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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基本规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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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基本规定

第1篇

记者为什么要制定《基本规范》?

孙华山:2004年,国务院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决定》(国发[2004]2号),要求在全国所有工矿商贸、交通运输、建筑施工等企业普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活动。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近年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也下发了相关指导文件,并陆续在煤矿、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冶金、机械等行业开展了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活动,有效地提升了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为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全面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有必要制定规范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规定,使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有据可依,有章可循。而且,对各行业已经开展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在形式要求、基本内容、考评办法等方面也需要作出相对一致的规定,以进一步规范各项工作的开展。同时,为调动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结合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共性特点,制定可操作性较强的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并以行业标准的形式予以,也非常必要。

记者《基本规范》对“安全生产标准化”是如何定义的?

孙华山:“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通过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排查治理隐患和监控重大危险源,建立预防机制,规范生产行为,使各生产环节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人、机、物、环处于良好的生产状态。并持续改进,不断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建设。这一定义涵盖了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全局,是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要求和衡量尺度,也是企业加强安全管理的重要方法和手段。而《标准化法》中的“标准化”,主要是通过制定、实施国家、行业等标准,来规范各种生产行为,以获得最佳生产秩序和社会效益的过程,二者有所不同。

记者:《基本规范》包括哪些内容?

孙华山:《基本规范》共分为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和定义、一般要求、核心要求等五章。在核心要求这一章,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机构、安全投入、安全管理制度、人员教育培训、设备设施运行管理、作业安全管理、隐患排查和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职业健康、应急救援、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等方面的内容作了具体规定。

记者:《基本规范》有哪些特点?

孙华山:《基本规范》的特点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采用了国际通用的策划(P,Plon)、实施(D,Do)、检查(C,Check)、改进(A,Act)动态循环的PDCA现代安全管理模式。通过企业自我检查、自我纠正、自我完善这一动态循环的管理模式,能够更好地促进企业安全绩效的持续改进和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建立。

二是对各行业、各领域具有广泛适用性。《基本规范》总结归纳了煤矿、危险化学品、金属非金属矿山、烟花爆竹、冶金、机械等已经颁布的行业安全生产标准化标准中的共性内容,提出了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共性基本要求,既适应各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又避免了自成体系的局面。

三是体现了企业主体责任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的思想。《基本规范》要求企业对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自主评定,自主评定后申请外部评审定级,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评审定级进行监督。

记者:《基本规范》的实施有哪些重要意义?

孙华山:《基本规范》的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有利于进一步规范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规范》涉及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方方面面,提出的要求明确、具体,较好地解决了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干什么和怎么干的问题,能够更好地引导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做好安全生产工作。

二是有利于进一步维护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安全生产工作的最终目的都是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基本规范》的各项规定,尤其是关于教育培训和职业健康的规定,可以更好地保障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三是有利于进一步促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了原则要求,设定了各项法律制度。《基本规范》是对这些相关法律制度内容的具体化和系统化,并通过运行使之成为企业的生产行为规范,从而更好地促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

记者:下一步安监总局将如何宣传贯彻《基本规范》?

孙华山:宣传贯彻《基本规范》下一步需要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要向各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和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下发宣传贯彻《基本规范》的通知,提出具体宣贯要求。

二是要抓紧制定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办法等配套规定,规范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绩效评定和持续改进。

三是要组织有关专家编写《基本规范》释义,对相关部门的有关人员以及重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宣贯培训。

四是要充分发挥报纸、期刊、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基本规范》,使企业了解其内容,并自觉贯彻落实。

第2篇

立法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制度设计的过程。《条例》的各项具体规定,设定了与我省安全生产工作密切相关的若干项基本制度。具体来说,主要有以下七个方面: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是一项涉及全社会公共管理与公共利益的重要事项,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是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政府职能转变必须加强的重要方面。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管主体,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条例》明确规定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与工作格局、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结合的制度。如《条例》第一条明确立法的宗旨之一是“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第二条明确适用范围包括“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的安全生产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则明确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要“建立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制”。第四章则专门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做出具体的规定,特别是在全国的安全生产地方性立法中首次对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部门的职责进行了具体的界定,并对这两类部门在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中的相互关系进行了明确,建立了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专项监管相互结合、相互衔接的工作机制。

(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工作的核心与灵魂是责任。只有责任到位、责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才能落实、才是真正的落实。各类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的原因虽然多种多样,但最为根本的都是工作不落实、管理不落实,实质就是责任不落实。针对这一问题,《条例》建立了严格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了责任主体、责任内容、责任格局、责任考核、责任约束与责任追究等。如《条例》第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各自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五条则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督促落实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第二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具体实施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管理和考核工作”。同时。按照“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要求,第六章则对安全生产各主体及相关参与者的责任进行明确的规定。

(三)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制度。生产经营单位既是国民经济活动的微观主体,也是安全生产工作最基本、最重要和最直接的责任主体,实现和确保安全生产是生产经营单位天然、第一位的基本责任。在“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社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与工作格局中,“单位全面负责”无疑是最为重要的一个方面。《条例》对生产经营单位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定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法定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的规定如制度建设、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配置、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培训教育、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日常安全管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事故的赔偿等方面进行了非常具体的规定。第四条明确“生产经营单位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二章则专门对生产经营单位规范与实现安全生产必须遵循的各项具体措施进行了详细的规定。第六章则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不遵守《条例》各项规定,必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从业人员权利义务制度。从业人员是生产经营单位各种生产经营活动的具体承担者。在我国现有的劳动力供求关系格局中,从业人员往往处于弱者地位。在生产经营单位中,存在于生产经营活动各环节、各方面、各要素中的风险、危险因素常常直接影响着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身体健康,另一方面,从业人员的行为、习惯又直接影响着安全生产的状况。在我国所发生的各类事故中,责任事故超过90%,其中绝大部分是由从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所引起的,也就是说。从业人员常常既是生产安全事故的受害者,但也是各类事故的直接肇事者。因此,为了保障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应当赋予从业人员相应的权利,充分发挥他们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基础作用;同时,也有必要对从业人员设定相应的义务。《条例》第三章专门对从业人员的权利义务制度做出规定,主要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条例》第二十六条还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从业人员死亡的生产经营单位的赔偿做出具体规定。

(五)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制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内容,也是在事故或险情发生后将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失及风险状况控制在最低程度的“最后一道防线”。《安全生产法》及《突发事件应对法》虽然对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做出了总体的规定,明确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总体原则、基本框架与运行机制,但这些规定比较原则、可操作性还不够强。《条例》设定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对政府、有关部门及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工作进行了相应的规定,明确了政府及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内容,以及事故应急启动的机制。如第三十八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同时明确规定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的具体内容。第三十九条则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将所制定的预案及时报所在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生产经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工作的指导,做到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与所在地人民政府应急救援预案相衔接”。第四十三条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接到较大、重大、特大事故报告后,应当根据事故等级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协调解决事故应急救援、善后处理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并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救援,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第3篇

关键词:高危企业;安全生产费;专项储备;单独披露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8937(2014)3-0012-02

1 企业安全生产费会计要素的性质变革

财政部对安全生产费列报方法的规定,经历了由“长期应付款”、“盈余公积――专项储备”到单独的所有者权益科目“专项储备”的列报过程。2004年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等部门了两个文件《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干规定》,要求煤炭行业单独提取安全生产费,并对维检费进行了区分。2006年颁布了《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适用该办法的各类企业提取安全生产费的标准及相应的管理要求。在2008年以前,计提的安全生产费作为负债列报,计入长期应付款。2008年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会计准则企业2008年年报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作为利润分配项目,计入“盈余公积――专项储备”科目。2009年《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指出高危行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属于单独的所有者权益项目,计入“4301专项储备”,科目期末余额在资产负债表所有者权益项下“减:库存股”和“盈余公积”之间增设“专项储备”项目反映。

2 安全生产费的列报研究

安全生产费的列报的问题一直是讨论的热点,目前有三种处理方式,归为负债、所有者权益及与负债、所有者权益平行列报。

2.1 列入负债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指出“负债是企业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的、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现时义务”。安全生产费是高危企业的一种现时义务吗?现时义务可以是法定义务也可以是推定义务,法定义务指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强制执行义务,如企业向银行贷款形成借款,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应当交纳的税款等,均属于企业承担的法定义务,需要依法予以偿还。2002年《安全生产法》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及“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并且《企业安全生产费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强制规定高危企业需要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并管理安全生产费,可见安全生产费是高危企业承担的一种现时法定义务。但是要确认为负债需要满足与该义务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企业和未来流出的经济利益的金额能够可靠计量这两个条件。计提的安全生产费不能确定何时使用及使用多少,因此,安全生产费符合负债的定义却不满足负债的确认条件,按照基本准则规定“符合负债定义、但不符合负债确认条件的项目,不应当列入资产负债表”。因此,安全生产费用不应该确认为一项负债。

2.2 列入所有者权益

2009年6月,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将高危行业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记入属于所有者权益下的“4301专项储备”科目,并同时计入了相关费用。财政部做出上述调整是出于两点考虑:一是高危行业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依据基本准则和国际准则概念框架,均不具有负债性质。二是要防止成本外部化。安全生产费计入所有者权益有两问题需要探讨,首先,安全生产费符合所有者权益定义吗?基本准则规定“所有者权益指企业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体现企业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的所有权”,而安全生产费是为保障安全生产而提取的准备金,专门用于完善高危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有利润分配、补充股本、弥补亏损等所有者权益功能,不属于所有者享有的剩余权益,因此,安全生产费不符合所有者权益定义。其次,基本准则规定“费用是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按解释第3号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专项储备计提时增加了费用,并同时增加了所有者权益,这与费用的定义不符。因此,安全生产费不应该计入所有者权益。

2.3 安全生产费与负债、所有者权益平行列示

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将会计要素界定为六个,即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如果采取平行列示的办法,会计恒等式将变成资产=负债+专项储备+所有者权益,并且对财务指标的核算影响巨大,采取平行列示的方法欠缺全方位的思考。

3 安全生产费单独进行披露

经过以上分析,安全生产费既不应该计入负债也不符合所有者权益定义,本文提出把安全生产费单独进行披露的方法,即:计提的安全生产费不直接在资产负债表中进行列报,只在表外进行单独披露。

3.1 科目设置及会计处理

具体处理方法是,按照2012年《企业安全生产费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中关于安全费用计提标准提取安全生产费,借记“银行存款――专项储备专户”,贷记“银行存款――基本账户”。费用性支出直接记入当期产品的成本及损益,贷记“银行存款――专项储备账户”,用于购置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先在“在建工程―安全生产设备”中归集相关费用,安装完成时转入“固定资产――安全生产设备”。考虑到税法与会计计税基础的一致性以及《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不采用固定资产一次性提足折旧的方法,而使用平均年限法进行后续计量。

3.2 表外披露分析

对于安全生产费的表外披露,计提时在“专项储备――计提”中进行记录。根据安全生产费的具体用途,可以将专项储备增设三个明细项目,即:低值易耗安全材料支出、安全生产固定资产支出和其他专项用途支出(李思柱,2010)。低值易耗安全材料支出指价值较低、未能进行资本化的消耗性安全材料的购置支出;其他专项用途是扣除低值易耗安全材料支出和资本化支出的其他安全支出,如安全生产的检查与评价,员工安全知识教育等相关支出。在实际发生安全生产费支出时,减记“银行存款――专项储备专户”的同时在表外进行专项储备明细项目平行登记,“银行存款――专项储备专户”的余额与专项储备余额相同。

安全生产费单独披露在附注和年度企业社会责任报告安全责任中同时进行。在附注中,按上述专项储备明细项目进行披露,使信息使用者全面了解安全生产费的提取、使用明细及结余情况。

3.3 案例分析

2013年,A煤矿企业按月提取安全生产费,提取标准30 元/t,每月原煤产量10 万t,则当年共提取安全生产费3 600万,10月购入一台需要安装的安全生产防护设备,价款10万,增值税17 000元,安装费3 000元,当月末安装完成并投入使用,预计使用年限10年,残值率5%,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11月另外的费用性支出包括: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等低值易耗品支出80万元,应急救援演练支出20万。则会计处理及信息披露如下:

①计提安全生产费36 000 000(元)

借:银行存款――专项储备专户 36 000 000

贷:银行存款――基本账户 36 000 000

②购入安全生产固定资产

借:在建工程――安全生产设备 1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 000

贷:银行存款――专项储备专户 117 000

③安装完成并投入使用

借:在建工程-安全生产设备 3 000

贷:银行存款――专项储备专户 3 000

借:固定资产――安全生产生产设备 103 000

贷:在建工程――安全生产设备 103 000

④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等低值易耗品支出800 000元,应急救援演练支出200 000元

借:制造费用 1 000 000

贷:银行存款――专项储备专户 1 000 000

⑤11月计提折旧额=1030 00×(1-5%)/(10×12)=815

借:制造费用 815

贷:累计折旧 815

在附注中披露:

在附注中披露:

专项储备,提取标准30 元/t,原煤产量120万t,提取总额3 600万元,低值易耗安全材料支出800 000元,安全生产固定资产支出103 000元,其他专项用途支出200 000元,支出总额1 103 000元。其中,固定资产净额101 370,对当期利润影响额1 001 630元,期末余额34 897 000元。

本文提出安全生产费单独披露的新方法,既没有违背基本准则和国际准则概念框架会计要素的定义框架,也没破坏会计计量的原则;并且使安全生产费的披露更规范统一,提高了不同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程度的可比性及安全生产信息的透明度,最终达到合理使用及有效管理安全生产费的目的。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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