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大气治理的方法范文

大气治理的方法范文

大气治理的方法

大气治理的方法范文第1篇

(一)我国大气质量现状

最新的2014年的环境状况公报显示,161个按新标准进行监测的地级及以上城市中,145个城市空气质量不同程度超标,占90.1%。从各污染物指标看,SO2年均浓度为35微克/立方米,同比下14.6%;NO2年均浓度38微克/立方米,总体持平;PM10年均浓度105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3.7%;PM2.5年均浓度62微克/立方米。①从达标城市比例看,SO2年均浓度达标城市比例为88.2%,同比上升3.1%;NO2年均浓度达标率为62.7%,同比上升5.6%;PM10年均浓度达标率为21.7%,同比上升2.4%;PM2.5年均浓度达标率为11.2%由此可见,我国环境空气质量有所好转,但环境污染严峻的现状仍未根本改变。②我国城市大气污染还具有总悬浮颗粒物(TSP)和可吸入颗粒物含量高、煤烟型污染占主要地位、北方比南方严重、冬季严重于夏季、产煤区重于非产煤区、部分城市污染转型等特点。③

(二)我国大气污染控制现状

我国大气污染控制工作在不同时期经历了很大发展。1973年开始,我国开展了以工业点源治理为主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上世纪80年代国家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我国将大气污染防治从点源治理进入了综合防治阶段;上个世纪90年代至2000年,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始从浓度控制向总量控制转变,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向区域污染控制转变;进入21世纪,大气污染控制全面进入了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新时期。

二、行政法视角下大气污染防治之立法层面

(一)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及其背景

1987年我国第一部《大气污染防治法》颁布,之后1995以及2000年两次修改,在整个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施行过程中,其对整个期间的大气污染的防治尤其是煤烟型大气污染的治理起到了卓着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大气污染的种类也日益增加,我国的大气污染已经由煤烟型转变为复杂型,为了对雾霾的有效治理,改善人们的生活环境空气质量,2015年8月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应运而生。

(二)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的几大方面

1.明确提出了大气污染防治的目标———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民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该法通篇围绕大气质量改善目标这个主线展开的,明确提及“大气环境质量”达36次之多,接近全部条文的1/3,体现了环境质量要与老百姓切身感受相符的立法思路,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全面转向以质量改善为核心提供了法律保障。2.提出联防联控,避免各自为战,各行业各区域共同控制。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章的最新规定,大气污染重点区域内的相关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共同协商配合,定期召开联系会议共同进行规划,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的目标责任,由国务院环保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监督督促。设立了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专章,规定了由国家建立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统筹协调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规划、统一标准,明确协同控制目标。3.明确责任主体,强化对政府的职责要求,取消了公安、交通、铁道、雨夜管理部门的职责要求。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的职责要求,从中央来说,国务院环保部门对地方政府部门的环保部门起到指导、监督的作用,未达标城市政府应当编制限期达标规划、上级环保部门对未完成任务的下级政府负责人实行约谈和区域限批等一系列制度措施;从地方来说,地方政府实行区域负责制,地方政府对辖区大气环境质量负责。4.新增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加强标准控制。新法专门对大气污染的防治标准以及限期达标计划进行了规定,详细的规定了标准的制定、公布、修订的条件及要求,另外明确了限期达标规划的执行、公示、备案、修订的要求,使得大气污染防治的标准落到实处和细节,使得大气污染的防治有法可依,有标准可依。5.坚持源头控制治理雾霾。明确了污染的类型及源头,确立了具体的控污方向及措施。另外,新增了大量的篇幅和章节重点强调对工业污染、机动车船、扬尘以及农业和其他污染的防治,确立了具体的标准和措施,进一步加强了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6.加大处罚力度及责任强度。新发规定了大量的具体的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措施,并有相应的处罚责任,细化了相关处罚措施,明确了各种行为的处罚单位,确立了责任主体,实行处罚上不封顶的政策,使得大气污染的防治真正的具有操作性和可实施性。7.充分体现了行政公开与公众参与。秉承了新《环保法》强化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立法思路,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更加强调了群众对于企业关于大气污染防治责任的监督检举,新法中涉及到信息公开就达11处之多,使得大气污染防治为民、利民,真正使得大气污染防治的目标———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民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得以有力实现。总体来说,新大气污染防治法强化了政府责任,理顺了防治思路,实行精细管理,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提高了违法成本,督促了企业责任承担,使得完善法律衔接,上下达成统一。

三、行政法视角下大气污染防治之实践层面

(一)欧美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机制的构建

欧洲国家曾是工业革命之重镇,也因此引发了严重的大气污染,但是经过长期的努力,欧洲的大气污染治理已经取得显着成效。欧洲的大气污染治理过程主要可分为立法保障、制定战略和计划、分阶段治理这三个具体步骤。④1.立法保障大气污染治理1956年英国颁布了世界上首部空气污染防治法《清洁空气法》,在立法上严格限定了以烟煤为主的污染物排放。美国于1963年和1967年先后通过了《清洁空气法》和《空气质量法》,并于1971年颁布

《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对6种污染物进行管制。法国于2010年颁布空气质量法令,对PM2.5和PM10值浓度上限进行限定2.大气污染防治的战略和计划英国于1997年开始实施《国家空气质量战略》,逐步形成了英国空气质量政策的基本战略框架。法国于2011年出台“颗粒减排计划”,旨在减少可吸入颗粒物对公众健康的影响和对环境的污染。2013年又出台“空气质量紧急计划”,又增加了一系列的紧急措施。3.分阶段、跨区域的大气污染治理措施大气污染治理具有长期性和跨区域的特点,英国政府的国家空气质量战略经历了烟煤治理、机动车尾气治理以及PM2.5检测这三个阶段。美国南加州于1977年成立了南海岸空气质量管理局(SCAQMD),统一负责南加州地区的空气污染治理。欧洲多个国家在1979年签署了长距离跨国界空气污染条约(LRTAP)。2001年,欧盟通过了国家排放限额指令,限定了各成员国在2010年几种重要空气污染物排放的限额。至今,欧美国家已经形成了包括总量控制、许可证管理、环境标准体系、环境监测、煤炭总量控制、预警及应急管理等制度的完善的大气污染防治体制。⑤国外大气污染治理的成功经验,概括起来莫过于“政府下定决心,寻找科学方法”。只有保障充足的政府投入,广泛吸纳社会资源,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寻找科学办法才能解决具体问题。 (二)兰州大气污染治理模式

兰州曾是全球十大大气污染最严重的城市之一,近几年,兰州市通过不断探索和努力,摘掉了大气污染的“黑帽子”,创造了兰州大气污染治理新模式。国家环保部将“兰州模式”作为治污经验在全国推广供其他城市借鉴。在2013年的全国环保局长会议上,兰州市长袁占亭介绍了“兰州模式”治理经验。主要可概括为以下十个方面:(1)省市联动,建立区域统筹、群防群治的工作格局;(2)规划先行,科学治污;(3)减煤为主,全面治理;(4)工业减排,疏堵结合;(5)五位一体,除尘抑尘;(6)限车控车,发展多样化公共交通;(7)鼓励全民参与;(8)铁腕治霾,督查问效;(9)立法先行,依法治污;(10)生态增容,治本之策。⑥大气污染治理是一个长期的、复杂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政府积极承担责任,坚持立法先行,做到治污工作有法可依,以强硬的态度厉行政策措施;贯彻铁腕治霾,切实执行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完成建设节约资源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须要完成的阶段性目标。

四、行政法视角下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制度的建议与完善

(一)坚持立法先行

大气污染防治必须要坚持立法先行,逐步完善大气污染防治制度建构与法律体系,发挥立法主导作用,为大气污染治理提供制度基础和法律保障。在依法治国战略的指导下,贯彻实行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以及《大气污染防治法》,加强地方立法,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制定地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条例和实施细则以解决区域和地方的大气污染的具体问题。

(二)完善大气污染公益诉讼制度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同时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第五十八条也对环境公益诉讼做出了具体规定,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对环境污染、破坏生态以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由此可见,大气污染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是必然趋势,在立法中应当完善大气污染公益诉讼制度,加强大气污染监督,拓宽受害者的救济渠道。

大气治理的方法范文第2篇

(一)我国大气质量现状

最新的2014年的环境状况公报显示,161个按新标准进行监测的地级及以上城市中,145个城市空气质量不同程度超标,占90.1%。从各污染物指标看,SO2年均浓度为35微克/立方米,同比下14.6%;NO2年均浓度38微克/立方米,总体持平;PM10年均浓度105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3.7%;PM2.5年均浓度62微克/立方米。①从达标城市比例看,SO2年均浓度达标城市比例为88.2%,同比上升3.1%;NO2年均浓度达标率为62.7%,同比上升5.6%;PM10年均浓度达标率为21.7%,同比上升2.4%;PM2.5年均浓度达标率为11.2%由此可见,我国环境空气质量有所好转,但环境污染严峻的现状仍未根本改变。②我国城市大气污染还具有总悬浮颗粒物(TSP)和可吸入颗粒物含量高、煤烟型污染占主要地位、北方比南方严重、冬季严重于夏季、产煤区重于非产煤区、部分城市污染转型等特点。③

(二)我国大气污染控制现状

我国大气污染控制工作在不同时期经历了很大发展。1973年开始,我国开展了以工业点源治理为主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上世纪80年代国家正式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我国将大气污染防治从点源治理进入了综合防治阶段;上个世纪90年代至2000年,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开始从浓度控制向总量控制转变,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向区域污染控制转变;进入21世纪,大气污染控制全面进入了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新时期。

二、行政法视角下大气污染防治之立法层面

(一)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及其背景

1987年我国第一部《大气污染防治法》颁布,之后1995以及2000年两次修改,在整个的大气污染防治法的施行过程中,其对整个期间的大气污染的防治尤其是煤烟型大气污染的治理起到了卓著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大气污染的种类也日益增加,我国的大气污染已经由煤烟型转变为复杂型,为了对雾霾的有效治理,改善人们的生活环境空气质量,2015年8月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应运而生。

(二)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的几大方面

1.明确提出了大气污染防治的目标———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民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该法通篇围绕大气质量改善目标这个主线展开的,明确提及“大气环境质量”达36次之多,接近全部条文的1/3,体现了环境质量要与老百姓切身感受相符的立法思路,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全面转向以质量改善为核心提供了法律保障。2.提出联防联控,避免各自为战,各行业各区域共同控制。根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章的最新规定,大气污染重点区域内的相关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共同协商配合,定期召开联系会议共同进行规划,落实大气污染防治的目标责任,由国务院环保部门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监督督促。设立了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专章,规定了由国家建立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统筹协调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对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规划、统一标准,明确协同控制目标。3.明确责任主体,强化对政府的职责要求,取消了公安、交通、铁道、雨夜管理部门的职责要求。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进一步明确了政府的职责要求,从中央来说,国务院环保部门对地方政府部门的环保部门起到指导、监督的作用,未达标城市政府应当编制限期达标规划、上级环保部门对未完成任务的下级政府负责人实行约谈和区域限批等一系列制度措施;从地方来说,地方政府实行区域负责制,地方政府对辖区大气环境质量负责。4.新增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加强标准控制。新法专门对大气污染的防治标准以及限期达标计划进行了规定,详细的规定了标准的制定、公布、修订的条件及要求,另外明确了限期达标规划的执行、公示、备案、修订的要求,使得大气污染防治的标准落到实处和细节,使得大气污染的防治有法可依,有标准可依。5.坚持源头控制治理雾霾。明确了污染的类型及源头,确立了具体的控污方向及措施。另外,新增了大量的篇幅和章节重点强调对工业污染、机动车船、扬尘以及农业和其他污染的防治,确立了具体的标准和措施,进一步加强了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6.加大处罚力度及责任强度。新发规定了大量的具体的有针对性和操作性的措施,并有相应的处罚责任,细化了相关处罚措施,明确了各种行为的处罚单位,确立了责任主体,实行处罚上不封顶的政策,使得大气污染的防治真正的具有操作性和可实施性。7.充分体现了行政公开与公众参与。秉承了新《环保法》强化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的立法思路,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更加强调了群众对于企业关于大气污染防治责任的监督检举,新法中涉及到信息公开就达11处之多,使得大气污染防治为民、利民,真正使得大气污染防治的目标———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民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得以有力实现。总体来说,新大气污染防治法强化了政府责任,理顺了防治思路,实行精细管理,多污染物协同控制,提高了违法成本,督促了企业责任承担,使得完善法律衔接,上下达成统一。

三、行政法视角下大气污染防治之实践层面

(一)欧美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机制的构建

欧洲国家曾是工业革命之重镇,也因此引发了严重的大气污染,但是经过长期的努力,欧洲的大气污染治理已经取得显著成效。欧洲的大气污染治理过程主要可分为立法保障、制定战略和计划、分阶段治理这三个具体步骤。④1.立法保障大气污染治理1956年英国颁布了世界上首部空气污染防治法《清洁空气法》,在立法上严格限定了以烟煤为主的污染物排放。美国于1963年和1967年先后通过了《清洁空气法》和《空气质量法》,并于1971年颁布《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对6种污染物进行管制。法国于2010年颁布空气质量法令,对PM2.5和PM10值浓度上限进行限定2.大气污染防治的战略和计划英国于1997年开始实施《国家空气质量战略》,逐步形成了英国空气质量政策的基本战略框架。法国于2011年出台“颗粒减排计划”,旨在减少可吸入颗粒物对公众健康的影响和对环境的污染。2013年又出台“空气质量紧急计划”,又增加了一系列的紧急措施。3.分阶段、跨区域的大气污染治理措施大气污染治理具有长期性和跨区域的特点,英国政府的国家空气质量战略经历了烟煤治理、机动车尾气治理以及PM2.5检测这三个阶段。美国南加州于1977年成立了南海岸空气质量管理局(SCAQMD),统一负责南加州地区的空气污染治理。欧洲多个国家在1979年签署了长距离跨国界空气污染条约(LRTAP)。2001年,欧盟通过了国家排放限额指令,限定了各成员国在2010年几种重要空气污染物排放的限额。至今,欧美国家已经形成了包括总量控制、许可证管理、环境标准体系、环境监测、煤炭总量控制、预警及应急管理等制度的完善的大气污染防治体制。⑤国外大气污染治理的成功经验,概括起来莫过于“政府下定决心,寻找科学方法”。只有保障充足的政府投入,广泛吸纳社会资源,调动各方面积极因素,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寻找科学办法才能解决具体问题。

(二)兰州大气污染治理模式

兰州曾是全球十大大气污染最严重的城市之一,近几年,兰州市通过不断探索和努力,摘掉了大气污染的“黑帽子”,创造了兰州大气污染治理新模式。国家环保部将“兰州模式”作为治污经验在全国推广供其他城市借鉴。在2013年的全国环保局长会议上,兰州市长袁占亭介绍了“兰州模式”治理经验。主要可概括为以下十个方面:(1)省市联动,建立区域统筹、群防群治的工作格局;(2)规划先行,科学治污;(3)减煤为主,全面治理;(4)工业减排,疏堵结合;(5)五位一体,除尘抑尘;(6)限车控车,发展多样化公共交通;(7)鼓励全民参与;(8)铁腕治霾,督查问效;(9)立法先行,依法治污;(10)生态增容,治本之策。⑥大气污染治理是一个长期的、复杂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需要政府积极承担责任,坚持立法先行,做到治污工作有法可依,以强硬的态度厉行政策措施;贯彻铁腕治霾,切实执行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完成建设节约资源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必须要完成的阶段性目标。

四、行政法视角下我国大气污染防治制度的建议与完善

(一)坚持立法先行

大气污染防治必须要坚持立法先行,逐步完善大气污染防治制度建构与法律体系,发挥立法主导作用,为大气污染治理提供制度基础和法律保障。在依法治国战略的指导下,贯彻实行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以及《大气污染防治法》,加强地方立法,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制定地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条例和实施细则以解决区域和地方的大气污染的具体问题。

(二)完善大气污染公益诉讼制度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同时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第五十八条也对环境公益诉讼做出了具体规定,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对环境污染、破坏生态以及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讼。由此可见,大气污染公益诉讼制度的确立是必然趋势,在立法中应当完善大气污染公益诉讼制度,加强大气污染监督,拓宽受害者的救济渠道。

(三)铁腕治理,厉行执法

大气治理的方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城市;大气环境;治理;创新模式;治理方法

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的不断提升,人们的生活质量得到很大改善,城市中存在的空气污染问题引起人们以及国家越来越多的重视。当前我国城市大气环境质量不容乐观,尤其处在取暖季节的北方城市,雾霾以及颗粒物等空气污染物质使得能见度大大降低,不但威胁道路交通安全,而且对人体健康也会产生很大损害,极易引发一些呼吸道以及皮肤类疾病。然而,目前我国的城市大气环境治理仍然存在数据分析不客观以及预测性低等缺陷,所以非常有必要对城市大气环境治理模式以及方法进行创新改革,从而使我国城市大气环境质量得到有效提升。

1城市大气环境治理的创新模式分析

对城市大气环境治理的模式进行创新,环境管理方法的创新是关键。国家政府的环境管理行为能够对环境治理产生一定的激励作用,而方法得当且有效的环境治理能够使环境库兹涅茨曲线更加平缓,说明在经济增长同样的条件下,环境治理手段的实施能够使环境代价有效减少。在当前雾霾等大气污染问题频繁爆发的情况下,人们的生命健康以及社会的安定和谐受到较为严重的影响,促使有关专家学者和媒体以及人民群众等社会力量利用微博、微信等平台来推动相关人员对大气污染问题给予关注,国家环保部门也陆续出台了很多城市大气治理技术性的政策以及法律法规。同时,还对全国PM2.5监测时间表以及浓度限制等给出明确规定,从而为城市大气环境污染治理工作的全面和有效开展奠定坚实的基础。近几年,国家政府以及环保部门对相关工作做出了重大改革,多项大气污染防治政策以及法律规定等陆续出台,各个地区也做出快速回应,制定了适合本省的大气治理方案以及计划等,而管理-经济-环境系统循环结构是当前城市大气环境治理的主要创新模式。

2城市大气环境治理的创新方法

2.1综合利用城市大气监测技术

城市大气环境污染主要是由高浓度的空气污染物引发,所以必须对这些空气污染物质进行监测。按照监测方法来划分,大气监测可分为化学监测和物理监测以及生物监测等监测方法。其中,化学监测所采用的方法为实验,通过实验来对污染物质进行定性以及定量等会消耗大量的人力和物力资源,但是其监测结果往往具有较高的可靠性和真实性。物理监测主要是通过仪器设备等进行污染物质的监测,此方法不需要准备化学实验药品等,操作简便、监测效率高,可以在城市大气监测中大范围使用。生物监测主要利用动植物与城市大气污染物接触的状态来判断大气环境质量,此方法具有较高的环保效益。

2.1.1气态物质监测技术

对于城市大气环境污染来说,气态污染物质是造成大气污染的主要成分之一,所以气态物质监测技术是当前城市大气监测的主要技术方法。针对不同的污染物质来说,其监测方式不尽相同。例如,城市大气中的氮氧化物需要利用化学实验以及相关仪器设备来进行监测,SO2物质的监测则可以利用紫外荧光分光光度法进行监测。

2.1.2固体颗粒物质监测技术

目前,国内一些较为发达的地区已经开始对固体颗粒物质自动监测技术进行研究,但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有关部门应采取合理的措施来促进固体颗粒物质监测技术不断向前发展,并加强离散型颗粒物浓度监测等方法的利用,从实现对固体颗粒物质的有效监测。

2.2建立污染源和治理预警机制

首先,大气环境治理部门应充分利用信息和网络技术来建立大气污染源以及应急治理预警机制并将其完善,并且有关科研机构还应对常规治理技术进行创新和改进,改善城市大气环境治理现状。其次,大气环境治理部门应加强现代科技手段的应用,利用视频等实现对可吸入颗粒物质以及气态污染物等物质的实时监控和监测,从而使城市大气环境监测向自动化和信息化方向发展,促进城市大气环境污染治理的有效进行。

大气治理的方法范文第4篇

张全

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环保局局长

近年来,我国雾霾等重污染天气频发,水污染事故多发,为应对日益严峻的大气环境形势,治理水污染,自1987年开始施行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已经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水污染防治法》修改也被本届人大提上议事日程。如何加快立法进程,并以最严格的法律制度为环境治理工作提供坚强法治后盾,“两会”代表委员提出了许多有针对性的建议。对此,本刊记者采访了全国人大代表、上海市环保局局长张全。

《环境保护》:今年的“两会”上,您所递交议案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张全:今年“两会”,我所递交的议案有2个,均是关于法律修订的,一个是进一步修订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法》,另外一个是加快修订《水污染防治法》。

目前,全国人大正在修订《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已通过一审,正在公开征求意见。从修订草案的相关内容来看,强化源头控制、落实政府和企业的责任、推进公众参与以及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责任追究等方面都作了明确和具体的规定,较有针对性,但还存在如何与《环保法》进一步衔接,尚未充分吸收地方上一些好的做法,一些强化大气污染防治的重大制度没有明确等问题,还需作进一步修改完善。

全国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水污染防治和水安全问题,1984年5月11日审议通过了《水污染防治法》,这是我国第一部有关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1996年和2008年对这部法律又进行了两次较为重要的修改。本届人大又根据当前我国面临的水污染严峻形势,再一次把修改《水污染防治法》提上了议事日程,为此,我们建议,加快《水污染防治法》的修订进程,以解决我国水环境管理中突出问题。

《环境保护》:在完善《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议案中,您认为目前《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存在哪些不足?

张全:目前,大气污染防治大的制度框架已基本形成,但以下几方面的内容还没有明确或者体现得不充分。

一是社会共治的理念尚未充分体现。建议本次大气立法在如何体现全社会共同责任上作进一步的细化,从政府、企业和社会三个层面,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二是大气污染治理市场化的相关制度尚属空白,例如,第三方治理和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都是行之有效的市场化治理措施,但这两项制度在本次《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中尚未体现。三是交通领域大气污染防治措施还需进一步完善。上海市自2007年统一了机动车排放检验周期与安全检验周期,将排放检验纳入安全检验的范围,并明确在用机动车未经排放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建议在本次大气立法中明确机动车排放检验采取类似上海的做法。此外,船舶大气污染排放应引起重视,港口船舶排放加重了雾霾等大气污染,建议本次大气立法在严格排放标准和油品标准的基础上,推行大型港口、码头岸基供电和使用低硫油等措施。四是大气违法成本低、执法难的问题依然存在,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也应当体现“过罚相当”的原则,要从制度设计源头上解决违法成本低、执法难的问题,做到完全剥夺企业违法所得的预期利益,以消除企业的违法冲动。

《环境保护》:除上述框架上的不足外,在立法思维和制度规定等具体内容方面,《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应做哪些完善?

张全:一是给地方立法留出空间,各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不平衡,在国家层面对某一事项作统一具体的规定难度较大(如社会面源的污染防治措施各地差异较大),如果作出统一规定执行性可能比较差。鉴于环保的特殊性,建议创新立法思维,参照环境标准的管理模式,授权地方在大气法规定的基础上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可以作出更严格的规定;如果地方有更严格规定的,优先适用地方规定。二是体现社会共治,建议在修订草案中除了强化政府责任外,要突出企业在源头减排、污染治理等方面的主体责任,明确排污企业的信息公开义务和损害赔偿责任。要倡导公众低碳节俭的生活和消费方式,并且要求各地根据实际,制定公众低碳节俭生活行动指南。在监管上,除了明确环保部门的职责外,还要明确其他管理部门的相关职责。三是建议增加有关大气污染防治的重要制度。针对第三方治理采取引逼结合的方式,既要在起步阶段予以政策和资金扶持,又要在法律层面规定约束性措施,同时强化对第三方治理单位的监管,划清排污单位与第三方治理的法律责任;建立严重污染企业强制保险制度,对化工、石化等严重污染企业推行强制保险制度,同时,鼓励其他企业投保环境责任险;完善机动车定期排放检验制度:推行机动船岸基供电和低硫油;进一步严格法律责任追究,在《环保法>基础上,进一步采取差别化电价、停水停电、变排污结果罚为行为罚等措施。

《环境保护》:政府工作报告要求“深入实施《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行区域联防联控”,2015年上海在大气治理上将有哪些新举动?

张全:一是“治理”,进一步加大重点领域治理力度。到2015年底,将全面完成剩余1900台工业中小锅炉清洁能源替代,全面淘汰剩余的9万多辆黄标车,完成老旧车辆淘汰任务。同时,推进电力、钢铁、水泥等行业限期治理,加强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加大重污染企业的淘汰力度。继续深化扬尘污染防治、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二是“执法”,就是要全面落实新《环保法》和《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从严执法、从重处罚,倒逼治理和转型。三是“协作”,深化长三角区域联防联控。我们明确了10项协作重点工作。主要是治理上的共同落实,重点是黄标车、中小锅炉、重点企业结构调整及燃煤电厂超低排放改造。开展机动车“异地同管”,对外地牌照在沪机动车与上海牌照车辆一样实施环保管理。启动非道路移动机械和船舶港口的污染控制。长三角地区是河网地区,船舶有8.8万只,占我国船舶总数的56%,航运大气污染对空气质量影响占比较大,因此长三角必须在船舶港口污染防治上先行一步,上海更要带头做好。此外,对接“十三五”规划、排污费政策、联动执法,包括第三方治理也准备在长三角对接,让市场机制在更大范围内配置资源。今年,长三角区域空气质量预测预报中心一期将建成,区域预测预报将进入常态化。

大气治理的方法范文第5篇

主题词:燃气安全治理消防保证体系存在问题

1、概述

我国目前使用的燃气主要有煤气、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三个大类。燃气产业的发展领域大致分燃气汽车、城市燃料、燃气发电、基础化工四方面。

随着燃气事业日新月异的蓬勃发展,生产与消费规模越来越大,使用场所越来越多,情况也越来越复杂,现有的安全治理机制已跟不上燃气事业飞速发展的步伐。在政策、法规、标准及规范等方面的不同步、不配套等落后弊端也凸显了出来。近年来,在生产、运输、储存、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火灾、泄漏与爆炸等重、特大事故层出不穷,其等级与数量也不断上升,如98年3月西安液化气球罐泄漏、爆炸事故等,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与财产造成了极大的损失,也给社会的公共安全与稳定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从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燃气事业的推进与发展。

因此,理清当前我国燃气消防安全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对于有关部门在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燃气消防安全治理保证新体系时提供参考依据,就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正是从消防的角度,系统地对当前我国在燃气消防安全治理保证体系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深入地研究、分析和论述。

2、我国燃气消防安全治理机制现状

根据1991年3月30日由建设部、劳动部、公安部联合的第10号令《城市燃气安全治理规定》的规定,建设部门是城市燃气安全治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消防部门作为燃气安全治理的监督部门,劳动部门作为燃气安全治理的监察部门和压力容器的主管部门。

作为消防部门,在燃气安全治理方面的业务,主要涉及:参与制定与燃气消防安全治理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并执行;负责相关消防产品的检测认证;对燃气生产、运输、储存、使用等环节上的相关场所、管线、设备、用户进行防火监督治理;参与燃气灾难事故的处置;日常的消防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

我国目前与燃气消防安全治理有关的法律有三个,即《消防法》、《刑法》和《治安治理处罚条例》;相关的消防法规和规章非常多,如《化学危险品治理条例》、《城镇燃气安全治理规定》、各省市的《燃气治理条例》等;以及众多的产品技术标准和工程设计规范,如《城市燃气设计规范》、《汽车用液化石油气加气站设计规范》等。

3、我国燃气安全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

燃气消防安全治理涉及规划、设计、建审、施工、监理、验收、运行、日常维护及应急处理等环节,通过对有关资料的收集分析、组织专家研讨,以及对北京,上海、广东、四川和黑龙江等地的调研,就目前我国在燃气安全方面存在的问题归纳如下:

1)安全治理机制不适应燃气产业市场经济发展

燃气产业涉及建设、能源、交通、劳动安全监察、农业等各治理领域,燃气行业的安全治理也涉及公安消防以及上述各主管部门,目前由中心和各地方的上述部门颁布有关政令,对燃气实施安全治理。但地方与中心以及地方各部门之间的政令协调难度较大;同时我国南方和北方,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和中西部地区用气差异也较大,要求同一种安全治理机制或法规有时势必造成诸多不适应。

第10号令第四条明确了建设部负责治理全国城市燃气安全工作,劳动部和公安部分别负责安全监察和消防监督,因此,各省市的燃气安全工作应当由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但是,各地建设部门作为行政主管部门,在燃气安全治理中的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各职能部门之间缺乏经常性协调,使得各地区的燃气安全隐患整改力度不够。从调查情况来看,全国大多数大、中型城市都在建设主管系统设立了燃气治理办公室或者燃气治理处,但由于受人员编制及其他因素的影响,这些部门履行着行业治理的职能要大大多于履行安全工作职能,有的办公室只有几个人,忙于应付日常工作,根本没有精力通盘考虑安全治理,而把安全治理的职能依托于公安消防、安全生产监察等监督部门,或者让燃气供给单位自行强化安全治理。

此外,随着科技进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需求,我国的燃气事业将得以迅猛发展。而国际上通行的由行业协会、中介组织、保险业、企业主等共同参与进来娜计??腊踩?芾淼纳缁峄?J缴形葱纬桑涣硪环矫妫????垢母铮?嗽本?颍??蚕?啦棵疟欢?卮蟀?罄渴降南?兰喽郊觳椋?讯冉?嚼丛酱蟆?nbsp;

2)法制建设滞后

我国目前燃气安全治理的法制建设力度明显不够,现有的法规严重滞后,与发达国家相比存在很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

(1)法规制定滞后。我国目前执行的较权威的燃气规定只有1991年的第10号令,该规定对燃气的安全治理只提出了原则意见,相关的法律责任也不够明确,在实际操作中弹性太大,有一定难度。而且该规定至今已有10年,其间的经济体制、市场发展和行政部门的变化很大,迄今尚未进行修订。

(2)各地治理法规不一。全国各地为了加强本地区的燃气治理和安全工作,又在第10号令的基础上制定了各种各样的燃气治理条例、办法。但由于各地方使用的燃气的种类、数量、地理环境等情况不同,所制定的法规也存在较大的差异,造成全国燃气治理没有较为统一的治理模式,治理多头,职能重叠,监督与治理的界限不明确,使得许多安全隐患无法得到及时整解。

(3)政出多门、缺乏协调。不同部委的法规不一致或相互矛盾,给具体执行部门带来诸多治理上的不便。例如:1998年由建设部独家的第62号令--《城市燃气治理办法》中"城市燃气安全"一章的多项规定与10号令有较大出入;关于轻烃燃料(碳5),农业部等七家单位联合发文要求大力推广使用这种新型燃料,而公安部等三家单位从安全治理的角度出发,也曾联合发文禁止在城市使用这种燃料。这些法规的前后不符或自相矛盾,使得基层治理监督部门无所适从、难以把握,最终造成各部门推卸责任,治理上陷入混乱。

(4)政府部门执法力度不够。燃气行业的安全治理关系重大,国外燃气行业的经营者不敢以身试法,严格的法制治理将使违法经营者损失重大以至破产。我国目前对燃气行业违章经营的主要手段之一是下达整改通知或罚款,其罚款力度远不足以震慑违法经营者,此外罚款往往上下幅度甚大,且无配套实施细则,使执法操作难以把握或效果不理想。

3)规范、标准不健全

燃气行业设计规范和相关产品标准是设计、施工的技术依据,是燃气安全治理的技术法规。而现行的技术标准存在多方面问题:

其一,制定的年代比较晚,同时为了照顾到方方面面的利益,规范的内容也就是当时实际操作的翻版,先进的技术内容少,无法体现通过提高燃气设备设施本身的高技术含量来实现的本质安全的指导思想;

其二,技术规范修订的周期较长,与迅速发展的经济形势和城市环境不相适应,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所带来的新措施无法在实际应用中找到法律依据。

其三,主要技术指标缺乏科学依据。如在要害的燃气设施的防火间距确定问题上,俄罗斯地广人稀,至今仍沿用加大燃气设施的防火间距这种消极防护观念,在规范标准中较少强调科技含量和质量等技术措施,来保证燃气设施自身的运行安全。我国现有标准规范的制定中较多沿用这种理念。然而该理念并不适应我国,非凡是大城市和沿海经济发达、人口稠密地区的燃气建设的发展。一是上述地区宝贵的地皮很难实现这种远距离的安全隔离设计;二是一旦高压燃气设施发生爆炸,一、二百米的安全距离也无法保证安全。而欧美、澳洲和日本等国则采用高技术含量以确保安全,标准规范制定部门的科研和实验基础较强,他们以实验数据为依据确定保证安全所必须采取的技术措施,并根据不同地区级别和技术措施来确定不同的安全距离。

其四,一些重要的燃气设施标准与工程规范尚缺,如《城市超高压天然气管道工程技术规范》、各类燃气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等。此外,燃气用胶管的质量和老化问题、家用燃气报警器等技术,至今尚无定性和定量的使用概念。

4)设计、建审和验收的可操作性不强

由于规范标准不健全,弹性大,给设计、建审和验收带来操作性不强的弊端。

作为设计部门,在业主控制投资的要求下往往难以采用高技术含量的产品及措施来确保燃气设施本身的安全,一旦难以达到安全距离的规范要求,只能采取有关部门协调的办法,而这种协调往往缺乏实验技术依据。

目前燃气项目的建审主体为公安的消防部门,鉴于燃气设施的工艺流程和专业设备的复杂性,消防部门的专业水平远低于燃气行业的技术治理部门,其建审难度较大。如北京等一些省市的消防部门认为消防部门不应承担不能胜任的技术环节方面的建审工作。

此外,现阶段燃气设施中的一些重要配件材料的质量水平与工业发达国家尚存在较大的距离,如各种阀门、管道等。燃气规范标准对产品要求的不严格,将可能使一些低技术含量的配件用于燃气设施的要害重要部位,造成安全隐患。

5)日常运行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对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安全隐患,以及新形势下出现的新的安全问题,缺乏有效解决办法,造成日常运行治理存在较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城市燃气管网老化现象比较严重。部分管道已连续使用几十年从未进行检测维修,其安全可靠性无法确定,随时有发生事故的可能性。

(2)道路改造带来问题。许多城市的燃气管网随着城市建设的需要,局部管道的位置发生了变化,道路拓宽及新出入口的开设致使燃气管道置于车道下方,而原有管道的基础却没有加固,防火间距不足是一个方面,更为严重的是极易造成管道受压损坏,发生燃气泄漏。此外,在燃气管道的上方搭建违章建筑也是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一旦受建筑影响管道发生破裂,会造成群死群伤的恶性事故。

(3)违章施工也是影响燃气管道安全的一个重要因素。一是燃气管道的施工质量保障体系还不够完善,工程层层转包,质量监理不到位,埋地管道达不到国家技术规范的规定,而且又是隐蔽工程,有些问题较难发现。二是外来施工损坏燃气管道的现象还比较普遍,在燃气管道旁边施工时,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不征求城市规划或燃气管道治理单位的意见,盲目施工,损坏管道,造成燃气泄漏,危及安全。

(4)燃气管道产权归属不明。城市燃气供给系统中,从企业至用户之间的输送管线的产权归属至今未明,随之引出安全治理的责任主体不清。

(5)居民室内装潢隐患较多。目前对家庭内燃气管道的敷设缺乏有效的控制手段。

(6)液化气钢瓶治理失控,事故率高。作为取代煤炭的优质燃料,自80年代开始2Kg、5Kg、15Kg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大量进入居民家庭和餐饮行业,90年代开始在液化气经营、销售、运输等领域,恶性竞争、惟利是图情况突出,因此产生了较多安全隐患。

6)应急处置能力不强。

燃气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包括燃气企业自身应急处置能力和公安消防应急处置能力。燃气事故的应急处置重点为切断气源、扑灭初期火灾、防止蔓延以及保护四周重要设施。

全国在这方面的情况差别较大,如哈尔滨等地目前以人工制气为主(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用户20-30%),由于几十年的经营以及有关部门的重视,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安全治理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各级消防部队的灭火技术装备也较先进,一旦发生事故,企业专职消防队、公安消防队以及医疗救护三方在事故现场有效地配合,事故处置成功率较高。

北京、上海等大城市随着近年来城市煤气向石油液化气、天然气转变的势头不断增强,事故发生频率较高,其应急处置能力明显不足。其中包括企业抢险和公安消防的现场检测、堵漏、个人防护等技术装备的配备、以及消防站的规范设置等等,许多地区消防部门到事故现场受把握资料和装备的制约,不能及时查明情况,处于盲目状况下,难以决定正确的战术,1998年西安"3.5"爆炸事故就是明显一例。

此外,我国公安消防实行兵役制,消防战斗员服役2年,其技术水平的积累难以适应复杂的燃气事故现场。鉴于现场泄漏气体品种、浓度、设备流程、容器压力难以清楚,消防部门在事故现场仅能起到抢救人员和冷却保护的有限作用。

7)培训不规范、从业人员专业素质不高

首先,从业人员的规范操作是杜绝人为燃气事故的要害。随着燃气行业多种经营体制的发展,出现了两头重的现象:一是规范经营的大型企业作为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在内外的严格监督治理下,对操作人员的培训较为严格,二是部分经营不规范的中小型企业,单纯追求企业效益,严重忽视操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其次,从事燃气经营的作业人员的专业素质还不够高,有些人员没有经过培训就上岗,或没有定期复训,对安全知识尤其是消防安全知识知之甚少,没有能力发现安全隐患,更不用说向用户宣传安全知识。

此外,全国有很多地方都没有专门的专业培训机构,各地区操作人员培训情况差异很大,有的搞形式主义,开两天会就发证书,或者以盈利为目的搞各级重复培训。不同部门基于各自安全责任或经济利益,多头培训、一岗多证现象严重,一些培训单位的资质无权威部门认可授权,而燃气经营单位受条件和水平限制,对自身的安全培训只是走过场。8)保险行业尚未介入消防安全治理

国外保险业作为与风险直接发生经济效益关系的市场经济实体,在介入燃气行业各运行环节的安全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实施保险。保险公司与业主、政府防火部门三者相互需求,相互保障,相互制约,成为燃气安全运行中不可缺少的环节。

我国目前保险行业尚未真正以市场经济模式操作,参与燃气行业风险评估和安全运行治理监督的意识淡薄,只是关注"?quot;受保规模的业务扩大,同时希望通过政府有关部门对产业的消防安全监督,侥幸地降低或避免所应承担的理赔责任。

随着我国加入WTO,国外保险业不可避免地要介入到我国的各行各业,我国的保险业也必将改变运行模式,顺应国际形式。

4、结束语

在撰写本文之前的调研过程中,得到了公安部消防局科技处、上海、四川、广东、黑龙江、北京、深圳等地的消防总队、支队、建设主管部门、燃气经营企业和本所有关领导的大力支持和帮助,在此谨向所有提供帮助的各方人士深表谢意!

5、参考资料

[1]《落实"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精神,巩固清理整顿城市燃气市场成果确保燃气安全》建设部城市建设司杨鲁豫2001.8.9

[2]《强化行业治理,确保燃气安全》河南省建设厅2001.8.9

[3]《城市燃气安全治理规定》建设部、公安部、劳动部(第10号令)1991.3.30

[4]《中国城市燃气事业现状及发展前景》中国城市煤气协会张永革

[5]《加大清理整顿力度,加强燃气安全治理》海南省建设厅

大气治理的方法范文第6篇

摘要 在国家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方强烈呼吁下,《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已经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次审议。相比于现行法律,此次修订草案对法律框架和主要内容作出了全面修改,在立法理念、重点法律制度、法律治理方式、监管机制和法律责任等方面都呈现出诸多亮点。本文在对其简要评析的基础上,从进—步强化法律责任、细化主要制度、加强公众参与、充实防治手段、加大处罚力度等方面对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提出了完善建议。

关键词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大气污染治理;法律治理;法律监管

2014年12月,倍受关注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已经由国务院提请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进行了初次审议。此次修订草案共8章100条,虽然比现行法仅增加了一章,但对结构、顺序和实质内容的改动较大。本文将从此次《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的必要性、内容、亮点等方面对修订草案进行简要评析,同时针对目前修订草案的不足提出修改建议,以期能为修订草案的进一步完善提供有益参考。

本次《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的必要性

大气污染防治问题直接关乎公众的生命健康,关乎国家能源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其重要性不言而喻。特别是近年来我国各地频发的大气污染事件已经对我国经济社会各方面发展造成了严重影响,我国的国际形象也因之受损严重,中央的高度重视和社会各界的强烈诉求成为此次修法的一个显著特征。2013年11月,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被列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修改工作进程因我国大气环境污染的日益严重和紧迫以及《环境保护法》的修订而不断提速。具体而言,此次修法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我国当前大气污染治理的迫切需求

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强有力的节能减排措施,但以煤炭为主的能源结构短期内仍然难以改变,煤炭消费量持续提升。在传统煤烟型污染尚未得到控制的情况下,以臭氧、细颗粒物( PM2.。)和酸雨为特征的区域性复合型大气污染日益突出,区域内空气重污染现象大范围同时出现的频次日益增多。通过尽快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以适应我国当前大气污染治理的严峻形势尤为必要和紧迫。

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存在诸多问题

虽然已经经历过两次修改,特别是2000年修订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也体现了环境管理思想的变革,即:大气污染防治范围从全面防治变为重点防治、大气污染控制方式从浓度控制变为总量控制、大气污染超标规定从超标不违法变为超标即违法,但是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存在的问题仍然十分明显,主要是:立法理念陈旧,未以环境质量改善和达标为核心;制度设计缺乏系统化,重要制度缺失或无法发挥应有作用;政府排污者和公众法律责任及义务不明确且不平衡,特别缺乏对公民受污染损害的法律援助;对违法排污和造成环境重大损害行为的处罚力度不够,致使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

新《环境保护法》的实施需要

此次修改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另一个重要依据就是20 14年4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的《环境保护法(修订草案)》。新的《环境保护法》在立法理念、基本制度、监管模式、政府责任、环境执法、环境责任等诸多方面都做了许多改进与革新。

本次《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的亮点评析

此次修订草案由现行法律的7章66条修改为8章100条,不仅新增了大量条文规定,同时对现有条文也进行了较大幅度的修改,呈现出以下几个亮点。

立法理念的进步

首先,修订草案反映出源头治理、协同控制的新理念。具体体现为:草案明确了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先行,对市场准入的要求更加严格,强调污染排放物的协同控制与总量控制相互配合;在污染物防治对象上,从过去对单一污染物的控制转变为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氟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等多种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的协同控制;新增的第五章从原来对大气污染治理属地管理的理念转变为区域联合防治。其次,修订草案立法理念的进步还体现在其既立足当前、又着眼长远上。结合当前我国大气环境污染状况,草案新增的第6章既着重解决以灰霾为典型代表的区域性复合型大气污染,建立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同时也从未来长远发展着眼,通过系列规定来引导和促使能源结构和产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工艺设备,建立健全长效机制。

主要法律制度的完善

一是大气污染预防制度的完善。修订草案明确规定了总量控制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并且将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由原来的“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控制区”扩展到全国,明确了分配总量指标、发放排污许可证的原则和程序,以及排污许可证应当载明的内容等;草案还对建设项目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的环境影响评价进行了完善,明确政府责任,确立规划环评制度,进一步强化建设项目的“三同时制度”,从而与现有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和新《环境保护法》更好地衔接。二是大气污染重点领域防治制度的完善。修订草案在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燃煤、机动车船和粉尘等重点领域污染防治原则规定的基础上又增加了关于工业污染和其他有毒有害气体污染防治的规定,同时对原有规定进行了补充和细化。例如在燃煤、工业方面,明确国家采取措施逐步降低煤炭消费比重;在机动车方面,强化对新生产机动车、在用机动车、油品质量环保达标的监督管理等。三是大气污染区域治理制度的完善。为应对近年来雾霾问题日益恶化的现实之需,同时结合我国多年来开展跨区域污染联防联控的经验,草案第5章专章规定了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机制,同时明确了国家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监测、污染源监测信息共享机制,以及有关部门在重点区域内开展联合执法等。四是大气环境监测制度的完善。修订草案对大气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测作出明确规定,同时新增监测信息共享制度,实现了全国监测网络的统一;草案针对重污染天气建立监测预警体系,同时注重大气污染对公众健康的影响监测,鼓励采取措施预防和控制与大气污染有关的疾病。五是大气环境风险预警机制的完善。修订草案第6章针对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对所建立的大气环境风险预警机制也成为此次修订的亮点。草案明确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需要将重污染天气应对纳入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规定了可能发生重污染天气时有关地方政府的预警和应对责任,以及可以采取的相关应急措施等。

法律治理机制的创新

修订草案的治理机制创新之处体现在以大气环境保护规划为基础,突破以往由政府和相关部门大包大揽承担治理责任的方式,强调大气污染防治要规划先行,积极推进多元治理模式和综合治理手段,同时重视相关的政策引导作用,从而实现大气污染防治的机制创新。

首先,“规划先行”是本次草案修订理念的一大亮点,也是大气污染防治法律机制创新的起点。修订草案进一步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在现行法律规定的“限期达标规划”基础上,采取更加严格的措施,强调按期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并规定了此类规划的评估、修订所应依据的法律规范,同时对于已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城市政府提出更高的规划要求,对持续改善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提出了明确要求。其次,“多元治理”的模式在修订草案中得以进一步完善。修订草案关于大气污染治理的参与主体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大气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空气质量负责”;新法增加了国家鼓励发展公共交通,倡导绿色出行,国家鼓励和引导文明、绿色祭祀等规定。国家、企业和个人都参与到大气污染治理中,特别是在各个领域倡导公民树立“绿色”的生活理念,积极参与到日常生活与大气环境息息相关的领域中来,强调各方主体的义务,使其作用都得到充分发挥,完善大气污染防治的治理新机制。再次,修订草案还综合采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防治大气污染,呈现出治理手段多样化。

法律监管的健全

一是进一步明晰政府的职责范围。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有计划地控制或者逐步削减重点大气污染物的排放总量,使本行政区域环境空气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并逐步改善。

二是进一步加强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管职权。修订草案在现行法律规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基础上,加强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交通运输、渔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职权。

三是进一步健全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监管。与现行法律相比,修订草案新增了排污许可证中应当载明监测方案、防治技术要求、应急措施等内容,另外还新增了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重点排污单位安装大气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等强制性规定。

四是进一步强化大气环境行政监管部门相关人员的行政问责。修订草案新增了以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大气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大气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定期进行考核评价并向社会公开。

法律责任的强化

此次修订草案对法律责任部分也进一步加以强化。首先是强化了政府的法律责任,第74条规定了地方政府、环保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大气环境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将根据新《环境保护法》和《公务员法》予以追责。其次,修订草案进一步加大了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污行为的处罚力度,对有关违法行为规定了没收违法所得、处以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整治以及责令停业、关闭等行政处罚。对受到罚款处罚、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实行按日计罚,并明确规定了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细化了不同违法主体和情节的处罚数额。再次,修订草案对个人的追责也较现行法律更为严格,如第76条规定因拒不执行停止排污、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拘留:第87条新增了对机动车驾驶人的处罚规定;第92条规定的对个人的罚款等。

完善修订草案的几点建议

修订草案在呈现出上述诸多亮点的同时,也还存在一些有待进一步完善之处。本文建议从以下几方面人手对草案做出修改完善:

一是建议进一步加强和细化法律责任,特别是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责任追究机制。例如,修订草案第74条只是规定了对于政府相关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按照新《环境保护法》、 《公务员法》等法律进行处分,但是这并不能涵盖本法所有由政府或其相关工作部门应当采取而未采取的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的处罚,建议进一步加强政府及相关负责人对大气经济环境质量所应担负的责任。

二是建议进一步细化完善重点法律制度,增强可操作性。例如重点区域联合防治制度,不仅仅是环保部门,其他部门如地方政府、宏观经济调控部门、能源部门、城市管理部门等都需要共同参与才能形成合力,建议在第5章中增加上述有关部门参与联防联治的规定;对于跨行政区域的联防联治,建议考虑建立国务院相关部门与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沟通协调的联席会议制度。

三是建议进一步完善公众参与大气污染防治的规定。大气污染防治是一项全局性的系统工程,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更好地发挥作用。尽管目前的草案中规定了公民参与大气环境保护的义务,以及大气环境标准、规划等的应当征求公众意见,但其规定仍然十分原则性,缺少相应的程序性规定,建议予以补充。同时除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之外,还建议增加有关行业组织、中介机构、社会团体、第三方组织等对污染防治进行服务、监督等的规定,全社会共同参与防治大气污染。

四是建议进一步充实大气污染防治的方式和手段。如前所述,大气污染防治的复杂性决定了要想从根本上提高大气环境质量,不能仅仅依靠政府的管控,更要重视市场机制,综合运用经济、技术等多种手段引导企业和公众减少污染物排放;要更加重视科技进步的作用,以创新驱动促进环保产业的发展。

五是建议进一步加大处罚力度。修订草案中的法律责任虽然比现行法律有大幅度提高,但相对于当前大气环境质量的严峻形势,处罚力度总体仍然偏低,不足以有效震慑违法排污行为。建议进一步加大对于企业偷排、机动车船不达标排放、秸秆露天焚烧、建筑扬尘、餐饮油烟等违法行为的处罚数额,切实提高违法成本。

主要

参考文献

[1]环境保护部.2013年中国环境统计公报[EB/OL]. jcs.mep. gov. cn/hj zl/zkgb/2013zkgb/. 2014-12-23.

[2]罗宏,王金南,杨金田. 《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订:环境管理思想的变革[J].环境保护,2000 (10):7—9.

大气治理的方法范文第7篇

关键词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生态文明;法治

文/常纪文

此次《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定位是修订,意味着该法不应是小修小改的修正,可以对该法大修大改,甚至可以修改立法名称。为此,该法应当围绕立法目的、工作思路、管理体制、工作策略、防治重点、主要制度、法律机制、法律义务、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修改。目前,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已经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一审,但从学界的反应来看,修订草案在这些方面的补充或者修改还很不够,难以改变目前严峻的大气环境污染局面,难以满足目前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甚至一些学者建议,把法律名称修改为《清洁空气法》或者《大气环境保护法》,然后在新的架构下大修大改。这说明问题之严重。为此,需在一审的基础上,坚持生态文明建设的理论导向、我国大气污染形势严峻的问题导向和大气环境管理的目标导向,全面加强该法修订草案的进一步修改。具体建议和理由如下。

立法目的和工作思路

在立法目的方面,其一,可以考虑在修订草案第1条的立法目的规定之中加上“建设生态文明”的内容。因为生态文明是对现行生产和生活方式的反思和转变,是一种新的文明。如果把生态文明的建设纳入立法目的,那么法律在其后可以对工作思路、法律制度、法律机制、法律责任,如企业生产方式的转变、公众参与的扩大、公众生活方式的改变等,进行补充或者修改。其二,由于中国目前的大气污染既有点源的局部污染,也有各行各业产生的大气污染物经过复合或者叠加导致的区域大气污染,因此修订草案的下一步,应当体现区域大气污染控制的目的,加上“保护和提高区域大气质量”的内容。

在立法思路方面,建议围绕空气质量目标管理和实际大气环境容量、实时排放流量控制相结合的模式进行立法,如总量控制指标的分配按年分配,没有考虑大气环境的实时质量、实时容量和大气污染物的实时排放流量。为此,可以考虑建立动态的、细化符合大气环境实时管理的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为了实现这一点,应当建立动态的大气污染信息共享机制、质量预警机制、区域协作机制和污染应急机制。

工作策略和防治重点

在工作策略方面,由于区域协同发展甚至一体化发展是国家今后发展的基本模式,为此,建议修订草案第2条修改为:“防治大气污染,应当鼓励规划先行,通过区域协调发展甚至一体化的措施,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区域内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加强对燃煤……实施协同控制,减少区域内大气污染物的排放。”

在防治重点方面,修订草案新增第五章“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为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设立特殊的制度和机制。由于冬、春两季的雾霾很多跨越重点区域,特别是2013年以来的雾霾污染,全国的大多数大中城市都卷入其中,难以置身度外,因此雾霾污染正呈现全国性的特点或者具有全国性的趋势。对于一个发展中大国,雾霾污染是环境与发展不协调的产物,是快速发展过程之中不可避免的环境现象。加上2030年中国的碳排放将达到顶峰,全球经济目前和今后一段时间仍然面临不景气的局面,因此中国的雾霾污染将会持续5~10年,甚至更长。今后一段时间,更多的区域将成为雾霾发生区域,现有的一些轻雾霾区域,雾霾将可能变得更严重。因此,把雾霾防治局限于重点区域,就像以前把一些地域纳入“两控区”而后全国大部分区域成为“两控区”一样,不太科学;另外,重点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偏重于消极的污染防治,缺乏积极的生态建设要求,故可以考虑把这一章的标题改为“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但是,可以把重点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作为这一章重点规范的内容。不过,如果采纳这样的章节名称,就应当把秸秆燃烧、养殖污染、烟花爆竹燃放、机动车排放等导致区域雾霾的行为,也放在该章,予以规范。

治理格局和监管体制

在治理格局方面,应遵循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按照新《环境保护法》规定的环境共治要求,结合大气污染防治的特色,设置体现大气环境保护特色的信息公开与环境保护内容,加强公民的大气环境权利建设,明确公众和社会组织的大气环境参与和监督权利,形成大气环境保护共治的力量架构。如果有可能,此次修改可以明确公民有享受良好大气环境的权利,并且按照新《环境保护法》的公益诉讼设计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环境民事诉讼的司法解释,做出一些具体化的规定,明确大气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的条件、恢复措施等,使大气环境保护公益诉讼具有可操作性。

在监管体制方面,其一,因为宏观调控对于解决目前的区域性大气污染至关重要,所以既应考虑污染具体监管的体制建设,还应考虑宏观调控的体制建设,如产业结构、产业布局方面的职责由谁行使?建议把发展与改革部门的宏观调控职责写上,把环境保护部门对环境保护的整体把握、具体监控和发展与改革部门的宏观调控职责衔接上。其二,应当把环境标准和目标提升为国家环境法治的基础性规范,作为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行动计划和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制定部门规章的依据,而不是结合现实问题可以任意改动的一个管理手段。为此,基本的大气环境标准和大气环境质量目标的制定权应当上收至全国人大常委会。其三,跨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体制和机制规定不足,建议增加以下内容:“跨区域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由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统一指导、协调和监督,必要时建立区域大气环境保护机构,统筹协调区域内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在此基础上,在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章节之中,规定区域内既发挥各自灵活性又保护区域内整体大气环境质量的统一规划行政体制、统一环境保护共治的体制、协调执法的体制、统一举报的体制、统一的监测网络组织体制、统一的应急体制和机制、统一的污染物排放总量分配体制、统一的排污权交易体制、统一的大气污染治理市场化体制。另外,如果有可能,建立区域之间的协商体制和社会监督体制,特别是司法监督体制。只有这样,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才可能落到实处。

法律制度和法律机制

在法律制度方面,应当加强特色性的制度建设,体现立法修改的必要性,增强立法的可操作性。其一,为了从源头解决机动车大气污染,除了控制机动车的区域总体数量以外,还应当规定机动车定型审核的源头监管,保证每一辆车都符合排放标准。而目前的一些大气污染防治法律责任规定,把机动车设计和制造缺陷导致的经济成本和使用限制留给消费者承担,这种规定并不合理。其二,规定区域空气评价和信息共享制度、区域排放上限与核查制度,发挥区域参与和监督制度作用,使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治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不致于仅留在纸面。其三,对于《环境保护法》规定的一些基本制度,结合大气污染防治的特殊性,予以细化。通过修改,应当解决以下问题:大气污染排放的总量控制制度和水污染物排放的质量控制有什么区别?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与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有什么区别?大气环境保护产业政策与水环境保护的产业发展政策有哪些差别?大气污染第三方治理政策与水污染第三方治理政策有什么区别?大气污染排污费收费标准与水污染排污费收费标准有什么区别?大气污染排污权交易制度与水污染排污权交易制度有什么区别?大气污染应急制度与水污染应急制度有什么区别?大气污染违法排放处罚措施与水污染违法排放的处罚措施有什么区别?其实,应当规定大气污染防治和温室气体减排的协同控制制度和机制,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多一些抓手。

在法律机制方面,建议按照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要求,吸收国务院、国务院办公厅等机构2014年的排污权交易、排污收费、环境投资等方面改革的文件规定,规定一些促进大气污染防治体制和制度创新、运转的措施和手段、方法。如在经济机制方面,发挥市场的支配作用,建立大气污染防治的专业化、市场化机制,促进大气污染第三方治理等机制,允许民间设立大气污染防治基金等。在管理机制方面,可以考虑设立空气质量目标机制、跨区域污染防治合作机制和区域守法的监督机制,使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具有目标性、协调性、可监督性。在社会机制方面,应当建立环境污染第三方监测、第三方评估、第三方监理的机制,发挥行业组织、社会机构的专业化作用。

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

在法律义务方面,由于现在的污染形态发生了改变,既有工业点源的污染,也有生活面源的污染,还有交通工具的污染,体现综合性和复杂性,与《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修订时的大气环境构成情况具有明显不同。目前,一些社会性的排放行为,如家庭生活排放和交通工具的排放,在城市人口密集的时代,总量巨大,虽然法律没有规定法律责任,但是却对区域大气污染的“贡献”很大。如对交通工具造成的大气污染,是否以经济限制、经济刺激的方式来替代一味的限行、禁行措施?对于区域性的大气污染联防联治,是否可以规定各区域的源解析义务,摸清大区域内的总体排放底数和各区域的排放底数,分清各区域的减排义务,以明确各区域的减排责任,强化各区域的行政监管和区域生态补偿责任。由于各区域的历史污染排放和生态破坏责任不同,目前各自的经济基础和能力不同,在区域合作方面有必要针对各区域规定大气污染防治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在法律责任方面,虽然《侵权责任法》规定了赔偿损失的责任形式,但赔偿损失的范围仅限于人身和财产损失,并没有包括生态损失的赔偿,建议在下一步的修改中,予以增加。关于公共环境的损害,可以吸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司法解释的做法,规定社会组织可以提起要求赔偿损失的环境公益诉讼,并且授权某一机构监管该资金的使用。另外,对于环境违法单位,还可以尝试规定强制性的环境法制教育义务。为了使环境违法者认真学习环境法制,可授权环境保护部制定“违法单位和个人学习环境法制课程规划”,规定课程的设置、学习时间和顺序等。

立法体例和法律衔接

在立法体例方面,第五章“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和第六章“重污染天气应对”内容有交叉的地方,建议把第六章变成第五章的最后一节。另外,按照立法体例的设计惯例,可以考虑把第三章“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放在第七章“法律责任”之前,标题名称改为“大气污染防治的管理和监督”,为把社会参与和监督纳入进去留下立法空间。

在法律衔接方面, 《环境保护法》作为环境保护综合性基础法,其中的很多规定可以供《大气污染防治法》援引。为此,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时,可以考虑设立一些衔接性的条款,如“按照《环境保护法》第……条的规定处理”或者“按照《环境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既可以精简条文,也可以促进法律之间的衔接,防止出现立法缝隙。如2014年《环境保护法》规定了权力监督的制度,即各级政府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汇报环境保护工作和环境污染事故, 《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时可以考虑规定,其中此项汇报应包括大气污染防治的工作内容。

主要

参考文献

[1]王玮.挥霾而去怎离得了区域共治?[N].中国环境报,2014-10-15.

[2]常纪文.大气污染区域联防联控应实行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J].环境保护,2014 (15):43-45.

大气治理的方法范文第8篇

关键词:大气污染防治;政府;职责缺失;破解路径

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7)04-0182-04

环境问题关系到人们的健康和福祉。近年来,随着我国北方地区大范围雾霾天气的增多,社会各界对大气污染问题的关注也在逐渐升温。但受到我国发展阶段的影响和限制,政府在治理大气环境污染的具体问题上采取了很多具体措施,但严重污染的状况依然没有得到有效逆转。究其原因,主要是政府在大气污染治理中存在一定的环保责任缺失,具体的治理技巧和方法出现了一定问题。因此,以当前重大社会公共难题――大气污染防治作为切入点,研究政府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责任缺失,有针对性地提出破解大气污染防治政府责任缺失的对策建议,具有较大的现实意义,并可丰富我国目前关于政府社会公共管理责任研究的理论成果。

一、政府环境职责的释义

环境具有公共属性,环境保护属于社会公共事务。公共选择理论认为,政府组织以及政府官员都是理性的经济人,他们的行为是谋求其自身福利的最大化,而不是谋求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因此,如何实现政府在公共管理责任中的社会利益最大化,成为政府管理责任的难点。

在我国,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发挥着主导作用。各级政府是空气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对管辖行政区域的空气环境质量保护工作负有主要责任。目前,学界对于政府环境责任含义的界定还存在较多争议。有的学者认为:“政府环境责任是指法律规定的政府在环境保护方面所承担的义务和所掌握的权力,以及因未履行上述义务和权力而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有的学者认为:“政府环境责任是指环境立法中所规定的政府在环境领域承担的第一性环境义务和第二性环境义务。”在新《环境保护法》中,政府环境责任可概括为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具体可以概括为四方面,即财政投入、监督管理、直接做事、鼓励单位和个人做事。在先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明确规定了大气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是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问题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二、政府在大气污染治理中职责缺失的表现

政府责任指政府履行其在社会治理中的职能和义务。大气污染防治中政府责任缺失可概括为:政府在大气污染防治过程中没有尽到作为大气污染防治责任主体应该尽到的责任。大气污染防治中,政府责任缺失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政府客观“失责”。在大气污染治理这一重大问题上依旧存在着部分内容缺乏法律依据、监控制度之间交错叠加、政府治理行为缺少有效约束、污染惩治力度远远不够、环境评估制度不规范以及社会参与监督的法律规制不畅通等法规制度漏洞。而同时,政府制定当地法规时,往往只强调政府的权力和相对责任人的义务,而缺乏对自身义务的界定和责任的追究,最终导致政府的不作为或者是乱作为。在大气污染事件中,执政形式上的责任划分不清、职权划分不明,最终导致大气污染问题的责任无法得到追查,考核和问责是环境治理的难题。

二是政府主观“失责”。即政府及其行政人员对于宪法、法律和社会所要求其应履行的职责或义务没有做到或没有做好,损害了公众利益。在大气污染防治中,普遍存在政府消极作为现象,政府为了当地的经济利益和自身政绩考核的需要,往往允许既是利税大户又是污染大户的企业存在,环境治理的长线效应与经济增长的短线成果的矛盾很难调和。

三是行政能力“过剩”。指政府在执行公务,行使公共职能过程中,利用手中合法权力行违法之事或对违法行为进行保护,使得行政行为非合理化,表现为政府寻租、权钱交易、越权施政等。当前,在我国的各地政府部门中,保护大气环境污染企业,寻求“污染―钱”权利转换的现象经常发生。

四是行政权力“失范”。即政府对于不该履行的职责、不该管或不该做的事做了,对于管不好的事管了,违背或损社会的合法权益,导致行政资源浪费。在我国长期工业经济发展中,不少地方支持发展高投入、高消耗、高排放的高效益产业,虽然有效地带动了整体经济的快速增长,然而却造成了现如今的全国大范围的大气环境污染。在规划布局中,缺乏对本地区地理位置以及气象条件的综合考量,导致大气污染问题叠加发生,形成区域性复合型大气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五是大气污染跨区域治理协调机制“缺失”。在大气污染治理过程中,受大气污染跨界公共事务性|的影响,地方政府必然会与中央政府展开多方位的纵向合作。然而,在大气污染治理的问题上,纵向上中央同地方政府之间存在着权力和责任不协调问题;分税制后的地方政府财政收入减少,却承担着大气污染治理的主要责任;地方政府由于财政资金不足,缺乏治理环境的能力与信心。由于大气污染治理的公共属性,以及其所带来的外部性特征,在横向上地方政府集体行动上容易出现惰性。在区域性大气环境污染治理的问题上,现行的制度和政策上也没有有效的解决途径。

三、政府在大气污染治理中职责缺失的原因分析

一是现行体制制约。环保部门是地方政府的一个职能部门,在人力、财力、物力调配以及执法过程中都过于依赖当地政府,不仅要被动地承担环境保护的责任,还要服从地方发展,在污染治理过程中受地方政府制约,往往因为地方保护主义,而使环保部门监管能力被弱化,监管缺位现象频现。在统分管理模式下,其他政府部门分享了部分环境管理权力,导致环保部们权力被分割,导致现在环境管理领域存在一定的混乱,在某种程度上人为地导致污染治理缓慢,最终导致了政府在大气环境保护方面的失灵。

二是执政理念偏差。长期受传统执政理念的影响,政府一直主导着社会事务管理,强调运用公权力约束社会公众行为,社会公众对政府的监督和制约作用却往往被政府所忽视。英国学者约翰・洛克的《政府论》中提到:“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大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自己免于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同样,在大气污染治理过程中,政府始终强调自身大气污染治理的权利主体地位,始终强调政府如何运用权力约束或惩罚责任人,而忽视自身也是责任主体,导致作为大气污染治理实施主体的地方政府常常出现消极作为,从而造成环境法律经常出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现象的发生。

三是政府传统政绩观。长期以来,经济发展水平作为政府政绩的主要考核指标,这种考核方式在很大程度上促使政府和领导努力发展本辖区经济,却往往忽视环境污染问题。在大气污染防治的具体工作过程中,作为环境污染问题责任主体的环保部门,对污染企业享有监控和惩戒的权力,为了避免头#企业存在对地方政府的畏惧。但同时,企业特别是污染严重的企业,其往往对地方政府税收有较大贡献,所以地方政府对企业的污染行为常常存在袒护现象,而环保部门作为政府下辖的执法部门,受到地方政府的领导而听命于地方政府,需要维持自身所在的地方利益而难以严格执法。在相互依赖又相互制约之下,地方政府的环境治理行动难以取得成效。

四是治理主体存在竞争。从横向关系来看,以行政区为边界的条块分割的治理体系,非常容易导致地方保护主义,导致大气污染跨区域治理难度大、治理效果不佳。从纵向体制来看,地方政府要听命于中央政府的政策导向,在大气污染治理过程中严重缺乏自我主动性。而在实际工作中,环保部门领导人由地方政府任命,使得上级政府对不具有垂直领导体制的环保部门的管辖权较弱。在跨区域协同治理大气污染的问题上,在制度约束不足的情况下,各个参与者都希望自身获得最大利益和最大排污权,大气污染治理具有外部性,又都想坐享其成,从而导致大气环境的持续恶化。由于每个治理主体都有趋利性,假如其中某一个选择了治污而其他没有治污,那么他的成本就会比别人要高,所得利益也就会比别人少,其积极性大打折扣。

四、破解大气污染防治中政府职责缺失的对策

要避免政府职责缺失,实现政府职责到位,必须根据公共服务理论,调整优化政府职能和体制机制设计。公共服务理论的基本理论内涵包括:(1)服务于公民;(2)追求公共利益;(3)重视公民权;(4)承认责任;(5)重视人,而不只是重视生产率。该理论更新定位政府的角色,认为政府不再是出于控制地位的掌舵者,而只是非常重要的参与者。政府是“公共资源的管家、公民权和民主对话的促进者、社区参与的催化剂、街道层次的领导者”,起到调解、协调甚至裁决的作用。现阶段,破解政府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职责缺失问题,以公共服务理论指导政府行为,采取以下对策:

一是协调共进,正确处理环保和经济发展关系。如何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关系,实现两者“双赢”,已成为全社会共同面临的重要问题。大气污染防治必须从源头抓起,才能彻底实现大气环境改善。其中最重要的是,各级政府、各级领导要转变把环境因素置于决策之外的决策模式,探索把环境保护作为决策的重要环节,把环境保护纳入各级政府的政绩考核,改变以牺牲长远利益换来短期效益的政绩观。国家发改委正在推进的主体功能区,是协调环保与经济发展关系的有效策略,可尽快推进实施。即根据不同区域的资源禀赋和环境承载能力,进一步明确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禁止开发的区域定位,形成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的科学区域开发新格局。

二是转变模式,建立环保政绩考核激励制度。当前,保护环境意味着追求绿色的发展方式,追求经济质量高层次的发展。想要改变政府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环境保护的行为,就要改革现有政绩考核机制,引进生态建设、污染治理等相关的内容,建立以绿色GDP为主的生态经济考核体系,使政府管理向更高效、更绿色、更可持续转变,从根本上扭转地方政府及官员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的逐利倾向,使地方政府真正地重视环境保护,切实保证环保部门执法的独立性和对生态环境建设的财政投入,使大气污染治理工作顺利推进。

三是突出监督,建立环保法律责任追究制度。对地方政府的责任追究制度不完善,是地方政府环境治理实施不到位的根本原因,也是地方立法中的最大缺陷。在“政府失灵”的情况下,应不断加强对政府环境责任的监督。应当树立政府是地方大气治理的第一责任人,把环境考核切实纳入到政府主要领导的考核指标中,建立起环境责任追究制度,适时采取“环境一票否决”,阻止地方政府追求短期的经济利益而忽视长远的环境利益。探索推进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地方政府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四是信息公开,健全政府环保监督机制。环保政策的落实离不开政府,政府对环保治理的态度直接决定企业行为,但现实中很难实现政府自己监督自己,或者监督效果很差。必须引入社会监督,鼓励公众和新闻媒体,对政府行为和企业行为进行监督,及时曝光大气污染行为,及时报道政府在大气污染治理方面的政策措施,对政府和企业的环保行为形成一种积极的推动力。此外,政府还应该对大决策问题开听证会,邀请专家、公众、进行民主决策,监督政府的政策执行情况,避免政府监督不力而出现的不作为。

五是联防联治,建立政府区域合作联合防控机制。当前大气污染呈现越来越严重的区域特性,跨区域污染和交叉污染普遍存在并日益严重,大气污染治理不再是某一个地区的事情,而成为区域性甚至全国性的重大问题。就省级区域而言,政府应建立专门的大气污染防治委员会,统一管辖推进全省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统一治理计划,特别是针对PM2.5、灰霾,要形成统一的治理计划,明确治理措施,同步实施治理。在煤炭总量控制、机动车废气治理、扬尘控制等领域,实施统一的减排行动。

六是加强宣传,创造大气治理的社会氛围。建立企业环保责任制度,切实执行严重污染事故进行责任人刑罚处罚,对企业负责人形成震慑。同时,加大环境保护宣传力度,尤其是加强对企业家的宣传教育。政府应该充分发挥宣传教育作用,在全社会广泛宣传绿色出行、合理消费、低碳生活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提高公民的环保意识,自觉形成健康的生活方式,在全社会推行生态文明理念和低碳文化。

参考文献:

[1] 熊超.地方自治政府环境责任的内涵分析[J].重庆科技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7):23-26.

[2] 常润华.政府间竞争的公共选择理论分析[J].Economic Research Guide,2010,(2):236-237.

[3] Locke.J.政府论导读[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10:110-112.

[4] 罗伯特・B.登哈特.公共组织理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61-64.

[5] 红蕊,黄卫果.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的意义及探索[J].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14,(1):55-57.

[6] International Councilfor Local Environmental Initiatives.Localgovernment operations protocol for the quantificationand reporting of

greenhouse gas emissions inventories[R].2008.

[7] 赵新峰,袁宗威.京津冀区域政府间大气污染治理政策协调问题研究[J].中国行政管理,2014,(11):38-41.

[8] 郑秀亮.亮剑破坚冰,除霾方可期[J].环境,2013,(11):93-95.

[9] 周宝松.浅论有效发挥政府在社会公共管理中的职能作用[J].经济观察,2011,(5):97-98.

The Deficiency of Government Responsibility on the Air Pollution Control

and the Government Cracking Path

WEN Chun-bo,LIU Peng,ZHANG Zhong-xia

(Institute of Geography,Henan Academy of Sciences ,Zhengzhou 450052,China)

大气治理的方法范文第9篇

二千多年来,中医经络学说服务于华夏子民,为广大群众的健康作出了重大的贡献。空劲气功外气疗法是祖国医学的实践创造,并形成了完备的理论和方法体系,其疗法理论与中医学一脉相承。

空劲气功外气疗法是对中医理论的具体运用和体现。所以,空劲气功外气疗法是祖国医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临床治病的方法手段之一。中医是在其基本理论指导下,以中药等来实现防病治病的目的,而空劲气功外气疗法则是在同样理论指导下,应用外气以独特的治疗方法来达到防病治病的目的。

在外气疗法中,外气的必经之路是经络,如经络不通则调补无门,也无法送达应到的脏腑,脏腑之间也无法相互支援调制。所以可以说,外气治病时疏通经络就成了外气疗法中的重要手段之一。

在外气治疗时,新病、急病者经络一般原来就是通的,往往可以直接进行调补。久病者每多是由于经络不通而久治无效的。经络不通则气滞,气滞日久气血凝聚可导致经络阻塞,还可能进一步发展为症瘕、积聚。所以,对久病者每应先疏通其经络,再行调补,病势将随着经络的日益疏通而有所好转,否则将会久治不愈。对重危病人则应测其经络是否疏通以知预后。

空劲气功外气疗法中要运用各种辨证方法,经络是脏腑的延伸,循经部位的病变性能与脏腑有密切关系,如脏腑有病反映在经络上为压痛点,所以还要用脏腑辨证加以补充。不论用哪种辨证方法着手,都要辨证到脏腑,落实到经络才便于外气施治。

外气是通过施治部位去影响机体发挥作用的,因此选择适当的施治部位可起到事半功倍的作用。

一般来说,患部确定就可以对患部施治,或辨证明确就可辨证施治。但疾病有全身性疾病与局部疾病之分,还可能并发有多种疾病的;不论按经络辨证或是气血辨证还得找个着手点,这就牵涉到选择施治部位的问题。

由于外气有辐射性,覆盖面较大,结合中医治疗的整体观念特点,施治部位的选择以宁粗勿细,宁少勿多为原则,粗则选择方便,多则有些穴位可能相互起抵消作用。

由于外气有穿透性,其深度与功力成正比,因此有时可直接对脏腑、器官或组织位置发气,如五官有病,或肝脾有病,可直接对着五官或肝脾发气。

但外气的穿透力毕竟有限,且会被表层吸收一部分,所以在对深部脏腑发气时经常用双手对发,即一手对着脏腑前面一手对着脏腑后面。

由于四海和气街(脑为髓海,头气之街、膻中为气海,胸气之街、胃为水谷海、冲脉为血海,腹气之街、)是气、血、髓汇聚之处,有统帅本身气、血、髓的作用,实质上主治肺、脾、胃、肾等脏腑的疾患,所以可以对着这些部位发气施治。发气时由于这些部位面积较大,所以手要远开一些。

经络学说是中医学的重要理论之一,经络是外气进入机体的主要通道,经脉是经络的纵行主要通道。因此,凡经络病变,都可在有关经脉上施治;凡经脏腑辨证确定的某脏腑病变,也可从与该脏腑联络的经脉施治;凡经经络辨证确定的某经脉病变,也可从该经脉施治。

但是在对经脉的施治中,往往要选择一个比较合适的下手点,这就是穴位。所以从经脉施治,还要归结到从穴位施治。

从经筋治劳损、关节痛、屈伸不利,主要是“以痛为输”,即那里疼痛,那里有压痛,那里不利索,即从那里施功。尽管经筋与经脉无直接联系,但它受经脉气血所营养,受经脉的调节。所以在施治时除了局部选穴外,还可按经络循行路线适当选取一些远到穴位作为配穴;而这些穴位的选取,根据神经走向的特点,应选的高于局部选穴。

全身有几个穴位由于其与气及经络有直接关系而有整体调整作用,因此治病范围极广,在外气疗法中也用的最多。这些穴位的穴意可以概括如下:

百会:举升阳气。

大椎:疏通脉络。

命门:补益肾气。

关元:补益元气。

膻中:补益宗气。

足三里:补益正气和中气。

合谷:理气行气。

可见它们囊括了各种气的补益作用,调整气机作用及疏通气道――脉络的作用。因此,在外气疗法中对一般疾病只取其中一两个穴就可以治疗诸虚百损;对初诊者一般先发气百会和大椎以疏通经络、举升阳气(即胃气),然后再作进一步的细微调气。

因为“气至病所”,实际上不论对人体那部分发气,该气都会参与内气活动,自动趋向病所,“气至而有效”起到治疗作用,所谓上病可以下治,下病可以上治,左病可以右治,右病可以左治,不必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但是发气部位距离病灶有远近,“气速效速,气迟效迟”,疗效相对来说有几分钟时间上的差别。按说经络感传速度为0.1米/秒,则1.70米的人,从头上接气到脚上只需十几秒钟,但气走到关节处及肢体弯曲处都要降慢速度。因此,实际要几分钟才能从头到脚。问题不在于此,在于一路上气会被多个组织所吸收,特别是被有些隐藏的未发现的病灶先吸收,这样就影响了疗效。所以,除了应用全身要穴外,还要根据病情选用其它穴位。

空劲气功外气疗法在治疗疾病时应用的治疗方法,既复杂又简单,复杂的地方是各人各病不一样,就是一种病症治疗方法也不一定是一样方法,在临床上按中医辨证施治要求来用于外气施治,属于功能性病变的可以采用启动方法,起到调理功能和恢复功能,不属功能性病变的一般来讲不启动为好,有如脏腑一类疾病启动的话,从治疗效果上来讲反而会差一些。因为,脏腑功能性病变是需要调理和外气发放使其体内气机内动其效果要比外动来的好,肢体功能受阻和肌张力减退,就要用调理成内动带动外动的方法效果才会理想。达到功能逐步恢复正常。总之一句话:辨证施治。

中医与空劲气功在基本理论上有许多共同和通用之处,两者融为一体,在具体的实践与应用中广泛应用经络理论作为治疗和辨证的依据。中医与空劲气功在学科发展上相辅相成,在临床诊疗方面相互补充、自成体系。

大气治理的方法范文第10篇

1妇科治法的奠基

治疗经验的积累是妇科治法形成的前提。在治法形成、发展的过程中,治法的形成后于方剂。原始人在用动植物充饥的过程中,便产生了完全依赖于经验的早期治疗;由于这种医疗活动由偶然逐渐过渡到自觉运用,人们对植物、动物和矿物治疗作用的认识不断扩展。大约在商周时期,相对单味生药来说,更加安全有效的复方“汤液”已然走进先民的生活。现存最早的方书《五十二病方》估计载方数量原在300个以上,由于缣帛残缺,字迹毁损,今存283首。仅依所存内容统计,涉药247种,涉病103个,涵盖内、外、妇、儿、五官各科。据此足以说明,此时方药知识已颇丰富。但客观审视,它只是西汉以前先民医药经验的一种记载,因为书中不仅没有方名,组方也显得稚朴,更不见治法内容。

从现存文献来看,治则、治法之研究,始于《内经》。《内经》不但提出了适用于指导治疗各种疾病的总则,诸如“治病必求于本”、“无盛盛,无虚虚”、“无致邪,无失正”;而且提出了一系列针对病机的原则性治法,如《素问·至真要大论》所云“寒者热之,热者寒之……”、“其高者,因而越之;其下者,引而竭之……。”不过,作为一部中医基本理论专著,该书较少也不可能针对各种具体病证提出具体治法。即便是在《素问·腹中论》中谈到治疗妇女血枯经闭,虽完整地叙述了“四乌贼骨一藘茹丸”的药物组成、合药方法及服法,亦不曾言及治法。

真正融理法方药于一体,体现出因证立法、以法系方精神的著作,首推东汉时期医圣张仲景《伤寒杂病论》。且不说《金匮要略》中的“下瘀血汤”、“温经汤”、“小建中汤”,其方名本身已暗寓治法;在其治疗妇产科疾病的有关原文里,于方证前后明示治法者亦屡见不鲜。如,《妇人妊娠病脉证并治》云:“(妊娠)所以血不止者,其癥不去故也,当下其癥,桂枝茯苓丸主之”[1]67。“妇人怀娠六七月,脉弦发热,其胎愈胀,腹痛恶寒者,少腹如扇……当以附子汤温其藏。”[1]67《妇人产后病脉证治》云:“妇人乳中虚,烦乱,呕逆,安中益气,竹皮大丸主之。”[1]71《妇人杂病脉证并治》云:“……此名转胞,不得溺也。以胞系了戾,故致此病,但利小便则愈,宜肾气丸主之。”[1]76书中对瘀阻胞宫之“胎漏”,主张以桂枝茯苓丸“下其癥”;对阴寒内盛之妊娠腹痛,提出“当以附子汤温其脏”;对实质属于妇女癃闭的“转胞”,提出用肾气丸“利小便”,分别开启了后世医家确立“化瘀消癥”、“暖宫散寒”、“温肾化气行水”等治法的思路。因此,我们认为,在妇产科治法发展史上,该书洵为奠基之作。

自晋至唐,内容关乎经带胎产各个方面的医著日丰。这一阶段的著作基本因袭了仲景模式,即:治则、治法多在病因病机的探讨或方证甚至方名中体现。如,《小品方》用治妊娠腰腹痛之“安胎止痛汤”,系以方名体现“安胎止痛”之法;治妊娠恶阻,主张“宜服半夏茯苓汤,数剂后,将茯苓丸”,指出“淡水(痰水)消除,便欲食也”,实则通过方中半夏、茯苓等主要药物能令“淡水消除”的功用特点,暗示“化痰健胃”的治疗大法。孙思邈于《千金翼方·妇人篇》推介“羊肉生地黄汤”为“主产后三日,补中理藏,强气力,消化血方”[2],显又昭示出治疗产后病的一个通法:补虚化瘀。考察此阶段医家治疗同一病种的方药不难发现,其治法确已相当繁富。即以治疗妊娠恶阻为例,不但有上述《小品方》半夏茯苓汤与茯苓丸合用所体现的化痰健胃,降逆止呕法;而且有《集验》青竹茹橘皮生姜茯苓汤所体现的清热化痰,降逆止呕法;有橘皮竹茹人参白术生姜厚朴汤所体现的健脾益气,降逆止呕法和《古今录验》柴胡汤所体现的散风疏肝,温中止呕法。以治疗崩漏而言,仅从《小品方》的所载七方中,就可以大致总结出4种治法:活血化瘀法(单味芎藭汤)、收涩止血法(炭类及煅动物骨壳)、清热凉血法(生蓟根汁、生地黄汁)、益气养血法(由大枣、阿胶、黄芪、甘草组成的大枣汤)。用以对付较为复杂病情的通用方,往往更是一方而兼众法。如《千金方》之小牛角鳃散就集清热凉血、温肾壮阳、养血益阴、收敛止血等法于一体。

2妇科治法的发展

宋代妇产科疾病治疗学的发展是划时代的,此期出现了针对病因病机而提出来的各种治疗法则,包括妇女各个特殊生理时期的总治则,以及妇产科临床多种疾病及其各类证候的具体治法。这种治则治法的提出,标志着中医妇产科疾病治疗学从经验积累走向了理论总结[3]。此期著作的一个特点是,治法一般以病因病机理论作为基础,且多于总论中明确提出;具体方药则另置于方证各论中。如,《胎产大通论》对月经不调者首先提出:先期而行者,血热故也,法当清之;过期而行者,血寒故也,法当温之。《女科百问》:“或因风冷堕胎者,血冷相搏,气虚逆上,则血结不出,抢上攻心,则烦闷,亦多致死。当温经逐寒,其血自行也[4]”。《妇人大全良方》:“此一卷论中风……今之治法,先宜顺气,然后治风,万不失一”。散布于宋代医著中的妇产科治法还有许多,不仅有对前代医家所创治法进行忠实继承者,更有突破前人理论桎梏,提出不同治疗观点的创新一派。如,关于产后调治,前人基于产时血水俱下的直观认识,大多强调“血气皆损,故阴阳俱虚”(《诸病源候论》),孙思邈为此主张:“产后虚羸,唯得将补。”宋代医家如陈自明、陈无择、杨士瀛等,则意识到败血为患的危害,反对补之太早,力倡祛瘀。《妇人大全良方》云:“疗产后气血俱虚,慎无大补,恐增客热,别致他病,常令恶露快利为佳。”[5]81

金元时代,随着刘、李、张、朱四大医家具有独特见解的学术理论体系形成,妇产科治法亦出现了一些新的进展。刘完素率先提出应视妇女生理阶段特点而分别从肾、肝、脾论治的看法:“妇人童幼天癸未行之间,皆属少阴;天癸既行,皆从厥阴论之;天癸已绝,乃属太阴经也。”[5]495张子和本着人身气血“贵流不贵滞”的观点,主张攻邪不分性别:“陈莝去而肠胃洁,癥瘕尽而荣卫昌……可吐则吐,可下则下,岂问男女乎?”[6]但虑及女性生理特点,多采取先攻后补的步骤。如,治疗妇人月事沉滞不行,他首先以桃仁承气汤加当归下之,继则投服四物汤调补。李东垣于崩漏、带下病不但有论,而且有法有方。如,他认为暴崩属火,久崩则化为寒。前者当除湿祛热,益气升阳,方用升阳除湿汤、凉血地黄汤;后者“宜大补脾胃而升举血气”[7],方用益胃升阳汤、升阳举经汤。其在“补其中,升其阳”治法思想指导下创制的补中益气汤,更成为后世妇产科临床治疗气虚不摄、气虚下陷等病证的名方。朱丹溪在带下、不孕、闭经、月经不调诸病的治疗中,倡导燥湿化痰,行滞开闭;对妊娠安胎,主张“产前当清热养血”等,皆为妇科奇难病证的治疗开辟了新的途径,无一不对后世具有深刻影响。

3妇科治法的成熟

明清时期,由于脏腑病机理论的发展完善和八纲辨证纲领的确立,辨证论治体系走向成熟。前代流传下来纷繁少序的理法方药内容,经过这一时期医家的整理提炼和补充,不仅内容更加完整精当,而且显示了较强的逻辑性与条理性。如,关于调经,张景岳要言不烦:“调经之要,贵在补脾胃以资血之源;养肾气以安血之室[9]”。关于崩漏,明代·方广《丹溪心法附余》提出三步治崩法:“初用止血,以塞其流;中用清热凉血,以澄其源;末用补血,以还其旧。”关于胎产,晚清·单南山《胎产指南》总结其通用治疗大法为:“胎前专以清热补脾为主,盖热清而胎安,脾健则不堕也;产后专以大补气血,兼行滞为主,盖产后气血大虚,且有瘀滞,虽有诸症,皆以末治[10]”。至于治疗带下病,明·王肯堂《女科证治准绳》疏理出先攻后补及燥、涩、润、补、凉、温、补涩、排脓、消瘀十大方法;清代《傅青主女科》则主张视带下之色分别立法,书云:“夫白带者,乃湿盛而火衰,肝郁而气弱……治法宜大补脾胃之气,稍佐以舒肝之品……方用完带汤”;“夫黄带,乃任脉之湿热……法宜补任脉之虚,而清肾火之炎……方用易黄汤”;“夫清带,乃肝经之湿热……解肝木之火,利膀胱之水,则青绿之带病均去矣……方用加减逍遥散”;“夫赤带,亦湿热之病也……治法须清肝火而扶脾气……方用清肝止淋汤”;“夫黑带者,乃火热之极也……治法惟以泄火为主,火热退而湿自除矣。方用利火汤[11]”。傅氏辨证详明,理法严谨,由此可见一斑。值得注意的是,此时不但立法与遣方用药密切结合,用药灵活机动,而且往往通过在某同一名方基础上进行不同的用药加减变化,变生出多种多样的不同治法来。如清代徐灵胎《女科指要》治疗闭经采用四物汤作为主方,根据血之寒、热、瘀、枯,分别加减药物,展示出不同的治疗方法:血热者,加山栀、丹皮,以示凉血;血寒者,加炮姜、肉桂,以示温经;血瘀者,加桃仁、五灵脂,以示破消;血枯者,加阿胶,以示润补。另外,兼风,加荆芥、防风以驱风;兼湿,加苍术、白芷以除湿;兼暑,加香薷、藿香以祛暑;兼气滞,加香附、木香以行气。不言而喻,这种辨病与辨证结合,以病定方,因证立法,机圆法活的特色,给予了后人不少启迪。

4妇科治法的创新

大气治理的方法范文第11篇

[摘要]欧盟在欧洲一体化过程中形成了特殊的治理模式,基于此种模式,欧盟又率先形成了地区性的气候变化治理机制,将气候治理的理念和目标分解到具体的气候政策中并取得了实效。通过该机制与国际气候变化治理机制的比较研究,进一步体现出欧盟在该领域的开创性,同时也为研究欧盟机制与治理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

[中图分类号]D8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2826(2013)05-0047-09

欧盟作为一个特殊的国际行为体,在国际社会中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尤其是在政策和治理机制等方面。超国家机构的设置和多层次的治理架构,形成了欧盟独特的治理理念和治理方式。学者们对其治理模式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分析并理论化;与此同时,20世纪90年代后,欧洲一体化理论试图摆脱国家和超国家的二元困境,开始更多地从欧盟决策机制方面来探讨联盟的性质,以治理理论来解释欧洲一体化进程。因而,欧盟治理就具有了特定的地域性和政治含义,赋予了欧盟在全球治理方面的重要性和代表性。

欧盟在气候治理中走在前列。因其特殊的组织结构和活动过程,以及先进的治理理念和治理模式,欧盟率先形成了一个地区性的气候变化治理机制,将气候治理的理念和目标分解到具体的气候政策中并取得了实效。虽然欧盟气候变化治理还存在一些问题,但是作为欧盟的新政策领域和全球的开创性气候政策,其为研究欧盟机制和治理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同时,也对国际气候治理和地区气候治理提供了具有参考性的政策和机制样板。

一、欧盟“多层治理”

全球治理理论的主要创始人之一詹姆斯・罗森诺(J.N.Rosenau)将“治理”定义为“一系列活动领域里的管理机制”,与统治不同,治理指的是一种由共同的目标支持的活动,这些管理活动的主体未必是政府,也无须依靠国家的强制力量来实现。研究治理理论的著名学者罗茨(R.Rhodes)认为:“治理”意味着“统治的含义有了变化,意味着一种新的统治过程,意味着有序统治的条件已经不同于前,或是以新的方法来统治社会”。约瑟夫・奈对“治理”的定义是:“正式和非正式的指导并限制一个团体集体行动的程序和机制”。国内的学者对治理的认识也基本上涵盖了权威不一定只是来自于政府,国家和社会以及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之间界限的模糊化、参与者形成的自主治理网络等内容,俞可平总结治理的概念为:“治理是一种公共管理活动和公共管理过程,它包括必要的公共权威、管理规则、治理机制和治理方式”。

欧盟治理因其独特的政治结构而具有独特的治理模式。学者们对欧盟治理的研究,虽然各有侧重,但一般都强调其多层次性,“多层治理”和“网络治理”是大部分学者所使用的概念。

“多层次性”被认为是欧盟治理的核心特征。“多层治理”的概念最早由马克斯(Gary Marks)提出。胡格(Liesbet Hooge)和马克斯在《多层治理的类型》一文中对“多层治理”的定义是:“相互嵌套的、政府之间在多个疆域层次上的持续协商的体系”。查利・杰弗里(Charlie Jeffery)进一步指出,欧盟多层治理中,国家间和国家与欧洲层面机制的互动是重要的内容,然而次国家权威的作用也不可忽视。而且,次国家权威的作用并不是被动的,而是自下至上的(bottom-up)。托马斯・里塞・凯本(Thomas Risse Keppen)提出超越功能主义和政府间主义之争,从概念上把欧盟界定为“一种多层治理结构,私人、政府、跨国家和超国家角色在密度、深度和广度都不断变化的复杂网络中相互交往。”凯本认为影响欧盟治理结构的因素有国内结构和欧盟制度两个方面。从欧盟制度方面而言,就是指欧盟机构的设置。西蒙・希克思(Simon Hix)也认为,欧盟已经发展成一个多层面治理的独特制度,这个超越国家的治理,“并不必然意味着是在国家之上的治理,仅仅是在更高的政治层面上以其组成因素重新组织国家。欧盟不是重新回到早期创造国家的进程和政策。相反,它是一个由共享的价值与目标、由共同的决策风格所集中在一起的成员国和超国家的制度网”。在德国学者贝娅特・科勒・科赫(Beate Kohler-Koch)和波特霍尔德・利特伯格看来,欧盟治理作为一个需要相当大的扩展来囊括欧盟决策活动所有领域的概念,其核心特征是多层级性质。其他主要特征包括以下几点:“共同体方法”、“网络治理”和“超然的政治争论”。“网络治理”意味着在多层级的结构中,超国家、国家和次国家行为体对权力进行分配,国家和社会行为体行为聚集,国家权威色彩淡化,形成一种治理的网络体系。

按照马克斯和胡格的分类,多层治理按等级强弱可以分为两种:第一种是权力的分散在有限层面上,这些层面互不干涉,并不交叉,领土和地域的划分是明确的,等级性强,具有联邦主义性质;第二种是多中心的,各层次之间等级性弱,任务具体有针对性,以功能任务而不是领土来划分,体制灵活多变。气候变化更多地属于第二种治理,是一种功能性质的、具有治理目标导向特征的治理。

贝娅特・科勒・科赫参照利奇法尔特(Li―jphart)类型研究的标准和韦伯的“宪法思想”类型标准,将治理模式分为四类:国家主义、多元主义、团体主义和网络治理。而气候变化治理在特征上更符合网络治理的模式,它既是一种正在形成中的事实性网络治理制度,又是一种按照目的构建了和正在构建着的功能性网络治理模式。

二、欧盟气候变化治理机制

政治系统是“由单个要素组成的一个整体,它遵循特定的组织原则,这些组织原则确定了要素之间的相互设置(结构)、它们之间的互动模式(程序)和互动的效果(决策内容)”。气候变化属于政策领域,属于政治系统范畴,因而可以将欧盟看作是一个具有多层治理特性的系统,进而分析这个系统中气候变化治理如何决策和运作。就欧盟气候变化治理而言,从欧盟系统视角来看,结构是基于欧盟机构设置基础上参与到决策过程中的欧盟机构、成员国及包含多种主体的次国家单位行为者;其过程是欧盟气候变化治理的具体制定过程;其决策内容就是输出的气候变化治理。

(一)欧盟气候变化治理决策的系统结构

欧盟的系统结构是指欧盟的主要机构,是欧盟治理的制度基础,是欧盟政策的来源。

在欧盟机构中,与气候变化治理有关的机构包括:欧洲议会、欧盟环境部长理事会、欧盟委员会、经济和社会委员会、地区委员会、欧洲法院和欧洲环境署。欧洲议会和欧盟环境部长理事会共同分享欧洲环境政策的立法权,其中环境部长理事会的立法权强于议会。议会中的绿党在决策层面推动欧盟机构考虑环境问题,具有很强的影响力。欧盟委员会负责起草欧盟环境法律并确保法律的执行。经济和社会委员会以及地区委员会在制定欧盟环境法律时向议会、理事会和委员会提供咨询性意见。欧洲法院负责解释欧盟的环境法律条款并受理有关环境问题的纠纷,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对欧盟决策机构是否将环境纳入其政策领域进行司法审查。欧洲环境署是欧盟环境保护统计咨询机构,其任务是“为欧盟、成员国和其他国家制定和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及政策提供环境统计数据,并对各类环境保护政策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预测,提供有关的咨询”。在气候变化治理的决策中,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和部长理事会发挥了主要的作用。

在欧盟气候变化治理决策过程中,地方政府、学术团体、NGO、相关利益集团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对决策进行影响。而且这种围绕在欧盟机构之外的行为主体通过持续性的合作和影响,在政策制定过程中形成了一种非制度性的参与体系。

(二)欧盟气候变化治理的决策过程

在欧盟气候变化治理决策过程中,在欧盟机构内主要以欧洲议会、欧盟环境部长理事会、欧盟委员会为框架依托,成员国和次国家行为体通过谈判、协商、提供信息、游说等方式施加影响,构成了多层主体参与决策的模式。

1.欧盟机构的决策过程。

(1)提案过程。

在欧盟,决策的初始阶段是提案,也就是政策创议阶段,这一职能由欧盟委员会承担。据欧盟法律规定,欧盟委员会拥有正式的政策创议权。欧盟委员会负责起草包括气候变化治理在内的欧盟环境政策,提交给欧盟环境部长理事会和欧洲议会。

在气候变化治理的提案创建阶段,欧盟委员会有意识地为社会提供参与渠道,包括提案之前召开利益相关群体咨询大会、开通网络交流平台等多种方式,利益集团可以通过提供信息、利益表达等方式对提案施加影响。欧盟委员会的环境总司和ECCP(欧盟气候变化纲要)工作组运用广泛的信息资源、技术资源和社会资源,来保证委员会能够充分履行其作为欧盟主要立法创议者的职责,并使其政策具有多层治理的基础。法律草案的起草阶段首先由欧洲委员会环境总司提出提案,在欧盟委员会内相关机构协商后,经委员会大会通过,才能提交给部长理事会和欧洲议会。由于欧盟委员会的超国家性质,提案过程体现的是决策的超国家性。而提案的制定,受到多种行为体的影响,尤其是次国家行为体。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欧盟委员会的提案并不是完全独立的,而是受部长理事会影响的。部长理事会“可以要求委员会进行理事会认为是实现共同目标所需的任何研究,并向它提交任何适宜的提议”;因此,欧盟委员会在起草提案时,会考虑到部长理事会的意见,“在决策过程中,委员会和部长理事会间的合作日益密切,传统的提案者与决策者的分野也逐渐模糊”。

另外,在气候变化问题上,欧洲理事会起到了较强的促进作用。气候变化已经成为各成员国普遍重视的问题,尤其是其治理需要跨国合作的特性,欧洲理事会的议题中已经较为明显地体现出对气候变化的重视,其导向敦促委员会制定具体的政策提案。

(2)政策形成过程。

欧盟的立法权属于部长理事会和欧洲议会。其中,部长理事会具有相对主导的决策权,是欧盟最主要的立法机构。欧洲议会的作用依据不同领域立法程序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欧盟四大主要的立法程序是咨询程序、合作程序、共同决策程序和同意程序。在气候变化领域,欧盟的决策多是采用共同决策程序,即提案的最终决定权由部长理事会和欧洲议会共同行使,议会拥有否决权。在咨询程序中,部长理事会在正式批准欧盟委员会送交的立法提案之前,需要先向欧洲议会征求意见,最终决定权属于部长理事会;在合作程序中,部长理事会为欧洲议会提供两次对立法提案提出修改意见的机会,欧洲议会没有立法的最后决定权,只能对部长理事会的立场做出有选择的反应,提案的最终决定权是由部长理事会掌握;在同意程序中,欧洲议会对立法提案没有修正权,但拥有最终决定权。

部长理事会和欧洲议会除了本身就带有超国家性质和国家间性质之外,它们也受到来自次国家行为体的影响,比如通过对议员的游说、为议会提供气候变化信息、通过对国家政府的影响使得利益诉求通过部长在欧盟层面表达等多种方式。

2.成员国对决策的影响。

在欧盟决策的过程中,代表国家间层次的机构已经体现了成员国的影响。此外,成员国也通过参与政策的协商及对政策的态度表示等方式,影响政策的制定。

成员国在欧盟气候变化治理中的角色差异主要源于态度和任务的差别。一是成员国对气候变化问题的积极性存在较大的差异,一般来讲,可以分为三类,一些国家对环保问题一贯比较关注,国内有强大的环境保护组织和绿色政党,经济上能够承担减排和执行标准带来的压力,诸如丹麦、荷兰、德国、芬兰、瑞典等;而一些相对“滞后”的成员国,国内对气候变化重视不够,其气候变化的国内立法主要是移植欧盟的法规,属于被动参与的角色,如爱尔兰、比利时、西班牙、葡萄牙、意大利和希腊;英国、法国等国家处于上述两类国家的中间状态。不同的国内状况决定了成员国不同的态度,进而决定了成员国在气候变化治理中起推动还是牵制作用。二是成员国的减排任务差别较大。由于各成员国经济发展状况和排放现状存在明显差异,欧盟需要以共同履约、区别对待的方式,对不同成员国规定不同的具体目标。一般而言是老成员国需要减排,而新成员国的排放可以增加,同时,各成员国对减排目标的承诺也存在差异,因而成员国对欧盟气候变化政策制定的作用不同。

3,次国家行为体在决策中的影响。

次国家行为体包括成员国的地方政府、利益集团、研究机构、企业和个人等。在欧盟气候变化治理中,这些角色的影响不可小觑。成员国的地方政府在欧盟政策形成过程中的影响逐渐增强,为增强影响,它们在布鲁塞尔设有某种形式的办事处和代表,这些办事处的任务包括游说、收集信息、与有关决策者建立并保持联系以及作为欧盟与地方的中间桥梁,通过欧盟的地区委员会使欧盟的决策者能够了解并采纳地方代表的观点和主张等。利益集团“诸如欧洲企业家联盟、欧洲工会联合组织、跨国环境组织等在欧盟范围内超越国家范围而进行活动,它们通过各种各样的游说活动来保障其在欧盟层次上利益诉求的实现”。欧盟的一些学术团体,也通过提供信息和研究成果,向欧盟的政策制定施加自己的影响。如欧洲政策中心,其研究项目中包括能源与气候变化,研究计划是和欧盟机构、成员国、其他研究机构,特别是工商业界人士、NGO、工会等磋商进行。欧洲还有大量的环保组织存在,作用较大的一般都在布鲁塞尔设立办事处,如欧洲环境局(EEB)、欧洲地球之友(FOEE)、绿色和平组织、世界自然基金会(WFF)、欧洲气候网络组织(CNE)、欧洲交通与环境联合会(T&E)等。它们通过参与政策的制定和监督,对欧盟气候变化治理发挥直接影响。

三、欧盟与国际气候变化治理机制的比较

国际气候变化治理机制一般是指建立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基础上以国际公约的形式规定了缔约方的责任义务和合作方式,以缔约方大会作为最高机构,并设置了常设秘书处和咨询机构等。欧盟是其缔约方,其内部的气候变化治理虽然与之相联系,却是相对独立的一个系统。作为具有一定的法规政策基础以及运作机构的国际气候变化治理机制,可以与欧盟的气候变化治理机制进行系统和政策上的比较。

因此,我们将从系统分析框架出发,从系统结构、程序和政策措施三个维度,比较欧盟气候变化治理机制和国际气候变化治理机制。

1.系统结构比较。

国际气候变化治理机制的主要系统结构包括:《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框架公约》)缔约方大会、公约常设秘书处、附属科学和技术咨询机构、附属履行机构等。《框架公约》签署之后,每年举行一次缔约方大会,这是公约的最高机构,“定期审评公约和缔约方会议可能通过的任何相关法律文书的履行情况,并应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为促进本公约有效履行所必要的决定”。同时,缔约方会议也是《京都议定书》的缔约方会议,承担评估、审查、协调等职能。按照规定,公约设立常设秘书处;附属科学和技术咨询机构负责向缔约方会议及其他附属机构提供信息和咨询;附属履行机构由政府代表组成,开放供所有缔约方参加,协助缔约方会议评估和审评公约的有效履行。

同欧盟气候变化机制系统结构相比较,二者的共同点包括:都具备一定的组织机构框架,是气候变化治理或条约的基础,都承担着政策制定、咨询、执行和监督等相关职能;其组织机构均依照法律文件的规定设立,具有功能性特点。

然而,将二者的结构进行比较,更能发现它们的不同之处:

一是在机构设置上,欧盟机构较之国际气候变化治理机构更为成熟和系统化,其功能性的制度设计更为精巧和程序化。政策的制定和修改都要经历一个比较复杂的多机构共同参与过程,绝非单一会议或机构可以决定。这样的机构设置,能大大增加政策的质量,并能根据发展现状和实际问题及时修正政策。

二是在机构职能的界定和发挥上,欧盟机构比国际气候变化治理机构的职能划分更为清晰,职能发挥也更为有效。提案、修正、咨询、审查等功能均有独立部门承担,分工明确且紧密结合,形成了一个决策系统。

三是在非制度范围内行为体的参与上,欧盟机构能够更好地将这些因素纳入其中。在欧盟机构周围,围绕着大量的次国家行为体,地方和民众力量可以获得介入欧盟决策的渠道,并因其长期性活动,成为了某些政策决策中不可或缺的力量。非政府行为主体的参与,是欧盟气候变化治理中的一大特色。

四是在超国家性上,欧盟机构的超国家性质不同于一般的国际组织和国家间合作的特性,这种超国家性对于跨国治理而言,无疑是一种有效的保障,有助于共同目标的达成和集体政策的制定。

2.决策过程比较。

国际气候变化治理机制的形成,由联合国主导,参与者主要是国家,通过谈判协商的方式达成一致意见。以缔约方大会为基本的决策框架,缔约方在每年的大会上展开讨论,目标是制定出全球气候治理的下一步方向和政策。缔约方大会从1995年开始,每年举行一次,只有几次取得了明显进展,如1997年通过《京都议定书》的京都会议,其他年度的大会一般没有显著成效,甚至出现谈判僵局,如2000年因美国坚持大幅削减其减排指标而休会的海牙会议。

同欧盟气候变化机制相比较,二者的决策过程具有相似之处:都借助于会议形式、都采用谈判协商的方式、目标制定都以尽可能满足各参与者要求又能达致共同意见为特征。

二者决策过程的不同表现在于:

一是决策机构的决策程序不同。欧盟的共同决策程序是一个较为完美的多机构决策模式,虽然复杂但却有效,对于各种不同的问题都有特定的程序安排。全球气候变化治理机制通过缔约方之间的讨价还价来达成,缺少程序性保证,一旦出现较大差异的意见就难以调节,谈判效果难以预料,且多是不乐观的。

二是决策参与者的层次和作用方式不同。欧盟政治系统中超国家机构和政府间机构共同发挥作用,具体说来,超国家性质的欧盟委员会提出议案,超国家性的欧洲议会和政府间性质的部长理事会共同决策。国际气候变化治理是缔约方谈判协商的结果,不存在一个超越各方之上、具有实际权力的机构。在决策中超国家权力和作用的发挥有利于政策的整合,这是欧盟机构能产生更为有效政策的一大原因。而且,次国家行为体在欧盟层面能有效施加影响,不但有利于政策合法性的获得,也为政策实施创造了良好基础。

三是政策创制来源不同。欧盟气候变化治理的提案权在欧盟委员会,表现出政策创制的主动性,以成员国和民众对气候问题的普遍共识为基础,以欧盟整体利益为出发点,对气候政策的发展,起到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国际气候变化合作机制是政府间的,常设机构没有最终的决策权,具体政策措施的制定依赖于国家间协商和谈判,才能最终形成整体性的政策框架,如此,政策的前进动力就会先天不足。

四是共识性程度不同。欧盟成员国入盟之时,就被要求接受欧盟的法律成果和共同目标,因而欧盟政策的约束力很强,加之成员国之间的经济水平和价值差异相对较小,环保理念较为盛行,成员国的意见分歧总是趋向于在欧盟框架内得到协调和解决,气候治理共识也较易达成;国际气候变化治理机制中,缔约方角色和态度差异很大,包括欧盟等积极参与的国家和地区、美国和日本等持反对或消极态度的“伞状集团国家”以及以经济发展为主要任务的发展中国家等。缔约方成分的多元化致使共识难以达成,所以国际气候治理政策的制定很难取得突破,其约束力的欠缺也决定了法规的落实难以保证。

在系统决策的结构和过程中,欧盟机构和决策方式显著地优于国际气候治理机制,能够在制度上更有力地推动政策的出台和发展。其多层级的系统结构和共同决策模式确立的联系网络和谈判协商体系,对于气候变化治理的决策而言,是富有成效的。超国家性质的欧盟因拥有精细的机构设置和决策模式、较强的约束力和政策推动力、成员国和民众的共识、非政府行为体的参与渠道等因素,在气候治理中具有明显的优势。

3.政策措施比较。

欧盟气候变化治理遵循防备原则、预防原则、源头原则和污染者付费等原则。在政策制定上,欧盟气候变化治理已经初步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政策网络,既有指导性的气候战略和规划,又有各相关方面的具体政策,还有为实现目标而制定的政策性工具和手段。欧盟气候变化治理的框架包括欧盟环境行动计划、ECCP和气候变化战略等;采用的具体政策手段主要包括排放交易机制与碳捕捉和储存;还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具体领域的政策,如能源、交通、工业和农业等领域的减排措施。

在国际气候变化治理机制方面,《框架公约》确立了指导缔约方履约的五项基本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发达国家应率先采取行动对付气候变化及其不利影响、充分考虑发展中国家具体需要和特殊情况的原则、预防原则;促进可持续发展原则;开放经济体系原则等。《框架公约》号召各个国家自愿地减排温室气体,制定国家政策和采取相应的措施。《京都议定书》在《框架公约》的指导下制定了具体的减排目标和措施,规定了缔约方的阶段性减排任务,制定了三种市场导向的机制(Market-based Mechanism):排放贸易、联合履行(Joint Implementation)和清洁发展机制(the Clean Development Mechanism,CMD)。

二者的相同点包括:均有一系列指导原则,且其中的共同但有区别原则、预防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等都是一致的;均制定了总体的减排目标,并把目标分散到各成员国或者缔约方;都运用减排的灵活机制来作为政策的工具性措施;都是跨国层面的共识性和框架性指导政策,需要成员国或缔约方由国内立法或采取措施来贯彻执行;都对成员国或缔约方制定并执行其国内计划进行监督。

二者的不同点主要有:

一是政策体系化程度。欧盟气候变化政策措施已经形成初步的政策系统,拥有总体框架和具体政策,成为较为全面的政策领域;国际气候变化治理措施还处于较为粗浅的框架构建阶段,仅对气候治理的国际合作进行了条约性规定,缺少具体化的政策分支,也没有形成一个政策体系。

二是目标制定。欧盟气候变化治理有一个总体的目标规划,并适时调整以确立较高目标定位,且其政策目标的改进具有持续性和长远性;国际气候变化治理措施中,目标的达成较为困难,因而在《京都议定书》中只有一个短期目标,长期目标的制定是不切实的,成为一个难以弥补的缺陷。

三是排放交易机制。欧盟是最早开展多国间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的地区,多种行为体已被纳人其中并逐步扩大,这是全球性排放交易在超国家层面的首次实践。全球性的排放交易则不能像欧盟那样有效的开展,原因在于缔约方的范围较大,层次较多,又缺乏一定的制度框架,排放配额、交易规则等存在难以解决的操作性问题。

四是政策的发展程度。除了总体框架广度的差异,二者在政策发展程度上也不同。欧盟气候变化治理呈现出与相关领域政策整合的特点,比如气候和能源、气候和交通等,能够从源头上对排放进行控制和管理。欧盟已经意识到适应气候变化和技术创新的重要性,并在政策中得到体现。国际气候变化治理在总体上还没有形成此类政策,因而其措施显得较为单薄。

在政策措施的比较中,欧盟的气候变化治理明显地表现出其发展程度已经远超过国际气候治理机制中的措施。在政策的整体框架结构中,其整体性的框架和战略、执行机制以及其具体领域的政策都胜过了国际气候治理的政策现状。

通过对欧盟与国际气候变化治理机制的比较,我们可以从系统结构和过程以及政策措施的角度看到欧盟在气候变化治理上的特点和优势及其超越性成果。欧盟气候变化治理是区域性跨国气候治理的成功实践,其政策的广度和深度都是其他区域乃至全球性国际气候治理短期内无法达到的。其相对完备的气候变化治理体系为国际气候治理提供了一个可以参考的模板。

四、结语:通过欧盟气候变化治理认识欧盟治理

欧盟气候变化治理是欧盟治理中一个新的重要政策领域,为欧盟治理提供了有价值的研究素材,对欧盟治理理论的验证和欧盟体系的研究都有较大意义。对于欧盟多层治理的建构和实践,做了极好的案例说明,并可以该领域为例认识欧盟治理的有效性和可能存在的问题。

(一)欧盟气候变化治理取得成效的欧盟系统层面的原因

气候变化治理之所以能在欧盟得以发展,是因为气候变化治理与欧盟治理特征相契合,气候治理理念也被欧盟所认同。

第一,气候变化问题本身的性质决定了多层治理是其有效治理模式。气候变化问题是超越国界的国际性问题,一是排放问题各个国家或多或少都有责任,二是其影响会波及各个国家。气候变化治理需要有效的国家间合作,也需要多种行为主体的共同参与。

第二,欧盟系统具有多层治理特征,保证了成员国之间共同目标的达成和共同行动的开展。欧盟作为一种新型的政治性和制度性实体,其机构设置和气候变化政策决策模式表现出多层次多主体参与的特征,而且其超国家性能更好地促使成员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目标。

第三,气候变化治理作为欧盟治理的一个案例,既是功能性产物,又是一种观念的建构。欧盟气候治理不仅仅是作为对功能需要的反应而出现的实践,也是一种欧盟治理观念,这种观念在政策制定和内容中均有体现。“行为体必须面对物质世界发生的变化,至于采取什么样的战略则取决于通行的‘信仰体系’,即取决于有因可循的结果和合法目标的共同设定。”欧盟的环保理念较为先进,成员国和民众对于气候治理的认同能够在欧盟层面形成共识,这种治理共识是欧盟能制定出气候治理战略的观念基础。

第四,欧盟气候变化治理的发展得益于欧盟多层治理。欧盟体系是其气候变化治理能够取得进展的基础性原因,具体来讲,就是其超国家性质的体系将超国家、国家和次国家单位通过一定的制度联系起来,在决策中以超国家力量为保障,以共识为基础,通过咨询协商等方式,共同对决策施加影响。

(二)欧盟气候变化治理反映出的欧盟治理的问题

在欧盟气候变化治理的决策中,反映出来欧盟治理存在的问题主要是不同政策领域交叉时的部门协调、政策效力和欧盟治理的合法性问题。

第一,政策制定中可能出现的部门冲突。欧盟的机构设置因功能细化而存在各领域的具体负责部门,这些部门各司其职,以本部门的利益为出发点制定相应的政策。这种分工能够保证部门政策的效率,但是也会给交叉领域的政策制定带来难题。由于欧盟不像国家那样存在一个强大的权力中心,部门之间的矛盾不易解决,解决方案也是部门之间通过欧洲法院或者谈判才能达成妥协,不能保证政策制定的质量,也不易达到以实现共同利益最大化为标准的部门合作。

第二,政策效力。欧盟不同的政策领域,政策的一体化程度和效果也不一样。气候变化政策只是近年来发展起来的一个政策领域,虽然有欧盟的系统结构为支撑得以较快发展,成为国际范围内气候变化治理的先行者。然而该政策还只是处于初步发展阶段,政策的制定多是框架性和指导性的,以指令和政策性文件的形式出现,其政策的效果依赖成员国的落实。由于成员国的多样性,政策效力能不能在不偏离政策初衷的前提下在成员国得到贯彻和发展,是一个难以驾驭的问题。而且,作为一种新兴政策,其有效制定和贯彻的途径还没有经验可以借鉴,处于探索的过程中。因而欧盟气候变化政策的实施会表现得力不从心。

大气治理的方法范文第12篇

方剂学是研究治法与方剂配伍规律及临床运用的一门学科,专门研究药物配伍与提高临床疗效的学科,是中医药学各类专业必修的基础课程。 下面好范文小编为你带来一些关于大学方剂学心得,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大学方剂学心得1《五十二病方》: 现存最早记载方剂的医书

《内经》: 最早中医理论著作,最早记载治法及组成原则的医书《伤寒杂病论》: “方书之祖”集理,法,方药于一体的医书,辨证论治《太平惠民和剂局方》:第一部由政府编制而成的药典,第一部中成药典

《普济方》: 载方最多的古代医书《伤寒明理论·药方论》: 第一部剖析组方原则之书,开创方论之先河

《医学心悟》: 首先归纳“八法”之书所治病证的病机治咳嗽——杏苏散(风寒燥邪犯肺,肺失宣降)

麻黄汤(风寒束表,肺气不宣)

清燥救肺汤(燥热伤肺,气阴两伤,肺失宣降)

止嗽散(风邪犯肺,肺失宣降)治咳喘——小青龙汤(风寒束表,水饮内停)

苏子降气汤(痰涎雍盛,肾气不足,肺失宣降)

定喘汤(风寒外束,痰热内蕴,肺失宣降)

麻黄汤(风寒束表,肺气不宣)

麻杏甘石汤(风热袭肺,或风寒郁而化热,热壅于肺,肺失宣降)治泄泻——参苓白术散(脾胃气虚,湿浊阻滞)

藿香正气丸(风寒束表,湿阻中焦)

四神丸(肾阳虚衰,不温脾土)——火不生土真人养脏汤——(脾肾虚寒,固摄无权)

理中丸——(中焦虚寒,脾胃纳运乏力,升降失常)

补中益气汤——(脾胃气虚,中气下陷)治呕逆——温胆汤(胆胃不和,痰热内扰)

吴茱萸汤(胃中虚寒,浊阴上逆)

旋覆代赭汤(胃虚,痰阻,气逆)

橘皮竹茹汤(胃虚有热,气机上逆)治月经不调——温经汤(冲任虚寒,瘀血内阻)

归脾汤(思虑过度,劳伤心脾,气血两虚,脾虚不摄)

四物汤(营血虚滞)

逍遥散(肝气郁结,血虚脾弱)治便秘——麻子仁丸(肠胃燥热,脾津不足)

黄龙汤(热结阳明,气血不足)

增液承气汤(热结阴亏,无水舟停)

大承气汤(实热积滞壅结肠胃;热盛津伤)治“四逆”——四逆散(肝脾不和,阳气内郁)

四逆汤(阴寒内盛,阳气衰微)

当归四逆汤(血虚阳弱,经脉受寒,凝滞不通)

吴茱萸汤(胃中虚寒,浊阴上逆)

大承气汤(实热积滞壅结肠胃;热盛津伤)治腹痛——理中丸(中焦虚寒,升降失常)

小建中汤(中焦虚寒,筋脉失养,营卫俱虚,阴阳失调)

吴茱萸汤(胃中虚寒,浊阴上逆)治发热(甘温除热)——补中益中汤(脾胃气虚,中气下陷,气虚发热)

当归补血汤(血虚气弱,阳浮于外)

小建中汤(中焦虚寒,筋脉失养,营卫俱虚,阴阳失调)治胁痛—— 一贯煎(肝肾阴虚,肝失所养,肝气郁滞)

逍遥散(肝气郁结,血虚脾弱)四逆散(肝脾不和,阳气内郁)治头痛——川芎茶调散(风邪循经上犯头目,阻遏清阳)

吴茱萸汤(胃中虚寒,浊阴上逆)治中风——镇肝熄风汤(阴虚阳亢,气血上逆)

补阳还五汤(气虚血瘀络阻,经脉肌肉失养)治崩漏——黄土汤(脾阳不足,脾不统血)

归脾汤(脾气虚弱,脾不统血)

固冲汤(脾气虚弱,冲脉不固)

理中丸(中焦虚寒,脾不统血)治失眠——朱砂安神丸(心火偏亢,阴血受灼,心神失养)

天王补心汤(心肾阴亏,虚热内扰)

温胆汤(胆胃不和,痰热内扰)酸枣仁汤(肝血不足,阴虚内热,虚火内扰)药物在方中的作用

1、大黄——大承气汤(配芒硝)——

荡涤肠胃热结 温脾汤(配附子)——攻下积滞桃核承气汤(配核仁)——下瘀泄热大黄牡丹汤(配核仁)——清泻肠中湿热,活血化瘀 八正散——清热泻火 茵陈蒿汤——泻热逐瘀 芍药汤——邪热祛积

2.桂枝--------桂枝汤(配白芍)解肌发表,温助卫阳,温通经络当归四逆汤(配当归)----温经散寒,活血通脉炙甘草汤(配炙甘草)----温阳通脉

麻黄汤-----解肌发表,温经散寒 小建中汤-----温中散寒桃核承气汤----通行血脉苓桂术甘汤----温阳化饮,平冲降逆 肾气丸-----温阳化气 五苓散----化气解表

3.黄芪---------补中益气汤-----补气升阳

补阳还五汤------补气活血 玉屏风散---------益气固表归脾汤-------益气健脾,益气生血,益气摄血 固中汤-----补气健脾,补气摄血,补气生血当归补血汤------补气生血防己黄芪汤------补气利水

4、麻黄——麻黄汤——发汗散寒,宣肺平喘

阳和汤——开泄腠理,发越阳气 麻杏甘石汤——宣肺平喘,辛散透邪

5.半夏-----半夏泻心汤———散结除痞,和胃降逆

温经汤———通降胃气而散结,有助于祛瘀调经麦门冬汤———降逆和胃,开通胃气,祛痰除涎小青龙汤———燥湿化痰 蒿芩清胆汤———燥湿化痰,降逆和胃小柴胡汤———和胃降逆止呕

6.白术-----玉屏风散———益气固表止汗

痛泻要方——益气健脾燥湿 完带散——(山药)益气补脾,祛湿止带五苓散——健脾燥湿利水

7.五味子----小青龙汤——敛肺平喘

生脉散——敛阴止汗 四神散——涩肠止泻 天王补心丹——敛心安神

8.石膏-------白虎汤(配知母)——清热生津

玉女煎(配熟地)——清胃火清燥救肺汤(配桑叶)——清宣燥热,生津止渴麻杏甘石汤——清泄肺热

9.白芍-----芍药汤-----------缓急止痛,治下痢腹痛桂枝汤-----------滋阴养阴,敛固外泄之营阴麻子仁丸--------养阴以助润下

小建中汤--------和里养阴,缓急止痛真武汤-----------利小便,制约附子之温燥镇痛熄风汤-----滋阴柔肝,潜阳熄风 羚角钩藤汤-----养阴增液,缓急舒筋四物汤------------补血

10.黄芩-----小柴胡汤(配柴胡)------清泄少阳半里之热蒿芩清胆汤(配青蒿)-----清泄少阳湿热葛根芩连汤(配黄连)------清热燥湿

11.知母-----白虎汤-----------清热除烦,润燥生津

凊暑益气汤-----清热除烦生津 青蒿鳖甲汤-----滋阴降火

12.柴胡-----龙胆泻肝丸------疏肝清热,引经报使普济消毒饮------疏风散热,郁而发之,并引药上行小柴胡汤---------透少阳半表之邪,舒畅枢机

补中益气汤------升阳举陷败毒散------------解肌发表四逆散------------疏肝升阳,透邪解郁

13.杏仁------三仁汤-----------宣肺,使气化湿化麻子仁丸--------润肠通便,宣降肺气桑杏汤-----------宣降肺气,润燥止咳

14.牛膝------镇肝熄风汤------引血下行制阳亢

独活寄生汤------补肝肾,强筋骨玉女煎------------引热下行,兼补肝肾血府逐瘀散-------活血祛瘀,引胸中瘀血下行

15.桑叶配菊花-----羚角钩藤汤-----清散肝热,助君熄风

桑菊饮-----疏散风热

16.薄荷------养阴清肺汤------散热利咽

逍遥散------疏肝解郁银翘散------利咽,疏散风热川芎茶调散------辛散疏风,清利头目

17.生地------肾气丸-----滋阴补肾

灸甘草汤----滋阴养血 一贯煎-----滋阴补肝百合固金汤-----养阴滋肾,凉血止血导赤散-----清心凉血,养阴

18.连翘------保和丸------清热散结

银翘散------(金银花)清热解毒,轻散透表 清营汤------清热解毒,轻宣透邪

19.干姜------小青龙汤------温肺化饮

四逆汤------回阳救逆 理中丸------温阳散寒

特殊的治法

辛甘化阳:是指用辛味药与甘药相互配伍以扶助阳气,强壮阳气的治法。---桂甘汤(桂枝之辛与甘草之甘相互配伍,辛甘合化为阳,从而起到通心脉,和血气,振奋心阳的作用,用治心阳不振的心动悸等证。----小建中汤(饴糖+桂枝)苓桂术甘汤 桂枝汤

酸甘化阴:是指营酸味药和甘味药相互配伍以益阴的治法。化阴,即敛阴,滋阴并进而使阴血日长之意。临床常用于阴不济阳之风。--桂枝汤(白芍之酸与甘草之甘相合配伍,酸甘并用,既敛又滋,从而起到化阴滋营的作用,以补充营阴的不足)—小建中汤(白芍+饴糖)急下存阴法:指在热性病过程中,热邪积滞内结,津液日益不耗损,此时急须应用寒下方剂以通导大便,清泻实热,从而达到保存津液的一种治法,如大承气汤峻下热结,以治疗实热积滞,内结肠胃之阳明腑实证。——大承气汤(还有通因通用)釜底抽薪法:指用寒苦降下,通导大便以泻除实热之邪的方法。本法好比实抽取锅底下燃烧底的柴草以降低锅内温度一样。泛指寒下法,以其苦寒泄降,清除实热积滞,导热下行,起到釜底抽薪的效果。——大承气汤调和营卫法:是纠正营卫不和,解除风邪的一种治法。——桂枝汤(桂枝+芍药)滋阴疏肝法:指以滋阴补肾药与疏畅肝气药相合组方,使肝气和畅,柔达的方法。——一贯煎,治疗肝阴虚,肝气不舒之胸脘胁痛证。滋阴潜阳法:指用滋阴的药物配伍重镇潜阳药,具有滋养肝肾,平肝潜阳的作用,用治肝肾阴虚,肝阳上亢,肝风内动病证的一种治法。——镇肝熄风汤补气止血法:治法之一,又称益气摄血。是指通过益气健脾以统血,摄血,从而治疗气虚脾不统血所致出血日久不止之证的一种治法。——归脾汤,固冲汤,(补中益气汤)补气活血法:是指重用补气之药,以令气旺血行,瘀去络通的一种治法。用治气虚血瘀,“因虚致瘀“的中风证;——补阳还五汤益气升阳法:指以补气药配伍升举阳气药组合成方,以治疗中气虚弱,清阳下陷病证的一种法——补中益气汤透热转气法:是治疗温病热入营分的一种治法。当邪热初入营分之时,证见身热夜甚,神烦少寐,时有谵语,斑疹隐隐,舌绛。治疗除清营解毒外,可清气透热,导营热向外透发,从外而解的治法。——青营汤养阴透热:温病后期,阴液已伤,而邪热仍稽留阴分导致夜热早凉,热退无汗,舌红少苔,脉细数时,用养阴退热药(鳖甲),配合芳香透热药(青蒿)治疗,使阴复热退,热透邪出的一种治法——青蒿鳖甲汤化痰熄风法:是治疗风痰上扰证的一种治法。风痰上拢证以眩晕,呕恶,舌苔白腻为症,其由脾湿生痰,痰阻清阳,加之肝风内动,风痰上拢清空所致,治疗上应采用化痰熄风药,以祛除风痰——半夏白术天麻汤凉肝熄风法:清肝热平熄肝风---羚角钩藤汤逆流挽舟法:为治疗痢疾初起而有表证(外感夹湿型痢疾)的一种方法——败毒散通因通用法:为反治法之一,指应用通下的方药来治疗表现上有通泄的病症的一种治法。-——芍药汤,大承气汤补火生土法:指温壮,补益命门之火,以温养脾土的治法,用以治疗命门火衰,不能上暖脾土,脾失健运之五更泄泻,不思饮食,食不消化之证——四神丸辛开苦降法:当寒热互结,肠胃不和而见心下痞满,呕吐下利时,用辛味药之辛散以开通心下之痞结,配以苦味药之苦降,苦寒以清降泄热,降泄胃气以止呕,两者合用,平调寒热,开结降泄以治心下痞证——半夏泻心汤,枳实消痞丸温阳止血法:指用温补脾阳的药物,来恢复脾统血的功能。以达制止出血的治法,用治脾阳虚寒所致的出血证——黄土汤理中丸凉血止血法:十灰散凉血散瘀法:凉血兼散瘀。主治热入血及热伤血络证,因热与血相持和离经之血易致瘀,治宜凉血养阴,使热清血宁而无耗血之虑,又配散血使血止而无留瘀之弊。——犀角地黄汤清肝宁肺止血法:咳血方温阳利水法:真武汤温阳化饮法:苓桂术甘汤增水行舟法:指以滋阴增液的药物组成方剂,功能滑润肠道,导下便结津枯,尤偏于阴亏液涸之便秘的一种治法。滋阴增液,润肠通便,犹如水涨则船行通畅,故名之。——增液汤增液承气汤滋水涵木法:即滋肾养肝。指运用滋肾阴、补肾水以达到润养肝阴的方法。此法常用治肾阴亏虚肝木偏旺的病症。——杞菊地黄丸一贯煎益气固表法:玉屏风散补气摄血法:是指通过益气健脾统血、摄血。从而治疗气虚脾不统血所致出血日久不止之证的一种治法——归脾汤补中益气汤疏肝健脾法:逍遥散疏肝理脾法:四逆散解表清里法:防风通圣散葛根芩连汤解郁透气法:四逆散益气渗湿:参苓白术散防己黄芪汤益气解表法:败毒散培土生金:即补脾益肺,指用补脾土的方法,使脾气健运,能正常地生化水谷精气,上养于肺,以治疗肺脏亏虚病症的一种治法。——参苓白术散六君子汤麦门冬汤名词解释方剂:是中医在辨证审因,确定治法的基础上,按照组方原则,选择适当的药物配伍组合,并酌定剂量、确定适宜的剂型及用量而成的处方,是为方剂。方剂学:是研究和阐明方剂学的基础理论(治法等)、方剂的配伍规律及其临床运用的一门学科。治法:治疗的方法。指临床辨明证候之后,在治疗原则的指导下,针对病症的病因病机所拟定的治疗方法。君药:指针对主病因或主证起主要治疗作用的药物。(主病之谓君)臣药:a、协助君药加强治疗作用的药物(起次要作用)b、对兼病因或兼证起主要治疗作用的药物佐药:a、佐助药—直接治疗次要证候的药物,协助君、臣加强治疗作用的药物。b、佐制药—制君、臣的烈、毒性的药物。c、反佐药—指在重病邪盛时,根据“甚者从之”的治则。用于消除或避免产生格拒现象(饮药即吐)而配伍的药物。(治寒以热而佐以寒,治热以寒而佐以热)使药:a、调和药性的药物b、引经报使药:指能引导方中诸药有选择性地作用于某一经脉、脏腑、病位的药物。八法:出自清代程钟龄的《医学心悟》汗、和、下、吐、温、清、消、补营卫不和:正常状况下,卫行脉外,固护营阴,为卫阳提供营养,营卫调和。病理状态下,卫气虚弱,腠理疏松,卫阳不能固守营阴,营阴不能内守而外泄,故见汗出恶风,是为营卫不和。——桂枝汤热结旁流:肠中实热结积较重,机体为排除邪气,逼迫粪水从旁而下,其虽有下痢,但下之乃臭秽粪水,且泻后腕腹的胀满痛不减,是为“热结旁流”也。--大承气汤脾约:胃中燥热(胃强),脾津不足(脾弱),脾被热邪所脾不能为胃行其津液,因而津液不能输布,肠道失以津液濡润,故大便干结,但术膀胱,故小便数----麻子仁丸祛风剂:祛风是利用药物疏散风邪的作用,以疏散经络、肌肉、关节间留滞的风邪的一种治法梅核气:是一种病名。每见咽中如有物阻,咯吐不出。吞咽不下,胸膈满闷等。每因情志不畅,肝气郁结,肺胃失于宣降,聚津成痰,痰气交阻,结于咽喉而致。----半夏厚朴汤瘛疭(chi4zong4):俗称(抽风),使小儿惊凤的一种证候。瘛,使紧急挛缩。疭,使筋缓纵伸。瘛疭是形容手足时伸时缩,无力地抽动不止的状态。它是一种因阴血亏虚,筋脉失养,虚风内动所致,其抽动缓而无力。----大定风珠凉开:即清热开窍。指用清热药配伍开窍药以清热解毒,开窍醒神,用治温热之邪内陷心包的热闭证的一种治法。----温病“三宝”(安宫牛黄丸、紫雪丹、至宝丹)制性存用:方剂中通过药物的配伍,使某一药物的药性被其他的药物所制约,但又发挥其应有的功效,起到相反相成的作用例如银翘散—荆芥,麦门冬汤—半夏凉燥:是因深秋感受风寒燥邪,津液不布而致,属小寒,次寒,临证一头痛恶寒,咳嗽痰稀,鼻塞咽干,舌苔薄白为主,治疗以苦温甘辛法,——杏苏散甘温除热法:指应用性味甘温的药物组合成方,以治疗因虚而发热的一种治法——小建中汤治疗阳虚发热温阳止血:用温补脾阳的药物,来恢复脾统血的功能,达到止血的目的,用于脾阳虚寒之出血证。——理中丸协热下利:表邪未解。热邪内陷阳明而出现的身热下利,胸脘烦热,口渴,舌红,苔黄,脉滑数的湿热泄泻证——葛根黄连黄芩汤滋水涵木:滋肾养肝,指用滋肾阴,补肾水以达到养肝阴的方法。常用于治肾阴亏虚,肝木偏旺的病证。菊杞地黄丸治疗肝肾阴虚之眼睛昏花,干涩等证喑痱:中风症候之一,“暗”指语言不利或不能说话;“痱”,指四肢萎废,不能运动,临床上又有虚实之分,实证是由于风痰阻塞;虚是肾虚精气不能上承。地黄饮子治疗下元虚衰,痰阻窍道所致暗痱证(虚)轻宣润燥:轻宣辛散药+润燥=治疗外感燥邪(凉或温)桑杏汤杏苏散简答题

1.桂枝汤中桂枝配白芍,生姜配大枣的作用?桂枝:散寒解机发表,温助卫阳。

白芍:滋养营阴,收敛阴液。桂配芍 1解肌发表,且散中有收,使祛邪而不伤正,养阴而不留邪;2调和营卫(调机表之营卫)生姜:辛散风寒,助君药以解表调卫,温中止呕。大枣:补益脾胃,助白芍和营血,姜,枣相配,益脾胃,调脾胃之营卫,加强桂芍调和营卫之力。

2.银翘散是辛凉解表剂,方中为何用辛温解表的荆芥、豆豉?取其辛散透邪之功效。

荆芥(豆豉)药性虽辛温,但在大队寒凉药中,温性被制,而存其发表散邪之用,以增强本方解表透邪之力,故属于“制性存用”之药麻杏甘石汤:麻黄与石膏相配,以寒制温,清泄肺热,宣肺平喘。温脾汤:附子与大黄相配,以温制寒,温中阳,下积滞以除冷积。

3.清营汤中配银花、连翘、竹叶、黄连的意义?银花、连翘:清热解毒,轻宣透邪。

竹叶、黄连:清心除烦。四者相配,既清心解毒以除烦,又透热外出,使营热透出气分而解。

4.龙胆泻肝汤中配柴胡,生地,当归的意义?柴胡:疏肝清热,使气疏而热郁解,引药归入肝胆.生地,当归:补血养阴,防肝热伤阴血,泻中兼补又防苦燥渗利伤阴.

5.归脾汤中用补气药的意义?归脾汤中用黄芪,人参,白术等补气药的意义有3

点:(1) 益气补中健脾,以治脾虚之证.(2)益气生血,以治心血不足之证.(3) 益气摄血,以治脾虚气不摄血之出血证.

6.分析补益剂,祛湿剂,理血剂,祛痰剂,消食剂中配伍理气药的意义.(1)使补而不滞(2)气化则湿亦化.(3)有气行则血行的功效.(4)气顺则痰消(5)使气利而积消.

7.简述血府逐瘀汤中配伍柴胡,枳壳,桔梗的意义.枳壳行气宽胸;桔梗宣达肺气,载药入胸中;柴胡疏肝理气.三药一升一降,开胸行气、调畅气机、使气行则血亦行.

8.简述黄土汤中配干地黄,阿胶,黄芩的意义.生地,阿胶:滋阴养血,止血.生地,阿胶得白术,附子可避免滋腻呆滞碍脾之弊;白术,附子配生地,阿胶可免温燥伤血之虑.黄芩:苦寒清热止血坚阴,制术,附之温性,使温阳而无动血之弊.刚柔相济,标本兼顾

9.镇肝熄风汤中配茵陈,川楝子,麦芽的意义?在大队镇肝熄风,滋阴潜阳药的基础上,配茵陈,川楝子,麦芽以清泻肝热,条达肝气,从而有利于肝阳的平降镇潜,防止了因重镇太猛,而使肝阳上亢愈甚的不利局面.

10.小柴胡汤,肾气丸,补中益气汤,五苓散,大承气汤,理中丸,归脾汤,麦门冬汤的主治证有哪些小柴胡汤:

1,伤寒少阳病 2,妇人伤寒,热入血室证3,疟疾,黄疸及内伤杂病见少阳证肾气丸: 1,肾阳不足证 2,阳痿早泄,痰饮,水肿,消渴,脚气,转胞等补中益气汤: 1,脾胃气虚证 2,气虚下陷证3,气虚发热证4、脾不升清证五苓散: 1,伤寒太阳膀胱蓄水证 2,水湿内停之水肿,泻泄,小便不利 3,痰饮大承气汤: 1,阳明腑实证 2,热结旁流证 3,发狂证4,热厥 5,痉病理中丸: 1,脾胃虚寒 2,阳虚失血 3,小儿慢惊 4,病后喜唾涎沫 5,胸痹 6 霍乱归脾丸: 1,心脾气血两虚证 2,脾不统血证麦门冬汤:1,肺胃阴伤气逆之肺萎 2,胃阴不足证

大学方剂学心得2“中医经典选读”是为了加深我们对中国悠久的中医历史和重要的中医经典著作的了解。同时,学习中医基本的辩证方剂。学习它让我了解到了:目前国内中医高等教育教材将《黄帝内经》﹑《伤寒论》﹑《金匮要略》﹑《温病条例》作为四大名著,它们在中医发展史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是内容最完整,实践痕迹最清晰,对后世中医和现代临床医疗技术的发展有着重大贡献和深远影响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经典巨著;是将来医学探索与发展的根本内容;是喜爱中医人士必读的专书;是中医药高等院校的必修课程。学习本门课程我认识到了这四大名著在中国医学史上的重要意义﹑内容和成就。《黄帝内经》是我国现存最早的一部医学典著,是中医理论和中医防治技术的理论渊源。

《内经》所阐述的中医理论是分析人体生理病理,指导疾病的诊断﹑治疗﹑预防的重要武器,至今仍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内经》开藏象学说之先河,并且奠定了脏腑辨证的雏形。千百年来《内经》一直成为中医学发展的指导思想,奠定了各科的理论基础,被历代医家尊之为“医家之宗“,为中华民族身体健康﹑繁衍生息作出了卓越的贡献。《伤寒论》是我国第一部理法方药完备﹑理论联系实际的医学经典著作。它较为系统地揭示了外感热病及内伤杂病的诊治规律,从而奠定了中医临床的理论基础。《伤寒论》为《伤寒杂病论》的一部分,为东汉张仲景所著。张仲景继承了《黄帝内经》等古代医籍的基本理论,结合当时的丰富经验,以六经论伤寒,以脏腑论疾病,提出了包括理法方药在内的辩证论治原则,使中医学的基础理论与临证实践紧密结合起来。《伤寒论》还提出了较严谨的方剂组方原则;创制了多种方剂的剂型;记载了大量有效的方剂,对方剂学有着重要的贡献。它不仅为诊疗外感病提出了辩证的纲领和论治的方法,也为中医临床各科提供了辩证和治疗的一般示范。

它一直指导着后世医家的临床实践。《金匮要略》是中医学四大经典名著之一,是张仲景所著的《伤寒杂病论》之杂病部分,为方书之祖,而治杂病之宗也。,它有完整的中医理、法、方、药体系,并长期有效的指导中医的临床实践,将中医基础理论知识应用于临床实际,奠定了中医杂病辨证论治的基础。为人类的卫生保健事业作出过重大的贡献,为历代中医学者推崇和必读之书。此书具有多病合篇和病症结合﹑突显脉学运用的特点,运用了严谨的防治学理念,对后世诊治疾病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温热论》由清代著名中医温病大家叶天士所著。对后世温病学的发展起了推动作用,是一部切合临床实用的温病理论性著作。叶天士创立的卫气管血辨证方法和辨舌辨齿辨癍疹的诊断方法,对后世的温病学说的发展有着重要影响,至今仍是临床辨治外感温热病最为常用的临证辨治方法。它主要阐明了温病的发生发展规律;创立了卫气营血理论,奠定了温病学辩证论治的理论基础,并按卫气营血

确立了温病各阶段的治疗原则;丰富和发展了温病诊断学的内容,对于充实中医诊断辩证学的内容有很大的值。

中医学是我国医学领域的一块瑰宝,它有着几千年悠久的历史,在我国古代甚至现今都有着重要的地位。学习中医四大名著能较好地了解到我国的中医发展﹑成就和中医在治疗疾病方面的基本方剂﹑成效。也可以说,学习中医四大名著是学习中医学的必读之书。学习“中医经典解读”这门课程确实为我们深入了解中医提供了一个平台。

大学方剂学心得3“中医经典选读”是我们这学期开设的一门课程,学校开设这门课程是为了加深我们对中国悠久的中医历史和重要的中医经典著作的了解。同时,学习中医基本的辩证方剂。

学习它让我了解到了:目前国内中医高等教育教材将《黄帝内经》﹑《伤寒论》﹑《金匮要略》﹑《温病条例》作为四大名著,它们在中医发展史上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是内容最完整,实践痕迹最清晰,对后世中医和现代临床医疗技术的发展有着重大贡献和深远影响的﹑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经典巨著;是将来医学探索与发展的根本内容;是喜爱中医人士必读的专书;是中医药高等院校的必修课程。

学习本门课程我认识到了这四大名著在中国医学史上的重要意义﹑内容和成就。

《黄帝内经》是我国现存最早的一部医学典著,是中医理论和中医防治技术的理论渊源。《内经》所阐述的中医理论是分析人体生理病理,指导疾病的诊断﹑治疗﹑预防的重要武器,至今仍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内经》开藏象学说之先河,并且奠定了脏腑辨证的雏形。千百年来《内经》一直成为中医学发展的指导思想,奠定了各科的理论基础,被历代医家尊之为“医家之宗“,为中华民族身体健康﹑繁衍生息作出了卓越的贡献。

《伤寒论》是我国第一部理法方药完备﹑理论联系实际的医学经典著作。它较为系统地揭示了外感热病及内伤杂病的诊治规律,从而奠定了中医临床的理论基础。《伤寒论》为《伤寒杂病论》的一部分,为东汉张仲景所著。张仲景继承了《黄帝内经》等古代医籍的基本理论,结合当时的丰富经验,以六经论伤寒,以脏腑论疾病,提出了包括理法方药在内的辩证论治原则,使中医学的基础理论与临证实践紧密结合起来。《伤寒论》还提出了较严谨的方剂组方原则;创制了多种方剂的剂型;记载了大量有效的方剂,对方剂学有着重要的贡献。它不仅为诊疗外感病提出了辩证的纲领和论治的方法,也为中医临床各科提供了辩证和治疗的一般示范。它一直指导着后世医家的临床实践。

《金匮要略》是中医学四大经典名著之一,是张仲景所著的《伤寒杂病论》之杂病部分,为方书之祖,而治杂病之宗也。,它有完整的中医理、法、方、药体系,并长期有效的指导中医的临床实践,将中医基础理论知识应用于临床实际,奠定了中医杂病辨证论治的基础。为人类的卫生保健事业作出过重大的贡献,为历代中医学者推崇和必读之书。此书具有多病合篇和病症结合﹑突显脉学运用的特点,运用了严谨的防治学理念,对后世诊治疾病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温热论》由清代著名中医温病大家叶天士所著。对后世温病学的发展起了推动作用,是一部切合临床实用的温病理论性著作。叶天士创立的卫气管血辨证方法和辨舌辨齿辨癍疹的诊断方法,对后世的温病学说的发展有着重要影响,至今仍是临床辨治外感温热病最为常用的临证辨治方法。它主要阐明了温病的发生发展规律;创立了卫气营血理论,奠定了温病学辩证论治的理论基础,并按卫气营血确立了温病各阶段的治疗原则;丰富和发展了温病诊断学的内容,对于充实中医诊断辩证学的内容有很大的价值。

大气治理的方法范文第13篇

关键词雾霾污染专项立法政府问责

作者简介:米姿洁,山东省烟台第二中学。

中图分类号:D922.6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1.311

雾霾天气是人类活动与特定气候条件相互作用的结果,是一种大气污染。2013年1月,我国发生了四次雾霾天气,笼罩了三十个省、市、自治区。在北京,这一个月只有5天不是雾霾天。自此,雾霾问题开始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雾霾”也被评为2013年的年度关键词。雾霾是雾和霾的混合物,主要成分是PM2.5颗粒,能够影响肺部的气体交换并引发一些疾病,如哮喘、支气管炎和心血管病等。雾霾对幼儿、儿童发育的影响更为严重。雾霾天气,太阳光照不足,导致儿童体内维生素D生成不足,大大减少钙的吸收,严重的会引起婴儿佝偻病、儿童生长减慢。在心理健康方面,雾霾所形成的灰暗天气会影响人体松果体素的分泌,使人的情绪趋于抑郁、消沉。

对于大气雾霾污染形成的原因,至今还尚无权威定论。根据材料查阅,可以得知雾霾不仅组成成分比较复杂,而且形成原因也比较复杂,既包括工业污染排放、生活垃圾焚烧、汽车尾气排放、煤炭燃烧等人为原因,也包括一定的自然客观原因,比如雾霾多发生在冬天以及特定气候条件下。最近的科学研究表明,雾霾中的PM2.5颗粒主要来自化石燃料燃烧排放。该项研究的具体数据是:土壤尘、燃煤、生物质燃烧、汽车尾气与垃圾焚烧、工业污染和二次无机气溶膠(气溶胶即对悬浮在大气中的固态或液态微粒的统称)分别贡献了PM2.5颗粒的15%、18%、12%、4%、25%和26%,其中燃煤、工业污染和二次无机气溶胶均为化石燃料燃烧行为。综上,可以看出,雾霾天气成因复杂,构建有效的法律应对机制对其防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我国雾霾治理的相关法律制度

对于大气污染,我国形成了以《环境保护法》为基本依据,以《大气污染防治法》为主要规范以及各省、市的地方法规相配合的法律体系。

首先,《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问题防治的基准。随着以雾霾为代表的环境污染公共事件频繁发生,《环境保护法》在2014年的修订稿中有针对性的规定了雾霾治理的具体措施,比如建立重点区域防治协调机制,尤其是跨行政区域;出台一些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的政策法规等。

其次,我国在2015年由全国十二届人大常委会修订通过了《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共有八章,对污染治理、监督管理、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等内容作了规定。由于机动车尾气、燃煤废气等大气污染全部是造成雾霾天气的原因,因此雾霾污染也在该法的规定、治理范围之内。

最后,为了有效治理雾霾污染,很多地方政府也积极进行区域立法,根据辖区特点对大气污染防治法的实施和细化做出努力。比如《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西安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四川省灰霾污染防治实施方案》以及《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

此外,我国国务院在2013年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作为新形势下针对大气污染治理的总计划。该计划的具体目标为:到2017年,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可吸入颗粒物浓度比2012年下降10%以上;京津冀地区、长三角地区以及珠三角等区域的细颗粒物浓度分别下降25%、20%和15%左右。该计划具有明显的“蓝图”色彩,是国家战略层面的大气污染防治规划,而不是设定了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

二、我国雾霾治理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雾霾治理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随着经济环境、人文环境的改变,法律和社会的匹配性也会发生变化。如今,我国虽然有着较为完备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律体系,但近年来持续的雾霾污染仍反映出我国在某些治理方式、方法上存在问题。

首先,我国在大气污染方面的立法理念落后,法律法规的制定偏向于经济发展。尽管法律法规中多强调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要互相协调、统筹发展,但在实际情况中,绝大多数的工厂和企业都是优先考虑经济利益,然后“迫不得已”地考虑环境污染治理问题。这种“先污染、后治理”的防治模式无疑加大了环境治理的投入,也是大气污染长期得不到解决的根本原因。

其次,我国现阶段的立法缺乏具体操作细则,很多法律条文较为空洞,难以作为污染防治的准则。以赔偿为例。大气污染的污染主体是企业和工厂,但危害的受体却是广大群众,并且污染范围大、持续时间长。关于污染主体向社会公众赔偿的规定,我国法律制度还有着较大漏洞。

再次,《环境保护法》等法律虽然对政府在环境治理中的指导作用进行了规定,但并未明确规定其概念及内容,导致政府或环境主管部门在执法监督过程中缺少必要的法律依据。从另一方面讲,正是由于缺少法律约束,政府或环境主管部门有着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使得滥用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政府或环境主管部门既可能为了经济利益放任污染物排放超标的企业,也可能通过执法权利对企业进行敲诈勒索。

最后,法律法规中对环境问题出现后各主体的责任划分不明。尽管修订后的《大气污染防治法》提高了环境问题中的处罚标准,但由于处罚幅度较大,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法律的严厉程度很难得到保障。

三、雾霾治理的法律制度对策

第一,我国应当转变环境保护方面的立法观念。如第二节所述,我国法律法规中多强调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要互相协调、统筹发展。这种理念在现实操作中往往效果不佳,更多的企业和政府重经济、轻环保,导致环境治理问题愈来愈恶。从经济发展的角度看,单纯追求国民生产总值的高速增长,只顾及了效率的实现,而未兼顾公平价值的实现。因此,国家和地区在环境保护立法方面,应当由人类中心主义转变为环境中心主义,衡量标准以环境利益优先,避免“先污染、后治理”的错误模式。

第二,我国应当完善雾霾污染专项立法。尽管新修订的环保法为雾霾防治提供了有力的法律基础和依据,但环境治理和保护是个长期过程,需要专项而细致的法律规定为其保驾护航。因此,我们需要抓紧制定一些法律空白方面的法规,比如《空气质量法》、《工业废气排放法》等。在专项法律制定过程中,应当着重加强联防联控。联防联控是以环保主管部门为主导,其他公安、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商行政管理等主管部门为辅助的联合执法。尽管《大气污染防治法》中有所提及,但缺少详细的规定如各职能单位间怎么协作。国家应该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范围,详细规定工作程序,建立协调机构统一指挥监管重点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此外,国家应建立雾霾监测预警机制。如今,各层级法律对政府的预警机制均有所规定。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各种新媒体也应运而生。政府和环保部门应当借助微博、微信等新技术手段实时监控并公开信息,保证社会公众能够及时了解并做好防范工作,降低雾霾天气对人们的危害。

第三,应当落实政府问责制度。政府在环境治理中起着决定性作用,能够把握当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权衡关系。因此,有必要对在环境保护工作落实不力的政府进行问责,强化对政府负责人的追责机制。要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公务员法》等相关规定,依法对违法行为、不及时处置大气污染事故等做出相应的处分。在问责的过程中,首先要明确问责的范围,这样才能有针对性的进行问责,一旦政府出现环保违法行为,必须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政府负责人不能擅自决策而不考虑生态环境;问责还必须具有规范的程序,扩大问责主体包括公民、企业、环保组织或其他相关政府部门。另外,在对政府及其负责人的绩效考核中,可以将环保绩效作为一项指标,将对大气治理任务的完成情况、各地经济发展过程中资源能源的消耗、经济发展过程中对环境的破坏等情况纳入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评价体系。

第四,应当强化企业环保意识和责任。企业的超标排放是雾霾问题的重要因素,因此强化企业的环保责任,实行源头控制是解决雾霾问题的重要手段。以往企业污染受到的处罚往往较轻,新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则取消了大气污染事故中的罚款上限,大大提高了企業的环保问题违法成本。其实,我国当前雾霾问题严峻,对于企业偷排、乱排等行为的处罚力度仍需提高。对企业排污可能构成环境犯罪的,可考虑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刑事处罚。

第五,应当注重社会公众的环保自律宣传。雾霾天气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除了工业生产,农村秸秆燃烧、汽车尾气排放等也对雾霾的生成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因此,社会公民既是雾霾天气的受害者,但同时又是雾霾天气的创造者。只有社会民众的共同参与,才能更好地防治雾霾天气,例如多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禁止露天燃烧、倡导减少烟花爆竹燃放等,从而推动民众对环境保护和雾霾防治理念的理解,进而对大气环境的保护产生积极作用。

此外,还可以建设雾霾污染信息公开机制,将大气污染数据告知每一位民众,从而引起社会对雾霾问题的重视;建立和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广大群众参与到环境案件的处理中,充分发挥人民群众通过法律程序参与环境保护的主动性与积极性。由于论文篇幅问题,就不在此一一赘述了。

四、总结

大气治理的方法范文第14篇

关键词: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废气;治理技术;发展现状;分析影响

可挥发性气体无序排放,对于环境造成的污染现状较为严重。部分有毒性可挥发气体的排放,更是对生物的生长,乃至人类的生存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因此当前关于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废气的治理现状,也引起了较多人群的关注。如何以高效的办法进行废气的处理,成为研究人员长期研究的课题。针对此类现状,笔者针对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废气治理技术的发展现状,进行简要的剖析研究以盼能为我国此类技术的发展提供参考。

1.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英语单词为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一般简称为VOCs。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废气,为多类有机化合物的总称[1]。当前在实践研究的过程中,大气中能够辨别的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废气类型有:异构烷烃、多h芳烃、芳香多元酸等。其中烃类有机化合物,对于人类的生存产生了致命的影响,为引发癌症的主要因素之一。

1.1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废气排放造成的影响

当前在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巨量的能源被消耗。但也因此产生了大量的挥发性废气,此类气体在挥发的过程中,对环境以及人类生存造成了巨大的影响。例如汽车尾气、工厂废气排放造成的环境污染,使得空气中的有害物质剧增。并且极易产生光化学污染,最终造成污染物之间的相互反应对人体造成巨大的伤害。

例如1952年世界著名的环境污染事件“伦敦雾都事件”,此事件累积造成8000人死亡。至此环境污染问题的致命性危害,也对工业的畸形发展敲响了警钟。

1.2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废气的主要来源

当前在环境变化的过程中,关于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废气,主要的来源为:工业排放、汽车尾气等。具体为:化工厂、炼钢厂、炼油厂、制药厂,以及生活中产生的生活废气。此类废气通过空气的流动,进入到人们的生活环境中。

随着当前城市的快速发展,常驻人口剧增。因此大量的建筑开始修建,逐渐城市中的“热岛效应”愈发严重。例如当前城市建筑密度过大,导致空气流通缓慢。一旦出现污染现状,无法进行快速的流通,最终出现了严重的环境污染现状,例如近年来最为突出的环境问题:雾霾现象。

2.当前我国针对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废气的处理现状

由于历史等方面的原因,我国工业的整体发展较为缓慢。因此关于工厂废气排放,前期并没有进行较多的处理,直接进行对外排放。前期由于我国经济发展较慢,各类工业基础的发展都较为薄弱[2]。因此关于废气的整体排放量还较少,并没有引起较为严重的环境污染事件。此后随着我国政策的改变,开始实施对外开放政策,并加入了WTO组织。此后受国际社会影响,我国对于此类废气的排放,也开展了一系列的治理工作。但由于技术等方面的原因,我国对于此类现状的改善并不明显。因此在未来的发展中,我国针对此类技术还应进行更为深入的研究和实践。

3.当前关于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废气的常规处理方法

针对当前关于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废气的治理现状,笔者综合分析案例,将此类治理技术总结如下:吸附法、化学处理法、生物处理法、冷凝回收法。针对此类治理办法,笔者进行简要的分析介绍。

3.1吸附法

当前关于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废气的治理,最为常见的方法之一为:吸附法。吸附法在应用的过程中,其主要的应用材料为活性炭。活性炭具有良好的吸附能力,生活中关于活性炭吸附能力的应用也较多。例如装修之后在室内布置的活性炭、鱼缸内放置的活性炭都能够有效的进行污染物的吸附。活性炭在吸收的过程中,具有吸附快、吸收能力强、容量大等特点。

3.2燃烧处理法

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废气,其具体成分有一定的化学特性。当前关于此类废气的治理办法之一为:化学处理法。化学处理法主要结合燃烧作业进行处理,首先将废气排入特殊管道或容器内。之后对容器中的废气加入特殊催化剂,然后进行燃烧作业。但由于废气排入的过程中,也参杂了较多的空气,因此燃烧的效果、效率都较低。并且由于催化剂无法催化所有的有机物,导致最终的燃烧不彻底,因此化学处理法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整体的效率性较低。

3.3生物处理法

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废气在治理的过程中,由于其成分较为复杂,因此单一的治理方法往往效果较差。一般情况下需进行多类治理方法的综合运用,例如当前治理效果较好的生物处理法。生物处理法在实际运用的过程中,首先将废气进行一次处理。化验废气主要成分,并针对其中颗粒物进行过滤。之后根据其废气成分,将微生物植入废气环境中,通过微生物进行废气的降解和处理。

3.4冷凝回收法

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废气,一般由两种及以上的废气成分组成。因此其中部分的废气还具有可利用性,冷凝回收法则是针对此类特性的一种治理办法。其治理的原理为将废气冷凝降温,使得废气与其中颗粒物形成结晶体[3]。之后通过回收装置进行回收,并加以利用。此类方法在当前诸多治理方法中,整体的应用效果较为良好,也受到了广泛的认可。

结束语

随着当前经济的快速发展,工业的发展速度也不断加快。在此过程中关于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废气的治理现状,也引起了广泛的关注。此后为了有效的改善此类现状,当前关于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废气的治理办法主要有:吸附法、化学处理法、生物处理法、冷凝回收法。几类治理办法中,吸附法对复杂性废气的治理现状较好。其余方法针对单一性废气的治理效果较好,因此未来关于可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废气的治理,还应朝着综合性治理方法的方向进行发展。

参考文献

[1]王广喜,孙晓兵,张竣尧等.有机废气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净化技术[J].中国资源综合利用,2013,(8):50-51.

大气治理的方法范文第15篇

[关键词]城市;空气污染;治理机制

[中图分类号]Q988;X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6848(2013)05-0050-08

[作者简介]谢 丹(1978—),女,江西宜黄人,江西省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主要从事法理

学、环境法研究。(江西南昌 330077)

[基金项目]江西省社会科学院青年项目“城市空气污染治理机制研究”(1314)的阶段性成果。

2013年在中国大气污染防治历史上将具有特殊的意义。今年伊始,我国爆发了持续时间最长、涉及面最广,主要以灰霾为表现形式的重度空气污染,涉及全国多个城市,其中京津冀地区最严重。历史表明,人类往往在重大灾害性事件发生,危及生命健康时,才会真正重视环境问题的存在。如果没有1952年伦敦烟雾事件,没有受烟雾影响造成一万多人死亡的促使,英国《清洁空气法案》在1956年未必能出台,英国走上环境立法,治理大气污染的历史进程或许会推后很多年。与英国发生伦敦烟雾事件后再立法治理大气污染不同的是,我国在此次灰霾事件发生前,1987年就已经颁布《大气污染防治法》,后历经1995年、2000年两次修订。虽早已制定相关法律,我国城市空气污染形势却日趋严峻,我们是否应该反思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是否取得相应效果?我国城市空气污染治理机制是否存在问题?此次灰霾事件引发的公众高度关注,将为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提供新的契机。

一、我国城市空气污染发展状况及其特征

城市空气污染与人类的经济活动密切相关。自我国走上工业化发展道路,城市空气污染问题一直相伴而行。上世纪70年代,空气污染问题就已显现。1974年夏,兰州市石油化工基地西固地区开始出现一些奇怪的现象,天气晴朗的中午前后,空中就笼罩上一层薄薄的淡蓝色烟雾,空气很糟糕,气味很难闻,当地居民明显感受到眼睛受刺激,一些植物也出现叶面褪绿、长银白斑点等受损症状,这些现象经环境科研人员研究后确认为光化学烟雾污染。①西固地区的光化学烟雾主要由石油化工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和氮氧化物造成。②

80年代,我国经济加速发展,以燃煤为主的能源结构导致我国城市空气污染主要来源于工业污染,呈现煤烟型污染特征,主要污染物是二氧化硫和烟尘。烟尘包括总悬浮颗粒物TSP和PM10。1989年我国二氧化硫排放量为1564万吨,烟尘排放量为1398万吨,北方城市烟尘污染较重,南方城市二氧化硫污染较重。③受二氧化硫污染影响,我国出现局部的酸雨区,主要集中在西南、华南地区,并有扩大的趋势。

单一的煤烟型污染一直持续到90年代中期。1995年,我国城市大气污染出现新的特征,氮氧化物已成为广州、北京冬季的首位污染物,表明我国一些特大城市大气污染开始转型。④据《1995年北京市环境状况公报》公布,近年来北京市机动车数量以每年15%的速度增长,交通环境汽车尾气污染严重,大气中的氮氧化物一直呈上升趋势;非采暖期大气污染物中60.6%的一氧化碳、86.8%碳氢化合物、54.7%的氮氧化物来自机动车排气。⑤《1995年广东省环境状况公报》显示,珠江三角洲以降尘和氮氧化物污染较为严重,广州氮氧化物污染已居首位,达0.124毫克/立方米,超过日平均二级标准;佛山、中山、深圳也分别达0.081、0.075、0.073毫克/立方米,这表明珠江三角洲大、中城市氮氧化物污染严重,呈上升趋势。⑥到90年代末,我国城市空气污染虽仍以煤烟型为主,主要污染物为总悬浮颗粒物和二氧化硫,酸雨问题依然严重,但部分大、中城市已出现煤烟与机动车尾气混合型污染。

进入新世纪,颗粒物成为影响城市空气质量的主要污染物,部分地区二氧化硫污染较重。我国城市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增长。2010年11月,环保部《中国机动车污染防治年报(2010年度)》,首次公布了中国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情况。年报显示,中国机动车污染日益严重,机动车尾气排放已成为中国大中城市空气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臭氧污染和灰霾问题日益凸显,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地区灰霾频发。我国中东部大部分地区已经演变成为以高浓度细颗粒物(全年)和高浓度臭氧(夏秋季节)为特征的典型“双高”型污染区域。⑦我国整个大气环境污染呈现区域性、复合型特征。

二、我国城市空气污染治理存在的问题

(一)环境空气质量标准问题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在治理大气污染中起到基石的作用。我们首先必须认清大气中何种污染物,达到多少浓度会对人类健康和环境质量造成影响,再对这些污染物采取具体措施进行治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在限定的时间内,对环境空气中污染物的最高允许质量浓度给予的规定。①污染物及浓度值的确定建立在分析污染物对公众健康和环境质量影响的科学判断基础之上,对人体健康有影响的主要空气污染物都应纳入标准范围。大部分国家在治理空气污染中都首先设立空气质量标准。我国在《大气污染防治法(1987)》颁布前,1982年已实施《大气环境质量标准》(GB3095-82),后经1996年、2000年、2012年三次修订。从我国空气污染形势日益严峻的现状来看,我国原有空气质量标准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为:

1.标准未真正体现保护公众健康原则

制定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目的是为降低空气污染对公众健康的影响提供指导。标准的设立主要考虑污染物对公众健康的影响,确立公众健康能够承受的浓度值范围。经济成本和技术可行性等因素会影响空气质量标准的实现,但这些因素可在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时予以考虑。美国《清洁空气法》要求国家空气质量标准(NAAQS)完全建立在公众的健康基础之上,在足够的安全范围内保护公众的健康。环境质量标准直接告知公众,保护公众健康和环境质量需要什么样的空气质量。标准对规定的污染物设立两个级别标准:一级标准是保护公众健康,包括最敏感群体,例如老人和小孩;二级标准是保护公共福利,包括空气能见度,植物,动物和建筑物。而我国1982年大气环境质量标准虽也强调保护人群健康,但把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人为分为三级:一级标准为保护自然生态和人群健康,在长期接触情况下,不发生任何危害影响的空气质量要求;二级标准为保护人群健康和城市、乡村的动、植物,在长期和短期接触情况下,不发生伤害的空气质量要求;三级标准为保护人群不发生急、慢性中毒和城市一般动、植物(敏感者除外)正常生长的空气质量要求。与美国空气质量标准相对照,我国只有一级标准才完全符合保护人体健康需求。二、三级标准离保障公众健康需求还存在一定距离。

我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还出现修订后反而宽于原标准的现象。2000年标准在1996年标准上予以修订,二氧化氮二级标准的年平均浓度限值由40微克/立方米改为80微克/立方米;日平均浓度限值由80微克/立方米改为120微克/立方米;小时平均浓度限值由120微克/立方米改为240微克/立方米,标准大幅度降低,臭氧一、二级标准的浓度限值也有所放宽。而事实上,从1995年起,随着城市机动车数量的增加,以二氧化氮为主的氮氧化物在空气污染物中的比例开始上升,甚至成为某些大城市冬季的首位污染物。同时期世界卫生组织《空气质量准则》二氧化氮的准则值是年平均40微克/立方米,小时平均200微克/立方米。2000年标准的放宽可能是为提高城市空气质量达标率,并非为了保护公众健康。

2.标准未及时反映大气环境状况的变化

继2000年标准后,我国长时期未对空气质量标准予以修订,直至2012年新标准颁布。而这一时期,我国大气环境状况发生显著变化,颗粒物已经成为主要污染物。2000年我国部分城市开始空气质量日报,空气质量日报依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及《城市空气质量日报技术规定》,采用统一的空气污染指数(API)的形式报告,以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和PM10日均浓度值为基础,计算全市平均污染指数。然而,只以三项污染物为评价因子计算出的空气污染指数与人们生活中实际感受的空气质量存在差别。特别是在PM2.5成为主要污染物的地区,能见度下降这一明显空气受污染的特征,由于PM2.5未纳入评价因子,未能在空气质量日报中显现。我国2006年就已在一些城市试点监测PM2.5和臭氧,并不存在监测技术方面的困难,而迟迟未将其纳入空气质量标准和强制监测的污染物范围,据环保部门的解释是,如果制定实施将PM2.5的纳入监测范围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将大范围超标。①这种鸵鸟思维方式,极大阻碍了空气污染的治理。直至近些年空气污染事件频发,迫于公众压力,2012年新标准将PM2.5纳入环境空气污染物基本项目范围,与新标准同步实施的《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新增一氧化碳、臭氧和PM2.5为空气质量评价因子。

(二)单一污染物、单一地区治理方式

我国城市空气污染治理长期以来采取单一污染物治理方式,如针对烟尘,设立烟尘控制区,安装消烟除尘装置;针对二氧化硫,制定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综合防治规划,限制高硫煤的开采和使用,重点治理火电厂污染,削减二氧化硫排放总量,防治化工、冶金、有色金属等行业二氧化硫污染排放,大力研发二氧化硫污染防治技术和设备,在山东省、山西省等部分城市进行二氧化硫总量控制和排污交易试点等;在氮氧化物成为一些特大城市主要污染物时,开始进行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分阶段实施国家机动车排放标准等。单一污染物治理方式对于由二氧化硫等一次污染物引起的空气污染有一定效果。然而新时期以灰霾、臭氧为典型的空气污染,除了直接排入大气的工业粉尘、机动车尾气、道路扬尘等一次污染源外,更多的是来自CO、SO2、NOX、VOCS、NH3等气态污染物在一定大气条件下,经过一系列物理化学反应形成的二次污染。原有单一污染物治理方式已不能适应新形式下复合空气污染问题。

以行政区划为主的单一地区治理方式,是我国环境行政管理体制的产物。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地方政府对辖区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使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因此,我国城市空气污染治理以单一行政区自主治理的方式为主。如北京于1999年以大气污染防治为重点,全面开展环境整治,分阶段采取多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推广燃煤锅炉改用天然气,对燃煤电厂进行脱硫、脱氮和除尘治理,调整搬迁首钢,淘汰老旧机动车,实行全国最严厉的机动车排放标准等。然而,北京周边作为全国两大重要煤化工集中区域的山西、内蒙古以及承接北京转移出去的相当一部分工业产能的河北排出的污染物吞噬了北京的治污效果。北京频发的空气污染事件证明,在流动的空气面前,局部性、区域性的努力难以取得成效。

(三)处罚过轻

我国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处罚力度过轻,不足以达到威慑的目的。对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行为,一般予以罚款处罚,且有上限限制,不得超过一定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五十万元。对拒报谎报有关污染物排放申报事项,拒绝环保部门或者其他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弄虚作假,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或未经批准擅自拆除、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以及超标排放污染物等直接影响空气污染治理效果的行为,最高仅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一般低于排污企业违法所得,造成企业宁愿交纳罚款也不愿遵照相关规定进行排污。而且,处罚一般只针对排污企业,对相关负责人没有相应处罚的规定。处罚过轻实际上助长了企业的违法排污行为。

三、治理机制

(一)区域联防联控机制

区域联防联控机制是治理区域性空气污染的有效手段。我国现阶段区域性空气污染,依靠原有单一行政区各自为政的治理方式难以取得成效。区域联防联控的实践始于北京奥运会前,为保障奥运会期间空气质量,北京市联合周边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山东五省市在扬尘、机动车、工业和燃煤污染方面采取治理和控制措施。通过六省市联动,实施各项污染控制措施,奥运会期间,北京空气质量明显改善。此后,为确保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空气质量,环保部先后组织长三角、珠三角地区开展区域联防联控,取得积极成效。在总结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国务院颁发《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对区域联防联控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工作目标、重点区域、防控重点和措施提出了指导意见。《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十二五”规划)进一步提出创新区域管理机制,全面提升联防联控管理能力,我国对区域联防联控的规定主要体现在这两个政策性文件中。《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区域联防联控尚未有相关规定。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具体实施过程中需对以下难点作进一步探讨:

1.统一规划应建立在科学研究基础上

统一规划是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首要工作机制。区域联防联控工作的开展首先要把区域作为一个整体,通过科学分析区域空气污染物排放量及分布状况,各种污染源不同排放量的时空变化,以及城市间大气污染相互影响强度和污染物传输规律,再制定相应污染防治措施。①国内外实践均表明,区域联防联控统一规划必须以科学研究为基础。珠三角是我国较早探索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地区。2006年,广东省政府与科技部合作启动了“重点城市群大气复合污染防治技术与集成”863项目,委托以北京大学环境科学与工程学院为首的多家科研单位对构建珠三角区域大气复合污染防治体系开展前期研究。②2010年,广东省成立了我国首个区域大气质量科学研究中心,为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提供技术支持。为确保北京奥运会空气质量达标,北京、天津等六省市在获取大量外场观测、源排放等数据的基础上,利用数值模拟技术,系统分析污染特征,共同制定、实施治理措施,最终实现奥运会期间空气质量全部达标。③美国针对臭氧区域管理的各项决策也是建立在科学认知的基础上。1995年美国环保署与中西部、南部、东部各州组建了臭氧传输评估组织,致力于研究臭氧前体物的区域传输问题,并于1997年确认美国东部22个州和哥伦比亚特区的氮氧化物排放严重影响了东北部各州臭氧的达标,直接促使了氮氧化物州执行计划的出台。④氮氧化物州执行计划的执行,使美国东部大部分州电力部门的氮氧化物排放量在2003年相对于1990年减少了70%。⑤

2.要兼顾区域间发展不平衡问题

区域联防联控的主体往往分属不同行政区(主要指跨省),彼此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无法借助同一行政区纵向治理的模式。我国已有的区域联防联控实践以及出台的区域联防联控指导意见都未要求建立跨行政区的区域大气管理机构,超越行政区划,直接负责区域大气污染防治的规划和实施。指导意见和“十二五”规划仍强调坚持属地管理和区域联动相结合的原则,即属地仍是区域大气管理的主要承担者。因此,跨越省际的区域主体间实际上是一种平行的横向合作关系,一般通过签署协议共同实施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如果区域主体间经济发展水平相当,大气污染又是辖区内亟待解决的问题,则合作治理污染的可能性更大;但如果区域主体间经济发展水平存在较大差异,面临的大气污染问题程度不一时,就存在非合作的可能。①为支持北京治理污染,保障奥运会期间空气质量,北京周边河北、内蒙等五省市关停了部分污染企业,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这种通过牺牲周边地区经济利益,维护局部地区空气质量的做法并不是一种长效机制。京津冀中的河北作为经济相对落后的省份,更注重发展经济,解决贫困问题。事实上它也承接了北京转移出去的大部分产业,带动了当地经济发展。而河北氮氧化物、烟尘排放量居全国第一,二氧化硫排放居全国第二的数据表明,其污染物排放影响了北京等周边地区空气质量。要改善北京空气质量,河北高污染、高排放企业就应限制发展,这就意味着以重工业为主的河北的经济发展要受一定影响。对于承担较大治污成本的河北,空气质量受益者的北京是否要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通过何种形式?以货币形式抑或产业拉动,发展互利合作关系,辐射带动河北的产业调整。从这种意义上说,区域联防联控不单纯是治理空气污染,还涉及区域协调发展的问题。

(二)多种污染物协同治理

单一污染物途径是传统治理空气污染的手段。大多数国家在治理空气污染的早期阶段都致力于在一定时期内控制一种污染物。单一污染物治理方式对只由单一污染物造成的空气污染问题无疑是一种有效的方式。但当前大气污染形势日益复杂,灰霾、光化学烟雾、酸雨等多种空气污染问题同时并存,且就单一空气污染——灰霾来说,也是由多种污染物协同造成。传统单一污染物治理方式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从单一污染物途径转向多种污染物协同治理成为大气污染治理的趋势。美国国家研究委员会2004年在报告中质问当前单一污染物途径,单独设定六种标准污染物的每种国家大气质量标准,是否真的解决了人们的健康影响?建议发展多种污染物协同方式控制大气污染。②2005年,美国颁布《清洁空气州际规则》(Clean Air Interstate Rule, CAIR),建立一个区域上限和交易计划控制东部28州和哥伦比亚特区电力部门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排放。③目的是通过降低前提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减轻细颗粒物和臭氧污染。④虽然在北卡罗来纳州诉联邦环保署一案中,特区巡回上诉法院判定联邦环保署在《清洁空气州际规则》中的一些规定超越《清洁空气法》给予的有关授权,应将该规则予以废止,但仍许可生效至联邦环保署颁布新的替代规则。⑤欧洲国家也于1999年在《远程跨界空气污染公约》(Convention on Long-range Transboundary Air Pollution)框架内签署哥德堡议定书(Gothenburg Protocol),通过减少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氨和挥发性有机物的排放,削减酸化、富营养化和地面臭氧。该议定书于2005年生效,被视为首个基于多种污染物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书。

我国空气污染治理长期以来实施单一污染物治理方式,注重控制二氧化硫的排放,采取一系列相关措施:划定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实施二氧化硫总量控制,试点二氧化硫排污许可证交易等。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对空气污染物只设定二氧化硫排放总量减排目标。有日本学者在分析多污染物治理途径概念包括强调二次污染物、考虑二次污染物之间的交互作用、在制定政策时直接或间接使用科学分析等要素的基础上,提出从单一污染物治理方式转变到多污染物治理方式分四步走的战略:第一阶段:治理一种主要污染物;第二阶段:通过一种主要污染物治理复杂的二次污染物;第三阶段:通过多种主要污染物治理一种二次污染物;第四阶段:治理多种二次污染物和有毒物质,并指出中国目前仍处于第一阶段,但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提出实施多种大气污染物综合控制表明中国有潜力进入更高阶段。①事实上,近年来我国也逐步转向多污染物治理方式,先后颁发《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的指导意见》、《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强调多污染物协同控制,进一步深化二氧化硫污染治理,同时加强氮氧化物减排,大力削减颗粒物排放,开展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

多种污染物协同治理发展的最新形式,已不是单纯的空气污染治理方式。最近一些发达国家试行将空气污染治理、能源政策和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政策整合,运用三者相互关联的作用,以更少的成本实现更多的共同利益。这种更广泛意义的多种污染物协同治理方式,在帮助空气质量达标的同时,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的目标。国际应用系统分析研究机构(IIASA)的收益模型研究表明:低碳策略能降低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细微颗粒物的排放而不增加额外的成本;每减少1%的二氧化碳能减少1%细微颗粒物对健康的影响。②我国目前多种污染物协同治理方式主要用于空气污染③,尚未与应对气候变化政策相结合,但从长期来看,这将是未来发展的一个趋势。

(三)重典治理

我国早在1987年就已颁布《大气污染防治法》,后经两次修订。然而,日益严峻的大气污染形势表明,《大气污染防治法》未能取得有效防治作用,这与其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过轻密切相关。现行《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于2000年,与1987年、1995年《大气污染防治法》相比,新增了一些违法行为的处罚,并对罚款作了数额上限的规定,但总体来说,处罚力度并未加大。立法之所以这样规定,很大程度上是出于经济增长因素的考虑。如果让企业承担过多环保责任,势必影响企业的发展,从而影响经济的增长。但有发达国家的经验证明,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并不影响经济的发展,反而在经济增长的同时,能有效降低污染物的排放。有数据显示,美国在1970年颁布《清洁空气法》到2005年期间,国内生产总值和人口呈上升增长趋势,空气污染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一氧化碳、挥发性有机物等则明显下降。①要有效遏制我国日趋恶化的大气污染形势,现阶段有必要加大处罚力度,用重典治理。

首先,适当减少行政命令。纵观我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章法律责任的规定,几乎每条处罚措施都涉及行政命令,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责令停止生产或使用,限期治理,责令改正,责令拆除,责令限期建设配套措施等。有关“责令”行为的属性存在诸多争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已将其定性为“行政命令”。行政命令相对于行政处罚,不具有强制执行力,违法者如拒不履行也没有相应的法律后果,而改为对其实施行政处罚。“责令”行为的立法理念在于发挥其教育功能,敦促行为人在一定认知的基础上主动纠正违法行为。②但实践中行为人通过违法行为获利,他们主动纠正违法行为的可能性非常小。因此,“责令”行为的相关规定事实上显示了《大气污染防治法》处罚措施的软弱性,应予以适当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