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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民建论文范文

工民建论文

工民建论文范文第1篇

1.1项目质量计划编制不合理

民生工程建设在项目的质量计划编制方面存在不合理的状况,在编制质量计划时往往分工不明确,可操作性较差,在需要共同完成的任务上经常出现无人负责或人人负责的状况,对项目质量的控制缺乏有效性和全面性,只是对各个部门的工作人员和施工人员制定出了相关的职责规范。此外,民生工程项目的建设与建设单位有着密切的关系,在质量计划编制过程中往往忽视工程建设的实际情况,忽视业主的需求,不符合计划编制要以满足顾客需求为目的要求,使得编制的质量计划达不到业主的要求。

1.2组织机构欠佳,人员素质不高

民生工程的建设包括许多方面的内容,如某一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环境设施医疗设施的建设和改造等。因此,在下达计划任务之后,各个单位进行各自的质量控制。在进行质量控制时,建立的组织机构不合理,使得民生工程建设只是一种形式,而缺乏实质内容。此外,一些参建人员的理论知识和技能不足,缺乏实际的技术操作能力,施工企业对员工的培训不到位,施工人员只是掌握了一定的理论知识和技能,但是并不能将学到的知识和技能具体运用到实际的工作中去。与此同时,一些施工人员的质量意识低下,并没有认识到民生工程在物业服务方面的作用,使得工程的质量得不到切实的保证。

1.3建设过程中质量控制不到位

在民生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质量控制不到位的现象。具体表现为某一项目完工后进行检验时往往只是完成了检验的程度,缺乏对工序质量控制的认识,而且在每一工序检验完成后,没有做好质量控制的总结工作,使得类似的质量问题重复出现。此外,在进行质量控制时,相关人么惠龙大庆油田矿区服务事业部矿区建设管理中心163000员没有认识到民生工程项目其关键工序和关键部位的质量都有哪些影响因素,这些影响因素的重要程度如何,使得对关键部位的质量控制存在不少问题,影响了民生工程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2.民生工程建设中存在的安全管理问题

2.1安全管理重视程度不够

一些领导只是注重企业经济效益的最大化目标,缺乏对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视。在现实的情况中,一些企业的负责人缺乏安全生产和管理的意识,没有把安全第一作为企业发展的重要理念,看不到安全管理对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作用。同时,一些安全管理人员整体上素质不高,对安全检查的重视程度不够,往往流于形式,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和防护措施的运用不到位,当安全事故发生后难以及时整改,甚至即使企业编制了安全专项方案也不能很好地运用,缺乏针对性的方案来应对实际问题。

2.2从业人员缺乏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在进行民生工程建设时,招聘的从业人员大多是来自农村的农民工,他们本身的文化素质不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相对匮乏。在施工过程中,根本不了解其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对安全生产的相关知识掌握不到位,安全意识极度缺乏。此外,一些工人缺乏必要的安全培训,没有受到相关的安全教育,施工企业在对员工进行培训时往往只是做表面文章,根本收不到实际的培训效果。而且还存在许多没有经过安全培训就直接上岗的现象,尤其是对于特种作业的施工人员来说,不经过培训考核就直接上岗进行关键工序的作业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

3.民生工程建设中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

3.1民生工程建设中针对质量管理问题的解决对策

3.1.1编制合理的项目质量计划

在编制质量计划时,要注意分工明确,提高计划的操作性,尤其是涉及到需要共同完成的任务上做到分工合作,避免出现负责混乱的现象。同时,在编制质量计划时一定要结合建设单位的需求,结合实际的工程情况,做到从顾客的利益出发,提高编制计划的全面性、针对性和合理性。

3.1.2提高人员素质,健全组织机构

在编制的计划下达到各个部分之后,要做好各部门之间的沟通和联系,并且部门内部要建立起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体系,避免出现质量控制流于形式的现象。此外,还必须提高员工的整体素质,包括知识素质和能力素质,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增强员工的质量意识,认识到民生工程建设的物业服务作用,通过培训来提高技术工人的技术水平,掌握相关技能为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作出努力。

3.1.3加强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控制

在进行质量控制时要做到全员、全面全过程。尤其是对于关键工序的质量控制一定要严格,严格遵循质量检验的程序,检验之后做好事后的质量总结。同时,对于涉及到关键部位的质量影响因素要全面分析,针对不同的因素采取不同的控制措施,以便把民生工程建设落到实处。

3.2民生工程建设中针对安全管理问题的解决对策

3.2.1加强对安全管理的重视

在进行民生工程建设时,企业的领导一定要加强对安全管理的重视,不能以牺牲安全为代价来获取最大的经济效益。此外,安全管理人员也要重视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将安全检查工作落实到每个人,准备好相应的安全防护设施,加大安全投入力度,有针对性的编制安全专项方案,对出现的安全问题及时发现并提出整改意见。

3.2.2增强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工民建论文范文第2篇

(1)在工民建筑的整体设计及其规划过程中

我们需要认真的分析工民建筑的天时地利情况。针对工民建筑的平面设计、空间构造、朝向等进行合理化的设计,进行良好的建筑节能材料的应用,保证建筑的隔热保温特性的发挥,进行建筑物节能体系的健全,保证能耗的降低,进行节能环保的控制。在工民建筑设计过程中,需要进行建筑形体的朝向问题分析,建筑平面一致性情况的分析,工民建筑设计理念的更新。比如在进行空调房间的布置过程中,我们要进行南北朝向房间的选择,避免在东西墙上进行窗户的安装。要依据相关的材料进行工民建筑的平面设计,进行能源的消耗控制。

(2)在工民建筑的空间构造应用中

我们需要认真规划好设计的步骤,进行工民建筑物设计其规划方案的协调,解决其朝向问题,解决建筑物的通风问题,保证工民建筑物的良好通风性,这就要进行积极的布局,进行布局地风向的分析。在工民建筑应用过程中,我们需要进行空调设备的安装,进行自然因素的考虑,进行空间的控制及其应用。在工民建筑的应用过程中,如果一定要进行空调设备的安装,就需要考虑自然因素,空间的约束,可以进行紧凑型模板的应用。在工民建筑设计过程中,需要进行体形系数的审核及其参照,进行单位建筑的空间热损面的分析,在工民建筑设计过程中,需要进行自然节能方法的应用,从而提升其应用效益。在实际操作中,我们也要进行周围环境绿化情况的分析,进行工民建筑的合理规划,要保证其与周边环境的和谐、协调,这需要做好环境的绿化工作,进行环境的积极改造,进行居住区及其工作区的气候条件的改善,保证植被作用的有效发挥,进行碳氧平衡的控制,进行温室效应的降低,进行大气污染情况的控制,进行噪音污染的降低,保证居民及其工作人员自身心情的愉悦,保证工民建筑及其环境的和谐性,保证舒服和谐化的人文环境。

(3)在工民建筑墙体应用过程中

其分为外保温墙体及其内保温墙体,需要进行其最大保温效益的发挥,这就需要进行相关建筑理论的应用,进行墙体的外保温作用的分析,保证外保温方案的优化,这就要相关人员重视墙体建设过程中的外保温作用,保证墙体外保温技术的优化,进行先进技术的应用,保证最新材料的应用,从而提升墙体的保温能力,保证建筑热能的相对稳定性,这就需要进行外侧复合绝热材料的应用,从而避免出现热桥情况,从而进行墙体的保温效益的提升,保证墙体结构的使用年限的提升。在墙体内保温技术应用过程中,我们需要按照相关的面积比例进行合理化的布局,保证复合绝热材料的良好应用,进行用户及其墙体应用状况的分析,在说明书上进行重点的说明,进行用户的人为破损墙体内保温结构的情况避免,更好的进行外保温作用的发挥。在节能设计环节中,我们需要考虑到太阳能的应用因素,可以活用建筑阳台等设施,进行太阳辐射的反射,保证墙体对光接收能力的提升。

(4)在门窗设计环节中

我们也需要进行工民建筑采光、通风等条件的分析,进行节能因素的充分考虑,保证建筑的良好设计理念的应用,保证基础施工条件的优化,从而进行门窗设计面积的控制,进行门窗传热效益的优化,维护了建筑物内部的能量。在进行门窗设计安装过程中,我们需要做好门窗的气密性保证工作,进行空气对流性的分析,进行门窗的积极选用,按照资金的情况,进行节能门窗的选择,这里可以进行热反射窗帘等的应用。目前来说,我国的工民建筑体系并不健全,很多工民建筑屋顶都不能进行良好能量的储备。为了满足现阶段工作的需要,进行建筑物的能量转化是必要的。毕竟屋顶的受热面非常的大,其散热面也比较大,因此,我们需要进行墙体能量的有效利用,避免墙体的热量失散情况。在屋顶设计过程中,需要进行反辐射作用涂料的涂刷,除此之外,我们也可以进行屋顶的太阳能接收板材的设置,保证太阳能热水的转换,针对那些不能设置的,可以进行隔离材料的应用,进行太阳能接收板材能量的加剧汇集,从而保证隐形能量的有效利用及其转换。

(5)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升,人们对于生活质量的要求越来越高

传统的空调系统应用已经难以满足工民建筑的需要。这就需要我们进行工民建筑的冷热系统空调节能应用,保证工民建筑的良好空调设计,针对空调设备深入了解,进行空调安全性能及其负荷指标进行分析,认真做好相关的试验,保证空调系统能源输出的优化,保证冷热系统的应用,进行资金投放额的减少,进行节能性的提升。工民建筑的发展在现代技术的要求下更注重节能的考虑,如果单纯的依赖于降低能耗或者是技术材料的使用完全不能实现完美的节能理念,新的节能观念应该建立在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的双重原则下,有效的利用自然因素,在技术的配合和建筑理论的指导中展现现代化的节能理念。

二结束语

工民建论文范文第3篇

一、主要做法和基本成效

组织机构健全。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__省《实施细则》等规定,我委基层党组织设有机关党委1个,机关纪委1个,机关党委班子由7人组成,书记系委党组成员,委员系有关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机关纪委班子由5人构成,委员由有关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为有利于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和影响力,有利于党员的管理教育,有利于结合机关党建工作促民族工作顺利开展的实际,设置直属党支部13个(机关党支部6个、离休党支部1个、退休党支部1个、事业单位党支部5个),由汉、彝、藏、羌、回等14个民族构成的党员179名,党组织关系隶属于省直机关工委。党支部书记由各处室(单位)一把手兼任。

作用发挥明显。近年来,委党组高度重视并始终以科学发展观统领机关党建工作,各级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充分发挥。从委党组、机关党委到各党支部,逐级统筹协调、各司其职,委党组书记、主任认真履行机关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责任,其他委领导对所分管处室(单位)党建工作的责任落实负总责,任务分解到头,责任到人,发挥了“一岗双责”的积极作用,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一级促一级,层层抓落实,形成了“职责明确,领导有力,运转有序,保障到位,齐抓共管”的机关党建工作格局。特别是完成各项党内重大活动(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等)及时、有序、见效,达到了查找问题一针见血,整改措施结合实际,做法经验得以提炼,“回头看”活动针对性强,解决问题群众满意的实际效果。措施有力、保障到位、行动力执行、制度建立、责任落实,彻底扭转了过去机关党建工作“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状。

制度得以落实。制度的建立健全和贯彻执行是机关党建工作的核心和关键。近年来,我委出台了一系列加强和改进机关党的建设的制度性文件,对一些难点、疑点作了明确具体的规范,建立健全了较为完善的架构和制度体系。机关党建工作得到委党组高度重视,形成了《委党组指导机关党建工作制度》;强化党员干部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形成了《关于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深化理论武装工作,形成了《委党组中心组学习制度》、《关于在委系统开展创建学习型机关活动的实施意见》、《关于加强和改进中心组学习的意见》;积极开展文明单位创建,形成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意见》;加强处以上领导班子建设,形成了《关于进一步深化领导班子“四好”活动的意见》、《省民委委、处两级领导班子创“四好”活动制度》;落实党支部和党员目标管理,形成了《“争先创优”活动制度》、《关于省民委机关党支部和党员队伍建设实行目标管理的实施意见》;加强和改进改进机关作风建设,形成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作风建设的意见》、《关于建立健全县处以上领导班子思想作风建设五项制度的实施意见》、《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委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制度》;树立“民族之家”形象,形成了《关于建设民族之家的意见》,《关于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等。几年来,各级党组织认真贯彻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党支部建设目标管理。委党组每年专题召开党建工作会议2次以上,对阶段性工作作部署。认真落实“”、“一把手”上党课、专家辅导理论、党内谈心谈话、“创先争优”等制度,并付诸绩效管理和考核,坚持把自我评估、各党支部(单位)党员干部评价以及考核组考查结合起来,促使制度建设的“软指标”向考核激励的“硬约束”转变,有力的制度建设推动了机关党建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特别是各级书记认真履行职责,坚持以自身的模范行动和表率作用带动了党内的团结、统一、和谐,为机关(党支部)建设和民族工作作出了表率,树立了榜样。

成效得到展现。关于思想建设。我委构建了“一把手”负总责亲自抓、分管领导重点抓、其他委领导共同抓、机关党委协调抓、群团组织配合抓、党员干部职工广泛参与抓思想政治工作的总格局。针对疑难问题和干部职工普遍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做好了上情下达、下情上报和解惑释疑工作。关于组织建设。选好配强支部书记,并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制。通过开展“四强”基层党组织、实践“三个代表”党组织示范窗口、党员示范岗和“我为党旗添光彩”等活动,全方位调动了工作激情,增强了凝聚力和战斗力。关于作风建设。在抓机关建设上,深入开展委、处两级领导班子创“四好”活动、文明单位深入创建、学习型机关深入开展、和谐机关稳步推进、机关党建向社区延伸。充分利用少数民族年节日和积极组团(队)参加全省和省直机关各项文体活动,展示了“民族之家”的良好形象。在抓民族工作上,紧紧围绕民族地区人均主要指标差距相当明显、农村贫困问题十分突出、基础环境建设任务非常艰巨、社会事业发展总体滞后、维护团结和谐面临多重压力等问题,深入开展调研,切实为省委、省政府决策民族工作、维护社会稳定提供了重要依据。全力抢救和保护“5.12”汶川特大地震损坏的羌族传统文化,为一手抓抗震救灾、恢复重建,一手抓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贡献。关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

廉政文化进机关(家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荣辱观和领导干部讲廉政党课等教育活动,引领先进典型事迹入脑入心,增强了群众观念、组织观念、纪律观念和廉洁从政意识。积极推进预防为主方针,坚持党风廉政与管权、管事与管人相统一,推进“重大决策四项制度”建设,增强了政务和党务工作公开透明。二、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

理念创新不够,导致工作方式方法相对滞后。少数同志单纯地就机关党建抓党建,潜心探索和思考创新工作的力度不够,工作方式方法习惯于老一套而难于创新。就理论武装而言,强化学习力是理念创新的基础。个别党员干部职工的学习兴趣不浓,激情难以产生,兴奋点难以找到,习惯于浏览自己感兴趣的报刊杂志等,尽管我们一如既往、持之以恒地抓中心组学习、各党支部(处室)学习以及适时提供学习资料作辅导等,仍有少数党员干部职工学习的自觉性不高,学习力不强,再好的学习内容都会感到乏味和削弱,导致了理论学习的力度、深度、广度还有待进一步加强。特别是作为民族工作部门的各处室(单位),由于工作职能差异,有的同志频繁出差,有的同志除了必要的开会学习活动外,深入调研学习的机会较少,就连机关内部各处室(单位)之间互相交流工作经验,畅谈学习心得(体会)及开展交心谈心等活动的开展相对较少,造成了针对性和实效性的缺乏,各党支部自身特有的或潜在的特质没有充分体现于工作,反而应付了事的态势越演越烈,个别同志对机关党建工作认识不足,形成了一定的工作盲区,导致一些工作落实不到位。

载体创新不够,导致组织生活形式枯燥乏味。基层组织生活方式的老路老套削弱了党员对组织生活的向往和热情,有创意地开展组织生活不够,在组织生活中,有针对性地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解决一些现实问题不多,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因素在起决定性作用,加之委系统各党支部工作性质和职能的差异,赋予的任务艰巨繁重,各职能部门的工作压力加大,一些党支部积极思考和认真探索开展适合本支部组织生活的方式方法不多。紧密围绕民族工作的中心任务,提高党员政治素质,树立党员良好形象开展工作的力度不够,多数党支部活动都是采取学习文件、念念报纸和相关资料,没有在创新活动载体上狠下功夫,从而导致了枯燥乏味。

制度创新不够,导致工作的统筹力亟待加强。近年来,我委虽然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但是在执行过程中,各党支部结合自身实际抓落实推动工作的力度还不够,加上现有的一些制度还未能及时结合新形势、新任务、新特点修改完善,制度运行的时效性、可操作性还存在一定的时间差距。多数党支部活动阵地受限,开展党组织活动的经费严重不足,导致党员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不能得到很好的调动,也致使党内的一些活动无法正常开展。特别是在实施两个目标管理活动中,个别党支部只注重业务工作经验的积累和总结,漠视了与党建工作的融会贯通或有机结合,找不到凝聚人心协同做好工作和取长补短的着力点。

三、改进思路和对策建议

创新工作理念,切实增强机关党建工作的生机和活力。机关党建工作必须用创新的理念和精神去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适时调整和改进机关党的领导方式、组织方式、活动内容,做到工作思路、格局、方法既务虚又务实。一是拓展工作思路。坚持把机关党建工作放到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__、加快__民族地区跨越式发展和为民族工作服务的大背景下去认识、去思考、去把握、去部署,紧紧围绕“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民族工作主题和省委“坚持科学发展,构建和谐__”的总体思路、“一主、三化、三加强”的基本思路,紧扣“一枢纽、三中心、四基地”的发展部署,按照建设灾后美好新家园和建设西部经济发展高地的战略定位,重在融会贯通,找准委系统和民族工作的结合点、着力点和切入点,促使机关党建工作真正融入中心、服务大局。切实扭转就机关党建抓党建到紧密结合民族工作任务转变,从被动适应到主动创新转变。二是改进方式方法。机关党员干部思想的独立性、多样性、差异性迫使机关党建工作由单一向综合、单纯灌输向教育引导转变,对党员干部职工进行的理论武装工作重在启发、善于诱导。三是围绕中心工作。准确把握全省民族工作和机关工作的核心内容,积极协调各处室(单位)解决影响中心工作的突出问题,切实把帮助激励和推动鼓劲融入中心工作,只有这样,机关党建工作就有的放矢,就能充满生机和活力。四是找准突破切入。我委工作的特殊性决定了机关党建工作作为民族工作的有机组成部分,要有融入中心工作的意识,在委党组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下,清醒地意识到融入中心工作的目的干什么和怎么办,从哪里入手有利于发挥作用,然后找准切入点,坚持业务工作与机关党建工作相融合,并形成良性互动,这样,干起来有抓手、有效果。

创新活动载体,积极搭建平台改进组织生活的枯燥和乏味。结合新情况、新要求注入的新内容,在寻求围绕民族工作、提高党员政治素质、树立党员良好形象等载体上下功夫。观念要创新。除了传达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外,每个党员要灵活运用党的理论、方法和观点看问题、想事情和做决策,处理好为集体、社会和国家贡献力量和如何贡献力量的关系问题。为巩固党的政权基础,坚持开展教育活动作为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根据不同时期和阶段的工作特点提出具体要求,积极探索创新教育途径,建立健全教育管理和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长效机制,纯洁性党员队伍。内容有新意。随着时代和发展的与时俱进,组织生活内容需要在满足党员内心世界基本需求的同时,内容涵盖社会的各个领域,可以涉及古今中外,可以是政治或时事,也可以是经济或其它法律常识等的点滴积累和灌输。形式要多样。除了习惯按照传统的做法外,还要结合自身实际和工作特点,坚持以活动的多样化为平台,针对机关党建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及薄弱环节,根据党的任务,每年确定调研专题,落实专人调研,做到常规调研与专题调研、单项调研与综合调研相结合。通过调查研究,吃透上情、把握下情,找准工作的对接点,做到问题在调研中发现,经验在调研中总结,办法在调研中产生,实绩在调研中创造,理论在实践过程中提炼,做好交流创新。活动要具体。坚持以文娱体育活动为桥梁和纽带,以各类联谊活动的开展,促进工作交流。深入开展类似于学习型机关的各类主题活动等,通过争创“学习型支部”、争当“学习型党员”等形式,解读好党员干部职工的“知识危机”、“本领危机”、“能力危机”等问题。引领党员干部增强大局意识和服务观念,切实转变职能和改进作风,提高政策、办事、办文、组织协调、解决实际问题等能力,全面提升综合素质,达到“内强素质、外塑形象”的目的。

工民建论文范文第4篇

自21世纪90年代中期始,我国城镇化进程进入了提速期,以年平均1.20%的速度向前发展。但世界发达国家城镇化经验表明:在分析城镇化重要指标“城镇化率”,即城市人口占全体人口比例的同时,还要重视土地城市化与人口城市化、工业化率与城市化率的相互对应关系。如果在城镇化战略进程中这三种比率关系处理不当,则会在城市里出现“新型城乡二元结构”矛盾。该矛盾中的一方多指本地市民,即原居民。而另一方则特指由于城镇化进程流入或者迁移至城市的“外来农民”,其大致可分为三类:一是“失地农民”,该部分农民属于因土地被征用被动迁移进城再就业的人口;二是“务工农民”,该部分为因生存或者失地等原因主动选择进城务工人口;三是“其他人口”,该部分主要由于民族、历史、经济、政治、文化等各种因素集中在或者迁移至该区域的外地人口。这三类人口可统称为城市中的“外来人口”,但因构成主体为“失地农民”和“务工农民”则可将其视为“外来农民”或简称“农民工”。“新型城乡二元结构”中的“城乡”分别代表的就是“本地市民”与“外来农民工”两种身份。“新型城乡二元结构”矛盾具体表现为由于城镇化进程导致“本地市民”和“外来农民工”在生产、生活、学习等各领域中贫富差距的加大、利益分配关系失衡等。如在我国很多城市已经出现了高楼林立的现代文明与贫穷落后的棚户区并存现象。棚户区折射出的不仅是一些地方政府“唯城镇化率”,滥用行政手段,盲目征用农民土地,造成失地农民被动进城后难以融合且聚集在城市边缘的现实。还反映出政府在户籍制度、教育制度等方面的“职能缺失”,导致“外来农民工”难以与本地市民同步享受住房、交通、医疗、养老等基本公共服务的事实。有关数据显示,在我国6.22亿的城镇人口中大约有1.67亿人还属于农业户籍人口。更多“二元结构”矛盾背后则表现为社会不良习气滋长蔓延和社会稳定秩序受到破坏,如精神空虚、吸毒现象高发、各类刑事案件增多,农民工权益受损、维权艰难、失业率上升、贫富差距加大、增多等社会问题。这些现象不仅影响了农民工市民化,更成为新型城镇化战略顺利推进的严重障碍。

2社区教育化人成为消解“新型城乡二元结构”矛盾的必然要求

打破城市中“新型城乡二元结构”的界限并实现“城乡一体化”融合需要系统工程。除了要从制度上解决户籍、社保等基本需求,更重要的是从教育和培养外来农民角度来全面提升城市生活能力,即实现“农村人”到“城市人”再到“现代人”的“农民工市民化”。有研究表明,教育对中国城镇化进程的整体影响是非常显著的。北京大学国家发展研究院副教授李力行“利用1997-2005年各省数据进行估计发现,人均受教育年限增加1年,城镇化水平会提高超过2个百分点。社区教育因其开放性、公平性、庶民性等浓郁的基本公共服务属性以及对社区成员广覆盖式的“大教育”特征使其成为推动“农民市民化”的必然选择。社区教育具有协调和整合社区内各方教育资源的能力和优势,并能满足人从出生到老年获得终身教育的要求而成为解决城镇化进程中教育缺失的重要平台。一方面,社区教育可以通过开展创业、再就业、职业技能提升等专题教育与培训,帮助“外来农民”尽快改变与城市不相适应的生活和生产方式,提高城市生活的适应力;另一方面,可以借助社区教育基层自治组织和管理的优势,调动广大社区成员的积极性,开展各种有价值的科普文化活动,通过喜闻乐见的活动形式培养城市文明和城市精神,提高城市认同感。但目前,我国社区教育的发展由于参与各方认识不清、教育资金投入不足、管理体系不完善、供给与需求不匹配等原因导致其明显滞后于城镇化进程的要求。因此,只有在新型城镇化视域下对社区教育的挑战和要求进行全面审视,厘清其本质内涵及其阶段性主体特征和客体需求,才能因地制宜优化农民工市民化社区教育的发展路径。

3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工市民化社区教育发展的困境

3.1“实验试点”与“全面快速发展”难以同步

我国社区教育起步较晚,20世纪80年代中期才开始出现真正意义上的社区教育,目前正处于实验试点逐步发展阶段,其整体发展速度和水平明显滞后于我国城镇化进程的需要。我国城镇化率由1978年的17.9%提高到2013年的53.73%的数据,不仅表明我国城镇化已经进入全面发展快速提升阶段,而且还说明我国每年有近2000万农村人口需要实现由农民到市民身份的真正转化。教育和转换规模庞大的“外来农民工”需要配套的社区教育机构和成熟的社区教育体系。遗憾的是,我国社区教育仍然处于试验区和示范区探索试点阶段。截至目前,教育部先后确定了五批次,仅159个全国社区教育实验区。且这些实验区和示范区70%以上主要集中在长三角、华北和东北地区,中部、南部和西部偏远省份的示范区较少。社区教育的集中实验探索阶段显然与城镇化的快速全面发展不同步。特别是试验区分布区域的不均衡更难以满足我国中西部地区农民教育与培养的迫切需求。事实上,越是不发达省份对农民工的教育转换需求越是迫切和困难,然而,这些地区的社区教育几乎均处于刚刚起步阶段。

3.2“教育供给”与“农民工市民化需求”难以匹配

目前,社区教育提供的教育形式、内容、效果难以满足新型城镇化进程对“农民工市民化”的转换需求。首先,由于社区教育供给主体模糊混乱造成教育过程“断裂式”和教育结果“碎片化”。我国社区受到政府职能部门的管辖或者“指导”过多,其行政色彩颇浓,很多教育内容都是各职能部门通过行政命令或者派出机构直接延伸至社区,如妇联的家庭教育、文教和社保机构的义务和职业教育、武装和法制部门的国防和普法教育等。同时,这些主导输出部门各司其职,不相沟通,无论在教育时间、形式、效果还是学习对象的选择和实施过程中都呈现出教育的“断裂带”。这些“断裂带”又因在社区范围内缺乏统一的教育管理机构进行有效整合和科学规划,最终在社区成员形成一个个的“教育碎片”很难达到总体认知的统一和提升;其次,社区教育主体提供的教育层次较低、内容单一。很多社区教育内容还仅停留在社区居民文化休闲娱乐活动层面,或者以家庭生活技能培训居多。这些形式单一且脱离“外来农民工”实际需求的教育供给与城镇化进程的教育需求极不匹配;最后,社区教育对象和教育取向也存在结构失衡和目标偏差。很多社区教育仍然以青少年素质教育、老年文体活动与娱乐为主,而针对正处于职业生长期的中青年“外来农民工”的培训较少;在教育目标上,因受传统教育和“学历至上”观念的影响,我国社区教育中还存在“重学历”、“轻技能”的现象。大多数提供社区教育资源的教育机构,如社区学院、广播电视大学、地方院校等更多是采取以学历补偿为目的的教学活动,这在很大程度上与以提升“外来农民工”综合素质、工作技能、生活质量的职业能力培养为目标不匹配。

3.3“教育环境”与“新型城镇化战略”不相融合

首先,社区教育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政策环境。我国开展社区教育三十年来,至今还没有一部明确规定社区教育各方职责、组织机构、资金筹措、教育管理与评估等可以指导实施操作的基本法。很多有关社区教育的规章制度也只是见诸各种实施意见和指导文件中,很难具备法律的严肃性,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执行。因此,政府应尽快制定社区教育的基本法以及有关保障社区教育事业顺利发展的法律和法规,使社区教育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其次,社区教育人才匮乏、总体素质较低、供小于求。一方面,社区教育管理队伍的数量、质量难以满足发展要求,现在很多地区还是由街道、社区人员兼职担任社区教育的管理工作;另一方面,社区教育的师资队伍更是良莠不齐,很多专兼职教师的选拔和使用都存在随意性和盲目性。这主要是因为政府对社区教育财政投入不足且重视程度不够造成人员经费有限。目前,多数社区无法解决从业教师的岗位编制、待遇、职称评定等相关问题,也很难吸引专业对口和高素质的人才来从事社区教育工作;再次,社区教育的管理体系模糊、职能定位不清。我国社区教育发展中的一个突出问题就是组织机构设置不清,既没有统一的领导机构,也缺乏具体的执行和管理机构。即便是有的社区自治组织管理机构比较健全,但由于过多地承担了政府事务或者受到各级政府部门的行政干预过多,往往导致定位模糊、职能错位和自治功能弱化。突出表现在社区整日忙于各种政府部门的考核检查和指令性工作,根本无暇顾及组织社区成员开展社区教育和培训活动。事实上,大多数社区层面仍然处于一种听任政府各个职能部门交叉指导,被动执行的模糊状态。至于社区教育的总体规划、实施方案、管理过程、效果评估等关键管理问题更是难以在这种条块分割、资源有限、信息孤岛、沟通无力的困境中得到有效解决。

4优化农民工市民化社区教育发展的路径选择

4.1厘清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工市民化社区教育内涵,转变参与各方认识

导致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工市民化社区教育各种问题的原因是复杂的,但与社区教育各方认知上的模糊有着至关重要的关系。具体表现在对社区教育的主体、对象、教育内容、表现形式、管理体制等方面的混沌认识和责任不清,从而导致参与各方在实际工作中出现机构设置不科学、职能交叉重叠、队伍建设缓慢、教育管理滞后、教育效果评估无从遵循等系列问题。因此,如果要解决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的社区教育“滞后”问题,关键要重新界定有关社区教育的基本内涵问题,即社区教育由谁做?为谁做?做什么?怎么做?应该做到什么程度?只有这些基本问题解决了,才能确定未来努力方向。从本质上而言,在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的社区教育应是一种教育与城镇化中的社区相结合的教育形态,它分别符合并表现出教育和社区相结合的双重属性。一方面,社区教育属于教育活动范畴,应该遵循教育客观规律,应以有意识的,影响人身心发展为目标的社会活动。按照《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与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和教育部2012年《关于加快发展继续教育的若干意见》中对教育结构的划分和继续教育的分类来看,社区教育属于继续教育范畴中的社会生活教育(含社区教育);另一方面,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的社区因为人口迁移呈现出由农村向城市流动的单一取向,导致新型社区在规模、结构、素质、诉求等方面存在数量简单的聚集、人口结构多元、人员素质较低、技能提升和城市归属感诉求迫切等同时并存等特征。在这样背景下,社区教育面对的问题不再是简单意义上的继续教育和终身培养人的问题,而是需要站在新型城镇化战略角度来重新审视社区教育的供给主体、教育客体、教育环境等特殊性,着力解决在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市民化”的问题,即实现农民身份转换到农民城市适应力和综合素质的全面提升。因此,新型城镇化进程中的社区教育应是在政府主导并协调相关教育资源,由社区组织并实施的以直接影响社区成员身心发展为目标的一种有组织的基本公共教育服务活动。这个界定清晰表明现阶段社区教育是政府主体主导下的教育;教育客体是社区的全体成员,但要特别关注“外来农民工”的诉求;教育目的是社区成员的身心全面健康发展,既有行为素质、生存技能方面的提升,还包括城市认同感和归属感的培养;教育形式以直接影响身心的公民基本素质教育、科普知识教育、生活技能教育、历史文化教育、职业技能培训教育、心理教育为主,不应该仅指泛泛的文体娱乐活动。

4.2确定以政府为主导的多元化“投资主体”

首先,发达国家经验和我国社区教育成熟地区的做法均表明,社区教育投入主体均为政府主导下的多元化投资结构。例如,美国社区教育经费构成中大概39%的经费来自州政府的税收,18%来自当地政府拨款,30%来自联邦政府拨款,其余13%则来自学费、企业资助等多种途径。我国社区教育搞得较好的地方,政府也是经费投入的主体。如上海市规定社区教育按每人每年不少于6元的标准由政府拨付,有的地方甚至已达到10元;其次,社区教育基本公共服务的属性也决定了政府投资主体的地位。“农民工市民化”需要从思维、能力、行为素养等层面进行由内而外的教育与归化,它只有依靠一个长期有效且具备公益、公共、公平性全方位社区教育培训体系才能实现。这就要求在新型城镇化进程中必须赋予并确认社区教育的基本公共服务的属性。最后,我国中西部很多经济较落后的地方,其社区自筹经费能力更为低下,只有依靠省级以上财政支持,或者在社区教育经费的预算上有相应的补偿和倾斜政策才能顺应社区教育发展的要求。

4.3继续搭建以学校为教育主体的资源平台

新型城镇化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外来农民工”的素质和受教育程度直接决定城镇化的质量。如果“外来农民工”素质没有提高,他们就不会在城市中找到更好的就业机会和生存空间。以“务工农民”为例,77.9%的新生代农民工受教育程度仍停留在义务教育阶段。而且,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外来人口中的“务工农民”数量将急剧增加。国家统计局数据显示,2012年全年农民工总量就达到26261万人,年增长率3.9%。大规模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的“外来农民工”在城市中难以从事技术含量和报酬相对较高的工作。绝大多数只能在建筑业、制造业、服务业等从事着最低层次的工作。因此,提高“外来农民工”就业竞争力和融入城市生活的素质,就必须通过切实有效的社区教育实体来实现。目前,能够在社区范围内为“外来农民工”提供教育资源的各类学校或者教育机构主要有两类:一是实体型的社区学院(校)。主要包括正规的社区学院或者非正规的社区学校、社区教育中心、社区学习中心等。据统计,自1994年我国第一所正规的社区学院———金山社区学院在上海正式成立至今,在全国已有68个示范区共建有63个社区学院或社区教育中心,作为区级的社区教育业务管理和实施机构。这些社区学院对“外来农民工”采取了“低起点”、“低收费”的办学形式,这与“外来农民工”的“低教育”、“低收入”现状相匹配,提供的教学形式和内容也基本吻合其职业技能和综合素质提升的要求。但由于学院数量较少,且分布不均衡难以满足大规模“外来农民工”的教育需求,因此,政府部门应该加大社区学院的投入和建设力度,扩大“外来农民”的受教育范围;二是由社区教育委员组织协调的区内教学资源。一些城市已经由政府部门牵头成立跨街道的社区教育委员会,依托区委党校(社区党校)、区社区管理学校、区老年人大学、区少儿活动中心、区内中小学等机构,通过组织、协调、整合社区教育资源,形成区、街、居三级教育网络并开展相应教育活动。社区教育委员会通过协调辖区内中小学校的各类资源包括教室、场馆、图书资料等向社区开放,为“外来农民工”提供多类型、多层次的服务。通过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对他们的孩子进行寒暑假的教育并组织到这些“没有围墙的校园”进行社会调查。同时,也可以利用这些单位的培训中心和设施为“外来农民工”进行职业技能培训。

4.4赋予并发挥社区管理主体的权力及优势

完善且高度自治的社区无疑是最具备管理和实施社区教育的优势,具体理由:一是社区本质上是社区成员自治管理,是社区居民自我完善、自我学习的内在需求;二是只有最贴近社区成员的组织才能体会和了解到真实的学习需求并有效设计教育内容、选择教育形式;三是只有高参与度和主动性地学习才能确保受教育的效果。因此,赋予并发挥社区管理主体的权利和优势,不仅能够保证教育对象的积极性还能确保教育过程的有序和规范。社区教育中的“社区”应该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具有清晰地理区域边界的社区教育对象范围。具体指人们因居住、工作、学习等具体功能聚集在具有明确地域划分的居民自治共同体。如以居民小区为单位的“小区型社区”,以商业区、科技园区、大学城等功能聚集型的“功能型社区”;二是指社区教育的管理主体应为社区。社区的领导机构一般为社区党委,成员为街道派遣的党员干部和居民推举的党员组成。决策机构应为社区居民或社区内单位代表组成的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执行层则为社区管理委员会,主要由物业管理公司成员组成。

4.5认清与满足农民工市民化社区教育客体的复杂化需求

工民建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农民工工资拖欠解决方法

一、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拖欠现状

随着城镇化建设的加大,城镇经济的不断发展,大量的农民从农村移到城市中,成为城市中的一员,但是但是他们是农业户口,户籍是农民,主要从事二、三产业劳动,就职业来说他们是工人,这就是农民工。

农民工为城镇经济发展作出了巨大贡献,但是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保障缺乏,特别是在建筑行业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非常严重,据新华社报导,我国建筑行业目前有3800万从业人员,其中农民工有3000多万,拖欠工程款和拖欠工资会直接影响到这些农民工的切身利益,建设部提供的数据显示:全国累计拖欠工程款3660多亿元。截止8月6日已解决农民工工资282.79亿元,占拖欠农民工工资总额的23.49亿的87.42%,由以上数据可以得知农民工占了建筑行业人员的绝大多数,农民工工资拖欠现象仍然存在,解决好农民工工资拖欠,不仅仅是维护农民工的切身利益,而且还关系到社会的和谐发展,国家的稳定,因此说,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必须得到重视和解决。

二、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的原因

1、施工企业问题

(1)劳动合同签订率低,没有劳动用工备案

在建筑行业,只有极少数管理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这部分人的工资基本上

能够兑现,而绝大部分农民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据劳动部调研信息数据显示:目前农民工合同签订率仅占12.5%,并且施工企业招用人员后没有进行劳动用工备案,根据《劳动部颁布的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录用备案手续,并为被录用人员办理就业登记。”

(2)施工企业层层转包

施工企业层层转包是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重要原因。在工程发包、承包、转包过程中,工程往往转包给一些没有资质的个体老板,这样农民工工资则必须等到包工头与建筑单位结算工程款后才能发放,工程建设劳务分包过多,造成支付环节及利润分配次数较多,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施工企业违法转包,造成拖欠后果。

2、农民工方面的原因

(1)自身法律意识淡薄

农民工往往认识包工头,经常跟随他们外出做活,他们不签订劳动合同,只是与包工头达成口头协议,若发生欠薪,农民工不知道采用法律途径解决,常常采取跳楼、堵门等极端方式,结果自己触犯法律,后悔莫及。

(2)没有欠薪证据

在一些农民工投诉案件中,由于农民工和包工头之间中、是口头协议,较少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欠薪,包工头不打欠条甚至死不认帐,劳动监察部门或仲裁部门处理起来困难较大,费时,费力,甚至无法处理。

3、作为业主(发包单位)方面的原因

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另一个主要原因是发包单位没有及时拔付工程款给建筑企业,建筑企业没有工程款,自然而然地不可能支付农民工工资。

4、执法监督方面的原因

(1)法律规定对欠薪者处罚力度小,且处罚程序复杂,时间长。对农民工工资执法监督主要依据劳动法律、法规,依靠劳动监察部门。根据国务院2004年11月1日颁布的《劳动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逾期不支付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从以上规定看,拖欠发生后,劳动部门先是责令其限期支付,而后是责令用人单位支付,而对用人单位没有处罚规定,并且依照《行政处罚法》和《劳动监察条例》规定执法程序是劳动监察部门首先调查取证,然后责令欠薪单位限期支付,未限期支付,则以拒绝劳动监察,则对该单位下达听证告知书,三天听证期后,仍不支付则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规定欠薪单位三个月内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如果对方仍未履行,再根据行政诉讼法,劳动行政部门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这三个多月的时间内,若发生欠薪单位倒闭或负责人转移财产,导致无财产可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时,劳动部门没有法律的授权,缺乏有力先行强制权力,使某些欠薪单位钻法律空子,逃避应负责任,最终受害者还是农民工。下面的例子很能说明问题:

杭州临川房层建筑公司包工头彭某承包了上饶县宏法实业有限公司的工程,但是至今仍拖欠400多个农民工工资30多万元,当地的劳动监察大队已经下达查处10个多月,但因为包工头彭某畏罪潜逃,而杭州临川房层建筑公司在一无资金二无办公场所和资产的情况下,法院无法执行到位,因此造成被拖欠的400多个农民工工资至今仍得不到解决。①

三、解决办法

(一)劳动立法方面

1、加强劳动工资立法

原劳动部94年颁布《工资支付暂行条例》,其中没有规定对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进行处罚的规定。《劳动法》规定了“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支付劳动者经济赔偿”而这对欠薪单位而言,根本无关痛痒。我国目前还没有制定《工资法》,不少老板正是钻了这个法律漏洞,肆意欠薪,因此制定《工资法》提高立法层次,增强可操作性。可增加如下内容:

(1)增加对灵活就业人员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以按周、日、小时发放工资。灵活就业人员是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或弹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人员。其中包括季节工,劳务承包工。农民工作为灵活就业人员应该根据其工作特点,工作岗位不同发放工资。

(2)规定用人单位的义务。目标支付日期,支付周期,支付工资清单,存档,并规定用人单位存在无故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时,给予的惩罚性法律责任,加大处罚数额。

(3)规定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双休日、法定节假日、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劳动者工伤期间工资待遇。

(4)制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以及违反标准的法律责任。

(5)法律责任中规定若发生拖欠工资行为时用人单位有“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倒置”。解决一般的民事和劳动争议,采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将这一原则列入解决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而引发的纠纷中显然是不恰当的,在农民工和欠薪单位或包工头的对峙中农民工处于绝对的劣势,许多农民工没有和包工头签订劳动合同,一旦黑心老板抵赖农民工便空口无凭。而且工资单不在农民工手中,用人单位还有捏造证据,黑钱的情况发生,这些导致农民工无力举证。因此立法机关应为规定欠薪单位负有举证责任。

举证责任倒置有理论上的依据,第一,举证难易,第二,保护弱者,最高法院1992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4第以下案件实行证明责任的倒置,第6条法律规定由被告人承担举证责任。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规定与法律地位相同,同时人大常委会制度的规定是对劳动法的制定《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四条因工资支付发生争议,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或者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等证据材料的,劳动保障部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他有关证据作出认定。在其他领域已多有运用,如2002年9月1日《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由医方对其医疗行为负举证责任。宁厦银川劳动监察大队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办法,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难题,仅今年下半年,该市已立案198起,为农民工讨回工资180多万元。②

2、劳动监察立法

目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劳动监察部门只能有罚款、责令限期改正、责令欠薪单位与支付补偿金三种手段,没有赋予劳动保障部门行政强制权力或先行扣押、查封、变卖欠薪单位资产的权力,没有法律的授权,劳动监察部门也只有依程序办事,因此立法机关应制定《劳动监察法》以法律的形式赋予劳动行政部门强制权力,先行扣押欠薪企业的资产则能最大程序维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27条第2款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对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正当理由拖欠劳动者工资、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及职业介绍机构骗取求职者中介服务费等案件进行调查取证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有转移财产或者逃匿迹象的,经报请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物。”该条款赋予了劳动保障部门在查处违法案件过程中的扣押权《江西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是地方性法规,它是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制定的。国务院颁布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是行政法规,立法层次高但是没有设定扣押权。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托国务院修改《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在不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前提下,增加扣押权条款有条件地赋予劳动保障部门扣押权。

3、农民工权益保护立法

农民工权益保护的立法一直不健全,相关的保障和管理措施跟不上,以及社会道德、文明等原因,导致进城务工人员在就业权利上不平等,在生产劳动中同工不同酬,同工不同权,工资报酬受到严重侵害等,并由此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而我国目前没有一部关于农民工权益保护的专门法律。

河南省政府出台了《河南省进城务工人员权益保护办法》并于2005年9月1日施行,该办法把农民工工资保障列为重点,该办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设立,按期支付进城务工人员的劳动报酬,并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按期支付,不得拖欠。河南省出台的这部地方规章法律地位低,但是它是我国目前唯一一部专门保障农民工权益的立法,这也说明了农民工权益保护立法方面的欠缺。因此,国家立法机关加紧制定一部农民工权益保护法,以法律的高度规定农民工的权利和义务,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二)建筑立法方面,解决建筑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需要涉及修改《建筑法》

(1)规定建筑单位开工前向建设行政部门交纳工资保障金。规定参与建筑工程项目招标的施工单位和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要按中标价缴纳一定比例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设立专户、专款专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督使用。这样安排是因为建设建设行政部门依法管理建筑企业有其直接、便利的一面。如果建筑施工单位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经核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接扣除工资保障金来偿还所需工资。对于拒绝缴纳保障金建设施工单位,主管部门不批准其开工建设;已开工的项目,有权责令其暂停施工。制定在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施行工资支付保障金条款,是解决企业拖欠工资问题的有效法律保障。

(2)规定开发商和建设单位共同承担工资支付连带责任。在建筑领域,建筑施工单位垫资现象普遍存在,多数工程进入主体第二层后,建设单位才开始注入资金拔付工程款,使得施工企业不仅因垫资造成成本增加,利润减少,而且承担着因工程款欠拖不结,产生亏损的巨大风险。为减少损失,施工单位往往克扣、拖欠民工工资转嫁风险。因此制订的发包人工程担保制度为重点的担保条款,要求开发商与建设单位,双方在拖欠民工工资范围内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3)制定“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和审批联动”条款。凡存在拖欠行为的单位在申请办理立项、规划施工许可等手续时,欠款单位必须先结清欠款后,审批部门才给予办理相关手续,对于已完成开发建设项目有拖欠工程款的,不批准其新的开发建设项目。在资质年检中予以降级,情节严重的注销资质证书,清理出建筑市场。

(4)规定劳务分包制度条款。规范建筑市场,建立劳务分包制度,取消包工头,成立有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报用人员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并且报道劳动监察部门备案,建立工资支付和用工台帐,将企业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情况作为评价企业劳动用工信用状况的重要内容,并汇入企业劳动用工信用档案,发包建筑企业与劳务分包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三)刑法处罚力度方面

《刑法》应把欠薪定为犯罪。《劳动法》对于用人单位拖欠工资的行为,规定的唯一责任就是补发工资和支付一定补偿,而无须承担任何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因此有的包工头欠薪后,往往将财产席卷一空,一走了之,欠薪不仅损害了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且易引起,影响社会的稳定。为了打击恶意欠薪,可采取刑法手段,明确规定欠薪逃匿经营者的刑事责任。

适用法律人人平等是法律的基本原则。企业(承包人)和民工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我国的《刑法》对企业(承包人)合法财产的保护设置了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罪等刑法规范,以从刑法的角度保护企业(承包人)的合法财产;《刑法》第270条规定了侵占罪,保护公民合法的特定财产不被他人非法占有。现实中,如果民工私自变卖了工地的材料,可能要以职务侵占罪,或者盗窃罪受到刑律处罚。如前段时间媒体曾报道,广东一个16岁的打工妹因为“激情”讨薪,被法院以毁坏财物罪判刑③。而对民工的工资碰到类似侵害问题时却缺少这方面的刑法规定加以保护。当民工的工资遭到承包人的侵害,而民事法律又无能为力时,这对民工来说是很不平等的。因此,用人单位违法劳动管理法规,故意克扣、拖欠劳动者工资,情节严重的就构成犯罪。《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对采取逃匿方式拖欠工资,致使劳动者难以追偿其工资而引发严重影响公共秩序案件的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者,由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恶意欠薪罪的犯罪构成,犯罪的客体是欠薪者侵犯了社会主义的私人财产关系;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欠薪者实施欠薪行为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结果;犯罪的主体是单位和自然人;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欠薪者明知欠薪结果的发生会给他人利益、社会秩序造成危害而故意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因此,立法机关把恶意欠薪列为犯罪是当务之急,大势所趋,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重大性问题。

(四)制定地方性法规,加大立法力度

我国《立法法》第63条规定“省,自治区、省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极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因此地方立法机关可以制定《劳动合同条例》,规定劳动合同的内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违反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等条款、企业欠薪预警制度的具体办法,将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作为评价企业诚信等级的重要依据。建设部门对少数严重或恶意欠薪建筑施工企业可以采取清理出当地建筑市场的规定,工商行政部门,房地产管理部门,人民银行根据地方法规的授权对建筑企业进行监督,对欠薪企业进行处罚。

(五)加强执法,完善监督机制,加大对农民工工资权益的保护力度

制定法律,关键还在于如何贯彻落实,执法上同样也应建立一种长效机制把农民工权益的法律、法规切实得以落实。聘请工会、妇联、纪检、人大作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法律监督员,劳动监察部门应积极开展劳动用工和农民工工资执法大检查,特别是在麦收、春节等特殊敏感时期及窑场、建筑工地等用工较多较混乱的地方。在执法中还应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保障制度,纠正和查处拖欠农民工违法问题,确保有关工资支付法律法规得以全面贯彻落实。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对欠薪单位的处罚不仅是经济上的,还应包括企业信誉、行业准入等一系列的降级限制措施。因此,充分利用法律手段加强执法,是依法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措施。

(六)通过法律援助途径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能之一,农民工可以依照为当地各级工会,依照《工会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在受理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案件时,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诉讼费应作出减、缓、免的决定受理案件后尽量缩短审理时间,多用简易程序,依法快立案、快审判,快执行;对符合条件的可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在判决时,应当为农民工诉讼的误工费、差旅等直接损失列入赔偿范围;对故意不履行判决给付义务的,执行中应支付迟延履行金。司法行政部门应加大普法宣传,不断提高农民工自身维权法律意识,广大律师应积极为符合同法救助条件的农民工实施无偿援助,法律援助中心还应对外来民工提供维权服务。公证机关应积极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由欠款单位和农民工签订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书(欠条)公证,在欠款到期后,可由农民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从工程款中划拔。

总之,依法彻底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就需要把进行相应的立法、强化执法、加强监督、建立对农民工权益保护的法律援助机制,有机地结合起来,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拖欠农民工工资,才能真正堵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漏洞,农民工最基本的权益将得到更好的维护,对促进社会和经济健康发展,是有非常重大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法律资料

1、①摘录江西法制报•新闻聚焦2005年12月报道

2、②宁夏新闻网2005年12月5报道

3、③楚天都市报2005年12月17号报道

4、《劳动法》(1994年7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八次会议通过)

5、《立法法》(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

6、《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8年3月1日实行)

7、《河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2002年11月30日河南省第九届人大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2004年3月1日实施)

8、《工资支付暂行条例》(劳动部1994年12月6日制定,1995年1月1日实行)

工民建论文范文第6篇

从某种意义上说,岩土工程具有其复杂性。它涉及到很多领域的知识,比如,地质学、工程学。同时,在工程建设中,勘察工作复杂而重要,是工程得以开展的前提。岩土勘察技术主要是指准确地分析以及测评城市工民建项目现场采集的岩土状况的客观数据。以此,在相关设计与具体施工细节方面,为城市工民建项目工程提供一定的依据。总的来说,岩土勘察工作主要分为这三种,初步勘察、可行性勘察、详细勘察。对于这三种勘察,需要按照不同的要求进行。比如,初步勘察需要按照具体工程最初的设计来进行;详细勘察则需要根据工程设计的具体要求进行。同时,岩土工程勘察的具体内容则体现在很多方面,比如,现场的检验以及检测、岩土工程地质的调查与绘图、室内测验。在城市工民建工程项目中,岩土工程勘察技术有利于对场地的基本条件给予调查和分析,并加以确定;有利于使工程建设方案更加科学合理;有利于工程建设项目经济效益地提高。

二、在城市工民建项目中,岩土工程勘察存在的问题。

就岩土勘察技术的现状来看,当下我国还处于初级阶段,还有很多方面需要完善。在城市工民建项目中,岩土工程勘察技术出现的问题不止一两个方面。而且,随着建筑事业飞速发展,岩土工程勘察技术存在的问题日益凸显。因此,本文作者对其中的一些问题进行分析。首先,岩土工程勘察的人员技术能力欠缺。一是:岩土勘察的技术人员不具有全面而准确的岩土勘察知识,并且他们对自己所学的岩土勘察知识也不能灵活地运用。进而,造成在不同领域的勘察技术人员之间不能互相进行交流学习、沟通,促进工程项目建设的进程,很显然,他们也无法对岩土现阶段的状况以及它未来所发展的趋势予以全面而系统地理解和掌握。二是:这些岩土勘察技术人员不具备相关的岩土勘察技术,勘察能力低下。尤其是一些小企业为了减少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经常聘请一些并不具有岩土勘察技术的专业人员、专业工程师。三是:相关施工企业没有对岩土勘察技术人员定期进行在岗培训。并且,没有对在岗人员进行再教育学习,技术人员不按照技术规程进行,操作非常不规范,不具有操作的基本素质。其次,岩土工程勘察资料准备不完整。在岩土工程资料准备不完整方面,一是:必要的岩土工程资料和准备功能工作是对岩土工程进行勘察前必不可少的环节。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相关岩土工程勘察人员并没有对这些资料予以搜集。二是:对于岩土勘察设计部门,为了赶工期,勘察设计人员并没有意识到岩土勘察的重要性。更严重的是,有些设计人员根本没进行充分而行之有效的实地考察,只是根据别人所说,就进行相关设计。致使这些岩土工程方面的设计与实际情况并不相符。最后,在岩土工程勘察报告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在岩土工程勘察中,岩土勘察报告的相关信息并不完整而准确,特别是相关数据之间存在很大的误差。进而,造成与之相应的勘察报告变得毫无意义。这样不仅会使岩土工程施工受到阻碍、工期延误,还会给施工企业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当然,除了这些方面以外,还存在一些其它方面的问题。比如,在对岩土工程进行勘察的时候,没有制定明确的工程目标。

三、在城市工民建项目中,岩土工程勘察问题的解决策略。

岩土工程勘察在城市工民建项目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面对岩土工程勘察存在的问题,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来解决这些问题。而这不仅成为当下重要的话题之一,也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因此,本文作者对其中一些可行的对策予以分析。第一、需要加强岩土工程勘察现场资料的搜集。在岩土工程勘察过程中,需要对勘探以及搜集到的资料对岩土工程的勘察有着很重要的影响。正现场资料收集方面,勘察人员需要对当地的地质、地形进行了解,还需要对其它一些方面进行掌握,比如,水文条件、地貌。在进行实地了解的时候,需要做好记录。并对这些资料信息进行全面而系统地整合,为勘察报告提供真实而准确的信息。第二、在岩土工程勘察中,需要提高勘察人员的综合素质。一是:施工企业需要定期对勘察人员进行在岗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技能,具有该岗位应具备的工作能力。二是:需要对在岗勘察人员进行再教育学习,了解并全面而系统地掌握勘察的基础知识,具备应有的勘察理论知识。三是:对勘察人员的操作规范予以完善,对他们进行诚信以及敬业方面的教育。。并制定相关规定,必须按照相关的勘察规定进行操作。四是:对于相关勘察设计人员,在进行设计之前,一定要进行实地考察。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第三、在岩土进行勘察的时候,需要应用最新的勘察技术。同时,还需要对地域性勘察特点引起重视。在运用最新勘察技术方面,可以利用那些具有对应功能的工程探探测设备。比如,隧道地震勘察技术、探地雷达技术。信息量大、速度快、成本低。在岩土工程勘察中,有很多有效的科学技术可以应用到其中。比如,借助这些设备,利用连续加密测点来获得地质界面。并对它进行实时的处理。这样便可以对传统地质界面划分问题给予解决,解决那些漏判与划分不明确的问题。进而,使岩土工程勘察的数据更加准确,使功能工程建设的质量得以很好地保障。在地域性勘察特点方面,由于不同地区有不同的地质特征,需要从实际出发,对不同地区进行相应地勘察。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具有针对性的勘察规程,体现出对应的地域特征。以此,来使岩土工程勘察更加科学化以及专业化。当然,除了上面这些对策以外,还有其它一些方面的策略。比如,需要对岩土勘察设备的质量水平予以严格地控制;对岩土工程勘察的相关数据库与系统给予开发。

四、结语

工民建论文范文第7篇

关键词:工民建结构;加固设计;要点

近年来,随着广大人民群众对改进房屋居住条件的要求不断提升,促使工民建建设项目不断扩大,力求全方位满足人们的实际需求,特别是处在当今建筑市场竞争激烈的大环境背景下,企业想要在行业内屹立不倒,获得生存发展的机会,就一定要在质量和安全性能方面做到最好,用实际建造出来的工程项目为本企业代言,因此,需要相关建设单位在满足视觉效果的基础上,做好结构的加固设计,从根本上保证建筑质量的安全稳定性。

1.建筑结构加固概述

1.1建筑结构加固原则

顾名思义,对工民建结构进行加固的主要目的在于提升建筑整体稳定性。在进行结构加固的阶段会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内容和一些不稳定因素,所以,具体操作的过程中我们应该遵循下面的原则:第一,首先要勘察了解建筑结构属于何种类型,做好相应的鉴定工作,要需要加固的范围内做好相关设计,判断是加固整体或者局部;第二,加固前要结构施工现场的操作条件,综合考虑,选择性价比高而且操作尽量简单的施工操作方法。因为现在大多数的建筑结构都会选择钢筋混凝土结构,因此,我们需要不断提升混凝土的强度和韧性,才可以起到加固的作用,并且可以很好的协调旧建筑与新建筑混凝土结构的协调性;第三,建筑结构很容易被外界环境因素所影响,像是温度过高、腐蚀、地震等情况的发生都会产生破坏作用,所以在进行加固方案设计的过程中,要把相关的不利因素充分考虑进去,制定出行之有效的加固对策,保证被加固后的建筑结构可以正常投入使用;第四,进行结构加固的时候还要尽可能的控制施工成本,最好在不停产的条件下进行加固施工,尽可能的降低对旧构件造成毁损;第五,在进行加固操作的时候一旦发现结构损坏严重,就要采取停工措施,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进行逐个排查工作,保证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

1.2建筑结构加固方案的选择

在选择加固方案的过程中,需要考虑的因素有很多,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保证安全、高效和经济性施工要点。假如在工程中没有考虑人员的作业安全和使用技术的合理性,不断会使工程进展的不顺利,还会增加不必要的资金开支,不利于节省成本;与此同时,选择加固方案还要特别注意,在保证基本加固要求的前提下,尽可能多的采用新工艺和新材料的使用方案。伴随着科技的进步,社会的发展,在建筑结构中用到的新型材料更加多元化,如此,可以极大的提升建筑的使用寿命。

2.工民建的加固设计

2.1直接加固法

想要做到顺利对混凝土建筑结构完成加固操作,我们一般会在表面进行浇筑,如此在提升混凝土截面高度的同时,也会增大截面面积,增大抗剪力。与此同时,考虑到混凝土结构在建筑中运用在存在一些特殊部位,通常会用“环氧树脂化灌浆”法进行操作,此技术的原理为,把型钢和被加固的构件有效粘合在一起,提升内部稳定性。像这种直接加固的方法不胜枚举,它们的操作方法也较为相似,在设计的时候只要根据不同的结构类型做好相应的调整工作就可以了。

2.2间接加固法

我们所说的间接加固方法通常指的就是预应力加固法,其中包含的两种最主要的加固方法为水平拉杆加固法和下撑拉杆加固法。前者加固产生的效果是能够及时有效的抵御外界荷载作用下出现的弯矩,能够有效缓解因为外力产生的荷载效应,实现结构加固;而后者加固的原理是对外力产生的荷载进行抵消,在消除荷载的同时起到加固效果。

2.3砌体结构加固

首先,直接加固。一是,钢筋混凝土外墙加固方法,该方法适用范围极广,可以恰当的应用到不同的砌体类型加固上,并且能够获得显著的加固方法,属于应用最多的加固方法;二是,采用钢筋水泥砂浆外层加固方法,此法应为适用范围广,在砌体墙加固中受到广泛欢迎,但是却无法提升相应结构的承载力,因此,此方法在使用过程中往往会受到诸多局限;三是,增设扶壁柱加固。操作原理与上述相似,除了适应能力强,我们也应看到其本身的劣势,虽然能够进行结构加固,但是面对高等级地震却没有抵御能力,因此,不适用于地震灾害的多发地带。其次,间接加固。上文已经分析过最常见的预应力加固法,下面不在赘述。另外,还有一种比较常见的加固方法就是无粘结外包型加固。这种加固技术也具有明显的操作优势,就是工艺简单、运作灵活、能够适应各种类型的加固要求,一般情况下,运用范围最广的就是在普通砌体柱加固中。之所以其他类型用到的概率不是很高,主要是由于它的造价成本比较高,最消耗一定的资金,不利于节约工程成本。所以,在各种方案进行具体选择的过程中,还要结构建筑结构的实际情况决定。不仅如此,还能够针对具体的施工部位,对构造柱的裂缝和破损位置做好相应的修补与加固措施。此种方法在工民建结构加固操作中经常被用到,占有重要地位。

2.4钢结构加固

首先,对钢结构进行加固的前提是要精确计算架构图形。运用这种加固方法的主要原因,主要是通过观察分布情况,做好细致的调整工作,使边界位置和节点按照正确的轨道走向变化。我们可以通过调整截面内力、提升结构刚度、增加中间支座的方法达到良好的加固效果;第二,对构件截面做好加固措施。当然,并不是所有的截面都要用到这种方法,而且要求平整度与规定内容相符合,最重要的是与截面的具体情况要保持一致;最后,对梁柱节点做好加固措施。目前为止,一般来说可用于进行钢结构连接的方法主要包括焊接、铆钉连接等。在具体应用的过程中,我们要以现场的具体施工情况,制定出具体的加固方案,保证加固效果。

3.结束语

综上所述,工民建工程的结构加固设计的好坏,对建筑的整体质量和安全性具有深远的影响,这就要求相关的工作人员深入分析、了解工民建结构加固设计的重要性,要明白工民建工程对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方面起到的作用,所以,在设计过程中,必须综合考虑方案的准确性和合理性,结合建设工程的具体特点,施工现场的情况,选择最为科学合理的加固方法和技术,从根本上保证工民建项目的施工质量。

作者:邹建林 单位:吉林省第二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参考文献

[1]王永泉.关于常见工民建结构加固设计的技术[J].城市建设理论研究(电子版),2014(4):123-124.

[2]杨洋,李付香.工民建结构加固设计浅述[J].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2016(4):232.

工民建论文范文第8篇

我国人民调解工作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在维护社会稳定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下简称《人民调解法》)的颁布实施,如何依法规范人民调解工作,已经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重大现实课题,亟待加以认真研究。本文以《人民调解法》及最高人民法院“两个司法解释”为主要法律依据,重点谈谈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几个主要环节的规范化建设问题。

一、保证人民调解工作主体适格应注意的问题

(一)调解组织主体适格的法律意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一)》)第一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已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根据《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从这些规定我们不难看出,这里所指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符合《人民调解法》第七条之规定,即“人民调解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由此可见,人民调解委员会才是上述“两个司法解释”确定的具有法律意义的适格主体。

(二)保证传统意义上的调解组织主体适格应注意的几个问题。《人民调解法》颁布实施之前,依《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村(居)民委员会和企事业单位建立起来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人员居住情况及人数,有的调委会还在村组(小区)设立了调解小组、在中心户(门栋)设有调解员或者门栋关照员。按照《人民调解法》第二章关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有关规定,要确保村(居)和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主体适格,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调委会的产生应当依法进行。这就是《人民调解法》第九条规定的“推选产生”。有些调委会虽是“推选产生”,应属产生方式违法;二是调委会委员任期必须合法。调委会委员任期与村(居)委员会任期是一致的,现实中,村(居)委员会换届时,往往容易忽略调委会的换届工作,致使形式上不合法;三是调解员的工作程序应遵守法律规定。有些村组(小区)调解员负责调解纠纷达成协议后,没有以调委会的名义制作调解协议书或者没有加盖调委会印章,一旦协议无法履行时,就很难实现“司法解释”的法律意义。

(三)设立新型人民调解员会时要确保其主体适格。新型人民调解委员会主要是指依据《人民调解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建立起来的行业性、专业性、地域性或者跨地域性人民调解组织。对这类组织的建立,《人民调解法》只有“参照”的要求,没作具体规定。那么,“主体适格”的“参照”应把握以下两点:一是调解组织的设立必须得到“认可”。设立新型调解组织应当由其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者联合有关部门发文,并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二是形式要件必须合法。诸如固定的办公场所、明确的调解人员、规范的印章文书等应符合《人民调解法》的基本规定。

二、人民调解工作程序规范应重视的三个环节

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程序是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人民调解工作顺利开展、人民调解协议合法有效的保证。

(一)要健全规范案件受理工作。人民调解案件受理程序由矛盾纠纷当事人申请或者调委员会主动介入而启动。无论是当事人申请调解,还是调委会主动介入调解,都必须遵守《人民调解法》第三条关于自愿调解的原则规定。实践中,有些纠纷当事人因对调解工作的不理解,并没有“自愿”意思表示,调委会主动介入后,当事人愿意接受调解,对于类似情况,我们应当视为“自愿”调解。无论是>!申请书》。如果申请事项应由国家专门机关管辖、不属于民间纠纷范畴的,调委会应向当事人说明情况,指引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提出申请。对当事人申请调解的简单矛盾纠纷,当事人当场达成口头协议并履行完毕的,调委会都应当做好登记。应当特别提出的是,医疗、交通事故纠纷等新型调委会成立后,大量纠纷是以调委会主动介入启动的,当事人也愿意以这种简单快捷的方式解决纠纷,但调解过程中容易出现反复,因此调委会一定要注意形式要件的合法性,防止授人以“强制调解”之把柄。

(二)要健全规范案件调查工作。调查是纠纷调解的重要基础性工作,调解是否能够成功,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调查的情况,从这个意义上讲,调查也是一项“技术”和“艺术”含量都较高的工作。无论调解员的水平多高,都应当高度重视调查工作。由于调查的“技术”和“艺术”含量问题,现实中,调查没有也不可能有具体的规范要求或者操作规程,因此,调解员有很多自由发挥的空间。本文要讲的调查工作规范,主要是指调查的基本要求。首先,调查要依法进行。调查的方式方法、调查的对象范围、调查笔录的制作等等,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调查材料要经过“技术”处理之后,如关键让人提供的证词,要使之以“证人证言”的面目上升为证据。其次,调查要全面展开。调查不仅要在双方当事人中进行,还要在与纠纷有关联的单位和个人中进行,纠纷的全过程,甚至细节,都应在调查范围之内。第三,调查时要注意发现和固定证据。当事人为了自已的利益,有时会隐瞒证据,也有可能因法律知识欠缺而忽略证据。调查人员要善于发现这些忽略和被忽略的证据,并将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据固定下来。最后,要认真甄别证据。按照证据规则对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并分类整理。

(三)要健全规范调处工作。调处是人民调解办案工作的核心。人民 调解员在调解纠纷时,要坚持原则,明法析理,主持公道,讲究调解工作的艺术性。实践中,调解工作除了要依法组织开展外,还应遵循“四心”法:一是细心。对于难以定性的纠纷,要坚持“慎重对待、认真办理”的原则,保证矛盾纠纷依法准确定性,杜绝错案的发生。二是耐心。有些纠纷调解的时间长,缠手反复,调解协议难以保证最终履行,需要调解员经常回访,为此在调解纠纷过程中工作人员要有足够的耐心。三是信心。有些纠纷发生时,当事人多数往往处于情绪高度冲动、不计后果的状态。处理这类纠纷常常带有一定的危险性,这就要求调解员不能害怕,一定要机智、果断,要树立自已一定能成功制止纠纷激化的信心。四是诚心。涉及上访矛盾纠纷多数是在公与私、群众与组织之间产生。因此,在调解这类纠纷时不能只为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任务去应付上访者,而应树立群众观点,以诚心去处理问题,缓和、化解矛盾,帮助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签订调解协议书。对于调解不成的纠纷,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已的权益;对于有可能激化的纠纷,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对有可能引起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的纠纷,应当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三、确保人民调解协议书法律效力的方法与途径

人民调解文书是记载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具体民间纠纷过程及其结果的文字资料。规范人民调解文书是人民调解协议法律效力、证据效力的重要保证,也是健全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的内在需要。

(一)要使用规范的人民调解文书。为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规范化建设,20__年11月份,司法部专门下发了《人民调解文书格式的通知》。《人民调解法》颁布后,司法部又对人民调解文书格式进行修改,于20__年12月31日下发各地使用。人民调解文书包括《人民调解申请书》、《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人民>!

工民建论文范文第9篇

关键词:农民工医疗保障制度弊端体制建设

农民工是指拥有农村户口却在城市工作或正在城市寻找工作的群体。农民工是中国特有的群体,是在我国二元结构的夹缝中产生的一种特殊阶层。农民工问题是现阶段我国社会的重大问题。本文在探讨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时使用农民工一词,只是为了行文方便,并不代表作者赞同用农民工一词来定义这一特殊阶层。

一、农民工医疗保障现状与弊端

1.农民工基本上处于无保障状态

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调查分析,截止2005年5月,我国农村劳动力外出务工规模约为1.2亿人,进城务工的农民工约为1亿。据有关专家的预测,未来一段时期内,如果政策不发生大的变化,外出务工农民的数量将以每年500万人的速度持续增长。[1]但是,数量如此庞大的劳动群体的健康状况却已经到了令人担忧的地步。农民工多从事城市里最脏最累和最危险的工作,从这个角度看,农民工是最需要医疗保障的群体,但是这个最需要医疗保障的群体却游离在城市的社会保障体系之外。在农村,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刚刚起步还处于试点阶段,在城市他们是“边缘人”无法融入城市,享受不到城镇企业职工的医疗待遇。在他们受到病痛侵扰时,多是拖延病情而不即使就医。据2000年在北京的一份问卷调查显示,36.4%的农民工生过病,13.5%的农民工生病在3次以上,生病以后,59.3%的人没有花钱看病,而是硬挺过来,花钱看病的人均支出是885.46元,就业单位为他们看病的平均支出仅为72.3元,不足实际看病支出的1/12。[2]由此可见,农民工基本上游离于社会保障体系之外,虽然许多大中城市为农民工制定了一些医疗保障政策,但都存在种种弊端。

2.现行农民工医疗保障的弊端

第一、因为户籍制度的限制,农民工生存在农村与城市的夹缝中,医疗保障权利得不到制度保证。户籍制度是为了证明公民身份,满足社会管理的需要。然而,作为中国短缺经济与计划经济体制相结合的产物,户籍制度被作为一种行政管理手段得到运用,并最终演变成“一个以户籍制度为核心,包括教育、就业、住房、养老、医疗以及其他公共服务的城市居民身份的权利的制度”,“成为我国长期实行城乡隔离政策的载体和核心。”[3]农民工生活在城市中,但其户口却是农村的。这样就存在一个矛盾,他们既享受不到城市为市民提供的各种医疗保障,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又不能为其提供有效率的医疗保障。农民工生活在城市边缘,已经成为一个新的弱势群体。

第二,法律对农民工的权利的保护不到位,其医疗保障权利得不到法律保障。首先,长久以来我国许多的法律法规都对农民工存在立法歧视。如1999年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理》规定,失业主体仅限于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后失去工作的,只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不能享受城镇职工的失业保险待遇。这种歧视性的立法制度,加剧了城乡分化,人为地将农民工列入城市的低层阶级。立法漏洞使侵犯农民工权利的行为难以被追究。同时,劳动合同立法缺乏程序性规定和救济手段,缺乏对雇主拖欠工资等违法行为的制裁性规定,社会保险立法没有明确农民工的权利。其次,我国缺乏农民工享受社会福利的实体法,现有的社会福利立法基本上停留在民政福利,仅关注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劳动法除了在第76条作了宣言性规定外,尚无法律法规对农民工的社会福利予以规定或者将农民工劳动福利纳入调整城镇原有职工福利体系,农民工享有的社会福利少之又少。另外,现阶段的司法威严受到了极大的挑战,法律的正常执行受到诸多不应有的阻挠。例如,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政府因107国道扩建工程自1995年起拖欠该县保安建筑公司工程款15.6万元数年,到1998年6月,写给该公司一纸欠条“完事”。2003年12月,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许昌县人民政府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许昌县保安建筑公司工程款15.6万元。但是,许昌县政府“就是不还钱”,手持法院判决书的农民工仍拿不到自己的血汗钱。[4]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鼓岭乡政府因续建该乡柯坪水库工程自1997年起拖欠农民工工钱及工程款34万元,以种种借口欠款8年不还,工程处和农民讨要工钱时,该乡领导甚至说“该工程是上两届乡领导办的”,与他们无关。[5]行政力量过多的干预了司法力量,造成了农民工的权利即使有立法保障,也得不到正确的实施。对农民工来说,当政府失去了其应有的诚信,当法律失去了其应有的威严,他们在社会上生存的空间就会进一步被挤压。当这种社会矛盾积压到一定程度,很有可能产生巨大的社会动荡。

第三,各个城市为农民工提供的各种社会保障得不到有效的统一。虽然国家还没有为农民工建立统一的社会保障,但各个地方政府已经意识到并开始认真对待这一问题。在过去数年里,不少地方开始尝试将农民工就地纳入城市社保体系,且越来越多的地方开始仿效。如山东省于2006年5月18日正式出台《关于解决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的意见》规定,全省城镇用人单位都要按当地规定为雇用的农民工办理医保,参保登记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各地要在今年6月底前出台实施细则并付诸实施。但是这种地区性的政策无法满足农民工流动性的需求。我国现行社保制度不能在城乡之间实现有效对接,社会保险基金区域统筹与农民工跨省流动存在尖锐矛盾。而且,社保缴费基数和比例超出农民工承受能力。于是出现了一轮农民工退保的热潮。另外,各个城市为农民工提供的医疗保障也存在诸多弊端。政府管理的漏洞与制度本身的不合理使这一本来保障农民工权利的制度难以实施。

二、建立和完善农民工医疗保障体制的重大意义

1.它保护了法律赋予农民工的权利,体现了社会主义平等和谐的宗旨

恩格斯曾指出:“一切人,或至少是一个国家的一切公民,或一个社会的一切成员,都应当有平等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要从这种相对平等的原始观念中得出国家和社会中的平等权利的结论,要使这个结论甚至能够成为某种自然的、不言而喻的东西。”[6]宪法赋予了每个人法律上平等的权利,农民工却因为现行政策享受不到其应有的权利。《世界人权宣言》第22条:“每个人,作为社会的成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社会、经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9条:“本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包括社会保险。”国际劳工组织《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第102号)规定,公约生效的成员国至少应当为本国工人提供包括医疗、疾病津贴、失业津贴、老龄津贴、工伤津贴、生育津贴等9项津贴中的3项保障。这些都是建立农民工医疗保障的国际法律保障,体现了国际社会对劳动者一视同仁的认可。在我国,农民工已成为产业工人的主要力量,他们中的许多人已经与城市无法分割,应当享有市民的权利,享有市民所有的社会保障。转2.对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有重大意义,为我国的经济转型提供了一定的帮助

有“专家估计,我国20世纪最后二十年9%以上的经济增长率中,劳动力流动的贡献占到1.5个百分点”。[7]农民工促进了城镇化发展,以广东省为例,农民工对广东经济发展的贡献率高达25%。[8]农民工对城市发展所做的贡献,可以说是“低成本,高效率”的。如果没有广大的农民工参与城市建设,我国的城镇化和城市发展就不可能达到今天的规模。农民工为城市建设和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却长期生活在几乎没有任何保障的环境下,自身价值得不到认同,基本利益得不保护。建立覆盖全体公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是国家和政府的责任。农民工是社会成员的一分子,不是二等公民,他们理应享受经济发展为每个公民带来的各种保障和福利。

中国正经历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但是相关的社会保障制度却适应不了经济的发展。中国政府一味的追求高的经济增长速度,却忽视了社会制度的健全。中国每年高达9%的经济增长是由出口支撑起来的。为了增加出口量,就必须降低产品成本,提高企业的竞争力。而广大的农民工就是这一制度下的牺牲者。日本学者木下俊彦也建议中国政府须着手解决社会问题。“中国不应该只注重经济发展,应解决棘手的社会矛盾。”[9]许多经济学家都承认,中国不能也不可能一直靠出口拉动本国经济的持续增长,中国政府应寻找一种持续健康的经济发展模式,即以内需带动的经济增长模式。而拉动内需的首要目标是要提高人们特别是农民的收入。市场经济不可能自动调整收入分配,在市场失灵的状况下,只有依靠政府的力量,才能减小收入分配差距。而我国政府在收入分配调整问题上的失位,使得广大的农民工的收入水平并不能随着经济的发展而相应的增长。而收入分配的两极分化成为我国拉动内需的最大障碍。解决好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有利于增加农民工可支配收入,同时有利于增加内需,从而有利于中国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地发展。

3.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建立和谐统一的社会

当今我国经济虽然取得飞速的发展,但社会制度建设的滞后,带来了很多社会问题。广东三省的治安状况至今仍令人担忧。其中流动人口犯罪占有相当大的比例。社会保障将农民工排斥在外,导致了城市居民对农民工的歧视,在一定程度引发了农民工的仇视心理。另一方面,农民工在发生工伤事故后不但得不到相应的赔偿,雇主不管农民工的死活,“将其解雇了事”,使农民工产生了对雇主和社会的报复心理,使公共安全存在巨大隐患。建立农民工医疗保障体系,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城乡分化带来的社会问题,有利于缓解社会矛盾。

参考文献

[1]唐新民.《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过渡性方案的路径选择》[J].《思想战线》2005年第6期第31卷.

[2]洪学英.《农民工医疗保障问题》[Z].《合作经济与科技》第302期.

[3]曾宪植.《我国农民问题探析》[N].《北京行政学院学报》2003年第4期,第73页.

[4]张燕军,张燕领.《八年欠债何时还》[N].《法制日报》2004年10月26日第9版.

[5]陈则周.《福州晋安区鼓岭乡政府拖欠工钱8年不还》[N].《人民日报》2004年11月2日第15版.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第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43页.

[7]刘怀廉.《落实科学发展观,解决好农民工问题》[N].《光明日报》2005年4月7日第8版.

工民建论文范文第10篇

关键词:农民工医疗保险;农民工;医疗;医疗服务

目前,全国各省先后推出农民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重点解决农民工在城市务工期间的住院医疗保障问题。本文就北京、深圳、青岛、湖南等全国二十多个省(市)正在试行的农民工医疗保险方案进行评述,试探求既适应农民工群体特征及现实需求,又尽可能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接轨的农民工医疗保险过渡方案。

一、全国各地农民工医疗保险的方案

(一)参保对象。目前,陕西、湖南、宁夏、山西等全国大部分省份的农民工医疗保险参保对象皆实行“全省所有城镇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经营组织等(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都应按规定为与其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办理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农民工无论就业于何种性质单位,都能享受医疗保险。辽宁省沈阳市鉴于大部分农民工已在所在单位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因此将参保对象界定为“仅限于在外地注册在我市从事建筑施工的单位、在本市已参加养老保险而未参加医疗保险且招用农民工占本单位用工人数70%以上的个体餐饮和娱乐等服务性行业及其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广东省深圳市的医保方案名为《深圳市劳务工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参保对象专指“所有企业及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务工”。内蒙古自治区鉴于其地域的特殊性,将参保对象扩大到包括牧民在内的“农牧民工”。

(二)缴费办法。天津、陕西等全国大部分地区对住院医疗保险或大病医疗保险采取用人单位缴纳的办法。仅宁夏回族自治区要求用工期限3个月以上的大病住院保险费用“用人单位承担90%,个人承担10%”,对选择参加统账结合基本医疗保险,保费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个人共同缴纳,只有以个人名义参保的才要求个人承担全部费用。辽宁省大连市保费均由用人单位承担,农民工只享受相关待遇。天津、大连缴费基数为“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分别为3.5%和2%。重庆市要求参保单位按缴费基数的1.4%缴纳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0.1%缴纳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资金,农民工个人每月缴纳5元作为大额医疗互助保险费。山西省的做法是按3%的费率缴费,要求2.5%左右划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0.5%左右划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资金。深圳市规定“每人每月12元,其中用人单位缴8元,劳务工个人缴4元,6元作为门诊基金,用于支付门诊医疗费用,5元作为住院统筹基金,用于支付住院医疗费用,1元用于调剂”。南京市除参加“大病医疗保险”外,要求同时参加“农民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险”,按4元/人的月标准缴纳,用于建立大病医疗互助基金,此费用由农民工个人承担。“用人单位以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率控制在1%-3%以内”办法最为普遍,湖南、陕西、安徽、宁夏回族自治区等全国大部分地区均采取此办法。

(三)医保待遇。目前,农民工大病住院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基本为“住院和门诊特殊病”,起付标准、个人自付比例大多按照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建有大额医疗费补助基金的,住院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可通过大病医疗补助解决。重庆、南京及北京都设置了农民工大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账户”及“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资金”专户,为农民工大病医疗提供可靠的基金保障。依照南京市的规定,对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暂定为6万元)以下的门诊大病和住院医疗费用,根据费用分段由大病医疗保险基金按50%~80%比例支付,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符合规定支付范围的门诊大病和住院医疗费用,由农民工大病医疗互助基金按规定给予定额补助。北京市规定统筹基金年度支付最高数额为5万元,超过此限额时,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70%,年度累计不得超过10万元,其余30%由个人承担。重庆市统筹基金支付限额3万元,大额医疗费互助保险资金支付限额20万元。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民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较为狭窄,仅限于住院治疗的医疗费用及急诊抢救留观并收转住院前7日内的医疗费用,不包括门诊特殊病和大额医疗费救助。在医保待遇执行上,除深圳市使用专用《深圳市劳务工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待遇与连续参加劳务工医疗保险时间挂钩外,其它省份均依照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执行,缴费当期享受相关待遇,期间发生费用由社会统筹支付。

(四)基金管理。农民工大病住院医疗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保费和统筹基金利息构成,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原则支付。在基金结算上,南京、深圳市实行当年核算,基金结余部分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不足支付时,在下一年度调整缴费标准并予以补足。宁夏回族自治区统筹基金支付标准按保费有效期和医疗费用分段累加计算等办法确定,每年公布一次。针对基金安全问题,各地多采用“单独建账,专款专用,收支两条线,纳入财政专户”办法。深圳市将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列入成本,而南京市则规定“市、区两级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不得从基金中提取,其经费列入市、区两级财政预算”。

(五)政策执行方面。《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中指出,“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将稳定就业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从全国二十几个省份方案执行情况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大多采取直接扩面形式,一定时限能稳定就业的农民工便可直接进入该体系。对于大病住院医疗保险,要求建立农民工医疗保险基金预算和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以及内部审计等制度,实行统一政策,属地管理,分级执行。具体而言,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参保、缴费、待遇支付,医疗服务则由定点医疗机构根据国家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提供。上海、成都实行的农民工综合保险较之有较大差异,特别是在医保运行模式上不再采取政府经办的传统做法,而是由商业保险公司委托,这是一种农民工、企业、政府多方受益的医保运作模式,在减轻政府负担的同时,强化了农民工权益保障的社会责任。

二、农民工医疗保险方案存在的问题

(一)医疗保障项目与农民工实际需求脱节。基于农民工流动频繁、帐户接续不便的特点,目前各地试行农民工医疗保险方案基本遵循“不建个人账户、只建统筹基金”原则,保障项目仅限于住院及特殊门诊。从推行效果看,农民工医疗保障现状与政策目标存在一定差距,主要原因是保障项目与实际需求不匹配。依照目前相关规定,门诊费用由个人帐户开支,必须与个人缴费基数挂钩,即农民工必须个人承担保费,或部分承担、或全额承担,现行方案大多采用“现收现付、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进

行管理,基金积累难以成为个人帐户资金划拨来源。若没有其它资金来源渠道,全部由农民工个人承担,这种个人账户等同于个人存款,以大数法则分摊风险的保险意义将不复存在。即使个人帐户采用社会共济原则筹资,在目前工资水平普遍低下的状况下,无论全额或部分承担保费都很难调动农民工的参保热情。基于此类多种原因,目前各地多实行“建社会统筹、用人单位缴费、保当期大病”办法,基金支付范围只涵盖大病医疗和特殊门诊。有调查数据表明,目前进城农民工平均年龄为28.6岁,从生命周期规律来看,这类青壮年农民工人群的大病住院概率相当低,而常规疾病则不可避免。因此,农民工迫切需要的不是大病住院保障而是常见门诊医疗保障。另外,在农民工频繁流动的环境下,用人单位缴费且只保当期大病,意味着农民工任何工作异动都可能导致医疗保险待遇的终止,随时都可能重新被排除社会保障网之外。

(二)城镇医疗服务供给与农民工实际需求不匹配。长期以来,我国医疗卫生资源一直采取以城市居民医疗需求为中心的户籍人口管理模式。在跨区域流动农民工已超过1.2亿的今天,这种模式表现出明显的缺陷。正规医疗机构的高额医疗费用与农民工低收入间的矛盾比较突出。2004年卫生部调研结果显示,农民工患病后25.4%的人选择城镇医疗机构就诊,73.2%的人采取从药店买药或服用自带存药的方式。这种事实证明农民工没有真正享受城镇医疗服务。

(三)农民工老年医疗保障存在政策缺失。根据国务院研究室课题组调查结果显示,目前1.2亿城市农民工的平均年龄为28.6岁,且流动性频繁、劳动关系极不稳定。所以目前我国农民工医疗保险方案很少涉及农民工老年医保的相关问题。大连、天津、沈阳等很多地区规定:“农民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用人单位不再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农民工本人也不再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这意味着当农民工年老后,医疗保险将随用人单位缴费停止而终止,如果没有其他相关政策规定来延缓其医保关系,农民工将重新游离于社会保障网之外。农民工长年从事苦、累、脏、险工作,慢性病或其它高危重病的困扰较城镇职工更为严重,更需要老年医疗保障,尤其在当前农民工逐渐成为城市产业工人主体的形势下,如不能在农民工年老后享有与城镇职工同等医疗保险待遇,不仅是政府职能的缺失,同时也分裂了劳动者医疗保险制度的统一性。

三、完善农民工医疗保险方案的建议

(一)建立农民工弹性医保制度。农民工是个复杂而庞大的群体,城市移民型、回乡型及城乡兼业型等类别人群特征各异,同一种医保制度安排很难满足所有需求,有必要根据其就业特征及医疗特点制定弹性医保制度。对城市稳定就业且具有相对固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可将其直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流动频繁、收入低下的农民工,基于其经济能力和其它条件的限制,可按照“低费率、保当期、保大病、不建个人账户”原则开展大病医疗保险,重点保当期住院医疗,有条件的地方可同时参加大额医疗救助;对回乡务农的农民工,应督促其参加原籍农村新型合作医疗;个体经营等灵活就业农民工,则可按照目前灵活就业人员医保办法,以个人名义参加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农民身份的转变使现行农民工医保暂行办法向城镇医保制度转换成为必然,不同医保制度间的衔接与医保关系接续需要弹性运作。在制度转换方面,由现行大病住院医疗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体系的,可将先前医保模式连续参保时间折算为城镇医保缴费年限,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即按城镇医保规定执行相关待遇,也可对此期间医保保费进行补缴,基数设定为当地上年度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补缴比例稍低于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补缴后可累计缴费年限,但不能补记补缴期间个人账户;在运作模式方面,鉴于农民工流动频繁的特点,可建立相应的账户中断与复效制度,对因失业、短期回乡或工作变换出现保费中断未缴的农民工,可保留其医疗关系,经补缴后,保费办理接续或转移。这种弹性运作模式可促进当前“保当期、不建个人帐户”的农民工医保暂行办法向全民统一基本医保制度转变。

工民建论文范文第11篇

近年来,在我国社会经济迅速发展的背景下,工业与民用建筑施工进程在不断的加快,这给建筑行业的发展奠定了一定的基础。建筑物直接关系着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社会经济的发展必然导致人们对建筑物的质量要求也就有所提升,作为建筑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要严格管理工业与民用建筑的质量,保障建筑行业能够得到较好的发展。

1工业与民用建筑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的内容

首先,对施工人员的管理。施工人员是整个建筑施工现场的核心所在,对于施工人员的管理主要是施工人员的选择,施工人员所受教育程度以及对施工人员的培训等方面,在某一建筑工程项目中标后,要严格按照建筑工程项目的实际规模和特点选择施工人员,并且要设立项目经理部,对每个施工人员的工作岗位进行合理的安排,还要激发施工人员的质量管理的积极性。其次,对施工设备的管理[1]。施工设备是现场施工质量管理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必须要根据工程施工的实际需求对施工设备进行合理安排,比如高层的建筑施工中对于塔吊型号、塔吊臂长的选择等,不仅要保证能够满足施工的需求,还应该考虑到节约成本,在施工过程中应该随时的对设备进行检查保养,避免发生事故。最后,对建筑施工材料的管理。施工原材料质量的好坏直接决定着整个建筑物的质量,也就是说保证施工材料的质量也就是保证了建筑工程的质量,采购人员应该严把采购原料大关,选择质量好的、合格、价格最低的原材料,在保证材料质量的同时也应该考虑到节约成本,无论在运输过程中,还是在材料进入施工场地后,都需要采取措施防止有损坏,并对其进行严格的质量检查,保证原材料的质量问题。

2探究工业与民用建筑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存在的问题

目前虽然加大了对建筑施工现场的管理,但仍存在着一系列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了建筑物的质量安全,所以在工业与民用建筑施工现场要时刻警惕其出现的问题,建筑的工程质量得到保障。第一,建筑施工现场材料管理存在的问题。通过上文能够知晓,建筑材料在施工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但是有的建筑施工现场由于种种原因,对于建筑材料的管理做得并不到位。比如采购人员忽视了对材料供应商的调查[2],不了解材料市场的行情,使得购买回来的材料不能物尽其用,还损失大量资金。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在材料进入施工现场后,并没有对材料进行全面的检查,导致不合格材料进入施工现场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了施工现场的质量管理工作,还给建筑项目工程带来了安全隐患。第二,施工现场人员的素质较低。人员是建筑施工的关键,但是目前很多的建筑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以及施工人员的素质都存在一定的问题,建筑企业并没有对管理人员和施工人员进行相关的培训,导致管理人员缺乏质量管理专业知识和技能,施工人员缺乏专业的施工技能,难以保证建筑施工现场的质量,甚至影响了整个建筑项目工程的综合效益。第三,建筑施工质量管理制度不够完善。工业建筑和民用建筑在质量管理方面,必须要严格按照相关的规章制度进行管理,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导致建筑企业在工程质量管理方面并没有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进行正确指导,质量管理都是根据之前的经验进行,在实际的建筑施工中出现突发事件后,难以凭借之前的经验进行处理。那么这就给建筑工程的施工进度,以及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带来威胁。此外,还有在施工过程中忽视了对现场质量的检测,并没有对施工现场的材料以及成品进行全面的检查,或者是检测结果存在虚假情况,进而难以实现对建筑材料和成品的质量控制。

3工业与民用建筑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完善措施的探讨

在建筑施工中,建筑现场的质量管理存在着各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给建筑的质量带来了威胁,甚至威胁到了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必须要严格的对待建筑施工现场质量管理,保证建筑物的质量安全。第一,严格控制材料质量合格。为了保证施工原材料的合格,采购人员必须要加强对原材料的采购、进场验收以及现场检查等各环节的管理工作,采购的时候采购人员应该对市场环境进行考察,选择质量可靠的供应商进行原材料采购[3],并在原材料的运输过程保证原材料的质量安全,加强对进场原材料的检测,以及进行现场验收,从而保证材料的合格。第二,提高对施工现场人员综合素质的管理。建筑企业领导应该定期对施工现场人员进行培训,提高施工管理人员的综合素质,让他们在实际的工作中加强对质量管理工作的重视,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加强管理队伍的建设,并建立相应的奖励制度,对做得好的施工现场质量管理人员实施奖励。此外还应该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选择综合素质高的施工团队,保证建筑物的质量。第三,完善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制度。对于工业和民用建筑而言,质量是其根本,同时也是加强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的重大目标,在施工现场质量管理过程中,应该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并将具体的责任落实到个人,严格检查竣工交付的建筑工程质量,及时处理存在的问题。在施工之前,应该积极的提高施工人员的质量意识,加大对质量检查、监督的重视,严格按照质量管理制度实施奖罚措施。第四,加大对整个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全过程监控。建筑企业应该对工业与民用建筑施工项目进行全过程监控,也就是在项目实施前进行预防控制,将可能发生的事故扼杀在萌芽时期,在实施过程中对施工材料、施工人员以及施工设备等方面进行质量管理,这是施工质量控制的关键环节,在工程竣工交付之后[4],应该对建筑物的质量进行严格的验收,对已经完成的部分进行多次检查,在发现质量问题后及时的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解决,避免以后再次出现同样错误。第五,加强施工进度的控制。控制施工进度也是施工现场管理的重点,在项目实施初期严格编制进度计划时,就应该对建筑工程进行全面的了解,然后根据实际情况编制合理的计划,妥善安排施工的每一步骤。还应该在建筑企业招标的时候,根据相关具体情况确定建筑物的计划工期,并提供合理的计划安排,对施工的各个环节进行严格的控制,保证建筑施工现场质量。保证施工的每个阶段都按照计划完成,保证工业与民用建筑施工能够顺利的进行。

4结语

工民建论文范文第12篇

关键词:民办高校;教师;师德:思考

今年是国家教育部规定的师德建设年,各高校就如何抓好师德建设都采取了一定措施,也收到了一定效果。但是民办院校的师德建设由于种种原因还存在一定问题,需要探讨、研究并加以解决,不然就会严重影响到教学质量的提高。

一、当前民办高校教师职业道德现状

据统计,目前全国共有民办高校249所,其中民办本科院校共有25所,在校学生几百万,教师几十万,教师的职业道德如何,直接影响其一系列的教学活动和科研态度,教师的思想意识、立场、观点、道德品质等直接影响青年学生。经过对某民办高校师德状况调查,感到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敬业精神削弱责任意识淡化

由于市场经济负面效应的影响,部分教师过分看重个人利益,把教师工作仅仅当做一种稳定的谋生手段,常常是“身在曹营心在汉”,敬业精神不足。部分教师在从教过程中敷衍了事,上课胡吹乱侃发牢骚,在向学生传授知识的同时不能引导学牛树立正确的道德观、价值观、人生观。有的教师把职业仅看成谋生手段,淡化了教书育人职责神圣的观念;有的不安心做教师,舍不得投入全部精力,心浮气燥、急功近利,本职工作得过且过,课外兼职乐此不疲。在教育实践中,有个别教师满足于课堂教学,只顾完成教学任务,而对学生的思想道德和心理健康教育不闻不问;只注重传授知识,片面认为教师的职责就是教书,没有把育人作为应尽的责任,对于课堂出现种种不良现象如旷课、迟到、打瞌睡、看其他书籍、甚至交头接耳等违反课堂纪律现象不闻不问,对课外学生中违纪现象视而不见,甚至放任自流;也有个别教师利用课堂或课后随意发泄对现实、对学校的不满,甚至因为个人一些问题得不到解决泄私愤情绪,其结果,书也没有教好,又严重影响了育人质量;有些教师平时与学生接触交流时间少,很难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和他们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因而不能有的放矢地对大学生进行教育引导。

(二)有愧为人师表行为举止失范

有些教师师表意识淡薄,缺乏自尊自爱精神,难以起到表率作用。有的教师不注重个人修养和言传身教,重得失,轻德行,缺乏团队合作精神;有的带着情绪去上岗,口不择言。行不符义;个别教师唯利是图。不择手段地诈骗学生的钱财,在辅导、考试、评卷操作上,有组织地“关照学生”,以提高考试及格率,增强对考生的吸引力,收取更多的费用。违反了纪律,损害了学校和教师的形象。有的教师纪律观念差,上课迟到早退,打手机,私自调停课,随意更改教学大纲和内容,少留或不留作业,不认真批改作业,考试命题不认真,卷面错误多,泄露考题,不按要求上交试卷,不按时给出成绩;有的教师言行和穿戴方面未能规范自己,不能用教师应具有的基本道德原则规范去影响教育学生,甚至将不健康的思想带进课堂,不注意自己言论的导向性;有的教师唯我独尊,与同事、同行之间缺乏相互尊重和团结协作精神等等。青年教师在师生关系处理上,存在两种倾向:或忽视师生关系的平等和谐,遇事急躁,缺乏耐心,训斥学生的现象时有发生;或不拘小节,与学生过于随便,言行中不注意教师的身份,在同学中渐渐失去威信。个别教师在道德上出现了理想和信念动摇、道德滑坡、人生错位、羡慕以致追求腐朽生活方式等客观事实,少数教师出现违法、违纪、道德败坏、学术腐败等现象,正是理想信念不坚定、放松思想改造所导致的后果。

(三)教书育人失衡爱生之心淡漠

个别教师教育观念落后,不坚持求真务实,严谨治学,而是弄虚作假,哗众取宠;有的教师对待学生厚此薄彼,不一视同仁,以罚代教。在教育实践中,不注意思想道德教育,片面认为,教师的职责就是教书,没有把育人作为应尽的职责。育人意识淡薄。由于部分教师平时与学生接触、交流少,又不愿意花力气去研究和掌握学生的思想动态,因而对学生普遍关心的热点、疑点和难点问题讲不清楚,往往采取回避的态度,不能有的放矢地对大学生进行教育引导。

二、民办高校教师师德建设存在问题的原因透析

要解决民办高校在师德建设方面存在的问题,首先要查清存在问题的原因,找准症结,对症下药,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民办高校师德建设方面存在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教师队伍建设不合理

根据调查了解,民办高校的师资人员结构从年龄上看是两头大中间小,多为离、退休的老年教师和刚毕业的年青人,起教学骨干和主力作用的年富力强的中年教师很少。据某民办高校教师调查统计显示:教师总数471人,60岁以上的121人,占25.69%;35-60岁的46人,占9,76%,35岁以下的314人,占66.67%;5年以上教龄的199人,占42.25%;5年以下教龄的272人,占57.75%。教师年龄分布是“老少碰”,非老即青,中年教师甚少,结构畸形。且青年教师的比例过大,多数超过65%,而且多数为刚毕业的本科生或硕士研究生。另外,与公办学校的教师相比,民办高校教师的地位和收入均不高,相关政策模糊,教师队伍的稳定性差,尤其是青年教师的流动性较大。

(二)聘用制导致临时观念

民办高校的教师来源实行全员聘用制,导致民办高校只注重使用,不注重教育和培养,只重眼前利益,不顾长远发展,师资培训投入严重不足。有的学校社会福利待遇又不落实,教职工患病住院、出现意外等情况,民办高校没有相应的医药费报销的政策等。民办高校的教师普遍缺乏认同感,没有稳定感、安全感,和公办高校的教职工差别太大。致使少数年轻应聘者中,有的是以此作为遭逢人生难题后的暂避或过渡,因此。谈不上恒定的事业心,因而忽冷忽热。多抱有临时雇佣观念,没有敬业精神和长期服务打算。

(三)民办高校人力资源管理存在误区

首先,人才引进方面存在的问题。近年来。由于全国普通高校扩招,整个高等教育行业都面临着师资短缺的问题,高校人才竞争日趋激烈。公办高校历史悠久,拥有人才、资金和政策等方面的优势,同时经过数十年的发展已经形成自己的品牌,在生源争夺战中处于优势。生源的质量直接影响毕业生的质量,没有优秀毕业生,民办高校就不可能形成自己的品牌,进而影响到学校的发展。其次,人才使用方面存在的问题。民办高校目前尚处于发展的初期阶段,也是一个资本的原始积累阶段,这也决定了它目前的办学特征:强调规模效应和低成本运作。最后,人才稳定方面存在的问题。保持一定比例的教师流动率可以淘汰不合格的教师,为学校带来新鲜血液。但是教师的流动率过高,对学校的发展不利。目前民办高校普遍存在人才流动率的问题,有的老师是“狡兔三窟”,一旦找到更好的单位就马上跳槽。影响人才稳定的主要因素薪酬缺乏竞争力、工作环境、接受培训的机会以及职业发展前景等方面。

三、加强民办高校师德建设的对策

师德问题既是一个“个人问题”,又是一个“社会问题”,它是当今各种社会价值观、价值取向的折射和反映:师德建设问题,既是一个当前的热点问题,又是一个长远问题。任何企图通过简单的几个文件和规定来使师德状况迅速改善的想法和做法都是不切合实际的。必须采取得力措施加以解决师德建设工作还存在许多不适应的方面和薄弱环节,从而改善师德建设的环境氛围,进一步提高教师队伍的师德水平和全面素质。

(一)建立健全师德建设的基本机制

要全面加强高校师德建设,就必须以“以德治校”思想为指导,建立和完善高校师德建设的基本机制。一是激励机制。激励主要是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相结合,物质激励主要体现在薪酬分配制度上,薪酬分配要打破以往的平均主义的收入分配制度,充分体现效率与公平,做到“按劳取酬”,使收入真正能够体现教师的知识水平、能力、职责、敬业精神、任务复杂程度、业绩、贡献等。精神激励可以通过对认真履行师德义务表现优秀的教师评选“优秀班主任”、“十佳德育工作者”等方法,树立先进模范典型,宣传他们教书育人的先进事迹,扩大他们的社会影响力,使其拥有强烈的事业成就感和自豪感。二是竞争机制。建立竞争机制,完善用人制度。由于没有教师的竞争市场,也就不能形成优胜劣汰的机制,不能保证对学校教师的压力。因此,要有效地推动师德建设:向社会公开招聘教师,将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学历层次高的优秀人员吸收到高校教师队伍中来,以保持教师队伍的生机与活力;对师德评比不合格、业务素质低的教师采取离岗培训、自学进修的方式加以劝解,限期整改仍不过关者坚决调离教师岗位,优胜劣汰,优化教师队伍。三是监督制度。要建立监督机制,定期进行师德的调查研究、检查评估和其他师德教育活动的规划、组织落实以及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教师的职业理想、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教育。将师德问题同解决教师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结合起来。鼓励学生对教师师德进行评价,教师之间互相评价,督促教师更新思想观念。完善道德修养。四是评价机制。师德评价应分为自我评价、学生评价和专家评价等三个层面,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评估活动,推动高校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工作,提高教师的师德水平。

(二)营造和谐的师德建设环境

一是大力弘扬尊师重教的优良传统,改善和提高教师待遇。“教师劳动创造着民族和人类的未来”,其使命崇高,但实际生活中教师职业尚未受到社会应有的尊重。这种反差影响教师提升职业道德水平和社会和谐发展。因此,切实落实《教师法》,动员全社会尊师重教,真正体现“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是师德建设的重要环境因素。要通过提高教师的物质待遇和社会地位,吸引大批优秀的德才兼备者加入到教师队伍中来。二是充分发挥师德榜样的作用,加强典型宣传引导。师德榜样准确而真实地诠释着教师职业道德的本义,承载着社会的主流道德价值取向。要加强师德主题教育活动的组织力度,注重挖掘和宣传师德模范人物,在榜样的感染中,促使教师理解和认同职业道德的原则。三是进一步深化教育体制改革。教育内部承袭多年的人事、分配、评价、奖惩制度,缺乏对教师职业行为的有效激励和约束。因此,必须逐步建立起符合和谐社会发展要求的现代教育体制。通过制度创新。形成对教师行为的有效激励和约束,从机制上保证教师队伍的质量,警诫不守师德者改弦易辙。

(三)加强良好教师风范的塑造

教师职业道德的完善,需要实现内在美与外在美的统一,这突出表现为教师的风度风范。它潜移默化地影响着学生的终身。教师风范应包括:思想文化底蕴与教师身份相符。做到严谨笃学,锐意创新;仪表与教师的职业特点相符,做到朴素大方,协调得体;举止与教育教学过程密切配合,表现出良好的教养和振奋的神态:语言要情理结合,富于精神感染力;遇事要沉着冷静,有条不紊;与人交往要做到自尊自爱、友善宽容。

工民建论文范文第13篇

(一)工程项目管理方法落后

虽然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建筑企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不论是在技术实力还是资本的投入都大为增加但因市场管理的缺失,众多缺乏资质的中小型企业的加入导致整体管理水平的下降。尤其是在财务管理环节,还存在手工记账管理的现象。

(二)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意识不足

从对现有的工民建筑事故案例分析中不难发现,引发工程事故的原因大都在于企业管理者对于安全管理以及工程质量管理的松懈所致。从质量管理角度分析,施工单位在资金和工期的双重压力下,以及现代化企业管理知识和方式缺乏等因素的影响下,对于工程管理的重点放在了追赶工期以避免因违约而遭受经济损失,致使对工程质量管理上得过且过。在安全管理方面,大多数企业虽然制定了一定的管理制度,但却流于形式并没有在实际工作中加以运用,甚至并未对一线施工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知识教育。而大多数一线施工人员来自于农村,知识层次绝大多数在高中以下,不仅专业技能缺乏而且安全知识更是极为欠缺,同时其对于安全防护意识还未形成一定的高度,因而在上述因素的综合影响下,工程事故的发生是难以避免的。

(三)项目核算存在薄弱环节

随着房地产业的迅猛发展,建筑企业之间的竞争日益高涨,在竞争加剧的大环境下,建筑企业要想稳固在市场中的核心竞争力,不仅要保障每一个建筑项目的施工质量而且要合理的压缩成本,减少资金的投入以提升自身的经济效益和竞争优势。然而,走诸多中小型建筑企业当中,因管理制度的不完善致使成本核算不够精确,存在漏洞。尤其是在项目成本核算上存在诸多问题。

二、提升工民建筑工程项目管理的措施

(一)建立于完善项目管理制度

工民建设质量关系到人们生命财产安全,如出现较大事故有可能会引发巨大的社会矛盾,导致地区经济发展受阻。为确保工程建设质量符合施工标准,施工单位必须建立项目管理制度:首先,行政管理部门应发挥统领管理的作用,根据工程建设的要求制定严格的质量管理和验收指标;其次,建立事前准备、事中监督、事后检验的三层管理制度,将质量隐患及时排除在施工环节之中;再次,定期召开部门交流会或通报会,将工程建设的要求和变更等信息及时告知相关部门,以使之明确自身的职责并严格贯彻到位。

(二)强化人才建设与管理

在市场经济中,任何企业都不可避免的要参与到行业竞争之中,而且建筑行业因利润巨大而且是社会发展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致使市场竞争度日益提升。然而,在行业竞争的背后,其实质是人才之间的竞争,对于企业而言唯有掌握了高素质人才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之中占据一定的优势。对此,公民建筑施工单位可从以下几点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其一,明确企业现有人才状况以明确所缺少的人才类型,进而据此制定科学的人才引进计划;其二,根据企业需要以及人才发展的需求,建立科学的人才培训与培养机制以不断提升人才的综合素质。一方面,强化了人才的个人素质。另一方,又为企业提供了充足的人力资源。

(三)严守工序,保质保量

建筑工程大都具有工程量大、工期长、涉及到环节众多等特点,也就要求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前即制定好相应的施工计划,比做到科学有序,保障工程建设的顺利施工。首先,根据工民工程实际情况,确定施工计划,明确先后顺序并严格按照既定的计划执行,确保每一个环节均处于有序开展中;其次,制定细节管理制度与措施,在工程建设中细节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工程的成败,众多工程事故证实了这一点。因此,必须要立足现实,分析每个环节可能存在的细节问题并制定管理措施。

(四)定时质检强化监管管理

完善的监督管理制度以保障工民工程施工质量的有点措施之一,在任何工程建设中都不可缺少监督机制。其一,施工企业应成立监督管理部门,赋予其监管职权并且具备独立性,直接对高层部门负责;其二,制定每日巡查监督制度,发现任何施工环节中的质量问题应及时要求停工并要求严格施工规范施工,在必要地情况下命令其返工直至达标。唯此才能将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避免造成企业的损失和人员的伤害。

(五)加强工程项目协调管理

工民建论文范文第14篇

关键词:民族高校图书馆;文化建设;信息服务

民族院校图书馆作为一个服务性单位,既要与时俱进,又要立足于民族院校的科研信息服务。当前,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民族院校信息基础设施建设正在不断深入,因特网的全面普及要求图书馆在传统的信息服务方式上也要与时俱进,不能还是停留在传统基础性信息服务方式上。在信息服务方式上,要求从单一纸张型文献的简单借阅向以多媒体为基础、以电子媒介为重点、以网络应用为中心、以资源共享的服务方式进行转变。在信息服务内容上,要求要向以知识服务为特点的新型信息服务进行转化。图书馆只有不断地深化对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对所拥有的信息资源不仅要进行深层次的文献信息加工、组织,还要重视利于服务对象知识的需求和应用,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图书馆作为高校社会文献信息中心的作用。

一、民族高校图书馆文化建设

民族高校图书馆文化建设应突出民族特色,配合高校的校园文化建设需要,体现民族高校图书馆所特有的风格,满足少数民族专家学者与少数民族学生为主体的特殊读者群的特殊需求,这是民族高校图书馆文化建设和发展的内在要求。民族高校图书馆的文化建设在一个长期的发展过程中,体现出时代性、多元性、可塑性等鲜明的特征,成为民族高校图书馆文化建设的灵魂。图书馆文化建设对民族高校文化建设具有积极的促进作用,对具有差异性特质的少数民族大学生素质的培养具有不可替代的影响。因此,在当代高校图书馆发展中应当充分重视民族高校图书馆的文化建设,使得图书馆文化建设愈加成熟。图书馆文化建设是一个长期的、潜移默化的、日积月累的系统工程。根据以上所述图书馆文化的内涵、民族高校图书馆应围绕以下3各方面做好自身的文化建设,突出民族特色,切实提高读者满意度,进而为校园文化建设作出图书馆应有的贡献。

二、民族高校图书馆信息服务的特点

在上世纪末,大多数图书馆所提供的信息服务是依赖纸张出版物为主的文献信息服务,光盘网络虽然得以应用,但数量有限而且收费昂贵,甚至被认为是一种奢侈的信息获取方式。但现在高校图书馆数字资源大幅增加、馆藏结构发生明显的变化,数字信息服务被越来越多的科研人员所采用。这种数字信息最大的特点是一旦形成,检索相对于传统查阅方式更方便、快捷,且能进一步对数字资源进行加工,用多媒体形式进行表现,无论信息的载体、还是表达方式都量多样化。这解决了图书馆对信息组织、传递功能等技术性困难,从根本上改善了广大读者对信息量的需要。图书信息数字化、网络化的趋势,虽然实现了广泛的图书信息共享,但随之而来的是图书馆信息服务中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其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有以下几个方面:1.馆藏传统作品数字化中的知识产权,其主要是指“复制权”。2.数据库开发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其主要关系到“选材和编排上的独创性”。3.信息检索服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其主要看是否“以联机形式套录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专有数据库,并用于有偿服务”。4.重点学科导航库建设中的知识产权问题。5.编译报道中的知识产权问题。6.视听服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图书馆在信息服务过程中,如果没有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将会产生大量的侵权行为,所在图书馆在提供信息服务的同时要进一步加强自身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规范规章制度。在新形势下,图书馆仅仅提供一般化的文献信息服务是不够全面的,以文献信息线索为服务主攻方向的做法并不能完全发挥现代图书馆应有的功能。作为民族院校图书馆应发挥主观能动性,直接支持民族院校的科研人员进行知识应用和创新,要做到这一点,就要帮助用户在网上海量信息识别所需的信息。由于专业性的限制,图书馆员自身是不能解决这个问题的,但可以以图书馆为知识信息平台,充分利用学校的人才优势。这种优势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以民族院校图书馆为学术研究中心,所集聚的民族学研究人才所产生的民族学研究氛围。二是可以组织、利用民族院校现有的专家队伍服务于可能的图书馆信息服务对象。以西北民族大学为例,除了一般性学科院所以外,其中中国民族信息技术研究院、格萨尔研究院、海外民族文献研究所、伊斯兰文化研究所4个独立建制的科研院所;设有西北藏学研究所、西蒙古文化研究所、动物生产研究所、维吾尔语言文化研究所、民族文化研究所等11个系所合一的研究所。这些有民族特色的研究单位,聚集了一大批研究人才。图书馆完全可以组织其中的一些科研人员服务于广大读者群,为他们提供一些专业化的、有民族特色的信息检索服务指导,从而做到信息服务的专业化、个性化及知识化。

三、民族高校图书馆促进民族大学生完善知识结构

民族高校图书馆丰富的文献资源以及各种载体形式的信息资源,为少数民族大学生结合教学内容、及时补充课堂所学知识提供了文献资源保障;为少数民族大学生拓宽知识面、活跃思维、培养兴趣、激发灵感提供了广阔的学习空间。图书馆可通过开展读书月、读书征文、优秀图书推荐、新书通报等灵活多样的形式和活动,引导少数民族大学生有效利用各种优质文化知识资源,培养良好的阅读习惯,提高其科学利用图书馆的方法,提高其专业修养,改善其知识结构,从而全面提升他们的学业质量和专业技能。高校校园文化对大学生健康成长起着重要作用。民族高校图书馆文化建设的优劣与高校校园文化建设的成功相辅相成、息息相关。民族高校图书馆在发挥其教育职能的同时,在保护少数民族文化、促进生态持续良性发展方面同样担负着重要的社会职能。少数民族文献具有多样性、复杂性和特殊性的特点,对于更好地研究少数民族的悠久历史和传承、弘扬民族文化,有着不可估量的价值。如果不对少数民族文化文献加以科学地收集、整理、加工、保存,大量珍贵的少数民族文献就会遗失。民族地方文献是特定民族和特定区域一切文化遗产的记录、载体,加强民族地方文献建设,抢救和保护地方民族文化遗产,为民族地区文化研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可靠的信息资源,是民族地区图书馆义不容辞的重要责任。因此,在充分发挥民族高校图书馆教育职能的同时,应兼顾图书馆社会职能的拓展、收集和保存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将其作为图书馆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民族地区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四、结束语

民族高校图书馆的人文精神作为图书馆发展的内在动力和精神内核,在现代化的图书馆建设中将发挥重要作用。作为图书馆人,我们要紧紧把握时展的脉搏,更新观念,大胆创新,锐意进取,在工作中体味人文关怀、实践人文关怀,使广大师生能够有目共睹,切身感受,为民族院校图书馆的发展做出贡献,让人文精神为图书馆事业增添更多的生机和活力。

参考文献

[1]马凌云、徐东明 论民族高校图书馆的文化建设与职能发挥 2012.4 现代情报

工民建论文范文第15篇

1、1墙体节能应用

工民建工程节能设计中,外表面由于是能耗主体,因而成为了重要的管控对象。通常可采用有效的保温方式实现环保节能目标。例如外墙内保温技术或是外墙夹层保温以及外保温手段。针对墙体内表面,可应用保温材料,确保雨水不会造成较大影响,该方式应用起来相对简便且销量较高。对于建筑墙体外保温,需要外墙体之外应用保温材料并加盖防水涂层,进而有效的预防太阳辐射,抑制对墙体形成的危害影响,令墙角或是梁等方位更加便于处理,抑制热桥问题,实现冬季保暖以及夏季隔热的目标,预防墙体应力造成的损坏影响。

1、2屋顶节能技术应用

工民建节能施工中,屋顶维护结构较为重要,对建筑项目环保节能以及屋顶保温隔热效果显著。当前,较多建筑工程为更好的实现保温隔热目标,位于房顶设置了保温层。通常选择在防水层以下填充导热系数较低的轻质材料,以达到预期目标。例如,位于隔热层加设膨胀珍珠岩,或是应用玻璃棉、苯乙烯泡沫材料等。当前,绿化工程受到更多人的重视,工民建工程屋顶设计中,应用草坪或是花园,不但同大自然亲密无间,同时可起到美化环境以及保温隔热的效果,可谓一举多得。

1、3门窗节能技术应用

工民建施工中,门窗为主要的耗能部位,其能耗比例可达到建筑工程消耗能源总量的一半。因此,门窗施工环节更应采用有效的节能技术手段。例如可应用新型玻璃材料,有效的调节宅窗以及墙比,合理的提升住宅外窗整体气密性,进而在一定层面控制热能损失导致的能源耗费现象。由于低辐射玻璃体现出较低水平的反射率,因此可提升保温性能,实践应用中可合理的选择应用。另外在把控宅窗以及墙比的过程中应确保北、东、西、南的比例分别低于20%、30%以及35%。还应确保住宅外窗呈现良好的气密性,为实现该目标,可采用密封性能优秀的新型材料,也可通过加装泡沫塑料封条达到预期目标。

1、4可再生能源技术应用

可再生绿色能源包括水电能、太阳能以及风能或是地热能等。当前,该类能源更多的应用在大众日常工作、生产生活与工民建工程施工设计之中。太阳能应用方式具体为加装太阳能热水器,使得光照以及热能可源源不断的传输到工民建工程中。另外还有一类不断推广的资源为地热。其呈现出低污染、应用成本较低的特性。可在寒冷的冬季满足工民建项目采暖需求,同时可达到夏季制冷的目标。该过程仅需要应用地源热泵使得地壳更深层次的热水被抽取出来。新时期,工民建工程施工建设中,显现出了日益严峻的能源短缺问题,因此,需要科学的应用可再生能源技术,方能缓和矛盾,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2、工民建施工节能技术意义

工民建项目施工建设阶段中,节能技术实现了良好的应用与推广,同时受到较多单位甚至是国家的鼓励与支持,体现出了较为重要的地位。因此,可以说发展前景一片大好。应用节能技术手段不但可提升工民建工程施工技术水平,节约成本投入。还可全面优化工民建项目构造,推进温床、墙体保温技术与采暖、空调节能技术手段的快速发展,引领相关产业的全面更新域优化。另外,工民建工程应用节能技术手段可节约有限的资源,更广泛的引入太阳能以及天然绿色的低污染资源,对生态环境起到了良好的保护作用,使成本费用得到有效节约,并可提升社会效益以及经济效益,实现双赢发展。

3、工民建施工节能技术发展

就当前我国工民建工程节能状况以及现实国情,应进一步在建材应用创新上狠下力气,确保环保、节能建材的合理应用。实际上,节能技术离不开节能材料的合理应用,因此建材创新为技术发展创新的核心基础。科技发达的今天,新型材料的研究开发正在广泛开展。然而,我国较多新型材料的应用仍旧依靠国外进口,使得投入成本费用居高不下,会进一步加大我国财政压力。为有效的解决这一矛盾问题,应积极向着自给自足的方向发展,真正的节约能源。针对新型工民建工程项目的材料研发以及独立生产,政府单位应扩充投资力度,积极的突破技术难关,推动工民建工程节能技术的丰富应用以及高速发展。另外,应注重的研发人员的教育培养,如果单纯的依靠新型材料不能使节能环保技术得到有效发展,因此需要优秀的技术人才方能推动节能材料的丰富、蓬勃发展。相关单位应制定系列化的奖惩激励措施令掌握先进技术方法的高新科技人才积极的参与到实践工作之中,为工民建施工节能技术多元化发展贡献应有力量。使他们在原有基础之上积极的开发研究,依法规划设计,编制合理科学的节能标准,确保先进技术的全面落实到位。

4、结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