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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专题研究范文

公司法专题研究

公司法专题研究范文第1篇

关键词:研究型课程;辨析思维;自主学习

一、引言

在传统的以教师讲授为主的教学过程中,学生通常是信息和知识的被动接受者,长期的训练使学生不能形成系统、连贯的思维方式,学生对教师有过多的依赖性,缺乏自主学习能力和创新能力(Milne andMcConnell,2001)。这些都迫切地要求高校应当转变传统的教育模式,建立研究型课程教学方法,全面培养和提高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等综合素质。

本文以工商管理类本科生财务管理课程为例,说明工商管理类课程的研究型教学设计与实施,达到提高学生自主学习能力的目的。财务管理研究型课程教学设计的特点是强调基于问题的学习方法(problembased learning) ,以课程专题研究(course researchproject)为训练载体,培养学生的辨析式思维能力(critical thinking) ,进而提高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self-directed learning)。

二、基于问题的学习,提高自主学习能力

自主学习能力体现了学生的综合学习能力,其特征表现为:学生以一种积极主动的态度学习新知识;有针对性地根据问题的需要学习相关知识;具备一定的辨析式思维能力;有能力识别和搜集相关资料,可以高效率、高质量地独立完成学习任务。对于如何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国外许多学者研究认为,现行教育应当培养学生的辨析式思维能力。辨析式思维强调的是批判性的思考方式、认知和学习的一种能力,强调有选择性地对知识和信息加以判断与评价。

基于问题的学习方法是一种以问题为导向的学习方法,对培养学生辨析式思维能力具有重要作用。这种学习方法具有以下五个方面的特点:①强调以学生为中心,激发学生对知识深入研究和理解的兴趣,使学生成为发现、理解、评价以及应用知识的主动参与者。②有针对性地学习。从对现实问题思考中加深对财务管理课程的基本理论、基本原理与方法理解和应用能力。③组织学习小组合作。有助于提高学生的合作能力、沟通能力以及组织能力。④开放式的动态信息资源和学习环境。使学生有机会自主确定分析对象、鉴别问题、搜集信息。⑤非结构化的具有挑战性的现实问题。使学生有机会接受现实的、复杂的管理环境,并逐渐养成对问题反复思考的习惯和质疑的学习态度,有助于培养学生的辨析式思维。

在工商管理类本科课程教学中,可以采用课程专题研究的形式实施基于问题的学习方法。课程专题研究,是在运用专业课程其他教学方法的基础上,以从专业课程教学中提炼出的关键性、综合性问题为主题,利用开放性的资源环境,结合现实商业环境,由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自主进行分析和研究的过程,并完成研究报告,充分体现了基于问题的学习方法的理念和核心,也符合工商管理类课程的特点。

三、财务管理研究型课程教学设计与实施

1、财务管理研究型课程教学内容与训练体系设计财务管理研究型课程内容与训练体系设计以基本理论、基本原理和方法为基础,以案例分析和课程专题研究为主要训练载体。笔者根据本科生财务管理平台课的特点,遵循研究型课程教学的理念,设计了以价值管理为主线的三个系列课程研究专题和体现财务管理核心内容的六个分析案例。每个研究专题都使相关的知识点形成一个知识点体系,通过完成该研究专题,可以轻松地掌握一系列相关的知识点体系,提高学习效率;案例分析则针对一些重要的财务理论进行基本训练,在学理论知识点的基础上,对研究相关专题未涉及的知识点进行补充。两部分内容相互结合、相互补充,使整个财务理论知识形成一个较完整的体系。

在研究型课程教学中,运用基于问题的学习方法,关键在于对问题的选择与设计。本文以公司价值管理为主线,设计了公司财务状况分析、财务预测和价值估价三个核心研究专题。每个研究专题包含了财务管理基本理论与方法的知识点群,同时,三个研究专题知识点群之间紧密联系,涵盖了财务管理课程的主要知识点。这三个研究专题的逻辑关系是:①公司财务状况分析针对公司过去的经营与财务状况,目的是发现公司过去及目前存在哪些财务问题,并延伸寻求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为公司调整未来的发展规划和经营决策提供依据;②公司财务预测与规划是对公司近期未来的规划,强调在上述公司财务分析专题研究的基础上,结合行业发展趋势和公司未来的发展目标,对公司进行短期预测和规划,解决公司营业收入和融资策略相配合的问题,是对公司短期的价值管理;③公司价值估价是对公司的长期价值管理,通过对公司价值评估,发现影响公司价值的主要问题及关键因素,为管理层进行价值管理提供依据,也为投资人提供相应的投资建议。学生在完成三个研究专题的同时,不仅能够深入理解并运用上述系列研究专题所涉及的理论与方法,也关注公司在当前、近期与长期价值管理中存在的问题,逐步建立价值管理的理念。

2、财务管理研究型课程问题设计

(1)公司财务状况分析问题设计

公司财务状况分析研究专题的分析框架是:以净资产收益率为核心的杜邦分析体系和现金流分析两部分,涵盖了三张基本财务报表的全部信息。学生通过与行业平均水平、公司历史平均水平比较,对公司的基本财务报表全面解读和分析,发现公司目前存在的财务问题以及引发财务问题的经营与管理的因素,为管理层进一步改善公司经营状况,提高公司价值提供依据。

本研究专题的核心问题设计:

①样本公司存在哪些财务问题?

引导学生采用本研究专题提供的分析框架对公司的基本财务状况进行全面的分析和研究,发现公司过去经营中存在的财务问题;

②产生这些财务问题的根源是什么?这些根源对财务问题有怎样的影响?

引导学生寻找公司财务问题背后的根源,探究是什么样的经营问题导致了这些财务问题,又是如何对企业财务状况产生影响的。在这个问题的引导下,学生对财务分析的理解不是仅仅停留在财务指标的计算和简单的比较分析上,而是深入分析财务问题产生的根源,并逐渐体会到经营策略与财务策略的相互关系,以及体会如何通过调整经营策略来有效改善公司的财务状况。

(2)公司财务预测与规划问题设计

公司财务预测与规划研究专题,在财务状况分析的基础上,协调解决公司过去经营中存在的问题,调整公司近期未来的经营策略和融资策略,是对公司的短期价值管理,对未来经营期内公司价值目标进行修

正和调整,为提高公司的长期价值提供依据。本研究专题设计以净资产收益率为核心的财务规划,不同于传统的财务规划。传统的财务预测与规划主要运用销售百分比法,一般分为收入决定融资和融资决定收入两部分。传统的财务规划一般都把扩大产品市场份额、保持企业销售的快速增长作为公司的发展战略和追求的目标,只是单纯地考虑公司的市场目标,而没有考虑与公司市场目标相配合的各项财务目标,特别是公司的财务价值目标。但是公司的高层管理人员更关心公司的财务目标如何更好地与市场目标相统一、相协调、相配合。

以净资产收益率为核心的财务预测与规划,是将公司价值目标与营业收入与融资规模、融资方式的相配合情况下公司的财务规划。对传统的财务规划方法的不足进行了改进:①对各项目的预测不是简单地同比例地放大或缩小,而是要考虑各类资产以及资产项目与主营收入之间的联动关系;②考虑公司目前的资本结构是否合理;③针对资产的内部结构进行分析;④根据预期的财务指标以及改变假设条件后的可持续增长率,更能反映公司在预测期的情况;⑤考虑了公司的主动投资行为。

本研究专题的核心问题设计:

①如何基于核心财务价值指标进行财务预测?引导学生采用以净资产收益率为核心的财务预测方法,结合公司的财务比率对公司短期未来进行财务预测。

②如何解决企业营业收入和融资规模、融资方式的配合?

这个问题是以净资产收益率为核心的财务规划的核心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仅仅按照传统的财务预测方法是远远不够的,学生需要全面考虑公司的融资规模和融资方式,要在达到预期销售收入增长的同时实现既定的净资产收益率目标,并能完成对公司的融资规划,安排好融资规模及融资方式,即实现公司经营目标和财务目标的统一。

(3)公司价值评估问题设计

公司价值评估专题,是一个综合的研究专题。需要结合公司的历史财务状况分析和未来财务预测方法,对公司未来一个时期内的经营情况进行全面的预测,并根据各价值评估方法的原理,采用适当的评估方法对公司的长期价值进行评估,实现公司长期价值管理。是三个研究专题中对学生财务判断能力、专业敏感度要求最高的一个研究专题。

本研究专题的核心问题设计:

①影响公司价值的关键因素有哪些?

从公司价值管理角度提出这个问题,是希望学生不是单纯地预测数据而完成一个价值评估作业,而是从管理层对公司进行价值管理的角度,思考哪些因素对公司价值有着显著影响,这些因素是如何影响公司价值的,并为管理者提出可行的价值管理建议。

②公司是否具有投资价值?

这个问题从投资人角度提出,公司价值评估的另一个重要作用就是为公司的投资人提供有效的信息。公司的投资人需要从公司的价值评估报告获得公司未来发展潜力的相关信息,并作进一步的投资决策。因此,学生还需要从投资人的角度分析,样本公司的真实价值是被市场高估了还是低估了,样本公司是否仍值得投资人投资。

学生在这两个问题的引导下,完成价值评估的同时,从公司的价值管理和市场价值角度对公司进行全面的分析, 从而对长期价值管理有了深刻的体会。

三个研究专题选择财务管理的核心内容作为研究主体,逐步提出层层深入的研究问题,学生在这些问题的引导下,有针对性地搜集相关信息、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财务理论知识;同时,这些问题又是置于开放式资源环境的研究问题,针对不同的上市公司,每个研究问题都没有惟一的答案,选择的样本公司不同,公司的经营方式、投融资方式、资本结构也不尽相同,这些都会影响学生对问题的界定和提出的解决方案;每个研究专题又是一个综合性很强的研究问题,涵盖了一定数量的财务理论和知识点,可以细分为若干个具体问题,小组成员可以根据需要从不同的角度研究,共同合作完成研究专题。每个研究专题只给学生提出基本研究目标、可能用到的研究方法,由学生在这些问题的引导下,根据公司的特点自主决定需要的相关资料、研究方法、具体研究问题及确定研究方案,给学生更大的空间挖掘公司的信息和分析深度,可以有效地提高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

3、财务管理研究型课程教学实施

课程专题研究教学的具体实施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为准备阶段。教师对研究专题项目所要达到的研究目标、研究对象、研究方法、数据库资源、分析模型与工具、评估标准等进行介绍,对学生进行前期的指导和引导;学生进行分组,小组成员对研究项目进行交流沟通;

第二阶段为实施阶段。

①确定研究对象。每组学生根据公司相关信息的可获得性,选择较感兴趣的某一行业的某一家上市公司为研究对象。由学生自主选择研究的样本公司,可以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和研究的积极性,取得较好的学习效果;

②确定研究问题并细分为具体问题。根据研究专题的内容,在研究问题的引导下,结合公司的特点和经营情况,确定公司围绕该专题需要研究的具体问题,并细分问题。如对财务规划问题进行细分,确定具体研究项目为经营战略研究、利润规划、资产规划、融资规划等几部分,再针对各个具体的研究项目,结合公司的基本情况制定研究方案;

③拟定小组工作计划。确定具体的研究问题后,学生小组成员讨论拟定较详细的工作计划,确定各成员的具体工作内容。明确的工作计划安排和确定的分工,有助于学生之间的合作交流,并督促大家按时完成工作,使整个学习过程有序而高效。

④自主学习并运用相关专业知识。根据研究专题的内容和解决问题需要的知识准备,学生自主学习和掌握相关的理论知识、搜集信息,必要时可以小组谈论共同解决,或请教教师。例如,对公司财务预测和规划时,需要学习销售收入预测、股利政策、项目投融资方式、资本结构等相关知识模块。

⑤侧重发现问题。学生选择的公司不同,规划时会遇到不同的具体问题。例如,规划时可能要考虑:公司未来的市场需求如何;影响销售利润率的关键因素;目前资产规模和结构存在的问题;采取何种融资形式配合资产规模与结构的调整等,根据研究公司的具体特点,确定研究的重点,为提出解决方案做准备。

⑥ 提炼研究结论。完成研究内容,并依据对研究结果的判断得出合理的研究结论。针对研究问题提出可行的解决方案,并完成相应的研究报告。

第三阶段为测评阶段。学生根据每一个研究专题的要求撰写并提交研究报告,就研究成果进行陈述,并回答其他学生及教师提出的问题;教师提炼各小组存在的问题与不足进行点评;测评各小组的研究报告。

财务管理研究型课程的问题设计及教学实施过程,是一个有效地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能力教学过程,充分体现了基于问题的学习方法的思想和培养学生辨析式思维的要求。整个学习过程,以学生为主导,教师以引导者的角色参与到学习过程中。学生以自主学习方式为主,通过小组合作,针对现实财务问题进行深入地、反复地探究,不断提高对专业知识及其应用的理解程度。

公司法专题研究范文第2篇

关键词:上市公司 财务报表分析 研究

随着激烈的市场竞争战的打响,上市公司为了更好促进自身发展,试图通过财务报表分析工作达到目的,但由于上市公司在财务报表分析工作中还存在一系列问题,无法确保财务报表分析工作的正常开展。据此我们必须找出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制定相关策略予以应对。笔者将分别从:财务报表分析研究、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分析研究、促进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分析工作有效开展的有效策略,两个部分进行阐述。

一、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分析研究

据笔者研究,现阶段上市公司在财务报表分析方面缺乏一定专业性,上市公司在财务报表分析工作中采取的分析方法也过于落后,通常运用到四种分析方法,第一种是比较分析方法,第二种是因素分析方法,第三种是比率分析方法,第四种是趋势分析方法。所谓比较分析方法,实际上是对上市公司在不同阶段是发展情况进行比较,这种方法局限性表现在不具备可比性;所谓因素分析方法,主要将替代顺序性、分析相关性、替代连环性引用其中,这种方法局限性表现在过于依赖人为判断;所谓比率分析方法,通常是指对财务比率中的两个项目进行比较后获取的数据,这种方法局限性表现在缺乏全面性;所谓趋势分析方法,通常将上市公司前一年度作为参照物,这种方法局限性表现在误差率较大。随着时代的发展,这四种分析方法都已经无法满足上市公司发展需求,呈现出严重的滞后性。除此之外,上市公司中的分析人员素质水平层次不齐,存在理论知识缺乏,业务能力不强等问题,以至于他们在分析方法的应用,指标的计算方面会产生诸多错误,最终影响到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分析体系的专业性与严谨性。之所以会导致这种局面,主要是因为上市公司在分析人员的选择上未经过严格考核,无法对分析人员素质水平全面了解,最终导致上市经营业绩难以得到体现。

二、促进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分析工作有效开展的有效策略

随着时代的发展,上市公司展现出了新的发展局面,过去落后陈旧的分析方法已经无法满足上市公司的实际需求,据此,上市公司必须对财务报表分析方法进行有效创新,摒弃陈旧落后的分析方法,将新的分析方法应用其中。首先,应根据上市公司自身经营特点来制定,其次应以全面分析为原则,降低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分析体系的片面性;再者应将定性分析与定量结合起来,使分析方法更加全面,上市公司还可以将静态分析与动态分析结合为一体,将个案分析方法与综合分析法结合。上市公司在构建财务报表分析体系中,必须将这些新的分析方法应用其中,充分促进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提升上市公司市场竞争力。值得注意的是,上市公司领导在对专业方案进行优化时必须以自身上市公司为主,对于其他上市公司的相关经验不能照搬,应采取“因地制宜”的态度,避免不良状况的出现。例如:公司要想了解自身财务状况随时间的推移所呈现的趋势,一方面看数据增减变化是否异常,通常可以利用折线图或柱状图来分析。如图1:

如果要展现数据的层次结构还可使用双层饼图,如图2:

此外分析人员作为构建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分析体系的主要参与者,因此分析人员自身素质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财务报表分析体系的专业性。据此上市公司部门应对分析人员定期开展培训,帮助他们掌握专业理论知识及上市公司管理知识,促进分析人员整体素养的全面提高。确保所有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分析专业

三、结束语

综上,笔者对现阶段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分析工作现状进行了研究,从中发展了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分析工作的有序进行。据此为了改善这一现状,上市公司领导必须加强对财务报表分析工作的重视,多吸吸收专业的分析人才,并大力开展专业培训,促进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分析专业人员整体素质的不断提升,促进财务报表工作的良好进行,在推动上市公司朝着可持续化目标不断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提升其市场占有额和竞争力,使上市公司在可持续发展道路上的发展更加稳定。

参考文献

公司法专题研究范文第3篇

财务报表分析做为一种重要的战略措施,在我国各大上市公司中均得到了很好地应用,上市公司要想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确保自身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大力开展财务报表分析工作。据笔者研究发现,目前我国各大上市公司在财务报表分析工作方面还存在诸多问题,例如:财务报表专业性的缺乏、分析方法过于落后以及专业人员的缺乏等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分析工作的开展,不利于公司竞争力的提升。

关键词:

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分析;研究

随着激烈的市场竞争战的打响,上市公司为了更好促进自身发展,试图通过财务报表分析工作达到目的,但由于上市公司在财务报表分析工作中还存在一系列问题,无法确保财务报表分析工作的正常开展。据此我们必须找出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制定相关策略予以应对。笔者将分别从:财务报表分析研究、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分析研究、促进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分析工作有效开展的有效策略,两个部分进行阐述。

一、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分析研究

据笔者研究,现阶段上市公司在财务报表分析方面缺乏一定专业性,上市公司在财务报表分析工作中采取的分析方法也过于落后,通常运用到四种分析方法,第一种是比较分析方法,第二种是因素分析方法,第三种是比率分析方法,第四种是趋势分析方法。所谓比较分析方法,实际上是对上市公司在不同阶段是发展情况进行比较,这种方法局限性表现在不具备可比性;所谓因素分析方法,主要将替代顺序性、分析相关性、替代连环性引用其中,这种方法局限性表现在过于依赖人为判断;所谓比率分析方法,通常是指对财务比率中的两个项目进行比较后获取的数据,这种方法局限性表现在缺乏全面性;所谓趋势分析方法,通常将上市公司前一年度作为参照物,这种方法局限性表现在误差率较大。随着时代的发展,这四种分析方法都已经无法满足上市公司发展需求,呈现出严重的滞后性。除此之外,上市公司中的分析人员素质水平层次不齐,存在理论知识缺乏,业务能力不强等问题,以至于他们在分析方法的应用,指标的计算方面会产生诸多错误,最终影响到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分析体系的专业性与严谨性。之所以会导致这种局面,主要是因为上市公司在分析人员的选择上未经过严格考核,无法对分析人员素质水平全面了解,最终导致上市经营业绩难以得到体现。

二、促进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分析工作有效开展的有效策略

随着时代的发展,上市公司展现出了新的发展局面,过去落后陈旧的分析方法已经无法满足上市公司的实际需求,据此,上市公司必须对财务报表分析方法进行有效创新,摒弃陈旧落后的分析方法,将新的分析方法应用其中。首先,应根据上市公司自身经营特点来制定,其次应以全面分析为原则,降低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分析体系的片面性;再者应将定性分析与定量结合起来,使分析方法更加全面,上市公司还可以将静态分析与动态分析结合为一体,将个案分析方法与综合分析法结合。上市公司在构建财务报表分析体系中,必须将这些新的分析方法应用其中,充分促进上市公司可持续发展,提升上市公司市场竞争力。值得注意的是,上市公司领导在对专业方案进行优化时必须以自身上市公司为主,对于其他上市公司的相关经验不能照搬,应采取“因地制宜”的态度,避免不良状况的出现。例如:公司要想了解自身财务状况随时间的推移所呈现的趋势,一方面看数据增减变化是否异常,通常可以利用折线图或柱状图来分析。此外分析人员作为构建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分析体系的主要参与者,因此分析人员自身素质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财务报表分析体系的专业性。据此上市公司部门应对分析人员定期开展培训,帮助他们掌握专业理论知识及上市公司管理知识,促进分析人员整体素养的全面提高。确保所有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分析专业

三、结束语

综上,笔者对现阶段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分析工作现状进行了研究,从中发展了诸多问题,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分析工作的有序进行。据此为了改善这一现状,上市公司领导必须加强对财务报表分析工作的重视,多吸吸收专业的分析人才,并大力开展专业培训,促进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分析专业人员整体素质的不断提升,促进财务报表工作的良好进行,在推动上市公司朝着可持续化目标不断发展的基础上,不断提升其市场占有额和竞争力,使上市公司在可持续发展道路上的发展更加稳定。

参考文献

[1]宗振江.上市公司财务报表分析的相关问题研究[J].财经界(学术版),2014

公司法专题研究范文第4篇

对于不太了解市场研究行业的公司来说,若要对其进行评估实属难事。其实,只要考虑到市场研究公司的声誉、规模、人员素质、经验以及报价这几方面,就能较为有效的对市场研究公司进行评估,下面让我们就这几方面具体分析一下:

声誉

声誉是个综合性的评估标准,良好的声誉包含很多方面,因此它是个比较软性的标准。有些客户认为,那些常在媒体上发表调研报告的市场研究公司一定具备良好的声誉。这种想法虽然没错,但却很缺乏说服力。真正具备良好声誉的市场研究公司应该能够做到以下几点:

能准时完成调查项目

高质量完成调查项目

遵守职业道德标准

公司规模版权所有

公司规模可细分为人员数量、办公室面积、专业设施、分支机构等很多方面。通过对市场研究公司规模的了解,就可以大抵知道这家公司的专长和所属的专业领域,以及调研能力等方面的信息。

市场研究公司的人员一般分为专职和兼职两种,公司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等应是专职人员,而访问员、复核员、编码员、行业专家等一般是兼职人员,实地督导有些是专职的,有些则是兼职的。这些可以量化的指标是判断公司实力的一种比较硬性的标准。办公室的面积同样反映了一个公司的规模。另外,从办公室的整洁程度与部门设置情况上可以看出一个市场研究公司的管理水平。

不同的市场研究公司要求的专业设施有所不同。比如,一个擅长做电话调查的市场研究公司应该有专门的电话设备,如隔开的电话间;一个常做定性研究的公司应该有为举行FOCUSGROUP而准备的单面镜房间等。

分支机构方面主要指的是其(或在各地的合作伙伴)能够保证它在其他城市的实地执行能够顺利地进行,这里的顺利不仅包括时间,也包括质量。有些公司在外地的执行都由合作伙伴来进行,有些公司则倾向于自已在当地设分支机构。一般来说,大多数公司实行有效控制成本,多采取与外地合作伙伴共同进行的形式。

人员素质

这里所谈到的人员素质是一些基本的素质,如受教育程度、专业知识、敬业精神等。除受教育程度外,其他的指标都很难量化,存在着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每人对个人素质的判断指标不尽相同。

经验

"经验"有两层含意,一方面是市场研究公司成立时间的长短,另一方面是该公司主要人员的从业经验。立业较早的市场研究公司对本行业的过去、现状及发展趋势有自己独到的看法。此外,其管理制度及各种规范也很完善。

在评估一家市场研究公司的专业经验时,公司主要人员的从业经验则十分重要。具备丰富经验的市场调研人员能够准确地定义客户的问题,对各种调查方法的优缺点了如指掌,能够及时处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无论是定量调查还是定性调查,这些经验都十分重要。定性研究最常用的方法是焦点团体座谈(focusgroups),一个有经验的主持人能很好的控制座谈的进程、调节气氛,从而调动每个参与者的主动性来表述自己的观点。

除从业经验外,主要人员在某行业的市场研究经验也会直接影响到市场调研项目的质量。市场研究公司也有自己的市场定位,如IT、汽车、消费品等行业,这些行业经验使研究人员对本行业的背景资料、问题以及该行业产品的特性、客户构成、分销渠道,促销手段等都有很深入的认识。这不仅有助于研究人员设计调研方案,而且在数据分析时他们能够利用所掌握的知识来解释数据,给客户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

报价

公司法专题研究范文第5篇

声誉

声誉是个综合性的评估标准,良好的声誉包含很多方面,因此它是个比较软性的标准。有些客户认为,那些常在媒体上发表调研报告的市场研究公司一定具备良好的声誉。这种想法虽然没错,但却很缺乏说服力。真正具备良好声誉的市场研究公司应该能够做到以下几点:

能准时完成调查项目

高质量完成调查项目

遵守职业道德标准

公司规模

公司规模可细分为人员数量、办公室面积、专业设施、分支机构等很多方面。通过对市场研究公司规模的了解,就可以大抵知道这家公司的专长和所属的专业领域,以及调研能力等方面的信息。

市场研究公司的人员一般分为专职和兼职两种,公司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等应是专职人员,而访问员、复核员、编码员、行业专家等一般是兼职人员,实地督导有些是专职的,有些则是兼职的。这些可以量化的指标是判断公司实力的一种比较硬性的标准。办公室的面积同样反映了一个公司的规模。另外,从办公室的整洁程度与部门设置情况上可以看出一个市场研究公司的管理水平。

不同的市场研究公司要求的专业设施有所不同。比如,一个擅长做电话调查的市场研究公司应该有专门的电话设备,如隔开的电话间;一个常做定性研究的公司应该有为举行FOCUSGROUP而准备的单面镜房间等。

分支机构方面主要指的是其(或在各地的合作伙伴)能够保证它在其他城市的实地执行能够顺利地进行,这里的顺利不仅包括时间,也包括质量。有些公司在外地的执行都由合作伙伴来进行,有些公司则倾向于自已在当地设分支机构。一般来说,大多数公司实行有效控制成本,多采取与外地合作伙伴共同进行的形式。

人员素质

这里所谈到的人员素质是一些基本的素质,如受教育程度、专业知识、敬业精神等。除受教育程度外,其他的指标都很难量化,存在着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每人对个人素质的判断指标不尽相同。

经验

"经验"有两层含意,一方面是市场研究公司成立时间的长短,另一方面是该公司主要人员的从业经验。立业较早的市场研究公司对本行业的过去、现状及发展趋势有自己独到的看法。此外,其管理制度及各种规范也很完善。

在评估一家市场研究公司的专业经验时,公司主要人员的从业经验则十分重要。具备丰富经验的市场调研人员能够准确地定义客户的问题,对各种调查方法的优缺点了如指掌,能够及时处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无论是定量调查还是定性调查,这些经验都十分重要。定性研究最常用的方法是焦点团体座谈(focusgroups),一个有经验的主持人能很好的控制座谈的进程、调节气氛,从而调动每个参与者的主动性来表述自己的观点。

除从业经验外,主要人员在某行业的市场研究经验也会直接影响到市场调研项目的质量。市场研究公司也有自己的市场定位,如IT、汽车、消费品等行业,这些行业经验使研究人员对本行业的背景资料、问题以及该行业产品的特性、客户构成、分销渠道,促销手段等都有很深入的认识。这不仅有助于研究人员设计调研方案,而且在数据分析时他们能够利用所掌握的知识来解释数据,给客户提出切实可行的建议。

报价

公司法专题研究范文第6篇

总部位于广州的 Y公司是建筑装饰行业一家集团化运作的民营企业。面对市场经济的历史浪潮,Y公司抓住机遇,大胆创新,从无到有,从弱到强,已成长为行业领先的龙头企业,取得了良好的发展态势。但 Y公司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也认识到自身存在的各种复杂问题。本研究采用定性定量相结合的研究方法,主要对 Y公司现有的人力资源管理现状进行了分析。

【关键词】 人力资源管理 组织结构 资源配置

一、研究背景、意义与研究方法

(一) 研究背景

目前全球经济一体化不断的深入,全球经济正从工业经济时代转向知识经济时代,世界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各个领域都发生了许多重大的变化,企业面临着变化越来越快速,竞争愈来愈激烈的生存发展环境,改革与创新已经成为应对生存发展挑战的主旋律。

(二) 研究意义

X 公司属于建筑装修企业,在不断开拓创新中迅速成长起来。装修行业对专业化的人力资本具有高度的依赖性,而高度专业化的人力资源对于企业的发展具有战略性的决定意义。本研究对 X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效能提升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1.本研究有利于 X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进一步科学化和规范化,特别是对其未来人才培养的建构及其作用的发挥将起到直接的推动作用。目前,X 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2.本研究的开展将为 X 公司长远战略目标的实现提供强有力支持。X 公司目前的发展战略是打造经营型、服务型、一体化、现代化的企业,并要以国际化的视野和勇于开拓的精神,与国内外先进企业对比,在技术和管理上,在发展速度和质量上实现领先。

(三)研究方法

1、文献研究法

总结国内外装饰行业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相关成果,并通对内部相关资料的分析并结合理论分析,为本次研究奠定了基础以及积累了大量实证材料。

2、访谈法

本研究⒍ X 公司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访谈,并了解 X 公司各个部门的运作以及加深对X 公司的了解。并通过对 X 公司的深入了解为 X 公司“量身定做”符合 X 公司实际情况的人力资源优化方案。

3、专家咨询意见法

通过咨询专家的意见,能从人力资源的专业知识上分析存在的问题以及改革问题、情况进行专业的分析,更加切合绩效管理系统性、复杂性的要求和特点。

4、研究目标

本研究将采用理论研究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以 X 公司为研究对象,通过在对X 公司的全面了解,结合文献研究法,访谈法和问卷调查法对 X 公司的人力资源状况进行全面分析,发现 X 公司目前人力资源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二、 X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的现状

(一) X 公司发展沿革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快速发展,城市建设日新月异。X 公司于九十年代初在南方经济前沿城市应势而生,注册资金 5000 多万,是一家民营企业,主营建筑施工与设计业务,包括土木工程、装饰装修、金属门窗、机电设备安装、钢结构等业务。 目前X 公司已发展成为以建筑、装饰为主业,业务网络遍布全国并已尝试走向世界。

(二) X 公司的组织结构

经过多年的发展,X 公司的组织结构也经历了多次调整,目前的组织结构包括:行政管理中心、经营发展中心、总工办、工程管理中心、设计中心、财务结算中心和工业化中心七大职能模块。

1、 人力资源结构分布

研究者对 X 公司的人力资源的结构进行了分析,主要分析内容包括年龄分布,专业分布和学历分布情况。1. X 公司员工以青年员工为主,占到一半左右,但是30-39 岁的员工的比例也相当大,40 岁以上的员工也有相当的比例。

2、员工专业分布

X 公司员工专业以建筑类为主,比较符合公司的行业的实际情况,其次是设计与财务类的员工,考虑到 X 公司今后会向多元化方向发展,因此加强专业的多元化管理也是非常重要的。

3、员工学历分布

X 公司员工的学历以本科和大专为主,其中大专学历占一半左右。考虑公司今后会向专业化方向发展,专业化的高学历人才的配备与培13的理念,充分做好对 X 公司现有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诊断的前期工作。

(三) X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的现状

1、 X 公司人力资源配置

(1)人员招聘选拔

根据年度人力资源工作计划X 公司 2010 年度人力资源工作计划,计划中的招聘内容为计划内招聘,该部分变数较大,而且占有实际招聘人数比例小,X 公司业更常使用的是计划外招聘。

2、 X 公司的人力资源管理实践的状况

截至 2010 年 12 月份,X 公司设人力资源经理 1 名,负责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其中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内容主要有人力资源计划、人事管理制度建立和管理、人员招聘/辞退、劳动合同管理、员工年度考核、培训、薪资福利管理等几个方面的人事工作。

1.人力资源计划

每年底,由各部门根据本部门的用人预测,填制《人员增补计划呈批表》,根据本部门的培训需求填制《______年度培训计划》,交人力资源部主管汇总并加签意见,最后由总经理审核签批。

公司法专题研究范文第7篇

法学论文的选题,虽然没有固定的模式,但有一定的规律可循。欲写出高水平的法学学术论文

(亦称“法学学术理论文章”),必须既具有较高的思想理论水平和坚实的法学专业基础知识

功底,又掌握并且能较熟练地运用写作技巧。现就与此有关的问题,阐述如下。

一、法学论文选题的作用

选题在论文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这是因为,论文题目选得准、选得恰当,写作就能顺利进行。所谓论文题目选得好是“论文写作成功的一半”之说,就是这个道理。选题的作用主要有:

1、能确定研究方向。法学研究发展很快,门类繁多;法学中待研究的题目也不少。

2、能促进构思活动。法学学术论文写作是一种精神劳动。法学学术论文的写作是为获得法学研究成果而进行劳动的体现,也是客观事物在作者头脑中经过反复思考后反映出来的产物。

3、能指明写作思路。学术论文的题目选定之后能促使自己构思怎样开头,怎样发展,怎样深入,怎样完篇。

二、法学论文选题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

1、有研究价值。它是指法学论文题目有学术价值,即有助于法律专业和法学学科的发展。

2、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它是指对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指导或促进作用。

3、有创新性。它是指该题是前人没有研究过,根据这个题目写出来的法学学术论文,能填补本专业的空白。

4、有深入研究的必要性。它是指自己选定的法学学术论文的题目虽然有人已经写过,但内容不深刻或不全面,或有疏漏甚至是谬误之处。

5、有强烈的创作欲。由于写作法学学术论文需要付出艰辛的脑力劳动,要克服重重困难,而要做到这些,就需要自己有主动的强烈创作欲望。

6、符合自己擅长的法学专业。这是指选定的法学学术论文题目,是自己擅长的法学专业内的题目。法学学术论文,是法学专业性、学术性很强的文章。

7、吸收相关学科的知识,使法学专业知识与经济学、社会学、伦理学、逻辑学、生命科学、信息科学等知识相融合。只有这样,才能不断写出创新突出,紧跟时展潮流的学术论文。

知识产权法方向

1.论人工智能生成物的著作权保护

2.网络游戏直播的著作权问题研究——以耀宇诉斗鱼案为例

3.体育赛事直播节目的版权问题探析——以新浪网诉凤凰网中超体育赛事直播案为例

4.同人作品的著作权问题研究——以金庸诉江南《此间的少年》侵权案为例

5.论我国著作权法定许可制度的完善

6.著作权延伸性集体管理制度研究

7.图形用户界面(GUI)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研究——兼评奇虎诉江民案

8.我国引入局部外观设计专利制度的思考

9.专利当然许可制度研究

10.中国好声音商标侵权案评析

11.王老吉加多宝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案评析

12.我国声音商标的法律保护探析——以腾讯声音商标案为视角

13.网络环境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规制

14.实用艺术品的知识产权保护

15.知识产权与民法典的关系探讨

民法方向

1、论预约合同的法律效力

2、论预约合同违约的法律责任

3、论买房“跳单”行为的法律定位与责任

4、论网约车平台公司的法律责任

5、小区车位归属问题研究

6、论所有权行使的限制

7、论快递服务合同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8、快递丢失与毁损的赔偿责任

9、论快递服务合同之保价条款

10、网约车违约的法律问题研究

11、论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12、论“恶意差评”行为的法律定位与责任

13、小区道路公共化的民事问题研究

14、论不可量物侵害的认定与赔偿

15、论有限合伙人的管理权

国际法方向

1.人类命运共同体与国际法发展的新路径

2.国际海底遗传资源法律地位探讨

3.论设立公海保护区的国际法基础

4.论“冰上丝绸之路”的国际航运法律挑战

5.美军“航行自由行动”之国际法合法性分析

6.论海平面上升对海洋法的影响

7.国家管辖范围外海洋遗传资源惠益分享制度探析

8.论网络主权原则

9.论网络犯罪国际合作的新趋势

10.朝鲜半岛停和机制转化的国际法探析

11.英美法对叙利亚动武与“人道主义干预”的未来

12.恐怖主义犯罪与“或引渡或起诉”义务

13.论国际法上的审慎义务(due diligence)

14.国内法院解释国际公约的路径分析——以中国实践为中心

15.南海仲裁裁决中“岩礁”裁决理据之国际法分析

16.预警原则(precautionary principle)的习惯国际法地位之法律实证分析

17. 2018年东帝汶与澳大利亚强制调解案的国际法解读

18.国际法院查戈斯群岛咨询意见案之咨询管辖权研究

19.论国际海底开发的环境法原则——《“区域”内矿产资源开发规章(草案)》相关条款评析

20.应对IUU:渔业补贴规则最新进展

经济法方向

1、论国有资产流失及治理的法律对策

2、对当前社会征信体系完善的法律思考

3、论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法律路径

4、劳动争议仲裁与诉讼关系研究

5、劳动合同法试用期制度研究

6、非全日制用工制度研究

7、对劳务关系和劳动关系的法律界定标准研究

8、反垄断法的实施问题研究

9、互联网背景下的反垄断法相关市场界定问题研究

10、对利用互联网技术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研究

11、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研究

12、当前背景下的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眼睛

13、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研究

14、产品召回制度研究

15、虚假广告法律治理研究

法理学方向

1、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探析

2、论提高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能力

3、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改革研究

4、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研究

5、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进维稳工作探析

6、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防治腐败问题研究

7、人治与法治辨析

8、法治与德治的关系探析

9、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对策分析

10、媒体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探析

11、试析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

12、试析公民法律信仰的培养

13、试析大学生法治观念的养成

14、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及解决

15、人工智能的法律问题探析

16、论网络言论自由的法律规制

17、对某一社会热点问题或某一案件的法理学分析(具体题目自拟)

商法方向

1、公司人格制度研究

2、论累积投票制度对小股东权益保护的作用

3、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

4、独立董事制度研究

5、试论公司资本比较研究

6、股东代表诉讼制度研究

7、试论少数股东权的法律保护

8、试论公司法的价值

9、公司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研究

10、公司资本制度比较研究

11、论公司法对股东出资方式问题的修改与完善

12、试论一人公司

13、完善我国公司法股东表决权制度研究

14、试论公司法的理念及变迁

15、公司法功能之比较研究

16、董事勤勉义务比较研究

17、试论公司法对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18、试论公司的社会责任

19、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比较研究

20、公司登记制度比较研究

21、公司法定代表人制度比较研究

22、股东资格问题研究

23、公司治理模式比较研究

24、试论公司债

25、试论公司的发起人

26、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比较研究

27、试论公司法中表决权排除制度

28、公司资本制度比较研究

29、我国公司法监事制度的修改与完善

30、公司担保行为效力因素分析——兼评《公司法》第十六条

刑法方向

1、“见死不救”行为定性的法律分析

2、刑法因果关系研究

3、针对网络犯罪之认定探讨——兼评刑罚相应立法的完善

4、网络中虚拟财产的法律性质及其刑法保护

5、论我国网络犯罪的界定:兼论我国网络犯罪的立法现状

6、论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

7、论家庭暴力中的正当防卫

8、论死刑罪名与死刑限制

9、试论死刑适用应设年龄上限的合理性

10、关于社区矫正若干问题的思考

11、论转化犯

12、期待可能性研究

13、论数罪并罚的根据:兼论我国数罪并罚制度的缺陷及其完善

14、试论诱惑侦查在我国的法律规制

15、醉酒人的刑事责任

16、有关安乐死的立法问题的几点思考

17、浅谈刑讯逼供产生的原因及现实对策

法制史方向

1、从法制史的角度看死刑在我国的存于废

2、浅析我国奴隶制时期“礼”的思想

3、《唐律疏议》在中国封建社会法制史上的地位及影响

4、唐代两税法研究

5、试析唐代赋税制度的变迁

6、从唐代法典看儒家思想对古代立法的影响

7、洋务派“中体为用”法律思想评价

8、论汉律中的礼法融合

9、论董仲舒政治法律思想

10、从“春秋决狱”看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11、对“亲亲得相首匿”合理性思考

12、容隐行为出罪化思考

13、论投匿名文书告人罪

14、唐代官吏职务犯罪研究

15、唐律共同犯罪论

16、唐律中涉外法律规范的意义

民事诉讼法方向

1、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的民事规制

2、主观预备合并之诉

3、论民事诉讼中的一事不再理

4、民事诉讼行为保全制度探究

5、举证妨碍问题探讨

6、民事诉讼自认制度探究

7、论法官释明权

8、既判力的作用及其正当化根据

9、论法官强制调解的原因及对策

10、论当事人处分权的程序保障

11、连带债务诉讼研究

12、民事诉讼中预决事实研究

13、论强制反诉

14、执行参与分配制度之探析

15、论被执行人的变更和追加

刑法方向

1、试论风险社会背景下刑法的谦抑性

2、试论刑法解释的限度

3、试论正当防卫的限度

4、试论偶然防卫

5、和谐社会视野下非刑罚处理方法的适用

6、刑法的刑事政策化及其限度

7、试论我国刑法中的身份犯

8、试论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

9、共同犯罪停止形态探析

10、片面共犯若干问题思考

11、试论间接正犯

12、单位犯罪自首制度初探

13、试论不作为犯罪的先行行为

14、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的思考

15、试论我国刑法中的罚金刑

16、资格刑的反思与重构

17、限制死刑的价值考量

18、试论刑法中的严格责任

19、社区矫正立法的若干建议

20、“扒窃”认定中的若干疑难问题探析

21、试论危险驾驶罪

22、试论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

23、试论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24、恶势力团伙犯罪的司法认定

25、试论转化型抢劫罪

26、诉讼诈骗行为的性质辨析

27、试论寻衅滋事罪

28、恶意透支行为的司法认定

29、试论受贿罪的主体

30、考试作弊犯罪若干问题的思考

刑事诉讼法方向

1、羁押必要性审查机制研究

2、亲属间的拒证特权研究

3、刑事缺席判决制度构想

4、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研究

5、侦查程序中的人权保障研究

6、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刑事诉讼的影响

7、沉默权制度研究

8、死刑复核程序法律监督研究

9、审判中心主义视角下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功能研究

10、论证据裁判原则

11、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及其在我国的适用

12、论认罪认罚自愿性的保障

13、论以审判为中心的庭审制度改革

14、试论我国辩护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

15、浅析当前我国法律援助面临的困境与对策

16、刑事速裁问题探究

国际经济法方向

1、世界贸易组织中的最惠国待遇研究

2、美国贸易法“301条款”探析

3、论我国应对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策略

4、论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的意义及中国的实践

5、论国际经济法中的国家经济主权原则

6、论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

7、倒签提单的法律性质及后果分析

8、信用证欺诈及相关问题研究

9、一带一路”区域投资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

10、WTO争端解决机制与ICSID机制的比较分析

11、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法律问题研究

12、外国对华出口商品反倾销比较研究

宪法、行政法方向

1、完善我国合宪性审查制度的思考

2、地方人大保证宪法实施职能研究

3、合宪性审查制度研究

4、人大监督权与宪法实施研究

5、我国宪法实施路径与方法研究

6、论宪法解释的功能

7、论大数据时代公民隐私权保护

8、我国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问题研究

9、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检察机关的定位与职能调整研究

10、设区市地方立法权问题研究

11、论我国行政诉讼确认判决的定位

12、论公务员的廉洁义务

13、论教师基本权利的法律保护

14、行政诉讼跨区管辖改革研究

15、社区矫正的现、问题与对策--以六安市某县(区)为例

16、公共服务外包法律规制

刑法及刑事诉讼法方向出

1、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

2、刑事冤假错案的成因与防范机制研究

3、论未成年人逮捕制度

4、未成年人犯罪封存制度的反思与完善

5、未成年人心理疏导与矫治制度研究

6、“留守型”未成年人犯罪社会预防机制研究

7、大数据背景下隐私权的刑法保护

8、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法律援助问题研究

9、侦查阶段律所会见权问题研究

10、我国刑事辩护的困境与出路

11、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有效辩护

民法方向(总则部分)

1、施救者注意义务制度研究 —以民法总则的修订为线索

2、论民事主体制度的完善 —以民法总则的修订为线索

3、论非法人组织制度的完善

4、论法人的分类 —以民法总则的修订为线索

5、论民法的渊源 —从国家政策到习惯

6、民法基本原则司法化探讨

7、论民事时效制度的完善

8、死亡宣告申请人顺位制度研究 —以民法总则的修订为线索

9、监护制度研究 —以民法总则的修订为线索

10、民事行为效力制度研究 —以民法总则的修订为线索

11、合伙制度研究 —以民法总则的修订为线索

12、特别法人制度研究—以民法总则为语境

13、论个人信息保护—以个人权利最大化和社会管理效率平衡为语境

14、论行为的效力

公司法专题研究范文第8篇

把握重点,贴近实际,

增强政研工作的针对性

我们始终坚持理论联系实际,以解决实际问题、推动实践工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搞大而全,确立课题立足当前,研究目的着眼运用,使研究的过程成为解决问题、推动实践的过程。

围绕集团公司“以大力发展新能源引领企业转型,建设一流综合性电力集团”的发展战略,我们深刻分析集团改革发展和党建的热点、重点、难点问题,找准课题研究的主攻方向,引导所属企业认真分析本单位的现实问题,确保课题研究贴近企业实际。坚持上级出题与基层单位申报相结合,重点攻关与广泛研究相结合,有针对性地确定研究课题。近年来,我们先后确定了“新能源企业党组织建设”“企业转型时期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等40多个课题,开展深入研究。特别是2013年,我们结合学习贯彻党的十精神,深刻分析加强党建工作、扎实做好“五篇文章”中的难点、热点问题,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确定了新能源企业职工队伍稳定研究、党建目标责任制考核、建设服务型党组织等5个集团公司重点课题,集中优势力量开展专题研究。

自集团公司政研会成立以来,我们先后取得了200多项具有较强针对性和推广运用价值的研究成果,其中80多项成果受到中央和国资委党委及中央企业党建政研会等上级组织的肯定和表彰。

创新方法,强化引导,

增强政研工作的生命力

把创新精神贯穿于政研工作全过程,调动会员单位和研究人员的创造性、积极性,增强政研工作的生命力。创新课题组组成,优化研究要素组合。根据课题研究方向及难易程度,我们主要采取三种方式组建课题组:一是集团公司确定重点课题,集中优势力量,直接成立课题组;二是集团公司牵线搭桥,会员单位磋商,跨单位、跨区域联合组建课题组;三是会员单位以实践中遇到的共性问题为纽带组建课题组,打破单位壁垒,实现研究工作问题聚合、研究力量强强联合,提升了课题组的战斗力。如在新能源企业职工队伍稳定课题研究中,我们组建了由风电龙头企业龙源电力集团为组长、其他有代表性的新能源企业为成员的课题组,增强了研究目的和研究兴趣的一致性。

创新研究指导,保证正确的研究方向。年度研究工作启动前,下发《关于年度课题研究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派人参加每个课题组的启动会,进行超前指导。研究过程中,注重发挥集团职能部门的政策把关作用,邀请国资委、中央企业党建政研会等外部专家进行指导,分阶段召开课题组组长单位联络员会议,建立课题研究QQ群,交流研究工作信息及时解疑释惑,保证研究工作健康推进、不走“弯路”。

创新成果评审,提升优秀成果的“含金量”。把研究成果的理论水平、创新程度、推广价值、研究难度等作为主要的评审内容,评分标准突出优秀成果的导向性。采取“三步走”开展成果评审:第一步,课题组推荐。第二步,内部初评。集团政研会秘书处组织集团内部专家,评出候选优秀成果。第三步,专家复评。从国资委和中央企业党建政研会等聘请专家担任评委,评定优秀成果。在评审中,不仅要“评”定等次,而且要“审”出对课题成果的修改完善意见,把评审的过程转化为提升研究成果质量的过程。

注重转化,抓好运用,

增强政研工作的实效性

坚持边研究、边转化,及时把研究成果运用到集团改革发展和党建工作的具体实践中,在实践中检验和完善研究成果。

坚持汇编优秀成果,免费发放基层单位学习。通过集团网站、杂志等进行,扩大研究成果的学习推广范围。把研究成果转化为长效机制,先后修订、制定了30余项党建思想政治工作制度,健全完善了具有国电特色的党建工作制度体系。运用“新能源企业党组织建设”研究成果,推动风电企业实现党组织全覆盖,为集团公司大力发展新能源提供了坚强保证。运用“企业转型时期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的研究成果,开展“双百访谈”活动,深入实施“惠民工程”,促进了企业和谐稳定。在2013年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集团公司党组把“双百访谈”固化为党员干部联系群众、服务群众的长效机制。所属上市公司国电电力把上市公司实施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研究成果运用到民主管理实践中,既维护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的严肃性,又保障了职工的民利,建成了“全国模范职工之家”。

研究成果的转化运用,加强了党的建设,促进了企业科学发展。集团公司综合实力和行业竞争力大幅提升,在国资委业绩考核中荣获9个“A”级。集团公司推进学习型党组织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和中心组学习的经验做法,分别在中央学习型党组织建设座谈会、全国国有企业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座谈会、中央企业党委(党组)中心组学习交流座谈会上作典型发言交流,创先争优理论文章入选《全国创先争优理论研讨会论文集》。

明确责任,完善机制,

强化政研工作保障

以组织建设为基础、以制度建设为重点、以队伍建设为关键,不断强化工作保障,推动政研工作健康开展。

集团公司政研会由董事长、党组书记任会长,分管副总经理任副会长,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和二级单位党组书记任常务理事,部分基层单位党委书记为理事,构建了党组织统一领导、书记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党政领导共同抓、注重发挥各级党组织作用的工作格局。会员单位健全了政研会机构,公司系统建立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研究工作网络。

制定了经费管理办法、优秀课题评选办法等管理制度,使政研工作步入了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把政研活动经费纳入集团年度预算,从经费上提供保证。把政研工作开展情况与党建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挂钩,与党内先进评选挂钩,调动了会员单位的积极性。

公司法专题研究范文第9篇

华东电网有限公司财务处处长。多次参加专业技术培训,获高级会计师资格,2010年取得华北电力大学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专业博士学位。

范斌,1985年大专毕业进入华东电业管理局财务处工作,从事财务管理、电价工作迄今已有27年。从职员到主管(科长)、主任会计师、副主任、处长,从原先专科学历成长为现在博士、高级会计师,作为全国电力系统财务管理、电价工作的专家级人士,对电力生产及经营管理,对电价、财务管理等工作皆有深入研究。他一步一个脚印,不断追求卓越,无论是所负责的财务管理工作,还是组织和参与的科技研发都取得了累累硕果,为电网企业和华东电网有限公司可持续发展做出了卓越的贡献。2006年,获得“华东电网公司先进个人”、“华东电网公司先进科技工作者”称号;2008年,被国家电网公司评为“2008年度专业管理专家”;2009年,被华东电网公司聘为兼职培训师;2010年,获得“华东电网公司勤廉兼优先进个人”。

注重科研

骄人成绩的背后是他长期来勤勉好学、注重实践和认真钻研的不懈努力。在专业理论和实证研究方面,作为资深的电价专家,他刻苦钻研,超前研究,主持和参与了多项电价课题研究工作,在各级各类专业杂志发表过多篇专题文章,得到了全国电价工作者的高度认可。在正在进行的全国电价改革工作中,范斌又是走在最前沿的专家之一,他主持和参与了多项电价课题研究工作,组织输变电价及销售电价改革研究、华东电力市场风险防范和控制对策研究、抽水蓄能电厂经营模式对电网影响研究、华东电网电费结算系统建设、电价与物价指数关系研究、两部制电价与帕累托改进研究、华东区域电力市场关键技术等课题项目,多项获得国网公司和公司科技奖项,一些研究成果已被国家相关部门采纳及在实际工作中运用,如《电价与物价指数关系》研究课题得出“电价每上涨1%,会影响次年CPI上涨0.1%”的结论,对国家宏观决策起到重要作用;《抽水蓄能电厂经营模式对电网影响》研究表明:即使在抽水蓄能电站租赁模式下,电网公司通过提高电站的综合转换效率,仍可以获得十分可观的经济效益。在研究课题中,《输变电价改革的定价方案开发及应用》获得中电联“全国电力企业管理创新成果”二等奖;《华东区域电力市场关键技术》获得上海市科技进步三等奖;《华东电力市场(一期)风险防范和控制对策研究》、《电价与物价指数关系研究》、《华东电网公司输变电价研究》、《新安江水库水位控制与经济效益关系研究》等课题分别荣获华东电网有限公司科技进步二等奖;组织《抽水蓄能电厂经营模式对电网影响研究》、《华东电网有限公司电费结算系统》、《两部制输变电电价与帕累托改进》等课题分别荣获华东电网有限公司科技进步三等奖。

创新管理

在工作上,范斌坚持学习,不断丰富专业知识,工作严谨细致,深入实际、不断创新,对每项工作都事无巨细、始终如一地认真做好,从不懈怠、厌倦,有效地维护了企业自身利益,工作成效显著。他始终以公司整体利益为先,牢固树立大局意识和忧患意识,注意协调好同事间关系,工作上发挥他人,生活上关心他人,礼节上尊重他人,在员工中有着较高的威信。同时,努力做好与上下级以及公司发规、调度和交易等部门沟通和协调工作,保持了良好的合作关系,使得财务工作效率和效益得到了有效的体现,共同推动了公司发展。

在电价管理工作方面,范斌思路清晰,勇于探索,是我国最早推动运用两部制电价的专家之一,也是华东电网有限公司共用网络两部制输变电价的设计者和推行者,公司电价工作在他的领导下,得到了国家发改委、国家电网公司的充分肯定。早在几年前,他就负责了华东天荒坪抽水蓄能电站两部制电价机制的制定和水平测算,得到了国家物价部门的认可,也使得华东天荒坪抽水蓄能电站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能够充分的发挥;在公司联络线口子电价管理中,他充分抓住国家历年来调价机遇,加强与发改委等国家机关以及省市公司沟通和协调,理顺了公司联络线口子电价;落实皖电东送电能由公司“统购包销”,协调确定皖电东送法定网损率、输电价;建立和完善了比较完整的华东500kV输变电电价体系,促使国家发改委批复了华东电网公司输变电电度电价调整方案,输变电电度电价由1.22分/kwh调整为1.83分/kwh,提高幅度为50%。范斌组织建设和完善的公司输变电电价体系不仅仅体现在公司电价水平提高,更重要的是体现在公司输变电电价传导机制的建立和规范、两部制电价形成和不断改善结构以及输变电电费收取依据规范等方面,为公司可持续健康发展规避了市场、政策风险,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在财务集约化和信息化工作方面,他超前思考,熟练掌握信息化技术,系统的把公司先进财务管理手段与信息化开发和应用有机结合,不断提高公司财务管理水平;组织财务部门员工开展信息化知识和方法的学习和培训,激发员工信息化工作开展热情,促进了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学习、应用氛围的形成。

公司法专题研究范文第10篇

公司治理是个老课题,近几年公司治理法律问题的研究也较多。朱伯玉教授等著的《公司治理法律问题研究》独辟蹊径,从商业银行、国有企业和上市公司展开论述,颇具特色,拓宽了公司治理法律问题研究的视野。

全书三篇,主要内容有:第一,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篇,基于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特殊性,运用传统的公司治理理论,结合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实践,提出了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法律对策。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特殊性根源于商业银行本质上属于金融机构的性质,取决于商业银行承担着不同于一般公司的特殊任务,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承载着众多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具体体现在:经营原则和经营目标具有特殊性;资本结构具有特殊性;更注重信息披露制度和公司的外部监管;并购成本大大超过一般公司。在我国,作为规范公司最主要的法律规范的《公司法》对公司治理作出了系统性的规定。适用于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专门规范也较多,主要有:《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尽职指引》、《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及相关监管指引》、《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等。这些专门规范,成为我国商业银行公司治理的基本规范。该著作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例,分析了其治理实践中的法律问题,具有较重要的实用价值。第二,国有企业篇,在分析国有企业改革基本历程的基础上,指出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内容是产权制度及法人治理结构。目前我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突出地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股权结构不合理导致内部人控制;股东大会形同虚设;董事会设置不规范、监事会效率低下,经理层缺乏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国有股权控制权不明确,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存在过多的关联交易;公司外部治理机制发育不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机制不全,公司治理的法制环境不完善;公司党委会与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存在矛盾。在剖析了以上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对策:转变观念,逐步完善我国国有公司的产权结构;国有股的稳步减持是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首要措施;加强董事会和监事会规范运作;培育国有企业的约束激励机制;积极引入共同治理机制;完善集团公司多层治理;不断改进企业外部治理机制;逐步放开国有股、法人股产权交易市场。这些措施有很强的针对性。第三,上市公司篇,主要从财会制度与公司治理的关系着眼,在分析财务报告制约因素的基础上,指出了现行法律制度的缺陷,深入分析了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欺诈行为以及上市公司财务会计责任,提出现行《会计法》、《审计法》应修订完善。

纵观全书,有以下两个突出的特点:其一,研究视角和方法新颖。作者的研究视角和方法具有独到性。全书交替运用法学、经济学等多学科方法分析问题,初步构建起了公司治理法律问题研究新的方法论。研究视角上,无论商业银行还是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都从其治理实践上切入。在研究方法上以法律的经济学分析方法为主。在公司治理过程中涉及的诸多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找出了原因,提出了对策。其二,相关基础理论有所突破,有较高程度的理论创新。指出传统的公司治理的委托-理论,也存在着弊端:在“股东治理模式”下,公司把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作为公司目标,忽视了企业对员工、债务人、对社会的责任,债权人、经理人、业务合作者、员工等利益相关者都承担了公司的风险,但没有赋予这些利益相关者应有的权力,股东至上理论强调股东至上,忽视人力资本的重要作用。在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欺诈论和上市公司财务会计责任论中,更是新意迭出。将上市公司利润操纵欺诈的类型分为:虚假交易、不确定的销售、记错交易的时间、错报花费等,都有具体的事例予以支撑。将注册会计师职务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作了深入的论证,指出审计不是一个机械的过程,审计报告也不是对事实的客观陈述,而是会计师根据公司的各种情况所作的一种专业意见。而且本书还提炼了国外的立法和文献有关注册会计师侵权责任的限制:会计师责任的数额限制,允许会计师信赖其他专家的意见,允许会计师以“已尽了合理的注意义务”进行抗辩等等。著作还分析了网络环境下会计师的民事责任。从技术的角度看,当前财务信息披露所面临的一个最大挑战莫过于如何借助计算机在互联网上有效地财务信息。面对新的形势,必须从现行的法律和技术人手,进行技术创新,探询寻技术革新与法律之间的博弈所应进行的价值取舍。在现代信息技术下,由于实时性的会计信息本身的主观性很强,导致会计师的诉讼风险变得更加不可捉摸。为解决这种风险问题,在实务界应引入“警示”学说。

公司治理法律问题的研究,会随着公司治理实践的发展而深入。《公司治理法律问题研究》对相关问题的探索也许还只是初步的尝试。但这种探索是很有价值的。本书值得一读。

公司法专题研究范文第11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务院侨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务院侨办)课题的管理,提高管理效率,保证课题研究的顺利实施和经费的有效使用,推动侨务理论的创新,促进侨务工作水平的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侨办课题的指导思想是以马克思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理论联系实际,通过课题,对涉及侨务工作发展全局性、战略性、趋势性、前瞻性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为国家侨务工作的发展提供科学决策依据。

第三条国务院侨办课题研究面向全国人文社会科学工作者和侨务工作者征集立项,实行自主申报、公平竞争、严格评审、择优立项的原则。课题立项范围包括重点课题、基地重大项目、一般课题、委托课题、青年课题和专项调研。

第四条国务院侨办课题为部级课题,由国务院侨办政策法规司(以下简称政法司)根据公正、公平、科学的原则,按照本办法统一管理,并委托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的科研或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所承担的国务院侨办课题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本办法为国务院侨办课题管理的依据,课题申请单位和课题负责人应严格遵守。

第二章课题立项

第六条国务院侨办课题的立项每两年一次。课题研究完成时限一般为1-2年。课题立项包括申请、审批、签约三个基本程序。

第七条国务院侨办在启动课题申请工作前,根据侨务工作发展战略的需要,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选题内容,经审定后公开课题指南,确定课题申报的时间、渠道、方式。课题可通过招标或委托方式立项。课题内容申报以课题指南为准。

第八条申请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相关研究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地位、科研优势或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重点、一般和委托课题申请人须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含副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相当于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处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职务;青年课题申请人应具备博士学位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科级以上行政、事业单位职务,年龄不得超过四十周岁(以该年课题申报截止日期为准)。

(二)具有为完成课题必备的人才条件和物质条件;

(三)具有与课题相关的研究经历和研究积累;

(四)具有完成课题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五)具有完成课题的良好信誉度。

第九条课题立项贯彻公平竞争、择优资助的原则。课题立项的基本标准是:

(一)课题具有重要的学术价值、理论意义或现实意义。鼓励面向国家侨务工作发展、具有重要理论和现实意义的课题,鼓励理论联系实际,研究新情况、总结新经验、回答新问题的理论探索课题。

(二)课题具有学术前沿性,预期能产生具有创新性和社会影响的研究成果。鼓励深入的田野调查、实证研究和有针对性的应用研究,拥有丰富第一手资料的课题;鼓励跨学科的交叉综合研究课题。

(三)课题研究方向正确,内容充实,论证充分,拟突破的重点难点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方法科学、可行。

(四)申请经费及经费预算安排比较合理。

第十条提倡和鼓励人文社会科学工作者与侨务工作者结合、跨部门和跨地区人员结合承接课题。

第十一条申请人须填报《国务院侨务办公室课题申请书》纸质版一式两份、电子版一份,经申请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签署意见、盖具公章后统一寄送至政法司。一般情况下,一人不得同时申请主持两个以上(含两个)课题。在所主持的国务院侨办课题未结项之前,申请人不能申请主持国务院侨办新的课题。

第十二条经国务院侨办政法司或由其委托的有关机构对课题申请书进行审核后,符合条件并通过审核的课题,由国务院侨办下发课题立项书和合同书。国务院侨办与课题负责人及其科研或主管单位签订立项合同书,明确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立项合同书是进行课题管理的依据,有关各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

第十三条基地重大项目是为国务院侨办侨务理论研究基地设立的、围绕基地学术发展方向和侨务工作发展战略研究的重大项目。选题由研究基地根据基地中长期规划、紧密结合侨务工作发展确定,并经基地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报国务院侨办政法司统一审批。管理办法同上。

第十四条对个别自选课题,根据实际情况可作为一般课题立项,管理办法同上,但不资助经费。

第十五条对国务院交办或国务院侨办确定的紧急或特殊的研究任务、侨务系统及国务院侨办各司局因工作需要提出的相关研究课题,可作为委托课题立项。管理办法同上。

第三章课题管理

第十六条国务院侨办政法司负责课题的管理,其基本职责是:

(一)拟定和课题指南;

(二)确定课题组织实施的具体方案;

(三)聘请课题评审专家;

(四)组织对申请书进行资格审查和评审立项;

(五)组织或委托其他机构进行课题的中期检查或评估;

(六)组织对课题成果的审核和课题经费的拨付;

(七)组织对优秀课题成果的评选和表彰;

(八)协调并处理课题执行中的其他问题。

第十七条课题负责人基本职责是:

(一)严格执行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完成课题目标任务;

(二)真实报告课题年度完成情况和经费年度决算;

(三)接受国务院侨办政法司对课题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接受并配合国务院侨办组织的中期评估或验收评估,准确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

(五)及时报告课题执行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为保证课题研究质量,课题管理实施中期检查制度。

(一)中期检查由国务院侨办政法司统一布置。一般在立项后第二年的第一季度下发课题中期检查通知;中期检查的结果,作为后续拨款的依据。

(二)中期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课题是否按计划开展;研究进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阶段性研究成果;经费使用情况是否合理等。

(三)对于没有实质性研究的课题、无故不接受中期检查或中期检查不合格的课题,进行通报批评并停止拨付经费。

第十九条如遇目标调整、内容更改、课题负责人变更、关键设计方案的变更、不可抗拒的因素等对课题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等情况须提前一个月提交书面申请。

第二十条课题执行中因自身因素致使课题研究进度滞缓、标准降低或其他与合同不符的情况,国务院侨办政法司可提出警示、批评,直至撤销课题或中止任务、收回课题经费。如因本条规定撤销课题或中止任务的,该课题负责人4年内不得再申请国务院侨办课题。

第四章课题验收

第二十一条国务院侨办政法司负责课题验收的组织工作。

第二十二条课题验收以批准的课题申请书和签订的立项合同书中约定的内容和确定的考核目标为基本依据。课题验收的内容主要包括:课题负责人按课题合同和任务计划书完成了研究任务;最终成果与立项时批准的"最终成果形式"相符;课题的成果水平、应用效果和对侨务工作的影响符合要求;经费使用合理性等。

第二十三条课题验收程序,一般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课题负责人在完成研究后,向本单位科研或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提交有关验收资料由该科研管理部门签署意见、盖具公章后统一报送国务院侨办。验收资料包括以下内容:

1.《国务院侨务办公室课题立项书》复印件;

2.《国务院侨务办公室课题申请书》复印件;

3.课题研究阶段性及最终研究成果(形式为以纸质印刷及光盘为载体的专著、论文(含系列论文)、研究报告、软件、数据库、专利等;纸质材料需一式两份)。

(二)国务院侨办政法司负责组织结题验收,批复验收申请,并提出"通过验收"或"不通过验收"的意见和结论,经审定后正式通知课题负责人及所在单位。课题验收通过后,国务院侨办给课题负责人发放《国务院侨务办公室课题结题证书》。

第二十四条在组织课题验收时,可临时组织专家验收小组,有关成员由国务院侨办聘任。

第二十五条被验收课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通过验收:

(一)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或违反知识产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

(二)预定成果未能实现或成果已无科学或应用价值;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

(四)擅自修改合同或申请书中约定的考核目标、内容、研究方案;

(五)超过合同或计划任务书规定期限半年以上未完成任务,并且事先未作报告的。

第二十六条对未通过验收的课题,课题负责人在接到通知半年之内,经整改完善有关课题计划及文件资料后,可再次提出验收申请。如仍未通过验收,予以撤销课题或中止任务,课题负责人4年内不得再申请主持国务院侨办的课题。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侨办每四年组织一次优秀课题成果评选,并适时予以通报表彰。评奖的基本办法是:

(一)评奖的组织领导工作:评奖具体事宜由政法司负责组织,评审小组由国务院侨办专家咨询委员、政法司和其他业务司领导等组成。

(二)评奖的范围:凡按本管理办法完成的课题成果,在评奖年限之内的,都属评奖之列。

(三)奖项设置:分别设置优秀课题成果奖,优秀青年课题成果奖、优秀专项调研成果奖。评奖分设一、二、三等奖;除颁发荣誉证书外,对获奖的课题主持人还将分别颁发奖金。

(四)评选程序:由政法司组织的评审小组分别进行初评和复评,最后对获奖名额进行公示。

(五)评选标准:

一等奖:研究成果在学术上有创新,或在解决现实问题上有突破,对侨务工作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二等奖:研究成果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学术界关注,或对侨务工作有比较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应用价值。

三等奖:研究成果对侨务工作有一定的指导意义和应用价值。

优秀奖:研究成果对侨务工作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第五章课题的保密与成果转化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侨办课题属于内部文件,课题指南、课题资料等未经批准不得公开发表。

第二十九条如果课题负责人或承担人认为该课题成果需要公开出版,应事先提出申请,经国务院侨办政法司按有关程序审批后方可公开发表或出版发行。

第三十条课题研究的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专利以及鉴定证明、成果报道等,应在显著位置注明"国务院侨务办公室课题研究资助"字样以及课题编号。

第三十一条强化成果转化意识,拓展成果转化渠道,充分发挥国务院侨办课题成果的应用价值。

(一)各类课题结项后,国务院侨办政法司除择优选报有关部门外,还可以根据保密程序向有关媒体推荐刊登,或结集出版。

(二)鼓励课题成果向课程、教材、教学转化,为华文教育发展服务;向决策咨询转化,为政府科学决策服务;向社会转化,为提高全社会的侨务认识服务。

公司法专题研究范文第12篇

自1985年我国建立专利制度以来,国内专利申请量和批准量迅速增长。根据世界知识产权保护组织的统计,1995年到2007年间,中国知识产权局受理的发明 专利申请数以年均23.9%的速度增长。据统计,1998年我国上市公司拥有的专利总数才346件,到2008年却达到近1.5万件,增长近50倍。虽然我国上市公司专利产出增长迅速,但是这些专利产出能否带来公司市场价值的增加却不得而知。从理论上看,若股票市场是有效的,则公司的市场价值将反映公司未来业绩,而公司未来业绩是与公司所拥有的专利等核心样刊收件地址技术资产紧密相关的,因此专利产出的增加将带来公司市场价值的增加。

2 理论分析与研究假设

专利是给予发明人在一定时间内对其发明拥有制造、使用、出售和许诺销售等方面的专有权。我国专利法规定获得专利认证的发明需具备三个特征:第一是新颖性;第二是创造性,即不是显而易见的想法;第三是 实用性,即具有潜在的商业价值。具备这些特征的专利发明将在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起到以下的价值创造作用:

首先,公司研发出的专利技术会提升公司利润,具体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专利保护将使得其它企业无法复制或者模仿该公司的专利产品,所以公司可以独享技术垄断收益,从而提高该产品在专利保护期限内的销售毛利率;(2)研究发现,公司研发出新的专利技术会带来销售收入的增长,因为新的专利技术意味着新的投资机会,企业可以投资于新的专利技术,生产出新产品,从而增加销售收入。

其次,公司还可以通过专利转让或专利许可的方式获取专利使用费来增加收入。公司研发出专利技术还可以向外部投资者传 递公司具有高投资价值的信号,从而使其更易获得外部融资。在专利保护较好的省份,外部投资者和银行更愿意为高科技企业提供债务融资,从而支持了专利增 加融资机会的效应。

综上可知,公司拥有的专利这一核心资产的多寡,与公司未来净现金流紧密相关,因此如果市场是有效的,那么当公司有专利产出时,投资者将会理性地预期到该专利技术会增加公司未来净现金流,因此在其它条件不变的情况下,由公司未来现金流折现而得到的公司价值将随着专利产出的增加而增加。

公司专利产出与公司价值的关系在欧、美成熟资本市场中得到广泛的检验,关于公司所拥有的知识产权对公司价值的影响,研究表明,我国上市公司披露的无形资产及其明细信息与股价之间存在显著的正相关关系。但是,关于上市公司专利拥有量是否以及如何影响公司价值,目前还缺乏相关证据。鉴此,基于上述理论分析以及前人的研究,本文提出:

假设1:我国上市公司的专利拥有量越多,公司价值越高 此外,由于我国的专利可以分为三类: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因此本文进一步提出:假设2:公司的三项专利拥有量都与公司价值存在正相关关系我们进一步认为,由于专利技术对于不同行业公司的重要性存在差异,因此不同行业中,专利拥有量与公司价值之间的相关程度存在差异。而在传统行业中,最重要的生产要素可能并不是技术,而是低成本的人力。基于上述讨论,我们提出:假设3:相比于传统行业,高科技行业公司每单位专利产出将带来公司价值更大幅度的增加 关于知识产权保护是否影响公司专利的市场定价,目前研究还比较少,从理论上看,由于知识产权存在外部性问题――企业很难阻止其他人使用其知识产权,因此,企业的一些创新性想法和技术很容易被其竞争者模仿并使用,这使得企业从专利技术中获得的实际收益,低于该专利所 产生的全部社会收益。基于上述理论,我们提出: 假设4:每单位专利产出所带来的公司价值增加与该地区知识产权保护程度成正比。

3 研究设计

3.1 样本数据

本文以1990-2008年间沪深两市所有A股上市公司为初始样本,剔除每股净资产为负的样本年度观测值,从而得到最终样本为1381家公司12521个年度观测值。研究中关于上市公司每年获得批准的发明专利、实用专利、外观专利数据是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网站手工收集而得,上市公司的财务和交易数据来自Wind数据库。

3.2 模型构建与相关变量计算

公司所在城市和所在省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

(1)城市知识产权保护指数,该指数来自于2002-2008年的 中国社科院倪鹏飞等主编的《中国城市竞争力报告》,该课题组每年以问卷调查的方式询问居民“您认为本市盗版知识产品程度如何?”居民在1-5(由低到高)分之间进行打分,对于2002年以前年份的指数值我们以2002年的数据代替, 此外,由于该资料只报告了最具有竞争力50-60个城市的指数,所以导致回归分析样本较其它模型少。

(2)专利被侵权率,是以一省知识产权局当年受理的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数除以一省当年累计拥有的仍在保护期限内的专利数,其中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数据来自于2001-2008年的《中国知识产权年鉴》,而各省历年批准的三项专利总数来自于《中国科技统计年鉴》。该指数越大表示该省份所拥有的专利被侵权的概率越大,知识产权保护程度越差,所以是个反向指标。

公司法专题研究范文第13篇

      一、开刑诉法学科先河

      1950—1955年,刑事诉讼法学科依托刑法教研室开展教学和科研活动。1955年法律系成立了审判法教研室,由刑法教研室的刑事诉讼、法院组织法、民法教研室的民事诉讼这三个研究方向组成,专门负责司法制度、法院组织法、诉讼法的教学和研究。当时,由苏联专家编写讲义,指定苏联的大学教材,讲授苏联刑事诉讼法学的相关知识,由翻译人员翻译,[2]教研室教师记录下来,据此准备讲稿,然后再向学生讲授。教学内容以苏联刑事诉讼法为主,先后翻译出版了《苏维埃刑事诉讼》(实物教材表册),[3]《苏维埃刑事诉讼教学大纲》,[4]《苏维埃刑事诉讼中法庭审理的准备工作》,[5]《苏维埃刑事诉讼中的提起刑事案件》,[6]《苏维埃刑事诉讼中的上诉审和监督审程序》(增订第二版)[7]等教材。

      在学习和介绍苏联刑事诉讼法的同时,从1952年起开始收集和整理新中国成立后的司法文件,编辑出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诉讼程序参考资料》,[8]先后共六辑。“大跃进”时期,审判法教研室师生合作编写了《人民司法工作是无产阶级专政的锐利武器》,[9]因为本书,审判法教研室当时被评为人民大学科研先进单位。这些资料,对于研究新中国初期的司法制度和诉讼程序,弥足珍贵,也为文革后刑事诉讼法教科书的编写和刑事诉讼法学体系的形成提供了大量宝贵的经验素材。

      在编写教材和培养政法师资的同时,老师们还对刑诉法的基础理论问题,如被害人的地位(如程荣斌教授在《法学》1957年第5期发表的《试论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一文),辩护人的作用(如程荣斌教授在《法学》1958年第2期发表的《辩护人必须为社会主义法制服务》一文)等进行了研究。这些教学和科研活动为新中国刑诉法学科的创立作出了重要贡献。

      二、学科研究体系完整

      本学科学术体系完整,涵盖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刑事诉讼制度、刑事诉讼程序、证据制度、司法制度、律师制度等全部领域。例举如下: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这是刑事诉讼理论中一个重大而又带有根本性的问题。它不仅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而且直接体现我国刑事诉讼法的阶级实质和指导思想,制约着整个刑诉法的解释和应用,是整个刑诉法赖以产生和实施的根本出发点。深入进行刑诉法基本原则的研究,不仅能够使刑事诉讼理论日臻完善,而且有利于指导司法机关及时准确地查明案件事实,打击犯罪,保护无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10]这些研究在后来得以深化,体现为刑事程序合法性原则和控审分离原则。关于刑事程序合法性原则,认为它是宪法性原则在刑事诉讼法上的直接体现。该原则的宪法根基在两大法系分别为正当程序原则与法律保留原则。该原则在我国未得到充分实现:法定程序得不到有效执行;隐形程序、潜规则大行其道;各地推出的许多改革措施突破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该原则仅适用于公权力主体,一个重要例外是权利受处分人的同意。该原则与司法审查原则、比例原则关系密切。[11]关于控审分离原则,认为其主要价值在于保障裁判者的中立。在宪法和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配合”原则的影响下,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中的控审不分现象极其普遍,应当通过程序的完善和司法体制的改革,对中国刑事诉讼中的控审不分进行矫正。[12]

      刑事证据理论。刑事证据理论是刑事诉讼理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学科对证据的性质、基本特征、分类,基本原则,证明对象,证明责任及其分配等争议问题,进行了积极的探索研究。[13]首先对我国刑事证据制度作了概括性总结,即“循法求实”,要求从实际出发,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查清案件真实情况;重证据、轻口供、严禁刑讯逼供;要求主观正确反映客观,符合案件事实真相。[14]对证据的基本特征,主张三性说,认为合法性是刑事证据必不可少的一个特征。它是刑事证据形成的前提条件和真实的保证。在证据的分类问题上,探讨了证据分类和证据种类的关系,得出应该在统一证据分类概念的基础上按科学的分类标准划分。[15]其次对证人资格尤其是同案被告人是否具有证人资格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区分了三种不同情况:具有共犯关系的同案被告人不具有证人资格;不具有共犯关系,但在犯罪中仅系牵连关系的同案被告人具有证人资格;虽有共犯关系,但已分离审判或已先行结案的同案被告人有证人资格。[16]这种具体分析、区别对待的解决问题的态度是科学的,得到了学界的认可。

      律师制度。伴随律师制度的恢复,辩护律师的重要诉讼职能越来越受重视。1979年刑事诉讼法未颁布以前,就开始探索辩护制度。提出被告人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和国家与人民的利益完全一致,并且是不可分割地交织在一起,都是受国家法制严格保护的。所以辩护人为被告人进行辩护乃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一种手段,他所保护的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相一致。[17]1979年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律师的权利作了很大的限制。本学科的学者明确提出要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在立法上进一步完善辩护制度。[18]如要明确辩护律师的诉讼地位和权利;扩大律师进行辩护的范围,允许律师从侦查或起诉阶段就参加诉讼,诉讼文书应反映律师辩护的主要内容,从法律上保障律师的诉讼权利。同时提出辩护律师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既不从属于被告人,也不从属于公诉人和审判人。律师不受公诉人意见的约束,不受被告人无理要求的约束,不受审判人员意见的影响。[19]1996年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使得程序虚置的观念有了很大的扭转,但“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依然根深蒂固,尚未真正革除。对此,本学科研究人员发表多篇文章,系统地论述了在控辩式诉讼下加强律师辩护职能的重要性,以及如何从立法上完善律师的辩护职能。[20]

      三、搭建学术研究平台

      1998年,本学科创办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本中心创立十余年来,每年都有二十余名研究人员从事与刑事诉讼法有关的教学、科研活动。在长期的教学科研活动中,本学科在指导教学方面逐渐摸索出来一套以科研项目促进学生成材的培养模式,将研究生引入到国际项目的研究过程中,通过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以理论指导实践、实践反馈理论的方式培养其兴趣、充实其知识、锻炼其能力,在成果频出的同时还增强了其实践动手能力、把握实践问题的能力。

      本中心自设立之时起,就致力于完善中国刑事司法制度和推动中国司法改革进程。本中心现已发展成为中国刑事司法领域里一支以实证研究与国际交流为特色的新生力量。其合作伙伴基本上涵盖了在华的所有资助机构与国际交流机构,包括欧盟驻华代表团、英国使馆文化委员会、英中协会、美国使馆、福特基金会、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美国律师协会、美国纽约大学法学院、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院、英国埃塞克斯大学法学院、荷兰马斯特里赫特大学法学院等。本中心承担并实施了二十余项国际、国内重大研究课题和国际合作项目,如与欧盟驻华代表团合作开展了“遏制酷刑”重大项目,与美国大使馆合作开展了“羁押制度与人权保障”项目,与美国律师协会合作开展了“重罪案件庭审演示”项目等,项目经费累计超过1200万元人民币,出版研究成果近二十部。本中心已成为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刑事司法研究机构,目前正在努力打造成为学术研究、人才培养、国际交流的全新平台。

      四、推动人权保障事业

      伴随着我国法治建设事业的发展,尊重和保障人权已成为时代的强音。2004年我国宪法第四次修正案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如何把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在部门法中予以贯彻和落实,成为我国人权保障事业发展的重大课题。素有“小宪法”之称的刑事诉讼法在宪法人权保障原则的实施中首当其冲。从司法实践看,刑讯逼供、超期羁押、违法搜查、扣押等诸多侵犯犯罪嫌疑人人权的现象十分突出。本中心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促进中国诉讼制度改革和人权保障事业的发展,在该领域进行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研究,先后出版了《刑事审前程序研究》、《羁押制度与人权保障》、《刑事审前程序与人权保障》等多部著作,发表了一系列研究论文,专门就刑事程序中人权保障的理论、原则和制度进行了系统和深入的研究。

      在欧洲实地考察中,本中心总结了英国、匈牙利、立陶宛三国的反酷刑经验。在对这些域外经验辨别与归纳的基础上,明确了我国进一步推进反酷刑工作的方向。提出要明确反酷刑的范围,酷刑不仅局限于刑讯逼供,还要扩大禁止酷刑的法律规范的范围;提高对反酷刑公约价值的认识,在立法与执法领域推进公约的落实与贯彻;要从遏制酷刑的系统论视角出发,建立并完善各种配套机制;要积极稳妥地探索司法程序之外的各种监督、预防酷刑行为的有效机制,提出在我国建立定期探访制度。通过建立独立的机构对羁押场所进行随机、定期的访问与查看,记录并反馈相关酷刑存在情形,以督促监管部门增强对反酷刑义务的履行程度。[21]

      推进反酷刑工作,首先要界定清楚何为酷刑。在此基础上,结合域内外反酷刑的经验及实践,探讨反酷刑的路径选择问题。通过分析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等法律职业共同体在遏制酷刑中的作用和有效举措,提出反酷刑应实体与程序并重——从程序法上以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断绝酷刑实施者的动机,从实体法上给酷刑实施者以相应的责任;程序内与程序外并举——从程序内落实不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律师的帮助权、职务犯罪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等,从程序外动员社会的力量,建立独立的遏制酷刑机构。[22]

      在遏制酷刑问题的研究上,取得了一项重大突破:首次将遏制酷刑的着眼点由查处酷刑转变为预防酷刑,并围绕着《联合国反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的批准问题,对羁押巡视制度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羁押巡视制度的研究使用了全新的实证研究方法——实验法,通过在吉林省辽源市看守所试行羁押巡视制度,用实证数据表明了此类羁押巡视制度的功用。[23]羁押巡视制度的推行在中国首次向公众打开尘封多年的看守所,公众监督的阳光第一次照射在看守所这一长期与世隔绝的场所。羁押巡视制度的试点推动了中国看守所对社会公众开放的步伐,目前公安部正在全国推行看守所开放日活动,羁押巡视制度带来的一丝清风正在推动着观念的更新与制度的改变。

      2010年初,本中心针对中国看守所频发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就看守所法律修改这一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召开了国内首次有关看守所立法的专家研讨会。来自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领导同志与学术界专家齐聚一堂,通过对话的方式就看守所改革与立法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目前本中心正在积极推进看守所问题的研究,试图弥补长期以来学术研究的这一盲区,提高酷刑预防与查处的有效性。

      五、国际交流合作频繁

      本学科在已有的国际合作项目、交流项目基础上,加强推进对外法学交流。首先,针对国内出现的热点问题,邀请一批在国际学术界有影响力的专家、学者到国内开展讲学、讲座等学术活动,提高了学术交流的实效性和针对性,从而拓宽了国内研究的视野。为了真切地了解域外的经验,本学科组织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实务部门的负责人以及专家、学者、律师分别于2002年10月、2004年6月、2006年10月、2008年8月、2010年5月、2010年10月六次赴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匈牙利、立陶宛、瑞士、丹麦、韩国、俄罗斯、美国等国家进行了保释、刑事诉讼法修改、反酷刑、量刑程序等方面的考察,了解两大法系刑事司法制度的最新进展。通过这些频繁的国际学术交流,使我们的眼界更为宽广、视野更为开阔。其次,把友好访问与专题考察结合起来,把比较研究和立法、司法实践结合起来,在对国外的相关制度进行专题研究后,思考其本土化的可能性、必要性和可行性。利用同国外学者交流的机会,介绍中国在刑事司法领域取得的进步和成就,以及中国刑事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和目标,增强沟通,减少误解,为国际间的平等交流创造了良好的氛围。

      从2000年至今,本学科以本中心为平台,承担了一系列重大的国际科研项目,召开了二十余次大型的国际学术研讨会,在国内外引起了极大的反响。联合国际知名机构和国内高层机关,如最高法、最高检等,就死刑复核程序、律师权利与司法公正、刑事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和原则、现代公诉制度等重大问题展开研讨,得到了司法界的广泛关注。同时,与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等实务部门合作,主持召开了关于审判、检察、公安、律师等方面的专题研讨会,引起了立法、司法机关的极大重视,受到高度好评。如2005年在北京举办“模范刑事诉讼法典论证国际研讨会”、“死刑复核程序完善专题国际研讨会”; 2006年在云南丽江召开“刑事法律援助培训研讨会”; 2007年和美国律师协会在厦门、驻马店、西宁举办“重罪案件庭审演示研讨会”; 2008年和欧盟驻华代表团、英中协会在辽源举办了“中欧遏制刑讯逼供合作项目结项暨辽源羁押巡视制度试点总结研讨会”。

      在这些国际学术会议上,国内外专家同仁深刻地研讨了司法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有力地推动了司法改革的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掌握了国内外最新的学术动态和立法、司法资料。在研讨会的基础上,出版了一批研究成果,主要包括:《司法公正和律师辩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改革》,《保释制度和取保候审》,《“3r”视角下的律师法制建设》,《抗制酷刑——法官及检察官手册》,《中欧遏制酷刑比较研究》,《规范取证行为、遏制刑讯逼供——警察培训手册》等。

      六、实践实证研究方法

      自1999年在诉讼法学界开创调查研究的风气开始,本学科每年暑假均组织研究团队赴全国各地实施各种调研活动。2000年实施了“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的调研与对策”的研究,课题组成员到深圳、烟台等地进行实地调研,广泛听取公、检、法、司等部门实务工作者对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存在问题的意见和改革建议。通过实地考察和跟踪研究,出版了《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调研报告》、《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对策研究》,这两本书深入系统地归纳、总结了刑事诉讼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这可以视作我们在实证研究与法理研究的结合上迈出的第一步。

      2002年,针对刑事诉讼法修正后出现的辩护难问题,本学科课题组成员赴山东寿光人民法院进行实地调研,了解证据开示在基层法院的运作情况,并成功进行了为期四年的证据开示试点。2003年,本学科教师与博士生赴大连、烟台进行实地调研。2004年,部分师生赴上海、重庆等地进行调研。2006年,本学科组织教师以及博士研究生前往全国十五个省、市、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检察机关就刑事二审开庭情况进行大规模调研,并出版了《刑事二审开庭程序研究》一书。针对2007年死刑复核权收回后的相关问题,本中心研究人员奔赴各地进行各种形式的调研活动,最后经过细致的整理分析,形成了书面调查报告,并结集出版了《死刑复核程序专题研究》一书。2008年,本中心与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检察院合作开展了“羁押场所巡视制度”试点,在历时一年的试点工作中,辽源市共选聘了20名羁押场所监督巡视员,组织其到市看守所进行巡视21次,访谈在押人员32人,并查看了看守所的主要工作区域,向看守所反馈了审讯室不规范等6个方面的问题和建议,在规范羁押场所管理、提高在押人员基本待遇方面收到了良好的效果。辽源试点后,在全国范围内,羁押场所分多批开始面向社会开放,提高了羁押管理的透明性,提升了民众的信任感。

      在从事大量实证研究项目的同时,本学科的老师、博士生开始思考实证研究方法论方面的基本问题。近年来,本学科陆续派出年轻教师、博士生赴美接受哈佛大学组织的实证研究方法培训班,专门学习、研究实证研究方法的设计与实施,与国外同行交流,沟通实证研究方法的相关问题与研究进展。本中心在实证研究方法的运用上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研究方法也从简单的调研向更为全面的多种类实证方法综合运用的方向发展。在近期进行的芜湖量刑程序试点项目中,本学科师生已经开始熟练使用以实验法为核心的多种实证方法,包括科学地设置实验组与对比组案件,观察、调取司法统计数字、问卷、个别访谈、阅卷等。陈卫东教授在2009年第6期《法学研究》上发表了长达2万多字的羁押巡视制度实证研究报告,其中关于实证研究方法的展示引起了学术界、实务界的较大反响,对于推动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转型产生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七、积极参与国家立法

      1979年,陈一云和张凤桐两位教授参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起草,并参加了当时中央政法小组主持的草案修改稿的讨论。该法经全国人大通过并公布后,陈一云、孔庆云、程荣斌三位教授写了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在《人民日报》上刊登。[24]刊登以后,湖北人民出版社集合出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名词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25]一书。此外,本学科研究人员还出版了一批关于刑事诉讼法学的教材、讲义,如《刑事诉讼法讲稿》,[2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简明教程》,[27]《刑事诉讼法学》,[28]这些教材的出版,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普及和刑事诉讼法学教育贡献了一份力量。

      从1993年开始,陈卫东教授作为刑事诉讼法修改专家组六名成员之一,全程参与了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从2003年刑事诉讼诉法再修改启动时起,陈卫东教授作为再修改专家组成员多次参与立法论证。2004年3月,在欧盟主任机动基金的资助下,本中心启动了“刑事诉讼法再修改”项目的研究。同年6月,本中心组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的负责人和专家学者赴欧洲五国考察。在细致的国内调研与欧洲访问基础上,本中心拟制、出版了国内第一部《模范刑事诉讼法典》,[29]共662条, 85000字左右,为我国未来几十年持续完善刑事诉讼法树立了一座航标,亦成为国际友人了解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窗口。

      八、献计改革服务实践

      本学科一方面从学术研究的角度为司法改革提供理论支持;另一方面深入司法实际,推动司法实践的完善。

      司法改革理论研究。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作为新阶段司法改革的目标已然确立。从制度层面建构公正的司法制度,是确保制度公正的核心问题;要实现高效就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而建设权威制度,则需要进一步强调严格依法办案,保证所有的司法行为都是以法律为准绳展开,都在制度框架下进行。[30]要实现这样的目的,必须正确处理好政体与司法体制、司法体制与司法运作机制、整体规划与局部推进、司法改革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借鉴外国经验与符合我国国情这五对关系。[31]

      检察权基本定位研究。检察权的基本定位就是公诉权,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是公诉,应该按照检察机关就是公诉机关的思路改革检察制度。针对我国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关系不顺的现状,应当提高检察机关在刑事审前程序中的主导地位,赋予检察机关指挥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权力;改革现行的逮捕和其他侦查措施的审查批准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司法控制,凡是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的适用,均应由法官裁决并许可令状,以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32]

      司法权力和诉讼权利关系研究。司法权力如果不受法律约束,只能导致司法专制和司法腐败,诉讼权利如果不受法律约束,只能导致无政府主义。因此必须重视刑事诉讼程序。[33]关于刑事诉讼程序,本学科从权力属性分析入手,从法哲学、法社会学和法理学的角度深入地分析警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公诉权、司法权和辩护权的性质和特征,从而给刑事诉讼中的各种权力(权利)以准确的定性,以此为理论依据合理配置各种权力(权利)。[34]

      同时,本学科积极投身于司法实践,为我国司法实践服务。在完成本职科研工作的情况下,本学科研究人员长期坚持为全国各级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授课、讲座,为全国高、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进修班、全国公安厅、局长讲授刑事诉讼法学课程,期望能以实际行动为提升司法队伍的综合素质贡献出一份力量,推动刑事司法实践走向良性发展的道路。在云南、贵州、四川、宁夏等中西部地区积极开展针对律师的培训工作,从根本上促进律师群体职业素质的提高,并争取逐步将培训的范围延伸扩大,使更多的律师可以接受先进的法学教育。

      本学科今后要在这些活动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实证研究的力度、深度和广度,通过不断地试点、召开研讨会、扩大培训范围等形式参与到司法实践中去,将实践中的问题反馈到理论研究中去,并在立法中提出解决方案,为解决这些实际问题提供可行的思路和对策。

 

 

 

注释:

  [1]“八大金刚”包括吴磊、陈一云、程荣斌、孔庆云、张凤桐、周亨元、陈启武、陈士正八位教授。

  [2] 当时的专职翻译人员有王更生、卢佑先等人。

  [3] [苏]卡列夫(д•с•карев)、列维娜(м•м•левина)编:《苏维埃刑事诉讼》(实物教材表册),周亨元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5年版。当时的专职翻译人员有王更生、卢佑先等人。

  [4] 苏联高等教育部大学、高等经济和高等法律学校总管理局审定:《苏维埃刑事诉讼教学大纲》,周亨元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6年版。

  [5] [苏]别尔洛夫(и•д•прлов):《苏维埃刑事诉讼中法庭审理的准备工作》,王更生等译,法律出版社1957年版。

  [6] [苏]拉胡诺夫(р•д•рахунов):《苏维埃刑事诉讼中的提起刑事案件》,王更生译,法律出版社1957年版。

  [7][苏]格罗津斯基(м•м•гродзинский):《苏维埃刑事诉讼中的上诉审和监督审程序》(增订第二版),王更生、卢佑先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7年版。

  [8]中国人民大学刑法教研室、民法教研室、审判法教研室:《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诉讼程序参考资料》(1-6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2—1957年版。

  [9]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审判法教研室编著:《人民司法工作是无产阶级专政的锐利武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8年版。

  [10]参见吴磊:《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浙江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

  [11]参见陈卫东、程雷:《刑事程序合法性原则论纲》,载《法律科学》2004年第1期。

  [12]参见陈卫东、李奋飞:《刑事诉讼中的控审不分问题》,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2期。

  [13]参见陈一云主编:《证据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14]吴磊:《关于刑事证据若干理论问题》,载《法律学习与研究》1988年第6期。

  [15]吴磊:《关于证据分类问题》,载《法律学习与研究》1989年第6期。

  [16]陈卫东:《试论证人资格》,载《学习与探索》1985年第2期;陈卫东:《同案被告人是否具有证人资格应区分情况》,载《法律学习与研究》1987年第5期。

  [17]参见程荣斌:《辩护人必须为社会主义法制服务》,载《法学》1958年第2期。

  [18]参见程荣斌主编:《中国律师制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19]参见程荣斌:《辩护律师的诉讼职能和诉讼地位》,载《法律学习与研究》1987年第1期。

  [20]参见陈卫东、张桂勇:《论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载《法学家》1996年第5期;陈卫东:《中国刑事审判制度的发展与完善》,载《中国律师》2000年第2期;陈卫东、石献智:《刑事诉讼律师之探讨》,载《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1期。

  [21]参见陈卫东、刘计划、程雷:《欧洲三国反酷刑的经验及其启示》,载《人民检察》2007年第15期。

  [22]参见陈卫东、李伟、王静:《对酷刑“酷”起来——“反酷刑公约及附加议定书”国际研讨会述要》,载《人民检察》2006年第10期。

  [23]参见陈卫东:《羁押场所巡视制度研究报告》,载《法学研究》2009年第6期。

  [24]参见陈一云:《我是人民大学培养的教师》,载《法制日报》, 2010年6月23日。

  [25]湖北人民出版社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名词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湖北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

  [26]陈一云、张凤桐、严端:《刑事诉讼法讲授稿》,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

  [27]张凤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简明教程》,山东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28]吴磊:《刑事诉讼法学》,文化艺术出版社1987年版。

  [29]陈卫东主编:《模范刑事诉讼法典》,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0]参见陈卫东:《论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的建立》,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9年第6期。

  [31]参见王新清:《论司法改革需要处理好的几个关系》,载《南都学坛》2010年第3期。

  [32]参见陈卫东、郝银钟:《侦检一体化模式研究》,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1期;陈卫东、郝银钟:《我国公诉方式的结构性缺陷及其矫正》,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4期。

公司法专题研究范文第14篇

一、开刑诉法学科先河

1950—1955年,刑事诉讼法学科依托刑法教研室开展教学和科研活动。1955年法律系成立了审判法教研室,由刑法教研室的刑事诉讼、法院组织法、民法教研室的民事诉讼这三个研究方向组成,专门负责司法制度、法院组织法、诉讼法的教学和研究。当时,由苏联专家编写讲义,指定苏联的大学教材,讲授苏联刑事诉讼法学的相关知识,由翻译人员翻译,[2]教研室教师记录下来,据此准备讲稿,然后再向学生讲授。教学内容以苏联刑事诉讼法为主,先后翻译出版了《苏维埃刑事诉讼》(实物教材表册),[3]《苏维埃刑事诉讼教学大纲》,[4]《苏维埃刑事诉讼中法庭审理的准备工作》,[5]《苏维埃刑事诉讼中的提起刑事案件》,[6]《苏维埃刑事诉讼中的上诉审和监督审程序》(增订第二版)[7]等教材。WwW.133229.cOm

在学习和介绍苏联刑事诉讼法的同时,从1952年起开始收集和整理新中国成立后的司法文件,编辑出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诉讼程序参考资料》,[8]先后共六辑。“大跃进”时期,审判法教研室师生合作编写了《人民司法工作是无产阶级专政的锐利武器》,[9]因为本书,审判法教研室当时被评为人民大学科研先进单位。这些资料,对于研究新中国初期的司法制度和诉讼程序,弥足珍贵,也为文革后刑事诉讼法教科书的编写和刑事诉讼法学体系的形成提供了大量宝贵的经验素材。

在编写教材和培养政法师资的同时,老师们还对刑诉法的基础理论问题,如被害人的地位(如程荣斌教授在《法学》1957年第5期发表的《试论刑事公诉案件的被害人》一文),辩护人的作用(如程荣斌教授在《法学》1958年第2期发表的《辩护人必须为社会主义法制服务》一文)等进行了研究。这些教学和科研活动为新中国刑诉法学科的创立作出了重要贡献。

二、学科研究体系完整

本学科学术体系完整,涵盖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刑事诉讼制度、刑事诉讼程序、证据制度、司法制度、律师制度等全部领域。例举如下: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这是刑事诉讼理论中一个重大而又带有根本性的问题。它不仅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所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而且直接体现我国刑事诉讼法的阶级实质和指导思想,制约着整个刑诉法的解释和应用,是整个刑诉法赖以产生和实施的根本出发点。深入进行刑诉法基本原则的研究,不仅能够使刑事诉讼理论日臻完善,而且有利于指导司法机关及时准确地查明案件事实,打击犯罪,保护无辜,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10]这些研究在后来得以深化,体现为刑事程序合法性原则和控审分离原则。关于刑事程序合法性原则,认为它是宪法性原则在刑事诉讼法上的直接体现。该原则的宪法根基在两大法系分别为正当程序原则与法律保留原则。该原则在我国未得到充分实现:法定程序得不到有效执行;隐形程序、潜规则大行其道;各地推出的许多改革措施突破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该原则仅适用于公权力主体,一个重要例外是权利受处分人的同意。该原则与司法审查原则、比例原则关系密切。[11]关于控审分离原则,认为其主要价值在于保障裁判者的中立。在宪法和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配合”原则的影响下,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以及司法实践中的控审不分现象极其普遍,应当通过程序的完善和司法体制的改革,对中国刑事诉讼中的控审不分进行矫正。[12]

刑事证据理论。刑事证据理论是刑事诉讼理论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学科对证据的性质、基本特征、分类,基本原则,证明对象,证明责任及其分配等争议问题,进行了积极的探索研究。[13]首先对我国刑事证据制度作了概括性总结,即“循法求实”,要求从实际出发,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查清案件真实情况;重证据、轻口供、严禁刑讯逼供;要求主观正确反映客观,符合案件事实真相。[14]对证据的基本特征,主张三性说,认为合法性是刑事证据必不可少的一个特征。它是刑事证据形成的前提条件和真实的保证。在证据的分类问题上,探讨了证据分类和证据种类的关系,得出应该在统一证据分类概念的基础上按科学的分类标准划分。[15]其次对证人资格尤其是同案被告人是否具有证人资格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区分了三种不同情况:具有共犯关系的同案被告人不具有证人资格;不具有共犯关系,但在犯罪中仅系牵连关系的同案被告人具有证人资格;虽有共犯关系,但已分离审判或已先行结案的同案被告人有证人资格。[16]这种具体分析、区别对待的解决问题的态度是科学的,得到了学界的认可。

律师制度。伴随律师制度的恢复,辩护律师的重要诉讼职能越来越受重视。1979年刑事诉讼法未颁布以前,就开始探索辩护制度。提出被告人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和国家与人民的利益完全一致,并且是不可分割地交织在一起,都是受国家法制严格保护的。所以辩护人为被告人进行辩护乃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一种手段,他所保护的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相一致。[17]1979年刑事诉讼法对辩护律师的权利作了很大的限制。本学科的学者明确提出要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在立法上进一步完善辩护制度。[18]如要明确辩护律师的诉讼地位和权利;扩大律师进行辩护的范围,允许律师从侦查或起诉阶段就参加诉讼,诉讼文书应反映律师辩护的主要内容,从法律上保障律师的诉讼权利。同时提出辩护律师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既不从属于被告人,也不从属于公诉人和审判人。律师不受公诉人意见的约束,不受被告人无理要求的约束,不受审判人员意见的影响。[19]1996年新刑事诉讼法的实施使得程序虚置的观念有了很大的扭转,但“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依然根深蒂固,尚未真正革除。对此,本学科研究人员发表多篇文章,系统地论述了在控辩式诉讼下加强律师辩护职能的重要性,以及如何从立法上完善律师的辩护职能。[20]

三、搭建学术研究平台

1998年,本学科创办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本中心创立十余年来,每年都有二十余名研究人员从事与刑事诉讼法有关的教学、科研活动。在长期的教学科研活动中,本学科在指导教学方面逐渐摸索出来一套以科研项目促进学生成材的培养模式,将研究生引入到国际项目的研究过程中,通过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以理论指导实践、实践反馈理论的方式培养其兴趣、充实其知识、锻炼其能力,在成果频出的同时还增强了其实践动手能力、把握实践问题的能力。

本中心自设立之时起,就致力于完善中国刑事司法制度和推动中国司法改革进程。本中心现已发展成为中国刑事司法领域里一支以实证研究与国际交流为特色的新生力量。其合作伙伴基本上涵盖了在华的所有资助机构与国际交流机构,包括欧盟驻华代表团、英国使馆文化委员会、英中协会、美国使馆、福特基金会、美国耶鲁大学法学院、美国律师协会、美国纽约大学法学院、德国慕尼黑大学法学院、英国埃塞克斯大学法学院、荷兰马斯特里赫特大学法学院等。本中心承担并实施了二十余项国际、国内重大研究课题和国际合作项目,如与欧盟驻华代表团合作开展了“遏制酷刑”重大项目,与美国大使馆合作开展了“羁押制度与人权保障”项目,与美国律师协会合作开展了“重罪案件庭审演示”项目等,项目经费累计超过1200万元人民币,出版研究成果近二十部。本中心已成为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刑事司法研究机构,目前正在努力打造成为学术研究、人才培养、国际交流的全新平台。

四、推动人权保障事业

伴随着我国法治建设事业的发展,尊重和保障人权已成为时代的强音。2004年我国宪法第四次修正案把“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宪法。如何把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原则在部门法中予以贯彻和落实,成为我国人权保障事业发展的重大课题。素有“小宪法”之称的刑事诉讼法在宪法人权保障原则的实施中首当其冲。从司法实践看,刑讯逼供、超期羁押、违法搜查、扣押等诸多侵犯犯罪嫌疑人人权的现象十分突出。本中心自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促进中国诉讼制度改革和人权保障事业的发展,在该领域进行了一系列卓有成效的研究,先后出版了《刑事审前程序研究》、《羁押制度与人权保障》、《刑事审前程序与人权保障》等多部著作,发表了一系列研究论文,专门就刑事程序中人权保障的理论、原则和制度进行了系统和深入的研究。

在欧洲实地考察中,本中心总结了英国、匈牙利、立陶宛三国的反酷刑经验。在对这些域外经验辨别与归纳的基础上,明确了我国进一步推进反酷刑工作的方向。提出要明确反酷刑的范围,酷刑不仅局限于刑讯逼供,还要扩大禁止酷刑的法律规范的范围;提高对反酷刑公约价值的认识,在立法与执法领域推进公约的落实与贯彻;要从遏制酷刑的系统论视角出发,建立并完善各种配套机制;要积极稳妥地探索司法程序之外的各种监督、预防酷刑行为的有效机制,提出在我国建立定期探访制度。通过建立独立的机构对羁押场所进行随机、定期的访问与查看,记录并反馈相关酷刑存在情形,以督促监管部门增强对反酷刑义务的履行程度。[21]

推进反酷刑工作,首先要界定清楚何为酷刑。在此基础上,结合域内外反酷刑的经验及实践,探讨反酷刑的路径选择问题。通过分析法官、检察官、警察、律师等法律职业共同体在遏制酷刑中的作用和有效举措,提出反酷刑应实体与程序并重——从程序法上以完善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断绝酷刑实施者的动机,从实体法上给酷刑实施者以相应的责任;程序内与程序外并举——从程序内落实不强迫自证其罪原则、律师的帮助权、职务犯罪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等,从程序外动员社会的力量,建立独立的遏制酷刑机构。[22]

在遏制酷刑问题的研究上,取得了一项重大突破:首次将遏制酷刑的着眼点由查处酷刑转变为预防酷刑,并围绕着《联合国反酷刑公约》任择议定书的批准问题,对羁押巡视制度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究。羁押巡视制度的研究使用了全新的实证研究方法——实验法,通过在吉林省辽源市看守所试行羁押巡视制度,用实证数据表明了此类羁押巡视制度的功用。[23]羁押巡视制度的推行在中国首次向公众打开尘封多年的看守所,公众监督的阳光第一次照射在看守所这一长期与世隔绝的场所。羁押巡视制度的试点推动了中国看守所对社会公众开放的步伐,目前公安部正在全国推行看守所开放日活动,羁押巡视制度带来的一丝清风正在推动着观念的更新与制度的改变。

2010年初,本中心针对中国看守所频发的非正常死亡事件,就看守所法律修改这一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问题召开了国内首次有关看守所立法的专家研讨会。来自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的领导同志与学术界专家齐聚一堂,通过对话的方式就看守所改革与立法的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目前本中心正在积极推进看守所问题的研究,试图弥补长期以来学术研究的这一盲区,提高酷刑预防与查处的有效性。

五、国际交流合作频繁

本学科在已有的国际合作项目、交流项目基础上,加强推进对外法学交流。首先,针对国内出现的热点问题,邀请一批在国际学术界有影响力的专家、学者到国内开展讲学、讲座等学术活动,提高了学术交流的实效性和针对性,从而拓宽了国内研究的视野。为了真切地了解域外的经验,本学科组织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等实务部门的负责人以及专家、学者、律师分别于2002年10月、2004年6月、2006年10月、2008年8月、2010年5月、2010年10月六次赴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比利时、荷兰、匈牙利、立陶宛、瑞士、丹麦、韩国、俄罗斯、美国等国家进行了保释、刑事诉讼法修改、反酷刑、量刑程序等方面的考察,了解两大法系刑事司法制度的最新进展。通过这些频繁的国际学术交流,使我们的眼界更为宽广、视野更为开阔。其次,把友好访问与专题考察结合起来,把比较研究和立法、司法实践结合起来,在对国外的相关制度进行专题研究后,思考其本土化的可能性、必要性和可行性。利用同国外学者交流的机会,介绍中国在刑事司法领域取得的进步和成就,以及中国刑事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和目标,增强沟通,减少误解,为国际间的平等交流创造了良好的氛围。

从2000年至今,本学科以本中心为平台,承担了一系列重大的国际科研项目,召开了二十余次大型的国际学术研讨会,在国内外引起了极大的反响。联合国际知名机构和国内高层机关,如最高法、最高检等,就死刑复核程序、律师权利与司法公正、刑事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和原则、现代公诉制度等重大问题展开研讨,得到了司法界的广泛关注。同时,与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等实务部门合作,主持召开了关于审判、检察、公安、律师等方面的专题研讨会,引起了立法、司法机关的极大重视,受到高度好评。如2005年在北京举办“模范刑事诉讼法典论证国际研讨会”、“死刑复核程序完善专题国际研讨会”; 2006年在云南丽江召开“刑事法律援助培训研讨会”; 2007年和美国律师协会在厦门、驻马店、西宁举办“重罪案件庭审演示研讨会”; 2008年和欧盟驻华代表团、英中协会在辽源举办了“中欧遏制刑讯逼供合作项目结项暨辽源羁押巡视制度试点总结研讨会”。

在这些国际学术会议上,国内外专家同仁深刻地研讨了司法理论和实践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有力地推动了司法改革的理论研究和学术交流,掌握了国内外最新的学术动态和立法、司法资料。在研讨会的基础上,出版了一批研究成果,主要包括:《司法公正和律师辩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改革》,《保释制度和取保候审》,《“3r”视角下的律师法制建设》,《抗制酷刑——法官及检察官手册》,《中欧遏制酷刑比较研究》,《规范取证行为、遏制刑讯逼供——警察培训手册》等。

六、实践实证研究方法

自1999年在诉讼法学界开创调查研究的风气开始,本学科每年暑假均组织研究团队赴全国各地实施各种调研活动。2000年实施了“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的调研与对策”的研究,课题组成员到深圳、烟台等地进行实地调研,广泛听取公、检、法、司等部门实务工作者对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存在问题的意见和改革建议。通过实地考察和跟踪研究,出版了《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调研报告》、《刑事诉讼法实施问题对策研究》,这两本书深入系统地归纳、总结了刑事诉讼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并借鉴国外成功经验,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提出了解决问题的对策,这可以视作我们在实证研究与法理研究的结合上迈出的第一步。

2002年,针对刑事诉讼法修正后出现的辩护难问题,本学科课题组成员赴山东寿光人民法院进行实地调研,了解证据开示在基层法院的运作情况,并成功进行了为期四年的证据开示试点。2003年,本学科教师与博士生赴大连、烟台进行实地调研。2004年,部分师生赴上海、重庆等地进行调研。2006年,本学科组织教师以及博士研究生前往全国十五个省、市、区高级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和检察机关就刑事二审开庭情况进行大规模调研,并出版了《刑事二审开庭程序研究》一书。针对2007年死刑复核权收回后的相关问题,本中心研究人员奔赴各地进行各种形式的调研活动,最后经过细致的整理分析,形成了书面调查报告,并结集出版了《死刑复核程序专题研究》一书。2008年,本中心与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检察院合作开展了“羁押场所巡视制度”试点,在历时一年的试点工作中,辽源市共选聘了20名羁押场所监督巡视员,组织其到市看守所进行巡视21次,访谈在押人员32人,并查看了看守所的主要工作区域,向看守所反馈了审讯室不规范等6个方面的问题和建议,在规范羁押场所管理、提高在押人员基本待遇方面收到了良好的效果。辽源试点后,在全国范围内,羁押场所分多批开始面向社会开放,提高了羁押管理的透明性,提升了民众的信任感。

在从事大量实证研究项目的同时,本学科的老师、博士生开始思考实证研究方法论方面的基本问题。近年来,本学科陆续派出年轻教师、博士生赴美接受哈佛大学组织的实证研究方法培训班,专门学习、研究实证研究方法的设计与实施,与国外同行交流,沟通实证研究方法的相关问题与研究进展。本中心在实证研究方法的运用上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研究方法也从简单的调研向更为全面的多种类实证方法综合运用的方向发展。在近期进行的芜湖量刑程序试点项目中,本学科师生已经开始熟练使用以实验法为核心的多种实证方法,包括科学地设置实验组与对比组案件,观察、调取司法统计数字、问卷、个别访谈、阅卷等。陈卫东教授在2009年第6期《法学研究》上发表了长达2万多字的羁押巡视制度实证研究报告,其中关于实证研究方法的展示引起了学术界、实务界的较大反响,对于推动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转型产生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七、积极参与国家立法

1979年,陈一云和张凤桐两位教授参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起草,并参加了当时中央政法小组主持的草案修改稿的讨论。该法经全国人大通过并公布后,陈一云、孔庆云、程荣斌三位教授写了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在《人民日报》上刊登。[24]刊登以后,湖北人民出版社集合出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名词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25]一书。此外,本学科研究人员还出版了一批关于刑事诉讼法学的教材、讲义,如《刑事诉讼法讲稿》,[26]《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简明教程》,[27]《刑事诉讼法学》,[28]这些教材的出版,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普及和刑事诉讼法学教育贡献了一份力量。

从1993年开始,陈卫东教授作为刑事诉讼法修改专家组六名成员之一,全程参与了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从2003年刑事诉讼诉法再修改启动时起,陈卫东教授作为再修改专家组成员多次参与立法论证。2004年3月,在欧盟主任机动基金的资助下,本中心启动了“刑事诉讼法再修改”项目的研究。同年6月,本中心组织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刑法室、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的负责人和专家学者赴欧洲五国考察。在细致的国内调研与欧洲访问基础上,本中心拟制、出版了国内第一部《模范刑事诉讼法典》,[29]共662条, 85000字左右,为我国未来几十年持续完善刑事诉讼法树立了一座航标,亦成为国际友人了解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窗口。

八、献计改革服务实践

本学科一方面从学术研究的角度为司法改革提供理论支持;另一方面深入司法实际,推动司法实践的完善。

司法改革理论研究。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作为新阶段司法改革的目标已然确立。从制度层面建构公正的司法制度,是确保制度公正的核心问题;要实现高效就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而建设权威制度,则需要进一步强调严格依法办案,保证所有的司法行为都是以法律为准绳展开,都在制度框架下进行。[30]要实现这样的目的,必须正确处理好政体与司法体制、司法体制与司法运作机制、整体规划与局部推进、司法改革的合理性与合法性、借鉴外国经验与符合我国国情这五对关系。[31]

检察权基本定位研究。检察权的基本定位就是公诉权,检察机关的基本职能是公诉,应该按照检察机关就是公诉机关的思路改革检察制度。针对我国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关系不顺的现状,应当提高检察机关在刑事审前程序中的主导地位,赋予检察机关指挥公安机关侦查活动的权力;改革现行的逮捕和其他侦查措施的审查批准制度,加强对刑事诉讼审前程序的司法控制,凡是涉及公民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的适用,均应由法官裁决并许可令状,以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财产权利。[32]

司法权力和诉讼权利关系研究。司法权力如果不受法律约束,只能导致司法专制和司法腐败,诉讼权利如果不受法律约束,只能导致无政府主义。因此必须重视刑事诉讼程序。[33]关于刑事诉讼程序,本学科从权力属性分析入手,从法哲学、法社会学和法理学的角度深入地分析警察权、侦查权、检察权、公诉权、司法权和辩护权的性质和特征,从而给刑事诉讼中的各种权力(权利)以准确的定性,以此为理论依据合理配置各种权力(权利)。[34]

同时,本学科积极投身于司法实践,为我国司法实践服务。在完成本职科研工作的情况下,本学科研究人员长期坚持为全国各级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授课、讲座,为全国高、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进修班、全国公安厅、局长讲授刑事诉讼法学课程,期望能以实际行动为提升司法队伍的综合素质贡献出一份力量,推动刑事司法实践走向良性发展的道路。在云南、贵州、四川、宁夏等中西部地区积极开展针对律师的培训工作,从根本上促进律师群体职业素质的提高,并争取逐步将培训的范围延伸扩大,使更多的律师可以接受先进的法学教育。

本学科今后要在这些活动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实证研究的力度、深度和广度,通过不断地试点、召开研讨会、扩大培训范围等形式参与到司法实践中去,将实践中的问题反馈到理论研究中去,并在立法中提出解决方案,为解决这些实际问题提供可行的思路和对策。

注释:

[1]“八大金刚”包括吴磊、陈一云、程荣斌、孔庆云、张凤桐、周亨元、陈启武、陈士正八位教授。

[2] 当时的专职翻译人员有王更生、卢佑先等人。

[3] [苏]卡列夫(д•с•карев)、列维娜(м•м•левина)编:《苏维埃刑事诉讼》(实物教材表册),周亨元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5年版。当时的专职翻译人员有王更生、卢佑先等人。

[4] 苏联高等教育部大学、高等经济和高等法律学校总管理局审定:《苏维埃刑事诉讼教学大纲》,周亨元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6年版。

[5] [苏]别尔洛夫(и•д•прлов):《苏维埃刑事诉讼中法庭审理的准备工作》,王更生等译,法律出版社1957年版。

[6] [苏]拉胡诺夫(р•д•рахунов):《苏维埃刑事诉讼中的提起刑事案件》,王更生译,法律出版社1957年版。

[7][苏]格罗津斯基(м•м•гродзинский):《苏维埃刑事诉讼中的上诉审和监督审程序》(增订第二版),王更生、卢佑先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7年版。

[8]中国人民大学刑法教研室、民法教研室、审判法教研室:《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诉讼程序参考资料》(1-6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2—1957年版。

[9]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审判法教研室编著:《人民司法工作是无产阶级专政的锐利武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58年版。

[10]参见吴磊:《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浙江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

[11]参见陈卫东、程雷:《刑事程序合法性原则论纲》,载《法律科学》2004年第1期。

[12]参见陈卫东、李奋飞:《刑事诉讼中的控审不分问题》,载《中国法学》2004年第2期。

[13]参见陈一云主编:《证据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

[14]吴磊:《关于刑事证据若干理论问题》,载《法律学习与研究》1988年第6期。

[15]吴磊:《关于证据分类问题》,载《法律学习与研究》1989年第6期。

[16]陈卫东:《试论证人资格》,载《学习与探索》1985年第2期;陈卫东:《同案被告人是否具有证人资格应区分情况》,载《法律学习与研究》1987年第5期。

[17]参见程荣斌:《辩护人必须为社会主义法制服务》,载《法学》1958年第2期。

[18]参见程荣斌主编:《中国律师制度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19]参见程荣斌:《辩护律师的诉讼职能和诉讼地位》,载《法律学习与研究》1987年第1期。

[20]参见陈卫东、张桂勇:《论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载《法学家》1996年第5期;陈卫东:《中国刑事审判制度的发展与完善》,载《中国律师》2000年第2期;陈卫东、石献智:《刑事诉讼律师之探讨》,载《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1期。

[21]参见陈卫东、刘计划、程雷:《欧洲三国反酷刑的经验及其启示》,载《人民检察》2007年第15期。

[22]参见陈卫东、李伟、王静:《对酷刑“酷”起来——“反酷刑公约及附加议定书”国际研讨会述要》,载《人民检察》2006年第10期。

[23]参见陈卫东:《羁押场所巡视制度研究报告》,载《法学研究》2009年第6期。

[24]参见陈一云:《我是人民大学培养的教师》,载《法制日报》, 2010年6月23日。

[25]湖北人民出版社编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名词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名词解释》,湖北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

[26]陈一云、张凤桐、严端:《刑事诉讼法讲授稿》,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

[27]张凤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简明教程》,山东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

[28]吴磊:《刑事诉讼法学》,文化艺术出版社1987年版。

[29]陈卫东主编:《模范刑事诉讼法典》,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

[30]参见陈卫东:《论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制度的建立》,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2009年第6期。

[31]参见王新清:《论司法改革需要处理好的几个关系》,载《南都学坛》2010年第3期。

[32]参见陈卫东、郝银钟:《侦检一体化模式研究》,载《法学研究》1999年第1期;陈卫东、郝银钟:《我国公诉方式的结构性缺陷及其矫正》,载《法学研究》2000年第4期。

公司法专题研究范文第15篇

现有培养模式缺陷分析

对于电网企业而言,为确保能够起到业务骨干和引领箭头的作用,其高端人才应当在电网指挥、生产运营、生产保障、技术研发等关键领域,具有以下核心素质:较强的创造性思维和创造实施能力;先进全面的理论素质、娴熟稳健的工作作风;独立负责重大科研项目与生产项目的实践经验和管理能力。对于电网企业及其所辖培训中心而言,这三条要求,正是其对高端人才的培养标准。然而,电网企业的传统人才培养模式,在高端人才培养方面存在着诸多难以克服的缺陷:

短期集中培训

多以讲座形式实施,并可在培训期间,视情况组织一些学习交流活动。其优点是工学矛盾不突出,适用于新知识、新技术的普及宣讲。但其缺点是培训时间短,且内容有限,被动灌输多,创造研究少。因此难以全面深入地解决生产和科研实际问题,也难以切实培养研究创新能力,更无法满足高端人才培养需要。

专题调研

通过深入工作一线,与专家及相关管理人员进行直接沟通、研讨,达到开阔研究思路,促进问题解决的目的。其优点是针对性较强,利于某些具体问题的解决,但由于存在学习内容不够系统深入、学习时间较短等问题,仍然不利于创新问题的培养和深层次研究的开展,更不利于高端人才的培养。

挂职锻炼

学习时间较长,有可能部分达成上述培养目标。但其局限性在于其培养过程涉及两个不同单位,无论是培养计划的制定,还是具体工作的安排与推进,都可能面临责权不明的问题,并且其实施难度较大,难以大批量培养人才,因此无法大规模应用于高端人才的培养。

继续教育

其主要实施方式为送到高校继续学习,优点在于学习较为系统,并有可能针对电网关键问题开展研究。但其缺点也较为明显,主要在于理论学习和研究较多,而针对电网问题进行选题和研究的机会相对较少,且学习时间长,工学矛盾突出,同时不利于人才的大批量培养,因此也不适用与高端人才的培养。

由上述分析可知,电网企业传统的人才培养方式,难以适应大批量培养高端人才的需求。鉴于此,很有必要开发出一套新型人才培养机制,既能够为大批培养对象提供持续稳定的高水平指导,又能为其提供先进适用的研究实践机会,进而能够在克服工学矛盾的基础上,通过将电网工作研究课题与人才培养有机结合,达到大批量培养高端人才的目的。

导师制和课题制相结合的培养模式

本文研究旨在开发出一套导师制和课题制相结合的电网企业高端人才培养模式,其主要思路是:以电网企业发展所急需的研究课题为依托,通过选聘高校、研究机构、系统内外知名专家,在管理方法思路、专业技术理论及专业技能应用方面,通过“一对一”或“一对多”的专业辅导方式,对企业储备人才进行广泛深入的批量化持续指导,进而为电网企业培养出一支科研素质优良、业务技能精湛、统筹策划能力较强的高端人才队伍。本培养模式的实施,需重点抓好以下主要环节:

导师的遴选和聘任

(1)严格遴选导师。导师应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和敬业精神,同时应具备扎实的专业理论基础、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技能素养,要求具备承担行业相关大型科研或工程项目的丰富经验,在行业内具备较高知名度。除此之外,还必须具备良好的传、帮、带能力。以求从师资方面,保证高端人才培养的先进性。

(2)搞好层级管理。企业应组织可靠专家,对导师的专业水平进行评估分类,在此基础上,按照专业类别和专业水平,对导师进行分级管理,以求能够清晰掌握导师专业特长。以确保从师资方面,保证高端人才培养的针对性。

储备人才的选拔

(1)严控选拔标准。储备人才的选拔,应确保同时满足两条标准:首先是必须忠诚企业,具有强烈的事业心与责任心,并应具有扎实的理论基础、丰富的实践经验以及较大的发展潜力;其次是工作业绩突出,善于科技攻关和管理创新,具备为企业管理和发展做出更大贡献的潜力。该标准的贯彻,能够从培养对象选拔方面,保障高端人才培养的起步水准。

(2)完善选拔流程。应按照以下流程,进行储备人才选拔:首先是个人申请,由个人提供详细的专业背景和工作情况;其次是申请人所在单位对其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和评定;通过资格审查的员工统一参加企业组织的考试或考核(形式可以为笔试、面试或综合考试);最终由企业认定其储备人才的资格,并将其列入培养名单。上述流程的实施,能够从选拔程序方面,保障培养对象选拔的公平性、客观性及科学性。

导师与储备人才的匹配

(1)确保导师配备的针对性。由于储备人才的专业水平、工作经历和工作能力的不同,因此为保证指导质量,必须根据其专业领域和专业水平,为其配备导师,确保从指导针对性方面,保证导师配备质量。

(2)做好培养课题的选定。作为整个导师制培养的重要环节,培养课题的选择必须贴近企业工作实际、符合企业生产需要,同时必须具有一定的理论深度和研究价值。因此在课题的选定方面,既可以由企业内部专业部门及专家团队提出课题,也可以由导师根据企业需要,与储备人才共同商定课题,力争从多方面入手,保证选题的针对性、适用性、先进性。

(3)做好指导协议的签订。为保证在培养期间,导师和储备人才能够按照既定要求完成培养任务,还需通过企业层面,组织好《指导协议》的签订工作。在协议中,必须明确各方职责、培养期间需完成的课题目标和计划、各项管理要求等,以督促导师和储备人才按期达成培养质量要求。

相关管理制度建设和实施

作为高端人才导师制与课题制培养的归口管理部门,企业人力资源部应牵头制定和实施高端人才选拔、培养和管理的一系列规章制度,不但要对培养目标和管理流程作出明确要求,还要在培养考核、激励促进等方面,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措施。以确保从制度建设和实施方面,保证高端人才培养的质量。

应用实践:“双千人才”培养

“双千人才”工程,是四川省电力公司计划在“十二五”期间,紧密围绕“三集五大”专业建设,培养1000名管理及技术人才和1000名生产技能人才的高端人才培养工程。其中包括300名省公司级专业领军后备人才,1500名省公司级专家后备人才,200名关键紧缺人才。在实施方面,采用“五年实施、五段式培养”的分阶段推进方式,对其进行全方位培养,并将其纳入公司职业生涯管理重点人群,实施全程动态跟踪管理。具体分为5个阶段:一是集中专题培训(21天);二是导师制和课题制相结合培养(1-1.5年);三是项目研究培养(1-2年);四是继续教育和深化研究(2-3年);五是挂职锻炼(半年)。而作为“双千人才”的第二个培养阶段,导师制和课题制相结合培养,正是奠定其成长根基的关键环节。

为此,四川省电力公司针对“三集五大”及科技信通等9个重要专业方向,在2011-2013年,分两批实施了“双千人才”导师制培养。第一批于2012年3月-2013年9月,共234名“双千人才”与40余名导师签订《导师指导协议》,实施1-1.5年期的导师制培养;第二批则始于2013年5月,共411名“双千人才”与130余名导师签订《导师指导协议》,实施1-1.5年期的导师制培养。具体情况如下:

导师选聘

公司与武汉大学、四川大学、华北电力大学、上海电力学院、西南财经大学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在以上五大高校聘请教授、博导130余名,作为“双千人才”的导师;与此同时,还在江苏电力公司、福建电力公司、华中电网公司、国网电科院等优秀电网企业及重点科研院所,聘请40余位知名专家、优秀人才,担任“双千人才”的导师。上述工作的实施,为公司的高端人才培养,初步建立起一支水平先进、专业齐全的导师队伍。

“双千人才”的选拔

截至目前,公司两批“双千学员”共计645人,都是通过公司层层考察、笔试、综合面试选拔,具有较大发展潜力的优秀年轻人才,其中20%学员已经获得国网公司、省公司优秀管理和专业技术、优秀技能人才称号,多数已经是公司各专业岗位的骨干人才。上述学员的脱颖而出,极大地保障了公司高端人才培养对象的起点水准。

结对培养协议的签订

第一批“双千人才”于2012年3月-2013年9月完成1.5年导师制培养,学员与导师签订《导师指导协议》,并履行了各自的培养责任。导师制培养结束,公司统一组织了培养答辩,聘请系统内资深专家对“双千人才”培养成果进行答辩评审。

第二批“双千人才”共411人,于2013年5月陆续进入导师制培养,通过与导师的研究、协商,初步确定了培养期间的研究课题,并签订了《导师指导协议》,2013年11月完成导师制培养。

上述协议的签订,从课题选定,培养质量、培养权责等方面,为培养目标的顺利达成提供了合同保障。

培养实施与管理

公司人力资源部委托公司技能培训中心对“双千人才”的培养实施,进行全过程管理。与此同时,公司还出台了《“双千人才”管理办法》《“双千人才”导师制管理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在规范“双千人才”培养期间管理工作的同时,对”双千人才”实施动态管理、跟踪培养,以确保能够达成培养目标。

实施效果

第一批“双千人才”导师制培养于2013年9月结束,共提交234份研究课题成果,研究内容涉及变电运行、继电保护、电力营销、输电线路、变电检修等专业领域,解决了多个技术与管理实际问题。公司“双千人才”导师制答辩委员会根据答辩论文水平和答辩考核结果,评定66名学员获得“优秀”,89名学员获得“良好”,培养通过率达到97%。

根据上述培养成果,可以认为:导师制和课题制相结合的培养模式,对“双千人才”的科研能力、理论水平和项目管理经验的提高,起着关键的引领和促进作用。

进一步实施建议

在未来的工作中,建议从以下方面,进一步提升实施效果。

导师与学员沟通

在具体培养实施过程中,由于导师和学员常常在地域上相距较远,导致在沟通交流方面存在一定困难,由此可能对培养实施造成不利影响。为此,建议导师和学员全面采用电话、邮件等各种交流方式,保持沟通的顺畅,以保证取得满意的培养质量。

研究时间保障

充足的课题研究时间,也是导师制培养的关键环节。为此,建议企业应达成人才培养的统一思路,并建立相关制度,以保证高端人才培养所需的课题研究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