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法院经济责任审计范文

法院经济责任审计范文

法院经济责任审计

法院经济责任审计范文第1篇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有关行政负责人,是指学校财务、校办产业、基本建设、后勤管理部门和二级学院(系、部)、科研的主要行政负责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是指第二条所列人员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主管责任,是指被审计者对所在部门、单位的经济活动事项由于管理、领导不当造成不良的经济效果或因监督不力致使所在的部门、单位出现违法违纪问题应负的经济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被审计者因对其分工主管的经济事项管理不当,或由于决策失误而事后又处理不力,以及违规操作造成所在部门、单位经济损失或经济效益差应负的经济责任。

第四条 有关行政负责人在任期届满、届中,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降职、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时,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 对学校有关行政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学校授权,学校审计处组织实施,也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有关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依法享有独立审计监督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审计程序和本实施办法,做到依法审计。

第六条 有关行政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由组织或人事部门按照届中、届满、临时提请等形式,合理安排。

(一)届中经济责任审计。由组织或人事部门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意见,经由纪检、审计处牵头负责,纪检、监察、审计和组织、人事部门领导组成的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后,由审计处安排并组织实施。

(二)届满经济责任审计。由组织或人事部门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需要审计的书面委托建议,由审计处列入下一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经济责任审计。由组织或人事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协商,审计处按规定程序实施。

第七条 有关行政负责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原则上应先审计,后离任。

第八条 审计处实施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时,应组成项目审计组,并可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

第九条 财务管理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依法履行财务管理的职责;

(二)学校预算的编制、调整和执行是否符合规定;

(三)学校各类资产的状况如何,(本文来自于范-文-先-生-网)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四)办学经费的筹集情况如何,是否逐年增加,各项收入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有无乱收费、乱集资或截留、挤占、挪用学校收入等问题;

(五)各项支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效益如何,有无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问题;

(六)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七)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八)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九)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十)资金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乱设银行账户和出租、出借、转让银行账户及公款私存等问题,现金和支票的管理是否合规,有价证券的购买及其资金来源是否合法,管理和使用是否安全、妥善;

(十一)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及有关的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合法,并按规定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十二)有无私设“小金库”、滥发钱物等问题;

(十三)学校或组织、人事及审计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校办产业管理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能否按照《公司法》、《企业法》和国家的财经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对校办产业进行管理;

(二)校办产业的效益和校办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盈亏状况如何,是否真实、合法,能否及时足额纳税,利润分配是否符合规定,能否按照规定、协议或合同及时足额向学校上交有关费用和利润;

(三)国有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有无无偿占用学校有形资产的现象;

(四)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五)各项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如何,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六)各项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七)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八)学校或组织、人事及审计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管理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基建项目是否纳入计划管理,基建投资计划是否报经主管部门审批,有无计划外工程项目和超计划工程项目,有无自行改变原批准建设项目或者扩大建筑面积、提高建设标准等问题;

(二)基建经费的筹集情况如何,是否真实、合法,有无乱集资等问题;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截留、挪用等问题;使用效益如何,工程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有无严重超概算工程项目和长期延误完工项目,有无损失浪费;工程竣工结算是否真实、合法并经审计后付款;

(三)工程招标、承包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如何;

(四)经济决算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五)各项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六)本人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七)学校或组织、人事及审计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后勤管理部门(总务处、后勤集团)主要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依法履行经济管理的职责;

(二)各类资产多少,是否保值增值,有无无偿占用学校资产的问题;

(三)经费的筹集情况如何,是否逐年增加,自给率是否逐年提高,各项收入是否纳入财务管理, 是否真实、合法,有无乱收费、乱集资或截留、挤占、挪用学校经费和其他经费的问题;

(四)各项支出是否纳入财务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效益如何,有无滥发钱物和损失浪费等问题;

(五)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对所办经济实体进行管理,所办经济实体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盈亏状况如何;

(六)与所属部门和外单位签订的协议、合同等是否合法合规,执行结果如何,有无损害学校权益的问题;

(七)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八)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九)财经管理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十)本人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十一)在财务管理和物资管理方面是否尽责,有何问题;

(十二)学校或组织、人事及审计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各院(系、部)、科研主要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依法履行经济管理的职责;

(二)本单位经费状况如何,是否逐年增加,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真实、合法,各项支出的效益如何,有无重大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问题;

(三)各类资产的状况如何,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使用效益如何;

(四)所办产业的效益和经济实体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盈亏状况如何;

(五)本单位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六)财经管理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七)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八)本人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问题;

(九)学校或组织、人事及审计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学校有关行政负责人任职四年以上的,对其经济责任的审计以近两年的情况为主,必要时可延伸审计至其他年度。

第十五条 审计处应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的行政负责人所在部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的行政负责人。

第十六条 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的行政负责人所在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审计处的要求,及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负责人应当按照要求,写出自己负有主要责任和直接责任的财务收支事项的书面材料,并于审计工作开始后5日内送交审计组。

向审计组提交的书面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人职责范围;

(二)本人履行职责情况;

(三)与本人负责的工作相关的财务收支情况,主要经济活动情况及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四)本人遵守财经法纪及廉政规定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有关行政负责人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

第十七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的负责人所在部门、单位和本人的意见。被审计的负责人及所在部门、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7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审计处。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组向审计处提交的审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的基本情况;

(二)单位和个人的基本情况;

(三)单位、部门财务收支情况;

(四)审计查出的单位主要问题和个人经济问题;

(五)对审计查出的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审计建议;

(六)个人履行与财务收支相关的经济管理职责情况;

(七)个人经济责任的确定;

(八)其他有关的情况。

第十八条 审计处审定审计报告,对有关行政负责人本人任期内的经济责任作出客观评价,向学校提交审计结果报告,并抄送组织或人事、纪检、监察和其他有关部门。

审计结果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行政负责人所在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和总体评价;

(二)审计查出的单位主要问题和个人经济问题;

(三)个人经济责任的确定。

审计处对被审计的行政负责人所在部门、单位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认为需要依法依纪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九条 审计处要建立有关行政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档案,保证审计报告的完整性和审计工作的连续性。

第二十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将审计结果报告作为有关行政负责人调任、降职、免职、辞职、退休等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时的参考依据。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处处理;确有问题,又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由任免管理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在对有关行政负责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中,要将对有关行政负责人的审计情况列入责任考核的内容,并同时载入其《廉政卷宗》。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审计处依法实施有关行政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的有关行政负责人及所在部门、单位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单位,审计处应当根据《审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对责任人建议其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绝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资料;

(二)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三)提供伪证、毁灭转移证据,隐瞒事实真相;

(四)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提供资料人员、检举人和证人。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在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

法院经济责任审计范文第2篇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有关行政负责人,是指学校财务、校办产业、基本建设、后勤管理部门和二级学院(系、部)、科研的主要行政负责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是指第二条所列人员任职期间,对其所在部门、单位财务收支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主管责任,是指被审计者对所在部门、单位的经济活动事项由于管理、领导不当造成不良的经济效果或因监督不力致使所在的部门、单位出现违法违纪问题应负的经济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被审计者因对其分工主管的经济事项管理不当,或由于决策失误而事后又处理不力,以及违规操作造成所在部门、单位经济损失或经济效益差应负的经济责任。

第四条 有关行政负责人在任期届满、届中,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转任、轮岗、降职、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时,应当接受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五条 对学校有关行政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学校授权,学校审计处组织实施,也可委托社会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对有关人员实施经济责任审计时,依法享有独立审计监督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审计程序和本实施办法,做到依法审计。

第六条 有关行政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由组织或人事部门按照届中、届满、临时提请等形式,合理安排。

(一)届中经济责任审计。由组织或人事部门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意见,经由纪检、审计处牵头负责,纪检、监察、审计和组织、人事部门领导组成的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后,由审计处安排并组织实施。

(二)届满经济责任审计。由组织或人事部门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需要审计的书面委托建议,由审计处列入下一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特殊情况临时提出经济责任审计。由组织或人事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协商,审计处按规定程序实施。

第七条 有关行政负责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原则上应先审计,后离任。

第八条 审计处实施有关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时,应组成项目审计组,并可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

第九条 财务管理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依法履行财务管理的职责;

(二)学校预算的编制、调整和执行是否符合规定;

(三)学校各类资产的状况如何,(本文来自于范-文-先-生-网)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四)办学经费的筹集情况如何,是否逐年增加,各项收入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有无乱收费、乱集资或截留、挤占、挪用学校收入等问题;

(五)各项支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效益如何,有无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问题;

(六)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七)财务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八)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九)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十)资金管理是否符合规定,有无乱设银行账户和出租、出借、转让银行账户及公款私存等问题,现金和支票的管理是否合规,有价证券的购买及其资金来源是否合法,管理和使用是否安全、妥善;

(十一)年度决算和财务报告及有关的会计报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等会计资料是否完整、真实、合法,并按规定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十二)有无私设“小金库”、滥发钱物等问题;

(十三)学校或组织、人事及审计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校办产业管理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能否按照《公司法》、《企业法》和国家的财经法规及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规定对校办产业进行管理;

(二)校办产业的效益和校办企业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盈亏状况如何,是否真实、合法,能否及时足额纳税,利润分配是否符合规定,能否按照规定、协议或合同及时足额向学校上交有关费用和利润;

(三)国有资产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有无无偿占用学校有形资产的现象;

(四)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五)各项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如何,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六)各项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七)本人是否遵守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八)学校或组织、人事及审计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基本建设管理部门主要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基建项目是否纳入计划管理,基建投资计划是否报经主管部门审批,有无计划外工程项目和超计划工程项目,有无自行改变原批准建设项目或者扩大建筑面积、提高建设标准等问题;

(二)基建经费的筹集情况如何,是否真实、合法,有无乱集资等问题;管理和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有无截留、挪用等问题;使用效益如何,工程质量是否达到设计要求,有无严重超概算工程项目和长期延误完工项目,有无损失浪费;工程竣工结算是否真实、合法并经审计后付款;

(三)工程招标、承包是否符合规定,手续是否完备、合法,合同、协议的执行情况如何;

(四)经济决算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五)各项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六)本人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七)学校或组织、人事及审计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后勤管理部门(总务处、后勤集团)主要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依法履行经济管理的职责;

(二)各类资产多少,是否保值增值,有无无偿占用学校资产的问题;

(三)经费的筹集情况如何,是否逐年增加,自给率是否逐年提高,各项收入是否纳入财务管理, 是否真实、合法,有无乱收费、乱集资或截留、挤占、挪用学校经费和其他经费的问题;

(四)各项支出是否纳入财务管理,是否真实、合法,效益如何,有无滥发钱物和损失浪费等问题;

(五)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对所办经济实体进行管理,所办经济实体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盈亏状况如何;

(六)与所属部门和外单位签订的协议、合同等是否合法合规,执行结果如何,有无损害学校权益的问题;

(七)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八)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九)财经管理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十)本人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违规问题;

(十一)在财务管理和物资管理方面是否尽责,有何问题;

(十二)学校或组织、人事及审计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各院(系、部)、科研主要行政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是:

(一)是否依法履行经济管理的职责;

(二)本单位经费状况如何,是否逐年增加,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纳入预算管理,是否真实、合法,各项支出的效益如何,有无重大违纪违规和损失浪费问题;

(三)各类资产的状况如何,是否安全完整,保值增值,使用效益如何;

(四)所办产业的效益和经济实体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和盈亏状况如何;

(五)本单位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六)财经管理规章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有效;

(七)经济决策是否按规定的程序进行,效益如何,有无重大失误;

(八)本人是否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有无违纪问题;

(九)学校或组织、人事及审计部门认为需要审计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学校有关行政负责人任职四年以上的,对其经济责任的审计以近两年的情况为主,必要时可延伸审计至其他年度。

第十五条 审计处应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的行政负责人所在部门、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的行政负责人。

第十六条 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的行政负责人所在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审计处的要求,及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负责人应当按照要求,写出自己负有主要责任和直接责任的财务收支事项的书面材料,并于审计工作开始后5日内送交审计组。

向审计组提交的书面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人职责范围;

(二)本人履行职责情况;

(三)与本人负责的工作相关的财务收支情况,主要经济活动情况及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四)本人遵守财经法纪及廉政规定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有关行政负责人及其所在部门、单位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

第十七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当征求被审计的负责人所在部门、单位和本人的意见。被审计的负责人及所在部门、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7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审计处。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组向审计处提交的审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的基本情况;

(二)单位和个人的基本情况;

(三)单位、部门财务收支情况;

(四)审计查出的单位主要问题和个人经济问题;

(五)对审计查出的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审计建议;

(六)个人履行与财务收支相关的经济管理职责情况;

(七)个人经济责任的确定;

(八)其他有关的情况。

第十八条 审计处审定审计报告,对有关行政负责人本人任期内的经济责任作出客观评价,向学校提交审计结果报告,并抄送组织或人事、纪检、监察和其他有关部门。

审计结果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行政负责人所在单位财务收支情况和总体评价;

(二)审计查出的单位主要问题和个人经济问题;

(三)个人经济责任的确定。

审计处对被审计的行政负责人所在部门、单位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认为需要依法依纪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九条 审计处要建立有关行政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档案,保证审计报告的完整性和审计工作的连续性。

第二十条 组织、人事部门应将审计结果报告作为有关行政负责人调任、降职、免职、辞职、退休等提出审查处理意见时的参考依据。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处处理;确有问题,又不构成党纪政纪处分的,由任免管理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一条 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在对有关行政负责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中,要将对有关行政负责人的审计情况列入责任考核的内容,并同时载入其《廉政卷宗》。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审计处依法实施有关行政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的有关行政负责人及所在部门、单位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单位,审计处应当根据《审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罚;对责任人建议其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绝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资料;

(二)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三)提供伪证、毁灭转移证据,隐瞒事实真相;

(四)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提供资料人员、检举人和证人。

第二十三条 审计处在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

法院经济责任审计范文第3篇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企业单位负责人的管理和监督,正确评价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促进企业负责人依法经营和管理,保障企业资产的良好运营,根据《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 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中办发[1999]20号)和《广东省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粤办发[2000]19号)及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监督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企业单位负责人,是指校办产业和学校所属按企业化管理的经济实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任期经济责任,是指企业负责人任职期间对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负有的责任,包括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主管责任,是指被审计者对所在企业的经济活动事项由于管理、领导不善造成不良的经济效果或因监督不力致使所在企业出现违法违纪问题应负的经济责任。

直接责任,是指被审计者因对主管的经济事项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管理不善,或由于决策失误而事后又处理不力以及违规操作,造成所在企业经济损失或经济效益差应负的经济责任。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包括企业负责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任期内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资产重组事项经济责任审计。

企业负责人任期届满、或者任期内办理调任、降职、免职、辞职、退休等事项时,应当进行审计。

企业进行改制、改组、兼并、出售、拍卖、破产等资产重组的同时,应当进行审计。

第五条 学校企业单位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由学校决定或由组织或人事部门提请,学校审计处负责实施。

第六条 学校组织或人事部门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初步计划送审计处,经协商列入审计项目计划,报学校批准并组织人员实施。因特殊情况临时提请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由组织或人事部门与审计处共同协商,报请学校批准并组织实施。

第七条 企业单位负责人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原则上先审计,后离任。

第八条 实施企业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应成立项目审计组,并可根据需要,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

第九条 实施企业单位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通过对其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分清企业负责人应负的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

实施审计应当对整个任期进行审计。任职时间较长的,应以近期年度为主,但不少于审计两个会计年度。对查出重大问题线索的,应追溯以前年度。

第十条 企业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 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债权债务是否清楚,有无纠纷和遗留问题;

(二) 企业对外投资和资产的处置;

(三) 企业对外担保、融资、产权转让、资产重组情况;

(四) 企业收益的分配情况;

(五) 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及其执行情况;

(六) 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

第十一条 审计组要在审计的基础上,重点审查企业负责人在任职期间与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情况;有无侵占国家资产,违反财务收支有关的廉政规定和其他违法违纪问题。分清负责人对本企业资产、负债、损益不真实,投资效益差,以及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问题应负的责任。

第十二条 学校审计处应按法定程序和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实施审计工作。

第十三条 实施审计3日前,审计处应向被审计的企业负责人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的企业单位。

第十四条 审计通知送达后,被审计的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被审计的企业负责人应当按照要求,写出自己负有主管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企业资产、负债、损益事项的书面材料,并于审计工作开始后5日内送交审计组。

向审计组提交的书面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人职责范围;

(二)本人任职期间与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目标责任制有关的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三)本人在企业资金运作、经营管理、收入分配等方面履行职责情况;

(四)本人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以及与财务收支有关廉政规定的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应当对所提供的书面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承诺。

第十五条 对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和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审计评价,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资产、负债、损益的真实性,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资产、负债、损益不真实应负的责任;

(二)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合法性,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应负的责任;

(三)企业经营成果,企业负责人对未完成与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应负的责任;

(四)企业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情况,企业负责人对经营决策失误、投资效益差和造成重大损失应负的责任;

(五)与企业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置和执行情况,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经济管理水平低应负的责任。

第十六条 审计组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处提交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送前,应征求被审计的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和本人的意见。被审计的企业负责人及所在企业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7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审计组提交的审计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的范围、重点、方式、方法;

(二)被审计的企业负责人的职责范围和所在企业的基本情况;

(三)对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审计评价意见和评价依据;

(四)对被审计的企业负责人任期内的经济责任的审计评价意见和评价依据;

(五)对被审计的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以及违反《审计法》的行为的定性、处理、处罚意见及依据;

(六)对被审计的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改善经营管理和提高效益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审计处在审定审计报告前,可先征询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八条 审计处审定审计报告,对企业负责人本人任期内的经济责任作出客观评价,向学校提交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并抄送企业负责人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

审计结果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的范围、重点和有关情况的说明;

(二)对被审计的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资产、负债、损益的审计评价意见和评价依据;

(三)对被审计的企业负责人任期内的经济责任的审计评价意见和评价依据;

(四)对被审计的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以及违反《审计法》的行为的处理、处罚意见或结果。

对被审计的企业负责人所在企业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问题,认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处罚的,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九条 学校及组织或人事部门,应将审计结果报告作为企业负责人调任、降职、免职、辞职、退休等的参考依据。应当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在对企业负责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中,要将审计情况列入责任考核的内容,并同时进入其《廉政卷宗》。

第二十一条 实施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的企业负责人及其所在企业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对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审计处应当依据《审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对责任人建议学校或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或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绝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议报表等资料;

(二)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三)提供伪证、毁灭转移证据,隐瞒事实真相;

(四)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提供资料人员、检举人证人。

第二十二条 审计处在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

法院经济责任审计范文第4篇

关键词:医院 经济责任审计 策略

医院是救死扶伤的地方,医疗事业则对于人们的身体健康起着保障作用。当下我国医疗事业正积极发展,为此,提高医院廉政建设则至关重要。要实现医院医疗事业的长远发展,就需要认真审计医院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针对医院党政主要干部、医院财务管理、岗位监督、经济审计责任等方面进行监督,不断提高监督效力。因而在医院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能够为医院带来良好的声誉,塑造医院良好的社会形象,帮助医院健康有序地发展。

一、医院经济责任审计中的缺陷

(一)审计效果滞后

不少医院都是执行离任后审计制度。医院干部退休离任以后,审计部门的审计核查取证工作就变得相当困难,审计效率也不高,审计工作难度更大了,因而出现了不少审计风险。一般来说,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完成以后审计部门应该要写出审计报告,而经济责任审计的最终结果是不公开的,而这些审计方式使得经济责任审计和审计结果监督联系不紧密,造成审计结果不佳。同时,上级主管部门和本部门领导不够重视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也是导致审计滞后的原因之一。

(二)审计方法落后

当前,经济责任审计效果不理想是因为医院的审计还是以人工为主。医院的内部审计无法使用高标准的超常审计方法,例如对重要的疑难事项使用内查外调的强力审计方法。一般审计员只能根据内部资料来审计,对审计工作的开展有一定限制。

(三)审计制度不规范

在经济责任审计中,规范的责任管理机制和审计操作规定没有被有效体现出来,因而很多审计员不知道怎样去评估医院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人员经常会遇到财政目标被混淆在一起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具体来说,存在漏洞的制度让审计员不能很好地理解审计方面的一些原则性问题,审计工作出现盲目性也在所难免,审计员也经常面临评估失误、审计能力有限等问题。

(四)审计队伍专业性不强

医院不能因为审计单位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而对审计工作不十分重视,因而审计员的配备也不多。医院审计工作人员专业审计知识单薄,业务能力较低,没有很好的综合分析能力。一些审计员通常是以息事宁人的态度处理审计问题,使得审计结果的可信度不高。一些审计员没有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不能从法律角度去认识经济责任审计,因而审计员的工作重心多放在财务方面,事前、事中、事后审计工作不连贯。一些审计员没有强烈的业务精神,甚至在审计工作中做出违法乱纪的事情,使审计质量大为降低。

二、医院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策略分析

(一)坚持先审后用原则

审计工作者必须要知道,经济责任审计机制十分落实在于经济责任审计成果运用是否到位。要加强事前审计,针对医院领导干部实施任中审计,认真检查领导干部的腐败行为。在运用审计结构时要构建联动机制,进行全面监督。加强任中审计,将各项审计工作结合起来是最为行之有效的办法,如此一来还能将经济责任审计成果的好处展示出来,提升审计效率。

(二)运用不同的审计策略

第一,转变审计重点。由于经济责任审计时间跨度大,被审单位资料多,传统的审计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审计职责的要求,必须更新审计模式。要全力推动由以财务收支审计为主向以管理审计、绩效审计为主转变,由注重揭示查处问题向加强机制和制度建设转变,由监督为主向监督与服务并重转变,积极推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全面转型。第二,要想全面提高审计工作效率,保障审计质量,就应该运用信息技术实施审计,以科学的系统管理方法开展审计工作。第三,要加强审计部门、纪检部门、人事部门的交流学习工作,使之相互借鉴有益经验,提升审计质量。

(三)构建合理的评估机制

建立科学的评估机制是保障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有效实施的重要保障。经济责任审计的核心就是评价经济责任,以人在某事所负的责任定性。要坚持从实际出发,以法律政策为准绳,以审计事实为依据,对审计事项做出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评价。另外,审计部门要重视计量指标,对医疗的财务状况、运营流程、发展能力进行有效评估。只要科学地做到评价工作和评价目标的一致性,才能很好地得出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结果,这也是对审计工作的高度负责。审计时要对医院领导干部的职权有清楚的认识,能根据经济责任来评价所有事项。科学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估机制能够审计结果更加公正。

(四)提高审计人员专业素养

完善改革审计工作人员的选拔制度, 强化审计职能, 改善审计人员的知识结构, 大力培养复合型专业人才。应经常举办经济责任审计专题培训并开展理论研讨,要十分注意加强对党和政府重大方针政策的学习,树立全局观念,培养宏观意识,学会历史地、系统地、辩证地看问题。不断提高审计人员的操作技能和审计水平,努力把审计队伍建设成为业务精、素质高、作风正的过硬队伍。同时要求审计人员在工作中严谨细微, 有强烈的责任心与事业心, 为医院的经济责任工作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三、 结束语

随着社会医患矛盾的增加,医疗纠纷事故越来越多,人们对医疗机制的改革也更加重视了。医疗机制的公开透明化呼声日益高涨。通过对医院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研究发现,这项工作的独特性较多,而且审计工作中的问题也不少。要想彻底根治这个问题,就应该通过制定切实可行的监督方案,提高审计人员审计能力,完善审计方面的规章流程,让医疗卫生行业踏踏实实为人们服务,促进医院和谐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法院经济责任审计范文第5篇

摘 要 本文主要论述了院校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必要性,分析了院校开展经济责任审计面临的问题,并对完善院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策措施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 院校 经济责任 审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在经济活动日趋频繁,干部管理监督机制逐步完善的条件下,以法制的形式开展并固定下来的。完善和推进院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院校开展经济责任审计的必要性

(一)开展院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推进依法治校的有效手段

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有助于将领导干部权力的行使置于有效的监督之下,防止干部失职、越权以及滥用权力,促使干部自觉增强法制观念,引导领导干部依法用权、依法行政。院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可以进一步维护院校经济秩序,促进学校经济健康发展,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二)开展院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保护院校资产安全完整的客观需要

经济责任审计能通过对法定代表人履行责任状况的监督,警示并鞭策责任人加强自身素质培养,促使党政领导懂经济、善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提高整体管理水平,通过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挖掘潜力增收节支,保证院校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开展院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是干部考核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经济责任审计是通过监督这一特殊手段,采取量化分析的方法,对领导干部任期内的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和个人的经济行为进行考核,具有可比性强、可信度高的优点,既丰富了干部考核的内容,又客观准确地反映了干部真实业绩,是考核干部的一种有效方法。

二、院校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问题

院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是一项十分复杂的系统工程,是院校审计工作的新课题,工作中存在很多问题有待进一步探讨和解决。

(一)院校审计部门独立性不强

院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虽然是受托审计,但仍然是同级审同级,是对同级干部的考察和监督,涉及干部的敏感问题,又碍于同级干部的面子,对于大胆履行审计的监督职能,会大打折扣,同时审计部门在履行审计监督职能时很大程度上会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干扰,限制了审计工作的开展。

(二)经济责任审计手段单一、方法滞后

由于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没有成熟的经验可借鉴,审计部门在工作方法上多沿袭传统的审计办法,审计手段只限于调查、审阅、核对、查证等,如没有特殊线索,审计中难以发现会计记录未反映的问题。而领导干部的个人经济问题一般很少反映在单位账上,审计部门对此类问题要查深查透,困难重重。

(三)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标准不明确

由于被审计对象在任职时,大都没有明确其任期内的经济指标,在评价其业绩时,缺乏指标依据给审计评价带来难度。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标准不统一,导致对被审计领导的经济责任和领导责任难以界定,审计评价无从下手。同时,审计评价和责任界定无统一标准,评价难以适度,表现为评价范围过宽或过窄。

三、完善院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策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充分明确经济责任审计意义

审计部门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降低审计风险,使经济责任审计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深化。各级领导要全力支持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制度程序的规范和审计工作的效果,要在学校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既发挥审计职能部门的主力军作用,又加强各部门的协作配合,将审计监督与干部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

(二)积极协调、密切配合,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不但是审计部门的工作,需要多个部门共同协调,积极配合,对院校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不只是审计一个部门的任务,而是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和内部审计的共同职责,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联度高、内容复杂的系统工程。各部门要齐抓共管,协同作战,以更好地发挥监督的整体合力,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化、经常化。

(三)明确重点、科学评价,提高经济责任审计质量

在审计重点上,既要注重真实性的审查,更要注重合法性和效益性的审查,在利用财务收支审计的成果时,应注意区分经济责任审计与财务收支审计的异同点。在审计评价中,应客观全面,尊重历史,注意划清四个界限:任期内责任与任期前责任的界限,主观因素与客观因素的界限,工作失误与失职渎职、的界限,直接责任与间接责任的界限,提高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准确性。

(四)加强培训、深化研究,提高审计人员业务素质

经济责任审计不同于其他审计,其风险更大,对审计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水平要求更高,审计人员的素质决定着审计质量,关系到经济责任审计的成败,影响到干部考核和录用。因此,必须加强审计人员的学习、培训和理论研究,提高审计队伍的综合素质和理论水平,为更好的开展院校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打下坚实基础。

参考文献:

[1]张素梅,李天舒,梁建华.试论完善院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国农业会计.2006.5.

[2]孙崇瑜.高等学校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的问题及对策刍议.经济问题探索.2006.1.

法院经济责任审计范文第6篇

【关键词】医院 经济责任 审计评价体系

在医院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对于维护医院经济秩序,保障医院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医院通过构建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有助于被审计部门纠正错误和改正错误,有助于进一步强化对医院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能够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医院可能产生的腐败问题,促进医院领导干部与管理阶层廉洁奉公。党召开的十明确指出:“要建立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健全决策机制和程序,建立决策问责和纠错制度。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完善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司法公开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健全质询、问责、经济责任审计、引咎辞职、罢免等制度,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因此,建立医院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制度,构建医院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对塑造医院良好的社会公众形象,促进医院朝着良好的方向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医院经济责任审计的概念

所谓医院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称为医院法人经济责任审计,或者称为医院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其属于我国卫生系统内部审计概念范畴,是指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院等事业单位在国家审计机关及本系统上级内部审计机构业务指导监督下,按照组织内部实际工作,依据管理干部权限,遵循相关政策规范,委托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统筹执行,采取抽调内部审计人员或者通过外部专家执行审计程序的形式,对隶属内部管理的医院院长及领导阶层、相关干部人员在担任医院管理职务期间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独立和客观的监督、鉴证以及评价,此外,包括提供管理咨询服务的行为[1]。医院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对被审计部门的财政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及其所进行的相关经济活动担负的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以加强对医院领导干部阶层的管理与监督,正确评价其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督促其自觉履行自己的职责,廉政奉公。而医院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后得出的结果,可以作为相关部门对医院领导干部及领导阶层进行考察、选拔、任用以及奖惩的主要根据[2]。

二、构建医院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的意义及必要性

(一)有助于加强对医院领导干部的监督,促进其廉政勤政

按照相关部门颁发的《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医院也应当坚持党管干部这一原则,根据这一原则的指导进一步明确规定干部的管理权限,并在此基础上,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对以往单一固定的领导干部委任制进行相应的改革,根据医院实际情况采取委任、聘任、选任以及考任等多种形式。而构建医院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有助于加强对医院领导干部各方面的有效监督,有助于加强对医院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工作任务与目标完成情况的考察及审核,通过考核将其结果和任用及奖惩相挂钩,能够激励和促进医院领导干部更好地完成工作,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廉政勤政[3]。

(二)有助于促进医院维持正常的经济秩序

目前,许多医院存在着不少问题,举例来说,有一部分医院领导干部私自设立“小金库”,中饱私囊。而另外还有一部分医院领导阶层盲目武断决策,购入了大量医疗设备,而在实际医疗工作中这些设备的使用率却不高,甚至有一部分医疗设备还处于闲置状态,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医疗资源的浪费。再如,有一部分医院在招标采购以及扩大医院设施基本建设等方面有“潜规则”现象发生。另外还有一部分医院对其名下的相关资产缺乏有力的监督与管理,导致下属的部分单位或部门财务管理混乱不堪。这些问题都不利于医院维持正常的经济秩序,也不利于医院健康可持续的发展。因而,有必要对医院进行改革以解决这些问题。根据相关部门颁发的《关于公立医院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对医院监管机制实施改革时要强化对其功能定位和发展规划的监管,严格控制其建设规模及标准,严格控制其贷款行为,不断加强对大型医疗器械及医用设备的配置管理。此外,还要建立健全医院相关的财务分析及相关的财务报告制度,不断强化对医院的财务监管,建立健全医院财务审计及医院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因此,构建医院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对于医院维持正常的经济秩序具有重要的作用。此外,通过加强对医院领导干部及管理阶层在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审计,有助于正确评价医院领导干部及管理阶层在医院财务管理方面的功过,还能为相关领导及组织部门考核评价医院领导干部提供依据。

(三)有助于保障医院功能得到正常有效的发挥

医院的主要功能是确保基本医疗,确保各项医疗任务和社会任务的完成。现阶段,许多医院无法正常有效的发挥其功能。举例来说,有些医院利用其在药品流通领域的多重角色,抬高药价,谋取私利。这些行为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医院正常有效功能的发挥。医院的领导干部与管理阶层作为其功能发挥的指挥者,既要确保医院的正常运转,又要确保医院的功能在合法、无损患者利益的前提下得到充分的发挥。所以,对医院实行经济责任审计,构建医院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有助于对医院领导干部及管理阶层的权力进行有效监督和约束,同时,也有助于保障医院功能得到正常有效的发挥。

三、构建医院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的立足点

医院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的构建,应立足于“依法评价、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科学合理、权责统一、简洁全面”,在此基础上以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作为评价依据,构建医院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此外,还要注意相关数据的搜集和评价方法的合理运用,充分发挥整个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的整合作用,将最终的审计结果予以量化,以便客观公正地对所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进行界定。具体如下图所示。

四、医院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的评价指标

(一)体现医院经营管理及绩效责任

对医院领导干部及管理阶层而言,履行好自己的工作职责,完成医院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并取得一定的经营业绩,就是其应当承担的主要经济责任。而评价其经营管理业绩的优劣则可以通过建立相应财务指标来完成。对医院而言,以下几个指标可以作为其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评价指标:首先,能够反映获利责任的指标(含利润额、经济增加值、总资产报酬率、净资产收益率等)。其次,能够反映资产运营责任的指标(含总资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不良资产所占比率、资产现金回收率等)。再次,能够反映偿债责任的指标(含资产负债率、现金流动负债比率、带息负债比率等)。最后,能够反映物化资源利用责任的指标(含医用设备收益增长率、医用器械收益增长率、医院病床日均收益增长率等)[4]。

(二)体现医院重大经济决策责任

医院重大经济决策包括医疗合作项目投资、医院名下的国有资产处置、购入大型医疗设备或医用器材等方面的决策。医院所做的每一个重大经济决策都关系到医院今后的发展。所以,在医院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中应包含与之相应的决策机制、与之相应的执行机制以及与之相应的监督机制。此外,可以将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作为评价重大经济决策责任的依据。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应有明确的划分。一般而言,定性指标倾向于对重大经济决策责任的性质进行评测,诸如医院重大经济决策规则及程序建立健全与否,相关的重大经济决策有没有被有效执行以及最终结果能不能达到决策目标要求等。而定量指标更倾向于对重大经济决策责任量化评测,诸如医院重大经济决策失误的次数及其违规的次数、医院重大经济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额及其所占的比率以及医院对外投资收益率。通过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能够更好地对医院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做出更客观、更公允的评价。举例来说,对医院领导干部重大经济决策违规次数的进行定量考察考查,能够从中得知医院领导干部有没有严格按照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来执行各项操作,若医院领导干部没有通过与领导班子共同探讨又或者没有通过有关部门考察论证就做出医院重大经济决策则算违规决策,应当追究其责任。再如,若因医院领导干部做出的重大经济决策失误而造成医院损失,则该损失应由医院领导干部承担损失。经济责任也应由其来承担。有一点需要强调的是,对于因正常决策而造成的损失额与因违规决策而造成的损失额应进行必要的区分,前者应由医院领导集体承担责任,而后者应由决策者个人承担责任。

(三)体现医院承担内部控制责任

医院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经营管理,对国家各项相关的经济工作方针及政策予以落实,以及确保医院内部控制、医院相关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有效、健全和适当,是每个医院领导干部及其管理阶层加强医院管理、做好医院经营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之所在[5]。因而,在构建医院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时,应体现医院在其内部控制建立以及执行过程中所应当承担的责任,要从不同的方面确立相应的评价指标,诸如医院的内部环境、医院在经营与管理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评估、医院风险预防措施及控制活动、医院各部门信息与沟通以及医院各部门内部监督力度等。从这些内容中设置相应的指标,构建医院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更具客观性、公正性、全面性以及综合性。此外,还要注意结合定量与定性指标,因为,采用定性指标与定量指标相结合的手段进行评价,能够更好地对被审计部门或个人做出更客观、更公允的评价。

(四)体现医院承担社会及法律责任

医院领导干部及管理阶层既要承担其内部各方面的管理责任,又要承担服务社会、维护全体员工合法利益以及作为独立的事业单位守法经营的责任。所以,在构建医院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时,有必要将诸如城乡对口支援、发生的医疗事故次数以及医院对社会的贡献率等不同的指标考核纳入其中,要在医院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中体现医院承担的社会责任。此外,在构建医院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时,还应将违纪违规比率以及个人违规资金比率等指标考核纳入其中,以体系医院承担的法律责任[6]。

对于医院领导干部及管理阶层在任职期间所承担的经济责任进行评价时,要注意把握以下几个原则。第一、对构建医院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的各类定量指标进行必要的分析评价,尤其是要结合医院领导干部及管理阶层每一年的考核指标与任职期间考核指标进行相应的评价。第二、对医院领导干部及管理阶层在任职期间的经营管理水平及其对医院做出的贡献进行必要的定性分析及综合评价。其中,定性评价指标可包含很多方面,诸如医院重大发展战略的决策及执行、医院日常经营管理决断、医院各部门各个科室的基础管理、医院的行业影响以及医院对社会做出的贡献等都可以作为定性评价的指标。第三、对整个医院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的构建进行综合评价,对医院领导干部及管理阶层在履行职责时出现的问题所应承担的直接责任、间接责任,以及部门责任、领导责任进行明确的界定与划分,这样能够督促相关部门更好地履行其工作职责。

五、结束语

综上所述,构建医院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对于对塑造医院良好的社会公众形象,促进医院朝着良好的方向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有助于加强对医院领导干部的监督,促进其廉政勤政。其次,有助于促进医院维持正常的经济秩序。再次,有助于保障医院功能得到正常有效的发挥。而在构建医院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时应以体现医院经营管理及绩效责任、体现医院重大经济决策责任、体现医院承担内部控制责任和体现医院承担社会及法律责任为评价指标。笔者希望有更多的有志之士,能够投身到医院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这个课题的研究之中,指出笔者在文中的不足之处,同时也可以为这一课题的研究做出自己应有的一份贡献。

参考文献

[1]张莹,杜伟钊.医院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政策环境与对策探讨[J].中国卫生经济,2014,(33):89-91.

[2]李爱群.公立医院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研究[C].全国内部审计理论研讨优秀论文集.2011,(20):12.

[3]刘立善.新医改下公立医院经济责任审计探析[J].财会研究,2013(6):61-63.

[4]毛晓文.县级公立医院领导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构建[J].财经界,2013,(2):220.

[5]沈珍雁.经济责任审计指标体系构建--以公立医院为例[J].商,2015,(25):145-145.

法院经济责任审计范文第7篇

一、医院经济责任审计的概念

所谓医院经济责任审计,也可以称为医院法人经济责任审计,或者称为医院领导人经济责任审计。其属于我国卫生系统内部审计概念范畴,是指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院等事业单位在国家审计机关及本系统上级内部审计机构业务指导监督下,按照组织内部实际工作,依据管理干部权限,遵循相关政策规范,委托单位内部审计机构统筹执行,采取抽调内部审计人员或者通过外部专家执行审计程序的形式,对隶属内部管理的医院院长及领导阶层、相关干部人员在担任医院管理职务期间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独立和客观的监督、鉴证以及评价,此外,包括提供管理咨询服务的行为[1]。医院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目标是通过对被审计部门的财政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及其所进行的相关经济活动担负的责任履行情况进行审计,以加强对医院领导干部阶层的管理与监督,正确评价其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督促其自觉履行自己的职责,廉政奉公。而医院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后得出的结果,可以作为相关部门对医院领导干部及领导阶层进行考察、选拔、任用以及奖惩的主要根据[2]。

二、构建医院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的意义及必要性

(一)有助于加强对医院领导干部的监督,促进其廉政勤政

按照相关部门颁发的《关于深化卫生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医院也应当坚持党管干部这一原则,根据这一原则的指导进一步明确规定干部的管理权限,并在此基础上,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对以往单一固定的领导干部委任制进行相应的改革,根据医院实际情况采取委任、聘任、选任以及考任等多种形式。而构建医院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有助于加强对医院领导干部各方面的有效监督,有助于加强对医院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工作任务与目标完成情况的考察及审核,通过考核将其结果和任用及奖惩相挂钩,能够激励和促进医院领导干部更好地完成工作,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责,廉政勤政[3]。

(二)有助于促进医院维持正常的经济秩序

目前,许多医院存在着不少问题,举例来说,有一部分医院领导干部私自设立“小金库”,中饱私囊。而另外还有一部分医院领导阶层盲目武断决策,购入了大量医疗设备,而在实际医疗工作中这些设备的使用率却不高,甚至有一部分医疗设备还处于闲置状态,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医疗资源的浪费。再如,有一部分医院在招标采购以及扩大医院设施基本建设等方面有“潜规则”现象发生。另外还有一部分医院对其名下的相关资产缺乏有力的监督与管理,导致下属的部分单位或部门财务管理混乱不堪。这些问题都不利于医院维持正常的经济秩序,也不利于医院健康可持续的发展。因而,有必要对医院进行改革以解决这些问题。根据相关部门颁发的《关于公立医院院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对医院监管机制实施改革时要强化对其功能定位和发展规划的监管,严格控制其建设规模及标准,严格控制其贷款行为,不断加强对大型医疗器械及医用设备的配置管理。此外,还要建立健全医院相关的财务分析及相关的财务报告制度,不断强化对医院的财务监管,建立健全医院财务审计及医院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因此,构建医院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对于医院维持正常的经济秩序具有重要的作用。此外,通过加强对医院领导干部及管理阶层在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审计,有助于正确评价医院领导干部及管理阶层在医院财务管理方面的功过,还能为相关领导及组织部门考核评价医院领导干部提供依据。

(三)有助于保障医院功能得到正常有效的发挥

医院的主要功能是确保基本医疗,确保各项医疗任务和社会任务的完成。现阶段,许多医院无法正常有效的发挥其功能。举例来说,有些医院利用其在药品流通领域的多重角色,抬高药价,谋取私利。这些行为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医院正常有效功能的发挥。医院的领导干部与管理阶层作为其功能发挥的指挥者,既要确保医院的正常运转,又要确保医院的功能在合法、无损患者利益的前提下得到充分的发挥。所以,对医院实行经济责任审计,构建医院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有助于对医院领导干部及管理阶层的权力进行有效监督和约束,同时,也有助于保障医院功能得到正常有效的发挥。

三、构建医院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的立足点

医院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的构建,应立足于“依法评价、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科学合理、权责统一、简洁全面”,在此基础上以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作为评价依据,构建医院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此外,还要注意相关数据的搜集和评价方法的合理运用,充分发挥整个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的整合作用,将最终的审计结果予以量化,以便客观公正地对所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进行界定。具体如下图所示。

四、医院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的评价指标

(一)体现医院经营管理及绩效责任

对医院领导干部及管理阶层而言,履行好自己的工作职责,完成医院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并取得一定的经营业绩,就是其应当承担的主要经济责任。而评价其经营管理业绩的优劣则可以通过建立相应财务指标来完成。对医院而言,以下几个指标可以作为其经济责任审计的重要评价指标:首先,能够反映获利责任的指标(含利润额、经济增加值、总资产报酬率、净资产收益率等)。其次,能够反映资产运营责任的指标(含总资产周转率、应收账款周转率、不良资产所占比率、资产现金回收率等)。再次,能够反映偿债责任的指标(含资产负债率、现金流动负债比率、带息负债比率等)。最后,能够反映物化资源利用责任的指标(含医用设备收益增长率、医用器械收益增长率、医院病床日均收益增长率等)[4]。

(二)体现医院重大经济决策责任

医院重大经济决策包括医疗合作项目投资、医院名下的国有资产处置、购入大型医疗设备或医用器材等方面的决策。医院所做的每一个重大经济决策都关系到医院今后的发展。所以,在医院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中应包含与之相应的决策机制、与之相应的执行机制以及与之相应的监督机制。此外,可以将定量指标与定性指标作为评价重大经济决策责任的依据。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应有明确的划分。一般而言,定性指标倾向于对重大经济决策责任的性质进行评测,诸如医院重大经济决策规则及程序建立健全与否,相关的重大经济决策有没有被有效执行以及最终结果能不能达到决策目标要求等。而定量指标更倾向于对重大经济决策责任量化评测,诸如医院重大经济决策失误的次数及其违规的次数、医院重大经济决策失误造成的损失额及其所占的比率以及医院对外投资收益率。通过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能够更好地对医院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的经济责任做出更客观、更公允的评价。举例来说,对医院领导干部重大经济决策违规次数的进行定量考察考查,能够从中得知医院领导干部有没有严格按照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来执行各项操作,若医院领导干部没有通过与领导班子共同探讨又或者没有通过有关部门考察论证就做出医院重大经济决策则算违规决策,应当追究其责任。再如,若因医院领导干部做出的重大经济决策失误而造成医院损失,则该损失应由医院领导干部承担损失。经济责任也应由其来承担。有一点需要强调的是,对于因正常决策而造成的损失额与因违规决策而造成的损失额应进行必要的区分,前者应由医院领导集体承担责任,而后者应由决策者个人承担责任。

(三)体现医院承担内部控制责任

医院严格按照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经营管理,对国家各项相关的经济工作方针及政策予以落实,以及确保医院内部控制、医院相关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有效、健全和适当,是每个医院领导干部及其管理阶层加强医院管理、做好医院经营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之所在[5]。因而,在构建医院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时,应体现医院在其内部控制建立以及执行过程中所应当承担的责任,要从不同的方面确立相应的评价指标,诸如医院的内部环境、医院在经营与管理过程中所面临的风险评估、医院风险预防措施及控制活动、医院各部门信息与沟通以及医院各部门内部监督力度等。从这些内容中设置相应的指标,构建医院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更具客观性、公正性、全面性以及综合性。此外,还要注意结合定量与定性指标,因为,采用定性指标与定量指标相结合的手段进行评价,能够更好地对被审计部门或个人做出更客观、更公允的评价。

(四)体现医院承担社会及法律责任

医院领导干部及管理阶层既要承担其内部各方面的管理责任,又要承担服务社会、维护全体员工合法利益以及作为独立的事业单位守法经营的责任。所以,在构建医院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时,有必要将诸如城乡对口支援、发生的医疗事故次数以及医院对社会的贡献率等不同的指标考核纳入其中,要在医院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中体现医院承担的社会责任。此外,在构建医院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时,还应将违纪违规比率以及个人违规资金比率等指标考核纳入其中,以体系医院承担的法律责任[6]。

对于医院领导干部及管理阶层在任职期间所承担的经济责任进行评价时,要注意把握以下几个原则。第一、对构建医院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的各类定量指标进行必要的分析评价,尤其是要结合医院领导干部及管理阶层每一年的考核指标与任职期间考核指标进行相应的评价。第二、对医院领导干部及管理阶层在任职期间的经营管理水平及其对医院做出的贡献进行必要的定性分析及综合评价。其中,定性评价指标可包含很多方面,诸如医院重大发展战略的决策及执行、医院日常经营管理决断、医院各部门各个科室的基础管理、医院的行业影响以及医院对社会做出的贡献等都可以作为定性评价的指标。第三、对整个医院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体系的构建进行综合评价,对医院领导干部及管理阶层在履行职责时出现的问题所应承担的直接责任、间接责任,以及部门责任、领导责任进行明确的界定与划分,这样能够督促相关部门更好地履行其工作职责。

法院经济责任审计范文第8篇

【关键词】 受托责任; 内部受托责任; 高等院校; 内部审计

中图分类号:F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4)14-0113-03

我国经济责任审计实践工作的开展已有20余年,而高等院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起步相对较晚,不论是理论研究还是实践都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如审计内容、审计范围、审计评价等。笔者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必须理解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内涵。

一、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存在的问题

(一)审计内容不够全面

目前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依然以合规性、合法性审计为主,具体审计内容中被审计人所在单位的财政、财务收支状况占的比重较大,主要检查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性与合法性、内部控制是否健全、重大经济决策程序是否合规、经济资源是否存在闲置或浪费,而很少关注其效益性,也就是所谓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同时由于高校不是以盈利为目的,高校产出是人才和科研成果等,其效益性的评价不同于企业的经济效益,主要表现为社会效益,而对社会效益的审计和评价难度则更大。

(二)审计范围差别较大

根据笔者的调查,目前高校内部审计对象的范围也有所不同,部分高校只将内部职能部门及院系的正职领导纳入审计范围,部分高校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包括所有内部中层领导(包含副职领导),部分高校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包含后勤实体负责人和高校投资企业负责人。审计对象涉及学院、职能部门及后勤产业等不同性质的单位,不同性质的被审计单位其领导承担的经济责任也不同,审计的重点也不同,要根据不同审计对象提出有侧重点的审计评价难度较大。

(三)经济责任目标不明确

现行事业单位干部管理体系下,大部分高校的中层领导干部在任职时没有明确的任期经济责任,部分高校对领导干部从干部管理的角度提出任期任务,但没有对应的经济指标进行量化考核和评价。而领导干部对自身受托经济责任认识也不够,大部分领导干部对其承担经济责任的理解只是停留在法律层面,关注经济决策和管理活动的合规性和合法性,而很少关注效益性以及社会责任、环境责任等。这都使得审计人员很难界定被审计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也没有可以依据的参照标准,审计评价很难获得被审计人的认可。

(四)评价规范和标准不健全

经济责任审计是财政财务收支审计、效益审计和财经法纪审计结果的“人格化”,最终的审计评价要落实到被审计人身上,审计评价的准确性直接关系到被审计人,这使得经济责任审计的风险要大于其他审计。而现有的有关法律法规虽然明确了经济责任的内容,如国有资产管理情况、债务情况、重要投资项目的管理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等,但对上述审计内容的评价没有相对应的实施细则,缺乏统一的评价指标体系和规范,导致审计结果依旧是合规性、合法性评价,无法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价。

(五)信息来源不全面

目前,各高等院校的经济责任审计资料来源主要是来自会计信息,此外对于单位内部控制、经济决策、环境效益等方面都没有相应的报告。而依据现行的高校财务制度,高校财务报表提供的收支信息主要是预决算执行情况,并不进行成本核算,只是将支出简单归集到相应的科目或项目,而这些科目和项目相对笼统,无法得到高校最终产品――教育服务产出的成本,也就无法对其投入―产出的效益进行评价;同时,其资产负债表也只反映历史成本,无法提供资产目前的真实价值,无法对被审计人员所承担的资产或资源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评价;此外,高校采用收付实现制,收入和费用无法在相应的会计期间进行配比,也给区分前后任领导所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增加了难度。因此,在不能获取全面审计信息的情况下,审计人员很难对领导干部作出恰当的审计评价结论。

二、受托经济责任研究及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定位

笔者认为要从根本上解决目前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中存在的上述问题,就应当分析高校内部受托责任的内涵,定位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进而提出解决上述问题的建议。

(一)受托经济责任内涵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对经济责任的解释:本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因其所任职务,依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系统)、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

上述对经济责任的解释不能概括经济责任的全部内容。受托经济责任中:“经济”可以理解为受托人管理、支配和使用一定数量的资金和资源;而“责任”是指受托人应该办好的事情,并达到预定的目标。受托经济责任应该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行为责任,即按照特定要求或原则经管受托经济资源,这些要求或原则包括资产保全性、经营活动的合法(规)性、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廉洁自律性和社会性等;二是报告责任,受托方向委托方报告其受托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因此,责任人不仅要提供财务报告,还应该提供经营活动经济性、效率性报告,内部控制报告,廉洁自律报告,环境保护报告等。

一个完整的受托经济责任循环应当包括:责任的确立―责任的履行―责任的解除。责任的确立常见的方法有:法律制度形式、聘任合同形式、组织部门任命书形式和特定责任人的就职声明书形式;而责任解除的唯一途径就是经济责任审计。

(二)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定位

受托经济责任按内容来分,包括外部受托经济责任和内部受托经济责任。外部受托责任进一步分为公共受托经济责任、公司受托经济责任,相对应的经济责任审计主体为社会审计、国家审计;而内部受托经济责任主体为内部审计。高校经济责任属于公共受托责任,具体可分为三个层次:首先,纳税人或社会公众将资源委托给高校负责人,形成外部受托责任关系;其次,高校负责人将一部分资源的管理权委托给内部的部门或机构负责人,形成内部受托经济责任关系;最后,内部部门或机构负责人可能会将部分资源管理权进一步分配给内部副职领导,形成二级的内部受托责任。通常外部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由外部审计进行审计,而内部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由内部审计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具体如图1所示。

三、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问题的解决思路

(一)明确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范围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中办发〔2010〕32号)中规定的审计对象可以概括为: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正职、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国有企业法人代表。部分高校参照上述规定,将内部职能部门、院系及下属企业的正职及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作为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笔者认为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在不违反国家规定的基础上,扩大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是可行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将部分副职纳入审计范围。因为现实工作中由于内部工作分工,分管工作的副职领导掌握相应的资源,使得其拥有管理和使用这部分资源的权力,根据权责对等原则,由此产生的经济责任也应由该副职承担,如果将所在单位的全部经济责任都由正职个人承担,显然是不合适,也很难得到被审计人的认同。

(二)确立内部经济责任目标责任制

完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首先要明确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即上文所述经济责任的确立问题,具体形式包括:法律制度形式、聘任合同形式、组织部门任命书形式和特定责任人的就职声明书等。

目前一些高等学校在相关负责人上任时签订内部“任期经济责任书”、“任期任务书”或者在“聘任书”中明确其任期任务。以这种方法确定的目标经济责任,可以根据学校总体的发展规划,将任务细分到各个责任人,同时给予相应的资源,将受托经济责任具体化。以目前干部管理的现状来说,这几种目标经济责任的确定形式都是可行的,能作为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依据之一,但仍然不能完全反映其经济责任,必须在此基础上从其行为责任和报告责任两方面加以完善,其受托责任的内容应包含资产保全性责任、经营责任、廉洁自律责任、社会责任及相应的责任履行情况报告。

(三)充实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

经济责任审计是绩效审计的人格化,因此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不能停留在合规性、合法性审计层面,应增加效益性的审计内容,而针对不同的审计对象,审计内容应有所侧重,如:院系等单位的领导经济责任审计,不能单纯审核其预决算情况,不能简单地评价其经费使用是否超支,经费的使用是否合规,而应更多地考虑其教育服务产出及社会效益,并对投入产出进行效益分析;职能部门领导的经济责任审计重点是预决算执行情况,内部控制是否健全、是否存在损失浪费以及经济决策是否合规;后勤实体、校办产业等企业性质的单位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内容则相对简单,可以以企业财务收支审计为基础,重点审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营成果、重大经济决策及效益、内部控制等。

(四)规范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

笔者认为,短期内很难制定出统一的高等院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首先,高校内部经济责任较复杂,既涉及企业性质单位又涉及事业单位性质的单位,其评价内容完全不同,企业绩效评价相对简单但目前也没有统一的指标体系,而涉及社会责任、环境责任等评价难度则更大;其次,缺少制定高等院校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的主体,财政部、审计署在行政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经济责任评价指标体系建立之前,为高等院校制定一套完整的评价体系是不可能的,而教育部及内审协会等要制定完善的指标体系难度也非常大。

没有统一的评价指标对外部审计而言,是其遇到的最大难题。但是,对于内部审计而言影响并没有外部审计大,从内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定位可以知道其审计报告主要作用是解除责任人的内部受托经济责任,不具有外部鉴证作用。另外,内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只需要关注重要的指标,不需要面面俱到,建立一个复杂的评价体系是没有必要的,也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则。

笔者认为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的制定应该遵循以下原则:(1)重要性。所谓的重要性是与学校整体发展目标的相关性,相关程度越高则越重要。因此指标选择应有所侧重,重点反映与学校整体发展相关的指标,如收入增长率、收支结余率、教师人均科研经费、师生比率等。(2)客观性。客观性是指审计评价应以事实说话,以数据说话,因此评价指标应以定量指标为主,定性指标为辅。对于经营情况评价,应考虑量化指标,增加审计的可信性,降低审计风险;对于内部控制情况、廉洁自律情况则可以采用定量、定性相结合的方法。(3)相关性。评价指标应与被审计领导所承担的经济责任相对应,应根据被审计领导所在单位的性质确定审计评价指标,如:企业性单位主要以财务指标为主,重点评价其盈利能力、资产状况、债务风险、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等;而院系、职能部门等事业单位的领导,其审计评价指标更应关注其服务产出及社会效益。(4)可比性。内部相同性质的单位负责人其评价指标应该具有可比性;内部与外部相同性质单位指标应有可比性;同一单位前后任领导评价指标应具有可比性。

(五)完善高校内部经济责任审计信息来源

经济责任审计的前提是被审计人对其经济责任履行情况进行报告,经济责任履行报告的内容应包括: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报告、经营活动报告、经营目标报告、环境保护报告、廉洁自律报告等。其中财务报告是审计最重要信息来源,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准则首次引入受托责任观,相应的新高等院校财务制度也进行了较大的改动,比如:提出了绩效评价的要求;引入了修正的权责发生制;增加了成本费用管理,要求开展学校、院系和专业的教育总成本和生均成本等核算工作等。这些改进都可以反映出受托责任对高校财务信息的要求,如顺利执行,将丰富高校财务报表的内容,为经济责任审计提供更全面的信息。

【参考文献】

[1] 蔡春,陈晓媛.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定位、作用及未来发展之研究[J].审计研究,2007(1):12-16.

[2] 李晓广.论当代中国权力监督体系[J].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研究,2005(1):41-44.

[3] 崔燕. 高校内部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评价及其指标体系研究[D]. 昆明理工大学,2007.

法院经济责任审计范文第9篇

关键词:经济责任审计 工作机制 分类管理

一、国内外研究现状综述

国内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研究多集中在政府部门、国企等单位,涉及高校的并不多,并且主要以本科院校为研究对象,集中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于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内容研究。陈晓芳、桂珍若(2006)区分高校不同部门、不同性质单位的负责人的经济责任审计内容作了明确阐述。张晓红(2009)分析了高校经济责任审计现状及原因,指出存在的主要问题,提出了高校经济责任审计的优化框架。王亚荣、冯民柱(2011)认为应当从高校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入手,分析其应当履行的经济责任,最后确定详细的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内容。石莎莎、杨明亮(2012)基于受托责任理论,分析了将社会责任纳入高校领导经济责任审计内容的必要性。贾明春、张鲜华(2013)以教育部直属高校为样本,实证分析了影响高校科研绩效的各项因素,提出应当强化高校校长经济责任审计中对科研绩效的评价。胡萍(2015)将高校经济责任审计对象进行分类,将不同类型审计对象的经济责任分为“共性责任”和“特性责任”,并详细列出了“共性责任”和“特性责任”的内容。

(二)关于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研究。王奇杰、陈悦东(2008),朱莹、 杨柏冬(2010)将层次分析法用于解决高校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的权重分配问题。王奇杰等(2008)基于科学发展观的视角构建了高校校长经济责任审计的指标体系,包括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吴秋生(2012)认为,经济责任有积极面和消极面。对积极经济责任应当采用指标分析评价法,消极经济责任应当采取问题责任界定法。耿彦军(2013)分析了高校不同财权配置模式下,高校院系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主要内容和评价指标。张凯(2015)设计了高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共性指标,还设计并详细解读了高校不同职能部门、教学部门负责人的个性指标。

(三)关于经济责任审计其他方面研究。孙宝厚(2008)认为审计质量与审计风险成反比。刘更新(2012)分析了经济责任审计运行机制框架。杨玉新(2012)分析了审计各个阶段的流程及存在的风险,提出了完善方案和风险防范措施。杨从印、刘琴(2015)以教育部直属高校为样本,调查了以经济责任审计发现问题整改为重点的经济责任审计开展情况。

高校中本科院校和高职院校无论是办学规模、组织结构还是人才培养模式等方面都有很大的区别,这也决定了本科院校和高职院校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实施、评价、成果运用等方面存在显著不同。首先,财务管理模式方面,与本科院校多实行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模式相比,高职院校由于办学规模小,其组织结构相对简单,大多实行集中的财务管理模式,即学校只设一级财务部门,统一进行整个学校的所有财务管理、经费收支、预算及决算。校内所有二级单位均无权设置财务机构,也无任何财权。在这种模式下,二级学院(系部)及不同职能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就与本科院校有着很大的区别。其次,内部审计队伍建设方面,本科院校大多设置了独立的内审机构,设置不同专业领域的专职内审人员。相比之下,很多高职院校的内审机构尚未独立设置,内审人员的专业水平、业务能力也与本科院校有很大的差距。

从国内学者的研究来看,多以本科院校作为经济责任审计研究的潜在对象,并没有区分本科与高职院校的现实差别。而且在目前实际工作中,高职院校也没有专门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机制作为参考,实施及管理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存在着不同学校不同做法的普遍现象。

二、建立健全高职院校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工作机制的探讨

(一)建立健全高职院校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保障机制。

1.加强内部审计组织领导。(1)进一步提高高职院校领导对于内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高职院校的主管部门应当把内部审计的开展情况列入学校主要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内容之一。在对高职院校负责人任中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时,将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情况和效果作为审计的侧重点,以此提高高职院校领导层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重视程度。(2)要求高职院校校长参加全省教育内部审计工作会议。(3)保证学校审计部门的知情权。学校审计部门作为高职院校的内部监控机构,应当充分享有对学校重大事项的知情权,校长办公会议纪要应及时抄送内审部门,必要时学校审计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列席校长办公会议,便于内审工作的有效开展。(4)组织校内审计培训。在校内积极举办内部审计以及财务规范培训,要求校级领导及中层干部参加。通过相关法规与案例的学习,加强其对内部审计及财务风险的了解,充分认识内部审计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即内部审计将防范关口前移,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降低领导的财务风险,也能提高整个学校的资产使用效益。(5)加强上级主管部门对高职院校的走访调研。上级主管部门加强对高职院校的实地走访督查或调研,与学校党政领导进行深度交流。对专职审计人员配备、内审经费、经济责任审计轮审情况等问题进行深入探讨,使高职院校领导意识到内审工作的必要性。

2.加强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设。(1)建立健全内部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学校主要负责人应直接领导内审工作。建立健全以校长为组长,分管审计校领导、分管财务校领导为副组长,组织人事、纪检监察、财务、审计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内部审计联席会议制度,并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制定议事规则,及时研究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困难。定期将审计结果在联席会议上通报,以制度促进审计信息的公开,从而充分发挥审计的作用。有关基建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专题联席会议,应该要求基建后勤部门和工程项目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参加。年度审计计划、审计报告应纳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范围,在会上传达新形势下教育厅、审计厅等上级部门对教育系统内部审计的工作要求,提高学校领导的审计意识。把审计结果作为学校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2)确保高职院校内审机构的独立性。(3)建立全面、系统、可操作的学校内审规章制度体系。根据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最新出台的相关审计法规和会议、文件精神,针对学校实际和审计工作新形势新要求新情况,及时制定、修订学校内部管理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基建修缮工程审计、教学科研实验室建设等各类专项资金审计方面的规章制度,规范内部审计的立项程序和操作规程,做到学校内审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4)完善学校内控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建设长效机制。深入分析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所产生的原因,提高内部管理水平。对属于内控制度缺失的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要求,不定期地对学校的管理制度进行梳理和修订,不断完善内部规章制度体系。属于人员操作层面的,要加强人员管理,对流程不规范不清晰的要加强过程管理。学校要加强资金监管,结合学校实际,建立完善覆盖项目决策、管理、实施主体的逐级考核问责机制,实行全过程信用记录制度和责任倒查制度,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加强资金预算和项目论证工作,在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按照经费管理办法及财务制度执行,以控制业务活动的真实性为重点,加强经费支出的报销审核,规范报销流程,提高项目风险管理与控制能力。加强内部监督管理部门间的沟通交流,不能以审计监督来代替内控机制,协调发挥各类监督综合作用。

(二)建立健全高职院校经济责任审计分类管理机制。

1.明确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将凡是负有经济责任的部门、单位“正职”及主持工作一年以上或者实际主持本部门本单位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全部纳入经济责任审计范围,形成全覆盖格局。在高职院校的经济责任审计中,不同被审计人员的经济责任存在着很大差异。在审计原则、审计程序及评价标准的选择上,根据被审计人员的不同类别有所侧重,以确保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高职院校内无论是什么部门,其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都存在着共性。主要是(1)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2)预算执行情况,包括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3)内部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4)任期内遵守廉洁规定情况。在这些共性的责任之外,各部门由于工作岗位性质、部门职责不同及经济活动复杂程度等因素,负责人的经济责任也有着很大的区别,可以据此将经济责任被审计人员分为四类。第一类是学校下属经营活动频繁、实行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其经济责任除了共性责任之外,还在于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第二类是承担着重要经济管理职能、管理使用学校资金数额大的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如财务、基建后勤、资产设备、网络中心等。这些部门管理整个学校的财务收支、基建维修工程、设备采购、实验室网络及设备使用等,由于其部门职能所致而使得主要负责人的经济责任重大。第三类是承担着重要的经济管理职能、管理使用学院资金数额大的系部(二级学院)、教学管理等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这些部门管理使用着大量的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学生帮困资金、奖助学金等专项资金,除了共性的经济责任外,其责任重点还在于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合规性、效益性。第四类是其他职能部门、科研单位、群众团体的主要负责人。这些部门由于岗位性质其经济责任较小,管理资金也少。

2.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分类管理。由于经济责任审计对象不同,相应的经济责任也有所区别。为了提高审计工作效率,针对高职院校实际情况,遵照全面审计与重点审计相结合的原则,按照被审计人员经济责任的分类,对学校内部管理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分类管理。对于第一类独立经营核算的下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采用对单位财务审计或主要负责人任中审计加离任审计方式,至少每年对单位开展一次财务审计或者任期内对主要负责人进行一次任中审计,离任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对于第二类经济责任重大、承担重要经济管理职能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实行任中审计加离任审计,一个任期内必审一次,离任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对于第三类管理着各种专项资金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宜采用专项资金审计与经济责任审计相结合的方式,以离任审计为主,加以必要的任中专项审计。对于第四类其他职能部门、科研单位、群众团体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一般实行离任经济事项交接制度,必要时开展审计调查或抽审。

(三)建立健全高职院校经济责任审计运行机制。经济责任运行机制就是处理经济责任审计的委托人、审计人、被审计人以及信息使用人之间关系以及保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效开展的各项程序和制度。具体来看,主要有委托人与审计人之间的委托机制,审计人与被审计人之间的执行机制,信息使用人与被审计人之间的成果运用机制。

1.经济责任审计委托机制。经济责任的产生起源于财产、资源的所有权与管理权的两权分离。财产、资源的所有者将其经营管理权委托给无所有权的人,由此而产生关系。为了降低成本,所有者委托独立的第三方对人的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在高职院校经济责任审计实践工作中,校内管理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委托人通常是组织人事部门。虽然这些部门不是公共财产的所有人,但是经济责任审计是对领导干部的审计,对他们的管理一般是由组织人事部门进行的,所以组织人事部门作为经济责任审计的委托人是符合我国国情的。在操作中,高职院校组织人事部门向内部审计联席会议提出学校内部管理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建议,经联席会议研究审议后,报校党委或校长办公会议批准通过。组织人事部门向审计部门发函,由审计部门具体实施。

2.经济责任审计执行机制。经济责任审计执行过程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审计准备阶段、审计实施阶段、审计终结阶段。(1)在审计准备阶段,审计部门按照组织、人事部门的书面委托书,对被审计部门进行审前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可单独立项,也可将经济责任审计与专项资金审计、财务收支审计、内部控制审计、绩效审计等联合立项,制订切实可行的审计实施方案,组成审计工作组,向被审计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并开展审计。(2)在审计实施阶段,现场审计正式开始前,应当召开审计进点会,审计工作组全体人员、被审计对象、所在部门或单位相关人员参加,必要时可邀请分管校领导出席,通报审计工作具体安排和要求,听取被审计人员介绍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在实施审计时,应当根据被审计对象的类别,明确相应的经济责任,侧重不同的审计重点。除了查阅会计凭证、文件记录等原始资料、实地盘点以及对一些疑问进行询证之外,还可以通过与被审计干部谈话,与被审计部门或单位其他干部、教职员工代表分别座谈,多渠道了解被审计对象执行财经纪律、“三重一大”、廉政从业等方面的情况。(3)在审计终结阶段,审计人员在充分整理、分析审计工作底稿和询证单的基础上,编写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送达被审计对象,充分征求其及所在部门的意见。如果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持有异议,审计人员则需要进一步核实。根据最终无异议的征求意见稿出具正式审计报告,并做好文件归档。正式审计报告应送达委托审计的组织人事部门,被审计人员本人及其分管校领导。对审计报告提出的有关整改事项,被审计部门现任领导干部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自收到审计报告2个月内提交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已离任干部应予配合。内部审计联席会议应对有关审计意见落实情况进行督查,必要时审计部门可开展回头看检查整改情况。后一轮审计时要将前一轮审计提出的整改事项作为审计内容。

3.经济责任审计成果运用机制。经济责任审计的最终目的是审计结果的有效运用。两办《规定》中虽然已提出应当将审计结果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但缺乏强制性,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率仍然不高。干部管理监督部门对审计结果的应用不够重视,审计结果还未真正成为干部使用和监督的重要依据。要进一步明确经济责任审计在干部考核中的具体作用,积极探索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分析运用,健全与经济责任审计相配套的组织人事工作制度。此外,还必须强化以下几个方面:建立健全审计结果公开制度;加强对基建工程的审计整改;加强对科研项目及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等专项的审计整改,进一步规范科研及专项经费使用;加强对财务的审计整改,确保资金运用安全规范高效。

(四)建立健全高职院校经济责任审计人才保障机制。

1.加强组织保障力度。学校内审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应当单独进行,根据内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及工作业绩,由内审部门负责人与分管审计的校领导直接考核评价,切实保护内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

2.提升内审工作的效度。鉴于内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特殊性,以及高职院校同类岗位经济责任的同质性和可比性,可探索实行同类岗位附近高职院校内部联合审计,尤其是经济责任较重的岗位,增强内审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加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质量保障力度。

3.加大人才保障力度。应当出台政策为高职院校内审人员的后续教育、学历进修和职称晋升等提供有利条件。同时要重视实践对业务能力提升的重要性,为高职院校内审人员参与上级主管部门开展的各类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积极创造条件。加强各个高校之间内部审计工作的交流,研讨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遇到的难点和热点问题,不断提升业务水平。

参考文献:

[1]耿彦军.新形势下我国高校院系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研究[J].中国内部审计,2013,(1)

法院经济责任审计范文第10篇

关键词:经济责任;国有资产;高职院校

中图分类号:F239.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22-0153-02

审计起源于财产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相分离的分权制,审计的目标是检查、评价经营管理者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以确认、解脱其经济责任,从而确保经济责任的履行。审计对受托者履行经济责任具有监督、鉴证和评价职能。

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高等职业教育,国家不计利益回报的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将资产经营权、管理权、使用权整体让渡于高职院校管理者,由其独立行使法人资格,自行对资源进行重新配置、对资产经营权、管理权、使用权实行二次分解。由于审计责任的不到位,必然造成经济管理上的自由泛滥和资产流失的无度。在经济责任的视角下造成国有资产在高校范围内的严重流失。

一、高职院校国有资产管理存在问题及原因分析

高职院校国有资产管理水平严重滞后于其发展速度,国有资产的“过剩”与“不足”矛盾较为突出,资产流失也较为严重。就其原因分析如下:

(一) 资产管理法制环境相对薄弱

国家为保障高校国有资产的安全性和完整性,财政部早在2006年就施行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教育部于2012年、2013年也分别颁布了《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工作规程(暂行)》。部属院校资产管理的宏观法制环境得到了逐步优化和规范。而从法律、法规体系进行搜索,未能从找到关于高职院校资产管理的单行法,相关文件也未确定高职院校是否比照普通高校执行。同时职业教育的发展历程决定了高职院校的国有资产管理必然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即国家投资,个人管理,集体享用,因此高职院校资产管理法制环境相对薄弱,管理国有资产无所适从,个人管理决策权过大,集体享用过于集中,国有资产的保护意识淡薄,从而造成很多国有资产毁灭性使用,资源浪费严重。

(二)投资者缺位,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的力度不够

国家对高职院校进行投资,并不进行成本核算,不计投资回报,管理者不承担具体的受托经济责任,形成随意性较大的弹性管理。重庆市所属高职院校仅在2006年全国性的清产核资工作进行过资产清查工作,虽然后来示范建设、教学评估等新增了大量的国有资产,却未对新增资产进行再次清查,出现了投资者缺位。政府审计无暇顾及、内部审计独立性受到限制、外包社会审计项目,受利益驱使,审计质量有待商榷,导致高职院校“免疫系统”失灵,腐败的滋生蔓延。就近几年职务犯罪统计数据显示高职院校甚至高校系列为刑事案件高发区。

(三)资产管理经济责任不明晰,问责机制不全,执行乏力

高校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一个根本性缺陷是责任不清,权利不明,利益不分,无论是高校管理顶层的领导者、还是管理中的各级部门,还是具体化的个人,在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的权利、利益界定都不明确,经济责任不明晰,不细化,形成了各个部门都在管,哪个部门都未真正管;有利益就争,遇到问题就踢皮球的管理模式。部门责任意识的强弱、个人道德素养的高低直接影响着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二、资产管理经济责任制下,高职院校国有资产审计的几点思考

(一)建立资产管理经济责任制,实行经济责任审计

高职院校建立健全资产管理经济责任制是贯彻《高教法》、提高管理水平的必然要求和有效途径。党的十也提出将推行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财政改革思路。因此要合理确定国有资产管理的事权,再建立和落实与之相适应的资产管理经济责任制度,建立一套能将责、权、利统一起来的激励问责机制,将管资产、管人、管事三者有效结合起来。对经济责任制确定的“责、权、利”目标进行量化、分解、监督和考核,进一步落实资产管理的经济责任。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根据校内管理层次将各管理层次的责、权、利合理划分,有效结合,建立若干层次各级经济责任制,确定各层次具体责任人员的经济责任指标;签订资产管理责任书,明确和落实经济责任,对照指标结合社会效益综合考核责任层次和责任人员业绩,进而跟进与事权相对应的经济责任审计,把资产的完好率、使用率等作为经济责任审计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评价指标,将审计结果与其经济利益、行政利益直接挂钩,使各级领导、各有关部门在资产管理的过程中,既按规定行使权力,又必须按规定履行责任。

(二)探索绩效审计

绩效审计系提高高职院校使用教育资源的经济性、效率性、效果性的有力工具,在高职院校发展和竞争中发挥积极作用。在审计的过程中运用成本―效益分析法。对教育成本进行归集,测算出生均成本,通过国家对教育资源的总投入与生均教育成本的对比,进行一个投入与产出的分析,从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多方面进行效益评价,从经济的角度发现教学、专业设置、管理等方面出现的问题,进而进行资源的整合、调整。

(三) 推行管理审计

在国有资产审计过程中,推行以经济责任制落实为主要审计内容的管理审计。将经济责任分解为日常预算收支经济责任,经济政策和制度制定与调整的经济责任,国有资产完整与保值、增值经济责任,重大支出项目和对外投资的经济责任,从经济责任的履行完整的展现资产管理的全过程,资产管理审计就是对资产管理全过程的审计。通过过程的审计,发现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在哪个层次上出现问题,其上一级必须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整改落实,并可追究相应层次有关人员的责任,让管理、经济责任、审计有机结合,从而提高管理能力。

三、结论

国有资产是高职院校可持续发展的物质基础,高职院校国有资产管理水平是其教育行政管理能力的一扇窗口,健全完善国有资产经济责任制,跟进国有资产审计,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增强资产的管理、运营能力,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用有限的资源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参考文献:

法院经济责任审计范文第11篇

一、学校领导高度重视,召开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

学校领导高度重视,采取多种措施确保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有序推进。为了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由分管审计的校领导亲自主持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部署工作安排,纪委、监察、组织、人事、审计、财务部门负责人组成工作小组,全过程跟进。在工作开展初期,很多同志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开展的必要性、重要性认识不到位,审计部门内部也有同志存在畏难情绪,校领导亲自率队,带领审计工作组到被审计部门召开工作进点会,帮助解决经济责任审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采纳审计人员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敦促学院按照审计建议完善学院内部控制制度。学校先后下发了《南通大学中层领导干部及企业负责人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办法》、《南通大学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南通大学联席会议成员部门工作职责》、《南通大学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规定》等文件,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各个环节均有章可循。同时,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成功与否,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审计人员的组织、沟通、协调能力和坚定的意志力。审计工作组通过对21个学院的审计,协助学院制定《南通大学二级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南通大学二级学院院务公开制度》、《南通大学二级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南通大学二级学院经费管理规定》等在内的12个内部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内部审计部门对提升单位自身管理水平的积极作用。

二、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科学履行经济责任审计监督职能

“健全学院内部控制制度”是本轮经济责任审计的重点工作目标。审计人员按照“依法审计、服务大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求真务实”的工作方针,认真履行法律赋予的工作职责,按照相关法规制度规定,采用问卷调查、个别访谈、函证等方式方法广泛征求学院领导班子成员、教研室主任、学科带头人、工会委员、派、教职工代表等对学院经费使用情况的看法和意见,遵循风险导向 “自上而下”的工作思路,运用自身敏锐的专业判断,审查各项重大决策履行的程序与遵循规定的情况;各项财务支出遵循规定的情况;资产管理制度的制定与遵循情况;实际建立并执行的内控制度与应建立的内控制度之比;部门和个人遵纪守法情况,领导干部公务消费情况、党风廉政建设情况;支出预算执行率;实际闲置资金金额与实际支出金额的之比;被审计出的损失浪费资金金额与实际支出金额的之比;实际的固定资产总额与账面固定资产总额之比;正常使用的固定资产总额与账面固定资产总额之比;已实现的新增固定资产使用目标数与预期使用目标数之比等各项经费使用情况。本轮学院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共召开个别访谈262人次,发放问卷调查表428份,查阅会计凭证887笔,盘点固定资产1,287项,审计金额7,896.99万元,提出审计建议117条,全方位关注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促进科学决策、完善高校内部监督机制方面的作用。

三、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评价职能

1、财务收支及重要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学院财务收支及重要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审计,主要是通过检查会计凭证与其他资料与事实是否相符,进而对其真实性进行审计评价;合法性审计,主要是审查各项财务收支和重要经济活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财经法规,是否执行了“收支两条线”,有无乱收费、私设“小金库”等问题,进而对其合法性进行评价;效益性审计,主要是检查各项资金运用是否节约,有无损失浪费现象,资金使用后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如何,重要经济活动的效果如何。

2、履行经济管理职责的合法、合规及效果情况。主要是审计领导干部在履行经济决策权、经济治理权、经济政策执行和监督权的过程是否合法、合规、科学与有效,包括合规性审计和效果评计两个基本方面。合规性审计,重点检查决策机制的健全性、决策程序的规范性、决策内容的合法性,如是否存在不按程序办事、、独断专行、暗箱操作等方面的问题;效果性审计,重点是对决策事项的效益性、实施过程的效率性、实施结果的效果性进行的审计,如是否存在论证不足、盲目决策、效益低下等方面的问题,领导干部决策执行的重大经济项目是否切实可行,是否有利于高校的可持续发展。

3、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通过审查干部任期内的国有资产、债权债务情况,部门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无由于资金管理不善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问题,评价其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情况。

4、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通过向被审计学院有关人员询问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查阅有关内部控制方面的文件资料,判断学院是否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通过健全性测试和符合性测试,看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程度和有效程度,评价其任期内部门内部控制制度的设置和运行情况。

5、任期经济目标完成情况。通过对被审计干部任期内各项经济指标和经营业绩的计算、比较、分析,全面反映被审计者在任职期间各项指标的完成情况以及应承担的经济责任,对其经济管理能力和经营水平等目标实现情况的检测,根据审计查证的有关数据和资料,评价其任期内的经营业绩。

6、重大经济决策情况。通过审查集体决策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有无领导个人决策及决策失误,导致国有财产流失和浪费情况,评价被审计领导干部的决策水平,合理界定责任。

7、个人廉政情况。向组织、人事、纪检监察等部门了解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廉政建设方面的看法和反映,深入听取和了解被审计单位各层级、各方面人士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廉政方面的意见。在审计过程中,对可能涉及有违廉洁性要求的事项进行收集,并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实事求是地评价领导干部的廉政情况。

法院经济责任审计范文第12篇

一、经济责任审计主体认识的简单评述

对经济责任审计主体的认识, 目前理论上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一元主体论, 其主要观点认为, 由于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是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的领导人员, 所以其审计主体只能是政府审计机关; 二是多元主体论, 其主要观点认为,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的审计主体只能是政府审计机关, 而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的审计主体既可以由政府审计机关直接审计,也可以由社会审计组织或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执行; 三是联合主体论, 其主要观点认为, 企业经济责任审计主体应由纪检、组织、人事和审计等部门联合组成。上述三种观点忽视了一个共同问题,即政府审计机关在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中扮演着何种角色。一元主体论认识到了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是政府审计机关的职责, 但没有明确政府审计机关在进行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时代表的权利主体; 多元主体论在认识到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是审计机关职责的同时, 提出社会审计组织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也可以参与企业领导人员经济审计, 但没有明确社会审计组织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以何种角色参与, 又在其中发挥什么作用。同时, 对“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界定很不明确, 到底是指被审计企业上级主管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还是上级政府审计机关的内部审计机构。联合主体论虽然承认政府审计机关是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 但只是参与其中的一方, 而纪检、组织和人事部门参与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又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二、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主体与经济责任审计实施主体分析

随着政府职能的转变和政府机构改革的不断深入, 国务院及各级地方政府对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的管理权限逐渐明晰。根据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的有关规定, 国务院下设了直属特设机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资委”) , 专门负责管理中央所属企业(不含金融类企业) 的国有资产。各级地方政府下设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负责各级地方政府所属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国有资产。国务院国资委及各级地方政府国资委的主要职责是接受国务院和各级地方政府授权并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国务院审计署和各级地方审计机关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 年) (以下简称旧《审计法》) 而设立, 国务院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而各级地方审计机关则在各级地方政府最高行政领导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旧《审计法》明确规定, 对国有资产的审计监督是各级审计机关的法定职责。

从政府的行政体制及其职责划分来看, 各级政府国资委及各级政府审计机关都不能单独成为各级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主体。因为他们只是各级政府的职能部门, 接受各级政府授权行使相应的行政职能, 是出于管理的需要将政府的权力在各部门之间的分配而已, 各职能部门必须共同接受各级政府最高行政领导的领导。审计机关对国有资产的审计监督实质是对国资委负责管理的国有资产经营效果及效率的进一步监督, 两个部门相互平行、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共同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 审计机关在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中扮演着执行者的角色, 即经济责任审计的实施主体, 而在这一经济活动关系中的真正主体是行使出资人权利的各级政府, 社会审计组织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被排除在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主体之外。因此, 目前对于经济责任审计主体的几种理论观点都将经济责任审计主体与其实施主体混为一谈。由于历史原因及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处于初级阶段, 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没有被明确列入旧《审计法》而成为审计机关的法定职责。但是,各级政府作为国有资产的出资人, 行使所有者权力则是确定的法律事实, 因此, 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监督是不可或缺的。

多元主体论提出的社会审计组织或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成为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主体的观点, 来源于《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第5 条的有关规定。在明确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主体是各级政府的前提下, 将这一法定职责赋予了各级审计机关。我国相关法律明确规定, 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属于国家公职人员, 审计机关对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是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权力, 如果企业领导人员违反有关规定, 审计机关提请政府批准, 可以对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而社会审计组织或者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则不能够享有这样的权力。同时, 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提法过于模糊, 如果是上级审计机关的内部审计机构实施审计, 违反了《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5 条的规定, 构成越级行政; 如果是该企业上级主管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 问题更趋于复杂。因为对于某一特定的企业而言, 总有处于绝对控制地位的出资方, 即总有对应级别的审计机关对其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监督, 因此,必须明确其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是哪一组织。如果是企业集团, 应该有确定的处于控制地位的出资方, 其下属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完全可以由其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来实施, 因而更接近于内部审计。社会审计组织或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参与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 关键在于其扮演角色的定位。目前各级审计机关面临着庞大的经济责任审计任务, 同时又面临着审计人员不足、审计力量薄弱的现实。因此, 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可以由审计机关作为实施主体, 联合社会审计组织或企业上级主管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共同进行, 它们之间仅仅是业务上的合作关系, 并且在这一关系中, 社会审计组织或上级主管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只是此项审计业务的参与者, 接受审计机关的领导, 依据其提供的劳务取得相应的报酬, 而不能行使审计机关所拥有行政职权。

联合主体论提出的由纪检、组织、人事和审计等部门联合组成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主体的观点, 不仅重蹈一元论和多元论的覆辙, 而且, 纪检、组织、人事部门的参与更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涉及纪检、组织、人事等部门的法律文件可参照《实施细则》

第14 条规定:“审计机关在实施审计之前, 应听取纪检、监察、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企业监事会等有关部门对被审计的企业及其领导人员的意见, 纪检、监察、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企业监事会等部门应当向审计机关通报有关情况”。这一规定并没有赋予纪检、组织、人事等部门行使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权力,更多的则是体现其应履行的义务。按照国家党管干部的方针, 企业领导人员属于担任公职的党员干部, 纪检、组织等部门有职责利用审计机关的审计结果对其进行监督、考核, 但若成为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体, 则构成了越权行政。因此,《实施细则》第18 条规定:“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后, 向本级党委或人民政府提交审计结果报告, 并附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及其所在企业的意见, 同时抄送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及企业监事会等有关部门”。

三、现行法律法规对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主体的相关规定

(一) 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旧《审计法》于1994 年8 月31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自1995 年1 月1 日起施行。鉴于当时的经济发展状况,国有企业改革等一系列社会实际情况, 旧《审计法》在第2 章审计机关职责中, 只是将国有企业及国有资产的审计监督规定为审计机关的法定职责, 主要体现在第20 条、第21 条、第22 条、第29条。而随着国民经济快速发展, 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深化, 反腐倡廉的形势更加紧迫, 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近几年才逐渐被提上日程, 并且成为审计领域的重点。因此, 旧《审计法》对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问题并没有涉及。国务院于1997 年10月21 日以第231 号令了《审计法实施条例》。对纳入审计范围的国有企业及国有资产作了进一步明确和细化, 主要体现在第18 条、第19 条、第20 条、第26 条, 没有将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问题纳入其中, 因此, 也没有对其主体做出规定。

(二) 《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1999 年5 月24 日以20 号文件了《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开启了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建设的历史先河。《暂行规定》第1 条充分说明了制定此项规定的重要意义和目的。第5 条规定:“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当由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由人民政府下达审计指令。审计机关可以直接进行审计, 也可以由社会审计组织或上级内部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本条规定的重大意义在于完全明确了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体, 即企业所属的本级人民政府, 并且隐含着审计机关按照政府指令行使法定职责。但是, 这条规定有两个问题表述不清:(1) 政府下达指令的对象不清, 政府只能对其审计机关下达指令,不能把行政职权授予社会审计组织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其他组织;(2) 审计机关和社会审计组织或上级内部审计机构的关系不清, 该条规定把审计机关和社会审计组织、上级内部审计机构作为并列的审计实施主体。审计机关作为唯一的政府指令接受者, 在综合人员、时间、经费等实际情况的条件下可以考虑是否与社会审计组织和上级内部审计机构合作, 他们之间实际上仅仅是业务上的合作关系, 主要解决审计机关力量薄弱、人员不足、时间紧迫的问题, 这一关系在《暂行规定》第13 条中已经得到体现。《暂行规定》第15 条进一步规定:“对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实施审计所必需的经费, 应当列入本级人民政府专项财政预算, 由本级人民政府予以保证。”本条规定从经费来源和经济独立性方面对于政府作为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体地位做了更充分的保证和说明。

依据《暂行规定》的要求, 国家审计署于2000 年12 月25 日以121 号文件了《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并予之日开始实施。《实施细则》第9 条规定:“实施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前, 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机关出具委托书。委托书的内容应当包括审计对象、范围、重点及有关事项。”显然, 这一规定与旧《审计法》和《暂行规定》的精神相背离。旧《审计法》已经明确赋予审计机关审计国有企业、监督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法定职责,《暂行规定》又进一步明确审计机关接受政府指令, 依法对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进行审计监督, 有关审计对象、范围、重点及有关事项应在政府指令中明确告知。但是, 依据《实施细则》第9 条的规定, 审计机关和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即国资委之间变成了委托关系, 审计机关成为了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的雇佣方, 并且, 审计机关该如何进行审计完全受制于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因此, 这条规定不仅削弱了政府作为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体地位, 还彻底改变了政府的权力机关相互之间制衡和监督的关系。

旧《审计法》第5 条规定:“ 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暂行规定》第7 条规定:“审计机关依法实施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 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及其所在企业不得拒绝、阻碍, 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干涉”。因此,《实施细则》第9 条的规定与《审计法》和《暂行规定》第7 条存在明显冲突。

(三) 《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国务院国资委于2004 年8 月23 日以7 号令了《中央企业经济责任审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 并于2004 年8月30 日施行。《暂行办法》总则第1 条规定:“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但是,《暂行条例》的目标在于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 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 赋予国务院国资委和各级地方政府国资委分别代表国务院和各级地方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权利, 并且规范他们的行为。在《暂行条例》第13 条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中, 并没有赋予其对出资企业领导人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监督的职责, 只在第44条规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条例制定实施办法”。另外,《暂行规定》在明确审计机关按照政府指令依法行使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前提下, 也将其解释权赋予国家审计署。由此看来, 国务院国资委的《暂行办法》缺乏应有的法律依据。

另外,《暂行办法》的诸多内容不仅与旧《审计法》、旧《实施条例》、《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等相关内容存在重大冲突, 而且自身的逻辑关系混乱, 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

(1) 《暂行办法》第22 条“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采取委托国家有关审计机关或者聘请有关社会审计组织等方式具体组织实施”与《暂行规定》第5 条“ 政府下达指令”严重冲突。同时,《暂行办法》第22 条第1 款规定:“对于资产规模较大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委托国家审计机关组织实施”。这里的“资产规模较大企业”没有具体标准,概念模糊。该条第2 款规定:“对于未委托国家审计机关实施企业负责人经济责任审计的,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采取招标等合理方式, 聘请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社会审计组织实施” 。而社会审计组织不宜单独作为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实施主体。从这两款规定来看, 中央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完全决定于国资委, 忽视了政府的主体地位, 剥夺了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监督的法定职责。

(2) 《暂行办法》第30 条规定“国资委应当在实施审计7 日前通知被审计企业”与《暂行规定》第8 条规定“ 审计机关应在实施审计3 日前, 向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所在企业送达审计通知书, 同时抄送被审计的企业领导人员”相互冲突。

(3) 《暂行办法》第34 条规定“审计项目组完成现场审计后,审计机构应在10 个工作日内向国资委提交审计报告”与《暂行规定》第11 条“审计组实施审计后, 应当向审计机关提交审计报告”相互对立。笔者认为,《暂行规定》第12 条关于“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后, 向本级人民政府提交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并抄送企业领导人员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的规定更符合审计报告程序。

(4) 《暂行办法》第23 条规定与第28 条审计基本工作程序、第31 条拟订审计方案并报国资委同意程序、第35 条审计时间变更批准程序、第36 条审计决定下达程序、第47 条延伸审计批准程序、第51 条审计人员纪律处罚决定等之间相互矛盾, 逻辑关系混乱。

(5) 《暂行办法》与《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适用范围也前后矛盾, 如《暂行办法》第2 条规定:“ 企业(实指中央企业) 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适用本办法” 。而《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57 条则规定:“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资委直接组织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企业” 。很明显, 二者在适用范围上存在差异。而这些差异只是《暂行办法》第22 条规定的延续。

2006 年2 月28 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审计法》(以下简称新《审计法》) 在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问题上取得了重大突破。新《审计法》第25 条的规定明确将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正式赋予了审计机关。但对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体仍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

四、结论

依据产权理论, 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出资人是国务院及各级地方政府,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 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 国务院和各级地方政府的特设直属机构国资委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实质上国资委就是总体国有资产的总董事长, 各企业领导人员就相当于总董事长的全权代表, 他们的主要职责是对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安全完整、保值增值等负责。对他们的经济责任监督权力应由国有资产的出资人即各级人民政府来行使, 也就是说, 各级政府才是真正的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体。为了权力制衡和相互制约, 政府的此项权利依据法律被赋予了各级政府的审计机关, 作为此项审计监督的实施主体, 审计机关依照政府指令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向政府报告审计监督结果。

从目前情况来看, 各级政府作为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主体地位, 以及审计机关作为其审计的实施主体地位, 正在被相关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不断削弱。尤其是审计机关的法定职责不断被剥夺,《审计法》赋予的“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的规定已形同虚设, 对企业领导人员的经济责任审计监督权越来越集中于企业领导人员手中, 而这种趋势发展的结果是将国有资产的经营管理与审计监督集于一身, 实质上使审计监督成了一句空话。

参考文献:

[1] 简燕玲、辛旭:《经济责任审计有关问题的探讨》,《审计研究》2006 年第3 期。

[2] 郑英林:《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中审计主体问题探讨》,《审计月刊》2005 年第4 期。

[3] 张以宽:《关于经济责任审计的几个新的理性思考》,《审计研究》2001 第4 期。

法院经济责任审计范文第13篇

1.开展经济合同审计,有利于保证经济合同本身合法、合规,更好地保护学校合法权益,促进学校健康发展。

2.开展经济合同审计,可帮助完善经济合同条款,避免潜在的经济纠纷和经济风险,并通过合同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和严密性的审查,依法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3.开展经济合同审计,能完善学校内部控制机制,加强相关业务部门经济责任意识,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4.开展经济合同审计,可强化价格审计职能,发挥经济监督的联动效应。合同价格审计,是学校内部审计的核心和优势所在,价格审计对于学校的经济利益甚至反腐败都起着很重要的作用。

二、高职高专院校经济合同内部审计现状

高职高专院校大多数是最近几年由一些中专及技师学校合并而成,学校正处在扩建提升期。随着国家越来越重视高等职业教育,高职教育快速发展,教育经费投入不断增加,高职高专院校经济活动也越来越活跃,所签订的经济合同也越来越多。多数高职高专院校的内部审计部门都重视对经济合同的审计工作,对经济合同的审计监督也已成为高职高专院校审计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并加大了对经济合同的审计力度,在实际运行中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但在实际工作中也遇到了一些问题,比如高职高专院校的内部审计机构大都隶属于纪检监察部门,有些隶属于财务部门或由财务人员进行兼任,内部审计部门独立性不强,内部审计人员配备不合理,整体素质也不高;经济合同审计的管理机制不健全;责任追究制度不完善等问题。

三、高职高专院校内部审计部门在经济合同审计中遇到的问题

1.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制定不完善。

目前,大多数高职高专院校虽然都有自己的招投标管理办法或经济合同管理制度,但经常有一些超出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和办法以外的事项,由于相关经济合同管理制度或办法对许多具体条款规定不明确,使审计监督无法可依。这就需要学校应尽快建立相对完善的制度或办法,使审计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2.责任追究制度不到位。

高职高专院校正处在扩建提升期,学校领导普遍注重学校的基本建设,注重招生情况及教学质量,但对经济合同审计工作的重视却不够,对报审计的经济合同不按程序办,有的购销合同条款不提供市场调研报告,不提供经营许可证等重要材料;有的对一些重大经济合同的招投标不通知审计部门参加,增加了审计风险。这都说明学校对经济合同签订、执行、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的力度不够,对签订经济合同存在的风险缺乏足够的认识。

3.经济合同内审任务、审计力量配备及审计人员素质之间存在着矛盾。

高职高专院校开展经济合同内部审计是维护学校经济权益的重要保障,应将其纳入学校必审项目。但目前学校对外所签订的经济合同种类繁多,其中主要有:商品购销合同、建筑安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合作办学合同、技术转让合同、联合经营合同、科研课题等等。这对审计部门力量配备及审计人员业务素质、专业知识等都提出了更高要求,而高职高专院校审计力量配备明显不足,难以使现有审计人员,在复杂的经济合同审计工作中达到审计的力度、广度和深度。

四、高职高专院校经济合同内部审计问题的对策研究

1.明确经济合同内审的目标和内容。

高职高专院校经济合同内部审计目标应是紧紧围绕学校中心任务和总体目标开展工作,通过对经济合同审计,促进学校各部门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学校内部管理,堵塞漏洞,有效维护学校的经济利益。经济合同内部审计的主要内容是审查签订经济合同内容的必要性、合法性、合理性、严密性及可行性,审查其条款和内容是否完整、意思表达是否清楚,对经济合同条款的变更更应慎重审计。

2.建立完善的经济合同管理机制。

高职高专院校应建立完善的经济合同管理制度,明确规定经济合同的管理部门;审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在签订和执行经济合同过程中的具体责任和权限;经济合同审计的主要程序和审计要点;重大经济合同必须履行论证、招投标程序;对一些大宗物资采购以及重要建设工程项目,在合同运转过程中必须有审计人员的参与;未经审计的重要合同,财务部门不得支付任何相关款项等。

3.正确处理经济合同审计任务、审计力量配备及人员素质之间的关系。

高职高专院校应设立专司经济合同审计的人员,在人手不够时,还可以再聘请兼职审计人员,实施交叉审计。审计部门可根据合同类别和价款大小进行分类,对学校影响较大的经济合同重点审计,对经济合同标的金额较小的,可实行抽审制。高职高专院校还应尽快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综合素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方式丰富审计人员的财经审计理论知识,通过审计项目的具体操作来提高工作技能和管理水平,从传统的手工审计向以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审计为主转变,不断提高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4.加大经济合同签订责任的追究力度。

高职高专院校要制定经济合同内部审计责任制,对应送交审计部门审计的经济合同,未送交审查的,或未按审计意见执行给本单位造成损失的,按经济损失大小,对相关责任人给予处罚;对经审计发现有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5.学校领导应重视、支持经济合同内部审计工作。

法院经济责任审计范文第14篇

一、经济责任审计在我国的实践

我国自1982年《宪法》确定实行审计监督制度以来,审计理论研究和审计实践活动不断得到深化和丰富,经济责任审计的出现是全国经济体制、政治体制改革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监督的客观需要。

1986年9月,为适应我国国有企业深化改革的需要,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了《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该条例规定:“厂长离任前,企业主管机关(或会同干部管理机关)可以提请审计机关对厂长进行经济责任审计评议。”据此,审计署于同年12月下发了《审计署关于开展厂长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明确了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范围、内容、程序和方法。各级审计机关根据审计署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积极开展了这项工作。

八十年代后期和九十年代初,随着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各级政府和主管部门更加重视对企业经营者的经济责任审计。经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沈阳市于1994年11月颁布了《沈阳市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监督条例》。1995年初,外经贸部制定颁发了《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规定》,经过一年多的实践,又提出了“一年一小审,届中一中审,离任一大审”的三步审计方法,把经理任职经济责任审计由离任时的一次性审计评价改为经常性的审计监督;把任期终结的事后审计,变为预防性、控制性和总结性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的审计,从而在加强对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管理和考核,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和增值方面起了很好的作用。随着国有企业厂长(经理)离任时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已不仅仅局限于对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进行审计。从1995年开始,山东省菏泽地区在全地区党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普遍实行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离任审计制度,把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作为考核领导干部政绩。兑现奖惩、选拔任用的必经程序,纳入干部监督管理轨道,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引起了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视。此外,近年来浙江、云南等省在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也作了积极的探索,取得了有益的经验。为了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1998年6月12日,国务院在其的《审计署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中,将组织对党政领导干部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作为审计署的一项新增职能,明确规定下来。1999年5月24日,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

中共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于经济责任审计监督职能有过精辟的论断:“……要把加强管理和反腐倡廉结合起来,加强对企业经济活动的审计和监督,坚决制止和严肃查处做假账、违反财经纪律、营私舞弊、挥霍浪费等行为”、“……健立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和决策失误追究制度,实行企业领导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凡是由于违法违规等人为因素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的,要追究其责任,并不得继续担任和异地担任领导职务”,这一论断为我们大刀阔斧地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经济责任审计与其他审计之不同

1.审计的目的不同。经济责任审计的目的是客观、公正地评价这些负责人在管理企业经营活动中的业绩和对存在的问题应负的责任,为主管部门使用干部提供了参考依据,旨在加强干部管理。其它审计的主要目的则是通过对被审计单位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效益性的审查,促使被审计单位维护国家的财经法纪,加强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2.审计的目标不同。(1)其它审计的审计目标主要有以下几个部分:

法院经济责任审计范文第15篇

【关键词】经济合同审计;思考

当前,医院的经济活动越来越频繁,涉及的经济合同类型也日益复杂,这自然加大了经济纠纷和合同风险的发生概率。经济合同审计在规范医院的经济活动,维护医院的合法权益,明确相关业务部门责任,强化医院内部控制体系,避免不必要的经济纠纷和法律责任方面,均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经济合同审计工作是医院合理规避合同风险,提高经济管理能力最有效的手段。同时也是医院内部审计部门在实践中逐渐将事后监督转为事前预防、事中控制,切实推进内部审计工作全面转型与发展的重要体现。

一、做好医院经济合同审计工作的条件

(一)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配备合格的审计人员是前提

内部审计部门区别于其他部门的显著特征就是“独立性”。建立内部审计部门并配备合格的审计人员是医院首先在形式上对其“独立性”的充分认可,也是内部审计部门“名正言顺”的开展经济合同审计工作的需要。

(二)领导的重视与支持是重要保障

任何一项工作,都离不开领导的重视和支持,经济合同审计工作也是一样,也需要医院领导给予足够地重视和支持。不仅在人员、设备、政策上给予倾斜,还要能经常听取审计部门对重要经济合同审计结果的汇报,并对提出的问题进行督促、及时处理,特别是在出现不同意见时,能够旗帜鲜明地支持审计部门的正确意见。

(三)制定经济合同管理制度和科学的审计流程是基础

俗话说“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制定一套行之有效的合同管理制度、建立科学的经济合同审计流程是经济合同审计工作的制度保证。通过制度明确审计部门、业务部门在签订和执行经济合同审计过程中的责任与权限;通过流程规定经济合同审计的主要程序和处理办法,经济合同审计工作才能够有章可循,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四)打造综合性、高素质的审计人员队伍是保证

经济合同审计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性、技术性,医院内审人员应着重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及时更新和补充专业知识,积极培养良好地沟通协调能力。只有这样,审计人员才能够真正胜任经济合同审计工作,才能有力保证经济合同审计工作的质量。

(五)重视与业务部门的沟通,取得理解和配合是关键

医院提出“一切为了病人,为了病人的一切”的服务宗旨,同样内审人员也要树立服务意识,重视与业务部门的沟通。在经济合同审计过程中,以事实为依据,杜绝个人主观判断,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积极与业务部门充分沟通,取得理解和支持。提高医院经济合同的管理水平。

二、医院经济合同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签订前

首先明确合同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包括是否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列入医院的年初计划,安排了相应的财务预算;招标合同的对方是否具备签约的资格,有无不良记录;非招标或院内议标的合同是否有医院同意签署的批文。其次确定合同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包括合同的标的、价款、付款方式、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主要条款是否完整;合同意思表示是否真实,用词是否准确;对方售后服务承诺书、设备清单、法人代表授权书等是否完备。对于金额重大的经济合同,要集合法律及相关人员组成专家组,充分完善合同条款,防止合同中存在的法律方面或者技术方面的问题。

(二)合同履行中

审查合同有无转包、分包、商业贿赂的情况,对方是否在合同约定范围内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审查分期签订或续签的合同,其主要条款是否与前期合同一致;对合同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医院有关责任部门是否及时查明原因并予以纠正;审查医院内部合同纠纷的处理渠道是否畅通,有无推诿、扯皮情况。

(三)合同变更、终止

1、经济合同变更。审查合同变更是否损害公共利益及医院的利益;是否达到主合同的变更条件,变更理由是否充分;审查合同变更是否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变更条款是否真实、完整;是否履行了医院制定的合同变更的审批程序。

2、经济合同终止。审查合同终止是否符合合同约定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情形,有无合同续签的情况;审查合同终止是否留有保密、售后维修服务等条款;对违约解除的合同,医院责任部门是否依照合同及医院规定办理批准、登记、赔偿等手续。

三、医院经济合同审计的方法

(一)深入调查法

医院内审部门根据审计需要或到对方现场,审查其资质资信情况,详细查验产品的材质;或到市场上比对同类产品的价格、质量,掌握市场上同质量产品的真实价格水平;或到施工、安装现场一一查验产品的数量、质量,最终给予产品合理的审计评价。深入调查法是医院内审部门获取准确、详细的第一手资料,为医院提供准确的价格、质量等信息,提高审计质量最有效的途径。

(二)小组谈判法

小组谈判法是医院内审部门对未达到公开招标标准或独家经营的项目,在合同签订前,召集合同相关责任部门,即医院采购部门、使用部门共同组成谈判小组,就合同的主要经济条款和服务条款与对方进行谈判。小组谈判法的关键是谈判人员、策略、目标的事先确定。

(三)关键点控制法

医院内审部门以合同的审计内容为范围,针对合同中易形成的漏洞,梳理出审计重点,不遗漏审计关键点,有效控制和消除合同的潜在风险,避免给医院带来重大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四)合同台账法

由医院业务部门将合同的标的、数量、金额、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纠纷解决方式等主要条款及售后服务情况,按照年度、对方单位名称等信息建立成管理台账。医院内审部门根据合同台账,对签约方的履约能力、服务能力进行评价,同时督促业务部门不断提高合同的执行能力和管理能力。

总之,经济合同审计工作是医院适应我国医疗卫生事业改革的逐步深化及内部审计理念变化的客观需要。虽然这项工作难度大,任务重,但我们已经看到经济合同审计工作在保障医院经济利益,强化管理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经济合同审计工作在力度、深度和广度方面的不断加强,它势必将发挥更大的作用,为医院的经济发展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陈玉芝.企业经济合同管理分析[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0,01.

[2]李建军.建立完善的企业合同管理体系[J] .中国石化,2010,02.

[3]臧鲍.论合同的变更[J] .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0,02.

[4]杨应胜.交易习惯在合同纠纷解决机制中的适用[J] .中国石化,20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