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农资经营模式范文

农资经营模式范文

农资经营模式

农资经营模式范文第1篇

一、农资垄断经营的主要形式

在我国原有的农村经营体制特别是计划经济时代,农资科研、生产、市场供应都相对不足的背景下,农资经营很大程度上由行政的力量在把握,供需双方依赖于计划与指标,农资垄断经营模式发挥了无可替代的作用,甚至在现阶段,一些农垦企业、国有农场等,仍然存在着一些烙印,有的甚至习惯于这种农资流通经销方式。但是,在很大层面上,这种形式在悄然变革,被市场竞争的潮流所取代。目前,农资垄断经营的形式,主要有以下三种:

1.经销流通渠道垄断区域市场。这种农资垄断经销形式,主要集中于一些大型农场、农业垦区等区域市场。这些单位在组织农业生产、安排产业经营等方面仍然有较大的计划性。在区域范围内,由内部农资经销机构组织、安排、供应农资,实际上也就是通过行政的手段垄断区域市场。当然,不能完全否定这种经销模式的合理性,而且对于一些科研、尖端的农资使用环节,实行农资配置也很有必要。

2.农资品牌垄断。即某一品牌系列农资占据绝大多数市场份额,挤占其它农资产品的市场份额所形成的垄断经营。这种品牌垄断经销形式,如果是凭质量与服务取胜,却也无可厚非;如果是由于地方保护主义、对外来农资设置门槛或者利用补贴政策等形式,采取不平等对待而形成的市场壁垒及非均衡竞争,在此环境中形成的垄断经营,则既有损农资市场发育,又误导曲解国家政策,也不利于农资科技成果的交流转化与推广,是不可取的。

3.体制内垄断。一些农业生产经营载体,例如农村基层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生产合作社或者某一大型农业生产项目等,对本组织本社本项目内所需农资实行统一购买、统一经营,即平时所谓的团购、集中采购,或者规定只能使用某一农资等,有的还在其中牟取利益,也有垄断经营之嫌;再则就是一些基层农技推广服务机构,与农资经销环节联合起来,采取行政的手段,推动某一农资产品非竞争性地挤占市场;有的甚至就是农技人员充当农资经销商,把握着惠农政策资源,向农户或者农业生产者销售特定的农资,实际上也是农资垄断经营。

二、农资垄断经营的缺陷性。

无论何种形式的农资垄断经营,都是农资经销环节的趋利性在作怪,并非真正的为农服务。笔者认为,农资垄断经营,在市场经济和现代农业发展的大潮流当中,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局限性。

1.不利于农资市场发育。垄断经营本身就是采取非正常竞争的手段获取市场份额。而农资作为一种特殊的商品(如种子、大中型农机具等),在农业生产乃至社会经济发展当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对区域经济发展方向的影响也非常大。农资垄断经营,在农资区域市场只能由特定的经销商按照特定的形式供应特定的农资,农户和农业生产者对农资的选择没有余地,实际上也就是市场上没了产品的多样性、没了竞争、没了优胜劣汰,这样势必阻滞区域农资市场发育,影响区域市场的健康发展和农业产业发展。

2.不利于农资科技创新。农资垄断经营,肯定存在着保护和支持某一特定对象的因素,有的甚至还通过非竞争性行政手段,保护地方落后企业、低品质农资产业,这样,不利于优势农资进入区域市场,难以使科技含量高、先进适用的农资产品与区域农业产业发展相对接,区域内的农业科技创新力也难以激发,对区域农业产业的科技创新和转型升级形成阻滞,由此而使区域农业产业陷入只能被动地依赖于某一特定农资、而特定的农资又无法促进区域产业发展的恶性循环。

3.不利于农产品品质提升。农资垄断经营,久而久之,无论是农资品质、经销形式还是农业生产者对农资的使用,都会形成一定的习惯性,固定地认同于某一农资产品。然而,众所周知,农资对农产品的品质影响是很大的,一成不变的农资,不可能生产出优质的农产品;特别是现在的粮食、蔬菜、水果等农产品生产,对农资的依附度高,而种子、农药、农肥等农资,更是农产品品质提升的基本要素和关键因素。农资垄断经营的局限性,必然会给农产品品质提升带来影响。

4.不利于国家惠农政策的落实和农村社会的稳定。国家惠农政策的价值意义,有很多都蕴含在农资经销环节当中。有的农资垄断经营者将国家惠农政策也垄断了,有的农资垄断经营,就是吃惠农政策的饭,离开了政策支持,就无法经营了;而这些垄断经营,往往有时候还曲解惠农政策,把政策资源当成自己的特权,致使农民群众和农业生产者对国家的惠农政策落实信心不足,坊间有句“惠商不惠农”的说法,可见一斑;同时,在农资经销系统中,垄断经营是非竞争性手段挤占市场份额,势必对其它非垄断经营的经销商构成不平等竞争风险。在这两种情况下,都有可能引发一些社会矛盾。

三、对农资经销的几点建议

农资经销是农业生产发展过程中一个非常关键的环节,也是整个市场经济体系当中一个重要因素。农资经销绝对不是简单的孤立的农资经销,它对现代农业的发展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也应该随着现代农业的发展而得到发展。为此,笔者建议:

1.进一步放活农资流通市场,大胆引入竞争机制。要开阔农资经销视野,把握农资经销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放活农资流通市场,突破行业、区域局限,消除各种壁垒,强化质量监管,大胆引入竞争机制,发挥国家惠农政策对农资经销的促进作用,积极顺应政策的导向意义,用活用好国家惠农政策,实现农资经销的公开公平竞争,为农资营销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为农民群众和农业生产者提供优质的农资服务。

2.培育农资生产、经销、消费新模式,着力推动农资科技创新,推进农产品品质提升。农资经销环节要结合区域地理条件和地力结构,主动做好服务,开展测土配方、厂家配送等农资生产销售模式,提高区域农资科技含量和农产品科技含量,优化农产品品质,推动农资品质的提升;依托园区、农业科研院所、大型农业产业集团等科研载体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生产大户、专业户、经营公司等产业发展平台,推进农资科研推广转化的社会化,实现农资科研、生产、销售、使用的有效对接,使农资在最大程度上与农产品生产相配套,让农资经销有针对性地进入农产品生产的每一个环节,农资经销的链条随着农产品生产链条的延伸而延伸,从而全面促进农产品品质的提升。

3.发挥农资经销环节的作用,促进农业生产技术、农村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群众收入的提高。发挥农资经销环节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对农资经销环节的技术培训与支持,提高农资经销环节的技术要素,通过农资经销环节,将先进适用的农业生产技术推广运用;发挥农资经销环节的信息传播积极意义,有效推动区域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发挥农资经销服务的交流作用,合理引导农资及技术服务交流,创新农民增收形式,让新型农资成为农民群众增收的一条新途径。

农资经营模式范文第2篇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模式创新;保障机制

2010年以来,互联网金融业在我国爆发式增长,网络融资规模快速扩张。艾瑞咨询2015年1月28日的数据显示,2014年我国P2P网络借贷市场交易规模和权益类众筹融资规模分别达2514.7亿元和4.4亿元,同比分别增长157.8%和123.5%。互联网金融可以使得个性化、碎片化金融需求得到充分释放和满足,实现了金融服务从富人金融和大企业金融到普惠金融的转型。随着互联网技术和大数据挖掘工具与金融业务不断深度融合,互联网金融相对传统金融的“两低两高”优势(低门槛、低交易成本、风险高可控性、资金高配置效率)将进一步彰显。可以预见,未来较长时间内,我国互联网金融业将依然保持快速增长态势。

近些年来,在农村农业生产关系不断变迁的内生力量推动下和国家系列利好政策的支持下,家庭农场、种养大户、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经营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我国蓬勃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适度规模化、专业化和集约化的生产经营提高了土地产出率、劳动生产率和资源利用率,在化解我国“谁来务农”和“如何务农”困境、推动农业转型发展等方面具有显著作用,但因其与生俱来的行业高风险、有效担保物稀少、管理运作能力局限以及传统金融机构贷款审批严、手续繁复、隐易费用高等原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很难从传统金融机构获得信贷支持,其发展中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依然非常严峻。在资本逐渐替代劳动的现代农业中,要保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健康发展,其融资困境须尽快破题,而互联网金融衍生的诸多新融资模式为此提供了新的可选路径。

一、国内外相关研究

(一)关于互联网金融提供融资的研究

“互联网金融”是国内一个本土化的命名,国外一般称之为在线金融(Online-Finance)、电子金融(E-Finance)等。1971年,美国创立Nasdap印系统,标志着网络金融正式运营,国外对互联网金融的理论探讨和实践摸索自此快速展开。Merton等认为,以信息集合及处理能力为基础的融资、信息分解及风险监管等功能的正常运转,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空间得以拓展的主要原因。Mishkin等提出,互联网等新技术部分地解决了银行和贷款者之间信息不对称,促进了银行间的信息共享,使得贷款者特别是中小企业和个人更容易获得贷款。Berger等则深入探讨了中小微企业供应链金融的内涵。

2011年,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发放第一批第三方支付牌照,“互联网金融”自此被国内人们熟悉,理论界对其提供融资问题的相关研究也迅速跟上。谢平等认为,互联网金融模式具有支付便捷、市场信息不对称程度低、资金供需双方直接交易、能大幅度减少交易成本等特点。李文启的研究认为,互联网金融公平、公正地的“进入机制”和高效运转的运行机制可使中小企业便捷地进入网络融资平台并得到融资需求满足。徐细雄等则探讨了小微企业如何利用P2P网络信贷、大数据金融和众筹平台等三种主要的互联网金融进行融资模式的创新。

(二)关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的研究

国外没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提法,类似融资问题的研究主要是关于农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的融资。合作社理论者们一直认为融资问题是合作社发展中面临的具有共性的难题,因此国外许多相关研究相应聚焦在合作社融资的重要性、制约因素、融资行为的影响因素等方面。Aghion等的研究显示,贷款能显著提高低收入阶层的生活水平,这里的低收入阶层实际上也包括合作社社员和家庭农场主。Hart等指出,合作社产权结构的模糊和剩余索取权的限制,使其在获得外部渠道的资金特别是公共债务时变得困难重重。Bao等在运用托宾回归模型分析农户融资行为时发现,教育水平、年龄、借款用途和所处区域等因素对农户融资渠道的选择具有不同程度的影响。

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概念在我国提出以来,国内理论界就对其融资问题给予了高度关注。杨大蓉认为,相对传统农户而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金融需求层次多、个性化明显,除了资金之外,对信息、财务政策、金融服务的需求力度也较大。朱文胜等在探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的原因时指出,因资格认定、管理运作、信用评价等方面存在缺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难以获得传统金融的有力支持。江维国等则认为,要通过开展金融专项服务、健全金融支农补贴机制、完善担保体系、建立财政金融支农联动机制来化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难困境。

综观上述,目前国内外学者对“互联网金融提供融资”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的理论研究和实际探索都已经取得了一定成果,但缺少专门针对“互联网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的专题探讨,尚未将互联网金融接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的“地气”。所以,理论界对互联网金融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的理论基础、内在关联、操作模式、运行与保障机制等基础性问题,尚未做出清晰界定和明确回答,当然对其建构性的研究亦显匮乏。

二、互联网金融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模式创新的理论基础

(一)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理论基础:信息不对称理论与交易成本理论

信息不对称是指交易双方中一方拥有比另一方更多有关契约或产品质量的信息。信息不对称理论认为,在市场经济活动中,信息掌握充足方通常在经济活动中处于有利地位,而信息相对匮乏方则处于不利地位;信息不对称容易导致交易完成前后分别产生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进而导致市场失灵或市场坍塌。交易成本是指市场参与者之间协商、订立与执行交易契约过程中产生的成本,如信息搜寻成本、谈判成本、缔约成本、监督履约成本、处理违约成本等。交易成本理论最初由Coase在分析企业的存在及界限问题时所提出,后经Williamson等人传承与拓展,目前广泛应用于企业管理、战略管理、组织行为等领域的研究。该理论的核心观点有:企业和市场是两种可以相互替代的资源配置机制;有限理性、机会主义、不确定性与小数目条件的存在使得市场交易费用高昂;为节约交易费用,企业作为替代市场的新型交易形式应运而生。

在传统金融活动中,金融机构为避免信息不对称下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并确保风险溢价的兑现,通常会设置抵押、担保、征信等程序,如果交易数额较小,这些繁杂的程序会使分摊在单位交易上的成本相对较高。因为单位成本过高,缺乏合理利润预期的金融机构就会对交易数额较小的资金需求者“惜贷”“慎贷”甚至“拒贷”,需求方也因高昂的交易成本而对贷款“望而却步”,最终结果是此类资金需求者被排斥在传统金融市场大门之外,金融领域的市场失灵由此而产生。根据交易成本理论的逻辑,在金融业演进发展中,如果已有的金融机构无法在某些市场领域降低交易成本或者缺乏降低交易成本的激励,市场自矫正机制将会诱导新的金融中介产生并有效弥补这些领域金融服务的空缺或不足。

建立在云计算、社交网络、交易平台等基础上的互联网金融增强了信息透明度,资金提供方可以通过互联网平台及时、准确、全面地了解资金需求方的交易记录、经营状况、信用评价等资料,并利用云计算对相关数据进行深入分析与深度挖掘,资金需求方同样可以通过开放的网络平台搜集所需信息并加以甄别、利用,资金供需双方原有信息壁垒被彻底打破。信息壁垒的打破降低了信息搜寻成本并使为防止信息不对称后果而产生的预防成本接近于零,因此,在传统金融难以改善信息不对称状况、降低交易成本的市场区间(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所在市场),互联网金融组织就可能弥补和替代传统金融机构。

(二)互联网金融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模式创新的理论基础:长尾理论

长尾理论(The Long Tail)是由Chris Anderson所提出的。他认为,由于成本和效率的因素,过去人们只能关注重要的人或重要的事,如果用正态分布曲线来描绘这些人或事,人们只能关注曲线的“头部”而将处于曲线“尾部”需要更多精力和成本才能关注到的大多数人或事忽略。长尾理论认为,市场中每个利基产品虽然销量微小,但产品的数字特征使其储存、分发的经营成本微乎其微,因此主流市场外异质化的潜在需求可汇聚成与主流大市场相匹敌的市场需求。传统金融遵循帕累托“二八定律”,关注的是“头部”市场,依靠20%的高端客户带来80%的利润。但互联网金融则以低门槛、个性化服务和良好的用户体验以争取80%的“长尾”小微客户为目标。由此可见,互联网金融遵循长尾理论,颠覆了传统金融机构经营管理中视为“金科玉律”的“二八定律”。

因规模相对较小、经营风险高、收益低等原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成为传统金融机构的“长尾”客户,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近些年来在我国的蓬勃发展、数量日益增多则代表了我国农业微观生产经营组织的未来发展趋势,其金融需求潜力不容小觑,也不应长期被忽略。互联网金融充分利用网络经济平台,积聚相关资金并设计具有个性化和创意性的产品来满足或激发包括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内的“长尾”客户的现实或隐性需求,开发和培育利基市场,在满足“长尾”客户资金需求、助推其发展的同时,也构建了自身的增长极。

三、互联网金融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模式创新的实践意蕴

(一)融资模式创新是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内在需求

从经济发展新常态下我国宏观经济运行来看。西方经典理论认为,经济决定金融,金融对经济具有促进和支撑作用,金融与经济的发展程度相协调和适应。因此,经济转型和金融创新也是紧密联系、互相促进的两个进程,经济转型是金融创新的重要依据,金融创新是经济转型的有力推手。目前我国经济正步入以提质增效、结构优化为主题的发展新常态,经济转型日益紧迫和重要。经济转型发展需要金融鼎力支持,因而加快发展互联网金融,推动金融改革及其融资模式创新是对经济转型发展的积极响应和有力支撑。

从经济发展新常态下我国公共财政支出来看。公共财政理论认为,财政支出的规模和结构反映政府介入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范围、领域和力度。国民经济进入发展新常态,由高速增长转为中高速增长甚至中低速增长,必然使政府财政收入增速放缓。2014年我国财政收入为14.0万亿元,8.6%的增速创下了1992年以来的新低。瓦尔纳法则表明,随着社会发展、政府职能扩张,政府财政支出具有刚性增长的趋势。财政收入增速放缓将使政府公共财政支出的范围、领域和力度相对变小,而经济实体的融资需求将反向相对更加旺盛。作为经济实体发展重要推手的金融业要在新的财政环境下履行好为经济实体服务的职能就必然要加快行业改革步伐,创新融资模式。

从经济发展新常态下我国农业发展来看。农业是国民经济的基础,是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国家自立的根本保障。经济发展新常态下我国农业所面临的价格“天花板”封顶、成本“地板”不断抬升而形成的双板挤压以及资源环境“红灯”与WTO规则“黄线”形成的双重约束将更加严重,转变生产经营方式、推进结构深度调整将是我国农业发展的不二选择。农业转型发展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而我国长期以来的农村金融抑制必然对农业转型发展形成严重制约,因此,要促进农业转型发展必然要加快金融改革及其融资模式创新,以改变我国长期以来的农村金融抑制局面,助推农业经济转型发展。

从经济发展新常态下我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来看。农业生产经营微观组织是农业的微观基础,是农业生产活动的核心力量,也是农业转型发展的主力军。在经济发展新常态和农业转型发展大背景下,创新农业生产经营微观组织,培育承载着化解“谁来务农”和“如何务农”以及推动农业转型发展厚望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尤为重要。因此,通过发展互联网金融,创新融资模式,弥补传统金融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支持的不足,是保障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农业生产微观组织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这无疑也是经济发展新常态的内在要求。

从金融业自身发展来看。经济发展新常态下我国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内外需求相对低迷,金融收益风险急剧上升,管理压力不断增大,防线管控机制倒逼金融工具创新和金融业务优化。与此同时,随着市场经济改革不断深入,我国金融市场将更趋开放,许多传统金融垄断将会被打破,金融业面临前所未有的创新压力。云计算、大数据、移动互联网、新一代搜索引擎、社区网络等一系列技术的发展和普及,为互联网金融发展奠定了技术基础。国家明确支持发展互联网金融的态度打开了互联网金融的“政策之窗”,主动适应新形势,积极融入和推动互联网金融革命,促进融资模式创新是金融行业谋求自身发展的必然选择。

(二)互联网金融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的协同合作优势

从信息不对称的改善来看。大数据的获取、处理与应用能力方面的差异是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主要区别。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资金供给方可以通过电子商务、社区网络等平台获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销售额、资金回笼以及消费者对其产品、服务和售后等方面的大量数据,然后通过云存储技术与云计算能力在任何时空条件下对大数据进行挖掘和利用,从而较为准确地评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还款能力、还款意愿和持续经营能力等指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同样可以通过相关平台获取资金供给方有关贷款的利率、期限、金额等信息,这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困扰双方的信息不对称问题。

从交易成本角度看。互联网金融交易平台运用信息化技术,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资金用途、征信状况和风险定价等指标进行自动化的综合处理,使传统金融模式下极为复杂的信息收集、信用等级评价、风险管理等流程变得简单化。如阿里巴巴的小额贷款公司对会员实行的100万元为限额的订单贷款和信用贷款无需抵押和免担保的政策,直接免除了传统金融模式下必不可少的抵押或担保等流程。而且因为微乎其微的储存、分发成本,互联网金融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高频小额贷款并不会带来相应管理成本的提高。因此,凭借着流程的简化或免除以及互联网金融特有的低储存成本与低分发成本优势,互联网金融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协同合作无疑具有低交易成本的优势。

从便利性的角度看。传统融资模式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正规渠道融资时必须到金融机构的物理网点办理相关手续,费时费力,且往往错过最佳用资时间。社会公众即使有闲置资金,也无法通过有效途径聚集并找到合适的投资标的,资金需求与供给无法精准对接,整个社会资金的配置处于低效率状态。在互联网金融模式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任何公众都可以通过相关互联网金融平台参与金融交易,大大方便了交易双方,这不仅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来了融资便利,也因便利性而吸引了大量社会投资者,进而为互联网金融业通过满足传统金融“长尾”客户的金融需求以促进自身发展提供了资金保障。

四、互联网金融视角下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模式创新

目前我国传统正规的融资主要有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两种方式,除个别农业龙头企业外,绝大多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因自身实力局限,几乎不可能进入证券市场和债券市场进行融资。同时,因大多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符合金融机构标准的有效担保物稀少、经营中风险系数高、借款双方信息不对称、自身商业价值尚不成熟、农业保险体系不健全等原因,传统金融机构也缺乏对其放贷的激励。因此,无论是通过间接融资渠道还是直接融资渠道进行融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来说都是困难重重,许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发展中事实上面临着所谓的“麦克米伦缺口”。

随着我国提出要积极发展互联网金融,鼓励互联网金融向“三农”提供规范服务,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代表的被传统金融长期忽略的农村“长尾”市场可能成为互联网金融的市场蓝海,互联网金融融资也将可能成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的新渠道。目前互联网金融的主要融资模式有P2P信贷融资、基于大数据小额贷款融资、众筹融资、供应链融资以及电子金融机构――门户融资等,其中前四种模式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模式创新具有较高的契合性。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P2P网络信贷融资模式

P2P信贷是指有借款需求及出借意愿的群体,通过P2P网络借贷平台的中介而实现的小额信贷融资,如:我国大陆的拍拍贷、陆金所、人人贷等;欧美的Pros-per、Lending Club、Zopa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P2P信贷融资是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金融服务专业网络平台寻找有贷款能力和贷款意愿并能满足其融资需求的一个或多个贷款方,借贷双方所需的资料、合同以及资金等全部通过网络实现的一种融资模式。该模式的主要特点是交易便利、金额较小、频率较高,有效弥补了传统金融模式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取小额贷款时手续繁杂、费时费力、沟通和业务对接成本较高的不足,能满足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日常生产经营中的临时性、应急性资金需求。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P2P网络信贷融资流程如图1所示。第一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金融服务专业网络平台自主选择符合自己意愿的贷款方,然后双方通过平台进行借贷合作沟通,初步达成合作意向;第二步,贷款方通过该平台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营业执照、线上资格、信用、还款能力等进行详细审核;第三步,借贷双方实现借贷匹配并对贷款防控风险进行量化。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基于大数据小额贷款融资模式

大数据是指难以在可接受的时间内,用传统数据库系统或常规应用软件处理的、巨量而复杂的数据集。大数据小额贷款融资是指以大数据技术作为技术支撑,由电商发起成立小额贷款公司并以资金需求者在其平台累积的信用和交易等大数据作为借贷依据而对资金需求者进行的授信放贷,如我国的阿里小贷、京东商城,美国的Amazon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数据小额贷款融资是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凭借自身在电子商务平台所留下的大数据向电商平台发起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申请贷款的融资模式。该模式的主要特点是:通过大数据的挖掘和利用改善了借贷双方的信息不对称状况,消除了借方顾虑,弥补了传统金融模式下因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使金融机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惜贷”“慎贷”的不足,有利于信誉好、有一定品牌知名度、管理机制成熟、网络营销运用较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得金额较小、短平快性质的融资。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数据小额贷款融资流程如图2所示。第一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向电商平台提出融资申请,小额贷款公司用信贷数据风控模型交叉检验其历史经营、信用数据并评估其还贷能力,然后根据分析结果决定是否向其开放信贷服务;第二步,电商平台实时监控已获得贷款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交易状况与财务情况,并将这些数据转换为信用评价,以控制贷款风险并保证信贷资源能最优配置。

(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众筹平台融资模式

众筹是指资金需求方通过利用互联网或社会性网络服务传播的特性,寻求众多意向投资者,并将这些投资者的每份小额投资汇总以达到资金需求总量进而完成特定目的的融资方式。目前主要有股权众筹和创新项目众筹两种众筹融资模式,前者如“创投圈”,后者如“众筹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众筹平台融资是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将自身的创立或准备投建的新项目,以股权众筹或创新项目众筹形式利用互联网或SNS发动公众力量,集中公众资金的一种融资模式。该模式的最大特点在于,不以是否拥有成熟商业价值作为发放贷款的唯一判断标准,弥补了传统金融模式下大多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因经营风险系数高而难以获得数额较大、时限较长的项目启动性融资的不足,适合创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开辟新项目时的融资。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众筹平台融资流程如图3所示。第一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将策划方案和融资需求上传到众筹融资平台,该平台组织相关专业机构进行审核;第二步,项目获得通过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在该平台项目及其融资信息吸引有投资意愿的个人和机构;第三步,投资者在募资期限内将资金转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资金账户或第三方金融机构账户,众筹融资平台对所筹资金进行相应监督;第四步,项目执行完毕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以股权凭证、红利、现金、债权凭证等一种或多种形式兑现对投资者的承诺回报。

(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供应链融资模式

供应链是指围绕着核心企业,通过对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等的控制,把供应商、制造商、分销商、零售商以及消费者连成一个整体的功能网链。供应链融资是金融机构依赖核心企业的良好信用和强大履约能力,向整个供应链提供金融解决方案的一种融资模式。如:我国建设银行推出的订单融资;中国银行推出的融信达;美国的UPS(United Parcel Service)基于库存的供应链融资;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供应链融资是指与金融机构合作的供应链核心企业利用其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业务往来累积的大数据,向金融机构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并为战略协同伙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信用担保的一种融资模式。该模式的主要特点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与供应链核心企业形成了利益风险共同体,前者的高信用惠及后者,化解了传统金融模式下后者因有效担保物稀少而难以获得融资的困境,适合业务吞吐量较大、成熟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获取循环性融资。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供应链融资流程如图4所示。第一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业务往来与供应链核心企业形成紧密的供应链联盟;第二步,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向供应链核心企业和相关金融机构提出贷款申请;第三步,供应链核心企业基于大数据下的信用评估向金融机构提供信用担保,承诺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能如期还款付息时为其代为履行;第四步,金融机构自动化地向符合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放贷款,供应链核心企业和金融机构协同进行自动化的风险控制。

五、互联网金融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模式创新的保障机制

(一)完善互联网金融软件基础设施,保障融资模式依法、有序创新

互联网金融软件基础设施是指互联网金融交易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除硬件设备外的基础环境要素,包括法律法规、监管标准、行业规范、信用体系、担保体系和会计准则等。作为影子银行的新型重要组成部分的互联网金融在我国尚属新兴产业,传统金融业的软件基础设施并不能满足这一领域的监管要求,要保障互联网金融业健康发展及其融资模式的依法、有序创新,必须加快其软件基础设施建设。国家立法部门要统一梳理现行与互联网金融相关的法律法规,修订不适合其发展的有关条款,并根据其商业特征和发展趋势为其产品创新留足法律法规空间。要从国家层面组建专门的互联网金融监管机构,专职履行监管职责,摆脱当前分业监管模式难以对跨越行业界限、地域界限的互联网金融进行有效监管的困境。要从交易者的准入机制、责权利、退出机制和失范惩罚机制等角度加强互联网金融的行业规范建设,促进行业自律。要支持民间征信企业发展,鼓励行业自律组织牵头建立平台,共同加强互联网金融信用系统建设。要加强P2P平台自担、网络联保、网络第三方担保等多元化担保模式的建设与监管,确保不产生系统性金融风险。要建立互联网金融会计准则,确保会计信息能客观反映互联网金融各参与企业财务状况,避免因核算方法不同而产生不必要的风险与监管障碍。

(二)完善农村互联网金融硬件基础设施,奠定融资模式创新的物质基础

互联网金融硬件基础设施是指开展互联网金融活动所需的相关硬件设备,如结算系统、支付系统等。我国农村地域广袤,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高度分散,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面临非常高的组织成本和运行成本,因而农村各项基础设施的建设一直落后于农村、农业发展水平。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的《第33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3年年底,我国农村互联网普及率仅为27.5%,这意味着我国绝大部分农村地区尚未开通互联网。根据新公共管理理论“政府是公共管理的核心主体,但社会组织与公众的参与同样不可或缺”的观点,各级地方政府不仅要加大财政投资力度、加快农村互联网金融硬件基础设施的建设步伐,同时也要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准则并通过财政补贴、税收减免等手段鼓励网络运营商、互联网金融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建设农村互联网金融硬件基础设施。

(三)提高经营者金融资本意识和诚信意识,优化融资模式创新的软环境

我国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多内生于农村土壤,其经营者多是由传统农民演变而来的。这些经营者也许是农业生产技能出众的种养能手,但他们难免也会附有我国农民几千年来特有的传统保守和风险厌恶思想并耳濡目染了近些年不断恶化的农村信用环境。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者要解放思想,培育适度的风险偏好和金融资本意识,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积极拓展融资渠道,借助外部力量提高自身发展能力和发展水平。要改变“关系本位”历史传统,突围人缘、地缘、亲缘关系网络,努力扩展与外界的联系,扩大社会接触面,突破特殊信任达到一般信任,进而提高自身诚信意识。

农资经营模式范文第3篇

关键词:国有企业;投资;产业园;经营模式

笔者所在的蔚州公司是一家以煤炭生产销售为主的大型国有企业,近年来,随着国有企业的转型发展,该公司逐步形成了“地下办矿,地面生态,山坡植树,矸石制砖,林间养殖,文化旅游,煤层气化,疏干水入库”的转型发展格局。2012年,该公司与地方政府工农联建占地5000亩,总投资1.6亿元的现代设施农业产业园,发展集温室蔬菜生产销售、深加工、育种、采摘、观光、科技试验于一体的综合性现代农业。

为更好地确定蔚州公司现代设施农业产业园经营模式,蔚州公司成立调研考察组,对山东寿光、廊坊永清、张家口张北和康保地区种植的大棚管理模式进行了调研考察。笔者作为调研考察组成员之一,带着“假如我是农业产业园经理,将如何搞好产业园经营管理”的思考任务,就国有企业投资设立农业产业园究竟采取何种经营管理模式,作了一些粗浅探讨。

一、对蔚州公司农业产业园经营方式相关问题的思考

1.蔚州公司农业产业园的特点

(1)复杂性。蔚州公司农业产业园是由企业投资设立,属于国有制,不同于私营企业,既要考虑到社会责任,也要考虑到长远发展,还要和集团公司做大做强战略相适应,同时还要考虑成本效益。与所考察的单位相比,情况更复杂,任务更艰巨。

(2)不灵活性。由于蔚州公司产业园属于国有制,在劳动用工、经营销售等方面既需要考虑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等政策,也要考虑薪酬分配制度的总体平衡,这就决定了在将来的经营运行模式上不及所考察的单位灵活。

(3)长期性。由于蔚州公司主业是以煤炭生产为主,发展生态农业,对于这个传统的煤炭企业而言是一个崭新的课题,相关管理经验几近为零,专业技术人员极其匮乏。缺乏农业园管理方面的先进人才,也无产业园管理经验,而且也没有固定的模式可以完全借鉴,因此只能边运行边摸索,这也就决定了该项工作的长期性。

(4)艰巨性。由于暖棚建设标准和规格,相对民营企业简易的暖棚来说,相应投资成本高于同类民营企业(单位);且国有企业存在更高的用工风险和用工成本。另外,作为当地大型国有企业,该公司同时肩负着造福地方、扶助地方百姓脱贫致富的社会责任。所以收回成本的难度高于民营企业。

2.农业产业园经营模式的选择应着重考虑的因素

(1)管理、技术和人才因素:管理经验和技术、人才匮乏,决定公司选择的经营管理模式不能过于超前、一蹴而就,应立足当前实际、循序渐进,边学边干、边积累经验边改进完善。

(2)国有企业的特性:肩负社会责任,就必须考虑社会效益;国家和百姓对国企的特殊要求,促使公司必须最大限度规避用工风险。

(3)农业生产的特点:农作物的日常管理是一种“良心活”,要求管理者具备内在的积极性和责任心,管理模式选择必须考虑这一因素。

(4)国家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政策支持:在谋划公司运作的同时,需与地方农业部门联系进行咨询,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争取国家财政补贴。

二、蔚州公司农业产业园经营管理模式建议

从被考察的几家大棚经营模式看,各有特点。总体分析,采用公司+承包(外包)的形式有利于公司效益的提高,现对蔚州公司产业园的运作方式分析如下:

1.成立蔬菜经营公司

(1)蔬菜经营公司主要负责提供籽种、技术指导、综合管理、品质验收、对外销售、产业园的规划建设及对不适合承包大棚的经营管理(观光棚、试验棚等)。

(2)蔬菜经营公司定位于利润中心,对产业园的成本进行控制,实现高价销售并进行产业园的日常管理。

(3)对蔬菜经营公司的考核以利润为中心,配以成本、重点项目建设等内容进行考核。

2.生产组织模式的建议

根据调研情况,在生产组织模式上以下四种方式可供选择:一是由所属单位进行承包。这种承包方式承包人员由所属单位进行调剂,工资关系仍留在所属单位,在相关单位不增加人员的情况下,就公司层面来说,人工成本可降到最低,有利于富余人员的安置。二是由公司对应的扶贫村村民或村委会进行承包。面向周边村民进行承包,每人确定保底工资,增产部分给予奖励。这种承包方式,可优先由公司承担的扶贫村进行承包,有利于地企关系的协调和扶贫任务的实现,并且对扶贫方式也实现了由“授鱼”向“授渔”的转变。三是鼓励蔚州公司职工自主承包。蔚州公司地处农民较多的蔚县,当地好多职工都是农民,有种地基础。如果在职井上职工有愿望,自愿报名,愿意承包大棚致富,公司在政策上可给予一定鼓励。四是由蔚县境内的其他农户进行承包。按承包大棚数收取承包户承包费,承包户在蔬菜经营公司的指导下生产,接受蔬菜经营公司六统一管理,蔬菜经营公司按市场价收购承包户蔬菜,对产品进行加工包装,增加产品附加值,并实现市场销售。

通过以上四种生产组织模式的分析,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目前大体可采用两个阶段的生产组织方式:

(1)近两年内建议采用以所属单位承包为主、村民(村委会)承包等其他为辅的生产方式。这种方式相对稳妥,主要适用于新兴产业管理经验、技术、人才相对较少的现状。所属单位承包可有效降低人工成本便于生产管理,最大限度的降低经营风险,此外,尝试村民(村委会)承包,提高村民对蔬菜大棚的认知程度,起带动作用,同时为以后大规模承包积累数据。

(2)两年后采用以本单位职工、村民(村委会)承包为主、社会人员承包为辅的经营方式。随着优秀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培养,蔚州公司产业园已基本可以独立运作,蔬菜经营公司全盘管理产业园事务,所属单位可逐步从产业园退出,集中精力负责主业生产,产业园进行完全成本核算。大棚承包的主体放在周边农户,帮助周边村庄脱贫致富,履行企业的社会责任。

3.销售模式建议

农资经营模式范文第4篇

关键词:涉农电商;农资;模式

一、引言

《中国互联网络发展情况统计报告(2016)》统计数据显示,截止到2015年底,我国目前农村网民数量占比已经达到28.4%,规模达1.95亿,从下图中也可以看到,乡村居民的互联网普及率呈逐步上升趋势,这为农村电子商务的开展奠定了基础。农资产品是对农业生产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生产资料的统称。传统的农资连锁经营模式中,农资产品往往需要经过经销商、零售商多个环节才能达到农户手中,无形中增加了交易费用和销售价格;同品牌的不同商之间恶意压低价格,导致市场秩序混乱;此外,相应的农资服务配套无法保证,无法满足农民的需求。因此,基于上述原因,将农资连锁经营与电子商务进行整合,形成一种新型农资经营模式符合时代潮流的发展要求。另一方面,积极探索农资电商的经营模式也是响应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关于“促进农村电子商务加快发展,形成线上线下融合、农产品进城与农资和消费品下乡双向流通格局”的要求,是提高农资产品质量和实现为农服务目标的必要措施。

图1-1 近八年来我国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互联网普及率

数据来源:CNNIC的《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

由于国外农场集约化程度比较高,对农资经营模式的研究对国内的借鉴意义不大。所以,本文主要参考了国内一些学者对于农资电商经营模式的研究。蔡文著[1]通过对我国农资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提出健全农资服务体系,推动农资生产与经营企业要与农技服务相结合为农民提供全方位服务。任保才[2]在对农资生产企业和电子商务平台的调研中发现农资电商平台已逐渐成为今后农资经营的主要模式,并提出了农资电商运营中的物流运输限制、信任机制欠缺等问题。王芳[3]在对我国农资流通市场的现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大力发展农资连锁经营等建议。徐玲玲[4]对现有农资电商模式进行比较分析提出“农资企业+电商平台+物流商+农民专业合作社”线上线下协同发展的新型农资O2O模式。综上所述,国内对农资电商的研究较少且主要集中于农资经营的电商模式探讨上,本文提出的新型农资O2O模式可丰富农资经营研究的理论范畴,从农户意识上提高农资电商的使用效率。

二、国内现有农资电商经营模式分析

(一)现有农资电商经营模式的分类

目前,参与农资电商的农资制造商包括诺普信、辉丰股份、中保农药等行业领头企业,这些企业或自主建立农资电商交易平台,或借助其他电商平台开设官方网店,或自主建立移动应用平台等。本文梳理了以下三种主要的农资电商平台:

电子商务环境下的农资经营模式相对于传统的连锁经营模式而言,参与主体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本文根据参与主体的不同,将农资电商又分为以下几种:

1.农资供应商对经销商的B2B模式

对于一些网络普及率低的地区,村级的农资零售商仍旧大规模存在,这些零售商往往更容易接受网络购物的消费方式,易于接受新鲜事物。所以,农资制造商作为主要的供应商,通过建立自主网上商城向零售商销售产品提供B2B的电商服务。

2.农资制造商对农户的B2C模式

农资制造商和农户分别位于农资产品供应链的两端,零售商等中间环节的存在大幅提高了农资产品的交易成本,使得农资产品的价格也随之提高。而B2C模式为降低交易成本提供了可能,这种模式大都通过第三方电商平台进行经营,农资生产企业可向各种类型的农户提供电商服务。

3.线上平台与线下体验相结合的O2O模式

O2O概念是2010年由Alex Rampell提出,并将其定义为Online To Offline。与B2B、B2C不同之处在于,O2O强调在店体验。实际上,它是将线下商务机会与互联网技术相结合,使得互联网成为线下交易的前台,同时促进线上商品的推广。农资产品与O2O的结合,使得消费者可以更加快捷的获取商家信息和服务技术,获得相比线下更加优惠的价格,同时使得平台商更大强度的推广其产品,吸引更过线下商家加入。

(二)农资电商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现有的农资电商平台在运营过程中表现出了传统经营模式所欠缺的优点。首先,电商平台大大缩短了农资产品的销售链条,极大的降低了农资销售的渠道成本。其次,电子商务平台突破了空间和时间方面的限制,扩展了交易的时间和地域范围,使得生产企业和消费者实时互动交流,提高了交易效率。再次,随着我国农业合作化程度的提升和土地流转速度的加快,农资电商顺应这种趋势,能够精准的通过互联网提供农资产品服务,使农户更加便利的查询农资产品信息。然而,农资电商平台经过近两年来的发展,其表现出来的瓶颈也越来越明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农村网民对农资电商的认识不彻底

尽管随着农村网络基础设施的逐步健全,农村互联网普及率逐渐提升,网民规模逐渐扩大,但是由于农民对于电子商务的认识还比较浅显,对农资产品的质量存在较大的怀疑态度,很难在较短时间内迅速转变根深蒂固的传统观念。而且,因为农产品的生长周期比较长且是一些农户的唯一收入来源,风险承受能力极低,他们不敢轻易尝试新鲜事物。此外,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信任机制的构建显得尤其重要。由于农资产品具有使用效果反应滞后、不宜鉴别的属性,所以对于信任和质量安全的要求更高。

2.农资电商平台在物流运输上的局限性

物流体系是否成熟往往决定了交易规模的大小,因此,选择合适的物流体系将有助于农资电商的未来发展。但是,由于农资产品的特殊性,对物流的要求极高。对于肥料这类农资产品,一方面因为需求的季节集中性,另一方面因为重量大,所以,不可能像其他流转商品一样,其对物流水平的要求极高。对于农药产品,因为属于有毒液体,对其包装和物流也会有不一样的诉求。而种子产品因为涉及检查检疫程序,其运输和邮寄也存在众多流程。

3.农业集约化程度低,农资产品规模需求小

在本文调研的山东省和浙江省来说,农资产品的消费者中散户的比重相当大。这些散户所种植的作物又呈现很大的复杂性,所以,对农资产品的需求数量、种类、使用时间方面高度分散。这也成为农资电商发展过程中需要面临的一大难题。

因此,传统的电子商务的模式,如B2B、C2C和B2C,都不能满足行业需求。选择什么样的电子商务模式,已经成为农资电商们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

三、未来农资电商新模式探究

传统的农资经营模式在无法满足农户需求的情况下,本文提出将O2O和农技服务相结合,形成“本地+农技服务+电商”的新模式。

(一)“本地+农技服务+电商”农资电商模式的运作流程

农技服务是农业生产链条中始终贯穿生产、流通和消费环节的至关重要的环节。本文的农技服务主要是结合“互联网+”的概念,推出互联网农技服务的概念。互联网农技服务是依托移动互联网技术,整合社会上的农技科研人才资源和网络上的农技知识,通过实时在线和线下指导的方式服务生产经营活动。推出互联网农技服务的核心主体是独立于农资电商平台的第三方农业科技公司。线上电商平台由农资制造商或者利用其他方电商平台运作。线下实体店为农村经销社。消费者为零星农户或者农场主等大型客户。

图3-1 新型农资电商“本地+农技服务+电商”模式的运作方式

这种新模式下的运作方式为:农资制造商运用网上电商平台图文详细的农资产品,农村经销社及时反馈农资需求信息和农资体验信息,同时农资制造商联合农业科技公司开展线上和线下双重的农技服务,解决使用过程中的信任机制。农技服务通过社区问答和网络教育加入农资电商平台,整合农技知识,以农户互动或者专家解答的方式为农产品的安全生产提供了保障。在此种运作方式下,农资制造商削减了大量中间环节,降低了销售成本,实现了传统经营模式下的盈利突破;农业科技公司通过提供服务实现收入;而农户在技术的指导下实现了农产品的保收,同时获得了更多的商家让利。

(二)新型农资电商模式的特点

此模式将农技服务和O2O模式双重融入到传统农资经营模式中,将两者的优点完美展现出来,能够为农资消费者提供最大的便利和最优质的服务。相比较传统的电商模式,“本地+农技服务+电商”有以下好处:

1.服务保障程度高

在此模式下的参与主体分为:农户、农技服务人员、农资制造商。通过网络拉近了彼此之间的距离,使得三方之间可以有效沟通,为农户提供快捷的信息交流和共享。这种信息流动是双向的,农资制造商或其他电商平台在对线下反馈的需求信息进行分析之后,制定系统的物流配送方案,灵活且快速的将产品送达消费者手中,也可以根据农户反馈的信息及时改进自己的服务。而且提供农技服务的专家随时可以入户进行指导,面对面解决农资产品使用过程中的难题,使得农民放心大胆的网购,实现电商平台的社会化,为农户提供信息服务和个性化社交。

2.区域集中度高

一般情况下,农产品的生产呈现区域化的特征,当然,农资产品的需求在不同的区域呈现不同的特点,同一个生产区域有类似的需求。而此模式下,可以将一个乡镇的农户聚集起来,农技服务专家的技术更加娴熟,而且农户可以团购,实惠更大。对“本地+农技服务+电商”模式的适应能力更强。

3.成本节约度高

实体店的数量大大减少,一个乡镇可以设立一个经销社,并且选址的要求也降低,因为所有的销售业务均在线上进行,所以可以选择地价低、交通便于运输的地段即可,这也成本大大缩减。当然,线下还需配备一名专业技术人员对产品进行现场指导,这样信任度更高。此外,将一个乡镇的农户聚集在一起,统一配送,物流成本也可以降低,实现真正的送货上门。

四、展望

农资产品和电商模式的结合开启了农产品供应链环节中新的一环,毫无疑问农资电商将成为未来农资产品供应的主要渠道。而O2O模式在满足农民信息需求的同时,更容易对线上农资产品产生信任感,降低线上电商推广的难度。此外,以乡镇为中心的区域化配送方式,还可以降低物流成本。“本地+农技服务+电商”的O2O模式可以借助“互联网+”的东风,营造一个安全、共享、实惠的农资平台,形成农资产品良性循环的市场环境,真正便捷于民。(作者单位:浙江财经大学)

基金项目:浙江省大学生科技创新活动计划暨新苗人才计划项目(2015R414034)

参考文献:

[1] 蔡文著.我国农资生产经营存在的问题与对策[J].经济纵横,2006,(5):25-26.

[2] 任保才.农资电商平台发展浅析[J].中国农学通报,2013(11):198-202.

[3] 徐玲玲.基于线上线下协同的新型农资电商模式研究[J].广东农业科学,2016(15):154-158.

农资经营模式范文第5篇

【关键词】新型农业经营模式 历史沿革 制度构建 土地流转

党的十报告指出:“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随着我国城镇化、工业化水平的不断提高,一方面,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始向非农产业以及城市转移,农业经营劳动力供需呈现结构性不平衡的特点;另一方面,留守农村农户经营分散化、零星的土地,无法进行规模化以及集约化的农业生产,农业生产效率低效,而且农村土地流转制度不健全、土地确权工作尚未完成也给我国农业经营效率的提高提出了挑战。本研究尝试从农业经营模式的历史沿革着手,探讨我国农业经营的模式种类与内涵,为实现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以及组织化的农业经营制度的构建提供借鉴,为最终实现农业现代化提供制度路径。

我国农业经营模式发展历史沿革

从其历史演进来看,我国农业经营模式主要经过了以下几个阶段①:第一阶段,新中国成立伊始的个体经营模式。195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为农民实现“耕者有其田”提供了法律依据。之后,农民不但拥有土地所有权而且拥有土地经营权,所有权与经营权高度统一;第二阶段,农业合作化时期的集体经营模式。之后农民虽然分配到了梦寐以求的土地,但对土地等生产资料的平均化配置导致了农业生产的严重效率低下,导致农业生产资料严重短缺,集体经营模式兴起;第三阶段,时期的集体经营。农工业合作社经营模式之后,农业土地政策所有制改革方面又实行了所谓的“三级所有”的制度,掀起了运动;第四阶段,新时期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模式。改革开放以来,新时期的经营模式完成了从包产到户到包干到户的双层经营模式的转变。包产到户要求通过生产队统一组织生产任务,进行统一分配、统一核算,农民收入的高低取决于自身经营的好坏以及集体经济的制约;第五阶段,新型农业经营模式阶段。新型农业经营模式的特点在于生产关系上倾向于规模经营,生产力水平上倾向于集约生产以及精细化生产②。

综上,我们可以对中国农村经营模式的发展进行一个基本的梳理:从生产关系决定的农户经营形式以及经营规模来看,我国农户经营经历了包产到户、兼业农业、专业户到专业大户的发展轮廓;对于生产力水平所决定的农业经营范式来讲,经历了从粗放经营、集约经营到具有中国特色的精准农业的转变。

新型农业经营模式的选择与创新路径

新型农业经营模式的类型。从农业经营的制度形式来看,新型农业经营模式主要包括兼业户、专业户、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具体来看:以农业经营包产到户模式为基础的兼业经营的内涵在于将剩余劳动力投入到非农部门的选择过程,季节性与钟摆性兼业是主要表现。从分工角度来看,兼业经营是一种农户经营分工彻底化的重要过渡形式,符合经济学中理性农户追求效用最大化的要求;专业化农户是农户兼业经营的重要目标形式,农业兼业经营虽然实现了一定程度的专业化分工,但是农户主业与副业的经营形式并没有改变土地分散、零散化的局面,土地流转以及集约规模化生产停滞不前,不利于我国现代农业的发展。因此朝向分工明确、集约生产、规模集中的专业户的经营模式是农业发展的重要趋势,专业户具有兼业经营不具有的精细分工协作、企业家精神以及市场适应能力;专业大户是专业户发展的重要方向,适度规模经营是专业大户的重要特点,其具有规模大、科技含量高、农业业务素质强、市场意识好等特点,结合了家庭经营与规模经营的优势,通过土地流转以及要素集聚演化而来;家庭农场是农业经营形式的一大创新。家庭农场是家庭从事农业经济活动而衍生的内部分工的结果,融入了现代化农业生产技术、适度规模经营以及企业化管理的重要要素,逐渐演变为家庭农产企业③。

新型农业经营模式的选择。新型农业经营模式的选择需要确立重要的参照标准:区域性资源禀赋与地区特点、生产关系与生产力发展的适应性要求以及农业生产市场化以及规模化的基本要求。

适度规模经营是发展的重要趋势。小农经营模式占据我国农业经营模式的主导地位,而且也会长期与其他的经营模式共同存在。小农经营不必然导致土地利用效率的改善,而规模化土地利用的资源配置能够显著改善土地利用效率。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的空间范围之内,规模经营的要求必然淘汰传统的手工农业经营模式,实现规模效应的资源配置效率需要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土地流转自由以及土地的规模化集聚等,小农经济不具备以上特点,所以进行,使得土地自由流转集中,实现适度规模经营是农业经营模式发展的趋势。

专业农户+精准农业发展模式选择。农业经营的专业化以及规模化是判断其实现价值的重要标准,我国的基本农业经营模式和国情决定了短期内大规模化的农业制度不能实现,众多中小农户在分散化的土地基础上实行土地的集约化利用是发展的重要方向,规模化若不能够取得重要突破,就需要从粗放化的农业经营模式转为集约化的经营模式,实现农户的专业化经营。从实施步骤来看:根据不同地区的资源禀赋以及地域条件,对于分散化小农户、机械化程度较高的大农户以及规模化经营水平较高的经营地区,应该区别化处理。规模化以及机械化程度较高的地区应该开展精准农业的试点,建立专业农户精准农业示范区,进而不断推广。在落后的分散化的经营体制之下推行农业信息化的精准管理模式。

并行不悖的多元化农业经营模式选择。生产力发展不均衡,生产关系演进多层次,收入水平、技术水平以及农业生产的机械化程度的差异都决定了我国农业经营方式不能够大一统,而应该实践并行不悖的多元化农业经营模式。现实生活中农业经营模式的发展路径存在很大的差异,不同区域可以尝试发展相同的农业经营模式,同一区域也可以在不同的时间点以及不同的政策背景下发展不同的农业经营模式④。现实国情下,小农经济、专业农户、专业大农户以及兼业经营均广泛的存在,但是专业农户的精准化生产是我国的目标农业经营模式,短时期内不能够实现,所以应该允许多元化的农业经营模式的存在,不能在农业经济发展过程中忽视地域差异、资源禀赋差异以及地域文化特色差异而采取“一刀切”的政策。

新型农业经营模式的创新实践路径。农业经营模式的创新实践需要坚持以农户价值实现为基本导向,结合区域资源禀赋及地域特色差异,走规模化、专业化以及精准农业的发展道路。首先,应该根据区域资源禀赋的具体特点选择农业经营的主体以及经营的方式,这就需要考虑到目标发展区域内是否存在土地或者劳动力资源短缺的问题。其次,要选对人。所谓选对人就是发现具有专业化农业经营素养的人才,选对人是农业经营的核心⑤。作为理性经济人,具有专业化素养的农民能够给农业经营组织带来效益的提高以及资本的积累,对农业经营模式的改革带来较强的经济激励效果,有利于实现农业经营全员生态链的锻造,客户个体行动理性带来集体行动不理性的委托人问题。再次,充分把握农业经营模式的生命周期特点,根据其成长的周期制定针对性的问题解决方案。在起步阶段,农业经营结构单一、功能单一而且发展速度水平比较低,就应该坚持既存的农业经营组织规模;在成长阶段,随着农业经营模式不断成熟,内部资源不断整合、优化提升,机会主义开始泛滥,个体理性导致的集体不理性问题严重,此时应该在组织结构上进行适当调整,考虑到经营者的异质性导致合作的异化。最后,应该大力发展农业企业龙头,走农业产业化道路。农业经营不是空话,应该走企业管理和产业化发展的道路,强调农户利益的实在性,在实践中获取价值。

新型农业经营模式面临的体制机制障碍

随着我国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规模不断扩大,现代农业进入战略化结构调整,我国新兴农业经营模式尤其是以龙头企业以及农业专业化合作组织、农村合作社等发展模式成为了农业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但也不可避免的面临着很多体制机制障碍⑥。

土地管理制度不健全。我国土地所有权归属集体所有,农户仅仅享有土地部分承包经营权,虽然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在某些成熟的试点地区推行土地物权化、长期化以及流转的改革,但政策不到位以及旧有的按照人口调整土地的观念阻碍了农民的积极性,因为缺乏对未来土地增值以及收益的有效预期,土地流转的意愿不强,已经成为制约农业经营模式规模化的重要障碍。此外,国家对农业生产建设性用地管制较为严格,很多规模化的农业经营主体对于农业生产建设用地的需求无法得到满足,限制了规模化农户的融资能力。

城乡分割户籍管理制度依然未能放松。随着我国城镇化水平的不断提速,以及为满足城市与农村在医疗、健康、养老以及住房等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需求,国家在户籍制度改革方面做出了很多有益的尝试,但是大中城市,尤其是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的户籍门槛依然非常高,2013年11月12日刊发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加快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放开建制镇和小城市落户限制,有序放开中等城市落户限制,严格控制特大城市人口规模。《决定》放宽了中小城市的户籍限制,严格限制特大城市规模,是一项战略之举。我国目前出外务工人员接近2亿人,但很多农户外出务工意愿不强,影响了土地流转的灵活以及农业经营模式规模化的实现。

农村金融制度滞后。虽然从政策层面已经达成发展农村中小金融的共识,但对于金融机构来讲,考虑到农村金融监管难度大、系统风险发生的概率高,从而对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实行严格的限制政策。这就直接导致融资需求比较大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以及其他农业专业化合作组织资金短缺,很难从正规的途径获得信贷支持,对自身经营规模的扩大以及专业化水平的提高造成很大的制约。从保险制度来看,农业保险制度在中央财政保费补贴的基础之上,覆盖范围以及保费比例不断提高,但总体上依然处于农业保险的低水平发展阶段,具有总体上覆盖范围窄、赔付水平低、农户及地方政府参与积极程度不够的问题,保险机制的风险分散以及转移功能难以得到有效的发挥,制约了我国多样化农业经营模式的发展。

农业技术服务机制不完善。新型农业经营模式需要先进的农业技术服务支撑,但从我国发展实际来看,农业技术服务机制不健全,对农业经营投入力度不够。在今后的发展当中,农业行政部门、科研部门以及相关农业院校应该充分发挥自身功能要求,深入基层为农业经营主体提供亟需的农业技术服务,提高农业技术服务的覆盖范围。另外,地方基层农业服务人员服务基层意识比较薄弱,因为政府专项支持财政补贴不到位,考核机制不健全,很多农技人员不愿深入基层。

创新新型农业经营模式

为进一步发展新型农业经营模式,要在我国农业经营制度基础上不断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完善农业经营支持政策,不断培育包括专业大户、家庭农场以及农业专业化组织,以农业产业化以及发展农业产业龙头为突破点,创新农业经营模式,实现农业经营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以及组织化的实现。

加强土地管理,完善土地流转制度。加强土地的确权工作是保障农业经营主体土地使用权的重要前提。首先应该对农户的土地所有权进行确认,通过土地确权使得农户对未来土地流转收益具有稳定的预期,有利于提高农民土地流转的积极性;其次,应该完善农业经营的利益分配机制,建立土地流入农民与土地流出农民之间的利益联盟,通过完善以及探索土地入股分红以及租金动态调整的方式保障农户收入,稳定土地流转关系。再次,应该完善土地流转的服务管理机制,可以尝试建立土地信托服务以及农村产权交易中心,明确土地流转的法律边界,遏制农村土地非农业化利用。最后,积极探索农业生产性建设的用地制度,尽可能少占用耕地,多利用集体建设用地以及荒废地,并且在政策允许的范围之内允许一定比例用于建设包括粮仓等基础设施。

深化农村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土地承包关系的稳定是创新农业经营制度的前提,农业专业化合作组织以及农业服务部门的大力发展是保障农业经营制度的重要内容,农业合作社以及农业产业龙头企业是农业经营制度创新的重要载体。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破除机制体制障碍,是实现农业现代化的重要支撑。应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农业资源配置中的重要作用,完善土地市场化交易机制、农村金融信贷支持、多方农业经营主体利益共享机制以及为掌握农业技术的高端人才创造条件,提供政策帮扶。鼓励农业产业化发展,通过积极参与市场竞争提高自身专业化水平以及商品的质量。最后,应该在市场决定资源配置的前提之下,探索农业现代化的多种经营模式,为创新农业经营制度提供可能性。

加强农业技术人才培训,大力推广农业信息技术。政府应该加强农业技术人才的培养,为农业经营模式创新提供人才支持。培训的内容不仅仅要包括传统农耕的基本知识,更要围绕现代农业经营的发展进行专业化培训,包括培训其对农业经营规模化、集约化的理解与认识,培育其对农业产业化组织的管理才能,使其成为新世纪的掌握现代农业技术的专门复合型人才。此外,应该加强对农业技术的推广,建立精准农业推广技术体系,以农村职教中心为载体,发挥龙头企业的带头作用,形成多层次、多渠道以及趣味性并存的农业技术推广服务体系。

(作者单位:西南大学荣昌校区商贸系)

【注释】

①曾福生:“中国现代农业经营模式及其创新的探讨”,《农业经济问题》,2011年第10期。

②李嘉,何忠伟:“体验经济下的休闲农业经营模式研究”,《经济导刊》,2011年第12期。

③徐光良,严力蛟,何一波:“ 鄞州区东吴镇休闲观光农业经营模式现状与对策”,《浙江农业科学》,2012年第9期。

④韩国明,高建海:“乡村能人与欠发达地区农民专业合作社制度供给”,《农村经济》,2008年第5期。

⑤楼栋,孔祥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多维发展形式和现实观照”,《改革》,2013年第2期。

⑥张照新,赵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困境摆脱及其体制机制创新”,《改革》,2013年第2期。

农资经营模式范文第6篇

论文内容摘要:本文分析了农资连锁经营模式的优势,以及基于这种优势可能带来的违反竞争法的市场障碍,并就如何规范农资连锁经营模式进行了探讨,提出了完善监督管理机制、保护小规模农资经营者的利益、制裁不正当竞争行为、提高信息透明度等防范农资连锁经营弊端的建议。

近年来,在农资流通领域“连锁经营”是出现频率很高的词,各种形式的农资连锁经营实体纷纷出现在各地的农资市场上。连锁经营是指经营同类商品、使用统一商号的若干门店,在同一总部的管理下,采用统一采购或授予经营权等方式,实现规模经济效益的一种现代商品流通方式,主要有直营连锁、特许(加盟)连锁、自由连锁等类型。实行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标识、统一经营方针、统一服务规范和统一价格等是连锁经营的基本规范和内在要求。连锁经营具有规模化、网络化、信息化的优势。农资经营者通过连锁经营的模式,依靠其特有的优势给农资经营主体带来了可观的效益,为建立农资市场秩序开创了新的局面。

但是,尽管农资连锁经营有许多的优势,缓解了农资市场上的无序竞争的一些问题,然而这种连锁经营的模式也存在很多隐患,可能造成市场竞争障碍,给其他经营者造成损害,本文分析了农资连锁经营的优势,并从竞争法的角度分析在其优势中潜藏着的违反竞争法的隐患,并提出完善农资经营模式的建议。

农资连锁经营的优势

伴随着我国农资流通体制由计划向市场的快速过渡,农资生产企业不再受到旧的农资流通体制的束缚,进入了自由流通的市场领域。农资分销网络在市场竞争和淘汰的过程中,渐渐形成了以个体经营户为主要形式的网络格局。农资生产企业依托这种分销网络而生存,但是,这种以个体户为主的分销模式存在诸如资金、信誉和规模等方面的风险,其一是中间环节繁杂,不能保证分销商对农资质量和品牌的维护,另外在出现假冒伪劣农资后,农资消费者不能有效地找到生产者,也使正规生产商信誉受到损害。在这种形势下,农资连锁经营模式应运而生。

(一)农资连锁经营提高了经营者的竞争力

农资连锁经营这种模式,给经营者带来了明显的经济效益:提高了经营者的经济效益,有利于形成品牌效益,促进了农资经营主体的规范化管理,从而提高了市场占有率,改变了市场结构。

1.提高经营者的经济效益。农资连锁经营模式减少了营销的中间环节,扩大了经营规模,提高了经济效益。首先,降低了经营成本。集团化统一订购增强农资流通企业与生产企业谈判的优势,具有明显的价格优势。这种大批量、多批次并以长期合同方式固定的订货能减少交易中的资源损失,尽可能地避免交易摩擦,同时也符合农资生产厂商的利益,一般能获得厂商给予的价格优惠。另外,农资集团化订购利用庞大的分销网络,提供内部供货价格以降低市场变化所带来的风险。其次,简化了流通环节。集中采购,统一配送,是连锁经营的重要一环。发展连锁经营,建立高效运转的物流配送中心,简化了流通环节。第三,带来了规模效益。农资连锁经营总部以雄厚的资金实力作为后盾,通过整合上游农资生产厂资源,丰富产品;对下游拓展并巩固连锁网络。进而达到以经营规模取胜,以商品价廉见长的规模经济效应。随着农资连锁经营网络规模的不断扩大,区域网点的合理布置,以区域配送中心为基点的物流规模也相应扩大,从而带动了整个农资流通领域物流的系统化、低成本、高效益的运营。第四,信息共享。农资连锁总部对市场信息和市场趋势进行分析和处理,向连锁经营的网络主体(区域农资配送中心和基层店铺)之间进行传递,减少了决策的不确定性,有效降低整个连锁系统经营风险。而且,庞大的农资连锁经营网络本身便是一个快捷、低成本的信息收集系统,而且伴随网络规模的扩大,其生成的信息、信息的积累、增值和再利用的价值以及整个农资连锁网络对于信息反映的灵敏度越高,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也就越强。

2.形成品牌效应。品牌是企业的形象,连锁经营在发展过程中,通过实施品牌战略,建立和完善企业的诚信制度、规范经营行为、强化商品质量管理、完善售后服务制度来树立品牌形象。农资连锁经营企业总部在严格品牌授权使用与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可以利用品牌发展特许经营,吸收加盟店参与,扩散品牌效应。通过建立品牌,农资连锁经营企业将形成一系列的无形资产,如商标、特许经营权等,从而取得竞争上的优势,放大连锁经营的效益。

3.促进农资经营主体管理规范化。农资连锁经营要求加入的经营者接受统一的标准和规范化的管理。伴随着经营规模的扩大,农资连锁经营总部对于整个连锁网络的管理逐步趋向于一种职业化的管理,即由总部集中行使管理权力,集人事、财务、物流、营销、信息等管理于一身,这种集中更有利于管理水平的不断提升,更有利于企业的协调运作。

各个区域农资配送中心和基层店铺可以充分享有农资连锁总部这种职业化集中管理资源,例如农资连锁总部提供专门的培训;财务管理系统;总部的物流系统升级等统一的市场运作和广告宣传投人等将会使每一个基层店铺获益,并在一定支出水平上获得大于分散支出时所取得的收益。

4.提高市场占有率,改变市场结构。连锁经营依靠规模效益盈利,投资大,因此,发展农资连锁经营必须有实力较强的大型龙头企业带动,以他们为核心,整合现有农资营销网络,发展连锁经营。推进农资连锁经营过程中,鼓励相同业态或经营内容相近的农资企业通过兼并、联合等形式,进行资产与业务重组,建立产权清晰的股份制核心企业,以此带动连锁经营实现低成本扩张和跨地区发展。通过这种模式,企业间相互联系和依赖的程度加强了,从而形成一个整体,实现强强联合,共同发展。

(二)农资连锁经营降低政府对农资市场的监管成本

我国现在农资市场上存在很严重的以假冒伪劣农资坑农害农的问题,农资市场秩序混乱。农资市场一个很突出的问题就是常常出现劣质的商品,而农民购买到劣质农资后,难以得到赔偿或者其他的救济措施。伴随着我国农资流通体制由计划向市场的快速过渡,农资生产企业摆脱了旧的农资流通体制的束缚,纷纷进入市场流通领域大展拳脚。经过了市场的竞争、淘汰,形成了目前这种以个体经营户为主要形式的农资分销网络格局。农资生产企业依托这一分销网络而生存,同时又强烈感受到了单纯依靠这种分销模式所存在的经营风险。基于对良好的农资市场秩序的追求,保证市场上流通的农资商品的质量,提高服务水平,也为农资消费者的救济提供更便利的途径,农资连锁经营模式得到了政府主管部门的推崇,因为这种经营模式大大降低了监管部门的监管成本,能够有效控制市场上农资质量和服务水平。连锁经营是个一体化的链条,拥有稳定可靠的供货源。因为连锁经营需要大批量采购,统一配送,必然要有规模化的供货源。在农资出现问题的时候,监管部门就可以很容易追溯责任者或者找到生产厂家,便于对劣质农资的处理,追究责任。连锁经营也可以方便主管部门对经营者的服务水平的统一要求和管理。

农资连锁经营运行良好,提高了农资市场主体和农资的市场准入的标准,可以有效缓解农资市场的质量安全问题,能有效追溯产品质量问题的责任,有利于创建良好的农资市场秩序,保护农民利益。但是,这只解决了农资市场的安全问题,政府的支持使得农资经营者占据了有利的市场地位,却留下了市场竞争公平性的隐患,当市场不能保证公平的时候,以农资连锁的经营模式保障农资购买者利益目的也就难以保障了。

综上所述,从农资连锁经营中的优势分析中,显而易见,提高经营者的经济效益、形成品牌效应、规范化管理、提高市场占有率改变市场结构,这些都是针对经营主体而言的,强调的是对农资经营主体通过农资连锁经营所能够取得优势。另外,降低对农资市场的监管成本,有效控制农资质量和服务水平,这是针对农资监管主体而言的,农资连锁经营的形式有利于监管。这与农资连锁经营所倡导的目标显然有一定差距,农资连锁经营被认为是能够改变目前农资流通领域无序竞争的局面,为农户提供质优价廉的农资产品的有效方式,并且作为农资打假整治工作的一种非常重要的整治手段,然而从现实的分析可见,农资连锁经营的模式,显然对农资经营主体市场竞争力有很大的提高,也有利于监管,但是这样一来,使得本来就不平衡的农资买卖双方的地位更加向经营者一方倾斜,农资购买者就处于更不利的位置。也就是说,农资连锁经营的优势越突出,越容易引起反竞争的弊端出现。

农资连锁经营的反竞争倾向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营主体必然会选择更有利的方式经营,而政府监管的一个很重要的职责就是要平衡市场主体各方的利益,不能为了降低监管成本而选择一种有损某一方利益的经营方式。就农资连锁经营而言,如果经营主体能够妥善经营,其优势在前面的分析中已经很显然了,但是经营主体追求的是更多的利润,农资连锁经营给经营主体留下了很大的投机空间,这也使得农资连锁经营模式潜藏了反竞争法的种种隐患。我国正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市场经济一个重要的特征就是要保证充分的市场竞争,形成有序的市场竞争秩序,但是,农资连锁经营模式却存在许多反竞争法的隐患。

总体上看,农资连锁经营会强化经营者在农资市场中的地位,作为最大利益的追求者,连锁经营的主体必然会利用其优势地位,其可能的反竞争行为通常会以以下方式表现出来:达成价格同盟,统一价格是连锁经营的主要特点之一,从竞争法的角度看,统一定价剥夺了农资购买者对交易价格的谈判权利,由于连锁经营本身减少了农资市场的经营主体,作为农资购买者的农民会由于缺乏选择而不得不接受连锁经营者的价格条件;滥用优势地位,排斥其他经营,任何一个市场主体,在市场竞争中总是希望竞争对手越少越好,连锁经营者也不例外,基于其连锁经营的强势,可以通过价格、质量、政府的支持等手段排挤其他小规模的农资经营者,逐步使其优势地位成为垄断地位。

农资连锁企业反竞争行为可能导致的市场危害后果是:

(一)农资连锁经营会排斥小规模经营者

农资连锁经营是在政府的推动下开展的,把生产规模比较大、质量好的企业联合起来,提高了市场准入的门槛,以严格控制农资市场上的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因此,在加入的时候往往很多小规模的生产经营者没有达到这些标准而被排除在连锁经营的网络之外。这种模式降低了政府监管成本,也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农资市场上价格暴涨、假劣农资充斥市场的状况。但是,作为监管主体的政府,监管才是政府的职责,不能为了其监管的便利而过度干预市场的经营。另一方面,政府的推动,很大程度上给连锁经营者做了宣传,也间接否定了市场上的其他经营者,这本身就造成了市场主体竞争的不公平状态,有违市场竞争的原则。

(二)农资连锁经营可能导致垄断

连锁经营体系里的生产经营者,由于经营过程中间环节减少,信息共享,建立品牌等规模效益的形成,成本不断下降,同时由于其技术水平比较高,质量也比较好,那么在同时具有了成本低、质量好的优势时,在市场同等条件下,就有更大的利益空间,这利益空间可能是经营者自身取得,也有可能是通过统一定比较低的价格,让利于市场上的购买者使农民得到优惠。但是,不管是企业自己得利还是让利于消费者,都在客观上会提高连锁经营者的市场竞争力,从 而使得其市场占有率不断上升。当市场占有率到了一定的比例的时候,统一的价格联盟就很可能造成对其它生产经营者的限制,通过控制价格,来限制竞争,从而排挤其他的生产经营者,因为小规模生产经营者的成本往往比较高,在价格竞争中很可能在经过一段时间后被迫退出市场。市场上农资连锁经营者们占有绝对优势的时候,并控制了价格的时候,垄断就形成了,这时农资连锁经营在市场上的地位就不能保证其进入市场时的初衷了,此时必然会损害农资消费者的利益,也就是农业生产者的利益。

(三)农资连锁经营会助长地方保护主义

由于农资连锁经营都是以某一区域为一个范围发展起来的,一个区域的农资连锁网络形成,需要有稳定的货源,稳定通畅的物流,以及渐渐形成自有品牌。当一个范围内有了稳定的市场链条时,这对于政府的监管来说是非常轻松的,此时往往会为了维持本来就比较稳定的市场秩序而对外来的经营者或者品牌进入这个区域制造各种阻力,形成地方保护主义,限制了农资市场的充分竞争,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四)农资连锁经营可能损害农资消费者的利益

对于所有的生产经营者来说,如果能控制市场和操纵价格,就能少花成本而获得超额的利润。而要控制市场,限制其他的生产经营者对于普通的生产经营者来说是非常困难的,必须拥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和庞大的生产经营规模,并凭借这些优势在竞争中取胜。农资连锁经营模式,把优势的企业进行联合,就提高了他们在市场上的影响力,当连锁经营网络不断扩大,实力不断增强,市场占有率不断提高,当达到一定程度时,就将会对其他的小生产经营者造成威胁,限制和剥夺他们的利益;同时也限制和剥夺了消费者对于商品和价格的选择权,使他们处于不利的地位。

农资连锁经营者为了占领市场时会用各种优惠和承诺吸引消费者,也在这过程中形成了自己的品牌优势,从而慢慢扩大市场占有份额。值得担忧的是,当农资市场中,连锁经营者取得了绝对的优势后,他们的承诺可能会因为竞争的不足,监督不够而得不到实现。市场上的农资产品也不一定能保证质量和服务,因为消费者的选择空间更少了,而且信息也不对称。在农资市场上,购买者本来就处于信息弱势,对于产品的质量没有足够的分辨能力,而且购买的选择本来就少。连锁经营发展壮大之后,改变了市场结构并形成优势地位的时候,购买者的选择余地就更小了,信息的不对称也会更加严重。这对于购买者来说地位就更加不平等,保护农资消费者利益也就无从谈起。

农资连锁经营的弊端防范

尽管农资连锁经营有许多优势,并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农资市场上的混乱,保证了农资的质量、价格和服务,但是,也存在很多的隐患,需要有相关的制度来防范和限制其弊端,从而推动农资连锁经营的有序健康发展。

(一)完善监督管理机制

就农资市场而言,作为政府两大职责是:要保障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要保护农民也就是农资消费者的权益。而要实现这两个目标,加强监管是主要的方式。但是农资市场的监管往往会走向两个误区,一是滥用行政权力干预市场,二是为降低监管的成本而只监不管。这两种方式从长远来看会影响市场竞争秩序。农资连锁经营是政府推动下发展起来的,其中不少企业都享受了政府给予的税收、信贷等政策上的优惠和扶持,在市场管理上,监督检查不能因为是被扶持企业而放松,应该就连锁经营这种模式建立相应有效的严格的长效监督管理机制,对农资质量和服务的检查要经常化,规范化,制度化。农资市场关系到农业生产,而农业生产是关系国计民生的产业,政府应当加大监管力度,调整监管方式,创造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同时有效保护农民的权益。

(二)保护小规模农资经营者的利益

市场经济的本质是竞争,而保持相当数量的经营者是市场竞争的基本条件。如果片面发展连锁经营,排斥小规模的农资经营者,就会导致在特定的市场区域内竞争对手的减少,从而形成有利于连锁经营者的市场格局。作为追求利益最大化的企业,连锁经营者就很可能利用其在农资市场中的特殊地位,损害农资使用者的利益。在家庭承包经营的体制下,农资使用者是广大的农民,由于知识水平、交易经验和农资使用规模的制约,农民本来在农资市场中就处于弱势地位。如果农资经营者通过连锁经营取得优势的市场地位,必然会强化二者在农资交易中的不平衡格局。因此,为了鼓励竞争,保护农资使用者利益,就必须在发展农资连锁经营的同时,保护小规模农资经营者的利益,建立农资市场有序竞争的机制。

农资连锁经营的其中一个隐患是可能形成农资市场的垄断,而且是在政府推动和扶持下形成的优势地位,往往造成的市场障碍更加严重,《反垄断法》出台将使其受到相关法律的约束。另外,农资市场是为农业提供生产资料的,农业生产是关系国家安全的特殊产业,因此,对于农资市场该有特殊的规制,应该在给予保护和扶持的同时保证农资市场的适当的竞争空间,才能引导农资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严厉制裁农资市场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于各种采取违背公平、诚实信用的行为,应当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进行处罚,以保护其他农资经营者的利益,保护市场竞争秩序。

(四)提高信息透明度

由于农资市场上,消费者对于所购买的农资没有足够的辨别能力,因此,经营者应当提供相应的、充足的、真实的信息,让消费者在购买的时候能够充分行使选择权。

综上所述,农资连锁经营对于保证农资质量安全,建立良好的农资市场秩序,保护农民权益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这一经营方式在某种程度上解决了农资市场的质量安全问题,却也给农资市场的竞争公平性带来了隐患,可能造成农资市场的反竞争行为,比如不正当竞争、限制竞争甚至垄断等市场障碍,因此,笔者建议,为保证农资连锁经营优势的有效发挥,防范其弊端,应该加强和完善市场监督体系,提高信息透明度,另外,呼吁《反垄断法》对农资市场做出特殊的规制,并尽快制定和实施,使得市场法治更加完善。

参考文献:

农资经营模式范文第7篇

【关键词】:通江县退耕还林;林地经营模式;股份合作制经营模式

1、通江县退耕还林的基本情况

通江县位于我国四川省海波大约800米的山区,此地适合生长五倍子,五倍子是一种比较重要的天然化工材料,市场非常好,一年一棵树能创造超过百元的经济利益。但这些树被分散种在各个农民的拥有的地里,数量不多,经营不成规模,造成这一树木优势没发挥出来,不能形成产业,自然不能给农民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此外,很多农民不擅长管理,使得五倍子的生存的环境被破坏,造成五倍子的产量下降很多,对于农民来说此树不能带来利益,还影响粮食的生产,很多农民就砍掉五倍子。通江县的这种情况很明显就是林地分户经营模式,此经营模式的特点规模过小,限制了林地林业发挥经济效益;农民分户经营模式的经济林业规模很小,规模过小经济林业会限制其发挥巨大的经济效益,因为规模过小经济林,使得农民不会专门经营,也不会投入太多,更不会精心照顾管理,所以此经营模式不能做到调整通江县的产业结构和振兴当地经济发展的目标。

2、不同林地经营模式的特点

目前,我国有很多种林地经营模式,它们各有各的优缺点。按照经营者的组成不相同,林地经营模式可以划分为:农户自营、大户承包经营、股份合作制经营等模式。其中农户自营的经营方式就是退耕的农民自己栽种、经营的、自己有收益的经营方式;大户承包的林地经营方式就是实行技术大户承包林地,并且和乡镇或者村里共同签订承包合同,全部让技术大户进行承包经营的方式;股份合作制经营模式就是把所有的土地、林木、劳动力、财力等进行折合成股,农民共同经营管理并根据利益进行分成分配的经营方式。

2.1 农民自己经营的林地经营方式

农民自营的林地经营模式是家庭耕地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发展和延续,这种模式在退耕还林以后,应用的非常广泛。农民自营的林地经营模式的做法一般根据谁种植的树木,谁有收益的原则,简单的说就是农民自己投资种植树木,并自己管理看护、抚育和收益等。政府的责任就是负责提供涿纭⑾喙氐募际踔傅肌⒍酝恋亟行规划、信贷方面的支持等多方面的服务和政策支持。其一般做法是:村里将退耕以后的林地规划好分为很多部分,并划分为不同的级别,并将这些土地让村中的农民进行各自承包,承包是根据家庭为单位进行的,当然土地所有权归村集体所有,农民只有经营权,农民承担所承包土地的所有管理经费,收益归承包的农民所有,但是农民需要每年向村集体交纳相应的承包资金。这种自营的经营模式在林地承包刚开始的时候,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林业的发展。

2.2大户承包方式的经营模式

大户承包方式的经营模式就是指技术大户和乡镇或村里签订承包合同,一般来说,技术大户承包的林地经营模式和农民自营承包的经营模式不同就是,技术大户承包者是拥有先进的科学技术的技术人员和经营规模比较大,而农民自营是根据以单个家庭为单位的规模比较小的经营模式。在大户承包林地的所有权方面,所有权归村或者乡镇集体所有,经营权属于承包技术大户,在资金投资方面,由承包户技术大户自己寻找投资管理资金;国家会在这方面给予一定的政策扶持,由承包户技术大户进行管理,所得收益再上缴一定的承包资金,其他收益归自己所有。

2.3股份合作制的经营模式

股份合作制的经营模式就是经营权属于股金会所拥有,而林地承包的所有权还是归属乡镇和村集体所有,由所有的入股人一起来筹集投资资金;在管理林地方面,由股金会所有人员共同组织管理;所得收益按照股份进行分成。

3、科学的经营模式所具有的特点

不同的经营模式都有自己独特的特点,但科学的经营模式具有相同的优点和特点,根据实践的总结科学的经营模式所具有的特点,再根据这些特点可以判别经营模式是否适合当地的情况。一般来说,适合当地经济条件科学的经营模式所拥有的特点,简单的说就是,不仅能够达到生态环境需要的完成目标,而且还可以促进农民的经济增收和提高当地的经济水平。要达到这个总目标就需要当地选取科学的经营模式具有一下特点。

3.1经营模式可以充分调动农民的主动积极性

通江县在选择退耕还林后的林地经营模式时,选择的经营模式要具有充分调动农民主动积极性的作用,这样农民才会以极大的热情进行林业的种植管理和建设,才能让林业实现农民经济收益高和生态环境需求的目标。

3.2能发挥规模经营的优势

小规模经营的模式虽然具有灵活性,但经营规模比较小存在技术落后和信息不及时,相对来说,选择大规模的经营具有着规模效应的优点。在退耕还林这个特别的工程中,无论是在筹集投资资金方面,还是在组织管理或者产品营销方面,大规模经营的模式都具有很大的优势,因此科学合理的经营模式要把分散的林地集中承包起来,统一的进行规划和管理,能最大限度的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

3.3有利于资金的筹措

科学合理的经营模式要有利于投资资金的筹集,只有筹集了足够的投资资金,才能对林地进行组织管理,才能实现国家对生态环境要求的目标和社会经济发展的目标。

结语

综上可知,适合通江县的经营模式是股份合作制经营模式,虽然农户自营模式、大户承包经营的模式都有自己的优点,都能在混合式经营模式下充分的发挥自己的应用,也能在分类经营的方式下充分发挥应用,但是对于通江县目前的情况和社会的经济发展来说,股份制模式更适合对于通江县退耕后的林地进行有效的经营。股份合作制经营模式不仅有助于通江县的生态工程的顺利完成,还能提高农民及当地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1]庞淼.后退耕还林时期生态补偿的难点与问题探析[J].社会科学研究,2012,32(4):41-42.

农资经营模式范文第8篇

1 引言

改革开放35年来,以“均田制”为特征的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为甘肃农业转型升级、农民收入增加和地带性差距的缩小做出了巨大贡献。但任何一种制度安排都是由一定时期的生产力水平决定的,并要根据生产力的发展做相应调整。随着人们吃饭问题、温饱问题的解决和农业商品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家庭承包责任制固有的制度缺陷,如土地“细碎化”现象严重、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农业规模不经济、农户组织化程度低,抵御风险的能力弱等问题渐露端倪,农业比较效益随着农产品产地收购价格的低迷和生产成本的上涨呈不断下降趋势。受利益博弈的影响与驱动,农村大量青壮劳力在城镇化推进的过程中纷纷弃地脱农,外出打工,“村庄空心化、人口老龄化、农业兼业化”的现象日趋严重。出于对农村土地大量撂荒、新生代农民非农化转移和将来中国“谁来种地,如何种地”的战略考量,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甘肃作为西部的一个农业欠发达省份,受地理环境、资源禀赋、经济基础、科技水平、人员素质等多种因素的影响,现代农业发展整体滞后于全国及其他地区,且随着新型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的快速推进,省内14个市州的地带性差异及内部差距呈不断扩大之势。鉴于此,如何围绕甘肃农业现代化建设,创新农业体制机制,培育新型经营主体,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促进农业转型升级就成了当前我们急需研究解决的一个重大课题。本文利用实地调研、个案解析与效率指数测比的方法,对全省不同农业片区农业规模经营的发展水平进行聚类与梯度划分,总结提炼“高梯度”地区的成功经验与路径对策,以为甘肃“低梯度”地区的发展与赶超提供经验借鉴,为西部欠发达地区农业的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提供决策依据。

2 甘肃农业规模经营的发展现状、个案解析与梯度划分

甘肃作为西部一个比较典型的欠发达省份,经过30多年的改革发展,农业在历史性解决吃饭问题、温饱问题后,驶入了特色定位、结构调整、产业升级、转型发展的快车道。特别是“十一五”以来,甘肃立足区位条件与资源禀赋,着力打造农业特色优势产业,按照全省战略性主导产业、区域性优势产业、地方性特色产品三个层次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现代农业产业体系,不断推动农业特色产业向优势产区集中,现已初步形成以定西为主的马铃薯种薯及商品薯规模化生产基地,以定西、陇南为主的中药材规模化生产基地,以平凉、庆阳、天水、陇南为主的苹果产业规模化生产基地和以庆阳为主的瓜籽、小杂粮规模化生产基地,以河西走廊、沿黄灌区、泾河流域、渭河流域、徽成盆地为主的五大优势蔬菜产区和以河西走廊为主的杂交玉米、瓜菜制种、酿造原料规模化生产基地。2014年,全省特色优势农产品基地面积达到2960多万亩,占整个农作物播种面积的54.6%;从事特色农产品种植、加工、营销的农户达到235万户,占全省农户总数的48.5%;从事特色农产品加工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达2500多家,其中,规模以上龙头企业达1000多家,部级重点龙头企业27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365家,农产品年加工能力达1400多万吨,加工转化率达49.5%。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已基本覆盖全省特色优势产业。以马铃薯、中药材为例,全省马铃薯种植面积已达1062万亩,鲜薯产量1600多万吨,面积居全国第二,产量居全国第一,已发展成为国内重要鲜薯产区和最佳种薯繁育基地。现已建成有一定规模实力的马铃薯产品加工企业120多户,其中规模以上马铃薯加工企业57户,年加工鲜薯430多万吨。全省中药材种植面积达到383.69万亩,产量98.37万吨,产值超过100亿元,中药材人工种植面积位居全国第一。其中,当归、党参、黄(红)芪、大黄、甘草五大道地药材总产量分别占全国的95%、60%、50%、60%、25%。现已建成中药材加工企业200多家,其中规模以上中药材加工企业63家,年加工中药材20多万吨。农业区域特色产业的规模化、产业化经营不仅改变了长期以来甘肃农业分散经营、低效重复、竞争乏力的状况,而且催生出许多从事产加销一体化经营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而为甘肃现代农业的提速增效注入了新的活力。但由于历史和自然原因,甘肃农业产业的规模化、产业化水平依旧不高,区域特色产业的发展普遍存在单体规模小、标准化程度低、基础条件差、抗风险能力弱、发展后劲不足的问题。基于现实的考证认知,为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相结合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有必要通过甘肃不同农业片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个案解析来总结成功经验,挖掘共性特征,以为甘肃农业产业的转型发展提供经验借鉴。甘肃不同农业片区农业规模经营的个案解析与经验比较如表1所示。

通过对甘肃不同农业片区农业规模经营发展的实地调研与个案解析,我们发现,“十二五”期间,甘肃以区域特色产业定位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整体发展水平有了很大提升,但省内不同农业片区之间存在较大差距。我们参照已有研究,结合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目标与核心特征,从数量与质量两个方面,将劳均耕地面积、劳均农业增加值、农民人均纯收入三项指标综合起来,用指数法构造农业经济转化效率指数,并以此分析甘肃农业规模经营发展的地带性差距。通过对2014年甘肃不同农业片区农业规模经营发展水平的效率指数测算。甘肃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可划分为4个梯度。第一梯度:河西绿洲农业灌溉区和沿黄农业灌溉区是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最好的地区。第二梯度:中部旱作农业区和陇东黄土高原区为次好地区。第三梯度:南部山地特色农业区为次弱地区。第四梯度:甘南及祁连山高寒生态牧区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最差的地区。如表2所示。

众所周知,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目的是推动农业转型发展,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手段是通过农业生产组织形式与经营方式的变革创新促进农业资源要素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的优化配置。从实地调研和表2的对比分析来看,甘肃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滞后的县区绝大多数都集中在甘南、陇南及祁连山区,也有一少部分分布在中部干旱地区和陇东黄土高原区,这些地区山大沟深,土壤贫瘠,农业机械化水平低,农民受传统小农经济生产方式的影响,发展现代商品农业的意识淡薄,从事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新型经营主体少,农民的职业化程度低。河西绿洲农业灌溉区与沿黄农业灌溉区所辖县区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整体发展水平高,农业经济转化效率高。中部旱作农业区和陇东黄土高原区近年来随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增加和农民职业化程度的提高,以马铃薯、中药材、小杂粮、草食畜为主的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总体呈上升态势,从全省来讲,处于次好地区。

3 促进甘肃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的对策建议

甘肃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提升发展,必须按照全产业链经营的思路,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以品质为根本,以科技为支撑,以各类新型经营主体为引领, 通过体制机制创新、模式创新,构建农业资源要素高效配置与农业产业转型升级的现代经营体系。

3.1 围绕做强区域特色产业,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农村专业种养大户、家庭农牧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公司制农业企业是引领农业规模经营发展的主导力量,这意味着,农村各类经营主体的状况,特别是带动引领区域特色产业发展的新型经营主体的状况对甘肃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影响巨大。从课题组实地调研的情况来看,凡是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发展比较好的地方,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的整体水平也比较高;凡是以个体农户分散经营为主要生产方式的地方,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则相对滞后。为此,要推动甘肃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上水平、上台阶,必须着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与现代农业组织体系建设,加大对联户经营、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公司制农业企业的培育扶持力度,引导不同经营主体沿着产业价值链进行基于专业分工的深度嵌入与合作,使农业资源特别是农地资源、资本资源和农村劳动力资源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上进行优化配置,以降低农业的生产成本与经营风险,着力提高农业的规模经济效益。

3.2 探索多元化经营模式,提高农民的组织化、职业化水平

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实现没有固定模式,不同区域、不同产业、不同经营主体可根据自身情况探索实践不同的经营模式。目前甘肃比较典型的农业规模经营的模式主要有业主经营模式,即业主通过拍买“四荒”土地或成片租用农民的承包地成为专业种养大户和家庭农场主,引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市场引导模式,即在一些区位优势明显、自然条件好的地方,农民积极调整产业结构,发展经济价值高的特色优势产业,逐步形成一村一品或数村一品,具有一定规模的专业村。合作社组织模式,即通过合作社把从事相同产品生产经营的农户组织起来,按照统一农业投入品供应、统一技术指导服务、统一品牌包装、统一定价销售的模式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土地入股模式,即农户以土地入股的形式成为企业的股东,企业将入股土地进行整治和连片集中,进行农业专业化、规模化经营。企业订单模式,即通过“龙头企业+基地+农户”的模式,龙头企业与农民签订农产品购销合同,引导农民按公司的标准要求进行订单生产,建立农产品原料生产基地。以上模式极大地提高了农民的组织化、职业化水平,为农业规模经营的提升发展积累了宝贵经验,应不断完善,总结推广。

3.3 健全农地管理机制,促进农地向规模经营主体流转

“均田制”导致的土地“细碎化”问题严重弱化了农村土地的经济功能,事实证明,难以形成致富途径。为构建现代农业经营体系,必须按照市场化配置原则,健全农地管理机制。一是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政策引导机制。出台鼓励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工商企业投资农业、龙头企业建设商品农产品原料基地的相关政策,多管齐下推进土地流转。二是建立完善土地流转激励机制。通过建立农地规模化经营奖补机制,吸引更多农村能人和经营大户参与农地流转,发展特色产业的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三是建立完善土地流转市场准入机制。要对进入农村土地流转市场的种植大户、企业业主的经营能力进行资格审查和资信评估,对大宗土地流转实行登记备案和流转合同签证制度。四是建立完善土地流转纠纷调处机制。依靠民间协商、乡村调解、县区仲裁、司法保障,有效化解农地流转过程中的矛盾纠纷。五是设立农村土地流转或托管中心,以土地托管为载体,对农村撂荒土地进行统一规划开发,引导农户通过土地托管发包、股份制合作等形式将承包土地向农业产业化项目、农村种养大户流转。

3.4 完善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强化规模经营主体的科技支撑

区域农业特色产业的规模化经营需要强有力的科技支撑与服务。为此,必须从改革农业科技体制,完善基层农技推广体系、转变科技服务方式入手,进一步强化对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的科技支撑。一是以“十二五”期间省农牧厅确定的20个省级现代农业示范区为平台,组织专门的科研团队,明确首席专家,为区域优势显著的农业特色产业集群提供科技攻关与服务。二是建议省上将武威黄羊镇打造成甘肃现代农业科技试验示范基地,充分发挥省农垦集团的优势,整合人才、科研与土地资源,为河西绿洲农业区农业特色产业的规模化经营提供示范指导。三是鼓励支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组建研发机构,促其与农业科研院所合作,开展协同创新、技术集成与产品研发。四是进一步深化农业科技体制机制改革,鼓励农业科技人员进村入户、深入农业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普及推广针对性、实用性强的农业新技术、新产品,促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以提高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的科技应用能力。

3.5 拓宽经营主体的融资渠道,为农业产业转型升级提供资金保障

甘肃农业特色产业的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因资金短缺,发展受到很大制约。为此,必须下大力解决规模经营主体筹资难、融资难的问题。一是根据甘肃农业特色产业发展规划,落实好财政支农资金整合政策,把财政支农资金真正用在甘肃现代农业经营体系构建与特色产业基地建设的关键环节上。二是参照省上已成立的能源、交通投资公司的做法,由财政注资成立专门的农业信贷担保机构,通过与信用社、银行合作,推出更多适合农业新型经营主体和农业产业化发展的担保贷款产品。三是以马铃薯、中药材、草食畜、果蔬等特色优势产业项目和农业科技示范园建设为抓手,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吸引工商资本、民间资本、外商资本等投资区域农业特色产业开发。四是有计划、有重点地选择扶持单体规模实力强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上市,使其在更宽领域内筹资融资,以解决其经营规模扩张所需的资金。

农资经营模式范文第9篇

大户经营模式

大户经营,是指部分无力经营或外出就业不愿经营承包地的农户,在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下,将土地流转给种植能手、农机大户等经营主体进行规模经营。种植能手和农机大户可利用其在资金、技术和农业机械方面的优势,提高农业生产效率。此种经营模式灵活性强,有利于农民的利益的提高,但其土地流转行为具有短期性和不稳定性,无法形成土地流转主体的长期收益机制。从各地的农地规模经营的经验来看,在一些非农产业发达和农地资源条件优越的地方,此种经营模式取得了较好的成效。非农产业的发展为农业劳动力的转移创造了条件,带来了农户流转出土地使用权的迫切需要。同时,优越的农地资源有利于资本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生产方式的展开,使得农地规模经营有利可图,增加了种植能手、农机大户等扩大经营规模的积极性。

股份制经营模式

农地股份制经营最早在广东南海市展开,是在稳制、分权、放活的原则下,农户自愿联合起来,将土地使用权按照公平的市场价格折价入股,由集体经济组织或者专业的土地经营者进行统一的生产管理,农民组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共同体,以土地承包合同为依据,按股权分享土地经营收益。农地股份合作制度作为农地经营实践的产物,实行按股分红与按劳分配的结合,实现了农地价值形态与实物形态的分离,体现了公平与效率、激励与约束的有效结合,有利于耕地集约化和标准化经营的长期展开,能有效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优化上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生产效率,促进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合理流转。由于各地农村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农地股份制经营应先在农村经济较发达、农业劳动力转移较快的地区逐步开展,农村经济欠发达地区可以结合具体农业项目在部分地区进行农业股份制试点,待条件成熟后再逐渐展开。

农业合作组织经营模式

农业合作组织经营主要有专业协会和专业合作社经营两种类型,主要采用“合作组织+基地+农户”的运行方式。一方面,农业合作组织可以通过转让、转包、租赁和入股等土地流转方式从不愿经营或无力经营的农户手中获得土地经营权,或通过“以服务换经营权”的方式,从兼业农户手中获得土地部分的生产经营权,对土地实行规模经营,加大农业先进科学技术和机械应用,通过农业生产资源的优化组合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另一方面,农业合作组织还可以利用自身的优势,为农户提供代耕、代收、代育等方面的有偿服务,有效组织农户进行集体生产,形成区域内的规模经营。农业合作组织经营作为一种较灵活的经营方式,其适应性较强,经济欠发达地区可利用其摆脱农户在市场中的弱势地位,调动农民生产的积极性,提高农业生产效率。

企业经营模式

农资经营模式范文第10篇

关键词:土地流转;规模经营;家庭农场;合作社;“公司+农户”;市县示范区

我国是个农业大国,但经过几十年的建设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高速的工业化进程,我国逐渐从农业大国走向工业大国。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发展,农村人口不断向城市人口转移。而由于农业的效益比较低,农业劳动力不断向城市转移,农村常驻留守人员多为妇女、儿童和老人,土地大多处于缺乏有效管理或无管理的状态,农村土地出现了种与不种,谁来种,怎么种等问题。传统农村土地经营者向城市农民工的转移,粗放式的管理土地,后续土地经营者的缺乏等因素都将归结于一个问题,现代农村的土地如何经营?面对这一问题,深化,加强现代农业的专业化管理、农村土地的适度规模经营是长久之策。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要求,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多种形式规模经营,鼓励有条件的农户流转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加快健全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完善县乡村三级服务和管理网络,扶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鼓励发展专业合作、股份合作等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社,引导规范运行,着力加强能力建设。2015年、2016年的一号文件依然将适度规模化经营列入重点工作。2017年中央1号文件再次指出,积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服务主体,通过经营权流转、股份合作、代耕代种、土地托管等多种方式,加快发展土地流转型、服务带动型等多种形式规模经营。积极引导农民在自愿基础上,通过村组内互换并地等方式,实现按户连片耕种。完善家庭农场认定办法,扶持规模适度的家庭农场。加强农民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积极发展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综合合作。可见,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必要性和急迫性,适宜的农村土地经营模式的必要性和关键性。

一、农村土地经营模式的基本概念

(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承包方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农村土地流转

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农村家庭承包的土地通过合法的形式,保留承包权,将经营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行为。农村土地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通过土地流转,可以开展规模化、集约化、现代化的农业经营模式。农村土地流转其实指的是土地使用权流转,土地使用权流转的含义,是指拥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将土地经营权(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农户或经济组织,即保留承包权,转让使用权。我国的农村土地流转权利是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基础上,从承包经营权中分离出来的一种农户所有的财产权利,主要目的将农业生产向大户、经营能手和专业化的农产品生产经营集中,从而产生边际产出拉平效应和规模效应,以适应现代化农业发展。

(三)规模经营

规模经营是指土地使用生产经营者将农地流转实现土地的相对集中,从而达到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而可能获得的经济利益。由于农地的生产经营规模的选择改变而引起经济收益的增减变化,具体表现为农地规模收益递增、规模收益递减、规模收益不变三种情况。

(四)适度规模经营

适度规模经营是在一定的适合的环境和适合的社会经济条件下,各生产要素(土地、劳动力、资金、设备、经营管理、信息等)的最优组合和有效运行,取得最佳的经济效益。

二、徐州市农村土地的经营模式

(一)以种植大户为主的家庭农场模式

以种植大户为主的家庭农场模式是指那些熟悉农业种植技术且具备一定经济实力的大农户,通过转包或租赁土地等土地流转方式来获得大量土地的经营权,实现土地规模经营效益的一种经营模式。家庭农场模式形成的原因:一是充分的土地资源。由于传统家庭承包经营导致农户种植分散,农业经营收益过低,达不到规模效益。且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很多农户弃农从商或弃农从工,因此促使土地原有承包者愿意将土地流转出去,从而为种植大户承包土地提供了土地来源。二是种植大户拥有的内在因素。种植大户大多是农业起家,从事农业种植经营很多年,总结了很多丰富的农业种植技术且这些大户大多具备承包土地所必备的经济实力。两者兼备的大户在经营流转到手的土地时得心应手,经济收益也提高了。三是出台的政府政策扶持。为了促使农业有效发展以及新农村建设,国家相应的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市县区也制定了相应的家庭农场配套政策,如对经营家庭农场所申请的银行贷款予以贴息扶持;组建家庭农场协会,提供农产品种植、销售培训;对经营稳定、推广应用新技术且收益较高的家庭农场给予资金奖励等。这些政策也推动了种粮大户的发展。家庭农场模式经营的特点。一是在经营规模上,不断扩大。如徐州市铜山区家庭农场,经营模式普遍较大,首批申报的51家种植类家庭农场经营面积均在50亩以上,50-100亩的有2家,占3.9%;100-500亩的有42家,占82.4%;500亩以上的有7家,占13.7%。二是在经营方式上,种植大户普遍采用现代机械种植或推广应用新技术,种植范围大、生产效率高,促进了农业机械化和农业科技化发展,推进了现代农业发展步伐。三是在种植的农作物品种上,产业覆盖区域不断拓宽。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充分利用市场行情,开展农作物种植。家庭农场涉及区域广泛,从水稻、玉米、小麦到蔬菜瓜果、苗木花卉。家庭农场模式的制约因素。一是资金的制约。单个大户资金不充足且融资渠道有限。调查显示,种粮大户大多数是农民,原始积累的资金数量有限,而发展大规模的承包土地种植,是需要大量的原始资金投入的。虽有一定的政府信贷扶持政策,但农村信贷条件苛刻,信贷额度低等,使得种植大户融资困难,经营能力有限,发展规模有限。二是土地承包期限的制约。由于流转的土地承包期限较短,从而产生的各种不确定性会在很大程度上阻碍农田进行大规模的设施改良,若初始投入资金过多,短期内收回投资额的概率很小,因此种植大户不愿意对承包的农田进行大规模长久的投资,以改善土地资源和提高农业生产效率。三是生产经营风险大。由于部分地区农业基础设施落后,各种水利设施也不完善,这些因素导致农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降低,大多数农民种植都是“靠天收”,时刻存在着破产风险。

(二)以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为主的经营模式

农村股份合作制是农户之间、农户与集体之间,本着自愿原则组织起来,按照协议或章程,以资金、实物、劳务、技术等作为出资,从事生产与经营,通过民主管理,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一种农村经济组织制度,其兼有股份制和合作制两种特征。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是广大的劳动人民在其他的土地流转方式的基础上结合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高过程中创新的土地流转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土地规模化经营效益,提高了农村生产力水平,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现代农业发展对土地规模化经营和承包土地权流转的要求,实现了农村经济进一步的发展。合作社经营模式的形成原因。一是传统土地经营方式变革的时代需要。随着现代农业的发展,农村原有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弊端日益明显,现代农业要实现土地经营的规模化和产业化,然而传统土地制度经营规模有限,且过度分散,原有的以户为单位的分散经营模式阻碍了土地、资金、技术和管理等生产要素与现代高效农业的有效结合。在传统土地制度变革势在必行的背景下,农村股份合作制应运而生。二是政府引导,相关政策出台促使土地合作社得到保障。调查显示,政府在组建土地合作社中起到了关键性的作用,各地各种形式的土地流转合作社基本上都是由村委会或者政府主要领导组织成立的。2007年7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就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和登记、成员的相关义务和权力。组织机构和财务管理都给出了相应的规定,并且就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也做出了规定。为了促使合作社又好又快的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还给出了相应的扶持政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合作社的建立和发展都给出了很好的法律指导和规定,规范了土地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壮大。合作社经营模式的特点。一是农民以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入股合作社,实现集约化与规模化发展,实行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机制,充分保障了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二是创新了土地经营模式,提高了农民的抵御经营风险的能力。农民将土地斥资入股,以股份形式加入合作社,实现了土地规模化经营和专业化生产的目标。农民加入合作社后,按照合作社要求统一生产,合作社以规模化的方式进入市场进行交易,从而降低了农民生产经营的盲目性,提高了农民在市场中的主体地位和抵御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合作社经营模式的制约因素。一是政社不分,内部管理制度不完善。作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合作社与村社区组织之间本应完全脱钩。但是,现实情况多是合作社内职位主要由村干部兼任。如,村委会主任兼任合作社经理,村支部书记兼任合作社理事长等。若村干部的管理能力不够,又因兼任合作社领导人,没有第三方能对合作社组织形成有效监督,将会造成经营失误和监督机制的失效,损害股东利益。二是农民入股意愿不高。农民的积极参与和普遍认同是土地股份合作制有效实施的前提,但在调研中发现,一些农民对土地股份合作制理解不够,特别是年纪偏大的农民,土地收入是他们的主要经济来源,入股意愿较低。三是土地流转市场化程度低。当前大多数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仅仅局限于简单的规模扩大再生产,不能集中土地和扩大农业经营规模,而且农民利益无法得到充分体现,导致大量合同纠纷和侵权行为的发生。

(三)以“公司+农户”的企业经营模式

企业经营模式是指有资本实力的龙头企业提供资本,租赁当地农民的土地,购买相关的农用机械,以工厂的模式从事有关农业的生产活动,并且雇佣当地农民在工厂里面工作以达到规模经营效益的经营模式。企业经营模式形成的原因:一是企业的内在原因:拥有充实的资本,能够租赁大面积的土地和购买大量农用设备。进驻农业领域发展的企业大多资本充足、管理科学、拥有先进的技术设备和良种良方,这给企业经营模式提供了先期必备的发展条件。二是政府的引导,政府起到牵引和推动企业在农村经营的作用。当企业打算在某地农业领域发展时,政府就开始沟通外来企业和本地农民,这种沟通起到至关重要的桥梁作用。企业经营模式的特点:一是企业建立的农场大多种植经济作物和发展其他能追求高利润的产业。如徐州月亮湾农业观光园多样化经营,由现代农业、观光旅游、农业产业化、休闲度假等板块组成,已建成千亩葡萄观光采摘基地、千亩红豆杉基地、300多亩桃花园、良种马繁育基地、生态餐厅、葡萄酒堡、儿童娱乐体验中心、农副产品展示销售中心、多功能会议餐饮中心等项目。二是土地流转期限长,流转规模大。企业与农户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期限普遍较长。由于企业经营需要达到一定的规模效益才能盈利,只有长期稳定且规模大的土地流转才能使企业经营获得一定的经济效益,因此企业经营模式的土地流转规模普遍较大。如,徐州月亮湾农业观光园,流转土地面积5000亩,这样为收回原始资本投入提高了保证。三是采用现代化公司运作模式,经营效率高。企业在经营农业领域时,将企业先进的管理运作模式带入农业领域,使得农业经营的效率大大提高。科学的管理运作方式是企业经营模式的一个很大的亮点。企业经营模式发展的制约因素:一是行业差异的制约。一些外来公司一直从事于非农业领域,当进入农业领域发展时,就缺乏相应的农业耕作和销售经验,使得公司效益不高甚至亏损。二是企业与农户关系的制约。由于天然的农商隔膜使得农户与企业沟通不足,导致双方相互了解和认识都不足。另外企业将土地过多过久的流转致使一部分农民失地又失业,缺少了土地的保障,使得一些农民对企业产生不良情绪,因此,企业与农户之间往往缺乏良好的合作关系。

(四)以市县示范区为载体的经营模式

市县示范区是指在具有一定优势的地区建立农业基地,并对周边区域起到示范、带动的作用。一定的优势是指农田基础设施、农业生产、农业技术、组织管理等基本符合农业现代化的要求,地区则泛指合适的郊区和乡村。它是我国政府为了推进农业标准化、产业化、现代化而提出的一种经营模式。市县示范区经营模式形成的原因:市县示范区建设的主体以政府为主导,企业、家庭农场、种养殖大户和农民等多元主体参与。它是我国农业生产力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也是我国改造传统农业,发展现代农业的内在要求。市县示范区经营模式的特点:一是市县示范区以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为核心。市县示范区因地制宜,根据当地优势和特点,围绕粮食、蔬菜、瓜果、油料等特色农产品生产,加大基础设施和农业科技的投入,着力引入现代农业要素,优化农业生产布局,带动农民从农业中增收,充分发挥主导产业对区域现代农业的引领作用。二是市县示范区以先进、适用的农业科学技术为引领,以政策为导向,在品种和技术选择上先进适用,把常规技术与新技术结合起来,着力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三是市县示范区以推进区域农业经济快速发展为基本立足点。区域性农业经济的快速发展是市县示范区建设的导向性目标。市县示范区是一种生产要素聚集的载体,通过现代农业经营管理方式,将土地、资金、技术、管理方式等生产要素有机地聚集在一起,使农业产业结构得到调整和优化。如,徐庄镇小麦绿色高产高效创建示范基地,示范区面积为10800亩。示范基地是以小麦种植全程机械化生产技术为主的绿色高产高效创建模式。该示范区针对徐庄镇小麦生产特点和制约因素,应用优质专用品种,应用科学施肥和节肥技术、绿色防控和节药技术、节水灌溉技术和规模化标准化机械化栽培技术,依托农技中心技术力量,开展适合该镇小麦不同行株距配置、不同时期施肥、不同施肥量、生物防控、有机质肥料、精准喷药试验示范,确定该镇小麦绿色高产高效生产模式。经过科学的管理种植,整个小麦绿色高产创建示范区平均亩产500公斤以上,其中,高产创建千亩核心示范平均亩产550公斤以上,高产攻关田600公斤以上。通过项目实施,辐射带动全镇小麦均衡增产高效。示范区平均单产比非示范区平均单产增加10%以上,新增50公斤,达到500公斤,部分达到550公斤以上,亩增效益110元以上。市县示范区经营模式的制约因素:一是农村人力资源薄弱。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的推进,农村大量劳动力流向城市和非农产业,具有高中文化水平以上的青年农民大多外出打工,专门从事农业生产的人数越来越少,留在农村的大多是老人、妇女和儿童,农村人力资源薄弱,严重影响农业生产的专业化,迫切需要有文化、懂技术、会管理的农村人才队伍。二是农业技术推广体系不健全。农业科技人员少,基层组织机构不健全,目前农业技术的推广和应用都落后于农业科学研究。

三、徐州市农村土地经营模式对比分析

(一)徐州市农村土地经营模式共同点

通过对徐州市四种农村土地经营模式的比较,虽然家庭农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公司+农户”和市县示范区在组织架构、经营模式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但从本质上看它们都在不同程度上体现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基本特征:具有适度的经营规模;遵循市场运行规律;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1.经营规模较大,具有辐射带动效应农村土地流转的加快,改变了农业经营者的土地经营规模结构。家庭农场模式中的种植大户通过转包或租赁土地等土地流转方式获得大量土地的经营权,实现土地规模经营效益。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通过组织模式与利益机制的创新,实现了社员小规模生产基础上的合作社经营规模化,这也是中国小农基础上农业规模经营的发展方向。对于农业企业而言,通过调查发现,90%以上的被调查农业企业拥有生产基地,且基地规模大。农业企业通过“公司+农户”的形式,不仅稳定了生产资料,而且带动了周边农户,创造了十分可观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市县示范区以政府为主导,依托土地集中连片的自然优势,围绕促进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内在要求,积极推进农业机械化,大力推广和应用农业新技术,提高了土地产出率,增加了农民收入。目前,全国各地农村都致力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要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首要问题是解决经营规模小的问题。当前,扩大农业经营规模的唯一出路就是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2.遵循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一是土地规模经营是在土地流转的基础上进行的,是在农户依法、自愿和有偿的原则下进行的。土地规模经营的参与主体利益是靠市场来调节的,不违背各方主体的意愿,不损害各方主体的利益。二是土地流转依靠法律保障。不管以何种形式进行的土地使用权流转,当事各方都签有“协议”或者“合同”,一次保障各方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三是这种生产组织方式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客观要求。3.具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一是促进农民增收,带动农村劳动力转移。通过土地流转和规模化经营,农村土地产出率增大,农民的收入高于自行耕种。而农民流转出土地后,又可以根据自身素质和技能,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进一步提高了农民收入。二是降低市场风险,保证农民利益。流转出土地后,农民通过租金或者分红等方式收益,摆脱了自耕时的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而土地流转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也在法律上保证了农民的利益。三是提升农村经济发展的整体水平。农村土地规模化经营收到了良好成效:粮食产量提高、农民收入增加、富裕人员外出务工经商、规避市场风险等,农村的整体经济得到进一步的发展。最后,农村土地规模经营符合我国农业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保产量,促增收”是我国农业发展的永恒主题,规模经营通过土地流转进行的大面积耕种,采用机械化作业、推广优良品种和新技术,使得生产成本降低,粮食产量较散户种植模式有了大幅增高,这对确保粮食供给甚至国家粮食安全有着重要战略意义。

(二)徐州市农村土地经营模式的不同点

家庭农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公司+农户”和市县示范区等四种农村土地经营模式都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土地适度规模经营,产生了较高的效益,但四种模式各自也具有各自的特点和优势,具有各自的局限性。从形成原因、经营特点和制约因素等方面来看,四种模式的关系可以通过表1做以比较:由表1可以看出,徐州市农村土地经营模式的形成与实现,既有政府的积极推动,如政府引导、政策扶持等;也有市场选择的结果,如种植大户和农业企业模式等。农村土地规模经营是我国农业生产发展的必然选择,政府引导和市场导向是其实现的主要途径,就政府与市场两个因素将徐州市目前的四种主要农地经营模式作以分析(见表2):

四、徐州市农村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对策建议

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是我国农业现代化发展的必由之路,从徐州市目前四种土地规模化经营模式中可以看出,尽管各有弊端,但总体符合降低成本、提高效益、农业机械化、品种优化等农业生产发展方向的要求,除了要根据徐州市各个地区的实际情况加以选择合适的经营模式之外,还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以此保证土地使用效率和农民经营效益。

(一)尊重农民意愿,规范土地流转管理

土地规模经营是在土地流转的基础上进行的,而“农民自愿”是土地流转的最基本要求。在土地流转的过程中,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不能违背其意愿强制农民流转土地,更不能运用行政权力粗暴地进行土地流转。切实保护农民利益,让农民受益,是土地流转的核心问题,也是发展农村经济的根本目的。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也要提高农民的法律意识,规范农村土地流转管理。一是要规范土地流转手续。土地流转双方应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统一文本格式的书面流转合同,并将流转合同报村委会备案和乡镇农经管理部门登记。二是要规范土地流转合同。土地流转合同应明确流转土地的形式、面积、坐落、用途、起止日期及期限、流转双方的个人信息及权利义务、流转价格及支付方式、流转合同到期后地面附着物及相关设施处理和违约行为处置办法等。三是要加强对流转土地的监管。随着农民对土地规模经营意识的提高,坚持农民自下而上与政府自上而下相结合,坚持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相结合,做好农村劳动力转移,做好土地流转,让土地规模经营受益更多的农民。

(二)发展农村教育,培育现代农民

发展农村教育不仅仅要重视农村群众基本素质、学历的提高,更要注重农村职业教育,开展以科学种田为主的综合性技能培训,培养具备现代化种植技能和经营管理能力的农民能手,既是土地适度规模化经营的必然需求,也是我国农业发展的必然需求。一是加强农民的农业技术培训,采取分散与集中相结合、长班与短训相结合、理论教学与现场指导相结合、印发资料与设点咨询相结合、外出参观学习与聘请农业专家现场讲解相结合等多种培训方式,组织农民参加符合当地农业发展实际情况的技术培训,建立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的技术培训体系。二是充分利用农村远程教育网络,构建农民远程教育的公共服务平台,提高农村职业教育水平。利用远程教育网络,为农民提供更多的农村致富信息和市场产品供求信息,避免盲目跟从。三是鼓励种田能手和返乡创业人员进行土地规模经营,为他们提供政策保证和技术资金支持,培育新型农民,带动周边农民学习发展。

(三)完善农村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是一个农业大国,农民依附土地而生存,即便是在当前社会发展程度,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土地仍然是农民的重要的生存保障。对于农民来说,土地承担着心理寄托、社会保障、就业和福利等多项功能。基于这种农民长久形成的传统保守的心理,如果将土地作为一种生产要素进行流转,会对农民的心理、生活方式和生活习惯等产生巨大的影响。在这样的情况下,土地流转又作为事关我国农业发展的重要具体措施势在必行,这就要求政府要做好农村社会保障工作,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政府在建立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时,应加大政策和资金的投放力度,多方位的筹措保障基金,建立基本的养老和医疗保险制度,加大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制定力度,积极发展社会福利、社会救济等各项社会保障工作,不断扩大社会保障范围,使失去土地的农民能够享有与城市居民一样的失业保险、工商保险、生活救济等各项权利。

(四)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农业基础设施是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的关键,在加快土地流转、推进农村土地规模经营的过程中,必须要有相应的基础设施与之配套。一是加快农业基础生产设施建设,加强水利、电力和交通运输等基础设施建设,保证旱天可以灌溉、涝渍可以排降,生产资料和农产品可以及时进出市场,提高农业综合生产力。积极改造中低等产田,加大标准农田和特色农业基地建设,为农村土地规模经营创造条件。二是针对目前已有的农业基础设施进行相应的改进、保养,使其能发挥应有的作用,避免大范围的重复建设,降低土地规模经营的成本。三是加快农村信息网络基础设施建设,将农业生产与市场信息密切联系,为农民做好农业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传递等工作打下硬件基础。通过密切联系各级农业市场,力求快速、准确的农业市场信息,使得广大农户能够根据市场动向及时调整生产方向,获得最佳经济效益。

(五)加强政府扶持力度

在推进农村土地规模经营的过程中,政府必须转变自身职能,发挥服务型政府作用,制定各项扶持政策,积极鼓励和支持农村土地流转与规模经营。一是出台优惠政策。如:增加对在土地流转基础上进行农地规模的经营主体的专项补贴政策,对规模经营者实行税费和贷款优惠政策,在农业技术推广和培训方面出台相应优惠政策等。二是加大财政支持。要加大对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主体的转移性支付,市、区政府要将土地流转服务平台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费用列入财政预算,并且每年安排一定额度的专项奖励和补助资金,用于鼓励农村土地流转、培育规模经营主体和激励相关服务组织的工作积极性。除此之外,各级财政还应对部分农业项目的扶持和重点产业的培育进行资金保障。三是强化金融信贷支持。中国农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要加强对农业规模经营主体的信贷支持。尽可能对实力强、信用好的规模经营主体在信贷额度、贷款手续和利率等方面给予特殊优惠。对流出土地且有创业意愿的农户给予适当小额贷款,为其创业致富提供支持。

参考文献:

[1]方中友.农地流转机制研究———以南京市为例[D].南京:南京农业大学,2008.

[2]魏锦.以农民股份合作制推进农村土地经营方式变革的思考[J].农业经济,2014,(10).

[3]谷聪.城乡一体化视域下我国家庭农场经营模式问题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4.

[4]田小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探讨———对我国发展家庭农场的思考[D].河北师范大学,2014.

[5]张照新,赵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困境摆脱及其体制机制创新[J].改革,2013,(02):78-87.

[6]杨桂云.规范与完善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流转模式研究[D].中南大学,2011,(12).

[7]袁小慧,华彦玲,王凯.江苏省农户水稻适度规模经营模式创新研究[J].江苏农业学报,2014,30(3):645-653.

[8]张爱军.背景下我国现代农业经营模式选择[J].商业时代,2014,(36):117-120.

[9]童彬.农村土地规模化经营的理论构造与制度创新研究[J].理论月刊,2014,(08):129-133.

[10]潘滨.新农村建设中土地经营新模式探究[J].当代农机,2013,(01):72-73.

农资经营模式范文第11篇

1不同林业经营模式的选择和影响因素

1.1一家之主和住户特点对林业经营方式的选取产生的影响

一家之主的年纪对林业经营方式的选取影响较大,若其年龄较大,林业经营阅历相对较多,但精力和体力较弱,且由于林业改革制度的倡导与有关政令的施行,本地农民的思想观念逐步开放,较易接受新式经营模式,因此,更青睐林业经营股份模式,以入股模式获利;住户特点方面,劳动人口对选取经营方式的正向影响较大。但相关调查显示,村委会人员、接受教育时间以及林业方面收益所占总体收益的比例对选择林业经营方式无明显作用,可能性较大的因素是考察的总量更多,村委会人员数量比例较低,城市务工人数多,林业经营通常为中老年人,大部分受教育年限短,所以对选择林业经营模式无较强的规律性。另外,林业经营模式的收益时间较长且高风险,导致林业利润占总体利润中比例较少,所以对选择林业经营方式无明显影响。

1.2林业改革政策改变住户福利,对选取林业经营方式产生的影响

林业改革政策施行之后,农民感觉到林业利润提升了,也乐于选择股份合作模式与单独经营模式,或选择联户经营模式。调查表明,农民首先选择股份合作模式是由于和单独经营模式与联户经营模式相比,投资收益周期短。采用单独经营模式却未选择联户经营模式,是由于农民感觉到林业改革政策会提升林业利润,则提升林业经营的热情与主动性,因此,更乐于单独经营。与此同时,林业改革政策提升了农民地位,提升了福利,农民则更乐于采取单独经营模式与联户经营模式。林业改革后,农民通常相信林业经营得越优秀,话语权越多,此外,农民感受到林业改革后的柴禾收集、树木利用以及生活水平均得到了保证,其享受福利更好,就乐于采用单独经营模式,相反则乐于选择联户经营模式与股份合作模式。

1.3资源禀赋特点对选择林业经营方式造成的影响

从家庭角度来看,人均所占面积与农民选择经营方式有明显的关联性,人均所占面积多,农民选取联户经营模式与单独经营模式的就多,相反就乐于选择股份合作经营模式。林木质量对选择林业经营方式具备明显的正向影响,高质量林木的农民选取单独经营模式的就多,相反乐于选择联户经营模式与股份合作经营模式。林地细碎化程度对林农经营模式选择的影响没有规律性可言。当前的研究资料反映出,若林地更细碎且面积更大,则采用将林地经营下放到农户,而不选择集体林业经营模式。综上,其影响通常体现为:一是住户劳动人口多,林地品质更高,林业改革之后对林业收益与资产增收有较大影响,林农感知到能够便捷地收集柴禾与利用林木,因此林农更乐于采取单户经营模式,不选择联户经营模式或者股份合作模式;二是农民住户具备更多林地面积,且林业改革之后感知自身的地位获得了提升,其更乐于采用联户经营模式;三是尽管年龄较高的林农精力与体力不足,可依然不愿放弃林业的经营工作,且感知林业改革之后会提升林业利润,因此更乐于采取股份合作模式。

2提升林业经营模式成效和未来发展方向的对策

综上所述,政府机构在提高不同林地经营模式效率的阶段,需有效保证林农为主体,且需对于地区的差异性选用不同的经营方式,基于林业经营方式的差异。相关政令需重视如下几方面:一是需保障农民林业生产的根本产权体系,切实明确林业产权,此举是改善林农经营活动的关键方面,能够保证林业收益体系;二是需进一步提升农民合作组织成效,利用投入资金、人力资源以及生产技术以提升生产成效,强化林业经营的规模化、专业化以及合作化;三是基于各地经济水平与资源环境的不同,应用差异性的林地配给模式,以此为前提,不仅需增加融资途径,确保农民林业管理的成本投入,还需完善林业要素的流转,提升林业生产效率,确保林业经营长远进步目标的实现。

3结语

农资经营模式范文第12篇

关键词 :现代农业 农业经营模式 创新

现代农业是中国农业发展的基本方向,人多地少、农户经营规模小以及生产经营方式比较粗放的状况是中国现代农业的严重制约因素。现代农业发展不得不把目光投诸于高效的管理上,寻求多样的农业经营方式和科学的农业经营方式,以提高单位面积的农业生产量。

一、现代农业主要的经营模式

1、农科工贸现代一体化经营

农科工贸现代一体化经营是现代农业经营模式中的超高级形态,以产权和合约为纽带,实现“农、科、工、贸”一体化,避免衔接环节过多而产生的效率低下的情况,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其通常是由涉农的“农、科、工、贸”集团联合经营,以“强强联手”的形式垄断市场。

2、家庭业主经营型

家庭业主经营型主要包括家庭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农户承包小型的生产进行经营等几种形态,是现代农业经营模式的初级形态。其将现代企业的经营制度运用于农业经营管理中,引入“法人”机制,以家庭成员业主为拟制法人,从而确保家庭生产团体间具有相对独立的各种权利能力。该种经营模式灵活性、自主性比较大,但家庭成员必须要承担一定的市场风险。

3、联合协作经营型

联合协作经营型是现代型农业经营模式由初级形态向中级形态的过渡形态,其协作方式主要有“公司加农户”和“中介组织加农户”2 种类型。协作双方以契约、合约为合作纽带,

如公司向农户提供一定的生产资料、技术,或中介组织向农户提供市场信息、销售网络等等,农户则直接作用于土地。该种经营模式以优势互补为前提,分工明确,各自获得相应的比较收益。

4、股份合作经营型

股份合作经营型是现代农业经营制度的中级形态,被广泛的运用于农村的农业经营中。其采用投资者(农户)以入股的方式共同生产经营,除资金以外,土地、生产技术等生产要素也可以入股。该种经营模式真正地实现了农民当家作主,不仅能够激发农民生产的积极性,而且还能够广泛地吸收外来技术和资本,提高生产效率。

5、现代股份公司经营型

现代股份公司经营型是现代农业经营模式的高级形态,具有现代企业组织的典型特征,如企业法人化、独立经纪人地位等。该种经营模式更注重科学、高效的农业发展方式,以调

整农业结构、引进先进生产技术、培育新品种等手段来提高利润。

二、现代农业经营模式创新

随着耕地资源的不断减少以及农村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已经成为近年来政府工作的重心。规模化经营、集约化经营、企业化经营是深化我国当今农业经营模式的主要目标。

1、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和扶持力度

现阶段农业生产力水平低下,农民发展现代农业的意识薄弱,单纯依靠农民现有力量是不可能实现农业现代化的,地方政府要加强对农业发展的宏观调控,从宏观层面把握现代农业的发展趋势,制定农产品质量、价格等各项有利于现代农业发展的政策法规,加强农业区划与规划工作,当好现代农业发展的引导者、规划者和组织者,并通过法律、经济以及行政手段引导和督促农业生产者注意生态环境的保护等,为农业经营组织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农业需要政府大力扶持和大量投入,如政府可设立农业研发和项目开发基金,建立农业规模经营风险基金制度,对农业规模经营实行特产税,发放低息贷款等,从财力与技术上给予支持,维护现代农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目前市场导向的多元化、竞争性的农村金融体系尚未建立起来,农业适度规模经营配套的金融政策没有跟上来,从事现代农业的农户和涉农企业的多层次、多样化的金融需求难以满足。

2、深化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完善市场机制

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是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的前提和基础。增强集体经济组织服务功能是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的重要内容。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的重要依托。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是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的有效形式。大力发展农业生产业是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的必然要求。完善多方共赢的利益联结机制,强化龙头企业与专合组织在经营模式创新实践中的核心作用。鼓励进行多种生产经营模式探索,为经营模式的创新实践增添路径。

3、加快农地流转,积极发展农业规模化、专业化和服务社会化

引导农民自发联合,将分散的土地集聚起来,由农业专业大户带领农户经营,通过统一布局、统一种植、统一管理、统一销售的形式将有限的资源进行整合,实现“1+1>2”的效果,达到共同致富的目的。鼓励农民开展生产联合,以入股的形式参与到合作生产中来,如向合作社提供一定的生产技术、有效的市场信息等,通过分红利的方式分发农民的既得利益。规模化经营有利于农业走向规范化、标准化,不仅能够增强对市场风险的抵御能力,还能够形成优势产业,带动整个乡镇的发展。在确保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不变的情况下,实现农业企业化,充分地挖掘其经济效益。以完善市场机制为目标,建立准确、及时的市场信息传递机制,从而拓宽农产信息渠道,实现农业向高度商品化转变。企业化的经营模式引进了现代企业制度,进而打破了以家庭为组织单位的经营模式,不仅能够提高生产的效益,还可以有效地强化农民的市场意识、风险意识、科技意识。

4、强化科技推广和人才培养

引进现代管理科学和农业科学技术手段,适当借鉴国外的耕作制度和经营理念,以寻求最有效的生产经营方式,如澳大利亚的轮耕套作制度,可以有效地保持土壤的肥力;美国高度发达的机械化农业等等。以技术为现代农业发展的支撑点,促进我国农业经营方式的转型升级,实现农业生产工业化、市场化。国家要注重培养农业人才,鼓励大学生下基层、下农村。要在农村积极开展农民培训活动,提升农民的生产水平和素质,培养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新型农民。

结语

构建生态型、增收型农业已经成为现代农业的主要发展目标。从家庭业主经营模式到农业一体化经营模式,现代农业经营形态趋向专业化、规模化,逐渐走向成熟。农业技术参与到土地资源、劳动力以及资金的管理中,使得资源配置更加高效、合理、生产要素间的流动更加顺畅。

参考文献:

农资经营模式范文第13篇

关键词: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对策

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28-0017-02

一、引言

土地流转和适度规模经营是发展现代农业的必由之路。随着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快速发展,农村劳动力大量向城市转移,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明显加快,为大力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提供了有利条件和机遇。为此,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4年11月,专门印发了《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为了解邢台市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发展状况,我们深入市农业局、农工委等部门和平乡县、南河县、威县、临西县等进行深入调研,积极探索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路径。

二、邢台市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近年来,邢台市不断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大力发展高效农业,不断提升农业经营规模,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促进了农民增收、农业增效。截至2015年7月,邢台市土地流转面积位居河北省第二位,达到226.75万亩,流转率为27.58%;规模经营主体已达12 672个,规模经营面积达147.15万亩,规模经营率64.89%。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快速发展,让农民在生产资料采购、农机作业和农作物植保以及在农产品营销上拥有更大的主动权和话语权。但是,现实中也存在着一些制约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持续、快速发展的因素。

(一)土地流转成本加大,土地流转的矛盾急需化解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基础上的分散经营,目前已经与生产力的高速发展不相适应,严重制约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一是部分农民“宁可撂荒不可失地”的思想严重,不愿流转,死守土地;二是部分农民对土地流转的价格要求过高;三是农业机械化水平不断提高,农业生产劳动强度大大降低,种田可谓“省心、省力、省事”,农民更加不愿轻易将土地流转出去。这些因素的存在导致在土地流转中出现“三难”:一是农户情况千差万别,成片流转难;二是农民法律意识淡薄,规范流转难。三是地块面积不准,土地面积确认难。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必须首先解决这些问题。

(二)土地市场发展滞后,土地流转渠道单一

就邢台市来讲,各县(市)土地流转交易市场均不健全,有“地”无“市”的现象突出,农村土地流转行为千差万别,缺乏统一性、规范性,甚至相邻地块的流转也不一样。土地流转多是单方恰谈,渠道单一,导致在土地流转过程中呈现“无序流转多、有序流转少”的现象。土地流转收益递增机制不完善,近年来还出现了流转土地农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的情况。

(三)“三大合作”发展滞后,运行管理机制不够健全

目前,从邢台市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农民专业经济合作组织发展现状看,存在着以下不足:一是总量不多,规模偏小,形不成放大效应;二是品牌效应不强,市场竞争力,带动能力不强,效益不明显;三是运作不规范,核算不到位,新型农业合作体之间利益联结不紧密,没有形成利益共同体,没有合同约束机制,难于长期维系。从总体上来看,合作经济组织规模小、市场竞争力不强,管理制度不健全,而且带有较强的行政色彩,农村土地股份合作仍然停留在简单的“归大堆”,严重制约了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健康发展。

(四)农业经营领域较窄,资金瓶颈制约严重

传统农业规模经营是资金利用率低、效益较差的产业,投资大、周期长、回报慢。发展现代农业经济前提是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目前邢台市农业经济体普遍受资金瓶颈制约,高新农业项目少,从事深加工的农业企业少、规模小,高附加值的农产品少,市场竞争力不强,抗风险能力差,产业关联度不高。解决农业资金来源与控制风险是农业企业继续发展面临的根本问题。

(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欠缺,社会化服务落后

农业相关技术服务、农民培训、财产保险、企业管理人才培养与流动等问题严重制约新型农业体的发展。目前已经建立的新型农业体抗风险能力很脆弱,一旦遇到自然或市场打击将难以抵御。

三、加快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对策与建议

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是转变农业经营方式,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的根本途径,也是促进农村“产城结合”,加快城镇化进程的重要举措。当前,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必须解决好以下问题:

(一)加快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农户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是当前农村土地承包中的普遍现象,要想解决好这些问题必须加快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必须以现有承包台账、合同、证书为依据,确认承包地归属,稳定土地承包关系。同时完善政策,解决好进城农民的土地承包的资格问题。这是调处土地纠纷、完善农业补贴、进行征地补偿和抵押担保的依据,更是开展土地流转的前提条件。

(二)建立健全土地流转交易市场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农民家庭,土地是否流转、价格如何确定、形式如何选择,均应由承包农户自主决定。要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调节、农民自愿、依法有偿”的原则,以市场机制配置土地资源。这就必须建立农村土地流转交易场所,健全土地交易程序,形成“要用地、找市场”的良好氛围,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逐步形成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使土地交易从分散、隐蔽、无序逐步走向集中、公开、有序,充分发挥土地流转市场的调节作用,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三)建立土地流转收益递增机制

推进农业规模经营,首先要保护好农民利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能大规模挤出农民,而应充分保障农民的土地收益。因此,急需建立健全土地流转收益逐年递增机制,在实行保底分红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递增幅度,确保农民收益逐年递增。

(四)创新土地流转和农业规模经营方式

土地流转应在尊重群众意愿的基础上,按照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离”的思路,创新新型土地流转模式。目前邢台市已经形成了多种土地流转模式,例如,沙河市高店村惠农家庭农场“开垦荒滩”流转模式,平乡县“土地托管”模式,任县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土地银行”流转模式,临城县黑城乡刘家洞润芳养殖合作社“依托合作社”流转模式,这些流转模式的成功经验值得推广。

土地集中流转不是实现规模经营的唯一形式。应大力创新土地流转和农业规模经营方式,鼓励农民在自愿前提下通过互换并地方式,解决承包地细碎化问题,从而实现规模经营;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民合作组织,农户可以通过共同使用农业机械、开展联合营销等方式进行联户经营,通过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实现农业生产资料规模供给、农业技术统一服务、农产品统一销售等形式的规模经营;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涉农企业带动农户和农民合作社发展规模经营。

(五)加快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坚持发展与规范并举、数量与质量并重,不断激发农村市场主体的发展活力,积极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一要积极创建有法人资格、有组织章程、有管理制度、有服务功能、有经营规模、有增收效果的合作社;二要重点扶持有一定经营规模(相当于当地户均承包地面积10~15倍)的经营主体;三要培育以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以农业为主要收入来源,从事专业化、集约化生产的家庭农场,使之成为引领适度规模经营、发展现代农业的有生力量。

构建新型的农业经营体系,创新农业经营发展模式,需要大力探索组建农民专业合作联合社,形成发展合力,打造合作“旗舰”,进一步增强市场竞争力和抵御市场风险、自然风险的能力,使其在市场竞争中能够拥有更多的话语权,掌握更多的主动权。

(六)加大农业招商引资力度,拓宽农业经营领域

解决农业规模经营资金瓶颈问题,需要用发展工业的理念来发展农业、经营农业,切实加大农业招商引资力度。应进一步挖掘、整合农业、农村资源,通过发展基地型、加工型、合作型、旅游型等特色农业,不断拓宽农业经营领域、拓展农业功能,让企业进得来、留得住;逐步引导工商资本发展良种、种苗繁育、高标准设施农业、规模化养殖等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发展多种经营,推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持续、快速发展。

(七)加快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

我国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对加速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构建形成了倒逼的推力。市县两级政府在“加快构建以公共服务机构为依托、合作经济组织为基础、龙头企业为骨干、其他社会力量为补充,公益和经营相结合、专项服务和综合服务相协调的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同时,应积极完善县乡农村土地流转服务中心,开展信息、政策咨询和流转服务。发挥政府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培育中的作用,大力开展新型职业农民教育培训,整合教育培训资源,围绕主导产业开展农业技能和经营能力培训,扩大农村实用人才和带头人示范培养培训规模,努力构建新型职业农民和农村实用人才培养、认定、扶持体系,建立公益性农民培训制度,探索建立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制度。

参考文献:

农资经营模式范文第14篇

1.湖南农业经营主体的现状家庭承包户。家庭经营在20世纪80年代以来一直是主体,相对于家庭农场、专业大户、专业合作社和公司农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而言,它是旧经营主体,但仍然是基础。截至2011年6月,湖南已有65个县(市、区)建立了土地流转有形市场,1042个乡镇设立了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流转面积达2425万亩,占农地面积的10.1%,其中耕地流转面积占耕地总面积的20.4%,比全国的平均水平高訛譻。农林牧渔业的劳动力为1857.39万人,这表明家庭承包经营仍是湖南农业中最多的生产经营主体。家庭农场。由于家庭农场有较大的种养规模,能够使经营者获得与当地城镇居民相当、比较体面的收入,当前湖南家庭农场数目偏小,为此,湖南省委2014年1号文件里明确提出将重点扶持10000户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在农业不同领域大户的标准不尽相同,粮食作物与特色种植、养殖差别明显。2011年湖南2公顷以上的种粮大户租赁转包耕地面积达36.07万公顷,占湖南省耕地面积的9.55%,2012年湖南租赁转包耕地面积在2公顷以上的种粮大户有11.56万户訛譼。专业合作社。当前湖南农民专业合作社户数增长高于全国,资金总额低于全国。截至2013年底,全省农民专业合作社2.5万户,占全国的2.5%;出资总额569.6亿元,占全国的3%訛譽;至2013年6月,湖南农业专业合作社成员达182.9万人(户)訛譾。公司农业。截至2014年5月,湖南农业产业化省级以上龙头企业总数达到577家,其中国家重点龙头企业50余家。龙头企业行业分布有种植、养殖、农产品加工、农业服务、休闲等,结构不断优化,主要农产品加工能力不断增强,湖南农业资源优势转变成经济优势的潜力明显。

2.当前湖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存在的主要问题(1)土地流转难,影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生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求土地“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经营,但这必须以规模较大、租期较长的成片土地为前提。尽管空心化背景下农地流转较普遍,但真正要流转规模较大的成片土地实不容易;少部分细碎化的承包地农户因种种原因(观念上怕失地失权訛譿、自己耕种、对流转条件不满意、社会保障訛讀等)不同意流转土地,意味着成片土地流转的规模化经营难以形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形成便没了基础。(2)融资渠道窄,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经营前期投资较大、周期相对较长且见效慢。目前商业资本投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总体较少,主要依靠返乡的经商者和打工人士、有一定眼光和实力的当地农民,面对高额的前期投入,融资却很困难。当前政策加大了对“三农”的信贷支持,但以主要是10万元以下的小额贷款为主,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投资相比差距大。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抵押还缺乏物权属性,银行很难认可农业机械等资产为抵押物。加之小额信贷交易成本高,农业经营主体资金难以持续,制约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3)基础设施落后,阻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运营健全配套的基础设施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助推器。承包责任制推行后,农村基础设施年久失修,严重阻碍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突出表现在细碎土地不适合机耕;农田水利设施落后,大多建于20世纪五六十年代的水库及相应设施严重老化,水利设施与新型农业主体的要求不匹配;耕地受农业面源污染影响、化肥大量使用致土壤板结等因素,农业潜在产能大受影响。(4)新型职业农民缺乏,导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人才不足农村人力资本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核心,新型职业农民能促进人才、资本等要素向农村流动,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和资源配置效率,是促进城乡统筹和转变农业发展方式的有效途径。但目前“空心化”下的农村极其缺乏新型职业农民,影响了家庭农场和专业大户的发展。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仅要引进杂交种子、农业机械这些物的要素,更要引进具有现代科学技术、能运用新生产要素的人。(5)农业产业化服务滞后,影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育农业生产周期长,面临自然风险、技术问题等各种不确定性因素,需要精心的服务。当前农业服务滞后突出体现在:农业保险服务覆盖面窄、保险种类少、防灾避灾机制不畅和赔付水平受限,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面临灾害之忧。公共技术服务比较落后,如乡镇农技服务机构出现在人员上的断层、经费投入不足、农技服务设施落后。新型的社会化、市场化专业服务组织又没有及时补充,造成农业技术信息与生产需求不对称;农业产前缺乏有效的规划指导、产后缺乏销售服务和渠道。(6)农业组织化程度低,削弱了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动力突出表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农民参与组织化的选择渠道不宽,2013年6月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达182.9万人,不到我省农民数量的10%,分散的普通农民难以抵抗市场风险;二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部机制不完善,农民各自为政的现象较普遍,经营收益不能以较民主的方式分配,常被少数负责人占有,参与农民利益得不到保障;三是农业公司和农户利益联结机制不完善,由于农产品的自身的特征和农民的弱势地位,农业公司和农户没有稳定的契约关系和利益联结机制訛讁,难以调动农民的积极性。(7)农产品营销难,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市场价值的实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产品营销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家庭农场与专业大户的农产品销售渠道窄、品牌意识不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品种少、品牌分散、以缺乏加工的初级农产品为主、与鲜活农产品相匹配的物流配送体系有待完善;农村的营销队伍、思路和观念有待加强。

二、基于农地流转的湖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典型模式

面对制约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形成与发展存在的诸多问题,湖南各地进行了大量具有首创精神的实践探索,归纳起来,目前我省农业经营主体的创新主要有三种:

1.衡阳“安邦农业模式”:市场主导现代农业服务模式“安邦农业模式”可分解为三个有机组成部分“:点菜模式”“、管家模式”和“帮扶模式”。“点菜模式”就是对部分不愿意进行农地流转的农户,为其提供全套餐服务,如为农户提供“种子、测土配方施肥、病虫害专业防治、机耕、机插、机收、谷物烘干脱粒等全套服务”,实行规模种植,这被形象地称为“点菜模式”。“管家模式”是从农民手中收集土地,然后委托给代管户,由代管户负责日常的田间管理。“帮扶模式”则是把种植大户的土地面积扩大到200~1000亩,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种植。通过这三种模式,为农业生产提前、产中、产后全套服务,从而形成了一套完整的现代农业服务新模式。“安邦农业模式”要防范的风险:一是作为服务型的龙头公司自身要有稳定的经营收益,规避购买农业机械等融资带来的金融风险;二是要注重农业保险,规避自然灾害造成种巨额亏损。“安邦模式”的优势在于其在市场经济环境下重新找准了定位:在经济“利益”驱使下承担了发展农业的社会责任,还让农民增收,企业、社会和农民出现赢局面,因而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此种模式对于只要通公路的中国乡村都具有普适价值,在农村空心化和人口老龄化的背景农村具有较高的推广价值。

2.益阳“草尾模式”:政府主导农业组织模式益阳“草尾模式”是“由政府出资设立土地信托机构(公司),农民在自愿的前提下,将名下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委托给土地信托机构,并签订土地信托合同,农业企业再从政府土地信托公司手中连片租赁土地,从事农业开发经营活动,变过去农户和企业两个角色间的流转为农户、企业、政府三个角色间的流转。”“草尾模式”不仅增加了农民收入,同时带动资本下乡,推进村镇建设,改善乡村治理。益阳“草尾模式”也给全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经验:一是土地信托不但与当地的湖区相适应,也可与山丘区相适应;二是土地信托不但与水田耕地流转相适应,也与经济作物相适应,甚至还适合林地、养殖水面等;三是土地信托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优势明显,得到了农民、企业家、基层干部较高程度的欢迎。

3.岳阳县农地经营权“竞拍与抵押模式”:市场主导探索模式2014年5月9日,岳阳县麻塘镇畔湖村一块30亩农地的11年经营权流转权进行迫卖,公开拍卖出了41.8万元的高流转价,每年租金收益由3000元一下子变成了3.8万元,飙升近十三倍。此案例意义重大:一是杜绝了农地流转中的人情交易、私下交易,维护了农民利益。二是为岳阳乃至湖南农村集体用地如何“增值”提供了范例,为保障农民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做了探索。2014年6月27日,岳阳县举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试点,农民可凭农地承包经营权证向银行贷款。此举符合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赋予农民对承包地占有、使用、收益、流转及承包经营权抵押、担保权能。”试点进一步丰富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权能,为农民经营现代农业提供了新的融资渠道,将有力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在可作为资本的农地确权背景下,这种模式具有广泛的适用性。这三种典型模式突出特点表现有三:一是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创新农业生产经营方式,找到了小规模分散经营农户的“分”与新模式的“统”的有机统一;二是找到了确保农业收益和实现农业产业安全的结合点与突破点;三是促进了工商资本下乡,在实现农业生产要素的合理流动的情况下,促进了农工商资本的互动和优化配置,对我国农业现代化实现意义重大。

三、湖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三大关键与五大举措

1.湖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三大关键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我们建议重点解决“农地流转难”“、融资难”和“营销难”三大关键问题。(1)前提:加速农地经营权有效流转。1)推进所有权、承包权和经营权三权分离,加快完成农地的登记确权,规避土地权属纠纷,让农民安心流转;不愿流转农户可借鉴安邦“点餐服务模式”。2)乘户籍制度改革东风,在农地确权基础上落实进城农民的市民待遇,鼓励农民进城。3)借鉴益阳“草尾模式”,农地以信托方式向村委集中,再成规模地流转给新型农业经营主体。4)完善农地流转利益联结机制,引导农户采取转包、租赁、互换、转让、入股等多种形式促进农地流转。5)设立农地流转交易中心、管理服务中心,以挂牌竞拍方式形成农地流转价格由市场发现和决定的机制,如2014年岳阳县麻塘镇促成了我省首宗农地经营权的“入市”交易。6)规范企业与农户合作,引导农业企业采取订单、股份合作、利润返还等多种形式与农户建立紧密利益联结机制,促使农户支持农地流转輮訛輥。(2)核心:完善农村财政金融支持的政策机制。1)创新财政支持方式。整合各类财政支农资金,改变农业补贴发放分散的现状,新增农业补贴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倾斜;对具备一定经营规模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行奖励,以奖代补。2)对处于不同时期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实行税收分段式优惠政策。可对新型主体前三年免税,后三年减税。3)建立湖南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基金,以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募资等多方式融资,对达到一定规模的新型主体进行认证、公示和专项配套资助,以起示范带动作用。4)加快金融资源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配置。支持涉农金融机构运用支农再贷款、再贴现等工具加大对农业的信贷投入;引导民间资本成立服务“三农”的中小银行与金融租赁公司;吸收外资投入特色农业经营主体。5)稳妥推进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农地确权后要加快农地交易市场,建立市场价格机制,促进农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目前岳阳县、汉寿县等地已先行先试;鼓励地方政府和民间出资成立融资性担保公司,简化抵押贷款程序。6)积极建设农村金融组织。有条件的乡镇或村先行开展信用合作、资金互助和贷款担保,发展信用合作社、资金互助社、村镇银行等农村金融组织。(3)保障:加快农产品营销网络服务体系构建。1)成立农民经营主体联盟,使之与农产品加工销售企业建立较稳定的产供销利益联结机制,以减少市场风险和降低交易成本;鼓励联盟体在城区开直营店;联盟联营解决营销品种单一和缺乏规模等问题。2)规范营销环节利益联结机制,做好农产品生产、加工、经销和消费对接,如“农超对接”,提高农产品生产与流通效率。3)积极举办好各级农业博览会等农业展会,支持有条件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赴境外、国外参加国际农产品博览会。4)推广“线上交易,线下配送”的电子商务模式,促进农产品特别是高附加值农产品营销。5)力推观光采摘等体验式的新型农产品营销模式,拓展家庭农场等新型主体的营销渠道。6)完善政府参与的农产品营销扶持机制,搭台建立第三方物流配送体系,落实好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

农资经营模式范文第15篇

论文摘要: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是农业 现代 化、产业化的必然抉择。而土地规模经营关系农民的生活保障和权益保护,在实施土地规模经营过程中必须坚持正确的原则和 科学 的方法。

    

      一、实施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必要性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指出:“推进农业经营体制机制创新,加快农业经营方式转变。”发展多种形式的土地适度规模经营,是推进

   3.有偿原则。

     发展 土地适度规模经营必须坚持有偿原则。有偿就是通过转包费或者租金的形式保障农民转让土地经营权过程中的利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保障了农民土地经营权。通过经营权,农民享有合法的土地收益权,包括直接经营土地的收益,也包括流转土地的收益。依法征收 农村 集体土地,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及时足额给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合理补偿,解决好被征地农民就业、住房、社会保障。土地经营权保障了农民的生存权利,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不仅要满足农民的基本生活需要,还要使农民获得更多的收益。农村土地流转一是农民能获得比自己经营更多的利益;二是通过合理流转实现规模经营,从而增产增收。农民只有在得到比转让土地经营权之前更大收益的时候,才能更加主动转让土地经营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以任何形式无偿占有或剥夺农民的土地经营权。

      三、实现土地适度规模经营的模式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允许农民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适度规模经营。”但“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权的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损坏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1.允许农民转包或出租自己的土地经营权,向种粮大户、种田能手或农业公司集中,发展土地规模经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大多都是包干到户的小规模家庭承包经营模式,地权的分散、细碎保证了农民的土地经营权。长期不变的政策,又使这种经营权相对稳定,农民得到实惠,是真正的受益者.但这种经营模式,造成土地分散经营,不利于农业的产业化,同时严重限制了土地的合理高效使用。

    要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必须将分散的小规模的土地集中起来,发展规模经营。其一,转包。农民将承包集体土地的经营权转包出去,收取转包差额费。其二,出租。农民将土地的经营权出租出去,收取租金。其三,转让。农民通过收取一定的转让费,将土地经营权转让出去。这样,促使农民的土地经营权向种田大户、种田能手或农业公司流转。将分散的土地经营权集中到一起,由种田大户、种田能手或农业公司进行统一的规模经营。长期不变的经营权为出租、转包和转让创造了条件。

    2一按照民主、自愿的原则和民办、民营、民受益的方针,允许农民发展专业合作组织。农村专业合作组织是实现土地规模经营的一个重要组织形式。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支持农民按照自愿、民主的原则,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将这些形式概括为“农户联合与合作”,“农民新型合作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第一,鼓励农户以土地经营权、劳动力、技术、资金、劳动工具等人股,成立农村股份合作社。农村股份合作社是建立在农户自愿互助的基础_l,是以实现农民共同 经济 利益为前提的.它是农民共同经营土地的有效形式。农户通过人股参与经营和分配,并且可以按股分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