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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理赔详细流程范文

人寿保险理赔详细流程

人寿保险理赔详细流程范文第1篇

无论是平时还是长假期间,意外险都是可以理赔的,除非保险公司对某种意外有特殊的规定。一份意外险,是人们返乡探亲或外出旅游的“保护伞”,有了它才有真正安心的幸福长假。 不过,意外险并非所有的意外都能申请理赔,通常只是对保单上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负责,而不是负责所有意外。所以,保户在投保意外险时要看清楚保险合同的内容。同时,根据自己需要投保的内容单独或者附加不同的意外保险。

外出旅游,如果是跟团游,旅行社都会为游客购买旅行社责任险。但是,旅行社责任险只承担因旅行社疏忽或过失造成的游客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补偿,而游客在旅行途中因自身过错导致的伤害和损失,只能由自己承担。因此,填补“旅行社责任险”的空白,旅游险必不可少。

出境游旅行者,买一份更为全面的旅游保障计划更有必要。常见的出境游保障组合最好要包括意外身故和残疾、意外医疗费用补偿、紧急医疗运送和送返、航班延误、托运行李丢失、事故后亲友慰问探访津贴等项目。

一般情况下,游客可以自行选择各类适合自己的专门定位于旅游意外保障的保险,例如“太平逍遥游”短期旅行意外险。但事实上,许多常规的意外险,也提供对被保险人在旅行过程中的意外保障,例如太平人寿最近推出的“太平路路宝”意外伤害保险。

目前,随着网络科技的进步,意外险投保非常方便。常规的意外险可以在保险公司网站(如太平人寿网上商城)、网上银行、网上商城(如太平人寿天猫旗舰店)上方便地在线投保,有些还能在银行自助终端上快速投保,如上述“太平路路宝”意外伤害保险就可以在工商银行自助终端上投保,能够为游客省去很多时间和精力,而理赔也非常方便。

案例1:

近日,上海的陶先生在工商银行自助终端机上购买了一份太平路路宝意外伤害保险,耗时3分钟,花费166元。没想到,仅仅两天后,陶先生的“尝鲜”之举就切实发挥了作用。

5月18日,陶先生在郊区旅游途中不慎摔伤右腿,造成严重的软组织挫伤,诊疗花费200多元。5月20日,他来到太平人寿上海分公司申请理赔,公司于当日迅速结案,支付陶先生理赔款188元。惊喜之余,陶先生不禁感叹道:“没想到在银行自助终端机居然也能买保险,更没想到,才花166元买的保险,这么快就派上了用场,真值!”陶先生的此次理赔,也是太平人寿上海地区首例“太平路路宝”理赔。

据介绍,“太平路路宝”意外伤害保险是太平人寿与工商银行联合推出的一款简单的创新式银行自助终端专属保险产品,只要持工行联名芯片卡或其他工行借记卡,即可在工行的查询缴费机等自助终端上购买。除了购买渠道与众不同,该产品涵盖的出行意外保障也较为全面,包括一般意外身故、私家车/航空意外身故保障、节假日及前后三天意外身故保障、意外残疾、意外伤害医疗保障,其中意外伤害医疗保障赔付比例最高可达100%。每天只需0.5~2.3元,一年内便可享受高达10万~50万元的高额意外保障,可以说是一款性价比颇高的意外保险产品。

案例2:

李女士一家是湖北襄樊人,其丈夫陈先生生前长期在深圳工作。考虑到自己上有年近八旬的父母,下有未成年子女,作为家庭顶梁柱,2010年4月,陈先生在深圳为自己投保了太平人寿的“综合意外伤害”保险,年缴保费仅400元,保额20万元。

2011年1月12日,陈先生从深圳回襄樊准备与家人团聚,欢度春节。可是天有不测风云,他在返家途中不幸遭遇车祸,当场身故。

人寿保险理赔详细流程范文第2篇

问:2009年10月1日实施的新《保险法》有哪些关键修订?

张海姣:本次《保险法》修订比较全面,涉及修订条款达140多条。概括讲,主要围绕两条主线展开。一是如何确保保险公司更加持续健康发展。新法在保险销售前期流程管控、人业务质量管理、条款监管、偿付能力监管与监管措施等方面都予以强化调整。二是如何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新法在此方面进行大胆变革,例如两年不可抗辩期规定,保险合同中无效条款的认定,保险公司理赔流程细化等方面。以上修订多是站在保护消费者角度,让消费者明白投保,放心理赔,对保险产品和消费过程做到心明眼亮。

问:光大永明公司在新法实施方面作了哪些工作?

张海姣:公司管理层非常重视新法的推广工作,提出“全员参加、高度重视、认真学习、深入落实”的具体要求。公司在今年4月利用一个月的时间对包括光大永明总部、7家分公司在内的600多名员工进行了百分之百的全员新法培训,并陆续开展保险法知识竞赛、条款修订议案征集、部门内部专题研讨各项活动。这些都是前期的宣导培训工作,当然更重要的还是新法的具体落实。为此,从4月份开始,光大永明专门成立了新保险法项目小组,并统一部署落实各项改进措施,包括在售的全部人身保险条款、各类单证、宣传彩页、IT系统调试与渠道重新培训等工作――展开。还有公司内部运营流程如修订核保规则、加强前期核保调查、整合人信息系统、完善理赔流程等诸多方面也在不断完善。

总体来说,光大永明的落实工作起步是比较早的,公司高层也非常支持。目前光大永明在售的保险产品以及对外宣传资料均符合监管规定,同时,我们还有严格的内部监控机制,确保公司合规经营,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问:您刚才提到,新《保险法》亮点之一是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具体体现在哪些方面?如何看待这种变化?

张海姣:其实旧版保险法已经偏重对消费者加以保护,新法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是对保险条款监管愈加严格。新法除要求保险条款公平合理、不得损害保险消费者权益外,还对违规公司做出停止使用、限期修改以及禁止申报新条款等限制。

二是对保险公司的解释以及说明义务作了详尽规定。新法要求保险公司在消费者投保时应当提供保险条款,并说明条款内容。特别对于免责条款,应当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同时对免责条款内容要明确列示。

三是新法引入国外保险法中不可抗辩条款。如果消费者存在不如实告知情节,要求保险公司在合同成立的两年内行使解除权,超过两年的,保险公司不能再以此为由解除合同。

这一新增条款对保险业影响较大。目前社会诚信体系尚未建立,公民就医及其他信息缺乏公共查询平台,如何在前期了解消费者信息,是保险公司亟待解决的问题。在新法实施的一段时期内,大部分公司可能会感受到压力,但从长远看,新法有利于保险业的长期健康发展,引导保险公司更加注重业务质量管控,从而更加合规经营。

新法对理赔环节也做了很多细化规定。例如规定保险事故发生索赔权利人提出理赔申请后,保险人如认为有关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补充;理赔应及时核定,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复杂的要在30日内核定,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向投保人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等。这些规定,将有助于改善理赔难局面。

尽管目前国内保险业蓬勃发展,但我们不得不承认,近几年在发展中暴露出的问题导致在老百姓心目中形象欠佳。原因有多方面,我个人认为这与保险市场不成熟,条款相对专业使普通消费者难以理解有一定的关系,另外保险人水平参差不齐,个别人看重短期利益诱导消费者投保,这些都容易导致保险合同发生争议。

我们在快速发展的同时应该静下来反思:怎样去培育市场?怎样让消费者了解、喜欢并真心接纳保险?只有健康的市场需求才会有保险业持续发展的未来。新法的很多修订就是要扭转现有的保险市场格局,强化消费者权利与保险公司抗衡,其目的是确保保险公司健康良性发展。其实,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与保险业健康持续发展是唇齿相依、相辅相成的。保险行业健康发展,才能维护金融行业稳定,确保消费者利益不受损害,带给消费者更好的保险产品。

问:新《保险法》实施后,很多消费者更关心保险业发展,也更关心自己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应该注意什么,作为保险业内人士,您对我们的消费者有哪些建议?

张海姣:人身保险产品种类很多,大致分为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偏重投资理财的新型人身保险。消费者需要先确认一下自己需要哪一类保险,或者根据自己的年龄、家庭构成和收入情况等,确定一个购买保险的顺序。一般家庭习惯有孩子之后,先给孩子买一份保障。但是从风险防范角度来说,家中主要收入来源者是最需要保险的,应该先给顶梁柱买一份意外伤害险、定期寿险或者终身寿险,健康险等,然后再考虑孩子以及其他家庭成员。具体到每个家庭的保障方案,可向保险公司或保险人详细咨询,并可以索要书面保险条款,做到提前了解,心中有数。

如果决定投保,消费者需要填写人身保险投保书,上面有保险公司需要了解的全部信息,一定要认真如实填写,否则可能导致保险公司拒赔,产生纠纷而有违投保初衷。通常情况下,消费者在购买保险产品后有10天的犹豫期,如果对产品不满意可以在此期限内要求退保。监管机构明确要求有些产品有风险提示告知书,建议大家认真阅读。一言以蔽之,建议您理性选择、认真投保、明白消费。

光大永明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成立于2002年4月22日,由逾百年海外寿险经验的加拿大永明金融集团与实力雄厚的中国光大集团携手组建,总部设在天津,是中国北方第一家合资寿险公司。

人寿保险理赔详细流程范文第3篇

P键词:应用型人才;人寿与健康保险;教学内容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7)05-0094-02

一、引言

在现代经济社会生活中,保险作为一种分散风险的工具,日益得到人们的重视。自20世纪80年代保险业复业以来,我国保险业呈现快速发展的趋势,尤其是2014年国务院颁布的“新国十条”,使保险业进入了历史最好发展时期。在保险业飞跃发展的同时,保险专业人才培养也得到了高度重视,目前我国有近百所高校开设了保险专业,主要为保险行业培养学术型和技术、技能型两类人才。

为加快现代职业教育发展,2014年教育部明确提出要引导一批本科高校向应用技术类高校转型,唐山师范学院作为地方性本科院校,为了实现人才培养与市场需求的无缝对接,唐山师范学院主动适应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将建立有特色的地方性高水平应用型大学作为办学目标。保险专业是唐山师范学院经济管理系于2008年开设的本科专业,在学校向应用技术型院校转型的背景下,保险专业人才培养模式也应从培养理论型人才向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转变,以满足河北省保险行业对应用型、复合型保险人才的需要。

二、人寿与健康保险课程教学内容存在的问题

1.课堂教学内容更新较慢。随着我国保险行业不断成熟完善以及国内金融环境的不断改变,人寿与健康保险的相关法律条款、险种特点、资金运用方式、经营理念、监督管理方法等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是一些人寿与健康保险教材更新缓慢,不能将最新的资料、理论知识和国家相关政策融入于课本之中,使得教学内容时效性较差。比如一些人寿与健康保险教材中的有相关保险产品介绍的内容,随着保险业务的不断创新发展,保险新新险种不断推出,但相关内容陈旧,导致学生不能及时了解现行市场上的新险种;再如一些人寿与健康保险教材在人寿与健康保险合同、人寿与健康保险主要险种、人寿与健康保险核保与理赔等几章的内容中会列举相关案例,但是由于案例比较陈旧,使得案例分析效果较差,不能有效提高学生运用理论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教学内容与其他课程重合较多。唐山师范学院保险专业的专业课程体系主要包括专业基础课程体系和专业核心课程体系,其中专业基础课程体系中的保险学、专业核心课程体系中的保险法、保险企业经营原理在部分教学内容上与人寿与健康保险出现重合。如保险学中的保险基本原则、保险合同、人身保险概述、保险组织、保险企业经营管理中的保险营销管理、承保管理、理赔管理、投资管理、偿付能力管理等章节与人寿与健康保险课程内容重复讲解,任课教师之间缺乏统筹协调安排,课程内容交叉重合,不仅浪费授课学时,导致学生出勤率较低,也使教学效果大打折扣。

3.实践教学内容不够充实。实践教学是培养保险专业应用型人才的重要手段,目前唐山师范学院人寿与健康保险课程已开展了一系列实践教学活动,主要包括开授人寿与健康保险实训课程、寿险公司短期专业见习以及到寿险公司进行为期六个月的集中实习等。虽然实践教学形式多种多样,但是教学内容不够充实,如人寿与健康保险实训课程有十六学时,主要在实验室完成,学生通过利用逸景人身保险实习实训软件来了解人寿与健康保险的投保、承保、理赔等流程,但是由于学校计算机硬件设备不够完善,导致逸景人身保险实习实训软件不能及时更新,相应教学案例细节错误繁多、相似案例较多、实验流程设计简单、投保、承保和理赔等环节所填单据与寿险公司现行要求差距较大,多数学生仅仅为了迅速完成实验而进行实验,最后仍然对实验流程及相关细节一知半解,实验效果大打折扣;寿险公司短期专业见习方面,我院安排保险专业大二学生利用周末时间到生命人寿保险公司进行专业见习,但是见习内容主要是通过素质拓展训练培养团队合作精神,而对保险具体业务流程很少涉及,蜻蜓点水式的专业见习难以提高保险专业学生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在专业集中实习方面,我院主要安排保险专业学生到寿险公司的电话营销岗位进行实践,通过半年的实践学生可以掌握一定的寿险营销技巧,但是对于寿险业务的其他流程如承保、理赔等环节目前尚未涉及。实践教学主要侧重于保险营销技能的培养,而保险的其他业务流程鲜有涉及。

三、人寿与健康保险教学内容优化研究与设计

1.及时更新课堂教学内容。首先,教材选用方面,应重点突出时效性特点。在优先选用部级、省部级重点规划教材的同时,应遵循择新原则,选用近三年出版或再版的教材。其次,教师教学方面,及时将人寿与健康保险的新知识融入课堂教学。教材总是具有一定滞后性,因此要求任课教师在课下做到充分备课,密切关注我国人寿与健康保险相关知识的变化情况。如在讲授人寿与健康保险险种时,收集现行各家寿险公司推出的保险产品,让学生了解目前市场上的人寿与健康保险产品特点;在保险案例分析中,教师应搜集近几年发生的比较典型的人寿与健康保险诉讼案例,如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组织编写的《保险诉讼典型案例年度报告》,截至2016年已出版了七辑,案例较新且有详细的法院判决书及评析。通过与学生共同分享这些案例,可以使学生能够了解到目前人寿与健康保险的典型案例纠纷及审判情况,有助于学生更深刻的掌握所学人寿与健康保险的理论知识,提高实践技能。最后,教学方式上,积极邀请保险公司专业人员开设专题讲座,分享他们在实践中的经验及教训,如在讲授保险核保与理赔环节时,可以邀请专业的核保和理赔人员,和学生分享核保与理赔过程中遇到的典型案例及注意事项,通过把寿险公司优秀员工引入课堂的方式,丰富人寿与健康保险教学内容,保证了寿险业应用型人才的培养。

人寿保险理赔详细流程范文第4篇

(一)1994~1998年,两者完全一致

这一阶段,非寿险业务(指的是非人身保险业务)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长期责任准备金和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三项。1年期以内(含1年)的非人身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可按当期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1年期以上的同类业务,在未到结算损益年度时,年终可按业务年度营业收支余额提取长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于年末按最高不超过已发生未决赔款额的100%提取。责任准备金提转差在计算营业利润时扣除,未决赔款准备金作为成本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据实扣除。可见,税收法规完全借鉴并承认财务制度的规定对各项准备金进行税前扣除。

(二)1999-2001年,两者出现一定程度的分离

随着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体制的变化,《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财债字[1999]8号)对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核算内容及方法进行了修改、补充,较之前制度规定有重大突破。其一,首次提出除1/2法之外的更精确的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方法;其二,首次提出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简写IBNR)概念并规定其提取比例。此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69号)对各项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进行积极调整,除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选择性做法持保留态度外,其余各项准备金的做法和财务制度完全一致(详见表1)。而财务制度对1/2法之外其他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方法并无强制规定,更多体现的是导向,故两者间的分离只保持在制度层面。

(三)2002年至今,两者间的分离呈扩大趋势

为顺应金融企业股份制改革的必然趋势,《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1]49号)颁布并于2002年起在上市公司实行。该制度虽然要求保险公司按精算方法提取非寿险业务准备金,但仅是一些原则性的条例,缺乏可操作性,实践中仍执行《保险公司财务制度》的规定核算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然而,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和保险产品的创新,原来财务制度规定的准备金提取方法不仅使保险公司潜藏着准备金提取不足的风险,而且与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存在一定差异,不利于保险公司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和发展。

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即本文所指的新会计准则)颁布,保监会率先要求全行业自2007年起同时执行。比较而言,该准则更趋精细化、客观化、国际化,不仅规定了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确认时点和计量方法,还引入了准备金充足性测试概念。由于评估非寿险业务准备金是一项特殊的技术,准则规定保险公司应遵循保监会颁布的现行相关精算规定计提①。尽管税务部门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税收政策做出了专门调整②,但两者间的实质性分离已经凸现。

1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确认基本一致,并将长期责任准备金合并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项目里反映。存在的问题,一是两者都没有明确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精算方法,二是保费不足准备金的税法规定缺失(详见表2)。这样,保险公司可以在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出于自身税收利益与编制财务报告的不同目的,选择采用1/24法或1/365法。

2对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处理差异明显。新会计准则要求按精算方法确定的金额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而税收法规仍沿用国税发[1999]169号的规定按固定比例(100%和4%)提取,尤其是两者对IBNR的处理差异明显。而且,新会计准则已将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概念扩展至理赔费用准备金,税法却无相关规定(详见表3)。

二、

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关系经历了从统一到差异再到寻求协作的动态发展过程。在计划经济时期两者的关系曾出现暂时的统一,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经济全球化,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各自都在进行积极的国际协调,这一发展趋势加速了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的分离(简称税会分离),由此带来了诸如增加会计核算成本、诱发避税动因,甚至加大整个经济改革成本等方面的不利影响。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相关规定也同样遵循这一发展轨迹。

目前,国内与本文选题相关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三个方面:一是税会差异及协调的一般研究。包括对会计和税收的关系、税会差异产生的根源、具体业务差异表现、税会模式选择及两者间的协调都进行了比较深入的探讨。二是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尤其是未决赔款准备金计提方法的改进。或从精算的角度比较研究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各种评估方法;或从会计核算的角度来研究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确认和计量;或者研究产险公司未决赔款准备金与公司盈余之间的关系;或对总准备金的归属、定位和积累问题进行系统研究。事实上,这三者间关系非常密切。准备金的评估方法为其会计核算提供技术规范,而会计制度又影响评估方法的选择,最终影响保险公司的承保利润。三是保险税制包括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税收政策的调整。近年来,对于保险税收政策的研究逐渐深化和完善,诸如保险税收政策与财政政策、金融政策、产业政策的关系问题;在实际操作层面上,有的研究已经涉及到了保险税收制度中的会计核算问题。

综观国内相关研究成果,对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税会差异研究虽较为零散,但也做出了极具开创性的研究,不仅为本文的研究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而且为继续这方面的分析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和参考。本文试图以非寿险业务准备金为主体构建一个完整的分析框架,从制度比较的视角系统研究与之相关的会计、税收以及监管制度间的内在联系,分析税会差异对产险公司乃至整个非寿险业带来的不利影响,并由此提出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调整思路及政策建议。

三、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税会差异的不利影响

虽然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会计制度、税收法规都在总结各自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各自的国际惯例,向着自我完善的方向发展,但是在变革的进程中,未能充分体现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相协调的原则;未能充分体现企业所得税法制建设与会计理论的内在联系;部分准备金扣除项目的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及保险公司的实际情况相去甚远。其结果是:

(一)增加了财务核算成本和税收征管成本

差异的扩大对保险公司的会计核算和税务部门执法水平的提高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其一,保险公司必须严格根据新会计准则决定本公司的会计核算及各项列支项目和标准,设立财务会计报表,以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但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时,需要对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准备金再按税收法规进行纳税调整,剔除一些不予扣除或超限额扣除项目后计算税额,以完成纳税义务。而准备金的纳税调整比较复杂,这就增加了财务核算成本和纳税成本。其二,对税务部门而言,差异加大了税务部门和保险公司之间对非寿险业务准备金信息掌握的不对称。为保证及时、足额收取税款,防止税款流失,税务部门对保险公司报送的有关各项准备金的财会制度内容、纳税信息报告等提出了新的要求,相应地增加了税收征管和稽核的难度及成本。

(二)加重了保险公司的税收负担

作为保险公司的最主要负债,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确认和计提直接影响保险公司的所得税税基。其一,现行的税收法规准予税前扣除的准备金只涉及某些项目而非全部,而且部分要求按固定比例扣除(详见表2、表3)。虽然所得总量从长期看是相等的,但不同的扣除标准往往导致某一会计期间内保险公司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进而应税所得额大于会计利润,税务部门因此可以提前征收大部分所得税,保险公司却失去递延所得税的好处。其二,如果保险公司对差异不能准确把握,尤其是当会计和税法出现暂时性差异当期纳税调增的项目,在该项目的后期处理中,对差异没有做相应的调减处理,则导致保险公司在某一纳税期间多缴税款,造成公司税收利益流失。因此,现行税收法规的固定比例纳税调整及相关规定的缺失,致使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的成本得不到实际扣除,必将大幅增加保险公司的所得税负担。

(三)诱发偷漏税等不法行为

新会计准则实施后,大量的政策差异和税法漏洞的存在容易诱发保险公司的偷漏税行为,形成高税负、宽税基和偷逃税同时并存的局面。其一是无知性偷漏税。即保险公司在主观无意的前提下,由于对新会计准则下会计与税法差异的认识和操作把握不当,未能准确进行纳税申报和及时缴纳税款,从而面临着缴纳税收滞纳金或罚金的风险。其二是有意识偷漏税。因准备金的多少依赖于精算方法和精算假设,保险公司极有可能通过操纵未决赔款准备金以达到修饰盈余、降低税负、应对监管的目的。越是财务状况好、规模大、处于稳定增长阶段的保险公司越倾向于高估准备金,以平滑利润从而获得递延纳税、增加投资收益甚而逃税的好处。而行业外人员要全面准确地确定保险公司的收入和利润则比较困难,因而导致的保险税收流失可能超过高税额部分。

(四)抑制了非寿险业的发展

目前,我国的保险税收政策过多地从征管方角度考虑,较少考虑保险公司的利益;体现其征收便利原则而非保险公司便利;确保政府收入而非保险公司税收利益,因而抑制了我国非寿险业的发展。其一,高税负、宽税基的做法虽然增加了财政收入,然而,短期内将直接导致保险公司的税收流失,影响总准备金的积累;从长期来看,必将削弱保险公司的自我积累和发展能力,甚而导致偿付能力不足,降低全社会的风险保障水平,从而不利于经济的稳定发展。此外,在保险税收总量很高的情况下,偷漏税又很严重,抑制了有利于非寿险业发展的保险税制改革。其二,世界金融一体化趋势和保险市场对外开放对非寿险业的会计制度、监管规则、税收法规提出挑战。为促进我国保险业核心竞争力的提高,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监管规则、会计制度不仅实现了与国际惯例的协调,并且两者不断趋向统一。比较而言,税收法规建设则严重滞后于非寿险业的发展,且没有充分考虑与前两者的协同和互动,极不利于非寿险业同金融以及其他产业展开公平竞争。

四、协调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税会差异的总体思路与政策建议

事实上,会计与税收不同的职能和学科属性决定了在其制度设计中遵循不同目标、处理原则及业务规范,进而决定两者间必然存在一定程度的分离。对于两者间的差异,传统的处理方法是要么进行纳税调整,要么运用所得税会计核算每一项差异。这两种处理方法都不影响保险公司本期应交所得税的计算和缴纳,即对国家所得税收入没有影响。然而,现行的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税收政策与我国大力发展保险业的政策严重相悖。因此,如何完善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税收法规,从而协调其与新会计准则的差异,成为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总体思路

我国非寿险业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稳定器”和“助推器”,非寿险业需要有完善、适当的税收政策支持。

调整和完善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其一,既要立足于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同时,又要理顺税收和保险公司发展之间的关系。保险税收的增长主要取决于保险业税源的培育和保险业的持续增长。在现行所得税率大幅降低的情况下①,确定科学合理的税基应是当前保险税制调整的重点。其二,要充分考虑保险经营的特殊性。与一般企业不同,保险公司是负债经营,保费收入在先,成本支出在后。责任准备金是公司负债的主要构成,其数量甚至可以达到年保费收入的数倍。因此,应从准备金的根源和性质上分析其是否应税前扣除及如何扣除。这样做不仅更加符合保险业务的经济实质,而且有助于夯实公司基础,防范经营风险。其三,为降低制度的转换成本,税收法规应尽量寻求与新会计准则的协调,但应坚持兼顾统一性与独立性、公平与效率的原则。其四,适当借鉴国际惯例,细化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税制设计。充分发挥税收政策对非寿险业发展的宏观调控和政策导向功能,建立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扶持我国非寿险业做大做强,并提升其国际竞争力。

(二)政策建议

1采用更精确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评估方法。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保险公司为尚未终止的非寿险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它既不是保险公司实际发生的成本,更不是利润,而是未赚保费,一般占到其总负债的1/4左右。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税收处理方法选择是一个在精确和简便间做出权衡的过程。实践中,1/24法是评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比较常用的一种方法。由于这种方法假定平均起保日在月中,受估算方法的局限,高估(低估)负债和低估(高估)利润的情况十分普遍。1/365法与其相比,因没有保费收入均匀分布的严格精算假设,评估的准确性最强,适用于各种期限的非寿险业务,是一种最合理的计算方法。然而,这种方法的计算量很大,同时对保险公司的IT系统要求较高。此外,对于一些特殊的险种如农作物保险,如果采用时间比例法,很显然会低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因而采用风险分布法计提会更加合理;而货物运输险、航空意外伤害险和履约保证保险却难以用比例法、风险分步法来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可采用更谨慎、合理的方法。

随着保险公司精算水平的不断提高和信息管理系统的不断完善,建议税务部门出台1/365法适用时间表(某些特殊险种采用其他方法),引导保险公司采取更精确的方法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以确保课税基础的合理性。

2调整IBNR的固定比例税前扣除的做法。国税发[1999]169号规定“IBNR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4%提取”,其实采纳了《保险公司财务制度》的评估标准。其优点是保险公司按固定比例提取,较难操纵利润以实现盈余管理。但其计提依据是假设损失均匀分布,且报案时间与损失发生时间平均不超过半个月(即1/24≈4%)。显然,这种假设很难和实际情况相吻合。而会计上按精算方法实际提取的IBNR将大大超过4%的比例限制,按税法规定必须进行纳税调整。结果必然是少提IBNR,因税基扩大造成保险公司超额纳税。新会计准则要求保险公司至少采用下列两种方法谨慎评估提取IBNR,即链梯法、案均赔款法、准备金进展法、B—F法等其他合适的方法。虽然链梯法经过结果验证与实测值吻合度较大,但实际操作时最好用多种方法估算后相互验证,并根据评估结果的最大值确定最佳估计值,以便使结果更加精确。比较而言,按精算方法和谨慎性原则计提的IBNR相对更客观真实地反映了保险公司于本会计期间有关的预计赔款支出,实属企业的正常经营成本。建议取消或放宽对IBNR的纳税比例限制,按精算的方法提取并在税前据实扣除。

3完善理赔费用准备金和保费不足准备金的税法规定。较之原来的保险财会制度,新会计准则关于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涵义、口径发生了变化。最为突出的两处是:其一,将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内容扩展到了理赔费用准备金并规定了其提取方法(详见表3)。其二,提出了责任准备金充足性测试的概念。保险公司至少应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各项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如果相关准备金不足,则应通过补提保费不足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方式进行确认。补提保费不足准备金,正是为了更加合理地核算有效保单在财务年度的实际利润,并备付未暴露风险在未来的损失。目前这两种准备金的税法规定出现漏洞。然而,理赔费用准备金和保费不足准备金是未决赔款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有机组成部分,同样应该予以税前扣除,否则有可能因制度的缺失形成“暗箱操作”。建议尽快明确理赔费用准备金和保费不足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

4给予总准备金一定的税收优惠。人们早已达成共识,总准备金必须计提并不断积累和扩大。然而,对于总准备金的来源、性质以及是否应税前扣除则一直存在争议。对于总准备金的归属,有两种代表性的观点:一些人认为总准备金应属于保险基金,来源于保费收入;另一些人却认为总准备金应归属所有者权益,在税后利润中提取。在保险制度及实务中则一直视其为所有者权益。然而,财会制度对总准备金的目的、用途、提取比例的口径并不统一,进而导致做法的不规范。由于其提取的多少影响股东分红且无硬性规定,很多保险公司的提取额度出现零增长或负增长,甚至从来不提。至2005年底我国非寿险公司总准备金累计额仅6.1亿元(其中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占64.8%,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占26.4%)。与保费和利润增长的速度相比,总准备金积累规模相对太小,远远不能适应巨灾损失异常赔付的实际需要。

从其含义来看,总准备金是保险公司用于满足年度超常赔付、巨额损失赔付和巨灾损失赔付的需要而提取的责任准备金。自然是在正常责任准备金不足赔款时予以动用,一旦动用则起着责任准备金的功效。因此,建议给予总准备金一定的税收优惠,允许保险公司在税前利润中按一定比例提取,进行逐年积累并规定一定限额,以切实提高保险公司应对突发性巨灾的偿付能力。

[参考文献]

[1]戴德明,张妍,何玉润.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作研究[J].会计研究,2005,(1):50-55.

[2]谢志刚,周晶晗.非寿险责任准备金评估[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210.

[3]侯旭华.保险公司会计[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63.

[4]卓志.保险总准备金的定位与积累[J].中国保险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7,(2):26—30.

[5]魏华林,林宝清.保险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290.

人寿保险理赔详细流程范文第5篇

[关键词]非寿险业务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会计制度;税收法规

一、引言

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关系经历了从统一到差异再到寻求协作的动态发展过程。在计划经济时期两者的关系曾出现暂时的统一,随着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经济全球化,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各自都在进行积极的国际协调,这一发展趋势加速了会计制度和税收法规的分离(简称税会分离),由此带来了诸如增加会计核算成本、诱发避税动因,甚至加大整个经济改革成本等方面的不利影响。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相关规定也同样遵循这一发展轨迹。

目前,国内与本文选题相关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三个方面:一是税会差异及协调的一般研究。包括对会计和税收的关系、税会差异产生的根源、具体业务差异表现、税会模式选择及两者间的协调都进行了比较深入的探讨。二是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尤其是未决赔款准备金计提方法的改进。或从精算的角度比较研究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各种评估方法;或从会计核算的角度来研究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确认和计量;或者研究产险公司未决赔款准备金与公司盈余之间的关系;或对总准备金的归属、定位和积累问题进行系统研究。事实上,这三者间关系非常密切。准备金的评估方法为其会计核算提供技术规范,而会计制度又影响评估方法的选择,最终影响保险公司的承保利润。三是保险税制包括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税收政策的调整。近年来,对于保险税收政策的研究逐渐深化和完善,诸如保险税收政策与财政政策、金融政策、产业政策的关系问题;在实际操作层面上,有的研究已经涉及到了保险税收制度中的会计核算问题。

综观国内相关研究成果,对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税会差异研究虽较为零散,但也做出了极具开创性的研究,不仅为本文的研究打下了坚实的理论基础,而且为继续这方面的分析提供了很好的借鉴和参考。本文试图以非寿险业务准备金为主体构建一个完整的分析框架,从制度比较的视角系统研究与之相关的会计、税收以及监管制度间的内在联系,分析税会差异对产险公司乃至整个非寿险业带来的不利影响,并由此提出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调整思路及政策建议。

二、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税会关系分析:变迁及趋势

(一)1994~1998年,两者完全一致

这一阶段,非寿险业务(指的是非人身保险业务)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长期责任准备金和已发生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三项。1年期以内(含1年)的非人身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可按当期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1年期以上的同类业务,在未到结算损益年度时,年终可按业务年度营业收支余额提取长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于年末按最高不超过已发生未决赔款额的100%提取。责任准备金提转差在计算营业利润时扣除,未决赔款准备金作为成本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据实扣除。可见,税收法规完全借鉴并承认财务制度的规定对各项准备金进行税前扣除。

(二)1999-2001年,两者出现一定程度的分离

随着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体制的变化,《保险公司财务制度》(财债字[1999]8号)对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核算内容及方法进行了修改、补充,较之前制度规定有重大突破。其一,首次提出除1/2法之外的更精确的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方法;其二,首次提出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简写ibnr)概念并规定其提取比例。此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69号)对各项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进行积极调整,除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选择性做法持保留态度外,其余各项准备金的做法和财务制度完全一致(详见表1)。而财务制度对1/2法之外其他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方法并无强制规定,更多体现的是导向,故两者间的分离只保持在制度层面。

(三)2002年至今,两者间的分离呈扩大趋势

为顺应金融企业股份制改革的必然趋势,《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财会[2001]49号)颁布并于2002年起在上市公司实行。该制度虽然要求保险公司按精算方法提取非寿险业务准备金,但仅是一些原则性的条例,缺乏可操作性,实践中仍执行《保险公司财务制度》的规定核算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然而,随着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和保险产品的创新,原来财务制度规定的准备金提取方法不仅使保险公司潜藏着准备金提取不足的风险,而且与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存在一定差异,不利于保险公司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和发展。

2006年《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即本文所指的新会计准则)颁布,保监会率先要求全行业自2007年起同时执行。比较而言,该准则更趋精细化、客观化、国际化,不仅规定了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确认时点和计量方法,还引入了准备金充足性测试概念。由于评估非寿险业务准备金是一项特殊的技术,准则规定保险公司应遵循保监会颁布的现行相关精算规定计提①。尽管税务部门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税收政策做出了专门调整②,但两者间的实质性分离已经凸现。

1 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确认基本一致,并将长期责任准备金合并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项目里反映。存在的问题,一是两者都没有明确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精算方法,二是保费不足准备金的税法规定缺失(详见表2)。这样,保险公司可以在会计准则和税收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出于自身税收利益与编制财务报告的不同目的,选择采用1/24法或1/365法。

2 对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处理差异明显。新会计准则要求按精算方法确定的金额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而税收法规仍沿用国税发[1999]169号的规定按固定比例(100%和4%)提取,尤其是两者对ibnr的处理差异明显。而且,新会计准则已将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概念扩展至理赔费用准备金,税法却无相关规定(详见表3)。

三、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税会差异的不利影响

虽然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会计制度、税收法规都在总结各自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充分借鉴各自的国际惯例,向着自我完善的方向发展,但是在变革的进程中,未能充分体现税收法规与会计制度相协调的原则;未能充分体现企业所得税法制建设与会计理论的内在联系;部分准备金扣除项目的标准与经济发展水平及保险公司的实际情况相去甚远。其结果是:

(一)增加了财务核算成本和税收征管成本

差异的扩大对保险公司的会计核算和税务部门执法水平的提高都提出了新的要求。其一,保险公司必须严格根据新会计准则决定本公司的会计核算及各项列支项目和标准,设立财务会计报表,以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但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时,需要对按会计制度核算的准备金再按税收法规进行纳税调整,剔除一些不予扣除或超限额扣除项目后计算税额,以完成纳税义务。而准备金的纳税调整比较复杂,这就增加了财务核算成本和纳税成本。其二,对税务部门而言,差异加大了税务部门和保险公司之间对非寿险业务准备金信息掌握的不对称。为保证及时、足额收取税款,防止税款流失,税务部门对保险公司报送的有关各项准备金的财会制度内容、纳税信息报告等提出了新的要求,相应地增加了税收征管和稽核的难度及成本。

(二)加重了保险公司的税收负担

作为保险公司的最主要负债,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确认和计提直接影响保险公司的所得税税基。其一,现行的税收法规准予税前扣除的准备金只涉及某些项目而非全部,而且部分要求按固定比例扣除(详见表2、表3)。虽然所得总量从长期看是相等的,但不同的扣除标准往往导致某一会计期间内保险公司负债的账面价值大于其计税基础,形成可抵扣暂时性差异,进而应税所得额大于会计利润,税务部门因此可以提前征收大部分所得税,保险公司却失去递延所得税的好处。其二,如果保险公司对差异不能准确把握,尤其是当会计和税法出现暂时性差异当期纳税调增的项目,在该项目的后期处理中,对差异没有做相应的调减处理,则导致保险公司在某一纳税期间多缴税款,造成公司税收利益流失。因此,现行税收法规的固定比例纳税调整及相关规定的缺失,致使保险公司在经营过程中的成本得不到实际扣除,必将大幅增加保险公司的所得税负担。

(三)诱发偷漏税等不法行为

新会计准则实施后,大量的政策差异和税法漏洞的存在容易诱发保险公司的偷漏税行为,形成高税负、宽税基和偷逃税同时并存的局面。其一是无知性偷漏税。即保险公司在主观无意的前提下,由于对新会计准则下会计与税法差异的认识和操作把握不当,未能准确进行纳税申报和及时缴纳税款,从而面临着缴纳税收滞纳金或罚金的风险。其二是有意识偷漏税。因准备金的多少依赖于精算方法和精算假设,保险公司极有可能通过操纵未决赔款准备金以达到修饰盈余、降低税负、应对监管的目的。越是财务状况好、规模大、处于稳定增长阶段的保险公司越倾向于高估准备金,以平滑利润从而获得递延纳税、增加投资收益甚而逃税的好处。而行业外人员要全面准确地确定保险公司的收入和利润则比较困难,因而导致的保险税收流失可能超过高税额部分。

(四)抑制了非寿险业的发展

目前,我国的保险税收政策过多地从征管方角度考虑,较少考虑保险公司的利益;体现其征收便利原则而非保险公司便利;确保政府收入而非保险公司税收利益,因而抑制了我国非寿险业的发展。其一,高税负、宽税基的做法虽然增加了财政收入,然而,短期内将直接导致保险公司的税收流失,影响总准备金的积累;从长期来看,必将削弱保险公司的自我积累和发展能力,甚而导致偿付能力不足,降低全社会的风险保障水平,从而不利于经济的稳定发展。此外,在保险税收总量很高的情况下,偷漏税又很严重,抑制了有利于非寿险业发展的保险税制改革。其二,世界金融一体化趋势和保险市场对外开放对非寿险业的会计制度、监管规则、税收法规提出挑战。为促进我国保险业核心竞争力的提高,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监管规则、会计制度不仅实现了与国际惯例的协调,并且两者不断趋向统一。比较而言,税收法规建设则严重滞后于非寿险业的发展,且没有充分考虑与前两者的协同和互动,极不利于非寿险业同金融以及其他产业展开公平竞争。

四、协调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税会差异的总体思路与政策建议

事实上,会计与税收不同的职能和学科属性决定了在其制度设计中遵循不同目标、处理原则及业务规范,进而决定两者间必然存在一定程度的分离。对于两者间的差异,传统的处理方法是要么进行纳税调整,要么运用所得税会计核算每一项差异。这两种处理方法都不影响保险公司本期应交所得税的计算和缴纳,即对国家所得税收入没有影响。然而,现行的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税收政策与我国大力发展保险业的政策严重相悖。因此,如何完善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税收法规,从而协调其与新会计准则的差异,成为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总体思路

我国非寿险业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作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稳定器”和“助推器”,非寿险业需要有完善、适当的税收政策支持。

调整和完善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其一,既要立足于增加政府的财政收入,同时,又要理顺税收和保险公司发展之间的关系。保险税收的增长主要取决于保险业税源的培育和保险业的持续增长。在现行所得税率大幅降低的情况下①,确定科学合理的税基应是当前保险税制调整的重点。其二,要充分考虑保险经营的特殊性。与一般企业不同,保险公司是负债经营,保费收入在先,成本支出在后。责任准备金是公司负债的主要构成,其数量甚至可以达到年保费收入的数倍。因此,应从准备金的根源和性质上分析其是否应税前扣除及如何扣除。这样做不仅更加符合保险业务的经济实质,而且有助于夯实公司基础,防范经营风险。其三,为降低制度的转换成本,税收法规应尽量寻求与新会计准则的协调,但应坚持兼顾统一性与独立性、公平与效率的原则。其四,适当借鉴国际惯例,细化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税制设计。充分发挥税收政策对非寿险业发展的宏观调控和政策导向功能,建立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扶持我国非寿险业做大做强,并提升其国际竞争力。

(二)政策建议

1 采用更精确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评估方法。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保险公司为尚未终止的非寿险保险责任提取的准备金。它既不是保险公司实际发生的成本,更不是利润,而是未赚保费,一般占到其总负债的1/4左右。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税收处理方法选择是一个在精确和简便间做出权衡的过程。实践中,1/24法是评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比较常用的一种方法。由于这种方法假定平均起保日在月中,受估算方法的局限,高估(低估)负债和低估(高估)利润的情况十分普遍。1/365法与其相比,因没有保费收入均匀分布的严格精算假设,评估的准确性最强,适用于各种期限的非寿险业务,是一种最合理的计算方法。然而,这种方法的计算量很大,同时对保险公司的it系统要求较高。此外,对于一些特殊的险种如农作物保险,如果采用时间比例法,很显然会低估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因而采用风险分布法计提会更加合理;而货物运输险、航空意外伤害险和履约保证保险却难以用比例法、风险分步法来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可采用更谨慎、合理的方法。

随着保险公司精算水平的不断提高和信息管理系统的不断完善,建议税务部门出台1/365法适用时间表(某些特殊险种采用其他方法),引导保险公司采取更精确的方法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以确保课税基础的合理性。

2 调整ibnr的固定比例税前扣除的做法。国税发[1999]169号规定“ibnr按不超过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4%提取”,其实采纳了《保险公司财务制度》的评估标准。其优点是保险公司按固定比例提取,

较难操纵利润以实现盈余管理。但其计提依据是假设损失均匀分布,且报案时间与损失发生时间平均不超过半个月(即1/24≈4%)。显然,这种假设很难和实际情况相吻合。而会计上按精算方法实际提取的ibnr将大大超过4%的比例限制,按税法规定必须进行纳税调整。结果必然是少提ibnr,因税基扩大造成保险公司超额纳税。新会计准则要求保险公司至少采用下列两种方法谨慎评估提取ibnr,即链梯法、案均赔款法、准备金进展法、b—f法等其他合适的方法。虽然链梯法经过结果验证与实测值吻合度较大,但实际操作时最好用多种方法估算后相互验证,并根据评估结果的最大值确定最佳估计值,以便使结果更加精确。比较而言,按精算方法和谨慎性原则计提的ibnr相对更客观真实地反映了保险公司于本会计期间有关的预计赔款支出,实属企业的正常经营成本。建议取消或放宽对ibnr的纳税比例限制,按精算的方法提取并在税前据实扣除。

3 完善理赔费用准备金和保费不足准备金的税法规定。较之原来的保险财会制度,新会计准则关于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涵义、口径发生了变化。最为突出的两处是:其一,将未决赔款准备金的内容扩展到了理赔费用准备金并规定了其提取方法(详见表3)。其二,提出了责任准备金充足性测试的概念。保险公司至少应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各项准备金进行充足性测试。如果相关准备金不足,则应通过补提保费不足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的方式进行确认。补提保费不足准备金,正是为了更加合理地核算有效保单在财务年度的实际利润,并备付未暴露风险在未来的损失。目前这两种准备金的税法规定出现漏洞。然而,理赔费用准备金和保费不足准备金是未决赔款准备金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有机组成部分,同样应该予以税前扣除,否则有可能因制度的缺失形成“暗箱操作”。建议尽快明确理赔费用准备金和保费不足准备金的税前扣除政策。

4 给予总准备金一定的税收优惠。人们早已达成共识,总准备金必须计提并不断积累和扩大。然而,对于总准备金的来源、性质以及是否应税前扣除则一直存在争议。对于总准备金的归属,有两种代表性的观点:一些人认为总准备金应属于保险基金,来源于保费收入;另一些人却认为总准备金应归属所有者权益,在税后利润中提取。在保险制度及实务中则一直视其为所有者权益。然而,财会制度对总准备金的目的、用途、提取比例的口径并不统一,进而导致做法的不规范。由于其提取的多少影响股东分红且无硬性规定,很多保险公司的提取额度出现零增长或负增长,甚至从来不提。至2005年底我国非寿险公司总准备金累计额仅6.1亿元(其中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占64.8%,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占26.4%)。与保费和利润增长的速度相比,总准备金积累规模相对太小,远远不能适应巨灾损失异常赔付的实际需要。

从其含义来看,总准备金是保险公司用于满足年度超常赔付、巨额损失赔付和巨灾损失赔付的需要而提取的责任准备金。自然是在正常责任准备金不足赔款时予以动用,一旦动用则起着责任准备金的功效。因此,建议给予总准备金一定的税收优惠,允许保险公司在税前利润中按一定比例提取,进行逐年积累并规定一定限额,以切实提高保险公司应对突发性巨灾的偿付能力。

[参考文献]

[1]戴德明,张妍,何玉润.我国会计制度与税收法规的协作研究[j].会计研究,2005,(1):50-55.

[2]谢志刚,周晶晗.非寿险责任准备金评估[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6:210.

[3]侯旭华.保险公司会计[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8:63.

人寿保险理赔详细流程范文第6篇

投保之前看公司,认真确定赔付人

刘女士通过A人寿保险公司网站购买了一份三年期的人身意外保险,保额20万元。一天,她在上班途中不幸被一辆汽车撞成重伤,住院花费高达6万元。尽管肇事司机支付了大部分医疗费,可还有2万元需刘女士支付。她爱人拿着自助打印的保单到A人寿保险公司要求报销,却遭到拒绝。A人寿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的理由是,他们这项业务已经剥离给了B人寿保险公司。于是,她爱人又找到B人寿保险公司,又被告知只对接手后签订的保险合同负责。对于刘女士的赔付要求,两家保险公司踢起了皮球。

支招 对于网上投保,在理赔时出现刘女士这种状况在所难免,无法确定赔付人是谁。因此,如果想在网上投保,投保人不仅应详细了解所购买保险产品或保险公司服务的具体范围,还需清楚具体交易对象是哪家,和他们怎样联系,假如出现类似问题由谁负责,等等。如此,就容易找到索赔对象,进而降低理赔风险。

如实告知很重要,获赔这条最关键

王先生有急性心肌梗塞病史。他浏览C保险公司网站,看到一款,其针对1岁~55周岁人群提供包括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等28种重疾,还标明无需体检、期限保障最长可至65周岁。他觉得很适合自己,便毫不犹豫在网上进行了投保。一年后,他再次住院,没多久,花费2.8万元。这时,他想到了网上购买的重大疾病险,便让爱人到C保险公司要求前期理赔。C保险公司工作人员在了解实情后,拒绝理赔,理由是,王先生投保前已有病史,没如实告知他们。

支招 现在,一些保险公司网上投保的重大疾病险确实无需体检,但这是基于投保人如实告知的前提。很多投保人也许会心存侥幸心理,认为隐瞒病史无可厚非,再说网站标注了“无需体检”的提醒。其实,对于故意隐瞒患病事实,保险公司有权要求提高投保人保险费率、解除保险合同或拒绝赔偿。所以,即使投保人在网上投保重大疾病险时看到“无需体检”字样,也应通过电话向保险公司客服进行咨询、核实。同时,如果以前患过病,在要求填写时也应如实填写。只有这样,一旦出现理赔情况,纠纷才会减少。

职业选择莫盲目,投保定要问清楚

人寿保险理赔详细流程范文第7篇

关键词:医疗保险;市场环境;产品分析

一、中国内地与香港医疗保险产品差异现状

医疗保险在中国内地与香港存在着大量相同的品种,但两者在发展上出现了不同的结果。本文选择医疗险产品进行对比研究的原因是该险种属于保险行业的最基本险种,使用广泛且承保量大,无论是在内地还是香港,此保险产品的发展也都基本相对成熟和规范。下面分别以内地医疗险产品——中国人寿“长久呵护住院定额给付医疗保险”和香港医疗险产品——保诚公司“康疗宝”医疗保障计划为例进行对比分析,探询两者间的差异及其造成的原因。

(一)中国内地与香港医疗险的产品特点

1、中国人寿住院医疗保险的基本界定

(1)若未参加社会医疗保险,可以享受高额住院费用补偿;若已参加社会医疗保险,也可对报销后剩余部分按比例补偿;

(2)提供最高100天的住院定额给付(大多数为20-50天),包括618种住院参考病种,最长可续保至70周岁;

(3)保险期间为一年,每年需续保。投保费:可一次交清,也可分期交付;

(4)申请理赔所需证明较为繁琐,包括保单凭证、理赔申请书、受益人身份证明、病案、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收据原件、医疗费用结算明细表等等。

2、香港保诚医疗保障计划的基本界定

(1)每日住院现金保障:可以随意使用所得医疗保险金;

(2)100%的危疾现金保障:对于身患危疾的投保人,可以提供100%的现金赔偿;

(3)中医治疗及调理康复保障:在“康疗宝”的危疾现金保障之下,保诚公司将会在投保人接受治疗或进行化疗之后,为投保人提供中医治疗和调理康复保障,帮助客户恢复健康;

(4)健康检查保障:保诚公司为投保人提供每两年一次的健康检查保障。

(二)中国内地与香港医疗险的产品区别

1、目标客户方面: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目标客户群体分类较为宽泛,细分程度低,比如仅在宏观上分为社会医疗保障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两大类等。而香港保诚公司对受保人群的细分则更加明显,针对性更强,也更为人性化。以“危疾保障计划”为例,对于吸烟者和非吸烟者分为两个完全不同的群体,保费和计划均有不同的标准。其中,吸烟者的保费明显高于非吸烟者。

与内地医疗保险公司相比,香港保诚对客户资料的收集、整理也更为具体、细致。以“康疗宝”医疗保障计划为例,对于预投保人的调查问题非常详细,如受保人是否愿意接受X光检查、受保人是否有参加赛车等危险活动的兴趣爱好等。这些背景调查不仅能够使保险人对受保人有更加详细的了解,而且可进行更加精准的风险评估。

2、费用方面:香港保诚公司的医疗险产品保费偏高,但同时理赔费用也十分高。其中以吸烟者为例,20-29岁的年龄组别所交保费最少,但每月保费最低仍达到了HK$89,最高则为HK$217,而年保费最少为HK$997,最高为HK$2433。同时,理赔费用最低也高达HK$250,000,最高甚至可达HK$1,000,000。相比之下,中国人寿的医疗险产品保费较低,理赔费用亦低于香港同类产品。

3、时间方面:香港保诚的医疗理赔时间短,保护周期长。以“住院现金保障计划”和中国人寿的“长久呵护住院定额给付”为例进行对比,前者住院理赔时间长达1,000天,而后者住院赔偿期最长仅为100天,更为普遍的则是短短20-50天。

香港保诚医疗保险的理赔也更为迅速,更为高效。仍以“住院现金保障计划”为例,该保险承诺若投保人不幸因病或意外而入院治疗,即可由入院第一天起获得每日住院现金津贴,每次赔偿期长达1,000天。相比之下,中国人寿的普通住院医疗保险理赔效率较低,需要提供多份证明,理赔手续繁琐,理赔时间长。

4、区域方面:香港保诚医疗保险的客户保障范围十分广泛。以“住院现金保障计划”为例,该计划的保障地区覆盖了亚洲、欧洲、美洲、澳洲及非洲等五大洲,其中包括港澳、新加坡、日本、台湾、英国、欧盟、美国、加拿大及南非共和国等多个国家和地区。而中国人寿的医疗保障群体则主要局限于内地居民,所覆盖的海外地区较为狭窄。

5、预防方面:香港保诚公司更加注意“预防”问题,预防胜于治疗,事后处理不如事前控制。保诚医疗保险针对这种心理,设计出一款新产品名为“康检宝”医疗保障计划。其特点在于提供全面、基本的健康检查,如果投保人身体出现异常结果可以获得免费跟进检验,并且包括一次医生解读报告。从而该产品能够有效地抓住客户心理,满足其需求,体现了公司业务的人性化。相比之下,中国人寿的医疗保险产品在预防措施及产品保障方面做的不够充分。

二、中国内地与香港医疗保险产品存在差异的原因

(一)两地保险市场宏观环境不同

两地医疗险产品之所以存在如此大的差异,首先是因为所处的宏观保险市场环境有差异,不同的宏观大环境必定会对市场基本走向、产品设计要素等产生重要影响。针对中国内地与香港这两个不同的医疗保险市场,本文分别采用SWOT分析法进行对比,存在差异汇总如下:

1、优势(Strengths):根据我国内地医疗保险业目前的发展,主要优势包括投保门槛低,投保限制少,推广较容易,可开发的潜在客户群数量巨大等。而香港医疗保险的优点则主要体现为大多从客户角度出发,最大限度满足其投保需求,理赔速度极快等。此外,香港医疗险产品种类丰富且营销体系成熟,政府等管理部门监管严格且及时,从业人员业务水平亦非常高。

2、劣势(Weaknesses):通过差异表的横向对比可发现,内地保险市场的劣势恰为香港保险业的优势。内地保险业落后于香港市场主要表现在客户满意度、产品多样性、系统成熟度等方面,其中以法规的不同最为明显。香港保险业的法律十分发达和健全,最大限度地保护投保人利益,比如香港保单中有“不可争议”条款,明确规定保险公司不能拒绝投保两年以上的寿险索赔。而内地保险市场中并未有此保障。

3、机会(Opportunities):与香港市场相比,内地保险业在完善监管体制、健全法律体系、加强人性化服务等方面都存在着巨大提升空间。比如,内地保险市场的投保率仅为20%,也就是说10个内地人中只有2份保单,这远远低于国际平均水平。相比之下,香港居民的投保率高达120%,也就是平均每个香港人会买1.2份保单。但正是因为内地保险业的不成熟、不完善,各内地保险公司都存在着多方面的发展良机。

4、威胁(Threats):伴随着保险市场未来发展中的若干不确定性,该行业存在着诸多潜在风险,比如外资保险公司的进入会对内地市场造成巨大冲击,或随着香港保险市场的逐渐饱和、增长放缓,进行可持续发展会充满困难,亦或随着投保人素质的不断加强会对产品、售后服务的要求越来越苛刻等,这些都是不容忽视的问题。其中对于内地市场,未来最大的威胁应是理赔难问题是否可以顺利解决。

(二)两地保险企业微观环境不同

除上述宏观市场环境的不同,微观保险企业内部背景的不同也是导致产品差异的原因,下面分别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与香港保诚保险公司为例进行对比说明。

1、公司信用形成不同

(1)中国人寿保险公司(CHINA LIFE):在近几年的国内保险行业排名中,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在利润、市场份额以及赔款准备金充足率等方面均排名首位。虽然流动性和稳定性分列第4和第7或许说明该公司在资本能力方面比其他内地保险公司略低一筹,但是从综合实力来看,中国人寿仍然是内地当之无愧的行业领头羊。

不仅如此,经过60多年的探索与发展,中国人寿竭诚为每一位客户提供优质且高效的保险服务,并以此作为公司永恒不变的追求。如今的中国人寿不仅成长为享誉海内外的大型寿险公司之一,而且其保险销售网络亦是分布广泛,遍布全国乃至世界各地。

(2)香港保诚保险公司(Prudential HK):在香港,保诚保险公司被公认为香港排名首位的保险公司。其母公司--英国保诚不仅获得标普及穆迪的双A信用评级,而且以其雄厚的资金实力深获国际同行的认同。

自1964年为香港市民提供保险服务起,英国保诚香港分公司的发展也极为迅速。通过创新产品设计、多样化市场营销手段、完善组织架构等方式,香港保诚公司现已成长为集客户众多,产品细致,信誉良好,盈利能力高,综合实力强等特点于一身的世界级一流保险公司。

2、企业文化内涵不同

(1)中国人寿的企业口号是“双成”--“成己为人,成人达己”。如何协调企业与客户、企业与企业以及企业与管理部门之间复杂的市场关系,直接影响到中国人寿的综合竞争力和发展前景。在21世纪,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经济全球化的趋势愈发明显,竞争也必将变得更加复杂和激烈,如何以正确的态度、积极的精神适应竞争是保险公司必须解决的当务之急。

面对这样一种环境,中国人寿通过不断的积累、反思和吸收,提炼出了以“成己为人,成人达己”为核心价值的企业文化,简称“双成”理念。该理念是一种开阔的现代视野,提倡的是一种相互依存、共生共荣的新竞争神。同时,“双成”既强调成就他人也强调成就自己,二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这不仅是中国人寿的努力方向,亦是全体员工的奋斗目标。

此外,“用心经营、诚信服务”也是中国人寿的核心经营理念。作为企业文化的重要一环,该理念包含了公司对内外部发展环境的统一思考,并以此激励着每一位中国人寿的员工。

(2)香港保诚的公司口号是“双心”--“用心聆听,更知你心”。香港保诚公司一直深信聆听的重要性,也一直在努力的聆听着社会各阶层的需要。自1995年建立“用心聆听,更知你心”平台后,香港保诚透过各种慈善捐助、赞助设计及社区义工致力于服务社会、支持社会。该公司还大力推广理财基础教育,促进儿童及青年人的发展,宣扬健康积极的生活态度,并且主动关怀社会弱势群体,这种社会行为充分体现了该公司口号中“双心”的核心精神。

其次,“双心”理念还体现在对客户的关心与贴心服务上。每个社会公民都需要规划未来,通过聆听他们的想法和目标,理解其需要和愿望,保诚保险会竭诚协助他们策划合适的储蓄、投资及保障计划,为未来的生活做好充分准备。正是因为该理念深入人心,香港保诚才拥有庞大的长期忠实客户群。

3、营销方式上的不同

中国内地与香港保险公司的主要营销手段是基本相同的,他们的不同主要体现在各种不同销售方式的占比方面。内地保险业务尤其是医疗保险的销售一直习惯于依靠公司外勤直接展开,并辅之以兼业等简单的销售方式,这是一种缺乏系统性的营销体系。以中国人寿为例,该公司对网络营销、社区营销、渗透营销等方式运用得较少。

相比之下,香港保险公司在营销手段方面做得更加成熟和规范。以香港保诚公司为例,首先其医疗保险推销人员专业素质高、业务精湛,这样极易获得客户的信任。其次,公司的销售方式分布广泛而均匀,不过度依赖于某一种手段。最后,多元化的营销策略也让保诚公司的医疗保险业务渗透到了香港、亚洲乃至全世界居民的生活之中。

三、借鉴香港经验,促进内地医疗保险业快速发展

(一)完善政策,减少医疗保险行业外部限制

首先,完善医疗保险法律法规,加大国家强制约束力。我国内地医疗保险行业应当加快健全监管体系,可建立具有自律性质的行业监督协会、理事会等。因为保险业尤其医疗保险本身也是一个风险管理、风险控制的过程,若没有一个良好的监管环境,发生医疗保险危机后结果将非常严重。

其次,应放宽内地保险金的投资范围,丰富投资渠道,降低投资门槛。与香港保险金多种多样的投资手段不同,内地保险金的投资所受限制和约束较多,投资方向狭窄,盈利能力低,这也直接导致了一些保险公司主动吸收保险金并投资的意愿不高。所以,多样化保险金的理财投资渠道也是推动保险市场前进的重要一步。

最后,建立一套快速高效的医疗保险理赔机制不可或缺。出现病情后的理赔速度是一个影响医疗险发展的核心因素,各部门单独处理、交接必定会延长理赔时间,但若有一个整合了司法部门、保险公司、医院诊所等各方的宏观理赔系统,事后服务的速度就会大幅提高,从而提高客户满意度。

(二)优化现有条件,增强医疗保险公司内部实力

首先,加强医疗保险公司自身竞争力,充实资本金,提高抗风险能力。与资金雄厚的香港保险公司相比,内地保险企业无论是在资金数量上还是员工数量上都显得规模较小。但在这些不足上内地保险公司具有巨大的改进与发展潜力,随着时间的磨练,在资金注入和人员配备上一定会赶超香港。

其次,丰富营销方式,扩大销售网络。从市场策略方面看,内地保险公司尤其是医疗险部门可以学习香港同行,采用更为新颖、甚至是大胆的营销模式,如可以与其他金融机构或高校进行深度合作,通过该网络来推销公司的新型保险产品等,随之而来的就是更多的发展机会。

再次,改变思考角度,提供人性化服务,充分保障客户权益。保险公司要从以公司利益为重转变为以客户利益、客户需求为重,更多的从客户角度出发考虑产品设计。比如在投保保费、理赔周期的设计上可以适当提高保费并加倍提高赔付费用;健全理赔系统,缩短理赔时间。细化营销网络,将新产品的宣传渗透到每一销售渠道中,以此来加深影响力,吸收新客户,实现双赢。

最后,内地医疗保险公司一定不能只从“事后”出发,而要未雨绸缪。可以借鉴香港保诚,每年给予投保人一次体检保障,在事前就做好预防工作。

(三)携手香港保险,促进内地医疗保险市场繁荣发展

第一,制定方便客户的购险政策,鼓励购买医疗保险。目前我国内地客户在购买医疗险时遇到的主要问题包括缺少个性且合适的产品、申请手续简单而理赔难、信息沟通渠道不便捷等,这些阻碍都严重限制了医疗保险公司在争取境内外客户时的竞争力。内地保险企业必须在这几方面作出努力和改进,扩大竞争优势,简化客户购险步骤从而提高其满意度。

第二,挖掘潜在学生群体,扩大品牌未来影响力。内地医疗保险公司可借鉴“BIG 4”(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的校园模式,与各省市高校合作,在学生中建立保险俱乐部并开展定期的集体活动,比如医疗险概念普及课程、保险销售比赛、产品创新设计大赛、人才实习计划等。这些策略会使保险公司在内地大学生中的影响力迅速扩大并提高声望,而这些充满活力的年轻人不仅有可能成为这些保险公司的长期忠实客户,亦有可能毕业后成为某保险公司中的一员,最终增加企业在内地的市场份额。

第三,与境内外公司合作,宣传品牌理念。通过与知名企业的HR部门沟通、合作,建立一个完善、新颖的新入职员医疗保险培训机制。同时,保险公司的理财分析师、宣传销售人员可针对新员工进行企业文化灌输,宣传品牌文化,加深新入职人员对本公司品牌的理解,亦可通过优惠措施鼓励他们直接购买自己的医疗保险产品。对于刚刚大学毕业初入职场的新人,这即将是他们走进社会后的第一份正式保险理财产品,因此在这一点上保险公司通过合作就可获得先入为主的优势,最终使新职员在未来产生对该公司的依赖。

第四,突出公司自身优势,建立专业和特色的营销体系。可以采用与一般企业what、how、why不一样的新式why、how、what营销模式。可以学习和借鉴乔布斯的营销策略,共分为3个阶段:首先是why,苹果的理念是“改变世界”。其次是how,苹果开发了先进的硬件与软件。最后是what,苹果推出了iPhone、iPad等新产品。以此为例,中国人寿等内地保险公司可先灌输保险理念,再设计完善的后台服务,最后开发出独特的医疗保险产品并推向市场。

参考文献

[1]董莉.浅谈医疗保险票据的管理与风险防范[J].现代经济信息,2012,(1):180。

[2]王保真.医疗保险支付制度的完善与配套改革[J].中国医疗保险,2012,(3):52-55。

[3]吴迪.我国商业医疗保险需求因素分析[J].商业医疗保险,2012,(5):26-28。

人寿保险理赔详细流程范文第8篇

保险消费误区几多

中国消费者协会消费指导部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保险市场突出存在的问题主要来自消费者和保险人两方面。

一些消费者购买保险后,面对保单上密密麻麻的几十条规定不细看甚至不愿看,对保险合同的条款细节,对自己应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不清楚、不明确,结果造成权益受损。1995年11月,某夫妇每人投保了100万元的人寿保险,但在正式保单签发后未按规定去医院体检。之后不久,该夫妇发生车祸不幸死亡。索赔时,保险公司以投保人未体检而拒绝理赔。亲友诉讼至法院也因同样原因被驳回。

还有一些消费者选择险种时不合理、不科学,或偏好某些险种造成保障不全面,或重复保险造成保费浪费。一些人在投保时偏好某些具有储蓄性的险种,如人寿保险等,而对健康保险、人身意外险等不具有储蓄返还功能的险种不感兴趣。一位40岁的男子,年收入3万元,投保时只投了人寿保险,而未考虑健康险和人身意外险。几个月后,他生病住院,治疗费近万元,却因不属于人寿保险给付范畴而得不到赔偿。还有的消费者心存侥幸,保险不保全,比如只保主险,不保能够提供意外风险保障的短期附加险,结果遇到事故时得不到全额赔付。还有一些消费者在购买财险等险种时“一女多嫁”重复投保,认为多投几家保险公司,出险后获得的赔偿就多。但他们不知道《保险法》规定,财险重复投保保险金额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不进行理赔。

很多人对保险知识知之甚少,以为在购买保险时保险人会如实告之。但时下某些“散兵游勇”的保险人为了多卖出一份保单,往往专拣好的说,盲目承诺和扩大保险范围,好像一旦买了保险,客户都能得到全方位的保障,而对客户不利的重要细节则避而不谈或避重就轻,尤其是掩盖一些免责条款,诱使消费者盲目投保。结果真到出险索赔时,起初根本未听说过的一系列规定制度全来了,致使无法顺利得到赔付。1999年11月,福州市消费者协会林女士因女儿上吐下泻,送孩子上医院,在急诊室观察了3天,后因孩子要上学就没有住院。由于孩子上过独生子女险,遂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但保险公司以孩子未在住院部住院为由拒绝赔付。

一些保险人还想方设法不让投保人知道保单签定后有10天的犹豫期(此期间内可以全额退保)。他们在保单签定后,常常找各种理由故意拖延至犹豫期满才将合同返给投保人。长春市消费者梁某夫妇,开办了一处装饰材料门市部。由于是小买卖,经营不景气,想找关系搞贷款。某保险公司人刘某听说后,以帮助联系贷款为条件,让他们买保险。几经交涉,梁某夫妇得到了“在刘某处上100万元保险,他给拉90万元贷款”的口头承诺,便分别投保了100万元和59万元的巨额寿险,共缴保费11.06万元。但投保后他们向刘某要求兑现贷款承诺时,刘某在拖过了犹豫期后却矢口否认。梁某夫妇这才知道被骗保,要求全额退保。经过一年多的艰苦交涉,他们只要回了26%的保费和刘某在此项业务中拿走的34%的保费回扣,其余4.4万元的保费则打了“水漂”。

专家分析,产生以上问题的原因,主要是保险市场鱼龙混杂,部分保险公司急功近利,一味追求市场份额;保险人队伍参差不齐,人员流动性大,部分人素质差,为争取保单不择手段;消费者缺乏相关的保险知识,往往“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 学会投保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消费者如何走出退保难、索赔更难的尴尬境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专家咨询委员会邹殿兴秘书长和中国消费者协会消费指导部的有关人士说:

首先,要树立正确的保险观,明确保险的首要功能是风险保障,其次才是投资增值。即使购买投资型保险也不同于直接购买股票。保险公司在利用保费投资运作过程中会有诸如市场调查分析、帐物管理、人员工资等相对的成本花费,这些都要按一定比例摊到投保人身上,在所交保费中扣除。显然,这会影响投保人的实际收益。

第二,要根据自己的需要购买保险。目前保险公司推出的不少险种搭配都是“量身定做”的,投保人应当从自身或家庭获得全面保障的角度来选择不同类型的险种,并进行合理搭配。这样才能获得全面保障和彻底转移风险的目的。

第三,要选择服务好、有信誉的保险公司,选择诚实信用的保险人。保险的风险保障能力和投资型保险的未来发展,主要取决于保险公司的经济实力、管理水平、投资能力以及盈利水平。因此,消费者在投保时,一定要选择服务好、有信誉的保险公司,千万不可盲目相信某些机构开出的优惠条件和高额回报承诺。在选择保险人时,一要考察其专业水平,看其是否精通保险知识,替投保人所做的险种设计是否合理;二要考察其资质情况,对此有关部门有严格的规定,保险人必须取得保险人资格,并由所在的保险公司核发《保险人展业证书》;四要考察其从业时间,从业时间长意味着人相对稳定。

第四,购买保险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自己的“责、权、利”,尤其要关注免责条款内容。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一定要亲自仔细、逐条阅读保险条款,详细掌握其中应知的重要细节,这样可以减少因误解条款内容而导致日后的保险纠纷。针对一些保险人为拉到保单而把保险说得十全十美、但与合同条款有不符之处的现象,投保人可以要求保险人把一些由其提出但条款没有涉及的可保项目书面写出,将来一旦发生纠纷,可要求保险公司据此赔付。因为保险法规定,人的过错由其所的保险公司负责。

人寿保险理赔详细流程范文第9篇

关键词:动态财务分析风险因素有效前沿

一、背景介绍

近几年来,美国、加拿大以及欧洲很多国家的非寿险公司纷纷面临着保险利润波动幅度较大以及逐渐递增的巨灾损失,但是与之同时保险公司资本市场的良好运作又形成了更高的资本盈余。这些新变化不仅影响了股东价值,而且直接关系到非寿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为了最大化股东价值,保险公司应该对加速股东价值形成和影响资本成本的因素有所了解。这就要求不仅要可以识别这些因素,还要通过揭示出它们的随机性以及之间的相关性来量化收入波动。

当今分析非寿险公司不同商业策略的财务效果主要有两种方法:情景测试和随机模拟。情景测试是指用确定的情景对未来经营进行分析得出结论,这样的结论只在特定的情景下有效。所以,只有当套用的情景是正确的时候,用情景测试得出的结论才是可靠的。并且与某一特定情景相关的风险只能粗略地估计而无法准确地量化。然而随机模拟克服了这个缺点。随机模拟运用在保险公司对现金流量的模拟分析方面就叫做动态财务分析。动态财务分析是对非寿险以及再保险公司整体财务模型进行大规模计算机模拟,以便对战略决策进行风险和收益评估的方法。

二、方法特点

与传统的财务分析相比,动态财务分析最重要的特点,就是它可以从一个整体的角度来分析整个公司的财务状况,特别是当它被用来模拟保险公司在面对大量互相关联的风险因素反应的情况下。动态财务分析模型通常能够反映资产和负债之间的相互作用。对于公司运转情况的准确识别,使得动态财务分析模型得以阐述商业策略和结果之间的联系。理论上,动态财务分析是一个操作平台,它把各种模型和财务方法结合成一个多变量的动态模拟系统。在随机模拟的基础上,它能够产生大量的随机情景,通过对每一情景的反应进行评估,我们就可以对产生的结果进行统计分析。

三、效果衡量

动态财务分析的最终目标就是从众多的商业决策里面选择出最优决策。在给定的情景下实施某一决策的结果可以用效果衡量(Performance Measure)来表示。它是一个用来描述公司应用某一模型所产生效果的随机变量。我们应该抓住模型描述的核心,即预期利润和风险衡量或者叫利润的标准差。

在给定的情景下,应用一个商业策略将产生一个结果,它可以表示成一个产出变量的均值和离散程度,并且在坐标系里有一个点与之对应。我们假设预期利润为坐标纵轴,与之相关的风险为坐标横轴。通常我们说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利润越大越好,风险越小越好。

因此在图1中,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任何一个产出点都优于它下方和右方的点。当所有可行的策略都模拟过以后,那些占优势的点在风险收益坐标系里面就形成了一个边界,即有效前沿。它是一个由可实现的理性策略所构成的数集,同时将无法达到的选择和次优选择分割开来。在有效前沿上对具体的点的选择会非常复杂,公司的风险偏好以及与外部实体之间的相互作用等因素将决定具体的选择。

四、风险划分与模型构成

动态财务分析主要由情景生成器以及数据输入、输出几部分构成。其中情景生成器是最重要的组成因素之一。它由与公司风险因素相关的随机模型组成。风险因素通常包括资产风险、负债风险以及经营风险。对于保险公司可能面临的风险划分如图2所示。构建动态财务分析模型最重要的步骤就是识别出与资产、负债和现金流量相关的随机变量,然后选择其中的某些因素进行建模分析。根据图2中的风险划分,我们可以把动态财务分析分为以下几个部分:定价部分、准备金提取部分、投资部分和巨灾风险部分。对每部分进行进一步划分,可以将情景生成器分成利率生成器模型、再保险分出模型、巨灾损失模型、非巨灾损失模型、承保周期模型以及赔付方式模型等。本文仅就利率产生器和再保险分出模型进行详细阐述,其余模型的分析过程详见文献[5]。

五、利率生成器模型

20世纪末人们研究出越来越多的模型用于模拟短期利率和期限结构的走势。利率生成器是动态财务分析中非常重要的模型之一。对于短期利率的模拟,本文采用比较有代表性的1985年由Cox、Ingersoll和Ross提出的CIR模型。它的表达式如下:

六、再保险分出模型

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再保险按照其责任限制分类可以分为溢额再保险和比例再保险。下面我们就这两部分分别进行分析。

(一)溢额再保险

溢额再保险是由保险人和再保险人签订协议,对每个危险单位确定一个由保险人承担的自留额,保险金额超过自留额的部分成为溢额,分给再保险人承担。假设赔付额是X,自留额为m,那么原保险人支出额Y和再保险人支出额Z的关系可以表示如表1:

溢额再保险的意义在于它不仅降低了原保险人赔付额的期望值,更重要的它还降低了原保险人赔付额的方差值,即赔付额的波动幅度。

在没有再保险的情况下,原保险人赔付额的期望是

在考虑通货膨胀的情况下,假设索赔额受到通货膨胀的影响,但是自留额水平保持不变,那么如果通货膨胀率为k (k>1),那么进行溢额再保险以后,原保险人支付额的期望变为

比例再保险是以保险金额为基础来确定分出公司自留额和接受公司责任额的再保险方式。它的方法相对比较简单,如果假定自留比例为 a( a

[参考文献]

[1] John Wiley & Sons, Dynamic Finan?鄄cial Analysis, Encyclopedia of Actuarial Science, 2004.

[2]Stavros Christofides, Constructing an effective Insurance DFA model, 2001.

[3]Paul Embrechts, Insurance Analytics Actuarial Tools for Financial Risk Manage?鄄ment, 2003.

人寿保险理赔详细流程范文第10篇

(一)社会信用环境差,保险业经营的信用风险高

近年来,各种保险欺诈案件层出不穷,其手段和方式也在逐渐技术化和隐蔽化。以车贷险为例,广东各非寿险公司车贷险平均赔付率高达4546%,个别公司甚至高达8543%。所有开办此项业务的保险公司基本都陷入亏损。从已发生的保险索赔案来看,故意拖欠、蓄意诈骗者居多数。据北京各非寿险公司的保守估计,目前约有20%的车险赔款属于欺诈。因此在全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建立之前,信用风险是我国保险业面临的最主要风险。

(二)保险业面临着严重的定价不足风险

主要由保险公司精算水平不高和过度竞争造成。表现为性承保、超出承保能力承保、降低承保条件承保,以赔促保、赠与保险等不规范承保行为。由于定价水平明显偏低,保险收入很难覆盖风险。目前我国财产险、运输险的费率已经远远低于国际市场费率,一些大型项目的保险费率甚至低到万分之一以下。费率过低将使保险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受到极大影响。

(三)保险公司的理赔风险依然存在

因缺乏严密的核保制度和管理体系而导致保险资金流失的现象相当普遍,因不能合理定损使保险公司实际履行的责任超出了保险合同规定的责任。

(四)现金流风险即由新业务大量减少和大量保单退保造成的风险。由于资产和负债的长期特性,这类风险对寿险公司的影响远大于非寿险公司。如部分寿险产品大量退保,而新增保费增长缓慢,潜在现金流风险正在加大。wWW.133229.CoM

二、风险导向型保险审计的基本思路

(一)风险导向型保险审计模式

在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模式下,审计风险=重大错报风险×检查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从财务报表层次考虑重大错报风险,审计工作以对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评估和应对为主线。其审计程序首先要求实施风险评估程序,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除内部环境外还包括行业状况、监管环境、企业性质以及目标、战略和相关经营风险等外部环境,在此基础上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再将识别出的风险与认定层次可能发生的错报联系起来,考虑风险的重大性和可能性,最后确定实质性测试的范围、时间和程序。

(二)风险导向保险审计重点对于风险导向型保险业审计来说,审计的起点是要了解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监管环境以及相关经营风险,在了解其相应信用风险、理赔风险等经营风险的基础上评估重大错报风险,把审计资源集中在可能发生重大风险的环节和区域,如保险定价和保险理赔方面,据以确定实质性测试的相关内容。这种审计方式把保险业的经营风险和战略风险联系起来考虑重大错报风险,有效地提高了审计效率,对金融风险也有一定的遏制作用。

三、风险导向型保险审计策略

(一)防范保险欺诈,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保险公司面临的信用风险主要表现为保险欺诈,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详细审查保险公司业务中存在的潜在信用风险,避免保险欺诈造成严重损失,从内部控制上降低信用风险。同时联合相关部门对这种违法犯罪行为予以严厉的打击,净化金融保险环境。从外部环境上降低信用风险,以防范金融风险、保护投保人利益为目的。

(二)重点审查违规理赔行为

违规理赔业务直接关系到公司损益,对于国有保险公司来说还涉及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问题,因此应当重点审查。具体可从业务部门的出险通知书入手,审查案件受理办理各环节及时性,有无超《保险法》规定时限。或将账面赔款支出数额与业务日报、赔案核对,查明有无弄虚作假及赔款包干、突击赔付、未出险固定赔付现象。可以根据赔款对象查赔款资金的划拨去向,看有无以赔谋私为保险公司谋福利的问题。通过多种方式来规范保险理赔,从而进一步降低保险业理赔风险。

(三)协调保险资金运用的合法性与效益性

随着中国保险业的迅速发展和保险业总资产的快速增长,保险资金运用已成为保险公司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因此不仅应关注资金运用的合法性,也要考察其流动性和效益性,即资产质量。在对合法性进行审计时,审计人员必须明确《保险法》规定的保险资金的运用范围,将银行存款和投资收益结合起来,看是否有违规在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的情况,是否有违规进行场外拆借或直接从事信用放款和证券买卖的情况。时刻掌握保险资金运用的合法性和效益性,从根本上降低保险业现金流风险,提高审计质量。

人寿保险理赔详细流程范文第11篇

(一)社会信用环境差,保险业经营的信用风险高

近年来,各种保险欺诈案件层出不穷,其手段和方式也在逐渐技术化和隐蔽化。以车贷险为例,广东各非寿险公司车贷险平均赔付率高达4546%,个别公司甚至高达8543%。所有开办此项业务的保险公司基本都陷入亏损。从已发生的保险索赔案来看,故意拖欠、蓄意诈骗者居多数。据北京各非寿险公司的保守估计,目前约有20%的车险赔款属于欺诈。因此在全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建立之前,信用风险是我国保险业面临的最主要风险。

(二)保险业面临着严重的定价不足风险

主要由保险公司精算水平不高和过度竞争造成。表现为性承保、超出承保能力承保、降低承保条件承保,以赔促保、赠与保险等不规范承保行为。由于定价水平明显偏低,保险收入很难覆盖风险。目前我国财产险、运输险的费率已经远远低于国际市场费率,一些大型项目的保险费率甚至低到万分之一以下。费率过低将使保险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受到极大影响。

(三)保险公司的理赔风险依然存在

因缺乏严密的核保制度和管理体系而导致保险资金流失的现象相当普遍,因不能合理定损使保险公司实际履行的责任超出了保险合同规定的责任。

(四)现金流风险即由新业务大量减少和大量保单退保造成的风险。由于资产和负债的长期特性,这类风险对寿险公司的影响远大于非寿险公司。如部分寿险产品大量退保,而新增保费增长缓慢,潜在现金流风险正在加大。

二、风险导向型保险审计的基本思路

(一)风险导向型保险审计模式

在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模式下,审计风险=重大错报风险×检查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从财务报表层次考虑重大错报风险,审计工作以对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评估和应对为主线。其审计程序首先要求实施风险评估程序,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除内部环境外还包括行业状况、监管环境、企业性质以及目标、战略和相关经营风险等外部环境,在此基础上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再将识别出的风险与认定层次可能发生的错报联系起来,考虑风险的重大性和可能性,最后确定实质性测试的范围、时间和程序。

(二)风险导向保险审计重点对于风险导向型保险业审计来说,审计的起点是要了解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监管环境以及相关经营风险,在了解其相应信用风险、理赔风险等经营风险的基础上评估重大错报风险,把审计资源集中在可能发生重大风险的环节和区域,如保险定价和保险理赔方面,据以确定实质性测试的相关内容。这种审计方式把保险业的经营风险和战略风险联系起来考虑重大错报风险,有效地提高了审计效率,对金融风险也有一定的遏制作用。

三、风险导向型保险审计策略

(一)防范保险欺诈,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保险公司面临的信用风险主要表现为保险欺诈,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详细审查保险公司业务中存在的潜在信用风险,避免保险欺诈造成严重损失,从内部控制上降低信用风险。同时联合相关部门对这种违法犯罪行为予以严厉的打击,净化金融保险环境。从外部环境上降低信用风险,以防范金融风险、保护投保人利益为目的。

(二)重点审查违规理赔行为

违规理赔业务直接关系到公司损益,对于国有保险公司来说还涉及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问题,因此应当重点审查。具体可从业务部门的出险通知书入手,审查案件受理办理各环节及时性,有无超《保险法》规定时限。或将账面赔款支出数额与业务日报、赔案核对,查明有无弄虚作假及赔款包干、突击赔付、未出险固定赔付现象。可以根据赔款对象查赔款资金的划拨去向,看有无以赔谋私为保险公司谋福利的问题。通过多种方式来规范保险理赔,从而进一步降低保险业理赔风险。

(三)协调保险资金运用的合法性与效益性

随着中国保险业的迅速发展和保险业总资产的快速增长,保险资金运用已成为保险公司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因此不仅应关注资金运用的合法性,也要考察其流动性和效益性,即资产质量。在对合法性进行审计时,审计人员必须明确《保险法》规定的保险资金的运用范围,将银行存款和投资收益结合起来,看是否有违规在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的情况,是否有违规进行场外拆借或直接从事信用放款和证券买卖的情况。时刻掌握保险资金运用的合法性和效益性,从根本上降低保险业现金流风险,提高审计质量。

人寿保险理赔详细流程范文第12篇

(一)社会信用环境差,保险业经营的信用风险高

近年来,各种保险欺诈案件层出不穷,其手段和方式也在逐渐技术化和隐蔽化。以车贷险为例,广东各非寿险公司车贷险平均赔付率高达4546%,个别公司甚至高达8543%。所有开办此项业务的保险公司基本都陷入亏损。从已发生的保险索赔案来看,故意拖欠、蓄意诈骗者居多数。据北京各非寿险公司的保守估计,目前约有20%的车险赔款属于欺诈。因此在全社会信用体系尚未建立之前,信用风险是我国保险业面临的最主要风险。

(二)保险业面临着严重的定价不足风险

主要由保险公司精算水平不高和过度竞争造成。表现为性承保、超出承保能力承保、降低承保条件承保,以赔促保、赠与保险等不规范承保行为。由于定价水平明显偏低,保险收入很难覆盖风险。目前我国财产险、运输险的费率已经远远低于国际市场费率,一些大型项目的保险费率甚至低到万分之一以下。费率过低将使保险公司经营的稳定性受到极大影响。

(三)保险公司的理赔风险依然存在

因缺乏严密的核保制度和管理体系而导致保险资金流失的现象相当普遍,因不能合理定损使保险公司实际履行的责任超出了保险合同规定的责任。

(四)现金流风险即由新业务大量减少和大量保单退保造成的风险。由于资产和负债的长期特性,这类风险对寿险公司的影响远大于非寿险公司。如部分寿险产品大量退保,而新增保费增长缓慢,潜在现金流风险正在加大。

二、风险导向型保险审计的基本思路

(一)风险导向型保险审计模式

在现代风险导向审计模式下,审计风险=重大错报风险×检查风险。注册会计师应当从财务报表层次考虑重大错报风险,审计工作以对重大错报风险的识别、评估和应对为主线。其审计程序首先要求实施风险评估程序,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除内部环境外还包括行业状况、监管环境、企业性质以及目标、战略和相关经营风险等外部环境,在此基础上评估重大错报风险,再将识别出的风险与认定层次可能发生的错报联系起来,考虑风险的重大性和可能性,最后确定实质性测试的范围、时间和程序。

(二)风险导向保险审计重点对于风险导向型保险业审计来说,审计的起点是要了解保险公司的经营状况、监管环境以及相关经营风险,在了解其相应信用风险、理赔风险等经营风险的基础上评估重大错报风险,把审计资源集中在可能发生重大风险的环节和区域,如保险定价和保险理赔方面,据以确定实质性测试的相关内容。这种审计方式把保险业的经营风险和战略风险联系起来考虑重大错报风险,有效地提高了审计效率,对金融风险也有一定的遏制作用。

三、风险导向型保险审计策略

(一)防范保险欺诈,创造良好的信用环境

保险公司面临的信用风险主要表现为保险欺诈,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详细审查保险公司业务中存在的潜在信用风险,避免保险欺诈造成严重损失,从内部控制上降低信用风险。同时联合相关部门对这种违法犯罪行为予以严厉的打击,净化金融保险环境。从外部环境上降低信用风险,以防范金融风险、保护投保人利益为目的。

(二)重点审查违规理赔行为

违规理赔业务直接关系到公司损益,对于国有保险公司来说还涉及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问题,因此应当重点审查。具体可从业务部门的出险通知书入手,审查案件受理办理各环节及时性,有无超《保险法》规定时限。或将账面赔款支出数额与业务日报、赔案核对,查明有无弄虚作假及赔款包干、突击赔付、未出险固定赔付现象。可以根据赔款对象查赔款资金的划拨去向,看有无以赔谋私为保险公司谋福利的问题。通过多种方式来规范保险理赔,从而进一步降低保险业理赔风险。

(三)协调保险资金运用的合法性与效益性

随着中国保险业的迅速发展和保险业总资产的快速增长,保险资金运用已成为保险公司生存和发展的关键。因此不仅应关注资金运用的合法性,也要考察其流动性和效益性,即资产质量。在对合法性进行审计时,审计人员必须明确《保险法》规定的保险资金的运用范围,将银行存款和投资收益结合起来,看是否有违规在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或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的情况,是否有违规进行场外拆借或直接从事信用放款和证券买卖的情况。时刻掌握保险资金运用的合法性和效益性,从根本上降低保险业现金流风险,提高审计质量。

人寿保险理赔详细流程范文第13篇

关键词: 保险属性; 保险会计; 保险合同; 公认会计准则

改革开放30年以来,我国保险业呈健康发展态势。随着金融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市场机制作用的日益增强,保险市场主体大量增加,业务规模迅速扩大,保险产品日益完善。保险公司由此面临着如何全面、客观地反映保险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如何为保险公司的投资者、经营者、债权人、投保人以及其他利益相关人进行投资决策提供重要依据;如何为保险监管部门实施有效监管提供重要信息等会计问题。然而,尽管2007年新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包含了保险行业特殊会计准则,但是该准则内容过于概括并且缺乏权威的应用指南,我国保险会计规则进一步修改和完善势在必行。

一、我国保险会计的发展

我国保险业起步较慢,相关保险行业适用特殊会计规则的研究相对滞后。尽管保险业在中国已经有超过一百年的历史,保险会计理论研究的历史却只有二十余年。主要原因是因为保险业适用特殊会计规则的认知需要以行业的发展为前提,据此才能制定出适合于行业特点并且有利于行业发展的会计规则。

我国的第一个保险行业会计制度是1984年2月份颁布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会计制度》。由于这一时期我国的保险公司还处在起步阶段,所以该保险公司特殊会计制度并没有体现出其应有的作用,而更多的是采用“资金占用总额=资金来源总额”这一计划经济会计原则,突出保险公司在财务会计制度上进行统一计划、分户经营、以收抵支、按盈提奖的财务管理制度。上世纪90年代以后我国保险公司开始转型,外资企业开始涉足中国保险业,1993年的《保险企业会计制度》具有转折性意义,奠定了目前保险业会计规则的理论基础和基本框架;紧接着我国于1999年1月1日正式实行《保险公司会计制度》和《保险公司财务制度》,并且通过2000年颁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对会计要素进行重新定义,以此为契机推出了针对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企业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保险业实行专门的会计规则,既是保险业发展的必然结果,也在很大程度上推动了保险业的发展。

随着近年来中国经济的发展,中国保险公司开始进行海外融资和开拓海外资本市场,我国保险行业特殊会计规则面临着新的挑战。新会计制度不仅要立足于国内保险业发展的状况,更应该从全球视角出发,对保险业面临的特殊会计问题比如保险合同确认、准备金计提等实行改革,最大程度地实现国际会计趋同。2007年我国开始执行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尽管适用于所有企业,但是具体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和第26号《再保险合同》充分兼顾了保险行业的特殊性,改变过去以保险公司为规范主体的特点,进一步从保险产品属性的角度规范会计规则,基本上保证了中国会计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趋同的前提。

二、保险业适用特殊会计规则的原因分析

保险行业会计规则研究是典型的交叉学科研究领域,它既是会计学的一个分支,又要求把会计的基本理论和研究方法运用于保险公司,核算和监督保险公司的各项经济活动。这就要求这一会计规则必须充分兼顾到保险行业的属性,以保险属性与特点为基础来发展和完善保险会计理论。

保险业适用特殊会计规则的原因有多个方面,从保险行业的特殊性看主要分为三个原因,即保险行业宏观意义、保险产品的无形性和未知性以及保险运营资金链的反向性。首先,保险业顾名思义就是通过转移公众的风险从而自己承担风险并且通过大量风险的集合内部消化和平衡风险。因此它具有很强的社会意义,公司运营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公众的利益和社会的稳定,如果保险公司破产或者倒闭,负面影响将使广大被保险人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受到损害,带来社会福利损失和影响社会稳定。普通企业会计制度无法保证保险公司保持应有的偿付能力。

其次,保险产品是一种无形的产品,它以经营特定风险为前提,以集合大量风险单位为条件,以大数法则为数理基础进行保险赔付,风险的无形性决定保险产品的抽象性。由于保险公司在保单的有效期限内无法准确预知事故发生概率和造成损失程度的大小,因此保险产品的经营相对于其他行业而言更具有不确定性。如果保险公司执行普通企业会计制度而没有兼顾行业特点,其会计数据将无法满足基本会计准则的谨慎性原则,也无法为报表使用者进行经济决策提供有用的信息。

最后,保险运营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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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有别于传统制造行业。对于传统制造业,资金链表现为先支后收,即成本发生在前,收入发生在后。保险运营的逆向性表现在先收后支,保险产品定价在先,成本即保险理赔发生在后,因此保险公司在计算利润过程中需要采用特殊的程序和方法。一般企业所适用的存货周转率、固定资产周转率等并不适用于保险企业,为了正确评估保险公司的运营,不仅需要对保险会计进行详尽的披露,而且必须单独界定保险企业财务指标,增加赔付率、退保率等特定指标。

由此可见,保险会计所适用的会计规则必须有别于一般企业。保险规则既要考虑会计的一般特点,又必须充分体现保险业的特殊性;既要考虑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要求和保护投保人利益,又要兼顾保险公司本身的盈利能力和股东权益;既要考虑我国保险业现行的发展特点,又要兼顾国际会计制度的趋同性。

三、保险属性对保险会计规则的影响

尽管保险业适用特殊会计规则成为全球性的认知,但是极少有学者关注其产生的具体原因。本文将影响保险业适用特殊会计规则的主要保险属性归类为性,即时间关联性、利润射幸性、产品无形性和大数平衡性。该部分重点分析以上四类保险属性,并结合其特点分析其对会计制度的特殊要求和影响。

(一)时间关联性

时间关联性是影响保险业会计制度最主要的保险属性,其表现为保单的出售一般都横跨一定的时间,公司运营的优劣与时间的关联十分密切。这一关联性引出了会计学上的两大基本问题,即保险公司资产账户投资科目类的确认和负债类责任准备金的计提。

保险公司在签署保单的同时向保户收取保险金,承诺在未来一段时间里对保险合同约定条件下对投保人进行保险赔付。从收取保费到支付理赔之间,保险公司完全可以将该部分保费收入进行再投资,通过同业拆借或者购买金融工具等形式获取收益。保险公司的投资类科目成为保险会计资产负债表中资产方的重中之重。另外,由于目前市场上大量的人寿产品引进了投资的概念,许多保险公司出售投资连接账户人寿保险中包含了保户有权利参与分红的投资,如何在财务报表中科学合理地反映这一部分保户投资,成为保险会计制度中的特色之一。

责任准备金的计提是我国目前保险会计制度规范的重点,这也是保险经营时间关联性使然。尽管大部分财产保险合同都为短期合同,但是其合同的有效期不同于保险公司的会计年度。因此保险公司在年终会计报表上有必要对保费收入进行调整,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此外,由于保险公司处理理赔需要相应的时间,保险会计年度报表为了客观反映保险公司的运营状况,有必要对保险事故已发生已报案或已发生未报案的保险赔付计提准备金。对于人寿保险合同和健康保险合同,该类合同的有效期间往往超过一年,收入补偿和发生成本之间存在着较长的时间差。对该类合同计提责任准备金是会计制度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也是为了保证保险赔付,从而更好地为投保人提供服务。

(二)利润射幸性

利润射幸性是指保险公司的利润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影响,保险行业利润周期的震幅很大,随机性很强。利润射幸性这一特点决定了保险会计计量方法的特殊性,即会计确认和计量必须运用特殊的方法和假设,保险会计必须与精算密切联系。

在确认非寿险保费收入时,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作为保费收入的调整项目;在非寿险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计入当期损益;在确认寿险保费收入时,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精算确定的金额,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计入当期损益。与其他行业会计制度相比较,保险会计中凸显了精算的重要性,实现精算与会计的资源共享。此外,利润射幸性引发了保险会计中对巨灾准备等会计问题的探讨,针对目前众多学者对巨灾准备确认负债或者所有者权益的分歧,利润射幸性的会计要素界定成为未来解决这一分歧的主要途径。

(三)产品无形性

产品无形性是指保险商品的构成要素在很多情况下是抽象和不可见的,一般情况下投资者很难凭借外在的直观感受获得对保险商品品质的准确判断。产品的无形性使得保险会计的披露制度远远复杂于其他行业。

保险公司产品的无形性加强了市场交易信息的不对称性。一般的投资者和债权人很难简单地从会计信息中获得保险公司相关风险评估、产品定价等详细信息。为了帮助报表使用者获得有效的信息,保险公司的财务报表较其他行业财务报表而言必须披露更为详细的信息,以识别和解释承保人财务报表中因保险合同而产生的金额和相关风险。除此以外相关的信息还必须帮助报表使用者理解源于保险合同的未来现金流量金额、时间和不确定性。

(四)大数平衡性

人寿保险理赔详细流程范文第14篇

[论文摘要]从现实生活中人们对保险不信任的现状出发,分析了长期以来这种想法产生的原因,有些是机制问题,有些是从业人员素质的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加强人管理和理赔外包的两种方案。

[论文关键词]保险诚信人理赔误导

一、公民对保险不信任的现状

长久以来,保险似乎成了一个讳莫如深的词语,只要有一个人说“我是卖保险的”,人们首先就会先入为主地对这个人产生一种不信任和排斥的想法,对他唯恐避之不及。人们的这种观念,有些是因为曾经买过保险产品而没有享受到良好的服务,有些是因为曾经被某些人纠缠得不胜其烦,而有些则是因为其他人口耳相传保险的种种不是,从而产生这种不信任感。“保险都是骗人的”“保险都是收钱的时候给你笑脸,理赔的时候给你坐冷板凳”“有责任免除当初也不和我说清楚,人也不知道换了多少个”。这些负面的评论,经常充斥我们的耳朵,就难免会对保险产生怀疑。

我们知道,保险产品是一种诚信产品,保险公司向客户承诺:当发生保险事故的时候,保险人在合同范围内给予理赔,帮助投保人度过难关。这种产品和其他企业卖的产品不同,在刚开始的时候是看不见摸不着的,人们购买保险产品凭的是对于保险公司的信任。所以信任对于保险公司来说是至关重要的,关系着保险公司的生死存亡。但是现在社会普遍存在的对于保险的不信任,使得保险销售人员展业时经常感觉碰到一面摸不见的墙,保险销售异常艰难。

二、公民对保险不信任的原因分析

人们对于保险不信任的原因有很多,也可能产生于不同时期,按照人们接触保险的过程,我们分别从展业期,保险生效期,理赔期三个时间进行分析。在这三个期间,都可能产生不同的不诚信现象,导致人们的不信任。

1·展业期。展业期是人们接触保险的第一步,保险展业就是保险公司进行市场营销的过程,即向客户提供保险商品和服务。在这个期间,保险营销人员(主要是保险人)给客户推销所卖产品的公司,介绍保险产品,促成保险交易。根据以往案例的分析,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会导致人们的不信任:

(1)保险人没有详细解释保险合同条款。从客观原因分析是因为保险合同条款非常专业,内容冗长复杂、术语连篇累牍、措辞生僻难懂,一般人很难看懂,即使是保险业内人士也会有不理解的时候,另一方面,保险的专业词汇有的时候和人们日常生活中的理解有很大的出入,如果保险人本身业务不精,对合同条款包括合同中最关键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赔偿方法及比例、特别约定、承保和理赔时的一些限制条件等内容不熟悉,也没能认真研究,无法和客户解释清楚,严重的会导致客户的误解。比如某意外伤害保险,这种保险只承保伤残风险,对于一般的意外伤害保险公司是不予赔偿的,由于老百姓一般的意外伤害概念,经常包含了磕伤,碰伤等一般性伤害。所以,许多人买意外伤害保险时,如果人没有解释清楚,就会被意外伤害保险的名称误导了。

(2)某些保险人道德素质不高。存在着误导客户的行为,有的避重就轻,过分夸大产品功能,私自承诺不能实现的投资回报,以虚夸回报为诱饵;有的只谈收益,不讲风险,对一些重要事实刻意隐瞒;有的为了多拿手续费,不是从客户的实际需要出发,而是只卖贵的,不卖对的,一味向客户推销保费高却不一定适用的险种;有的在保险业务中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比如最常见的也最容易引起纠纷的是退保时关于退保费的问题,很多客户在退保的时候才发现退回来的钱远远低于自己所交纳的保险费,而有些险种如果第一年退保,甚至有可能一分钱也拿不到。这些客户在签订合同前对此并不知情,主要原因是他们的保险人没有和他们说清楚。因为人主要靠业务提成获得收入的,如果把这个事实告诉客户,可能会使客户打消买保险的念头,从而导致交易不能完成,人也因此不能得到佣金,所以在利益的驱使下,人会做出故意隐瞒的行为。

(3)人引导客户填写虚假资料。在客户同意买保险后,人一般会让客户填写一份投保书,里面的资料都要求客户如实告知。这些内容关系到这个客户是否符合投保条件,是否能够承保。如果保险公司的核保①部门审核这个客户不符合承保条件,不予承保,那么人前面的努力就都会白费。为了获得佣金,有些人会让客户把一些重要事实隐瞒或者写上虚假的资料。业务承保后,一旦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就会以投保人投保时没有如实告知为由,拒绝赔付。即使是走上法庭,投保人一般也不能拿出人当初误导自己的证据,最后往往是客户不仅拿不到赔偿,还白白支付了保险费。在很多人心中,人就代表了保险公司,所以就会有“当初骗我买保险,有事情时推得一干二净”这种想法,从而给保险公司带来负面影响。

此外,人过于纠缠。即使是在客户明确表示不想购买保险的情况下,人还是坚持要说服客户购买,甚至扰乱他人的正常生活,引起客户反感。

2·保险生效期。人身保险除短期险种外,保险期间一般都很长,在这么长的时间内,投保人的生活可能发生很大的变化,其中涉及到保险合同的需要及时对合同进行变更,比如变更家庭地址或者联系电话等,可是很多投保人都不知道这些内容需要通知保险公司。一旦因为疏忽忘记续交保费,而保险公司又因为联系方式失效而通知不到头保人,则可能会引起保单的失效。如果人和投保人保持联系,一旦发生变动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则可避免这种情况。可实际上,保险人的淘汰率非常高,而剩下的这些人又在各保险公司之间跳动频繁,他们经手签订的这些保单都成了“孤儿保单②”。业务员频频跳槽,保单长时间无人问津,即使保险公司安排了其他人接管这些保单,但因为这些人拿到的佣金是后续佣金(首期保费的5%~10%,且逐年递减),远低于新保单所得到的佣金(首期保费的20%~35%),所以他们往往会把精力放在开拓新保单上,而忽视对旧保单的维护。据上海保监局统计,目前上海各寿险公司中,除少数经营时间较短者之外,“孤儿保单”在保单中所占比例大致在10%~50%之间,极大地损害了客户的利益。

3·理赔时。理赔是最容易发生纠纷的环节。保险公司从自身角度出发,肯定是希望理赔支出是越少越好,所以各保险公司一般都会有一个激励机制,来促使理赔部门尽量减少理赔金额。如某保险公司是这样规定的:理赔部门员工的奖金和拒赔的金额相关连的,拒赔的金额越高,拿的奖金也会越多。这个规定有积极的一面:可以更好地避免因骗保导致的理赔支付,从而在大范围内保证所有投保人的公平;但也有其消极的一面:理赔人员可能会让那些本应该得到理赔的案件以拒赔结束。在人寿健康险种中,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最常用的条款是———“没有如实告知既往病史”。在这样的案例中,如果单纯由保险公司理赔部门判定是否赔偿,其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必然作出有失公平的判定。

另一个客户抱怨很多的是理赔程序麻烦的问题。因为客户一般不是保险业内人士,所以对索赔时的流程,需要准备的材料等等都不熟悉,这个时候就需要人协助办理。而人流失严重这么一个现象使得很多客户得不到帮助,和人当初的承诺相去甚远,索赔可能大费周折,再加上理赔时间长,这就难免给客户“保险公司索赔难”的印象。

三、针对不信任的解决办法

目前,社会对保险业满意程度褒贬不一,消费者的投诉时常存在,为了提升客户满意度,也为了保险业能够发展得更好,我们有必要对目前保险业不够完善的地方加以改进,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加强对保险人的管理。

首先,要提高人的持证上岗率,持证人员应具备基本的保险知识,能够为客户提供专业的服务。提高持证率也就是提高人的业务水平。第二,加强人信用体制建设。应建立保险人信用数据库,客户通过访问这个数据库,就可以很容易地了解人以往的奖惩情况。同时,行业自律组织也要发挥相应的作用,充分实现信息共享,完善行业“黑名单”制度,对违规违纪人员不仅要列入黑名单,而且严重的要将其驱逐出保险业,并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信用公开的制度,既有利于客户选择优秀的人,又可以起到惩罚职业道德差的人、约束违规行为的作用。第三,提高人职业道德素质。中资寿险公司过去给人的培训几乎全是灌输销售技巧,是以如何卖保单为主的,对于人的道德教育却不多,人职业道德良莠不齐。提高人职业道德,除了公司要把好增员质量关,即把那些思想素质比较好、业务能力较强、富有敬业精神的人吸引到保险销售人员队伍中来以外,还要完善公司内部的培训系统,通过新的学习,来协调人职业与利益的关系,以达到职业和事业的平衡。第四,明确人的法律地位。现行的营销模式决定了人不是保险公司的员工,不能享受员工的待遇和福利,所以很多人没有把保险作为终身的事业,缺乏长期创业的意识,很容易出现各种短视的行为。要解决这个问题,保险公司首先应对人队伍进行精简,将素质低的、职业道德差的人清出保险市场,然后对剩下的人进行分流,一部分人留在保险公司成为公司员工,保险公司自己管理,一部分人转换到保险公司工作,成为公司的合法员工。第五,改革佣金制度。首期佣金高而后续佣金低的现象使得人只顾开发新保单而忽视旧保单的维护,造成服务质量低下。保险公司应降低首期和前几年的佣金支付比例,提高后续佣金支付比例,延长后续佣金的发放年限。在后续佣金的发放上,应综合考察人的退保率、投诉率等指标,根据不同的成绩设立相应的奖惩制度,增加人的违约成本。这样才能强化人的长期服务意识,促使人主动关注业务质量和自身的信用建设。

2·理赔环节外包。

在发生保险索赔的时候,不论是保险人还是投保人,都有各自的立场。对于是否赔偿和赔偿多少的问题如果全部由保险公司说了算,显然是有失公平。把判决的权力交给与合同无任何瓜葛的第三方,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公平现象,降低客户的投诉率。虽然保险中介市场上有中立的保险公估人,但大部分的业务都集中在了产险市场上,对于人身保险介入甚少,一方面是因为没有太多的精力处理这些小的案件,另一方面也是因为保险公司不愿意公估人的介入。各保险公司应该把理赔业务分出去,因为第三方的判决保人比较信服,比较不会引起很大的纠纷,这样保险公司可以从一堆的理赔纠纷中抽身出来,更好地设计自己的产品,提高对保户的服务,从而增强自己的核心竞争力。

[参考文献]

[1]马莉娜·信用查询倒逼保险人诚信[EB/OL]·

人寿保险理赔详细流程范文第15篇

(一)更加诚信、全面的服务

正如上文所述,“产品竞争多、服务竞争少”是客户普遍反映的问题,也是客户对保险公司不信任、拒绝保险业务员推销保险的原因之一。目前,各大保险公司为了占据更广阔的市场空间,不断顺应市场、社会的发展以及国家相关政策的出台,均推出各种类型的商业保险。但是,根据对不少客户的电话访问以及上门走访,多数客户反映:由于保险业属于专业性较强的行业,没有专业人员的讲解或者相关业务领域的律师等人员的解读,对于一些免责条款、承保范围等的理解存在一定的困难。一些保险业务人员为了顺利签单,常常只是就某项产品的好处进行阐明。在投保后,很少有业务员主动向其解释有关保险的日常注意事项等内容。这些源自客户的口述向我们传递除了他们内心所需要的不仅仅是对他们更加有益的保险产品,还需要有全面的、专业化的服务,需要保险公司业务人员能够提供更加诚信的服务。

(二)更加具有针对性的保险合同

保险业的不断发展以及信息技术的不断完善使得保险产品越来越细化,推出的时间也缩短了很多。但是,是否具有针对性是在与客户的交谈中值得思考的。为了保证工作的效率,保险合同中绝大部分为格式条款,只有极少数的地方可以由投保人与承保公司进行协商,而且通常可协商部分对于投保人并没有太大的实质性意义。由于投保人的情况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对于同一保险产品可能有着不同的需求,因此在保险合同的条款约定上需要做出的调整也不一样。目前,很多保险公司都通过网络平台推出了各种便捷的投保手续办理,在这种情况下,采用格式合同是一种通用的做法,但是并不具有针对性,很容易丧失一批以年轻人、企业为中心的客户群。也就是说,当下客户需要更加具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以及保险合同。

(三)对保险产品更加详细的了解

随着物质文化条件的不断增长以及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居民以及企业购买保险的意识越来越强。中国的居民大多属于“储蓄型”,从理论上来讲保险行业应当具有很大的潜力。但是,中小型城市的投保率依旧较低,尤其是以居民为投保人的投保率。不少居民对于保险持怀疑和排斥态度,他们认为保险的欺骗性较高,身边有关“发生事故不赔付”的现象较为普遍。分析这些潜在客户流失的原因在于,他们对于保险产品的不了解,没有意识到购买保险对于其自身和家人的生活、工作等带来的益处。同时,由于当下各大保险公司推出的保险产品较多,对于一些知识水平较低的居民来说,他们不能够理解这些险种的涵义以及其承包的准确范围等内容。因此,在这样一个大背景下,客户需要对保险产品有更加详细的了解。只有让潜在客户对于保险产品有着透彻的了解,才能够挖掘更加广阔的市场,形成客户群。

二、如何满足当代社会背景下客户对于商业保险的需求

(一)提供全程化服务,树立保险公司“诚信”形象

1.按照保险合同签订前、保险合同签订时以及保险合同签订后提供全程化的服务

全程化的服务对于中小型城市的客户来说是非常重要的。由于经济发展以及思想开放程度的限制,一些客户对保险行业持怀疑态度,一旦保险业务人员的服务有所缺陷就会引起客户的怀疑,尤其是在签订保险合同后。目前,像大都会保险集团、纽约人寿保险集团这些国外大型保险公司为了拓展市场,开发更为广阔的客户群,除了提供全面的保险产品,还建立了规范的、人性化的解说服务以及咨询服务平台。为了满足客户的需求,打消客户的疑虑,我国保险公司可以按照保险合同签订前、保险合同签订时以及保险合同签订后,分阶段、分层次的提供全程化的服务,将服务流程以及服务方式予以规范化。在保险合同签订前,要根据投保人的需要向其详细介绍相关保险产品,通过典型理赔案例展示、保险产品收益计算与对比、类似客户购买保险产品推荐等方式抓住客户的心理和真正需求,为客户提供细致、全面的投保前服务。保险合同签订过程中,通过通俗易懂的语言讲解保险合同内容、承保范围、承保条件以及理赔标准,将专业化的保险合同生活化。在保险合同签订后,可以按照不同险种、不同类型客户等分类标准建立QQ群、微信群等进行后期的咨询与讲解;也可以通过实地走访,为客户解答疑惑、并推荐新的保险产品,在满足客户对于服务需求的同时,拓展更为广阔的客户群。

2.通过各种方式树立保险公司“诚信”形象

为了满足客户对于服务的需求,保险公司应当树立“诚信”形象。首先,规范保险业务人员的行为与用语。目前,中国人寿、中国平安、太平洋保险、中国人保等公司对于保险业务人员的规范用语开展了专门化的培训。一方面是为了避免语言不规范引起理解上的歧义,造成不必要的误会;另一方面是通过这样专门化的培训提高保险业务人员的素质,为公司树立严谨、亲和的形象,为客户提供诚信服务。其次,保险公司可以通过媒体开展各种宣传活动。某市一级保险公司为了树立公司“诚信”形象,通过开展“信守承诺、我们在行动”的大型公益活动,公布公司理赔状况、邀请一些长期合作客户和大多数潜在客户参加公益活动,通过客户之间的交流来间接地宣传公司的形象,挖掘潜在客户群体。最后,加强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管力度。除了保险公司以及保险人员的共同努力外,还需要有外在的强制性规范予以监督。

(二)完善保险合同的签订,加强其针对性

1.不断完善保险合同的签订,使保险合同更加具有针对性

保险合同中的条款一直被誉为是“霸王条款”,也因此很多客户提出了不满,认为有些条款不能满足其投保需要,这也是目前普遍的状况,尤其是在人身保险当中。为了满足客户的需求,保险公司应当不断完善保险合同签订的过程以及保险合同的内容,使保险合同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在保险合同签订过程中,针对可以协商的部分,保险公司应当为客户做充分的解释,给客户充分考虑的空间;针对免责条款,需要按照合同法、保险法等有关规定做详尽的解释。对于保险合同的内容,保险公司应当充分考虑客户的需要,除了不能够变更的格式条款以外,认真拟定协商部分内容,并就特殊问题与客户达成一致意见,避免出现不必要的误会。

2.加强保险行业电子商务合同签订服务系统建设

网站是保险公司开展电子商务的门面,观察各大保险公司的网站,我们可以看到为推销保险产品提供服务的一般为在线客服。但是,缺乏现场版的解答、真实生动的演说使得客户在购买保险产品时带有很多疑虑。在通过网络平台购买保险产品、签订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可以建立多平台的服务体系,比如事先录制好的产品风险讲解、产品合同签订流程讲解、理赔程序讲解等各种平台,配合客户的语音服务、视频服务,不仅可以为客户签订合同提供完善的前期帮助,还可以为客户提供针对性的合同签订服务。

(三)提高保险业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加强市场客户培育力度

1.提高保险业务人员的专业水平

实务中,一些客户反映:之所以不能够详细的了解产品,是因为保险业务人员功利性太强,一味的想要签单,在没有对保险产品进行详细讲解的情况下,我们不愿意续保或者购买新的保险产品。为了满足客户对于产品知悉的需求,保险公司应当提高保险业务人员的专业水平。以市一级某保险公司为例,该保险公司一方面通过提供保险法、保险销售技巧、心理学、营销学等课程来提高保险业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另一方面要求保险业务人员除了学习业务范围内的保险产品,还要对整个公司的保险产品有一个详细的学习与了解。同时,该保险公司还通过情景模拟(即对新推出的保险产品在内部销售人员之间进行模拟讲解和推销)、群体性演讲(即每次保险公司开会由特定的保险业务人员轮流主持和讲话)等措施来监督、提高保险业务人员的专业水平,加强其对客户详细介绍产品的能力,满足客户的需求。

2.加强市场客户培育力度

正如上文所述,“机构开设多,市场培育少”是当代社会保险行业存在的现象。从客户需求角度来看,保险行业作为服务行业,不仅要通过提高自身的服务水平来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还应当采取一定的措施来加强市场客户培育力度,增加客户了解保险产品的途径。一方面,通过微博、朋友圈、公司网站向客户及时、高效的提品的详细信息,为客户节约时间。可以采用文字形式,也可以采用视频形式或者各种flas形式,满足客户对于保险产品详细情况的了解,尤其是理赔的各种程序。另一方面,保险行业的监管机构也可以通过媒体引导客户,加强保险意识,向其宣传各种保险产品的情况。之所以这样,是因为监管机构作为权力机关,具有更强的信服力度,可以为保险行业拓展市场、开发客户提供更多的信用保障。

三、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