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乡村项目规划建设范文

乡村项目规划建设范文

乡村项目规划建设

乡村项目规划建设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加快中心镇发展的意见》,加大城乡统筹力度,推进城乡规划建设一体化,改革、创新全市城乡规划建设管理体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惠民之州”为目标,按照“统一规划、分级管理、便民利民、强化监督”的原则,明确市、县(区)、乡镇(街道)三级管理职责,推进城乡建设科学发展。

第二章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机构

第三条“*市规划建设局”更名为“*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增设“村镇规划管理科”。村镇规划管理科的工作职责:

(一)对各县、区和乡镇(街道)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二)制订全市乡镇、村庄规划编制(修编)计划。

(三)制订村庄规划技术标准。

(四)负责审查、呈批各县城和中心镇的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

(五)负责组织、指导全市乡镇(街道)、村庄规划建设的培训和宣传工作。

(六)完成市城乡规划建设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四条各县、区要整合现有规划建设管理机构,统一组建“城乡规划建设局”。各县、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增设“村镇规划管理股”。村镇规划管理股的工作职责:

(一)对本县、区乡镇(街道)的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

(二)根据全市乡镇、村庄规划编制(修编)计划制订本县、区的乡镇、村庄规划编制(修编)计划。

(三)负责审查、呈批本县、区的乡镇(街道)、村庄规划。

(四)负责组织、指导本县、区的乡镇(街道)、村庄规划建设的培训和宣传工作。

(五)完成本县、区城乡规划建设局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五条各乡镇(街道)要整合现有规划建设管理机构,中心镇统一组建“规划建设分局”,其余乡镇(街道)统一组建“规划建设办公室”。行政上,“规划建设分局”和“规划建设办公室”为其所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直属工作机构;业务上,“规划建设分局”同时接受市、县(区)城乡规划建设局的监督和指导,“规划建设办公室”接受县、区城乡规划建设局的监督和指导。“规划建设分局”和“规划建设办公室”的工作职责:

(一)按照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要求,负责本乡镇(街道)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修编)工作。

(二)根据本乡镇(街道)经济社会发展规划与相关部门共同制定土地利用规划和产业发展、水利、交通、供电等专项规划。

(三)制定本乡镇(街道)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等的五年建设规划。

(四)按照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要求,具体负责按本办法第十六、十七条的规定审批有关建设项目。

(五)按照县、区政府(管委会)的要求,具体负责本乡镇(街道)辖区内的违法违章建设查处。

(六)完成本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上级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市、县(区)和乡镇(街道)城乡规划建设管理机构人员的编制和经费由同级编委和财政统筹解决。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七条总体规划的制定。

*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政府组织编制(修编),报省政府审批;市区各镇和中心镇总体规划由各镇政府组织编制(修编),经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各县城总体规划由县政府组织编制(修编),经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其他乡镇总体规划由各乡镇政府组织编制(修编),经县、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查后报县、区政府审批。

各级总体规划在报批前,应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近期建设规划的制定。

*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局组织编制(修编),报市政府审批;市区各镇和中心镇近期建设规划由各镇政府组织编制(修编),经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各县城近期建设规划由县政府组织编制(修编),经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其他乡镇近期建设规划由各乡镇政府组织编制(修编),经县、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查后报县、区政府审批。

各级近期建设规划在报批前,应先征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镇人民代表大会)的意见,并报总体规划的审批机关备案。

第九条专项规划的制定。

*市市区专项规划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局或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编制(修编),报市政府审批;县域专项规划由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或县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组织编制(修编),报县政府审批。

第十条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制定。

(一)惠城区:中心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组织编制(修编),报市政府审批,报市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备案;中心区以外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所属镇政府组织编制(修编),经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查后报区政府审批,报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备案。

(二)惠阳区:中心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惠阳区政府组织编制(修编),经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报市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备案;中心区以外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所属镇政府组织编制(修编),经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查后报区政府审批,报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备案。

(三)大亚湾开发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编制(修编),经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查后报市政府审批,报市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备案。

(四)惠东县、博罗县、龙门县:县城规划区内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城乡规划建设局组织编制(修编),报县政府审批,报县人大常委会和市政府备案;县城规划区以外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所属乡镇政府组织编制(修编),经县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查后报县政府审批。

(五)上述(一)至(四)款不适用于中心镇。中心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中心镇规划建设分局组织编制(修编),报中心镇政府审批,报县、区政府备案。

第十一条村庄规划的制定。

(一)中心镇的村庄规划由中心镇规划建设分局组织编制(修编),报中心镇政府审批,报县、区政府备案。规划报审前,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二)其余乡镇(街道)的村庄规划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修编),报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审批。规划报审前须经县、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查和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十二条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的制定必须符合上层次规划的要求。

第十三条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村庄规划等规划的调整必须按程序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四条各层次城乡规划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修编)。

第十五条各级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十六条工业项目审批。

市、县(区)工业园区内的工业项目由市、县(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批发证,其余工业项目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发证。

所有项目必须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取得环保等前置审查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七条村民住宅、镇村级的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建设项目由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发证。

第十八条惠城区范围内,除惠城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及其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的项目外,其余建设项目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批发证;其他县、区范围内,除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的项目外,其余建设项目均由各县、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审批发证。

第十九条市、县(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核发各自审批项目的《规划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市、县(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在核发上述有关证件时加盖本部门公章,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核发上述有关证件时加盖本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规划审批专用章。

第二十条市、县(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审批建设项目时,必须严格遵守各层次规划和现行的国家、省、市有关的法规、规范和技术标准;所有项目的建设必须严格遵照统一规划的城市路网,不得占用基础设施用地。

第五章行政规费管理

第二十一条村庄规划区内村民自建自住的住宅和村属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免收所有行政规费和地理信息图费、测量费。其它建设项目,按项目审批权限由其所属的市、县(区)、乡镇(街道)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按规定收取有关的行政规费。

第二十二条行政规费的收取及管理使用,应接受本级及以上审计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三条市、县(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实施管理。

第二十四条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各自辖区内违法建设的查处。

第六章建设项目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所负责审批发证项目的档案资料,上报县、区城乡规划建设局备案,并由各县、区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归集和存档。

各县、区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审批发证项目的档案资料,由各县、区城乡规划建设局自行负责归集和存档。

市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审批发证项目的档案资料,由市城乡规划建设局负责归集和存档。

第七章罚则

第二十六条对未按本办法规定制定、审批、调整各层次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对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修编)各层次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相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乡村项目规划建设范文第2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适应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乡村的需要,抓住国家加大乡村基础设施投入的契机,提升出市主要通道等级,逐步实施通村公路路面硬化工程,改善乡村交通条件,让农民走上平坦路,为促进乡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提供快捷、便当、舒适的交通条件。

二、建设目标

结合向上争取项目情况,根据我市乡村公路建设规划。市今后3年乡村公路建设的目标是改造、硬化乡村公路346公里,总投资1.5亿元。其中:通行政村44公里,硬化率达100%通自然村302公里,硬化率达80%

具体布置:

力争120公里。年计划改造、硬化乡村公路80.5公里。

力争116公里。年计划改造、硬化乡村公路77.5公里。

力争110公里。年计划改造、硬化乡村公路76.5公里。

三、政策措施和资金筹措

1乡村公路建设逐步实行政府投资为主。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多渠道筹资机制。鼓励公路沿线受益单位捐助乡村公路建设,鼓励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土地置换、山场拍卖、绿化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投资乡村公路建设,鼓励企业和个人捐款用于乡村公路建设。也可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由村委会组织村民出资或投劳。

2安排乡村公路配套资金。市政府将乡村公路建设配套资金纳入财政年度预算统筹解决。乡村公路建设方面。市财政配套2万元/公里,桥梁另行补助。

3实行乡村公路建设激励机制。市政府对当年完成建设任务的项目单位每公里安排以奖代补资金1万元。

4建立乡村公路养护基金。用于乡村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工作。

四、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1加强乡村公路建设领导。成立市乡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研究解决乡村公路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关系。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交通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发改委、财政、交通、公路、监察、国土资源、审计等单位组成,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交通局长兼任。各部门要围绕我市乡村公路建设,同心协力,密切配合,尽职尽责。

2落实乡村公路建设责任。根据《公路法》第八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为承担村道建设的项目业主。为确保乡村公路建设任务落到实处,市政府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目标责任状,并纳入责任单位及其主要领导的年终目标考核范围。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是

组织项目前期工作评审及计划监督,市发改委:负责全市乡村公路建设年度计划项目的立项批复。督促配套资金的落实。

参与全市乡村公路建设前期工作审查。负责乡村公路建设资金的组织、管理、监督,市交通局:负责全市乡村公路建设规划和年度项目计划的编报。严格依照工程进度和质量要求下拨补助资金。负责全市乡村公路养护计划编报、项目实施、资金管理。

参与全市乡村公路建设前期工作审查,市公路管理分局:参与全市乡村公路建设规划和年度项目计划的编制。负责全市省养乡村公路建设项目计划的编报、组织实施、工程管理,参与制定市乡村公路改造工程技术政策和管理办法,落实省养公路建设配套资金。

依照市交通局、公路管理分局提出的拨款计划拨付配套经费。市财政局:负责全市乡村公路建设配套资金的安排和监督。

包括经费使用、工程招标的监督等。市监察局:负责全市乡村公路建设的廉政监督。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全市乡镇乡村公路土地征用的协调、报批和乡村公路建设农用地转用的协调、报批。

市审计局:负责全市乡村公路建设资金的审计监督。

做好征地拆迁及公路沿线群众的思想工作,项目所在乡镇:负责项目开工的前期准备工作。落实乡村公路建设自筹资金,抓好工程进度和质量。

五、建设管理

1立项规范。各乡镇乡村公路建设年度计划必需在上一年度十一月份前上报。列入年度计划的乡村公路项目必需是已进入省乡村公路建设项目库的项目。

2勘测设计。乡村公路路面设计要求有相应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可由市交通局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测设,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变卦设计或改变路线走向。

3技术规范。乡村公路应遵循“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因地制宜”原则。结合资金、交通量发展前景以及实际意义。确定其技术标准。通乡镇公路以三级以上为主,通行政村公路以四级为主,特殊路段可采用等外规范。技术规范的采用原则是充分利用旧路资源,着重提高路面等级,完善防护排水设施,增强通行能力。

4工程施工。乡村公路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必需按国家、省有关规定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招标必需在纪检、监督部门的监督下进行。严禁招标弄虚作假和地方保护。有违法行为的必需依法进行查处。

5质量监理。乡村公路建设工程要全面推行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标制、工程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四项制度”和“业主管理、政府监督。企业自检”四级质量保证体系,促使乡村公路建设迈上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轨道。市交通局、公路分局要加强对乡村公路建设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稳步提高工程施工质量。同时,充分发挥党政监督、人大监督、群众监督和新闻舆论监督的作用,将乡村公路建成“放心工程”满意工程”

6工程验收。乡村公路工程项目完工后。验收合格后,上报到上饶市交通、公路部门,并由其组织竣工验收。

六、环境维护

坚持以人为本,乡村公路建设要注重生态环境维护。走可继续发展道路,严禁破坏当地景观、浪费土地资源,要配合城镇规划,使公路建设与自然和社会环境坚持和谐发展。

七、平安生产

规范平安作业,乡村公路建设始终要牢固树立“平安第一”理念。严格施工平安操作规程。加强对爆破物品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切实保证人民生命财富平安。

乡村项目规划建设范文第3篇

关键词:乡村,规划许可,宁波鄞州

1 乡村规划许可相关法规解读

上世纪九十年代起至今,宁波市乡村地区规划实施管理适用的法律法规总共五部。

1993年起开始施行《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该条例的行政许可方式为“一书”,即规划选址意见书。“选址意见书”对项目的选址从规划角度进行审查,而后续管理缺失。

《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于1998年开始施行,并于2004年进行了修订。该管理条例的行政许可方式为“一书一证”,即“村镇规划选址意见书”和“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该条例的施行一方面从源头上杜绝项目选址不符合规划的情况,另一方面,在项目开工前通过核发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对具体建设行为进行把关。

2008年起开始施行的《城乡规划法》第一次明确了实行“一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乡村规划管理制度,针对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制定的规划管理办法。“一证”虽然改变了过去乡村规划许可管理无统一许可方式的情况,但规划管理规定较为原则性,涉及的内容较少。

2010年《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开始施行。该条例增设了“规划要求”这一环节,起到了“选址意见书”的相似作用。另外,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前需审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从“规划要求”到“设计方案”,再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省条例对城乡规划法提出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制度予以落实深化。

《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于2012年开始施行,市条例对乡村规划许可管理的规定严格依据省条例执行。

乡村规划许可制度虽然已上升到法律层面,省条例也增加了具体的办理程序,但具体操作规程依然缺乏,规划许可申报要件、内容、审批流程等方面没有详尽的规定,依法行政仍存在很大盲区。

2 宁波市鄞州区城乡统筹发展概况

鄞州区位于以上海为核心的长江三角洲经济圈南翼,浙江省东部沿海,东、西、南三面紧围宁波老市区,全区总面积1380.54平方公里。鄞州区下辖17个镇、1个乡,431个行政村。

鄞州区是浙江省唯一进入城乡全面融合阶段的县(市)区,2011年,全区城乡统筹目标实现度超过90%,城乡统筹发展水平荣膺全省“四连冠”。鄞州区的规划管理部门也立足地区实际,在规划体制上进行不断创新,通过设立基层规划管理站所,强化镇村规划管理,为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发挥积极作用。

3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制度初探

宁波市鄞州区作为领跑全省城乡统筹水平的县(市)区,其基层规划管理力量较强,基层规划管理体制创新不断。在《城乡规划法》和省条例未出台前,广大农村地区的建设项目实行“一书两证”的规划管理。然而乡村与城市建设类型毕竟存在差异,城乡规划管理需要体现因地制宜的原则。实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制度既符合《城乡规划法》、省条例的立法精神,又简化了管理程序,提高了实施效率。

3.1适用范围

在鄞州区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区建设等项目实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制度。其余范围无论国有或是集体土地的建设项目均实施城市规划许可制度,核发“一书两证”。

3.2 办理程序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规划审批具体包含核定规划要求、审查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核实确认书四个程序。

3.3 许可要件

3.3.1 规划要求

除常规的申请表、地形图电子文档、建设项目意向总平面外,根据省条例第三十七条,还需要所在村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国土部门土地初审意见)。另外,属于地质灾害区的项目还应提供地质灾害评估报告。

3.3.2 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

除规划要求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国土部门土地预审意见等常规要件外,乡镇企业项目还应提供发改部门的备案文件,其他项目还应提供发改部门的项目建议书或咨询文件。另外,农村村民住宅区建设项目还应提供新村办初审意见。

3.3.3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申请要件包括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放线资料、土地权属证明文件、建筑施工图及电子文档,以及气象部门、环保部门、建设部门等出具的相关意见。其他要件还包括日照分析报告、经济技术指标复核报告、村民代表大会意见等。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区建设等项目还需初步设计批复或可研批复或核准文件。

3.3.4 建设工程核实确认书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的申请要件包括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原件、集体土地使用证明文件、竣工验收备案证明原件、竣工测量资料、房屋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等。

3.4 审批流程

以乡镇企业项目为例,具体审批流程如下:

(1)建设单位首先需征得村民委员会同意意见,再报乡镇人民政府予以审查,获得同意后报国土部门初审。

(2)建设单位持上述三部门初审同意意见及相关材料报规划部门,规划部门依据乡、村庄规划提出建设用地位置、允许建设的范围、基础标高、建筑高度等规划要求。

(3)建设单位持上述批准文件及相关材料报国土部门办理土地预审手续。

(4)建设单位持国土部门土地预审意见、规划要求等相关材料报发改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5)建设单位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据规划要求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

(6)建设单位持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国土部门土地预审意见及发改部门备案文件等相关材料,报规划部门进行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查。

(7)建设单位持相关材料到国土部门办理供地手续。

(8)建设单位依据批准的方案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到审图公司完成施工图审查。

(9)建设单位持前述申请要件报规划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10)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规划部门申请规划核实,符合规划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

4 案例实践

鄞州区东吴镇童一村为改善村民居住条件,决定在新村建设1号地块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区建设。由童一村经济合作社出面,在获得村民委员会和东吴镇人民政府审查同意,以及国土部门初审意见后报规划部门出具规划要求。规划部门根据《鄞州区东吴镇童一村村庄规划》,提出该项目用地位于现状老年活动室北侧区块,总用地面积4660平方米,另带征道路用地554平方米。容积率不大于1.5,建筑高度不大于24米。室外地坪标高应比周边道路的最低路段高程高出0.2m以上。

目前建设单位正在办理相关土地预审手续,下一步将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审批及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核发。

5 结语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是对农村建设的政府管制手段,深化与完善乡村规划许可制度是推进城乡统筹的重要规划实施途径。本文以宁波市鄞州区为研究对象,从适用范围,办理程序,许可要件、审批流程等方面对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管理进行了初步探索,具有一定的现实可操作性。

参考文献:

[1]王波.杭州乡村规划许可制度研究[D].浙江大学硕士论文.2011

乡村项目规划建设范文第4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缩小城乡医疗卫生服务差距,以改善农村卫生服务条件,完善农村卫生机构服务功能和提高农村卫生服务能力为核心,以乡镇卫生院建设为重点,村卫生室建设为基础,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整体上为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提供保障条件。

二、建设原则

省级为主、地方配套;整合资源、填平补齐;完善功能、满足需求;统一标准、规范建设;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三、建设目标

从**7年到2011年,利用五年时间,建设改造135所乡镇卫生院和830个村室,使其达到标准化,基本建立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相适应,设施较齐全,专业素质较高,运转有效,初步满足农民群众人人享有基本卫生保健服务需求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

四、建设内容

一是改善就医条件为目标,改扩建业务用房;二是以提高诊疗技术为目标,添置与更新设备。

五、建设标准

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和设备添置更新按照《安徽省乡镇卫生院建设基本标准》填平补齐,业务用房建设造价按每平方米600元控制,设备添置更新按每所平均20万元左右控制。

村卫生室业务用房和设备添置更新,按照《安徽省村卫生室建设标准》建设。业务用房建设造价按每平方米500元控制,设备添置更新按平均每所6000元控制。

六、投资规模及经费来源

**7年至2011年总投资1.175亿元,用于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业务用房建设、设备购置与更新。按国家标准和《安徽省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投资4000万元,改扩建设65900平方米,投资约3100万元,添置和更新135所乡镇卫生院诊疗设备;投资4150万元,改扩建村卫生室业务用房83000平方米;投资500万元,添置和更新830个村卫生室诊疗设备。总投资1.175亿元,其中争取中央、省财政支持1.015亿元左右,按《安徽省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要求,市、县级财政配套资金占总投资的20%,约需资金1600万元,市级财政对迎江、大观及宜秀区改造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适当给予补助,各县(市)区配套资金由本级财政解决。中央、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及各县(市)区配套资金主要用于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业务用房和设备购置与更新。年度分配计划依据市下达的年度改造计划和配套比例,由各县(市)区财政安排落实。

七、分年计划安排

分年度计划安排上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是优先安排中心乡镇卫生院;二是优先安排血吸虫病、结核病、艾滋病集中的乡村卫生机构;三是优先安排实施乡村一体化管理建设的乡村卫生机构。

乡镇卫生院:**7年计划安排建设32所,**8年计划安排建设31所,**9年计划安排建设33所,2010年计划安排建设20所,2011年计划安排建设19所。

村卫生室:**7年计划安排建设83所,选择试点1-2个县,**8年至2010年每年计划安排建设207所,2011年计划安排建设126所。

八、项目建设与管理

(一)制定建设规划。根据全市农村卫生发展实际,研究制定符合市情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规划制定的程序是:

乡镇卫生院:根据行政区划调整以后的乡镇数,按照1个乡镇有1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在已经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标准进行填平补齐建设,由市将**7-2011年建设规划规模和年度建设计划下达到各县(市)区。

村卫生室:按照1个建制村建设1所标准化的公益性村卫生室的总体考虑,乡镇政府所在地不再设卫生室(工作职能由乡镇卫生院承担),结合各县(市)区行政区划调整后的行政村数、人口数以及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情况,将**7-2011年计划建设控制数下达到各县(市)区,由县(市)区结合自身实际提出**7—2011年分年度建设计划,经市审核后,报省发展改革、卫生、财政部门审批。

(二)项目建设与管理模式。

项目坚持以县为主,实行“六统一”,即统一规划立项,统一计划下达,统一勘探设计,统一招标监理,统一资金管理,统一验收和预算审计。项目建设实行县(市)区卫生部门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对村卫生室进行统一设计,提供几套适应不同区域、地形和地质条件需要的标准图纸,供各县村卫生室选择;在项目建设上,以县为单位进行集中打捆分包招标,引入合格有资质的施工队伍,以降低建设费用,保证施工质量。

(三)运行体制与管理模式。

实行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模式。政府投资的新建村卫生室所有权归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由乡镇卫生院从有资质的乡村医生中招聘从业人员,村卫生室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财政根据其所承担的公共服务适当予以补助,逐步建立乡、村卫生服务运行管理体制和日常运行经费保障机制。

九、保障措施

(一)建立协调机构。在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统一领导下,建立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研究和解决问题,总结、交流工作经验,部署阶段性工作重点和任务,制定下一步工作计划。

(二)明确职责分工。

县(市)区政府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区域项目实施的组织领导、审定建设规划、以及配套资金、建设用地的落实和其他优惠政策等。县(市)区发展改革、卫生、财政部门负责项目实施日常工作,具体负责项目立项审批、编制上报建设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勘探设计、招标管理、施工监理、项目督查、资金使用、统计报表上报、竣工验收、决算审计、档案管理等工作。县(市)区建设、国土、审计、监察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履行职责并予以配合。乡、村负责建设用地划拨的落实和施工环境的保证。

市发展改革委、卫生局、财政局等部门按照市政府要求和职能分工各负其责。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组织制定乡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方案、编制建设规划,下达年度投资计划,并协调项目启动与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困难与问题以及项目建成后的评估评价工作。

市卫生局负责牵头组织项目的实施和建设、统计表上报以及制度建设、项目建成后的运营管理和验收工作;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制定乡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方案、编制建设规划以及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落实市级财政资金和建设资金管理,督促县(市)区财政部门落实配套资金。

(三)制定优惠政策。

一是制定出台在建设用地、建设费用减免等方面的优惠政策,以保障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民生工程顺利推进;二是制定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项目管理和资金管理办法,以保障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安全。

(四)建立项目公示与督查制度。

乡村项目规划建设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乡村规划、建设与管理,引导农民集约、节约使用土地,促进城乡建设一体化和谐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省城乡规划条例》、《省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乡村规划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公开公示和适度聚集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县城市规划区外的村镇规划、建设和管理。

第二章村镇规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四条镇、乡、村规划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编制,符合《县城镇体系规划》和《县村居布点规划》,并与县域产业布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旅游专项规划等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乡、村规划,要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承担,规划方案应当充分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镇、乡规划应当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村庄规划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后,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章村镇建设项目的审批

第六条各类建设项目须在规划的指导下进行,未编制村镇规划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第七条镇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按以下程序审批:建设单位或个人向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镇人民政府审查后,提交县规划建设专题会议研究,其中,重点区域的重大旅游项目、招商引资项目需提交县重点工作联席会议研究,符合条件的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住建部门放验线后方可按图施工。

第八条乡、村规划区内的农房建设项目,按以下程序审批:

(一)建设两层(含两层)以下住宅,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并定位验线,批准资料及放验线回执单报送县住建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开工建设。

(二)风景区内的所有农房建设及乡村两层以上农房建设,建设单位或个人向乡镇人民政府(风管委)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风管委)进行初审,提交县规划建设专题会议研究,符合条件的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经乡镇人民政府(风管委)放验线,并将放验线回执单报送住建部门审核备案后,建设单位或个人方可按图施工。

第九条乡、村规划区内的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等其它建设项目,按以下程序审批:建设单位或个人向乡镇人民政府(风管委)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风管委)进行初审,报县住建部门审核,提交县规划建设专题会议研究,其中,重点区域的重大旅游项目、招商引资项目需提交县重点工作联席会议研究,符合条件的办理规划许可手续,住建部门放验线后方可按图施工。

第十条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在镇、乡、村规划区外进行建设。因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需建设的,严格按以下程序审批:建设单位或个人向乡镇人民政府(风管委)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风管委)征求国土、环保、公路、交通等部门意见,报县住建部门审核,提交县规划建设专题会议研究,其中,重点区域的重大旅游项目、招商引资项目需提交县重点工作联席会议研究,符合条件的建设单位或个人方可向国土部门申请建设用地,取得用地后向县住建部门申请办理乡村规划许可手续,经乡镇人民政府(风管委)放验线,并将放验线回执单报送住建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按图施工。从严控制在承包的山场、林地、水库和塘坝及景区内建设构筑物,需要建设的,按前款规定执行。今后,县境内山场、林地、水库和塘坝等不得私自对外承包。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方可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第四章村镇规划建设的管理

第十二条镇、乡、村所有建设行为必须纳入县、乡(镇)两级监管、依法审批。现有违章建设需暂时保留的,征用时不予补偿。

第十三条已建成的违法违章建设,严重违反乡、村规划的,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依法限期拆除;尚可采取措施改正的依法限期改正。如拒不自行拆除或改正的,由属地乡镇人民政府予以依法拆除。

第十四条村两委干部应当在24小时内发现本辖区内在建的违法违章建设并及时予以制止,同时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洪凝街道办事处、风管委),由乡镇人民政府(洪凝街道办事处、风管委)依法制止并拆除。

第十五条乡镇人民政府(风管委)发现违法违章建设行为或接到举报后,应当在48小时内依法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依法制止、拆除;拆除确有困难的,上报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启动查处违法违章建设联动工作机制依法拆除。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乡镇人民政府(风管委)是本辖区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违法建设的巡查、监管、现场制止、依法拆除负总责,应当制定细化方案,明确分管负责人、包区干部、乡镇有关站所及村两委干部的责任,明确巡查责任区,形成“预防、发现、制止、报告、拆除、打击”的规范化长效工作机制。

第十七条县纪检监察机关应当加大监管查处力度,严禁非本村集体组织成员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设或购买房屋;县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维持打击违法建设现场秩序,依法查处妨碍公务及暴力抗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发放土地使用证;县房管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办理权属登记;县供电部门不得为违法建设供电。

第十八条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县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试行)》、《县公务人员问责办法(试行)》等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对辖区内控制违法建设工作领导不力,导致辖区发生严重违法建设的;

(二)控制违法建设责任制不落实,对辖区内违法建设查禁、拆除不力的;

(三)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违法建设行为,未及时妥善处理,致使矛盾激化的;

(四)纵容、庇护、放任单位和个人进行违法建设的;

(五)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参与或变相参与违法建设,不及时制止、处理或配合查处的;

(六)非村集体组织成员到农村私自购买宅基地及房屋的;

(七)乡镇管区干部、执法人员对违法建设不加强监管或发现后不制止、不报告、不拆除的;

(八)违规或变相审批、默许、纵容违法建设的;

(九)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乡村项目规划建设范文第6篇

(一)选址意见书审批

选址意见书,是经依法审核,建设项目选址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适用于按照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核准、且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是发改等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建设项目的依据之一。由国家和省有关部门批准、核准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核发,其余建设项目由扩权镇审批核发。选址意见书证件的有效期为2年,逾期未取得项目批准的自行失效。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经依法审核,建设用地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适用于镇规划区内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国土部门实施土地划拨、建设用地审批的依据之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为2年,逾期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自行失效。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经依法审核,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适用于镇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工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施工许可的依据之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1年,逾期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或者开工批文的自行失效。

(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是经依法审核,有关乡村建设工程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法律凭证,适用于村庄规划区内的建设项目。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是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项目用地审批的依据之一,《城乡规划法》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但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后,方可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有效期为2年,逾期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或开工手续的自行失效。

二、下放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办理规程

(一)选址意见书审批

1、许可依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

2、许可对象: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

3、许可条件:建设项目拟选地址符合城乡规划。

4、提交材料:①建设项目选址意向方案;②建设单位拟定的建设项目用地蓝线图(建设项目的选址位置、范围现状地形图,1:500或1:1000图式);③行业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相关文件;④法人代表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5、办理流程:填表申请(提交材料)——初审受理——审查、审批——核发证件——资料归档。

6、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1、许可依据:《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2、许可对象: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3、许可条件:

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建设项目:①项目已经批准(核准);②项目用地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使用出让国有土地的建设项目:已经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已签定出让合同。

4、提交材料:

使用划拨国有土地的建设项目:①经规划主管部门核定的建设项目用地红线图和规划条件书;②项目批(核)准的文件;③法人代表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个人身份证、户籍证明;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使用出让国有土地的建设项目:①项目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备案文件;②土地出让合同及国土部门出具的《信息登记卡》;③法人代表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个人身份证、户籍证明;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5、办理流程:填表申请(提交材料)——初审受理——审查、审批——核发证件——资料归档。

6、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1、许可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2、许可对象: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3、许可条件:①建设用地(包括集体建设用地)已经批准;②项目建筑工程设计方案经依法审查合格。

4、提交材料:①国土部门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设计方案批准文件;③法人代表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个人身份证、户籍证明;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5、办理流程:填表申请(提交材料)——初审受理——审查、审批——核发证件——资料归档。

6、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

1、许可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

2、许可对象: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

3、许可条件:①建设项目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②建设项目选址、用地、工程符合村庄规划;③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审查合格。

4、提交材料: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①国土部门书面意见(占用农用地的提交国土部门办理的农用地转批手续);②房屋用地四至图及房屋设计方案或简要设计说明;③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村委会签署的意见;④个人身份证及户籍证明;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乡镇企业、乡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①国土部门书面意见(占用农用地的提交国土部门办理的农用地转批手续);②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地形图(1:500或1:1000),建设工程设计方案;③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村委会签署的意见;④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5、办理流程:填表申请(提交材料)——初审受理——审查、审批——核发证件——资料归档。

6、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三、下放办理许可(审批)的注意事项

1、加强规划行政许可(审批)与管理措施的衔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规范实施坐标放线,并报请规划主管部门核验,合格者方可开工,对放线进行核验时,镇人民政府应当参与。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制止、纠正、处理规划违法违规行为。建设项目竣工,建设单位必须报请规划主管部门进行规划核实,合格者方可进行综合验收。

2、镇、镇、镇实施上述行政许可(审批)的起始时间为:2015年3月10日。

3、加强审批情况统计。各镇要分许可(审批)项目建立审批发证、领证登记簿,每月向规划主管部门报送统计资料。

4、规范管理审批档案。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审批档案按审批进程逐步归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审批档案之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后7个工作日内将档案移交规划主管部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审批档案由镇人民政府保存。

5、三个镇镇区内的规划执法工作仍按原规定执行。

乡村项目规划建设范文第7篇

一、早汇报,勤沟通,做到三个结合

在2013年9月23日全省召开的农村综合改革政策培训会后,县综改办及时将会议精神向县主要领导做了汇报,并召开了一次乡镇及相关部门座谈会,对2014年的奖补工作达成了共识,按照美丽乡村建设与新农村建设工作相结合、乡镇推荐试点村与县综改办实地考核确认相结合、农村民生需求与县统筹安排相结合的原则,尽早谋划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增强主动性。

二、高标准,高起点,科学编制规划

为了做好美丽乡村项目申报工作,县综改办于13年底制发了《关于做好2014年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件,要求各乡镇结合当地城乡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规划,按照规划先行、有序推进、重点突破的原则,选择2~3个行政村进行美丽乡村试点。对于试点村,要切实编制建设规划,做好项目工程建设预算。没有规划的村不进行试点,对“空巢村”、纳入“迁村腾地”计划的行政村,偏远村,以及不适合居住的地方,不纳入编制项目规划范围。

三、下村组,重实勘,筛选确认项目

我县有270个村,各乡镇上报美丽乡村建设试点村40个,这些村各具特色,有的村自然环境优美但地处偏远,有的村交通便利,但班子战斗力不强,有的村班子团结,但无经济实力,为了优中选优,使试点村能成为我县新农村建设的亮点,县综改办聘请县规划设计院的专业人员,会同县农办抽调专人成立专班,将美丽乡村建设工作同教育实践活动相结合,深入基层,下到村组,走访农户,进行实地勘测选点。项目选点引入竞争机制,严把三关:第一,在主要交通道路沿线或乡镇政府住地附近,自然条件好,有一定建设基础,适宜村民居住,如曾店镇长和社区人和店湾、义堂镇新街村。第二,村两委班子战斗力、凝聚力强,村民积极性高,主动配合建设,如胡金店镇龚砦村新湾、道桥镇永兴社区。第三,乡镇党委政府重视支持,给予资金投入,如清明河乡三岗村土陈湾、城关镇大周村大周湾。工作专班经过现场勘查筛选,共审定项目87个,总投资5319万元。

四、编预算,强管控,加快建设进程

项目确定后,县综改办督促已确定的村庄进一步完善美丽乡村建设规划,绘制施工图,编制工程预算,细化施工项目,明确建设重点,即村内户外下水道处理、脏乱环境治理、垃圾池、公厕、村内小道建设、村内绿化、亮化、村内塘堰改造、小型文化广场及基本文化设施建设。同时聘请专业人员,实地勘测、核对项目,现场下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控制计划文件和《建设工程单项工程单价表》,下达奖补资金额度并对工程造价进行控制。

工程建设要求整村整湾依次依序推进,坚持从实际出发,先下后上,先内后外,区分不同村庄类型,尽量不改变原始风貌,凸显当地风土人情,不搞锦上添花和脱离实际的项目,不加重农民负担,为农民实实在在地办实事。

工程实行分项管理,完工一个项目,就验收一个项目,拨付一笔资金,目前,已完成工程总量的70%,拨付奖补资金总额的65%,保证财政奖补资金专款专用,最大限度地发挥了奖补资金的引导作用。

经过县综改办的谋划布局,我县的美丽乡村建设初具规模,成效初步显现,建成了一批宜居宜游宜业的美丽乡村,如下辛店镇泗洲寺村通过美丽乡村建设,依托千年古刹泗洲寺,招商引进拟投资2.1亿元的泗洲仙境项目,规划建设仿古商业街及休闲旅游中心,建成仿古村落、佛像陈列馆、斋菜园、生态采摘园、温泉度假等项目,打造了省级旅游名村品牌;义堂镇新街村新街湾在广东经商老板众多,部分老板看到家乡的巨大变化后,不但捐资建设,还利用当地资源优势,投资200万元,兴办生态农业;城关镇大周村大周湾,通过美丽乡村建设,开挖了下水道、清理了村口水塘的淤泥杂草、安装了路灯、种植了果树,村民们说:“我们现在也可以像城里人一样,上用水冲的厕所了。”

虽然取得一定的成果,但由于我县地域小,人口多,农村经济以打工经济为主,导致美丽乡村建设还存在不少问题:

一是选点比较分散,建设标准不高。全县13个美丽乡村试点村,每个乡镇一个,平均每个试点村分配资金212万元,没有形成集聚效应,项目建设也主要集中于下水道建设、沟渠塘堰清淤、绿化亮化、建小型活动广场等,项目建成后,村庄充其量只能称之为整洁、干净,还远达不到美丽乡村的标准。

二是由于80%的资金集中用于美丽乡村建设,导致其他项目建设资金缺乏,一些农民迫切需要解决的项目资金得不到落实。例如,下辛店镇是我县南部乡镇,地势低洼,有“水袋子”之称,每年清挖沟渠的任务非常繁重,往年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大多用于清挖沟渠,并能带动社会资金投入,推动了当地农业生产发展。今年该镇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主要用于美丽乡村建设,清挖沟渠资金来源减少,对农业生产有一定影响。

三是由于调查研究不够深入,有的乡镇选点过于牵强。例如,我县北部一个乡镇,在前期调查研究时,村里青壮年劳力都出外打工,留守的都是老弱病残人员,做出的决定得不到村民的配合,再加上村干部班子不得力,在建设过程中发生的一些,如拆迁、投工投劳等需要村民配合的地方得不到村民的支持,美丽乡村建设效果不明显。明年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我县将继续以美丽乡村建设为重点,同时兼顾其他奖补项目,从以下几个方面做努力:

(1)突出重点,缩小奖补面。明年将再次缩小奖补面,对具备建设条件的乡镇,继续积极推进美丽乡村建设,将美丽乡村建设项目点减少到6个,集中有限的资金,重点进行美丽乡村建设。

乡村项目规划建设范文第8篇

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进一步提高城乡规划水平,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城乡规划的重要意义

城乡规划是政府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是关系现代化建设事业全局的重要工作。在调整城乡布局、完善城市功能、合理利用土地、促进经济发展、改善生态和居住环境、协调各项建设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综合调控作用。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城乡规划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城乡规划工作,正确处理规划与建设、局部与全局、眼前与长远的关系,树立可持续发展和以人为本的观念,把城乡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城乡规划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切实发挥城乡规划对城乡土地和空间资源利用的指导和调控作用;要充分发挥城乡规划的龙头作用,自觉维护规划的严肃性,严格执行规划;要把城镇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适当加大投入,确保规划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切实加强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一)编制和完善乡镇规划。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在《市城镇体系规划》(2011—2030年)的指导下,加快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及时按程序报批,并组织实施。良田镇、桥口镇、坳上镇、栖凤渡镇、塘溪乡、五里牌镇、许家洞镇的总体规划编制必须在2012年6月底之前完成,其他乡镇总体规划要在2012年底前完成。

(二)加强村庄规划编制。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乡镇总体规划、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遵循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土地、体现特色的原则,在2012年底前完成乡(镇)域村庄布局规划。新农村建设必须编制村庄规划,各乡镇人民政府每年要组织编制2—6个村庄规划,确保用5年时间编制完成辖区内所有村庄规划。

(三)严格执行规划编制和审批程序。规划编制工作坚持“政府组织、专家领衔、部门合作、公众参与、科学决策”的方式进行。乡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在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各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组织编制。规划方案形成后,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召开规委会进行审议。规划成果经评审论证通过后,按规划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村庄规划,除新农村建设示范村外,原则上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村庄规划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后,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经批准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集镇建设规划及村庄建设规划,需要修改、调整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三、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审批管理

(一)切实规范规划审批管理。各乡镇、村要严格执行城乡规划编制、审批统一管理制度。在规划建设区内(包括各乡镇、村、各类开发区、园区)进行各项建设活动的规划许可,统一由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审批。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得越权审批,确保“城乡统筹”、“规划审批一支笔”的原则落到实处,确保城乡建设持续健康发展。规划区内一切建设活动均须按规定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办理规划报建和审批手续,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简称“一书三证”)。规划分局作为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及《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规定,完善和规范审批程序。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做好协调配合工作,确保“一书三证”制度的实施,凡未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发改部门不予立案审查;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国土部门不得办理土地使用审批手续;未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房产管理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城乡规划法》规定,为城乡规划的编制、审批、行政监管提供经费、技术力量及人员保障,确保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要加强指导,并进行定期检查,确保各项建设活动按规划实施。

四、切实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

(一)明确监督职责。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健全规划管理监督检查制度,加强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镇、村庄规划实施的监督,对违法建设应当责令停止建设,对责令停止建设行为逾期不改或无法采取改正的措施消除影响的建设行为,应当及时查封施工现场,组织;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关执法部门或者机构等予以处理。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关执法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二)健全监督机制。充分发挥人大监督和政协参政议政作用,城乡规划、重大项目建设要征求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意见。要实行城乡规划和建设项目的批前公示、批后展示、现场公告制度,使广大居(村)民了解规划、参与规划、监督规划。对重大规划编制和重要规划方案要举行听证会,征求有关部门和群众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强化规划部门的监督职能,加强和充实规划监察力量,对强制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实行动态监控与督查。

(三)推进法治建设。坚持把规划作为城镇建设和管理的基本依据,认真执行《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五、进一步健全规划管理机制体制

(一)完善规划决策机制。成立区城乡规划委员会,统筹全区规划及重大项目决策。

(二)完善规划财政体制。根据工作需要由区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规划专项经费,专项用于区规划编制、培训工作,确保规划工作正常开展。

乡村项目规划建设范文第9篇

一、明确《规划》目标

《规划》的整治建设目标是:到2018年底,31个贫困村全面消灭“满目疮痍”村组,贫困村基础设施建设和基本公共服务水平明显提升;到2020年,贫困村群众全面实现走平坦路、喝干净水、上卫生厕、住安全房的愿望,贫困村网络通讯、卫生室、综合文化活动室全覆盖,全面建成美丽和谐的社会主义新农村。

二、扎实做好规划前期调研

《规划》编制前,各乡(镇)要深入“十三五”贫困村,充分利用驻村“第一书记”、驻村扶贫工作队、大学生村官等力量,开展摸底调查,以基础设施状况为主要依据,对贫困村所有村组由差到好进行排序,制表(附表一)并在村委会公示栏内向村民公示一周。

三、《规划》编制原则

一是坚持贫困优先、合理选择原则。按照规划前期调研的排序情况,优先实施基础设施状况最差村组的整治建设项目,并依次安排在2018年以前的年度项目实施计划内。在贫困优先的前提下,各乡(镇)要合理选择好各贫困村“十三五”期间需要整治建设的村组,对基础设施现状较好的、或已经进行过“新农村”建设的、或拟进行搬迁移民扶贫的村组,不得列入《规划》,防止贫困村所有村组“轮流做庄”。

二是坚持经济实用、量入为出原则。“十三五”期间,我县扶贫资金投入贫困村村庄整治的强度与2015年基本持平,维持在每个村组20万元左右,加上整合的新农村建设资金、行业资金、定点帮扶资金和群众自筹资金,其总量仍然十分有限,因此《规划》项目的选择切忌华而不实的“大而全”,投入不经济、群众不实用的广场、喷泉、门楼、雕塑、假山、石刻等等,不得列入《规划》。

三是坚持群众主体原则。要充分尊重群众的主体作用,保障其知情、参与和监督的权利。《规划》项目的选定,要征得所在村组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参会人员的同意。

四是坚持零负债原则。各乡(镇)要做好统筹协调工作,明确和落实好《规划》所有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严禁因村庄整治建设而使贫困村组产生新的负债。鉴于资金来源具有不确定性,《规划》的年度项目资金来源可以适时调整。

四、《规划》编制程序

1、成立由贫困村两委、“第一书记”、驻村扶贫工作队、大学生村官等人员组成的贫困村《规划》编制工作小组;(责任人:“第一书记”、村党支部书记)

2、开展前期调研,排序和公示;(责任人:贫困村《规划》编制工作小组)

3、依排序确定“十三五”各年度整治建设村组,并在村级公示;(责任人:《规划》编制工作小组)

4、召开拟开展整治建设村组的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根据《规划》目标要求,表决确定整治建设具体项目,并在村级公示表决结果;(责任人:《规划》编制工作小组)

5、县扶贫和移民办和乡(镇)政府组织工程人员对整治建设项目进行投资预算;(责任人:县扶贫和移民办)

6、各乡(镇)根据本辖区所有贫困村村庄整治建设项目投资预算,确定2016年度和预定2017年及以后年度各项目投资来源,并反馈给各贫困村;(责任人:各乡(镇)人民政府)

7、填制贫困村村庄整治建设项目各年度计划表(附表二),形成村级《规划》并上报县扶贫和移民办;(责任人:贫困村《规划》编制工作小组)

8、填制贫困村村庄整治建设项目年度计划汇总表(附表三),按年度汇总,形成乡(镇)级《规划》并上报县扶贫和移民办;(责任人:各乡(镇)人民政府)

9、县扶贫和移民办汇总相关数据,形成县级《规划》,报省、市扶贫和移民办。(责任人:县扶贫和移民办)

五、时间要求

村级《规划》于2015年9月4日前编制完成,乡级规划于9月10日前完成。

六、其他事项

1、“十三五”期间,我县财政扶贫资金每年扶持贫困村村庄整治建设资金,与2015年整村推进资金持平,维持在每个村组20万元左右。因此,“十三五”期间,就单个贫困村而言,每年用财政扶贫资金扶持贫困村村庄整治建设,只限于一个村组。根据“乡(镇)负总责”的原则,对每年需要进行两个或两个以上村组整治建设才能完成整治建设任务的贫困村,其超出部分的资金筹措由乡(镇)自行安排和落实;对非“十三五”贫困村中“满目疮痍”村组的整治建设,其资金筹措由乡(镇)安排和落实。

乡村项目规划建设范文第10篇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制定、实施和修改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办法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应当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第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的镇、乡、村庄以及镇规划区内的村庄,不再单独编制城乡规划,分别由所属的城市、县、镇人民政府统一实施规划管理。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确定相关机构或者人员负责城乡规划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 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七条 制定城乡规划应当根据城乡区域特征、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及资源承载力,科学预测城乡发展,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实现城乡统筹规划、区域协调发展。

制定城乡规划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经批准的上位规划。

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制定自治区城乡规划编制的技术规定,规范和指导全区城乡规划编制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指导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

第八条 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依法报国务院审批。

第九条 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银川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依法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在报请审批前,应当先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和乡规划、村庄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批,在报请审批前,应当先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

第十一条 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

其他镇的总体规划、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十二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应当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应当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编制,结合相关的专项规划,确定具体建设用地性质和各项控制指标,作为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的依据。

第十三条 城市、镇的重要街区、重点景观区、广场、公园、重要交通枢纽、城镇主要出入口等涉及公共利益的重要地块,应当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定。其他镇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县级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四条 组织编制交通、水利、燃气、供热、供水、排水、电力、通信等专项规划的,应当符合总体规划,经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意见后,依法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 编制地质灾害易发区的城乡规划,应当组织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易发自然灾害的区域和不适宜生产、生活的区域,有关人民政府编制城乡规划,应当将该区域居民纳入移民规划或者搬迁规划。

第十六条 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的保护规划应当与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同步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已经批准的,应当单独编制保护规划,并依法报请批准和备案。

第十七条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应当符合城镇体系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

第十八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城乡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和修改城乡规划,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十九条 城乡建设和发展应当合理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按照先配套后开发、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严格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乡历史风貌和文物,体现地方特色,创造良好的城乡公共空间和生活环境。

第二十条 旧城区改建应当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传统风貌,合理确定改建规模,配套完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改善人居环境和市容景观,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严格限制零星插建。

第二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应当配套建设地下公共管沟或者综合管廊;依附其他道路建设的地下管线应当与道路同步铺设;已经建成地下公共管沟或者综合管廊的道路,不得擅自开挖铺设管线。

第二十二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选址申请书;

(二)拟建项目的相关证明文件;

(三)标绘有建设项目拟用地位置的规定比例尺的地形图;

(四)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的项目,应当提供建设项目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初审意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涉及公共安全等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主要报刊或者其他形式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十日。公众意见应当作为核发选址意见书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实行分级核发:

(一)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及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确定的重点监管区域内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报自治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二)城市、县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三)跨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地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分别提出初审意见,报共同的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四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或者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申请核发或者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第二十五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规划条件。

规划条件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让地块的位置、面积、用地范围;

(二)用地性质和容积率、建筑密度、建筑高度、绿地率、建筑退让等土地开发强度指标;

(三)应当配置的市政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设施、物业服务用房及其具体建设时序;

(四)周边建设和环境、安全要求。

第二十六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已经确定的规划条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单位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十日内对建设单位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变更内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批准。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三)经批准变更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持变更批准文件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补充协议,补(退)土地出让金差价和相关建设规费后办理后续的规划审批手续。

第二十七条 改建、扩建已经建成或者已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改建、扩建前持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相关材料,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涉及新增建设用地或者改变用地性质的,应当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事项的,应当办理有关用地审批手续。

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用地性质或者容积率等指标应当符合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

(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三)符合国家设计规范的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

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属于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的,应当提供权属证明。

第三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申请临时建设、临时用地的,应当符合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有关规定。

(一)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村民委员会签署的意见;

(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不予核发,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 农村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建造住宅的,应当持村民委员会书面意见、户籍证明和建造住宅相关图件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乡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不予核发,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三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验线。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自建住房的规划验线,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进行。

第三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核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进行核实。未申请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建设单位应当将同步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一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核实。

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三十五条 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应当每五年评估一次。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应当每三年评估一次,其他镇的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每五年评估一次。

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内容,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城市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是否与规划一致;

(二)各项强制性内容的执行情况;

(三)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住房保障的实施情况;

(四)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实施情况;

(五)专项规划实施情况;

(六)其他需要评估的内容。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和原审批机关提出评估报告。

第三十六条 控制性详细规划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审批机关同意,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组织修改:

(一)因城市总体规划调整,确需修改的;

(二)重大项目选址影响规划用地布局的;

(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等规划主要内容在实施中发现明显不适当的。

第三十七条 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建设项目尚未开工,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变更许可内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为被许可人办理变更手续。

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造成被许可人合法权益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三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城乡规划监督考核制度。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监督检查,配合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进行查处。

村(居)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对本区域内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应当予以劝阻,及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报告,并配合处理。

第四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城乡规划工作的公众参与制度。城乡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应当充分征求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可能影响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应当采取公示、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统一的规划信息公开平台,设立、公布举报电话和电子信箱,接受公众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的监督。除依法不得公开的内容外,城乡规划方面的政府信息应当公开。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对外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接受社会监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府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法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的,应当责令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改正;对下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法作出的规划许可可以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规划许可。因撤销规划许可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四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就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有权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举报或者控告,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受理,依法进行核实、处理,并予以答复;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或者控告人。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四条 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五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六条 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

(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

(四)未依法公布城乡规划的;

(五)对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

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

第四十八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

(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

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拆除。

第五十一条 建设单位和个人未取得验线确认手续,擅自开工或者继续施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乡村项目规划建设范文第11篇

村镇规划是城乡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村镇各项建设的依据,没有村镇规划,就无法实施各类村镇建设项目,无法深入推进新农村建设。按照省委、省政府“城乡规划三年实现全覆盖”目标要求,年是我镇村镇规划全覆盖的最后一年。按序时进度,我镇已完成镇区总体规划修编、专家评审和报批工作,15个行政村的村庄建设规划也已完成规划编制、专家评审和报批工作。下半年将继续做好镇区近期建设范围内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完善我镇村镇规划体系,强化对建设用地和空间资源开发利用的约束,加强对土地利用、乡镇建设的综合调控,更好的实施村镇规划管理,服务村镇建设。

二、大力加强村镇规划的实施和管理

规划编制是基础,实施是关键。要严格执行、实施《城乡规划法》,强化对村镇规划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规划顺利实施、落到实处。

(一)强化规划审批的集中统一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自年1月1日起,在我镇及村庄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除村民在宅基地上建设住宅外,其他所有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由县规划局负责,并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村民在原有宅基地上建设住宅由镇政府负责审批,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所有经县规划局审批的建设项目必须交纳基础设施配套费,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数额及其他政策性收费按有关标准执行,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县规划局收取后交财政指定专用账户。

(二)严格按照规划实施村镇建设。各类村镇建设必须服从规划管理。在规划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执行道路红线等管理规定,坚决制止和纠正规划实施中的随意性。对不符合规划的建设项目,规划部门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国土部门不得提供土地,建设单位(个人)不得开工建设。

(三)规划审批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依据《城乡规划法》,在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必须由县规划局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县规划局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在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县规划局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向镇政府提出申请,由镇政府报县规划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村民建房必须经村委会研究同意,报镇政府审批。

报县规划局、镇政府审批的建设项目的申报材料由镇建管所负责收集、整理、上报、发放。

(四)加强规划实施检查监督。按照《城乡规划法》的规定,在镇规划区,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规划局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改正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在村庄规划区凡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镇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三、对村民建房实行“四统一”管理和“会办”制度

各村要配备村镇规划建设协管员,具体职责是协助镇建管所搞好村镇规划编制、上报,接受群众政策咨询,提供规划、测绘服务,处理建房纠纷,依法制止违章建筑等。镇政府明确各村的村镇规划建设协管员由各村村委会主任兼任,没有村委会主任的村由该村党支部书记兼任。

按照县规划局的要求,从年7月1日开始,我镇对村民建房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方案”、“统一图纸”、“统一标高”的“四统一”管理方式,将村民建房纳入有序管理。由镇建管所按照各村建设规划、选定的楼房式样和施工图纸进行统一管理,并结合建房现场条件确定建房地坪标高,杜绝出现村民个人随意定式样、高矮、长宽、地坪高低的现象。为确保顺利实施这一新的村民建房管理方式,建管所对建房农户收取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在农户建房符合确定的标准前提下,经过建管所包片人员和村镇规划建设协管员同时现场勘察并签字同意后退还保证金。对未按照规定标准建房的农户,所交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按照法律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在审批村民建房过程中,实行财政所、国土所、建管所“会办”制度,每月召开一次会办会,由镇政府分管村镇建设的领导负责召集。会办会上由各村村镇规划建设协管员汇报申请建房农户的基本情况、申请事项、是否符合建房条件、有无争议等情况,三部门根据汇报情况当场决定是否受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相关手续。从村民提出建房申请到核发许可的一切材料都由各村村镇规划建设协管员负责到上述三个部门办理。

五、加强村镇规划工作的组织领导

加强村镇规划工作是一项关系全镇经济社会发展的系统工程,也是一项长期任务。各村要把村镇规划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加强领导,协调配合,落实措施,扎实推进。

乡村项目规划建设范文第12篇

(一)完成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

2014年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已完成文本编制、专家认证。2015年上半年已完成县人大、政协的意见征求和公示。

(二)加快城市专项规划编制。

为确保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防止重复建设。督促县供水部门、城投部门、电力部门完成了给排水专项规划、电力专项规划等城市重大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编制。

(三)城乡统筹,编制乡镇控制性详规。

组织参与了《__生态文化旅游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技术审查,并已报县旅游发展领导小组、县委常委会审查通过。

(一)按照“一区两带三园四路”目标,完成重点工作。

1、__新区。主要完成了:①__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技术审查;②__路(__路)建设工程规划条件书、用地范围蓝线图,③__村村民集中安置区规划(包括__路拆迁安置户)设计。并完成了__乡人民政府、__村村民代表对安置规划方案的意见征求工作。

2、__新区。主要完成了:①__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技术审查;②__大道工程规划条件及规划设计方案,同时征求了专家意见(__市规划局、交通局、住建局等有关专家),并已报经县委审查通过、县政府常务会批准。

3、沿河西路旧城改造及__风光带。主要完成了:①沿河西路棚户区改造一期工程(安置房)已开工,多次参与督促规划实施。②__河景观风光带规划的技术审查。

4、__片区。完成了__片区棚户区改造一期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书、征地蓝线图的核发,完成了__片区棚户区改造一期用地规划条件、用地范围(蓝线图)的调整工作。

5、__片区。完成了__学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书和规划蓝线图的核发,并完成了__片区修建性详细规划的调整。

6、__片区。完成了__片区棚户区改造建设用地规划条件书、建设用地蓝线图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条件书,正在核发阶段。同时完成了民族公园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查审批工作。

7、__高速征地拆迁集中安置点规划。为确保省重点项目__高速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推进,完成了__乡沙田村、袁家团村等__高速征地拆迁安置点规划方案,并已报请今年第2次县长办公会审查通过。

(二)__商产业园工作。

1、完成了__及__产业园3平方公里的地形图测量。

2、完成了__产业园的2.5平方公里控制性详细规划、__苗族乡集镇规划的编制工作。

3、完成了县水泥粉磨站的选址、用地规划条件、用地范围蓝线控制图及土方平整测算;

4、参与园区电力、给排水等基础设施的设计。

(三)建设美丽乡村工作。

完成了____村新农村(生态移民)规划和县城__村新农村建设规划的编制,并多次现场测量,指导规划实施。

(一)县城区

1、项目规划选址、用地规划条件许可及用地范围(蓝线图)核定。

①一路一桥(腾家园路)。综合__高速__连接线变更设计方案,委托专门设计单位对长征路、__路、__高速连接线(长滑路)等三路交叉工程完成了专题研究、交叉规划方案。确定了__路(省道S221改道)及安置地的用地规划条件及用地范围控制图(蓝线图)。

②__新农村建设、__实验学校拆迁安置、__村预留发展用地。分别完成了__村新农村建设、县__实验学校拆迁安置和__村预留发展用地项目的选址、规划用地条件书、用地范围蓝线图的核发工作。

③水泥厂退二进三项目(县城物流园)。完成项目选址,用地规划条件书、用地范围控制图(蓝线图)核发。

④县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完成了项目选址,规划用地条件书、用地范围蓝线图的核发及拆迁户安置总平面规划。

2、工程规划条件许可及建筑布局(红线图)核定。

①保障房(棚户区)项目。完成了县城工业路保障房、县木材公司棚户区改造河运队项目区的建筑布局(红线图)及工程规划许可审查工作。

②水利项目:完成了县水文站项目的建筑布局(红线图)及工

程规划许可审查工作。③学校项目。完成了__三小综合楼等项目的建筑布局(红线图)及工程规划许可审查工作。

④工业项目。完成了县袁家团工业园内天冠宏泰生物热能项目的选址、工程规划条件许可及厂区总平面布局规划的技术审查。

⑤市场项目。完成绿洲市场改扩建工程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技术审查,并报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通过。

3、强化项目的批后管理。通过工程放线、验收等工作,确保规划实施到位。今年上半年共放线3处,验线2处。执法巡查72人次,规划验收7处。

(二)乡镇区

①乡镇公租房项目。完成__乡公租房,__镇公租房,__乡派出所公租房的建筑布局(红线图)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②医院项目。完成了__医院(县第二人民医院)建筑布局(红线图)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发放工作。

乡村项目规划建设范文第13篇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要重视规划编制工作,在《县县城总体规划》的指导下,科学超前地抓好辖区内各层次的规划编制工作。

(一)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县城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由县规划局负责,年内完成规划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任务。

(二)各类专项规划编制。为了做好县城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以及各专项规划的协调,确保总体规划意图的完全实施,国土、环保、交通、城建、气象、电力、电信、广电、经贸、消防等部门,在县城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应积极主动地做好土地、环保、交通、供热、供气、给排水、气象、工业园、电力、通讯、人防等专项规划的编制。规划编制要坚持依法实施,总体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省城乡规划条例》、《省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办法》的规定执行,各部门在编制规划前,要与县规划局衔接,明确规划编制的任务和要求;编制完成后,报县规划局组织评审,编制成果要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三)集镇村庄规划编制。集镇和村庄规划编制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县规划局具体协调指导,按照县城总体规划的要求,依据本乡镇实际,遵循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节约土地、体现特色的原则,积极开展集镇和村庄规划编制,年榆林子镇、宫河镇、周家乡要完成集镇总体规划编制任务,尤其是涉及煤区的周家乡要在完成集镇总规的基础上,配套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剩余的李家川村、石家湾子村、柴桥子村等24个村庄规划编制年内全部完成任务,编制成果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全面实现全县村庄规划全覆盖。

(四)建设项目规划编制。各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执行相关规定,按照总体规划要求组织编制建设项目规划,包括总体平面布局、市政公共设施配套、建筑效果图等内容,并按照项目申报程序报批,确保建设项目按照规划实施;住宅小区规划要充分体现以人为本,创造宜居的居住环境,做到社区服务、娱乐健身、环卫设施、公共服务、停车泊位等配套设施齐全。

二、加强城乡规划实施管理

(一)建立健全县城乡规划委员会审查审议制度。县城乡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统一管理,县、乡规划建设部门依法实施。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县上成立由县长任城乡规划委员会主任,分管副县长任副主任,规划、发改、城建、国土、环保、山河镇等单位为成员的规划管理委员会,统一管理城乡规划实施工作,县规划局办理具体业务。一般性的建设项目(包括建筑单体、绿化、亮化及建筑风格等具体问题)由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审定实施;重大建设项目经城乡规划管理委员会审议后,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实施。

(二)强化规划设计条件管理。规划设计中的强制性指标由县规划局按照相关技术规范严格管理,弹性指标由县政府讨论审定。规划设计条件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得更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进行规划设计和实施建设中,必须严格遵循《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的各项要求,特别是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停车泊位等重要强制性指标,不得随意改变。开发建设单位擅自改变规划设计条件的,从重予以处罚,并恢复到原设计水平。尤其对县城十字、轩辕大道、南二环路等沿线主干道两侧大型建筑在确定规划设计条件时,应同时确定建筑立面设计造型。县政府根据城市发展需要调整规划或遇到不可预见问题等特殊情况时,可对规划设计条件进行调整。调整时,由县规划局会同城建局、国土局等相关部门提出调整意见,报县政府审定。

(三)强化建设项目审批管理。坚决杜绝规划多头审批。对拟审批的建设项目,县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相关单位要认真现场踏勘,共同把关,提出土地预审、环保、绿化、供水、供热、人防等方面具体审定意见。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审批的规划要求,对建设项目按各自职责进行跟踪管理。建设项目审批通过后,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审批程序,抓紧办理各项审批手续。建设单位在施工现场要设立公示牌,公布审定规划的主要指标,接受社会监督。

(四)严格城乡规划区内国有建设用地项目审批管理。城乡规划区内国有建设用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要严格执行规划许可制度。凡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由县规划局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建设用地的使用权;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方式取得国有用地建设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县规划局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县规划局不得提前为建设单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开工手续,不得在集体土地上进行规划审批。

在城乡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发改、环保、国土、消防等有关部门和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持县国土部门出具的土地预审证明、用地协议和规划平面图向规划局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县规划局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进行建筑物、构筑物等工程建设的,应向县规划局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消防单体审核意见等材料,按程序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加强集体建设用地建设项目规划审批管理。在集体土地上进行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报县规划局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在城乡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进行农民住宅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进行规划审批管理。山河镇的东关村、西关村、蔡峪村、董庄村、移风村、冯柳村等已纳入县城规划区内的村庄,严禁私人在县城规划区内的集体土地上零星建房;纳入县城规划区内的村民确需新建住房的,一律由山河镇人民政府统一迁建或安置到规划批准的居民点,并经规划、国土、山河镇及所在村组四级进行现场放线,划拨后方可建设;对在原宅基地上新建、翻建住房的,一律由山河镇人民政府审查批准,改建、翻建住房的规模、面积不能突破原住房的规模、面积。其他乡镇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农民建房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审查批准。

(六)严格建设项目规划竣工验收。严格实行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制度,建设项目附属设施工程应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要依法严格处理。

三、加大违法建设查处力度

按照属地管理、部门联动的原则,定期开展专项执法检查,不断加强日常巡查,对违法违章建设早发现、早处理。

(一)建立部门联动机制。进一步理顺监察管理关系,明确管理范围。县规划局负责已规划审批建设项目的规划监察,重点负责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违法建筑查处;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规划区内集体土地(含宅基地)上的违法建筑查处;县国土局负责规划区内违法用地的查处;县城建局负责未经施工许可擅自开工建设项目的查处。各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强化对违法违章建设项目的查处。对在专项执法检查和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属于本部门管理的要立即查处,属于其他部门管理的要立即转办,属于各部门联合执法的要主动协调,不得推诿。特别是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违章建设项目,要联合执法,严肃查处,施工企业要记录不良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

(二)坚持开展日常巡查活动。县规划局、国土局及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加强城乡规划区内的日常巡查活动。确定专人,合理安排,分片包干,责任到位,认真开展监督监察,切实强化日常监管,有效防范违法违章建设行为发生。

(三)广泛开展社会监督。积极调动有利因素,广泛开展社会监督,建立健全违法违章建设项目有奖举报制度,对举报有功者给予重奖;对违法违章建设项目主体、施工单位及属地管理部门从重处罚,并在新闻媒体上进行曝光。

(四)切实加大对擅自变更规划设计条件建设项目的查处力度。规划、城建等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对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要提早防范。特别对存在擅自改变用地性质、规划设计条件和提高容积率等问题的建设工程,县规划局不能进行规划验收,不予核发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书,县城建局不准进行工程竣工备案和验收,房管局不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同时要对违法违章行为从严处罚,对严重影响规划的工程必须予以拆除。

四、加强领导,落实管理责任

(一)切实加强规划实施的组织领导。县规划、城建、国土部门及各乡镇人民政府是规划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必须把规划管理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建立健全管理机制,成立管理机构,落实管理责任,提高管理效能。特别是各乡镇人民政府,在按时完成集镇和村庄规划编制任务的基础上,要积极建立乡镇、村、组三级规划管理网络,加强规划管理工作。

乡村项目规划建设范文第14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以改善农村卫生服务条件、完善农村卫生机构服务功能和提高农村卫生服务能力为核心,以乡镇卫生院建设为重点,村卫生室建设为基础,建立健全县、乡、村三级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从整体上为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提供保障条件。

二、建设原则

整合资源、填平补齐;完善功能、满足需求;统一标准、规范建设;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三、建设目标

从*―2011年,用5年时间,建设150所标准化乡镇卫生院和1630个标准化村卫生室,基本建立起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医疗救助制度相适应,设施较齐全、专业素质较高、运转有效,初步满足农民群众人人享有基本卫生保健服务需求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

四、建设内容

一是以改善就医条件为目标,改扩建业务用房;二是以提高诊疗技术为目标,添置与更新设备。

五、建设标准

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和设备添置更新按照《安徽省农村乡镇卫生院建设指导标准》填平补齐,业务用房建设造价按每平方米600元控制,设备添置更新按平均每所20万元左右控制。

村卫生室业务用房和设备添置更新,按照《安徽省农村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标准》建设。业务用房建设造价按每平方米500元控制,设备添置更新按平均每所6000元控制。

六、投资规模

*-2011年,总投资约1.7亿元,用于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室业务用房建设、设备购置与更新。按国家标准,投资4500万元,改扩建乡镇卫生院业务用房75000平方米;投资3450万元,添置和更新150所乡镇卫生院诊疗设备;投资8150万元,改扩建村卫生室业务用房16.3万平方米;投资900万元,添置和更新1630个村卫生室诊疗设备。

七、经费来源

总投资约1.7亿元,除中央及省下达的专项资金外,余下的资金按省下达的年度投资计划和配套比例,五县市所需资金由五县市财政负担、三区所需资金由市财政与三区财政按4:6比例负担。

八、分年计划安排

在分年度计划安排上,一是优先安排中心乡镇卫生院;二是优先安排乡、村行政区划调整完成县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县;三是优先安排实施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县;四是优先安排艾滋病、结核病集中的乡、村卫生机构。

乡镇卫生院。*年计划安排建设38所,*年计划安排建设36所,2009年计划安排建设39所,2010年计划安排建设27所,2011年计划安排建设10所。

村卫生室。*年试点建设163所,*年计划建设407所,2009年计划建设407所,2010年计划安排建设408所,2011年计划安排建设245所。

九、项目建设与管理

(一)制定建设规划。根据全市农村卫生发展实际,研究制定符合市情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与发展规划。规划制定的程序是:

乡镇卫生院:根据行政区划调整以后的乡镇数,按照1个乡镇有1所政府举办的卫生院,在已经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标准进行填平补齐建设,由省将*―2011年建设规划规模和年度建设计划下达到各县(市、区)。

村卫生室:按照1个建制村建设l所标准化的公益性村卫生室,乡镇政府所在地不再设卫生室(工作职能由乡镇卫生院承担),结合各县(市、区)行政区划调整后的行政村数、人口数以及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实施情况,将*―2011年计划建设控制数下达到各县(市、区),并报省发展改革、卫生、财政部门统筹制定全省建设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

(二)项目建设与管理模式。项目坚持以县(市、区)为主,实行“六统一”,即统一规划立项,统一计划下达,统一勘探设计,统一招标监理,统一资金管理,统一验收和预算审计。项目建设实行县(市、区)卫生部门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

对村卫生室进行统一设计,提供几套适应不同区域、地形和地质条件需要的标准图纸,供各县(市、区)村卫生室选择;在项目建设上,以县(市、区)为单位进行集中打捆分包招标,引入合格有资质的施工队伍,以降低建设费用,保证施工质量

(三)运行体制与管理模式。实行乡镇卫生院与村卫生室一体化管理模式。政府投资新建的村卫生室所有权归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由乡镇卫生院从有资质的乡村医生中招聘从业人员,村卫生室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财政根据其所承担的公共服务适当予以补助,逐步建立乡、村卫生服务运行管理体制和日常运行经费保障机制。

十、保障措施

(一)建立协调机构。在市民生工程协调小组统一领导下,建立由市发展改革委、市卫生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负责同志参加联席会议制度,协调研究和解决问题,总结、交流工作经验,部署阶段性工作重点和任务,制定下一步工作计划。

(二)明确职责分工。县(市、区)政府是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区域项目实施的组织领导、审定建设规划、以及配套资金、建设用地的落实和其他优惠政策等。发展改革、卫生、财政部门负责项目实施日常工作,具体负责项目立项审批、编制上报建设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勘探设计、招标管理、施工监理、项目督查、资金使用、统计报表上报、竣工验收、决算审计、档案管理等工作。建设、国土、审计、监察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履行职责并予以配合。乡、村负责建设用地划拨的落实和施工环境的保证。

乡村项目规划建设范文第15篇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健康、持续发展,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鼓励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建设农村公路的主动性、创造性和积极性,动员农民群众踊跃参与农村公路建设,规范农村公路建设行为,保障农村公路快速、健康、有序的进行和建设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颁发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及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我县农村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守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注意环保、确保质量的原则。

农村公路中的乡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村道由乡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一事一议的方式组织建设。

第三条凡在本县辖区内从事农村公路建设的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标准与设计

第四条县道和乡道一般应当按照等级公路建设标准建设;村道的建设标准,特别是路基、路面宽度,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对于工程艰巨、地质复杂路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平纵指标可适当降低,路基宽度可适当减窄。

第五条农村公路应当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或扩建。桥涵工程应当采用经济适用、施工方便的结构型式。

第六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重视排水和防护工程的设置,提高公路的抗灾能力,在陡坡、急弯、沿河路段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提高行车安全性。

第七条农村公路直接采用施工图一阶段设计,但农村公路上中型以上桥梁要按照国家规定,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

第八条农村公路中的乡道、村道工程的设计,可以由县交通局组织有经验的技术人员承担,但中型以上桥梁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九条农村公路工程的设计,必须经专家评审并报市交通局审批。

第三章规划管理

第十条农村公路建设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总体目标为依据,认真编制建设规划。农村公路建设规划要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村镇总体规划相协调,与县域干线相衔接,与农田基本建设、水利改造、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结合起来,统筹安排,统一实施。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中的乡道、村道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计划发展委员会、交通局负责技术指导。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的项目必须纳入省交通厅的GPS管理系统。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完成后,经专家评审,报县计划发展委员会、交通局审批,并报市计划发展委员会、交通局备案。规划批准后,应严格执行,认真组织实施,不得随意更改,确保规划的严肃性和目标的实现。

第四章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的年度建设计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县交通局审查、遴选、优化,县计划发展委员会会同财政局、交通局审批,统一下达。县计划发展委员会、财政局、交通局按照已批准的年度建设计划分别上报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争取列入上级计划。乡镇政府必须在每年九月底前申报下一年度建设计划,过期视同放弃。

第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计划必须符合实事求是、量力而行、突出重点、鼓励先进、分层推进的原则,避免一哄而上,而造成工程无法正常完工的情况发生。

第十五条申报农村公路建设计划的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项目在农村公路建设规划内,并纳入省交通厅GPS管理系统;

--施工图设计或简易设计已经批准;

--建设单位和资金构成方案明确;

--项目必须通过“一事一议”,并解决了征地、拆迁等问题。

不具备上述四个条件的项目不得申请列入年度建设计划。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建设计划一经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更改项目、变更投资、减少建设规模、降低技术标准,确需调整变更的,须经省级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标准,并于8月底前报交通部备案。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实行月报制度。各乡镇应在每月初前将截止上月底的工程建设进度、资金到位报表以及其他有关情况报县交通局。

第五章建设组织与管理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的建设用地、拆迁由乡镇人民政府或村民委员会负责,并按当地补偿标准给予补偿、补偿标准应当公开。

第十九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符合法定招标条件的,要依法进行招标。

含群众集资、农民投劳或扶贫资金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未达到法定招标条件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不招标的项目应按照法定的招标程序和内容进行议标,必须签订施工合同。

第二十条农村公路中的乡道、村道建设项目的招标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对于规模较大、技术复杂的项目以及大中桥要单独招标,其他项目可以在同一乡镇范围内多个项目一并招标。

第二十一条县政府招投标中心对乡镇政府的招标(议标)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招标前应将招标(议标)文件和组织方式送交县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审查,未经审查的项目不得招标(议标);招标(议标)后,应将招标(议标)过程和结果报县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与中标单位签订施工合同。

招标(议标)结果应当在当地进行公示。

第二十二条沥青(水泥)混凝土路面、桥梁等工程,要选择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专业队伍施工。路基改建和公路附属工程在保证工程质量的条件下,可以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组织当地农民参加施工。

第二十三条列入年度建设计划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完成相应准备工作,经县交通局认可,视同批准开工建设。中型以上桥梁应当依法办理施工许可。

第六章项目管理

第二十四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由乡镇人民政府担任。项目法人对建设项目的方方面面负总责。乡镇人民政府要选派事业心强、认真负责、作风清廉、工作能力强的同志担任法人代表,并选派精干人员组成项目管理班子,健全管理制度,对项目进行全过程、全方位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项目法人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项目建设程序:

--编写项目建设方案设计;

--选择相关单位进行工程设计,并报县交通局评审;

--选择相关单位编写招标文件,并报县招投标中心审查;

--组织招标,并报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批准;

--管理施工;

--组织交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项目法人有责任、有义务履行下列职责:

--为施工做好现场准备工作,包括征地、拆迁,帮助施工单位安排驻地、施工场地、通水、通电等;

--筹集建设资金,发动群众备土,教育群众支持工程施工,创造良好的施工环境;

--严格资金管理,按照合同约定及计量支付制度支付工程款;

--监督施工单位履行施工合同,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工期、质量、安全要求进行施工;

--处理合同纠纷,帮助施工单位解决突发问题和因难;

--及时报送各种报表及工程信息;

--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的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其他与项目相关的事宜。

第七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七条本县农村公路建设实行政府投入、农村社区为辅、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等多渠道筹资机制。

第二十八条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列入地方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县政府、乡镇人民政府的可用资金应尽可能多投入农村公路建设。

第二十九条政府鼓励农村公路沿线受益单位捐资农村公路建设;鼓励利用冠名权、路边资源开发权、绿化权等方式筹集社会资金投资农村公路建设,鼓励企业和个人捐款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对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以赠匾、颁发证书、立碑、媒体公告等方式进行表彰。

乡镇政府要加大建设农村公路的宣传、动员力度,引导农民通过“一事一议”、民主决策,自愿投工、投资农村公路建设。

第三十条农村公路建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强行让农民出工、备料。

第三十一条中央政府和省政府对农村公路建设的补助资金要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对农村公路补助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从中提取咨询、审查、管理、监督、纳税(费)等费用。补助资金先预拨一部分,待工程验收合格后再全部支付。

第三十二条县交通局管理由交通部门补助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县财政局管理由国家财政补助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各乡镇自筹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要存入财政局管理的财政帐户,由财政局监督使用。各类资金必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按工程形象进度,项目法人的用款申请,经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方能使用。

地方配套资金不到位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三十三条县交通局要指导、督促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要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财务部门的审计检查。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第三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向沿线乡镇、村定期进行公示,加强资金使用的社会监督。

第八章质量管理

第三十五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政府监督、法人负责、企业自检、社会监理”的四级质量保证体系。

第三十六条农村公路中乡道、村道建设工程质量的“政府监督”在县交通局工程质量监督站的指导下执行,并负“政府监督”的责任。其具体职责是:

--监督项目法人履行公路建设程序;

--监督、检查项目法人是否建立了质量责任制和质量事故追究制度;

--监督项目法人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是否按规定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质量进行管理,抽查施工单位是否按合同规定的人员、设备进场;

--监督项目法人是否聘任了监理,监理合同是否规范,监理合同是否得到正确履行;

--监督监理人员是否认真履行职务,检查监理工作开展情况;

--抽查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质量,对发现问题发出整改通知,并跟踪检查,直至消除问题。

第三十七条乡镇人民政府作为辖区内农村公路的项目法人,对农村公路的建设质量负总责。其具体职责是:

--建立健全项目工程量保证体系,并保证体系有效运转;

--建立质量责任制和质量事故追究制度,并认真执行;

--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监督施工单位按国家规范和合同约定组织施工;

--监督施工单位按规定对进场材料、施工质量进行检测,施工单位。

是否按规定进行工序间的交验收;

--监督监理人员按监理规范和监理合同的要求进行监理,监理人员工作是否认真,是否正确履行监理职能;

--配合交通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检,督促施工单位对发现问题进行整改;

--及时上报质量事故,并配合有关部门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县交通局要选聘有经验的公路建设人员,经培训后,派往各乡镇,以乡镇为单位对农村公路打捆监理。监理人员归属县交通局管理,检测设备由县交通局提供。监理费用有项目法人单位承担。

第三十九条农村公路及公路上的桥涵等辅助设施建设工程要设定质量缺陷责任期和质量保证金。质量缺陷责任期为一年,质量保证金为工程合同价的5%。质量保证金由施工单位缴纳,待工程验收合格后,全额返还给缴纳单位。

第四十条发生质量事故应及时上报,不得瞒报。

第四十一条农村公路施工现场应设立工程质量主要措施告示牌,以便社会监督和质量问题的举报。

第九章工程验收

第四十二条农村公路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应立即提出书面申请,请求项目法人进行验收。项目法人接到施工单位的报告后,应立即开展项目验收的准备工作,分别报请市、县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农村公路施工结束,未经验收者,不得投入使用。投入使用造成的损失,有施工单位承担。施工单位已经提出申请,项目法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验收,应按合同规定,给施工单位经济补偿。

第四十三条农村公路实现一次验收,即交、竣工验收合并进行,验收经费由项目法人承担。

第四十四条农村公路中乡、村道路的验收由县交通主管部门组织,项目法人操办具体事务;农村公路上的中型以上桥梁由市交通局组织验收。

第四十五条农村公路可以乡镇为单位多个工程一起验收。农村公路上的中型以上桥梁应单独验收。

第四十六条农村公路的验收要按国家规定的办法、程序、内容、格式进行,待省交通厅做出具体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办法与程序后,按省交通厅的规定进行。国家规定的验收办法、程序、内容、格式由县交通局另文下达。

第四十七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不合格者,按合同规定由施工单位无偿消除病害,直到合格为止;项目法人认为合格后,可申请管理部门再次验收,如仍不合格,应移交纪检部门或司法部门进行立案调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验收合格者,项目法人应监督施工单位在缺陷责任期内切实负起责任,及时消除病害。

第十章廉政建设安全管理

第四十八条各乡镇要建立健全农村公路建设廉政制度,对农村公路建设工程加强廉政教育和监督,特别是重要人员的重点环节要盯住不放,避免出现腐败事故。

第四十九条县政府要与乡镇政府签订廉政建设责任书,项目法人与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签订廉政合同。

第五十条县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设立廉政问题举报箱及举报电话,接受举报后,要及时组织有关部门认真调查,向举报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五十一条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防止事故的发生,避免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

第五十二条发生安全事故,要及时上报县农村公路领导小组及安全局、不得瞒报。

第十一章考核与奖励

第五十三条县人民政府对农村公路建设计划执行情况、工程质量、资金使用情况、廉政建设和安全生产情况等方面进行考核,作为奖励依据。

第五十四条对考核结果较好的镇、乡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并优先安排计划项目,对表现突现的干部优先提拔、重用。对考核结果较差的乡镇予以通报批评,暂缓或者取消计划项目的安排。对在农村公路建设中不作为的责任人予以戒免。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文件规定相冲突的地方,以国家法律、法规、上级文件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