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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刑事诉讼;法学;研究范式;问题;思考
在对刑事诉讼的法学的研究之中,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刑事诉讼的法学的研究,不是对近年来研究成果以及为我国的司法的发展的推动的否定,更不是要对在学术研究方面存在不足的研究人员进行责备,目的是为了推动我国刑事诉讼的法学研究的改善与创新。根据我国的法学的研究现状以及所具有的特点,进行相应方法的改进。
1 规范化分析研究方法在刑事诉讼法学中存在的问题
1.1 理论与实践差距太大
在法学的教育过程中,教材上的理论过多,缺乏对于刑事诉讼法在落实方面的信息。由于学术研究的缺陷,使得教师或研究人员在课堂以及教材中过少的提及有关刑事诉讼相关事务的解决知识,从而使得大部分的研究人员以及对法学的学习人员,懂得了过多的理论知识,在真正的司法执行中不能胜任工作的要求。
1.2 在对刑事诉讼的规范化的分析研究中宪法的规范对司法的约束重视度不够
学术研究人员进行形式诉讼的法学的探究中,基本上忽略了宪法在研究中的作用,进而忽略了对宪法的分析。进一步来说,由于缺少对宪法的运用,使得规范化的分析方法被法律所拘泥,想要使得广大师生以及研究人员意识到宪法的地位在统治中的理念以及进行法律化的人类思索是很难实现的。
1.3 存在严重的学科之间的问题
通过规范化研究法学的学术人员很少对其他学科进行探究,使得所研究的成果缺乏深层次化、体系化。对其他的研究方法以及外国的研究法要有效的利用,然而对于一直被倡导的研究一体化,却很少被执行,使得学术的研究不能实现真正的体系化。
2 通过实证来进行探究的方法存在的问题
2.1 信息收集困难,范围相对狭窄
由于司法部门所进行的统计过于隐蔽,使得很多和刑事诉讼有关的内容和数据无法被统计的范围所覆盖。因为公众对司法以及刑事诉讼的信任度不高造成相关的行政机关或者司法部门对进行实际的考察验证这一研究方法过于警惕,使得相关的学术研究工作人员的信息来源几乎没有,致使通过实证来进行法学研究的路途非常艰难。
2.2 研究的成果不够科学化
很多研究人员由于缺乏系统的、合理的、规范的训练,使得通过实证来进行刑事诉讼的法学研究还处在一个比较艰难的开始阶段。对于科学化的分析、研究、调查等方面还存在很多需要改进的地方。有的学术研究成果缺乏合理的依据,使得其研究的成果可信度不高,研究的成果不够科学化。
2.3 研究的作用效果不明朗
对于刑事诉讼的研究,相关学术人员在通过实证进行研究的同时,行政机关以及司法部门也在进行研究。相对于学术人员的研究,司法等机关的研究成果往往不会公开。然而学术研究人员的调查由于缺少合理的依据,使得研究的成果不够严谨,不具有科学创造力,使得国家在进行法律的制定和改革时缺少学术的依据。
3 通过比较来进行研究的方法所存在的问题
3.1 研究的成果过于武断化
在通过比较来进行学术研究的过程中,很多学术研究的工作人员缺乏主观能动性的发挥,进行学术研究结果之间的照搬和抄袭或者是进行表面的探索而不从深层次上思考问题,使得学术的研究在成效方面过于武断化,缺乏真正的探索与科学的创新。
3.2 研究人员内部意见不统一
在研究时,很多学术工作人员由于各持己见,不进行及时的沟通与交流,甚至缺乏合理正确的让步,使得学术研究工作无法顺利的有效的开展。有的研究思想浪漫色彩很严重,有的过于守旧,墨守成规。而有着不同观点的两派学术研究人员,进行研究时,没有从法律的角度考虑,不结合中国的基本国情,使得研究的成果过于不切实际化。
3.3 研究的范围不够均衡化
通过比较的来进行学术的探究,然而研究人员在研究时有很大一部分研究国外的相关的英美法学,只有很少一部分研究大陆法的法学,使得研究的范围不均衡,进而研究的成果也就缺乏实效性。
4 针对三种刑事诉讼的法学的研究方法所进行的思考
规范化分析的研究方法需要在多种层面上进行探究,从正确的理论出发,将司法的解释作为辅助,将法律的条例作为研究主体,建设以宪法的规范为研究中心的分析研究体系。结合我国的发展实情,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进行合理的探究与改进,促进我国刑事诉讼的法学的发展,进而改善我国的司法状况,为我国的司法的改革与指定提供合理的学术依据。
通过实证来进行研究的方法要吸收多种学科,像经济学、哲学等的研究策略,在此基础之上,从我国研究的实情出发,改善自身的不足,开展严谨化、合理化、科学化的研究。进而拉近自身与国际研究之间的距离。要多汲取先进的学术研究方法与策略,通过对其他学科的先进探索方法的学习,进而找出适合通过实证来进行法学研究的捷径。扩大实证研究的范围,收集多方面的信息。增进通过实证来进行形式诉讼的法学研究的合理化、精确化、规范化、科学化。使得实证的研究与探索更能提供有力的依据。
通过比较来进行研究的方法,要消除对中西文化矛盾的影响,要站在一个长远的角度上去思考问题,学术无界,文化可以学其精华,弃其糟粕,进行有选择的学习。积极对外开放,多与外进行先进的学术交流与探究,将我国的基本国情与国际基本准则相结合,深刻的研究我国的刑事诉讼的法学,从而推动我国与国际刑事诉讼方面的协作,加大我国的司法发展步伐。
5 总结
在刑事诉讼的法学研究中,有着广泛应用的三种研究范式,在一定的程度上都有着需要改进的地方。针对不同的研究方法给予不同的改进决策,从而促进该研究方法的优化,进而推动我国刑事诉讼的法学的进步,为我国的司法部门的发展奠定基础。除此之外,我国的刑事诉讼的法学还要注意与时俱进,吸收国外的先进的法学研究成果,激励不同学科之间的相互协作。通过规范化、系统化、扎实化、开放化的研究,促进我国法学的发展,提升我国法学在刑事诉讼方面的研究水准。
参考文献:
[1]蒋石平, 甘力文. 英美刑事庭前准备程序比较研究[J]. 华南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08(02).
[2]魏治勋. “规范分析”概念的分析[J]. 法学论坛, 2008(05).
[3]万毅. 刑事诉讼中的扣押:规范分析与法律解释——以两个关键词为例[J]. 法学, 2008(07).
[4]谌东华. 论刑事诉讼的自我价值及真善美价值[J]. 哈尔滨学院学报, 2007(10).
关键词:两阶层犯罪论体系;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分离命题;研究范式
在借鉴德日刑法学知识上,我国学者结合本国的国情,立足现实,提出了适合我国国情与发展的刑法犯罪论体系。不同的学者基于不同的思想观念提出了不同的理论,有学者倡导两阶层犯罪论体系,有学者则坚定三阶层犯罪论体系更适合我国惩罚犯罪。那么究竟是两阶层适合还是三阶层适合,需要我们研究与分析。
1 关于犯罪论体系的焦点问题
目前刑法学界激烈争论的问题就是是应该坚持两阶层犯罪论体系还是三阶层犯罪论体系,这是刑法犯罪论体系改革中面对的深层次的问题,也是改革路上必须探讨和争论的问题。倡导两阶层犯罪论的刑法学者从违法与责任两个层面来构筑我国的刑法犯罪论体系的。违法层面要求犯罪人的行为触犯刑法的相关的规定,值得刑法去处罚;责任层面则要求行为人对于自己的行为是需要负责的,能够履行自己的责任。两阶层犯罪论的坚持者认为符合了这两方面的要求那么就构成犯罪。而三阶层犯罪论的拥护者则从违法、有责、该当性三个层面构筑我国的刑法犯罪论体系。他们认为不仅要符合两阶层犯罪论的要求,还要此行为该当才能认为构成犯罪。由此可见,违法与罪责是刑法学界学者们的共识。所以究竟应该坚持几阶层单单从刑法的内部结构来得出答案是不可以的,唯有从了解犯罪论的背景与历史,从根处找寻答案,真正了解二阶层、三阶层体系背后的研究范式。从而找到真正适合我国国情与发展的研究范式。
2 阶层犯罪论体系
1、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性质
我国学者推崇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明确的将构成要件中的违法性与该当性进行严格区分,反对构成要件向违法性方向倾斜,若要与违法性相区分就要求构成要件是纯粹的事实判断。三阶层学者认为该当性作为事实判断,为认定犯罪确定基本的事实范围;违法性是一种法律判断,把违法阻却事由排除在犯罪之外;有责性是一种责任判断,主要解决行为的归责问题。这三个构成要件各司其职,不可替代。从以上可以看出三阶层犯罪论体系是以“分离命题”为基础的,其内容不是道德与法律的分离,而是构成要件的有责性、违法性价值判断与该当性事实判断的分离,背后隐含着否认在该当性构成要件中融入价值判断。如此看来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与法实证主义学派坚持的观点如出一辙,其方法论采用的是法实证主义的。
2、分离命题
根据刑法理论,如何认定一个行为构成犯罪应在应然层面构筑严密的逻辑体系;根据司法实务,认定犯罪应在实然层面进行必要的价值判断。所以分离命题显然在认定犯罪问题方面显得苍白无力。
构成要件的组成要素主要有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与记述性构成要件要素,主观与客观构成要件要素等。分类不同,但是在进行该当性实然层面的判断时,均需要从价值与实质方面补充。学习刑法时我们会发现在对规范性构成要件要素进行该当性判断时无法单从形式与事实层面进行,需要价值的判断。而主观与客观的构成要件要素的复杂性判断决定了仅仅从事实层面加以区分是不可能的。所以分离命题在对相关构成要件要素的判断时是无用武之地,这也就预示了以分离命题为基础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从基础上就出现了漏洞。
3、两阶层犯罪论体系
两阶层犯罪论体系仅从违法性与有责性两个层面来认定犯罪,它不存在分离命题,而是以规范论为其方法论,使得两阶层犯罪论体系克服了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弊端。当然从刑法的构成要件的结构来看,其实三阶层主张的该当性实则包含在违法性中,违法性可以涵盖该当性的要求。在理论上,两阶层符合认定犯罪的逻辑体系;在司法实务中,两阶层犯罪论对认定犯罪进行必要的价值判断,所以两阶层犯罪论体系是符合当前我国刑法发展的,也适应了当前我国的国情,值得在刑法学界推行。
3 当前我国刑法学研究范式之转型
法学范式就是法学需要在相应的理论框架下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而理论框架就是所谓的范式。法学范式是国内外法律学者、法律人通过多年从事法律相关的工作积淀成的法律信仰、法律理论、法律方式方法、法律规范标准。法律范式不是固定不变的,它是随着时代的变迁而变化的,随着法学理论的丰富而不断演进的。
法学研究范式是由规范论与经验论组成的。我国部分学者推崇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与古典的犯罪论体系皆是采用了经验论的研究范式。经验论通俗的讲就是事实主张,也就是说这个世界都在发生一些什么样的事情。而学者们对法学学术的考察用一学术语表达就是经验论。经验论的拥护者们认为可以通过感性认识与经验可以得到证伪与证实。自然化、学科化的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经验论才是学术理论的最好形式。坚持三阶层犯罪论体系论学者认为犯罪的构成要件可以是完全封闭的,仅仅依靠事实判断就可以判断出构成要件该当与否。所以三阶层犯罪论的拥护者是想依照自然科学的标准来完成法学的实证性与科学性的范式转化。这种刑法学的研究范式可以说是被科学话语全然遮蔽。
规范论通俗的说就是价值主张,在规范论的刑罚研究范式上,在对构成要件的该当性的判断时,行为是违法还是合法以及是否存在有责性等的价值会被认可,而将法益保护作为目的将有责性、违法性与构成要件合为一体的二阶层犯罪论体系成为了刑法可行的体系。规范论的阶层体系以价值判断作为核心,而不是将认定犯罪罪属于事实主张,这样的认定犯罪的阶层体系是符合我国当前刑法发展的。
在经验论与规范论的发展中,比较两者之间的利弊,可知刑法的研究范式从经验论转换到规范论的犯罪体系是必然的。规范论吸收了本体论的的核心思想,它具有实质理念与形式效应的特性,是对经验论法学研究研究范式的变革。当然由经验论向规范论的转换也代表了我国刑法近年来不断地向前发展,正在探寻一条专属我国刑法发展的道路,而不是盲目的一味去走他国的路子。坚持规范论对于维护我国的刑法规范体系是具有深远意义的,规范论一价值判断为其核心,但是也应与形式的法律条文为其前提。所以在适用相应的法律条文时导入价值判断,符合刑法规范既具有裁判规范又具有行为规范的实质是相吻合的。
二阶层犯罪论体系深刻的认识到价值判断在认定构成要件中不可避免的适用,承认法官在司法实务中对构成要件的解释,所以对于推动我国刑法研究范式由经验论向规范论转化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相较于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二阶层犯罪论体系更合乎我国刑法的发展,适应我国的国情。
4 结束语
进入21世纪,各国在刑法的道路上不断的寻求突破,当然我国也不例外。在各种刑法改革思潮的推动下,我国刑法从经验论的研究范式逐步地向规范论研究范式过渡,是对刑法学研究领域的有利回应,当然也是我国刑法学者在吸取各国经验、深入探究我国形势发展,了解我国的国情,分析研究我国犯罪的特点的基础上做出的合理选择。通过对二阶层犯罪论体系与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研究与分析,笔者推崇以规范论的研究范式为基础构筑我国刑法学犯罪论二阶层体系。
参考文献
[1]余振华.刑法违法性理论[J].台湾元照出版社,2012.
关键词:教学方法;研究范式;后现代主义
中图分类号:G4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4289(2012)08-0005-03
一、多种教学方法研究范式存在的可能
同教学概念的复杂性一样,人们对教学方法也存在着各种不同的理解。对教学方法的多种定义进行分析,可得出它们的一些共性:教学方法是为实现教学目的服务的;教学方法的实质是教师的教与学生的学二者密切联系和相互作用;教学方法是师生活动的方式、步骤、手段和技术[1]。从这里可以看出,教学方法决不是孤立存在的可以被直观把握的某一事物,它是一种手段,体现在教学活动中,受到教学目的、教学环境、教师、学生、课程等多因素的影响,这都给教学方法的研究带来了复杂性。
如果对教学方法的层次进行划分,又可以进行不同层面的理解。如有学者将教学方法分为三个层次:操作性的教学方法、原理性的教学方法、技术性的教学方法[2]。也有划分四层次的:原理层面(“教学方法观”)、技术层面(“教学策略”)、操作层面(“学科具体教学法”)、技艺层面(“教学技巧”)[3]。
从教学方法存在的形态来看,有静态的教学方法,又有动态的教学方法。静态的教学方法指存在于教科书、论文、政策等文献中的教学方法,其主要用途是进行师资培训,或作为研究资料使用;动态的教学方法是在教学活动中体现出来的一定的操作流程或方法技巧。至于教师为何要选用这种教学方法而不选用另外一种教学方法,这又涉及到许多复杂的因素。
二、教学方法研究范式的历史回顾
从整个教育史的视野来审视教学方法及研究范式的变革,可以发现,多种研究范式共同促进了教学方法的繁荣,在不同的时期,某一范式又起着主导作用。
(一)“经验—思辨”范式
古代的教学方法可以说是人们教学经验的总结。人们可以从《论语》、《孟子》、《旬子》、《礼记》等儒家经典中见到许多关于教学方法的言简意赅的表述,这些表述尽管有较强的说理成分,但也只是人们生活经验的总结,未能上升到科学理性的层面。西方的教学方法从古希腊到启蒙时期都表现出浓厚的思辨色彩。希腊哲学富有思辨精神,在教学方式上表现出静观、辨证、演绎、理智的特点,如苏格拉底的“产婆式”教学法。西欧中世纪的经院主义教育思想所推崇的教学方法表现出形式主义、脱离生活实际的特点。文艺复兴时期的人文主义教育家弗吉里奥主张将历史、道德哲学和雄辩术作为自由教育的基础。夸美纽斯是欧洲从封建制度向资本主义制度过渡时期的一位教育家,他在观察自然的基础上,以类比自然的方式提出了教学的一系列原则和泛智教学方法。18世纪后期,教育学开始走上大家讲坛,康德首先在大学里讲授教育学。康德的《论教育》深受卢梭教学思想的影响,并提出了教学的一些方法。
(二)“科学—实证”范式
近代科学的发展从观念上改变着人们的教学观念。19世纪初期,德国教育家赫尔巴特接过瑞士教育家裴斯泰洛齐“教育心理化”的口号,结合自己的教育实践,提出著名的“教学形式阶段”理论,显示出科学化的趋向。19世纪末,教育领域发生了一些重要的学术事件,如1885年,艾滨浩斯有关记忆的研究,引起了教育界对于学习过程中联想的关注;比纳于1888年发表了《实验心理学研究》;1895年,美国成立了全国教育科学研究协会;1898年,拉伊主张将实验教育学与实验心理学区分开来等等。在这一系列事件的推动下,20世纪初在世界范围内掀起了一场“教育科学化”运动。德国的梅伊曼和拉伊,法国的比纳和西蒙,美国的赖斯、桑代克等,都为实验教育学的建立和传播做出了重大贡献。20世纪40年代以来,随着数学与计算机科学的发展,统计和测量的理论和方法获得了空前的发展,“科学-实证”研究范式开始主导教育教学研究。这一时期,斯金纳提出了新行为主义教育思想,泰勒的课程理论深受现代工业管理思想的影响,布卢姆等人从生物分类学那里获得灵感,从认知、情感、动作技能等领域制定教育目标体系,力求用可观察、可测量的手段来描述学习的结果。这一时期的教学方法研究具有唯科学主义倾向。
(三)“诠释—理解”范式
近代唯科学主义相信通过科学实证的手段可以解决教育中的一切问题,却走上了一条远离现实人生的道路。事实上,自近代唯科学主义诞生之时,人文主义作为另一种思潮,便以自己独特的方式把握世界,在人文主义思想家看来,人文科学的方法必须深入生命的内部来对生命的历程加以“体验”、“重演”,进行“理解”和“解释”。如精神科学的创始人狄尔泰看重个体生命的独特性、丰富性和变化性,注重对人的个体独特性的研究。由于教学方法具有个体性、过程性、伦理性、文化制约性[4],使得“诠释—理解”范式在教学方法的研究中成为可能。此后,由于人文科学的发展和繁荣,特别是西方一些重大思想家的理论影响,使得“诠释—理解”范式广泛进入教学研究领域。比如,卢梭提出的自然主义教学方法实际上是出于一种对儿童生命的理解与敬畏。又如,对当今教育理论产生重大影响的存在主义教学思想主张尊重个人的自由选择,关注学生自由个性的发展,倡导师生之间真诚、平等的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