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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排放环境问题范文

碳排放环境问题

碳排放环境问题范文第1篇

关键词 发展;碳计量;绿色低碳经济环境

中图分类号 X196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9671-(2012)092-0240-01

在经济发展带动下,各行各业快速发展同时大量消耗能源及污染环境,构建绿色低碳经济环境成为了全世界人们奋斗的目标。但是如何促进各个企业质量管理及能源管理,这就需要相关计量的法律法规,即是碳计量。随着低碳经济环境号召增强,碳计量应该如何发展成为了人们关注重要课题。

1 碳计量的现状

最近几年才新出现了碳计量新词,而且使用上也越来越广泛。自从2005年开始,许多计量技术机构都成立“能源计量中心”,采用了现代的计量手段为节能减排服务。但是从其发展现状中可以看出来,如今的碳计量发展上依然存在许多问题,其发展上并不是那么乐观。

1.1 碳计量缺乏统一的计量标准、方法和平台

随着碳排放工作的不断深入,将减少碳排放进行区域性分解是控制碳排放的必然选择,而在各区域碳排放的标准上,尚缺乏统一的计量标准、方法和平台。碳计量是碳排放考核与交易的基础。但是,由于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程度和自然环境不同,区域性碳排放标准自然就不相同。在这种情况下,不同的区域就需要制定不同的计量标准、方法和平台,以便进行碳计量。但是由于我国尚未出台区域性碳排放的标准,并且和碳排放标准相匹配的计算方法正处于开发研究阶段,因此,建立在区域性碳排放标准以及正确计量方法之上的碳排放的计量标准、方法和平台也就无法实现。

1.2 缺乏社会认可的计量权威机构

尽管我国各地区都建立了和碳计量相关的机构,但是由于缺乏明确的计量标准、方法和平台,就导致了不同地区的碳计量的标准、方法各不相同,甚至还出现了地区之间互相矛盾的现象。在这种情况下,要想建立能够对各个地区进行碳计量的机构,不但需要消耗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而且在计量过程中也相当繁琐,在计量过程中也常常会出现各种问题。

2 绿色低碳经济环境下碳计量的发展

事实上,对于温室气体(GHG)的排放统称为碳排放,而温室气体中排放最多最为重要的气体为二氧化碳。所以,国际上通常将碳的排放量计量称为碳计量,即是碳排放权的核查、交易及排放所涉及到的数据计量问题统一归纳到一起。例如在IPCC中,某排放源碳排放量=∑能源排放系数×能源消费量;依据BP碳排放的计量计算:1 L汽油经过充分燃烧之后能够排放出2.3 KG二氧化碳。而构建绿色低碳经济环境眼下是各大企业最基本要求,也是全世界人类共同的目标。在该目标之下碳计量的发展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2.1 努力创建全国统一的计量标准、方法和评价体系

为了达到碳排放的总体目标,必须创建全国统一的计量标准、方法和评价体系,并在全国统一的标准、方法和评价体系的前提下建立各地区的计量标准、方法和评价体系。为了达到这个目标,必须解决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2.1.1 创新碳计量技术

在进行碳计量过程中,各个项目的初始、中期、末期计量监测,不同的能源所产生的特点或者减排机理有差异,因此对对应的安装或者合适使用计量装备都有不同之处,如果还是使用传统单台计量器极难解决这些问题,必然要依据不同数据信息、处理功能配置专门的计算与处理软件。因此,只有创新碳计量技术,才能有效解决碳排放中的计量问题,才能创新计量标准、方法和评价体系。

2.1.2 实施数据管理

无论是全国统一的计量标准、方法,还是评价体系,要想发挥碳计量技术最大作用,就要转变过去那种单纯管理的计量器具,引导企业实施数据管理。只有在企业实施数据管理的前提下,才能够使碳排放在全国统一的计量标准、方法下稳定运行,才能够对碳排放进行量化管理,才能将企业的碳排放纳入到全国性的评价体系之中,确保评价体系真正发挥作用。

2.1.3 大力加强碳认证、碳足迹及碳核查的研究

碳足迹不确定,在创建全国统一的计量标准、方法和评价体系就存在着一定的难题,这就需要大力加强碳认证、碳足迹及碳核查的研究,依据IPCC相关文件提出核查报告及产品碳足迹,再通过通用的计算方法与转换系数,采用计量手段对高耗工艺、高耗企业及高耗产品进行量化,解决存在的问题,提升搞数据的质量,进而排除碳足迹中不确定性的问题。

2.2 建立全国性社会认可的公共计量平台

目前,我国在碳排放上尚没有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能够得到社会认可的公共计量平台,这就使得在碳排放上的监督上难以得到准确的数据,使得针对碳排放的监督成为一纸空文。这就需要建立全国性社会认可的公共计量平台,为碳排放企业进行碳排放的指导、标准计量器具管理方面的服务;为碳排放计量管理部门进行决策提供依据,帮助碳排放管理部门制定能够真正发挥作用的政策,引导碳计量行业的稳定而健康的发展;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碳排放计量方面的知识,使人民群众真正明白碳排放中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方法;为广大人们群众对碳排放进行监督、反馈和交流提供平台。

3 结束语

总之,构建绿色低碳经济环境是环保最终目标。碳计量要紧跟着现代化环保需求,成为低碳经济环境的基础条件,这样才具有持续的发展势头。

参考文献

碳排放环境问题范文第2篇

关键词:现代科技伦理学;低碳理念;环境伦理;利弊权衡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7)009-00-01

低碳理念作为一个新理,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面对当今气候变化、资源枯竭等一系列环境问题,许多人寄希望于“低碳”发展模式,并提出具体方案,努力宣传低碳理念,使低碳理念逐渐深入人心。低碳理念顺应时代潮流,是解决环境问题的良策。不过,国内外也有学者指出这一理念存在的弊端,并对其真正目的提出大胆怀疑。这些正是低碳理念引发的现代科技伦理学思考。本文即以此为选题背景,分析当今典型低碳理念的外在表现形式,探讨低碳理念的现代科技伦理学意义。

一、现代科技引发的低碳理念

(一)现代工业高碳排放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工业革命以来,现代工业在现代科技的引领下快速发展,与此同时,现代工业多是以化石燃料作为能源,这直接导致了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增加。虽然以二氧化碳为主的温室气体不被算作污染气体,但是这类富含碳元素的气体排放会打破地球自然环境长期以来的碳平衡,由此引发气候变化等一系列难题。其次,现代工业不仅有高碳排放,也有高碳需求,个别二次加工的工业产生大量原料与能源的浪费,这种浪费直接加剧了环境问题的严重性。环境问题的加重使人们开始觉醒,意识到碳排放与人类生存环境之间的密切联系。为了解决高碳排放问题并呼吁更多人对环境加以保护,低碳理念得以产生。

(二)现代科技的便利带来浪费

现代科技为人们的生活提供了诸多便利,但是这种便利会时常让人在不经意间造成浪费,甚至还会被一些不自觉或低素质的人故意浪费。例如,现代科技发明了越来越多的塑料制品,尤其是塑料袋,塑料袋的确提供了便利,可是一次性塑料袋的生产也存在大量碳排放,免费塑料袋的普及更是一种浪费。

(三)现代科技的人性与自然追求

现代科技的最终目标是为人类提供更优质的生活。在现代科技快速发展的今天,人们意识到高碳排放存在大量负面影响,显然是现代科技错误的发展方向。正确的方向是追求健康、人性化,以及与自然相和谐。其实,现代科技对自身加以否定之否定,将其带来的现代工业高速发展与其自身本质上对人性与自然的追求辩证地统一起来。所以,低碳理念是现代科技发展中新的尝试。

二、低碳理念带来的伦理思考

(一)低碳的利与弊

当今世界由现代科技引发的高碳排放对地球环境造成极大负面影响,只有限制碳排放、合理控制碳排放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出路。低碳理念的目的即是减少碳排放,其提出是有利于环境问题解决的。但是与此同时,许多人质疑低碳理念能否改善人生活,低碳理念意在限制人们的碳排放,这也限制了人们利用资源、享受资源的权利。人们也应思考是否以一味的节约来达到低碳理念的要求。还有理论提出,低碳理念时西方发达国家阻碍发展中国家的阴谋,这种观点也具有参考价值,告诫人们在面对低碳理念时要权衡利弊。

(二)环境伦理

高碳排放无疑严重破坏了自然环境,此时我们应该思考为了经济增长放弃优美自然环境是否值得。这就是现代科技带来的环境伦理思考。环境伦理指人与生态环境之间的一种利益分配和善意和解的紧密相关的关系,是人与自然的和谐共生的关系。作为文明的人类,在发展中应当遵循环境正义、代际平等、尊重自然的环境伦理原则,破坏环境既是对地球生态的破坏,也是对人类自身健康的不负责行为。低碳理念正是对环境伦理的遵循,有利于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以及人类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三)“阴谋”论

有人提出低碳理念实际上是西方发达国家限制发展中国家发展的阴谋,虽然该理论未得到证实,但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应该明确如何践行低碳理念。美国退出《京都议定书》、哥本哈根气候大会上各国都不愿做出让步,这些现象直接反映了在低碳领域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尖锐矛盾。低碳理念也许是发达国家保护本国环境、限制他国发展的措施,在低碳领域,发达国家享有更多话语权。这一问题就是低碳理念引人深思的方面。

三、低碳理念的全新实践

(一)低碳经济

所谓低碳经济,是指在可持续发展理念指导下,通过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产业转型、新能源开发等多种手段,尽可能地减少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消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达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的一种经济发展形态。在经济发展中,不仅仅注重经济的快速增长,也应注重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争取达到以低碳方式达到同样的生产效率。

在经济发展和低碳理念发生冲突时,采用碳排放权交易、购买碳汇林等方式保证碳排放总量的减少。制定相关经济政策,重点推动循环经济、绿色经济等相关经济模式的实践和发展,用低碳理念指导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低碳生活

所谓低碳生活,就是把生活作息时间所耗用的能量要尽量减少,从而减低二氧化碳的排放量。低碳生活,对于我们这些普通人来说是一种生活态度, 也成为人们推进潮流的新方式。只有人人参与,才可以将低碳理念传播开来。

推广节能灯、限制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都是生活中低碳理念的表现形式。例如中国颁布的“限塑令”,就是推崇低碳理念的一次实践。倡导公共交通也是低碳理念的体现,增设合理的公交线路、推进地铁建设,还应逐步改造公交车燃料系统,采用天然气等相对清洁的燃料,或采用混合动力、纯电动等新型客车运营。

(三)低碳技术研发

低碳技术是指涉及电力、交通、建筑、冶金、化工、石化等部门以及在可再生能源及新能源、煤的清洁高效利用、油气资源和煤层气的勘探开发、二氧化碳捕获与埋存等领域开发的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新技术。为了实现低碳理念,许多新技术被研发出来,用以减少工业和生活中的碳排放。例如,汽车的动力回收系统和电动、氢动力、混合动力驱动系统;重工业当中的碳捕捉与封存技术(CCS);照明光源LED的普及;建筑设计中使用低碳环保材料。

四、结语

如今,我们在倡导低碳理念的同时,更应该注重低碳理念带来的现代科技伦理思考。因为现代科学技术是低碳理念得以产生的重要因素,低碳则又带来新的思考,只有以现代科技伦理学的眼光把握好其中的关系,权衡利弊,才可以获得发展与低碳的双赢。

参考文献:

碳排放环境问题范文第3篇

伴随我国国民经济日益发展,环境保护、能源消耗、水土流失、大气变暖等问题日益重要。越来越多的中国人认识到环境保护的重要性。提到环保话题不能不说到碳排放问题。据统计,从1990年到2003年的14年间,我国的能源消耗增长占世界的25%,温室气体排放量增长占世界的比重为34%。预计到2015年,我国CO2 排放量将占世界总排放量的20%,超过美国成为世界排名第一的温室气体大国,低碳经济发展模式成为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1]。

目前低碳发展是当今世界各国应对全球气候变化[2],协调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关系,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一种战略抉择。国家“十二五”规划已经把大幅降低单位GDP能耗、碳排放强度作为约束性指标。这对中国而言,既是挑战,也是机遇。能源使用带来的环境问题及其诱因已为人们所认识,不止是烟雾、光化学污染和酸雨等的危害,大气中二氧化碳浓度升高带来的全球气候变化也已被确认为是不争的事实。因此,研究低碳发展,必须要摸清碳排放的底数。

二、我国碳排放量

碳排放量是指燃烧化石能源释放出的热量所对应的碳量。其中,电力、 热能等二次能源消费的碳排放均来自于其生产过程中化石能源的能量转换与能量损失。因此,能源消费碳排放总量即为各类化石能源的终端消费(不包括作为原料的化石能源)、能源转换及能源损失所产生的相应碳排放量。

三、描述性统计分析

中国碳排放量总体呈上升的趋势[3]。1994—2002 年期间,碳排放量以 1.6%的速度呈缓

慢上升趋势,年均碳排放量 7.9 亿吨。2003 年以来,碳排放量增加迅速,年均碳排放量 13.9 亿吨,平均增长率为 11.1%。造成中国碳排放量快速增长的主要因素是中国经济在近几年的快速发展,1994—2002 年 GDP 的年均增长率为 8.9%,2003—2009 年GDP 的年均增长率上升为 11.1%。1994—2009 年间,我国煤炭消费占能源消费总量的 71%,石油消费占 19%。经济增长与能源消费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经济的快速增长离不开能源的支持,而能源消费的增长也得益于经济增长,最终导致近几年我国碳排放量的不断增加。

我国经济增长面临着巨大的资源环境约束和压力,主要污染物的排放超过了环境承载能力,环境污染问题日趋恶化。在众多的污染问题中,空气质量问题尤为突出:工厂生产废气、人们日常生活排放废气、汽车尾气的无限制排放,都给我们赖以生存的空气带来了沉重的负荷。另一方面,城市绿化面积不断减少,而玻璃建筑、空调等的增加,都使得我们生活环境的气温逐年升高,空气中有毒成分的含量明显超标。随着政府对环境问题认识程度的不断深入,逐渐加大了环境规制的强度,但由于环境规制与经济、技术、政治、文化等因素之间存在复杂的关联关系,各年环境规制力度的强弱往往是政府在综合考虑各影响因素的基础上做出的决策[4]。

四、制约推进低碳发展的主要因素

影响碳排放的主要因素是一次能源消耗总量及其结构。深究碳排放总量和碳排放强度居高不下的原因,核心在于临港重化工业、能源基地特色定位等导致能源消耗总量过大和能源结构、发电结构比例失调问题,碳排放强度高的能源主要是原煤和石油产品,高排放领域主要集中在第二产业中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第三产业中的交通运输业、大型公共建筑能源消耗;居民生活中私家车出行的能源消耗所占比例呈现逐年增大趋势。

(一)工业能源消耗总量与碳排放结构比例。工业增加值能耗强度是衡量工业企业创造价值过程中能耗水平和碳排放强度的主要考量指标。

(二)交通运输能源消耗总量与碳排放结构比例。

(三)建筑能源消耗总量与碳排放结构比例。调研显示现有建筑节能改造滞后,建筑围护结构隔热保温性能差,空调夏季制冷、冬季制热能耗大,成为电力负荷高峰的主要因素,也是夏季造成城市热岛效应的主要原因。居民建筑能耗相对较低,但宾馆、商场、医院、政府及大型企事业单位办公楼、写字楼等公共建筑能耗巨大,能耗水平大约是居民建筑的10—20倍。

(四)电力、热力行业燃料消耗总量与碳排放结构比例。要推进低碳发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发电行业的总量控制和发电结构的调整优化是一道绕不过去的槛,必须下大力予以化解。与先进发达国家相比,日本每度电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是418克;德国每度电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是497克;美国每度电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是625克。根本原因是电力生产使用的一次能源化石燃料比例较高。

(五)居民生活能源消耗总量与碳排放结构比例。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居民生活用能呈现逐年上升趋势。居民生活用能消费总量持续增长,私家车增加导致的成品油增长幅度最大,电力、成品油消费在居民生活碳排放中已经占据主导地位。

五、实现低碳发展的路径与对策建议

(一)突出以第二产业结构优化为重点,实施能源消费强度和碳排放强度双重控制。

(二)狠抓节能降耗,着力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三)调整优化能源结构,降低单位能源消费的碳排放强度。

(四)纵深推进环境整治,以大气污染减排带动低碳发展。

(五)发展生态种植业,着力增加农林碳汇

(六)加强政策创新,引导绿色低碳消费。

(七)培育低碳理念,倡导绿色生活方式。

六、结论和建议

鉴于此[6],我国在制定碳排放增长控制政策时应注重以下几点:第一,把建设资源节约型、 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构建由高碳经济向低碳经济转变、 由投资拉动型向技术进步型、 由技术引进型向自主创新型转变的经济增长方式。 第二,促进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升级,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通过技术创新和引进,更新、 改造落后生产工具,提高能源密集部门的能源效率。大力发展节能环保、 新能源、 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 第三,通过命令控制型和市场激励型两大类规制政策,有效完善资源性产品价格机制,推进环保收费制度改革,建立健全资源环境产权交易机制,对低碳经济复杂系统中的利益相关者的行为进行调节,以达到保持环境和经济发展相协调的目标。参考文献

[1]宋杰鲲,张宇.基于 BP 神经网络的我国碳排放情景预测

[2]王国印.环境规制与企业科技创新—— —低碳视角下波特假说在东部地区的检验性研究[J] . 科技与经济, 2010,(137): 70-74.

[3]刘晓,熊文,朱永彬等.经济平稳增长下的湖南省能源消费量及碳排放量预测[J] .热带地理, 2011,(3): 310-314.

[4]李程.环境管制:从管理到治理的转变[J] .经济与管理,2011,(3) .

碳排放环境问题范文第4篇

【关键词】公共政策 低碳经济 问题 对策

长期以来,世界气候灾难不断上演,雾霾、沙尘暴、海啸、山体滑坡、泥石流、土地荒漠化等频发导致人类赖以生存的地球生态遭受了严重破坏。在生态环境发展方面,我国形势不容乐观,雾霾等生态环境问题促使我国政府更加注重通过公共政策促进低碳经济发展,其发展已成为化解生态危机的必然路径。

低碳经济的基本内涵

碳的高排放导致全球气候变暖,严重威胁到人类的生存发展。为了更好地应对温室效应的威胁,2009年12月7日,世界各国携手在丹麦哥本哈根召开了联合国第十五届气候大会,在经过多方的协商之后达成了《哥本哈根协议》,该协议切实维护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相关原则,就全球长远目标、技术资金支持等减少碳排放的相关问题达成了诸多广泛的共识,目的就是在于促进全球低碳经济的发展,在生产生活中减少碳排放量。低碳经济是一种新经济发展模式,包含了三个方面的基本内涵:

第一,低碳经济是相对于高碳经济而言的,也就是要求在生产生活中必须减少碳的排放量,避免碳的高排放给社会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危害。为此,发展低碳经济就必须改变那种碳密集能源生产方式、消费方式,对高碳排放的生产生活方式进行有力的约束和控制。从这个意义上看,低碳经济也就是必须降低单位能源消费量的碳强度,减少碳的排放量,通过碳捕捉、封存等方式降低碳强度,减少或者控制二氧化碳排放量的增长。

第二,低碳经济是相对于新能源而言的,也就是相对于那种基于石油等化石能源的经济发展模式而言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经济发展和能源消耗之间尽量“脱钩”,实现经济发展和碳排放量之间的“错位”,在碳排放量得到控制甚至减少的情况下依然能够促进经济的增长,最终目的是实现经济增长和碳排放之间脱钩,破除经济发展对碳排放的依赖。

第三,低碳经济是一种相对于人为进行高碳消费而言的,人为的高碳消费导致了人类生存发展中的碳排放量不断增加,严重破坏了自然生态环境。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是自然生态已经遭受高碳经济发展的破坏之后实施的一种“自救行为”。为此,促进低碳经济发展还必须改变人们的高碳生产生活方式,改变人们进行高碳消费的偏好,减少人们在生产生活中碳的消耗量。

综上,低碳经济是和高碳能源消耗的生产生活方式相对而言的,是一种从高碳能源消耗向低碳能源消耗的过渡,切实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修复已经遭受破坏的生态自然环境,发展低碳经济可谓是人类的一种“自救行为”。促进低碳经济发展,就是要求减少生产生活中对碳排放的依赖,在减少碳消耗的同时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碳消耗减少或者得到控制的同时,不阻碍经济发展。

促进低碳经济发展是化解生态危机的必然路径

2014年全国“两会”期间,我国雾霾问题成为与会代表、委员们关注的热点问题。自2013年以来,雾霾时常席卷大半个中国,我国的雾霾问题不仅成为国内的生态环境保护问题,而且成为全世界关注的具有“国际影响”的事件,成为重大的生态环境危机。这不仅引起我国各级党委、政府乃至党和国家最高领导人的高度关注,社会民众对此亦大为焦虑。人们普遍感到,雾霾问题对经济社会生活产生了现实威胁,已经成为亟待化解的重大生态环境问题。雾霾问题警醒我们,必须通过更加有效的公共政策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必须明确中长期减排治污、消除雾霾等可行思路,在公共政策的促动下形成生态环境治理的框架。全国政协委员、国家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在《新京报》上撰文指出,治理雾霾问题与其他生态环境危机问题,必须紧抓机制与制度安排的问题不放,以经济杠杆优化市场资源的配置,使那些低效、落后、过剩的产能挤出去,由此引发出来一个绿色、低碳、可持续的经济社会发展“升级版”。①在全球经济一体化和现代工业文明得到极度发展的背景下,经济的快速发展过程中,大量的资源被开采使用,给人类赖以生存的环境造成了极大的危害,生态环境持续恶化已经严重危及了人类的健康。同时,汽车等交通工具的普及使人们对石油形成巨大的依赖,目前全球油价的波动幅度较大,并且呈现出逐步上涨的态势,由此导致世界各国高度重视能源安全问题,该问题在国家战略中的地位作用更加凸显。基于此,如何实现在促进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尽量地节能减耗、尽量降低废气的排放、更大力度开发可再生资源以实现对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成为当前世界各国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难点问题,促进低碳经济发展是化解生态危机的现实需要,是从根源上解决生态环境问题的路径选择。

我国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公共政策现状

2013年1月以来,北京持续多日的雾霾天气引起了广泛的舆论关注,成为民众关心关注的重大生态环境事件,同时也引起高层领导的高度重视,其主要的污染物为PM2.5。面对持续的雾霾,政府呼吁市民不要到户外进行体育锻炼,尽量呆在室内,北京市还首次对施工和工业活动进行了限制,停止行使部分公车,要求学校限制学生的户外教育教学活动,政府面临更大的环境问题压力。近些年来,我国能源消耗的改善情况也不容乐观,我国能源以煤炭资源为主,煤炭属于不可再生资源,人们大量使用煤炭必定导致空气污染。加之受到全球气候变换等各种因素的影响,我国自然灾害频发,生态环境遭受巨大破坏,给农业生产带来损失,对人们的身体健康产生现实危害。

我国政府始终高度重视通过制定一系列的公共政策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于2004年公布了《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对降低能源强度等节能工作进行了规划。此外,于2005年颁布了《可再生能源法》,于2006年《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气候变化国家评估报告》,于2007年《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科技专项行动》。此外,还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措施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以应对气候变化、温室气体排放、清洁发展制度等。然而,我国发展低碳经济面临许多现实障碍。首先,我国以煤炭为主要能源,制约了我国进入低碳领域的步伐,给我国的能源发展和能源安全保障带来巨大的障碍,大量煤炭的燃烧排放了较高的二氧化碳,给低碳经济的发展带来重重阻扰;其次,我国重工业的发展带来我国经济总量节节攀升的同时,也给生态环境造成了巨大破坏,使低碳经济的发展更加雪上加霜;最后,我国生产力发展的现状,决定了现有的技术水平还无法适应低碳经济的发展,难以较好地实现新能源的开发利用,在发展低碳经济的技术层面上和发达国家之间仍存在较大差距。

当前,我国低碳经济发展的公共政策依然存在诸多问题。首先,发展低碳经济的公共政策存在效能不高的现象,甚至部分公共政策存在“失灵”现象。例如,在我国所制定的税收政策方面,多数仅仅考虑税种、税率问题,而很少考虑节能减排问题,缺乏将低碳经济发展与税收政策结合起来的机制体制。其次,发展低碳经济的公共政策存在执行不力的问题。部分地方政府为了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上级政策的执行,某些单位也因小团体利益而没有认真贯彻落实好上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政策,从而使我国有关节能减排的政策措施难以落实到位。除此之外,企业严格贯彻落实节能减排政策,必定使企业增加运营成本,企业对国家制定的低碳经济发展政策有所抵触,也降低了政策执行的效度、力度。最后,我国对发展低碳经济政策的监督机制不够健全完善,存在监控不到位的问题。按照我国现行的低碳经济发展政策,缺乏必要的强有力的能源监控机制。目前,我国虽然已经成立了国家能源局和国家能源委员会,但是多头管理、分散管理的问题依然突出,缺乏集中、统一的管理与协调,政府及其公共政策的监管权威受到了严重挑战。

我国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公共政策存在问题的成因

当前,我国对低碳经济的发展问题高度重视,采取了一些有效的政策措施促进节能减排,在较大程度上促进了低碳经济的发展。但是,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依然十分突出,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公共政策依然存在诸多问题:

第一,公共政策体系不够健全完善。目前,我国对节能减排举措高度重视,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但是,还未制定系统的能源政策体系以有效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涉及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也较为缺乏,无法满足当前协调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关系的现实需要。同时,政策不严谨、相关政策缺乏可操作性等因素也影响了政策效度的良好发挥。

第二,公共政策执行的环境较为复杂。我国在促进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注重对生态环境的保护,党的十和十八届三中全会也将“生态文明建设”摆在了更加突出的位置。在具体发展经济之时,各级党委、政府和广大人民群众充分认识到了发展低碳经济的极端重要性,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和政策推进节能减排的进程。然而,促进低碳经济发展政策的执行环境较为复杂,尤其是相关政策的执行影响了地方政府、某些企业或者个人的具体利益,这些受到利益影响的主体在执行促进低碳经济发展政策时不积极、不主动,甚至存在阳奉阴违、阻碍政策执行等现象,不利于形成良好的促进低碳经济发展政策执行环境的形成,直接影响了节能减排的效果。

第三,监督制约机制缺乏力度。推进节能减排、发展低碳经济,不仅要依靠中央政府制定有效政策,同时,地方政府还具体负责这些政策措施执行,地方政府也负责部分地方性政策的制定与实施。当前,生态环境资源十分紧缺,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仍然十分突出。在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过程中,缺乏有力的监督制约机制,执行能源政策的主体不够明确,某些能源政策由多个部门多头执行,而某些能源政策则缺乏执行主体,监督主体混乱和监督乏力的现象普遍存在。在具体的能源监督政策的执行过程中,通常以突击检查和行政管制为主,并且只有在出现问题时才注重开展监督,“事后监督”导致监督缺乏力度,成效甚微。

完善公共政策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对策

在当前我国生态环境面临严峻形势的背景下,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之间的矛盾越发突出。在此背景下,低碳经济作为新兴的可持续发展的模式,既有利于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时也能够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符合人类共同利益。基于此,政府应通过健全完善公共政策,制定长期的有效服务体系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其对策为:

第一,健全完善能源法律体系。通过健全完善能源法律法规体系以促进低碳经济发展,是世界上发达国家通行的普遍做法。比如,英国就曾经颁行了《能源白皮书》、《能源法》等法律法规,美国也通过《能源政策法》、《低碳经济法案》等以法律的途径保障低碳经济的发展。目前,我国能源立法分散于《煤炭法》、《电力法》、《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法规当中,不仅尚未制定统一的《能源法》,目前已经制定的涉及能源方面的法律也未能得到有效的贯彻执行。为此,笔者建议我国尽快颁行《能源法》,并对现行法律进行修订完善,健全完善能源法律法规体系以更好地促进低碳经济发展。

第二,健全完善税收优惠措施。要按照经济社会发展的形势,不断改革现有的税收制度,构建有利于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体系。发展低碳经济中遇到的一个重要障碍,就是在一个较长的时期之内,企业投入低碳技术必定大大提升生产经营成本,所以导致许多企业在投入低碳技术方面积极性不足,甚至极少数企业想方设法阻碍低碳技术在企业的推广。鉴于当前我国生态环境保护面临的严峻形势,决不能让那些支持低碳经济发展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面临不利局势。所以,必须对目前的税收体制进行改革,对支持低碳经济发展的企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而对那些造成相应污染的企业征收能源税、化石燃料排污费、碳税等税收,以税收杠杆调节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本、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

第三,健全完善财政投入制度。在发展低碳经济的过程中,必须切实加大国家财政对低碳经济的投入力度,不断健全完善财政投入制度。国家财政要加大投入力度,积极支持低碳技术的研究开发。主要是以国家财政资金,对新能源的研究开发与可再生能源技术的研究开发提供资金扶持。稳步提高国家财政对科技工作者的福利待遇,使基层科技工作者能够安心进行技术研究开发。此外,对于支持低碳经济发展,通过新能源新技术实现节能减排目标,却增加了生产经营成本的企业,国家财政按照标准给予适当补贴。

第四,健全完善定价与采购制度。上网电价对新能源的应用、低碳经济的发展具有紧密关联。按照目前我国的上网电价制度,对新能源的开发主要是采取固定电价。在通常情况下,对上网电价制度一旦出台就不会轻易改变,目的是为了保障政策的连贯性和稳定性。然而,国家对上网电价的制度,影响企业是否投入某个新能源项目,甚至在少数情况下成为企业是否开展某个新能源项目的决定性因素。为此,笔者建议,健全完善定价与采购制度,针对不同的项目确定不同的电价补贴方案,并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由政府出资向企业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购买。

第五,健全完善国际合作机制。低碳经济发展,不仅是某个国家的事情,目前已经成为国际性的重要生态环境问题。目前,《京都议定书》等诸多国际条约对节能减排、低碳经济发展等作出了相应规定,低碳经济发展成为国际事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应主动实施“走出去”的战略,积极加强低碳经济发展的国际合作交流,包括在低碳技术、低碳政策等方面切实加大合作交流力度,积极吸收国外好的做法与经验为我所用,促进我国低碳经济的持续发展。

总之,当前我国已经制定出台了许多公共政策措施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低碳经济已经被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要位置,在各级各部门的共同努力之下,通过共同政策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效能已经初步显现。但是,仍然不容忽视地存在着公共政策体系不够健全、监督制约乏力、执行环境复杂等诸多缺陷,需要我们通过法律、税收、国际合作、财政投入等方面综合施策,才能进一步完善相关公共政策,更好地促进低碳经济的发展。

(作者单位:洛阳理工学院经济与工商管理系)

【注释】

碳排放环境问题范文第5篇

关键词:碳审计;低碳经济;建议

一、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环境问题已经作为一个不可回避的重要问题得到广泛的关注。近年来我国环境不断恶化,大气污染日益严重,雾霾等环境问题成为社会的焦点。国家“十二五”规划指出国家要绿色发展,建立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我国发展现状,提出将单位GDP能耗降低17. 3%的目标。低碳经济的发展不仅受到社会的关注,更受到国家的重视。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是我国的重要发展战略,企业作为重要的社会组织在促进经济发展,保护环境方面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在当前发展低碳经济的背景下,企业更应承担起相应责任,减少碳排放。而审计作为一项重要的监督检查手段在低碳经济的发展中更要发挥应有的作用,在促进环境保护规范企业行为方面都应得到应用,碳审计作为新兴的审计领域就是来担负这样的责任的。而我国企业的碳审计还处于新兴阶段,存在着很多问题,本文的研究目的在于探索我国企业碳审计存在的现状,揭示我国企业碳审计存在的问题,并为解决问题提出相对应的对策建议。

二、文献综述

(一)国外研究综述

在碳审计的定义方面,2003年2月24日英国时任首相布莱尔在《我们的未来的能源――创建低碳经济》报告中正是提出“低碳经济”(Low Carbon Economics)由此引发社会的广泛讨论。国外关于碳审计的定义是从环境会计开始,逐步提出碳审计的概念。“碳核算”的广义定义是由Hespenheide等人给出(2010年),他表示,碳审计一方面是碳排放和清除另一方面是财政的影响的测量。这个定义意味着,从组织的角度来看碳审计包括非货币性以及货币方面,他们还描述了碳核算的内部和外部的应用程序。KPMG(2008)、Hespenheide等(2010)提出碳会计事务所是对减缓气候变化到财务等方面一体化讨论的会计公司。

当前国外碳审计主要集中于英国、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且研究多集中于实务方面。英国环境审计委员会于2009年12月7日了2008~2009年工作情况报告是英国环境审计委员首次对与低碳相关问题进行的全面审计报告。美国国会众议院于2009年6月26日通过的《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中明确规定“碳关税”条款。

(二)国内研究综述

国内研究还处于探索阶段,相关审计研究案例少,以规范研究为主。

在碳审计的定义方面,曹梅、郭晓莎(2011)提出,碳审计就是由独立第三方对政府以及企业履行碳排放责任进行检查和监督,评价碳排放管理活动及其成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李兆东、鄢璐(2010)阐述了碳审计一般概念,指出碳审计应包括低碳政策的制定和执行、低碳财税资金的审计、低碳经济行为和产品的审计认证三方面主要内容。陆婧婧、苏宁(2010)等都对碳审计的含义和内容进行了阐述。

在碳审计的动因和对策研究方面,王爱国(2012)在对比国外碳审计研究成果上提出“积极主动、抓大放小、顶层设计、完善法规、政府主导、公众参与、科学发展、绿色考核、以人为本、借智发展、加大宣传、培育意识”开展我国碳审计工作的新思路,赵放(2014)指出我国碳审计的相关问题并提出从宏观与微观相结合的视阈,对碳审计工作进行系统的规划,加强碳审计依据的顶层设计,建立“三位一体”的分类分层碳审计体制,建立复合型、高素质的碳审计专门人才培养体系,构建符合中国现实国情的碳审计机制。

三、我国碳审计问题分析

(一)碳审计缺乏相应法律法规保障

中国的环境审计尚属起步阶段,碳审计作为新兴的审计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尚未建立健全,对企业的碳排放约束没有上升到强制阶段。中国政府在“十二五”规划中提出2015年单位GDP能耗降低17. 3%的目标,并把发展低碳经济纳入国家发展纲要,但是对于碳审计并没有过多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碳审计是对温室气体排放所进行的审计,其中碳排放信息的公开有利于碳审计审计方法的构建和审计标准的确立。中国目前正在参与碳交易和建立碳交易市场,通过《京都议定书》参与国际碳交易市场,并建立北京、上海、湖北等碳交易市场,各个省市地区也进行了温室气体排放的管理办法,但这些只是一些探索性的措施,国家建立的碳交易市场的发展也缺乏明确的法规体系的规范,对于企业碳排放的披露尚没有强制措施以鼓励为主。相对于英美等国家对于碳审计实务方面的探索,我国碳审计刚刚开始,相关法律制度尚未建立,碳审计缺乏强制性的实行,缺乏法律的保障。

(二)企业的碳排放披露意识不强

当前节能减排越来越受社会公众的重视,在政府和企业的共同努力下环境污染大大缓解,但当前我国的污染成本很小,而污染收益对企业的吸引力非常大,当前我国对企业碳排放披露并未采取强制措施,企业缺乏强制的约束力,对于碳排放信息尚没有主动披露的意识,对于少量公开发表的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碳排放信息少之又少,企业对碳排放还没有从意识上得到重视。

(三)碳审计规范体系尚未建立

碳审计作为审计的新兴领域,需要结合碳审计的特点建立规范体系,我国尚没有规范的碳审计体系框架,对于碳审计的目标、主客体、实施标准和细则等问题,各个学者虽然进行了许多探索,但国家尚没有相应规范的准则体系出台。碳审计不同于普通审计,它实施上存在许多难点,比如它的审计取证的困难性和标准制定的特殊性,这要求碳审计必须建立一套特有的规范的审计方法,这需要不断的调研和研究,需要结合我国的具体国情,探索出适合我国国情的碳审计规范体系。但当前我国碳审计尚属起步阶段,需要进行的努力还有很多。

(四)碳审计专业人才队伍缺乏

碳审计的建立需要有专门的技术和审计方法,这需要具备专业的知识的审计人才。当前我国传统审计领域的人才队伍建设发展相对良好,但碳审计专业人才相对缺乏,碳审计的实施缺乏专业人才的支持。碳审计是结合了审计学、环境科学等学科的综合性学科领域,需要专业的技术方法,对于人才的需求也提出了更高层次的要求,需要复合型的人才的支持,而我国当前环境审计发展相对落后,碳审计发展刚刚起步,人才队伍非常缺乏,这也成为我国碳审计发展的制约因素。

四、对策建议

(一)促进碳审计法律法规体系的建立

法律法规是制度建立的有效保证,当前我国缺乏碳审计的法律法规体系,对企业缺乏执行碳审计的约束力,相关部门也缺乏执行的法律依据,因此建立碳审计法律法规体系有利于我国碳审计的发展和政策的执行。当前我国政府对于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非常重视,政府有专项资金进行该方面的发展,对于企业的节能减排也有众多优惠措施,而这些资金存在不合理使用和资金挪用现象,国家的需要法律规范来强制约束这些资金的运行。政府应明确提出碳审计的法律法规要求,促进相关经济措施的出台,积极推动政府监管部门对碳审计的监管和监督,推动碳交易市场的发展,真正把环境保护和政府监管结合起来,促进碳审计健康有序发展。

(二)以政府为主导建立适合我国的碳审计规范体系

我国碳审计发展还处于探索层面,需要建立适合我国发展的碳审计规范体系框架,这需要从全局层面来考虑,以政府为主导使这项工作上升国家发展层面有利于碳审计体系的规范,有力于利用政府的推动来促进整个碳审计发展。对于碳审计的规范体系可以借鉴英美等国家以及香港等地区的经验。英国是最早提出低碳经济和低碳审计的国家,在2009年英国环境审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中提出了完整低碳审计审计框架,提出了低碳审计的动因、目标和内容,在低碳审计的执行也规定了具体的方法,这有利于碳审计的开展值得我国的借鉴和学习。香港特别行政区也针对香港温室气体排放情况在2010年颁布《香港建筑物的温室气体排放及减除的核算和报告指引》,提供了一套系统及科学化得方法为建筑物的温室气体排放及检出做出核算及报告。我国应学习和借鉴这些经验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碳审计规范框架。

(三)强化碳审计宣传工作提高企业碳排放信息披露意识

当前国家大力发展节能减排,并把环境保护作为一项重要事项放入国家发展战略中,说明国家对环境发展的重视。社会上对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的意识不断提高,但是碳审计作为一个新兴的审计领域尚没有得到社会的广泛认识,对碳审计的认识不足,企业对碳排放信息的披露的意识更是浅薄,这不利于我国碳审计工作的开展。政府应循序渐进的开展碳审计宣传工作,对于企业的节能减排工作不仅提供政策上的优惠,在专项环保减排资金的使用上也要加强监督和规范,对于电视、网络等大众传播工具也应发挥宣传作用,宣传碳审计工作,提高企业和社会公众的碳审计意识。

(四)促进碳审计人才建设

碳审计是一门综合性的学科,需要了解审计学、环境科学、统计学等各种专业的知识,需要的是复合型的人才,碳审计人才的专业胜任能力对碳审计规范体系的建立和碳审计实务的发展影响重大,因此值得政府和教育机构的重视。当前我国碳审计人才缺乏,因大力促进这方面人才的发展。一方面教育体系应重视审计人才的发展,注重培养既具有审计专业素养又了解统计和环境科学的专业人才,促进碳审计人才体系的培养;另一方面实务发展中,注册会计师的培养应注重碳审计师的发展,培养适合实务发展的碳审计师,促进碳审计实务人才体系的建立,这其中还应当重视碳审计专家的作用,培养碳审计专家,发挥专家的特长促进我国规范和实务体系的发展。

参考文献:

[1]曹梅,郭晓莎.浅谈碳审计及其在我国的发展现状[J].中国集体经济,2011(18).

[2]李兆东,鄢璐.低碳审计的动因、目标和内容[J].审计月刊,2010(08).

[3]王爱国.国外的碳审计及其对我国的启示[J].审计研究,2012(05).

[4]赵放.关于我国碳审计问题的对策性思考[J].审计研究,2014(04).

[5]左睿,俞雅乖.低碳经济背景下环境审计的框架重塑和演进方向[J].财会月刊,2012(12).

[6]刘惠萍,王爱国.我国碳审计的推进研究[J].宏观经济研究,2013(06).

[7]陈小林,梅林.碳审计的基本原理与实施对策[J].会计之友,2012(10).

[8]王帆.英国低碳审计对我国的启示[J].财务与金融,2010(06).

碳排放环境问题范文第6篇

关键词:碳排放权;会计确认;对策研究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24-000-01

引言

企业碳排放权作为企业内部的一项无形资产,在企业的发展和运营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但是目前我国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体系尚不成熟,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企业和社会的进步,因此,加快解决企业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问题势在必行。本文将主要研究提高碳排放权会计确认的有效措施,为企业碳排放权问题提供方向。

一、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的相关概念

关于碳排放权的实质与定义,不同的学者以不同的视角对其进行了规定和解读。王小龙在对碳排放权的本质进行深入研究与分析之后,提出排放权属于“环境容量使用权”。排放权最初被划分为经济学领域,是政府通过行政手段对排放量高的企业进行经济惩治,从而达到环境管理的目的。而且,这项制度最初是由美国经济学家由经济学观点导出,并经科学系统的数学方法进行验证,在大量的实践案例中发现其具有低成本、高收益的特点。由于学科本质与内容的差异,目前对排放权的划分与界定仍不明朗,但经过法学学者的努力,排放权已经被列入法律学范畴,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会计确认工作是会计信息核算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是财务会计理论的基础,其具体是指将相关会计信息进行科学记录并纳入会计信息报表的过程。

二、企业碳排放权使用的会计确认内容

1.碳排放权的普通使用

企业应对企业的碳排放量进行会计确认,从而客观反映碳排放权的权利流失过程。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将无形的碳排放资产转化成产品开发和销售,因此,可以根据无形资产的流失情况确认资产或价值转移的多少。在实际运营中,可将企业的实际排放量和成本进行综合比对与分析,真实体现价值转移的具体情况,对于成本为零的碳排放权,可不将其对应的碳排放量计入考虑范围。

2.碳排放权的节约使用

在对碳排放量总量的宏观调控下,企业在年底时的排放量仍小于分配额度时,属于碳排放权的节约使用。由于在碳排放权交易开始,政府强制介入,根据市场行情与经济发展状况,对排放权的价格范围作出明确规定并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碳排放权使用制度,因此,一般情况下,碳排放权不会出现大幅贬值的现象,会计在进行财务信息处理时,不必对此资产做减值预算。

3.碳排放权的过度使用

碳排放权虽然具有一定的经济属性,可以采用资金购买的方式获得,但是这种购买权利要保证在一定的限度内进行,一旦企业超出了法律界定的范围,就要承担相应的风险和义务,政府将按照排放标准和会计准则强制对企业进行罚款,或者强制企业在市场上购买一定的碳排放权。

三、提高碳排放权会计确认的措施与对策

1.以产权保护为导向建立健全会计确认制度体系。

党的第十八届三中三中全会中明确指出要建立并推广碳排放权交易制度,以企业的利益保护为基本准则,以可持续发展为长期目标,严格参照碳产权和碳财权之间的内在系统联系,建立科学、合理的会计确认准则,有效推进碳排放产权的有序进行。同时,企业在制作信息报表时,应将环境信息列表中的相关信息或款项按照一定标准加入其中,综合反映当月的收益情况与财产分配。例如,成本开发、增值收益等。这有利于为企业管理者对碳排放权的利用和投资提供方向,对企业的长期发展大有裨益。因此,要尽快制定科学系统的碳排放权会计确认制度体系,促使碳排放权的财务信息趋于清晰化、透明化,增强会计信息决策的高效性。此外,要加强碳排放产权的监督力度和执行力度,真正做到有法必依,促进碳排放产权制度的顺利施行。

2.增强碳排放权会计准则的稳定性、大众性,建立实用的会计模式

碳排放权交易是全世界正在面临的难题与挑战,由于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差异,不同国家或地区在碳排放权交易的会计确认方面发展进程各不相同。我国现属于发展中国家,碳交易市场刚刚建立,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制度与计量制度发展比较缓慢,相应制度体系仍不完善,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过程仍存在许多问题亟待解决。所以,我国可以与发达国家联合或采用碳排放投资的方式,既保证了双方减少温室气体的义务的完成,又增加了双方经济流动性的增强,对推进我国碳排放权会计确认制度的建立与实施具有指导意义。此外,可以将会计确认过程分为消费方和投资方,采用原理机制相同的会计科目,为碳排放权会计确认制度提供理论支持。

3.与其他环境资产会计保持一致性

为了有效促进全面发展和社会进步,不应仅仅考虑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问题,还应严格考虑与之相关的其他环境资产的会计处理。例如,对碳排放权的资产会计确认可以借鉴排污权、弃置权等环境资产的处理机制,按照资产分类的标准,排污权与碳排放权的资产性质相似,同属于环境资产,且国内排污权的起步较早,历史久远,相关制度与体系较为完善,因此,碳排放权的相关核算可在一定程度上借鉴排污权的会计科目计算,根据环境资产――排污权的机制,建立一套较为完善的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体系。

四、结语

综上所述,碳排放权的会计确认问题在推动经济发展与社会运营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迅速发展,跨国企业成为联系世界各国关系的桥梁,因此,企业要积极实现绿色环保,大力推进节能减排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实现企业利益的同时,为控制全球气候变暖贡献一份力量。

参考文献:

[1]张薇,伍中信,王蜜等,产权保护导向的碳排放权会计确认与计量研究[J].会计研究,2014(03):99-101.

[2]赵秀云.企业环境成本研究――碳排放权的确认与计量 [J]商业会计,2015(13):77-79.

[3]韩国薇.碳排放权初始会计确认问题研究[J].会计之友,2011 (20):89-92.

[4]张彩平.碳排放权初始会计确认问题研究[J].上海立信会计学院学报,2011(04);103-105.

碳排放环境问题范文第7篇

关键词:低碳供应链;供应链管理;碳排放

中图分类号:F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5)10-0050-02

1 引言

21世纪全球化的到来,一方面带来了经济的飞速发展,另一方面也使得环境问题日益恶化。导致环境问题的主要原因之一便是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大幅增长。因此,以低耗能、低污染和可持续发展为理念的“低碳经济”正成为全球关注的热点,我国也在改善环境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今年3月5日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二氧化碳排放强度要降低3.1%以上,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都要减少2%左右”,控制碳排放量依然是中国下一阶段经济发展中必须要考虑的问题。随着低碳经济的发展,对供应链上各个环节碳排放提出了更多的新要求,供应链管理也从绿色供应链发展到重点更为突出的低碳供应链。

对低碳供应链管理的相关研究,国内外文献不计其数,但对这些研究成果的概括总结还很少。因此,本文将对低碳供应链管理的相关研究进行初步总结,通过分析目前研究中存在的问题和发展趋势,为今后的研究提供新的方向和思路。

2 低碳供应链管理的由来

供应链管理一词最早出现于20世纪80年代,学术界迄今为止没有形成统一的定义。我国《物流术语》把供应链定义为:生产与流通过程中涉及将产品或服务提供给最终用户的上游和下游企业所形成的网络结构。

有关供应链管理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如何对供应链的整体进行优化并开发其潜能,却忽视了在供应链实施中给环境带来的负面影响。随着资源供应日趋紧张、资源利用率日益下降以及环境问题的突出,绿色供应链管理的概念随之应运而生。这一概念是由MRC在1996年首次提出的,他认为绿色供应链是环境意识、资源的有效利用和供应链各个环节的交叉融合,即在供应链管理中加入环境的因素。

虽然绿色供应链考虑了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环境造成的损害,但它并未涉及对环境、经济、社会这三方面的协调。因而,越来越多的学者在绿色供应链的基础上提出了可持续供应链管理这一概念。可持续供应链管理是由Drumwright首先提出的,目前学术界还没有形成统一的定义。学者们普遍认为,可持续供应链是环境、经济和社会三者共同达到平衡的一种现代化管理模式,其评价指标和研究内容更为全面且复杂。

2010年“哥本哈根会议”后,碳排放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低碳供应链便是在供应链管理中加入低碳的要求,这相比于过去的“绿色供应链”、“可持续供应链”而言,提出了更严苛的要求和更多的挑战。毋庸置疑,低碳供应链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因为碳排放贯穿于任一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内,包括原料采购、生产加工、分销以及终端消费等各个环节。因此,对碳排放准确地测量和有效的控制,是发展低碳经济的基础。

3 低碳供应链管理的相关研究概述

3.1 基于低碳供应链绩效指标的研究

杨红娟,郭彬彬对低碳供应链绩效进行评价时,借鉴国内外学者的研究,认为对低碳供应链的绩效考评可设定五个一级指标,分别是财务和成本、业务运作、顾客服务、研发创新和减排环保,每个一级指标下又可分设不同的二级指标。李健等人在对集群式低碳供应链优化路径的研究中,分析了集群式供应链主体实施低碳行为的13个影响因素,分别是:供应商、制造商、物流商、零售商、消费者、低碳领域专业人才、上下游企业间合作、跨链竞合现象、投入资金巨大、向标杆企业学习的机会、建立核心企业的低碳形象、法规政策不健全以及产业集群发展阶段,通过模型的测算给出消除影响因素的最优路径。生艳梅等人在低碳视角下对绿色供应链绩效评价指标体系进行构建时构建了五个一级指标:财务价值、内部流程、客户服务、创新与学习以及低碳绿色。由此,低碳供应链相比于传统供应链,增加了低碳、减排和绿色等相关指标,实现了对环境的保护。

3.2 基于低碳供应链绩效模型的研究

杨红娟,郭彬彬利用传统DEA方法对低碳供应链及其绩效评价做出了初步探讨,通过检验各决策单元是否为DEA有效来判断低碳供应链运作效果。对于DEA无效的供应链,通过计算投影进而得到投入指标的调整值。谢鑫鹏,赵道致从易逝产品的碳排放量和政府的碳排放规制入手,通过建立经济主体的主从博弈模型,得到两个产品制造商和上游碳配额供应商之间互为反应函数的纳什均衡解。赵道致,原白云,徐春明探讨了由单个供应商与单个制造商组成的低碳供应链中纵向合作减排的优化问题构建了制造商占主导、供应商跟随的Stackelberg微分博弈模型,分析了制造商和供应商的长期合作减排策略对产品碳排放量的影响。李健等人在研究消除集群式供应链主体实施低碳行为影响因素的最优路径中,通过ISM模型找出了阻碍集群式供应链主体实施低碳行为最深层次的原因,通过NK模型得出,消除影响因素的路径并非是从最深层到表层,而是按另一种顺序进行消除。

3.3 基于低碳供应链的方法研究

到目前为止,在低碳供应链管理的研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研究方法主要是博弈模型方法和DEA方法。比如,杨红娟,郭彬彬认为对低碳供应链运作状况的评价需要有一套相应的评价标准,并提出了五个一级指标和一级指标下属的二级指标,虚拟了八条供应链,基于传统DEA方法对各供应链的绩效做出了评价,最后通过投影计算出产出不变的情况下,为使供应链达到DEA有效,投入要素的减少量。赵道致,原白云,徐春明基于微分博弈,研究单个供应商与单个制造商组成的低碳供应链中纵向合作减排的动态优化问题,通过假设需求是碳排放量的线性减函数,构建了制造商占主导、供应商跟随的Stackelberg微分博弈模型,得到了双方合作减排的最优反馈均衡策略及利润最优值函数,为供应链上下游企业长期开展减排合作提供了理论依据。

4 低碳供应链管理的研究趋势

随着环境污染、资源紧缺问题的日益突出,各国政府和学者越来越关注企业在生产经营各个环节中对环境造成的影响。1996年,绿色供应链这一概念首次被提出,在供应链的管理中融入环境保护的目标,对企业的采购、生产、加工、销售等环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保护环境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但在实际的应用中绿色供应链管理理论仍有其不足之处,比如传统的绿色供应链管理理论认为产品的租赁再回收比直接出售更环保,因为前者可以更好地实现回收再制造,但Agrawal等人发现消费者在使用租赁产品时存在过度使用的情况,由此对环境造成的消极影响比直接出售所造成的影响更大。

为全面度量各种生产经营活动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学者提出低碳供应链的概念,这一概念要求企业在原材料采购、产品设计、生产加工方式、分销方式以及终端消费情况等各个环节都最大限度的减少碳排放量,这就有效地解决了传统绿色供应链的不足之处。相较于传统供应链而言,低碳供应链形成了一个闭合式供应链,要求废弃物得到最大限度的循环利用,以期实现最大限度的环境保护。

从最早供应链概念的出现到绿色供应链、可持续供应链、低碳供应链的提出,每一步都是对供应链体系内涵的补充,使之更符合当今社会的发展需求。在供应链绩效的评价方法上,从一开始定性的研究方法,如调查问卷法、案例研究、专家会议法等,发展到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研究方法,比如在研究中加入经济模型或DEA方法,使得到的结果更客观准确。

5 低碳供应链管理研究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低碳供应链管理理论的研究刚刚起步不久,加之低碳供应链管理在实际运营中涉及的问题较多且较复杂,虽然已经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仍存在一系列问题。

首先,目前的研究主要从外生机制入手,研究政府政策或企业供销各环节以及上下游企业之间纵向合作减排。但若能激发出供应链企业自身主动减排的需求,将实现整个供应链更加低碳的运营。

其次,碳排放涉及多个层面,从产品的全生命周期对供应链中的“碳足迹”进行精确的估计并非一件简单的事情。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商品从设计、生产加工到最终销售可能发生在不同的地区甚至国家,碳足迹来源于各种投入和产出,发生在许多不同的环节,这些都给碳排放的测量工作带来了不小的难度。

最后,国家对于碳交易、碳税收相关的制度还比较少且并没有完全落实到位,企业虽然意识到低碳生产的必要性,但国家政策中对低碳运营的扶持、补贴政策还比较少,对损害环境的惩罚力度还不够大,这就使得低碳供应链的实施缺乏制度保障。

6 结束语

低碳供应链是在传统供应链中融入低碳的理念,要求对环境的破坏尽可能小并提高资源利用率,实现供应链整体收益最大化和碳排放量最小化,实现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本文在概括总结低碳供应链管理的概念、指标、模型和研究方法的基础上,找出其中的规律和存在的问题,以期为今后低碳供应链管理的研究提供方向和线索。

参考文献

[1]杨红娟,郭彬彬.基于DEA方法的低碳供应链绩效评价探讨[J].经济问题探索,2010,(9):31-35.

[2]李健,张伟正,吴成霞.集群式低碳供应链优化路径研究―基于ISM模型和NK模型[J].干旱区资源与环境,2015,(1):1-5.

[3]生艳梅,孙丹,周永占,等.低碳视角下绿色供应链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构建[J].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25-27.

[4]谢鑫鹏,赵道致.低碳供应链生产及交易决策机制[J].控制与决策,2014,(4):651-658.

碳排放环境问题范文第8篇

Abstract: Wi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economy, environmental problems have been brought forward. In recent years, people began to realize the seriousness of environmental problems. Greenhouse emissions is the first reason to environmental changes, and in order to improve the environment, people began to reduce carbon emissions. With the passage of the research, the research direction developed from green supply chain research to low carbon supply chain research. Low carbon supply chain can reduce carbon emissions and improve environmental quality. This paper summarizes the research content of low carbon supply chain management, aiming at clearing the research progress of low carbon supply chain and laying the foundation for future research.

P键词: 低碳;供应链;研究综述

Key words: low carbon;supply chain;research review

中图分类号:F27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7)15-0058-02

0 引言

低碳供应链的兴起来源于人们对环境保护意识的提高。随着经济的发展,环境不可避免地遭到一定程度的影响,如何在保证经济发展的情况下,保护环境是现在的热点问题。环境遭到破坏究其原因就是温室气体的大量排放,所以解决环境问题关键是寻找办法降低碳足迹。近年来,国家也逐渐开始意识到环境问题的严峻性,着手制定相应环境改善措施。低碳供应链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提出来的。低碳供应链的提出与研究为实际生产起到指导性作用,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碳足迹。但是低碳供应链提出时间较短,发挥作用并不完善,对此方面的研究文献还不全面。因此,本文对低碳供应链的研究现状进行总结,旨在为以后的研究提供参考资料。

1 低碳供应链的提出

低碳供应链管理是在绿色供应链、可持续供应链管理的基础上提出的。在最初的供应链管理中,人们只是针对供应链的经济性进行管理,但随着供应链运营对环境产生的影响,研究者开始把环境因素考虑进来,提出了绿色供应链管理的概念。绿色供应链管理的概念最早出现于1996年,是由MRC提出的。虽然绿色供应链考虑了环境因素,但是对于经济、社会、环境这三方面的协调性并没有关注,致使绿色供应链还不够完善,于是可持续供应链走入研究者的视线。可持续供应链最初是由Drumwright提出的,此概念的提出对供应链的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低碳供应链的出现就是基于以上两种供应链的提出,碳排放被研究者关注开始于2010年的“哥本哈根会议”,低碳供应链比绿色供应链、可持续供应链要求更为严苛,且供应链管理复杂度更高,但是低碳供应链对低碳经济的发展是毋庸置疑的。

2 低碳供应链管理研究现状

2.1 低碳供应链研究方法 杜少甫等在限额与贸易系统约束下建立了博弈模型,在此模型下,博弈双方分别是一个依赖碳排放的生产厂商,一个是碳排放供应商的两级供应链模型。在此模型下得到了唯一的纳什均衡点,碳排放供应商与依赖碳排放的生产厂商基于各自的利益,考虑购买碳排放单位价格及生产量做出自己的最优决策。杨红娟等通过传统的DEA方法对低碳供应链的运营状况进行了评价。杨洪娟提出五个一级指标及相应的二级指标,并且做出了八条虚拟供应链,最后得出结论,在产出一定的情况下,为使供应链达到最优要减少要素的投入量。

2.2 低碳供应链模型建立 赵道致等通过建立微分博弈模型,研究了单个供应商和单个制造商长期合作的两级供应链中合作减排问题。文中分别对制造商占主导供应商跟随的博弈情况与供应商、制造商协同纵向合作减排的状态进行了分析,得到了相应的均衡策略,并对这两种情况进行比较,发现供应商与制造商的纵向合作减排对提高产品减排量的作用较大,同时整条供应链的利润也得到了提高,实现了供应链企业间的协调。何华等从微观低碳的角度出发,对碳限额、碳限额与贸易、碳限额与贸易投入绿色技术这三种情况分别建立相应的定价策略模型,并得出结论:在碳限额政策下,企业的最优定价与利润小于无限额下企业的最优定价与利润;在碳限额与贸易政策下,企业的最优定价位于碳限额与无限额最优定价之间;在碳限额与贸易加入绿色技术政策下,此时,企业的最优定价主要取决于限额时产品的边际利润;另外适当的绿色技术的投入,可以增加企业的期望利润。

3 低碳供应链管理研究趋势

低碳供应链的提出基于绿色供应链、可持续供应链。低碳供应链较以上两种供应链更为复杂,要求更加严苛。低碳供应链要求产品从原材料的采购、运输、加工、生产与回收等各个环节减少碳排放量,弥补了以上两种供应链的不足之处,通过这样一个闭环系统,废弃物得到合理的回收与利用,促进了环境保护力度的加大。低碳供应链的研究经过了绿色供应链、可持续供应链的研究,并在这些研究基础上提出了更高的环保要求。供应链研究的逐步完善,也是供应链研究的意义与动力。最初的供应链的研究只是一些定性的分析,并不能拿出客观的数据令人信服,但是现在低碳恭供应链的研究不管是从模型的建立还是研究方法的选择来看,其结果的得出都有科学的数据作为支撑,这使得研究更加准确与科学。

4 低碳供应链研究的不足之处

低碳供应链是一个新兴事物,对此的研究文献较少,还不成熟,所以在实际的经营中,低碳供应链的建立实例并不多见。低碳供应链的研究不足之处有三:一是研究切入点都是从供应链的外部影响因素入手,比如国家政策的提出或是企业间的合作减排,这些都不能从根本上降低碳排放量;二是供应链涉及多个环节,如果对每一个环节都进行碳足迹的测量,现在为止还没有科学合理的测量办法。三是低碳概念的提出,国家并没有相应的管理政策去应对低碳供应链的管理为问题,现在国际上建立了碳限额与贸易系统,但是由于系统的初步建立,其实施的具体要求还不规范,这就使得低碳供应链处于管理混乱的局面,不利于供应链的研究与发展。

5 结语

低碳供应链是在原有供应链的基础上加入低碳这一因素的考虑,它比绿色供应链、可持续供应链的组成内容更为复杂,对环境保护的反应能力也更强。低碳供应链要求从产品的原材料的采购、运输、加工与废料的回收等一系列环节降低碳排放,其实施效果在提高了资源的利用率同时也最大力度保护了环境。但是低碳供应链管理体系并不完善,研究内容还需进一步成熟加深研究内容,同时研究方法也须随社会的发展要求作出创新性改变,以便更好地服务社会,促进经济发展。

参考文献:

[1]郑雪琳,赵志鹏.“新常态”下低碳供链管理研究综述[J]. 现代商贸工业,2015(10):50-51.

碳排放环境问题范文第9篇

关键词:隐含碳;气候贸易措施;多边贸易体制;挑战;未来策略

中图分类号:D9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6604(2015)01―0026―08

随着全球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尤其是全球气候变暖,已成为威胁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重要问题,引起各国政府的关注。为了应对气候变化这一全球性问题,国际社会做出了巨大努力。其中《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及《京都议定书》为主体的国际气候制度是目前气候变化问题全球治理的主要平台。基于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国际气候制度为一些发达国家制订了强制减排义务。为了达到减排目标,除了技术减排以外,具有强制减排义务国家同时在国内纷纷采取了或计划采取一些经济手段已达减排之效,而主要的经济手段就是国际贸易措施。

贸易措施与国际贸易紧密相连以致受限于多边贸易体制之中。国际贸易的深入开展,一方面促进了经济的突飞猛进,另一方面也引发了越来越严重的环境问题。国际贸易其实充当着全球气候变暖的“加速剂”的角色。因为,在国际贸易中,尤其是产品贸易中,产品的生产、运输和消费等都排放了大量的温室气体,当然主要是二氧化碳,也即国际贸易隐含碳(Embodied Carbon)。

问题在于:第一,国际贸易中的隐含碳与应对气候贸易措施有何关系;第二,存在哪些气候贸易措施;第三,气候贸易措施对现有多边贸易体制有什么挑战及其未来的应对策略。上述问题将在本文中一一得到解答。中国是最大的发展中国家,隐含碳排放量居世界第一,所以问题的厘清将对中国未来应对起到启示作用。

一、隐含碳问题到气候贸易措施

“隐含碳”,是指产品在整个生产过程中所排放的二氧化碳。其实,隐含碳概念充分体现了一种全程控制思想――“从摇篮到坟墓”。大量的二氧化碳的排放都隐形地藏匿于国际贸易之中。据统计,1995年到2009年,国际贸易隐含碳占全球碳排放总量的比重从16%上涨至20%。在贸易和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之下,产品的隐含碳随着产品国际贸易而出现了跨国移动①。正是这种跨国移动使得隐含碳成为了一个国际贸易领域中的关注焦点。

(一)国际贸易中的隐含碳问题

1.国际贸易中碳成本分担问题。在经济学理论上,已经把“碳”作为继劳动力、资本、技术和自然资源之外的新的生产要素。所以,在国际贸易中碳也成为其中一个重要的成本。对于碳成本而言,有广义和狭义之分②。本文认为碳成本就是碳排放而产生的代价或牺牲。因为碳成本的概念就是建立在碳排放的基础之上,所以笔者认为国际贸易中碳成本问题实质就是国际碳排放责任问题。当前以生产者为核心的国际碳排放责任体制直接映射于国际贸易碳成本的分担模式。在国际气候制度下,碳排放的责任承担主体是生产者的范式在国际贸易中是有失公平的。因为,高碳产品的生产是为了消费为目的。所以,一种没有消费即没有碳排放的假设显得具有合理性。其实,事实也是如此。中国等国家生产的高碳产品大都出口至美国等发达国家。根据碳的弥散性特征,碳排放责任是否随着国际贸易转移就成为一个不得不进行思考的重大问题。如何界定碳排放责任,不但会对各个国家在国际分工以及国际合作中的经济利益造成重大影响,也会影响到每个国家在全球资源使用方面上的可持续发展。

2.国际贸易中碳结构构成问题。因为在国际贸易中的不同分工,国际贸易中的碳结构也存有差异。各国或地区在全球经济中的分工角色对隐含碳的转移有着重要影响,国际贸易隐含碳问题具有典型的地缘政治经济结构。发达国家通常进口高耗能工业品,出口低碳高技术产品,从而贸易隐含碳大量流入。而发展中国家的情况恰恰相反。因为高耗能工业品在其国内有着较长的生产链,导致其大量出口该类工业品,从而造成该集团隐含碳净流出现象明显,成为生产者负责原则下划分减排责任后受损伤最严重的国家或区域集团。国际贸易中,碳结构的差异会导致碳泄漏问题。所谓碳泄漏(Carbon Leakage),是指在只有部分成员参与的国际联盟下,承担减排义务的国家采取的减排行动导致不采取减排义务的国家增加排放的现象。一方面,发生又会增速国际贸易分工的变化,导致贸易竞争力发生改变,破坏国家贸易格局。另一方面,碳泄漏会使没有实施强制减排措施或环保规制宽松的国家或地区成为“污染者天堂”(指污染密集产业的企业倾向于建立在环境标准相对较低的国家或地区)。

3.国际贸易中的竞争力损失问题。国际贸易竞争力是指一个国家或地区可贸易的本国产品、产业,以及从事贸易的企业在向本国开放的外国市场上所具有的开拓、占据其市场并以此获得利润的能力。在低碳经济发展中,国际贸易竞争力主要表现为碳结构的低下和优化。而隐含碳在国际贸易中的存在,如上文所述,影响了国际贸易参与主体碳结构的构成。通过实证研究,发现碳排放与国际贸易竞争力两者有稳定的相关度。一般而言,国际贸易竞争力的提高,将以环境为牺牲代价,即碳排放量就会增加。与之相关的,在对环境控制与管理放松之后碳排放量增加的基础上,国际贸易竞争力也得到提升。基于此,国际贸易中的隐含碳也会涉及竞争力损失问题,从而可以能使“产业重置”现象发生。

(二)隐含碳问题引发的气候贸易措施

1.隐含碳问题引发气候贸易措施的机理。

隐含碳只是一个客观的概念,仅仅指代产品的生产全过程中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基于碳的中立性特征,隐含碳本身也没有任何价值立场,也就无所谓问题。前文论及的隐含碳问题是在国际贸易的背景下进行的,其实就是隐含碳引起的国际贸易问题。既然,隐含碳与国际贸易有了牵连,那么就必定与规制国际贸易活动的多边贸易体制有了联系。而隐含碳作为一种碳排放的专有名称,当然受到国际气候制度的统辖。在两个体制下,隐含碳如何从隐含碳问题引申到应对气候贸易措施上,其实是有其机理的。

首先,隐含碳是气候贸易措施的逻辑起点。对于贸易措施的概念而言,现在还没有一个统一确定的解释。但在应对气候变化领域,贸易措施是一种履约保障手段,以确保国际气候体系下温室气体的减排效果。简而言之,气候贸易措施的目的是减排。谈到减排,减少的是温室气体的排放,主要又是二氧化碳的排放,即碳排放。在国际贸易领域里,产品的隐含碳排放就是气候贸易措施的直接对象。也就是说,在国际贸易中讨论气候贸易措施的逻辑起点就是隐含碳排放。

其次,隐含碳创造气候贸易措施的理论支点。隐含碳排放是气候变化使气候贸易措施成为可能,同时也是隐含碳为气候贸易措施奠定了理论基础的根源。要探究气候贸易措施的理论基础,是需要追溯至环境保护的贸易措施。环境贸易措施是为了解决贸易过程中环境成本负外部性的问题而产生一种经济手段。传统的国际贸易理论认为生产要素不包括自然资源,所以忽视了贸易中的环境成本”。但随着贸易理论以及实务的发展,贸易与环境的关系越发明显。环境成本内在化理论是希望通过经济的手段使作为生产成本重要组成部分的环境成本在价格中显现出来,最终目的是要避免“公地悲剧”在国际贸易中发生。全球变暖作为当今最大的全球性环境问题,气候贸易措施也就是环境贸易措施的一种。而全球变暖的主要“贡献者”就是以二氧化碳为首的温室气体,所以气候贸易措施的理论基础就是为了解决国际贸易中隐含碳排放所产生的碳成本负外部性问题。

再次,隐含碳是气候贸易措施产生的引发点。上文的探讨得出隐含碳在国际贸易中的问题表现为碳成本分担、碳结构构成和竞争力三个方面。正因为贸易中碳成本分担问题的存在,使得国际碳排放责任分担问题的解决显得如此的紧迫。也正因为各国碳结构构成的差异,导致各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分工发生了变化,基于分工的变化出现了新的比较优势和核心竞争力,这些最终反应在国际气候制度的谈判之中。所以,隐含碳是多边贸易体制和气候变化体系的联结点,不管是多边贸易规则,还是气候变化法律体制,或者是内国法,都有这方面的法理依据。因此,在这个层面上而言,隐含碳促进了应对气候贸易措施的产生和应用。

2.应对气候变化的贸易措施。

隐含碳在多边贸易体制中可能会引起或涉及的问题是关税(边境调节措施)、配额、非歧视原则、补贴、技术性规则与标准、服务贸易与知识产权”。这些也是应对气候贸易措施将要涉及的问题。对于气候贸易措施而言,其数量庞大,并且根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措施分类。下文只讨论三种主要的贸易措施,并将之与隐含碳结合说明。

(1)碳关税。碳关税是指对高耗能的产品进口征收特别的二氧化碳排放关税。实际上,当有的国家在国内实施碳税时,从征税对象来看,碳税主要可分为针对化石燃料本身开征的碳税以及针对能源密集型产品(如水泥、钢铁等)开征的碳税这两种类型。产品生产过程中二氧化碳的排放量成为其理论上的计税依据。对于此种生产过程排放二氧化碳的产品,人们称之为隐含碳产品。所以,产品中的隐含碳排放量是征收碳关税的基础。更具体而言,若没有隐含碳这个概念的存在,那么碳关税也无从谈起。在不同国家的气候贸易措施中,最具有争议并且最有可能实施的也是碳关税。虽然到目前为止还没有任何WTO成员正式实施碳关税,但是在WTO体制中碳关税已经引起了一系列的相关法律问题。

(2)碳标识。为了促进环境友好型的、可持续性的生产和消费模式的形成,已达保护环境的最终日的,环境标识得到迅速的推广。作为第三代环境标识的碳标识是在产品上为消费者显示产品的“碳足迹”,在保证消费者知情权的同时,也能够在技术上对企业形成一种倒逼机制,使生产过程的碳排放减少,也就是使产品的隐含碳排放减少。所以,如没有隐含碳的存在,碳标识不管是从目的还是可操行性上而言都没有存在的必要。虽然碳标识在试行初期的成效显著,但是其在WTO规则中的合法性仍然受到质疑。

(3)碳补贴。补贴作为一种市场手段,以纠正市场失灵,被广泛应用于应对气候变化领域。当前,碳补贴在全球范围内主要是适用于以下五种目的:促进碳减排、促进应对气候变化研发、促进个人减少能源使用和碳排放、促进开发和利用碳汇以及促进开发和利用可再生能源或清洁能源!”。根据不同的目的,产生了不同种类的碳补贴。但无论补贴的实际目的为何,首先碳补贴是以贸易产品中隐含的碳排放为基准,其次是主要对内国产品的生产成本达到了降低之效,因此减损了其他未实施补贴国家的同类产品的市场准入机会.从而造成了对国际贸易的负面影响。

二、气候贸易措施对多边贸易体制的挑战

为实现减排目标而施行的气候贸易措施,在国际贸易的环境下,给多边贸易体制带来了诸多挑战,总结起来丰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冲击多边贸易体制的自由贸易理念

白f{I贸易是多边贸易体制的核心理念。但是,为了实现低碳经济发展,有些国家采取了低碳贸易措施,而这些措施很有可能形成了低碳贸易壁垒,冲击了多边贸易体制的自由贸易理念。低碳贸易壁垒是指进口国为了应对气候恶化现象,保护人类与生态环境、生物多样性,通过国内的相关环境立法,针对产品的牛产、运输和消费等环节公布严格的低碳技术标准,实施繁琐的检测、认证和审批程序,阻止国外高能耗产品进口,保护国内同类产品的一种不公平的贸易保护措施。作为绿色贸易壁垒中新的表现形式,低碳贸易壁垒是低碳理念在国际贸易上的体现,是发达国家为了保护全球自然资源和全球牛态环境以及全人类的健康而制定的。低碳贸易壁垒是在低碳经济发展的背景下产生的,并且似乎与低碳经济发展成正相关。发达国家为了达到促进本国经济发展、维护国内相关产业利益的目的,想方设法,借保护环境、保护生态资源和人类健康的名义来设置各种有关进口的限制措施。总体上,气候贸易措施易形成低碳贸易壁垒。一些国家,尤其是发达国家,采用的以隐含碳为基础计算的碳关税、碳标识和碳补贴贸易措施对自由贸易形成了限制.

(二)挑战多边贸易体制的基本原则

非歧视待遇原则是多边贸易体制的的基本原则。禁止缔约方对“相同产品”采取差别待遇,是非歧视待遇原则中的基本精神,其中包含了两个方面的内容--国民待遇原则与最惠国待遇原则。所以,任何国家因应对气候变化而采取的单边贸易措施都必须在遵守非歧视性待遇原则的范围内,不能对其进行违背。同样,判定应对气候贸易措施是否合法的一个关键点就是看其否符合非歧视待遇原则。

应对气候贸易措施挑战了多边贸易体制的基本原则。其中最明显的就是碳关税措施。首先,就国民待遇原则而言,根据多边贸易体制现有的相关规定,不得利用与产品无关的生产方法以及生产过程对贸易采取限制措施。这就势必影响到人们在判断是否违背了国民待遇原则时,对“相同产品”的界定。因而.从目前看来碳关税措施是违背了国民待遇原则。除国民待遇原则,按照最惠国待遇条款的规定.WTO成员方不得对不同贸易伙伴的“相同产品”差别对待,而应当给予其平等的“最惠国”地位。同样依据多边贸易规则,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适用是无条件的,唯一例外的情况即部分成员给予发展中国家优惠待遇或是建立关税同盟及自由贸易区。在征收碳关税问题上,抛开前文提到的如何界定产品“相同”问题,也暂且不讨论其是否与多边贸易体制相关边境税的调整规则相符。不同的国家只考虑环境措施和环境政策,必然会导致国家的巨大差异的配额,这是最惠国待遇原则的直接侵犯,破坏了国际贸易秩序。另外,碳标识措施同样对非歧视待遇原则产生了挑战。TBT第2条第1款规定了对来自于任何其他国家同类产品的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但是同样在“同类产品”等问题上存在着障碍,所以碳标识很容易变成技术贸易壁垒,从而挑战非歧视待遇原则。

(三)暴露多边贸易体制规则内容的低碳化不足

低碳经济受多边贸易体制影响甚多。低碳经济.特别是其涉及国际贸易问题时,一方面会受到多边贸易规则的约束、限制,另一方面也可以在多边贸易规则中找到激励。同时,低碳经济对多边贸易规则会是一种挑战,也会是一种发展和促进.各种低碳经济措施,如碳关税、碳补贴、碳标记.能够唤起对多边贸易体制中一些问题的深入探讨,如相同产品的界定、环境补贴的去留等,同样有可能使多边贸易体制的某些规则发生改变。而隐含碳问题正好是反思多边贸易体制在低碳经济发展过程不足之处的绝佳契机。分析当前的多边贸易体制.其对低碳经济的约束是大于激励的,同时挑战也胜过发展。究其原因,多边贸易体制缺乏低碳性是最主要的问题。对于以隐含碳为基础或高度相关的碳关税、碳补贴等措施的规定的限制,都不利于保障低碳经济的发展。但是,要知道多边贸易规则对低碳经济的影响涉及国家的宏观经济政策,也影响到微观层面的企业行为,还会影响到人们的生计和生活。低碳化不足的多边贸易规则是不能适应经济发展大潮的。

(四)诱发多边贸易体制与国际气候变化体制的冲突

当前的气候变化现象具有全球性、滞后性、累积性和不可逆性,并且已经对自然生态系统、人类的健康和生存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造成了明显的影响。因此,各国应在共同应对气候变化问题上加强合作。而隐含碳问题则让WTO下的多边贸易体制与为应对气候变化而采取的贸易措施之间产生了冲突。在国际层面,国际气候体系是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连同《京都议定书》为法律基础,在历史上第一次对发达国家减少排放的强制性义务,一个国际碳排放交易市场得以建立,这对国际环境法的发展而言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在区域层面,欧盟起到了非常好的表率作用,采取了一系列具有实质性效果的减排行动。在国内层面,大多数国家高度关注气候变化问题,并制定了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的基本框架,加快了相应的立法进度。就总体情况而言,各个国家到目前为止应对气候变化的措施都主要集中在经济领域和技术领域。尤其是经济措施对相关产品的生产成本以及竞争力会产生影响,因此也可能会扭曲国际贸易的作用,进而可能导致与多边贸易体制相关规则间的冲突,而贸易与环境的关系才是冲突的实质。

三、气候变化背景下多边贸易体制的未来策略

(一)多边贸易体制中自由贸易与低碳发展双重理念的衡平

低碳发展与自由贸易

当今世界的两大潮流,发生碰撞的情况时常有之。当然,碰撞的原因归根结底是人类自己制定的制度之间发生了冲突,从而导致低碳发展和自由贸易之间发生冲突。从国际范围来看,低碳发展与自由贸易之间的冲突更多地表现在发达国家的应对气候贸易措施与发展中国家的贸易需求间的冲突。由隐含碳引起的气候贸易措施问题对多边贸易体制产生冲击的实质也是发展中国家在低碳贸易中对利益最大化的追求与发达国家所采取的应对气候贸易措施的冲突,该冲突的本质仍需归咎于低碳发展理念与自由贸易理念的冲突。

贸易自由化的理念可以成为低碳发展的正面因素。其一,贸易自由化带来的技术效应是可以为低碳发展做出贡献的主要作用机制。因为贸易自由化理念下的国际贸易是一种技术和技术诀窍传播的手段,有助于低碳技术的国际扩散。其二,国际贸易还可以是一种适应环境恶化尤其是在气候变化领域的经济手段。因为,自由的贸易可以弥补各国需求与供给方面的差异。

低碳发展绝不能成为贸易保护的幌子。在多边贸易体制下,贸易自由不仅仅是一种理念,更是在多边规则下确立的一项原则。因隐含碳而引起的碳关税、碳标识等措施实质上是发达国家为发展中国家设置的低碳贸易壁垒,这是与自由贸易理念完全相背离的。所以,至少保证低碳发展不是贸易壁垒的借口是两种理念协调的底线。

(二)国际气候变化体制下解决隐含碳的基本法律问题

隐含碳归根结底还是碳排放。对于碳排放,发展中国家一定要坚守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因为这是应对气候变化的多边体制得以存在的基石。在上文中,从贸易的角度分析得出因隐含碳而引起的气候贸易措施对多边贸易体制的原则形成的挑战。但是,隐含碳问题的解决仅靠多边贸易体制是不够的,需要以国际气候制度作为前提解决隐含碳基本法律问题。隐含碳基本法律问题应该是在国际贸易中碳成本的核算以及由此而来的责任承担问题。

共同但有区别原则是解决隐含碳问题的基本核心原则。如上论述,隐含碳其实就是碳排放,应该在国际气候制度内得到正视和回应。在碳排放责任分担问题上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立场并不相同。在隐含碳排放责任问题上,利益集团并不是简单的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分立,而是基于隐含碳排放的特殊性有更加多元的利益集合。

国家碳排放责任划分可能会以共同责任原则为主导。共同责任为主导,这是符合共同但有区别原则的。这样就可以规避碳泄漏、比较优势等问题的出现。而这种排放责任划分的方法会让碳关税等碳边境调节措施更加站不住脚,随之而来的就是对多边贸易体制的遵守和维护.

(三)多边贸易体制规则内容的低碳化重塑

根本上而言,多边贸易规则所面临的新挑战主要是国际社会对于政治和经济利益博弈的结果。西方发达国家掌握着先进能源技术,势必会通过各种多边合作以及双边合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其在温室气体减排以及低碳能源技术的开发和利用方面的合作,同时在能源效率与其行业标准上达成某种共识,因此在所谓的“低碳共同体”的体系内就形成了相对完整的一套低碳经济运行系统,以保障低碳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之后再通过多种手段和机制---如征收碳排放边境调节税,进一步将主要经济体和主要国家联系起来,最终将有利于该体系的制度框架以及贸易政策法规延伸到其他地区或国家,进而严重影响到今后的多边贸易规则。这种影响是由于全球低碳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作为调整经济贸易的法律规则也必然走上低碳化道路,

重点在于,发展中国家应该转变应对思维诚然,基于权力构架,国际社会在同际法律制订和修改上仍然是以发达国家为主导,但是,诸如碳关税的合法性等问题的解决会是在整个国际法体系内进行,那么就需要譬如多边贸易体制与国际环境体制的协调。如今,低碳发展已经是一种不可挽回的趋势和潮流,那么发展中国家的应对思维应该转变。在面对国际贸易规则重塑的问题上应该是开放而积极的,而不是一味保守抵制。

(四)构建多边贸易规则与国际气候制度的互动机制

多边贸易规则与国际气候制度并不是只有冲突,还应该有协调统一。随着全球化的迅猛发展,国际问题出现了更多的综合性、复杂性的特征,而议题交叉成为一种不可避免的现象。作为国际社会的主要治理工具,国际法律部门由以前的泾渭分明走向逐步交叉。所以,动态发展观念应该贯穿于现代国际法的认识理解中,而多元主体体系的协调是解决现代国际问题的必选措施。

隐藏在多边贸易规则与国际气候制度的冲突背后的实际上是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不同利益诉求。发达国家想借助应对气候贸易措施令发展中国家不得不提高环境保护标准,甚至希望以此达到为其贸易保护主义服务的目的。然而,发展中国家则是指责发达国家的一些做法已经构成了绿色贸易壁垒,严重影响发展中国家作为出口国的利益。在两种不同利益诉求下,应该通过谈判达到平衡。多边贸易体制和国际气候制度都有谈判平台和机制,应该在这两个平台上同时对两个议题进行讨论和协调。而隐含碳问题的破解之道也在于多边贸易体系与国际气候制度的协调。一方面,隐含碳需要在国际气候体系中先得到解决。碳成本的分担问题.即碳排放的归责原则问题是需要在譬如《定都议定书》中得到改变和明确。另一方面,对多边贸易体制规则内容的修订,使之低碳化,从而促使国际贸易模式逐渐向低碳贸易模式转变,最终与国际气候体系达成协调。

四、结语与启示

碳排放环境问题范文第10篇

关键词:碳排放权;分配公平;分配模式;完善建议

中图分类号:D922 文献标识码:A

排污权是指企业或个人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依照法定程序按照国际公约、国内规则和行业机构规制获得一定的污染物排放配额,为了企业的正常生产或个人的正常生活在不损害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正当环境权益的前提下向环境排放适量污染物的权利。碳排放权是排污权的一种具体形式,其针对的客体是环境容量――一种归属于国家所有的无形非静态的物。简言之,碳排放权就是排污主体向环境容量中排放碳这一污染物,并取得一定收益的权利。碳排放权与排污权属于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二者在制度上有着一脉相承的渊源: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是排放权初始分配制度实施的基础,初始分配的公平是排放权交易的核心,可持续发展是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的存在目的和价值追求。但是,基于温室气体这一排放物自身的独特性,使得排污权与碳排放权之间必然又有些许差异,应据其特殊性制定相适宜的制度。本文主要针对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公平问题进行研究

一、 碳排放权初始分配概述

(一)碳排放权法律属性的厘定

1. 碳排放权的公权属性

碳排放权是存在于分配主体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接受主体排放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在排放总量控制前提下由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一定的程序对申请主体发放排污许可证。此种情形下,碳排放权则带有浓烈的公权色彩,体现了国家对环境容量资源的有效配置和行政权对碳排放交易市场的直接介入。

2. 碳排放权的私权属性

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用益物权是非所有权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他人的不动产或动产享有的占有、使用及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具有目的用益性、地位独立性和客体限制性三个显著特点。碳排放权是排放主体通过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的许可而占有一定配额的排放量,对该环境容量资源加以利用,从而得到一定经济收益的权利。由此可见,碳排放权的私权属性主要体现在对权利客体――环境容量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方面。

3. 兼具公私权属性的碳排放权

随着我国环境问题的日益凸显,人类对自身生存发展权利的要求亦日益高涨,环境权即在此情形下应运而生。环境权是一种基本人权,人人生而有之。碳排放权属于人权这一范畴,一直以来被忽视,人类呼吸排出二氧化碳这一生理机能从根本上决定了碳排放权是一项基本人权。从碳排放权的“生源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京都议定书》这两个国际性文件可知,碳排放权制度的创立是为了保障权利人享有健康良好的环境权利,使其免受某些主体滥用碳排放权追求经济利益而过度排放的侵害。

(二)碳排放权交易的基本内涵

碳排放权交易作为促进我国实现自愿减排的主要路径和推动低碳市场进程的重要手段,被视为可持续的长效减排机制。碳排放权交易由两个阶段组成――初始分配阶段和交易流转阶段。这两个阶段价值追求的侧重点有所不同:在初始分配阶段,以公平为主要的价值追求;在交易流转阶段,以效益为主导追求价值目标。我国地理环境复杂,南北经济发展程度、产业结构和行业性质均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差异。所以,应协调可持续共同发展的时代要求,碳排放权交易中的公平问题尤为突兀。

二、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公平问题研究的必要性

(一)初始分配公平是碳排放权交易自我完善的内在需求

碳交易的特殊性决定了碳交易市场实属信用市场,初始分配的正当性乃是信用的基本需求。市场运行绩效的标尺,第一步即是温室气体配额分配的公平,分配的公平是扼杀大企业垄断市场及操作市场的预防针。我国的碳排放交易仅处于初级阶段,不成熟的市场机制需要政府的引导。市场中不同发展阶段的大、中、小企业,需要按照不同的标准给予相应的配额促其发展。交易机制的形成与维持具体包含了三个子集,独立经济体能够达成一致有效的共识;必须按照“历史档案”原则体现公平;必须建立具有足够约束力的惩罚机制。

(二)初始分配公平是保障财产权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必然要求

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对企业来讲配额就是财产,主管部门不公平的分配就意味着侵犯了企业合法的私有财产,损害了其宪法权利。“国家拿走他拥有的实物,还是拿走他拥有的与该实物价值对应的货币,对经济领域的自由的影响是一样的。”社会的稳定需要兼顾各阶层群体的利益,无偿分配的不公平必然损害排污主体之外的其他各种主体的权益,拍卖分配的不公平必然损害中小企业的利益,这些损害如若得不到及时合理的解决,长期积累,必然激活社会的不稳定因子引起社会变动。

三、初始分配公平的影响因素

(一)初始分配公平应当兼顾初始分配效率

不公平的交易市场会损害一部分社会群体的利益。碳排放权的效率价值要求通过合理有效的方式对初始分配的不公平加以调整和改变,为排污主体提供一个平等的竞争市场环境,使有限的环境容量得到最大限度的资源配置。碳排放权对效率的需求与初始分配的公平不仅相互制约相互影响,而且效率与公平所追求的目标一致,都是为了更好的实现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环境利益与经济利益的统一。

(二)现行初始分配模式的内部缺陷

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应有一个统一的分配标准,笔者认为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在对环境容量进行分配时,应当对排污主体所在地的经济发展状况、以往的排放量、排污企业自身的设备以及以后的排放量加以考察评估,并分配合理的配额。

1. 无偿分配模式先天的不足

无偿分配模式,是环保部门在法定权限内将区域内的环境容量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分配给排污主体的方法。美国和欧盟的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相对成熟,实践中他们的排放配额绝大部分是免费分配给企业的。

无偿分配模式也是我国的主要分配方式,但是在实际运行中,暴露出了很多的问题。无偿分配模式使得企业可以零成本获利,这无疑极大地阻碍了企业节能减排的积极性,减轻了碳减排的可实施性,而且这种模式与环境法基本原则“污染者付费原则”相背离,这对社会其他公众的环境权益来说是不公平的。在分配过程中,由于分配机制的不严密,使得行政权力的自主扩张,行政权力的滥用和“寻租”现象已屡见不鲜,初始分配的公平性很难得到保证。

2. 有偿分配模式面临的困境

与无偿分配截然不同的是,有偿分配体现了“污染者付费原则”。拍卖是有偿分配在实践中最常用的方式,是“市场化政府经济行为”,碳排放权的拍卖程序按照寻常物件拍卖程序即可,“标准公开――企业申请――第三方机构评估――听证――批准”。但是,由于企业实力的悬殊和资金的限制,拍卖很容易损害小企业的权益,大企业凭借自身优势购买配额,以此来打压小企业,使小企业在碳排放交易市场中难以发展甚至难以生存。

(三)行政权介入对初始分配公平的外部制约

碳排放权初始分配的不公平,不仅仅是内部缺陷造成的,外部的阻力也阻碍了初始分配公平的实现。初始分配的公平应当以实现初始分配公平的基本职能为前提。

1. 政府与企业之间――推行阻力之较量

零成本获利的无偿分配自然受到企业的青睐,其推行阻力也较小。有偿分配模式给企业建立了一个公平竞争的平台,对社会其他公众的环境权益负责,排污者需要支付相应的费用才可以对环境容量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基于投资成本的增加,在无形中企业排斥该分配方式,较无偿模式而言,极大地增加了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摩擦和推行阻力。

2. 政府内部之间――实行成本之衡量

碳排放权初始分配的标准涉及到经济发展状况、以往的排放量、排污企业自身的设备以及以后的排放量几个因素的考虑,这些也是政府在进行无偿分配的前期准备阶段要完成的工作。拍卖的顺利进行,拍卖主体是谁?管理机构有哪些职能?其地位如何?拍卖规则如何细化?拍卖制度怎样明确?这些繁琐而细致的工作需要政府来完成。政府成本的加大,对碳排放权初始分配的公平性有间接的影响。

四、促进我国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公平的建议

(一)加强法律体系内的制度衔接

碳排放权初始分配与物权制度、温室气体总量控制制度、行政许可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以及司法救济之间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加强配套制度间的衔接有助于推进初始分配的公平。碳排放权初始分配的对象是环境容量,排污主体对环境容量的占有、使用和收益体现了碳排放权与物权制度的联系。温室气体总量控制制度是碳排放权初始分配制度得以运行的前提,科学合理的温室气体总量控制目标是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分配的依据。环境行政许可制度是指环保行政机关对从事可能造成环境不良影响活动的开发、建设或者经营者提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赋予或者确认该申请方从事该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法律权利的一系列法律制度。

(二)立法确定排放总量目标

温室气体总量控制目标的确定,可以由上而下纵向而行。国务院对直接隶属于中央的大型国企进行配额分配,省级政府环境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制定的温室气体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并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对该区域内的排放企业予以配额分配。配额的分配过程必须贯彻公平原则。温室气体总量控制目标和分配制度二者的有力结合,刺激了地方政府和排污企业之间对节能减排的互动,亦使得市场机制对环境容量资源的优化配置得以充分发挥。我国的碳交易试点逐渐建立,对总量目标的设定是重中之重。

(三)建立碳排放权交易主体资格审查制度和许可证制度

排污主体是否具有排污资格,根据申请主体的经济条件、生产设备和污染物处理技术该分得多少的配额,这些问题的解决需要建立碳排放权交易主体资格审查制度。对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企业加以限制,如果排污企业不具有最基础的技术设备、不具备污染物处理水平,应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进行技术革新或者相应的缩减交易规模。若拒不革新拒不缩减则取消其交易资格,以免造成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对从大气容量的角度来讲,碳排放权初始分配是国家对环境容量资源的配置。《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对大气污染物排放许可做了说明,但是过于简单。由于企业的排放配额是通过行政许可得到的,因此在立法中明确规定申请主体通过哪些程序获得,以保证初始分配的公平,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四)确认排放实体排放监测报告的法律确认程序

精准的监测是确定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的有力工具,是督促排污主体及时处理污染物保护环境的有效手段。欧盟法律对排污主体做出了安装监测设备的要求。目前,我国由于受到技术水平和财政资金的限制,监测的水平和覆盖率还比较低,需要鼓励监测技术的开发、加大对监测系统的财力支持和加强对监测人员的专业知识技能的培训。此外,网络监测可以大幅度的节省资金和监测系统覆盖面窄的现状,并且便于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所以改进传统的监测方式,大力研发监测电子产品是完善我国监测系统提高环保部门工作效率的必由之路。精确的监测将排污企业的排污状况和政府的执法实况置于一个透明的环境下,公众为了维护自身生存环境积极参与其中,对排污企业不报、少报、虚报的不法行为予以监视,无疑对监测的力度起到了催化作用。

(五)建立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主管人员的责任追究制度

碳排放权初始分配主要涉及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和排污主体双方主体,政府对配额的分配体现了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和调控,为了防止行政权的滥用,保障市场的正常高效运转,需对主管部门和主管人员加以规制,以保障弱势方排污企业的权益。环境行政制裁措施是保护公平自由交易和实现总量控制目标额必要手段。对行政主体的权力范围明确界定,权限分工明细分配,主要负责人要对初始分配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负责。作为碳排放权一级市场初始分配的分配者,对于政府部门在分配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资源配置的改革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有明确体现:大幅度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依据市场规则、市场价格、市场竞争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分配模式根据地区、企业、行业的不同多元化灵活化,取无偿模式和拍卖模式两者之长。在碳交易初期,为了激发排污企业的减排积极性,采取无偿分配模式。待交易市场初步形成,针对对环境造成损害严重的排污量大的企业实行拍卖或固定价格出售方式。交易市场成熟后,完全采取公平且高效的有偿方式进行配额配置。无论在哪个阶段,公平原则始终是碳排放权初始分配的必然选择。

参考文献:

[1] 谢立斌.宪法财产权对税收的规范――中德宪法比较研究载[J].税务研究,2009(6).

[2] 徐以祥,冯翠华.碳排放权初始分配法律制度的基本构造[J].学习论坛,2013(7).

[3] 周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碳排放环境问题范文第11篇

一、制度创新对低碳经济发展的理论分析

制度创新是社会政治、经济和管理等制度的革新,是支配人们行为和相互关系规则的变更,是组织与其外部环境相互关系的变更,其直接结果是激发人们的创造性和积极性,促使其不断创造新的知识和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及社会财富源源不断的涌现,最终推动社会的进步。低碳经济是一种具有正外部性的经济发展模式,但是现行的制度环境不利于低碳经济的发展,因此进行必要的制度创新是优化发展低碳经济制度环境的核心。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低碳经济的发展具有正外部性。所谓外部性,就是指经济主体的所从事的各项经济活动会对其他经济主体的福利水平产生影响,但不为这种影响进行补偿或者得到补偿。发展低碳类型的经济主体,其经济活动对其他经济主体的福利水平产生正效应,即社会受益大于企业收益,企业得不到应有的补偿。相反,高碳企业在生产过程中,消耗大量的化石能源,破坏生态环境,导致社会成本高于企业成本,社会承担了治理环境的大部分成本,而企业对环境污染的补偿不足,这种负外部性的存在,无疑制约了更多的经济主体参与到低碳经济的发展中。因此,发展低碳经济就必须解决其外部性问题。

从外部性的解决途径来看,要使产生正外部性的经济主体获得补偿,使产生负外部性的经济主体承担治理环境的责任,就必须建立一套相应的制度体系,营造有利于低碳经济发展的制度环境。

二、AHP分析甘肃省低碳经济发展制度创新的路径

低碳经济作为新的经济发展模式,需要建立与之相匹配的制度环境。但现行制度存在许多制约和影响低碳经济发展的因素,本文将这些因素中,对低碳经济发展起到决定性影响的因素进行层次分析,通过对主要影响因素的分析,提出甘肃省低碳经济发展中制度创新的路径。

(一)构建层次结构模型

图1 影响甘肃省低碳经济发展因素的层次结构模型

(二)构建判断矩阵

1.创新甘肃省低碳经济发展制度的判断矩阵

评价甘肃省低碳经济发展的制度创新水平,主要从政府的宏观干预制度、产业发展政策、碳排放交易制度和相关的法律进行综合分析,利用AHP层次分析软件,对影响影响因素进行两两比较,以此判断甘肃省建设和发展低碳经济过程中,哪些因素对其影响是最主要的。

经过比较,低碳经济制度创新的判断矩阵λmax=5.2402,对应于λmax的正规化的特征向量为:

通过对低碳经济发展制度创新因素的分析,说明低碳经济发展最关键的是建立和完善碳排放交易制度。

2.决策层判断矩阵

3.一致性检验

前述计算的理想消费水平的最大特征值:λmax=5.1667,

查表知平均随机一致性指标RI,从而可检验矩阵一致性:

理想消费水平的判断矩阵通过一致性检验。

4.层次总排序

经过对判断矩阵的比较,创新碳排放制度的权重为0.4315,为4项措施中权重最大。其他各项措施的权重排序如下:

路径 P1 P2 P3 P4

权重 0.1574 0.0833 0.4315 0.3278排序 3 4 1 2

计算结果表明,甘肃省发展低碳经济在制度创新上要先建立和完善碳排放交易制度,其次要积极创新产业政策;第三,政府部门加大对低碳经济的支持和帮助;最后建立配套的相关法律法规。

三、甘肃省低碳经济发展制度创新的路径

(一)逐步建立碳排放交易制度

碳排放交易制度是建立在科斯提出的排污权交易基础之上的。碳排放交易是以二氧化碳为主的温室气体排放为交易的标的物,通过引入市场交易机制和制定污染企业的碳排放量,允许企业将未使用的碳排放配额转售与碳排放超出配额的企业,以减轻温室气体对环境的破坏。在自然资源相对匮乏的甘肃,逐步建立碳排放制度可以减轻高耗能企业的负外部性,有效地敦促企业进行生产技术革新,调整企业的生产工艺,降低企业生产过程中所产生的温室气体。

(二)调整产业政策,优化产业结构

产业结构对于碳排放的影响较为明显。甘肃省是西北老工业基地之一,“二三一”的产业结构现状使得甘肃省经济的发展和环境问题都不同程度出现了问题。因此,要实现低碳化的经济发展,调整甘肃省的产业政策,优化现有的产业结构是极为必要的。首先,对于省内“三高两低”的高污染企业,实行“关、转、并”,加大对现有高耗能企业的设备改造,积极引进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生产工艺,特别是要加快现代服务业的发展,以有效降低高碳对环境的污染;其次,通过在省内投资建设一批低碳产业园区,以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作为投资目标,通过对清洁能源的开发与利用和对可再生能源的使用,有效降低低碳排放,并对全省碳排放形成示范效应。

(三)建立完善的行政干预制度

在低碳经济发展的背景下,政府所应发挥的作用是协调和指导,通过税收、补贴等一系列的财政政策,干预全省生产企业的碳排放。首先,建立健全财政补贴制度,对于发展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企业或个人,进行必要的财政补贴,以保护生产者继续生产的积极性;第二,对于高耗能、高污染型的生产企业,要通过建立相应的税收制度,对其生产进行调控和指导;对于产生正外部性的低碳企业,政府可以在设备折旧、企业所得税等方面给予企业优惠政策。

(四)健全碳排放的相关法律制度

法律制度对低碳经济发展与减少碳排放的影响是十分深远的,低碳经济的发展处于起步阶段,现有的法律法规不足以保障低碳经济的顺利进行,因此,应健全碳排放的相关法律制度,由城管、卫生、环保等部门协同制定相关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约束企业及个人的负外部性的经济行为,以减少碳排放量。

碳排放环境问题范文第12篇

如今,全球气候变化已成为人类面临的最棘手的环境问题之一。这不仅在于气候变化给人类的生存环境带来巨大的变化,还在于气候变化问题的解决在客观上有着巨大的困难。这种困难一方面源于气候变化不单单是某个国家和地区的事情。气候变化没有国界,由上述气候变化问题的特点可知,地球大气圈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因此气候变化产生的变化是全球性的,任何国家或者地区都不可能独善其身,因而它的解决也不是某个人、某个团体或者某个国家地区所能单独完成的,气候变化问题的解决需要全球合作;另一方面解决气候变化问题的困难还源于对它任何程度的解决都会影响经济的发展,因为要应对气候变化就必须对碳排放进行限制,但是从历史的和现实的情况看,任何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都要消耗一定的化石能源,而化石能源的消耗又必然要进行碳排放,这是不可逾越的规律。因此,要限制碳排放就必须改变现有的经济增长方式、生产消费模式,关闭或者削减排放温室气体的产业,这不论是对于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在实施上都有非常的难度。自从人类意识到气候变化给人类生存和发展带来的巨大挑战,人们就开始为应对气候变化的消极影响减缓气候变化进行积极的尝试。尤其是近二十年来,国际间的合作更加频繁和规模巨大。国际社会为了应对气候变化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合作,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举行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气候公约》),《气候公约》于1994年3月31日生效,目前共有191个缔约方。《气候公约》是世界上第一个为全面控制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排放,以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给人类经济和社会带来不利影响的国际公约,也是国际社会在应对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上进行国际合作的一个基本框架。自公约生效以来,缔约方每年举行一次大会。第三次缔约方大会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举行,会议通过了《京都议定书》,对减排的温室气体种类、主要工业发达国家的减排时间表和幅度等进行了具体规定。之后又通过了《巴厘岛路线图》、《哥本哈根协议》等等,这些条约的签署就气候变化的应对措施以及各国应当承担的责任义务达成了初步共识。

我国应对气候变化应承担的国际义务

在应对全球变暖的行动中,中国积极参与国际谈判和条约签订。1992年6月11日我国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并于1993年1月5日批准实施,1998年5月29日签署了《京都议定书》并于2002年8月批准实施,2010年3月9日批准实施《哥本哈根协议》。另外,我国还和其他国家签订了相关的双边或多边协定、宣言,如《中国欧盟气候变化联合宣言》、《中国政府与法国政府关于清洁发展机制合作的联合声明》、《中国政府和加拿大政府气候变化合作联合声明》、《中国政府与奥地利政府关于清洁发展机制合作的备忘录》、《中国政府与澳大利亚政府关于气候变化合作的备忘录》等。下面对我国签订的国际条约中应承担的国际义务做一下梳理。

1.《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中我国承担的义务《气候公约》按照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为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规定了不同的义务。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承担《气候公约》第4条第1款中所有缔约方共同的承诺,该承诺包括:第一,编制温室气体国家清单。第二,制定温室气体减排与适应气候变化的国家计划或者区域计划。第三,促进控制温室气体技术的发展、应用和传播(包括转让)。第四,促进可持续地管理所有温室气体的汇和库,包括生物质、森林和海洋以及其他陆地、沿海和海洋生态。第五,拟订和详细制定关于沿海地区的管理、水资源和农业以及关于受到旱灾和沙漠化及洪水影响的地区,特别是非洲的这种地区的保护和恢复等适应气候变化的综合性计划。第六,在有关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政策及行动中,在可行的范围内将气候变化考虑进去,以期尽量减少它们为了减缓或适应气候变化而进行的项目或采取的措施对经济、公共健康和环境质量产生的不利影响。第七,研究、观测和数据。促进和合作进行关于气候系统的科学、技术、工艺、社会经济和其他研究、系统观测及开发数据档案,目的是增进对气候变化的起因、影响、规模和发生时间以及各种应对战略所带来的经济和社会后果的认识,以减少或消除在这些方面尚存的不确定性。第八,提供有关履行公约的信息。

2.《京都议定书》中我国承担的义务《京都议定书》的主要目标是促使附件一系列缔约方采取政策和措施并规定这些缔约方的温室气体排放的量的限度和排放削减时间限制,同时还重申除确认《气候公约》第4条第1款外,不要求非附件一缔约方做出新的承诺。不过,《京都议定书》还规定,考虑到发达国家给予发展中国家的资金援助和技术转让等,同时要求包括发展中国家在内的所有缔约方应当编制符合成本效益的国家方案,国家方案中应当载有减缓气候变化的措施和适应气候变化的措施①。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在《京都议定书》中,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缔约方需要编制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方案。

3.《哥本哈根协议》中我国承担的义务2012年底《京都议定书》第一期承诺到期,2012年至2020年第二承诺期如何进一步降低温室气体的排放,成了后京都时代最重要的问题。《气候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哥本哈根会议的目的旨在为各国确立2012年至2020年温室气体中期减排目标和2020年至2050年长期减排目标。《哥本哈根协议》未能对发达国家设定明确的减排目标,却为发展中国家规定了新的义务,明确要求发展中国家采取减排行动。《哥本哈根协议》根据公约“第4条第1款和第4条第7款、在可持续发展的情况下实行减缓气候变化措施,包括在2010年1月31日之前按照附录Ⅱ所列格式向秘书处递交的措施”②并且向全球公开其减排进展情况,要求发展中国家对其所采取的减排措施“每两年将通过国家通讯方式进行报告,而且所报告的结论在报告国所在国应当是可测量、可报告和可核查的”。综上所述,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哥本哈根协议》下承担的义务可以概括为:第一,《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4条第1款规定的一般义务;第二,编制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方案;第三,应当采取适当的减缓行动;第四,就其减缓行动每两年进行一次报告;第五,所报告的结论应当是可测量、可报告和可核查的③。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中国承担的义务较发达国家来说要少许多,由于国际条约没有明确要求发展中国家承担发达国家所要承担的采取气候变化的减缓性措施,而且还规定发展中国家履行义务的程度取决于发达国家对其有关提供资金和转让技术义务的有效履行④。我们也应该注意到另一个事实,那就是我国作为世界工厂,承担了全球大部分的碳转移。发达国家由于产业升级和本国对碳排放的限制,往往把含碳密集型生产企业转移到发展中国家。在全球碳转移中“低收入国家生产、高收入国家消费”的格局非常明显。经济全球化的发展使得具有众多人口的中国因其劳动力优势和环境准入门槛较低在国际产业分工中成为“世界工厂”,作为世界碳转移的最大输入国为发达国家的含碳密集型生产转移买单。有数据说明,中国每年仅这种产业转移造成的碳转移高达12亿吨,占中国目前碳排放总量的近20%[2]。可以毫不夸张的说,中国在替全世界排放,这个事实使得我国在碳排放限制的国际义务分担上应当减轻。虽然我国有减少承担国际义务的充分理由,但是,作为负责任的大国,在哥本哈根会议后,我国承诺了二氧化碳排放的自主减排责任。到2020年将单位GDP的碳排放强度在2005年基数上削减40%~45%,这属于自愿减排行动,不属于强制性义务。按照“条约必须遵守”的国际法原则,各缔约国有义务和责任按照公约及其议定书的规定承担和履行各自的义务和责任。而通过国内立法采取措施履行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是缔约国自觉履行国际义务的表现。为了应对气候变化,履行条约规定,我国于2007年6月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这是发展中国家第一部应对气候变化的国家方案。

自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以后,中国政府组织制定了《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并采取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9年8月通过《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决议》,提出“要把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相关立法作为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立法工作议程。适时修改完善与应对气候变化、环境保护相关的法律,及时出台配套法规,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新的法律、法规,为应对气候变化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2011年3月16日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第二十一章以“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为题,明确指出要“坚持减缓和适应变化并重,充分发挥技术进步的作用,完善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提高应对气候变化能力”。该章分三个部分,分别阐述了“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增强适应气候变化能力”、“广泛开展国际合作”三大部分内容,明确指出要有效降低能源消耗强度和二氧化碳排放强度,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制定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总体战略,加强气候变化科学研究、观测和影响评估。气候变化问题作为当今全球最棘手的环境问题,需要环境法对其进行规制。因此,加强气候变化立法研究,对气候变化进行有效的制度安排,应对气候变化挑战,已经成为环境法面临的新使命。

现行《环境法》对全球气候变化无能为力

我国的决策者已经越来越认识到气候变化问题的紧迫性必须要现在就采取行动。一方面,全球气候变化已经严重地影响了更多国家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不可能因为有《京都议定书》的框架而永远与发展中国家无关。随着“后京都时代”的来临,我国环境法在应对气候变化上主要面临以下两方面的新问题。从我国自身来说,在一段时期内需要更大的排放空间。从历史的和现实的情况看,任何国家的经济社会发展都要消耗一定的化石能源,而化石能源的消耗又必然要进行碳排放,这是不可逾越的规律。发达国家经过两百多年高能耗、高排放的发展,已经完成工业化,而我国处于工业化初期,能源结构以煤为主,还有大量人口处于绝对贫困状态,发展经济、改善民生的任务十分艰巨。为了改善国民生存条件,在一定时期内必然需要进行大量的碳排放,这是社会发展的必经过程或阶段。有学者的研究认为,碳排放的需求不是无限的,而是有一个量的约束。人均排放量经过了一个低收入、低碳排放,继而随着收入提高而碳排放需求增加,到高收入低碳排放的过程。同时指出大约在人均收入达8000美元时,人均碳排放和碳排放强度便开始下降[3]。所以当前我国为了国民的生存发展必然对碳排放空间需求更大。免责期有限,需要提前做好准备。虽然目前中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暂不承担具体的减排义务,但是在《巴厘行动计划》中第1(b)(ii)款中已经要求发展中国家在得到“可测量、可报告和可核实”的技术、资金和能力支持时,应当采取“可测量、可报告和可核实”的减排行动。哥本哈根会议后,我国承诺了二氧化碳排放的自主减排责任,到2020年将单位GDP的碳排放强度在2005年基数上削减40%~45%。虽然这是我国承诺的自愿减排行动,不属于强制义务,但是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免责期已经非常有限,必须做好准备迎接新的挑战。从外部的形式来说,我国的国际压力逐渐增大。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全球温室气体排放大国,发达国家已经将减排的焦点瞄准中国。有一些国家认为,要实现《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把大气中温室气体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免受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的最终目标,必须以中国实施大量减排为先决条件[4]。因此,许多发达国家多年来在气候变化谈判过程中一直想让中国正式承担温室气体排放控制义务,美国甚至以此作为退出《京都议定书》的理由之一。同时,在一些由发达国家倡导的双边或多边的国际会议中,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也作为重要议题,增加了对中国的压力,还有一些来自国内外各种非政府组织和环境保护运动,也在有形无形地给中国增加压力。

综上所述,解决全球变暖问题的直接压力在中国这些发展中国家。我国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初期,首要任务是加快经济发展尽快摆脱贫困,但是减排就意味着要放慢经济发展的步伐,这与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的目标是相背离的。但是不断增加的国际压力,以及气候变化的实际情况,又迫使我们去面对这一难题。气候变化问题虽然近来受到了国家的重视,但比起其他的环境问题,例如水污染问题、土地污染问题等这些直接威胁到人类生活和生存的环境问题而言,气候变化由于具有不易观测、测量和长期性的特点,所以比较容易被忽视。尽管气候变化是全球环境问题中不确定性最大、对策最复杂和最紧迫的问题,但由于它不如水污染、大气污染、生态破坏等直观紧迫,并且对气候变化问题任何程度的解决都会直接影响经济发展,所以应对气候变化的防治措施在实施上会面对许多困难阻力。这种情况下,运用法律手段对其进行规范就显得尤为重要。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法》)是在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以下简称《环境法(试行)》)的基础上修改和制定的。《环境法》在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体系中具有“综合基本法”地位[5]。作为环境保护的基本法,《环境法》应当对基本环境问题的应对有所反映。但是目前的这部法律却对全球气候变化这一具体的和紧急的环境问题无能为力。

1.应对气候变化的要求没有反应到《环境法》立法中20世纪80年代的《环境法》,是基于中国实行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制定的,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色彩。这个时期的环境法还处于污染防治法时期,主要是对应对环境公害和其他环境损害而做“末端”治理⑤。该法第一条指出,本法的立法目的是为“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考察《环境法》,全文共47条,没有一条内容涉及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或温室气体排放。这和我国《环境法》颁布于1989年,气候变化问题受到国际社会普遍关注始于1992年巴西里约热内卢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签订《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我国《环境法》制定时气候变化问题还没有如此急迫有关。同时也和我国环境法制定时对该法的定位有关。1989年《环境法》是在1979年《环境法(试行)》的基础上修改制定而成,当时立法的主要目的也是为了防治工业污染,因此该法主要是一部污染防治法,对自然生态保护重视不够,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时至今日在我国都还没有被明确界定为大气污染物质,更不要说是二三十年前人们的认识水平。依据《环境法》制定的专门规范大气污染物质的《大气污染防治法》对可能造成大气污染的行为和排放物进行限制,包括对有害物质和放射性物质排入大气进行限制,虽然该法也对燃烧煤炭进行限制⑥,但只是为了防止粉尘污染和二氧化硫排放。《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并没有对什么是大气污染和什么是大气污染物质进行相关界定。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将大气污染定义为“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过程引起某些物质进入大气中,呈现出足够的浓度,达到足够的时间,并因此危害了人体的舒适、健康和福利或环境污染的现象”。将大气污染物按存在状态分为气溶胶状态污染物和气体状态污染物,其中,气溶胶状态污染物主要有粉尘、烟液滴、雾、降尘、飘尘、悬浮物等;气体状态污染物,主要有以二氧化硫为主的硫氧化合物,以二氧化氮为主的氮氧化合物,以二氧化碳为主的碳氧化合物以及碳、氢结合的碳氢化合物。我国的法律没有采取ISO的划分标准,没有将二氧化碳界定为大气污染物质,所以《大气污染防治法》没有对造成大气环境质量变化引起气候变化的主要温室气体二氧化碳进行限制,虽然该法的部分法律规范有利于实现温室气体的排放控制,如第9条规定“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太阳能、风能、水能等清洁能源”。第25条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改进城市能源结构,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但是这些规定也只是对清洁能源进行鼓励、推广,并没有对造成气候变化的温室气体进行直接的限制。

2.气候变化应对内容缺失由于现行《环境法》是一部污染防治法,该法没有将二氧化碳作为污染物进行规制,所以《环境法》确认的环境基本制度也都没有将二氧化碳作为规范对象。这些内容上的缺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1)环境质量标准不包括大气中二氧化碳浓度。该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同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依据《环境法》和《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对二氧化硫(SO2)、总悬浮颗粒物(TSP)、可吸入颗粒物(PM10)、氮氧化物(NOx)、二氧化氮(NO2)、一氧化碳(CO)、臭氧(O3)、铅(Pb)、苯并[a]芘(B[a]P)、氯化物(F)等污染物的浓度值做了规定,但是该环境质量标准中不包括大气中二氧化碳浓度。国务院总理2012年2月29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同意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新修订的标准调整了污染物项目及限值,增设了PM2.5平均浓度限值和臭氧8小时平均浓度限值⑦,但是新的环境质量标准仍然没有将大气中二氧化碳浓度纳入。

(2)环境监测制度中,监测对象不包括二氧化碳。该法第11条对环境监测制度做出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监测制度,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加强对环境监测和管理。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环境状况公报。”该监测制度是对污染物排放进行监测,根据环保总局2007年(当时还没有更名为环保部)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规范(试行)》的规定,监测项目分为必测项目和选测项目,其中必测项目包括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可吸入颗粒物(PM10)、一氧化碳(CO)、臭氧(O3),选测项目包括总悬浮颗粒物(TSP)、铅(Pb)、氟化物(F)、苯并[a]芘(B[a]P)、有毒有害有机物⑧。不管是必测项目还是选测项目都没有将二氧化碳列入其中。

(3)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范围狭窄。《环境法》确立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依据该法制定的《环境影响评价法》也于2002年颁布实施。《环评法》第2条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定义做出规定:“本法所称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第4条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必须“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该法虽然没有明确指出环评涉及的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所影响的环境因素或生态系统是否包括二氧化碳,但是实践中都没有将规划或建设项目产生的二氧化碳作为影响因素进行考察。

(4)排污登记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都不涉及二氧化碳排放。《环境法》第27条、28条对企事业单位规定了排污登记制度和排污收费制度。第27条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第28条规定:“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同时还对水污染的排放做了特别规定:“水污染防治法另有规定的,依照水污染防治法的规定执行。”但是由于二氧化碳在我国目前的身份仍是“白”,还不属于“污”,所以关于排污的规定也不适用于二氧化碳。

综上所述,我国现行《环境法》对应对全球气候变化无能为力。这种无能为力不仅表现在环境法的立法理念滞后、对气候变化缺乏制度安排,而且还体现在其现有的一些制度对气候变化应对造成了阻碍。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和全球温室气体排放大国,中国在气候减排方面备受瞩目。中国是否有决心应对气候变化以及如何应对气候变化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我国的环境保护基本法中缺少综合性的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制度安排,将对我国的国际形象以及国内应对气候变化的原则、体制、机制产生负面效应。

环境法怎样才能有所作为

气候变化对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方方面面产生的重大影响,使得气候变化日益成为全球第一大挑战,低碳发展也日益成为一种具有普世价值的观念。为了应对气候变化和发展低碳经济,我国需要在立法和决策中加强应对气候变化的意识,把应对气候变化这一问题放在优先环境事项的位置上,认真考虑如何主动适应短期内不可逆转的气候变化趋势和如何应对气候变化所造成的危害,以及如何减少造成气候继续恶化的因素。我国政府越来越重视气候变化问题,国家领导人在各种场合也多次提到我国为应对气候变化所做出的努力和贡献⑨。中国已经制定和实施了《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明确提出2005年到2010年降低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和主要污染物排放、提高森林覆盖率和可再生能源比重等有约束力的国家指标。当前国际社会已经达成了这样的共识,那就是要应对气候变化就必须对碳排放进行限制。所以气候变化应对的重心是“温室气体排放的控制”,而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的实现需要法律给予规范并且法律被严格遵守和执行。尽管根据《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规定,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没有减少或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强制性义务,不参与国际上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碳排放总量控制,我国却自愿进行碳排放控制,提出2020年碳强度降低40%~45%。自主减排义务的实现不仅需要政策上的重视还需要在法律上给予肯定。我国现行环境法以应对环境污染和破坏为主,该法主要是针对一些环境污染行为进行规定,诸如噪声污染、大气污染、水污染等等,这与我国目前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的生态文明理念不相符,所以,原有的以应对环境污染和破坏为主的环境法必须要有新的变化,以应对全球气候变化。

首先,要转变环境法立法的基本理念,由应对污染防治的法转变为对生态进行全面保护的法。立法定位上应当是体现国家环境保护基本方针政策的环境基本法。由于该法是国家环境保护的大政方针的集中体现,所以对于环境保护的重要方面气候变化的应对必然有所反映。转变环境立法理念首先要转变人的思想理念。要摒弃那种认为限制温室气体排放是我国做出单方面牺牲的想法。气候变化的影响是全球性的,没有国家可以独善其身,我国不仅受到了气候变化的影响,如造成了海平面上升、西北冰川面积减少、春季物候期提前等,而且我国还是最易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国家之一。控制温室气体不是我国对世界做出的牺牲。如果非要说限制温室气体排放是一种“牺牲”的话,那也是不可持续的经济发展方式对可持续的发展做出的“牺牲”。有些学者以“目前我国没有减排二氧化碳的国际义务”,同时我国“幅员辽阔,适应温室气体的潜力巨大”,以维护中国的国家利益,保持中国经济持续增长势头为由,认为《大气污染防治法》在修订时不应当把二氧化碳的排放控制纳入立法修订任务[6]。这种狭隘的爱国主义极易把我们推入全人类利益的对立面。当然我们说要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并不是说在气候变化中就不考虑国家利益,我们的控制是在满足基本生存需要的基础上的控制,是符合我国当前减排能力的控制。因应二氧化碳对大气成分的改变进而对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环境法应当对造成气候改变的温室气体排放做出规定。

其次,要在环境法中对气候变化应对措施做出原则性规定,以立法形式肯定我国政府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积极参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合作、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立场和措施。根据国际公约的规定,我国承担的应对气候变化义务很多都已经在环境法的配套法律法规中做出了规定,并对减缓气候变化起到了一定作用。如《节约能源法》通过制度建设包括确立节能目标责任制、节能评价考核制度、电力需求管理、合同能源管理、节能自愿协议、单位能耗限额标准、能效标识管理等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并对工业节能、建筑节能、交通运输节能、公共机构节能、重点用能单位节能作出明确规定,以降低单位GDP能耗。2005年2月颁布并于2009年8月进行了第一次修改的《可再生能源法》,通过总量目标制度、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价格管理制度、费用分摊制度、政府性基金制度、税收优惠制度等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森林法》确立的限额采伐、植树造林、封山育林、扩大森林面积、设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加强森林经营管理、预防森林火灾、防治森林病虫害等法律制度对增加森林碳汇、减缓气候变化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这些环境法的配套法律法规的设置都不是直接为了应对气候变化,都没有从应对气候变化的角度对相关内容加以规定,所以这些法律法规取得的成果要在环境基本法中予以确认。

碳排放环境问题范文第13篇

关键词:低碳经济;现状;发展策略

中图分类号:F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4-000-01

随着我国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的加快,能源、生态环境等问题给我国的可持续发展带来了新的难题。我国顺应低碳经济发展的潮流,积极发展低碳经济,以保障我国的经济可持续发展。低碳经济是一种以能源的清洁开发及高效利用为基础,以低耗能、低污染、低排放为基础的经济发展方式。

一、低碳经济的内涵及发展的必要性

(一)低碳经济发展的内涵

随着人类经济社会的发展,能源过度消耗,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的破坏,全球气候变暖等诸多问题已经威胁到了人类的生存与发展。气候问题日益受到世界各国的关注,从《京都协定书》的签订到“巴厘岛路线图”的制定,再到哥本哈根气候会议顺利落幕,世界各国都在积极推动低碳经济的发展,在此背景下,“低碳经济”、“低碳社会”、“低碳消费”、“低碳生活”等一系列新概念应运而生。低碳经济相比较以资源为代价的传统经济发展模式,是一种绿色经济发展模式,是一种可持续发展模式。随着低碳经济的发展和推进,低碳经济的内涵得到了拓展,诸多学者从不同视角研究了低碳经济的内涵。最普遍的一种观点认为低碳经济是以低能耗、低污染、低排放和高效能、高效率、高效益为基础,以低碳发展为发展方向,以节能减排为发展方式,以碳中和技术为发展方法的绿色经济发展模式。

(二)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必要性

发展低碳经济是我国解决能源、资源与环境问题的内在要求。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快速的发展使资源、环境等问题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刚性约束。发展低碳经济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能源、环境等问题,其主要体现以下方面:一是保障能源安全问题。能源是经济增长的引擎,能源的持续稳定供应成为制约我国经济持续增长的瓶颈,发展低碳经济,推进节能减排、有利于我国能源安全目标的实现。二是有利于克服资源短缺的问题。粗放型经济发展方式使得我国对能源、原材料等资源需求压力大,并在短期内很难改变,低碳经济发展是新型的经济方式,能够缓解资源短缺问题。三是有利于环境保护。发展低碳经济,要求节能减排,降低对环境有巨大破坏作用的污染排放,如二氧化碳、二氧化硫等气体的排放,缓解环境压力。

二、我国低碳经济的发展现状

改革开放至今,我国经济发展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以资源浪费和枯竭、环境的恶化与破坏为代价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带来的资源环境问题已经严重制约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发展低碳经济是保障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是解决能源、资源及环境问题的必然选择。

我国发展低碳经济起步虽然较晚,但我国积极顺应低碳经济发展潮流,积极推进低碳经济在我国的发展进程。我国先后制定了《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节约能源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为低碳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编写了《中国与环境发展十大对策》、《中国应对气候的国家方案》等发展规划,明确了低碳经济在我国的发展思路;积极参与国际交流合作,2005年,我国与欧盟建立气候变化伙伴关系,共同推行低碳经济的发展,2007年,国家主席在亚太经合组织第15次领导人会议上发表讲话,明确主张“发展低碳经济”,为我国低碳经济的发展提供借鉴;致力于太阳能、风能等再生能源的开发与利用,改善我国“煤多油少气少”的资源条件,据统计,到2008年底,可再生能源年利用量总计约为2.5亿吨标准煤,约占一次能源消费总量的9%,其中水电为1.8亿吨标准煤,太阳能、风电、现代技术生物质能利用等提供了7000万吨标准煤的能源;加大节能减排力度,节能降耗减排效果明显。

三、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问题

我国的资源禀赋特点与快速的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使得发展低碳经济困难重重。我国的能源探明储量中,煤炭占94%、石油占5.4%,天然气占0.6%,我国这种“富煤、贫油、少气”的资源禀赋特点决定我国在能源生产与消费以煤炭为主的局势将在中短期内难以得到改变,而煤炭的低利用率和碳的高排放使得我国已经成为全球第二大碳排放国。然而,我国目前正处于快速的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中,预计在较长的一个时期内能源的需求与消耗将持续增长。

公众的观念仍需提高改变。发展低碳经济不仅是政府和企业的事情,作为社会的公众才是最根本的环节。目前来看,政府对发展绿色经济、绿色生活方式的倡导和宣传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是要改变社会公众根深蒂固的认识还需要时间。

四、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策略选择

树立低碳经济发展理念,引导企业、社会公众参与低碳经济的发展。政府部门树立低碳经济发展理念,转变经济发展模式,加强低碳观念的推广,引导企业、社会公众共同发展。有效利用电视、网络、报纸、广播等传播媒体,加强宣传教育,促进社会公众与企业对低碳经济的内涵、发展的措施、必要性的了解,培育企业、公众绿色低碳观念,引导绿色低碳生活消费方式的转变,鼓励企业从事低碳生产,调动企业、社会公众的积极性,共同参与低碳经济的发展。

政府引导为主,以市场调控为辅,推动低碳技术的发展。以政府引导为主、市场调控为辅,引导企业从事低碳生产,以低碳理念进行产品设计、工艺的改进,淘汰落后生产技术、充分消化吸收引进的先进技术,加强企业应对低碳经济发展的能动性。加大政府投入力度,设置低碳技术发展专项资金,推动包括碳捕获和碳封存技术、替代技术、减量化技术、再利用技术、生物技术、生态技术等低碳技术创新,积极推进我国低碳技术的发展。有效运用高校、科研院所雄厚的科研实力,引导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建立合作关系,以企业的实际需求带动高校、科研院所低碳技术的研发,共同推动低碳技术的发展与应用。

结论

本文首先阐述了低碳经济的内涵,从我国发展经济对资源、环境的内在要求,国际关于改善气候环境等方面强调了我国发展低碳经济的必要性,接着从法律法规的制定、国际合作、再生能源的发展、节能减排的效果等方面分析了我国低碳经济发展的现状,并在此基础上总出了我国存在资源特点和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与低碳经济存在矛盾;低碳经济实施手段单一;政策扶持力度不足、企业积极性不高;技术发展和利用水平较低;公众对低碳经济发展意识较弱等问题。

参考文献:

碳排放环境问题范文第14篇

当今世界,气候变化己成为威胁人类生存和发展的首要问题,受到国际社会的强烈关注,而人类活动对化石能源大量需求产生的二氧化碳是引发全球气候变化的重要原因之一。自2003年英国政府率先提出建设“低碳社会”并力主发展低碳经济后,美国于2007年出台了《低碳经济法案》;日本2008年提出了新的防止全球变暖的“福田蓝图”;欧盟也于2008年形成了低碳经济发展战略框架;我国政府更是在全国范围内大力推行节能减排,国家主席在亚太经合组织(APEC)第15次领导人会议上明确主张“发展低碳经济”。可以说,减少二氧化碳排放,引导和发展低碳经济成为世界各国的共识和必然选择。在致力于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政策工具中,碳税被认为是最有效的减排措施而被广泛采用。所谓碳税是指针对二氧化碳排放所征收的一种环境税。该税主要是通过对燃煤和石油下游的汽油、航空燃油、天然气等化石燃料产品,按其碳含量或碳排量课税以减少化石燃料的消耗和二氧化碳的排放,从而减缓全球变暖,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1]。碳税政策的相关研究最早可追溯至福利经济学家庇古(1962)提出的“庇古税”理论,即通过课税实现外部成本内部化,该理论成为政府治理环境污染,推行碳税政策的主要理论依据之一。鲍莫尔和奥茨(1975)拓展了“庇古税”模型,提出了“环境标准—定价方法”,即政府首先设定一个环境质量标准,然后根据该标准将税率调整至最佳水平[2]。二十世纪末,伴随着对全球气候问题的研究,碳税政策研究真正成为一个崭新的课题。皮尔斯(1991)在对碳税的分析中正式提出了“双重红利”理论,认为通过征收碳税可以相应减少其他产生扭曲现象的税收收入,从而增加社会福利。第一份红利是环境质量的改善;第二份红利是其他税收产生的扭曲减少,从而对就业和投资等方面产生积极影响。目前,在给定的《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目标限定下,税率可能会逐渐升高进而引起剧烈的经济波动,而碳税收入的利用方式对碳税政策的最终经济影响具有决定性的作用[3]。相对于国外学者的长期研究,我国学者对于碳税政策的研究起步较晚,而且主要集中在税制构建方面,对于低碳经济发展模式下的碳税政策研究相对较少。在全球低碳发展的趋势下,如何有效设计我国的碳税政策以适应低碳经济发展的目标要求值得探讨。

二、低碳经济模式是实现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必由之路

低碳经济模式是与高碳经济模式相对而言的,它是指在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指导下,依靠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产业转型、新能源开发等多种手段,实施一场能源革命,建立一种较少排放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以减缓气候变化,达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的一种经济发展模式[4]。低碳经济模式的核心内容是在市场机制的基础上,通过制度框架和政策措施的制定和创新,形成明确、稳定和长期的引导和激励机制,推动低碳产品、低碳技术和低碳能源的开发利用,通过调整经济社会的发展模式和发展理念,促进整个经济社会向高能低耗和低碳排放的发展模式转型[5]。其实质是如何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和创建清洁能源结构。发展低碳经济对解决我国当前面临的碳减排的国际政治压力较大,国内能源与环境问题突出、经济增长方式粗放、产业结构不合理等问题意义重大。

(一)低碳经济模式可以减轻我国面临的碳减排的国际政治压力目前,我国碳排量仅次于美国,估计到2020年就会达到甚至超越美国的碳排水平。由于我国1998年签署的《京都议定书》将于2012年到期,尽管我国明确了“自愿承诺减排”对全球负责的原则,并且,在2009年的哥本哈根会议上,我国政府承诺2020年在2005年的基础上实现单位GDP碳排量减少40%-45%、非化石能源消耗占全部能源消费的比重由2009年的9.9%提高到2020年的15%[6]。但在《京都议定书》到期后,欧美等发达国家将会胁迫我国承担与发达国家同样的减排义务,这势必会阻碍我国的工业化进程和经济发展,而减轻这种压力的途径就是谋求低碳发展,以便在国际政治舞台上掌握更多的主动权。

(二)低碳经济模式有助于我国开展能源外交,保障我国的能源安全能源是一个国家经济发展的命脉,能源安全问题是继军事安全、粮食安全和金融安全后的又一大安全问题。对于经济总量与能源消费同时高速增长的我国而言,未来发展必将面临能源短缺的局面。发展低碳经济有助于我国能源供给的多元化,降低目前主要依赖煤炭等化石能源,且能源消费结构单一的潜在风险,提高我国应对能源危机的能力,确保国家的能源安全与稳定。

(三)低碳经济模式有助于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产业结构的调整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主要是依靠高碳能源密集产业的拉动,以环境污染为代价。低碳经济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增长模式,其主要特征是循环经济和清洁生产。通过“资源产品再生资源”的反馈式流程可以合理持久地运用生产过程中的所有物质和能源,把经济活动对环境的影响降到最低程度。通过清洁生产最大限度地利用能源,减少它们的消耗和污染物的产生,最终实现经济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的改变。同时,低碳经济模式要求我国改变国民经济产业结构与产业布局,一是通过发展低碳技术,优化第二产业内部结构。二是促使资源从能耗高的第二产业逐步转向能耗低的第三产业,实现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与优化。

(四)低碳经济模式有助于提升我国的环境质量,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为了保证经济的持续快速增长,付出了巨大的资源和环境代价。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的矛盾日趋尖锐,社会对环境污染问题反映强烈,从而形成了发展低碳经济的倒逼机制。我国只有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建设低碳经济,才能实现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因此,随着低碳经济的发展,中国的二氧化碳等温室气体的排放量将逐渐减少,环境质量将不断得到改善,从而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三、碳税制度是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有力政策

工具低碳经济模式是一种新兴经济发展模式,从国际低碳经济发展的实践看,各国政府主要采用碳税和碳交易两种制度安排促进低碳经济的实现。前者是由政府通过课税来确定碳排放活动的代价,政策依据是“庇古税”理论;后者则是在《京都议定书》的框架下,以1990年的碳排量为基准,将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通过碳排放权的交易实现全球范围内碳减排的目的,政策依据为科斯定理。碳交易制度源于《京都议定书》设定的排放贸易、联合履行和清洁发展三种碳排放“市场机制”。其中,排放贸易机制是发达国家之间相互转让减排“超额量”,主要采用现货交易的一种交易方式。联合履行机制是发达国家间通过项目合作将一些国家所实现的减排单位转让给其他国家,该交易机制与清洁交易机制一样,都采用期货交易方式。清洁发展机制是针对发展中国家的一种交易机制,发达国家通过提供资金、技术等帮助发展中国家减排后,其减排量经过国际机构核证后,可用于抵减该国承诺的减排义务。三种机制都是将碳排放权作为一种商品,进行市场交易。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的考虑,我国尚不能选用碳交易制度。首先,碳交易制度目前实行的配额减排量是以1990年的碳排放量为基准的,1990年的碳排放标准显然不能符合当今的减排要求。其次,气候变化的不确定性加剧了碳交易制度的操作难度,尽管长期内碳交易机制可以促进全球的碳减排,但就短期而言,碳税则更为有效[7]。再次,从可行性和可操作性上讲,碳交易需要完善的市场机制和有效的监管机制,我国的市场机制建设尚不能满足碳交易对市场条件的要求。碳税则与总量控制和排放贸易等市场竞争为基础的碳交易制度不同,征收碳税只需要额外增加较少的征管成本即可实现。政府通过碳税课征实现碳排放外部成本的内部化,达到有效治理碳排放问题的目的。而且,碳税的有效性在国际上也得到了广泛验证。自芬兰于1990年开征碳税以来,瑞典、挪威、荷兰、丹麦、斯洛文尼亚、意大利、德国、英国、法国、加拿大的魁北克省和不列颠哥伦比亚省等国家和地区也相继开征了碳税。我国现行税制已经实现了部分“绿化”,在制度层面和技术层面上都具备了实施碳税的条件,可择机而动。四、我国碳税制度的改革思路设计碳税政策的关键是符合我国的国情,主要是通过征税对象、纳税人、税率、税基、减免税等税制要素的设计,构建一个符合低碳经济发展目标,促进我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碳税制度。

(一)征税对象设计由于碳税是对排放二氧化碳的征收,因此,我国现阶段碳税的征税对象应确定为在生产、经营等活动过程中因消耗化石燃料直接向自然环境排放的二氧化碳。由于二氧化碳是因消耗化石燃料所产生的,因此碳税的征收对象应确定为煤炭、天然气、成品油等化石燃料。

(二)纳税人设计由于能源供应具有产业集聚性、垄断性、地域性,因此,碳税一般考虑在能源的生产环节征收。纳税对象和征收环节决定了我国碳税的纳税人主要是生产化石燃料的单位和个人,对于进口化石能源的单位和个人同样也应设定为碳税纳税人,只要是在我国境内生产或进口的化石燃料的所有单位和个人不分性质一律纳税。

(三)税基设计既然碳税是针对二氧化碳的排放量课征的,那么二氧化碳的实际排放量作为碳税的税基是再合适不过了,但是以实际碳排量为计税依据的难点在于如何测定二氧化碳的排放量。因此,实践中更多地是采用二氧化碳的估算排放量作为计税依据。笔者认为税基的确定应同时考虑低减排成本和低征收成本,尽量做到综合成本的最小化,就目前而言,成本最小、最简便易行的就是以化石燃料的碳含量作为计税的依据。

碳排放环境问题范文第15篇

[论文摘要]发展低碳经济可以达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双赢状态,尤其对于转型期中国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在低碳经济运行中,为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实现全社会的节能减排任务目标,排放权交易制度成为理应选择的有效手段。我国作为资源消耗大国,虽然暂不承担《京都议定书》中规定的减排责任和义务,但基于大国责任考虑,仍应当采取适当措施,积极应对。排放权交易在我国尚处于起步状态,基于此考虑,文章旨在通过对域外排放权交易制度的探讨和分析,总结出中国可以借鉴的有效的法治经验,以期对中国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完善提供可用的建议。

[论文关键词]低碳;碳排放交易权;法律问题

一、低碳经济的内涵

低碳经济理念的产生,源自全球气候变暖的现实环境问题。根据2007年PCC第四次评估报告显示,世界气候变化程度令人吃惊。数据显示,温室气体在1970一2004年间排放量增加了大约80%;全球海平面上升的平均速率由1961年的每年1.8毫米上升到1993年的每年3.1毫米等。这些数据所反映的全球气候的变化,己经引起世界各国的注意。世界主要的发达国家,如英国、美国、日本、德国已经较早地开始了发展低碳经济的实践,通过加快立法、严格执法、完善法律的配套措施等方式,已经取得相当的成效。

这一理念最早由英国提出来。2009年由中国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委员会的《中国发展低碳经济途经研究》,将“低碳经济”界定为“一个新的经济、技术和社会体系,与传统经济体系相比在生产和消费中能节省能源,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同时还能保持经济和社会发展势头”。根据有关学者的观点,低碳经济是指在可持续发展理念的指导下,通过技术创新、制度创新、产业转型、新能源开发等多种手段,尽可能地减少煤炭石油等高碳能源消耗,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达到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的一种经济形态。

二、碳排放权交易的含义

碳排放权交易也称温室气体排放权交易。在全球减排的大背景下,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环境部门根据其环境容量制定逐年下降的碳排放总量控制目标,然后将碳排放总量通过一定的方式分解为若干排放额度分配给各区域以及各区域内的企业,供其在一定的时期内使用。若该企业在该时期内的碳排放超出其分配的排放额度,它就必须接受严厉的法律制裁。对于这个碳排放配额,企业可以完全给自己使用,也可以通过减排技术的研发和运用等方式把碳排放配额节余下来。这种节余下来的配额,企业可以把它出售给那些需要超额排放的单位,从而获取一定的经济利益。反过来,对于购买到排放配额的企业,他们通过支付若干费用而获得一定的排放权,从而避免法律的严厉制裁。这种碳排放权配额或指标的买卖即为碳排放交易。它可在某一个国家或区域内进行,也可以在国家和地区之间进行。

三、我国碳排放交易的现状

近年来碳排放权交易在我国已取得了显著的成果,目前中国的清洁能源项目远远超过其他国家稳居世界首位。从全球碳市场的经验和当前进程来看,中国具有相对较低的碳减排成本和较大的市场规模,在许多领域具有较大的减排潜力。同时CDM作为《京都议定书》确定的灵活机制之一,适合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大国进行碳减排实践,这进一步推动了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健康发展。

但是我国在碳排放交易实践中还存在着一些的问题:首先,我国环境产权界定不清。我国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产权界定还不够明晰,不够明确造成了环境资源市场价格与其相对价格产生严重偏离。其次,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立法较滞后,健全的法律保障可以规范和约束碳排放权交易的有序发展。碳排放权交易制度是一项对传统管理模式有所突破和创新的制度,它的顺利运转更需要法律保障和约束。再次,碳排放权初始分配方式存在严重缺失,我国目前主要还是采取的自愿减排措施,由于没有固定的场所、时间以及常规的交易制度,使得节能减排的交易受政府意志的影响较大。最后,有关部门职能定位不准,碳排放交易市场以行政行为为基础,碳排放权交易是一种在国家环保部门监督和管理下的自愿市场行为。在碳排放权交易的过程很多环节都需要相关行政部门的参与,碳排放交易的现实运作不容乐观。

四、完善我国碳排放制度的措施

(一)加大对超额碳排放的处罚、执法和监督力度

在碳排放交易体制下,超出排放配额进行排放的企业,必须要受到法律的重罚,使违法成本远高于购买碳排放权的成本,否则这些企业宁愿接受处罚也不会花钱向别的企业购买碳排放配额,碳排放权交易也就难以开展。

中国现行排污收费标准远远低于污染治理所带来的成本,大多数只有治理设施运行成本的 50%左右,甚至不足10%。这样,企业往往愿意超标排放,而不愿意购买污染治理技术和设备进行污染净化处理。因此,在立法环节,我们必须制定严格的法律制度,对超额排放的企业应当规定较高的罚款金额和较重的处罚措施。在这些方面,我们可借鉴美国、新加坡等国的经验,对违法者实施“按日计罚”制度。如在美国,联邦环保局针对违法排污者向联邦地方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后,法院可下达禁止令,要求违法排污者立即停止违法。在禁而未止的阶段,每次违法罚款的幅度最高可达每个违法日 25 000 美元。也可制定一些加重处罚条款,如规定连续两年以上排放量不能达标的且未购买配额的企业,责令其停产,并处以碳排放配额总额双倍的罚款;或者对于那些排放超标的企业,限制其在金融市场的准入和融资,具体如采取吊销贷款证,限制上市融资或从银行取得贷款等处罚措施。如只有通过这些严厉的制度设计,大幅提高企业超额排放的违法成本,才能保障和促进碳排放权交易顺利开展和进行。

(二)规范交易中各方主体的创设、准入和法律规制

碳排放交易自然离不开作为交易平台的碳排放交易中心或交易所。2008 年,中国成立了三家环境权益交易机构———北京环境交易所、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和天津排放权交易所,后来,各地的环境能源交易所也相继成立。尽管国家发改委将全国能源机构限定在十家之内,但许多地方都在积极探索排污权交易,环境交易所大有在全国遍地开花的势头。从法律层面来说,交易平台的创设绝对不能毫无制度和秩序,而应有一个明确的条件和程序,以确定一个合理的市场准入制度。另外,当这些机构创设之后,如何规范这些机构的运作,保障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碳排放交易的有序发展,也是中国政府急需考虑的问题。

碳排放交易的另一类重要主体就是交易的相对方,即碳排放权的卖方和买方。最为基本卖方是那些依法取得碳排放配额并且有富余的企业,而最为基本的买方是那些用完自身的碳排放配额且不得不继续实行碳排放的企业。但这些买家的身份很复杂,购买排放配额的目的也不一定是供自己超额排放使用,随时都可以从买家转换为卖家,故其交易的目的也变得复杂。目前,中国的碳排放交易主要是国外买家向国内企业购买,碳排放权的国内交易还很少。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在国内也会出现各种各样的买家和卖家。复杂的交易主体和目的,大大提高了交易的投机性和风险性,进而产生影响碳排放权交易正常秩序的可能。

因此,笔者认为,政府必须对碳排放权的购买者加以一定的法律限制,并对其交易行为加以规范。特别是对专门进行碳排放权交易的各类专项基金和碳基金,以及专项从事减排额开发、采购、交易、经济业务的投资机构,很有必要对其作出专门立法,通过对市场准入法律制度和对碳排放交易活动的严格监控,以维护正常的碳排放交易秩序。

(三)强化碳排放市场的调控和监管

对于碳排放交易,政府不宜给予太多干预,其主要任务就是建立市场交易法律体系,完善交易环境和秩序,提高各方主体的交易效率。但这并不等于政府放弃对该交易市场的基本调控和管理,因为市场会存在失灵的情形,市场本身不一定能按照政府意志不断得以发展和完善,进而提高交易效率。另外,碳排放权是一种重要的环境资源权,它往往影响国家的环境安全和经济安全。因此,对之采取完全放任的态度显然是不妥的,对交易市场实行适度的宏观调控,以及对交易行为加以严格监管也是必要的。

政府对碳排放市场的调控主要在碳排放总量确定和交易价格的调控上。碳排放权的交易价格理应由市场自由调节而成,但问题是,过低的价格可能导致从事减排技术投资、开发、真正购买减排设备采取切实减排措施的企业无法收回其成本,而没有采取任何实际减排措施的企业却可以通过购买低廉的排放权而获得继续排放的权利。

为了实行一定的价格调控,建议政府在自愿减排阶段对碳排放额度实行有偿分配或拍卖,同时,应尽快建立和完善中国碳排放交易平台,争取碳排放国家贸易的话语权和定价权。当然,政府还可以建立各种碳基金,代表政府参与碳排放市场的交易,通过市场的逆向操作,以实现对碳排放交易价格的调控和平衡。例如,在遇到金融危机,企业碳排放需求下降,甚至出现大量剩余时,政府可以通过碳基金对市场碳排放权予以回购,以防止碳排放权的暴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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