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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气污染如何防治范文

大气污染如何防治

大气污染如何防治范文第1篇

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环境

随着经济和科技的飞速发展,人们生产生活方式也在发生变化,我们赖以生存的环境也在变化甚至在呐喊。当我们抬头展望时不难发现,蓝天白云渐渐蒙上了一层灰色,青山绿水间也夹杂着灰暗的影子。由此可反映出大气环境在逐渐恶化,土壤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等,也在不同程度的受到影响。大气环境质量的优劣与人类关系密切,我们实则是最大的承受者、破环者。环境的好与坏我们都承受着,我们也在不断破坏着,影响着其质量。由于环境质量的恶化,其污染程度对我们的身体同时也在造成直接或间接的危害。

1大气污染的概念

大气污染是由于一些人为原因如人们生产、生活活动或自然原因向大气中排放污染物,超过了大气环境的最大承受能力,使大气成分变化,而且增加了一些具有毒性和对人体有害的物质,使环境质量下降、恶化,影响到人们日常的工作生活、健康以及生态环境等遭到严重破坏。

其污染源可分为天然和人为两类。天然污染源主要是自然界向大气中排放污染物的地方地点,如活火山向空气中排放灰尘、硫化氢等污染物以及发生森林火灾、地震等自然灾害的地区。人为污染源按污染源空间分布方式的话,可分为点污染、面污染和区域性污染源;按人们的社会活动则能够分为生活污染源、工业污染源和交通污染源等;若按污染源存在的形式又可分为固定的和移动的污染物。

2大气污染的防治

2.1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关于大气污染的防治,必须以协调地区经济发展和保护环境二者为出发点,对该地区所排放的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分布做调查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制定控制污染物的最佳方案[1]。例如:考虑工业布局时,应采取工业生产均衡分布的方法,尽量不要集中在局部或固定大城市等地方。这样一来,只要单位面积上排放的污染物减少了,让其自然净化就变得容易了很多。其次,工厂的地址选择也应与工厂的性质相符合,比如工业生产区应位于城市主导风向的下风向。还有,工厂与城市居民生活的区域应当保持一定的距离,并营造城市绿化带,从而减轻大气污染的危害性并能够吸纳粉尘,以减少人们的粉尘吸入量。

2.2加强交通运输中废气的排放量控制

工业生产活动产生的污染物占比很大,其实交通运输所产生的污染物的量也不容小觑。根据数据统计,随着我国每人汽车的拥有量的上升,各个区域不同用途车辆的数据也在随之上涨,只考虑其排放的尾气量,对环境来说就已经是一个不小的问题了。所以,交通运输行业中废气的排放量应该引起重视并之恰当的方式对其进行处理。

首先,合理科学规划道路网,不仅可以缩短居民出行距离,还能够减轻道路交通压力,何乐而不为呢。其次,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缓解交通拥堵,在提高城市道路通行能力和能源有效利用率,降低污染物排放方面有着很大的作用,同时也增大了人们出行时选择公共交通工具的频率。除此之外,加大鼓励新能源汽车的使用,也是另一种程度的减少了污染物的排放。

人们思想意识觉悟的提升也有利于交通环保。交通和我们的日常出行及生活关系非凡。人们环保意识的提升,能够使得环保的出行方式成为人们的选择,在使用交通运输设备时,更加注重其环保[2]。

2.3改善能源结构,提高资源利用率

我国目前工业燃料主要还是煤炭,而它燃烧时会释放出大量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以及悬浮颗粒等污染物。还有一点就是因为对煤炭不高的有效利用率,导致其很大程度上使我国的大气污染愈发严重。其次,结合当前情况看,我国的能源结构仍然以煤炭为主,这也反映出短期内这样的结构不会有很大的变动。因此,提高煤炭的有效利用率,减少对煤炭资源的使用是目前能够采取的最有效的方法。比如,可以采用高新技术,使煤炭资源得到最大程度上的有效利用;大力推行型煤和低硫等煤的使用,并改进煤炭的燃烧方式,降低其污染物的排放量。当然,要想从根本上解决大气污染方面的问题,还得从改变能源结构着手。如使用天然气、石油液化气能源、大力开发水利资源,发展核能。加大对太阳能、风能、地热、潮汐能、生物能等清洁能源的利用等

2.4实行区域采暖和集中供热

人们用来烹煮或取暖的燃煤炉灶,特别是到了冬天使用得更加频繁。其排放出大量二氧化硫和烟尘也是造成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下降甚至恶化的一个重要原因。区域采暖集中供热,可以从一定程度上改善这一问题。一它可以提高热能利用率,减少燃料消耗;二它是采用的是高烟囱排放;三方便使用高效率除尘设备,可以很大程度上降低粉尘的排放量。四是减少燃料的运输量,达到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的作用。

2.5加强人们的环保意识的树立,植树造林

人们环保意识的树立和加强也是一个对环境保护强有力的措施。当人们环保意识有所提高时,相当于是降低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比如:用步行或公交车代替私家车出行、垃圾分类入桶、选择环保可降解类材料的生活用品等。人们的生活方式、出行习惯都在直接或间接的影响着大气环境,从这个方面来说我们既是环境获益的一方也是环境污染破坏的始作俑者,所以我们更应该积极参与到环境治理污染中来。从身边的小事做起,从自己做起,以影响身边的人,从而达到保护环境的目的。

此外,绿化造林是大气污染防治的一种低成本高反馈的举措。因为绿色植物有吸收大气中毒害的气体,更新大气中的氧气含量,调节空气成分,净化大气的功能。植物是自然界中天然过滤器,是大自然忠实的守卫者和效忠者。还有森林能够使风速减慢,让其挟带的灰尘下降。比如通过仔细观察我们会发现,一些树叶表面很粗糙,还有很多绒毛,甚至有一些树叶摸起来粘粘的,这是因为它们会分泌粘液,而这些粘液恰巧能够吸附空气中飞舞的尘灰。下雨时,经雨水冲洗,它们又能够重新进行下一轮的吸附和阻拦,如此循环以往,达到了净化空气的效果。

2.6完善环境监管,加大执法力度

现实中一些企业利益熏心,为了追求最大化的盈利,对其工厂排放污染物不管不顾。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相关部门对此类企业加强监督和管理,并严格根据相关规定,对此污染现象进行严惩。还有,对大气质量的监测和对超标的污染物进行及时的排查和治理也至关重要。并制定一项既有针对性又有成效的办法[3]。此外,还要加大对排放大量污染物的企业的惩罚和监管,使其向规范化经营和良性竞争的方向发展。同时也离不开公众的参与监督,毕竟有一句话说得好:群众的眼睛是雪亮的。

3 结束语

我国是一个有13 亿人口的大国,这同时关系着我国的能源消耗量的上升趋势。目前我国的能源结构依然是以煤炭为主,这对我国城市大气污染来说依然存在很大的威胁和破坏,但从现实角度来说想要从很大程度上提高治理城市大气污染是一个需要循序渐进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所以,在大气污染未得到全面控制之前,我国大气污染的防治主要还是得依靠法律法规手段。同时发挥群众的力量也同等重要,雪山的崩塌每一片雪花都有责任,面临大气污染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影响着每一个人甚至全球,要想从根本上让这一个问题得到解决,需要每个人的参与和整个社会共同坚持不懈的努力。

参考文献

[1]黄成.我国城市大气污染现状及防治对策[J].黄成科技信息,2018(21):136,137.

大气污染如何防治范文第2篇

一、大气污染危害的鉴别

1、现场调查

了解污染源:调查受害地区附近是否有排放有害气体的工厂、车间或装置以及排放有害气体的种类、数量及排放方式;是否在生产中发生了事故,造成了某种污染物的大量排放。不但要了解固定源,还要注意是否有运某种气体的流动源。同时调查农田施用农药、化肥时是否发生过危害。还要注意气候变化状况,是否有阴雨、闷热、静风等灾害。

施肥、施农药引起的伤害与肥料、农药中有害成分有密切关系,如氨水、碳酸铵造成的伤害能使叶子变白或黑色,多在田间地头局部发生,与不施化肥和农药的可以分清。缺素症状与大气污染危害症状相似,且无方向性。但一般缺素多发生于老叶,大气污染危害多发生于幼叶、功能叶、幼芽等。

2、植物体污染物含量分析。当根据叶片受害症状及现场调查尚不能完全判断受害原因时,就需对植株体内污染物含量分析,叶片受害后,植株体内污染物浓度明星提高。取代表性的植株及调查危害区的污染源、气象、生产情况资料,一并送有关单位对样品进行测试,若某污染物明显高于植物的危害浓度,则可以确定为该污染物危害。

3、损失估算。当排除其他因素,确认为大气污染对作物的危害后,要明确责任,查明污染的原因,要求责任者承担农业生产的损失,要有关部门组织人员对大气污染造成的损失进行估算,包括危害的范围、危害的程度。要客观、公正地作出回答。

二、大气污染防治技术

1、大气环境监测。环境监测是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长期的大量监测数据可以研究污染物的来源、传输、变化规律,对环境污染趋势作出预测报,正确评价环境质量,研究污染控制对策。

(1)采样时间:据监测目的不同,确定采样时间,通常考虑以下几个方面:A、大气质量标准中规定的时间尺度。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中规定了不同时间的最大允许浓度,因此大气环境质量的例行监测,或环境质量评价,采样时间和大气环境质量中规定的时间一致。B、污染物危害的时间尺度。研究污染物作用于人体或动、植物时,由于作用时间不同,影响和危害也不同,短时间的高浓度可以引起急性伤害,长时间的低浓度也可以引起慢性伤害,因而这时采样时间应和特定危害时间一致。

(2)监测点:由于污染物空间分布的不均匀性,要使某一点的监测浓度代表一个区域的浓度比较困难,而在监测中空间上连续性较难,为了正确反映空间浓度分布,监测点布设非常重要。

A、监测点的数量。不同的目的、范围及精度要求不一样,监测点数目也不一样;局部的详细污染研究,需在较小范围内建立较多的监测点;大范围的平均浓度,监测点相对较少。

B、监测点的分布。监测点在调查区内分布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一般根据监测项目、目的、地形、地貌、气象等来布设。目前常用扇形布点、同心圆布点、网格布点、功能区布点等。

扇形布点法:以污染源为中心,以主导风向下风向为轴线在45°-90°的扇形范围内布设采样点。若某一污染源排放的污染物对农业生产产生急性伤害,以源为中心,向下风向扇形布点,分析监测,了解污染范围、程度等。

同心圆布点:单个或多个污染源集中,为了搞清它们对周围区域的污染,可采用同心圆布点,以污染源为中心,以一定的距离为半径,由圆心引放射线,放射线与各圆的交叉点即为监测点的位置。

网格布点:是在污染源多而分散,污染物空间分布较均匀时采用。

(3)监测方法:大气环境监测方法采用国家制定的技术规范进行。

2、大气环境标准。大气环境标准按其用途可分为: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污染物控制技术标准及大气污染警报标准等。按适用范围可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

3、主要大气污染物的治理

(1)颗粒物的治理:颗粒物的治理主要利用各类除尘器,从含颗粒物的废气中将之捕集。除尘不仅仅是除去,而且将有用的物质回收利用。

除尘器的种类很多。按除尘器利用的机理不同可分为4大类:机械式除尘器、洗涤式除尘器、过滤式除尘器、电除尘器。①机械式除尘器:机械式除尘器是利用重力、惯性力和离心力作用将颗粒物除去。包括重力除尘器、惯性除尘器和旋风除尘器等,以旋风除尘器用得最普遍,另外两种很少用,在此只介绍旋风除尘器。旋风除尘器已有100多年的历史,因结构简单、体积小、造价低、运行管理方便等优点而得到广泛应用。②洗涤式除尘器:采用喷水的方法,将尘粒从气体中洗涤出来,常用文丘里式洗涤器。压力水在文氏管喉口小孔通过,含尘气流高速通过喉口,将水雾化成小水滴,尘粒附在水滴上,这种水滴和尘粒凝并通过分离器分离。

(2)气态污染物的治理:

A、二氧化硫治理:二氧化硫治理有两种方法:燃料脱硫和烟气脱硫。燃煤脱硫还无很好的方法,但原煤通过洗选加工可使水分和部分硫除去。重油脱硫取得了一定进展,要使重油硫分降低采用催化脱硫。烟气脱硫因烟气量大,含硫低,烟温常较高,不少方法还处于试验阶段,目前用的脱硫方法分湿法和干法2种。

湿法:把烟气中二氧化硫转化为液体或固体化合物从烟气中分离出来。常用的方法有石灰乳法、氨法和钠碱法。石灰乳法以5%-10%的石灰粉末或消石灰乳浊液作吸收剂吸收烟气中二氧化硫形成亚硫酸钙。氨法即用氨水作吸收剂,吸收率达95%。钠碱法使用碳酸钠或氢氧化钠作为吸收剂。

干法:由于湿法脱硫降低烟气温度,影响抬升高度,烟气中水汽增多而影响扩散。为了克服以上缺点采用固体或非水溶液作吸收剂、吸附剂或催化剂进行烟气脱硫,称为干法。

B、氮氧化物治理:大氧化物多在高温燃烧过程中产生,主要为一氧化氮(NO)和二氧化氮,一氧化氮几乎不溶于水,一般须先氧化为二氧化氮后再除去。二氧化氮处理方法有吸收法和还原法。

4、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大气污染综合防治就是把一个地区的大气环境看作一个整体,统一规划能源消费、工业发展、交通运输、城市建设等,综合运用各种认为的防治措施,充分利用环境的自净能力,以清除或减轻大气污染。具体措施:

(1)搞好城市布局没,合理分配能源。优先供应居民与公共福利事业清洁燃料,因1立方米的天然气烧锅炉只相当于2千克煤,但供应居民生活用相当于5-6千克煤。积极发展居民生活用天然气和煤气。

(2)提高能源的有效利用率,以减少燃煤量来相应减少排放污染物的量。集中供热,联片采暖,将污染源集中治理。

(3)调整城市能源结构。使用天然气及二次能源如煤气、液化气、电能等清洁燃料;减少用原煤的量,积极发展脱硫、脱灰分的洗煤;家庭炉灶优先利用气体燃料的同时,采用加入固硫剂的型煤,减少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4)对排放的有害物质进行治理,减少排放量。

大气污染如何防治范文第3篇

(一)立法滞后

《大气污染防治法》是我国有关城市空气污染防治方面位阶最高的法律。然而,这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法律,却是在十四年之前修订的。各地关于城市空气污染防治方面的立法也普遍存在着滞后的问题。以四个直辖市为例,直到2014年7月,上海市的《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才得以在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而在此之前施行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是在2001年颁布、2007年修订的;北京的情况同上海相似;天津目前适用的仍是2004年修订的《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重庆市甚至在地方性法规级别没有进行专门的立法来对城市空气污染防治进行相关的规定。由此可见我国在城市空气污染防治方面立法的滞后性。我国的社会经济结构在近些年发生了巨大变化,与大气污染有关的污染源数量、污染规模、排污强度等量化方面以及排污方式、排污水平、排污手段等技术方面都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进步而显著变化着。现有的多数有关城市空气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已不能完全适应目前的防治形势,因此需要加紧修订。

(二)配套法规不完善

不论是《大气污染防治法》还是有关城市空气污染防治的地方性法规,都存在着某些条款规定过于抽象的问题。应当说,作为一部法律或者地方性法规,这是极为正常的现象。但是,为了保证这些抽象却必须被遵守的条款得以贯彻落实,必须将这些条款细化成相关的配套法规。举例来说,《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4条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本条例,履行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大气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有权对环保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上述条款赋予了天津市民环境举报权,任何人都享有对排污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检举、控告的权利,任何人也都享有对行政不作为的政府部门进行检举、控告的权利。但目前天津市民最主要的投诉渠道就是拨打12369环保举报热线,不仅投诉渠道单一,而且就如何保护举报市民、给予什么样的奖励、公众如何监督举报后的处理程序等细节,天津市尚未作出具体规定。最重要的是,根据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的法律原则,对天津市民的这项检举控告权受到侵犯时如何保护,天津市也未作具体的规定。

(三)立法思维单一

各国在工业化过程中都或大或小发生过环境污染事件,英国伦敦“雾都”称谓的来源,美国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事件,日本水俣病、米糠油事件等等,似乎都在向我们揭示着这样一条信息:环境问题是一个国家在工业化过程中必然会遇到的问题,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有着不可调和的矛盾。虽然笔者赞同,环境污染是经济发展的必然代价,但另一方面,笔者相信,有效的防治措施能够降低环境污染的程度,至少将环境污染控制在不至于威胁到人体健康及可持续发展的范围内。所以,如何建立有效的防治措施,在笔者看来是解决环境问题的关键。纵观我国城市空气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无一例外都以执法和监督为立足点进行立法,立法思维过于单一。造成这种结果的原因,既有上位法的影响,也有固有思维的影响,我们始终将惩治违法犯罪作为法律的基本价值。但环境污染尤其是空气污染的防治有别于其他需要进行立法规制的事项。其一,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对立;其二,环境问题涉及到科学技术、环境标准等专业性问题,污染源为小型企业或者个人时,仅靠自身很难落实相关规定;其三,法律规制属于事后救济,而空气污染的影响范围广,速度快,破坏性强,事后救济显然不能有效保护环境和国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因此事前防范,即让潜在违法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显得尤为重要;其四,环境执法者没有足够的资源来掌握所有的污染源。因此,在进行有关城市空气污染防治的立法时,如果我们仅以“堵”作为立法的主要角度,也就是仅以禁止性规定以及惩罚作为主要的法律手段,并不能取得较好的治理效果。针对空气问题的特殊性,笔者建议转变我们固有的立法思维,从单一的以“堵”为主到“疏”、“堵”结合,将打击违法排污和引导、激励自觉遵守法律相结合。

二、对完善我国城市空气污染防治立法的建议

在前述谈到我国城市空气污染防治立法的不足时,笔者指出我国立法过于滞后,在此笔者建议应及时更新空气污染防治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对空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进行制定或者修订时,笔者建议在借鉴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从以下几个方面完善我国的空气污染防治立法:

(一)加大财政投入,建立激励制度

激励制度应包括财政补贴、税收优惠以及各类奖励。激励制度的建立,是立法思维从以“堵”为主到“疏”、“堵”结合转变的重要标志。激励制度能够引导排污者主动遵守法律法规,这是从源头上控制空气污染源最有效的手段。英国政府在这方面的做法值得借鉴。英国政府为了鼓励能源利用效率和节能技术的应用与开发,对中小企业和大企业分别设定了不同的基金来为企业提供无息贷款以更新设备、研发节能技术。我国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在融资都成为难题的情况下,很难留出足够的资金进行设备的更新和技术的研发,所以设立专门的基金来可以有效帮助企业淘汰老旧设备,更新技术,以满足清洁生产的标准。再者,政府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技术研发,研发结果应与本行政区域内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如连续三年以高于地方性法规规定的标准进行排污的企业,实行免费共享;而未达到条件的其他企业可自愿申请使用该研发结果,但需收取较高的使用费用。另外,空气污染监管部门可以在建立达标企业名单目录的基础上,对自觉遵守空气污染防治法律法规的企业通过各大媒体进行通报表彰,并给予相应补贴或者政策优惠。针对污染源为个人的情况,政府应鼓励其对污染源进行申报登记,以使政府全面掌握污染情况,并参照针对企业的处理方式,对自觉更换设备,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个人提供无息贷款并进行奖励。投入资金可由地方财政与中央财政按比例共同负担。

(二)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不论是《大气污染防治法》还是各地方的地方性法规中规定的法律责任,都普遍较轻,有些甚至可能低于违法排污所能获得的经济利益,这在实质上就是变相鼓励违法排污的行为。欧美等发达国家对于违反空气污染防治法律的处罚都极其严厉。对违反《清洁空气法》进行超标排放的行为,美国将给予行政的、民事的甚至是刑事的处罚。德国其刑法典中还规定有污染大气罪,对严重的污染空气行为以刑事处罚。我国在制定或者修订空气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时,也应当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必要时可探讨将污染空气的行为在刑事责任上由结果犯转变为行为犯的可能性,让违法所要付出的成本与守法所能获得的效益形成鲜明的落差,促使潜在违法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适时考虑征收排污税与处罚违法排污不同

排污税的征收对象是任何向空气中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排污税的征收需要考虑到不同污染源、不同污染规模以及不同污染程度等因素,设置不同的税率。目前世界上已有较多国家在征收排污税。例如,英国自2001年开始对电力、天然气、液化石油和固体燃料等特定能源生产商征收气候变化税,并随时根据国家经济状况调整税率;2008年英国又在全国范围内开征机动车环境税,并根据机动车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制定不同的税率分别征税。排污税的征收,能够在更大的范围内有效促使排污者自觉进行设备更新及清洁技术的研发,更有效地保护城市的空气质量。当然,这一制度的设置还需要各方进行反复论证,需要众多配套的法律法规进行完善。

(四)完善公众参与制度

大气污染如何防治范文第4篇

关键词:机动车 污染物 排放 治理 立法

中图分类号:X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098X(2014)08(a)-0240-01

1 我国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管理法律体系现状

1.1 法律层面

我国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防治问题的研究始于20世纪80年代,当时机动车污染问题尚不突出,因此有关的法律规定比较简单。其规定逐步体现在综合性的法律法规中,如《宪法》、《环境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仅规定了环境保护方面原则,未规定具体的关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治理的具体措施。存在着可操作性差的弊端。

在环境治理相关专门性法律中,《大气污染防治法》在其第四章中,以专章的形式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进行了规定,但仅有四条规定,概括笼统。比如规定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不得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但具体标准为怎样、谁来制定、如何实施、如何管理没有具体规定。再如,《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了鼓励和支持优质燃料油的使用,但具体鼓励的措施及途径没有指明,优质燃料的生产到销售的环节如何约束也没有规范。这样宽泛的规定是无法满足我国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治理实践要求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中虽然进步性的以法律的角度规定了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治理的原则性条款,但其简单概括的规定局限了法律可操作性,仅能起到全面指导的作用。

1.2 行政法规层面

在行政法规层面,我国在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方向的全国性行政法规没有系统全面的。在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相的不同方向分别制定了不同的行政法规,比如从机动车报废制度方面、比如在燃油控制方面、比如在新能源机动车等方面分别制定了了行政法规。行政法规是全国性的,在这个位阶上没有一部能系统性全方位规范机动车污染物排放。在现有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中,应该有一部专门性的全国性的行政法规来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进行系统的规定。随着科技的进步,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机动车保有量的逐年提高,现有的行政法规已不能满足。需要一部行政法规指导具体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管理实践。

1.3 地方立法层面

在我国机动车尾气污染规制环境法体系中,各级地方政府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与政府规章是在实践操作上具有非常重要地位的部分,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的防治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一方面,各地方政府根据本地区的机动车保有量及大气环境状况等实际情况,在上位法(法律及行政法规)的指导原则下,对各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防治制度制定出具有本地域特点的地方性法规或地方性规章。为本地区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防治工作提供依据与保障。另一方面,各地方政府可以尝试性的制定一些较前沿方法及科技手段,并不断的总结实施过程中获得的宝贵经验,为国家的立法或是制定全国性的行政法规规章提供经验教训,同时也能为其他地方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提供参照。

现许多省级地方政府及较大城市地方政府均制定了防治机动车排放污染治理的条例或办法,为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的依法治理有办法可依,有依据可循,促进了具体治理的可操作性。但是纷杂的地方性立法同时也带来了一些负面问题,主要表现为在制定程序过程中科学性有所欠缺,有些是调研不够,或是规定不够严谨,造成了水平参差不齐,标准不统一的问题。因此,对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要加以完善及指导,可以在全国性的行政法规中予以授权规范。目前为止,全国大多数省级行政区域、一些较大城市纷纷制定机动车污染物排管理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综合比较,其规定的基本原则大体相同,但在具体措施、权力分配等问题上稍有不同,订立的标准也不一致。因机动车还具有流动性强的特点,往往注册登记地与经常使用地不一致,这会发生标准不统一造成的此地“合法”、彼地“不合法”的现象,地区的个性化措施及标准在具体实践中还会出现许多问题。

2 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管理进行单独立法的必要性

现有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法律规定多以概括为主,大多比较抽象。许多内容都只是做出了概括性、原则性的规定,没有明确各执行部门的权利责任,管理体制范围不明确,体现为多部门管理,造成各个部门沟通不足,管理力度不够。也没有明确规定对违反者的处理方式和方法等。即使有提出相关法律规定的,由于没有配套“实施办法”、“细则”与之形成体系,因此显现出可执行性差等特点。

机动车排放的污染物治理存在的长期性、严峻性和难治理性等特点要求综合、全面、有针对性地防治机动车尾气污染,而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是无法实现的。目前我国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治理法律体系中,在法律及行政法规层面上原则性立法过多;为提高我国公众的机动车排放污染治理的意识,从被动到主动的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人们更重视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的危害性,改变现阶段部门管理不到位,责权分配不清,排放标准低等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在防治机动车尾气污染的众多措施中,建议以《大气污染防治法》为指导,结合我国立法现状,吸取国外发达国家的治理机动车污染的相关立法经验,构建以专门性,系统性行政法规为主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防治立法体系。我国现阶段,在行政法规层面需要制定一部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防治条例,以完善我国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法律体系,建议应以《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环境保护法》等为依据,以地方性法规等为参考,对《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管理条例》进行具体设计。

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立法是一个系统工程,专门性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立法必不可少,但仅凭一部专门性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立法也不能解决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防治的全部问题,所以,与机动车污染物排放防治法相配套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也是不可或缺的。同时,针对实践情况的日渐变化,还要不断修改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从而构成一个分工明确、各有所长、相互配合、不断完善相互配合、不断完善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立法体系。

3 结语

随着我国机动车排放污染的不断恶化,不仅严重威胁着人们的身体健康,而且还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我国现面临着非常严重的机动车排放污染问题,城市的雾霾天越来越多,人们出行都要带着口罩,晨练也由室外变也了室内。空气环境的恶化在改变着人们的生活,侵蚀着人们的身体健康。当前形势之严峻需要我们重视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治理的相关法律体系建立,对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的法律制度进行创新与完善。形成系统的、操作性强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治理单独立法,关乎着人体健康和生活环境质量的改善。应该将工作做到实处,不能以号召性的、原则性的为主,应细化具体化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大气污染如何防治范文第5篇

【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 政府责任 原因

大气作为人类生存必不可少的基本物质条件之一,其质量的优劣,与人类健康、生活质量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息息相关。然而,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环境问题尤其是大气污染问题也日渐突出,而在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中,政府责任的缺失是重要原因之一。

我国大气污染防治中政府责任缺失主要表现在决策和监管执行上。首先,在决策上,政府选择了一条“先污染后治理”的环境治理道路,在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侧重于经济发展的投入,从而忽略对环境保护的关注。“先污染后治理”就是为了追求最大限度的的经济效率,先任由污染发生,或者在人们还未意识到的时候就已经产生了污染,最后再采取措施减少和治理污染。其次,在监管上,我国政府不仅对涉大气污染新建企业的行政审批把关不严,而且对新建企业的大气污染影响评价也流于形式。另外,政府对企事业单位治理大气污染的监管也存在懈怠。政府在面对企事业单位生产过程中的污染排放大多采取的是放任的态度,这一方面受限于大气污染测量技术的落后,同时与政府和企业相互的“灰色利益”也密不可分。

究其原因,我国大气污染防治中政府责任的缺失,从理论上可以用公共选择理论来分析。公共选择理论认为政府组织及其政府官员和其他社会主体一样都是理性“经济人”,他们不受公共利益的激励,他们的行为是以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不是以谋求公共利益的最大化为目标。政府组织往往为了达到预算的最大化,不断追求组织规模的扩张和公共产品的无限提供;而政府官员则追求权力或金钱的最大化。地方政府实施管理地区性公共事务的时候,往往同时承载着国家利益、地方利益和政府自身利益等多重利益。由于目前我国的政绩考核大多以GDP为导向,与官员的自身利益是正相关关系,所以政府官员往往更注重眼前利益,过多地关注产业发展和经济增长。因此,在涉及经济增长和大气污染治理时,经济发展通常会超越环境保护目标,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总是让位于经济增长。

然而,我国大气污染防治中政府责任缺失更多的可以归结为以下现实原因:

首先,大气污染防治理念滞后。政府“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末端治理”方式是不可取也是不科学的。大气污染防治问题的复杂性和整体性要求政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治理理念,必须从源头上防范大气污染问题的产生,从而彻底摈弃“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末端治理”理念。此外,政府及其工作人员理应具备的基本责任意识被日益扭曲和畸形的政绩观淡化,政府责任意识严重缺位。

其次,大气污染防治立法上存在缺陷。我国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制度规范和保护工作仍然任重道远:其一,立法观念落后,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立法,总是侧重制定具有指导意义的整体性法律法规,忽视制定有助于落实的具体法规。其二,立法体系不够健全,我国目前缺少一部将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要求纳入综合型大气污染防治的基本法律。我国环保部政策法规司的司长之前在解读《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重点时曾强调,在《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中,要增加应对气候变化的内容。其三,立法内容不完备。在我国,在控制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的过程中,政府只设立了总量控制指标,没有将该指标细化、量化和标准化。在大气排污许可证制度方面,存在明显的法律责任不明,处罚力度不够的问题。原本应该是“事前申报”的许可证申请要求在排污企业为避免更多责任,承担治污成本和环保单位为避免投入资源进行数据审核的双方趋利避害行为下变成事后申请和确认,对于这些行为,法律中的处罚规定不明,罚款较少,从而使得大气排污许可证成为摆设。

再次,对政府在大气污染防治中履行环境责任缺乏监督。政府的理性是有限理性,如果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没有完善的外部监督,我们很难保证其在行使职权的过程中都能做到全心全意为环境公共利益行事,而不利用权力寻租。此时,寻求有效的外部监督及其重要,行政问责机制和社会公众监督是外部监督的两种最重要的监督形式。目前,政府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尚缺乏有效的系统的监督机制,不但行政问责机制不完善,而且社会公众监督环节也相当薄弱。监督职能的弱化和监督力度的不足是导致我国大气污染防治中政府责任缺失的重要原因。第一,行政问责机制不完善。问责政府不当的行政行为已成为衡量政府执行力的标准之一。当前我国大气污染防治立法普遍存在着“重企业环境责任、轻政府环境责任”的特点,而少数规定政府环境责任的法律条文则呈现出“重政府环境权力、轻政府环境义务”的特征。而有关政府环境法律责任的规定严重缺失,这使得政府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环境违法行为得不到有效的、及时的监督和纠偏,行政问责机制有待完善。第二,社会公众监督环节薄弱。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在规定单位和个人用有检举和控告权利的同时,却在如何实施检举权和控告权方面没有相关规定,这就造成了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法律缺位。同样,法律在规定公民就大气污染防治方面的监督权也是如此,监督权如何实施是最大难题,公民获取信息渠道受到限制,参与面相当狭窄,很多公民基本都是“被代表”,公民的监督权无处并且无力实施。

为此,我国政府要强化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责任,可以在加强政府责任意识,规范大气污染防治中政府责任的立法,加强政府环境责任的内外部监督等方面采取措施。只有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将生态经济观念纳入政府绩效的考核体系,才能保证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协调发展,构建生态文明与经济富强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吕景城.论政府责任及其实现控制机制[J].东南学术,2005,(3).

[2]高涛.污染治理对策研究――以大气治理为例[J].生态经济,2009,(2).

大气污染如何防治范文第6篇

内容提要: 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正在进行之中,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仍存在一些有待解决的重大问题。除了基于气候变化问题对二氧化碳的规制作出回应,以及结合我国大气污染现状提出大气污染防治应引入分区管理制度外,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仍然呈现出以政府为主体,以污染企业为规制对象的单一化威权体制特征,其法律实施效果不佳,也不符合现代社会自我管制与和谐发展的要求。为此,需要加强市场激励机制的作用,为社会自我管制和公众参与提供条件,并基于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动因的不同,改变目前法律责任规定中重行政责任轻民事责任的现状。

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于1987年制定,之后随着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形势的变化,于1995年和2000年先后修订两次。该法的修订于2009年再次被列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和国务院2009年立法计划。目前,《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第三次修订正在进行,环境保护部已经完成该法修订草案的送审稿,全国人大环资委也在开展相关的起草工作。

近年以来,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较大进展,但由于大气污染形势的复杂化以及我国节能减排工作的紧迫要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尽管目前有关部门的起草工作已经取得了较大进展,但仍存在一些有待澄清的问题,如后哥本哈根时期是否应当规制温室气体的排放,以及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与大气污染现状的同步问题。更为重要的是,环境保护领域的立法在总体上呈现出强烈的“命令控制型”形态,即有关法律规范以政府为主体,以污染企业为规制对象,呈现出“政府管制污染企业”的单一化威权体制特征,大气污染防治法也不例外。其法律实施效果不佳,也不符合现代社会自我管制与和谐发展的要求。本文就此开展一些讨论,以期为该法的修订提供帮助。

一、二氧化碳之性质与规制

在全球变暖的背景下,温室气体的排放控制是大势所趋。但是否将二氧化碳界定为大气污染物,国内外有很多争论,这些争论涉及到科学定义、管理成本乃至政治问题,必须慎重。从国外来看,尽管目前有许多争论,但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于2007年4月2日判定二氧化碳为空气污染物,并要求联邦环境保护局予以监管。另外,大多数欧盟国家已经开始征收碳税,部分国家也在考虑征收碳关税的问题。

从国内来看,大多数学者的观点是支持不将二氧化碳减排纳入《大气污染防治法》。例如,翟勇认为,控制温室气体和大气污染防治在三个方面不同:大气污染防治与温室气体控制的立法宗旨或者控制目标不同,二者的控制手段不同,法律责任也不同。《大气污染防治法》作为国内法,主要规范我国各种导致大气污染的行为,并进行相关管理活动;二氧化碳控制是国际法律义务,主要是发达国家的责任,中国开展减排活动只是道义行为,不属于法律义务[1]。常纪文也认为,二氧化碳不属于污染物质,因而碳排放问题不宜纳入《大气污染防治法》。他同时也提出,可以采取变通的方法,将二氧化碳定位于大气环境影响物质,而不是污染物质,这样即可将《大气污染防治法》更名为《大气环境保护法》,将温室气体的排放控制以及臭氧层的保护纳入其中[2]。周珂则认为,将温室气体控制写入大气污染防治法,不论从科学上还是法律上都是不合理的。从科学上看,污染物是指既会对环境介质又会对人体造成损害的物质,而二氧化碳并不具备这样的特征;从法律上看,如果将其作为污染物,就脱离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因为针对跨境环境污染,国际上有另外一套法律规则[1]。

我们认为,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中不宜将二氧化碳界定为污染物,理由如下:

第一,《大气污染防治法》规范的是大气“污染”行为,二氧化碳是大气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光合作用的重要成分,是人类赖以生存的重要物质基础。二氧化碳的作用是双重的,既有正效应,也有负面影响,其本身便是大气的一种重要组成成分,因此,将二氧化碳作为污染物这种说法是存在问题的。

第二,如果将二氧化碳界定为污染物,势必要类似于其他污染物,针对二氧化碳的所有排放行为全面实施环境法律规制,这不但包括排污收费(或征收碳税),也包括排放超标的行政处罚等等,这在现实的环境执法中是难以操作的。

第三,尽管目前普遍认为,二氧化碳的过度排放可能导致温室效应的出现,但一方面科学证据并不明确,另一方面发达国家的人均排放和历史积累排放要远远大于中国。如果《大气污染防治法》将二氧化碳界定为污染物,势必导致中国在气候变化谈判中处于不利位置。此外,中国在气候变化谈判中强调自己为发展中国家,因此一直采取与其他发展中国家协调一致的策略。目前其他发展中国家并未将二氧化碳定义为污染物,中国也不宜把自己排除在外。

第四,可能导致温室气体效应的不只是二氧化碳一种,其他如甲烷、一氧化二氮以及氢氟碳化合物等,也具有温室气体效应。因此,在考虑温室气体减排方面,不能只对二氧化碳进行控制。

如前所述,一些学者认为不将二氧化碳界定为污染物并纳入《大气污染防治法》,并不妨碍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中以倡导性条款鼓励二氧化碳的减排,环境保护部的草案也采取了这种立法思路。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中以倡导性条款来鼓励二氧化碳减排,没有法律约束力,其实施意义也不大。因此,一个更为合适的策略,是根据国内相关法律以及各项国际公约的要求,单独制定针对温室气体或更广泛的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其中可以包括碳减排、碳税、碳交易等内容;或者针对低碳发展问题,制定《低碳经济促进法》,在其中涵盖有关温室气体减排方面的内容。

二、大气污染分区管理

大气污染的发展有不同的阶段。早期的污染是煤烟型污染,即以粗颗粒物为主,这发生在19世纪工业化开始时;第二期的污染是由于能源革命造成的,即以硫酸盐与二氧化硫为主的污染;第三阶段是以1943年美国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为代表的污染,其污染物主要为氮氧化物与挥发性有机物(voc),这些气体经过紫外线照射会形成光化学烟雾,其标志物臭氧浓度会非常高,最后的产物就是细粒子污染。国外经历了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才从煤烟污染阶段过渡到今天的细粒子污染阶段。我们的工业完成了三级跳,城市大气污染在尚未摆脱第一期的煤烟污染阶段时,就跑步进入了第二期的污染阶段;在前两期污染还比较严重时,又加速进入了最新的光化学烟雾污染阶段。发达国家长达百年经历的三个阶段,在我国集中地压缩,从而同时出现,这形成了我国目前的新型复合型大气污染。(以上我国大气污染的现状,参见:城市空气污染调查:广州怎么了[j/ol].新民周刊,2009(14)[2010-08-26].http://news.163.com/09/0415/22/56vnp7cd00011sm9_3.html.)

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在应对复合型大气污染上存在的首要问题,是缺乏对新情况的考虑。在我国经济发达地区,经济的迅速发展和汽车数量的增加,加剧了城市细微粒子污染,大气细微粒子已成为危害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最主要空气污染物之一。我国现行空气质量评价体系中,仅有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颗粒物三种指标,这已不能反映目前空气质量的实质。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应当有应对新型光化学烟雾污染的内容。

此外,我国目前的新型复合型大气污染,呈现为地区极端不平衡的复杂态势。在一些经济相对发达的地区,细粒子污染日趋严重,但大部分经济发展相对落后的地区所面临的污染仍然是第一、二期类型的污染。同时,由于大气的流动性,部分区域(典型的如京津冀、珠三角、长三角等地区)的大气污染呈现出趋同的特征。现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是以全国的总体情况为基础,按照行政区划管理而制定的,没有对不同区域做出不同的安排,这就造成了不同地区面对不同污染类型采取的却是同一类标准和制度,造成经济相对发达地区在应对新型大气污染时缺乏法律依据,同时各相邻地区的大气污染相互影响,区域之间的环境污染纠纷不断。因此,《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需要考虑是否可以按区域不同设定不同的大气污染防治要求,或者至少是为分区域管理和区域联防联动提供一定的空间和依据。

三、市场激励机制

在世界范围内,环境管理是一种公共事务管理的理解应该没有问题,公共管理不能等同于行政管理也是基本共识[3]。利用市场机制实现大气污染防治,是一个重要的政策和立法选择。从一些发达国家的实践来看,排污总量控制和排污权交易制度在大气污染领域是比较成功的,这是因为大气污染不像水污染那样受水系的控制,是没有边界的,且大型污染源较多,相对而言交易成本较低。

美国是较早利用市场机制进行污染控制的国家,也是比较成功的。美国环境管理的一个突出特点,是将污染防治与市场手段结合起来,通过经济激励形成了一系列创新性作法。经济激励主要有正激励与负激励两种,前者是给守法者以经济收益预期,在不降低环境目标的前提下,给予企业更大的守法弹性,其优点在于可以在满足一定环境要求的前提下,节省企业的守法成本。后者给企业设置不守法的经济损失预期,从而降低环境违法行为发生的可能性[4]。

在美国的环保法律法规中,许多激励手段都有所应用,美国早在上世纪70年代就开始实施了以气泡政策(“气泡”政策,即在进行废气排放时,以一个工厂所排放的所有废气为一个气泡,只要在这个气泡内的总污染量不超过法定标准,就不必理会该工厂内各个设备的污染情况如何。该政策赋予了企业一定的自由权,实现了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结合。)和折抵政策(“折抵”政策,即对某一地区内所有工厂排放污染物的总量规定一个最高的限额,如果该区域某工厂污染物排放量很小,以致该区域内全部工厂所排放的污染物总和仍然低于上述最高限额,则即使该区域内存在某个排放大气污染物较多的工厂,则仍然允许该工厂继续存在。)等为基础的大气污染排污权交易。“气泡”政策和“折抵”政策反映了排污权交易一个最基本的思路,即在总量控制下,利用各企业减排成本的不同,调整企业的减排任务。

美国的排污权交易主要在大型点源之间进行,并集中于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这样可以大大减少交易成本。为保证交易的顺利进行,美国联邦环保署建立了一整套交易系统,包括排放源监测、指标分配许可等,以保证排污交易的公正、公开、规范化和低成本运行。此外,负激励手段也广泛得到应用,主要是经济处罚[4]58,并且处罚的额度相当高,因而所取得的效果十分明显。

我国传统上环境调控的行政驱动特征非常浓厚,特别是“十一五”以来,为实现节能减排的目标,国家陆续采取了一系列具有明显行政强制特征的手段,如对二氧化硫削减等方面所采取的各种强制性减排措施。这些措施虽然短期看成效显著,但从长远来看,这种运动式减排措施的实施成本高,且很难持续。近年来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我国环境法律体系也在向更多应用市场机制的方向迈进。在水污染领域,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试点已经在一些地区开展,并取得了很好的效果。2008年《水污染防治法》较多地引入了市场手段,相关的立法经验值得《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时借鉴。

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确立了逐渐将浓度控制转变为总量控制的思路,该法第15条明确了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但这一制度本身就存在着问题,比如总量控制区划定权限不合适、总量控制实施范围较小、违反规定进行排放的法律责任比较弱等;与此同时,还缺少建立在这一制度下的排污权交易体系的规定。在《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过程中,有必要借鉴国内外已经取得的经验,设计一套有针对性、高效、系统、低成本的大气污染排污交易体系。考虑到目前国内各地区、各行业情况差别较大,为了积累经验,可以在立法中鼓励从一些有条件的行业和地区做起,逐步扩大范围。

除排污权交易制度外,还应引入更多的市场调节机制和手段,比如比照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引入类似于节能服务公司的专业大气污染防治服务公司,为企业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提供相关的建设和运营服务。再比如通过绿色信贷为大气污染防治提供有效的融资渠道。大气污染防治给企业带来一定的资金压力,对此,应通过立法鼓励各商业金融机构创新绿色金融产品,为企业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提供融资渠道,政府可通过财政贴息等手段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绿色金融产品。

四、社会自我管制与公众参与

社会自我管制兴起于20世纪六七十年代,它不同于国家威权管制,不是采用命令、禁止等强行规范,表现出“自愿性”与“公益取向性”的特点[5]。与国家威权管制相比,社会自我管制有其一定的优越性,这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第一,由于信息偏差等因素的存在,行政机关在动用行政管制之时,对于管制对象之情势,因缺乏足够考量,而导致管制之失效;第二,由于客观情势的变化,行政管制之法律具有滞后性,不足以规范社会经济之发展;第三,现代社会利益之高度分化,传统威权等管制体制因缺乏足够的利益整合机制,而对各方利益之融合缺乏足够的考量;第四,威权管制须以国家制裁之力为后盾,加之缺乏必要之弹性,其运行成本颇高。社会自我管制机制可有效避免上述威权管制之不足,成为社会利益调节的有机组成部分[5]22-23。

大气污染的管理成本十分高昂,环境管理必然要从早期政府与企业的对立走向相互合作。作为污染者而言,由于公众环境意识的提高而使得它们不得不更重视自身的环境表现,这就为社会自我管制提供了良好的基础。目前发达国家企业和公众的环境意识较若干年前有了巨大的提高,排污者主动采取措施或与政府合作采取措施减少污染排放,为社会监督成本的降低作出了巨大贡献。近年来,国内相关领域的进展也值得肯定。例如,2007年上海市颁布了《上海市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自我监测报告的若干规定》,这是企业与政府合作减少污染排放的一个典型案例。此外,国内一些行业所开展的节能自愿协议活动,在减少大气污染方面也可以发挥重要作用[6],《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应在这方面有所体现。

社会自我管制从本质上来说,是随着民主社会的发展,私人尤其是私人结成的社团与政府形成一种强有力的竞争,获得公益的代表资格,以实现在公益代表方面的平等性,并打破了政府作为公益唯一代表的垄断地位,成为制衡政府的一种力量而存在[7],其可以分为私人、社团的自我管制和公众诉讼(私人、社团以公益之名义)这两种公益代表机制[5]22。公众参与是实现自我管制的重要途径,但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中有关公众参与的条款非常少,只有第20条提出了在发生污染事故及可能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的情况下,要通报当地居民或进行公告。

从发达国家的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历史来看,早期主要是以公众参与各种环境保护的集会、游行、抗议等方式为主;到了近期,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方式越来越多,领域也越来越广,从单纯反对污染发展到参与政府决策,并注重自身的环境友好行为。在这一过程中,逐渐形成了散在的公众参与、ngos(非政府组织)参与和社区参与三种形式。其中,ngos以其专业性、灵活性和凝聚力,形成政府和公众之外的一种富有行动力的“第三力量”,所发挥的作用也越来越大。(关于ngos的法律地位和作用,参见:郑少华.试论美国环境法中非政府组织的法律地位[j].法学评论,2005(3):120-123.)

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已经成为许多国家环境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并得以广泛落实。在日本,《大气法》中规定了居民有要求环保部门对污染源进行调查并公布调查结果的权利,有要求政府对可能造成环境破坏的开发计划和建设项目以及污染源实行限制的权利,有要求设立由居民代表组成的公害监督委员会的权利[8]。此外,日本大气立法中提出了在规定总量控制区、制定总控标准和拟定总量降低计划时,要进行“征询意见”、“公布周知”等,体现了立法中的民主原则和公众参与思想[9],也值得借鉴。

公众参与条款的不断强化也是我国环境法律体系取得进展的体现,但从总体上看,目前公众参与还多停留在“专家参与”和宣传普及阶段,作为一般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的具体途径和程序尚不十分清晰。此外,公众参与的关键不在于让不让公众参与,而是如何实现有效的公众参与。公众参与以后其意见是否能被接纳,公众如何能了解所受到的损害,如何要求停止污染损害,如何参与决策制定等,这些都要求法律中可操作性的规定进行保障。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应将公众参与各个层面的大气环境保护行动的程序加以详细规范,以确保形成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

基于现代环境问题的多发性、复杂性与政府管制之人力物力局限,通过有效的公众参与实现社会自我管制,离不开司法途径作为最后的保障。如果公众(包括公众团体)可以对环境侵害提起公益诉讼,促进政府实施法律,其本身既是公众参与的一种重要方式,也是社会自我管制的两种基本模式之一。我国2008年修订的《水污染防治法》第88条规定:“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共同诉讼。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社会团体可以依法支持因水污染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讼。”这一规定有所进步,但其实质只是代表人诉讼制度和支持制度,而远非真正的公益诉讼制度。《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应在这方面有所突破,明确规定公益诉讼制度,并将其具体化。

五、法律责任问题

环境法律责任主要涉及环境刑事责任、环境行政责任和环境民事责任。2000年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6条到第65条,均为法律责任的规定。但在这总共二十条的法律责任规定中,有十六条完全是环境行政责任的规定,有二条是对造成大气污染事故责任人员的行政处分以及刑事责任的规定,有一条是出现自然灾害不可抗力情况下的免责规定,而仅有一条是关于环境民事责任的规定。这种法律责任的设置,正好符合前文所述之单一化威权体制特征。实践证明,此种依赖政府管制来实施的法律,其效果并非良好。

以行政责任为主,缺少民事责任的规定不符合我国环境状况的特点以及当前环境法的发展趋势,应当在法律责任别强化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这主要是因为,这两种责任发动的动因强度悬殊。对于行政责任而言,尽管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中的规定很多,但由于担任政府公职的工作人员同样是有理性的、自私的人,政府不一定能纠正问题。公共选择学派的代表者布坎南早已指出,参与政治活动和参与市场活动的是同一个人,其品性不会发生变化,都受自利动机的影响。“政府及其公务人员在社会上的多重角色和身份使其在追求社会利益最大化和追求部门利益、个人利益之间存在着持久的冲突”[10],而“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11]。因此,这种冲突最为可能的结果,是政治参与人在政治决策和执行中将个人利益凌驾于社会公共利益之上[12]。更何况在大气污染中,行政机关的执法对象———污染企业———往往是地方经济发展和财政税收的主要来源,这是行政责任发动动因不强,实践中往往不能落实的首要原因。

除了“经济人”本性决定的部门利益、个人利益优先以及相应的“权力寻租”问题外,政府行政责任发动动因不强的第二个原因,是“在‘群’意识的指导下,干预者为了和所属群体的思维方式、行为习惯保持一致———为了‘遵循通则’、避免脱离所在群体而独立存在———他们或出于对‘木秀于林,风必摧之’的恐惧,或出于对‘不求无功,但求无过’的中庸之道的固守,于是导致经济职权运行中的决策滞后,执行滞后,效用滞后等现象屡见不鲜。”[12]35政府部门固有的低效率问题,也导致行政责任的发动动因不强。以上这些原因,都容易导致行政责任仅仅成为纸上的责任而无法实现。

民事责任则不同,民事责任赋予了个体主动的权利,基于个人爱惜自身及自己财产的本能,民事责任有很强的发动机制。私人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较之于行政机关,往往会更加主动地通过各种途径(如诉讼、行政复议、上访等)寻求救济,能够使民事责任落到实处。与此同时,技术的不断更新和工业化大生产的加快,导致现代环境污染事故越来越频繁。与越来越多的污染点相比,政府环境执法的人力和物力均存在限制,而私人则不存在这方面的限制,能够更好地监督污染者守法。除了需要增加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外,《大气污染防治法》在修订中,还要注意关于民事责任设定的两个问题。

第一,根据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民事责任第62条的规定,即“造成大气污染危害的单位,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遭受损失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处理;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民事责任的发动,仅限于单位或者私人在发生大气污染危害时“直接遭受损失”。其关于民事责任的规定,仍然继承了私法体系下的直接利害关系准则,仅赋予个体在私益受损的情况下请求调解和提讼的权利。这样一种公私泾渭分明的规定,实际上忽略了现代社会中,公民私人、社团的公益代表性作用。现代社会的发展带来了社群主义为基础的社会力量的发展,环境法需要破除政府管制污染者的单一模式,发挥社会散在力量,发挥私人、社团在公共利益上与政府的竞争机制。所以,在民事责任的相关规定中,应当淡化“直接遭受损失”的要求。

第二,“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一直是我国环境立法中存在的核心问题之一。这固然和行政责任中设定的行政处罚力度偏轻有关,但更重要的原因在于,行政责任的执法动因不强,可以在实践中发挥得更加淋漓尽致的民事责任却没有得到重视。因此,要解决违法成本低的难题,不妨换一种思路,即增强民事责任的威慑力,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所谓惩罚性赔偿,也称示范性的赔偿或报复性的赔偿,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的损害数额的赔偿,它具有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惩罚和遏制不法行为等多重功能[13]。当然,严格说来,惩罚性赔偿并不能算作一种纯粹的民事责任。所谓“惩罚”,应该是公权所为,而所谓“赔偿”,乃填充损失也,系“私法所为”,而惩罚性赔偿有机地溶入了“公法”与“私法”因素,演变成一种“社会责任”[14]。惩罚性赔偿制度既可以补偿受害人的损害,还能惩罚和遏制违法者的违法行为,事实上起到了私人协助政府执法的作用。大气环境保护作为政府监管能力明显不足的领域,非常适合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运用。

除了以上讨论的行政责任与民事责任的问题,考虑到环境污染的发展和变化,环境法律责任所涵盖的对象也应当有所拓展,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时,还特别需要解决几个问题:第一,除人身和财产权利的侵害外,人类活动对于生态系统的损害及其补偿,应成为法规规范需要考虑的内容。比如,大气污染导致的酸雨对湖泊、森林、土壤等的损害,应通过某种方式建立补偿机制,从而对污染者形成压力。第二,科技飞速发展的同时,也给人类社会带来不可预知的风险。从一定意义上说,企业对于环境的污染,有时候是无法避免的,而当重大的环境侵害事件发生时,往往会出现企业无力承担经济赔偿的情况。更何况对于大气污染,基于空气的流动性以及不同污染物可能发生的协同作用,污染责任方往往难以确定。为此,需要考虑设定环境责任保险条款,将大气污染损害的风险进行社会化的分担。第三,与水污染和固体废物污染相比,大气污染物具有更强的流动性和隐匿型,在大气污染损害侵权事件中,受害者往往因缺乏技术、资金等,无法进行维权,因此,应强调政府公权力提供合理的救助。ml

注释:

[1]杜娟.气候变化与排放权交易高层论坛举行,全国人大环资委调研室副主任翟勇表示不赞同应对气候变化写入大气污染防治法[n].法制日报,2009-12-12(3).

[2]常纪文.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不应把二氧化碳作为污染物质对待[j].今日中国论坛,2009(z1):106-107.

[3]吕忠梅.水污染防治法修订之我见[j].法学,2007(11):136-143.

[4]秦虎,张建宇.以《清洁空气法》为例简析美国环境管理体系[j].环境科学研究,2005,18(4):55-62.

[5]郑少华.简论社会自我管制[j].政治与法律,2008(3):21-23.

[6]hu yuan.implementation of voluntary agreementsfor energy efficiency in china[j].energy policy,vol.35,2007,35(11):5541-5548.

[7]郑少华.动态社会契约论:一种经济法的社会理论之解说[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4(3):51-62.

[8]李启家.日本大气污染防治立法新动向探微[j].环境导报,2000(4):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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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胡光志,靳文辉.国家干预经济中“政府失灵”的人性解读及控制[j].法学评论,2009(6):32-37.

大气污染如何防治范文第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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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中国颁布了大气污染防治领域基础性法律文件《大气污染防治法》(下称《大气法》),后根据需要先后在1995年、2000年作出修改。《大气法》前两次修订分别间隔8年和5年的时间,而从第二次修订到现在已经有15年的时间。

在严峻的空气污染挑战面前,需要再次审视这项法律:哪些方面还需要加强和完善?哪些法律障碍还需要解决? 如何更快地大幅减少污染,换来更清洁的空气?

2014年12月22日, 新修订的《大气法》首次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中国经济周刊》从多个渠道获悉,《大气法》修订将有望在今年完成。由清华大学、环保部环境规划院、环保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复旦大学、 南京大学、北京师范大学、环保部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大学、环保部机动车排污监控中心、中国人民大学等十家中国清洁空气领域的核心科研院所发起成立的中国清洁空气联盟日前《大气法修订建议汇编》(下称“《建议》”)报告。

中国清洁空气联盟秘书处主任解洪兴告诉《中国经济周刊》,《建议》是希望突出《大气法》修订中需要关注的几个关键问题,并收集整理多方的建议,希望可以引发更广泛和深入的讨论,为法律修订提供有益的参考。

建言一

空气质量标准可否5年一评估

――之前的标准16年未更新

《建议》认为首先应该建立空气质量标准更新的长效机制。现行的《大气法》仅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公布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并未规定一个明确的评估和更新机制。之前的空气质量标准是在1996年修订的,16年后才更新,而在这16年间,影响我国空气质量的主要污染物以及空气质量对公众的健康影响均发生了较大改变,标准的更新在管理对公众健康有重要影响的PM2.5污染上显得有些滞后。因此建议《大气法》修订中应确立空气质量标准的评估和更新机制,如规定至少每5年评估一次是否需要修订标准,并确保评估过程和结果的公开及多方参与。

建言二

完善企业排污许可证制度

――只有新建期审批,缺少运营期监管

《建议》认为,现行《大气法》规定了排污许可证制度,但目前尚无更详细的规定。实践中,排污许可证制度是随着总量控制制度的建立而逐渐形成的,其制度形式和监管方式主要通过地方试点摸索而成,加上地方环境管理能力的限制,排污许可证制度并没有发展成为全面系统的监管手段,而是沦为简单的“发证―换证”流程,加之欠缺与其他环境管理制度的有机结合,因此未能有效服务于大气污染源的有效监管。

专家呼吁,排污许可证制度是发达国家行之有效的一种污染源监管制度,中国学了差不多20年了,但到现在没弄懂、没学会。在《大气法》修订中,应该对排污许可证制度予以完善,将其作为规范企业排污和政府监管的核心制度。

“目前的排污许可证仅仅是一张纸,而且是主要针对企业或者建设项目在新建期的一个前置的审批。目前我们非常缺乏企业和项目已经完成审批、进入运营期后的监管。”中国清洁空气联盟秘书处主任解洪兴告诉《中国经济周刊》,美国的排污许可证详细记录企业运营期间所有的排污设施和排污情况、各个排污设施所用的排污标准等信息,方便执法人员对企业进行监管。目前我们没有这样的监管体系,企业和项目运营之后的管理要求非常少。应该将排污许可证制度真正落实,使企业在运营阶段受到很有效的监管。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肖翊/摄

“我们业内有一个玩笑:排污许可证制度之所以没有被好好地推行,是因为翻译有问题,翻译成了‘许可证’,这样就让大家认为这是一个项目上马之前必须要获得的一纸证件,获得之后就安全了。”解洪兴说,中国要推行排污许可证制度,要把“许可证”的概念转变,它不仅是项目上马的时候要用的,而且是对项目长期运营监管的一套管理机制。

建言三

应责令污染者治污,赔偿受害者

――变“抓人关门”的处罚老路,为赔偿终身制

按照现行的《大气法》,最高处罚金额是针对造成严重空气污染事故的,“最高不超过50万元”。在此次送审的《大气法》修订稿中,这一条款已被取消。如何扭转“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现象,是社会各界关注的一个焦点。

环保部原总工程师、中国工业环保促进会会长、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副理事长杨朝飞认为,修订《大气法》,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有几个原则要遵循:一是针对超标排污企业,所征收的环境税费一定要高于其治理成本,否则企业在治理污染上是没有积极性的;二是环境损害必须要赔偿,这种责任是终身的、不可推卸的,日本发生水俣病已经50年了,排污的企业到现在还在赔偿;三是必须没收违法者的非法所得,污染环境那部分的非法所得通过计算要全部没收,让违法者付出高昂的成本,甚至倾家荡产。

另外,国外对责任者的认定是越多越好,因为形成大的环境污染不是一个老板、一个企业赔得起的,相关连带责任人,包括给企业贷款的银行、保险公司,从企业分过红的股东,只要是企业造成环境污染事件,直接责任人赔偿不起的时候,相关金融机构、投资方等都要连带追究。

杨朝飞告诉《中国经济周刊》,此次《大气法》修订,对于执法部门来说是一个很重要的法律武器,但在执法中要转变一种观念,过去我们执法,谁违法了,就严厉处罚谁,该罚款的罚款,该判刑的判刑,但是我们的环境法治是为了解决大气污染,把企业罚破产了,把负责人抓起来了,最后的污染由谁治理呢?污染受害者的损失由谁赔偿呢?

“解决环境问题,不能仅仅满足于罚款和对有关责任人处罚,要让老百姓受到的损失得到补偿。我们的法律有很大的缺陷,对环境责任的认定有缺陷,把人处理完了,案件就算完了。”杨朝飞说。

建言四

解决环保执法缺钱、缺人难题

――环保部门应单设大气防治机构

杨朝飞表示,现在我们国家的环保执法面临一个很大的尴尬,即违法的人多,但是环境执法不到位。环境执法不到位将带来两个方面的社会不公平:一是在排污者与污染受害者之间出现了不公平的问题,排污者获得了超额的利益,而污染受害者却承担了环境的代价;二是在排污者之间也出现了不公平的问题。

在很多专家看来,环境执法不到位,原因很大程度上在于缺少具备相应素质的执法队伍。

环保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政策部主任沈晓悦告诉《中国经济周刊》记者,企业肆意违法的成本低、环保部门压力大,执法能力不足。县一级的环保部门由于编制问题缺乏人员、技术、知识储备。“我国的公务员编制对于国家来说是各个部门总量控制的,环保部门要增加就必须要别的部门减少,所以虽然环保部门呼吁了很久,但是还是控制得很严格。”沈晓悦说。

《建议》认为空气质量管理应当按照科学指导决策的原则,推行空气质量达标规划管理的模式。若要决策有较好的科学基础,则需要大量专业的技术人员和专家的支持,包括监测数据分析人员、空气质量模型技术人员、经济专家、能源专家、交通专家等。

解洪兴告诉《中国经济周刊》,在美国,国家环保部门负责大气相关工作的政府环保人员超过1400人;在州层面,加州大气资源管理局有近1300人从事空气质量管理相关工作。相比之下,中国无论在中央层面,还是地方层面,从事空气质量管理的人员数量和美国相比还有一定差距,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大气污染如何防治范文第8篇

关键词 大气污染 防治 法律对策

现今,大气污染问题愈演愈烈,其形成因素人人皆知,至于其防治对策众说纷纭。尤其是法律治理方面,不少学者建言献策。而本文也不外乎对大气污染防治提出一些法律对策。首先,笔者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可知,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对策,最早现于1956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防止厂矿企业中矽尘危害的决定》。而后我国有关部委相继制定了《工业“三废”排放试行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1987年出台《大气污染防治法》。随后该法分别于1995年和2000年进行了修订。同时2008年《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明确了公民拥有对大气环境信息的知情权等。

其次,一系列配套的专门性行政规章以及地方性法规的出台,如《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青岛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长沙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实施方案》[ http://news.xinmin.cn/shehui/2012/12/17/17681861.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3年6月6日.]等。

通过目前出台的这些法律法规可知,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律体系已基本形成,但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实践的需求,大气污染防治法律体系难免出现漏洞,其有些条款已不能应对当前形势。因此需要对其的完善进行探析。

一、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对策之缺陷

(一)法律修订缓慢,有些条款明显滞后

首先,《大气污染防治法》立法宗旨同现今人类对大气环境的要求已有差别。 目前我们不仅仅是单纯的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而是要锁定排放物,减少排放物。同时,法律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单一,新污染物不能及时补充,导致一些标准已经滞后于社会的需求。 其次,《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对“限期治”的规定。国务院至今未做细化规定,导致执法中“无法可依”。

(二)有些法律条款过于笼统,缺乏可操作性。

首先,现行法律条款只是笼统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大气污染的防治,对于如何具体防治,比如对大气质量的监测及相关费用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

其次,《大气污染防治法》仅规定国家和省、直辖市有权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这项规定明显压缩了地方的立法权限,打击地方工作的积极性。

再次,《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其它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责范围的规定,基于兜底性条款,其职责范围难以确定,责任承担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三)处罚力度轻,违法成本低。

《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法律责任”的规定,法定罚款上限低,行政处罚力度小,不足以制裁、震慑和遏制环境违法行为,致使多数企业宁愿选择缴纳罚款违法排污,也不愿停止自己的生产。

(四)法律对策于地方“落实难”。

第一,执法和监督难。环保部门缺乏必要的强制性权利,如查封、扣押、没收、关闭等强制性权利,同时“地方保护主义”变成了环保部门有效监督的防火墙。第二,处理难。现有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存在缺陷,一些案件的处理无法可依。第三,上下配合、部门联动难。大气污染防治涉及环保、建委、环卫、交管、市政和城管等多个部门,现行管理制度中存在着条块分割、各自为政、责任不明及不同机构之间的执法机制不衔接等现象的存在。 第四,地方政府贯彻力度不大,特别是对《防治条例》的制定,基本上是对《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复制,没有因地制宜。

二、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律对策的完善

通过前文对大气污染防治法律缺陷的探析,本文在次建言献策。

(一)与时俱进,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

1、调整政府责任范围,增加不同辖区的环保部门合作的规定。

首先,《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条可增加:“各地方人民政府应相互配合共同防治大气污染”;其次,《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条可增加:“国务院批准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对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本地区的标准”;

最后,《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七条可增加:“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边境城市列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

2、“责令限期治理”条文可进行修改

本文建议《大气污染防治法》将“责令限期治理”部分修改为“排放超标行为,即为违法行为,必须责令立即停产,并进行罚款或整改”;第五十六条可增加一项:“未建设配套脱硫、除尘装置或者采取其他控制二氧化硫排放、除尘的措施,新建、扩建排放二氧化硫的火电厂和其他大中型企业,超过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的”。

3、加大处罚力度,提高环境违法的成本。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六、五十七条规定的五万元和二万元以下罚款标准明显过低,难以达到防治目的。建议将罚款标准范围化而不是具体化。

4、增设征收“大气污染物排放税”。重度污染企业或者个人征收高额税,而对于轻度或者无排放污染物的企业或个人则征收较低或者免征环境税。

此外,随着环境污染惩罚力度的加大、环境保护法的修改更新、以及对于环境污染,事件责任承担的明确,可以通过法律规定,开征大气污染强制责任险。

(二)因地制宜,推动地方积极制定相关的法律对策

《大气污染防治法》已为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提供了蓝本,那么地方就应因地制宜制定有效的法律对策。本文就此问题提出如下建议:

1、各地的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可增写“环境权”,提高民众的环保法律意识。建议《条例》第一条曾写:“维护大气环境权益”,强调公众享有环境权,负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并有权依法获取大气环境信息、参与大气环境行政决策、监督大气污染排放行为等权利。

2、各地结合实际,对自己的条例增设防治pm2.5污染专章,对pm2.5污染防治问题进行直接和专门规定。但需要注意的是,必须同时制定有效的执行和保障措施。

3、借鉴其他地方,加大处罚力度,可以考虑环境违法按日处罚。此做法鉴于重庆市借鉴美国对环境违法行为实施按日计罚,取得良好效果。

4、地方政府制定规章制度,主动出面协调不同机构之间的执法机制,形成上下配合、部门联动。

总之,政府应大力投入人力和物力,及时科学的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以及相配套法律对策。 最终做到大气污染防治,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注释:

解振华.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j].生态环境与保护,2004(7).

周珂.环境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131-147.

王新程.环境执法难的问题及对策[j].环境保护,2006( 23).

周胜.日本的大气污染防治[n].环境导报, 2000(6).

孔佩琦.环境责任保险制度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2.4.

法制日报[n].2013年2月1日,第003版.

王灿发.环境法学教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178-179.

大气污染如何防治范文第9篇

关键词:城市;大气污染;现状;防治对策

引言

大气污染主要包括两个因素:一是自然因素,如火山爆发;二是人为因素,如工业废气和汽车尾气的排放等。其中,主要的因素是人为因素。近些年,我国的工业获得了快速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但大气污染也随之变得更加严重。当前,城市空气质量已成为人们越来越担忧的问题,大气中的固体颗粒浓度增加,导致雾霾天气频现,严重威胁到了人们的生活环境。

1 我国城市大气污染现状

我国主要能源是煤炭,城市供电、工业行业和北方地区冬天取暖所需要的主要能源都是燃煤热能。当前,我国的工业生产中,以煤炭资源为主要能源的行业占据总行业80%左右比例。燃煤过程中不断排放出来的氮氧化物、硫化物以及粉尘,都是导致大气污染的主要原因。在城市中,导致大气污染的另一个主要因素是汽车尾气。汽车尾气给城市带来的大气污染具有一定的地域性,城市经济越是发达,机动车的保有量以及使用量也就相应的越多,相反,如果城市经济比较落后,机动车也相对较少。

当前,我国正致力于发展新兴城市,可是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地方政府时常会忽视保护环境这一问题。在招商引资的过程中,对于其给环境带来的不良影响以及对大气的污染程度没有形成充分的重视,最终导致新兴城市出现越来越严重的大气污染问题。

2 造成城市大气污染的主要因素

一是能源利用率较低。在我国一次性能源结构中,煤炭资源大约占据了75%的比例,然而发电用煤量大概只占据煤总量的35%。不合理的能源利用方式,会导致煤炭资源出现极大的浪费现象。此外,在燃烧煤炭的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污染物,对大气环境造成极为严重的污染。二是人们环保意识不强。大气环境对于人类而言是赖以生存的资源,然而长时间以来,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都没有对大气防护的重要性形成充分的认识。在制定城市、产业以及经济发展规划的过程中,没有为大气环境保护制定相关的规划,甚至会将大气环境保护视作一种可有可无的因素,对其置之不理。三是环保资金投入不足。环境污染问题已经是一个历史性问题,虽然国家在保护环境、治理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等方面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可就当前的情况来看,这些资金要解决我国污染防治遇到的问题还远远不够,而且国家对企业排污费的收缴力度不够。四是缺乏适合国情的大气污染治理技术。与发达国家相比较,我国自主研发以及推广应用的环境治理技术还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合适的大气污染治理技术比较欠缺,尤其是在煤炭、冶金、化工等行业表现得特别明显。

3 我国城市大气污染的防治对策

3.1 合理规划城市工业,调整产业结构

当前,调整城市工业规划,优化工业布局合理已迫在眉睫。各城市要根据各地的自然环境和条件,分析各类污染源分布、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发展趋势,分析城市污染物排放源、排放量,依据大气自净规律,分析核算城市大气定量、定点、定形、定时排放污染物数据,及时提出城市大气环境问题,制定城市大气环境保护规划目标,划分城市大气环境功能区。根据各功能区大气环境功能,科学调整工业布局,利用各城市主导风向和地理位置,在主导下风向和城市居住区较远的地区合理布局工业企业。

我国产业结构还存在着诸多不合理的地方,高能耗、重污染的产业依旧存在,给坏境带来了极大的破坏,也增加了环境治理的代价。因此,只有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实现产业结构由低度化向高度化转型,才能有效遏制经济发展对环境的不良影响,才有可能实现经济与环境的和谐发展。要将一些产能比较落后、污染和能耗比较高的企业淘汰掉,加快调整产业结构,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量来对大气环境质量进行控制。此外,还需要大力宣传以及提倡一些对环境有利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模式,促进我国经济的健康高效发展。

3.2 控制污染源,推广清洁能源

控制大气污染,必须要从源头抓起,控制好污染源。因此,针对工业点源、扬尘、机动车、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生活餐饮等领域,相关环保部门要加强污染监管与治理。要严厉打击重点企业在线监测数据造假、切实抓好市控以下污染源监管,确保重点污染源达标;要持续抓好对建设工地现场扬尘、道路扬尘、商品混凝土搅拌扬尘的治理;加强饮食业单位油烟治理、取缔露天烧烤;加快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扎实推进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污染物和异味治理;要继续推进黄标车淘汰工作、加强车用成品油市场监管和机动车尾气检测监管。

当前,要改变我国城市空气污染的现状,还要逐步改变传统能源的消费结构,加快发展清洁能源,充分利用风能、水能、生物能等可再生清洁能源,取代传统的化石燃料。在清洁能源的开发上,政府的作用不容忽视。首先,新能源的开发利用需要巨额投入,仅靠市场竞争是无法满足的,政府可以集中利用政策和资金。其次,政府需引导能源研究和企业的有效结合,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为环保、节能、新能源企业创造便利的融资条件。

3.3 完善环境保护的体制,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空气污染的产生有诸多原因,因此,政府需要不断完善环境保护的体制。一是,政府要借鉴国外污染治理经验,根据污染源制定针对性政策。二是,要制定更严格的各行各业空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主要是煤电、钢铁、水泥、工业锅炉、机动车等。三是,及时地修订更新相关规划、标准,此外还要加大执行的力度,完善落实规划。同时,还应关注各地政府的努力程度,即是否制定并实施了空气污染防治的政策和措施。

城市绿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治汽车尾气和工业废气带来的污染,同时也能减少汽车尾气和工业废气给人们生活带来的影响。绿色植物能够吸收有毒有害的气体和粉尘,而且还能够有效地调节二氧化碳和氧气的比例,改善空气的质量。在实施城市绿化工作之前,首先应该制定出科学合理的规划,将绿化带和城市绿地设置在恰当的地域中,才能够发挥出效用。此外,要对城市绿化景观进行严格的保护。

4 结束语

对空气质量的担忧,不过是人类对基本生存条件的焦虑。多年以来,尽管保护大气的呼声是一浪高过一浪,各地政府环保部门也使出浑身解数,但效果却不容乐观,PM指数居高不下。防治大气污染虽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但治理大气污染并没有想象中的那么难,相信只要政府、群众同心协力,“蓝天碧水”将不再只是美好的愿景。

参考文献

[1]郑颖.浅谈我国大气污染现状及防治措施[J].环境与生活,2014(16).

[2]丁峰,张阳,李鱼,等.京津冀大气污染现状及防治方向探讨[J].环境保护,2014(21).

大气污染如何防治范文第10篇

“我们每个人既是PM2.5的受害者,又是PM2.5的制造者。”在刚刚结束的全国两会上,多位代表委员呼吁,大气污染仅仅依赖几个城市和政府是难以根治的,当务之急是要在国家层面尽快推动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明确政府、企业、个人各方在大气治污中的责任,而且要具备可操作性——

“牵着你的手,却看不见你”,不是美丽中国;“厚德载雾,自强不吸”,不是全面小康。“霾”又一次大摇大摆地来了,而且盘踞在中国东中部,流连不去,弄得大家心惶惶、视茫茫,呼吸不爽,情绪很糟。

雾霾袭来,我们已无退路

2013年,第一季度,北京所在的华北地区已出现了本世纪以来最严重的持续空气污染事件。据中国科学院大气物理研究所监测数据统计,1月份京津冀共发生5次强霾污染。北京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有关专家表示,华北地区已是全球空气污染最严重的地区之一。

空气、水、土壤……环境污染已引起社会足够的重视。在今年两会开始前,各地相继发生“悬赏”邀请地方环保局长下河游泳的新闻;而环保部公布的《环境风险调控“十二五”规划》中,首次承认了“癌症村”的存在。

雾霾天气严重地影响了民众的生产和生活。空气污染不像某些食品出现质量问题,比如牛奶出现问题,你只要不去购买,不去饮用就可以了,饮用水源受到污染,可以短时的用矿泉水代替。中国工程院院士钟南山称,近30年来,我国公众吸烟率不断下降,但肺癌患病率却上升了4倍多。这可能与雾霾天气增加有一定的关系。非典可以隔离,但是大气污染是任何人都跑不掉的。相比而言,雾霾天气对整个社会的影响要远远超过非典。

曾令国人自豪的中国经济的几大“引擎”,正在遭受污染的折磨。环保部副部长吴晓青说,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烟尘排放量均占全国的30%,单位平方公里污染物排放量是其他地区5倍以上,“有些地区每年出现霾的天数在100天以上”。

在北京,出席今年两会的代表委员空前凌厉地批评环境污染。“如果在吃饭喝水呼吸都成问题的情况下,GDP世界第一又有何意义?”77岁的全国人大代表、中国工程院院士钟南山如是发问。

人们担心如此糟糕的环境污染持续下去,或将导致一些特大城市出现欧美当年曾经发生过的严重环境问题。1952年伦敦的一场毒雾,造成至少4000人死亡,无数市民呼吸困难。

中科院“大气灰霾追因与控制”专项组不久前公布的研究成果显示,今年1月席卷中国中东部地区的强霾污染物化学组成,是英国伦敦1952年烟雾事件和上世纪40年代-50年代开始的美国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事件污染物的混合体,并叠加了沙尘气溶胶。

在京津冀雾霾天气的专项研究中,专项组检出了大量含氮有机颗粒物,这在专家看来是“最危险的信号”,因为这就是“洛杉矶上世纪光化学烟雾的主要成分之一”。当年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事件中,共有800余人丧生。

目前,通过科学研究,已基本搞清楚雾霾主要是由于工业燃煤和汽车尾气排放,再加上大气的低气压、不流动等因素造成的。大气因素目前我们人类还不能左右,那么我们能做的就要想办法减少工业燃煤、汽车尾气的排放。

在中国,工业燃煤主要是燃煤发电和钢铁、冶金、化工等,还应该包括燃煤供暖。其中发电燃煤用量最多,占总耗煤量一半左右,由于采取除尘、脱硫等技术,对PM2.5污染的影响已经较低。

除发电外,其他工业燃煤理论上都可以用电来替代,这在技术上不存在障碍。当然,这要花很多钱来改造原有设备,会影响到相关行业的技术经济指标,牵涉国家经济结构调整等重大政策,但这些与雾霾严重损害公众健康比起来,不难做出正确的选择,关键是要下决心采取行动。

有资料显示,中国的燃煤电厂在京、津、冀、鲁装有1.3亿千瓦,在长三角地区也装有1.3亿千瓦,如果按地区面积折算,单位面积上的装机容量分别是西部地区的13倍和26倍左右。由此可见,中东部地区承受着燃煤发电给大气环境带来的极为沉重的负担。

中国的中东部地区比西部地区经济发达,必然要用更多的电,这就造成了经济社会发展与资源环境的尖锐矛盾。其实,中国的中东部并没有多少煤炭,大部分煤炭都来自晋、陕、蒙、宁以及新疆,要把西部的煤炭运到中东部地区,这给铁路又带来了极大的运输压力。

重污染天气如何应急

雾霾导致严重空气污染时,北京等地启动了应急预案,比如停驶部分公务车、暂时关停污染企业等等。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环境咨询委员会委员、清华大学教授郝吉明认为,这些举措是一个进步,但其有效性还有待提高。

一方面,各地只是关停了部分工业污染源、停驶了部分车辆,但实施这些应急措施是否达到预期效果,却没有认真考量。建议相关部门做好系统的科学研究,在污染天气发生时,关停哪些污染源,会产生怎样的效果,都应该有科学数据的支撑。同时,在应急方案实施后,进行相应的后续评估,根据实际情况不断调整决策,完善预案。

另一方面,什么时候实施预案也要科学决策。不能在污染发生几天后才开始实施预案,而应该有一定的提前量,这样才能保证预案实施的效果。同时,实施应急措施也要区域联防联控。以京津冀地区为例,北京以南的地区包括河北、山东、河南都是污染排放比较高的省份,这些地区实际上是连在一片的,大气是相通的,只有区域统一行动,才能保证减排效益的最大化,实施应急预案也是如此。

“今年中东部地区频繁遭遇雾霾天气,这和不利气象条件有关,但根本原因还是PM2.5、氮氧化物、臭氧等污染物排放超过了环境容量,大气已不堪重负。”四川环保厅副厅长钟勤建代表说,按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达标城市比例会明显下降。

去年的《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指出,“十二五”时期,我国资源能源消耗持续增长,大气环境将面临“前所未有的压力”。钟勤建强调,“必须马上行动,标本兼治,减少污染物排放,才能驱散灰霾,留住蓝天。”

面前的压力依然不小。北京市市长王安顺代表说,北京人口目前达2060万,且每年增长60万左右;全市汽车保有量已达520万辆,再有5年将达到640万辆,这将加大空气污染防治成本。

王安顺认为,关键要探索控制城市规模,缓解人口过快增长,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推动经济发展尽快走上“创新驱动、内生增长、绿色发展”的轨道。

北京市科委主任闫傲霜代表建议,应从倡导市民生活方式改变、工业生产节能减排、绿色出行三个方面入手,下力气控制污染源,积极实施减排计划。

“我国的能源结构以煤为主,煤炭年消耗量持续增长,产生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大气污染物对空气质量影响较大。因此,要对重点地区和重点行业煤炭消费总量予以控制。”钟勤建说,另外在机动车污染严重的城市,要实行机动车总量控制,并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

联防联控如何加强

全国政协委员、河北省政协主席付志方建议,由国家大气污染治理主要责任部门牵头,有关部委和相关省市共同参与,明确责任主体,通盘研究、规划。同时,对污染联防联控工作的所有方面与预期目标作出全面安排,其中能源结构、产业结构、消费结构调整以及生态环境建设等内容要有刚性的量化指标。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大学口腔医院教授俞光岩在这次两会上也重点关注治理大气污染问题。他建议,由环保部、卫生部、科技部共同设立空气污染与人口健康专项科研项目,研究城乡空气质量与相关疾病的关系,提高与空气污染相关疾病的防治水平。

“在雾霾等问题越来越突出的情况下,区域联防显得尤为重要。”全国人大代表、苏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杜国玲建议扩大大气污染防治城市的范围,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和大气污染物排放量大的边境城市均应列为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

王安顺说,治理空气污染亟待联防联控,仅靠北京一地之力,难以实现空气污染根本好转。在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首都经济圈”这个大范围内,合理谋划和布局,调整产业结构,是必要的,也是必须的。

有研究显示,北京PM2.5等主要污染物来源中,周边省市的区域输送占25%左右。在特定气象条件下,区域输送达40%左右。目前,京津冀缺乏完善的协调机制和企业跨地区转移的利益共享机制。在功能定位、产业链条、资源整合、空间布局、人口分布等方面不统筹、不协调、不互补,发展阶段的差异较大。

钟勤建说,每个地方大气污染情况不同,例如四川盆地和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相比就不完全一样。目前大气污染产生机理、来源、迁移输送路径等重大问题还没有完全搞清楚,这是区域联防联控中一个亟待重视和解决的问题。

代表们表示,治理大气污染应加强国家层面的统筹指导,推进区域联防联控。闫傲霜认为,可以借鉴奥运成功的经验,成立由国务院主管领导牵头、有关部委和省级政府联合组建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制定区域大气污染防治整体规划,完善法规政策,严控大区域内的燃煤、燃油和机动车总量,整体调整大区域产业结构,大力推动产业转型升级,加强空气质量的预警会商、重污染日应急联动。

“加强区域联防联控,还应建立重大项目联合审批制度,特别是针对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比较大的、对周边地区有影响的重大项目。”钟勤建认为,“另外,应尽快启动大气污染综合控制的专项研究,只有在雾霾形成机理、来源解析等方面取得重大突破的基础上,才能制定区域联防联控的有效措施和方案。”

“违法成本低”现状咋逆转

环境保护需要投入,一些企业为了降低成本,想方设法回避环保责任。“我们在跟企业打交道的过程中了解到,一些企业漏排偷排,一个重要原因是环保方面违法成本很低。”钟勤建说。

钟勤建举了一个例子:一个火电厂污染治理设施稳定达标,运行一年可能要花2000多万元。如果这个电厂不治污,环保部门即使每个月处罚1次,1次顶格处罚20万,1年总计才240万元。处罚的钱只相当于其治污设施运行维护费用的零头。

“与此同时,环保守法成本高,守法企业严格按照环保要求做,可能还会吃亏。”钟勤建举例说,水泥生产线上脱硝设施,建设费用大约要400万元,建设以后运行成本也不低,每一吨水泥成本要多出3元钱,在市场上可能就竞争不过那些没上污染治理设施的企业。这对上了脱硝设施的企业就有失公平。

代表们建议加强空气污染的防治立法,尽快完成《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必须进一步强化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提高大气污染环境违法的成本,比如将“罚款上限”改为“按日计罚”,污染时日越长,罚款越重,不设上限,这样才能对违法者起到震慑作用。

“还要制定和完善有利于大气污染防治的环境经济政策。”钟勤建建议,首先,完善脱硫脱硝电价政策。第二,加大水泥、钢铁行业脱硝和黄标车淘汰的财政支持力度。第三,加快推进绿色信贷、绿色保险和排污权交易。

此外,代表们还提出,要加大节能环保的财政投入。2012年节能环保支出占中央财政总支出的比例是3.1%,今年预算是3%,占比有一定的下降。同时节能环保资金里面,真正用于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的资金占比较低,需进一步调整和优化支出结构。

“建设美丽中国,应从健康呼吸开始”

在今年两会上,国务院政府工作报告明确提出:“下决心解决好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大气、水、土壤等突出环境污染问题,改善环境质量,维护人民健康,用实际行动让人民看到希望。”多位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呼吁,经济发展不能以破坏环境为代价,政府部门应当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抓紧完善相关标准、制度和法律体系,“建设美丽中国,应从健康呼吸开始”。

严格实行大气污染行政问责制。全国政协委员何维建议,国务院牵头成立灰霾污染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并由发改委牵头成立整治重点区域灰霾污染工作机构,在国家层面统筹协调相关工作。同时,将空气质量纳入各级政府绩效考核,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未能完成治理任务且空气质量状况持续恶化的城市,追究政府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农工党中央的提案指出,目前我国“污染减排手段”与“空气质量改善”严重脱节,建议各级政府建立PM2.5监测、评价及考核的具体规范,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党政领导干部政绩考核指标;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实行党政领导干部行政问责。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市朝阳糖尿病医院院长王执礼建议,将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环境质量改善的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监督管理、绩效评定的重要依据,严格实行空气污染行政问责制和“一票否决”制。

推进空气污染联防联控。我国污染物防治目前实行的是属地控制,但现在出现的综合性污染、复合型污染则是由区域共同作用形成的,按行政区防控大气污染的方式不尽理想。

3月5日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的《关于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与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草案的报告》提出,加强PM2.5监测和信息,实施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开展区域联防联控。

推进完善相关立法。“城市上空的空气并不是一块一块独立的,光一个城市治理好没有用,我们建议国家尽快修订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法。”今年,江苏代表团提交全国人大的议案中有两份都提出了尽快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

“我国现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于1987年制定,自2000年修订至今已实施近13年,在防治大气污染方面起了重要的作用。”全国人大代表、山西省脑瘫康复医院院长郭新志表示。不过,他同时指出,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各种情况与2000年相比发生了较大的变化,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问题凸显,相关法律缺乏威慑力,已不能适应日益严峻的大气污染防治任务的需要,应尽快进行修改。

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宿迁市广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王利平指出,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大气污染开始由煤烟型污染向复合型污染转变,其来源更加复杂和多样化。同时,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只涉及城市空气污染的防治,未涉及区域性大气污染问题;相关禁止性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对于大气污染物排放主体超标排放、环境空气质量不达标、数据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处罚标准过低。

全国人大代表、复旦大学党委书记朱之文也表示,在修订法律的过程中,首先要确立“环境优先,经济发展与保护环境并重”的指导思想。目前,我国部分地区还存在盲目追求经济发展,忽视环境保护的现象。要通过法律明确规定,对有重大环境隐患的建设项目应采取谨慎态度;同时,防范污染项目由经济发达地区向经济欠发达地区转移,从而造成全国范围内环境的进一步恶化。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工程院副院长谢克昌认为,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应进一步加强重污染事件的预警预报、应急措施和应急方案。同时,完善政府保护大气环境责任制,从政府目标责任、干部政绩考核和人大专项监督等方面完善地方政府对大气环境质量负责的监督考核机制。“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各级政府大气环境保护责任以及评价程序的规定不够具体和明确。建议明确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地方政府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谢克昌说。

大气污染如何防治范文第11篇

我国已连续三年成为世界机动车产销第一大国,机动车尾气污染成为空气污染的重要来源,也是造成灰霾、光化学烟雾污染的重要原因。监测表明,我国城市空气已开始呈现出煤烟和机动车尾气复合污染的特点。

今年以来,全国各地雾霾天气频发,人们对机动车尾气污染的危害有了更深认识,各地政府更是纷纷出台措施或制定方案,对机动车尾气污染进行防治。作为国内较早开展机动车尾气污染控制的城市,深圳在机动车尾气污染防治工作上,有何经验?而面对日益严峻的大气污染形势, 深圳在机动车尾气防治工作上又该如何出新招?

防治有成效,压力仍存在

近年来,深圳市成立了机动车排气污染管理专门机构,实施了机动车环保标志分类管理制度,比国家更早采用机动车国III和国IV排放标准,全面推行在用车简易工况法排气检测与强制维护(I/M)制度,出台了黄标车淘汰补贴政策,并实施了十七个阶段的黄标车限行措施。在控制燃油车辆污染的基础上,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目前已成为全球新能源汽车保有量最高的城市。

此外,深圳市还延续了大运会“志愿者之城”的社会管理思路,号召市民自愿参与“绿色出行”。通过上述措施,深圳市每年可减排二氧化硫约953吨、氮氧化物约3.4万吨、可吸入颗粒物约4041吨、细颗粒物约3369吨,挥发性有机物约2.3万吨。

然而,深圳市机动车保有量从2006年的96万辆急剧增长至2012年的210.8万辆,加上外地牌号车辆和过境车辆,目前深圳市道路实际行驶车辆接近250万辆。深圳市机动车的快速增长完全抵消了污染控制措施的效果,机动车氮氧化物排放总量仍在持续增长。此外,国Ⅳ柴油未能如期供应、车主淘汰黄标车积极性不高、新能源汽车推广规模有限,都是当前深圳市机动车减排面临的重要问题。

深圳该出啥招

在当前灰霾现象频发的形势下,要坚持建设“美丽深圳”理念,就必须着力解决以PM2.5为主的大气污染问题,全面提升空气质量。深圳市PM2.5主要来源于机动车尾气、燃煤、扬尘、VOC行业、船舶以及生物质燃烧等,涉及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因此,PM2.5减排工作是个系统而复杂的工程,应着力推进机动车污染、能源结构调整、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等领域空气污染的综合防治。而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不断增长,机动车污染控制则成为深圳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当务之急。那么,可以从哪些方面来推动这项工作呢?

一是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优先推动营运车辆清洁化。加大鼓励使用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等新能源汽车的政策力度,落实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试点工作。加快推进加气站和充电站(桩)配套建设,提高新能源车使用比例。

二是提升车用燃油品质,严格新车上牌环保要求。尽快落实国Ⅳ车用柴油油源供应保障,落实油品价格政策,在深圳市全面推广使用国Ⅳ车用柴油;在全面推广使用国Ⅳ车用柴油后,对新车上牌的柴油车(含异地转入车辆)执行机动车国Ⅳ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如何防治范文第12篇

一、行动时间

2014年11月15日-12月15日

二、行动内容

(一)再次进行全面排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我街道所有可能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排查。主要包括:

1.化工、医药、铸造、建材等重点行业,环境安全管理基础薄弱的企业。

2.集中饮用水源地及主要河流沿线排污企业。

3.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构成威胁的危险废物和固废堆放场所。

4.生产、销售和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

5.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噪声源和“十五小”、“新六小”企业。

6.近年来发生环境违法案件的行业或区域。

上述工作于2014年11月18日前完成。完成后,及时上报街道办环保所,由环保所进行汇总整理,进一步完善网格化管理内容。

(二)严格落实网格化管理。对排查出来的污染点,落实严格的网格化管理,不留死角、杜绝盲区。即对每个污染点,所在村(居)要安排人员进行监督排查,企业要安排专人负责污染治理工作,每一个污染点都要建立监管、整治工作档案,何人何时入点检查、检查发现了什么问题、谁负责整改、整改效果如何等,都要详细记录在案。

(三)彻底整治。

1.对辖区内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的“十五小”、“新六小”企业和国家2011年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明确时限的淘汰类重污染项目,以及工业落后、污染严重、无环保、无环评手续的小型企业、作坊、摊点,严格按照“拆除设备、清除原料、断水断电、吊销执照、严禁反弹”的标准,彻底予以取缔。

2.对手续齐全但超标排放的污染企业,要全面整治并给予高限处罚,实现稳定达标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工生产。

3.严格规范企业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确保脱硫、脱硝、除尘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达标排放。绝不允许有环保设施不运行、恶意偷排偷放等行为发生,发现后及时上报。

4.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相关文件要求,严格对照《市大气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2014-2017年)》、《市今冬明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暂行)》以及我市相关文件要求,逐条梳理、逐项落实,确保取得实效。

三、工作措施和要求

(一)保持高压态势。各村(居)要进一步加大巡查频次和力度,坚持24小时不间断巡逻检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要立即向街道办报告,由街道环保所上报给大气办。

(二)要积极接受监督。石市督导组已入驻我市,对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各村(居)要积极接受上级督导组的督导检查,对检查出来的问题,一把手要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第一时间采取措施,最大程度降低影响。

大气污染如何防治范文第13篇

关键词:雾霾;治理;法律思考

一、雾霾成因及其防治的必要性

1.雾霾成因

2012年以来,我国众多城市变身为“雾都”,雾霾覆盖了25个省份、100多个城市、受影响区域约占国土面积的1/4、受影响人口高达6亿人。特别是中东部地区连续发生多次大气重度污染事件,多个地区能见度不足500米。持续频发、连片、且愈加严重的雾霾引起了全国乃至世界的关注。

何为雾霾?雾霾主要含有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可吸入颗粒物。它们与雾气相汇合,使空气污染,天空阴沉灰暗。雾霾天气产生的原因有多个方面。从宏观经济结构看:能源消费总量很大,但利用率很低。我国主要使用煤、石油、天然气,这类化石能源通过燃烧,向空气中排放大量的粉尘小固体,从而引起空气中的可吸入颗粒物浓度超标。从消费方式看:机动车保有量不断提高。汽车尾气排放的细颗粒物、碳氢化合物和二氧化氮等进入大气,很容易转化为二次颗粒污染物,在雾天加重雾霾。此外,还有气候状况、城市布局、建筑扬尘等因素。

2.防治雾霾的必要性

雾霾天气易引发呼吸系统、心血管、脑血管、神经系统等疾病,严重危害人们的身体健康;雾霾超标,高速公路关闭、交通事故增加、飞机航班取消,影响了人们正常的生产和生活;雾霾甚至导致部分企业被迫停产,影响了经济的发展。雾霾的化学成分还会污染水体并对建筑物造成腐蚀和损坏。雾霾造成的巨大经济损失,仅医疗成本就相当于GDP的1.2%。因此,积极治理雾霾势在必行,这其中法律是政府能动用的最有效的规制手段。

二、英、美等发达国家大气污染防治的法治发展与借鉴

1.英国大气污染防治的法治发展与借鉴

⑴主要法律文件。1954年,伦敦市出台《伦敦城法案(多项赋权)》,控制烟雾排放。1956年,英国出台世界上首部空气污染防治法―《清洁空气法》。之后又先后出台《控制公害法》《汽车燃料法》《空气质量标准》《环境保护法》《道路车辆监管法》《清洁空气法》《环境法》《大伦敦政府法案》《污染预防和控制法案》及《气候变化法案》。通过多年治理,英国逐步建立起低碳社会。

⑵主要制度规范。英国建立了从各部门联合到居民、民间组织自觉参加的全方位环境监控管理模式。通过征收气候变化税、建立碳基金与碳排放交易制度等,促使企业开发利用清洁能源。利用税费政策和“绿色家庭计划”,鼓励家庭节能减排,购买“绿色汽车”,并强制新车加装净化装置。鼓励市民监督治理。英国是最早将空气治理信息向民众实时通报的国家,通过软件向用户免费推送伦敦空气质量情况,让居民对空气质量深入了解。公民亦可按《自由信息法》规定,向政府环保机构索取相关数据且不得被拒绝。此举提高了公民在环境问题的讨论、决策、监督、执行上的自治能力,也为雾霾治理提供强大稳健的社会基础。

2.美国大气污染防治的法治发展与借鉴

⑴主要法律文件。美国治理空气污染已近200年。最初以侵权法解决环境问题―受害者通过普通法中的公共侵害规定,向烟尘制造者提出索赔。19世纪初,集中的通过政府行政力量进行的法律管制开始起步。1815年,匹兹堡市制定了美国历史上第一部空气污染控制法令。1881年,纽约市制定了《烟尘法令》。1955年,美国第一部联邦空气污染规制立法―《空气污染防治法》出台。此后,美国国会颁布了《1963清洁空气法》《空气质量控制法》《机动车空气污染控制法》等法规。由于缺少有效的管理体制,州和联邦政府在标准和法律的执行等问题上分歧很大,这些立法未能有效控制美国空气污染。1970年声势浩大的民众游行,最终促成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清洁空气法》修正案出台,之后的一系列修改与相关法案的出台,促使执法体系和机制逐渐成熟,推动了大气治理的发展。

⑵主要制度规范。美国加大环保能源、可再生能源及零排放燃料电池和混合技术的开发和应用,通过产业结构调整,实现了区域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并驾齐驱。为有效监督检测,美国国会授权政府组建专门的空气质量管理机构―美国环保署,监督法案实施;组建区域空气质量管理机构,以跨地区合作应对空气污染,合理分摊治污费用,实现联防联控。同时,在公共预防上,对企业设立排放许可、空气污染排放交易机制;鼓励公众参与听证会、设立环保NGO;强制汽车安装净化器,鼓励使用低排放量或清洁燃料型运输工具、参与公乘计划。公益诉讼上,美国《清洁空气法》授权任何人均可对违反排放标准或限制的任何人提讼,且不要求与诉讼标的有直接利害关系。对罚款、禁令、刑罚等法律惩罚手段不断完善加强,增大了违法成本。

三、我国大气污染防治的法律思考

1.大气污染防治的法治状况

早在197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环境保护法(试行)》,将“大气”列为首要环境。1987年,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专项治理大气环境污染,并于次年开始实施。历经1995年和2000年两次修订,除全国性法律法规外,我国各部委和各省市针对不同的大气污染源也出台了相应的政策和法规。1996年修订通过《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1996)》将PM10纳入标准体系;2013年2月27日环保部《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紧接着《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将PM2.5纳入空气质量的常规监测指标。环保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联合制定《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各地方政府亦针对性的制度,防止雾霾天气频繁发生。北京市颁布《2013-2017年加快压减燃煤和清洁能源建设工作方案》,河北省出台相关政策化解过剩产能,江苏省则印发《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我国大气污染治理立法虽很多,但大部分是缺乏前瞻性的应急立法,存在法律定位不清晰、政府环境责任难落实等问题,已很难满足我国当前大气污染治理和人民生命健康保障的需要。为遏制雾霾污染继续扩大,专门立法已势在必行。

2.《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对雾霾治理的启示

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在环境保护基本理念、公众参与、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重要修改,宣示了“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环境优先思想,为环境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正如所言,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环境保护法》新修正案是一部基础法律,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健康。对指导《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和法治生态文明建设,解决当前我国面临的环境危机具有重要意义。

⑴强化了权责一致性。通过立法赋予了环保部门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现场检查权,环保部门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权,规定环保部门有权责令超标或超总量排污的企事业单位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建立了严厉的行政问责制度,对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包庇环境违法等九种行为,给予政府或部门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记过、记大过或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引咎辞职。明确了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对环境质量负责,通过环保规划确定污染防治目标、任务和保障措施;要求地方政府根据环保目标和治理任务,采取有效措施,改善环境质量;未达到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政府,应当制定限期达标规划并按期达标;对未完成环境质量目标的地区,环保部门实行区域环评限批。

⑵加大环境违法行为处罚力度。授权环境执法部门可按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制裁额度;增设“按日计罚”制度,即对持续性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按日、连续的罚款且无限额。力图以此纠正企业非法偷排、超标排放、逃避检测等行为;增设治安处罚。对“未批先建”“拒不改正”等四种行为,给予治安拘留处罚,增设连带责任。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应与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⑶设立环保公益诉讼制度。“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信誉良好的社会组织”,“符合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符合法律规定的社会组织有权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如果人民法院不受理,社会组织可向人大提请立法监督,或提请检察机关予以司法监督。修正案将公益诉讼主体范围在民诉法基础上扩大了,但应增加允许个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条款。污染源附近的居民是违法排污行为最直接的监控者。美国法律规定,公众可对政府审批是否符合《清洁空气法》提出异议,要求法院责令国家环保局作为。

《环境保护法》保护优先的基本原则、政府责任规定、环境质量导向等,为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打下了良好基础。在基本原则和制度层面,如总量控制、排污许可管理、环境经济政策等,应对这些单项环保法律条款进一步细化。比如,雾霾跨区域治理实行统一标准。明确预警专家会商和预警信息制度,县级以上地方政府负责空气重污染预警信息,并根据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明确地方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空气质量负责,大气环境保护目标作为官员考核评价内容,考核结果应向社会公开;环境空气质量未达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城市人民政府、地方政府应编制环境空气质量限期达标行动方案。已达标城市,应采取措施实现本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参考文献

[1]一周来全国25个省份100多个城市出现雾霾.河南商报.访问时间:2014.4.9.17:22.

[2]治理PM2.5的美国经验.财新网.访问时间:2014.4.9.19:42.

[3]英国伦敦雾霾治理措施与启示.人民网.访问时间:2014.4.10.10:13.

[4]保罗.R.伯特尼,罗伯特.N.史蒂文斯主编;穆贤清,方志伟译:环境保护的公共政策[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4:128.

大气污染如何防治范文第14篇

[关键词]大气污染 成因 治理

[中图分类号] X51 [文献码] B [文章编号] 1000-405X(2014)-1-156-1

大气污染的防治相比于水污染、噪音污染等更加的难以治理。大气污染受自然因素与人为因素双重影响,其中汽车尾气、生活燃煤、工业废气等是引起大气污染的主要人为因素。近年来的全球气候反常已经常为常态,极端的寒冷天气与高温天气在全球多个国家蔓延。早在十年前我国已经对大气污染开始的防治工作,但由此吸引全国眼光的则是出现于京津唐地区的严重雾霾天气,且PM2.5由此进入公众的视野。

1大气污染概述

大气污染是一种厚积薄发型的污染,是在人类污染排放与自然活动(火山喷发)向大气排放一定量的污染物质后,达到一定浓度界限进而对人类、建筑物、植物、土壤等产生危害。大气污染可以分为粉尘、降尘、烟液滴、悬浮物、雾等气溶胶污染;NO2、CO2、碳氢化合物等气体性污染。大气污染无国界,具有较强的流动性,随着大气风的作用可以危害地球任何一个区域,如无人居住的南极、北极正在遭受大气污染的威胁。大气污染对于人类来说主要会引起中毒,更严重可能造成致癌的风险。肌体在污染物的沉积与破坏下发生基因的突变,严重的就可以诱发肿瘤,最终导致肌体癌变。大气污染是酸雨的主要诱因,酸雨严重地区鱼类灭绝、森林尽毁。大气污染另一个表现就是能见度降低,在风力过小的情况下,能见度比平时下降40%,由于冰箱排放的氟氯烃类也造成了臭氧的空洞,使地球直接暴露在紫外线的照射下,比如城市的的紫外照射度就强于农村,在南美洲最南端常常出现鱼的眼睛变瞎,磷虾减少的情况。

2大气污染原因

造成大气污染的原因分为自然与人为两个方面,其中的火山爆发、森林火灾造成的大气污染并不多发,其人自然界有足够的能力自解,在人类农业社会几千年来,并不存在大气污染。所以这里主要探讨人为因素。

首先,环境意识薄弱是造成大气污染主要原因。早在工业革命时期,最著名的伦敦烟雾事件夺取了上万人的生命,人们大肆的进行资源开发,毫无忌惮的向大气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加上伦敦地处低洼地带,造成了那次灾难的发生。为了谋取利益,重复建设、允许高能耗高污染企业的存在,无序发展乡镇企业,燃烧劣质煤等。

其次,投入资金的力度不够。据统计,仅有占GDP总量的0.8%用于污染的的防止治理,在我国高速发展、严重污染、历史坏账堆积的现状下,这样的投入显然是杯水车薪。我国大多数的工业装备多为上世纪遗留,想要改造工业技术必须有充足的资金,但资金投入量少,无法做好整体的改造,高能耗设施依然继续从事工业生产。国家支持节能清洁煤炭燃烧,但在燃煤脱硫、型煤等的投入太过少,无法开展清洁生产。再如北方地区的供暖设施,如果集中供热可有效节能,虽然热电厂竣工,但在供热管道上缺乏资金,这完全没有解决分热现状,污染反而增加。我国实施的污染物排放收费措施,企业缴纳的费用并不高,比如某些地区规定的SO2收费标准为0.2元/斤,这在脱硫成本达1元的现状下,企业并不愿意进行SO2的治理,且存在只要企业花钱就可以肆无忌惮的排放情形。

另外,执法力度不大,企业玩猫捉老鼠的游戏。我国虽然颁布了《环境法》,就执法与违法等情况做了说明,但现实的执法情况并不乐观。当地政府招商引资发展经济,为了提高当地GDP,有意阻拦环境执法部门;政府不按规定进行环境污染评价,盲目施工建设,对布局与污染标准决然不顾。企业逃避执法监督,经常出现执法部门到就停止施工,执法部门一走又接着工作,同时存在偷排污染物的行为。

3大气污染治理办法

首先,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项目,如太阳能、潮汐能、风能,减少污染物的排放。逐渐以电力、燃气等取代煤炭消;对燃油质量进行改善,逐渐取代含铅油品。含铅油品在2000年已经不复存在。发展绿色机动车项目,如电动汽车、天然气汽车、甲醇汽车等。

其次,为了减排SO2,应该在煤炭的洗选加工上下功夫。对含有高灰份、高硫份的煤炭要做好开采洗选工作。一般以大于3%的硫份含量为开采的界限,对正在开采的企业进行关停、限产。应该建设好洗选设备,做好含量大于1.5% 的硫份煤炭的洗选工作,发电煤不可采用煤研石。

另外,国家加大资金投入。大气污染的防治不可能靠企业个人之力就能完成,而需要国家做好防治规划,加大环境污染防治预算额。分布实施治理计划,分地区下达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转变经济发展模式,调整经济发展结构。对落后的产能、设备要坚决的淘汰,对清洁能源加大资金的投入。支持发展新能源项目,但要限制盲目扩张。在防治PM2.5上,国家布置了部分地区2017年的防治任务,比如山东、山西、北京、河北等地都要相比2012下降二十个百分点。

绿化工作也是防治大气污染的有效措施,绿色植物可有效的吸收空气中的二氧化碳,并吸附空气粉尘,可有效的调节气候。

还应该做好环境质量的监测,为污染防治提供可靠的数据。如背景站、城市站、区域站等监测网的建立。定时各地区的NO2、PM2.5、SO2、O3等气体颗粒的AQI指数、浓度等数据,逐步扩大数据检测范围,建立更多的监测网点。

4结语

环境污染已经成为人类生存的重要威胁,大气污染是主要的环境污染。分析大气污染的成因是做好有效治理的前提。我国处于经济快速发展时期,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尤为严重。小型落后工业设备,汽车数量规模庞大,无净化的大气烟雾的排放等都给人体健康带来潜在的威胁。可以说我们生活的环境是浑浊的,是毒气笼罩的世界,京津唐地区的雾霾天气已经为我们敲响了大气污染的警钟。保护环境,人人有责。

参考文献

[1]池春月.临汾市区大气环境污染成因及防治对策[J].内蒙古电大学刊,2004,(4):19-20.

[2]周尚忠.大同市区大气污染成因及防治对策[J].山西能源与节能,2006,(1):27-28.

大气污染如何防治范文第15篇

第一条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生产、进口、销售、维修、使用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车用燃油经营单位,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单位,均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本市及各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管理、发展改革、出入境检验检疫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体系,改善交通环境,控制机动车排气污染总量,防治环境污染。

第二章排气污染控制

第五条生产、进口和销售机动车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称排放标准)。

第六条在用机动车不符合制造当时的在用机动车排放标准的,不得上路行驶。

第七条鼓励城市公共交通、出租客运使用排气污染低的车辆。

机关、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应当采购排气污染低的车辆。

第八条使用机动车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对机动车进行维护、修理,确保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的正常使用。

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不得擅自拆除、闲置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

第九条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向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公开服务承诺,严格按照防治大气污染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修,并保证经其维修的机动车在维修保质期内符合排放标准。

第十条鼓励、支持和推广使用低污染燃油、替代燃料等清洁车用燃料。

鼓励城市公共交通、出租客运车辆优先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

禁止销售和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油及清净剂。

第三章排气污染检测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部门、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机动车排气污染进行年度检测。

环境保护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排气污染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第十二条排气污染年度检测、抽测认定不合格的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及时进行维修治理,经检测合格后方可上路行驶。

第十三条从事机动车排气污染年度检测的单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法定检测资质并接受省环境保护部门委托;

(二)检测使用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应经过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计量检定合格,并在检定有效期内;

(三)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进行排气污染检测,如实出具排气污染检测数据报告;

(四)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档案,及时向环境保护部门报送检测数据。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

第十四条环境保护、道路运输管理、质量技术监督及公安交通管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机动车维修单位和排气污染检测单位的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机动车到指定的维修单位治理排气污染,不得指定购买、使用机动车排气污染治理产品。

第十六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信息共享平台,定期排气污染定期检测、抽测信息,方便机动车所有人和使用人查询。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则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环境保护部门举报。环境保护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环境保护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管理机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建立机动车排气污染举报联合处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