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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证券投资分析范文

公司证券投资分析

公司证券投资分析范文第1篇

关键词:证券公司;上市公司;风险

公司要实现其理财目标采取的方式之一就是上市公司理财行为,这也是公司维护股东和债权人利益,以及公司维护自身的近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方式。由于近几年劳动力和原材料价格上涨以及一些政策的影响,上市公司的经营面临很大的风险。同时,“负利率”也使不少公司压力加大,使得众多公司不得不把目光投向理财市场。从2008年到2011年,有理财行为的上市公司在不断增多,涉及的金额超过百亿元。因为证券投资回报快的优势,一些非金融类的公司像投资银行、基金、信托等机构也开始参与证券投资。

截止到2011年9月,据资料显示,总资产大约有20多亿,其中71%是证券投资占比,92%是证券投资收益。

一、分析上市公司投资行为

市场行情上涨阶段。比如在2009年时,全年A股行情不断上涨,从而吸引了不少上市公司。据数据统计,参加证券投资的上市公司大约有270家,一直到2009年末,持有超过10个证券数量的公司还有33家。由此看来,大约有131家公司参与证券公司取得了不错的收益。当然上市公司的投资手段是多种多样的:

(1)全面撒网型:典型的是浙江阳光、金陵药业。参加证券投资的300家上市公司中,浙江阳光和金陵药业在全年的交易日中买卖股票数量最多,都超过了百只,而且涉及的范围比较广泛,新股、小盘、大盘都有涉足。

浙江阳光在2009年投资收益达到749万元,净增459%。浙江阳光投资股票类型涵盖了A股所有行业,股票数量高达119只。这些行业包括地产板块、金融板块、有色金属板块、等。

(2)申购新股型:例如外高桥、海马股份。外高桥公司在2009年时,通过申购新股得到了10个股权。外高桥分别对中国化学和海外市场投资21.72万元和341.9万元。海马股份比较注重创业板,用千万元资金获得七家创业板公司股份,包括特锐德、神州泰岳等。

(3)定向增发型:雅戈尔。雅戈尔2009年通过定向增发,参与了九家上市公司的投资。其中,雅戈尔用17.59亿元参与了浦发银行增发,用6.88亿元参与了苏宁电器增发,2009年雅戈尔净利润高达16.25亿元。

2、市场行情下跌阶段。据2011年中报表示,到2011年二季度时共有816家持有其他A股的上市公司,有700多家上市公司参加了证券投资,而且绝大多数是主板上市公司,只有30多家中小板公司。

但是从2011年下半年起,由于股市持续下跌,这些公司却没有获得相应的收益。例如兰州黄河到2011年9月底股票全部亏损,投资账面亏损1487.28万元;ST合金持股市值从1265万元降到223万元,亏损了大约30%;湖北金环主营也亏损严重,仅投资在三个公司的亏损就高达11164.95万元。

二、评价上市公司证券投资行为

证监会提出上市公司要募集资金,必须按照募集说明书或招股说明书所列的用途进行募集,只能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后才能改变。募集资金在补充流动资金时,只能用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经营中,不得用于申购、股票、新股配售等的交易中。

三、研究上市公司证券投资风险

不同集团利益不同,所以其理财目标就不同。这就要求上市公司在理财中,要注意保护各集团的利益。然而,在公司中,尤其是在公司的利益中,掌握公司主体利益的是控股股东,以及管理当局等。所以,为了保证证券投资的安全性,上市公司最好将主业与理财分开来管理。

首先,对募集资金的投向必须了解,而且要加大监管力度。尤其是在募集资金转为流动资金时,对其流向的具体方面建立一道制度,设定上限,以防公司私自动用资金;同时,要注意防止理财活动流向高风险领域。所以,上市公司应该建立一道制度的防火墙,用强制手段制约风险流动到实体经济。

第二,加强对上市公司的风险控制制度。在上市公司内部,建立一套与公司相适应的评估系统,正确评估投资效益和投资风险,使两者能够相匹配,以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闲置资金,保证公司的效益。

第三,加强考核体系和激励机制的建立。一些公司的主管与股东的意见不一致,使公司出现了投资理念的偏差:成本的表现形式之一就是项目投资失误。公司应该从是否把握住投资机会和投资的成功率中,使公司主管与股东的目标函数保持一致,并建立一系列的激励制度,以降低成本,使决策者对投资项目慎重考虑。

第四,执行动态监控程序。内部监控手段必须适应不断变化的投资环境。应在一个固定阶段对公司的投资收益和投资成功率进行统计,并以此为参考进行下一年的投资计划。因此,应该建立一系列监控体系,监测投资风险,最后由投资者作出投资决定。

第五,改善公司治理结构。可以考虑将法人股、国有股转换成优先股,或者直接进行减持,这样,从客观上也可以保证中小股东积极参与公司的决策,并进行有效监督。

公司证券投资分析范文第2篇

关键词:证券公司;破产;风险处置;投资者保护

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已经进行了多年,迄今仍只有大鹏证券、南方证券等为数不多的几家证券公司进入司法破产程序。尽管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已经设立,新《破产法》对金融机构破产作出了原则规定,但关于证券公司破产和证券投资者保护更为细致和专门的立法尚未出台。本文探讨了美国证券公司清算程序及投资者保护方面的制度安排,针对中国证券公司破产中的投资者保护问题提出了若干建议,旨在推动建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和投资者保护的长效机制。

美国证券公司破产与投资者保护的基本立法

一、1938年《破产法》第60e条

1938年以前,美国《破产法》没有针对证券公司破产中客户债权保护和证券公司破产的特殊问题作出专门规定。破产证券公司的客户被当作普通债权人对待,除非他们能够追回破产证券公司持有的现金和证券。1938年,国会修正了1898年《破产法》,其中第60(e)条规定了破产证券公司客户的三个清偿顺序:(1)当证券公司破产时,客户首先收回能具体确定为其财产的现金或证券。(2)未能通过上述取回权获得清偿的客户,有权按证券账户“净权益”比例,优先于普通债权人从“独立基金”(singleandseparatefund)中获得清偿。证券公司为所有客户账户持有,但不能确定在具体客户名下的现金和证券构成“独立基金”。(3)如果客户净权益没有从“独立基金”获得足额清偿,未获清偿的余额,由客户和普通债权人一起从普通财产中受偿。由于“独立基金”经常不足,第60(e)条保护客户的效果并不理想。

二、1970年《证券投资者保护法》

20世纪60年代末,美国遭遇证券业危机。为了保护投资者,重建投资者对证券市场的信心,防止其他证券公司陷入“多米诺效应”,国会迅速出台了1970年《证券投资者保护法》(SIPA),并据此成立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SIPC)。SIPA可以概括为“两大任务,两大内容”。两大任务指:(1)通过财务控制和监督防止并发现证券公司破产;(2)保护公众投资者,避免证券公司破产引起的经济损失。两大内容指:(1)规定了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筹集和使用。(2)创立了新型证券公司清算程序。这种新型清算程序与1938年《破产法》第60(e)条的规定一脉相承。1

SIPA的目的是抑制大多数证券公司的经营失败,在证券公司支付不能时保护客户,从而提高投资者对美国证券市场的信心。在SECv.Packer,Wilbur&Co.一案中,第二巡回法院指出:“SIPA的目标是保护投资公众,而不是经纪商。没有救助证券业的意图”。2SIPA的法律安排方便了返还破产公司持有的客户财产,如果客户财产已经丧失或被挪用而不能返还,则对客户提供补偿。1971年到2005年底35年间,SIPC共发起314起投资者保护程序,平均每年8.7家,其中最多的1972年达40家。此外,没有SIPC参与并提供保护的证券公司破产数量更多。据统计,1971年到1992年9月,美国共出现20,344家证券公司破产,其中仅有228家出现资金不足,需要SIPC介入并为客户提供保护。3可见,美国实际破产的证券公司数目大大超过了SIPC介入的清算。

三、1978年《破产法》

美国1978年《破产法》第7章第三节以“证券经纪商清算”为标题,对证券公司破产作出专门规定。该节包含第741-752条,共12个条文,除对“客户”、“客户名义证券”、“客户财产”、“净权益”等重要概念作出界定外,还有关于待履行的合同4、账户的处理5、客户认定6财产清收与分配等特别规定,其内容很大程度上来自SIPA。

美国证券公司破产程序法律制度

一、SIPA清算程序vs.《破产法》特别清算程序

在美国,证券公司清算可以由SIPC根据SIPA提起,也可以由证券公司或其债权人根据《破产法》提起。依据《破产法》第7章第三节启动的特别清算程序没有SIPC参与,具有适用范围广、程序缓慢的特点。SIPA清算程序仅适用于SIPC会员公司,具有适用范围窄、程序优先、迅捷的特点。SIPA清算程序实质上可视为破产程序,该程序需要依据《破产法》的许多规定来进行,7不过考虑到《破产法》的某些一般性条款可能无法实现SIPA的目的,SIPA要求《破产法》第1、3、5章和第7章第1、2节在尽可能与SIPA一致的程度上适用。SIPA清算程序具有优先于《破产法》特别清算程序的效力,即使证券公司已经被依据《破产法》提起破产诉讼,SIPC仍可通过申请客户保护令介入并主导证券公司的清算过程。美国通过专门的证券公司破产法律程序和专门的投资者保护基金相结合的方式,共同发挥保护投资者权益的作用。

由于有SIPC介入并保护投资者,SIPA清算程序又区别于《破产法》特别清算程序。主要表现如下:(1)SIPA清算程序需要SIPC参与并保护客户。SIPA清算程序给予客户优先地位,其他债权人只能从债务人的普通财产中接受清偿。SIPA清算程序可以使SIPC提前介入,即一旦发现问题就可启动清算程序,而且SIPC有自己的基金,可以使客户的损失得到较快的补偿或降低到最低程度。成立35年来,SIPC共参与314起清算程序,共向客户支付现金和证券合计达141亿美元,99%以上的合格投资者从SIPC那里收回了其投资。因此,SIPA清算程序比《破产法》特别清算程序更有利于保护投资者。(2)两种破产程序的托管人职责存在差别。SIPA的托管人应最大限度以证券来偿还客户债权,SIPA甚至授权托管人从市场上购买替代证券来满足客户对特定证券的要求。而《破产法》的托管人除交付客户名义证券外,应尽快将除客户名义证券外的其他证券转换为现金,再将现金分配给债务人的客户,以偿还其债权。《破产法》的托管人无权分配除客户名义证券外的其他证券,也没有资金去购买替代证券。

二、SIPA标准清算程序vs.直接付款程序

如果SIPC确定其会员“已经破产或有不能履行客户义务的危险”,并符合其他法定条件,即可启动清算程序。根据客户债权额的大小等条件,SIPA清算程序分为标准清算程序和直接付款程序,直接付款程序实质上相当于简易清算程序。

1.清算程序启动的条件

无论是标准清算程序还是直接付款程序,其启动条件都是相同的。如果美国证监会(SEC)和自律组织(SRO)——证券交易所和全国证券交易商协会等,知悉证券公司已经或即将陷入财务困难,应立刻向SIPC报告。SIPC根据下述两个标准判断是否介入会员公司清算并为其客户提供保护:(1)会员已经不能履行其对客户的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义务的危险;同时(2)会员具备下列四个条件之一:①根据《破产法》第101条已经破产,或不能履行到期债务;②是未决程序中的主体,在该程序中已经为其指定了接管人,托管人或清算人;③不符合《1934年证券法》的相关要求,或不符合SEC、SRO的财务责任规则或客户证券担保规则;④无法对其是否遵守上述财务责任规则或担保规则进行必需的测算。如果经过判断无需SIPC介入并动用基金来偿还客户,证券公司可在SIPA程序之外自愿清算业务,自律组织可以提供其认为适当的帮助或监管,以保护证券公司客户的利益。

2.标准清算程序

根据SIPA,标准清算程序首先在美国联邦地区法院启动。如经确认符合上述启动清算程序的条件,SIPC应向地区法院申请客户保护令。如果债务人同意或无异议,法院应立即签发客户保护令。否则,法院应在3个工作日(或法院决定的时间)内对申请进行审理或举行听证会。如果会员没能提出有效异议,或经听证确认其符合法定清算条件,法院仍须签发保护令。签发保护令后,地区法院对债务人被告及其财产拥有排他的管辖权。在签发客户保护令的同时,地区法院必须任命由SIPC指定的托管人和托管人律师负责会员清算事宜。破产法院应就托管人和托管人律师的公正性举行听证会,并考虑客户、债权人、债务人的股东和SIPC等提出的反对理由。如果经确定证券公司赔偿额少于75万美元,且其客户少于500人,SIPC可以任命自己或其雇员担任托管人。

地区法院签发客户保护令、任命托管人后,应将案件移交同一司法区内的破产法院。此后,破产法院对本案拥有全部管辖权,拥有原地区法院的所有权力和义务。破产法院主持解决与债权或其他诉讼有关的争端,不过很大程度上限于行政性事务,其他方面则受SIPA制约。可见,SIPA将标准清算程序分为两个分支,地区法院负责清算程序的启动,破产法院则执行清算的具体细节。

3.直接付款程序

如果所有客户债权总额小于25万美元,并且符合其他法定条件,SIPC可启动直接付款程序。直接付款程序比标准清算程序更加简便、快捷,SIPC无须向法院申请保护令,但应按SIPA规定向客户发出直接付款通知。客户须按规定的方式在6个月内申报债权。确定客户净权益债权后,SIPC采用直接向客户支付证券或现金的方式及时偿还客户债权,但直接付款程序并不处理普通债权人的债权。整个直接付款程序在法院之外进行,实质上是SIPC和债务人客户之间的交易,但破产法院仍然可能介入与直接付款程序有关的争议。如果债权人认为直接付款程序侵犯了其债权,可在收到直接付款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向债务人总部所在地法院。如果SIPC自认为直接付款程序不宜继续,可停止直接付款程序并向法院申请客户保护令,直接付款程序转化为标准清算程序,已经进行的程序继续有效。

SIPA体制下投资者保护的具体制度安排

一、清晰界定合格客户

所谓合格客户,是指在SIPA清算程序中受SIPC保护的客户。如前所述,作为合格客户的债权人实际上享有优先地位,而其他债权人则必须从债务人的普通财产中获得清偿,因此合格客户的界定成为立法和判例的重要主题。合格客户需符合下列标准:

1.具有“证券交易目的”。根据立法和判例,SIPA保护的客户实质上是为证券交易目的将资金或证券委托给注册证券公司的投资者,也就是说SIPA仅保护作为投资者或交易人进入证券市场的人。8“现金”是权利人为了方便交易存入证券公司并可以不受限制地取出的资金。“证券”是客户已经足额付款,出于安全需要托管在证券公司的证券,以及融资购入的证券。SIPC不保护将资金存在证券经纪商那里仅仅是为了获得利息的客户,无意实际参与证券市场的投资者不能成为合格客户。据此,确认客户身份需要调查债权人是否有交易行为,投资者不仅要举证证明其符合法律规定的客户定义,而且要证明其将资金或证券存入证券公司是为了交易目的。

2.购买法定投资工具。只有购买SIPA指定投资工具的投资者才能成为受保护的合格客户。SIPA“证券”定义包含的投资工具包括票据、股票、债券、共同基金和其他投资公司份额以及其他注册证券。货币、商品期货合同、未登记的证券以及其他潜在的投资工具都不受SIPC保护。不过,如果客户在证券经纪商处存入现金是为了投资,即使不能证明其要求证券公司购买的具体证券,但有打算购买投资工具的概念,SIPA也提供保护。例如,存入现金旨在购买“某类折扣债券”的债权人有资格成为客户;9投资于债务人经纪商“资金市场俱乐部”和“有息存款”的债权人,认为其资金用于购买无记名存款单,也有资格成为客户。10

3.符合“正常营业过程”标准。SIPA中的客户限于对证券公司在其“正常营业过程”中接收、获得或持有证券主张权利的人。不正常的高利率回报不符合上述要求。如果交易中出现“高利率”和“固定利率”回报的约定,SIPC和托管人通常主张此时的权利主张人是贷方,而不是投资者。例如,债权人委托给债务人的资金最初是为了购买证券,但后来在申请日前资金转换成了期票,此类债权人不能成为客户。11又比如,债权人将无记名债券交付经纪商,但认为由经纪商实际占有会增加风险,因此要求支付超过票面利率的利率,这种交付不是为了投资、交易或参与证券市场,而是与债权人将这些债权“借贷”给经纪商联系在一起,因而此类债权人也不能认定为客户。12关于回购协议买方能不能成为合格客户,判例法并无一致的意见。早期的判例法不承认证券回购协议的买方是SIPC保护的客户,理由是回购协议是担保贷款,不是证券的买和卖,回购协议买方是担保贷方,没有参与国会保护的投资和交易活动。13但也有判例认为,回购协议不是担保贷款,而是买卖,14因此回购协议的买方是SIPC保护的客户。可见,回购协议的买方是否为SIPC保护的客户,关键在于如何给回购协议定性。如定性为担保借贷,则不能被认定为客户;如定性为完全交易,则可认定为合格客户。此外,基于违约或欺诈而对证券公司的人,或者以投资或贷款的方式为证券公司提供资本的人,都只能列入普通债权人,从债务人的普通财产中受偿。

4.明确列举排除在SIPC保护范围外的客户。根据SIPA的规定,客户不包括:(1)因为与会员证券公司在外国附属公司发生交易而提出请求权的人;(2)任何人,根据合同、协议、备忘录或法律的实施,其请求的现金或证券为债务人资本的一部分,或者申请人的请求从属于债务人的部分或全部债权人的请求,即使在申请人与债务人之间的诉讼案中存在一些宣称该合同、协议、或备忘录为无效或可使之无效的理由。部分证券公司的客户由于其特殊的地位或者与证券公司的特别关系,其债权劣后于其他客户受偿,不得直接或间接用SIPC预付款对其净权益债权进行清偿,此类客户包括:(1)公司一般合伙人、高管或董事;(2)获得债务人5%以上某种证券权益的受益人(某些非流通优先股除外);(3)持有公司资产或尽利润5%以上的有限合伙人;(4)有权控制对公司管理或政策施加影响的人;(5)代表自己而不是代表客户的经纪商、交易商或银行。SIPA旨在保护无辜受害的投资者,不保护参与欺诈交易的投资者。15故意参与保证金违法行为的熟练的投资者不能享受SIPA的利益;有些客户可能由于有非法或不公平的行为,不能获得SIPC的保护。16如果原告涉嫌参与操纵和欺诈活动抬高股票价格,“清白原则”阻止其根据SIPA收回财产。17客户故意无知也阻止其根据SIPA获得保护。

二、具有自动冻结功效的客户保护令

自动中止的目的是防止债权人哄抢作为债务人的证券公司的财产,以便对债务人的财产作出有序和公平的分配。[1]客户保护令申请具有暂缓或中止任何将要或已经发生的针对债务人的司法、行政或其他诉讼,以及中止任何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占有或设定利益的行为的效力,直到SIPC的行动结束。除少数例外情形,证券公司的财产和财务状况自申请之日起即被冻结。申请一经提起,受理申请的地区法院即获得对证券公司及其财产的管辖权,无论该财产位于法院所在地域之外,被第三人作为担保物持有,还是受制于留置权。在SIPC提出客户保护令申请到针对是否保护令举行听证会期间,SIPA规定可以任命临时接管人。

在普通破产清算程序中,《破产法》明确禁止法院中止、撤销或以其他方式限制证券公司、金融机构或证券结算机构对证券合同(包括证券买卖和借贷合同等)或回购协议进行结算的合同权利。但在SIPA清算程序中,保护令仍然可中止上述类型的交易,以便SIPC和托管人能够判断作为证券合同或回购协议标的的证券是否为客户主张所必须的。由于这种中止可能给合同对方造成相当的损失,2005年《防止破产滥用和客户保护法》(BAPCPA)18修改了《破产法》第362(b)(17)条的规定,旨在保护掉期协议、担保协议和主净额结算协议中的净额结算条款,并据此对SIPA进行了相应的修正,规定SIPC的“中止”不再适用于净额结算条款。

三、迅速转移或出售客户账户

为了便于迅速清偿客户债权并有序地清算债务人,在破产证券经纪商记录精确的情况下,经SIPC批准,托管人可以在客户申报债权之前不经客户同意将全部或部分账户转移或出售给另一家财务健康的证券公司。在转移客户过程中速度非常重要,特定部门掌管的账户可能整体转移或出售出去。如果需要逐个进行账户甄别,则可能影响转移客户账户的速度。在转移或出售客户账户时,托管人有权取消或修改提交索赔清单的要求。经SIPC批准并进行成本评估后,托管人有权动用预付SIPC基金补偿客户账户中现金和证券的缺口。转移或出售客户账户后,托管人应立即通知客户。客户可以选择留在新公司,也可以转移到他们选择的其他证券公司,并有权主张纠正账户转移过程中出现的错误。如果证券公司记录不准确或存在未经客户授权的交易,则可能导致账户转移过程中出现错误。

四、及时公告和申报债权

清算程序启动后,托管人有义务通知客户和其他债权人。托管人接受任命后应立即在一家或多家普遍发行的报纸上以法院规定的方式公告。托管人还应向公司簿册或记录中的客户寄送公告副本、债权登记表及填表说明。通知除客户外的其他债权人,须按《破产法》规定的方式进行。公告内容包括告知客户如何申报债权、申报债权的期限等。客户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填写债权登记表并返还给托管人。客户还须向托管人提交索赔清单备案,但无需提交正式债权证明,不过某些内幕人员及其亲属除外。如果托管人通知客户,其经纪账户已转移到其他证券经纪公司,客户仍可填写债权登记表,以纠正在账户转移过程中出现的错误。

客户申报债权的期限有两个:(1)破产法院规定的客户债权申报日期,为公告之日起60天(也可为30天)。客户该期限内提出净权益债权请求,否则可能影响客户获得补偿,甚至导致丧失全部或部分债权。(2)SIPA规定的联邦法期限,为公告之日6个月。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客户必须在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提交书面债权登记表。托管人在破产法院规定的期限(60天)之外但在联邦法期限(6个月)之内收到客户净权益债权,不必全部或部分用客户财产清偿,可以用SIPC基金偿还。没有在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申报债权的客户绝对禁止参与客户财产或SIPC基金的分配。由于法律规定的债权申报期限严格且缺乏弹性,因此客户必须密切注意公告规定的期限,并确信托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收到了其债权申报材料。

五、准确甄别确认债权

债权甄别确认是向客户分配财产和支付补偿的前提,具体方式有两种:(1)从破产经纪公司的记录确定;(2)以SIPC托管人满意的方式确定。客户申报债权后,由托管人初步审查债权申报是否真实,再由SIPC对托管人的审查结果进行复核。托管人、SIPC的职员或者二者都可以准备一份债权分析概要,就认可还是拒绝债权提出建议,如果二者之间存在意见分歧,他们应进行磋商。如果债权缺乏充分的支持证据,托管人应致函债权人,要求提供补充信息。SIPC和托管人通常假定证券公司的记录是准确的,如果客户认为证券公司的记录不准确,必须向托管人提出,并按要求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为了能在证券公司清算时提供有关证据,客户应在发现交易确认书或对账单有错误后立即以书面方式提请证券公司注意,并保管好交易确认书副本以及证券公司提供的最近月度和季度对账单。

至于客户账户中证券的价值,一般根据申请日收市的价值计算。申请日是SIPC向联邦地区法院申请保护令的日期,除非在某些情况下申请日更早,比如在该日期依据《破产法》提出了破产申请,债务人是SIPC提交客户保护令之前未决程序的主体,或债务人是直接付款程序的主体,在这些情况下申请日分别是破产申请日、未决程序开始日和直接付款程序通知日。

六、依次清偿客户债权

完成债权甄别确认后,托管人应立即通过向客户或代表客户的人交付证券,或以付款的方式履行债务人对客户与现金或证券有关的义务,或以现金和证券为依据的净权益债权义务。SIPA清算程序建立在破产证券公司财产三分的基础上。20

1.客户名义证券。客户名义证券是以客户名义登记、客户账户实际持有的不可流通证券,不包括以客户名义登记、经背书或其他方式成为可流通证券的证券。至于账户或证券的价值则没有任何限制。为了促进证券流转,现在证券公司为投资者持有的证券一般都不登记在投资者的名下,而登记在证券公司或其指定的人名下,这就是所谓的“街名证券”。21此时,证券公司会保存记录,表明投资者是真实的或“受益所有权人”(beneficialowner)。客户名义证券不是债务人的财产,仅仅是由债务人作为受托人保管的客户财产。证券公司一旦被清算,如果客户对证券公司不负债,托管人首先应尽最大可能返还客户名义证券。否则,客户向托管人支付了所有欠债后,才可以要求归还其名下的证券。

2.客户财产。SIPA债务人的财产大多数属于债务人替投资者账户持有的客户财产。客户财产包括可被托管人用来偿还客户净权益债权的所有现金和证券(SIPC预付款和客户名义证券除外)。返还所有客户名义证券后,托管人必须集中所有街名证券及其收益,以及来自客户账户和托管人收回的现金,按客户净权益债权比例,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分配给合格客户。22如果客户财产不足以偿还所有客户的净权益债权,那么就需要动用SIPC基金,直至法定最高限额。客户接受上述现金和证券支付后,必须签署SIPC规定的文件,包括适当的收据、让渡文书等。

3.普通财产。除客户名义证券和客户财产外的证券公司剩余财产构成普通财产。清偿客户净权益债权和SIPC款项之后,若客户财产仍有剩余,则纳入债务人的普通资产。清偿完抵押权和留置权后剩余的资金和证券,按照所对上述抵押权和留置权的分担比例,在债务人的普通财产和客户的现金和证券之间分配。在客户财产范围内且SIPC预付基金不足以支付或不能完全偿还客户净权益债权的情况下,该客户有权就其未受清偿的净权益,作为无担保债权人参与债务人普通财产分配。例如,净权益债权超过50万美元或者现金超过10万美元的部分,客户可以作为无担保的普通债权人参与证券公司普通财产的分配,清偿不足的,SIPC不再提供任何保护。

七、最大限度偿还客户证券

为了限制乃至消除证券公司破产的影响,SIPA力求使客户维持其在申请日的经济状况,返还申请日投资者账户中的资金和证券。在申请日到客户获得最终清偿这段时间内,现金的价值基本不变,但证券的价值则波动较大。SIPA是“市场中性的”(marketneutral),在可行的情况下,托管人应尽量以证券偿还客户的净权益债权。如果被清算的证券公司没有足够的证券,SIPA授权托管人用客户财产收益或SIPC基金,在公平有序的市场上,购买与所欠客户证券同种或同系列的替代证券,将其返还给客户以清偿客户对特定证券的净权益请求。如果市场受人为的影响,比如说纵,那么托管人应暂停购买。如果不存在购买替代证券的公平有序的市场,则按申请日证券的价值以现金偿还客户。

证券价格受市场或证券公司欺诈行为的影响,可能出现返还给客户的证券价值下降的情况,这部分损失由客户自行承担。尽管任何投资者都要承担市场风险,但SIPC客户债权人面对的此类风险远大于正常市场风险。在申请日到实际返还证券这段时间内,客户的账户实际上被冻结了,即使投资者知悉其证券可能下跌,也无权出售证券从而避免损失。特别是在被处置的债务人是做市商的情况下,债务人倒闭可能使证券价值一夜之间暴跌。此外,由于在市场上购买证券并非不要交易成本,由债务人的普通财产,最后由投资者保护基金来承担交易成本可能导致客户、普通债权人和基金的净损失。[2]因此,托管人最大限度购买证券返还给客户仅在证券保持了其在申请日的价值或升值的情况下才有利于客户。

八、保护基金实施有限赔付

SIPC应在最大可能的范围内用被清算会员公司的财产来偿还客户的债权。如果客户财产总额不足以偿还所有客户净权益债权,SIPC应动用其基金支付不足部分的资金缺口。尽管SIPC可以动用其基金偿还客户债权,但基金并不担保偿还投资者的所有损失,相反基金仅用于偿还特定类型的投资者债权,即客户净权益债权。23SIPC保护的范围还扩展到基于盗用和未经授权交易的债权。但不包括由于欺诈、违约或其他类型的非法行为造成的损失。SIPC仅保证客户能收回申请日在其账户中已存在的资产。例如,如果债务人操纵XYZ公司的股票价格,SIPC仅保证返还股票本身。至于由操纵引起的欺诈债权(客户有价证券组合中XYZ公司股票跌价的后果)可以得到认可,但仅能从普通财产中受偿。同样,客户可能指令经纪商出售其账户中XYZ公司的股票,但该经纪商可能在实际执行该指令以前破产。在这种情况下,客户对XYZ股票而不是出售这些股票的收益享有债权。如果XYZ公司的股票急剧缩水,客户还可以对没能执行合同的违约损害享有普通债权人的债权。SIPC在证券经纪商破产时对客户实行有限赔付原则。SIPC支付有效客户净权益债权的最高限额为每个客户50万美元,其中现金最高限额为10万美元。

九、相关机构明确分工密切配合

SIPC并不提供财政援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恢复破产会员的财务健康。SIPC依赖SEC和SRO提供会员公司的财务信息,启动SIPA清算程序。SIPC还与监管机构、自律组织等机构一起承担部分投资者教育的职能。SIPC没有检查会员的权力,它不能对会员提出任何财务上的要求,也不能禁止其开展业务。SIPA要求SIPC向SEC提交其认为在公共利益或实现SIPA目的方面合适或必要的报告。SIPC必须将所有拟修改的规则和制度提交SEC批准,SEC可以要求SIPC采纳、修改或撤销任何规则或制度。SEC监督SIPC运作、确保其遵守SIPA,为其申请财政贷款提供支持,但SEC不直接干预SIPC的具体运作。一旦SEC或SRO通知SIPC有会员破产而SIPC拒绝采取行动,那么SEC可申请法院要求SIPC履行其在SIPA中的职责,强制其采取措施保护客户。不过,根据SIPA破产的经纪商交易商的客户没有隐含诉权,强迫SIPC为其利益行使其法定职权。24

超SIPC限额的投资者商业保险安排

除SIPA体制下投资者保护的制度安排以外,美国证券市场上还有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商业保险机制,其运作主要有两种模式。

一、证券公司投保商业保险,为投资者提供超额保险

该运作模式是由证券公司和第三方私人保险机构签订保险合同,为客户账户超过SIPC限额的损失提供保险。这种私人保险偿还超过SIPC最高保护限额50万美元的客户债权,有的私人保险公司最高保护限额甚至达到小账户1000万美元,大账户2500万美元。25由于该保险运作模式需要个别协商,不能涵盖整个产业,不能承保特定风险,保险合同可能到期,保险公司自身可能破产等原因而日趋衰落。目前,仅有伦敦劳埃德(Lloyd''''sofLondon)和XLCapitalLtd.两家保险公司继续提供此类保险。

二、多家证券公司组建保险公司,为投资者提供超额保险

继上述保险模式衰落后,又出现一种新的超额保险模式,由若干证券公司自己出资成立独立的保险公司,为其会员公司提供超额保险。2003年12月,14家纽交所会员公司组织并提供资金成立了客户资产保护公司(CAPCO),为客户提供超额保险。26截止2005年3月,该保险公司为美国和英国25家主要证券公司提供超额证券账户保护。CAPCO的启动设有多重触发机制,包括被保险证券公司破产、客户资产遭受重大损失、有利于CAPCO的其他资源用尽,如忠诚保险(fidelitybonds)、母公司支持、SIPA保险等。因此,适用CAPCO保险的几率极小,一般在证券公司发生大规模欺诈和操作失误造成客户大规模损失的情况下适用。为证券账户提供超额保护受到证券公司的青睐,因为其为客户资产提供了强大的保险,而客户资产的安全有助于证券公司挽留和吸引客户。

提高我国证券公司破产中投资者保护水平的若干建议

目前,我国证券公司破产程序法律制度和投资者保护制度仍不完善,美国的相关立法和实践对完善我国相关立法,提高我国证券公司破产中投资者保护水平具有重要启示和借鉴意义。

一、立法层面的建议

考虑到证券公司作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特殊性,有关证券公司市场退出和投资者保护立法不是一部法律能够完成的,需要多部法律法规配合,共同实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目标,具体包括《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金融机构破产实施办法》和《证券投资者保护法》。《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主要解决证券公司破产前的行政处置问题;《金融机构破产实施办法》主要解决证券公司破产中的特殊程序问题;《证券投资者保护法》主要解决在证券公司行政处置阶段和司法破产阶段的投资者保护问题。

1.尽快制定与新《破产法》配套的《金融机构破产实施办法》

目前,我国专门针对证券公司破产的立法仍然是空白,亟待制定与新《破产法》配套的《金融机构破产实施办法》,将包括证券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破产纳入法制轨道。制定证券公司破产的特殊规则,有两条途径可供选择:(1)综合立法模式。制定综合性的《金融机构破产实施办法》。根据新《破产法》授权条款的规定,由国务院召集证监会等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新《破产法》和《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的规定,另行制定统一的《金融机构破产实施办法》,将包括证券公司在内的金融机构破产都纳入其调整范围。其主要内容要体现金融机构破产不同于普通破产程序的特殊性,突出对客户权益的保护。(2)分别立法模式。针对不同金融机构分别制定破产实施办法。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尽管不同的金融破产具有很大的共性,但也存在明显的差异性,因此可以考虑根据新《破产法》的授权条款,由国务院再授权各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分别制定《商业银行破产实施办法》、《保险公司破产实施办法》和《证券公司破产实施办法》。第一种途径突出金融机构破产的共性,立法成本相对较低;第二种途径突出各金融机构破产的个性,立法成本相对较高。考虑到综合经营是未来金融机构发展的趋势,分别立法模式似乎不妥,笔者赞同综合立法模式。

由于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具有特殊性,其资产分为自有资产与客户财产两部分,需要对其破产时的客户财产保护作出专门规定。这类机构的破产涉及人数众多,关系到社会稳定,债权人或债务人提出的金融机构破产申请,需要经过金融监管机构同意。由于金融机构破产涉及客户保护,因此立法应预留与相关客户(存款人、投资者和被保险人)保护机构和客户保护基金衔接的接口。至于其中涉及证券公司破产的特殊程序问题,可以参考美国的《破产法》第7章第三节和《证券投资者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2.启动制定《证券投资者保护法》的立法程序

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是证券市场的弱势主体,美国、澳大利亚、爱尔兰、我国台湾27等国家和地区都以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制定专门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投资者保护制度。从国内立法来看,制定专门的法律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特定社会群体是我国一贯的做法。尽管证券法律、法规中涉及投资者权益保护的内容不少,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投资者保护的立法层次偏低,可操作性不强,保护面较窄,实际效果不甚理想。

今年全国人大会上,有代表提议制定《证券投资者权益保护法》,但各界在制定综合性法律还是单一性条例的问题上仍然存在较大的争议,特别是在实务部门,后一种意见仍占主导地位。鉴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和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即将结束,“两法”修订已经完成,证券市场日趋成熟,笔者认为没有必要制定层级效力较低、内容单一的应急性条例。为了建立投资者保护的长效机制,系统全面地保护投资者权益,建议借鉴美国的做法,由全国人大制定投资者保护的专门立法。立法内容可以包含三部分:一部分为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方面的内容;第二部分为证券公司破产清算程序方面的内容;第三部分为投资者申诉、调解、仲裁、诉讼、咨询和教育等投资者服务项目。新法应注意与现有的法律法规衔接,着眼于建立全面、系统的投资者权益保护的长效机制。

二、操作层面的建议

1.借鉴美国界定合格客户的标准。在证券公司破产过程中,清晰界定合格客户的范围是保护投资者的基本前提。美国的立法和判例以是否具有“证券交易目的”、“购买法定投资工具”、“正常营业过程”作为界定合格客户的重要标准,并由投资者承担举证责任。在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实践中,由于缺乏明确的合格客户界定标准,账户清理和账户甄别确认往往成为清算机构面临的疑难问题之一。尽管相关收购政策明确规定了纳入收购范围的债权类型,但由于缺乏基本理论支撑而受到市场的质疑。例如,如果采用上述几条标准来判断含有“保底条款”的委托理财,则既简单又明了。随着我国证券市场产品创新的发展,有必要在立法中对受保护的“投资工具”范围作出合适的界定。因此,在未来制定的《证券投资者保护法》中,可以借鉴以上美国标准作为判断合格客户的依据,同时对受保护的投资工具范围和排除的客户范围作出明确的规定。这样,既可以引导投资者正确判定其具体投资行为的风险,也为投资者保护机构判定其保护的客户范围提供了依据。

2.借鉴美国的自动冻结制度。在美国,在SIPC提出客户保护令申请后,当事人如无异议,地区法院立即客户保护令;当事人如有异议,法院在3天之内(情况紧急还可提前)举行听证会,如经审查异议不成立,法院仍然签发保护令。可见,美国法院追求在最短时间内冻结破产证券公司的财产,同时又没有剥夺当事人的异议权。为了保证风险处置工作正常进行,最高院出台了“三暂缓”28的司法保护政策,并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该政策仍然存在以下问题:(1)“三暂缓”个案启动,程序繁琐,人为因素较大;(2)证券公司实际处置日到“三暂缓”宣布之日存在较长的政策空档期,而这段时间正是债务人的资产被冻结或强制执行相对集中的时期。(3)“三暂缓”不透明,当事人无异议权,缺乏监督。新《破产法》虽然规定“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但仍然没有细致的操作规定且没有完全克服上列弊端。《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草案)第8条规定,证券公司出现重大风险或进入风险处置程序后,中国证监会可以冻结或查封已经或可能转移、隐匿的违法资金或证券等涉案财产,但该条不足以抑制债权人瓜分进入处置程序的证券公司的财产。为此,建议在《金融机构破产实施办法》中借鉴并改造美国的相关规定,由监管机构、客户保护机构或者托管清算机构在金融机构处置日后,立即向法院提出冻结申请,法院立即冻结令。当事人可对冻结令提出异议,法院对冻结令的适当性实行事后审查,审查期间冻结不予解除。这样可以以最快的速度冻结债务人资产,有利于防止资产流失并最大限度收回资产,从而保护相关客户的利益。

3.借鉴客户账户处置规定。在破产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处理上,美国托管人经SIPC同意但不经客户同意转移或者出售客户账户,转移或出售可以是整体的也可以是部分的,实行先转移后客户异议的方式。我国高风险证券公司被处置后,先由优质券商托管经纪业务,然后再出售证券类资产,这其中没有体现客户资源的价值。因此,可以考虑证券公司被处置后,经证监会批准但不经客户同意,由风险处置机构立即将客户资源连同证券类资产及相关业务整体出售,转让价格中包含客户资源和业务牌照的价值,这样可以确保尽快转移或出售客户账户和相关资产,在保证证券交易连续进行的同时使资产处置价值最大化。同时,尊重客户对证券公司的自主选择权,客户账户被转移或出售以后,清算(理)组应立即通知客户,客户可以选择转入其他证券公司,并可对转移或出售过程中的账户错误提出异议,从而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4.明确债权申报的期限和主体范围。在美国,证券公司破产通常是由托管人以媒体公告和向客户邮寄公告的方式告知客户申报债权,客户则以邮寄的方式申报债权,规定了严格的债权申报期限。上述规定在实践中容易出现争议,这对我们来说是一个反面教训。关于债权申报的方式,在风险处置实践中我国采用设置现场申报点的方式,方便投资者申报债权,但如处置不当容易出现紧急情势。建议在《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中规定现场申报、邮寄申报、直接确定债权等多种方式,从而便利投资者申报债权,加快债权申报速度。关于债权申报期限,立法和实践并不一致。新《公司法》规定的债权申报期限为,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新《破产法》规定,法院受理公告之日起30日-3个月。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实践中,债权申报期限有90天的,也有45天的。鉴于各被处置证券公司的规模、债权人人数等方面有较大差异,建议在《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中规定投资者申报债权的期限不少于30天,不超过90天,风险处置机构可以在该范围内根据被处置证券公司的具体情况确定债权申报的具体期限。对于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债权而应分别情况作出灵活处理。此外,《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草案)第27条使用“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概念,没有进一步说明“债权人”是仅指证券公司的客户,还是也包括普通债权人。在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实践中,行政处置阶段的债权申报一般仅限于证券公司的客户,至于普通债权人的债权则留待进入司法破产程序以后另行申报。建议《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对此加以明确。

5.债权甄别确认。美国证券公司破产客户债权的甄别确认工作由托管人和SIPC共同完成,客户有异议权和提供补充信息的义务。我国证券公司风险处置实践中,交易结算资金由托管清算机构甄别确认。正常经纪业务客户债券被挪用形成的债权由托管清算机构甄别确认,专项委托理财类和个人委托理财类形成的债权由地方政府甄别确认。托管清算机构将个人债权登记资料移交地方政府组织成立的甄别确认小组,甄别确认完成并经甄别确认小组负责人复核后向监管部门报告甄别确认结果。确认工作中发现证据不足的,应当通知有关债权登记机构进一步补充材料。借鉴美国的立法,建议在债权甄别确认过程中:(1)将债权甄别确认的复核权交由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来行使,因为基金公司付款与债权甄别确认有直接利害关系;(2)赋予客户提供证据对甄别确认的结果提出异议的权利。

公司证券投资分析范文第3篇

关键词:证券公司;直接投资;资本市场;

通过对目前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开展情况进行了解后发现,由于相关政策不配套,并且证券公司在开展直接投资业务的时候缺乏成熟的经验,导致了证券公司的直接投资业务还存在比较突出的问题,不利于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的全面开展,因此,我们必须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革。

一、证券公司直接投资所采取的管理模式需要改革,需要增加独立性

根据国家制定的《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试点指引》,国内的证券公司要开展直接投资业务,必须采用全资子公司的管理模式,必须利用证券公司自有资金进行直接投资。但是从目前证券公司的全资子公司管理模式来看,缺点十分明显,必须进行改革,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证券公司的自有资金有限,无法进行全面有效的直接投资

由于证券公司本身的自有资金就是有限的,并且在《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试点指引》中规定了证券公司在全资子公司进行直接投资业务的资金不应超过全部资金的15%,这就导致了全资子公司用于直接投资业务的资金相对较少,起不到全面有效投资的作用,因此必须对资金准入机制进行改革。

2、单纯依靠证券公司自身力量,发挥不了对产业结构调整的作用

由于采用了证券公司下设全资子公司管理的模式,在资金投入上完全依赖证券公司的资金,社会资金无法进入直接投资领域,这不但不利于改善直接投资业务的资金环境,还会制约产业结构的调整,所以,我们必须改变现有的这种全资子公司的管理模式。

3、目前证券公司从事直接投资业务的全资子公司缺乏足够的独立性

虽然目前证券公司成立了全资子公司用来开展直接投资业务,全资子公司在名义上也是独立于证券公司之外的。但是在实际管理的过程中,全资子公司一定程度上并没有脱离证券公司的管理,在许多管理领域和管理职能上,还受到证券公司的严格控制,缺乏足够的独立性。

4、国内的证券公司直接投资管理模式与国际通行做法不一致

从目前国内的证券公司直接投资管理模式来看,这种模式可以说是中国特色的管理模式,与国际通行的做法存在很大的不同。通过对国际证券公司的直接投资业务了解后发现,国外的管理模式均是采用了证券公司下设基金管理的方式,吸引的资金范围广、资金量大。因此,这种管理模式必须要及时进行改革。

二、证券公司直接投资和保荐业务组合的模式继续改进

从目前证券公司开展的直接投资业务来看,许多证券公司都采用了直接投资和保荐业务组合的模式进行管理。但是从实际的管理效果来分析,这种管理模式存在突出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这种管理模式极易滋生PE腐败问题,二是证券公司和被投资的企业之间会存在私下的利益链,损害了市场公平的原则。所以,我们必须对这种直接投资和保荐业务组合模式进行改进,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明确证券公司投资入股与保荐上市的时间,并延长此时间间隔

为了防止证券公司和被投资企业达成内部交易,我们应该制定明确的证券公司投资入股与保荐上市的时间表,从制度上防止内部交易的达成,延长二者的时间间隔,同时应规定一定期限的投资股份的禁止销售期。

2、将直接投资业务和保荐业务有效隔离,保证其独立性

要想保证直接投资业务的有效性,就要将直接投资业务和保荐业务有效隔离,防止内幕交易的发生,保证直接投资业务的独立性。主要的隔离手段有空间隔离和时间隔离,另外还要完善业务留痕制度。

3、建立证券公司直接投资子公司的信息公开制度,引入监督机制

在目前证券公司的直接投资子公司中,我们要想取得积极的投资效果,就要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就要对投资的全过程进行规范和管理,同时还要引入监督机制,保证整个投资过程处于风险可控的范围内。

三、国家关于国有股份转持社保基金的政策需要进行调整

《境内证券市场转持部分国有股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实施办法》(财企[2009]94号)第五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时,按实际发行股份数量的10%,将上市公司部分国有股转由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简称社保基金会)持有”。这一政策对于券商直司来说至少带来了两个疑难问题:一是国有股东及国有控股公司的认定标准问题,二是转持比例的规定导致怪现象的问题。国有股是指国有股东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

直司是否要履行转持义务的问题,取决于券商直司是否为国有股东,而券商直司是否为国有股东则取决于券商是否是国有或国有控股性质。我国现有100多家券商,为有限责任或股份有限公司性质,有的明确为国有控股,有的已属非国有控股,但有的是属国有控股还是非国有控股则存在认定上的难点,其直投子公司的股权投资是国有股还是非国有股则就存在疑惑。这是因为依据我国目前的法规政策对某些企业是否为国有股东或国有控股性质的认定存在技术难度。

考虑到这种政策的限制,我们应该及时对国家关于国有股份转持社保基金的政策进行调整,保证证券公司的直接投资规范经营,并发挥积极作用。所以,对国家关于国有股份转持社保基金的政策进行调整势在必行。

四、证券公司单纯追求高收益的粗放式经营必须向精细化经营转变

对于证券公司来讲,之所以会进行直接投资,最根本的原因是直接投资会为证券公司带来较高的收益。出于这个目的,证券公司为了获取丰厚的资金回报,都会热衷于开展直接投资业务。但是由于直接投资业务尚处于试点阶段,投资管理过程还不成熟,由此也导致了目前多数的证券公司都为了单纯追求高收益而采取了粗放式经营模式。虽然粗放式经营模式在短期内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从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的长期开展来说,粗放式经营只是暂时的,只有依靠精细化管理才能取得积极的效果和可持续的发展。为此,我们必须探索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的精细化管理模式,主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证券公司在开展直接投资业务的时候,要选择具有成长潜力的项目

证券公司要想在直接投资业务中获得持续稳定的回报,就要在项目选择上以成长潜力强的项目为主,而不要为了单纯追求高效益而盲目进行投资。

2、证券公司的直接投资子公司应参与到被投资公司的经营管理中去

为了更好的把握被投资公司的经营管理方向,并提供有益指导,证券公司的直接投资子公司应参与到被投资公司的经营管理中去,对整体管理进行规范和帮助。

3、证券公司应该与国际直接投资公司开展相关领域的合作

目前国内的证券公司在直接投资领域的经验还比较欠缺,为此我们应该加强与国际直接投资公司的合作,吸取在直接投资领域的经验,不断提高国内证券公司在直接投资领域的成效。

参考文献:

[1] 何晓兵;;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的证券公司内部控制研究[J];商业文化(上半月);2011年06期

[2] 王彦平;;提升我国券商核心竞争力问题的初探[J];时代金融;2011年20期

公司证券投资分析范文第4篇

有效市场中的证券分析师

一般来讲,证券分析师(Securities Analyst)是分析证券并提出建议的人员。证券分析师是证券市场中的专业分析人员,其作用在于通过其优于一般投资者的信息收集途径和专业分析能力,向市场参与者提供合理反映证券内在价值的价格信息,从而减弱证券市场的价格偏离,促进市场的有效性。

基于Fama所的传统有效市场假设,将市场有效性划分为弱有效市场假设(Weak-form EMH)、半强有效市场假设(Semistrong-form EMH)及强有效市场假设(Strong-form EMH)。弱有效市场假设认为现在的证券价格已经充分反映了所有的证券市场信息,半强有效市场假设认为证券价格充分反映了所有的公开信息,强有效市场假设认为当前的证券价格充分反映了所有的公开信息与未公开的信息。尽管研究人员在针对现实证券市场的弱有效及半强有效的实证研究上存在争议,并由此揭示了一系列市场异常(anomalies)的存在,但一般认为现实证券市场不符合强有效假设,通过内幕消息和私有信息是可以获得超额利润的。因而,在此假设下,笔者认为证券分析师的作用在于综合其在公开信息上的分析能力优势 (宏观分析、行业分析及公司分析),以及其信息渠道资源优势(利用与公司管理层的密切联系,获得未公开或小范围半公开状态的信息等),将信息分析结果从只属于分析师自我拥有的私有信息状态转化为市场公开状态,最终促进市场定价调整至半强有效状态。

此外,对有效市场假设存在另一种表达方式,其有三个依次弱化的假设构成,即投资者是理性的,因此投资者可以理性地评估资产的价值;即使有些投资者是非理性的,但其交易是随机的,对价格的影响可以相互抵消;即使投资者的非理性行为具有非随机性,但理性交易者的套利行为将消除其对价格的影响。在此假设下,笔者认为证券分析师在现实市场中所发挥的作用体现在,通过公开其分析报告向市场传送现有证券定价与内在价值存在偏离的信息,从而大大降低了潜在套利者的信息搜寻与分析成本,从而使市场定价在套利竞争的作用下体现市场有效性。

证券分析师是证券市场上代表有效定价的不容忽视的重要理性力量,其的信息对证券市场的价格及投资者投资决策行为有着较大的影响力。Bjerring,Lakonishok和Vermaelen (1983)研究了加拿大证券分析师的表现,认为由证券分析师推荐的股票回报率在扣除交易成本后仍高于整体市场回报。Womack(1996)的研究指出,证券分析师所推荐的股票在其报告后有显著的价格运动,其中推荐卖出的股票比推荐买入的股票的价格运动更为明显。朱宝宪和王怡凯2001)对我国证券市场的媒体荐股建议效果进行了实证分析,认为短线投资建议推荐的股票组合收益要高于投资基金的收益。这些研究对证券分析师的能力进行了肯定(至少是短期),另一方面也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分析师对市场的影响力。某些明星分析师的言论对市场价格产生强烈影响的事例并不少见,甚至带有一点“预期自我实现”的意味。因此,保持证券分析师研究的客观性、独立性与公正性,对维护市场效率,保护投资者利益有着重大意义。

然而,在现实市场中,证券分析师的行为不可避免地受到来自外部(公司及客户利益等)和自身内部(能力及心理等)条件的约束与影响。同时,证券分析师、上市公司管理层及市场投资者三者之间在行为上存在互动关系,从而对整个市场的配置效率及价格运动产生影响。对上述因素,笔者认为行为(behavioral finance)及相关的行为公司金融(behavioral corporate finance)研究是一个较为合理与有效的研究途径。

证券分析师行为及其市场影响

一、分析师的利益相关行为及其影响

证券分析师群体主要分为“买方”分析师(buy-side analyst)与“卖方”分析师(sell-sideanalyst)两大类。共同基金、养老基金及保险公司等投资机构通过投资证券获得资金增值回报,该机构的分析师为本机构的投资组合提供分析报告,因而称其为“买方”分析师。而投资银行(经纪公司)通过股票承销(IPO等)业务和经纪业务的佣金获得收入,其分析师往往向投资者免费提供分析报告,通过吸引投资者购买其承销的股票或通过其所属的公司进行证券交易来提高公司的收入,因此该类分析师被称为“卖方”分析师。

“买方”分析师与“卖方”分析师代表不同群体的利益,其激励机制亦不同。“买方”分析师通过协助提高本机构投资组合的收益率,降低投资组合的风险,从而获得奖励。“卖方”分析师通过协助本公司提高股票承销的销售额以及股票经纪业务的成交额来获得奖励。简单地讲,“买方”分析师的激励来自于提高买入股票的质量,“卖方”分析师的激励来自于提高股票交易的数量。相比之下,“买方”分析师更有动力去分析挖掘公司股票的基本价值,向投资组合推荐价格低估的股票,剔除价格高估的股票;而“卖方”分析师受到本公司争取投资银行业务的压力,较易出现偏向公司客户的误导性分析报告。

因此,“买方”分析师更倾向于保持分析报告的客观性和有效性。尽管在投资银行业内要求投资银行应在其内部投行业务、经纪业务与研究部门之间设置杜绝信息交往的“墙”(chinese wall),以此来保证分析师研究工作的独立性与公正性,然而在现实运作中,“卖方”分析师难以回避公司业务开展的干扰与影响,甚至会因此面临一定的职业风险。一方面,如果“卖方”分析师建议卖出某家公司的股票,有可能导致该公司中断与分析师所在投资银行的业务往来,使其遭受在融资或兼并等投行业务上的损失;另一方面,分析师有可能被拒绝出席该公司面向金融界的信息会,失去宝贵的信息渠道,更有甚者,该公司可能会以中断大额投行业务为条件,胁迫投资银行解雇该分析师。在本公司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双重压力下,“卖方”分析师更易产生偏袒客户公司的倾向,从而损害一般投资者的利益。

2001年下半年,美国安然公司的财务欺诈案最终真相大白,该公司股票价格暴跌造成投资者蒙受巨额损失。然而在2001年上半年度,大部分“卖方”分析师仍然给予安然股票“强力买进”的推荐;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同期“买方”分析师却不断对安然公司的财务状况和高企的股价提出质疑,做空安然股票的数量不断上升,最终市场证明“买方”分析师的论断是客观正确的。在本文提及的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对美国10家投资银行的和解案中,该10家投资银行的“卖方”分析师存在着同样的问题。

Michaely和Womack(1999)实证研究了1990~1991年分析师对IPO股票的买入推荐情况。他们在研究中将分析师分为服务于投资银行(承销商)的分析师及与投资银行无关的分析师。在针对投资银行分析师的研究中,将该分析师作出“买入”推荐的股票分成两组:一组是由分析师所在投资银行承销的股票;另一组是其他股票。结果表明,后一组股票的表现要好于前一组股票。同时,研究发现投资银行分析师在该行承销的IPO股票上市前的一周内,对该股票推荐买入的频率要高出与该行无关的分析师近50%。此外,研究还发现,市场投资者对于不同分析师的买八推荐的反应是不同的。投资银行分析师推荐买入的股票的超额回报是2.8%,低于由与投资银行无关的分析师推荐买入的股票4.4%的超额回报。但同时,Michaely和 Womack指出,尽管投资者对投资银行分析师的推荐有所“提防”,但对于投资银行的明星分析师,投资者倾向于采取信任的态度。

由此,笔者认为从中可以推断,具有较高影响力的分析师的“道德风险”将对投资者利益造成更大的损害。这也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在和解案中对所罗门美邦的证券分析师 Jack.B.Grubman和美林的证券分析师 Henry Blodget作出严厉处罚的原因之一。

二、分析师情绪性行为及其影响

在标准金融学的假设中,金融市场中的“人”是理性的。然而从现实角度来看,证券分析师并不是具有完全理性的个体。行为金融的研究表明,投资者和专业人员均不同程度地受到系统性决策偏差及情绪的影 n向。

总体上,证券分析师的预测呈现过度乐观的倾向。De Bondt和Thaler (1990)的研究认为,专业分析师同样存在一般投资者所具有的过度反应现象,分析师基于信息对股票每股盈利 (EPS)作出的过度调整行为已明显不能认为其是理性的。Hansen和Sarin(1998)研究了1980—1991年证券再发行 (seasoned equlty offering)中分析师的盈利预测行为,结果表明,在此期间分析师的预测普遍倾向于过度乐观,其预测平均高出2%。特别对于高pre的股票(一般是成长型公司),分析师平均有 17%的过度预测。

在此情况下,师的偏差将通过不同的途径对上市公司管理层和市场投资者产生,从而在某种程度上导致市场价格机制的扭曲,最终投资者的利益由此而受损。

1.对上市公司管理层行为的影响。

尽管前文指出公司管理层有可能通过与投资银行的业务关系对投资银行的分析师施加压力,但在更广的范围内,上市公司管理层受到来自证券分析(特别是“买方”分析师)的业绩预期压力。

在一个以公司(或股东)财富最大化为财务目标的市场中,其表现形式往往是股票价格最大化。股票价格是衡量公司管理层作为人业绩的重要指标,也是公司从资本市场继续融资的条件之一。美国证券市场上的股票价格对证券分析师的盈利预测及公司的盈利宣告有较高的敏感度,证券市场以迅速上涨的股价来对高于预期的盈利作出反应;而低于盈利预期的公司将不得不承受股价短期的大幅下跌,公司管理层时刻感受到来自证券市场的压力。

如果证券分析师能够客观和理性地评估公司的盈利状况,其分析将促使公司股票价格合理地反映公司的内在价值,而不会对公司的财务决策及资源配置产生较大的影响,此时分析师类似于外部观察者。然而,分析师对公司盈利预测的普遍乐观倾向,将使预测的盈利高于现阶段公司正常经营所能产生的盈利。而且,盈利预测的时间周期往往是以季度划分,短时间内来自证券市场的紧迫“要求”不可避免地影响公司管理层的决策行为,公司管理层在此“要求”下面临不同的抉择。

首先,公司管理层可以理性地选择不受来自证券分析师的盈利预期的影响,执行公司既定的经营战略和投资计划。其结果是公司股价下跌,管理层迅速招致来自公司股东的诘难,同时对管理层的薪酬(年薪及股票期权等)造成直接影响。而从长期来看,公司的稳定健康经营不受影响,市场将对公司股价最终做出正确评价。

其次,管理层的另一个“理性”选择是满足来自市场分析师的盈利预期,改变公司既有的经营战略和资源配置方案,投资于高风险的项目或低回撤或负回报)但可以迅速增加短期现金流的项目,甚至采取“合理”或违规的财务手段来虚增公司盈利,同时使个人私利最大化。近来美国证券市场频繁爆出的上市公司财务会计丑闻,可以说与此不无关系。Fuller和 Jensen(2001)认为,分析师对公司盈利“不切实际”的乐观预测对公司管理层造成的压力,将使其采取危险的战略和投资行为,严重影响公司的健康经营状况。

由此可见,在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情况下,证券分析师对公司盈利的过高估计比较容易触发公司管理层的机会主义倾向,采取短期利益最大化行为,导致人间题;同时,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被扭曲,降低了证券市场的有效性。当公司的股价高于内在价值时,公司管理层更倾向于进行增发股票融资,内部人倾向于将手中持有的股票套现,最终损害市场投资者的利益,降低投资者的市场信息。

2.对市场投资者行为的影响。

证券分析师的分析报告是市场投资者的重要信息来源,分析师被普遍认为掌握着较高质量的“私有信息”。因此分析师的言论通过影响投资者的决策行为,最终对整体市场走势产生影响。

证券分析师与市场投资者之间的行为影响可以是正向的,也可以是反向的。特别在市场整体处于上升趋势,投资者存在普遍看好后市的预期心理情况下,分析师保持客观理性的心态尤为重要。行为的一系列表明,市场投资者普遍存在过度反应、自信乐观等情绪倾向,从而投资者对已形成的信念不易做出调整或调整较慢。因而在一个上升性的市场上,证券分析师应努力保持冷静、客观和理性的立场,否则分析师的乐观倾向更易导致在市场中价格正反馈机制的形成与扩散,从而在事实上起到推升市场整体价格,形成股市泡沫的作用。而证券分析师对市场和公司的理性评价,有助于在一定程度上减弱市场的“非理性繁荣”。Miller(2002)指出,无论是商业媒介还是监管系统,其均将美国股市20世纪的互联网泡沫的产生部分归因于分析师,在当时的市场气氛下,分析师为与互联网相关的公司证券设置了过高的价值和价格目标,从而造成了互联网泡沫的堆积。

此外,证券分析师与市场投资者普遍洋溢的乐观情绪,甚至将影响公司管理层对本公司经营状况的客观评价。本来,公司管理层作为内部人,相比之下对本公司的内在价值有较为客观的理解。然而,Schultz和Zirman (2001)对20世纪末美国股市互联网公司股票IPO的研究认为,在整个市场对互联网股票充满乐观、极力追捧、市场泡沫成分明显时,公司管理层却并不认为公司的股价高出其内在价值,公司内部人不愿卖出所持有的股票。由此可见,尽管投资者和公司管理层能够对证券分析师施加或产生直接、间接的影响,但这种影响并不是主要的。相反,证券分析师却因为其在市场中所处的特殊地位、自身的声誉及其所处机构(投资银行或基金等)的声誉或实力,对公司管理层或市场投资者产生较大影响,并通过公司管理层或市场投资者的行为及其相互作用,进而影响市场整体的有效性。因此,保持证券分析师研究的独立性、真实公正性和有效性,是有利于促进证券市场运作效率和长期规范化健康的重要环节。

我国证券分析师的行为与存在的

在我国,证券分析师主要分布在证券公司和咨询机构中,俗称“股评家”。他们的言论通过媒体每日都影响着市场投资者。而当前的现状表明,我国证券分析师的行为并不能让市场投资者感到满意。

一、证券分析师的行为及存在的问题

林翔(2000)研究分析了1998年4月至1999年6月我国证券咨询机构预测的效果,研究发现咨询机构推荐的股票在推荐公开前有明显的超常收益,相反在推荐公开后却存在显著的负超常收益。其研究认为我国的证券咨询机构并不是致力于收集和分析财务信息,其拥有的私人信息少,缺乏行业分析能力,靠与客户“合谋”来赚取利润。朱宝宪和王怡凯(2001)研究了 1991年1月至11月证券媒体选股建议效果,结果表明咨询机构推荐的短线投资股票组合收益要高于投资基金的收益,而推荐的中期投资股票收益低于大盘。其研究认为咨询机构具有一定的把握市场短期热点的能力。

由此可见,与世界主要证券市场的分析师注重基本面分析的价值型推荐不同,我国证券分析师倾向于短线技术分析的“投机”型。其“私有信息”往往是有关股票操纵的内幕信息,而不是有关上市公司内在价值的信息。这些现象反映了我国证券分析师中存在的分析取向和职业道德问题。

首先是分析取向问题。我国各类有关证券市场的期刊中的股票推荐,大部分以技术分析或主力机构动向作为推荐的依据。一方面投资者在这种分析取向的影响下,更倾向于采取市场投机行为,导致市场投机气氛加重;另一方面,这种分析取向降低了证券分析师对基本分析和实地调研的注重力度,导致上市公司的虚假财务状况不能及时揭示,最终损害投资者的利益,不利于市场形成正确的投资理念,真实反映各个层面的状况。2001年8月,银广夏财务丑闻被揭发前,以证券公司研究所或研发部名义发表的有关银广夏的分析报告,没有对银广夏的经营业绩提出疑问。在蓝田股份业绩造假案中也存在类似的现象。

此外,我国证券市场投资者在一定程度上面临分析师的职业道德风险。部分证券分析师利用虚假消息、内幕消息、市场传言或主观臆断作为分析依据,误导投资者;甚至与主力机构或庄家等相互勾结,共同制造假象,在毫无基本面价值支撑的股价拉升中扮演“吹鼓手”和“黑嘴”。这严重损害了投资者利益,挫伤了投资者的市场信心。

因此,加强证券分析师管理,充分发挥证券分析师在维护市场效率中的积极作用,是完善我国证券市场建设所必须的。

二、分析师制度建设的自律与监管并重

从我国证券市场诞生以来,证券分析师就与市场的发展相伴相随,同样面临着不断规范的过程。2000年7月,证券业协会证券分析师专业委员会成立,我国证券分析师走上了行业自律的道路。分析师自律以《中国证券分析师职业道德守则》提出的“独立诚信,谨慎客观、勤勉尽职、公平公正”为原则。2002年报12月,中国证券业协会新成立证券分析师委员会取代原证券分析师专业委员会,以进一步健全组织机构,更有效地履行行业自律职能。

公司证券投资分析范文第5篇

关键词:证券分析师 服务定位 利益冲突管理

证券分析师是资本市场中的重要角色,不仅对证券商(投资银行)的金融服务具有重要的支持作用,而且有利于缓解信息不对称、引导理性投资理念、促进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增加市场透明度和效率。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育成长,证券分析师的作用与日俱增,但负面报道和质疑之声也在增多,迫切需要理清各方对证券分析师服务定位及行为管理等方面的若干模糊认识。

证券分析师角色的界定

(一)“卖方”分析师与“买方”分析师的区分

基于所在金融机构的性质和类别,一般分为“卖方分析师”和“买方分析师”。典型“卖方”是指向市场提供投资产品或服务的证券商(投资银行);典型“买方”是指买入投资产品的共同基金、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及其他机构投资者。“卖方分析师”一般指证券商(投资银行)所雇用的分析师,“买方分析师”指共同基金等买方机构所雇用的分析师。

卖方分析师的研究成果体现为研究报告,由所在机构提供或给客户使用;而买方分析师的研究成果由所在机构自用、不与他人分享,不涉及其他投资者的利益问题。这种功能差异导致卖方分析师的市场影响力要远大于买方分析师。市场所称“证券分析师”一般指“卖方分析师”。

(二)监管规则对证券分析师的关注

尽管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监管规则中使用了“投资分析师”、“证券分析师”、“投资研究”、“证券研究报告”等多种称谓,但各国家和地区的证券监管规则从保护投资者利益出发,不约而同地关注卖方分析师及研究报告行为,其界定的角色和内涵是基本一致的,均是规范“卖方分析师”及其“卖方研究活动”。其中,英国和中国境内市场相关监管规则中提出“研究成果向客户”,中国香港地区相关行为准则排除“公司内部使用但不分发给客户情形”,明确排除了买方分析师和买方研究活动。具体地说:

美国相关监管规则将“研究分析师”界定为“准备研究报告实质内容的人员及其辅助人员”,将“研究报告”界定为“包含对具体公司或权益证券的分析意见以及支持某一投资结论的合理信息的任何书面或电子交流文件”。

英国相关监管细则将“投资研究”定义为“以明示或暗示方式对金融工具及其发行人提出投资策略建议,并向客户的行为”,相关从业人员称为“研究分析师”。

中国香港地区相关行为准则将“投资分析师”界定为,“一家公司所雇用的准备或投资研究的人,但不包括证券交易或经纪服务中附带提供投资建议或观点的人、研究目的仅为公司内部使用但不分发给客户的人以及一对一提供投资建议的人”;将“投资研究”界定为,包含证券投资分析结论、对影响未来证券价格走势因素作出的分析(但不包括对宏观经济或战略问题的分析)或者基于有关投资分析提出的建议或观点内容的文件。

国际证监会组织(IOSCO)相关行为准则将“卖方分析师”界定为“全方位服务投资公司(如证券经纪交易商和投资银行)的研究部门雇用的分析师”。

中国证监会《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将“证券研究报告”界定为,“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对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的价值、市场走势或者相关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形成证券估值、投资评级等投资分析意见,制作证券研究报告,并向客户的行为”。“在的证券研究报告上署名的人员,应当具有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中国证券业协会注册登记为证券分析师”。

证券分析师的服务定位

证券分析师及研究报告是服务和维护机构投资者的基本手段和内容。证券分析师通过搜集和整理宏观经济、行业以及上市公司经营和财务数据等信息,分析影响证券价格变动的因素,对上市公司盈利状况进行预测,提出证券估值和投资分析意见,为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提供参考。这种服务定位是随着资本市场发展和机构投资者成长而自发形成的。

公司证券投资分析范文第6篇

在充分听取参会代表的建议后,本届评选规则再次进行了合理微调,包括进一步细化保险公司、银行资产管理部、证券公司资产管理部、私募基金的票数、权重及可投票范围;其中,对私募基金获得投票权的门槛进行了合理微调。此外,“最佳海外市场”、“最佳新三板研究”奖项进一步明确了投票人范围;“最具潜力研究机构”规则调整为“机构中无分析师进入当年各研究领域的前五名,将这些机构的分析师所获得分加总后进行排名,总分最高者当选”。

7月下旬,本届评选投票人征集启动,在随后为期1个月的征集期内,新财富共收到近2200家机构1万多位机构投资者的申请信息,基本全面覆盖目前A股市场中上规模的主流投资机构。

按照已的《第十四届新财富最佳分析师评选办法》,经券商研究机构推荐、机构投资者自荐和资格审核后,共有来自1100余家机构的4000多位机构投资者获得本届评选投票权,投票人数较2015年增长17%,增量主要来自于公募基金、保险资管、银行等主流投资机构。1100余家机构中,包括104家公募基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42家银行、全部24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103家保险、88家证券公司、511家私募基金、37家信托公司、54家财务公司/大型集团资产管理公司、182家QFII/海外投资机构等,投票机构管理的资产规模合计超35万亿元(表1)。

公司证券投资分析范文第7篇

我国的证券分析师行业是随着证券市场的诞生而出现的,其正式纳入政府监管是从1997年《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正式生效开始的。证券投资咨询是指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的机构及其投资咨询人员为投资者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者建议等直接或者间接有偿咨询服务的活动。我国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主要有两种运作模式――证券公司研究部模式和独立的投资咨询机构模式。

(一)证券公司研究机构的利益冲突问题现状

近两年来,随着我国证券市场上机构投资者队伍的不断壮大以及以基本面分析为主的价值投资理念的兴起,证券公司研究机构的重要性日益显现,对市场的影响力也越来越大。基金管理公司、境外合格的机构投资者(QFII)、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机构投资者通常都愿意购买证券公司的研究报告,并且认为这些研究报告对他们的投资决策很有帮助。证券分析师的利益冲突问题在我国普遍存在。

(二)独立的投资咨询机构的利益冲突问题现状

在我国目前110家独立的投资咨询机构中,80%以上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处于保本或亏损的运营状态。这些机构通常资本金非常少,仅能达到我国《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最低限100万元。具有从业资格的证券分析师一般不超过10人。而且证券分析师的总体素质偏低,研究能力相当薄弱,专业性不够强,分析手段上主要是以技术分析为主,难以发掘公司的真正投资价值。

二、证券分析师利益冲突的主要来源

从经济学的角度来考察,金融机构利益冲突是指金融交易一方在采取某种行动获得潜在收益的同时损害其对方利益。由于金融交易中介及资产监护人的金融机构往往身兼多重角色,从而使得利益冲突不可避免地内嵌于金融行业结构中,并且,金融市场交易费用和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以及金融机构业务的日趋多元化为利益冲突的滋生提供了沃土。

(一)投行业务和经纪业务导致证券分析师的利益冲突行为

在西方国家,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主要依据证券分析师的研究报告进行投资决策。O’Brien和Bhushan(19901研究发现机构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主要根据证券分析师的研究报告,他们不会去投资那些不被证券分析师关注的股票。此外,Givoly和Lakonishok(1979),Stickel(1991),Wom(1996)等学者的研究对证券分析师的作用给予充分的肯定,他们都认为证券分析师的研究报告能够给予投资者以正确的信息,即投资者利用其所提供的信息能够获得超额收益。但更多文献关注的是证券分析师的利益冲突行为,并探讨这些利益冲突行为对金融市场的影响。

(二)客户的影响导致证券分析师的利益冲突

机构客户是证券公司所承销股票的主要购买者,同时机构客户巨大的股票交易量所产生的佣金收入也是证券公司经纪业务收入的主要来源。因此,“公司可能由于担心失去机构投资者的业务”而不允许分析师影响机构投资者证券组合的负面报告。

三、建立起有效的利益冲突防范机制的几点建议

(一)规范我国的证券市场

一个规范的证券市场是证券分析师执业的前提,而规范我国的证券市场则更是一个浩大的工程,它需要方方面面的工作,涉及到各方面制度的完善。首先,上市公司自身建设的问题,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大、内部人控制的局面,将国有股减持进行到底,国家让利给广大公民持股,使公民真正成为主人翁。同时上市公司要形成一种企业文化,即股份公司是股东的,股份公司的主要目标就是股东利益最大化。加强信息披露制度,制定专门的信息披露法。还要严格控制上市公司关联交易。其次,放宽政府管制,还原证券市场本来面目。

(二)公司内部必须建立起能有效防范利益冲突的制度

公司高层应当重视和支持研究部门进行独立和客观的分析工作。客观地说,公司内部防范利益冲突的制度安排目前在中国市场上还只是处于起步阶段。大部分公司还未能有效的实施。这些制度安排主要包括:

1、研究部门与业务部门的防火墙制度。

2、研究人员的薪酬不能与投行和自营等其他业务挂钩。

3、研究部门只能利用公开信息进行研究,不能依靠投资银行等部门的内部信息,以免影响研究报告的独立性。

(三)必须加强投资者教育和投资者的自我保护意识

公司证券投资分析范文第8篇

关键词: 证券公司;效率;风险调整

中图分类号:F830.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7217(2013)05-0051-04

一、引言

证券公司分别以承销商和经纪商的身份,在一级市场和二级市场上都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其效率的高低对于资本市场的运行效率和整个社会的资源配置效率而言,显然具有不可低估的影响。根据证券行业的特有属性,对证券公司进行科学的效率评价,不仅有助于证券公司合理界定自身经营管理状况、有效提高经营管理效率,而且有助于监管部门加强证券公司分类监管、提高监管效率。

目前,已经有部分文献对证券公司效率及其影响因素进行了实证分析。例如,樊宏(2002)、朱南、刘一(2008)分别利用数据包络方法(Data Envelopment Analysis,以下简称为“DEA方法”)分析了我国部分证券公司的经营效率[1]。宋健、刘艳(2006)在利用DEA方法测度技术效率和规模效率的基础上,通过回归分析了我国证券业市场绩效(ROA)的影响因素[2]。李兰冰等(2011)将DEA方法与Meta Frontier模型、Malmquist指数和TOBIT模型结合起来,对海峡两岸证券业经营效率进行了比较研究[3]。黄璐等(2011)、高士亮、程可胜(2011)分别利用三阶段DEA方法,对我国证券行业的经营效率进行了实证分析[4-5]。

然而,上述文献在对证券公司效率进行评价过程中,都是在一般的财务指标和其它规模指标的基础上构造投入和产出指标,没有考虑证券行业直接面对急剧波动的证券市场、风险极高的特有属性,没有将风险暴露作为一种投入而纳入到证券公司效率评价过程之中。

本文以风险作为证券公司效率评价中的一种投入,基于2010年证券公司财务报告和净资本数据,以净资产与净资本之差作为风险暴露水平的指标,利用DEA方法,对我国证券公司效率进行实证分析,并将这一结果与不考虑风险差异条件下的效率评价结果进行比较分析。

二、研究设计

迄今为止,对任一类组织的效率进行具有理论基础的评价,一般遵循由Farrel(1957)提出、在Charnes、Cooper & Rhodes(1978)的开创性研究中得到推广的思路,即假设一类组织利用某些投入生产某些产出,并根据实际数据拟合出一个“最佳实践”(Best Practice)技术,作为衡量实际效率的参照系,然后针对某个经济变量(例如投入、产出、成本、利润等),计算该变量在参照技术和实际技术下的值,二值之比(或者其倒数)即为所估计的效率值[6-7]。

根据上述思路,效率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容:参照技术的估计方法、作为效率衡量对象的经济变量以及投入产出变量的选择。

本文旨在探讨风险在证券公司效率评价中的作用,并在充分考虑数据可得性的基础上提出一种经过风险调整的证券公司效率评价方法。因此,尽管前沿分析法及其DEA、SFA等分支不断得到发展,如Charnes等人(1985)提出了纯技术效率概念,Andersen & Petersen(1993)和Lovell & Rouse(2003)等人提出了超效率DEA模型,本文将仅仅基于基本的效率评价模型进行分析。实际上,本文提出的以风险作为投入、并按照净资产与净资本之差来计量证券公司的风险的思路,可以很方便地拓展到生产效率评价模型的其它形式中[8-10]。

(一)参照技术的估计方法

本文旨在提出通过将风险作为一种投入引入证券公司效率评价过程及其实现方法,不涉及对参照技术的估计方法的具体设定。实际上,本文提出的方法适用于参照技术的所有估计方法,包括非参数估计方法(如DEA、FDH)和参数估计方法(如SFA、DFA、TFA)。

为了便于理解,本文将以证券公司效率评价文献中使用最为广泛的DEA方法作为参照技术的估计方法。在具体应用中,DEA方法包括不变规模报酬(CRS)和可变规模报酬(VRS)等两种形式。由于我国目前对证券行业实行业务资格审批与资本实力挂钩的监管方式,从事较高风险的证券业务需要具备较高的净资本,而本文将风险视为一种投入,因此本文将只考虑CRS形式。

(二)效率衡量对象

效率一般可以按照衡量对象分为投入导向(Input Oriented)的效率和产出导向(Output Oriented)的效率,在涉及价格因素的情况下,也可以分为技术效率、配置效率以及作为二者之比的纯技术效率。由于证券公司的部分投入和产出的价格很难合理地估计,本文将不考虑配置效率和纯技术效率,而只考虑投入导向的技术效率(以下简称为“投入技术效率”)和产出导向的技术效率(以下简称为“产出技术效率”)。

若记生产集为T,定义投入集为L(η)={χ|(χ,η)∈T},产出集为P(χ)={η|(χ,η)∈T}。则投入技术效率为EI(χ,η)=min{λ|λχ∈L(η)},产出技术效率为Eo(χ,η)=max{λ|λμ∈L(χ)}。将其中生产集T替换为由(1)式表示的参照生产集,即可得到DEA方法的CRS形式下投入技术效率与产出技术效率之值。

(三)投入与产出的选择

投入与产出的选择对于决策单元的效率评价结果具有相当重要的影响,研究者往往基于其研究目的和侧重点来选择投入和产出指标。

在投入选择方面,对于一般生产企业来说,投入包括固定资产、劳动力、能源、原料和外购服务等多种类型,而对于证券公司来说,后三者从其归属于当期的成本在营业支出中所占比例来看微不足道,因此,程可胜(2009)、王晓芳与程可胜(2009)、高士亮与程可胜(2011)等将固定资产和劳动力作为证券公司仅有的两种投入[11-12]。

但是,很多证券公司不仅从事经纪业务和投行业务,而且从事证券投资业务,并因此取得投资收益或者损失,其产出的生成除了依赖于劳动力投入之外,在更大程度上依赖于资金,而不是固定资产,因此以固定资产而不是资金作为资本投入,并不符合证券行业的典型特征。以资金作为资本投入,首先需要合理地界定资金的范围,不同的界定方法会导致不同的资本投入选择。其中一种界定方法强调资金的存量,另一种界定方法则强调资金的流量或者说资本提供的“服务”,此外,李兰冰等(2011)将上述两种方法结合起来,同时以一种存量(注册资本或者净资产)和一种流量(管理费用或者营业费用)作为资本投入。但是,由于资本的存量是其提供的服务的基础,而且现有的证券行业监管体制是基于资本的存量建立的,所以存量方法更加合理,本文将采用这一界定方法。由于注册资本具有名义性和调整滞后性,并不能真实、及时地反映证券公司资本投入规模,在以职工薪酬作为劳动力投入的指标的同时,以净资产作为唯一的资本投入。

此外,在证券公司效率评价过程中不考虑风险暴露水平的差异并进行相应的风险调整,将导致效率评价结果失真。在证券公司效率评价过程中进行风险调整,并保持评价方法和分析结果解读方面的一致性,就只能从投入产出指标方面入手。这可以通过对投入产出指标进行风险调整实现,也可以通过将风险直接作为一种投入纳入效率评价模型中来实现。本文将采用后一种方法。

将风险作为一种投入进行证券公司效率评价,其前提是存在一种适用于不同业务类型和规模的风险衡量指标。目前,各个证券公司具有不同的分类评级和业务资格组合,其经营策略和业务重心不尽一致,而且其股票、债券等资产的持仓数据并不会公开。考虑到这一点,基于净资本与净资产提出一种具有普遍的适用性、数据可得性和可行性的风险衡量指标。根据有关法规,证券公司的净资本是在净资产的基础上通过对特定项目进行一定比例的扣减计算得到的,其中扣减比例根据监管部门对上述项目的风险特征的判断决定。这一做法实际上相当于对净资产进行风险调整,净资产与净资本之间的差额反映了证券公司承担的风险的大小,本文以此差额作为风险投入。

在产出选择方面,现有研究有的关注证券公司整体业绩,而将营业收入[11]-2011利润总额[2]以及营业收入和净利润作为产出,其他研究则更为关注各项主营业务经营情况,而以多项主营业务收入作为产出[13]。本文以净利润作为唯一的产出。

(四)样本的选取

以2010年末存在的106家证券公司作为样本,为了保证设定的风险投入指标为正值以及有关数据存在,从中剔除了1家未报告职工薪酬信息的证券公司(中金公司)、7家净资产小于净资本的证券公司(北京高华、东北证券、东兴证券、高盛高华、瑞银证券、英大证券、中航证券)和1家年初净资产小于年初净资本的证券公司(华融证券),因此,样本实际上仅包括97家公司。所有样本数据均来自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排名和证券公司年报。

表1列出了样本观测值的描述性统计。其中,劳动力投入(职工薪酬)、资本投入(净资产)、风险投入(净资产与净资本之差)和产出(净利润)均以万元为单位,并通过四舍五入取整数值。

为了与净利润和职工薪酬等流量在时间上保持一致,年初(年末)风险投入按照年初(年末)净资产与年初(年末)净资本之差计算,净资产和风险投入均按照其年初和年末之平均值计算。

三、效率评价结果与分析

按照上述方法,将风险作为证券公司的一种投入,并以净资产与净资本之差作为风险投入的变量,基于97家样本公司2010年的数据,进行证券公司技术效率的数据包络分析,其结果如表2。其中部分结果由于经过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而完全相等。根据这一结果,2010年末净资产规模最大的5家证券公司均未达到生产前沿面。截止2010年末已上市的13家证券公司中仅有2家位于生产前沿面上。

为了与不考虑风险投入的情况下的证券公司效率评价结果进行比较,利用同样的样本、数据和方法,以职工薪酬和净资产分别作为劳动力和资本投入,以净利润作为产出进行DEA分析,其结果与上述包含风险投入的效率评价结果之间的相关系数只有0.25,仅存在极其微弱的正相关关系。这说明,在考虑和不考虑风险的条件下对证券公司效率进行DEA分析,所得到的结果会出现较大差异。

为了揭示上述关系对于子样本的稳健性,分别以净资产和风险投入作为排序依据,将整个样本划分为规模较大(或者风险较高)、规模(或者风险)适中、规模较小(或者风险较低)的三组,分别对上述各组在考虑和不考虑风险条件下的效率值进行相关分析,结果发现,其相关系数全部为正,但均不大于0.37。这表明,考虑和不考虑风险条件下的证券公司效率评价结果之间的重要差别,并不依赖于规模和风险投入等属性。

四、结论

不同证券公司因从事的证券业务的性质和风险偏好等方面的差异,具有不同的风险属性。证券公司直接面对复杂多变的金融市场使得风险属性对其效率评价很可能具有重要意义。而现有的证券公司效率评价研究均没有考虑证券公司的风险属性,这很可能导致证券公司效率评价结果的失真。本文提出了一种基于DEA的经过风险调整的证券公司效率评价方法,将风险作为证券公司的一种投入,并利用证券公司净资本监管及相关数据提出按照净资产与净资本之差来计量风险,从而保障这一方法应用上的数据可得性和实践可行性。

本文研究发现,在考虑和不考虑风险的前提下分别利用完全相同的样本、数据和方法得到的证券公司效率评价值之间的相关关系极其微弱。上述研究结果表明,是否考虑风险投入上的差异对于证券公司效率评价结果具有显著影响。实际上,本文对样本证券公司的效率评价结果与现有研究结果之间大相径庭,这种差异除了可能源于样本和方法的不同之外,也很可能是由于本文在效率评价中考虑了风险的影响,而现有研究都没有。

如果监管部门有关净资本指标的计算方法的设定能够充分考虑了证券公司的经过风险调整的资本充足性,从而使得净资产与净资本之差能够充分反映证券公司之间的风险差异,那么,根据上述研究结果,可以推断,证券公司效率不仅与管理和技术等传统影响因素有关,而且很可能受到风险偏好和风险承担等因素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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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证券投资分析范文第9篇

树立风险意识,树立正确的投资观,有必要对现存的风险有一定的认识和了解。从风险与收益的关系来看,证券市场风险主要包括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和交易过程风险三大类。

一、 系统性风险

系统性风险,又叫不可分散风险,是指由于某种全局性的共同因素引起的投资收益的可能变动,这种因素会对所有证券的收益产生影响。

宏观经济形势的好坏,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的调整,汇率的波动,资金供求关系的变动等,都会引起证券市场的波动。对于证券投资者来说,这种风险是无法消除的,投资者无法通过多样化的投资组合进行证券保值。这就是系统性风险的原因所在。系统性风险的来源主要由政治、经济及社会环境等宏观因素造成。它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政策风险:指政府有关证券市场的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或是有重要的法规、举措出台,引起证券市场的波动,从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政府的经济政策和管理措施可能会造成证券收益的损失,这在新兴股市表现得尤为突出。经济政策的变化,可以影响到公司利润、债券收益的变化;证券交易政策的变化,可以直接影响到证券的价格。

2.经济周期性波动风险:指证券市场行情周期性变动而引起的风险。这种行情变动不是指证券价格的日常波动和中级波动,而是指证券行情长期趋势的改变,它可分为:看涨市场或称多头市场、牛市和看跌市场或称空头市场、熊市两大类。证券行情随经济周期的循环而起伏变化。在看涨市场,随着经济回升,股票价格从低谷逐渐回升,随着交易量扩大,交易日渐活跃,股票价格持续上升,升至很高水平后,资金大量涌入并进一步推动股价上升,但成交量不能进一步放大时,股价开始盘旋并逐渐下降,标志着看涨市场的结束;看跌市场是从经济繁荣的后期开始,伴随着经济衰退,股票价格也从高点开始一直呈下跌趋势,并在达到某个低点时结束,在看涨行市中,几乎所有的股票价格都会上涨:在看跌行市中,几乎所有的股票价格都会下跌,因此,盲目的股票买卖不可取。

3.利率风险:指市场利率变动引起证券投资收益变动的可能性。利率与证券价格呈反方向变化,即利率提高,证券价格水平下跌;利率下降,证券价格水平上涨。利率主要从两个方面影响证券价格:①改变资金流向②影响公司的盈利。当市场利率提高时,会吸引一部分资金流向银行储蓄、商业票据等其他金融资产,减少对证券的需求,使证券价格下降;当市场利率下降时,一部分资金流回证券市场,增加对证券的需求,刺激证券价格上涨。另一方面,利率提高,公司融资成本提高,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净盈利下降,派发股息减少,引起股票价格下降;利率下降,融资成本下降,净盈利和股息相应增加,股票价格上涨。

利率风险是债券的主要风险。当市场利率提高时,以往发行又尚未到期的债券利率相对偏低,此时投资者若继续持有债券,在利息上要受损失;若将债券出售,又必须在价格上作出让步,要受损失。可见,此时投资者无法回避利率变动对债券价格和收益的影响。而对普通股票来说,其股息和价格主要由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决定,而利率变动仅是影响公司经营和财务状况的部分因素,所以利率风险对普通股票的影响不像债券那样没有回转的余地,长期上,取决于上市公司对利率变动的化解能力。

4.购买力风险:购买力风险又称通货膨胀风险,是由于通货膨胀、货币贬值给投资者带来实际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物价普遍上涨,社会经济运行秩序混乱,企业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恶化,证券市场也难免深受其害,所以购买力风险是难以回避的。购买力风险对不同证券的影响是不相同的,最容易受到影响的是固定收益证券,如优先股、债券。而普通股股票的购买力风险相对较小,当发生通货膨胀时,由于公司产品价格上涨,股份公司的名义收益会增加,公司净盈利增加,此时股息也会增加,股票价格随之提高,普通股股东可得到较高收益,部分可减轻通货膨胀带来的损失。一般来说,率先涨价的商品、上游商品、热销或供不应求商品的股票购买力风险较小;国家进行价格控制的公用事业,基础产业和下游商品等股票购买力风险较大。

在通货膨胀初期,企业消化生产费用上涨的能力较强,又能利用人们的货币幻觉提高产品价格,股票的购买力风险相对小些,当出现严重通货膨胀时,各种商品价格轮番上涨,社会经济秩序紊乱,企业承受能力下降,盈利和股息难以增加,股价即使上涨也很难赶上物价上涨,此时普通股票也很难抵偿购买力下降的风险了。

二、 非系统性风险

非系统性风险,又称可分散风险或可回避风险,指只对某个行业或个别公司的证券产生影响的风险。

单个股票价格同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和重大事件密切相关。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市场销售、重大投资等因素的变化都会影响公司的股价走势。这种风险主要影响某一种证券,与市场的其他证券没有直接联系,投资者可以通过分散投资的方法,来抵消这种风险,若投资者持有多样化的不同证券,当某些证券价格下跌,收益减少时,另一些证券可能价格正好上升,收益增加,这样就使风险相互抵消。

非系统风险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信用风险。信用风险又称违约风险,指证券发行人在证券到期时无法还本付息而使投资者遭受损失的风险。它主要受证券发行人的经营能力、盈利水平、事业稳定程度及规模大小等因素影响。债券、优先股、普通股都可能有信用风险,但程度有所不同,债券的信用风险就是债券不能到期还本付息的风险,因为债券是需要按时还本付息的要约证券,故而,信用风险是债券的主要风险。政府债券的信用风险最小,中央政府债券更是几乎没有信用风险,其他债券的信用风险依次从低到高排列为地方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公司债券。股票没有还本要求,普通股股息也不固定,但仍有信用风险,不仅优先股股息有缓付、少付甚至不付的可能,而且如公司不能按期偿还债务,立即会影响股票的市场价格,更不用说当公司破产时,该公司股票价格会接近于零,无信用可言。

在债券和优先股发行时,要进行信用评级,投资者回避信用风险的最好办法是参考证券信用评级的结果,信用级别高的证券信用风险小,信用级别越低,违约的可能性越大。

2.经营风险。是指公司的决策人员与管理人员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失误而导致公司盈利水平变化,从而使投资者预期收益下降的可能。公司的经营状况最终表现于盈利水平的变化和资产价值的变化,经营风险主要通过盈利变化产生影响,对不同证券的影响程度也不同。经营风险是普通股票的主要风险,公司盈利的变化既会影响股息收入,又会影响股票价格。当公司盈利增加时,股息增加,股票价格上涨;当公司盈利减少时,股息减少,股价下降。公司债的还本付息受法律保障,除非公司破产清理,一般情况下不受企业经营状况的影响,但公司盈利的变化同样可能使公司债的价格是同向变动,因为盈利增加使公司的债务偿还更有保障,信用提高,债券价格也会相应上升。

影响公司经营业绩的因素很多,投资者在分析公司的经营风险时,既要把握宏观经济大环境的影响,又要把握不同行业、不同经营规模、不同产品特点、不同管理风格等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3.财务风险。是指公司财务结构不合理、融资不当而导致投资者预期收益下降的风险,主要表现为无力偿还到期的债务,利率变动风险,再筹资风险等。形成财务风险的因素有资本负债比率、资产与负债的期限、债务结构等。一般而言,公司的资本负债比率越高,债务结构越不合理,其财务风险也就越大。投资股票就是投资于公司,投资者的股息收益与通过股票价格变动获得的资本利得与公司的经营效益密切相关。所以,股票的财务风险将直接取决于公司的经营效益。投资者在投资时应注重公司财务风险的分析。

4.道德风险。道德风险主要指上市公司管理者的道德风险。上市公司的股东和管理者是一种委托-关系。由于管理者和股东追求的目标不同,尤其在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管理者的行为可能会造成对股东利益的损害。

三、交易过程风险

即投资者由于自己不慎或券商失责而遭致股票被盗卖、资金被冒提、保证金被挪用等风险。

对于此种风险,建议投资者注意以下有关事项,学会自我保护,尽可能降低交易过程风险。

1.选择一家信誉好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投资者买卖股票,必须通过证券公司的下属营业部进行。因此,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管理和服务质量的好坏直接关系到投资者交易的效率和安全性。根据国家规定,证券公司及其营业部的设立要经过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批准,投资者在确定其合法性后,可再依据其他客观标准来选择令自己放心投资的证券营业部。这些标准包括:①公司规模②信誉③服务质量④软硬件及配套设施⑤内部管理状况。

2.签订指定交易等有关协议。投资者选择了一家证券公司营业部作为股票交易人时,必须与其签定《证券买卖协议》和《指定交易协议》等,形成委托的合同关系,双方享有协议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指定交易,是指投资者可以指定某一证券营业部作为自己买卖证券的唯一的交易营业部,在与该证券营业部签定协议并完成一定的登记程序后,投资者便可以通过指定的证券营业部进行委托、交易、结算、查询以及其他服务。

3.认真核对交割单和对帐单。目前A股交易采用T+1交收制度,即当天买卖,次日交割。投资者应在交易日后一天在证券营业部打印交割单,以核对自己的买卖情况。如发现资金账户里的资金与实有资金存在差异,应立即向证券营业部提出进行查询核对。

4.防止股票被盗卖和资金冒提。投资者股票被盗卖和资金被冒提,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是股民的相关证件和交易资料发生泄露,使违法者有机可乘;二是因为证券公司管理不严等因素,使违法者得以进行盗卖或冒提,为保障投资者的股票和资金安全,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证券公司应建立规范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健全的内控制度,而投资者也必须在日常投资过程中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尤其要注意以下事项:①在证券营业部开户时要预留三证(身份证、股东卡、资金卡)复印件和签名样本;②细心保管好自己的三证和资金存取单据、股票买卖交割单等所有的原始凭证,以防不慎被人利用;③经常查询资金余额和股票托管余额,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减少损失;④注意交易密码和提款密码的保密;⑤不定期修改密码;⑥逐步采用自助委托等方式减少柜台委托。

证券投资者的两大目标在于投资收益最大化以及同时风险最小化。股市是一个复杂的投资场所,对于股市投资,许多新股民并没有足够的思想准备和知识准备,对股市风险还缺乏清醒的认识,在投资方式上存在明显的认识误区,认为低价股便宜,ST就等于要重组。按照规定,上市公司连续三年亏损,将实施退市制度。一旦退市,几元钱的股票,退市后基本上都不到一元。其实,股价高低不是衡量风险大小的依据,低价股很多是亏损的垃圾股,风险远远大于蓝筹股。许多刚入市的股民,在ST股票的连续涨停中获利,而大盘蓝筹股却表现平平。这样的经历促使他们产生了一个很大的认识误区,使得缺乏经验的新股民,更偏爱低价股,错误地认为低价股有更多上涨的机会,而忽略了其潜在的风险。垃圾股一般价位较低,容易受主力控制,升得快,跌得也快,如果资金及止损等制定不好的话,容易造成损失,甚至一些绩差公司暴露出来的问题可能仅是冰山一角。此类股票的市盈率、换手率大多远高出市场平均水平,有很强的投机性。然而缺乏实质性的投资价值作支撑,低价股终究风险很大,一旦大盘风云突变,低价股更可能出现以连续跌停方式急剧回落,中小股民根本没有出逃的机会。然而在投资过程中,由于资金量和经验的限制,新股民相当比重的投资集中于低价股和“垃圾股”,这正是当前股市的风险所在。

一般来说,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之所以沦落为垃圾股,与企业的现存情况有巨大的关系。因此依靠其自身的力量往往难以改变其垃圾股的状况,大部分须依赖外部力量进行重组才有可能。重组能给企业带来全新的变化和发展动力,对二级市场的股价会产生极大的做多效应,股价也会相应出现上涨,因此,要仔细研究该股之所以沦为垃圾股的原因。有些上市公司由于没有明确主业导致业绩下降;有些上市公司管理不善而导致业绩不佳;有些是由于背负巨额债务而拖累经营情况难以改善,特别是一些上市公司,债务沉重,动辄上十亿,或者官司缠身,这样的垃圾股少碰为妙,即使有人愿意重组,往往面对如此状况也会望而却步。这样的公司往往表现机会不大,应尽量少碰。只有在该公司动了“大手术”后,才可关注。因此,对投资垃圾股应控制好风险,慎之又慎。

从长期来看,真正让投资者分享股市上涨的仍将是大盘绩优蓝筹股,市场中蓝筹股和低价题材股的涨升其性质是有区别的,因而投资策略也是需要有所不同。它从行业的发展态势入手,立足于预测相关上市公司未来的业务收入和净利润水平,从而选择有潜力的股票进行投资,这种投资模式不管从程序上还是内容上都是科学的、理性的,这种理念就是价值投资。随着我国证券市场制度建设和监管的日益完善,价值投资理念正日益成为主流投资理念,所谓价值投资,是指对影响证券投资的经济因素、政治因素、行业发展前景、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等要素的分析为基础,以上市公司的成长性以及发展潜力为关注重点,从而判定股票的内在投资价值的投资策略。价值投资的真谛就在于通过对股票基本面的经济分析,去估计股票的内在价值,并通过对股价和内在价值的比较去发现并投资那些市场价值低于其内在价值的潜力个股,从而以期获得超过大盘指数增长率的超额收益。进行证券投资分析有利于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减少盲目性,采用基本分析和技术分析等专业分析方法和手段,指导投资决策,从而保证了在降低投资风险的同时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一般来说,价值投资包括宏观经济分析、行业分析、公司分析。

(一)宏观经济分析是价值投资的前提

通过宏观经济分析,可以把握证券市场的总体变动趋势,判断整个证券市场的影响力度与方向,宏观经济分析以国家整体经济走势和经济政策走向为研究基础,主要研究国内生产总值、就业状况、通货膨胀、国际收支等宏观经济指标对证券市场的影响,并结合对财政、货币政策的分析,来分析和预测宏观经济走势,以此来判断大盘的走势。证券市场对国家经济政策十分敏感,近年来,我国宏观经济形势一片大好,经济高速稳定增长,这加速了蓝筹股股票业绩的提升。因此,对国家预算、税收、投资政策、利率和汇率变动的分析是价值投资模式的基础。

(二)行业分析是价值投资的基础

从证券投资分析的角度看,宏观经济分析是为了掌握证券投资的宏观环境,把握证券市场的总体趋势,但宏观经济分析并不能提供具体的投资领域和投资对象的建议。行业分析主要是针对行业现状和前景的研究,来判断行业投资价值,揭示行业投资风险,从而为投资者提供投资依据。在进行行业分析时,比较研究法是一种较常用的分析方法。比较研究又分为横向比较和纵向比较,横向比较是取某一时点的状态或某一固定时段(如一年)的指标,在这个横截面上对研究对象及其比较对象进行比较分析;纵向比较是利用行业的历史数据,如:销售收入、利润、企业规模等,分析过去的增长情况,并据此预测行业的未来发展趋势。利用比较研究法可以直观和方便地观察行业的发展状态和比较优势。投资者通过宏观经济预测和行业经济分析,可以判断当前经济所处的阶段和未来几年内的发展趋势,这样可以进一步判断未来几年内可以有较大发展前景的行业。

(三)公司分析是价值投资的关键

公司分析以上市公司财务状况和发展潜力为研究基础。其中,最重要的是公司财务状况分析。财务报表通常被以为是能够发现有关公司信息的工具。在信息披露规范的前提下,已公布的财务报表是上市公司投资价值预测与证券定价的重要信息来源。具有投资价值的股票不但要有良好的业绩,更要能长久保持稳定的发展,所以,把公司的行业竞争能力,经理层的管理能力,各种财务指标的综合评价等统筹起来分析,预测公司将来的盈利能力,是价值投资理念分析的重中之重。

龙头股是各行业中最具有投资价值的股票。这类公司往往市场份额很大、竞争优势明显、业绩增长平稳、投资风险较小,因此容易受到机构投资者的青睐。具有很高的投资价值。

另外,投资者要关注公司业绩的持久性。具有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不仅要有良好的业绩,而且要具备长久保持稳定增长的能力,只有这样,投资者才能分享上市公司增长所带来的收益。

公司证券投资分析范文第10篇

关键词 :证券公司 DEA 效率 冗余率

引言

效率是经济学研究的重点问题之一,效率最大化也是证券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所追求的目标之一,证券公司经营效率的高低不仅集中体现了自身竞争力大小,同时也反映了一个国家资本市场的发展状况。随着证券市场的全面开放、金融行业国际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证券业的竞争环境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化,与国际知名证券公司相比,我国的证券公司在资本实力、业务范围、风险意识、创新能力、员工结构等方面还存在着诸多问题。基于此,对证券公司的效率进行计算和分析显得尤为重要。

运用DEA方法测量公司的效率,在我国金融机构中运用相对较晚,起初多用于对银行效率的测度,后发展到证券和保险领域。张健华(2003)应用DEA模型和Malmquist指数对我国三大类共51家银行自1997-2001年的效率变化情况进行了横向和纵向分析。朱南和刘一(2008)应用DEA方法对2005和2006两年中国42家证券公司的经营效率进行了横向和纵向的比较分析。李慧(2009)、刘彦(2010)运用DEA方法,以不同投入和产出指标分别对2008年国内39家、102家证券公司的经营效率进行了研究,得出目前国内证券公司整体效率低下,存在内部资源配置能力较低或规模无效率的状况。

实证方法及模型选取

数据包络分析(Data Envelopment Analysis)简称 DEA,主要应用两种模型,即CCR模型和BCC模型。由于CCR模型规模收益不变的前提是所有DMU都以最优规模运行时才合理,但证券公司在经济市场中受不完全竞争、资源约束等各方面条件的影响,并非都能够在最优规模下运行,故在BCC模型下的效率度量更能够有效地反映实际效果。另外,Lovell(1993)曾建议,如果生产者需要满足市场的需求,同时假如能够自由地调整投入量,宜采用“投入导向”的模型。证券公司属于此类型,故本文使用的均是“投入导向”的模型进行生产效率分析。

BCC模型基于CCR模型,从效率度量中分离出规模效率(Scale Efficiency, SE),求解另一个效率值——纯技术效率(Pure technology efficiency,PTE)。构造VRS情况下的效率度量模型,假设有N个证券公司作为决策单元(DMU),每个证券公司使用I种投入生产O种产出。第i个证券公司的投入向量和产出向量分别用xi、yi表示,则所有证券公司的投入矩阵X和产出矩阵Y分别为I×N和O×N阶。

在CCR模型中加入凸性约束条件N1`λ=1即可,N1为N ×1阶单位向量:

(1)

其中θ为纯量,即为第i家证券公司的效率值,满足0≤θ≤1,且当θ=1时表示该证券公司位于效率前沿面上,是技术有效的。λ是N ×1阶常数向量。

对于同一DMU来说,如果CRS和VRS下得出的效率值不一致,则说明存在规模上的无效率,两者存在以下关系:

TE=PTE×SE (2)

对于以上规模效率的度量仍存在不足,若证券公司本身规模无效,则不能判断该公司是在规模收益递增还是递减区域运行,这样规模效率分析就无法体现其价值。如果在式(1)中将N1`λ=1替换为N1`λ≤1,得到另外一个规模报酬非增(NIRS)的情形,判断NIRS与VRS情形下的技术效率是否相等,若相等,则说明DMU在规模效益递减区域运行;若不等,则说明DMU在规模效益递增区域运行,便解决了不足。

实证分析

(一)样本选择

样本选取主要依据2008-2010年中国证券业协会公布的经营状况综合排名,按每年排名所用七大类财务指标进行筛选,取三年七项指标均位于中位数以上的公司,按同质性原则,排除不符合要求和数据缺失的样本,最后选取30家证券公司作为分析样本。数据均取自于中国证券业协会官网上公布的协会会员的年度财务报告,数据来源可靠性较强。样本公司与协会每年度公布的综合排名基本吻合,能够有代表性地反映出2008-2010年间我国证券公司的整体经营状况。

(二)投入产出指标的选择

首先,根据传统的柯布-道格拉斯生产函数,选取具有代表性的劳动要素和资本要素两方面,将投入指标细化为员工人数、注册资本金以及资本投入(营业支出-员工薪酬-营业税金及附加)。其次,考虑到要反映出证券公司的综合生产经营状况,故选取营业总收入作为产出指标,能比较综合地反映其经纪、承销、自营和受托资产管理等业务的经营状况。

此外,DEA方法在投入产出指标的选取上有数量的限制。按照经验法则(Rule of thumb),DMU数量至少应是投入与产出指标数量之和的2倍,否则会降低DEA方法的解释力度。本文选取3项投入、1项产出指标和30家证券公司作为DMU,满足经验法则的要求。

(三)实证结果及分析

1.证券公司效率分析。由DEAP2.0软件计算所得证券公司三年的TE、PTE、SE以及NIRS数据可知(见表1),TE处于有效状态的证券公司2008年2家、2009年4家、2010年3家,三年期间处于技术有效率状态的公司并不稳定;纯技术有效的证券公司2008年9家、2009年10家、2010年7家,其中有6家证券公司三年始终处于纯技术有效率状态;在SE方面,处于相对规模效率有效的证券公司逐年减少,整体SE处于下降状态,在经营规模方面应做出适当调整。

综合上述三年各项指标可发现,受金融危机影响,我国证券市场波动较大,证券公司的经营效率处于不理想的状态,达到相对技术有效的公司占比较少,三年分别为6.67%、13.33%、10.00%,可见在此阶段公司将资源有效转化为服务和收益的能力处于较低水平,需在今后经营中加以提高。

为避免单纯测度TE的片面性,本文分析TE分解后的PTE和SE。从PTE来看,达到相对有效的公司占比分别为2008年30.00%、2009年33.33%、2010年23.33%,三年始终为纯技术有效的公司占比20.00%,与TE相比略高,但仍显现出证券公司低水平的PTE,且有逐渐降低趋势,证券公司的内部管理、行业技术以及经营服务水平有待改善和提升;由TE和PTE所反映的数据来看,技术无效率的公司中部分存在纯技术有效率,说明这些公司的技术无效率主要原因来自于规模无效率;SE有效的公司占比2008年16.67%、2009年13.33%、2010年10.00%,逐年减少,反映出受金融危机影响,国内部分证券公司规模损失逐渐增大;三年中各证券公司NIRS的变化,其中处于规模报酬递增状态(IRS)的公司占比2008年为76.67%、2009年76.67%,2010年86.67%,与SE的变化不同,NIRS的变化呈现出良好的态势,公司整体呈现出良好的规模收益状态。在金融危机期间各证券公司除调整自身经营和管理的不足以度过危机外,也在不断进行技术改革和创新,或在原有固定业务的基础上开展多种创新业务,或将原有不能增加SE的旧业务淘汰换成新业务,力求加强自身在金融市场的竞争能力。

2.投入冗余对比分析。由DEAP2.0计算出的每个投入变量的冗余可计算出2008-2010年30家样本公司所对应的投入冗余率。结果表明,员工人数投入冗余始终处于较低水平,说明证券公司对员工的配置利用整体良好。三年中存在员工冗余的公司均为2家,且仅国信证券一家始终存在员工投入冗余,但由数据可看出,国信证券的员工冗余率逐年减少。

三项投入指标中,注册资本金冗余率水平最高,2008年存在冗余的公司有11家,在无效率公司中占比39.29%,2009年8家,占比30.77%,2010年17家,占比62.96%,呈增长态势且变化比较大。

以国信证券为例,国信证券连续三年都存在注册资本投入冗余,且冗余率在三年中均为最高,2010年竟超过50%,但其三年来注册资本均为70亿,并未变更增长,故可反映出其注册资本未能得到有效利用。再以方正证券为例,该公司2008、2009两年投入冗余均为0,而2010年注册资本金冗余率高达41.15%,观其原始数据发现,自2010年公司注册资本由原来的16.54亿增加为46亿,但公司的资金需求以及技术进步对资本的利用并没有与注册资本的增加同步,故体现出资源利用效率的不足。

资本投入方面,2008年存在冗余的公司有10家,占无效率公司比例35.71%,2009年7家,占比26.92%,2010年3家,占比11.11%。可看出资本投入冗余逐年减少,对应原始数据,各公司资本投入每年基本都在增长,可反映出证券公司对后期资本投入的利用水平在逐渐提升。

结论与政策建议

(一)研究结论

2008至2010年间30家证券公司在TE、PTE、SE上都处于较低水平,其中TE表现最不理想,仅有少数几家公司能够达到技术有效率,SE逐年递减,只有PTE相对处于较好水平,但能够达到纯技术有效率的公司较少且不稳定。这说明证券公司在资源配置、资本使用、技术应用和改进、业务创新及规模经营等方面存在不足,风险意识较弱,对外界依赖性过强。由投入冗余分析结果来看,目前证券公司呈无效率状态的主要原因在于不能充分利用资源,这就要求公司提高技术在资源利用中的渗透能力,更加合理地配置资源,在业务方面进行相应的创新以发掘新的利润增长点。

(二)政策建议

调整盈利模式,加强业务创新。证券公司需改变以往单一的业务模式,积极开展新业务,加大研发的投入,提高技术在资源利用中的的合理渗透,摆脱盈利过分依赖外部环境和市场行情的困境。

提高风险控制水平,建立完善的内控体系。我国诸多证券公司的内控体系问题较大,风险控制能力薄弱,应着力提高整体的风险控制意识,优化资产、资本结构,建立适合自己的风险控制体系和预警体系。

重视人才培养,完善长效激励机制。专业人才是证券公司经营效率提高的关键因素,一方面,应注重核心骨干队伍的稳定,减少人才外流;另一方面,要重视对员工的职业生涯规划及目标管理,保障优秀人才发展通道的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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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证券投资分析范文第11篇

一、文献综述

目前,国际证券业的运营模式多为金融集团模式,大多数外国学者把金融集团归为一般企业,进行的是企业竞争力研究,且有专业的国际评级机构对上市证券公司进行评级。因此,国际上对上市证券公司的竞争力进行专门研究的比较少,其中,Katrina Ellis(2011)[1]构建了衡量投资银行竞争力的综合评价体系,如专业服务费、偿债能力、整体信誉等,得出了提供优质服务和具有高信誉的投资银行更加具有竞争力的结论。Nemanja Radi?(2012)[2]运用随机前沿分析法对瑞士和Group of Seven成员国投资银行(证券公司)的成本和利润效率进行了研究分析,研究表明投资银行的规模对成本和利润效率有重大影响,有利于证券公司竞争力的提高。相对地,近些年来,我国证券市场的规模一直在发展壮大,加剧了证券公司之间的竞争。因此,国内很多学者将研究的关注点放在了证券公司的竞争力上,并就此进行了较多研究。王晓芳和王学伟(2008)[3]运用因子分析法进行了实证研究,结果显示,对证券公司竞争力影响最大的因子是资产规模和盈利水平,而在成长能力和创新能力因子得分较高的多为中小证券公司。陈倩仪等(2009)[4]采用主成分分析法的同时运用聚类分析法,根据竞争力强弱程度的不同,把28家创新类证券公司具体分成了5类,并据此提出了提高证券公司竞争力的相关建议。刘强(2011)[5]选择了15家上市证券公司2008-2012年的加权平均数据,得出了中国上市类证券公司的竞争力水平相差不大的结论。罗燕,高云峰,阮莉莉(2012)[6]选取了以往研究中较少被选用的反映资产质量水平和收入结构的相关指标,把中信证券公司作为典型的证券公司,在主成分分析法的基础上采用灰色关联分析法,以排名的形式对上市证券公司竞争力进行了分析。王娟(2014)[7]建立的竞争力评价体系中增加了反映人才能力的指标,运用主成分分析法,论证出我国证券公司的竞争力主要体现在公司的资产规模。王建国,牛楠,刘佳鑫(2014)[8]基于因子分析法,得出了每个证券公司都有自己的弱项,竞争力的综合排名和单项排名不一致的结论。

综上所述,国内近几年大多数学者偏向利用多指标评价体系,在采用因子分析法或主成分分析法进行分析的基础之上,结合聚类分析、灰色关联度等方法对证券公司竞争力进行评价分析。由于经济环境和证券公司自身的经营能力均处于相对变化之中,上市证券公司的竞争力水平会随之变动。因此,本文选取了连续几年较新的财务数据,运用因子分析法,计算因子综合得分并进行排名评估,能够及时地动态地反应新时期各上市证券公司在行业中竞争力水平以及分析上市证券公司竞争力的主要影响因素。

二、样本及变量的选取

(一)样本选择与数据来源

截止到2016年12月31日,沪深A股共有29家上市证券公司。为了保证研究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本文选取2015年12月31日前上市的证券公司,故剔除第一创业,华安证券,同时剔除了部分数据不完整的证券公司,最终选取了沪深A股中22家上市证券公司2012年到2015年的数据作为研究样本。为了全面反映上市证券公司的近几年的总体竞争力水平,本文借鉴往年国内学者的研究[5,7],??2012年至2015年的相关数据进行加权平均,其权重分别是0.1、0.2、0.3和0.4。本文所用数据来源于和证券之星网,分析工具以SPSS软件和Excel为主。

(二)变量的选取

目前,对上市证券公司竞争力的评价并没有形成系统的评价指标体系,本文结合之前国内学者的研究[3,6,8]以及证券公司本身的特点,选取了能够反映证券公司规模、投资价值、盈利能力、发展能力、收入结构和内部融资能力的11个财务指标来衡量和评估上市证券公司的竞争力,同时把取对数的总资产和营业收入作为公司规模因素的衡量指标。总资产能够从资产规模和资源拥有量两方面反映公司的规模。营业总收入可以反映公司的营运规模及其竞争力,营业总收入越高,其市场影响力大,竞争力就越强。通常来说,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越高,企业的投资价值就越高,因而能够吸引更多的投资者,这有利于提高证券公司在行业中的竞争力。总资产报酬率和净资产收益率分别反映了公司的资产和资金利用效果,总资产报酬率和净资产收益率越高,公司获取的收益则越高,盈利能力就越强。总资产增长率,营业收入增长率和净利润增长率这三个指标值越大,说明公司的发展潜力越大,发展能力越强。不论是传统业务,还是创新业务,都会产生手续费和佣金收入,所以本文也考虑了手续费及佣金收入/营业收入对证券公司竞争力的影响。此外,融资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公司的竞争力,现金在公司的生产经营,投资和筹资活动中有着重要的作用,现金流量总额/总资产可以反映公司的资产变现能力和内部融资能力的强弱。指标及其有关说明见表1。

三、实证分析

(一)统计检验,判断因子分析的可行性

因子分析法一般通过降维,把一些信息重叠的变量归结为几个主因子,来描述许多变量之间的联系,且主因子能够解释大部分信息。首先,采用KMO和Bartlett检验方法进行显著性检验。依据Kaiser(1974)的检验标准,KMO的值越接近于1越有利于进行因子分析,同时KMO的值应该至少大于0.5。由表2分析得,KMO的值为0.611大于0.5, P值为0.000小于0.05,所以拒绝原假设,即原变量之间存在相关性,通过了显著性检验。因此,可以进一步进行因子分析。

(二)提取主因子

在进行主因子的提取时,一般选择特征值大于1的主因子,且特征值越大,主因子对原变量的说明效果越好。由表3分析得,前5个主因子特征值大于1,且它们的方差累计贡献率达到88.292%大于80%,能够说明原变量的大部分信息。因此,应当提取五个主因子。

(三)进行因子旋转,并为各主因子命名

进行因子旋转,有利于解决主因子载荷的分散性,从而更好地理解每个主因子的意义,进而分析实际问题。本文选择的因子旋转方法是最大方差因子旋转法,可以更好地反映和突出主因子的代表性和典型性。由表4分析得:

第一主因子:每股收益,LN营业总收入,每股净资产,LN总资产这四个指标的因子载荷大于其它指标,且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反映投资价值;LN营业总收入和LN总资产反映证券公司规模,所以将其命名为投资价值与规模因子。

第二主因子:净资产收益率和总资产报酬率这两个指标的因子载荷大于其它指标,它们反映证券公司的盈利能力,所以将其命名为盈利能力因子。

第三主因子:净利润增长率,营业总收入增长率,总资产增长率这三个指标的因子载荷大于其它指标,它们反映证券公司的发展能力。因此,将其命名为发展能力因子。

第四主因子: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营业收入这个指标有最大的因子载荷,将其命名为收入结构因子。

第五主因子:现金流量总额/总资产这个指标有最大的因子载荷,将其命名为内部融资能力因子。

(四)计算综合得分并排名

为了能够更好地反映上市证券公司的竞争力,以已经提取出的5个主因子的方差贡献率为权重,计算综合得分。5个主因子的得分依次记为:F1、F2、F3、F4、F5,把综合得分记为:F。具体公式,如下:

F=(0.31888*F1+0.17259*F2+0.16704*F3+ 0.11947*F4+0.10493*F5)/0.88292

上市证券公司竞争力具体得分以及排名情况见表5:

(五)实证结果分析

从投资价值与规模方面分析:9家上市证券公司的因子得分为正,其余13家为负,得分为负的上市证券公司占样本比例的59.1%,说明这13家上市证券公司在投资价值及规模方面的水平低于样本数据的平均水平。排名前三位的上市证券公司依次是国泰君安,中信证券,光大证券,且它们的因子得分都大于1,得分最高的??泰君安与其本身的实力和影响力相符合,它的总资产,净资产,营业收入,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都位于行业前列且较稳定。此外,中信证券和光大证券都进行了央企国资改革。

从盈利能力方面分析:12家上市证券公司的因子得分为正,其余10家为负,得分为负的上市证券公司占样本比例的45.5%。因子得分位于前三位的上市证券公司分别是国信证券,长江证券,招商证券,其中国信证券在盈利能力方面表现最为突出,它的因子得分值为2.476,是排在第二位的长江证券因子得分的3.17倍。这表明国信证券的获利能力强,资本利用效果好,资本增值能力强。在 2015年上半年期间,国信证券经纪和自营业务表现突出,净利润增幅大,业绩增速快,高于证券行业平均水平。

从发展能力方面分析:光大证券、太平洋证券、西部证券在所选样本中表现较好,说明它们的成长性较好,有较大的发展空间,而且积极地进行生产经营活动,通过积累来增强自身实力。发展能力因子得分为正的上市证券公司有13家,占样本比例的59.1%,是5个主因子中上市证券公司得分为正数量最多的主因子,说明大部分上市证券公司发展潜力较大。

在收入结构和内部融资能力方面,所选样本的因子得分普遍偏低,得分为负的数量分别占样本比例的59.1%和72.7%。

从综合得分和排名方面分析,综合得分排名位于前六位的上市证券公司分别是:光大证券、国泰君安、国信证券、广发证券、招商证券、中信证券,说明它们的综合竞争力较强,这与它们较强的综合实力相符。山西证券排名相对靠后,其综合竞争力有待提高。

四、结论与局限性

本文选取2012至2015年的数据,采用因子分析法,从投资价值与规模、盈利能力、发展能力、收入结构和内部融资能力等5个方面对沪深A股中的22家上市证券公司的竞争力进行了排名与分析。从解释能力看,解释总方差贡献率为88.292%,能够解释原始数据的大部分信息,具有一定的适用性。

(一)投资价值与规模因子的解释总方差贡献率达到了31.888%,它可以说明原变量31.888%的信息,而且其总方差贡献率远高于其他4个主因子,说明投资价值和规模因子是评价上市证券公司竞争力非常重要的指标。

(二)在5个主因子中,只有盈利能力因子和发展能力因子得分为正的上市证券公司数量多于得分为负的上市证券公司的数量。发展能力因子得分高于行业平均水平的上市证券公司数量最多,说明我国上市证券公司的发展潜力巨大。而内部融资能力因子得分为负的上市证券公司的数量最多,说明上市证券公司获取现金的能力较差,不利于上市证券公司竞争力水平的提高。

公司证券投资分析范文第12篇

【关键词】证券分析师;跟踪;信息披露

一、引言

证券分析师(Securities Analyst)是依法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证券经营机构就业,主要就与证券市场相关的各种因素进行研究和分析,包括证券市场、证券品种的价值及变动趋势进行研究及预测,并向投资者证券研究报告、投资价值报告等,以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向投资者提供上述报告及分析、预测或建议等服务的专业人员。证券分析师是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外对于分析师的相关研究由来已久,关注的重点主要包括分析师关注度的影响因素、分析师报告的信息含量、分析师报告的长期效应、分析师预测的准确性等(蔡卫星等,2010)。

证券分析师在资本市场中起两个作用:信息中介和信息提供者(Bhushan,1989)。不论分析师起到何种作用,分析师们都需要对公司披露的各种信息进行搜集整理,并利用专业分析能力对信息进行加工处理,最后形成研究报告传递给投资者。可见,公司披露的各种信息是证券分析师信息的主要来源,披露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分析师的跟踪决策,所以本文信息披露情况对分析师跟踪影响的相关文献进行梳理,以期能够了解证券分析师跟踪的决策依据。

二、文献综述

1、国外研究综述

国外最早从公司特征方面研究影响证券分析师跟踪的因素,Bhushan(1989)通过对1985年美国公司的研究发现,分析师跟踪数量与公司规模、机构投资人持股等正相关,与内部人持股和公司所涉足的行业数量负相关。在Bhushan模型中,考虑了分析师的供求关系,认为对分析师的需求取决于分析师在资本市场中所起的作用。如果分析师主要承担信息中介的作用,分析师通过搜集处理上市公司的信息并向资本市场传递的情形下,更好的公司信息披露意味着分析师拥有更多更有价值的分析报告提供给投资者,此时市场对分析师服务的需求将会增加。此外,详细的公司信息披露很可能增加分析师盈利预测及其建议的精准性( Lang et al., 1996;方军雄、洪剑崤,2007);如果证券分析师主要承担信息提供者的作用,分析师提供的分析报告是与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相互竞争的,那么高质量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会代替分析报告,从而将减少对证券分析师服务的需求。

由此有些国外学者认为公司增加信息披露将会带来更多的证券分析师跟踪。Lang et al.(1993,1996)认为随着公司信息披露的增多,越能吸引分析师的跟踪,并且会提高分析师盈余预测准确性,减少分析师之间预测离差以及预测修正波动性。Healy et al.(1999)信息披露质量差的公司不太可能吸引分析师的跟踪。Lang et al.(2004)发现当公司有潜在的动机隐瞒或操纵信息时,则分析师不太会去跟踪该公司。Francis et al.(1997)和Arya et al.(2007)研究发现,为了获得分析师的关注,公司会自主信息披露,进一步研究认为公司披露的信息质量越高,分析师跟进的也越多。Brennan et al.(2000)的研究表明,高质量的信息批露可以减少分析师获取信息的成本,进而增加分析师跟综。此外,O’Brien et al.(1990)通过时间序列研究发现当公司所在行业具有规范的信息披露制度时,分析师的跟踪会增加,进一步证实了信息披露的质量也是分析师进行跟踪决策的依据。

而另外有些学者,代表人物Diamond(1985)认为公司的信息披露降低了证券分析师跟踪公司的好处。也就是说,信息透明的公司,分析师跟踪数量会降低;信息不透明的公司,分析师跟踪反而会增多。虽然,信息不透明的公司对于分析师来说难以跟踪,但是投资者对这类公司的信息需求会很大。Barth et al.(2001)检验了无形资产与分析师跟踪决策之间的关系,研究发现,拥有无形资产多的公司,越容易吸引分析师的跟踪。作者认为,大多数无形资产不在财务报表中确认以及无形资产公允价值的确认需要专业知识。所以拥有无形资产较多的公司,相比于其他公司,存在更多信息不对称性以及不确定性,其公司股票往往被错误定价从而吸引更多的分析师去跟踪它。Gerald et al.(2012)认为较低的盈余质量是与较高的信息不对称相联系的,低质量的盈余信息使得投资者对于公司未来的价值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此时分析师的私有信息将会变得非常有价值。所以拥有较低盈余质量的公司更有可能提高分析师从其自身私有信息中获利的机会,从而吸引更多分析师跟踪。

2、国内研究综述

国内对于证券分析师的研究才刚刚起步,现有研究认为证券分析师作为信息中介,能够有效降低信息不对称。林小驰等(2007)最早研究了海外的分析师对我国上市公司作出预测的决定因素,他们发现分析师更倾向于预测经营质量好、经营风险低和公司治理结构好的公司。方军雄等(2007)以深交所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考核结果作为信息透明度的衡量指标,研究信息透明度对分析师行为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越好,跟踪的分析师数量越多。进一步研究发现,信息披露透明度越高,分析师预测对会计盈利数据的依赖程度越低,预测准确性也随之提高。白晓宇(2009)研究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政策对分析师跟踪预测的影响,结果表明公司信息披露政策越透明,则跟随其进行预测的分析师数量越多,预测的分歧度越小,准确度越高。蔡卫星等(2010)从决策成本角度研究证券分析师的跟踪决策行为。研究发现,公司的多元化水平越高,证券分析师对其关注度越低,作者认为原因在于随着公司多元化水平的提高,证券分析师获取公司信息所需付出的成本也相应提高,而信息成本的提高往往会驱使证券分析师放弃关注这样的公司。徐欣等(2010)指出我国分析师会跟踪关注企业的R&D活动并且对R&D活动具有相当的甄别能力,从而能够减轻企业R&D信息不对称,并有助于资本市场对R&D活动价值的认同。范宗辉等(2010)使用公司的盈余平滑程度和盈余操纵程度作为盈余信息质量的两个重要变量。研究发现,分析师更倾向于选择盈余平滑程度较高且盈余操纵较小的公司。

三、结论

上述文献综述表明,证券分析师作为信息中介,公司良好的信息披露与高质量的信息有利于吸引分析师的跟踪。

参考文献:

[1]林小驰,欧阳婧,岳衡.谁吸引了海外证券分析师的关注[J].金融研究,2007(1).

[2]方军雄,洪剑崤.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与证券分析师盈利预测[J].证券市场导报,2007.

[3]徐欣,唐清泉.财务分析师跟踪与企业R&D活动——来自中国证券市场的研究[J].金融研究,2010(12).

[4]白晓宇.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政策对分析师预测的多重影响研究[J].金融研究,20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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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证券投资分析范文第13篇

一、配合政府部门监管,加强行业自律

加强行业自律是证券分析师专业委员会的重要职责。证券分析师是一个专业性强、影响面广,的特殊行业,作为沟通投资者与融资者之间的桥梁,证券分析师的言论对证券投资者特别是广大公众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因此,证券分析师行业必须具有完善的职业道德约束,这是行业和市场发展到一定规模后的必然要求。也正是基于此种原因,证券分析师专业委员会一经正式成立即于年月日正式公布了《中国证券分析师职业道德守则》,该守则明确提出了独立诚信、谨慎客观、勤勉尽职、公平公正的十六字原则作为我国执业分析师的道德守则。《中国证券分析师职业道德守则》的适时出台确立了我国证券分析师行业的自律标准,并将对我国证券分析师执业水准的不断提高起到十分积极的作用。

二、组织行业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执业水准

为了尽快与国际接轨,专业委员会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法,不断加大证券分析师的培训工作力度:

(一)走出去学习取经⒈赴澳学习。年月日至月日,应澳大利亚证券学院(证券分析师协会)的邀请,由金晓斌副主任委员任团长的赴澳培训团一行人,参加了澳大利亚证券学院举办的证券投资分析高级培训班,并拜访了澳大利亚证券交易所、澳大利亚证监会、证券经纪公司、咨询公司和保险公司等多家国际知名金融机构。详细考察了澳大利亚证券业的发展状况,与澳大利亚金融和企业界人士进行了广泛的接触与交流,取得了预期的培训效果,圆满完成了考察任务。⒉参加日本证券分析师协会组织的研修。月日至日,证券分析师专业委员会组团参加了日本证券分析师协会为我会专门举办的证券投资分析高级研修班,接受了较为系统的证券投资分析的培训,并访问了日本证券分析师协会、大和总研、日本东京证券交易所、公司茅崎工厂等著名组织、研究机构、证券交易所和上市公司,与日本金融界和企业界人士进行了广泛的接触和交流。

(二)请进来传授经验年月日至日,证券分析师专业委员会在深圳举办了首次行业证券分析师国际研修班,本次研修班邀请了来自美林证券以及法国证券公司共四位通信行业、信息技术行业的资深证券分析师来华讲课。来自证券公司研究部门、信托投资公司研究部门、专业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基金管理公司、通信行业上市公司的约名研究分析人员参加了本次研修班。

三、不断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加快我国证券分析师队伍的国际化步伐,证券分析师专业委员会正式成立后,不断加强与国际同业组织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力图在短时间内实现我国证券投资咨询行业同国际同业相互接轨的目标。

(一)证券分析师专业委员会积极申请加入亚洲证券分析师联合会自年月开始,证券分析师专业委员会办公室协同中国证券业协会外联部开始着手进行加入亚洲证券分析师联合会的申请工作。目前,我会的入会申请工作已经得到了我国外交部以及证监会的支持和批准,有关申请材料已正式递交亚洲证券分析师联合会总部审批,预计月份可办理完入会手续。

(二)出访亚洲证券分析师联合会所属成员国为进一步加强证券分析师专业委员会与亚洲证券分析师联合会组织之间的相互了解,由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林义相博士率领的证券分析师专业委员会代表团一行九人,于年月日至月日赴泰国、香港考察,重点访问了亚洲证券分析师联合会、泰国证券分析师协会以及香港证券学院,并与亚洲证券分析师联合会主席先生亲切会面。访问期间,代表团与国际证券界的同行进行了广泛的讨论与交流,并进行了实地考察,访问取得了预期的成果。

四、建立常设办事机构,制定规章,发展会员,作好日常工作

(一)建立常设机构证券分析师专业委员会正式成立后,随着各项工作的全面铺开,专业委员会常设机构的人员配备成为了当务之急,目前办公室已聘任专职工作人员两名。为了更加有利于独立开展业务工作,最近还进行了人员调整,由协会会员部副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改为聘任了专职办公室主任。工作人员的及时到位和调整,保证了日常工作的正常进行。

(二)制定规章专业委员会制定并通过了《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分析师专业委员会章程》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分析师专业委员会会员管理暂行办法》。财务管理制度的完善与否是决定一家企事业单位能否正常运做的重要因素之一,《证券分析师专业委员会章程》第条中明确规定,专业委员会虽然不是一级协会,但是它在财务管理和业务发展等方面都应该保持较强的独立性。因此,办公室制定完成了专业委员会的财务管理办法,并已经正式付诸实施。

(三)发展会员在专业委员会正式成立时,共有家具有证券投资咨询从业资格的机构成为了专业委员会第一批会员单位。随后继续进行了吸收新会员入会的工作,向尚未入会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寄发了《关于加入证券分析师专业委员会的通知》以邀请其入会。目前,专业委员会会员单位已经增至家。

(四)积极开展行业调研工作办公室于月日向会员印发了《关于开展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基本情况问卷调查活动的通知》,旨在对我国现有证券投资咨询行业的情况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并针对会员单位在问卷当中所提出的有关问题进行汇总并及时向主管机关进行反映,为专业委员会今后的工作打好基础。现共回收调查问卷多份,办公室进行了汇总和统计分析,并已作为本次会议的文件提供给各位委员。

(五)与主任委员会及各会员单位保持密切的日常联络办公室负责保持同主任委员会各位主任委员的日常联系,并负责主任委员会会议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同时,办公室与各会员单位也保持着密切的联系,通过向会员单位印发有关文件和资料,及时向广大会员单位传达国家监管机构的新政策、新精神,并及时向会员单位汇报专业委员委员会近期的工作情况。

回顾总结中国证券业协会筹备成立证券分析师专业委员会以来的工作,我们有以下认识与体会

第一,证券分析师专业委员会能顺利的筹备成立并开展工作离不开证监会机构部的指导与大力支持,期望今后能进一步建立规范化的汇报请示、参事议事、信息交流及分工合作制度,以便接受指导与监督,参与规章制定及配合监管。

公司证券投资分析范文第14篇

一、证券投资基本分析

基本分析是对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财务状况,以及影响上市公司经营的客观政治经济环境等要素进行分析,以判定证券(主要是股票)的内在投资价值,衡量其价格是否合理,提供投资者选择证券的依据。

我们知道,证券价格的高低,主要取决于买卖力量的对比程度。买的人多,价格自然就上涨,反之也然,即供求关系决定证券价格。但是这种供求关系又受到许多其他因素的影响,如国家的宏观经济指标、经济政策、行业发展状况、产品市场、公司销售和财务状况等。具体地讲基本分析可从两个方面分析。

1、宏观因素分析。宏观因素分析包括:经济周期分析、市场利率分析、经济政策分析和证券市场调控政策分析。

2、微观因素分析。微观因素分析就是对上市公司本身进行分析,它构成了基本分析的核心。(1)公司所属行业性质的分析。公司所属行业性质的分析主要有:发展前景分析、商品形态分析、需求形态分析、生产形态分析。(2)行业生命周期分析。任何一个行业都要经历开创、扩张、停滞和衰退的行业生命周期。同行业不同公司的业绩状况虽有不同,但与该行业所处的整体发展阶段有很大关联。当公司所处行业蒸蒸日上时,该行业所有公司的成长性都看好;当公司所处行业开始衰退时,即使有些公司能够做到经营有方,但行业内大多数公司的整体状况则很难令人乐观。(3)财务分析。财务分析又称财务报表分析,就是对证券发行公司的各种财务报表,通过对其账面数字的变动趋势及其相互关系进行比较分析,以便了解公司的财务状况及其经营业绩,并预测公司未来发展前景,有利于投资者作出正确的投资决策。

二、证券投资技术分析

技术分析是利用统计学的方法,分析证券价格的运动规律,根据过去证券价格的变动情况来推测证券价格的未来走势。技术分析是通过分析证券市场的市场行为,对市场未来的价格变化趋势进行预测的研究活动。它的目的就是预测市场价格未来的趋势。为达到这个目的所使用的手段是分析股票市场过去和现在的市场行为。市场行为包括三个方面:1价格的高低和价格的变化;2发生这些变化所伴随的成交量;3完成这些变化所经过的时间。简单地说,就是价、量、时。在这三方面中,价格的变化是最重要的。从不同侧面对市场行为进行分析就组成了技术分析的各种方法。根据市场行为得到的数据而产生出来的各种图和表是进行技术分析所要用到的最基本的东西。人们通过长期实践,总结经验,创造了很多从图表看未来的方法,这些方法构成了技术分析的全体。

正确应用技术分析,在某种程度上能够增加证券投资者预见未来和对当前形势正确判断的能力,在投资者进行股票买入和卖出决策时,提供有益的参考意见。在证券投资市场上,仅仅凭借直觉和运气是不够的,用科学的方法对自己当前的行为进行指导是至关重要的。

1、技术分析的理论基础――三大假设。技术分析是预测投资品种价格未来走向的研究行为,依赖的是过去和现在的市场行为。技术分析有它赖以生存的理论基础。按照目前流行的说法,技术分析的理论基础主要是三大假设:一是市场行为包括一切信息、二是价格以趋势方式演变、三是历史会重复。

在三大假设之下,技术分析有了自己的理论基础。三大假设是我们进行技术分析的基础,它不是十全十美的,但是不能因此而否定它存在的合理性。承认它的存在,同时也注意到它的不足才是合理的。技术分析的理论主要的理论基础有:道氏理论、波浪理论和江恩理论。

2、技术分析方法的局限性。技术分析方法在长期的证券买卖实践中,给人们带来过相当可观的盈利。技术分析也有两面性,它有神奇有效的一面也有无能为力的一面,这是由技术分析方法的构成决定的。技术分析方法已经被广泛地介绍和应用,对技术分析方法应用于市场的效果要有清楚的认识,避免被一些现象所迷惑。技术分析作为一种证券投资分析工具,在使用中要注意以下几点:(1)技术分析必须与基本面的分析结合起来,才能提高其准确度,单纯的技术分析是不全面的。(2)注意多种技术分析方法的综合研判,切忌片面地使用某一技术分析结果。实践证明,单独使用一种技术分析方法有相当的局限性和盲目性。如果使用每种技术分析方法,都得出相同的结论,那么出错的可能性就很小。(3)前人和他人的结论要通过自己的实践验证后才能放心地使用。由于证券市场能给人们带来巨大的收益,近年来研究证券的分析方法各异,使用同一种分析方法的风格也不同。前人和他人得到的结论是在特定的条件和特定的环境中得到的,随着环境的改变,这些方法也应有改进和完善的地方。

三、正确掌握证券投资基本分析与技术分析的应用

公司证券投资分析范文第15篇

关键词:证券分析师 乐观倾向 利益冲突 认知偏差

一、引言

证券分析师乐观倾向行为是指证券分析师对公司未来盈余的预测值相对于实际值呈现系统“正偏差”特征(Brown,1993),或者在投资评级时倾向“买入”等正面评级,不或延迟“卖出”等负面评级的行为。盈利预测和投资评级是证券分析师向投资者传递的重要信息,这些信息能够降低资本市场普遍存在的信息不对称,提高资本市场的效率。而证券分析师的乐观倾向行为则会使这些信息出现偏误,误导投资者,进而阻碍证券市场有效性的实现。因此,证券分析师的乐观倾向行为一直受到国外学者的重点关注和研究,是近二三十年来国际实证会计乃至金融学界的热门研究领域,该领域的研究对促进分析师行业的健康发展,加强对资本市场的监管,以及对投资者甄别证券分析师的研究报告等都具有重要的参考意义。本文将从证券分析师乐观倾向行为存在的经验证据、动因、经济后果和约束机制等方面对相关文献进行评述。

二、证券分析师乐观倾向行为相关研究

( 一 )证券分析师乐观倾向行为存在的经验证据 (1)证券分析师预测存在系统乐观倾向特征。Fried and Givoly(1982)和 Brown,Foster and Noreen(1985)最早证明了证券分析师在预测评级过程中存在乐观倾向。随后多位学者研究发现证券分析师连续在较长一段时间里系统地高估公司未来每股收益(Dowen,1989; Butler and Lang,1991; Lang,1991; Calderon, l993)。随着盈余公告日的临近,证券分析师对盈余变动方向预测得越准确,乐观倾向也逐渐降低(Mstsumoto,1999;Richardson,Teoh and Wysocki,1999)。证券分析师除了在年度和季度等短期盈余预测中存在乐观倾向外,研究者还发现其所做的长期盈利预测同样偏于乐观(Deehow and Sloan,1997; Rajan and Servaes,1997)。长期盈利预测通常是指证券分析师对公司2年—5年的成长性进行预测,是研究者用来检验资本市场有效性的重要指标。我国证券分析师在盈利预测上也存在乐观行为。吴东辉等(2005)和李文贵(2007)均研究发现我国证券分析师的盈余预测偏于乐观。(2)证券分析师乐观倾向在盈利公司和亏损公司之间存在差异。研究者发现,证券分析师乐观倾向在不同公司之间有差异,当公司报告亏损时,分析师盈余预测的乐观倾向更显著。Dowen(1996)指出,十二分之十一的持有期间,证券分析师盈余预测会在公司报告亏损时表现出更强烈的乐观倾向;Hwang,Jan and Basu(1996)指出,当公司报告亏损时,证券分析师盈余预测乐观倾向激增十倍。Degeorge, Patel and Zeekhauser(1997)研究发现,证券分析师在亏损样本公司中的乐观倾向更强烈。Das(1998)和Brown(2000)的研究进一步发现,证券分析师对发生损失的公司比没有发生损失的公司更容易产生乐观倾向,而且对前者的盈余预测不如对后者的准确。Clayman and Schwartz(2004)认为这种差异存在的原因可能是当公司报告亏损时,证券分析师更可能错误理解盈余信号。尤其是当证券分析师预期某公司将会报告盈利,而事实上该公司报告了亏损,这就使得证券分析师盈余预测存在乐观倾向。(3)证券分析师预测的乐观偏差程度的估计。分析师预测乐观偏差的程度如何呢,有学者对此进行了估计。Chopra(1998)发现证券分析师平均高估盈余6.1个百分点。Lim(1998)发现分析师乐观倾向的平均值是0.94%。这一数字在小公司则高达2.5%,大公司股票则相对较小是0.53%。Brown(1998)观测到的预测误差均值急剧降低,从1993年的2.6%下降到1997年的0.91%。

( 二 )证券分析师乐观倾向行为的动因 大量实证研究发现证券分析师存在乐观倾向行为后,研究者从不同的角度对这种行为产生的动因进行了解释。迄今为止主要有两大类观点:一类认为是分析师外部制度环境中存在的利益冲突驱动分析师进行乐观预测,一类认为是分析师自身的认知偏差导致乐观预测。(1)外部利益冲突驱动乐观预测。独立性是资本市场信息中介执业的灵魂。证券分析师作为资本市场中重要的信息中介,独立性是其执业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原则。然而,现实中由于以下一些利益冲突,驱使证券分析师违背独立性原则,过度乐观的盈利预测。一是所分析公司管理层对分析师的压力。分析师获取及时信息和公司私有信息的一个重要渠道是与公司管理层进行交流。为此,分析师需要与公司管理层建立和保持良好的关系。出于这种考虑,分析师会尽量回避或拖延报告负面消息的时间(McNichols and O’Brien,1997),或者有意识的提供乐观预测(Lim,1998; Das et a.l,1998;Lim,2001)。Lim(2001)从理论上解释了证券分析师为维持管理层关系乐观预测的原因。他认为,由于管理者的薪酬与公司的股票价值相关,公司的股票价值越高,管理者可获得的薪酬越高,乐观的盈余预测能够提高公司的股票价格,所以管理层更喜欢乐观的盈余预测。所以,乐观预测或许是分析师迎合管理层的无奈选择,为了增加与公司管理层接触的机会,获得管理层掌握的公司私有信息,分析师只好提供乐观的盈余预测。Mest(2003)对比检验了分析师盈余预测和销售预测的乐观倾向程度,研究结论也支持了Lim(2001)的观点。二是证券公司对分析师的压力。证券分析师供职的证券公司为了自身的利益,可能损害分析师研究的独立性。首先,在投行业务方面,为避免损害证券公司和客户之间的业务关系,证券公司可能会要求分析师不要发表对公司客户不利的研究报告。Demetriades and Hussain(1996)和Dechow, Hutton and Sloan(1997)的研究都证实了证券公司与所分析公司的投行业务关系与分析师乐观预测的相关性。他们发现,承销商分析师的盈利预测显著乐观于非承销商分析师。Lin and McNichols(1998)发现,附属分析师(affiliated analysts)比非附属分析师(unaffiliated analysts)的评论更乐观。Groysberg, Healy and Chapman(2008)认为,薪酬结构的差异可能是承销商分析师乐观倾向的原因。我国学者原红旗和黄情茹(2007)、张博(2011)的研究也发现,相比非承销商分析师的盈利预测,国内承销商分析师的盈利预测更乐观。其次,在经纪业务方面,分析师面临着压力。由于分析师的“买入”评级能增加证券公司的交易量,而“卖出”评级不能(Aitken,Muthuswam and Wong,2001; Irvine,2004;Jackson,2005),因此,为获得更多的佣金,分析师可能会被要求多提供“买入”建议,而少提供甚至不提供“卖出”建议(Cowen et al,2006;Jacob et al,2008)。最后,分析师也受到证券公司自营业务的压力。为了促使所在证券公司所持有股票的价格保持稳定或上涨,分析师可能会被要求向公众提供乐观的投资建议(Dugar and Nathan,1995;Michaely,1999)。三是机构客户对分析师的压力。机构投资者通过两种方式对分析师施加压力。一方面,证券公司所承销的股票主要销售给机构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如果大量持有证券公司承销的某个公司的股票,可能会因此施加压力给证券分析师,以降低股票的购买量或减少在该证券公司的股票交易量威胁分析师发表对该公司的不利报告或者要求其发表对该公司有利的报告。另一方面,机构投资者对分析师的排名有直接影响。比如在美国,《机构投资者》杂志每年都会评选出当年度的明星分析师排名。明星分析师的排名产生于机构投资者的主观投票,在没有客观标准的情况下,机构投资者的主观态度决定了分析师的排名,而分析师排名又是分析师薪酬的关键因素。不言而喻,在这样的评价体系下,证券分析师的“独立性”再次受到冲击,为获得较好的排名,证券分析师不得不迎合机构投资者的偏好,做出带有乐观倾向的预测。四是分析师自身利益的压力。分析师自身利益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分析师可能会乐观预测以推荐自身拥有的股票;另一方面某些大资金或大机构会雇佣分析师出具乐观研究报告以推荐其手中的股票(Cowen, Groysberg and Healy,2003)。(2)分析师自身的认知偏差导致乐观预测。有些学者试图用行为学中的认知偏差来解释分析师的乐观倾向行为,认为证券分析师是如实报告他们作出的预测的,只是由于认知过程中存在偏差,才使得这种预测带有乐观偏见。Debondt and Thaler(1990)认为是分析师对好消息过度反应导致乐观预测。Abarbanell and Bernard(1992)则认为是分析师对坏消息反应不足导致乐观预测。Wong and Raymond Seetoh(2004)则利用Tversky和Kabneman(1979)的期望理论来解释证券分析师情感因素在盈余预测过程中的影响。研究结果表明证券分析师面对公司正盈余增长和负盈余增长时的行为不对称。当公司盈余呈现正增长时,分析师的盈余预测是准确的,但是当公司盈余呈现负增长时,则存在乐观偏差。

( 三 )证券分析师乐观倾向行为的经济后果 大多数研究认为,乐观倾向行为有悖于证券分析师的独立立场,是证券分析师分析和预测无效性的表现,会误导市场对证券的定价,从而阻碍市场有效性的实现。(1)分析师乐观倾向影响资本市场投资者的行为。研究者认为,当市场处于上升趋势时,证券分析师的乐观预测会提高投资者对后市的预期,加剧投资者的“狂热”情绪,形成股市泡沫(金雪军和蔡健琦,2003)。Miller(2002)的研究就指出,证券分析师乐观预测是造成美国20世纪90年代互联网泡沫的原因之一。相关研究也发现,投资者并不能充分识别并纠正分析师预测中的乐观倾向,从而被乐观倾向所误导(Michaely and Wmoack,1999)。此外,投资者在识别分析师研究报告上有差别,Boni and Womaek(2002、2003)研究探讨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对证券分析师研究报告是否都能作出正确反映,发现机构投资者会有意识的对分析师的研究报告在定价上给予一定的折扣和修正,而个人投资者由于缺少相关的专业技能和知识经验而无法对分析师的研究报告进行修正,而直接依据证券分析师的预测对金融资产进行定价。Malmendier and Shanthikumar(2004)的实证研究也证明,相比机构投资者,个人投资者更容易被分析师的研究报告所误导。(2)分析师乐观倾向行为影响所分析公司管理层的行为。来自公司管理层的压力能够对证券分析师施加或产生影响,但同时,由于证券分析师在资本市场中的特殊地位,公司管理层也会受到证券分析师的业绩预期压力。为达到预期业绩,公司管理层可能会采取危害公司健康经营的战略和投资行为(Fuller and Jensen,2001)。金雪军和蔡健琦(2003)也认为,为“迎合”证券分析师的乐观预测,公司管理层可能会改变原有稳健的经营战略,而投资于高风险项目,甚至通过财务造假以达到分析师的盈利预测。此外,当整个市场处于泡沫中时,分析师乐观预测还可能“冲昏”公司管理层的头脑,使其不能客观的评价本公司的经营状况(Schultz and Zirman,2001)。

( 四 )分析师乐观倾向行为的约束机制 主要有以下观点:(1)构建分析师声誉机制。声誉对重复博弈举足轻重,因而可抑制利益冲突。研究表明,有良好声誉的分析师不愿陷入纯粹向投资银行提供帮助而扭曲其建议和预测(Jackson,2005;Fang and Yasuda,2006a;Clarke et al.,2007)。金融机构对声誉的关注亦会在一定程度上缓冲利益冲突(Ljungqvist et al.,2007)。(2)构建科学的分析师薪酬机制。金融机构普遍实施的薪资与业绩捆绑的薪酬计划会驱使公司经理通过分析师建议及其他形式的期望管理抬高股价(Bolliger & Kast,2006)。而薪酬制度的合理设计,能在一定程度上扼制利益冲突(Hong et al.,2000)。(3)加强证券监管。为降低分析师面临的利益冲突,美国等成熟资本市场都制定了降低分析师利益冲突的法律规范。如美国2002年通过的SOA法案制定了处理分析师利益冲突问题的条款,并要求SEC和证券交易所制定处理利益冲突问题的细则。但最近对这些法规有效性的实证检验的结果不理想,研究结果表明,分析师乐观预测的数量确实少了,但预测的信息含量也降低了(Jonathan et al.,2011;Ohad et al.,2009)。

三、结论与展望

上述文献表明,对证券分析师的乐观倾向行为的研究,仍需要在如下方面深入。(1)对证券分析师乐观倾向行为动因的研究仍然存在一些尚待探索的问题。首先,国外学者对分析师乐观倾向动因的研究相互独立,没有形成系统的理论解释框架。其次,分析师为维持管理层关系而乐观的预测报告,那么管理层为什么会偏好乐观的预测报告呢?对此国外实证研究文献没有给出详细的理论解释。对于认知偏差造成的分析师乐观倾向,研究者明显忽略对这种动因造成分析师乐观倾向程度的衡量。最后,对中国这样的新兴市场而言,国内学者零星的研究尽管已发现我国证券分析师存在乐观倾向行为,但是无论从研究方法的严谨性还是从样本的时间跨度来看, 其支持力度均有限。而且,由于我国资本市场的历史短,因此,不管是投资者还是分析师都不如西方资本市场成熟,分析师所面临的利益冲突是否不一样,是否还有其他的原因造成分析师的乐观倾向呢?对这些问题的研究无疑会丰富和发展证券分析师行为的研究,尤其是嵌入中国制度背景的研究,将为理解新兴资本市场中证券分析师的乐观行为提供新的经验证据。(2)证券分析师乐观倾向行为的经济后果仍然需要进一步研究。首先,前述的文献已表明,分析师与投资者以及公司管理层之间的影响是双向的,因此,如何判断和计量证券分析师乐观行为的经济后果仍然需要进一步理论分析和实证检验。其次,尽管我国学者的研究尚处于初步探索阶段。但是现实中我国证券分析师丧失职业道德,卖身为“庄托”,充当“黑嘴”角色,乐观、“超乐观”甚至虚假的信息误导投资者的违规事件却层出不穷,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和我国资本市场的效率。由此可见,我国证券分析师的乐观倾向行为的经济后果的严重程度及复杂程度可能远远超出西方资本市场分析师乐观倾向行为的经济后果,这无疑也为国内学者提供了研究机会。(3)如何约束证券分析师的乐观倾向行为目前仍然是个难题。西方实务界出台了一些法规以降低证券分析师的利益冲突,但理论界对这些法规有效性的实证检验仍然存在争议。对于中国这样的新兴市场来说,投资者保护意识差,资本市场缺乏分析师声誉回报机制,投资者的价值投资理念远未建立以来,如何建立分析师乐观倾向行为的约束机制,需要进一步的研究。

*本文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中国上市公司真实活动盈余管理行为研究”(项目编号:71172198)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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