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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治理论文范文

区域治理论文

区域治理论文范文第1篇

论文摘要:我国从建国以来走出了一条符合自己国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其别区域自治制度对于中国的统一有着十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本文在介绍特别区域自治制度的含义及历史渊源的基础上,着力分析了将特别区域自治制度纳入中国特色政治发展道路制度架构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详尽阐明了其意义,并针对我国的现状提出了研究特别区域自治制度理论的建议。

从1949年建国至今,虽历经艰辛,但中国走出了一条符合自己国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这条道路是中国共产党与中国人民长期奋斗的重大理论和实践成果,反映了中国的时代特点,顺应了世界政治发展的潮流,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要求。尤其是实行改革开放以来,政治体制改革不断得到深化,民主制度日益进步和发展,相应的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理论也逐步丰富和完善。在刚刚闭幕的中国共产党十七大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道路被概括为:“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的指导地位,确保中国政治发展方向;坚持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民族区域自治制,充分发挥中国政治制度的优势和作用;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和发挥参政党作用相结合,形成推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的强大力量;坚持运用选举民主和协商民主两种重要的社会主义民主形式,不断扩大社会各界的有序政治参与;坚持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切实保障人民民利的实现。”从以上的概括可以看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制度架构被定义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基层群众自治制度”。不难看出,以这个制度构架来考量我国现实的政治版图,有一个明显的空白,就是香港、澳门目前实行的特别行政区自治制度。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的方针,显然不属于“民族区域自治和基层群众自治”的范畴,而是一种典型的特别区域自治制度。

特别区域自治制度在我国已经是现实存在,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而且,从我国的政治发展前景看,未来很可能还会有新的特别自治区出现,特别区域自治制度相应地就有其长期存在的必然性和独特价值。因此,研究总结符合中国国情的特别区域自治制度,将其纳入中国特色政治发展道路的制度架构,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特别区域自治制度的含义及历史渊源

特别区域自治制度是指一个国家的领土中,由国家最高权力机构授权或承认某一个特别区域享有高度自治权,实行特别的政治、经济制度,这样的区域一般被称为“特别自治区”。特别自治区在当今世界并不算罕见,如印度尼西亚的日惹特别自治区,其政治体制独立于国家。印度尼西亚是共和制国家,但日惹特别自治区却变相实行君主制,日惹苏丹哈孟古·布沃诺十世自1946年继位以来一直兼任日惹特别自治区行政首长。喀麦隆的巴蒙王国也存在类似情形,喀麦隆是共和制国家,但根据传统及其同中央政府达成的协议,巴蒙王国实行高度自治,国王管理内部事务。

一个国家的领土内部之所以会出现独立于中央政权的特别自治区,都有其独特的历史或文化上的渊源。位于希腊东北部马其顿省的阿苏斯神权共和国是世界上仅存的真正的僧侣政治领地,它有自己的海关、港口、律法和特殊签证,因为希腊政府承认它是宗教圣地,给予它最大限度的自治权力。

在我国,特别行政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版图内,根据本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专门设立的具有特殊的法律地位,实行特别的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行政区域。目前,我国承认的特别自治区有香港和澳门。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这个特别区域自治制度是基于“一国两制”(Onecountry,Twosystems)伟大的理论构想,在承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之部分的前提下,在这两个地区不实行我国宪法所规定的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也不是完全实行资本主义制度。以香港为例,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安排不采用“三权分立”制度,也不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是从中国政治发展和香港实际情况出发,在体制和组织运作方面适当保留了香港已有制度的某些做法,它兼顾到各个阶级、阶层的利益,同香港的社会经济制度相适应,既有利于保证祖国的统一,也利于保持香港的繁荣稳定。这样的制度设计,从根本上是出于对港澳两地历史与现状的尊重、对港澳同胞政治生活与经济生活愿望的尊重。

二、将特别区域自治制度纳入中国特色政治发展道路制度架构的意义

1、特别区域自治制度现实存在并将长期存在

自回归大陆,实施“一国两制”以来,香港连续12年成为全球最自由的经济体系,2004年跻身世界城市竞争力排名第二。GDP增长率逐年上升,2004年至2006年年均增长7.6%,人均GDP也增至2.72万元。香港2004、2005、2006年经济增长率分别为8.6%、7.3%、6.8%。香港、澳门回归祖国以来的事实证明,特别区域自治制度在两地的实施是可行的、也是成功的。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指出,香港、澳门回归祖国以来的实践说明“一国两制”的构想是完全正确的,具有强大生命力,按照“一国两制”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符合中华民族根本利益。因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模式将会继续存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五条也明确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根据我国《宪法》和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至少在我们可以预见的未来,特别区域自治制度的实行将在香港、澳门得以持续,虽然随着时间的推移,一些具体的制度会被不断修订,但两地作为特别自治区的地位不会改变。

将特别区域自治制度纳入中国特色政治发展道路的制度架构,从实践的角度看,是对香港、澳门回归前后至今一系列政治探索和实践的肯定,同时也是对香港、澳门同胞未来政治生活的制度承诺;从理论上看,是对“一国两制”伟大构想的理论肯定(即承认“一国两制”是中国政治和法律体制的重大突破)和制度落实,从根本上确认了邓小平提出的“一国两制”学说对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重大贡献,是对马克思主义国家结构制度理论作出的新探索,同时也是对中国特色政治发展道路理论的重大发展。

2、特别区域自治制度是解决的必然选择

邓小平的“一国两制”构想,一开始就是为解决而提出来的。1979年1月,邓小平访问美国时首次表示“只要台湾回归祖国,我们将尊重那里的现实和现行制度”,1982年1月11日,他在一次谈话中说:“台湾回归祖国、实现和平统一的‘九条方针’是以名义提出来的,实际上就是‘一个国家,两种制度’。”这是邓小平首次提出“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概念。随后他又提出,国家统一后“台湾可作为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并可保留军队,中央政府不干预台湾地方事务”,“台湾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同外国的经济、文化关系不变,私人财产、房屋、土地、企业所有权、合法继承权和外国投资不受侵犯”等等,凡此已经奠定了“台湾特别自治区”的基本构架。

国家第三代领导集体针对所面临的国内外形势的变化,在全面继承和深入贯彻“和平统一,一国两制”基本方针的基础上,创造性地提出了解决的一系列具有鲜明时代特色的重要论断和主张。1995年提出发展两岸关系,推进祖国统一进程的主张,进一步肯定了“一国两制”是解决的可行之路。同志在十七大报告中强调,解决、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是全体中华儿女的共同心愿,我们将遵循“和平统一、一国两制”的方针发展两岸关系。

要实现和平统一,必然要部分甚至大部分地承认台湾地区的政治现状,尽管台湾与香港的现实状况存在许多本质的不同,但特别区域自治仍然应该成为其必然的选择。当前,“”分裂势力加紧进行分裂活动,严重危害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渐行渐近。设想即使最终我们不得不通过武力解决“”,但在以后,特别区域自治制度依然是最好的选择。台湾回归祖国以后,根据我们对台湾民众主流政治意愿的了解,完全推行大陆地区的社会主义制度显然是不太可行的,最可能实行的还是类似香港的特别行政区自治模式。2001年春天,台湾几家主流媒体先后在台湾岛内做了民意调查,赞成台湾实行“一国两制”的人数急速增加,其中《联合报》民调显示,有高达33%的民众认为“一国两制”符合双方人民利益,是台湾回归祖国可行的模式。纵观从建国以来至今中国民主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历史,中国民主化进程的演进本身就是以基层自治作为起步的,比如现在搞的乡村一级的村民自治,即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制度,也称村民自治制度,就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在人民民主的社会主义国家政权领导下,按农村居住区组织起来的,由广大农民群众管理自身事务的新型基层社会政治制度。严格意义上的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产生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1998年11月4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次会议通过《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至此,基层群众自治的制度安排基本确定,并呈现出强大的生命力。如果我们把眼光放开阔一点,那么可以认为台湾的民主模式就是省级民主自治,如果我们把台湾的民主实践当作是中国民主化进程的一部分,保证台湾地区继续实行区域民主自治,也就对中国特色政治发展道路的一种探索和完善。

3、特别区域自治制度为中国未来政治制度演进预留空间

可以想见,在今后数十年中,随着中华民族的和平崛起和世界政治格局的变化,中国未来民主政治制度的演进或许会有某些变数,比如由单一制国家向联邦制国家转变的可能性,因为“一国两制”作为一种政治筹划和制度设计,已经将中国自秦汉以来一向实行的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和世界上一些国家实行的复合制国家结构形式适度地结合了起来,从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来说,“一国两制”又不完全等同于单一制国家,而是具有联邦制的特点,在某些方面甚至超过了联邦制;或者中华民族大家庭进一步扩大的可能性等等。如果确认特别区域自治制度为我国重要的政治制度,将其纳入中国特色政治发展道路的制度构架,可以为国家未来的政治发展预留制度空间,使我们的政治制度构架能适应更多的可能性。

基于这样的认识,笔者认为,把特别区域自治制度纳入中国特色政治发展道路的制度架构,不仅具有现实的必要性,而且从未来着眼将大大提高中国特色政治发展道路的包容力,拓宽国家未来发展空间,扩大中华民族统一阵营,形成开放包容的政治制度格局。

三、关于特别区域自治制度理论研究的建议

特别区域自治制度的稳定和发展需要先进的理论作指导,目前我国关于特别区域自治制度还缺乏系统的理论研究,进行这方面的研究需要对现有经验进行总结,吸纳国际上其他国家的实践与理论成果,形成中国特色特别区域自治制度的理论体系。其重点在以下三个方面。

1、特别区域自治制度的法理解释

特别区域自治制度实施的基础是其法理的合理性和科学性,其中关键是《宪法》的认可。《宪法》作为一国的根本大法,理应涵盖一切子法,包括《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同时,《宪法》作为一国的最高法,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任何法律都不能违背《宪法》的基本精神,与《宪法》相抵触。我国《宪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设立特别行政区,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这就为特别区域自治制度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据。但是,《宪法》中其它一些条款,如《宪法》序言中居于重要位置的“四个坚持”、以及随后章节中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社会主义公有制、计划生育政策等一些内容,并未适用于香港和澳门,与《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的对应内容也存在抵触。因此,从长远来看,如果承认特别区域自治制度将长期存在,可能需要修改《宪法》以利基本法立足,否则《宪法》的权威性将受到质疑,各自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也难以长久立足。

修改《宪法》的目的及基本要义是为特别自治区谋求一种公平的、合法的存在方式。理论上,“一国两制”是由两个基本概念组成的,它们的关系不是简单的并列,而是有主有次。“一国”是两制的前提,“一国”也是两制的基础。没有对“一国”的认同,“两制”的实行就无从谈起;从现实格局来看,香港、澳门的自治模式却是“两制”实而“一国”虚,港澳地区对于中央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均衡的。如果实行“一国两制”导致不同区域的国民待遇相差悬殊,则是人为制造了一个特权区域,更严重的是以法律的形式将这种分野合法化、永久化、固定化,违背了最起码的宪法原则,侵犯了大陆公民的宪法权利,这样做从长期来看所能解决的问题也许还没有带来的问题多,为此,需要探索中央与特别自治区的规范化分权:要维护中央权威,克服地方制度差异性引发的消极后采,处理好地方制度多样性与国家整合的关系:要科学合理地划分中央与地方的权限,克服中央权力或地方权力过重的现象;要建立和完善有关制度和相应机制,使中央与地方关系走上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形成合理、公平的多边游戏规则,并将其上升到普适性的宪法意义。

2、特别区域自治的行政体制

在国家层面上,特别区域自治制度涉及国家结构制度的问题。现代国家的国家结构制度主要有单一制和联邦制两大类。单一制是指国家由若干个不具有独立性的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组成,各组成单位都是国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国家结构制度。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全国各族人民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这一规定表明我国是多民族的单一制国家,这一选择取决于历史和民族的因素,我国自秦始皇以来一直都是统一的中央集权制国家,虽也曾有过分裂割据的状况,但持续的时间相对比较短暂,国家统一的局面一直居于主导地位。但目前我国的单一制从总体上看,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单一制国家结构制度,这就是在历史发展过程中,形成了带有复合因素的单一制,这种国家结构制度独具特色,它以中央与地方关系的三种实践模式为内容:中央与普通地方行政区关系模式、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关系模式以及中央与特别行政区关系模式。虽然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带有复合因素的单一制国家结构制度,但这样的国家结构制度对特别区域自治制度的兼容仍然相对较为困难,因为中国特别行政区制度既有别于国内其他地方政治制度,又不同于国外分权单一制和联邦制的地方政治制度,它的区域既具备了地方区域的地位又享有联邦制成员国某些权力,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联邦制特征。联邦制是指国家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某种独立性的成员单位(邦、州、共和国等)组成的联盟国家或国家联盟的国家结构制度,在联邦制下除了有联邦的宪法外,各成员国还有自己的宪法,除设有联邦立法机关、政府和司法系统外,各成员国还有自己的立法机关、政府和司法系统;公民既有联邦的国籍,又有成员国的国籍。如果想要维持香港、澳门、台湾长期的自治地位,中国将倾向于转变成为一个联邦制国家,如果这样也许就有必要借鉴一些联邦制国家的政治实践成果,比如大陆地区另立基本法,与香港、澳门、台湾基本法平行,使之都兼容于国家宪法,那也就向联邦制迈进了一步。

在区域层面上,特别区域自治制度涉及国家权力分配的问题。目前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除国防、外交以及其他根据各自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应当由中央人民政府处理的行政事务外,特别行政区有独立的行政管理权、立法权、司法权和终审权、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的权力。高度自治是“一国两制”方针的最重要体现。“一国两制”模式与联邦制模式都是自治的形式,但显然特别行政区享有的自治程度要大大高于联邦制国家成员国所享有的。这种模式为人所诟病之处在于,中央政府由于权力分配的因素导致在政策上对特别行政区过于倾斜,例如:按照“一国两制”的设计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中央政府对直辖的香港特区保持繁荣稳定负有重大责任;又如:2003年内地与香港签署了《内地与香港关于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此后又先后签署三个补充协议。“据统计,CEPA已为香港创造出超过2.9万个新职位,新增54亿港元服务收益和55亿港元资本投资额”等等。香港澳门尽享大陆市场和资源之利,也从中央获取了国防、外交等公共服务,却不对国家财政有所贡献,更无需向大陆开放市场特别是劳动力市场,未免有些失之公平。这样的分权格局在设计之初旨在继续保持回归后港澳的繁荣与稳定,“维持现状”的意味十分浓厚,其实质是维持殖民地时期的基本利益格局不变,显然乃是权宜之计,难以长期适用,更不可能作为一种普适性的模式加以推广。因此,今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与中央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未来新的特别自治区的分权模式,都需要在实践中不断探索和演进。

3、特别区域自治的民主模式

区域治理论文范文第2篇

(一)交易成本在公共治理中的引入

交易成本是西方新制度经济学中的重要理论。交易成本思想首先由科斯(RonaldH.Coase)提出,他认为,“市场上每一笔交易所进行的谈判签约等都是有成本的,这就是交易成本。实际上,交易成本就是价格机制运行的成本。”科斯的思想改变了传统经济分析立足于“无摩擦”世界的抽象假设与逻辑演绎,强调了“交易成本对经济运行的影响”。之后,阿罗(KennethJ.Arrow)、威廉姆森(OliverE.Williamson)等学者进一步拓展了交易成本的理论研究。随着交易成本理论的日趋成熟,该理论被广泛运用于诸多领域“如关系、寻租活动、企业内部考核、外部性问题、纯粹市场与层级组织之间的各种类型的经济组织形态、经济史甚至政治制度等”。在政治领域,早在上世纪60年代以布坎南(JamesMcgillBuchanan)为代表的公共选择学派,就开始将“经济人”假设和复杂交易范式引入对政府行为分析中。关于能否将交易成本理论引入对政府行为的分析上,新制度经济学强调“交易”与“合同”概念在交易成本理论中“起着中心的作用”,“不论是经济关系还是其他关系,只要它表现为,或者可以表述为签约的问题,就都能根据交易成本经济学的概念做出评价”。事实上,与市场交易一样,政府治理过程中也充斥着各种交易,“政治活动本身就是一种交易。”“只不过与市场交易活动相比,政府公共管理过程是更为复杂的交易过程,它所面对的是具有特殊身份的‘公民’而不是一般的‘顾客’。”尽管政治市场远比经济市场要复杂得多,但政治市场中的交易活动是普遍存在的。当前,“政治市场和政治交易的概念已经被普遍接受”,交易成本已成为分析政府公共管理活动的重要工具。

(二)地方政府合作的交易成本

地方政府合作过程必然产生为达成合作的各种交易成本。一般而言,地方政府合作的交易成本越高,合作产生“摩擦”与风险的可能性越大,合作越不容易达成。对于交易成本的构成,学者们观点各异。科斯将交易成本分为“搜寻和信息获取成本、讨价还价成本、履约成本”。威廉姆森将其“分解为事前交易成本(包括签约、谈判、保障契约等成本)和事后交易成本(包括适应性成本、讨价还价成本、建构及营运成本、约束成本)”。迪屈奇(MichaelDietrich)则将交易成本分解为“调查和信息成本、谈判和决策成本以及制定和实施政策的成本”。尽管分类标准不同,实际上学者们“对交易成本的定义没有实质性的差别,只是其侧重点或范围不同而已。”本文将地方政府环境治理中的交易成本分为协调成本、信息成本和监控成本三部分。

(1)协调成本。

随着社会分工和专业化的发展,组织结构的复杂化使得协调问题日益突出。为有效解决跨区域环境问题,客观要求相关地方政府介入其中,实现整体性治理。由于政府本身的结构性特征,尽管从宏观意义上,政府是以一个有机整体而存在的,但这并不排除其“内部也是充满着冲突和矛盾。”受制于认知、利益、体制等因素影响,在环境治理中,地方政府有可能做出有悖于区域整体利益的行为选择,为此,强化地方政府间的协调就显得尤为重要。然而,地方政府间协调并不是在“真空”中完成的,为了实现区域整体利益最大化,必然产生大量的协调成本。一般而言,地方政府间协调成本越高,环境合作越不容易发生。因此,降低协调成本成为推进地方政府环境合作的必要条件。

(2)信息成本。

公共问题的复杂性和多变性客观要求治理主体必须掌握充分有效的信息。一般而言,信息越全面充分,公共决策质量越高,政府治理效果越好。在区域环境治理中,由于条块分割所导致的信息不对称是普遍存在的。为了消除信息不对称,地方政府必须在获取、加工、处理以及共享信息方面进行大量投入,从而形成环境合作中的信息成本。它是地方政府“为了减少决策结果的不确定性,收集、加工、储存、传递、利用信息中花费的代价。”具体包括建立环境风险识别系统成本、区域间信息共享平台及其软件更新成本、信息处理过程中人力资源投入与开发成本等。需要说明的是,在区域合作治理中,政府信息成本是客观存在的,但关键是如何将政府信息成本控制在合理限度之内。如果信息成本过高,政府间合作的创生将十分困难。因此,将信息成本投入限定在合理区间内,促进地方政府间的信息资源共享已成为促进地方政府环境合作的必然要求。

(3)监控成本。

当前,地方政府也是具有自身利益的“经济人”。特别是随着政府分权化改革的推进,地方政府的自利性显著增强。环境治理投入高、收效慢以及正外部性的属性,决定了地方政府在区域环境治理中很可能出现“道德风险”,即地方政府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动机有可能做出有损于区域环境整体利益的不当行为,因此,在地方环境治理中建立相应的监控约束机制就显得尤为必要,其目的就在于通过对各方违约行为的惩罚来保证政府间环境合作的可持续。所谓监控成本就是监督和约束政府间环境合作履约状况的各种投入的总和。监控成本的高低受制于诸多因素影响,它不仅取决于各地方政府自身的约束能力,而且与合约完善程度、各方行为信息掌控能力以及监督约束机制的效力有关。一般而言,地方政府自我行为约束能力越强,相关方信息获取越充分,策略性环境投机行为越不容易发生,相应地,政府环境合作的监控成本也越低,从而能够有效保证地方政府间环境合作的可持续。

二、跨区域环境治理中地方政府合作的困境分析

地方政府合作必然产生为达成合作的交易成本。因而,降低交易成本成为推进地方政府合作的重要保证。受制于诸多因素影响,合作的交易成本过高往往成为阻碍区域环境合作的重要障碍。

(一)合作意愿不足

地方政府合作需要以合作意愿的达成为基本前提。地方政府合作的动机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地方政府的利益偏好及其角色定位。从政府性质来看,地方政府作为民选的产物,应该立足于公众角度,从维护公共利益的着眼点出发,积极投身于区域环境治理,但是按照公共选择理论的解释,地方政府并不应然成为公共利益的代表,事实上它本身就是“一个具有独立经济利益的行为主体”。特别是在强烈的“政绩冲动”下,地方政府的“理性经济人”属性显著增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特别是直接的经济利益最大化成为地方政府行为选择的根本动因。我们知道,区域环境治理具有较强的正外部性,这意味着某个地方政府的环境治理投入所产生的社会收益要远大于自身的个体收益。同时,环境治理成效的潜在性和长远性较为突出,地方政府出于自利的考虑,其参与环境治理合作的动力是明显不足的,而“搭便车”或不作为往往成为地方政府在区域环境治理中“最明智”的选择。显然,这种“非合作”态度是不利于地方政府间环境合作有序开展的,最终将对区域整体环境带来负面影响。不可否认,当前,中央政府出于区域环境整体利益考量已开始着手推进地方政府间的环境合作,但其治理成效是需要以有效的制度化保障为前提的。实践说明,如果没有有效的制度激励和行为规制,现实中的地方政府仍有可能采取机会主义的行为策略,做出有悖于区域环境整体利益的行为,从而导致区域环境合作无法持续。

(二)合作制度尚待完善

制度是约束和引导人类行为的重要工具。制度“包括两个层面,一是正式的,如政治规则、经济规则和契约等,它由公共权威机构制定或由有关各方共同制定,具有强制力。而非正式制度是人们在长期交往中无意识形成的,具有持久的生命力,并构成代代相传的文化的一部分。”制度的创设对于降低合作的交易成本具有重要作用。当前,合作制度的不健全已成为阻碍地方政府环境合作的重要障碍。从法律制度而言,“我国宪法和地方组织法中关于政府合作的具体规定和条例几乎是空白”,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五条对跨行政区的环境污染和防治工作做出了规定:“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或者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作出决定。”然而,上述规定都是原则性的,缺乏可操作性。其中对于政府间的协商合作如何启动?协商合作如何展开?合作中各主体的权利义务边界如何界定?如何监督各方履约行为以及一旦发生策略行为如何对于不合作方进行惩戒等问题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增加了地方政府间合作的交易成本,影响了地方政府间的合作。从组织制度而言,官僚组织“鸽笼式”的结构本身就蕴含着组织间沟通不畅的风险,加之政府间职责不清、职能转变不到位则进一步阻碍了地方政府间的环境合作。当前,中央政府已意识到地方政府环境合作的重要性,并开始尝试打破地区分割,“设立非常设性机构来解决跨部门或跨地区的综合性、协调性问题”,如在环保领域设立泛珠江流域环境合作联席会议、专题工作小组等。但是,这种非常设性机构式的合作同样由于缺乏相应的制度保证,使得“区域合作往往以领导的个人意志为转移,以‘非正式’的形式体现。……一旦领导人更换,原有的合作关系就会受到影响或被架空或荡然无存。”可见,“府际合作的组织形式制度化程度相对较低,组织形式相对较为松散”仍是制约地方政府合作的普遍问题。从组织文化来看,政府组织业已形成的行为习惯、价值理念、意识观念虽不如正式制度对组织合作产生直接影响,但其作为组织运行的“剂”在减少交易成本,推进政府合作方面仍具有重要影响。长期以来,中国地方政府治理中缺少合作的制度文化,特别是在锦标赛式的官员晋升机制下,各级地方政府官员为了赢得有限的晋升机会更多注重本地经济发展在同级政府间的排名,而忽视了政府间的协同与合作。正是由于缺乏必要的合作文化氛围,客观上对地方环境合作的达成产生了一定的阻碍。

(三)缺乏有效的运行保障机制

合作机制的建构是促进地方政府环境合作的重要保障。目前,合作机制的不完善也成为阻碍区域环境合作的重要障碍。首先,信息共享机制缺乏。有效的信息沟通与共享是实现区域环境治理合作的基础。当前,地方政府及其部门间的条块分割、各自为政现象仍普遍存在。由于缺乏明确而规范的信息沟通程序和机制,相关部门和政府的公共信息难以实现有效交流和实时共享,客观上增加了政府间环境合作的信息成本,影响了地方政府间环境合作的创生。其次,激励机制不足。地方政府合作是以利益考量为基本前提的,政府愿不愿意合作关键在于“该利益在其利益结构中到底占据多大的权重,地方政府很有可能根据该权重的不同而做出重视还是不重视、合作或者不合作的选择”。由于地方政绩导向的偏差以及成本分担和利益分享机制的缺失,理性自利的地方政府往往不愿意将主要精力投入于环境治理,导致环境合作创设及其维持的困难。最后,监督机制尚待完善。当前,地方政府间的监督约束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地方政府间的自我问责与约束,二是外部力量的监督与问责。就地方政府间问责而言,其主要依靠各成员的自觉与相互信任,由于这种约束并不能对相关各方产生强有力的约束,因而,仅靠地方政府间的问责是无法有效抑制策略行为的发生,从而蕴含着政府合作失败的可能。就外部问责而言,当前外部问责主要体现为上级政府的追责。虽然出于环境整体利益的考虑,上级政府特别是中央政府有发起合作并监督合作的内在动力,但受制于自身能力和信息不对称的影响,上级政府对地方政府间环境合作行为的监督也是有限的。

三、推进跨区域环境治理中地方政府合作的对策

(一)培育地方政府间合作共识

降低交易成本,促进合作的前提在于地方政府合作共识的达成。当前,地方政府的自利性导致区域环境治理中大量“非理性”行为的发生,因此,从互利共赢角度出发,形成环境治理的共识十分必要。这就要求地方政府必须“走出固步自封的误区”,充分认识到区域环境治理具有整体效应,一荣俱荣,一损俱损,任何单个地方政府的“非理性”行为将会带来区域环境的整体性灾难。然而,地方政府合作共识的形成并非易事,若仅仅依靠地方政府在多次环境“试错”中的反思,将会对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严重损失。鉴于此,中央政府作为环境整体利益的维护者,必须采取积极措施引导地方政府合作共识的达成。一方面,要发挥标杆的示范效应。在环境治理中,对跨区域环境治理的典型案例应及时总结和推广,利用各种可能的场合,“加大对这些案例的宣传力度,或者高一级的行政区组织本地有合作条件的地方行政首长到这些地方考察学习,”通过标杆的示范作用,培育地方政府合作意识。另一方面,要注重绩效评估的导向作用。绩效评估是推动地方政府治道变革的重要工具。当前,狭隘的政绩观往往导致地方官员在环境治理中的行为失当。为此,需要不断创新地方政绩考核体系,将区域环境合作成效纳入地方官员政绩考核中,通过修正地方官员狭隘的“政绩观”,引导地方政府“建立地方公共利益或区域公共利益观念,……避免出现‘公用地悲剧’现象”。

(二)强化地方政府合作的制度建设

当前,“政府合作的制度短缺引发了大量的短期行为和盲目举措”,成为影响地方政府环境合作的重要障碍,因此,加强相关制度建设成为推进环境合作的必然要求。首先,要完善区域环境合作的相关法律制度,如《区域环境合作章程》、《区域环境合作条例》等,尽可能细化环境治理中政府合作的范围、形式和内容,各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尤其是对违约方责任的追究与惩罚。只有健全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体系“才能减少合作中的交易成本,形成有约束力的合作机制”。其次,要加强跨区域地方政府合作的组织制度建设。在区域合作中,打破政府官僚体制的行政分割,构建地方政府间合作组织平台尤为重要。在国家层面上,应推进区域环境协调管理机构的建立,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对地方政府的行为起到监督和约束作用。”同时,应探索构建区域合作组织运行的长效机制。比如,对于业已形成的区域联席会议制度,可从日常办公机构的设立、办公制度和工作流程的合理化等方面进行制度创新,以减少地方政府合作的交易成本,推进环境合作的可持续。最后,要培育合作共赢的制度文化。在当代,社会问题的复杂化意味着单靠某一地方政府很难应对区域性的公共危机。树立合作共赢理念已成为有效应对区域公共危机的必然选择。为此,中央政府应通过教育宣传、制度激励等多种方式,培育合作共赢的新型组织文化,为区域政府间环境合作创造组织文化条件。

(三)健全和完善地方政府合作的运行机制

区域治理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区域;环境治理;创新模式

区域是优化资源配置以及整合区域孔家结构而形成的多层次、多核心的城市群,聚集着众多人口以及大规模的产业,主要是以文化、经济、生态、政治等要素构成的复杂系统,进而发挥出其作用,推进区域经济的全面增长。与此同时,区域存在着高度的经济集中、污染物的远距离输送以及同质性的资源利用等问题,进而对生态环境造成了破坏和污染,导致生态文明被破坏,资源被过度消耗和浪费,增大了生态环境保护与社会经济发展的矛盾,阻碍了经济社会的发展,并威胁着社会民众的健康。

一、区域环境污染现状

首先,固体废弃物的大量集中和扩散,导致二次污染事故频发。区域经济的迅猛发展以及人口过于集中的特点导致区域固体废弃物的不断堆积,造成大量土地资源浪费的同时加剧了对水体、土壤以及大气的污染。许多没有经过处理的工业固体废弃物被直接倒入江中或是堆放在城市的周边,增加了污染源,并且这些大量的固体废弃物还得不到无害化的处理以及回收,进而导致环境问题越来越严重。其次,土壤污染出现转移现象,严重威胁着农产品的安全。区域中的土壤污染主要表现在污染物随着大气和水体进行着空间的转移和变化。举个例子来说,大气沉降将工业废气以及含有重金属的锅炉粉尘带到附近的城市之中;工业生产所排放出的二氧化硫会形成酸雨,对土壤和河流造成酸化现象;垃圾场的垃圾会随着地下进行渗透,进而造成地下水污染,同时威胁着农产品的安全。再次,水污染的现象频发并逐渐堆积,造成水资源严重紧张。多年的工业化发展造成了大量未达标或零处理的污水排放,严重超过了水体自身的纳污能力。中国的水污染问题十分严重,并且成因极其复杂,污染物总量高且种类多,造成了水资源的严重紧张。区域面临着水质危机和水资源短缺的危机,同时污染范围还逐渐扩展到了地下水,由原来单一的污染发展到复杂性的污染,逐渐形成了工业污染与生活污染共同存在的堆积状态,进而导致一次污染物与二次污染物的肆意叠加,形成了复合污染的状态,所以创新区域环境治理模式迫在眉睫。

二、区域环境治理体系中所存在的问题

首先,没有明确制定相关的法制,无法通过法律来对环境进行保护。区域环境治理模式中最为重要的保障就是法律法规,现阶段中国已有的环境法律并没有对区域环境治理的责任和主体进行明确的划分,缺少一定的可操作性,进而很难做到落实和执行相关的法律,政策的力度也被大大削弱。并且各个部门之间没有进行沟通和协商,只是根据自身的利益来制定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划和政策,导致各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衔接,甚至存在一定的矛盾。区域之间都有自己所制定的环境标准,具有明显的差异性,行政交接的区域很容易出现排污企业转移的现象。与此同时,区域所执行的政策过于单一化,主要以强制性的手段为主,缺乏鼓励性以及经济调节性的政策,并且缺乏其他的辅助性手段,进而导致社会力量边缘化。其次,机制被破坏,区域环境治理模式呈现出碎片化的现象。生态环境是典型的公共产品,具备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特征,很容易造成“公用地悲剧”的情形出现。中国现有的垂直型行政体制与区域的中心结构不相符,区域往往是根据中央政府或特定行政区政府所下达的政策和命令作为行动的准则和标准,属于一种自上而下的管理方式,进而导致区域被传统的科层管理所约束,出现中心和区域松散合作的现象。区域内部的协调机制并没有理顺清楚,导致双方合作之间存在模糊的法律地位、环境政策无法执行到位以及协调机构不具备一定的权威等等问题,进而造成行政区各自行政,出现脱节的情况,所以区域的协调机制还需要进一步的完善。再次,体制不完善,没有制定系统规划以及顶层设计。城市群的划分主要是以行政区为单位,进而很难形成顶层设计,制约区域资源的一体化和整合处理的发展。现阶段,区域中的城市都以自政为主,以封闭式发展为发展模式,没有统一建设基础设施、空间结构、产业发展、环境保护以及功能定位等等,进而出现了环境恶化、规模失控、结构失调、盲目竞争等等问题。与此同时,区域建设还没有考虑生态、文化、社会以及经济等影响因素,只是一味地追求经济利益,而忽略了区域经济快速发展所带来的负面影响。除此之外,人为因素的强制性影响造成了区域组织系统的凌乱,出现了脱节的现象。资源环境的约束越来越严重,无法保证粗放式、外延式的区域发展模式可持续进行。

三、区域环境治理模式的创新策略

(一)通过文化的带领形成绿色生产、绿色生活的新模式

提高人们的生态文明民族意识应将人们的行为方式和思维模式与自然生态文化相融合,进而建立起国民环保意识,养成尊重自然的生态文明文化,推进社会格局、生产方式以及产业结构的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模式的形成。与此同时,将低碳发展、绿色发展以及循环发展作为建设绿色环境的重要工作,重视发展低污染低消耗的服务业,将产业结构向环境污染少、资源消耗低、科技含量高的模式转变,积极推进绿色生产方式,促使生产过程实现无害化、清洁化以及废物处理资源化,进而形成具有高效循环特征的生态产业文明。除此之外,积极宣传文明、健康、科学的生活方式,消除不良的生活观念和消费理念,逐渐建立起绿色的消费模式。并且大力推广和普及新能源技术、减排技术以及环境政策等等科研教育,让民众能够主动参与到保护环境的志愿服务中,倡导民众使用清洁能源以及节能电器等,培养共建共享、绿色出行的理念,建设区域中的城市公共交通,强调绿色出行,进而带领公众实现低碳生活。

(二)多方实行共同治理,加强社会监督和内部约束

对政府、非政府组织、企业以及公众等的利益主体进行权责和地位的明确制定,进而建立起多层次网络化的多方共同治理机制。主要是采取建立合作互信愿景来履行共同环境治理的责任,主要以保护环境为目标,横跨公私机构和组织,共同发挥出自身的社会作用,进而建立起公民社会与政府、与市场之间的依赖合作关系。与此同时,应将生态文明建设的成果纳入考核政绩中的标准之一,强化对考核信息的揭示。制定关于损害生态环境的责任追究和倒查机制,实施行政复议以及行政诉讼,进而对司法诉讼程序进行优化,合理制定出各方责任,并且创新社会民众进行诉讼的激励制度,鼓励社会民众进行监督,充分发挥出其监督作用,确保环境中的公平,还可以通过现代信息技术来完善举报机制。除此之外,增强非政府组织、企业以及民众的环境保护工作参与,进而为区域环境治理的可持续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不断督促企业完善践行环境保护责任、激励以及补偿机制,向民众自愿的公开环境保护信息,自觉履行控制污染、节能减排的责任。同时也要支持和引导非政府组织进行环境保护,给予其更自由的自主权和独立性,充分发挥出其在社会中的作用。充分利用社交网络以及现代社交技术的资源,增强区域环境治理的责任和政策的落实和贯彻,并且通过实施听证制度以及公开环境信息以及通报的制度,进而推进建设社区公众以及网络的参与机制,多方协商建立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四、结语

区域作为促进经济发展的中坚力量,汇聚了众多人口和大规模的产业,进而造成了资源消耗过大以及污染排放过多的问题。这就需要我们通过分析现阶段区域环境治理所存在的问题来对原有的治理模式进行创新研究,进而保证区域环境治理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谢刚.政府治理模式变迁的治理主义视角[J].学术探索,2004(03).

区域治理论文范文第4篇

论文摘要:目前,我国在区域公共竹理的研究上有几个问题必须要解决:区域公共管理与区域行政有没有区别?如果有,什么是区域公共管理?为什么区域行政会向区域公共管理发展?区域行政就是在一个区域内的政府(两个或两个以上),为了促进区域的发展而相互协调关系,才求合作,对公共事务进行综合治理,以便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利用,提供更优质的公共服务。而区域公共竹理是区域内的多元体为了解决在政治、经济或社会其它领域的一面或多面的公共问题,实现共同利益,运用协商和调解的手段和方式对区域以及区域内横向部分和纵向层级之问交义重叠关系进行的管理。

区域公共管理是现代公共管理学与区域科学在新的时期和新的实践中有机结合的一个新的理论和实践课题,然而理论的发展始终落后于实践的步伐,区域公共管理理论还处于起步的阶段,基本概念的界定、理论的基本框架以及理论所具有的意义等基本问题都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为了更好的反映实践和服务实践,对区域公共管理理论进行深入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正如任何理论的提出都来源于积累一样,区域公共管理理论的产生也同样经历了一个发展的历程。20世纪80年代,区域的空间有限性与经济发展的一体化趋势之间的矛盾催生了区域经济概念的提出,此后许多来自不同领域的学者如地理学家、理论经济学家、发展经济学家等从不同的角度对区域经济这一实践领域进行分析和研究,最终主要发展成为两大不同的学科群:一是区域经济学;一是经济地理学和政区地理学。理论研究的焦点都在于区域经济的发展与地方政府间的关系。然而由于国家学科设置等历史原因,政治学和行政科学一直没有能在区域发展领域内开辟自己有特色的研究路径。虽然在20世纪90年代国内经济地理学和政区地理学涉及到“区域行政”,但该领域学者侧重的是从行政区划改革的角度来研究区域设置与区域经济发展的适应问题,这里的“区域行政”并不是实际意义上从行政学科角度对区域发展进行研究的新的途径,主要是从管理学的管理幅度与管理层次适度的原则出发考察中国行政区划存在的种种问题。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入以及政治学和行政学的发展,政治学和行政学在区域发展中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研究途径:一是区域政治研究;一是从行政科学角度出发的区域行政。区域公共管理正是在区域公共行政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对区域行政的一种深化。本文试从我国区域行政研究已有理论成果基础上,通过对区域和区域内关系的研究提出区域公共管理的一般概念,并对区域公共管理研究中的一些基本问题作一分析。

一、我国区域公共管理的研究现状

理论的发展总是反映现实和服务于现实,而我国区域公共管理的研究还处于理论滞后现实的阶段。在学界,使用过区域公共管理概念的只有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的刘锋和中山大学行政管理研究中心的陈瑞莲教授,两位学者从不同的角度,本着不同的目的对区域公共管理有不同的见解。刘锋教授运用新公共管理、区域创新系统、区域核心竞争力、支持系统等理论对区域管理进行创新,在某种程度上说,这一研究与本文所关注的区域公共管理研究有很大的差别,它并不是真正从公共行政学角度对区域公共管理的研究,而是从区域地理学的角度将创新理论引入到区域发展中去。中山大学的陈瑞莲教授是我国研究区域行政的典型代表,也是实质意义上从行政学科角度对我国区域行政进行研究的开创者。她在对区域行政深厚知识积淀的基础上对我国区域公共管理的一些问题作了述评,认为任何一门学科和一种理论的产生都是社会需要和时代呼唤的产物,区域公共管理研究也不例外,我国区域公共管理研究的提出主要是因为经济全球化下的区域主义与区域竞争的崛起、经济市场化下的区域政区间竞争加剧以及区域公共问题的大量兴起;而国外的区域公共管理研究主要集中在政府间竞争理论、地区竞争力与区域创新研究、政府间关系与地方治理研究以及流域治理的实证研究。同时,她也对我国区域公共管理研究所具有重要意义做了阐释,仅从理论创新角度看,一方面是推动区域科学研究的创新,另一方面,区域公共管理研究的全面展开,也能从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上对现代公共管理学学科创新。这些认识是深刻并富有创新意义的,然而,这些认识是在区域行政研究的基础上对区域公共管理的一个简约性的概括并没有对区域公共管理的基本概念和内涵以及其实质进行分析。毫无疑问,有几个问题必须要解决:区域公共管理与区域行政有没有区别?如果有,什么是区域公共管理?为什么区域行政会向区域公共管理发展?要解决以上的问题,有必要对区域公共管理进行更深入的分析。

二、区域与区域行政

区域,是一个客观存在的,又是抽象的观念上的空间概念,但不纯粹是一个空洞的概念,它往往没有严格的范畴和边界以及确切的方位,地球表面上的任何一部分,一个地区,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都可以被看作是一个区域。对区域的含义不同的学科有不同的理解:地理学把区域定义为地球表面的地域单元,这种地域单元一般按其自然地理特征,即内部组成物质的连续性特征与均质性特征来划分的;政治学把区域看成是国家管理的行政单元,与国界或一国内的省界、县界重合;社会学把区域看作为相同语言、相同信仰和民族特征的人类社会聚落。区域经济学对区域没有完全统一的认识,有学者认为要对经济区域下一个比较确切的、同时人们普遍接受的定义是比较困难的,可以概括出其所包含的基本的内涵:首先,区域是一个有限的空间概念;其次,经济区域必须有相应的公共管理层级以提供公共服务;第三,区域在经济上尽可能是一个完整的地区;第四,任一区域在全国或更高一级的区域系统中担当某种专业化分工的职能。区域划分,常采取两种基本的方法,由此可以把区域分成不同的两种类型,一是同质区域,二是极化区域(也叫集聚区域、结节区域、功能区域)。

区域发展的行政学科研究途径是基于其它学科对区域发展已有成果之上的新兴的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对区域的界定应该借鉴其它学科的研究,但行政学科作为一门独立的科学有自己研究的侧重和偏向,因而我们在吸取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还必须界定一个适合行政学科研究的区域概念。美国区域经济学家胡佛把区域定义为“是基于描述、分析、管理、计划或制定政策等目的而作为一个应用性整体加以考虑的一片地区”对我们有很好的启示。区域本身并不是目的,它更多的是一种载体,体现各种关系和利益。在区域发展的行政学科研究途径中,中山大学的两位学者“从地理学或经济学的研究中受到启发,认为区域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的连续的有限空间范围,是具有自然、经济或社会特征的某一个方面或几个方面的同质性的地域单元”。本文支持这样的界定,但笔者以为,既然区域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的,而这一定的标准可能是自然、经济或社会特征的一个或多个方面,那对区域的理解我们必须突破从地理学或行政区划研究出发的关注角度,从对其范围的关注转向对其内部实质内涵的关注。如果我们将区域内的主体按照较普遍的三分法划分为国家、市民社会和私人领域的话,可以发现,区域内各主体在不同的利益领域内形成各种交错重叠的复杂关系。区域作为区域发展中行政学科研究途径的基础性的概念,它更实质的东西在于它所蕴涵的多元主体和多领域利益之间复杂的关系,这是由行政学科的学科性质决定的。

基于对区域的认识,中山大学的两位学者认为区域行政就是在一定的区域内的政府(两个或两个以上),为了促进区域的发展而相互间协调关系,寻求合作,对公共事务进行综合治理,以便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利用,提供更优质的公共服务。根据这一理解,区域行政的行为主体应该是政府,强调的是政府间(同级政府之间与上下级政府之间)的相互关系,并通过对政府的协调来达致区域内优质公共服务的提供。这是区域行政的基本内涵,那么区域行政与区域公共管理是否有差别?如果有,什么是区域公共管理?区域行政为什么向区域公共管理发展?[

三、区域公共管理

要界定什么是区域公共管理,首先必须弄清楚什么是公共管理,公共行政与公共管理具有什么样的区别国外自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各种冠以公共管理的研究著述层出不穷,但什么是公共管理,众说纷纭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我国有学者在综合国内外各种观点的基础上认为现代公共管理即是“是以政府为核心的公共部门整合社会的各种力量,广泛运用政治的、经济的、管理的、法律的方法,强化政府的治理能力,提升政府绩效和公共服务品质,从而实现公共的福祉与公共利益”。公共管理与行政管理不同,公共管理的主体不仅包括行政管理中的政府还包括其它的组织和第三部门组织等。在公共管理与传统公共行政的比较分析上也存在许多不同的观点。不同的观点具有不同的研究角度和研究的依据,但一个普遍认同的观点便是在公共管理和传统公共行政比较中,公共管理的行为主体不仅包括政府还包括其他各种的社会力量,是以政府为核心的多元行政主体;在公共管理的性质方面,公共管理要体现公共性,即指公共管理主体应着眼于社会发展长期、根本的利益和公民普遍、共同的利益来开展其基本活动;在行为方式上,公共管理更多采取的是多元化和复合型的集体行动,以共同的目标基础,通过协商的方式达成。#$%不可否认,现代公共管理是公共行政发展的一个新趋势,是公共行政领域不断扩展、研究范式走向成熟的重要体现。

区域行政走向区域公共管理是有其理论基础的,除了现代公共管理理论的发展,还有市民社会理论和治理与善治的理论。我国学者在考察我国现代化进程时认为,“要摆脱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两难境地,首先必须从认识上实现一种思维的转向,不能像以往的学者那样,把目光的聚焦点只放在政治权威的转型上,因为中国现代化两难的症结真正的和根本的要害,在于国家与社会之间没有形成适宜现代化发展的良性结构,确切地说,在于社会一直没有形成独立的,自治的结构性领域”,为此,他们引进了西方的市民社会理论,并依据中国现代化的现实进行改造,“中国的市民社会乃是指社会成员按照契约性规则,以自愿为前提和以自治为基础进行经济活动,社会活动的私域,以及进行参政议政的非官方公域”。#!&%就西方学者已有的共识的观点来看,市民社会的结构性要素及其特征主要有以下的几个方面:(1)私人领域;(2)志愿性社团;(3)公共领域。哈贝马斯认为公共领域是介于私人领域和公共权威之间的一个领域,是一种非官方的公共领域,它是各种公众聚会场所的总称,公众在这一领域对公共权威及其政策和共同关心的问题作出评判,自由的、理性的、批判性的讨论构成这一领域的基本特征;(4)社会运动。市民社会概念于20世纪80年代后在全球范围内的再度兴起,与当代世界各国所发生的深刻的社会变革及对此的理论反思有密切的关系,面对现实,理论家们对国家在社会发展中所起的作用及其地位重新思考。市民社会理论的发展,引发治理和善治理论的产生。什么是治理?在关于治理的各种定义中,全球治理委员会的定义具有很大的代表性和权威性。该委员会在1995年发表了一份题为《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的研究报告,认为: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政的持续的过程。这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的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以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它有四个特征:治理不是一整套的规则,也不是一种活动,而是一个过程;治理过程的基础不是控制,而是协调;治理既涉及公共部门,也包括私人部门;治理不是一种正式的制度,而是持续的互动。治理的实质在于建立在市场原则、公共利益和认同之上的合作,它所拥有的管理机制主要不依靠政府的权威,而是合作网络的权威,其权力向度是多元的、相互的,而不是单一的和自上而下的。由于治理本身也只是一种实践的科学,毫无疑问也会存在失效的问题,为了完善治理理论,理论家们提出了善治的概念。概括地说,善治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善治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最佳关系。善治具有五个基本要素:合法性、透明性、责任性、法治、回应和有效。分析以上的各种理论,我们可以发现它们有几个基本的共同点:一是它们都强调管理主体的多元性,不仅包括了政府还包括私人领域和市民领域;二是在管理的目标上,更多的突出多元利益主体之间利益协调的达成并达致最佳;三是在管理的方式和手段上,注重合作,通过协商和调整,在认同的基础上统一行动。

综合对区域和以上理论的认识,本文认为区域公共管理是与区域行政有本质性区别的概念,可以将其界定为:区域内的多元主体为了解决在政治、经济或社会其它领域的一面或多面的公共问题,实现共同利益,运用协商和调解的手段和方式对区域以及区域内横向部分和纵向层级之间交叉重叠关系进行的管理。这一概念包含以下几个内涵:(1)区域公共管理的主体是多元主体,包括政府组织、私域组织和第三部门;(2)目的是解决由经济、政治或社会其它领域构成的复杂的交错性问题,实现最优的共同利益;(3)区域公共管理采用的方式和手段与经济市场领域和政府公共领域的管理不同,不是竞争和压制而是基于平等地位之上的协商和调解;(4)对象是区域内个体和共体之间相互形成的交叉重叠的关系。

参考文献:

[1]陈瑞莲,论区域公共管理研究的缘起与发展[J]政治学研究,2004(1)

[2]王诤,区域管理与发展[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0,58-61

[3]杨龙,我国的区域发展与区域政治研究[J]学习与探索,2003(4)

[4]刘锋,新时期公共管理创新[J],中国行政管理2002(5)

[5]艾德加·胡佛,弗兰克·杰莱塔尼,区域经济学导论[M]上海:上海远东出版社,1992,239

[6]陈瑞莲,张紧跟,试论我国区域行政研究[J]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4)

[7]张成福,党秀云,公共管理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5-12,

[8]陈庆云,我国公共管理的基本内容及其重点[J]公共行政,2003(1)

区域治理论文范文第5篇

论文摘要:目前,我国在区域公共竹理的研究上有几个问题必须要解决:区域公共管理与区域行政有没有区别?如果有,什么是区域公共管理?为什么区域行政会向区域公共管理发展?区域行政就是在一个区域内的政府(两个或两个以上),为了促进区域的发展而相互协调关系,才求合作,对公共事务进行综合治理,以便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利用,提供更优质的公共服务。而区域公共竹理是区域内的多元体为了解决在政治、经济或社会其它领域的一面或多面的公共问题,实现共同利益,运用协商和调解的手段和方式对区域以及区域内横向部分和纵向层级之问交义重叠关系进行的管理。

区域公共管理是现代公共管理学与区域科学在新的时期和新的实践中有机结合的一个新的理论和实践课题,然而理论的发展始终落后于实践的步伐,区域公共管理理论还处于起步的阶段,基本概念的界定、理论的基本框架以及理论所具有的意义等基本问题都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为了更好的反映实践和服务实践,对区域公共管理理论进行深入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正如任何理论的提出都来源于积累一样,区域公共管理理论的产生也同样经历了一个发展的历程。20世纪80年代,区域的空间有限性与经济发展的一体化趋势之间的矛盾催生了区域经济概念的提出,此后许多来自不同领域的学者如地理学家、理论经济学家、发展经济学家等从不同的角度对区域经济这一实践领域进行分析和研究,最终主要发展成为两大不同的学科群:一是区域经济学;一是经济地理学和政区地理学。理论研究的焦点都在于区域经济的发展与地方政府间的关系。然而由于国家学科设置等历史原因,政治学和行政科学一直没有能在区域发展领域内开辟自己有特色的研究路径。虽然在20世纪90年代国内经济地理学和政区地理学涉及到“区域行政”,但该领域学者侧重的是从行政区划改革的角度来研究区域设置与区域经济发展的适应问题,这里的“区域行政”并不是实际意义上从行政学科角度对区域发展进行研究的新的途径,主要是从管理学的管理幅度与管理层次适度的原则出发考察中国行政区划存在的种种问题。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入以及政治学和行政学的发展,政治学和行政学在区域发展中逐渐形成了自己的研究途径:一是区域政治研究;一是从行政科学角度出发的区域行政。区域公共管理正是在区域公共行政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对区域行政的一种深化。本文试从我国区域行政研究已有理论成果基础上,通过对区域和区域内关系的研究提出区域公共管理的一般概念,并对区域公共管理研究中的一些基本问题作一分析。

一、我国区域公共管理的研究现状

理论的发展总是反映现实和服务于现实,而我国区域公共管理的研究还处于理论滞后现实的阶段。在学界,使用过区域公共管理概念的只有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的刘锋和中山大学行政管理研究中心的陈瑞莲教授,两位学者从不同的角度,本着不同的目的对区域公共管理有不同的见解。刘锋教授运用新公共管理、区域创新系统、区域核心竞争力、支持系统等理论对区域管理进行创新,在某种程度上说,这一研究与本文所关注的区域公共管理研究有很大的差别,它并不是真正从公共行政学角度对区域公共管理的研究,而是从区域地理学的角度将创新理论引入到区域发展中去。中山大学的陈瑞莲教授是我国研究区域行政的典型代表,也是实质意义上从行政学科角度对我国区域行政进行研究的开创者。她在对区域行政深厚知识积淀的基础上对我国区域公共管理的一些问题作了述评,认为任何一门学科和一种理论的产生都是社会需要和时代呼唤的产物,区域公共管理研究也不例外,我国区域公共管理研究的提出主要是因为经济全球化下的区域主义与区域竞争的崛起、经济市场化下的区域政区间竞争加剧以及区域公共问题的大量兴起;而国外的区域公共管理研究主要集中在政府间竞争理论、地区竞争力与区域创新研究、政府间关系与地方治理研究以及流域治理的实证研究。同时,她也对我国区域公共管理研究所具有重要意义做了阐释,仅从理论创新角度看,一方面是推动区域科学研究的创新,另一方面,区域公共管理研究的全面展开,也能从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上对现代公共管理学学科创新。这些认识是深刻并富有创新意义的,然而,这些认识是在区域行政研究的基础上对区域公共管理的一个简约性的概括并没有对区域公共管理的基本概念和内涵以及其实质进行分析。毫无疑问,有几个问题必须要解决:区域公共管理与区域行政有没有区别?如果有,什么是区域公共管理?为什么区域行政会向区域公共管理发展?要解决以上的问题,有必要对区域公共管理进行更深入的分析。

二、区域与区域行政

区域,是一个客观存在的,又是抽象的观念上的空间概念,但不纯粹是一个空洞的概念,它往往没有严格的范畴和边界以及确切的方位,地球表面上的任何一部分,一个地区,一个国家或几个国家都可以被看作是一个区域。对区域的含义不同的学科有不同的理解:地理学把区域定义为地球表面的地域单元,这种地域单元一般按其自然地理特征,即内部组成物质的连续性特征与均质性特征来划分的;政治学把区域看成是国家管理的行政单元,与国界或一国内的省界、县界重合;社会学把区域看作为相同语言、相同信仰和民族特征的人类社会聚落。区域经济学对区域没有完全统一的认识,有学者认为要对经济区域下一个比较确切的、同时人们普遍接受的定义是比较困难的,可以概括出其所包含的基本的内涵:首先,区域是一个有限的空间概念;其次,经济区域必须有相应的公共管理层级以提供公共服务;第三,区域在经济上尽可能是一个完整的地区;第四,任一区域在全国或更高一级的区域系统中担当某种专业化分工的职能。区域划分,常采取两种基本的方法,由此可以把区域分成不同的两种类型,一是同质区域,二是极化区域(也叫集聚区域、结节区域、功能区域)。

区域发展的行政学科研究途径是基于其它学科对区域发展已有成果之上的新兴的研究方法和研究内容,对区域的界定应该借鉴其它学科的研究,但行政学科作为一门独立的科学有自己研究的侧重和偏向,因而我们在吸取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还必须界定一个适合行政学科研究的区域概念。美国区域经济学家胡佛把区域定义为“是基于描述、分析、管理、计划或制定政策等目的而作为一个应用性整体加以考虑的一片地区”对我们有很好的启示。区域本身并不是目的,它更多的是一种载体,体现各种关系和利益。在区域发展的行政学科研究途径中,中山大学的两位学者“从地理学或经济学的研究中受到启发,认为区域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的连续的有限空间范围,是具有自然、经济或社会特征的某一个方面或几个方面的同质性的地域单元”。本文支持这样的界定,但笔者以为,既然区域是按照一定的标准划分的,而这一定的标准可能是自然、经济或社会特征的一个或多个方面,那对区域的理解我们必须突破从地理学或行政区划研究出发的关注角度,从对其范围的关注转向对其内部实质内涵的关注。如果我们将区域内的主体按照较普遍的三分法划分为国家、市民社会和私人领域的话,可以发现,区域内各主体在不同的利益领域内形成各种交错重叠的复杂关系。区域作为区域发展中行政学科研究途径的基础性的概念,它更实质的东西在于它所蕴涵的多元主体和多领域利益之间复杂的关系,这是由行政学科的学科性质决定的。

基于对区域的认识,中山大学的两位学者认为区域行政就是在一定的区域内的政府(两个或两个以上),为了促进区域的发展而相互间协调关系,寻求合作,对公共事务进行综合治理,以便实现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与利用,提供更优质的公共服务。根据这一理解,区域行政的行为主体应该是政府,强调的是政府间(同级政府之间与上下级政府之间)的相互关系,并通过对政府的协调来达致区域内优质公共服务的提供。这是区域行政的基本内涵,那么区域行政与区域公共管理是否有差别?如果有,什么是区域公共管理?区域行政为什么向区域公共管理发展?

三、区域公共管理

要界定什么是区域公共管理,首先必须弄清楚什么是公共管理,公共行政与公共管理具有什么样的区别国外自从20世纪70年代以来,各种冠以公共管理的研究著述层出不穷,但什么是公共管理,众说纷纭没有一个统一的认识。我国有学者在综合国内外各种观点的基础上认为现代公共管理即是“是以政府为核心的公共部门整合社会的各种力量,广泛运用政治的、经济的、管理的、法律的方法,强化政府的治理能力,提升政府绩效和公共服务品质,从而实现公共的福祉与公共利益”。公共管理与行政管理不同,公共管理的主体不仅包括行政管理中的政府还包括其它的组织和第三部门组织等。在公共管理与传统公共行政的比较分析上也存在许多不同的观点。不同的观点具有不同的研究角度和研究的依据,但一个普遍认同的观点便是在公共管理和传统公共行政比较中,公共管理的行为主体不仅包括政府还包括其他各种的社会力量,是以政府为核心的多元行政主体;在公共管理的性质方面,公共管理要体现公共性,即指公共管理主体应着眼于社会发展长期、根本的利益和公民普遍、共同的利益来开展其基本活动;在行为方式上,公共管理更多采取的是多元化和复合型的集体行动,以共同的目标基础,通过协商的方式达成。#$%不可否认,现代公共管理是公共行政发展的一个新趋势,是公共行政领域不断扩展、研究范式走向成熟的重要体现。

区域行政走向区域公共管理是有其理论基础的,除了现代公共管理理论的发展,还有市民社会理论和治理与善治的理论。我国学者在考察我国现代化进程时认为,“要摆脱中国现代化进程中的两难境地,首先必须从认识上实现一种思维的转向,不能像以往的学者那样,把目光的聚焦点只放在政治权威的转型上,因为中国现代化两难的症结真正的和根本的要害,在于国家与社会之间没有形成适宜现代化发展的良性结构,确切地说,在于社会一直没有形成独立的,自治的结构性领域”,为此,他们引进了西方的市民社会理论,并依据中国现代化的现实进行改造,“中国的市民社会乃是指社会成员按照契约性规则,以自愿为前提和以自治为基础进行经济活动,社会活动的私域,以及进行参政议政的非官方公域”。#!&%就西方学者已有的共识的观点来看,市民社会的结构性要素及其特征主要有以下的几个方面:(1)私人领域;(2)志愿性社团;(3)公共领域。哈贝马斯认为公共领域是介于私人领域和公共权威之间的一个领域,是一种非官方的公共领域,它是各种公众聚会场所的总称,公众在这一领域对公共权威及其政策和共同关心的问题作出评判,自由的、理性的、批判性的讨论构成这一领域的基本特征;(4)社会运动。市民社会概念于20世纪80年代后在全球范围内的再度兴起,与当代世界各国所发生的深刻的社会变革及对此的理论反思有密切的关系,面对现实,理论家们对国家在社会发展中所起的作用及其地位重新思考。市民社会理论的发展,引发治理和善治理论的产生。什么是治理?在关于治理的各种定义中,全球治理委员会的定义具有很大的代表性和权威性。该委员会在1995年发表了一份题为《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的研究报告,认为: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政的持续的过程。这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的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以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它有四个特征:治理不是一整套的规则,也不是一种活动,而是一个过程;治理过程的基础不是控制,而是协调;治理既涉及公共部门,也包括私人部门;治理不是一种正式的制度,而是持续的互动。治理的实质在于建立在市场原则、公共利益和认同之上的合作,它所拥有的管理机制主要不依靠政府的权威,而是合作网络的权威,其权力向度是多元的、相互的,而不是单一的和自上而下的。由于治理本身也只是一种实践的科学,毫无疑问也会存在失效的问题,为了完善治理理论,理论家们提出了善治的概念。概括地说,善治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善治的本质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最佳关系。善治具有五个基本要素:合法性、透明性、责任性、法治、回应和有效。分析以上的各种理论,我们可以发现它们有几个基本的共同点:一是它们都强调管理主体的多元性,不仅包括了政府还包括私人领域和市民领域;二是在管理的目标上,更多的突出多元利益主体之间利益协调的达成并达致最佳;三是在管理的方式和手段上,注重合作,通过协商和调整,在认同的基础上统一行动。

综合对区域和以上理论的认识,本文认为区域公共管理是与区域行政有本质性区别的概念,可以将其界定为:区域内的多元主体为了解决在政治、经济或社会其它领域的一面或多面的公共问题,实现共同利益,运用协商和调解的手段和方式对区域以及区域内横向部分和纵向层级之间交叉重叠关系进行的管理。这一概念包含以下几个内涵:(1)区域公共管理的主体是多元主体,包括政府组织、私域组织和第三部门;(2)目的是解决由经济、政治或社会其它领域构成的复杂的交错性问题,实现最优的共同利益;(3)区域公共管理采用的方式和手段与经济市场领域和政府公共领域的管理不同,不是竞争和压制而是基于平等地位之上的协商和调解;(4)对象是区域内个体和共体之间相互形成的交叉重叠的关系。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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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诤,区域管理与发展[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0,58-61

[3]杨龙,我国的区域发展与区域政治研究[J]学习与探索,2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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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陈庆云,我国公共管理的基本内容及其重点[J]公共行政,2003(1)

区域治理论文范文第6篇

[论文摘要]实践的需要和理论的推动,使得传统意义上的区域行政逐渐向区域公共管理转变,这种嬗变,开启了公共管理研究的新视角。区域公共管理是社会需要和时代呼唤的产物,是公共行政领域不断扩展、研究范式走向成熟的重要体现。

着名行政学者理查德·J·斯蒂尔曼二世说:研究公共行政必须研究它的生态问题。按照韦伯斯特词典的解释,生态学是各种有机体与其环境之间的各种相互关系。J·W·别斯指出生态学这个词源于希腊语oikos,意为房子或家,经济和经济学也有相同的词根,经济学和生态学有许多共同点,但生态学的含义更广泛。它涉及有机体与其环境之间的全部相互关系。”〔1〕美国着名学者利格斯(Fred W·Riggs)1961年就提出了“融合型、棱柱型、衍射型”行政模式,开创行政学研究的一个新途径。我国现阶段的行政环境是制约和影响行政管理的重要因素,同时又是行政管理的改造对象,并为行政管理的实施提供条件。故此,我们应努力使行政管理和行政环境保持一种动态的平衡。从20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社会生态环境的变迁,传统行政学历经了向现代公共管理学范式的重大转变。迈入21世纪,区域行政面对的是一种全新的行政生态环境,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区域公共管理这种崭新的制度安排应运而生。这种转变很重要,“从某种意义上说,21世纪中国公共管理面对的最大挑战莫过于区域公共管理的挑战,处理好和解决好了系列区域公共性问题,和谐社会的发展愿景就不再遥远。”〔2〕区域公共管理是社会需要和时代呼唤的产物。作为一个新的理论和实践课题,陈瑞莲认为,在我国有关区域公共管理(行政)研究的着述尚较为零散,区域公共管理研究的学者社群尚未成形。但是,在当前一个不争的事实: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关注并研究区域公共管理的相关内容。无疑,加强区域公共管理研究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有学者说,“研究任何一种理论,都必须首先弄懂它所使用的基本术语。对于了解一种新的学术理论,弄清楚它所使用的新名词的正确含义,就尤为重要了”。〔3〕区域公共管理是个复合概念,其中“区域”和“公共管理”是其两个核心概念。

一、“区域”概念众说纷纭及其公共管理视角的界分

区域(region)是一个多侧面、多层次且相对性极强的概念。人们可以从多个角度来观察、分析和理解各种不同的区域。研究视角和内容不同,对于区域的界定就有所不同。在社会科学丛林中,最早研究区域的学科是地理学,地理学把区域定义为地球表面的地域单元,这种地域单元一般按其自然地理特征,即内部组成物质的连续性特征与均质性特征来划分。《牛津地理学词典》中,“区域是指地球表面的任何一个单元,它以自然或人文特征而有别于周围的地区”。〔4〕经济学将区域视为由人的经济活动造成的、具有特定地域特征的经济社会综合体。埃德加·M.胡佛说,“所有的定义都把区域概括为一个整体的地理范畴,因而可以从整体上对其进行分析”,“把区域作为一个集合体,……这一集合体对于管理、计划和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都是必须的。最实用的区域划分应当符合行政区划的疆界。”〔5〕政治学把区域看成是国家管理的行政单元,与国界或一国内的省界、县界重合;国际政治和国际关系的研究者对区域的解读,往往侧重从一种更为宏观视角来讨论区域的内涵和外延。米特尔曼提出三个不同层面“新区域主义”分类法:宏观区域主义、次区域主义和微观区域主义。在“区域”的多种释义中,可以看出:区域有多种分类,系统性或整体性是区域的共同特征;区域的概念是相对的,可以依据不同视角有多种划分;区域是变化的,应以动态的眼光来观察它。实际上区域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很难给出一个公认的定义。本文是从公共管理学科角度来进行研究,基于此视角,区域应如何界定?有学者认为:区域是“一个基于行政区划又超越于国家和行政区划的综合性概念”。〔6〕另外,从四个纬度对区域公共管理要研究的“区域”做类型学上的分析:公共管理意义上的经济区域、行政区域、自然地理区域和公共管理中的“问题区域”和“边缘区域”。〔7〕笔者以为,不论对“区域”进行怎样的界分,从公共管理学科角度看,区域实际上是按照公共物品为标准划分的有限空间范围,是拥有相同一领域或多领域公共物品的域场。在这里区域不是一个地理范畴而是一个以公共物品(或者公共事务、公共问题、公共利益)为标准形成的同质性域场,并不绝对与行政区划相一致。

二、公共管理研究的新视角:区域行政向区域公共管理范式的转变

要讨论区域行政向区域公共管理的转变,首先要了解区域行政的发展背景、内涵等基础知识。区域行政问题与行政区划密切关联。学者刘君德在他主持的《中国行政区划的理论与实践》等论着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了“行政区经济”概念,并分析我国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现象。在我国的行政学界,宋月红在国内首次使用“区域行政”的概念,作者从行政区划、行政区域与区域行政的关系角度进行研究,但这是一种狭义的或传统意义上的区域行政范畴。〔8〕陈瑞莲、张紧根在《公共行政研究的新视角:区域行政》一文中,正式提出广义的“区域行政”概念。〔9〕随着实践的推动和理论的发展,区域行政向区域公共管理转变。在学界,最早使用过“区域公共管理”概念的只有清华大学的刘锋和中山大学的陈瑞莲,二人从不同的角度对区域公共管理进行论述。刘锋运用新公共管理、区域创新系统、区域核心竞争力、支持系统等理论对区域管理进行创新,在某种程度上说,这一研究与本文所关注的区域公共管理研究有很大的差别,它并不是真正从公共行政学角度对区域公共管理的研究,而是从区域地理学的角度将创新理论引入到区域发展中去。〔10〕陈瑞莲教授是我国研究区域行政和区域公共管理的典型代表,她在此领域的论述,在学界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三、区域公共管理的内涵、理论支

区域公共管理是个复合概念,前文已经界分了公共管理视阈中的“区域”。对于公共管理的概念,无论是对其内涵把握还是基本体系的构成,都还在探讨中。王乐夫教授认为,“所谓公共管理,即公共部门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社会活动。具体地说来,是公共管理主体为了解决公共问题,实现公共利益,运用公共权力的公共事务施加管理的社会活动。”

〔11〕公共管理与行政管理不同,公共管理的主体不仅包括行政管理中的政府还包括其它的组织和第三部门组织等。公共管理主体着眼于社会发展长期、根本的利益和公民普遍、共同的利益来开展其基本活动;同时,它更多采取的是多元化和复合型的集体行动,以共同的目标基础,通过协商的方式达成。无庸讳言,现代公共管理是公共行政发展的一个新趋势,是公共行政领域不断扩展、研究范式走向成熟的重要体现。综上所述,区域公共管理是区域行政随着实践的需要,在治理范式上不断成熟的产物。笔者认为,所谓区域公共管理,即是指以区域政府组织和区域非政府组织为主的多元主体(区域公共管理部门)为了解决特定区域的政治、经济、社会或其它方面的公共问题,实现区域公共利益,运用协商和调解的手段和方式对区域、区域内横向部分和纵向层级之间交叉重叠关系进行的管理。区域公共管理之所以“应运而生”,从根本上说,区域公共管理发展的动力来自于中国现代化过程中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必然要求。或者说,除了实践的需要外,理论的发展和推动也是非常重要的。区域公共管理理论的发展除了现代公共管理理论的发展外,还有公民社会理论、现代治理、网络治理理论和善治等理论。公民社会,也被称为市民社会或民间社会。关于公民社会的定义,不同的学者根据不同的研究视角形成了种种不同的公民社会定义。这些定义归纳起来可分为两类:国家与社会二元结构和国家、经济与公民社会的三元结构。关于公民社会的结构要素,不同学者对其强调的重点不同。就中外学者取得的共识来看,公民社会的结构性要素及其特征主要有以下四个:一是私人领域;二是志愿性社团;三是公共领域。除了公民社会的结构性要素外,公民社会还具有自己的基本价值原则,大体说来,这些基本的价值原则包括:个人主义、多元主义、公开性、开放性、法治原则。

市民社会理论的发展,引发治理和善治理论的产生。从1989年世界银行首次提出“治理”以来,“治理”概念被广泛使用。在治理各种定义中,“全球治理委员会的定义具有很大的代表性和权威性”。治理有失败的可能,为完善该理论,随后善治进入学者的视野。善治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其本质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最佳关系。善治有如下要素:合法性、透明性、责任性、法治、回应和有效。区域善治是区域公共管理研究中一个战略管理问题。

[参考文献]

〔1〕理查德·J·斯蒂尔曼二世.公共行政学:概念与案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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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陈瑞莲,张紧跟.公共行政研究的新视角:区域公共行政〔J〕.公共行政,2002,(3).

〔7〕陈瑞莲.区域公共管理导论〔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5-8.

〔8〕宋月红.行政区划与当代中国行政区域、区域行政类型分析〔J〕.北京大学学报,1999,(4).

〔9〕陈瑞莲,张紧跟.公共行政研究的新视角:区域公共行政〔J〕.公共行政,2002,(3).

区域治理论文范文第7篇

[关键词]区域公共管理研究 区域公共问题 新区域主义

[中图分类号]C93-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7326(2009)05―0045―05

1982年,中国公共管理学科在中断了30年后开始恢复重建。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人和公共管理学科的发展,其分支领域――区域公共管理研究也应运而生且日益发展,成为了中国社会科学研究中一个重要的新兴研究领域。本文着重就中国区域公共管理研究兴起的背景、发展状况及前瞻作一梳理和研讨。

一、中国区域公共管理研究兴起的背景

区域公共管理研究的兴起主要基于两方面的背景。

(一)国际背景:全球化下新区域主义的崛起与区域一体化的发展

区域主义(Regionalism)最早出现于20世纪30年代,一般是指地理上彼此相连的国家或地区之间,通过政府间的合作和组织机制,加强区域内社会和经济发展的互动意识。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贸易竞争的加剧和生产组织结构的重组,区域主义和“新区域主义”(New Regionalism)进一步崛起。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诺曼・D・帕尔玛教授在论著《亚洲和太平洋地区的新地区主义》中首次提出新区域主义概念,主张通过“多方面的”、“开放性”的国家或地区之问的联合,建立全面协调发展的国际新秩序。新区域主义在西方国家产生了广泛影响并形成了热潮。

在新区域主义的推动下,当今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以大都市区为重点,通过构建大都市区的各种制度、政策和管治机制,实现跨行政区管治的“大都市区域主义”和“大都市区域治理”改革正在进行。与此同时。“涉及不同层次政府和发展主体之间以及同级政府之间的权利互动关系”(Newman,2000),通过区域各种集团的对话、协调和合作,以达到最大程度地动员和利用区域资源的“区域治理”理念和区域合作实践蓬勃发展。放眼世界。遍布全球五大洲的区域合作和“区域一体化协议”正在盛行,由27个欧洲国家组成的超国家联合体“欧盟”已成为当今世界区域一体化的典范;美、加、墨三国缔结的“北美自由贸易协议”及由此形成的“北美自由贸易区”成为了与欧盟遥相呼应的宏观区域联合体;东盟“10+1”的区域合作也正在积极推进;跨国界或跨境的多边经济合作组织如“中华经济区”、“新-柔-廖成长三角”、“澜沧江-大湄公河地区的次区域经济合作”等方兴未艾。

显然,当今世界是一个全球化和区域化并行发展、全球主义和新区域主义共同崛起的时代。为了迎接和应对全球化带来的机会与挑战,当今世界的新区域主义方兴未艾。区域合作与区域一体化正在蓬勃发展,这给我国政府和学界提出了新的研究课题:如何应对全球化和区域化带来的新挑战和新问题,打造区域间合作的平台,以提升区域竞争力,推动我国的区域协调发展和区域一体化进程?这是需要区域公共管理研究予以专门探讨和回答的问题。

(二)国内背景:市场化下区域公共问题的凸显与区域合作的推进

古典经济学的经典代表A・斯密认为,当自由市场经济发轫之际,政区间的竞争就不可避免。在他看来,如果一个国家不能提供对产权的有效保护,那么,资本所有者就会迁往其他国家,从而促进国家间政区竞争机制的形成。因为“土地是不能移动的,而资本则容易移动。土地所有者,必然是其地产所在国的一个公民。资本所有者则不然,他很可能是一个世界公民,他不一定要附着于哪一个特定国家”。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改革开放以来,在我国经济市场化和社会开放化的背景下,区域间竞争已经出现并有愈演愈烈之势。一方面,经济发展中形形的地方主义、山头主义等恶性竞争屡禁不止;另一方面,先发地区之间追赶式的激烈竞争此起彼伏。这表明,如何趋利避害,规范区域间的竞争行为,促进区域间的良性合作,是区域公共管理需要认真研究的课题。

同时,如何应对经济市场化下大量区域公共问题的凸显,也是区域公共管理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在传统的农业社会甚至工业社会条件下,社会的公共问题相对单一,公共事务比较简单,加之社会处于一个封闭发展的时期,因而国内某个行政区域内的政府能够在自己的管辖权内较为得心应手地去解决和处理其内部公共行政问题,生产和供给相应的公共物品与公共服务,而无须寻求外部支援和相互合作。但是,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化的推进,许多地区的“内部”社会公共问题与公共事务已变得越来越“外部化”和无界化,跨行政区划的“区域公共问题”逐渐凸显,并有复杂化、多元化和规模化之态势。如跨国或跨行政区划的环保问题、食品药品安全问题、人口与资源问题、流域治理问题、基础设施建设问题、区际法律冲突问题、地区稳定问题、流行病的防治问题以及区域发展的协调互动等等,已经远远超出单边行政的能力域限,以往某个地方政府进行的单边公共行政已无法应对大量的“区域公共问题”,而相关区域内由双边或多边的地方合作或联合治理便提上议事日程。

在上述背景下,我国省际间、地区间的合作,如“长三角区域合作”、“环渤海区域合作”、“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粤港澳大珠三角区域合作”、“珠三角经济一体化”等正在蓬勃发展。这需要从区域公共管理的层面,研究探索如何建立健全系列的区域合作机制、联动机制等,以共同应对解决大量的区域公共问题。

二、中国区域公共管理研究的发展

中国区域公共管理研究的发展大致分为两个阶段。

(一)区域行政研究阶段(20世纪80年代初至90年代末)

该阶段的主要研究成果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对改革开放先行点和发达区域的实证研究。如中山大学在国内最早开设行政管理硕士点“区域行政”研究方向,并率先对广东、香港、新加坡的行政管理模式进行研究,先后出版了《广东行政改革研究》、《香港行政管理》和《新加坡行(市)政管理》等著作和发表系列论文。二是政府间关系研究。这些研究主要关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关系、地方政府间关系以及在转型过程中政府间关系的演变,如林尚立的《国内政府间关系》、谢庆奎的《中国政府的府际关系研究》、薄贵利的《集权分权与国家兴衰》和辛向阳、董辅乃等学者的研究。三是行政区划研究。区域行政与行政区划密切关联,甚至许多区域行政问题之所以产生就是因为行政区划的约束。刘君德等在《中国行政区划的理论与实践》、《中外行政区划比较研究》、《从封闭走向开放――中国行政区经济透视》、

《中国省区经济研究》等系列论著中,明确提出“行政区经济”概念,用以分析我国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的“画地为牢”、“各自为政”、“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形形的地方保护主义现象,并研究了中国行政区划的历史渊源、现实利弊以及调整改革问题。同时,还有一些学者关注省管县体制、市管县体制等。此外,区域经济学有大量的对区域公共问题的研究,从经济学角度研究区域经济发展与区域关系的协调,这类研究多侧重从国家宏观战略的角度来分析具体区域的整合与发展。或从某一区域的角度来分析其战略定位,以促进该区域的可持续发展。

(二)区域公共管理研究阶段(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

从1998年开始,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管理学科发展的需要,中山大学相继在行政管理博士点、博士后流动站以及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行政管理研究中心、行政管理重点学科设置了区域公共管理研究方向,至今已取得丰硕的成果。先后出版了如《珠江三角洲公共管理模式研究》、《区域公共管理导论》、《区域公共管理的理论与实践》、《当代中国地方政府间横向关系协调研究》、《当代中国地方政府间竞争》等10多部论著,并在《政治学研究》、《中国行政管理》、《中山大学学报》、《学术研究》发表了系列较有影响力的学术论文,有关论文观点已被全国不少重要刊物引用。这些论著的出版和论文的发表,明晰了区域公共管理研究的基本路向,构建了国内区域公共管理研究的基本理论框架。

国内其他学者也从不同角度研究了区域公共管理的相关问题。据粗略统计,目前开展这方面研究的主要大学有中国人民大学、浙江大学、中山大学、厦门大学、华东师范大学、西北大学、南京师范大学、苏州大学、湖南大学、福建师范大学、湖北大学、郑州大学等高校及中国行政管理学会等学会和研究机构,发表了1000多篇相关的论文和出版了一批著作。同时,国家社科基金研究项目、教育部社科研究项目及许多省市高校项目指南都设立了“区域公共管理研究”选题,仅以2008年国家社科基金立项项目统计,就有15项相关项目获得国家社科基金资助。具体来看,目前区域公共管理研究主要集中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区域公共管理基本理论的研究。随着区域公共管理研究的兴起,对区域公共管理基本理论的探讨吸引了不少专家学者的兴趣。如区域公共物品治理、区域公共管理制度创新、区域政府公共管理职能的变革、区域公共管理视野下的行政区划问题、区域公共管理系统分析、区域公共管理的多元主体协调等方面的研究。二是政府间竞合关系研究。随着近些年来地方政府间横向关系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学者进行了地方政府间关系协调、地方政府间合作、地方政府间竞争以及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区域合作等问题研究。如“当代中国政府间横向关系协调研究”、“当代中国政府间竞争关系研究”、“政府间竞合关系研究”、“珠三角公共管理模式研究”、“长三角区域合作研究”等论著的出版和论文的发表。三是流域治理的研究。流域治理是典型的区域公共管理问题。近年来,已有若干篇博士论文围绕“流域水污染网络治理机制”、“珠江流域公共治理中的政府间关系协调”和“政府主导下的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等问题进行研究。还有不少学者就“流域污染治理机制”、“流域治理制度框架”、“流域治理中的政府间环境协作机制”、“流域治理模式”等方面问题进行研究。

总体上看,国内区域公共管理研究正在发展,其学者社群也正在形成和发展。但国内区域公共管理的研究尚存在如下不足:一是区域公共管理理论体系有待完善。尤其是区域公共管理的方法论、区域政策工具研究目前还几乎是空白。二是对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及现代化发展中出现的大量区域公共问题,如大都市区治理、不同功能区域的管理、流域治理、跨界跨行业协调联动机制的建设以及区域治理的制度化、法制化建设等,目前还缺乏具体、深入的研究探讨。三是国内以往的相关研究主要是关注中国。采用的是中国问题研究法(sinological approach),而对国外区域公共管理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的借鉴尚关注不够,尤其缺乏系统、深入地比较研究。

三、中国区域公共管理研究前瞻

(一)区域公共管理方法论研究

研究方法对一门学科的发展非常重要。区域公共管理研究本质上是问题导向的。其发展虽然需要通过理论到理论的思辨与演绎以使新的理论更深刻、更精细,但更需要从现实的问题出发,树立研究的问题意识,通过理论与实践的高度互动,以检验理论的合理性与有效性,并进一步推动理论的发展。因此,对区域公共管理的方法论进行深入地研讨,运用科学规范的研究方法,是促进区域公共管理研究深人发展的重要前提。国外在此方面的研究已经具有比较完善的方法论,如运用博弈理论分析区域间的竞争与合作,运用制度分析方法分析都市圈的区域公共问题治理。运用交易成本政治学分析大都市区治理模式,运用政策分析方法研究区域发展,运用政治经济学方法分析区域经济一体化问题等。从我国区域公共管理的研究现状看,目前对此方面的研究尚较为薄弱。

(二)大都市区和城市群的治理研究

一是大都市区治理研究。相关研究表明,随着经济市场化和城市区域化的发展,目前我国正在逐步发育形成的有都市区。都市区的出现,使我国城市政府管理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和挑战,如何从区域公共管理的视角,研究并借鉴国外大都市区治理的经验,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大都市区治理路径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城市群的治理研究。与欧美早发内生型现代化国家的城市化道路不同,后发国家和地区的城市化道路主要是大城市群。在大城市群中,城市之间相互的交流和交易的活性化是大城市群的活力所在。如何有效地防止和治理大城市病,是区域公共管理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今后20-30年,中国在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京津唐地区将会出现几亿人口规模的大城市群,这意味着中国将面临建设人类历史上史无前例的大规模、高密度的城市社会的挑战。

(三)区域政策研究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区域政策经历了以经济特区为重心的沿海地区优先发展阶段、以浦东开发为龙头的沿江沿边地区重点发展阶段、以缩小区域差距为导向的西部大开发阶段和以区域协调发展为导向的共同发展阶段。从政策效应看,它培育了经济发展的重点区域,促进了欠发达地区的发展,增强了区域发展的协调性,拓展了区域合作的深度和广度,丰富了区域发展的内涵。但目前。区域政策尚难以有效解决区域差距过大的问题,现代区域政策框架仍在探索阶段,实施过程中的协调机制不完善以及政策工具过于“简单化”。在区域政策目标、政策框架、政策机制、政策实施工具和政策绩效评价等方面仍需深入研究。

(四)流域治理问题研究

我国已进入了环境压力剧增、污染危害高发的阶段。而在这其中,与水有关的问题相当突出,尤其以跨界水污染最为典型。如近年来的松花江水污染问题、清水江水污染问题、太湖蓝藻问题以及新安江、东江流域生态补偿问题等。流域治理涉及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关系,生态补偿问题。上、中、下游地方政府关系以及地方政府间关系诸多复杂问题及其合作、协调关系。

(五)跨区域、跨行业协调联动机制问题研究

如前所述,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区域经济的发展,跨区域、跨行业的区域公共问题日益凸显,如医药食品安全监管、跨境警务合作等。以食品安全监管为例,从2004年开始,食品安全由地方政府负责的基调就已经定下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提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新的食品安全法草案也明确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但是,许多地方政府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并没有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强有力的监管,如三鹿问题奶制品事件。另一方面,一旦出现问题。也缺乏区域间的及时通报及联动机制,而往往以简单化的“区域封杀令”为首选。如2005年北京市食品安全办公室宣布全面封杀广东潮安凉果事件。可见,跨区域、跨行业区域公共问题的协调联动机制研究是区域公共管理研究中十分值得拓展和深入研究的内容。

(六)不同功能区的区域协调发展问题研究

“十一五”规划提出我国区域将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并将实施不同的区域政策,预示着未来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方向更加明确,在生态保护上更有约束力,在政绩考评上更有针对性。显然,如何实现这些区域间的协调发展以及每类主体功能区内部的协调发展问题,对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实施分类管理的区域政策及科学的绩效评估是区域公共管理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如财政政策、投资政策、产业政策、土地政策和人口管理政策等。此外,还要特别关注老少边穷等落后地区发展的问题。老少边穷地区由于地理位置相对偏远,经济基础相对薄弱,基础设施相对落后,社会发展相对较慢,形成了区域发展中的落后地区。如何完善对这些地区的基础设施、科技、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领域方面的扶持机制。促进这些地区的发展,是区域公共管理研究不可忽视的问题。

(七)区域一体化与区域合作的制度化和法制化研究

目前,我国的长三角区域一体化、珠三角区域一体化、长株潭区域一体化等区域一体化建设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区域一体化的本质是打破行政区划界限,按区域经济原则统一规划布局、统一组织专业化生产和分工协作。建立统一大市场,以实现优势互补、联合协作,在更大范围内实现产品、生产要素市场的优化配置,提高区域综合竞争力,实现区域经济与社会全面发展。可见,区域一体化及区域一体化进程中亟需解决的制度、政策鸿沟和壁垒是当前区域公共管理的热点问题。与此同时,如何解决区域合作中存在的重形式轻内容、重协议轻实施等问题,使区域合作和协调走上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是区域公共管理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的问题。

(八)区域公共管理国际比较研究

目前,学界关于国际区域公共管理研究的文献还有待丰富,国内外区域公共管理的比较研究也有待加强。因此,需要加大力度翻译国外区域公共管理研究的系列著作,对国外区域公共管理经典文献进行系统梳理,研究并参考借鉴国外区域治理前沿理论和实践经验的精华,并与中国区域公共管理理论和实践进行比较研究,以深化区域公共管理研究,推动区域公共管理的科学化和现代化。

[参考文献]

[1]Norman D,Palmer,New Regionalism in Asia and Pacific[M],Lexington,Mass:Lexington Books,1991。

[2]刘彩虹,区域委员会:美国大都市区治理体制研究[J],中国行政管理,2005,(5)。

[3][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下卷)[M],郭大力,王亚南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74。

[4]杨爱平,陈瑞莲,从“行政区行政”到“区域公共管理”――政府治理形态嬗变的一种比较分析[J],江西社会科学,2004,(11)。

[5]陈瑞莲,区域公共管理导论[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

[6]陈瑞莲,论区域公共管理的缘起与发展[J],政治学研究,2003,(4)。

[7]倪鹏飞,中国城市竞争力报告[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

[8]陈瑞莲。谢宝剑,回顾与前瞻:改革开放30年中国主要区域政策[J],政治学研究,2009,(1)。

[9]郭巍青,三鹿奶粉事件的再审视――政府管理体制必须创新[J],南风窗,2008,(23)。

区域治理论文范文第8篇

关键词:区域公共事务;区域共同体;多元治理;太湖治理;制度创新

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2)17-0176-02

一、区域公共事务推动下的区域共同体

(一)全球化与区域化

全球化和区域一体化是发展的两大趋势。全球经济市场的形成,一方面将世界各国和地区吸纳到同一个经济网络中;另一方面,密切的联系带来了激烈的竞争,各经济主体都想在从中获取更多利益。为了提高核心竞争力,地缘相近、文化相亲、经济相通的地区开始整合资源、优化配置,积极寻求区域合作的道路。区域通过分工合作,充分发挥地区优势,提高经济效益,实现一体化,其实质是全球化的必然结果。

(二)利益与需求

利益是区域合作的直接动力源泉。区域利益的实现是“地方官员升迁的筹码”,“最终获利的不仅是区域公众,更重要的是地方官员。”[1]要指出的是,利益主导的行政体制也可能成为区域融合的重要障碍。

经济快速发展,产生的大量多元的社会公共需求,“要求提高政府再分配效率”,要求“提高低收入阶层生活保障”,要求人力资源的自由流动,要求提供更多更好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等等。这些系统工程,不仅使公共财政面临更大的压力,更对传统行政区划构建提出了强烈质疑。

中央政府的制度供给是地方区域发展的重要因素。改革开放前,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下,政府间的“纵向主导、横向阻隔”,各部门的“对口设置”,出现了“条条” [2]。改革开放以后,中央下放财税权,实行行政分权,极大地推动了地方的积极性和创造力,为区域发展带来了机遇。近年来,将服务型政府作为政府发展的目标,众多跨行政区的公共服务项目进一步推动了区域合作治理的理论与实践。

(三)区域共同体:从行政走向治理

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市场化和城市化,使各地区的内部问题出现边界模糊的现象,大量体现特定区域内的公共事务不断涌现。过去以行政为主导的区域管理,不仅难以满足社会发展需要,而且容易造成产业同构、重复建设、恶性竞争、互相推诿等不良后果。公共事务的区域化,要求形成跨行政区域,代表地区全体成员利益的区域共同体,从行政主导走向多元治理。

(四)多元治理理论

20世纪90年代,治理理论成为政治学领域的新范式。罗西瑙是主要的提倡者,他认为,治理无须依靠国家强制力实现。1995年,《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一文中,将治理概括为,“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公共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利益得以调和并且联合行动的持续过程。”[3]

治理理论具有以下特点:主体多元化;权力运行多向性;管理手段多样化。与统治理论相比,最大的区别即“多元”。将治理理论运用到实践中,能够打破一元中心的政府管理模式,构建“政府—市场—社会”三维框架下多中心治理模式。

二、长三角太湖治理的概述

(一)太湖流域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长三角地区凭借悠久的历史积淀、优越的地理条件以及先进的发展理念,成为中国经济发展最有成效的区域之一。目前,长三角地区占全国经济总量的20%左右,是京津冀和珠三角的一倍,经济总量近4万亿。然而,传统管理模式却使环境质量日益下降:地下水超采;酸雨污染严重;沿河段水体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2007年太湖“蓝藻事件”成为公众关注太湖生态的导火索。

经济发展不能解决所有问题。相反,一面是不断恶化的环境;一面是公众不断增长的生态环境需求,长三角地区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类问题已不再是单独某个地方所能解决的。

(二)太湖流域治理的困境

太湖流域污染问题是典型的跨水界污染(涉及到的行政区域有上海、杭州、苏州、无锡、常州、镇江、嘉兴、湖州共八个市),即“流域某地区人为造成的水污染影响到其他地方而造成损害的结果,或流域各地方人为造成的水污染影响到全流域而造成共同承担的损害后果”[4]。区域水环境是介于纯公共物品和私人物品间的准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非竞争性、复杂性、多样性,以及跨区域、系统性和社会性等特点,需要整个流域的协同治理。太湖流域的治理从理论和实践层面都面临着诸多困难。

从理论上看,“囚徒困境”、“集体行动的困境”以及“公用地灾难”都详释了造成地方政府不顾生态保护、各自为政、画地为牢的行为动机。作为理性经济人,各地政府都希望以最低成本获得最大收益,公共物品的特性,使合作往往因为“搭便车”的心理走向破产。一旦治理困境形成,将会强化低效的“路径依赖”。

从实践上看,阻碍太湖获得有效治理的根源在于传统科层制下的“行政区行政”治水结构,形成了“各自为战”的治理格局,大大降低了治理效率。

首先,闭合式“行政区行政”模式影响了官员的政绩观,导致片面追求数字绩效,大搞重复建设,盲目消耗资源,造成社会发展不平衡。同时,辖区负责制使各地政府忽视环境系统的不可分割性,都“各扫门前雪”,甚至转嫁环境污染恶果;任期制更加剧了利益行政化、资源垄断化以及行为的短期化。其次,自上而下的科层制不适合区域公共事务的治理。区域公共事务的特点在于范围的不确定性和具体任务的模糊性;而刚性结构的科层制在处理这类问题时会暴露出效率低下、缺乏民主的弱点。再次,部门利益左右环境立法、阻碍水资源统一管理。

最后,重管制、轻服务的传统行政模式削弱了社会自我管理的意识和能力。习惯于依赖政府,使公民缺乏环境保护的责任心和自觉性,除了跟着政府走之外,“对于自己以及自己所代表的组织应该做的环境保护与环境污染防治的措施没有一个明晰的认识与决策。”[5]

(三)太湖流域治理的制度创新

太湖流域治理是一个系统工程,依赖于各地方政府间的集体合作,合作的关键在于“构建良好的制度环境、合理的组织安排以及完善的合作规则”[6]。

现存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首先更新政治治理理念。一方面强化区域认同感,树立“唇齿相依”、“合作共赢”的执政意识,减少地方保护主义;另一方面,树立生态责任意识,发挥市场的资源配置作用,节约资源、科学开发、合理利用、提高效益。科学的地方政府绩效评估体系是改善执政理念的制度保障。引入绿色GDP,包含社会效益指标和环保指标;关注区域整体利益,“将其对相邻区域造成的正负外部效应,纳入到考核体系中”[1];提高绩效评估的监督功能,在确保考核主体的多层次参与的同时,加强阶段性评估,既做到公开公正,又贯穿全部行政过程。

地方行政模式的体制改革是跨区域公共事务治理的关键。区域行政可以通过专题项目式合作、区域/流域治理、区域行政专区、经济协作区、城市联盟、区域性中心城市以及区域联合政府等多种形式的多元复合体制[7]来回应区域公共需求。跨界水污染则应该“实行以府际合作为主导的复合型跨界水污染治理模式”,“推动政府层级间和横向间合作治理,实现政府、市场、社会共同治理的新途径。”[8]

生态行政的环境创建是太湖流域治理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首先,修订完善现有环保法律法规,制定地方政府跨区域合作法;其次,完善产权制度,发挥市场作用,建立价格机制,引导企业走环境友好型发展道路;最后,增强民众参与环境治理的自觉意识,加大政策法律宣传力度,建立起多元的环境保护体制。

三、长三角区域行政发展前景:太湖治理的启示

根据太湖流域治理的经验,多元治理理论是区域公共事务处理的有效途径,中央政府引导下的区域多中心治理模式尤其适合解决发展中国家区域公共资源治理问题。

许多学者把分权视作中国经济发展的制度性根源。事实证明,“分权固然重要,但也必须要有政治上的集权。”[9] 80年代以来,虽然全能主义逐渐消退,但“通过不断的体制改革和政策调整来适应市场化和社会转型,重建国家的治理机制”,国家“并没有从经济和社会领域退却” [10]。

从长江三角太湖治理的现状来看,区域整合的过程离不开中央政府的引导。然而单向度从中央对地方施压,也将“面临地方政府促进经济发展的内在张力” [11]。因此,中央的引导是区域公共事务得以妥善解决的重要保障,而多元治理模式的构建才是根本途径。中央政府引导下的区域多元治理模式既体现中央政府对区域内政府的约束,又体现区域内政府的自主性,诠释了公共性与区域性的辩证统一。

长三角地区悠久的历史文化传统,在建立区域认同上具有独特优势。通过优化社会资本,减少政府间的不信任,建立政府间区域认同,实践多样的政府间区域合作最终可能达到整合区域资源的目标。以目前的发展形势看,长三角地区无疑将成为中国区域共同体的先行者,但具体情况还需拭目以待。

参考文献:

[1] 封慧敏.地方政府跨区域合作治理的制度选择[D].济南: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

[2] 程鹏.建国以来我国地方区域关系发展的历程、动力机制与趋势[J].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10,(6):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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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易志斌,马晓明.论流域跨界水污染的府际合作治理机制[J].社会科学,2009,(3):20-25.

[7] 王川兰.多元复合体制:区域行政实现的梦想[J].社会科学,2006,(4):111-118.

[8] 张超.我国跨界公共问题治理模式研究——以跨界水污染治理为例[J].理论探讨,2007,(6):140-142.

[9] 徐湘林,李国强.改革战略与中国奇迹——中国政治经济改革研究述评[J].经济体制改革,2007,(6):18-24.

区域治理论文范文第9篇

    [论文摘要]实践的需要和理论的推动,使得传统意义上的区域行政逐渐向区域公共管理转变,这种嬗变,开启了公共管理研究的新视角。区域公共管理是社会需要和时代呼唤的产物,是公共行政领域不断扩展、研究范式走向成熟的重要体现。

    着名行政学者理查德·J·斯蒂尔曼二世说:研究公共行政必须研究它的生态问题。按照韦伯斯特词典的解释,生态学是各种有机体与其环境之间的各种相互关系。J·W·别斯指出生态学这个词源于希腊语oikos,意为房子或家,经济和经济学也有相同的词根,经济学和生态学有许多共同点,但生态学的含义更广泛。它涉及有机体与其环境之间的全部相互关系。”〔1〕美国着名学者利格斯(Fred W·Riggs)1961年就提出了“融合型、棱柱型、衍射型”行政模式,开创行政学研究的一个新途径。我国现阶段的行政环境是制约和影响行政管理的重要因素,同时又是行政管理的改造对象,并为行政管理的实施提供条件。故此,我们应努力使行政管理和行政环境保持一种动态的平衡。从20世纪50年代以来,随着社会生态环境的变迁,传统行政学历经了向现代公共管理学范式的重大转变。迈入21世纪,区域行政面对的是一种全新的行政生态环境,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区域公共管理这种崭新的制度安排应运而生。这种转变很重要,“从某种意义上说,21世纪中国公共管理面对的最大挑战莫过于区域公共管理的挑战,处理好和解决好了系列区域公共性问题,和谐社会的发展愿景就不再遥远。”〔2〕区域公共管理是社会需要和时代呼唤的产物。作为一个新的理论和实践课题,陈瑞莲认为,在我国有关区域公共管理(行政)研究的着述尚较为零散,区域公共管理研究的学者社群尚未成形。但是,在当前一个不争的事实: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关注并研究区域公共管理的相关内容。无疑,加强区域公共管理研究具有重要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有学者说,“研究任何一种理论,都必须首先弄懂它所使用的基本术语。对于了解一种新的学术理论,弄清楚它所使用的新名词的正确含义,就尤为重要了”。〔3〕区域公共管理是个复合概念,其中“区域”和“公共管理”是其两个核心概念。

    一、“区域”概念众说纷纭及其公共管理视角的界分

    区域(region)是一个多侧面、多层次且相对性极强的概念。人们可以从多个角度来观察、分析和理解各种不同的区域。研究视角和内容不同,对于区域的界定就有所不同。在社会科学丛林中,最早研究区域的学科是地理学,地理学把区域定义为地球表面的地域单元,这种地域单元一般按其自然地理特征,即内部组成物质的连续性特征与均质性特征来划分。《牛津地理学词典》中,“区域是指地球表面的任何一个单元,它以自然或人文特征而有别于周围的地区”。〔4〕经济学将区域视为由人的经济活动造成的、具有特定地域特征的经济社会综合体。埃德加·M.胡佛说,“所有的定义都把区域概括为一个整体的地理范畴,因而可以从整体上对其进行分析”,“把区域作为一个集合体,……这一集合体对于管理、计划和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都是必须的。最实用的区域划分应当符合行政区划的疆界。”〔5〕政治学把区域看成是国家管理的行政单元,与国界或一国内的省界、县界重合;国际政治和国际关系的研究者对区域的解读,往往侧重从一种更为宏观视角来讨论区域的内涵和外延。米特尔曼提出三个不同层面“新区域主义”分类法:宏观区域主义、次区域主义和微观区域主义。在“区域”的多种释义中,可以看出:区域有多种分类,系统性或整体性是区域的共同特征;区域的概念是相对的,可以依据不同视角有多种划分;区域是变化的,应以动态的眼光来观察它。实际上区域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很难给出一个公认的定义。本文是从公共管理学科角度来进行研究,基于此视角,区域应如何界定?有学者认为:区域是“一个基于行政区划又超越于国家和行政区划的综合性概念”。〔6〕另外,从四个纬度对区域公共管理要研究的“区域”做类型学上的分析:公共管理意义上的经济区域、行政区域、自然地理区域和公共管理中的“问题区域”和“边缘区域”。〔7〕笔者以为,不论对“区域”进行怎样的界分,从公共管理学科角度看,区域实际上是按照公共物品为标准划分的有限空间范围,是拥有相同一领域或多领域公共物品的域场。在这里区域不是一个地理范畴而是一个以公共物品(或者公共事务、公共问题、公共利益)为标准形成的同质性域场,并不绝对与行政区划相一致。

    二、公共管理研究的新视角:区域行政向区域公共管理范式的转变

    要讨论区域行政向区域公共管理的转变,首先要了解区域行政的发展背景、内涵等基础知识。区域行政问题与行政区划密切关联。学者刘君德在他主持的《中国行政区划的理论与实践》等论着中,第一次明确提出了“行政区经济”概念,并分析我国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的地方保护主义现象。在我国的行政学界,宋月红在国内首次使用“区域行政”的概念,作者从行政区划、行政区域与区域行政的关系角度进行研究,但这是一种狭义的或传统意义上的区域行政范畴。〔8〕陈瑞莲、张紧根在《公共行政研究的新视角:区域行政》一文中,正式提出广义的“区域行政”概念。〔9〕随着实践的推动和理论的发展,区域行政向区域公共管理转变。在学界,最早使用过“区域公共管理”概念的只有清华大学的刘锋和中山大学的陈瑞莲,二人从不同的角度对区域公共管理进行论述。刘锋运用新公共管理、区域创新系统、区域核心竞争力、支持系统等理论对区域管理进行创新,在某种程度上说,这一研究与本文所关注的区域公共管理研究有很大的差别,它并不是真正从公共行政学角度对区域公共管理的研究,而是从区域地理学的角度将创新理论引入到区域发展中去。〔10〕陈瑞莲教授是我国研究区域行政和区域公共管理的典型代表,她在此领域的论述,在学界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三、区域公共管理的内涵、理论支撑

    区域公共管理是个复合概念,前文已经界分了公共管理视阈中的“区域”。对于公共管理的概念,无论是对其内涵把握还是基本体系的构成,都还在探讨中。王乐夫教授认为,“所谓公共管理,即公共部门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社会活动。具体地说来,是公共管理主体为了解决公共问题,实现公共利益,运用公共权力的公共事务施加管理的社会活动。”

    〔11〕公共管理与行政管理不同,公共管理的主体不仅包括行政管理中的政府还包括其它的组织和第三部门组织等。公共管理主体着眼于社会发展长期、根本的利益和公民普遍、共同的利益来开展其基本活动;同时,它更多采取的是多元化和复合型的集体行动,以共同的目标基础,通过协商的方式达成。无庸讳言,现代公共管理是公共行政发展的一个新趋势,是公共行政领域不断扩展、研究范式走向成熟的重要体现。综上所述,区域公共管理是区域行政随着实践的需要,在治理范式上不断成熟的产物。笔者认为,所谓区域公共管理,即是指以区域政府组织和区域非政府组织为主的多元主体(区域公共管理部门)为了解决特定区域的政治、经济、社会或其它方面的公共问题,实现区域公共利益,运用协商和调解的手段和方式对区域、区域内横向部分和纵向层级之间交叉重叠关系进行的管理。区域公共管理之所以“应运而生”,从根本上说,区域公共管理发展的动力来自于中国现代化过程中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必然要求。或者说,除了实践的需要外,理论的发展和推动也是非常重要的。区域公共管理理论的发展除了现代公共管理理论的发展外,还有公民社会理论、现代治理、网络治理理论和善治等理论。公民社会,也被称为市民社会或民间社会。关于公民社会的定义,不同的学者根据不同的研究视角形成了种种不同的公民社会定义。这些定义归纳起来可分为两类:国家与社会二元结构和国家、经济与公民社会的三元结构。关于公民社会的结构要素,不同学者对其强调的重点不同。就中外学者取得的共识来看,公民社会的结构性要素及其特征主要有以下四个:一是私人领域;二是志愿性社团;三是公共领域。除了公民社会的结构性要素外,公民社会还具有自己的基本价值原则,大体说来,这些基本的价值原则包括:个人主义、多元主义、公开性、开放性、法治原则。

    市民社会理论的发展,引发治理和善治理论的产生。从1989年世界银行首次提出“治理”以来,“治理”概念被广泛使用。在治理各种定义中,“全球治理委员会的定义具有很大的代表性和权威性”。治理有失败的可能,为完善该理论,随后善治进入学者的视野。善治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其本质特征就在于它是政府与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合作管理,是政治国家与公民社会的一种最佳关系。善治有如下要素:合法性、透明性、责任性、法治、回应和有效。区域善治是区域公共管理研究中一个战略管理问题。

    [参考文献]

    〔1〕理查德·J·斯蒂尔曼二世.公共行政学:概念与案例〔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126.

    〔2〕刘亚平.当代中国地方政府间竞争〔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序言)1.

区域治理论文范文第10篇

关键词:行政区经济;区域一体化;治理理论

中图分类号:F12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12)07-0138-05

一、引言

在我国现有的政治、经济体制下,在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以经济业绩为中心的考核标准引导下,行政区划除了担当政治职能外,还错位地担当起重要的经济功能,这种功能又多寄生于地方政府身上,即地方政府既提供公共产品又是企业管理者。这种双重角色致使地方政府具有了以促进本地就业、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及提高经济增长率为基本内容的发展地方经济的冲动。用这种因利益需求产生的发展区域经济的冲动去管理经济,必然会造成各地区构筑各种隐性或显性的贸易堡垒的结果,并形成大而全、小而全的经济局面。从而在客观上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行政区经济”。这种局面既妨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也危害国家的统一与社会的稳定。

各级政府与民间都意识到了“行政区经济”的危害,并且在为打破“行政区经济”困境进行了探索和努力。有专家建议在经济一体化的基础上重新进行行政区域规划,但该设想的局限性十分明显,即行政区划具有稳定性与刚性,行政区划的经常性变动会引起经济甚至政治上的混乱,同时也容易陷入“行政区划-区域经济膨胀-再行政区划”的怪圈。另有学者提出,应建立法律承认的跨行政区组织机构,以实现区域内的利益协调与公共事务的治理。但是这一设想涉及宪法的修改及国家的统一稳定,具有很大的政治风险,所以并不可行。从国内已有的研究文献看,学界已经意识到,要突破现有制度障碍,唯有在现行政治与政府体制框架内进行渐进式改革,即地方政府以者的身份,在中央政府的制度准入条件下,从制度创新入手,建立合理的综合治理机制,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这也是本文研究的基点所在。

二、治理理论是加快“区域一体化”的新思路

治理理论属于西方“舶来品”,是西方政界、学界重新反思市场、政府与社会关系问题的产物,是西方各国政府对经济、政治以及意识形态变化所作出的理论和实践的回应。一般认为,最早系统阐述治理理论的是世界银行。它在1992年的年度报告《治理与发展》中系统地阐述了治理理论:一是技术领域的,强调治理就是建立“发展的法律框架”和“培养能力”,这包括提高政府效率,转变政府职能以及法治等;二是要积极培育和支持公民社会的发展,引导培育各种非政府组织。随着治理理论的兴起,多个领域的学者都投入研究,治理理论也迅速成为当今的显学,因此关于治理概念的界定,目前也是众说纷纭。直至目前,全球治理委员会的概述比较具有代表性和权威性,该委员会于1995年对治理作出如下界定:治理是或公或私的个人和机构经营管理相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相互冲突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的过程。它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的正式机构和规章制度,以及种种非正式安排。

治理理论突破了过去认为某种机制是“万能或最有效率”的悖论;它认为不同类型的机制都有局限性,强调综合运用综合机制重新思考问题;它把有效的治理看作是多元主体的合作过程;它提出了在市场与国家同时失效情况下的新的公共管理途径;它强调政府、第三部门与非营利性组织的良性互动机制,认为三者的互动合作是治理的实现途径等。因此,治理理论要求在公共事务领域中国家和社会、市场与政府、公民与政府结成合作、协商和伙伴的关系、形成双向互动的多维度的管理。它强调小政府、大市场及良好运行的公民社会三者之间耦合,更强调的是一种多中心、平等治理以及和谐关系达到的一种市场治理结构的构建。

要解决上述“行政区经济”的困境有赖于建立有效的治理机制,进而形成区域一体化的制度基础。由于当代中国市场经济尚处于发展阶段,在法制不健全、市场机制不发达等制度供给不足的情况下,仅仅依靠自身发展与经验积累来探索一套治理模式显然很难冲破传统的体制,比较可行的办法是从西方借鉴经验。在西方国家中,法国的国情相对比较贴近中国。辜鸿铭在《中国人的精神》中说过:“世界上似乎只有法国人最能理解中国和中国文明,因为法国人拥有一种和中国人一样非凡的精神特质。”从政府体制的角度看,中法两国共同点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第一,两国都是中央集权国家;第二,两国在中央向地方分权的历史背景上类似;第三,在二战后的重建中,法国曾实施与当代中国发展模式类似的“政府主导型经济”政策。

本文将吸收现有理论的洞见。通过中法区域一体化两种模式的比较,探讨如何克服“行政区经济”难题,提出建立一个符合中国政治体制结构与市场经济原则的治理体系。本文的基本论点是:建立治理体系是加快实现区域一体化一个可以参考的途径,这有利于打破“行政区经济”的困境,有利于和谐开展区域经济合作。

三、中法区域一体化的背景及动因比较

通过区域一体化。财富与技术将会在区域内转移与扩散,这将促使落后地区从中获益也能加快富裕地区的发展,这是中法两国区域一体化的共同点。但是,中法两国的区域一体化也存在各自的背景与动因。

区域治理论文范文第11篇

[关键词]城市治理理论;传统区域主义;公共选择理论学派;新区域主义

[中图分类号]D035.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006-0863(2013)07-0094-06

早在20世纪初叶,西方国家就已经完成了第一轮城市化的进程。二战后,城市人口激增、便捷交通工具的发明以及高效的福特主义经济生产方式共同促使城市规模的变迁:伴随城市的大规模蔓延(sprawl),中心城市开始不断向郊区扩张,形成了居住区、商业区和工业区的功能性分区(zoning),昔日功能混杂的城市(city / urban)开始向具有复合功能特征的大都市(metropolitan)或大都市区(metropolitan area or region)过渡。在此意义上,Kübler和Heinelt指出,城市在韦伯式意义上的社会经济地域综合实体不复存在了。[1]面对城市蔓延的景观,各国政府纷纷掀起了一股城市体制—功能的改革热潮,自此,城市治理作为城市发展的重要问题被提上了议事日程。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城市越来越处于全球竞争网络的枢纽,已经成为参与全球区域竞争的基本组织体与空间单位。城市的治理状况直接影响着一个国家(地区)的发展,并且在未来将发挥主导的作用。为此,城市政府体认到,只有携手合作形成地方区域(region)/联盟(alliance),甚至是聚合成具有空间结构的全球城市区域,才能促进区域整体发展,提升总体竞争优势和增强协同能力(synergy)。[2]

与此同时,西方城市治理理论也经历了不同阶段研究范式的转变。在治理理论兴起之前,城市治理则主要属于城市政治学和城市政治经济学的研究范畴,大体上经历了城市权力结构论(精英论和多元论)、增长机器论、城市联盟论、城市政体论等理论和学说。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城市治理理论开始占据主流地位,学者们开始将制度主义的视角引入到城市研究中去,形成了城市治理的理论范式。城市治理理论探讨的是如何促进跨域治理或推动协商治理机制,主要集中于中央、地方政府与非政府组织等公私行动者的互动模式。正如著名城市与区域专家约翰·弗里德曼(John Friedmann)所揭示:“寻找一个合适的治理模式,对这些区域而言是至关重要。”[3]

同样是从制度变迁的角度来看待区域治理范式的转换,Kübler和Heinelt侧重于从治理结构的转变(特别是从民主与治理之间的关系)来理解城市区域治理模式的转换[4];而瓦利斯·阿兰(Alan D. Wallis)则从城市区域空间结构的历史角度来把美国大都市治理划分为三个不同的阶段[5][6]:第一阶段是单核心中心发展的工业城市区,即“传统区域主义”阶段;第二阶段是多核心中心(包括中心城市和郊区)的城市区域,即“公共选择理论学派”阶段;第三阶段是强调在同一区域内的地方政治实体的竞争,这一阶段以网络化(复杂的补充和相互依赖)为特征,即“新区域主义”阶段。

本文借用瓦利斯·阿兰的经典类型学分析,从背景、内容、特征和模式等城市治理的方面出发,回顾西方城市治理理论的三次范式转换,以及相应的三次实践的兴起和高潮等发展阶段。概言之,大都市治理就是用“正确的方法”去克服城市功能范围和地方政府结构之间不断扩大的差距。[7]

一、城市治理理论范式转换的前两个阶段

1.传统区域主义阶段(19世纪末至20世纪60年代)

19世纪末,随着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西方的城市化进程明显加快,城市在形态上不断向外扩张,要求城市职能和范围进行重构。

由于西方国家存在着高度的自治传统,城市一般是由地方行政机构来独立管理。社会经济日新月异使城市(city / urban)的范围不再仅仅局限于某个镇(township)、县(county)和市(municipality),而是逐渐发展成为具有政治、经济、文化等复合社会因素特征的大都市(metropolitan)或区域(region)。这样的大都市或区域本来俨然就是一个具有完备功能的独立统一整体,但由于历史传统的缘故被划分为由若干个地方政府行政单位管辖的主体。在大都市的范围内,每一个地方政府行政单位都对自己的辖区具有独立的统治权;而像教育、医疗、卫生和环保等具有区域性跨域特征的公共服务职能则在若干个地方行政主体间进行分割。这些数量和种类繁杂的地方政府和公共服务职能分割造成了“政治碎化(political fragmentation)”,直接影响了大都市全区域内公共服务的供给,造成资源浪费和效率低下,导致大都市没有一个统一的政治领导与一致的行动来共同解决区域内的重大社会问题。面对着城市治理中的“政治碎化”现象,19世纪末期,美国学术界在理论与实践上掀起了一股研究与建立大都市政府的热潮,被称之为“传统区域主义”。

传统区域主义又称“大都会主义”、“统一政府学派”、“巨人政府论”、“单一政府论”,主要关注社会公共服务传递的“效率”和“公平”,秉承的理念是“一个区域,一个政府(one region, one government)”。因此,传统区域主义为“政治碎化”问题开出的药方是建立一个大都市政府,也就是巨人政府。根据政府的层级和权力在不同层级之间的分配情况,我们可以把大都市政府结构分为三种:单层的大都市政府结构、联邦式双层的大都市政府结构和其它适当的统一政府结构。单层的大都市政府(one-tier metropolitan government)建立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通过中心城市兼并(annexation)郊区;二是透过市县合并(city-county consolidation)。联邦式双层的大都市政府(federative two-tier metropolitan government)是在传统区域主义大都市改革方案中最受欢迎的改革方案,它主张保留现有的机构、但让渡部分权力以组建大都市政府,一般双子城(twin cities)就是这种模式的产物。第三种解决方案是建立其它适当的统一政府结构,以解决承担税收和享受公共服务不一致的城市区域所带来的集体行动的困境。

作为一个统一的学派,传统区域主义对于是否建立大都市政府这一问题上不存在任何异议,但是在如何具体构建大都市政府结构上就存在较大的分歧,而且不同学者认为不同层级的政府在解决大都市治理问题的重要性上存在差别。从政治学和行政学的角度来看,传统区域主义的提出是基于马克斯·韦伯的理性官僚制模型。出于对公共管理官僚机构的理想规划能力的信赖,传统区域主义倡导建立统一集权的大都市政府,形成一个由上及下的集权化科层制模式,命令由上往下层层遵守覆盖到整个城市区域,从宏观上解决整个大都市面临的主要问题。

传统区域主义经历了“兴起——高潮——衰落——复兴”四个阶段。19世纪末20世纪初,美国政治学、行政学大师伍罗德·威尔逊、弗兰克·古德诺和弗雷德里克·泰勒等学者就已经形成了建立大都市政府的理念;芝加哥大学的欧内斯特·伯恩斯(Ernest Burns)教授最早提出大都市定义问题。在经历了30年之后(合并成立大纽约市的倡议最早发起于1867年),1897年纽约市完成了布鲁克林、奎因、斯塔德岛、布诺克斯和曼哈顿(Brooklyn,Queens,Staten Island,the Bronx and Manhattan)5市合并,成为现在的“大纽约市(New York City)”。这个在当时影响最大的市县合并,标志着北美历史上第一波“区域政府合并”达到了高潮。[8]在此基础上,切斯特·马克赛(Chester Maxey)、保尔·斯杜邓斯基(Paul Studenski)、维克多·琼斯(Victor Jones)以及路德·古利克(Luther Gulick)等众多学者继承和发展了关于建立大都市政府的观点和理论。

但是在往后的50年时间里,传统区域主义却受到了持续的批评。从思想层面上看,受“管得最少的政府才是最好的政府”的自由主义思想影响,建立巨人政府的实践与古典自由主义“小政府”这一传统思想背道而驰;在实践层面上,拉法雷(Lefēvre)指出,没有具体的实践证明传统区域主义的这些改革方案是成功的,而且大多数改革被证明是失败的,同时联邦式双层的大都市政府的治理结果也是令人失望的。[9]历史资料显示,在1907—1947年的40年间,美国没有一例成功的合并案例。但是在20世纪80年代开始,大都市政府的实践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复兴,特别在欧洲和加拿大等地区得到了广泛传播。

20世纪60-80年代,在传统区域主义遭受严重挑战的同时,社区权力或称邻里政府运动(Neighborhood Movement)和公共选择理论学派(School of Public Choice Theory)应声而起。前者提出用建立邻里政府的办法强化服务提供体系和政策决定程序的分散化;后者提倡建立一套完善的多中心特征的多元治理和民主行政的市场机制来管理城市。经过这场理论交锋,公共选择理论学派逐渐占了上风,并且主导了接下来美国大都市治理的变革潮流。

2.公共选择理论学派(20世纪50年代至90年代)

公共选择理论学派批判传统区域主义,实际上是从“政治碎化”的角度出发的。公共选择理论学派认为,“政治碎化”确实会带来很多问题,但是传统区域主义开出的药方带来的问题更甚,关键的一点是无助于解决“政治碎化”;相反,“政治碎化”并不是一无是处。在大都市“碎化”的状态下,公共产品与服务的提供就存在规模经济和外部性等问题,因此,由地方政府来提供这些产品和服务就显得非常不经济和没有效率,而且巨人政府“一刀切”的政策忽视了公民需求多样性。

公共选择理论学派认为,多元的政府结构比单一集权式的政府结构更能符合城市治理的需求,碎化的政府结构给人们提供了“用脚投票”的机会,反而刺激了地方政府之间的竞争,从而获得了更有效率的服务。按照公共选择理论学派的观点,公共产品的生产和提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和环节。虽然说地方行政机构的主要职能是负责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但是它不一定要承担其生产职能。为了提高公共产品的生产效率和服务质量,公共选择理论学派要求将一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生产职能转交给私人部门(市场),即通过与私人部门签订协议,建立起公私伙伴关系;对于某一地方政府而言,除了与私人部门进行合作以外,还可以通过与其它地方政府进行合作,即通过跨地区的协议,来共同承担或转移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生产职能。除此以外,还可以建立区域性的负责某项具体事务的专区。

实际上,公共选择理论学派提出以市场为导向的分权模式,与传统区域主义的统一集权模式是完全对立的。在该模式中,权力并不是集中固定在科层组织当中,而是分散在包括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甚至是公民个人等在内的更宽泛的参与主体之间;“无形的手”将协调特定商品供给者和消费者的行为,并且有效率地生产和使用资源,满足各方的需求。在城市治理中,该模式是以公共管理而不是以官僚制和权力为特征的,而且把所有参与主体视为一个受到外部刺激就会做出正确反应的理性经济人。因此,公共选择理论学派主张保留分散的地方政府行政单位,并通过这些行政单位之间的竞争,以期提高区域内现有资源的使用效率和增强管理的合理性。

公共选择理论学派经历了“兴起——高潮——融合”三个阶段。1956年,查尔斯·蒂伯特(Charles M. Tiebout)提出了“用脚投票”的思想来为大都市政府的多中心结构特征辩护,批判了传统区域主义。紧随其后,奥斯特罗姆夫妇、罗伯特·沃伦(Robert Warren)和罗伯特·比什(Robert Bish)等学者从公共选择理论的视角理解大都市治理和研究地方政府行为提供了一些新的思路和视角,迎来了公共选择理论学派的繁荣阶段:(1)有助于理解正式结构满足个人需求和偏好的关系;(2)不同规模的政府单位对提供不同公共产品和服务具有不同的效率;(3)把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生产职能与供给职能分开,有助于深化对地方政府职能的理解。到20世纪90年前后,公共选择理论学派遭到了批评。首先,“经济人”假设过分强调参与主体的理性和自利性。在现实中,理性和自利性受到很多因素的干扰,难以做到完全理性和利益最大化;而且公共选择理论学派刻意回避了政府作为公共部门追求公共利益的特性。[10]其次,“碎化”的地方政府很难被认为是有效率的。尽管公共选择理论在治理“政治碎化”的初期颇有成效,但到了后期反而加剧了“政治碎化”,造成了同个区域内不同政府单位的职责不清、政府效率低下,弱化了区域政府的政治领导权,无法为居民提供有质量的服务。[11]再次,研究者发现参与主体之间的公平竞争只是理论条件,缺乏实质性的事实支持;[12]公共选择理论的理论性太强,缺乏支撑其假设的经验证据。[13]

面对着严厉的批评,公共选择理论学派并没有像传统区域主义那样在某段时期内销声匿迹,而是逐渐融合到新一股城市治理的潮流中去,这股潮流就是城市治理的第三阶段——新区域主义阶段。

二、西方城市治理理论范式转换的第三阶段

1.新区域主义的崛起(20世纪90年代至今)

传统区域主义和公共选择理论学派分别从国家和市场两个对立的角度作为逻辑起点,传统区域主义把国家/政府作为绝对主体的力量统治城市,从宏观结构途径试图解决城市问题;公共选择理论学派则把市场作为基本动力机制,从经济理性途径寻求解决方案。但是这两种方案在实践面前都遭遇挫折,20世纪70年代中期大西洋福特主义危机爆发时,国家/政府在协调公共事务面前表现出了软弱无力;20世纪80年代以后,由里根和撒切尔夫人为代表推行的新自由主义政策由于市场失灵的出现,导致单纯的市场机制在管理城市时束手无策。因此,学界开始重新思考国家、市场和社会三者之间的关系。究其原委,资本主义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正影响着城市化/区域化的进程。新区域主义兴起有两个背景:一个是全球化,另外一个是新自由主义的反思导致了分权化,权力由联邦(国家)向区域层面下移。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展开,区域竞争力逐渐成为了各国城市区域关注的焦点。在实践的推动和对传统改革派(即“传统区域主义”)以及公共选择理论学派融合发展的基础上,城市治理领域内兴起了一股“新区域主义(New Regionalism)”思潮,认为在解决城市问题上应综合考虑竞争与合作、分权与集权的因素,才能有效实现治理大城市的目的。

区域主义在20世纪90年代的复兴主要是由于:首先,联邦政府以财政援助为主要方式的城市全面规划无疾而终,中心城市的社会经济问题日益恶化;其次,发展区域经济是复苏国内经济,应对全球竞争的需要;最后90年代的区域主义改革理论受到了同一时期政府改革理论的影响,对于城市治理的思路与政策主张,体现了80年代中期以后兴起的新公共管理理论的核心思想。

2.新区域主义范式关注的焦点

目前新区域主义还不是一个统一的学派,但大致来说,赞同新区域主义的学者具有相当一致的目标:(1)大都市主要通过自愿的方式促进地方政府的合作;(2)新区域主义旨在解决碎片化的政府结构所带来的外部性问题;(3)提供财政和减税的其它方法来繁荣中心城市,使它们能更有效地促进它们所属的区域内经济。[14]

诺里斯(Norris)主张,新区域主义之所以区别于其它的范式,是因为(1)新区域主义者将区域治理的主要理论基础,从效率和均衡的议题转移到区域竞争力的议题上;(2)新区域主义对处理问题的方针是不同于传统区域主义的政府改革。[15]

倡导新区域主义的代表性学者萨维奇(Savitch)和福格尔(Vogel)认为,在新区域主义范畴下(1)以地方自治公民为首的社区应该朝外来关注更大的城市区域,并且考虑它们共同的未来;同时(2)联合政府必需与其他不同层级的政府间建立它们的合作网络关系,这是必要的手段。[16]

而汉密尔顿(Hamilton)指出,新区域主义关心的话题是涉及(1)在区域议题上决策的过程;(2)在区域间安排合作的协议;(3)必要时,籍由国家的力量来处理区域的问题。[17]

3.新区域主义的基本特征

上述新区域主义关注的议题显示了新区域主义注重治理、合作和网络等的一些基本特征。对此,瓦利斯·阿兰做出了权威性的概括,他指出,第三波区域主义(即新区域主义)至少在5个方面与其它区域主义不同[18],即,治理、跨部门性、协作性(Collaboration)、过程和网络。随后,Daniela Windsheimer补充了另外三个特征:开放(Open)、信任(Trust)和赋权(Empowerment)。

强调治理(Governance)而非统治(Government)。虽然在近二十几年的时间里,治理已经成为社会科学领域里一个被广泛使用的概念,但是不同学科对它的理解各有侧重。新区域主义处理城市间问题的方式是建立在“治理”的基础之上,根据萨维奇和福格尔、斯托克(Stoker)、诺里斯(Norris)以及Dodge的相关研究,新区域主义的治理概念具有以下几个构成要素:(1)参与主体的多样性,其中涉及政府、企业和社会组织、甚至是公民个人;(2)参与机制的综合性,新区域主义涵盖了政府管理、市场调节以及复杂的网络化结构;(3)参与规范的灵活性,新区域主义的治理既可以是制度化的约束框架,也可以是非制度化的协议;(4)参与方式的自愿性,新区域主义强调治理参与是自愿而非强迫的,自愿的参与能最大程度地调动参与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使其实现资源的最佳配置。Kübler和Heinelt发现,从大多数治理的城市实体来看,城市的问题是藉由各种不同层级的政府和私人部门所构成的合作和协调网络来解决的。[19]新区域主义吸收了公共选择理论学派的观点,拒斥传统区域主义的“统治”理论,把关注点从正式的制度安排转移到了议程设置和资源动员的非正式结构和过程。因此,新区域主义强调的“治理”是与主体横向的联系和地方合作的分权化特征。[20]

强调跨部门(Cross-Sectoral)而非单一部门(Uni-Sectoral)。从“统治”到“治理”的转变,就意味着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盈利部门与非营利部门、公共组织与私人组织,甚至是公民个人都可以参与到城市治理的过程中去。权力结构不再是固定统一的,而是灵活分散的;跨部门治理使得城市治理的实践更加具有可行性和实践性。

强调协作(Collaboration)而非协调(Coordination)。协同/协作和协调分别是测量善治和统治的一个主要的标准。在过去,“传统区域主义的一个主要目标是改善公共部门在规划和行动方面的协调能力。如今,新区域主义跨部门治理强调的是协作。大都市治理的目标不仅仅是让公共部门知道该做什么,而且是对每一部门的独特能力和权限范围做出安排,进而实现大都市范围的特殊任务。”[21]瓦利斯·阿兰仅仅指出了城市治理黑和白的两个方面,但事实上也存在灰色地带——合作(Cooperation)。这里首先要厘清Collaboration、Coordination和Cooperation这三个词的涵义。协调(Coordination)强调的是参与主体之间是一种上下等级性关系;协作(Collaboration)强调的是参与主体间存在强势主体主导的合作关系;合作(Cooperation)强调的是参与主体之间的平等关系。概言之,传统区域主义是一种可以被描述为一个等级结构的系统,而新区域主义是一个基于网络的系统。

强调过程(Process)而非结构(Structure)。传统区域主义以市县合并或形成某些特定目的的机构作为建立大都市政府的结构性方案;比较而言,虽然有时会使用结构性方案作为实现目标的策略,但新区域主义专注于政府治理过程,例如远景、战略规划、建立共识或解决冲突。

强调网络(Networks)而非制度(Structures)。“对协作和过程重视程度的提高,也说明了新区域主义对网络状组织而不是正式制度的依赖。这样的网络一般拥有一个稳定的利益相关者核心,它们在特殊的战略领域具有重要的共同利益。”[22]

强调开放(Open)而非封闭(Closed)。在传统区域主义范式下,区域被视为一个封闭的实体。边界和管辖都做了明确规定,传统区域主义派试图根据增长的边界、公共服务的供给和就业市场等来清楚地划定边界。相反,新区域主义接受开放的、灵活的和有弹性的边界,区域的界限是随着问题的解决而变化的。

强调信任(Trust)而非问责(Accountability)。问责是传统区域主义集权式官僚制的主要特征,而信任是新区域主义的核心特征,涉及到区域社会资本和市政基础设施的落实。许多学者假定,拥有高度信任关系的网络将有助于降低成员间的沟通与监督成本,不必再依赖高层级的权力结构介入或透过正式制度来化解集体行动的困境。

强调赋权(Empowerment)而非权力(Power)。传统区域主义认为权力是源于政府的权威,由此传统区域主义下的大都市统治通常也被看作是一场零和博弈。新区域主义的权力来源于赋权,赋权是针对社区和邻里的利益相关者参与区域决策。赋权实际上借助于城市政体(urban regime)的理论,主张广泛吸纳各层级政府(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等公共权力部门)、私人部门、非营利组织以及公民个人等的角色,使得“治理”的参与和形式变得多样且复杂。

4.新区域主义的治理模式

由于新区域主义所强调的“治理”是建立在跨部门之间协作的水平关系之中,因此与着眼于中心政治结构(政府或市场)或地方竞争力的模式不同。新区域主义的治理模式主要有“连结(linked functions)”和“复合性网络(complex networks)”两种方法和策略。

新区域主义的“治理”概念涵盖了介于单一城市和其郡县之间的“连结”,即功能性整合,或者是跨地区服务协议。通常,这个连结是在结盟的选择性成员(不一定包括区域内的所有成员)彼此之间提供公共服务,例如经济发展或者固体废弃物处理。一些地方政府会根据税基分享(tax sharing)来进一步提供一系列的公共服务和安排。与兼并(合并)和多层级政府结构不一样,“连结”是相当灵活的,而且不需要任何新层级的政府。在过去的一段时期内,功能在政府间可以增加、减少和转移。重要的是,“连结”保护了地方自治实体,同时可以取代较大城市的规模经济功能,进而发挥相当于中型中心城市的效率。此外,“连结”的灵活性可以弥补不稳定的组织成员关系。然而,地方精英特别是公共事业和企业的推动者把“连结”看作不完整的一步和某些较少政治整合的考量。

新区域主义的另一个策略就是“复合性网络”。这个进路相当于“没有政府的治理”的理念。它的倡导者设想众多的独立政府通过多个重叠的跨地区协议网络进行自愿地合作,强调的是地区之间的横向联系。拥有交叉服务的众多管理区域意味着公民可以为每一个特定的情况和在发展复杂网络的过程中寻求最优化的安排。总之,拥有交叉服务的管理区不一定是重复的,却是具有目的导向性的。“综合性”能提供最大限度的选择以及公民控制。作为地方偏好的结果,大区域“治理”可以自生自发。除了一般的服务网络,这个进路还允许利用税基分享来解决区域间的公平和自愿的土地管理和收购。

新区域主义在具体的运作方式上有政府联席会、区域联盟、大都市规划、城市区域、精明增长和税基分享等方式。

三、西方城市治理理论的范式转换对我国城市治理的启示

伴随着100多年城市化的进程,西方城市治理理论范式已经发生了三次转换:传统区域主义——公共选择理论学派——新区域主义。各范式各有优长和不足,这些范式的个别要素逐渐被吸收到独具特色的各类城市治理的运作机制上,形成了丰富多彩的城市治理模式。特别是新区域主义的治理理论如日中天,对于中国刚刚进入城镇化早期阶段,如何避免西方发达国家走过的弯路,走统筹协调的精明增长之路,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和启示意义。

从目前国内的研究现状来看,新型城镇化转型以及城市治理议题多集中于城市规划、区域经济和经济地理、城市社会学等学科领域,而在政治学、行政学、公共管理领域的研究则方兴未艾。学者如张成福、陈瑞莲、孙柏瑛、王佃利、曹现强、张紧跟等人近年来开始引入新区域主义和城市治理相关概念,在区域协调发展和城市治理模式创新的研究中,逐渐完成了从不自觉到自觉、从零散到系统的发展过程。从研究的主题和内容来看,主要集中于城市治理兴起背景、城市治理基本含义的界定、城市治理模式研究、城市治理的分析框架、城市治理实践、城市治理效果评估,城市治理研究的反思等方面的内容。总体来说,国内学术界有关城市治理的基础理论研究仍然匮乏,主要介绍西方城市治理的具体经验、中国城市个案研究或是市政学理论的阐述;而有关当前城市多中心治理中的政府自身建设、民间组织及企业与政府良性互动参与治理、以及结合新区域主义理论与中国统筹区域发展背景对城市治理进行研究等问题,国内学术界尚缺少深入的系统性研究,研究力度和视角有待进一步深化和拓展。

纵观世界现代文明的历史,伴随着现代工业化发展历程,城镇化成为了启动经济增长的引擎和社会政治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展望未来,面对大多数发展中国家,21世纪仍将是城市的世纪。对于中国而言,城镇化始终是我国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城镇化的道路选择和发展路径问题日益突出。党的“十六大”报告首次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的城镇化道路的构想;“十”报告也明确指出,进入21世纪以来,全球化、信息化时代对新型城镇化发展提出了新的要求,城镇化发展的水平直接影响着区域经济发展和国际竞争力,同时也面临着社会政治生活的变迁及由此产生的新的挑战。经过数十年的发展,中国城镇化发展水平大大提高,中国社会科学院在《中国新型城市化报告(2012)》中指出:中国城市化水平已经超过了50%;而与此同时,传统城镇化模式难以为继,迫切要求转变城市发展方式,这就需要着力提高城市发展质量,走出一条“科学发展”、“以人为本”,城乡融合发展的新型城镇化道路。总理曾表示,推进城镇化,核心是人的城镇化,关键是提高城镇化质量,目的是造福百姓和富裕农民。一方面,我国面临着实现“稳增长”、“促转型”、“惠民生”的历史任务,同时面对如何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实现“城乡区域发展协调互动”、“工业化和城镇化良性互动、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相互协调”的新型城镇化发展的目标;另一方面,持续扩张的城镇化引发了公共服务供给、基础设施建设、民生建设、社会管理、户籍制改革、财政共担机制、城镇化的治理结构、“城市病”、区域协调发展等广泛的城市治理问题,城镇化高速发展与现代城市管理水平的不适应,为处于转型期的中国城市综合治理能力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因此,如何转变城市政府职能,培育城市社会力量,构建由城市政府、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共同参与的城市治理体系,理应成为科学发展观指导下我国建设政治文明和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总之,借鉴国外城市治理的理念和经验,结合我国国情,探讨中国城市治理的基本理论、制度设计、治理模式和战略对策等相关问题,具有较为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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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治理论文范文第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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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治理论文范文第13篇

【论文关键词】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政治文明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马列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理论与中国民族问题的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根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施以来,民族自治地方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行二十周年之际,在政治文明被确立为我国文明体系的重要价值与重要地位之际,我们探讨民族区域自治的完善与政治文明的追求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与理论意义。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和体现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写进《宪法》,正式确立了政治文明在我国文明体系中的独立价值和地位。“所谓政治文明,简单地说,就是人类社会政治生活的进步状态。

从静态的角度看,它是人类社会政治进程中取得的全部进步成果;从动态的角度看,它是人类社会政治进化发展的具体过程。政治文明包括政治意识文明、政治制度文明和政治行为文明三个组成部分,是由这三个部分组成的有机整体……④政治文明是以民主为核心,包含自由、平等、正义、法治等的思想、制度和行为的形成及其进步状态。它所体现的是社会政治法律制度的发展状况和进步程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党的十六大报告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确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党章》对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了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并将它与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一起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三个基本目标。

我国的政治文明是建立在我国国情基础上,是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以人民当家作主为核心内容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因为我国政治文明的主要形式表现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

作为我国三大基本政治制度之一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原理与中国民族问题实际的有机结合,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在中国的具体运用和新的发展,具有强大的政治功能。1999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强调:“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它把国家的集中统一领导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区域自治紧密结合起来,具有强大的政治生命力,我们要绐终不渝地坚持并不断加以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既是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又是中国共产党处理民族问题所确立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法治是先进的政治文明和进步的治国方式”。因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既是政治文明的内容,也是政治文明的体现。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中国是一个多元一体的民族国家,中国的历史发展与民族分布格局决定了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只能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而不能是其他制度。中国民族的分布格局突出表现为三个特点:第一,汉族占全国总人口的92%,绝大多数民族地区都有汉族居住。有的民族地区,汉族人口占大多数,如在内蒙古自治区,汉族人口占80%以上;宁夏回族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汉族人口占2/3。内蒙古鄂伦春自治旗,浙江景宁畲族自治县,汉族人口均在91%以上。第二,同一个民族分布在许多不同的省区。比如回族,宁夏的回族只占全国回族人口的17.9%,82.1%分布在全国大多数县市;藏族人口46%集中在西藏,54%主要分布在青海、甘肃、四川和云南;满族分布在全国许多地区。第三,同一个地区居住许多不同的民族。全国少数民族最集中的西藏地区,除了藏族外,还居住有汉族、回族、门巴族、珞巴族等民族。目前(至200o年底),我国已经建立的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19个自治县是根据我国民族分布的特点,按照少数民族人口数量,聚居区域大小,分别建立的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旗)三级行政机构。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解决中国民族问题,中国采取的不是民族共和国联邦的制度,而是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我们认为这个制度比较好,适合中国的情况。”④同时,民族区域自治是一种政治体制,通过这一政治体制,吸引少数民族人民参加管理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事务活动,在民主的基础上巩固了国家的统一和民族团结,促进了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和进步。正如江泽民在1992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所指出的:“这种制度把国家的集中统一与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区域自治有机结合在一起,是完全适合我国国情的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是我们党和各民族人民的一个伟大创举。”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完善反映政治文明的追求

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以来,充分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使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得到较快的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日益得到发展,各少数民族自治的平等权利得到了保障。

政治文明的追求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完善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基于我国多元一体格局及多民族大杂居、小聚居分布状况而制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完善是政治文明所追求的。从20世纪40年代开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经历了一个发展和完善的过程。1947年我国建立了第一个省级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内蒙古自治区。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定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政策。1954年制度及修正颁布的《宪法》,再次确认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并且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之初根据《共同纲领》推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经验,明确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的层次和自治机关的自治权。1984年制定、颁布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实施《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它明确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和上级国家机关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职责,正确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以及民族自治地方内的民族关系,标志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进一步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④。2001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对解决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作出了许多重要的规定,这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的重大举措。早在1984年,阿沛·阿旺晋美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就作过如下评价:这个法体现了全国各族人民的一致愿望和共同利益,是我国各族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它对于完善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少数民族行使自治权利,加速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的发展,对维护国家的统一,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都将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⑤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展与完善过程中,我们不难发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完善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进步的反映;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得以健康发展、永葆活力的重要保证。

三、进一步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促进政治文明建设的对策

政治制度文明是政治文明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人们在比较社会进步程度时,往往都是以政治制度的进步程度作为基本标尺的。在社会的完善和发展过程中,政治制度的加强和完善带有根本性和全局性的意义。邓小平同志在论及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政治发展的经验教训时曾作过十分深刻的总结。“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制度是一种社会规范,一旦形成,必然成为政治行为的约束者,将在全社会范围内发挥作用。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行二十年以来,在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政治权利,促进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巩固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维护国家的统一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因此,积极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推动政治文明建设,对少数民族权益的保障与民族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目前,我国的民族法制在立法、执法、宣传法律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如:现行的民族法律法规大都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有时代的局限性,特别是经济方面,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对民族自治地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享有的经济管理权限和自主权的规定不够明确。因而,需要根据市场经济条件下新的时代特点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其次,执法不力。由于有些法律本身在有关问题上规定不详细,如对违犯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违法行为怎样处置,规定不清楚。有些法律条文弹性较大,执行中较难掌握。第三,民族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机制不完善。把民族法律法规的立法执法和监督看作是民族工作部门和民族地区的事,缺乏相应的机构负责实施民族法律法规。第四,民族法制宣传教育不够广泛和深入。民族地区地处偏僻边远地区,旧有传统观念和社会习惯影响较深,法律意识比较淡薄。

加上民族地区地理语言文字等因素及普法经费困难等原因,阻碍民族地区的政治文明建设。因此,我们必须采取措施完善民族区域自治,促进政治文明建设。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促进政治文明建设,必须做好处理好四个问题。

第一是必须建立健全民族法律制度。完善民族法律制度既是巩固和完善了族区域自治的一项基本内容,也是它的一条基本途径。阿沛·阿旺晋美在《加强立法工作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平等自治权利》一文中指出,加强立法工作以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是我们国家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重要方面。它对巩固民族团结、巩固祖国统一、巩固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政治基础,无疑有重大的意义。加强民族方面的立法工作是当前一项紧迫而重要的任务。必须认认真真地加强立法工作,切切实实地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平等自治权利。⑧针对民族地区法制的不完善等问题,必须加强民族立法工作,使民族区域自治有法可依。对约束力不够,可操作性不强并且具有时代局限性的民族法律法规要及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其次,依法行政,认真执行和遵守民族法;第三,加强民族法实施的监督。强化国家机关的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及行政机关的监督。重视社会监督,包括社会组织社会舆论的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第四,加强民族法的宣传和研究工作,特别是着重加强对领导干部、散杂居地区的民族法普及工作。

第二是必须好处理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的关系。江泽民同志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任何时候都要正确把握维护国家统一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关系,国家依法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民族自治地方要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并结合本地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坚持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维护国家的法制;依法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进一步理顺中央和上级国家机关与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关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才能保证我们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繁荣昌盛。

第三是必须重视处理民族关系的两大法律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落实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律制度是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制度的前提。两个法律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发挥着调整民族关系,保障各民族合法权益的作用。因为,在我国,随着社会的日新月异与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少数民族散居于全国各地的趋势日益明显。全国近1亿的少数民族,有1/4生活在占全国总面积36%的非民族自治地方。许多少数民族并不是都只生活在有相应名称的民族自治地方。如回族,宁夏的回族只占全国回族人口的17.9%,82.1%分布在全国大多数县市;藏族人口46%集中在西藏,54%主要分布在青海、甘肃、四川和云南;满族分布在全国许多地区。散居少数民族与汉族的关系问题也日益凸现,民族矛盾与宗教问题的出现也日益频繁。因此,保护散居少数民族权利的法律制度建设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同等重要的。

区域治理论文范文第14篇

区域公共管理研究的兴起主要基于两方面的背景。

(一)国际背景:全球化下新区域主义的崛起与区域一体化的发展区域主义(Regionalism)最早出现于20世纪30年代,一般是指地理上彼此相连的国家或地区之间,通过政府间的合作和组织机制,加强区域内社会和经济发展的互动意识。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国际贸易竞争的加剧和生产组织结构的重组,区域主义和“新区域主义”(NewRegionalism)进一步崛起。美国宾夕法尼亚大学诺曼•D•帕尔玛教授在论著《亚洲和太平洋地区的新地区主义》中首次提出新区域主义概念,主张通过“多方面的”、“开放性”的国家或地区之间的联合,建立全面协调发展的国际新秩序。[1]新区域主义在西方国家产生了广泛影响并形成了热潮。在新区域主义的推动下,当今西方国家尤其是美国以大都市区为重点,通过构建大都市区的各种制度、政策和管治机制,实现跨行政区管治的“大都市区域主义”和“大都市区域治理”改革正在进行。与此同时,“涉及不同层次政府和发展主体之间以及同级政府之间的权利互动关系”(Newman,2000),通过区域各种集团的对话、协调和合作,以达到最大程度地动员和利用区域资源的“区域治理”理念和区域合作实践蓬勃发展。放眼世界,遍布全球五大洲的区域合作和“区域一体化协议”正在盛行,由27个欧洲国家组成的超国家联合体“欧盟”已成为当今世界区域一体化的典范;美、加、墨三国缔结的“北美自由贸易协议”及由此形成的“北美自由贸易区”成为了与欧盟遥相呼应的宏观区域联合体;东盟“10+1”的区域合作也正在积极推进;[2]跨国界或跨境的多边经济合作组织如“中华经济区”、“新—柔—廖成长三角”、“澜沧江—大湄公河地区的次区域经济合作”等方兴未艾。显然,当今世界是一个全球化和区域化并行发展、全球主义和新区域主义共同崛起的时代。为了迎接和应对全球化带来的机会与挑战,当今世界的新区域主义方兴未艾,区域合作与区域一体化正在蓬勃发展,这给我国政府和学界提出了新的研究课题:如何应对全球化和区域化带来的新挑战和新问题,打造区域间合作的平台,以提升区域竞争力,推动我国的区域协调发展和区域一体化进程?这是需要区域公共管理研究予以专门探讨和回答的问题。

(二)国内背景:市场化下区域公共问题的凸显与区域合作的推进古典经济学的经典代表A•斯密认为,当自由市场经济发轫之际,政区间的竞争就不可避免。在他看来,如果一个国家不能提供对产权的有效保护,那么,资本所有者就会迁往其他国家,从而促进国家间政区竞争机制的形成。因为“土地是不能移动的,而资本则容易移动。土地所有者,必然是其地产所在国的一个公民。资本所有者则不然,他很可能是一个世界公民,他不一定要附着于哪一个特定国家”。[3](P408)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改革开放以来,在我国经济市场化和社会开放化的背景下,区域间竞争已经出现并有愈演愈烈之势。一方面,经济发展中形形的地方主义、山头主义等恶性竞争屡禁不止;另一方面,先发地区之间追赶式的激烈竞争此起彼伏。这表明,如何趋利避害,规范区域间的竞争行为,促进区域间的良性合作,是区域公共管理需要认真研究的课题。同时,如何应对经济市场化下大量区域公共问题的凸显,也是区域公共管理亟待研究解决的问题。在传统的农业社会甚至工业社会条件下,社会的公共问题相对单一,公共事务比较简单,加之社会处于一个封闭发展的时期,因而国内某个行政区域内的政府能够在自己的管辖权内较为得心应手地去解决和处理其内部公共行政问题,生产和供给相应的公共物品与公共服务,而无须寻求外部支援和相互合作。但是,伴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市场化的推进,许多地区的“内部”社会公共问题与公共事务已变得越来越“外部化”和无界化,跨行政区划的“区域公共问题”逐渐凸显,并有复杂化、多元化和规模化之态势。[4]如跨国或跨行政区划的环保问题、食品药品安全问题、人口与资源问题、流域治理问题、基础设施建设问题、区际法律冲突问题、地区稳定问题、流行病的防治问题以及区域发展的协调互动等等,已经远远超出单边行政的能力域限,以往某个地方政府进行的单边公共行政已无法应对大量的“区域公共问题”,而相关区域内由双边或多边的地方合作或联合治理便提上议事日程。在上述背景下,我国省际间、地区间的合作,如“长三角区域合作”、“环渤海区域合作”、“泛珠三角区域合作”、“粤港澳大珠三角区域合作”、“珠三角经济一体化”等正在蓬勃发展。[5](P10-11)这需要从区域公共管理的层面,研究探索如何建立健全系列的区域合作机制、联动机制等,以共同应对解决大量的区域公共问题。

二、中国区域公共管理研究的发展

中国区域公共管理研究的发展大致分为两个阶段。

(一)区域行政研究阶段(20世纪80年代初至90年代末)

该阶段的主要研究成果集中在三个方面:一是对改革开放先行点和发达区域的实证研究。如中山大学在国内最早开设行政管理硕士点“区域行政”研究方向,并率先对广东、香港、新加坡的行政管理模式进行研究,先后出版了《广东行政改革研究》、《香港行政管理》和《新加坡行(市)政管理》等著作和发表系列论文。二是政府间关系研究。这些研究主要关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关系、地方政府间关系以及在转型过程中政府间关系的演变,如林尚立的《国内政府间关系》、谢庆奎的《中国政府的府际关系研究》、薄贵利的《集权分权与国家兴衰》和辛向阳、董辅乃等学者的研究。三是行政区划研究。区域行政与行政区划密切关联,甚至许多区域行政问题之所以产生就是因为行政区划的约束。刘君德等在《中国行政区划的理论与实践》、《中外行政区划比较研究》、《从封闭走向开放———中国行政区经济透视》、《中国省区经济研究》等系列论著中,明确提出“行政区经济”概念,用以分析我国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的“画地为牢”、“各自为政”、“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形形的地方保护主义现象,并研究了中国行政区划的历史渊源、现实利弊以及调整改革问题。同时,还有一些学者关注省管县体制、市管县体制等。[6]此外,区域经济学有大量的对区域公共问题的研究,从经济学角度研究区域经济发展与区域关系的协调,这类研究多侧重从国家宏观战略的角度来分析具体区域的整合与发展,或从某一区域的角度来分析其战略定位,以促进该区域的可持续发展。

(二)区域公共管理研究阶段(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

从1998年开始,为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公共管理学科发展的需要,中山大学相继在行政管理博士点、博士后流动站以及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行政管理研究中心、行政管理重点学科设置了区域公共管理研究方向,至今已取得丰硕的成果。先后出版了如《珠江三角洲公共管理模式研究》、《区域公共管理导论》、《区域公共管理的理论与实践》、《当代中国地方政府间横向关系协调研究》、《当代中国地方政府间竞争》等10多部论著,并在《政治学研究》、《中国行政管理》、《中山大学学报》、《学术研究》发表了系列较有影响力的学术论文,有关论文观点已被全国不少重要刊物引用。这些论著的出版和论文的发表,明晰了区域公共管理研究的基本路向,构建了国内区域公共管理研究的基本理论框架。国内其他学者也从不同角度研究了区域公共管理的相关问题。据粗略统计,目前开展这方面研究的主要大学有中国人民大学、浙江大学、中山大学、厦门大学、华东师范大学、西北大学、南京师范大学、苏州大学、湖南大学、福建师范大学、湖北大学、郑州大学等高校及中国行政管理学会等学会和研究机构,发表了1000多篇相关的论文和出版了一批著作。同时,国家社科基金研究项目、教育部社科研究项目及许多省市高校项目指南都设立了“区域公共管理研究”选题,仅以2008年国家社科基金立项项目统计,就有15项相关项目获得国家社科基金资助。具体来看,目前区域公共管理研究主要集中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区域公共管理基本理论的研究。随着区域公共管理研究的兴起,对区域公共管理基本理论的探讨吸引了不少专家学者的兴趣。如区域公共物品治理、区域公共管理制度创新、区域政府公共管理职能的变革、区域公共管理视野下的行政区划问题、区域公共管理系统分析、区域公共管理的多元主体协调等方面的研究。二是政府间竞合关系研究。随着近些年来地方政府间横向关系的蓬勃发展,越来越多的学者进行了地方政府间关系协调、地方政府间合作、地方政府间竞争以及长三角、珠三角、环渤海区域合作等问题研究。如“当代中国政府间横向关系协调研究”、“当代中国政府间竞争关系研究”、“政府间竞合关系研究”、“珠三角公共管理模式研究”、“长三角区域合作研究”等论著的出版和论文的发表。三是流域治理的研究。流域治理是典型的区域公共管理问题。近年来,已有若干篇博士论文围绕“流域水污染网络治理机制”、“珠江流域公共治理中的政府间关系协调”和“政府主导下的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等问题进行研究。还有不少学者就“流域污染治理机制”、“流域治理制度框架”、“流域治理中的政府间环境协作机制”、“流域治理模式”等方面问题进行研究。总体上看,国内区域公共管理研究正在发展,其学者社群也正在形成和发展。但国内区域公共管理的研究尚存在如下不足:一是区域公共管理理论体系有待完善。尤其是区域公共管理的方法论、区域政策工具研究目前还几乎是空白。二是对中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及现代化发展中出现的大量区域公共问题,如大都市区治理、不同功能区域的管理、流域治理、跨界跨行业协调联动机制的建设以及区域治理的制度化、法制化建设等,目前还缺乏具体、深入的研究探讨。三是国内以往的相关研究主要是关注中国,采用的是中国问题研究法(sinologicalapproach),而对国外区域公共管理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的借鉴尚关注不够,尤其缺乏系统、深入地比较研究。

三、中国区域公共管理研究前瞻

(一)区域公共管理方法论研究

研究方法对一门学科的发展非常重要。区域公共管理研究本质上是问题导向的,其发展虽然需要通过理论到理论的思辨与演绎以使新的理论更深刻、更精细,但更需要从现实的问题出发,树立研究的问题意识,通过理论与实践的高度互动,以检验理论的合理性与有效性,并进一步推动理论的发展。因此,对区域公共管理的方法论进行深入地研讨,运用科学规范的研究方法,是促进区域公共管理研究深入发展的重要前提。国外在此方面的研究已经具有比较完善的方法论,如运用博弈理论分析区域间的竞争与合作,运用制度分析方法分析都市圈的区域公共问题治理,运用交易成本政治学分析大都市区治理模式,运用政策分析方法研究区域发展,运用政治经济学方法分析区域经济一体化问题等。从我国区域公共管理的研究现状看,目前对此方面的研究尚较为薄弱。

(二)大都市区和城市群的治理研究

一是大都市区治理研究。相关研究表明,随着经济市场化和城市区域化的发展,目前我国正在逐步发育形成的有都市区。[7]都市区的出现,使我国城市政府管理面临着许多新的问题和挑战,如何从区域公共管理的视角,研究并借鉴国外大都市区治理的经验,探索具有中国特色的大都市区治理路径具有重要意义。二是城市群的治理研究。与欧美早发内生型现代化国家的城市化道路不同,后发国家和地区的城市化道路主要是大城市群。在大城市群中,城市之间相互的交流和交易的活性化是大城市群的活力所在。如何有效地防止和治理大城市病,是区域公共管理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今后20-30年,中国在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京津唐地区将会出现几亿人口规模的大城市群,这意味着中国将面临建设人类历史上史无前例的大规模、高密度的城市社会的挑战。

(三)区域政策研究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区域政策经历了以经济特区为重心的沿海地区优先发展阶段、以浦东开发为龙头的沿江沿边地区重点发展阶段、以缩小区域差距为导向的西部大开发阶段和以区域协调发展为导向的共同发展阶段。从政策效应看,它培育了经济发展的重点区域,促进了欠发达地区的发展,增强了区域发展的协调性,拓展了区域合作的深度和广度,丰富了区域发展的内涵。但目前,区域政策尚难以有效解决区域差距过大的问题,现代区域政策框架仍在探索阶段,实施过程中的协调机制不完善以及政策工具过于“简单化”。[8]在区域政策目标、政策框架、政策机制、政策实施工具和政策绩效评价等方面仍需深入研究。

(四)流域治理问题研究

我国已进入了环境压力剧增、污染危害高发的阶段。而在这其中,与水有关的问题相当突出,尤其以跨界水污染最为典型。如近年来的松花江水污染问题、清水江水污染问题、太湖蓝藻问题以及新安江、东江流域生态补偿问题等。流域治理涉及流域管理与区域管理关系,生态补偿问题,上、中、下游地方政府关系以及地方政府间关系诸多复杂问题及其合作、协调关系。

(五)跨区域、跨行业协调联动机制问题研究

如前所述,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区域经济的发展,跨区域、跨行业的区域公共问题日益凸显,如医药食品安全监管、跨境警务合作等。以食品安全监管为例,从2004年开始,食品安全由地方政府负责的基调就已经定下来。《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提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当地食品安全负总责,统一领导、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管和整治工作。新的食品安全法草案也明确地方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负总责。但是,许多地方政府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并没有对食品安全问题进行强有力的监管,如三鹿问题奶制品事件。[9]另一方面,一旦出现问题,也缺乏区域间的及时通报及联动机制,而往往以简单化的“区域封杀令”为首选。如2005年北京市食品安全办公室宣布全面封杀广东潮安凉果事件。[10]可见,跨区域、跨行业区域公共问题的协调联动机制研究是区域公共管理研究中十分值得拓展和深入研究的内容。

(六)不同功能区的区域协调发展问题研究

“十一五”规划提出我国区域将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并将实施不同的区域政策,预示着未来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方向更加明确,在生态保护上更有约束力,在政绩考评上更有针对性。显然,如何实现这些区域间的协调发展以及每类主体功能区内部的协调发展问题,对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实施分类管理的区域政策及科学的绩效评估是区域公共管理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如财政政策、投资政策、产业政策、土地政策和人口管理政策等。[11]此外,还要特别关注老少边穷等落后地区发展的问题。老少边穷地区由于地理位置相对偏远,经济基础相对薄弱,基础设施相对落后,社会发展相对较慢,形成了区域发展中的落后地区。如何完善对这些地区的基础设施、科技、教育、文化、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领域方面的扶持机制,促进这些地区的发展,是区域公共管理研究不可忽视的问题。

(七)区域一体化与区域合作的制度化和法制化研究

目前,我国的长三角区域一体化、珠三角区域一体化、长株潭区域一体化等区域一体化建设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区域一体化的本质是打破行政区划界限,按区域经济原则统一规划布局、统一组织专业化生产和分工协作,建立统一大市场,以实现优势互补、联合协作,在更大范围内实现产品、生产要素市场的优化配置,提高区域综合竞争力,实现区域经济与社会全面发展。可见,区域一体化及区域一体化进程中亟需解决的制度、政策鸿沟和壁垒是当前区域公共管理的热点问题。与此同时,如何解决区域合作中存在的重形式轻内容、重协议轻实施等问题,使区域合作和协调走上制度化和法制化的轨道,是区域公共管理需要进一步深入研究的问题。

区域治理论文范文第15篇

【论文关键词】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政治文明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马列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理论与中国民族问题的实际相结合的产物,是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一项根本政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实施以来,民族自治地方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绩。在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行二十周年之际,在政治文明被确立为我国文明体系的重要价值与重要地位之际,我们探讨民族区域自治的完善与政治文明的追求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与理论意义。

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和体现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将“推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写进《宪法》,正式确立了政治文明在我国文明体系中的独立价值和地位。“所谓政治文明,简单地说,就是人类社会政治生活的进步状态。

从静态的角度看,它是人类社会政治进程中取得的全部进步成果;从动态的角度看,它是人类社会政治进化发展的具体过程。政治文明包括政治意识文明、政治制度文明和政治行为文明三个组成部分,是由这三个部分组成的有机整体……④政治文明是以民主为核心,包含自由、平等、正义、法治等的思想、制度和行为的形成及其进步状态。它所体现的是社会政治法律制度的发展状况和进步程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目标。党的十六大报告把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确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共产党》对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作了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并将它与建设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一起确定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三个基本目标。

我国的政治文明是建立在我国国情基础上,是以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以人民当家作主为核心内容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因为我国政治文明的主要形式表现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等。

作为我国三大基本政治制度之一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把马克思主义关于民族问题的基本原理与中国民族问题实际的有机结合,是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在中国的具体运用和新的发展,具有强大的政治功能。1999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强调:“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它把国家的集中统一领导与少数民族聚居区的区域自治紧密结合起来,具有强大的政治生命力,我们要绐终不渝地坚持并不断加以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既是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又是中国共产党处理民族问题所确立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法治是先进的政治文明和进步的治国方式”。因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既是政治文明的内容,也是政治文明的体现。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有中国特色的政治制度。中国是一个多元一体的民族国家,中国的历史发展与民族分布格局决定了解决中国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只能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而不能是其他制度。中国民族的分布格局突出表现为三个特点:第一,汉族占全国总人口的92%,绝大多数民族地区都有汉族居住。有的民族地区,汉族人口占大多数,如在内蒙古自治区,汉族人口占80%以上;宁夏回族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汉族人口占2/3。内蒙古鄂伦春自治旗,浙江景宁畲族自治县,汉族人口均在91%以上。第二,同一个民族分布在许多不同的省区。比如回族,宁夏的回族只占全国回族人口的17.9%,82.1%分布在全国大多数县市;藏族人口46%集中在,54%主要分布在青海、甘肃、四川和云南;满族分布在全国许多地区。第三,同一个地区居住许多不同的民族。全国少数民族最集中的地区,除了藏族外,还居住有汉族、回族、门巴族、珞巴族等民族。目前(至200o年底),我国已经建立的5个自治区、30个自治州、119个自治县是根据我国民族分布的特点,按照少数民族人口数量,聚居区域大小,分别建立的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旗)三级行政机构。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解决中国民族问题,中国采取的不是民族共和国联邦的制度,而是民族区域自治的制度。我们认为这个制度比较好,适合中国的情况。”④同时,民族区域自治是一种政治体制,通过这一政治体制,吸引少数民族人民参加管理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等事务活动,在民主的基础上巩固了国家的统一和民族团结,促进了各民族的共同繁荣和进步。正如在1992年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所指出的:“这种制度把国家的集中统一与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区域自治有机结合在一起,是完全适合我国国情的解决民族问题的基本制度,是我们党和各民族人民的一个伟大创举。”

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完善反映政治文明的追求

民族区域自治是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我国实行民族区域自治以来,充分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使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社会各项事业得到较快的发展,社会主义民族关系日益得到发展,各少数民族自治的平等权利得到了保障。

政治文明的追求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完善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基于我国多元一体格局及多民族大杂居、小聚居分布状况而制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完善是政治文明所追求的。从20世纪40年代开始,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经历了一个发展和完善的过程。1947年我国建立了第一个省级少数民族自治地方——内蒙古自治区。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确定为国家的一项基本政策。1954年制度及修正颁布的《宪法》,再次确认了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并且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之初根据《共同纲领》推行民族区域自治的经验,明确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的层次和自治机关的自治权。1984年制定、颁布的《民族区域自治法》,是实施《宪法》规定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它明确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的自治权和上级国家机关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职责,正确规定了民族自治地方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以及民族自治地方内的民族关系,标志着民族区域自治制度进一步走上了法制化的轨道④。2001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决定》,对解决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作出了许多重要的规定,这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的重大举措。早在1984年,阿沛·对民族区域自治法的颁布就作过如下评价:这个法体现了全国各族人民的一致愿望和共同利益,是我国各族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它对于完善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保障少数民族行使自治权利,加速少数民族地区经济文化的发展,对维护国家的统一,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都将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⑤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发展与完善过程中,我们不难发现,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完善是社会主义政治文明进步的反映;是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自我完善和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得以健康发展、永葆活力的重要保证。

三、进一步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促进政治文明建设的对策

政治制度文明是政治文明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人类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人们在比较社会进步程度时,往往都是以政治制度的进步程度作为基本标尺的。在社会的完善和发展过程中,政治制度的加强和完善带有根本性和全局性的意义。邓小平同志在论及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政治发展的经验教训时曾作过十分深刻的总结。“我们过去发生的各种错误,固然与某些领导人的思想,作风有关,但是组织制度、工作制度方面的问题更重要。这些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走向反面。”制度是一种社会规范,一旦形成,必然成为政治行为的约束者,将在全社会范围内发挥作用。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颁布、实行二十年以来,在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政治权利,促进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巩固社会主义民族关系,维护国家的统一等方面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因此,积极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推动政治文明建设,对少数民族权益的保障与民族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但是,目前,我国的民族法制在立法、执法、宣传法律等方面还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如:现行的民族法律法规大都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有时代的局限性,特别是经济方面,不能完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对民族自治地方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应享有的经济管理权限和自的规定不够明确。因而,需要根据市场经济条件下新的时代特点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其次,执法不力。由于有些法律本身在有关问题上规定不详细,如对违犯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违法行为怎样处置,规定不清楚。有些法律条文弹性较大,执行中较难掌握。第三,民族法律法规实施的监督机制不完善。把民族法律法规的立法执法和监督看作是民族工作部门和民族地区的事,缺乏相应的机构负责实施民族法律法规。第四,民族法制宣传教育不够广泛和深入。民族地区地处偏僻边远地区,旧有传统观念和社会习惯影响较深,法律意识比较淡薄。

加上民族地区地理语言文字等因素及普法经费困难等原因,阻碍民族地区的政治文明建设。因此,我们必须采取措施完善民族区域自治,促进政治文明建设。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促进政治文明建设,必须做好处理好四个问题。

第一是必须建立健全民族法律制度。完善民族法律制度既是巩固和完善了族区域自治的一项基本内容,也是它的一条基本途径。阿沛·在《加强立法工作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平等自治权利》一文中指出,加强立法工作以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平等权利,是我们国家加强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的一个重要方面。它对巩固民族团结、巩固祖国统一、巩固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政治基础,无疑有重大的意义。加强民族方面的立法工作是当前一项紧迫而重要的任务。必须认认真真地加强立法工作,切切实实地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平等自治权利。⑧针对民族地区法制的不完善等问题,必须加强民族立法工作,使民族区域自治有法可依。对约束力不够,可操作性不强并且具有时代局限性的民族法律法规要及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其次,依法行政,认真执行和遵守民族法;第三,加强民族法实施的监督。强化国家机关的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及行政机关的监督。重视社会监督,包括社会组织社会舆论的监督和人民群众的监督。第四,加强民族法的宣传和研究工作,特别是着重加强对领导干部、散杂居地区的民族法普及工作。

第二是必须好处理中央与民族自治地方的关系。同志在中央民族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任何时候都要正确把握维护国家统一与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关系,国家依法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民族自治地方要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并结合本地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必须坚持中央的集中统一领导,维护国家的法制;依法保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进一步理顺中央和上级国家机关与民族自治地方的利益关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才能保证我们国家的长治久安和繁荣昌盛。

第三是必须重视处理民族关系的两大法律制度——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落实散居少数民族权益保障法律制度是完善民族区域自治法律制度的前提。两个法律在我国现实生活中发挥着调整民族关系,保障各民族合法权益的作用。因为,在我国,随着社会的日新月异与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少数民族散居于全国各地的趋势日益明显。全国近1亿的少数民族,有1/4生活在占全国总面积36%的非民族自治地方。许多少数民族并不是都只生活在有相应名称的民族自治地方。如回族,宁夏的回族只占全国回族人口的17.9%,82.1%分布在全国大多数县市;藏族人口46%集中在,54%主要分布在青海、甘肃、四川和云南;满族分布在全国许多地区。散居少数民族与汉族的关系问题也日益凸现,民族矛盾与宗教问题的出现也日益频繁。因此,保护散居少数民族权利的法律制度建设与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同等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