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物业公司税务风险范文

物业公司税务风险范文

物业公司税务风险

物业公司税务风险范文第1篇

关键词:营改增;保险业;税务风险;对策

一、营改增后保险业的合规性税务风险

(一)销项端风险

1.三流不一致风险“三流一致”指“货物、劳务及应税服务流”、“资金流”、“发票流”必须都是同一受票方。目前,部分地区税务严格要求“资金流”、“发票流”、“服务流”的“三流一致”。保险业务中存在投保人、被保险人、付款人等,在交易真实合法的前提下,难以保证形式上的“三流一致”。由集团或总部集中采购或支付的业务,部分供应商表示无法向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开具发票,这给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带来一定影响,给税务管理带来一定风险和不确定性。委托代付会出现三流不一致的情况,投保人签署保单后,实际付款人并非投保人,而由他人代付。典型例子如部分航运险由远程机构进单,归集保费后,按月与保险公司结算,导致付款方并非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并且发票开给中介机构,而不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此外,各地在税收征管操作中的申报、征缴方式不统一,如不同省份或地区实行不同的纳税申报方式,部分省份主管税务机关对保险公司赔款能否凭票抵扣进项提出质疑,各地赔款抵扣进项的操作要求也不一致。此类情况的出现增加了涉税风险,造成保险企业最重要成本的赔款支出进项抵扣难以“应抵尽抵”,进而引起税负上升。2.虚开发票风险保险公司虚开发票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三方面:第一,保险公司向错误的对象、错误的业务类型开具专用发票。如客户为一般纳税人办理出国货运险免税,此时不应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保险公司办理此类业务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会产生虚开发票的风险。第二,保险公司向中介机构虚开发票。因为中介机构掌握大量客源,保险公司为抢占市场,需要通过中介机构来拓展客户,因此,会出现中介机构虚开发票的情况。第三,保险公司或中介机构向承包人虚开发票。3.视同销售风险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属于视同销售,应该交纳增值税。保险业视同销售的风险主要体现在:第一,赠送保险的情况是否应视同销售?第二,各类赠品按照税法规定应如何进行纳税申报?第三,是否可以将积分换算为第二年的续保的保费而不做视同销售处理?保险公司在销售保险时,附带赠送客户的促销品,如茶具、加油卡等货物,是否按视同销售处理?对此各地税务局执行口径不统一,因此,需要保险企业与当地税务机关沟通,以免做出错误的判断。

(二)进项端风险

保险公司服务对象既有企业,也有大量的终端消费者,个人所占比例较大。很难从某些企业或者个人那里获得抵扣凭证,保险公司也无法逐笔计算服务价值,并告知其客户该笔服务包含了多少增值税。因此增值额的准确计算十分困难,难以将保险业所有应税业务的收支都反应在发票上。如果按照一般纳税人的要求进行管理,采用抵扣制,不仅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税收负担,也使税收征管工作面临困难。同时,不同行业之间存在税率差异,导致上下游企业间存在抵扣不充分的风险。1.进项抵扣风险保险公司收取与真实业务不符的专用发票用于抵扣。根据相关规定,若购货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或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未申报抵扣税款,或者未申请出口退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按所取得专用发票的份数,分别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若购货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取得的是虚开的专用发票,或者在货物交易中,购货方从销售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专用发票,或者从销货地以外的地区取得专用发票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购货方明知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系销售方以非法手段获得的,应按偷税或者骗取出口退税处理。2.进项税用途不明确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获得的用于其应税项目的进项税,可以用于抵扣。若其进项是直接用于免税项目,其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对保险行业而言,进项税面临以下风险点:第一,是否能对其购进的货物或接受的服务明确区分出是应用于应税险种还是免税险种?第二,是否能对购进货物或接受的服务明确区分不同用途,如集体福利、个人消费、非正常损失等?第三,是否准确地将发票信息和用途录入系统中?可能涉及的场景包括但不限于:相关人员在填写发票用途时,因疏失填写错误,导致抵扣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3.进项税额转出比例计算不准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期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销售额+免征增值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对保险企业来说,面临如下的风险:第一,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就其成本费用按照应税、免税险种进行分摊?第二,在录入发票信息时,对于公式的理解是否正确?是否能够准确划分公式中的不同变量?第三,系统设置转出比例时,公式的每个变量取数是否正确?

(三)纳税申报风险

2016年5月1日开始,保险业全面营改增,核算系统会重新调整,但是要防范系统发票打印规则失控而导致虚打发票或者错冲税金。

二、应对策略

(一)全面梳理增值税税务核算流程

全面营改增后,会计核算不再是单纯的财务问题,尤其在混合销售、兼营、减免税等情况下,企业如不按照要求分别核算,将会增加税负。因此,在会计核算上,保险企业需认真学习增值税核算科目,准确核算相关数据,进行正确的账务处理。还需根据保险行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相关规定,进一步细化核算科目,准确区分一般业务收入和减免税业务收入。区分兼营、混合销售等业务,确保正确计算、申报和缴纳增值税。

(二)切实加强发票的管理

保险业应切实加强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发票的管理,逐步完善增值税发票的内控管理制度和管理流程,细化开票审核、认证、保管存档等关键点,如各分支机构进项税的归集程序、不同征收方式情况下相应的可抵扣进项税额的确定、当期进项税额做转出处理时划分比例的计算等。

(三)妥善规划业务流程

营改增后,保险业应对增值税环境下的系统运行、业务操作、客户、渠道、供应商的税务状况等方面进行认真梳理和改造。实现业务系统与金税系统的对接。对合同涉税条款进行修订,在保险单等业务合同中明确价款是否含税等。营改增后,保险企业符合条件的外购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这会对保险企业的采购模式和采购行为产生深刻的影响。部分保险公司实行总部统一采购、统一付费、获取全额发票的模式,这种模式进项税额集中在总部,会导致总部进项税额多而销项税额少、分部有销项税额却没有进项税额可以抵扣。此外,全面营改增后,政策已明确保险企业购入赔款所用的货物或服务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抵扣。赔款是保险企业最主要的成本支出,目前主要以现金为主要赔付方式,很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意味着无法进行抵扣。若要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则需要改变传统的赔付方式,考虑是否在保险理算方法和赔款金额方面进行特殊考虑和调整,避免增加保险企业税收负担。尽量选择对保险标的修复或重置的赔付方式,但赔付方式的改变受到保险监管要求和被保险人接受程度的影响。因此,全面营改增后,保险企业需要对某些业务流程再造或者妥善规划。

(四)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系

企业应遵循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报告──风险应对的基本工作流程对增值税相关风险进行梳理、评估,并采取有效的应对和管理措施。1.风险识别通过识别企业内部、外部风险驱动因素来进行。其中内部风险因素主要来自企业组织结构、经营成果、员工素质、内部控制、财务状况等方面。外部风险因素主要来自税收政策变化、经济环境、行业政策、适用的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等。通过初步风险识别收集,识别风险根源和所在的风险领域。2.风险评估税务风险评估包括税务风险估计和税务风险评价两个方面的内容。通过风险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估计以及风险造成的影响结果对风险进行评估,应用相关原理和技术方法,对系统中固有或潜在的风险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确定重大风险,形成公司层面的总体风险图谱,为制定管理决策提供科学依据。3.完善内部控制根据税务风险评估的结果,综合考虑风险管理成本和效益,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合理设计税务管理的流程及控制方法,全面控制税务风险。保险业合规性内部控制中,主要包括销项端内部控制、进项端内部控制、纳税申报内部控制及其他内部控制。销项端内部控制主要包括:开票及纳税申报层级控制、批改与退保工作流控制、“三流合一”控制等。进项端内部控制主要包括:进项端进项认证和报销流程控制、进项税抵扣考评控制;专票验证控制、费用分摊控制等。纳税申报内部控制主要包括:开票收入与会计收入匹配的内部控制、纳税工作流核对及复核控制、发票与报税匹配控制等。除此之外,还包括产品定价控制、投资业务控制等其他内部控制。4.风险应对(1)建立密切的税企工作关系,加强与主管税务机关的沟通,以降低税务风险。(2)对企业税务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专业素养,使其能在正确处理会计核算的基础上进行税务风险的控制。(3)对关键风险点实施不相容职务分离。对容易发生税务风险和高税务风险的领域加强监管,实施不相容职务分离,防范税务风险发生的可能。(4)实行绩效考评。建立和实施绩效考评制度,设置考核指标体系。凡是涉及到合规风险、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系统及数据风险等税收风险的部门和人员都要进行定期考核和客观评价,并进行相应的奖惩。

主要参考文献

[1]吴春璇,莫磊.企业税务风险日常管理新常态:融入COSO风险框架的税企合作导向[J].经济研究参考,2016,(29).

[2]李磊,李艳芝.基于内部控制视角的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研究[J].经济研究参考,2016,(29).

物业公司税务风险范文第2篇

关键词:百货公司;税务风险管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一、百货公司税务风险管理问题分析

1.重点环节税务风险管理问题

在百货公司运营过程中,税务风险潜藏于各个重要环节,具体包括:在进货环节中,存在合同条款、供货商选择以及发票虚开等方面的税务风险,如公司在对相关商品进行订货时,有两种开具发票的形式,即购买方支付全款后开具发票和分批开具发票,选用前者时,会导致公司的税负风险增大;在销售环节中,存在增值税销项税额计算、大宗货物销售收入以及平销返利等方面的税务风险,如百货公司常常会以各种促销的手段吸引消费者,这种销售方式在给公司带来一定利润的同时,若是账务处理得不好,则会增大税务风险;在存储环节中,百货公司的库存商品常常会出现损毁,按照税法规定,这种情况进项税额不能从销项税额中进行抵扣,而是需要从进项税额转出,若是公司将损坏的商品返厂,并以补差价的形式进行账务处理,则会增大税务风险;在调拨环节中,异地调拨时有发生,如果未将这种调拨方式视作为销售,且不开具发票,则会产生一定的风险,容易引起税务机关的关注,并成为稽查的对象;在扩张环节中,若是将店面装修产生的费用进行当期一次扣除,则会导致当期费用增长过快,从而使公司的税务风险增大。

2.重点税种税务管理问题

随着“营改增”方案在全国范围内各行各业的实施,对百货公司税务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新的税收体制下,百货公司需要核算较为复杂的增值税相关业务,强化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及时做好专用发票认证工作。但是,由于百货公司的财会人员专业素质偏低,知识结构老化,对最新的税收政策掌握不足,所以易使公司面临着增值税税务风险。同时,还有一些百货公司为实现最大化的税后收益,在纳税筹划中存在着人为操纵会计利润、人为增大成本等情况,使公司面临着逃漏税风险。百货公司在重点税种的税务管理中存在着不规范的操作行为,给公司带来了税务风险,具体表现为:财会人员没有按照税法规定,对提供服务中的终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况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出现了虚开发票问题;没有准确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没有将视同销售部分进行账务处理;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不严格,存在着认证不及时、遗失、损毁的风险;企业所得税在年度申报时存在着纳税调整不合规的问题,故意加大及税前扣除项目,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如,没有根据真实业务和税法规定调整广告费、业务招待费、资产减值准备、坏账损失等支出,导致税前扣除项目金额增大,易使公司面临着逃漏税风险。

3.税务信息管理问题

会计信息的质量直接影响着税务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开展,但是在会计实务中,百货公司存在着会计信息失真问题,无法为税收筹划和税务管理提供可靠依据,增大了公司的税务风险。如,百货公司采用“账外账”、大量现金交易、不开具合法凭证等手段开展财务活动,导致会计信息难以如实反映公司的经营业绩,使公司存在着隐瞒应税收入的问题。百货公司在开展税务风险管理时,习惯采用静态的管理模式,导致无法对变动的信息进行及时采集,致使信息滞后,从而造成公司税务风险增大。在对相关信息进行采集的过程中,受到一些因素的影响,很容易造成信息失真,加之信息采集缺乏规划,且受到市场经济的制约,使得百货公司很难利用第三方信息与税务机关信息进行比对,严重影响可信息的整体质量。不仅如此,我国的税源信息只能通过相应的环节进行采集,如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等,其中部分信息为纳税人自行填报,真实性有待商榷。因税务机关的指标分析模型尚不健全,无法进行逻辑关系分析,致使百货公司很难从中发现税源信息的异常,导致信息资源的附加值不

二、加强百货公司税务风险管理的措施建议

1.加强重点环节税务风险控制

百货公司应针对重点环节采取以下的风险控制措施:一是进货环节。对于百货公司而言,进货环节是税务风险控制的重中之重,可在该环节中,采取相应的方法对税务风险进行控制。百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进货合同审核制度,选取科学合理、切实可行的合同条款,并对整个进货过程实行营运分析控制,以此来降低税务风险。同时百货公司的税务部门应当成立筹划小组,在供货商的选择上开展筹划工作,准确测算出选择不同供货商对公司税务及收益产生的影响,据此对供货商进行择优选取,降低税负提高收益。二是销售环节。针对销售环节,百货公司可以采取各种有效的策略和方法对税务风险进行控制。公司可指派专门的人员对商品信息系统的运行状态进行定期维护,对商品的税率进行审核,看是否准确,并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按照规定的纳税收入时间对销售收入进行确认,设置专门的人员对储值卡业务进行管理。针对大宗商品的销售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指定专人负责监管。强化销售活动的财务审核,如平销返利等。三是储存环节。在该环节中,百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存货管理制度,对公司的所有财产进行保护和控制,通过检查的方式及时发现存货的缺失及损坏等情况,上报税务部门,做进项转出处理。四是调拨环节。在该环节中,百货公司应当建立异地调拨管理制度,指派专人对调拨过程进行跟踪,并对发票的开具以及相关账务进行处理。五是扩张环节。在该环节中,百货公司应当进一步强化实物捐赠的财务审核工作,指定专人对改扩建业务的账务进行处理,全面分析设置分公司和子公司的利弊,规避税务风险。

2.加强重点税种的税务风险控制

百货公司要将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作为重点税种进行风险控制,规避逃漏税风险。具体措施如下:一是增值税风险控制。随着营改增政策的全面实施,百货公司应加大增值税方面的风险控制,对增值税销项税额进行准确计算,根据现行税法中给出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对公司的销售收入进行确认,所有的销售收入均应当按照全额进行计算,依据相关要求,对应纳税金进行及时准确计提,并对销售处理进行正确的财务操作,以免引起税务风险。同时,百货公司应当对进项税额进行正确核算,所有不能用于抵扣以及应转出的进项税额必须及时转出,并通过合理合法的途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防范虚假开具的情况。二是企业所得税风险控制。百货公司应当对税前扣除项目进行真实计列,可在年度申报的过程中,以检查为依托,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并重点对如下事项加以关注:员工的工资福利、广告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固定资产折旧、公益捐赠支出、坏账准备金、资产盈亏、资产减值准备、租金支出以及所有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在此基础上,对税收筹划进行合理编制,降低税务风险。

3.加强税务信息管理

百货公司要建立健全税务信息管理机制,加强与涉税客户、供应商以及执法部门的沟通联系,消除信息孤岛现象,为强化税务风险管理提供依据。具体措施包括:一是建立内部信息反馈制度。百货公司的各个部门应当以月度为单位对本部门的相关信息进行收集反馈,如物资的购进、耗用、损失、销售及库存情况等。按照实际情况对信息反馈表进行填写,上报财务部门。而税务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各部门的信息进行分析汇总,上报给公司管理层,在获得批准后,按管理层给出的意见,进行税务处理。此外,可按月度财务报表及各部门的涉税业务情况,对业务涉税信息反馈表进行如实填写,向下发给各个部门,向上发给公司管理层。二是建立外部信息征询制度。百货公司的各部门可按具体的业务情况,与供货商及客户进行定期沟通,收集相关的信息编制市场信息意见征询报告,提交给税务部门,经汇总整理后,上报公司管理层。税务部门应在每个季度中,与税务机关和行业协会进行联系,将收集到的信息进行汇总,填写涉税业务处理意见征询报告,并上报给公司管理层,获批后进行税务处理。三是实施信息汇总制度。百货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规定流程对涉税信息进行加工、传递及处理,以财务信息流汇总表的形式,对涉税信息的处理及传递加以明确。

4.完善税务风险监管机制

百货公司要建立健全税务风险监管机制,规范和约束公司的税务管理工作,确保有关税务的各项工作合法合规开展,有效规避税务风险。首先,百货公司应当开展专业的税务内审工作,借此来对税务风险进行监督和控制。公司可以按照自身的业务特点,遵循科学合理的原则,对税务内审部门及岗位进行设置,通过外部招聘的方式,引入专业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税务审计人才,针对公司的涉税问题,进行税务内部审计。通过审计,及时发现涉税业务存在的风险,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防范。其次,百货公司在完善税务内部审计的同时,应当充分认识到中介机构在税务审计方面的专业性,采用聘请的方式,让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本公司进行税务专项审计,以此来弥补税务内审工作的不足,找出内审中遗漏的风险因素,给税务风险的防范和控制提供依据。再次,百货公司可以采用成本效益分析法对一段时期内的税务风险控制效果进行评价,据此对税务风险管理的相关制度及措施进行优化改进,提高风险控制效果,降低百货公司的税务风险。

物业公司税务风险范文第3篇

关键词:资产管理公司;角色转变;税收风险;应对方法

一、新形势下资产管理公司的角色转变

1999年,东方、信达、华融、长城四大AMC在国务院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相继成立,并规定存续期为10年,分别负责收购、管理、处置相对应的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所剥离的不良资产。1999年至2000年,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先后收购四家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1.4万亿元,使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率一次性下降近10 个百分点。截至2006年一季度末,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累计处置不良资产8663.4亿元,其中现金回收1805.6亿元。到2009年,10年的存续时间已经到期,资产管理公司必须进行业务改革,对自己的角色进行转变,按照财政部的思路,AMC商业化转型将分几步走,首先是政策性不良资产与商业性不良资产的清分,然后是财务重组.股改.上市。按照财政部的思路,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信达已经完成股改,其他三家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改工作也在紧锣密鼓的进行中。从此,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从政策性公司进入到市场的大潮中,按照商业化的模式进行独立经营。

二、资产管理公司面临的税收挑战

1、资产管理公司以往的税收模式

在资产管理公司成立之时,国有四大管理公司成立的目的是为了处置相应银行的不良资产而设立,所以其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执行的文件为: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主要内容为:

(1)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和票据等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资产公司销售转让该货物、不动产、无形资产、有价证券、票据以及利用该货物、不动产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应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

(2)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3)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应缴纳的契税。

(4)对资产公司成立时设立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资产公司收购、承接和处置不良资产,免征购销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应缴纳的印花税。对涉及资产公司资产管理范围内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持有人变更的事项,免征印花税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5)对各公司回收的房地产在未处置前的闲置期间,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资产公司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免征土地增值税。

(6)资产公司所属的投资咨询类公司,为本公司承接、收购、处置不良资产而提供资产、项目评估和审计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从以上政策可以看出,国有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在税收上出资政策性资产享受免税的优惠,同时,由于在处置资产时,一般均为亏损,所以一般也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2、新形势下资产管理公司的税收模式转换

在资产管理公司存续10年中,其核心业务逐渐从处理对口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即政策性业务转换到收购在同等市场条件下对各个商业银行通过市场模式进行商业化操作收购,到现在,资产管理公司对成立初的政策性资产处理基本进行完毕,对商业化运作的模式一直在探讨中,同时,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从2010年开始,逐渐开始进行股份制改革,到现在,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已经完成了股份制改革,而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的股份制改革也在逐渐进行中,同时,四大管理公司在股改后的几年内酝酿上市,在这种条件下,资产管理公司从政策性资产运作到商业化资产运作过程中税收问题就会逐渐凸显出来,即从以前的免税模式下进入到全面按照中国现行税法缴纳相关税费。

3、资产管理公司在现阶段面临的税收风险分析

现阶段,由于资产管理公司的员工缺乏税收法律和税收法规的相关知识,对税收法规和税收相关法律不了解,主要面临以下风险:

(1)公司内部人员对税法知识模糊,纳税意识淡薄:由于长时间享受国家的免税政策,从而导致公司的员工对税收的政策法规知识不了解、不关注,使得公司员工对依法纳税的观念比较淡薄,从而在意识形态中形成少缴税、不交税的风险。

(2)公司的日常经营决策和日常经营活动没有考虑税收因素的影响:由于没有很好的纳税意识,从而导致公司在日常经营决策和日常经营活动中不考虑或者很少考虑税收法律法规的影响,增加了公司在日常业务中无意识的偷漏税风险。

(3)在日常会计处理工作中缺乏对税务事项是否符合相关会计制度或准则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控制:长期以来,资产管理公司由于一直享受国家的免税政策,使得公司在制定财务制度及相关文件中,缺乏对税务风险的认识,从而导致在财务处理上没有考虑或者不全面考虑相关的纳税事项,从而导致偷税、漏税的风险。

(4)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不能很好的符合税法规定:在日常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过程中,由于对税收法律的法规不明白、不知晓,从而导致在税收申报和税款缴纳过程中,没有很好的遵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少交税款、不交税款、延迟缴纳税款的问题,从而可能引起企业支付相应的税收罚款及滞纳金的风险。

(5)公司在日常的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税务档案管理以及税务资料的准备和报备等涉税事项不能很好的符合税法规定:按照税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相关要求,公司应该对日常的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税务档案以及税务资料进行合理的准备和报备,但是由于公司的内在原因,不能对以上资料很好的管理,从而引起相应的税收风险。

(6)在公司的日常控制中,没有建立行之有效的税务控制,导致出现税务风险后不能很快的发现、识别,从而导致相应的税收风险。

三、资产管理公司在商业模式下的税收风险应对

鉴于资产管理公司在现阶段存在着以上诸多税收风险因素,所以资产管理公司在以后的工作中应该很好的应对、规避相应的税收风险,从而达到企业的经营目的。

1、在资产管理公司的税收风险应对过程中,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资产管理公司应该建立完善的税务风险管理组织

资产管理公司在日常工作中,应该建立完善的税务风险管理组织,该组织应该具有以下机构:

(1)、在资产管理总部设立专门税务风险管理部门,该部门隶属于财务部,负责全公司的税务风险管理工作,并对财务部总经理负责。在全国的分公司中设立税务风险管理岗位,并对该分公司的财务部负责。

(2)、税务风险管理部门应该具有以下职责及功能:建立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制度和其他涉税规章制度;对日常工作进行管理,进行税务风险分析,指导和监督有关职能部门开展税务风险管理工作;建立税务风险管理的信息和沟通机制;组织税务培训,并向本企业其他部门提供税务咨询;承担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账簿凭证和其他涉税资料的准备和保管工作;企业应建立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确保税务管理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2、资产公司对税务风险的识别和评估:

企业应全面、系统、持续地收集内部和外部相关信息,结合实际情况,通过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评价等步骤,查找企业经营活动及其业务流程中的税务风险,分析和描述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和条件,评价风险对企业实现税务管理目标的影响程度,从而确定风险管理的优先顺序和策略。企业应结合自身税务风险管理机制和实际经营情况,重点识别下列税务风险因素:董事会、监事会等企业治理层以及管理层的税收遵从意识和对待税务风险的态度;涉税员工的职业操守和专业胜任能力;组织机构、经营方式和业务流程;技术投入和信息技术的运用;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情况;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设计和执行;经济形势、产业政策、市场竞争及行业惯例;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等。

3、资产公司的税务风险控制活动

资产管理公司根据税务风险识别和评估的结果,在成本效益原则的指导下,对税务风险建立合理的控制机制,全面的建立预防性控制和发现性控制机制,在内部结构和企业经营状况发生重大转变的时候,应该转变税务控制机制,必要时可以请外部专家及税务机关的帮助,企业税务部门应参与企业日常和重大业务的流程,从源头控制税务风险。完善纳税申报表编制、复核和审批、以及税款缴纳的程序,明确相关的职责和权限,保证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符合税法规定,企业应对于发生频率较高的税务风险建立监控机制,评估其累计影响,并采取相应的应对措施。

4、资产管理公司的税务信息与沟通。

企业应建立税务风险管理的信息与沟通制度,明确税务相关信息的收集、处理和传递程序,确保企业税务部门内部、企业税务部门与其他部门、企业税务部门与董事会、监事会等企业治理层以及管理层的沟通和反馈,确保与外部如中介机构及税务部门的及时沟通,发现问题应及时报告并采取应对措施。将税务申报纳入企业计算机控制系统,建立税收申报日历,确保在税收申报期内纳税申报各项税收,如果没有及时申报,申报系统应该及时提醒。

5、内部监督

企业应该定期对税务风险管理制度进行评价和完善,通过对整个业务流程的监管,从而达到将税务风险降低到企业可控的层面上来。

四、资产管理公司对税务风险管理的主要工具

企业有了很好的风险防控系统,但是没有很好的风险防控的方法工具也会产生重大的问题,常用的风险防控的主要工具有:

1、风险承担策略:主要是指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不重大或者未识别出来的风险进行风险承担。

2、风险规避策略:主要是指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识别出来的重大风险作出回避、停止和退出的策略,避免成为风险的所有人。

3、风险转移策略:主要是指资产管理公司将风险通过合同或者服务保证书或者风险证券化的方式将企业面临的风险转移给别人,从而来规避企业的风险。

4、风险对冲策略:是指企业通过各种手段,引入多个风险因素或者多个风险,使得这些风险能够相互对冲。例如利用期货进行套期保值。

物业公司税务风险范文第4篇

一、“营改增”下建筑施工企业主要的涉税风险

(一)原经营模式引起的涉税风险

建筑施工企业中母子公司资质共享的情况比较多,这种合同签订单位和实际施工单位不一致的现象给中标单位和实际施工单位带来了巨大的税务风险,因为中标合同是由建设方和中标单位签订的,实际施工方并不是合同的签订方。在施工过程中中标单位给建设单位开具发票,建设单位将工程结算款支付给中标单位,而后中标单位再以内部任务书的形式将工程划分给子公司施工,子公司再与母公司进行工程量结算及款项支付。在营业税下中标单位直接将全额发票开具给建设单位,子公司不再给母公司开具发票,“营改增”以后,母公司需要做到增值税进销项匹配,这种合同主体与施工主体不一致的情况将极大地增加增值税的纳税风险,增值税抵扣不充分将直接影响到项目的盈利水平。

(二)原业务模式引起的涉税风险

1.给分包商材料调拨引起的涉税风险。在营业税下,实体工程所用的材料由承包商统一购买,再按照设计量由分包商领用后用于实体工程,调拨的材料直接从分包商结算工程款中扣除。建筑业“营改增”以后,此种情形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业务应该缴纳增值税,承包商应该给分包商开具发票。假如项目管理人员考虑不足依旧按原来营业税下的方式处理,不仅要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做纳税调增,还要面临税务稽查的L险。

2.内部资产的调用引起的涉税风险。在营业税母子公司资质共享的情况下,项目各类物资均由子公司采购,发票是以中标单位即母公司的抬头开具,因此物资的所有权属于母公司。但是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工作需要,子公司将剩余材料和固定资产调拨到以自己资质中标的项目使用。这种不是在同一纳税主体内部的物资调用也是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行为,应该予以避免。

3.劳务用工形式不当引起的涉税风险。建筑施工企业一般划分为专业分包队伍和劳务分包队伍,一般具有建筑资质的分包队伍能够做到票货款“三流”一致,涉税风险比较小,而具有建筑劳务资质的分包队伍或者其他形式的劳务分包将是“营改增”以后重要的涉税风险控制点。因为这些队伍在“营改增”以后可能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使总包方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从而导致税负增加。另外,临时用工以工资单入账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也存在涉税风险。

4.供应商选择不当引起的涉税风险。增值税纳税人分为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在“营改增”之前,由于企业缴纳营业税,不存在进项税抵扣的问题,也就是说,不论从一般纳税人处购买货物还是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货物,只要是取得了真实、合法、合规、有效的发票,都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影响企业的税负水平。但是在“营改增”后,如果供应商选择不当,一方面使企业无法抵扣增值税,导致税负增加,另一方面,如果测算不合理将会使企业综合采购成本增加。另外,在选择个人作为供应商时更要慎重,除税率原因外会因为个人所得税问题不一定能够按照约定的价格开具发票,导致企业面临税务风险。

5.财务核算水平不高引起的涉税风险。与营业税下的会计核算相比,“营改增”以后的会计核算不仅仅是会计科目的增加,而且也在开票、报税、抵扣、缴纳等环节发生了重大变化,核算难度也大幅增加。此外,增值税核算时要价税分离,不可抵扣项目还要做进项税转出,增加了会计核算的难度,也对财务人员业务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财务人员稍有不慎,便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失。

(三)企业内控不够引起的涉税风险

1.发票开具和管理不当引起的涉税风险。依据国税发[1995]192号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对象,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 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务必要有票货款“三流”一致的意识,在采购物资时票货款要一致,否则增值税进项税就可能无法抵扣。此外,如果取得的增值税发票未在限定的时间内进行认证抵扣或者增值税发票保管不善,都将有可能给企业带来纳税风险。

2.合同管理不当引起的涉税风险。营业税是价内税,增值税是价外税,原来营业税下使用的合同条款在增值税下需要进行大幅的修改,原来的投标报价体系也要做相应的调整。如果仍然使用原来的合同条款不在合同中明确对方的纳税人类别、开票类型、开票时间,不通过测算确定合理的采购价格,那么“营改增”以后企业不仅不会降低税负反而会增加成本,降低利润,各种合同纠纷也将不断出现使企业疲于应付。例如,原来在营业税下机械租赁合同无需仔细区分是否连人带机械租赁,但是“营改增”以后必须要加以仔细明确,如果是连人带机械租赁就属于服务业,按6%纳税,如果是只租赁机械则属于有形动产租赁,要按17%纳税,如果不提前在合同中明确,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3.税务稽查风险。建筑施工企业历来就是税务稽查的重点。“营改增”以后一般计税和简易计税并存,增值税的税率也是多档税率并存,使会计核算变得更加复杂,尤其是建筑施工企业涉及的课税税目较多,业务比较繁杂,如果账务处理不合规、纳税申报不当将会增加企业的税务稽查风险。另外,“营改增”以后建筑业施工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建筑施工企业缴纳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还需要去当地地税缴纳,建筑施工企业被国税和地税共管,如果企业纳税不及时就更加大了税务稽查的风险。

二、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后的风险应对

(一)加强企业资质升级,调整经营管理模式

借用资质和资质共享导致企业进项税抵扣链条不完整,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应尽量避免借用资质和资质共享。建筑施工企业要通过培养一批技术骨干力量,不断升级自有资质,而且在投标工作中要积极使用自有资质,逐步减少内部任务划转。另外,建筑施工企业需要调整原有的经营管理模式,通过考虑中标单位和参建单位签订专业施工合同的总分包模式以及由中标单位集中核算的管理模式,完善增值税抵扣链条。

(二)对原有业务模式进行改革

承包单位将采购的材料调拨给分包队伍,其实质属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行为,应该缴纳增值税,所以“营改增”以后要极力避免给分包队伍调拨材料这种情况。“营改增”以后承包单位可以建立材料定额领用制度,按照施工设计用量由分包队伍领用并对材料的节超制定相应的奖罚政策。此外,承包单位可以考虑指定材料的具体规格、型号及技术标准,或提出限制性条件由分包队伍按照承包单位的要求自行采购相关材料。

针对内部资产调用的情况,要区分是否为统一纳税主体,如果在同一纳税主体内调拨,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需要缴纳增值税,也不需要开具发票,不存在涉税风险。如果是非统一纳税主体内部调拨就属于增值税的视同销售情况,需要按照正常的销售业务处理,调出方需要缴纳增值税并开具增值税发票。

劳务用工的风险主要体现在具有建筑劳务资质的分包队伍或者其他形式的劳务分包上,为此需要建筑施工企业对劳务分包商进行梳理,清理无资质的劳务分包商。同时对于以工资单形式结算的临时用工,需要考虑转换为劳务派遣的形式,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由劳务派遣单位开具增值税发票,这样就极大地避免了劳务用工的涉税风险。

在供应商的选择上,建筑施工企业要遵循综合采购成本最低、利润最大化的总体原则。综合采购成本是指与采有关的成本和税金的支出,包括材料款、运杂费以及不可抵扣的增值税,同时扣除由于能够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带来的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的减少,即:

综合采购成本=不含税成本-进项税额×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税率

不含税成本=不含税价格+不可抵扣的增值税

在选择供应商时,当采购成本相同时应选择一般纳税人为供应商;不同时则应选择综合成本较低的供应商。

(三)注重内控制度的建设,避免涉税风险的发生

1.通过规范合同条款,避免涉税风险。建筑施工企业在“营改增”以后需要对原有的合同条款进行梳理,在签订合同时要明确对方纳税人的身份、提供服务的名称、开具发票的类型、付款程序等。另外,在签订合同时还要做到价税分离,将价格和税金单独列示,避免合同内容模糊引起合同纠纷。此外,为保证票货款“三流”一致,建筑施工企业需做好资金的集中管理和合同的统一签订工作,避免由于票货款“三流”不一致造成进项税无法抵扣的纳税风险。

2.通过发票管理,避免涉税风险。增值税的扣税凭证不仅限于增值税专用发票,还有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税收缴款凭证。建筑施工企业主要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抵扣凭证,企业在取得上述凭证时要及时查验是否合法合规,不合规的要及时调换。同时上述抵扣凭证要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为避免企业无法及时抵扣,应在合同中明确先开发票后付款,同时增加不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增值税发票的违约责任,以最大限度地降低企业涉税风险。

(四)提高财务核算能力,避免税务稽查风险

准确的财务核算是顺利实现“营改增”的重要保障,财务人员对“营改增”涉税制度的正确把握是避免税务稽查风险的有力保证,只有账务处理合法合规,企业才能正确地进行纳税申报,避免税务稽查风险。所以建筑施工企业平时要注重财务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财务人员涉税风险的识别能力和会计核算能力,力争将涉税风险降到最低。

三、结论

降低企业涉税风险,做好税收筹划,增加企业利润是每个企业共同的目标,“营改增”作为国家降低税负的一项重要改革,对建筑施工企业来说既是一种机遇,也是一种挑战。建筑施工企业要主动应对“营改增”带来的风险和挑战,从自身组织结构、业务模式改革抓起,不断优化和完善合同、财务、税务等各类管理模式,并以此为契机进一步提升公司的整体管理水平。

参考文献:

[1]刘小龙.“营改增”后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思考[J].财会月刊,2013,(13).

物业公司税务风险范文第5篇

【关键词】异地经营;独立核算选择;缔约与开票;公司间货物移送;流转税风险;企业所得税风险;个人所得税风险

企业发展壮大的过程中,会涉及到异地经营的问题,异地经营会涉及到一些税务政策,如果相关的财务、税务管理没有跟上,很容易出现税务风险,本文侧重对异地分公司的主要税种、主要业务税务政策和风险防范进行分析探讨。

一、企业异地经营的常见形式

设立分公司。分公司没有法人资格,但增、消、营流转税方面却又通常是独立的纳税人,因此,总、分公司之间的业务处理,潜在税务风险较高,如何进行总分公司的业务处理,是本文的重点所在。

设立子公司。子公司是法人实体,与母公司属于不同的法律主体,具备独立法律行为能力,承担独立法律行为后果,其和母公司之间的关系,和相互独立企业之间的关系基本一一致。

设立办事处。企业为从事市场调查、调研、业务拓展、联络、沟通等活动,在异地先行设立办事处,按目前规定,办事处不需要在当地办理工商和税务登记。

临时外出经营。临时到外地进行产品销售及提供劳务的活动,应在外地生产经营之前,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外地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二、分公司“独立核算”或“非独立核算”对税务的影响分析

在财务上是否独立核算,与税务上是否作为独立的纳税人没有必然的联系。财务上的,是否独立核算是会计核算的一种形式,影响的是会计核算主体,是由企业根据自身的业务需要决定的;如果分公司独立核算,就要独立建立会计核算体系,独立对收入、成本、费用、利润等进行准确核算,并出具会计报表和财务报告;如果“非独立核算”,分公司的会计核算则由总公司完成,也不出具报表和报告。而税务上,是否独立核算是税法对分公司性质的一种判断,影响分公司的纳税义务。

在流转税方面,分公司是否是独立的纳税义务人,关键看其是否从事经营活动,取得经营收入。如果在当地销售应税货物、提供应税劳务等,分公司在办理税务登记时,应登记为“独立核算性质”,在当地负有纳税义务,由税务机关核定税种,分公司要按期申报纳税;对于不从事经营活动的分公司,可以申请登记为“非独立核算性质”,分公司在当地不涉及流转税纳税事项。对有无在当地从事经营活动,税务有其判断标准,例如应向所在地缴增值税的情形有: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在企业所得税方面,分公司无论是税务上的“独立核算性质”还是“非独立核算性质”,则都由总公司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但对于在当地不发生流转税纳税义务的分公司(一般为非独立核算性质),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三、分公司缔约能力和开具发票风险防范

分公司的缔约能力。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对外缔约必须经过总公司的授权,在授权范围内对外签订合同,但因缔约引起的民事责任却由总公司承担,总公司作为企业法人,要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所以,即使是分公司签订被授权范围内的合同,合同上应加盖总公司的公章。但在税务上,如果分公司是“独立核算性质”,则总、分公司都是独立的纳税义务人,应分别进行税务处理,发票该由谁开具,关键要判断合同上的购销双方,发票、业务、合同应保持一致,避免税务风险。

分公司销售货物,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在当地缴纳增值税,应由分公司开具发票。如果由总公司开具发票,销售方和发票开具方不一致,存在虚开发票风险。购货方取得发票的抬头与合同签订方不一致,购货方则存在增值税进项税额不能抵扣、相关成本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的风险。

四、总分公司间货物移送税务风险分析

总公司向分公司(两者不在同一县、市)移送货物,移送货物用于对外销售。接受货物的分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则总、分公司分别在当地都要缴纳增值税: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向购货方收取货款。因此,总分公司在货物移送过程中,为避免增值税视同销售,要同时做到:总公司签订合同;总公司开具销售发票;货款由总公司收取,为方便工作可在分公司所在地开具账户直接收款,但分公司不能收取款项,特别不能为结算方便直接收款。否则分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可以要求分公司在当地纳税、开具发票,总、分公司可能会同时存在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风险。

总公司向分公司调拔固定资产。总公司购进固定资产,取得增值税进项专用发票,抵扣了进项税额,但由于内部管理需要,将固定资产调拔给分公司使用(除将资产转移到境外的除外)。由于资产是在总、分公司之间转移,只视为内部资产处置。增值税方面,因为不是用于对外销售,所以不能看作是总公司的销售(或视同销售)行为;企业所得税上,因资产的所有权在实质和形式上都没有发生改变,也不是销售(或视同销售)行为。

五、总分公司企业所得税政策分析

1、分公司年终汇算清缴问题

分公司年终不需要进行汇算清缴,年终汇算清缴统一由总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总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根据汇总计算的企业年度应纳税额,扣除总公司、分公司(境内)已预缴的税款,多退少补。这里要特别注意是总公司和分公司分别适用于不同的所得税税率时,可按各自的税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预缴、汇算清缴方法如下:预缴时,总分公司处于不同税率地区的,先由总机构统一计算全部应纳税所得额,按照国税发相关文件规定的比例和规定的三因素及其权重,计算划分出不同税率地区的总、分公司各自的应纳税所得额,再分别按各自的税率算出应纳税额,再加总得出企业的应纳税总额,再按前述相关文件的比例、三因素及其权重,向总分公司分摊就地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款。汇缴时,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还需按上述方法并采用各总、分公司汇算清缴所属年度的三因素计算确定。

2、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

分公司单独使用的资产发生损失,应在当地报损,分公司发生的需经审批后才能扣除的资产损失,一般按属地原则报批;对捆绑资产发生的损失,由总公司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审批,经批准后,总公司依据审批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在总公司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除。

六、异地分公司个人所得税政策分析

异地分公司人员工资取得的两种方式:一种是分公司从其生产经营所得或总公司拔款中直接发放,另一种是总公司统一计算发放。工资发放地点的不同,职工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和纳税申报方式也会不同。

工资发放地点对个人所得税是有影响的。个人所得税是以所得个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的税种。在由总公司统一计算发放异地分公司员工工资的情况下,需按总公司所在地税务规定计算、扣缴异地分公司员工工资个人所得税。在由分公司直接发放情况下,则按分公司所在地税务规定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不同地区的个人所得税政策可能不同,因此分公司员工工资由哪里发放,需要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可能不同,如广州市出差津贴就有每天每人50元的免税标准,而有些城市就没有此规定。如在两地均领取工资需员工自行纳税申报。在两地均领取工资的员工,支付工资的单位应依法履行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员工自行选择并固定向其中一处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合并两处工资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法定扣除费用只能扣除一次,如果某些费用两地扣除的标准不一样,如住房公积金,税法没有明确规定如何处理的,建议按申报地的标准扣除。纳税申报地点除特殊情况外,五年内不得变更。

七、结语

企业异地经营是企业发展壮大的必然选择,各企业要认识到熟悉税务政策,进行税务筹划,规避税法风险的重要意义,保证企业在合法经营的基础上科学发展,取得好的经济效益。

参考文献:

物业公司税务风险范文第6篇

(农工商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摘要】文章通过辩证分析建安活动中“甲供材”与“乙供材”业务转换对相关企业税负的影响;为企业应对不同情况下可能面临的税收风险,提供了切实可行的化解方案。文章期望甲、乙双方企业在激烈的市场博弈中获得合法的税收效益并实现共赢。

【关键词】甲供材 乙供材 建筑 税收风险

在国家对房地产行业提出“限房价、竞地价”的严峻环境下。为了吸引越来越精明的客户关注企业产品, 除了搞营销,关键靠产品性价比。企业为了控制产品成本、保证材料质量、汲取合理的利润,在经营中“甲供材”与“乙供材”行为屡见不鲜。但无论是谁供应材料,操作流程不当都会引发较大的税收风险。

一、“甲供材”的税收风险分析

“甲供材”是建设单位(简称甲方)为强化工程管理、控制材料成本、保证工程质量与施工单位(简称乙方)签订合同时约定由甲方按照工程预算统一购入材料后按需调拨给乙方施工;在结算工程款时将这部分材料款从中剔除。这同时加重了其资金压力,并不可避免地引发税收风险。

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6 条规定,甲供材仅限于以下两种情况开建安发票可以不包括材料款:

1.装饰劳务甲供主要材料,乙方收取辅料款和管理费用的清包工。

2.建筑劳务甲方提供设备,但不含安装劳务提供设备。

( 一)“甲供材”的营业税风险分析

“甲供材”的营业税风险是甲方将购买材料取得的发票列入开发成本;乙方只对提供的建筑劳务向甲方开具发票,对“甲供材”不承担税费,从而漏缴了“甲供材”营业税费。

例如:甲房地产公司将造价1 000 万元的建筑安装项目发包给乙施工企业。双方签订的建筑合同约定,甲方为项目提供价值600 万元的材料,乙方提供400 万元建筑劳务。项目最终结算时,乙方自然向甲方开具400万元建安发票做收入。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并未明确工程材料由哪一方提供,只是要求无论是谁提供材料缴纳营业税时均不得剔除材料款减少国家税款。本例乙方收到600 万元的甲供材,实质上是预收材料款,按税法规定应该在收到材料的当天并入其计税营业额缴纳营业税,否则乙方存在漏缴营业税的税收风险。同时,按《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甲方应当自发包之日起30 日内将乙方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如果甲方不报告的,将与乙方承担纳税连带责任。对乙方不愿承担“甲供材”的营业税费,则由甲方缴纳。“甲供材”的营业税费风险名义上在乙方;实际项目结束后,当地税务部门因为找不到乙方,会遵循原来建筑业营业税费由甲方代扣代缴思路要求甲方承担。因此,乙方只有向甲方开具1 000 万元的建安发票或者开具400 万元的建安发票并按1 000 万元作计税依据缴纳营业税费就没有漏缴税费风险。在实务操作中,税务局的开票系统实行以票控税,即交多少税就开多少票。如本例,乙方没有提供材料,建筑合同额与开票额不一致是不能全额开票的,如果向甲方开具1 000 万元的建安发票就引发了虚开发票的风险。即使乙方可以开具400 万元建安发票,按1 000 万元的计税依据缴纳营业税费; 甲方凭600 万元材料发票和400 万元建安发票列支开发成本,也需要分别和负责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税务师事务所、主管税务部门沟通确认。

(二)“甲供材”的企业所得税风险分析

对甲方承担的“甲供材”营业税费,依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属于与甲方生产经营无关的、不合理的税金不可在税前列支。该税费与乙方有关,乙方对甲方若以乙方名义代付的税金可以在所得税前列支,但是若以甲方名义代付的税金同样不能在所得税前列支。

实际工程结算中乙方考虑多方面因素,往往会把建安合同中的建筑劳务连同“甲供材”价款一起开建安发票给甲方。乙方由于缺少这部分发票列支成本,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引发了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风险。如上例,工程结算时如果乙方向甲方开具1 000 万元的建安发票,就得做1 000 万元营业收入;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多出600 万元的利润。因此实务中乙方会以甲方开具的领料单、“甲供材”发票复印件列支成本,但是税务局会按照《发票管理办法》规定,认为发票不符合规定的,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将其从成本中剔除。乙方需要多缴纳150万元的企业所得税。

(三)“甲供材”税收风险的应对策略

1.对既成事实的“甲供材”税收风险,甲、乙双方可通过两种方法来补救。

第一种是控制风险法:甲方针对乙方承包款中甲供材部分没有取得建安发票的,在和税务部门沟通并得到认可后,携带“甲供材”合同、材料发票复印件等资料到工程所在地税务部门,以乙方名义开具甲供材部分的完税凭证或者缴税清单,但不开建安发票。

甲方账务应这样处理:

购入材料时:

借:工程物资

贷:银行存款等

调拨材料给乙方时:

借:预付账款——A 建安公司

贷:工程物资

“甲供材”部分交营业税时:

借:开发成本——建安成本

贷:预付账款——A 建安公司

库存现金( 税金)

乙方账务应这样处理:

收到材料时:

借:工程物资或者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贷:预收账款

这种方法使甲方承担的营业税费,不仅可以计入开发成本,而且可以加计扣除。

第二种是转移风险法:实务中当地税务部门考虑到税源紧张,加上甲方与之良好沟通,会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赋予的自由裁量权并按照程序法优于实体法的执法原则,认可这样操作——甲方在付材料供应商(简称丙方)材料款时,要求丙方携带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管理证明(简称外经证)等资料到建筑劳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按“甲供材”合同额开具建安发票抵材料发票。对当地税务而言,只要收到了营业税费,就不再追究甲方、乙方因“甲供材”漏缴税费的责任。流转税的风险转移给了丙方,又不增加甲方额外的营业税费负担。

2.对拟签订“甲供材”合同的税收风险,甲、乙双方可通过下两种方法从源头上规避。

第一种规避风险法:将“甲供材”变为“甲定乙供材”。材料实质仍是甲方购买,但是双方避免了“甲供材”引发的税收风险。具体操作如下:

第一步:双方签订包工包料(简称双包)的合同。第二步:双方再签订补充合同,明确乙方自愿委托甲方办理代购材料的全部事宜。

第三步:甲方、乙方、丙方必须在共同签订的三方采购合同中约定:乙方委托甲方采购材料, 甲方以应付乙方的工程款代付材料款给丙方,丙方必须把材料销售发票开给乙方,发票由甲方转交给乙方。在合同中采购方必须盖乙方的公章而不能够盖甲方的公章。

第二种保留风险法。甲方直接将拟“甲供材”部分的税费加到建安合同中,在工程结算时由乙方代缴“甲供材”部分的税费。实际税费虽然仍由甲方承担,但是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二、“乙供材”的税收风险分析

“乙供材”是甲方、乙方签订建安合同时约定,由乙方双包施工。在预期材料不涨价时,乙方可以赚取材料价差;但也加重了其资金压力,承担材料价格上涨引起的亏损,而且不可避免地引发了税收风险。“乙供材”大致可以从以下三类情形举例分析。

( 一) 房地产公司与建筑装修公司签订安装防盗门的双包合同

例如:乙建筑装修公司与甲房地产公司签订安装防盗门合同约定:双包施工总价款为1 000 万元,其中乙方按甲方设计要求对外采购防盗门价款为600 万元、安装费为400 万元。

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6 条规定: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

因此,乙方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销售外购货物属于营业税混合销售行为,应按照合同总价款向甲方开具建安发票并缴纳营业税30 万元。

(二)房地产公司与商业企业签订销售防盗门并安装的合同

例如:乙建材贸易公司与甲房地产公司签订带安装的销售防盗门合同约定:乙方按甲方设计要求对外采购防盗门,带安装的销售总价款为1 000 万元。乙方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账面可抵扣进项税额100.3 万元。

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5 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因此,乙方销售防盗门带安装服务属于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应按照合同总价款给甲方开具销售发票并缴纳增值税税额为45 万元[ 1000÷(1 + 17%)×17%-100.3 ]。

如果乙方是具有装修资质的商业企业。可以分别签订一份600 万元的防盗门购销合同,一份400 万元的装修合同。按照税法规定,乙方对“甲供材”的清包工装修合同只对劳务部分开具建安发票缴纳12 万元营业税。乙方对甲方销售材料部分开具销售发票,因为增值税销项税为87.15 万元< 进项税100.3 万元,所以不交增值税。

(三)房地产公司与生产企业签订销售自产防盗门并安装的合同

例如:乙防盗门公司与甲房地产公司签订销售自产防盗门并安装的合同约定:总价款为1 000 万元,其中门款为600 万元、安装费为400 万元。其他条件同前面。依据国家税务总局2011 年第23 号公告:“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剖析该文件意思只要生产企业生产销售自产货物并提供建筑安装劳务无论其是否具备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均可以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但在实务中必须做好以下基础工作:(1)携带合同、外经证等资料到项目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登记备案。(2)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机关出具的本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3)向项目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代开建筑劳务部分的建安发票。本例乙方对甲方提供安装劳务开具建安发票缴纳12万元营业税;向甲方销售防盗门开具销售发票,因为增值税销项税额为87.15 万元< 进项税额100.3 万元,所以不交增值税。

三、结语

物业公司税务风险范文第7篇

【关键词】税务筹划 税务风险 税务风险防范

税务筹划目前尚无权威性的定义,但一般理解是,税务筹划指的是在税法规定的范围内,根据国家的税收政策导向,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地取得“节税”的税收利益,其要点在于“三性”:合法性、筹划性和目的性。

一、企业税务筹划的意义

(一)使企业财务利益最大化,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通过税务筹划,选择最优的纳税方案,以求减少税费支出,或者延迟税费支出取得货币时间价值,达到企业增加可支配资金,增加现金流,使企业的财务利益最大化。从另一角度来讲,成功的税务筹划也是企业较高经营管理水平和会计管理水平的体现。

(二)普及和健全国家税法

一方面由于税务筹划必须建立在合符税法的前提下进行,企业要从税务筹划中得到实惠,就必须懂法,即必须非常了解现行的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并时刻密切留意国家税收改革方向、税收新政的出台,只要税法有所变化,企业的税务筹划策略便会及时采取相应的变化,因此客观上纳税筹划加快了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贯彻和普及。另一方面税务筹划实质就是企业在依法纳税的同时利用税法的不完善、不成熟等缺陷,趋利避害进行对企业有利的税务方案的选择,反过来企业的税务筹划也提醒了税收立法部门应注意的税法缺陷,从而促进税法的不断发展、不断健全。

二、企业案例的分析

税务筹划能给企业带来利益最大化,以至所有的企业谈到税务筹划都趋之若鹜,但所有的筹划又是否都合法呢?是否都能取得效果呢?以下为两个单位的涉税筹划的案例及分析。

(一)某省属事业单位后勤改革案例分析

某省属事业单位2005年开始推进后勤改革,成立全资下属A企业,由A企业经营该事业单位所有后勤事务,包括车辆出租、食堂、房屋出租、物业管理等。其中A企业将原事业单位食堂餐厅承包给社会人员B经营,承包采取每月上交固定管理费形式,承包合同规定,B设立独立银行账户用于食堂经营收支,食堂主要面对本系统内员工,同时也可对外经营,相关证照仍挂靠A企业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卫生许可证等,A企业要为B代开发票和纳税申报等,所有税费由B承担。A企业和B相关会计和涉税处理如下:B每月经营收入款项均未上交A企业,A企业只对代开出的发票作收入,代缴营业税费,同时收入金额挂与B的往来账,用B上交的正规成本发票作费用,费用金额挂与B的往来账。B每月将每月需上交的管理费、营业税费、收入减去费用乘以所得税率的金额三者总数直接汇入该事业单位的员工饭卡。

该案例看似简单,表面是节省税费,其实已违反了税法属偷税行为:首先A企业只对代开出的发票作收入,没有将不开发票的部分计入收入交营业税费,明显是属偷税行为;其次将B应交的管理费及税费用汇入饭卡的形式,A企业没有将管理费计入收入少交营业税费和所得税,同时也没有代收代缴员工饭卡款的个人所得税。此外该案例还存在以下的税务风险:B为了降低成本费用,可能不会到有发票的超市、农贸市场购买材料,但又为了降低应承担的所得税,很有可能去购买发票交给A企业入账,A企业则存在用无业务往来的发票甚至假发票入账的风险。

(二)碧湖房地产公司的案例分析

碧湖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是民营企业,股东为自然人股东,设立在广东佛山城区,该公司历年的税务筹划中存在问题或风险如下:

公司为了进一步壮大实力,拓展经营范围,拟成立物业管理公司,财务人员认为物业公司成立初期不会盈利,即提议建物业公司以分公司的形式组建,而不是子公司形式。希望在同总公司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可通过分公司的亏损来抵减税费。结果,由于物业公司经营有方,除了管好自己楼盘的物业,还拓展了一些业务,当年就取得微小盈利,不仅没有达到合并抵减税费的效果,而且还因为不是独立的法人,失去了一些兼并其他物业公司的机会。

公司2013年将闲置的一栋厂房出租给其他企业使用,年租金收入200万元,除按5%的营业税,还需按12%交房产税24万元,税负较重,财务人员在这一业务中明显没有考虑税务的筹划。如果公司将厂房出租改为提供仓储保管理服务,与承租方签订仓储保管合同,并为仓库配备仓管人员和相应服务,同样是年收入200万元,除按5%的营业税,房产税只需按1.2%即2.4万元交纳。

公司与购房者B签订《商铺买卖合同》,将一间商铺卖给B,合同总价100万元(市场价为300万元),一次付清,同时公司还要求B与另一家物业公司签订无租金使用合同,约定从交房之日8年内无偿租赁给物业公司(市场租价每年8万元)。该公司采取这种典型的售后回租模式进行税务筹划,只按实际取得的100万元交纳了5%营业税,B也没有进行纳税申报。这种典型的售后回租方式往往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偷税,存在被追缴税金、滞纳金甚至罚款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签订有条件优惠价格协议购买商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576号),购买者B少支出的购房价款应视同个人财产租赁所得交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税务风险产生的原因

通过以上企业案例分析,要么是因为筹划本身不合法,要么是因为事先筹划和安排客观存在不确定性,导致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的也存在不确定,因此筹划失败。这些税务筹划风险在各行业普遍存在,并存在于企业涉税筹划整个过程中。现阶段导致企业税务筹划存在风险主要有以下几个因素:

(一)企业财务管理基础薄弱,歪曲税务筹划

这是企业税务筹划最常见的风险,企业财务管理薄弱,会计核算不健全,特别在规模不大的私企,财务人员水平不高,纳税资料不完整,而企业主一方面热衷税务筹划,一方面对税务筹划不甚了解,总以为与税局领导、征管员搞好关系,就可以达到少纳税、迟纳税。甚至以为财务做“两套账”、开“大小发票”就是避税,而具体税务筹划的财务人员也因为企业老板一句话,为了保住职位,顾不上合不合法进行所谓的税务筹划。

(二)国家税收政策调整引起的风险

由于我国市场经济还在初级阶段,相关税法还在不断完善中,大大小小的地方性法规和制度经常朝令夕改,令企业相关税收知识和信息更新不够及时,导致税务筹划不准确。特别一些偏长远期的税务筹划也会因为税收政策调整的不确定性形成风险。

(三)税收自由裁量权引起的风险

一般税法都会在纳税范围上留有一定的弹性空间,如起征点,不同纳税主体可能不一样,同一纳税主体也会规定一个范围;比如一般纳税人认定的规定,虽然有营业额的规定,但也有只要企业的会计资料齐全,能提供完整的纳税资料,就能认定一般纳税人。诸如此类税务机关都有权根据自己判断来认定和衡量,正是自由裁量权的存在,加上税务机关经办人的素质也参差不齐,企业的筹划也许被定为不合法、被认为是恶意避税或偷税漏税。而企业的偷漏税的筹划行为,如无经营行为开具发票入账等,由于税务机关暂时未查出,使企业对税务筹划产生错觉,为以后埋下隐患更大的税务筹划风险。

(四)税务筹划成本大于效益的风险

主要表现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是在税务筹划产生的机会成本过大,因为税务筹划是企业理财的一部分,既是一种理财管理活动,就会有成本,通过税务筹划不论是节税还是延迟纳税都会增加资金占用量增加,而资金占用量的增加实质上是投资机会的丧失,这就是机会成本。另一种是由于投入的筹划成本太大,比如聘请了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进行作单项筹划顾问,最后节税的数额比顾问费用还小。

四、企业税务筹划风险的防范对策

(一)熟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树立依法纳税的理念

企业必须熟知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树立依法纳税的理念,这是成功开展税务筹划的前提。首先,企业不仅要熟知国家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也要对国家税收改革未来方向有一个了解,比如国家推行“营改增”,企业目前虽然还属营业税征收范围,但企业如果有前瞻性,预测“营改增”在本行业是必然趋势,那么企业就可以提前做出涉税方面的预测和统筹。其次企业要树立依法纳税的理念,正确区分偷税、漏税、避税、税务筹划之间的关系,正确区分涉税违法、合法、合理之间的关系。

(二)正确理解税务筹划、提升企业管理水平

企业要认识到企业的发展不是靠一次两次税务筹划就可以实现的,企业发展关键还是要提高企业经营业绩、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包括财务管理水平。而财务管理水平与税务筹划是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财务管理水平提高了,会计信息准确无误,纳税资料齐全,税务筹划水平自然就提高了,反之亦然。

(三)提高税务风险意识,纳入企业风险系统管理

企业经营过程处处存在风险,税务筹划同样也无时不在。企业必须加强风险管理,将企业存在的各种各样的风险,包括税务风险,传达给企业每一个员工,提高每一位员工的税务风险意识,让他们熟知企业在签约环节、采购环节、生产环节、销售环节等存在的税务风险内容,让员工了解企业针对这些环节的风险防范策略及防范目标,从源头就将将风险降到最低。案例一某事业单位后勤改革如果能在签订承包合同时考虑到风险,采取相应的措施,如在合同规定B承包食堂要设立独立核算企业,单独申办工商登记执照,规定不能偷税漏税等,这样完全可将大部分食堂经营的税务风险转嫁给B。当然该事业单位和A企业收到管理费及给员工发放饭卡福利费必须依法纳税。

(四)营造良好的税企关系

虽然税务筹划不是找路子、搞关系,但加强与税务机关的沟通和联系也是必要的。正因为税收执法存在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如果能在有争议的税法理解上取得与税务机关的一致,特别在新税法的颁布或新兴行业的出现,都需要与税务机关达成共识,才能降低风险避免无效筹划。随着全民创新、万众创业时代的到来,越来越多的企业将涌现,大量转型的企业主们不可能都熟悉工商及税收法规,不可能都有能力雇用专业财务人员,所以营造良好的税企关系不失为减少税务风险的重要手段。

(五)遵循成本效益原则

企业在税务筹划选择方案时,一定要考虑所有筹划成本,包括丧失的机会成本、税务筹划成本、因执行筹划方案新增成本统统必须考虑进去,通过比较税务筹划取得的收益与筹划成本,只有筹划成本小于筹划所得的收益,该税务筹划方案才是可行的。

(六)监控实施过程并总结效果

税务筹划还要重视监控实施过程和总结效果,通过监控筹划方案实施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各种情况,检查和总结纳税筹划的实施效果,然后进行分析,分析该税务筹划有没有取得成效、有没有达到目标要求,如果没有达到目标,有无相应补救办法,如果取得成效,则可以作为以后税务筹划的参照样本。

参考文献

物业公司税务风险范文第8篇

关键词 房地产公司 税务风险 控制措施

一、前言

近几年来,各地区房价迅速上涨,政府及相关部门采取了一定的控制政策,以保证房地产行业能够稳定健康地发展。4年前,国务院提出了差别化住房信贷条例,提高了首付标准,对房地产行业带来一定的挑战,同时房地产公司经营的每个阶段都有税务的存在。因此,对房地产公司税务风险控制的思考研究是非常必要的。

二、房地产公司税务风险

(一)拿地环节税务风险

房地产公司开发过程中地价款数额较大,其为税务检查的重点,存在较高的税务风险。公司购买土地过程中,政府会与房地产公司进行拿地谈判,要求房地产公司代为建设市政工程等作为拿地条件,这种拿地方式会存在很多涉税方面的问题,特别是后期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带来相当大的税务风险。所以,公司交易土地过程中应将代建工程作为取得土地对价,降低税务风险。

(二)开发过程中的税务风险

房地产公司开发时,其建设需要投入的金额为较大的支出,涉税风险同样较高。鉴于建筑劳务纳税地点的特殊性,房地产公司与施工方签订相关施工合同,与材料、设备供应商签订购销合同,涉及较多的税务问题,应与施工方、供应商明确相关责任,公司需要尤其关注有关法律法规,防止出现偷税漏税的问题。

(三)销售过程的税务风险

房地产公司销售过程中存在很多相关税收问题,如所得税、印花税、城建税、营业税,其都是税务审查时比较关注的税务种类,存在很高的税务风险。实际运行过程中,相关管理部分依照房地产公司预收账款加以统计计算营业税与其他税额。所以,房地产公司与此相关的账目如果没在第一时间统计,则会出现税务风险。房地产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支出的各种营销费用,采取多样的营销手段以及样板房的建造等,都会在操作过程中产生各种税务问题。

(四)清算阶段的税务风险

房地产公司清算阶段是土地增值税的最终清算,由于土地增值税税率高,计算复杂,很容易使房地产公司在此阶段造成较大的税负支出,风险极大。土地增值税的扣除标准是以票据为依据,对公司取得票据的合法合规是一次最终检验。由于土地增值税是地方税,该税种的征收程序具有浓重的地方色彩,各地税务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具有相当大的裁量权。房地产公司应提前做好土地增值税的清算准备,将相关票据、合同、资料准备齐全,可聘请中介机构进行清算,减小税务风险。

(五)其他税务风险

税务风险存在于房地产公司经营等各个环节中。其因为注册地区差异,会有不同的管理部门进行监管,因而会出现漏税现象。如在公司控管发票的过程中,发票的客观与否和开发票时间和预收账款出现的阶段不符同样会引发风险。对于公司的征收环节与税收存在很大相关性,同时税收规定随着时展发生改变,公司需要第一时间掌握税法,防止发生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三、房地产公司控制税收风险的可行性

国家及相关部门对于土地增值税是这样要求的:纳税人建造一般要求住宅售卖,增值额如果没有多出扣除项目金额20%,则不必缴纳土地增值税。此政策利于房地产公司利筹划土地增值税,可采用销售定价筹划方式,建模计算,控制增值率

房地产公司核算项目开发成本过程中,其成本核算目的规划合理与否、成本金额集合项目正确与否、成本分摊方式科学与否等问题都能作用于公司税负。如A房产公司开发项目的土地款为20亿,而政府土地收益是8.4亿,土地开发补偿金额是11.5亿,开发成本发生12.9亿。而其项目为240000m2,包括政府回购房120000m2和商品房120000m2。因为相关税务法律要求政策性房不用缴纳土增税,政策性和普通房应当分别核算。这样房产公司则应根据自身的房产情况和税务政策进行合理筹划,保证不违反规定基础上节约税金支出,降低税务风险。

四、房地产公司税务风险控制对策

(一)完善房产公司税务管理体制

第一,房产公司应健全其税管体制,做到权责明确,设立税务会计岗,专人负责涉税事项。创建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有效规划税务职位,保证税务工作高效运行。第二,成立合规小组,提高合同审核标准和技术能力,确认条款内容,保证合同方掌握自身拥有的权责,防止由于不清楚合同引发的税务风险。第三,务必依照相关部门的规定申报税务,防止申报不符合规定带来的风险。公司相关财务负责人应及时申报且根据相关报表进行纳税,防止公司受到处罚。第四,公司需要健全发票管理体制,规范流程,在发票购买、运用、开发、报销不同阶段全面监管。最后,公司需要加强对税务档案的记录和监督,做好相关纳税文件资料,装订成册,分类保存,保证文件全面健全。[1]

(二)健全监督控制系统

房地产公司应树立风险意识,具体税务申报和缴纳时,需要了解权责,持续加强对税务的重视和了解。由于我国政府及相关部门制定的税务政策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变化,房产公司应关注政策,及时掌握最新资讯,以此保证缴税符合规定标准房产公司应健全税务评价体系,科学认识税务风险,制定有针对性的控制对策。税务风险存在于房地产公司经营和管理的各个阶段,公司应健全其监督控制系统,将风险控制贯穿于整个税务过程中。定期监督检查税收状况,第一时间发展存在的税务问题,并且加以解决。公司应加强税收筹划管理水平,对事前、事中、事后实施完整的税收筹划工作。

(三)实施财产管理

第一,需要创建财务监督系统,保证高效履行公司的相关政策,在原材料等的购买、利用、销售等方面加以规范,避免发生差池,提高安全指数。第二,加强对存货与应收账款的控制。公司应提高存货管理水平,科学利用库存物品,防止资源浪费,保证存货资金优化构成。[2]同时需要依照信用对客户进行评价和划分等级,一定时间内核对应收账款,并完善收款方案,防止赊账时间延长。

五、结论

房地产公司税务风险对整个公司的影响巨大,税务风险贯穿于公司的各个环节中。只有加强对税务的监管,及时发现问题,才能有效控制税务风险,提高经营的安全性。随着税法政策不断变化,房产公司对于税务风险的控制对策也随之改变。只有全面掌握税务政策,提高风险控制能力,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站稳脚跟,获取应得的利益。

(作者单位为中垠地产有限公司)

[作者简介:葛汝焱(1977―),男,山东德州人,大学,中级会计师,研究方向:房地产经济。]

参考文献

[1] 胡国强.税务管理流程下的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系统设计[J].会计之友2014,14 (12):102-109.

物业公司税务风险范文第9篇

(一)竞争优势竞争优势是指一个企业超越其竞争对手的能力,或者指公司所特有的能提高公司竞争力的方面。供电企业竞争优势主要有以下表现:

(1)新形势下“依法经营”理念是防范税收风险的思想保障。近年来电力企业出台了《关于强化依法经营确保经济活动合规合法的规定》,对企业完善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作出了具体的规定,可见电力企业的重视程度和经营思路。因为依法经营和防范税收风险二者是统一的,即在依法经营的前提下,承担合法的税务责任,不承担不必要的税务责任,自然使企业避免了滥用税法及偷税行为导致的税收风险。

(2)多年来较为完善的管理基础是防范税收风险的制度保障。多年来,国家电网以建设“一强三优”现代公司为战略目标,从各级组织体系、流程制度的设立和运行都比较健全,财务基础管理比较扎实,经济活动比较规范,特别2009年电网公司构建集中、统一、高效、精益的财务集约化管理体系以来,公司逐步加快了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步伐,财务信息高度集中和共享,这为防范税收风险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3)ERP管理是防范税收风险的重要手段。财务集约化管理是借助于ERP 软件来实现,ERP 软件则以公司一体化信息系统为技术支持。借助一体化信息平台,供电公司制定财务稽核工作规范和稽核规则库,提高稽核规范化水平,财务在线稽核,实施风险在线监控,强化内控制度建设,建立风险预警体系,使税收风险监控重点由事后监督向事前预防、事中控制转移。并形成电网公司总部、网省公司两级风险监控体系。

(二)竞争劣势是指某种公司缺少或做得不好的方面,或指某种会使公司处于劣势的条件。供电企业可能导致弱势的内部因素有:

(1)依赖思想过重,预见能力不足。许多电网公司下属的分公司,由于财务上非独立核算,大多数地方供电企业根据省级公司核定的金额在当地缴纳增值税销项税和附加,抵扣部分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所得税清算由省级公司来完成,经济业务、税务处理简单,很少被外部检查。久而久之,在防范心理上过度依赖上级电网,按部就班、思维逐渐僵化,将不能适应愈来愈复杂的经济活动环境,缺乏对存在问题、风险的预见力和控制力。

(2)领导与财务人员税收风险意识淡薄。由于税收风险管理的理念对大多数供电企业而言还很陌生,普遍存在单位负责人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财务人员忙于核算与监督,无暇研究的局面。事实上,税务问题已经成为公司决策的重要影响因素。

(3)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制度缺失。表现在企业未形成一整套税务信息管理体系、防范措施沟通机制,缺乏对税收风险的判断,未能及时预测、发现问题,或对发现的问题未采取有效措施补救,形成税收风险。

(三)供电企业面临的潜在机会机会是影响公司战略的重大因素,也是其他企业不一定具备的。供电企业以其强大的国有企业和市场垄断的背景,在某些方面有着其他企业无法比拟或难以实现的机会,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财务人员素质的提高是防范税收风险的关键。近年来,供电企业严把财务人员入口关,新进人员必须是财会及相关专业的大学生,对原来的财务管理人员加大税法知识和ERP培训力度,整个财会队伍的业务处理能力和经济管理能力得到较大提高,初步形成了一支有经验和理论基础的财务队伍。

(2)充分利用电网公司税务的智力资源来防范风险。目前,很多电网公司聘请了律师顾问、税务,成立了会计协会进行理论研究,还有的专门引进法律、税收专业知识人才,抑或公司系统内开展专业培训,作为其下属的供电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这一智力资源,共享信息,加以借鉴,以正确理解税收政策。

(四)供电企业的外部威胁供电企业管理者应当及时确认危及公司未来利益的威胁,做出评价并采取相应的战略行动来抵消或减轻它们所产生的影响。供电企业的外部威胁可能是:

(1)企业外部环境新变化引起税收风险的不确定性增强。从国内看,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健全,行政调控已不能解决所有问题,税收作为杠杆符合市场规律、可灵活运用,能发挥更大作用。例如,当前社会对电力企业的职工收入微词颇多,这些可能增加企业在经营上面临的税收风险。

(2)企业中税务力量薄弱与偏颇。由于税收法规的浩繁和变更,办税人员对税法的对有关税法的精神把握不准,片面理解与运用,虽然主观上没有偷税的愿望,但在纳税行为上盲目纳税,形成事实上的偷税、逃税,导致企业税收风险的上升。另外有些纳税人重于处理与税务的关系,轻于税收政策的研究掌握,其实,这是极大的误区,靠人情而不是法律解决税收问题,结果只能使税务人员私欲膨胀和纳税人潜在风险增加。

二、供电企业税收风险防范与控制

(一)牢固树立正确的经营理念与风险意识,密切关注税收政策变化趋势供电企业上至管理者下至员工,必须改变过去的税收风险管控“与己无关”的思想,提高风险意识和依法纳税的经营理念,必须密切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趋势,通过各种渠道收集和整理与企业经营相关的税收政策及其变动情况,及时学习和掌握国家和地方有关税收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正确理解税收政策和税法制定的原则,了解自己应享有的权利,为企业合理纳税、避免漏税,用足用活相关税收法律政策提供有利支持。

(二)认真及时分析企业税负情况与变化原因,建立良好的税企沟通关系供电企业财务管理人员要根据企业的不同情况,按应纳税种类、实际缴纳情况以及各项税额所占的比重等项分析,以便掌握企业的总体税负情况。通过横向与纵向对比分析,掌握企业应纳税额、税负的变化情况,找出企业税务会计核算、申报等管理活动中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并对主要税种和代扣代交的税款进行重点管理。努力营造良好的税企关系。积极加强与税务机关的联系和沟通,争取在税法的理解上与税务机关取得一致,特别在某些模糊和新生事物的处理上需要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最大程度化解企业税收风险。

(三)建立健全企业税收管理组织机构,科学强化内部税收风险控制力度企业应结合业务特点和内部税收风险管理要求,设置税务管理机构和岗位,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建立系统、有效、动态的税收风险识别和控制机构,以进行风险动态识别。该机构可由企业税务部门(包含内审、纪检部门)协同税务管理机构和岗位实施,也可聘请具有相关资质和专业能力的中介机构协助实施。以上岗位的设立必须遵循科学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确保企业税务管理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四)积极引入纳税风险控制机制,优化供电企业税收管理体系根据西方国家的经验,结合企业实际,税收风险管理机制应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处理、风险跟踪和改进等一系列管理过程。

(1)风险识别。应用计算机和数理技术建立风险管理信息系统,以此吸纳海量的税收数据信息,建立各部门传递、交换、获取信息的平台,并及时汇编本企业适用的税法、法规,储备大量经验数据。 利用以下表格(表1)来列举影响税收风险的内外部因素:

分析内部因素,有利于从领导态度、员工素质、企业构架、内部制度等微观方面识别企业自身可能存在的税收风险;分析外部因素,有利于从宏观经济形势、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等方面分析企业所处的大环境下可能遇到的税收风险。

(2)风险评估。建立一套风险指标体系,将企业经营活动及业务流程中收集到的内部和外部信息进行归集和系统分类、汇总、量化,对合理值与实际值之间存在的差异状况加以判断,对比经验数据库和储备相应的预案,预计可能发生的风险,区分不同风险级别,计算风险分值,对比企业承受的风险指数,并按不同颜色进行预警,适时调整业务目标及实施过程,以便降低不确定因素给企业带来的税收风险。

(3)风险处理。选择应对策略和控制环节。一是规划税收风险应对策略。按照税收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其对企业造成影响的大小,可以将企业税收风险应对策略划分为规避、降低、分担或承受等。对于发生几率较大且影响程度较深的税收风险,企业应当尽量规避,以免危及生存;对于影响程度较低、发生可能性较大的风险,可以采取降低的策略;对于影响程度较高、发生的可能性较小的风险应当分担,力求将风险控制在合理范围内;对于影响程度和发生可能性都较低的风险,可以选择承受的策略。如图1所示。

二是从不同环节防控税收风险。在税务规划环节控制点为纳税筹划项目选择、方案确定、组织实施及对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把握和运用要全面,并区分不同税种进行纳税筹划,风险防范;在筹资、投资、营运、收益分配时的日常经营环节,控制点为企业组织形式、发票 、结算方式、时间、地点等;在涉税文书环节控制点为资料、档案、经济合同、税务批复的签订及保管,因为它们是纳税的依据、完成纳税义务的凭证、税务案件的证据。

(4)风险跟踪与改进。由内部审计部门作为数据采集中心,对经过风险评估和处理的一次信息资源,进行有机整合和二次利用,再进行符合性测试,发现依然有风险隐患的部门和环节,提交到税务管理部门,由他们进行警示、跟踪改进核实处理。

(五)密切关注经济业务流程,严格执行过程自主控制企业税收来自于企业经济活动的流程,而涉及业务流程的一些管理者和员工的素质对税收风险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因此除了制订科学的税收风险预警制度外,还应该密切关注经济业务流程,严格执行过程控制,企业要不断提高各级人员的税收风险防范意识,要增强依法治企意识。注重充实新税法、新知识、新技能,自觉注重在签订合同、物资采购、生产经营、市场营销等方面按税法的要求履行,对各项经济活动能事先统筹安排,实际业务流程符合企业制定的税收管理目标。并实行税收风险责任制,依据业务流程追究税收风险发生的责任人。

(六)关注高风险事项,积极进行纳税策划供电企业应按“一般风险一般管理、较高风险重点管理”的原则重点监控企业高风险事项。高风险事项主要指企业战略规划、重大经营决策及重要合同或协议、关联交易价格的制定、基建工程和大宗物品的采购以及税务部门重点管理监控的税源、重点、企业内控薄弱之处。以上经营活动关乎企业的存亡与兴衰,具有复杂的复合风险,必须着重跟踪监控,积极进行纳税策划。同时要正确掌握税收筹划和避税的界限。因为税收筹划一旦越过了界限,即使不被认定为偷税,也可能招致执法机关调查。避免节税不成反而陷入避税泥坑,导致不必要的损失。针对纳税筹划存在的风险,建议采取以下措施:第一,企业要针对纳税筹划中可能遇到的风险,建立纳税筹划预警及防范机制,在筹划事中、事后建立相关纳税筹划风险评估机制,在筹划实施过程中对筹划方案进行全程化监控,密切关注相关税收政策等环境的变化,针对新的法律法规变化及时调整或变化筹划方案。第二,企业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监督程序,加强对筹划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财务人员专业筹划能力。第三,遵循整体性和综合性原则。纳税筹划既要考虑某一税种的节税利益,也要考虑多税种之间的利益抵消因素,应在符合企业整体利益和符合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的前提下,综合考虑、全面权衡筹划方案,不能为筹划而筹划。第四,遵循灵活性原则。由于外部环境的多变性,就要求筹划人员必须根据纳税人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和实施税收筹划方案,并保持适当的灵活性,以便随着外部环境因素改变及纳税人预期经济活动的变化,对税收筹划方案进行重新审查和评估,适时调整筹划内容,保证税收筹划目标正确达到。

参考文献:

物业公司税务风险范文第10篇

【关键词】EPC项目合同;财税管理

EPC项目合同管理是施工企业财税管理的重要方面。所谓EPC(Engineer,Procure,Construct),是指施工项目在施工项目过程中签订的“设计、采购、施工”建设项目的工程承包合同。采用EPC合同财税管理模式,可降低施工失误及材料价格上涨等与设计、采购和施工相关的风险。以轮南-吐鲁番支干线增输工程PC项目为例探讨施工企业的EPC项目合同财税管理。

一、轮南-吐鲁番支干线增输工程项目介绍

轮南-吐鲁番支干线增输工程PC总承包项目(不包含设计E部分 ),由中国石油管道联合有限公司西部分公司发包,由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总承包。工程施工地点途径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轮台县、库尔勒市、库米什镇、吐鲁番市。根据施工设计,项目施工的工期需要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根据项目发包商和承包商签订的合同,EPC合同内容涉及:包括甲供物资采购除外的工艺管道及设备安装、防腐、供配电、仪表、通信、给排水及消防、暖通与供热、建筑结构、场坪与道路、动火连头、拆除及三通一平等初设图范围内的所有采购内容、施工及为完成本项目发生的一切措施费用、设备单体调试、投产保驾,移交及工程竣工验收、工程保修;临时用地及三角地补偿、外电部分永久用地补偿及林业手续办理及补偿、复垦保证金缴纳、育林基金缴纳、信息化费用、完成消防验收及防雷防静电检测验收工作、配合消防建审及防雷防静电装置设计审核工作、配合专项评价验收工作、配合联合试运转。

二、轮南-吐鲁番支干线增输工程PC项目管理模式

轮南-吐鲁番支干线增输工程项目的施工是由发包商和承包商之家签订的,同时合同由中国石油天然气管道局和所属管道二公司组建PC管理项目部,履行合同权利和义务,全权组织项目实施。

PC项目部与管道局所属中油物装公司签订物资采办委托合同,由物装公司完成项目主材和设备采购业务;同时PC项目部与管道二公司签订安装工程合同,由二公司负责项目具体的施工作业。

三、轮南-吐鲁番支干线增输工程项目PC合同财税管理评估

1.项目的财务运行模式分析

由管道局授权管道局新疆分公司向业主开票办理结算,工程结算资金通过中石油集团公司内部结算交易平台划入管道局账户。管道局新疆分公司按照兼营模式,设账套对PC项目分别核算建造合同收入和商品销售收入。其中:安装工程部分的收入由甲方代开发票、代扣代缴营业税费;设备部分按照合同清单,向甲方开具销售的增值税发票,按照销售商品核算收入和增值税。

中油物装公司根据委托协议,受托负责PC项目设备清单采办事宜,增值税发票的采购付款方名称为管道局新疆分公司,作为向业主销售设备的进项抵扣。该部分设备采购成本还包括采办服务费、运输费、驻场监造费以及中转站等费用。

管道二公司根据与管道局新疆分公司(PC项目部)签订的专业工程合同,组织工程项目施工,向PC项目部开具分包性质的建筑安装发票,在二公司账套核算安装工程收入、施工成本。

PC项目形成的收入、成本和利润,分别在管道局新疆分公司和二公司两个单位账套核算,期末通过管道局合并报表抵消的方式,考核确认PC项目经营成果。

2.项目财税管理的风险评估

根据合同协定:PC合同总价款60,102万元,其中:设备材料采购款 33,060万元,暂估初设外变更费用 2,000万元。合同价款为含税价,其中设备材料采购款为增值税 ,其他价款为营业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PC合同内总承包人实施工程作业,同时向业主销售设备并负责安装,是否符合建设方提供的设备并免除在计税营业额之外,法规没有明确,实践中存在重大税务风险。

为此,商请业主单位在中标合同价格的基础上,将EPC总承包合同拆分为安装施工合同和设备采购2个合同签订,这样可以避免重复纳税,降低双方税务风险。风险效益体现在以下两方面:

一是甲方业主取得合同清单所列设备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采购合同、设备验收、资金结算的要素一致,办理增值税认证和抵扣证据充分;同时,代开建筑安装发票、代扣代缴建筑安装工程的营业税依据充分,避免承担代扣代缴税款漏税的连带责任。

二是乙方总承包人安装工程和销售设备业务界面清晰,便于合同和财务核算手续齐全,不需要重复缴税,有效规避税务风险。

经过与业主控制部和财务部分别交流沟通,达成风险共识:合同条款确实存在重大税务风险,但是直接办理合同分拆存在重大违规经营风险;经磋商交流,业主财务部门对我们提出的税务风险表示了解,并认为他们是按照本单位惯例执行,业主代扣代缴营业税费时,将按照不含乙购设备的安装工程价款计算,该风险在他们的可控范围之内。显然,业主方面承担了主要税务风险,我方的税务风险已大幅度的降低。

四、结束语

轮南-吐鲁番支干线增输工程项目的最大特点是个性化差异显著,在当前“营改增”政策的推进过度时期,施工企业EPC项目管理模式缺乏税务法规的政策规范,财税管理的重点需要提前到项目的初始规划阶段,通过科学规划、系统筹划,才能有效规避经营风险,实现节本增效的经营效果。

参考文献:

[1] 郭丽.浅析EPC工程项目合同管理[J].经济师,2012(03).

物业公司税务风险范文第11篇

关键词:农业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财税支持

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和农业的弱质性,决定了农业风险保障的重要性。而农业保险的“三高”(高风险性、高赔付率、高亏损率)特征决定了没有政府的政策性支持就难以实现可持续经营。2007年以来在全国6个省区试点推行、现全国有近九成省份开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一种财政补贴型保险。其实质是政府通过在保费方面的补贴支出,并通过大面积的普及推广,将可能出现的农业生产风险部分转移到保险经营主体和未受灾农户,从而既达到保障农业生产的目的,又适当减轻政府巨额救灾支出压力。在这种保险模式下,能否调动农户和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商业保险公司、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农业互助保险公司、地方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等)的积极性是政策性农业保险能不能搞起来、能不能搞好的关键。各地试点表明,保证并尽量提高政府的保费补贴支出对调动农民参保的积极性起了重要作用,但如何提高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参与积极性,以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顺利实施仍是值得探究的一个现实课题。

一、影响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积极参与的障碍分析

尽管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中财政对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减轻了农民付费的成本,提高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缓解了以往农业保险“农民保不起,保险公司赔不起”的尴尬局面,但政策性农业保险中的一些客观障碍仍存在,影响了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参与的积极性。

1农业保险的高风险使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综合赔付率居高不下。农业产业是受自然灾害影响较为严重的产业,农业保险承保的风险不仅发生频率大,而且损失集中、覆盖面广,其赔付率要远远高于一般的财产保险。以许多国家的经验,农业保险经营组织的综合赔付率(即赔偿与收入保费之比)一般都很高。以美国为例,1982~2004年只有6年赔付率低于1。在有的发展中国家,其赔付率经常达到2以上,甚至更多,均高于保险界公认的70%的临界点。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哪个国家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能够完全覆盖灾害赔偿和管理费用。另外农业风险由于其时间和空间的高度相关性,一旦发生,可能会在短时间内使大面积范围内的保险对象同时发生灾害事故,遭受巨灾损失,导致保险公司难以承担起赔付额以致亏损严重。

2农业保险经营高成本可能造成保险公司的亏损而挫伤其参与积极性。农业保险业务不仅风险高,而且经营工作开展难:一是定损理赔难。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后难以准确估计其损失;被保险人四处分散,标的分布四面八方,一旦受损,现场勘查定损、赔付兑现的工作量很大,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对时间的要求紧迫,加之有些地方交通不便,更是增加了理赔工作的难度。二是保费厘定难。由于农业生产的危险主要是自然灾害,发生极不规则,各地在受灾频率、程度及灾害种类上各不相同,而且自然灾害往往具有伴发性,还可能引起其他灾害的发生,加之农村中有关灾害情况的统计资料不全,加大了对危险发生频率测定的难度,使得保险经营主体对种养业等具体项目的损失进行费率厘定需要有专业的评估。这些困难增加了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经营成本。目前国内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在20%~30%之间,农险业务的经营成本更高,但部分试点地区政府认可的经营成本都在15%以下,有的甚至低至8%。而且由于农险业务的社会公益性,大部分地区的政府都不允许承办者有利润,这样很可能造成保险公司的亏损而挫伤其参与积极性,不利于农险工作的持续良性开展。

3农业保险中委托方与受托方的信息不对称使得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态度由过去的大力发展变为谨慎从事。由于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在农业保险的委托关系中,农业生产单位作为委托方处于信息优势方,作为方的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往往是处于信息劣势的一方,导致农业保险中道德风险比较严重,受农业自身属性、小农意识和文化素质的影响,特别是法律法规制度的缺乏,监督控制成本难以降低。据统计,道德风险给保险公司造成的损失占农作物保险赔偿的20%。加上农业风险的地域差异性和个体差异性很大,管理难度大,有效监管成本高,农业保险的逆向选择也很严重,使得农业保险经营者赔付率居高不下。

二、调动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参与积极性的政策探讨

农业保险经营管理上的特殊性决定了农业保险必须由政策扶持。当前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中政府保费补贴水平较低,在税收上除了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免征收营业税外,并没有推出新的优惠政策,而且对保险企业经营管理费用没有进行适当的补贴,从而使政府引导保险经营者积极主动开展农业保险的引导作用大打折扣。调动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积极性需要政府全方位的政策支持。

1给予税收减免优惠。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所涉及的税种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等。农业保险业务高成本、高风险、信息不对称等特点造成农业保险经营机构难以获得一定收益水平,所以许多国家政府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所承担的税负给予一定的优惠,以吸引各方资本参与到农业保险的经营领域。对农业保险业务的税收优惠力度最大的是美国,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规定,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一切财产,包括分支机构、资本、准备金、结余、收入、财产权和免赔款,免征一切现有和将来可能开征的税收,包括国家所征税种、各级地方政府所征税种;私营农作物保险公司保险合同和向公司提供再保险的保险公司均免征一切税收。联邦到地方各级政府对农业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使农业保险经营机构除了其业务成本外不再有其他方面的负担。日本政府财政为农业保险提供了力度很大的税收优惠,《法人税法》中将农业共济组合、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纳入公益法人的范围,只对由收益事业所产生的所得进行课税,对其他所得不课税。在日本《农业灾害补偿法》中除规定农业保险的所得税率为22%,营业税率为5%~6.5%之外,免除征收其他一切赋税。

适当的优惠税收政策也是我国大力倡导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必要措施。根据现行税法,除免征种养两业农业保险的营业税,以营业税为计征依据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也因营业税免征而免征,同时对农业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外,并无其他财税优惠政策。针对这种税收优惠力度小、范围窄的情况,为了更好地提高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经营积极性,应扩大对农业保险业务的税收优惠力度:一是对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以外的其他农业险产品也免征营业税,特别是将营业税的免征范围扩大到农村家财险、人身险和健康险等其他涉农保险业务。二是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可在一定期间内免征或减征所得税,增大保险费的返还比例,提高其对农民保险费的支付能力。三是允许农业保险经营主体从经营盈余中扣除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保险准备金,并在税前扣除;甚至可规定对经营政策性种养两业保险的经营主体,可以将其全部盈余作为农业保险特殊风险准备金提留出来,用作其农业巨灾风险补偿的积累,以增强其抵御农业保险风险的能力。

2提供经营业务费用补贴。国外政府对农业保险经营者的补贴主要用于补贴经营管理费用。如美国政府从1995年开始,为开办农业保险的19个公司提供相当于其农业保险费31%的补贴;日本在这方面的补贴也高达50%~60%。针对我国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成本高的特点,参考国际上许多国家的经验,并考虑我国具体的财力状况和实践经验,政府应为各种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提供一定比例的业务费用补贴,以提高其经营农业保险的积极性。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就特别提出要“对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适当给予经营管理费补贴”。具体到操作中,应遵循分级负担、区别对待的原则,即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全部经营管理费用由中央政府承担;地方性的农业保险公司全部或部分经营管理费用由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承担;对商业保险公司则根据其年经营农业保险的业务量按保费收入的10%~20%左右向其提供经营费用补贴。对于比较偏远、农户保险意识薄弱、农业保险业务开展比较困难的地区,政府财政适当加大补贴,鼓励保险公司积极拓展农村保险市场,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

3提供再保险支持和建立巨灾风险基金。农业保险巨灾风险比较多,大面积干早、洪水、台风等风险事故往往会给直接保险人带来超过责任准备金数十倍的损失,从而导致经营机构破产。为保证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财务稳定,提高其经营农险的积极性,需要政府财政作为农业保险发展的后盾,通过再保险机制和风险基金来分散风险。由于商业性再保险机构在一般情况下不愿承接农业保险的再保险,可考虑由中央政府统一组建政策性的全国农业再保险公司,采取中央财政控股、省级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参股的模式组建,其注册资本金可来源于中央财政注资、地方参股、农村救济费分流、财政支农资金整合节流部分等。另外,中央和省级政府还应通过适当机制筹措资金建立巨灾风险基金,例如从保户缴纳的保费中列支部分资金共同建立农业保险风险基金,用于弥补保险公司巨灾之年的亏损,借以平衡农业保险的经营。根据实践经验数据,一般以保费收入的10%计提巨灾风险基金比较合适。就全国而言,如果巨灾风险基金只提供60%的财政支持,在70%参保情况下,则每年需要财政预算安排5~6亿元。

4创新农业保险支持机制——以险养险。在提高保险公司积极性方面还有一点值得特别指出,那就是大多数地区在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险时都会提出“以险养险”这一措施,并把它当作解决政策性农业保险亏损问题的最重要手段之一。“以险养险”是一种对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公司中部分商业保险险种提供相关政策支持,并通过这些险种的收益来弥补政策性农业保险亏损的方法。从上海等地的实践经验看,把以政府资源配置为主的保险与农险捆绑式结合,是弥补农险亏损的重要途径。为保证这一做法的顺利实施,在推行时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要通过多少商业性财产和人身保险项目养得起农险。第二,保险公司的政策性和商业性两类保险业务的盈亏如何核定。第三,在“以险养险”中如何维护商业保险市场的平衡性和公平性。只有上述三个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以险养险”才能真正成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强力助推器”。

三、政策支持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参与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政策支持要与政府的财政能力相适应。农业保险过高的赔付率与过高的管理成本,需要政府的财税政策支持。但近年来,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在政府进一步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和补贴力度的情况下,农业保险并没有按照政府的意愿取得更快更好的发展,相反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使政府陷入沉重的财政负担。如美国,1980~1999年政府举办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总成本是150亿美元,仅1999年一年政府给农作物保险的财政补贴就达22.4亿美元,其中保费补贴13.53亿美元。以此为教训,在我国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中,对农民的保费补贴和对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经营费用补贴水平及税收减免优惠的力度一定要考虑国家的财力,既要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顺利开展,又不能给财政带来太大压力。

物业公司税务风险范文第12篇

[关键词]农业保险;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财税支持

农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基础地位和农业的弱质性,决定了农业风险保障的重要性。而农业保险的“三高”(高风险性、高赔付率、高亏损率)特征决定了没有政府的政策性支持就难以实现可持续经营。2007年以来在全国6个省区试点推行、现全国有近九成省份开展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是一种财政补贴型保险。其实质是政府通过在保费方面的补贴支出,并通过大面积的普及推广,将可能出现的农业生产风险部分转移到保险经营主体和未受灾农户,从而既达到保障农业生产的目的,又适当减轻政府巨额救灾支出压力。在这种保险模式下,能否调动农户和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商业保险公司、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农业互助保险公司、地方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外资或合资保险公司等)的积极性是政策性农业保险能不能搞起来、能不能搞好的关键。各地试点表明,保证并尽量提高政府的保费补贴支出对调动农民参保的积极性起了重要作用,但如何提高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参与积极性,以确保政策性农业保险顺利实施仍是值得探究的一个现实课题。

一、影响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积极参与的障碍分析

尽管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中财政对农业保险的保费补贴减轻了农民付费的成本,提高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缓解了以往农业保险“农民保不起,保险公司赔不起”的尴尬局面,但政策性农业保险中的一些客观障碍仍存在,影响了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参与的积极性。

1 农业保险的高风险使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综合赔付率居高不下。农业产业是受自然灾害影响较为严重的产业,农业保险承保的风险不仅发生频率大,而且损失集中、覆盖面广,其赔付率要远远高于一般的财产保险。以许多国家的经验,农业保险经营组织的综合赔付率(即赔偿与收入保费之比)一般都很高。以美国为例,1982~2004年只有6年赔付率低于1。在有的发展中国家,其赔付率经常达到2以上,甚至更多,均高于保险界公认的70%的临界点。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哪个国家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能够完全覆盖灾害赔偿和管理费用。另外农业风险由于其时间和空间的高度相关性,一旦发生,可能会在短时间内使大面积范围内的保险对象同时发生灾害事故,遭受巨灾损失,导致保险公司难以承担起赔付额以致亏损严重。

2 农业保险经营高成本可能造成保险公司的亏损而挫伤其参与积极性。农业保险业务不仅风险高,而且经营工作开展难:一是定损理赔难。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后难以准确估计其损失;被保险人四处分散,标的分布四面八方,一旦受损,现场勘查定损、赔付兑现的工作量很大,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而且对时间的要求紧迫,加之有些地方交通不便,更是增加了理赔工作的难度。二是保费厘定难。由于农业生产的危险主要是自然灾害,发生极不规则,各地在受灾频率、程度及灾害种类上各不相同,而且自然灾害往往具有伴发性,还可能引起其他灾害的发生,加之农村中有关灾害情况的统计资料不全,加大了对危险发生频率测定的难度,使得保险经营主体对种养业等具体项目的损失进行费率厘定需要有专业的评估。这些困难增加了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经营成本。目前国内财产保险公司的经营成本在20%~30%之间,农险业务的经营成本更高,但部分试点地区政府认可的经营成本都在15%以下,有的甚至低至8%。而且由于农险业务的社会公益性,大部分地区的政府都不允许承办者有利润,这样很可能造成保险公司的亏损而挫伤其参与积极性,不利于农险工作的持续良性开展。

3 农业保险中委托方与受托方的信息不对称使得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态度由过去的大力发展变为谨慎从事。由于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在农业保险的委托关系中,农业生产单位作为委托方处于信息优势方,作为方的农业保险经营机构往往是处于信息劣势的一方,导致农业保险中道德风险比较严重,受农业自身属性、小农意识和文化素质的影响,特别是法律法规制度的缺乏,监督控制成本难以降低。据统计,道德风险给保险公司造成的损失占农作物保险赔偿的20%。加上农业风险的地域差异性和个体差异性很大,管理难度大,有效监管成本高,农业保险的逆向选择也很严重,使得农业保险经营者赔付率居高不下。

二、调动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参与积极性的政策探讨

农业保险经营管理上的特殊性决定了农业保险必须由政策扶持。当前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中政府保费补贴水平较低,在税收上除了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免征收营业税外,并没有推出新的优惠政策,而且对保险企业经营管理费用没有进行适当的补贴,从而使政府引导保险经营者积极主动开展农业保险的引导作用大打折扣。调动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开展农业保险业务的积极性需要政府全方位的政策支持。

1 给予税收减免优惠。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所涉及的税种主要包括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印花税等。农业保险业务高成本、高风险、信息不对称等特点造成农业保险经营机构难以获得一定收益水平,所以许多国家政府对农业保险经营机构所承担的税负给予一定的优惠,以吸引各方资本参与到农业保险的经营领域。对农业保险业务的税收优惠力度最大的是美国,美国《联邦农作物保险法》规定,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一切财产,包括分支机构、资本、准备金、结余、收入、财产权和免赔款,免征一切现有和将来可能开征的税收,包括国家所征税种、各级地方政府所征税种;私营农作物保险公司保险合同和向公司提供再保险的保险公司均免征一切税收。联邦到地方各级政府对农业保险的税收优惠政策使农业保险经营机构除了其业务成本外不再有其他方面的负担。日本政府财政为农业保险提供了力度很大的税收优惠,《法人税法》中将农业共济组合、农业共济组合联合会纳入公益法人的范围,只对由收益事业所产生的所得进行课税,对其他所得不课税。在日本《农业灾害补偿法》中除规定农业保险的所得税率为22%,营业税率为5%~6.5%之外,免除征收其他一切赋税。

适当的优惠税收政策也是我国大力倡导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必要措施。根据现行税法,除免征种养两业农业保险的营业税,以营业税为计征依据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也因营业税免征而免征,同时对农业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外,并无其他财税优惠政策。针对这种税收优惠力度小、范围窄的情况,为了更好地提高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经营积极性,应扩大对农业保险业务的税收优惠力度:一是对种植业、养殖业保险以外的其他农业险产品也免征营业税,特别是将营业税的免征范围扩大到农村家财险、人身险和健康险等其他涉农保险业务。二是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可在一定期间内免征或减征所得税,增大保险费的返还比例,提高其对农民保险费的支付能力。三是允许农业保险经营主体从经营盈余中扣除一定比例的资金作为保险准备金,并在税前扣除;甚至可规定对经营政策性种养两业保险的经营主体,可以将其全部盈余作为农业保险特殊风险准备金提留出来,用作其农业巨灾风险补偿的积累,以增强其抵御农业保险风险的能力。

2 提供经营业务费用补贴。国外政府对农业保险经营者的补贴主要用于补贴经营管理费用。如美国政府从1995年开始,为开办农业保险的19个公司提供相当于其农业保险费31%的补贴;日本在这方面的补贴也高达50%~60%。针对我国农业保险业务经营成本高的特点,参考国际上许多国家的经验,并考虑我国具体的财力状况和实践经验,政府应为各种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提供一定比例的业务费用补贴,以提高其经营农业保险的积极性。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就特别提出要“对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农业保险适当给予经营管理费补贴”。具体到操作中,应遵循分级负担、区别对待的原则,即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全部经营管理费用由中央政府承担;地方性的农业保险公司全部或部分经营管理费用由中央和地方两级政府承担;对商业保险公司则根据其年经营农业保险的业务量按保费收入的10%~20%左右向其提供经营费用补贴。对于比较偏远、农户保险意识薄弱、农业保险业务开展比较困难的地区,政府财政适当加大补贴,鼓励保险公司积极拓展农村保险市场,发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

3 提供再保险支持和建立巨灾风险基金。农业保险巨灾风险比较多,大面积干早、洪水、台风等风险事故往往会给直接保险人带来超过责任准备金数十倍的损失,从而导致经营机构破产。为保证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财务稳定,提高其经营农险的积极性,需要政府财政作为农业保险发展的后盾,通过再保险机制和风险基金来分散风险。由于商业性再保险机构在一般情况下不愿承接农业保险的再保险,可考虑由中央政府统一组建政策性的全国农业再保险公司,采取中央财政控股、省级政策性农业保险机构参股的模式组建,其注册资本金可来源于中央财政注资、地方参股、农村救济费分流、财政支农资金整合节流部分等。另外,中央和省级政府还应通过适当机制筹措资金建立巨灾风险基金,例如从保户缴纳的保费中列支部分资金共同建立农业保险风险基金,用于弥补保险公司巨灾之年的亏损,借以平衡农业保险的经营。根据实践经验数据,一般以保费收入的10%计提巨灾风险基金比较合适。就全国而言,如果巨灾风险基金只提供60%的财政支持,在70%参保情况下,则每年需要财政预算安排5~6亿元。

4 创新农业保险支持机制——以险养险。在提高保险公司积极性方面还有一点值得特别指出,那就是大多数地区在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险时都会提出“以险养险”这一措施,并把它当作解决政策性农业保险亏损问题的最重要手段之一。“以险养险”是一种对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公司中部分商业保险险种提供相关政策支持,并通过这些险种的收益来弥补政策性农业保险亏损的方法。从上海等地的实践经验看,把以政府资源配置为主的保险与农险捆绑式结合,是弥补农险亏损的重要途径。为保证这一做法的顺利实施,在推行时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要通过多少商业性财产和人身保险项目养得起农险。第二,保险公司的政策性和商业性两类保险业务的盈亏如何核定。第三,在“以险养险”中如何维护商业保险市场的平衡性和公平性。只有上述三个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以险养险”才能真正成为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强力助推器”。

三、政策支持农业保险经营主体参与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 对政策性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政策支持要与政府的财政能力相适应。农业保险过高的赔付率与过高的管理成本,需要政府的财税政策支持。但近年来,以美国为代表的一些国家,在政府进一步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和补贴力度的情况下,农业保险并没有按照政府的意愿取得更快更好的发展,相反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发展使政府陷入沉重的财政负担。如美国,1980~1999年政府举办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总成本是150亿美元,仅1999年一年政府给农作物保险的财政补贴就达22.4亿美元,其中保费补贴13.53亿美元。以此为教训,在我国的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中,对农民的保费补贴和对农业保险经营主体的经营费用补贴水平及税收减免优惠的力度一定要考虑国家的财力,既要促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的顺利开展,又不能给财政带来太大压力。

物业公司税务风险范文第13篇

【关键词】 税务风险 集团公司 成本效益

风险管理作为企业的一种管理活动,起源于20世纪50年代的美国,从美国通用公司发生的火灾开始,到随后的美国三里岛的核电爆炸事故、前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发生的核事故等一系列巨大损失发生,公司高层决策者开始认识到风险管理的重要性,随着经济、社会、和技术的迅速发展,企业面临的风险越来越多。目前,风险管理已经发展为企业管理中一个具有相对独立职能的管理领域,在围绕企业的经营和发展目标方面,风险管理和企业的战略管理、经营管理一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作为企业风险管理的分支,税务风险全面、客观地存在于企业的生产经营中,税务风险的管理是企业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保证。若不加以控制,将会导致企业成本增加,利润减少,严重影响企业的声誉及可持续发展。

一、企业税务风险界定

在现代经济社会中,有涉税行为就可能会存在税务风险。一般认为企业税务风险是指企业的涉税行为因未能正确有效地遵守税法规定,而导致企业未来利益的可能损失。对企业来说应从两个方面来考虑:一是企业经营行为适用税法不准确,没有用好用足有关优惠政策,多缴纳了税款,承担了不必要税收负担。二是企业纳税行为不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应纳税而未纳税、少纳税,从而面临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刑罚处罚及声誉损害等风险。

二、集团企业税务风险形成的因素

与一般企业相比,集团企业由于组织机构庞大,经营业务涉及多个分公司、子公司、行业众多,股权结构复杂,税务风险要比一般企业高得多。集团企业的税务风险通常不仅是来自于账务处理风险,还来自于公司管理层的纳税态度,相关的管控能力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完善。总的来说,企业税务风险产生主要来自于内部风险与外部风险两个方面,包括以下具体的原因。

1、集团企业税务风险产生的内部因素

(1)集团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税务风险。集团企业经营业务多而繁杂,采购过程、生产过程、销售过程、资产管理过程中都会产生税务风险,企业采购业务中采购合同的签订、采购发票的取得和传递,货款的结算、增值税进项发票的认证;销售业务中商品价格的制定,商品出库,商品销售发票的开具;生产过程中材料的领用,领用材料的计价方法,资产的构建、处分、保管、减值准备的计提等业务是否符合内部工作流程和是否具有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是防范税务风险的基础,如果缺乏完整的内部控制制度,流程不规范,权责不明确都有可能存在税务风险。

(2)集团企业关联交易产生的税务风险。集团企业关联交易普遍存在,它对集团企业的经营状况有重要影响,但也是税务稽查的重点。新企业所得税法第47条规定:“企业实施其它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实施条例》第120条规定:“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因此,如果没有合理商业目的,税务机关可以对企业报表进行调整。集团企业是否确立了关联方交易标准,关联方的价格制定是否合理,关联方来往款项的结算方式及关联方对应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否相对应等都存在税务风险。

(3)集团企业投融资业务产生的税务风险。投资业务中投资项目涉及的行业、投资地区的选择,投资项目是否为高新技术行业,是否为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企业的融资方式、金额、利率等因素都对企业所得税具有重大影响,这些投资业务都要求企业对国家政策及税收政策十分了解,否则极易产生税务风险。

(4)企业组织机构设置不健全,纳税意识重视不够产生的税务风险。一直以来,很多集团企业虽然风险意识加强,多设立了风险管理部门或岗位但大多未设立单独的税务部门或税务管理岗位,涉税工作多由会计或出纳兼任,影响了企业税务管理工作的有效性和独立性。多年来企业还存在一个误区,认为企业的税务工作应由财务部门来处理,企业的税务风险也应由财务部门来进行防范。其实不然,税务风险是一项系统工程,更多的税务风险是由经营部门的业务活动而产生,并不是财务部门的税务处理,需要企业从战略层次上加以重视。

(5)涉税人员专业水平及会计基础工作欠缺引起的税务风险。一方面很多企业的办税人员多由会计或出纳兼任,由于平时工作较多使他们不能有更多的时间进行系统的税务知识学习,日常经营业务中不能熟练地运用税收法规政策。另一方面由于会计人员专业水平和责任心的原因,存在会计核算与税收资料的管理不规范管理,处理会计核算与税法存在差异调整事项也不准确,可能会存在多缴或少缴税款甚至被罚款的现象。

2、集团企业税务风险产生的外部因素

(1)宏观环境引发的税务风险。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外部经济环境在不断的变化,以及社会纳税意识,税务执法等都会造成一定的税务风险。一方面为适应宏观环境的变化,保持经济持续发展,税收杠杆作为政府对宏观经济政策调控的重要手段,在相当长一段时间内,我国税收政策、法规等将会不断更新和调整,同时我国税收法规政策多而杂,各地的执行细则又有差别,企业财务人员难免会对涉税政策的理解产生偏差;另一方面我国税收政策对一些企业的经济事项阐述不清晰,仅在原则性上作了规定,具体的执行方法由下级税务机关进行细化和补充,并给了税务机关自由裁量权和解释权,给税务人员执法留下了空间。在目前执法人员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良莠不齐的情况下,执法依据不充分,执法程序不规范的情况时有产生,不但影响了税务执法的公正、公平及严肃,还会造成企业缴纳税款的偏差。造成税务风险的产生。

(2)上下游企业的税务违法行为给集团企业带来的税务风险。2013年1月25日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补缴税款的公告称:由于该公司的两家子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善意取得了上游供应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上述两家子公司共补缴税款2734万元,对两家子公司当年净利润的影响2734万元,减少母公司当年利润2638万元。但是江西黑猫炭黑股份有限公司及子公司在生产经营中一贯合法合规经营,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经税务稽查部门、公安经侦部门检查及公司自查,在上述事件中,子公司与供应商的交易过程中,从合同的签订、货物交易的过程、付款的程序和方式等各个环节,均真实有效、合法合规、单据完整齐全;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员,履行了相应的职责,不存在工作上的故意过失或者失职的行为。公司建立了相应的供应商评价体系和采购流程及制度,但作为下游的采购企业,在当前的市场环境和税收监管体制下,公司无法、无力也无权对供应商在同公司贸易前与其它企业交易的真实性及其从税务部门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是否为虚开进行核实和监管。上述案例说明在目前税务监控环境还存在缺失的情况下,上下游企业的税务违法行为很容易导致企业受其影响产生税务风险,特别是集团企业由于业务繁多,涉及的金额大,易成不法分子的目标。

三、集团企业税务风险管理

企业管理目标是为了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税务风险的防范是实现这一目标的保证。2009年国家税务总局了《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指引》,《指引》为我国企业防范税务风险提供了首个指导性文件,但在近几年的实施过程中《指引》的内容相对抽象,缺乏可操作性。笔者认为集团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将防范和控制税务风险作为企业经营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并采取以下措施对税务风险加以防范控制。

1、建立科学合理的税务管理组织机构

建立符合现代企业管理制度、科学、合理的组织架构可以有效的防范税务风险。

(1)集团企业根据自身的生产经营特点和规模按制衡性原则建立税务管理部门或岗位。集团企业税务管理部门应负责收集国家税收政策法规,对公司的涉税业务进行核算,指导和监督各业务单位、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的税务风险管理,对集团公司的税收进行筹划,本企业业务流程进行税务风险监控。建立税务风险管理的信息和沟通机制;组织税务培训,并向本企业其他部门提供税务咨询;承担或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账簿凭证和其他涉税资料的准备和保管工作。

(2)集团公司的审计委员会下设专职的税务风险管理委员,负责执行公司风险管理机构制定的政策,具体负责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的制定,识别、评估企业税务风险。

(3)加大人力资源投入,为税务管理岗位配备具有专业能任能力和职业判断能力的人才。集团公司要对税务管理人员定期举行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水平及职业道德素养,使其能正确地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合理地运用税收法律法规,办理涉税业务,发现涉税业务中所蕴含的税务风险,并能运用一系列的方法技术对涉税风险进行全面的评估分析,为集团公司领导对税务风险的防范提供决策依据。

2、完善集团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加强涉税关键控制点的管理和控制

内部控制是指由企业董事会、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共同实施、旨在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内控制度是一切风险防范措施的保障与基础。降低企业税务管理风险必需健全集团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根据风险产生的原因规范内部管理流程,依据成本效益原则加强对以下重要控制点的管理和控制。

(1)明确岗位职责分工和工作流程。集团公司的经常性业务做到明确分工,分清每个岗位职责和工作流程,处理每项业务原则上都要求由两个部门、岗位或人员负责,相互制衡。如采购环节中采购合同的签订,进项发票的取得、传递流程和时间、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销售环节中销售收入的确认时间,货款的结算方式,能作为所得税加计扣除抵减项的研发费用归集,生产环节的成本费用的归集分配等等都要有规范的流程和明确的责任机制。对非常规性税务事项确定事发沟通机制和第一责任人。

(2)税收风险管理人员参与集团公司的企业战略规划和重大经营决策,对其从税收角度提出建议和可行性报告。如集团公司的并购重组、重大投资融资、与关联方交易价格的制定、重大经营模式的改变等重大决策制定前税务风险管理人员要进行税务影响分析和规划、税务尽职性调查和相关的税务合规性复核并随时与重大决策实施部门沟通。

3、设计科学的税务风险内控运行机制

科学的税务风险运行机制能有效地防范税务风险,集团企业税务风险运行按高效实用的原则分为税务风险的识别、评估和应对三个模块。

(1)税务风险识别。是指在税务风险发生之前,集团公司税务风险管理人员运用各种方法系统的、连续地认识所面临的各种风险以及分析税务风险发生的潜在因素。一方面可以通过税务风险管理人员的历史经验从信息特征库中分析出可疑的税收风险点,再用风险指标加以审核,进行比对分析,从而排查出税收风险点。另一方面通过座谈会、实地调查、询问、财务状况分析等方法对各种客观的资料和风险事故的记录来分析,归纳和整理,从而找出各种明显和潜在的风险及其损失规律。在实际工作中,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用生产流程法、环境分析法、财务状况分析法、专家调查法、分解分析法、图表分析法、事故树分析法等。同时由于风险具有可变性,因而风险识别是一项持续性和系统性的工作,要求风险管理者密切注意原有风险的变化,并随时发现新的风险。

(2)税务风险评估。税务风险评估是集团公司在税务风险识别的基础上运用科学有效的方法评估税务风险概率和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确定集团公司承受税务风险的能力和风险偏好,并对税务风险的相对重要性及影响程度进行评价。可选用风险因素分析法、模糊综合评价法、内部控制评价法、比较分析法、比率分析法、趋势分析法及定性风险评价法等方法进行评价。企业应根据自身的税务风险承受能力,做出税务风险等级判断。

(3)税务风险应对。集团公司运用定性分析、定量分析方法对税务风险进行充分评估后,根据成本收益原则制定出适合本企业的税务风险应对措施。选择策略时即考虑将已经识别的税务风险降低或规避,还要思考提高企业价值的机会。具体可采用以下四种策略:一是当预期损失极高、税务风险超出企业可承受范围时采用合理的税务筹划规避税务风险策略;二是利用政策或措施将企业税务风险降低到企业可承受范围内的风险降低策略。三是在采取其它措施产生高成本、高费用的情况下对现有税务风险进行承担的策略。四是通过购买保险或签订合同、建立同盟等方式实现税务风险转移的策略。

4、建立完善的税务信息沟通机制

信息不对称不仅制约着集团公司的发展,也是产生税务风险的诱因。集团公司与税务之间、与子公司之间、与供应商和客户之间等有效的信息沟通不仅能合理的配置资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还能在最短的时间解决问题,防止不必要的损失。信息与沟通是税务管理系统有效运行的保障,集团公司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实施:一是加强集团公司税务信息系统建设。集团公司应充分发挥信息化、自动化的优势,借助财务会计信息运行机制建立高效可行的税务信息系统。税务信息系统中应涵盖国家的税收法律法规、集团公司可享受的国家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办税流程、企业交易活动中所涉及的税种、税率、涉税风险的典型案例、经营活动中的税务风险提示及风险点等。通过建立有效的税务信息系统,集团公司税务管理人才能够及时发现、快速解决税务风险。二是加强集团公司各公司、各部门的税务信息的沟通。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税务事项涉及人、才、物等事项,税务风险存在于整个交易环节及经营层和业务层,因此,税务管理部门应加强与集团公司其它各部门的信息沟通,及时给其它各部门和管理层提供税务信息咨询,定期组织税务培训,强化集团公司全员税务风险意识,实现税务风险前瞻化。三是加强与税务部门的信息沟通。由于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税收政策由于经济环境的变化不断的调整更新,企业税务人员难免会对涉税政策理解产生偏差。集团公司应定期与税务主管部门沟通,建立税务信息沟通平台,由其对集团公司进行税收政策的辅导,并与税务部门共同对集团公司的重大涉税政策进行探讨,约定税收工作流程,最大限度地防范税务风险。同时企业还可通过税务部门对集团公司重要供应商和客户进行纳税交流,通过交流了解其纳税信誉,学习其先进的纳税管理经验以提高自身的纳税管理经验,降低纳税风险。

【参考文献】

[1] 胡玄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解读[M].新华出版社,2010.

[2] 周志国:对企业税务风险管理的探讨,经济研究探讨,2010(29).

物业公司税务风险范文第14篇

关键词:代付款证明;税务风险;风险规避

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01-0-01

“代付款证明”诞生于1990年-1991年东北三省乃至全国清理“三角债”期间,当时清理资金流的债务问题就采用了出证明互抵债权债务而减少货币资金流动的方法,在当时企业资金短缺,互欠债务金额较大,“代付款证明”起了举足轻重的作用。

现今“代付款证明”在中小企业中也普遍存在。当资金流向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流向不同时,解决的一般方法是出据“代付款证明”或“委托收款证明”,以致在形式上解决两者流向不同的问题。

如A公司通过B公司向C公司购买了一批商品,A公司把钱通过银行直接付给了C公司,正常情况下C公司应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予A公司,但A公司出据“代付款证明”或B公司出据“委托收款证明”予C公司,同时,C公司开收据予B公司,B公司开收据予A公司,要求C公司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B公司,B公司再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A公司。

在此业务中,银行出据付款单予A公司,出据收款单予C公司,且A公司和B公司都有收到防伪税控系统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B公司和C公司都用防伪税控系统开出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假定以上A公司,B公司与C公司业务是真实的,只是由于种种原因A公司没有付款给B公司,再由B公司付款给C公司,而是A公司直接将钱付给了C公司。

国税函[1995]1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额的抵扣问题(三)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货款、劳务费用的对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据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否则不予抵扣。”依据该条规定,A公司和B公司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虽然都能扫描通过,但进项税额不能抵扣,且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因该部分不可抵扣的进项税额是不合理的费用支出,所以所得税前也不能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据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票。”从本条规定可以看出,作为开票方的B公司和C公司都违反了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第三十六条第三款“未按照规定开据发票”的,接受“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处罚。

许多财务人员及业务人员错误的认为只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扫描可以通过,进项税额就可以抵扣。事实上,只有用于生产经营且符合税务要求的进项税额才能抵扣。

当然,实际经济活动当中,资金流向与票据流向不一致的原因形形,有些是善意的,有些是恶意的。如有些是因为工作人员不慎,为工作简便,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有些是故意而为之,实现一些特殊的经营目的。

资金流向能比较真实的代表业务的真实流向,而票据流向不能反映真实的业务流向,防伪税控系统也不能对业务的真实性进行控制和核查。企业的经济业务较复杂,在税务稽查过程中,对非正常的经济业务是善意的还是恶意的税务人员不好做出判断,且企业也不能提供充足的证据证明其性质,所以,没有按照资金流向开据和取得发票的经济业务存在较大的税务风险,应引起财务人员的足够重视。

其实规避这样的税务风险还是有操作性的,只是财务人员不够重视。

首先,财务人员对政策法规要有所了解,提高风险意识。

中小企业的财务人员专业知识参差不齐,或只是一贯的按照老会计留下的方法操作,孰不知其中的税务风险。财务人员要提高自身的专业能力,才能对经济业务的合理性及合法性做出正确的判断,对风险防患于未然。

其次,财务人员对取得的原始票据进行严格要求。

许多中小企业财务部门规模较小,甚至没有专职的会计,信息滞后,最终只是对票据进行归集整理,做不到事前控制。财务部要制定财务制度和业务流程,对业务人员进行相应的财务知识培训,对取回的原始票据进行严格的要求,对错误的票据及时进行更换或拒绝接受。

再次,财务部在严格要求的同时也要想办法积极配合业务部门的需求。

如直接通过银行存款支付有困难时,是否可以考虑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或银行本票的背书来实现。

最后,业务人员也要提高税务风险意识,积极的配合财务部门要求。

许多业务人员简单的认为只要把业务做大,公司就有效益,税务与业务没有关系。孰不知税务风险的爆发可能将一个企业扭盈为亏甚至破产。所以业务人员也应提高税务风险的防范意识,积极配合财务的要求。业务部门发生新业务前,要主动与财务部门进行沟通,确定业务流程,严格按照财务的要求进行货款的支付,票据的开据。

显而易见,“代付款证明”不是解决资金流向与票据流向不一致的最好办法,存在较大的税务风险,解决该问题的最好办法还是要做到事前控制,避免在经济活动当中出现该类问题。

参考文献:

[1]国税函[1995]19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2]企业所得税法.

[3]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

物业公司税务风险范文第15篇

【关键词】跨国并购;财务风险;风险防范

一、前言

跨国并购是对外投资的重要方式之一,其基本运作方式是财产权与股权的交换。跨国并购是一项高风险与高收益并存的国际企业之间的博弈。这就要求企业在实施并购时谨慎地防控并购中的风险。本文主要以财务风险为视角,对跨国公司并购做出风险分析和防范措施。

二、企业跨国并购中的财务风险分析

1.关于评估风险的分析

所谓评估风险是指企业在并购的前期,对目标企业进行评估的过程中所蕴含的风险。导致评估风险的主要原因是信息的不对称,具体表现为:

(1)因投资者偏好的不同而引起的风险。这种风险源于投资者对不同风险的种类、程度的偏好,而导致的结果就是投资者会在不同的风险中选择与其偏好相一致的风险。因而,可以认定导致这种风险的核心逻辑就是以人为评判代替了科学评估。以TCL并购为例,TCL早期的并购失败与企业负责人李东升的个人偏好有一定的联系。李东升的勇士精神对向越南的投资起到了关键的作用。而这也成为研究投资者偏好对跨国并购中企业财务的影响的经典案例。

(2)因评估机构或评估人员引发的风险。这种风险源于评估人员与评估机构的专业胜任能力。概括来说就是:评估机构的能力不足,缺乏专业的评估人才。评估机构也是由评估人才构成的,这个问题的核心原因在于评估人才的缺失。一个优秀的评估人才,不仅要具备充足的理论知识,还要具备丰富的实践经验。前者可以通过学习而获得,后者却要在实践中总结。但对于跨国并购而言,其所涉及的事物较复杂,资金额度大,涉及财务背景复杂,而这些问题都可能导致企业对年轻的评估人员不信任,而这样的“死循环”也加剧了评估人才不足的问题。

(3)过分依赖财务报表的风险。这种源于财务报表自身的局限性。财务报表是企业财务状况与经营成果最直接的体现。在跨国并购中对目标企业的调查与接触难度大,因而财务报表自然成为判断目标企业价值的核心依据。但需要强调的是:财务报表的局限性就在于难以准确反应“或有损失”与“期后事项”,而这也是判断企业财务状况的重要指标。

2.关于融资的风险分析

跨国并购中企业的融资风险主要体现在3个方面:一是资本配置的风险;二是汇率波动的风险;三是目标公司信用的风险.

(1)资本配置风险。资本配置的风险主要源于因配置资本而导致的交易成本的损失。可以从融资模式与资本结构两个角度进行分析。从融资结构的角度分析:超前融资与滞后融资都会导致企业的交易成本上升。从超前融资的角度讲:在进行超前融资时,企业需要支付额外的利息,多支付的利息会转化为企业并购的交易成本。从滞后融资的角度讲:滞后融资中企业的交易成本体现在因资金供应而导致的时间与资金的损失。从资本结构的角度分析,自有资金占总资金的比例也会影响企业的交易成本。

(2)汇率风险。并购期间的汇率波动也会增加企业的融资风险。以我公司并购东南亚某国水电厂的案例进行分析。目标企业的收到的电费是当地货币,而我公司在并购时使用的是美元,这种币种之间的差距,在电价与汇率不存在联动调整机制的情况下,就存在汇率风险。同时由于目标企业所在国美元储备并不充沛,受汇率的影响,可能导致并购企业最终无法将红利或者资本的利得兑换美元而汇出。

(3)目标公司信用风险。在我公司并购东南亚某电力公司的过程中,由于目标公司的信用存在问题,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中信保)在为本项目提供保险时,存在疑虑。这就有可能导致无法从国内获得贷款、迟延获得贷款或要求增加抵押物,使得公司存在并购失败的风险或资金成本过高的风险。

3.关于财务整合风险的分析

跨国并购中的财务整合风险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财务体系风险;二财务运行风险。

(1)财务体系风险。这种风险主要来自于各个地区财务体系的不同。我国的财务体系一般包括:财务基础体系,财务预算体系、财务核算体系以及财务报表体系。与国际不同,这种财务体系的划分是以财务的合规运行为前提的。而在跨国并购中由于被收购方与收购方的财务体系设置的不同与可能引发财务整合的风险。

(2)财务运行风险。这种风险主要体现为:目标企业财务运营不规范。以我公司并购东南压某国电力公司案例为例:在财务整合时,我公司发现,目标企业曾拖欠支付电费。经过沟通,目标企业拒绝支付因拖欠电费而发生的利息。目前目标企业此商业纠纷尚未解决,就这一问题尚在沟通中。由于目标企业的财务运营不善,给我公司的收购带来了风险。

4.税务风险

企业跨国并购中的税务风险主要体现在两点:一是股权结构不合理引发的风险;二是目标企业纳税合规定性风险。

(1)股权结构不合理引发的风险

股权结构不合理所导致的风险主要体现在税收协定、目标企业所在国的资本利得免税差异。以并购美国某企业为例,我国公司投资首先投资到香港,以香港为海外投资平台进行对外并购。经过调查:综合考虑联邦税率与州税率,目标企业平均税负为30%,其余70%的利润可汇出美国。以香港为资金汇入地,但香港与美国之间不存在税收协定。在这种情况下,从美国汇出的税后70%的利润需要交付香港目公司30%,也就意味着70%*30%=21%,21%的预提所得所,同样要交给美国政府,这也就意味着有50%的税将留在美国,造成我国公司的税收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