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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的账务处理范文

合伙企业的账务处理

合伙企业的账务处理范文第1篇

关键词:合伙企业;资本;合伙人

合伙企业是指两人以上根据契约的约定出资组成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营利性组织。是小型企业或者提供专门职业的企业经常采用的一种组织形式,与公司制企业相比其主要特征是:根据合伙契约成立;企业事务由合伙人共同管理;每个合伙人无论投资多少都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企业资产是全体合伙人的共同财产,个人不能对其投入的资产提出要求权,即使将来所投入的资产变卖,其变卖损益也属于合伙企业的损益。因此,从法律角度讲该类企业不属于法人,在所有者权益核算方面与独资企业十分相似,无论是合伙人的投资还是企业所赚取的利润,以及合伙人从企业中提取的款项都要归集于资本账户,企业的未分配利润也无需设账户单独反映。与独资企业不同的是,企业的业主并非一个,因此在核算上应为每一个合伙人分设资本明细账户,以分别反映各投资人在企业享有的权益。

一、合伙企业的组建

合伙人签订了合伙契约后,便可投资组建一家合伙企业。合伙人投资于企业便享有了相应的权益。“资本”账户应按各合伙人分设明细账,以反映各合伙人的投资以及由本期收入、费用账户结转来的净收益和净损失。合伙人如果是以现金投资,应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入账;如果是以非现金资产作为投资,应按实际收到的资产,以公允市价计价并经全体合伙人认可后方能入账。其基本的会计处理是借记某资产账户,贷记资本———某某合伙人账户。此外,有的合伙人可能未以现金或其他资产出资而以劳务代之,对于这种情况应视其劳务的性质,作为企业的开办费、专利权或者预付费用处理。

二、合伙企业所有权的变化

合伙企业归全体合伙人共有,合伙人的所有权表现为各自的资本份额,合伙人所有权的变化将直接影响合伙企业的生存。

1.入伙的会计处理。我国《合伙企业法》规定,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合伙协议。新合伙人可以以两种方式入伙:第一,从原合伙人中取得部分或全部合伙权益,在征得原合伙人全体一致同意后,将现有伙权的一部分或全部转让给新合伙人,但合伙企业的资本总额并未发生增减变化。所以在会计处理上只需将受让资本部分作过户记录,将原合伙人换为新合伙人即可。第二,新合伙人向合伙企业投资入伙,取得合伙权益。这将使合伙企业的资产和资本总额均增加,扩大了合伙企业的规模。由于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不同,所以新合伙人投入同样的资产入伙其获得的权益大小可能会有所不同。如果合伙企业的获利能力一般,其资产并无高估或低估的情况,新合伙人获得的股权可按照投入资产的价值确认;如果新合伙人加入某较成功的企业,除投入与其利益相称的资本外,还需另投入一定数额的资本,作为对原合伙人努力经营使企业获利能力高于一般企业的补偿。这时,新合伙人获得的股权将低于其投入资产的价值,其差额通常视为原合伙人获得的利润,应按原合伙契约中规定的损益分配比例分配给原合伙人;当合伙企业经营不善,获利能力较低或者新合伙人入伙可为企业提供急需的资本、良好的声誉、特殊的技能时,新合伙人就可能以较少的投资而获得高于其投资额的股权。此时,新合伙人投资额与资本贷项账户的差额可视为给新合伙人的红利,同时将此差额根据原合伙契约规定的损益分配比例减少原合伙人的资本。

2.退伙的会计处理。退伙是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合伙人资格。合伙人退伙除了需要征得其他合伙人同意之外,还需要退伙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我国《合伙企业法》对退伙结算作了规定: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因此,退伙结算时,其会计记录将视退伙人所收到的金额是否与其资本账户的最后余额相等而定。若付给退伙人的金额与其资本账户的最后余额相等,则惟一的分录是借记其资本账户,并贷记相应的资产账户。当清偿金额与资本账户最后余额不相等时,若清偿金额大于资本账户最后余额,应将超额支付部分视为给退伙人的红利,同时按损益分配比例减少其余合伙人资本账户。若清偿金额小于资本账户最后余额,应将付款额与资本余额的差额视为给其余合伙人的红利,按损益分配比例增加其余合伙人资本。

三、合伙企业损益的分配

合伙企业损益的分配办法一般在合伙契约中予以规定。若合伙契约未作明文规定,则《合伙企业法》规定,由各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担。其损益分配方法即可按既定比例分配也可按资本额的比例分配。基本的会计处理是借记或贷记资本账户,贷记或借记本年利润账户。与独资企业相同,合伙企业所有者权益的最终变动,均在资本账户上得到了反映,所以会计期末应编制合伙人资本表,该表应按每个合伙人分开反映,其基本平衡公式是期初资本余额加本年增加资本和年度净利分配减年度合伙人提款等于期末资本余额。

合伙企业的账务处理范文第2篇

2010年4月,许某、王某、张某三人共同投资入伙经营客车营运,并签订了合伙协议,对合伙份额、权利义务、债务承担、终止方式等作了相关规定。因车辆权属登记在许某名下,合伙人对外各项经济账目均由许某签字确认,合伙人内部账务由三人共同签字确认。合伙期间各合伙人之间2011年8月31日前的合伙账务已结算,2011年9月1日后的账务未结算。

2012年5月,合伙人协商将合伙经营的车辆出售,许某作为代表与陈某签订了车辆买卖协议,以90万元价格将车辆卖与陈某,因售车款未予分配,王某于2012年6月向法院要求分配售车款,许某以合伙人之间的后期内部账务未予结算、合伙期间的外部债务未予清偿为由拒绝对售车款进行分配。

二、分歧意见

本案的分歧焦点为:对未经结算的合伙协议纠纷案件法院应如何处理?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可就已查明的事实按照合伙比例对售车款予以分配,对于许某主张的合伙期间后期账务因双方对收支存在争议可另行。

第二种意见认为,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应就未经核算的账务一并审理,因合伙终止后,在合伙债务未结算的情况下对售车款提前予以分配可能导致后期债务不能及时得以清算,并可能导致第三人债权不能得以实现。

三、评析意见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本案明为售车款分配纠纷,实质上是个人合伙协议解除后未经结算的账务如何处理的问题。本案中,许某、王某、张某三人为个人合伙关系,三人共同签订的合伙协议对合伙份额、权利义务、债务承担、终止方式等都作了相关规定,并且对合伙人内外各项经济账目进行了分工,即对外账目由许某签字确认,内部账务由三人共同签字确认,本案中车辆售出为约定的合伙协议终止方式,在合伙协议终止后,法院到底是应先按合伙协议中约定的合伙比例对售车款予以分配,还是应就三人后期未经核算的账务一并审理,在司法实践中是个争议颇多的问题。

第一种意见认为法院可就已查明的事实按照合伙比例对售车款予以分配,对于许某主张的合伙期间后期账务因双方对收支存在争议可另行,笔者对本案当事人之间按照合伙比例对售车款予以分配并无异议,但对于建议许某对其主张的合伙期间后期账务另行持保留意见,实践中因个人合伙纠纷诉至法院时,法院往往以合伙账目未经清算为由采取消极的回避态度,常常出现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以合伙账目未经清算、证据不足为由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等情况,本案中因双方当事人对合伙帐目的意见不能达成一致,如法院以合伙账目未进行清算、存在争议为由,对合伙账目不予审查,不利于保障合伙一方当事人的合法财产权益。

从我国现行立法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合伙人应当对出资数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入伙、退伙、合伙终止等事项,订立书面协议”,但没有规定个人合伙终止清算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五条规定“合伙终止时,对合伙财产的处理,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书面协议,又协商不成的,如果合伙人出资额相等,应当考虑多数人意见酌情处理;合伙人出资额不等的,可以按出资额占全部合伙额多的合伙人意见处理,但要保护其他合伙人的利益”,同样没有规定对合伙终止如何清算问题。个人合伙立法的不完善使得实务中个人合伙清算纠纷审理程序不如企业、公司清算完整。

司法实践中法院应当从保护合伙协议纠纷双方当事人合法诉权的角度出发,如合伙人之间对合伙开支、对外债权债务以及盈余亏损情况存在较大争议,但合伙账目规范、齐全,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及时引导当事人申请委托审计,也可由法院委托审计部门对合伙账目进行审计,已经受理的案件可先行中止,待清算结束后再恢复审理。通过合伙协议终止后清算先对外偿债务后内部分配的原则,可区别各合伙人对内对外应承担责任的大小,尤其是在对外债务不超过现有资产的前提下,通过先对外偿债再内部分配能避免各合伙人内部陷入一些不必要的追偿经济纠纷中,同时也能保障第三人债权得以实现。

合伙企业的账务处理范文第3篇

公司制基金关于投资费用的处理

例1,某投资公司20X1年设立之初发生开办费1万元,当年经营过程中发生人工费100万元,中介费50万元,差旅费30万元,业务经费以及其他合理费用10万元。账务处理如下,借:管理费用—开办费1万元、管理费用—中介费50万元、管理费用—差旅费30万元、管理费用—业务经费及其他10万元、应付职工薪酬100万元;贷:银行存款191万元。同时,借:管理费用—人工费100万元;贷:应付职工薪酬100万元。据笔者与投行业内同行交流所知,实际运作中,有部分公司制基金采用了上述的账务处理方法。同时,基于私募股权投资也是属于创业风险投资以及稳健谨慎性要求,也有部分公司制基金按照财政部制定的《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要求,将与投资项目相关的前期费用记入“待转投资费用”科目,再按照所投资项目成功与否分别记入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或转入期间费用。《投资公司会计核算办法》只是原则上规定“待转投资费用”科目的用途,却没有详细规定如何账务操作。笔者几年前曾参与某投资公司的会计科目设计,也曾采用“待转投资费用”科目进行投资费用的处理。具体设计如下:

1.“待转投资费用”科目核算公司按照股权投资协议进行投资而发生的与股权投资项目有关的各项前期费用等。

2.公司发生的与股权投资项目有关的各项前期费用主要包括:项目人员工资薪金、实际发生的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险费用、审计费、律师费、尽调费、咨询费及差旅费等。

3.公司财务部门归集与股权投资项目有关的各项前期费用时按照以下程序:(1)公司投资部门按照股权投资协议制作投资立项书,立项书应主要包括:对投资项目的描述、投资金额等,立项书应经投资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后上报公司总经理,经总经理签字批准后下达给公司财务部门。(2)财务部门根据已批准的投资立项书分别按照项目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并按会计年度来归集与投资项目有关的各项前期费用。发生的与股权投资项目有关的前期费用,借记“待转投资费用”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现金”等科目。待股权投资项目按协议规定投资时,借记“长期股权投资”科目,贷记“待转投资费用”科目。(3)若在同一月份内同时有多个项目并存,除项目人员工资和计提的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公积金和社会保险费用按照项目人员所耗费工时分摊外,其余相关费用在发生时根据项目费用报销单直接归集到“待转投资费用”科目明细账中。(4)因终止协议等原因而不再进行股权投资的,投资部门应及时制作项目终止报告,经投资部门负责人签字批准后上报公司总经理,项目终止报告经总经理签字批准后下达给公司财务部门;财务部门根据批准的项目终止报告,将该股权投资项目上所发生的前期费用结转期间费用入账,借记“管理费用”或“营业费用”科目,贷记“待转投资费用”科目。

例2,某投资公司20X1年发生项目人员人工费70万元,管理部门人工费30万元,业务经费以及其他合理费用10万元,已完成投资项目两个:A项目与B项目,终止项目一个:C项目。所耗工时:A项目耗时3千小时,B项目耗时3千小时,C项目耗时1千小时。A项目发生中介费20万元,B项目发生中介费20万元,C项目发生中介费10万元。A项目发生差旅费10万元,B项目发生差旅费10万元,C项目发生差旅费10万元。账务处理如下:1.发生费用时,借:代转投资费用—中介费50万元、管理费用—差旅费30万元、应付职工薪酬70万元、管理费用—人工费30万元、管理费用—业务经费及其他10万元;贷:银行存款190万元。同时,借:代转投资费用—人工费70万元;贷:应付职工薪酬70万元。2.完成投资项目时:A项目投资费用归集=人工费+中介费+差旅费其中:人工费=70万元×3千小时÷7千小时=30万元、中介费=20万元、差旅费=10万元。B项目投资费用归集=人工费+中介费+差旅费其中:人工费=70万元×3千小时÷7千小时=30万元、中介费=20万元、差旅费=10万元。因C项目终止,故C项目投资费用转入管理费用。借:长期股权投资—A项目60万元、长期股权投资—B项目60万元、管理费用—人工费10万元、管理费用—中介费10万元、管理费用—差旅费10万元;贷:待转投资费用—人工费70万元、管理费用—中介费50万元、管理费用—差旅费30万元。

但现行税法对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却是按照下述规定来执行的:“投资资产按以下方式确定投资成本:(1)通过支付现金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购买价款为成本。(2)通过支付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资资产,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鉴于会计处理与税务处理的不一致,上述待转投资费用120万元成为一项时间性差异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制基金关于投资费用的处理

如上所述,合伙制基金在合伙协议中对投资费用的规定较为严密。按照重要性要求,合伙制基金前期的开办费金额较少,一般可由管理公司来承担;但对于与投资项目相关的中介费要占到项目投资额的3%左右,一般来说,应由合伙制基金承担。合伙制基金可参照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企业会计准则》来设置会计科目。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企业会计准则》来设置科目,也可将与投资项目相关的中介费记入管理费用,或按项目暂挂往来账,等投资项目退出时配比记入管理费用。

例3,某合伙制基金20X1年已完成投资项目二个:A项目与B项目,终止项目一个:C项目。A项目发生中介费20万元,B项目发生中介费20万元,C项目发生中介费10万元。20X2年A项目投资退出。

会计处理:(1)借:管理费用—中介费50万元;贷:银行存款50万元。(2)借:其他应收款—A项目20万元、其他应收款—B项目20万元、管理费用—中介费10万元;贷:银行存款50万元。202X年A项目投资退出时,借:管理费用—中介费20万元;贷:其他应收款—A项目20万元。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或《企业会计准则》,账务处理可以参照上述会计处理(1)或(2)。由于现行税法规定,合伙企业不交企业所得税,但合伙企业要纳入汇算清缴范围,无论是有限合伙人还是普通合伙人,均应进行年度汇算清缴,合伙人是自然人的,应报送《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有“应纳所得税额”的,申报缴税;合伙人是企业的,参照适用《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申报表》,若合伙企业当年有盈利,应按照“先分后税”原则由各合伙人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若合伙企业当年亏损,则亏损额不能分摊至各合伙人,应由合伙企业以后年度盈利来弥补,直到有盈利结余才由各合伙人分别缴纳企业所得税。结合现行税法规定,上述会计处理(1)与会计处理(2)实际上等效。#p#分页标题#e#

合伙企业的账务处理范文第4篇

财务信息集中管理系统的功能

从目前来看,初期的财务信息集中管理系统应具备三大功能:

一是信息采集。

通过建设财务信息集中管理系统,由中央企业总部统一进行基础设置,统一核算标准和规则,将各级企业的财务数据(包括所需要的经营数据)进行传输、汇总、合并,生成中央统一数据库。

信息采集要处理好信息集中管理模式和数据集中方式两个关键问题。

关于信息集中管理模式。根据企业规模、企业层次、企业户数、行业特点及企业扁平化管理的要求,中央企业可以采取二级管理、一级集中或三级管理、二级集中的管理模式,或者综合运用二种模式。一般来讲,对下属多家规模较大、对外投资企业户数多的成员单位的企业集团,宜采用三级管理、二级集中的模式;对下属投资企业户数较少、企业结构扁平、产品和服务较为单一的企业集团,宜采用二级管理、一级集中的模式。但由于中央企业下属企业的规模及户数参差不齐,行业与地区跨度大,实际应用中往往是这两种模式的综合运用。

关于数据集中方式。对采用二级管理、一级集中模式的企业,可以在中央数据库配置B/S(浏览器/服务器)结构的系统软件,各下属企业直接在中央数据库进行业务和账务处理i对于采用三级管理、二级集中模式的企业,可以由各企业在本地按要求配置B/S或C/S(客户机/服务器)结构的系统软件,在本地完成业务、财务处理及对下属企业的数据的汇总、合并以后,再以定时增量备份的方式传输到中央数据库。另外,对于已实施业务与财务一体化的SAP、ORACLE等ERP软件的企业,可以与合作伙伴进行软件接口,将ERP软件中所需数据及时传输到中央数据库。

二是多维分析。

财务信息集中管理的主要目标不仅仅在于财务数据的集中和监控,而在于提供决策支持,使管理者在决策过程中把注意力集中在数据的分析上,引导决策者从不同层次、角度对数据进行观察和分析,从而得出产生结果的内在原因,揭示数据之间隐含的关系,使决策依据数据化,保证决策结果的科学性。

在实际工作中,可以利用基础数据、基础报表体系及OLANP22具,通过商业智能的典型表现手段,对主要财务指标,如总资产、总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净资产收益率等,从不同期间、不同企业、不同指标、不同层次、不同区域、不同角度等进行多维分析,并对分析的最终结果进行形象化展示,并形成专家分析报告。

三是建立企业基本评价系统。

建立绩效考核体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考财政部颁布的分行业财务指标标准值、上市公司财务数据财务指标标准值及结合企业多年实践经验形成的自定义行业标准值,对企业及各下属单位投资回报率、盈利能力、资产管理效率、偿债能力、发展能力、经济增加值等进行综合评价,并进行打分,并自动生成图、文、表并茂的分析报告。

建立预警风险体系。根据企业特点和管理要求,建立和完善财务预警体系,对投资企业负债、或有负债、负债率、偿债能力、现金流、应收账款及其占销售收入的比重、资金周转率、产品存货及其占销售成本的比重、应付账款及其占购货额的比重、盈利能力等进行全面跟踪和分析。通过网络及时跟踪企业经营风险,及时发现指标异动,找出企业财务或经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有利于尽早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化解企业运营风险。

与财务信息集中管理系统配套的管理制度

一是制定统一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核算制度。企业要以《企业会计准则》为基础,结合管理需要,制定统一的会计科目体系和会计核算制度。同时,要坚持前瞻性和可操作性。在统一会计制度的基础上,打造适宜集中管理的统一核算平台:如实现固定资产总分类及明细核算,按月自动提取折旧,进行固定资产变动管理,并与总账集成;实现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的业务管理,进行核销管理,账龄分析,同时应收应付的单据与结算单据的信息传递到总账系统,与总账集成。

二是制定财务信息集中管理系统的管理办法。管理办法要对系统日常维护和操作、安全运行、管理授权、数据保密等进行详细的规定,以防微杜渐。

三是制定相关财务管理办法。根据系统功能的需要,制定和完善相应的预算管理办法、资金集中管理办法、企业领导人考核及企业绩效管理办法。这些管理制度都可以在系统实施过程中,逐步予以固化和逐级复制。

建设财务信息集中管理系统应把握的几个重点问题

1.关于合作伙伴的选择问题

建立财务信息集中管理系统不同于购买单纯的财务软件,需要选择长期战略合作伙伴。合作伙伴的选择需要考虑如下因素:

一是合作伙伴的经济实力、发展前景及知名度。财务信息集中管理系统的建设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少则二三年,多则五六年,建成后每年都需要升级和维护,这就需要有一个与企业共同成长的合作伙伴。

二是合作伙伴产品的厚度和数据库的兼容性和开放性。建设财务信息集中管理系统不是财务软件的简单再实施,而是多种软件系统的集合体,既有不同类型企业的账务处理系统,又有不同业务的处理系统。因此,对合作伙伴产品多样性有较高的要求。

另外,由于财务集中管理系统在不同的实施阶段有着不同的侧重点,但是不同的系统之间需要实现数据共享,这就需要数据库具有良好的兼容性,系统开放灵活,以满足数据集中及分析的需要。

三是合作伙伴的研发、实施能力和服务质量。财务信息集中管理系统的建设不仅仅是软件产品的简单组装,需要合作伙伴根据企业的需要对产品进行再研发,增加新的功能,并有可能需要开发新的数据接口,这就需要合作伙伴具有较强的研发能力。另外,系统实施难度高、强度大,不亚于ERP软件实施的难度和工作量,而且在实施的不同时期,都需要合作伙伴提供及时、高质量的服务,所以,合作伙伴的服务质量及反应速度也是需要关注的。

2.关于财务信息集中管理系统的标准化问题

标准化工作是建设财务信息管理系统最重要的基础工作,通过账套结构、参数控制、权限管理等基础设置,实现企业财务管理的标准化和模式化。如果不能有效地做好标准统一的工作,财务信息集中管理系统就无从谈起。

财务信息集中管理系统的标准化包括很多方面,如会计科目编码的设计、账套结构及处理流程、参数标准、通用财务报表和企业内部管理报表的设置、相关信息的定义、企业上下级权限设置等,这些一定要标准化、格式化。只有这样,才能为数据的集中和合并、报表和分析的自动生成打下良好的基础。如果哪一方面处理不当,考虑不周,就会形成整个系统的“短板效应”,影响系统的整体使用效果,甚至可能会导致整个系统推倒重来。

3.关于系统实施的步骤问题

一般来讲,财务信息集中管理系统的实施步骤包括调研阶段、方案论证阶段、初步方案设计阶段、试点阶段、推广阶段等。

在实施过程中,要注意“先易后难”、“先上(上级企业)后下”,“先小(小企业)后大”、先试点再推广,从小企业人手,从试点人手,逐步积累经验,循序渐进。

4.关于实施过程中的细节问题

实施细节是关键。项目实施的各个步骤都是环环相扣的,不能忽视任何一个小细节对后续工作的任何影响。要有明确的项目规划,所有的实施步骤和细节都要在项目规划的范围内进行操作。

合伙企业的账务处理范文第5篇

最优的企业银行结构

企业的银行结构是指对与企业合作银行的数量、类型和职能等几个方面的综合考虑和安排。

为了创建最优的银行结构,第一步就是要为本企业的特定业务选择最优个数的银行服务供给者。一方面,合作银行的数量与企业所处行业密切相关。比如,大型零售商通常要保持几百甚至上千个银行账户,而一家地区化的制造企业可能就仅仅需要几个银行足矣。另一方面,随着相关科技支持的发展,企业自身所需要的银行账户数目也在大大降低。统计表明,在美国,20 年前一家大型服装零售公司实现100亿美元营业额大约需要15 ~20 家合作银行,如今,实现同样的营业额则仅需要3 ~ 5 家。

可见,合理的银行账户数量不仅因人而异,更要保持与时俱进,衡量的关键是银行能够提供行之有效的服务和有竞争力的服务报价。一个有效的方法就是用竞争对手的银行关系数作基准,以此比较考核本企业的银行账户数是否最优化。挑选合作银行,第二步是考虑银行的类型。这主要根据企业业务分布的地域范围、业务的成长性以及各类银行所能提供的服务、收费高低、便利与否等多个因素来决定。仔细审视和充分利用各类银行的技术优势、服务优势,能为企业管好、用活资金起到良好的效果。

创建企业银行结构,第三步是从职能作用上将合作银行进行系统定位,即交易银行和伙伴银行。一般来说,企业会同时与多家交易银行打交道,在此基础上,选择一家或少数几家具有实力的银行作为自己主要的伙伴银行。无论是从短期经营的角度来看,还是从长期的发展战略来看,伙伴银行和企业之间的关系不再是简单的交易往来,两者的业务和产品服务互相渗透、互相支持,双方的利益紧紧联系,甚至形成金融资本和产业资本结合的集团。因此,选择和发展伙伴银行对企业来说必不可少。

新型的银企合作关系

“封闭账户”和“现金池账户”已经被越来越多大型集团企业的资金管理实践所证实。新的银行科技,诸如电子账单、电子票据等加速了企业现金运行。但是,在集团资金管理业务中,究竟什么事情是可以、也应该交由伙伴银行去处理,什么事情是应该留给企业资金管理部门自己处理和发展?

一个极端的情况是企业花费庞大的费用建立自己的内部银行系统,覆盖所有交易银行的清算工作。然而,这样不仅使得内部的资金传输链条过长,手续繁杂,而且系统建设成本、维护成本较高、资金在途时间较长,企业资金管理部门最终沦为银行的柜台和分支机构。

另一个极端情况是银行包办企业所有的资金管理业务,企业没有任何资金业务系统,没有任何电子化的资金计划和分析监控手段。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无法看到自身资金流动的实时全貌,企业资金信息在银行和企业之间存在严重的不对称。

显然,这些都不是理想的银企合作关系。

实践证明,建立和维护新型的银企关系必须纳入企业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有些工作企业应该充分利用银行资源,典型的业务如资金结算,就应该把银行看作企业资金管理部门的延伸;而另一些工作,企业一定要自己建设,如资金计划、资金监控、资金分析,这些都是银行无法替代的。

某大型跨国集团企业出于战略考虑,对分散的20 多家银行关系进行梳理,将资金相对集中在3 家伙伴银行中,并依托这几家伙伴银行,建立全球的资金池;同时选择10 家左右交易银行提供不同的服务。经过精心的经营,这家集团企业充分利用内部沉淀资金,减少外部贷款数十亿,减少利息费用数千万,整体资金管理状况大为改观。

此外,通过与银行的深入合作,这家集团企业的资金风险管理达到了更高的水平,不同地区、不同项目、不同币种的资金收支,首先在内部对冲,对冲之后的总风险敞口再用金融工具对冲,即锁定了风险,又降低了对冲费用,实现了与银行的双赢。

专业化的银行关系管理

企业有了较为合理的银行结构还不够,还需要建立专业化的银行关系管理。银行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目标是:企业得到充分的信用额度、获得良好的现金余额管理服务。

保持清晰良好的沟通是使银行关系成功的关键因素。

例如,在开展资金集中管理业务之前,需要与伙伴银行对账户管理模式、结算业务流程、同城或异地支付花费的时间、服务收费等问题做充分的沟通。

为了取得最有价值的银行关系,一定要定期回顾和评价企业账户运营的情况和银行服务的成本,即在有限的资源下,重点维护与企业密切往来的核心的伙伴银行。这对企业银行业务的合理集中和降低成本十分重要。企业和银行实际上互为客户,要珍惜在长期经营中建立起来的合作关系。除非遇到特殊情况,真的准备好转移银行业务,否则不要轻率变动服务银行。那些向银行频繁发送标书的资金管理部门很可能会破坏现有的或有潜力的银行关系。

良好的银企关系是建立在不断发展的业务基础上的。应区分人民币业务、外汇业务、存款业务、贷款业务、结构化产品以及资本市场发行等,分析企业在这些领域所占据的业务份额。企业业务规模的扩大可以使得企业在银行业务发展中居于更重要的地位,进而最大限度地得到银行优质的服务和优惠的价格。

良好的银企关系应该是双赢的。企业在对银行服务监控的同时,也应当考虑银行所能得到的回报,应设计企业对银行存款、贷款的贡献率来使这一指标数量化。

合伙企业的账务处理范文第6篇

关键词:山西票号;纵向控制;横向牵制;控制措施;不对决策过程控制

内部控制作为企业的一项基本管理方法,随着企业的发展及其社会影响的不断扩大,从简单逐步趋向复杂。当前,我国上市公司即将实施由财政部等5部委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这标志着我国企业的内部控制已经进入包括内部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及内部监督的五要素内部控制阶段。为了真正搞好现阶段企业内部控制,很有必要了解我国的内部控制史及早期内部控制的一些历史经验及教训。为此,本文将根据现有史料,对山西票号的内部控制进行简要的总结、评价与分析。

一、山西票号自主实施内部控制,旨在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防止舞弊

山西票号是清代和民国时期主要从事汇、存、放业务的一种金融组织。票号从一开始就实行以信义为基础的两权分离、分级经营、统一管理的经营管理体制。正是这种投资经营管理体制,决定了票号必须实行内部控制。因为票号财东信任大掌柜人格,对大掌柜负责的票号经营“既不预定方针于事前,又不施其监督于事后”。大学柜为报答财东的知遇之恩,必然殚精竭虑地经营票号,狠抓票号的管理与控制。否则,遍布各地的分支机构及学识阅历、处事方法各异的伙友就会各行其是,经营规模及质量将无法控制和保证,多多获利的目标将很难实现,大掌柜在票号内外的声望也会受到影响。

票号应进行内部控制,但当时的政府并不对民间经济组织的内部控制进行规范,各家票号只能在既定体制的基础上,自行探索内部控制规则与办法,自主实施内部控制。一般由财东和大掌柜共同制定号规,对经营纪律和控制标准等进行规范。大掌柜在负责经营决策的同时,偕同二、三掌柜组成票号经理层,主导全号的经营管理、控制及监督。大掌柜选派的分号经理及成员办事必须听凭总号规定,并随时请示、报告。票号通过实行人力股激励员工努力工作的同时,严格限制伙友在号外食宿、私自捎钱寄物、带家眷出外等。如果伙友违规,则被辞退出号。期末,大掌柜向财东进行财务报告时,无需就票号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专门说明或请第三方出具审计报告。

由上可见,山西票号所实行的是一种没有外部约束、完全由票号自觉自主实施,旨在保证经营管理符合自定规则,防止舞弊,保护资产安全,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的内部控制。

二、山西票号实行纵向控制与横向牵制相结合的内控机制

山西票号所处的年代。交通不便,信息传递方式落后。但是,票号自始自终非常重视信息沟通。他们采用各经营机构每日写信的方式,通过民信局、公脚及上下班的分号伙友传递信件,使总分号之间和各分号之间能够及时地互通信息。遇要事,则以加急专信递送。新的通讯方式出现后,“凡遇大变,务以电报”联系,有的还以明信片互报行市涨落,从而为实施内部控制提供了重要条件。

(一)自上而下的纵向控制与督查

山西票号采用自上而下的纵向控制与督查机制。票号领导层直接对总号业务部门及各分支机构进行控制。各经营机构组织和办理当地业务时,必须遵循票号的规章和指令。如果分支机构经营出现问题,总号则派人进行稽查,并对违规者进行严惩。如咸丰11年,日升昌票号根据当年形势,确定了“咱号明年大账临期,逢此纷纷世道,今岁各处大势收缩收缩”的经营方针。但“广所做收交票项,皆与平铺主意相违,实属过于凶猛”。为了控制业务规模,避免当年发生损失。影响账期收益,总号立即指示广州分号“俟后总以小小而做。以赶盘搅而已,万不可贪图利息,致悔于将来。”光绪年间,蔚丰厚票号在天津的机构发生钱账亏空事件,总号立即派当时在京号任职的李宏龄赴津逐款细核,最后查得某某某“实无冤枉,实属咎有应得。”

(二)不同经营机构、部门、岗位之间实行横向牵制

汇兑是票号的一种基本业务。办理汇兑涉及收汇和交汇两方,需要内部两个经营机构前后相承、共同完成。山西票号要求先收汇或交汇方(逆汇时先交汇)在办毕业务的当日或隔日,必须写信告知另一方该业务的客户姓名、交收时间、金额、平砝、贴费等。这种在相关经营机构之间告知或公开汇兑业务的做法,不仅可使对方早作交收准备,保证汇兑业务按约处理,提高票号信誉,而且可使汇兑双方相互制约,也便于日后进行会计核对,保证会计信息真实。

为提高办事效率,按照既有分工,又互相联系、相互制约的原则,总分号内部耍设置若干部门,分科处理相关业务及事项。总号一般设跑街、柜房、账房、信房等部门。跑街招揽业务后,由柜房具体负责办理。柜房收交客户的银钱应向账房出纳交领。账房除对总号业务及现银钱进行账务处理和管理外,还负责全号账目的核对、清算及财务报告编制。信房除负责总号汇兑业务的通告外,还负责总号与分号之间各种指示、请示的下达与收集。

为了有序处理业务、分清责任、保护资产,各部门内部再按照因事用人、相互牵制的原则设置不同岗位。总号账房一般设管账、副管账和帮账三种岗位。管账(即账房先生)作为账房负责人,既总理全号账目。又负总号银钱出纳之责;副管账辅助管账经理账目,并带领帮账具体处理账务。同理,在柜房内一般设总营业、称重念唱和书写记录等岗位。柜房出具的汇票由专人书写后,总营业最后负责签名盖章。如大德通规定:“各庄首领,每星期必须实地阅看账簿折据。如立票据,亲自签字盖章,不得假手于人。如首领因公外出,即副帮代行签盖亦可。”现存于中国票号博物馆的一张道光26年日升昌汴梁分号开具的汇票上就有“原士豪”的签字。票号的这种分岗分工制不仅可保证各项业务或事项得到有序、合规的处理,而且可使部门负责人真正负起本部门经营管理和财产保护的责任。

(三)实行岗位轮换制

票号不仅在经营机构、部门和岗位之间实行内部牵制,还对不同岗位的任职人员实行轮换制。一些“久办内事者必使去办外事,久办外事者必令其办办内务,彼此事理通达,自能免除隔阂:并含有互相监督,各守各分之效果。”对分号人员多采用“一班而调任数处,或一处一班而不克续班”办法,以使伙友“对各地情形知底细,……并可防杜同人弊端。”蔚丰厚的李宏龄就曾在京号、洋号、汉号等多处分支机构任过职。

三、山西票号应用自设措施、办法及标准进行内部控制

在实务中,山西票号主要依据自行创立的一些非常严密且独具特色的措施、办法及标准进行内部控制。

(一)自创汇票防伪措施,严防假票冒领

办理汇兑,从接受汇款到交兑银两,不仅有一定的间隔期,需跨越不同地域,而且汇款人和收款人往往不是同一个人。为了避免假票冒领,山西票号经过长期实践,创立了一套包括精心设计、印制夹有水印宇的汇票;票纸统一保管、领用,报废必须备案:专

人专字书写汇票;以及附加暗号等内容的防伪措施。票号最初的暗号,采用扎针眼办法。如道光24年的蔚泰厚在天津尚未设立分号,天津业务处于由京号派人前往招揽,汇票由京号签发的“走庄”状态。“当天津走庄试签会票时,京号除告知对方是××人写的会票外,还告对方在会票的某某处扎了一个针眼”,以便对方辨认汇票真假。后来,票号又探索出一种以汉字作符号的密押办法。如以“谨防假票冒领,勿忘细观书章“12个字,代表1年的12月;以“堪笑世情薄,天道最公平,昧心图自利,阴谋害他人,善恶终有报,到头必分明”30个字。分别作为每个月30天的代号;以“生客多察看,斟酌而后行”10个字,分别代表1~10的10个数字;用“国宝流通”4个字,分别代表数字的单位“万千百十”。应用汉字符号。将汇兑的时间、金额再组成一组词语,外人看似票号教育伙友的生意经,实为汇兑业务的一道密押。由于汇票防伪措施严密,山西票号在100多年的经营中未曾发生过假票冒领事件。

(二)应用自设的会计核算办法及标准,实行多环节的会计控制

山西票号会计一般先记流水账,再根据流水账转记分类账,最后根据账簿记录定期编制财务报告。票号的会计控制一般与业务控制相交织,主要体现在会计初始记录与转录时的控制、对日常财务收支的控制、总号对分号的控制等方面。

1 应用自设的会计核算办法进行会计控制

票号会计登记流水账,并没有现代意义上的会计凭证,主要根据柜房的业务底账及实际收付的银两进行处理。如果属于汇兑业务,所记账目还必须与信房向汇兑另一方通告的情况相符。这种会计初始记录必须与实做业务、内部互报信息一致的作法,既可使相关经营机构和部门之间相互牵制,保证初始会计记录真实可靠,也是日后会计控制的基础。

现存的一些山西票号老账,每笔账项上方都画有多个圆圈或对勾,有的还写一个“兑”宇。这些遗迹表明,票号根据流水账转记分类账、根据账簿记录编制财务报告后,要对前、后账目逐宗进行认真核对,以保证转记账目无误。

每年终,总号对分号报告的本期收交情况及结存的资产、负债也要逐宗进行核对。总号对各分号的应收应交款核对相符后,按各分号的收交净额统一作为对应于总号的往来处理。最后再编制票号年度或账期清单,向财东报告。票号所采用的这种及时记账与通告,多环节核对,定期内部报告,统一核查、清算的办法,不仅可避免各经营机构事后伪造数据,保证会计记录真实可靠,而且可使总号对分号的经营业务及会计事项实施有效控制。

2 应用自定标准,对费用项目进行控制

在财务上,票号还通过对费用项目制定标准的方法对有关支出进行控制。如对身股者的应支,一般伙友的薪金,分号伙友上下班的路费、衣资费等,均按级别高低规定不同标准,并在支付、报告、复查等阶段进行多环节控制。大德通票号1884年规定:“勿论何路码头人位,凡为总领者,每月拨衣资银二两,副班者每月一两。惟初学生意者,五年以内,每月五钱;五年以外,照副班同行。”后来,衣资费标准多次上调。1888年甲等庄正班每月衣资银三两,1921年为六两。对于衣资费等的支用,1888年规定:“各码头不准买存衣物、绸缎、药材等项,抵作银钱数,只可谁用谁买,号用号出,随时分别记账。”“在外置办衣物、针工、线、扣等,按数以实计支”,并留一底鉴。1921年则修订为:“裁缝工资线扣。以及平日零费,分文均出自己身,倘有开出公账,查出以犯号规论。”分号对于衣资费,日常支用时应按规定标准进行控制;期末应列入月清和年总结向总号报告;伙友下班时,应将本年已支用数告知总号。根据底鉴对所置衣物逐宗开一新折并划价,交由伙友带回总号。由总号对伙友所带回的全部衣物与折子进行核查。若查出所置衣物价值不符,则向伙友另行结算。日升昌周家口、湘潭等分号致总号信件中常有此类内容。如“茂亭兄相偕经汉下班回里,随结去伊带盘费本平足银八十两,又伊衣资本平足银三十两四钱四分,附呈伊公己新旧衣物共三折。”

(三)对库存银两和信贷规模进行控制

为加速资金周转,防范信贷风险,票号对分号库存现银钱和放贷额通过规定限额的办法进行控制。如大德通1 888年规定各处“限定每月存银,不准过一万之数”。1921年规定:“各庄共交字号,宜定限数。上上招牌,迟票借贷不得过三万元,上招牌不得过两万元,上中招牌不得过一万元。中牌必须审慎”。

四、山西票号不对决策过程实施内部控制

山西票号的内部控制基本属于全员控制。不仅掌柜们拥有主导内部控制的权力,而且各机构和部门负责人带领一般伙友对各项业务或事项具体实施控制。不过,不同人员在内部控制中的角色不同。各类伙友既实施内部控制,也接受来自上级领导及其他伙友对自己工作和行为的监督与控制。伙友若违规,还要受到辞退等处分。而大掌柜在票号内部至高无上,没有机构和人员可对其进行约束,财东也不对其进行问责。可见,山西票号的内部控制,是在内部治理结构不健全的环境下实施的。这种内部控制只针对经营活动及管理的执行过程和伙友,并不将决策过程纳入内部控制与监督的范围。

从现有史料看,山西票号实行“盖同人均享有建议权”政策,大掌柜决策前一般都要“征求同人之卓见,以应潮流之顺变”。为此,大德通要求:“各庄立议事录一本,凡遇号中要事,或有可为之事,须公共讨论,各自书名,亲录所见,决权操于总号。见解言论,图谍设想,各出自由。每到半年,原本寄祁,以便采择”。实务中,分号经理确实经常写信向大掌柜或总号提建议。如李宏龄在同舟忠告中,收录了他就伙友班期及交通工具、东掌出洋考察等的很多建议。正由于此,基本保证了票号经营决策的正确,票号前中期的内部控制也非常有效。

但后期,则不然。1937年陈其田曾记叙:“有一两则传闻,颇有趣味。……原先衣服由号供给,后来票庄为缩减费用起见,只管衣服里,不管面。当时职员则出花样,用次等的料做面,用绸缎做里。到下班时,则将里面翻改。”尽管这是一则传闻,但由此可看出,票号后期人心已经不齐,内部控制已呈现只讲教条、不注重实质的僵化现象。光绪34年,处于银行间竞争前沿的票号中层人物李宏龄。根据当时一些大银行机构不断涌现的形势,曾联合京城各票号经理向各自票号总经理建议合组三晋银行,以求山西票号的可持续发展。但此事被当时平遥帮票号首领蔚泰厚毛鸿瀚极力阻拦和诬蔑,最终导致合议银行的倡议化为泡影,山西票号因之坐失良机,迅速走向衰败,最终不得不退出历史舞台。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山西票号在清、民时期确实实施了内部控制。这种内部控制由票号自主实施,主要针对执行过程。尽管它属于早期内部控制,比较简单,但票号自创的汇票防伪措施及多环节相互牵制办法等,非常科学、有效,至今仍被现代企业所沿用。

借鉴山西票号的经验教训,当前企业要搞好内部控制,应充分认识内部控制的意义及企业内部控制与外部约束规范的关系;企业内部控制应讲求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预防道德风险;在加强执行过程控制的同时,更应重视决策过程的控制。

主要参考文献

[1]陈其田山西票压考略[M],上海:商务印书馆,1937

[2]中国人民银行山西省分行,山西财经学院编写组山西票号史料[M]太原:山西人民出版社,2002

[3]黄鉴晖山西票号史[M]太原:山西经济出版社,2002

合伙企业的账务处理范文第7篇

消息一出,业界哗然。此消息的真实性及草案的合理性都受到质疑。业内人士纷纷发表观点,或建言、或表达不满。赛富基金创始合伙人阎焱更在微博中直言,中国的政策制定者们很多是行业的外行,并不了解行业内的真实情况。

尽管业内人士对草案持抵制态度,但国税总局对“账面浮盈率”征税的想法并非一时兴起。此前,北京、山东等地已有征税的案例出现,只是税率并非40%之高。目前,地方税务部门并没有对此的相关政策,而投资公司的做法也不一:有的不得不“低头”缴纳,有的积极斡旋,有的在争论博弈中。

如今,国税总局有意通过制定《办法》,厘清合伙制PE基金在股权投资账面盈余的税收尺度,但在实际操作环节,仍面临诸多执行难题。如资本盈利属于不同的合伙人,征税对象模糊;《办法》与地方政府的优惠政策不符等。

更多业内人士则直接指出了《办法》的不合理之处。一位行业人士指出:此《办法》将导致合伙制PE转型公司制。据悉,合伙制PE如果按投资的账面盈余缴纳40%所得税,在退出时,PE基金将向基金管理人、出资人返还收益,他们还将再次缴纳所得税,这将导致重复缴税;另外,在税收上,如果增缴40%浮盈税,合伙制PE的整体税赋将大于公司制PE基金(25%所得税,5%营业税)。

在征税时间结点上,也存在争议。由于浮盈部分是“未被兑现的”盈利,只有在(持有上市股权)套现时才能确定增值数额,一旦确定需缴纳此税,很多企业将拿不出现金来支付,导致更多PE交易要用转老股(而非增资)来解决,由此,被投企业将无法扩大注册资本,而PE也因投资成本增加,投资热情将会受抑制。

合伙企业的账务处理范文第8篇

重庆小师兄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了能更好的发展及品牌运营,特纳入新的股东,将个人企业变更为股份制公司,经甲乙双方协商,就纳入新股东一事,甲双乙方经平等协商,达成以下合伙协议:

第一条 合伙企业基本情况

1、名称:重庆小师兄餐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办公住址:重庆市南坪商业大厦27-7

3、合伙企业协议生效前全额资产持有人:潘厚华

4、经营范围:餐饮策划、管理咨询及相关业务

第二条 合伙期限

合伙日期:起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 乙方出资额、出资方式、缴付期限如下:

甲方 出资额度(目前品牌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折算投资 )的出资方式(品牌股份合伙),占股比例 。

乙方 出资额度 (其中40万元作为投资16℃砂锅菜旗舰店,具体细节详见小师兄公司与16℃品牌合伙人签订的协议,投资该款项后,乙方享有16℃合伙人签订协议的约定收益)出资方式 ,占股比例 。

合伙款项缴付期限

1、首期款项 元,于 年 月 日前,按甲方指定账号汇款,甲方出具收条作为收款凭证。

2、余款 元,于 年 月 日前,按甲方指定账号汇款,甲方出具收条作为收款凭证。

3、乙方合伙款项如数完结,合伙协议的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正式生效,逾期合伙协议自动失效。

第四条 分红约定及生活补贴

1、甲乙双方约定 分红一次,分红前,公司运营账户需留足公司流动资金 元,作为次年度公司的运转资金。

2、合伙协议生效之日起,公司盈利并正常运转的情况下,甲乙双方约定每月从公司收益中支出每月每人 元,作为甲乙双方的生活补贴。

第五条 合伙企业的亏损及债务承担方式如下:

(一)合伙人投资成本全部回收以前形成合伙企业债务及亏损,由各合伙人按出资比例分担,若任一合伙方不愿承担风险,按自动退伙处理,自动退伙,不作任何补偿及分割合伙企业财产。

第六条 合伙企业法人代表 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在合伙代表的授权下执行公司一切事务。

第七条 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双方协商达成统一意见,如无法达成意见时,按法人代表行使职权,但因其决议带来的损失由决议人承担,本协议对合伙企业的表决办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七)投资公司其他增值项目或相关项目。

第九条 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除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合伙人以其合伙企业资源对外签订的与本企业收益无关的合同,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条 合伙人的出资、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和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其他合伙人未购买,又不同意将该财产份额转让给他人的,应当为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者办理削减该合伙人相应财产份额的结算。

第十一条 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二条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二)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三)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十三条 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四条 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

第十六条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造成企业严重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企业应当向合伙人的继承人退还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

(一)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二)合伙协议约定不能成为合伙人的其他情形。

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

第十八条 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十九条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

第二十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一条 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可以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也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

(一)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

(三)清缴所欠税款;

(四)清理债权、债务;

(五)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六)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

清算期间,合伙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合伙企业注销后,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合伙人对合伙协议约定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始执行的事务擅自处理,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或者合伙企业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四条 不具有事务执行权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约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的(除投资项目时,已通知合伙方,合伙方不愿投资的项目),该收益归合伙企业所有;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合伙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处理。

第二十七条 其他

(一)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 本协议书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三)本协议书经全体合伙人签字,完善协议第三条约定后生效。

以下为签署页,无正文。

甲 方: 身份证号:

住 址:

合伙企业的账务处理范文第9篇

一、企业职工食堂支出现状

实际工作中企业解决职工工作餐通常有以下三种做法:

第一,给职工发放伙食补贴,每月和工资一起发放,职工自主就餐。

第二,企业选定固定的餐饮企业给职工送餐,餐饮企业给开具发票企业按招待费入账。

第三,设立职工食堂,企业拨付给食堂补助经费,企业按福利费在税前列支。

二、企业职工食堂支出纳税处理问题分析

企业的职工食堂支出会涉及企业所得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

第一,直接发放伙食补贴。给职工发放的伙食补贴是福利费用,国家财政、税收政策对此均有明确的规定。《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用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发放给职工或为职工支付的以下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集体福利(一)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利,包括职工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暂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职工疗养费用、自办职工食堂经费补贴或未办职工食堂统一供应午餐支出、符合国家有关财务规定的供暖补贴、防暑降温费等。直接发放的伙食补贴可以按福利在税前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企业可以将职工伙食补贴在税前扣除,但是职工应该交纳个人所得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2号)早就明确:国税发〔1994〕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的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午餐顿数,按规定标准领取的误餐费。根据该文件精神伙食补贴不是误餐。单位以误餐补助的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财企〔2009〕242号文对此特别强调:企业给职工发放的节日补助、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误餐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国税函〔2009〕3号文所列“合理的工资薪金”也明确:对于企业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误餐补贴,无论是直接发放给个人,还是个人提供票据报销后支付的,都属于企业发放给职工的伙食补贴企业应该将该支出计入福利费,职工应将该收入并入当月的工资收入一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通过以上政策分析企业按月发放给职工伙食补贴是可以按福利费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但是职工个人要把这部分补贴作为工资收入的一部分一并计算个税,对职工来说不划算。

第二,如果选取固定的餐饮企业供餐开具招待费的发票,按税法规定招待费只能按60%计入成本,企业的负担加大。采用这种办法不符合企业利益最大化原则。

第三,企业设立职工食堂,并且按以下方式运作对企业对职工都有利,税务负担最小。企业成立的职工食堂,食堂的收入来源分两部分:一部分来自企业的伙食补贴,一部分来自职工用餐交款。这样食堂的性质属于企业和企业职工合办的独立二级机构,食堂不盈利,不对外营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60号)第一条规定:《细则》第十一条“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中的“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是指发生应税行为的独立核算单位以外单位或者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向本独立核算单位以外单位和个人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从本单位独立核算单位内部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根据上述规定,职工食堂是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主要为内部职工服务,不用办理税务登记证,无须缴纳营业税,也不需要使用税务发票。这样单位给内部食堂拨付伙食补助经费属内部资金往来,职工食堂开具普通收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三、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 (一)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的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企业以上文件精神企业可以将该支出按福利费入账。如不设立食堂,福利费用需有正规的发票才能入账,而食堂的食材购买支出在现实工作中很难取得正规发票,这样规避了福利费用支出没有正规发票不能入账的问题。

企业不是以现金的形式发给人人有份的伙食补助,而是给内部食堂的拨付的食堂补助经费,是企业的福利支出,体现不出每人具体的金额。因此,不是工资性质的补贴、补助,也不是人人有份的福利,不交个税。

一般食堂购买的青菜、肉、鱼虾、面粉、调料等都在农贸市场采购,市场里的个体蔬菜经营者根本就不能提供正规的货物销售发票而只能开普通收据,普通的收据可以入账吗?我认为食堂采购生鲜食材可以用普通收据入账。《河北省餐饮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中第十七条:纳税人采购各类瓜、果、蔬菜、食用菌和鲜蛋等确实无合法票据的,应凭真实有效凭证予以扣除。同时也规定,真实有效凭证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单位采购人员出具的采购单,采购单应记载采购物品的名称、数量、单价、金额、采购时间、地点以及采购人和供货人的签字;(二)本单位采购供应部门负责人、库存保管人员出具的验收入库证明。依据以上《管理办法》精神我认为职工食堂建立严格的食堂管理章程,制定符合《管理办法》的物品采购制度,可以用自制或从农贸市场取得收据入账,符合“真实有效”原则。

三、企业职工食堂支出纳税筹划的建议

合伙企业的账务处理范文第10篇

目前国内国有大型企业,中小企业数不胜数,随处可见,市场经济体制也日趋的完善,我国也告别了物资短缺你争我抢的时代,买方市场也已经在市场中占主导位置。如今每天到处可见各种广告,各种商场低价促销,为的就是夺占市场,夺占客户。最常见最普遍的手段是便是赊销。

企业通过赊销这种方式不断扩大自己的销售量,随之而来的便是应收账款大幅度的上升。企业每天关注着产品的市场销售情况,而忽略了背后存在的应收账款是否能够全部及时收回的风险性。作为企业领导层却难以相信十分困惑,销售日报、月报显示的销售业绩非常好,资产负债表 、利润表上的本年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的账面情况也很不错,怎么会出现危机?可是再看看现金流量表,流出的数额要比流入的数额多得多,其中一个很大的原因就是企业的应收账款所造成的,由于应收账款不能及时的变现而使企业的现金流入量明显不足,出现了流动资金紧张,同时月底又需要以现金方式缴纳各种税等等,这一系列都迫使企业财务危机加剧,这一切的根源就在于企业只关注销售的结果。马克思称由商品到货币是“惊险的一跃”,如果不能实现这一跳跃,那么摔坏的将不是商品,而是商品的所有者。销售很重要,但是最终只有把货币变成现金或者银行存款这才是最重要的。

2 人员职能的设置及领导者认识的欠缺

中小企业通常是由个人或少数人提供资金组成的,其雇佣人数与营业额皆不大,大部分的中小企业因为成立的时间不长,规模相对较小,在经营上多半是由业主直接管理,因此管理措施不到位,管理观念相对比较落后是中小企业存在的重要问题。中小企业的管理者为了最大限度的节约成本,认为销售出去商品是最主要的,一定要多招人,对他们进行各种培训,提供各种补贴奖金绩效工资,很注重他们的情绪和精神面貌,多数中小企业管理者自身不懂财务知识和相关制度,凭个人主观意愿命令财务人员按照自己的想法执行,在会计岗位上设置的人员少,往往是一人兼多岗,平时与财务人员沟通少,只是通过书面的报告,几张报表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不能够正确听取财务人员的建议,对于应收账款也只是把它当作一般财务问题来处理和对待,因此大多数中小企业也没有设置应收账款管理部门。如果对对应收账款的控制和管理加以重视,就会减少中小企业的经营风险。

3 盲目信任大型客户及亲戚朋友关系

由于国有企业身处强势地位、占有优势资源,一直以来在许多重特大项目上,都拥有着优先投标权,而且国有企业拥有良好银行信用,于是越来越多的中小企业寻求与国有企业进行合作,形成“合作伙伴”。除此之外中小企业寻求的另外一些“合作伙伴”就是“老朋友”或者“亲戚关系”,由于是“老朋友”或者“亲戚关系”往往因为一句“信得过你” 便不经常走访了解用户,更不了解用户近3年或者近期的生产经营状况,也不管他们的信用状况如何,便放心地把产品赊销给对方,“合作伙伴”便建立了。结果却是“合作伙伴”长期拖欠的货款“比例非常高、数量特别大、时间尤其长”,致使大量的货款无法按期收回,形成应收账款。同时由于对应收账款不分析,也不及时采取积极措施,直至客户无能力偿还欠款时, 致使大量的货款难以回收,最终导致坏账。使得自己的资产也随之流失,资金周转不开,出现了资金断裂。

4 追讨应收账款面临重重困难

一是中小企业之间相互拖欠货款现象比较严重,由于客户不能及时偿还应收账款,致使销货方正常的流动资金被大量的应收账款所占用,最终导致销货方也无法偿还供给方的应付账款,从而出现了三角债问题。二是中小企业对应收账款的催收人员没有设定专门的岗位明确具体职责。有时是管理者亲自去催收应收账款,有时是管理者临时抓“壮丁”随机委派员工催收货款,催收人员没有时间专门去了解对方公司及相关信息,也不能思考采用什么样的技巧方式去解决这个问题。所以在催收应收账款时往往会遇到欠款方以种种理由搪塞致使催收工作无法完成。另外由于没有设立专门的工作岗位,临时委派的催收人员不能够按照岗位要求尽职尽责完成任务。所以中小企业在对应收账款管理中应加强对应收账款追讨岗位建设。

5 销售合同不规范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的运用越来越多,与之相对应的合同纠纷也越来越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销售合同纠纷,导致大量的应收账款出现损失。原因是企业没有常年法律顾问或者内部缺乏懂得法律知识方面的人才,只是注重合同的金额数量,而忽视违约等其他条款的制定。这样,销售合同风险一旦发生,会给企业带来严重的后果。因而一定要做好销售合同风险的事前防控。

合伙企业的账务处理范文第11篇

法院改判被告“侵占个人财产”

由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下发的(2007)海刑二初字第00118号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蔡雨斌系海城市海州办事处艺新建材厂法人代表,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07年2月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31日被批准逮捕,11月9日被执行逮捕,12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海城市人民检察院于2007年5月29日向海城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为被告人蔡雨斌身为集体企业的法人代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产,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构成职务侵占罪,应予惩处。

法院判决书虽详述通过审理已查明艺新建材厂已经由集体企业转制为私人企业,但法院对被告人的辩护意见未予采信。

法院认为,被告人蔡雨斌身为合伙企业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合伙人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蔡雨斌侵占集体企业财产与事实不符,应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蔡雨斌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

这份判决书经蔡雨斌家人细数之下竟有1万多字。而且,在以往判决书上罕见的证人姓名、证词历历在目。

有法律工作者对此案发表看法:蔡雨斌与另一合伙人陈某的账目经厂长和财会人员计算已精确到角、分,法院以陈某不在场为由判决该账目无效。俗话说有账不怕重算,只要有账目存在,大家就可以坐下来进行核对或通过审计等手段计算清楚。执法以事实为准绳,如果判决不顾事实存在,把真伪流于表面难免会有瑕疵。在本案中,另一合伙人陈某、陈某的儿子、陈某妻子的哥哥、陈某的女婿等与他有亲属关系的人,以及陈某聘用的财会人员都是该案的利害关系人,却又是本案的关键证人。如果法院采用他们的证言给被告蔡雨斌定罪,是否要更加慎重呢?这个案件不仅仅是一个刑事案件那么简单,案件背后是数千万元资产的民事纠纷。法律的天平代表着社会的良心,不容倾斜。

始终共同经营何来侵占之说

对于法院的判决,蔡雨斌表示有失公正。2008年4月28日,蔡雨斌具名向辽宁省和鞍山市两级政法委投递了申诉书,其中详述了事情的经过。

蔡雨斌是海城市艺新居委会居民,1997年时任居委会支部书记兼居委会主任的陈某(即后来的企业合伙人)找到他,说艺新建材厂欲行转制,出售价格40万元,并称蔡雨斌是艺新村村民,有优先购买权。蔡雨斌当即表示愿意购买。陈某提出,如果蔡愿意买,他也要入股,一人一半,共同经营,利润平分。但因陈某是村干部不便出面,便以陈某女婿王某的名义签订协议。陈某于2007年7月6日也出具证言:“1997年转制时,王某只是顶我的名,实质上是我和蔡雨斌合伙。”此点海城市法院判决书中也提到:经审理查明,海城市海州办事处艺新建材厂于1997年是海城市海州管理区艺新居民委员会所有的集体企业,陈某时任艺新居委会支部书记兼主任。1997年1月,艺新居委会将艺新建材厂以4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蔡雨斌与陈某的女婿王某为私营企业,双方签订了转制契约书。陈某代表艺新居委会在契约书的转让方签字,蔡雨斌在接收方签字,王某未在契约书上签字。转让的财产产权包括艺新建材厂的场地、机械设备、库房、砖窑、电源、职工宿舍等。

合同签订后,因艺新建材厂电路有问题,转让费由40万元变为38万元,陈某和蔡雨斌向艺新居委会交纳转让费38万元。陈某与蔡雨斌口头约定二人共同经营,股份各占一半。虽然艺新建材厂转制为陈某与蔡雨斌共有的私营企业,但营业执照始终没有变更,还是使用原海城市海州办事处艺新建材厂在海城市工商局登记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面写着的企业性质还是集体所有制,只是1997年1月22日,法定代表人变更为蔡彬(蔡雨斌的曾用名)。1997年至2001年蔡彬负责管理艺新建材厂,2002年至2006年陈某负责管理艺新建材厂。2002年陈某女婿王某任建材厂的厂长,并负责该厂的管理工作,程某与侯某任该厂会计。

2006年3月6日,蔡雨斌根据上级政府要求在把原来的集体企业注销之后,重新给企业办理了个体工商执照。就是这份执照惹了祸端――蔡雨斌没想到合伙人陈某以此为由把他举报了。

蔡雨斌说:这次变更企业登记,是应海州管理区清理假集体真个人挂靠企业的要求而办理的,并不是自己想办理的,而且整个过程都很公开化。至于以后陈某说不知情完全是说谎,另有所图。蔡雨斌还说,企业厂长、社区主任都是陈某的血缘至亲,他不可能不知情。变更后的营业执照中,之所以注明是个人经营,与陈某及居委会的申请报告中隐去了其女婿王某的名字有直接关系,但这并未改变双方合伙的事实,办理工商登记必须与文件规定相一致,既然当初的转让协议上只转让给蔡雨斌一个人,那么变更为个体工商户又有什么不妥呢?而陈某2007年7月6日在法庭上也说:“营业执照变更,管理上没有发生变化,2002年到2006年我负责管理,现在是蔡雨斌负责管理,他没有提过现金,也没有转移资产。”

蔡雨斌表示:双方手中均有合伙购买和共同经营的协议书,该企业至2007年一直由合伙的双方派人员共同管理、共同经营,没有发生任何变化,有厂长王某、会计程某、侯某证实。该企业账目中,无论变更前和变更后一直明确其企业盈利为双方共同分配。

糊涂账还是明白账

法院判决显示:1997年5月30日,海城市海州管理区艺新居委会向海州管理区、海州经济委员会提交了《关于海城市艺新建材厂集体企业转制为私营企业的申请报告》,但该申请报告未向海城市海州管理区递交。法院判决该报告为无效材料。而海城市海州区发(2005)56号文件据此对艺新建材厂的转制作了批复,工商行政部门也予以认可,成为合法依据。蔡雨斌在申请工商执照时所用的艺新建材厂清算报告、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正是艺新建材厂转制所需要件,作为企业档案是有关部门必须保留的。蔡雨斌用时为何还要“伪造”?究竟孰是孰非不由得令人沉思。

对艺新建材厂利润分成问题合伙双方也各执一词:

陈某2008年1月17日的证言证明:“我和蔡雨斌从共同经营艺新建材厂以来,每年会计都做一个资产负债表来了解艺新建材厂的盈利情况,但双方始终没有分配过利润。我们都从建材厂拉过砖,但从来不知道拉了多少,没有数,也不知道厂子欠我钱还是我欠厂子钱。”

陈某女婿王某证言:“我于1985年至2002年任艺新建材厂主管会计,2002年至今任厂长,负责管理。艺新建材厂变执照后表面没有什么变化,我还负责管理。艺新建材厂每年都有利润,会计每年都做账,单上没有分二位老总每人分多少利润,二人也没分过利润,更没分过实物。”

证人程某证言:“是陈某招聘我为艺新建材厂的主管会计。营业执照变成蔡雨斌的个体工商户以后,我认为对外还是他俩的,在管理上没什么区别,只有王厂长一个人在这管理。2006年春天时,王厂长让我给二位老总算一下账,我和厂长一起算了他们从厂里拉砖的应收应付款情况。陈总拉的砖多。厂子没有计算过二人的利润,应该给他们分多少也不知道。”

究竟是谁侵占谁

蔡雨斌在申诉书中称:客观事实充分说明本人没有侵占的事实,并没有把建材厂资产出售,更没有据为己有,土地使用证也没有改变名称,没有发生任何独占后果,相反现在艺新建材厂从2002年~2006年在陈某管理期间,陈某与其子在艺新建材厂的土地上,非法改变经营项目,私开铁粉厂,占有艺新建材厂的全部土地,本人反而被撵出,近百万资金被陈某侵吞无法追回,营业执照被注销。蔡雨斌诘问:究竟谁是侵占者?蔡雨斌说,整个案件的起因就是因为他的合作伙伴陈某想把合伙企业据为己有,精心策划和实施的一场有目的的阴谋。

蔡雨斌不解:既然作为刑事案件,就应该由检察院公诉,而检察院恰恰认定申诉人侵占的是集体财产,法院却改判侵占合伙人财产,而且没有数额。

从艺新建材厂最初的转制情况分析,时任居委会支部书记兼主任的陈某利用职务之便假借他人之名把集体财产违法转让从中渔利,这才是实质上的“侵占”,甚至是掠夺。

蔡雨斌说:法律是公正的,而在这起案件中他仿佛觉得是在上演一场闹剧:如同进了菜市场,既有强买强卖,也有讨价还价。他是直接受害者。

合伙企业的账务处理范文第12篇

即使是信奉自由主义的西方国家,政府出资人都会介入企业的重大生产经营决策,并提出很多监管要求。比如,法国通过国家参股局(APE)派出股东代表参与公司董事会决策,并要求企业定期报送财务信息;美国对金融危机中政府注资的使用提出了诸多限制;英国、意大利等多个国家都保留了国家“金股”的一股否决制度,等等。对于我国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而言,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及人民对于加强国有资产监管的要求,都决定了政府出资人不能只做财务投资者或者战略投资人,而要成为一个“积极的大股东”。根据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结合近年国有资产监管实践,笔者认为,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国有资产监管内涵丰富,当好“积极的大股东”至少需要做好六件事。

第一,管好国有资本的投向。国有企业很大程度上是落实政府宏观调控、经济增长职能的工具,因此,国资的投向不能“唯利是图”,而应当围绕各级政府职能确定国有资本的投向。在中央政府层面,国有资本应当主要投入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发展重要的前瞻性、战略性产业,发展跨区域的公益性企业,保护国家生态环境等;在地方政府层面,国有资本应当主要投入区域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发展公共服务产业,围绕地区功能定位孵化培育发展具有比较优势的产业集群和新兴产业等等。在这些产业领域之外,国有资本不宜再新增投资;对于历史形成的布局不够合理的国有资本,政府应当按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则处理,对于不能适应市场竞争的要坚决退出,避免更大的损失;对于发展势头良好的要加强管理,择机退出,争取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最大化。

第二,管好国有资本的“伙伴”。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国有资本必然需要与非国有资本开展合作,但是合作必须以双赢为前提,切忌为了混合而合作,更要防止落入国有资产流失的陷阱。因此,必须管好国有资本的“伙伴”。一是“伙伴”选择应当设立一定门槛。它们必须是遵纪守法、管理规范的“伙伴”,避免合作走入歧路;要能优势互补,“伙伴”能带来国有资本不具备的技术优势、管理优势、资本优势等。二是“伙伴”选择机制要公开透明、操作规范。经过多年的国资改革,现在不少国企已是“靓女不愁嫁”,追求者众多,政府出资人应当在阳光下“比武招亲”,才能实现公平竞争,做好选择。三是“伙伴”合作要定好“规矩”。“规矩”就是公司章程,政府出资人应当重视对公司章程的审查和管理,确定好混合所有制企业运营的“游戏规则”,要把“丑话说在前头”,运用底线思维提前防范合作纠纷风险,确保国有出资人权益不受侵害。

第三,管好国有资本的“掌柜”。由于政府出资人的非人格化,在完成出资后,所形成的资产必然要让渡给“掌柜”打理。现实中,企业因一人兴、因一人衰的案例比比皆是,“掌柜”的重要性可见一斑。国有资本属于全民,对于资本的安全性要求更高,因此,政府出资人尤其要重视选好管好自己的经营人。一是要合理增加市场化选聘的比例,建立职业经理人制度,筛选出清醒、聪明、在状态的“掌柜”,并合理授权,更好地发挥其作用。二是建立长效激励约束机制,绑定“掌柜”与老板的目标与利益,让制度自动管人。三是加强履职考核,既要考核年终业绩,也要定期沟通经营情况,并应当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掌柜”的薪酬水平、职务待遇、职务消费、业务消费,决不能出现美国通用汽车公司CEO乘着豪华专机向政府要救助的情况。

第四,管好国有资本的“账本”。财务信息是出资人掌握资本经营状况的重要途径。我国国有资产“家大业大”,“家底”越大,就越要管好“账本”。一是“账本”要清。政府出资人应当确保国有投资产权清晰,特别是在层层多次混合之后,更要管好国有资本的产权界定、评估作价,防止混合变成“浑水”。二是“账本”要实。作为股东,政府出资人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也应当不时抽查财务信息,确保账实相符,确保国有资产,包括境外国有资产的完整安全,严防美国安然公司的悲剧在我国国有企业身上重演。三是“账本”要透明。国有企业归根结底属于全体人民,因此,政府应当最大程度地提高企业账目的透明度,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对此,三中全会已要求探索推进国有企业实行财务预算等重大信息公开制度,政府出资人应当积极落实。

第五,管好国有资本的回报。国有资本与财政事业经费不同,它已经企业化运作,具有资本属性,政府出资人就应当理直气壮地要求资本回报。一是要合理确定业绩指标。应当根据不同国有企业功能确定各自的业绩指标,明确国有资本运营应当产生的经济效益。比如,对于公益性企业,资本报酬率的要求可以适当降低,但对于资源性垄断性企业,业绩指标应当从高。二是要合理确定国有企业分红政策。三中全会对此提出了总体要求,即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2020年提到30%。在混合所有制经济环境下,政府出资人应当据此与其他股东协商制订国有企业的分红政策,兑现国有资本的经济效益。三是要合理使用国有资本收益。目前,国有资本收益已经纳入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主要用于进一步发展国有经济和改善民生。三中全会提出要将国有资本收益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这就要求政府出资人应当进一步管好用好更为有限的国有资本再投资,把资金用在解决国有经济布局和体制机制性问题的“刀刃”上,并要更为积极主动地履行社会责任。

第六,管好国有资本的“形态”。一是应当进一步推动国有资产证券化,让更多的国有资本以上市公司的股份形式存在,以此提高国有资本的流动性,并通过上市让国有资本的运营接受更多的监督。二是应当尽可能减少缺乏话语权的国家参股形态。国有股东不是财务投资者,根据政府投资的功能定位,同时为了规避国有资本失控的风险,除了获取境外资源等少数投资事项外,政府出资人不宜做“搭车赚钱”的消极小股东,国有资本应当更多地以控股方式存在。三是探索国有资本适度参与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投资(PE)。PE具有资本、人本有机结合的特点,经营效率较高。对于“走出去”和产业孵化等风险较高的业务,国有资本可以考虑通过PE化改造融通机构资本,引入增值服务能力,增加活力,提高效率。特别是对于国有资本“走出去”而言,这种方式能够借助境外PE的经验和力量,降低跨境经营面临的政治、法律、文化和社会风险。

合伙企业的账务处理范文第13篇

这次我们探讨一下将微信应用于构筑新型客户管理系统。用微信构筑新型客户管理系统的好处首先当然是降低了人力成本。无论微信公众账号还是群组,都把过去客服系统的多对多变成了一对多模式。公众账号可能将用户的常见问题整理、备案并自动回答,而微信群组则很可能使客服人员的一次解答就满足其他所有持相同问题的客户、合作伙伴。比降低成本更重要的是:原来任何一家企业都不可能使众多客服人员全部成为企业产品以及行业的专家,现在中搜则已经可以由产品、运营、技术部门的工作人员协助解答问题。面对客户、合作伙伴的疑问和诉求时,变得更加高效、专业。当然一个问题的解答从一对一的电话移到了一对多的群组,公信力也会有相应提升。

应用微信与客户、合作伙伴进行沟通后,一个无心插柳的好处是我们发现他们与企业间的关系被无形中拉近了。过去,中搜与合作伙伴间的沟通方式是偶尔相约开会见面,每次会议时间不定,记得当时他们对中搜负责对接的总监称呼是许总、赵总。而今,与合作伙伴间的沟通几乎每天都有,他们对两位总监的称呼变成了昵称。因为我们发现,在微信群中除了业务本身的直接交流之外,也有其它的非工作交流。互相问候一下,传播一个共同有兴趣的东西,这是群组中必然的剂,企业与客户、合作伙伴间的关系就自然被拉近了。与此同时,客户、合作伙伴与企业之间形成了一种相互信赖、习惯的粘度,这是电话、会议、公关、呼叫中心应答不可能达到的效果。

与客户的关系被大大拉近后,客户服务体系的功能也被大大拓展。为用户提供服务的微信公众号未来将邀请网民参加中搜的测试活动,让真实的用户以纯粹的用户视角体验中搜的产品。而在微信群组中,我发现客户、合作伙伴所谈到的已不再局限于他们购买的产品、服务以及合作项目,还会把很多对企业发展、进步有益的建议反馈给中搜。

当然,与这些好处相伴而来的还有挑战。最可见的是:由一名客服人员私下面对一名客户变为一名客服人员公开面对多名客户,将使问题公开、透明。也会使客户们在对企业做法产生异议时更自然而然地形成利益共同体,一同参与与企业的博弈。

但我认为:敢于用微信平台建立客户管理体系的必然是一家有自信的企业,他们会把可能的风险都当成对企业的帮助,并准备用自己的产品或者是服务来赢得用户长久的信任。换个角度讲,即便有些问题可以在一对一的电话中暂时保密,但在互联网时代人的沟通早已变得足够公开、便捷。即使客户、合作伙伴的利益共同体不在企业提供的平台中实现,在其他平台中也有可能被有效的组成。回避不能解决问题,企业更需直面挑战,之后我们会发现即便是客户的抱怨、投诉甚至是某些恶意的批评,都会帮助企业完善自己的产品和服务,对企业发展有所贡献。

合伙企业的账务处理范文第14篇

关键词:私营企业,公司财产,财务,账目

一、以财务准则与税法为纲

在一些规模不大的私企里,往往没有自己的财务监管人员,到结账时便外包给税务师作报表核算,企业内自然没有自身的财务制度,更谈不上“科学”二字。企业主缺钱用便从公司账目上提取,甚至自己的配偶、子女也可随便从公司账目上提取现金用作个人消费支出,再列入公司账目“差旅费”、“管理费”等科目。看似方便、理所当然的做法,往往在被税务机关查出后,不仅企业得补交所得税,还需缴纳罚金,正因个人消费不能作为税前扣除,违反了税法的规定。

事实上,私营企业想要做大做强,除了和经营有关,和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也密不可分。往往现金流出现问题便有可能导致企业衰落。将公司和家庭的财务分开独立核算,这具有两方面的功能:一方面可以使得企业主家庭合理避税,另一方面来说,可以避免将家庭财务风险与企业财务危机交叉混合。依税法规定,我国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少企业主将自己的开支都列在企业账目上,甚至买车买房都列入公司账目,但是这些项目列入公司账目上,往往会得不偿失。

张泉是一家服装厂的老板,由于家庭需要便从公司提取了25万买车,但是汽车登记在他自己的名下。两个月后,税务机关查出这一账目,不允许税前扣除,企业不仅补交了所得税还被处罚。而同样是私企老板的赵于隆(化名)为了避免税费的缴纳,便用公司名义购买私人物业,不幸公司破产,私人物业也被用作公司财产偿还债务。

二、熟知国家的税法规定

2003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联合发出通知,明确规定个人投资者的消费性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以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以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企业的上述开支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而针对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借款长期不还的问题,通知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股东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熟读国家的税法规定可令企业老板分清公私,制定规范的企业财务制度,以便更好地规划企业发展,并使得家庭免受企业财务风险之累。

三、公私分明还需加强老板财务知识

不少私营企业老板最匮乏的便是税务意识。一些企业主公私账户混为一体,家庭需要资金支出便从企业提取,企业资金周转不灵便将家里的钱往公司砸。“赚了钱都投入企业,花钱时企业掏腰包”,发觉公司账面不平便让财务通过做账解决,通过做假账来掩盖业务流程的不合理,甚至设计出另外一种业务过程来达到少交税的目的。事实上,这便已构成了偷税行为。

在一些民营企业中,企业负责人仍然给自己支付极低的工资,而将个人和家庭开支记入公司管理成本中。“既然钱都是自己的,无论放在公司还是自己的账户里,都没有什么区别。”在这些企业主的思想意识上,将个人生活开支记入企业成本及费用,不仅能减少个人所得税,还能抵减企业利润,从而减少企业所得税,正可谓“一举两得”。其实,他们并没有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税务局已经明确将这类纳税档案归为“虚假申报”,属从偷漏税行为。一旦被税务稽查部门查出,轻则补税罚款,重则被判处刑罚(根据刑法规定,偷漏税行为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

由于财务知识的复杂性和财税政策的地方差异性,私企老板需要不断充实财务税务知识,也可通过专业的财务人员或者筹划机构对财务及税务进行规划,使得私企老板可以在增加企业收益和家庭财富间取得平衡点。也只有思想上有了这些认识,才能将公私分明的财务制度落实在实际行动上,而不会只停留在口头上、形式上。

四、公私受益有技巧公司财产和个人消费支出有严格的区分,我们并不鼓励将个人消费列在公司支出中以逃避税收。事实上,在合法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划分物品的使用权而增加企业主家庭收入,从而减低总成本。同样,也可以利用资产的属性和特性来巧妙避税,从而增加公司实际资产。

要将企业财产和家庭财产分离,必然会涉及到一些公私共用的物品。例如一些企业主购置了房产后,将其中一部分作为办公用途,事实上是公司在租赁企业主的物业。而部分企业主的私家车经常也用作办公用途,在某些情况下还需作为公司员工出差的交通工具。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主可以向企业收取一定的租赁费,例如固定每月公司向企业主缴纳适合的租金,这一部分列入公司的费用支出,可以增加企业税前费用列支,减少税收,同时也可以增加企业主的家庭现金流。

另外,不少私营企业主也热衷于投资收藏品,例如器皿、字画等,这些竞拍所得的艺术品不是用于装点企业门面,便是用于搞企业博物馆,旨在提升企业形象和品位。这些收藏品可以归结为企业的固定成本,每年提取折旧列入成本中,因为在我国的企业所得税法中并没有把收藏品排除在固定成本之外,只要符合“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施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也应当作固定资产”这一条例即可。收藏品作为固定资产,每年都得折旧,最终在账面上消耗为零资产,可是一般收藏品的价值只会往上攀升,甚至淘到好的收藏品还可以有大幅度的升值空间,从而也增加了公司的实际总资产。要使得公私两受益,不能厚此薄彼,但技巧的使用更需将合法性摆在首位。

参考文献:

合伙企业的账务处理范文第15篇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共同经营事宜达成如下合伙协议:

第一条合伙宗旨

利用合伙人自身具备的资金管理优势和消费市场上所需综合服务的部分空白,共同诚信经营一家新环保日用品商行,使合伙人通过合法的手段,创造劳动成果,分享经济利益。忌:小肚鸡肠、斤斤计较、不守承诺。

第二条合伙名称、主要经营地:

合伙经营的店名名为:

经营场所位于: ,面积:

合伙项目营业期限:自年月日开始营业

第三条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经营项目为新环保日用品,范围包括 等。

第四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止。

第五条出资额、方式、期限、股份比例

1.甲方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所占股份 %。

乙方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所占股份 %。

甲、乙双方可视经营状况另行追加投资金额。(追加的投入资金以现金或者转账的方式进行,以合伙项目的全部合伙人及会计、出纳签名确认的收款收据为准),需以其他方式追加投入的需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后方可进行,修改或增加经营项目需重新签订协议或订立补充协议。

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以前交齐,由合伙项目会计登记,出纳统一管理,其他合伙人有监督和核查权。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协议终止当天或按合伙人约定的时间予以返还。

第六条分红、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分红分配:按双方的投资比例分红,分红每月清算一次,每个季度结算一次。

2、盈余分配:除去经营成本、日常开支、工资、奖金、需缴纳的税费等的收入为净利润,即合伙创收盈余,此为合伙分配的重点,将以合伙人出资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3.债务承担:如在合伙经营过程中有债务产生,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出资为据,按比例承担,但各合伙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任何一方对外偿还超出自己所占股份比例应负担部分的债务后,有权向其他应承担债务的股东追偿。

第七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 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 新合伙人须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 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 自愿退伙。在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①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经全体合伙人书面同意退伙;

③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法定事由。

注:自愿退火需提前三个月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其他合伙人的全部损失。

2. 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①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②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③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④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 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①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③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④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可以短信、微信或者书面的方式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 出资的转让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新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第八条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

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甲方为合伙负责人(合伙项目执行人),其权限为:

1. 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 对合伙项目进行全面日常管理;

3. 订立经营价格、购进常用货物;

4. 支付合伙债务;

5. 在经营期间,合伙收支款项统一在银行设立的以__________账户上流转,由________负责保管和收银,__________负责记账。每月月底结算,并制作结算单。

6._____________________。

7._____________________。

8、乙方负责业务的开发及经营项目的监管,为了了解公司合伙项目的经营及财务状况,会计按时公布财务的日、月、年报表,全体合伙人有权查阅财务账簿。

第九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伙人的权利:

1. 合伙事务的决定权、监督权和具体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无论出资多少,每个人都有表决权,重大事项应由占出资比例三分之二以上的合伙人同意方可执行;

2. 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

3. 合伙人分配合伙利益应以出资额比例或者按协议的约定进行,合伙经营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

4. 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 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 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全体合伙人,造成的损失由该合伙人个人全额进行赔偿;

(二) 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项目相似或有竞争的业务;

(三)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四)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第十一条

合伙营业的继续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该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第十二条合伙的终止和清算

(一) 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 合伙期限届满;

2. 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 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4. 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 被依法撤销;

6.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 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___ 合伙人或委托律师等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 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 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 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三款盈余分配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三条特别约定

由于本合伙项目挂靠于公司,鉴于工商、债务证照等为甲方所有,因此,全体合伙人特别约定,对于公司经营期间发生的行政处罚、劳务纠纷、其他债务纠纷或意外伤害等情况产生的经济赔偿均由合伙项目的全体合伙人承担,合伙项目财产不足以清偿的,应由各合伙人按比例承担,一方承担超出自己应承担的份额的,有权向其他的合伙人追偿。

第十四条违约责任

(一)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___日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二)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其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的合伙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全部损失;

(三)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合伙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四)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因违反《合伙企业法》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第九条规定,应按其他合伙人实际损失进行全额赔偿,对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人集体决定除名。

第十五条协议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至法院裁决。

第十六条其他

(一) 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

(二)新入伙合同可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协议一式 份,合伙人各执壹份;

(四)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即生效。

合伙项目银行户名:

合伙项目银行账号:

合伙项目开户行:

全体合伙人签章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