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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作用和意义范文

工程监理作用和意义

工程监理作用和意义范文第1篇

关键词:工程监理;施工阶段;质量控制

中图分类号:O231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工程质量不仅关系到工程本身的运行质量和使用寿命,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因此,在实际的建筑工程施工中,要加大监管力度,有效的开展科学的监理工作,监理人员在工作的时候一定要做到公正独立自主,进而确保建设工程的投资效益,保证工程质量。

一、工程监理在施工阶段的意义和作用

施工阶段是关系到建筑工程质量好坏与否的最关键环节,是工程质量目标具体实现过程,工程建设监理应对施工全过程进行监理,对每道工序、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使工程质量的形成处于受控状态。在各单项工程或分项工程开工之前,驻地监理工程须要求承包人提交单项工程开工报告及施工技术方案、进度计划,并进行审批。开工报告应注明材料、机械设备、劳力及现场管理人员、施工条件等基本情况,并提供放样测量、标准试验、施工工艺图等必要资料。工程项目开工后,项目监理机构应对施工过程进行巡视和检查。对隐蔽工程的隐蔽过程,下道工序施工完成后难以检查的重要部位,项目管理机构应对承包单位报送的隐蔽工程报验申请表和自检结果进行现场检查,符合要求予以签证。未经项目管理人员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序,项目管理人员应拒绝签证。并要求承包单位严禁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监理工程必须建立完备的质量监控体系以保证对所有环节进行有效控制,此外应建立独立的监理中心试验室和测量机构,承包人自检质保体系的核心和基础是各级分项工程自检质量负责人,监理工程必须对其严格审查,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改正。同时,驻地监理组必须通过旁站监理对承包人的各项施工程序、施工方法和施工工艺进行有效的控制。旁站监督由各专业监理工程及其助理人员(监理员)担任。最后,专业监理工程对完工的单项工程进行系统验收,检查合格后,提请驻地监理工程签发《中间交工证书》,未经中间交工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单项工程,不得交付下项工程使用。

二、工程监理在施工阶段的质量控制措施分析

1、施工质量控制

对于建筑工程来说最重要的就是施工质量控制,施工质量不仅仅对施工单位的收益有影响,对业主的经济效益也要很大的影响,同时施工的质量对工程的使用效果也是有很大影响的。工程监理人员在对工程进行监理的时候,一定要对施工中的每个环节都要进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同时对施工中使用的材料也要进行严格的控制。施工材料的质量对整个工程的质量是有很大的影响的,现在很多的施工单位为了获得更大的经济效益,在施工材料选择上出现了很多的问题,其中最严重的就是在施工中使用质量不合格的材料,这样对施工质量影响是非常大的。在施工中施工工艺的控制也是非常重要的,施工工艺在施工中一定要确保完全按照施工要求来进行,不能因为为了赶施工的进度,在施工工艺上就进行缩减。为了更好的对施工质量进行控制,可以在施工中对全过程进行监理,对工程的质量进行控制时可以进行事前、事中和事后控制,事前控制是整个质量控制的基础在工程的准备阶段进行控制对工程的施工材料进行检验,同时对施工的工艺进行验证;事中控制是在工程施工阶段来进行控制;事后控制是在工程验收的时候进行质量检验,对工程的质量进行控制可以更好的确保工程的质量。

2、隐蔽工程验收

对隐蔽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先进行自检,自检合格后,在进行隐蔽前及时通知监理人员对隐蔽工程的条件进行检查并参加隐蔽工程的作业。监理人员接到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隐蔽现场,对隐蔽工程的条件进行检查,检查合格的,监理人员在检查记录上签字,方可进行隐蔽施工。监理人员检查发现隐蔽工程条件不合格的,有权要求施工单位在一定期限内整改复验。

3、做好控制的程序化,重视旁站巡视及监理检查

工程施工时监理必须要做到控制程序化,施工中各个环节、工序都要处于控制状态,要能够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保证工程的施工质量。通过旁站能够及时敦促工程施工,便于及时发现问题,保证工程的质量。旁站监理人员要有质量控制素质,要有合同管理意识,能够果断处理工程质量。重要部位、重要工序一定要做到旁站监理,施工中,监理人员还要定期的对施工进行巡视督查,发现问题就直接解决问题,使施工人员养成按规定要求施工的习惯。进行现场巡视时,掌握工程质量影响因素的状态。

4、重视平行检验

所谓“平行检验”,是指承包单位和监理机构对同一被检验项目的性能在规定时间里进行两次检查验收,对于建筑工程而言,就是指监理机构在承包单位对自己负责施工的工程项目进行检查验收的基础上,再按照一定比例,对该工程进行独立检查和验收。对同一被检验项目的性能在规定的时间里进行两次检查验收,其最终目的都是保证工程质量的可靠性。“平行检验”是监理机构进行质量控制的一种重要手段,也是监理机构做出自己独立判断的重要依据之一。在平行检验的过程中,监理机构不但要对施工人员数量、施工材料和施工设备进行平行检验,更要对施工过程的工序、检验和隐蔽工程进行平行检验。通常情况下,承包单位要首先对自己的施工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把验收报告报送到监理机构,监理机构再根据承包单位报送的自检报告,再次对施工现场进行独立检测或试验,确认质量认到设计要求时才予以签认。对于在检测中发现的个别不合格的以排除安全隐患,确保质量合格。

5、强化监理人员的意识

监理人员的安全意识是决定监理工作效率的重要因素。在我国建筑工程的监理工作中,有些监理人员的安全意识低下,与施工单位一起,为了追求片面的经济利益,维护施工人员在施工中偷工减料,严重影响了监理工作的有效性,使得工程质量并不能得到保证。这些问题的出现都是由于监理人员的安全意识淡薄引起的。在施工监理过程中,他们对于监理工作应付了事,重视经济利益,而对于施工基础和结构的问题却不加重视。因此,有关部门必须积极行动起来,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加强建筑工程监理人员的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强化工程监理人员对于工程施工质量的重要性的认知,明确建筑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对人们的生活造成的影响,是防范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重要保证。

6、材料控制

材料采购方面,面对品类繁多的材料采购单,必须将数量(含实际损耗)、品牌、规格、产地等要标识清楚,尺寸、材质、模板等必须一次到位,以避免材料订购不符,进而影响工程进度。材料分类堆放方面,根据实际现场情况及进度情况,合理安排材料进场,对材料做进场验收,抽检抽样,并报检于甲方、设计单位。整理分类,根据施工组织平面布置图指定位置归类堆放于不同场地。材料发放方面,使用追踪,清验。对于到场材料,清验造册登记,严格按照施工进度凭材料出库单发放使用,并且需对发放材料进行追踪,避免材料丢失,或者浪费。特别是要对型材下料这一环节严格控制。对于材料的库存量,库管员务必及时整理盘点,并注意对各材料分类堆放,易燃品,防潮品均需采取相就的材料保护措施。

结束语

总之,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是建筑工程质量好坏的最关键环节。监理作为工程质量监督的一个重要体系,是加强工程质量的重要保证因素。不同阶段的监理工作其表现形式有所不同,在施工阶段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的控制,提高施工过程监理工作的作用,对提高工程整体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

参考文献

工程监理作用和意义范文第2篇

关键词:工程监理;施工质量;意义

中图分类号:E271 文献标识码: A

引言

建筑施工涉及多个专业多个施工环节,是项投入巨大的基础性过程。那么怎么加强这个巨大投入能够保证的到相应的合格质量的工程,是建设监理人员必须思考的问题,否则工程监理工作的开展将举步维艰。笔者认为,加强工程监理的第一步便是建立完善的质量控制系统,为具体的监理工作提供制度保障,接着分别于施工前、施工过程开展监理工作,最终实现建筑施工质量的提高。

一、工程监理对于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质量控制的作用

1、工程监理可以提高工程的施工质量

监督管理安全保障措施的落实和安全保证体系的有效运行可以显著提高工程质量。因为施工监理部门的设立就是为了能够有效的监管工程施工过程中材料质量、设备技术安全及人员操作规范。这种体系的建立可以在施工过程中采取有效多种多样的监控手段对施工工程进行全方位的监理,监理人员不仅可以审查出有问题的材料设备,还可以要求相关承包单位在施工的任何时间对施工组织设计及事故安全问题进行方案设计和检查审核,以便及时提供施工所缺的材料设备及相关技术人员,从而保障施工的有效顺利进行。

2、工程监理可以保证施工的安全

工程监理可以在施工前监理工程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前做好预防工作,然后分析预想出施工过程中随时可能发生问题,对其进行有效的预防控制。“安全第一”是工程施工企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方针。无论在什么时候,安全都是第一位的。树立良好的施工安全意识不仅能够决定企业的前途和命运,更能营造一个良好的安全环境,给企业和社会带来信誉和经济效益。由于工程监理的人员都是经过专业培训所挑选出的高素质的人员。因此,他们以专业的工作态度与良好的素质能够做到严格限制准入资格的工程材料与建筑构件,实时确保施工所需原材料的质量,为质量控制带来了极大的方便[1]。

二、工程监理工作的意义和主要工作环节

我国监理行业较其他国家而言发展起步较晚,目前还处于逐步普及阶段。监理行业介入到建筑施工领域可谓是为提高我国的工程施工质量做出了巨大贡献,它能够对工程施工的每一环节都进行全程实时监管,对于出现的质量问题能够技术发现并予以纠正,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手段。监理工作贯穿于工程施工阶段的始终,包括为在施工前施工单位提供施工决策辅助,对施工进度的制定和监管,在施工环节对施工方案设计,材料采购和使用,施工技术,施工安全等方面予以监督,施工后期的费用核算,工程质量验收控制等多项工作内容,可谓是一项极具复杂性和系统性的监管体系。专业的监理团队要在工作开展之前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情况加以仔细了解,并进行系统调研,针对其施工特点制定相应的监理工作方案,以此来保证监理工作达到最佳效果[2]。

三、工程监理在施工质量中的具体应用研究

1、监督管理

1.1 对工程设计与规划质量的监督管理是工程建设实施的大纲,其根本是对工程质量进行的技术设计与规划,是工程施工建设的标准与依据。对其进行监督管理是通过对设计施工图的审核监督来实现的:第一,对审核内容进行监督管理,包括对工程施工现场与周边的地质环境勘察报告进行审核,对施工图纸与文件中涉及到的有关安全与公众利益的部分进行审核;第二,监督管理审查过程与审查结果,这又包括对审查人员、机构、程序以及结果进行监督管理;第三,通过对审查内容与审查结果进行监督管理,揭示与反应各主体在勘察设计中的行为质量、活动结果以及运行状况,从而实现勘察设计中各主体行为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主体行为的规范化程度,完善与健全质量体系,保障勘察设计的质量。

1.2 对工程合同进行监督管理,这是应法律规范来约束施工主体的行为

法制化、规范化的质量监督管理离不开科学、完整、有效的合同管理与合同约束,同样质量管理也需要通过合同来规范主体行为的质量。业主是施工前上述所有活动的组织者与决策者,对其进行的行为质量监督是施工前质量监督管理的重点内容。通过对上诉三方面内容的监督管理,来保证建筑工程实体的投入要素的质量,在通过具体的施工使其转化为行为与质量体系运行的监督管理,有效的保障建筑工程的整体质量。

1.3 对工程中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处理的监督管理

监理施工人员在对施工各环节进行审核时发现的质量问题,又去签发整改通知,并要求在一定期限内完成整改工作;发现的问题涉及使用功能与结构安全以及工程关组失控时,监理有权签发施工停工或局部施工停工的强制通知,并要求施工单位立即进行改正;发现的工程结构存在质量隐患时,要责令施工单位进行检测,并依据检测结果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如果需要进行处罚时,应由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报于委托的相关部门进行查处[3]。

2、施工管理

2.1 建立与健全工程施工质量管理制度

要想保障工程的质量水平,首先施工建设单位要做的就是构建完善的施工质量管理制度,例如工程质量责任与事故报告处理等制度,并将构建的制度落实到施工的各个环节,使其能在施工中充分发挥监督作用,保障施工的质量要求。在工程施工建设中,人是最基础的施工元素,不但是施工的操作者,同样还是施工的组织者;不仅是控制质量的对象,同样也是被控制的对象;及时保障工程质量的关键因素,又是工程事故与质量问题的源头。因此,要在构建施工质量管理制度的过程中,明确施工人员与监理人员的权利与责任,见施工的质量要求落实到每一员工身上。

2.2 加强对进场机械设备检验

施工所用机械及设备是工程建设重要的生产资料,对于施工进度和质量有直接影响的项目。对施工机械设备的控制主要着重从机械设备的选型、机械设备的主要性能参数和机械设备的使用操作等方面予以控制。

2.3 材料质量审核

材料质量是工程质量的基础上,加强材料的质量控制,以提高工程质量,加强材料的检查,是严格控制材料质量的重要保证。要做好材料质量控制,主要要做的工作包括:材料的质量标准、材料性能、材料取样、测试方法、材料的范围和建设等。

2.4 提高工程监理施工人员的业务素质

工程监理施工人员一定要有较高的业务技能与交款的知识结构体系,并也还有具优秀的职业道谢素养:制定出科学合理的职能分工与机构安排,并制定出完善的施工审批陈程序。通常来说,工程监理施工人员要在施工现场做好施工纪律以及收集相关的数据资料,并向相关部门提出意见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施工驻地的监理公司的监督部门要组织相关人员对施工来人上报的各种工程文件进行审查;总监理负责人要对建设工程的各种文件进行审核与签发最终审批意见,在遇到重大或特殊的工程项目时,可以将审批意见上报相关主管部门或建筑单位,在批复后在进行签发。工程监理施工人员要做信息数据资料的收集与管理工作,因为在充分可靠的信息数据资料的帮助下,正确的计量才有保证;如果收集整理的数据资料出现混乱,那也要想保证正确的计量工作是很难的。监理施工人员要收集工程的质量数据,尤其是在事故与质量缺陷的信息,并定期做好相关的质量评定等级与统计工作。工程建设中,工程监理人员应做好进度信息的收集工作,对工程各项目的施工进度进行标注。同时监理人员还要做好图纸与各种文件的整理工作。此外,还应加强管理监理施工人员,要求其积极深入施工现场,掌握施工的第一手资料,保证对工程计量审核时有理有据;要求其养成做好施工监理日记与及时进行逐级汇报的良好习惯,监理工作日记是最好的施工备忘信息材料,进行及时汇报将有利于各级监理施工人员熟悉工程施工的进度与质量情况。

2.5 重视施工安全的监理

在工程建设中安全与质量问题并相互影响,相互渗透,不能完全分开。质量和安全是相辅相成,对立统一的。要依据国家安全的法律、法规、标准融合,形成一个完整的监督体系。这样在工程建设上,使安全工程技术、质量工程技术互补共用,更充分地发挥其工程技术的潜力,促进我国工程建设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实现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

结束语

建设工程施工质量关系到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而工程监理可通过事前监理、施工过程监理和完成阶段监理来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监督和控制,为人们的人身财产安全保驾护航。总之,要想通过工程监理来提高施工质量,除了要不断提升监理人员的素质,丰富监理的手段和方法外,还需要施工部门、图纸设计单位的密切配合,只有这样才能够最大限度提高工程质量,促进工程监理的作用和发展意义。

参考文献:

[1]胡天翼.工程监理在保证实施质量中的作用探讨[J].中华民居(下旬刊),2014(01):166+168.

工程监理作用和意义范文第3篇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目录

一、 合同协议书

二、 合同通用条款

第1条 词语定义

第2条 法规、语言和联系方式

第3条 双方关系与监理依据

第4条 监理范围

第5条 甲方的职责与义务

第6条 乙方的职责与义务

第7条 甲方的权利

第8条 乙方的权利

第9条 监理合同期

第10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11条 监理酬金与支付

第12条 人员的更换

第13条 奖励与赔偿

第14条 转让与分包

第15条 违约、争议与仲裁

三、合同专用条款

第1条 词语定义

第2条 法规、语言和联系方式

第4条 监理范围

第5条 甲方的职责与义务

第6条 乙方的职责与义务

第8条 乙方的权利

第9条 监理合同期

第11条 监理酬金与支付

第13条 奖励与赔偿

第15条 违约、争议与仲裁

附加条款

附录:使用说明

一、合同协议书

甲方委托乙方对工程的施工进行约定范围内的监理。为明确双方的职责、权利与义务,经双方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1.本协议书中的名词和用语与下文提到的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含义相同。

2.下列文件构成全部监理合同文件(以下称"本合同")不可分割的整体,各文件相互补充,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下列文件次序在先者为准:

(1)在本合同履行中双方签署的补充协议与修正文件;

(2)本合同协议书;

(3)合同专用条款;

(4)合同通用条款;

(5)施工监理委托书或监理中标通知书;

(6)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文件。

3.甲乙双方同意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和履行各自的全部职责和义务。

4.双方同意本合同约定监理范围内和监理期内的监理酬金总额为人民币 万元。

5.本合同施工监理期为个月(天),即从年月日至年月日。

6.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人在协议书上签字和加盖公章后生效,至监理合同期满并结清监理酬金终止。

7.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副本份,双方各执份。当正本与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单位全称) (单位全称)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或

其授权的人:(签字) 其授权的人:(签字)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签约地点:签约地点: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邮编:邮编: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二、 合同通用条款

第1条 词语定义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如下含义。

1.监理:指乙方受甲方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施工监理合同以及有关工程文件、合同,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对工程施工的质量、进度、投资实施监督与管理。

2.工程:指甲方委托进行监理的本合同范围内的工程。

3.甲方: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任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甲方代表:指经甲方授权,代表甲方负责履行本合同和作出决定的代表人。

5.乙方:指承担本合同监理任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乙方应具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批准的相应的监理资质。

6.监理机构:指乙方派驻本工程现场,负责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组织。

7.总监理工程师:指经乙方授权,代表乙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被甲方认可的监理机构负责人。本合同中简称"总监"。

8.监理酬金:指甲方按本合同约定的监理期限、监理范围支付给乙方的劳务费用。

9.第三方:指除甲乙双方外与本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10.天:是指日历天,即从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间的时间段。年、月、日均以公历计算。

11.书面形式:指对各种通知、信函、纪要和委托等采用手写、打字或印刷的表达方式。包括电报、电传和传真。

第2条 法规、语言和联系方式

1.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条例和行政法规,以及交通部颁布的有关规章和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法规。

2.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因合同所依据的法规发生变化而引起甲乙双方权利、义务发生变更时,应按新的法规进行调整并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

3.监理合同的书写或解释,以汉语为主导语言。若需使用其它语言作为辅助语言,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异议时,以汉语文本为准。

4.本合同实施过程中,工程有关各方的一切联系以书面形式为准,在紧急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陈述,但应在事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第3条 双方关系与监理依据

1.甲乙双方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乙方在甲方委托监理的范围内,独立行使甲方授予的职权,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2.监理依据

(1)国家有关的政策、法律和法规;

(2)交通部及有关部门的规章;

(3)国家、交通部及有关部门颁发的工程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4)依法签订的监理合同及施工合同;

(5)工程设计文件。

第4条 监理范围

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具体列出乙方实施监理的工程规模、监理范围、工程界限、工程投资、总工期和监理工作阶段及内容等。

第5条 甲方的职责与义务

1.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任命其代表,负责在合同履行期间与乙方进行联系,并负责工程施工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2.在与第三方所签的工程合同中,应明确第三方必须接受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的监督与管理。工程开工前,甲方应当将乙方的工作范围、监理工程师的职权、联系办法、监理机构组成与总监姓名以书面形式通知第三方。

3.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施工监理所需的工程技术资料。包括本工程招标文件、施工合同、设计文件、勘察资料及有关的批准文件等。

4.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现场设施,对乙方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5.如果双方约定,由甲方向监理机构免费提供职员和服务人员,则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增加相应的条款。

6.在履约过程中,对于乙方按约定的监理工作程序提交的技术报告、工程变更、进度报表、总结报告及其它请示报告,甲方则应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及时审批,若因未及时批复而给工程带来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

7.按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监理酬金。

第6条 乙方的职责与义务

1.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将监理机构组成、总监简历及主要监理人员名单提交甲方。总监应在工程开工前,向甲方提交监理工作规划和监理工作实施细则。

2.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提出审查意见;检查施工人员、船机、材料的进场情况,移交测量控制点并核验测量基线的准确性;审查施工单位的开工申请报告,签发开工通知书。

3.严格控制施工质量,检查与检验建筑材料和构件是否合格,监督第三方不得使用不合格材料,对于不符合质量标准和不安全的作业应责令第三方返工或停工。对隐蔽工程按施工合同中的时限要求及时组织验收,参与质量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检查处理结果。

4.检查施工进度与施工计划的执行情况,当施工进度滞后于计划时,应要求第三方或提请甲方及时采取措施,确保计划工期。

5.核查第三方提出的工程变更,报请甲方同意后,签发工程变更通知。

6.控制工程费用,核实第三方提交的工程进度报表和工程量清单,签发付款凭证。

7.参与施工合同管理,审核索赔报告,协调各方关系,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8.在履约过程中,对于甲方和第三方提交的有关工程的通知和各种报告,需要乙方审核、核对或确认后转交的,乙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及时审查和转交,若因超过时限给工程带来损失,应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9.应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及甲方对监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按合同专用条款所约定的期限向甲方提交监理工作报告。

10.审核施工单位提出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竣工资料,协助甲方组织工程验收。

11.审核保修期内工程保修与缺陷处理方案,检查实施情况。

12.不得泄露本工程需要保密的技术与经济资料,不得与第三方发生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关系。

13.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任务后,应将甲方提供的设施和剩余物品移交甲方。

第7条 甲方的权利

1.对乙方派出的监理机构与监理人员进行审查,并对其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对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有权要求乙方更换。

2.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施工工艺进行认定,对工程变更进行审批。

3.审批由第三方提交、经乙方审核同意的工程进度报表、工程量清单与工程价款。

4.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和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8条 乙方权利

甲方在委托的监理范围内,授予乙方以下权利:

1.对履约能力差的分包单位,乙方有权要求其整改,整改无效时有权建议甲方清退;对工作不力的现场施工人员,有权要求施工单位予以调换。

2.有权查阅本工程的全部设计文件、技术经济资料与批文,主持或参加本工程的有关业务会议。

3.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和现场条件,在报经甲方同意后,可向第三方发出开工通知、停工通知与复工通知。

4.根据实际需要,在甲方授权的范围内,可对设计内容作局部修改,具体条款,可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9条 监理合同期

1.监理合同期一般包括施工招投标阶段、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及工程保修阶段。本监理合同期起止日期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2.由于非乙方的原因导致监理合同期延长,甲乙双方应按约定签定补充协议。

第10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若实际监理范围或监理工作量或监理合同期因故发生变化,双方均可提出合同变更请求并应签订补充协议。

2.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应提前28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说明理由,另一方在接到通知后应在14天内予以答复。若同意变更要求,双方应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若不同意变更要求,双方仍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一方在接到对方变更要求后14天内不予答复,则视为变更要求已被接受,否则视为违约。

3.若一方在合同期内无正当理由而不履行合同中的义务,另一方有权通知违约方中止或解除合同。因合同终止或解除所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的责任外,应由违约方赔偿。4.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应提前28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说明理由,另一方应在接到通知后14天内作出答复;若不同意解除要求,在协商统一前,双方仍应履行本合同。若在14天内不予答复,则视为同意解除合同,一方可在发出第一次通知的28天后,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解除。

5.本合同签订之后,不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

第11条 监理酬金与支付

1.甲方应按国家的监理收费规定,确认乙方的监理酬金,并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予以支付。

2.监理酬金的支付按监理合同期进行,不受工程施工实际进度的影响。(除乙方原因造成的工程延误外)。监理合同协议书签订后7天内,甲方应按总监理酬金20%~30%的数额,向乙方预付监理酬金;工程保修阶段的监理酬金一般可为监理酬金总额的5%。

3.若因甲方原因使工程规模、监理范围或监理期限发生的变化超过双方的约定时,甲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办法调整监理费。合同执行期间,若因国家或地方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和费率调整等原因使工程费用增加,乙方的监理酬金也应相应调整,具体调整办法可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4.若因非乙方原因造成工程延误,甲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办法支付延期监理酬金。

5.乙方人员受甲方指派出外考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6.若甲方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向乙方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的银行贷款利率乘以拖欠的酬金时间计算。

第12条 人员的更换

1.若乙方确需更换总监和主要监理人员时,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的同意后由甲方通知第三方,其它监理人员的调换也应提前7天通知甲方并通知第三方。

2.若因乙方人员不称职,甲方有权提出调换人员,若情况属实,乙方应当予以调换。

3.若甲方需更换其代表,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第13条 奖励与赔偿

1.奖励:

(1)乙方及其派出人员,在监理工作中表现突出,贡献较大时,甲方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2)乙方人员在监理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节省工程投资使甲方得到了经济效益,甲方应将节约部分的10%~30%奖励给乙方,具体标准和办法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2.赔偿:若因乙方人员工作过失造成工程事故或甲方经济损失,应向甲方进行赔偿。赔偿额计算方法为:该单项直接损失×监理费率(扣除税金)。累计赔偿总金额不应超过监理酬金总额(扣除税金)。

第14条 转让与分包

1.本合同一经签署,不得转让。

2.除受监的主体工程外,乙方可将合同部分任务分包给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分包部分不能超过总监理任务的50%),但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将分包单位的名称、分包范围与分包内容报告甲方,甲方对此分包有确认和否决权。

3.乙方对本合同所承担的全部责任和义务,不受分包的影响,在经济上甲方只与乙方发生关系,但甲方对乙方分包单位的工作有权监督,分包人的任何违约,均视为乙方的违约。4.乙方对外单位人员的聘任不视为分包。

第15条 违约、争议与仲裁

1.任何一方不执行本合同的规定,不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或者提请双方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若协商或调解无效,可选择以下方式之一进行处理:

(1)向双方认可的或约定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争议发生后,除双方均同意终止合同外,双方均应继续履行合同,否则视为违约。

三、 合同专用条款

第1条 合同专用条款是对合同通用条款的补充、完善或具体化。应对照合同通用条款中同一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如果合同通用条款与合同专用条款之间有不一致之处,以合同专用条款为准。

第2条 法规、语言和联系方式

1.本合同约定的适用的法规:

2.双方的权利、义务若因适用的法规变更而引起变化时,则双方的权利、义务需再约定的内容为:

3.辅助语言:

第4条监理范围

工程监理作用和意义范文第4篇

第1条词语定义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合同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如下含义。

1.监理:指乙方受甲方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施工监理合同以及有关工程文件、合同,在甲方授权范围内对工程施工的质量、进度、投资实施监督与管理。

2.工程:指甲方委托进行监理的本合同范围内的工程。

3.甲方: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任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甲方代表:指经甲方授权,代表甲方负责履行本合同和作出决定的代表人。

5.乙方:指承担本合同监理任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乙方应具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批准的相应的监理资质。

6.监理机构:指乙方派驻本工程现场,负责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组织。

7.总监理工程师:指经乙方授权,代表乙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被甲方认可的监理机构负责人。本合同中简称"总监"。

8.监理酬金:指甲方按本合同约定的监理期限、监理范围支付给乙方的劳务费用。

9.第三方:指除甲乙双方外与本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10.天:是指日历天,即从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间的时间段。年、月、日均以公历计算。

11.书面形式:指对各种通知、信函、纪要和委托等采用手写、打字或印刷的表达方式。包括电报、电传和传真。

第2条法规、语言和联系方式

1.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条例和行政法规,以及交通部颁布的有关规章和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法规。

2.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因合同所依据的法规发生变化而引起甲乙双方权利、义务发生变更时,应按新的法规进行调整并在合同专用条款中明确约定。

3.监理合同的书写或解释,以汉语为主导语言。若需使用其它语言作为辅助语言,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异议时,以汉语文本为准。

4.本合同实施过程中,工程有关各方的一切联系以书面形式为准,在紧急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陈述,但应在事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第3条双方关系与监理依据

1.甲乙双方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合同关系,乙方在甲方委托监理的范围内,独立行使甲方授予的职权,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2.监理依据

(1)国家有关的政策、法律和法规;

(2)交通部及有关部门的规章;

(3)国家、交通部及有关部门颁发的工程技术规范、标准和规程;

(4)依法签订的监理合同及施工合同;

(5)工程设计文件。

第4条监理范围

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具体列出乙方实施监理的工程规模、监理范围、工程界限、工程投资、总工期和监理工作阶段及内容等。

第5条甲方的职责与义务

1.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任命其代表,负责在合同履行期间与乙方进行联系,并负责工程施工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2.在与第三方所签的工程合同中,应明确第三方必须接受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的监督与管理。工程开工前,甲方应当将乙方的工作范围、监理工程师的职权、联系办法、监理机构组成与总监姓名以书面形式通知第三方。

3.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施工监理所需的工程技术资料。包括本工程招标文件、施工合同、设计文件、勘察资料及有关的批准文件等。

4.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现场设施,对乙方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5.如果双方约定,由甲方向监理机构免费提供职员和服务人员,则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增加相应的条款。

6.在履约过程中,对于乙方按约定的监理工作程序提交的技术报告、工程变更、进度报表、总结报告及其它请示报告,甲方则应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及时审批,若因未及时批复而给工程带来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

7.按本合同的约定,向乙方支付监理酬金。

第6条乙方的职责与义务

1.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将监理机构组成、总监简历及主要监理人员名单提交甲方。总监应在工程开工前,向甲方提交监理工作规划和监理工作实施细则。

2.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提出审查意见;检查施工人员、船机、材料的进场情况,移交测量控制点并核验测量基线的准确性;审查施工单位的开工申请报告,签发开工通知书。

3.严格控制施工质量,检查与检验建筑材料和构件是否合格,监督第三方不得使用不合格材料,对于不符合质量标准和不安全的作业应责令第三方返工或停工。对隐蔽工程按施工合同中的时限要求及时组织验收,参与质量事故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检查处理结果。

4.检查施工进度与施工计划的执行情况,当施工进度滞后于计划时,应要求第三方或提请甲方及时采取措施,确保计划工期。

5.核查第三方提出的工程变更,报请甲方同意后,签发工程变更通知。

6.控制工程费用,核实第三方提交的工程进度报表和工程量清单,签发付款凭证。

7.参与施工合同管理,审核索赔报告,协调各方关系,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8.在履约过程中,对于甲方和第三方提交的有关工程的通知和各种报告,需要乙方审核、核对或确认后转交的,乙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及时审查和转交,若因超过时限给工程带来损失,应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9.应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及甲方对监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按合同专用条款所约定的期限向甲方提交监理工作报告。

10.审核施工单位提出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竣工资料,协助甲方组织工程验收。

11.审核保修期内工程保修与缺陷处理方案,检查实施情况。

12.不得泄露本工程需要保密的技术与经济资料,不得与第三方发生直接或间接的经济关系。

13.乙方完成本合同约定的监理任务后,应将甲方提供的设施和剩余物品移交甲方。

第7条甲方的权利

1.对乙方派出的监理机构与监理人员进行审查,并对其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对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有权要求乙方更换。

2.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施工工艺进行认定,对工程变更进行审批。

3.审批由第三方提交、经乙方审核同意的工程进度报表、工程量清单与工程价款。

4.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和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8条乙方权利

甲方在委托的监理范围内,授予乙方以下权利:

1.对履约能力差的分包单位,乙方有权要求其整改,整改无效时有权建议甲方清退;对工作不力的现场施工人员,有权要求施工单位予以调换。

2.有权查阅本工程的全部设计文件、技术经济资料与批文,主持或参加本工程的有关业务会议。

3.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和现场条件,在报经甲方同意后,可向第三方发出开工通知、停工通知与复工通知。

4.根据实际需要,在甲方授权的范围内,可对设计内容作局部修改,具体条款,可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9条监理合同期

1.监理合同期一般包括施工招投标阶段、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及工程保修阶段。本监理合同期起止日期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2.由于非乙方的原因导致监理合同期延长,甲乙双方应按约定签定补充协议。

第10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若实际监理范围或监理工作量或监理合同期因故发生变化,双方均可提出合同变更请求并应签订补充协议。

2.一方要求变更合同,应提前28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说明理由,另一方在接到通知后应在14天内予以答复。若同意变更要求,双方应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若不同意变更要求,双方仍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果一方在接到对方变更要求后14天内不予答复,则视为变更要求已被接受,否则视为违约。

3.若一方在合同期内无正当理由而不履行合同中的义务,另一方有权通知违约方中止或解除合同。因合同终止或解除所遭受的损失,除依法可以免除的责任外,应由违约方赔偿。

4.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应提前28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并说明理由,另一方应在接到通知后14天内作出答复;若不同意解除要求,在协商统一前,双方仍应履行本合同。若在14天内不予答复,则视为同意解除合同,一方可在发出第一次通知的28天后,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解除。

5.本合同签订之后,不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

第11条监理酬金与支付

1.甲方应按国家的监理收费规定,确认乙方的监理酬金,并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方式予以支付。

2.监理酬金的支付按监理合同期进行,不受工程施工实际进度的影响。(除乙方原因造成的工程延误外)。监理合同协议书签订后7天内,甲方应按总监理酬金20%~30%的数额,向乙方预付监理酬金;工程保修阶段的监理酬金一般可为监理酬金总额的5%。3.若因甲方原因使工程规模、监理范围或监理期限发生的变化超过双方的约定时,甲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办法调整监理费。合同执行期间,若因国家或地方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和费率调整等原因使工程费用增加,乙方的监理酬金也应相应调整,具体调整办法可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4.若因非乙方原因造成工程延误,甲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办法支付延期监理酬金。

5.乙方人员受甲方指派出外考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6.若甲方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向乙方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的银行贷款利率乘以拖欠的酬金时间计算。

第12条人员的更换

1.若乙方确需更换总监和主要监理人员时,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的同意后由甲方通知第三方,其它监理人员的调换也应提前7天通知甲方并通知第三方。

2.若因乙方人员不称职,甲方有权提出调换人员,若情况属实,乙方应当予以调换。

3.若甲方需更换其代表,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第13条奖励与赔偿

1.奖励:

(1)乙方及其派出人员,在监理工作中表现突出,贡献较大时,甲方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2)乙方人员在监理工作中提出合理化建议,节省工程投资使甲方得到了经济效益,甲方应将节约部分的10%~30%奖励给乙方,具体标准和办法应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

2.赔偿:若因乙方人员工作过失造成工程事故或甲方经济损失,应向甲方进行赔偿。赔偿额计算方法为:该单项直接损失×监理费率(扣除税金)。累计赔偿总金额不应超过监理酬金总额(扣除税金)。

第14条转让与分包

1.本合同一经签署,不得转让。

2.除受监的主体工程外,乙方可将合同部分任务分包给有资质的监理单位(分包部分不能超过总监理任务的50%),但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将分包单位的名称、分包范围与分包内容报告甲方,甲方对此分包有确认和否决权。

3.乙方对本合同所承担的全部责任和义务,不受分包的影响,在经济上甲方只与乙方发生关系,但甲方对乙方分包单位的工作有权监督,分包人的任何违约,均视为乙方的违约。

4.乙方对外单位人员的聘任不视为分包。

第15条违约、争议与仲裁

1.任何一方不执行本合同的规定,不履行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2.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或者提请双方的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若协商或调解无效,可选择以下方式之一进行处理:

(1)向双方认可的或约定的合同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争议发生后,除双方均同意终止合同外,双方均应继续履行合同,否则视为违约。

二、合同专用条款

合同专用条款是对合同通用条款的补充、完善或具体化。应对照合同通用条款中同一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如果合同通用条款与合同专用条款之间有不一致之处,以合同专用条款为准。

第2条法规、语言和联系方式

1.本合同约定的适用的法规:

2.双方的权利、义务若因适用的法规变更而引起变化时,则双方的权利、义务需再约

定的内容为:

3.辅助语言:

第4条监理范围

监理工程范围包括: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规模:

(4)工程界限:

(5)工程投资:

(6)施工期:

(7)监理工作阶段及内容

第5条甲方的职责与义务

1.甲方应在年月日任命其代表,并向乙方提供所约定的外部条件包括:

2.甲方向第三方通知乙方监理工作范围、职权和人员的具体办法和日期:

3.双方约定的甲方应提供的技术资料及提供的时间:

4.甲方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现场设施:

乙方自备的,甲方给予经济补偿的设施如下:

5.在监理期间,甲方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名职员,由总监安排其工作,并免费提供名

服务人员。

6.监理工作程序的约定:

甲方应在天内审批乙方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各类报告、报表的办法、期限和责任:

7.甲方未按约定支付监理费用的违约责任的约定:

第6条乙方的职责与义务

1.乙方应在年月日向甲方提交监理机构的组成、监理人员名单、监理工作规划及监理

工作实施细则;

8.乙方应在天内审查(或核实)各类报告、报表的程序、责任:

9.乙方应在天内向甲方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内容及有关专项报告的约定:

12.本工程需要保密的内容约定:

13.监理工程师现场设施返还甲方的办法:

第8条乙方权利

4.对设计内容进行局部修改的具体标准和条件的约定:

第9条监理合同期

1.本监理合同期从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月(或天);

2.本监理合同期延长条件的约定:

第11条监理酬金与支付

2.甲方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式,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乙方的监理酬金(含预付款,进度款等):

3.甲方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式,支付时间与金额,对乙方的监理酬金进行调整:新晨

监理酬金调整的条件约定:

4.甲方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式,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延期监理酬金:

第13条奖励与赔偿

1.奖励条件、标准和方法:

第15条违约、争议与仲裁

1.违约处理方式的约定:

工程监理作用和意义范文第5篇

(2)“业主”是指承担直接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

(5)“第三方”是指除业主、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

(6)“工程建设监理”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

(7)“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间的时间段。

(8)“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

第二条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 监理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

监理单位的义务

第四条 向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第五条 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业主提供与其监理机构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业主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 监理机构使用业主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业主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交给业主,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

第七条 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

业主的义务

第八条 业主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第九条 业主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第十条 业主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第十一条 业主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单位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单位。

第十二条 业主应当将授予监理单位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并在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 业主应为监理机构提供如下协助:

(1)获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

(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

第十四条 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单位自备的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

第十五条 如果双方约定,由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职员和服务人员,则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增加与此相应的条款。

监理单位的权利

第十六条 业主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授予监理单位以下监理权利:

(1)选择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建议权。

(2)选择发包设计单位和施工分包单位的确认权与否定权。

(3)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业主的建议权。

(4)工程结构设计和其他专业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

(5)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

(6)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的主持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

(7)报经业主同意后,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有权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商取得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停、复工令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业主作出书面报告。

(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订权。

(10)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业主不支付工程款。

第十七条 监理机构在业主授权下,可对任何第三方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业主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业主批准时,监理机构所作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业主。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承建商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提出调换有关人员的建议。

第十八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业主或第三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业主和第三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其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议行政主管部门或仲裁机关进行调解和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业主的权利

第十九条 业主有选定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总承包单位,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签定权。

第二十条 业主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业主同意。

第二十二条 业主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第二十三条 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

监理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的责任期即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二十五条 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监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单位过失而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向业主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酬金总数(除去税金)。

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对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单位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监理单位向业主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单位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业主的各种费用支出。

业主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业主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第二十九条 业主如果向监理单位提出的赔偿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单位的各种费用支出。

工程监理作用和意义范文第6篇

关键词:监理施工;管理意义;问题;建议

一、研究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建设工程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依据国家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及其他工程建设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监督管理

(1)监理管理研究的理论意义

目前监理企业只是被动地、机械地按规定的监理程序和基本流程提供相同或相似的服务,定位较低,没有实行全面监理;监理市场不规范、监理服务价格(监理取费)过低、从业人员和企业素质参差不齐。

(2)监理管理研究的现实意义

通过研究提高自身的管理水平,规范监理管理的程序,在建设单位与承建单位之间树立威信,在企业内形成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设计的管理运营机制。

二、监理在施工中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管理中以身作则的管理不强

在管理中以身作则的管理不强,造成这种管理的原因主要有两种,第一种是外部原因造成,第二种是内部原因造成。

1. 外部原因的产生

由于目前监理行业竞争激烈,而且监理单位逐渐增多,使得不少项目无法达到应有的取费标准,资金不足使得各监理单位只能勉强维持监理工作的运转,这势必影响监理事业的发展。

在这些“高要求、低收入、无实权”的情况下,不得不让企业想办法降低高级人才的投入,正式员工的投入,设备、检测仪器的投入,也直接导致了监理在施工中不能以身作则。

2. 内部因素

企业是为了利益而生存的,监理企业同样也是如此,受利益驱动以及为了企业生存的需要,有的监理企业把承揽的项目承包给个人或转包到某个较低资质的企业,而只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这样就会造成企业对项目直接的管理不到位,同时,也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的风险。

(二)现场监督管理意识不够

在现场施工中监理人员水平业务水平有限,缺乏相关经验,缺乏监督检查和督促,造成问题没有及时发现,不能做到跟班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问题;现场监理从总体的角度看待问题容易出现片面,不合理的现象,易出现对工期失控的情况,一旦出现工期滞后问题时,容易引起承包方提出工期索赔;监理工作仅仅依赖于试验数据和测量信息是远远不够的等原因,直接或间接的造成了现场监督管理意识不够。

(三)监理人员责任心不强

目前的施工中大多数监理人员停留在 “要我做些什么,我就做什么;甚至减低标准要求,带着一种“宽容”的思维在工作着;在大型的项目中由于监理公司实力及人员专业分配上不全、不精、不强,,监理的工作往往会在业主的安排下开展,缺少了独立性,没有正真的做到为业主服务,没有把自己的全部知识和水平运用到施工中来。

三、对监理在施工中管理改进的建议

(一)完善管理

要想解决以身作则式不强的管理,就要从以下几点予以解决。

1. 建立加大国家、行业、地方对项目的监管力度,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建设项目的监理单位进行检查;加大监理企业在施工中的取费标准,提高监理人员的工资待遇;提高监理在管理中的地位,赋予监理在作为第三方上更多的权利并以合同条款进行明确;

2. 从内部着手,加强项目监理机构内部以身作则的思想意识。

3. 项目监理部就是一个监理企业派驻施工现场代替监理公司行使监督管理权力的一个机构,可以更加形象的理解为“子公司”。作为监理企业的主体就是人员,没有人员,监理企业的各项改革和技术创新工作都无法开展,监理企业要把人才战略作为企业的核心战略。

(二)加强现场监督管理意识

解决现场监督管理意识不够的关键做好以下几点:

1. 重视旁站监理在质量和工期中的地位。监理机构加强旁站监理,监理工程师采用定期抽查、总监代表及总监不定期对旁站监理部位进行巡检等措施,加强施工的质量控制。

2. 监理工作要及时、规范、准确,随着工程的进度以及市场经济下的人员流动性大,必须及时往来的文件及各种在现场产生的资料,不仅有利于工作接交,更有利于解决业主和承包方的经济问题,及时解决经济问题可提高承包方的资金利用效果,规范地作好工作的交接,可防止因人员变动而导致资料的丢失,提高处理遗岗及后续问题,尤其是经济问题的准确性以及今后工程量核定的准确性,为工作提供准时有效的服务。

3. 在投资方面的控制,监理在协助业主的投资控制中要着重做好索赔处理和结算工作,需公平、公正、合理地处理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索赔和反索赔事宜。

4. 现场文明会影响到人的情绪,人的情绪控制着人在生产和社会活动中发挥作用的力度和质量。习惯的改变基于督导,监理在工程中的督导作用势必有相当的分量。

(三)提高监理人员责任心

1. 监理人员自身思想观念上的改变,在监理工作要把“要我做些什么”改成“我能做些什么”的思维,这样就能够提高工作的积极性。

2. 在实际工程的监理中,项目监理机构不能够独立吃、住、开展工作,监理人员就不能独立、公正、公平和客观的开展工作,在自身的思想中就有了“人在屋檐下,怎敢不低头”的思想。所以监理单位花必要的投资配齐设备,是更加的体现了监理工作的公平、公正、独立的开展工作。

3. 在目前的监理工作中,有些人员自身责任性的不强,不单是监理人员的自身较低的素质状况引起的,监理企业自身在使用人员上参差不齐。

结束语

监理企业之间的成熟,旨在树立正确的企业发展观,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解决影响和制约企业发展的问题,提高监理在施工中的管理水平,提高监理在施工中的威信,树立监理在管理中地位,真正使得监理在施工监督中起到“教师”作用,真正使得监理在工程管理上起到“医生”作用。在我国国民经济建设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勇于创新的监理人正以崭新的面貌积极开拓国际工程服务市场加快推进我国工程监理事业的标准化、规范化及国际化进程,为建设事业美好的明天作出贡献。

参考文献

工程监理作用和意义范文第7篇

关键词:合同管理 工程监理 重要意义 主要内容

中图分类号:F293.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6-279-02

合同,又称契约,它是当事人双方或数方设立、变更和终止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协议应在平等互利的原则下签订。经济合同是法人与法人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种协议以法律的形式确认和调整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工程合同属于经济合同的范畴,是指业主就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与各经济人(承包人)为实现工程目标而以书面协议形式缔结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工程监理合同就包含于其中,因此受经济合同基本规则的约束。

施工监理是指监理单位参加监理投标、中标后与业主签订监理合同并依据合同要求在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及缺陷责任期阶段对工程质量、费用、进度和合同事宜进行全面的监督和管理。施工监理的依据是合同,监理工作实际上是合同管理工作,无论是进行质量监理,还是进行进度控制或计量支付,监理工程师都应按合同办事。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一旦在监理合同和施工承包合同中予以明确,就变成了业主和承包商应遵守和执行的承包合同条款,监理工程师一方面要尽职尽责,不能越权;另一方面业主和承包商应服从监理工作,配合监理工作。监理工程师的独立地位和公正要求,决定了他在合同管理中,能督促合同双方全面地履行合同,公正地解决工程变更、延期、索赔等合同管理事宜,协调双方的合同关系,及时避免或减少合同产生的争议或纠纷,维护业主、承包商的合法权益。

我国实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制度以来,国际惯例的FIDIC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例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尤其在引入外资项目上更是如此。工程监理实践证明:公路工程施工监理的关键是熟悉合同,掌握合同,利用合同对工程施工过程的质量、进度、费用实施管理。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变更、工程延期、费用赔偿、争端与仲裁、违约、工程分包、工程保险等方面。理解和熟悉合同的主要内容,对监理工程师、业主、承包人都十分重要。

工程变更是合同变更的表现形式,按《合同法》规定,合同变更一般由一方当事人或第三方提出合同变更的建议,经合同双方或多方协商一致后生效。作为监理工程师,在处理工程变更问题时,应与业主和承包商协商,正确处理工程的变更工作。工程变更,不仅变更工作本身会产生额外工程成本,延长工期,还经常会影响其它相关工作,埋下索赔隐患,甚至会使业主对其工程投资失去控制。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工程变更通常是不可预见的,但工程变更一般均对工程费用、工期产生影响,涉及业主和承包人的利益,因而监理工程师应谨慎的按合同条款实施工程变更管理。一般来讲,工程变更要求可以由业主、监理工程师、承包人提出,但必须经过监理工程师的批准才能生效。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根据合同有关规定变更工程时,应经业主同意;业主提出变更时,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合同有关规定办理;承包人请求变更时,监理工程师必须审查,必要时报业主同意后,根据合同有关规定办理。监理工程师应就颁布工程变更令而引起的费用增减,与业主和承包人协商,确定变更费用。

工程延期是合同管理的内容之一。按合同规定,由于非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经监理工程师书面批准的合理竣工期限的延长,它不包括由于承包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延期的原因主要有:额外的或附加的工作;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由业主造成的延误、妨碍、阻止;不是承包人的过失、违约或由其负责的其他特殊情况;合同中所规定的任何延误原因。监理工程师必须在确认下述条件满足后才受理工程延期:①由于非承包人的责任,工程不能按原定工期完成;②延期情况发生后,承包人在合同规定期限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工程延期意向;③承包人承诺继续按合同规定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有关延期的详细资料,并根据监理工程师需求随时提供有关证明;④延期时间终止后,承包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正式的延期申请报告。

合同管理的费用索赔是指工程实施过程中,非承包人自身原因而造成的费用损失或增加,根据合同的有关规定,承包人通过合法的途径和程序,正式向业主提出认为应该得到的额外费用的一种手段。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规定处理费用索赔时,一般分两个步骤进行,即查证索赔原因、核实索赔费用。在收到承包人的正式索赔申请时,监理工程师首先应看到所要求的索赔是否有合同依据,然后将承包人所附的原始记录、帐目等与驻地监理工程师的记录核对,以弄清承包人声称的损失是否由于自身工作效率低或管理不善所致。如果经监理工程师查证,承包人所提供索赔理由成立,则应该核实承包人的计算是否正确。在允许索赔事件中,承包人常有意或无意的在计算上出差错,监理工程师必须严格审查计算过程,特别是承包人计算中所采取的合同条款依据、价格、费率标准和数量等方面。

在公路工程施工过程中以及合同中止前或以后,业主和承包人对合同以及工程施工中的很多问题将可能发生各种争端事宜,包括由于监理工程师对某一问题的决定使双方意见不一致而导致的争端事宜。对于争端的管理按照合同要求,无论是承包人还是业主,都应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提出,并呈一副本给对方。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争议通知后,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完成对争议事件的全面调查与取证。同时对争议作出决定,并将决定书面通知业主和承包人。如果监理工程师发出通知后,业主或承包人未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要求仲裁,其决定则为最终决定,争端事宜处理完毕。只要合同未被放弃或终止,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继续精心施工。当合同一方提出仲裁要求时,监理工程师应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对争议进行友好调解,同时督促业主和承包人继续遵守合同,执行监理工程师的决定。在合同规定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调查时监理工程师应以公正的态度提供证据和作证,监理工程师应在仲裁后执行裁决。一般而言,仲裁人的裁决是最终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任何一方不再诉诸于法院或其他权利机构,以改变此裁决。

关于工程违约原因则是多方面的,既有业主的原因,又有承包人的原因。作为监理工程师应分清原因,及时协调、处理违约,避免违约现象发生,目前由于公路建设资金紧张,业主在资金支付上违约时有发生,这样监理工程师必须想法进行协调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按照惯例,获得整个工程的工程合同的承包商,可以将该工程专业性质或工程范围再分包给若干家分包商实施任务,业主也可将一些专业性强的部分工程或单项工程直接授予指定的分包商。分包商一般直接与承包商签订合同,监理工程师应兼顾业主和承包商的利益,加强组织、监督与管理承包商和分包商,处理好一般分包合同与指定分包合同,避免和禁止出现不必要的层层分包。合同规定合理的分包一般在30%以内,监理工程师必须掌握分包情况,切不可放松对分包人的管理,使质量出现漏洞,影响进度、质量、投资三大控制目标。

合同转让强调无业主同意,承包商不得将合同及合同名下的利益随意转让他人,工程分包须经业主和监理工程师同意,承包商并不能解除合同中分包工程部分的责任与义务,仍要协调、督促、照管整个工程,承包商不能将全部工程分包出去,自己一定要执行主体工程合同。承包商并不因搞了部分工程分包,从而减少其对分包工程在承包合同中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指定的分包合同直接涉及到业主和监理工程师。业主或监理工程师指定的分包合同,最好得到业主和承包商的共同批准。在标书中,应明确写出指定分包的项目或指定分包商的名单。指定分包合同所用的指定金额应包括在合同的工程量清单之内,指定分包商应当向承包商承担如同承包商和业主所承担的同样的义务和责任,以保证承包商对指定分包商满意并合作共事。

土木工程实施阶段的保险,是指通过专门机构保险公司以收取保险费的方式建立保险基金,一旦发生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参加保险者的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时,即用保险金给以补偿的一种制度。它的好处是参加者付出一定的小量保险费,换得遭受大量损失时得到补偿的保障,从而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有关规定,督促承包人进行保险。

总之,合同管理在工程监理过程中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只有对合同进行科学管理,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合理的运用和实践,才能做到精心组织,合理安排,优化施工监理,创造优质工程。同时合同管理不但使企业在建设市场有充分的自,还可预防和减少纠纷。因此,签订合同必须受法律、法规的约束,具有法律效力,才能为反对垄断、进行公平竞争提供保护。但目前合同管理在公路工程建设中的运用和实践还存在着较多的问题和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1、少数合同由于低价中标,有些合同条款明显对承包商不利,致使个别承包商在实施这样的工程合同时,为了使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失,就会采取偷工减料等手段,工程质量低劣,工程材料以次充好,给工程带来隐患。2、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造成承包商资金紧张,削弱企业竟争力,影响其经济效益,直接造成庞大的债务,危及社会稳定。3、施工单位非法转包现象时有发生,存在“高资质投标,低资质进场,无资质施工”的做法,直接影响施工质量和进度。4、承包商对有限的建设资金没有得到有效的利用,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挤占、挪用的现象,由于资金未能及时用于建设工程,影响施工进度,延误了工期,同时加大了工程费用。5、施工单位主要人员随意更换和私自离开施工现场,设备不能及时按合同到位,致使施工现场管理混乱。

针对以上公路工程建设合同管理常见的问题,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就应该制定相应的工程合同管理制度,明确施工监理和合同管理的关系,严格监督检查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和监理服务合同执行情况,确保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费用三大指标的有效控制,因此,要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和工程的投资效益,必须理顺施工监理和合同管理的关系。

工程监理作用和意义范文第8篇

关键词:先进文化;和谐社会;文化

当中国经历了三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发展之后,综合国力迅猛上升,成为全世界瞩目的发展中强国,这种巨大成就的取得体现了当代中国所确定的发展道路是正确的。在经过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之后,文化的地位和作用越发突显出来,在“十二五”规划发展纲要中,文化发展被列为重要的内容之一,可见文化对于国家的发展是多么的重要,而要做到可持续发展,就必须需要它特有的文化来凝聚人心,形成一个安定和谐 的社会来做保障。在中国就是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 社会,以期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众所周知,我们所讲的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而这些目标的实现,除了要有与之相适应的物质基础以外,还离不开十分重要的条件,那就是文化的发展。所以先进文化的建设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和所处的地位是不可替代的。

首先,社会发展既是人类改造自然的过程,也是人类改造自身的过程。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社会进步有目共睹,综合国力不断增强国际地位日益提升。然而,在这种社会的变革与发展过程中,也不可避免的要存在一些失衡现象,改革就是社会利益的重新调整与再分配。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际上就是要积极面对和正确解决前进中所出现的社会矛盾,并不断的使之趋于平衡。这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之所以能够成为人们所追求的理想和崇高目标,就是因为人只有在公正、诚信安定,有序的社会环境中才能得到全面自由的发展。对于一个由复杂因素构成的社会来说;和谐就意味着将各种社会因素充分的调动起来,激励起来,形成巨大的合力,得到均衡的发展。因此,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实际上就是一个在比较雄厚的物质基础上,以文化、精神和道德为规范的支撑,以公平、诚信、民主、法治、开拓、创新为基本内容的充满活力的可持续发展的社会。我们无法想象一个文化衰落、精神贫乏的民族,能够成为令世人瞩目的强大民族,其生存的国家和社会是一个真正和谐的社会。

其次,在一定意义上来讲,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这一具有战略意义目标的提出,又是对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在社会发展实践中的重要性和特殊地位的充分肯定。现在人们一致认同,当一个国家的人均GDP达到1000美元至3000美元时,就会进入一个临界点;或者是继续快速发展,达到一个新的发展阶段;或者是矛盾激化,停滞不前,甚至是倒退。不论这种情况所体现的是否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一条规律,对于我们这样一个发展中大国来讲,它都具有重要的警示意义。正是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党中央审时度势,提出了具有战略意义的发展目标,要着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并把它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作为一个有机的整体来看待,使科学社会主义理论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因此,科学发展观的确立,正是顺应了时代的发展要求。

文化的影响是一个民族或一个国家生存方式,思维方式或是组织方式,甚至直接影响这个民族和国家的价值观。中国是一个社会主义的发展中大国,中华民族有着几千年的悠久文化传统和优秀品质,中华文化已越来越受到世界范围内的广泛关注。所以,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我们应更加自觉的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作用。通过大力加强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不断提高整个国民的科学文化素质,牢固的树立起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理想和信念,这不但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建设的历史使命,更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根本要求。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不但具有民族性和时代性,同时还具有理论性和实践性。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建设和发展,将伴随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始终。我们应该看到,协调好各方面的利益关系,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文,实现政通人和,经济发展,社会安定的局面,都无法离开先进文化的支撑。文化的内涵将直接影响到整个社会乃至每一个人的价值取向。

当分项、分部工程或单项工程施工完毕后,应及时按相应的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和方法,对所完工的工程质量进行验收。

(1)质量控制中最后的补救措施是事后验收。通过事后验收对施工中存在的质量缺陷或重大质量隐患,通过总监理工程师及时下发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并配合有关单位及时提出解决方案,迅速处理问题,从而达到既保证工程质量又不影响工程进度的目的,避免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2)针对重要分部分项工程的不同工序要根据施工工艺的操作要求画出流程图,如浇筑柱、梁板砼的流程图,标明施工顺序,便于验收时出现质量事故时进行原因分析。产生质量事故或事后问题, 甲方监理工程师只对质量问题进行实质性处理,及时提出合理可行的处理意见或方案,而不去强调事故责任的原因。这样使施工单位和施工人员愿意接近监理人员,不讳疾忌医,及时暴露出监理工程师忽视的地方,与甲方密切配合,共同提高工程质量。

3、开展监理工作应注意的问题

监理工作是涉及人和事的一种监督和管理的工作,不可避免地会遇到各种各样的矛盾和受到某些方面的干扰,一些问题如果开始时处理不慎,会对后续的或其他部分的监理工作造成被动和混乱。开展监理工作时必须注意以下一些问题:

(1)监理人员对乙方开展工作的同时,不能忽略与甲方的沟通和协调。监理人员在工作中应多听取甲方意见,注意维护和保持与甲方配合一致。(2)监理人员与甲方有不同意见时,应从技术角度加以充分说明,然后由甲方决定。监理人员只有取得甲方的充分支持和配合才能有效地开展工作。(3)监理人员作为工程技术质量监理,主要工作在于检查工程质量,而不是参与乙方的工程开发。因此,监理人员原则上不应为乙方指定或寻求工程解决方案,以避免对监理工作造成被动。(4)当监理人员需要向乙方提出工程质量要求时,应直接提出所需要解决的问题和所要达到的目标。其中应注意的是,监理人员要避免用“指定具体的方案(或做法)”来要求乙方做某事或达到某种要求。(5)注意做好监理工作记录,做好各项监理要求的跟踪管理工作,这是完整地做好监理工作的基础。对甲乙双方的任何工作安排、监理要求和相应答复,以及有关的落实和完成情况,都应有完整的,可以跟踪管理的工作记录。(6)监理人员对甲乙双方的工作要求(配合要求、包括监理要求等),应及早向对方提出。

工程监理作用和意义范文第9篇

关键字:监理的含义;工程技术;具体应用

Abstract: How to rationally and effectively utilize human resources; optimize the allocation of resources, thereby improving social productivity. Promote economic development has become the social common concern. So today I have some of their own experience to discuss something about me on with supervision and engineering viewpoint and view, hope help for all of you professional work.

Key words: supervision meaning; engineering and technology; practical application

中图分类号:TL37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监理的含义

既然我们想要针对于监理解决实际问题那么我们首先应该了解监理的含义, “监理”的含义可以全面地表述为:一个执行机构或执行者,依据监理的准则,针对于对某一行为的有关主体进行督察、监控和评价;同时,这个执行机构或执行人还要采取组织、协调、控制、措施完成任务,使主办人员更准确、更完整、更合理地达到预期目标。

(二)监理的性质

在了解了监理的含义以后,我们要针对与监理的性质做一个全面的了解来,然后针对与监理的性质具体的解决我们关于工程技术的讨论,关于工程技术的讨论还是关于监理性质的讨论,最终都是要为了应用与实际服务的。

1、服务性 它不同于承建商的直接生产活动,也不同于建设单位的直接投资活动,它不向建设单位承包工程造价,不参与承包单位的利益分成,它获得的是技术服务性的报酬。工程建设监理的服务客体是建设单位的工程项目,服务对象是建设单位。这种服务性的活动是严格按照监理合同和其他有关工程建设合同来实施,是受法律约束和保护的。

2、科学性 监理的科学性体现为其工作的内涵是为工程管理与工程技术提供知识的服务。

3、公正性 成为建设单位与承建商之间的公正的第三方。要维护建设单位和不损害被监理单位双方的合法权益

4、独立性 与承建商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平等主体关系,应当按照独立自主的原则开展监理活动。

通过对于监理性质的了解,我们更加清楚了监理的意义和作用可以更好的服务于我们的工程技术的研发与讨论中去。

(三)监理的原则

要想正确的把监理应用于实际生活中去为我们的生活带来便利。就必须遵守监理的原则,只有在正确的情况下履行监理的正确步骤,才能真正的达到我们监理的目的与意义。

1、监理工作以委托监理合同为依据,实施监理前必须签订书面合同; 2、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总监负责制; 3、应“公正,独立,自主”的开展,维护建设方与不损害承包方的合法权益; 4、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与建设工程合同有关的联系活动应通过监理单位进行; 5、严格质量保证体系,凡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的工程项目,都应实行“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质量保证体系。

(四)监理的职业道德与纪律

关于监理我们有必要了解监理这个行业的一些必备的知识与技能,这不仅仅是专业的知识问题,还意味着关于职业道德的理解,通过我们对于职业道德的理解我们可以进一步的巩固我们的专业知识在生活工作中的运用,进而可以为了付诸于我们更好的工作学习发挥到巨大的作用。

(1)职业道德守则1、维护国家的荣誉和利益,按照“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执业。 2、执行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制度,履行监理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职责。3、努力学习专业技术和监理知识,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监理水平。4、不以个人名义承揽监理业务。 5、不同时在两个以上监理单位从事监理活动,不在政府和施工、材料设备的生产供应单位兼职。 6、不为所监理项目指定承建商、建筑构配件、设备、材料和施工方法。7、不收受被监理单位的任何礼金。 8、不泄露所监理工程各方认为需要保密的事项。9、坚持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2)工作纪律1、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政府的有关条例、规定和办法等。 2、认真履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所承诺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 3、坚持公正的立场,公平地处理有关各方的争议。 4、坚持科学的态度和事实求是的原则。 5、坚持按监理合同的规定向业主提供技术服务的同时,帮助被监理单位完成其担负的建设任务。 6、不以个人的名义在报刊上刊登承揽业务的广告。 7、不得损害他人名誉。8、不泄露所监理的工程需保密的事项。9、不在任何承建商或材料设备供应商中兼职。10、不擅自接受业主的额外津贴,不接受被监理单位的任何津贴,不接受可能导致判断不公的报酬。

本文章分开的介绍了监理,我们将继续的介绍关于另一个重要问题讨论就是关于工程技术,既然我们要想对于工程技术有深入的了解,并且希望把工程技术和监理结合起来进一步的应用于工作中去我们就必须能够准确的分别理解工程技术的专业知识,比如含义、特性等来为了双方的合理搭配解决实际问题奠定基础。下面就让我们引入另一个概念就是我们的工程技术一词。

(六)工程技术的概况

工程技术一词指的是工程实用技术。而科学技术一词更多地指的是科学理论技术。人们也常常称工程技术为工科,而称科学技术为理科。工程技术亦称生产技术,是在工业生产中实际应用的技术。就是说人们应用科学知识或利用技术发展的研究成果于工业生产过程,以达到改造自然的预定目的的手段和方法。

通过简单的介绍几个工程技术的特性,我们可以参照上文中提到的监理的特性,可以使两者之间寻求到某种契合点,更加促进两者之间的某种结合与互相提升,通过监理和工程技术的互相搭配,使得监理得到更好的效果,然后工程技术也可以在监理的过程中得到技术的进步与飞速发展。

下面就工程技术的三个重要特性进行分析

工程监理作用和意义范文第10篇

委托人________监理人_______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信息系统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__________

工程实施地点:______

工程总投资:________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本合同标准条件;

2.本合同专用条件;

3.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和方式,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六、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七、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签章)______监理人:(签章)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__法定代表人:(签章)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开户银行: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____账号: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邮编: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签订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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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信息系统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4.“监理项目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有关成员。

5.“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6.“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集成商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7、“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第二条 委托人的权利

1.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2.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3.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4.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集成商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条 委托人的义务

1.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2.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3.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4.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必要的办公用房和其他办公设施。

第四条 监理人的权利

1.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信息系统工程的规划设计、项目实施、使用功能等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2.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信息系统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有权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3.审批工程实施的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集成商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4.事先向委托人报告,经征得委托人同意后,监理人有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5.工程上使用的设备和工程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集成商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集成商停工整改、返工。集成商得到监理项目组或委托人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6.工程实施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完成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实施合同规定的完成期限的签认权。

第五条 监理人的义务

1.保证自签订本合同时起至履行完毕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时止,始终、不间断的具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执行本合同所必需的资质。

2.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守法经营,按章办事,自觉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3.接受委托人的检查、监督,严格履行服务承诺,做到诚实守信。

4.加强内部管理,提高监理质量,按照监理合同的有关规定开展监理业务,保证不发生质量问题。

5.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项目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项目组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6.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7.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和设计人、集成商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六条 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实施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七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触及法律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监理人对集成商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委托人或监理人向对方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提出赔偿的一方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对方的各种费用支出。

第十条 由于委托人或集成商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经双方协商,适当延长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支付监理人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十一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经双方协商后应适当增加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也应予以延长,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十二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集成商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事先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四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监理人在收到通知后应及时答复,否则委托人有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权利,并且由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十六条 委托的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在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其费用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十七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十八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项目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集成商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坚决杜绝商业贿赂行为。

第三部分 专用条件

第一条 本合同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委托人应在__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四条 委托人免费向监理项目组提供如下设施: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_______________

工程监理作用和意义范文第11篇

鉴于业主已委托监理单位为____________工程提供监理服务并已接受了监理单位就此提出的项目建议书,为明确双方在合同期间的义务、责任、权力和利益.兹就以下事项达成协议:

一、本协议书中的词句和用语与“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中通用条件所规定的定义相同。

二、下列文件是本协议书的组成部分,应作为协议书的有效内容予以遵守和执行。

1.公路工程施工监理中标函或委托函

2.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通用条件

3.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专用条件

4.《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j 077-95)

5.公路工程施工监理招、投标文件

6.双方签认的补充或修正文件

7.其它文件

8.附件:

附件a——监理服务的形式、范围与内容

附件b——业主提供的监理工作条件

附件c——监理服务的费用与支付

其它附件

三、业主在此同意按照本监理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方式,向监理单位支付根据监理合同规定应支付的费用和提供监理工作条件。

四、监理单位基于业主的上述保证,在此向业主承诺按照本监理合同的规定履行监理服务。

五、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自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生效,至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终止,在按照监理合同的规定结清监理服务费用后自然失效。

六、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协议书副本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

业主:(盖章)____________ 监理单位:(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 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____________

公路工程施工监理合同通用条件

1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下列词句或用语,除根据上下文另有其意义外,一般应具有如下含义。

1.1.1 项目 业主建造工程和委托监理单位提供监理服务的对象,具体情况在专用条件中指明。

1.1.2 工程 为完成项目所实施的一项或若干项永久工程(包括向业主提供的物资和设备),其概况在专用条件中说明。

1.1.3 服务 监理单位根据监理合同所承担的工作,包括正常的服务、附加的服务和额外的服务,亦称监理服务。

1.1.4 业主 委托监理单位提供监理服务的单位或其合法继承人或其合法受让人。

1.1.5 监理 单位受业主委托提供监理服务并具有监理资质的法人或其合法继承人或其合法受让人,根据上下文的内容,亦指监理单位根据监理合同派驻到项目所在履行监理服务的机构。

1.1.6 一方 业主或监理单位。

工程监理作用和意义范文第12篇

《监狱法》的颁布实施结束了我国自由刑执行领域长期无法可依的局面,步入依法治监的阶段,同时宣告以监狱法学命名的一门正式的独立的法学学科的诞生。几年来,监狱法学教育和法学研究蓬勃发展,全国上下成立了一系列监狱法研究机构及部门,这一切大大加快了监狱法学学科建设和研究的专业化进程。但几十年来旧的思想观念还束缚着我们的手脚,旧的研究方法还禁固着我们的灵魂。许多长期困扰我们的问题还没有解决,特别是它作为一门规范意义的科学所应当具有的品质,构造与研究视角问题仍无实质性突破。现在的监狱法学仍存在明显缺陷:它既不象实体法那样内容翔实、中心突出、界限分明;又不象程序法那样逻辑缜密、精确适度、繁而有序。却兼具实体法对社会功利目的服务的工具性和程序法以实现实体法目标为己任的辅助性,忽视乃至否定自己本身的作用和价值,甚至不惜以牺牲与破坏自身道德性为代价去追求外在目标和实体价值,结果既没有实现实体正义,又没有建立起正当的程序;更重要的是,这种方式丧失了学术的内在品格,难以提供一个学科所应当具有的立足法学之林的本身价值,使司法实践缺乏明确有效的理论指导。我们认为,判断一项法律实施活动是否成功,一种科学研究优劣的唯一标准是它们作为过程和程序本身是否具备一些公认的内在优秀品质和规范性,而不是它作为实现某种外在目的的手段和工具的有用性。这是我们的监狱法研究至今徘徊不前,拿不到真正入场券的症结所在。

一、对我国自由刑执行及监狱法研究的几个视角的审视

第一,有人把我国解放初期改造晚清王朝官宦、日本战犯、国民党战犯的伟大功绩归结于党的劳动改造方针的英明伟大,把此后由于社会变迁而出现的改造质量滑坡乃至建国来从未有过的低谷称之为对执行这一方针的忽视或扭曲,似乎它是永恒不变包治百病的灵丹妙药。我们认为,劳动改造罪犯制度确实是我国的成功创举,有着它的存在价值和合理性,但把它夸大到不适当的高度和唯一的地步也不够客观和全面。我国五、六十年代改造成绩的辉煌是由当时的特殊背景决定的,或许是某些因素聚集在一起爆发出的瞬间闪光,未必与事物的发展规律产生必然联系,也不是自由刑执行中涉及的本质现象及其发展规律。服刑人员能否改造、改造的效果如何不取决于某一项甚至某几项改造手段的神奇作用,而在于这些改造手段的运行状况;它们各自的价值品质及它们相互结合配比的状况营造了怎样一种整体价值氛围;这种价值氛围是否与社会主义对监狱的要求相吻合;取决于服刑人员对这种环境氛围的接受度、认同度、参与度与努力程度。也就是说,改造效果不决定于改造者是谁,他出于怎样的改造意愿,要把服刑人改造成何种人,采取何种方式制定何种方针政策去改;而是取决于被改造者对监区文化环境的心理感受及其程度,因此应在争取被改造者的改造愿望和努力程度上下功夫。应当深入研究组织、运用改造手段的科学性,充分利用监狱资源的学问,最大发挥监狱正面效应的艺术性。怎样设定改造手段体系,给予每种改造方式以科学定位和优化组合,创造怎样的环境氛围和价值效应。这是不能脱离对执行过程和程序环节的深入分析、系统研究的。离开对监狱运行手段、方式、载体的检讨,对自身结构和道德性的研究,对价值品质的培养和建设,必然导致唯书、唯上、唯外不唯实、不唯内的唯心主义理论指导下的盲目实践。这是监狱单纯执行社会政治功能,把自身作为驯服工具的结果。

第二,监狱的自然机能是与其社会功能相并而生、共存共长的另一方面。当代监狱自由刑执行的性质决定它对服刑人员造成自然机能负效应的不可避免性。这似乎是任何监狱永远走不出的误区,是附着在监狱机体上的衍生物。“单纯囚禁是剥夺自由刑的原始形态,因而也就有了以监房为主要设施的囚笼式的‘看守——人身保管’的管理方式。这种方式的根本问题在于实质上视人如动物。”〔1〕监狱惩罚方式组织运行不当对身在其中的服刑人的心理感受会产生深远影响,环境状况的哪怕些许微妙变化都会使人即时产生巨大的感受效应。这是人的神经活动的特点所决定的,其表征往往是由于剥夺、惩罚、约束的长期性、过度性异致矫枉过正,正常思维活动方式和规律被打破,人格尊严与平等感的丧失,活力与激情的窒息,热情与自信的消失,恐惧畏缩心理,神经系统的麻痹性,服从与受支配的习惯性、自然性和无意识状态,一种消极、被动、僵死化人格。在抑制犯罪的同时也制造了机械人、植物人或疯狂性人格,如何减少、避免监狱自然机能的负效应对监狱人格的影响是检验监狱工作的重要标准和监狱学研究的重点所在,是衡量监狱学科学性程序的关键参数。

第三,本人曾通过对监狱史和监狱文化环境氛围的研究(社会学意义上的“大文化”,而非指监狱文化活动等文化现象),对不同时代不同性质监狱进行比较和鉴别,来发现监狱内在品质的某种规定性。我们发现,虽然不同社会的监狱自由刑执行的自然机能的负效应具有某种程度的共同性,但有一点是不同的,即剥削阶级监狱自然机能只有负效应,而我们的监狱的自然机能有可能营造出正效应。

资本主义监狱功能基本上是单纯隔离、消极关押、体罚性劳动,以及约束和监视。给予的教育是通过宗教教义进行倡导和灌输,期望制造一个理想中的海市蜃楼,但这是永远不能实现的幻想。制造剥削的社会不可能塑造正义观念的服刑人员。正如现代著名犯罪学萨瑟兰在《犯罪学原理》中所说,“资本主义监狱具有七大弊端,其中之一是,改造应是构造人格的过程,而刑罚却不能给予犯罪人以构造人格的素材。”〔2〕我们的监狱由于其所代表的人民群众的最广泛性,在规范意义上讲,应当具有以前社会时代所未曾有过的正义性、文明性、进步性、或至少达到它们所未曾达到的高度。“行刑过程是一个特殊的做人的工作的过程,保全人犯的人格尊严和社会属性,充分提供他们以再社会化的条件和机会,这是极富有人道主义精神和人格意义的。一位美国人士在参观中国监狱后说,由于两国社会制度不同,对犯人的管理也不一样,结果也不一样。你们是靠干部管理罪犯,美国是靠电视控制,是消极的惩罚。”〔3〕我们认为,赋予服刑人构造人格的素材不是来自外部力量的强制压迫和灌输,而在于从他自身产生需要和寻觅吸收。如果我们仅仅以社会功利目标为追求对象,仅仅给服刑人员进行“理想化”的正义思想教育,而忽略现实处遇的品质建设,不从手段、方式、程序、过程等环节的正义性上下功夫做学问,就不可能从现实实践中营造用以打动服刑人的正义性素材,最终丧失本可能产生的社会主义监狱机能的正效应——提供服刑人以构造人格的素材。放松监狱自身品质的建设,不在各个环节上精耕细作,找准程序正义间的内在关系,就会丧失我们的监狱的优势和特色,把本来能够提供给服刑人素材的正义性、真实性演变成脱离实际的虚幻的梦想。正义从过程产生,以现实真实性诠释,任何舍本求末、卖身求荣的做法都是有害无益的。

第四,我国传统监狱法学研究严重脱离学科实际(虽然盲目地注重工作实践),“服务意识、工具意识”占明显地位。在总结有中国特色的监狱学时,有学者指出:“我国刑罚目的与中国特色的劳改制度是辩证的统一。刑罚目的指国家确定并执行的刑罚所追求的客观效果或所要达到的目标,它贯穿于国家刑事活动的全部过程。中国特色的劳改制度指中国式自由刑执行制度,——它是实现中国刑罚目的的重要工具和保障。”〔4〕中国劳改工作的特色“源于中国国情;阶级意志的定向和定位;随着国情的进化而进化;基于无产阶级的历史使命在不同的历史发展阶段适应变化着的客观情况,着眼于事物的内部联系,及时调整新的工作对策和方法……劳改机关在专政的对象方面由过去对敌对的犯罪分子转到‘特殊形式的阶级斗争’的犯罪分子上来;由过去的对敌对阶级的专政转到对现在的由一般群众蜕变出去的极少数重大刑事犯罪分子的专政上来。”〔5〕该学术领域的权威学术会议对我国监管工作特色是这样描述的:①从理论上,以毛泽东人民民主专政思想为指导(唯上);②在本质上,同社会主义制度紧密相联,把‘改造人’作为根本目的(唯功利);③在整体功能上,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一部分(唯社会);④从改造罪犯的方法、途径上,重视劳动改造与思想教育,运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力量(唯改造者);⑤从主体素质上,十分重视干警的政治思想工作和队伍建设(唯改造者。将服刑人员排除于主体之外,作为客体)……〔6〕。

上述问题的原因和症结在于,它们都没有注重对我国监狱自由刑执行的现象和规律这一学术基本问题进行研究。无论从局部到全局、从低层到高层都缺乏对内在品质的实证分析和规范研究,将执行刑罚的手段和目标、程序与结果用了不适当的分离,并将后者置于优先地位,前者置于从属地位或虚无地位。认为只要能达到预期的目标和结果,无论采取什么手段都可以,甚至可以不要程序,或者以不公正、不合理、不合法、不人道的方法和过程实现“正义”。

二、程序正义原理及其对科学建设的意义〔7〕

程序正义是相对于实体正义和形式正义而言的。它强调以过程为中心,从过程中追求正义,强调过程本身的建设,程序有着其固有的标准,实现程序正义有利于从结果上实现公平。

任何一个事物都是程序价值和实体价值的结合体,前者是手段和载体,后者是通过手段过程要求和实现的目标和结果。共有三种不同的程序价值模式。一种是绝对工具主义程序模式,又称为结果本位主义程序,它在哲学上属于功利主义的一个分支,认为法律程序不是作为自主和独立的实体而存在的,它没有任何可以在内在品质上找到合理性和正当性的因素。它本身不具有任何意义,只有在具备产生符合正义、秩序、安全和公共福利等标准的实体结果的能力时才富有意义。一种是相对主义程序模式,它基本坚持上述观点,但要求对法律程序工具性价值的追求给予一些非工具性目标的艰制,允许在追求工具性价值目标的同时,兼顾一些独立的价值。第三种是程序本位主义为主兼顾服务价值的相对程序本位理论,即程序价值的完全非工具主义论。它认为评价法律程序的价值标准在于它本身是否具有一些内在优秀品质,而不是它在确保好的结果得以实现方面的有用性。只要严格按照发展的程序办事,就能够得到公正、良好的结果。它详尽地阐释了法律程序的内在价值,为人们评价和建构法律程序提供了又一个独立的价值标准,它强调程序参与者参加到过程中来,成为程序的控制者而不是活动的客体。无论是否有利于实体法的实现,法律执行的程序都应保证服刑人获得公正的处遇。这样就将程序的内在价值与人的道德主体地位联系在一起,确认法律程序具有一种独立的非工具性价值。

三、监狱学研究方式和重点向着程序正义转移势在必行

从上所述不难得知程序正义的本质和其在法学建设中的重要性,也是监狱法学研究规范化学术化所需真正方法论和切入点。它给我们的重要启示是:一个好的法律要变成活的法律,就要看是否通过程序的操作得以实现。法的本质不仅要从实体上理解更要从程序上理解。程序的重要性体现在它的参与者的明确性、权利性、保障性,因为它提供有可诉论性和权利救济性。程序不仅具有独立价值,而且应比实体优先。

所以没有程序就没有实体,应当程序先行;在程序价值与实体价值发生矛盾时,选择程序;当违反程序价值的实体价值强制推行的时候应视为无效,进行抵制。具体来说:

第一,依法治监要求程序正义。走向法治就是走向程序,走向运作过程的规范化、强调“过程中心主义”,把程序正义作为我们监狱工作和监狱法研究的重点,应将保证过程正义研究作为监狱法研究的中心任务。《监狱法》的颁布实施为我国自由刑执行过程中依法治监提供了基础和要求。实行法治要求事物的形式合理性,即自身过程和品质的优良性。法治更多地是法律运行和法律效果问题,程序正义符合法治的特征,排除一种目的的主观价值性。法律中介和服务的价值是一个自然法概念,与立法相关,涉及法的实质合理性(实体正义)。法为这种价值服务的价值是法的工具性价值,这是法的价值的主导方面。虽然法的自身价值是法的价值的从属方面,但是它具有对人的行为的指引、评价、教育、预测的作用,它是客观法的实体价值的基础,没有法本身的形式合理性作基础和前提,就不会产生法的工具性价值和它的实质正义。〔8〕应致力于监狱自然机能的正效应的建设,注意改造手段和环节的度的把握,体系的构成与整体效应的价值性。精耕细作中有正义产生于这程和程序是自然、客观的程序运行的必然结果,不产生于预定目标和身外强制。比如劳动改造罪犯手段的运用一度发生目标和重心的倾斜,由“改造”偏移到“生产”上去,其原因一是来自“任务论”,一是来自“惩罚论”。持“任务论”观点的人认为,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国工作的重点和重心已经转移到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上来,既然抓经济效益是全国人民的中心任务,当然也就是劳改工作的中心任务。“惩罚说”认为我国组织罪犯劳动就是实施劳役惩罚,就是用服刑人创造经济效益,对他们的劳动任务定质、定量、定工期、定效益,随意增加劳动强度或无限延长劳动时间,因而超出适当限度,使服刑人产生抵触怨愤情绪,甚至将他们役使致死、致伤、致残。这时,劳动改造已不再具有正义性,而只能助长监狱惩罚的负效应。因为它偏离了由适度性所体现的价值,这是由程序运行不规范导致的结果。

第二,程序相对于实体不仅具有独立价值,而且具有优先地位,程序优越于实体,但这并不意味着程序正义能够脱离实体正义和服务功能,二者不是非此即彼或舍此取彼的问题。以程序为主,程序蕴含着实体内容,关键问题是以何者为中心,以何者先行。以程序本身建构为中心,而不是外在目标为中心,要求执行活动每个细节的道德合理性和精确性。以惩罚为例,以程序正义为中心和以服务工具性为中心对执行惩罚的要求是不一样的(惩罚的概念和含义从略)。我们对罪犯的惩罚是以正义性为品质的,它必须在程序设置和运行中得以体现。这种正义性体现在它以服刑人员接受改造为目的和必要限度,不含有体罚、虐待、劳役等主观设置。“给罪犯造成一定程度的权益损失和痛苦”,其内在机制是置入服刑人的犯罪思想和恶习,是道德人格。这里的“一定程度”是我们要找准的关键因素和科学性所在。这个中心不应以“从重从快”的需要,以社会治安状况和犯罪率上升因素等为转移加大惩罚力度,放宽惩罚范围。程序先行要求目标和结果从程序过程产生,而不是先于程序拟定。不取决于你要把服刑人改造成什么人,你认为怎样处遇为宜,而在于这种处遇对他们所产生的感觉和影响,在于各个环节和程序的法治性品质运行状况的良好,由客观环境说话,事实说话,服刑人感觉说话,是一个从微观到宏观,从个别到整体,由过程到目标,由程序到实体的自然演变过程,取决于监狱自然机能的作用,而不是从人们愿望出发的心路过程。注重程序建设就是注重度的把握——恰到好处,无过往也无不及,失去了适度性就失去正义性,我们应以程序正义建设为己任,以实体结果为附随和从属,不能为单纯的实体目标放弃、牺牲以至破坏程序,这是一个完全相反的过程和方法论建构。

第三,我们重要的不仅仅是程序,而且是程序正义。社会主义刑罚的正义性、文明性、进步性决定它应具备更高层次的监狱程序的合理性。应建立一套评判监狱法执行手段和运行程序的价值标准,即它的内在道德性和品德是否体现了对服刑人作为人的尊严的维护和关怀,这是程序正义理论的基本观点。这个价值标准或许对他人和社会没有明显的价值,但是,正义体现在实行过程中,强调以令人信服的方式实现正义,被监管人就应获得公正外遇。刑罚执行既不是刑法目的的工具,也不是社会政治功利的工具,而是我们用以对服刑人负责,对依法治监负责,对执行活动的科学性本身负责的过程,得到被监管人的认同和积极参与是我们成功的重要参数。一项法律程序的设计应尽力确保它符合内在的价值标准,它应从内部环节而不是任何外部因素得到体现。

法律的正当程序问题在我国法律制度中是一弱项,特别是在监狱法领域中。法律程序是为保障一些独立于实体结果的程序价值而提出的。一项法律程序或实施过程是否具有正当性、合理性,不是看它是否有助于产生“正确”的结果,而是看它能否保护一些独立的内在价值。只有这些价值得到保障,其利益和前途会受到程序结果直接影响的人才能受到基本的正确对待。美国当代法理学家罗尔斯认为:“确保法律程序自身价值的实现是法律实施过程的关键所在,只要遵循了公正、合理的程序,后果就被视为正当的。公正的过程必然产生正义的结果。”〔9〕同时,没有对程序正义的研究,监狱运行本身的现象和规律就会失去载体,重点偏移或者导致虚无主义。

收稿日期:2000-05-20

【参考文献】

[1][3]王泰.具有中国特色的服刑人组织管理〔J〕.劳改劳教理论研究,1993(3).1-4.

[2](意)萨瑟兰.犯罪学原理〔M〕.

[4]盛国军.陈东.刑罚目的与中国特色的劳改制度〔J〕.劳改劳教理论研究,1994(2).1-4.

[5]刘智.论中国劳改工作特色的基本点〔J〕.劳改劳教理论研究,1994(3).1-4.

[6]中国劳改工作特色专题研讨会综述〔J〕.劳改劳教理论研究.1994(2).6-12.

[7]陈瑞华.程序价值论〔M〕.诉讼法学论丛.1998年第一卷.论程序正义价值的独立性〔J〕.法商研究,1998年(2).44.刑事审判程序价值论〔J〕.政法论坛,1996年(5-6).178.

工程监理作用和意义范文第13篇

1.建筑工程监理的主要内容

1.1 监理招标。通过招标确定建筑监理单位,一般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进行。 监理招标招的是“监理服务”,与工程建设的其他各类招标的最大区别是监理单位不承担物质生产任务,只是受招标人委托对建筑过程提供监督、管理、协调、咨询等服务,重在能力的选择,而监理投标报价居次要地位。

1.2 监理委托合同。委托合同规定的建筑监理权利与义务主要有:

1.2.1 监理人的权利。一是建设工程有关事项和勘察设计的建议权;二是对于项目实施的质量、工期、投资的监督控制权;三是紧急通知,签发工程暂停令权;四是审核承包人有关索赔事件的权利;五是取得报酬和享受工作条件、生活条件和安全劳保条件等权利。

1.2.2 监理人的义务。一是监理工程师应认真履行委托合同,运用合理的技能,认真勤奋地工作,公正地维护有关各方的合法权益;二是合同履行期间应按照合同约定派驻足够的人员并胜任监理业务工作;三是在合同履行期间和竣工后合同终止,未经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 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四是任何由委托人提供给监理人使用的设施及物品均属于委托人的财产,合同终止后均应完好交还。

2.如何做好建筑工程施工监理工作

2.1 造价审核。甲乙双方的承包合同和投标报价,分解制成工程量清单和造价表、进度款拨付计划表等。而承包商根据工程量编报月进度款申请,专业监理人员各自核准本专业的已完工并质量合格的工程量,规整工程的正常进度量,根据详细的造价清单计算出应付额,报告总监理。总监核准后签发月进度款付款通知,由甲方审核拨付,无监理签发的付款通知,甲方不付款。

2.2 质量控制。质量控制是监理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监理工程师质量管理工作的指导原则是预防为主和事前控制,抓好图纸会审、技术交底、工序管理各个环节,采取惩教并举以教为主,样板导引,用规范标准与数据说话。检查的土建、 暖卫、 电气和外观等方面存在的质量问题要督促改进,对施工中的钢筋混凝土等材料的配用及检测要核实,做好工程量的分配和质量检查,保障施工进度的正常进行。

2.3 进度监管。将审批过的施工总进度计划目标书,分解为各季度、月、周进度计划;依据分解的进度计划按时检查、监督与管理协商,在相关的例会上及时提出整改和调整措施并检查落实;对于完不成进度计划并严重滞后的施工工期,按照合同采取进一步的措施(例如索赔,赶工等);对于非承包商原因的工期延误,应及时予以办理签证并报告甲方代表;进度控制是监理月报的主要内容,并要求用数据和表格说话。

2.4 竣工验收。施工单位按照施工进度表的进度划分以及设计文件和资料全部完成了施工任务后,监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对承包单位报送的竣工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也称初步验收),对使用功能复杂的工程还要进行系统功能试验、 检测或系统联动试验。竣工预验收一般应有勘察设计单位参与。对于存在的问题,应及时要求承包单位整改,并对照整改通知单逐项检查落实。 竣工预验收合格后,由项目总监签署工程竣工报验单,并在此基础上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该报告应由项目总监和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

2.5 工程质量保修。监理单位依据委托合同书约定的工程质量保修期的时间范围和内容开展工作,监理单位根据现场实际施工情况和人员分配,安排监理人员对建设单位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再次进行详细地检查和记录,并对承包单位发出修复通知,待施工单位修复合格后进行修复质量验收并予以签认。监理人员应对工程质量缺陷原因进行调查分析并确定责任归属,对非承包单位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缺陷,监理人员应该核实修复工程的费用和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及时与建设单位代表沟通后报送相关资料实地查验工程质量,听取政府质监部门对监理工作的评价,并在竣工验收报告上签署意见。

3.实施建筑施工质量监理的重要意义

建筑施工项目质量的优劣, 不但关系到工程的适用性, 而且还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和社会安定。因此,在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加强质量监理, 确保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是施工项目管理的头等大事。实施建筑施工质量监理制度,无论是对国家,还是对建设单位(业主),或对施工单位 (承包商 )以及监理机构来说,都具有明显的积极意义。

3.1 对于建设单位(业主)来说,实施建筑施工质量监理制度可以使其筹建机构大大精简,既节省人力、开支,又可使建筑工程得到有效的优质的管理。

3.2 对施工单位(承包商)来说,实施建筑施工质量监理制度,能够使其在与得到建设单位委托的监理机构打交道时,在技术上和管理上有共同语言,即使发生争议,也比较容易按现行专业法规去妥善处理,有利于确保工期在监理人员的监理管理下,可及时有效排除影响工期的各种不利因素,特别是大大减少甲、乙双方之间的扯皮、推诿等耽误工期的问题的发生,从而确保工期。

3.3 对于监理机构来说,实施建筑施工质量监理制度有利于确保工程质量建设监理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全过程,施工程序、施工操作及其相应管理始终都在严格的监理之下进行,因此可及时纠正任何不符合规范、规程的行为,而杜绝质量事故、确保工程质量。进而可以充分发挥其技术、管理等方面智力密集的优势,为建设单位服务好,从而创造出最好的社会效益。

3.4 对国家来说,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建筑施工质量监理制度,必将提高我国建设投资效益和建设水平,确保国家建设计划和工程合同的实施,建立起建设领域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秩序。

工程监理作用和意义范文第14篇

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的信息系统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

工程名称:

工程实施地点:

工程总投资:

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本合同标准条件;

2、本合同专用条件;

3、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

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和方式,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六、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七、本合同一式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委托人:(签章)监理人:(签章)

住所: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邮编:邮编:

电话: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二部分标准条件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

1、“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信息系统工程。

2、“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续人。

3、“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续人。

4、“监理项目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有关成员。

5、“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

6、“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集成商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

7、“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监理人必须完成的工作,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

第二条委托人的权利

1、委托人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

2、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

3、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

4、当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集成商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条委托人的义务

1、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

2、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

3、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

4、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必要的办公用房和其他办公设施。

第四条监理人的权利

1、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信息系统工程的规划设计、项目实施、使用功能等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

2、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信息系统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有权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

3、审批工程实施的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集成商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

4、事先向委托人报告,经征得委托人同意后,监理人有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5、工程上使用的设备和工程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集成商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集成商停工整改、返工。集成商得到监理项目组或委托人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6、工程实施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完成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实施合同规定的完成期限的签认权。

第五条监理人的义务

1、保证自签订本合同时起至履行完毕本合同项下全部义务时止,始终、不间断的具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执行本合同所必需的资质。

2、严格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守法经营,按章办事,自觉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3、接受委托人的检查、监督,严格履行服务承诺,做到老实守信。

4、加强内部治理,提高监理质量,按照监理合同的有关规定开展监理业务,保证不发生质量问题。

5、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项目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项目组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

6、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

7、在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和设计人、集成商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

第六条在监理过程中,假如因工程实施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

第七条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假如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触及法律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监理人对集成商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

第九条委托人或监理人向对方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提出赔偿的一方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对方的各种费用支出。

第十条由于委托人或集成商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经双方协商,适当延长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支付监理人附加工作的报酬。

第十一条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经双方协商后应适当增加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也应予以延长,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

第十二条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验收或工程移交手续,集成商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第十三条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事先通知对方,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

第十四条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监理人在收到通知后应及时答复,否则委托人有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权利,并且由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

第十六条委托的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在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后,其费用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

第十七条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第十八条监理人驻地监理项目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集成商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果断杜绝商业贿赂行为。

第三部分专用条件

第一条本合同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第二条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

第三条委托人应在__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答复。

第四条委托人免费向监理项目组提供如下设施:

第五条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

工程监理作用和意义范文第15篇

监管网络“铺路架桥”

北京市药监局顺义分局把“监管网络建设”和药品安全百千万工程建设有机结合起来,由分局领导带队,对辖区19个镇、6个街道办事处进行了调研,促进了监管网络建设,为药品安全百千万工程建设奠定了坚实基础。同时在组织10个街镇召开建设药品安全示范镇(街)论证研讨的基础上,1月13日,北京市药监局顺义分局局长李长荣带领分局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科室人员,到社会服务管理创新的试点镇牛栏山镇开展调研活动。

通过与各乡镇(街道)积极探讨,该分局起草了《关于落实北京市药品安全百千万工程推进药品安全社会服务管理创新工作的意见》。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日前转发了该意见的通知。按照文件要求,将利用3年时间,在全区创建8个药品安全示范镇(街道)、40家药品质量管理示范企业,组建462人的药品安全员队伍,建立顺义区药品安全放心工程。

多措并举打造药品安全工程

全面的动员部署后,顺义区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按照自主申报原则,完成了示范镇(街道)、药品质量管理示范企业和药品安全员申报工作,并已开展相关培训工作。

药品安全员由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从已聘任的社会监督员、药品协管员和药情信息员中择优任用,每届聘期3年。对于提出辞职或不再适宜担任药品安全员的工作人员,由其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意见,北京市药监局顺义分局审核后可解聘。

按照创建药品安全示范镇(街道)工作为社会服务管理创新重要内容的要求,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各自辖区药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定期研究、部署创建药品安全示范镇(街道)工作,通过健全组织机构,明确责任领导,制定工作目标,落实工作任务等一系列工作,确保示范创建工作顺利实施。

在组织实施阶段,全面开展药品安全示范镇(街道)和药品质量管理示范企业争创活动,聘请专家深入示范单位,讲解标准,指导操作,解决问题,同时积极营造全民参与、社会支持的舆论氛围。据悉,该工作阶段将持续到2013年9月。

评审验收阶段同时展开。2011年至2013年,每年9月份,北京市药品安全示范街道(乡镇)和药品安全员评审委员会、质量管理示范企业评审委员会对药品安全放心工程进行评审验收,查找问题和不足,制定整改措施和办法,巩固、发展创建成果。

2013年10月进行总结评价。北京市级有关部门对全区药品安全放心工程的组织工作、内容落实、成绩效果、规章制度等工作进行检查评估,进一步巩固和健全顺义区药品安全社会服务管理的长效机制。

北京市药监局顺义分局切实发挥监督、协调职能,全力抓好示范镇(街道)、药品质量管理示范企业和药品安全员的资格审核、初评初验等工作,鼓励、支持和引导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使用单位积极参与创建;严格评选标准,公开评选程序,加强督促检查,实施科学监管,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和退出机制,确保药品安全工程创建工作取得实效。

药品安全示范镇(街道)建设要达到标准为:建立以药品安全员为骨干的覆盖面广、满足本镇(街道)监管工作需要的药品安全监督网络,网络成员职责明确,认真履职,积极参加相关部门安排的各种培训,了解基本用药安全知识,人员变动情况及时备案。药品安全员积极参加药监部门组织的相关会议、培训和其他活动。了解药监部门工作动态,提出科学监管建议和意见。发现药品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及重大安全隐患等,及时反馈至药监部门。

建立药品安全网络成员日常管理制度,定期评估和分析镇(街道)药品安全状况,收集居民对用药安全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药监部门反馈有关工作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