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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育实践背景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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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教育实践背景

第1篇

朝阳区劳动局:

你局《关于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遇到的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根据市政府1996年第1号令第二十五条“被保险人按本人上一年平均工资的5%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规定,企业职工应按政府令的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但由于旷工人员在旷工期间不享受工资,其缴纳养老保险费没有计算基数,因而不能缴费。同时职工在旷工期间企业没有为其缴纳旷工期间养老保险费的义务。

关于这类职工的档案如何转移问题。如职工因旷工被除名,用人单位应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1994年第7号令第十四条规定在15日内将职工档案转往职工户口所在地劳动部门。

第2篇

    为了贯彻中央关于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和管理的直属企业脱钩的决定,做好市级党政机关所办经营性企业的脱钩工作,经北京市党政机关与所办经营性企业脱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现对我市市级党政机关移交、撤销企业人员的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移交、撤销企业人员的范围

    移交、撤销企业的人员应是2000年6月30日前正式录用,并与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在册人员。

    二、移交企业人员的安置和社会保障

    (一)移交企业的职工和退休人员随企业一并移交。对于编制在党政机关及其事业单位的人员,原则上随企业去向安置,并与机关脱离行政关系;离休人员由市级党政机关各部门负责安置,不随企业移交;对于编制在党政机关的人员,参照市委、市政府《北京市党政机关机构改革人员分流的意见》的有关政策,符合提前退休、提前离岗条件的,可以提前退休、提前离岗,不随企业移交。

    (二)移交企业的职工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仍然有效。由于企业移交造成企业名称变化的,应变更劳动合同的企业名称;造成职工岗位、待遇变化的,双方应协商变更劳动合同的相关内容,协商不一致的,企业可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三)移交企业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应按《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市政府令1998年第2号)、《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市政府令1999年第38号)、《北京市地方所属城镇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规定》(市政府令1995年第6号)、《北京市企业劳动者工伤保险规定》(市政府令1999年第48号)及有关规定,在企业移交前到企业所在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加职工养老、失业、大病统筹、工伤保险等手续,并补缴社会保险费用。若企业无力补缴,2000年12月31日前所需社会保险经费由企业原主管单位筹资解决。已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移交后应继续向所在区、县社保机构缴纳各项保险费用,不得因移交而中断或拖延缴费。移交企业中凡编制在党政机关或具有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能事业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在首次办理个人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时,其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职工个人缴纳保险费的年限。

    三、撤销企业人员的安置和社会保障

    (一)撤销企业的职工,由企业主办单位本着“统筹安排、积极稳妥”的原则负责安置。

    (二)撤销企业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劳动合同的约定处理劳动关系。职工被安置到其他企业就业的,原企业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职工与新企业签订劳动合同。新企业应将职工在原企业工作时间视同现企业工作时间。企业主办单位与职工就重新安置协商不一致的,原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比照经济性裁员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撤销企业职工自谋职业的,企业可以按照每人一万元的标准一次性发给安置费,安置费由企业和企业主办单位筹措。

    (四)撤销企业工伤职工伤残程度为五至十级的,由企业主办单位负责安置。如本人自愿自谋职业,由企业按照市政府令1999年第48号的规定发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由企业和企业主办单位筹措。

    (五)已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大病医疗、工伤保险的撤销企业,职工分流安置到其他企业的,社会保险关系随同转移,社会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自谋职业的职工,可将其档案委托存放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或人事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或人才交流中心存档,继续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与存档前缴费年限合并计算;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失业的职工,可由企业将档案转到职工户口所在地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失业人员进行求职登记,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3篇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额缴拨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原则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额缴拨工作的意见

    为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确保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和企业离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工作的通知》(〔2000〕9号)精神,自2000年6月起,本市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额收缴、全额拨付,收支两条线管理。现就有关实施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实行全额缴拨的实施范围和改革内容

    (一)实施范围。

    凡按规定参加了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的单位(原行业统筹单位除外)。

    (二)改革内容。

    1.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额缴拨的单位,基金结算方式由差额缴拨改为全额缴拨,即缴费单位将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额上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缴费单位应发放的基本养老金全额支付离退休人员。

    2.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财政部、劳动保障部新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把现行的差额缴拨、全额记帐转变为全额缴拨、全额记帐,收支两条线管理,并相应做好新旧财务制度、会计制度的衔接工作。

    3.按照新的社会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和支出户,财政部门设立市区(县)两级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进行监督管理。

    二、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一)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额缴拨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将取消对困难企业自筹部分养老金不足予以借支的政策,企业必须在开户行设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专户,用于支付基本养老金并专款专用,禁止任何单位挤占、挪用。

    (二)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缴费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离退休人员数据库的清理和维护工作,保证数据信息的准确。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额缴拨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离退休人员数据库数据拨付基本养老金。

    (三)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及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进行基金收、支运行,以保证基金按时足额收缴、拨付。

    三、强化养老保险扩面和征缴工作

    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额缴拨后,养老保险基金征缴面临巨大困难,应进一步强化养老保险扩面和基金征缴工作。

    (一)区、县政府要建立养老保险扩面征缴目标责任制,主要领导同志亲自挂帅,把目标层层分解,落实到人,并组织有关部门定期检查,作为年终考核依据。

    (二)全市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把扩面征缴作为首要任务。组织专门工作组,开展全市范围的扩面征缴专项执法检查工作,特别要加大对非公有制企业的执法力度。对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要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进行行政处罚;对拒不执行的,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三)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通过新闻媒体公布欠缴企业名单,便于社会进行监督。

    (四)开立社会保险费预留户。按照为困难的国有企业开立工资预留户的方式,财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银行要积极研究,为困难企业在银行开立社会保险费预留户,保证社会保险基金的足额收缴。

    四、做好准备工作,精心组织实施

    (一)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额缴拨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做好宣传动员工作,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这项工作顺利实施。

    (二)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全额缴拨,改变了多年来的养老保险基金差额结算方式,这是一项重大改革。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财政部门要积极做好准备,制定周密可行的实施方案,做好离退休人员数据库的核对和帐目清理工作。同时要做好培训工作,特别要对企业讲清政策和操作办法,明确职责,为全面实施创造条件。

    (三)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银行要积极协调配合,按规定时限收缴和拨付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并定期组织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