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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生态保护水污染水环境措施
中图分类号:X131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水资源对人类生存、生活和生产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称为生命之源,水资源是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的经济资源,是生态与环境的控制性要素。人类所能利用的水资源是有限的,并且受到污染的威胁。农业、工业和城市供水需求量的不断提高导致了有限的水资源的分配竞争。为了避免水危机,我们必须保护水资源,对供水和需水进行管理,减少污染对环境的影响。因此,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创造优美的水环境,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1、我国水资源保护的现状
我国是一个人口稠密、经济发达、水资源短缺、水生态环境脆弱的国家。随着环境污染和破坏的日益加剧以及人们环保意识的不断提高,我国环境保护工作逐渐得到更多人的重视,同时水资源保护也日益提上日程。水资源保护是有针对性地采取经济法律行政和科学的手段,合理地安排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并对影响水资源的经济属性和生态属性的各种行为进行干预的活动,从而满足水资源可持续利用。近年来,我国水利事业发展迅速,有效地促进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在对水资源进行开发利用治理的同时,注重水资源的节约和保护工作,基本形成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相适应的水资源开发、利用、管理与保护体系。水资源的污染防治由依靠科学技术手段转变为技术与市场机制的结合;可持续利用与发展逐渐成为水资源开发利用的指导思想;形成了流域管理与行政区域管理相结合统一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的水资源管理体制,充分体现了水资源对社会经济发展的积极作用。
2.1水资源保护管理体制落后
在水资源保护方面,虽然我国已经出台许多排污标准和规范,有《水法》《水污染防治法》《 环境保护法》以及各种排污标准和规范,但是针对性不强,而且由于各种原因不能严格执法,难以满足水资源保护工作的需要。尤其在20世纪末,我国的乡镇企业发展迅速,大量污水直接排放,造成了流域水源严重污染而目前水资源保护仅仅是从环境方面管理,没有从水资源方面治理,水利部门缺乏各种条例来保护水资源,从而形成多头管水、条块分割的局面。目前,我国“多龙治水”的水资源管理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可持续利用水资源的要求,必须进行改革。
2.2水资源保护意识不强
水资源是人类开发利用最为广泛、最易受人类活动影响的自然资源之一。我国用水浪费,大大加剧了全国水资源的供需矛盾。目前,多数用水单位或个人普遍存在浪费现象,水资源没有得到有效利用,此外在农业灌溉方面,大部分实行漫灌、漏渗,新的节水灌溉技术推广缓慢,水消耗大,用水效益较低。工业和城市生活用水仍然浪费严重,由于我国部分城市管理机制落后,工业生产设备陈旧,生产工艺落后,新兴技术产业在工业结构中所占比重低,大多数地区工业单位产品耗水率高于先进国家数倍,而水的重复利用率也很低。因此,随着未来城市规模的进一步扩大,城市生活节水对缓解城市供水矛盾更具有重大意义。
2.3水环境治理重视不够
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但是由于对环境污染的治理力度不够,从而造成水环境的严重恶化。而且由于人口快速增长和工农业生产的发展,河流、湖泊、水库、地下水的水质也受到了严重的影响。目前,我国水环境治理领域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经济发展的速度远远高于水污染治理的力度、污水治理的设施及配套设施投资不足、河湖水域的养殖业缺乏科学化管理、已建成的污水处理厂不适应新排放标准的要求等方面。
3、我国水资源保护对策
3.1加强立法并完善水资源管理体制
为了有效地保护好水资源,水利部门应该尽快制定各种水资源管理的办法和条例,明确水利部门在水资源保护工作中地位、职责和权力,建立一个完善的水资源管理体系。
首先,以法律形式确立流域水资源保护机构地位,明确其实际管理权,加强流域机构的建设。其次,将水资源保护工作纳入市场经济的范畴,提高污水治理费,从经济方面减少水污染。最后,统一规划流域内水资源,保证流域的生态流量,以实现流域的环境质量目标为前提,用法律、经济、行政手段严格执行取水量、排污总量及相应的总量分解目标。
3.2确立全面保护水资源的思想
水资源保护的目的是要高效节约用水,防治水资源污染和水土流失,严格限制地下水超采,保护水源地免受不合理侵占,防止水流阻塞、海水入侵等。因此,应当统筹考虑水资源,制定有关法规,依法对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进行统一管理,做到合理开发、科学利用、厉行节约、全面保护,使水资源的保护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3.3高度重视污水的治理
我国水资源严重紧缺,但是水资源浪费和污染也是非常惊人,要通过各种措施强调节约用水,包括调节水价、宣传教育、限额供水、开发新工艺、新材料加强水资源的利用等。此外,由于我国农业用水量大,而且大部分实行漫灌、漏渗,从而使水消耗量十分严重,应提倡喷灌或滴灌方式,同时输水渠道也要采取防漏渗措施。为了控制水污染的发展,应该建立城市污水处理系统,工业企业必须积极治理水污染,尤其是有毒污染物的排泄必须单独处理或预处理。首先将水源与废污水完全隔离,划定水源专用河流,不允许任何废污水排入,或者专门建造高架或地下管道输送饮用水源。其次,废污水必须经过处理达标后才能排入划定的河流或地下管渠,用作农作物灌溉。因此,加强污水的再利用,也是缓解水资源短缺的重要途径。
3.4加强水资源保护能力建设
首先,加强水资源保护的投资力度是加强水资源保护能力建设,增强管理水资源综合能力的重要保障。因此,各级政府应加大资金投放,尽快制定适当的法律法规和出台新的政策,利用行政、税收、金融等手段,吸引社会资金流入水资源保护领域。同时要加强水资源保护机构的能力建设,在逐步完善常规水质监测的基础上,大力提高水环境监测系统的机动能力、快速反应能力和自动测报能力。建立基于公用数据交换系统和卫星通信的水质信息网络,增强对突发性水污染事故预警、预报和防范能力。其次,进一步做好对从事水资源保护工作的技术人员的岗位培训,提高水资源保护队伍的整体素质。要依靠科技进步解决水源保护中的实际问题,提高保护工作的科技含量;要注重政策研究,特别是在资源保护中的经济政策,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提供指导。水资源保护是发展中的重要事业,要加强研究与开发,掌握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满足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需求。
4、结语
针对我国水资源的日益短缺以及水环境严重污染的问题,应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等各个环节上采取措施,完善对水资源的保护。既要努力提高水的有效利用率,又要积极开辟新水源,狠抓水的重复利用和再生利用,协调水资源开发与经济建设、生态环境之间的关系,加大水资源保护的投资力度,以促使水资源问题尽快解决。
参考文献
[1] 武雪艳.我国水资源保护和水污染控制对象[1]中小企业管理与科技,2009(21):211--212
[2] 沈大军.水管理学概论[M]北京:科学出版社,2008
[关键词] 环境保护 执法现状 环保法制宣传 执法权力和能力
生态环境保护作为一个全球性的问题越来越受到世界各国政府的重视,我国也把“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为生态保护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政治保障,为生态保护参与综合决策创造了条件,促进了我国生态环境执法革新的步伐。
一、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执法现状
近几年来,我国各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在生态环境保护监管与执法方面的工作得到加强,加大了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的行政执法力度和经济处罚力度,有效地遏制了环境持续恶化的基本态势。
在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方面,各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积极参与国家的综合决策,加强生态保护监管,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全国自然生态恢复工作取得显著成效;生态功能区划工作逐步推进;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管理取得新进展。“十五“期间,国家环保总局在全国107个地区开展了生态环境监察试点工作,印发了《关于加强资源开发生态环境保护与监管工作的意见》,加大了对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地、农村、非污染性建设项目及淡水与海洋资源、矿产资源、林草资源、旅游资源、滩涂与湿地等重点资源开发和外来物种引进、转基因生物应用的生态监管与执法检查力度,强化对流域开发和跨区域基础设施建设的生态环境影响评价工作。2004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与自然保护区专项执法检查行动。
在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惩处方面,联合执法行动有力地推动了执法工作。2001和2002年连续两年开展了“严查环境违法行为遏制污染反弹”专项行动。2003年,国家环保总局、发改委、监察部、国家工商总局、司法部、国家安监局六部门联合开展了“清理整顿不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行动”,查处了一批大案要案,解决了一批突出环境问题,震慑了环境违法行为,促进了地区性产业结构调整和局部地区生态环境质量的改善。
总体来说,近几年来,我国在生态环境执法方面的工作不断得到加强。国家已建立起国家、省、地、县四级环境执法体系,拥有环境监察机构3063个,环境监察人员4.5万人。通过标准化建设,环境执法能力和水平正在不断提高。
二、当前生态环境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成因
虽然各级生态环境执法部门生态环境保护监管与执法工作得到加强,加大了生态环境违法案件的行政执法力度和经济处罚力度。尽管从2004年开始,国家环保总局已经发起了多次“风暴”,如圆明园事件、叫停30个投资过千亿的大项目、2007年1月份的“区域限批”等等,但是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由于我国粗放的经济增长方式尚未根本转变,以牺牲生态环境为代价换取眼前和局部利益的现象在一些地区依然存在,生态环境恶化的总体趋势并没有得到有效地遏制。随着经济的快速增长、公众环境维权意识的提高,人们更加关注生态环境的保护问题,环境保护的压力也越来越大,环境执法存在的不能适应中国经济快速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问题也越来越严重。这些问题及其形成的原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与执法监督体系不健全。近年来,我国的环境执法工作正在逐步形成以集中式执法检查活动为推动,以日常监督执法为基础,以环境监察执法稽查为保证,以公众和舆论监督为支持的现场监督执法工作体系。一般来讲,环境执法部门对污染防治比较重视,不少地区对于生态环境执法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例如,生态环境督查机构少,力量薄弱,执法人员配备不足,加上执法权限有限,缺少协调各利益主体关系的生态环境督查职能机构,不能适应当前生态环境保护的需要。执法对象数量庞大,我国目前的环保执法主体分散在水利、海洋、林业、矿产资源等10余个资源开发部门,环保部门难以统一指挥和协调,其执法能力大受影响。而环保局人员编制有限,相对于繁重的执法任务,往往显得无能为力。再加上执法人员的权限不明确,处罚力度不够,所有这些都为环境违法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2.生态环境管理体制不顺,环保部门难以发挥统一监管作用。我国的每一部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几乎都有管理体制的规定,而最基本的管理规定模式就是“某某行政主管部门对某一事项进行统一监督管理”,“某某、某某、……部门结合各自的职责对某某事项进行监督管理”。到底怎样“统一”?统一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结合自己职责进行管理的部门可以提出什么要求?分管部门不履行职责时统管部门怎么处置?等等,都没有作出规定。这就使得统管部门想统统不起来,得不到有关部门的有效配合。而分管部门总感觉自己是处于配角的地位,进行监督管理也是为统管部门做嫁衣裳,有了成绩尽是统管部门的,因而缺乏管理的积极性。另外,使分管部门不能很好地行使监督权的另一个原因在于,立法中在规定统管部门的职责时,往往对审批权、收费权、处罚权规定得比较具体,而对分管部门虽然有时规定一些监督检查权,但却不让分管部门参与审批、收费和处罚,这样就使得分管部门觉得自己的管理没有权威。比如我国《水污染防治法》第1章第4条第3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的水利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地质矿产部门、市政管理部门、重要江河的水源保护机构,结合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但在具体管理规定中,除了在制定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和确定重要江河流域的省界水质标准时统管部门要会同水利部门外,对其他的几个协管部门到底在水污染方面能够管什么完全没有涉及。
3.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现象较为突出,消极执法、执法不到位、不作为的现象在一些地方严重存在。在我国,有些地方的环境监察队伍在工作中严重脱离群众,对群众反映的环境破坏问题熟视无睹、不闻不问,导致群众的意见很大,以至于越级上访者有增无减。还有些地方的有关执法部门放松日常监管,依赖专项行动,经常性的工作采取突击抓的方式,致使工作陷入被动, 当遇到重大的损害环境行为或事件时,往往采用重点治理、专项整治的方式来应对。这种权宜之计显然也影响到环保的执法力度的长效发挥,甚至会使违法者产生侥幸心理,起到负面效应。再一些地方的环境监察机构负责人片面强调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不敢碰硬、不敢执法、不愿执法。不少基层环境执法队伍对开发区不敢查,对重点保护企业不敢查,领导不点头的不敢查,查过一次但处理不了的不敢查,危及人身安全的不敢查。有的基层环保局不是在加强执法,而是千方百计地应付上级检查,替企业说情。有的地方政令不通,要求查办的案件、上报的情况,三番五次催不上来。
4.地方保护主义干扰环保执法的现象依然存在。个别地方环境保护意识淡漠,重经济、轻环境,盲目引进重污染项目,形成了引进容易治理难,关停更难的困难局面。对环保执法工作不支持,甚至干预执法,辖区环境污染问题久治不愈,环境纠纷不断。
三、提高环保执法的力度,保护生存环境
有法可依,仅是生态环境法治的前提,实现了有法可依,也仅是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第一步。任何理想的环保法律如果不能付诸实施,终究只是一纸空文。因此,强化环保执法是环保工作中至关重要的环节,是我国各项环保方针、政策得以贯彻与实施的重要保证。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国环保法制建设,提高我国环保执法的能力,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着重采取以下几方面的对策和措施:
1.加大环保法制宣传力度。“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指南,如果不为人知而且也无法为人所知,那么就会成为一纸空话。”因此,要做到既要增强企业事业单位和普通民众的环保意识、环保责任和环保法制观念,又要增强广大环保执法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的环保意识和环保法制观念,必须加大环保法制宣传的力度,这是强化环保执法工作的至关重要的前提条件。毫无疑问,如果环保法律意识和环保责任能够成为扎根于民众内心的观念,领导干部能够真正树立起法律至上的理念,自觉维护环保行政执法,养成依法行政的自觉性和积极性,那么,国家颁布的各项环保法律法规和政策必然能得到切实的贯彻和执行。
2.强化环保执法责任制,建立领导干部环保实绩考核制度。各级政府部门必须切实转变观念,去除那种将“发展就是硬道理”庸俗地理解为经济增长就是发展的全部内涵,将经济发展与生态环境保护对立起来的错误认识,在评定干部政迹方面,不能仅以经济增长数据为标准。应当建立领导干部环保实绩考核制度,将领导干部对环保部门的机构建设、人员编制、财政投入等的重视程度作为环保实绩纳入领导干部本人的人事档案,作为评价干部政绩、评定年度考核等级、实行奖惩和干部晋升提拔的依据之一,而且应将各项考核的指标予以量化,使环保实绩考核制度明确、具体、可操作;并且应当在干部晋升提拔中实行环保工作一票否决制,加强环保实绩考核制度的权威性和执行力度。
3.强化环保部门的执法权力,提高环保部门的执法能力。环保法律的实现虽然不是必然地需要国家强制,但是如果没有强制作为后盾,也很难付诸实施。因此,我国应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大环保部门的强制执法力度。具体体现为:其一,赋予环保部门查封、冻结、扣押等必要的强制执行权力,使环保执法真正地硬起来。其二,赋予环保部门限期治理决定权。其三,在环境监理队伍的基础上,建立环境警察制度。其四,确立部门联动的长效机制。各级环保部门要变“被动”为“主动”,不仅要“站的住”,而且要“顶得住”。要联合电力、公安、司法、金融、工商、水利、铁路等部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拒不执行环保处罚的企业要限水、限电、限贷、限运,形成一股强大的执法力量,彻底改变环保部门势单力薄、权力有限的现象,真正做到执法必严。
4.加强环保执法的民主性,让环保执法充分体现民心民意。加强环保执法的民主形式就是保证环保执法的公正性,增强环保执法的透明度。它既是实现环保部门依法行政的必要手段,也是贯彻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原则的重要举措。如在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排污许可证的核发、较大数额的排污费的征收等重大执法领域,设立听证程序,并建立鼓励公众参与环保执法的激励机制,增强公众参与环保执法的自觉性和积极性。此外,全面推行环保领域的政务公开制度,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向公众公开执法的依据、环保方面的政策、办事的具体程序、各类环保收费的项目、标准和依据,从而实现公众对环保执法的民主监督。值得指出的是,环保部门还可以考虑建立环保执法的回访制度,多方面、多渠道征求公众对环保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5.建立有效的环保部门统一监督管理与分部门监督管理相结合的机制。环保部门与其他部门应建立起各尽其责、齐抓共管环保工作的协作配合关系。我国立法机关在修改《环境保护法》和环保单行法规时,应当明确规定环保部门和其他部门在环保工作上是横向协作配合关系;并在适当的时候,建立强有力的、可行的协作配合机制,具体而言,是指设立专门的机构负责解决环保执法中的“扯皮”现象。该机构的运行机制可以参考和借鉴法院的指定管辖制度。一旦遇有“扯皮”现象,由该机构指定某部门处理具体的执法事项,被指定的部门应在指定的期限内,向该机构汇报有关执法事项的处理结果。值得注意的是,俄罗斯在这方面有可资借鉴的做法,如该国《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规定:“如果俄罗斯联邦主体的执行权力机关与俄罗斯自然保护部之间意见不一致,则由仲裁法院依照规定的程序解决争议。”总之,“在处理部门关系上,我们既要坚持原则,又要树立大局观念,主动协调、相互沟通、搞好服务。这样就能把各个部门充分发动起来,形成合力。”
6.加强环保执法队伍的建设。各级政府要加大环保投入力度,在资金上向环保工作倾斜,改变环保执法能力弱,装备差,监控手段落后的现状,增强执法队伍的执法能力。要重视加大对环保执法部门的资金投入,这些资金重点要用于必要的执法人员培训,增加、更新必需的各种装备等方面。通过培训,使环保执法人具有相应的执法知识和能力。通过增加、更新装备来提高环保执法效率和质量。这些都能更有效地加大环保力度,完成环保执法任务。同时,要加强环保执法队伍的业务素质建设和廉政建设,严把“人情关”、“金钱关”和“权力关”,杜绝环保执法人员与环境违法企业有金钱来往或在执法过程中的现象,将环保执法队伍打造成一支敢作敢为,敢打硬仗,善打困难仗的强兵。对环保部门乃至各级政府的环保执法行为以及企业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有效监督。建立事前监督机制、公众监督机制和媒体监督机制,形成一种全社会的监督力量,督促环保执法工作的深入开展。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只有让环保执法真正的硬起来,污染防治工作才能得到有效开展,环境违法行为才能无处逃遁,“人与自然和谐相处”才能够早日成为现实。
参考文献:
[1]王灿发:论我国环境管理体制立法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途径.法学论坛,2003~4期
[2](美)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1999年版
1 海南州藏区生态环境保护的初步成效
1.1 生态环境明显改善。生态环境重点保护和建设项目的实施,有效缓解了人畜数量分布与自然生态承载力之间的矛盾,特别是通过减畜和休牧育草、划区轮牧、草原生态保护补奖等措施,使生态系统结构逐渐趋于合理,水源涵养功能不断增强,草地退化态势得到明显遏制。
1.2 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通过实施生态移民工程,尤其是三江源生态保护工程,海南州共新建城镇移民社区和安置点21个,安置生态移民3244户15926人,解决了3747人4.12万头只牲畜的安全饮水问题,实现了户户通电、通有线电视目标,推动了全州城镇化建设进程。农牧区水、电、路,广播电视、电话、教育、卫生等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不断健全,教育、医疗条件等不断优化,在很大程度上改善了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
1.3 二三产业协调发展。随着城镇人口增加,社会消费增长、餐饮服务业、商贸流通以及房地产、建筑等市场都有了新的发展,就业创收渠道不断拓宽,项目区群众向二、三产业转移的数量持续增加。
1.4 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随着生态移民的搬迁,对海南州畜牧业发展带来两方面的效果。一方面,迁出地缓解了人口数量、分布与自然生态承载力之间的矛盾,牧区草场得以休养生息,群众的生产经营方式得到转变,特别对牧区实施减畜禁牧、休牧育草、划区轮牧、舍饲或半舍饲圈养项目提供了条件,促进了草原生态畜牧业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对迁入地的畜牧业产业结构调整起到了促进作用,通过逐步统筹协调草产业、舍饲圈养业和加工业之间的关系,为实施生态畜牧业奠定了坚实基础。
1.5 农牧民思想观念逐步转变。通过多年的宣传教育和引导,农牧民群众思想观念逐步改变,生产经营、生产生活方式有了明显转变。广大牧民群众从传统的游牧方式开始向定居转变,由单一的靠天养畜向建设养畜转变,由粗放畜牧业向生态畜牧业转变,为实施大规模的生态移民和劳务输出奠定了基础。
2 海南州藏区生态环境保护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2.1 生态建设任务艰巨。海南州平均海拔3200米,气候寒冷干燥、干旱少雨,全州土地沙漠化面积达1900万亩,占土地总面积的28.7%;退化草场面积达3318.9万亩,占草场总面积的65.2%,其中塔拉滩、木格滩、切吉滩退化草场面积达963.11万亩,每年进入龙羊库区的泥沙量达3131万吨。同时水资源逐年减少,许多湖泊干枯,断流的河流占全部河流的40%以上。严峻的生态环境不仅严重影响着全州经济社会的发展,而且对黄河中下游的生态安全构成威胁,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任务繁重而艰巨。
2.2 后续产业较为缺乏。随着三江源生态移民、禁牧搬迁等项目的实施,全州近1.6万农牧民成为生态移民,基本上失去了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生活成本大幅提高,消费支出明显加大,加之地区产业结构单一,传统的生产生活方式尚未彻底转变,产业水平低,增长方式粗放,后续产业培育难度大,直接影响到生态保护建设和生态移民生产生活水平的持续提升。
2.3 资金投入有限,尚需加大力度。由于自然环境条件恶劣,交通不便,山大沟深,导致部分生态建设项目成本偏高,加之地方财力有限,无力拿出更多资金支持生态建设,制约了生态环境保护建设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由于地处偏远,群众环保素质普遍不高,环保意识普遍较差,加之环保设施紧缺,农牧区还存在一定的脏乱差现象,尚需加大整治力度。
2.4 生态保护意识薄弱。一些干部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的思想根深蒂固,没有统筹兼顾、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虽然强调要科学发展、绿色发展,但在实际工作中仍存在经济优先、增长至上,“口头环保”的现象。一些地区、部门和单位对没有考核指标要求的环保审批、环保核查等基础性工作重视不够,一些环保政策还没有完全执行到位等。
3 进一步抓好藏区生态环境保护与建设的建议
3.1 加快建立三江源生态保护长效机制。三江源生态保护综合试验区的建立不仅仅依靠建设,更重要的在于管理,加大草原监管,健全草原监理机构,建立草原保护与利用制度和规范长效的生态补偿机制是三江源生态保护政策落实工作的关键环节。因此,建议加快建立以中央财政为主的草原保护与利用制度和规范长效的生态补偿机制,对三江源地区生态保护与建设工程、农牧民生产生活、基本公共服务等进行补偿,加快转变农牧业发展方式,推进农牧业可持续发展。
3.2 加大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加快城镇化引领,发挥生产要素聚集效应是解决“三牧”问题的重要引擎,为此,建议国家在提升自治州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配套化、网络化、功能化方面,帮助解决好州府所在地和各县县城的城镇供水问题;进一步加大公路建设支持力度,提高县乡村公路等级,提高通达、通畅率和网络化水平。并要实施的退牧还草还林、天然林资源保护、重点防护林建设等重点生态工程的政策支持,延长补助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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