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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管线规划范文

市政管线规划

市政管线规划范文第1篇

关键词:城市道路;工程规划;管线布设;设计布置;探讨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大力发展,城市建设也要适应时代的发展趋势,对城市设施的基础建设进行提高,城市道路管线的施工设计也逐渐复杂化。为了能够使道路空间被合理利用,防止城市道路管线在空间建设上发生冲突,在保证工程建设顺利发展的前提下,对城市道路管线工程进行整体布置设计,对管线的具置进行确定,结合有关施工人员多年的工作实践经验,对城市道路的管线布设规划工程提出一些建议,希望可以是城市道路建设平稳、快速的发展。

1 城市道路工程规划中市政管线整体设计

由于我国社会经济的大踏步发展,为城市的崛起带来巨大空间,城市中基础设施的快速建设使各种管线需求量加大,其要求也更加严格,这对城市道路管线的整体设计规划产生困难。在城市道路管线布设的规划过程中,经常出现二次挖掘现象,为城市道路交通以及人们的出行带来很多麻烦,怎样对城市道路的管线进行有效规划布设,成为有关政府和广大民众重点关注的话题。在城市道路管线布置规划设计中,有关政府部门对其规划设计主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1)政府有关部门对城市道路管线布设规划时要遵守的原则。政府有关部门对城市道路管线进行整体规划设计是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的重点内容之一,在布置设计时要有原则性,确保城市道路工程建设可以平稳快速的进行。①对城市道路的路上管线进行布置设计,然后在对道路下的管线进行布置设计;⑦在对道路管线进行布置设计时要由深处向上逐步建设;③在管线设计中,压力管线要避让自流管线;④小口径管线要避让大口径管线;⑤可以弯曲的管线要避让不可以弯曲的管线;⑥临时搭建的管线要避让永久安置的管线;⑦还没有竣工的管线要避让已经完工的管线。

(2)政府有关部门对城市道路管线进行整体规划布设中的重点内容。城市管线的中了多种多样,其中最主要的包含:燃气管线、供热管线、污水管线、电力管道、有线通信管道、给水管线以及其它多种特殊管线。政府部门对城市道路管线的重点规划布设内容主要涵盖:①对城市道路工程施工管线的位置进行确定,对道路管线工程在城市道路下的具体空间分布以及管线与管线之间的水平最小距离以及垂直时的最小距离进行确定;②对城市道路中管线规划工程的具体深度进行确定,确保管道施工现场的安全;③对城市道路管线建设时架空铺设的管线以及管线平面问的位置、管线周围的道路、建筑物、相邻管线问的水平最小距离以及垂直时的最小距离进行确定;④对城市道路管线工程的布设以及它与路面环境之间的联系进行明确,对城市道路管线工程进行建设时要确保城市环境在受到其影响的基础上开展;⑤对城市道路管线工程进行建设时要确保城市道路和环境绿化的协调性。

(3)政府有关部门对城市道路管线布设规划的终极目标。政府部门对城市道路管线进行整体规划指的是对城市规划中道路下的有限空间中的各种类型管线进行整体设计安排,防止各类管线工程(给水工程、城市整体环境、电力工程、电信工程、人防工程、防洪工程、排水工程、城市交通、供热工程、燃气工程等)在垂直与平行的空间位置上产生干扰以及冲突,确保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正常工作,政府有关部门对城市道路管线进行整体布设规划是现今城市的基础设施建设中的重点内容。经过对城市道路管线进行合理安排、规划,确保各种管线在城市道路地下空间中占据的位置合理,以便对下个阶段的管线工程施工设计进行指导,使城市道路管线在规划、布设中更加合理、科学,为城市道路管线工程的规划、布设管理工作奠定基础。

2 城市道路工程规划设计中政府有关部门对管线整体布设规划时需要注意的几点问题

政府有关部门对城市道路管线进行整体规划、布设是一项政府城市规划工作中的整体工程,在整体划分和分区划分的前提下,对各个区域中的联系规划进详细密切的控制,对城市整体环境、电力工程、给水工程、电信工程、人防工程、防洪工程、燃气工程、排水工程、城市交通、供热工程等项目间的管道工程进行相互协调,更深层的研究与细致的对城市道路管线由政府部门进行整体规划,只有将城市道路管线的整体规划和管线工程的施工现状相互协调。才能在规划布设时编制出具有可行性的施工方案。

有关政府部门对城市道路管线进行整体规划与布设时需要对以下几点问题进行注意:

(1)首先要注意加强与有关管线规划设计人员间的交流,确保城市道理管线工程的交底工作顺利开展。对上一阶段管线的规划内容进行剖析是政府对管线整体规划安排的基础。对管线问的衔接工作进行加强,政府部门在对城市道路的管线进行编制规划时,注意对各个施工环节进行细致的规划并整理,对产生的问题及时解决;应加强与管线管理单位的沟通和交流。

(2)在城市道路管线的实际安装过程中,根据规划严格进行,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性。在对管线进行安装时,注意对每项安装工作是怎样实际操作的,制定出细致的工作内容安排表,在对管线进行安装的过程中不能出现一点失误,否则可能会影响整个管线工程的正常工作。

市政管线规划范文第2篇

关键词:城市道路;工程规划;管线布设;探讨

人们的需求带动经济的发展,经济的发展影响人们对于城市建设的需求。城市建设想跟上时展的潮流,就必须提高城市设施的基础建设。为了跟上人们的需求使道路管线能够顺利进行,就要根据道路的状况对于空间合理运用。在进行城市道路建设的过程中,要对管线位置的布局找到准确的位置,并结合多年的施工经验以及施工的人员的技术,对道路的管线布局存在的问题提出一些解决的方法,使城市建设的在修建过程中能够顺利快速的完成。

一、市政管线的整体设计

市政管线的工程包括:供水管道、排水管道、气体管道、信息管道、电力管道等等。在每个城市中城市的管线是城市基础设施中重要组成成分,就像动物以及人体内的血管和神经系统,承载着生命中所必需的能量和相分,是城市中不可或缺的物质基础。市政管线就像城市的“生命线”,在传递信息和必须品时,完善城市的设施,加快城市的运作,使城市的发展更快更好。(一)政府有关部门对于管线布设的原则性要求政府部门对于城市道路管线布局进行整体的规划,要遵循其原则性,保证城市道路的建设能够顺利进行。在进行城市管线布设时不仅要对考虑道路上的管线,还要对考虑到道路下的管线布局;在施工过程中要遵循由深到浅、由底到上的步骤;当压力的管线和自流管线相冲突时,要对自流管线进行避让;直径小的管线要及时避让直径大的管线;弯曲的管线避让直行管线;长久的管线和临时管线相遇时,要着重安放长久管线的位置;未竣工和已完工的管线一起是要避让已完工的。(二)政府有关部门对于管线整体布设的重点内容在城市道路建设施工过程中要对管线所在的位置进行准确分析,使道路管线之间的空间布局以及最小的水平具体和最小的垂直距离进行准确测量,使之符合政府部门的要求;对于道路管线布局的整体方案不能仅仅只实施于书面,要将其在现场比对,确保在施工过程中的安全问题;在城市道路管线布设时需架设管线,要对管线和管线、管线和建筑物、管线和周围路面之间的距离要确保安全;在管线布设过程中要保证和周围路面的联系,要确保在施工过程中确保不干扰到周围居住的人群;在管线布设的过程中要注重城市道路和周围绿化环境的协调一致性。(三)政府有关部门对于管线布设的终极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对于城市道路管线整体规划的过程指的是在有限的空间和位置中对各种类型的管线的进行设计和布置,以防止各种管线工程在平行和垂直的空间中对其他的物体造成阻碍,确保城市建设在施工过程中顺利进行。

二、市政管线在规划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在城市上空中有许多管线交错形成一个巨大的网,形成了城市中的特殊的景观。城市这种景观形成的原因要追溯到城市文明建设之前,当时的国家经济实力相对较弱,对于管线的布置大多数采用色高空架设,这样相对于居住在地面上的人们以及地面上的代步品、建筑物的影响是相对较少的。另一方面主要由于管线的部门的节约和便利维修,对管道的规划设计是十分模糊的,因此在当时的环境下架设的管线对城市的样貌造成极大的影响。相对于城市建设中的地面建设,管线工程是隐密性工程,直观性相对较差,潜在性因素较多。一直以来,管线的各个单位不办理规划直接采取施工的是比较常见的现象,管线情况相对复杂;另一方面,如果置办手续,就会在过程中加入多个部门,并由政府部门整体安排,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资金,再加之资金的迟迟不到位未能开展,结合上面两种情况,使资料欠缺。我们国家在市政管线在专业编制这里的资金是极少的,城市的基础性规划和空间地下管辖发发展还在私下讨论中,对于城市管线的重视程度较低,因袭管线工程的审批工作由来的依据都缺乏可操作性。在这种状况下,许多的管线手续是在非专业的状况下审核并批复的,因此在工程实施过程会造成各种各样的问题,而这些问题一旦出现,在短期时间内都无法进行挽回的。不同的管线归属于不同的部门管理,管线部门各自为政,导致道路破坏严重。在城市道路管线布设的规划过程中,经常出现二次挖掘现象,为城市道路交通以及人们的出行带来很多麻烦,怎样对城市道路的管线进行有效规划布设,成为有关政府和广大民众重点关注的话题[1]。在城市的道路上随处可见各种各样的管线凌驾在半空中、土地上,有的较高,有的较低,参差不齐。原本应该是干净平整的路面现在以遍体鳞伤,现在这种状况已给城市交通带来了各种麻烦。追究其根源,由于管线部门在于不同管线中的管理处于条状分割。这样的结果不仅是对管线部门的人力、物力和资金造成浪费,而且对于地下的空间资源也遭受损伤。由于修整时需要将地面挖开,长期以往严重影响到了路面的质量,给过路的人群和车辆造成极大的不便。如果有所注意,就会发现在城市规划中,执法者在违法检查过程中更偏向于地面上的建筑物违规建设,对其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但是对于地下的管线而言,执法者是基本忽视的。往往人们只注意到城市地面的城市整洁,而忽视了内在的东西。在城市管理执法过程中,以处罚代替管理和重罚款轻管理的做法是非常常见的,这使得管线部门当被发现问题时用钱来打通人际关系,从而更加降低了规划的积极性。还有一方面是法律的欠缺,有一部分城市没有出台相关的法律进行制约和处罚这种违规的现象,缺乏约束力。三、市政管线在规划在管理方面的建议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发展,我国信息网络逐渐蓬来。正对于城市道路市政管线在规划管理中可以从四个方面实行管理。一要尽快完成现状基础资料调查工作,办公自动化的核心是数据库,而数据库的建立是从现状基础资料的建立开始的[2]。根据现在的情况,我们极度缺少的是现有的资料,只有有相对量的资料,才能使后期的过程顺利进行。对于资料的总结可以通过政府组织投资并安排,专门成立一个领导管理的小组,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相应的计划,并在此之后进行调查、测量和绘图的工作。二是实现统一的管理。想要使城市道路干净整洁就需要在城市建设的管理方面进行统一安排和部署,特别是对于地下管线要加强的管理啊,改善城市道路随处挖地的局面。在管理方面实行一次性的改造,在实方面尽量避免去进行挖地的行动,虽然这种做法或许会在实行过程中会投入较多的资金,但是相对于前期节约的做法,不仅节省了人力还节省了资金,并且能够和城市统一协调。三是要处罚和管理同步进行。做好部门之间的协调,明确处罚条例,使之为了避免犯错在在施工过程中更加细致。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在规范管理这一块需要的法律依据需要特别的充分,在管理方面的力度需要加大,对现在的状况起到震慑的作用,并推动城市管理建设的发展。增加专业的人员,对于规划市政管线的部分进行细分,管理人员增加使管理力度加强,使城市健康发展。四借鉴优秀的经验。在现今有许多的城市在道路工程规划市政管线这一块是相对缺乏的,可以到经济较为发达的城市学习它们的经验,提高自己所在城市的管线规划管理。借鉴和学习优秀的禁言,能够避免自己在摸索过程中所走的弯路,并且在短期时间内能够取得相对性的工作成效。

结语:

综上所述,城市道路工程规划市政管线的布设园林不仅要顺应时展的潮流,还要保持自身的安全性,在施工人员的建设过程中要遵守政府相关部门的要求,结合建筑结构的持久力、承载力等各种因素的考虑,保证城市建设的基础性建筑能够安全、实用、经济。遵守我国建筑规则,并为我国建筑规范的建设做贡献,为城市的发展付出努力。

参考文献

[1]陶雪江.城市道路工程规划市政管线布设探讨[J].中华居民,2013,4:50.

市政管线规划范文第3篇

关键词:市政管线; 系统规划; 管理策略;

中图分类号:TU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前言

对于一座城市来说,设计仅仅是基础和前提条件,更重要的是规范管理。每座城市都应设立地下管线管理部门,该部门有规划地下管线的权力,各管线施工前均应由该部门进行管线综合并得到该部门的批准,施工后必须由该部门来验收,由该部门掌握地下管线的资料等,这样才能科学合理地布置好城市道路下错综复杂的各种管网,并力争使新建道路的地下管线施工同道路建设一次完成,已建道路须增设地下管线时也能有计划、有步骤地实施,尽量避免频繁破路的现象,为管线正常运行创造必要的条件。

一、城市市政管线工程规划与管理问题

1、架空管线的存在, 影响了城市环境。城市有很多的架空线路相互交织在一起,给城市环境带来了直接的影响。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在城市建设的时候,因为经济条件、技术以及施工力量等原因,使得城市的大多数管线使用架空的方式完成施工。另一个原因是管线部门为了降低投资,便于维修,便采取了架空敷设。还有就是因为缺少具体的管理依据,对管线的设置方式没有进行清晰的分类,所以造成了城市架空线路的存在。

2、科学专业的规划不普遍。很长一段时间来,市政管线管理单位因为管理不到位,使得擅自开挖的现象较为严重,造成市政管线现状情况复杂。再因为开展市政管线基础资料调查工作,要关系到多个部门,需要政府统一组织、统筹安排,在一定的人力、物力、财力支持下,才能顺利完成。上述两个方面的原因,使得我国的市政管线的基础资料掌握情况不理想,这给市政管线规划管理造成一定的难度。与此同时,很长一段时间以来,市政管线专业规划编制的资金支持不足,市政管线专业性的系统规划编制实施不到位,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和发展,没有很好的落实到日常的管理工作中。因此,市政管线工程的审批规划依据不足,很多市政管线手续甚至没有进行专业规划,就开工建设,当施工的过程中出现对已有管线的损坏,就带来很大的损失。

3、管线施工造成城市道路破坏严重。在城市街头时我们经常会发现私自扯拉电线的现象,平整路面因为管线施工变得不再平坦,这都给城市交通带来很多的不方便,给城市的面貌带来了不和谐的因素。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管线部门在市政管线的管理上,没有形成系统的城市整体管理,这样的结果一方面浪费了大量的人财物力,地下空间资源遭到了破坏,另一方面因为反复的开挖等, 严重的破坏了道路的质量。比如, 在市政管线机检项目中的燃气、雨水、污水、电力管线等设施,如果分别做出申报建设,那么一条路最少要开挖报建六次、挖掘六次、验收六次。管线部门单纯的未来节约投资,忽略了城市空间竖向设计的系统方法,管线采用直埋方式,当需要进行维护的时候,必须实施开挖,检修时候也很容易对原有管线产生破坏。

4、执法检查力度小, 违法现象普遍。一般情况下,在城市规划管理执法的过程中,侧重于对地面建筑物违法施工问题的查处,忽视了对地下管线工程的检查。管线的施工单位认为自己建造的管线设施是合理的,优势心理强,二者结合在一起,助长了管线单位不合法建设的问题。另外,城市管理执法过程中,以罚款代替管理,重视罚款轻管理的工作方法,使得管线范围办理规划手续的积极性得不到调动,擅自开工建设管线的案例很多。与此同时,部分城市缺乏完善的市政管线规划管理政策,造成法律责任不清晰,法定约束力低等。市政管线因为不像建筑工程那样进行权确,导致建设单位投机取巧的心理经常存在。

二、完善城市市政管线规划管理对策分析

1、通过对市政工程管线进行调查, 建立有效的数据库。首先,需要调查管线的基本情况,总结以前管线建设的经验,并且建立数据库,调查方法有以下三种形式:第一,调查工作由政府统一组织,建立一个专门的调查办公室,研究调查方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市政管线的测绘、绘图工作,从而形成一个专门的管线数据库,在以后的管线施工过程中,数据库的内容可以提供必要的信息,此外,管线数据库随着城市的进一步规划建设,不断的进行更新,实现数据库的动态管理模式。第二,如果政府的财政情况比较紧张,无法独自完成数据库的建设,可以通过政府发文的方式,要求城市不同管线单位提供自己的相关资料,对通过对资料的调查研究,建立管线数据库。第三,根据市政工程管线施工中点点滴滴的经验,建立数据库,这种方式与以上两种相比,需要的时间相对较长。其次,需要政府加大资金支持,为专业规划编制工作的进行提供可靠的保障。目前,存在这两个主要问题:缺乏资金;管线综合规划与各专业规划如何实现同步开展。其中,通过政府加大资金投入,可以解决第一个问题。根据以前管线设计的经验,假如管线综合规划与各专业规划不同步,因为综合规划的设计将会使原来设计好的各专业规划重新作出相应的调整,这样就容易延长设计时间,导致事倍功半。所以,政府应对其投资,鼓励管线综合规划与各专业规划同时进行,由综合规划设计单位与各专业规划单位相互合作,这是最有效的方法。

2、市政工程各管线实行统一管理的模式。具体而言,统筹管理包括以下两个内容:一方面,市政相关部门根据当前各管线的建设现状,依据管线综合规划以及各管线专业规划,统一对各类管线进行管理施工,尽量建设管线的开挖施工次数,争取一次性施工到位。另一方面,针对新建公路的地下管线,采取将它们引入市政管沟的策略,防止老问题的再次发生。这种建设方法需要较多的资金投入,并且收益速度较慢,仅靠政府的力量很难实现,所以,需要依靠市场的运行,通过社会企业的介入,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方案实现的可能性。

3、加大执法力度, 规范管理程序。第一步要做好各个管理部门的协调工作,通过多种管理方式的整合,提高对市政管线违法铺建行为的查处力度。就典型的违法事件作出宣传,使违法铺建的行为逐渐的收敛。第二,市政管线管理部门要制定科学的管理机制,通过各种政策、制度等明确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有效提高管理效果有着非常明显的意义。再次要加强市政管线已发建设、安全使用等的宣传,提高人们自觉维护市政管线安全的观念。通过电视、报纸等媒体加强宣传,加大转变观念的攻势,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管线单位办理规划手续的积极性。通过先引导后规范的方式,逐渐打开管理工作的局面。

4、加强对先进经验的学习。城市市政管线管理单位,要加强对有先进管理经验的城市学习,这样能够实现快速的提高管理效果,减少探索管理模式所走的弯路。但是在学习先进经验的时候,要在充分的了解本地管线现状、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因地制宜,通过学习先进经验,制定出适合本地市政管线的管理制度。

三、结语

市政管线管理作为一项系统工作,需要管理部门不断的提高管理人员的专业程度,进行细化管理。通过不断的壮大管理力量,提高工作效果,将工作向深度和细化延伸,真正实现城市市政管线科学规划管理的目标。

参考文献

市政管线规划范文第4篇

【关键词】市政管线;管线综合;规划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农村人口城市化的建成,促使孝感城市发展迅速,如何科学的规划各种市政管线更是困扰设计单位的难题。管线综合目的是为了合理利用城市用地,综合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城市地上、地下空间位置,避免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相关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相互矛盾和干扰,为各工程管线合理设计和规划管理提供依据。

1 孝感市城区现有市政管线综合情况及存在问题

孝感市城站路始建于九十年代初期,最初为孝感城关与孝感火车站的联络线,以交通为主,后发展为32米宽城市主干道路,各种管线也陆续配套建设,以下几方面问题表现尤为突出:

1.1 城市道路横断面布局不合理,人行道偏窄。

1.2 市政管线比较杂,相应业主也比较多。

1.3 管线施工时缺乏监督,致使管径及高程纵横交错。

1.4 管线业主单位资金实力不一致,使管线施工时间难以统一,施工质量难以保证。

1.5 架空弱电及强电线路错综复杂,严重影响城市景观。

1.6 管线之间安全距离不能满足规范要求,地下管线存在安全隐患。

以孝感市城站路为例,下图为城站路道路横断面及现状管线综合横断面:

西侧行道树、弱电架空线及路灯架空线位于同一横断面上,东侧行道树,10kv架空线及路灯也位于同一横断面上,以上布置均存在安全隐患。西侧弱电架空线受控于行道树的高度,造成行道树须年年修剪,否则风吹树摇,架空电缆容易拉断。东侧受10kv线路的影响,道路均不能采用路灯照明,只能安装低杆庭院灯,灯杆高度及照度均不能满足城市道路照明要求,严重影响行车安全。

由于城站路是一条改造拓宽道路,两侧建筑物根本没有后退红线,有的建筑物甚至占用了道路红线,致使人行道偏窄。管线敷设时,管道与管道之间以及管道与行道树、建筑物之间安全距离不能满足《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范》的要求。

道路配套时,除给水排水可以由政府统一组织施工外,其它管线业主必须首先征得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才能拨款施工,造成道路路面刚改造完毕,管线施工又开始开挖,老百姓戏称为“拉链式”道路,既增加工程造价,又影响城市景观。

2 孝感市新建道路市政管线综合规划设计

城市道路管线包括:给水管道、排水管道(雨水、污水管道)、电力管道、弱电管道、热力管道、燃气管道等、其中弱电管道包括电信管道、联通管道、网通管道、铁通管道,有线电视管道及交通信号灯、监控系统等管道。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地下敷设时的排列顺序和工程管线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及最小垂直净距;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地下敷设时的最小覆土深度和在架空敷设时管线及杆线的平面位置及周围建(构)筑物、道路、相邻工程管线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和最小垂直净距。

编制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设计时,当工程管线竖向位置发生矛盾时,宜按以下规定处理:压力管让重力自流管线,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

工程管线在道路下敷设时,从道路红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的次序,应根据工程管线的性质、埋设深度等确定。布置次序为:电力管道、电信管道、燃气配气管道、给水配水管道、热力干管、燃气输气管、给水输水管、雨水排水管、污水排水管。

管线综合规划实例:孝感市东城区纵2#路道路红线宽度为25米,其中间为15米宽车行道,两侧各为5米宽人行道,各种管线布置如下图所示:

2.1 管线从东至西排列顺序为:电力管道、给水管道、路灯(行道树)管道、污水管道、雨水管道、路灯(行道树)管道、燃气管道及电信管道。

2.2 强电、弱电分别布置在道路两侧,原则上电力线路布置在道路的东(南)侧,弱电线路布置在道路的西(北)侧。

2.3 东侧电力管线布置在道路外侧,给水管线布置在道路内侧。因为给水管管径较小(DN300),相应的检查井占用空间小,又便于消火栓支管接出至东侧行道树旁。电力管线尽管管径不大(DN100~DN200),但埋设电力管线较多,电缆井内电缆往往还留有一定的裕量,要求电缆井空间较大,大型电缆井宽度通常达到3.0米左右,规划将电力电缆管放在外侧可充分利用建筑后退红线距离,保证电力管道与其它管道之间的安全距离。

2.4 西侧燃气管道布置在道路内侧,通信管道布置在道路外侧。因为燃气管道管径较小(DN100~DN200),管道闸阀占用空间较小,配气支管更容易横穿电信管道。弱电管道较多,单位之间又不同意共用人孔或手孔,造成在同一断面上人孔较多,占用较大的城市道路空间,将通信管道放在外侧,可使通信管道人孔或手孔充分利用建筑物后退红线。

3 综合管沟的规划设计

3.1 综合管沟的定义

所谓“综合管沟”即是在城市地下建一隧道空间,将各种能够集中放在一起的管线敷设于隧道中间。

3.2 宜建造综合管沟的地段

3.2.1 交通运输繁忙或工程管线设施较多的机动车道、城市主干道以及兴建地下铁道、立体交叉等工程地段。

3.2.2 不宜开挖路面的路段。

3.2.3 广场或主要道路的交叉处。

3.2.4 需同时敷设两种以上管线及多回路电缆的道路。

3.2.5 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叉处。

3.2.6 道路宽度难以满足直埋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

3.3 国外、国内综合管沟建设情况:

综合管沟于十九世纪发源于欧洲,最早是在圆形排水管内装设自来水、通信等管道。早期的综合管沟由于多种管线共处一室,且缺乏安全检测设备,容易发生意外,因此综合管沟的发展受到极大的限制。

日本最早于1926年开始了千代田综合管沟的建设。日本东京的新宿淀桥采用了净空宽9.5米,高5.8米的综合管沟,并将管沟分成3个小室:电力、电信分为一室;煤气及配气管道为一室;上水及配水管道为一室。

英国伦敦建造了2.26米×2.29米的马鞍形管沟,并将电力、路灯、电信、给水及煤气管全部敷设于管沟内,排水管道单独敷设。法国巴黎建造了圆形综合管沟,并在圆形管沟周边敷设各种支架,分别将不同管线敷设于支架上。

国内的综合管沟一般均采用矩形。各种管径较小的管线如电力、通信等均采用支架敷设。各种大管径如给水、排水管均采用混凝土支墩敷设。

综合管沟可以节约城市地下空间;便于管道增容、更换或维修,避免城市道路重复开挖;可以减少土壤和地下水对直埋管线的腐蚀;减少了道路杆柱及各种管线的检查井,优美了城市景观。

综合管沟的缺点为:工程投资较大;如果检测设备不到位,容易发生危险;各类管线主管单位不同,统一管理难度较大。

综合管沟在我国的建设也有一些成功的范例,技术上已成熟,运行十分可靠,这些均为建设综合管沟提供了有力的技术保障。孝感市作为中等城市,受经济条件制约,综合管沟建设也相对滞后,建议孝感市在经济条件允许情况下可以适当建设综合管沟。

4 结语

城市地下各类管线是一个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是城市经济命脉的生命保障。管线综合设计仅仅是基础和前提条件,更重要的是规范管理。只有准确地掌握地下管线资料,才能科学合理地布置好城市道路下错综复杂的各种管线,为城市的发展预留宝贵的地下空间。

市政管线规划范文第5篇

关键词:管线综合规划 管位 小管沟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及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市道路下的市政管线也日益复杂。由于各市政管线未能和道路同步施工,城市道路二次开挖现象非常严重,不但影响人们的日常生活,也造成了人力、物力的浪费。如何宏观控制及管理这些市政管线一直是困扰设计单位及业主的难题。

国外及国内某些城市利用综合管沟来解决这一难题。这种做法对交通特别繁忙、不允许随时开挖及地下空间特别狭小路段尤其有利,但是综合管沟也有弊端:一次性投资大,各管线的 主管单位不同而很难协调,管沟内部的通风、防火、排水等问题很难妥善处理且其断面尺寸也很难预测。鉴于以上问题及结合南方城市的特点,作者认为在一般城市道路下可不设管沟,而是通过合理安排管位、合理控制管线标高、性质类同管线做成小管沟等方法来解决这一问题。

1 3种道路形式的管位布置

目前城市道路较典型的有3种(24m、42m和60m宽),其中24m宽道路只有车行道和人行道,无快、慢车道之分;而42m宽道路有快、慢车道及人行道之分;60m宽道路分快、慢车道及人行道,且中间分隔带较宽。《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89)(以下简称《规范》)规定:道路红线宽度超过30m的城市干道宜两侧布置给水配水管线和燃气配气管线;道路红线超过50m的道路城市干道应在道路两侧布置排水管线。笔者通过工程实践及进行经济比较后建议45m以下道路不必分两侧设给水及燃气管线,这一方面是为了减少管线数量,另一方面分两侧设给水及燃气管线虽然避免了管道横穿道路,使街坊预留管投资减少,但却造成主管投资增加,其综合造价至少增加20%,同时使管道的管理维修负担增加。因此,前两种形式道路宜单侧布置管线,而后一种形式道路应采用双管线布置。

1.1 24m宽道路

24m宽道路的管位布置见图1。

由于雨、污水管管径较大且埋深较深,故将其布置于车行道下,又遵循江南一带城市的习惯做法(雨水管布置于道路的西、北侧,污水管布置于道路的东、南侧),将雨水管定位于离道路中心线西、北侧2.0m的位置,而污水管设置于离道路中心线东、南侧2.0m的位置。给水管管径小、埋深浅且是压力管道,检修频率高,一般设于人行道下且便于消火栓的设置,因此将给水管布置于距人行道侧2.0m的位置。由于通讯公司较多,又有各自的电信管,若各走各的管位势必使管线综合规划与管理更为复杂。笔者通过借鉴某些工程实践经验认为,既然电讯管及有线电视管线均为传输信号之用,埋深均较浅,因此将所有电讯管和有 线电视做成小管沟形式,见图2。

设计综合电讯管沟前,各电信及有线电视主管部门应协调好资金、管理等有关事项,并预测各部门所需孔数。若4孔数不够则可将管沟加大尺寸,但一般将管沟宽度控制在1.5m以内( 含基础宽度)以便控制管位,管沟深控制在0.60m以内(含基础深),管沟覆土按规范取0.70m,这样电讯管沟深<1.30m。考虑到管线施工时相互影响,电讯管沟与其他管线水平净距离至少为2.0m。南方城市热力管较少,一般将其高架设置,但现在普遍认为高架设置不甚美观,因此将热力管除过交叉路口埋设于地下外,其他均转为地面敷设(道路绿化分隔带下)。热力管离地面净距以满足管道基础和保温施工要求为原则,其两侧种植低矮灌木以改善观感,这样既不妨碍美观又便于热力管的检修、维护。由此可见,24m宽道路由于没有绿化分隔带,设热力管较为勉强,一般避免在该路下设置。煤气管及电力管沟均设于人行道下,为了避免煤气管泄漏与电火花接触引起火灾,此两种管线应设在不同侧人行道下。

1.2 42 m宽道路 

4 m宽道路布置见图3。

一般业主均不愿将雨、污水管设置于快车道下,而愿设于非机动车道下,其原因在于下水管易堵塞且需经常清通而影响交通,若将雨水管分两根设于慢车道下又会带来雨、污水管的间距问题。按照上海市《市政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DBJ08-220-96)中的同沟槽施工方法,一般在4.5m的慢车道才可勉强安排下雨、污管线。另外,电讯管沟深一般为1.3m,因此将煤气管、给水管覆土控制在1.4m左右,江南一带大多数城市污水主管埋深均达到 甚至超过6.0m,按“大路埋大管”原则,42m宽道路的雨、污水管均为主干管,因此笔者认为应将雨、污水管道安排在快车道下,另外通过加大管道坡度、提高管道内水流速度来保证管道施工质量以减少管道维修频率。这样,又可将慢车道留给其他管线作通道,热力管则设置于中间分隔带下。

1.3 60m宽道路 

60m宽道路的管位布置见图4。

这种道路一般为景观道路,两旁建筑均后退道路红线一定距离,而将该范围用作绿化带。《规范》要求这种道路的给水、排水、燃气采用双管线布置。

以上管位布置均针对沥青路面而言,若路面为水泥板块白色路面,为了避免破坏板块的整体性和板块受力时造成应力集中而使板块出现裂缝,将检查井布置在板块正中或齐缝式布置来 适当调整管位。

2 管线高程控制

合理安排好各管线平面位置后还应合理控制各管线高程。一般来说,从上至下管线顺序依次为电力管(沟)、电讯管(沟)、煤气管、给水管、热力管、雨水管、污水管。电力管(沟)一般深为1.2m左右,电讯管沟深为1.3m,因此将煤气管、给水管覆土控制在1.4m左右,而将雨、污水管覆土控制在1.5m左右,即可在高程上使各管线基本相互错开。若管线在高程上相碰,则遵守“压力管让重力管、小管径让大管径、支管让干管”的原则。

转贴于 3 管线间距控制

《规范》规定,一般市政管线之间的最小垂直净距为0.15m,个别管线如电力管沟与其他管线最小垂直净距为0.50m,这在实际工程操作时很难做到。一般管线净距>0时即可施工,《上海市排水管道通用图》在排水管道之间净距大于零且小于管道基础厚度的情况下采用管道混凝土方包加固,因此在市政管线综合规划时,除电力管线同热力及燃气管交叉时最小垂直净距争取控制在0.5m外,其他管线综合规划时的管线最小垂直净距>0即可。在实际工程设计或施工时有些管线很难避开,如雨、污管线因受各因素制约而无法相互错开则做成交叉井形式,将污水管线直接穿过交叉井,而雨水管线在井中断开(见图5)。

对于小管径压力管线与重力管线交叉无法避开时,可采用4个45°弯头绕开(见图6)。

若该压力管为给水管且从重力管上方走行而覆土不够时,可从排水管下方走,但给水管须做钢套管以免水质污染。

市政管线规划范文第6篇

关键词:市政工程;管线综合规划; 管位

近20 年来,我国城市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所需各类市政管线必将日渐增多,且未能和道路同步施工,城市道路二次开挖现象非常严重,不但影响人们的日常生活,造成交通堵塞,也造成了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如何宏观控制及管理市政管线一直是困扰设计单位和业主的难题。

1、3种道路形式的管位布置

目前城市道路较典型的有 3 种( 24 m、42 m 和60 m 宽) , 其中 24 m 宽道路只有车行道和人行道,无快、慢车道之分; 而 42 m 宽道路有快、慢车道及人行道之分; 60 m 宽道路分快、慢车道及人行道, 且中间分隔带较宽。5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6( GB50289―89) ( 以下简称5规范6) 规定: 道路红线宽度超过 30 m 的城市干道宜两侧布置给水配水管线和燃气配气管线; 道路红线超过 50 m 的道路城市干道应在道路两侧布置排水管线。笔者通过工程实践及进行经济比较后建议 45 m 以下道路不必分两侧设给水及燃气管线, 这一方面是为了减少管线数量, 另一方面分两侧设给水及燃气管线虽然避免了管道横穿道路, 使街坊预留管投资减少, 但却造成主管投资增加, 其综合造价至少增加 20% , 同时使管道的管理维修负担增加。因此, 前两种形式道路宜单侧布置管线, 而后一种形式道路应采用双管线布置。

1.1、24 m 宽道路

24 m 宽道路的管位布置见图 1。

图 1 24 m 宽道路管位布置图

由于雨、污水管管径较大且埋深较深, 故将其布置于车行道下, 又遵循江南一带城市的习惯做法( 雨水管布置于道路的西、北侧, 污水管布置于道路的东、南侧) , 将雨水管定位于离道路中心线西、北侧2. 0 m 的位置, 而污水管设置于离道路中心线东、南侧 2. 0 m 的位置。给水管管径小、埋深浅且是压力管道, 检修频率高, 一般设于人行道下且便于消火栓的设置, 因此将给水管布置于距人行道侧 2. 0 m 的位置。由于通讯公司较多, 又有各自的电信管, 若各走各的管位势必使管线综合规划与管理更为复杂。笔者通过借鉴某些工程实践经验认为, 既然电讯管及有线电视管线均为传输信号之用, 埋深均较浅, 因此将所有电讯管和有线电视做成小管沟形式,见图 2

图 2 电信及有线电视管沟做法

设计综合电讯管沟前, 各电信及有线电视主管部门应协调好资金、管理等有关事项, 并预测各部门所需孔数。若 4 孔数不够则可将管沟加大尺寸, 但一般将管沟宽度控制在1. 5 m 以内( 含基础宽度) 以便控制管位, 管沟深控制在 0. 60 m 以内( 含基础深) , 管沟覆土按规范取 0. 70 m, 这样电讯管沟深

1.2、42 m 宽道路

42 m 宽道路布置见图 3。

图3 42 m 宽道路管位布置图

一般业主均不愿将雨、污水管设置于快车道下,而愿设于非机动车道下, 其原因在于下水管易堵塞且需经常清通而影响交通, 若将雨水管分两根设于慢车道下又会带来雨、污水管的间距问题。按照上海市5市政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程6( DBJ 08- 220- 96) 中的同沟槽施工方法, 一般在 4. 5 m 的慢车道才可勉强安排下雨、污管线。另外, 电讯管沟深一般为 1. 3 m, 因此将煤气管、给水管覆土控制在1. 4 m 左右, 江南一带大多数城市污水主管埋深均达到甚至超过 6. 0 m, 按/ 大路埋大管0原则, 42 m宽道路的雨、污水管均为主干管, 因此笔者认为应将雨、污水管道安排在快车道下, 另外通过加大管道坡度、提高管道内水流速度来保证管道施工质量以减少管道维修频率。这样, 又可将慢车道留给其他管线作通道, 热力管则设置于中间分隔带下。

1.3 60 m 宽道路

60 m 宽道路的管位布置见图 4。

图 4 60 m 宽道路管位布置图

这种道路一般为景观道路, 两旁建筑均后退道路红线一定距离, 而将该范围用作绿化带。5规范6要求这种道路的给水、排水、燃气采用双管线布置。以上管位布置均针对沥青路面而言, 若路面为水泥板块白色路面, 为了避免破坏板块的整体性和板块受力时造成应力集中而使板块出现裂缝, 将检查井布置在板块正中或齐缝式布置来适当调整管位。

2、管线高程控制

合理安排好各管线平面位置后还应合理控制各管线高程。一般来说, 从上至下管线顺序依次为电力管( 沟) 、电讯管( 沟) 、煤气管、给水管、热力管、雨水管、污水管。电力管( 沟) 一般深为 1. 2 m 左右, 电讯管沟深为 1. 3 m, 因此将煤气管、给水管覆土控制在 1. 4 m 左右, 而将雨、污水管覆土控制在 1. 5 m 左右, 即可在高程上使各管线基本相互错开。若管线在高程上相碰, 则遵守/ 压力管让重力管、小管径让大管径、支管让干管0的原则。

3、管线间距控制

《规范》规定, 一般市政管线之间的最小垂直净距为 0. 15 m, 个别管线如电力管沟与其他管线最小垂直净距为 0. 50 m, 这在实际工程操作时很难做到。一般管线净距> 0 时即可施工, 5上海市排水管

道通用图6在排水管道之间净距大于零且小于管道基础厚度的情况下采用管道混凝土方包加固, 因此在市政管线综合规划时, 除电力管线同热力及燃气管交叉时最小垂直净距争取控制在 0. 5 m 外, 其他

管线综合规划时的管线最小垂直净距> 0 即可。在实际工程设计或施工时有些管线很难避开, 如雨、污管线因受各因素制约而无法相互错开则做成交叉井形式, 将污水管线直接穿过交叉井, 而雨水管线在井

中断开( 见图 5) 。

对于小管径压力管线与重力管线交叉无法避开时, 可采用 4 个 45b弯头绕开(见图 6) 。

若该压力管为给水管且从重力管上方走行而覆土不够时, 可从排水管下方走, 但给水管须做钢套管以免水质污染。

市政管线规划范文第7篇

关键词:建筑;市政;给排水;工程;管线综合

中图分类号:TU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管线综合在工程实践中的意义 风管、水管、电缆桥架是我院几个专业分别设计的,由于设计周期的紧迫,院内各专业之间只能通过协调进行大体的空间分配,来不及对每一处集中多种管线的空间进行详细地划分。管线综合图涉及了建筑结构设备电气各个专业,不是某一个专业可以独立完成的,它不属于设计院施工图的设计范围。但是作为建设单位,往往关心下列问题:如果层高不变,吊顶下的净空能否再提高一些?在满足某一净空要求的条件下,可否把层高降低一些以节省投资?作为施工总包单位,常常关心如何协调各分包单位的施工程序,谁先干,谁后干,各种管线的空间位置怎样予以合理分配? 以往,有的工程由于未做管线综合布置,工地上出现了个别分包抢先施工,使后施工的工种无法进行施工的被动现象,以至于不得不进行重复劳动:装上去再拆下来,拆下来再装上去。结果浪费了材料,拖延了工期,影响了质量。怎样解决这些问题?要靠管线综合。有了管线综合图,建设单位更利于正确决策,施工单位更方便组织施工,监理单位更易于三大控制,使用单位更便于维修管理。因此,管线综合在通信和智能建筑工程中具有特殊的作用和意义。

工程管线综合的目的就是在充分搜集各项资料后,在满足各类管线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统一安排、相互协调、合理解决工程管线各建设阶段中的矛盾,使各管线规划、设计、施工和建成后的管理、维护有条不紊地进行。管线分类市政工程管线按功能可分为:给水管道:包括生活给水、消防给水、饮用给水等管道。排水管渠:包括生活污水、废水管道、雨水、小区周边的排洪、截洪等管渠。中水管道:包括中水原水及中水供水管道。电力线路:包括高压输电、生活用电等线路。弱电线路:包括电话、报警、广播、闭路电视等线路。热力管道:包括热水、蒸汽等管道,又称供热管道。燃气管道:包括人工煤气、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等管道。其他管道:网线等。

市政的管道一般采用地下埋设,地下埋设又可分为沟内埋设和地下直埋等。市政管道按埋设深度分为浅埋和深埋。覆土厚度小于1.5m 的管道称为浅埋。我国南方土壤的冰冻线浅,对给水、排水、燃气等管道没有影响,而热力管,电力电缆等也不受冰冻的影响,均可浅埋。若管道覆土厚度超过1.5m 则为深埋。我国北方的土壤冰冻线较深,为避免土壤冰冻对水管和含有水分的其他管道形成冰冻威胁,必须深埋。市政管道按管内压力情况分为压力管道和重力管道2 类。给水管、燃气管、热力管等一般为压力输送,属于压力管道;排水管道大都利用重力自流方式,属于重力管道。

2 管线综合布置

2.1 布置原则和规定

市政管线综合规划、设计时应结合城市道路网规划,在不妨碍工程管线正常运行、检修和合理占用土地的情况下,使线路短捷。工程管线应充分利用现状,当现状工程管线不能满足需要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可废弃或更换。在平原地区布置工程管线,宜避开土质松软地区、地震断裂带、沉陷区和地下水位较高的不利地带;在起伏较大的山区布置工程管线,应结合地形特点合理定线,避开滑坡危险地带和山洪峰口。

当管线竖向位置发生矛盾时,宜按下列原则处理:压力管线让重力自流管线;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新建管线让原有管线;临时性管道让永久性管道。管道排列时,应注意其用途、相互关系及彼此间可能产生的影响。如污水管应远离生活饮用水管;直流电缆不应与其他金属管线靠近,以免增加后者的腐蚀。

2.2 管线地下直接埋设

寒冷地区给水、排水、燃气等管线应根据土壤冰冻深度确定管线覆土厚度;热力、电信、电力等管线,以及除寒冷地区外的其他地区的工程管线应根据土壤性质、地面承受荷载的大小、管道接人要求确定管线的覆土厚度。工程管线的最小覆土厚度应符合规定。工程管线宜沿道路中心线平行敷设,主干管线靠近分支管线多

的一侧。工程管线应尽量布置在人行道、绿化带或非机动车道下。电信电缆、给水、燃气、污水、雨水等工程管线可布置在非机动或机动车道下。工程管线在道路上的平面位置宜相对固定,各种工程管线不应在平面位置上重叠埋设。从道路红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的顺序,应根据工程管线的性质、埋深等确定。分支管线少、埋设深、检修周期短及可燃、易燃和损坏时对建筑物基础会造成不利影响的工程管线应远离建筑物。其布置次序宜为:电力电缆、电信电缆、燃气配气、给水配水、热力干线、燃气输气、给水输水、雨水、污水管线。工程管线之间,工程管线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规定。当受某些因素限制难以满足要求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后减少其最小水平净距。

3 综合管沟敷设

在交通运输繁忙或工程管线较多的机动车道、主干道,以及配合兴建地下铁道、立体交叉等工程地段,不宜开挖路面的路段,广场或主干道的交叉处,同时敷设 2 种以上工程管线及多回路电缆的道路,道路宽度难以满足直埋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可采用综合管沟集中敷设。综合管沟内宜敷设电信电缆、低压配电电缆、给水、热力、污水及雨水排水管线。对于相互无干扰的工程管线可设在管沟的同一小室;相互有干扰的工程管线应分别设置在管沟的不同小室。电信电缆与高压输电电缆必须分开设置;给水管线与排水管线可在综合管沟的同侧设置,排水管线应布置在综合管沟的底部。我国规范规定:燃气管线不能置于综合管沟内,必须另行直埋。

综合管沟应与道路中心线平行,可布置在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或人行道下,覆土厚度根据道路施工、行车荷载、管沟结构强度及当地冰冻深度等因素综合确定。管沟内应有足够的空间供通行,检修,并有通风、照明及积水排泄等措施。采用综合管沟可避免由于敷设和维修地下管线挖掘道路而对交通和居民出行造成影响和干扰,保持路容的完整和美观。降低了路面的翻修和工程管线的维护费用,增加了路面的完整性和工程管线的耐久性,便于各种工程管线的敷设、增设、维修和管理。由于综合管沟内工程管线布置紧凑合理,有效利用了道路下的空间,节约了城市用地,减少了道路的杆柱及各工程管线的检查井、室等,保证了城市的景观。但综合管沟不便分期修建,一次投资较昂贵。由于各工程管线的主管单位不同,也不便管理。同时正确预测管线容量往往比较困难,易出现容量不足或过大,造成浪费或需在综合管沟附近再敷设地下管线的现象。在现有道路下建设时,将增加施工的难度和费用,各工程管线组合在一起也容易发生干扰事故。

参考文献

市政管线规划范文第8篇

【论文摘要】近20年来,我国城市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所需各类市政管线必将日渐增多,且未能和道路同步施工,城市道路二次开挖现象非常严重,不但影响人们的日常生活,造成交通堵塞,也造成了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如何宏观控制及管理市政管线一直是困扰设计单位和业主的难题,本文就这个问题进行了分析。

一、市政管线综合规划的设计

各类城市管线包括:电力管线、有线通讯管线、给水管、燃气管、供热管、雨水管、污水管和其他特殊管线(如轨道交通的电网、输油管、输气管、化工物料等)。

1.管线综合规划的设计内容(1)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地下敷设时的排列顺序和工程管线间的最小水平净距、最小垂直净距。(2)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地下敷设时的最小覆土深度。(3)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架空敷设时管线及杆线的平面位置及周围建(构)筑物、道路、相邻工程管线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和最小垂直净距。(4)确定城市程管线在地下敷设时管线与行道树、绿化的关系。(5)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地下敷设时与市容景观的关系。

2.管线综合规划的目的管线综合规划就是在城市道路有限断面上对各类管线综合安排、统筹规划,避免各种工程管线(城市道路交通、城市环境、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电力工程、燃气工程、电信工程、防洪工程、人防工程、供热工程等)在平面和竖向空间位置上的互相冲突和干扰,保证城市功能的正常运转。

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要综合安排,发现并解决各项工程管线在规划设计中存在的矛盾,使之在用地空间占有合理位置,以指导下阶段单项工程设计,并为工程管线施工及规划管理工作创造有利条件,使得规划更趋科学、合理。

3.目前管线综合规划设计中存在的问题从设计图纸方面来说,目前多数的管线综合图纸除了给排水管道的设计满足深度要求外.其余管线的设计内容只有简单的平面布置和道路交叉口的管线交叉竖向设计,其他相关的技术指标没有反映出来。

从专业分工方面来说,由于在各类管线的规划设计中,给排水专业的设计与道路专业的设计关系最密切,负责管线综合平衡设计的专业人员多数为给排水专业的设计人员。由于一些设计院的技术人员配备或专业分工的原因,会由其他专业人员负责,如果缺乏系统的培训,所得出的管线规划成果就会存在着深度不够的问题。有些设计单位没有做到合理的分工,并不是各专业人员完全负责自己的专业管线规划设计与更新,一些规模较大、较为复杂的规划设计需要比较长的工作时间,在此期间,专业管线的设计会有不断的变化,包括现场管线的情况和设计方案调整,如果不能做到各个专业的及时更新,往往会出现管线综合规划成果不是最新的情况。

4.管线综合规划的新方式

(1)优化管线的布置方式大多数的管线综合规划设计中都是采用地下管线直埋的形式,此外还可以根据规划范围内的交通运输繁忙或工程管线设施较多的机动车道、城市主干道以及配合兴建地下铁道、立体交叉、不宜开挖路面、广场或主要道路的交叉处的实际情况,采用综合管沟的设计。它避免了由于传统市政管线直埋敷设因维修或扩容而导致道路重复开挖的弊病。同时由于管线不接触土壤和地下水,因此避免了土壤对管线的腐蚀,延长了管线的使用寿命。更重要的是它为城市宝贵的地下空间资源得以综合利用,为城市的发展预留了宝贵的地下空间。

(2)统一规定各专业管材颜色在新的规划区内.由于现状管线较老城区和旧有道路的数量少,而且敷没简单,多数不满足规划容量的要求。所以在新区的管线规划没计以新建管道的设计为主。建议新区的管线综合规划中应统一各专业管材的颜色(塑料管)或标记(其它刚性管).便于以后管线的维修、管理和迁移。

(3)加强与各类管线专业公司的协调在管线规划中,除给水、雨水和排水工程属市政工程,一并与道路一起施i:外,其余管线分别由不同的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和实施,所以这管线的总体规划和专业规划都掌握在他们手里,同时由于市场竞争的问题,作为普通的规划设计单位是很难收集到这些规划资料的,只能大致了解情况。为了使得设计院所做的管线规划与管线单位的专业规划相符,我们可以在道路和各管线方案设计稳定后.通过设计人与相关管线单位进行协调沟通解决问题。

二、综合管沟的规划设计

1.综合管沟的定义所谓综合管沟,就是“地下城市管道综合走廊”,即在城市地下建造一个隧道空间,将市政、电力、通讯、燃气、给排水等各种管线集于一体,设有专门的检修口、吊装口和监测系统,实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和管理。

2.综合管沟的类型

(1)干线综合管沟干线综合管沟一般设置于机动车道或道路中央下方,主要输送原站管线(如自来水厂、发电厂、燃气制造厂等)到支线综合管沟,其一般不直接服务沿线地区。干线综合管沟主要收容的管线为电力、通讯、自来水、燃气、热力等管线,有时根据需要也将排水管线收容在内。在干线综合管沟内,电力从超高压变电站输送至一、二次变电站,通讯主要为转接局之问的信号传输,燃气主要为燃气厂至高压调压站之间的输送。干线综合管沟的断面通常为圆形或多格箱形,综合管沟内一般要求设置工作通道及照明、通风等设备。

(2)支线综合管沟支线综合管沟主要负责将各种供给从干线综合管沟分配、输送至各直接用户。其一般设置在道路的两旁,收容直接服务的各种管线。支线综合管沟的断面以矩形断面较为常见,一般为单格或双格箱形结构。综合管沟内一般要求设置工作通道及照明、通风等设备。

(3)缆线综合管沟缆线综合管沟主要负责将市区架空的电力、通讯、有线电视、道路照明等电缆收容至埋地的管道。缆线综合管沟一般设置在道路的人行道下面,其埋深较浅,一般在1.5米左右。缆线综合管沟的断面以矩形断面较为常见.一般不要求设置工作通道及照明、通风等设备,仅增设供维修时片j的工作手孔即可。

(4)干支线混和综合管沟干支线混和综合管沟在干线综合管沟和支线综合管沟的优缺点的基础上各有取舍,一般适用于道路较宽的城市道路。

3.综合管沟设计原则综合管沟工程的建设应符合“将城市规划、建筑、社会与经济发展、城市景观、技术、基础设施、道路交通等方面尽早地、有效地统一起来”的原则和目标。

在以下情况,工程管线宜采用综合管沟集中敷设:(1)交通运输繁忙或工程管线设施较多的机动车道、城市主干道以及配合兴建地下铁道、立体交叉等工程地段。(2)不宜开挖路面的路段。(3)广场或主要道路的交叉处。(4)需同时敷设两种以上工程管线及多回路电缆的道路。(5)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叉处综合管沟工程应结合道路交通和各类市政公用事业管线的专业规划进行设置。综合管沟工程的管线,应符合各主管部门制定的维修管理要求。综合管沟的断面布置在满足维修管理要求的基础上,应尽量紧凑,以充分体现经济合理。综合管沟应适当考虑各类管线分支、维修人员和设备材料进出的特殊构造接。综合管沟需考虑设置供配电、通风、给排水、照明、防火、防灾、报警系统等配套没施系统。综合管沟的土建结构及附属设施应配合道路工程一次建设到位,所纳入的各类公用管线可按地区发展逐步敷设。为了减少工程投资,节约道路下部地下空间,综合管沟均考虑布置在道路的单侧,同时,在道路建设的同时,预留足够的进入地块的各类管线过路管。

市政管线规划范文第9篇

【论文摘要】近20年来,我国城市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所需各类市政管线必将日渐增多,且未能和道路同步施工,城市道路二次开挖现象非常严重,不但影响人们的日常生活,造成交通堵塞,也造成了人力、物力、财力的浪费。如何宏观控制及管理市政管线一直是困扰设计单位和业主的难题,本文就这个问题进行了分析。

一、市政管线综合规划的设计

各类城市管线包括:电力管线、有线通讯管线、给水管、燃气管、供热管、雨水管、污水管和其他特殊管线(如轨道交通的电网、输油管、输气管、化工物料等)。

1.管线综合规划的设计内容(1)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地下敷设时的排列顺序和工程管线间的最小水平净距、最小垂直净距。(2)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地下敷设时的最小覆土深度。(3)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架空敷设时管线及杆线的平面位置及周围建(构)筑物、道路、相邻工程管线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和最小垂直净距。(4)确定城市程管线在地下敷设时管线与行道树、绿化的关系。(5)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地下敷设时与市容景观的关系。

2.管线综合规划的目的管线综合规划就是在城市道路有限断面上对各类管线综合安排、统筹规划,避免各种工程管线(城市道路交通、城市环境、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电力工程、燃气工程、电信工程、防洪工程、人防工程、供热工程等)在平面和竖向空间位置上的互相冲突和干扰,保证城市功能的正常运转。

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要综合安排,发现并解决各项工程管线在规划设计中存在的矛盾,使之在用地空间占有合理位置,以指导下阶段单项工程设计,并为工程管线施工及规划管理工作创造有利条件,使得规划更趋科学、合理。

3.目前管线综合规划设计中存在的问题从设计图纸方面来说,目前多数的管线综合图纸除了给排水管道的设计满足深度要求外.其余管线的设计内容只有简单的平面布置和道路交叉口的管线交叉竖向设计,其他相关的技术指标没有反映出来。

从专业分工方面来说,由于在各类管线的规划设计中,给排水专业的设计与道路专业的设计关系最密切,负责管线综合平衡设计的专业人员多数为给排水专业的设计人员。由于一些设计院的技术人员配备或专业分工的原因,会由其他专业人员负责,如果缺乏系统的培训,所得出的管线规划成果就会存在着深度不够的问题。有些设计单位没有做到合理的分工,并不是各专业人员完全负责自己的专业管线规划设计与更新,一些规模较大、较为复杂的规划设计需要比较长的工作时间,在此期间,专业管线的设计会有不断的变化,包括现场管线的情况和设计方案调整,如果不能做到各个专业的及时更新,往往会出现管线综合规划成果不是最新的情况。

4.管线综合规划的新方式

(1)优化管线的布置方式大多数的管线综合规划设计中都是采用地下管线直埋的形式,此外还可以根据规划范围内的交通运输繁忙或工程管线设施较多的机动车道、城市主干道以及配合兴建地下铁道、立体交叉、不宜开挖路面、广场或主要道路的交叉处的实际情况,采用综合管沟的设计。它避免了由于传统市政管线直埋敷设因维修或扩容而导致道路重复开挖的弊病。同时由于管线不接触土壤和地下水,因此避免了土壤对管线的腐蚀,延长了管线的使用寿命。更重要的是它为城市宝贵的地下空间资源得以综合利用,为城市的发展预留了宝贵的地下空间。

(2)统一规定各专业管材颜色在新的规划区内.由于现状管线较老城区和旧有道路的数量少,而且敷没简单,多数不满足规划容量的要求。所以在新区的管线规划没计以新建管道的设计为主。建议新区的管线综合规划中应统一各专业管材的颜色(塑料管)或标记(其它刚性管).便于以后管线的维修、管理和迁移。

(3)加强与各类管线专业公司的协调在管线规划中,除给水、雨水和排水工程属市政工程,一并与道路一起施I:外,其余管线分别由不同的主管部门进行管理和实施,所以这管线的总体规划和专业规划都掌握在他们手里,同时由于市场竞争的问题,作为普通的规划设计单位是很难收集到这些规划资料的,只能大致了解情况。为了使得设计院所做的管线规划与管线单位的专业规划相符,我们可以在道路和各管线方案设计稳定后.通过设计人与相关管线单位进行协调沟通解决问题。

二、综合管沟的规划设计

1.综合管沟的定义所谓综合管沟,就是“地下城市管道综合走廊”,即在城市地下建造一个隧道空间,将市政、电力、通讯、燃气、给排水等各种管线集于一体,设有专门的检修口、吊装口和监测系统,实施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建设和管理。

2.综合管沟的类型

(1)干线综合管沟干线综合管沟一般设置于机动车道或道路中央下方,主要输送原站管线(如自来水厂、发电厂、燃气制造厂等)到支线综合管沟,其一般不直接服务沿线地区。干线综合管沟主要收容的管线为电力、通讯、自来水、燃气、热力等管线,有时根据需要也将排水管线收容在内。在干线综合管沟内,电力从超高压变电站输送至一、二次变电站,通讯主要为转接局之问的信号传输,燃气主要为燃气厂至高压调压站之间的输送。干线综合管沟的断面通常为圆形或多格箱形,综合管沟内一般要求设置工作通道及照明、通风等设备。

(2)支线综合管沟支线综合管沟主要负责将各种供给从干线综合管沟分配、输送至各直接用户。其一般设置在道路的两旁,收容直接服务的各种管线。支线综合管沟的断面以矩形断面较为常见,一般为单格或双格箱形结构。综合管沟内一般要求设置工作通道及照明、通风等设备。

(3)缆线综合管沟缆线综合管沟主要负责将市区架空的电力、通讯、有线电视、道路照明等电缆收容至埋地的管道。缆线综合管沟一般设置在道路的人行道下面,其埋深较浅,一般在1.5米左右。缆线综合管沟的断面以矩形断面较为常见.一般不要求设置工作通道及照明、通风等设备,仅增设供维修时片j的工作手孔即可。

(4)干支线混和综合管沟干支线混和综合管沟在干线综合管沟和支线综合管沟的优缺点的基础上各有取舍,一般适用于道路较宽的城市道路。

3.综合管沟设计原则综合管沟工程的建设应符合“将城市规划、建筑、社会与经济发展、城市景观、技术、基础设施、道路交通等方面尽早地、有效地统一起来”的原则和目标。

在以下情况,工程管线宜采用综合管沟集中敷设:(1)交通运输繁忙或工程管线设施较多的机动车道、城市主干道以及配合兴建地下铁道、立体交叉等工程地段。(2)不宜开挖路面的路段。(3)广场或主要道路的交叉处。(4)需同时敷设两种以上工程管线及多回路电缆的道路。(5)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叉处综合管沟工程应结合道路交通和各类市政公用事业管线的专业规划进行设置。综合管沟工程的管线,应符合各主管部门制定的维修管理要求。综合管沟的断面布置在满足维修管理要求的基础上,应尽量紧凑,以充分体现经济合理。综合管沟应适当考虑各类管线分支、维修人员和设备材料进出的特殊构造接。综合管沟需考虑设置供配电、通风、给排水、照明、防火、防灾、报警系统等配套没施系统。综合管沟的土建结构及附属设施应配合道路工程一次建设到位,所纳入的各类公用管线可按地区发展逐步敷设。为了减少工程投资,节约道路下部地下空间,综合管沟均考虑布置在道路的单侧,同时,在道路建设的同时,预留足够的进入地块的各类管线过路管。

市政管线规划范文第10篇

关键词:市政;综合;设计

中图分类号:TU99 文献标识码:A

引言:市政工程管线综合设计是市政工程设计的一项重要内容,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地下管线越来越拥挤,道路下面敷设的管线越来越多。我经常遇到很多问题:正在施工的某种管线与其他管线相互阻碍,挤压。工程的变更、工期拖后并且费工费料,造成浪费。也有些市政改扩建工程或续建工程.由于缺乏市政管线综合设计资料,盲目施工,损坏了其他管线,造成了设备或人身重大伤亡事故.因此,在市政工程建设中,工程管线综合设计是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一项好的市政工管线综合设计,可以使地下管线更加合理,有效利用路面以下空间,缩短工期,节省工程投资,创造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进行工程管线综合设计以前,必需首先具有完整的各个专业系统规划及现状资料。

各类城市管线包括:电力管、有线通讯管、给水管、燃气管、供热管、雨水管、污水管和其他特殊管线(如轨道交通的电网、输油管、输气管、化工物料等)。

1.市政管线综合规划设计原则

市政管线综合规划设计内容,就是规划各种管线在各道路红线内的平面布置及在各个路段的规定埋深,在交叉处要作专门设计,以避免碰撞,合理穿越;在各路段留有支管或分支电缆穿越空间.为了方便交叉口设计,把道路断面归纳为几种标准断面,作出道路标准断面管线布置图,图上清楚显示了该道路一般情况下各种管线、电缆的平面及空间位置,从而为交叉口设计做好了准备.市政管线的综合规划设计,应将道路绿化、停车场、广场、消防、交通信号等一并考虑.

2.管线综合规划的设计内容

①城市综合管线一定要确定在地下敷设时工程管线和排列顺序的最小垂直净距、小水平净距。

②地下敷设城市工程管线确定最小的覆土深度

③在架空敷设杆线的平面位置及架空敷设时管线和周围建(构)筑物、道路、时相邻工程管线间的最小垂直净距及最小水平净距。

④在架空敷设时管线行道树与绿化的关系确定城市工程管线。

⑤在地下敷设时确定城市工程管线与市容景观的关系。

3.管线综合规划的目的

在城市道路有限断面上管线综合规划就是对各类管线统筹规划和综合安排,避免各种工程管线(城市道路交通、给水工程、城市环境、排水工程、燃气工程、防洪工程、电力工程、电信工程、人防工程、供热工程等)在竖向空间和平面位置上的干扰和互相冲突,维持城市功能的正常运作。

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就是发现和解决各项工程管线在规划设计中存在的问题与矛盾,综合安排用地空间上占有合理位置及下阶段单项工程设计。使得规划在科学合理的安排下为工程管线施工及规划管理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4.管线规划设计同和规划衔接问题

4.1市政综合管线规划是在总规、分规的基础上编制的同总体规划和分区规划的衔接上,对上一层次规划的分析解读和研究。作为市政综合管线规划编制的前提是对规划区的发展目标、人口、用地、路网、市政设施等要充分了解并根据需要做以下几点的分析研究:①要想合理地安排市政综合管线就必须通过深入的分析了解规划区的发展目标、人口、用地等。充分了解规划区的发展对市政综合管线的各种需求分析。

②市政综合管线发展潜力的分析研究。可以说是市政综合管线一种资源,但任何一种资源都不可能无限量地发展。市政综合管线也不例外因此,为了使其对规划区的发展起到一个反馈的作用,就必须通过分析和研究市政综合管线的发展潜力达到资源利用率最大化。

③市政综合管线的片区协调发展和潜力的研究。为了市政综合管线规划编制合理化,避免市政综合管线的发展潜力对规划区的发展产生制约和影响。所以对市政综合管线的片区协调发展和潜力的研究是必不可少的。只有通过调查结果将两者有序的结合,市政综合管理规划编制才会趋于合理化。

4.2市政综合管线及详细规划的衔接

市政综合管线各组团详细规划在编制时间与编制单位上存在一些差异。这些差异对市政综合管线及详细规划的衔接在不同程度上会产生不同影响。如市政设施重复安排及不足;道路路网及管线衔接不上;竖向标高不统一等等。例如以上这些市政道路管线与详细规划之间的衔接可能会出现问题。城市市政综合管线规划在编制各个详细规划过程中有必要对其进行整理以适应城市市政综合管线规划。

4.3市政综合管线与各个市政专项规划的衔接

在市政专项规划的框架基础上进行编制应对各个市政的专项的研究与规划进行解读并合理的判断。并且要对管线综合方面进行考虑,合理安排各类管线的位置。市政专项规划有道路、竖向、防洪、给水、排水、电力和燃气等专项规划。

5.专业规划设计

道路网络规划设计是各市政专业系统规划设计的基础.道路规划是在交通量调查资料和该区域发展规划的前提下进行的.

5.1雨、污水规划设计

5.1.1汇水面积的划分

根据道路两侧区域地面高程和设计需要,可以划分若干自然汇水区域.根据各区域地面排水的自然流向,确定最终排水流向.一般来讲,应尽量避免兴建泵站,以节约建设和运行费用.

5.1.2管网规划

根据道路两侧区域的具体情况,划分几个排放区域,确定排放点.进一步调查排放点水文资料如河底高程及最高水位等.以排放点高程为基准点,反向推算至规划区域,可以确定干管,支管的管径、流量、坡度等.当然管径和坡度确定时,必须考虑能够满足相应排水设计规范要求.

5.2供水管网

树枝状管网投资少,构造简单,易造成“死水”.环状管网投资较大,供水可靠.实际给水规划中,主要供水区或主干管采用环状网,其他区域采用枝状网.个别重要用户也要环网供水.平行干管间宜设联络管.

5.3供热、燃气、电力管网规划

由各专业设计单位确定管网负荷及各参数;确定管网敷设主线及支线的规划。

5.4 路灯规划

路灯规划包括路灯高压规划和路灯低压规划

5.5有线电视、电信规划

做好有线电视、电信规划,首先要清楚现状.了解本地区或本市发展规划.本规划区是否设电信分站,及电信分站的规模、位置,与市站及邻近分站的联络方式、光缆的走向等,并根据本区域人口发展规划,确定光缆的敷设范围。

6.结语

市政综合管线规划是在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的基础上的一个综合性的市政工程规划,市政综合管线规划应该在各个控制性区域内进行进一步的结合与详细规划,对道路工程、电力工程、给水工程、电力工程、信息工程、排水工程、燃气工程等专项进行协调,整理和深化,对市政综合管线进行了深入研究和详细规划,包括管线的平面综合与竖向综合。只有与相关规划以及现状实施协调,规划编制才具有可操作性。

参考文献:

[1]GB50289-8,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S]

[2]邓竞成,城市市政工程规划编制办法的研究[D].重庆:重庆大学,2003.

市政管线规划范文第11篇

关键词:市政专项规划;整体性上市

Abstract: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Zibo city planning new difficult problems in municipal area, and solutions are put forward in this paper, and planning a certain reference on the regional municipal.

Key words: special planning municipal holistic listing;

中图分类号:TU984

引言

市政专项规划是在城市规划不同层次阶段中的市政专业规划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它将达到系统性、统筹性,整体性和可操作性完美统一的目标。然而在实现这一目标的过程中还存在许多历史遗留的问题,成为新时期市政专项规划的难点。以淄博市高新区市政专项规划为例进行分析。

1新型市政专项规划的难点分析

1.1现状基础资料缺乏准确性和完整性

淄博高新区位于淄博市张店区北部,于1992年11月经国务院批准设立,是53家部级高新区之一,辖区面积121.13平方公里。建区20年以来,地下管线错综复杂,而现状管线资料一般是由市政专业部门提供一些电子资料或是竣工图,由于历史的原因,有的管线时间久远,资料图纸已无从查考,有的管线虽然存在,已经不再运行使用,而正在使用的管线,有的部分已经老化,因此现状管线的准确度和完整度都很难得到保证。这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规划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也很大程度上影响着市政管线规划的可操作性。

1.2规划负荷的依据不足

1.2.1规范标准相对滞后

现行市政规划专业的规范只有《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B50282-98)、《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00)、《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1999),缺乏《城市燃气工程规划规范》、《城市供热工程规划规范》以及《城市弱电工程规划规范》等尚未出台,而现行的给水、排水、电力规划规范中关于负荷的预测均以城市人口及城市建设用地为计算基础所形成的指标为计算单位进行预测,如此一种预测方法在当时经济发展时期是与城市发展相适应的,现在新型城镇化时期,经济转型,产业升级,旧的负荷指标中部分已经不能适应新时期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不符合节约资源生态节能的主旨要求,迫切需要进行修编,以更加科学地指导市政工程专项规划的编制。

1.2.2所依据的规划条件受到限制

市政专项规划的平台是在城市总体规划或分区规划的平台上进行的,不具备详尽具体的规划用地条件,尤其工业用地性质笼统,企业生产类型不确定,不具备准确预测负荷的条件,因此而规划的市政站点位置、规模、占地不够准确,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规划的可操作性。

1.3规划站点难落实

由于规划负荷的依据不足直接影响着规划站点的规模、占地。使用上述旧指标所预测出的负荷往往偏差较大,实施后容易与现实需求不符或造成浪费。再者规划站点用地需要考虑城市总体规划的用地性质,而城市总体规划中市政站点的设置相对宏观,到市政工程专项规划阶段时发现原来总规中的站点不能满足实际需要,在很多时候出现不符,而专项规划阶段需要新增加的站点却会因总规中没有市政站点用地而难以落实。第三,新站点的规划还应紧密结合周边区域同类规划中站点的服务范围,从区域性范围、集约高效建设理念出发进行规划,而现实条件下,专项规划的范围限制了与周边紧密联系的可操作性,致使本范围内的规划站点无法服务于周边环境而相对浪费了资源。

1.4规划管线难定位

市政专项规划中所规划的各类市政管线的管径是由管线负荷所决定的,而管线负荷的计算依据往往不足,致使所规划的管线管径实施后与现状需求产生差距。再者市政管线种类繁多,管线的排列定位依据不够明确。目前仅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GB50180-93)和《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中有此类内容的原则性的叙述而未作明确规定,这就在规划中难以定位各类市政管线的确定位置。全国南北方的管线综合设计也不能统一标准,因此还需要更为详细、科学、合理的市政管线综合规划的出台,以指导市政专项规划的编制。第三,市政管线的规划落地一般与道路断面关系密切,道路断面规划时是否预留了充分的管线用地,在规划阶段还未出台相关规范。只是在现行《城市道路设计规范》(CJJ37-2012)中规定管线工程与道路工程应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并且规定了管线工程设计应遵循的原则,这一原则与《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中的相关内容相一致,但同样存在管线定位不明确的问题。第四,市政专项规划中的综合管线规划还需要在现状管线的基础上进行,而现状管线的基础资料由于历史的原因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这就使得新的管线综合规划难以进行。

1.5某些单项市政规划中的系统方案难确定

例如淄博市高新区燃气专项规划中输配系统方案的选择,是只考虑高新区范围还是统筹考虑淄博市燃气输配系统,这在规划中成为一个讨论的难点。又如淄博市高新区电力规划中系统的方案也同样遇到了类似的问题。只在规划范围内布局,和着眼于更大范围的系统布局,方案将会差别很大,站点选址、规模、服务区域都会因规划范围的不同而不同。

1.6市政专项规划的实施受到限制

淄博市高新区各单项市政规划完成后却难以实施,这是什么原因呢?各单项规划虽然完成了,但还缺最后一个市政综合规划没有完成,各单项规划中的市政站点及市政管线无法定位,因此不能实施。

2市政专项规划问题的解决途径

2.1尽快建立地下管线规划信息平台,解决现状管线的准确性和完整性问题。

淄博高新区进行了现状地下管线普查,形成了详细的地下管线电子信息系统,结合各专业部门提供的竣工资料进行核查校对,对准确的资料予以保留,对不准确的部分和缺失的进行修改和补充,形成准确且完整的电子版最新地下管线资料,最终形成统一的规划信息平台以共享,为下一步市政管线规划打下了坚实可靠的基础。

2.2尽快完善各类市政规划规范,结合现实数据进行负荷预测。

尽快完善各类市政规划规范,可把总体(分区)规划中的规划指标具体化,甚至定量化,为下一步市政专项规划设计及建设管理提供系统,全面的定量依据。

在无规范可依据的现实情况下,需要全面收集现状运行数据资料,进行分类整理汇总分析,以建立具有代表性的切合实际的科学合理的指标,作为规划负荷预测的依据。

深化规划条件,紧密结合产业规划,细化工业用地类别、规模,结合现有企业负荷数据,进行同类工业负荷预测,以强化预测负荷的准确性。

2.3从现状市政站点出发,紧密结合城市总体规划,统筹安排市政设施。

规划市政站点首先从现状已有站点分析开始,现有的容量规模占地是否符合总体规划要求,是否需要保留,是否需要扩容。根据市政规划要求,增设新的站点需结合规划用地布局,统筹安排市政设施,从集约化、生态化、智能化、景观化原则出发,科学配置市政设施整合资源,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最大限度发挥市政基础设施的效力,形成统一的整体性的市政基础设施资源平台,为下一步市政工程建设管理打好基础。

2.4合理确定管线管径,深化道路规划断面,统筹安排管线布局,合理定位。

建议完善《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出台《城市道路规划规范》,详细规定市政管线与城市道路的位置关系,为市政管线定位标准化规范化提供依据。

一般规划市政管线首先从各单项市政规划的地块负荷入手,进行负荷预测,结合管线系统确定管线管径。其次需结合道路规划断面,依据相关规范统筹管线综合布局,将各类管线进行水平和竖向上的定位,并预留必要的发展空间。

2.5放眼区域范围,先做大系统后做小系统,规划科学合理、安全高效的市政系统方案。

例如淄博市高新区燃气专项规划中输配系统方案的选择,需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考虑淄博市燃气输配系统,本着安全第一原则,兼顾经济效益,科学合理布局输配系统,最终实现在大系统基础上规划小系统,使整个输配系统的运行安全高效。又如淄博市高新区电力规划中系统的选择,经过多次论证后最终选择从大处着眼,抛开人为界限,依据电力系统规范原理,充分结合实际运行,统筹考虑大区域系统进行本次高新区电力规划系统选择并最终确定。由此看出市政工程规划系统性很强,这是由其自身的特点决定的,因此建议市政专项规划应从区域大范围规划开始,逐步进行小范围的规划,不可倒置。

2.6市政专项规划的实施需要整体性上市。

单独完成一单项市政规划将难以实施,这是由市政行业的特点所决定的。市政工程单项自成系统,而实施时必须在各专业统一协调的基础上,根据市政综合规划进行落实,因此说新型市政专项规划的编制具有专业性、系统性、综合性、整体性的特点。一个新的城镇规划,需同步进行各项市政专项规划,在紧密结合城市规划的基础上统筹安排各种市政设施,市政管线,最终体现在市政综合规划上,完成市政专项规划的整体上市方可得以实施。

3结语

市政专项规划是一种综合性很强的工程规划,其内容可扩展到城市道路、交通、给水、排水、城市防洪、电力电信、广播电视、燃气、热力、环卫、公交以及竖向规划也应一并纳入市政专项规划的范畴,它需要在城市总体规划的指导下,依据相关国家规划规范,在详实的现状资料基础之上,从区域大范围市政专项规划开始,逐步进行小范围市政专项规划。从各单项市政规划开始,以市政综合规划结束,形成完整的市政工程规划体系,并同时建立统一的整体性的市政规划信息平台,为下一步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发挥应有的指导作用。

参考文献:

[1]邓竞成,城市市政工程规划编制办法的研究[D].重庆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3

[2]刘光治,葛劲松,周彧,市政工程规划编制工作探讨[J].江苏城市规划,2008年第8期

市政管线规划范文第12篇

重庆市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 为了维护公共安全,加强管线工程建设的规划管理,减少城市道路重复开挖,改善市容景观,建立健全管线地理信息数据库,促进城市建设有序发展,根据《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管线工程,是指给水、排水、电力、燃气、信息等各类市政公用管线以及热力、油料、化工等各类特种管线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第三条 主城九区和其他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管线工程的规划、建设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农业生产管线工程和工矿企业内的生产管线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管线工程应当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符合城市规划和市容景观的要求,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技术管理规定。

第五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线工程规划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经济、建设、交通、市政、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城市管线工程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规划时,应当包括管线专业规划,并对各类管线工程及其附属设施作出综合安排。

发展改革、建设、交通、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制定城市规划区内的道路建设方案时,应当考虑管线工程建设的要求。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结合道路建设方案,按照城市规划和管线专业规划的要求,组织编制管线综合规划。

第七条 管线行业管理部门或管线单位负责组织编制管线专业规划,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在道路建设年度计划批准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各管线单位,并在道路工程开工之日前3个月(抢险排危等特殊情况除外),将建设内容和开工、竣工时间向社会公告,并书面通知各管线单位。

管线单位需要与道路工程同步实施管线工程的,应当落实投资计划和设备采购计划;管线单位不需要与道路工程同步实施管线工程的,应当书面告知道路建设单位,并同时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 道路建设单位应在道路规划方案通过后与各管线单位充分协商,对相关的管线建设工程进行统筹规划,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纳入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

道路建设单位在制定道路施工方案时,应当兼顾管线工程施工,并考虑管线工程的合理工期。

管线单位在制定管线施工方案时,应当配合道路施工,确保与道路工程同时竣工。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或大修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需要迁移管线的,管线单位应当随同道路建设同步实施管线迁移、下地,所需建设费用按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或大修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时,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建设管线共同沟。

管线共同沟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实行特许经营制度,鼓励社会资金依法投资建设管线共同沟。已建成的共同沟达到满载前,任何单位不得在同一道路上建设同类管线工程。

管线共同沟业主可以有偿出租或转让管线共同沟。有偿出租或转让的价格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定。

第十二条 管线单位需要在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实施横穿道路的管线工程,具备采用不损坏路面施工方法条件的,在车行道段应当采用不损坏路面的施工方法。

第十三条 主城九区内的居民稠密区、商业中心区和内环高速公路以内的城市主、次干道和快速干道范围内不得新建低于110千伏的电力架空线。

规划为大、中城市的居民稠密区、商业中心区和城市主、次干道和快速干道范围内不得新建低于35千伏的电力架空线。

民用机场、铁路客运站、客运港口的主要功能区,市级以上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历史文化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范围内不得新建电力架空线。

本条第一款范围内110千伏及其以上和第二款范围内35千伏及其以上的电力架空线路的实施,建设单位应当按照《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重庆电网专项规划的有关规范,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区域范围内现有应当下地的架空线,应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制订逐步下地计划,并按计划或配合旧城改造及道路改建、扩建、大修逐步下地。

第十五条 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在道路规划尚未实施时可设置临时架空线;道路规划实施时,临时架空线应随道路修建同步下地。

第十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竣工之日起5年内不得开挖;大修的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竣工之日起3年内不得开挖。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开挖的,应按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办理。

主管道路工程竣工验收的建设、交通、市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道路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30日内,将新建、改建、扩建和大修的城市主、次干道或快速干道的竣工日期在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告,并分别保留5年和3年。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或大修的城市主、次干道、快速干道竣工后,管线单位在禁止开挖的期间申请开挖的,应当按下列规定程序办理:

(一)制定管线工程施工方案、道路交通安全组织方案和施工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并经有关行政机关和专家论证或听证;

(二)持论证或听证结论,按照《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重新调整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标准,向市政设施主管部门交纳有关费用,并办理道路挖掘许可证。

但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实施架空线下地或因管线损毁危及公共安全,需开挖道路抢险排危的除外。

第十八条 市财政、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道路开挖时间距竣工时间由远至近逐年提高标准的原则,依法调整禁止开挖期限内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收费项目中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赔偿标准。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非税收入收缴管理系统征管。

第十九条 管线单位实施管线工程,应当依法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规划许可申请,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因工程施工需要,在施工工地范围内设置临时管线的除外。

排危抢险管线工程,应当在险情解除之日起15日内补办规划许可手续。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管线工程规划许可时,应当结合地下空间总体规划,充分考虑利用现有地下空间。

第二十条 易燃、易爆、有毒等特种主干管线工程,管线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的书面意见。

第二十一条 管线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与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签订《重庆市管线建设工程跟踪测量合同》,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提交合同。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示各类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名单,供管线单位选择。

第二十二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批准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修建管线工程。

第二十三条 管线建设工程开工前,承担管线放线和跟踪测量的测绘单位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进行现场放线;施工过程中和覆土前应当连续跟踪测量,并编制地下管线竣工图,分别提交委托的管线单位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管线工程竣工后,管线单位应当在60日内申请规划验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

管线工程经验收合格后,应当依法向建设行政管理部门移交管线建设档案。

第二十五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建立管线地理信息数据库,实时更新,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和提供有关成果。相关管理部门可实行信息资源共建共享。

第二十六条 道路建设单位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公告、书面通知义务,或在制定道路施工方案时,未兼顾管线工程施工,造成管线单位不能同步实施管线工程的,由道路建设单位按照重新调整的城市道路占用挖掘及市政设施损坏赔偿标准承担赔偿费。但道路建设单位有证据证明,管线工程不能与道路工程同步施工、同步竣工,是因管线单位故意不配合造成的,由管线单位自行承担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擅自改变规划许可内容建设的;测绘单位违反本办法测绘的;管线施工单位违反规划许可内容施工的,依照《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条例》、《重庆市测绘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第二十八条 各类建设工程造成管线损坏的,按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建设单位未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查阅管线测绘资料,或未根据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管线测绘资料组织施工造成的损失,由建设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二)管线单位未按本办法委托测绘单位跟踪测量,致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无法提供管线测绘资料,造成工程施工损坏管线的,损失由管线单位自行承担;

(三)因测绘单位的管线测绘成果质量致使施工单位损坏管线的,由测绘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未依照本办法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的;

(二)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的;

(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市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问责。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管线工程的类型(1)给水管道:包括工业给水、生活给水、消防给水等管道。

(2)排水沟管:包括工业污水(废水)、生活污水、雨水、降低地下水等管道和明沟。

(3)电力线路:包括高压输电、高低压配电、生产用电、电车用电等线路。

(4)电信线路:包括市内电话、长途电话、电报、有线广播,有线电视等线路。

(5)热力管道:包括蒸汽、热水等管道。

(6)可燃或助燃气体管道:包括煤气、乙炔、氧气等管道。

(7)空气管道:包括新鲜空气、压缩空气等管道。

(8)灰渣管道:包括排泥、排灰、排渣、排尾矿等管道。

市政管线规划范文第13篇

郑州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绿地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和景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包括已建成绿地的控制线和规划预留绿地的控制线。

第三条 本市市区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市区规划区范围内城市绿线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市政、国土资源、林业、房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财政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地、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的行为有劝阻和举报的权利。

第六条 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并公布实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明确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合理布局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并确定绿线。

第七条 下列区域应当划定城市绿线:

(一)现有的和规划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风景林地;

(二)河流、湖泊、山体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

(三)风景名胜区、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保护范围等。

第八条 城市绿线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绿化的现状、风景名胜、自然地貌以及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予以划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

城市绿线确定后,应当严格实施。确需变更的,应按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批准手续。

第九条 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已建成的城市公共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风景林地的周围醒目位置设立标示牌,如实标明该绿地的绿线示意图,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十条 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现有城市绿地和规划绿地的数据库,实施绿地数据的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城市绿线范围内的用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作他用。

禁止占用公园、动物园、游园、绿化广场等公共绿地绿线内的用地。其他已建成绿地绿线内的用地确需占用的,应当经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有关规定补偿后方可占用。

第十二条 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前,必须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确定并公布绿地率指标。

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必须按照确定的绿地率指标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划定的城市绿线,确定绿地范围,配套建设绿地。配套建设绿地的绿线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为准。

第十三条 城市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林地、风景林地等绿化工程和各类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化工程的设计方案,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设计方案应报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各类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化工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竣工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城市规划和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配套绿化工程认可文件。

第十五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房时,必须如实告知消费者本居住区的绿地率、绿地面积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载明的绿线位置,不得将绿线以外的临时性绿地作为规划配套绿地对外宣传。

居住区规划配套建设的绿地不得擅自改作他用。确需改作他用的,应经小区业主大会或四分之三以上业主同意,并依法到城市规划和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城市规划和城市绿化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绿线以外的临时性绿地作为规划配套绿地对外宣传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县(市)、上街区城市绿线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xx年9月10日起施行。

市政管线规划范文第14篇

【关键词】市政详规 编制 创新

中图分类号:TU99文献标识码: A

一、引言

市政工程详细规划简称市政详规,是连接城市规划和工程设计的桥梁,即综合协调各专业之间的矛盾,又全面指导各项工程建设,为城市市政系统的构建作出了重大的贡献。市政详规上承城市规划,下启行政审批、工程设计,内容涵盖各专业的专项规划如给水、雨水、污水、电力、通信、燃气、道路、交通、环卫、防灾等。市政详规编制深度有又分区层面、控规层面和修规层面。

二、市政详规的发展进程

随着城市发展,城市建设催生的项目的类型也由单个的工程扩展到整个片区的规划,由各个专业独立的专项规划转变为各专业综合的规划,城市建设各相关有机体在不停探索中形成了一套稳定的模式。项目的总体内容也越来越丰富详尽。下面以总体内容及给水工程内容列表说明近二十年来项目形态的变化。

由表分析,市政详规的发展中传承多于创新,细节胜于结构,绿色、低碳成为创新的“突破口”。

三、关于市政详规的思考

在城市规划百花齐放的同时,市政详规却以不变应万变,表中所示是否是应对一切规划理念的“万能公式”?低碳市政是否是唯一的创新方向?在没有炫目的图纸,没有华丽的辞藻,没有高深的理念的情况下,市政规划师的创造力来自哪里,市政详规的创新体现在哪里?城市的发展需要什么样的“创新市政详规”?应该编制什么样的“创新市政详规”?市政规划师的“角色”是什么?

四、市政详规编制过程中的创新探索

在许多市政规划师的眼中,“管网规划”已经沦为最没档次,最没创新,最枯燥乏味的部分,如何在平凡中寻找创造力?

以华东某市某新区的城市设计为例,该城市设计借鉴国外先进城市规划经验,在路网划分、退线、地下空间开发等多个方面都提出了新的规划理念。路网划分采用了较常规小的尺度,细化至地块内布局、开发。设计中同时提出零退线并对地下空间一并规划设计的规划理念。如果按常规方法编制市政详规,只是简单地计算管径布置管网,而没有调和新的规划理念与传统建设方式之间,大规模开发建设与建设管理主体缺失之间,地下空间开发的不确定性与市政管线系统性之间,市场性的开发行为与统筹全局的建设需求之间存在的矛盾,市政详规即成了纸上空谈。

回到最初的思考。

1、城市的发展需要什么样的“创新市政详规”?这取决于规划使用者对规划的需求。对需求的探索在于市政规划师对城市规划的深度理解。

城市规划师对市政详规的需求是保障创新规划理念的落实。市政详规应与城市发展匹配,符合城市规划创新理念,为城市规划锦上添花,而不成为城市规划中的短板。城市管理者对市政详规的需求是减少繁重的协调工作。市政详规应在编制的过程中即做好协调各专业、各职能部门的工作。工程师对市政详规的需求是规划方案可行,避免突破规范。市政详规的编制不可为创新而弄巧成拙,应合情合理符合规范,具有可实施性。因此精细化市政成为核心需求。

2、应该编制什么样的“创新市政详规”?这取决于市政规划师的视角。平凡的工作中并不缺乏创造力,关键在于分析问题的角度,分析问题的角度决定思考方向。

各专业场站如污水泵站、变电站、通信机楼等的位置以及规划区的供水方向、供气方向、污水排放方向等方向性原则性的问题,通常在总规阶段就已确定,市政详规创新的重点可落在“管网”如何适应创新规划理念上。

首先,可从建筑师的角度为管网系统做“减法”,依据地下空间范围、市政道路等级、市政管线系统等因素,确定市政管线敷设的主要通道。市政管线主通道用于构建市政管网骨架,衔接周边管网,保证本片区的市政需求。市政管线次通道提供每个地块市政需求。市政管线辅通道仅提供雨水、路灯、消防供水等基本需求。然后,从规划管理者的角度为市政设计要点做“加法”,精确地指引地块市政管线接口,确定各种管线的接入方向、管径。根据本规划区地块开况,结合地下空间开发和市政道路管线情况,提出地块开发时的相关市政管线的设计要点,确定各专业附设式设施的位置。精确预控市政道路下的管线空间,依据市政道路下管线敷设深度,提出市政道路下管线的空间预控需求。明确地下管线与地下空间开发在竖向空间上的划分。

3、市政规划师的角色是什么?市政规划师在规划师眼里是工程师,在工程师眼里是规划师。市政规划师角色的选择来源于对项目内涵的辨识。

首先,市政规划师做了大量非设计工作,角色一:翻译。市政规划师把城市规划翻译成工程设计,把工程设计翻译成城市规划。角色二:建设指挥部。市政规划师对片区内所有地块开发、市政工程、轨道等项目均进行了大量的沟通协调工作。与项目组相关的各有机体如规划师、管理者、职能部门、工程师、建设单位之间的沟通协调基本以市政规划师作为桥梁。角色三:售后服务人员。片区内已建及在建项目中,项目组均进行了大量的协调工作,使个体建设项目与市政系统保持着良好的协调关系,形成动态协调机制,赋予规划生命力,让规划动起来。动态协调机制运作机制有两方面,一是通过对规划方案的长期监测,发现问题,制定问题的解决方案,并提交各部门,然后调整方案;二是对项目有修改诉求,提交项目组,项目组判别是否可调整,如可调整则调整方案,不可调整则说明理由及相关建议。

其次,市政规划师做了大量非市政的工作,以华东某市某新区的城市设计为例,市政规划师参与关于管理机制的探讨,参与关于整体开发的可行性的探讨,并提出建议。建议片区设置专门的建设管理、协调机构。建议有体制下,授权某一部门,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协调机制,加强片区建设期间的协调工作。建议有体制下,成立建设小组,有某一个部门牵头,其他部门做为小组成员,建立规划新区特有的相关机制,加强建设相关工作。

市政管线规划范文第15篇

河北省城市地下管网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网管理,合理利用地下空间资源,保障地下管网的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城市规划区内地下管网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其信息档案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城市地下管网,包括城市地下管线和综合管廊。

本条例所称地下管线是指城市地面以下用于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工业等用途的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本条例所称综合管廊,是指实施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和维护,建于城市地面以下用于容纳多种公共设施管线的地下通道及其附属设施。

第四条 城市地下管网规划、建设和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筹建设、信息共享、动态监管、安全运行、落实责任的原则。

城市地下管网的建设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工程质量。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地下管网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其信息档案管理等活动的指导监督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成立城市地下管网领导协调机构,确定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城市地下管网的统一管理工作。

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交通信号、工业等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城市地下管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城市地面建设和地下空间开发,将城市地下管网建设改造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地下管网信息综合管理工作,安排必要的资金建设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并确保其有效运行。

第七条 城市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和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地下管线管理使用单位(以下统称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负责所属城市地下管线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确保管线安全运行。

第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城市地下管网的科学技术研究,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新设备,提高城市地下管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 规划

第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本行业发展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管线专项规划。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地下管网综合规划,提出地下管线、综合管廊控制要求。

城市地下管网综合规划和地下管线专项规划报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 编制城市地下管网综合规划,应当根据城市规划确定的人口规模、用地布局、产业布局、行业发展等需求设计相应容量的管线,并与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道路交通、人防等规划相衔接。

第十一条 各类城市地下管线的布局、敷设应当符合城市地下管网综合规划、地下管线专项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的要求。

在中心城区不得规划新建生产经营性危险化学品输送管线;在其他地区规划新建的危险化学品输送管线,不得在穿越其他城市地下管线时形成密闭空间,且距离应当满足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

第十二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应当符合城市地下管网综合规划和地下管线专项规划,并履行规划审批手续。

建设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地下管线,应当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与城市道路同步建设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应当与道路建设工程一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占用尚未形成的城市道路或者城市道路以外用地的,应当依据城市地下管网综合规划,并征得土地权属单位同意后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取得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无城市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或者不能确认城市地下管线准确位置的区域,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探测查明地下管线分布情况,并将探测查明的地下管线资料报送所在地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所在地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抄告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部门和城建档案管理部门。

第十四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放线,并接受所在地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工程测量图等资料,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核实。

未经核实或者经核实未按规划建设的,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变更城市地下管线。确需迁移、变更的,应当经所在地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章 管线建设

第十七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地下管网综合规划和地下管线专项规划,提出城市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报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部门。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部门遵循地下管线建设服从城市道路建设的原则,兼顾地下管线运行需求,编制城市道路和城市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报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批准的城市道路和城市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建设。

城市地下管线建设改造应当与城市道路建设改造同步实施。城市道路范围外的地下管线分别纳入相关项目建设计划,配套建设。

第十九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施工掘路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控制道路挖掘。对不能与城市道路建设改造同步实施的城市地下管线建设改造工程,开展有计划的道路挖掘许可审批,控制道路挖掘规模和施工时间,减少对城市交通和居民生活的影响。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后五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三年内,不得因敷设城市地下管线挖掘道路。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应当报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超出前款规定年限,需要挖掘道路敷设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制定道路挖掘计划,纳入城市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

第二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已规划的城市地下管线需要横穿道路但不具备建设条件的,所在地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通知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按照规划要求为地下管线预埋横穿道路的管道。

随同城市道路建设的各类地下管线工程,应当按照城市规划要求,预留支管或者接口至城市道路规划红线一米范围以外。

第二十一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手续;与道路同步建设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可以委托道路建设单位与道路建设工程一并办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施工许可手续。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涉及公路、铁路、轨道交通、河道、航道、绿地、文物、人民防空工程和军用设施等,或者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建设单位应当征求相关主管部门和单位的意见,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涉及许可或者审批事项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城市道路与地下管线同步建设时,道路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协调道路工程和地下管线工程的施工,合理安排地下管线的建设工期;

(二)向城市道路建设的设计、施工单位提供完整的城市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三)事先通知相关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做好施工过程中现场管线的监护工作;

(四)督促和检查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在管线覆土前完成测量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实施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

第二十三条 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向城市地下管线的设计、施工单位提供完整的城市地下管线设施现状资料;

(二)城市地下管线与城市道路同步施工时,服从道路建设单位安排的合理工期;

(三)城市地下管线单独施工时,事先通知相关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做好施工现场城市地下管线设施的监护工作;

(四)委托并督促工程测量单位在城市地下管线覆土前完成测量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实施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资料的收集和归档工作。

第二十四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核实建设单位提供的城市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二)按照经审查通过的施工图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公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项目信息,设置城市地下管线警示标志;

(三)需要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施工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工,减少对城市道路交通的影响,需要占用人行通道的,合理设置临时通道,保证行人安全通行;

(四)在施工中发现原有城市地下管线位置不准确或者不明管线时,及时向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报告;

(五)在施工中对其他地下管线或者市政、绿化、人民防空、文物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等可能造成影响的,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六)因施工损坏有关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停工,并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抢修,不得擅自掩埋或者进行临时处理后回填,发生的费用由责任单位承担;

(七)负责本单位实施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档案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工作,并向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提供。

第二十五条 城市地下管线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在管线本体上附注相关标识。敷设非金属管线的地下管线工程应当同步布设管线示踪线及电子标签。

敷设燃气、热力、高压电缆等高危地下管线、以非开挖方式敷设地下管线或者位于道路用地红线范围及其建筑控制区内的地下管线,应当在地面设置相应安全警示标识,并采取防护措施。

第二十六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过程中,因场地条件或者地下空间占用等原因,需要变动地下管线平面位置、标高和规格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后,方可组织施工。

第二十七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自城市地下管线工程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依法向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施工许可部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六个月内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材料。

第二十八条 因公共利益确需迁移、改建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协商实施方案,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涉及城市道路的,应当与道路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同步施工。

第二十九条 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需要废弃地下管线的,应当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并将废弃的城市地下管线予以拆除。无法拆除的,应当将管道及其井室封填。

对权属不明的废弃城市地下管线,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部门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五日。公告期满后仍无法确定权属单位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部门组织拆除或者封填。拆除或者封填费用由本级财政解决。

第四章 综合管廊建设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地下空间利用规划,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推进综合管廊建设。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可以采用政府投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特许经营、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以及企业投资等多种形式,鼓励引导企业、社会力量等投资建设、维护和经营综合管廊。

第三十一条 城市规划建设新区应当同步规划和建设综合管廊;城市成片改造旧区、重要地段和管线密集区以及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主干道路,应当同步规划和建设综合管廊。不具备条件的,应当为综合管廊预留规划通道。

城市成片改造旧区或者新建、改建、扩建城市主干道路配套的管线,进入综合管廊投入运行后,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在三十日内拆除原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十二条 综合管廊规划区内的管线规划,应当与综合管廊建设规划相衔接。

综合管廊的规划设计应当充分考虑区域开发与改造时公用设施容量的需要,为管廊内管线的新建、改建、扩建预留足够空间容量,并兼顾人民防空的需要。

第三十三条 综合管廊的建成区域,凡已在综合管廊中预留管线位置的,不得在综合管廊以外另行安排管线位置。

综合管廊的建成区域,除有以下情况外,不得批准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挖掘道路建设管线:

(一)因技术要求不符,无法纳入地下综合管廊的管线;

(二)综合管廊与外部用户的连接管线。

第三十四条 综合管廊的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内有关技术标准、规范,确保各类市政公用管线安全、有序、高效、节能地建设和运行。

综合管廊实行有偿使用制度。进入综合管廊的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可以通过租赁或者购买等方式取得综合管廊使用权,合理分摊综合管廊的建设运营维护费用。

第三十五条 综合管廊应当集中管理、统一维护,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确保进入综合管廊的地下管线安全运行。

综合管廊维护管理单位负责综合管廊内共用设施设备养护和维修,建立工程维修档案,保证设施设备正常运转,配合和协助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的巡查、养护和维修。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负责入廊各管线的设施维护。

第五章 运行和维护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城市地下管网安全监督管理,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编制城市地下管网安全应急处置综合预案。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及其权属单位,应当制定本行业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十七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及其权属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城市地下管线的隐患排查,对城市地下管线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和危险源,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及其权属单位设立统一的专线服务平台,接受单位和个人对城市地下管线或者附属设施损坏、缺失以及存在安全隐患的举报。

第三十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及其权属单位,应当重点改造使用年限超过五十年、材质落后和漏损严重的供水、排水管线。对存在事故隐患的地下管线进行维修、更换和升级改造,推进城市电网、通信网架空线入地改造工程。

第三十九条 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对所属城市地下管线的安全运行负责,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程设置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及警示标志,定期进行运行状态评估;

(二)建立日常巡查和维护制度,依法制止危害地下管线安全的违法行为,对城市地下管线或者附属设施损坏、缺失进行及时修复更新;

(三)对输送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以及可能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地下管线进行重点监测,保证其安全运行;

(四)建立监督举报制度,及时核实和处理举报;

(五)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六)根据应急处置预案组织地下管线事故抢修;

(七)建立健全城市地下管线信息档案制度。

第四十条 城市地下管线出现故障、险情等突发事件时,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和权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可以先行破路抢修,并同时通知市政公用工程主管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二十四小时内按照规定补办批准手续,相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抢修完工后,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市政公用工程主管部门,由市政公用工程主管部门及时恢复道路原状,保障道路通行,所需费用由破路的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承担。

第四十一条 城市地下管线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压占地下管线或者附属设施进行建设;

(二)损毁、占用或者擅自移动地下管线;

(三)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毁地下管线的安全警示标志;

(四)堆放、排放、倾倒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

(五)擅自接驳地下管线;

(六)其他危及地下管线安全、妨碍地下管线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六章 信息档案管理

第四十二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信息系统,负责信息的收集、储备和更新工作,及时将地下管线的普查资料、竣工资料、补测补绘资料录入系统,实现城市地下管网信息动态管理。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城市地下管线专项普查,按照相关技术规程进行探测、补测,掌握城市地下管线规模大小、位置关系、功能属性、产权归属、运行年限等基本情况,并纳入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成果在验收合格之日起三个月内,纳入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信息系统。

第四十三条 城市地下管网的信息管理应当坚持标准统一、互联互通、资源整合,遵守信息安全和保密的有关规定。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建设智慧城市的目标和要求,规划、建设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信息系统,整合地下管网信息采集、监控和数据应用服务等多种功能,实现对城市地下管网的数字化、智能化管理和服务。

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地下管网信息数据的相关技术标准和信息共享目录清单。

第四十四条 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建立所属地下管线专业管理信息系统,并按照规定与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接,做到信息即时交换、共建共享、动态更新。

第四十五条 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现不明或未建档城市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部门报告。

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查明不明城市地下管线的性质、权属,责令权属单位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测量。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及时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部门和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测量数据。

第四十六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地下管线档案监督管理。城建档案管理部门对接收的城市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并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完好无损。

新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三个月内,分别向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部门和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报送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

城市地下管线迁移、变更、废弃之日起三十日内,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将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设施专业图上,并将修改后的专业图及其有关档案分别报送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部门和城建档案管理部门。

第四十七条 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和权属单位,移交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地下管网建设管理情况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监督、指导和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做好城市地下管网工作。对城市地下管网建设管理工作不力、造成重大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地下管网监督检查制度,依法检查城市地下管网规划、建设、运行维护、保障措施及其信息管理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地下管线权属部门的管理,及时纠正和处理违法行为。

第五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社会公布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的投诉、举报电话、电子邮箱和通信地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投诉、举报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不依法建设、维护地下管线等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处理,不得拖延或者推诿。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及时编制城市地下管网综合规划、地下管线专项规划的;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相关许可、审批和竣工验收备案的;

(三)未按照批准的城市道路和城市地下管线年度建设计划组织建设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城市地下管线专项普查以及建立城市地下管线应急协调机制和隐患排查制度的;

(五)对未经规划条件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要求的建设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

(六)发现违法行为或接到举报后不予调查处理的;

(七)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建设单位在城市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未按照规定进行竣工测量的,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

(二)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擅自迁移、变更城市地下管线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未按照规划要求为城市地下管线预埋横穿道路的管道、预留支管或者接口的,处预埋管道、预留支管或者接口工程造价四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施工单位未按照审查通过的施工图以及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进行施工的,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

(二)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发现原有地下管线埋设的位置不明或者不准确时,未及时报告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可能对其他建筑和设施造成影响,未停止施工及时通知有关单位,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敷设地下管线、设立警示标识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在管线进入综合管廊运行后,未按规定拆除原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废弃地下管线未向城乡规划或者市政公用工程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未按照规定予以拆除封填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地下管线安全保护范围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拒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单位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压占地下管线或者附属设施进行建设的;

(二)损毁、占用或者擅自移动地下管线的;

(三)堆放、排放、倾倒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的;

(四)擅自接驳地下管线的;

(五)其他严重危害城市地下管线安全、妨碍地下管线正常使用的行为。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毁地下管线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城市地下管线建设单位、权属单位未按照规定报送测量资料、移交有关档案,以及移交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城市地下管网综合管理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七条 城市地下管线权属单位不履行维护职责,造成公共利益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造成危害公共安全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较大的镇规划区内地下管网的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及其信息档案管理适用本条例。其他建制镇参照本条例的规定执行。

军用地下管线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城市地下管线《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提出,我国计划用20xx年左右时间,建成较为完善的城市地下管线体系,使地下管线建设管理水平能够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应急防灾能力大幅提升。

根据指导意见,我国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工作的目标任务还包括:20xx年底前,完成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建立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编制完成地下管线综合规划。力争用5年时间,完成城市地下老旧管网改造,将管网漏失率控制在国家标准以内,显著降低管网事故率,避免重大事故发生。

城市地下管线是指城市范围内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广播电视、工业等管线及其附属设施,是保障城市运行的重要基础设施和生命线。

近年来,各地由地下管网问题引发的城市内涝、道路塌陷、管线爆裂等事故呈高发态势。由于不掌握地下管线的基本信息,城市道路屡屡开膛破肚,不少城市出现群众反映强烈的马路拉链。

随着城镇化的快速推进,城市地下管线的数量和规模越来越大,构成状况越来越复杂。地下管线到底是什么样,目前看,恐怕没有哪个城市能完全说清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副司长刘贺明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