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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监督管理机制范文

采购监督管理机制

采购监督管理机制范文第1篇

(内蒙古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内蒙古自治区 呼和浩特 010070)

摘 要:政府采购监督机制是指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保证政府采购依法有序地进行的各种方式和程序的总和。随着我国政府采购规模的不断增大,政府采购对我国社会经济、国计民生的影响日益加大,政府采购中暴露出的各种问题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为了保证我国政府采购依法、合理、高效地进行,必须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本文主要通过对美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分析,从而针对我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所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若干启示。

关键词 :美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启示

中图分类号:F81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772(2014)10-0265-03

我国政府采购起步较晚,从20世纪90年代末的开始试点,到今天的深入发展,在不到二十年的时间里实现了跨越式的发展,在取得良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同时不可避免地出现了各种问题,尤其在政府采购监督机制方面与发达国家相差较远。以下主要以美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为例进行探讨。

一、美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

美国是较早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国家之一,18世纪末就开始制定政府采购的规章制度,其后不断修改和完善,尤其在政府采购监督机制方面,法律法规较为健全,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有系统完备的政府采购法律规范体系

在美国,关于政府采购有系统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与政府采购直接或间接相关的法规制度有500多个,涵盖了涉及政府采购行为的所有方面。其核心是《联邦采购法规》,主要内容包括政府采购的原则、政府采购种类和方式以及政府采购合同管理。还主要有《联邦财产与行政服务法》、《联邦采购政策办公室法案》、《合同纠纷法案》、《联邦采购规定》、《反回扣法案》等。i这些法律体系为政府采购的执行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系统地规范了政府的采购行为,保证了采购的公开、公正,兼顾了公众和供应商双方的利益,维护了政府的信誉与形象。

(二)有完善的联邦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

美国联邦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机构有两个:一是美国国会下属的联邦会计总署;二是美国总统行政办公厅内设的行政管理与预算局。ii

1.联邦会计总署。成立于1921年的联邦会计总署是美国国会的一个下属机关,直接对美国国会负责,可以根据美国宪法处理国家支出情况。而对于美国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则是由联邦会计总署通过总审计署办公室执行。总审计署办公室有权对行政机关的采购计划进行评估,可以接触所有的政府采购文件,为行政机关的采购计划提出建议,对政府采购项目进行审计。此外,它还是受理供应商投诉的最权威的机构,可以有效的解决行政机关与供应商之间的纠纷。

2.行政管理与预算局。行政管理与预算局是美国总统行政办公厅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制定每年的预算并送交国会审议和颁布,以及有关各种管理领域的政府内部政策。为加强对联邦政府采购的管理,1974年行政管理与预算局内设联邦政府采购政策办公室,设立的目的是为了在行政机关采购制度的制定过程中起到总体的指导和领导功能。该部门设在总统行政办公厅,由此突出了联邦政府采购在联邦政府运作中的重要性,负责通过普遍适用于各个行政机关的规章制度,协调具体采购活动的实施情况。iii

(三)重视供应商的评审与审计制度

政府采购部门负责对所有企业分析评估,除了对其资本、技术以及商业信誉等基本方面有要求外,还要对其以往参与政府采购的效率进行考察。与其他国家不同,一般而言,美国不会对供应商的注册和住所提要求,然而对一些特殊的购项目,政府可能会提出供应商的住所与合同执行的地点相一致的限制性条件,在此范围内的投标者才可能允许参加政府采购的竞标。除此之外,还要对合格的企业进行采购审计和监察,并管理采购过程的一切采购事项,审查供应商的组织结构和资料系统等。iv

(四)完善的责任追究制度

美国政府采购制度要求各政府部门和政府采购的机构以及政府采购的各层次管理人员均应对采购合同的审计担负责任。具体内容包括:一是要对采购合同全额审计。由于合同全额关系到政府采购方式的选择,因此需要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对采购合同全额进行核实与把关;二是对采购项目程序进行审计。为了防止出现重复采购的现象,需要对各采购项目进行评估和审核,采购程序是否体现公正和公开原则,也需要通过不同层次组织的审查,以保证采购程序严格依法进行;三是对相关采购信息审计。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存在着大量的数据、文件和报表,要保证这些资料的准确无误,必须有专业人员对存在疑问的和不真实的资料进行严格的审查。

二、我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所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采购监督法制不健全

我国关于政府采购全国性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暂行管理办法》、《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等。与美国关于政府采购的法律制度相比,可谓少之又少。另外,在这些法律中关于政府采购监督方面的也很少,更没有明确细致的规定。例如,在《政府采购法》中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这项规定表面上是对政府采购监督方面所作的规定,实际上在执行过程中似乎并不能发挥多大的作用,因为其并未细致的规定如何进行监督、监督不力的后果等实质性的问题。诸如此类的规定在很多时候只是形同虚设,由此,可见我国政府采购监督法制还存在很多的问题。

(二)政府采购监督程序存在缺陷

《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项目的立项并没有相应的程序规定,致使政府采购的立项受人为因素的影响较大,表现在监督方面主要是对于财政部门等监督管理部门缺乏相应的监督和制衡,从图1.政府采购各主体及关系中可以看出。与美国的“采购权”、“使用权”、“监督权”相分离的“三权分立”式的管理机制相比较,足以看出我国政府采购监督程序方面所存在的缺陷。除此之外,《政府采购法》虽然对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提出了一定的要求,但对于参与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应符合什么样的资质、谁来对于政府采购供应商的资质进行认定、如何认定等具体问题,并没有一个程序性的规定。正因为缺少这些具体的程序性规定,才会在执行中无所适从。

图1 政府采购各主体及关系

(三)政府采购未形成监督合力

在我国,政府采购监督可以分为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两部分。内部监督主要是指来自立法机关、财政部门、审计部门、行政监察机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部门的监督,外部监督主要是指来自社会组织、公民和新闻媒体的监督。目前,对于政府采购的监督主要表现为内部监督,但在实际监督过程中,往往又因为司法监督的滞后、人大监督的缺位等主客观原因,不能进行有效的监督。同时,由于政府采购宣传力度不够,《政府采购法》普及推广不够,加上普通民众对政府采购的专业知识了解甚少,导致在政府采购领域普通民众很难真正地行使自己的监督权。而且由于相关法律规定的欠缺,新闻媒体也很难发挥其监督作用。

(四)政府采购监督人才匮乏,采购人员素质偏低

政府采购监督机制中的关键因素是政府采购人员和监督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在我国,对于参与政府采购人员的资格并没有统一的要求,从而导致采购人员的素质层差不齐,影响政府采购的实际效果。同时,政府采购监督人员的责任不明确,没有对政府采购监督人员的不作为进行责任追究,从而导致采购监督经常出现缺位和错位,无法使监督工作取得应有的效果。

三、美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给我国的借鉴

从美国良好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到我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存在的种种问题,让我们不得不进行反思,但是,最重要的是,我们在反思之余,如何做到取之之长,补己之短。美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给我国的借鉴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完善政府采购监督法律体系

建立健全政府采购监督法律体系是完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前提。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关于政府采购监督的一些概括性规定,我们急需一些相关配套的法规和管理办法的出台来具体细化地规定。同时,还需要加强相关法律之间的协调和衔接。从而使监督部门的监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保证采购的公开、公正,推动政府采购的建设。

(二)全面落实监督管理和具体操作相分离的原则

我国政府采购的主体由采购主体、执行主体和监督主体三部分构成,其中政府采购的监督机构是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但是我国采购的执行主体(即机构)大多设在财政部门,为了保证采购的公正性、监督的有效性,必须将采购的机构从财政部门中分离出来。首先,要设立独立职能的政府采购监督机构,完善其职能范围。具体负责政府采购的预算管理、监督检查、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等,不参与具体的政府采购项目的操作,以公正地行使监督管理职能,保证政府采购的有效执行。其次,要使得采购决策程序与采购执行程序相分离。最好由采购主体进行采购决策,执行主体进行执行,在这整个过程中由监督主体进行监督,从而使各项权利得到约束、制衡和监督,以保证政府采购的规范化、程序化和法制化。最后,要建立有效、透明地社会监督制度。对政府采购的三个主体进行广泛地监督,尤其是对监督部门的监督,从而构成层层监督,是监督能够更加的透明与公正。

(三)重视对供应商的审查管理

从美国政府采购监督的实践来看,加强对政府采购供应商的管理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一个关键性环节。相对于中国而言,美国不会对供应商的注册和住所提要求,然而对一些特殊的购项目,政府可能会提出供应商的住所与合同执行的地点相一致的限制性条件,在此范围内的投标者才可能允许参加政府采购的竞标。除此之外,还要对合格的企业进行采购审计和监察,并管理采购过程的一切采购事项,审查供应商的组织结构和资料系统等。这与我国政府采购中存在的“寻租”等腐败现象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为我国有效的解决政府采购中的腐败提供了一种解决思路。因此,我们可以借鉴美国的相关做法,加强对政府采购供应商的监督管理,增强政府采购工作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

(四)加强审计监督等专项监督力度

我国在审计制度建设及其法律地位方面还有待加强,因为在发达国家特别是在美国的监督机制中,审计监督已成为最主要的也是最有效的监督手段,如对采购合同的全额审计、对采购项目程序的审计、对相关采购信息的审计,可谓是对整个政府采购过程进行地全方位的审计,这就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采购舞弊的发生。因此,我国因进一步加强审计监督等专项监督的力度。

(五)完善责任追究制度,严格执法

我国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往往容易出现监督不力,相互推诿、扯皮的现象,这与我国缺乏完善的责任追究制度有关。而在美国,美国政府采购制度要求各政府部门和政府采购的机构以及政府采购的各层次管理人员均应对采购合同的审计担负责任,即要把责任层层落实,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和个人身上,这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的避免责任不明、无人负责现象的发生。同时,在采购监督过程中必须要做到严格执法,不能包庇与姑息。首先,要进行宣传教育,提高工作人员和社会公众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认知程度。其次,对于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重大违反程序的案件,要进行严格处理。最后,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在监督过程中予以实时监督,发现违法事件可以进行曝光,从而提高采购主体的守法意识。

四、结语

拥有200多年的政府采购历史的美国,是当今世界政府采购制度最为完善的国家之一。较其他国家而言,美国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更为成熟,主要表现为系统完备的政府采购法律规范体系、完善的联邦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受到高度重视的供应商的评审与审计制度、完善的责任追究制度。然而,在我国政府采购起步较晚,仅仅有20多年的发展,在从初步试点到深入发展的跨越式发展中,出现了各种各样的问题,在政府采购监督方面更是如此,以导致了政府采购“腐败”的发生,使得政府采购不能真正地做到“双赢”。这些问题突出表现为政府采购监督法制不健全、政府采购监督程序存在缺陷、政府采购未形成监督合力、政府采购监督人才匮乏,采购人员素质偏低。他山之石,可以攻玉。针对我国在政府采购监督机制方面存在的种种问题,我们有必要借鉴美国的成功经验,以完善我国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推动我国政府采购的建设。

参考文献

[1] 张晓红,朱文言.美、韩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实践与借鉴.[J]财政监督,2007(03).

采购监督管理机制范文第2篇

关键词:高校政府采购管理 内部监督 监督机制

政府采购是我国财政支出管理的重要环节,主要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以财政资金实现购买、租赁、委托,从而获得货物、工程、服务的行为,属于公共资源优化配置的重要机制。高校运用的教育经费为国家财政支出的重要内容,随着高校制度变革的不断深化,各大高校规模逐渐扩大,所需资金日益增多,资金流的增加对高校采购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些年来,我国诸多高校均实行了集中采购,其限额以上的各种设施设备、大宗物资、基建工程等相关采购均以公开招标形式开展,这为高校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但高校政府采购实施过程中,内部监督工作仍存在诸多不足之处,因此,探讨高校政府采购内部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对策,对高校政府采购内部监督工作水平提升有着极大推动作用。

一、高校政府采购内部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一)内部监督制度不健全

政府采购工作实践性极强,而政府采购与监督工作的开展应强调制度的重要性。《政府采购法》为其基本法,但许多内容均是原则性条款,实际工作中缺乏执行性,很多高校并没有出台相应的实施细则,使得采购工作本身没有固定的程序和依据,监督也就变得流于形式,没有系统性。比如政府采购的预算监督,通常高校资金来源多,准确、有效的估计资金到位时间存在困难,很难编制准确的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预算监督也就无从谈起了。学校内部集中采购机构工作制度不完善,导致了学校内部采购监督制度不健全,难以形成有效的互相监督与制约。

(二)采购组织体系不合理

高校中的采购组织体系尚待完善,比如并未深层贯彻政府采购要求采、管分离原则。通常政府采购存在三个当事主体,管理监督者、执行者、使用者,诸多高校中的采购管理监督与执行工作并未深层分离。大多数高校均是以项目进行分类的,均是将集中采购分为归口基建、房产、设备、后勤,以此为职能部门进行管理,亦或者是成立专门的采购中心,形成集中归口管理及实施,可以说是同个采购部门对需要采购的项目进行管理与执行。管理与采购工作不分离,会导致采购方式确定任意性大,这时的监督工作缺乏客观性与公正性。也有许多高校采购者及采购部门均兼顾着合同签订与验收、付款等方面工作,从而导致高校政府采购内部监督机制非常缺乏。

(三)采购监督工作不全面

许多高校的政府采购工作涉及内容很多,可包括采购预算计划编制、论证立项、选择采购方式、采购信息披露、供应商资格审查、签订采购合同、履行采购合同与验收及结算、效益评估等方面工作。政府采购监督应强调整个过程的监督,要着眼于采购计划编制工作开始监督。采购工作中应保证监督极具力度,确保采购活动全过程的有效监督;我国许多高校政府采购计划编制及审批程序根本没有相应的监督,政府采购计划编制及执行任意性较强,且没有有效的约束力,更缺乏对招标准备工作公平、公证的监督,投标人资质审查监督工作不严格。许多高校采购监督部门仅注重招标采购活动中的评标工作,且许多高校采购监督部门不参与采购方式审批,就会导致非招标采购活动成为监督盲区。

(四)信息来源不及时

高校采购机构与监督管理机构没有形成规范有效的沟通方式与制度,这时的执行工作与监督工作脱节,监督滞后,对采购工作不能形成有效的制衡。亦有许多高校并不注重政府采购活动中产生的信息,或者是政府采购法规与制度、流程均未被及时披露,导致采购工作不透明,缺乏应有的监督。

(五)政府采购监督方法不足

政府采购监督工作均是以学校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财务、审计、纪检、资产管理等相关部门负责,所采用的监督方法仅强调采购项目监督的重要性,大多是仅施以评标监督、参与验收监督、对招投标档案文件事后抽查,这时便缺乏完整的监督机制,监督方法有待完善。

二、高校政府采购内部监督机制问题处理对策

(一)加强政府采购制度的完善性

高校展开政府采购工作时,首先要根据实际情况出台相应的规章制度,并根据工作开展情况适时调整方案,确保各项采购制度落到实处。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制度,根据采购需求编制相应的采购预算,以此提高采购工作可操作性,以便提高监督工作的针对性。完善的预算制度应强调预算主体与内容的重要性,要严格审批程序和预算调整程序;政府采购项目应全面调研论证,并编制详实的调研报告,组织专业人士对报告进行审核论证;经论证后,通过审核的项目方可展开实施;政府采购项目调研论证与计划制定应与教学科研工作需求相结合,尽可能大的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应对高校政府采购范围及其形式严格规定,并对其施以明确的界定,从而有效加强其范围规定有效率,以便提高采购效率,确保采购工作的可靠性;对采购程序及其工作制度严格规范,并与各个部门积极配合,严格落实各项监管工作,从而形成合理的监督与制约机制。根据实际情况构建投诉、举报、处罚制度,为政府采购工作提供良好的保障。尽可能防止社会中违法乱纪行为进入学校,提高高校建设水平。

(二)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监督组织体系健全性

应根据实际情况健全高校内部政府采购管理监督体系,从而全面掌握高校政府采购各项工作流程。具体而言,应以高校实际发展情况编制相应的政策制度,并严格明确工作程序,构建信息反馈途径,以增强对采购部门及监督部门工作的严格管理。必要时应构建采购中心,从而合理指导政府采购部门各项业务有效运营,构建完善的高校内部监督管理机制与组织体系,确保高校政府采购内部监督工作有序运行。

(三)加强政府采购监督工作全程性

高校政府采购工作主要是申请、采购、验收、付款等项工作,涉及到项目使用单位、采购、验收、财务等部门。监督工作实施应注重各部门各司其职,确保采购工作均经过授权批准,以实际情况选择合理的采购方式,确保采购工作符合各项规定,而这些工作均应于事前、事中、事后以针对性措施进行监督。其间事前监督工作应尽可能防止所购物资,设备无法满足各项需求或采购工作重复浪费,要有效确保采购项目中的购置计划与资金均符合实际情况,从而有效防止采购工作不按计划进行,或是缺乏充足的经费采购;再是以采购实际情况立项,确保其符合各项规定,但实行之前应严格论证监督项目的必要性与可行性;事中监督应选择适当的采购方式及供货商,确保采购决策与招标工作科学有效,应高度关注有无执行《政府采购法》及其相关文件规定,确定所选择的采购方法是否合适,对达到法规与学校采购制度规定金额以上的项目进行招标采购,保证招标采购工作按规定运行;事后监督则应强调合同、验收、付款审查、履约情况的及时跟踪,高校政府采购参与主体应以合理的监督措施展开监督,要及时发现其间存在的问题,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策略,注重校内采购部门工作人员思想教育,学校也应对政府采购预算与计划落实严格监督。

(四)加强政府采购信息沟通与披露及时性

高校政府采购监督部门应对各项采购活动严格监督,且增强学校政府采购职能部门及监督部门各项信息的沟通。应根据实际情况构建政府采购定期报告制度,高校政府采购部门应选择规定时间为相关部门上报已经完成的采购情况。学校政府采购领导部门要尽可能掌握实际情况,从而选择重点项目展开事后监督检查工作,亦或是严格监督采购项目事前工作,确保采购项目事中监督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实际情况促进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应于学校局域网上展开政府采购信息查询与统计、交易等功能,而这强调的是电子化政府采购。通常政府采购会采用不同的方式,应以电子系统确保操作工作有序开展,从而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统一,保证各项工作安全通畅,高效便捷。高效政府采购部门应于规定时间,把政府采购法规制度与项目、程序、要求、结果等信息尽数公开,从而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

(五)加强高校内部政府采购监督方式创新性

为了提升高校政府采购监督水平,应根据实际情况创新高校内部政府采购监督方式,其间主要是专项检查与日常监督、全员监督等项工作。专项检查工作包括纪检、财务、审计、资产等部门,并根据实际情况将其结合成检查组,从而严格检查政府集中采购部门及其项目使用单位,确保政府采购制度执行检查科学有效。日常监督则强调将执行政府采购制度的问题纳入审计工作中,并根据实际情况构建合理的日常监督机制。此种日常监督工作对学校内部集中采购机构各项工作有效控制,并提高政府采购人员工作效率;日常监督结果有其特定的格式,从而形成有效的监督报告,再将各种数据信息于全校范围内公布;全员监督注重采购组织单位聘请具有相关学科技术资格且经验丰富的教学科研人员,让其检查高校中政府采购工作。监察员应对学校内部的各部门进行定期不规定的检查,且应赋予其相应的权利,政府采购监察员应将学校的实际情况上报给领导小组,再对业绩好的监察员给予相应的表彰。

三、结束语

健全高校政府采购内部监督机制十分重要,可有效提高资金应用效益,以确保高校政府采购行为公平、公开、公正,这亦是高校政府采购工作应不断完善的一项工作。高校政府采购内部监督机制能够保证政府采购工作有效运转,而我国高校政府采购水平不断提升,但其内部监督机制仍存在诸多不足之处,本文探讨了高校政府采购内部监督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高校政府采购内部监督机制问题处理对策,注重政府采购制度完善性的加强,且根据实际情况加强政府采购管理监督组织体系健全性,并充分加强政府采购信息沟通与披露及时性,加强高校内部政府采购监督方式创新性,为高校政府采购内部监督水平的提升提供参考依据。

参考文献:

[1]司伟娟.浅析高校政府采购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J].财会研究,2014(06)

[2]王晓燕,万国良,李青.构建高校绿色采购监督机制探讨[J].实验技术与管理,2014(07)

[3]师秀清.高校政府采购制度的应用及完善[J].实验技术与管理,2012(12)

[4] 刘威,葛文宏.高校政府采购内部监督机制的构建与完善[J].中国市场,2014(49)

采购监督管理机制范文第3篇

[关键词] 政府采购; 国际经验; 集中采购; 监督主体

政府采购是政府机构及公共实体为实现政府职能和公务或向社会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需要,用国家财政性资金,依法定方式、方法和程序,从市场上采购货物、工程或服务的一种经济行为。政府采购制度是加强预算支出管理,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公共财政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规范政府公共支出行为,从源头上遏制腐败的治本工程。西方国家政府采购发展的实践表明,政府采购本身也会滋生腐败行为,完整、规范的监督机制是政府采购制度有效实施的根本保证。

一 政府采购监督的国际经验

(一)划清议会、审计部门、财政部门以及其他部门的监督职责,形成分工明确、相互配合的政府采购监督体系

从国外政府采购监督体系来看,议会主要审查采购预算的监督权,审查政府预算安排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审计部门主要是对管理工作水平和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进行事后的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的监督主要从资金的管理活动中展开,事前控制、事中监督和事后检查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此外,司法机关、供应商、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对政府采购活动也进行司法和社会监督。

(二)重视对政府采购预算的监督

从国外政府采购监督的时间来看,加强采购预算编制的科学性是财政预算监督管理的一个关键性环节。如果预算编制不合理,采购资金的使用效率就有先天性不足,即使监督的措施科学合理,那么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也难以达到应有的要求。因而,政府采购预算监督是构成国外的政府采购监督的一个重要环节。

(三)加强对监督人员的再监督

对监督人员的再监督职责主要由审计部门履行。例如法国对公共会计的监督由审计法院承担。公共会计机构每年都向审计法院报送公共收支决算账目,接受审计监督。法国对公共会计人员的责任有明确的规定,如果某项采购支出出了问题,是因为公共会计的责任,会计人员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行使财政监督职能人员的再监督的硬性规定以及具体做法,形成了相互制约的控制系统,有利于充分发挥财政监督在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作用。

(四)政府采购监督过程中严格执法。

为了严格政府采购监督的执法,各国都采取了各种有效的办法,归纳起来:一是通过宣传教育,咨询、散发宣传材料,提高工作人员和社会公众对采购法律、法规的认知程度。二是立案侦查比较重大的违反程序案件,将触犯刑律者绳之以法。同时,对此类案件通过新闻媒体等多种渠道予以公开曝光,一方面可以使违法违纪者信誉扫地,另一方面由于违法违纪终究要受到法律制裁,也有利于促进遵纪守法风尚的形成。

二 完善我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必要性和原则

(一)完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必要性

我国从2003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政府采购法》为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构建提供了一个框架。但在实践中,政府采购的一些具体的制度设计存在缺陷、执行中还存在有法不依的问题,如以技术标准和商务条件排除某一供应商以外的产品,采购国外的产品而排斥我国的产品等。特别是我国正处于社会经济转轨时期,利益关系错综复杂,人治与法治并存,在社会经济活动中违规操作的问题屡禁不止,一些严重的腐败现象仍然存在。为此,完善政府采购的监督机制,才能确保政府采购的规范化运作。

(二)政府采购监督机制设立的原则

1、监督者与操作者相分离。政府采购一般有三个当事主体,即管理者、操作者和使用者。管理者主要是财政部门;操作者一般是指政府采购中心或其他招标中介组织;使用者主要是指采购单位。如果管理者和操作者职责不分,就会危及监督工作的客观公正性。

2.依法监督。以《政府采购法》作为规范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法,以《招投标法》来规范政府采购的主要业务,同时,要制定大量的配套法规,包括对供应商准入管理的规定、社会中介机构政府采购业务资格管理规定,从而在法律制度上形成相互制约、制衡的机制。

3、事前、事中和事后全方位、全过程监督。在采购过程中,要保证监督贯穿采购的全过程,同一阶段、同一环节应加强事前监督。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及采购资金的集中和拨付,是政府采购管理的源头环节。从源头上控制好预算编制和资金拨付,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可以达到事倍功半的效果。在此基础上实施政府采购的事中和事后监督。

4.监督主体多样化。政府采购的监督主体应以财政部门为主,其他专业监督机构为辅,社会中介机构、供应商和新闻媒体、社会公众为补充。

三 建立和完善我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构想

(一)明确政府采购监督的对象

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的监督机制首先要解决政府采购的监督对象问题。政府采购行为是从政府采购计划到采购完成全过程行为的总称,涉及所有政府采购当事人。因此,对政府采购的监督应该是对政府采购所有当事人和政府采购全过程的监督。从当事人的角度来讲,政府采购监督的对象有:集中采购机构、预算单位、供应商、政府采购中介机构和其他与政府采购有关的部门及机构。按过程划分,政府采购的监督对象有:对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的监督、对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各程序的监督等。其中,政府采购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和对政府采购程序的监督是政府采购监督的重点,但对政府采购其他对象的监督同样不可偏废。

1、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集中采购机构监督的客体是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中心具体负责政府采购计划的执行,直接操作政府采购的具体业务,监督的具体内容如下:

(1)、对采购人员行为的监督。除要求采购人员要有较高的政治素质、个人修养外,关键是采购中心要有一套行之有效的内部监督机制。首先,要制定相应的采购人员行为规范或行为准则,应对采购人员建立廉政档案并实行定期轮换制。其次,采购中心要有一套明确的岗位设置和操作流程并对外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2)、对评标委员会的监督。评标委员会在招投标活动中担负着非常关键的作用,决定着每一个投标单位的命运。要解决现行评标委员会制度中存在的不足,一方面要解决好评标委员会的人员组成问题,要最大比例地安排专家评委人员。另一方面要建立更大规模的、可操作性强的专家评委数据库。同时要实行评委的有关回避制度和过错惩处制度,以确保评标的公正、客观和科学。

2、分散采购单位的监督。根据《政府采购法》规定,对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通过自行组织的“分散采购”方式来完成的。分散采购方式存在着采购项目多、单项采购金额小、采购范围广等许多难以管理的特点,在实际工作中,绝大部分“集中采购”的资金节约率都在13%以上,而“分散采购”的资金节约率却大多在3%-5%之间,分散采购操作水平低下。因此,目前迫切需要加强分散采购的监督管理。而分散采购监管对象主要是分散采购单位,对采购单位监督具体可采取以下措施:

1、加强对采购人员的业务素质的考核。从采购制度的建立等方面来看,分散采购操作是不够完善与规范的。尤其是实行招投标采购的分散采购项目,采购人缺少必要的专业技术水平完成操作,操作过程中随意性很大,影响了政府采购的效率。因此,要对采购人员的理论技能进行培训和考核,对其实务操作多加指导,以全面规范政府采购操作行为。

2、加强定点采购的监管。采购单位必须到定点供应商处进行采购,凭《定点采购证》与定点供应商直接结算货款,强化《定《定点采购证》的管理,禁止将《定点采购证》转借非采购机关或个人使用;采购管理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定点采购情况进行检查;同时,发挥采购单位内部、定点商店和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公众对定点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违规行为的监督作用。

3、政府采购程序的监督。政府采购运作过程,要严格按法定、公开透明的原则有序进行,每一个环节既要紧密衔接又相互制约。借鉴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根据我国政府采购的现状,目前应确立和完善以下制度:

一是公开招标制度。我国招投标法规定,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目前,应当进一步确定招标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在招标过程中的位置及工作相互衔接和配合的方法,明确技术规格设计的原则、方法和应参照的国家标准等。

二是供应商评审制。规定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的供应商必须具备的条件,对符合条件的供应商颁发市场准入资格证书,并实行年检制度。参加政府采购的供应商必须凭资格证书进入采购市场。对采购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可在一定时期内限制其进入政府采购市场,甚至吊销其资格证书,从而加强对竞标主体的监管。

三是交货追查制。实践经验表明,在采购中心设立“采购货物中转站”,规定供应商必须把中标货物先送达采购中心验收后再由采购单位领回复验。这是一项防止供应商和采购单位串通调包的行之有效的监督措施。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期间以及履行后,政府采购管理机关可以随时抽查用户,对采购标准、采购内容等事项进行核实。

四是审计监察制。审查采购部门的政策与程序,审核采购的数量和成本价格及采购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财务事项;考察投标企业的组织结构、工作效率、考核方法等管理情况,考核采购部门的工作计划和进度。

(二)健全政府采购的监督主体

政府采购的监督由外部监督和内部监督两大部分构成。内部监督以集中采购机构为主体,主要通过建立和完善内部采购业务流程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实现采购计划、项目实施、合同审核、资金支付等过程的分离,从而形成有效的内部制约和控制机制。外部监督的主体是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纪检部门、人大、司法部门、公证部门、新闻舆论以及公民、纳税人、供应商和特邀监督员等。

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人民财政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计委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审计、监察部门主要对政府采购活动和人员进行审计和监察。这些政府采购的监督是以政府机关为主体的行政管理性监督,而政府采购的监督则将供应商、社会中介机构和社会公众纳入进来,实现监督主体的多元化,从而实现对政府采购的全方位监督。

(三)完善政府采购预算制度

采购法对集中采购目录作了详尽归类,尤其对采购预算、采购方式、资金结算作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工作中,擅自变更合同项目,先暂后奏,瞒报少报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为杜绝此类行为,采购人上年末或当年初必须依法编制采购预算,严格政府采购报批程序,按预算有计划地进行政府采购,严格执行财经纪律,认真履行采购人、供应商双方合同,按约支付采购(服务)费用,政府采购机构随时进行监控,避免采购人久拖不结的货款变为机构经济责任风险。

(四)利用法律监督和行政监督双重手段对政府采购进行监督

1、加强政府采购的地方立法。为此,应当健全政府采购的法律体系,依据《政府采购法》,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法规。一方面通过法规明确行政监督机关对政府采购进行监督的具体职责;另一方面,通过法规明确政府采购的一些配套操作程序,以规范采购从业人员的行为,确保其在工作中严格按规定程序操作。除此以外,通过立法规定政府采购部门定期向人大报告制度。

2、完善政府采购的救济机制。建立畅通的以供应商为主体的质疑、投诉渠道的监督机制,是发挥供应商对政府采购进行监督的制度保证。没有完善的政府采购救济制度,供应商等采购当事人就无法通过质疑、投诉、复议和诉讼来监督政府采购机构或其他参与者不损害自己的正当权益,供应商等采购当事人的监督也不可能真正发挥作用。因而,应当进一步发挥行政监督和司法监督的作用,供应商对采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对质疑效果不满意的情况下,可按规定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投诉;供应商在受到不公平待遇时,如对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可按现行的司法程序,向法院提请诉讼,也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参考文献

[1]王亚星。政府采购制度创新[M].北京:中国时代经济出版社,2002.(2)。

[2李武好韩精诚刘红艺等。公共财政框架下的财政监督[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2,(6)。

采购监督管理机制范文第4篇

【关键词】 资产管理 问题 监督 制约 制度建设

【中图分类号】F251 【文献标识码】A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加强“制约与监督的制度体系建设”,这些要求同样适应资产管理中的制度体系建设,应当成为我们今后加强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南。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国家投入的不断增加,许多中央财政预算拨款的事业单位设备总量和新增设备的采购量双双大幅度增加。由于设备资产总量越来越大,种类越来越多,基础管理工作量和难度加大;为了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国家相继出台了《政府采购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等一系列法规。经过多年的探索和实践,资产管理管理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但目前的还存在诸多问题,形势依然严峻。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是一个系统工程,其中,推进制约与监督的制度体系建设是一个重要的举措。

一、制约与监督的制度体系建设的意义

1. 制约与监督的制度体系建设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制约与监督机制是指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相关的各部门之间、个人之间以及部门与个人之间对权力相互约束措施和制度,以及监管部门对采购相关部门及个人的权利约束和限制的措施和制度。[1]制约与监督是约束权力的两种方式。制约与监督机制是约束和限制权力必不可少的方法和手段。制约是事前防范,是治未病,是防止腐败。制约机制是企业的自身免疫能力,是自发的、实时的、自我调整的。企业制约机制的缺失就好像人体自身免疫系统能力低下,受病菌侵袭就容易致病,外部治疗措施能够起到作用,但是病人的健康状况受到影响。一旦像艾滋病人那样免疫系统完全丧失功能,外部措施起的作用非常有限。

监督是事后纠正,是治已病,是反腐败。监督则具有地位外在性、间接性、单向性、优越性等特点。例如上级监管机构对事业单位的采购部门的监管具有典型的外在性(不属于事业单位内部机构)和优越性(上级主管部门对下级单位的监管)。监督就好像医生给病人治病,当企业内部出现问题时,通过外部干预使机体恢复健康。

完善的制约与监督机制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条件。企业要想健康、可持续发展,既要建立完善的制s机制,提高自身的免疫力,又要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通过外部干预形成不敢腐、不能腐、有腐必反的局面。

2. 制约与监督的制度体系建设是推进企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

推进管理现代化,必须强化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推进管理现代化,就要使各方面制度更加科学、完备。对于设备管理而言,就是将制约与监督机制以制度的形式予以界定,在坚持系统思考、员工参与、体系完整、制度健全的原则下,实现组织系统化、权责明晰化、措施具体化、行为标准化、控制过程化的目标,使制约与监督有章可循,有法可依,避免随意性的制约与监督。

二、制约与监督的制度体系建设中应重点关注的几个问题

1. 应在顶层制度设计中体现制约与监督的理念

应明确相互制约各方主客体地位。相互制约的各方地位相同,既是限制的实施方也是限制的接收方,任何一方既是主体也是客体。监督不具有地位相同性,监督方是主体,接收方式客体。厘清主客体,对制度体系建设非常重要,对事业单位而言,实施监督的主题有两个,一是上级主管部门的资产管理监管机构,一个是事业单位的监察审计部门。监督客体是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管理部门;监督客体有三个:预算、采购和财务部门。制约的主客体有三组:一是预算部门和采购部门;二是财务部门和采购部门;三是采购部门内各岗位人员,如合同核准人员、采购经办人员、验收人员。财务部门内部、预算部门内部的制约机制不应在采购管理制度中界定。

2. 制约机制的不完善是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由于历史等原因,我国国内在制度体系建设中更多的是注重监督而忽视制约,监察、审计、纪检等监督部门设置齐全,上级对下级的管控也很有力度。与之相反的是,对各级权力的制约相对薄弱。例如,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活动中的预算部门与采购部门的相互约束是制约机制的重要关键环节之一,在这个环节上,预算部门对对采购部门进行约束,没有预算不得采购。现在普遍存在的问题是,超范围采购、扩大采购规模、随意变更采购目录的现象时有发生。预算部门要么没有获得修改预算的专属权,要么没有尽到职责、忽视对采购的约束。财务部门把关不严,致使不按预算采购的项目得以入账。又如,对采购经办人员的制约与监管,也是整个采购制约体系的重要环节之一。在这个环节中,采购合同审核人员(通常是采购部门领导)对采购经办人员的约束是重要的手段之一,这个环节最容易出现的问题是“粗线条”“甩手掌柜”式的约束。更普遍的问题是采购部门领导既审核合同又直接经办采购,导致制约机制缺失。

3. 具备防腐功能的制约机制的建立是上级监管机构的责任

重监督轻制约现象的存在有其客观原因。监督是通过授权实现的,制约是通过分权实现的,监督机构为了自身利益受到损害有获得授权的动力。被监管的事业单位没有自我分权的主观意愿;另一方面,监督的作用是防止和纠正权力部门滥用权力损害监督者的利益,制约的作用有两个,一是使事业单位能够顺利、有序、高效完成采购任务;二是防止事业单位内部乃至整个部门滥用权力以致损害他人利益。具备第二个功能的制约机制称为具备防腐功能的制约机制。事业单位自发建立的制约机制原则上只具备第一个功能。事业单位尤其是其决策者没有为防止自己滥用权力损害他人利益而分权的动力,靠权事业单位自己建立起完善的制约机制是违背客观规律的,也是不现实的。因此,具备防腐功能的制约机制的建立是上级监管机构的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讲,当前设备管理混乱、采购违规现象时有发生,上级监管机构应负主要责任。

4. 企业的决策层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对于已建立了制约机制的单位,其制约机制常常受到破坏,制约机制的功效常常不能充分发挥。影响制约机制功效的因素很多,其中,缺乏对决策层权力的监督与制约是重要因素之一。科学决策体系不健全,缺乏对制度的尊重,管理无序、一把手说了算,致使约束和监控机制的功效得不到有效的发挥。仍以事业单位随意{整预算、违规采购为例,之所以出现预算、采购、财务若干部门整体一条龙违规,决策层往往起着主导作用。

三、制度体系建设中的几点建议

1. 推进制度建设,注重顶层制度设计

法规是最具有效力的管理手段,是制约与监督机制的赖以存在的基础。完善制约与监督机制的所要做的第一件事情就是依据国家相关法规,制定本单位的实施办法和其它规章制度。约束资产管理行为的基本法律是《资产管理法》。由于制约机制对于资产管理至关重要,在《资产管理法》中对内部制约和外部监督均作了规定。由于立法层面上以及其它一些原因,对于事业单位来说,《资产管理法》还显得过于概略和抽象,缺乏可操作性。上级监管机构应当督促事业单位针对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修订实施办法,重点督促事业单位建立具有防腐功能的制约与监督机制。制度体系建设过程中,应注重顶层制度设计,使各方面制度更加科学、完备,使制约与监督机制体现在资产管理尤其是设备采购的全流程、全领域。

2. 加强岗位间的监督机制设置

(1)强化上级监管机构的监督作用。上级监管机构应当联合审计、财务部门对事业单位定期开展设备采购专项检查,这种检查是切实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防止违规采购必不可少且行之有效的重要手段,尤其是制度体系建设之处尤为重要,应当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规范日常监管行为,明确监管内容和程序,建立长效机制。应当明确上级监管机构的监督责任,上级监管机构的监督机构应当对他们的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

(2)发挥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作用。《资产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资产管理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上级监管机构应当督促各事业单位结合《资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明确定义审计、监察部门的主体地位、监督内容和应负的责任,明确规定监督程序,建立事前、事中、事后统一的监督体系,变被动监督为主动监督。被监督者应当根据监督内容主动提供或公开相应的文件以备监督。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机构应当对他们的工作进行考核和监督。

3. 着力推进制约机制建设

上级监管机构应当督促事业单位针对《资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制定相应的规程,使分管领导、合同核准人员(设备采购部门领导)、采购经办人员、验收人员相互分离、逐级监督、相互制约。各岗位人员的职责明确,权利均衡。

发挥预算部门和采购部门之间的相互制约作用,重点强调预算对采购的制约作用。一是要强化预算部门的权限,明确规定预算的调整权归预算部门专属,严格限制采购部门随意调整预算行为;二是加强预算管理,规范预算编制流程;三是强调预算的权威性,没有预算不得采购;四是上级单位应实事求是地评估事业单位预算执行情况,防止单纯为完成预算而突击采购。

强化财务部门对设备部门的制约作用。应明确没有预算、采购手续不全、验收手续不全的不予付款、入账。采购、财务部门应当分离,相互制约、协同工作。由于历史的原因,有些单位的设备资产管理工作由财务部门负责,这种情况对于负有采购任务的事业单位并不合适。采购工作必须不受财务部门直接领导。

4. 注重配套机制的建设

加强激励机制建设。光有制约与监督机制是不够的,有效的激励与考核机制建设也是必不可少的。应加强岗位培训。制度要靠人来执行,制约与监督机制的功效与资产管理队伍的管理水平、对相关政策的理解能力密切相关,加强培训工作是提高执行力的有效途径之一。

四、结论

推进制约与监督的制度体系建设是改进资产管理的一个重要的举措,制约与监督的制度体系建设是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是推进企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应在顶层制度设计中体现制约与监督的理念。制约机制的不完善是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具备防腐功能的制约机制的建立是上级监管机构的责任。企业的决策层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推进制度建设,注重顶层制度设计。加强岗位间的监督机制设置,着力推进制约机制建设,注重配套机制的建设。

采购监督管理机制范文第5篇

【关键词】武警部队;物资采购;审计;监督

近期,从战区审计结果来看,武警部队各单位经费中采购经费占了近60%,显然采购成为审计重点,采购监督也就显得尤为重要。近年来,中央军委和武警总部颁发了多项物资采购法规,对加强采购管理,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透明度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但从采购实践看,仍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有法不依、有章不循、违规操作等现象。为保证武警部队物资采购依法规范运行和健康发展,必须全面强化采购监督管理。但是目前仅依靠事后审计来监督武警部队采购活动是远远不够的,必须基于审计视角建立物资采购监督管理体系,它不仅是物资采购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促进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武警部队物资采购监督方式识别综合分析

武警部队物资采购监督的构成因素,以及监督形式相互关联、相互作用的关系,本文将武警部队物资采购监督运用的主要手段归纳为: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具体描述如下:

(一)内部监督指来自于武警部队系统内部的监督。武警部队物资采购内部监督手段,具体表现在以下四种监督形式:一是业务监督。指采购机构对整个武警部队物资采购各业务环节进行的具体性、实时性的监督。这种层次的监督发生在业务开展的同时,涉及面广,一般由基层的管理人员或者业务部门组织实施,且与业务活动结合在一起。因此,业务监督使整个采购监督的力量深入到最基本的采购运作流程当中去,大大增加了监督的全面性,也容易使一些差错及时被发现和纠正,防微杜渐。在武警部队采购监督体系中,采购业务监督处于基础地位。二是财务监督。指武警部队各级财务部门履行财务审核把关的职能对采购预算、采购合同、采购资金支付等所进行的监察督促。在武警部队物资采购活动中,财务部门一是着重监督检查需求部门提出的采购预算和计划,检查物资需求部门有无虚报采购项目,是否将本应当纳入集中采购的项目在编制需求预算时置于集中采购之外,或将集中采购项目拆解,使采购项目价值低于集中采购目录规定的限额标准,以规避集中采购的行为;二是严格审查采购合同中有关资金内容的条款和各种资金付款凭证,防范资金支付风险,保证结算资金安全,及时结付;三是定期检查采购合同履行和采购资金支付情况,对重点项目采购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并通知有关方面。三是行政监督。指武警部队采购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通过制订和有关武警部队采购管理办法和工作制度,实施对武警部队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内容包括:研究制定集中采购目录、门槛规模;严格规范武警部队采购和资金支付方式、程序、步骤;负责审核武警部队物资采购机构、参与武警部队采购供应商准入资格;建立对采购机构、采购进程的动态监管制度,对采购过程中标书文本、评标报告、合同文本、验收报告等审查备案;受理供应商对采购的投诉等。四是纪检监督。指武警部队纪检监察机构对武警部队物资采购活动中执行国家和武警部队有关采购法律、法规以及党纪、政纪、军纪的情况实施的监察,它在武警部队采购活动中实现的是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具有教育、督促、保护、惩处的功能。

(二)外部监督指来自于武警部队系统外部的监督。指武警部队系统以外的监督主体对武警部队系统中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和与行使职权有关的行为实施的监督。外部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依法对武警部队系统中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相对于内部监督而言发,外部监督有很强的独立性,受武警部队系统中行政机关的影响较小,便于更有效地发挥监督作用。一是审计监督。指武警部队或其他权威的专职审计机构或采购组织内部设立的审计机构根据审计条例和有关规定,通过审计的方法对武警部队物资采购活动实施全过程、全方位、全要素的审查监督,鉴定出采购执行和运作的优劣好坏,并形成控制决议和方案,确保采购工作的合理、合法、真实、高效。二是司法监督。指按现行的司法制度体系,通过法律审判程序或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启动对武警部队采购当事方行为纠纷的裁定。三是社会监督。指为武警部队提供所需物资的供应商以及人民群众、社会团体和社会组织(包括舆论机构)依据宪法、法律和法规,运用各种方式对武警部队物资采购活动实施的监督。武警部队物资采购社会监督的方式有意见、议论、质疑、投诉、评价等,包括通过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方式。武警部队物资采购社会监督具有监督主体的广泛性、监督方式的公开性、监督影响及时性、监督效果的威慑性的特点。

二、建立武警部队采购监督管理体系的措施

(一)明确监管主体,强化责任追究。根据武警部队物资采购相关制度规定,各级纪律检查部门、财务部门、物资采购管理部门和审计部门,是部队物资采购活动的监督主体。提高部队物资采购监督管理的有效性,必须强化采购监督主体的责任追究,明确采购监督主体的问责范围,规范采购监督主体的问责程序,加大采购监督主体的责任追究力度。纪律检查部门,要对涉及物资采购活动的单位和人员的廉政、勤政和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采购法规执行情况和重大采购项目进行全程监督,并按照纪律处分条例及相关法规政策,查处和打击采购活动中的各种违法乱纪和腐败行为。财务部门,要对物资采购活动中有关财务活动的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监察和督导,对采购目录执行、采购预算编制和采购经费支付情况进行监督,运用财务调控手段从采购源头和末端约束采购违规行为。物资采购管理部门,要对采购实施情况,特别是采购方式、采购程序执行,采购合同签订、采购合同履行等情况进行监管。审计部门,要对采购工作程序和制度的健全与落实进行监督,对涉及物资采购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检查、督促,并进行处理和处罚。同时,要合理界定监督管理主体和采购机构的职能分工,优化工作程序,减少行政审批环节,下放具体管理事项,把供应商遴选、评审专家抽取、商务谈判、评标定标、合同签订等具体业务工作交由采购机构承办,切实激活采购机构依法自主运行和规范组织采购的积极性、主动性。

(二)细化监管内容,抓住关键要点。根据物资采购活动组织实施的完整过程,采购监督管理的范围,可具体划分为采购目录、采购预算、采购计划、采购实施、采购合同、质量检验和资金结算等七个主要方面。对物资采购目录,要重点监督检查采购目录拟制的依据、程序,以及采购目录的执行和其他有关情况等内容;对物资采购预算,要重点监督检查采购预算编制的依据、经费来源、采购项目、审核审批、调整下达和执行情况等内容;对物资采购计划,要重点监督检查采购需求计划与批准的采购预算项目的符合性,采购计划汇总、审批和下达情况,采购方式确定的依据及合规性,采购计划执行与变更等内容;对物资采购实施,要重点监督检查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采购文件的编制及信息,供应商资质审查及遴选,评审专家资格审查及选取,采购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及评审标准的制定,采购评审及中标(成交)供应商的确定等内容;对物资采购合同,要重点监督检查采购合同签订的条款,采购合同的格式及效力的合规性,采购合同条款与采购文件的符合性,采购合同审批与备案制度的落实情况,采购合同的履行、变更、中止或终止,单一来源采购合同价格的确定,补充采购合同的订立等内容;对物资采购质量检验,要重点监督检查采购项目质量技术标准的执行,采购产品的出厂验收,非标准或有特殊要求产品的质量检验等内容;对物资采购资金结算,要重点监督检查物资采购资金结算的途径、方式、凭证、手续、时限和资金核算等内容。

(三)拓宽监管渠道,利用社会力量。武警部队物资采购,作为将社会物资资源转化为部队保障力、战斗力的桥梁和纽带,直接根植于经济社会中,是警地双方共同参与的一项军事经济活动。规范物资采购行为,还必须完善采购工作的社会监督体系,充分发挥供应商和社会各界的作用,提高部队物资采购监督管理的广泛性。要充分利用群众监督、社会舆论监督和新闻媒体监督,通过在指定媒体上定期向社会公开有关的采购法规、采购信息、采购程序、采购结果以及举报电话等内容,客观上接受社会舆论和公众的监督,以保证采购工作人员的廉政、勤政、务实和高效,达到以监督促管理的作用。要结合我国加入GPA开放部分军事采购市场的需要,逐步引入公证制度,通过对部队物资采购的投标公证监督、开标公证监督、评标公证监督和对部队物资采购合同的公证监督,利用司法力量来规范和约束物资采购行为,切实提高依法采购的执行力。要借鉴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建立以供应商质疑、投诉为主渠道的监督机制,赋予供应商要求审查采购方式选择、评选程序、废标决定、拒绝邀请等权利,明确专职的采购投诉处理机构,通过供应商的质疑、投诉,确保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能够在采购合同生效前及时纠正物资采购机构错误的行为、决定和程序。

(四)创新监管方法,适时综合运用。武警部队物资采购制度改革,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与单位各项事业建设密切相关,备受各级关注,是建立健全本单位反腐倡廉制度体系的一项重要内容,必须综合运用多种方法,提高物资采购监督管理的实效性。一是全程监督法:从编制采购文件开始,邀请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人员,全程参与选取供应商、受理标书、确定评标委员会及具体评标人员、组织评审、公布中标(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签订采购合同、验收货物质量,以及集中支付采购资金等各类采购活动,实施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跟踪监督。二是源头控制法:从采购源头进行事先防范和管理。主要包括:加强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的监督,防止超预算、超计划采购;加强对采购项目配置标准的监督,防止采取不正当手段,购置不合支出标准的高档、豪华物品及奢侈性物品;加强对供应商准入的监督,防止以虚假材料骗取准入资格,混入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或信誉程度较差的供应商。三是专项检查法:根据形势需要和行业特点,针对部队物资采购工作面临的一些全局性、普遍性问题,由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联合组成调研组,有选择性地对其实施专门的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违纪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制定整改措施。四是座谈交流法:定期召集部队物资采购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听取各方关于做好物资采购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把查找采购工作薄弱环节与健全采购法规制度结合起来,更好地促进采购工作落实。

采购监督管理机制范文第6篇

(一)政府采购审计监督机制存在的问题

(1)政府采购审计监督缺乏统一的规范,配套的法律规范体系不健全。

《政府采购法》至今已实施了7年多,这部法律出台时过于仓促,内容上存在着不少有待完善的地方 ,而实施条例迟迟未能出台,致使实际工作中缺失清晰的法律依据和严格的可操作规范准则。政府采购法与招投标法之间也存在一些交错和不够明晰的地方。之后,规范性的实施细则一直未能出台,都导致了政府采购审计监督缺乏权威科学的审计规范和依据,造成了依法审计监督依据缺乏的局面。2010年初,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但至今未能颁布实施。

(2)政府采购监督机制不健全,审计部门与其他部门在监督管理中职能划分不清。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制业务杂、涉及面广,系统的运行客观上需要各个环节的相互配合,各负其责,协作履行监督管理职能,才能确保建立一个有序规范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进而充分发挥政府采购的优势。《政府采购法》中分别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审计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做出了相关的规定,但对于各监督主体在政府采购中的地位、作用等方面的概念规定相对模糊,对于负有监督职能的部门的监督重点、方式和方法缺乏操作性,不够明确。

(二)政府采购审计监督的工作质量问题

政府采购审计监督工作质量是审计监督取得成效的关键所在。然而,政府采购审计监督实践中,仍有诸多因素影响工作质量的保障和提升。

(1)政府采购审计监督人员队伍素质有待提高

政府采购审计监督对象的复杂性决定了对审计监督主体人员队伍素质的高要求性。尤其是在一些专业性较强,技术水平要求较高的业务中,仅靠传统审计监督部门的人员及专业知识是决难适应对其开展监督工作的要求。

(2)审计范围不全面,审计深度有待提升

政府采购审计监督的审计范围涵盖面是很广泛的。由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深入,审查内部控制和法制建设;由政府采购流程深入,审查招投标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由政府采购资金筹集、划拨和使用方面深入,审查其规范性;从政府采购效益方面入手,在审计政府采购真实性和合规性基础上,向效益性审计评价方向拓展。但目前大多数的政府采购审计还局限于对采购活动本身的审计,审计范围不全面,审计监督缺乏深度,忽视对整个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全方位的审查。

(3)实施政府采购效益性审计难度较大

随着政府采购规模不断扩大,尤其是基于财政性资金的本质,客观上需要深入开展政府采购效益性审计监督。然而,效益性审计开展面临很多问题。一是缺乏明确规范的制度保障。目前我国尚未出台相关效益性审计准则指南,仅能在遵守已有法律规范的同时,借鉴国外的经验准则开展政府采购效益性审计监督工作。二是建立系统有效的效益评价体系需要一个“实践――提升――再实践”逐步完善的过程。三是审计资料收集难度大。政府采购效益性审计监督建立在充分获取适当的审计证据基础上,而审计资料的收集难度大恰恰是政府采购效益性审计的重大难题之一。四是审计人员素质有待提升。

二、对策及建议

(一)关于宏观方面的对策建议

(1)健全政府采购法律规范体系

《政府采购法》只是一部框架性的法律,至于具体的操作与执行则要依赖实施条例。国务院法制办于2010年初公布《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至今仍未实施,导致了政府采购执行过程中往往缺乏有效制度规范依据。

(2)规范政府采购管理体制

政府采购管理体制的规范需要从机构设置、职能划分等方面入手。一是要规范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设置,对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和执行机构进行梳理、整合,统一规划设置,实现名称、级别、格局统一性和对等性,确保采购执行机构相对独立性。二是对政府采购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关系职能进行划分和明确,严格实行管办分离,坚持管理与操作分离原则,各负其责,做到管理有方、操作有规。三是理顺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机制,协调好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关系,理顺建设部门、财政部门、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工程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关系。

(3)构建规范化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

构建规范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制度建设方面完善财政预算编制制度、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等。流程管理方面要强化采购预算审批及其操作性,强化对供应商竞标监督管理,坚持采购执行与资金结算分离。尤其要严格按照各环节(采购预算――采购计划――采购实施――合同签订――货物验收――资金支付)要求有序展开政府采购活动。规范政府采购执行程序,规范政府采购管理体制,构建规范化的政府采购运行机制,为政府采购审计监督提供一个有序、规范的审计环境和审计对象客体。

(4)规范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设置,明确相关主体监督职责

政府采购审计监督的有序开展需要一个良好的审计监督氛围和外部环境。一是规范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设置,统一设置,实现名称、级别、格局统一性和对等性,明确各个主体的监督职责,从而使政府采购监督制度的内容具体化、规范化,更具有操作性。二是划分各个监督主体的监督职责、监督重点、方式和方法,协调主体部门之间的职责,理顺监督管理关系。三是明确各个监督主体在政府采购过程中监管的“切入点”、监督的具体对象、内容和程序等。四是规范综合管理与行业管理的衔接,形成规范的协作机制。五是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时,各监督主体应坚持统一和效能的原则,减少重复监督,确保政府采购审计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

(5)加强领导,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政府采购审计监督的重要意义

政府采购审计监督工作取得成功的关键在于审计机关对该项工作的重视和强有力的领导;而其有序开展的重要保障是政府采购参与主体对政府采购审计监督的认识、理解和配合。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充分认识政府采购审计监督的重要意义,强化组织领导工作,从根源上确立政府采购审计监督的理念,减少政府采购审计监督开展过程中的阻力和不必要的抵触。

(二)关于微观方面的对策建议

(1)坚持以人为本,开发人力资源,建设高素质的政府采购审计监督人才队伍

政府采购是一项系统工程,开展采购活动,不仅要求具备专业的招投标知识,还必须对市场行情、商品服务特性质量有较为精确的了解。而高质量的政府采购审计监督工作需要高素质的政府采购审计专业人才作为保障。政府采购审计监督目标的实现和职能效用的发挥,人才是关键。坚持以人为本,重视人力资源开发,造就一批高素质的“复合型政府采购审计专业人才队伍”。

(2)深刻认识政府采购风险,围绕风险环节点,有的放矢,开展审计监督

政府采购的风险包括制度风险、封闭风险、方式选择风险、委托风险、寻租风险五个部分。深刻认识政府采购风险,对政府采购审计监督的开展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从体系的角度来认识政府采购风险,不仅有利于从全局把握政府采购风险的生成和类型,还有利于审计监督围绕风险环节找到有效切入点,有利于确定审计重点和范围,有利于采用针对性的审计方法,有的放矢,有序展开政府采购审计监督工作。

(3)明确政府采购审计监督范围,实施延伸审计,对政府采购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的审计监督

对政府采购审计监督的审计范围介入而言,从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介入,审查内部控制和法制建设。从政府采购资金筹集、划拨和使用方面介入,审查其规范性。从政府采购流程介入,审查招投标过程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从政府采购效益方面入手,在政府采购真实性和合规性审计的基础上,向效益性审计评价方向拓展。同时,对于政府采购效益性审计评价更应关注从政府采购的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入手,而不仅仅局限于经济效益性审计。籍以从多方位、多角度介入政府采购审计监督,实施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充分发挥审计监督在政府采购监督机制中的重要作用和功能。

(4)创新审计理念,运用科学的审计方法,力推审计转型。

想要提高一个审计项目的质量,降低审计风险,必须做好审前调查。古人云: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审前调查是审计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环节,直接影响审计实施阶段工作质量的好坏。所以必须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根据审计项目的规模和性质,安排适当的人员和时间,把审计前调查工作做细、做好。在审计方式上要做到知彼知已,在审计理念上由财务数据向业务数据审计转变,从而真正实现新时期的审计转型目标。

采购监督管理机制范文第7篇

《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是政府采购监管的行政执法主体。“管采分离”后监管部门的权限包括采购预算、计划的审批,供应商与专家库的建立和管理,采购方式确定与更改的审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采购当事人违法违规的处罚,等等。与政府采购执行权相比,“管采分离”后的权利不对等,管、采双方无法构成制衡,从而导致一连串问题。一、一些监管部门自由裁量权过大,影响政府采购的规范化运作,为腐败留有可乘之机。二、一些部门直接或间接干涉政府采购的具体操作和执行工作,既影响监督工作的有效实施,同时掣肘具体采购工作的正常开展。三、一些财政部门“监督管理”角色的定位,把决策权和监督权混为一体,很难做到客观公正。

集中采购机构作为政府采购的法定执行机构,目前处境情况不一。因为对集中采购的目标与功能认识不同,以及对集中采购执行机构定位的模糊,使得各省市的政府采购中心的隶属关系各式各样。此外,集中采购机构的机构设置、管理模式、组织架构也是形式不一。这种没有统一的主管领导,不同的隶属关系,影响了集中采购机构应有功能的发挥。

一些地方监督不到位,损害政府采购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政府采购法》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同时审计机关、检察机关负有相应的监督、检查职责,但这些规定比较原则,监督的重点、方式和方法都不够明确,缺乏可操作性;再加上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体系构建尚欠完善,部门协调不畅,职能相互交叉重叠现象严重,造成目前重复多头监督和监督还存有空白的现状。

目前,我国政府采购已从单纯的财政支出管理手段上升为国家实现宏观经济和社会目标的公共政策工具。如不尽快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理顺政府采购运行机制,将直接影响到政府采购制度、经济、政策功能的发挥。

现行“管采分离”政府采购管理体制中,一些地方“裁判员”和“运动员”还没有很好地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其根本原因是在利益的博弈中没有形成一种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权力制衡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的发展方向,是建设公共服务性政府所必需的。进行政府采购管理体制改革,理顺政府采购运行机制,就必须遵循权力制衡的原则和要求。

首先,实现政府采购“监管分离”,形成完善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把管理权与监督权相分离,改变目前个别地方“自己定游戏规则,再由自己去判断其是否合理”的局面,使得一些地方财政部门专职于政府采购的日常监督工作,与监察、审计等监督部门形成分工协作、各司其职的监督机制。在具体分工上,财政部门主要负责政府采购预算的审核和采购计划审批,政府采购资金结算审核支付;加大对采购人违反采购程序、规避政府集中采购等行为的处罚力度。监察部门要制定具体的政府采购监督办法,明确领导干部违规干预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理措施,严肃查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和执行活动中的违法违规及行为。审计机关要加强审计监督,逐步做到政府采购审计监督的制度化;在中央部门预算执行审计中,把政府集中采购作为重点内容,将采购凭证作为重要审计依据,加大对规避政府集中采购行为的审计力度;积极开展效益审计,确定科学的政府采购绩效评估体系,合理分析项目采购成本;建立政府集中采购工作问责制度,做到有责必问,有错必纠。

其次,建议借鉴我国其他职能部门,如海关、工商、税务等的做法,设立政府采购垂直管理体系,并实现系统内“管采分离”。垂直管理是我国政府管理中的一大特色。我国目前比较重要的政府职能部门,主要包括履行经济管理和市场监管职能的部门,如海关、工商、税务、烟草、交通、盐业的中央或者省级以下机关多数实行垂直管理。政府采购应该借鉴这些行业的做法实行垂直管理,主要有以下几个原因:一是可以改变目前政府采购各自为政的状态,保证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令执行的通畅;统一作业标准和作业流程,提高工作效率。二是能优化资源配置:人员的调动、资金的配备、设施的增加等,都可以在这个体系中统筹安排。三是能破除地方保护主义,在体制上确保全国统一的政府采购市场的形成,扩大集中采购采购规模,较好地落实各项政策功能,发挥政府采购的宏观调控作用。最后,政府采购的信息化建设,以及全国统一的电子化政府采购平台的建成,在这种垂直管理体制中更具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采购监督管理机制范文第8篇

摘要:随着我国《政府采购法》的通过并逐步实施,政府采购制度的建设开始处于全国发展阶段。而一个完善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是政府采购能够高效运行的重要保障。本文以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构成为基础,通过法律分析并结合现实具体情况详细论述其中存在的问题、成因及解决对策。

关键词:政府采购监督机制;问题;对策

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构成

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而政府采购监督机制是指各监督主体对政府采购法律、具体操作程序及采购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管理的相关制度,具体包括对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即各级人大、监察检察、审计等部门对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法律执行、信息、投诉处理的监督;也包括对采购机构的监督,即各级财政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和公证机关、供应商对集中采购机构及采购人、管理人员及评标委员会和分散采购机构的监督;还包括对供应商的监督,即监督管理机构、采购机构、公证机关、纪检监察对供应商资质和产品质量的监督。

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通过《采购法》、《审计法》、和《监察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我国已基本上构建了三个层次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但是现实的运行效果并不理想,对监督机制的有关质疑和投诉仍屡有发生,看似完善的监督机制实际仍存在许多问题。首先是《采购法》存在缺陷。作为我国政府采购和监督的依据,《采购法》的完善与否将直接影响到政府采购监督工作的有效性,但是此法中存在着众多不明确的规定。比如:第4条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这就对工程外的服务货物的公开招标方法规定不明;第13条各级人民政府是监督管理部门,同时其他有关部门也有监督管理职责“其他有关部门”到底所指何部;第59条规定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法律执行情况、采购范围方式和程序、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技能,这仅仅是一种事中监督,对事前事后监督的规定的缺乏将大大减少监督力度;第67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政府采购负有行政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其职责分工,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到底如何进行“职责分工”;其次是权力虚设问题严重。看似三个层面的监督机制却由于各种原因,实际监督权力形同虚设。本应着重于政府预算监督人大,由于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其否定预决算的法律后果和激励机制,积极性严重不足。《监察法》虽对行政人员违法处罚有规定,但监察机关无权监察除规定外其他人员的行政行为,同人大情况相似,缺乏具体的分工、激励机制和更高的法律约束,监督作用非常有限。而作为最基层的重要监督手段的社会团体,却由于《采购法》等法律的宣传力度不足和公民维权方式规定的缺乏,无法通过有效渠道使媒体、公众进行有效监督。最后是救济机制——保证以供应商为主的采购主体的利益和监督权利的制度的不完备。根据《采购法》第57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内,可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人暂停采购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此条例固然为政府采购做出一定保证,为供应商提供一定的权益保障,但时间期限仅为三十日,对于复杂的或回复不及时的情况,难以保证供应商权益。第六章第51—58条表明,供应商在对采购活动有疑问、认为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况下,可向采购人提出质疑,若不满其答复的,也可向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甚至还可向人民法院提讼,但都对相应的时间做出了限制,并且由于采购人、机构和监督管理部门同属政府部门,人民法院与财政部有紧密的财务关系,要让供应商在狭缝中获得有利的保障实属困难。

对策

为深化政府采购机制的建立,完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首先必须是完善政府采购监督法律体系。基于政府采购的发展变化性与《采购法》的稳定性之间的矛盾,建议采取“结合型”的立法模式,不单对政府监督机制进行立法,还应特别颁布某些实用范围较小的法律,及时颁布有关细则加以细化完善,保证一定的灵活性与及时性。对于《采购法》与其他法律相冲突的地方,应以现实情况为基准,尽快颁布新法律解决矛盾;其次是明晰监督管理部门职责,完善内部监督。以法律明确规定具体的监督部门、职能划分和激励机制,提高紧迫感与积极性,并加强内部互相制约与监督,采取定期汇报和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加大违规的行政处罚减少腐败;再次是加强政府采购外部监督建设。完善公民民主监督机制,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提高民主参与意识,并构建相应的制度设施,定期收集意见,从法律层面细化审计部门的职责及处罚规定,加强内部再监督及互相监督,设置严格的准入制度和定期不定样的考核制度,确保人员素质最优化;最后是完善救济机制。建立听证制度,公开听取当事人的陈述意见,完善供应商补偿机制,供应商权益受到损害时必须给予有效的补偿,保证供应商质疑、投诉通道的通畅,适当缩短回复时间,明确规定回复要求,加大回复不及时的惩罚,减少由于公共部门的怠惰与缺乏监督对供应商权利的侵犯。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2]杨玉梅.论我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完善.经济问题探索.2006年第4期

采购监督管理机制范文第9篇

关键词:政府采购 政府采购监督 监管体制

一、我国政府采购监督体制的现状

政府采购监督制度能在一定程度上节约公共资金,提高使用效率;规范政府采购的行为,维护国家的利益,防止制止腐败。然而政府采购领域的违规事件频发,尤其在政府采购监督制度方面。2010年末,抚顺市财政局采购iTouch4当U盘,苏州市交警部门采购iPhone4当监控设备,黑龙江省公安厅采购价值超4万元的电脑……“天价采购”事件频发背后揭示的是采购权力、监督的失效。

(一)我国政府采购监督体制的缺陷

1.监督管理机构权责不明确缺乏相互制约

原则上各级政府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目前很多地方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与采购机构没有单独设立,或虽然分设,但职责界定不明确,弱化监督部门对采购部门的监管。同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出现了权力虚设的问题。

2.对分散采购重视不高

政府采购的方式可分为各个部门自行采购的分散采购和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集中采购。目前我国各个采购单位大部分采用集中采购为主,分散采购为辅的模式。由于分散采购金额小,涉及范围广,忽略了对分散采购的监督,使得目前的分散采购不仅操作程序不规范,采购效益也不理想。

3.供应商质疑与投诉制度设计不合理

首先,受理供应商质疑与投诉的范围太窄。然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在每个环节中都有可能受到侵犯。仅将质疑和投诉的主体定位为“供应商”,这种规定也是值得商榷的。

其次,质疑与投诉的程序设计未收预期效果。我国《政府采购法》规定了第三人行政救济程序,但是在实践中行政救济程序却没有收到预期的效果。

再次,对政府采购的纠纷处理效率偏低。根据我国政府采购法的现行规定,如果依次经过质疑与投诉的相关程序的话,要经过50个工作日左右,质疑供应商才有可能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救济机制有可能造成效率低下。

(二)反映出来的法律问题

1.相关法律不衔接

我国政府采购监督制度的规定基本上分散在不同的法律、法规、规章中,既有基本法又有行政规章,还有地方性法规和的地方性规章甚至以政策的形式表现出来的。

2.各地自行出台的办法或制度差距较大

在地方政府采购立法中,地方政府采购管理规范往往缺乏必要的理论研究与足够的实践试点探索,导致自身不仅缺乏与《政府采购法》的协调性而且也不具备科学性。

二、建立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及其监督制度的法律措施

(一)完善政府采购监督法律体系

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可以进一步明确相关主体的责任和违法法律的责任,细化采购操作规程,堵塞采购运行各环节的漏洞。要完善与法律配套的其他规章制度,各个地方也应该根据自己当地的实际情况,财政情况,出台更具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政府采购监督的地方性法规。

(二)构建“采购实施、管理、监督三分离”的政府采购模式

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确定“采购实施、采购管理、采购监督三分离”的采购模式。采购管理、采购实施、采购监督分别由财务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纪检和审计部门承担,相互制衡,相互约束。

(三)完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机制

1.建立、完善政府采购计划编制监督和预算编制

政府采购计划编制是政府采购活动的基础。财政部门必须重视监督采购单位计划编制的全面性有效性和合理性。采购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必须按规定程序重新上报并进行审批。在预算编制时应采取“两上两下”的方法。

2.建立政府采购定期报告、检查制度

在横向上,采购主体和政府采购中心要定期向财政部门汇报采购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抽查或全面检查,督促政府采购按计划进行。在纵向上,下级财政部门要定期向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政府采购计划的完成情况,上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对下级政府采购开展检查。

3实行采购绩效评估

政府采购绩效评估是政府采购活动的最终阶段。要建立统一和完善的政府采购绩效评估制度,需要进一步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制定明确合理的绩效总体目标;组建一支高素质的绩效评估队伍。

(四)完善政府采购外部监督机制

首先,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和政府机构的监督。不仅要强化预算监督约束的力度,而且要督促政府理顺管理体制。同时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应建立政府采购活动监察监督员现场监督制度。

其次,完善质疑投诉制度。受理询问、质疑、投诉的主体应当统一为各级财政部门;扩大质疑、询问、投诉受理的范围;取消质疑前置程序和投诉前置程序。

再次,完善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制度。各级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有必要明确指定政府采购信息的媒体。必要时,还可以举行听证会,邀请有关专家、媒体和广大群众参与。

(五)完善政府采购配套制度

通过相关立法确立实行政府采购电子化。与此同时,加强监督队伍的建设。通过法律形式建立对政府采购人员的培训、考核与认证制度,建立廉政档案并实行定期轮换制。另外,对采购监督人员实行执业资格管理。

参考文献 :

[1]贺邦靖.中国财政监督[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年.126;

[2]Dr Bill K.P.Chou. China’s economic integration into global regulatory frameworks: A study of government procurement. Communist and Post—Communist Studies, Volume 39, Issue 4, December 2006, Pages 438;

采购监督管理机制范文第10篇

一、 我国政府采购体系及其监督体系的构成

(一)、我国政府采购体系的组成

我国的政府采购体系主要由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机构;财政部门;供应商组成,但是根据地方的不同,有些地方没有政府采购机构,从而将这个体系简化为三个部分,但是基本框架变化不大。其中,“中央政府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为财政部,具有评定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职能,地方也相继在其财政部门组件或明确了政府采购的主管机构。”[2]这些都从职能和机构上明确了从中央到地方的政府采购主管机关,为政府采购体系的构建提供了基本框架。

(二)、政府采购监督体系的构成

政府采购监督体系的构成基于政府采购的体系,面对着政府采购体系中的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机构;财政部门;和供应商这四类部门,政府采购监督也要不同的部门来进行参与。首先,面对着政府采购中的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的主体主要为各级人大、纪检监察、审计部门。”[3]政府采购中的监督管理部门主要为政府内的关于政府采购职能部门,因此采取的监督方式也是体制内的,各级人大、纪检监察部门和审计部门可以胜任。其次,在对政府采购机构进行监督时,就要发挥财政部门内的预算监督,在这个基础上发挥各级人大,监察部门和地方审计部门的监督作用。再次,是对政府采购的合作者——供应商的监督,对其监督的除了政府采购体制内的机构外,还包括了社会商业机构对于供应商的监督。

二、 我国政府采购监督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一)、现有的监督体系中的机构作用发挥不完全

在现有的政府采购监督体系中,普遍存在着监督力度不够,监督机构在整个政府采购行为中缺位的情况,“在政府采购的执行过程中,很多单位没有按照政府要求进行集中采购,少数单位将达到门槛价的采购项目化整为零,有的单位一部分项目执行而另一部分不执行,逃避政府采购制度的制约。”[4]而上述问题的出现都与我国现有的监督机构作用发挥不完全有关。

(二)、预算监督手段没有充分运用

在国外政府采购体系的监督中,预算控制的手段是被常常使用而且效果较好的一种手段。在英国“财政部通过预算制定出收入和借贷额度,对未来三年中每年的公共支出做一个总预算,并对各部支出和应急备用的资金提出预算分配建议。”[5]这就意味着政府机构中所有公共支出都被置于预算监督之下。而在我国,政府采购的预算编制则存在较强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的特点,这些都成为政府采购体系中亟待监督的层面。

(三)、反“寻租”成为最重要的监督问题

在政府采购的具体行为中,假设政府官员是“经济人”,“在客观上缺乏对政府官员的有效监督和管理,而官员在主观上又没有崇高的社会责任感时缺乏约束和监督的官员就会丧失正义的理性,利用政府赋予的权利来满足个人私利,这就是权力寻租。”[6]政府采购中的权力寻租时有发生,使其成为被反映最多的监督问题之一。

三、 我国政府采购监督体系的完善

(一)、加强现有监督机构作用,填补监督缺位

在政府监督体系的完善中,要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和规章制度,从而加强各级人大和行政部门监督政府采购行为的积极性,使得人大和包括审计和纪检监察机关不仅对于在行政机构内部工作的人员有监察的权力,并且对于能够参与政府采购的其他人员也有监察的权力,这样就使得这些监察体制内部的机构能够充分的发挥作用,参与政府采购的全过程监督,使得政府采购向着“阳光采购”的方向持续发展。

(二)、加强预算监督,发挥财政部门的作用

依笔者的看法,在政府采购的开端过程中就要加强预算控制,政府各部门在进行采购之前,一定要明确的制定采购的预算,并将预算使用的方案细化,报各地方财政部门批准,各地方财政部门则必须严格遵循财政预算,绝不能够将宝贵的公共资金消耗在与主题无关的采购项目上,财政部门的责任就是“参与项目审批、立项、招标、款项支付、效益跟踪、评估”等环节当中,加强政府对专项资金的监督与管理,避免挤占、挪用和浪费资金的现象。”[7]

(三)、通过政府采购“电子化”来遏制寻租

在政府采购“电子化”的过程中,加强信息公开,从而使每一个有资质参与政府购买行为的供应商都能够获得足量的信息,“尤其是采购过程、采购标准、成交原则和成交结果的公开,经常能减少不少人为因素的干扰,从而有效的减少寻租行为”[8]通过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完全“电子化”,信息公开化的方法来遏制寻租的产生,促进政府采购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丁文.《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研究》[D].中共中央党校.2004年5月

[2]穆森.《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路径选择》[D].河南大学.2008年5月

[3]杨玉梅.《论我国政府采购监督机制的完善》[J].经济问题探索.2006年第4期

[4]刘保英.《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研究》[D].厦门大学.2006年11月

[5]杨占武.《各国政府采购制度比较研究》[J].财政研究.2004年第6期

[6]许安拓.《政府采购中的寻租行为》[J].中国政府采购.2004年6月

采购监督管理机制范文第11篇

关键词 欧美国家;政府采购;启示;管理视角

中图分类号F253.2 [文献标识码]A ?眼文章编号?演1673-0461(2013)06-0011-04

一、我国政府采购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我国政府部门兴起了一次前所未有的变革,这就是政府采购改革探索。在短短几年的时间里,改革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我国政府采购工作试点始于1996年。1998年全国政府采购规模为31亿元,其后,我国政府采购规模不断增长,到2004年突破2,000亿元,而2005年财政部统计全国政府采购实际规模达2,927.6亿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7.1%。我国政府采购的范围也由从初期的简单货物扩大到许多工程和服务领域。2003年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明显增加,占全国政府采购规模的比重分别为54.4%、39.3%和6.3%,分别比上年增长43.3%、115%和34.3%,2004年三者的比重分别为49%、 44%、 7%。2005年,工程类、服务类的比重分别为45.2%、6.7%。

尽管我国的政府采购在短短几年的时间里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同时,其存在的一些弊端也不容忽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虽然从2003年政府采购法正式实施之后,财政部又颁布了一系列制度办法,但是,目前制定的政府采购相关法律体系不够健全,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法律约束功能。②采购流程中运作不规范。从中央到地方,政府采购如何运作没有统一规定,如机构设置不统一、职责划分不清、采购方式选择具有随意性等。③采购人员素质较低、专业人才缺失。我国政府采购没有建立专家评委信息库,最终实施政府采购的是政府工作人员;而绝大部分政府工作人员对政府采购都不熟悉,没有经过合理有效的选拔、培训程序,这样就构成人力资源的障碍。④缺乏有效的监管机制。我国部分地区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机构和管理机构是同一机构,相当于自己监督自己,更谈不上透明。而且,政府采购监督工作的分工也不够清晰。⑤没有完善的信息系统,信息流通不畅。我国政府采购尚未具备完善的信息系统,使得信息不能及时到达采购相关各方,以致相关各环节效率低下,而且违背了公开的原则,为腐败现象的出现提供了可乘之机。

二、欧美国家政府采购的经验

政府采购制度起源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18世纪的自由资本主义时代,至今已有200多年历史,它随着国家管理制度逐步规范,如今已演变成兼有财政支出管理和国家宏观调控双重功能的重要工具,对我国政府采购的有效实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1. 完善的政府采购法规体系及明确的采购原则

西方各国中,英国和美国的政府采购制度相对而言比较完善和成熟。早在1782年英国政府就专门成立了“文具公用局”,负责采购政府所需的货物和投资建设项目,并规定一套政府采购特有的采购程序和规章制度;美国18世纪末就开始制定政府采购的规章制度,目前涉及的政府采购法律就有500多部,比如美国依据《联邦采购法》,制定了包括招标采购官员的《采构工作手则》在内的一整套完整的法律法规,可以说,在政府采购的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方面,美国现居于世界的领先水平。

2. 健全的采购管理方式及程序

在欧美国家,公开招标被公认为是最简单、最有效的资源优化配置采购方式,其他采购方式都因存在人为因素被严格控制。此外,欧美国家有较健全的采购程序,比如美国的政府采购过程分为确定采购需要、签订采购合同、执行采购合同三个较完整的阶段,德国则分为信息、开标、评标和定标、检查监督、资金拨付4个完整阶段。欧美国家完整的政府采购程序,使其政府采购工作能在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上不断前进。

3. 专门的政府采购机构及队伍

欧美各国一般都有由政府设立的专门从事政府采购的机构及专业的采购队伍,以充分发挥集中采购规模大、采购程序标准化、便于监督的优势。比如英国、法国等欧洲国家在财政部设立了政府采购管理司;美国在总统行政预算办公室设立了联邦采购政策办公室。另外,美国目前拥有一支30,000名采购专家和15,000名采购官员构成的庞大采购队伍,而且它在一些大学中开办了政府采购的专业培训,或通过组织相关的研究协会来切磋采购方面的技术,这大大提高了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专业水平。

4. 有效的政府采购监管

欧美国家都建立有一套较完善的政府采购监管体系,该体系可以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有效控制,保障它们的政府采购活动正常有序地开展。例如,美国政府采购把从供应商的确定到政府采购参与人员的管理,都纳入了其监管系统的监管范围之内。如供应商评审制度规定,凡有意向政府部门提供货物或服务的企业,需通过国家标准局所定的相关审查项目后才能进入合格供应商名单,这样保证了供应商的竞争公平性;另外,为控制和防范政府采购舞弊,美国采取法律制度、外部监督及内部控制等措施,对采购专业人员和评审专家进行监督管理,并对采购人员进行专门的教育与训练。

5. 较完善的政府采购信息系统

电子化信息技术的运用是各国政府采购发展的一大趋势。1999年开始,美国政府采购开始全部采用电子商务方式,建立了“采购改革网络”。目前,美国小额政府采购基本实现了电子商务的运作模式,通过互联网完成了政府采购电子信箱、资金划转及其他政府采购方面的信息交流。此外,英国财政部也要求政府各部门利用畅通的电子信息网络,通过网上交易简化实物交易过程中的繁琐环节,利用因特网传送文件,以节省政府消费支出。

三、从管理学视角分析欧美国家政府采购经验对中国的启示

在我国实行政府采购的过程中,无论是政府还是研究学者,对其更多地关注在于政府采购法律和制度如何进行健全和完善。而就目前我国政府采购的实际状况,政府采购作为一种约束和规范政府购买活动的财政支出管理实践,从管理的角度来分析如何借鉴国外政府采购的实践经验来完善我国的政府采购也是十分必要的。因而,以下笔者将从组织机构管理、人员素质提升、监督管理以及信息平台系统构建4个角度来分析国外政府采购的实践经验对中国的启示。全国各地可对各地试点中采用的新点子、好办法要及时宣传、推广,最终建立建立和完善我国政府采购制度,促进我国政府采购事业健康发展。

1. 完善政府采购组织管理体系,加强组织机构管理的有效性

我国的政府采购在有《政府采购法》做指导的基础上还应该尽快出台政府采购实施细则等关于《政府采购法》的配套制度,对政府采购工作作出详细而明确的规定,使各级政府采购部门在法律法规的要求下,建立统一的政府采购机构设置。这样才能真正实现政府采购操作程序的规范统一,尽力做到合法、科学、高效。

同时,借鉴欧美的经验,我国也应对政府采购管理机构、集中采购机构和监督机构进行分别设立,并划分设立后的职能。可考虑在财政部下设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它是管理政府采购活动的政策性机构,主要负责参与制定政府采购法规、采购政策和采购管理办法,监督、参与政府采购过程,保证采购过程资金的有效使用和交易的公平性,协调与其他主管部门、采购执行机构的关系等。另外,在我国,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均不具备执罚职能,对违反政府采购政策的部门和单位如何处理,尚无明确规定,很难实施处罚和惩戒。因此可以考虑设立独立的管理部门或司法部门制定申诉机制。县(市)一级的机构设置,要坚持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的原则。这样既可以提高管理效率,也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舞弊行为发生的可能性。

2. 加快政府采购人员素质培养和提升

(1)加强政府采购人才培养,提高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从事政府采购的各部门和各级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工作水平直接关系到政府采购工作的好坏。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应注意发挥或调动社会上有资质、有能力的社团组织(协会)的力量,联合开展不同类型的专题研讨、培训或组织中外专业机构及人员交流考察活动。另外培训要分层次,即负责大宗采购或特殊商品采购的人员可由中央政府负责培训,小额商品采购的由此促进相关人员业务素质的提升,使我国政府采购各级专业人员在较短时期内得到学习和提高的机会。

(2)建立采购专业人才库,解决人才评委素质参差不齐的问题。建立政府采购完整的人力资源数据库,更好地进行人才管理。其基本内容包括在职人员基本情况、离职人员信息、员工工作动态跟踪信息、人才储备信息等。对政府采购专家进行分级建库是管理人力资源数据库的一种有效方法;而且根据采购项目评审的难易程度,我们便可从已建立的高中低专业人才库中抽取适合的专家人才担任政府采购项目评审组。这样不但可以使专家人才状况更系统化,而且便于对专家队伍进行有效开发和管理。

开发和管理政府采购专家队伍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①开展量身定制的培训,对进入专业人才库而有可能成为评委的人员进行职业操守方面的培训。②实施考核,对专业人才库中所有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进行考核。③引入奖惩机制对专业人才进行管理,如:被录入专业人才库的人员,要对其入库时间进行限制,对于考核成绩连续很低或违背了职业操守的一定要淘汰;而对评委履行职责好的可以实行连任或颁发奖励证书。

3. 构建完善的政府采购监控机制和绩效评价机制

(1)完善政府采购的监督机制。完善政府采购的监督机制可以从主体和客体两个角度进行,主体监督主要是从监督者的角度出发,客体监督主要是从被监督者的角度出发。

第一,完善政府采购主体监督机制。政府采购监督主体包括内外两个部分,完善内外双层监督机制,实现监督主体的多元化,才能实现对政府采购的全方位监督。政府采购的内部监督主要是通过建立和完善内部采购业务流程和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实现采购计划、项目实施、合同审核、资金支付等过程的分离,从而形成有效的内部制约和控制机制。外部监督起到促进作用,主要是来自财政、纪检、监察、审计、公证部门的专业监督,以及社会公众、新闻媒体、供应商、采购机构等部门或个人的非专业监督。

基于“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基本财政理念,本地区公众对于政府获得的当地税收的使用方向应有知悉和监督的权利,另外,审计部门监督的任务应高度重视:一是在监督上要突出重点, 把招标数量大、有影响的采购作为重点。二是要积极开展政府采购审计试点,本着先易后难的原则,探索审计路子。总之,应充分发挥这些监督主体的作用,在更大范围内对政府采购活动形成一种立体式的监督。

第二,完善政府采购客体监督机制。完善的监督机制必须要有明确的监督对象。政府采购监督应该针对所有采购当事人以及从采购计划到采购完成全过程进行监督。对政府采购当事人的监督主要包括对采购人、评标委员会、供应商、采购资金以及供应商评审等的监督。具体我们可以采取如下措施:明确采购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使采购人员的行为规范化;完善供应商资格评估机制,检查投标商是否具备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法定条件;对整个采购流程和专用资金进行有效监督,政府采购必须严格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超过规定金额的商品采购要采用招标的方法集中采购,采购透明度的增强有利于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加强对采购信息的公布,避免暗箱操作行为等。在这采购过程中,必然会产生许多矛盾,这就需要专门的政府采购仲裁委员会,按规范的工作程序和规则进行仲裁,解决各种争议和矛盾。

(2)政府采购的绩效管理机制。政府采购绩效是对政府购买性支出一种评价。根据经济学理论,政府采购活动必须符合“成本—效益”原则的要求,兼顾经济性和效率性的统一。在整个政府采购过程中,我们应关注如下几方面的总体绩效评价指标:①经济指标,表示投入成本最小化程度,主要关注的是成本和产出之间的关系。②效率指标,即投入与产出之间的比例关系,是评价政府采购绩效的核心指标。③效益指标,指产出最终对实现组织目标的影响程度,如产出的质量、期望得到的社会效果和公众的满意度等。该指标应针对政府采购自身特点设置。④主观评价指标,是相关人对政府采购的主观判断,可以弥补定量指标的不足。它对评价结果进行的定性分析与验证进一步完善了评审结果,使政府采购绩效评价结论更加的全面准确。在以上总体绩效评价的基础上,我们建议对各类采购支出进行分门别类的评价,其结果将按一定的权数嵌入总体绩效评价体系中,使绩效评价体系形成多层次的系统。此外,项目绩效评价体系主要针对具体的项目,充分考虑到项目的经济性、项目的社会性、项目成本与效益的可计量性和项目的规模等因素。

采购监督管理机制范文第12篇

军队采购制度改革是全面建设现代后勤的重要组织部分,物资采购经费支付是财务保障管理的重要内容,直接关乎军费使用效益和资源节约效能,特别是一些大单位物资采购种类多、经费量大,其效益的高低对保障部队事业任务影响较为明显。如何通过财务结算监督,促进物资采购行为规范,提高物资采购效益,现结合工作实践,作了一些积极性探索和理性思考。

1 当前军队物资采购存在的问题

1.1 机构设置不合理,从业人员数量和结构不佳

根据“管理职能与执行职能分离”的原则,各级部门必须依法设置专职军队物资采购监督管理机构。然而目前仍有一些部门的管理体制改革尚未完全到位,主要表现为:第一,许多部队物资采购监督管理机构与执行机构还没分离,监督机构和执行机构职责划分不清,从业人员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第二,虽然有的部门已分别设置监督管理机构与执行机构,但是并没有专设,而是将这些机构合并在别的职能单位中,由别的职能单位代其履行军队物资采购的监督管理职能或是集中采购职能,重要的职责成了“副业”,在机制上无法激发活力,产生动力。由于工作中没有专门的机构和足够的人员,致使从业人员心有余而力不足,常常由于能力、水平和精力的限制不能去了解情况、分析问题,不断改进工作措施,且容易产生推诿扯皮现象,从而影响军队物资采购的效率。

1.2 职责认识不清,监督意识不强

由于采购制度改革运行时间不长,部分财务人员对财务工作在物资采购过程中所担负的监督职责认识不清,认为财务部门只要把账目管理好、资金拨付好就行了,至于采购效益的高低是采购部门的事,与自己无关,缺乏主观认识。

1.3 预算水平不高,存在脱节现象

目前一些部门尚未编制采购预算,或虽然编制了采购预算,但是编制质量不高、粗放,缺乏科学性、严密性和可操作性,批复时间晚且调整幅度大,擅自改变资金用途,超标采购现象时有发生,致使采购缺乏计划性,大量的采购项目游离于军队物资采购预算之外,严重影响了军队物资采购的计划性和时效性。

1.4 采购方式单一,缺乏有效整合

军队物资采购涉及的种类繁杂,不同项目有不同的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加上供应商和销售体制千差万别,而采购程序设计欠合理,过分强调形式上的制衡,造成环节多且关键环节考虑不周,导致权责不明,推诿扯皮,甚至招标失败。物资采购在部门间处于各自为政的状态,缺乏相互联动,没有建立起一套功能齐备、强大的军队物资采购信息渠道和统一市场,不能优势互补,有效整合资源,影响了物资采购效率。

2 强化物资采购监督的对策

2.1 规范机构设置,理顺机构职能

理顺机构,完成采购监督管理机构和执行机构的分设,科学界定各自的职责,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行使监督行为,采购执行机构进行具体采购,形成“分工明确,权责分明,管理科学”的军队物资采购运作机制。

2.2 强化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监督能力

各级单位要通过开展经常性教育活动,引导财务人员认清加强物资采购中财务监督的重要性,使每一名财务人员都能以高度负责的精神执行好有关采购法规,督促采购部门贯彻执行好国家和军队有关政府采购的财经方针、政策以及军队的财务规章制度,为提高物资采购效益把好关。

财务部门要着眼军队集中采购制度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加大财务人员的采购监督培训力度,努力培养一批具有采购理论知识、熟悉采购规则、掌握市场规律的“采购型”人才。一是借助军队院校专业优势,通过对市场经济基础理论、法律知识、外语知识、财务知识、相关采购专业知识的系统学习,实现从“单一型”财务人才向“复合型”专业人才的转变。二是充分利用地方教育资源优势,建立和完善军队后勤专业院校培养人才与利用地方院校资源优势培养人才相结合的机制。

采购监督管理机制范文第13篇

一、充分认识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工作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深入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全省政府采购制度框架基本形成,机构队伍基本建立,采购规模不断加大,运行和监管机制逐步完善,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稳步提高。但是,我省政府采购工作发展还不平衡,采购规模总体偏小,公开招标比例偏低,采购程序不够科学严密,政府采购的效率、质量和服务水平尚有差距,集中采购机构和监管部门设置有待完善,采购人员素质有待提高。各地、各部门要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统一思想,深化认识,加强领导,把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作为阳光工程和民心工程来抓,积极发挥政府采购的宏观调控作用,拓展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全面推进政府采购工作,使政府采购成为规范财政支出、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实现政府宏观调控目标的一项基本管理制度。

二、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

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依法采购和监管,不断加强制度建设和机制创新,完善监督体系,加强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逐步扩大采购规模,提高采购质量和效率,逐步建立行为规范、服务高效、监管有力、协调发展的政府采购运行和监管体系。

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依法规范集中采购机构的设置和运行,强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能;增加集中采购目录,推进工程采购监管,加强分散采购管理,扩大政府采购规模;加强政府采购法规制度建设,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发挥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建立全省统一的网上采购和业务管理平台,提高采购效率和服务水平;建立政府采购执业考核制度,推进政府采购机构的市场化和职业化进程。到2007年,政府采购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例力争达到15%;到“十一五”期末,力争达到18—20%,公开招标比例稳定在75%以上。

三、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

要把完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与建立“统一招投标平台”工作结合起来,加快推进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与采购运行的职能分离、机构分设。各地目前仍隶属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集中采购机构,要在*年年底前完成与原所属行政管理部门的隶属关系调整或机构分设,依法独立运行,并将政府采购活动纳入“统一招投标平台”进行集中交易。集中采购机构要与财政等有关职能部门、招投标管理机构建立相互协调的政府采购工作机制,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进一步理顺与“统一招投标平台”、招投标管理机构、财政等部门的职责和工作关系。招投标管理机构要协同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采购机构的监管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现场监督,负责做好与有关职能部门的协调和沟通。

积极探索和完善县级政府采购运行模式。县级政府采购管理和执行模式,要按照“既符合法律规定,又有利于操作运行”的原则进行。对已设立集中采购机构且采购规模较大的县(市),其集中采购机构可以作为地级市以上政府采购中心在当地设置的分支机构。未设立集中采购机构的县(市),当地的集中采购业务可委托省、市两级政府采购中心或其他具有资质的政府采购业务机构进行,或通过推行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网上采购等办法解决。

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各级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的法定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起《政府采购法》赋予的各项监督管理职责,依法承担政府采购的政策制订、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拟定、采购方式审批、评审专家库和供应商库管理、采购活动监管和机构考核,以及采购预算、资金管理等监管职能。在强化集中采购管理、发挥集中采购机构作用的同时,进一步加强对分散采购及其他采购当事人的监管。大力发展和规范政府采购市场,逐步建立全省统一开放的区域性政府采购市场,加快实现政府采购行业的自律管理。

四、不断扩大政府采购规模

各市要结合实际,科学合理地制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扩大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的范围,逐步把政府重要物资列入集中采购目录。各地要逐步把政府投资的建设工程纳入政府采购范围,财政、发展改革、建设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和沟通,在建设工程政府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上做到信息共享,资料互用,政策衔接,工作对接,促进建设工程政府采购的规范管理。各部门、各单位要结合部门预算和国库集中支付改革,严格按政府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加强对分散采购的监督管理,纠正各种逃避政府采购的行为。各级财政部门要强化政府采购预算的执行,全面推进采购资金的国库集中支付,从源头上把住采购项目安排的合理性,从程序上监督采购预算执行的规范性,从支付上把握财政资金使用的有效性,确保政府采购资金的安全、有效和透明。

五、加强政府采购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建设

各地、各部门要抓紧制订和完善与《政府采购法》相配套的制度和办法,建立政府采购行为规范和责任追究制度。用制度来指导和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约束政府采购行为。集中采购机构和其他采购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操作流程、质量控制等制度,采取上岗考核、服务承诺和项目责任制等措施,强化内部约束机制,提高政府采购的质量和服务水平。要加快建设全省统一开放、资源共享的评审专家库和供应商库,建立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和供应商的考核评价、进入退出等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协议供货和定点采购管理办法,加强对协议定点商品服务价格的动态监测,严肃查处供应商或采购人的违规行为。要通过公开招标方式,不断扩大协议定点采购的范围。

六、建立和完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

建立和完善财政统一监管、有关部门专业监督相结合的政府采购监督机制。各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对本部门或本系统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职能,审计、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作用,使政府采购从外部监督为主转向外部和内部监督并重。采用联合检查、专项检查、年度考核和日常监督等形式,加强对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活动的监督,重点抓好采购金额较大或社会影响较广的采购项目的监督。加大对商业贿赂等违法违纪案件的查处力度,有效防止和消除政府采购活动中的各种腐败现象和不规范行为,促进政府采购各项政策和制度的全面落实。建立和完善供应商质疑、投诉机制,发挥广大供应商和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逐步建立全方位、多层次的政府采购监督体系,确保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

七、加快政府采购信息化建设

按照“统一规划、分级建设、适当超前、逐步到位”的原则,结合“电子政务”和“金财工程”建设,加快省、市、县三级政府采购门户网站和信息管理系统的规划和建设。以“*政府采购网站”为平台,以政府采购专家的网上自动抽取和网上协议采购为突破口,逐步开展政府采购网上申报、审批等管理和服务,提高采购效率和工作效能,实现政府采购管理和运行的一体化。大力推行政府采购政务公开和信息公开,统一全省采购信息的渠道和媒体,增强政府采购透明度。采取政府采购“办事窗口”或“一站式服务”等形式,简化办事环节,提高服务水平。

采购监督管理机制范文第14篇

一、政府采购风险的表现形式

实施政府采购的基本目标:一是经济性和有效性,二是鼓励竞争,三是加强预算资金的管理,防止其被挪用和流失。另外通过政府采购,政府可以实现宏观调控、预防腐败、推动社会就业、诚信建设、减少公共购买中的权力寻租等目标。政府采购风险就是实施政府采购的结果未能达到上述预期目标或与目标相背离,是由于政府采购运作过程中因制度设计和运行失当、管理缺陷以及外部事件冲击等不确定因素导致采购失败,从而造成直接或间接损失。

政府采购风险从大类可以划分为系统风险和个别风险两类。系统风险是指国家的政局变动、制度改革、政策变化、国民经济的剧烈变动等因素带来的风险,具有不可控制性,难以防范和控制;个别风险是由于不确定因素影响带来的,它是由于集中采购机构的运行、管理等方面的原因给集中采购机构带来损失的可能性,个别风险如能采取有效措施是可以防范的。实践中政府采购风险可以归纳为运行管理风险、人员道德素质风险、信息风险、决策风险、监管风险和市场风险等几种。具体表现形式有:采购信息没公开,采购政策不合理,采购程序不规范,评标过程不公正,节资率低,采购成本过大,招标后废标,合同执行中出现预算大幅度增加或减少,产生履约纠纷等等。

一般而言,政府采购风险具有隐藏性、突发性和连续性等特点,是市场经济的必然现象,在国外政府采购运行中是经常发生的,我国有些地方也已发生,但通过不断完善制度等手段还是可以规避风险的。

二、政府采购风险产生的原因

从政府采购目标来看,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本身已有效地降低了政府的采购风险,但是政府采购是一种购买行为,又以公开招标为主,从招标信息的公开到履行合同的整个采购过程是一个复杂的过程,所面临的社会经济环境复杂多变,采购过程中存在的各种不确定性不可避免地导致存在某种潜在的风险。分析政府采购风险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制体系有待完备。政府采购管理体系通常由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四个层次构成。在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三年后的今天,随着各项法规陆续出台,整个政府采购法律体系正在逐步建立,对政府采购工作的原则、基本方法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为政府采购活动指明了工作方向和目标。但现有的有关制度建设只是搭起了基本框架,而政府采购各环节的有效运作和“链接”,还需根据这一基本框架并结合管理要求进行充实和细化,使政府采购管理制度体系更加完整和有效,保证法律规定落到实处。由于我国《政府采购法》出台后关键的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还没有出台,各地为了规范采购管理,结合当地实际采购活动对信息、采购评审、专家管理、机构资格认定和供应商投诉处理等关键环节,以及非招标采购、协议供货、采购方式申报审批等重要行为积极探索,制定了一些单行规定来指导具体的采购实践。这些规定在指导采购活动的某一关键环节起到了重要的控制作用,但由于各地情况不同致使这些规定缺乏权威性、统一性、科学性、完整性或衔接性,对采购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无法系统、全面和有效地防范和控制。

(二)内部控制机制尚存缺陷。从我国推行政府采购制度情况来看,存在执行采购预算不够严谨;缺乏操作性强的政府采购内部控制评价工具,采购带有主观随意性、权力干预性;尚未理顺和整合采购内部控制的职责、权限管理的关系,相互推诿扯皮;注重采购范围(目录、项目)的内部控制,而轻于对内部违规现象的处罚,存在 “避重就轻”和做“老好人”思想;虽然出台和制定了一些相关的法律、制度和章程,但往往执行难,一些单位或人员为了小团体或个人利益,损害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也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推行和管理带来消极影响,等等。这说明内控制度没有渗透到采购活动的各个环节、各个方面,没有形成有章可循、有据可依、规范有序的政府采购内部管理控制机制,没有把内部控制细化到实务操作中具体责任人,细化到详尽的政府采购每一个步骤。

(三)监督机制有待加强。一是监督检查机制缺乏独立的监督主体。我国《政府采购法》在第七章规定了监督检查制度,明确规定各级财政部门为政府采购对象的主管机关,是政府采购监督主体。但依据《招投标法》,各级发改委和相关的行政机关各自制定相应的公共采购行政规章,分别管辖属于自己的公共采购项目。可见,公共采购市场中的监督主体实际上尚未统一,有关基础设施建设、供水、供电、供热等政府公用事业的采购项目,涉及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采购项目,涉及国家稀缺资源和国家利益的公共采购项目等,存在多元监督主体,大部分还没有进入各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视野。二是监督检查机制缺乏统一的监督规则。采购法虽赋予各级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的权力,但缺乏监督的实质性内容和具体程序规则,对各级财政部门如何进行监督没有具体的、有效的、强制的监督措施,因此,不能将监督落到实处,也不能制约权力、防止权力的滥用,更何况财政部门与采购部门与采购人(政府机关)行政层级平行,缺乏行政管理的权威性,难以实施有效监督。三是审计、纪检、监察等监督难以保证实质性效果,腐败、商业贿赂、吃回扣等现象或多或少地禁而不止。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作为法定的监督主体发挥着重要的监督作用,纪检、监察部门只是在招标活动中被财政部门邀请参与现场监督,没有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因监督范围广、内容多、工作量大,不可能面面俱到,可能会出现监管“缺位”。

(四)预警机制没有建立。目前我国对政府采购目标的实现没有科学的指标评价体系。有些地方过分强调政府采购节资的效果,走入重视经济效益而忽视其社会效益的误区;对政府采购的政策功能,如购买节约环保产品、保护中小企业、支持地方经济事业发展等没有充分考虑;对采购方式的使用没有科学的界定标准,如过多过滥的定点采购实际上是赋予了供货商一种市场特权,形成了与公平竞争相左的市场垄断,最终暴露出价格高、服务差、买卖双方私下串通等问题;对办公设施的配备没有合理的标准,超标准配置办公设施虽然就市场价格而言节约了大量资金,但整体而言造成了资金的浪费;衡量一件采购产品的好坏,没有行业内提供的参考标准和第三方评测机构做出的产品评测,只听厂商的一面之辞,面对厂商提供的看不见、摸不着的性能指标,比如虚报的打印机硒鼓寿命、笔记本电脑电池使用时间,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等等。对于这样的问题如果能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政府采购指标评价体系,对政府采购的目标结果做出科学合理的评价,建立政府采购预警机制,相信就可以避免其带来的风险。

(五)宣传教育不到位。政府采购涉及的方面多、金额大,在我国又是一项新的改革,起步较晚,应加大宣传力度,争取社会各方面的支持,才能得以顺得推行。目前从我国政府采购的实践看,对政府采购宣传的深度和广度还不够,一是还存在对推行政府采购制度认识不足,尤其是基层的领导不重视,导致政府采购改革在某些地方或单位推行困难;二是对政府采购工作人员的宣传教育不足,致使其综合素质和能力不高,抵御风险的意识不强,采购行为不规范;三是对供应商的宣传教育不够重视,供应商是政府采购的当事人之一,是政府采购不可缺少的,给政府采购活动带来了竞争和活力,但是在采购活动中为了争取更大的利益,供应商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相互串通、在采购活动中陪标等风险问题,一直以来是难以提前了解和解决的,也没有很好的办法进行处理。

三、控制和防范政府采购风险的对策

针对以上政府采购风险存在的原因,要有效地控制和防范政府采购风险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完善法制体系,规范操作程序。加快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建设,尽快制定与政府采购法配套的单行办法或具体规定,包括政府采购具体程序管理、政府采购活动文件管理、政府采购合同管理、政府采购质疑与投诉管理、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政府采购人员专业岗位任职要求、集中采购机构考核等,形成以政府采购法为核心、以财政部相关办法为主干、以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等环节控制为重点的统一的政府采购制度体系。省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要积极发挥省级主动性,依据大的法律框架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注重配套制度的建设和完善,抓紧制定内容完善、操作性强的政府采购工作规范,重点研究制定“集采机构的考核”、“评审专家管理”、“政府采购责任追究”、“采购方式审批和特殊采购事项管理”及“集中采购机构内部管理和控制”等办法,用小的规章制度最大可能地补充、指导具体操作,形成一套完整的、实用的、可操作性强的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体系。同时,做好政府采购法与相关法规的衔接,做到相互协调,彼此补充。在法制化的基础上,实现优化操作流程、公开办事程序、严格责任追究、加强风险防范、提高采购效率和质量。有完备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政府采购行为,若采购当事人在采购过程中违规操作,就可能承担法律的风险,受到严厉的处罚。

(二)狠抓源头管理,完善预算编制。一是加强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管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做好预算编审工作,提高采购预算质量。二是把部门预算与政府采购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将政府采购预算细化到每个部门和项目。三是强化政府采购年初预算的约束力和在操作上的指导性,控制有关采购人临时追加采购预算,严格预算的执行。

四是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实施概算、预算及决算控制,预决算及资金控制应贯穿于工程项目的全过程,实施有效的事前、事中和事后控制。

(三)健全内部风险控制体系,规范采购行为。首先,严格职权划分和不相容岗位的分离。政府采购涉及多个利益主体,对代表政府利益的各方之间,应明确各自职责,如财政部门负责采购计划、采购预算审定,但不直接参与具体采购事务,仅凭采购中心和采购人签单支付采购款;而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政府采购政策、采购规章制度、协调有关部门关系;政府采购中心主要负责组织实施各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采购,制定集中采购操作规程、负责采购人员培训等。其次,实现政府采购不相容岗位的分离。即采购、付款、验收三权分离;政府采购活动的招标人、使用人与定标人相互分离;采购中心机构内部采购、合同审核、验收岗位的分离。第三,要督促各集中采购机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优化操作流程,公开办事程序,全面推行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责任追究制,防范采购过程中的风险。第四,完善政府采购决策、实施阶段内监管措施。在政府采购决策立项阶段,严格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核、审批,保证政府采购预算的规范性;要把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在实施阶段,则应建立、健全“监标委员会”制度,合理划分合同签订权与合同质量验收权。

(四)加强监督体系建设,实施有效监督。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是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保证。政府采购内部监督、外部监督和社会监督共同构成完整的政府采购监督体系。实现内部监督制衡主要靠相互监督、相互制约内部控制机制来完成,这里所强调的主要是外部监督控制。政府采购法对外部监督机构的监督范围作了明确的规定,“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集中采购机构的采购价格、节约资金效果、服务质量、信誉状况、有无违法行为等事项进行考核,并定期如实公布考核结果。”“审计机关应当对政府采购进行审计监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政府采购各当事人有关政府采购,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国家机关、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

从以上可以看出不同的监督主体的监督内容和角度是不同的,财政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负有举足轻重的责任。所以,要强化财政部门法定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职能,建立职责定位准确、分工合理明确、程序清晰合理和协调配合有序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体制,做到监管到位。一方面以审核、备案、反馈制度为主要形式,实现对政府采购活动的全过程监督;另一方面建立集中采购机构监督考核制度和供应商质疑投诉管理制度,完善事后监督,形成事前、事中、事后相结合的监督体系。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该清楚自己的职责,将着力点放在制度建设、预算编制、计划审批、机构考核以及违规处罚等方面,而不是将过多的精力陷于标书审查、现场监督等环节,抓住监管工作的主要矛盾,提高工作质量和效果。另外,纪检、监察、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也要明确监督责任,充分发挥其对政府采购不可替代的监督作用。 (五)建立指标评价体系,完备预警机制。要建立政府采购评价制度和评价体系,促进政府采购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政治效益的综合、全面、协调提高。对政府采购的效益评价,主要考虑以下因素:一是该采购项目是否必要,总额是否适度。二是采购方式是否适当,成本和效益之间的投入产出之比是否实现最大化。三是在采购项目的购买标准上,如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品配备标准,严格在标准内配备能满足单位需要的货物、服务等,避免浪费。四是注重政府采购的成本分析,既重视其显性成本又不忽视隐性成本。五是注重政府采购经济效益的同时更要重视政府采购的社会效益,发挥政府采购制度的政策功能,引导购买国产品牌、自主创新产品、保护中小企业发展及注重环境保护等。

采购监督管理机制范文第15篇

一、市政府采购的现状

(一)领导重视,健全机构。建立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采、管机构分设的政府采购管理体制。分别设立采购办、采购中心,配备能力强、业务精的工作人员,做好政府采购工作。采购事项集体研究,公开招标。

(二)加强了政府采购计划,扩大采购范围,加大了监督检查力度。不断加强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集中采购计划编制工作,逐步扩大政府采购范围,按《目录》要求,对范围内的政府采购项目做到应采尽采。做到事前有计划,事中有监督,事后有成果;做到程序规范,验收严格,资料完备。完成采购预算3441.43万元,完成采购金额3107.53万元,节约资金333.9万元,节约率9.7%。4月,市将未纳入政府采购的市公安局、市检察院、市法院、市总工会和市属各乡(镇)政府纳入政府采购。

开展了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工作。主要对各单位政府采购范围的项目依法实施采购的情况,是否存在规避政府采购行为;采购机构财务开支情况,是否存在违反财经纪律现象等十个方面进行自查和抽查。

在自查自纠阶段,共收到125个单位的自查自纠报告。通过对自查自纠报表统计,全市政府采购预算总额为3530万元,当年实际执行政府采购总额为3219万元,节约资金为311万元,节约率为10%,分散自行采购的为343万元;政府采购预算总额为1968万元,实际为1856万元,节约资金为112万元,节约率为6%,分散自行采购的为570万元。在重点检查工作阶段,我们选取了市教育局、卫生局、国土局及政府采购中心等28个单位为重点检查对象,重点检查面为23%,各单位对检查出的采购无计划、随意性采购、规避政府采购等问题都能严肃对待,并制定出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认真解决,确保了此次专项检查工作不走过场,切实收到实效。

(三)政府采购制度建设得到加强,完善了内部制约制度,管采分离管理体制得到落实。政府采购法实施后,财政部门就采购预算、招标投标、评审专家、供应商投诉、节能环保等方面制定了相关规章制度。划清了政府采购办与政府采购中心工作职责。政府采购办主要对政府采购计划、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集中采购限额标准、政府采购信息、评审专家、合同供应商资质备案、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和管理,负责受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投诉事项和行政复议、处理政府采购行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主要是接受采购人委托,独立组织实施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采购;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布采购信息和采购结果;组织政府采购项目的招标、评标活动;根据采购人委托的权限组织签订或签订采购合同并督促合同履行;做好政府采购的档案管理工作;制定集中采购机构内部操作规程,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

(四)政府采购行为和程序得到规范。在政府采购招投标过程中,对选择招标适用方法、供应商自由参加投标活动、招投标人员之间利害关系回避、采购名、优、特、环保产品及招投标过程监督等方面,都能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对我市采购数量较大且较分散的商品,如办公自动化用品,由于产品标准统一,大部分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即以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为中标供应商;在公开招标过程中,对货物项目的价格权值,一般也在百分之八十以上,最大限度的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

(五)强化了依法行政和依法采购意识,不断提高采购监管、操作的质量和水平。政府采购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是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和热点领域。我们要在强化队伍建设的同时,抓好制度建设,规范采购程序。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财政部门、集中采购机构、采购人职责清晰、运转协调的工作机制。按照《政府采购》和《行政许可证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对采购中心日常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建设和日常管理使用工作;维护供应商的合法权益,对供应商的质疑和投诉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及时答复和处理。为政府采购活动创造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

二、采购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一)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不完全、意识不强

许多采购单位未按预算管理要求将政府采购项目全部编入部门预算,年度执行中追加政府采购预算的现象比较突出,普遍存在漏编采购预算、超采购预算或无预算采购的问题,导致预算约束力不强,实际操作计划性较差。一些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的实施往往是采购计划代替政府采购预算,什么时候需就要什么采购,年初预算时采购项目没在列入预算,很难体现集中采购的计划性和规模效应和实现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不完全。

(二)政府采购管理体制不顺,“管采分离”停留在表面。《政府采购办法》第十三条、第六十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管理职责”、“采购机构与行政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和采购办同设在财政部门,作为财政内设机构的相关科室,同归一个上级领导,不利于监督。

(三)采购中缺乏专业人员的指导。由于政府采购所涉及范围广,所涉及的专业知识非常繁杂,客观上需要配备专业化的采购人员。实践中采购中心的人员由于职业局限,没有能力对这些非常专业的要求做出判断,即便实行了政府采购专家咨询制度,也由于多方面的限制,采购中心难以全面聘请到所有专业的专家,而且即便是聘请到专家也无法全程参与采购项目整个实施过程,对采购行为做出及时、具体的指导。

(四)供应商选择面窄。目前政府采购机关确定的定点供应商太少,在相当大程度上还无法实现通过竞争机制节约政府采购资金的目的。而且各供应商的实力也存在明显差异,缺乏有效的竞争。在一些采购频率比较高的项目(如电脑、汽车、办公家具等),参与竞标时经常出现一些“老面孔”,极易形成“供应垄断”和“日久生情”。表现在:1、由于个别供应商在同类项目中“屡屡中标”,从而影响了其他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的积极性。2、容易使参加竞标的供应商暗中联合,抬高价格。3、一些相互熟悉的本地竞标商,为了转移市场竞争给自己带来的压力,最终达到“多赢”的目的。4、外地供应商因费用总是不愿进入。

(五)政府采购电子化建设缓慢。在规范采购行为,提高采购公开透明度和工作效率方面,对采取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等集中采购组织形式应实施电子化操作,实现网上公告、网上下载文件、网上投标等功能,方便了采购单位和供应商。

(六)大量工程项目未实行政府采购。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政府采购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政府采购法规定,除政府采购建设工程项目执行招标投标法外,其他采购项目应当实行政府采购。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大量政府采购建设工程以外项目并没有实行政府采购的现象。

(七)对政府采购进行有效的外部监督较困难。机构的不合理设置,加之在制定采购政策时,制定者和实施者均为同一主管部门,而政府监察部门仅对采购的招投标过程进行监督,无法对政府采购全过程实施有效的监督和控制。

三、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的建议及对策

(一)强化意识,更新观念。一是财政部门的主要领导应把政府采购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经常关注,专题研究。二是政府采购加强采购预算的规范管理。三是不断提高党政机关和行政事业单位及社会各界对政府采购工作的认识,切实解决、消除思想认识上的问题,有效排除干扰和阻力,切实为政府采购工作的开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规范运作,提高效益。一是完善政府采购的范围、目录、方法、程序和门槛价。二是要提高政府采购干部队伍的素质,加强廉政建设。建立采购评审专家库,全方位提升采购质量。三是运用网络技术,缩短采购周期,提高采购效益。

(三)健全制度,强化管理。一是逐步完善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强化资金控制。二是完善操作制度,强化规范运作,预防采购风险。三是健全采购机构内部监督机制。四是完善核算制度,强化财务管理。五是建立规范的保证金制度,强化风险意识,把政府采购风险降到最低线。六是建立采购质量反馈信息制度,提高采购服务质量,便于对采购结果进行考核。七是公布招标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四)拓宽采购范围与规范运行相结合。一是将政府投入的基本建设和公共工程类项目纳入政府采购领域;二是政府采购项目向小额商品延伸,对招标限额以下的小额采购项目如办公用品等实行采购卡制度,采购单位持卡在招标确定的商场采购所需商品,获得资金的规模效益。

(五)提高采购人员的综合素质,培育一支政府采购专业化队伍。政府采购部门应通过加强采购人员的业务培训,使政府采购人员不仅懂得财政预算管理方面的知识,还应掌握有关招投标、合同、采购管理的知识,以及其他方面的相关知识和技能。

(六)利用信息技术,加快电子化政府采购制度建设。结合财政管理信息化建设,推进政府采购信息系统建设,逐步建立包括供应商、咨询评审专家、商品价格等方面的信息资料库,信息公告,增强服务功能;积极推进政府采购的信息网络建设,以实现采购管理各环节通畅、运行功能完善、操作交易公开统一、全过程监控和网络安全可靠为目标,集采购单位、机构、评审专家、供应商和管理监督部门电子系统为一体,电子化政府采购管理交易平台,逐步实现政府采购业务管理交易全流程电子化操作,以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