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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程质量标准范文

消防工程质量标准

消防工程质量标准范文第1篇

综合来看,设计人员的职业操作水平是影响消防系统设计水平的重要因素,具体表现为,首先,在进行建筑消防工程设计的时候没有依照建筑工程的实际情况或者与实际情况存在误差,导致消防工程设计缺乏针对性;其次,在选用设计方案的时候,为了投机取巧,常常照搬与该建筑工程类似的消防工程设计,或者仅仅是对现有的设计图纸进行一些简单的修改。将经济效益放在消防安全之上单薄的责任让部分消防工程设计人员罔顾消防安全,单纯地为了获取较高的经济利益、满足建筑工程单位的要求,降低了标准的消防标准。这种行为直接无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建筑消防工程埋下了质量隐患。从另一方面来说,降低了消防标准,让原本有用的消防系统降低了标准,限制了它“有用”的范围,也是一种变相的浪费,更是一种短视的行为。设计人员的专业素质尚待提高某些消防工程的设计人员不熟悉消防技术的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更加无法将这些标准和技术规范应用到消防工程的设计方案当中,致使整个设计方案存在着各种漏洞和潜在风险,限制了消防工程防火功能的充分发挥。

在建筑消防工程的施工过程中,安装消防设备时需要严格依照专业的技术操作规范进行。如果安装过程中忽视或者漠视专业技术操作规范,必然为设备日后的正常使用埋下隐患。具体而言:安装施工过程中违反有关技术规范或者消防法规的规定受到经济利益诱导、技术人员素质整体较低、追赶施工工期等因素的影响,某些建筑消防工程在安装施工过程中故意违反有关技术规范或者消防法规的规定,致使整个消防系统虽然表面上看起来已经“竣工”,但是从质量上来看,远远达不到“竣工”的标准。没有施工资质的单位介入到消防工程施工当中一些企业和个人在未取得消防工程施工资质的情况下,为了获得经济利益,使用其他企业的资质承揽工程,施工企业根本没有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从事消防工程安装的施工许可证[1]。认为降低施工标准,故意使用质量不合格产品在施工过程中,有些施工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从中获得高额利润,尤其是一些比较隐蔽的工程项目[2]。此外,施工队伍挂靠的现象非常普遍,在消防工程施工中没有专业人才进行指导,只是机械地进行施工,对于一些重点问题没有进行充分技术分析,也缺乏必要的检测[3]。

没有全面的技术检测手段与健全的质量监督法律法规消防设备的质量水平的高低是直接影响消防工程功能发挥的关键性因素,如果没有全面的技术检测手段与健全的质量监督法律法规为消防工程提供技术保障和质量保障,则产品质量问题便难以得到有效地解决。消防设备的售后服务体系不健全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消防设备的生产厂商为了获得更加广泛的经济利益和更加广泛的市场空间,通常会对其消防产品进行升级换代。但是对于消防工程而言,如果采用了原有的消防设备,但是后来却由于生产厂商对该产品的更新换代而导致无法购买到同型号的产品,最终影响整个消防系统的正常工作。消防设备的质量监督和质量检测力度有待提升为了获取巨额的经济利益,消防设备的生产厂商利用各种手段让施工单位使用其低质量产品。虽然表面上看起来,施工单位的施工成本得到了降低、消防设备的生产厂商也获得了利用,似乎是实现了“共赢”,但是最为重要的消防工程质量却没有得到保障。我们举例来说,火警自动报警设备如果不合格,便会出现遇到火警不报警或者没有遇到火警却经常误报的情况,遗留下了重大的安全隐患。消防工程的竣工验收存在问题消防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通常由施工单位委托第三方完成。首先,这些第三方验收单位的资质问题还存在疑问;其次,这些第三方验收单位通常属于经营性质,非常容易出现为了获得高额利润而根据施工单位的要求为其“量身定做”验收报告的问题。

重点把握消防工程的设计环节,实现设计方案质量的突破《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从事消防工程设计单位的管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4]。《办法》明确指出,消防工程设计单位必须要具备相应的资质,并且该设计单位参与消防工程设计的人员必须要对与消防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有相当程度的了解,并拥有较高的业务水平,禁止出现越权设计的问题[4,5]。同时,参与消防工程设计的人员必须熟知消防工程的各项技术指标,例如,防火材料的类型和用途、消防设备的型号和性能等等。因为消防工程设计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为了确保消防工程设计万无一失,建议采用设计责任制[6],具体而言,就是“具体设计人员直接责任消防设计、总工程师负责审核消防设计、法定代表人负责管理消防设计”。

消防工程质量标准范文第2篇

一、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造价现状分析

(一)没有统一的工程费用计算标准和定额

经过多年的经验积累和研究,我国已经逐步形成了以《滑坡防治工程勘察规范》、《泥石流灾害防治勘察规范》、《崩塌、滑坡、泥石流检测规范》等为指导的一系列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规范,对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实施发挥了积极的指导意义。但是,与之相应的工程费用计算则一直没有形成同一的标准和定额,往往是参考水利、公路、工民建等其他行业的标准,但是这些标准都带着严重的本行业材料消耗特性和费用计算特点,与复杂的地质灾害工程存在着很大的差别,不能真正反应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费用构成情况,从而影响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资金投入和管理工作的合理有效开展。

1.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与价格存在差异。上面已经提到,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材料消耗量是套用水利、公路、工民建等其他行业的消耗量,而事实上,每个行业都有其自身的生产特点,因而在材料消耗量上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图1是水利、公路、工民建三个行业在主要治理措施中的材料消耗,直观显示了各行业材料消耗量的差异[1]。如果直接参考这些行业的材料消耗进行工程造价的确定,很明显会出现一定的误差从而影响工程质量,因此,应该根据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实际情况对消耗量进行调整,制定出统一符合实际的标准,人工和机械等消耗量情况同理也应制定本行业的标准。 此外,人工、材料、机械的单价在不同的行业中也存在较大的差异,对工程造价产生很大的影响,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需要制定符合工程特点的统一标准以得出合理的工程造价。

主要治理措施 主要材料名称 单位 消耗量

水利定额 公路定额 工民建

浆砌石挡墙 块石 m3 1.08 1.05

(片石1.15) 1.162

人工挖孔桩 护壁?o

桩身?o

钢筋 m3

m3

t 1.03

1.03

1.02 1.01(预测)

1.02

1.025 1.015

1.015

1.07

护坡框格

预应力锚索 ?o

钢绞线 m3

t 1.03

1.05~1.1 1.05

1.04 1.015

1.06

表1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主要治理措施套用各行业定额材料消耗量比较

2.工程类别、工程取费和费用构成不同。不同的工程类别有不同的取费标准,地质灾害根据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的具体程度分为四个等级,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也分为大、中、小三个等级,分别有具体的经费标准。与其他工程不同的是,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为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实施的,临时居所、道路、水电等相关基础配套是必须建设的,但是达不到其他行业的规模程度,因此费用没有其他行业高,但是在整个工程费用中的比重要高于别的行业,随之产生的相关措施及管理费用也高于其他行业,不能直接套用其他行业的定额标准[2]。

3.新材料、新技术、新机械的应用与发展。随着新材料、新技术、新机械在地质灾害防治工程中的广泛应用,这些新内容在实际工程中缺乏统一的定额与标准给工程造价带来了困难,需要制定相应的新技术在防治工程中的定额标准。

(二)工程量清单项目不规范

我国目前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工程量清单包含的内容和规范没有统一的标准,导致工程量清单项目不完整或者内容交叉重复,严重影响工程量的计算精度,给工程造价的确定带来困难,不利于工程实施中的资金投入与管理。

(三)工程量计算不规范

工程量是确定工程人力、材料、机械等消耗情况的依据,对工程造价的准确性有着重要的影响。目前我国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量计算规则不统一,严重影响了工程项目数量的准确性,而当工程量计算出现差异过大时,工程投标也会受到负面影响,造成整个防治工程的资金管理出现问题。

(四)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投资审查不规范

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投资审查主要有国土资源部和地方资源部进行,其中地方资源部的审查标准比较混乱,各地依据行业定额、财政使用方法等不同标准进行,不规范的审查行为不但没能充分发挥投资审查的作用,并且影响了投资计算的准确性[3]。

二、地质灾害防治工程造价问题解决策略分析

(一)编制工程概预算方法

编制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概预算方法,根据工程具体治理措施的取费标准以及材料、人工、机械等的消耗情况和单价情况,制定统一的计算标准,为工程造价提供具体的计算表格。

(二)明确工程概算定额

因为不同类型的工程项目在人工、材料、机械等消耗量的定额上存在很大差异,应该根据具体的工程类型明确工程概算定额,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提供依据。

(三)明确工程预算定额

工程预算定额与概算定额同理,需要根据具体工程项目及其施工工艺来确定人工、材料、机械等的消耗情况,以此作出预算定额,为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施工图预算和工程招标定价提供依据。

(四)工程量计算规则

制定统一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工程量计算规则,避免因工程项目、施工技术、计算方式等因素影响工程量的计算,造成工程量差异。

(五)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制定统一规范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促进地质灾害防治工程的概算、预算等编制质量的提升,从而得出更为合理的工程投资。

(六)工程投资审查技术规范

制定统一的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投资审查技术规范,对投资审查各个阶段的操作行为进行统一规范,避免投资计算时标准混乱,保证投资计算的科学合理性。

消防工程质量标准范文第3篇

建设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责任,规范消防监督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

本规定不适用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

第三条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应当遵守消防法规、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安全负责。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

第四条 除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具体分工由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由其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

第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新颁布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实施之前,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分别按原审核意见或者备案时的标准执行。

第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应当由二名以上执法人员实施。

第二章 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第八条 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承担下列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接受抽查;建设工程内设置的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二)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

(三)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

(四)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

(五)依法应当经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组织施工;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设计的质量责任:

(一)根据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设计;

(二)在设计中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应当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其质量要求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字确认。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和安全责任:

(一)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二)查验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质量,使用合格产品,保证消防施工质量;

(三)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消防教育培训,落实动火、用电、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在建工程竣工验收前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和器材、消防安全标志等完好有效。

第十一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监理责任:

(一)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

(二)在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施工、安装前,核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提供图纸审查、安全评估、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标准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出具的审查、评估、检验、检测意见负责。

第三章 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

第十三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建筑总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第十四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一)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二)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四)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五)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三)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五)消防设计文件。

第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供本规定第十五条所列材料外,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的技术方案及说明,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三)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第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但是依照本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第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对申报的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审核。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一)新建、扩建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二)设计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三)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符合公安部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求;

(四)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的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

(五)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 对具有本规定第十六条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组织专家评审。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消防技术方案进行评审。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具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称,总数不应少于七人,并应当出具专家评审意见。评审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专家评审会后五日内将专家评审意见书面通知报送申请材料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时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对三分之二以上评审专家同意的消防技术方案,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

第二十条 建设、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擅自修改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确需修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出具消防设计审核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重新申请消防设计审核。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七)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二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组织消防验收,并出具消防验收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申报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依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对已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内容组织消防验收。

对综合评定结论为合格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对综合评定结论为不合格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 对通过消防设计审核的高层建筑、地下工程,以及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重点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工程建设消防安全和质量责任。

第四章 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

第二十五条 对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的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或者报送纸质备案表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录入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后,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并通过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预设的抽查程序,随机确定抽查对象;被抽查到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备案凭证之日起五日内按照备案项目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本规定第十五条或者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材料。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依照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完成图纸检查,或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在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公告。

第二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发现消防设计不合格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改正;已经开始施工的,同时责令停止施工。

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施工,对消防设计组织修改后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复查。经复查,对消防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书面复查意见,告知建设单位恢复施工。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竣工验收抽查时,发现有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或者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应当在五日内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改正。

建设单位收到通知后,应当停止使用,组织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复查。经复查符合要求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出具书面复查意见,告知建设单位恢复使用。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未依法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法处罚,责令建设单位在五日内备案,并纳入抽查范围;对逾期不备案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备案期限届满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建设单位,责令其停止施工、使用。

第五章 执法监督

第三十条 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实行主责承办、技术复核、审验分离和集体会审等制度。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的主责承办人、技术复核人和行政审批人应当依照职责对消防执法质量负责。

第三十二条 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互联网上设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结合辖区内建设工程数量和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情况,统一确定消防设计与竣工验收备案预设程序和抽查比例,并对备案、抽查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对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的抽查比例不应低于百分之五十。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人员应当依照本规定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实施备案抽查,不得擅自确定抽查对象。

第三十三条 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近亲属,或者与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办理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建设工程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举报,应当在三日内组织人员核查,核查处理情况应当及时告知举报人。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时,不得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产品设定法律法规规定以外的地区性准入条件。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得指定消防产品和建筑材料的品牌、销售单位。不得参与或者干预建设工程消防设施施工、消防产品和建筑材料采购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依据、范围、条件、程序、期限及其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应当在互联网网站、受理场所、办公场所公示。

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以外,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三十九条 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具许可意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者其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依法撤销许可意见:

(一)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的;

(二)建设单位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

(三)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超出法定职责和权限作出的;

(四)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的;

(五)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的。

依照前款规定撤销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予撤销。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五条二款、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有关消防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造成危害后果的,除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十二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时,提供虚假材料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处警告。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

第四十四条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的,分别处罚,合并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已经通过消防设计审核,擅自改变消防设计,降低消防安全标准的;

(二)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备案,且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

(三)经责令限期备案逾期不备案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函告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一)建设工程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的;

(二)建设工程经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抽查不合格的;

(三)其他需要函告的。

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尚未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工程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的;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消防验收的申请,不予受理、审核、验收或者拖延时间办理的;

(三)指定或者变相指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的;

(四)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利用职务接受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财物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是指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必须严格执行的规定。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中的“三日”、“五日”、“七日”、“二十日”、“三十日”均指工作日。

第五十条 执行本规定所需的法律文书式样由公安部统一制定。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1996年10月16日的《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3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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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工程质量标准范文第4篇

按照建筑阶段一般划分方法,消防工程项目与所有建设工程项目一样,有五个阶段,即决策阶段、设计阶段、招投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验收阶段。按照我国建设程序,消防工程的生命周期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设计工作、建设准备、建设实施、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六个阶段。在以上阶段中应注意以下要求:消防工程的设计与总体工程一起设计,设计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在初设和施工图设计等过程中均须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设计工作,施工图设计要在取得《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同意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合格后才能施工;消防工程的施工单位须取得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发给的消防工程施工资质证书;消防工程施工单位的主要技术人员除要有相应职称外,所有施工人员须持证上岗;施工中如需变动消防设计,须取得原先审核的消防机构书面同意或重新备案;在工程竣工后,消防工程要有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出具合格报告后,交消防机构备案;消防工程要在该建设工程取得《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合格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消防工程在交付使用后,对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要进行培训,通过有效管理才能正常运行。

设计阶段的质量控制设计单位应具有相应设计资质,设计人员要求具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充分理解和掌握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特别是要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不能为了迎合业主要求,擅自降低设计标准,从而降低消防施工质量。施工准备阶段的质量控制在这个阶段施工单位应做好图纸自审工作,找出图纸设计中存在的影响今后施工、验收和使用的隐患。在建设单位组织的图纸会审中,提出自审中发现的问题,经各方商讨后形成书面纪要,作为施工与验收的依据。施工过程质量控制主要从人、机、料、法、环五个要素进行控制,通过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对消防工程产品质量进行测量、分析、改进。

人———参与消防工程施工的人员工程项目参与各方员工素质是工程质量的基本保证。消防工程专业施工企业的施工人员必须掌握国家有关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标准,主要技术负责人不仅要具备相应技术职称,还应对消防设计、消防设备及整个工程防灾系统掌握了解,具备整合协调能力。应选择具有消防工程施工经验的施工人员,对其进行岗前培训,主要包括消防工程施工技术培训以及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并且在各分项工程开始前应对施工班组进行技术交流,使其领会设计意图、设计变更的要求,执行和满足施工规范、规程、工艺标准、质量评定标准和建设单位的合理要求。

机———施工机械和检测仪器包括施工机械、测量仪器、检测仪器等。常用施工机械应定期进行维护保养,使其保持完好状态。配备经检验合格的仪器,对所敷设线缆的绝缘电阻、火灾探测器的性能等进行测试。

料———工程材料、设备消防工程使用的所有材料与设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应从具备良好的信用和质量管理体系的厂家中选取,并应具备材料证明书或合格证,消防专用产品应为公安部消防产品信息网上网产品,并严格按物资进场验收程序进行验收,严防不合格物资进入施工现场。

消防工程质量标准范文第5篇

近年来我国消防产品质量状况为:质量滑坡的现象基本得到遏制,质量整体水平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但产品质量合格率依然不高,个别消防产品的质量极其低劣。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部分消防产品生产、经营单位法律观念淡薄,主体自律意识缺失,产品质量意识不强。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片面追求经济利益,擅自改变生产工艺,降低质量标准,产品原材料选用、生产工艺控制、产品检验等环节把关不严,质量控制以及相关管理制度落实不够,有个别企业甚至故意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以假乱真,产品质量极其低劣,严重损害了消费者权益,扰乱了消防产品市场秩序。(2)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公共安全责任意识淡薄。部分建设单位为节约成本,只考虑产品价格,不考虑产品质量,选优意识不强,甚至故意购假、用假,为假冒伪劣产品提供了市场;部分施工单位为降低工程成本偷工减料,不注重施工质量,不按规范和设计要求施工,给一些伪劣产品可乘之机,使消防产品不能发挥应有作用;部分建设工程监理单位尚未将消防产品质量纳入工程监理的内容,有的虽已纳入,但由于缺乏责任心和专业知识,对消防产品的进场核查检验流于形式。(3)消防产品市场准入门槛低,企业鱼目混珠。目前,我国的消防产品生产企业特别是认证认可产品以外的生产企业仍然是作坊式规模、家族式管理,市场准入门槛低。几个人,几台设备,几万块钱就能生产消防产品,企业“花重金”按照标准生产的消防产品用于取得市场准入证明的型式检验,而在日常的生产过程中由于缺乏监管和必要的抽查,企业忽略管理制度落实和产品质量控制,在经济利益驱动下,不少企业铤而走险,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低价竞标廉价生产,导致质量低劣的消防产品大量涌入市场,严重扰乱消防产品市场秩序。

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

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涉及公安、质检、工商等部门。随着《产品质量法》的修订、《认证认可条例》的实施、消防产品行政许可制度的取消和《消防法》的修订,对消防产品的监督管理模式发生了较大变化,现有的消防产品法规已不适应政策调整的需要。一是《消防法》规定了两种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其中技术鉴定制度是一种新的市场准入制度,需要由质检和公安部门制定新的规定,方可在实践中贯彻落实。目前,技术鉴定办法尚未出台,尚不能开展技术鉴定工作,企业新研制的消防产品,由于无法实施技术鉴定,而不能进入市场。二是《消防法》原则上规定了质检、工商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工作,但对三部门的职责分工、监督方式、信息通报方式等具体内容未作规定,需要进一步予以明确。三是未明确规定消防产品生产、销售和使用各质量相关方的责任和义务,导致消防产品质量主体责任难以得到落实,制假、售假、用假情况严重。四是未建立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方联合监管的机制,导致对消防产品质量的失控漏管。五是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质检、工商部门开展消防产品监督检查的方式、内容、程序不明确,该查的不查,该处罚的不处罚,导致部分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进入建筑工程而造成火灾隐患。

自2002年国务院取消涉及消防产品的企业开办立项审批、消防产品备案、进口产品抽检、生产审核发证、维修许可证等五项行政审批制度后,全国大部分地区对消防产品几乎处于不管的状态。2005年以来,虽然持续不断地开展专项整治,但在失去了消防产品行政许可管理的情况下,消防部门如何重新加强监管缺乏顶层设计,消防产品长效监管的机制一直得不到建立。《消防法》虽然明确规定了质检、工商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检查,但由于后续没有具体的文件对部门共同管理消防产品工作的程序、要求等进行规范明确,导致三部门联合监管的机制不能够有效建立和实施,质检、工商部门由于不熟悉情况想管却不知如何管,导致生产、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违法案件无人问津,生产、流通领域的监管出现盲区。技术手段不足一是基层消防部门消防产品现场检查仪器设备配置严重不足,对产品质量的现场检查和质量判定缺乏有效的工具。二是缺乏对消防产品各环节的信息跟踪手段,导致对产品生产企业确认难。三是各地消防产品质检站检测能力薄弱,检测产品单一(大部分质检站以检测装修材料为主),大部分消防产品需送国家检测中心检验,路途遥远,检验周期长。经费难落实一是缺乏必要的检验经费,致使各地难以建立和开展对消防产品的地方监督抽查制度;二是缺乏办案经费,办理消防产品违法案件需要进行较长时间的跟踪调查,需要一定的办案经费,由于缺乏办案经费,致使消防部门往往虽然处理了眼前的使用者,但难以追根溯源,没能配合质检、工商部门进一步追查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责任,一些大案要案甚至犯罪案件得不到办理。管理不够规范一是消防产品标准制修订工作存在着标准制修订滞后、标准宣贯不及时、不广泛、不深入等问题;二是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检验工作存在着办理周期长、沟通渠道不畅、个别检验流程不规范等问题;三是消防产品监督执法存在着各地监督力度发展不平衡、检查业务不精、执法随意性大、处罚不当等问题。

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对策

消防产品属于安全类产品,其质量直接关系到在发生火灾后消防产品能否有效地发挥作用,从而保障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修订后的《消防法》进一步明确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制度。一是明确了对消防产品质量符合性的基本要求。规定消防产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须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二是明确了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规定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使用。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方可投入生产、销售和使用。三是明确了消防产品的监督检查主体。规定质检部门、工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即对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管实施分段管理,质检部门管生产领域,工商部门管流通领域,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管使用领域。四是规定了对违法生产、销售和使用消防产品行为的处罚主体和具体处罚内容。规定对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质检部门或者工商部门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处罚。对人员密集场所使用不合格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给予罚款处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此规定表明,对消防产品违法行为的处罚也同样按照谁监管、谁处罚的原则,实施分段处罚,质检、工商部门负责对违法生产者、销售者的处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对违法使用消防产品行为的处罚。五是规定了消防产品监督管理中的部门协作制度。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于人员密集场所违法使用消防产品的情形,除依法对使用者给予处罚外,应当将发现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情况通报质检、工商部门。质检、工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消防法》对消防产品的监管模式,是从我国产品质量管理的大政策出发,同时考虑消防产品的特殊性,借鉴了国内其他类似产品的监管模式而确定的,使各政府部门对消防产品的监管职责更加明确,实践中更具有可操作性。解决了多年来消防产品质量监管部门职责不清,政出多门的弊端,一定程度上也减轻了公安消防机构对消防产品的监管压力。各级公安消防机构要从科学发展观的高度,深刻领会《消防法》对消防产品监管规定的精神实质,进一步理清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的思路,集中精力,紧紧抓住消防产品使用领域这一环节,认真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强消防产品使用领域的监督检查工作。#p#分页标题#e#

一是要抓紧出台公安、质检、工商三部门规章《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消防法》的规定,详细规定消防产品质量的责任主体、监管职责和生产、销售、使用各环节的程序要求。规章的制定应具有很强的前瞻性和可操作性,以确保政策的稳定。二是要制定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如制定出台《消防产品监督抽查管理办法》、《消防产品监督执法档案管理办法》、《消防产品监督执法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等文件,进一步细化消防产品监督执法各环节的程序和要求。三是要根据消防产品监督执法的需求,制定相关的行业标准。要抓紧修订《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使消防产品监督人员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现场检查判定更简捷、更准确、更便于现场操作。要抓紧制定《消防产品型式检验规则》,进一步规范对尚未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要求,以弥补《消防法》对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不足。根据《消防法》对消防产品两个“必须”的质量符合性规定,作为消防产品的生产、销售单位,应当提供其生产、销售的消防产品符合有关标准的证明文件。作为消防产品的使用单位,在使用消防产品前,也必须对消防产品质量符合性进行查验,以确认消防产品的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此项规定要在有关法规、规章和各地消防法配套条例的制定中作进一步明确,从立法的层面,建立消防产品质量符合性查验制度。各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将此项制度作为加强消防产品监督检查的重要抓手之一,贯穿到建筑工程审核验收、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等执法环节中。对已纳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应当查验产品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对已通过技术鉴定的消防产品,应当查验技术鉴定合格的证明文件;对尚未纳入上述两种制度的消防产品,应当查验产品的型式检验报告。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是公安消防机构加强消防产品质量监督的又一重要抓手。自2006年以来,由公安部消防局统一组织的消防产品行业监督抽查已连续开展了7次。各地统一组织的地方监督抽查也已有若干年的经验。建立此项制度,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要科学借鉴质检部门开展产品监督抽查的经验和做法。二是要突出在使用领域抽查的特色。三是要统一规划,统一组织,切实做到便民利民。行抽过的产品,地方不得另行重复抽查;之前已抽查过的产品,在一定时间内不得再行抽查。四是要充分发挥省级消防产品质检站的作用。要扭转当前一部分省级消防产品质检站重装修材料的见证取样检验,轻消防产品检验的不良倾向,添置常规消防产品的检验设备,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检验程序和要求,积极配合做好消防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五是要保障经费。要将消防产品监督抽查经费纳入总队业务经费的范围,按照消防产品年度监督抽查计划,拨出专款,保障监督抽查工作的实施。

《消防法》在确定消防产品三部门分段管理模式的基础上,同时对建立消防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协作工作机制也作出了规定。整顿和规范消防产品市场环境,需要三部门联合协作,集中时间、集中力量,联合行动。既分工明确,又形成合力。针对消防产品质量监管工作技术性和专业性较强的特点,三部门在日常工作开展中要积极加强沟通交流,定期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相互通报各自监管领域内的工作情况,共同研究解决监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定期举行三部门参加的消防产品质量联合整治行动,理顺部门联合执法程序,增强部门联合监管合力,严肃查处各类制假、售假、用假的违法行为。要充分发挥部门行政许可、监管职能,从企业注册登记、生产控制、市场准入、年度审验和流通领域监管等多个方面实现联合监管控制。质检部门从严格产品市场准入方面入手,加强生产领域和强制性认证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管;工商部门通过严格营业执照审查、产品产地、商标检查等措施,加强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监管;公安消防机构通过事先告知、事中检查、事后监督,加强使用领域消防产品质量监管,并建立消防产品监管档案,统一监管信息格式。同时,采取以会代训、联合检查等方式,对各部门的监管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使消防产品监管人员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不断得到提高,确保监管工作的顺利开展。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将在使用领域发现的违法使用消防产品的情形,依法通报给质检和工商部门,并将此项通报制度作为必须履行的一项职责,在工作中切实落实好。要通过当地政府,协调督促质检部门和工商部门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及时查处。

充分发挥社会群众的监管作用,聘请消防产品质量社会监管员,并定期组织座谈、电话回访,征求对消防产品质量和监管工作的意见及建议。设立服务热线、公布举报电话、在消防产品企业密集区和交易场所设立群众举报联络点,发动社会积极举报假冒伪劣消防产品,主动参与消防产品质量监管工作。充分利用媒体的公信力,大力开展媒体宣传,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利用互联网平台,设立消防产品专栏,介绍各类消防产品知识,切实增强群众识假鉴假能力。倡议广大群众自觉选用合格消防产品,自发抵制假冒伪劣消防产品。要充分发挥产业委员会行业职能作用,建立消防产品诚信平台,通过行业组织的自律、协调和监管,规范和引导行业经营行为,对扰乱消防产品市场秩序、产品质量低劣的企业,依据行业自律公约采取暂停其销售或者取消会员资格等处罚措施,并及时予以网上公布,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有序发展的消防产品市场环境,稳定和提高消防产品质量。要充分发挥合格评定中心和4个国家消防产品检验中心监管职能的优势,建立起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资格管理和监督执法结果的有机互动机制。对各级公安消防部门查处的持证制假售假的生产企业,通过互动机制的有效运行,立即撤销或者暂停其市场准入资格,在消防部门对制假售假者作出行政处罚的基础上,同时对其生产企业的市场准入资格作出处理,进一步加大对违法者的震慑力。

全面实施现场检查判定方法,规范质检站建设

针对消防产品质量判定仅靠检验机构检测的单一方法,样品传递困难,检验周期长、费用高等制约消防产品监督执法效率的突出问题,2005年,制定实施了行业标准《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提出了消防监督部门在消防执法活动中,如何借助简单的检查仪器,当场对消防产品的关键性能作出快捷判定的方法。据近年来的统计,有90%以上的假冒伪劣产品,是通过现场检查判定的方法发现和查处的,极大地提高了消防产品监督执法的效率。但尚存在如下问题:一是部分基层公安消防机构由于未配置检查仪器,至今尚未开展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工作。二是个别消防产品的现场检查判定方法不科学,还有少数产品的判定试验方法在现场难以操作。三是现场检查判定结论能否作为下一步行政处罚的依据,在立法上尚未作明确规定。为此,建议采取如下措施:一是协调消防科研所和有关消防总队,共同研制携带方便、操作简便的消防产品现场检查仪器箱。同时,抓紧配发给基层消防产品监督员,并组织培训。二是抓紧对行业标准《消防产品现场检查判定规则》进行修订,使判定方法更合理、更科学,标准的适用性更强。三是在三部门规章《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现场检查判定方法是判定消防产品质量的方法之一,以解决现场检查判定方法的合法性问题。#p#分页标题#e#

一是通过地方立法或者制定《消防法实施条例》中强化消防产品、阻燃制品和室内装修材料安装使用前的见证取样检验的规定,推动委托检验,为质检站的发展提供政策支持。二是完善总队火灾科学实验室中消防产品质量检验的职能。建议总队从火灾科学实验室编制中明确专人负责消防产品质检站工作,主要负责质检站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余人员可通过申请事业编制和外聘等途径取得,为质检站建设提供人力支持。三是推进消防产品质检站规范化建设。建议协调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制定规范性文件《地方消防产品质检站管理规定》,确定符合条件的消防产品质检站名录,并授权承担当地消防产品和装修材料的见证取样检验和监督抽查检验的任务。逐步形成由部级检验中心承担国家抽查和行业抽查的检验任务,地方质检站承担地方监督抽查检验任务的格局。四是建立见证取样检验反哺监督抽查检验的良性循环机制,解决消防产品监督检验经费不足的问题。一方面,从政策层面作出规定,对于获得见证取样检验的质检站,每年必须要列出一定比例的检验收入用于公安消防部门的监督检验,为消防部门开展地方监督抽查免费提供检验;另一方面,通过加大监督检验和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的力度,使社会知其利弊,逐步营建使用者自觉送样检验的氛围,推动见证取样检验工作。

消防工程质量标准范文第6篇

【关键词】消防设施;检测管理;科学发展

一、从科学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消防设施检测重要性

(一)消防设施检测是消防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目前,我国消防工程质量保证体系主要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实施监督、质量监督部门实施技术监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检测、监理单位及施工单位内控等几方面组成。他们在质量保证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及其承担的责任是法定的、相辅相承的。而消防设施检测体现的是工程质量的基础,其检测数量的多少和具体数据是国家有关规范、标准所规定的,属于一种强制性的质量行为。多年来,南京地区消防工程施工质量经过设计、施工、监理、检测等单位的共同努力和公安消防机关强有力的监督措施,稳中有升。取得如此的成绩,除了建设者的辛勤工作外,包括消防检测在内的一系列强制质量保证体系的切实履行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可见消防设施检测作为工程质量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保证消防工程施工质量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可以说,没有消防设施检测机构出具大量科学公正的检测数据,就无法体现优良的工程质量。

(二)消防设施检测是消防工程质量过程控制的必要手段

随着建筑工程的大型化,以及新型材料、新设备的广泛应用,过去那种凭经验老套路对工程质量进行管理的传统做法,已无法适应现代消防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的要求。2009年5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第三十四条规定“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由此可见,消防设施检测在消防工程质量控制过程中的重要。如竣工消防验收中,缺少消防检测这一环节,必失去重要的质量控制手段,埋下潜在的消防安全隐患、危及民生安全。而使用先进仪器设备对工程使用的消防材料及设备功能进行的检测,就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运用技术手段从源头上把关,防止把不合格的消防材料和有瑕疵的劣质产品用于消防工程,从而确保工程质量。

(三)消防设施检测是消防工程质量验收的重要依据

公安部颁布的《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规程》GA 503-2004及江苏省地方标准《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检验规程》DB32/186—1998的颁布实施,从根本上改变了过去消防质量验收对检测数据重视不够、质量指标量化不全面的状况,强化了消防工程质量验收中的消防检测手段和内容,增加了验收的科技含量,尤其是省标中对涉及关键安全及使用功能的重要项目,必须进行全数检测的要求更为突显。随着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细化实施,今后,凡涉及消防工程的质量验收,无一不需通过消防设施检测机构提供大量科学、公正、准确数据的检测报告,包括用于消防工程的各类消防材料、消防设备、产品的质量和工程实物状况特征进行的描述和判定。消防设施检测贯穿于整个工程管理的全过程。

综上,我们不难悟出,消防设施检测不仅仅是科学的测试手段,也是控制消防工程施工质量不可缺少的技术措施。从一定意义上讲,没有消防设施检测就没有建筑的消防安全,这就是消防安全发展的前瞻。必须从法律责任上加以明确, 切实把消防设施检测的各个环节抓紧、抓细、抓实、抓好。

二、依法规范消防设施检测,以人为本、聚才发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对消防设施检测都作出了规定。

江苏省公安厅消防局于2012年5月颁布了《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管理规定》,明确要求:“检测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遵循客观公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执业准则,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活动,对检测质量终身负责,并自觉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监督管理。”

“ 检测机构应当设1-2名技术负责人,对检测技术服务实施全过程管理及质量监督,并对检测结论作最终审查确认。技术负责人应当由取得执业资格,且具有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执业人员担任。”

“ 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执业资格,且具有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的执业人员担任。”

“检测机构进行建筑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应当通过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信息管理系统出具真实、规范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当分别由现场检测人员、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签名,并加盖检测机构印章。”

《规定》的出台,为规范消防设施检测奠定了法律基础,有据可依。

(二)实施“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是规范和提升消防检测技术服务行业人才技术含量的重要举措。

2012年9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这标志着我国社会消防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正式建立。这是社会消防安全管理的一大创新,根据统计,我国目前社会上从事消防专业技术人员大概在20万人,这个数字离社会实际需求相差很远,而且从业人员长期以来缺乏有效的规范管理,职业地位也没有得到社会的认同,执业能力缺乏评价,素质良莠不齐,因此制约了社会消防技术人才队伍的建设和发展,也影响了社会消防管理水平的提高。所以说,这次建立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就是贯彻落实国家法律、法规的重要举措,也是通过法律化、规范化的手段来加强对社会消防专业技术人才队伍的建设,也标志着我国消防工程领域关键岗位准入制度的实施。所以,就迫切需要我们单位尽快地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专业化的技术人才队伍,来发挥专业人才的作用,提升他们的水平和能力。

三、用科学发展思路,促进消防检测适应社会发展需求

国家政治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也促进了消防技术服务行业,消防设施检测技术服务行业的改革和规范已迫在眉睫。如何适应改革,在改革中求生存、谋发展,这是当前检测行业十分关注的热门话题,也是必须应对的一件大事 。

首先,要认清形势。江苏省建筑消防设施自成立检测机构以来,特别是2002年取消行政审批以来,经过十多年的建设和发展,从无到有,从弱到强,形成了机构健全、人员齐备、设备配套的消防设施检测体系,为保证建筑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发挥了不可低估的作用。但也存在不少问题需要解决和完善,消防检测机构急需规范的改革步伐已在议事日程,这是一项政策性强、关乎民生、且有序的市场准入,个人认为其改革的基本思路与重点应符合市场经济规律要求,体现以下几方面:一是检测机构的社会化,即运用市场的手段,有效的配置检测资源,实现资源共享;二是检测业务的市场化,即由过去的检测市场的封闭走向竞争和开放,平等、公开;三是检测监督管理的法制化,执法将更加透明、程序化,依照行政法规和技术法规的要求来保证行业的健康发展。从改革形势的艰巨和任务难点看,一方面,随着消防工程检测在工程质量管理活动中的地位和作用的逐步提高,发展前景看好;另一方面,随着市场化进程的不断深入,新情况、新问题将不断出现,须有足够的思想准备。

其次,要正视存在的差距。实验室自成立以来,逐步发展壮大,制定了检测工作《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及相关的作业指导书、检测方案等,还明确了各业务部门的职责及工作程序,制度化了检测流程,确保了检测工作有章可循。但目前的检测水平、能力等综合实力与先进实验室相比,确有不小差距,从业人员知识、年龄结构不尽合理,高技术人员不足,只有奋起直追,才能赶上时代要求,否则必落伍。

第三,强化素质,增强实力。检测业务走向市场后,要依靠自身的信誉来支持,依靠自身实力来展示。依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健全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加大人才培养力度,保证软硬件设施的有效投入,提高检测报告的准确性;实现检测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全方位的增强自我生存、自我发展的综合实力,顺应改革的要求,与时俱进,开拓进取,勤奋工作,以良好的信誉和较强的实力,迎接消防检测改革的到来。

参考文献:

消防工程质量标准范文第7篇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建设规模的不断扩大,建设工程越来越呈现出投资大、规模大、建设周期长、参与力量多,影响质量因素多等特点,很多企业在发展的同事,忽视了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问题,致使建设工程遗留下来很多先天性的安全隐患,那么如何减少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隐患,做好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工作,无疑是防止不合格工程投入使用的一项重要措施。

一、严把建设工程申报质量关,大力提高建设工程设计质量。

设计单位正确地把握消防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合理地对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可以从根本上杜绝消防安全隐患,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

一是消防部门应加强与设计单位的沟通和研讨,互相学习消防技术规范,增进交流与理解。由于消防安全技术规范种类繁多,对于一些消防技术标准,往往设计人员与消防部门审核人员存有不同理解,消防部门应将内部研讨、论证的结果及时向设计单位通报、沟通,或者采取召开联席会的方式,邀请设计单位人员共同研讨不明事项。通过学习交流,可以加大对设计单位和设计人员的消防宣传和培训力度,提高了消防设计责任意识,更有利于消防审核人员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有利于保证建设项目的设计质量。

二是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加强行业自律意识,确保建设工程设计质量。由于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市场竞争压力大,低价承揽业务,缺乏对本单位设计水平的正确评估,在加上无原则的迎合业主心理,往往会造成设计粗糙,容易遗留下先天的安全隐患。之所以设计单位会忽略安全项目的设计和管理,根本原因就是责任制未加以落实。要保证建设工程的消防项目质量,就应该先行落实设计单位在消防设计方面的责任制,在完成消防设计工作的同时,要及时跟踪消防建设,直至项目竣工完成消防验收工作为止。这种责任制的落实,可以保障建设项目从消防设计到实际工程的监控和管理,保证建设项目的消防质量。

三是严格设计审查,从源头管控,排除“先天性”安全隐患。设计单位往往由于业主单位的要求,降低消防投资标准,往往采用“打球”的战术,未严格按照规范要求设计;或者由于设计单位自身技术人员业务素质不高、设计人员较少等原因,降低了消防设计标准。消防部门一定要加强对建设工程设计图纸的审查力度,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对消防设置场所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要求,保证图纸设计的科学度和完善度,坚决不允许不合格消防安全设计工程进行施工。

二、加大对消防工程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的管理,做好消防设施施工监理工作。

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承担着整个工程项目的安全问题和质量问题,对于消防工程施工,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必须做到:工程设计图纸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合格,不擅自施工;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同意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在施工过程中,如发现消防设计图纸存在差错的,及时向设计单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反馈意见;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及时申报验收,作好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工作,对于消防验收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未经消防验收合格,不得交工。

消防监督部门要督促施工单位,按照有关规范要求严格按图施工,主要应做好两方面的工作:一是抓好施工安装单位的资质和消防产品的质量,二是抓好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工程施工质量,定期不定期的对各施工环节和消防审核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尤其对隐蔽工程及某些施工安装标准和调试情况,实施重点监督,保证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施工安装满足设计的要求。

三、消防机构要加强对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管理工作,筑牢建设工程投入使用前的最后一道防线。

工程消防验收工作是对消防项目建筑的把关,必须严格按照验收标准对每一个建筑项目进行检查,切实做好对消防设施的监督工作。消防验收前,消防机构应要求建设单位进行自动消防设施检测,切必须取得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在竣工验收时,消防监督部门要按照有关建筑自动消防设施验收规范和设计要求,对建筑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仔细的检验和评定,对任何存在问题,必须责令找出原因并彻底改正。如果一次验收通不过,一定要坚持原则,按规定要求进行整改,并重新组织验收,直到全部通过为止。同时,消防机构也要加强对验收工作人员的专业培养,提高验收消防验收工作人员自身消防法律意识以及专业知识和技术水平。

四、做好工程验收后移交工作,及时列入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建筑消防设施始终保持完整好用状态。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应当由大队不同执法人员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进行流转和接收。

一是按照“消防重点单位”界定标准,及时划分单位的监管范围,明确监督管理责任。一些工程在经过消防安全验收后,由于后期移交工作没有完善好,致使消防部门和公安派出所都未列入监管范围,出现了消防监督管理上的失控漏管,在加上建设单位重视程度不够,往往不久就会出现消防设施损毁等情况发生,继而造成一些新的火灾隐患。所以建设工程在经消防部门在验收合格以后,一定要做好移交工作,逐级落实责任,保证我们每一个工程都能够及时列入监管范围,督促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二是督促单位做好消防设施维保工作,确保建设工程消防设施完整好用。

设有建筑消防设施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以后,一定要联系一家消防设施维护保养单位。随着建筑使用时间的推移,消防设施会出现这样那样的问题,出现或大或小的毛病,为了及时排除故障,快速恢复消防设施的使用功能,每个设有消防设施的企业一定要做好消防设施维保工作,培养一些懂得消防系统知识的工作人员,及时与维保企业沟通,保证消防设施在出现问题时,第一时间能够得到恢复。

三是及时堵塞安全漏洞,对验收过程中未及时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告知验收部门和人员。

消防工程质量标准范文第8篇

【关键词】消防工程 验收工作 问题 责任 策略

【中图分类号】TU99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158(2013)04-0297-01

1、我国消防工程验收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部分建设单位在主观认识上对消防工程验收存有偏差

一些建设单位在对公安消防部门组织的消防工程验收的主观认识上存有偏差,或是以减少消防工程投资为牺牲来减少整个建筑工程中投资的主观故意,或是消防工程产品质量本身就不合格,工程质量存在的情况连建设单位也无法预知。不管何种情况,建设单位对消防工程质量好坏的兴趣远远低于公安消防部门一纸验收合格的意见书。由于这种错误的主观认识,形成了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在消防工程中施工的缺陷不是一起指出,而是为了通过消防验收,在公安消防部门验收中与施工单位一同隐瞒应付,使之本应承担对消防工程质量监管的角色发生错误的变换。

1.2 部分设计单位过分迁就建设单位的要求造成消防验收无法通过

一些设计单位虽然能够在设计中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工程的防火技术规范,但由于市场竞争的需要,过分迁就于建设单位的要求,不考虑建筑工程规范的客观情况,造成设计图纸在消防审核中不能发现问题,在实际施工中由于客观无法达到,形成缺陷而无法通过消防验收。

1.3 部分施工单位不专业或不按照程序施工

一些施工单位不按设计图纸和防火施工验收规范施工,不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和规范作业,擅自将消防水管管径变小,将防火涂料变薄等等,一些施工单位为了拿到工程定单不惜冒违法违纪大忌,或是表现为明知故犯的偷工减料、降低标准,或是表现为迁就甲方违规作业共同违规违法,从而造成建筑防灾系统安装施工不良、先天不足。另外,还有很多单位都是近几年来初步涉足火灾报警产品等消防设备领域,更有些单位拿到订单后临时拉队伍,施工人员不经专业技术培训仓促上阵,对消防产品及施工布线等安装知识了解甚少施工作业中,不遵守国家技术标准,经常发生接线混乱,安装位置不准等问题,导致系统不能开通,还误以为是厂商的产品质量问题。市场竞争层次不清,相互竞相压价承包,垫资承包,造成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的大幅度下降,直接危及消防工程质量。还有个别企业卖资质证书和许可证书以及转包和挂靠,这些违规行为难以保证消防工程施工质量。

2、各部门在严把消防工程验收关中应当承担的相关责任

2.1 建设单位在严把消防工程验收关中应当承担的相关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消防工程专业设计、施工企业。在依法委托建筑工程监理时,须将建筑的消防工程质量一并委托给监理单位。须按消防设计要求采购设备,不应指使施工企业使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设防火技术规范等要求报送消防设计施工图纸等文件资料,重要的工程项目还要专送消防设计专篇。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必须建立消防工程质量档案。

2.2 设计单位在严把消防工程验收关中应当承担的相关责任

设计单位不仅仅要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工程的防火技术规范,特别是要执行有关工程的防火安全强制性条款。在工程设计中,设计单位还应当建立消防设计责任制。即法定代表人要对消防设计负管理责任、总工程师对消防设计进行审核、具体设计人员对消防设计负直接责任。除此之外,设计人员还必须与建设单位加强沟通,切实把握建筑工程规划选址与消防工程配套设计的可行性,明了建筑防火材料、构件和消防设备、产品的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确保建筑设计与实际施工不产生偏差。

2.3 施工单位在严把消防工程验收关中应当承担的相关责任

施工单位首先要忠实于设计文件不得随意改变,并且要严格按照消防设计规范进行专业施工,这是最起码的要求。其次,要模范遵守防火设计、施工和验收规范以及行业标准,发现违规和缺陷要主动及时报告,不能明知有问题带病施工,要协助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完善主体设计、特别是消防工程的专业内容,要对工程中使用的消防产品和辅助产品、材料进行复核查验,做好记录,不合格的决不能使用。切实做到正确的合乎规范的安装施工。消防工程专业施工单位要对本单位的技术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协助甲方选择质优价廉的消防产品。如果施工单位在消防工程中包工包料,要承担质量责任。如果施工单位包工不包料,那么也必须履行验货手续,要对自己负责安装施工所涉及的消防产品、设备实行质量验收把关,分清责任。在消防工程施工中,施工单位从一开始就应建立消防工程档案,健全各种检验制度。对防火涂料、防火分隔、消防电气线路、消防给水管道、防排烟设施等隐蔽工程进行过程检验和最终检验,要结合施工、安装、调试、验收等重大程序分阶段做好质量记录。消防工程安装施工完毕但未通过消防验收之前,施工单位应对整个消防系统负责,确保消防工程质量。

3、消防部门在应对当前消防工程工作中应当采取的策略

3.1 加强对设计单位的监督审核

公安消防部门不应只是设计单位的审核部,更应该是代表政府的消防监督机关,应对设计单位的设计实行抽查制,对不符合法律法规要求的设计要予以打回重新设计。

3.2 加大对违反行政许可程序和降低标准

施工等违法行为的查处: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图纸,在未经消防审核就投入施工的情况下,会留下先天无法整改的火灾隐患。工程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核通过后,施工单位出于种种原因擅自降低有关标准和规范作业,会将消防水管变小或将防火涂料变薄等。这些消防违法行为,终将造成后期消防验收无法通过。公安消防部门应加大对这些消防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使社会形成该类违法行为的法制认同。

3.3 依法对消防工程实行专业管理

消防工程是特种工程,应实行专业许可,所有承接消防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须取得专业许可,并按核定的施工范围承接业务,未取得专业许可的施工单位,一律不得从事与本单位许可证书不相适应的消防施工业务。对于违反核准范围施工的,应予坚决整顿处理,以利规范消防工程市场。

消防工程质量标准范文第9篇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住宅室内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救灾和其他临时性建筑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实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应当遵循公正、严格、文明、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监督管理工作。

跨行政区域的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由共同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指定管辖。

第五条省和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责任,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结果负责。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责任。

第六条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消防法律规定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并承担下列消防设计、施工的质量责任:

(一)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依法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并接受抽查;

(二)实行工程监理的,应当将消防施工质量一并委托监理;

(三)选择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

(四)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

第七条设计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设计的质量责任:

(一)根据消防法律规定和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编制符合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

(二)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依法备案的企业标准,并注明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

(三)依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修改消防设计;

(四)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实施情况签字确认。

第八条下列建设工程应当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

(一)建设总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建筑总面积在15,000平方米以上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建筑总面积在10,000平方米以上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建筑总面积在2,500平方米以上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或者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宗教活动场所,以及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

(五)建筑总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建筑总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建筑内设有前6项所列场所之一的建设工程;

(八)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九)除第(七)项及第(八)项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在4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的其他公共建筑;

(十)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十一)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第九条下列建设工程由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

(一)建筑高度在100米以上的民用建筑;

(二)单体建筑面积在60,000平方米以上的民用建筑;

(三)工程造价在20亿元以上的工业建设项目;

(四)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

(五)部级、省级和涉外的建设工程项目;

(六)国家和省有关单位的重要建设工程项目;

(七)其他应当由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验收的建设项目。

符合本规定第八条规定,除本条外的建设工程由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验收。

第十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消防设计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责任:

(一)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设计;

(二)使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依法备案的企业标准;

(三)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情况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安全责任:

(一)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

(二)施工作业区内不得设置集体宿舍;

(三)施工使用的保温材料,或者施工现场临时设置的安全网、围网等,不得使用易燃材料;

(四)施工作业区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易燃可燃材料;

(五)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压缩可燃气体容器等,应当按其性质设置专用库房分类存放;

(六)施工中使用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时,不得在作业场所分装、调料,使用后的废弃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清除;

(七)施工现场应当设置临时消防车道,禁止在临时消防车道上堆物、堆料或者挤占临时消防车道,保证临时消防车道的畅通;

(八)施工现场应当配置消防器材,设置临时消防给水系统;

(九)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建设工程,应当同步安装临时消防竖管,在正式消防给水系统投入使用前,不得拆除或者停用。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依法分包的,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负总责,并明确各分包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承担下列消防施工的质量监理责任:

(一)按照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

(二)查验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质量及其证明文件,不得同意使用不符合设计要求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依法备案企业标准的产品;

(三)参加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对建设工程消防施工质量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应当有相应数量的设计人员、施工技术人员通过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举办消防业务培训时,监理单位的技术人员可以参加培训。

第十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贯彻执行消防法律规定和技术规范、技术标准情况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

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下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十七条本规定第八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应当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八条进行备案的建设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抽查:

(一)经举报或者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消防违法行为的;

(二)需要进行消防技术专家论证的;

(三)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认为消防设计存在问题的。

第十九条经消防设计备案抽查,存在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竣工验收和备案、备案抽查的程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依照消防法律规定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完成图纸检查,或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完成工程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在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受理系统中公告。

第二十二条负责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属于消防设计审核范围的建设工程办理施工许可时,其消防安全条件的审查,应当依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审核意见书。

第二十三条负责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行政主管部门,对属于消防设计审核备案范围的建设工程办理施工许可时,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在取得施工许可后7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备案。

第二十四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属于消防竣工验收范围的建设工程办理相关手续时,其消防安全条件的审查,应当依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验收意见书;对属于消防竣工验收备案范围的建设工程办理相关手续时,其消防安全条件的审查,应当依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备案公告。

公众聚集场所办理相关手续时,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出具的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的消防违法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予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一)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将消防施工质量委托监理的;

(二)建设单位选用消防设计、施工单位不符合国家资质等级规定的;

(三)施工单位在施工作业区内设置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使用的保温材料,或者施工现场临时设置的安全网、围网等为易燃材料的。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在施工作业区内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易燃可燃材料的;

(二)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压缩可燃气体未按性质设置专用库房分类存放的;

(三)在作业场所分装、调料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或者未及时清除使用后的废弃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料的;

(四)未在施工现场设置临时消防车道,或者堵塞、挤占临时消防车道的;

(五)施工现场未配置消防器材,未设置或者提前拆除、停用临时消防给水系统的。

第二十八条当事人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中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消防工程质量标准范文第10篇

摘要:结近十几年来高层和超高层建筑的迅猛发展引发了许多不容置疑的新问题,如管理费用增加,施工困难,建设周期长,工作条件受限制,防火、防爆、防盗、防震等安全问题不易解决,而其中的防火问题尤为重要和不可忽视。从近年来发生的许多建筑火灾实例来看,高层建筑一旦发生火灾,将会造成相当严重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并带来一定的社会负效应。

关键词:高层建筑;自救;施工质量;火灾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城市中各种功能的大型建筑、高层建筑和超高层建筑以及地下建筑不断涌现。在各种防火条件大体相同的条件下,高层建筑比多层建筑、单层建筑火灾危害性大。

一、高层火灾主要特点

1.火势猛烈,火灾蔓延速度较快。高层建筑一般装修豪华,室内含有大量的可燃物质,如家具、窗帘、地毯、吊顶装饰等,发生火灾时燃烧猛烈。加之高层建筑的竖向井道多,如电梯井、楼梯井、通风井、管道井、电缆井、垃圾道、排气道等,它们都是火灾蔓延的通路,形成“烟囱效应”;加上这些竖井的抽风作用,一旦发生火灾,火势蔓延迅速火势越猛。据测定,初期的火灾,烟气水平扩散速度约为0.31mS;在火灾猛烈燃烧阶段,水平扩散速度为0.5~0.8ms,而竖向扩散速度高达3~4ms,例如,美国希尔顿饭店8层起火,火灾蔓延到30层的顶部,仅用了20分钟。2.火灾扑救工作困难。扑灭初期火灾至关重要,但现场人员却对灭火设备不会使用或无力使用,而现在的高层建筑动辄100多米,等消防人员全副武装从驻地赶到现场,登上高楼,不仅体力消耗人,还可能与消防中心、水泵房等联系不便、配合困难。另外目前国产登高消防车辆尚不能满足高层建筑安全疏散和扑救火灾的需要,不能将人员及时疏散到室外。

3.人员疏散困难。高层建筑层数多,垂直疏散距离长,疏散到室外地面、屋顶直升飞机停机坪或避难层所需的时间也相应增长。由于高层建筑人员众多,不少公共活动场的人员相对集中,火灾时增加了疏散的难度,容易造成重大伤亡事故。

二、高层建筑自救灭火的主要措施

1.消火栓灭火系统。该系统在我国被作为最基本的灭火设备,在每一个高层建筑中都设置。消火栓系统实施灭火需要有两个基本要素:一是消火栓设备,二是使用消火栓的消防队员,二者缺一不可。灭火时,赶到火场的消防员从墙上消火栓箱内取下水枪及水龙带,在距火焰约10m的范围内用水枪喷水灭火,以此控制火势,最终扑灭火灾。

2.防火分区系统。防火分区系统的设置在我国几乎和消火栓系统一样普遍。它是采用相应耐火性能的建筑构件或防火分隔物,将建筑物人为划分的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物的其他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该系统主要由防火墙、板、防火门、防火卷帘、挡烟垂壁、防火阀等及相应的火灾探测装置构成。探测装置探测到火情后,防火门及防火卷帘等自动关闭,把火势封闭在局部空间内,阻止其蔓延,以有利于消防扑救。

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当今世界上比较普遍使用的固定灭火系统。国内外应用实践证明,该系统具有安全可靠、经济实用、灭火成功率高等优点,是现代高大建筑不可缺少的消防设施。

三、现阶段高层建筑消防工作存在的问题

1.设计图纸不全 少数地(州、市)县的建筑设计人员不重视建筑防火设计,有关设计专业的技术人员缺乏,建筑消防设施设计不配套,加之一些建筑工程建设时间紧,设计周期短,设计人员只图简便,而各专业设计人员不相互配合协商。

2.施工质量差,消防设施运行难

有些施工安装单位在工程投标中隐瞒工程量,采取低报价投标,造成工程总造价缺口过大,影响了工程质量;一些施工安装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对标准、规范不熟悉,甚至完全不了解,不按规程、规范施工,造成安装的技术性错误。例如,没有将末端试水装置安装在管网最末端,虽然也能测试压力和水流量,但所测得的结果是不准确的;防排烟系统线路错接,造成排风阀送风,送风阀排风;应急照明灯亮度不够,疏散指示标志标识方向错误;消防水泵电机的连接线相序接错,致使水泵反转;防火卷帘无联动功能和应急操作装置,不能远程控制和应急操作;火灾事故广播不能在控制室强行切换、无选层功能等等。而有些施工安装部门为了索要欠款,竟人为造成消防设施故障,导致一些设施无法投入正常运行;有的消防工程公司无固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施工操作人员,承包到工程后临时招聘施工人员。

四、对策建议

1.重视施工质量,实行施工人员上岗证制度

随着高层建筑的档次和使用功能的提高,建筑防火也越来越复杂,对消防设施的施工安装要求越来越高,因此,消防设施的施工安装单位必须重视施工安装质量,严格按规程、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进行施工。安装消防设施的单位一定要取得经公安消防机构考核合格的消防设施施工安装资质,并应有相对稳定的专业技术人员及施工操作人员,除专业技术人员要加强自身的业务建设外,对施工操作人员也要进行基本操作技能的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后方能允许持证上岗。在施工安装中从班组到施工工段都要配备施工安装质量检查人员,对每一项工程、每一道工序的施工安装质量都要全面、细致地检查到位,逐步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为了对施工安装质量进行有效的监督,特别是对一些隐蔽工程施工安装质量的监督,同时,也为解决消防监督人员工作多、人员少的矛盾,建议实行消防设施施工安装监理制度,开展消防设施安装的质量评定,这样才能确保工程施工安装质量。由于国家目前尚没有制定消防设施质量评定标准,建议出台消防设施施工安装质量检验的评定标准,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

2.严把设计质量关,实行消防设计资格证书制度

为保证高层建筑自身具有火灾防消能力和减少火灾损害的能力,建筑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及各项技术标准和有关设计规范,不得随意降低防火设计标准,特别是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应按照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必须有建筑、结构、电气、暖通、给排水等方面的消防专编。凡没有取得消防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一律不得从事高层建筑工程消防设计。

据不完全统计,2000年至今,全国发生高层建筑火灾超过10万起,其中60%以上属于居民住宅火灾。一些老式高层民用住宅普遍存在建筑消防设施匮乏、楼内消火栓丢失或损坏、疏散指示破损严重及缺少灭火器等问题,加之楼层高不易逃生等特点而成为火险的集中地。

参考文献:

[1]蒋永琨主编.高层建筑消防设计手册[M].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1995.3

[2]GB50045-95《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01年出版)[S].北京:中国计划出版社.2001

消防工程质量标准范文第11篇

【关键词】消防设施;施工;缺陷;解决办法

前言

随着我国经济和建筑业的发展,人们对居住环境的要求慢慢提高,对建筑消防安全的需求也在改变,在这种情况下,保障建筑消防设施的安全性、提高建筑消防设施的施工质量和水平不但有效的保证施工单位的经济利益,而且可以获得更多附加的社会效益。因此,研究建筑消防工程的通病和解决措施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1 我国建筑消防设施的建设情况

1.1 消防水管网施工不规范

目前,我国已经针对消防水管网规定了标准的施工过程,施工单位必须按照该标准进行建筑消防设施的施工。管网施工的标准包括施工过程中的标准和施工完成之后的标准,例如管壁强度和严密性的检查与试验,只有实验结果符合标准才算真正的完工。然后实际施工中,施工单位往往只重视施工过程,对施工后的检测缺少规范操作。

1.2 管道材质不达标

偷工减料是任何建筑施工中经常见到的违规操作,消防设施的建设也不例外。消防给水管网建设使用的管道必须以钢管为原材料,而实际操作中,施工单位为了降低成本,操作简便,使用塑料材质的管道作为施工材料,这种不规范、偷工减料的行为不但大大的降低了管网的使用寿命,提高维修费用,而且更重要的是,塑料管道可能在高水压的时候受到损伤,导致火灾时水压达不到要求,致使消防任务失败,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

1.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安装缺陷

与给水管网一样,国家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也有规定的安装标准。例如:喷水系统管道必须使用热镀锌材料;管径大于100毫米时,必须用法兰连接或沟槽管连接;管径大于50毫米时,防止水管晃动的支架不小于一个,而且在管道过弯时需要加设支架等等。然而,在实际施工过程中,这些标准则很大达到,许多施工单位为了节约成本,减少支架的使用,降低管径,这些行为都会使消防设施形同虚设。

2 我国建筑消防设施施工中的缺陷

2.1 施工过程不达标

现阶段,我国建筑施工单位的选择都是通过招标、投标的过程进行选拔,如果投标单位和招标单位都以降低成本和自身利益着想的话,那么选择的施工单位必然在施工过程中为了单纯的经济效益建设出不达标的消防设施,使用不规范的施工手段,使用不达标的施工材料,偷工减料,瞒天过海。这样,消防设施根本达不到应有的标准,而原设计的消防功能也不会得到保证。

2.2 施工人员素质偏低

目前,我国施工单位的施工人员大多数学历较低,而又缺乏专业的消防设施建筑类人才和专业的消防设施施工技术。这就导致施工单位只能雇佣普通的施工人员,这些人员消防安全意识普遍偏低,施工中对设计和施工意图没有深入的了解。他们只会凭借其他建筑工程的施工经验进行操作,按照最简易和方便的手段进行表面的应付工资,无法真正达到消防设施施工的真正目的。

2.3 消防设施的设计和相关规章不完善

就目前来说,我国公民的整体消防安全意识与发达国家的公众意识有所差距,所以从事专业消防安全设施设计的人才不够,消防设施的设计已经过时,跟不上我国建筑业的发展速度。另外,由于缺乏消防相关专业人员,使我国施工监管缺少针对消防设施建设的相关法律法规,只能使用相关行业的规范作为消防设施施工的施工规范。导致消防设施的监督管理缺乏针对性的法律法规,不但降低了我国消防设施的标准和施工质量,而且严重制约了我国建筑消防设施的发展。

2.4 施工单位只重视经济效益

任何建筑工程都会涉及到大量的资金,面对如此巨大的经济诱惑,施工单位往往把自身的经济效益放在首位。成本尽量压缩、收益尽量提高的情况下,消防设施的施工往往处于施工单位极其不重视的位置。因此,建筑消防设施的施工质量和水平都会大打折扣。

3 针对建筑消防设施施工缺陷的解决办法

3.1 加大针对消防设施重要性的宣传力度

加大政府对消防设施施工重视程度的直接表现就是对此进行足够的宣传,通过政府和各个社会组织宣传消防设施建设对建筑使用者的重要性,利用新时代的各种媒体技术和不同的渠道进行消防安全意识的广泛宣传,增大消防法律及法规的关注度,让大众更加了解消防设施对建筑的必要性,更重要的是让施工单位改变之前忽视消防设施的态度,只有全国从上到下都重视消防设施的建设,才能使提高我国建筑消防设施施工的质量和水平。

3.2 提高相关部门的监管力度

目前,我国缺乏针对消防设施建设的明确法律法规,在这种情况下,为了提高建筑消防设施的施工质量,必须从上到下加大,从施工开始到最后验收环节,从施工材料到安全生产体制进行全面的监管。进一步完善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严格控制消防设施建设中的施工工艺、材料等各个方面。竣工后需要有专门部门进行消防设施的验收和检测,如果出现工程建设不合格、不达标的现象,则需要严惩相关施工队伍。使用方还需要重视日常对消防设施的定期检查,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尽早修缮。

3.3 对消防设施施工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

针对我国目前消防设施安全意识较差、施工队伍普遍素质偏低的情况,需要采取两种办法,第一是要对相关施工单位进行消防设施重要性的培训,提高其消防安全意识,第二是要主动培训一批专业的消防设施建设队伍,从长远根治这种情况。在对施工队伍进行培训时候,应该同时重视消防设施建设的施工工艺和消防安全意识两个方面,让施工人员可以利用更为科学的方法进行工程的施工可以解决当前施工问题,而提高其消防意识,则可以让他们从意识上重视消防设施,完善整体施工水平,为人民建立出安全的建筑。

3.4 提高消防设施工程验收的规范化程度

消防设施建设施工的最后一个环节是验收环节,这一环节对于消防设施来说非常重要,因为验收环节可以对消防设施进行实际操作,这样可以检验出消防设施的部分功能是否完善。因此,监理单位等检查机构针对消防设施施工的验收程度更加严格,对消防设施的每一个环节都进行检查。

5 总结

提高建筑消防设施施工质量和水平是保障建筑安全生产的重要部分,同时是建筑物防火灭火的主要保障。因此,研究建筑消防设施施工的通病,合理地完善施工水平对提高我国建筑施工具有巨大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消防工程质量标准范文第12篇

【关键词】消防产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技术手段

1 加强建设工程消防产品质量管理的重要意义

加强建设工程消防产品质量的管理,首先能够提升消防产品质量。例如在建设工程开展过程中,企业通过其设立的专门的消防产品管理机构,并聘用具有专业知识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对企业消防产品随时检查,及时排除因为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损坏的消防产品带来的安全隐患。致使从根本上提升了建设工程中消防产品的质量。其次企业应用先进的消防管理理念,也使企业能够更好的适应消防部门推出的高标准、高要求的消防改革政策趋势。最终使企业能够预防火灾发生和消除火灾隐患以保障生产安全,从而为企业能够良性持续的发展打下安全基础。

2 建设工程消防产品质量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1 消防产品市场监管不完善

由于消防产品生产所需的设备简单,生产技术要求较低。因此我国目前的消防产品生产,多以作坊式或者家族式企业为主;同时由于缺乏相应的消防产品生产监管制度,许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为了追求利润而过度降低生产成本,致使消防产品质量普遍存在着隐患;此外在消防产品销售市场,由于市场缺乏监管而导致消防产品准入门槛较低,使得大量的质量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

2.2 消防产品质量监测技术落后

落后的监测技术难以保证对消防产品的质量监管。例如目前许多消防检测部门的检测仪器落后;检测配套设备不完整;监测人员专业水平低等原因,严重阻碍了消防产品质量检测的有效性。同时,消防产品在使用过程中也缺乏应有的跟踪监察制度,因此无法收集产品质量数据以及产品生产企业的质量证据,这造成消防产品一旦发生质量问题时,无法追查企业责任,从而纵容了不合格消防产品不断的流入市场。

2.3 消防产品管理不规范

消防产品监管不规范表现在产品在生产以及售后监管过程中,相关的质量监管制度标准无法严格执行;同时产品质量认证与检验的过长周期造成指标滞后性,而无法做到消防产品及时有效的质量认证。

3 加强建设工程消防产品质量管理的技术手段

3.1 建立消防产品市场准入管理机制

建立严格的消防产品市场准入管理机制,能够从根本上杜绝质量低劣的产品进入商品流通领域。从而有效的减少了因为消防产品质量不合格,而给建设工程带来的安全隐患。在建立消防产品市场准入机制过程中,首先要加强消防产品合格评定中心的工作职能,使消防产品在科学评定基础上,获得能够保证质量的产品合格证;同时消防产品检测中心应该在先进完善的设备基础上,为产品做出高效高质量的完成检测工作。其次消防产品在此基础上依据检测结果,申请进入市场的准入资格。市场在消防产品申请准入过程中,应该与检测部门保持互动,通过公开的企业产品信息,查处制假、售假以及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企业。并在企业通过生产整改,并获得真实有效的消防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标准后,重新申请市场准入。最终使合格的消防产品进入市场流通环节。

3.2 建立消防产品质量跟踪管理机制

首先,依据科学技术的力量,建立消防产品生产,以及使用过程中的质量跟踪数据信息平台,实现数据公开、平台共享。信息化质量跟踪监管机制能够有效的提升消防产品的质量,例如生产企业为了获得良好的质量稻菀岳蟛品销售量,会在产品生产过程中注重产品质量,从而使消防产品质量从根源上得到保障。同时,对于消防产品销售市场来说,市场为了提升自己的销售业绩,也会选择数据平台上质量信息较好企业进入市场,从而在消防产品的流通领域保证了产品质量的可靠性。其次,进一步完善消防产品质量信息数据库,其中包括消防产品在生产、流通、使用、质检、监察等过程的数据信息,以及相关单位的信息。并加强对企业使用消防产品质量重要性的宣传,鼓励企业以消防产品信息数据公开平台为选择依据,选择高质量的消防产品以保证建设工程的安全性。

3.3 提升消防产品质量管理技术手段

通过先进的技术手段,有效提高消防产品的使用性能和使用寿命,并同时降低消防产品的使用风险。例如,消防产品在生产过程中通过先进的质量管理技术手段,改革生产工艺弥补原有消防器材经常存在的电焊弧度强度不够、容易开裂;器材表面抗腐蚀度不够;在加强瓶体压力强度的基础上,改良底圈与封头的设计工艺。使消防器材在加强机械强度的基础上实现结构优化,实现桶件的批量生产从而降低生产成本增加企业效益,最终使消防器材的生产质量走上长期稳定的发展道路。从而长久保障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

4 结束语

建设工程消防产品质量的管理是一项长期细致的工作。在具体工作过程中应该经常性的加强企业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企业采用先进的消防产品管理理念,利用科学有效的工作方式,提前规避建设生产过程中存在的消防隐患。在此过程中注重消防产品的市场准入机制;以此促进消防产品质量的提高;并通过产品质量跟踪监管信息平台的建立,以及提升质量技术手段,使消防产品保障产品质量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

【参考文献】

[1]石文林,张立业,申雪晓.消防产品质量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消防科学与技术,2016(7).

[2]张海涛.济南市消防产品质量检测管理系统的设计与实现[D].山东大学,2014.

消防工程质量标准范文第13篇

【关键词】建筑消防 监督 法制化 社会化 对策

前言:我国消防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重点将预防火灾事故发生作为首要工作,而建筑工程消防是整个消防工作的初始,是整个社会进行工程了解的主要途径,在整个消防管理中作用重大,也是有效避免建筑物自身消防隐患和不足的主要屏障,能够对整个社会全面预防和抵制火灾起到极大的推动作用。为了提升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工作的水平,要与时俱进,实现法制与社会化的有机结合。对于建筑工程消防监督工作,要突破消防部门的限制,依靠全社会的努力,全面规范,避免操作的随意性,降低人为因素产生的不良影响,力求工作效果的法制性和科学性。

1.提倡实行建筑工程法人负责的制度

为了防止施工企业盲目进行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达标的工程,抑或是在建筑消防方面设计标准和要求不达标,忽略消防技术标准、私自进行更改的现象的发生,要遵循相关法律和法规,对企业的责任和义务确定,实行工程法人负责制度,在根本上保证建筑工程消防工作的安全性,增强质量保证。

2.将消防设计项目责任制和工程中负责制进行有机结合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消防监督逐渐转变为依法进行监督的类型。对于工程项目而言,主要是实行项目经理责任制和经理制度,设计者需要对整个工程的消防设计承担责任。相关的消防设计人员要具备进行消防设计的资质,经过系统考核,只有通过评审,获取资质文凭,才能从事消防设计工作。也就是说,任何消防设计方案,都需要出资具备专业资质的人完成,否则,消防部门不应给予批准。在当前的消防设计工作,设置了相关的资质开始,但是受到专业的限制,主要针对设备而言,对专业的建筑设计缺乏相关规定。不利于建筑行业专业的统一性和协调性,在根本上无法保证建筑消防的品质。维系,要将建筑设计人员消防资质考试提升到一定的地位,进行相关评审,保证制度上的审计。

3.注重专家设计组织的减建立

针对一些大型的建筑,尤其是消防法规存在疏漏的工程,要成立专业人士、专家及消防技术权威组成的审查组,对工程进行消防审核,这样做的好处是有助于消防设计的有序开展,协助建审工作,尤其做好对重点项目的消防安全的保障。

4.发挥监理机构对消防设施施工安装品质的控制

在当前的消防设施安装工程中,存在监理机构对品质监督不到位的情况,工作缺乏全面性,也存在监督不作为的现象。为了有效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尤其是针对一些隐蔽性的工程,一定要强化监理企业的监督、指导和控制的作用,将对工程的管控纳入监理工作中,全面进行施工的过程控制,及时反馈相应的消防审核意见书。这样做的目的是实现对效果安装品质的有效管控,执行相应的消防标准,使其得到有效贯彻,防止消防安全硬件建设出现任何隐患,保证建筑工程消防设施施工安装的根本质量【1】。

5.成立专业的消防咨询机构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消防安全备受关注。为了在根本上满足消防安全的要求,强化消防的社会化功能,要建立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咨询机构,强化咨询服务的价值。这样,使得整个消防工作的透明度得以增强,社会地位得以提升,消防制度、法规和安全知识得到全面推广,有利于建筑设计和施工水平的全面提高。

6.对相关消防工程的设计、施工和验收的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健全和完善

当前,建审人员进行审核的标准是行业内的各种技术规范,但是,这些规范只是关注建筑物自身功能的多样性和作用,形成不同的要求,是处理模式的一种,是静态的一种标准,彰显死板和机械系,但是,对建筑消防造成影响的因素较多,如设计人员的自身素质和能力、管理水准、安全设施的设置等,缺乏相应的技术设计和标准,但是这些问题却突出体现在所有建筑中,对消防安全产生较大的影响。为此,在建审工作的时候,要全面、综合地考虑各种因素,分析各项指标,实现合理化和科学化。

7.对消防环境进行不断优化

对于消防法规而言,要强化透明程度,对消防法规进行全面宣传,发挥网站和媒体的作用,形成完善的监督制度,加强执法力度。与此同时,要避免行政干预,对消防执法环境进行积极改善,需要管理者具有长远目光,要以身作则,还要促使各个部门进行严格执法,防的法操作。积极发挥消防行政执法监督制度的作用,保证操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

8.不断提升消防社会化科技水平

在任何管理行为中,创新至关重要,尤其是随着技术的发展,创新作用日益明显。因此,消防管理也要进行全面创新,引进先进的科技成果,只有将消防管理推向社会化,才能真正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为整个社会的安全提供保障。消防管理是社会系统的重要构成,与整个环境发生着信息等方面的交流,同时,社会环境处于一直的变化中,消防管理也要随之发生变化,与时俱进,因此,要重视消防关键性环节,强化技术支持,推进积极合作,提高消防现代化水平。

8.1提高防火设计规范体系的性能

首先,要建立完善的性能规范系统;其次,引进先进的国际标准,实现消防技术体系的规范化和标准;再次,明确体系中的层次和类别,分清关系,彰显结构化,避免矛盾产生,以求最小投入获取最好效果;第四,在体系中,要促进技术的进步性和市场的规范化,提升工程品质,强化消防安全;第五,形成标准的技术法规体系,形成国家统一模式,强化标准的作用【2】。

8.2重视消防安全评估制度的建设

首先,做好组织管理工作。为了切实做好安全评估制度,也为了防止出现因为某一因素的缺失而出现的技术新难题,需要对评估制度进行全面、综合地管理,明确原则和相关的流程;其次,对技术责任进行明确。对于安全评估而言,其基础为基数标准,要对整个设计和检查中的问题进行全面评价和审核,目的是为方案的形成提供足够的信息依据。为此,对于评估工作,要对技术责任进行全面评估,对技术规范进行突破,对于缺乏明确的,要遵循相应的规律,形成行之有效的技术手段;再次,全面提升评估人员的能力和素质。人员素质与评估的效果密不可分,为此,要形成评估制度的时候,要对人员资质进行审核,实现整个评估队伍的水平的提升,增强评估质量。

8.3对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进行完善

首先,要提高公民的消防观念。重视对广大学生等进行的消防教育和培训工作,形成具有时代特征的消防安全文化。

结束语:综上,随着整个社会的不断发展,消防管理彰显社会化和法制化,对于推动整个社会的发展具有积极的作用。为了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生活品质的提升,一个稳定、健康的环境至关重要。对于消防管理的社会化有助于优化社会环境,降低火灾影响。但是,传统的管理方式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要对消防管理进行社会化改革,形成良好的消防管理环境,促进制度建设,为建立更加科学、完善的消防管理模式而努力。

参考文献:

消防工程质量标准范文第14篇

【关键字】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行业,规范化管理

中图分类号: TU998.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一.前言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行业存在着一些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将会严重的影响建筑消防的安全,影响消防人员实施建筑消防。针对建筑消防设施检测行业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必须实施期规范化的管理。

二.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1. 行业现状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安全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消防检测是伴随建筑消防设施发展而产生的新兴特殊行业,涵盖通风、给水、电气等多个专业,专业技术性较强。现阶段消防检测机构大多数是企业性消防检测公司,定位为社会中介组织( 机构) ,多为民营企业,开办时首先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然后到省( 市)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检测资质,只要取得《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就可以开展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业务,行业发展刚刚起步。

2.存在问题及危害

消防中介检测机构成立以来,为加强消防监督管理工作起到了一定的促进作用,由于该行业发展时间短,管理不正规,目前问题很突出,存在不少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经济利益至上,降低工程检测合格标准。一些消防检测机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淡薄,把赚钱放在第一位,为承揽更多检测业务,违规操作,降低工程检测合格标准,为不合格工程开了绿灯。

(2) 检测规程不统一。各地检测规程内容不统一,检测报告无统一格式,检测报告制作不规范,想尽办法逃避责任。

(3) 检测机构缺少专业技术人才。从业人员相当一部分没有经过系统的专业培训,素质较低,导致检测质量严重下降。

(4) 既检测又施工。由于具备检测资质即可开展检测业务,许多消防工程公司,在从事消防工程施工的同时开展消防检测业务,自己施工的工程自行检测。

(5) 检测收费缺少参照标准。各地检测收费不统一,随意性很大,有的高的离谱,加重了企业负担,有的低于成本,恶性竞争,导致行业各种乱象纷出。

(6) 监管不到位。自消防检测业务放开后,相关部门未及时出台配套管理法规,相关监管部门责任不清,缺乏有效的处惩机制和监管措施,出现部分管理“真空现象”。

三.存在问题的根源

1.施工队伍人员素质参差不齐

大多数施工单位只注重经济效益,对于建筑工程施工觉得只要基础、结构等重要方面不出什么问题就可以了,而对消防工程其他建筑安装工程随意降低标准。施工单位施工人员大多未经过消防专业培训,专业水平不高,造成施工质量差,造成先天不足。

2.建筑物管理单位对消防设施缺乏管理

任何消防设施应时刻保持正常的工作状态,需要对系统各组件进行经常性的维护管理,以达到发生火灾时能及时地控制和扑灭火灾的目的。但在实际中一些管理单位未做到应有的每日检查、季度试验和检查、年度检查试验和对火灾自动报警装置中的探头、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的喷头等消防设施的专门清洗、消防给水管道冲沙等工作,致使建筑消防设施自建成后就“一直沉睡”的现象时有发生,发生火灾时很难发挥作用。

3.未实行专业消防工程监理制度

现在建筑工程建设中建设监理制度得到了很好的落实,但设备监理尚处在起萌阶段,大部分建筑工程中实行建设监理全包制,就是该工程中所有工程均由土建监理来完成,而建筑消防工程贯通了建筑防火、水、电、暖通等多门学科,系统达10余个,涉及消防产品50余种,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要求监理除具备一定的专业水平外,还要熟悉掌握相应的标准、规范。一些建筑监理单位缺少相关专业的人员,无法具备对消防设施施工过程中运用科学的方法、先进的技术进行监理。从而造成诸多消防工程先天不足,给日后的正常带使用来了消防隐患。

四.解决问题的对策分析

1.实行专业消防工程监理制度和规范消防检测机构

(1)对一些重大消防工程实行消防工程单独的消防专业监理制度,由专职的消防专业人员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监理。

(2)目前,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中介公司在我国尚无统一的行业管理法规,对消防中介准入原则、资质许可、执业制度、奖惩办法等还没有相应的规定。在当前消防中介、行业协会、检测检验机构之间的关系还没有理顺的情况下,检测工作必须在公安消防监督部门的直接领导下,由当地消防与检测机构担当建筑消防质量检测工作。

同时要采取措施对这些检测公司予以坚决取缔。要加快立法进程。建立消防中介管理相应法规,明确消防中介机构市场准入条件,对于那些不具备条件的中介机构坚决不准进入这个领域。要加强消防中介资质许可及诚信评价的监督管理,建立法律责任制度。加大对建筑消防设施监督管理力度,推动建筑消防设施检测向良性互动方向发展。

2.应高度重视消防检测行业发展

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高层、超高层建筑以及地下工程大量涌现,这些建筑一旦发生火灾,主要依靠自身的消防设施进行自救,大量的火灾案例表明,许多火灾之所以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建筑消防设施不能正常发挥作用是重要因素,因此建筑消防设施的安装质量及运行情况显得尤为重要,而消防检测就是针对消防设施的安装质量及运行情况进行检测把关,因此消防检测关乎到千家万户的生命及财产的安全。

消防检测完全不同于其它行业的检测,它直接关系到消防设施的安装质量,从而关系到建筑物是否安全,是一种安全保障、防火墙,是消防管理的重中之重。消防检测行业发展得好,会带动整个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的健康发展,是一项带有全局性的重要工作,严格消防检测,可以避免群死群伤和重大财产损失火灾事故的发生。因此相关部门对消防检测行业的发展应给予高度的重视,站在国家立法的高度上保障消防检测行业的健康发展。

3.健全消防检测行业的管理规定

(1) 应健全消防检测行业的法律法规,制定相应的国家标准和相关的配套法规、实施细则; 应统一检测规程等相关技术标准,制定全国统一的消防检测规程,界定检测的内容,实行全国统一的检测报告格式文本,实现对消防检测机构的标准化、规范化管理,防止钻空子、规避责任、出虚假检测报告的乱象发生。

(2) 具体明确相关监管部门对消防检测行业的监管职责、内容、方式。做好资质认证管理工作; 加强对消防检测机构的有效监督,对消防检测机构的规模、人员、设备等提出明确具体要求,凡达不到规定条件的,一律不得从事消防检测工作; 制定消防检测行业收费参照标准,防止因追求经济效益降低消防检测标准和质量; 制定违规检测的惩处措施,加大企业故意违法的成本,对消防检测机构 进行 定期考核,建立退 出机制。

(3) 强化对消防检测机构的人员培训,特别是从业人员的专业知识、职业道德和遵纪守法等方面的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实行严格的资格考试制度,持证上岗。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们应该不断的加强对建筑消防检测行业的规范化管理,提升建筑消防设施的质量。

参考文献:

[1]曾悦雷 浅析如何加强对建筑消防设施检测的管理2012中国消防协会科学技术年会论文集(上)2012-09-20中国会议

[2]封锡彬 建筑消防设施检测亟待打假人民公安报·消防周刊2005-03-15报纸

[3]但学文 高层建筑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研究重庆大学2005-04-30硕士

消防工程质量标准范文第15篇

关键词:消防技术;工程建设消防;标准;问题;对策

中图分类号:TU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7712(2012)20-0054-01

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是我国的公安消防机构审查、核定、验收的主要依据,也是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及工程验收的主要参考,更是公安消防系统开展日常的消防监督、消防检查及消防执法的技术参照。

一、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概述

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主要指根据《标准化法》及相应的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制定和颁布的,用以确保工程建设消防技术安全的国家性、行业性及地方性的不同标准,这些标准也是国务院各部委及地方各部门按照《标准化法》法定程序出台的,以规范我国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相关领域的准则及规定,更是建设、设计、施工、生产等不同单位及公安消防机构实施工程施工、产品安全生产、开展消防监管的主要依据。

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又名为工程建设消防技术规范,主要是按照《标准化法》制定的,用于保障工程建设消防安全及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强制标准。我国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特别是消防安全规范作为国家强制性的法律法规的组成部分,对于增强我国各类建筑物的预防火灾能力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在工程建设、工程设计、工程施工及工程验收等具体活动中,所有开展工程建设行为的单位及相关人员一定要依照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开展工作,严格执行相应规范,这是各个单位及公安消防机构的必须达成的消防安全工作的共识。

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存在的问题

(一)强制性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条款设置标准未能一致

科学规范的强制性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条款作为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在开展工程建设工作时一定要遵守的标准,同样也是公安消防机构开展消防安全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必须着重控制的工程消防质量的依据,其条款规定必须严谨细致。但目前我国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虽属于强制性标准,但在不同地区的条款设置标准却没有一个统一的可以参考的标准,造成无法有效开展工程建设消防的质量控制工作。其中尤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表现得尤为明显。

(二)不同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针对同一问题的规定相互矛盾

这类问题的主要表现是不同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同样的消防设施的规定却不一致。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关于应急的照明灯具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等对应的备用电源规定其持续供电时间是30分钟,对疏散和应急照明灯具的光照照度则是按楼梯间不得低于5勒克斯、人员密集场所不得低于1勒克斯及疏散走道不得低于0.5勒克斯,且这些规定是强制性条款。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在这方面的规定则是高过100米的建筑的应急的照明灯具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等对应的备用电源规定其持续供电时间是30分钟,其他的则是20分钟,而针对疏散和应急照明灯具的光照度只提出了要高于0.5勒克斯的要求,且不属于强制性条文,这就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相互矛盾。

三、提高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问题的有效对策

(一)统一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标准,加强强制性规定

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条文的用语必须统一,我国相关部门可以修订相应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统一设置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规范的强制性规定,避免再次出现各类消防技术标准间的规定互相矛盾,难以操作的问题。在确立和修订相应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条文时,也要注意规范条文用语,尽可能少使用“宜”或“不宜”等意思模糊的词语,以免产生操作不明确问题。

(二)提高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审核质量

虽然我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的第18条规定,审核合格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条件之是建筑总平面布局、建筑平面布置、建筑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建筑安全疏散、建筑消防、建筑给水、建筑消防电源及建筑配电、建筑消防设施等各个方面的设计必须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强制性条文规定进行,且在第48条明确给出了强制性要求的相关定义,即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的相应规定。针对部分涉及工程验收的评定规则中的内容必须从严进行审核,审核人员要积极并及时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做好交流和沟通,确保工程能够合格验收。

(三)针对不同的违反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违法行为要区分对待

对违反消防技术标准的违法及违规行为必须要区别对待,即要认真教育,又必须依法处罚,以保障执法公正、公平和分开。违反消防技术标准的违法及违规行为主要分如下情况:一是审核时发现有违反消防技术标准的违法及违规行为,则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责令相关设计单位进行整改,并采取措施监督和管理直至其改正违规和违法行为,对有着多次违法及违规行为的设计单位要上报至所在地的工程建设对应的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二是在开展消防设计备案抽样检查及验收时中发现有关单位的违法及违规法行为,则必须针对违法和违规行为的较重程度及后果,给予相应的处罚;三是在消防设计抽查中出违法及违规行为,并且是由工程相应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主观或是故意造成的行为,可能影响到工程质量,则公安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针对责任单位开展处罚。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我国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在应用及执行的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而这些问题必须结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不同方面科学、具体的分析,选用正确、合理的方法进行纠正,以确保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能够得到规范的应用,保证我国建筑工程的消防安全。

参考文献:

[1]庄敬仪.试谈有关消防技术标准的制(修)订工作的几个问题[J].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2010,8.

[2]刘江民,王俊.论消防技术标准的溯及力与火灾隐患的认定[J].节能环保 和谐发展——2007中国科协年会论文集,2007,9.

[3]叶军.消防技术标准冲突适用原则探讨[J].消防技术与产品信息,201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