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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业务模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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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租赁业务模式

第1篇

关键词:金融租赁;融资租赁;巴塞尔协议Ⅲ;风险管理;盈利模式

中图分类号:F832.4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428(2011)08-0043-05

按银监会要求,我国将从2012年1月1日开始施行新监管标准,按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分类,流动性要求、资本充足率要求和损失准备要求等多项要求将分别于2013年至2016年陆续达标。这表明,金融租赁公司参与实施新监管标准已是箭在弦上,从明年(2012年)起的两到三年时间将成为各家金融租赁公司实施巴塞尔协议Ⅲ的关键阶段。

一、巴塞尔协议Ⅲ对金融租赁业的影响

驱动金融租赁业未来转型与发展的最主要的因素之一是新的监管法规标准。巴塞尔协议Ⅲ确立了微观审慎和宏观审慎相结合的金融监管新模式,大幅度提高了商业银行的资本监管要求,致力于建立全球一致的流动性监管量化标准,将对银行业的经营模式、银行体系稳健性乃至宏观经济运行产生深远影响。金融租赁公司作为商业银行的全资或合资子公司,也将受到协议多方面的影响和冲击,概括而言,包括以下多个方面。

1、金融租赁公司高杠杆扩张时代一去不返。

自2008年银监会恢复审批金融租赁公司以来,三年时间里,我国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规模走过了几何级的扩张路径。截至2011年一季度末,金融租赁公司租赁资产规模已逾3500亿元,三年间增长10倍以上,若干企业的资本充足率已经接近监管允许的最低水平(8%),更多企业的资本充足率在10%上下徘徊。由于接近杠杆率扩张极限,在考量大单租赁业务时已现首尾不能兼顾。考察近年成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冲业务规模、占市场份额、争行业话语权,成为部分金融租赁公司的发展模式

巴塞尔协议Ⅲ自2012年起施行,将逐步为金融租赁公司高杠杆扩张的时代划上句号。新标准实施后,正常条件下系统重要性银行和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11.5%和10.5%。需要与股东银行风险和财务并表的金融租赁公司,将按股东要求按此执行。举例而言,如果某一家新成立的由大型银行设立的金融租赁公司实收资本20亿元,按现行杠杆要求,理论上可扩张租赁业务,把规模做到约250亿元;而按新标准,只能扩张到约173亿元;如不补充资本金,业务规模需压缩77亿元;如维持原规模,要补充资本金9亿元。无疑,无论哪一种方案,在财务上均会对公司构成可观的压力。因此,原一部分金融租赁公司侧重外延式规模扩张、轻视内涵式提升盈利能力的增长模式在新标准下行不通了,金融租赁公司的增长方式将迎来转折。

2、租赁业“类信贷”业务模式将会无利可图。

过去两到三年中,部分金融租赁公司之所以能实现高杠杆率条件下的高速扩张,相当重要的原因在于“类信贷”租赁业务提供的支撑。根据有关数据保守估计,金融租赁公司的业务中,经营性租赁合同额约占10%,融资性租赁约占90%;在融资性租赁业务中,直租赁业务不足10%,回租赁业务占90%以上。经营租赁和直租比例远低于欧美发达国家租赁市场中的相应比例,而这些占比比较低的业务又是收益率比较高的品种。我国部分金融租赁公司的回租业务中,又有相当大的比例是由“类信贷”租赁业务构成的。即租赁交易仅构成完成融资交易所需的结构性要素,真实交易的担保手段、定价水平和风险管理均接近于抵押贷款。金融租赁业近年的高杠杆扩张,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正是因袭了“类信贷”、“二银行”的业务模式。

金融租赁公司之所以能对“类信贷”租赁业务提供的高杠杆乐此不疲,部分因素在于在目前的监管规定下此类模式仍有利可图。这之中关键一点在于目前正常类资产的拨备率为1%,对金融租赁公司的定价水平压力有限。巴塞尔协议Ⅲ要求建立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监管新标准:贷款拨备率(贷款损失准备占贷款的比例)不低于2.5%,拨备覆盖率(贷款损失准备占不良贷款的比例)不低于150%,并且两者将按孰高的原则执行。这意味着,如果继续侧重“类信贷”业务,维持“类信贷”租赁业务定价水平,走外延式扩张的道路,这一类金融租赁公司将会无利可图,以至进入财务亏损。

3、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套利冲动将受更多抑制。

如以上两点分析,部分金融租赁公司一方面办理了大量的“类信贷”租赁业务,另一方面又能在银行业竞争趋于白热化的态势下,以高杠杆率基本达到市场出清的业务规模,这意味着此类金融租赁公司提供的金融产品与传统银行信贷产品之间仍存在差异化。但是,这种差异化未必是正面的,即并不意味着金融租赁公司所提供的差异化租赁业务服务全是由于其体现了融资租赁业务配置金融资源更有效率的一个侧面,如减轻信息不对称性、降低非必要交易成本、改善财务报表、提供税务优化、以融物形式达成融资等等融资租赁的优势方面。不可忽视的是,一部分由金融租赁公司提供的差异化服务源于其相对于受到更严密监管的传统商业银行更易于进行监管套利,利用交易结构绕过行业、产业、业务种类等种种政策限制。例如,对于一项水泥生产企业项目,或一项地方政府平台融资项目,或一项房地产开发企业项目,在由于监管政策限制难以从银行系统获得足够贷款的情况下,就有可能通过金融租赁公司“曲线运作”,把某种设备包装成为可以售后回租的资产,为企业提供类信贷租赁,通过监管套利获取具有较高风险的收益。今年(2011年)以来,随着中央银行对商业银行信贷投放总量和节奏的规范管理,“规模”渐渐成为资金市场上的稀缺资源,部分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套利行为又平添了“绕规模”因素。

针对此类监管套利,巴塞尔新标准要求,监管将进一步提升现场检查能力。督促银行加强公司治理和风险管理,防止和纠正不安全、不稳健的经营行为;并建立动态调整贷款损失准备制度。监管部门将根据经济发展不同阶段、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质量差异和盈利状况的不同,对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进行动态化和差异化调整。这些举措意味着未来监管当局将致力于发展对于各类违规经营行为的打击力量,通过差别化的监管手段规范金融机构的经营方式,全面提高银行业经营稳健性,金融租赁企业的监管套利冲动也将随之受到抑制。

4、金融租赁公司将更多贯彻股东银行设定的风险偏好。

要有效抑制金融租赁公司内在的监管套利冲动。

只有监管当局自身的努力仍是不足的。对此,股东银行要承担起责无旁贷的责任。当金融租赁公司从母行(以董事会决议形式)取得的经营目标仅仅是租赁业务规模、市场占有率、业务增长率、资产回报率、资本报酬率、利润总量、人均利润等指标时,金融租赁公司内部的高管层与决策部门就会以是否完成这些指标为标尺,有可能忽视子公司的风险偏好是否与集团整体保持一致,决策过程和执行过程自身是否符合风险控制机制的预设条件。因此,如果股东银行忽视风险层面的并表管理,仅仅运用下任务、定指标的手段管理,有可能助长租赁公司“类信贷”租赁或是监管套利行为。

针对此类现象,巴塞尔协议Ⅲ高度重视银行业集团层面的并表风险治理监管标准,包括集团层面的风险偏好设定、统一的风险管理政策、集团内部交易等。新标准还将强化持续监管,赋予监管人员更广泛的权力,加强对系统重要性银行决策过程、执行过程的监管,尽早识别风险并采取干预措施;丰富和扩展非现场监管体系,完善风险监管评估框架,及时预警、有效识别并快速处置风险。这一制度安排下,股东银行将会连同业务指标,把集团风险偏好贯彻到下设金融租赁公司的日常经营中。在风险并表和风险偏好层面,对下设金融租赁公司的风险状态做到了如指掌,从机制和技术层面打消或约束金融租赁公司的监管套利冲动。

5、金融租赁公司有条件或可从股东银行融资。

要让金融租赁公司充分贯彻股东银行设定的风险偏好,除了“控”之外,还要“扶”。一方面,股东银行通过组织、机制、技术等层面严格管理子公司,另一方面,须从经营上扶助租赁子公司,创造贯彻股东意志的必要条件。在监管要求上,我国金融租赁公司(即“银行系租赁公司”)与国外银行系租赁公司有一个细微但重要的差别:我国金融租赁公司不得吸收银行股东的存款。然而,从母行获取资金支持恰是国外银行系租赁公司与非银行系租赁公司相比的一个重要优势。可以有力地促进金融租赁公司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水平。

巴塞尔协议Ⅲ对流动性风险管理能力高度重视,要求成员国建立多维度的流动性风险监管标准和监测指标体系,建立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融资比例、流动性比例等多个流动性风险监管和监测指标,其中流动性覆盖率、净稳定融资比例均不得低于100%。虽然是非存款机构,但这些指标的核心部分对于一家大中型的金融租赁公司同样适用。

租赁公司的租赁期限基本上都在五年以上,负债绝大部分是一年以内的短期贷款,有效的流动性风险管理是金融租赁业持续的课题。与从同业市场拆借相比,从母行获得的资金不仅仅价格更为优惠,而且价格稳定、可预期性强,可以有力分散流动性风险。从我国金融租赁公司业务经营中的资金需要及母体银行可提供的帮助来看,逐步放开要求、有条件允许符合条件的金融租赁公司试点从股东银行融资,将成为提升金融租赁公司风险偏好贯彻能力、降低行业流动性风险的一项积极举措。

6、金融租赁公司吃“监管大锅饭”的时代结束。

目前,各家金融租赁公司面对的是基本相同的监管要求:相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相同的融资渠道要求,相同的数据上报频率和颗粒度要求,可以称之是吃“监管大锅饭”。在新标准推动下,这一状态也将一去不复返。新标准要求,监管资源作为一种宝贵的稀缺资源,要进行最优配置和使用,发挥最佳效力。

巴塞尔协议Ⅲ对金融机构的监管理念高度重视“分门别类”监管,未来的监管形式有可能如同“中医坐堂”,对各家机构真正“对症下药”。新标准的资本充足率要求设立了三个层次:系统重要性银行要面临增加的附加资本要求,中国银监会暂定其为1%。因此,将来金融租赁公司将按股东银行性质,分为“系统重要性银行下属金融租赁公司”及其他,按不同的并表要求,执行不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新标准明确了三个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5%、6%和8%,并且引入逆周期资本监管框架,包括2,5%的留存超额资本和0到2.5%的逆周期超额资本,若出现系统性的信贷过快增长,商业银行需计提逆周期超额资本。凡此种种,监管当局都有充分的可操作空间,对不同机构施行不同要求。此外,监管当局对于其他监管核心指标的要求也会同样视各家金融租赁公司情况量体裁衣。不再一刀切,例如根据资产质量和盈利能力,适度调整贷款损失准备要求。

除监管指标不同要求外,监管当局对于数据上报的频率、范围和颗粒度等方面也都可针对金融租赁公司的不同情况提出政策和要求,把各公司划分为三六九等,根据口味轻重“分灶吃饭”。

二、金融租赁业应对新标准的策略

在巴塞尔协议Ⅲ细密绵长的药效下,金融租赁公司高杠杆时代结束、“类信贷”业务无利可图、监管套利冲动受到抑制。同时又要贯彻股东银行的风险偏好,并在“明察秋毫”的监管层和股东面前交出令人满意的答卷,应对策略何在?答案恐怕还是在于要发挥融资租赁业的行业特色与自身优势,从业务模式、市场领域、人才建设和信息系统等多个方面着力,走出一条真正有租赁业特色的发展之路。

1、内涵:业务模式从“提供资金”向“提供服务”转型。

金融租赁作为商业银行重要的产品线,具有较高的附加值,只要业务更贴近于专业化租赁,就会有盈利空间。金融租赁公司在专业化、集约化经营方面迈出步,就可以在盈利能力和资本回报方面收获更多。随着巴塞尔协议Ⅲ在我国的稳步推进,各家金融租赁公司将从“提供资金”向“提供服务”的企业逐步转型,从而收获高于资金收益的服务收益。由于资产金融市场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一家公司难以精通和涵盖所有市场领域,必须有所选择。因而,金融租赁公司需要在未来数年在融资租赁市场中加速明确细分市场,建立在子市场中有较强盈利能力的拳头租赁产品。

2、协同:依托股东银行在客户资源、管理手段上的优势。

与其他融资租赁公司相比,金融租赁公司能利用母行在客户资源、管理能力上的巨大资源。面对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关联交易风险等风险因素,需达到不低于传统银行或融资租赁同业的盈利能力。金融租赁公司在市场开拓和管理手段等方面均面临诸多挑战。金融租赁公司依托并加强与母体银行的合作,符合巴塞尔协议Ⅲ的意见。在跨业监管合作方面,按照新标准,针对金融租赁公司,银监会表示将加强与中央银行的协调配合,改进对有关业务的风险评估,构建“无缝式”金融监管体系。因此,加强与母行的融合与协作,充分利用母行的资源,在风控与经营中通力合作,在不断优化自身发展的同时,融入母行发展,做出独特的贡献和有益的探索,已成为金融租赁公司借力发展的最优选择之一。

3、团队:组建复合型、专业化的金融租赁人力资源队伍。

2010年末,我国金融租赁公司有从业人员约1200人,外资和内资试点融资租赁公司有从业人员

约2000余人,两者合计仅3000余人,融资租赁市场上专业人才匮乏现象十分突出:业务所需的专业化的资产管理、风险管理和法律、会计、税务,及复合型人才不足;这在航空、船舶、机械设备等领域尤为突出。

专业化人才短缺,也加剧了金融租赁公司风险管理、资产管理和专业创新能力不足。按监管层要求,金融租赁公司要结合自身经营特点,强化风险管理基础设施,提升风险管理能力,完善风险治理组织架构,进一步明确董事会、高管层、首席风险官、风险管理部门和相关业务条线的角色和职能,而这些都离不开专业化的管理人员和执行团队来担任或承担。按新标准要求,金融租赁公司在人力资源管理方面应改进并完善激励考核机制,建立风险与收益平衡的绩效考核和薪酬制度,吸引并留住金融租赁专业人才。

4、工具:加大对核心业务系统和风险管理系统的建设投入。

巴塞尔协议Ⅲ高度重视业务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对于金融机构风险管理能力提升的作用。对此,监管层有明确的要求:金融机构要强化数据基础,通过新监管标准实施切实解决金融机构数据缺失、质量不高问题;积极开发并推广运用新型风险计量工具,提高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计量准确性;强化IT系统建设,为风险政策制定和实施、风险计量工具运用及优化奠定基础。

新标准要求,金融租赁公司要努力实现功能监管与机构监管相结合,采用产品分析、模型验证、压力测试、同业评估等监管手段,保证监管技术能够适应业务和组织机构日益复杂化的趋势:金融机构要制定恢复和处置计划、危机管理计划,增强自我保护能力。此外,金融租赁公司所需的多情景、多方法、多币种和多时间跨度的流动性风险监控体系也离不开核心业务系统和风险管理系统的支持。要在有限的时间内满足上述内部和外部风险管理要求,金融租赁公司加大对管理信息系统建设的投入已是势在必行。

5、视野:随中资企业走向更广阔的蓝海市场。

有数据表明,欧洲银行业比北美银行面临的资本压力更为严峻。这意味着,新标准施行后,欧美金融机构将面临或设法补充资本金,或压缩业务增长的困境,因而欧美银行系租赁公司也将会被殃及,在一段时间内面临比较困难的整体市场环境,可获得的业务机会更为有限。

从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看,我国主体银行(无论系统重要性银行或其他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基本达标,因而在补充资本金方面受到的影响相对比较小,金融租赁公司会受到的波及也就有限。可以预期,随着新标准的施行,我国金融租赁业在全球融资租赁行业的占有率将有所增长或发力上升。从国际市场看,随着越来越多的中资企业走向全球,金融租赁公司也将随之走向蓝海市场,在全球融资租赁的舞台展现中资租赁公司的特色业务。

6、紧迫:新标准要求不达标银行“退出该行业”。

第2篇

关键词:金融租赁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

虽然受目前我国金融管制的形式和金融行业的发展水平制约,我国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发展水平相比西方发达国家较低,但由于资产证券化可提升金融租赁的融资速度,将其应用于金融租赁行业,仍可以解决金融租赁企业筹集资金等方面的问题,提升其资产风险防范能力,所以应以积极的视角看待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发展。

1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分析

1.1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出现的可行性和必然性分析

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即金融租赁主体公司将大量用途、性能、租期等方面存在较大相似性甚至完全一致,具备生成较稳定且规模较大的现金流可能的租赁资产进行有机集合和结构完整,使其转化成金融市场中具有流通性证券的过程,金融租赁主体公司可以引进资产证券化,主要是因为,金融租赁在股东背景、资金成本等方面均较理想,使其基础资产方面优势明显,而且在担保服务的作用下,基础资产现金流的稳定性明显提升,使资本风险明显降低,随着近年来我国针对资产证券化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我国投资环境得到了法律规范,为金融市场资产证券化发展提供了条件[1]。但需要注意的是,我国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并不是偶然现象,而是金融租赁行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首先,在资金利率和同业拆借资金成本不断增加,而融资期限不断缩减的市场条件下,金融租赁在成本方面的优势被逐渐削弱,而银行贷款和金融债券发行均存在弊端,使金融租赁企业不得不选择成本相对较低的资产证券化;其次,虽然相关规定中明确商务部和银监会主管的金融租赁企业的资本杠杆分别为10倍和12.5倍,但在其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仍受到资本金的制约,而将租赁资产进行真实出售不仅可以实现其出表和资金快速回笼,而且在扩大金融租赁业务覆盖范围方面也具有积极作用,所以金融租赁企业在发展中也必然会选择资产证券化。

1.2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的重点

在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出租人有权向承租人收取合约中规定的租金,而且具有对承租人担保债务偿还能力所用的租赁设备的所有权,而出租人的前一种权利受SPV管理,后一种权利由出租人管理,这种管理模式虽然有利于金融租赁企业和客户建立稳定的关系,并减少融资成本,但在实际应用中,并不排除出租人破产的可能,使投资人面临一定的风险,因为如果第三方在物权方面被侵害,其有权对承租人和租赁设备的所有人提讼,所以在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应重点把握物权管理方面[2]。其次,租赁资产不仅已经覆盖现代大部分行业,而且在进行还款期限设定、还款方式选择等方面可以结合双方的需求进行协商,这直接导致租赁合同具有非标准化特征;在业务流程的实际落实和业务风险控制方式多样的作用下,这种非标准化特征被进一步强化,这直接导致资产证券化的相关调查难以被规范,使资产证券化发展受到制约,所以改善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开展的非标准化特征也是其重点方面。

1.3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的现状分析

2008年~2015年,我国金融租赁公司售后回租的比例分别为84.75%、77.63%、64.94%、65.26%、75.66%、83.7%、82.6%、89.4%,随着售后回租比例的不断提升,承租人所要承担的信用风险不断加大,如果承租人不具备及时付款的能力,将直接打击金融资产证券化;其次,随着全球经济发展状态的下滑,各行业进行的直接租赁也面临着严重的信用风险,据资料显示我国2015年部分行业的租赁违约现象已经超过20%,这与租赁资产未全面准确的登记有密切关系,使融资租赁公司不得不面临直接租赁模式下的信用风险[3]。再次,在我国逐步开展营改增财政政策后,融资租赁行业原本的基础资产所有权逐渐向特殊目的载体转移,此时应向租借的当事人提供增值税发票,但截至目前其并不具有提供增值税发票的权利,这使我国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在深化的过程中不得不面临营改增环境的制约。除此之外,在信用评级机构独立性不强、评级结果公信力不足、第三方信用评价公司在此方面经验较少的经济和社会信用环境下,我国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面临的风险进一步加大[4]。结合远东租赁事件、交银租赁案例、汇元一期租赁案例等可以发现,目前我国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内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均进行了资产证券化的探索。最后,结合大量租赁案件的经过和结果可以发现,我国要实现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的深化发展,需要对我国的资产池资产条件进行明确,使资产的选择、模式的选择得到法律的保护和约束,这要求我国现阶段积极建立中央优先权登记系统、统一的交易服务平台、完善相关法律和税收政策、提升相应的信用评级公信力。

2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分析

2.1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的运行机理

2014年12月,我国证监会提出对企业资产证券化实施“事后备案+负面清单”的管理模式,将事前行政审批取消,而且使管理人的范围逐渐向子公司扩展,这使我国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的环境更加宽松,现阶段我国存在出售回租、转租赁、融资租赁等金融租赁业务种类,在各种业务模式开展的过程中要坚持以下机理。

2.1.1配置资源的机理

在配置资源的过程中,主要考虑非证券化环境中投资人并不能及时有效地掌握资金需求群体的相关信息,而且受自身专业知识、信息掌握能力等方面的制约,其对自身的财务状况判断和经营能力分析也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和极端性,这直接导致投资者只能按照自身对市场的了解和可以接触的最大市场范围进行投资行为的判断和操作,这直接导致投资者的部分甚至大部分闲置资金未被利用,使资金的利用率和利润空间极大缩减[5]。另外,部分金融租赁企业虽然具有较稳定的现金供应,但在短期资金长期被占用的过程中,会使其资金成本投入不断增加,加大其经营实际压力,此时需要通过配置资源使投资人和承租人之间建立较稳定的关系,并有意识的提升资金的配置效率和利用效率,以此提升参与资产证券化主体的合法收益[6]。例如在资源配置的作用下,投资者的投资选择主动性、投资收益的稳定性和规模均会明显提升,而SPC管理机构也可以通过LBC的发行,获取相应的利润,金融租赁公司的资产流动效率提升,进而不断优化资产结构、提升资产负债管理水平,实现更好的发展,各类中介机构的业务范围得到扩展,这对其提升市场风险的适应能力和防治能力也具有重要作用。可见在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开展的过程中,通过资源配置机理可以更好地保证参与金融机构资产证券化的相关主体的经济收益,推动其进一步深化。

2.1.2组合资产的机理

组合资产机理实际上就是在保留每笔资产自身特点的同时形成资产池的过程,这直接决定构成资产池的各部分资产都有其特殊性,可以使其自身存在的风险受到一定的控制,并使各部分资产的收益以整合的形式存在,为资产证券化的实现提供动力支持,需要注意的是,组合资产机理在运行的过程中可以向市场投资者出售,在出售的过程中,组合资产机理将被视为有价证券[7]。由于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在流动性、标准化等方面特征显著,将其应用与金融租赁行业中,对提升租赁设备流动性具有积极的作用,使原有的债务关系和债权形式的流动性和转让性得到强化,可见组合资产机理在业务模式中的应用,实际上是对原本债务和债权关系的破坏和充足,使原本混乱的风险收益关系得到有效地分离和整合,这对提升配置的科学性和定价的准确性具有积极的作用,可以进一步保证相关主体的收益。

2.1.3隔离风险的机理

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实际上就是金融租赁企业的融资过程,所以在进行的过程中,金融租赁企业要对风险隔离、资金流剥离、信用等级提升等方面高度关注,受资产证券化对可预期现金高度依赖的影响,在对资产收益进行分割重组的过程中,要对其整体资产池中具有某方面相似性的资产进行剥离和重组,从而形成所需要的基础资产,可见隔离风险机制在业务模式中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对提升资产证券化发起人等主体对资产风险的抵制能力具有积极的作用,是推动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实现和发展的重要动力。

2.2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的案例说明

为对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产生更加深入的了解,笔者结合具体的案例对其进行分析。在甲金融租赁公司与乙承租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时,乙的总公司丙公司提供了担保服务,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租金总额和租赁期分别为9亿元和2年,以半年/次等额支付的方式完成租金回收,租赁利率为6.9%,为保证自身利益,甲公司向丁证券公司提出了申请,请其担任计划管理人。可见在此次金融租赁资产化的过程中,丁公司具有向甲公司购买基础资产的权利,甲公司可以向乙公司提出所有权益的相关权利,而乙公司要按照合同向甲公司定期供应租赁资金,在乙公司的供款能力受到严重冲击的情况下,丙公司要通过担保款向甲公司继续供应租赁资金。在对各方主体的权利进行明确的基础上,可以进行发售方案的设计,在具体设计的过程中要结合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的三种机理以及市场实际情况进行,在设计完成后要对各品种的发行利率进行反复确定,保证其合理性和准确性。

3结语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发现,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是突破金融租赁企业目前发展困境的有效手段,但现阶段我国相关法律环境建设、具体事务操作等方面相比西方发达国家均存在较大差距,这要求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在开展的过程中,要科学合理地选择基础资产、注重租赁物权管理、强调增信措施、履行税费缴纳义务,并提升发行定价和交易定价的合理性与科学性。

作者:刘艺超 单位:西安外国语大学

参考文献:

[1]刘洲源.金融租赁资产证券化应用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4.

[2]牛佳.我国企业资产证券化发展现状分析[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5.

[3]张伟.我国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筹资问题研究[D].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15.

[4]高仕伟.银行保理资产证券化业务研究[D].天津大学,2012.

[5]严彬.中国融资租赁资产证券化模式设计研究[D].天津财经大学,2015.

第3篇

关键词:金融 租赁 资产证券化

1我国金融租赁租赁行业发展现状

1.1我国租赁行业发展迅速,尚有很大发展空间

我国的民航、城市出租汽车行业、移动通讯业基本都是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引进国外飞机、汽车和设备后迅速发展起来的。但与国外相比,我国的租赁行业发展情况尚处于较低的水平。在发达国家,企业固定资产特别是设备工具类固定资产的相当比例是通过租赁获得的。融资租赁在某些国家还具有折旧抵税的作用,因此受到了企业的广泛欢迎。以美国为例,其租赁市场渗透率一直维持在30%左右。对于某些发展中国家如韩国和巴西等,租赁市场渗透率也很高,普遍也在15%以上。而我国虽然租赁额呈上升趋势,但截止到2009年末租赁市场渗透率仅为5.02%,尚有很大的发展空间。

1.2政策法律、法规日益健全

主要体现在四大支柱(法律、监管、会计准则、税收)方面。法律上的典型文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它包含了租赁和融资租赁两个独立的列名合同章节。最高人民法院还了《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正在起草合同法租赁章节的司法解释;监管方面的政策文件主要体现在融资租赁公司,特别是金融租赁公司主要有《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以及系列相关的监管政策文件和正在起草的《中外合资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会计准则的典型政策有《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税收方面的典型政策是关于技术改造中使用租赁可以将租赁期间缩短不低于三年的规定。但由于目前国内的信用体系不健全,有关租赁行业及其他的涉足行业的法律法规不完善,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租赁业务的开展,同时国家相关部门对租赁行业的不够重视,支持力度较少也影响国内租赁业务更迅速地发展。

2资产证券化交易结构

资产证券化是将缺乏流动性但其未来现金流可预测的资产(如住房按揭贷款、信用卡贷款、企业应收款等)组建成资产池,以资产池所产生之现金流作为偿付基础,通过风险隔离、现金流重组和信用升级,在资本市场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ABS)的结构性融资行为。ABS投资者获得资产池未来产生的现金流,最初拥有资产池的原始权益人通过ABS出售资产从而获得现金。一般而言,证券的购买者是个人投资者、保险公司和基金公司等。 3租赁资产证券化的业务模式

3.1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含义

租赁资产证券化,是指金融租赁的主体金融租赁公司集合一系列用途、性能、租期相同或相近,并可以产生大规模稳定的现金流的租赁资产(租赁债权),通过结构性重组,将其转换成可以在金融市场上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过程。

3.2租赁资产证券化的运作机理

3.2.1隔离风险机理。本质上讲,租赁资产证券化是金融租赁公司以可预期的现金流为支持而发行证券进行融资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现金流剥离、风险隔离和信用增级构成了租赁资产证券化操作的核心。由于资产证券化是以资产所产生的现金流为支持,因此可预期的现金流是进行证券化的先决条件。通过资产的重新组合,实现资产收益的重新分割和重组,将符合租赁资产证券化现金流要求的资产从金融租赁公司的全部资产中“剥离”出来,形成租赁资产证券化的基础资产。该基础资产的范围可能不仅限于一家企业的资产,而且可以将许多不同地域、不同企业的资产组合为一个证券化资产池。隔离风险机制是金融资产证券化交易所必要的技术,它使金融租赁公司或资产证券化发起人的资产风险、破产风险等与证券化交易隔离开来,标的资产的风险不会“传递”给租赁资产支持证券的持有者。

3.2.2组合资产机理。是指依据大数定律,将具有共同特征的租赁资产汇集成资产池,虽然并不消除每笔租赁资产的个性特征,但资产池所提供的租赁资产多样性可以抑制单笔租赁资产风险,整合总体收益。组合资产机理是租赁资产证券化运作的基础。在租赁资产证券化运作过程中,通过汇集大量已经存在的租赁债权,进行结构性重组,以有价证券的形式出售给市场上的投资者。租赁资产证券化具有标准化、流动性强等优点,它的出现改变了设备租赁流动性差、较为固定的借贷特性。由此可以看出,租赁资产证券化运作的本质是将固定的债权、债务关系转换为可转让的债权、债务关系的过程。组合资产机理在租赁资产证券化运作过程中,不仅体现在对债权、债务关系的重新组合、分割,而且实质上是对债权、债务关系中所包含的风险与收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使其定价和重新配置更为有效,从而使各参与方均受益。

3.2.3配置资源机理。是指将各种资源进行优化重组、实现多方共赢。配置资源机理是租赁资产证券化运作的推动力。在非证券化的情况下,投资者因缺少关于资金需求者的信息,不了解其财务状况和经营能力,只好把投资对象局限在很小的范围内,导致资金闲置。另一方面,拥有稳定现金流量的租赁资产的金融租赁公司却无法解决短期资金长期占用的问题。资金配置的特性客观上要求构建联结资金供给和需求两大主体的途径。配置为资金的供求双方提供了巧妙的联结途径,有利于提高资金的配置和利用效率。就金融租赁公司而言,可以通过租赁资产证券化,实现租赁资产的“真实出售”,提高资产的流动性,改善自有资本结构,更好地进行资产负债管理;就证券化特设机构SPV而言,可以通过收购租赁资产,发行LBS,从中获利;就投资者而言,可以获得新的投资选择机会和稳定且较高收益。而承销、评级、担保等市场中介机构愿意参与租赁资产证券化运作也可以扩大业务领域,创造新的利润增长点。

3.3租赁资产证券化的业务模式(假设案例) 假设某金融租赁公司A就一批生产设备(即租赁物件)与某承租企业B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由承租企业B的母公司C提供租赁合同项下连带责任担保。假设该租赁项目要素如下:租金总额人民币8.05亿元;租赁期限3年;租金回收方式等额支付、每半年支付一次;租赁利率:7%,当央行调高法定基准利率时出租方有权调高租赁利率。A租赁公司聘请某证券公司D作为计划管理人:

(1)租赁资产证券化各参与机构主要职责:① D设立专项计划,向合格机构投资者发售收益凭证募集资金。②专项计划设立后,D用募集资金向原始权益人A购买基础资产:A所拥有的融资租赁合同项下,因将租赁物件出租给B而对B所享有的相关权益的请求权,包括但不限于对租金、担保款项、违约赔偿金、违约时剩余租赁物的请求权及相关附属权益;A应作为计划服务机构在计划存续期间提供租赁款回收等相关服务。③B按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将应付租赁款按期划入A的收款账户,当B不能按约定履约时,C将担保款项划入外贸租赁收款账户;A即时将基础资产产生的现金流入划入专项计划专用账户;在兑付日,专项计划向受益凭证持有人支付本金和预期收益。④其他各方:监管、托管银行分别为专项计划提供资金监管和托管服务;律师、评级机构、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为专项计划提供专业服务;担保机构为专项计划提供无条件的连带责任保证。

(2)发售方案设计:发行六档不同期限、不同利率的优先级受益凭证和一档次级受益凭证。 优先级受益凭证概况: ①规模:总规模为80,500万元,分为六个品种,各品种规模分别为12,800万元、13,000万元、13,300万元、13,500万元、13,800万元、14,100万元。 ②期限:各品种分别为0.5年、1年、1.5年、2年、2.5年、3年。 ③发行利率:各品种分别为3.30%、3.50%、3.70%、3.90%、4.10%、4.30%。该利率仅供参考,发行时需要根据届时市场情况确定。 ④支付方式:各品种均为每半年付息一次,到期一次还本。 次级受益凭证概况:

三年期,规模为3200万元,由原始权益人全额认购,且在专项计划存续期间不得转让。专项计划存续期间次级受益凭证持有人不受偿,专项计划存续期满在支付完毕优先级受益凭证预期支付额后,剩余金额将全部支付予次级受益凭证持有人。

参考文献:

[1] 赵静.中国资产证券化发展中的问题及对策研究.天津财经大学,2007(05).

[2] 戴娟.我国租赁公司租赁资产证券化的模式.浙江金融.2004(1-2).

[3] 徐飞,陈洁.金融租赁债权证券化研究.上海管理科学.20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