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安全生产基本规定范文

安全生产基本规定范文

安全生产基本规定

安全生产基本规定范文第1篇

记者为什么要制定《基本规范》?

孙华山:2004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国发[2004]2号),要求在全国所有工矿商贸、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企业普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近年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也下发了相关指导文件,并陆续在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机械等行业开展了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有效地提升了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有必要制定规范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规定,使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有据可依,有章可循。而且,对各行业已经开展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在形式要求、基本内容、考评办法等方面也需要作出相对一致的规定,以进一步规范各项工作的开展。同时,为调动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结合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共性特点,制定可操作性较强的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并以行业标准的形式予以,也非常必要。

记者《基本规范》对“安全生产标准化”是如何定义的?

孙华山:“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机、物、环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这一定义涵盖了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全局,是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要求和衡量尺度,也是企业加强安全管理的重要方法和手段。而《标准化法》中的“标准化”,主要是通过制定、实施国家、行业等标准,来规范各种生产行为,以获得最佳生产秩序和社会效益的过程,二者有所不同。

记者:《基本规范》包括哪些内容?

孙华山:《基本规范》共分为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核心要求等五章。在核心要求这一章,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机构、安全投入、安全管理制度、人员教育培训、设备设施运行管理、作业安全管理、隐患排查和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健康、应急救援、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等方面的内容作了具体规定。

记者:《基本规范》有哪些特点?

孙华山:《基本规范》的特点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采用了国际通用的策划(P,Plon)、实施(D,Do)、检查(C,Check)、改进(A,Act)动态循环的PDCA现代安全管理模式。通过企业自我检查、自我纠正、自我完善这一动态循环的管理模式,能够更好地促进企业安全绩效的持续改进和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建立。

二是对各行业、各领域具有广泛适用性。《基本规范》总结归纳了煤矿、危险化学品、金属非金属矿山、烟花爆竹、冶金、机械等已经颁布的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中的共性内容,提出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共性基本要求,既适应各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又避免了自成体系的局面。

三是体现了企业主体责任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思想。《基本规范》要求企业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自主评定,自主评定后申请外部评审定级,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评审定级进行监督。

记者:《基本规范》的实施有哪些重要意义?

孙华山:《基本规范》的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有利于进一步规范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规范》涉及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方方面面,提出的要求明确、具体,较好地解决了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干什么和怎么干的问题,能够更好地引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二是有利于进一步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安全生产工作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基本规范》的各项规定,尤其是关于教育培训和职业健康的规定,可以更好地保障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三是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原则要求,设定了各项法律制度。《基本规范》是对这些相关法律制度内容的具体化和系统化,并通过运行使之成为企业的生产行为规范,从而更好地促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记者:下一步安监总局将如何宣传贯彻《基本规范》?

孙华山:宣传贯彻《基本规范》下一步需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要向各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下发宣传贯彻《基本规范》的通知,提出具体宣贯要求。

二是要抓紧制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等配套规定,规范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

三是要组织有关专家编写《基本规范》释义,对相关部门的有关人员以及重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宣贯培训。

四是要充分发挥报纸、期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基本规范》,使企业了解其内容,并自觉贯彻落实。

安全生产基本规定范文第2篇

我国大规模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缘起自1986年全国煤炭行业开展的“质量标准化、安全创水平”活动。1995年,机械行业推出工厂安全性评价标准,安全标准评价工作就此展开。此后,此项工作逐步得到推广,至本世纪初,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已涵盖我国所有工矿、商贸、交通和建筑施工等领域(详见表1)。2002年出台的《安全法》为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2004年国务院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明确要求企业开展安全生产质量标准化活动,2005年出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为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提供了基本框架。2010年以后,国家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相关政策和条款更加明晰、细化,对所有行业领域实施了全覆盖,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也提出了明确的要求。2010年6月1日国家安监总局编纂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正式施行,它属安全生产标准体系中的基本标准(详见表1)。2011年国务院安委办出台《关于深入开展全国冶金等工贸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安委办[2011]18号),对工贸企业安全达标工作制定了明确的时间表。2011年做好基础工作,包括政策法规和评定标准的制订、考评体系的建立及典型示范的创建等;2012年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2015年底前所有工贸企业实现安全生产达标。2014年12月1日,新《安全法》正式施行。新法在总则中明确提出,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建设(详见表1)。

2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概念、安全生产标准体系与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2.1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概念。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所谓安全生产标准化,即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使人、机、物、环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事实上,这一定义不仅涵盖了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局,也为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基本要求,提供了衡量尺度和一种重要的工作方法和手段,即策划、实施、检查、改进动态循环管理模式。2.2安全生产标准体系。一般认为,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分三类:基本标准、行业标准和专业标准。基本标准,即《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行业标准,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专业标准,如《冶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等。在管理实践中,行业标准、专业标准的制定,应满足基本标准要求;在企业生产实践中,优先运用行业标准和专业标准。2.3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所谓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即制度体系和机构体系(详见3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的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工作包括企业自主评定和外部评审。企业落实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工作步骤、内容与要求,详见表3。

3结语

安全生产标准化在我国大规模地推行与实施已近30年了。30年来,以煤炭、机械行业为龙头,以安全质量标准化为基础,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分类创建为路径,以厘清责任为抓手,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逐年向好。然而,在企业生产标准化建设中,考评标准与实际情况脱节,企业对生产作业现场(包括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生产过程控制和人员作业行为)的管理松懈,监管机构监督检查走过场等现象和弊端依然存在,实现本质安全的道路任重道远。

作者:董静 单位:武汉长江融达电子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基本规定范文第3篇

一、正确把握“十二五”时期安全生产面临的形势与挑战

“十二五”时期是我国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重要时期,也是实现国务院确定的“到2020年,全国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根本性好转”目标的关键时期。“十一五”期间,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了安全生产“十一五”专项规划,精心组织实施,全面推动了安全生产工作。经过各方面共同努力,各地安全生产专项规划实施总体比较顺利,全国生产安全事故总量连续下降,重特大事故明显减少,安全生产总体水平有所提高,安全生产状况持续改善,为做好“十二五”时期安全生产工作奠定了较好基础。但当前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伤亡事故总量大,重特大事故多发,职业危害严重;安全生产基础依然薄弱,法规标准、科技创新、应急救援等支撑体系尚不健全。

随着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市场化、国际化快速推进,“十二五”时期安全生产工作面临许多新的挑战。现阶段我国生产力水平总体较低,不同地区、行业以及企业之间差异较大,安全生产的体制尚未破除,深层次的历史性问题尚未根本解决。同时,矿山产能增加,大量化工企业投产,农业机械、交通运输等需求增加,职业危害范围扩大等,都给安全生产带来新的压力。

二、全面开展专项规划编制工作

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由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牵头负责,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各地要从本地区实际情况出发,有序安排专项规划各阶段工作,确保顺利完成专项规划编制任务。

1.认真做好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总结。要采取定量与定性评估相结合、安全监管部门与相关部门评估相结合、系统内部与聘请专家评估相结合等多元评估方法,对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分析,客观评价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确定的发展目标、重点任务、政策措施等落实情况,总结分析安全生产“十一五”规划实施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为编制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奠定基础。

2.深化重大课题研究。课题研究是专项规划编制的基础,也是专项规划编制前期准备的重中之重。要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广泛听取意见和建议的基础上,确定一批重点课题,组织动员各方本文来源:文秘站 面力量进行研究。重大研究课题的遴选与研究,要正确把握“十二五”期间国际与国内的时代背景,全面掌握本地安全生产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深入分析安全生产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有利于提高事故灾难防范能力,完善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3.研究提出专项规划的基本思路。基本思路要立足于坚持安全发展,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巩固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三项建设”成果,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管理,力争在促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方面有所提高;要立足于增强安全生产公益性、保障性和基础性作用,提高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的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力争在推动建立安全保障型社会方面有所创新;要立足于当前国情和安全生产实际,突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完善安全生产经济政策,加大安全投入,实施“科技兴安”战略,力争在解决制约安全生产的突出矛盾和热点问题上实现突破。

4.精心组织规划编制工作。规划编制要突出重点和抓住主要矛盾,针对影响制约安全生产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在安全规划、行业管理、安全投入、科技进步、宏观调控、教育培训、安全立法、激励约束考核、企业主体责任、事故责任追究、社会监督参与、安全监管和应急体制等方面,研究提出一系列对策及保障措施。同时,继续推行有利于加强安全生产的一系列经济政策,综合运用经济的、法律的和必要的行政措施,通过改革发展解决深层次问题,实现长治久安。力争使专项规划能够在转变理念、创新模式、破解难题、解决安全生产深层次矛盾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三、推进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1.强化专项规划的空间指导和约束功能。要进一步加强与本地政府及发展改革部门的沟通和协调,围绕增强专项规划的权威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做深做实。一方面要力争将单位国内生产总值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工矿商贸就业人员十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煤矿百万吨死亡率、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4项指标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指标体系;另一方面,要积极争取将本地区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纳入本地区“十二五”专项规划领域。

2.加强重大工程的研究和论证。重大工程是落实规划各项任务的重要载体,是实现规划目标的重要手段,是规划的重要支撑。专项规划要坚持以政府为主体,研究纳入政府投资范围的重点领域,着力做好重大工程项目的基础调查、信息收集、课题研究、项目论证等工作,提出一批关系全局、意义深远、带动作用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重大工程。在编制规划的同时,要尽早启动新建项目的前期研究及论证工作,争取与规划同步审批、同步实施。

3.增强规划编制的民主性和科学性。规划编制过程中,要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增强规划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使政府决策能更好地反映实际情况,提高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水平。要坚持从实际出发,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采取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有关方面的意见,特别要注意倾听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和建议。在编制程序上,要建立和完善规范化的 民主制度、衔接制度、论证制度、公布制度和评估制度等。要改进规划评估论证的方法,除了本部门、本系统的专家外,还要吸收相关部门的专家参加评估论证。

4.加强各规划之间的衔接协调。规划之间的衔接协调是保障规划科学性、有效性的必要环节。要站在全局立场上考虑规划内容,加强各相关部门间的分工合作,增强规划在解决安全生产发展重大问题上的合力。一方面,要做好与本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的衔接;另一方面,也要注重与国家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及有关专项规划的衔接。在统一衔接的基础上,力求专项规划定位清晰、功能互补。

安全生产基本规定范文第4篇

[关键词]日本;食品安全机制;改革;启示

[中图分类号]F74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5024(2009)02―0190―03

[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项目“中外食品安全规制变迁的比较制度研究”(批准号:07Jc790079);江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项目“制度失缺下的中外食品安全规制比较研究”(批准号:08JJ0036)

[作者简介]何薇,云南民族大学2006级行政管理专业硕士生,研究方向为行政制度与政策;(云南昆明650031)

时洪洋,江西中医学院讲师,经济学硕士,研究方向为制度经济学。(江西南昌330004)

一、规制与食品安全规制

作为社会性规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食品安全规制是以保护消费者的安全、健康、卫生为目的,对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制定一定的标准,并禁止、限制特定行为的社会性规制。在国外,食品安全规制已形成三次浪潮,即:行为规范(Practices)、危害性分析(HACCP,又称危害分析与关键点控制)和危险性分析。第一次浪潮为建立良好的生产规范(GMP);第二次浪潮的重点是鉴别、评价和控制食品中危害因子;第三次浪潮的重心已经转移到人类健康和整个食物链。世界卫生组织(WH0)、联合国粮农组织(FAO)于1962年成立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其颁布的食品法典,已经成为全球消费者、食品生产和加工者、各国食品管理机构和国际贸易唯一的和最重要的基本参考标准。随着现代食品安全管理第三次浪潮“危险性分析”的到来,对人类健康和整个食物链安全的关注也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众多国际组织和区域性组织都加入了关心食品安全的行列,甚至制定了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的多边协定,WHO也提出了“全球食品安全战略草案”(D.Banati)。

二、日本食品贸易中的安全规制

1.相互协调的食品贸易安全规制机构

日本负责食品安全的监管部门主要有日本食品安全委员会、厚生劳动省、农林水产省。日本法律明确规定食品安全的管理部门是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

食品安全委员会(FSc)于2003年7月设立,主要承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对风险管理部门(厚生劳动省、农林水产省等)进行政策指导与监督以及进行风险信息沟通与公开,直属于内阁。食品安全委员会设事务局,负责日常工作。食品安全委员会有权独立对食品添加剂、农药、肥料、食品容器,以及包括转基因食品和保健食品等在内的所有食品的安全性进行科学分析、检验,并指导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的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安全对策。

农林水产省成立消费安全局,主要负责:国内生鲜农产品及其粗加工产品在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农药、兽药、化肥、饲料等农业投入品在生产、销售与使用环节的监管;进口动植物检疫;国产和进口粮食的质量安全性检查;国内农产品品质、认证和标识的监管;农产品加工环节中推广“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方法;流通环节中批发市场、屠宰场的设施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搜集、沟通等。

厚生劳动省将原医药局、食品保健部分别改组为医药食品局、食品安全部。增设食品药品健康影响对策官、食品风险信息官等职位,增设进口食品安全对策室,加强进口食品安全管理。食品安全部主要负责:食品在加工和流通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制定食品中农药、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和加工食品卫生安全标准;对进口农产品和食品的安全检查;核准食品加工企业的经营许可;食物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以及食品安全信息等。

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在职能上既有分工,也有合作,各有侧重。农林水产省主要负责生鲜农产品及其粗加工产品的安全性,侧重在这些农产品的生产和加工阶段;厚生劳动省负责其他食品及进口食品的安全性,侧重在这些食品的进口和流通阶段。农药、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则由两个部门共同制定。

2.具有较强时效性、完善的食品安全规制的法律体系

日本《食品卫生法》于1948年颁布并经过多次修订,仅1995年以来就修改了10多次,最近一次修改在2003年5月。为了进一步强调食品安全,2003年日本颁布了《食品安全基本法》,为日本的食品安全行政制度提供了基本的原则和要素。一是确保食品安全:以消费者至上为原则,以科学方法进行风险评估,实现从农场到餐桌全程质量监控。二是地方政府和消费者共同参与。三是协调政策原则:在决定政策之前进行风险评估,重点进行必要的危害管理和预防,并实施风险信息交流。四是建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进行风险评估,并向风险管理部门也就是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提供科学建议。“消费者至上”、“科学的风险评估”和“从农场到餐桌全程监控”以及加强风险管理的食品安全理念都得到确立。《食品安全基本法》要求在国内和从国外进口的食品供应链的每一环节确保食品安全并允许预防性进口禁运,使日本政府在元法要求出口国遵循和日本国内相同的强制性检验程序时可根据该法对进口产品进行更严格的审查,从而从制度上保证食品安全。日本的食品安全规制法规除了两大基本法之外,还包括了《农药取缔法》、《肥料取缔法》、《家禽传染病预防法》、《牧场法》、《土壤污染防止法》、《农林产品品质规格和正确标识法》、《植物防疫法》、《家畜传染病防治法》、《农药管理法》、《持续农业法》、《改正肥料取缔法》、《饲料添加剂安全管理法》、《转基因食品标识法》、《包装容器法》、农林规格制度(Japanese Agricutural Standards,JAS)等。随着国内对有机农产品需求的扩大,日本于1992年颁布了“有机农产品及特别栽培农产品标志标准”和“有机农产品生产管理要领”,并于2000年制定、2001年4月1日正式实施了“日本有机食品生产标准”。《农林物资规格化和质量表示标准法规》(JAS)还规定,转基因食品必须加以标识,经过指定机构认证方能加贴有机食品标识。

3.严格的检验、检疫制度及标准

日本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有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督体系,全国48个道府(县)、市共设有58个食品质量检测机构,负责农产品和食品的监测、鉴定和评估,以及各级政府委托的市场准入和市场监督检验。

日本厚生劳动省颁布了2000多个农产品质量标准和1000多个农药残留标准。农林水产省颁布了351种农产品品质规格。日本希望通过严格的针对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制度,确保进口食品安全。根据新的《食品卫生法》修正案,日本于2006年5月起正式实施《食品残留农业化学品肯定列表

制度》,禁止含有未设定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农业化学品且其含量超过统一标准的食品的流通。2004年8月公布的《肯定列表》在原来仅制定残留标准的350种农药基础上修改和制定了669种农药、添加剂和动物用药残留标准,基本覆盖了世界上实际使用的700多种农兽药,对没有制定残留限量标准的农兽药设定的“统一标准”数值非常低,仅为O.01PPM,实际上就是禁止尚未制定农兽药残留限量标准的食品进入日本。

综上所述,基于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日本食品安全规制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贯彻遵循了消费者至上的基本原则,实施各部门协调一致的食品安全管理策略。食品安全规制部门均把消费者健康保护和利益放在最高地位;严格贯彻产品责任原则,要求食品生产与加工企业对食品安全负有全部责任;在保护健康和保障安全中应用预防性原则(在不确定风险的情况下尽可能采取预防性措施);食品安全管理高效、透明、可靠。强调法规管理机构的一致性、风险管理与风险评估的一致性、利益相关者责任的一致性、各部门协作的一致性、公众的积极参与性。

其次,日本通过比较完善的时效性很强的严格食品安全规制法律体系和标准体系,构筑了保证食品安全规制体系和食品贸易的有效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日本的食品法规种类很多,涉及了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所有领域,与法规相关的标准也很多。日本还制定了大量的涉及食品安全的专业、专门法律法规和相关配套规章及实施标准、检验检测标准等。通过完善的法律法规和配套质量标准等,从方方面面完善了食品安全规制法律体系。食品安全法规体系的范围包括了农作物的生态环境质量、生长、采收及加工的全过程。整个法规体系形成一条主线,多个分支,脉络清晰的框架。各法规间相互补充,系统全面。

第三,日本特别强调从农田到餐桌的连续管理,注重从源头上控制食品安全,强调预防规制,抓住了保证食品安全的关键环节。日本和其他西方国家一样强调所有食品安全政策的制定必须建立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之上,即运用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3种模式。风险评估的基础是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利用,包括食品或饲料的各个环节得到的数据、疾病监督网络、流行病学调查和实验分析等;科学地协调与控制是风险管理的核心,风险交流也需要科学信息的广泛产生和及时获取,这些都体现了法规的科学性。日本将食品安全的行政管理法规和技术要求相融合,对于政府管理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使规制机构责权明确,可依法顺利开展各项工作。日本的《食品卫生法》仅1995年以来就修改了10多次,最近一次修改在2003年5月,可见其效率之高。

此外,日本的食品安全规制还重视食品溯源制度为基础的风险管理、食品与营养标签制度、信息制度,重视信息技术的积极利用,食品安全规制的社会监督,加强信息的供给,确保食品安全规制透明、公正、公开,使规制合理、合法、可信、可靠,使食品安全规制切实达到了保护消费者食用安全,起到了良好的规制效果。

三、日本食品贸易规制经验对我国食品安全规制改革的启示

首先,统一协调的食品安全规制机构和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有效降低制度成本,提高效率,成为确保食品安全的基本保证。西方发达国家食品安全规制的一种重要经验就是由统一协调的国家食品安全规制机构对食品安全进行规制,同时辅之以完善的监督机制,并加强规制规制者。日本尽管由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两个机构负责食品安全规制,后来增加了食品安全委员会,主要承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部门之间综合协调统一,保证了规制高效、经济。借鉴日本等西方发达国家或地区的经验,我国宜组建一个跨部委的国家食品安全规制机构来统一组织、协调、管理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各项工作。在这一机构的领导和组织下,以风险评估为科学基础,以检测技术为评价和控制食品污染的主要手段,建立快速预警应急系统,完善食品安全标准,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涵盖食品安全从农田到餐桌的各个方面。

其次。建立、完善一个以食品安全核心法律为基础、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为补充的食品安全法规新框架,形成了良好的制度框架,有效减少了契约不完备可能造成的败德行为和逆反选择行为的发生。控制源头是保证食品质量与安全的关键。借鉴发达国家食品安全规制的经验,可以对食品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实行管理为主线,重新通盘考虑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和调整,使法规覆盖整个食品链的全过程。核心法律的建立将会对我国食品控制措施的效能产生深远影响。还要加快相关配套法规体系更新和完善的速度,逐步与国际接轨。我国要根据食品安全形势的变化,加快法规体系更新和完善的速度,防止在发生全球性食品安全事件时形成被动局面。我国还要考虑食品安全立法的国际化。在法律框架下,保证依法规制。

再次,建立和完善预防性的规制体系,加强风险管理。西方国家和地区食品安全规制普遍强调预防性原则,普遍建立以HACCP为基础的预防性的危害与关键点控制体系,加强风险预测与风险管理,同时加强风险交流,将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风险降至极致。这样规制成本将大幅度下降,即使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对社会的危害也是最低程度的。

安全生产基本规定范文第5篇

关键词 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重庆涪陵

中图分类号 TS207.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5739(2016)06-0287-02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国计民生,责任重于泰山[1]。近年来,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频发,湖北“毒大米”[2]、河南“瘦肉精”[3]、山东“毒生姜”[4]等事件在央视主流媒体的频繁曝光,让广大消费者陷入了极度的不安[5]。2015年10月1日起,新《食品安全法》正式施行。在新《食品安全法》实施之际,结合涪陵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实际,从乡镇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员自身法律法规素质提升和食用农产品生产全程质量监管2个方面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进行初步探讨,以期增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意识。

1 立足自身,做一名学法、懂法、用法的农安人

法律是由立法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行政法规是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行政规范的总称[6]。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做作业人员,要树立正确的法律法规意识,不断用法律法规知识充实自己,在监管工作中做到认真学法、基本懂法、科学用法。

1.1 以学习为手段,工作中知法懂法

2015年4月24日,主席颁布第21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于2015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围绕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格的处罚和最严肃问责的要求,切实化解食品安全治理的难题,以确保人民群众的饮食安全。新《食品安全法》中对涉及食用农产品的内容有较大调整,第2条增加了“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有关质量安全标准的制定、有关安全信息的公布和本法对农业投入品作出规定的,应当遵守本法的规定”,明确了食用农产品的市场销售的适法依据。新《食品安全法》第49条增加“严格执行农业投入品使用安全间隔期或者休药期的规定,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的农业投入品。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从农业投入品的使用、禁用和限用3个方面提出要求。既要掌握“安全间隔期”[7](安全间隔期是指作物最后一次施药距收获时所需间隔时间,是自作物最后一次喷药后到残留量降到最大残留限量(MRL)以内所需的最短间隔时间)和“休药期”[8](休药期也叫消除期,是指动物从停止给药到许可屠宰或它们的乳、蛋等产品许可上市的间隔时间)的基本概念,又要熟悉国家或有关部门关于禁限农业投入品的有关规定。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法规及农业部194、199、274、1157、1586、2032号公告,农业部相继对33种农药、29种兽药、39种渔药作出了禁止使用规定,对17种农药、8种兽药和5种渔药作出了限制使用规定。2017年7月1日起,我国禁用的农药品种将达38种,限用的农药品种将达19种[9]。新《食品安全法》第88条增加“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对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查检测,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时起4 h内申请复检,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规定被抽查人对检测结果不认同的处理方式及申请复检的有效时限,同时明确了抽检机构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1.2 以法律为准绳,工作中善于用法

食用农产品种类多,一些产品处于食品和食用农产品之间的模糊区,难以界定,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复杂、监管责任主体不明确等是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难度大的客观原因[10]。化解这些问题,可以从以下3个方面着手:一是科学理解法律法规中明确的基本概念。《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规定“本法所指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农业部食药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中明确“农业活动”既包括传统的种植、养殖、采摘、捕捞等农业活动,也包括设施农业、生物工程等现代农业活动[11]。“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是指在农业活动中直接获得的以及经过分拣、去皮、剥壳、粉碎、清洗、切割、冷冻、打蜡、分级、包装等加工,但未改变其基本自然性状和化学性质的产品。二者将食用农产品和农业活动的概念科学界定,便于日常监管工作中确定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管对象。二是依法落实生产经营主体责任。新《食品安全法》第4条增加“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食品的安全负责。”明确了食品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只明确了从事食用农产品生产的农业企业和专业合作社的责任相比,新《食品安全法》明确的经营主体的范围更为广泛。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可依据新《食品安全法》把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组织、具有一定规模的家庭农场和种养殖大户作为重点监管对象,通过法律知识宣传和质量安全控制技术培训、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和承诺书等,落实食用农产品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三是用好新《食品安全法》增设的处罚手段。新《食品安全法》第123条增加“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可以由公安机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刑事拘留在食用农产品生产上的应用具有一定的威慑力,可加强宣传,便于农业执法工作的推进。

2 创新举措,抓好食用农产品产前、产中、产后管控

2.1 抓好食用农产品生产产前管控

2013年12月24日,在中央农村工作会议上强调,食品安全源头在农产品,基础在农业,必须正本清源,首先把农产品质量安全抓好。要用“四个最严”,确保广大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食品安全的源头在农产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源头在农业投入品。因此,抓好食用农产品生产产前管控,重点是强化农业投入品市场管理[12]。一是建立健全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购买制度。遵循“便于农民购买、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结合地方产业特色,科学规划布局区县、乡镇2级高毒农药定点经营门店,将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和实名制购买制度落到实处,乡镇基层监管机构要对各定点经营户的高毒农药品种登记备案,同时摸清农业投入品经营门店基本情况,建立农业投入品监管台账。二是建立农业投入品日常监管制度。农业投入品日常监管工作要做到“全覆盖、有重点”。“全覆盖”就是要对农业投入品监管台账上统计在册的投入品经营单位全面开展有计划的日常监督检查,排查安全隐患,发现隐患及时整改;“有重点”就是对易造成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的高毒农药加强监督管理,通过日常巡检督促落实实名制购买制度。对未按要求落实的高毒农药经营门店应取缔经营权限。切忌高毒农药经营门店建立“迎检式”“敷衍式”制度。

2.2 抓好食用农产品生产产中管控

食用农产品生产产中质量安全管控可从农业品牌认证、生产记录规范管理2个方面入手。农业品牌认证是推动农业标准化生产的有效途径[13],通过“三品一标”品牌认证,依据品牌认证相关的管理办法建立食用农产品生产过程控制措施,确保产品质量可靠。生产记录档案是食用农产品产中质量安全控制追踪溯源的基本资料,通过建立规范完善的生产记录档案,便于掌握生产中农业投入品使用和农事活动的基本情况。生产记录档案的编制应做到内容精简便于填写且包含法律规定的生产记录关键要素。涪陵借鉴各地经验2015年新编制了600册生产记录档案,主要内容包括田块基本信息、施肥情况、施药情况、采收情况、销售情况和其他农事记录6个方面29个要素,内容全面,关键要素基本覆盖,生产记录档案的编制对推动涪陵区农业标准化生产、落实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机制具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2.3 抓好食用农产品生产产后管控

食用农产品生产产后质量管控工作重点是抓好监督监测和质量追溯。抓好这2个方面能够基本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合格和产品流向可追踪。抓好监督监测,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站农残速测工作的风险预警作用,通过开展日常监督抽检和数据分析报送,及时掌握各乡镇街道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状况。基层农残速测工作开展可通过建立“两证+三单”工作制度确保其规范运行。一是建立农产品抽检人员(监管员证)和检测人员(速测室上岗资格证)系统专业培训执证上岗制度。二是建立农残速测工作全流程“三单”(即农残速测抽样单、检测原始记录单和检测结果报告单)可溯源制度,确保开展的农残速测工作科学、公正。对检测中不合格率较高的生产单位加大监督抽检和日常巡查力度。抓好质量追溯,重点是建立“一个平台+两个制度”。即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平台、产地准出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将互联网信息融入到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中,建立“互联网+农产品监管”工作新模式[14]。通过建立追溯管理平台,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生产企业基本信息和农残检测数据库,便于对农产品生产单位产品自检和乡镇基层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监督抽检情况实时掌控。安全的农产品是生产出来的,也是监管出来的,通过建立完善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和市场准入制度,淘汰劣质的食用农产品,提升优质品牌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和市场占有份额,确保优质优价。

我国正在走依法行政路线,在法制化的大背景下乡镇基层一线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员要认真学法,基本懂法,善于用法。切实加强普法宣传,创新举措,抓好食用农产品生产产前、产中、产后每一个环节的监督管理。

3 参考文献

[1] 戴杰帆.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现代农业科技,2014(7):296-298.

[2] 应兴华,金连登,徐霞,等.我国稻米质量安全现状及发展对策研究[J].农产品质量安全,2010(6):40-43.

[3] 赵楠,刘晓晨.由“河南济源双汇公司被曝使用瘦肉精猪肉”一事引发的思考[J].新疆农业科技,2011(2):6.

[4] 张树秋,赵善仓,李增梅,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突发事件成因及应急处置对策研究:以山东省为例[J].农产品质量与安全,2013(5):16-19.

[5] 李庆海.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舆论引导研究[J].农产品质量与安全,2012(6):8-10.

[6] 韩斌,陈彦婷.对我国《合同法》条款中“法律、行政法规”的理解与适用[J].海南金融,2010(12):54-55.

[7] 宋稳成,龚勇.农药安全间隔期及其管理研究[J].农产品质量与安全,2013(5):5-8.

[8] 幺红霞.休药期与动物性食品安全[J].畜牧兽医科技信息,2014(1):26-27.

[9] 任爱胜,胡志全.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发展的成就、经验与问题[J].农业经济问题,2005(增刊1):88-94.

[10] 张树秋,董燕婕,赵善仓,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安丘模式”探析[J].农产品质量与安全,2015(6):63-66.

[11] 农业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J].黑龙江水产,2015(1):1-3.

[12] 张照红,刘新智,刘锦明,等.昌吉市部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市)创建探讨[J].现代农业科技,2015(22):306.

安全生产基本规定范文第6篇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的安全管理,防止食用农产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食用农产品,是指种植、养殖而形成的,未经加工或者经初级加工的,可供人类食用的产品,包括蔬菜、瓜果、牛奶、畜禽及其产品和水产品等。

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监管,是指政府有关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及其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以保证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

第三条管理原则

食用农产品的生产,应当以推进农业标准化为导向,通过改善生产基地环境,加强技术指导,强化农用生产资料使用管理,在食用农产品生产的全过程推行安全卫生质量监督。

食用农产品的经营,应当以市场为引导,建立市场约束和行业自律机制,重点监控加工流通环节,完善各类市场内部安全卫生质量管理责任,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经营食用农产品的行为。

第四条舆论引导和社会监督

本市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有关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知识的宣传,提高市民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意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鼓励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部门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并对违法生产、经营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管理体制

第五条政府职责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

**市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领导小组负责制定与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相关的政策,确定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的重点领域和事项,协调有关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的执法工作,处理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的其他重大事宜。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条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责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的规划和组织建设,种子种畜、种禽、肥料、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生产、经营、使用的监督管理,畜禽及其产品防疫、检疫的监督,先进农业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商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食用农产品商业流通领域的行业管理,家畜产品屠宰加工的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水产品的行业管理和安全监管,并协同有关部门进行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农副产品集贸市场的监督管理。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食用农产品国家和行业标准的组织实施,地方标准的制定和监督实施。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食用农产品加工和流通领域安全卫生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食用农产品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环境状况的指导和监督。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负责进出口食用农产品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相关部门职责

本市规划、土地、财政、交通、公安等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食用农产品的安全监管工作。

第八条部门执法的协调和联合

市农委、市商委、市质量技监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环保局、市农林局和**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各司其职,加强食用农产品安全监管执法的协调和沟通,并在重点领域组织联合执法。

第九条管理体系的建立

本市建立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标准体系,实施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制定和实施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的地方标准;建立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技术推广体系,为生产者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建立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检测体系,完善政府对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的监督检测,扶持建立从事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检测的社会中介服务机构,在生产经营重要环节设立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检测点;建立安全卫生优质食用农产品认可体系,推介安全卫生优质的食用农产品;建立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体系,为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和消费提供信息服务。

第十条行业协会

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的行业协会应当发挥行业自律作用,协助政府部门进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活动的管理。

鼓励和支持相关的行业协会制定并推行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的行业规范,为会员提供信息和技术方面的指导和服务,敦促会员依法从事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中介服务机构

政府鼓励并扶持设立有关中介服务机构,为食用农产品生产和经营活动提供管理咨询、技术服务、产品检测和标准化指导等各类服务。

第三章食用农产品生产的安全监管

第十二条生产基地的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的自然条件、土地利用规划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特点,制定符合安全卫生质量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规划,并在资金等方面给予必要的扶持。

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的规划选址,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的要求。

第十三条生产基地的建设

市农委、市商委、市环保局、市农林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的建设进行指导和监督。

畜禽饲养场、贮存场所、屠宰场、水产养殖水域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建设和管理,并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的规定。

第十四条生产基地、场所的环境保护

禁止向食用农产品的生产基地和其他生产场所排放重金属、硝酸盐、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放射性废水和未经处理的含病原体的污水,或者倾倒、填埋有害的废弃物和生活垃圾。

第十五条食用农产品生产活动的要求

在蔬菜、瓜果的生产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要求,合理使用肥料、农药。鼓励科学使用有机肥、微生物肥料、生物农药和可降解地膜等生产技术。

在畜禽、牛奶、水产品生产过程中,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合理使用有关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第十六条生产基地安全卫生质量跟踪制度

本市建立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跟踪制度。

生产基地在生产活动中,应当建立质量记录规程,记载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以及防疫、检疫等情况,保证产品的可追溯性。

非生产基地应当参照生产基地的管理方式,记录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生产资料的使用情况。

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跟踪制度的实施方案,由市农委、市商委按照各自职责制定,并分别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生产基地安全卫生质量合格检验证明制度

本市建立生产基地的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合格检验制度。

生产基地应当对其生产的食用农产品实行安全卫生质量检验,并提品合格证明。经初级加工、有包装的食用农产品,应当在产品包装物上标注其产品的加工单位和原生产基地。

第十八条生产者安全卫生质量承诺制度

本市实行食用农产品的生产者安全卫生质量承诺制度。

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在产品投放市场之前,应当就其产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状况向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和经营者作出承诺;其他生产者在产品投放市场之前,应当就其产品的安全卫生质量状况向经营者作出承诺。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安全卫生质量承诺制度,由市农委、市商委按照各自职责,分别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优质农产品认可制度

本市实行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优质产品认可制度。

食用农产品生产者按照有关规定,在向授权的认可机构申请安全卫生优质产品认可并通过核准后,可以在食用农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安全卫生优质的标志。

第二十条畜禽疫病的预防和检疫

本市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畜禽实行计划免疫,对严重危害人体和养殖业生产的畜禽疫病实施强制免疫。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饲养和流通环节的畜禽及其产品的疫病监测。

本市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应当对畜禽及其产品进行检疫。经检疫合格的畜禽及其产品,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对畜禽产品还应当同时加盖或者加封验讫标志。

第二十一条生产环节的无害化处理

畜禽饲养场、屠宰场、养殖场发现经检疫不合格或者病死、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产品,染疫的畜禽及其产品,染疫畜禽的排泄物,应当主动送交指定的化制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

其他生产场所发现有前款情形的,生产者应当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送交指定的化制场所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二十二条生产活动中禁止的情形

食用农产品生产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使用甲胺磷等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

二使用盐酸克伦特罗俗称"瘦肉精"、孔雀石绿等禁止使用的物质作为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

三使用假、劣兽药、将人用药品作为兽药使用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兽药;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食用农产品经营的安全监管

第二十三条批发市场的规划控制和设立条件

设立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符合发展规划和设立条件。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发展规划和设立条件,由市商委会同市农委、市工商局和市卫生局等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有关政府部门在制定食用农产品市场的发展规划和设立条件时,应当征询食用农产品相关行业协会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批发市场的设立

各类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按照国家企业设立的法律规定和批发市场的设立条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后,方可从事批发经营活动。

第二十五条批发市场安全卫生质量责任告知承诺制度

本市实行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安全卫生质量责任告知与承诺制度。

卫生、畜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开办者告知其应当遵守的相关法律规定、行为规则和其他责任。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开办者应当就其经营产品的安全卫生质量责任,向卫生、畜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承诺,保证达到安全卫生质量责任制的要求,并就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实行先行赔偿。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安全卫生质量责任告知与承诺制度实施方案,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卫生、畜牧和商业等行政管理部门共同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市场开办者安全卫生质量责任制度

本市实行食用农产品市场开办者安全卫生质量责任制度。

各类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的开办者对进入本市场的经营者的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状况,负有管理的责任,并达到以下要求:

一建立安全卫生质量制度,配备专、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

二建立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流通档案;

三开展食用农产品检验,按规定索取产品及原料检验合格证明;

四组织有关食品生产经营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各类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的开办者可以通过与经营者签订安全卫生质量协议方式,明确安全卫生质量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经营活动场内公示制度

本市实行食用农产品经营活动场内公示制度。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市场的开办者应当在场内的显著位置设立公示牌,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监督设立。

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市场内具有违法经营行为的经销者在公示牌上进行公示,并对市场经营管理中应当注意的事项进行必要的提示。

第二十八条优质食用农产品的推介制度

本市实行优质食用农产品推介制度。

鼓励行业协会向社会推荐优质的食用农产品,并推行优质优价。

鼓励行业协会引导超市、连锁商业企业等优先选择优质食用农产品。

第二十九条市场检测

本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完善食用农产品安全卫生质量的监督检测机构,为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活动提供专业检测数据。

本市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超市配送中心和大型食品加工企业应当配置安全卫生质量检测设施,配备专业检测人员,并建立相应的检测工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本市其他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可以自行进行产品检测,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安全卫生质量检测机构进行产品检测。

市场检测发现不合格农产品的,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开办者、经销者、超市配送中心、食品加工企业或者其他食用农产品的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止其出售和转移,并及时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家畜屠宰场的设置管理

设置家畜屠宰场,应当按照确定的定点规划,并符合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有关专业技术规范;大中型家畜屠宰场还应当通过有关专业质量体系认证。

本市家畜屠宰场的定点规划由市商委会同市农委、市环保局制订,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商委组织实施。

本市定点屠宰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家畜屠宰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

第三十一条家畜产品的批发交易管理

除超市连锁配送等直销挂钩的情形外,本市家畜产品批发交易应当在符合条件的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中进行。

家畜产品进入批发市场交易前,批发市场的开办者应当查验检疫合格证明后,方可允许家畜产品进场交易。

家畜产品零售经销者应当从依法设立的批发市场包括定点屠宰场购入家畜产品。

第三十二条进入本市畜禽及其产品的监督

畜禽及其产品进入本市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随车携带产地有关部门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并在指定的市境道口运入,接受防疫监督。

本市动物防疫监督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进入本市的畜禽及其产品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经营环节的无害化处理

对经营过程中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的无害化处理,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生产环节产品无害化处理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食用农产品安全信息的

有关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针对食用农产品市场中安全卫生质量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通过各种渠道予以公布,提示消费者采取相应的识别措施。

第三十五条禁止销售的情形

禁止销售施用过甲胺磷等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蔬菜、瓜果产品,含有"瘦肉精"等有害成分的畜禽产品,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禁止销售和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其他食用农产品。

第三十六条单位集团采购

本市饭店、宾馆、医院、学校、机关和其他企事业等集体用餐单位应当优先从信誉好、无安全质量不良记录的食用农产品经营企业采购食用农产品,优先采购经推介的优质食用农产品。

举办重大公共活动、重要会议采购食用农产品的,具体承办单位应当将食用农产品送交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验。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违反食用农产品生产的安全监管的行政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向食用农产品的生产基地和其他生产场所排放重金属、硝酸盐、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放射性废水和未经处理的含病原体的污水,倾倒、填埋有害的废弃物和生活垃圾的,由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按照《**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或者由农业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在畜禽、牛奶、水产品生产过程中,未按照国家和本市的规定,合理使用有关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使用"瘦肉精"、孔雀石绿等有害物质作为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的,或者使用假、劣兽药,将人用药品作为兽药使用或者违反规定使用兽药的,由兽药饲料监督部门责令停止使用,并根据情节,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基地在生产活动中未建立、未按照规定建立质量记录规程或者假造质量记录规程,致使无法追溯农药、肥料、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生产资料的使用情况的,由农药肥料或者兽药饲料监督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经初级加工、有包装的食用农产品,未在产品包装物上标注其产品的加工单位和原生产基地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责令改正。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三条规定,未依法进行无害化处理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予以处理。

违反第二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在食用农产品生产活动中,使用甲胺磷等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八条违反食用农产品经营的安全监管规定的行政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未配置安全卫生质量检测设施,配备专业检测人员,并建立相应的检测工作规程和管理制度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四款规定,对市场检测发现不合格农产品的,未制止其出售和转移,或者未及时报告工商或者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理的,由工商或者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给予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设置家畜屠宰场,达不到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有关专业技术规范的,由市商委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要求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在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中进行家畜产品批发交易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批发市场开办者未查验检疫合格证明即允许进场交易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家畜产品零售经销者未在批发市场购入家畜产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在指定的市境道口运入的,由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对运输活动中的承运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销售施用过甲胺磷等剧毒、高毒、高残留农药的蔬菜、瓜果产品,含有"瘦肉精"等有害成分的禽畜产品,由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

安全生产基本规定范文第7篇

作为社会性规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食品安全规制是以保护消费者的安全、健康、卫生为目的,对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制定一定的标准,并禁止、限制特定行为的社会性规制。在国外,食品安全规制已形成三次浪潮,即:行为规范(Practices)、危害性分析(HACCP,又称危害分析与关键点控制)和危险性分析。第一次浪潮为建立良好的生产规范(GMP);第二次浪潮的重点是鉴别、评价和控制食品中危害因子;第三次浪潮的重心已经转移到人类健康和整个食物链。世界卫生组织(WH0)、联合国粮农组织(FAO)于1962年成立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其颁布的食品法典,已经成为全球消费者、食品生产和加工者、各国食品管理机构和国际贸易唯一的和最重要的基本参考标准。随着现代食品安全管理第三次浪潮“危险性分析”的到来,对人类健康和整个食物链安全的关注也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众多国际组织和区域性组织都加入了关心食品安全的行列,甚至制定了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的多边协定,WHO也提出了“全球食品安全战略草案”(D.Banati)。

二、日本食品贸易中的安全规制

1.相互协调的食品贸易安全规制机构

日本负责食品安全的监管部门主要有日本食品安全委员会、厚生劳动省、农林水产省。日本法律明确规定食品安全的管理部门是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

食品安全委员会(FSc)于2003年7月设立,主要承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对风险管理部门(厚生劳动省、农林水产省等)进行政策指导与监督以及进行风险信息沟通与公开,直属于内阁。食品安全委员会设事务局,负责日常工作。食品安全委员会有权独立对食品添加剂、农药、肥料、食品容器,以及包括转基因食品和保健食品等在内的所有食品的安全性进行科学分析、检验,并指导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的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安全对策。

农林水产省成立消费安全局,主要负责:国内生鲜农产品及其粗加工产品在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农药、兽药、化肥、饲料等农业投入品在生产、销售与使用环节的监管;进口动植物检疫;国产和进口粮食的质量安全性检查;国内农产品品质、认证和标识的监管;农产品加工环节中推广“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方法;流通环节中批发市场、屠宰场的设施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搜集、沟通等。

厚生劳动省将原医药局、食品保健部分别改组为医药食品局、食品安全部。增设食品药品健康影响对策官、食品风险信息官等职位,增设进口食品安全对策室,加强进口食品安全管理。食品安全部主要负责:食品在加工和流通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制定食品中农药、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和加工食品卫生安全标准;对进口农产品和食品的安全检查;核准食品加工企业的经营许可;食物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以及食品安全信息等。

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在职能上既有分工,也有合作,各有侧重。农林水产省主要负责生鲜农产品及其粗加工产品的安全性,侧重在这些农产品的生产和加工阶段;厚生劳动省负责其他食品及进口食品的安全性,侧重在这些食品的进口和流通阶段。农药、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则由两个部门共同制定。

2.具有较强时效性、完善的食品安全规制的法律体系

日本《食品卫生法》于1948年颁布并经过多次修订,仅1995年以来就修改了10多次,最近一次修改在2003年5月。为了进一步强调食品安全,2003年日本颁布了《食品安全基本法》,为日本的食品安全行政制度提供了基本的原则和要素。一是确保食品安全:以消费者至上为原则,以科学方法进行风险评估,实现从农场到餐桌全程质量监控。二是地方政府和消费者共同参与。三是协调政策原则:在决定政策之前进行风险评估,重点进行必要的危害管理和预防,并实施风险信息交流。四是建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进行风险评估,并向风险管理部门也就是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提供科学建议。“消费者至上”、“科学的风险评估”和“从农场到餐桌全程监控”以及加强风险管理的食品安全理念都得到确立。《食品安全基本法》要求在国内和从国外进口的食品供应链的每一环节确保食品安全并允许预防性进口禁运,使日本政府在元法要求出口国遵循和日本国内相同的强制性检验程序时可根据该法对进口产品进行更严格的审查,从而从制度上保证食品安全。日本的食品安全规制法规除了两大基本法之外,还包括了《农药取缔法》、《肥料取缔法》、《家禽传染病预防法》、《牧场法》、《土壤污染防止法》、《农林产品品质规格和正确标识法》、《植物防疫法》、《家畜传染病防治法》、《农药管理法》、《持续农业法》、《改正肥料取缔法》、《饲料添加剂安全管理法》、《转基因食品标识法》、《包装容器法》、农林规格制度(JapaneseAgricuturalStandards,JAS)等。随着国内对有机农产品需求的扩大,日本于1992年颁布了“有机农产品及特别栽培农产品标志标准”和“有机农产品生产管理要领”,并于2000年制定、2001年4月1日正式实施了“日本有机食品生产标准”。《农林物资规格化和质量表示标准法规》(JAS)还规定,转基因食品必须加以标识,经过指定机构认证方能加贴有机食品标识。

3.严格的检验、检疫制度及标准

日本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有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督体系,全国48个道府(县)、市共设有58个食品质量检测机构,负责农产品和食品的监测、鉴定和评估,以及各级政府委托的市场准入和市场监督检验。

日本厚生劳动省颁布了2000多个农产品质量标准和1000多个农药残留标准。农林水产省颁布了351种农产品品质规格。日本希望通过严格的针对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制度,确保进口食品安全。根据新的《食品卫生法》修正案,日本于2006年5月起正式实施《食品残留农业化学品肯定列表制度》,禁止含有未设定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农业化学品且其含量超过统一标准的食品的流通。2004年8月公布的《肯定列表》在原来仅制定残留标准的350种农药基础上修改和制定了669种农药、添加剂和动物用药残留标准,基本覆盖了世界上实际使用的700多种农兽药,对没有制定残留限量标准的农兽药设定的“统一标准”数值非常低,仅为O.01PPM,实际上就是禁止尚未制定农兽药残留限量标准的食品进入日本。

综上所述,基于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日本食品安全规制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贯彻遵循了消费者至上的基本原则,实施各部门协调一致的食品安全管理策略。食品安全规制部门均把消费者健康保护和利益放在最高地位;严格贯彻产品责任原则,要求食品生产与加工企业对食品安全负有全部责任;在保护健康和保障安全中应用预防性原则(在不确定风险的情况下尽可能采取预防性措施);食品安全管理高效、透明、可靠。强调法规管理机构的一致性、风险管理与风险评估的一致性、利益相关者责任的一致性、各部门协作的一致性、公众的积极参与性。

其次,日本通过比较完善的时效性很强的严格食品安全规制法律体系和标准体系,构筑了保证食品安全规制体系和食品贸易的有效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日本的食品法规种类很多,涉及了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所有领域,与法规相关的标准也很多。日本还制定了大量的涉及食品安全的专业、专门法律法规和相关配套规章及实施标准、检验检测标准等。通过完善的法律法规和配套质量标准等,从方方面面完善了食品安全规制法律体系。食品安全法规体系的范围包括了农作物的生态环境质量、生长、采收及加工的全过程。整个法规体系形成一条主线,多个分支,脉络清晰的框架。各法规间相互补充,系统全面。

第三,日本特别强调从农田到餐桌的连续管理,注重从源头上控制食品安全,强调预防规制,抓住了保证食品安全的关键环节。日本和其他西方国家一样强调所有食品安全政策的制定必须建立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之上,即运用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3种模式。风险评估的基础是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利用,包括食品或饲料的各个环节得到的数据、疾病监督网络、流行病学调查和实验分析等;科学地协调与控制是风险管理的核心,风险交流也需要科学信息的广泛产生和及时获取,这些都体现了法规的科学性。日本将食品安全的行政管理法规和技术要求相融合,对于政府管理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使规制机构责权明确,可依法顺利开展各项工作。日本的《食品卫生法》仅1995年以来就修改了10多次,最近一次修改在2003年5月,可见其效率之高。

此外,日本的食品安全规制还重视食品溯源制度为基础的风险管理、食品与营养标签制度、信息制度,重视信息技术的积极利用,食品安全规制的社会监督,加强信息的供给,确保食品安全规制透明、公正、公开,使规制合理、合法、可信、可靠,使食品安全规制切实达到了保护消费者食用安全,起到了良好的规制效果。

三、日本食品贸易规制经验对我国食品安全规制改革的启示

首先,统一协调的食品安全规制机构和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有效降低制度成本,提高效率,成为确保食品安全的基本保证。西方发达国家食品安全规制的一种重要经验就是由统一协调的国家食品安全规制机构对食品安全进行规制,同时辅之以完善的监督机制,并加强规制规制者。日本尽管由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两个机构负责食品安全规制,后来增加了食品安全委员会,主要承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部门之间综合协调统一,保证了规制高效、经济。借鉴日本等西方发达国家或地区的经验,我国宜组建一个跨部委的国家食品安全规制机构来统一组织、协调、管理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各项工作。在这一机构的领导和组织下,以风险评估为科学基础,以检测技术为评价和控制食品污染的主要手段,建立快速预警应急系统,完善食品安全标准,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涵盖食品安全从农田到餐桌的各个方面。

其次。建立、完善一个以食品安全核心法律为基础、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为补充的食品安全法规新框架,形成了良好的制度框架,有效减少了契约不完备可能造成的败德行为和逆反选择行为的发生。控制源头是保证食品质量与安全的关键。借鉴发达国家食品安全规制的经验,可以对食品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实行管理为主线,重新通盘考虑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和调整,使法规覆盖整个食品链的全过程。核心法律的建立将会对我国食品控制措施的效能产生深远影响。还要加快相关配套法规体系更新和完善的速度,逐步与国际接轨。我国要根据食品安全形势的变化,加快法规体系更新和完善的速度,防止在发生全球性食品安全事件时形成被动局面。我国还要考虑食品安全立法的国际化。在法律框架下,保证依法规制。

再次,建立和完善预防性的规制体系,加强风险管理。西方国家和地区食品安全规制普遍强调预防性原则,普遍建立以HACCP为基础的预防性的危害与关键点控制体系,加强风险预测与风险管理,同时加强风险交流,将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风险降至极致。这样规制成本将大幅度下降,即使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对社会的危害也是最低程度的。

第四,健全和完善食品安全检测检疫体系,积极探索我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并积极与世界接轨。我国存在检测机构分散、检测设备落后、检测人员技术总体水平不高等现象。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可在拟成立的国家食品规制机构下设立与国际接轨的部级食品安全检测中心,并垂直建立各区域检测分中心,组成新的国家食品安全检测体系。同时,建立和完善与国际接轨的食品安全检验检疫标准体系。

第五,加强对规制者的规制,使规制者的责任明确到位。西方国家食品安全规制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对规制者的规制权限设计合理,职责范围内的事情不容许推诿扯皮,超出职责范围的行为绝对禁止,一旦发生,规制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这就启示我们要加强对规制者的规制,明确对规制者的规制职责和权限范围,严格规制者的责任,避免规制者寻租、创租或抽租。发挥社会性团体在规制中的积极作用,完善监督机制,减少寻租现象,避免过度规制或规制不足。

安全生产基本规定范文第8篇

【论文摘要】日本是对食品贸易安全关注较早的国家之一,其食品安全规制在丰富的理论研究指导下。规制经验比较成熟,食品安全水平较高。本文从食品安全规制的机构设置、法律体系、捡疫检验标准程序、对规制者的规制等多方面对日本食品安全规制的体系进行介绍,并据此提出中国食品安全规制改革的建议。 【论文关键词】日本;食品安全机制;改革;启示 一、规制与食品安全规制 作为社会性规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食品安全规制是以保护消费者的安全、健康、卫生为目的,对食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制定一定的标准,并禁止、限制特定行为的社会性规制。在国外,食品安全规制已形成三次浪潮,即:行为规范(Practices)、危害性分析(HACCP,又称危害分析与关键点控制)和危险性分析。第一次浪潮为建立良好的生产规范(GMP);第二次浪潮的重点是鉴别、评价和控制食品中危害因子;第三次浪潮的重心已经转移到人类健康和整个食物链。世界卫生组织(WH0)、联合国粮农组织(FAO)于1962年成立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其颁布的食品法典,已经成为全球消费者、食品生产和加工者、各国食品管理机构和国际贸易唯一的和最重要的基本参考标准。随着现代食品安全管理第三次浪潮“危险性分析”的到来,对人类健康和整个食物链安全的关注也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众多国际组织和区域性组织都加入了关心食品安全的行列,甚至制定了有关食品安全监管的多边协定,WHO也提出了“全球食品安全战略草案”(D.Banati)。 二、日本食品贸易中的安全规制 1.相互协调的食品贸易安全规制机构 日本负责食品安全的监管部门主要有日本食品安全委员会、厚生劳动省、农林水产省。日本法律明确规定食品安全的管理部门是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 食品安全委员会(FSc)于2003年7月设立,主要承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对风险管理部门(厚生劳动省、农林水产省等)进行政策指导与监督以及进行风险信息沟通与公开,直属于内阁。食品安全委员会设事务局,负责日常工作。食品安全委员会有权独立对食品添加剂、农药、肥料、食品容器,以及包括转基因食品和保健食品等在内的所有食品的安全性进行科学分析、检验,并指导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的有关部门采取必要的安全对策。 农林水产省成立消费安全局,主要负责:国内生鲜农产品及其粗加工产品在生产环节的质量安全管理;农药、兽药、化肥、饲料等农业投入品在生产、销售与使用环节的监管;进口动植物检疫;国产和进口粮食的质量安全性检查;国内农产品品质、认证和标识的监管;农产品加工环节中推广“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方法;流通环节中批发市场、屠宰场的设施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信息的搜集、沟通等。 厚生劳动省将原医药局、食品保健部分别改组为医药食品局、食品安全部。增设食品药品健康影响对策官、食品风险信息官等职位,增设进口食品安全对策室,加强进口食品安全管理。食品安全部主要负责:食品在加工和流通环节的质量安全监管;制定食品中农药、兽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和加工食品卫生安全标准;对进口农产品和食品的安全检查;核准食品加工企业的经营许可;食物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以及食品安全信息等。 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在职能上既有分工,也有合作,各有侧重。农林水产省主要负责生鲜农产品及其粗加工产品的安全性,侧重在这些农产品的生产和加工阶段;厚生劳动省负责其他食品及进口食品的安全性,侧重在这些食品的进口和流通阶段。农药、兽药残留限量标准则由两个部门共同制定。 2.具有较强时效性、完善的食品安全规制的法律体系 日本《食品卫生法》于1948年颁布并经过多次修订,仅1995年以来就修改了10多次,最近一次修改在2003年5月。为了进一步强调食品安全,2003年日本颁布了《食品安全基本法》,为日本的食品安全行政制度提供了基本的原则和要素。一是确保食品安全:以消费者至上为原则,以科学方法进行风险评估,实现从农场到餐桌全程质量监控。二是地方政府和消费者共同参与。三是协调政策原则:在决定政策之前进行风险评估,重点进行必要的危害管理和预防,并实施风险信息交流。四是建立食品安全委员会,负责进行风险评估,并向风险管理部门也就是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提供科学建议。“消费者至上”、“科学的风险评估”和“从农场到餐桌全程监控”以及加强风险管理的食品安全理念都得到确立。《食品安全基 本法》要求在国内和从国外进口的食品供应链的每一环节确保食品安全并允许预防性进口禁运,使日本政府在元法要求出口国遵循和日本国内相同的强制性检验程序时可根据该法对进口产品进行更严格的审查,从而从制度上保证食品安全。日本的食品安全规制法规除了两大基本法之外,还包括了《农药取缔法》、《肥料取缔法》、《家禽传染病预防法》、《牧场法》、《土壤污染防止法》、《农林产品品质规格和正确标识法》、《植物防疫法》、《家畜传染病防治法》、《农药管理法》、《持续农业法》、《改正肥料取缔法》、《饲料添加剂安全管理法》、《转基因食品标识法》、《包装容器法》、农林规格制度(Japanese Agricutural Standards,JAS)等。随着国内对有机农产品需求的扩大,日本于1992年颁布了“有机农产品及特别栽培农产品标志标准”和“有机农产品生产管理要领”,并于2000年制定、2001年4月1日正式实施了“日本有机食品生产标准”。《农林物资规格化和质量表示标准法规》(JAS)还规定,转基因食品必须加以标识,经过指定机构认证方能加贴有机食品标识。 3.严格的检验、检疫制度及标准 日本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有完善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监督体系,全国48个道府(县)、市共设有58个食品质量检测机构,负责农产品和食品的监测、鉴定和评估,以及各级政府委托的市场准入和市场监督检验。 日本厚生劳动省颁布了2000多个农产品质量标准和1000多个农药残留标准。农林水产省颁布了351种农产品品质规格。日本希望通过严格的针对进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制度,确保进口食品安全。根据新的《食品卫生法》修正案,日本于2006年5月起正式实施《食品残留农业化学品肯定列表制度》,禁止含有未设定最大残留限量标准的农业化学品且其含量超过统一标准的食品的流通。2011年8月公布的《肯定列表》在原来仅制定残留标准的350种农药基础上修改和制定了669种农药、添加剂和动物用药残留标准,基本覆盖了世界上实际使用的700多种农兽药,对没有制定残留限量标准的农兽药设定的“统一标准”数值非常低,仅为O.01PPM,实际上就是禁止尚未制定农兽药残留限量标准的食品进入日本。 综上所述,基于技术性贸易壁垒的日本食品安全规制具有以下特点: 首先,贯彻遵循了消费者至上的基本原则,实施各部门协调一致的食品安全管理策略。食品安全规制部门均把消费者健康保护和利益放在最高地位;严格贯彻产品责任原则,要求食品生产与加工企业对食品安全负有全部责任;在保护健康和保障安全中应用预防性原则(在不确定风险的情况下尽可能采取预防性措施);食品安全管理高效、透明、可靠。强调法规管理机构的一致性、风险管理与风险评估的一致性、利益相关者责任的一致性、各部门协作的一致性、公众的积极参与性。 其次,日本通过比较完善的时效性很强的严格食品安全规制法律体系和标准体系,构筑了保证食品安全规制体系和食品贸易的有效的技术性贸易壁垒。日本的食品法规种类很多,涉及了与食品安全有关的所有领域,与法规相关的标准也很多。日本还制定了大量的涉及食品安全的专业、专门法律法规和相关配套规章及实施标准、检验检测标准等。通过完善的法律法规和配套质量标准等,从方方面面完善了食品安全规制法律体系。食品安全法规体系的范围包括了农作物的生态环境质量、生长、采收及加工的全过程。整个法规体系形成一条主线,多个分支,脉络清晰的框架。各法规间相互补充,系统全面。 第三,日本特别强调从农田到餐桌的连续管理,注重从源头上控制食品安全,强调预防规制,抓住了保证食品安全的关键环节。日本和其他西方国家一样强调所有食品安全政策的制定必须建立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之上,即运用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和风险交流3种模式。风险评估的基础是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利用,包括食品或饲料的各个环节得到的数据、疾病监督网络、流行病学调查和实验分析等;科学地协调与控制是风险管理的核心,风险交流也需要科学信息的广泛产生和及时获取,这些都体现了法规的科学性。日本将食品安全的行政管理法规和技术要求相融合,对于政府管理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使规制机构责权明确,可依法顺利开展各项工作。日本的《食品卫生法》仅1995年以来就修改了10多次,最近一次修改在2003年5月,可见其效率之高。 此外,日本的食品安全规制还重视食品溯源制度为基础的风险管理、食品与营养标签制度、信息制度,重视信息技术的积极利用,食品安全规制的社会监督,加强信息的供给 ,确保食品安全规制透明、公正、公开,使规制合理、合法、可信、可靠,使食品安全规制切实达到了保护消费者食用安全,起到了良好的规制效果。 三、日本食品贸易规制经验对我国食品安全规制改革的启示 首先,统一协调的食品安全规制机构和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有效降低制度成本,提高效率,成为确保食品安全的基本保证。西方发达国家食品安全规制的一种重要经验就是由统一协调的国家食品安全规制机构对食品安全进行规制,同时辅之以完善的监督机制,并加强规制规制者。日本尽管由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两个机构负责食品安全规制,后来增加了食品安全委员会,主要承担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部门之间综合协调统一,保证了规制高效、经济。借鉴日本等西方发达国家或地区的经验,我国宜组建一个跨部委的国家食品安全规制机构来统一组织、协调、管理与食品安全有关的各项工作。在这一机构的领导和组织下,以风险评估为科学基础,以检测技术为评价和控制食品污染的主要手段,建立快速预警应急系统,完善食品安全标准,建立完善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涵盖食品安全从农田到餐桌的各个方面。 其次。建立、完善一个以食品安全核心法律为基础、相关配套法律法规为补充的食品安全法规新框架,形成了良好的制度框架,有效减少了契约不完备可能造成的败德行为和逆反选择行为的发生。控制源头是保证食品质量与安全的关键。借鉴发达国家食品安全规制的经验,可以对食品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实行管理为主线,重新通盘考虑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和调整,使法规覆盖整个食品链的全过程。核心法律的建立将会对我国食品控制措施的效能产生深远影响。还要加快相关配套法规体系更新和完善的速度,逐步与国际接轨。我国要根据食品安全形势的变化,加快法规体系更新和完善的速度,防止在发生全球性食品安全事件时形成被动局面。我国还要考虑食品安全立法的国际化。在法律框架下,保证依法规制。 再次,建立和完善预防性的规制体系,加强风险管理。西方国家和地区食品安全规制普遍强调预防性原则,普遍建立以HACCP为基础的预防性的危害与关键点控制体系,加强风险预测与风险管理,同时加强风险交流,将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风险降至极致。这样规制成本将大幅度下降,即使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对社会的危害也是最低程度的。 第四,健全和完善食品安全检测检疫体系,积极探索我国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并积极与世界接轨。我国存在检测机构分散、检测设备落后、检测人员技术总体水平不高等现象。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可在拟成立的国家食品规制机构下设立与国际接轨的部级食品安全检测中心,并垂直建立各区域检测分中心,组成新的国家食品安全检测体系。同时,建立和完善与国际接轨的食品安全检验检疫标准体系。 第五,加强对规制者的规制,使规制者的责任明确到位。西方国家食品安全规制的一个显著特点就是对规制者的规制权限设计合理,职责范围内的事情不容许推诿扯皮,超出职责范围的行为绝对禁止,一旦发生,规制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这就启示我们要加强对规制者的规制,明确对规制者的规制职责和权限范围,严格规制者的责任,避免规制者寻租、创租或抽租。发挥社会性团体在规制中的积极作用,完善监督机制,减少寻租现象,避免过度规制或规制不足

安全生产基本规定范文第9篇

为了做好××县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以下称《规划》)研究和编制工作,特制订如下工作方案。

一、编制《规划》的重要意义

“十二五”时期是实现国务院确定的“到2020年,全国安全生产状况实现根本性好转”目标的关键时期。“十一五”期间,全县安全生产总体水平有所提高,安全生产状况持续改善,为“十二五”

时期安全生产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但当前全县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伤亡事故总量偏大,安全生产基础依然薄弱、安全科技创新、应急救援等支撑体系尚不健全。“十二五”时期又是全面建设和谐社会的关键时期,做好这个阶段的安全发展战略、安全发展思路、安全发展目标及安全发展重点,并制定相应的政策措施,对促进全县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推动国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

二、《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思路和编制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坚持安全发展、科学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标本兼治,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治理和宣传教育行动,全面加强法制体制机制、保障能力和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全面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强化责任制落实,依靠科技进步,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和事故应对能力,推动安全保障型社会建设,促进安全生产状况根本好转。

(二)总体目标

到2015年,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基本形成,安全监管与执法能力明显提高,安全生产法规标准体系、技术支撑体系、应急救援体系、培训体系和宣传教育体系进一步完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落实,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病得到有效防范。全县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比2010年下降38.28%以上,控制在0.32以内。工矿商贸从业人员十万人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比2010年下降20.85%上,控制在6.01以内。煤矿百万吨死亡率比2010年下降62.64%以上,控制在1以内。道路交通万车死亡率比2010年下降19.50%以上,控制在4.3以内。到2015年,新发尘肺病病例年均增长率、重大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及硫化氢、一氧化碳、氯气、磷化氢等主要急性职业中毒事故控制在省、地的控制指标内,主要慢性职业中毒得到有效控制。

(三)基本思路

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工作的基本思路是: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坚持安全发展,提高本质安全水平,加强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增强事故预防与应对能力,加快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进程作为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主线,立足于全县安全生产领域发展实际,坚持以科技兴安、安全兴纳、强化监管、协调发展为前提,全面分析新型工业化发展对安全生产的新问题和新挑战,认真研究实现全县安全生产稳定好转和到20根本好转等战略目标对安全发展和安全生产工作提出的新要求,着力解决关系安全与发展的关键问题,着力加快推进安全基层基础“双基”建设工作,研究提出“十二五”期间全县安全生产领域发展的方针、总体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使之成为指导全县安全生产未来五年安全发展的行动纲领。

(四)编制原则

坚持安全发展。坚持从全县实际出发,遵循自然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科学分析新型工业化发展格局对安全生产带来的新机遇和新挑战,进一步理清安全生产领域的发展思路,创新安全发展模式,抓住重点,突出难点,探索安全管理有效途径和方法,在安全发展前提下推动全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坚持以人为本。工作重点是防范人员伤亡事故发生、着力完善应急体系建设,工作重心逐步向职业危害防治工作转移。既不要带血的gdp,更不能以牺牲人的健康为代价来发展。

坚持统筹兼顾。注重安全生产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统筹,实现安全发展与社会和谐的有机统一,按照绿色发展、安全发展的要求,实现安全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有机统一,为全县实现全面建设和谐社会、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打下坚实基础。

坚持开拓创新。着力实施科技兴安战略,按照科技兴安、科技兴纳、科技创新的要求,实现科技创新与制度创新、管理创新相结合,努力推进安全科技“产学研”机制建设,加快安全技术支撑系建设,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三项建设”,着力推行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为安全管理、安全监管、事故应对和应急救援等方面提供有力保障。

坚持注重实效。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编制坚持做到深入总结“十一五”规划实施的经验和不足,承前启后。以调查研究为基础,进一步深入基层、深入企业,采取多种方式了解企业和基层情况,多方面、多渠道听取社会各界对安全生产规划编制的意见和建议,全面了解社会各界的安全发展需求,扎实有效地开展安全生产规划编制工作。

三、规划体系总体架构

××县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分三个层次:一是全县安全生产总体规划;二是重点行业领域专项规划(如煤矿安全生产专项规划);三是各乡镇安全生产规划。

全县安全生产总体规划为指导性规划,深度达到纲要要求,主要作用用于阐述县委、县政府和国家、省、地的战略意图,主要内容是提出全县安全生产的总体思路、总体目标、基本任务、战略重点、政策导向等。是贯彻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国家、省、地安全生产规划精神,指导全县安全生产工作的行动纲领。

专项规划和乡镇规划主要以煤矿、道路交通和重点区域特点进行涉及安全生产领域的关键问题、重要环节、重点工作为编制对象编制规划,是总体规划的细化和落实。

四、组织领导

(一)领导小组

××(县政府法制办副主任)

成员:陈中华(政府办)、何健(安监局)、柏云(安监局)、王家华(煤管局)、张先举(公安局)、张腾(交通局)、左祥(国土局)、丰奎(乡企局)、邓云(建设局)、李隆银(质监局)、林波(农机中心)、张锋(公安局交警大队)、杨学松(公安局消防大队)、郭峰(交通局运管所)、王强(交通局海事处)、朱天奇(教育局)、严文芬(经贸局)、刘兴平(林业局)、贾刚(水利局)、赵杰(工商局)、黎勇(旅游局)、罗文(电力公司)。

由县安监局组织协调编写工作。

五、编制要求、工作安排、时间安排

(一)规划编制要求

一一加强与《××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和《毕节地区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的衔接,密切关注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制定以及确定的发展方向和重点,《规划》的发展目标和方向要符合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

一一科学合理的编制方法。采用先进的编制方法,包括满足未来发展需求的新型工业化所依靠的先进技术,以及实现这些目标所选择的路径,引领安全生产领域科技发展方向、创新轨迹、环境变化、量变与质变等,既有目标又有实现目标的路径选择,使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目标更加清晰,实际与目标结合更加紧密,更加系统,更加具有可操作性。

一一建立规划咨询与论证机制。根据《规划》的特点,多渠道、多形式调查研究和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征求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领域有关专家,科研机构的意见。

(二)工作安排

1、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安监局、煤管局、公安局(含交警大队、消防大队)、交通局(含运管所、海事处)、国土局、质监局、乡企局、建设局、农机中心、教育局、经贸局、林业局、水利局、工商局、旅游局、电力公司等单位和部门,要编制安全生产“十二五”专项规划,作为《××县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的子规划;《××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实施细则的通知》(纳府办通〔2009〕164号)中其他县直有关部门要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部门“十二五”规划的重要内容,在本部门的“十二五”规划中用专节表述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内容。机改革后,撤销或合并的县直有关部门,其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的编制任务,由职能划入后的部门负责承担。

2、报请县政府将《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列入《××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重点专项或子规划。

3、报请县人民政府、给予编金保障,拨出专项资金保障编制工作的顺利完成。

(三)时间安排

第一阶段,动员和前期准备阶段。

2010年1月5日前进行“十二五”规划工作动员,下发《××县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开始组织规划编制研讨工作、基层调查调研以及考察学习等活动,1月20日编制初步《规划》(草案)上报地区。

第二阶段,安全生产重大问题(项目、措施)研究阶段。

2010年2月一2010年4月组织开展《规划》的安全生产重大问题(项目、措施)研究,具体安排为:2010年2月确定“十二五”规划前期重大问题研究方案及相关课题,并确定第一批重大工程项目和措施。2010年4月前完成前期安全生产重大问题(项目、措施)研究工作。

第三阶段,规划编制阶段。

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编制步骤:2010年5月前完成提出“十二五”规划思路,确定基本框架;2010年6—10月起草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草案)。

第四阶段,论证衔接阶段。

2010年1—12月,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纲要、《国家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进行衔接,组织县安委会成员单位及安全生产领域有关专家进行论证,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2010年12月底前修改完成“十二五”规划(草案)并报县委、县政府和地区安监局审查。

第五阶段,规划报审阶段。

2011年1月一2011年4月,根据委、县政府和地区安监局审查意见,补充论证、修改和完善《规划(草案)》,报经县委、县政府审定后,2011年6月前。

安全生产基本规定范文第10篇

关键词:标准化建设政策动态,标准的内涵及特点,达标创建工作关键,应注意的问题

中图分类号:F407文献标识码: A

1 前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电力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继发电企业、电网企业、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出台后,2014年4月,国家能源局、国家安监总局联合了《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标准”的与实施,为电力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开展,提供了规范依据。由此,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工作拉开了帷幕。本着有益于我们更好的了解“标准”、掌握“标准”、应用“标准”之目的,笔者试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谈谈自己一些肤浅的认识,以期抛砖引玉,相互交流、探讨,促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开展。

2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发展背景及政策、动态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国家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事关党和政府形象和声誉。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确立了安全发展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采取一系列重大举措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特别是2002年《安全生产法》颁布实施以来,国家以安全生产法为基础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完善,以“关爱生命、关注安全”为主旨的安全文化建设不断深入,强化法治,强化制度约束,严格安全生产执法,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了依法、规范、有序、高效开展的轨道。

为全面落实《安全生产法》的各项规定,依法整顿规范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解决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性和深层次问题,强化管理,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提高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尽快实现我国安全生产局面的根本好转,2004年,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提出了在全国所有的工矿、商贸、交通、建筑施工等企业普遍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的要求。自此,各行业领域相继试点开展了安全质量标准化创建工作。鉴于安全工作的复杂性、特殊性,随后,大多数行业逐步将质量管理内容剥离开来,提出了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概念。

为规范各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更好地促进企业安全绩效的持续改进和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建立,国家安监总局在认真调研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经验的基础上,总结归纳了各行业已经颁布的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中的共性内容,借鉴国际通用的策划、实施、检查、改进、动态循环的现代安全管理模式,于2010年制定并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 9006―2010)。《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统一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要求,规范了企业安全管理体系构架,避免了各行业自成体系的局面。

在此基础上,国务院安委会及政府有关部门相继发文,强力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2010年7月,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2011年5月,国务院安委会又下发了《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2011年10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列为了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的重点工程。各文件对企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出了具体要求,明确了各行业企业要在2015年前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目标任务,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实现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企业,作出了“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地方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的硬性政策规定。

按照国务院、国务院安委会的统一部署与要求,自2010年始,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各行业领域按照安监总局颁布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结合行业安全生产特点,分别建立、健全各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标准和考评体系,全面开展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工作。截至目前,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住房与市政建筑施工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的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级工作已基本完成。在原国家电监委的统一部署下,电力行业2011年、2012年先后制定、了《发电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电力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电网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目前,各发电企业、电网企业、工程建设项目共有1000多家实现了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因政府机构改革、电力体制改革等原因,电力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评定标准的出台较其他行业、其他企业稍有滞后。2014年4月,国家能源局、国家安监总局联合了《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后,加大了电力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推进力度,各电力施工企业按照要求迅速行动开展了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

深化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是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守安全生产红线,促进全社会安全生产状况持续稳定好转,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是各行业领域、各企业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规范安全生产管理,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确保安全发展的十分必须之举。

3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内涵及“标准”的主要特点。

为规范电力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国家能源局委托中国电力建设企业协会组织编制了《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及达标评级标准》。该“标准”规定了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的目标、组织机构和职责、安全生产投入、法律法规与安全管理制度、教育培训、施工设备管理、作业安全、隐患排查和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健康、应急救援、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等十三个方面的内容、要求及达标评级标准,规范了电力建设施工企业安全管理。

“标准”的与实施,为电力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供了规范依据,统一了电力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模式及基本要求,对企业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有效防范事故发生,实现安全生产绩效持续改进、提高,起到了很好的指导、促进作用。“标准”突出了“全面管理、风险管理、本质安全”的原则,与企业现行安全管理有效链接,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3.1 “标准”采用了国际通用的PDCA动态循环的现代安全管理模式,根据对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的评估情况、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反馈的问题、本企业和其他单位生产安全事故案例、安全绩效的评定结果、安全生产预测预警的分析趋势等,及时、动态的对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行修订,实现自我检查、自我纠正和自我完善,达到持续改进的目的,具有管理方法上的先进性。

3.2 “标准”的内容涉及安全生产的各个方面,从安全生产目标、组织机构和职责、安全投入、法律法规和安全管理制度、隐患排查和治理、教育培训、生产设备设施、作业安全、职业健康、应急救援、事故报告调查和处理、绩效评估和持续改进等十三个方面提出了比较全面的要求,而且十三个方面是有机、系统的结合,具备系统性、全面性。

3.3 “标准”将国家及电力行业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标准以及企业行之有效的安全生产经验,较好的融合在各核心要素中。企业在实施达标创建工作时,通过运行各核心要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要求,便具体的、系统的转化成为了企业的生产行为规范,从而更好的促进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同时,企业通过建立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并定期进行评估检查、不断修订完善,使企业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既能与法规要求相符,又能与企业的实际情况紧密结合,避免了“两张皮”情况的发生,既突出了法律法规的符合性,又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更好的促进了法律法规及企业规章制度的落实与执行。

3.4 “标准”吸收了传统标准化量化分级管理的思想,有配套的评分细则,在企业自主建立和外部评审定级中,根据对比衡量,得到量化的评价结果,能够比较真实的反映自身的安全管理水平和改进方向,便于企业有针对性的改进、完善。量化评价的结果,也为政府监管部门实施安全生产分类指导、分级监管提供了有效的基础数据。

3.5 “标准”要求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及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运用定量的安全生产预测预警技术,建立体现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及发展趋势的预警指数系统,并根据安全生产标准化的评定结果和安全生产预警指数系统所反映的趋势,适时采取对策,进行预测预警,对安全生产目标、指标、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进行完善,以实现持续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绩效之根本目的。

3.6 “标准”总结归纳了电力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中的共性内容,提出了安全生产管理共性要求,普遍适用于各企业,是各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基本”标准,保证了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一致性。

4 保障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关键。

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是一项全企业、全方位的系统性工作,涉及企业全员、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各环节,其内容要求既具普通性、又有专业性,需要企业全面、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将“标准”及规章制度要求,具体贯穿、落实到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各环节当中。因而,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需要强有力的组织保障措施,要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4.1 要统一思想,加强组织领导,把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达标创建工作当做“一把手”工程来抓。

4.2 要加强对“标准”的学习、宣贯,要多方式、多手段层层进行宣传、发动,要结合实际、因地制宜组织培训,使各级人员切实领会、掌握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意义及“标准”的实质内容,营造按“标准”施工的良好氛围。

4.3 要精心组织、安排,逐级开展自查自纠活动,要对照“标准”,整章建制,自我完善、规范生产经营管理,将“标准”及规章制度要求,具体贯彻、落实到位,保持人、机、物、环处于良好状态。

4.4 要加强协调,正确处理进度、成本控制与安全生产的关系,保障必要的投入。

4.5 要加强实施过程的检查、指导、督促、考核力度,强化安全生产执行力建设,确保达标创建工作按计划实施。

5 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创建工作中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5.1 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与企业按照《GBT 28001-2011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GBT 24001-2004 环境管理体系 要求及使用指南》建立、运行的职业安全健康、环境管理体系是一致的,“标准”中的各核心要素要求,其实质就是体系标准要素的细化和具体化。因而不应把达标创建工作与体系运行割裂开来。

5.2 “标准”强调的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各环节以及人、机、物、环状况,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符合性,其根本目的在于提升本质安全水平,保障安全生产。因而,我们须将达标创建工作视作刚性的、内在的需求,各单位、各岗位是达标创建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将工作的重点应放在自查自纠、自我完善上,“第二方”、“第三方”的查评只能是一种帮的提高。

5.3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是企业应持之以恒坚持的一项政策性、长期性的工作任务,要重在强基固本,提升安全保障能力。因而,在达标创建工作中,我们应克服那种突击“做文件、做资料”应对检查的不良倾向。

安全生产基本规定范文第11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精神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理念,以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为目标,着力构建“党委领导、政府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降事故、控指标、保安全,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为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环境。

二、工作目标

(一)镇办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主要内容

深入开展安全生产示范镇办活动,今年我市要创建1-2个安全生产双基工作先进镇办,以点带面,点片结合,推动镇办安全生产工作上水平。

2013年,力争40%的镇办达到安全生产规范化要求;到2013年底,力争所有的镇办达到安全生产规范化要求。

1、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监管责任。

⑴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和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的安全生产领导责任制。

⑵建立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政府与各村居、村居与各企业逐级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⑶建立安全生产奖惩机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

2、加大安全生产投入。

⑴政府要安排与本地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经费。

⑵政府要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设施和装备。

3、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

⑴要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建设,确保装备、人员到位。

⑵村、居委会(社区)要配备专(兼)职安全工作人员,建立镇办、村居安全生产管理网络。

⑶加强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设,健全完善相应的档案资料。

4、加强安全生产宣传培训教育。

⑴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集中宣传活动;开展安全文化进校园、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活动,积极推进安全社区建设。

⑵充分利用广播、宣传栏等形式宣传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

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重要岗位人员参加安全培训。

5、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监督管理。

⑴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执法检查。按照委托的范围和内容,全面开展执法监察活动,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巡查力度,打击各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⑵加强重大危险源的监督管理,建立重大危险源基础信息数据库,实行动态管理。

6、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全生产审批制度,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发改、经信、建设等部门要把安全生产条件作为建设项目设立重要条件,没有经过安全条件审查的,不得立项建设。

7、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开展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活动;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数据库,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督办制度。

8、做好安全生产举报受理和事故报告工作。

⑴建立安全生产应急值守制度,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⑵建立安全隐患举报受理制度,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及时上报生产安全事故。

9、建立健全镇办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台帐及登记簿册。建立本镇办安全生产会议记录簿、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登记簿(一企一档)、监督检查记录簿、安全宣传培训簿、事故隐患排查整改登记簿、事故处理情况登记簿,以及特种作业人员、所辖村、居委会(社区)专(兼)职安全员情况登记簿,并建立完善相对应的档案资料。

(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基础工作主要内容

1、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⑴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⑵建立安全生产激励和约束机制,建立企业领导年薪和员工工资与安全挂钩制度。

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⑴按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足、配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⑵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办公场所、仪器装备和设施应与工作任务相适应。

3、加强安全生产文化建设。

⑴积极开展安全文化示范企业创建活动。坚持以人为本,积极探索有效方法和途径,营造浓厚的安全文化氛围。

⑵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集中宣传教育活动。

4、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⑴根据不同岗位特点,制定本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开展全员安全培训教育。

⑵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依法取得安全资格证。非高危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取得安全合格证。

⑶特种作业人员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⑷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档案,教育培训的内容和结果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档案中。

5、加大安全生产投入。

⑴生产经营单位安全投入应当纳入本单位全年的经费预算并确保落实到位。

⑵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和道路交通运输生产经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⑶依法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积极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

6、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⑴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督促、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正确佩戴和使用。

⑵对安全设施、设备按规定进行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安全设施、设备正常运转,提高安全设施、设备质量。

⑶积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装备和新材料,对危险工艺、设备要采用自动控制技术,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提高企业本质安全程度和水平。

⑷严格执行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制度。

7、加强安全生产管理。

⑴依法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建立严密、完整、有序的安全管理体系。

⑵积极开展安全标准化建设,推行生产现场精细化管理,促进企业工作规范、管理规范、操作规范、技术规范,从业人员行为规范。

⑶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定期检大危险源的安全状况,加强安全监管和动态监控。

⑷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及时发现存在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制定监控治理措施,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⑸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和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⑹严格落实各级各部门下达的隐患整改指令,并及时上报隐患整改情况。

8、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

⑴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演练活动。

⑵高危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配备相应的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

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处理。

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负责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救援,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有关部门报告。

⑵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单位应积极配合或根据政府委托要求认真进行事故调查,落实事故调查处理意见。

⑶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应当依法妥善处理事故善后工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向事故伤亡人员支付赔偿金。

(三)安全监管执法基础工作主要内容

1、要严格规范安全生产执法行为及工作程序,认真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2、要加大执法力度,该处罚的依法处罚,该停产整顿的责令停产整顿,应关闭取缔的要提请政府坚决关闭,并在当地媒体予以通告,提高执法权威和执法效率。

3、市安监局要全面启动委托各镇办执法工作,加强对各镇办安全生产委托执法工作的指导、检查与监督,进一步规范镇办、开发区、新区、埠口港委托执法行为。

4、抓好执法队伍的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加强安监系统监管执法人员和镇办、村、居委会(社区)安全监管人员的资格培训及专题业务培训。要认真组织各镇办各部门安全生产监管人员业务培训班,切实提高执法人员自身素质和执法水平。

三、方法步骤

第一阶段:制定措施和部署阶段(4月中下旬)。

各镇办、开发区、新区、埠口港管委会要根据全县“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活动的总体要求,制定各自的“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活动的实施方案,并将活动实施方案报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

第二阶段:全面推进和检查指导阶段(5月-2014年3月)。

根据“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活动实施方案,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应加强工作调度,及时总结推广典型经验,推动“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活动扎实有效地开展。各镇办及有关部门应制定年度工作意见,分解工作任务,明确责任分工,确保落实到位。年底结合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考核对镇办创建活动情况进行达标验收。

第三阶段:总结提高阶段(2013年4月份)。

认真总结“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活动情况,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对创建活动先进镇办、部门及企业进行通报表彰。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镇办、开发区、新区、埠口港管委要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活动的领导,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紧紧抓住“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年”活动这条主线,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做到目标明确、任务分解、职责到岗、落实到人,确保活动的顺利实施。

安全生产基本规定范文第12篇

《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省第一部专门调整和规范安全生产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条例》以《安全生产法》为其基本的依据,将《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明晰化、具体化。使之更加具有可操作性。同时,《条例》又从我省实际出发,对我省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基础性、普遍性、综合性和全局性问题做出相应的规定,是我省各级、各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人员实现与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遵循的基本规范和行为准则。

立法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制度设计的过程。《条例》的各项具体规定,设定了与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密切相关的若干项基本制度。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七个方面: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是一项涉及全社会公共管理与公共利益的重要事项,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是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政府职能转变必须加强的重要方面。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主体,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条例》明确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与工作格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结合的制度。如《条例》第一条明确立法的宗旨之一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二条明确适用范围包括“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则明确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第四章则专门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做出具体的规定,特别是在全国的安全生产地方性立法中首次对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部门的职责进行了具体的界定,并对这两类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的相互关系进行了明确,建立了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相互结合、相互衔接的工作机制。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工作的核心与灵魂是责任。只有责任到位、责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才能落实、才是真正的落实。各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的原因虽然多种多样,但最为根本的都是工作不落实、管理不落实,实质就是责任不落实。针对这一问题,《条例》建立了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了责任主体、责任内容、责任格局、责任考核、责任约束与责任追究等。如《条例》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五条则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第二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具体实施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管理和考核工作”。同时。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要求,第六章则对安全生产各主体及相关参与者的责任进行明确的规定。

(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度。生产经营单位既是国民经济活动的微观主体,也是安全生产工作最基本、最重要和最直接的责任主体,实现和确保安全生产是生产经营单位天然、第一位的基本责任。在“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与工作格局中,“单位全面负责”无疑是最为重要的一个方面。《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定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法定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的规定如制度建设、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配置、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日常安全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故的赔偿等方面进行了非常具体的规定。第四条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二章则专门对生产经营单位规范与实现安全生产必须遵循的各项具体措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第六章则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不遵守《条例》各项规定,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从业人员权利义务制度。从业人员是生产经营单位各种生产经营活动的具体承担者。在我国现有的劳动力供求关系格局中,从业人员往往处于弱者地位。在生产经营单位中,存在于生产经营活动各环节、各方面、各要素中的风险、危险因素常常直接影响着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另一方面,从业人员的行为、习惯又直接影响着安全生产的状况。在我国所发生的各类事故中,责任事故超过90%,其中绝大部分是由从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所引起的,也就是说。从业人员常常既是生产安全事故的受害者,但也是各类事故的直接肇事者。因此,为了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应当赋予从业人员相应的权利,充分发挥他们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基础作用;同时,也有必要对从业人员设定相应的义务。《条例》第三章专门对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制度做出规定,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条例》第二十六条还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死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赔偿做出具体规定。

(五)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制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在事故或险情发生后将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失及风险状况控制在最低程度的“最后一道防线”。《安全生产法》及《突发事件应对法》虽然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做出了总体的规定,明确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总体原则、基本框架与运行机制,但这些规定比较原则、可操作性还不够强。《条例》设定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对政府、有关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工作进行了相应的规定,明确了政府及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内容,以及事故应急启动的机制。如第三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同时明确规定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的具体内容。第三十九条则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将所制定的预案及时报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工作的指导,做到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第四十三条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接到较大、重大、特大事故报告后,应当根据事故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协调解决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救援,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六)安全生产情况与信息公开制度。随着政府职能转变步伐的加快和政府信息公开的逐步到位,社会各界对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的知情权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另一方面,安全生产情况与有关信息的公开,既有利于社会各界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也有利于增进社会各界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理解、支持与配合。《安全生产法》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对安全生产情况及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情况的公布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条例》在衔接这些规定的同时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情况与信息公开提出了更加具体、明确的要求,要求有关部门为社会了解安全生产情况提供方便、创造条件。如《条例》第二十八条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定期通报本地区安全生产形势,安全生产信息。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本行政区域重大危险源数据库信息系统和监管制度;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查询系统,及时记载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违法行为和处理情况,供社会公众查询”。

安全生产基本规定范文第13篇

为切实加强我镇村(居)、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工作,进一步规范全镇安全生产监管,全面落实政府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全镇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市安委会《关于深化乡镇(街道)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创建活动的通知》要求和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经研究决定,在我镇全面开展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创建活动。具体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为总揽,按照“以发展为目的,以企业为主体,以规范为重点,以执法为保障”的工作思路,突出重点,分步实施,强基层、重基础,促进基层落实责任、健全制度、立足防范、强化宣传、整治隐患,努力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减少一般伤亡事故,形成“政府有效监管,企业自我约束,群众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格局,实现事故发生、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三为零”的工作目标,为构建和谐古溪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建设活动的领导,镇政府成立了活动领导小组(具体名单见附件),全面统筹安排活动。各村(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也要成立相应的机构加强对活动的领导,并认真制定和落实本单位活动方案。

三、活动内容

(一)机构及队伍建设

1、充实和完善镇安全生产委员会和镇安全办。一是成立镇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镇安委会),镇安委会主任由镇长耿进担任,副主任由分管副镇长顾昌圣、副镇长尹之进、副镇长钱利民、副镇长杨美兰担任,成员由镇属各部门、各村(居)委会第一责任人组成。主要职能是在镇党委、政府领导下,全面指导和组织协调行政区域安全生产工作,统筹领导其他安全生产专项议事协调机构工作。镇安委会下设办公室(简称镇安委办),镇安委办主任由安全助理胡彬同志担任。二是充实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人员,承担镇安委办的日常工作,镇安监办主任由安全助理胡彬同志担任,副主任由江环同志担任,办公室成员还有张福民同志。再明确镇安监办要做到有职能、有岗位、有人员、有牌子、有印章、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工作经费,有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交通、通讯、事故应急救援、安全监管等所必须的装备和设施。

2、建立覆盖全镇各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网络。建立镇驻各村(居)委会和企业及重点工程项目安全工作指导组。各指导组要将驻村点、安全指导工作情况形成专门记录以备查。

3、各村(居)委会、涉及安全生产的镇各部门(站、所)要建立安全生产管理网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明确具体负责安全生产管理的专职人员。

4、各村(居)委会、涉及安全生产的镇各部门(站、所)要根据镇政府明确的安全生产职责督促辖区或所管辖范围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包含学校、医院、娱乐场所、建筑、烟花爆竹经营等)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管理网络,明确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并组织好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二)阵地建设

镇安监办及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阵地建设,各单位要有监管机构设置示意图,部门及相关业务人员安全工作职责明确,安全生产监管各种制度健全,各种安全工作档案资料(安全检查与监督管理台账、隐患报告及应急救援台账、安全工作会议台账、特种作业人员台账、特种设备台账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管理台账、企业安全管理台账、安全生产工作、宣传教育工作台账)规范齐整。做到安全生产基本情况上墙,即:安全生产责任分工、安全生产基本情况、事故统计和重点生产经营单位、危险点(源)分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和程序等。

同时,各单位、各行业要针对实际情况,抓好安全生产规范化试点、试岗建设,以典型带全局。我镇拟建双羊皮革、宏阳服饰两个安全生产规范化试点单位。各相关单位要根据活动的时间要求,结合行业实际,制定出切实可行的建设标准并认真实施,相关单位重点要抓好规范化试点工作,以点带面,促进各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范化工作全面进展。

(三)制度建设

建立健全以下安全监管基本工作制度,并根据本行政区域安全生产特点进行细化完善。1、安全生产责任制;2、安全生产例会(会商)制度;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5、安全生产24小时值班制度;6、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7、安全费用投入和使用管理制度;8、安全生产工作绩效考核奖惩制度;9、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0、镇领导蹲点挂钩重点单位安全管理制度;11、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12、新、改、扩建项目安全“三同时”管理制度;13、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制度;14、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制度;15、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16、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问责制度;17、建设项目“三同时”管理制度;18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告知、承诺、报告”制度;19、安全生产警示告诫制度。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创建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四)安全生产文化建设

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积极开展农村、学校、社区、企业和行业安全文化宣传活动,寓教于乐,以文化活动的形式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普及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全民安全意识,大力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和“热爱生命、热爱生活、热爱家庭”的社会氛围。具体形式上,可采取一是在镇显著位置设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知识等宣栏、橱窗,各村(居)、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创造条件,并结合自身实际,设立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橱窗等;二是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专题学习和研讨会;三是举办安全法律知识竞赛、征文及演讲活动,定时组织干部开展送安全生产知识进村(社区)、进企业、进学校、进家庭、进工地等“六进”活动;四是组织各行业企业岗位安全操作技能竞赛;五是编制涉及民生的安全知识(包括:用电、民用燃气、防雷、建筑、烟花爆竹、道路交通等宣传手册);六是组织好“安全生产月”活动、“夏季百日安全竞赛”和“安康杯”等群众性安全生产宣传活动;七是开展安全演练、自救演练、安全操作展示及义务宣传、安全咨询和“安全伴我在校园、我把安全带回家”等活动,从而提高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文化内涵,使“安全就是效益、安全就是幸福”的观念深入人心。

(五)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原则,按照重基层、打基础、强监管的具体思路和“二回头一整治”即“回头看、回头查、再整治”的方法,有针对性地制定整治方案、落实措施和责任,确保安全隐患整治收到明显效果,以专项整治促进规范管理,以规范管理促进行业管理水平提高。

1、道路交通(含农机)安全整治以派出所为主

2、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由镇安全办负责

3、镇区消防特别是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由派出所负责

3、船舶配件、冶金专项整治由镇安全办负责

4、建筑施工安全整治由村建科负责牵头

5、中小学校安全专项整治由镇科教文卫办公室负责

各单位、部门负责人要立即组织专门人员制定出切实可行的专项整治方案,并认真贯彻落实,六月底前要将方案和前期工作情况分别书面报镇安全办。

(六)安全生产档案基础管理

为实现全镇安全生产一盘棋管理,各单位、职能部门安全检查、隐患整改等基础数据和软件资料必须统一归类整理,按照科学分类、合理布局、重点突出的原则,建立规范、完整的安全生产管理档案。规范安全生产22个基本工作台账,即:1、安全生产会议台账;2、安全生产会议记录;3、安全生产检查台账;4、宣传教育培训台账;5、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登记台账;6、安全管理人员培训登记台账;7、安全生产特种作业人员登记台账;8、重大事故隐患管理台账;9、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登记表;10、重大危险源管理台账;11、重大危险源登记表;12、安全生产事故管理台账;13、安全生产事故登记台账;14、生产经营单位分类明细台账;15、工业企业安全生产基本情况调查表;16、职业病基本情况台账;17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店管理台账;18、应急救援预案演练台账;19生产经营单位参加社会工伤保险登记台账;20、安全费用使用情况登记表;21、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情况表;22、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证金管理台账。各生产经营单位要根据《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创建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台账。

四、安排步骤

先行试点的两个单位从2014年6月11日起至2014年9月30日结束。创建规范化活动分3个阶段进行。

(一)发动阶段(2014年6月底以前)。各单位要健全组织,摸清情况,理清思路,因地制宜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和创建重点、保障措施于6月底前报镇安委办。

(二)实施阶段(试点单位2014年7月至2014年9月,其他单位2014年10月至2014年11月)。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实现安全生产的基本目标和要求,使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明显成效。

(三)检查验收与评比阶段(试点单位2014年10月,其他单位2014年11月)。镇安委办会按照省有关创建活动的基本要求,每年组织实地检查验收一次。对于创建达标的企业,由镇政府授牌,并给与奖励。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安全生产管理规范化建设”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创建“和谐古溪”和“安全古溪”的重要内容,是实现全镇安全生产状况稳定好转的重大举措。各村(居)、各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精心部署,认真组织,务求实效。

安全生产基本规定范文第14篇

从内容上看,《条例》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规定主要着眼并力求达到以下三个方面:

1、将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确立为安全生产的基本制度。在安全生产工作的制度体系中,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处于整个制度体系的核心地位,它是其它各种具体制度得到确立和运行的基础,决定并影响着其他各种具体制度的内容、形式、地位及其效果,这是因为其他各项具体制度都必须依据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总体要求来设计,《条例》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作了较为具体明确的规定,从而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最基本的“规矩”和内容框架。

2、以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推动安全生产工作机制的建立。从安全生产工作运行各环节及相互关联情况看,责任到位,工作才能有效到位,也就是说,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实施与落实到位是围绕着责任这一核心来展开的,并由责任的设定、分解、传导、检查与落实形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因此,无论是一级政府或政府的一个部门,还是一个生产经营单位,首先必须对安全生产工作相关参与者所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进行明确,都必须将自己承担的安全生产整体责任一层一层、一个方面一个方面地进行分解,使安全生产工作的各相关参与主体都承担相应、明确、具体的责任,并对责任的落实情况进行必要的监督检查,对没有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部门单位或有关人员则要明确其必须承担的相应责任。《条例》第二十七、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条的内容就是按照这一要求进行规定的,目的在于建立起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有效落实的机制。

3、由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立起安全生产工作正常运行的保证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确立在于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到位,因此,这一制度确立的首要目的在于建立起安全生产工作正常运行的保证体系。从工作保证体系的构成要素看,主要包括了两个层面:第一层面是由责任内容、责任目标、责任形式、责任要求、监督检查、保障措施方面所构成的责任运行与责任保障体系;第二层面是由以层层负责为主要内容的责任落实保障体系。即以下一级比上一级更具体、下一级的落实来保证上一级落实、上一级对下一级的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由此形成一个“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责任保证体系。

《条例》确立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总体上包括了责任主体、责任内容、责任约束与责任追究等方面内容。

1、安全生产责任主体。《条例》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的相关责任主体,最为主要的主体包括政府、政府的监管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三类。(1]政府。政府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责任主体,《条例》中所明确的“政府”主要是指省人民政府、社区的市人民政府、县(市、区)人民政府及乡镇人民政府(或相当于各乡镇人民政府一级的街道办事处)。第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确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2)部门。是指政府的有关部门或机构,这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责任主体,《条例》明确了作为监管主体的两类部门即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如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即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职责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也就是,政府的监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具体代表着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研究部署、组织实施、检查督促和抓好落实,并承担自己应负的责任。(3)生产经营单位。《条例》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这一规定实际上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第一位的主体,也是最主要、最直接、最基本的责任主体,而在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各部门以及从业人员等实际上又是一个个具体的主体,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严格依照《条例》规定,认真落实安全生产保障措施,加强内部管理,改善工作基础,切实搞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切实负起安全生产工作最主要、最直接和最基本的责任。

2、安全生产责任内容。《条例》作为我省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政府的有关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具体职责及责任,对于有关主体来说,是必须全面履行的法定义务,是强制性的,而不是选择性的,不履行法定的义务、不落实法律法规规章所要求的工作必须负相应的责任。《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对政府的安全生产职责作出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1)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制定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2)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产重大政策及措施;(3)组织、督促、支持各有关部门、单位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4)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加大财政对公共安全设施、应急救援装备、事故隐患治理的投入;(5)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6)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救援体系,制定和完善应急救援预案;(7)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8)法律、法规和上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第三十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建立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2)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并及时向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则对政府监管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作出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2)指导、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组织安全生产综合检查和专项检查,具体实施安全生产

安全生产基本规定范文第15篇

近年来,一些基层安全监管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因“失职渎职”而被司法机关立案追责、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而被司法机关裁决撤销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些问题既反映了行政执法与司法执法沟通衔接不够,也反映出基层部门及其安全检查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和执法不规范。

主要问题

基层安全监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法过程中反映出的主要问题有:

一是超越职权实施行政执法。基层安全监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和执法监察过程中,有的对发生安全事故的医院、学校、公共设施管理单位,甚至拆建自建房的村民合伙组织或村民实施处罚;有的将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过期仍进行生产的行为作为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实施处罚;有的地方煤矿安全监察部门未经政府授权,依照《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对存在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的煤矿企业实施处罚;甚至有的对运输车辆超员、超载、超速等违法违章行为实施处罚。

二是对非法、违法和违规行为辨别不清。将非法经营的加油站按正常经营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处罚;将烟花爆竹企业改造提升或矿山企业改扩建期间组织生产定性为非法生产;将企业主要负责人未取得安全资格证书进行生产定性为非法生产;将非法、违法建设的工程项目列入政府重点建设项目来推进;对边建设边使用或边技改边生产的矿山企业视而不见,甚至还下达生产任务。

三是不能正确适用法律法规依据。对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罚措施,却依照部门规章规定实施处罚。如对非法经营成品油、烟花爆竹等危险物品行为,本应依照新《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实施处罚,却以员工未按规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为违法行为,依照《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处以5 000元罚款;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运输经营单位,应以安全教育培训不到位、安全管理人员未取得资格证书违反《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处罚,却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四是存在违法执法现象。首先是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就直接实施经济处罚,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首先责令改正或责令限期改正的程序;其次是实施执法过程中,在生产经营单位提出经济困难的情况下,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处罚幅度之外,任意降低处罚数额实施处罚;再次是对发生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单位,未经事故调查处理程序,或事故调查报告未经人民政府批复同意就实施了行政处罚。

五是行政执法程序不闭合。对安全监督检查、执法监察或检查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重大事故隐患,停留在知道和告知环节,未依法及时责令治理整改;对发现属于其他有关部门处理的违法案件未及时依法移送;对应经部门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的重大处罚事项,未经集体研究就作出处罚决定;对应申请司法机关强制执行的案件,未依法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六是存在纵容违法现象。有的地方实施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仍以罚款为目的,并对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机构及其执法人员下达罚款任务指标。特别是对严重非法、违法行为,不是依法责令其停止非法、违法行为或予以取缔关闭,而是对其实施罚款后任其继续从事非法、违法活动;甚至有的地方对长期存在的非法、违法行为,安全生产执法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只是定期收缴罚款,没有依法纠正非法、违法行为,形成了以罚代管、罚而不管的恶劣现象。

七是基层行政执法难。对存在严重非法、违法行为和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实施行政处罚时,常受到有关强势部门及其人员干预;向有关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常遭遇不能立案或不予受理现象;需相关部门联合执法、综合治理时,由于协调不动,导致各自为战,甚至推诿扯皮,致使不少非法、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纠正。如一些地方非法经营的加油站,少则几十个,多则几百个。而多数省辖市、县(市、区)执法车辆难以保障,包括想方设法争取来的执法车辆,也因安全监管部门未列入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序列而被没收,严重制约基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的正常开展。

八是涉嫌失职渎职犯罪增多。如对非法加油站的监督检查和执法监察方面,在并未造成人员重大伤亡、财产重大损失、严重政治影响和恶劣社会影响等严重后果情况下,有的基层司法机关对适用法律不当或违法实施处罚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立案追究刑事责任。在有关烟花爆竹燃放、锅炉爆炸、火灾、交通运输等事故事件处理中,对并不具有法定监管职责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也以涉嫌罪追究刑事责任。

原因分析

综合分析上述问题,其主要原因如下:

一是《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未将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单位和生产安全事故等基本概念,用法律条款作出明确的可操作性解释,致使安全生产及其监管职责边界不明确。

二是现行法律法规关于非法、违法和违规的法律规定较混乱,有的执法人员将未取得任何证照,或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而从事相关活动的行为认定为非法;有的将证照不全或未取得某一项许可证照,或主要负责人未取得资格证书而从事相关活动的行为认定为非法。

三是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执法监察机构组建时间较短,新进人员多,安全生产执法业务培训跟不上,加上有些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学习领悟不够,依法行政意识不强,致使违法执法、以罚代管和执法程序不闭合等问题仍然存在。

四是省辖市、县(市、区)安全监管部门所属执法监察机构中,不少仍属于自收自支性质的事业单位,甚至有的安全监管局仍属事业单位,或其自收自支编制的人员比例较大,工资收入主要依赖罚款解决,致使有些部门及其执法机构不得不将罚款作为执法的重要任务,造成有的执法人员为能经常罚到款而对违法行为视而不见,客观上为以罚代管、罚而不管创造了条件。

五是由于法律法规间不衔接和不统一,行政执法部门间不协调,行政执法和司法执法协调沟通机制未真正建立起来等因素,加上有些机关和执法人员不作为或不负责任,导致基层安全监管执法难。

六是基层司法机关办理失职渎职案件中,存在有上级机关对其下达内部任务或人员指标的情况,导致基层司法机关为完成上级下达的考核任务或指标,对一些本属于启动行政执法监督程序实施纠正和追究的适用法律不当、采取措施失当、违法实施处罚等行为,按照构成失职渎职犯罪立案追究刑事责任。

对策措施

尽快明确并统一法律法规的基本概念

一是制定《实施条例》等配套法规时,首先应将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概念,以法律法规条款作出可操作性的解释。二是在修订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法规时,应将交通(包括道路交通、铁路交通、水上交通)、火灾、电力、特种设备等事故等级划分与《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关于生产安全事故等级的划分保持一致,并将不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交通、火灾、特种设备等事故与生产安全事故统计、考核和调查处理区别开;司法机关办理渎职侵权案件关于重大伤亡、重大损失的标准,也需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统一起来。三是统一法律法规对非法、违法、违规行为的认定,对无视法律法规规定、未取得任何证照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违法行为定性为非法行为;对证照不全或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行为认定为违法行为;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而不落实政策、命令和规程的行为认定为违规行为。

尽快完善安全生产主要法律法规制度

建议即将出台的《实施条例》对《安全生产法》下列条款作出进一步具体解释:即第二十二条中的“(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是指“监督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参与并指导、监督本单位各业务部门、车间(分厂、分公司、区队、坑厂)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组织治理重大事故隐患”;第四十三条中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生产经营单位的各业务部门、车间(分厂、分公司、区队、坑厂)的各类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岗位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和班组巡查等的规定,及时进行安全检查”。这样规定,进一步厘清了企业安全生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还有,第四十三条中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是指“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存在或者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按照有关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督促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处理”。此外,对第六十六条应增加一款解释,即是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向有关部门移送安全生产违法案件,或者向司法机关申请强制执行,有关部门和司法机关应当及时受理或者立案,并按照有关规定在限期内办结和反馈”。这样补充解释,可实现解决重大事故隐患各环节的无障碍对接。另外建议,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中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修改为“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供应危险化学品”,并在法律责任上明确处理处罚规定,实现从危险化学品供应源头遏制非法经营行为。

加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业务培训

严格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法资格培训考核,对经过培训而考核不合格的不予颁证;实行执法业务轮训制度,加大基层安全生产执法人员执法业务轮训力度。在执法业务培训和考核中,应注重并强化案例教学和业务指导。通过培训考核,确保执法人员掌握相关工作准则:一是从执法依据及其效力上,要做到有法律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执法;无法律而有法规规定的依照法规规定执法;规章包括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只作为参照依据,无法律法规规定的依照规章规定执法。二是从准确适用法律依据上,要确保认定的违法事实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情形,适用所规定的处罚类型。三是须在法律法规规定幅度范围内,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参照规章或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作出决定。四是加强执法业务考核,实施错案责任追究,对违法执法、罚而不纠等情况严格问责。

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设置问题

从中央和国家有关部委,至少应从省级编制管理机构和安全监管部门的层面上,拿出关于基层安全监管机构设置的方案和指导意见,并加强督导检查,督促市、县(市、区)党委政府将安全监管机构设置为政府工作部门或直属行政机构,将基层安全监管部门所属执法监察机构设置为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或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切实解决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执法监察机构经费不能保障、执法人员工资福利依赖罚款的问题,从根本上避免和纠正以罚代管、罚而不管甚至纵容违法等问题。

尽快建立有效促进问题解决的工作机制

首先是完善问责机制,对行政执法部门间由于不依法及时移送、及时受理、及时办理导致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严格追究责任。其次是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与司法执法协调沟通机制,确保实施行政执法过程中,对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行政执法部门应依法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对行政执法机关申请的强制执行案件,司法机关应依法及时予以受理或立案查办。再次是从中央部委层面上,尽快将基层安全监管部门及其执法监察机构纳入执法执勤用车配备序列,以保障基层安全监察执法工作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