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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市场规模范文

证券市场规模

证券市场规模范文第1篇

关键词:证券市场;自律规制;模式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07)01-0073-03

证券市场的规制体系通常是由证券法律规制、行政规制、自律规制共同构成的一个结构化整体。在证券市场规制体系中,各个组成部分有着自己独特的功能和作用,它们相互补充又相互制约,共同形成证券市场的规制结构。证监会国际组织自律规制咨询委员会于2000年5月了题为《有效规制的模型》的报告,全面详细地阐述了一个有效的自律规制体系所应当具备的特点。该报告认为,在一个复杂的、动态的、不停变化的金融服务业里,自律规制既包含私人利益,又包含政府监控,是一种效果较好、效率较高的规制模式。

自律规制应具有三个基本要素:第一,组织内最初制定政策的人自身是实践者,这些实践者不仅包括中介机构,也包括市场的使用者;第二,自律组织由市场提供经费,而非由公共资金或政府拨款支持;第三,自律源于市场参与者的共同利益。因此,自律规制可以理解为:由同业从业人员组织起来,共同制定规则,以此约束自身行为,实现行业内部的自我规制,保护自身利益,并维护本行业的发展。自律不是法律,但自律调整被规制对象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规范特征。因此,自律是一个法律问题,值得从法律角度研究。自律源于自律组织参与者的合意,自律规则的解释应按照合同法的一般原则来进行,从本质上讲,自律组织的规则具有契约属性。在证券市场,随着交易所的发展,自律的内容逐步扩及到生产者、批发商、交易、经纪交易商行为规范、投资者保护等多方面的内容。因此,交易所自律制度是契约的联合体。从更广义的角度理解,证券市场的自律还包括清算公司自律、会计师事务所自律、证券律师自律,乃至于各个投资公司自身的内控系统。从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自律成功的经验来看,自律性监督的成功有赖于以下前提:自律组织具有充分的权威性;违反规则的行为容易判定;个别违规者的行为不致造成全局性损失。

一、证券市场自律性规制的特征

辅。政府规制一般采用经济和法律手段,由于证券市场自身的复杂性使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不能够通过以上方式得以完全解决。因为证券市场的问题不单纯是法律和经济问题,还有道德问题,而且在证券市场的实际操作中,有很多技术问题等也非政府规制能够解决;在政府规制难以发挥作用的领域,自律性管理则发挥着独特的作用。自律性组织通过自身的组织机构与行业管理,将国家制定的有关证券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等,落实到每个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中去,通过其媒介作用,使证券规制机构与证券市场的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并将其演化为自觉的行动,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政府规制的压力。

指导性。自律性组织通过对会员的监督、指导,引导会员自觉地遵守证券法律、法规,通过对会员提供全面、系统的服务,不断提高证券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准和业务水平,自觉防范证券市场风险。这种监督、指导是建立在会员公司和自律组织间平等、协商、协调、协作基础之上的,行业自律性组织主要是通过劝诫、检查、批评和罚款等行政性手段对其会员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罚,以维持自律管理秩序,推动行业发展。

参与性。自律性组织通过与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的努力,对证券市场发展中存在的所有问题进行系统、深入地研究,寻找证券市场发展的客观规律,为证券规制机构提供证券市场发展的长远战略和政策建议。

中介性。在政府的宏观管理和证券公司的微观经济活动之间,需要有一个组织将二者有机地联系起来,以此为桥梁,在证券规制部门与证券公司之间建立起上传下达、下情上知的双向交流机制。一方面,传达政府的意图,把证券公司及其整体的行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之中,实现行业发展的正规化、长期化和稳定化;另一方面,协调证券公司的行动,反映证券公司的要求,使证券规制部门能够随时了解证券市场发展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在广泛听取各种建议和要求的情况下,使各项措施的出台更加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服务性。一是证券行业协会要为会员公司服务。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其面向所有证券公司的行业辐射优势,为会员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信息、业务等方面的服务,使自律性管理始终建立在全面提高行业水平的基础上。二是要为政府规制部门服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服务功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市场经济固有的缺陷,即市场调节机制的事后性和因公共产品等非赢利性引致的市场投入不足的弊端,以实现社会经济发展的效率与公平的目标。

二、目前,在全球的证券市场中,主要有四种自律性规制模式

规范自律。规范的自律制度主要存在于1929年股市大危机以前的各国证券市场中。交易所往往是基于自律而产生,没有法定规制机构规制交易所的运行,因此,属于完全自律情形。交易所是发行人上市、信息披露、经纪商行为及其资本规模要求的唯一规制者。当时各个市场经济国家对于证券市场均奉行积极的不干预政策,属于纯粹的交易所自律阶段。股市大危机以后,以美国为代表的市场经济国家逐步加强了对证券市场的干预,形成证监会规制下的自律制度。但以英国为代表的证券市场(包括中国香港地区)仍奉行市场自律制度。英国《1986年金融服务法》的颁布标志着英国政府对证券市场干预的开始,但仍是法律确认下的证券市场自律制度。1987年股市大危机以后,香港政府也逐步加强了对证券、证券市场的规制,并于1989年成立证券与证券委员会(SFC)。因此,1929年股市大危机以来,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特别是在所有的成熟市场经济国家,政府都对证券市场采取某种形式的规制。目前最接近规范自律制度的是瑞典。瑞典没有中央政府规制机构规制自律制度的运行,相应的规制权分散在各个州机构中。

分散自律。典型代表是加拿大。在加拿大,不存在中央联邦政府规制机构。每个省都有自己的证券立法与规制组织。加拿大的三家交易所分别根据各自省立法的规定,作为自律组织运作。因此,加拿大联邦政府也没有为证券市场制定全国性法律规范。

授权自律。此种自律制度运行于日本。日本财政部将规制权授予挑选出来的自律组织。最突出的是日本证券交易商协会。该协会的理事由政府任命,与政府合作规制证券市场。

法定自律。突出代表为美国。该种自律制度由国家法律认可,国家法律既赋予了自律组织为履行职责所必须的权力,同时也对自律组织权力的行使给予限制,是在法定框架下运作。绝大多数成熟证券市场运营的是该种自律制度。

三、证券市场自律制度的优点

道德性。法律具有刚性,规制者只能依法制裁违法行为。正是这种刚性决定了法律不能规范市场的全部问题,否则会扼杀市场的活力。证券市场属于金融信用制度的高级阶段,这种信用属性决定了证券市场也需要商业道德来支持和维系,因此自律规制的力量之一,在于对证券市场本质上并非非法,但违反道德准则的做法或行为进行规制,以处理政府无法处理的违反法律精神的行为。因此,自律的范围一般宽于政府法规边界,包括道义劝告等伦理和道德标准,在某些法规触及不到的领域显得更为适用。

效率性。自律意识和自律机制强的市场有助于提高规制能力和规制效率。因为自律意识强的市场,市场参与主体在价值取向上有高度的一致性,容易达成共识,遵纪守法的自觉性高,具有良好的法治基础;自律意识强的市场,比较容易形成良好的自律机制,自律组织能比较充分地发挥作用,使市场参与者的行为更为理性,有助于降低规制成本;自律意识和自律机制强的市场,非常强调信用和信誉。市场参与主体更加珍惜自己的信誉,信誉的损害要比可能受到的惩罚更被看重,从而使中介机构不敢贸然违法。

灵活性。自律规制者能在早期阶段察觉与理解复杂的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解决。这种随时发现问题随时作出反应的灵活性,能够使得潜在危机在发生之前得到缓和、缓解或解决。自律管理者往往具有商业敏感性,他们更了解某项规则对投资者及自身的影响,因而在规制方式、时间安排上具有灵活性。这是注重形式、讲求审慎决策的司法或行政机关所做不到的。在解决问题时,自律规制具有灵活性,因此,自律规制者可以尝试创新的办法,以更好地满足特定情况下的需求。对于自律规制者某些不当的做法,被规制的组织与个人可以对自律规制者施加压力,要求自律规制者修改规制的方法,促使其以有效、可行的方法规制。

专业性。由于自律规制者来自被规制的组织与个人,因此,自律组织储备着大量的专业人士,包括其会员组织中的管理人员与雇员。在自律规制的过程中,这些专业人员可以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同时,通过让会员组织参与规制过程,经常从问题出现阶段就开始让他们参与,会员组织会很清楚规制要达到的目的。因此,自律规制的工作人员与被规制者愿意运用他们的专业知识使得具体的规制规则以及整个规制制度更加有效地运作。

成本较低。自律规制一般作为会员组织的一个组成部分而运作,因此存在使规制成本最小化的动机。另外,由于自律管理组织的经费是由会员自己出的而不是由纳税人负担,自律管理者更愿意提高规制效率,减少规制成本。自律规制较少受程序上的限制,因此,可以及时、迅速地采取行动,从而降低了规制的成本。

四、自律规制的缺陷

阻碍竞争。绝大多数传统交易所均为会员控制,会员数量多年来维持不变。即使间或有新的进入者也往往享有与原来会员不同的权利。比如,纽约证券交易所的会员数量百余年来维持在1 366名不变。传统交易所的互质决定了交易所的自然垄断性,阻碍了竞争。由于自律组织是依靠批准加入组织和强制开除出组织作为最基本的手段来维护其运行秩序的,如果该自律组织又恰如现实中经常发生的那样,居于一个独一无二的垄断地位,那么已加入组织的既得利益者就具有一种强烈的排斥后来者进入的倾向,所以被签发的许可证数量将总是太少,行业自律组织将因此而获得垄断租金,进而扭曲整个经济的运行效率。

自律机构之间存在利益冲突。自律者具有追求私人或集团利益最大化的潜在动机,这种自利引致管理者的非超脱性,从而难以保证管理的公正。常见的是,证券业协会常常由大公司会员占主导地位,易产生对小公司的歧视待遇;证券交易所为扩大市场规模而放松对会员公司的规制。尽管在传统交易所内部,每名会员对于交易所的事务享有一票的投票权,但由于会员在交易所中拥有不同的利益,因此大的会员很容易控制交易所,从而形成规制过程中的不公平。同时,很难保证交易所有充足的资金与人员投入交易所自律规制工作。交易所自律的制裁程序实质上是自己惩罚自己,这必然影响交易所惩罚功能的发挥。

约束力不足。没有统一的专门立法做后盾,散见于多部法规之中的条款间常有漏洞可被利用,对违法行为的约束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效力,即管理手段较软弱,规制权威性和力度不够。自律组织对不是自律组织会员或附属机构的个人或机构无法行使管辖权。自律规制组织缺乏足够的法定强制力,特别是在调整跨国交易时可能效率很低。比如,某些经纪人如果违反了行规但并不触犯国家法律,自律组织所能做的也就是把他们开除在组织之外,使其从事该项业务的资信受到客户的怀疑,除非由国家的法律明确规定,受到行业自律组织开除的经纪人不能再从事经纪业务,那么,这些经纪人继续从事其经纪活动的资格就难以被剥夺。而如果国家的有关法律是按照上述的假设来制定的话,而实际上成为了政府的一个附属机构,如美国的全国证券商协会就是这样的机构,而不具有完全意义上的自律组织性质。特别是交易所公司化后,矛盾更加激化了。

参考文献:

[1]徐雅萍.证券业自律研究[C]//野兽之美•世界股市重大事件启示录.上海:学林出版社,1996(12):196-198.

证券市场规模范文第2篇

关键词:证券市场;自律规制;模式

证券市场的规制体系通常是由证券法律规制、行政规制、自律规制共同构成的一个结构化整体。在证券市场规制体系中,各个组成部分有着自己独特的功能和作用,它们相互补充又相互制约,共同形成证券市场的规制结构。证监会国际组织自律规制咨询委员会于2000年5月了题为《有效规制的模型》的报告,全面详细地阐述了一个有效的自律规制体系所应当具备的特点。该报告认为,在一个复杂的、动态的、不停变化的金融服务业里,自律规制既包含私人利益,又包含政府监控,是一种效果较好、效率较高的规制模式。

自律规制应具有三个基本要素:第一,组织内最初制定政策的人自身是实践者,这些实践者不仅包括中介机构,也包括市场的使用者;第二,自律组织由市场提供经费,而非由公共资金或政府拨款支持;第三,自律源于市场参与者的共同利益。因此,自律规制可以理解为:由同业从业人员组织起来,共同制定规则,以此约束自身行为,实现行业内部的自我规制,保护自身利益,并维护本行业的发展。自律不是法律,但自律调整被规制对象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规范特征。因此,自律是一个法律问题,值得从法律角度研究。自律源于自律组织参与者的合意,自律规则的解释应按照合同法的一般原则来进行,从本质上讲,自律组织的规则具有契约属性。在证券市场,随着交易所的发展,自律的内容逐步扩及到生产者、批发商、交易、经纪交易商行为规范、投资者保护等多方面的内容。因此,交易所自律制度是契约的联合体。从更广义的角度理解,证券市场的自律还包括清算公司自律、会计师事务所自律、证券律师自律,乃至于各个投资公司自身的内控系统。从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自律成功的经验来看,自律性监督的成功有赖于以下前提:自律组织具有充分的权威性;违反规则的行为容易判定;个别违规者的行为不致造成全局性损失。

一、证券市场自律性规制的特征

辅助性。政府规制一般采用经济和法律手段,由于证券市场自身的复杂性使证券市场存在的问题不能够通过以上方式得以完全解决。因为证券市场的问题不单纯是法律和经济问题,还有道德问题,而且在证券市场的实际操作中,有很多技术问题等也非政府规制能够解决;在政府规制难以发挥作用的领域,自律性管理则发挥着独特的作用。自律性组织通过自身的组织机构与行业管理,将国家制定的有关证券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等,落实到每个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中去,通过其媒介作用,使证券规制机构与证券市场的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并将其演化为自觉的行动,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政府规制的压力。

指导性。自律性组织通过对会员的监督、指导,引导会员自觉地遵守证券法律、法规,通过对会员提供全面、系统的服务,不断提高证券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准和业务水平,自觉防范证券市场风险。这种监督、指导是建立在会员公司和自律组织间平等、协商、协调、协作基础之上的,行业自律性组织主要是通过劝诫、检查、批评和罚款等行政性手段对其会员的违纪行为进行处罚,以维持自律管理秩序,推动行业发展。

参与性。自律性组织通过与证券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的努力,对证券市场发展中存在的所有问题进行系统、深入地研究,寻找证券市场发展的客观规律,为证券规制机构提供证券市场发展的长远战略和政策建议。

中介性。在政府的宏观管理和证券公司的微观经济活动之间,需要有一个组织将二者有机地联系起来,以此为桥梁,在证券规制部门与证券公司之间建立起上传下达、下情上知的双向交流机制。一方面,传达政府的意图,把证券公司及其整体的行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之中,实现行业发展的正规化、长期化和稳定化;另一方面,协调证券公司的行动,反映证券公司的要求,使证券规制部门能够随时了解证券市场发展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在广泛听取各种建议和要求的情况下,使各项措施的出台更加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服务性。一是证券行业协会要为会员公司服务。行业协会应充分发挥其面向所有证券公司的行业辐射优势,为会员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信息、业务等方面的服务,使自律性管理始终建立在全面提高行业水平的基础上。二是要为政府规制部门服务。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服务功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市场经济固有的缺陷,即市场调节机制的事后性和因公共产品等非赢利性引致的市场投入不足的弊端,以实现社会经济发展的效率与公平的目标。

二、目前,在全球的证券市场中,主要有四种自律性规制模式

规范自律。规范的自律制度主要存在于1929年股市大危机以前的各国证券市场中。交易所往往是基于自律而产生,没有法定规制机构规制交易所的运行,因此,属于完全自律情形。交易所是发行人上市、信息披露、经纪商行为及其资本规模要求的唯一规制者。当时各个市场经济国家对于证券市场均奉行积极的不干预政策,属于纯粹的交易所自律阶段。股市大危机以后,以美国为代表的市场经济国家逐步加强了对证券市场的干预,形成证监会规制下的自律制度。但以英国为代表的证券市场(包括中国香港地区)仍奉行市场自律制度。英国《1986年金融服务法》的颁布标志着英国政府对证券市场干预的开始,但仍是法律确认下的证券市场自律制度。1987年股市大危机以后,香港政府也逐步加强了对证券、证券市场的规制,并于1989年成立证券与证券委员会(sfc)。因此,1929年股市大危机以来,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特别是在所有的成熟市场经济国家,政府都对证券市场采取某种形式的规制。目前最接近规范自律制度的是瑞典。瑞典没有中央政府规制机构规制自律制度的运行,相应的规制权分散在各个州机构中。

分散自律。典型代表是加拿大。在加拿大,不存在中央联邦政府规制机构。每个省都有自己的证券立法与规制组织。加拿大的三家交易所分别根据各自省立法的规定,作为自律组织运作。因此,加拿大联邦政府也没有为证券市场制定全国性法律规范。

授权自律。此种自律制度运行于日本。日本财政部将规制权授予挑选出来的自律组织。最突出的是日本证券交易商协会。该协会的理事由政府任命,与政府合作规制证券市场。

法定自律。突出代表为美国。该种自律制度由国家法律认可,国家法律既赋予了自律组织为履行职责所必须的权力,同时也对自律组织权力的行使给予限制,是在法定框架下运作。绝大多数成熟证券市场运营的是该种自律制度。

三、证券市场自律制度的优点

道德性。法律具有刚性,规制者只能依法制裁违法行为。正是这种刚性决定了法律不能规范市场的全部问题,否则会扼杀市场的活力。证券市场属于金融信用制度的高级阶段,这种信用属性决定了证券市场也需要商业道德来支持和维系,因此自律规制的力量之一,在于对证券市场本质上并非非法,但违反道德准则的做法或行为进行规制,以处理政府无法处理的违反法律精神的行为。因此,自律的范围一般宽于政府法规边界,包括道义劝告等伦理和道德标准,在某些法规触及不到的领域显得更为适用。

效率性。自律意识和自律机制强的市场有助于提高规制能力和规制效率。因为自律意识强的市场,市场参与主体在价值取向上有高度的一致性,容易达成共识,遵纪守法的自觉性高,具有良好的法治基础;自律意识强的市场,比较容易形成良好的自律机制,自律组织能比较充分地发挥作用,使市场参与者的行为更为理性,有助于降低规制成本;自律意识和自律机制强的市场,非常强调信用和信誉。市场参与主体更加珍惜自己的信誉,信誉的损害要比可能受到的惩罚更被看重,从而使中介机构不敢贸然违法。

灵活性。自律规制者能在早期阶段察觉与理解复杂的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予以解决。这种随时发现问题随时作出反应的灵活性,能够使得潜在危机在发生之前得到缓和、缓解或解决。自律管理者往往具有商业敏感性,他们更了解某项规则对投资者及自身的影响,因而在规制方式、时间安排上具有灵活性。这是注重形式、讲求审慎决策的司法或行政机关所做不到的。在解决问题时,自律规制具有灵活性,因此,自律规制者可以尝试创新的办法,以更好地满足特定情况下的需求。对于自律规制者某些不当的做法,被规制的组织与个人可以对自律规制者施加压力,要求自律规制者修改规制的方法,促使其以有效、可行的方法规制。

专业性。由于自律规制者来自被规制的组织与个人,因此,自律组织储备着大量的专业人士,包括其会员组织中的管理人员与雇员。在自律规制的过程中,这些专业人员可以充分发挥各自的作用。同时,通过让会员组织参与规制过程,经常从问题出现阶段就开始让他们参与,会员组织会很清楚规制要达到的目的。因此,自律规制的工作人员与被规制者愿意运用他们的专业知识使得具体的规制规则以及整个规制制度更加有效地运作。

成本较低。自律规制一般作为会员组织的一个组成部分而运作,因此存在使规制成本最小化的动机。另外,由于自律管理组织的经费是由会员自己出的而不是由纳税人负担,自律管理者更愿意提高规制效率,减少规制成本。自律规制较少受程序上的限制,因此,可以及时、迅速地采取行动,从而降低了规制的成本。

四、自律规制的缺陷

阻碍竞争。绝大多数传统交易所均为会员控制,会员数量多年来维持不变。即使间或有新的进入者也往往享有与原来会员不同的权利。比如,纽约证券交易所的会员数量百余年来维持在1 366名不变。传统交易所的互助性质决定了交易所的自然垄断性,阻碍了竞争。由于自律组织是依靠批准加入组织和强制开除出组织作为最基本的手段来维护其运行秩序的,如果该自律组织又恰如现实中经常发生的那样,居于一个独一无二的垄断地位,那么已加入组织的既得利益者就具有一种强烈的排斥后来者进入的倾向,所以被签发的许可证数量将总是太少,行业自律组织将因此而获得垄断租金,进而扭曲整个经济的运行效率。

自律机构之间存在利益冲突。自律者具有追求私人或集团利益最大化的潜在动机,这种自利引致管理者的非超脱性,从而难以保证管理的公正。常见的是,证券业协会常常由大公司会员占主导地位,易产生对小公司的歧视待遇;证券交易所为扩大市场规模而放松对会员公司的规制。尽管在传统交易所内部,每名会员对于交易所的事务享有一票的投票权,但由于会员在交易所中拥有不同的利益,因此大的会员很容易控制交易所,从而形成规制过程中的不公平。同时,很难保证交易所有充足的资金与人员投入交易所自律规制工作。交易所自律的制裁程序实质上是自己惩罚自己,这必然影响交易所惩罚功能的发挥。

约束力不足。没有统一的专门立法做后盾,散见于多部法规之中的条款间常有漏洞可被利用,对违法行为的约束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效力,即管理手段较软弱,规制权威性和力度不够。自律组织对不是自律组织会员或附属机构的个人或机构无法行使管辖权。自律规制组织缺乏足够的法定强制力,特别是在调整跨国交易时可能效率很低。比如,某些经纪人如果违反了行规但并不触犯国家法律,自律组织所能做的也就是把他们开除在组织之外,使其从事该项业务的资信受到客户的怀疑,除非由国家的法律明确规定,受到行业自律组织开除的经纪人不能再从事经纪业务,那么,这些经纪人继续从事其经纪活动的资格就难以被剥夺。而如果国家的有关法律是按照上述的假设来制定的话,而实际上成为了政府的一个附属机构,如美国的全国证券商协会就是这样的机构,而不具有完全意义上的自律组织性质。特别是交易所公司化后,矛盾更加激化了。

参考文献:

证券市场规模范文第3篇

关键词:证券市场;大规模侵权;补偿基金

中图分类号:D915.4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3/j.issn.16716477.2015.05.025

证券市场大规模侵权是指在证券的发行和交易过程中相关责任人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对不特定投资人的财产权益造成的损害,表现为加害人违反证券法的规定所实施的如虚假陈述、欺诈发行上市、违规信息披露等。2013年万福生科被证监会调查并认定其构成欺诈上市和披露虚假利润行为,案件情形与“中国证券民事赔偿的第一案”银广厦案①有许多类似之处,最终却以保荐机构平安证券设立补偿基金和解,而与银广厦案件“马拉松式”诉讼进程大相径庭,开创了证券市场大规模侵权救济的新模式。

一、案例回顾

(一)平安证券大规模侵权补偿基金方案

2008-2012年,万福生科虚增销售收入、营业利润,构成欺诈发行上市和信息披露违规,证监会判定其保荐机构平安证券“未能勤勉尽责”,对其做出暂停3个月保荐机构资格,并没收其万福生科承销及保荐费2525万元,并对平安证券处以两倍罚款;给予两名保荐代表人“撤销从业资格、终身市场禁入”的处罚。正在业内面对重罚哗然之际,平安证券出资设立万福生科虚假陈述事件投资者利益补偿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先偿付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再向责任方追偿。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担任该基金的管理人,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赔付及运作,基金规模为人民币3亿元,存续期为2个月。平安证券表示,通过设立补偿基金的方式,为受损的投资者提供一个相对于司法解决方式更为快速、便捷的可选渠道。

(二)本案争议焦点

证券侵权在特征上与大规模侵权相似,除了具有受害人数多、波及区域广、赔偿金额巨大等一般性特点之外,其侵权行为的种类固定,赔偿数额明确,仅以财产权益为侵害客体,尤其是对受害人损害赔偿上很难同一般侵权一样,其处罚和赔偿中要平衡加害人和受害人利益,在一些基本问题上诸如专项基金的法律属性、学理界定、与传统侵权诉讼的关系等存在争议。

第一,补偿基金的公法或私法法律属性问题。近些年国外许多领域的大规模侵权事件中越来越多地使用到补偿基金的方式对受害者实施救济,如“911恐怖袭击事件”、“BP石油公司漏油事故”、“福岛核幅射事件”。侵权法与商业保险都属于私法救济范畴,大规模侵权补偿基金则属于一种社会公益救质的基金,有公法救济的属性,那么专项补偿基金的公益性是否突破了侵权法的私法范畴?

第二,证券侵权补偿基金的学理界定问题。专项补偿基金是用于救济由其侵权行为而造成的被侵权人的财产损失,具有罗马法中“私法人”中“财团法人”的一般属性;而该基金又不以营利为目的因此具有公益性,这在一定程度上亦属于我国民法理论中的“非企业法人”类别下的“社会团体法人”。单纯地讨论补偿基金属于“财团法人”或“社会团体法人”的理论价值显得有些微茫,是否存在一种更好的学理界定方法能从从本质上揭示补偿基金的特点?

第三,补偿基金制度与侵权诉讼的对立统一性。在本案之前,证券市场发生的大规模侵权案件通常以民事诉讼等司法途径来解决,如银广夏案。补偿基金是诉讼替代性解决方案,两者不能并用,那么它们作为一对互相矛盾的救济方式,在对立的同时在某种程度上也应该是统一的,那么其统一性是如何体现的?

二、争议焦点的法律分析

该案的妥善解决并非是问题的终点,而是一个在以后类似案例的处理中成功复制该案的经验,并避免潜在风险的起点,以此研究专项补偿基金救济模式的合理性和困境,探索补偿基金的制度化,都要先将基本争议焦点梳理通顺。

(一)补偿基金的公法属性符合国际潮流和侵权法改革方向

美国侵权法中,有两类涉及到大规模侵权的案件:一是因意外事故而引发的涉及人数众多的损害赔偿;二是是由于产品缺陷而导致的人数众多的购买者人身伤害损害赔偿[3]92。国际上,英国侵权法一般处理的方式是在选择代表案件确定责任后,在法庭之外协商解决[4];法国法律中对大规模侵权并没有制定特别规则加以解决。可见,目前世界各国侵权法在立法上缺乏对大规模侵权的分类和归责原则的充分考虑,但已经开始将这一概念纳入其中,由关注私人权利领域向维护公益的方向迈进了一步。

相比之下,我国的《侵权责任法》虽然为认定证券市场大规模侵权的责任和赔偿数额提供了基本依据,但仍沿袭传统的一元模式②,将基础建立在单个的自然人之上,将保护范围局限于私人领域,导致经济领域中强势组织侵犯弱势个体权益的事件难以得到妥善解决,偏离了立法初衷,落实之路并非坦途。尽管平安证券专项补偿基金的公益性突破了现有《侵权责任法》的私法属性,但与目前国际侵权法进化的潮流和今后我国《侵权责任法》改革的方向是一致的,本质上并不矛盾。万福生科案最终的处理结果也证明了,通过设立专项补偿基金的方式是实现《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立法目的的最佳途径之一[3]92。因此要突破狭隘的私法范畴,明确大规模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在主体上考虑构建自然人与经济组织的二元模式,以提高立法的科学性。

(二)补偿基金类属于“诉讼替代性救济基金”

我国很多学者对补偿基金的学理归类提出了诸多的看法,但多局限于“财团法人”与“社会团体法人”的辨析,而张新宝突破了民法的局限,从诉讼关系角度提出了新的学理归类标准,并将其分为如下两类:诉讼替代性救济(赔偿)基金与诉讼结果性救济(赔偿)基金[5]。根据这种观点,“诉讼结果型救济(赔偿)基金”实际上是受损投资人行使自身正当的诉讼权利的结果,救济基金是通过人民法院的调解抑或裁判而设立的,法院在基金设立与否和如何运作等事项的决定中应居于主导地位。相比之下,“诉讼替代性救济(赔偿)基金”则是被侵权一方放弃诉讼权利,与侵权方和解的结果。这种学理界定方法将民事实体法与诉讼法相结合,揭示了不同种类救济基金之间本质上的不同,从根本上明晰了救济基金之间原本混乱的界限。“财团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是基于不同民法体系的划分结果,原本就存在相互交叉的部分,也存在相互排斥的性质,其对立和统一与构建专项补偿基金制度的关联甚微,而基于诉讼关系提出的归类标准,在理论研究和实践操作上更具科学性和实用性,为此类制度的构建奠定了可行性基础。

据此分析,平安证券中的大规模侵权补偿基金就属于“诉讼替代性救济(赔偿)基金”一类,即基金设立时间在被侵权人提出民事侵权诉讼之前、以达成和解作为取得赔付的前提,体现的是民法中的“意思自治”原则,是当事人私权处分的结果。在制度构建过程中规定放弃诉权的支付条件并明确根据息诉协议所约定的内容确定赔偿范围,是鉴于此种归类方法的客观要求和题中之义。

(三)补偿基金方案与侵权诉讼存在统一性

以裁判为中心的传统诉讼制度的低效率不符合大规模侵权事件对损害赔偿的迅速性要求,传统侵权诉讼的基本原理在大规模侵权案件中受到了挑战。专项基金通常情况下被认为是传统诉讼制度的对立面。然而在某些方面,二者却能够达到统一,比如被侵权人代表制度。万福生科案参照了《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中的“代表人诉讼制度”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在双方谈判的过程中,被侵权一方成立投资者维权协会,从受损投资者中选出份额大、损失严重或者具有专业知识的个人作为代表。这突破了个体与集团单独谈判的不利因素,最大程度地减少了信息的不对称性,也降低了与利益诉求者沟通的难度,因此在程序上具有进步意义。

另外在和解协议内容与效力的确定方面,二者基本也能够达成一致。就平安证券专项补偿基金和解协议的约定事项,被侵权人有权提出异议。和解协议应当将赔偿的具体方案和赔偿标准作出具体合理的规定,载明被侵权人放弃通过诉讼和其他途径救济的意思表示,并对相关当事人的违约责任加以约定。鉴于基金补偿与民事诉讼在选取上的对立,对于拒绝接受补偿基金的被侵权人来说,有权通过诉讼等方式寻求救济。对于明确表示拒绝接受补偿基金的被侵权人反悔的情况来说,基金运作人可综合考虑具体情形,原则上应允许被侵权人获得基金赔偿。

三、证券市场大规模侵权救济模式比较分析

大规模侵权的救济模式,按照依赖的主体划分,可分为侵权诉讼、投资者保护基金和强制责任保险三种,补偿基金突破了这些常见的救济模式,但也面对着传统救济模式在长期不断完善中早已化解的困境。

(一)传统救济模式

1.侵权诉讼――司法救济。该模式属于个体救济模式,即受害人行使诉讼权利,要求法院判令加害方对受害人的损失进行赔偿。让加害方独自承担赔偿责任,体现了侵权法惩罚性的功能,这也与基本的正义观③相符合[6]23。但是由于《侵权责任法》是以一对若干的前提假设为立法设计基础,面对证券市场大规模侵权下“一对无数多”的情况,其局限性是不言自明的,如在“银广厦”案中所体现出的举证困难、耗时漫长、成本高昂、诉讼参与者众多且分散等问题。最重要的是,加害方面对众多索赔人,其赔付能力可能会被严重削弱,极易陷入经济困境,甚至可能破产重组,这将会使受损投资人更难得到赔偿,以致两败俱伤。因此,无论是考虑眼前的短期利益还是放眼长期投资,传统的依靠诉讼个体救济模式都给加害方带来过大的财产压力,事后极易出现判而不赔的结果,使得广大投资者的获赔愿望落空。

2.投资者保护基金――政府救济。该模式即“券商破产,政府买单”,我国《证券法》规定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④的构成和筹集管理办法。该制度在证券公司发生风险处置(如被撤销、关闭、破产或被采取托管、强制措施等)情况时,以“同舟共济”模式来化解证券市场的风险,有利于陷入困境的证券公司有序快速地退出资本市场。投资者保护基金依靠行政力量主导运作,相比侵权诉讼而言,其更具执行力,也极大地降低了个人的维权成本,但政府干预经济活动时所补贴的资金会造成沉重的财政负担。平安证券专项补偿基金则与其存在质的不同,后者是银监会基于国家公权力层面保护投资者利益,是自上而下的监管制度,政府是责任承担的主体,不存在事后追偿的机制,体现了对宏观经济的调控职能;而前者是证券公司保护投资者权益的自律行为,以证券公司为侵权补偿责任的承担主体,自主参与危机处理,先行补偿后向其他责任方追偿。

3.责任保险――商业化的社会救济。责任保险制度在我国起步较晚,证券市场内的责任保险作为一个独立的险种更是鲜有问津。责任保险属于商业保险,是金融业创新的产物,由于证券公司以再保险、金融产品、风险证券等的方式将伴随着大规模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巨额赔偿的风险进一步分散并融入社会,因此从本质上说,责任保险是证券市场为转移潜在的侵权责任风险所采用的法律手段。除了传统的再保险转移巨额赔偿风险,随着国际证券金融市场的发展,又出现了转移风险的新方式――风险证券化,最终由保险人、再保险人以及其他风险投资人共同承担证券的潜在风险[7]。相比司法救济和行政介入,责任保险的获赔更为及时高效,避免占用过多的公共资源,也不会给政府带来巨大的财政负担。从表面上看,这似乎能有效地保证责任保险人的赔付能力不会减弱,只会增强,然而在这种新方式被广泛采纳后,一旦出现金融海啸或大规模的经济危机,证券市场被层层转嫁的侵权赔偿风险最终的承担极易落空,资本泡沫就不可避免,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就是例证。

(二)平安证券专项补偿基金

1.专项补偿基金的突破。目前国际上的一些大规模侵权大事件开始尝试采用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基金的方案来应对危机,如美国“911赔偿基金”、德国“残障儿童救助基金会”,我国处理食品领域的“三鹿奶粉事件”时,政府牵头组织成立了医疗赔偿基金,为应对大规模侵权事件作出了首次有益的尝试和探索。无论是会给双方当事人带来诉累的司法救济,抑或是加重财政负担的行政救济,还是衍生出资本泡沫风险的商业化社会救济,都无法契合救济证券市场大规模侵权损害过程中对获赔快捷性、财产安全性、维权经济性、私权处分自由性、私权双方利益平衡性的要求。

在证券领域内设立的平安证券专项补偿基金作为一种事后的赔偿机制,是对传统的大规模侵权救济方式的一种突破:在短期内主动和受损投资者直接商榷赔偿事宜,寻求和解并先行支付赔偿基金,事后向责任企业追偿,减少了传统侵权诉讼中当事人双方的诉累;委托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公司管理赔付事宜,有利于发挥基金公司独立和中立的作用,有利于提高补偿工作的效率,保证管理及运作顺利进行,并避免了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中政府对经济活动的过多干预,也减轻了政府的财政负担;以责任企业为最终责任承担主体,按照责任大小承担赔偿义务,由最具经济实力的保荐人和承销人先行出资设立基金,这种事后应对的方式规避了责任保险中风险证券化过程内含的潜在资本泡沫的危机。

2.专项补偿基金的困境。第一,证券市场大规模侵权补偿基金没有基本的立法支持。早在1974年,世界上就产生了第一个以救济赔偿基金替代传统侵权诉讼救济途径的法律制度,以新西兰所颁布的《事故赔偿法》为标志⑤。在美国,超级基金制度自1980年制定颁布了《综合环境反应补偿与责任法》后确立且沿用至今⑥。我国“三鹿奶粉事件”处理过程中,虽设立了医疗赔偿基金,但由于缺乏法律依据,处处体现了行政干预主导侵权救济的色彩,有影响社会公正之嫌。若相关法规持续缺失,在以后的类似事件中专项补偿基金能否得到适用将不得而知。第二,专项基金资金筹集渠道单一。大规模侵权损害补偿基金发挥作用的前提和基础是有充足的资金来保证赔偿,证券市场因其资本密集的属性,对补偿资金的充足率要求更高,案例中的平安证券自身经济实力雄厚,且有平安集团的巨大后盾,具备充足的资金垫付巨额的赔偿,有能力作为专项补偿基金的唯一来源,但今后发生类似案件中的证券公司不掌握充足的资金,那么即使证券市场已经建立起补偿基金制度,也是巧妇难为无米之炊。第三,专项基金的设立不利于对肇事公司的威慑和惩罚。但毕竟设立专项基金本身是一种事后减少损害结果的补救措施,在事前做好尽职调查远优于亡羊补牢,投行必须从源头上提高保荐业务质量,严防上市欺诈与操纵利润。基于惩前毖后的出发点,平安证券所设立的专项赔偿基金不应该是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的特赦令和救命稻草,更不应在今后出现类似案例时以此替代退市的惩罚。

四、构建证券市场大规模侵权补偿基金制度的设想

鉴于行政机关本身承担社会管理职能的属性和行政手段处理事务的高效便捷性,建议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亲自颁布或授权证监会制定《证券市场大规模侵权损害补偿基金条例》,明确规定补偿基金启动、筹集与设立的情形,建立规范化的运作流程和管理机制,使赔偿基金制度化、规范化、专门化,其具体构想如图1。

(一)开拓融资渠道,扩大补偿基金的资金来源

在证券大规模侵权中,众多的投资者人遭受财产损害往往数额巨大,因此足够的资金在其正常运作过程中发挥了基础作用,因此开发资金筹集渠道在发挥该制度的预期作用中显得尤为必要。在美国的投资者补偿基金制度中,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简称SIPC)通过向会员收取年费及利息收入来筹措资金,目前自有资金规模达10亿美元,另有银团提供的10亿美元额度可供使用,同时,SIPC还可通过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向财政部动用10亿美元的借款融资,有充裕的资金后盾。

根据通常大规模侵权补偿资金的来源方向,结合证券业特点,我们将证券市场大规模侵权补偿基金的来源概括为以下四点:侵权人的出资、各种可得的保险赔付、社会捐助、中央或省级人民政府的拨款。由于侵权人(保荐人、承销人、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是证券大规模侵权事件的主要责任人,依法负有赔偿责任,所以其出资是最主要的资金来源。另外,现代保险制度不断完善,一些证券公司可能会对其潜在的侵权责任投放相应的保险。以上两种是基金的主要来源。侵权事件的发生或多或少与监管部门履职不当有关,因此让政府承担部分责任也在情理之中。在其他领域的大规模侵权补偿基金中,如德国“康特甘”事件设立的“残障儿童救助基金会”,制药公司出资1亿马克,政府也拨款1亿马克[8]。但若政府为肇事公司买单的拨款过多,则突破了对商事主体的保护范围,违背了公共财政的初衷,因此如果没有穷尽其他一切筹资途径时,则应不予启动财政拨款。

(二)以填补实际损失为赔偿原则,以放弃诉权为赔付条件

证券大规模侵权补偿基金运行的效果和受害投资人的最终选择,很大程度上会受到补偿基金的赔付标准合理性的影响。确定证券市场大规模侵权损害补偿制度中的价值取向,是界定证券市场大规模侵权基金的范围之前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具体而言,就是我们将要构建的证券侵权损害补偿制度是仅局限于补偿受害者的损失,还是同时具有惩罚的目的。我国侵权损害赔偿理论采取了填补说,据此在目前的侵权损害赔偿立法和司法实践中秉持的是实际损失赔偿原则。关于如何计算实际发生的损失,《侵权责任法》第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中早有明确规定,将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限定为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以及该两项资金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的利息。

申请证券市场的侵权补偿金的唯一前提是持有简单的相关材料证明,只要投资人证明自己因证券公司的侵权行为而遭受了经济损失就可以申请补偿基金。在支付赔偿金时,确定赔偿金的支付标准应按照不同的受害程度,受损投资人有权选择采用一次性全额支付或是分期支付的方式。在领取补偿基金款项时,被侵权人应当与补偿基金管理人达成不同程度放弃诉讼请求的息诉协议。完全达成息诉协议的,被侵权人不得就证券侵权所造成的所有损害向法院针对加害方提出损害赔偿请求;部分达成息诉协议的被侵权人,不得就已承诺放弃诉讼请求的部分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与被侵权人协商时,应保障被侵权人的意思自治,不得欺诈或胁迫被侵权人作出违背其意愿或显失公平的选择。

(三)由证监会指定基金管理公司,规范运作程序和管理方式

在万福生科案发生后,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公司⑦(简称中投保)接受平安证券的委托担任投资者利益专项补偿基金的管理人开展基金管理和赔付工作。由于证券市场大规模侵权损害补偿基金管理和赔付工作,具有程序繁琐和内容专业化的特性,设置或者委托专门的管理人主持工作,有助于提高赔偿的效率和质量。我国目前具备运作类似补偿基金资质的基金公司绝非中投保一家,对于规模较小的基金运作,可以委托给其他的公司。考虑到证券业资本密集的特点,建议2亿元及以上规模的补偿基金若无特殊理由(如严重渎职、非法侵吞基金、违反勤勉审慎义务等其他不能胜任的情形)则由中投保运作管理,中投保不能胜任的,由证监会指定其他基金公司管理。对于补偿基金规模不满2亿元的,由补偿基金主要出资方所在地的证券监管局⑧指定有资质的基金公司进行管理。鉴于补偿基金的公益性,基金管理的费用开支由财政承担。出资人若对所指定的基金管理人不满意,可申请复议,不服复议结果可提起行政诉讼;基金管理人若因不能归结于第三人的原因导致不能胜任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触犯刑法的,由具体责任人承担;证监会、证券管理局和当地政府在指定基金管理人过程中若存在过失、关系人推荐或寻租行为的,需要承担相应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委托是基于对基金管理人的信任,在性质上类似于信托,除了可以满足节约人力成本需要,也满足了对公正性与中立性的追求。关于规避受托人的道德风险,国际上有很多实践经验可供参考,例如美国基金会始终以政府和公众关心的焦点作为问责的主题,每隔一段时间会开展听证会和调查活动,另外政府赋予很多民间组织监督基金会的权力,这与基金会自身的监管体系相配合,共同保障基金会的稳定运转。鉴于此次事件并参考国外对基金会的监管办法,建议在设立赔偿基金之时,除了要求基金管理人按时提交财务报表公布财务报告外,也要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依法进行审计,监管部门要定期向出资的机构、团体、个人提交审查报告,并向请求赔偿的被侵权人群体公开。一旦监管机构对基金管理提出异议,基金管理者要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公开其整改计划。

(四)以行业协会为核心成立协调小组,形成行业自律机制

关于如何确定补偿基金的监管机构,乃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事,建议尝试以行政区划为单位来设立基金,逐渐建立自上而下的全国性基金系统[6]23。虽说如此做法便于形成体系化,同时可依托于各级行政单位,但其对证券市场的侵权救济缺乏针对性,不利于专业化解决,而且巨额的基金极易引发道德风险和寻租行为,同时会使行政部门更为臃肿。在平安证券一案的处理过程中,协调小组的表现则非常突出,在监督上虽置身基金管理之外,但却具有强烈自律的色彩。

中国证券协会于平安证券的专项基金设立后第一时间牵头成立该案投资者利益补偿协调小组,小组成员为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平安证券。小组成员之间各司其职,分工明确,配合默契,有条不紊,为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了协调机制保障,而其中的发起者――中国证券业协会则起到了设立的主导作用和运行的监管作用。因此,建议以行业为划分标准设立基金,因行业协会了解其所属行业的属性,所以从实践经验上由行业协会这类非盈利性机构来对基金进行管理和监督效果更佳。为了确保监管的效果,行业协会应当按月或按季度就基金的管理运作情况进行定期公示,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资金依法审计,以便接受监督,保障基金资金的安全。

五、结语

法治社会要求制度化、规范化的纠纷解决机制。拓展证券市场大规模侵权补偿基金的资金来源,按照息诉协议确定赔偿范围并以实际损失为限,在证监会的监管下委托专业化的基金管理人实际运作,规范赔偿基金的运作程序和管理方式,辅之以行业自律,即由行业协会牵头成立投资者利益补偿协调小组,完善我国证券市场大规模侵权补偿基金制度,已成为促进证券市场发展的大势所趋和现实选择。

注释:

①银广夏公司1994年6月上市,曾因其骄人的业绩和前景而被称为“中国第一蓝筹股”。2001年8月,银广夏虚构财务报表事件被曝光。在历时5年的维权诉讼中,银川中院受理案件94件,先后有800多名原告参与诉讼,涉诉金额超过1.5亿元。侵权方银广厦被判决赔偿侵权损失,最终进入破产重组程序,股票停牌,而被侵权的投资者在经历了长年的诉累之后因为银广厦的破产重组实际上面临着遭受更大经济损失的风险,当事人双方两败俱伤。

②目前我国的《侵权责任法》虽然规定了“过错责任”、“过错推定责任”和“无过错责任”三个归责事由,但无过错责任的表述笼统,仅简单延续《民法通则》的106条第3款的规定,直接导致无过错责任处在过错责任的阴影下,没有反映现代风险社会的要求。

③在《正义论》中John Rawls提出了“无知之幕”概念,假设在一种原始状态中人们摆脱了当下的感觉和知识,如同在现实社会面前拉上一道大幕,从零点思考正义。在“无知之幕”下,“加害方独自承担赔偿责任”同“欠债还钱”一样,符合人们对正义的原始认识状态。

④参见《证券法》第134条规定:“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由证券公司缴纳的资金及其他依法筹集的资金组成,其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投资者保护基金实质上是一种类存款保险安排,目的在于增强市场参与者信心,确立稳定的市场秩序。

⑤新西兰《事故赔偿法》自1974年实施起,确立了不以过错作为判断标准的损害赔偿体系,由依法成立的事故赔偿委员会负责运作该赔偿体系,包括确定申请损害赔偿的资格、许可或驳回赔偿、支付赔偿金等。这样侵权法中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的双边结构就被受害人与事故赔偿委员会之间的关系所取代。

⑥超级基金制度为解决危险物质泄漏的治理及其费用负担而制定的法律,涉案的当事人不管有无过错,任何一方均有承担全部清理费用的义务。法案也允许美国环保局(EPA)先行支付清理费用,然后再通过诉讼等方式向责任方索回。当EPA先行支付清理费用时,就暂时性地置换了侵权人所应履行的义务,支付完毕后,受害方所享有的赔偿请求权归于EPA,事实上是以损害赔偿社会化体系替代传统侵权法。

⑦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公司是国务院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其董事会主要成员由财政部、证监会、央行的有关人士组成,以国家信誉为后盾,实力雄厚,人员专业业务素质较高,并有准确把握和适用政策法规的能力。在万福生科案发生后,中投保接受平安证券的委托开展基金管理和赔付工作,第一时间在《中国证券报》等多家报纸上发表声明,赔付进展情况,承诺切实履行专项基金管理人职责。其公开、透明、及时有效的工作方式促成了事情的顺利解决。

⑧中国证监会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共设立了36个证券监管局,实行垂直管理,基金管理公司涵盖在证监会及证券监管局的监管范围之内,证监会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并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的目的出发指定基金管理公司,较之于出资人自行委托,证监会基于其掌握的信息和资源所形成的视角更为宏观、调查更为深入、对企业经营状况和信誉的认识更接近真实,因此所指定的基金管理公司是相对科学合理的。政府部门指定基金管理公司的优越性是不言自明的,例如美国“911赔偿基金”就是由政府任命知名律师、财政部“薪酬沙皇”肯尼斯范伯格(Kenneth Feinberg)担任管理人,由于其出色处置案件,享誉业内并再次被认定为BP漏油基金的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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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John Rawls.正义论[M].何怀宏,何包钢,廖申白,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1.

证券市场规模范文第4篇

(一)我国证券市场已初步形成并将继续形成一个比较完善的市场体系.随着改革的不断向前推进,我国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建设将会在原来的基础上迈上一个新台阶.股票、债券、基金等市场品种将不断丰富,上市公司质量将会明显提高,交易登记结算将会有新的改进.将基本建设成集中统一的全国结算体系.随着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的初步建成.证券市场信息质量特有较大提高.证券中介机构体系不断健全,将形成一批功能完备、服务优良的大型证券公司.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也将趋于完善.由于市场规模的扩大和市场体系的完善.实现规模经营,降低交易成本,市场效率将进一步提高.

(三)我国证券市场还有巨大的发展空间.随着经济形势持续向好,居民金融资产稳步增加,金融意识、证券意识逐步加强,投资渠道日益多样化,居民购买有价证券的投资倾向将日趋加强.据有关统计资料显示.股市的总钵规模在逐步扩大。1997年底深沪股市流通市值为5024.42亿元,1998年底为5745.48亿元,2000年11月底为14980亿元.从长远来看.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空间是巨大的,是很有潜力的.

(二)我国加入wTo将为证券业提供新的发展机遇.中国加入wTo后,长期被政策所保护的金融服务业将不断开放.从证券业来看,加入wTo后,虽然也会受到一定的不良影响,但更主要的是将有力地推动我国证券业的发展和完善.外资金融机构积极参与我国的证券市场交易,将活跃我国的证券市场,带来国外成熟的证券市场操作规则和管理经验,有利于推动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和完善.同时,外国银行、证券机构的大量涌入,有利于促进我国国际金融中心的建立,将为证券业创造更加美好的前景.

二、21世纪初我国证券市场进一步发展的对策探讨

(一)扩大股票和债券发行规模,丰富证券交易品种.市场扩容如果以企业小规模、大数量的方式进行,无疑会助长市场投机气氛,最终影响市场发展.选择大量经过改制改造具备入市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入市,发行一定规模的股票、债券,既可以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量需求,又能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可供选择的投资品种,对市场健康平稳发展至关重要。控制服票和债券发行,关键不在数量,更要的是质量.因此,应当一方面继续推进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和规范.另一方面在企业中抓管理、抓技术练内功,提高资本盈利率.这样,如果上市公司的质量好,股票质券的风险就小。发行规模也就容易扩大.近年来国内不少企业已进行了这方面的探索.通过资产合并重组、壮大规模后上市;或者通过先上市再回头收购本地工商企业,注入优质资产,迅速壮大已上市公司的资产规模与效益,然后再增资扩股,使优质资产扰质人才优质项目向上市公司转移.这样,既确保上市公司的质量.又壮大证券市场的规模.对于证券品种,应实行发行和交易多样化、国际化.除股票质券之外,还应增加期权和期指等衍生金融品种的交易.债券要增加期限品种,多开发短期债券、可转换债券等.股票不但在境内发行上市,而且要争取在海外发行上市,近几年来,我国企业海外上市已逐步从香港扩展到新加坡纽约、伦敦等股票交易所,境外上市公司已达46家.证券融资的发展日趋国际化.

(二)加快发展证券市场的机构投资队伍.机构投资者是未来证券市场的主力军.有了庞大的机构投资者;证券市场就能健康地发展.目前在我国证券市场上,机构投资者的比重仅占20%左右,不利于树立理性投资的市场理念,因此,应该加快发展机构投资队伍,吸引更多新生力量进入证券市场.

一是发展和规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是一种体现“集合投资、专家理财”特点的现资融资制度,作为方便大众的投资融资方式和理财工具,主要通过向社会发行基金证券汇集资金.目前国际上投资基金的发展方兴未艾.据有关资料反映,资产规模已达6万多亿美元.在中国,投资基金和投资基金市场尽管姗姗来迟.但发展也初具规模。随着未来中国证券市场的不断扩容,加快发展证券投资基金,既可以解决目前6万亿居民储蓄的分流问题.又可以为我国的证券市场提供巨大的资金来源.同时.在目前国家将部分国有股.法人股报向市场的情况下,如果通过以基金配售的方法间接上市,则不会对市场造成很大的冲击.由此看来,发展证券投资基金对促进证券市场是具有重要作用的.

二是放开保险资金入市.目前保险资金进入股市已初具条件:第一,我国资本市场的规模扩大,品种增加、提供了可选择性。第二,我国证券市场己逐渐成熟.第三,专业队伍经验日益丰富.第四,由保监会和证券会实行双重监管.因此,保险资金入市势在必行.1999年10月,我国股市大门己向商业保险资金正面敞开.通过投入证券投资基金的形式间接进入股市。继同盛基金向11家保险公司配售后、巨博、长阳等基金的配售也相继进行.随着相关政策措施陆续出台,保险资金入市方面的创新步伐将加快.此项创新不仅意味着市场资金面在扩大.更标志着新型投资主体开始加盟股票市场.

(三)充分发挥投资银行在证券市场中的双重作用.投资银行主要从事证券承销、证券经纪、企业兼并、资产管理念融咨询项目融资等活动.从发展趋势看.现资银行在企业兼并、收购和重组过程中的活动越来越积极,这项业务的规模、重要性将越来越大。投资银行既是中介机构,又是投资者,具有双重身份.1999年以来,国家证券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已下发文件,为券商融资开辟渠道.包括券商增资扩股、允许券商进入资金拆借市场、允许券商参与国情回购、允许券商抵押贷款以及券商上市等措施.这一方面表明券商的金融主体地位已经确立,另一方面表明券商的外部经营环境得到改善,综合性的券商作为投资银行,应发挥自己的融资优势,壮大资本实力,帮助企业在债券、股票市场上筹措资金,并通过国际资本市场,帮助一些信誉好、发展潜力大的国有企业到海外上市,为企业提供良好的融资环境,最终扩大金融服务的领域与成效.

(四)不断推进证券市场向市场化方向发展.近几年来、我国对证券市场的改革做了大量的工作,使证券市场逐步向国际接轨的方向发展,但要实现证券市场化、国际化还必须花大力气,继续努力,逐步完善.

一是改革股票规模的有限性和分配的行政性,建立股票发行审核制度.过去,发行股票、债券.要分配额度,经过层层审批,不但手续烦琐,而且社会上对于行政干预和暗箱操作颇多微词.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对此,一定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废除额度分配和规模指标.企业根据市场情况和本身需求申请发行股票,证券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政策条件对申请股票发行的企业进行审核,把好上市申请和发行审核这第一道关,保证上市公司质量,推动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优化证券市场环境.1999年8月、国务院批准实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标志着我国股票发行进入了一个更为国际化、法治化的新阶段,集中体现了管理部门力图改进股票发行审核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意愿。这对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对广大改制企业和投资者来说,则是一种实际的利益保护.

二是实施市场股票回购,激活上市股份公司.股份回购在国际成熟的资本市场上是常见的公司行为,被作为公司正常的调控手段.在美国和英国,企业回购股票的现象非常普遍.美国公司回购股份的目的有:稳定和提高公司的股价,防止因股价暴跌出现的经营危机;回收股票以奖励有成就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等.实践证明,上市公司按照股份回购的条件、股本结构的要求,采取适当的方式回购本公司一定比例的股票是可行的.例如当本公司的股票在市场上严重背离其投资价值,而且已远低于每股净资产值,则可以实施回购,以缩减公司的总股本,提高公司每股净资产值和每股收益.使公司股票的市场价值重新显现.而在回购以后.如果公司股价较高,则可以根据需要增发新股;为公司今后发展提供资金支持,也有利于激活证券市场。

三是逐步解决国家股的上市流通问题.增强证券市场的社会监督.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中的股份有国家股、法人股、公众股三种类型,其中国家股和法人股不能流通.一方面它们已失去股票原有的意义,既不符合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也不符合国际惯例;另一方面,由于大多数上市企业的控制权牢牢掌握在国家手中,企业内部管理者主要由政府有关部门任命,而被社会投资者监督接管的压力不足以引起其对自己前途的担忧,从而缺乏有效的淘汰机制和竞争压力.使企业无法充分体现企业法人的市场行为.为此,应根据市场承受能力,用五年或者更长时间逐步解决国有股、法人股的上市流通问题,包括企业回购注销,消除法人股;适当转让上市公司中部分国有股权,增大社会资本的比重,既盘活国有资产,同时增强证券市场的社会监督,充分体现企业法人的市场行为.

(五)抓住我国加入WTO的契机,积极探索证券市场主体结构的调整.wTo的加入将改变我国证券市场的运行环境,对此,我们应采取措施,积极调整证券市场主体结构.一是利用与服务贸易总协定相关的规定和例外条款.制定证券市场开放的基本策略.二是从业务结构来说.我国可适当地向外资证券商和投资银行开放我国券商和投资银行不能满足的业务市场.而对于我国券商和投资银行能够提供的业务适当地加以保护,提供政策上的缓冲期.三是通过探索中外合资或合作基金的形式.引导海外券商和投资银行以适当的方式适度地介入我国A股市场,以求在渐进的结构性的融合过程中,提高我国证券业主体的竞争力,并保障我国证券市场的平稳运行和持续发展.四是创造条件,鼓励券商之间的购并重组,努力实行规模化经营,推进券商上市.五是积极探索我国券商国际化经营的有效途径,这是中国券商发展的必经之路.

[参考文献]①周正庆:《证券市场导论》,中国金融出版社,1998年8月第1版.②《中国金融》,1998—2000年各期,中国人民银行主办.③《中国证券报》,1999—2000年11月各期,新华通讯社主办.④《证券时报》,1999—2000年11月各期,证券时报社主办.⑤《中国证券市场年报》.中国金融出版社,1998年版.

证券市场规模范文第5篇

论文摘要:文章从证券监管模式这一角度出发,在比较了世界证券监管3种主要模式的基础上,对它们的历史演变及发展成因进行了分析。

证券市场是高风险市场,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已成为世界各国都无法回避的问题,目前世界范围内存在3种主要的证券市场监管模式,即以美国为典型代表的集中统一型监管模式、以英国为典型代表的分散自律型监管模式和以德国为典型代表的综合型监管模式。本文拟就此方面作粗浅的探讨,希望能为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提供参考,为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一些帮助。

1 集中统一型监管模式

该模式是指政府通过设立专门的全国性证券监管机构,制定和实施专门的证券市场管理法规来实现对全国证券市场的统一管理,美国、日本、加拿大和韩国都采取这一管理体制。

这种监管模式强调设立全国性的证券监管机构负责监督、管理证券市场。sec作为美国管理证券市场活动的最高权力机构,独立于其他国家机关,其5名成员由美国总统任命,直接对国会负责,它不仅拥有强有力的行政权,还拥有一定的立法权和准司法权,专门行使管理、监督全美证券发行与交易活动的职能。日本的大藏省证券局负责管理、实施的证券发行与交易,与美国相类似,颁布一系列证券法律、法规来规范证券的发行与交易。

该模式同时强调立法管理,具有一整套专门的、全国性的证券市场监管法规,并以此作为证券市场参与者的行为准则和监督管理证券市场的依据,美国证券法可称得上是目前世界上最完备、最系统的法律规范,如美国制定了《1933年银行法》、《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日本制定了《1948年证券交易法》、《1951年证券投资信托法》,以此为核心构建了一系列证券专项立法并形成完整的法规体系。

分析这种监管模式,我们可以发现它具有以下优点:首先,法律体系完备,它制定了一套全国统一的全面综合性的法律制度,从而能有效地保证证券市场的安全和秩序。其次,实行高度统一的集权管理,监管机构集立法、执法和准司法权于一身,可独立对证券市场实行强有力的管理而无需依赖其他行政和司法机构,从而确保全国证券市场的统一、高效。缺点是由于证券市场的复杂性、法律的滞后性,不能对证券市场的变化第一时间作出反应,此外,官僚作风、权力寻租、监管人员腐败问题也是困绕这一模式的一大难题。

2 分散自律型监管模式

该模式是指政府较少对证券市场进行集中统一的干预,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主要依靠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商协会等组织实施自律管理,注重发挥市场参与者的自我管理作用。英国、荷兰、瑞典、新加坡等实行自律管理。该模式有以下一些特征:①没有制定统一的证券市场法规,更多的是依靠一些相关的法规来监管证券活动。如英国的证券法律散见于各种具体法律法规中,如1948年的《公司法》、1958年的《反欺诈(投资)法》、1973年的《公平交易法》等构成了较为完整的证券法制监管体系。②在该模式下没有设立全国性的统一证券监管机构。如英国在1986年以前一直是由证券交易所和3个非政府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协会、证券业理事会、企业收购和合并专门研究小组对证券市场进行管理。

自律型监管模式具有以下优点:①它为充分的投资保护与竞争、创新的市场相结合提供了最大的可能性,它不仅让证券交易商参与制订与执行证券市场管理条例,而且鼓励模范地遵守这些条例,这样的市场管理将更有效;②证券交易商对现场发生的违法行为有充分准备,并且能够对此作出迅速而有效的反应。但该体制也存在诸多缺陷:①没有统一专门的立法作保障,容易产生漏洞,监管的权威性不够,监管手段软弱;②自律组织中的有些会员可能通过理事选举长期把持自律组织的控制权,使得自律监管被扭曲,对社会利益造成损害;③自律组织往往会把监管的重点放在市场的有效运转和保护自律组织会员的利益上,缺乏对投资者利益的有效保障。

3 中间型监管模式

该模式是介于集中统一型监管和分散自律型监管之间的一种监管模式,它既强调集中与立法管理,又注重自我管理,是上述两种监管模式相互结合、相互渗透的产物,实施该体制的国家有德国、意大利、泰国等。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有:①没有全国统一的证券监管机构来监管证券市场的运作。德国的证券市场较分散,故其证券监管体制也较分散,机构重叠,权责分工不明。②证券市场监管的法律多,但没有建立统一的证券法。如德国证券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散见于《证券交易法》、《证券交易条例》、《银行法》、《投资公司法》、《外国投资法》、《联邦储备银行法》、《贸易法》和《刑法》等法律中。

4 证券监管模式的历史成因及发展趋势

不同的监管模式大都是经历了市场震荡、监管失灵和加强监管的过程而逐步形成和完善的。在不同的监管模式背后,蕴涵着促成其形成不同风格的社会经济原因。

以美国为例,正是历史惨痛的教训,特别是经历了“1929年金融危机”以后,使政府更加积极主动地介人到证券市场监管当中来,确立严格、全面的立法体系和统一的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奠定了证券市场监管的国际领先地位;英国是老牌资本主义国家,在极其漫长的资本主义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其证券市场监管的发展和演变是相对漫长而平缓的。英国人有其特有的人文环境,其经济、政治等各方面的因素也促进了其自律监管模式的成长和完善,形成了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和自我发展为显著特点的自律组织和以自律为主的监管模式;德国作为后发展国家为了赶超老牌资本主义国家,实现自身的经济腾飞,广泛借鉴他国的经验,趋向于走中问型道路。所以说,证券市场监管模式是伴随着各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伴随着各国经济、政治、法律、文化、地理和社会背景等方面的变化而演进的。

近几十年来,全球经济一体化程度不断提高,跨国的证券投资空前活跃,全球证券业蓬勃发展。与此同时,地区性的金融危机频繁发生,为了应对金融风险,世界各主要证券监管模式之间也有逐渐走向融合的趋势。

(1)在现有的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各国致力于构建系统、权威的证券市场法律体系,作为市场监管体制的基础。从发达国家以往的实践中可以看出,法律制度在促进市场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无论是以美国为典型代表的集中统一型监管模式,还是以英国为典型代表的分散自律型监管模式、以德国为典型代表的中间型监管模式都是如此。我们应对证券市场监管中法律、法规的运用给予足够的重视。

(2)政府监管的主导地位不断得到强化。英国在20世纪80年代意识到有必要对自律组织的局限性采取行动,于1986年实施“大爆炸”改革,通过《金融服务法》,设立了具有他律监管功能的证券投资委员会(sib),负责对全国证券市场的监管。1997年,sib和证券期货管理局合并后更名为金融服务局(fsa),以便进一步加强政府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效率。fsa作为金融服务业唯一的立法者,其董事长、理事由英国财政部直接任命,通过法律授权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表明英国向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管模式过度;德国也注意到自己监管模式的弊端,开始寻求统一监管的良策,1994年,德国颁布了《证券交易法》,并设立了证券交易管理局,作为统一监管证券市场的机关,反映出趋向集中立法模式的迹象。

(3)自律监管成为证券监管的有效补充。为了避免政府对市场的过分干预以及政府监管的不足之处,各国在强化政府监管的同时十分注意发挥自律组织的作用。因为他们明白任何国家和证券监管体制都必须依赖自律机构完成对市场变化作出灵活、迅捷反应的一线监管活动,弥补政府监管因监管成本过高和监管失灵造成的效率低下问题。如美国证券市场实行分级管理,在金字塔的顶部是美国国会及sec对整个市场进行统一监管;在金字塔中部,sec在各州的监管机构管理其范围内的证券业,同时各自律组织——包括纽约证券交易所、其他交易所、全国证券业协会、各清算机构及州证券规则制定委员会,负责监测其各自市场上的交易并监督其成员的活动;各证券经营机构实行自我约束和管理,监督公司与公众的交易,调查客户申诉及答复监管机构的询问,这构成金字塔的基础。“在这一体系中,政府将大量的管理委托于自律组织,但政府始终持有管理的武器,其永远希望自己按兵不动”。翻由此可见,美国的证券监管并不排斥自律监管,甚至将其视为整个证券监管体系的基石。

综上所述,一个富有效率的证券监管模式应该首先具备系统、权威的证券市场法律体系,作为市场监管体制的基础。其次是政府监管和自律管理之间形成分工合理、协调配合的有机统一体。二者的日益结合已经成为证券监管模式发展的历史趋势,越来越被各国所采纳和接受。

5 对我国证券监管的启示

众所周知,证券市场是市场经济的产物,而我国发展证券市场是在市场经济不发达,还没有完全摆脱计划经济管理模式基础上进行的。它不是自发产生的,而是我国政府着力培育的结果,因此,政府驱动是我国证券市场最主要的特点。我国证券市场的市场经济基础比较脆弱,市场调控机制不健全,我国政府不得不采用行政手段来引导证券市场走向。所以产生了这样那样的问题,一个国家的证券监管模式必须同本国国情相适应,我们不能照抄照搬别国的模式,当然我们要借鉴它们的优秀成果:

(1)政府在证券市场的监管中的作用不容忽视。相对而言,美国证券市场监管被公认为最严格、最卓有成效的监管体系,其模式为许多其他国家所效仿。其证券市场监管方面的成功经验和教训充分说明统一立法和集中管理是在总体上保证证券市场公平与效率、更为有效的管理方式。鉴于我国目前证券市场比较混乱的情况,我们应强调政府监管的思想精髓,就是要以充分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证券市场规模范文第6篇

论文摘要:文章从证券监管模式这一角度出发,在比较了世界证券监管3种主要模式的基础上,对它们的历史演变及发展成因进行了分析。

证券市场是高风险市场,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已成为世界各国都无法回避的问题,目前世界范围内存在3种主要的证券市场监管模式,即以美国为典型代表的集中统一型监管模式、以英国为典型代表的分散自律型监管模式和以德国为典型代表的综合型监管模式。本文拟就此方面作粗浅的探讨,希望能为有关部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提供参考,为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一些帮助。

1 集中统一型监管模式

该模式是指政府通过设立专门的全国性证券监管机构,制定和实施专门的证券市场管理法规来实现对全国证券市场的统一管理,美国、日本、加拿大和韩国都采取这一管理体制。

这种监管模式强调设立全国性的证券监管机构负责监督、管理证券市场。SEC作为美国管理证券市场活动的最高权力机构,独立于其他国家机关,其5名成员由美国总统任命,直接对国会负责,它不仅拥有强有力的行政权,还拥有一定的立法权和准司法权,专门行使管理、监督全美证券发行与交易活动的职能。日本的大藏省证券局负责管理、实施的证券发行与交易,与美国相类似,颁布一系列证券法律、法规来规范证券的发行与交易。

该模式同时强调立法管理,具有一整套专门的、全国性的证券市场监管法规,并以此作为证券市场参与者的行为准则和监督管理证券市场的依据,美国证券法可称得上是目前世界上最完备、最系统的法律规范,如美国制定了《1933年银行法》、《1933年证券法》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日本制定了《1948年证券交易法》、《1951年证券投资信托法》,以此为核心构建了一系列证券专项立法并形成完整的法规体系。

分析这种监管模式,我们可以发现它具有以下优点:首先,法律体系完备,它制定了一套全国统一的全面综合性的法律制度,从而能有效地保证证券市场的安全和秩序。其次,实行高度统一的集权管理,监管机构集立法、执法和准司法权于一身,可独立对证券市场实行强有力的管理而无需依赖其他行政和司法机构,从而确保全国证券市场的统一、高效。缺点是由于证券市场的复杂性、法律的滞后性,不能对证券市场的变化第一时间作出反应,此外,官僚作风、权力寻租、监管人员腐败问题也是困绕这一模式的一大难题。

2 分散自律型监管模式

该模式是指政府较少对证券市场进行集中统一的干预,对证券市场的监管主要依靠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商协会等组织实施自律管理,注重发挥市场参与者的自我管理作用。英国、荷兰、瑞典、新加坡等实行自律管理。该模式有以下一些特征:①没有制定统一的证券市场法规,更多的是依靠一些相关的法规来监管证券活动。如英国的证券法律散见于各种具体法律法规中,如1948年的《公司法》、1958年的《反欺诈(投资)法》、1973年的《公平交易法》等构成了较为完整的证券法制监管体系。②在该模式下没有设立全国性的统一证券监管机构。如英国在1986年以前一直是由证券交易所和3个非政府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协会、证券业理事会、企业收购和合并专门研究小组对证券市场进行管理。

自律型监管模式具有以下优点:①它为充分的投资保护与竞争、创新的市场相结合提供了最大的可能性,它不仅让证券交易商参与制订与执行证券市场管理条例,而且鼓励模范地遵守这些条例,这样的市场管理将更有效;②证券交易商对现场发生的违法行为有充分准备,并且能够对此作出迅速而有效的反应。但该体制也存在诸多缺陷:①没有统一专门的立法作保障,容易产生漏洞,监管的权威性不够,监管手段软弱;②自律组织中的有些会员可能通过理事选举长期把持自律组织的控制权,使得自律监管被扭曲,对社会利益造成损害;③自律组织往往会把监管的重点放在市场的有效运转和保护自律组织会员的利益上,缺乏对投资者利益的有效保障。

3 中间型监管模式

该模式是介于集中统一型监管和分散自律型监管之间的一种监管模式,它既强调集中与立法管理,又注重自我管理,是上述两种监管模式相互结合、相互渗透的产物,实施该体制的国家有德国、意大利、泰国等。这种模式的主要特点有:①没有全国统一的证券监管机构来监管证券市场的运作。德国的证券市场较分散,故其证券监管体制也较分散,机构重叠,权责分工不明。②证券市场监管的法律多,但没有建立统一的证券法。如德国证券市场监管的法律、法规散见于《证券交易法》、《证券交易条例》、《银行法》、《投资公司法》、《外国投资法》、《联邦储备银行法》、《贸易法》和《刑法》等法律中。

4 证券监管模式的历史成因及发展趋势

不同的监管模式大都是经历了市场震荡、监管失灵和加强监管的过程而逐步形成和完善的。在不同的监管模式背后,蕴涵着促成其形成不同风格的社会经济原因。

以美国为例,正是历史惨痛的教训,特别是经历了“1929年金融危机”以后,使政府更加积极主动地介人到证券市场监管当中来,确立严格、全面的立法体系和统一的证券市场监管制度,奠定了证券市场监管的国际领先地位;英国是老牌资本主义国家,在极其漫长的资本主义发展的历史长河中,其证券市场监管的发展和演变是相对漫长而平缓的。英国人有其特有的人文环境,其经济、政治等各方面的因素也促进了其自律监管模式的成长和完善,形成了自我约束、自我管理和自我发展为显著特点的自律组织和以自律为主的监管模式;德国作为后发展国家为了赶超老牌资本主义国家,实现自身的经济腾飞,广泛借鉴他国的经验,趋向于走中问型道路。所以说,证券市场监管模式是伴随着各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伴随着各国经济、政治、法律、文化、地理和社会背景等方面的变化而演进的。

近几十年来,全球经济一体化程度不断提高,跨国的证券投资空前活跃,全球证券业蓬勃发展。与此同时,地区性的金融危机频繁发生,为了应对金融风险,世界各主要证券监管模式之间也有逐渐走向融合的趋势。

(1)在现有的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各国致力于构建系统、权威的证券市场法律体系,作为市场监管体制的基础。从发达国家以往的实践中可以看出,法律制度在促进市场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无论是以美国为典型代表的集中统一型监管模式,还是以英国为典型代表的分散自律型监管模式、以德国为典型代表的中间型监管模式都是如此。我们应对证券市场监管中法律、法规的运用给予足够的重视。

(2)政府监管的主导地位不断得到强化。英国在20世纪80年代意识到有必要对自律组织的局限性采取行动,于1986年实施“大爆炸”改革,通过《金融服务法》,设立了具有他律监管功能的证券投资委员会(SIB),负责对全国证券市场的监管。1997年,SIB和证券期货管理局合并后更名为金融服务局(FsA),以便进一步加强政府监管力度,提高监管效率。FSA作为金融服务业唯一的立法者,其董事长、理事由英国财政部直接任命,通过法律授权对金融机构进行监管。表明英国向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监管模式过度;德国也注意到自己监管模式的弊端,开始寻求统一监管的良策,1994年,德国颁布了《证券交易法》,并设立了证券交易管理局,作为统一监管证券市场的机关,反映出趋向集中立法模式的迹象。

(3)自律监管成为证券监管的有效补充。为了避免政府对市场的过分干预以及政府监管的不足之处,各国在强化政府监管的同时十分注意发挥自律组织的作用。因为他们明白任何国家和证券监管体制都必须依赖自律机构完成对市场变化作出灵活、迅捷反应的一线监管活动,弥补政府监管因监管成本过高和监管失灵造成的效率低下问题。如美国证券市场实行分级管理,在金字塔的顶部是美国国会及SEC对整个市场进行统一监管;在金字塔中部,SEC在各州的监管机构管理其范围内的证券业,同时各自律组织——包括纽约证券交易所、其他交易所、全国证券业协会、各清算机构及州证券规则制定委员会,负责监测其各自市场上的交易并监督其成员的活动;各证券经营机构实行自我约束和管理,监督公司与公众的交易,调查客户申诉及答复监管机构的询问,这构成金字塔的基础。“在这一体系中,政府将大量的管理委托于自律组织,但政府始终持有管理的武器,其永远希望自己按兵不动”。翻由此可见,美国的证券监管并不排斥自律监管,甚至将其视为整个证券监管体系的基石。

综上所述,一个富有效率的证券监管模式应该首先具备系统、权威的证券市场法律体系,作为市场监管体制的基础。其次是政府监管和自律管理之间形成分工合理、协调配合的有机统一体。二者的日益结合已经成为证券监管模式发展的历史趋势,越来越被各国所采纳和接受。

5 对我国证券监管的启示

众所周知,证券市场是市场经济的产物,而我国发展证券市场是在市场经济不发达,还没有完全摆脱计划经济管理模式基础上进行的。它不是自发产生的,而是我国政府着力培育的结果,因此,政府驱动是我国证券市场最主要的特点。我国证券市场的市场经济基础比较脆弱,市场调控机制不健全,我国政府不得不采用行政手段来引导证券市场走向。所以产生了这样那样的问题,一个国家的证券监管模式必须同本国国情相适应,我们不能照抄照搬别国的模式,当然我们要借鉴它们的优秀成果:

(1)政府在证券市场的监管中的作用不容忽视。相对而言,美国证券市场监管被公认为最严格、最卓有成效的监管体系,其模式为许多其他国家所效仿。其证券市场监管方面的成功经验和教训充分说明统一立法和集中管理是在总体上保证证券市场公平与效率、更为有效的管理方式。鉴于我国目前证券市场比较混乱的情况,我们应强调政府监管的思想精髓,就是要以充分保护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证券市场规模范文第7篇

[关键词]金融股票证券市场对策探讨

证券市场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证券市场迅速发展,初具规模,为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展望21世纪,我国证券市场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如何抓住机遇,应对挑战,把我国证券市场推上一个新的台阶,这是亟待我们认真研究和解决的现实课题。本文拟对此作一初步探讨。

一、未来几年我国证券市场进一步发展的有利条件

(一)我国加入wTo将为证券业提供新的发展机遇。中国加入wTo后,长期被政策所保护的金融服务业将不断开放。从证券业来看,加入wTo后,虽然也会受到一定的不良影响,但更主要的是将有力地推动我国证券业的发展和完善。外资金融机构积极参与我国的证券市场交易,将活跃我国的证券市场,带来国外成熟的证券市场操作规则和管理经验,有利于推动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和完善。同时,外国银行、证券机构的大量涌入,有利于促进我国国际金融中心的建立,将为证券业创造更加美好的前景。

(二)我国证券市场已初步形成并将继续形成一个比较完善的市场体系。随着改革的不断向前推进,我国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建设将会在原来的基础上迈上一个新台阶。股票、债券、基金等市场品种将不断丰富,上市公司质量将会明显提高,交易登记结算将会有新的改进。将基本建设成集中统一的全国结算体系。随着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的初步建成。证券市场信息质量特有较大提高。证券中介机构体系不断健全,将形成一批功能完备、服务优良的大型证券公司。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也将趋于完善。由于市场规模的扩大和市场体系的完善。实现规模经营,降低交易成本,市场效率将进一步提高。

(三)我国证券市场还有巨大的发展空间。随着经济形势持续向好,居民金融资产稳步增加,金融意识、证券意识逐步加强,投资渠道日益多样化,居民购买有价证券的投资倾向将日趋加强。据有关统计资料显示。股市的总钵规模在逐步扩大。1997年底深沪股市流通市值为5024。42亿元,1998年底为5745。48亿元,2000年11月底为14980亿元。从长远来看。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空间是巨大的,是很有潜力的。

二、21世纪初我国证券市场进一步发展的对策探讨

(一)扩大股票和债券发行规模,丰富证券交易品种。市场扩容如果以企业小规模、大数量的方式进行,无疑会助长市场投机气氛,最终影响市场发展。选择大量经过改制改造具备入市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入市,发行一定规模的股票、债券,既可以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量需求,又能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可供选择的投资品种,对市场健康平稳发展至关重要。控制服票和债券发行,关键不在数量,更要的是质量。因此,应当一方面继续推进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和规范。另一方面在企业中抓管理、抓技术练内功,提高资本盈利率。这样,如果上市公司的质量好,股票质券的风险就小。发行规模也就容易扩大。近年来国内不少企业已进行了这方面的探索。通过资产合并重组、壮大规模后上市;或者通过先上市再回头收购本地工商企业,注入优质资产,迅速壮大已上市公司的资产规模与效益,然后再增资扩股,使优质资产扰质人才优质项目向上市公司转移。这样,既确保上市公司的质量。又壮大证券市场的规模。对于证券品种,应实行发行和交易多样化、国际化。除股票质券之外,还应增加期权和期指等衍生金融品种的交易。债券要增加期限品种,多开发短期债券、可转换债券等。股票不但在境内发行上市,而且要争取在海外发行上市,近几年来,我国企业海外上市已逐步从香港扩展到新加坡纽约、伦敦等股票交易所,境外上市公司已达46家。证券融资的发展日趋国际化。

(二)加快发展证券市场的机构投资队伍。机构投资者是未来证券市场的主力军。有了庞大的机构投资者;证券市场就能健康地发展。目前在我国证券市场上,机构投资者的比重仅占20%左右,不利于树立理性投资的市场理念,因此,应该加快发展机构投资队伍,吸引更多新生力量进入证券市场。

一是发展和规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是一种体现“集合投资、专家理财”特点的现资融资制度,作为方便大众的投资融资方式和理财工具,主要通过向社会发行基金证券汇集资金。目前国际上投资基金的发展方兴未艾.据有关资料反映,资产规模已达6万多亿美元。在中国,投资基金和投资基金市场尽管姗姗来迟。但发展也初具规模。随着未来中国证券市场的不断扩容,加快发展证券投资基金,既可以解决目前6万亿居民储蓄的分流问题。又可以为我国的证券市场提供巨大的资金来源。同时。在目前国家将部分国有股。法人股报向市场的情况下,如果通过以基金配售的方法间接上市,则不会对市场造成很大的冲击。由此看来,发展证券投资基金对促进证券市场是具有重要作用的。

二是放开保险资金入市。目前保险资金进入股市已初具条件:第一,我国资本市场的规模扩大,品种增加、提供了可选择性。第二,我国证券市场己逐渐成熟。第三,专业队伍经验日益丰富。第四,由保监会和证券会实行双重监管.因此,保险资金入市势在必行。1999年10月,我国股市大门己向商业保险资金正面敞开。通过投入证券投资基金的形式间接进入股市。继同盛基金向11家保险公司配售后、巨博、长阳等基金的配售也相继进行。随着相关政策措施陆续出台,保险资金入市方面的创新步伐将加快。此项创新不仅意味着市场资金面在扩大。更标志着新型投资主体开始加盟股票市场。

(三)充分发挥投资银行在证券市场中的双重作用。投资银行主要从事证券承销、证券经纪、企业兼并、资产管理念融咨询项目融资等活动。从发展趋势看。现资银行在企业兼并、收购和重组过程中的活动越来越积极,这项业务的规模、重要性将越来越大。投资银行既是中介机构,又是投资者,具有双重身份。1999年以来,国家证券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已下发文件,为券商融资开辟渠道。包括券商增资扩股、允许券商进入资金拆借市场、允许券商参与国情回购、允许券商抵押贷款以及券商上市等措施。这一方面表明券商的金融主体地位已经确立,另一方面表明券商的外部经营环境得到改善,综合性的券商作为投资银行,应发挥自己的融资优势,壮大资本实力,帮助企业在债券、股票市场上筹措资金,并通过国际资本市场,帮助一些信誉好、发展潜力大的国有企业到海外上市,为企业提供良好的融资环境,最终扩大金融服务的领域与成效。

(四)不断推进证券市场向市场化方向发展。近几年来、我国对证券市场的改革做了大量的工作,使证券市场逐步向国际接轨的方向发展,但要实现证券市场化、国际化还必须花大力气,继续努力,逐步完善。

一是改革股票规模的有限性和分配的行政性,建立股票发行审核制度。过去,发行股票、债券。要分配额度,经过层层审批,不但手续烦琐,而且社会上对于行政干预和暗箱操作颇多微词。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对此,一定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废除额度分配和规模指标。企业根据市场情况和本身需求申请发行股票,证券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政策条件对申请股票发行的企业进行审核,把好上市申请和发行审核这第一道关,保证上市公司质量,推动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优化证券市场环境。1999年8月、国务院批准实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标志着我国股票发行进入了一个更为国际化、法治化的新阶段,集中体现了管理部门力图改进股票发行审核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意愿。这对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对广大改制企业和投资者来说,则是一种实际的利益保护。

二是实施市场股票回购,激活上市股份公司。股份回购在国际成熟的资本市场上是常见的公司行为,被作为公司正常的调控手段。在美国和英国,企业回购股票的现象非常普遍。美国公司回购股份的目的有:稳定和提高公司的股价,防止因股价暴跌出现的经营危机;回收股票以奖励有成就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等。实践证明,上市公司按照股份回购的条件、股本结构的要求,采取适当的方式回购本公司一定比例的股票是可行的。例如当本公司的股票在市场上严重背离其投资价值,而且已远低于每股净资产值,则可以实施回购,以缩减公司的总股本,提高公司每股净资产值和每股收益。使公司股票的市场价值重新显现。而在回购以后。如果公司股价较高,则可以根据需要增发新股;为公司今后发展提供资金支持,也有利于激活证券市场。

三是逐步解决国家股的上市流通问题。增强证券市场的社会监督。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中的股份有国家股、法人股、公众股三种类型,其中国家股和法人股不能流通。一方面它们已失去股票原有的意义,既不符合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也不符合国际惯例;另一方面,由于大多数上市企业的控制权牢牢掌握在国家手中,企业内部管理者主要由政府有关部门任命,而被社会投资者监督接管的压力不足以引起其对自己前途的担忧,从而缺乏有效的淘汰机制和竞争压力。使企业无法充分体现企业法人的市场行为。为此,应根据市场承受能力,用五年或者更长时间逐步解决国有股、法人股的上市流通问题,包括企业回购注销,消除法人股;适当转让上市公司中部分国有股权,增大社会资本的比重,既盘活国有资产,同时增强证券市场的社会监督,充分体现企业法人的市场行为。

(五)抓住我国加入WTO的契机,积极探索证券市场主体结构的调整。wTo的加入将改变我国证券市场的运行环境,对此,我们应采取措施,积极调整证券市场主体结构。一是利用与服务贸易总协定相关的规定和例外条款。制定证券市场开放的基本策略。二是从业务结构来说。我国可适当地向外资证券商和投资银行开放我国券商和投资银行不能满足的业务市场。而对于我国券商和投资银行能够提供的业务适当地加以保护,提供政策上的缓冲期。三是通过探索中外合资或合作基金的形式。引导海外券商和投资银行以适当的方式适度地介入我国A股市场,以求在渐进的结构性的融合过程中,提高我国证券业主体的竞争力,并保障我国证券市场的平稳运行和持续发展。四是创造条件,鼓励券商之间的购并重组,努力实行规模化经营,推进券商上市。五是积极探索我国券商国际化经营的有效途径,这是中国券商发展的必经之路.

证券市场规模范文第8篇

[关键词]金融股票证券市场对策探讨证券市场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证券市场迅速发展,初具规模,为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展望21世纪,我国证券市场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如何抓住机遇,应对挑战,把我国证券市场推上一个新的台阶,这是亟待我们认真研究和解决的现实课题.本文拟对此作一初步探讨.

一、未来几年我国证券市场进一步发展的有利条件

(一)我国加入wTo将为证券业提供新的发展机遇.中国加入wTo后,长期被政策所保护的金融服务业将不断开放.从证券业来看,加入wTo后,虽然也会受到一定的不良影响,但更主要的是将有力地推动我国证券业的发展和完善.外资金融机构积极参与我国的证券市场交易,将活跃我国的证券市场,带来国外成熟的证券市场操作规则和管理经验,有利于推动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和完善.同时,外国银行、证券机构的大量涌入,有利于促进我国国际金融中心的建立,将为证券业创造更加美好的前景.

(二)我国证券市场已初步形成并将继续形成一个比较完善的市场体系.随着改革的不断向前推进,我国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建设将会在原来的基础上迈上一个新台阶.股票、债券、基金等市场品种将不断丰富,上市公司质量将会明显提高,交易登记结算将会有新的改进.将基本建设成集中统一的全国结算体系.随着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的初步建成.证券市场信息质量特有较大提高.证券中介机构体系不断健全,将形成一批功能完备、服务优良的大型证券公司.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也将趋于完善.由于市场规模的扩大和市场体系的完善.实现规模经营,降低交易成本,市场效率将进一步提高.

(三)我国证券市场还有巨大的发展空间.随着经济形势持续向好,居民金融资产稳步增加,金融意识、证券意识逐步加强,投资渠道日益多样化,居民购买有价证券的投资倾向将日趋加强.据有关统计资料显示.股市的总钵规模在逐步扩大。1997年底深沪股市流通市值为5024.42亿元,1998年底为5745.48亿元,2000年11月底为14980亿元.从长远来看.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空间是巨大的,是很有潜力的.

二、21世纪初我国证券市场进一步发展的对策探讨

(一)扩大股票和债券发行规模,丰富证券交易品种.市场扩容如果以企业小规模、大数量的方式进行,无疑会助长市场投机气氛,最终影响市场发展.选择大量经过改制改造具备入市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入市,发行一定规模的股票、债券,既可以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量需求,又能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可供选择的投资品种,对市场健康平稳发展至关重要。控制服票和债券发行,关键不在数量,更要的是质量.因此,应当一方面继续推进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和规范.另一方面在企业中抓管理、抓技术练内功,提高资本盈利率.这样,如果上市公司的质量好,股票质券的风险就小。发行规模也就容易扩大.近年来国内不少企业已进行了这方面的探索.通过资产合并重组、壮大规模后上市;或者通过先上市再回头收购本地工商企业,注入优质资产,迅速壮大已上市公司的资产规模与效益,然后再增资扩股,使优质资产扰质人才优质项目向上市公司转移.这样,既确保上市公司的质量.又壮大证券市场的规模.对于证券品种,应实行发行和交易多样化、国际化.除股票质券之外,还应增加期权和期指等衍生金融品种的交易.债券要增加期限品种,多开发短期债券、可转换债券等.股票不但在境内发行上市,而且要争取在海外发行上市,近几年来,我国企业海外上市已逐步从香港扩展到新加坡纽约、伦敦等股票交易所,境外上市公司已达46家.证券融资的发展日趋国际化.

(二)加快发展证券市场的机构投资队伍.机构投资者是未来证券市场的主力军.有了庞大的机构投资者;证券市场就能健康地发展.目前在我国证券市场上,机构投资者的比重仅占20%左右,不利于树立理性投资的市场理念,因此,应该加快发展机构投资队伍,吸引更多新生力量进入证券市场.

一是发展和规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是一种体现“集合投资、专家理财”特点的现资融资制度,作为方便大众的投资融资方式和理财工具,主要通过向社会发行基金证券汇集资金.目前国际上投资基金的发展方兴未艾.据有关资料反映,资产规模已达6万多亿美元.在中国,投资基金和投资基金市场尽管姗姗来迟.但发展也初具规模。随着未来中国证券市场的不断扩容,加快发展证券投资基金,既可以解决目前6万亿居民储蓄的分流问题.又可以为我国的证券市场提供巨大的资金来源.同时.在目前国家将部分国有股.法人股报向市场的情况下,如果通过以基金配售的方法间接上市,则不会对市场造成很大的冲击.由此看来,发展证券投资基金对促进证券市场是具有重要作用的.

二是放开保险资金入市.目前保险资金进入股市已初具条件:第一,我国资本市场的规模扩大,品种增加、提供了可选择性。第二,我国证券市场己逐渐成熟.第三,专业队伍经验日益丰富.第四,由保监会和证券会实行双重监管.因此,保险资金入市势在必行.1999年10月,我国股市大门己向商业保险资金正面敞开.通过投入证券投资基金的形式间接进入股市。继同盛基金向11家保险公司配售后、巨博、长阳等基金的配售也相继进行.随着相关政策措施陆续出台,保险资金入市方面的创新步伐将加快.此项创新不仅意味着市场资金面在扩大.更标志着新型投资主体开始加盟股票市场.

(三)充分发挥投资银行在证券市场中的双重作用.投资银行主要从事证券承销、证券经纪、企业兼并、资产管理念融咨询项目融资等活动.从发展趋势看.现资银行在企业兼并、收购和重组过程中的活动越来越积极,这项业务的规模、重要性将越来越大。投资银行既是中介机构,又是投资者,具有双重身份.1999年以来,国家证券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已下发文件,为券商融资开辟渠道.包括券商增资扩股、允许券商进入资金拆借市场、允许券商参与国情回购、允许券商抵押贷款以及券商上市等措施.这一方面表明券商的金融主体地位已经确立,另一方面表明券商的外部经营环境得到改善,综合性的券商作为投资银行,应发挥自己的融资优势,壮大资本实力,帮助企业在债券、股票市场上筹措资金,并通过国际资本市场,帮助一些信誉好、发展潜力大的国有企业到海外上市,为企业提供良好的融资环境,最终扩大金融服务的领域与成效.

(四)不断推进证券市场向市场化方向发展.近几年来、我国对证券市场的改革做了大量的工作,使证券市场逐步向国际接轨的方向发展,但要实现证券市场化、国际化还必须花大力气,继续努力,逐步完善.

一是改革股票规模的有限性和分配的行政性,建立股票发行审核制度.过去,发行股票、债券.要分配额度,经过层层审批,不但手续烦琐,而且社会上对于行政干预和暗箱操作颇多微词.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对此,一定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废除额度分配和规模指标.企业根据市场情况和本身需求申请发行股票,证券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政策条件对申请股票发行的企业进行审核,把好上市申请和发行审核这第一道关,保证上市公司质量,推动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优化证券市场环境.1999年8月、国务院批准实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标志着我国股票发行进入了一个更为国际化、法治化的新阶段,集中体现了管理部门力图改进股票发行审核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意愿。这对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对广大改制企业和投资者来说,则是一种实际的利益保护.

二是实施市场股票回购,激活上市股份公司.股份回购在国际成熟的资本市场上是常见的公司行为,被作为公司正常的调控手段.在美国和英国,企业回购股票的现象非常普遍.美国公司回购股份的目的有:稳定和提高公司的股价,防止因股价暴跌出现的经营危机;回收股票以奖励有成就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等.实践证明,上市公司按照股份回购的条件、股本结构的要求,采取适当的方式回购本公司一定比例的股票是可行的.例如当本公司的股票在市场上严重背离其投资价值,而且已远低于每股净资产值,则可以实施回购,以缩减公司的总股本,提高公司每股净资产值和每股收益.使公司股票的市场价值重新显现.而在回购以后.如果公司股价较高,则可以根据需要增发新股;为公司今后发展提供资金支持,也有利于激活证券市场。

三是逐步解决国家股的上市流通问题.增强证券市场的社会监督.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中的股份有国家股、法人股、公众股三种类型,其中国家股和法人股不能流通.一方面它们已失去股票原有的意义,既不符合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也不符合国际惯例;另一方面,由于大多数上市企业的控制权牢牢掌握在国家手中,企业内部管理者主要由政府有关部门任命,而被社会投资者监督接管的压力不足以引起其对自己前途的担忧,从而缺乏有效的淘汰机制和竞争压力.使企业无法充分体现企业法人的市场行为.为此,应根据市场承受能力,用五年或者更长时间逐步解决国有股、法人股的上市流通问题,包括企业回购注销,消除法人股;适当转让上市公司中部分国有股权,增大社会资本的比重,既盘活国有资产,同时增强证券市场的社会监督,充分体现企业法人的市场行为.

(五)抓住我国加入WTO的契机,积极探索证券市场主体结构的调整.wTo的加入将改变我国证券市场的运行环境,对此,我们应采取措施,积极调整证券市场主体结构.一是利用与服务贸易总协定相关的规定和例外条款.制定证券市场开放的基本策略.二是从业务结构来说.我国可适当地向外资证券商和投资银行开放我国券商和投资银行不能满足的业务市场.而对于我国券商和投资银行能够提供的业务适当地加以保护,提供政策上的缓冲期.三是通过探索中外合资或合作基金的形式.引导海外券商和投资银行以适当的方式适度地介入我国A股市场,以求在渐进的结构性的融合过程中,提高我国证券业主体的竞争力,并保障我国证券市场的平稳运行和持续发展.四是创造条件,鼓励券商之间的购并重组,努力实行规模化经营,推进券商上市.五是积极探索我国券商国际化经营的有效途径,这是中国券商发展的必经之路.

[参考文献]

①周正庆:《证券市场导论》,中国金融出版社,1998年8月第1版.

②《中国金融》,1998—2000年各期,中国人民银行主办.

③《中国证券报》,1999—2000年11月各期,新华通讯社主办.

证券市场规模范文第9篇

[关键词]金融股票证券市场对策探讨

证券市场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证券市场迅速发展,初具规模,为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起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展望21世纪,我国证券市场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如何抓住机遇,应对挑战,把我国证券市场推上一个新的台阶,这是亟待我们认真研究和解决的现实课题.本文拟对此作一初步探讨.

一、未来几年我国证券市场进一步发展的有利条件

(一)我国加入wTo将为证券业提供新的发展机遇.中国加入wTo后,长期被政策所保护的金融服务业将不断开放.从证券业来看,加入wTo后,虽然也会受到一定的不良影响,但更主要的是将有力地推动我国证券业的发展和完善.外资金融机构积极参与我国的证券市场交易,将活跃我国的证券市场,带来国外成熟的证券市场操作规则和管理经验,有利于推动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和完善.同时,外国银行、证券机构的大量涌入,有利于促进我国国际金融中心的建立,将为证券业创造更加美好的前景.

(二)我国证券市场已初步形成并将继续形成一个比较完善的市场体系.随着改革的不断向前推进,我国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建设将会在原来的基础上迈上一个新台阶.股票、债券、基金等市场品种将不断丰富,上市公司质量将会明显提高,交易登记结算将会有新的改进.将基本建设成集中统一的全国结算体系.随着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的初步建成.证券市场信息质量特有较大提高.证券中介机构体系不断健全,将形成一批功能完备、服务优良的大型证券公司.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也将趋于完善.由于市场规模的扩大和市场体系的完善.实现规模经营,降低交易成本,市场效率将进一步提高.

(三)我国证券市场还有巨大的发展空间.随着经济形势持续向好,居民金融资产稳步增加,金融意识、证券意识逐步加强,投资渠道日益多样化,居民购买有价证券的投资倾向将日趋加强.据有关统计资料显示.股市的总钵规模在逐步扩大。1997年底深沪股市流通市值为5024.42亿元,1998年底为5745.48亿元,2000年11月底为14980亿元.从长远来看.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空间是巨大的,是很有潜力的.

二、21世纪初我国证券市场进一步发展的对策探讨

(一)扩大股票和债券发行规模,丰富证券交易品种.市场扩容如果以企业小规模、大数量的方式进行,无疑会助长市场投机气氛,最终影响市场发展.选择大量经过改制改造具备入市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入市,发行一定规模的股票、债券,既可以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量需求,又能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可供选择的投资品种,对市场健康平稳发展至关重要。控制服票和债券发行,关键不在数量,更要的是质量.因此,应当一方面继续推进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和规范.另一方面在企业中抓管理、抓技术练内功,提高资本盈利率.这样,如果上市公司的质量好,股票质券的风险就小。发行规模也就容易扩大.近年来国内不少企业已进行了这方面的探索.通过资产合并重组、壮大规模后上市;或者通过先上市再回头收购本地工商企业,注入优质资产,迅速壮大已上市公司的资产规模与效益,然后再增资扩股,使优质资产扰质人才优质项目向上市公司转移.这样,既确保上市公司的质量.又壮大证券市场的规模.对于证券品种,应实行发行和交易多样化、国际化.除股票质券之外,还应增加期权和期指等衍生金融品种的交易.债券要增加期限品种,多开发短期债券、可转换债券等.股票不但在境内发行上市,而且要争取在海外发行上市,近几年来,我国企业海外上市已逐步从香港扩展到新加坡纽约、伦敦等股票交易所,境外上市公司已达46家.证券融资的发展日趋国际化.

(二)加快发展证券市场的机构投资队伍.机构投资者是未来证券市场的主力军.有了庞大的机构投资者;证券市场就能健康地发展.目前在我国证券市场上,机构投资者的比重仅占20%左右,不利于树立理性投资的市场理念,因此,应该加快发展机构投资队伍,吸引更多新生力量进入证券市场.

一是发展和规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是一种体现“集合投资、专家理财”特点的现资融资制度,作为方便大众的投资融资方式和理财工具,主要通过向社会发行基金证券汇集资金.目前国际上投资基金的发展方兴未艾.据有关资料反映,资产规模已达6万多亿美元.在中国,投资基金和投资基金市场尽管姗姗来迟.但发展也初具规模。随着未来中国证券市场的不断扩容,加快发展证券投资基金,既可以解决目前6万亿居民储蓄的分流问题.又可以为我国的证券市场提供巨大的资金来源.同时.在目前国家将部分国有股.法人股报向市场的情况下,如果通过以基金配售的方法间接上市,则不会对市场造成很大的冲击.由此看来,发展证券投资基金对促进证券市场是具有重要作用的.

二是放开保险资金入市.目前保险资金进入股市已初具条件:第一,我国资本市场的规模扩大,品种增加、提供了可选择性。第二,我国证券市场己逐渐成熟.第三,专业队伍经验日益丰富.第四,由保监会和证券会实行双重监管.因此,保险资金入市势在必行.1999年10月,我国股市大门己向商业保险资金正面敞开.通过投入证券投资基金的形式间接进入股市。继同盛基金向11家保险公司配售后、巨博、长阳等基金的配售也相继进行.随着相关政策措施陆续出台,保险资金入市方面的创新步伐将加快.此项创新不仅意味着市场资金面在扩大.更标志着新型投资主体开始加盟股票市场.

(三)充分发挥投资银行在证券市场中的双重作用.投资银行主要从事证券承销、证券经纪、企业兼并、资产管理念融咨询项目融资等活动.从发展趋势看.现资银行在企业兼并、收购和重组过程中的活动越来越积极,这项业务的规模、重要性将越来越大。投资银行既是中介机构,又是投资者,具有双重身份.1999年以来,国家证券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已下发文件,为券商融资开辟渠道.包括券商增资扩股、允许券商进入资金拆借市场、允许券商参与国情回购、允许券商抵押贷款以及券商上市等措施.这一方面表明券商的金融主体地位已经确立,另一方面表明券商的外部经营环境得到改善,综合性的券商作为投资银行,应发挥自己的融资优势,壮大资本实力,帮助企业在债券、股票市场上筹措资金,并通过国际资本市场,帮助一些信誉好、发展潜力大的国有企业到海外上市,为企业提供良好的融资环境,最终扩大金融服务的领域与成效.

(四)不断推进证券市场向市场化方向发展.近几年来、我国对证券市场的改革做了大量的工作,使证券市场逐步向国际接轨的方向发展,但要实现证券市场化、国际化还必须花大力气,继续努力,逐步完善.

一是改革股票规模的有限性和分配的行政性,建立股票发行审核制度.过去,发行股票、债券.要分配额度,经过层层审批,不但手续烦琐,而且社会上对于行政干预和暗箱操作颇多微词.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对此,一定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废除额度分配和规模指标.企业根据市场情况和本身需求申请发行股票,证券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政策条件对申请股票发行的企业进行审核,把好上市申请和发行审核这第一道关,保证上市公司质量,推动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优化证券市场环境.1999年8月、国务院批准实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标志着我国股票发行进入了一个更为国际化、法治化的新阶段,集中体现了管理部门力图改进股票发行审核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意愿。这对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对广大改制企业和投资者来说,则是一种实际的利益保护.

二是实施市场股票回购,激活上市股份公司.股份回购在国际成熟的资本市场上是常见的公司行为,被作为公司正常的调控手段.在美国和英国,企业回购股票的现象非常普遍.美国公司回购股份的目的有:稳定和提高公司的股价,防止因股价暴跌出现的经营危机;回收股票以奖励有成就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等.实践证明,上市公司按照股份回购的条件、股本结构的要求,采取适当的方式回购本公司一定比例的股票是可行的.例如当本公司的股票在市场上严重背离其投资价值,而且已远低于每股净资产值,则可以实施回购,以缩减公司的总股本,提高公司每股净资产值和每股收益.使公司股票的市场价值重新显现.而在回购以后.如果公司股价较高,则可以根据需要增发新股;为公司今后发展提供资金支持,也有利于激活证券市场。

证券市场规模范文第10篇

我国于2010年3月31日正式开始融资融券交易,截止到8月,已运行了4月有余,在这期间,融资融券交易表现出什么样的特征?是否有效发挥了价格发现的功能?本文以2010年3月31日以来至8月末沪深交易所网站公布的融资融券交易数据为依据来分析当前融资融券交易表现出的特征,并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数据与上证指数同期涨跌的对比,分析融资融券交易规模变动与股票市场价格走势之间相关性的大小,以此剖析融资融券价格发现功能的表现。

一、我国现阶段融资融券交易的特征分析

(一)融资融券交易的余额逐月增长,但占沪深两市成交金额的比重小

沪深交易所网站公布的数据显示,自融资融券试点业务推出以来,沪深交易所的融资余额和融券余额都呈现出逐月持续稳健的攀升态势,融资余额在4月末为3.81亿元,8月末已增长为37.59亿元;融券余额在4月末为337.6万元,8月末已增长为2197万元,可以说初具规模。但是,与国际市场融资融券交易规模一般占市场交易规模的15―20%左右相比,我国当前融资融券余额合计占沪深两市成交金额的比重还不足2%,与15%相差甚远,因此,我国融资融券业务的规模还有待进一步扩大。

(二)融资、融券交易不对称,融券的规模远远小于融资规模

当前的融资、融券业务规模呈现明显的不对称,沪深交易所网站公布的数据显示,虽然融资融券余额逐月增长,但以3月至8月的最后交易日为统计口径来分析,两市融券余额占整个融资融券余额的比重不足2%,而融资余额占融资融券余额的比重则在98%以上。尽管融资规模大于融券规模符合国际市场的规律,但亚太不少地区市场的融资规模是融券规模的5倍左右,因此,我国当前融券规模与融资规模的比例极为失衡,融券交易的规模还有待进一步提升。

(三)融资买入额与融券卖出量的变化表现出与大盘走势同步变化的特征,价格发现功能初显

2010年4月至5月,融资买入额与融券卖出量都呈逐步增加之势,二者的同向增加与融资融券逐步被投资者接受有关,但数据显示5月融券卖出量的增速明显大于融资买入额的增速,这说明对后市看空的力量大于看多的力量,而上证指数在4月至6月一路下跌,因此,5月融资融券交易数据对比为6月股指继续下跌提前发出了指示的信号;6月的融资买入额与5月基本持平,但融券卖出量却急速下降,这表明,股指经过两个多月的下跌,对后市看空的投资者大幅减少,信号指示股指将会上涨,7月上证指数果然出现拐点,开始上涨;7―8月的融资买入额快速增长,融券卖出量缓缓下降,表明对市场看多的投资者占据了主导,这一信息与上证指数7月的上涨以及8月的横盘整理是相匹配的。

以上的分析表明,随着投资者对融资融券业务了解的逐渐深入,融资融券规模不断增长,其具备的价格发现功能正在逐步凸显出来。由于融资融券交易者是市场上最活跃的、最能发掘市场机会的投资者,他们对市场信息反应快速,因而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规模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投资者对市场的预期与判断,反映了市场多空力量的对比,融资买入额持续增加,看多市场的力量逐步加大,融券卖出量持续下降,看空市场的力量逐步减少,融资融券交易数据变动,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具有积极的参考价值。不过,考虑到当前仍处初期试点,标的股票数量有限,融资融券交易规模较小,其交易数据对于市场的参考作用还有待进一步观察。

二、完善融资融券价格发现功能的建议

融资融券的做空机制在一定程度上修正了我国股票市场长期以来单边市格局造成的供求力量失衡,但由于现阶段融资与融券的规模较小、融资与融券在规模上比例严重失衡,使得融资融券还不具备充分发挥价格发现功能的条件,一个有效的市场要求价格能够完全充分地反映买方和卖方的信息,因此,完善融资融券的价格发现功能,必须创造条件扩大融资融券的规模,提高市场各方的参与热情。

(一)增加融资融券交易资格券商的数量

目前,我国共有106家证券公司,被证监会批准具有融资融券交易资格的券商只有11家,显然交易通道偏少是造成融资融券规模小的原因之一。因此,扩大融资融券交易规模,监管部门应适当降低准入门槛,尽快增加融资融券交易资格券商的数量,增加交易通道,提高交易的便利性与覆盖面。

(二)增加融资融券交易标的证券的数量

现行的融资融券交易标的证券分别是上证50指数的50只成份股与深成指的40只成份股,90只标的股票对于有超过2000家上市公司的沪深股市而言,数量偏少,考虑到当前还处于融资融券试点的初期,市场可能面临不规范运作所造成的系统性风险,还不适合将大部分股票作为标的股票。为稳步推进,可将标的股票扩展至沪深300指数的成份股。若仅仅是扩展试点券商而不扩大标的股范围,融资融券规模依然无法扩大。

(三)加快转融通制度的出台

当前融资融券制度设计采用券商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的模式,券商的资金规模以及自营所持有证券品种、数量的限制,束缚了融资融券交易的规模,尤其是由于融券业务可能造成客户与券商本身利益相悖,使得在融资、融券收益基本相当的情况下,券商融券的意愿相对较弱,造成了融券业务与融资业务相比的极度失衡。 想要从根本上解决标的证券稀少的问题,扩大融资融券规模,最根本的措施是应尽快建立欧美成熟市场的转融通制度。所谓转融通,就是由银行、基金和保险公司等机构提供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则作为中介将这些资金和证券提供给融资融券客户。一旦转融通制度确立,就意味着一方面可以使银行资金有控制地进入资本市场,促进货币市场与资本市场的均衡发展;另一方面,可以使基金、保险公司等投资机构长期投资的证券也能成为融券品种,通过向券商融券获得额外收益。转融通制度的建立,在扩大融资交易的规模、提升融券业务的交易量、促使融资融券业务充分发挥活跃市场、价格发现、稳定市场的功能等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证券市场规模范文第11篇

关键词:融资融券 监管 创新

一、我国融资融券业务发展现状

自试点以来,我国融资融券取得了可喜进展,获得了积极成果。融资融券业务量稳步增长,交易量逐步递增。根据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1年底,25家试点证券公司1980家营业部可以办理融资融券业务服务,融资融券开户客户超过10万人。沪深市场融资融券余额共计382.07亿元(其中,融资余额为375.48,占98.28%),比2010年12月31日的127.72亿元(其中融资余额占比高达99.91%)增长了1.99倍。但是也存在以下问题:

1、融资融券业务呈现严重的发展不平衡。统计数据表明,我国融资交易余额占两融交易余额的98%以上;融资累计交易金额也占两融累计交易金额的95%以上。由此看出,融资业务比重过大,融券业务比重过小。通过对美国、日本、香港等多个成熟市场融资融券的实践经验的总结,结果表明尽管融资交易比重会高于融券交易,但是融券业务仍会占据一席之地。例如:在香港市场融资融券业务规模中,融资占主体地位,但融券卖空业务也占两融业务总量20%左右的规模。

2、融资融券业务规模仍然相当较小。虽然融资融券业务规模在不断增长,但相对于证券市场日均千亿的交易规模来说,融资融券的业务规模相对较小。从成熟市场的实践经验来看,以融资融券为代表的信用交易较为活跃,在市场交易总量中占较大比重。美国和日本信用交易规模占证券交易金额的比重达到16%—20%,我国台湾地区更是达到了30%以上。

二、对我国融资融券业务发展方向与业务创新的建议

(一)逐步建立市场化运作模式

一国的证券市场发展程度和经济制度的结构特征决定了该国选择的融资融券业务发展模式。以美国为例,美国的证券市场发展较为成熟,因此采用了市场化的融资融券模式。相比而言,我国的证券市场起步晚,发育程度低,并且缺乏健全的市场运行机制和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此外市场参与者的自律意识也较低,因此我国在融资融券模式的选择上,不能照搬美国融资融券模式,应该结合我国国情,吸取台湾的经验,建立过渡性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模式,等时机成熟后再转为市场模式。在此过程中,要保证证券金融公司处于既垄断又竞争的地位,避免日本集中信用下的证券金融公司垄断的低效率运作。一方面可以根据我国金融市场不发达的现状,采取专业化集中信用的形式,另一方面建立几家资本规模比较接近的证券金融公司,体现市场竞争,使得证券金融公司的效率提高,并且注重市场运作与风险控制。

(二)—放宽参与主体资格限制

我国对参与融资融券的投资者、证券公司和标的股票有非常严格的限制,这使得证券公司只能以数量很小的自有资金和证券向资金规模较大的投资者提供授信业务,这极大地限制了我国融资融券业务规模的扩大。我们应该在有效的监管和完善的法律体系下,适当的放宽对参与主体资格的限制。虽然标的证券的范围已经由原来的90只扩大到278只和7只ETF基金,但是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以及股指期货的推出,证券市场的融资融券标的,可以有进一步扩大的空间。对于中小投资者,可以通过加强投资者教育,使得投资者对融资融券有正确的认识,从而促进股票市场平稳、有序、健康的发展,为投资者提供双向的、且是的投资帮助。

(三)适时保证金比例

保证金制度作为融资融券业务中的基础性制度,同时也是防范风险的重要屏障。一方面,较高的保证金比例,虽然可以更有效地防范风险,但是也增加了投资者参加融资融券的隐性成本,降低了投资者的参与意愿,限制了市场活跃度,而维持一定的市场活跃度是证券市场实现其资源的充分配置的前提。我国法律规定,融资、融券的初始保证金比例都不得低于50%,维持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130%,都高于成熟市场的保证金比例,而我国融资融券业务规模却远远小于成熟市场。另一方面,为了保证融资融券业务的平稳运行,证监会和证交所等监管部门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的风险控制措施,这已经可以从预测,控制,防范多个方面来降低风险,而保证金比例过高在一定程度上是风险的过渡防范。因此,我们在实施证监会和证交所风险控制措施的基础上,应该合理地利用保证金比例这一杠杆,适当地调整保证金比例,从而有效地放大投资者的交易资金,拓宽投资者融资融券的渠道,进而提高交易活跃程度。

(四)完善融资融券监管制度

美国、日本和香港等成熟市场都对融资融券交易流程等作了具体和细致的规定,政府、立法部门、证监会和证交所等多个部门共同监管,形成了融资融券业务规范化发展的局面。针对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缓慢,市场参与主体自律性差的现状,我国更应该事先制定详细完整的法律法规来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从而为我国融资融券业务营造良好的法律氛围。我国的法规结构设计应结合我国融资融券的交易模式建立三层监管架构。第一层是中央人民银行负责对金融机构、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的管理监查,并严格制定相关政策,对各类型的交易活动要进行严格监管,防止市场操纵行为。第二层是证监会是证券个案的执行和监督机构,主要对证券信用交易行为进行规定。第三层是证交所和协会作为自律机构,也从自身角度对交易过程的各个环节提出具体要求。三者紧密联系,充分、有效地发挥监管的职能,从而降低融资融券的风险,为融资融券业务规模的扩大及合理的发展提供一个完善的制度氛围。

三、结语

总之,通过市场与制度的不断努力,我国融资融券业务的发展必将发挥更大的积极作用。

参考文献:

证券市场规模范文第12篇

【关键词】融资 融券

融资融券业务,是指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卖入证券或出具证券供其卖出证券业务。由融资融券业务产生的证券交易称为融资融券交易,融资融券交易因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发生了资金和证券的借贷关系,所以称为信用交易,可以分为融资交易和融券交易两类,客户向证券公司接资金买证券叫融资交易,客户向证券借入证券卖出为融资。投资者需要事先以资金或证券自有资产向证券公司交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将融资买入证券和卖出的资金交给证券公司,与普通证券交易不同,融资融券交易中投资者不能按时足额偿还资金和证券,证券公司可以强制平仓。试点将兼顾不同类型和不同地区的证券公司,试点期间只允许证券公司利用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与此同时,证监会将抓紧进行转融通业务的设计和准备。试点工作取得成效后,融资融券业务将会成为中国证券公司的常规业务。根据证监会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并非所有投资者都可以参与融资融

券的交易。

一、融资融券的“利”

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即将启动,业内人士认为,这是我国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建设的又一重要举措,将进一步推动资本市场稳定健康发展。其理由主要有以下几个:

一是融资融券交易可以将更多信息融入证券价格。对资本市场而言,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有利于增强市场的内在稳定机制。

二是融资融券交易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放大资金和证券供求,增加市场的交易量,从而活跃证券市场,增加证券市场的流动性。

三是融资融券交易可以为投资者提供新的交易方式。融资业务使投资者可以在投资中借助杠杆效应,放大投资收益,而融券业务使投资者在市场下跌的时候也能实现盈利,从而改变了“单边市”状况,提供了规避市场风险的工具。

四是融资融券可以拓宽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的应用渠道,在实施转流通后可以增加其他资金和证券融通配置方式,提高金融资产运用效率。

五是对A股市场长期利好。不过,由于初期的入市资金相当有限,对市场的直接影响很小。而由于信用资金在市场中交易频繁,成交会更趋活跃。

对于有些人士担心的融券“做空”功能,业内人士预计,融资融券试点推出后,现阶段融资规模将远大于融券规模。这是因为在试点阶段,融资融券业务资金和证券的来源为证券公司的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而目前在证券公司的资产结构当中,货币资产比例比较高,证券资产比例相对较少,可用作融券交易标的物的证券资产更少。这就意味着,市场出现大量卖空是不可能的,现阶段融资规模会远大于融券规模。而在成熟市场上,也是融资规模明显大于融券规模。更何况,融资融券业务在带来增量资金的同时,并没有带来增量股票,融券交易只是证券公司把手里现有的股票借给了投资者。

二、融资融券的“弊”

1.融资融券或加剧股市不公平

对于广大中小投资者而言,融资融券有可能会加剧股市的不公平,使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受到更多的损害。对中小投资者来说,基本上无缘参与到融资融券中来,而能参与到融资融券中来的,基本上是机构投资者及少数资金量较大的大户。根据证监会2006年8月实施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的规定,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办理客户征信,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对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在本公司从事证券交易不足半年、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以及本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而作为中小投资者来说,不仅“客户征信”很难予以确认,而且中小投资者基本上可归结为“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一类,因此中小投资者基本上很难参与到融资融券中来。特别是在试点阶段,只允许证券公司利用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这样中小投资者更加不可能参与到融资融券之中来了。而能参与到融资融券中来的,基本上只有那些机构投资者以及少数资金量较大的大户。因此,融资融券业务,将进一步加剧中小投资者与机构投资者之间的不公平。

而且,从融资融券的标的股票设置来看,多以大盘股、权重股为主。而这类股票又多为机构投资者所持有。而至于中小投资者所持有的非权重股,肯定不会成为标的股票。而这种标的股票的设置,显然又使得机构投资者占有优势,大盘股、权重股受追捧,中小盘股受冷落。中小投资者因此失去获利的机会,甚至因此扩大投资损失。

此外,在融资融券的背景下,机构投资者融券做空的结果,只会是加大市场的抛压,从而加大股市的跌幅。而这种跌幅的加大,对于不能参与融资融券的中小投资者来说,只能是意味着投资损失的扩大。即同样是下跌,机构投资者因为融券做空而获得收益,而中小投资者却只能加剧亏损。

2.杠杆交易方式可能扩大交易风险

我们通过一个简单的例子来了解一下融资融券的交易过程。融资融券是由两个方面组成的,一个是融资交易,一个是融券交易。

融资买入:

例如:假设某投资者信用账户中有100元保证金可用余额,拟融资买入融资保证金比例为50%的证券B,则该投资者理论上可融资买入200元市值(100元保证金÷50%)的证券B。

融券卖出:

例如:某投资者信用账户中有100元保证金可用余额,拟融资卖出融券保证金比例为50%的证券C,则该投资者理论上可融券卖出200元市值(100元保证金÷50%)的证券C。

3.亏多了要追加保证金

在规定保证金比例的同时,深交所还规定了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为130%。如果一个客户融资融券后,市值为1.5万元,如果某天其总市值减少到1.3万元以下时,券商就会要求客户追加保证金,或者强制平仓。

首先,正如我们前面提到的,我国不会出现大规模卖空交易。融资规模将大于融券规模。但是这不太适用于短期证券市场的随机波动性,事实上,在证券市场处于谷底,并开始上行时期,融资规模将大于融券规模;而当证券市场从高处回落时,融券规模将大于融资规模。至于何时融资或融券将取决于交易者对对于波峰和波谷的判断。

证券市场规模范文第13篇

一、未来几年我国证券市场进一步发展的有利条件

(一)我国加入wTo将为证券业提供新的发展机遇.中国加入wTo后,长期被政策所保护的金融服务业将不断开放.从证券业来看,加入wTo后,虽然也会受到一定的不良影响,但更主要的是将有力地推动我国证券业的发展和完善.外资金融机构积极参与我国的证券市场交易,将活跃我国的证券市场,带来国外成熟的证券市场操作规则和管理经验,有利于推动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和完善.同时,外国银行、证券机构的大量涌入,有利于促进我国国际金融中心的建立,将为证券业创造更加美好的前景.

(二)我国证券市场已初步形成并将继续形成一个比较完善的市场体系.随着改革的不断向前推进,我国证券市场的规范化建设将会在原来的基础上迈上一个新台阶.股票、债券、基金等市场品种将不断丰富,上市公司质量将会明显提高,交易登记结算将会有新的改进.将基本建设成集中统一的全国结算体系.随着证券期货业信息系统的初步建成.证券市场信息质量特有较大提高.证券中介机构体系不断健全,将形成一批功能完备、服务优良的大型证券公司.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也将趋于完善.由于市场规模的扩大和市场体系的完善.实现规模经营,降低交易成本,市场效率将进一步提高.

(三)我国证券市场还有巨大的发展空间.随着经济形势持续向好,居民金融资产稳步增加,金融意识、证券意识逐步加强,投资渠道日益多样化,居民购买有价证券的投资倾向将日趋加强.据有关统计资料显示.股市的总钵规模在逐步扩大。1997年底深沪股市流通市值为5024.42亿元,1998年底为5745.48亿元,2000年11月底为14980亿元.从长远来看.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空间是巨大的,是很有潜力的.

二、21世纪初我国证券市场进一步发展的对策探讨

(一)扩大股票和债券发行规模,丰富证券交易品种.市场扩容如果以企业小规模、大数量的方式进行,无疑会助长市场投机气氛,最终影响市场发展.选择大量经过改制改造具备入市条件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入市,发行一定规模的股票、债券,既可以满足投资者的投资量需求,又能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可供选择的投资品种,对市场健康平稳发展至关重要。控制服票和债券发行,关键不在数量,更要的是质量.因此,应当一方面继续推进企业的股份制改造和规范.另一方面在企业中抓管理、抓技术练内功,提高资本盈利率.这样,如果上市公司的质量好,股票质券的风险就小。发行规模也就容易扩大.近年来国内不少企业已进行了这方面的探索.通过资产合并重组、壮大规模后上市;或者通过先上市再回头收购本地工商企业,注入优质资产,迅速壮大已上市公司的资产规模与效益,然后再增资扩股,使优质资产扰质人才优质项目向上市公司转移.这样,既确保上市公司的质量.又壮大证券市场的规模.对于证券品种,应实行发行和交易多样化、国际化.除股票质券之外,还应增加期权和期指等衍生金融品种的交易.债券要增加期限品种,多开发短期债券、可转换债券等.股票不但在境内发行上市,而且要争取在海外发行上市,近几年来,我国企业海外上市已逐步从香港扩展到新加坡纽约、伦敦等股票交易所,境外上市公司已达46家.证券融资的发展日趋国际化.

(二)加快发展证券市场的机构投资队伍.机构投资者是未来证券市场的主力军.有了庞大的机构投资者;证券市场就能健康地发展.目前在我国证券市场上,机构投资者的比重仅占20%左右,不利于树立理性投资的市场理念,因此,应该加快发展机构投资队伍,吸引更多新生力量进入证券市场.

一是发展和规范投资基金.投资基金是一种体现“集合投资、专家理财”特点的现资融资制度,作为方便大众的投资融资方式和理财工具,主要通过向社会发行基金证券汇集资金.目前国际上投资基金的发展方兴未艾.据有关资料反映,资产规模已达6万多亿美元.在中国,投资基金和投资基金市场尽管姗姗来迟.但发展也初具规模。随着未来中国证券市场的不断扩容,加快发展证券投资基金,既可以解决目前6万亿居民储蓄的分流问题.又可以为我国的证券市场提供巨大的资金来源.同时.在目前国家将部分国有股.法人股报向市场的情况下,如果通过以基金配售的方法间接上市,则不会对市场造成很大的冲击.由此看来,发展证券投资基金对促进证券市场是具有重要作用的.

二是放开保险资金入市.目前保险资金进入股市已初具条件:第一,我国资本市场的规模扩大,品种增加、提供了可选择性。第二,我国证券市场己逐渐成熟.第三,专业队伍经验日益丰富.第四,由保监会和证券会实行双重监管.因此,保险资金入市势在必行.1999年10月,我国股市大门己向商业保险资金正面敞开.通过投入证券投资基金的形式间接进入股市。继同盛基金向11家保险公司配售后、巨博、长阳等基金的配售也相继进行.随着相关政策措施陆续出台,保险资金入市方面的创新步伐将加快.此项创新不仅意味着市场资金面在扩大.更标志着新型投资主体开始加盟股票市场.

(三)充分发挥投资银行在证券市场中的双重作用.投资银行主要从事证券承销、证券经纪、企业兼并、资产管理念融咨询项目融资等活动.从发展趋势看.现资银行在企业兼并、收购和重组过程中的活动越来越积极,这项业务的规模、重要性将越来越大。投资银行既是中介机构,又是投资者,具有双重身份.1999年以来,国家证券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已下发文件,为券商融资开辟渠道.包括券商增资扩股、允许券商进入资金拆借市场、允许券商参与国情回购、允许券商抵押贷款以及券商上市等措施.这一方面表明券商的金融主体地位已经确立,另一方面表明券商的外部经营环境得到改善,综合性的券商作为投资银行,应发挥自己的融资优势,壮大资本实力,帮助企业在债券、股票市场上筹措资金,并通过国际资本市场,帮助一些信誉好、发展潜力大的国有企业到海外上市,为企业提供良好的融资环境,最终扩大金融服务的领域与成效.

(四)不断推进证券市场向市场化方向发展.近几年来、我国对证券市场的改革做了大量的工作,使证券市场逐步向国际接轨的方向发展,但要实现证券市场化、国际化还必须花大力气,继续努力,逐步完善.

一是改革股票规模的有限性和分配的行政性,建立股票发行审核制度.过去,发行股票、债券.要分配额度,经过层层审批,不但手续烦琐,而且社会上对于行政干预和暗箱操作颇多微词.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对此,一定要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废除额度分配和规模指标.企业根据市场情况和本身需求申请发行股票,证券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政策条件对申请股票发行的企业进行审核,把好上市申请和发行审核这第一道关,保证上市公司质量,推动证券市场的规范发展,优化证券市场环境.1999年8月、国务院批准实施《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条例》,标志着我国股票发行进入了一个更为国际化、法治化的新阶段,集中体现了管理部门力图改进股票发行审核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意愿。这对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对广大改制企业和投资者来说,则是一种实际的利益保护.

二是实施市场股票回购,激活上市股份公司.股份回购在国际成熟的资本市场上是常见的公司行为,被作为公司正常的调控手段.在美国和英国,企业回购股票的现象非常普遍.美国公司回购股份的目的有:稳定和提高公司的股价,防止因股价暴跌出现的经营危机;回收股票以奖励有成就的经营者和从业人员等.实践证明,上市公司按照股份回购的条件、股本结构的要求,采取适当的方式回购本公司一定比例的股票是可行的.例如当本公司的股票在市场上严重背离其投资价值,而且已远低于每股净资产值,则可以实施回购,以缩减公司的总股本,提高公司每股净资产值和每股收益.使公司股票的市场价值重新显现.而在回购以后.如果公司股价较高,则可以根据需要增发新股;为公司今后发展提供资金支持,也有利于激活证券市场。

证券市场规模范文第14篇

1.日本模式。日本目前有大阪证券金融公司、中部证券金融公司和日本证券金融公司三个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证券抵押和融券的转融通完全由这三家公司完成。在这种专业化证券金融公司的模式中,证券公司与银行在证券抵押融资上被分隔开,由证券金融公司充当中介,证券金融公司居于排它的垄断地位,严格控制着资金和证券通过信用交易的倍增效应。即第一层面由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融资融券的信用;当其自有资金或借券来源不足时,转向证券金融公司融通,此为第二层面;最后,证券金融公司在资金或证券不足时再向各商业银行、拆借市场借贷、公开市场标借或进行公开市场操作来获得调控证券市场的资金流入量与流出量。

2.台湾模式。台湾目前有复华、环华、富邦和安泰四家证券金融公司,它们的共同特点是实行了对证券公司和一般投资者同时融资融券的“双轨制”。在台湾所有的证券公司中,只有一部分是经批准可以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机构,其余的证券公司则没有营业许可。获得融资融券许可的证券公司可以给客户提供融资融券的服务,然后再从证券金融公司转融通;而没有许可证的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客户的委托,代客户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融资融券。这样,证券金融公司实际上一面为部分证券公司办理资券转融通,同时又直接为一般投资者提供融资融券服务。在“双轨制”的结构中,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既可以通过证券抵押的方式从证券金融公司获得资金,也可以将不动产作抵押向银行和其他非银行机构融资,因此证券金融公司并不是资本市场和货币资金市场之间的惟一资金通道,而是专门以证券质押的方式获取资金的特殊通道。

二、两种模式的比较分析

1.日本模式的特点和评价。日本的证券金融公司处于一种垄断的地位。日本的证券金融公司在政府支持和垄断专营的基础上,以相当小的自有资本规模(自有资本的比例为2.5%)维持业务的正常运行。主要是通过向资金和证券的拥有者融借证券和资金,来维持自己的转融通业务。客户不允许直接从证券金融公司融取资金或者证券,而必须通过证券公司来统一进行。证券公司除了部分资金以外,也不能够直接从银行、保险公司等机构那里获得信用交易所需要的证券或资金。这样,证券金融公司便成为整个信用交易体系中证券和资金的中转枢纽(实际上,由于证券公司不能够直接向银行、保险基金等机构融取证券,其他金融机构如果需要借出证券,一般是要将其转借给证券金融公司,再由证券金融公司附加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后将证券融借给证券公司)。

日本建立这种以专业证券金融公司为核心的信用交易制度,一个重要出发点就是:信用交易能够尽可能被政府所控制,因此,证券金融公司成为信用交易尤其是融券交易的垄断者。而大藏省、中央银行、交易所、证券金融公司四个方面,构成整个证券市场宏观调控的基石,政府有意维持这种垄断的局面,从而使证券金融公司成为政府宏观调控的基本工具,大藏省只要通过控制证券金融公司,就可以调控进出证券市场的资金和证券数量,从而控制信用交易量。在这种客户一证券公司一证券金融公司的层级结构里,下一级向上一级集中汇总,上一级形成对下一级的管理和垄断。这种职能分工明确的结构形式,优点是便于监管,而缺点是禁锢了每一个层级的多元化发展,丧失了一部分效率,致使其融资成本较高。

2.台湾模式的特点和评价。台湾证券金融公司处于既垄断又竞争的地位。台湾于1980年设立复华证券金融公司(其股东为台湾证券交易所、台湾银行、土地银行、光华投资公司及中国信托投资公司),其后,又成立环华、事邦、安泰三家证券金融公司。在台湾的信用交易模式中,一方面承袭了日本的专业化金融公司模式――采取了专业化集中信用的形式,另一方面突破了日本的“机构对机构”的封闭模式,将专业化证券金融公司的融资和融券范围扩大到所有的投资者,从而实现了既可对证券公司也可对广大的一般投资者直接提供融资融券业务,力图在各个方面充分体现出市场竞争的特点:台湾的证券公司只有一小部分具有信用交易资格,可以为客户直接提供融资和融券的信用交易支持,而大部分的证券公司只能接受信用交易客户的委托,转而向证券金融公司办理转融通。客户也可以选择是从证券公司直接获得融资和融券,或是直接向证券金融公司申请融资和融券。另外,台湾的证券金融公司要比日本的证券金融公司的资产结构更为合理。尤其是股东权益部分,要远远高于日本的证券金融公司(例如复华的股东权益为总资产的18%),这使其在资金方面不需要太多的依赖政府的支持,也更像一个市场化的金融公司。由于近似有效的市场竞争,证券金融公司比较注重市场运作与风险的控制。

三、我国金融证券公司建设的政策建议

1.我国证券信用交易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对于证券信用交易,我国无论是法律上还是政策上绝对禁止,但在实践中“,信用”作为市场经济发展的必备因素之一,在证券市场上仍广泛存在。受利益驱动各市场主体采取一系列违规信用交易,主要形式有:①证券公司为拉拢客户,接受大户委托,进行恶意透支;②证券公司在自营业务中私自透支买卖证券;③证券公司工作人员为亲友等关系人透支买卖证券。④证券公司的疏忽造成股民恶意透支。证券信用禁而不止,从投资者角度而言,利用证券信用可以发挥杠杆作用,以小搏大。尤其在我国证券市场还不成熟的情况下,常常发生市场价格波动剧烈的行情,此时如能筹得大量资金短线操作得当,将能赚取巨额差价利益。其次,从证券公司的角度来看,自有资金普遍不足,缺乏必要的合法的融资渠道,业务范围狭窄,相互之间的竞争十分激烈,必然导致券商一方面千方百计地从各种非法渠道获得资金,另一方面进行种种违规操作。因此,引入信用交易制度十分必要也十分迫切。但是,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市场运行机制尚不健全,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完善,市场参与者的自律意识和自律能力也相对较低,难以直接采用美国市场化的融资融券模式,而应吸取日本、台湾和韩国等的经验和教训,建立过渡性专业化的证券金融公司模式。

2.我国金融证券公司建设的政策建议。

(1)证券金融公司建立的时机。证券金融公司作为连接证券市场和货币市场之间的桥梁,发挥着连结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的“纽带”作用,可以在不改变“分业经营”的前提下,间接实现混业经营,从而发挥金融机构的协同效应和金融资源的整合效应,促进资本市场的规模发展和功能深化。而其职能的实现要求证券市场具备一定的容延度(即容量和广延度),具体包括筹资者、投资者和金融机构的数量及其交易量,证券市场上证券的种类及其绝对数量和相对规模,资金市场的容量和规模,这些都是决定着金融证券公司能否顺畅运作的关键。建立证券金融公司要考虑到我国证券市场的特殊情况,海外券商的债务融资主要来自银行、货币市场,回购协议也正在成为券商融资的一个越来越重要的渠道。但在我国,货币市场上交易工具少,交易规模小,券商可以用来做回购交易的债券数量极为有限,而且回购利率较高,融资成本昂贵,这就决定了回购市场不可能满足我国券商的融资需求,也不会成为我国券商融资的主要渠道。同业拆借市场上,因为证券质押融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尤其是银行很难对券商或投资者融资取得的资金投向进行有效的监控,加之我国股票市场实际运行过程很不规范,故而监管部门对证券质押融资都作了严格的资格认定和比例限制。实际运作过程中,银行出于自身安全性的考虑,必然会对券商的融资非常慎重,因此券商通过同业拆借所能获取的资金也非常有限。更重要的是,同业拆借和国债回购均不能满足券商对中长期资金的需求,而国内券商最为短缺的是中长期资金。所以证券市场的融资问题是我国证券市场比较突出而且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证券市场规模范文第15篇

[关键词]证券公司;融资;融券 

 

融资融券交易是境外证券市场普遍实施的一种成熟的交易制度,是证券市场基本职能发挥作用的重要基础。融资融券交易机制具有提高市场流动性、缓冲市场波动、发现市场合理价格的积极作用,是完善证券市场机制,优化金融市场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和途径。我国融资融券业务的逐步开展,对推动我国资本市场向更高层次的发展、提高投资者参与市场的积极性并促成券商经营模式的转变、增强证券公司盈利能力具有显著意义。 

 

一、融资融券的含义及特征 

 

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的定义,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或者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的证券交易中,证券公司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人证券或者出借证券供其卖出,并由客户交存相应担保物的经营活动。根据上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试点实施细则中的规定,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上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融资融券交易的特征有:双向交易、保证金与杠杆。融资融券结束了我国a股市场只能进行单边交易的格局,为投资者提供了卖空渠道,改变现有盈利模式和市场结构。同时保证金模式为投资带来杠杆效应,当然也带来相应的风险暴露。 

 

二、发达国家或地区融资融券市场发展状况 

 

(一)美国融资融券市场发展状况。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证券卖空交易开始发展成为大量日间交易的、由专业机构服务的市场。华尔街上许多龙头公司不仅获得了跨越式的利润增长,而且激起了1929年崩盘及以后一系列的萧条之后大量极佳的投资机会。飞速发展的经济燃起了华尔街上的证券投资热情,大量的个人投资者和退休基金冲进了市场,许多公司利用股价的上涨而发行混合型证券,如可转换债券,有的公司利用上涨的股价作为资金而参与市场并购浪潮,也带动了套利交易的发展和american depositary receipts(adrs)的流行。 

20世纪70年代早期,由于期权交易的繁荣和b-s期权定价公式在资本市场上的广泛运用,以及基于期权的股票借贷行为管理,使得卖空交易得以进一步发展。另外,在供给面上,70年代美国证券托管银行开始为保险、公司投资组合和慈善基金提供证券出借服务,很快法律也允许养老金参与证券卖空来获得更高的收益。到了80年代中期,美国大部分的机构投资者都使用卖空交易,证券卖空也已经完全制度化。1980~2007年纽约交易所客户信用交易融资余额由1470亿美元增长到39787亿美元,年均复合增长率12.5%。美国采用的是分散化的信用交易模式,也是典型的市场化融资融券模式。由于美国有发达的金融市场、货币市场和回购市场,因此美国对信用交易主要依靠市场因素,对券商的借贷关系并不积极主动地干预,采取了市场化的授信模式。美国《1933年证券交易法》规定了市场化的授信模式,券商可以向任何一家合法的联邦银行借款借券。纵观美国融资融券的悠久历史,融资融券制度为完善美国金融市场、长期稳定市场波动起到重要的作用;在市场化的分散信用交易制度下,金融机构间的合作优势也得到了很好的体现;从证券公司的角度来看,融资融券业务的稳定发展给证券公司提供重要的利润来源;但是关于卖空交易,仍然存在着很多的问题待于完善。 

 

(二)日本融资融券市场发展状况。日本于1951年推出保证金交易制度,保证金率及相关的管理由大藏省进行。1954年日本通过了《证券交易法》,在规范了之前的买空交易的同时,又推出融券卖空制度。很快又成立了日本证券金融公司,专门负责提供信用交易的资金。这标志着日本的卖空机制正式确立。1960年,日本规定允许证券金融公司向客户提供债券交易融资,这成为证券金融公司发展的一个新的里程碑。7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债券市场的发展,债券交易融资规模一直不断上升,使原本占主导地位的股票融资交易发展呈下降趋势,80年代末跌至最低。90年代后融资融券交易占市场总交易额的比例一直在20%左右。在1997年、1998年和2001年,日本又分别对信用交易规则进行了大量的修改,虽然日本股市一直低迷,但是融资融券的比重一直比较稳定,而且个人投资者占信用交易的比重呈不断上升之势。 

日本是典型的集中授信模式,由于日本金融体系上的主银行制度,为防止银行资金在证券市场中可能的渗透性,日本实行了以证券金融公司为主的专业化授信模式,日本《证券交易法》专门规定了集中的授信模式,日本现在主要有三家证券金融公司,即日本证券金融公司、大阪证券金融公司和中部证券金融公司,这三家公司在日本信用交易市场中处于完全垄断的地位,他们提供股票抵押贷款、股票融资和债券融资等方面的融资融券服务,而券商在信用交易中的主要功能是作为中介客户融资融券,并且可以从证券金融公司得到融券资金或借款。日本融资融券发展历史也较为悠久,由于采取了政府专门监管下的专业证券金融公司经营,从而避免日本主银行体制可能带来的过分渗透。另外,债券的融资融券交易是日本的一个特色。 

 

(三)香港融资融券市场发展状况。1994年1月,香港的融资融券机制正式出台,联交所推出受监管的股票卖空试验计划,选择了17家总市值不少于100亿港元及流通量不少于50亿港元的股票进行卖空,采取类似美国的报升规则,规定其只能以不低于当前最优价的价格卖空。1996年3月,联交所推出一项修订计划,增加可卖空股票的数目至113只,并取消卖空的报升规则限制。1998年9月,限制卖空规则又被恢复,同时规定豁免此规则限制的情况。香港证券市场的成熟度较高,其融资融券的主要模式是分散的信用模式,具有信用交易办理的券商可以利用自有资金或银行抵押贷款为客户提供借贷资金。香港的授信中介是中央结算公司,它提供自动对盘系统对卖空交易进行撮合成交。中央结算公司建立了股票借贷机制,首先选择可供借贷的证券,建立借贷组合,然后提供给信用交易办理券商,再由券商提供给投资者融券服务。中央结算公司在融资融券交易中具有较强的中介和管理作用,但并不直接向投资者服务,而是由券商向投资者提供服务,所以,香港市场是一种分散化的市场授信模式。 

三、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对证券公司的影响 

 

(一)融资融券业务推出的积极影响。一是信用交易的推开将增加证券公司的利息收入。在融资融券业务推出的初始阶段,证券公司利用自有的资金及证券,通过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直接从中收取利息;而在此后,随着证券金融公司的介入和“分散信用”模式的推进,证券公司可以从更大规模的交易中赚取利差。因而,融资融券业务的信用交易为证券公司增加了新的盈利渠道。据相关资料显示,美国融资融券业务所带来的利息收入约占证券公司全部营收的15%左右,日本、台湾等国或地区的融资融券业务所带来的利息收入也占到全部营收的10%左右。从我国内地开展试点以来的情况看,若以8%作为融资融券的统一利率水平,日交易额为1000万元,每年250个交易日,则融资融券业务每年可带来2亿元的利润,若以6家试点证券公司及另外5家参与试点联网的证券公司净资本的20%为融资融券年交易规模计,则每年可带来约30亿元的利息收入。 

二是融资融券业务促进了证券交易活跃,将增加证券公司经纪业务佣金收入。在融资融券业务推出之前,我国证券市场一直都是“单边市场”,缺乏有效的做空机制。当行情出现持续下跌时,投资者则纷纷远离市场,证券公司佣金收入也随之大减。融资融券业务的推出,在为市场提供做空机制的同时,还可与股指期货相配合,为投资者提供更为完备的套期保值渠道,能够降低投资者参与市场的风险,提升投资者参与市场的积极性,极大地吸引了场外资金进入市场交易。因此,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的佣金收入也必然增加。特别地,在行情看跌时,若没有融资融券这一做空机制,交易活跃程度将受到较大冲击,但利用融资融券工具,投资者可以将融入的证券先卖出,在价格下跌后再买人证券用于偿还以实现盈利。因此,交易的活跃程度将不会受到显著影响,从而证券公司的佣金收入也将得到较大保障。 

三是融资融券业务推动投资者专业性程度的上升,将增加证券公司的中间业务收入。由于融资融券业务要求投资者对市场行情能有较为准确、全面的把握。因此,投资者在作出并执行融资或融券决策前必然会寻求相关专业建议,这将给证券公司为投资者提供更专业、优质的咨询服务创造新的契机。同时,证券公司在融资融券业务中还可提供专业的财务顾问服务、资产管理服务等,这些中间业务的提供也将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证券公司的中间业务收入。 

 

(二)融资融券业务推出的潜在风险。融资融券业务对证券公司带来的潜在风险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融资融券业务的操作风险。主要指证券公司在动用自有资金或者证券为投资者融资融券过程中由于市场行情判断措施所引起的风险,例如股票上涨误判为下跌时,错误融出资金。这种风险主要是由于证券公司对此业务的研究不够深入以及相关人员对市场行情判断出现较大偏差产生的,是一种或有损失。理论上讲,如果证券公司的融资融券业务量充足,则其资金的融入融出和股票的融入融出可以实现动态平衡,因此在整个业务的发展过程中实现股票风险和资金风险的自我对冲。但在我国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试点期间,由于只允许证券公司利用其自有资金和证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因此,证券公司很难具有充足的资金和股票规模,同时其研发能力和研发素质较发达国家相关机构相差甚远,因此潜在的操作风险较大。 

二是证券公司的流动性风险。融资融券的信用交易特征具有放大证券交易量的效应,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所需资金主要是自有资金和依法筹集的资金,当资金向客户融出时,在一定时期内就被客户所占用,在现阶段,由于证券公司从外部获取的资金规模有限,且期限有严格限定,因此随着融资融券业务规模的不断扩大,如果到期资金被客户大量占用,而证券公司无法扩展其他有效的筹资渠道,将会造成资金流动性风险。 

三是客户的信用风险。信用风险的发生主要是由于客户在其账面损失超过缴纳的保证金后由于实施违约行为而产生的风险。在融资交易中,证券公司以自有或筹措的资金提供给客户使用,希望获得相关的利息和手续费收入,客户则希望通过融入的资金获取股票市场中的收益,证券公司和客户是在承担巨大风险的前提下获得这种利益的。如果证券市场出现大规模的下跌或投资者操作出现失误,通过信用融入资金的投资者将会遭受超过保证金数额的亏损而不履行还款协议,因此证券公司将存在可能无法追回巨额款项的可能。 

除此之外,融资融券交易对证券公司的内部风险管理是一次考验。作为一项新业务,其推出必然会对证券公司内部风险管理体系形成冲击。若证券公司不能对内部风险管理体系进行及时有效的完善,则可能对证券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不利影响。 

 

四、完善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对策建议 

 

一是战略上要充分重视融资融券业务。由于融资融券业务无论是对整个资本市场,还是对证券公司的经营模式、经纪业务竞争格局和投资业务、营业收入等都有相当的正面影响,因而,证券公司必须在准确把握其风险的基础上,从战略高度对此业务予以重视。 

二是证券公司应努力提升核心竞争力并积极寻求外源性融资扩大自身规模。对于非试点证券公司,由于营业网点相对较少、经纪业务规模小等原因,应形成具有自身特色并以此提升核心竞争力的规划;与此同时,积极实施股份制改造,寻求外部融资并选择合适的时机实现首发上市,同时大力拓展经纪业务的规模和质量,搞好综合投融资业务,并据此转变自身的经营模式,为融资融券业务的大规模展开创造坚实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