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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经济基本特征范文

低碳经济基本特征

低碳经济基本特征范文第1篇

这些成果为研究我国区域低碳发展的特征与目标提供了重要线索,但由于脱钩概念仅强调经济与碳排放“增量”的比较,忽略了碳排放“存量”和能源消费结构对低碳发展的影响,故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另一种低碳发展特征与目标定位方式考虑了区域碳排放强度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如岳超[6]依据区域碳排放强度和经济增长速度的关系,将区域低碳发展状况分为高排放高增长、高排放低增长、低排放高增长和低排放低增长4种类型。这种分类方式充分考虑了碳排放“存量”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却忽略了碳排放“增量”对经济增长的影响。本文在现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碳排放增长与经济增长脱钩程度、能源消费结构变化、碳排放强度与经济增长关系3个角度,对我国各省区低碳发展特征进行了分析,采用聚类分析法综合3种特征分型结果,并对我国各省区低碳发展的目标进行了初步定位。

基于碳排放增长与经济增长脱钩程度的省区低碳发展特征

1碳排放增长与经济增长脱钩程度的衡量指标———低碳发展弹性系数

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经济增长与环境污染的脱钩概念为基础,某些学者提出了“脱钩弹性系数”指标(碳排放指标增长率与经济增长率的比值)。Tap-io[4]和李忠民等[7]又对该指标进行分解,引入交通运输量、能源消费量和工业增加值等中间变量,从不同侧面反映了碳排放增长与经济增长的弹性关系。在现有研究的基础上,本文设计低碳发展弹性系数(Eld)指标,用以衡量各省区碳排放增长与经济增长的脱钩程度。根据《中国能源统计年鉴》[8]确定12种能源类型:煤炭、焦炭、焦炉煤气、原油、汽油、煤油、柴油、燃料油、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炼厂干气和热力。各地区对每种能源的消耗量可以从《中国能源统计年鉴》中直接获得数据。每种能源碳排放系数的计算公式为:碳排放系数(K)=含碳量碳氧化率平均低位发热量(3)式(3)中,各种能源的平均低位发热量可从《中国能源统计年鉴》中获得数据,含碳量和碳氧化率来自《2006年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9]。依据式(3)得出各种能源的碳排放系数,见表1。

2各省区低碳发展弹性系数的计算结果及特征分析

本文从《中国能源统计年鉴》中选取了除以外我国内地30个省、市、自治区2005-2009年分地区能源消耗量的数据,计算出各省区2006-2009年的年碳排放增长率(数据略)。人均GDP由2006-2010年《中国统计年鉴》中地区生产总值及地区总人口数据得出,进一步计算得到各地区2006-2009年的年人均GDP增长率(按不变价格计算)[8]。根据式(1),计算得出各地区低碳发展弹性系数(见表2)。为了避免短期数据的偶然性,本文采用5年内的计算值。参考Tapio[4]和陈飞等人[10]提出的低碳发展脱钩程度分类方式,本文定义了5种低碳发展情景,并根据我国2005-2009年各省区低碳发展弹性系数的计算结果,对各地区低碳发展的特征进行了界定(见表2)。从中看出,我国大部分省区尚未实现向脱钩发展的转变,只有7个省市实现弱脱钩发展,即经济增长方式正在向低碳节能方向发展。我国内地除外的30个省市中,只有山西省达到了基本脱钩发展的标准,其低碳发展弹性系数显著低于其它省区。经分析发现,由于山西省从2008年起开始进行产业结构调整,大规模重组并关闭煤炭企业,导致该省经济大幅下滑。2009年,山西省人均GDP增长率仅为0.71%,而能源大省的煤改使碳排放负增长成为必然,这就导致山西弹性系数明显较低,且年几何平均值出现负值。

基于终端能源碳排放结构弹性系数的省区低碳发展特征分析终端能源消费结构是体现区域低碳发展特征的重要方面。李忠民[7]曾试图将低碳发展弹性系数进一步分解为3部分,用各地区的直接碳排放量与能源消费量增加之间的弹性系数反映能源消费结构。但由于受二次能源生产与消费的影响,这种弹性关系并不能真实反映当地的能源消费结构。为此,本文提出使用各地区的终端能源消耗量计算能源碳排放结构弹性系数(Ecs)。若某地区终端能源消费中的化石能源比例下降或非化石能源消费比例上升,会使该地区碳排放结构弹性系数下降。本文从《中国能源统计年鉴》中选取了除外我国内地30个省、市、自治区2005-2009年13种主要能源终端消耗量数据,进行各省区碳排放结构弹性系数的计算,结果见表3。通过表3可以发现,我国内地30个省区的能源碳排放结构均无明显改善。即使是能源碳排放结构有所改善的20个省区,改善程度也非常有限,大部分基本持平。这说明,由于清洁能源的发展速度滞后于经济发展速度,我国整体的能源碳排放结构并未得到有效改善,这是影响我国碳排放目标实现的一大瓶颈。

基于碳排放强度与经济增长关系的区域低碳发展特征

低碳发展弹性系数指标和终端能源碳排放结构弹性系数指标,虽然能有效反映地区碳排放增长与经济增长的脱钩程度,以及终端能源消费结构的变化情况,但两者衡量的是各因素增长率之间的相对变化,并不能反映各地区资源禀赋、产业结构、消费结构、社会发展水平和发展阶段对现阶段碳排放(即“存量”碳排放)水平带来的影响。在制定地区低碳发展目标时,应综合考虑“存量”与“增量”碳排放特征,而碳排放强度指标(单位GDP碳排放量)能够较好地反映社会发展水平和地区开发程度对碳排放水平的综合影响。本文参考岳超[6]等提出的碳强度与经济发展对比方法,将碳排放强度与经济增长关系类型分为4种模式。在经济增长指标选取方面,选用人均GDP增长率代替GDP增长率,使分析更具可比性。通过2005-2009年平均碳强度和人均GDP年均增长率(按不变价格计算)的对比,将各省区碳排放强度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分为高碳低增长、低碳高增长、高碳高增长与低碳低增长4种模式,见图1。从图1可以看出,东部沿海发达地区,如上海、北京、天津、广东和浙江由于产业结构较为合理,发展方式逐步向集约化方向转变,因此明显具有低碳低增长的特征;而东北三省和西部省区,如内蒙古、宁夏、陕西、青海、新疆、甘肃和贵州由于长期采用粗放的发展方式,因此呈现明显的高碳特征。

我国各省区低碳发展目标定位

基于上述低碳发展特征分析结果,采用聚类分析方法,将我国内地(除外)30个省区分成6类(见表4)。这种分类便于从国家层面对各省区的碳排放水平和减排潜力进行估计,从而确定各省区共同而有差别的低碳发展目标和责任。按照在改善能源消费结构的基础上,先控制“增量”碳排放、再消化“存量”碳排放的原则,我们对各类省区的低碳发展目标作了总结。

低碳经济基本特征范文第2篇

碳税与补贴

国内学者对碳税、补贴的研究集中在设计思路,运作方案,征收利用方式、对象、结构,预期效果、影响等方面,研究已经比较成熟。张克中、杨福来(2009)借鉴发达国家碳税实践,重点介绍了芬兰和瑞典的碳税政策,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国应理顺能源价格,择机引入碳税,设置税收减免和返还以及考虑设立碳基金的相关措施。李齐云、商凯(2009)通过建立以碳排放量为因变量的STIRPAT模型,在碳税征税环节和碳税利用方式上描述四种碳税方案,建议我国在短期和长期选择不同碳税政策,根据不同行业之间碳排放量的轻重程度有选择地实施差别税率,避免税制体系规定的重合,引入对关键工业和经济部门的减缓和补偿措施等策略方案。苏明、傅志华等(2010)在2005年的投入产出表数据的基础上进行了可计算一般均衡(CGE)模型的分析,分析了不同的碳税税率方案对宏观经济、二氧化碳排放以及各行业的产出及价格,进出口等的影响效果,从静态和动态的视角给出了科学的预测与评价,为开征碳税问题研究提供了科学有效的数据分析支撑。

碳预算

国内学者对碳预算的研究集中在碳预算分配的机制、方案、作用、机构设置,体现碳预算的公平与效率的特征。潘家华,陈迎(2009)在确定全球碳预算总额和初始分配方案的基础上,根据历史排放和未来需求进行碳预算转移支付,设计相应的资金机制,使碳预算方案具有效率配置特征,并建议相关国际机制的设置。李伟,李航星(2009)探讨了英国碳预算的目标、模式、特征、作用及影响,指出碳预算将成为发展低碳经济、应对气候变化的主要政策工具之一。刘兆征(2009)在分析我国发展低碳经济必要性的基础上,认为应加强低碳管理政策,构建低碳经济发展的组织机构和战略规划,制定《低碳经济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和实施低碳认证制度。郭代模,杨舜娥,张安宁(2009)认为应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安排相应的环保支出预算,建立财政预算支持环保建设的长效机制;要加大对科技创新的资金投入力度,建立起财政科技投入的稳定增长机制;要加大财政对林业生态建设的投入力度,用于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退牧还草,增加碳汇,保护生态环境;要进一步完善转移支付制度,加大对地方政府发展低碳产业、推进节能减排、进行可再生能源开发等资金支持力度。

完善我国低碳经济投融资体系的政策建议

立法形成低碳发展长效机制

我国现今没有专门的低碳经济立法。但从已颁布的和低碳经济法律法规相关的法律规则中我们已经能够看到发展低碳经济的规范。在今后我国的低碳经济立法进程中,可借鉴或采用的具体措施有:加快低碳经济规划立法进程,强化法律力度促进产业转型,促进金融立法进程激发市场活力,完善科技立法构建低碳科研机制,加强消费立法引导低碳消费模式。

推行强制减排制度完善碳交易市场

强制减排制度是形成碳交易市场的基础。在自愿减排和市场经济的作用下不可能形成碳交易市场,只有在国家碳排放总量的控制才能有成本和价格,才能通过最低的成本减少CO2的排放,形成市场交易。

财税政策引导资本流向

低碳经济基本特征范文第3篇

关键词:低碳经济;财政政策工具;生态法治;绿色金融

伴随着水能、生物质能、化石能、风能、太阳能、地热能、核能等的开发和利用,人类社会逐步从原始农业文明走向现代工业文明,一些先行工业化国家已经尊享生态文明。然而,20世纪中叶以来,人类普通意识与感受到资源、环境压力以及全球气候变暖危害到生存环境,生态经济、循环经济、绿色经济、低碳经济等发展模式相继应运而生。2003年英国政府在《我们未来的能源:创建低碳经济》首次开导“低碳经济”,之后国际社会积极响应:2005年《京都议定书》构建了“低碳经济”国际规则体系;2006年《斯特恩报告》呼吁全球向低碳经济转型;2007年联合国《巴厘路线图》设立了发达国家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具体目标;2008年,联合国环境规划署(UNEP)倡议“转变传统观念,推行低碳经济”;2009年在《哥本哈根协议》决定于2010年就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各国应采取的行动和承担的责任签署具有约束力的承担责任的协议;2010年各大国际会议开始关注地球“健康”、探索绿色经济、低碳经济,全球越来越多的城市参与“地球一小时”行动。低碳经济发展业已成为世界主流的战略选择。理论上,发展低碳经济如营造“碳汇林”、“减排”提供清洁空气等具有公共品的不可分割、非竞争和非排他等属性,会产生外部效应,完全由自由市场的自由价格机制进行引导会出现市场失灵,因而很大程度上需要依托计划配置资源。事实上,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政策工具多种多样。为克服市场失灵,西方市场经济国家也伸出政府宏观调控或管理这只“看得见的手”,广泛运用公共财政政策工具。由此,本文主要基于归纳与演绎相结合以及比较分析方法,以国外一些国家发展低碳经济的财政政策工具为考察对象,进行分类探究,以资中国发展低碳经济借鉴参考。

一、国外发展低碳经济的主要财政政策工具

(一)财政措施

1. 税收

发达国家采取各种税收手段对高碳资源或高碳产品征税,以抑制其下游的消费量,从而实现低碳减排,其中最直接的政策工具是CO2税(碳税)。世界上直接开征与实行碳税的国家和地区以北欧居多,一些国家间接征收的碳税包含在能源税、环境税或其他税种内。

丹麦20世纪70年代已开征能源消费税,但征税对象只包括家庭和非增值税纳税企业。1992年对企业和家庭正式征收碳税,对汽油、天然气和生物燃料以外的所有CO2排放行为征税。其初始的税率较低,政府对部分企业采取税收优惠或税收返还,后经多次上调。1996年,开征了包括CO2税、SO2税和能源税的新税种。

荷兰1988年对燃料开征环境税,收入专门用于与环境有关的公共支出;1990年开征碳税,隶属于环境税的一个科目。1992年开征能源/碳税(比例各为50%),碳税征税范围覆盖所有能源,电力通过对燃料的征税而间接纳税,碳税收入纳入一般预算管理。1996年开征资源管理税,征税范围包括原油、柴油、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和电力,主要征税对象是家庭和小型能源消费者;资源管理税适用累进税率;大型能源消费者主要通过自愿减排协议计划降低CO2排放;税收征缴通过能源税单征收,资金从能源公司转到政府账户;社会组织、教育组织和非营利组织可以得到最高为应纳税金50%的税收返还。

芬兰1990年开征碳税,征收范围是矿物燃料;计税基础是含碳量。开始征收时税率很低,之后逐渐增加。1994年调高了能源税税率,大部分能源征收燃料税,其中一部分是混合的能源/碳税。

瑞典1991年开征碳税,征税范围包括所有燃料油(电力部门使用的部分给予豁免),征税对象包括进口者、生产者和储存者。税率根据燃料含碳量的不同而有区别。1994年后指数化税率实行,以保持真实税率不变。

挪威1991年开征碳税,征税范围是汽油、矿物油和天然气(1992年扩展到煤和焦炭)。开征后税率由低到高调整;对航空、海上运输部门和电力部门(水力发电)给予税收豁免。

德国1999年开征生态税,对摩托车燃料、轻质燃料油、天然气和电力征税,2000年扩展到重质燃料油。开征后对摩托车燃料油和电力的税率有所提高。税收收入投入到养老基金。

瑞士2000年开征碳税,开征基于1999年颁布的《CO2法》,最高税率是210瑞士法郎(约相当于160US$/tCO2)。

英国2001年开征气候变化税,对销往企业和公共部门的电力、煤、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征税,对热电联产单位的油类耗费和发电以及可再生能源免税,根据产品含碳量不同适用不同的税率。气候变化税制遵循税收中性原则,是一种适用于工业、商业、农业和公共部门的能源税。

美国2006年开征碳税,对发电厂排放的温室气体征税。2006年科罗拉多州的大学城圆石市起首通过碳税法规。碳税收入用于提高能源效率以及改用替代燃料等方面。

加拿大2008年基于魁北克省公布的年度财政预算案,对所有燃料开征碳税。

日本2007年开征全球变暖对策税。该税种具有如下特点:税率低起点、差异化,逐步递增;对环保型产业减税,而对损害环境的行为征税;多减免与配套;社会关注与参与。2011年由环境税独立税改为石油煤炭税附加税。2012年10月1日起开征环境税,由使用化石燃料的各电力公司和燃气公司支付。

2. 财政支出

欧盟的碳税收入一般是定向使用或专款专用,财政支出主要用于激励市场主体节能减排与低碳化发展。英国将气候变化税收入主要拨付给服务公益的“碳基金”、投资节能环保项目的补贴、填补调低比例交纳的国民保险金等。“碳基金”的职责一是排除企业在低碳生产模式转变过程中所面临的经济、技术和管理障碍,帮助企业和公共机构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二是对具有市场前景的低碳技术进行商业投资,拓宽低碳技术市场;三是通过信息传播和咨询活动,助推企业和公共部门提高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向社会大众、企业、投资人和政府提供低碳经济发展相关的大量有价值的资讯。“碳基金”资金管理实行企业运作模式,比以总体税收为来源的财政支出方式对低碳技术的经济性、成熟度、系统性以及社会总效用的提高更有效。德国通过国家公共财政对新能源产业创新进行扶持,培育了“Q-cell”等创新型企业。

日本在低碳化财政支出方面,增加政府财政预算,投资低碳型基础设施建设、节能技术研发,对民用住宅、办公大楼、学校、公共基础设施等实施导入太阳能发电、绿色家电等节能改造,对节能家电及电动汽车的消费、企业引进先进能源设备进行补贴,并对家庭和企业的减排实施补贴;还辅以实行环保积分制度,鼓励国民购买节能产品。

次贷危机后奥巴马政府重塑美国经济实力的一大措施是绿色革命,其低碳化财政投资方向主要集中于低碳型社会基础设施及节能改造设备、低碳技术(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研发等;其财政补贴(助)的对象是州政府能源高效化、节能项目、可再生能源发电系统以及氢气燃料电池的开发商、大学、科研机构、企业的可再生能源研发、购买节能家电商品的个人、大量销售最佳节能电气的零售商等。

(二)财政信用措施

日本对投资节能环保的企业提供无息财政贷款;美国对可再生能源发电系统以及氢气燃料电池的开发商除提供上述的财政补贴外,还提供融资担保;欧盟政府不仅对节能减排项目进行直接财政补贴低息贷款外,还利用担保基金、循环基金以及风险基金等作为杠杆工具,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各种能效项目、新能源项目的开发。英国财政部通过“减排基金”,对与财政部申请并签订减排协议的企业给予一定数量的无息贷款,用于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

(三)自动稳定器与相机抉择的稳定器

1. 政府采购的调整

绿色采购历史悠久的欧盟国家政府为推动政府绿色采购开发了一系列的指导性文件和工具包。德国、西班牙、意大利等国对可再生能源采用固定价格收购,政府提供补贴,强制性规定电力公司以高价购买利用可再生能源开发的电力。德国1979年设立了环保标志制度以让政府机构优先采购环保标志商品,通过《循环经济和废弃物处置法》规定政府机构要使用有耐用性、可再利用性等特点的环境友好型商品以及服务,采取固定价格收购可再生能源产业产品。2004年欧盟委员会的《政府绿色采购手册》将环境准则纳入政府采购模式,制约并激励供应商,带动并营造绿色消费市场。英国政府2006年公布的《采购的未来》规定政府要优先采购可持续的产品。

2. 累进税、税收优惠与减免、税率与税收起征点调整等

前已述及,国外一些国家为发展低碳经济开征的税种(如荷兰的资源管理税)适用累进税率,以限制奢侈浪费、约束过度消费需求,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

欧盟国家普遍实施了绿色税制改革,相继开征有利于控制碳排放量、保护环境的新税种,调整原有税制中不利于低碳化的相关规定,对节能环保实行多种形式的税收优惠,从“谁污染、谁付费”向“谁环保、谁受益”转变,以取得财政收入与资源配置的“双重红利”。

英国开征的包括气候变化税在内的环境税收针对特定技术部门及使用低碳能源的企业实施优惠政策。美国对可再生能源的投资、生产和利用给予税收优惠抵免;对新节能住宅、商用节能建筑、提高住宅能效利用的设备等给予税收优惠抵免以提高能源效率;对购买节能环保型机动车允许在计征州税和联邦消费税时提高扣除额、延长最低选择税的减免等,扩大对家庭节能投资的减税额度,以鼓励节能;对替代能源开发利用、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研究开发费用等给予税收抵免、直接减免等优惠。芬兰、美国等对企业进行废弃物再利用给予税收抵免、减免税等优惠。荷兰、美国、芬兰、德国规定了环境税税收减免项目和环境税返还项目,对增加环保、节能的投资给予税收抵免、减免税等优惠。德国、日本等国家是对企业购置或制造用于防治污染或废物处理的设备给予加速折旧。

二、国外“低碳革命”财政政策工具的经验

(一)开征碳税或其他绿色税种、收入预算管理与税收中性

国外实行碳税或其他绿色税过程中具有一些共性,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

其一,工业化先行。实行碳税时已完成工业化,并且国民收入已经达到发达国家标准。

其二,税率因势利导。基本以碳含量作为碳税计税依据,基于实际国情设计碳税税率,制定相关税收优惠,,逐步加强政策力度,并将碳税收入纳入一般预算管理。

其三,税收中性。征税使社会所付出的代价以税款为限,尽可能不给纳税人或社会带来其他的额外损失或负担,避免干扰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避免税收超越市场机制而成为资源配置的决定因素。欧盟的一些国家初征碳税时,通过减少其他税种的税负,以及合理使用环境税收入以使总体税负不变,并争取“双重红利”。例如,德国等国家在碳税征收的同时降低劳动所得适用税率,通过将碳税收入投入到养老基金减少了个人和企业的缴费水平,由此也拉动了就业。

其四,生产环节征税。为了减少征管成本、保障税额的有效征收,各国或各地区的碳税都建立在已有的税制体系基础上。

(二)财政支出区别补贴生产者与消费者

为推动低碳相关产业的发展,上述各国普遍施行低碳补贴――对于直接由最终需求决定产业兴衰的低碳下游产业(如汽车、家电、房地产等),通常对消费者提供低碳补贴;而为鼓励产品相对同质化的中游产业(如电力等)创新或采用节能降耗的新技术、新工艺,则主要对生产者进行补贴。“区别补贴”作为一种扩张性财政政策工具,在宏观经济低迷时期,发挥了防止经济衰退、寻找新经济增长点的功效。

(三)财政信用正面激励、扶持与税制设定逆向约束、规制相兼

上述各国激励或扶持低碳技术创新的主要财政支出方式是直接拨款、补贴和政府绿色采购以及财政(无息或贴息)贷款,并通过减税、免税、退税、特别折旧和投资作为成本抵扣等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低碳化生产与消费。

与正面激励、扶持并举的是逆向约束、规制。其方式主要是通过开征某些税种(如碳税、能源税、碳关税等)提高生产或消费成本、设定较高税率或累进税率等给纳税人施压。据估计,征收能源税和碳税对减少能源消费的贡献为10%;而碳关税的开征有利于防止碳排放由发达国家向欠发达国家转移。

(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相机抉择创新各种财政政策工具

上述各国政府注重对节能减排、新能源及可再生能源等低碳化产业的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由此带动社会资金的投入,并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政府管制和创新的政策工具(如碳排放交易、碳基金、碳预算等)手段引导低碳革命。

(五)财政政策工具协同其他配套政策工具

低碳化的政策多种多样,政策工具的施行从来不是单一的,而是配套协同的。与英国气候变化税配套的政策有“碳审计”、“碳预算”等。美国实行碳定价政策,并建立全面的温室气体总量管制与排放权交易体制、制定“政府节能采购指南”指导选择能源效率高的产品、对在国际贸易中能源消耗量大的商品生产部门提供退款或退税以平衡因排放权交易所带来的成本增加,还制定了向低碳经济转型的法律框架《2009年美国绿色能源与安全保障法案》。日本的碳税实践具有“范围广、附加税方式、税率起点低与差异化、多减免与配套、全民负担与参与”的特色,创设了再商品化与公害防治设备特别折旧制度,2008年开始施行CO2排放可视化管理制度和CO2排放量交易机制,并推行“碳抵消”制度和“碳足迹”制度。

与低碳财政配套协同的还有绿色金融(生态金融,包括生态保险)等,德国国家参与金融部门(如复兴信贷银行)对节能环保项目的贴息信贷,制定相关管理办法,由环保部门认可,通过公开透明的招标形式开展节能环保的金融产品的融资、销售等。德国1965年保险人就开始对水面逐渐污染损失进行赔偿,其环境立法确立了无过错环境污染损害赔偿原则。美国实行强制绿色保险,从20世纪60年代起,就针对有毒物质和废弃物处理可能引起的损害责任推行强制责任保险。法国以任意责任保险为原则,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实行强制责任保险。欧盟及其众多成员国已经开始接受或者正在考虑对新的环境损害责任保险进行立法。

此外,世界各国进行节能减排、能源效率管理中普遍采用的与财政政策工具横向配套的工具主要有标准和管制政策工具(包括法律、规章、标准、指令、授权等)、自愿协议、信息工具、研发政策等在内的多种政策工具。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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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Pearce.D.W.The role of carbon taxes in adjusting to global warming[J].Economic Journal,1991(10).

低碳经济基本特征范文第4篇

关键词 低碳模式;低碳均衡;循环经济;综合集成

中图分类号 F061.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10)03-0001-08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0.03.001

可持续发展(Sustainable Development)理念自1972年首次提出以来,已深入到人类发展的各个层面,特别是以可持续发展为根本目标的循环经济(Circular Economy)模式的兴起,极大地推动了 “经济-社会-生态”的可持续发展。然而,在循环经济发展进程中,始终面临一系列重大的环境问题,其中最根本、最棘手的就是如何解决因化石能源无度利用导致温室气体过度排放而引发的全球气候变暖问题。2003年,英国政府在其能源白皮书《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中首次提出“低碳经济”的概念,引起全球广泛关注[1];2007年,美国出台《低碳经济法案》,表明未来低碳经济将成为其重要的战略选择[2];2007年,主席提出中国将“发展低碳经济”、研发和推广“低碳能源技术”、“增加碳汇”、“促进碳吸收技术发展”;2008年,日本以《构建低碳社会的12方略》为基础着手实施“低碳社会行动计划”[3]。《斯特恩报告》指出,“现在全球以每年1%的GDP投入碳减排,将可避免未来因环境恶化造成的每年5%-20%的GDP损失”[4],向低碳经济转型已成为可持续发展框架下世界未来的发展方向。本文将通过判明循环经济的低碳价值,阐述循环经济的理论困境,结合我国循环经济的现实困境,提出循环经济的低碳模式,并运用系统综合集成思想,构建低碳模式基本框架和实现途径。

1 循环经济的低碳价值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循环经济是 “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循环经济本质上是一种生态经济,蕴含了节能减碳的价值品质。然而,在目前技术水平约束下,循环经济在能源环节中面临巨大瓶颈,作为特殊资源的化石能源无法完全实现“资源-产品-废弃物-再生资源”的循环利用。要突破该瓶颈,在理论和现实意义上都要求发展循环经济的低碳模式。

1.1 循环经济指标分析

评价指标体系涵盖了循环经济发展的基本框架内容,是衡量其发展状况的重要工具。分析其指标体系,可从深层次上判明循环经济 “减碳”的价值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我国循环经济宏观评价指标由能源利用指标、水资源利用指标、矿产资源利用指标和废弃物再生利用指标四大部分构成,如表1所示。1.1.1 能源利用指标分析

能源利用指标用来衡量循环经济发展过程中的能源利用效率和能源结构状况,包括:能耗强度高耗能产品单位能耗、供电标准煤耗和能源加工转换总效率四类指标。其中前三者是逆向指标,能源加工转换总效率为正向指标;前三者的值越小、后者的指标值越大均表明能源利用效率越高,能源消耗量越小,温室气体排放量也越少。

1.1.2 水资源利用指标分析

水资源利用指标用来衡量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包括:农业灌溉水平有效利用系数、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和工业增加值取水量三类指标。其中前两种是正向指标,后者是逆向指标,前者的值越高或后者的指标值越低说明水资源利用效率越高,水资源的新开采量就越小,社会总能耗就越小,温室气体的排放量相应就越少。

1.1.3 矿产资源利用指标分析

矿产资源利用指标用来衡量矿产资源的利用效率和回收效率,包括:重要矿产资源回收回采率和金属再生利用率。前者是正向指标,后者是逆向指标,其指标值越优说明矿产资源利用效率越高,矿产资源的新开采量就越小,社会总能耗就越小,温室气体的排放量相应就越少。

徐玖平等:发展循环经济的低碳综合集成模式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 2010年 第3期1.1.4 废弃物再生利用指标分析

废弃物再生利用指标用来衡量废弃物的利用效率和处理效率,包括: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工业固体废物堆存和处置量、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废金属再生利用率、城市生活垃圾清运量、CO2排放量。前五类指标其值越高说明废弃物利用效率越高,新资源的开采量就越小,社会总能耗就越小,温室气体的排放量相应就越少。

上述分析表明,在循环经济的主要指标具有明显的低碳意义,体现着循环经济追求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降低能源消耗总量的减量化发展原则。表 2 显示了循环经济指标在节能减碳方面的低碳价值及其所具备的化石能源利用减量化、温室气体排放减量化的内涵和品质。

1.2 循环经济面临困境

循环经济遵循“资源-产品-废弃物-再生资源”的闭合流程,主张最大限度地利用资源,并将对环境的破坏降到最低程度,有利于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然而,在循环经济现有框架下,以人类现有的技术而言,作为特殊资源的化石能源无法完全实现“资源-产品-废弃物-再生资源”的循环利用(如图1所示)。

在正常情况下,自然界的碳循环是平衡的,在漫长的农业社会温室气体(CO2)浓度一直稳定在280PPM,但工业革命以来,温室气体浓度一直处在快速上升的趋势[5];诺贝尔奖获得者斯凡特•阿累利乌斯认为,化石能源(高碳能源)的燃烧使用将不可避免地增加大气中CO2的浓度[6],预计到2050年,温室气体浓度将达到550PPM[7],这将导致全球气候变暖,冰川融化、海平面上升,病毒增加、物种减少、灾害性气候频繁等,极大地扰乱自然生态系统内部的平衡。

为维持生物圈的碳平衡、抑制全球气候变暖,循环经济亟需通过模式创新降低生态系统碳循环中的人为碳通量,通过减排CO2、减少碳源、增加碳汇,改善生态系统的自我调节能力。在实践上,我国发展循环经济在能源和环境方面还存在以下三个方面难以克服的问题。

1.2.1 节能减排问题凸显

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城市化、现代化快速发展时期,能源消费持续增长,“节能降耗与发展排放”问题突出。2003年我国的单位GDP能耗为美国的4.3倍,日本的11.5倍[8],单位GDP水耗是发达国家的5.1-35.8倍[9],目前,由于经济规模的逐年增加以及煤炭主导的能源结构,我国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已居世界第二位,与世界其他国家相比(如表3所示),我国单位GDP的碳排放强度很高,并呈快速增长趋势,预计2020年将超过美国,成为世界第一大CO2 排放国[10]。在循环经济发展进程中,我国节能减排形势严峻,任重道远。

1.2.2 能源结构严重高碳

在目前我国的能源结构中,煤炭仍然占最主要部分,我国一次能源生产和消费结构中,煤炭比重分别高达76%和68.9%,是世界上煤炭比重最高的国家,相对而言石油和天然气比例较低,人均石油开采储量仅为世界平均值的11%左右[11]。我国能源结构 “富煤、贫油、少气”的特征,决定了化石能源消费比重大,清洁能源比例较低,CO2排放强度高,导致在经济发展过程中“高碳”特征异常突出。

1.2.3 产业模式极不合理

我国经济在高增长过程中形成了“高速发展、高碳排放”的发展路径,由于产业结构失衡,能源结构单一,三大产业发展模式高碳问题异常突出,高能耗的工业在三大产业中的比重过高,尤其是电力、交通、建筑、冶金、化工、石化等“高能耗、强排放、重污染”的行业在我国第二产业中比例过高,而低能耗的生态农业、现代服务业发展滞后,导致经济发展“持续高碳”。

综上所述,面对温室气体过量排放、全球气候变暖的困境,结合我国循环经济的现实瓶颈,亟需创新循环经济的低碳模式,通过构建“人类社会-自然生态”系统低碳动态均衡,实现可持续发展。

2 低碳模式结构特征

循环经济的低碳模式是以“社会-经济-生态”复杂巨系统为背景,以提高碳生产率实现可持续发展为目标的特殊循环经济模式,其本质是一种经济控制模式,按照减量化原则,通过源头控制减少CO2排放,即减碳,通过末端控制,即固碳,来实现温室气体的减量化排放,重构人类的经济社会系统,使“社会-经济-生态”在低碳目标下具有耦合结构,形成其特有的结构特征。循环经济低碳模式结构如图2所示。

2.1 系统整体特性

低碳模式是由经济、社会、生态系统按一定系统规则、秩序构成的开放的复杂巨系统,其在系统要素、层次、目标、运行等方面都具有复杂、有序、多元、耦合、动态的整体特性。

2.1.1 系统要素互为基础

开放性。开放性体现在以系统与外界环境的物质、能量交换为基础,以各个子系统间碳减排为手段,以提高炭生产力为目标的相互作用的过程。低碳模式不断从外界汲取负熵流,在系统内部,社会、经济和生态系统互为背景,通过碳减排,达到“社会-经济-生态”低碳动态均衡,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2.1.2 系统层次有序众多

高维性。低碳模式是由低碳经济、低碳社会和低碳生态等子系统构成的复杂巨系统,而每一个子系统又包括其各自的子系统,由于低碳系统组织在作用、结构与功能上表现出等级秩序性,以上这些系统还可以继续划分系统等级,如此逐层分解,形成了低碳模式系统的庞大的层次结构。

2.1.3 系统目标复杂多元

复杂性。低碳模式是 “经济-社会-生态”三维一体的多目标复合系统和有机整 体,发展低碳模式就是要从系统整体的角度着眼,综合协调和控制循环经济系统整体和部分的关系,统筹整体功能和局部利益,实现以人为中心的社会、经济系统与自然生态系统之间的动态均衡。

2.1.4 系统运行动态演化

涌现性。在低碳模式内部,经济、社会和生态各子系统之间通过吸收、反馈、协同、耦合等系统运动,在动态中实现系统的优化和创新,从而使系统内部组织和结构,经历从简单到复杂、从独立到融合、从封闭到开放、从无序到有序的演化,涌现出各子系统所不具备的整体效应即:“经济-社会-生态”的低碳均衡动态发展。

2.2 立体模式结构

低碳模式以自然生态系统系统为背景,以社会经济系统为核心,通过调整能源结构、产业结构,发展节能减排技术、优化消费习惯达到减少碳源的目的,从而根本上改变对化石能源的高消费造成的高碳排放;同时,通过技术创新,发展碳中和技术、碳封存技术,积极发展炭汇林,建立炭汇交易机制,减少环境中CO2的存量,使得碳排放和碳吸收达到动态平衡,实现“经济-社会-生态”可持续发展。低碳模式的框架结构如图3所示。

2.2.1 多跨度时间结构

低碳模式可分为四个相互影响时间跨度,较长周期跨度制约着较短周期跨度的发展,同时较短周期跨度的变化累积形成较长周期跨度的动态演进。低碳模式时间结构如图4所示。

(1)短时间跨度-企业层面低碳经济。一般为5年以内,在此期间,系统的外部环境作用相对较稳定,其核心环节是通过实施碳减排技术,减少CO2排放量承担起企业的生态责任。

(2)中时间跨度-产业层面的低碳发展。一般为20年以内,在此期间,经济发展会显著改造系统内外部环境,其核心问题是实现产业范围内的结构调整,通过能源结构和产业结构优化配置,实现产业的低碳发展。

(3)长时间跨度-社会层面的低碳社会。一般为50年以内,在此期间,系统内外部环境的变化甚至超出人类的认知水平,其核心问题是在全社会进行低碳模式的系统改造,“低碳生活方式”、“低碳社会”、“低碳城市”、“低碳世界”理念深入人心,人类全面、稳步、有序地步入低碳时代。

(4)超长时间跨度-全局层面的低碳生态。一般为100年以内,在此期间,系统内外部环境的变化已深刻影响系统每个组元的运行,其核心问题是构建低碳生态系统,实现低碳排放甚至零碳排放,使得整个生态系统具有自然条件下的碳平衡,全面缓解全球气候变暖的压力。

2.2.2 多层次空间结构

低碳模式可分为逐次扩大的四个层次,形成 “企业-产业-社会-生态”的整体空间结构。

(1)小空间跨度。关注企业层面的低碳模式,在企业内通过推行碳减排技术和能源替代策略,减少生产和服务中化石能源使用量,实现CO2排放最小化。

(2)中空间跨度。关注产业层面的低碳经济,通过优化产业结构,调整能源结构,推行碳减排和固碳技术,提高炭生产率,在同样经济产出水平下,减少CO2的排放量,实现经济系统的低碳化。

(3)大空间跨度。关注社会层面的低碳发展,最大限度高效地利用能源,减少CO2排放,实现人类生产和生活过程中各个环节的低碳化,构建低碳社会体系。

(4)超大空间跨度。关注整个生态系统的低碳发展,通过降低人类活动对生态系统中CO2的排放量,使得整个地球生态系统恢复至正常的CO2水平,从而达到缓解全球气候变暖的目的。

综上分析,低碳模式要求人、经济、社会和生态等子系统,在时间和空间的微观、中观、宏观和超级四个尺度动态、立体地实现“经济-社会-生态”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2.3 动态运行模式

低碳模式,在运行模式结构上分为三个层次:低碳高效经济系统、低碳和谐社会系统、低碳均衡生态系统;通过生态控制理论,在经济系统高效运行前提下,通过调整能源结构和产业结构,控制碳源,减少碳排放;在社会系统和谐稳定的基础上,改变人们的高碳消费习惯,减缓高碳生产的动力,控制碳源;在生态系统,通过保护与发展森林、草地、湿地等微系统,增加碳汇,恢复生态系统自然的碳循环平衡;通过低碳模式的耦合作用,实现“经济-社会-生态”的低碳动态均衡和可持续发展。

2.3.1 低碳高效经济系统

低碳经济系统是一个多层次、多角度的耦合体,由若干清洁生产企业、循环关联产业、生态工业园区和多条生态工业链组成,涵盖了经济系统中的生产、物流、消费、能力支撑各个层面。企业、产业和园区之间,通过节能减排,调整生产结构和能源利用结构,使系统中的化石能源都得到充分的利用,同时开发清洁能源,减少CO2排放实现整个经济系统的低碳化和高效化。

2.3.2 低碳和谐社会系统

低碳社会系统是将低碳理念注入社会生活各层面,以政府服务体系、法律法规体系、技术创新体系、信息服务体系、文化道德体系、约束激励机制等为支持,把低碳经济的理念渗透到社会各个领域,形成良好的发展低碳经济的社会氛围和舆论环境,通过发展绿色住宅、建立生态社区、构建低碳消费等措施,全面减少社会层面的碳排放,最终实现和谐文明的低碳社会。

2.3.3 低碳均衡生态系统

低碳生态就是在经济领域实现低碳转型的基础上,通过构建低碳社会,实现人类社会经济系统的低碳均衡,从根本上减少人类活动造成的CO2过量排放的问题,从而实现生态系统自然碳循环的动态平衡,消除温室气体过度排放造成的全球气候变暖问题,解除由此带来的生存危机。

3 低碳模式集成体系

低碳模式在深刻反思人与自然关系的基础上,继承与发展农业文明和工业文明的优秀思想,通过构筑“人类社会-生态环境”系统的低碳动态均衡,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和高效能、高效率、高效益为发展特征,实现人类生存发展模式的根本性转变,彰显生态文明的价值品质。低碳模式的发展体系以生态伦理理论、生态经济理论、生态控制理论和循环经济为理论基础,通过系统集成耦合产生低碳模式的理论体系;通过产业模式和能源结构优化调整,以低碳技术为发展手段,在低碳政策保障体系的框架下,追求人类社会与自然环境的低碳动态均衡,实现“社会-经济-生态”的可持续发展。低碳模式综合集成体系如图5所示。

3.1 理论集成

低碳模式通过构建“人类社会-自然生态”系统低碳动态均衡,实现“社会-经济-生态”可持续发展,是人与自然的统一整体。低碳模式是在生态伦理指导下,实现生态文明的社会经济发展范式。低碳模式将 “天人合一”的思想具体为“人类社会-自然生态”系统的低碳动态均衡。在低碳发展框架下,通过继承已有思想,融入低碳理念,耦合形成低碳模式理论体系和理论创新。低碳模式理论集成体系如图6所示。

3.1.1 理论体系

生态伦理、生态经济和循环经济构成了低碳模式的理论基础。生态伦理为低碳模式提供发展哲学,生态经济为低碳模式提供发展框架,循环经济为低碳模式提供发展路径。低碳模式通过继承与发展现有的文明成果,立足“社会-经济-生态”巨系统,以系统低碳均衡为价值判断,从资源、产业、社会和生态四个层面演绎出完整的低碳模式理论体系。

低碳资源理论是以资源能源为对象,阐述在低碳模式框架下,关于资源减量化循环化利用、优化能源结构、发展清洁低碳能源及其开发利用技术的相关理论;低碳产业理论是以产业经济为对象,阐述在发展低碳经济过程中,关于利用低碳技术进行企业清洁生产,产业优化布局的相关理论;低碳社会理论是以社会系统为对象,阐述在追求低碳和谐社会过程中,关于如何贯彻低碳理念,优化社会消费方式,构建低碳社会的相关理论;低碳生态理论是以生态系统为对象,阐述在实现低碳生态均衡过程中,关于如何保护生态环境、增加碳汇、维护自然系统碳循环平衡、实现“社会-经济-生态”系统低碳动态均衡,构建低碳生态的相关理论。

在低碳模式理论体系中,低碳资源是基础,为实现低碳均衡提供资源利用的理论技术;低碳产业是核心,为低碳经济的重点经济环节提供相关理论技术;低碳社会是保障,为发展低碳经济、构建低碳社会、实现低碳均衡提供社会制度保障的相关理论;低碳生态是目标,通过低碳资源理论、低碳产业理论和低碳社会理论刻画人类社会的低碳发展路径,实现“人类社会-自然生态”系统的低碳动态均衡,最终走向可持续发展。

3.1.2 理论创新

低碳模式作为可持续发展框架下,继承生态经济和循环经济思想的全新的发展模式,在理论创新方面具有全新的理论品质。低碳模式理论体系通过继承与发展,从发展哲学和发展范式两个层面成了新的理论品质。

在发展哲学层面,低碳模式以低碳理念为核心创新了低碳世界观、低碳伦理观和低碳价值观。低碳世界观是在继承“天人合一”世界观的基础上,用“人类社会-自然生态”系统低碳动态均衡的观点重新审视人与自然的关系,指导人类实践活动;低碳伦理观是在生态伦理思想的基础上,站在生态文明的高度,反思人与自然关系,以“人类属于地球,而地球绝不属于人类”的价值判断,重新定位人类在“人类社会-自然环境”巨系统中的坐标;低碳价值观以低碳世界观和低碳伦理观为基础,以“人类社会-自然生态”系统低碳动态均衡为处理人与自然关系的价值判断标准,重塑人类社会在“高发展-高排放”困境中的价值体系,以低碳价值作为作为人类生产、消费的价值取向。

在发展范式层面,低碳模式以低碳发展为导向创新了低碳发展观和低碳经济观。低碳发展观是在低碳世界观的基础上,面对全球气候变暖的生存危机,以实现低碳均衡作为可持续发展框架下“最根本、最现实、最紧迫”的发展目标,通过“社会-经济-生态”巨系统低碳动态均衡,最终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低碳经济观是在低碳发展观的基础上,针对社会经济“高发展、高排放”的高碳瓶颈,在低碳技术和低碳制度支撑下,以能源结构调整和产业结构优化为手段,通过清洁生产机制,追求经济发展路径由高碳经济向“高发展、低排放”的低碳经济转向,实现低碳均衡前提下社会经济的高效能、高效率和高效益。

3.2 现实框架

低碳模式为解决循环经济碳减排压力,应对气候变化提供了有效的发展路径。低碳模式是针对化石能源利用高碳排放问题,以提高碳生产率构建低碳均衡实现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能源消费和废弃物减量化排放为原则,以“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和“高效能、高效率、高效益”为基本特征,以能源结构调整、产业模式优化和技术体系创新为主要手段,以节能减排为发展方式,以低碳政策体系为重要保障的特殊的循环经济模式。实施低碳模式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是解决我国经济社会“高速发展”与“高碳排放”之间矛盾的有效手段,是构筑低碳均衡,最终实现“社会-经济-生态”可持续发展的有效途径。

3.2.1 以能源问题为突破实现持续发展目标

低碳模式以持续发展为目标。低碳模式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特征的新经济发展模式。低碳能源是低碳模式的基本保证,清洁生产是低碳模式的关键环节,循环利用是低碳经济的有效方法。低碳模式通过进行一场深刻的能源经济革命,推进现代经济发展由以碳基能源为基础的不可持续发展经济,向以低碳与无碳能源经济为基础的可持续发展经济的根本转变,加速能源消费结构由高碳型黑色结构,向低碳与无碳型绿色结构的根本转变。低碳模式在本质上是可持续发展模式,持续发展是低碳模式的根本方向,低碳模式是最具操作性的、可量化的持续发展模式。

3.2.2 以节能减排为方式彰显循环经济本质

低碳模式以循环经济为本质。节能减排是应对温室气体减排国际压力、能源供需矛盾和生态日益恶化问题的主要手段,是实现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和高效能、高效率、高效益发展目标的着力点。低碳模式是发展循环经济的必然选择、最佳体现与首选途径,同时又向循环经济发展提出了新要求:在循环经济的“3R”原则中,“减量化”首先应该通过节能减排实现化石能源利用少量化和碳排放最小化、无碳化。发展循环经济内在要求发展低碳模式,循环经济是低碳模式的本质,低碳化发展是循环经济发展的重要特征。

3.2.3 以低碳能源为重点推动能源结构调整

低碳模式以能源结构调整为手段。低碳发展是指在保证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和可持续发展的条件下最大限度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低碳约束将制约经济发展方向的选择,决定经济社会向低温室气体排放的方向演化发展。在保持现有经济发展速度和质量不变甚至更优的条件下,以低碳能源为重点改善能源结构,通过限制高碳能源在社会能源构成中的比例,积极开发低碳能源,合理调整能源结构,优化能源利用方式,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可以实现碳排放总量和单位排放量的减少。因此,为了实现温室气体排放降低和经济规模持续增长的双重目标,以低碳能源为重点推动能源结构调整是低碳发展的有效途径。

3.2.4 以低碳产业为支撑实施产业优化模式

低碳模式以产业优化模式为途径。产业结构将制约经济发展的路径模式,决定社会经济温室气体排放的强度。在国民经济中,三大产业生产特征不同,其能耗和碳排放量也不同。低碳模式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为特征的循环经济模式,要实现社会经济低碳转向,须调整三大产业在国民经济中的比例,通过加快淘汰高耗能、高污染的制造业落后生产能力,发掘服务业领域节能减排的巨大潜力,减少碳源;发展生态农业,提高森林覆盖率,增加碳汇,吸收CO2,增加碳汇;必须以低碳产业为支撑,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社会经济从“高增长,高排放”的高碳增长模式向“高增长、低排放”的低碳增长模式转变,实现产业模式优化。

3.2.5 以低碳技术为主体构筑创新技术体系

低碳模式以低碳技术创新为方法。低碳或无碳技术的研发规模和速度决定未来温室气体排放减少的规模,低碳技术主要包括三类:温室气体的捕集技术、温室气体的埋存技术和低碳或零碳新能源技术。低碳技术将成为未来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标志,我国应以新能源技术创新与产业发展平台为依托,从组织体系、对象体系、投入体系、服务体系四个层面,构建以政府为引导、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投入为基础、服务为保障、高等学校和科研机构共同参与、产学研结合的低碳技术创新体系。

3.2.6 以政策体系为保障开展低碳模式示范

低碳模式以政策法规体系为保障。低碳政策保障体系是实现低碳能源结构调整、推行低碳产业优化模式、构建低碳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支撑平台,低碳模式的发展须依靠政策保障来降低其成本。我国应主要从低碳政策体系、低碳市场体系和低碳考核体系三个方面构建低碳模式政策保障体系,在此基础上,创建“政府推动、市场主导、企业主体、全民参与”的低碳模式试点机制,有重点、有针对地从区域(城市)和产业(企业)两个层面系统性、有步骤的开展示范;积极打造以“高速增长、低碳排放”为特征的“低碳模式示范工程”,充分发挥其“以点带线、以线促面”的试点示范作用,促进社会经济实现低碳发展。

4 结 语

低碳模式在深刻反思人与自然关系的基础上,继承与发展农业文明和工业文明的优秀思想,通过构筑“人类社会-生态环境”系统的低碳动态均衡,实现人类生存发展模式的根本性转变,彰显生态文明的价值品质。低碳模式是针对循环经济发展过程中化石能源利用高碳排放问题,以提高碳生产率实现可持续发展为发展目标,以能源消费和废弃物减量化排放为发展原则,以“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和“高效能、高效率、高效益”为基本特征,以能源结构调整、产业模式优化和技术体系创新为主要手段,以节能减排为发展方式,以低碳政策体系为重要保障的特殊循环经济模式。实施低碳模式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其通过构筑低碳均衡达到“社会-经济-生态”的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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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veloping the Lowcarbon Metasynthesis Model of Circular Economy

XU Jiuping LI Bin

(Engineering Research Center of Low Carbon Technology and Economy, Sichuan University, ChengduSichuan610064, China)

低碳经济基本特征范文第5篇

关键词:碳税;经济低碳化;政策选择

中图分类号:F81

文献标识码:A

原标题:我国的碳税途径研究和经济低碳化下的碳税政策选择——基于国际碳税征收经验

收录日期:2013年1月31日

一、引言

随着可持续发展观的提出,国际上普遍开始注意环境对经济的反作用力并着力采取环境政策来改善环境状况。环境经济学家认为,既然市场机制是分配社会资源的最有效途径,那么只有将环境政策与市场机制相结合,把污染环境的成本加以经济的约束,那么才能形成有效的环境资源配置,促进节能减排。基于这种经济思想,环境税作为一种经济手段,被国际普遍接纳并用于各种环境污染下的环境保护。

环境税的概念最早出现于1920年英国经济学家庇古的《福利经济学》一书中,强调存在环境负外部效应下政府采取的征税环保措施。目前,学术界对环境税并没有一个统一、明确的概念,但从其根本目的广义地来看,只要具有环境保护、消除不利环境因素的税收或补贴政策,都属于环境税范畴。随着不同时期的环境问题和保护治理目的的不同,环境税的主要表现形式也呈现不同。从20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以全球气候变暖为特征的“温室效应”成为新一轮的环境挑战,因而针对二氧化碳排放所征收的碳税成为新时期最主要的环境税之一。

二、国际上的碳税征收经验

从1990年开始,以丹麦、芬兰、荷兰、瑞典和挪威等为代表的一些北欧国家陆续开征碳税,并在此领域取得一定经验,从而为其他国家考虑征收碳税提供了操作上的借鉴。

(一)丹麦。早在20世纪七十年代,丹麦就开始了针对家庭和非增值税纳税企业的能源消费税征收。为了将2000年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保持在1990年的水平,刺激能源节约和替代消费,丹麦于1992年将其碳税的征收范围扩大到除了石油、天然气等以外的所有二氧化碳排放中去。后又经过对碳税收入的合理利用,不仅逐步提高了碳税税率,还促使更多的家庭和企业加入到自愿减排的计划中来。

(二)芬兰。1990年芬兰为了在九十年代末实现碳排放0增长而正式引入二氧化碳税收,并以含碳量为税基对矿物燃料征税。在之后的实践中,芬兰逐步调整税率和征税范围,根据二氧化碳排放不同对不同燃料分项分税率征收,实现了一定碳税减排的目标。

(三)荷兰。荷兰在20世纪八十年代末开始实施环境税,但真正开征碳税始于1992年。其二氧化碳税的征收范围包括任何使用能源的行业,包括家庭和小型能源的消费者,但一些大型天然气消费者在征收碳税的基础上可豁免一定能源税。通过税收调整和自愿减排协议,芬兰在能源替代使用上取得一定成效。

(四)瑞典。瑞典的二氧化碳税是作为能源税的部分补充和替代于1991年引入的。为了维持其二氧化碳排放水平,瑞典决定对私人家庭和各产业消费的含碳燃料征收一定碳税,但出于企业竞争和技术革新的考虑,对部分工业企业实行部分的税收减免或全部豁免。鉴于国际经济竞争的压力,随后瑞典又适当地对工业碳税税率实行一定下调,对私人家庭税率实行上调,对工业部门减免力度也进一步加大。

(五)挪威。挪威维持二氧化碳排放量的计划也是始于1991年,但最初的征收范围仅限于汽油、天然气和矿物油,直到1992年才又扩展到煤炭类燃料。挪威的碳税征收更为细致,不仅在含碳燃料类别上有较多种征收税率,在不同行业或同一行业的不同企业也都有不同的征收标准。

除了上述国家,德国、意大利、法国和英国等也在国内能源消费的基础上相继开征碳税,不仅在二氧化碳减排上取得一定成效,也在一定程度上刺激和促进了企业环保技术革新和新能源替代使用。Nakata和Lamont(2001)基于偏均衡模型对存在碳税情况下的日本能源体系进行研究,结果表明碳税除了有降低碳排放作用外还使得日本能源利用结构由煤炭向天然气转移。Wissema和Dellinke(2007)也对碳税在爱尔兰二氧化碳减排中起到的作用进行了实证研究,经CGE模型量化的指标数据表明,与同一价格的单一能源税相比,碳税导致碳排放更大程度地降低。此外,美国和部分欧盟国家甚至考虑是否要对来自没有强制减排国家的进口品实施碳关税压力。在这种情形下,国际二氧化碳减排趋势下的碳税改革显得更为重要和迫切。

三、我国的碳税途径研究

我国的二氧化碳排放量位居世界首位,在2009年哥本哈根会议上的国际承诺使我国在二氧化碳减排上面临着更大的挑战和压力,因此碳税改革也是我国环境政策实施的重点研究方向。事实上,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就关注到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并在治理环境污染(尤其是二氧化碳减排)方面坚持不懈地努力着。实践中,除了采取社会公益宣传和自主激励措施外,我国还从行政命令的角度制定了有关碳排放约束措施。2009年正式出台的燃油税既是我国积极致力于二氧化碳减排的一方表现,也是我国碳税改革过程中的一个过渡。

基于国际经验,学术界对我国碳税改革也有较多的研究和探索。贺菊煌等(2002)对碳税对我国经济的影响进行了探究,通过CGE模型对我国1997年投入产出表分析,他们认为碳税的征收将对我国GDP没有较大影响,只是会造成煤炭等燃料价格上涨,能耗下降,进而促使产业结构有所调整,劳动力也由高能耗工业向低能耗工业及第三产业转移。林柏强和何晓萍(2008)估计了我国油气资源的耗减成本,并据此分析对油气开采业征收资源税产生的经济效应。研究表明,20%以下的资源税征收在宏观层面上对我国经济影响不大。王金南等(2009)也研究了碳税的二氧化碳减排效果,研究得出低税率的碳税方案不仅能大大减缓二氧化碳碳排放增长,而且很小程度上影响我国经济的结论。姚昕和刘希颖(2010)探究了我国最优碳税征收路径,结果表明,碳税征收在节能减排、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和可再生能源开发使用等方面有不可忽视的推动作用,是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有效手段之一。

根据上述研究可知,碳税的开征虽对我国经济有一定影响,但影响并不大,且碳税的环境效应却是可观的。所以,未来我国碳税改革具有较大的可操作性。但是,国际经验和我国实证研究均表明,碳税的实施必须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从征收对象到税基税率都必须符合国家经济实际发展情况和社会经济特征,由窄到宽,由低到高,逐渐推进,而操之过急或准备不足只会适得其反。由于一国的碳税体系不仅会直接影响产业、能源政策的调整,还会影响一国消费、财税和金融体系,所以选择正确的碳税途径显得尤为重要。

四、我国经济低碳化的碳税政策选择

碳税是实现二氧化碳减排和发展低碳经济的有效手段,因此确立我国合理碳税途径,实现经济低碳化,政策实施是首要考虑的问题。在国内外研究的基础上,可确定碳税的开征主要涉及家庭、产业、能源、国家财税和经济等几个方面因素,从这几个主体出发,可总结出我国开征碳税、实现低碳经济的宏观政策选择。

(一)家庭碳税政策。家庭的二氧化碳排放是碳税征收范围之一,因此合理实施家庭税收政策是碳税发挥作用的一个重要方面。家庭燃气等消费虽是维持家庭正常生活的必要消费,但征收一定合理碳税不仅能够引导家庭节能减排,也能起到引导家庭低碳消费的理念。因此,制定家庭碳税政策主要以引导为目的,从而在社会范围内倡导低碳消费风尚,进而引导企业的低碳化生产。

(二)产业碳税政策。工业产业是我国碳税征收的重点对象。目前,我国的工业多以高消耗、高污染为主,因此针对我国工业产业制定合理碳税是实现我国碳减排目标的最直接手段。产业碳税政策应以征收为主、奖励为辅,不同产业区别对待,实现“谁排碳,谁交税,多排碳,多交税”的政策体系;同时,针对重点产业实施税收减免用于低碳排能源替代使用研究。除此之外,通过碳税的征收可提高高碳排产业的进入门槛,优化产业结构,增强二氧化碳减排的市场调控机制。

(三)能源碳税政策。针对能源的碳税政策是以能源消费品种确定碳税税基和税率的政策,对高碳排的能源消费实行高税率,低碳排的能源消费实行低税率。这样不仅能够从能源替代使用的角度减少二氧化碳排放,使我国经济的碳因素减少,而且能积极促进我国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

低碳经济基本特征范文第6篇

关键词:低碳经济 技术创新 协同发展

中图分类号:F2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1)04-216-03

“低碳经济”的概念首次出现于2003年英国的能源白皮书《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在该书中提出,低碳经济是通过更少的自然资源消耗和更少的环境污染,获得更多的经济产出的一种经济形态,是实现更高的生活标准和更好的生活质量的最佳途径,同时低碳经济的出现也为发展、应用和输出先进的技术创造了机会,低碳经济的发展将创造更多的商机和就业岗位。对于低碳经济的内涵,我国理论界一般认为低碳经济是一种新的经济增长形态,以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为特征,通过技术创新和制度创新,从根本上改变人类对化石能源的依赖,减少二氧化碳气体排放,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低碳经济作为当前解决气候问题和能源危机的经济形态,得到了世界各国的认可,低碳经济所涉及的相关领域也引起了国内外学者的关注。目前我国国内讨论的关于低碳经济的热点问题主要包括:关于低碳经济与循环经济及可持续发展的关系,低碳经济的发展路径,低碳经济的发展机制和低碳经济政策,建立低碳城市的思路等。发展低碳经济的重要性已达成共识,但是如何突破低碳经济发展的瓶颈,协调参与主体之间的关系,仍是低碳研究的薄弱点。本文结合河北省能源消费结构和单位生产总值能耗指标的特点,构建了河北省低碳经济与技术创新协同发展的基本框架,并提出具体的对策建议。

一、河北省发展低碳经济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在世界各国都在大力发展低碳经济的背景下,中国发展低碳经济的行动也在有序进行。2007年9月8日,国家主席在亚太经合组织(APEC)第15次领导人会议上,明确主张“发展低碳经济”。2009年11月26日,我国宣布了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行动目标,明确到2020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40%至45%,并将减排目标作为约束性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财政部国际司司长郑晓松2010年11月26日表示,“十二五”规划将考虑在两方面对发展低碳经济提出具体目标,一是发展现代产业体系,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积极发展以节能环保、新能源、新材料为代表的七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到2020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力争达15%左右;二是树立低碳发展理念,以节能减排为重点,加快构建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在重视低碳经济发展的基础上,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也在不断的完善,这不仅体现了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必然性,更凸显了发展低碳经济的紧迫性,需要政府、企业和个人都行动起来,形成社会共同参与发展低碳经济的良好局面。

河北省从地理位置上看,地处华北平原的北部,环绕首都北京和天津市,北与辽宁、内蒙古为邻,西靠山西,南与河南、山东接壤,东临渤海,自古就是京畿要地。从经济实力方面来看,2009年全省生产总值实现17235.5亿元,比上年增长10.0%,在全国排名第六。从能源消费来看,2008年全国能源总消费总量为285000万吨标准煤,而河北省能源消费量为24225.68万吨标准煤,占全国总量的8.5%。河北省作为一个经济大省和能源消费大省,发展低碳经济不仅有利于本省产业结构优化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有利于京津自然环境质量的提高,更会为全国低碳目标的实现作出重大贡献,因此河北省大力发展低碳经济势在必行。

二、河北省发展低碳经济的基础分析

从宏观的角度来看,河北省发展低碳经济对于京津以及全国的低碳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从微观来看,河北省发展低碳经济又有本省的现实基础。

河北省能源结构以及能源耗费具有以下三个特点:

1.河北省的能源消费结构以煤多、油少、气不足和新能源比例极低为主要特征。近30年来河北省的能源消费结构均以煤炭为主,所占比例基本在90%左右,2008年化石能源(包括煤炭和石油)占河北整体能源结构的98.98%,其中高碳排放的煤炭占了92.35%,石油占6.63%,天然气占0.94%,水电仅占0.08%。这样的能源结构决定了在未来相当长的时间内,煤炭仍将是河北省主要的一次能源。与石油、天然气等燃料相比,产生单位热量,燃煤引起的碳排放量比燃用石油、天然气分别高出约36%和61%,高比重的煤炭消费,直接带来的是二氧化碳的高排放,因此河北省排碳总量的“高碳”特征更加明显,要实现河北的低碳经济,必须建立在提高煤炭能源的利用效率的基础上。

2.河北省能源生产总量和消费总量的矛盾日益突出。从1981―2008年的能源生产总量和消费总量可看到,1987年以前,河北省的能源消费基本可实现省内自给,从1988年开始,省内资源生产和资源消费开始出现缺口,且呈现逐年拉大趋势,到2008年,全省的自给资源仅占能源消费总量的29.1%,省内能源供给和消费需求严重失衡。由于省内能源供给不足,河北省对外界的能源依赖性逐步加强,加大了外界能源供给影响省内经济发展的风险性。要解决这一矛盾,需从发展低碳经济入手,增加省内新能源供给,通过提高能源的使用效率,减少能源的相对需求量,使供求趋于平衡。

3.河北省资源能耗指标较高。2009年河北省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等价值) 为1.64 吨标准煤/万元,在全国排第八位;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规模以上,当量值) 2.999吨标准煤/万元,在全国排第七位;单位地区生产总值电耗1449.94千瓦小时/万元,在全国排第八位。通过河北省与国内其他省份数据比较,可以看出河北省的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和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指标明显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这说明河北省生产技术水平较低,导致相同产出需要较高的能源投入量,同时,在能源少且以煤炭为主的基础上呈现出的高能耗和高排放的特征,说明河北只有发展低碳经济才能有更大的发展空间。

三、构建低碳经济与技术创新协同发展的基本框架

低碳经济的发展程度取决于低碳技术的发展水平,同时低碳技术的创新又是低碳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二者相互影响,相互促进。以下将以技术创新为主线,以低碳经济本身的特点为基础,在理顺三个行为主体关系的层面上,构建低碳经济与技术创新协同发展的基本框架。

1.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关键在于技术创新。低碳经济的主要特征是低能耗,低排放和低污染。低能耗,是指逐步降低单位生产总值的能源耗费量,提高投入―产出比率,使能源得到更充分的利用,发挥单位能源最大的效能,这一目标的实现程度依赖于节能技术的发展水平,如化石能源的高效燃烧技术、能源的多梯度利用技术等。低排放和低污染,是指在企业生产过程中,运用清洁工艺处理废弃物,使之得到更好的回收处理,最大可能的减少工业废弃物对环境的污染,这又依赖于减排技术以及清洁回收技术的不断创新。以上分析建立在以化石能源为主的能源消费结构的基础上,从长期来看,发展低碳经济必然要求能源结构的转变,减少煤炭等化石能源的比率,提高新能源的比重,从以化石能源为主逐步转变为以新能源为主的能源结构,从根本上解决高排碳和高污染问题,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依靠先进的新能源技术,包括太阳能、风能、核能等新能源利用技术。由此可见,实现包括节能技术、减排技术和清洁回收技术以及新能源技术的在内的技术创新,成为发展低碳经济的关键所在,没有技术创新,就无法谈及低碳经济。

2.阻碍低碳经济与低碳技术发展的经济学分析。低碳经济中存在外部性和公共物品的特征,使得市场无法解决环境污染与企业发展的矛盾,出现市场失灵现象。一方面,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会存在生产的外部性问题,低碳经济中存在的是主要是企业生产的外部不经济,即企业生产排出废气、废水污染了环境,但并不承担治理污染的成本费用而由社会承担,此时,企业个人成本就小于包括企业成本和治理环境污染成本在内的社会成本,使得企业产量大于最有效率的产量,同时自然环境的污染程度更为严重。另一方面,低碳经济中存在的公共物品的特性,使得市场无法通过价格约束企业个体。自然环境具备公共物品的特征,即非排他性和非竞用性,社会个体都可以不负任何费用的同时享用良好的自然环境,同时,如果环境污染了,也同样会影响到所有人的生存环境,但行为个体只从自身利益最大化考虑,不顾及整体的发展,任意挥霍资源,毫无顾忌的污染环境,甚至会出现类似于“公地悲剧”的“环境悲剧”。因此,由低碳经济本身存在的特点决定,仅仅依靠市场调节,企业不会主动采用高成本的低碳技术,也不会自觉地走低碳的可持续发展道路,直接影响到低碳技术的研发动力不足,同时也阻碍了低碳经济的发展。

3.构建低碳经济与技术协同发展的基本框架。由于低碳经济中存在的外部性以及公共物品的特征,仅靠市场无法实现低碳经济和低碳技术的发展,必须明确政府的主导地位,依靠政府对企业进行引导和约束,本文将在政府、企业和研发机构三个行为主体的基础上,构建低碳经济和低碳技术协同发展的基本框架。

对框架中政府、企业和研发机构三个行为主体之间关系的说明:

政府和企业。企业是低碳技术的使用者和最终降低排碳量的实施者,更是利润最大化的追求者,由于低碳经济本身独特的特点,当使用低碳技术导致高成本、低利润的状况和企业的利益发生冲突时,企业首先考虑的是自身利益,因此企业不会自愿使用低碳技术。政府可根据企业的排碳量征收碳排放税,并对低于排碳量指标的企业进行补贴或免征税费,对高于排碳量指标的企业课以重税,甚至勒令停产整顿,从而起到对企业的激励和约束作用,使企业在双重作用下主动选择使用低碳技术,降低生产过程中的排碳量。

政府和研发机构。政府制定向低碳技术倾斜的政策以及资金补贴,为低碳技术创新和转让创造更好的条件,通过国际间的技术合作不断提高我国自身技术研发水平,吸引社会资金流入,鼓励科研机构投入更多的财力和人力,加大低碳技术的研发力度,从而加速提高我国的低碳技术水平,为低碳经济发展奠定坚实的技术基础。

企业和研发机构。在政府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下,企业向研发机构购买低碳技术的使用权并投入使用,在降低生产过程中的排碳量,同时根据实际情况产生对低碳技术的新需求,企业对于先进的低碳技术的需求恰恰成为研发机构技术创新的内在动力。研发机构通过向企业转让低碳技术获取更多的资金,在企业和社会的引导下不断提高自身研发水平,为企业提供高层次的低碳技术,这不仅有利于实现低碳经济的发展,而且有利于提高企业在市场上的竞争力。

以上框架主要突出了政府的主导作用,通过政府的协调,企业主动选择低碳生产,并逐步提升对低碳技术的需求层次,激励低碳技术水平的不断提高,而高水平的低碳技术又进一步推动低碳经济的进程,二者相互促进,最终实现低碳经济和技术创新的协同发展。

四、实现河北省低碳经济和技术创新协同发展的具体对策

低碳经济的发展势必对河北的经济产生巨大的影响,在优化能源结构,解决经济发展与环境之间的矛盾等方面都会起到积极的作用。根据河北省的具体特点,本文提出了适合河北低碳经济和技术创新协同发展的具体对策。

(一)以良好的政策环境和健全的配套措施促进河北省的技术创新

1.根据河北省的能源结构特点,大力发展和推广清洁煤技术。河北省能源消费最突出的特点就是以煤炭为主的能源结构,同时还具有较高的单位生产总值能耗,因此发展清洁煤技术对于河北省来说尤为重要。清洁煤技术主要包括直接烧煤洁净技术和煤转化为洁净燃料技术。直接烧煤洁净技术是在直接烧煤的情况下,需要采用的相应技术措施,包括燃烧前的净化加工技术,燃烧中的净化燃烧技术和燃烧后的净化处理技术。煤转化为洁净燃料技术主要是煤的气化以及液化技术、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技术和燃煤磁流体发电技术。通过使用清洁煤技术的研发和使用,可有效提高煤炭的使用效率,不仅有利于减少河北省能源的相对需求,更能最大限度降低燃煤对河北环境的污染,实现河北的低碳发展。

2.在河北省现有的新能源技术基础上,加大新能源技术的研发力度,推广新能源技术使用的范围。在当今世界四种类型的低碳生态城市中,我省就有两种类型,即逐步演进型和技术创新型的保定低碳城市以及技术创新型的曹妃甸生态城市。目前,有“中国电谷”之称的保定已拥有太阳能、风能及输变电、蓄能设备制造骨干企业170多家, 已经初步形成完整的产业体系;曹妃甸新区也以“曹妃甸新城”开发建设为突破口,率先在全国打造真正意义上的“低碳宜居示范城市”。结合保定和曹妃甸的成功经验,根据河北省各个城市的特点,在推广新能源技术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太阳能、风能、地热能和生物质能等新能源的生产和消费比例,促使能源结构逐步向以新能源为主转化,从更根本上解决能源供给和碳减排等问题。

3.推进河北省与国内外低碳研发机构的技术合作,引进国内外先进的低碳技术,不断提高我省的低碳技术水平。发展低碳经济是世界各地区为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共同选择,在此共同的目标下,在技术方面的合作不仅具有重要性,还具有必要性。我国在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开发方面,已与世界上十几个国家建立了技术研发、技术转让和技术示范等各种形式的合作关系,河北省更应抓住机会,通过技术合作提高我省低碳技术研发的自主创新能力,推动低碳技术研究以及低碳技术成果的商业化进程。

4.成立河北省专门的机构,以公共资金为基础,设立与低碳技术相关的基金,吸引私人资金投资于低碳技术研发项目。一方面,低碳技术基金的设立可激励研发机构进一步提升研发层次和水平;另一方面作为融资方式吸引社会资金流入、解决研发机构资金短缺问题的同时,社会资金也可以分享低碳技术转让后的收益,形成社会共同参与的局面。

(二)以制度创新促成河北省企业实现低碳生产的目标

1.依据河北省情,制定合理的碳排放税收制度。2008年河北省可供消费的能源总量为24225.64万吨标准煤,工业消费能源量为18242.87万吨标准煤,所占比例为75.3%,规模以上工业综合能源消费量为16683.83万吨标准煤,其中煤炭开采和洗选业,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电力、热力的生产和供应业等六大高耗能行业的能耗量高达14918.50万吨标准煤。由以上数字可以看出,河北省的能源消费主要用于工业生产,而工业生产中又有81.8%用于六大高耗能行业。因此应根据全省的排碳总量以及单个企业的排碳量确定合理的碳排放税率,促使高能耗行业的企业放弃落后的生产技术,采用先进的低碳技术进行生产,实现全省排碳量的逐步减少。

2.创建全省的碳交易市场,并使之不断完善。碳交易市场是基于减排成本差异而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权的市场交易体系,通过市场化的途径可对企业的碳排放量进行有效的控制。我省目前还没有真正的碳交易市场,比较常见的碳交易只是CDM项目交易,就是发达国家用资金和技术换取各种温室气体的排放权。河北省应立足于现实情况,切实解决好碳交易的标准和产品的设计,促进碳交易过程的不断成熟,通过市场机制,促进低碳技术的创新和企业排碳量的减少。

3.健全各项法规制度。建立和健全河北省与发展低碳经济有关的法律体系。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与低碳经济有关的法律,如《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建议在健全已有法律的基础上,针对碳使用、碳排放和碳税收等方面建立新的立法,从而以强制性途径增加对企业的约束力度,为发展低碳经济提供法律保障。

(三)建立和完善河北企业与研发机构之间的低碳技术转让平台

建议设立河北省低碳技术转让机构,专门负责低碳技术转让的审查和评估以及具体环节的操作,为技术转让提供制度保证。通过健全的平台,保障在最短的时间内实现低碳技术从研发机构投入企业生产,同时帮助研发机构及时了解企业对低碳技术的最新需求。这样一方面企业及时采用了先进技术,降低了排碳量,减少了污染,另一方面研发机构转让技术后获得资金,可进行更高层次的研究,以此平台协调低碳技术的供求,促进低碳技术的推广和研发。

五、结束语

低碳经济作为备受瞩目的经济形态,不仅是解决能源紧缺,气候变暖的有效途径,更为河北省提供了促进经济发展的新机遇。河北应充分利用好这一机遇,以促进低碳技术创新为主线,结合现阶段的省内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各项有利于低碳经济发展的配套措施,积极有序地推进低碳发展,在河北省营造一个政府推动、企业和研发机构实施、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实现河北低碳经济和技术创新的协同发展。

[基金项目:本文为2010年度河北省社会科学发展研究青年课题阶段性成果(课题编号:201004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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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经济基本特征范文第7篇

碳关税,也称边境调节税(BTAs)。它是对在国内没有征收碳税或能源税、存在实质性能源补贴国家的出口商品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主要是发达国家对从发展中国家进口的排放密集型产品,如铝、钢铁、水泥和一些化工产品征收的一种进口关税。目前,碳关税正在酝酿之中,美国拟于2020年开始对从发展中国家进口的商品征收碳关税,而法国宣布从2010年初开始对环保立法不及欧盟严格的发展中国家的进口品征收碳关税。虽然目前各发达国家还没有征收碳关税,但WTO一般例外条款(GATT)的第20条“允许WTO成员国在某些情况下采取基于环境理由的贸易限制”的规定给欧盟和美国等发达国家征收碳关税提供了可能。因此,碳关税的确是渐行渐近。

碳关税的提出,与不容乐观的国际气候变化形势及其背景下的低碳经济模式逐步确立密不可分。OECD一份研究报告指出,如果人类不采取任何行动,2050年全球温室气体(GHG,globalgreenhousegas)排放增幅将达70%,导致2100年世界气温将升高4~6℃。2003年,英国政府发表的《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一个低碳经济体》白皮书中首次明确提出“低碳经济”概念。随后,低碳经济发展模式就逐步进入理论研究的视野。特别是在世界金融危机发生后,一些国家相继提出了“绿色新政”措施,低碳经济发展模式的研究开始逐步升温。可以说,低碳经济是人类从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转变的一种新的经济模式与生活方式。

碳关税的提出,还与后金融危机时代贸易保护主义抬头息息相关。在当前金融危机余波未退、各国经济增长乏力的国际环境下,部分发达国家出于降低进口对本国经济造成的冲击、增加本国居高不下的失业率以及对碳泄漏的担忧,拟开征碳关税。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所处经济发展阶段存在较大差异的情况下征收碳关税,而且是将针对所有工业品征收碳关税,对发展中国家外贸出口的影响将要比特别保障措施、反补贴或反倾销等贸易救济措施更为严重。

在未来的10年内,世界各国将通过协商最终确定碳关税征收的对象、范围和标准。在这个过程中,各国都将尽力争取对本国有利的规定,因为不同的规定产生的各国应征碳关税额度有很大不同。可见,2011~2020年这十年是非常关键的十年,它不仅仅将在世界范围内塑造碳关税征收新规则,也必将打破现有世界贸易和经济格局,并建立低碳经济模式下新的世界各国经济实力格局。因此,研究碳关税将对我国外贸出口带来什么影响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二、“碳关税”对我国未来外贸出口的影响

目前,我国没有开征碳税和能源税,且很多行业产品生产隐含碳含量和碳排放均不乐观。如果这些产品出口到发达国家,必将成为其拟开征的碳关税的征收对象,对我国外贸出口将产生以下四个主要影响。

(一)将增加我国高碳企业产品出口的成本

对我国出口产品开征碳关税最直接的影响,是将增加我国高碳行业产品出口的成本和国际市场价格,削弱了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使我国产品处于比较劣势的地位。中国社科院的一项研究结果显示,以10美元/吨的碳关税测算2002年我国的电力、钢铁、有色金属、石化、建材、化工、轻工和纺织等高碳产业,其碳税将达108.5亿元,占到贸易额的1.28%。

另一项研究成果显示,如果对我国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和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四大能源密集型产品生产部门征收较高水平碳关税,即按丹麦和瑞典国内281.9~369.0欧元/千升轻质燃料油税和241.8~300.6欧元/千立方米的天然气税,我国非金属制品业的碳税总额最高可达出口总额的32.8%,行业总的碳税成本占到总的主营业务成本的13.4%,我国出口企业无利可图;如果征收中等水平碳关税,即按德国国内61.4欧元/千升轻质燃料油税和59.6欧元/千立方米的天然气税,碳税总额占出口总额的比重最高可达10%;在较低碳关税水平,即按美国或英国国内的碳税和能源税征收,碳关税可能达到出口总额的比重为3%~7%。以2008年为例,我国上述4个行业的成本费用利润率仅仅分别为3.61%、7.95%、6.17%和4.34%,这就意味着,我国现有高碳企业无法承受中等和较高水平碳关税之重。

(二)将引起我国制造业出口额不同程度的下降

碳关税一旦开征,由于其事关全人类的国际气候变化而具合理性,将成为一道强大的贸易壁垒,将导致我国制造业出口额的下降。

众所周知,中国作为“制造业大国”,承接的主要是发达国家的高能耗、低效率、高排放的重化工业和低端制造业。而且,我国企业目前还没有掌握分析生产每一个具体过程碳足迹的技术。目前,美国、英国和新西兰等市场已经开始在服装上使用“碳标签”。全球零售业巨头沃尔玛在其2010年初的可持续发展报告中再次强调,到2012年,沃尔玛将实现95%的商品供应商必须获得社会与环境规章的二选一的最高评分。而碳关税一旦开征,进口商选择产品时首先要考虑的是供货商在生产过程中对污染物排放的控制情况,尤其是一些大型跨国公司为了保持其社会形象,也往往会被迫取消和中国公司的订单,特别是当这些产品是用于政府项目或有社会效应的大型项目时,碳关税将会是抵制我国高碳产品的有力武器。这就决定了我国工业生产和出口的高隐含碳排放的商品订单将减少,出口贸易规模将萎缩。

世界银行一份研究报告显示,如果以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同时减排,发达国家到2020年减排2005年基准的30%、发展中国家在正常交易水平基础上减排30%为前提,与正常交易水平相比较而言,2020年在排放权可交换且通过公共转移支付和排放交易抵消减排的成本(TERWMT)情形下,减排将致使我国工业出口下降幅度高达11.7%;远高于世界工业出口的平均降幅1.9%;而美国和欧盟的工业出口却分别有5.0%和6.5%的增幅。另一项研究成果显示,即使以中国工业品出口的隐含碳排放量为基础,如果征收30美元/吨和60美元/吨的碳关税,也将使我国工业品出口量分别减少3.53%和6.95%。

(三)将改变我国出口商品和贸易方式结构

碳关税对我国出口结构的影响,将主要体现在将改变我国出口商品结构和贸易方式两方面。

一方面,碳关税将引起高耗能产品出口比重下降。目前,我国钢、火电、水泥、玻璃、石化和碱等高耗能产品单产能耗分别是世界平均水平的1.15、1.17、1.53、1.47、1.45和1.34倍,纺织印染行业单位能耗是发达国家的3~5倍。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向世界出口的能源密集型产品增长迅速,仅2004年至2008年间,中国钢铁、化工产品和纺织品出口占世界总量的份额就分别从5.12%、2.68%和16.98%上升到12.09%、4.65%和26.08%。工业发达国家通过征收碳关税,将有可能促使我国对国内企业的能源消费征收碳税,将改变我国企业投入要素组合,我国传统出口产品的劳动力成本比较优势难以为继,将使我国高耗能行业产品出口比重下降。一项研究成果显示,如果以中国工业品出口的隐含碳排放量为基础,如果征收30美元/吨的碳关税,以能源密集型制造业为代表的石油加工工业的出口降幅将达12.39%。

另一方面,碳关税也将引起加工贸易出口比重下降。目前我国加工贸易出口占比2007年达到50.71%,2008年为47.19%,而企业从加工贸易中获得的利润却远低于研发、销售等环节。比如“中国为苹果公司组装的ipod每出口一件到美国为150美元,而中国企业组装每一件仅获得增加值4美元,其余146美元则归美国设计和营销部门所得;如果美国再按每件150美元的出口额征收碳关税,中国组装企业只有关门。所以征收碳关税将会迫使中国从战略和企业实践层面促进出口产品升级,以赚取较高的利润,才会加速改变上述现状。据预计,到2015左右,加工贸易出口占我国全部出口的比重将下降到40%以下。

(四)将在一定程度上恶化出口环境

无论是美国通过的《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还是欧盟提出的从2012年开始所有在欧盟机场起降的飞机都要交纳温室气体排放费,碳关税的征收标准和额度都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随意性很大。这很可能引发较为严重的贸易报复和贸易摩擦。金融危机后,碳关税实质是贸易保护的新形式。尽管2009年以来,我国出口始终是被贸易救济调查的头号目标,但其只是针对个别行业、个别企业或个别商品征收,且有最多5年的时间限制。而碳关税将针对所有出口产品征收,受众面大且长期征收,对我国的影响可能要比特别保障措施、反补贴或反倾销更为严重无疑将恶化我国产品的出口环境。

三、应对碳关税问题的对策建议

在当前金融危机余波未退、各国经济增长乏力的国际环境下,我国作为出口大国的敏感身份极易激发他国抵制和报复情绪。因此,我国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积极应对碳关税:

(一)积极利用WTO现有法律机制

根据WTO的“国民待遇”原则,我国应要求进口国产品承担与进口产品相同的碳减排责任;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中国与其他国家出口产品适用同样的碳关税征收原则和标准;并尽力争取WTO体系内其它针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及优惠待遇”,比如一定期限的过渡期,为我国实现产业升级、工业化和现代化争取时间和更大的发展空间。

(二)积极参与国际气候变化规则和碳关税征收规则的制订

鉴于不同碳关税征收标准和碳排放交易规则确定的我国应征碳关税的数额不同,引起我国外贸出口的降幅也不同,在国际气候变化规则制订过程中,我国要强调作为发展中国家应承担“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争取确立对我国有利的碳排放额度、减排额度、碳排放交易规则和碳关税征收标准。具体地,尽量争取对我国外贸出口影响最小的按照本国生产碳含量为标准对所有进口商品扣除出口商品征收碳关税(BTADE);尽量争取对我国外贸出口影响最小的“排放权不可交换(NTER)”规则。

(三)大力发展新型能源产业

我国政府对新型能源产业的补贴主要限于太阳能、风电、新能源汽车三大领域,政策主要包括税收优惠、信贷优惠、价格优惠和研发优惠等。今后,还应扩大补贴新型能源的领域和推出更系统完善的、不违反《补贴与反补贴协定》的补贴政策,积极应对诸如美国针对我国新能源补贴政策提出的301调查和302调查,争取占据新能源产业的国际竞争的制高点,为我国今后在这个领域的发展创造条件。

(四)尽快帮助实现企业“低碳生产”

可在有条件的企业试点,装备有效的技术和设备,充分降低生产过程中的碳排放,掌握企业生产每一个具体过程的能源消耗管理,使企业对生产过程中对污染物排放控制在合理的范围,能够清楚本公司生产过程中治理污染物排放的相关措施和效果,实现“低碳生产”,以成功嵌入大型跨国公司供应链,并给国家及行业提供有力的数据。同时,企业要不断提升技术水平,不断抢占产品设计、原料采购、批发经销等环节的控制权,优化产品研发设计及其生产决策,以不断提高企业运行效率,摆脱碳关税造成的成本上升约束。

参考文献:

[1]Mattoo,A.etal,“ReconcilingClimateChangeandTradePolicy.PolicyResearchWorkingPaper,No.5123.TheWorldBankDevelopmentResearchGroup,TradeandIntegrationTeam,Nov.2009.P42-43.

Mattoo,A.etal,"CanGlobalDeCarbonizationInhabitDevelopingCountryIndustrialization?"PolicyResearchWorkingPaper,No.5121.TheWorldBankDevelopmentResearchGroup,TradeandIntegrationTeam,Nov.2009.p26.

[3]沈可挺,李钢.碳关税对中国工业品出口的影响——基于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的评估.[J]财贸经济,2010年1期.

低碳经济基本特征范文第8篇

碳关税,也称边境调节税(btas)。它是对在国内没有征收碳税或能源税、存在实质性能源补贴国家的出口商品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主要是发达国家对从发展中国家进口的排放密集型产品,如铝、钢铁、水泥和一些化工产品征收的一种进口关税。目前,碳关税正在酝酿之中,美国拟于2020年开始对从发展中国家进口的商品征收碳关税,而法国宣布从2010年初开始对环保立法不及欧盟严格的发展中国家的进口品征收碳关税。虽然目前各发达国家还没有征收碳关税,但wto一般例外条款(gatt)的第20条“允许wto成员国在某些情况下采取基于环境理由的贸易限制”的规定给欧盟和美国等发达国家征收碳关税提供了可能。因此,碳关税的确是渐行渐近。

        碳关税的提出,与不容乐观的国际气候变化形势及其背景下的低碳经济模式逐步确立密不可分。oecd一份研究报告指出,如果人类不采取任何行动,2050年全球温室气体(ghg,global greenhouse gas)排放增幅将达70%,导致2100年世界气温将升高4~6℃。2003年,英国政府发表的《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一个低碳经济体》白皮书中首次明确提出“低碳经济”概念。随后,低碳经济发展模式就逐步进入理论研究的视野。特别是在世界金融危机发生后,一些国家相继提出了“绿色新政”措施,低碳经济发展模式的研究开始逐步升温。可以说,低碳经济是人类从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转变的一种新的经济模式与生活方式。

碳关税的提出,还与后金融危机时代贸易保护主义抬头息息相关。在当前金融危机余波未退、各国经济增长乏力的国际环境下,部分发达国家出于降低进口对本国经济造成的冲击、增加本国居高不下的失业率以及对碳泄漏的担忧,拟开征碳关税。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所处经济发展阶段存在较大差异的情况下征收碳关税,而且是将针对所有工业品征收碳关税,对发展中国家外贸出口的影响将要比特别保障措施、反补贴或反倾销等贸易救济措施更为严重。

在未来的10年内,世界各国将通过协商最终确定碳关税征收的对象、范围和标准。在这个过程中,各国都将尽力争取对本国有利的规定,因为不同的规定产生的各国应征碳关税额度有很大不同。可见,2011~2020年这十年是非常关键的十年,它不仅仅将在世界范围内塑造碳关税征收新规则,也必将打破现有世界贸易和经济格局,并建立低碳经济模式下新的世界各国经济实力格局。因此,研究碳关税将对我国外贸出口带来什么影响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二、“碳关税”对我国未来外贸出口的影响

目前,我国没有开征碳税和能源税,且很多行业产品生产隐含碳含量和碳排放均不乐观。如果这些产品出口到发达国家,必将成为其拟开征的碳关税的征收对象,对我国外贸出口将产生以下四个主要影响。

(一) 将增加我国高碳企业产品出口的成本

对我国出口产品开征碳关税最直接的影响,是将增加我国高碳行业产品出口的成本和国际市场价格,削弱了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使我国产品处于比较劣势的地位。中国社科院的一项研究结果显示,以10美元/吨的碳关税测算2002年我国的电力、钢铁、有色金属、石化、建材、化工、轻工和纺织等八大高碳产业,其碳税将达108.5亿元,占到贸易额的1.28%。

另一项研究成果显示,如果对我国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和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四大能源密集型产品生产部门征收较高水平碳关税,即按丹麦和瑞典国内281.9~369.0欧元/千升轻质燃料油税和241.8~300.6欧元/千立方米的天然气税,我国非金属制品业的碳税总额最高可达出口总额的32.8%,行业总的碳税成本占到总的主营业务成本的13.4%,我国出口企业无利可图;如果征收中等水平碳关税,即按德国国内61.4欧元/千升轻质燃料油税和59.6欧元/千立方米的天然气税,碳税总额占出口总额的比重最高可达10%;在较低碳关税水平,即按美国或英国国内的碳税和能源税征收,碳关税可能达到出口总额的比重为3%~7%。以2008年为例,我国上述4个行业的成本费用利润率仅仅分别为3.61%、7.95%、6.17%和4.34%,这就意味着,我国现有高碳企业无法承受中等和较高水平碳关税之重。

(二) 将引起我国制造业出口额不同程度的下降

碳关税一旦开征,由于其事关全人类的国际气候变化而具合理性,将成为一道强大的贸易壁垒,将导致我国制造业出口额的下降。

众所周知,中国作为“制造业大国”,承接的主要是发达国家的高能耗、低效率、高排放的重化工业和低端制造业。而且,我国企业目前还没有掌握分析生产每一个具体过程碳足迹的技术。目前,美国、英国和新西兰等市场已经开始在服装上使用“碳标签”。全球零售业巨头沃尔玛在其2010年初的可持续发展报告中再次强调,到2012年,沃尔玛将实现95%的商品供应商必须获得社会与环境规章的二选一的最高评分。而碳关税一旦开征,进口商选择产品时首先要考虑的是供货商在生产过程中对污染物排放的控制情况,尤其是一些大型跨国公司为了保持其社会形象,也往往会被迫取消和中国公司的订单,特别是当这些产品是用于政府项目或有社会效应的大型项目时,碳关税将会是抵制我国高碳产品的有力武器。这就决定了我国工业生产和出口的高隐含碳排放的商品订单将减少,出口贸易规模将萎缩。

世界银行一份研究报告显示,如果以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同时减排,发达国家到2020年减排2005年基准的30%、发展中国家在正常交易水平基础上减排30%为前提,与正常交易水平相比较而言,2020年在排放权可交换且通过公共转移支付和排放交易抵消减排的成本(terwmt)情形下,减排将致使我国工业出口下降幅度高达11.7%;远高于世界工业出口的平均降幅1.9%;而美国和欧盟的工业出口却分别有5.0%和6.5%的增幅。另一项研究成果显示,即使以中国工业品出口的隐含碳排放量为基础,如果征收30美元/吨和60美元/吨的碳关税,也将使我国工业品出口量分别减少3.53%和6.95%。

(三)将改变我国出口商品和贸易方式结构

碳关税对我国出口结构的影响,将主要体现在将改变我国出口商品结构和贸易方式两方面。

一方面,碳关税将引起高耗能产品出口比重下降。目前,我国钢、火电、水泥、玻璃、石化和碱等高耗能产品单产能耗分别是世界平均水平的1.15、1.17、1.53、1.47、1.45和1.34倍,纺织印染行业单位能耗是发达国家的3~5倍。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向世界出口的能源密集型产品增长迅速,仅2004年至2008年间,中国钢铁、化工产品和纺织品出口占世界总量的份额就分别从5.12%、2.68%和16.98%上升到12.09%、4.65%和26.08%。工业发达国家通过征收碳关税,将有可能促使我国对国内企业的能源消费征收碳税,将改变我国企业投入要素组合,我国传统出口产品的劳动力成本比较优势难以为继,将使我国高耗能行业产品出口比重下降。一项研究成果显示,如果以中国工业品出口的隐含碳排放量为基础,如果征收30美元/吨的碳关税,以能源密集型制造业为代表的石油加工工业的出口降幅将达12.39%。

另一方面,碳关税也将引起加工贸易出口比重下降。目前我国加工贸易出口占比2007年达到50.71%,2008年为47.19%,而企业从加工贸易中获得的利润却远低于研发、销售等环节。比如“中国为苹果公司组装的ipod每出口一件到美国为150美元,而中国企业组装每一件仅获得增加值4美元,其余146美元则归美国设计和营销部门所得;如果美国再按每件150美元的出口额征收碳关税,中国组装企业只有关门。所以征收碳关税将会迫使中国从战略和企业实践层面促进出口产品升级,以赚取较高的利润,才会加速改变上述现状。据预计,到2015左右,加工贸易出口占我国全部出口的比重将下降到40%以下。

(四)将在一定程度上恶化出口环境

无论是美国通过的《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还是欧盟提出的从2012年开始所有在欧盟机场起降的飞机都要交纳温室气体排放费,碳关税的征收标准和额度都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随意性很大。这很可能引发较为严重的贸易报复和贸易摩擦。金融危机后,碳关税实质是贸易保护的新形式。尽管2009年以来,我国出口始终是被贸易救济调查的头号目标,但其只是针对个别行业、个别企业或个别商品征收,且有最多5年的时间限制。而碳关税将针对所有出口产品征收,受众面大且长期征收,对我国的影响可能要比特别保障措施、反补贴或反倾销更为严重无疑将恶化我国产品的出口环境。

   三、应对碳关税问题的对策建议

在当前金融危机余波未退、各国经济增长乏力的国际环境下,我国作为出口大国的敏感身份极易激发他国抵制和报复情绪。因此,我国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积极应对碳关税:

(一)积极利用wto现有法律机制

根据wto的“国民待遇”原则,我国应要求进口国产品承担与进口产品相同的碳减排责任;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中国与其他国家出口产品适用同样的碳关税征收原则和标准;并尽力争取wto体系内其它针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及优惠待遇”,比如一定期限的过渡期,为我国实现产业升级、工业化和现代化争取时间和更大的发展空间。

(二)积极参与国际气候变化规则和碳关税征收规则的制订

鉴于不同碳关税征收标准和碳排放交易规则确定的我国应征碳关税的数额不同,引起我国外贸出口的降幅也不同,在国际气候变化规则制订过程中,我国要强调作为发展中国家应承担“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争取确立对我国有利的碳排放额度、减排额度、碳排放交易规则和碳关税征收标准。具体地,尽量争取对我国外贸出口影响最小的按照本国生产碳含量为标准对所有进口商品扣除出口商品征收碳关税(btade);尽量争取对我国外贸出口影响最小的“排放权不可交换(nter)”规则。

(三)大力发展新型能源产业

我国政府对新型能源产业的补贴主要限于太阳能、风电、新能源汽车三大领域,政策主要包括税收优惠、信贷优惠、价格优惠和研发优惠等。今后,还应扩大补贴新型能源的领域和推出更系统完善的、不违反《补贴与反补贴协定》的补贴政策,积极应对诸如美国针对我国新能源补贴政策提出的301调查和302调查,争取占据新能源产业的国际竞争的制高点,为我国今后在这个领域的发展创造条件。

(四)尽快帮助实现企业“低碳生产”

可在有条件的企业试点,装备有效的技术和设备,充分降低生产过程中的碳排放,掌握企业生产每一个具体过程的能源消耗管理,使企业对生产过程中对污染物排放控制在合理的范围,能够清楚本公司生产过程中治理污染物排放的相关措施和效果,实现“低碳生产”,以成功嵌入大型跨国公司供应链,并给国家及行业提供有力的数据。同时,企业要不断提升技术水平,不断抢占产品设计、原料采购、批发经销等环节的控制权,优化产品研发设计及其生产决策,以不断提高企业运行效率,摆脱碳关税造成的成本上升约束。 

参考文献:

[1] mattoo, a. et al, “reconciling climate change and trade policy. policy research working paper, no.5123.the world bank development research group, trade and integration team, nov. 2009.p42-43.

[2] mattoo, a. et al, "can global de-carbonization inhabit developing country industrialization?" policy research working paper, no.5121. the world bank development research group, trade and integration team, nov. 2009.p26.

[3] 沈可挺,李钢.碳关税对中国工业品出口的影响——基于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的评估.[j]财贸经济,2010年1期.

低碳经济基本特征范文第9篇

碳关税,也称边境调节税(BTAs)。它是对在国内没有征收碳税或能源税、存在实质性能源补贴国家的出口商品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主要是发达国家对从发展中国家进口的排放密集型产品,如铝、钢铁、水泥和一些化工产品征收的一种进口关税。目前,碳关税正在酝酿之中,美国拟于2020年开始对从发展中国家进口的商品征收碳关税,而法国宣布从2010年初开始对环保立法不及欧盟严格的发展中国家的进口品征收碳关税。虽然目前各发达国家还没有征收碳关税,但WTO一般例外条款(GATT)的第20条“允许WTO成员国在某些情况下采取基于环境理由的贸易限制”的规定给欧盟和美国等发达国家征收碳关税提供了可能。因此,碳关税的确是渐行渐近。

碳关税的提出,与不容乐观的国际气候变化形势及其背景下的低碳经济模式逐步确立密不可分。OECD一份研究报告指出,如果人类不采取任何行动,2050年全球温室气体(GHG,globalgreenhousegas)排放增幅将达70%,导致2100年世界气温将升高4~6℃。2003年,英国政府发表的《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一个低碳经济体》白皮书中首次明确提出“低碳经济”概念。随后,低碳经济发展模式就逐步进入理论研究的视野。特别是在世界金融危机发生后,一些国家相继提出了“绿色新政”措施,低碳经济发展模式的研究开始逐步升温。可以说,低碳经济是人类从工业文明向生态文明转变的一种新的经济模式与生活方式。

碳关税的提出,还与后金融危机时代贸易保护主义抬头息息相关。在当前金融危机余波未退、各国经济增长乏力的国际环境下,部分发达国家出于降低进口对本国经济造成的冲击、增加本国居高不下的失业率以及对碳泄漏的担忧,拟开征碳关税。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所处经济发展阶段存在较大差异的情况下征收碳关税,而且是将针对所有工业品征收碳关税,对发展中国家外贸出口的影响将要比特别保障措施、反补贴或反倾销等贸易救济措施更为严重。

在未来的10年内,世界各国将通过协商最终确定碳关税征收的对象、范围和标准。在这个过程中,各国都将尽力争取对本国有利的规定,因为不同的规定产生的各国应征碳关税额度有很大不同。可见,2011~2020年这十年是非常关键的十年,它不仅仅将在世界范围内塑造碳关税征收新规则,也必将打破现有世界贸易和经济格局,并建立低碳经济模式下新的世界各国经济实力格局。因此,研究碳关税将对我国外贸出口带来什么影响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二、“碳关税”对我国未来外贸出口的影响

目前,我国没有开征碳税和能源税,且很多行业产品生产隐含碳含量和碳排放均不乐观。如果这些产品出口到发达国家,必将成为其拟开征的碳关税的征收对象,对我国外贸出口将产生以下四个主要影响。

(一)将增加我国高碳企业产品出口的成本

对我国出口产品开征碳关税最直接的影响,是将增加我国高碳行业产品出口的成本和国际市场价格,削弱了我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使我国产品处于比较劣势的地位。中国社科院的一项研究结果显示,以10美元/吨的碳关税测算2002年我国的电力、钢铁、有色金属、石化、建材、化工、轻工和纺织等高碳产业,其碳税将达108.5亿元,占到贸易额的1.28%。

另一项研究成果显示,如果对我国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非金属矿物制品业、造纸及纸制品业和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等四大能源密集型产品生产部门征收较高水平碳关税,即按丹麦和瑞典国内281.9~369.0欧元/千升轻质燃料油税和241.8~300.6欧元/千立方米的天然气税,我国非金属制品业的碳税总额最高可达出口总额的32.8%,行业总的碳税成本占到总的主营业务成本的13.4%,我国出口企业无利可图;如果征收中等水平碳关税,即按德国国内61.4欧元/千升轻质燃料油税和59.6欧元/千立方米的天然气税,碳税总额占出口总额的比重最高可达10%;在较低碳关税水平,即按美国或英国国内的碳税和能源税征收,碳关税可能达到出口总额的比重为3%~7%。以2008年为例,我国上述4个行业的成本费用利润率仅仅分别为3.61%、7.95%、6.17%和4.34%,这就意味着,我国现有高碳企业无法承受中等和较高水平碳关税之重。

(二)将引起我国制造业出口额不同程度的下降

碳关税一旦开征,由于其事关全人类的国际气候变化而具合理性,将成为一道强大的贸易壁垒,将导致我国制造业出口额的下降。

众所周知,中国作为“制造业大国”,承接的主要是发达国家的高能耗、低效率、高排放的重化工业和低端制造业。而且,我国企业目前还没有掌握分析生产每一个具体过程碳足迹的技术。目前,美国、英国和新西兰等市场已经开始在服装上使用“碳标签”。全球零售业巨头沃尔玛在其2010年初的可持续发展报告中再次强调,到2012年,沃尔玛将实现95%的商品供应商必须获得社会与环境规章的二选一的最高评分。而碳关税一旦开征,进口商选择产品时首先要考虑的是供货商在生产过程中对污染物排放的控制情况,尤其是一些大型跨国公司为了保持其社会形象,也往往会被迫取消和中国公司的订单,特别是当这些产品是用于政府项目或有社会效应的大型项目时,碳关税将会是抵制我国高碳产品的有力武器。这就决定了我国工业生产和出口的高隐含碳排放的商品订单将减少,出口贸易规模将萎缩。

世界银行一份研究报告显示,如果以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同时减排,发达国家到2020年减排2005年基准的30%、发展中国家在正常交易水平基础上减排30%为前提,与正常交易水平相比较而言,2020年在排放权可交换且通过公共转移支付和排放交易抵消减排的成本(TERWMT)情形下,减排将致使我国工业出口下降幅度高达11.7%;远高于世界工业出口的平均降幅1.9%;而美国和欧盟的工业出口却分别有5.0%和6.5%的增幅。另一项研究成果显示,即使以中国工业品出口的隐含碳排放量为基础,如果征收30美元/吨和60美元/吨的碳关税,也将使我国工业品出口量分别减少3.53%和6.95%。

(三)将改变我国出口商品和贸易方式结构

碳关税对我国出口结构的影响,将主要体现在将改变我国出口商品结构和贸易方式两方面。

一方面,碳关税将引起高耗能产品出口比重下降。目前,我国钢、火电、水泥、玻璃、石化和碱等高耗能产品单产能耗分别是世界平均水平的1.15、1.17、1.53、1.47、1.45和1.34倍,纺织印染行业单位能耗是发达国家的3~5倍。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向世界出口的能源密集型产品增长迅速,仅2004年至2008年间,中国钢铁、化工产品和纺织品出口占世界总量的份额就分别从5.12%、2.68%和16.98%上升到12.09%、4.65%和26.08%。工业发达国家通过征收碳关税,将有可能促使我国对国内企业的能源消费征收碳税,将改变我国企业投入要素组合,我国传统出口产品的劳动力成本比较优势难以为继,将使我国高耗能行业产品出口比重下降。一项研究成果显示,如果以中国工业品出口的隐含碳排放量为基础,如果征收30美元/吨的碳关税,以能源密集型制造业为代表的石油加工工业的出口降幅将达12.39%。

另一方面,碳关税也将引起加工贸易出口比重下降。目前我国加工贸易出口占比2007年达到50.71%,2008年为47.19%,而企业从加工贸易中获得的利润却远低于研发、销售等环节。比如“中国为苹果公司组装的ipod每出口一件到美国为150美元,而中国企业组装每一件仅获得增加值4美元,其余146美元则归美国设计和营销部门所得;如果美国再按每件150美元的出口额征收碳关税,中国组装企业只有关门。所以征收碳关税将会迫使中国从战略和企业实践层面促进出口产品升级,以赚取较高的利润,才会加速改变上述现状。据预计,到2015左右,加工贸易出口占我国全部出口的比重将下降到40%以下。

(四)将在一定程度上恶化出口环境

无论是美国通过的《清洁能源与安全法案》,还是欧盟提出的从2012年开始所有在欧盟机场起降的飞机都要交纳温室气体排放费,碳关税的征收标准和额度都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随意性很大。这很可能引发较为严重的贸易报复和贸易摩擦。金融危机后,碳关税实质是贸易保护的新形式。尽管2009年以来,我国出口始终是被贸易救济调查的头号目标,但其只是针对个别行业、个别企业或个别商品征收,且有最多5年的时间限制。而碳关税将针对所有出口产品征收,受众面大且长期征收,对我国的影响可能要比特别保障措施、反补贴或反倾销更为严重无疑将恶化我国产品的出口环境。

三、应对碳关税问题的对策建议

在当前金融危机余波未退、各国经济增长乏力的国际环境下,我国作为出口大国的敏感身份极易激发他国抵制和报复情绪。因此,我国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积极应对碳关税:

(一)积极利用WTO现有法律机制

根据WTO的“国民待遇”原则,我国应要求进口国产品承担与进口产品相同的碳减排责任;根据最惠国待遇原则,要求中国与其他国家出口产品适用同样的碳关税征收原则和标准;并尽力争取WTO体系内其它针对发展中国家的“特殊及优惠待遇”,比如一定期限的过渡期,为我国实现产业升级、工业化和现代化争取时间和更大的发展空间。

(二)积极参与国际气候变化规则和碳关税征收规则的制订

鉴于不同碳关税征收标准和碳排放交易规则确定的我国应征碳关税的数额不同,引起我国外贸出口的降幅也不同,在国际气候变化规则制订过程中,我国要强调作为发展中国家应承担“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争取确立对我国有利的碳排放额度、减排额度、碳排放交易规则和碳关税征收标准。具体地,尽量争取对我国外贸出口影响最小的按照本国生产碳含量为标准对所有进口商品扣除出口商品征收碳关税(BTADE);尽量争取对我国外贸出口影响最小的“排放权不可交换(NTER)”规则。

(三)大力发展新型能源产业

我国政府对新型能源产业的补贴主要限于太阳能、风电、新能源汽车三大领域,政策主要包括税收优惠、信贷优惠、价格优惠和研发优惠等。今后,还应扩大补贴新型能源的领域和推出更系统完善的、不违反《补贴与反补贴协定》的补贴政策,积极应对诸如美国针对我国新能源补贴政策提出的301调查和302调查,争取占据新能源产业的国际竞争的制高点,为我国今后在这个领域的发展创造条件。

(四)尽快帮助实现企业“低碳生产”

可在有条件的企业试点,装备有效的技术和设备,充分降低生产过程中的碳排放,掌握企业生产每一个具体过程的能源消耗管理,使企业对生产过程中对污染物排放控制在合理的范围,能够清楚本公司生产过程中治理污染物排放的相关措施和效果,实现“低碳生产”,以成功嵌入大型跨国公司供应链,并给国家及行业提供有力的数据。同时,企业要不断提升技术水平,不断抢占产品设计、原料采购、批发经销等环节的控制权,优化产品研发设计及其生产决策,以不断提高企业运行效率,摆脱碳关税造成的成本上升约束。

参考文献:

[1]Mattoo,A.etal,“ReconcilingClimateChangeandTradePolicy.PolicyResearchWorkingPaper,No.5123.TheWorldBankDevelopmentResearchGroup,TradeandIntegrationTeam,Nov.2009.P42-43.

[2]Mattoo,A.etal,"CanGlobalDe-CarbonizationInhabitDevelopingCountryIndustrialization?"PolicyResearchWorkingPaper,No.5121.TheWorldBankDevelopmentResearchGroup,TradeandIntegrationTeam,Nov.2009.p26.

[3]沈可挺,李钢.碳关税对中国工业品出口的影响——基于可计算一般均衡模型的评估.[J]财贸经济,2010年1期.

低碳经济基本特征范文第10篇

1.“高碳”经济模式无法解决日益严重的气候与环境问题。传统的经济增长方式,是通过资源的超常投入来获得更高的产出增长、财富增加与公众福利水平的提高,其主要特征之一就是“高碳”。即高投入、高消耗、高污染、高排放和低效益,在这种模式下,经济增长过于依赖第二产业特别是高能耗的制造业,能源的大量开发和使用使经济发展中消耗的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急剧增加,燃烧产生大量的二氧化碳进入大气,使大气中的二氧化碳浓度增加,直接引发了“温室气体”效应并加速了地球表面温度变暖,导致了在全球范围内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不可持续性。不仅如此,高碳经济模式还导致生态环境问题日趋严重。自工业革命以来,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的经济发展模式导致生态平衡遭到破坏,生态系统的结构和功能失调,从而严重威胁到人类生存和发展。气候和生态环境问题以及由此引发的一系列后果迫使世界各国开始反省其经济发展模式,向低碳经济发展模式转轨成为世界各国的普遍共识。

2.发展低碳经济有利于保障能源供给的可持续性。经济发展方式转变要求我们建立资源节约型社会,而传统的高碳经济模式是以能源特别是常规能源的过度消耗为特征的。目前仅占世界人口的15%的欧美发达国家,消费了世界56%的石油、60%以上的天然气和50%以上的重要矿产资源,他们才是全球越来越严重的资源环境问题的始作俑者。从世界常规能源的储量看,煤炭可以用200多年,石油可以用40多年,天然气可开采62年,如果未来的发展仍然采用高碳模式,到本世纪中期地球将不堪重负。如果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国家按照欧美国家高密集的能源消费方式,将会使资源枯竭的程度进一步加深,能源危机进一步加剧。我国“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不符合节能减排的要求,而油气资源又严重不足。中国目前人均石油可采储量仅为世界的11%,人均天然气可采储量为世界的4%。1991—2007年17年间,石油消费量年均增长高达7.14%,而石油产量年均增长仅为1.78%,导致石油进口量及对外依存度大幅提高,2011年已经攀升到55%。随着城市化和工业化进程的推进,对能源特别是常规能源的需求将会越来越大。发展低碳经济和新能源有助于减轻对常规能源及进口能源的依赖,确保能源供给安全,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

3.发展低碳经济有助于缓解中国节能减排的国际压力。中国的二氧化碳排放比重长期以来高于中国能源消费占全球的比重,给环境带来的破坏比世界平均水平更加严重。据英国石油公司2011年6月数据显示,2010年中国二氧化碳排放量同比增长10.4%,同年二氧化碳排放量增长5.8%至331.6亿吨,其中中国83.3亿吨,占排放总量的四分之一。从排放强度来看,我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也比较高,在全球加快发展绿色低碳经济的大趋势看,中国正面临着越来越大的国际压力。除非加快向低碳经济发展的步伐,这种压力将不会缓解。

4.发展低碳经济对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意义重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是提高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能力的必然要求,为了成功地实现这个转变,要求促进经济增长由目前主要依靠投资、出口拉动向依靠消费、投资、出口“三驾马车”协调拉动转变;由主要依靠第二产业特别是高能耗的制造业带动经济增长向依靠第一、二、三产业特别是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协同带动转变;由主要依靠增加资源消耗向主要依靠科技进步转变。发展低碳经济对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促进作用,一是转变投资导向,鼓励投资特别是民间投资于新型清洁能源基础设施领域,通过资本增长率提高促使产出增长率的提高,也有利于遏制重复投资形成新的产能过剩。二是鼓励各类投资到低碳产业部门,优化产业结构,形成新的就业领域,缓解就业压力,也有利于经济走出低谷。三是通过发展低碳经济减少资源的消耗,通过低碳技术的创新与开发提高能源的使用效率,降低经济发展的成本。为此,中国必须抓住低碳经济带来的新一轮技术和产业革命的机遇,改变高能耗低收益的经济模式,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二、低碳税收政策的理论依据及国外经验借鉴

(一)低碳税收政策的理论基础

低碳税收政策即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其理论依据一是基于市场失灵理论,市场在资源环境配置过程中存在着失灵,即市场无法有效解决以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为特征的高碳发展模式带来的全球气候变暖及温室气体排放的负外部性问题,还有高排放带来的环境污染问题,所有这些问题都必须由政府来解决,其中最有效的应对办法就是由政府征收环境税,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社会成本,内化到生产成本和市场价格中去,再通过市场机制来分配环境资源,以达到清洁环境和保护生态的目的。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还基于公共产品理论,环境和气候变化属于公共产品,而且是全球性的公共产品。公共产品在使用上具有非竞争性,在收益上具有非排他性。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要求公共产品一是在生产时必须有公共支出予以保证;二是经营管理一般由非盈利组织承担,在大多数国家政府是公共产品提供的主体。资源环境与稳定的气候具有公共产品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特征,理应通过世界各国的政策协调及全球性解决方案来解决。税收属于公共财政政策的范畴,其政策的实施:(1)在一国范围内,通过开征环境税的手段来解决由高排放引发的气候与环境问题;(2)在世界范围内,通过各国按照协调的、互相认可的碳税进行征收,以缓解全球范围内由于过量使用化石能源导致的环境破坏与气候变暖问题。

(二)税收政策在低碳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第一,税收政策是保护气候与促进低碳发展的重要政策工具。全球良好的气候属于世界共有资源,属于全球性公共产品的特征。由于传统的高碳发展模式引致的高碳排放造成的诸多负外部性,应对这种市场失灵,税收政策的调节作用更显重要。第二,税收政策的优势可以为低碳经济发展提供支持。税收政策作为国家重要的宏观调控手段,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和可操作性,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可以通过开征新税种、减免税、加重课税等措施,直接或者间接地激励企业和消费者的经济行为自觉地向低碳经济靠拢。第三,税收具有很强的导向作用。通过税收的引导作用,可以改变人们传统的“高碳”生产与消费模式,使企业和消费者自觉地根据国家税收政策的导向,选择低廉且适合自己的生产和消费方式,达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而且不降低自身消费质量的目的。

(三)发达国家税收政策支持低碳经济发展的基本做法

1.主要做法。从整个世界范围看,以欧美为主的发达国家最早采取一系列实际行动向低碳经济转型,最典型的就是产业革命的发祥地英国。英国到目前已经建成了较为完备的环境税体系,包括气候变化税、机场旅客税、垃圾税、石方税等。欧盟成员国的其他国家也建立了一系列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税收政策体系,其主要税项有:碳税、各种能源税以及气候变化税等。通过对高污染、高能耗能源的征税,一方面,有效地遏制了环境破坏,同时也使清洁能源具备了成本竞争的优势;另一方面,将对高耗能能源征收的税金主要用于对新型能源开发及利用的补贴上。美国政府一直鼓励通过技术创新促进低碳低碳经济的发展,也注重用税收政策来支持低碳经济的发展,其低碳税收政策主要包括:(1)税收优惠政策。美国对发展低碳经济的税收优惠主要体现在差别化的税收政策上,特别是对清洁能源的开发利用提供了多项税收优惠政策,以扶持其发展。(2)限制性税收政策,如为了限制石油的过度使用,美国政府对石油公司征收暴利税,其税收一部分补贴消费者,作为消费者使用新的可再生能源所付出较高成本的补偿,一部分用于清洁能源技术的研发,以限制对常规化石能源的过度使用,为新能源的开发利用提供支持。

2.借鉴与启示。(1)开征二氧化碳税。目前,二氧化碳税已成为欧盟国家中普遍实行的税种,且采取国家碳税模式,在税率设计上多采用复合税率。碳税的征收,对于高碳发展行业起了较大的抑制作用,推动能效提高和清洁能源的发展,大大减少了温室气体的排放,有力地促进了低碳经济的发展。(2)改革和完善能源税。在欧盟国家,能源产品的税收包括一般能源税、消费税、二氧化碳税、二氧化硫税、增值税、燃料税等税种。在美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都开征燃油消费税。能源税的实施在优化能源消费结构,提高能源的利用效率,减缓了温室气体的排放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3)实施税收优惠。除了对高碳行业和行为直接征税限制外,很多国家还对节能减排行为实施广泛的税收优惠政策,以鼓励石油、天然气、煤气和电力企业等采取节能措施。此外,还有许多针对个人节能减排的税收优惠措施,这些税收减免对增强社会公众的节能环保意识,起了积极的激励作用。(4)节能设备投资抵税和加速折旧。国外已有20多个国家对符合规定要求的节能技术和设备减免所得税。对于企业购置用于提高能效的设备,可按购置成本的一定比例来计算所得税的抵免额进行抵扣。企业购置政府指定的节能设备,还可在普通折旧的基础上,按购置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特别折旧,其目的是降低企业投资低碳产业的成本,提高低碳产业的市场竞争能力,以推动低碳经济的发展。(5)碳税设置遵循中性化原则。大多数发达国家征收碳税或能源税的主要目的并非为扩大税源,增加财政收入,而是为了提高能效,降低能耗。因此,在收碳税或能源税的使用上,一般都具有定向性或专款专用的性质。如在征收碳税时,大多数国家秉持的是税收中性原则,通过特定渠道再返回企业,同时相应地降低其他税收收入的比重,市场主体不会因税收的总体负担增加而影响其竞争力。

三、健全和完善我国低碳税收政策的路径选择

(一)现行低碳税收政策的缺失与弊端

1.现行税收覆盖有限,环节狭窄。低碳技术的开发是低碳经济发展的核心,由此税收政策应涉及低碳技术的投资、研发、设备制造、检测认证、设备利用等各个环节,我国现有税收政策仅覆盖其有限环节,如煤炭是我国空气主要的污染源,但现行税收政策尚未对煤炭清洁技术的研发与使用给予支持,不利于通过低碳技术的开发,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又如在清洁能源开发利用的支持政策中,仅对垃圾发电、风力发电、水力发电、变性乙醇燃料等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予以支持,对国家鼓励发展太阳能、地热能、生物制能等能源缺乏支持,不利于从根本上改变我国能源消费结构,为清洁能源的发展拓宽空间。

2.适合低碳经济发展的绿色税收体系尚未建立。绿色税收,是指为了保护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提高能源的效能,支持清洁生产、推行绿色消费,以实现资源有效利用、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可持续发展而征收的税收或建立的税收体系。在绿色税收体系中,最主要的是环境税,它是把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社会成本内化到生产成本和市场价格中去,通过市场机制来分配环境资源的一种经济手段。部分发达国家征收的环境税主要有碳税、水污染税、噪声税、固体废物税和垃圾税等5种,与税收体系完善的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没有专门以保护环境为目的、针对污染环境的行为或产品课税的税种,现行的环保税收政策只是分散在增值税、消费税、资源税、车辆购置税、车船使用税等税种中。尽管近年来出台环境税的呼声不断高涨,但国内关于是否开征作为环境税主体的碳税、如何设计碳税等问题还远没有达成共识,这不仅使低碳经济发展缺少税收来源的支持,也极大地弱化了税收政策在促进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中的调控作用。

3.现行的税制严重制约低碳经济的发展。(1)资源税。一是资源税设计理念不当。我国对设计资源税的初衷定位主要是用于调节资源的级差收入并体现对国有资源的有偿使用,无法使资源开采企业的社会成本内在化,也没有综合考虑回采率。从而资源税对于节约资源和减少污染的调节功能大大打了折扣。二是税基过窄。现行的资源税种只对原油、天然气、煤炭等7类资源产品征税,未将资源开采过程中产生的伴生资源以及矿藏资源、土地资源、水资源、动植物资源、森林资源、草场资源、海洋资源等列入征税范围,导致这些资源被掠夺性开采。同时也没有将氟利昂、卫生纸品、塑料包装袋、一次性物品等容易给环境带来污染的产品纳入征税范围,削弱了资源税对保护环境的调节作用。三是计税依据不科学,只对纳税人销售的产品征收资源税,对企业已经开采但未使用和销售的不用缴纳资源税,刺激了企业和个人在开采过程中的“拣肥弃瘦”和囤积资源的行为,造成资源的无序开采和大量积压,不利于企业节约地使用资源和低碳发展。(2)消费税。一是课税范围较窄,其中与低碳有关的仅有8种,而对某些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的产品如化肥、电池、塑料袋、餐饮容器等以及煤炭尚未纳入到消费税征收范围。二是税率整体偏低且缺乏弹性,在消费税税率的设计上,既没有考虑到资源的级差问题,也没有考虑到对应税产品消费行为所产生的外部环境成本,没有根据产品低碳环保与否及环保的程度设定不同税率。三是消费税采用价内税的形式不科学,消费者只能直观的感受到不同资源产品的价格差异,不清楚缴纳了多少税,不会根据消费产品的税金去决定自己的消费行为,不利于增强消费者的节能意识。(3)增值税。一是增值税固有的“中性”特征,加之比例税率的操作方式,对于那些税率相同的课税对象不具有根据其能源是否是不可再生及污染程度的不同进行特殊调节的功能。二是现有的增值税对石油液化气、煤炭制品、天然气和煤气等化石燃料采用低税率的税收政策,没有考虑到这些资源的稀缺性,及这些化石能源过量使用所产生的污染;而只对农药、化肥和薄膜等对社会有污染产品的税收优惠,不利于低碳农业的发展,更不利于打造食品安全的环境。三是增值税税收优惠没有惠及太阳能发电、水能发电、核能发电等清洁能源领域,妨碍了低碳能源的开发利用。(4)企业所得税。一是税收优惠政策覆盖面小,没有涵盖到节能减排和促进低碳发展的所有领域,如只对节能、环保、节水领域的相关设备、项目等方面给予优惠,而对温室气体减排技术、清洁能源的研发等的优惠政策则比较缺乏。二是优惠措施单一,主要表现为降低税率、减免税,而加速折旧、延期纳税、再投资退税等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优惠方式较少,且优惠措施主要是针对生产产品的加工企业,无法惠及作为主要科研力量的科研单位,以调动其科研单位研发低碳、清洁能源技术的积极性,制约了低碳技术的开发和低碳经济的发展。

(二)税收政策支持低碳经济发展的对策建议

1.全面推行增值税转型改革,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增值税是我国的主体税种,增值税支持低碳经济发展大有可为。(1)扩大增值税征税范围,支持节能减排、能源高效利用和清洁能源的开发。要增加包括固体能源、稀有能源、不可再生能源在内的税目,减少其掠夺性开采。对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从外部购入或无偿取得的废渣等原材料、循环利用的内部废物等纳入增值税抵扣链条中,合理拉开利用再生资源、综合利用资源与原生资源之间的税负差距,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最大限度地降低能源的消耗。(2)配合增值税转型的改革,对低碳经济发展提供支持。对企业低碳设备和技术研发固定资产投资给予增值税进项税抵扣。通过提高进项税抵扣的办法,实现低碳经济的税收优势,如允许废旧轮胎综合利用企业在取得废旧轮胎时按10%(或更高)抵扣进项税,以降低企业投资低碳产业的成本,提高低碳行业的市场竞争能力。(3)取消对农膜、化肥、农药免征增值税的规定,逐步减少该类产品对土壤和水资源破坏及影响,在促进绿色、生态农业的发展同时,最大限度地保障食品安全。(4)实行差异性增值税政策,强化增值税根据能源是否是不可再生及污染程度的不同进行特殊调节的功能,增加增值税政策的调控弹性。对清洁能源开发利用实行低税率,对符合低碳发展要求的机器设备与产品实行减免优惠和税收返还政策,为绿色低碳产业的发展提供支持,提高其竞争水平。

2.完善现有的资源税。(1)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为了保护有限的资源及促进资源的合理利用,可将不可再生的稀缺资源以及存量水平接近已接近临界值,若不停止消耗会影响其再生能力的资源纳入资源税征税范围,将土地、海洋、森林、草原、滩涂、淡水等自然资源列入纳税范围,以杜绝其资源的掠夺性开采。结合资源税费改革,将现行的资源性收费,如矿产资源管理费、林业补偿费、水资源费等改费为税,规范税费关系,扩大税源,也可有效地杜绝相关职能部门和利益集团利用手中的权力,以费养人,滋生腐败。(2)资源税改革要着力于保护和合理开发资源。要从提高资源的开发和利用的效率出发,把资源开采和使用同企业和消费者的切身利益挂钩,由此在计算资源税税额时,改变以往对企业已经开采但未使用和销售的不用缴纳资源税的方法,采取以实际产量为计税依据的方法,并适当考虑回采率,促使企业以销定产,科学开采。在进行税额设计时,既要考虑调节级差收入,又要考虑到资源的开采和保护,对一些特殊能源如不可再生和不可替代的稀缺性、开采污染严重的资源征以重税,科学合理地开发和利用资源,防止因为掠夺性开采导致的浪费与低效使用。

3.继续推进消费税的改革与完善。扩大消费税的覆盖范围。结合能源消费结构的调整,将不符合低碳发展要求的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同时又对生态环境和公众生活造成危害的产品纳入到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对煤和火电等污染性能源、船和飞机等高能耗机动工具征收消费税。对非再生、稀缺性强的资源课以重税,切实发挥消费税在节约资源、促进节能减排和低碳发展中的调节作用。针对我国汽车消费过程中对资源合理使用产生的一些问题,可考虑在继续试行对不同排量的小汽车采用差别税率的基础上,对排气量相同的小汽车视其是否安装尾气净化装置而试行区别对待,并明确规定对使用“绿色”燃料的小汽车免征消费税。使用燃油的助力自行车也应和摩托车、小汽车一样征收消费税。取消车辆购置税,将其并入消费税,按污染程度设置差别税率,简化税种,促使纳税人自觉保护和改善环境。

4.改革企业所得税支持低碳经济发展。所得税属于直接税,具有不易转嫁的特性,因此采用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引导企业投资方向具有直接调节的作用。要充分发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激励作用,借鉴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一般做法,综合利用投资抵免、再投资退税、加速折旧、延期纳税、盈亏相抵等手段,减轻企业投资低碳产业的纳税负担;低碳经济发展的核心是低碳技术的研发,由此对于企业用于与低碳技术相关的技术研发创新费用应于在税前扣除,激励企业大胆进行技术创新,增强低碳经济发展的后劲。要发挥企业所得税在产业结构调整中的作用,大力发展低能耗、低排放的低碳服务业,这是推动低碳经济发展的重要环节。特别是对新兴服务业,比如现代物流、信息技术服务业和文化创业产业,可加大所得税优惠政策支持的力度,完善所得税费用扣除的范围和标准,对服务业企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进行的投资,允许申请一定比例的所得税抵免,提高服务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业的费用扣除比例,减轻企业的纳税负担。中小服务业企业是就业和技术创新的主体,要加大其扶持的力度,允许中小服务业企业在税率、税收抵免、费用扣除和延缓纳税等方面享受更加优惠的待遇,增强其在市场经济中开拓竞争的能力。

5.开征环境税,完善环保税结构。从建立科学完备的税收体系目标出发,将现行税收按征税对象分为流转税、所得税、财产税、行为税和环境税。将原对污水、废气、固体废物以及危险废物、噪音等方面的排污费改为环境税,使之成为整个税制体系中继流转税、所得税之后的又一主体税种。在对现有税种进行配套的“绿化”改革基础上,将我国环境税的理念融入到整个税制体系中。本着“谁污染谁纳税”的原则,对生产污染产品、排放污染物及废弃物的企业和个人,按照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我国开征的环境税也应该是一个税系,它包括对向自然环境直接排放污染物的所有法人和自然人进行课税的多个税种。根据国外开征环境税的经验,依据“受益者付费”、“污染者付费”和“使用者付费”的原则,可将环境税相应分为一般环境税、污染排放税和污染产品税三种类型。改革排污收费,开征环境保护税。我国现行的排污收费制度是一种具有行政收费外壳的“准税收”,将排污收费改为污染排放税既可以提高其立法层面,有效解决现存问题,又可以促使我国的环保税收体系更加趋于完善。

低碳经济基本特征范文第11篇

关键词 碳关税;农产品出口;博弈分析;古诺模型;蒙特卡罗模拟

中图分类号 F74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2104(2013)08-0033-09 doi:10.3969/j.issn.1002-2104.2013.08.006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类不合理的生产和社会活动对环境造成了巨大伤害,尤其表现在CO2的大量排放致使全球气候变暖。国际能源署公布的数据显示,2011年全球CO2排放量为316亿t,同比增加3.2%,到2030年全球CO2排放量将逾400亿t。气候变化严重影响了人类生存环境和世界的可持续发展。因此,减少CO2排放、发展低碳经济已成为全世界各国的普遍共识。近年来,国际金融危机的爆发,导致全球经济疲软,发达国家遭受重大损失,贸易保护主义有所抬头,碳关税便是在这种环境下应运而生的。碳关税最早是由法国前总统希拉克提出的,旨在希望欧盟针对未遵守《京都议定书》的国家征收商品进口税,以避免在欧盟碳排放交易机制运行后,欧盟国家所生产的商品遭受不公平的竞争。碳关税的实质是为了防止碳泄漏对进口商品CO2排放量超过本国同类商品的部分征收的一种CO2排放关税。美国众议院于2009年6月26日通过了《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该法案提出,美国将从2020年起对中国、印度、巴西等尚未承担约束性碳减排义务的发展中国家进入美国的产品征收惩罚性关税――碳关税。这得到了法国、瑞典、芬兰、丹麦等欧盟成员国的积极支持。实际上,碳关税是发达国家以保护环境之名义的一种贸易保护政策,必将成为一种新型的绿色贸易壁垒。发达国家旨在通过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产品征收碳关税,增加发展中国家的出口成本,限制发展中国家对发达国家的出口,以保护本国的企业,提高其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为此,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必将在碳关税问题上展开持续博弈。中国农业是“高能耗、高物耗、高排放、高污染”的高碳农业[1]。我国生产的农产品大部分是高碳产品。发达国家一旦开始征收碳关税,势必对我国这样一个农产品贸易大国造成严重的不利影响。因此,开展碳关税背景下中国农产品出口策略分析,推演中国应可能采取的最优策略,对我国规避或减轻碳关税可能带领的不利影响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碳关税作为一种关税壁垒,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妥协与对抗博弈中,是否会最终对其采纳?面对复杂的碳关税博弈环境和对我国农产品出口贸易带来的潜在影响,中国应采取的最优策略是什么?本文试图通过理论分析回答这些问题。

1 文献综述

在世界贸易组织的框架下,碳关税的合法性问题学术界尚未达一致。Biermann F和Brohm R[2]认为,WTO法律中对征收碳边境调节税的规定很含糊,为碳关税留下了空间。Cosbey A和Tarasofsky R[3]认为碳关税是否合法取决于实际的政策设计和实施关税的国家数量。Isme R和Neuhoff K[4]认为,在碳排放交易制度下可以征收碳调节税,只要调节税水平等于使用最优技术处理原料的生产条件下获得CO2排放许可额所产生的额外成本,就与WTO法律相兼容。谢来辉[5]分析了欧盟征收边境调节税的动机与政策应用前景和对中欧贸易可能造成的影响后指出:实施碳关税缺乏合法性和合理性。马建平[6]也认为,边境碳调整措施只要能够满足GATT 1994第20条一般例外条款的要求,且不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变相限制,就有可能变为现实。黄志雄[7]认为,这一措施在WTO法上的合法性难以成立。李晓玲等[8]也认为,碳关税既违反了《关贸总协定》的相关条款,也不能援引“一般例外”作为抗辩理由,因而与WTO规则不相符。

国内一些学者采用博弈论方法研究碳关税。王明喜等[9]通过建立一个3阶段博弈模型,研究碳关税对美国进口贸易的影响,探讨了碳关税效应和补贴效应,并得出了最优碳关税和最优出口补贴的表达式,结果表明,引入碳关税会减少发展中国家对美国的出口,增加发达国家的福利。潘辉[10]基于美国国内利益集团与政府博弈的视角,在GossmanHelpman“销售保护模型”的基础上,建立碳关税博弈模型。结果显示,如果美国政府是一个自利政府,同时存在利益集团政治捐献的情况下,政府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虑会提高碳关税税率。吴琨[11]分别探讨了中国消极应对下的碳关税博弈和积极应对下的碳关税博弈,并认为政府要在中美碳关税博弈中发挥积极作用,有所作为,企业自身要明确责任,转变发展模式已逐步适应新经济浪潮。马玲[12]运用进化博弈针对是否开征碳关税为谈判议题进行分析,认为发展中国家应该联合一致,积极参与全球环境问题的商讨与谈判,发展多元化的贸易政策,扩大内需,减少对发达国家的依赖,并且要优化产业结构,加强低碳技术的研发。

少数国内学者还研究了碳关税对农产品出口贸易的影响。詹晶[13]认为,碳关税的征收在短期内抑制农产品贸易数量,恶化农产品贸易条件,但从长期而言,如果农产品出口国应对得当,会促进农产品贸易的发展。何解定和李秀[14]认为,碳关税的征收有利于促进我国农业产品结构优化,促进农业科技进步以及农业可持续发展,但同时也会增加我国农产品开拓国际市场的难度,限制我国农产品出口的增长速度以及削弱我国农产品出口的国际竞争力。詹晶[15]分析了碳关税对我国农产品出口的影响,认为我国可以通过确定低碳农业发展模式,完善低碳政策以及积极参与国际环境谈判等对策有效规避发达国家的贸易保护。

文献回顾表明,目前国内外学者对碳关税的研究主要以定性为主,且均是大口径的研究,尚未以农产品为研究对象,定量地深入分析中国对应碳关税的策略。

2 研究方法

本文采用的主要研究方法包括进化博弈论、古诺模型、情景分析和蒙特卡罗模拟。

(1)进化博弈论。进化博弈论最初成功地运用在生物学领域,它是将博弈论分析与动态演化过程分析相结合起来的一种理论。随着经济学家把进化博弈论应用于经济学领域,它逐渐成为经典博弈的一个重要发展方向。进化博弈论的基本思想是博弈群体中的博弈方通过不断的模仿与改进过去自己和别人的最有利战略,并最终达到进化稳定策略(ESS)。当某个系统中的所有博弈方均采取的是进化稳定策略,那么采取别的策略的个体无法进入该系统,该系统达到稳定。

(2)古诺模型。古诺模型是由法国经济学家库尔诺于1838年提出的,用以考察一个行业中仅有两个生产厂商的所谓双头垄断市场的情况,研究两个厂商条件下的均衡产量问题。该模型假定:寡头市场仅有两个生产厂商,他们生产同质的产品;两个厂商都掌握市场需求情况,他们都面临共同的线性需求曲线;双方之间没有任何勾结行为,但相互间知道对方将如何行动,从而各自确定最优的产量来实现利润最大化。

(3)情景分析。情景分析法是假定某种现象或某种趋势将持续到未来的前提下,对预测对象可能出现的情况或引起的后果作出预测的方法。其基本观点是未来充满不确定性,但未来有部分内容是可以预测的。一般来说,不确定性由客观和主观因素构成:主观因素是指影响系统中本质上的不确定因素;客观因素指人们缺乏对影响系统的了解。它通常对预测对象的未来发展作出种种设想或预计,是一种直观的定性预测方法。

(4)蒙特卡洛模拟。蒙特卡洛模拟法是试验数学的一个分支,它是一种随机仿真和统计试验方法,通常利用随机数学进行统计试验,将获得的统计特征值(如均值、概率等)作为待解问题的数值解,进而通过数值计算方法来求得近似结果。它可应用于随机变量服从任意分布、随机变量任意组合的可靠度计算,其方法简单、便于编制计算机程序,能够保证依概率收敛,计算精度随模拟次数的增加而提高[16]。由于蒙特卡洛方法的理论基础是概率论中的基本定律――大数定律,因此,此方法的应用范围从原则上说没有任何限制[17]。

3 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博弈分析

本文假定世界分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两个群体。发达国家有先进的技术,充足的资金,良好的体制,在世界贸易体系中占据着主导地位。发展中国家技术相对落后,资金较为短缺,体制不太健全,很大程度上需要发达国家的支持和贸易依赖。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进行的是一种明显的非对称竞争。因此,它们之间的博弈是一种非对称博弈。在碳关税问题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均有两种策略,即妥协和对抗。

本文设U1代表发展中国家的贸易利益,U2代表发达国家的贸易利益;C1表示发展中国家失败所造成的损失,C2表示发达国家失败所造成的损失。当一方采取妥协策略,而另一方采取对抗策略时,采取对抗策略的一方得到利益,而采取妥协策略的一方将得不到任何利益。如果双方均采取妥协策略,那么它们均有一半的机会获得利益,而没有损失,即各获得的利益为U12,U22;当双方均采取对抗策略时,它们获胜和失败的概率均为12,那么它们各自获得的利益为

假设发展中国家采取妥协策略的概率为x,那么采取不征收碳关税策略的概率为1-x;发达国家采取妥协策略的概率为y,那么采取对抗策略的概率为1-y。

那么,发展中国家采取征收碳关税策略所获得的收益为:

然后,根据Jacobian矩阵行列式和迹的符号判断五个均衡点是否局部稳定,结果见表2。

基于上述局部稳定性分析,我们以x为横轴,y为纵轴,做出了对应进化博弈的相位图(见图1)。

根据Jacobian矩阵行列式和迹的符号以及相应的相位图中的箭头不难看出:x=0,y=1和x=1,y=0是进化稳定策略。当初始情况落在A区域时会收敛到进化稳定策略x=0,y=1,即发展中国家采取对抗策略,发达国家采

取妥协策略;当初始情况落在D区域时收敛到进化稳定策略x=1,y=0,即发展中国家采取妥协策略,发达国家采取对抗策略。当初始情况落在B区域或者C区域时,它们会收敛到x=1-U2C2,y=1-U1C1,但它不是进化稳定策略,最后会收敛到x=0,y=1或x=1,y=0。

就碳关税而言,如果发展中国家损失比较大,获利比较小,而发达国家损失比较小,获利比较大时,A区域面积变小,而D区域面积变大。初始情况落在D区域的可能性更大一些,最终收敛于进化稳定策略x=1,y=0,即发展中国家采取妥协策略,发达国家采取对抗策略。由于发达国家在贸易上占有主导地位,而发展中国家处于劣势地位,往往发达国家采取强硬策略,而发展中国家采取妥协策略。这就是说,在碳关税问题上,发展中国家很有可能对发达国家征收碳关税采取妥协策略,同意征收碳关税,而发达国家则会采取强硬态势,强行征收碳关税。

从全球来看,低碳经济获得充分重视,低碳环保产品越来越受到消费者的青睐。据统计,67%的荷兰人、77%的美国人和83%的法国人在购买消费品时更愿意优先考虑环保产品[13]。由于征收碳关税可以将环境成本内部化,因此它将会受到很多国家民众的迎合。此外,欧美等发达国家身处严重的债务危机,碳关税的推行无疑可以提高本国产品的竞争力,削弱发展中国家产品的竞争力,从而减轻自身的负债压力。再之,欧洲的瑞典、丹麦、意大利以及加拿大的不列颠和魁北克等发达国家或地区已在其国内或部分地区征收碳税。这表明,发达国家已经不断地推动碳关税的实施,由于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环境谈判上以及在贸易上的不平衡性,尽管发展中国家会反对发达国家征收碳关税,但发达国家箭已在弦上,征收碳关税只是个时间问题。2012年1月1日起,欧盟宣布对所有飞经欧洲的飞机收取高昂的碳排放费用;2012年7月1日,澳大利亚政府宣布起对每tCO2征收23澳元碳排放税,并积极为碳关税征收做准备,这些举措表明发达国家征收碳关税已势不可挡。

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同样也是发展中国家中最大的农产品出口国。一旦碳关税全面实施,我国农产品出口贸易必将受到严重损失。如果以碳关税税率为35美元/t碳进行估算,我国农产品出口的碳税负担约为1.6亿美元(以2007年贸易为基准),占贸易总额的0.4%[15]。因此,我国不可坐以待毙,应该积极采取对策以应对发达国家这种以环境保护为名义的贸易保护主义。

4 中国的应对策略及其比较

4.1 中国的可选策略

高碳农产品是在传统农业生产模式下生产的农产品,它在生产过程中能源消耗较高,物质耗损较多,温室气体排放较多,对环境的污染较重。低碳农产品是指在原有无公害绿色农产品基础上,通过低碳技术应用、低碳种植、低碳加工、低碳运输和低碳销售等全过程低碳化,所生产和消费的碳排放当量低的农产品。我国出口农产品中谷物、食用油籽等土地密集型农产品所占比重较低,而以水产品、畜产品、蔬菜、水果等劳动密集型农产品为主。后者属于高碳农产品。因而,从我国的农产品出口的产品结构来看,未来我国农产品出口将会面临较大的碳关税压力。

本文认为,在碳关税的国际背景下,中国可选的策略中最主要的有三种:征收碳关税、对内征收碳税和开发低碳农业技术。碳关税本身带有贸易保护的性质,在贸易政策博弈中,各贸易国考虑到本国自身的利益,采用以牙还牙的贸易保护政策是常用之策。因此,对发达国家出口到我国的高碳农产品征收碳关税是应对发达国家开征碳关税的对策之一。发达国家在国内征收环境税,造成本国产品相对于未在国内征收环境税的国家而言缺乏竞争力,因此碳关税的提出是一种“铲平竞技场”的方式。由此可见,我国对内征收碳税是规避发达国家征收碳关税的另一种策略。我国的低碳农业技术远落后于发达国家,这是造成我国高碳农产品比例高的重要原因。因此,积极开发低碳农业技术也是我国有效应对发达国家征收碳关税的策略之一。本文将采用古诺模型分别从理论上分析上述三种策略下中国农产品生产企业可能的收益。

4.1.1 征收碳关税

中国和美国分别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同样它们分别是发展中国家和发达国家中最大的农产品出口国。因此,为了分析的便利,本文假设世界只有两个国家,即中国和美国,而这两个国家均各有一个农产品生产企业,它们生产某一同类农产品。中国企业出口到美国的农产品量为q1,美国企业出口到中国的农产品量为q2,其中中国企业出口农产品中高碳农产品所占比例为λ1,美国企业出口农产品中高碳农产品所占比例为λ2;c1,c2分别为中国企业和美国企业的边际成本,并假定均无固定成本。t1,t2分别是中国和美国的碳关税税率,均为从量税税率。p=p(Q)=a-Q为国际市场出清价格,其中Q=q1+q2。

在上述基本假设的基础上,当中国和美国均征收碳关税时,中国企业和美国企业的收益函数为:

当碳关税成为一种关税壁垒时,中国和美国可能会由于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均向对方出口的农产品征收碳关税,从而陷入“囚徒困境”。如果美国单边征收碳关税,那么中国农产品出口必将面临出口成本增加的威胁,这样中国农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下降,损害了我国农产品出口企业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中国是难以维持农产品自由贸易的。对出口到中国的美国的高碳农产品征收碳关税,这种以牙还牙的策略是贸易政策博弈中常用的一种策略,它可以为我国农产品出口企业营造公平的竞争环境,有助于保护我国农产品出口企业,提高本国企业的竞争力,实际是一种贸易保护政策。

4.1.2 对内征收碳税

我们沿用上述假定,只是在国内征收碳税,税率为t,每单位产品补贴为s。当中国对内征收碳税时,美国则不能再对中国产品征收碳关税,因为这属于重复征收,在国际贸易上是不准许的。那么,在中国对内征收碳税情况下,中国企业和美国企业的收益函数分别为:

碳税是一种环境税,征收碳关税起到了庇古税的作用,对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对环境造成污染的企业征收与其造成的边际损害等值的环境税,将农业生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社会成本内化到农产品生产成本和市场价格中去。政府可以将通过征收碳税取得的税收补贴给农产品生产企业,以弥补因为税收而提高的成本,同样可以起到保持农产品国际竞争力的作用,这种做法无异于把钱牢牢地掌握在自己手里,由自己支配,补贴给自己的企业,不至于将这部分钱由发达国家征收走,补贴它们自己的企业。

4.1.3 开发低碳农业技术

中国与美国相比,低碳农业技术相对落后,导致高碳农产品较多,所以开发低碳农业技术显得尤为重要。本文假定:低碳农业技术的开发需要有大量的成本支出,那么中国农产品生产企业的边际成本就会增加,记为Δc;同时由于大量的技术投入,中国农产品出口中高碳农产品比例下降,下降幅度为Δλ;中国政府会对低碳农业技术开发给予一定的补贴,每单位产品补贴s′;那么,当中国大力开发低碳农业技术而不征收碳关税,美国征收碳关税时,中国企业和美国企业的收益函数分别为:

中国征收报复性碳关税虽然是应对美国征收碳关税策略的一种对策,但对于发展中国家的中国来说,它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与美国农产品贸易上的不平等地位,只有不断地开发低碳农业技术,有效地控制碳排放,生产出更多的低碳农产品,这样才有助于我国减少贸易摩擦,在与美国的农产品贸易往来上,不至于受制于人,使自己处于一定的优势地位。

4.2 情景分析

由于中国与美国之间低碳农业技术以及低碳农业发展模式的差距,我们假定c1=15,c2=10,λ1=0.6,λ2=0.2。对内征收碳关税时,政府对所得税收有更为自由的支配权。因此,我们假定对内征收碳税时政府补贴比例大于开发低碳农业技术时的政府补贴比例。根据参数不同取值,分别以三种不同的情景分析中国农产品生产企业的收益。其中a=1 000,π′1、

*1、*1分别为征收碳关税、对内征收碳税、开发低碳农业技术策略下中国农产品生产企业的收益。

情景1(基准情景):

假设美国的碳关税税率为35美元每单位进口产品。如果中国采取征收报复性碳关税策略,中国的碳关税税率也为30美元每单位进口产品。如果中国对内征收碳税,试图通过这种庇古税将企业的环境成本内部化,税率为20美元每单位产品,同时政府给予的补贴为5美元每单位产品。如果中国开发低碳农业技术,边际成本将增加,增加量为15美元,政府给予的补贴为2.5美元每单位产品,同时中国企业高碳农产品的比例下降为20%。根据这些假设条件,我们分析得出不同策略下中国企业的收益分别为:

π′1=99 015.11 *1=100 277.78 *1=95 481

可以看出此时*1最大,即对内征收碳税是最优策略。

情景2(悲观情景):

该情景下美国征收额度较高的碳关税,中国如果征收碳关税,征收额度较低;如果中国对内征收碳税,税率较高,而政府给予农产品生产企业较少的政府补贴;如果中国开发低碳农业技术,农产品的边际成本将大幅增长,而政府给予的补贴却很少,同时中国高碳农产品的比例下降幅度很少。此种情景我们可以看作是一种悲观情景。基于此,我们假定t1=15,t2=60,t=30,s=2,Δc=20,Δλ=0.1,s′=1。那么,我们分析得出不同策略下中国企业的收益分别为:

π′1=94 249 *1=94 864 *1=86 436

可以看出*1仍然是最大,即对内征收碳税仍然是最优策略。

情景3(乐观情景):

该情景下美国征收碳关税的额度不高,中国如果征收碳关税,征收额度较高;如果中国对内征收碳税,征收额度不高,且政府给予农产品生产企业较高的政府补贴;如果中国开发低碳农业技术,农产品的边际成本并未大幅度提高,且政府给予较充足的补贴,同时高碳农产品的比例出现大幅度的降低。此种情景我们可以看作是一种乐观情景。基于此,我们假定t1=60,t2=35,t=10,s=7,Δc=5,Δλ=0.3,s′=3。那么,我们分析得出不同策略下中国企业的收益分别为:

4.3 蒙特卡洛模拟

在情景分析的基础上,本文进而采用蒙特卡洛模拟方法动态地解释和预测在各变量服从既定概率分布的前提下不同策略下中国农产品出口企业的收益。这样做的原因是:①各变量的未来变化趋势均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可将它们看作风险因素。②各变量与不同策略下中国农产品出口企业的收益之间存在函数关系,通过风险变量预测不同策略下中国农产品出口企业的收益是个风险分析过程。在进行蒙特卡洛模拟之前,对模型变量的分布假设很重要,它能对模型的预测结果产生重要影响,但分布设定又往往面临着缺乏大量文献支持的问题。一些变量已经有了较为深入的研究,而另一些变量目前很少甚至没有研究。本文对变量分布假设是:① 假设各变量均符合三角分布,取值范围的设定基于情景分析。②变量取值的选择首先基于文献,如无文献直接支持,则根据现有研究推算假定(见表4)。

5 结论与建议

5.1 研究结论

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得出如下结论:

(1)发达国家征收碳关税将不可避免。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演化博弈可以看出,D区域面积较大,初始情况落在D区域的概率较大,即发达国家征收碳关税的可能性会很大。考虑到全球低碳经济的大趋势以及经济危机背景下,发达国家征收碳关税将不可避免。

(2)中国应对碳关税可采用三种不同的策略。这三种策略是:一是对出口到中国的高碳农产品征收报复性碳关税,以回击发达国家征收具有贸易保护性质的碳关税;二是对内征收碳税,以促使中国农产品生产企业考虑环境成本,避免发达国家向我国农产品征收碳关税;三是开发低碳农业技术,减少碳排放,使中国农产品生产企业生产出更多的低碳农产品,提高农产品竞争力。

(3)对内征收碳税是中国应对碳关税的最优策略。从情景分析和蒙特卡洛模拟结果来分析,对内征收碳税都是最优策略。我国在发达国家征收碳关税之前,率先对国内征收碳税,这种倒逼机制不仅能够使农产品生产企业着力低碳农业技术的研发,改进农产品生产工艺,还能够避免发达国家的碳关税征收。同时,这部分税收将留在国内,而不会被发达国家征收走,用来补贴它们的企业。中国可以更为自由地支配这部分税收,将征收的碳税更充分地补贴给我国国内的企业,用于低碳技术的研发,真正做到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5.2 政策建议

基于山雨欲来风满楼的碳关税国际环境和本文的研究结论,我们建议:

(1)中国应未雨绸缪,采取积极措施应对碳关税趋势。从世界经济发展角度来看,碳关税的提出顺应低碳经济的发展要求。尽管从目前来看,它的推行仍受到一些因素的制约,但发达国家普遍征收碳关税的可能性非常大。因此,中国应该未雨绸缪,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以尽量减少碳关税对我国农产品贸易出口的影响。

(2)中国应审时度势,率先在国内推行产品碳税。积极推动中国国内碳税的实施,将能够使从事我国农产品生产企业考虑到自身活动对环境造成的负外部性,调动它们积极节能减排。碳税操作成本相对较低,只需要少量的管理成本,而增加的财政收入又可以补贴我国国内企业,用于对低碳农业技术的研发。目前,我国尚未推行碳税,需借鉴国外开征碳税的经验,选择合适的开征方式,施行诸如税收返还、减免税收等大量的宽泛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对农产品生产企业的补贴力度,尽量消除征收碳税对我国农产品出口企业国际竞争力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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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经济基本特征范文第12篇

[关键词]低碳经济;法律制度;构建

低碳经济是为了缓减温室气体的过度排放,适应可持续发展的需求产生的。目前,世界各国都在发展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经济增长模式,发展低碳经济已经成为国外众多国家发展经济的必然选择,我国也选择走发展低碳经济之路。然而,低碳经济的运行需要相关法律予以保障,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保护生态环境需要依据一系列严格的法律制度,需要建立循环发展、低碳消费的生态文明制度。低碳经济作为一种法治经济,它需要法律制度对其加以保障。譹訛构建以低碳经济基本法为核心的法律制度,既能满足发展低碳经济的各项需求,又能体现国家对市场经济的调节,是促进我国低碳经济健康发展的有力保障。

一、低碳经济概述

低碳经济是在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引导下,以低污染、低消费、低排放为显著特征,通过新能源开发与利用、技术改进与创新、制度创建与完善等多种方式,实现生态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相互促长的一种新型经济发展模式。正确理解低碳经济的内涵,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第一,低碳经济从本质上分析,是一种新型的经济发展模式。这种新型的经济发展模式打破了传统的以“人类发展为中心”的经济发展思维,改变了以“高污染、高消费、高排放”为特征的传统经济发展方式;创新了以“生态保护为中心”的经济发展思路,建立了以“低污染、低消费、低排放”为特征的新型经济发展模式。这种新型的经济发展模式是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注重保护生态环境,以实现生态环境与社会经济发展的双赢。第二,低碳经济从理论上分析,是一种以可持续发展理念为指导的经济发展模式。可持续发展理念主张地球是由各个相互关联的子系统组成的有机整体,只有各个子系统相互协调发展,整个地球才能稳定地运转。低碳经济主张通过减少温室气体的排放,在发展经济的同时兼顾保护地球的生态平衡,这与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是一致的。第三,低碳经济从生活方式上分析,是人类一种新的生活方式。低碳经济不但体现为一种生产方式,而且体现为一种“低排放、低消费、低污染”的新型生活方式。低碳经济是在全社会成员的共同努力下,实现整个社会经济发展的低碳化,从而换取绿色环保的生存环境。低碳经济的生活方式改变了以往“高消耗、高排放、高污染”的高碳化生活模式,提倡能源节约、低碳排放、绿色消费,这种新型的生活方式不但有利于人类的身体健康,而且有利于对生存环境的保护,造福子孙后代。第四,低碳经济从技术与制度上分析,体现了生产技术与制度的创新。发展低碳经济与科技进步密不可分,目前低碳技术已经应用于化工、建筑、能源、交通等诸多领域,科技进步对发展低碳经济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低碳经济提倡采取生产技术革新与制度创新、新能源开发与利用、传统产业转型等多元化手段,减少高碳能源的消耗,缩减碳排放,适应生态文明发展与社会经济进步,实现双赢。综上所述,低碳经济是在可持续发展的理念引导下,通过技术革新与制度创新,实现了从“高消耗、高排放、高污染”的传统经济发展模式到“低污染、低消费、低排放”的新型经济发展模式的转变,促进了保护生态环境与人类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

二、我国低碳经济法律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不足

(一)立法现状

尽管我国低碳经济才刚刚起步,低碳经济法律制度建设还很不完善,但我国已经具有低碳经济立法的基础,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颁布了部分重要的低碳经济立法。例如:2003年1月起施行的《清洁生产促进法》,其立法目的是促进清洁生产,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和避免污染物的产生,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2006年1月起施行的《可再生能源法》,其立法目的是促进能源结构的改善,推动可再生资源的开发与利用,保护生态环境,促使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2008年4月起施行的《节约能源法(修订版)》指出了节约能源即节能,即通过采取技术革新等途径,从能源生产到能源消费的各个环节,减少污染物的排放,以实现低污染、低消费的节约型经济发展模式。2009年1月起施行的《循环经济促进法》,其立法目的是通过提升能源的使用效率来促进经济的循环发展,同时保护生态环境,实现社会经济与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2016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环境保护税法》,该法提高了我国环境税费的法律地位,通过税收的方式约束企业的碳排放量,有利于促进生态环境的绿色发展。另外,我国还积极制定有关发展低碳经济的各种规章制度。例如:国家发改委于2011年8月出台《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修订版)》,该办法引导并规范了自愿减排交易,是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立法的里程碑;于2012年6月出台《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建立了自愿减排交易机构的“备案制”,明确了自愿减排交易的交易产品、交易场所以及审定和核证机构资质的认定程序。譺訛

(二)存在的不足

我国已有的低碳经济立法为建立我国低碳经济法律体系奠定了基础,但是已有的低碳经济立法仍然存在着以下不足之处:第一,缺乏统领低碳经济的基本法。发展低碳经济需要一部统领低碳经济法律制度的基本法,从发展低碳经济的立法依据、基本原则与制度、内容设计、激励措施、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规范,为我国低碳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低碳经济基本法在低碳经济法律制度中应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制定其他低碳经济单行法律、法规的依据,其他有关低碳经济的单行法律、法规应依据低碳经济基本法的规定设计具体内容,以保障低碳经济法律制度之间的逻辑性与完整性。第二,低碳经济法律体系不够健全。我国低碳经济法律体系还不健全,还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低碳经济法律体系,这不利于我国发展低碳经济。对于如何构建以低碳经济基本法为统领,以能源领域、环保领域立法为主,以其他各领域低碳经济相关的配套法律、法规为辅的低碳经济法律体系还需要进一步探讨。譻訛另外,我国立法机关尚未专门针对《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京都议定书》等国际条约,制定配套的碳排放控制法律制度,国家发改委制定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法律效力较低、操作性还有待提高。第三,发展低碳经济的配套法律、法规还存在瑕疵。对低碳经济的法律保障不是单靠一项政策、一部法律的制定就能实现的,其需要一系列配套法律制度的确立及运用。目前我国低碳经济的配套立法尚未以可持续发展理念为设计原理,这导致了低碳经济的配套法律、法规出现立法理念陈旧、调整范围狭窄、低碳化程度不够等问题。

三、构建我国低碳经济法律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低碳经济是世界各国应对全球气候变暖而做出的理性选择,低碳经济法律制度的构建既能满足我国履行国际减排义务的要求,又能体现国家对低碳经济的宏观调控。

(一)构建我国低碳经济法律制度的必要性

第一,履行签署的国际公约中有关减排义务的需要。面对日趋恶劣的气候变化问题,必须转变传统的经济发展方式,选择一种既能满足国际公约中有关减排义务的需要,又符合我国经济发展趋势的经济发展模式。低碳经济不仅能满足利益相关者各方的需求,又能保护生态环境,因此,我国选择发展低碳经济不仅是对国际公约所确定的温室气体减排义务的落实,而且符合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趋势。第二,发展低碳经济需要国家的宏观调控。低碳经济是国家干预经济的产物,但发展低碳经济并非意味着打破原有的市场经济秩序,而是在充分尊重市场经济的前提下,依靠市场机制的作用加以完成。市场经济本身具有一定的缺陷,这些缺陷决定了在发展低碳经济时市场难免会出现失灵的情况,这给国家干预低碳经济提供了理论依据。国家是在充分尊重市场经济的基础之上对低碳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其目的是用国家之手解决市场经济固有的缺陷,保障低碳经济的可持续发展。第三,国家需要依法对低碳经济进行干预和管理。低碳经济作为一种法治经济,需要法律制度对其加以保障,因此,发展低碳经济的法治建设势在必行。低碳经济的法治建设需要遵循市场经济的发展规律,需要激发各方主体参与低碳经济的积极性。我国可以通过界定低碳经济的内涵、规范碳交易市场、征收碳税、约束碳行为等途径,保障市场参与各方的合法权益,有效地调动利益相关者参与市场竞争的积极性。低碳经济法治建设的关键在于政府应如何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对低碳经济进行适度干预,有序管理。

(二)构建我国低碳经济法律制度的可行性

第一,我国已经具备构建低碳经济法律制度的立法基础。目前,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对市场经济运行予以保障的法律体系,以后的立法重点将转向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方面。我国已经签署应对全球气候变暖的相关国际公约,发展低碳经济已经成为我国未来经济发展中的必然选择。发展低碳经济需要法律制度对其予以保障,需要一系列配套法律制度的确立及其运用。我国已经具备构建低碳经济法律制度的立法基础,通过对发展低碳经济的一系列立法,能够更好地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促进低碳经济这种新型经济发展模式的有效运转。第二,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能为我国立法提供借鉴。目前,发达国家已经初步形成了以低碳经济专门立法为主,其他相关配套立法为辅的低碳经济法律体系。我国可以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国情,尝试制定统领低碳经济的基本法,完善与低碳经济相关的各项配套法律、法规,并从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碳税制度、碳金融制度、低碳消费制度、公众参与制度等方面构建我国低碳经济法律制度,从而保障我国低碳经济的健康发展。第三,我国已具备制定统领低碳经济基本法的立法条件。目前,我国已经参与签订了一些有关低碳经济的国际条约,为了更好地履行减排义务,我国在能源与环境保护领域已经出台了一些相关法律,如《循环经济促进法》《可再生能源法》《节约能源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等。另外,为了配合能源与环境保护领域立法的实施,我国还制定了一系列配套的政策制度,并且采取了积极主动的措施落实相关法律的执行。这些立法活动对我国低碳经济的发展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由此可见,我国已经初步具备了制定统领低碳经济基本法的立法条件。

四、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法律制度构建分析

如前所述,我国有关低碳经济的法律制度还有待完善,笔者建议,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低碳经济的法律制度进行构建。

(一)制定统领低碳经济的基本法

理论界对我国是否需要专门制定一部统领低碳经济的基本法还存在着争议。有学者持肯定态度,认为应尽快出台专门的低碳经济立法;有学者持否定态度,认为我国暂不需要制定专门的低碳经济立法,只需要完善在能源和气候环境方面的立法即可。笔者认为,我国应尽快出台低碳经济基本法。低碳经济基本法的出台能展现具有中国特色的低碳经济总体发展规划,能为我国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另外,已有的《循环经济促进法》在促进循环经济发展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这为我国制定低碳经济基本法提供了可以借鉴的地方,可以在此基础上,制定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低碳经济基本法,为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支持和法律保障。

(二)完善与低碳经济相关的法律制度

目前我国立法机关围绕低碳经济已经进行了一系列的立法工作,但是在实践操作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棘手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完善与低碳经济相关的法律制度:第一,加快对部分发展低碳经济立法的修改与完善。法律的滞后性弱点要求法律应当因时而变。由于法律的制定都是基于特定的历史时期、特定的社会政治与经济等因素而产生的,因此,一旦这个大环境发生变化时,法律就会因跟不上社会的发展而需要废止或者修订。第二,加快建立低碳经济法律、法规的配套实施制度。在低碳经济法律制度形成后,需要制定配套的实施制度贯彻执行低碳经济法律制度。发展低碳经济与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息息相关,然而目前我国有关低碳经济的配套立法主要集中在能源和环保方面,这不利于激发全社会的力量共同参与低碳经济的发展。

(三)建立我国发展低碳经济应建立的基本法律制度

1.碳排放权交易法律制度

减少碳排放是发展低碳经济的主要标准之一,构建碳排放权交易制度能有效地减少企业的碳排放量。笔者在对低碳经济下碳排放权交易的现状进行调查的基础上,认为碳排放行为涉及民事、行政、刑事、经济等多种法律关系,不同的行为应适用不同的法律进行调整;根据各地经济发展和减排目标来确定碳排放初始分配的标准,碳排放初始分配方式应采用出售和拍卖等有偿的方式;碳排放权具有环境、财产、物权等法律属性,其各种属性在本质上都是为了达到大气环境资源可持续利用的目的;碳排放权交易合同具有环境民事合同的属性,应制定专门的法律予以规范。我国应依据国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发展情况,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并结合我国国情,对《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进行有针对性地修改,在原有的理论和实践基础上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从总则、碳排放权交易、法律责任、救济途径、附则等方面制定《碳排放权交易法》,从法律的层面规范我国日益发展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譼訛

2.碳税法律制度

碳税是以保护环境为目的,针对二氧化碳的排放所征收的税,通过对燃煤和汽油、天然气、航空燃油等化石燃料产品排放的碳含量比例进行征税,从而达到减少化石燃料消耗,控制二氧化碳排放的目的。笔者建议,从征税范围、征税环节、计税依据、税率、纳税人、税收优惠等方面设计碳税构成要素,为税务机关征税提供法律依据;建立碳审计制度,对碳税的征收管理进行监督;构建碳税分配补偿机制,为碳税的顺利实施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协调碳税与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关系,为我国发展低碳经济提供两种减排方式。譽訛

3、碳金融法律制度

完善的碳金融制度能够对低碳经济的发展起到良好的促进和保障作用。笔者建议,加快制定碳金融法律制度的步伐,重点针对银行贷款、直接投融资、碳指标交易等方面进行立法,以充分发挥这些金融工具对低碳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例如:在商业银行贷款的立法方面,可以制定对节能减排项目的专门贷款制度,可以在贷款的条件、范围、额度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另外,还可以扩大直接融资,为低碳经济发展提供资本支持。譾訛

4.低碳技术研发与创新制度

目前,我国低碳技术的研发与创新能力还比较薄弱,应加强低碳科技领域的立法建设。一方面,政府部门要组织研制开发清洁生产技术,对专门从事低碳技术研发的研究机构给予政策、资金上的扶持;另一方面,注重加强与企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鼓励企业加强研发清洁能源技术的力度,采用降低原材料和能源消耗的新工艺、新技术。另外,还要加强国际技术的交流与合作,各级政府部门要通过国际协商与合作机制,促进具有成熟低碳技术的国家向我国转让先进技术。譿訛

5.公众参与制度

发展低碳经济需要广大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这也是广大人民群众应尽的责任与义务。笔者建议,一方面,在环境保护法律制度中,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制度,规范公众参与的相关程序以及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另一方面,各级政府还需要积极开展环境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普及低碳环保的理念,增强公民的环境法律意识,引导和激励广大人民群众依法参与环境管理的公共事务。

6.低碳消费法律制度

低碳经济基本特征范文第13篇

关键词:碳税 设计 资金使用

中图分类号:F810.424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1)25-0013-03

引言

在全球气候变暖对人类生存和发展产生严峻挑战的背景下,推行低碳经济被认为是避免气候发生灾难性变化的有效途径,为此“低碳发展”、“低碳社会”、“低碳城市”等一系列新概念应运而生。碳税作为应对气候变化的最有效的经济手段之一,其对二氧化碳排放的控制效果已经在开征碳税的OECD国家得到验证,并且西方学术界和政府部门目前正酝酿在国际贸易中征收碳关税,这将对中国政治与经济产生巨大的影响,因此对于中国碳税的征收与使用问题是非常值得研究探讨的。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

目前,国外对于碳税的研究,从基础理论到应用理论,再到具体的税收实践,已形成了基本框架。在碳税的实践中,主要包括双重红利和收入中性理论。Pearce(1991)[1] 得出二氧化碳税的收入可以被用来大幅度减少现有具有扭曲性的所得税或资本税,这就是最早的“双重红利”。Hoel(2002)[2] 认为,为了限制CO2的排放,应根据所用化石燃料的含碳量对其释放的CO2的过程收费。锡德里克・桑德福在《成功税制改革的经验与问题》第四卷[3] 中指出,在解决全球环境问题方面,碳税时代已经来临。Hans Gersbach(2008)[4] 提出了一种基于国际组织框架的全球性(碳)返还制度(GRS,a Global Refunding System)。

近年来,中国碳税的理论和实践研究也日趋增多,现阶段的研究,还主要停留在引入碳税,完善中国税制的阶段。曹静(2009)[5] 探讨了基于污染量控制的排污权交易与基于价格变化的碳税机制的优缺点,得出碳税政策更适合当前中国国情的结论。王金南等(2009)[6] 得出征收碳税对中国GDP将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但影响有限。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苏明等(2010)[7] 提出了开征碳税的基本目标和原则提出了开征碳税的目标和原则,并对税制要素进行了初步设计。葛察忠、任雅娟(2010)[8] 指出现已有的与低碳经济相关的财税政策尚需完善,提出了具体的财税政策建议。目前,中国对于碳税的研究注重于碳税的税收制度构建和经济影响分析,对于如何合理有效分配与使用碳税资金没有深入研究。本文在合理构建碳税体系的基础上,探讨碳税资金如何合理的分配与使用,以支持低碳经济的发展。

二、碳税设计与归属

1.纳税人。凡是因消耗化石燃料向自然环境中直接排放CO2的单位和个人都是纳税义务人。其中,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有企业、外国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股份制企业、事业单位、军事单位、行政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2.征税对象。碳税征税对象为在生产经营领域或消费过程中因消耗化石燃料向大气直接排放的CO2。从短期来看,由于CO2是最重要的温室气体,同时对CO2进行征税较其他温室气体相比更容易操作。CO2是消耗化石燃料所产生的,因此碳税的征收对象实际上最终将落到煤炭、天然气、成品油等化石燃料上。

3.计税依据。为了降低征管成本,在实践中一般以化石燃料CO2排放量的估算值作为碳税的计税依据,即根据煤炭、天然气和成品油等化石燃料的含碳量测算出CO2的排放量。目前国际上实施碳税的大部分国家都是采用估算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来看,中国同样应该采用CO2的估算排放量作为碳税的计税依据。

根据《2006年IPCC国家温室气体清单指南》所提供的基准方法,化石燃料CO2排放量的计算公式为:

单位化石燃料CO2排放量的估算值=低位发热量*碳排放因子*碳氧化率*碳转换系数

其中,低位发热量,即净热,是指燃料完全燃烧时放出的全部热量中,扣除烟气中水蒸汽凝结成水所放出的汽化潜热后的发热量;碳排放因子是指化石燃料单位热值的碳排放量; 碳氧化率是指氧化碳占碳排放的比率;碳转换系数是指碳(C)到CO2的转化系数,即CO2分子量/ C 原子量= 44/ 12= 11/ 3。

4.税率。碳税税率形式与计税依据密切相关,由于采用CO2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而且CO2排放对生态环境的破坏与其数量直接相关,与化石燃料的价格无关,因此,可以采用从量计征的方式,即采用定额税率形式。

5.征税环节。根据碳税的征收对象,碳税的征税环节一般有两种选择,一是在生产环节征税,直接纳税人是化石能源的生产、精炼、加工企业;二是在消费环节征税,直接纳税人是消耗化石能源的企业和居民。从实际管理和操作角度考虑,在生产环节征税更有利于税收的管理和源泉控制。在中国建议将碳税的征税环节设在生产环节。具体来看:对于一次性能源产品,包括原油、煤炭和天然气等,由资源开采企业缴纳;对于成品油、煤油及液化气等二次能源产品,由石油的精炼、加工企业缴纳。

6.税收归属。碳税的收入归属上有三种选择,即中央税、地方税、地方与中央共享税。中央税属于中央固定财政收入,是由中央集中管理和使用的税种。地方税属于地方固定财政收入,是由地方管理和使用的税种。中央地方共享税是由中央和地方共同管理和使用的税种。具体说来,中央地方共享税包括下列税种:增值税、营业税。

从碳税的纳税依据来看,碳税征收的目的是为了改善人类共有的生活环境,是达到一种公共的目的,需要中央政府统一协调管理;另外,众多纳税企业是地方财政的主要支柱,再加上中央政府管辖范围太大,无法兼顾每个企业,碳税的缴纳更多的需要地方政府的监管,为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建议将碳税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中央和地方共同管理和使用。仿照现有的共享税缴纳方式,碳税建议中央分享70%,地方分享30%。

三、税收使用

税收的使用是研究税收问题的一个关键,碳税也是如此,如何合理的使用碳税,将碳税应用于促进低碳的发展,是一个非常值得探讨的问题。根据已经开征了碳税的国家和地区的实践经验,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碳税收入的使用可以有以下四种方式:

1.碳税税额返还。用于重点行业和企业的退税,运用碳税的收入去补偿那些受影响较大的企业或者人群,可以采取间接返还的方式,比如能源密集型企业或低收入者,可以用减免社会保险税的方式返还给企业,或加大投入养老保险基金从而减轻企业或个人的缴费负担,也可以采取直接返还的方式,将税款直接退还给纳税人,以“中和”征收碳税产生的收入负效应对纳税人的影响,并限制其税额的用途,引导纳税人将返还的税款直接用于污染治理,或刺激纳税人投资于环境保护领域,以促进环境效益的实现。

笔者建议这部分返还主要由共享碳税中地方享有的部分出资,因为对于本地的重点行业和企业的实际情况,是否因缴纳碳税收到较大的影响,继而对本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影响方向及力度,这些问题地方政府显然能够比中央政府了解的更深入,对于返还税额的使用监督也更便利,监督成本更低,能够达到更好的碳税返还效果。

2.专项支出或碳基金。将碳税的收入列为专项支出项目,以专项支出和碳基金等方式,比如运用于环境基金、节能减排及可替代能源技术的开发与应用,帮助企业和公共部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使用替代能源或研发低碳技术等。例如,丹麦通过专项支出,将碳税的收入用于环境方面的投资,将碳税收入用于补贴公共天然气和电力供热系统。碳基金的典型例子是英国的碳基金项目,英国将气候变化税收入的一部分作为节能投资的补贴,以项目制运作方式帮助企业和公共部门减少碳排放,加强碳管理以及投资低碳技术开发。这样的做法不仅避免了过多增加企业税负,还通过科技手段促进了风力发电等可替代能源产业的迅速发展。

中国也应该利用碳税收入增加低碳经济发展财政专项资金的项目和规模,设立新的低碳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增加专项资金规模,该资金是为完成低碳经济发展目标而由预算安排具有特定用途的资金,需要稳定资金来源,同时要加强资金监管,提高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使用效益。从2006年起,中国已经陆续设立了“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和“风力发电设备产业化专项资金”等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专项资金。此外,中央财政建立低碳经济发展基金,所需资金来源以中央一般预算收入为主,部分石油特别收益金所得、部分CDM项目国家收益和部分碳税收入列入基金,用于发展低碳经济。

专项支出或者碳基金这部分资金的来源应该由共享税的中央享有的部分出资,一方面,这部分资金数量较大,“办大事”的财力需要中央政府的支持才能满足,稳定的资金来源也需要中央政府的保障;另一方面,由于这部分资金量大,且有着特殊的用途,需要各方面的专业人员共同保障资金的安全性、实用性、收益性,因此中央集中出资管理比地方分散管理更适合。

3.税收中性原则,即运用碳税的收入来减少其他扭曲性的税收,在税收总收入不变的情况下进行的税制改革。税收中性强调税收对经济不发生额外的影响,经济体系仅仅承受税收负担,不再给纳税人和社会造成其他额外损失或额外收益。

从国外的经验来看,大多国家在开征碳税的同时,降低了所得税和社会保障税等税负,从而使整个税收收入相对保持不变。因此建议,中国也应借鉴国际经验,在开征碳税的同时,削减其他扭曲性的税收并给予相关补贴,如减少社会保障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提高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或降低税率等,给予节能投资补贴和低收入群体补贴等,这样可以减少征税的福利成本,既注重了效率又考虑了再分配效应,抵消了碳税的累退性,避免了碳税对国民经济的负面影响。还有一种方式,碳税税额返还,将碳税收入返还给公众(企业或居民),用来减轻碳税所带来的负面影响。总之,应结合中国环境税收体系建设和税制结构的调整,按照有增有减的税制改革原则,以增值税转型和资源税改革所形成的税负空间为限开征碳税,基本保持税收收入的中性。

合理改革税制,保持税收收入中性应该由中央政府宏观把握调整规模,才能使全国税制保持统一,保证税收系统的正常运行。因此这部分资金也应该由中央统一出资。

4.作为一般的财政收入来源。碳税作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这部分财政收入应该由中央和地方合理分配使用,其主要用途还是以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资源为主,或作为备用资金,是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后备力量。

从各国的实践来看,这四种方式均有采用,而且大部分是这四种方式的组合。丹麦将居民缴纳的碳税收入全部用于公共天然气和电力供热系统的补贴,将企业缴纳的碳税全部用于削减雇主向劳动力市场的缴款和对节能投资进行补贴;加拿大不列颠哥伦比亚省将税收的一部分用于减少企业所得税和低收入者的个人所得税;芬兰的碳税收入被视为一般性财政收入;荷兰按照使用目的将能源税分为不同税种,比如将燃料税纳入一般财政收入,而将能源调节税用来减少其他税收。

四、资金使用模式

合理的碳税使用可以促进低碳经济的快速发展,因为这部分促进低碳发展的资金支持是鼓励企业或个人自觉缴税、自觉遵守低碳准则、自觉签订低碳协议的动力之一,下面用图1来表示碳税的资金使用模式。

由图1可以看出,中央和地方共享的碳税大致有四个资金使用方向,其中,针对性的税额返还由地方政府负责,建立专项支出和保持税收中性由中央政府统一协调控制,作为一般财政收入仍然由中央和地方分别管理。总之,碳税资金的合理分配和使用是支持和促进低碳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参考文献:

[1]Pearce.D.W.The role of Carbon Taxes in Adjusting to Global Warming[J].Economic Journal,July 1991,(101):15-18.

[2]Hoel,L.Karp.Taxes Versus Quotas for a Stock Pollutant[J].Resource and Energy Economics,2002,(24):35-37.

[3]锡德里克・桑德福.成功税制改革的经验与问题[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

[4]Gersbach,Hans.A New Way to Address Climate Change:A Global Refunding System[J].The Economists' Voice,2008,Vol.5:Iss.4,

Article 2.

[5]曹静.走低碳发展之路中国碳税政策的设计及模型分析[J].金融研究,2009,(12).

[6]王金南,严刚,姜克隽.应对气候变化的中国碳税政策研究[J].中国环境科学,2009,(11).

[7]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课题组.新形势下中国碳税政策设计与构想[J].地方财政研究,2010,(1).

低碳经济基本特征范文第14篇

关键词:城市规划;低碳城市;基本特征

1 引言

全球气候变化是人类历史上对文明生存之最大挑战。为了有效应对全球气候变暖,减少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低碳经济、低碳城市的研究和实践逐渐成为当今各国的热门话题。城市是碳减排的关键,而城市规划作为建设城市和管理城市的基本依据,必然担负着建设低碳城市的重要角色。但对于城市规划中如何有效落实低碳城市建设理念,如何确定低碳城市规划定位、内涵,构建低碳城市规划研究的理论基础,以及如何具体实施、今后的发展方向等,都需要做进一步的深入研究。

2 低碳城市的概念

“低碳”一词首先出现在英国《我们未来的能源――创建低碳经济》白皮书的“低碳经济”概念中,低碳经济的核心思想是以更少的能源消耗获得更多的经济产出 城市作为碳减排的关键,低碳城市的概念就应运而生 我国低碳城市的概念是由国家建设部副部长仇保兴在“2009城市发展与规划国际会议”的主题报告中率先提出认识低碳城市的概念,首先要认识到低碳城市实际也是属于生态城市的范畴,追求低碳城市建设,实际上也是在追求生态城市的建设。低碳城市是实现生态城市过程中的初级阶段,是以减少碳排放为主要切入点的生态城市类型。由此,低碳城市的概念可以这样理解:将低碳目标与生态理念相融合,实现“人―城市―自然环境”和谐共生的复合人居系统。从而形成低碳型生态城市。

3 低碳城市相关理论研究

目前国内对低碳城市的研究尚处于探索阶段,且以战略层面为主。中国科学院可持续发展战略研究组在其《2009年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报告》中,提出了中国低碳城市的发展战略设想,并从经济、社会和环境3个层面,初步提出了低碳城市的指标体系。付允等学者(2008)则从系统论的角度提出了低碳城市的发展路径,探讨了能源、经济、社会、技术的内在关系框架。方伟坚 (Fong,2007)等认为碳排放与城市形态结构存在着一定关系,提倡紧凑城市的空间发展模式,同时部分国际组织也积极展开对中国的研究。2008年气候组织(The Climate Group)正式推出“城市低碳领导力”项目,旨在推动地方政府制定相关政策,促进低碳技术应用,构建低碳领导力体系,发展低碳经济。2009年,亚洲协会美中关系研究中心推出了《中美能源与气候变化合作路线图》,制定了优先合作领域如采用低排放煤炭技术、提高能源效率和节能措施、推广可再生能源等。

4 低碳城市规划的关键

城市规划应该承担起建设低碳城市的重要角色,但如何在城市规划和建设中进行有效落实低碳城市建设理念,就必须通过深入研究和建设实践探索,明确低碳城市的内涵和定位,构建低碳城市的理论基础,建立一套可操作、可考量、可推广的规划实施指标体系,并融人法定城市规划编制规范要求,促进城市规划的发展创新,才能有效促进低碳城市的建设。

4.1 理清低碳城市与生态城市的关系

生态城市和低碳城市是当前各界关注的热点,二者的建设理念和核心内涵密切相关,都是侧重生态环境方面的问题,但同时两者之间存在着不同,生态城市关注自然环境、人居环境等多个方面,而低碳则主要关注全球气候变化,因此相对来说生态城市内容更宽泛、更综合,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低碳城市是生态城市的一个子集。因此有专家学者提出低碳生态城市的概念将低碳作为生态城市的重要概念之一来进行阐述。

4.2 低碳城市规划的定位

为有效促进低碳城市规划研究和建设实践的深入,必须明确低碳城市规划的定位。结合我国现有城乡规划编制体系,我们应该将其作为现行城市规划的组成部分进行编制,以专项规划或独立篇章的形式纳入现有城乡规划体系。在城市各项规划内容中实现低碳目标,落实到用地布局、交通模式、产业发展和设施建设中。

4.3 细化碳排放核算和模拟方法

定量分析和测算经济发展中的碳排放,是全球气候变化研究领域重要的基础工作之一。对于城市规划来说,城市低碳还与城市形态、空间布局、土地使用方式、城市发展模式等直接相关,因此需要加强碳排放与城市形态、土地利用、产业发展、能源利用、交通模式、城市建筑等多方面的相关性进行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构建低碳城市规划的相关理论基础,并进行实证分析,为选择最适宜的未来城市发展道路提供思路,塑造一种理想的可持续的低碳城市模式。

4.4 合理量化低碳城市规划的指标体系

指标体系是规划实施的主要控制手段,是将低碳城市由概念到可操作的关键所在。在构建指标体系时一方面需要注意尽量使指标体系简化,另一方面指标体系必须具有可控制和可操作性。此外,指标体系还应具有可考评性,对规划的实施与成果检验可进行有效指导。

5 低碳城市规划的基本特征

认识低碳城市规划的基本特征,首先必须弄清低碳城市的基本特征,然后才能按照低碳城市规划原理去规划设计,自觉的建设低碳生态城市。

5.1 可操作性

低碳城市的“低碳”是为人们改善城市生态环境质量的行为指明了方向,提供了切入点,也相对容易量化衡量,

因而也较容易把握和实现。低碳城市规划和建设的具体方法和技术体系,至少有以下三点:一是低碳城市发展指标体系;二是低碳经济技术和低碳能源技术;三是生态技术等。

5.2 高效性

城市作为一种高度集聚性的人类聚居地,人们的生存途径不同、生活水准不同,欲望也不同,故生存竞争激烈。行为效率也就高了 低碳城市的高效性表现在城市的生产、运行和维护成本的低能耗趋于最小化。城市物质与能量得到了最高效的利用,城市生态系统的可持续性将大大提高。低碳城市规划内容的高效性主要应体现在城市能源系统的高效率,城市转换系统的高效益和城市流转系统的高效率。

5.3 循环性

“循环性”是具有强大生命力的自然生态系统内在运行机制 低碳城市的循环性特征体现城市各个系统和各个层面的良性循环,其中主要有以下几点:① 通过自身生态系统的完善。对改善整个自然生态系统循环起积极的作用;②城市循环的内容全面、完整,具有一定的系统性;③城市各个系统以及整体的城市系统的循环速率比较合理、且保持整个城市循环系统平衡;④循环机制明确模式正确;⑤能识别、能解决阻碍城市系统良性循环中出现的问题,低碳城市规划设计就是遵循这几种特征的特性。利用科学的手段.通过原理设计,使其更加系统性.从而达到良性循环。

5.4 和谐性

低碳城市的和谐性.一方面反映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人贴近自然,自然融于城市,城市结合自然发展;另一方面,低碳城市的和谐性更主要的是体现在人与人的关系上,低碳城市不是仅用自然绿色点缀人居环境.而是关心人、陶冶人、人与人关系和谐的社会 这种和谐性正是低碳生态城市核心特征之一,也是低碳城市规划所要达到的真正目的之一。

6 低碳城市规划的建议

在进行低碳城市探索时,要对城市经济发展阶段和发展模式做出充分的战略评估,结合城市自身特征,确立低碳发展的思路,加强国际间的交流,单不能盲目模仿现有模式。构建适合中国国情的低碳城市规划研究的理论框架,揭示中国低碳城市规划建设、低碳城市运行系统之间的耦合关系,解释低碳城市――低碳社会――全球气候变化之间的科学问题联接,为国家建立应对和减缓快速城市化过程对全球化影响的政策体系和实施机制提供科学依据和技术支撑。

低碳经济基本特征范文第15篇

关键词:低碳经济;可持续发展;人力资本;教育

低碳经济(Law Carbon Economy)的概念,肇始于2003年英国政府发表的《能源白皮书》(UK Government 2003),此概念一经提出即引起世界广泛关注+。低碳经济的基本特征是“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其基本目标是实现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相互协调;其实质是对能源的高效利用以及对新能源的开发,以降低温室气体的排放。。低碳经济作为一个全新的经济发展模式,为社会生活带来深刻的变革。就教育而言,也与这个新兴的经济发展模式有着密切的联系。

一、教育为低碳经济的发展培养人力资本并提供智力支持

作为一种全新的经济发展模式,低碳经济的发展离不开科技的进步和具有“低碳意识”、“低碳素质”的劳动者大量出现。科技的进步离不开教育的媒介作用――科技知识通过教育得到继承、完善、创新和传播;劳动者的培养离不开教育的推动作用――引导劳动者塑造”低碳意识“培养其”低碳素质“使之成为建设低碳经济人力资本。

1.教育形成人力资本,推动低碳经济发展

《中国21世纪初可持续发展行动纲要》明确提出:“积极发展各级各类教育,提高全民可持续发展意识:强化人力资源开发,提高公众参与可持续发展的科学文化素质。”根据人力资本理论的观点,在现代化经济条件下,人力资本的作用要大于物力资本投资的作用。舒尔茨也认为“人力资本的积累是社会经济增长的源泉”。发展低碳经济要拥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人力资本,否则建设低碳经济就仅仅是空谈的理论。人力资本不同于人力资源,它是一种质量概念,即凝聚在劳动者身上的知识、技能及其所表现出来的能力。在人力资本的形成过程中,教育起重要作用,“教育投资是人力资本的核心”。

2.教育提供科技活动平台,推动低碳经济发展

低碳经济发展所需的科技活动,包括科学技术的研发与传播,知识、工艺的完善与创新和科学技术向生产力转化等一系列环节。教育在这一系列的科技活动中,起着一个媒介的作用。即教育是实施产学研结合战略的重要平台。教育,尤其是高等教育,其本身就具有一定的科研能力和科研人才。所以,在科技的研发领域,有着先天的优势。这就为科学技术向实际生产力转化创造条件。

二、低碳经济的发展客观推动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低碳经济是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并建立在可持续发展基础之上的一种全新的经济模式。科学发展观核心是以人为本,低碳经济的出发点是致力于解决“全球气候变暖”“能源供应紧张”等关系到人类生存发展的问题,最终目的是实现人的全面发展。而低碳经济的基本特征是“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这就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对社会、经济、资源、环境实现全面协调发展。

由此可见,低碳经济相比于此前的经济模式,对教育的发展也有新的影响,即:客观上推动教育的可持续发展。

首先,低碳经济缓解资源使用压力,使资源供应量相对增加。

低碳经济的基本特征表明,该经济模式对资源的消耗被限定在理想的程度。低碳经济依靠对资源、能源的高效利用和新能源以及相关替代品的开发,来缓解对资源的使用压力。“低耗高效”所带来的是资源在数量和质量上相对增加――单位消耗的资源减少,资源可以更多的配置于相关领域。从而使资源供应量相对增加,同时,投入到教育领域的资源量也获得相对增加。

其次,低碳经济对资源的利用理念,推动教育对其资源的科学利用。

低碳经济对资源的利用理念,是以低耗高效为主。作为一种社会经济模式,低碳经济对社会活动产生一定影响,其中就包括教育活动。低碳经济形成主流理念,势必推动教育事业对其活动过程中的种种资源进行重新的整合。教育活动中的资源,即教育资源。包括物质资源和非物质资源,物质资源即土地、校舍等。在教育活动中融入“低碳”理念,则有利于实现教育资源的科学合理、低耗高效的利用。

三、针对教育与低碳经济协调发展的几点建议

教育与低碳经济有着密切的关系,教育离不开经济的土壤。同样,在低碳经济和教育事业的协调发展中,教育占有相对主动的地位,因为经济发展是一个全社会所有的因素的共同推动而实现,这些因素中,包括教育。那么,不同阶段、类型的教育,又将在低碳经济的发展中,需要做些什么呢?

首先,在基础教育阶段,教育为低碳经济的劳动者塑造“低碳意识”

在基础教育阶段,劳动者的心智具有很强的可塑性。在这一阶段,教育主要应致力于对“低碳意识”的塑造。低碳意识,即“节能、环保、节约、高效”的意识。在发展低碳经济的过程中,“厉行节约,环保高效”是理应倡导的意识。加强这方面的教育,也是在劳动者培养的源头给予必要的引导,以便在其进一步的发展中,适应低碳经济的要求。从最基本的“人走灯灭、垃圾分类”开始,节约能源,倡导环保。在植树节、世界环境日,世界水日等大型环保公益节日里,借助节日主题,对处于基础教育阶段的青少年进行相关方面的教育,并且结合学校当地的自然生态环境,使学生在实践中,树立自己的“低碳意识”。

其次,在职业教育阶段,教育为低碳经济的劳动者培养“低碳技能”

职业教育阶段是人力资本形成的重要时期。在这一阶段,劳动者的心智趋于成熟,通过进行系统的职业技能训练,劳动者已具备从事某种岗位的技术能力。就低碳经济建设而言,在职业教育阶段,着重培训劳动者的一线实践能力,也就是将劳动者塑造成为“具有实践能力的人力资本”。职业教育阶段所塑造的低碳经济所需的人力资本,是表层的人力资本――即拥有既定技术能力的人力资本。比如,就能源的高效利用而言,如何实现能源的高效低耗,需要技术支持,系统的掌握这样的技术,需要职业教育发挥作用,将转化为生产力的实用技术通过教育教学,使劳动者掌握并熟练应用,这就是将劳动者塑造成为这样的“表层的人力资本”。

再次,在高等教育阶段,教育为低碳经济的科技研发创造“低碳媒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