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旅行社的经营与管理范文

旅行社的经营与管理范文

旅行社的经营与管理

旅行社的经营与管理范文第1篇

参与性教学方法是在现代教育理念的支撑下,突出受教育者主动参与到教育教学过程中。通过参与和体验,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解决知识传递过程中的相关疑问。本文通过参与性教学方法在旅游管理专业基础课程《旅行社经营管理》教学中的实践应用。探讨了参与性教学方法的可行性与实效性,通过指导和鼓励学生对课程相关内容的参与,不断提高其对知识点的认知和实际工作中发现问题、处理问题的能力。

1 参与性教学法概述

参与性教学法是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和学习愿望,以学生为主体,以自觉性和选择性为特征的学习过程。在教学过程中,教师把学生当做学习的主人,使他们切实感受到学习的真正乐趣和共同探求知识的幸福。其内涵是学习主体民主、平等;其理念是教学相长、共同发展;其条件是学生参与学习的全过程。

参与性教学的核心内涵是民主和平等的教学氛围。课堂教学作为媒介,学习内容作为目标客体,教师和学生作为参与主体。通过教师与学生的互动和思维共振,共同创造教学效果的实践活动。通过学生对教学目标、教学过程、教学评价等阶段的参与,实现学习过程从“他控学习”到“自主学习”的根本转变。参与性教学的基本理念是学生成为学习过程的参与者和掌控者,教师作为引导者和组织者。教学目标和内容符合实际,追求创造性的过程和结果。通过参与教学过程的体验,来掌握相关知识的各种方法集合。同时,在旅游管理专业教学实践中,大学生作为学习的主体,具有成人学习曲线效应和功利学习趋向。这就决定了参与性教学过程中,不再只注重认知性目标,不能只进行单向传授,教学内容更加注重实际应用,教学方法必须注重体验与思考。参与性教学实施的条件是教学环节明确,教学计划、教学目标、教学活动和教学评价都能够使学生参与进来。必须实现学生和教师同为主体的学习关系,选择恰当的教学内容。学生参与教学计划的制定,为自己设定学习目标;学生为自己设定学习进度计划和方案,积极参与教学内容的全过程;在教学评价中为自己的学习效果进行评价反思。

2 旅行社管理课程教学的特点

《旅行社经营管理》是旅游管理专业的基础课程,主要讲授旅行社设立、运营和管理方面的知识,培养学生在旅行社各部门就业和旅行社管理过程中需要运用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旅行社经营管理》课程具有情景性、实操性和创新性特点。

旅行社为游客提供旅游服务产品,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组织。其业务主要涉及旅游服务相关产品。企业经营围绕吃、住、行、游、购、娱等事项展开。无论是旅游服务资源的采购与组合,还是旅游线路的设计与销售,均处在旅游市场的环境中。因而,旅行社经营与管理一直处在相应的情景之中。《旅行社经营管理》课程的理论教学也不断以各类实际情景为假设。旅行社业务繁杂,对从业人员操作能力要求高。旅行社的利润空间往往来自于从业人员丰富的经验和短时间内对游客心理需求的把握。《旅行社经营管理》课程的知识点也是围绕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进行培养。使其对旅游市场变化规律有一定的了解,对线路设计和推广宣传有一定技巧,对组织团队和散客接待等操作流程较为熟悉。

3 参与性教学法在旅行社管理课程教学中的应用

旅行社的经营与管理范文第2篇

【关键词】参与性教学;旅行社经营管理;教学

教学方法一直是教育教学工作中关注的重点问题。自“现代教育”理念提出以来,世界各国的学者不断研究和创新教学方法和手段。从20世纪30年代诞生于美国的“视听教育”,到90年代的“现代教育信息技术”,再到“多样化途径教育”。国内外教育学者不断提出新的教育思想和教学方法,如自我教育、实践教学、主体教学、发现教学、范例教学等。目前应用较多的教学方法主要有讨论法、案例法、情景模拟法、成果展示法以及网络工具实践等。

参与性教学方法是在现代教育理念的支撑下,突出受教育者主动参与到教育教学过程中。通过参与和体验,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解决知识传递过程中的相关疑问。本文通过参与性教学方法在旅游管理专业基础课程《旅行社经营管理》教学中的实践应用。探讨了参与性教学方法的可行性与实效性,通过指导和鼓励学生对课程相关内容的参与,不断提高其对知识点的认知和实际工作中发现问题、处理问题的能力。

1 参与性教学法概述

参与性教学法是根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和学习愿望,以学生为主体,以自觉性和选择性为特征的学习过程。在教学过程中,教师把学生当做学习的主人,使他们切实感受到学习的真正乐趣和共同探求知识的幸福。其内涵是学习主体民主、平等;其理念是教学相长、共同发展;其条件是学生参与学习的全过程。

参与性教学的核心内涵是民主和平等的教学氛围。课堂教学作为媒介,学习内容作为目标客体,教师和学生作为参与主体。通过教师与学生的互动和思维共振,共同创造教学效果的实践活动。通过学生对教学目标、教学过程、教学评价等阶段的参与,实现学习过程从“他控学习”到“自主学习”的根本转变。参与性教学的基本理念是学生成为学习过程的参与者和掌控者,教师作为引导者和组织者。教学目标和内容符合实际,追求创造性的过程和结果。通过参与教学过程的体验,来掌握相关知识的各种方法集合。同时,在旅游管理专业教学实践中,大学生作为学习的主体,具有成人学习曲线效应和功利学习趋向。这就决定了参与性教学过程中,不再只注重认知性目标,不能只进行单向传授,教学内容更加注重实际应用,教学方法必须注重体验与思考。参与性教学实施的条件是教学环节明确,教学计划、教学目标、教学活动和教学评价都能够使学生参与进来。必须实现学生和教师同为主体的学习关系,选择恰当的教学内容。学生参与教学计划的制定,为自己设定学习目标;学生为自己设定学习进度计划和方案,积极参与教学内容的全过程;在教学评价中为自己的学习效果进行评价反思。

2 旅行社管理课程教学的特点

《旅行社经营管理》是旅游管理专业的基础课程,主要讲授旅行社设立、运营和管理方面的知识,培养学生在旅行社各部门就业和旅行社管理过程中需要运用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旅行社经营管理》课程具有情景性、实操性和创新性特点。

旅行社为游客提供旅游服务产品,是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组织。其业务主要涉及旅游服务相关产品。企业经营围绕吃、住、行、游、购、娱等事项展开。无论是旅游服务资源的采购与组合,还是旅游线路的设计与销售,均处在旅游市场的环境中。因而,旅行社经营与管理一直处在相应的情景之中。《旅行社经营管理》课程的理论教学也不断以各类实际情景为假设。旅行社业务繁杂,对从业人员操作能力要求高。旅行社的利润空间往往来自于从业人员丰富的经验和短时间内对游客心理需求的把握。《旅行社经营管理》课程的知识点也是围绕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进行培养。使其对旅游市场变化规律有一定的了解,对线路设计和推广宣传有一定技巧,对组织团队和散客接待等操作流程较为熟悉。

3 参与性教学法在旅行社管理课程教学中的应用

参与性教学法在在旅行社创办、旅游线路产品设计与采购、旅行社市场营销、旅行社接待服务及旅行社日常经营管理中得到广泛的应用。在《旅行社经营管理》课程的开始,讲授旅行社企业的创办和经营的相关法律规定。运用参与性教学方法,对班级学生进行分组,分别组建“某某旅行社模拟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学生查阅咨询相关规定,集体讨论,体验创办旅行社需要进行的各项准备工作。在《旅行社经营管理》课程中,有关旅游线路产品设计的章节,组织学生开展本地旅游资源的调查和旅游服务相关企业布局状况的调查。通过旅游产品主题凝练,旅游景点踩线,旅游节点安排和支撑服务系统考察,使各模拟旅行社公司推出自己的旅游线路产品。同时要求各公司与旅游线路上各旅游服务企业签订供需协议或协作网络,咨询同行报价,进行预采购。当各组的模拟旅行社公司注册成功并设计出一条以上的旅游线路产品的时候,继续引导各模拟旅行社公司对远程市场、进程市场和本地市场进行调查,提出各自的营销方案。各模拟公司根据主打旅游线路,对市场范围进行界定,对营销媒体进行选择,确定各公司的宣传理念、宣传方式、媒体选择和宣传费用。在各模拟旅行社公司向市场推广旅游线路之后,引导学生对各模拟公司的线路产品进行评分并排序,从而确定各自的市场规模和市场份额。然后引导各组进入接待服务工作。在接待服务过程中,引导各模拟公司对人员进行评价和分选,确定计调岗、导游岗、接待岗等接待服务相关的岗位,使各组成员明确接待服务中的角色定位和工作规范。对不同接待角色进行模拟操作,结合理论知识对各组接待工作给出评价和改进意见。在各模拟旅行社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中,通过角色扮演,情景模拟等方式,让各组成员体验旅行社不同岗位的职业素质要求和工作内容。结合旅行社企业的日常运营状态,对各组经营业务和成员岗位进行训练。

参与性教学方法在《旅行社经营管理》课程中的应用,具有较强的趣味性和吸引力,通过学生对教学过程的参与,既熟悉了旅行社日常经营和管理的理论知识,又对旅行社各类业务有了较为直观的感受,通过不同情境的设计和参与,学生在旅行社经营管理的各项工作中实践能力切实提高。参与性教学方法讲授《旅行社经营管理》课程,对主讲教师的素质要求较高,授课教师必须对旅行社企业的实际运营状况非常熟悉,对旅行社企业各个岗位的工作流程和工作内容有一定的了解。在模拟旅行社有限公司经营运作的过程中,教师和学生必须提前做大量准备工作和调查工作,课堂成为了各模拟旅行社公司展示与交流的平台。

【参考文献】

[1]贺剑武.旅行社管理课程教学开展“旅游线路设计与模拟营销”比赛的作用于问题对策分析[J].中国校外教育,2012(11).

[2]李中晶,张健,华国梅.“旅行社经营管理”课程设计和教学方法的探究与实践[J].教育与职业,2012(11).

[3]李森,李霞.论参与性教学的背景、内涵及实施[J].西南师(下转第202页)(上接第130页)范大学学报,2005(1).

[4]张英华.基于任务驱动的旅行社经营管理课程教学设计[J].当代职业教育,2015(1).

[5]冯林,郑薇薇.“任务驱动”与“项目驱动”相结合的创新教育研究[J].黑龙江教育,2010(4).

旅行社的经营与管理范文第3篇

内容 摘要:加入WTO对 中国 旅行社的 影响 十分深远,尤其在品牌管理方面,中国旅行社将面临外部世界的严峻挑战。在这种情况之下,中国旅行社应从品牌管理这一 企业 的核心竞争力方面提升整个行业的战略管理水平。本文将对旅行社品牌战略的实施与经营提出建议。 关键词:品牌战略 旅行社 应对策略 现代 营销对于品牌的 研究 已有几十年的 历史 。在世界 经济 日益全球化的今天,品牌被认为是现代企业核心的竞争力。 旅游 业作为以顾客感知价值为主要评价体系的服务行业,其品牌属性、价值、文化、运作等均有自己独特的一面。而品牌战略是指旅行社为使自身品牌在市场上获得更好的品牌回报与 发展 而服务于旅行社长期发展战略的一系列的 方法 和战略的总称。对我国旅行社来说,品牌战略有着特殊与重要的意义。 在我国二十多年发展历程中,旅行社行业的改革与开放一直是渐进式的。随着旅游产业的迅猛发展,旅行社由上世纪80年代的不足2000家发展到2011年的14927家。规模的不断增加使得旅行社作为旅游活动中连接旅游服务供应商与旅游者的桥梁与中介作用日益显现。在经历了旅行社的初期垄断、自我发展、内部竞争等初级阶段的各个环节之后,又面临加入WTO的严峻考验。 旅行社品牌发展存在的 问题 由于诸多因素的制约,我国旅行社的基本格局——表现在所有制形式、投资主体、企业运行方式、经营理念等方面,一直未有大的改变。旅游业的散、小、弱、差在旅行社行业中体现得更为明显。在许多国际知名品牌已进入国际化的当今世界,我国旅行社行业实际还未真正踏上品牌管理之路。其表现有以下几点: 品牌意识欠缺 随着旅行社经营买方市场的出现,供过于求的市场格局越来越突出,在20世纪90年代中后期甚至更早的时间起旅行社已全面进入微利 时代 。一方面是如火如荼的大众旅游市场的方兴未艾,旅游行业的“奶酪”越来越诱人,另一方面却是行业的门槛较低,进入较容易,许多作坊式的传统经营企业也在市场上抢分一杯羹,它们往往进入与进出快,短期经营目的性强,没有长远的经营策略与品牌意识,竞争手段以价格竞争为主要方式,对市场“媚俗”现状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而一些已基本具备现代营销理念的大中型旅行社则在残酷的甚至于不理性的市场竞争中疲于应付,在眼前利益与长远目标的矛盾中沉浮,或者干脆没有意识到品牌对于企业的重要性。 品牌效应模糊 由于历史原因的影响,我国旅行社经营的地域性强,市场划分带有浓厚的区域色彩,加之国旅、青旅与中旅三家旅行社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以不同的市场定位分割了旅游市场,竞争性不强。而这几家重要的旅行社在各地均有品牌的使用者,尽管在企业的实际经营中很多并非真正意义上与之有关联的经营实体。同样的品牌用得过多、过滥,品牌带来的效益体现不明显。即使在旅行社市场的激烈竞争出现之后,同样由于市场的地域性分工,人们以出游地旅行社为主体参团社的习惯或是方式已经形成,或者说在旅游市场的选择上不具多样性,尤其是区域外旅行社的选择上,消费者往往没有多大的选择余地。在这种情况之下,旅行社忙于区域内的竞争,而无忧于外部环境,品牌的效应体现式微,也一定程度助长了旅行社对品牌的忽视。 品牌管理缺乏 科学 性与长远性 在旅行社经营过程中曾经出现过的承包、挂靠等现象,被业内人士公认为有损于旅行社品牌形象。但在无奈的市场选择与低档次的竞争当中,相当多的旅行社企业还是选择了它,一方面是整个行业对于旅行社的功利性的赢利要求,一方面是整体旅行社对于科学的品牌规划的认识不足或是操作困境,使得我国旅行社在品牌管理的道路上举步维艰。 旅行社品牌现状的SWOT 分析 客观地分析,我国旅行社从最初的政府主导、被动发展走到今天的市场运作、主动出击,并开始为加入WTO之后的应对形势而思考,这种历程本身就是一种进步。西方国家的旅行社对品牌的认识从无到有、从朦胧到明晰,也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 更为重要的是,在二十多年的发展过程中我国旅行社也形成了自己的一些品牌发展优势:首先是人才方面。二十年的时间可以培养一代优秀的管理者,在严峻的市场形势之下,他们率先开始了在我国进行旅行社品牌经营的艰难之

旅行社的经营与管理范文第4篇

关键词:行业特性 经营风险 多元化经营 模式选择

进入新的世纪,我国的旅行社正经历着急剧的变革。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及以网络技术为代表的信息技术在旅行社行业中的广泛应用等因素,都为我国旅行社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但同时也对我国的旅行社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由于自然力和非自然力的作用,旅行社存在着大量的经营风险。各种经营风险的存在,不但会给旅行社带来收益上的损失,甚至还会造成企业的破产。因此,经营风险的管理便成为旅行社经营管理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了有效地规避经营风险,这就要求旅行社经理人员具有敏锐的洞察力,准确把握我国旅行社行业的发展趋势,并且能够领导自己的企业在变革中求发展。上世纪50年代,当经验管理不能满足现代企业管理的需要时,市场战略专家安索夫提出了多元化经营战略,并在70年代风靡一时。据统计,1970年美最大的500家工业公司中就有94%的公司从事多元化经营。目前,多元化经营战略被我国许多公司采用,旅游企业也不例外。多元化经营的一般涵义是指企业同时生产和提供两种以上基本经济用途不同的产品或劳务的一种经营战略,它属于产品、市场战略,是增加新产品种类和增加新的市场两者同时发生的战略。本文从旅游业自身特点与多元化经营之间关系的分析,提出了从相关多元化经营入手,在此基础上培育核心竞争力的旅行社多元化经营策略,为旅行社规避经营风险,实现其可持续发展提供一种思路。

旅行社特点有利于实行多元化

多元化经营战略的主要作用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提高资源的利用度,二是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这与旅行社的行业特性是一致的,旅行社有实行多元化经营的要求。

旅行社的综合性强,可以与各行业联系,开展多元经营。这主要表现在旅行社销售的旅游产品的综合性上。首先,旅游产品是旅行社为满足旅游者的各种需要而提供的各种服务的组合,旅游者在选择购买旅游产品时,考虑的不仅是单一服务产品,还包括住宿、交通等一系列综合性的服务产品。其次,旅游产品的生产和经营涉及众多的行业和部门,如交通、建筑文化、卫生、公安等各行各业,因此,旅行社可以与各行业联系,开展多元经营,如创办饭店、汽车公司、娱乐场、商场等。这一方面为旅游者的旅游活动提供了便利,另一方面旅行社也可以从多元化经营中获得较高的收益。

旅行社的敏感程度高,而多元化经营战略具有降低经营风险作用。旅行社是一个脆弱性大,依附较多的行业,因此经营风险很大。旅行社的经营风险是指旅行社在经营过程中发生某种不利事件或损失的各种可能情况的总和。旅行社的经营风险一般具有以下四种特征:旅行社经营风险的存在是客观的,经营风险的大小是可以估测或度量的;旅行社经营风险的存在与一定的时空条件相联系;旅行社的经营风险是可以防范的;旅行社经营风险的发生会影响旅行社的利益。一般来讲,造成旅行社损失的原因主要有自然、人为和经济三种情况。它的业务经营极易受到政治、经济、自然条件的影响,一个国家或地区出现政局动荡、金融风波、军事冲突、自然灾害等都会直接影响旅行社业务经营。另外,旅游属于一种高层次消费,需求弹性较大,影响旅游需求的各种因素的微小波动,都会较大程度地在旅游业上反映。因此,旅行社仅靠单一的经营形式,是很难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的,多元化经营战略的降低风险作用,对旅行社的深层次发展意义重大。

旅行社的资本有机构成低,开展多元化经营,不仅可以避免资金闲置、提高资金的利用率,还可以形成规模经济。旅行社业是一个投资较少,回收较快的行业,它的流动资金占用比固定资金占用高得多,其中流动资金占80%,合理使用流动资金,开展多元化经营,不仅可以避免资金闲置、提高资金的利用率,还可以形成规模经济,为旅行社的发展带来更多机会。20世纪80年代以来,广东中旅从一个资产规模仅为几百万元的单一旅游接待单位发展成为拥有十数家独资、控股和参股企业,以旅行社为主导产业,酒店、汽车服务、房地产开发等共同发展的国有国际旅游企业集团。潮州市旅游总公司在“一业为主,多元经营”的发展方针下,相继成立了100多家专业公司,广泛开展了贸易、房地产、工业等多项经营业务,还在境外开办了2家企业,1993年综合营业收入超过了3亿元,纯利润3138万元,成为旅行社多元化经营成功的又一典范。

此外,旅行社的市场潜力巨大,也要求旅行社抓住机遇,开拓新产品,跨地区、跨行业、跨国界多元化发展。

旅行社自身的条件决定了多元化的可行性

旅行社的信息反馈迅速,旅行社可利用这些信号,不断开发产品、拓展市场。当今社会,信息对各行各业是很重要的,可以说谁掌握了信息,谁就掌握了财富。不论是从事国际旅游,还是国内旅游的旅行社,在世界各国或者全国主要旅游地区都设有办事机构,对各种产品、市场信息了解迅速。这些信息经过旅行社人员的合理收集、整理、分析,可以产生各种各样的产品深层开发信号,旅行社利用这些信号,不断开发产品、拓展市场,多元化经营在成熟的条件下便会应运而生。

旅行社的公众交往广泛,有利于进行招商和引资。旅行社每年接待的国内外游客可达几万至几十万人之多,旅游的消费,又决定了旅游者的层次和地位,旅行社的管理和服务水平可以直接吸引旅游者的注意,使旅游者产生投资与合作的欲望。旅行社可充分利用这一优势进行招商和引资,逐步发展多元化经营。

旅行社资金运用灵活,可以节约大量的流动资金和利息。旅行社与其他行业相比,资金运用上有两个特点:一是不必将大量资金压在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上;二是先收取旅游费、再进行服务。这两个特点可以节约大量的流动资金和利息,为多元化经营提供了前提条件。

旅行社人员文化素质较高,能为多元化经营提供较好的管理者。旅行社的行业特点要求其从业人员知识面广,道德品质高,特别是对管理人员要求更高。因此,旅行社拥有一批素质较好的人员。多元化经营规模较大,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正需要较好的管理者。二者的吻合,更使旅行社多元化经营成为可能。

旅行社多元化经营可供选择的模式

横向多元化,又称水平多元化。是指以现有产品市场为中心,向水平方向扩展经营领域的战略。比如,一个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还可以同时经营境内旅游、境内居民到境外旅游等业务,它适合于社会信誉较好的旅行社。

纵向多元化,又称垂直多元化。是以现有的产品、市场为基础,向垂直方向扩大经营领域的战略。比如,旅行社可以经营餐饮、商场、娱乐场等业务,它有利于综合利用资源,适合于规模较大的旅行社。

多向多元化。是指虽然与现有的产品、市场领域有些关系,但开发的是完全异质的产品的市场经营领域的战略。比如,旅行社发挥服务优势,经营票务、信息传播、咨询服务、创办旅游学校等业务,它适用于技术水平较高的旅行社。

以上三种模式虽各有不同,但它们同时生产和提供的是与旅行社业相关的两个或多个行业的产品,又可统称为相关多元化经营战略。

复合式多元化。与现有的产品、市场没有明显的关系,所需的技术经营方法、销售渠道必须重新取得的战略。比如,旅行社可以经营房地产、贸易、商业等各行各业,它适合于各方面素质都较高的旅行社。

复合式多元化经营模式同时生产和提供的与旅行社业不相关的两个或多个行业的产品,故又称为不相关多元化经营战略。

相关多元化经营经营模式选择

根据我国旅行社的发展现状,笔者认为,我国旅行社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实施多元化经营。

旅行社应从相关多元化经营入手。旅行社业综合性很强,可选择的多元化业务领域较宽,它可以向工商、贸易、技术等各行业发展多元化经营,但这需要多种人才和较雄厚的资本,因此,还不适合我国当前的旅行社。我国旅行社集团刚刚起步,大多数旅行社规模不大。为了实现多元化经营,使旅行社获得比独立运作时更多的利润,在更大基础上分散业务风险,旅行社应从相关多元化入手。进行相关多元化经营时,必须注意的一个问题是战略协同,它包含两方面的涵义:

市场相关协同

当不同产品适用于相同的消费者时,可以通过共同的批发商和零售商,采用相近的市场或激励方式,就表现为市场相关的战略协同。比如,旅行社采用垂直多元化经营战略,在经营旅游业务的同时,经营餐饮、商场、娱乐场等,这样就可以将这些与旅游产品不同的消费品通过相同的消费者进行消费,这不仅使旅行社经营产生规模经济,还能产生各种纵深发展的机会。

管理协同

管理协同通常出现在不同业务单元的经营管理和操作层次上,一项管理诀窍转移到另一项业务管理中,运用得当,可以产生良好的效果。如旅行社管理层在管理旅行社时,产生了自己的经营、服务特色,它可以将这一特色运用到商场、餐饮等各项多元业务上,这样既使旅游者产生了一种亲切感,又可以连带发展自己的旅游业务。

在相关多元化基础上发展核心竞争力。众多采用多元化经营的旅行社,往往只注意各多元化部门之间的业务组合,而忽视了相关多元化经营中核心竞争力的培育。旅游业是公认的“朝阳产业”,市场潜力巨大,这就决定了旅行社在采取多元化经营时,应以旅游业为核心产业,从知识、技能、管理体系、价值观念与企业文化五个方面培育核心竞争力。我国旅游市场发育已进入了新的阶段,过去依靠小打小闹就能维持很长时间的旅行社经营方式,已被市场淘汰,依靠核心能力竞争的时期已经到来。旅行社在选择进入的业务时,不仅要看是否盈利,还要看能否取得长期的核心竞争力。另外,旅行社高级管理层关注竞争对手时,不仅要关注其产品质量和成本情况,更要关注竞争对手核心能力的建立情况,因为核心能力是竞争的根基。

为什么旅行社不采用非相关多元化经营战略?因为它有两个主要缺点:一是要求高层管理者必须在总公司经营战略中或不同产业竞争中,对不同的业务做出重大决策,公司多元化程度越高,越难监督子公司的业务,越难判断每一业务所在的产业竞争环境;二是新业务容易带来新的风险。非相关多元化要求旅行社资金雄厚,整体素质高,否则多元化经营很容易失败。

参考资料:

1.杜江,《旅行社经营管理》,旅游教育出版社,2002

2.王坚,《旅游大型集团企业之纵横》,香港大世界出版公司,1998

3.蓝海林,“多元化战略、组织结构与绩效”,《企业经济》,2001年第2期

旅行社的经营与管理范文第5篇

关键词:行业特性 经营风险 多元化经营 模式选择

进入新的世纪,我国的旅行社正经历着急剧的变革。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及以网络技术为代表的信息技术在旅行社行业中的广泛应用等因素,都为我国旅行社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但同时也对我国的旅行社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由于自然力和非自然力的作用,旅行社存在着大量的经营风险。各种经营风险的存在,不但会给旅行社带来收益上的损失,甚至还会造成企业的破产。因此,经营风险的管理便成为旅行社经营管理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了有效地规避经营风险,这就要求旅行社经理人员具有敏锐的洞察力,准确把握我国旅行社行业的发展趋势,并且能够领导自己的企业在变革中求发展。上世纪50年代,当经验管理不能满足现代企业管理的需要时,市场战略专家安索夫提出了多元化经营战略,并在70年代风靡一时。据统计,1970年美最大的500家工业公司中就有94%的公司从事多元化经营。目前,多元化经营战略被我国许多公司采用,旅游企业也不例外。多元化经营的一般涵义是指企业同时生产和提供两种以上基本经济用途不同的产品或劳务的一种经营战略,它属于产品、市场战略,是增加新产品种类和增加新的市场两者同时发生的战略。本文从旅游业自身特点与多元化经营之间关系的分析,提出了从相关多元化经营入手,在此基础上培育核心竞争力的旅行社多元化经营策略,为旅行社规避经营风险,实现其可持续发展提供一种思路。

旅行社特点有利于实行多元化

多元化经营战略的主要作用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提高资源的利用度,二是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这与旅行社的行业特性是一致的,旅行社有实行多元化经营的要求。

旅行社的综合性强,可以与各行业联系,开展多元经营。这主要表现在旅行社销售的旅游产品的综合性上。首先,旅游产品是旅行社为满足旅游者的各种需要而提供的各种服务的组合,旅游者在选择购买旅游产品时,考虑的不仅是单一服务产品,还包括住宿、交通等一系列综合性的服务产品。其次,旅游产品的生产和经营涉及众多的行业和部门,如交通、建筑文化、卫生、公安等各行各业,因此,旅行社可以与各行业联系,开展多元经营,如创办饭店、汽车公司、娱乐场、商场等。这一方面为旅游者的旅游活动提供了便利,另一方面旅行社也可以从多元化经营中获得较高的收益。

旅行社的敏感程度高,而多元化经营战略具有降低经营风险作用。旅行社是一个脆弱性大,依附较多的行业,因此经营风险很大。旅行社的经营风险是指旅行社在经营过程中发生某种不利事件或损失的各种可能情况的总和。旅行社的经营风险一般具有以下四种特征:旅行社经营风险的存在是客观的,经营风险的大小是可以估测或度量的;旅行社经营风险的存在与一定的时空条件相联系;旅行社的经营风险是可以防范的;旅行社经营风险的发生会影响旅行社的利益。一般来讲,造成旅行社损失的原因主要有自然、人为和经济三种情况。它的业务经营极易受到政治、经济、自然条件的影响,一个国家或地区出现政局动荡、金融风波、军事冲突、自然灾害等都会直接影响旅行社业务经营。另外,旅游属于一种高层次消费,需求弹性较大,影响旅游需求的各种因素的微小波动,都会较大程度地在旅游业上反映。因此,旅行社仅靠单一的经营形式,是很难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的,多元化经营战略的降低风险作用,对旅行社的深层次发展意义重大。

旅行社的资本有机构成低,开展多元化经营,不仅可以避免资金闲置、提高资金的利用率,还可以形成规模经济。旅行社业是一个投资较少,回收较快的行业,它的流动资金占用比固定资金占用高得多,其中流动资金占80%,合理使用流动资金,开展多元化经营,不仅可以避免资金闲置、提高资金的利用率,还可以形成规模经济,为旅行社的发展带来更多机会。20世纪80年代以来,广东中旅从一个资产规模仅为几百万元的单一旅游接待单位发展成为拥有十数家独资、控股和参股企业,以旅行社为主导产业,酒店、汽车服务、房地产开发等共同发展的国有国际旅游企业集团。潮州市旅游总公司在“一业为主,多元经营”的发展方针下,相继成立了100多家专业公司,广泛开展了贸易、房地产、工业等多项经营业务,还在境外开办了2家企业,1993年综合营业收入超过了3亿元,纯利润3138万元,成为旅行社多元化经营成功的又一典范。

此外,旅行社的市场潜力巨大,也要求旅行社抓住机遇,开拓新产品,跨地区、跨行业、跨国界多元化发展。

旅行社自身的条件决定了多元化的可行性

旅行社的信息反馈迅速,旅行社可利用这些信号,不断开发产品、拓展市场。当今社会,信息对各行各业是很重要的,可以说谁掌握了信息,谁就掌握了财富。不论是从事国际旅游,还是国内旅游的旅行社,在世界各国或者全国主要旅游地区都设有办事机构,对各种产品、市场信息了解迅速。这些信息经过旅行社人员的合理收集、整理、分析,可以产生各种各样的产品深层开发信号,旅行社利用这些信号,不断开发产品、拓展市场,多元化经营在成熟的条件下便会应运而生。

旅行社的公众交往广泛,有利于进行招商和引资。旅行社每年接待的国内外游客可达几万至几十万人之多,旅游的消费,又决定了旅游者的层次和地位,旅行社的管理和服务水平可以直接吸引旅游者的注意,使旅游者产生投资与合作的欲望。旅行社可充分利用这一优势进行招商和引资,逐步发展多元化经营。

旅行社资金运用灵活,可以节约大量的流动资金和利息。旅行社与其他行业相比,资金运用上有两个特点:一是不必将大量资金压在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上;二是先收取旅游费、再进行服务。这两个特点可以节约大量的流动资金和利息,为多元化经营提供了前提条件。

旅行社人员文化素质较高,能为多元化经营提供较好的管理者。旅行社的行业特点要求其从业人员知识面广,道德品质高,特别是对管理人员要求更高。因此,旅行社拥有一批素质较好的人员。多元化经营规模较大,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正需要较好的管理者。二者的吻合,更使旅行社多元化经营成为可能。

旅行社多元化经营可供选择的模式

横向多元化,又称水平多元化。是指以现有产品市场为中心,向水平方向扩展经营领域的战略。比如,一个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还可以同时经营境内旅游、境内居民到境外旅游等业务,它适合于社会信誉较好的旅行社。

纵向多元化,又称垂直多元化。是以现有的产品、市场为基础,向垂直方向扩大经营领域的战略。比如,旅行社可以经营餐饮、商场、娱乐场等业务,它有利于综合利用资源,适合于规模较大的旅行社。

多向多元化。是指虽然与现有的产品、市场领域有些关系,但开发的是完全异质的产品的市场经营领域的战略。比如,旅行社发挥服务优势,经营票务、信息传播、咨询服务、创办旅游学校等业务,它适用于技术水平较高的旅行社。

以上三种模式虽各有不同,但它们同时生产和提供的是与旅行社业相关的两个或多个行业的产品,又可统称为相关多元化经营战略。

复合式多元化。与现有的产品、市场没有明显的关系,所需的技术经营方法、销售渠道必须重新取得的战略。比如,旅行社可以经营房地产、贸易、商业等各行各业,它适合于各方面素质都较高的旅行社。

复合式多元化经营模式同时生产和提供的与旅行社业不相关的两个或多个行业的产品,故又称为不相关多元化经营战略。

相关多元化经营经营模式选择

根据我国旅行社的发展现状,笔者认为,我国旅行社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实施多元化经营。

旅行社应从相关多元化经营入手。旅行社业综合性很强,可选择的多元化业务领域较宽,它可以向工商、贸易、技术等各行业发展多元化经营,但这需要多种人才和较雄厚的资本,因此,还不适合我国当前的旅行社。我国旅行社集团刚刚起步,大多数旅行社规模不大。为了实现多元化经营,使旅行社获得比独立运作时更多的利润,在更大基础上分散业务风险,旅行社应从相关多元化入手。进行相关多元化经营时,必须注意的一个问题是战略协同,它包含两方面的涵义:

市场相关协同

当不同产品适用于相同的消费者时,可以通过共同的批发商和零售商,采用相近的市场或激励方式,就表现为市场相关的战略协同。比如,旅行社采用垂直多元化经营战略,在经营旅游业务的同时,经营餐饮、商场、娱乐场等,这样就可以将这些与旅游产品不同的消费品通过相同的消费者进行消费,这不仅使旅行社经营产生规模经济,还能产生各种纵深发展的机会。

管理协同

管理协同通常出现在不同业务单元的经营管理和操作层次上,一项管理诀窍转移到另一项业务管理中,运用得当,可以产生良好的效果。如旅行社管理层在管理旅行社时,产生了自己的经营、服务特色,它可以将这一特色运用到商场、餐饮等各项多元业务上,这样既使旅游者产生了一种亲切感,又可以连带发展自己的旅游业务。

在相关多元化基础上发展核心竞争力。众多采用多元化经营的旅行社,往往只注意各多元化部门之间的业务组合,而忽视了相关多元化经营中核心竞争力的培育。旅游业是公认的“朝阳产业”,市场潜力巨大,这就决定了旅行社在采取多元化经营时,应以旅游业为核心产业,从知识、技能、管理体系、价值观念与企业文化五个方面培育核心竞争力。我国旅游市场发育已进入了新的阶段,过去依靠小打小闹就能维持很长时间的旅行社经营方式,已被市场淘汰,依靠核心能力竞争的时期已经到来。旅行社在选择进入的业务时,不仅要看是否盈利,还要看能否取得长期的核心竞争力。另外,旅行社高级管理层关注竞争对手时,不仅要关注其产品质量和成本情况,更要关注竞争对手核心能力的建立情况,因为核心能力是竞争的根基。

为什么旅行社不采用非相关多元化经营战略?因为它有两个主要缺点:一是要求高层管理者必须在总公司经营战略中或不同产业竞争中,对不同的业务做出重大决策,公司多元化程度越高,越难监督子公司的业务,越难判断每一业务所在的产业竞争环境;二是新业务容易带来新的风险。非相关多元化要求旅行社资金雄厚,整体素质高,否则多元化经营很容易失败。

参考资料:

1.杜江,《旅行社经营管理》,旅游教育出版社,2002

2.王坚,《旅游大型集团企业之纵横》,香港大世界出版公司,1998

3.蓝海林,“多元化战略、组织结构与绩效”,《企业经济》,2001年第2期

旅行社的经营与管理范文第6篇

关键词:行业特性 经营风险 多元化经营 模式选择

进入新的世纪,我国的旅行社正经历着急剧的变革。特别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及以网络技术为代表的信息技术在旅行社行业中的广泛应用等因素,都为我国旅行社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机遇,但同时也对我国的旅行社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由于自然力和非自然力的作用,旅行社存在着大量的经营风险。各种经营风险的存在,不但会给旅行社带来收益上的损失,甚至还会造成企业的破产。因此,经营风险的管理便成为旅行社经营管理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了有效地规避经营风险,这就要求旅行社经理人员具有敏锐的洞察力,准确把握我国旅行社行业的发展趋势,并且能够领导自己的企业在变革中求发展。上世纪50年代,当经验管理不能满足现代企业管理的需要时,市场战略专家安索夫提出了多元化经营战略,并在70年代风靡一时。据统计,1970年美最大的500家工业公司中就有94%的公司从事多元化经营。目前,多元化经营战略被我国许多公司采用,旅游企业也不例外。多元化经营的一般涵义是指企业同时生产和提供两种以上基本经济用途不同的产品或劳务的一种经营战略,它属于产品、市场战略,是增加新产品种类和增加新的市场两者同时发生的战略。Www.lw881.com本文从旅游业自身特点与多元化经营之间关系的分析,提出了从相关多元化经营入手,在此基础上培育核心竞争力的旅行社多元化经营策略,为旅行社规避经营风险,实现其可持续发展提供一种思路。

旅行社特点有利于实行多元化

多元化经营战略的主要作用包含两个方面:一是提高资源的利用度,二是降低企业的经营风险。这与旅行社的行业特性是一致的,旅行社有实行多元化经营的要求。

旅行社的综合性强,可以与各行业联系,开展多元经营。这主要表现在旅行社销售的旅游产品的综合性上。首先,旅游产品是旅行社为满足旅游者的各种需要而提供的各种服务的组合,旅游者在选择购买旅游产品时,考虑的不仅是单一服务产品,还包括住宿、交通等一系列综合性的服务产品。其次,旅游产品的生产和经营涉及众多的行业和部门,如交通、建筑文化、卫生、公安等各行各业,因此,旅行社可以与各行业联系,开展多元经营,如创办饭店、汽车公司、娱乐场、商场等。这一方面为旅游者的旅游活动提供了便利,另一方面旅行社也可以从多元化经营中获得较高的收益。

旅行社的敏感程度高,而多元化经营战略具有降低经营风险作用。旅行社是一个脆弱性大,依附较多的行业,因此经营风险很大。旅行社的经营风险是指旅行社在经营过程中发生某种不利事件或损失的各种可能情况的总和。旅行社的经营风险一般具有以下四种特征:旅行社经营风险的存在是客观的,经营风险的大小是可以估测或度量的;旅行社经营风险的存在与一定的时空条件相联系;旅行社的经营风险是可以防范的;旅行社经营风险的发生会影响旅行社的利益。一般来讲,造成旅行社损失的原因主要有自然、人为和经济三种情况。它的业务经营极易受到政治、经济、自然条件的影响,一个国家或地区出现政局动荡、金融风波、军事冲突、自然灾害等都会直接影响旅行社业务经营。另外,旅游属于一种高层次消费,需求弹性较大,影响旅游需求的各种因素的微小波动,都会较大程度地在旅游业上反映。因此,旅行社仅靠单一的经营形式,是很难适应激烈的市场竞争的,多元化经营战略的降低风险作用,对旅行社的深层次发展意义重大。

旅行社的资本有机构成低,开展多元化经营,不仅可以避免资金闲置、提高资金的利用率,还可以形成规模经济。旅行社业是一个投资较少,回收较快的行业,它的流动资金占用比固定资金占用高得多,其中流动资金占80%,合理使用流动资金,开展多元化经营,不仅可以避免资金闲置、提高资金的利用率,还可以形成规模经济,为旅行社的发展带来更多机会。20世纪80年代以来,广东中旅从一个资产规模仅为几百万元的单一旅游接待单位发展成为拥有十数家独资、控股和参股企业,以旅行社为主导产业,酒店、汽车服务、房地产开发等共同发展的国有国际旅游企业集团。潮州市旅游总公司在“一业为主,多元经营”的发展方针下,相继成立了100多家专业公司,广泛开展了贸易、房地产、工业等多项经营业务,还在境外开办了2家企业,1993年综合营业收入超过了3亿元,纯利润3138万元,成为旅行社多元化经营成功的又一典范。

此外,旅行社的市场潜力巨大,也要求旅行社抓住机遇,开拓新产品,跨地区、跨行业、跨国界多元化发展。

旅行社自身的条件决定了多元化的可行性

旅行社的信息反馈迅速,旅行社可利用这些信号,不断开发产品、拓展市场。当今社会,信息对各行各业是很重要的,可以说谁掌握了信息,谁就掌握了财富。不论是从事国际旅游,还是国内旅游的旅行社,在世界各国或者全国主要旅游地区都设有办事机构,对各种产品、市场信息了解迅速。这些信息经过旅行社人员的合理收集、整理、分析,可以产生各种各样的产品深层开发信号,旅行社利用这些信号,不断开发产品、拓展市场,多元化经营在成熟的条件下便会应运而生。

旅行社的公众交往广泛,有利于进行招商和引资。旅行社每年接待的国内外游客可达几万至几十万人之多,旅游的消费,又决定了旅游者的层次和地位,旅行社的管理和服务水平可以直接吸引旅游者的注意,使旅游者产生投资与合作的欲望。旅行社可充分利用这一优势进行招商和引资,逐步发展多元化经营。

旅行社资金运用灵活,可以节约大量的流动资金和利息。旅行社与其他行业相比,资金运用上有两个特点:一是不必将大量资金压在原材料、半成品、成品上;二是先收取旅游费、再进行服务。这两个特点可以节约大量的流动资金和利息,为多元化经营提供了前提条件。

旅行社人员文化素质较高,能为多元化经营提供较好的管理者。旅行社的行业特点要求其从业人员知识面广,道德品质高,特别是对管理人员要求更高。因此,旅行社拥有一批素质较好的人员。多元化经营规模较大,各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正需要较好的管理者。二者的吻合,更使旅行社多元化经营成为可能。

旅行社多元化经营可供选择的模式

横向多元化,又称水平多元化。是指以现有产品市场为中心,向水平方向扩展经营领域的战略。比如,一个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还可以同时经营境内旅游、境内居民到境外旅游等业务,它适合于社会信誉较好的旅行社。

纵向多元化,又称垂直多元化。是以现有的产品、市场为基础,向垂直方向扩大经营领域的战略。比如,旅行社可以经营餐饮、商场、娱乐场等业务,它有利于综合利用资源,适合于规模较大的旅行社。

多向多元化。是指虽然与现有的产品、市场领域有些关系,但开发的是完全异质的产品的市场经营领域的战略。比如,旅行社发挥服务优势,经营票务、信息传播、咨询服务、创办旅游学校等业务,它适用于技术水平较高的旅行社。

以上三种模式虽各有不同,但它们同时生产和提供的是与旅行社业相关的两个或多个行业的产品,又可统称为相关多元化经营战略。

复合式多元化。与现有的产品、市场没有明显的关系,所需的技术经营方法、销售渠道必须重新取得的战略。比如,旅行社可以经营房地产、贸易、商业等各行各业,它适合于各方面素质都较高的旅行社。

复合式多元化经营模式同时生产和提供的与旅行社业不相关的两个或多个行业的产品,故又称为不相关多元化经营战略。

相关多元化经营经营模式选择

根据我国旅行社的发展现状,笔者认为,我国旅行社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实施多元化经营。

旅行社应从相关多元化经营入手。旅行社业综合性很强,可选择的多元化业务领域较宽,它可以向工商、贸易、技术等各行业发展多元化经营,但这需要多种人才和较雄厚的资本,因此,还不适合我国当前的旅行社。我国旅行社集团刚刚起步,大多数旅行社规模不大。为了实现多元化经营,使旅行社获得比独立运作时更多的利润,在更大基础上分散业务风险,旅行社应从相关多元化入手。进行相关多元化经营时,必须注意的一个问题是战略协同,它包含两方面的涵义:

市场相关协同

当不同产品适用于相同的消费者时,可以通过共同的批发商和零售商,采用相近的市场或激励方式,就表现为市场相关的战略协同。比如,旅行社采用垂直多元化经营战略,在经营旅游业务的同时,经营餐饮、商场、娱乐场等,这样就可以将这些与旅游产品不同的消费品通过相同的消费者进行消费,这不仅使旅行社经营产生规模经济,还能产生各种纵深发展的机会。

管理协同

管理协同通常出现在不同业务单元的经营管理和操作层次上,一项管理诀窍转移到另一项业务管理中,运用得当,可以产生良好的效果。如旅行社管理层在管理旅行社时,产生了自己的经营、服务特色,它可以将这一特色运用到商场、餐饮等各项多元业务上,这样既使旅游者产生了一种亲切感,又可以连带发展自己的旅游业务。

在相关多元化基础上发展核心竞争力。众多采用多元化经营的旅行社,往往只注意各多元化部门之间的业务组合,而忽视了相关多元化经营中核心竞争力的培育。旅游业是公认的“朝阳产业”,市场潜力巨大,这就决定了旅行社在采取多元化经营时,应以旅游业为核心产业,从知识、技能、管理体系、价值观念与企业文化五个方面培育核心竞争力。我国旅游市场发育已进入了新的阶段,过去依靠小打小闹就能维持很长时间的旅行社经营方式,已被市场淘汰,依靠核心能力竞争的时期已经到来。旅行社在选择进入的业务时,不仅要看是否盈利,还要看能否取得长期的核心竞争力。另外,旅行社高级管理层关注竞争对手时,不仅要关注其产品质量和成本情况,更要关注竞争对手核心能力的建立情况,因为核心能力是竞争的根基。

为什么旅行社不采用非相关多元化经营战略?因为它有两个主要缺点:一是要求高层管理者必须在总公司经营战略中或不同产业竞争中,对不同的业务做出重大决策,公司多元化程度越高,越难监督子公司的业务,越难判断每一业务所在的产业竞争环境;二是新业务容易带来新的风险。非相关多元化要求旅行社资金雄厚,整体素质高,否则多元化经营很容易失败。

参考资料:

1.杜江,《旅行社经营管理》,旅游教育出版社,2002

2.王坚,《旅游大型集团企业之纵横》,香港大世界出版公司,1998

3.蓝海林,“多元化战略、组织结构与绩效”,《企业经济》,2001年第2期

旅行社的经营与管理范文第7篇

第一条为实施《旅行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根据《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三条所称旅行社应当包括依据《条例》设立的,从事旅游业务的旅游公司、旅游服务公司、旅行服务公司、旅游咨询公司和其他同类性质的企业。

第三条旅行社业为许可经营行业。经营旅游业务,应当报经有权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手续。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取得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

第四条《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机构”是指经由国家旅游局审批,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旅游办事机构。该办事机构只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旅游办事机构。该办事机构只能从事旅游咨询、联络、宣传等非经营性活动,不得经营招徕、接待等旅游业务,包括不得从事订房、订餐和订交通客票的经营性业务。

第五条国际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招徕外国旅游者来中国,华侨与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归国及因内地旅游,为其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及提供导游等相关服务;

二、招徕我国旅游者在国内旅游,为其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及提供导游等相关服务;

三、经国家旅游局批准,招徕、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民到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旅游,为其安排领队及委托接待服务;

四、经国家旅游局批准,招徕、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民到规定的与我国接壤国家的边境地区旅游,为其安排领队及委托接待服务;

五、经批准,接受旅游者委托,为旅游者代办入境、出境及签证手续;

六、为旅游者代购、代订国内外交能客票、提供季李服务;

七、其他经国家旅游局规定的旅游业务。未经国家旅游局批准,任何旅行社不得经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民出境旅游业务和边境旅游业务。

第六条国内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招徕我国旅游者在国内旅游,为其安排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及

提供导游等相关服务;

二、为我国旅游者代购、代订国内交通客票、提供行李服务;

三、其他经国家旅游局规定的与国内旅游有关的业务。

第七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对旅行社进行监督和管理:

一、国家旅游局及国家旅游局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中央一级单位设立的国际旅行社、全国性旅行社集团和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单位在省会城市设立的国际旅行社;

三、其他旅行社由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八条国际旅行社申请办理旅游签证,应当按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具体办法办理。

第九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标准对旅行社实行资质等级评定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家旅游局另行制定。

第二章旅行社的设立条件

第十条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交纳旅行社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质量保证金)。交纳质量保证金,按照国家旅游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具有下述任职资格的经营管理人员:

一、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任职资格证书》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1名;

二、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任职资格证书》的部门经理或业务主管人员3名;

三、取得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

第十二条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具有下述任职资格的经营管理人员:

一、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任职资格证书》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1名;

二、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任职资格证书》的部门经理或业务主管人员1名;

三、取得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

第十三条旅行社经理任职资格的规定,由国家旅游局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具备下述规定的营业场和经营设施:

一、足够的营业用房;

二、传真机、直线电话、电子计算机等办公设备;

三、业务用汽车等。

第十五条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具备下述规定的营业场所和经营设施:

一、足够的营业用房;

二、传真机、直线电话、电子计算机等办公设备。

第十六条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本章前述各条的规定,将出资证明、交纳质量保证金承诺书、经理和业务主管人员的资格证书、交纳质量保证金承诺书、经理和业务主管人员的资格证书、营业场所和经营设施等有关证明文件,报送接受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查。

第三章旅行社的申报审批

第十七条《条例》第十条第一项所规定的“设立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设立旅行社的类别、中英文名称和设立地;

二、企业形式、投资者、投资额和出资方式;

三、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报告名称和呈报申请的时间。《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规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设立旅行社的市场条件;

二、设立旅行社的资金条件;

三、设立旅行社的人员条件;

四、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认为需要补充说明的其他问题。《条例》第十条第三项所规定的“旅行社章程”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直接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征得拟设地的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并签署审查意见,报国家旅游局审批。

第十九条设立国内旅行社,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直接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地、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征得拟设地的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后,根据《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授权地、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国内旅行社的,应当报国家旅游局备案。

第二十条受理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符合规定的旅行社设立申请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查意见,报国家旅游局;国家旅游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向申请者正式发出批准文件或不予批准的文件,并通知受理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第二十一条受理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符合规定的旅行社设立申请书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向申请者正式发出批准文件或不予批准的文件。

第二十二条已经审批同意设立旅行社,审批部门应当向其颁发许可证。许可证是经营旅游业务的资格证明,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印制,由具有审批权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许可证分为《国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国内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两种。许可证上应当注明旅行社的经营范围。旅行社应当将许可证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营业场所的显要位置。具有审批权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旅行社开展业务的需要,核发许可证副本。

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旅行社应当在许可证到期前的3个月内,持许可证到原颁证机关换发。许可证损坏或遗失,旅行社应当到原颁发机关申请换发或补发。

第二十三条申请者应当在收到许可证的60个工作日内,持批准设立文件和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

第四章旅行社的变更事项管理

第二十四条国际旅行社申请增加出境旅游和边境旅游业务的,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报国家旅游局审批。国内旅行社申请转为国际旅行社,国际旅行社申请转为国内旅行社,应当按照设立审批旅行社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旅行社需要改变登记注册地的,应当征得原负责主管该旅行社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旅行社改变登记注册地的,应当在办理完变更登记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报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旅行社组织形式、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场所、停业、歇业等事项变更,应当在办理完变更登记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报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其中,旅行社改变名称或歇业的,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为其换发或收回其许可证。

第五章旅行社分支机构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旅行社根据为璁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可以设立非法人分社(以下简称分社)和门市部(包括营业部)等分支机构。旅行社不得设立办事处,代表处和联络处等办事机构。

第二十八条旅行社的分社是指年接待旅游者达10万人次以上的旅行社设立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以设立社名义开展旅游业务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旅行社的分社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其设立社的经营范围。

第二十九条旅行社设立分社,应当向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核准该旅行社每年接待旅游者达到10万人次以上的证明文件,按《条例》规定的数额到设立地有质量保证金管理权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并到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许可证,然后凭此证明文件和许可证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旅行社应当在办理完分实登记注册手续之日起30个工作日呐,报其主管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分社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旅行社的分社应当接受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

第三十条旅行社门市部是指旅行社的注册地的市、县行政区域以内设立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为设立社招徕游客并提供咨询、宣传等服务的分支机构。旅行社不得在注册地的市、县行政区域以外设立门市部。

旅行社设立门市部,应征得拟设地的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并在办理完工商登记注册手续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报原审批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主管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门市部所在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旅行社的门市部应当接受所在地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行业管理。

第三十一条旅行社与其设立的门市部应当实行以下四个统一:

一、统一人事管理制度;

二、统一财务管理制度;

三、统一组团活动和导游安排;

四、统一浏览路线和产品。门市部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其设立社的经营范围。

第六章旅游业务经营规则

第三十二条旅行社应当按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经营活动,严禁超范围经营。超范围经营包括:

一、国内旅行社经营国际旅行社业务;

二、国际旅行社未经批准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和边境旅游业务;

三、国家旅游局认定的其他超范围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二条旅行社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竞争手段从事旅游业务:

一、假冒其他旅行社的注册商标、品牌和质量认证标志;

二、擅自使用其他旅行社的名称;

三、与其他旅行社串通起来制定垄断价格,损害旅游者和其他旅行社的利益;

四、以低于正常成本价的价格参与竞销;

五、委托非旅行社单位或任何个人或变相经营旅游业务;

六、制造和散布有损其他旅行社的企业形象和商业信誉的虚假信息;

七、为招徕旅游者,向旅游者提供虚假的旅游服务信息;

八、其他被国家旅游局认定为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旅行社不得向旅游者介绍和提供下列旅游项目:

一、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内容的;

二、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内容的;

三、含有、迷信、内容的;

四、含有其他被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的。

第三十四条旅行社所作广告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进行虚假广告宣传。旅游广告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一、旅行社名称和许可证号码;

二、委托业务广告应当注明被旅行社的名称。严禁旅行社进行超出核定的经营范围的广告宣传。

第三十五条旅行社委托其他社招徕或接待旅游者,旅行社与饭店、餐饮、交通、景点等企业以及与境外旅行社发生业务往来,应当签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的义务。

第三十六条旅行社委托其他旅行社招徕或接待旅游者,旅行社与饭店、餐饮、交通、景点等企业以及志境外旅行社发生业务往来,应当签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旅行社招徕、接待旅游者,应当制作和保存完整的业务档案。其中,出境旅游档案保存期最低为3年,其他旅游档案保存期最低为2年。

第三十八条旅行社应当按照国家旅游局的有关规定,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统计报表,不得提供虚假数据或伪造统计报表。

第七章旅游者的权益保护

第三十九条旅行社应当为旅游者提供约定的各项服务,所提供的服务不得低于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第四十条旅行社应当为旅游者提供符合保障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需要的服务,对有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项目,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对旅游地可能引起旅游者误解或产生冲突的法律规定、风俗习惯、等,应当事先给旅游者以明确的说明和忠告。

第四十一条旅行社为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的规定,由国家旅游局另行制定。

第四十二条行社所提供的服务项目应明码标价,质价相符,不得有价格欺诈行为。

第四十三条旅行社组织旅游者旅游,应当与旅游者签订合同。所签合同应就下列内容作出明确的约定:

一、旅游行程(包括乘坐交通工具、游览景点、住宿标准、餐饮标准、娱乐标准、购

物次数等)安排:

二、旅游价格:

三、违约责任。

第四十四条旅行社因不能成团,将已签名册约的旅游者转让给其了旅行社出团时,须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

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擅自将旅游者转让给其他旅行社的,转让的旅行社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旅行社因《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原因而造成旅游者合法权利损失时,旅游者有权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旅游质量监督机构投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旅游质量监督机构在接受旅游投诉后,应及时查明事实,确因旅行社过错而致使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根据旅游者的损失程度,责令旅行社给予赔偿。旅行社拒不承担或无力承担赔偿责任进,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从该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中划拨赔偿费用。

第八章对旅行社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旅行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旅游工作的法规、政策、接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进行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旅行社业务经营、对外报价、资产状况、服务质量、旅游安全、财务管理、资格认证等方面的情况。旅行社应当按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报表、文件和资料。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的检查包括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个案检查和年度检查。

第四十八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人员对旅行社进行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证件。检查人员未出示有效证件的,旅行社有权拒绝其进行检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查人员不得泄露旅行社的商业秘密。

第四十九条国家旅游局依据旅游业发展出的状况,制定旅行社年度检查考核指标,统一组织全国旅行社年度检查工作,并由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五十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每年年度检查后,应当年度检查通告。对没有通过年度检查的旅行社,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注销其许可证,并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销其营业执照。

第九章罚则

第五十一条旅行社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3天至15天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人民币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其违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5天至30天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人民币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许可证:

一、超出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旅游业务;

二、未按照规定给旅游者办理旅游意外保险;

三、提供的服务不能保证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需要、致使旅游者人身、财物受到损害;

四、对提供的旅游服务项目,不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费,旅行中增加服务项目,强行向旅游者收取费用;

五、聘用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考核、持有资格证书的导游、领队;

六、选择境外未经合法登记的旅行社作为接待社;

七、与境外接待社未签订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第五十三条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处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3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非法转让或变相转让许可证;

二、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擅自设立分支机构;

三、违反规定设立办事处、联络处和代表处等机构;

四、改变登记注册地、变更组织形式、名称、法定代表人、营业场、停业、歇业等事项,未按规定报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或备案;

五、委托非旅行社单位和个人或变相经营旅游业务;

六、向旅游者介绍和提供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及含有、迷信和等内容的旅游项目;

七、所作旅游广告不标明旅行社名称、许可证号码,委托业务广告不注明被旅行社的名称。

第五十四条旅行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罚:

一、假冒其他旅行社的注册商标、品牌和质量认证标志;

二、擅自使用其他旅行社的名称;

三、底毁其他旅行社的名誉;

四、向旅游者提供虚假的旅游信息和广告宣传;

五、以低于正常成本价的价格参与竞销;

六、其他被工商、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为扰乱旅游市场秩序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非法经营,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以人民币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经营旅游业务的;

二、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超越业务范围,经营旅游业务的。

第五十六条旅行社被吊销许可证,由作出处理决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国家旅游局制定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关于旅游意外保险的暂行规定》、《旅行社经理资格证证管理规定》、《关于外国旅行社在中国设立旅游常驻机构的审批管理办法》、与本《实施细则》共同作为《条例》的实施细则施行。

第五十八条《条例》实施之前已经设立的旅行社,应当按照《条例》,本《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重新核定经营范围,更换许可证,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等手续。

旅行社的经营与管理范文第8篇

[关键词]旅行社;经营风险;规范经营;风险规避

一、旅行社经营风险及其引发因素

旅行社经营风险是指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经济风险、责任风险、人员风险、外汇风险等的总和,导致其收益与风险不成正比,使旅行社不堪重负,危及旅行社的生存和发展。

旅行社经营风险是由旅游市场特殊的供求关系决定的。从供给看,旅行社本身只是中间商,提供给旅游者的是一种组合性产品,其供给能力受到其他供应商的制约,旅游产品的不可储存性使供给水平在一定时期内呈刚性。从需求看,由于旅游业较强的季节性特征,以及旅游者需求的随机变化,整个旅游市场的需求呈波动状态。加之自然的因素、国际国内政治局势的变化、经济、外交形势、汇率等外部因素的变化也对旅游需求产生突发性影响,使得旅行社总是处于旅游服务供求不平衡状态,从而增加了旅行社的经营风险。

旅行社自身的各种内部因素,如决策与管理、人员操作、财务管理、接待服务等的变化,也会引发旅行社的经营风险。由于管理者对旅游业的发展规律、行业的特性等在认识水平上的局限,或者由于希望进行内部自主性改变,如希望获得竞争优势或希望改变企业文化等,而产生决策错误,带来风险。管理的不当或者由于管理措施不健全、操作不规范等人为因素而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也会引发风险。

诚然,引发旅行社经营风险的外部因素是不可控制的,但内部因素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通过旅行社的规范化经营管理来控制和影响的。

二、旅行社经营管理活动中的不规范行为分析

旅行社规范化经营管理,简单地说,就是合乎规范,即旅行社的经营行为、管理方法或手段必须符合一定的规定和标准。它包括依法经营、守法经营、诚信经营;业务操作模式、业务流程、接待服务等必须严格按技术标准要求,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地进行;经营行为、管理方法符合旅游市场需求,符合旅游行业特性和旅游业自身发展规律。

然而,目前旅行社经营管理中不规范的现象严重,增大了旅行社经营风险,危及旅行社的生存和发展,影响到整个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1.旅游市场的不规范

(1)市场秩序混乱

由于旅游行政管理执法不能落到实处,执法不严,使得旅游市场上“不是旅行社的旅行社”和“不像旅行社的旅行社”众多,比如各种“协会”、“中心”、“办事处”、“俱乐部”、“专线游”等,都在操作旅游业务,非法无证经营旅行社业务普遍。据统计,仅在重庆地区各类“办事处”就多达20余家(*数据来源:重庆市旅游同业公会),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2)市场产品单一,恶性价格竞争局面严重

由于旅行社主观上缺乏产品和产品创新意识,客观上旅游产品没有专利保护,也不可能进行垄断经营,旅行社在产品的组织、开发、创新上缺乏积极性。众多旅行社之间分工不明晰,业务不明确,没有经营商、商和零售商之分,几乎全部都在做同样的事情,卖同样的产品,在同一个市场上拼杀,形成恶性价格竞争局面。

2.管理中的不规范

(1)行业行政管理中的不规范

国家对旅行社行业实行“双注册制”,即旅行社必须同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方可进行旅游经营,这在其他行业是没有的,对旅行社行业来说显得不太公平。旅行社的审批是集中进行,而非经常化,且透明度也不高,客观上造成旅行社的申请设立较为困难,进而使得想进入旅行社行业的人不得不走部门承包、门市部挂靠的途径。以现金方式统一缴纳、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的质量保证金,“由于不能用于业务经营,只有当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终止时才能退回,尽管其金额分别只有10万元、60万元和160万元,但对于旅行社来说,还是一种较重的负担。这就迫使一些本来并不想冒风险的旅行社经营者采取部门承包、门市部挂靠的方式违规经营旅行社业务”。

(2)旅行社企业内部管理的不规范

旅行社行业非常普遍的部门承包、门市部挂靠现象,其实质是一种旅行社有偿转让业务经营权的租赁行为。由于旅行社对个人承包的部门和挂靠的门市部没有严格的法律约束关系,缺乏统一的监督和管理,这些承包的部门和挂靠的门市短期行为、违规经营现象普遍,往往通过拖欠团款、降低接待服务的标准和质量的方式,将责任转嫁到旅行社头上,从而给旅行社带来极大的风险。

(3)导游人员任用和管理的不规范

由于恶性竞争,旅行社为了降低成本,不给导游提供基本工资和固定的薪酬。一般只给导游一天30~50元不等的补助或出团服务费,有的则干脆对导游实行“卖团”,或要求导游向旅行社缴纳所谓“人头费”。导游人员为了获得自己的利益,必然会通过大量增加购物活动以获取购物点返还的“回扣”或增加自费项目、克扣景点或缩短游览时间等降低接待标准和服务质量的手段拼命地从游客身上“榨取”,进而对旅行社的声誉和形象造成恶劣的影响。

3.经营与服务行为的不规范

目前旅行社经营范围与市场拓展受到限制,旅游线路尤其是热点线路机票垄断,预定不畅,成为制约旅行社组团业务的瓶颈。加上一些旅行社的投机心理,企图以低投入换取高收益而丢掉诚信基础。外资旅行社的全面放开,小旅行社最后的疯狂等等因素,导致旅行社的经营与服务行为扭曲。主要体现在操作模式与业务流程中的不规范。一是在合作伙伴的选择中,一些旅行社饥不择食,只图眼前利益和操作简便,不认资质、信誉、实力和能力,这是最大的风险。二是组团模式的不规范,“拼团”现象突出,尤其易出问题。三是线路、目的地选择与产品开发设计中的安全观念缺乏,表现在旅游活动中的安全保障措施不完备,一些旅行社与游客签订的合同中缺少游客自由活动时间与活动范围的标明,导游服务中安全告知的缺失等为经营风险的引发埋下炸弹。

4.旅游合同的不规范

主要表现在合同版本不统一,多种合同版本出现在同一旅行社。合同中表述用语不规范、不统一,合同条文中的字词含混不清、概念模糊,条款规定不明确。比如有的合同中注明“向客人赠送责任险”,混淆了责任险和意外险的关系。责任险的主体是旅行社,而不是游客,是不能向客人赠送的。对线路景点的表述,有的写“九寨、黄龙五日游”,有的写“九寨、黄龙、报恩寺五日游”;又比如延时约定,有5%的,有10%的,还有20%的;再比如费用约定中对保险费用的特别约定,有的用“已含”,有的用“已购”、“另含”等等,究竟是所有费用中包含了保险费,还是旅行社代客人购买,还是客人自己购买?极易造成歧义,引发诉讼风险。

总之,旅行社行业诸多不规范行为的存在,根本原因在于价值观念的多元化,以及对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追求。

三、旅行社经营风险的规避途径

1.加强风险意识教育

旅行社业是高风险产业,也是一个依赖性很强的产业,其发展受到许多内、外因素的影响;旅行社业又是一个关联性极强的产业,它需要多个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差错,都可能给旅行社业带来意想不到的损失。因而,旅行社业的从业人员必须具备风险意识,了解风险的存在,树立危机观念。

2.强化管理,规范经营

旅行社必须依法经营、守法经营,才能合理规避风险。首先是合作伙伴的选择,必须选择有合法资质、有实力、有足够承受力、有处理能力的合作方。对业务网点的管理必须严格审查并进行授权范围的约束,进行经常化、制度化的监督检查。其次,业务操作与接待服务必须严格按照操作流程和标准进行,所有的合同包括合同版本、合同条款、合同文字用语等必须规范统一。此外,线路与产品开发设计中应始终注重安全理念的贯穿。如此才能做到规范经营,有效规避风险。

3.以保险合理转移风险

保险是合理转移风险、规避风险的有效途径。旅行社一是可与保险公司合作,共同开发设计新的多元化的旅行险种,供游客选择,并为游客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提供协助、等服务;二是旅行社直接在团费中包含旅游意外伤害保险;三是旅行社可以通过集体采购的方式,向保险公司投保旅行社责任险,达到降低成本、合理有效地转移风险、规避风险的目的。

4.构建危机与风险应对管理机制和管理系统

重大的危机会彻底打乱旅游企业的正常经营,给旅行社带来巨大损失。因而,旅行社必须注重进行风险管理,构建风险管理体系,明确管理的步骤,预见并处理可能导致游客伤亡、给旅行社造成经济损失的各种突发事件或危险事件。旅行社要预先规划、制订一整套在紧急情况下遵循的标准程序或方案,印制成应急措施手册,让每一位员工明确自己在危机情况下的职责,以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将损失降至最小程度,并提高旅行社抵抗风险的能力。

5.其他途径

危机尤其是重大危机的爆发,会导致旅游市场需求急剧下降,旅游者旅游消费紧缩,可能使旅行社流动资金出现困难,成本增加,进而陷入困境,遭受重创。因此,从长远考虑,可以在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统一管理和协调下,设立旅行社风险储备基金,在危机爆发时向那些受到严重影响的旅行社提供资金援助,减轻经营压力,确保旅行社能够正常运转。

主要参考文献

[1]魏小安.产业发展新论[M].北京:中国旅游出版社,2002.

旅行社的经营与管理范文第9篇

[关键词]旅行社;经营风险;规范经营;风险规避

一、旅行社经营风险及其引发因素

旅行社经营风险是指旅行社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各种经济风险、责任风险、人员风险、外汇风险等的总和,导致其收益与风险不成正比,使旅行社不堪重负,危及旅行社的生存和发展。

旅行社经营风险是由旅游市场特殊的供求关系决定的。从供给看,旅行社本身只是中间商,提供给旅游者的是一种组合性产品,其供给能力受到其他供应商的制约,旅游产品的不可储存性使供给水平在一定时期内呈刚性。从需求看,由于旅游业较强的季节性特征,以及旅游者需求的随机变化,整个旅游市场的需求呈波动状态。加之自然的因素、国际国内政治局势的变化、经济、外交形势、汇率等外部因素的变化也对旅游需求产生突发性影响,使得旅行社总是处于旅游服务供求不平衡状态,从而增加了旅行社的经营风险。

旅行社自身的各种内部因素,如决策与管理、人员操作、财务管理、接待服务等的变化,也会引发旅行社的经营风险。由于管理者对旅游业的发展规律、行业的特性等在认识水平上的局限,或者由于希望进行内部自主性改变,如希望获得竞争优势或希望改变企业文化等,而产生决策错误,带来风险。管理的不当或者由于管理措施不健全、操作不规范等人为因素而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也会引发风险。

诚然,引发旅行社经营风险的外部因素是不可控制的,但内部因素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通过旅行社的规范化经营管理来控制和影响的。

二、旅行社经营管理活动中的不规范行为分析

旅行社规范化经营管理,简单地说,就是合乎规范,即旅行社的经营行为、管理方法或手段必须符合一定的规定和标准。它包括依法经营、守法经营、诚信经营;业务操作模式、业务流程、接待服务等必须严格按技术标准要求,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地进行;经营行为、管理方法符合旅游市场需求,符合旅游行业特性和旅游业自身发展规律。

然而,目前旅行社经营管理中不规范的现象严重,增大了旅行社经营风险,危及旅行社的生存和发展,影响到整个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1.旅游市场的不规范

(1)市场秩序混乱

由于旅游行政管理执法不能落到实处,执法不严,使得旅游市场上“不是旅行社的旅行社”和“不像旅行社的旅行社”众多,比如各种“协会”、“中心”、“办事处”、“俱乐部”、“专线游”等,都在操作旅游业务,非法无证经营旅行社业务普遍。据统计,仅在重庆地区各类“办事处”就多达20余家(*数据来源:重庆市旅游同业公会),严重扰乱了市场秩序。

(2)市场产品单一,恶性价格竞争局面严重

由于旅行社主观上缺乏产品和产品创新意识,客观上旅游产品没有专利保护,也不可能进行垄断经营,旅行社在产品的组织、开发、创新上缺乏积极性。众多旅行社之间分工不明晰,业务不明确,没有经营商、商和零售商之分,几乎全部都在做同样的事情,卖同样的产品,在同一个市场上拼杀,形成恶性价格竞争局面。

2.管理中的不规范

(1)行业行政管理中的不规范

国家对旅行社行业实行“双注册制”,即旅行社必须同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方可进行旅游经营,这在其他行业是没有的,对旅行社行业来说显得不太公平。旅行社的审批是集中进行,而非经常化,且透明度也不高,客观上造成旅行社的申请设立较为困难,进而使得想进入旅行社行业的人不得不走部门承包、门市部挂靠的途径。以现金方式统一缴纳、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的质量保证金,“由于不能用于业务经营,只有当旅行社业务经营活动终止时才能退回,尽管其金额分别只有10万元、60万元和160万元,但对于旅行社来说,还是一种较重的负担。这就迫使一些本来并不想冒风险的旅行社经营者采取部门承包、门市部挂靠的方式违规经营旅行社业务”。

(2)旅行社企业内部管理的不规范

旅行社行业非常普遍的部门承包、门市部挂靠现象,其实质是一种旅行社有偿转让业务经营权的租赁行为。由于旅行社对个人承包的部门和挂靠的门市部没有严格的法律约束关系,缺乏统一的监督和管理,这些承包的部门和挂靠的门市短期行为、违规经营现象普遍,往往通过拖欠团款、降低接待服务的标准和质量的方式,将责任转嫁到旅行社头上,从而给旅行社带来极大的风险。

(3)导游人员任用和管理的不规范

由于恶性竞争,旅行社为了降低成本,不给导游提供基本工资和固定的薪酬。一般只给导游一天30~50元不等的补助或出团服务费,有的则干脆对导游实行“卖团”,或要求导游向旅行社缴纳所谓“人头费”。导游人员为了获得自己的利益,必然会通过大量增加购物活动以获取购物点返还的“回扣”或增加自费项目、克扣景点或缩短游览时间等降低接待标准和服务质量的手段拼命地从游客身上“榨取”,进而对旅行社的声誉和形象造成恶劣的影响。

3.经营与服务行为的不规范

目前旅行社经营范围与市场拓展受到限制,旅游线路尤其是热点线路机票垄断,预定不畅,成为制约旅行社组团业务的瓶颈。加上一些旅行社的投机心理,企图以低投入换取高收益而丢掉诚信基础。外资旅行社的全面放开,小旅行社最后的疯狂等等因素,导致旅行社的经营与服务行为扭曲。主要体现在操作模式与业务流程中的不规范。一是在合作伙伴的选择中,一些旅行社饥不择食,只图眼前利益和操作简便,不认资质、信誉、实力和能力,这是最大的风险。二是组团模式的不规范,“拼团”现象突出,尤其易出问题。三是线路、目的地选择与产品开发设计中的安全观念缺乏,表现在旅游活动中的安全保障措施不完备,一些旅行社与游客签订的合同中缺少游客自由活动时间与活动范围的标明,导游服务中安全告知的缺失等为经营风险的引发埋下炸弹。

4.旅游合同的不规范

主要表现在合同版本不统一,多种合同版本出现在同一旅行社。合同中表述用语不规范、不统一,合同条文中的字词含混不清、概念模糊,条款规定不明确。比如有的合同中注明“向客人赠送责任险”,混淆了责任险和意外险的关系。责任险的主体是旅行社,而不是游客,是不能向客人赠送的。对线路景点的表述,有的写“九寨、黄龙五日游”,有的写“九寨、黄龙、报恩寺五日游”;又比如延时约定,有5%的,有10%的,还有20%的;再比如费用约定中对保险费用的特别约定,有的用“已含”,有的用“已购”、“另含”等等,究竟是所有费用中包含了保险费,还是旅行社代客人购买,还是客人自己购买?极易造成歧义,引发诉讼风险。

总之,旅行社行业诸多不规范行为的存在,根本原因在于价值观念的多元化,以及对经济利益的最大化追求。

三、旅行社经营风险的规避途径

1.加强风险意识教育

旅行社业是高风险产业,也是一个依赖性很强的产业,其发展受到许多内、外因素的影响;旅行社业又是一个关联性极强的产业,它需要多个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其中任何一个环节出现差错,都可能给旅行社业带来意想不到的损失。因而,旅行社业的从业人员必须具备风险意识,了解风险的存在,树立危机观念。

2.强化管理,规范经营

旅行社必须依法经营、守法经营,才能合理规避风险。首先是合作伙伴的选择,必须选择有合法资质、有实力、有足够承受力、有处理能力的合作方。对业务网点的管理必须严格审查并进行授权范围的约束,进行经常化、制度化的监督检查。其次,业务操作与接待服务必须严格按照操作流程和标准进行,所有的合同包括合同版本、合同条款、合同文字用语等必须规范统一。此外,线路与产品开发设计中应始终注重安全理念的贯穿。如此才能做到规范经营,有效规避风险。

3.以保险合理转移风险

保险是合理转移风险、规避风险的有效途径。旅行社一是可与保险公司合作,共同开发设计新的多元化的旅行险种,供游客选择,并为游客办理旅游意外保险提供协助、等服务;二是旅行社直接在团费中包含旅游意外伤害保险;三是旅行社可以通过集体采购的方式,向保险公司投保旅行社责任险,达到降低成本、合理有效地转移风险、规避风险的目的。

4.构建危机与风险应对管理机制和管理系统

重大的危机会彻底打乱旅游企业的正常经营,给旅行社带来巨大损失。因而,旅行社必须注重进行风险管理,构建风险管理体系,明确管理的步骤,预见并处理可能导致游客伤亡、给旅行社造成经济损失的各种突发事件或危险事件。旅行社要预先规划、制订一整套在紧急情况下遵循的标准程序或方案,印制成应急措施手册,让每一位员工明确自己在危机情况下的职责,以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将损失降至最小程度,并提高旅行社抵抗风险的能力。

5.其他途径

危机尤其是重大危机的爆发,会导致旅游市场需求急剧下降,旅游者旅游消费紧缩,可能使旅行社流动资金出现困难,成本增加,进而陷入困境,遭受重创。因此,从长远考虑,可以在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的统一管理和协调下,设立旅行社风险储备基金,在危机爆发时向那些受到严重影响的旅行社提供资金援助,减轻经营压力,确保旅行社能够正常运转。

主要参考文献

[1]魏小安.产业发展新论[m].北京:中国旅游出版社,2002.

旅行社的经营与管理范文第10篇

【英文摘要】Theregulatoryenvironmentsofthetravelagencyindustryinacountry,whichisareflectionofthecountry''''ssocial,political,economicandculturalcharacteristics,bearsmuchinfluenceonthegrowthanddevelopmentofthetravelagenciesinthecountry.Byanalyzingthesystemsofmacro-controlandmicro-regulationaswellasthesupervisorysystemsandoperationalmechanismsatthegovernmentallevelinbothChinaandforeigncountries,thisthesishastriedtocomparesystematicallytheregulatoryenvironmentsinwhichtravelagenciessurviveanddevelop.SomecountermeasuresandsuggestionsarethenproposedonhowtorestructureChina''''sregulatoryenvironmentunderanopen-marketsituation.

【关键词】旅行社/行业/制度环境/比较研究

travelagency/industry/regulatoryenvironment/acomparativestudy

旅行社运行的制度环境是指制约旅行社生长与发展的外部非市场环境。如果说市场环境是旅游市场机制内生的话,那么制度环境则是一个国家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特征所决定的政府行为在旅行社业领域中的现实反映。各个国家的市场环境在旅游业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体现出较大的共性,而制度环境由于易受社会与政府行为的干预而呈现出较大的差异。本文旨在通过对中外旅行社制度环境的比较研究,为中国旅行社制度环境的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建议。

一、政府对旅行社业的宏观干预

政府对于旅行社业的宏观干预主要体现在相关的法律与法规体系方面。一般说来,一国内与旅行社经营管理有直接关系的法律法规体系如下页图1所示。图1所示,箭头方向越往上,法律、法规对旅行社的强制程度越大,反之则越小。上一层的法律法规对下一层的法律法规有制约作用,多数时候,下一层次的法律法规是根据上一层次的法律法规制订的。比如日本管理旅行社的主要法律依据分为法令、政令和省令。法令需经国会批准,是管理旅行社的基本法律依据。政令需经内阁政府批准,多根据国会通过的法令制定实施细则。省令为运输大臣颁布的具体规定。日本与旅行社管理有关的法律主要是《旅行业法》(注:日本人称旅行社为旅行业。(下同)——作者),该法的立法宗旨是使旅行社依法经营,维护旅游者的利益。为了和《旅行业法》相配套,日本还相继颁布了旅行业法施行令、旅行业法施行规则、一般旅行业标准旅行合同条款和店旅行合同条款。一般旅行业合同条款规定了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以及违约的责任、处理原则等;店旅行合同条款则对经营旅行业务的合同签订、变更、解除及违约责任等作了详细的规定;翻译导游法明确规定了翻译导游必须接受国家的考试和应具备的条件;商法则明确规定了旅行业的交易规则、反对垄断,要实行公平竞争,并由国家的公正交易委员会负责监督旅游市场的交易行为。

图1旅行社业管理的国内法律法规体系

附图{图}

各国经营国际旅游的旅行社的行为还可能会受到一些相关的国际公约的制约与调整,如1974年4月23日订于布鲁塞尔的《关于旅行契约的国际公约》、国际饭店协会与国际旅行社协会联合会《关于饭店与旅行社合同的协议》(1979年协议)、关于统一国际航空运输的“华沙公约”、“芝加哥条约”、1974年签订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伦敦公约)等。只要某一旅行社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政府成为某一项国际条约的签字国,那么这一国家或地区的所有旅行社都有义务在经营国际旅游产品时遵守该条约所规定的条款。

图2旅行社业运行的国际制度环境

附图{图}

另外,一些旅游业和旅行社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国际惯例有时也会构成旅行社制度环境的组成部分。由于旅游业、特别是国际旅游业是一个高度开放的领域,其经营成功与否在一定程度上还取决于交易主体之间的沟通程度,而行业内的国际惯例可以指导促进沟通、降低交易费用。虽然不遵守这些国际惯例不会受到法律的惩罚,但仍然可能会不利于该旅行社今后的交易——除非其交易是一次性的。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我们把国际惯例也视为旅行社、特别是国际旅行社的制度环境因素之一。鉴于此,旅行社运行的国际性制度环境可表示为图2。

与图1所示的市场经济社会完善的法律与法规体系相比,中国旅行社业管理的“旅游法”和专门的“旅行社法”、“导游法”等正式法律文件还处于缺位状态,有关的民法、商法由于实施机制方面的原因也还存在不配套、针对性弱、执行力度小等方面的问题。目前的管理体系主要是国务院条例(政令)、旅游局令、行业标准、以及一些相关的行政法规为主。

(1)民法与商法。与旅行社业有关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资企业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但是由于旅游业的特殊性和我国法律执行过程的一些问题,这些法律对旅行社的经营管理过程、旅行社与相关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对旅游者的权益保护等方面还存在着许多不配套或力不能及之处,导致大量旅游者对旅行社的投诉和旅行社与相关企业之间的纠纷处理缺乏有针对性的法律条款。

(2)政令与条例。在《旅游法》和《旅行社法》缺位的情况下,中国对旅行社业实行行业管理的国家一级的法律法规依据来自于国务院的政令。1996年10月25日,总理签发第205号国务院令《旅行社管理条例》。该条例对旅行社的设立、经营、监督检查、罚则做了具体规定。1999年5月14日,朱róng@①基总理签发第263号国务院令《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对导游人员的管理做了具体规定。

(3)旅游局长令与相关行政法规。以国家旅游局局长令形式的行政法规也是中国旅行社行业管理的法律依据之一,这方面的局长令主要有:1995年1月1日,国家旅游局第1、第2号局长令《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1996年11月28日,第5号局长令《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主要是对第205号国务院令的操作性规定;1997年3月26日,第7号局长令《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1997年5月8日,第8号局长令《旅行社经理资格认证管理规定》。

此外,国家旅游局还以文件形式了一些行政法规,如1994年的《关于改革和完善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意见》等,也构成了旅行社制度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4)行业标准。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技监局标函(1993)529号“关于对旅游行业标准归口管理范围的批复”,综合类、旅游设施类、旅游服务类三大类行业旅游行业标准归口由国家旅游局管理,到1998年,中国已经了五项旅游业国家标准和四项旅游行业标准,其中与旅行社业管理直接有关的行业标准主要有:GB/T15731—1995《导游服务质量》、GB/T16766—1997《旅游服务基本术语》、LB/T004—1997《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

(5)其它。与旅行社服务与交易有关的一些合同范本实际起到国内行业惯例的作用,构成中国旅行社业制度环境的组成要素。另外,各地方立法机关、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所的政令、条例、规定、文件等构成区域性或地方性的旅行社业制度环境的组成部分。

二、政府对旅行社业的微观规制

这里所说的政府规制也称“狭义的公的规制”,是指“社会公共机构依照一定的规则对企业的活动进行限制的行为”。(注:[日]植草益著,《微观规制经济学》,第2页,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年。)本文所说的规制主要指由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的“加入和退出、价格、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投资、财务会计等方面的规制”。(注:[日]植草益著,《微观规制经济学》,第28页,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年。)目前世界各国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旅行社业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规制,特别是对旅行社的进入、服务数量与质量等方面进行限制。大体来说,市场经济体制越完善、宏观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越健全、旅游业越发达,旅行社业所受到的“狭义的公的规制”程度就越小,反之越大。由于篇幅所限,本文选择经济体制、法律法规、旅游业发达程度等方面接近西方国家,而地理位置、文化背景等方面接近中国的日本作为典型,并就中日两国旅行社业的微观规制情况进行比较分析。

1.日本旅行社业的微观规制体系

(1)进入规制。在日本,投资主体要想进入旅行社业,必须首先得到中央政府旅游行政管理机构——运输省运输政策局观光部的许可。也就是说,日本对旅行社的进入实行“双重注册”的管理制度。所谓双重注册是指企业发起人在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前,必须得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注册许可。申请注册需要提供企业的历史情况、财产基础、营业保证金、拟经营的范围、法人及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和资历证明等材料,经观光部认可合格后方可注册。此外,日本还对旅行社实施了定期注册的制度。所谓定期注册是指对旅行社的注册有效期作出规定。在日本旅行社的注册有效期为3年,旅行社到期如不重新申报或不符合注册条件即取消注册。

(2)经营范围规制。经营范围规制的实质即对旅行社实行分类管理。根据日本的《旅行业法》规定,旅行社分为三类,即一般旅行业、国内旅行业和旅行业店。一般旅行业的经营范围为:招徕外国人来日本旅行观光,组织日本国民去海外旅行观光,组织国民及外国人去日本国内旅行观光。国内旅行业的经营范围为:组织日本国民和外国人在日本国内旅行观光。旅行业店又分为一般旅行业店和国内旅行业店,店主要是住宿、交通、游览及相关旅行业委托的其它接待业务,并从中收取费。一般旅行业及其店均须向日本运输大臣登记,国内旅行业及其店向所在地的都、道、府、县进行登记。

(3)服务质量规制。为保护旅游者的利益,制约旅行业的行为,日本的《旅行业法》规定,旅行业申请登记时必须交纳营业保证金,保证金数额视营业范围而定。

(4)价格规制。由于日本旅游市场外部环境比较完善,所以在旅游产品价格方面的微观规制较少,主要通过市场机制自发调节。日本是市场经济十分发达的国家,各旅游企业在确保旅游者利益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其经营成本和市场需求情况,自行确定和调整旅游产品价格,政府并不规定价格标准,企业规定后也不需报请政府批准。当一家旅行业提出的价格对另一家旅行业产生影响时,另一家旅行业随即会研究出新的价格对策,因而根据实际情况价格变动已经成为旅行业之间相互竞争的重要手段。这种价格的频繁变动,并没有使旅游价格大起大落,价格平均水平也基本保持稳定。

2.中国旅行社业微观规制体系

与日本相类似,我国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业也实行了一种较为严格的管理制度,其主要的规制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进入规制。《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的,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的,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或者其授权的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由该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审核批准。”“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旅游业务”。

(2)投资规制。《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年接待旅游者10万人次以上的旅行社可以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社,国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增加注册资本75万元人民币,国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增加注册资本15万元人民币。

(3)服务质量规制。中国的服务质量规制主要是通过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和各级旅游质检所两大措施加以实现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要求各类旅行社必须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缴纳质量保证金,其具体金额为国际旅行社60万元,获准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者增加100万元,国内旅行社30万元。各级旅游质监所负责受理旅游投诉,处理旅游纠纷,管理质量保证金。

(4)价格规制。伴随中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中国政府对于旅行社业的价格规制经历了一个逐步放松的过程,由过去统一规定全国旅行社价格水平、季节差价、地区差价、最低结算标准和外汇保值措施等严格管制的方法,逐步过渡到现在价格水平主要由市场决定的管理方式。除此以外,中国旅行社业还采用了从业人员资格规制等其它微观规制形式,我们在后面的论述中还将进一步进行分析。

三、旅行社业的监管体系与运作机制

旅行社总是在一定的宏观干预和微观规制体系内运行的。上述内容是对旅行社运行的制度环境的静态描述,下面我们将研究重心转向制度运作过程及其对旅行社业影响的比较分析。

1.旅行社进入管理

(1)中国旅行社业的进入管理。中国旅行社业的进入机制是受到政府严格管理、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的机制。这一特征从旅行社设立的基本程序与环节方面可以看得出来(注:详见国家旅游局旅行社饭店管理司编《中国旅行社行业发展报告》(内部资料)。)。

在以入境旅游为主的中国旅游业发展初期,旅行社作为一个投资回报率较高、行业进入自然壁垒较低的领域,进入主体多为一些具有政府权力背景的机构和组织。而对这些带有权力背景的投资主体,主管机构人为设定的非市场壁垒具有很大弹性,加上民间投资主体的缺位,从而导致在发展初期中央一类旅行社的飞速发展。随着中国市场经济进程的加速,中国对于旅行社业的进入管理更趋市场化,但计划经济的色彩依然存在。

(2)中国外资旅行社的进入管理。1993年10月21日国家旅游局了《关于国家旅游度假区内开办中外合资经营的第一类旅行社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这标志着中国旅行社业对外开放的初步启动。1998年12月2日,为了进一步扩大旅游业的对外开放,促进旅游业的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国家旅游局、外经贸部正式了《中外合资旅行社试点暂行办法》,标志着中国旅行社业的全面对外开放。“新办法”不再限定合资试点的地域范围,在经营范围上,合资旅行社的业务范围明确为入境旅游和国内旅游。但是这种开放仍然是以设定相应的进入壁垒为前提的。这些进入壁垒主要包括:经营范围壁垒(明令禁止合资旅行社不能经营出境旅游等三类旅游项目);人员资格壁垒(只能在中国境内聘请导游员);企业资产规模壁垒(注册资金500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60万元人民币);经营与技术规模壁垒(合资的中方旅行社申请前3年平均每年外联人数要超过3万人天,外方旅行社要加入国际或本国的电脑预定网络,或已经形成自己的电脑预定网络)。

(3)其它国家旅行社的进入管理。国外对旅行社的进入管理制度也不尽相同。总的来说,西方发达国家多实行自由进入政策,即政府更加强调旅行社企业共性的一面,投资者对旅行社业的进入纯粹是企业行为,只接受工商管理部门的注册登记管理,旅游主管部门不干预或较少干涉。与此相对应,多数发展中国家对旅行社的进入实行严格的制度,一般实行双重注册制度,并在资金规模、人员资格、经营范围等方面做出具体的规定。

2.人员资格管理

(1)导游人员资格管理。对导游人员管理通常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导游资格的取得;二是导游人员的执业规范。由于国情和旅游发展程度方面的差异,目前各国在导游人员资格管理方面存在比较大的差异。

①关于导游资格的取得。目前,世界上关于导游资格的取得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多发生在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的较严格的导游资格认证体系;另一种是多发生在发达国家的较宽松的导游资格管理制度。在严格的导游资格管理制度方面,同样是实行严格的导游认证管理,不同国家也有一定的区别;以新加坡、日本和以色列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和地区,导游资格的取得必须经过严格的考试;以埃及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和地区,尽管也实行导游资格管理制度,但是导游资格的取得却不需要经过严格的考试。实行严格的导游资格管理的这些国家都规定,未取得资格者不得从事导游活动,否则将给予严肃处理。实行宽松导游资格管理制度的国家和地区以澳大利亚、美国和德国为代表。这种宽松的导游资格管理制度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一些国家如澳大利亚不设资格考试制度,导游资格只证明其专业水平;另一种以德国为代表,从事导游工作不需要资格证明。

②关于导游人员的执业规范。关于导游人员的执业规范,目前世界上也分为两种情况。一种以新加坡、日本和以色列、埃及为典型代表,以各种法规条款做出明确执业规范,通过相应机构严格的过程监督及游客的意见作为评价依据。另一种以澳大利亚、英国、德国为典型代表,以雇主和游客监督为主,没有明确法规规范执业行为。

我国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对导游人员的执业规范进行了明确规定,各级旅游局相应地担负着对导游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的任务。在导游人员的执业规范方面,以政府行政主管机构为监督检查主体。现在,也有不少旅行社开始注重游客对导游的评价和意见,游客投诉的处理也趋于更加规范、有效。

(2)经营管理人员的资格管理。在市场经济社会里,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是否合格以及能够胜任哪一层级的管理职务,是由企业家市场或职业经理市场加以确定的。所以在多数发达国家,除了对旅行社经理的国籍、守法有相应的要求外,很少会对其学历、资历等加以限制,也不会出现由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某人经理资格的事情,一旦某一位经营或技术人才不能胜任其目前的工作,自有业主或股东加以处理,并以其在企业家市场或经理市场上的价格(年薪、津贴等形式表现出来)的变动加以反映。如果由于业主不善经营导致企业亏损和资不抵债,那么他也会通过旅行社的合法破产、兼并等形式退出市场。

我国对旅行社经营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有较为严格的要求。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设立旅行社要“有经培训并持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在《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又对经营人员的持证人数做了具体规定。

3.经营过程与退出管理

国外对旅行社的经营与退出管理主要有三种情况:自由、管制与混合。从总体上看,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主要是由市场决定企业的发展与退出,如果旅行社在经营过程中出现违规或损害旅游合法权益的现象,则通过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公平交易法”、“反垄断法”等法律文件加以调节。发展中国家和一些东方国家如新加坡、泰国、日本、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则更加强调政府对旅行社经营过程和退出机制的管理。

我国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及地方旅游局对旅行社的经营过程和退出机制则表现出过多的干预倾向,政府直接干预旅行社的经营过程,政府对旅行社企业的竞争与退出有较大的影响。具体的干预措施主要有:年检制、特许制、配额制和专项管理制。

4.旅游者权益保护

对待旅游者的权益保护,目前国际上一般采用以下几种方式处理: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及相关的经济合同法律规定。有关提供服务的质量,预先的信息是很难确保的。无疑,有些服务存在着提供合同前资料的义务,如向旅游者提供目的地的接待资料。然而,符合旅游者要求的服务保证往往只能建立在服务提供者本身的能力和信誉上。在这方面,有些国家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会迫使旅游经营商向旅游者提供规范化的服务信息。如为了防止旅行者或旅游申请者有可能被没有许可证的旅行推销员所愚弄,法国在1975年7月11日通过法律(以及1977年3月28日法令)规定许可证的合法持有者在他们的通信、招牌(即挂在营业处入口的牌子)和广告中指出他们的许可证注册号码(注:[法]热拉尔·卡著,《消费者权益保护》,第77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5月。)。

(2)旅行社保证金制度与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质量监督。包括日本、新加坡和我国台湾在内的许多国家和地区针对旅行社业设立了保证金制度,美国和许多欧洲国家也通过行业协会设有类似的制度,作为对旅行社质量监督的一种重要措施。

在行政管理方面,美国的某些州政府明确规定,旅行商必须通过州有关政府机构的考核,而且法律规定顾主对雇员职位范围内的行为负责。旅行社要对雇员的工作进行指导,了解雇员为顾客提供服务的情况。另外,美国的法律还规定,旅行社负有特殊的核查批发商诚实与可靠的责任。

中国主要由政府部门对旅行社产品的质量和旅游者的权益保护做出监控。第一,旅行社的申办需经相应级别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交纳一定数额质量保证金后,才可以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二,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设立专门的质量监督部门——旅游质监所,负责“规范旅游企业的经营行为,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对其进行检查、监督以及对违规旅游企业进行处罚。”(注:宋志伟、付蓉,《加强旅游质量监管提升行业服务水平》,《旅游学刊》,1998年第2期。)第三,制定《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等级评定标准》及《旅游业对客人服务的基本标准》等多项法规,力图通过政府行为这只“看得见的手”来加强对旅行社服务质量的监督和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但是这些规定的执行只是通过不定期的抽查和监督来实现的。

(3)社会公众部门的监督。社会公众包括新闻媒体、专业研究机构、消费者保护组织等也在通过各自的努力对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予以维护。由于这种维权行为的主体是多元化的,也是对全体社会成员均有益处的,所以旅行社很难通过一些或明或暗的“反向收买”和利用自己的垄断地位来隐藏对自己不利的信息,以达到损害消费者权益和增加自己垄断利益的目的。需要特别提及的是,发达国家专业旅游杂志的信息披露与消费教育往往在旅游者权益保护方面扮演重要的角色。正是通过这些专业性的媒体,旅游者对旅行社的服务流程与服务质量的评价标准有了全面的了解,从而提高了旅游者的成熟程度。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旅游者权益保护主体基本是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在起主要作用,而社会公众的监督则处于相当短缺或者监督不力的局面。一些旅行社还利用新闻媒体市场化进程中的混乱局面,想方设法损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但是从未来的发展趋势看,加强社会公众的监督力度,促进旅游者权益保护主体的专业化、多元化、社会化将是中国旅游市场发育的一个重要特征。

(4)旅行社的内部管理。对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旅行社提高服务质量、树立服务品牌、扩大市场占有率的内在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说,旅行社也是旅游者权益保护的主体之一。从发达国家旅行社的做法来看,旅游社对旅游者权益保护的主要作法有:为旅游者提供安全保险,这也可分散旅行社的经营风险;致力于接待服务流程和管理流程的标准化与规范化建设,从内部管理入手提高服务质量,使旅游者切实感到物有所值,减少投诉机率;加强员工培训与职业道德教育;树立公关意识,对于那些已经对旅游者造成损害的行为及时处理,争取把旅游者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同时也为企业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旅行社对旅游者、特别是国内旅游权益的保护方面还存在不小的差距。这里有旅游法律体系不健全的问题,有旅游者消费成熟度不够的问题,更有旅行社自身经营观念方面的问题。

至此,我们可以用图3来简要地总结一下各国旅行社业制度环境差异程度的内在原因;制度环境的变迁力量主要是由经济发展水平、旅游市场态势、市场化程度、法治化程度等因素构成的。一般而言,在市场化程度、法治化程度较低,旅游市场处于买方态势的发展中国家,倾向于对旅行社业、特别是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的进入、运作与退出机制实行严格的管理,管理的主要方法是通过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各种微观规制手段和相应的政令、条例、审批、检查程序等进行管理。而在市场化程度、法治化程度较高,旅游市场处于卖方态势的发达国家则倾向于对旅行社业、特别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的进入、运作与退出机制实行较为宽松的管理,主要的管理手段是专门的旅行社法或一般的经济法律和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辅之以旅行社行业协会和包括媒体、专业团体、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在内的社会公众监督来进行管理。尽管不同国家旅行社的制度环境现状还存在较大的差异,但放松规制,加速旅行社企业化、市场化进程,培育多元化管理主体和多样管理工具是将来世界旅行社管理制度环境的变迁方向。

图3旅行社制度环境及其管理重点示意图

附图{图}

经济发展水平与市场态势

四、中国旅行社制度环境建设的若干对策与建议

1.放松政府微观规制过渡性的行业管理政策目标是变“限制性规制”为“激励性规制”。(注:激励规制理论主要有三大流派:一是在社会主义经济中将激励直接引入制定计划经济里,以兰格为代表;二是阿罗做了先驱性研究的综合社会选择理论;三是在市场的失灵范围里,为取得与市场均衡同样的市场成果而必须采取一些激励性规制。本文在使用这一概念时,主要是指经济性规制中的激励性规制。更为详细的内容请参阅植草益的《微观规制经济学》。)为此,首先要放开旅行社业进入规制。具体来说,就是以放松国内市场的非国有资本进入规制和国际市场的配额管理规制为先导。前者主要是指私人资本和国外资本,即允许私人旅行社和合资旅行社的存在;后者在实行的过程中,可以选取一定数量的国家——如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等——作为出境旅游业务取消规制的试点。一个不须再加以证明的命题是:只有市场发育成熟了,才能开展有效的市场竞争。只有各旅行社市场主体地位真正平等了,才能从根本上消除不平等竞争的基础。

2.加快旅游立法,加强法制性规制旅游法制建设的目标是以法制性规制取代经济性规制。在《旅游法》还没有制订以前,加强旅游联合执法是一条治理旅行社业不正当竞争的可选之路。比如变更旅游质监所的行业管理权限,即不仅仅受理旅游者对旅行社的投诉,也受理旅行社对旅行社之间不正当竞争的投诉。考虑到工商管理部门公平交易处的存在,可与之联合建立联合听证会制度,对旅行社业不正当竞争进行法制化管理。

3.积极培育旅游市场在规制逐步放松以至取消后,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把更多的精力放在积极培育旅游市场,特别是国内旅游市场上来。只有市场主体多了,才能有竞争的基础;只有旅游市场扩大了,正当竞争才能使旅行社的长期利益最大化,而不正当竞争必将使每一个旅行社的长期利益受到损失。

4.加强旅游行业协会的功能从国际旅行社管理的发展经验来看,一个自下而上、体系完善、运作规范的旅行社行业组织是旅行社行业管理制度的重要载体。行业组织是旅行社行业成长和市场发展的自然结果,其实质是介于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业之间的市场中介组织。虽然从理论上说,行业管理是业内企业自然选择的结果,但是考虑到中国旅行社业制度变迁进程中的“路途依赖”,政府还是应该在行业管理组织形成与发育过程中起一定作用的。其中首要的问题是使目前的各级协会具有实质性的运作内容。可以选择的制度安排有:第一,在《旅行社管理条例》中硬性规定各类旅行社必须加入相应的行业协会。第二,参照日本模式,把质量保证金管理主体从政府转向协会,以其部分利息代替各企业的入会和协会运作费用。鉴于目前保证金制度的实施机制中,对旅行社的约束多,激励少的现状,政府可以赋予协会根据企业的运营情况和资信状况相应降低有关企业的保证金交纳额度的权力。第三,协会对外要加入世界性的旅行社联合组织,对内使各级协会相互联系,形成网络,并对其会员旅行社提供信息、培训、协作、代表企业向政府反映其利益等项服务,以增加对成员旅行社的吸引力。

5.加强教育工作这里的教育对象包括旅游者和旅游企业从业人员,更主要的是那些执行规制任务的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和人员,特别是那些有“租”可寻的部门和管理人员。

【参考文献】

[1]杜江.旅行社经营管理[M].北京:旅游教育出版社,1999.

[2]罗结珍.国际旅游业公约、协议汇编[Z].北京:旅游教育出版社,1990.

[3]国家旅游局政法司.旅游调研,1999(1)~(8).

[4][法]热拉尔·卡.消费者权益保护[M].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

[5]戴斌.寻求竞争优势,还是寻求垄断地位[J].旅游学刊,1999(5).

旅行社的经营与管理范文第11篇

【英文摘要】Theregulatoryenvironmentsofthetravelagencyindustryinacountry,whichisareflectionofthecountry''''ssocial,political,economicandculturalcharacteristics,bearsmuchinfluenceonthegrowthanddevelopmentofthetravelagenciesinthecountry.Byanalyzingthesystemsofmacro-controlandmicro-regulationaswellasthesupervisorysystemsandoperationalmechanismsatthegovernmentallevelinbothChinaandforeigncountries,thisthesishastriedtocomparesystematicallytheregulatoryenvironmentsinwhichtravelagenciessurviveanddevelop.SomecountermeasuresandsuggestionsarethenproposedonhowtorestructureChina''''sregulatoryenvironmentunderanopen-marketsituation.

【关键词】旅行社/行业/制度环境/比较研究

travelagency/industry/regulatoryenvironment/acomparativestudy

【正文】

[中图分类号]F5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2—5006(2000)01—0022—07

旅行社运行的制度环境是指制约旅行社生长与发展的外部非市场环境。如果说市场环境是旅游市场机制内生的话,那么制度环境则是一个国家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特征所决定的政府行为在旅行社业领域中的现实反映。各个国家的市场环境在旅游业发展的不同历史阶段体现出较大的共性,而制度环境由于易受社会与政府行为的干预而呈现出较大的差异。本文旨在通过对中外旅行社制度环境的比较研究,为中国旅行社制度环境的建设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建议。

一、政府对旅行社业的宏观干预

政府对于旅行社业的宏观干预主要体现在相关的法律与法规体系方面。一般说来,一国内与旅行社经营管理有直接关系的法律法规体系如下页图1所示。图1所示,箭头方向越往上,法律、法规对旅行社的强制程度越大,反之则越小。上一层的法律法规对下一层的法律法规有制约作用,多数时候,下一层次的法律法规是根据上一层次的法律法规制订的。比如日本管理旅行社的主要法律依据分为法令、政令和省令。法令需经国会批准,是管理旅行社的基本法律依据。政令需经内阁政府批准,多根据国会通过的法令制定实施细则。省令为运输大臣颁布的具体规定。日本与旅行社管理有关的法律主要是《旅行业法》(注:日本人称旅行社为旅行业。(下同)——作者),该法的立法宗旨是使旅行社依法经营,维护旅游者的利益。为了和《旅行业法》相配套,日本还相继颁布了旅行业法施行令、旅行业法施行规则、一般旅行业标准旅行合同条款和店旅行合同条款。一般旅行业合同条款规定了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以及违约的责任、处理原则等;店旅行合同条款则对经营旅行业务的合同签订、变更、解除及违约责任等作了详细的规定;翻译导游法明确规定了翻译导游必须接受国家的考试和应具备的条件;商法则明确规定了旅行业的交易规则、反对垄断,要实行公平竞争,并由国家的公正交易委员会负责监督旅游市场的交易行为。

图1旅行社业管理的国内法律法规体系

附图{图}

各国经营国际旅游的旅行社的行为还可能会受到一些相关的国际公约的制约与调整,如1974年4月23日订于布鲁塞尔的《关于旅行契约的国际公约》、国际饭店协会与国际旅行社协会联合会《关于饭店与旅行社合同的协议》(1979年协议)、关于统一国际航空运输的“华沙公约”、“芝加哥条约”、1974年签订的《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伦敦公约)等。只要某一旅行社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政府成为某一项国际条约的签字国,那么这一国家或地区的所有旅行社都有义务在经营国际旅游产品时遵守该条约所规定的条款。

图2旅行社业运行的国际制度环境

附图{图}

另外,一些旅游业和旅行社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国际惯例有时也会构成旅行社制度环境的组成部分。由于旅游业、特别是国际旅游业是一个高度开放的领域,其经营成功与否在一定程度上还取决于交易主体之间的沟通程度,而行业内的国际惯例可以指导促进沟通、降低交易费用。虽然不遵守这些国际惯例不会受到法律的惩罚,但仍然可能会不利于该旅行社今后的交易——除非其交易是一次性的。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我们把国际惯例也视为旅行社、特别是国际旅行社的制度环境因素之一。鉴于此,旅行社运行的国际性制度环境可表示为图2。

与图1所示的市场经济社会完善的法律与法规体系相比,中国旅行社业管理的“旅游法”和专门的“旅行社法”、“导游法”等正式法律文件还处于缺位状态,有关的民法、商法由于实施机制方面的原因也还存在不配套、针对性弱、执行力度小等方面的问题。目前的管理体系主要是国务院条例(政令)、旅游局令、行业标准、以及一些相关的行政法规为主。

(1)民法与商法。与旅行社业有关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资企业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但是由于旅游业的特殊性和我国法律执行过程的一些问题,这些法律对旅行社的经营管理过程、旅行社与相关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对旅游者的权益保护等方面还存在着许多不配套或力不能及之处,导致大量旅游者对旅行社的投诉和旅行社与相关企业之间的纠纷处理缺乏有针对性的法律条款。

(2)政令与条例。在《旅游法》和《旅行社法》缺位的情况下,中国对旅行社业实行行业管理的国家一级的法律法规依据来自于国务院的政令。1996年10月25日,总理签发第205号国务院令《旅行社管理条例》。该条例对旅行社的设立、经营、监督检查、罚则做了具体规定。1999年5月14日,朱róng@①基总理签发第263号国务院令《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对导游人员的管理做了具体规定。

(3)旅游局长令与相关行政法规。以国家旅游局局长令形式的行政法规也是中国旅行社行业管理的法律依据之一,这方面的局长令主要有:1995年1月1日,国家旅游局第1、第2号局长令《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1996年11月28日,第5号局长令《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主要是对第205号国务院令的操作性规定;1997年3月26日,第7号局长令《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1997年5月8日,第8号局长令《旅行社经理资格认证管理规定》。

此外,国家旅游局还以文件形式了一些行政法规,如1994年的《关于改革和完善全国导游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的意见》等,也构成了旅行社制度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

(4)行业标准。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技监局标函(1993)529号“关于对旅游行业标准归口管理范围的批复”,综合类、旅游设施类、旅游服务类三大类行业旅游行业标准归口由国家旅游局管理,到1998年,中国已经了五项旅游业国家标准和四项旅游行业标准,其中与旅行社业管理直接有关的行业标准主要有:GB/T15731—1995《导游服务质量》、GB/T16766—1997《旅游服务基本术语》、LB/T004—1997《旅行社国内旅游服务质量》。

(5)其它。与旅行社服务与交易有关的一些合同范本实际起到国内行业惯例的作用,构成中国旅行社业制度环境的组成要素。另外,各地方立法机关、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所的政令、条例、规定、文件等构成区域性或地方性的旅行社业制度环境的组成部分。

二、政府对旅行社业的微观规制

这里所说的政府规制也称“狭义的公的规制”,是指“社会公共机构依照一定的规则对企业的活动进行限制的行为”。(注:[日]植草益著,《微观规制经济学》,第2页,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年。)本文所说的规制主要指由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的“加入和退出、价格、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投资、财务会计等方面的规制”。(注:[日]植草益著,《微观规制经济学》,第28页,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2年。)目前世界各国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旅行社业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规制,特别是对旅行社的进入、服务数量与质量等方面进行限制。大体来说,市场经济体制越完善、宏观管理的法律法规体系越健全、旅游业越发达,旅行社业所受到的“狭义的公的规制”程度就越小,反之越大。由于篇幅所限,本文选择经济体制、法律法规、旅游业发达程度等方面接近西方国家,而地理位置、文化背景等方面接近中国的日本作为典型,并就中日两国旅行社业的微观规制情况进行比较分析。

1.日本旅行社业的微观规制体系

(1)进入规制。在日本,投资主体要想进入旅行社业,必须首先得到中央政府旅游行政管理机构——运输省运输政策局观光部的许可。也就是说,日本对旅行社的进入实行“双重注册”的管理制度。所谓双重注册是指企业发起人在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前,必须得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注册许可。申请注册需要提供企业的历史情况、财产基础、营业保证金、拟经营的范围、法人及主要管理人员名单和资历证明等材料,经观光部认可合格后方可注册。此外,日本还对旅行社实施了定期注册的制度。所谓定期注册是指对旅行社的注册有效期作出规定。在日本旅行社的注册有效期为3年,旅行社到期如不重新申报或不符合注册条件即取消注册。

(2)经营范围规制。经营范围规制的实质即对旅行社实行分类管理。根据日本的《旅行业法》规定,旅行社分为三类,即一般旅行业、国内旅行业和旅行业店。一般旅行业的经营范围为:招徕外国人来日本旅行观光,组织日本国民去海外旅行观光,组织国民及外国人去日本国内旅行观光。国内旅行业的经营范围为:组织日本国民和外国人在日本国内旅行观光。旅行业店又分为一般旅行业店和国内旅行业店,店主要是住宿、交通、游览及相关旅行业委托的其它接待业务,并从中收取费。一般旅行业及其店均须向日本运输大臣登记,国内旅行业及其店向所在地的都、道、府、县进行登记。

(3)服务质量规制。为保护旅游者的利益,制约旅行业的行为,日本的《旅行业法》规定,旅行业申请登记时必须交纳营业保证金,保证金数额视营业范围而定。

(4)价格规制。由于日本旅游市场外部环境比较完善,所以在旅游产品价格方面的微观规制较少,主要通过市场机制自发调节。日本是市场经济十分发达的国家,各旅游企业在确保旅游者利益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其经营成本和市场需求情况,自行确定和调整旅游产品价格,政府并不规定价格标准,企业规定后也不需报请政府批准。当一家旅行业提出的价格对另一家旅行业产生影响时,另一家旅行业随即会研究出新的价格对策,因而根据实际情况价格变动已经成为旅行业之间相互竞争的重要手段。这种价格的频繁变动,并没有使旅游价格大起大落,价格平均水平也基本保持稳定。

2.中国旅行社业微观规制体系

与日本相类似,我国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行社业也实行了一种较为严格的管理制度,其主要的规制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进入规制。《旅行社管理条例》规定,“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的,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申请设立国内旅行社的,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或者其授权的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由该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审核批准。”“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旅游业务”。

(2)投资规制。《旅行社管理条例》第七条规定: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少于150万元人民币,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人民币。年接待旅游者10万人次以上的旅行社可以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社,国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增加注册资本75万元人民币,国内旅行社每设立一个分社增加注册资本15万元人民币。

(3)服务质量规制。中国的服务质量规制主要是通过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和各级旅游质检所两大措施加以实现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要求各类旅行社必须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缴纳质量保证金,其具体金额为国际旅行社60万元,获准经营出境旅游业务者增加100万元,国内旅行社30万元。各级旅游质监所负责受理旅游投诉,处理旅游纠纷,管理质量保证金。

(4)价格规制。伴随中国经济体制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中国政府对于旅行社业的价格规制经历了一个逐步放松的过程,由过去统一规定全国旅行社价格水平、季节差价、地区差价、最低结算标准和外汇保值措施等严格管制的方法,逐步过渡到现在价格水平主要由市场决定的管理方式。除此以外,中国旅行社业还采用了从业人员资格规制等其它微观规制形式,我们在后面的论述中还将进一步进行分析。

三、旅行社业的监管体系与运作机制

旅行社总是在一定的宏观干预和微观规制体系内运行的。上述内容是对旅行社运行的制度环境的静态描述,下面我们将研究重心转向制度运作过程及其对旅行社业影响的比较分析。

1.旅行社进入管理

(1)中国旅行社业的进入管理。中国旅行社业的进入机制是受到政府严格管理、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的机制。这一特征从旅行社设立的基本程序与环节方面可以看得出来(注:详见国家旅游局旅行社饭店管理司编《中国旅行社行业发展报告》(内部资料)。)。

在以入境旅游为主的中国旅游业发展初期,旅行社作为一个投资回报率较高、行业进入自然壁垒较低的领域,进入主体多为一些具有政府权力背景的机构和组织。而对这些带有权力背景的投资主体,主管机构人为设定的非市场壁垒具有很大弹性,加上民间投资主体的缺位,从而导致在发展初期中央一类旅行社的飞速发展。随着中国市场经济进程的加速,中国对于旅行社业的进入管理更趋市场化,但计划经济的色彩依然存在。

(2)中国外资旅行社的进入管理。1993年10月21日国家旅游局了《关于国家旅游度假区内开办中外合资经营的第一类旅行社的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这标志着中国旅行社业对外开放的初步启动。1998年12月2日,为了进一步扩大旅游业的对外开放,促进旅游业的大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旅行社管理条例》,国家旅游局、外经贸部正式了《中外合资旅行社试点暂行办法》,标志着中国旅行社业的全面对外开放。“新办法”不再限定合资试点的地域范围,在经营范围上,合资旅行社的业务范围明确为入境旅游和国内旅游。但是这种开放仍然是以设定相应的进入壁垒为前提的。这些进入壁垒主要包括:经营范围壁垒(明令禁止合资旅行社不能经营出境旅游等三类旅游项目);人员资格壁垒(只能在中国境内聘请导游员);企业资产规模壁垒(注册资金500万元人民币、质量保证金60万元人民币);经营与技术规模壁垒(合资的中方旅行社申请前3年平均每年外联人数要超过3万人天,外方旅行社要加入国际或本国的电脑预定网络,或已经形成自己的电脑预定网络)。

(3)其它国家旅行社的进入管理。国外对旅行社的进入管理制度也不尽相同。总的来说,西方发达国家多实行自由进入政策,即政府更加强调旅行社企业共性的一面,投资者对旅行社业的进入纯粹是企业行为,只接受工商管理部门的注册登记管理,旅游主管部门不干预或较少干涉。与此相对应,多数发展中国家对旅行社的进入实行严格的制度,一般实行双重注册制度,并在资金规模、人员资格、经营范围等方面做出具体的规定。

2.人员资格管理

(1)导游人员资格管理。对导游人员管理通常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导游资格的取得;二是导游人员的执业规范。由于国情和旅游发展程度方面的差异,目前各国在导游人员资格管理方面存在比较大的差异。

①关于导游资格的取得。目前,世界上关于导游资格的取得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多发生在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的较严格的导游资格认证体系;另一种是多发生在发达国家的较宽松的导游资格管理制度。在严格的导游资格管理制度方面,同样是实行严格的导游认证管理,不同国家也有一定的区别;以新加坡、日本和以色列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和地区,导游资格的取得必须经过严格的考试;以埃及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和地区,尽管也实行导游资格管理制度,但是导游资格的取得却不需要经过严格的考试。实行严格的导游资格管理的这些国家都规定,未取得资格者不得从事导游活动,否则将给予严肃处理。实行宽松导游资格管理制度的国家和地区以澳大利亚、美国和德国为代表。这种宽松的导游资格管理制度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一些国家如澳大利亚不设资格考试制度,导游资格只证明其专业水平;另一种以德国为代表,从事导游工作不需要资格证明。

②关于导游人员的执业规范。关于导游人员的执业规范,目前世界上也分为两种情况。一种以新加坡、日本和以色列、埃及为典型代表,以各种法规条款做出明确执业规范,通过相应机构严格的过程监督及游客的意见作为评价依据。另一种以澳大利亚、英国、德国为典型代表,以雇主和游客监督为主,没有明确法规规范执业行为。

我国的《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对导游人员的执业规范进行了明确规定,各级旅游局相应地担负着对导游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的任务。在导游人员的执业规范方面,以政府行政主管机构为监督检查主体。现在,也有不少旅行社开始注重游客对导游的评价和意见,游客投诉的处理也趋于更加规范、有效。

(2)经营管理人员的资格管理。在市场经济社会里,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是否合格以及能够胜任哪一层级的管理职务,是由企业家市场或职业经理市场加以确定的。所以在多数发达国家,除了对旅行社经理的国籍、守法有相应的要求外,很少会对其学历、资历等加以限制,也不会出现由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某人经理资格的事情,一旦某一位经营或技术人才不能胜任其目前的工作,自有业主或股东加以处理,并以其在企业家市场或经理市场上的价格(年薪、津贴等形式表现出来)的变动加以反映。如果由于业主不善经营导致企业亏损和资不抵债,那么他也会通过旅行社的合法破产、兼并等形式退出市场。

我国对旅行社经营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有较为严格的要求。国务院颁布实施的《旅行社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设立旅行社要“有经培训并持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相应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在《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又对经营人员的持证人数做了具体规定。

3.经营过程与退出管理

国外对旅行社的经营与退出管理主要有三种情况:自由、管制与混合。从总体上看,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主要是由市场决定企业的发展与退出,如果旅行社在经营过程中出现违规或损害旅游合法权益的现象,则通过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公平交易法”、“反垄断法”等法律文件加以调节。发展中国家和一些东方国家如新加坡、泰国、日本、台湾等国家和地区则更加强调政府对旅行社经营过程和退出机制的管理。

我国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及地方旅游局对旅行社的经营过程和退出机制则表现出过多的干预倾向,政府直接干预旅行社的经营过程,政府对旅行社企业的竞争与退出有较大的影响。具体的干预措施主要有:年检制、特许制、配额制和专项管理制。

4.旅游者权益保护

对待旅游者的权益保护,目前国际上一般采用以下几种方式处理:

(1)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及相关的经济合同法律规定。有关提供服务的质量,预先的信息是很难确保的。无疑,有些服务存在着提供合同前资料的义务,如向旅游者提供目的地的接待资料。然而,符合旅游者要求的服务保证往往只能建立在服务提供者本身的能力和信誉上。在这方面,有些国家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案会迫使旅游经营商向旅游者提供规范化的服务信息。如为了防止旅行者或旅游申请者有可能被没有许可证的旅行推销员所愚弄,法国在1975年7月11日通过法律(以及1977年3月28日法令)规定许可证的合法持有者在他们的通信、招牌(即挂在营业处入口的牌子)和广告中指出他们的许可证注册号码(注:[法]热拉尔·卡著,《消费者权益保护》,第77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97年5月。)。

(2)旅行社保证金制度与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质量监督。包括日本、新加坡和我国台湾在内的许多国家和地区针对旅行社业设立了保证金制度,美国和许多欧洲国家也通过行业协会设有类似的制度,作为对旅行社质量监督的一种重要措施。

在行政管理方面,美国的某些州政府明确规定,旅行商必须通过州有关政府机构的考核,而且法律规定顾主对雇员职位范围内的行为负责。旅行社要对雇员的工作进行指导,了解雇员为顾客提供服务的情况。另外,美国的法律还规定,旅行社负有特殊的核查批发商诚实与可靠的责任。

中国主要由政府部门对旅行社产品的质量和旅游者的权益保护做出监控。第一,旅行社的申办需经相应级别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交纳一定数额质量保证金后,才可以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二,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设立专门的质量监督部门——旅游质监所,负责“规范旅游企业的经营行为,规范旅游市场秩序,对其进行检查、监督以及对违规旅游企业进行处罚。”(注:宋志伟、付蓉,《加强旅游质量监管提升行业服务水平》,《旅游学刊》,1998年第2期。)第三,制定《导游人员管理条例》、《导游等级评定标准》及《旅游业对客人服务的基本标准》等多项法规,力图通过政府行为这只“看得见的手”来加强对旅行社服务质量的监督和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但是这些规定的执行只是通过不定期的抽查和监督来实现的。

(3)社会公众部门的监督。社会公众包括新闻媒体、专业研究机构、消费者保护组织等也在通过各自的努力对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予以维护。由于这种维权行为的主体是多元化的,也是对全体社会成员均有益处的,所以旅行社很难通过一些或明或暗的“反向收买”和利用自己的垄断地位来隐藏对自己不利的信息,以达到损害消费者权益和增加自己垄断利益的目的。需要特别提及的是,发达国家专业旅游杂志的信息披露与消费教育往往在旅游者权益保护方面扮演重要的角色。正是通过这些专业性的媒体,旅游者对旅行社的服务流程与服务质量的评价标准有了全面的了解,从而提高了旅游者的成熟程度。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旅游者权益保护主体基本是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如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在起主要作用,而社会公众的监督则处于相当短缺或者监督不力的局面。一些旅行社还利用新闻媒体市场化进程中的混乱局面,想方设法损害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但是从未来的发展趋势看,加强社会公众的监督力度,促进旅游者权益保护主体的专业化、多元化、社会化将是中国旅游市场发育的一个重要特征。

(4)旅行社的内部管理。对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也是旅行社提高服务质量、树立服务品牌、扩大市场占有率的内在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说,旅行社也是旅游者权益保护的主体之一。从发达国家旅行社的做法来看,旅游社对旅游者权益保护的主要作法有:为旅游者提供安全保险,这也可分散旅行社的经营风险;致力于接待服务流程和管理流程的标准化与规范化建设,从内部管理入手提高服务质量,使旅游者切实感到物有所值,减少投诉机率;加强员工培训与职业道德教育;树立公关意识,对于那些已经对旅游者造成损害的行为及时处理,争取把旅游者的损失减少到最低限度,同时也为企业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

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旅行社对旅游者、特别是国内旅游权益的保护方面还存在不小的差距。这里有旅游法律体系不健全的问题,有旅游者消费成熟度不够的问题,更有旅行社自身经营观念方面的问题。

至此,我们可以用图3来简要地总结一下各国旅行社业制度环境差异程度的内在原因;制度环境的变迁力量主要是由经济发展水平、旅游市场态势、市场化程度、法治化程度等因素构成的。一般而言,在市场化程度、法治化程度较低,旅游市场处于买方态势的发展中国家,倾向于对旅行社业、特别是经营国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的进入、运作与退出机制实行严格的管理,管理的主要方法是通过政府行业主管部门的各种微观规制手段和相应的政令、条例、审批、检查程序等进行管理。而在市场化程度、法治化程度较高,旅游市场处于卖方态势的发达国家则倾向于对旅行社业、特别是经营国内旅游业务的旅行社的进入、运作与退出机制实行较为宽松的管理,主要的管理手段是专门的旅行社法或一般的经济法律和政府的宏观调控政策,辅之以旅行社行业协会和包括媒体、专业团体、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在内的社会公众监督来进行管理。尽管不同国家旅行社的制度环境现状还存在较大的差异,但放松规制,加速旅行社企业化、市场化进程,培育多元化管理主体和多样管理工具是将来世界旅行社管理制度环境的变迁方向。

图3旅行社制度环境及其管理重点示意图

附图{图}

经济发展水平与市场态势

四、中国旅行社制度环境建设的若干对策与建议

1.放松政府微观规制过渡性的行业管理政策目标是变“限制性规制”为“激励性规制”。(注:激励规制理论主要有三大流派:一是在社会主义经济中将激励直接引入制定计划经济里,以兰格为代表;二是阿罗做了先驱性研究的综合社会选择理论;三是在市场的失灵范围里,为取得与市场均衡同样的市场成果而必须采取一些激励性规制。本文在使用这一概念时,主要是指经济性规制中的激励性规制。更为详细的内容请参阅植草益的《微观规制经济学》。)为此,首先要放开旅行社业进入规制。具体来说,就是以放松国内市场的非国有资本进入规制和国际市场的配额管理规制为先导。前者主要是指私人资本和国外资本,即允许私人旅行社和合资旅行社的存在;后者在实行的过程中,可以选取一定数量的国家——如新加坡、马来西亚、泰国等——作为出境旅游业务取消规制的试点。一个不须再加以证明的命题是:只有市场发育成熟了,才能开展有效的市场竞争。只有各旅行社市场主体地位真正平等了,才能从根本上消除不平等竞争的基础。

2.加快旅游立法,加强法制性规制旅游法制建设的目标是以法制性规制取代经济性规制。在《旅游法》还没有制订以前,加强旅游联合执法是一条治理旅行社业不正当竞争的可选之路。比如变更旅游质监所的行业管理权限,即不仅仅受理旅游者对旅行社的投诉,也受理旅行社对旅行社之间不正当竞争的投诉。考虑到工商管理部门公平交易处的存在,可与之联合建立联合听证会制度,对旅行社业不正当竞争进行法制化管理。

3.积极培育旅游市场在规制逐步放松以至取消后,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把更多的精力放在积极培育旅游市场,特别是国内旅游市场上来。只有市场主体多了,才能有竞争的基础;只有旅游市场扩大了,正当竞争才能使旅行社的长期利益最大化,而不正当竞争必将使每一个旅行社的长期利益受到损失。

4.加强旅游行业协会的功能从国际旅行社管理的发展经验来看,一个自下而上、体系完善、运作规范的旅行社行业组织是旅行社行业管理制度的重要载体。行业组织是旅行社行业成长和市场发展的自然结果,其实质是介于政府主管部门和企业之间的市场中介组织。虽然从理论上说,行业管理是业内企业自然选择的结果,但是考虑到中国旅行社业制度变迁进程中的“路途依赖”,政府还是应该在行业管理组织形成与发育过程中起一定作用的。其中首要的问题是使目前的各级协会具有实质性的运作内容。可以选择的制度安排有:第一,在《旅行社管理条例》中硬性规定各类旅行社必须加入相应的行业协会。第二,参照日本模式,把质量保证金管理主体从政府转向协会,以其部分利息代替各企业的入会和协会运作费用。鉴于目前保证金制度的实施机制中,对旅行社的约束多,激励少的现状,政府可以赋予协会根据企业的运营情况和资信状况相应降低有关企业的保证金交纳额度的权力。第三,协会对外要加入世界性的旅行社联合组织,对内使各级协会相互联系,形成网络,并对其会员旅行社提供信息、培训、协作、代表企业向政府反映其利益等项服务,以增加对成员旅行社的吸引力。

5.加强教育工作这里的教育对象包括旅游者和旅游企业从业人员,更主要的是那些执行规制任务的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和人员,特别是那些有“租”可寻的部门和管理人员。

[收稿日期]1999—12—10;[修订日期]1999—12—13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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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戴斌.寻求竞争优势,还是寻求垄断地位[J].旅游学刊,1999(5).

[6]张建梅,韦广平.我国旅行社经营资格对旅游业的影响[J].桂林旅专学报.1999(1).

[7]高舜礼.对旅行社两个开放试点办法的比较研究[J].旅游学刊,1999(3).

旅行社的经营与管理范文第12篇

关键词:旅行社经营与管理;课程改革;探索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3年7月20日

一、《旅行社经营与管理》课程性质与目标

(一)课程性质。《旅行社经营与管理》是旅游管理专业的专业必修课之一,是一门以众多学科为基础、专门研究旅行社经营管理活动及其规律的应用性管理课程。该课程以诸多管理学基本理论为指导,注重实践,也是重要的职业拓展课程,具有涉及知识广、运用能力强、辐射岗位多的特点,在培养“下得去、留得住、用得上、干得好”的旅行社行业高技能应用型人才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二)课程目标。《旅行社经营与管理》的课程目标主要有:

1、知识目标。本课程主要要求学生掌握旅行社管理的总体认识、旅行社管理者的知识和观念要求、旅行社管理的基本内容及旅行社管理的宏观背景等知识。

2、能力目标。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能够理解旅行社管理的基本理念;能够开发设计旅行社产品并为不同的产品选择合适的销售渠道和促销组合;能够客观分析旅行社管理的宏观环境;能够准确预测旅行社行业发展趋势;能够运用理论对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3、情感目标。通过本课程的学习,提高学生的管理素养;引导学生正确认识本专业和正视自我;增强学生生活和学习中的创新意识。

二、《旅行社经营与管理》课程教学现状

笔者利用在高校执教多年的经验以及通过对在其他高校任教的同学朋友的访谈发现,高校《旅行社经营与管理》课程教学现状主要表现在:

(一)课程教学内容方面

1、教材建设滞后。当前,关于旅行社经营与管理的教材众多,但是内容编排上区别不大,且过于强调管理学的内容体系,忽略了“旅行社”这一主体,与我国旅行社行业现状脱节,不适应旅游管理专业发展的要求;还有些高校选用教材内容陈旧,出版时间久远,教材上的相关知识点早已不适应旅游业的蓬勃发展,不适应我国旅行社的发展需要。

2、注重课程讲授,忽略实践培训。当前很多院校的《旅行社经营与管理》课程教学还是采取传统“知识本位”模式,注重向学生灌输系统的文化基础知识和专业基础知识,而忽视对学生能力和创造性的培养。因此,大部分高校没有固定的旅行社实习基地,甚至也没有校内旅行社实训室,但单纯地依靠课堂讲授很难使学生做到让知识在融会贯通中实现举一反三。

3、专业层次混淆不清。旅游管理专业有高职高专、本科、研究生等层次,而一般来说,各层次均开设《旅行社经营与管理》课程,按照专业培养计划,不同的培养层次应有不同的培养要求。目前,这种差异在该课程中难以得到充分反映,普遍情况是:专科课程是本科课程的平面压缩,而研究生课程是本科课程的重点重复。更为甚者,有些高校在教材选用、学时分配等方面都没有任何差异,导致出现了“高职高专学不懂,本科学不透,研究生学不到”的局面。

(二)课程教学实施方面

1、教师实践经验缺乏。目前,大部分高校招聘的教师是高等院校的应届毕业生,有着比较丰富、系统的理论知识,但缺乏旅行社实践工作的经验。随着旅游业的蓬勃发展与我国旅行社的日益壮大,任教教师的知识体系愈来愈不适应,在课堂讲授中很难将旅行社企业经营过程中面临的问题搬到课堂进行讨论分析,与旅行社行业的发展动态也将越来越脱节。因此,在这种模式下培养出来的毕业生也将越来越不适应旅行社的发展。

2、教学方法老套。在《旅行社经营与管理》教学中,教师一言堂教学现象仍广泛存在,这种单纯的课堂讲授方式很难激发学生的学习激情,往往是教师在台上讲,学生在台下走神或做其他事情。这不仅不能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也压抑了学生学习主动性、创造性的发展。

(三)课程教学评价方面

1、学生考核方式老化单一。在该课程的考核上,多数高校对学生的考核主要依赖于期末的笔试成绩。

2、课程评价失真。多数高校对课程效果的评价缺失评价环节,同时也缺乏行之有效的评价标准,大部分高校仅仅停留在期中或期末时学生对老师的评教上,而学生或因个人情绪或碍于情面等而草率填写,导致出现课程评价失真的现状。

三、《旅行社经营与管理》课程教学改革建议

(一)调整课程教学内容

1、选用合适的教材。教材是教学之本,是教师教学、学生学习的最主要材料和依据,也直接关系着人才培养的规格与水平。目前,多数高校《旅行社经营与管理》的教材或以管理学的体系编写或内容过于陈旧,基本上不能与旅行社行业动态与时俱进。因此,高校在选用教材的时候应注重旅行社的知识特色,既要有关于旅行社经营管理的基本理论,又要有旅行社企业业务操作知识。条件许可的高校还可以考虑结合课程特点和人才培养方案,根据本地旅行社业发展动态,纵观我国及世界旅行社业发展趋势编写教材,以适应旅行社发展的需要。

2、制定科学的培养计划。专业培养计划是学生所学专业整体的规划,即学校如何培养一名合格的大学生,包括知识能力的培养目标、培养细节(如学分多少,开哪些课,多少学分,开在哪个学期、实践教学安排等)。因此,高校在制定培养计划的时候要充分考虑各课程之间的衔接,学习《旅行社经营与管理》课程之前有一定的先修课程,如《旅游学概论》、《管理学原理》、《旅游心理学》等,这样,学生对旅行社方向的知识在认知、接受和掌握方面才有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才能使学生深入理解和灵活运用所学知识。

(二)加强课程教学实施

1、提升教师专业技能。《旅行社经营与管理》是一门理论与实践高度结合的应用型课程,要求教师具有一定的旅行社实践操作经验。高校可通过以下途径解决:

(1)走出去。现有教师挂职旅行社企业或者利用学生实习的机会,指导教师在指导和管理学生的同时深入旅行社企业学习和熟悉旅行社业务操作,了解旅行社行业动态。

(2)请进来。在知名旅行社企业中挑选具有健康管理理念、辉煌经营业绩、在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旅行社管理专业人士作为学校外聘教师或客座专家,定期为学生进行讲演或授课,以不断拓宽学生知识面,开拓学生管理视野。

2、采用多样化教学模式。目前,多数高校《旅行社经营与管理》课程的教学模式仍以课堂讲授为主。在教学过程中应鼓励采用多样化的教学模式。

(1)项目化教学模式。在教学活动中,教师将需要解决的问题或需要完成的任务以项目的形式交给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学生以小组工作方式,按照实际工作的完整程序,共同制定计划、分工完成整个项目。如:教师在讲授旅行社线路设计时,将“以本地大学生为目标市场设计某地三日游”作为一个项目下达给学生,特别说明该项目必须有目标市场旅游需求分析、线路主题特色与名称、吃住行游购娱及报价等子项目,且每一子项目有任务要求和注意事项,采取学生自由分组组合、以合作的方式完成该线路设计。此项目提交的方式授课展示线路,每一组学生选出代表上台演示,其余学生以消费者的身份提出问题并要求设计组解答,若设计组不能解答的问题则在班上展开讨论,最后将不同小组的设计线路进行对比,从而巩固所学知识“旅行社产品开发的设计原则及其影响因素”。

(2)案例教学模式。通过案例研究增强学生对理论知识点的掌握并训练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比如在“旅行社的产品开发”一章中,选用知名旅行社的几条常规旅游线路,让学生利用所学知识“旅行社产品开发的设计原则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分析,让学生指出这几条线路的优势与劣势,并引导学生如何运用swot方法分析旅行社旅游线路的前景。

(3)课内实践教学模式。在《旅行社经营与管理》教学过程中,教师可以将学生分为几个小组,每个小组分别扮演旅行社日常经营过程中销售部、接待部、计调部等角色操作日常业务,将课堂变成旅行社的工作场所,也可以利用校内模拟旅行社,让其模拟整个旅行社的日常经营活动,在实践中加深对知识的了解,如:分组设计旅游线路,要求学生设计一条三日游以上线路:线路必须具体化,线路各连接点及沿途的常规景点、空间移动、距离、交通方式及各消费项目价格均有具体说明,有特定的消费群体,有明确的销售渠道策略和促销策略等;还可以通过角色扮演和情景模拟,让学生重点掌握计调工作的职责范围,充分理解计调人员的素质要求,以便在课程学习中发挥自觉性、主动性,学会重视对资料、信息的搜集和整理。

(4)以学生为中心的“非指导性”教学模式。20世纪中期,美国心理学家罗杰斯将其心理治疗观推广到教育中,在西方国家形成一种广为流传的人本主义教学模式,这一模式被称为“非指导性教学”模式。在非指导性教学模式中,教师扮演着一个促进者的角色,他与学生建立起和谐的个人关系,并隐性地指导学生的学习与发展。在传统教学模式中,教学重“教”而忽略“学”,教学的过程就是教师按照自己的意愿和计划组织课堂教学,至于学生是否接受、学生能否发挥主观能动性均被忽视。对于“旅行社经营与管理”课程来说,应更注重如何促使学生发挥主观能动性,主动调整学习方法和策略,以提高学习效果,教师可以通过“分组讲课”的形式实现“教师”和“学生”身份互换,使学生在“讲授”准备和过程中提高解决旅行社运作中遇到的各种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规范课程教学评价

1、丰富学生考核方式。当前本课程的考核基本上是以笔试为单一的考核方式。应该丰富学生考核方式,比如:采取笔试+情景模拟考试+实际操作考核方式,也可以采取综合旅游线路设计、课堂表现、课程作业及个人考勤等给予学生最后成绩,还可以采取案例分析+线路设计+平时表现等方式。

2、构建完善的课程效果评价体系。完善的课程效果评价体系有利于了解课程的优势与劣势,也有利于掌握课程实现教学目标的程度。目前,西方比较流行的几种课程评价模式有:目标评价模式、CIPP课程评价模式、CSE评价模式、目标游离模式和应答模式。每一种模式都有自己的特色,有自己的适应课程,因此,结合自身学校的实际情况,结合《旅行社经营与管理》课程的特点,建议高校构建完善的课程效果评价体系。

主要参考文献:

[1]何忠诚,王励.对高校旅行社管理课程改革的探索[J].北方经贸,2011.8.

[2]方田红,王计平.任务驱动型教学法在《旅行社经营与管理》教学中的应用[J].青岛酒店管理技术职业学院学报,2011.3.3.

[3]李中晶,张健,华国梅.“旅行社经营管理”课程设计和教学方法的探究与实践[J].教育与职业,2012.11.

旅行社的经营与管理范文第13篇

关键词:旅行社;信息技术;连锁经营;虚拟经营;并购经营

中图分类号:F592.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09)27-0150-02

一、引言

21世纪,人类迈入了全球信息化的知识经济社会。信息技术产品、网络技术创新已经成为推动社会经济繁荣的主导力量。在旅游业蓬勃发展的今天,越来越多的旅行社开始了企业的信息化建设,许多软件公司已经开发出了适用于旅行社的管理信息系统,一些有实力的旅行社也开始建设或者部署自己的管理信息系统,信息技术的发展为旅行社开辟了网络营销的崭新市场。但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兴起和普及,一些电子商务企业(如携程、e龙)非以旅行社命名但实际却在经营旅行社业务,利用丰富的网络资源给游客提供方便快捷的旅游服务,降低了游客对旅行社的依赖性,给传统旅行社尤其是小型旅行社带来致命的打击。

二、信息技术的发展给旅行社带来的机遇和挑战

(一)信息技术的发展给旅行社带来的机遇

1.互联网为旅行社提供了新的市场营销手段。网络营销是电子商务的一项子集,由传统营销推销新产品为中心的“4P”转向以满足客户需求为中心的“4C”(Customer,Cost,Convenence,Communication)。网络营销不仅是指通过联机网络、电脑通信和数字交互式媒体等形式进行的营销活动,同时也是一种营销观念的创新。传统的营销观念是顾客导向型的营销方式,而网络营销观念则强调顾客与企业的互动性。通过网络对供需进行正确的引导,充分细分市场,增强了旅行社把握散客旅游市场的能力,为旅行社开辟了广阔的散客市场空间。

2.网络信息拓宽了旅行社的销售渠道,增强了旅行社的品牌。旅游电子商务的出现及蓬勃发展,旅行社分销渠道的功能延伸到网络空间。实现更强的信息和收集职能,更快捷的个性化的产品和增值服务提供职能等。网络品牌建设是以企业网站建设为基础,通过一系列的推广措施,达到顾客和公众对企业的认知和认可。在一定程度上,网络品牌的价值甚至高于通过网络获得的直接收益。知名企业的网下品牌可以在网上得以延伸,一般企业可以通过互联网快速树立品牌形象,并提升企业整体形象。

3.管理信息技术的运用提高了旅行社的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旅行社通过运用管理信息技术,一方面进行网上商务可以节约大量的时间、人力等其他成本;另一方面,旅行社利用因特网建立的内部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统一的顾客档案库可以掌握即时的销售状况,做到信息资源共享。

(二)信息技术的发展给旅行社带来的挑战

1.旅行社的咨询服务功能将受到便捷的电脑自动查询功能的挑战。网络最大的优势之一就是信息检索,旅游信息咨询服务是旅行社的主要功能之一。伴随电脑互联网络为游客提供越来越多的有关旅游目的地的信息,这些信息可以直接查询获取,并且图文并茂。相对于旅行社的咨询而言,这种网上查询还具有信息量大、节省费用、主动便捷等优点。大量旅游者对一般的旅游问题的咨询完全可以摆脱旅行社,减少对旅行社咨询服务的依赖。

2.旅行社的产品生产者地位将受到旅游者在网上自行设计产品的挑战。旅行社通过各种途径获取各种旅游产品要素的综合信息,以此来设计满足市场需要的产品。基于对这种综合信息的垄断,旅行社确立了其“旅游产品生产者”的行业地位,而管理信息技术的应用则将打破这种生产者和旅游者之间的传统关系。旅游者可以通过网上丰富多样的信息,来自行业设计自己喜欢的产品和线路,直接冲击旅行社的组织地位。

3.旅行社的信息提供和职能将被互联网弱化。随着电脑网络的进一步发展,旅游企业可以通过预订的形式在网上直接销售旅游产品,省去由于委托旅行社所付给旅行社的佣金,降低了产品成本,使产品更具有竞争力。旅游者通过网上直接预订,可以享受到许多旅游企业提供的优惠,旅游者可以自行购买旅游产品的情况下,旅行社的职能受到了削弱,从而旅行社的职能就失去了不可替代性。

三、旅行社经营模式的调整

(一)连锁经营模式

连锁经营是指一个企业以同样的方式、同样的价格在多处同样命名的店铺里出售某一种商品或提供某种服务的经营模式。《大趋势》的作者John Naisbitt认为,“连锁店是前所未有的最成功的市场策略。而信息技术在连锁经营中占据至关重要的地位。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消费需求日趋个性化,消费主导市场逐渐代替生产主导市场,信息技术在连锁经营中的应用更加突出。”

连锁经营模式自20世纪80年代中期进入中国,发展迅速,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和巨大的发展潜力。连锁经营理论与旅行社发展存在着天然的耦合关系。旅行社连锁经营要求统一调动资金,制定统一的经营战略,集中采购,通过统一的配送中心将产品运送到各个连锁店。在这个过程中,涉及的信息复杂,要实现消费者对商品需求变化的快速准确反应,利用电子商务来进行电子通信和电子交易对企业的内部和外部资源进行有效整合,使企业内、外部的资源都能得到合理配置。在连锁经营中运用电子商务既有其内在需求,又有其外在驱动力。旅行社行业投资相对较少,固定资产占用比例小,企业主要依靠品牌、形象、管理模式等参与竞争,通过连锁网络来快速树立良好的形象,为旅行社提供品牌和管理支持;旅行社的产品是服务性产品,是对各旅游供应部门产品的优化组合,旅游产品生产和消费的同时性越过了可能扼制连锁经营本身优势发挥的配送环节,这就使得构筑连锁经营渠道的难度大大降低;旅行社作为连接旅游者与旅游产品供应商的桥梁,需要与多方建立网络联系,通过连锁经营,构建完善的网络体系,加强与各方的联系。连锁经营的不同模式(直营连锁、特许连锁、自愿连锁)有其各自的优缺点和适用条件,旅行社企业应根据自身的特点选择适合自己的连锁经营模式。

(二)虚拟经营模式

“虚拟经营是指企业在组织上突破有形的界限,虽有生产、行销、设计、财务等功能,但企业内部没有完整的执行这些功能的组织,仅保留企业中最关键的功能,如知识、技术等,而将其他的功能虚拟化――通过各种方式借助外力进行整合弥补,其目的是在竞争中最大效率地利用企业有限的资源。”虚拟企业的出现也正是因为信息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使得企业可以突破组织界限,超越自身功能、资源以及地理空间的界限相互联系起来,实现技术、资金、人才和市场等的共享。

在“虚拟”的营销方式中,发展最为迅速的就是网络营销。旅行社的销售虚拟可以采用网络营销的方式。游客可以在网上获取旅游产品信息,与旅行社进行直接的交流,将个性化的需求反馈给旅行社,加强了消费者与旅游企业的交流和沟通。旅行社受到其规模、业务范围的限制,经营方式和重点不尽相同,旅行社的虚拟经营,不应该局限于一个固定的模式中,但无论什么样的旅行社,在实施虚拟经营策略时都应持有“强化优势,弥补不足”的理念,才能把握“虚拟”的核心。旅行社进行虚拟管理,也可以通过两种模式:一种是外聘专家组成企业“智囊团”,与企业管理人员一同参与企业的运营,对企业发展趋势做出监测预测和判断,提高企业管理层的水平和效率;另外,旅行社也可以联合专门从事企业管理的企业管理公司,由这些企业用他们最专业和最优秀的管理人才和管理方式代替企业执行管理职能。

(三)并购经营模式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乔治・约瑟夫・施蒂格勒指出,“没有一个美国大公司不是通过某种程度、某种方式的兼并而成长起来的,几乎没有一家大公司主要靠内部扩张成长起来的。”加入WTO以来,中国旅行社并购活动就不断发生,兼并、收购、重组等词逐渐在旅行社行业中流行开来,并购正成为中国旅行社快速发展的主导模式。

信息网络的发展便利了旅行社之间信息共享,互通有无,根据需要拓展共同的业务平台,进行有效的兼并重组。正是信息技术的发展,便利了旅行社之间兼并重组的进程,使得并购成为席卷世界的又一潮流。旅行社并购可以提高旅行社的竞争力、扩大市场份额、降低交易成本。旅行社的并购可以根据旅行社业务需要进行横向并购、纵向并购、混合并购。横向并购模式指旅行社与旅行社之间的并购,要以拓宽销售渠道为基础,以扩大经营范围为基础。这正是利用网络扩展销售渠道的优势所在;纵向并购模式指旅行社与上下游产业间的并购,要注意旅行社的资产专用性及旅行社规模问题。中国的大型旅行社较之于中小旅行社来说,其资产专用性要强一些,拥有较强的资金、人力、管理方面的优势。因此,大型旅行社进行纵向并购的可能性就较大;旅行社混合并购模式是指旅行社并购与自身没有上下游关系和技术经济关系的企业。需要有雄厚的资金实力,扩展核心竞争力,形成良性多元化发展格局。

旅行社的经营与管理范文第14篇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社会环境越发复杂多样,旅游业作为高敏感性和高综合性的行业,受到的挑战越来越多,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各种不确定性事件的可能性越大,面临着各种各样的风险。本研究针对当前我国的现状,分析旅行社经营与管理中面临的各种风险,并提出管理对策,为进一步加强旅行社管理,提高旅行社经营效益和管理效率提高理论指导和决策依据。

一、旅行社经营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风险

旅行社行业是一个参与面广、综合程度高的工作,根据风险的内容,旅行社经营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风险有财务、市场、安全、合同、金融和其他风险。

(一)财务风险。旅行社经营管理的财务风险是指旅行社无法按时收回的应收账款而造成损失的可能性。旅行社业务主要包括吃、住、行、赏、购、玩等,这些都使得旅行社不得不与酒店、必要供应商、旅游者等之间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债务债权关系,但是这其中的应收账款能否按时收回确实无法保障的,从而形成了财务风险。

(二)市场风险。旅行社提供的各项服务能否得到旅游者的认可,吸引更多的旅游者选择自己,实现自己的效益目标,是由市场决定的。市场具有瞬息万变的特点,旅游者自身的情况(旅游者目的、经济水平、旅游偏好、时间安排等)、客源地和目的地的外部环境(政治、经济、社会、自然、家庭、文化环境等),都是导致旅行社市场风险发生的因素,造成旅行社增加额外的支出和损失部分投入。而且,旅行社的业务目前还没有明显的法律保护措施,其旅游产品、路线等极易被模仿,增加了其经营管理市场风险。

(三)安全风险。旅行社经营管理的安全风险是指旅行过程发生的人身安全及财产安全风险,主要包括旅游者和旅行社企业的人身及财产风险两人类。旅游活动具有时间和空间跨度大、人员复杂、活动场地多为野外等特点,极易受到自然环境设施不到位或突发自然灾害的威胁,还会受到社会治安、交通等因素的威胁,致使旅游者和旅行社的人身财产安全难以保障。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不可避免地会遇到自然环境威胁(如各种自然灾害)和社会环境威胁(如社会治安状况)等各种问题,导致旅游者人身则产安全可能受到损失。

(四)合同风险。旅行者与旅行社在达成协议开始,就形成了契约合同关系。旅行社有责任旅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任务,保障自己的服务质量。但是,由于旅行活动本身具有复杂多变的特点,期间可能发生各种意外情况,可能无法完全按照合同履行自己的义务,甚至无法实现自己的承诺,因此旅行社面临着巨大的合同风险。

(五)金融风险。旅行社经营管理的金融风险是指交易过程中因各种不确定性因素而导致损失的可能性。旅行社经营管理中面临的金融风险主要有外汇风险、筹资风险和利率风险。旅游面对的市场不仅仅是一各国家,不同的货币相互兑换和折算时,外汇汇率的变动将造成旅行社损失和收益的变动。同时,旅行社在经营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要进行筹资和融资,进而会面临着由负债导致的筹资风险。另外,国家政策对利率的调整,将影响旅行社的融资和还贷活动,引发金融风险。

(六)其他风险。除以上五种风险外,旅行社经营管理中还面临着许多其他风险,如战略风险、政策风险、法律风险和人事风险等。

二、旅行社经营管理规避风险的主要对策

为了避免旅行社不必要的损失,必须对风险进行规避,即通过一定的计划和措施来消除风险发生的条件,降低风险的发生率,从而降低风险损失程度。

(一)树立风险意识,进行风险管理培训。意识是进行风险规避的前提,只要意识到风险才可能采取措施规避风险。目前,我国旅游者的权益保护意识较差、旅行社法律制度尚不健全、旅游管理力度还不够,风险事故时有发生,对旅行社经营管理造成了不可避免的风险。因此,旅行社必须树立风险意识,及时发现业务中的风险,想办法解决。旅行社应定期组织培训,总结以往规避风险的经验,提高旅行社的风险管理水平。

(二)聘请专业人员,针对解决各项风险。旅行社应建立健全自己的组织结构,聘请专业的风险管理人员,对旅行社的的财务、市场、安全、合同、政策等进行分析,及时发现其中的风险,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三)分散经营风险,避免一失破产。第一,契约化经营,根据供应商的能力、信誉、资产等因素进行综合测评选择几个长期合作伙伴,成立战略联盟,降低合同风险。第二,多元化经营,不要将鸡蛋放在一个篮子里,多管齐下,一方面效益不好,还有另外一个效益好的进行弥补,分散经营风险。第三,集团化经营,提高企业的专业水平,进行横向、纵向一体化联营发展,使旅行社的经营风险化整为零,并将部分外部风险内部化,便于控制管理。

(四)合理选择保险,进行风险转移。在国外,保险已经成为旅游业的重要手段。旅行社为旅游者购买意外伤害险、行李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等,可以将风险损失转移给保险单位,以较小的保险金投入避免风险发生造成的巨大损失。

(五)培育品牌产品,打响信誉度。信誉度可以提高顾客对旅行社的信任度,赢得回头客甚至客拉客。品牌战略是现行很多企业必不可少的战略方针,品牌可以将产品价值转化为信任价值,并杜绝其他旅行社的模仿,降低让人才流失率,保障旅行社与顾客之间的联系等。

三、结论

(一)分析了旅行社经营管理的存在的各种风险,得出旅行社经营管理存在着财务、市场、安全、合同、金融等主要风险,及其他的政策、法律等风险。

旅行社的经营与管理范文第15篇

一、旅行社行业结构现状

伴随着中国旅游业的高速发展,我国旅行社行业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特别是近十年来,许多宾馆、企业、个人纷纷开办旅行社,使行业规模不断扩大。目前中国大大小小旅行社近15000多家,再加上大大小小近三四千家的相关机构,我国旅行社业的规模可谓是得到了空前发展。由于没有分类标准,很难确认旅行社的规模是大是小。根据国家旅游局2004年旅行社年检公报,国际社数量占全国旅行社总量的9.60%,资产占全国总量的63.84%,旅游业务营业收入占全国总量的62.51%,而国内旅行社数量占全国旅行社总量的90.40%,是国际旅行社的9.42倍,资产占全国总量的36.16%,旅游业务营业收入占全国总量的37.49%,其中国内旅游组织人次占全国总量的65.85%,国内旅游接待人次占全国总量的66.53%。从实际情况看,国际社相对于国内社算是大型企业,而占全国旅行社多数的国内社多为中小企业。这些旅行社实力小、行业集中率低、企业制度不完善、经营效益不佳,呈现出多、散、杂、乱的局面。

二、中小旅行社经营管理现状

(一)经营能力小

主要表现在产品单一,无品牌优势,经营成本高,创新不足。一般来说,大型旅行社经营国际国内综合业务,有更多可选择的旅游线路,市场竞争力强,资金充足,有能力开辟新线路,在广告投入上比较多,从而形成自己的品牌线路,吸引更多的新老顾客。特别是近几年出现的集团化大型旅行社,已通过产权改造、经营机制更新、资产重组等具体措施使企业规模扩大,实力增强,在经营中具有产品开发、服务采购、市场拓展、旅游接待以及资金、信息、人才和抵御风险等多方面的规模效益。而中小旅行社主要经营国内旅游线路,宣传的线路基本上是市场上做得比较成熟的,缺少有特色的产品及服务。往往某一新的旅游线路一经推出,各中小旅行社会一拥而上,纷纷抢占客源,众多旅行社在同分一杯羹或抢占他人市场时,相互杀价,广告满天飞,意图以低价赢得竞争,导致竞争加剧,市场局面混乱,资本运作不畅,利润越摊越薄,企业生存难以维系。另一方面,中小旅行社资金有限,但往往经营活动却涉及从产品开发到旅游接待等各个环节,造成经营深度不足。浅层次的产品开发直接影响其对旅游者的吸引力;促销的乏力使得游客对其服务缺乏了解,对能获得的价格实惠及其他便利条件半信半疑,最终使得旅游者对中小旅行社的利用率偏低,市场范围狭小;接待不周更是造成或强化了社会公众对它们的不良印象,减少了回头客和其他顾客来源,故而没能形成自己的品牌优势,在客源方面无法与大旅行社竞争。

(二)内部管理能力差

大旅行社集团普遍已经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运用先进科学的管理思想和方法,能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内部管理水平较高,经营成本较低,并能充分激励企业各级从业人员,吸引大量优秀而拥有丰富管理经验的管理人才。因此,拥有较强的核心竞争力。而大多数中小旅行社是由家族式企业发展而来,企业核心人员通常都是家族的人,缺乏现代管理知识及财务制度,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较多不规范行为及短期行为。经营手段相对落后,经营成本较高。由于在业务数量上无法与大旅行社相比,在票务、地接、住宿、餐饮等方面所取得的优惠也不及大旅行社,因而成本价格要高于大旅行社。在人事机制上也不完善,不能科学合理安排工作,一人分饰多角或几人兼顾多种工作的现象十分普遍,导致内部信息不通畅及服务缺陷,管理成本增加,而且工作人员素质不高,工作环境较差及福利待遇较低,留不住优秀人才,导致员工流动率大。工作效率因而受到限制,无法保持良好的服务品质。

(三)抵御风险能力不足

旅游行业由于对其他行业依赖性较强,服务产品比较脆弱,因而是最容易受到外界影响的行业之一。如我国在非典期间,旅游业是遭受破坏最大的行业,其中又以旅行社业最为严重,大型旅行社出现全面亏损,中小旅行社面临歇业、倒闭;特别对于中小旅行社而言,资产与业务通常仅限于一个省区或城市,产品品种少,市场覆盖面窄,即所谓“把所有的鸡蛋都放到一个篮子里”,从而抗风险能力很小。

(四)发展资金不足

中小旅行社大多存在流动资金不足,业务无法保持进一步扩展、经营规模小、单位成本高、利润低、固有的信用不良、无法提供足够的担保金、融资能力几乎没有。由于资金有限,中小旅行社在产品设计、市场推广上普遍力不从心,当然也没有承担开发新产品的能力,从而使得旅游线路追随大流或偏向单一。因此,在规模上无法发展、在业务上无法拓宽。

(五)面临信用危机

面对旅行社业白热化竞争局面,为了生存,中小旅行社在组团市场拼命地降价以揽到游客,而后向地接社拼命压价,而地接中小旅行社面对竞争压力有的降低地接价格,有的甚至承诺垫付资金,但在业务操作时为了生存则暗地降低服务标准,或者加大购物行程,最终导致回程旅客对组团社反感、甚至发生纠纷,组团社面对游客的投诉和不满又对地接社施压,甚至不结算地接款。如此的恶性循环,导致游客、组团社、地接社三方互相埋怨和不信任。旅行社业为此面临着严重的信用危机,尤其是中小旅行社。这种恶性循环的局面势必严重影响到中小旅行社向健康的方向发展。

三、中小旅行社的经营管理对策

(一)加强经营能力

1.经营方式要遵循五项原则。从经营方式上来说,中小旅行社在经营能力、接待水平和资金实力等方面都较大社弱。如果经营与大社相同的路线,很难在竞争中取胜。因此,在经营方式上要遵循以下原则:(1)专业化经营。大旅行社在整个市场内通过重新组合实现集团化之后,市场上一些中小旅行社应相应调整其经营方向,避开其在经营标准化产品方面的比较劣势,实现专业化经营,针对某些细分市场,对某些产品进行深度开发,形成特色产品或特色服务,以便最大限度地满足特定细分市场旅游者的需求;(2)特殊经营。中小旅行社利用自身规模小、经营机动灵活的特点,选择那些市场容量小、大企业不愿意或不便进入的市场寻找发展,如大企业都倾向长线旅游,中小企业可以选择一些中短途旅游或是市内旅游;(3)缝隙经营。中小旅行社要选择市场中的盲点或产品中的缝隙,以求获得发展;(4)特色经营。现在旅游消费的趋势是逐渐向个性化旅游、主题旅游和自助游的方向发展,各种度假、休闲、专项和特种旅游产品越来越受到市场的青睐,如徒步游、探险游等;(5)联合经营。中小旅行社要想生存、发展,必须化零为整,建立关系紧密型、契约型的旅游联盟,作为联盟成员,要充分发挥地区资源优势,开发、组合新兴旅游产品,强化与景区、交通业主、宾馆等旅游资源供应商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占据旅游资源的优先开发和使用权,形成独具特色的旅游产品系列,以差别策略参与市场竞争,巩固自己的地位。

2.创造属于自己的品牌。旅行社经营的旅游产品是一种服务,其无形性和生产与消费的同时性决定了消费者在购买旅游商品时,除了价格以外,难以比较产品之间的优劣。为了降低购买风险,消费者在选择旅游产品时往往依赖其对品牌的认知。在这方面,一是要以准确定位和优质服务树立品牌;二是在扩大规模上做文章,将旅行社做大,扩大市场占有率,然后才能做优做强,三是要以产品创新来延伸品牌。

3.建立网络化营销。与大型旅行社实现集团化相对应,中小型旅行社通过实现网络化营销,通过内部改造或增设的方式,在本地乃至全国范围内实现网络化,成为旅行社面向旅游者的窗口。旅行社的网络化可以借鉴国外的经验,与制联合起来,即通过制来实现网络化。制的实现要求将绝大多数的小旅行社改制为社,专门从事旅游产品的销售,因为网络化的意义实际上等同于旅行社把销售触角伸向产生旅游需求的每个角落。

(二)加强旅行社内部管理

要运用先进的管理手段,健全完善规章制度,降低管理成本。从宏观上说,旅行社应在有效控制、推动经营、确保效益上做足工作。我们可以借鉴国外中小企业中比较流行的“网络型组织结构”。这种结构能较大程度地扩大管理幅度,减少管理层次,从而使信息沟通更加畅通无阻,并进一步增加旅行社环境适应能力。另外要严格抓好财务管理。中小旅行社资金周转普遍困难,应着重抓各类财务统计报表的准确性、及时性,控制成本费用、提高利润,抓流动资金的利用率,应收账款的到位率,以及财务管理的规范化。服务质量是旅行社发展的永恒主题,也是旅行社参与市场竞争的关键。中小旅行社只有狠抓服务质量不放松,才能求生存,获发展。提高旅行社服务质量,其中很重要的一条是要抓导游员服务质量提高。要加强导游员培训,要强化对导游员的管理和监督,要建立和完善导游员的教育管理体系,从制度上保障和促进导游员服务质量的提高。

(三)设立基金以增强抵御风险能力

从实际情况来看,应当研究新的基金或调整现有质量保证金的用途。原来的质量保证金是为保护消费者利益而设立的,现在需要建立旨在保护经营者利益的基金,以防不测。为了减轻企业的负担,可以设立一个基金,称之为“旅行社风险基金”,可以在不同情况下,具有不同的功能。强调企业自救,行业互助,开辟更多分散风险的渠道。

(四)要有雄厚的资金做后盾

在这方面,要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管理作用,使市场更加开放,为所有旅行社创造平等的竞争舞台,加快建立面向中小旅行社的融资渠道,如建立完善的资本市场,商业银行,发展民间金融机构、建立中小旅行社基金等。

(五)解决中小旅行社的信用问题

可以通过行政管理适度介入的方式,扩大质保金用途,即使之除了用于保障消费者权益外,对欠款可从质保金中划转。再配以旅行社信誉等级评定并公示,即可解决中小旅行社信用与结算问题,使之向国际化经营方式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