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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的基本公式大全范文第1篇

论文关键词:地方本科院校;公选课;课程体系;模式

公选课课程体系是为实现通识教育培养目标而将公选课加以排列组合,使其有机连接形成整体结构的动态系统。公选课课程体系的构建就是按照通识教育的培养目标将全校公选课进行整合,形成一个目标明确、结构合理的有机整体的过程。地方本科院校将公选课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体系来构建,将有利于全校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公选课教学质量,从而促进学校应用型创新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地方本科院校是指非中央部委所属的普通本科高等院校,包括省属、市属和民办普通本科高等院校。地方本科院校是我国高等学校的主力军,普遍属于教学研究型或教学型大学,相比较于中央部委所属高校而言,大部分地方本科高校的办学规模较小,学科门类不够齐全,办学资源较为紧张,办学基础较为薄弱。此外,地方本科院校中还有相当一部分属于民办院校或刚刚“升格”的新建本科院校,其办学实力更显薄弱。我们可从办学层次上,大致将地方本科院校划分为教学研究型和教学型大学来进行公选课课程体系构建的模式研究。

一、地方本科院校公选课课程体系构建的一般模式

地方本科院校的办学规模、办学资源和办学水平等千差万别,我们不可能设计出适应于所有高校的通用模式。各地方本科院校要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具体选择适合本校的模式,并视情况进行变通或改造。

1.学校推动型、院(系)推动型与教研室推动型

从公选课课程体系构建的推动力量来看,可将地方本科院校公选课课程体系构建的模式分为学校推动型、院(系)推动型与教研室推动型。

所谓学校推动型即由学校(主要是教务管理部门)发起,整合全校的人、财、物等教学资源,制定全面系统的课程体系设计方案,由各学院(系)遵照执行的自上而下式的课程体系构建模式。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可以迅速整合有限的资源,全面统筹全校各部门工作,高效构建课程体系;缺点在于由于采用自上而下的行政命令的方式,院(系)和教师的积极性不高,而且缺乏基层的科学论证和实施,导致课程体系可能需要不断地调整和完善。该模式适合于规模较小、教学资源相对紧张的院校。

所谓院(系)推动型即由学校下设的二级学院(系)发起,首先构建院系公选课课程体系,再由学校整合全校课程资源,从而完成全校范围的课程体系构建模式。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赋予了二级单位较大的自,院(系)成为“上传下达”的中间部门,能够比较顺利地开展工作;缺点在于各学院(系)容易形成各自为政的局面,不利于建设跨学科的“综合课程”。该模式适合于规模中等、教学资源相对比较充足的院校。

所谓教研室推动型即由学校各教研室通过调动本教研室教师的开课积极性,认真研究本学科领域的课程体系,由学院进行统筹规划,构建院(系)的公选课课程体系,再由学校整合全校课程资源,从而形成全校课程体系的自下而上式的构建模式。这种模式的优点在于由于采用自下而上的方式,教师的工作热情较高,课程体系在正式确立之前经过了比较科学的论证和检验;缺点在于学校不易进行统筹和协调,且课程体系的建立耗时较长。该模式适合于规模较大、教学资源充足的院校。

2.内涵型与外延型

从公选课课程体系构建的发展路径来看,可将地方本科院校公选课课程体系构建的模式分为内涵型与外延型。

所谓内涵型模式是指高校在进行课程体系构建时,特别注重课程质量、结构合理性和深度的发展模式。该模式是基于满足学生的学习需要、适应就业市场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的理念而构建的,适合于创建时间较长,课程体系建设有一定基础的老牌本科院校。

所谓外延型模式是指高校在进行课程体系构建时,特别注重课程数量、覆盖面和广度的发展模式。该模式是基于在有限的资源条件下,迅速扩大课程体系的规模,满足学校快速发展需要的理念而构建的,适合于创建时间较短,课程体系建设不完善,公选课数量不足的新建本科院校。

3.拓展融合型与深化特色型

高校公选课课程体系建设的关键在于以学科为基础的课程建设,学科成为课程体系的核心要素。当代科学发展最重要的特点和趋势之一是高度分化和高度综合。由于学科的分化与综合,促使学科不断横向拓展和纵向深化。因此,根据高校课程设置时对于学科的整合形式不同,可将地方本科院校公选课课程体系构建的模式划分为拓展融合型与深化特色型。

(1)拓展融合型。所谓拓展融合型模式是指高校公选课课程体系中以学科横向拓展的“综合课程”为主体的构建模式。显而易见,拓展融合型的课程体系与传统的按学科专业方向纵向分割的课程体系完全不同,它是一种横向的课程结构。这种模式的基本理念就是公选课和其他课程共同构成学校课程的整体,同时二者又是相互渗透的,没有明确的界线。

交融型课程体系的特点从课程形式上看,课程更多的表现为“综合课程”、“隐性课程”、“活动课程”等形式,“学科课程”不成为主要形式。比如围绕着“教育公平”这个主题,学校可以从教育学、社会学、经济学、管理学、政治学以及其他学科等角度开设课程。从课程功能上看,公共选修课程和公共必修课程、专业教育课程之间的界限比较淡化,即专业教育课程要兼顾公选课通识教育的功能,公选课可兼顾专业教育的功能。

这种模式的构建常常由全校所有的学术组织和专业教师来提供,促进了学科的交叉与融合,进一步充实公选课的课程内容。该模式通常需要组建一个能代表全体教师意见的公选课管理组织以负责学校公选课的开展。我国的教学研究型大学由于师资力量较为雄厚,学科门类比较齐全,便于开展跨学科的综合性课程的教学,比较适合采用这一模式。

(2)深化特色型。所谓深化特色型模式是指高校公选课课程体系中以学科纵向深化的学科课程以及具有校本特色的课程为主体的构建模式。这种模式的基本理念就是追求知识的深度而非广度,强调各学科的前沿和校本特色。一般认为,现代化专门人才的最优化知识结构应当具有比较宽厚的基础知识,有一定深度的专门知识;掌握主要学科以及相邻学科的动态、趋势,也就是所谓“前沿”知识,以及必要的横向学科知识和科学方法论知识。

深化特色型课程体系具有的特点是:从课程形式上看,课程以学科课程为主,主要侧重于各门学科领域的最为重要和前沿的课程,并开设具有校本特色的课程,“综合课程”相对较少;从课程功能上看,公选课与其他课程之间的界限比较清晰,公选课和专业课程分别承担通识教育和专业教育的功能。

深化特色型构建模式对师资、财力、物力的要求相对较低,回避了跨学科开设课程的技术问题和学术壁垒,主要是在院(系)的层面上对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进行重组和调整,并结合本校的特点和优势学科,有针对性地开设校本课程。我国的教学研究型和教学型大学由于师资力量相对薄弱,学科门类比较单一,比较适合采用这一模式。

二、地方教学研究型大学公选课课程体系构建模式的选择

从推动力量来看,地方教学研究型大学由于规模中等,办学资源相对比较充足,应当选择院(系)推动型模式,但最好能够设立独立的公选课管理机构,专门负责公选课的课程论证、评估与日常管理,沟通与协调各院系的关系,积极开设跨学科的综合课程等多元化的课程,增强开课的科学性。

从发展路径来看,地方教学研究型大学由于办学历史较长,课程体系建设已有较好的基础,应当选择内涵型模式。首先,地方教学研究型大学应采取各种措施,如定期开展教学研讨会、增加课时津贴、为教师提供进修与培训机会等,鼓励教师开设高水平的公选课。其次,学校应考虑将选课方式调整为限选和自由选修相结合的方式,增强课程的稳定性和针对性。

从学科整合方式来看,地方教学研究型大学由于师资力量相对薄弱,学科门类比较单一,应当选择深化特色型模式。首先,这类高校应以开设学科课程为主,并可以利用学校自身的优势、特色学科和所在地区独特的自然资源、历史文化等有针对性地开设校本课程。在这方面,一些研究型大学己经积累了一些经验,比如湖南大学利用岳麓书院来开设公选课,让学生学习和感受中国传统文化;厦门大学利用靠近台湾的地理优势,开设民族精神方面的公选课。其次,地方教学研究型大学由于缺乏雄厚的资金、师资以及专门的本科生培养机构,故不宜采用哈佛大学核心课程的方式。当条件成熟时,该类大学可以考虑围绕一些主题开设不同类别的综合课程、活动课程。比如围绕着“教育公平”这个主题,学校可以从政治学、社会学、经济学、心理学、管理学等学科的角度开设课程,并聘请多学科的教师共同授课,或者围绕这一主题组织学生开展社会调查、理论研讨等活动。

三、地方教学型大学公选课课程体系构建的模式选择

从推动力量来看,地方教学型大学由于规模较小,办学资源相对比较紧张,应当选择学校推动型。由于学校采用自上而下式的构建模式,容易产生整齐划一的局面,故应当尽可能多征询院(系)的意见,调动院(系)和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可以考虑聘请各学院的领导和专家组成评估组,对课程体系的构建进行科学论证。

化学的基本公式大全范文第2篇

关键词: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公共产品穿行原理,完善路径

一、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顶层设计与鄂州市的探索

1.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背景与顶层设计

长期以来,我国城乡分割的二元体制,导致城乡差距日益扩大,特别是改革开放之后,在城乡之间的产品市场又处在相互渗透相对放开的状况下,城乡之间的要素非对等交换使得城乡反差更加明显。

2003年我国财政收入大幅增长,2004年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了两个趋向的论断,我国开始进入以工补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在这种背景下,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政策措施应运而生。2006年全面取消农业税后,农村地区和农村居民成为发展公共服务体系、增强公共服务能力的重点对象。公共财政覆盖农村的各项政策相继出台,政策范围不断拓展。公共财政对农村发展的支持由原来比较狭窄的农业生产向农村公共服务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延伸,逐步把农村教育、医疗卫生、养老、文化和乡村道路建设、人畜饮水、农村能源纳入公共财政支出范围。

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指出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必须扩大公共财政覆盖农村范围,发展农村公共事业。2012年《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对基本公共服务的目标任务等方面进行了全面规划,要求到2020年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比较健全,城乡区域间基本公共服务差距明显缩小,争取基本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近年来,在以基础教育、基本医疗、社会保障等为代表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中央和各级地方政府保持了不断增长的投入势头。

2.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鄂州实践与成效

2005年起,鄂州就确立了两个率先的目标,即是率先融入武汉城市圈,率先实现城乡一体化。2008年,湖北省委、省政府确定鄂州市为全省城乡一体化试点城市。经过几年的探索,实现了“三年明显变化“的阶段性目标,初步形成了具有鄂州特色的城乡一体化发展新模式,特别是在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积累了一定经验,取得了明显成效。

基础教育方面: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向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对贫困家庭的寄宿学生提供生活补助。2008年开始免除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进城务工随迁子女的义务教育免费就学和补助政策同步落实到位。“四集中”原则调整中小学布局,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四集中”即:小学和幼儿园向中心村(新社区)集中,初中向乡镇所在地集中,高中向市、区政府所在地集中,学校布点向交通便利地带集中,根据全市106个新社区的城镇布局,规划将全市农村学校调整为103所。通过新建、撤销、重组等办法,先后撤销了32所规模小、条件差的中小学,教育资源不断优化。危改资金总计投入2343万元,对106所学校的78735平方米危房进行了改造。在财政拨款、学校建设、教师配置等方面重点扶持农村教育发展,提高农村中小学的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

医疗卫生方面:鄂州是全国19个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之一,借改革试点机遇,全面启动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大力推进管办分开、政事分开、医药分开、营利性和非营利性分开,同时加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投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提高到每人25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率达到99.44%。加大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医疗设备配备投入,并对基本医疗机构在岗人中进行全科培训,提高医疗服务水平。

社会保障方面: 实行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三网合一”,城乡居民参加医保可选择、可衔接、可转换,综合参保率99.4%。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建立普惠型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基本实现应保尽保,并将农民工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供应范围。

基础设施方面:强力推动城市交通、供水、供电、信息、供气、市场等基本设施向农村延伸,全市320个行政村全部实现有线电视村村通,公益电影放映继续惠及城乡,在全省率先实现村村通水泥公路,全市通村、通农业基地的等级公路达1300公里。2011全市建成通村公路达到926公里,在全省率先实现了村村通达水泥路。2011年筹资1亿元投入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程。2012年继续推进清洁乡村工程。

二、鄂州模式的多维视角特征与制约因素分析

1.鄂州模式的特征

(1)规定动作与自选动作相结合。顶层设计与地方探索相结合是中国改革模式的一大特点,鄂州在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过程中,主动性更强,契合性更高。一是宏观层面上积极落实自上而下的推进项目,二是结合地方实际,自主创新项目,三是上下共建项目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鄂州先后承担了36项国家和省级改革试点,鄂州结合地方实际,进行自主探索的项目比较多,很多方面走在前列。教育方面,在加快城乡中小学布局调整的基础上,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学校教育质量均等化,让全市学生享有同质的基础教育。2012年葛店开发区撤销乡镇政府,组建功能区,逐步将区以下管理的教育医院上划市级管理,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市级统筹、标准统一。在公共服务执行机制方面,以BT、BOT、TOT等办法,同时采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的方式,加快城乡基础设施建设,丰富公共服务的供给方式。在政府与居民边界层面,探索社区管理新模式,建设“1+8”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将33项公共服务沉入社区,基本实现群众办事不出社区。

(2)自主发展与“厅市共建”相结合。为支持鄂州城乡一体化试点,湖北省专门建立了城乡一体化试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省直鄂州城乡一体化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与鄂州市开展“厅市共建”。“厅市共建”模式,向上借力,向外借脑,省直部门与挂点村进行“一对一”共建,在项目上倾斜,在资金上扶持,为鄂州农村公共服务均等化作出了贡献。“厅市共建”机制既将上级财政公共资源以项目制方式落到实处,又克服了现行体制下项目制的条块分割弊端,使公共资源在市级范围内按照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统一安排进行了全域整合,实现了公共资源的集约化高效化。

(3)经济发展与综合改革相结合。2012年全市生产总值、地方公共预算收入分别为560亿元、32.58亿元,分别增长12%、23.8%,经济发展的良好态势为公共服务提供了基本保障。围绕统筹城乡发展,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目标,鄂州在加大行政管理体制和社会管理领域等五大方面,大胆先行先试,推进综合改革。其中,一级政府三级管理扁平化改革,城乡新型社会网格化管理改革,变管理为服务,理顺政府公共服务的体制机制。同时将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真正前置于政府公共服务,在农村土地产权改革和户籍制度改革方面,为城镇化和人地关系的协调均衡创造条件,处理好市场与政府的关系,在市场与政府的协同作用下,促进城乡资源合理流动,激发社会活力和动力,使得公共服务均等化在转变政府职能的方式下实现经济发展与体制机制的良性互动。

2.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制约因素

(1)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财力保障能力方面。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取决于财政保障能力,根据与经济发展水平的临界关系,公共服务均等化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输入型均等化,二是自给自足型均等化,三是对外贡献型均等化。鄂州作为中等地级市,用于公共服务的财力保障来源于两大方面,一是地方本级财政收入,二是财政转移支付。

2011年鄂州市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为26.31亿元,在全国338个地级以上的城市中排名第226位,人均地方一般预算收入2506元,在全省16个市州中排名第3位,但是人均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仍低于16个市州的平均水平。长江沿岸23个主要地级城市中,鄂州在人均地方一般预算收入中排名第14位,比平均值4137元低1631元。

从全口径的收支情况看,2012年鄂州市财政总收入达到50.61亿元,全年一般预算支出62.68亿元。从一般预算收入水平和全口径收支规模看,在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过程中,鄂州市的财政保障能力还是处于欠发达状况,鄂州属于公共服务输入型均等化之列。从市内所属区乡镇的财力状况来看,输入型均等化的特点更是明显,这也是鄂州处于输入型均等化的主要原因。

(2) 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财政体制机制方面。从宏观到中观乃至微观的考察,我们发现要求财权与事权,甚至财力与事权相配比的政策诉求是不切实际的,相关理论解释的说服力也是不强的,因为严格来讲,地域性财力与公共服务供给地域是不可能完全对称的。也正因为财力来源与公共服务供给责任的不对等,现行的分税制财政体制总体上有极大的合理性。就鄂州而言,虽然地方财政收入增长较快,地方财力满足公共服务仍显不足。由于区域差距的客观存在,全域性公共产品的穿行原理才能更好解释当下中国多重二元差异下的均等化问题。公共产品的穿行特征是公共产品的本质所在,也是公共财政体制的应有之义。根据调查,我们也发现现行分税制体制的转移支付制度存在一定问题,随着时间的推移,除税收返还的转移支付外,历次增加工资、农村税费改革、义务教育等沉淀性的专项转移支付较多,真正从总体体制缺口考虑的一般综合性的转移支付欠缺。

因此,要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一方面必须继续依赖分税制财政体制,另一方面也必须改革相关的转移支付制度,使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体制机制更加完善。

(3) 均等化过程中公共产品供求关系方面。就农村而言,随着形势发展,农村基本公共服务需求正发生新的变化。目前农村社会保障水平还比较低,农村生产生活环境问题也比较严峻,为了解决农村公共环境治理和养老保障等相关问题,公共服务项目会增多,公共服务的标准也会提高。特别是随着城乡发展中人地关系的空间调整,学校医院需要跟上人口转移进行重新布局。而从全域视角,从城镇化的发展趋势看,在鄂州城镇化加快推进的过程中,农村公共服务均等化问题,最终需要以农民市民化的方式加以解决。农民工在城市就业、定居、子女教育、医疗等方面的公共需求将成为农村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内容。

按城镇常住人口计算,鄂州市城镇化率已经达到62.09%,而满足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城镇化率还有待提高。在这种情况下,农村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基本方向要与农民转移过程中的公共需求相符,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规划投资要更加符合城镇化的发展规律。随着城镇化发展,农民转移过程中的新生需求,会增加城镇基础设施建设,由此替代农村的部分投资额会更大,这再一次考验统筹城乡的财政供给能力。

三、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完善路径与策略选择

1.完善政府间分税制财政体制

我国实行的分税制对于调动中央与地方积极性起到了作用。但是由于城乡和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财政分权必然要受到城乡地域多重二元差异的影响,因此完善分税制要超越财权与事权配比的传统思维,回归到公共产品的本质属性上,按公共产品的穿行原理,从宏观到微观层面,对财力进行基本的均衡配置。具体而言,要归并专项转移支付,将转移支付中的专项来源项目直接归并为一般综合性转移支付的支出责任项目。这样既可在取消专项转移支付的同时,强化地方对应的公共支出责任,也可在上下级财政体制中将零基测算与永续测算相结合,使专项转移支付的项目作为调整综合性转移支付的事由,突出综合性转移支付的体制意义。省及以下地方政府着眼于区域财力均衡,也可实施相应的分制税。鄂州应该按照全域统筹的理念,调整和完善市对下财政体制。

2.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分类制度

广义来讲,政府全部的财政支出均具民生意义,都是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在推进农村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过程中,要处理好整体性公共服务与基本公共服务的关系,优先和重点保障基本公共服务,特别是农村基本公共服务。目前农村基本公共服务在农村基础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就业和农村基础设施等方面已经有了比较明确的分类,但是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要能真正打破城乡地域概念,突出以人为本的理念,以农民作为公共服务的受益主体和农民的行为选择决定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方向,让公共服务跟着农民走,因此农村基本公共服务的分类,一方面要以城乡公共服务基本性差异决定,另一方面要以农民市民化的需求来决定。这种分类可以保证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长远效益。

3.“一改两化”提升财力与机制保障

综合改革、城乡一体化、城镇化与公共服务均等化具有高度的相关性。作为全省试验田、改革主战场的鄂州在推进公共服务均等化过程中进行了相应的配套改革。为了公共服务均等化提供有利的体制机制保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一级政府三级管理的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农村新型社区服务体制改革等方面还需进一步深入。特别要根据鄂州资源禀赋和优越的区位条件,坚持多中心、组群式城市发展战略,让老城区与新兴城区竞相发展,打造鄂州经济升级版,不断提高城镇化率,通过农民市民化的方式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

化学的基本公式大全范文第3篇

[关键词]高职 公共基础课程 专业性整合 小模块课程 多元化 个性化

[作者简介]赵春红(1960- ),女,山东海阳人,扬州市职业大学电子工程系,副教授,研究方向为高职公共基础教育。(江苏 扬州 225002)

[中图分类号]G642.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85(2013)12-0134-02

在当前我国高等职业教育的改革与建设中,公共基础教育的改革与建设处于弱势和相对滞后的状态。公共基础课程、专业基础课程和专业技术课程是构成我国高职教育课程体系的三大板块。公共基础教育的作用是“基石”,职责是“服务于专业”。它对当前高职专业教育改革和建设所力求的“产学研结合”、职业化特色建设等具有重要的支撑作用。要实现高职公共基础教育与专业教育的高契合度的专业性整合,需要对当前高职公共基础教育的课程设置、课程构架、课程内容、课程评价等进行全方位建设,使高职公共基础教育真正为专业教育的创新发展提供更加广阔的拓展空间。

一、目前我国高职公共基础教育的困境和根本原因

纵观目前我国高职公共基础教育,可以看到:(1)当前的高职教育改革存在对某些高职公共基础课程过度调整的现象。许多重要的公共基础课程普遍处于被大幅压缩或被边缘化的状态。例如,在高职工科各专业的教学计划中,“高等数学”总学时普遍被大幅削减;“物理学”课程大多被删去,或将其列为考查类课程、选修类课程。(2)对高职公共基础教育改革与建设的淡化。无论从高职高专教育教学改革成果的评价、国家高职高专精品课程的评审、高职高专教师教研成果的评价等诸多方面都折射出对高职公共基础教育的忽视。

在当前高职院校“强化专业教育”的背景下,对公共基础教育的删减和压缩是属于正常调整,还是存在过度调整的倾向?当前高职公共基础教育陷入困境的根本原因在哪里?

1.“强化专业教育”的改革并非机械性压缩高职公共基础教育。从高职高专人才培养的角度以及我国高中到大学教育的连贯性分析,在当前高职院校强化专业教育的背景下,对公共基础教育和专业教育进行合理的调整,从知识的实用性角度,对某些公共基础课程予以适度地删减和压缩,这是高职教育改革的必要措施。但是如果我们片面地理解“强化专业教育”,而淡薄公共基础课程的作用和地位,对一些重要的基础理论课程机械性删减或压缩,必将对学生的专业学习以及今后的继续教育形成障碍,实为解一时之渴,无以为继。

以高职工科为例,公共基础教育是各专业基础和专业技术学习不可或缺的重要基础。(1)从学生知识水平角度,近年录取的高职高专工科类学生中有相当比例的学生是单招生和文科生,没有高中理科学习的基础,而招收的理科生由于录取分数较低,普遍基础较差,不能满足后期专业学习的需要。(2)从知识的关联性角度,高职高专工科类几乎所有专业都与数学、物理等基础学科有着密切的联系。例如,机械类专业中需要的刚体力学,电气类专业涉及的电磁感应,土木建筑专业不可缺少的受力分析与压强等。(3)从专业学习所需角度,对基础课程中某些知识块或知识点的需求,远远超越了高中的学习范围。因此,简单地淡化高职公共基础教育,机械性地删减或压缩公共基础课程,将造成对公共基础教育的过度调整,这对于整个高职教育改革和建设的长远发展将产生不利的影响。

2.一些公共基础教育课程确实存在臃肿现象,与专业所需存在差距。既然高职公共基础教育是高职高专工科各专业学习不可或缺的重要基础,为什么在教学计划中会被大幅压缩或边缘化?其根本的问题在于某些高职公共基础课程本身存在臃肿性和与专业所需存在较大差距。

以高职工科的物理课程为例,传统教学强调知识的系统性和全面性。因此,在教学内容上往往包括力学、电磁学、热学、光学、近代物理学等。其结果是:首先,课程结构的系统性、严谨性、全面性、理论性较强。但理论学习远大于专业应用,其中充斥了大量与专业学习无关或关联甚微的知识内容。其次,对于专业所必须强化、深入的知识块、知识点,往往由于学时数的限制一带而过,这一点值得我们特别注意。这与高职教育对公共基础课程所提出的“够用为度”和“服务于专业”的要求存在较大差距。从课程的章节目录上看,当前高职物理课程与本科物理课程的区别并不大,教材也基本上可以通用。显然,这种强调系统性、全面性的课程模式不适合于高职教育,脱离了专业需求之本意,造成了当前一些公共基础课程“学了没多大用处”的尴尬局面;另外,由于学时数偏大,对教学计划的合理制订带来困难,这些是造成一些公共基础课程不受欢迎,被大幅压缩或边缘化的主要原因之一。

3.“强化专业教育”是对高职公共基础教育的“专业性整合”提出的更高要求。高职公共基础教育强调为专业课程服务的宗旨。高职院校“强化专业教育”的改革思路,实际上是对高职公共基础教育的“服务于专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专业性整合与建设是高职公共基础教育的一项艰巨、复杂的,需要创新改革的重要任务。

近年来,高职院校的公共基础教育教学改革和课程建设取得了初步成果,针对不同专业的高职公共基础教育教材陆续出版,与旧教材相比,其专业针对性、知识实用性等都有了一定的改观。但存在以下问题:(1)专业特色还不够明显。针对不同专业的教材在知识结构和基本内容上区别不大,只是有所侧重而已。(2)改革的力度还嫌偏小。与旧教材在知识结构上大同小异。教材的通用性较强,所需学时数较多的弊端依然存在。由此说来,高职公共基础教育改革的空间还有待于进一步打开。

二、多种模式促进高职公共基础教育的专业性整合

高职公共基础教育的专业性整合是一项艰巨而复杂的课题。构成公共基础教育课程体系的基本要素之一是科目课程,课程是所开设专业的骨架和灵魂。强化高职公共基础教育的专业性整合的实质,就是精心设计配置课程的构架,使课程内容具有很强的专业针对性和实用性。在高职公共基础课程中,往往同一科目课程对应不同的专业需求,采用多种模式能有效提高其专业性整合的契合度。

1.与公共基础课程结合密切的专业可采用系列性整合模式。与公共基础课程结合密切的专业,往往对该基础课程的知识面的需求量较大。对于这类课程的专业性整合,适合于有选择地系统性设计课程构架、组织课程内容,根据专业所需把握好知识的广度和深浅度。

以高职物理课程为例,工科中对物理基础要求较高的专业,如机电、电气自动化等专业。这类专业的主要需求也是物理学课程的主要内容,因此,可以根据各个专业的侧重点不同,借助针对不同专业的系列性教材的开发,达到高契合度的专业性整合的目的。目前,我国高职公共基础课程的改革和建设主要是针对这类课程,并且已取得初步的成果。高职适用的针对不同专业的公共基础课程系列教材已有大量出版,只需在此基础上再进一步了解专业所需,加强整合力度,调整课程构架和内容,达到课程与专业需求的无缝对接即可。

2.与公共基础课程有一定关联的专业可采用小模块课程配套整合模式。与公共基础课程有一定关联的专业,往往对该基础课程的需求局限于某一知识块或一系列知识点。对于这类课程的专业性整合,根据高职公共基础课程“够用为度”和“服务于专业”的原则,适合于围绕专业所需知识块、知识点,建立公共基础小模块课程群,运用集群模式和钦点模式,达到与专业需求的最佳整合。

构成公共基础小模块课程群的基本要素是小模块课程。公共基础小模块课程是根据专业要求而设立的小型课程。它完全由专业所需而确定课程构架和课程内容,因此,具有任务具体、内容灵活、实用性强、课时量少、与专业课程契合度高的特点,更能够切实体现高职公共基础课程的专业性特色。

公共基础小模块课程对目前我国高职工科的大部分专业具有较强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目前,公共基础小模块课程的优势,在高职国际交流办学的实践中已经得到证实。值得我们在高职普专教育的公共基础课程改革中借鉴。

三、具有高契合度的专业性整合的实例――公共基础小模块课程

1.高职公共基础小模块课程简介。高职公共基础小模块课程的构架大致为:专业所需知识+专业衔接知识+应用实践知识。建立小模块课程的依据是应用型专业技术人才培养目标和专业学习需求。以高职物理课程为例,通常是将专业所需的物理知识块,结合专业拓展知识和实践应用知识,单立为一门小型课程。它能够紧密围绕专业所需的具体问题,突出并强化物理知识块、知识点,最大限度地删减专业不需要的知识内容,与各专业基础知识、专业技术知识的衔接度高,而所需学时数却较少。如,应用物理与测量DUT专业开设的“光学”课程。根据专业要求,该课程的构架和主要内容:几何光学、光辐射和光学测量技术。这一点与目前我国高职物理课程中的“光学”完全不同,在教学上,课程构架中涉及专业需要的内容重点、深入讲解;在课程量上,该课程只有36课时,其中实践课时占总学时的三分之一。可见,课程突出了应用型测量技术人才培养目标和专业技术学习需要,反映了以专业需求为导向的课程特色。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公共基础小模块课程并非简单地拆“整”为“零”。它与将以往的一门课程,简单地拆分为几门课程有着本质上的区别。高职公共基础小模块课程能够最大限度地体现公共基础课与专业课程的衔接,突出高职公共基础课为专业课程服务的特点。

2.高职公共基础小模块课程的主要特征。高职公共基础小模块课程能够切实体现我国高职高专教育中对公共基础课所提出的“够用为度”和“服务于专业”的要求,其主要特征如下:第一,具有鲜明的专业个性。紧扣专业需求制定课程框架和教学内容,强化专业所需,淡化或删去不需要的内容。以高职物理课程为例:有的专业需要强化和深入“电学”中的电磁感应知识;有的专业需要强化“力学”中的静力分析和力矩的训练,而不需要运动学和动力学内容等,专业针对性强。第二,与专业课程的衔接度高。在公共基础理论知识基础上,融入专业衔接点知识和应用实践知识,实现了与专业基础课程和专业课程的无缝对接。第三,教师的工作量和操作难度将加大。由于小模块课程的专业针对性较强,不同专业其需求不同,课程构架和教学内容也必然存在较大差异。因此,难有完全适用的教材,多数情况下采用同时使用数本教学和学习参考书的形式。如,“热传递”课程同时使用《热学》《传热学》《热工测试技术》三本教学和学习参考书。这就需要教师具有较强的课程组织能力,改变以往完全由一本教材决定整个课程内容的教学模式。第四,课程量小灵活,且实践课所占比例较大。小模块课程的学时数较少,一般30学时左右。虽然不同课程所需的学时数不同,但总体来说,小模块课程的总学时数都较少,显示了小模块课程特有的贴近专业、小巧灵活、易于变化的特点。

高职公共基础小模块课程的结构模式,将改变我国高职高专公共基础教育课程“大而全”的现状,真正使高职公共基础教育课程“学有所需,学为所用”。

四、高职公共基础教育改革需要一个多元化、高弹性、可变性强的建设规划

高职公共基础教育的改革,需要对当前基础教育的课程设置、课程构架、课程内容、课程评价等进行全方位建设,使高职公共基础教育真正为专业教育的创新发展提供更加广阔的拓展空间。

1.设立教育理念、教育模式的创新建设规划。要达到高职公共基础教育高契合度的专业性整合的目的,在教育理念、教育模式上就需要突破传统观念和方法,在教育理念上要摒弃传统公共基础教育的全面化、标准化、系统化的思路,在教育模式上采用系列模式、小模块模式等多种课程构架,建立一个多元化的高职公共基础教育体系。

例如,按照传统教学习惯,教师的授课内容往往由一本教材决定。而公共基础小模块课程则通常难有完全适合的教材。对于学生数量较多的专业,可通过开发针对不同专业的系列教材的建设,以满足教学和学习所需;而对于大部分学生数量有限的专业,则只有通过提供多本参考书的方式,或采用发放资料、课堂笔记、图书馆或网络查阅等途经,解决学生学习和课后复习的需要。

2.建立课程设置、构架和内容的高弹性建设规划。一个具有高契合度的公共基础教育课程体系还应该具有高弹性的、可变性强的特征。反映在具体科目上,不同课程对应于同一专业,可以有不同的课程构架模式;同一门课程对应于不同专业,可以有不同的课程构架和课程内容;同一门课程在相同课程构架下,可以有不完全相同的课程内容;同一门课程在不同时期,可以有不同的课程内容等。体现出高职公共基础课程针对不同专业所需和时展需要的可灵活变化的高弹性特征。

3.完善精品课程或示范课程评价的系统性建设规划。高职高专精品课程或示范课程是指体现高职高专教育特色和一流教学水平的示范性课程。精品课程或示范课程的评价标准,对高职院校教学改革和课程建设具有指向性作用,往往也成为各高职院校课程建设的行为准则。目前,高职高专国家精品课程和示范课程的评审指标主要是针对专业课程,高职公共基础课程的评审指标处于空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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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题】德育研究

【英文摘要】Alongwith

通过教育使个体成为一个合格的公民,这是民族国家对个体发展最基本的期望,也是教育最基本的目标。世界各国,对公民资质的要求与公民教育的内容会有所不同,但对公民与公民教育问题历来都是十分重视的。公民教育不仅仅是一个教育问题,它也是民族国家得以凝聚、延续、稳定的根本所在。近年来,由于全球范围内人们频繁的跨国迁移、流动,使得公民的定位在全球化背景中超越了传统的国家定位,对民族国家的权威、认同构成了挑战。人们开始从全球化的视野重新审视公民与公民教育问题。本文简要叙述了西方社会公民教育演变的历史,并对全球化背景中的公民与公民教育进行了分析和展望。

一、民族国家中的公民与公民教育

公民问题一直以来是政治和教育中的核心问题。公民作为一个古老的概念,我们可以追溯到希腊城邦时期及罗马共和国时期的政治形态。但是现代意义上的公民思想是伴随着现代民族国家的兴起而发展起来的,因此西方民族国家对公民问题的理论探讨和实施框架是以民族国家为基本分析单位的。西方国家一直认为一个健全稳定的民主社会除了要依赖基本社会结构的公正性以外,公众的素质和态度以及行为能力具有重要的意义。西方政治家和学者极为重视在一定政治体系中的社会成员早期学习过程中所获得及形成的政治认知和政治态度,认为这种早期形成的倾向很难加以改变,往往成为其政治自我及价值取向的一部分。因此培养公民道德感和认同感的公民教育对社会的凝聚和国家的稳定具有重要意义。公民教育是泛指培养年轻一代建立一种自诚、自省、自律的公民责任的一种教育。

西方国家对于公民教育的研究与实施是随着其对公民身份认识的变化而不断变化的。公民的现代形式起源于18世纪末期的法国革命,民族国家的兴起一方面抹去了诸如世袭的种姓和等级这样传统的社会阶层界限,给社会成员一个新的定位即公民身份。《新大英百科全书》对公民(Citizenship)身份的解释是指“个人与国家的关系,受这个国家的法律约束而在这个国家拥有相应的义务和权利”。早期的公民身份首先强调的是,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中,民族、社会阶层及社群属性首先要服从于国家赋予个人的普遍属性。追溯民族国家形成的过程不难发现,早期公民身份的确定具有封闭性特征,与主流文化相异的民族或原住居民不能获得公民身份。若要获得这一身份,需要在行动上表示对民族国家的效忠,放弃或贬低本民族的文化或弱势民族成员的身份,因此公民教育强调文化同质和政治忠诚。在传统的公民观下,国家作为一个地域的政治共同体与国家作为一个文化共同体是相关联的,作为国家成员的公民被共同分享的历史、价值和传统紧密联系在一起。然而,大多数国家是多种族群体的混合或结合,而被分享的文化往往是主流群体的文化,少数民族群体和文化往往是被压迫和被排挤的。民族国家对文化同质性的追求,反而常常引起少数民族的反抗和分离的运动。特别是二战以后,争取公民权利运动成为西方民族国家的一股强大的政治潮流,到70年代末期,基本确立了不分民族和社会阶层在法律意义上的公民身份和地位。西方国家弱势群体公民权利的获得往往通过以下的途径达到的:1.因歧视引起的社会冲突,其动力来自自下而上的社会运动,如美国20世纪60年代的民权运动、20世纪70年代的女权运动等;2.因归化而引起的公民数量的扩张,即外国人加入所在国国籍引起的公民人数扩张。在争取公民权利的运动中,新兴的利益集团和既有的利益集团彼此发生冲突,冲突既发生在不同的阶级群体之间,也发生在不同的种族和社群之间,因此国家十分重视公民教育对于国家稳定和安定的作用。然而如何达到这一目标,各国因为历史传统和社会现状的不同,出现了很大的分歧,有的国家继续维持原有的教育模式,而有的则开始反思过去的公民教育,开始了新的探索。随着西方民族国家形式化的民主程序架构基本完成,争取公民权利运动告一段落,关于公民身份的研究一度也陷于低潮。20世纪90年代以来关于公民身份和公民教育的讨论再度引西方学者的关注,美国学者Kymlicka认为这个趋势是由两个主要原因所造成的,一个是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虽然在法律上确立了每个个体的公民身份和地位,但在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的不平等,仍然是社会矛盾和冲突的根源,20世纪80年代社群主义公民观的出现就是这种社会矛盾的反映。其次,世界范围内不断发生的种族冲突和政治事件以及发达国家对劳工的需求,引发的移民、难民浪潮使个体不断在不同的民族国家间流动,形成了民族国家公民身份认定上的矛盾与冲突。早期的公民身份理论过分强调了个体在政治结构和制度系统中的地位问题,而忽略了公民对国家及其政治架构的认同。特别是在全球化的时代,文化的多样性和个人的身份的复杂性使得人们必须重新审视公民身份,以承认和包容多样化为主题的公民教育模式渐渐成为了西方公民教育的主流取向。

二、西方国家早期排斥及同化的模式

排斥及同化的公民教育模式是有其哲学基础的,18世纪启蒙运动的发展推动了理性主义和科学主义的发展,二元化的思维模式导致了民族国家对待少数民族排斥及同化的极端政策。在政治层面上,民族国家发展早期,人们把文化的同质性看作是国家的重要特征。政治家们一方面是为了稳定国家的社会秩序,另一方面由于主体民族和主流文化的优越感,对于移民和少数民族以及弱势群体文化多采取排斥态度,其目的在于达到社会的同质性建构。这一理念直接导致国家制定了许多带有歧视性的法律和法规,它们虽然保护了主流社会成员的利益,但排斥了外国移民和少数民族在经济、社会、政治生活中享受平等地位的权利。政治家们认为,要求社会正义和保证基本人权,潜在地伴随着社会的不稳定。因此当少数民族要求得到平等对待,以及给予他们表达自己的文化和宗教身份的空间时,国家却试图通过把少数民族边缘化的策略,以剥夺和限制他们的公民权利来维护社会的稳定。

美国学者杨(Young)从三方面探讨了国家同化政策:1.从整合的角度出发,同化策略的目的在于使先前被排除的少数民族能够顺利进入到主流社会之中。但是这些被排除的少数民族必须遵守、承认社会中主流和优势民族的文化标准,以这些标准作为社会行为准则;2.从普遍人性的理想来看,同化策略的目的在于促进个体融入到主流社会之中,这种理想是基于族群中立(group-neutral)的假设,即个人不受其民族或种族背景因素的影响,以一个平等、理性的自由人身份进入社会生活,以排除个体在主流社会中的族群和阶层差异;3.从心理的层面来看,同化策略使用的是以压制或取消族群差异的方式,对个人或族群进行同化。同化模式会使少数民族个体对自己与主流文化的差异产生强大的心理压力,少数民族弱势群体受到自我厌恶和外界排挤的双重压力,甚至会因为自己的少数民族身份而产生污名感。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典型的移民国家中,1970年之前主要都是同化模式,直到20世纪70年代之后,才渐渐地被多元文化模式所取代。而在西欧一些国家(英国、法国、荷兰)中同化模式占主导,而在另一些国家(德国、瑞士、奥地利)排除差异模式占主导地位。其中,德国是排斥模式的代表,法国是同化模式的代表。从70年代中期开始,这些国家的公民教育模式遇到了新的挑战,正在被新的模式所取代。

德国公民教育模式是基于排除差异的方式,它强调德国不是一个移民国家,所以招募来的外国工人、难民以及他们的子女最终要被遣送回国,他们只是暂时性地被整合到社会中,所以提供给他们的教育采纳了双重的策略。这种策略既提供给学生维持他们的母语和国家文化的课程以便为把他们遣送回国做准备,同时也提供给学生在德国被“暂时性整合”所需要的基本的语言和文化技能。这一策略最终导致了移民子弟低入学率、低成就率、犯罪率高的现状。随着社会的发展,需要简单技能的工作岗位越来越少,这部分人获得工作的机会也越来越少。种族主义教育政策导致了他们只能做需要简单技能的工作,贫民住宅区、低教育成就、少数民族的外表特征等因素结合在一起,变成了一种耻辱的标志,代表着边缘和不可靠的身份,所以年轻移民寻找工作经常遭到拒绝,社会问题日益严重。

法国的共和模式是基于同化的理念,共和模式的中心原则是基于个人的平等,而不是基于承认文化差异和少数民族的权利基础之上的平等。对于要成为公民的移民和他们的孩子而言,在法律面前的平等和一个强大的福利国家的保障被看作是整合的前提条件。法国的教育系统是高度集中的,教育当局要求移民要学习法语和法国文化,这是他们成功地成为公民的先决条件。教育不应该为少数民族或移民的孩子提供任何特别的准备,而是要让他们完全融入正常的法国学校和法国的社会文化之中。

这两个国家是同化及排斥策略的代表,随着时代变迁,德国和法国都出现了许多社会矛盾。近年来在法国、德国出现的极右翼势力就是社会矛盾的集中体现。事实证明无论是同化或排斥已经不能适应社会变化的要求,也无法从根本上调和日益尖锐的社会矛盾,两国都开始进行适度调整以缓和社会矛盾。

三、全球化背景下的西方民族国家公民教育模式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欧洲文化中心论”或“西方中心论”的影响已日渐式微,其文化之魂的基督教价值体系亦遇到世俗化、多元化或后现代化的强烈挑战。值此机遇,西方公民与公民教育思想的研究与发展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学者们开始以批判的眼光来审视公民思想与公民教育,特别是在全球化发展的背景下,培养什么样的公民,如何培养公民日益成为国家必须应对的重大问题。多元文化论的基本观点是,不同的社会群体都有维持其独特的文化认同,享有其文化特质的权利,民主主义的多元文化公民教育能用两种不同的方式进一步促进公民权利平等。首先,通过传递容忍文化差异的民主价值观,使人们能够包容和尊重文化差异和价值多元;其次,通过承认文化的差异并培养青少年在其生活的社会中的跨文化适应能力。对文化差异的宽容和承认都是多元文化公民教育的重要部分。在公民教育观方面,多元文化教育论者还强调,合格的公民不仅能够良好地适应主流文化,而且也应该适应本民族文化和其他亚文化。教育是少数民族文化传承文明、延续文化的基本载体,也是了解多元文化的主要途径。学校在学生社会化的过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它不仅要传递社会共同的文化和价值取向,而且也应该能够呈现多元的文化,把各种文化差异呈现出来的目的在于培养学生成为能够尊重差异,善于处理矛盾、冲突的未来公民。

班克斯(JBanks)系统地归纳了多元文化公民教育的内涵。他认为首先要反思所谓教育价值中立的原则。他认为没有中立的教育,所有的教育都有价值倾向性,某些特定的价值被确立为适用的,而另一些则被排斥在外,以此审视和检讨所谓的民主和平等的教育体系。公民教育应强调对少数民族以及弱势群体独特的生活方式积极的肯定与尊重,以减少少数民族群体受到不公正的待遇,进一步承认民族之间的差异,帮助社会中多样文化的延续;驳斥所谓对国家的忠诚要必须使国家在文化上同质化,认为在民主的多元民族国家中,不同民族对国家的热爱与忠诚是建立在国家肯定并尊重他的存在的基础之上的;学校不是复制社会和阶级的不平等,而是帮助学生特别是少数民族学生,提高他们未来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信心和能力,培养真正的民主和平等的意识。不同文化背景的学生有不同的学习方式,应该在教学活动中考虑来自主体民族以及少数民族孩子不同的学习方式,并在教学过程中结合这些孩子的特点施教。

基于这样的公民教育理念,多元文化取向的公民教育模式在教育目标、内容、手段等方面进行了相应的改革。在教育目标上,学校要培养未来公民的健全的人格特质包括开放的自我,对待他人的宽容态度,与他人共享价值的能力,多元而不是一元的价值趋向,信任人类环境并对自己有信心。只有这样的人才能适应全球化的历史转型。在教育内容上,公民教育内容中既要强调普世伦理即一种以人类公共理性和共享的价值秩序为基础,以人类基本道德生活、特别是有关人类基本生存和发展的道德问题为基本主题而整合的伦理理念,也要呈现多元的文化,使得学生在公民认同上,除了共同的国家认同之外,也能理解族群独特的文化认同。在教育的权利上,要考虑到族群成员的差异性,给予族群特殊的权利保障,使族群不同的利益、文化经验、生活态度得到公开展示的机会。在教育途径上,要着重从实践入手,培养未来公民的政治参与能力。增进公民对政治体系和民主程序的了解,传授公民政治知识,提高公民政治参与的技能。强调培养学生相互尊重、理解、及处理差异问题的能力。在教育手段上,既要积极改进传统的教育手段,又要充分运用新的技术手段,使教育形式多样化,能够更有效地展示文化的多样性,提高教育效果。

澳大利亚在20世纪50年代和60年代早期的政策是同化的模式,政府认为他们不需要为移民和少数民族的子弟的提供特别的教育准备,认为这样可以避免社会的分裂和维持国家文化的同质性,同时也认为这体现了平等主义。公立学校教育为移民学生提供了平等的机会和进入社会上层的可能性。而事实上,这些移民的孩子逐渐出现了严重的问题。他们的父母主要是熟练工人,而且集中在大城市的市郊。孩子所进入的社区的学校,缺乏仪器设备、活动空间以及高质量的师资,一开始他们就已经处于不利的社会经济地位了。一些中心城市的学校也有了大量的不会讲英语的孩子,而在这些孩子们之间,广泛流行他们的母语。由于不能讲英语,移民学生只能进入比较低的年级,而且学习进步非常缓慢。到了20世纪60年代的后期,教育主管当局不得不改变他们的政策,他们认为移民的孩子学习上有特别的障碍,学校应该通过设立补习班等方式,强化英文教学来帮助他们克服障碍。自由主义的模式或机会均等的模式已经被“补偿少数民族的赤字”的模式所取代。政府训练和任命了专门的老师而且宣布了一系列计划为移民子女改良学校教育。1971年联邦国会通过了移民教育法案,为英语为第二语言的学习者提供经费。拥护该法案的学者强调,少数民族学校是维护文化遗产和建立学生自尊的合法方式。少数民族的社区建立了他们的自己学校,州和联邦政府为专门为移民子女设立的学校提供资金,并帮助它们提高教学质量。一些多元文化主义者认为,为了消除传统教育中隐含的民族优越感应该全面校订课程和学习方法,多项多元文化教育计划受到了联邦和州政府的鼓励。多元文化教育在澳大利亚取得了一定的成功,学校为了满足有特殊学习问题、特殊文化的背景孩子的需要,在学校中尽量多地讲授他们的语言和文化。学校教育的改变不仅仅表现在课程方面,学校在尝试解决文化多样性问题过程中,深刻地改变了教育的内容和整个学校与社区。由于教育水平的提高,一定程度上少数民族和移民子弟就业后在社会上的地位得到了提升。

四、多元文化公民教育

多元文化主义意味着放弃了民族国家必须保持同质和只有一种文化的设想,但它仍然是在民族国家里控制差异的一种理论和政策,因为这种政策是在维护国家领土完整、意识形态统一的前提下寻求认同和差异的平衡。它的基本假设是移民将会长久定居,他们的后代将既有国籍又是公民,他们在文化和政治上都会属于主流团体,都会对唯一的国家保持忠诚。但是,事实上在全球化的时代,公民身份确立的基础不仅仅是以民族国家的领土范围和政治体系为基础的。有学者甚至认为民族国家的权威以及对公民的控制在一些基本层面上已让位于其它全球化力量,这些力量包括大众传媒、一些社会运动、全球化经济或全球化文化等。造成这种局面的因素包括跨国界迁移的增加,临时性、经常性和循环性的移民的增加,廉价而方便的旅行以及通过新的信息科技可进行的长期沟通。社会出现了所谓的“跨国的群体”和“世界公民”,他们的身份并不主要附着于特定的领土,生活游离于不同的国家政治体系之间,个人复杂的社会经验所造成的自我身份的多重认同。因此他们的出现对民族国家个体归属的传统理念提出了强有力的挑战。社会凝聚力以及独特的人格文化认同的矛盾成为民族国家无法回避的问题。民族国家所无法忽视全球性公民身份,国家未来可能不得不认可它的公民们所持的那些相互竞争、交叉性的忠诚。有学者认为全球性的变迁必然导致国家理论的重建,国家观与民族观的脱钩,这是从民族国家定位时代向全球时代转变重要特征。

当今世界全球互动的中心问题是文化的同质化与异质化之间的冲突。一方面是各民族国家的经济文化日益全球化,另一方面则是各种寻求自主性的社会运动的兴起。这些运动诉诸启蒙运动以来日渐深入人心的平等原则,但对平等的诉求并不仅仅表现在追求普遍主义的平等权利,而经常是以保存差异性为目标,存而把平等问题作为某种集体独特性的权利诉求。加拿大学者泰勒建议接受这样一种假设,即所有的文化都具有平等的价值。这就引申出了文化之间相互承认的问题,即对文化的认同是以相互的承认为基础的。因为我们的认同是部分地是由他人的承认构成的,如果得不到他人的承认,或者只是得到他人扭曲的承认,不仅会影响我们的认同,而且会造成严重的伤害。因此,多元文化的公民教育观既包含着文化的自我认同,也包含着对相异文化的承认。

多元文化的公民教育是否可以解决当今世界的问题不得而知,因为文化的相互承认是一个远没有解决的问题。但是在全球化过程中,人类面临的诸多问题表明,强调同质的、统一的全球文化是不可取的,它的确会导致文化的冲突和文明的对峙。无论是从国家的角度还是地方社区的角度来看,只有培养从道德上、文化上对其他不同种族、地域和文化敞开胸怀的公民才能应对全球化的挑战。多元文化的民族国家必须迈向更开放,接纳多种文化、民族和身份的人们共存的公民定位的理念。新的公民定位应该建立在对身份选择的宽容、对社会的不同和多样性充分承认和尊重的基础之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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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托马斯·雅诺斯基著,柯雄译.公民与文明社会[M].大连:辽宁教育出版社,2000.

化学的基本公式大全范文第5篇

一、经济全球化的界定

1.经济全球化的概念与实质。在理论上,目前还没有形成对经济全球化的这一概念的准确界定。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在1997年5月发表的《世界经济展望》中指出,经济全球化是指跨国商品与服务贸易及资本流动规模和形式的增加,以及技术的广泛迅速传播使世界各国经济的相互依赖性增强。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认为,经济全球化可以被看作一种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经济、市场、技术与通讯形式都越来越具有全球特征,民族性和地方性在减少。

2.经济全球化与国际化、一体化的区别。首先,经济国际化不等于经济全球化。经济国际化是指经济要素的跨国流动,主要表现为生产资本的输出,是国内经济活动的对外扩展。经济国际化强调的是“国际”这一特征,即国家之间的经济活动,因此其本质上是以国家为基点的,而经济全球化则在很大程度上淡化了国家的概念,强调的是经济要素的自由流动和相关规则的趋同。虽然经济国际化与经济全球化内涵有所不同,但这两个概念间却存在一定的联系。具体而言,二者都是国际经济活动的表现形式,只是二者所处的阶段有所不同:经济国际化是国际经济活动的初级表现形式,而经济全球化则是国际经济活动的高级表现形式,经济国际化是经济全球化的前奏和初级形态。其次,经济一体化也不等于经济全球化。经济一体化是经济全球化的更高阶段,要实现经济一体化首先需要消除生产要素流动的各种障碍,实现劳动力、资本、商品的全球自由流动。其次要有超国家的权威性协调机构,协调一体化下的国家之间的关系,消除各国经济立法及政策方面的差异,逐步实现经济活动规则的统一。总的看来,经济国际化、经济全球化及经济一体化是各不相同的概念,但三者间又存在密切的联系:三者代表了国际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国际经济活动大致是从经济国际化开始所,并经由经济全球化而最终将发展到经济一体化这一最高阶段。

二、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对于国际经济法原则的具体构成,学界存在较大的分歧,本文根据1974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将国际经济法的原则概括为国家经济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及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

1.国家经济原则。国家经济原则是指每个国家对其全部财富、自然资源和经济活动享有永久,包括拥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并得以自由地行使此项权利。

2.公平互利原则。公平互利原则是指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作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有权充分和有效地参加解决世界经济、金融和货币问题的解决过程,并公平地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这种意义上的公平属于形式公平。公平有形式公平和实质公平之分,形式公平是指简单和抽象的公平,即国家无论大小,一律平等。形式公平只是公平原则最基本的要求。现代经济条件下,各国家的实力差异较大,单纯的形式公平往往意味对弱小国家实质上的不公平。因此,国际经济法不仅追求形式的公平,还追求实质公平,这主要表现为发达国家应该给予发展中国家一些优惠待遇和特殊照顾。单纯的形式公平是无法实现互利的目的的,只有实现了实质的公平,才能真正实现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间的互利和双赢。

3.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各国间只有进行合作,才能实现共同发展,国际合作以谋发展是所有国家的一致目标和共同义务。国际合作与发展原则要求各国间加强合作,严格尊重各国的平等,同时,这一原则还要求发达国家在与发展中国家合作过程中,要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发展目标,而不能为了自身的发展而损害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三、经济全球化对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影响

经济全球化必然会对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产生重要的影响,这种影响因基本原则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概括而言,这些影响主要表现为经济的弱化、经济公平的深化和经济合作的强化。

1.经济全球化对经济原则的影响———国家经济的弱化。国家经济的弱化,是指在国际经济发展过程中,各国因合作与发展的需要都会接受国际社会对国家的适当约束,这一过程中,发展中国家因为发展的需要,所接受的对国家主要的约束往往要多于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经济的弱化是一个长期存在的事实。尽管广大发展中国家为了改变单方面有利于发达国家而对其不利的国际经济旧秩序而不懈努力。但是,这种旧的经济秩序在短期是无法根本改变的。国际经济旧秩序维护了发达国家国际资本的全球利益,从多方面限制和阻碍发展中家民族经济的发展,使他们继续丧失本国的国家经济,并根本上导致南北经济差距和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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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路径

[中图分类号]D6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426(2015)01-0068-05

我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战略最早起源于党的十六大报告所提出的“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十六届六中全会也明确提出“基本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战略任务。十七大报告中,进一步要求“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到十报告已将“人民生活水平全面提高,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总体实现”作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目标之一。由此可见,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国家战略层面地位不断提升,其主要原因是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在缩小城乡差距、实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和意义。

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涵义及评估

(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概念

我们知道,公共服务是公共部门为特定公共需求的群体所提供的服务。而基本公共服务则主要指一定社会经济条件下涵盖全体社会公众并满足全体社会公众对最低公共资源需求的公共服务。基本公共服务作为公共服务的特殊形式,它有两个基本要点,一是涵盖全体社会公众;二是满足最低的公共资源需求。公民最低的公共资源需求,主要包括与公民基本生存权、基本健康权和基本发展权等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项目。一般包括保障基本民生需求的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住房、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公共服务,广义上还包括与人民生活环境紧密关联的交通、通信、公用设施、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公共服务,以及保障基本安全需要的公共安全、消费安全和国防安全等领域的公共服务。

对于“均等化”的理解我们主要从四个方面解读:一是权利平等、二是财政均等、三是机会均等、四是结果大体相等。权利平等是基础,财政平等是保证,机会均等是前提,结果大体相等是目的。均等化强调的不是绝对的平均,而是在承认差异的前提下,努力的实现平等和均衡。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就是指全体公民都能公平地获得大致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换言之,全体公民不论民族、地域、城乡、性别、收入及身份差异如何,都能获得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结果大致均等的基本公共服务。

从个人角度而言,维持我们一生的生存和发展有很多基本的需求。这些基本需求贯穿我们一生,如衣食、居住、健康、文体等,又在不同的人生阶段有着不同的表现,从我们出生、接受教育到就业、再到人生暮年的养老。这些基本的公共服务需要,既是公民最低的权利诉求,也是政府最起码的责任。可以说,这也是我们要去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初衷。

(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评估方式

对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行评估,简言之就是依据一定的标准判断均等化进程、描述均等化状况。关于均等化的评估,有两种比较常用的方法:一种是指标评估法,另一种是标准值对比法。

指标评估法就是通过设定不同级别的指标对均等化水平进行评估,主要考察的是个体间的绝对差异。例如在国务院印发的《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里,将各项基本公共服务的评估指标设定为四项,分别是服务对象、保障标准、支出责任和覆盖水平。以住房保障服务中的“农村危房改造”为例,其服务对象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保障标准是“每户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40-60m2,户均中央补助不低于6000元,地方补助标准自行确定”;支出责任是“省级政府负总责,中央财政安排补助资金、省级财政给予资金支持、个人自筹等相结合”;覆盖水平确定为“改造农村危房800万户以上”。指标评估法的优点是清晰明了,操作简单。不足则是个体之间的对比评价不是很明显,如A地区和B地区分别有不同的未完成指标,这种情况下就很难比较哪个地区的均等化水平更高了。另外,指标评估法的核心是评估指标的设立,如何使评估的指标更全面系统、更科学合理是指标评估法研究和使用的重中之重。

标准值对比法则要通过“保障水平与平均水平之间的比值”来刻画地区或人群均等化的相对进程,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反映出个体在总体样本中所处的水平与排名状况。国家“十二五”规划中对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出了这样的目标――“逐步完善符合国情、比较完整、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提高政府保障能力,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从政策的解读中我们可以知道,政策的目标是要保障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低的地区或人群最低程度的服务能力,并逐步达到全国的“均等性”标准水平。从这个意义上讲,设定一个统一的平均标准,给服务水平低的地区或群体一个努力的目标和奋斗的方向,是十分具有实践意义的。比如我们要比较全国各省的基本公共教育均等化水平,就要先要测量出全国基本公共教育均等化水平,然后拿各省的值去跟这个全国的平均值比较。如果A省均等化相对进程指数大于1,则表明A省基本公共教育均等化水平高于全国水平,反之亦然。

二、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现实问题

虽然“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作为专有名词在2006年才被首次提及,然而,基本医疗、社会保障、公共安全、义务教育等基本公共服务作为政府的重要职能一直在有条不紊地推进。在成为国家战略发展目标后,更是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目前,城乡免费义务教育全面实施,公共教育体系日趋完备;各级政府实施积极就业政策,初步建立起面向全体劳动者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社会保险逐步由城镇向农村、由职工向居民扩展,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和社会福利体系基本形成;免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全面实施,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逐步健全;保障性安居工程加快建设,基本住房保障制度初步形成;并且基本实现县县有文化馆图书馆、乡乡有综合文化站,公共文化设施逐步向社会免费开放,全民健身稳步推进。

成绩既是对过去的肯定,也让我们对未来更有信心。但是对于未来发展而言,更重要的是我们要发现问题,及时调整。目前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突出问题主要有四个方面:

(一)政府投入不足

有学者将政府从1954年到2013年60年间,共计45份政府工作报告(1961年-1977年大部分政府工作报告缺失)做了统计分析,得出了关于政府对基本公共服务各维度的注意力。研究表明,“虽然新中国成立之后,政府对基本公共服务的注意力不断攀升,特别是近五年来,上升的力度非常明显,但直至目前,府对各个领域的基本公共服务注意力依然处于不到20%的较低水平,大大落后于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关注度”[1]。

1994年党的十四大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政府也相应将自身职能定位为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四项。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政府职能也必须随之转变,从本质上讲,政府职能转变的核心就是基本公共服务能力的提升,基本公共服务职能不到位,经济调节、市场监管和社会管理三项职能也很难到位。

在政府对基本公共服务各个领域的注意力明显偏低的情况下,财政投入力度也相应不足。以教育投入为例,1990年国家即确定要将教育投入资金占到GDP的4%,但是这个目标直至2012年才得以实现,也就是说我们用了12年的努力才达到世界20年前的平均水平。再以医疗卫生财政投入为例,2012年我国医疗卫生支出占全国公共财政支出的6.14%,占GDP1.7%左右,而同期世界发达国家的平均水平是医疗卫生支出占DOP的6.6%,对比我国和发达国家的基本公共服务财政投入便可对其差距一目了然。财政支持是基本公共服务发展的前提和保证,无数国家的发展经验表明,财政投入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呈明显的正相关。没有财政投入,就不可能有基本公共服务的高水平发展。

(二)地区差距加大

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发展的总体态势是东部地区明显高于中部地区和西部地区的发展。根据《中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报告》的研究结果显示,“在基本公共服务总体保障水平提高的同时,中国省际间的基本公共服务不均等程度也在扩大,最高的东部省份是最低中西部省份的3倍多”。以基本公共服务产出水平为例,“静态地看,2003年,产出得分最高的上海市为6.59,最低的贵州为2.06,二者相差3.20倍,2009年,最高的上海市得分高达20.10,最低的海南只有3.32,二者相差6.05倍。动态地看,上海市基本公共服务产出水平增长率最高,年平均增长率超过25%,海南省基本公共服务产出水平增长率最低,年平均增长率约为4.03%。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省际间产出差距呈现扩大趋势。”[2]

值得注意的是,自2008年起,西部地区的公共服务总体保障得分开始超过中部地区。主要原因是2007年以后中央政府不断加大对西部地区的财政转移支付支持力度,其效果逐步显现,西部地区与全国平均水平的负向差距开始缩小。并且,西部地区相对人口密度较小,财政投入短期内就会有比较明显的效果。相反西部地区人口稠密,加之财政支出力度不大,使得其公共服务均值与全国水平的负向差距呈现不断扩大的趋势,均等化相对进程下降明显。

(三)城乡发展不均

改革开放后,我国逐渐打开城乡户籍的限制,城镇化水平有了大幅的提升。特别是2001年之后,发展的速度更为明显。据相关统计表明,以常住人口计算,2012年我国城镇化率将达到52.6%,再过20年,预计中国城镇化率将接近70%,城市常住人口约为10亿左右。虽然我国城镇化速度惊人,但是目前仍有6.4亿人居住在农村,一直以来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不足并且供给质量和效率低下,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供给不均衡的现象并未从根本上得到改变。

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作为新一届政府重要的施政方针,它所强调的内涵是以“市民化”为核心推动城镇化建设,强调人的城镇化,这既是“以人为本”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也进一步充实了中国科学发展的决心、理念和行动。但是,以目前的政策指向来看,还需要做一些改进和调整。特别是在义务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需要向农村做更大力度的倾斜,因为“城乡差异化”的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矛盾依旧突出,在很多方面甚至还有差异加大趋势。有研究表明“我国农村初中生的人均教育经费不足城市初中生的1/8”、“城市每千人口平均拥有约3.5张病床,而农村不到1张;城市每千人口拥有5名卫生技术人员,而农村则为1名”。我们知道,在我国实施社会福利,“单位”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没有单位保障的农民就无法享受劳动保护、工伤保险、带薪休假、在职培训等等福利待遇,这些都是今后城乡一体化建设中,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要着力改善的。

(四)人群差异显著

部分学者认为我国社会正逐渐由城乡二元结构转为“城―半城―乡”三元结构。以2012年为例,我国以常住人口计算的城镇化率为52.6%,但是以户籍人口计算的城镇化率为35.3%,这中间的17.3个百分点,即2.25亿人即为流动于城乡的进城务工人员。这一部分“半城”人群,就业在城市,户籍在农村,远没有享受到与城市居民同等的社会基本公共服务。根据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数据显示,农民工群体参加各项社会保险的比例仅有8%到20%,只要城市没有给予他们平等的社会基本公共服务待遇,他们虽然生活在城市,但根基依旧在农村。

虽然城市的吸纳能力需要逐步提升,但是在现有体制下,政府对于很大一部分流动人口在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方面还存在有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比较突出的有:劳动就业机会不平等,很多招聘单位入职门槛的设定将流动人口排除在外,并且由于人户分离,当地政府所提供给的就业培训、岗前指导、信息服务等也不能平等充分的享有。不仅是就业机会的不平等,在就业之后,流动人口的劳动者合法权益也常常无法受到保护,流动人口失业率较高,拖薪、欠薪的情况屡见不鲜。另外,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方面也存在着普遍的不平等。虽然近年来各地也在为农民工子女平等的接受义务教育作积极的政策探索,但是现实情况是大部分地区的农民工子女不能像当地适龄儿童一样进入公办中小学学习,而被迫选择教学条件和质量相对较差的农民工子弟学校,或回到户籍所在地入学。除了就业和教育,医疗保障方面、养老保障方面、住房保障方面,外来务工人群和当地居民所享受的基本公共服务同样存在有很大的差距。

三、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路径选择

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大举措,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迫切需要,是全面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内在要求,对于推进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对于切实保障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对于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扩大内需特别是消费需求,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从政策的形成过程来看,政策的起点始于对公众偏好的了解和尊重,即找到“政策相关者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任何一项政策想要顺利实施并取得良好效果,必须受到政策相关者的支持。在充分了解并尊重公众偏好的基础上,要思考政府是否有意愿并且有能力去出台政策,能够很好的贯彻执行并进行监督评估。在意愿和能力兼备的前提下,就要具体寻找解决现实问题、规范社会发展的政策路径了。按照这样一个政策流程,我们可以以此为参照设计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政策路径。

(一)了解并重视公众偏好

《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中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出了四个主要目标:供给有效扩大、发展较为均衡、服务方便可及、群众比较满意。如何能够达到群众比较满意,显然前提应该是了解公众的需求及其偏好。

我国的社会变革主要是以“自上而下”的方式进行,重视顶层设计,群众的需求和偏好常常有意无意的就被遮蔽了。虽然政府主导的社会变革在实现规模经济、引导社会发展、利用信息资源等方面有着巨大的优势,但是我们知道提供政策和服务绝不是政府一厢情愿的事情,受众者的接受程度同样至关重要。特别是在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所涉及的是涵盖全体社会公众的需求,这更需要了解社会大众的意愿。目前社会发展多元化的趋势在我国逐渐显现,社会多元化发展必然会导致基本公共服务出现不同的需求层次,这种情况下不同地区之间、不同个体之间的均等化偏好整合的难度会逐渐加大,这也对政府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政府只有选择不同类型、不同深度的公众参与形式,如通过问卷调查、意愿表达、政治磋商、听证会等为公众意愿表达提供途径,建立专门收集社情民意的信息网络平台,这样才能充分了解公众想办的事、盼办的事、急办的事、难办的事,了解了社会大众的意愿和心声,并将此作为一切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政策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才能达到群众的满意。

(二)提升政府意愿和能力

改革开放以来,发展的注意力集中于经济建设,甚至逐渐将经济水平的提高、国民收入的增加等同于发展。直到进入20世纪90年代末期,人们才注意到经济增长不等于社会福利的提升,也不等于人民生活水平的改善,高经济增长等同于高发展水平的观念开始遭到置疑。特别是在“科学发展观”提出以后,我们的发展理念逐渐与世界先进发展理念接轨,现展理念认为,“发展的目标不仅是经济增长和国民收入的增加,它意味着要为全体社会成员创造一个环境,一个能够充分发挥自身潜力、过上符合自身需要的生活环境,使社会成员对于自己认为有价值的生活有更多的选择空间。”[3]尽管我们对发展理念有了更为深刻的认识,但是长期以来GDP被广泛的视为衡量一个地区发展水平的关键指标,也作为干部考核的主要依据,这造成了大部分官员政绩观存在严重误区,片面追求主政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提升,追求短期绩效,追求易测量、易展示绩效,而对公共服务质量,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状况等难以测量的指标不够重视,对教育、医疗、养老等财政投入高、“见效”时间长的项目同样“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甚至谎报、瞒报实际情况和所做工作。

在这种“政治锦标赛”式的体制下,若想要政府有意愿去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现,首先必须改革对官员的绩效考评体系,适当降低经济指标的权重,建立科学合理的复合指标考评体系,并加大民意测评的比重,以提升地方官员在均等化实现方面的积极性,提升地方政府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意愿。当然,在各级政府具备推进均等化的意愿后,还要注意提升政府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能力。其中首要的就是服务型政府的建设,服务型政府建设是常谈常新的话题,在不同的时期有着不同的意义。同样,法治政府建设、民主政府建设、透明政府建设都是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重要的政府能力。随着市场力量和社会力量的壮大,我国基本公共服务供给,除了传统的政府供给方式外,也可运用短期合同、政府购买公共服务等形式,利用市场力量和第三部门供给公共服务,实现基本公共服务的多元供给,共同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现。

(三)科学设计制度体系

本质上,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战略是一种政治输出,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需要不断完备其制度体系。所谓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制度体系,是指与基本公共服务供给有关的正式、非正式制度,如均等化法律规范、均等化管理体制、党和国家政策以及有关均等化的基本社会价值与文化因素等。科学设计均等化的制度体系,是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顺利推进的保障。

1.完善均等化的相关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关于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法律法规立法层次不高,而且比较零散,急需制定统一的《基本公共服务法》或《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法》,结束我国公共服务立法分散零乱的状况。在此基础上,还需要处理好和税法、预算法、审计法、政府采购法、行政诉讼法等其他法律规范的关系,并及时对不合时宜的均等化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2.建立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公共财政体制。财权事权相匹配的公共财政体制建立的基础是确定各级政府间基本公共服务的事权,在有限政府的理念指导下划清各级政府的职责范围。我国分税制改革的结果是中央政府掌握的财力往往大于本级支出需要,地方政府掌握的财力小于本级支出。因此,从财政支出角度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现,财力上必须主要由中央政府来负担,在事权立法的基础上,进行财权立法,适当放宽地方政府税收权限,按适当比例进行税收返还,使各级政府的“事权”和“财权”相匹配。

3.进一步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责任机制。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责任机制的建立,首先需要建立一套科学的评估体系,细化评估指标,加强可操作性,作为监督责任落实的参照和凭证。并且要注意实施单独的绩效评估,考虑建立如美国“绩效评价委员会”这样的机构,评估结果定期向上级、同级单位及社会民众汇报反馈。在责任机制落实过程中,要注意引导公众参与,发挥媒体作用,加大问责力度,对于落实不力的机构或个人要有适当的惩处机制。

4.重视发挥非正式制度的作用。正式制度不是推进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唯一途径,除法律、财政等正式制度安排外,思想修养、道德观念、文化传统、生活习惯及社会舆论等都会对均等化产生影响,积极的影响会产生巨大的正能量,有助于深化社会公众对均等化的地位、作用及困境的认识,有利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顺利开展和持续推进。

参考文献:

[1]文宏.中国政府推进基本公共服务的注意力测量[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4,(03).

化学的基本公式大全范文第7篇

关键词: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综述

基本公共服务在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及不同社会群体之间存在巨大的差距,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有损于社会公平、公正,其产生的社会矛盾和资源配置失效也对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构成潜在的威胁。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成为现阶段重大而紧迫的任务。

一、公共服务、基本公共服务和均等化的内涵

虽然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已经成为当前大家关注的热点问题,但其中的一些关键性的概念问题并没有得到清晰一致的界定。我们在研究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问题时,界定和理解“公共服务均等化”是逻辑起点。根据国内多数学者的观点,公共服务均等化可以简单定义为:在一个国家内,处于不同地区的所有居民都能享受到大体相等的基本公共服务。[1]这一概念看似简单,实际上有很多争论。

刘德吉通过对国内近年公共服务均等化研究的梳理与总结,借用学术界对公平概念的理解框架,从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主体、客体以及均等化的内涵等方面来归纳国内学者对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不同理解。唐钧认为公共服务领域或称社会领域中,有六项公民权利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或满足的。这就是:生存权、健康权、居住权、受教育权、工作权和资产形成权。这六项需求,对老百姓而言,是不可或缺的甚至是没有退路的。[2]当一个国家完成了最初的资金积累,人民生活达到了温饱水平后,其发展的动力就得从“脱贫”转向“消费”,政府提供公共服务,免除了老百姓的后顾之忧,老百姓才能放开手去消费。

如果说缩小城乡之间、区域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差距在较短时期内尚难以做到,那么,缩小基本公共服务方面的差距是应当做到而且也是可以做到的。这就要求政府进一步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深化财政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公共财政制度,努力促进城乡之间、地区之间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3]董立人给出了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几个原则:体现公共精神的公益性原则;体现公平正义的公正性原则;体现民主的公共参与性原则;体现以人为本的便利性原则。[4]

基本公共服务是政府为满足公众最基本的公共需求而依据自身能力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因此政府能力和公共需求是引致公共服务供需行为的基本因素。对于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王伟同提出基本思路是在合理设定均等化标准的基础上,客观测定各地区基本公共服务的实际公共需求与政府服务能力,通过对比其差额来科学设计财政体制安排和转移支付方案,最终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5]

二、国内外关于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践

国内外理论和实践领域对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性认识是统一的。一方面,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务是一国公民应有的权利;另一方面,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也是现代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6]

(一)国外关于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理论与实践

国际上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主要有4种模式:财政收入均等模式、收支均衡模式、公共服务标准化模式、公共服务最低公平模式。[7]

加拿大和美国是世界上公认的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做得较好的国家。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与2007年组织对加拿大和美国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的现行政策和措施进行了考察。首先,在教育方面,每个5-18岁的孩子可以享受义务教育。美加两国普及了13年义务教育(含5岁起学前教育),省(州)级政府负责义务教育的普及和管理,省州政府预算是义务教育经费的主要来源。美加通过转移支付中国整理帮助有特殊需要的弱势学生群体,如提供伤残儿童上学所需要的费用等。第二,在失业保险方面,每位失业人员可以维持基本生活标准。为了在失业时及时给予保障,两国对工薪阶层实行强制保险,加拿大称之为就业保险(EmploymentInsurance,Ei),美国称之为失业保险(UnemploymentInsurance,UI)。据统计,加拿大有85%的有收人人员加人了就业保险,美国有97%的有收入人员加人了失业保险。第三,在医疗方面,每个公民可以享受最基本的医疗服务。加拿大和美国实行的是两种公共医疗制度,在基本医疗服务领域,不允许私人商业保险涉足。联邦政府通过立法和转移支付实现基本医疗服务均等化。第四,在养老方面,每位老人可以享有比较稳定的基本经济来源。老人可以通过社会福利制度作为基本的养老来源。第五,在住房保障方面,美加实行基本住房保障制度。两国政府利用低息、低首期以及为银行提供担保等方式,增加中低收入居民的购房能力。[8]加拿大和美国在公共服务均等化方面的成功实践对我国均等化标准的设定、各级政府事权和财权的科学划分、稳定基本公共服务的收入来源、转移支付的有效性以及政府的政务信息公开化等方面有十分重要的启示。

(二)国内实现基本功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探索

中国经过改革开放30年,经济社会发生深刻的变化,并于本世纪初开始由生存型社会向发展型社会过渡。在这一阶段,一个突出的表现是生存性压力明显减弱,发展性压力全面凸显。广大社会成员的公共需求全面、快速增长同公共产品短缺、基本公共服务不到位的问题成为日益突出的社会矛盾。大部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研究都是基于对这个矛盾的认识来展开的。一方面表现为公共服务总量不足,另一方面表现为公共服务分配失衡。[9]

浙江省于2007年在国内首先提出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这是该省全面建设惠及全省人民的小康社会的“全面小康六大行动计划”之一。浙江省把城市与农村作为一个整体来谋划,全面推进城市公共资源和公共服务向农村辐射,让农民群众能较为充分地享受到与城市居民一样的基本公共服务。[10]浙江省为此启动了十大工程,每项工程都向各部门落实责任:就业促进工程、社会保障工程、教育公平工程、全民健康工程、文体普及工程、社会福利工程、社区服务工程、惠民安居工程、公用设施工程、民工关爱工程。[11]

迟福林认为,广东省自改革开放以来,经济社会发展取得巨大成就,多项基本公共服务指标居全国前列。广东率先在全国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有着比较扎实的基础。[12]

三、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路径选择

随着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的加快,“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已经成为我国党和政府今后一个时期内的一项重要任务。各级政府部门十分关心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施路径,人民群众对民生等关系切身利益的问题的关注,这也是理论界大力研究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外部力量。

陈昌盛根据各类公共服务的需求层次(纵向)标准和各类公共服务内部层次(横向)标准,勾画出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推进优先顺序。[13]井敏提出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路径选择有,调整政府职能结构,从建设型政府走向服务型政府;调整财政支出结构:走向公共财政;使转移支付向欠发达地区倾斜;构建多元化的公共服务供给网络等。[14]

也有人从研究分析当前我国公共服务不均等的原因入手,由此得出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路径。陈文权,张欣从技术、城乡体制、财政体制等方面分析我国当前基本公共服务不均等的原因,进而提出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路径。[15]从以上综述可以看出大部分学者认同政府是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提供的天然责任人,路径选择上倾向于转变政府职能,由此可见,公共服务型政府建设和公共财政体制改革是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前提。

四、推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经验

(一)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政府由建设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

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实现首先需要政府职能的转变。所谓调整政府职能结构,就是要将政府的主要职能从原来的过分关注经济建设的建设型政府,调整为政府职能主要关注基本公共服务的服务型政府。服务型政府是一种全新的政府管理模式,其区别于管制型政府一个最显著的特征,就是以公民为本位的政府。[17]

(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要求各级政府构建坚实的公共财政体系

要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必须有四大体制支撑,即公共财政制度、收入分配制度、城乡协调制度和公共服务型政府制度。从财政体制来讲,首先要向公共财政体制转变,使其符合公共财政的基本特征和基本职能。其次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目前比较薄弱的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投入,同时加大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弥合东西部之间在公共服务上的差距,使其达到公开、公平、公共、民主和法制的要求。从收入分配来讲,必须按照“保低”(保障并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扩中”(扩大中等收入比重),“控高”(调控过高收入),“打非”(打击并取缔非法收入)的八字方针进行收入分配体制改革,使收入差距扩大的趋势得到根本性扭转,从而减轻政府实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压力。[18]

(三)加大县级政府的经济自是推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有力保障

有研究认为,中西部地区某些县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实施困难,原因在于其县级财政的现状与公共财政的差距。[19]县级的财权与事权不对称,财政包袱重,“市管县”的管理体制,进一步加重了县级财政的压力财政支出结构不合理,县级财政负担过重,财力偏紧使中西部地区县级政府统筹经济社会发展时有心无力。由此,近年各省积极实施“强县扩权”制度,目的就是为了加大县级政府在县域经济中的自。强县扩权最重要的就是要强化县级政府的经济大权,可以有效实现政府机构的精简,降低行政运行成本,促使政府职能合理定位,并提升整个社会经济生活的统筹协调水平。[20]

陕西省于2007年起开始实行“强县扩权”试点。2008年一季度,15个扩权县(市)生产总值、工业总产值、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比上年同期平均增长15.9%、28.7%、28.7%。扩权县直接办理的审批、核准、备案类项目大幅增加,发展环境更加宽松。神木抓住机遇,促进了县域经济快速发展,顺利跨入全国百强县行列,从而改写了陕西省没有全国百强县的历史。

五、总结

化学的基本公式大全范文第8篇

恪守民主化与法制化相结合的立法原则

在立法过程中,“体现人民意志、贯彻民主精神”是立法的精髓,它有助于保障权力机关通过立法权将有限的国家资源在社会各群体之间公平正义地进行配置。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直接关系到全国中低阶层民众和弱势群体的生存权与发展权,对该领域进行立法应该更多地重视上述群体的利益表达和聚合。所谓法制化原则是指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这项伟大民生工程从政策方针层面上升到法律层面,通过建立健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法》这项法律,明确规范基本公共服务体制和机制,明确规范和界定各级政府基本公共服务的职责分工,使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供给这项活动由专门法律制度来确认、调整、规范和保护,从而促使各级服务主体能够为全体公民提供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务。当前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主要通过党和国家的政策方针来驱动,但是这种驱动力是一种软约束动力,刚性约束机制明显不强,在全国尚未出台相应均等化标准的情况下,出现了针对不同地区以及不同人群的、形形的均等化标准。党和国家倡导各省市根据自省财政能力“因地制宜”地制定符合省情的均等化标准,这恰恰是造成全国地区间非均等化的重要原因之一。所以,进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立法应该遵循民主化与法制化相结合的原则。从一定程度上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立法是一项扶贫性立法,要使这项扶贫性立法切实起到扶贫效应,必须尽可能将贫困群体的代表吸纳到立法过程中来;退而求其次,至少要有非常畅通的利益表达渠道和途径,切实保障参与该项立法的代表能够倾听贫困人群的心声和意愿,而且能够切实地将贫困人口和弱势群体的服务需求意愿输送到政府政策议程,从而保证立法主体和立法内容的民主化。同时,要通过立法形式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相关事项纳入到法制轨道,使其成为权威性的、刚性的强制驱动力,而并非依靠各级地方政府及其领导的爱心或善心这些软约束力来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不然,又将出现形形、各式各样的区域化或局部性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标准,从而造成事实上的非均等化现象。

恪守科学化与公正性相结合的立法原则

所谓科学化原则是指对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相关内容的规范和调整要科学合理,要符合国情,要量力而行。很多学者非常期望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能够像加拿大、澳大利亚、美国等发达国家那样,不仅奢望基本公共服务实行全民覆盖,而且设想均等化标准能达到一个相当高的程度。事实上,这些想法在短期内是不切实际的。应该这么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应该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超越当前经济社会发展阶段和发展程度而提出超前性的均等化目标,只会有害无益。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是一个动态的、发展的过程,它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有着不同的均等化目标和标准,人们对基本公共服务的需求将会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以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而发生变化,刘尚希教授等人曾经指出:“基本公共服务随着人们公共需求层次的提高而不断发展变化,基于一些高层次需求所提供的公共服务将会逐步成为基本公共服务。”[1]所谓公正性原则是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受益对象应该是全国所有的合法公民,均等化的内容应该具有完全充分的开放性,任何人的受益机会都是平等的。正如李善峰所言:“一个国家的公民无论居住在哪个地方,都有平等享受国家最低标准的基本公共服务的权利。”[2]虽然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主要是为国内中下社会阶层而出台的惠民性政策,是国家社会资源再分配的一种必要手段,但是这并不表示富人阶层就不能享受均等化的基本公共服务。毫无疑问,他们也拥有这项合法权益,他们可以依法享有;当然,他们也可以主动放弃享受该项权益,可以通过购买方式享受超越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标准之上的更好的公共服务。科学化与公正性相结合的立法原则要求我国在进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立法的过程中,既要重点考虑均等化的范围与标准,做到“尽力而为”,同时,又千万不能脱离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程度而提出一些好高骛远的均等化目标,要做到“量力而行”。但是有一点必须警惕,各级政府绝对不能以所谓的人口多、底子薄等“客观国情”为借口,从而推卸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供给的政府责任。总而言之,我国进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立法应该在恪守科学化的前提下,同样应该遵循公正性原则。虽然近几年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取得了长足发展,不仅在全国范围内推行了免费的义务教育,而且极大地提高了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率。但是我们也应该理性地意识到,当前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道路困难重重、任重道远。像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更多地属于一种象征形式,不仅其覆盖率非常低,而且补助标准也非常低。这严重违背了公正性原则。

恪守集中化与分权化相结合的立法原则

所谓集中化原则是指我国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领域的立法活动应该以创立全国性的法律法规为主、以出台和制定政策方针为辅。虽然我国属于中央集权的单一制国家,但是,在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环节上,国家并没有很好地履行集中化原则。最大的软肋就是在全国范围内还没有出台一部专门用来调整和规范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统领性基本法律。虽然,中央陆续出台和颁布了一系列的政策方针,但在实践中将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供给职能层层下放给了地方各级政府。从有限政府和效率政府的行动理念出发,中央政府将基本公共服务职能下放给地方政府,这一点是可以理解的,也符合新公共管理改革潮流。但是,有一点必须明确,中央政府在将基本公共服务职能下放的过程中,绝不能将中央政府的基本公共服务职责、特别是监管职责也连带下放。遗憾的是,地方各级政府不仅承担了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职能,也肩负了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职责,地方政府同时还夹带着基本公共服务的监管职责。因此,中央政府在基本公共服务职责、特别是监管职责方面应该保持高度的集中性。未来将要出台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法律法规应该对这一点进行明确界定,绝不能模棱两可或含糊其辞。所谓分权化原则是指权力机关在进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立法的时候,应该尽可能考虑到各级地方政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灵活性,合理而恰当地赋予其基本公共服务的供给职权。用“政府再造大师”奥斯本(Osborne)的话来讲,各级地方政府是“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这艘大船的划桨者。很明显,如果“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这艘大船没有统一的航行线路,没有统一的“划桨”节奏,不同的划桨者势必会在不同的时间抵达“均等化”的彼岸。也就是,由于缺乏刚性的、全国统一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标准,各级地方政府只能“因地制宜”地出台地方性的均等化目标、任务和标准,最终反而加剧地区之间的非均等化程度。所以,集中化与分权化相结合的立法原则要求我国在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立法的过程中,既要明确界定中央政府的基本公共服务职责、特别应该界定中央政府对地方各级政府的监管职责,绝不能在下放基本公共服务职能的同时连同自身应该恪守的服务职责也一并下放;同时又要规范和调整各级地方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相关行为。正如有学者指出:“在实现全国性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过程中,中央政府主要负责服务范围划定、服务标准制定、财政转移支付、服务监督评估;地方政府主要负责服务规划、服务组织、服务实施、服务改进。”[3]只有扮演“掌舵者”的中央政府和焰般“划桨者”的地方政府群策群力、通力合作、相得益彰,才能共同完成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目标。

化学的基本公式大全范文第9篇

[关键词] 支付方式;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绩效考核

[中图分类号] R197.1 [文献标识码] B

一、公共卫生服务概述

“十一五”期间我国医改事业迎来了新一轮改革。自2006年医改启动以来,历经了将近3年的酝酿、反复研讨、调研和修改,于2009年先后出台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初步制定了国家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等五项重点改革。2009年,卫生部等部委又出台了《国家基本公共服务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关于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的意见》,至此,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工作正式启动。以上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提出,从政府角度出发,强化了政府的主导地位,强调了“建立健全由各级政府领导、多部门合作、全社会参与的健康促进与健康教育工作体系和网络”。

所谓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就是个人,包括城市与农村,各个年龄阶层都应该享有的一种社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是国家对公共卫生工作投入最大、覆盖范围最广、收益人口最多的公共卫生项目。各级财政均投入了大量资金,从2012年按人均25元投入,2013年的30元,2014的35元,到2015年的40元。目前,各级地方财政按照人均服务标准(40元)乘以该管辖区常住人口数向社区服务中心和各级卫生院分配,拨付补助资金。如何把每人每年的40元钱花到位,花在刀刃上?实际上,现行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支付方式存在诸多问题,没有与服务数量、服务质量挂钩;财政资金的使用绩效无

二、基本公共服务卫生资金支付方式定位

基本公共服务卫生资金传统支付方式存在的一个最重要的问题是,财政部门无法准确考核安排到各部门的财政资金的使用与执行情况。从财政部门角度看,基本公共服务卫生资金支付方式改革势在必行,其目的在于:改变传统算切块方式。

改革的基础定位:1.资金的使用方向和用途不变;2.资金的总数量不变;3.各部门工作职责、分工不变;4.改变的是资金支付方式。不再按照传统切块支付方式,改革后的资金支付方式是依据信息化建立一套系统、科学、合理的考核体系,建立有序竞争的分配机制,注重居民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满意程度、服务质量及数量,按照绩效考核结果及资金使用绩效进行支付。

三、基本公共服务卫生资金支付方式改革具体措施

(一)按项目类别管理,个体项目实行身份证管理,群体项目进行考核管理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划分为针对个体和群体两种类型。

个体项目包括特殊疾病患者或特殊人群健康管理,比如儿童、老年人、孕产妇、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糖尿病患者、高血压患者等。个体项目采用服务卡管理,即根据居民刷卡(刷二代身份证)的方式确定财政补助。具体如下:城镇居民以二代身份证为准,在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刷身份证享受各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上传刷卡的服务项目、数量和标准,财政部门再根据公共卫生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项目的数量、质量和相关成本,结算财政补助资金。

群体项目采用考核管理,即依据已建立的项目绩效评价考核标准,由专家组成考核组对项目实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并按季度、半年、年度考核,最终结合成本因素和考核结果确定财政补助资金。

(二)建立公共卫生服务信息化系统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机构购买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管理软件,依托财政信息中心建立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信息化系统。

该系统的建立同样采用身份证管理,既能调动社区(乡镇)医生的服务积极性,又能实现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的有效监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机构每开展一项免费服务,居民满意了,由居民持身份证在刷卡器上一刷,在公共卫生服务信息化管理系统中留下记录;不满意,就不刷。财政部门再根据刷卡情况给予经费补偿。卫生服务机构划拨经费,由公共卫生服务系统记录确定,这就意味着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必须提高为居民提供服务的主动性,必通过提高服务质量和医术水平等竞争手段获得公共卫生服务收入。不服务,没有经费;服务不满意,经费拿不全。

(三)居民自主选择卫生服务机构,建立竞争机制

居民自主选择卫生服务机构,建立竞争机制可以在政府、公共卫生服务机构与居民之间建立信息透明、高效运行、权利制衡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系统,进而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增强卫生机构服务意识,最终服务于群众,达到令群众满意的效果。

按照公共卫生身份证管理制度,居民可自主选择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和卫生保健人员,打破辖区限制。建立竞争机制,各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凭借服务和医疗技术水平公平竞争,财政部门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信息化管理系统数据库反馈的服务数量、满意度等原始资料,结算服务费用。

(四)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公共卫生服务机构

依据公共卫生资源合理配置原则和“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向社会公开招标,履行招标程序,确定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并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服务内容、保密要求、服务要求,确定相应的服务价格、资金支付方式,以及违约条款。该方式既可以提高公共卫生服务质量,又可以有效约束服务行为,进而形成全面覆盖、布点均匀、结构合理的公共卫生服务网络体系。

(五)制定完善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的预算管理机制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的预算要根据项目的完成情况和绩效考核情况科学合理的安排。根据实际需要测算人均项目资金标准,在服务项目进行成本核算的基础上,分析测算至11大类43项。根据实际情况运用成本核算品种法制定相应的人均费用,使人均标准更科学、更合理。从而确保每个项目的实施资金有保障,确保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规定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六)严格绩效考核管理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实行绩效管理,将补助资金与绩效考核结果挂钩。考核成绩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由区财政部门和卫生部门负责,主要对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日常管理进行监督、考核,考核结果占40%;第二部分由市财政局、卫生局、医改办组成考核小组进行年终绩效考核,考核成绩占60%。

考核参照的依据如下:1.群体项目以预防保健信息管理、健康教育宣传、传染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等项目活动的影像资料为主,重点考核服务项目是否全面,是否有虚报行为;2.个体项目以公共卫生服务信息管理系统所记录的服务内容为依据,发放《公共卫生服务调查表》,认真记录居民反映的公共卫生服务情况,重点依据居民满意度、服务数量和质量,确定考评结果。最终将总体考核评价结果进行社会公示,并接受广大群众监督、举报。考核结果也是确定下一年度补助资金的重要依据。

(七)市辖区统一管理,资金集中

建立公共卫生服务资金专用账户,市辖区实行统一管理,资金集中。根据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目标责任完成情况和绩效考核结果,将资金直接支付到各公共卫生服务机构。

四、改变基本公共服务卫生资金支付方式的建议

(一)任何一项改革都要具备一定条件

比如,没有信息化的支撑,很多改革就不能进行,目前我们的财政管理在一些方面还处于一种比较粗放的状态,特别是信息技术支撑条件不成熟。当然,也有方方面面认识上的差距。由于惯性思维影响,存有怕改、不愿改的问题。支付方式的改变从深层实质上说是思维方式的深刻转变,这也是一种趋势。

(二)财政部门政策的制定与卫生部门的合作问题十分重要

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资金支付方式改革应有财政和卫生两个部门共同发起,准确分工共同合作。从基层卫生部门的角度说,引入竞争机制和信息化后,谁该多拿,谁该少拿,就更明晰化了。

(三)定好绩效考核的方式

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涉及人数多,范围广,情况复杂。从财政资金管理的角度来说,难度非常大,让考核方式更加精细和科学。绩效考核小组可由卫生、财政和基层医疗机构抽调人员组成,也可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办法,委托第三方(包括中介机构、社会组织)按照基本公共卫生支出绩效评价指标体系、绩效考核原则进行考核。从而使绩效考核在实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中发挥积极地推动促进作用,保证项目资金安全和发挥资金效益的目的。

(四)完善财政资金的监督机制

在考核真实有效的基础上,要继续强化方方面面的监督,让民生资金真正用到老百姓身上,需要的人得到实惠。

(五)完善资金拨付政策

由于传统意义上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是先拨款后办事,改变这种方式后变成了先办事后付款,并按照实际工作量分配,这就要求财政部门必须及时足额地拨付应付款项。

十之后,财政提出了很多新思路和新定义,财政资金用的好不好,不能靠行政手段去评价,而是让老百姓去评价,要适应市场机制。基本公共服务卫生资金支付方式的改革只是一个起点,逐渐推广这种支付模式,扩大适用范围,让民生财政真正服务于民生,让惠民资金真正惠及百姓。

[参 考 文 献]

[1]李俏.Y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评价问题研究[D].山东大学,2016

[2]罗艳秋.重庆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多部门合作管理机制研究[D].重庆医科大学,2013

[3]孙欣欣.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现状调查及实施效果分析[D].青岛大学,2013

[4]杨柳.重庆市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研究[D].重庆医科大学,2013

[5]马才辉.国家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乡村协作制研究[D].华中科技大学,2013

[6]金铭.宁夏三县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实施现状及效果研究[D].山东大学,2013

[7]周秀兰.湖南省6县市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实施现状评估[D].中南大学,2012

[8]谭旭欣.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政策支持研究[D].湖南大学,2011

化学的基本公式大全范文第10篇

关键词:回归课本;概念;公式;例、习题

经过一轮全面复习、二轮专题复习,高三数学最后阶段的复习应当回归课本。在教学实际中大多数学生都存在困惑:一是怀疑是否有用;二是不知道如何回归课本,回归哪些内容,是全面看教材还是看例题?

如何让学生认识到回归课本的重要性,引领学生做好复习,以及如何实施回归,巩固知识,做好最后的冲刺,这是我们教师在总复习最后阶段应当关注的。

一、回归课本的重要性

《课标》、《考试大纲》、《考试说明》一致体现了高考要全面检测考生的数学素养,发挥数学作为主要基础学科的作用,考查考生对中学数学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 回归课本就是抓住教材中知识点之间内在联系,形成网络体系,强化“三基”的掌握,让教材中例习题的基础性、典型性和示范得到落实,达到高效的复习成果。

高考数学总复习,很多同学都采用题海战术,但是效果并不明显。其很多原因是没有结合课本来进行全方面复习。高考命题的原则是稳定加创新,高考试题的命制主要依据教材,纵观几十年高考,许许多多的高考题源于课本。在总复习最后的阶段中,要减少盲目性,减少题海战术,重视回归课本、要向准确性、规范性要成绩。

实时回归课本有三方面的含义。一是“基础性”, 在高考试题考查要求中,强调了“突出试题的基础性、综合性和层次性”, 回归课本要求学生掌握基础知识、解题的通性通法。二是“全面性”,《考试大纲》中把这个要求具体落实到了每一个知识点,便于考生备考,学生对教材中一些“不太重要”的知识点,不能存在侥幸心理。例如向量投影的概念在2013年的高考中多省出现,如湖北卷理科第6题、江西卷理科第12题、四川卷理科第17题。三是“重点性”,首先对于高考必考的知识点进行重点梳理外,其次对一些易错的地方更要重点进行筛查。比如用直线的点斜式、斜截式方程一定要考虑斜率不存在的情况,等比数列求和要讨论公比是否为1,向量的夹角一定要具有相同的起点(终点),这些都是使用公式必须注意但往往又不够重视的地方,学生容易落入丢分陷阱,这也是构成“会而不对、对而不全”的主要原因。

二、回归课本的措施

(一)回归课本基础知识,进行查缺补漏、构建完整知识体系

《考试大纲》要求对数学基础知识的考查,既要全面又要突出重点.对于支撑学科知识体系的重点内容,要占有较大的比例,构成数学试卷的主体.因此,在复习中要紧抓住课本,把课本细过一遍,回顾课本知识,查找是否有遗忘的地方,及时纠正.对于考纲要求重点掌握的,更要认真细读。在阅读课本时,还要注意掌握知识点的内涵与外延.例如,在复习数列中,不仅要掌握等差数列、等比数列的通项公式和前n项和公式,而且还要掌握在这四个公式的推导过程中蕴含的四种数学方法--叠加法、叠乘法、倒序相加法、错位相减法.在回归课本时,这些方法的本质特征是要提炼出来的。

数学学科的系统性和严密性决定了数学知识之间深刻的内在联系,包括各部分知识的纵向联系和横向联系,回归课本知识点时,要善于从本质上抓住这些联系,进而通过分类、梳理、综合,构建数学的框架结构。一些学生在复习中,不注重知识点之间的联系和综合运用,复习当前的内容的就忘记前面的知识。虽然一些学生能掌握一些知识点,但是各知识之间依然是孤立的、零散的、解题的时候很难用上。因此在回归课本时,要理清高中数学的知识主线,透彻地掌握知识结构,熟记概念、公理、定理、性质、法则、公式,理解每个知识点的内涵与延伸,注意前后知识点之间的联系,建立一个完整的知识体系。

例如,在复习函数章节时,首先要理解函数的定义、定义域、值域(求值域的几种方法)、性质(单调性、奇偶性、周期性、对称性、凹凸性)、高中学习过哪些函数(包括每一类型函数的图象)、体现了哪些函数思想方法(数形结合、转化与化归)等。

(二)回归课本,强调概念的复习

1.避免对于概念的理解模糊不清

数学概念掌握得不熟练或者似是而非,在考查概念性问题的时候,一些学生的出错率较高,是导致解题失分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在高三复习回归课本中必须强化对数学概念的理解和记忆。

从教学实际来看,大多数学生会认为数学概念单调枯燥,不容易记,考试不会考,而造成学生不重视,不求甚解,从而导致对概念认识和理解的模糊;部分学生对基本概念虽然能记住,但是机械的死记硬背,而不能从它的内涵外延深刻去理解。这样造成概念学习障碍,严重影响其对数学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掌握和运用。

在历年的高考中对于概念的考试是必不可少的,下面以福建省高考理数为例。

例1 (2014福建卷理科第1题).复数[z=(3-2i)i]的共轭复数[z]等于( )

[A.-2-3i] [B.-2+3i] [C.2-3i] [D.2+3i]

本题考查了共轭复数的概念。

例2 (2014福建卷理科第7题)已知函数[fx=][x2+1, x>0cosx, x≤0]则下列结论正确的是( )

A.[fx]是偶函数 B. [fx]是增函数 C.[fx]是周期函数 D.[fx]的值域为[-1,+∞]

正确答案D。本题考查了函数的奇偶性、单调性、周期性的概念以及函数的值域。部分考生易选错误答案A,他在印象中机械认为[f(x)=x2]、[f(x)=cosx]是偶函数,所以[f(x)=x2+1,(x>0)],[f(x)=cosx(x≤0)]也是偶函数,而没有深刻认识奇偶性的定义。 值得一提的是,在2012福建卷理科第7题中也考查函数同样的概念。

在研究函数y=Asin(ωx+[?])(A>0,ω>0)的图象变换的物理意义时,A称为振幅、[T=2πω]是周期,[f=1T]频率,[ωx+?]为相位, [?]为初相.但上述概念是在A>0且ω>0这一前提下的定义.否则,当[A

例3 已知函数[y=2cos(2x-π6)],求它的振幅、周期和初相,

如果对于概念的不熟悉,学生若没有将函数转化为[y=2sin(2x+π3)] 那么就很容易得出错误答案了。

2.加强对概念的内涵延伸的复习

对概念的复习,可以从内涵、外延、定义方式、正反例证、合理性等方面分析加深对概念的理解,也要多留意课本上不太引起关注的知识点,思考这一知识点考的是什么,会怎么考等,设计多向分析,深化概念理解。

例4 (2014福建省文第21题节选).已知曲线[Γ]上的点到点[F(0,1)]的距离比它到直线[y=-3]的距离小2。

(Ⅰ)求曲线[Γ]的方程。

本小题考查抛物线的定义,但高于定义,它对抛物线的定义进行了延伸变化。

例5 (2012新课标文)在一组样本数据(x1,y1),(x2,y2),…,(xn,yn)(n≥2,x1,x2,…,xn不全相等)的散点图中,若所有样本点(xi,yi)(i=1,2,…,n)都在直线[y=12x+1]上,则这组样本数据的样本相关系数为

(A)-1 (B)0 (C) (D)1

本题主要考查样本的相关系数,是简单题.由题设知,这组样本数据完全正相关,故其相关系数为1,故选D.而部分同学对相关系数一无所知,易选C , 认为相关系数就是直线的斜率,白丢了容易得到的分数。在考试中如果发现有概念不是很清楚,都要及时查看课本。

(三)回归课本,加强公式的记忆与运用

首先要加强公式的记忆,学生可以使用一些辅导资料上的公式表,也可根据自己的做题习惯整理一份适合自己的公式表,记住并明白如何应用。

其次对公式不能只停留在表面的认识上,要重视数学公式的来源,深入地理解公式的实质极其全部含义,掌握它们的基本特征和重要性质。利用公式的本质特征记忆公式,还应有意识地训练自己能够用语言准确地叙述数学公式,这样有利于对公式的理解和记忆。如果能用简练明确的口诀把公式中主要数量关系突出地表达出来,这更是记忆数学公式行之有效的方法。当然公式之间也是相互联系的,要注意各个公式间的相互转化,正用、逆用、变形应用。比如高中数学中三角公式最多,实质上学生只要记住两角和与差公式、正余弦定理就可以了.至于诱导公式、倍角公式,与两角和差的公式本质上是一模一样的;降幂半角公式是倍角公式的逆用。

例6 (2014福建卷理科第19题节选)、已知双曲线[E:x2a2-y2b2=1(a>0,b>0)]的两条渐近线分别为[l1:y=2x,l2:y=-2x].(1)求双曲线[E]的离心率;

本小题考查双曲线的离心率公式[e=ca=a2+b2a2=1+b2a2],双曲线[x2a2-y2b2=1(a>0,b>0)]的两条渐近线为[y=±bax],若考生记住公式,进行公式之间的转化,由 [ba=2,]易得出[e=5]

最后, 对于有联系的或容易混淆的公式,可以根据公式的不同特点,进行适当的对照比较,揭示其内在联系,找到它们的异同点,这样可以对公式有更加清晰的印象又可有效地防止某些类似数学公式的混淆。

例如2014福建卷理科第17题,本题考查利用直线与平面所成角的公式,这就要求学生能区别直线与直线、直线与平面、平面与平面所成角的公式。又比如在向量的投影中,要区别[a]在[b]方向上的投影、[b]在[a]方向上的投影,否则公式容易用混淆。

(四)回归课本,强化课本例题的示范性

学生在复习中往往会轻视课本例题的作用,而教材例题是课本的精髓、是无数专家学者研究的成果,具有很强的特性:基础性、示范性、典型性、拓展性、规律性。课本例题虽然基础,但无疑是最有代表性的。它一方面起到了加深学生对概念、知识的理解,并综合运用新知识;另一方面也是培养学生规范解答、提高能力的重要载体。

课本例题的解答过程为学生提供了样板,使学生自己明确解题表述的基本过程和规范要求,从而养成良好的解题习惯和规范语言表达能力。同时教材的例题,体现了一个完整的解题过程,弄清题意、思路分析、解题过程表述、反思总结。通过回归课本例题让学生明白了解题的基本步骤。

例如,在立体几何求角时要“一作二证三计算”。对于解析几何大部分同学都感到难,其实只要涉及直线与圆锥曲线问题,“一设(设直线方程,已知直线过点的用点斜式,但要讨论斜率是否存在;已知直线斜率的,用斜截式);二联立;三消元;四设而不求,判别式,韦达定理。五代入化简(将根与系数的关系代入题目中的已知条件)”。

这种规律有时候要听老师讲,有时候要学生自己总结,引导学生做完题多想一想,这样以后少走弯路,从而提高自己解题的速度,表述有了规范性,减少了扣分的可能。

(五)回归课本,注意课后习题的挖掘、变式教学

数学课后习题是课堂教学的延伸和补充,数学课后习题的设计不仅能帮助学生巩固知识、技能及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而且还能帮助教师了解教学情况,及时进行教学反思改进。近几年高考,许多高考题都能在教材中的习题找到题源。例如:2012年福建省卷理科第17题,题源是人教版A必修4第138页习题B组第3题。2013年全国新课标卷理科Ⅱ第17题、陕西卷理科第7题、辽宁卷理科第6题;2011年安徽卷第16题;2011年山东卷第17题、江西卷第17题等,这些题源均来自于是人教版A必修5第18页练习第3题。

在教学中,教师应充分认识课本习题所蕴涵的价值,注重对课本习题进行充分的挖掘和研究,对其变式、发散思维训练,挖掘其内涵及外延,把新旧知识有机地组合起来,以达到优化认知、开拓视野、锻炼思维、提高能力的目的.

总之,在高考最后阶段的复习,为了让学生学得轻松、又能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回归课本是行之有效的一种方法。通过回归能让学生基础扎实、规范解答,将学生引向高考的至高点。

参考文献:

化学的基本公式大全范文第11篇

一、近年来江苏基本公共服务方面的主要成就

民生幸福体系建设成效显著。目前,江苏以终身教育体系、就业服务体系、社会保障体系、基本医药卫生体系、住房保障体系和养老服务体系为主要内容的“六大体系”在加快建设之中,成效显著。2012年,小学学龄儿童净入学率达100%,在校生年巩固率达99.5%,初中在校生年巩固率达98.4%,毕业生升学率达98.0%,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47.1%。2012年末全省城镇登记失业率为3.14%,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66.71万人,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再就业16.08万人。社会保险主要险种覆盖率达95%以上。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有序推进,全省新开工保障性住房32.8万套、竣工15.3万套(户),分别完成年度目标的104.1%、117.7%。卫生事业快速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口覆盖率达98%以上。

公共文化服务内容不断丰富。2012年,全省共有文化馆、群众艺术馆119个,公共图书馆112个,博物馆264个,美术馆15个,综合档案馆122个。广播综合人口覆盖率和电视综合人口覆盖率分别达99.99%和99.88%。根据规划,2013年全省所有城市街道文化中心和70%左右的乡镇文化站建成公共电子阅览室,全年送书刊80万册左右,送戏2800场,送展览34个,组织“美好江苏—文化民生基层文艺巡演”30场。

政府公共服务职能不断强化,公共服务的财政投入逐年加大。全省不断强化政府公共服务职能,在劳动就业、社会事业、社会保障、基本医疗、公共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不断创新公共服务方式,提升公共服务水平。2012年,全省民生支出占公共财政支出比重超过3/4,公共财政用在与人民群众生活直接相关的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和就业、住房保障、文化方面的支出共计2577.59亿元,增长19.3%,高于支出平均增幅6.8个百分点。其他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农业水利等支出也大幅增加,其中农林水事务支出增长21.9%。

改进公共服务方式的探索性实践已有成功案例。公共服务内容丰富,覆盖面广,其中公用事业、民生、公共安全、环境保护和公共文化是最为重要的公共服务领域。城市公用事业(供水供电公交污水处理等)领域,最早启动了改革,现在已形成较为成熟的供给模式。在社会关注度最高的民生领域,公共服务方式的探索已有一些成功案例。

在就业服务中,服务方式的改进主要在就业培训方面。就业培训服务都由市场化的培训机构提供,而政府对有关劳动力和培训机构的资金补贴,主要通过发放培训券方式。2009年起,江苏每年向农村劳动力发放数十万张培训券,补贴金额5000多万元。

在医疗服务方面,江苏正在积极探索医疗联合体运行模式。吴江的“盛泽医院模式”尝试一种全新的医疗服务供给模式。这种模式的核心是多元投资、上下联动(促使优质医疗资源扁平化配置)、管办分离、专业化管理(董事会、理事会和监事会),使政府、医院和群众实现了共赢,各方满意度都极大提高。

在养老服务方面,江苏积极探索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采用公办民营、民办公助等方式,通过机构养老和居家养老两种途径,大力提高养老服务的覆盖面、可及性和便利性,不断提高养老服务质量。机构养老方面,江苏各地近年来普遍提高对社会养老机构的建设补贴和运行补贴标准。

二、江苏基本公共服务的主要瓶颈

当前江苏基本公共服务存在的主要问题是:总体投入不足,县际供给能力严重不均衡,各类弱势群体受益水平低,供给模式单一。

公共服务总体投入不足、效率不高。一方面,与浙江、山东、广东等其他东部沿海省份相比,在教育、科技、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领域,江苏投入水平不具有明显优势,一些指标甚至低于兄弟省份;另一方面,基本公共服务总体效率不高,整体上属于“投入型”而非“效率型”,地区间公共服务差距主要表现为投入差距。

县际供给能力严重不均衡。基本公共服务主要责任主体是县级政府,而县级政府财政状况地区差异极大。苏北各县(市)基本公共服务能力远远低于全省平均水平,大体相当于苏南地区1/4、苏中地区1/3。

各类弱势群体受益水平低。在基本医疗、居住环境、食品安全和公共安全方面,农民、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外来务工人员、民工子弟和农村居民所享受到的公共服务水平较低,很多处于“底线不均等”状态。

公共服务供给距群众的实际需要有较大差距。除了人们一直重点关注的教育、医疗卫生问题满意度不高外,近年来人民群众对环境保护等基本公共服务的不满日益增长。

供给模式和渠道单一。公共服务生产和供给高度依赖于政府,在每个领域的每个具体环节都依赖政府的直接供给和直接生产;而政府以外的其他主体,特别是社团、企业、非盈利组织等,很少参与公共服务的生产过程。

三、国外改进政府公共服务的经验

政府在公共服务供给方面,具有三种作用:资金提供、服务监管和服务生产。新公共管理就是在强化政府作为资金提供者和监管责任人的同时,将服务生产者的功能转让给市场和社会。并且,在过去30多年的探索中,积累了较为丰富的实践经验。

政府进一步明确其作为资金提供者和服务监管者的角色,也是公共服务制度安排的主要决策者,同时,尽量从服务生产的环节中撤出。在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通常是由地方政府负责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具体而言,政府的主要职责可以包括:首先,财政支持。主要提供政府补助、税收减免或税收支出、代用券等多种形式的财政支持。其次,直接生产。好处是政府可以直接控制生产过程,确保产品质量。由政府直接生产主要解决两方面问题,一是主要由应由政府直接生产和供给的公共服务,典型的是基础教育;二是让渡给市场和社会的领域中,政府发挥补充和托底的作用。经过改革后的公共服务供给方式,政府作为直接生产的作用不断弱化,最终仅仅作为市场失灵和志愿失灵时的补充。第三,多个地方政府联合生产。破除行政化的羁绊,由若干地方政府联合提供某些领域的公共服务,如温哥华的图书馆是由该地区八个市联合提供经费的。第四,准政府机构供给,由兼有政府和私人的法律特征的准政府性机构提供市场性公共服务,如美国邮政公司和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以及财政部的联邦融资公司和司法部的联邦监狱工业公司。

实行多元化多渠道的合作供给。坚持政府与企业、社会组织合作,发挥私人部门、非营利组织和公共部门的协同作用。主要方式包括:第一,签约外包,这是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常用模式,由政府向非营利组织付费购买其生产的公共物品和服务。第二,特许经营,即政府赋予某一或某些组织垄断经营权,在价格管制下使之直接向公众有偿提供其生产的产品或服务。第三,公私伙伴关系(PPP模式),地方政府为生产商提供土地、政策优惠、拨款、贷款、免税等,以低于市场价格收购生产商的产品。在美国,该模式应用于公共汽车、火车运输,以吸引资金,开展项目管理,提升服务水平。第四,混合策略,这是一种基本公共服务供给的组合手段,如在美国地方和城市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发展中,单一的合同外包正在被多元的合作策略取代。

发挥社会力量的积极作用。首先,志愿生产。由公民自愿、不为报酬而提供的一些公共服务,如美国和加拿大居民自愿参与消防活动,成为自愿消防志愿者。其次,可以通过社会的盈利来补贴福利,包括运作“社会企业”项目。

四、江苏提高政府基本公共服务

保障水平的主要思路

改进政府公共服务方式,其根本目标在于切实提高政府公共服务的效率,切实提高基本公共服务的保障水平,切实提高人们群众对基本公共服务水平、可及性和服务质量的满意度。

明确公共服务方式改进的重点领域。民生、环境保护、公共文化是公共服务方式改进的重点领域。具体而言,以下几方面显得更为迫切。

一是应重视对城乡基层医疗建设的投入。由于多种原因,当前江苏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面临诸多问题,不仅乡镇卫生技术力量依然薄弱,远远不能满足农村居民的医疗卫生需求,而且农村卫生人才“断层”现象依然严重,严重制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可持续发展。为此,必须多措并举,一方面设法提高农村卫生人才队伍的建设,另一方面加大财政投入,在保证农村卫生各项拨款和经费按时足额拨付、保证农村卫生投入的增长幅度不低于同期财政经常性支出的增长幅度的基础上,切实做到新增的经费重点倾斜农村,倾斜基层;要提高乡镇医务人员,包括村医生绩效工资的标准,至少不低于同地区公办教师的绩效工资水平,以此来稳定基层专业队伍。

二是针对流动人口的基本公共服务开展联合生产。当前通过推行居住证制度,使部分长期在城市工作并连续居住、参加社会保险的流动人口有序落户,这只是解决流动人口进城的第一步,更大的考验在于如何进一步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的均等化,使流动人口享受更多原本只附着在城市户籍上的社会福利,尽快实现流动人口“同城同权”。

三是积极推动养老服务社会化进程。构建以居家养老和机构养老为基础,社区养老服务为依托,其他养老方式为补充的运转协调、服务高效的新型老年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和养老服务模式。在这里,充分发挥社会与市场在养老服务中的作用,通过采取土地出让价格优惠、规费减免、贷款贴息、以奖代补、购买服务等方式吸引和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养老服务设施建设。

四是构建全民共享的公共文化服务体系。今后几年,应将城市社区图书馆建设作为重点工程,各级政府需将社区图书馆建设和日常运行所需资金列入经常性财政支出项目。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公共文化设施网络,特别是基层和欠发达地区的公共文化建设,并推动公共文化服务向基层倾斜,向农村延伸。

五是将城乡环境保护按照相同的标准纳入公共服务范畴,重点解决农村地区环境整治的长期投入和常态化管理问题。政府需尽快将农村地区日常环境管理和环境整治所需资金给予充分的支持和保障,同时加快建立农村环境管理和整治的要求和标准。

强化政府作为资金提供者和服务监管者的角色与功能。改进政府公共服务方式,一方面,政府应更加明确和强化其在资金保障和服务监管与指导方面的作用,即充当“掌舵”而非“划桨”的角色;另一方面,应逐步从公共服务的直接生产过程中退出,将具体的生产职能转交给市场和社会,鼓励其他公共机构、中介组织、社会团体和企业参与公共服务的生产。换言之,凡是能够由市场和非营利组织生产的服务项目,政府都需退出。最终打破政府垄断公共服务供给的旧模式,走向由政府、社会和市场共同提供公共服务的合作供给模式。同时,凡是属于基本公共服务范畴的项目,政府都必须承担资金的最终保障和服务的监管。

就江苏而言,当前在基础教育领域,政府的角色最为明确,承担着资金提供、监管和服务生产(办学校)的全方位角色。但在基本医疗、住房保障、环境保护等百姓最为关切的领域,政府职责边界很不清晰,突出问题是过多地参与到直接的服务生产过程中,而本应由政府承担的资金保障作用明显不足。今后这些领域应是强化政府资金保障和服务监管指导的重点领域。

建立多方参与的合作供给模式。在服务的生产过程,积极吸引市场、中介组织、非营利组织的参与。需要明确几个方面:一是分类管理。对公益性较强的非基础性公共服务,除目前必须由政府直接投资举办外,可以通过向社会投资者公开招标项目法人,通过财政补贴、PPP 模式(公私合营)、特许经营、贷款贴息、优惠政策等方式支持社会组织或其他社会力量举办。对公益性较弱的非基本公共服务,可以由市场调节供需关系,以满足不同人群的多样化需求。二是建立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契约关系。如鼓励保险公司等营利机构与社保基金合作,利用市场机制来解决政府在社会养老保险上的经费不足、人员不足和管理不到位等问题。三是确保招投标制度的严肃性,避免投标过程走过场和项目外包中长官意志,逐步建立起发包方和承接方之间的契约关系,让政府和企业、社会组织都要在平等基础上遵守契约。四是制定严格的政策法规,确保社会组织和企业购买政府公共服务的财务透明化,尤其是对财政资金项目更要严格管理。

建设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动员社会中的非资本性资源。一是分步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在推进事业单位转向公益性机构之后,完善促进社会组织发展的相关政策,鼓励和引导社会组织积极参与基本公共服务的提供、管理和监督。二是引入志愿机制,让更多的志愿服务资源投入到日益短缺的社会保障资源中去。通过倡导、鼓励和支持利他主义的文化价值,把社会上的大量非资本化资源与有限的资本化资源有机结合起来,形成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基本公共服务的新的资源组合。三是在继续发挥市场经济体制机制作用的同时,发挥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社会体制的作用,充分调动广大社会成员参与社会生活,解决社会问题,激发社会活力的作用。

化学的基本公式大全范文第12篇

关键词:基础教育;教育发展方式;教育观念;战略地位;教育资源;体制改革

中图分类号:G40-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10X(2012)03-0011-03

“十二五”时期,是我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也是我省从“教育大省”向“教育强省”的转变时期。在这五年期间,如何贯彻落实国家《教育规划纲要》,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众的需求,加快转变教育发展方式,推进基础教育科学发展,是值得认真关注和解决的重要问题。

基础教育是科教兴国的奠基工程,具有全局性、基础性和先导性作用。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社会结构的转型和社会价值观念的多元化,要求基础教育必须转变发展方式。基础教育发展方式的根本转变,是由精英教育向普惠教育转变,由基础教育的数量满足型向实施素质教育的质量满足型转变,由部分学校优先发展向办好每一所学校的方向转变,由不让一个孩子失学向关注每一个孩子健康成长转变,从保障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益向追求教育的公正与公平转变。

一、当前我省基础教育发展取得的成绩和问题

“十一五”以来,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我省基础教育成效显著。特别是去年以来,国家、省两级教育规划纲要的颁布实施,进一步推动了我省基础教育健康发展。

(一)更加重视大力发展学前教育

一是适时出台了“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实现了由重点抓学前一年教育向普及学前三年教育转变、由举办学前班向举办规范幼儿园转变。二是在全国率先确立并实施了利用闲置农村小学校舍和超编小学教师两大资源,建设农村规范幼儿园战略。三是组织实施了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县创建规划,探索出了以政府和集体办园为主、以公办教师为主、以政府和集体投入为主的农村学前教育发展模式。四是省、市主城区和县城城关镇幼儿园建设力度加大,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主城区和县城民众对优质学前教育的渴求,从而使我省学前三年毛入学率达到65.35%,位居全国前列。

(二)更加注重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一是省政府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列入对县级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加大了督导检查力度。二是创出并推广了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新经验。如,承德农村学区改革、石家庄“一托二”联合校、邯郸市区通过联合校、兼并校、建分校、新建校“四种模式”等一系列经验做法,得到了国务院和教育部的充分肯定,2009年11月教育部在我省邯郸市召开全国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现场经验交流会,其经验在全国推广。三是为促进初中生源均衡,我省还全面推行将公办省级示范性高中大部分公助生招生指标按比例均衡分配到初中学校的办法。四是为促进师资均衡,建立了义务教育阶段校长教师定期交流制度、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制度,等等。

(三)更加着力普及高中阶段教育

一是注重高中阶段教育坚持内涵和外延协调发展,合理确定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招生比例,以全面提高普通高中学生素质为目标,推动普通高中多样化发展。二是开展示范性高中建设,扩大优质普通高中办学规模,建设了一批具有较高教育质量和示范作用的学校。三是适应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及时启动实施了高中课程改革。四是我省已基本普及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有615所,其中省级示范高中251所。2010年,我省高中阶段毛入学率达到87%,在校总规模达到256.6万人。

(四)更加注意教育发展保障体系的逐步完善

一是建立了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部纳入财政保障范围。2006年到2010年,全省地方教育经费总投入由355亿元增加到717.69亿元,年均增长9%。二是初步建立了教师招聘、培训机制,重视教师在职培训,2006年以来省级共培训中小学教师28200人。使全省小学教师专科学历比例由65.8%提高到82.3%,初中教师本科学历比例由38.8%提高到65.7%,普通高中专任教师学历合格率由82%提高到94.4%。三是创新实施了师范类大学生到农村学校顶岗实习工程。四是全面实施了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绩效工资改革,普遍提高了教师工资水平。

(五)更加尽力创造实现教育公平的条件

一是免费义务教育全面实现。二是进一步落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的生活费补助政策,将补助标准提高到小学生每年补助750元,初中生1000元,保障了他们的生活和学习需要。三是加强进城务工人员和流动人口子女就学工作,全省进城务工人员适龄随迁子女在公办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率达94%。

(六)“十一五”期间,我省基础教育发展虽然取得了明显成绩,但仍然存在着优质教育资源不能完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满足人民群众接受良好教育的需求

仍然没有处理好教育为社会服务和教育为人的发展服务的关系、应试教育和全面素质教育的关系、精英教育和普惠教育的关系、数量扩张和提高质量的关系。主要问题是:有学上的问题基本解决,但上好学的问题依然突出。教育观念相对落后,全面素质教育推进困难,城、乡区域教育发展不平衡,教育投入相对不足,教育布局欠合理,教育管理体制不尽完善,教育资源配置尚未达到均衡,中小学生课业负担过重,等等。

二、加快转变教育发展方式,促进基础教育科学发展的建议

基础教育作为造就人才、提高国民素质和实现现代化的奠基工程,必须随社会转型和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而转变发展方式。面对我省基础教育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提出加快转变基础教育发展方式,促进我省基础教育科学发展的建议。

(一)更新教育观念,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实现基础教育发展方式的根本转变,必须更新教育观念,树立以人为本、德育为先、全面发展、系统培养、人人成才、培养多样化人才的教育理念。一是确立教育在促进社会发展和人的发展相统一的价值取向,确立面向全体、为了全体、造就全体的学校职能观。二是强调为学生获得终身学习能力、创造能力以及生存与发展能力打好基础的主要目标,注重发展学生的主体性,理解尊重学生,平等地为每个学生提供表现、创造和成功的机会,使每个学生在原有基础上都得到生动活泼、主动和谐的发展。三是强调学生在认知过程中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强调学生的独立思考能力、分析判断能力、搜集处理运用情报信息的能力和发展新知识的能力。最终达到通过人的发展促进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在社会可持续发展过程

中进一步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二)确保基础教育战略地位,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一是确保基础教育重点、优先发展。我省不仅要把重点、优先发展基础教育作为检验各级领导班子政绩的主要内容,还要各级政府、部门从自身实际出发,在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的基础上,团结协作,密切配合,形成优先发展基础教育的合力,实现更高水平的普及教育,形成惠及全民的公平教育。二是基础教育作为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事业发展的重点领域,要切实予以政策、财政和制度的保障,形成长效发展机制。三是基础教育的着眼点在于提高劳动者的基本素质,这就需要全面实施素质教育。逐步做到由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转变,由注重“授业解惑”的知识传授向发挥学生的主动性、尊重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培养多样性、个性化、创造性人才转变。四是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坚持德育为先、能力为重,坚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着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重视劳动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生命教育、安全教育、国防教育、可持续发展教育,把学生培养成为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三)合理配置优质资源,推进基础教育均衡发展

基础教育的普惠性、公平性,决定了基础教育必须由数量扩张型的外延发展向提高质量型的内涵发展转化,使教育资源配置达到最优化,使每一个接受该阶段教育的学生,享受到好环境、高水平、平等、公平的国民教育。这就要求:一是学校布局合理化。尽量处理好生源减,少和学校集中、扩大规模的关系。:做到既要着眼于÷当前,又要着眼于长远。按着市、县幼儿园。小学、初中、高中每年生源减少的情况,布局校区、适度集中和扩大规模,尽量控制班额。二是学校建设标准化,结合实施“校安工程”,加快改造薄弱学校,尽快使全部义务教育学校在校园、校舍、教学设备、图书和体育活动设施等方面达到国家基本标准。三是努力提高基础教育的管理水平和教学水平,均衡师资配置,逐步建立统筹城乡、区的义务教育校长和教师交流机制。使校长、教师交流和师资培训常态化。四是以教育信息化为平台,加快缩小城乡基础教育差距,争取在“十二五”期间使城乡基础教育在区域内基本实现均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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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大学生 医疗保障 公费医疗

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在不断完善,不论是城镇养老保险还是医疗保险都在进步,然而大学生作为一个特殊的群体,却成为被社会医疗保险遗忘的角落,其医疗保险一直是我国医疗保险体制中的“软肋”。我国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经历了单纯的公费医疗到逐渐多样化的发展过程。我国公费医疗制度建立于1952年,几十年来,这一制度确实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公费医疗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形势逐渐被社会医疗保险制度所取代。而我国的各高校内仍沿用公费医疗,没有统一标准。随着传统公费医疗弊病的逐渐暴露,许多高校开始对大学生的医疗保险进行多样化的尝试,主要有联合保险公司开设商业保险,建立互助基金等。所以,本文对大学生医疗保险的制度建设提出问题分析和建议对策。

国内学者从上世纪90年代末开始大学生公费医疗改革方面的研究,但当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改革的焦点,大学生医疗保险没有受到普遍关注。目前,大多数研究都是对大学生医疗保障现状的描述,进而提供初步的建议或方案。

一、大学生医疗保险现状描述与问题分析

以前,我国大学生的医疗保障主要限于公费医疗制度给予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补偿。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疾病模式和医疗模式都发生了变化,大学生对健康的追求也转变为生理、心理和社会的完美状态。大学生的医疗保障成为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高等院校、学生及社会关注的焦点。

1、公费医疗的运行现状及面临问题

目前,我国大学生享受的公费医疗制度是从1953年开始实施的,其覆盖对象是国家统招的全日制计划内大学生和研究生。不少学校参照国家标准自行负担,不同的学校通常采用不同的支付方式。我国现行的大学生医疗保障制度面临着一系列的问题。具体表现如下:公费医疗制度存在公费医疗资金供给短缺、资金承受能力普遍不足的情况;公费医疗的主要问题集中在校医院的服务质量和转诊上;贫困大学生的增加,使得高校大学生的公费医疗经费更显不足;现有大学生公费医疗制度设计上的缺失。

在公费医疗制度下,大学生的道德往往受到挑战。在高校中存在着大量的“无病看医、无病取药”现象。一方面,确实是身体不适需要咨询而看医生,而去拿药。但也有一部分大学生是借助公费医疗的便利为家人咨询、为家人取药。这不仅加重了学校医院医务人员的工作量,更是造成了学校医疗资源的外流和一定程度上的浪费。

2、大学生投保商业医疗保险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为了支付大额费用,现在全国各地许多大学生都在尝试着采用各种方法对现有的高校医疗保障制度进行改革,倡导学生购买商业性健康保险成了首选。大学生参加商业医疗保险主要分两种情况,一是由学校与商业医疗保险公司合作开设的针对在校学生的半商业性质医疗保险,另一种是学生私人投的纯商业医疗保险,在大学生医疗保险体系中只讨论前者。但是这样的方式参保范围不够广,赔付也有限。

在学生自愿的前提下,积极鼓励在校大学生参加医疗商业保险,我们概括为“公费医疗+商业健康保险”的模式。现有针对在校大学生的商业医疗保险仅限于住院医疗,并限定了病种及最高赔付金额。同时,由于商业保险必须追求一定比例的利润空间,加之销售过程中存在着诸多不规范现象,使得此类产品整体价格较高。因此,必须建立一个完善的大学生个人保障体系,来解决大学生保障水平低的问题。

大学生医疗保险本质上应该属于一种政策性保险,但是我国现在实施的大学生医疗保险体制恐怕并不能完全划定在政策性基本保险的范围内,这是因为各地各校标准不一,缺乏社会化的基本保障。

二、完善大学生医疗保险的对策和建议

1、大学生医疗保险的国际经验借鉴

西方国家的社会保障体系已成熟,大学生是无收入的群体,他们的医疗保障问题基本上由政府承担主体责任。无论是欧美、日本等高等教育发达国家,还是印度、巴西等一些与我国经济发展水平相当的国家,都秉持“全民性医疗保险”的理念,对大学生也都有较为完善的医疗保险制度。以美国为例,美国大学生在享受社会医疗保险的同时,还积极参加商业医疗保险;学生医疗费的支付手续简便,医疗费由保险公司或社会保险机构向医院直接支付;就医选择多样,保费支付方式灵活,医疗保险的保障范围广泛。德国是世界上第一个以社会立法实施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德国大学生医疗保险有如下特点:高校所有学生全部参加法定医疗保险;医疗费的支付是由保险公司或者社会保险机构与医院直接进行的,这样医院就会及时治疗,避免了医疗保险“雨后送伞”的情况;保费支付方式灵活,就医选择多样,保障范围极其广泛,学生保费和参保后享受的待遇都是法定的。

2、完善大学生社会医疗保险制度的对策

大学生是一个国家中具有较高人力资本的群体,更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根基所在。考虑到大学生群体的特殊性(非劳动者)、地域性(高校的分布比较集中,且多在大中城市)和管理体制历史的传统(享受与国家工作人员一样的公费医疗),大学生医疗社会保险制度应独立于目前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建立由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管理,但基金独立并封闭运行、省级统筹、属地化管理的新型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其中,较为可行的模式是实行强制性和自愿性相结合,以社会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不同层次的商业保险为辅助,重症医疗救助为补充的多元化的大学生医疗保障体系。因此,我们提出以下构想。

(1)健全基本的社会医疗保险体系。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体系必须纳入法律制度,使其透明化、稳定化,在全国有一个统一的基本标准,并允许各地各高校根据实际情况有一些灵活的做法。大学生医疗保险作为社会保险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体现社会保险的一般特性:在基本医疗基金的筹集上,主张结合大学生医疗保险的特征,参考城镇职工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方式用“统账结合”的方式。此外,支付方式也应以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为基础,建议一般门诊由个人账户支付,住院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但对一些门诊治疗费用较高的病种可以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同时,基于统筹基金支付能力以及设立目的的考虑,应当设定一定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

(2)建立多层次的商业保险。大学生医疗保险仅仅是大学生医疗保障体系的基础,在积极做好这项工作的同时,大学生医疗保险社会化的另一重要一步就是商业保险公司参与运作,学校应该引入竞争机制选择商业保险公司承担学生医疗保险,选择最优的学生医疗保险制度,最大限度地保障学生的利益,这样也有助于建立商业保险的诚信机制。但是,我们提倡的针对大学生的商业医疗保险不同于目前一些院校单纯办理的商业医疗保险,由于这些商业保险公司主要追求经济效益,在保险过程中容易产生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其次,商业医疗保险属自愿参保,难以保证全员参保。大学生医疗保险具有公益性,福利性、强制性和社会共济性,单纯的商业医疗保险无法做到,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保险市场,规范保险操作。政府对于提供这类学生保险的公司给予一定的优惠或补助,使其拓展大学生医疗保险业务,提供更大选择的余地,鼓励其为大学生提供相对低廉的保险服务,提高大学生参与商业保险的积极性,从而在整体上切实提高对大学生的医疗服务水平,为大学生医疗提供有力的保障,从而能够满足学生多层次的医疗保障需求。

(3)建立重大疾病专项救助基金。对于那些未参加自愿型商业保险的学生,尤其是家庭贫困者,一旦发生重大疾病,往往无力承担巨额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最高限额以上的部分没有着落,导致病情延误甚至造成更严重的后果。为了避免或尽量减少这种情况的发生,因此,有必要建立专门帮助贫困生的重大疾病专项救助基金。毫无疑问,资金的来源问题是建立大学生医疗救助制度的关键。重大疾病专项救助基金的筹资方式可以是多样化的,几种可能的筹资途径为:增强大学生之间的互助共济意识;政府财政拨款;社会捐款;借鉴方式,灵活筹集资金;完善与大学生医疗救助相关的法律,制定相关的政策和法规。

总之,大学生医疗保障体系应由国家为主导,统筹规划,周密安排,在构建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尽快建立大学生大病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制度。其中,大病医疗保险建立大病医疗基金,作为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医疗救助制度主要面对特困生和医疗费用支出超出大病医疗基金的大学生。最后,考虑到商业保险自身所具有的赢利性和“市场失灵”等特性,要适度引导商业医疗保险进入大学生补充保险市场。大学生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和商业医疗保险将构成一个多层次、立体的,可以满足多方需求,覆盖全体大学生的医疗保障体系。

三、结束语

近些年来,我省各级政府切实关注民生,高度重视做好医疗保障工作,相继建立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基本实现了医疗保障的制度全覆盖,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从制度上解决大学生医疗保障问题,既有利于健全完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体系,又有利于提高大学生医疗保障水平,减轻学校和学生的医疗负担,对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将大学生纳入“全民医保”体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作,需要逐步推进。本文主要通过对我国大学生医疗制度背景和变迁的分析,总结出现有大学生以公费医疗为主的保险制度中的突出问题,并在现状分析的基础上,提出大学生医疗保险制度社会化的可行性模式,本文缺乏实证研究,这与所掌握的数据资料非常有限直接相关,希望在此基础上可对该问题提供进一步的实际解决方案。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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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的基本公式大全范文第14篇

(复旦大学,上海 200438)

摘 要:目前,全科医生制度的推行主要依靠政府大量的政策性文件。从法制视角来看,政策不具有法的规范性,法律也无法调整政策之间存在的矛盾、冲突,具有半公开性的政策不利于公众监督;同时,政策的权威性和效率也值得关注。本文认为,全科医生制度的构建必须与我国基本国情相适应。从一个由文件组成的政策体系逐步演变为一个由规范性法律文件构成的法制体系,将是最终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必然选择。

关 键 词:全科医生制度;公共政策;法制

中图分类号:D63-3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8207(2015)02-0018-06

收稿日期:2014-12-16

作者简介:李学成(1979—),男,宁夏灵武人,复旦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河南科技学院法律系讲师,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

基金项目: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基因污染的法律防范与损害救济机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3CFX096;上海市法学会2014年十大理论法学研究课题“基因医学研究多维风险的法律控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4YS153;河南省软科学研究项目“中原经济区建设中的纠纷调解机制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32400411172;本研究受上海市重点学科经费项目资助,项目编号:B102。

一、全科医生制度是现代医学模式

发展的必然要求

全科医生,在美国、加拿大以及我国香港和台湾地区又被称为家庭医生或家庭医师。通常认为,全科医生是全民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主要提供者和健康护卫者,素有全民健康“守门人”的美誉。全科医生在18世纪北美洲通科医生基础上产生,后来发生的工业革命不仅显著提升了生产力,也促进了生物学、解剖学和生理学等学科的飞速发展,专科医学兴起并逐渐取代了通科医学。[1]由于专科医学越来越注重对专科医生某一方面医学知识的培养,使得专科医生对于非本专业的医学知识十分陌生,而社区居民大部分的医疗保健问题需要全面掌握医学知识的通科医生方能解决,所以,在英国,健康保险制度的推广使得通科医生再次复兴并承担起社区居民卫生保健“守门人”的重任。通科医生在美国被称为“家庭医生”并赋予了初级卫生保健的使命,家庭医学也成为与其他专科医学并列的一门学科。1972年,世界家庭医生组织在澳大利亚墨尔本成立,在国际层面协调各国家庭、全科医生制度和家庭、全科医学的发展。

医学模式的现代转型为全科医生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哲学依据。医学模式是考虑医学问题所持有的整体医学方法和哲学观点。传统医学模式基于人的自然属性偏重于从生物学角度医治人的疾病,忽视了产生疾病的人的心理和社会因素。1948年生效的《世界卫生组织组织法》开篇即宣告“健康不仅为疾病或羸弱之消除,而系体格、精神与社会之完全健康。” 在提出“完整的健康”理念的同时也成为指导各国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的指南。1977年,由美国罗彻斯特大学G.L.Engle教授率先提出全新的、符合“完整的健康”理念的医学模式,即不能单纯从生物学角度考察疾病的决定因素,而应当从病人、病人所处的环境以及社会提供的卫生保健系统来全面考察病因,这一思想被公认为“生物——心理——社会”三位一体的现代医学模式。现代医学模式的提出使人们对于疾病的理解超出了过去仅从病人生物体角度理解的狭隘性,将致病因素的考察扩展到更为广阔的心理学和社会学视野,从而为实现医学使命提供了更具有说服力的哲学观点。

全科医生制度顺应了医学模式的转变并与现代医学模式的精髓相契合。全科医生制度被世界卫生组织称为 “最经济”、“最适宜”的医疗卫生保健服务模式,提倡运用全科医学知识为社区居民提供优质、方便、经济有效、一体化的基础性医疗保健服务,进行生命、健康与疾病的全过程、全方位负责式管理。[2]首先,全科医学的发展为全科医生发挥社区居民健康“守门人”的作用提供了科学依据。全科医学是在19世纪西方通科医生长期实践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门年轻的医学专科,1968年,美国家庭医疗委员会的成立标志着现代全科医学的诞生;我国于1993年11月成立的中华医学会全科医学分会,标志着我国全科医学学科的诞生。全科医学区别于其他专科医学的特点在于:全科医学是为基层医疗保健服务的综合性医学技能体系,它整合了临床医学、预防医学、康复医学和现代行为科学、人文科学的最新研究成果,既具有医学专业性,又充满了医学的人文关怀精神;其注重预防,倡导以病人为中心的健康照顾又关注家庭和社区,遵循以问题为导向的循证医学方法,为病人、家庭和社区提供全方位的初级医疗卫生保健服务奠定了科学基础。其次,全科医生提供的人性化、综合性、可及性和连续性的全科医疗服务,已成为现代医学模式所倡导的理想型医疗卫生保健形式。以全科医学为指导的全科医疗服务倡导人文关怀,设身处地地为病人健康服务,经过规范化培养并持证执业的全科医生采取诊所服务、上门服务等多种形式为病人提供方便可及的医疗卫生服务,运用医学专业知识和相关人文社会科学知识为病人、家庭和社区提供全面的健康照顾,融预防、治疗、康复、健康教育为一体。全科医生在英美等国的实践表明,其综合高效、可及性的医疗卫生服务是病人、家庭和社区初级医疗卫生保健的最佳形式。[3]

二、我国全科医生制度构建的

现状与功能分析

(一)我国全科医生制度构建的现状

我国于上世纪80年代引进了全科医生理念并逐步获得了医疗卫生界的广泛认同,政府也在积极推行全科医生制度并将其作为我国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09〕6号)(以下简称《意见》)标志着我国“新医改”的序幕正式拉开。《意见》提出了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即建立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为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卫生服务,并指出要完善合理分级诊疗模式,建立社区医生和居民契约服务关系。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要大量的、以全科医生为主体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人员,因此《意见》指出,要建立可持续发展人才保障机制,完善全科医师任职资格制度,加强全科医学教育。全科医生是分级诊疗模式得以建构的制度基础,完善的全科医生制度将为全民提供全面的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如何构建全科医生制度体系,从目前来看,我国仍采取惯常的做法,即通过政府颁布大量的政策性文件来推行该制度。如国务院于2011年颁布的《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其进一步明确了全科医生在分级诊疗中的核心地位。《指导意见》从政策层面就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目标、培养制度、执业方式、激励机制和保障措施等作了总结和部署,但对于全科医生制度中的许多具体问题并未给出明确答案,而是授权各部委和地方省级政府根据《指导意见》精神作出具体规定。由此说明,《指导意见》是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总动员和宣誓词,其本身并未就如何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给出规范性制度建议。对此,各部委联合颁布了政策性文件,如《以全科医生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规划》、《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标准》、《助理全科医生培训标准(试行)》、《全科医学师资培训实施意见(试行)》、《中医类别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标准(试行)》。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布了《关于开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各省级人民政府为贯彻国务院和各部委政策性文件精神也颁布了政策落实性文件,如《北京市中医类别全科医生规范化培训标准(试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实施意见》、《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实施意见》、《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实施意见》等。一些地方政府为贯彻省政府的“实施意见”也颁布了相应的具体“实施意见”,如《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实施意见》、《滁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实施意见》、《承德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实施意见》等。

上述政策性文件说明,我国全科医生制度的制定者是政府,政府通过政策性文件“从上到下”推行全科医生制度,这是典型的“政策推进型”制度构建模式。众所周知,公共政策是政府为实现公共利益和公共目标的法制体系之外的决定和行动策略。因此,目前建立我国全科医生制度的公共政策还处于法制的。

(二)全科医生制度之公共政策的功能分析

不可否认,通过政策性文件推行全科医生制度在我国目前医疗卫生体制改革进程中具有一定的优越性。其一,我国全科医生制度还处在尝试阶段,政策本身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尽管全科医生理念已经引入我国20余年,但制度层面的建设仍然处于探索阶段,既需要借鉴世界各国的先进经验,又需要根据我国实际国情探索制度细微层面的设计。政策富于灵活性,对地方政府实施该制度仅具有宏观指导作用,地方政府根据文件精神和本地实际再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也符合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哲学原理。其二,全科医生制度之公共政策为将该制度真正贯彻到基层提供了“权力”基础。全科医生制度的推行,其首要职责在于政府。政府制定符合社会可行性和组织可行性的公共政策来履行自身职责,也是政府行使国家权力的一种方式。全科医生制度为全民提供全面的初级卫生保健服务,需要对现行医疗卫生体制进行大幅度改革。例如:将大医院的优质医疗资源进行“下沉”式调整,建立大量的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培养大量合格的全科医生以及建立科学、合理的全科医生激励和约束机制等。换言之,只有依靠政府权力才能将该制度推行到基层,也只有政府才能有效调动各方面资源,从而高效和快速地构建此制度。

全科医生制度的政策推进型策略与我国立法者的立法思维有关。改革开放以来,立法总是滞后于改革实践,“先改革后立法”已成为改革与立法关系的主要思路。也正是在这种“惯行”的立法思路指导下,全科医生制度作为我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要人力资源制度仍然依靠政策性文件向前推进,而没有选择通过立法方式来建构此制度。

三、全科医生制度之公共政策的法制评说

(一)公共政策不具有法的规范性

法作为事实规律性之集合,是人按照规范去行动而已然实现的活的秩序。[4]规范性是法的核心特征,法的规范性向人们提出了明确的行动规范和指引,告诉人们应该做什么、可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法的规范性的内容是当事人之间乃至当事人与国家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权利是法律保护的合法利益和自由,义务是为实现权利人之权利而由法律所规定的负担和不利,通过权利和义务来规范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从而形成规范性的人际关系。规范性还意味着法不是针对一个人、一件事而立的,而是针对一类人、一类事而立并具有反复适用性。而以党和政府文件为主体的公共政策则不具有规范性。例如《指导意见》是目前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核心政策文件,该文件关于“充分认识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部分仅为政策的一种集中的政治宣誓,表明国家将要建立全科医生这样一种制度体系,不具有法的规范性和约束性。再比如:全科医生培养模式的构建在该文件中表述为“5+3”模式,即先接受5年的临床医学(含中医学)本科教育,再接受3年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事实上,这种培养模式在目前推广起来还有一定的难度,因此,笔者建议,在过渡期内,3年的全科医生规范化培养可以采用“毕业后规范化培训”和“临床医学研究生教育”两种方式。由此可知,“5+3”模式仅为“标杆”,是未来培养全科医生的运作模式,但现在还不适宜。另外,作为替补的两种培养方式并未到达规范层面,适用的具体方式由各省(区、市)确定。与此类似的还包括全科医生的执业方式、激励机制和相关保障措施等。集中的政治宣誓表明了国家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明确态度和构建思路,政策的“精神”通过该文件予以承载并按照行政层级逐级传达,具体如何领悟政策精神和要求即落实问题,则取决于各省(区、市)。宣誓性有余而规范性缺失,必将使全科医生制度的落实大打折扣。[5]

(二)公共政策缺乏法制调整

公共政策处在法制的,法律对于公共政策之间的矛盾、冲突甚至违反“法治”精神无法予以调整。公共政策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只能依靠行政机关通过行政权力予以管控。全科医生制度的公共政策并非行政机关的抽象行政行为,亦非具体行政行为,其本身并不直接触及不确定的多数人的利益或者确定的某些人的利益,仅为行政机关内部行政事务的指导性文件,行政法律无法对其进行合法性审查。此外,全科医生制度之公共政策中的某些提法与现行法律仍存在不一致的地方,其合法性还有待研究。例如《指导意见》明确指出,取得执业资格的全科医生一般注册1个执业地点,也可以根据需要多点注册执业。多点注册执业是否可行,从《执业医师法》的规定来看存在一定难度。《执业医师法》第13条规定,取得医师资格的,可以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但问题是我国的卫生行政部门均依照行政层级而设立,不同行政层级的卫生行政部门管辖的行政区域范围不同,在一个地方的卫生行政部门注册为执业医师,则该执业医师的执业范围只能是该卫生行政部门管辖的区域范围,不可能“跨越”到其他行政区域。因此,在注册时填写的注册地点只能是该行政区域的行政名称,不可能是其他的行政名称。那么,换一种思路,在一个地方注册为执业医师并领取执业证后,再去另一个地方注册执业医师,这种做法具有可行性吗?显然没有。因为执业证书管理制度是全国性的,也是统一的。从“新医改”多点执业的实践来看,情况也不容乐观。[6]因此,通过对《执业医师法》相关法条的解释可以发现,至少从目前来看,多点执业在法律层面上存在障碍。多点执业的案例表明,当全科医生制度的某些内容与现行法律发生冲突时,既无法对政策进行合法性审查,又必须维护法律的权威性,由此政策与法律之间内在的紧张关系就非常现实地摆在我们面前。笔者认为,解决的路径只有一个,就是将全科医生制度之公共政策法制化。

(三)公共政策的半公开性弱化了有关公众健康权保障的内容

公共政策是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地方人民政府在日常行政管理过程中颁布的具有指导意义的内部文件,不一定对外公示,有些内部机密政策性文件只能在行政机关内部传阅。尽管公共政策的目标在于公共利益的实现,关乎所有社会成员之利益,全科医生制度之公共政策性文件,国家层面上的政策性文件基本在官方网站上公示,但地方层面的落实性政策文件是否公示则不统一。落实性政策文件的公示至关重要,地方行政机关是否违反政策而不作为,是否违反政策而乱作为,只有加强公众监督才能促进行政机关高效行政,然而,公共政策不公示将使这一切失去可能性。此外,从已经公示的全科医生制度之公共政策来看,全科医生制度除了全科医生的培养模式、执业方式、激励机制和保障措施外,极少涉及公众健康权保障的内容。健康权包括人权意义上的健康权和一般意义上的健康权,前者涉及国家向公众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义务,后者涉及医疗卫生服务的质量、可及性与救济等。[7]在国家向公众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过程中,公众健康权如何保障将是值得关注的议题。全科医生制度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片面强调全科医生制度的构建而忽视全科医生与公众的基本权利保障,势必会影响该制度的实际功效。

(四)公共政策缺少法的权威性和效率

诸如公共政策等由非立法机关制定、不能运用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通常被称为“软法”。[8]与“软法”对应的自然是立法机关制定的、能够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硬法”,两者的区别在于能否依靠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其实施。由于国家政策等“软法”不具备法律的实施、制裁和救济机制,因而这类“软法”在实际运作中缺乏权威性。上文已述及,我国全科医生制度的构建是通过国务院及各部委的政策性文件下达到地方的,省级政府是构建全科医生制度的主体,而具体落实国务院及各部委政策性文件精神的权力又取决于省级政府。结果就演变为省级政府制定落实国务院及各部委政策精神的“实施意见”,同时自身也是具体实施构建全科医生制度的主体,各省都有贯彻国务院及各部委政策精神的权力和义务,因此,各省的“实施意见”不完全相同,都具有地方特色。另外,各省的“实施意见”出台先后时间也不一致,有些省会城市还有贯彻省政府“实施意见”的具体“实施意见”,政府层级越往下则人、财、物等权威资源越不足,因此,这种建构策略的效率是值得怀疑的。[9]追根溯源可以发现,国务院及各部委没有通过“立法”的形式来构建全科医生制度,国家公共政策不具有法律的权威性,缺乏有效监督、效绩考核与责任机制,影响社会公平。[10]笔者认为,宣誓性、号召性和鼓励性等政治意识形态内容可以通过国家政策予以传达,没有必要立法;但某种具体制度则不宜通过国家政策这种“软法”形式来构建,因为缺乏权威性会使制度在构建过程中就“发育不良”,进而影响制度实施的实效。

四、全科医生制度构建的模式选择:

政策化抑或法制化

通过上文分析我们发现,全科医生制度之公共政策虽然具有灵活性,但与法制相比,弊端仍十分明显。而如何选取全科医生制度的构建模式,也不是“非此即彼”式的单项思维。任何一种已经确定要构建的制度形式必须要与该国的基本国情相适应,无视基本国情的现实要求强行以法制的方式推进也许会适得其反。就全科医生制度构建的实际情况来看,该制度的真正建立需要大量的、经过规范化培训的全科医生,而我国的全科医生数量严重不足,按照国务院设定的每万名城镇人口配备2名全科医生的目标,到2015年我国全科医生总数应达到18.8万人,而目前具有职业资格的全科医生却不到1万人,仅为国际最低标准的10%。因此,该制度的真正建立还需要有足够的全科医生进行规范化培训的硬件场所和合格的培训教师,由于各地经济发展不均衡,政府重视程度不同,因而各省情况差异较大。另外,该制度的真正建立还需要合理规划并新建完善的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建立科学合理的全科医生薪酬调整机制和规范化的继续教育机制以及健全高效的基本医疗卫生保险体系等。

总之,全科医生制度是一个较为复杂的体系性设计,需要多方面具体制度予以配合,缺少任何一项具体制度或任何一项具体制度存在瑕疵,公众渴望得到全面的、可及性的初级卫生保健服务都将成为空中楼阁。因此,现阶段全科医生制度的公共政策推进具有现实的合理性,但完全依靠公共政策无法构建该制度,必须在总结各地有益经验的基础上适时制定我国全科医生法律制度或者全面修改并完善现行的《执业医师法》,对全科医生制度的配套性制度措施以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形式予以规范。全科医生制度从一个由文件组成的公共政策体系逐步演变为一个由规范性法律文件构成的法制体系,将是该制度最终建立并牢牢扎根于我国的必然选择。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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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王前强,倪建.区域卫生规划政策低效及其治理[J].中国卫生经济,2010.(05).

化学的基本公式大全范文第15篇

关键词:公安信息化;实战应用;技能构成;训练模式;优化

近年来,信息化建设作为改革传统警务工作和提升警务效能的有效手段之一,成为公安机关工作的重点,公安信息化实战技能作为每位公安干警必备的职业能力之一,迫切需要全面提高。因此,如何优化公安信息化训练模式,提高训练效能,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成为当前民警教育训练工作的当务之急。

一、公安信息化的实战效能

公安信息化应用不仅深刻改变了公安机关战斗力的生成模式,更为建立现代警务机制,规范执法活动,提高办案能力,改革创新公安工作带来了最具活力的变化。

(一)改变了传统思维模式和工作方法

现在,信息化应用已基本覆盖了所有公安业务,成效越来越明显,“警务信息综合应用系统”成为必不可少的工作平台,利用公安网络查询线索、研判信息、侦查办案、追缉逃犯以及无纸化办公等,已渗透到民警执法活动和公安工作的各个方面。民警工作也由传统的领导指派,民警被动接受,行动相对被动;转变为网上信息引导,民警主动受领,行动更加准确;不仅改变了传统思维模式和工作方法,而且彰显出巨大的实战效能。

(二)优化了侦查手段和破案模式

公安信息化作为侦查破案的重要手段和方法,改变了传统的“拉网式排查”、“满天下追捕”、“以审代侦”侦破模式,实现了案件各要素之间信息的有机联系,新兴的技侦手段与传统侦破方法相结合,拓宽了案件信息和犯罪证据的收集渠道,各警种融为一体协同作战,“网络作战”蔚然成风,进一步优化了侦查手段和破案模式,提高了打击效能。

(三)提升了服务群众和社会治安管理水平

公安网站的建立,将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数据和办事流程上网公布,方便群众游览查阅,增加了服务手段;尤其是“警务通”手机系统的广泛使用,更为“社区服务”、“上门服务”提供了平台。另外,利用互联网站、手机短信接受报警投诉和违法犯罪举报,拓宽了治安信息来源渠道,完善了社会防控管理体系,调动了广大群众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积极性,极大提升了服务群众和社会治安管理的水平。

(四)规范了民警执法办案和警务工作

目前多数公安机关已利用公安信息网实现了业务流程和信息流的高度融合,从接警到受理、立案、查处、审核、审批以及开具法律文书等,全程网上操作,信息一旦录入系统,非经授权不得随意改动,规范了执法办案和警务工作的流程,加大了监督力度,杜绝或减少了人为因素影响。

(五)完善了公安队伍的管理机制

公安信息化在队伍建设和管理方面正日益发挥出重要作用,利用信息化手段可以对民警的执法办案活动、警务工作开展情况以及警车是否违规、民警是否违纪等,实施网上全程监督;不仅加大了队伍的管理力度,而且最大程度保障了民警的合法权益。另外,公安信息网开通的“网上管理”、“网上考评”等,各类台账、绩效考核、成绩排名等一目了然,公开透明,确保了考评的公正客观,极大调动了民警工作的积极性。

二、公安信息化实战能力的构成

信息化应用能力就是运用信息系统获取信息、鉴别信息、利用信息解决问题的能力素质。公安信息化实战技能,是指公安机关和广大民警充分利用各种信息资源,在治安管理、队伍建设、服务社区等警务工作和维护国家安全、保障社会稳定、预防打击违法犯罪过程中所应具备的能力。一般有以下三个部分构成:

(一)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部分

是指民警必须掌握的公安网络基础知识与基本操作技能。如:“公安信息化网络体系”的应用、“全国公安信息化应用系统”的操作以及如何维护“公安网络和信息安全”等。

(二)一般技能部分

是指民警利用公安网络获取和处理信息以及解决问题的意识与能力。如:“人口查询系统实用”、“人员前科查询”、“人员活动轨迹查询”、“车辆登记信息查询”、“被盗抢车辆信息查证”以及“公安部搜索工具应用”和“跨区域办案协作平台应用”等。

(三)专业技能部分

主要是根据警种岗位的需要,利用公安信息化系统进一步提高警种专业能力与各类技战法。如:刑事侦查的信息化工作法和技战法应用能力;交通管理的“驾驶员路考智能评判”、“套牌车辆查控”、“路面突况研判”、“道路交通综合指挥调控”能力;治安管理的“安全防控”、“人口管理”、“行业场所管理”、“治安行政管理”信息化能力;政工部门的“全员绩效考评”、“网上督查”、“执法监督管理”、“警民网络互动”能力等。

三、现行训练模式存在的诟病

长期以来,公安信息化教学与训练工作由于受传统学历教育的影响,在教学内容的选取和训练模式的设计等方面存在着严重的弊病,导致训练重点不突出,训练效果欠佳。

(一)训练内容与实际相脱离

突出反映在两个方面:一是训练内容与公安执法和警务工作的实际相脱离,偏重计算机和网络理论知识与基本操作技能,对公安信息化的实战应用避而不谈或浅尝辄止,内容滞后;二是教官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任意选取训练内容,不能有的放矢,缺乏系统性和完整性,导致训练的针对性和实用性不强。

(二)训练模式难以因人施教

参训学员来自公安机关的各个警种部门,对公安信息化的知识需求各有侧重,且技能掌握的程度也参差不齐;而固定不变的训练模式,使得训练重点不突出,难以因人施教。加之培训时间有限,学员单位时间内所学的知识、受到的训练较少,训练效率低下。

(三)重理论传授,轻实际操作

有些教师没能考虑民警教育训练的特点,一味强调知识传授的完整性和系统性,理论讲授的多,实际操作的少,忽略了参训学员的实际情况和业务单位的现实需求,训练的内容与模式缺乏明显指导作用,实训效果也就无从谈起。

四、公安信息化训练模式的优化

针对上述训练模式存在的诟病,我们经过充分调研,尝试对现行的公安信息化训练模式进行优化,取得了一些成效,并在教学实践中不断完善,使之更加科学、实用。

(一)“模块化”训练模式

即根据各警种岗位对信息化应用技能的要求,按照公安执法办案和警务工作的标准,将信息化训练大纲和教材开发成不同模块,形成类似积木组合式的训练模式。该模式具有针对性强、适用范围广、技能训练突出等优势,是一种行之有效的教学训练模式。

1、模块内容的选取

这是模块化教学的前提,根据参训学员的实际情况及警种岗位需求,把课程内容划分为三个模块:

(1)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模块

主要包括:公安信息化概述、信息化应用的基本知识与技能、公安信息化网络体系介绍、公安信息化应用系统的基本操作、公安网络与信息安全知识等。

(2)一般技能模块

主要包括:信息查询系统使用、警务信息综合平台应用、警用地理信息系统与手机警务通的使用、信息报送与文件签收、搜索工具应用、以及跨区域办案协作平台应用等。

(3)专业技能模块

主要包括公安信息化应用工作法与公安信息化技战法两部分。实际训练时可以根据警种专业特点选择相应模块。如治安管理警种的“人口信息管理”、“派出所综合信息管理”、“枪支信息管理”、“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管理”、“旅店业治安信息管理”等;刑侦警种的“在逃人员信息系统”应用、“被盗抢车辆信息系统”、“指纹协查系统”、“无名尸体和失踪人员信息系统”、“刑事信息协查平台”、“全区域协作平台”、“DNA数据库应用系统”等。

2、训练模式的运用

以“必知、必备”为度,充分体现公安信息化训练的针对性,使学员掌握各自警种岗位所需的信息化专业知识与技能。由于多数学员已具备初步的基础知识,所以模块设计的第一部分主要是夯实基础,而第二部分则是根据多数警种岗位普遍需求进行一般性技能训练,第三部分是根据专业警种要求,有针对性地进行专业技能与合成训练,以“多方向”应对警种岗位的需要。

(二)“人机交互式”训练模式

按照警种岗位的需求,将训练目标分解为相当于知识点或技能要点的若干子目标,并据此设计训练内容;教师只讲授规定的基础内容,学员大部分时间是在教师的指导下利用公安网络练习。最好是将理论课与实训课合并,在公安机房进行授课,教师讲解和演示的同时,学员可立即进行操作。该模式易使学员将所学知识与技能综合运用,并加以发挥,有助于学员独立操作能力的提高;同时也为教师因材施教、进行个性化指导提供了条件。

(三)“分警种分层次”训练模式

由于参训学员来自公安机关的各个警种岗位,信息化技能的掌握程度参差不齐,所以集中学习的效果并不理想。可尝试将相同或相近警种的学员整合到同一期培训班,有重点的进行专业训练。另外,针对学员能力的差异,进行“分层次”训练,信息化技能程度较高的学员侧重提高性训练,程度较低的学员则需加强基础知识和基本能力训练。这样,即可兼顾大多数学员求知的需要,又利于教师采用不同方法因人施教。

(四)“模拟情景”训练模式

根据训练需要精选典型案例,布设相应的实战场景,学员在教师的指导下进行模拟实战训练;“真枪实弹”的场景,既能激发起学员训练的兴趣,又能增强训练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五)“轮训轮值、战训合一”训练模式

公安院校与当地公安机关联手,充分利用各自资源,达到优势互补的效果;具体做法是:由学校牵头,将学员组织起来成立一支机动应急队伍,在校训练的同时,积极承担当地公安机关的部分值班备勤和请勿工作。遇有重大案(事)件或紧急勤务时,可抽调相同或相近警种学员参与,最大程度的提供技术支撑和警力保障。如:刑侦学员可利用犯罪信息平台,帮助分析、研判涉案信息;技侦学员则能通过互联网和视频系统去监控、锁定犯罪嫌疑人,利用ISI系统收集其各种生活信息,并借助GPS系统确定隐藏区域;交管学员能通过车辆和驾驶员管理系统,迅速查找涉案车辆和违法犯罪嫌疑人;治安管理学员可借助公安信息平台,参与对公共场所、旅店业和危险爆炸物品的动态管理;社区警务学员也可利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帮助了解和掌握辖区实有人口情况等。该模式的运用,既检验了训练的效果,又解决了当地警力不足的困难。

实践证明,民警教育训练工作只有紧密围绕公安实战,才能适应现代执法活动和警务工作的需求。公安信息化训练模式的优化,既体现出实战的特点,又增大了训练的针对性和实用性,提高了训练的质量和效率,使训练效能达到最大化。

[参考文献]

[1]公安部人事训练局、科技信息化局,《公安信息化建设基础知识教程》,群众出版社,2009、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