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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制定流程范文

法律制定流程

法律制定流程范文第1篇

一、总体要求

编制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应遵循“规范程序、提高效率、简明清晰、方便办事”的原则。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程序的,按照法定程序制定;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程序的,按照有关规定程序或者工作程序制定。行政权力内部流程程序应当在遵循外部流程的基础上,便于机关内部运行,便于机关内部业务管理和有效监督。

二、对编制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的要求

(一)流程要合法。行政权力的流程要以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程序的,按照法定程序制定。此外,相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对程序有具体规定或细化规定的,也要符合这些规定。

(二)流程要合理。行政权力的流程既要体现法律的规定,又要符合行政机关运转的实际。法律、法规、规章没有明确规定程序的,按照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者实际运转的工作程序来制定,但要符合程序合理行使的要求。法律、法规、规章有原则规定的,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流程要进行优化和简化,尽量减少不必要的环节。

(三)要简明清晰、高效便民。编制流程图要简单明了、便于公众知情办事,使群众一看就知道该怎么办事。关键环节、法律及相关规定必须有的环节不能缺少,法定程序之外的环节应合理设置、尽量减少。

三、对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内容的要求

流程图要覆盖行政权力运行的全过程,包括行政权力运行从申请(立案)到办结的步骤和环节。具体应列明以下内容:一是职责要求,即行政机关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二是相对人的权利,即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要求说明理由、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等权利。三是办理时限,即完成某一步骤的时间限制。四是监督制约环节,即内部和外部监督渠道及联系方式。五是投诉举报途径和方式,即行政管理相对人表达诉求、申请救济的渠道和方法等。同时,要列出监督投诉电话。

四、对几种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的具体要求

(一)编制行政许可事项流程图。

1、行政许可事项流程图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相关规定编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对程序有细化规定的,要结合相关规定编制。

2、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许可程序可分为当场决定程序、一般程序和特别程序。制定流程图时要与本部门的行政权力事项进行对照,按照特别程序—当场决定程序—一般程序的顺序适用。有特别程序的,按照特别程序的规定编制,要体现招标、拍卖、考试和检验、检测、检疫等特别程序的规定。对特别程序以外的事项,根据许可事项的要求和实际,分别理出应当适用一般程序的权力和可以当场决定的权力事项。

3、一般程序要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决定四个标准环节,适用听证的事项还要明确听证程序。大多数行政许可事项适用一般程序。

(二)编制行政处罚事项流程图。

1、行政处罚流程图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编制。

2、行政处罚流程图要按照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分别编制。简易程序适用于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除了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处罚以外,都适用一般程序。

3、行政处罚一般程序划分为立案、调查、审查、决定、执行等标准环节,适用听证的事项还要明确听证程序。

法律制定流程范文第2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流程再造与总法律顾问;法律风险

文章编号:1003-4625(2010)09-0044-04

中图分类号:F830.33

文献标识码:A

一、后危机时代国际大银行对流程再造与总法律顾问几个问题的认识

(一)关于重新思考流程再造的问题

20世纪90年代初,在银行监管规则的变化和衍生产品市场兴起的背景下,欧美银行经营模式已经由传统的以“发放一持有”为特征的利差经营模式,转变为以“发放一销售”为特征的信贷资产周转经营模式。在经营模式转型的同时,欧美银行进行了以业务扩张为直接目标的流程重组。这类“流程银行”的共同特征是:按照客户或产品类别划分业务条线、条线垂直管理;前、中、后台相互制衡;流程作业标准化、自动化、信息化、智能化;管理层的目标是以最少的资本占用追求最多的利润回报。

然而,此次金融危机暴露出这些效率优先的“流程银行”没有履行其尽职责任和风险责任,其流程上主要的、共性的缺陷是风险管理模块的弱化、错配与失灵。究其根源,在于银行没有深刻理解“流程为何而设”。片面强调以利益最大化为导向的流程设计,未能在业务发展与风险控制二者之间找准平衡点。危机再次证明,风险控制和管理对于银行具有如同生命线一般重要的战略意义,流程建设与再造均必须以银行可持续发展为根本目标。

(二)关于重新考量法律风险管理的问题

与亚洲金融危机不同,此次全球金融危机不是基于银行传统业务出现的危机,它是21世纪第一个复杂金融衍生市场的危机,涉及行业产业、社会公众的范围之广,数量之巨前所未有。对于深陷次贷漩涡的国际大银行来说,此次危机突出表现为“诉讼之灾”,它们中的大多数都因为对次级证券和结构化产品的估值、信息披露、拨备、减记、合同义务等违法违规行为在多个国家受到政府调查并遭遇一系列的诉讼。严重的财务损失,高昂的法律代价,严苛的监管处罚,多重的营业限制甚至于刑事制裁都纷至沓来,其面临的法律困境成为难以承受之重。

危机之前,国际大银行总体上都是遵循巴塞尔委员会关于“法律风险”的规定,构建对于法律风险管理部门及控制机制。该委员会2004年《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规定:“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人员及系统或外部事件所造成的风险。本定义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这种对法律风险的界定仅考虑了银行可能直接形成损失的法律风险,而没有涵盖从其他风险转化出来而可能间接形成损失的法律风险。此次危机表明,巴塞尔委员会对法律风险的界定有失褊狭,危害估量不足,防控缺乏战略预见。而在商业银行全面风险管理的实践中,巴塞尔委员会的规定则已极大地影响到法律风险的适用范围及其在银行风险活动中受重视的程度,具体表现为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缺乏法律风险管理组织架构,法律的技术价值在银行风险管理过程中仅局限于审查文本和提供诉讼数据等方面,真正意义上的法律风险被完全边缘化。

许多国际大银行经历了一系列诉讼事件后,公开承认其风险管理的组织架构中存在明显缺陷,即它忽视了法律风险管理的重要作用,未能有效防范与遏制法律风险(包括合规风险)的不断积累,避免其破坏性爆发。同时,此次金融危机也使许多国际性银行机构逐渐认识到,随着金融法制环境的迅速演变,银行业面临的法律风险正在发生深刻变化:一是从范围上看,由于银行每一种业务或交易都会涉及特定的法律关系,国际商业银行大规模地跨境和跨行业拓展业务,跨国银行更是受到不同国家多个监管机构的监管,法律风险的范围愈加广泛。二是从风险转换看,现代法治国家的风险处置越来越程序化、规范化、法制化,无论是信用风险,市场风险,还是操作风险,都与法律风险密切相关,甚至可能最终转化为法律风险。三是从总量上看,法律风险管理不仅要与银行的战略、经营、产品、服务保持高度关联,还应与不断变化的监管规则一致,同时要与多个司法管辖区域的要求相适应,法律风险在商业银行风险组合中的地位不断上升,对风险总量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四是从风险控制层面看,在商业银行决策层面的法律风险控制力不够。决策是企业生存发展的核心和关键要素,决策程序中法律意见的缺失已成为目前银行业最大的法律风险。

(三)关于重塑总法律顾问的地位问题

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为确保其战略目标的实现而将法律事务的职能与作用在组织架构和制度程序上所做出的相应安排。在商业银行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是对原有商业银行治理结构制度缺陷进行的针对性变革,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有助于银行业正确对待法律风险的实质地位,树立法律风险在多数情况下是银行风险终极形态的理念,认清违约责任以及其他法律责任与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的关系,充分发挥法律方法在风险管理活动中的定性作用及总法律顾问在法律风险管理中的主导作用。

美国经济学家里奥・蒂尔曼对此次金融危机的反思指出:“金融的本质可以说就是一组关于融资安排的契约流。”这就要求银行必须具备高超的法律风险控制能力,否则难以驾驭现代金融市场的复杂契约流,最终在竞争中面临被淘汰的命运。基于对金融危机以来法律风险的重新认识,完善和创新银行法律风险管理机制成为银行业面临的共同课题。其中,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确立总法律顾问在银行战略决策中的关键角色,相继成为瑞银集团、摩根大通、花旗集团等一些国际大银行用以防控法律风险的共同选择。其中,瑞银集团在对反思美国对其提起的逃税案和ARS(即Auction-Rate Securities,拍卖利率债券)欺诈案等法律风险与合规风险管理上的缺陷之后,建立了总法律顾问制度;摩根大通在反思其因诱导与欺诈而卷入安然破产案和世通破产案等这些法律风险而对自身声誉造成重创的事实之后,对法律风险、合规风险和信托风险进行整合,设立总法律顾问职位,全面负责全球法律和合规事务;花旗集团同样因为欺诈与非法诱导而卷入安然破产案和世通破产案等,在对这些重大法律风险案件进行深刻反思之后,花旗集团最终也建立了类似于总法律顾问制度的首席法律顾问制度。其他国际大银

行也都已建立或正在酝酿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

(四)关于重新对法律部门与合规部门设置的问题

以往,基于对法律风险属于操作风险,而操作性法律风险又属于合规风险的狭隘理解,许多商业银行组建不同的部门分别管理操作风险、合规风险和法律风险;或者只设置合规风险管理部门和法律风险管理部门,由前者一并负责管理操作风险和合规风险,而后者专门负责管理法律风险。例如,2001年瑞银集团将合规部与法律部分离,并入风险总监办公室,分立首席法律官和首席合规官,分别处理法律问题和合规问题。事实证明,上述治理结构的效果很不理想。遭受金融危机重创后,瑞银集团认识到,原有的法律风险与合规风险管理体系并不完备。为保证法律合规工作的有效性和独立性,2008年瑞银进行了机构重组,集团层面和各大事业板块中都设立了法律合规部,大大强化了法律风险与合规风险的管理。而摩根大通把法律风险、声誉风险和信托风险由法律合规部管理,法律合规部在摩根大通的风险管理架构中居于重要位置。

法律部门作为合规风险的归口管理部门,是国际大银行强化法律风险与合规风险管理的主流做法和改革趋势,可更有效地促进全面风险管理的实现。设立法律合规部管理法律风险和合规风险,可实现法律资源的充分利用,有助于商业银行找到长期发展与短期业绩的平衡点,避免职能的交叉重叠,促进成本收益间的平衡,提高各方利益相关者的满意度。合规风险管理依托法律部门,有利于商业银行正确理解和解释法律法规、监管规则,熟悉和了解国内外监管环境,密切跟踪国内外监管立法动态。

二、总法律顾问制度在商业银行流程再造中发挥的重要作用

在法律风险几乎泛化到银行每一个业务条线的金融法制环境下,在经受危机重创之后回归合规理念、重塑战略目标和重整风险控制体系的新一轮银行流程再造中,设置总法律顾问职位,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已成为一项重要决策,其重要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总法律顾问制度弥补了原有流程在价值取向上的不足。原有的流程理念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法律风险的有效防范,反映了其价值取向上的偏向与存在的问题,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正是对原有流程理论的纠正,将重视法律风险防范的应有价值取向回归至银行流程再造的理论与实践之中,不再过于强调如何让企业全力追逐更大的市场与利润,而忽视或轻率对待攫取市场与利润过程中存在或产生的违约、违规、欺诈、非法诱导、不适当销售、非法或不适当逃避监管、犯罪等法律风险,而这些法律风险的积累和爆发足以摧毁企业自身,从而将重视法律风险管理的价值取向提高到同原有的“有效攫取市场与利润”等其他价值取向相并行的重要地位。可见,总法律顾问制度本质上体现了安全经营与安全获取利润的价值理念,它的建立是对原有流程理念的重大改进和必要变革。

(二)总法律顾问发挥着流程再造“设计师”与“监理师”的双重作用。银行流程再造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从国际银行业的实践做法来看,在流程再造的全部阶段,总法律顾问主要发挥如下职能。一是在流程再造前的远景规划环节,总法律顾问作为高管层或董事会成员,基于对新的监管规则和市场竞争规则推出后市场格局变化的判断,从总体法律风险防范的角度参与新流程的战略目标规划,对银行的决策提供法律审查意见,为银行各业务线提供高质量的法律合规支持,针对监管问题和新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制定新的银行政策和程序。二是在流程再造中的项目启动、原流程诊断、新流程设计等环节,总法律顾问一方面负责评估和监测新的业务和流程的合法合规性;另一方面对银行员工进行法律法规培训,对流程再造实施过程中的相关法律问题提供咨询审查意见。三是在流程再造后的新流程试运行、新流程评估、新流程运行及持续改善等环节,总法律顾问从法律合规的角度对新流程的试运行状况作出判断和评估,与执法部门和监管当局保持交流以确保交易的合规性与顺畅性,当监管法制环境及市场交易规则发生重大变化,总法律顾问及时提出改进流程及法律风险控制方案,确保银行营运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行业准则。

(三)总法律顾问制度既是商业银行依法决策、管理和经营的重要组织保障,又是提高银行竞争力的制度保障。总法律顾问一般都是银行高管,对总裁负责,有些同时是董事或高级副总裁。总法律顾问作为杰出的法律专家,同时又是卓越的领导者,全面领导和管理法律与合规事务。从这次全球金融危机和当前国际大银行法律风险管理实践来看,建立商业银行总法律顾问制度防控法律风险应成为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构建我国商业银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建议

(一)我国商业银行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可行性

我国商业银行通过多年的改革发展,运行机制逐步得以挖掘,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的基础条件已逐渐完备。一是国家政策鼓励推进重点企业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2002年7月,国家经贸委、中组部、中央企业工委、中央金融工委、人事部、司法部、国务院法制办联合了《关于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确定并倡导中央企业和大型企业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该意见指出:“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核心,是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合法权益的重要组织保障和制度保障。尽快在企业推行这项制度,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内在要求,是提高企业国际竞争力的迫切需要,也是加强企业法制建设、强化企业管理的重要基础,对于进一步深化企业改革,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快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都将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同时,该意见指出:“组织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是我国企业制度创新、管理创新的有益探索,也是我国企业应对人世挑战的一项重要举措。”实践表明,近年来总法律顾问制度在中央企业和大型企业的建立和完善,较好地发挥了法律风险防控作用,产生了较大的经济社会效应。因此,商业银行应积极争取政策支持,尽快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二是商业银行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积累了经验。2003年,中组部、司法部等七部委在联合的《关于在国家重点企业开展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中,确定中国银行为我国第一批26家总法律顾问制度中央试点企业之一。作为商业银行总行中唯一的试点单位,经过多年的实践,该行贯彻执行总法律顾问制度政策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三是商业银行的法律组织机构健全稳定。我国商业银行普遍在总行设有法律部门或法律合规部门,在分支机构和核心职能部门亦设有相应的法律机构并配备专业法律人员。健全完整的组织机构,为统一的总法律顾问制度有效运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四是商业银行法律事务工作理念已发生重大转变。随着商业银行改革发展和法律风险管理体系的不断完善,商业银行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的综合管理能力已有

显著提升。同时,商业银行法律事务工作方式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已逐渐由过去单纯的救济型向预防型转变,由事务型向管理型转变,这些变化使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管理的独立性、创造性和价值性日益增强,使总法律顾问制度理念能在商业银行内部真正得以实施。

(二)以银行流程再造为契机建立形神兼备的总法律顾问制度

要建立科学的总法律顾问制度,我国商业银行应做好如下工作:一是商业银行总法律顾问制度应当形神兼备。为有效防控法律风险,建立商业银行总法律顾问制度应尽量避免在个别金融机构试点过程中出现形到而神不具,制度流于形式的问题。科学合理定位总法律顾问,总法律顾问应是杰出的法律专家,同时还是商业银行总行高管层人员或是董事会成员;准确界定总法律顾问的职责范围,明确总法律顾问对法律风险评估、防控方案的设计实施负总责,在决策机制中的地位相对独立,直接向董事会负责,参加董事会会议;赋予总法律顾问及其机构体系的相对独立性,确保总法律顾问独立、客观地开展法律审查并发表法律意见。二是以总法律顾问为主导,建立集约化法律工作体制。本着独立性、专业化、集约化和因行制宜的原则,商业银行内部法律工作体制应以总法律顾问制度为主导,强化商业银行总行法律部门作为全行法律风险管理中枢与核心机构的职能作用,充实人员力量,增强其对全行各业务领域和重要经营管理行为的法律风险控制辐射力,以满足全行集约化经营程度不断提高。同时,商业银行大中城市分行应探索建立集约型法律工作机构,将辖内分支机构的法律事务和法律专业人员集中起来,分工负责处理有关业务事项,集中统一进行管理;有条件的省级分行可先设立区域性法律事务中心,对部分辖属分支机构的法律事务实行集中处理并对法律专业人员进行统一管理,为今后在更大范围内逐步推广法律事务工作集中垂直管理奠定基础。三是完善法律风险跨国协调与管理机制。为顺应商业银行国际化发展需要,妥善处理国际化经营发展中面临的不同领域法律问题,应当以总法律顾问为主导,改进商业银行海外分支机构法律事务工作,优化商业银行全球各主要区域的法律合规事务管理机制。在商业银行有关海外分支机构适当配备有资质的法律人员,由该法律人员对所在分支机构的经营行为、金融服务和产品的合法合规性提供法律审核意见,并直接向总法律顾问报告工作;加强各海外分支机构法律人员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如商业银行开发的产品和服务同时在多地域发行或提供,各地域的法律人员均需对该产品在各法域下的合法合规性出具意见,上述法律意见经商业银行总行法律部门汇总整理,总法律顾问审定后,向相关业务部门和管理层反馈,供经营管理决策参考使用。四是建立法律人员的职业发展与激励机制。为有效发挥银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的作用,有必要完善银行法律人员晋升机制,探索建立商业银行法律人才价格机制,健全法律事务工作激励机制,为法律人员创造一个适合成长的职业发展空间,提高法律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忠诚度。

参考文献:

[1]陆岷峰,业务流程再造与商业银行危机管理[J].学术界.2007.(5).

[2]朱 枫.国有商业银行业务流程再造[J].国际金融研究.2001.(9).

法律制定流程范文第3篇

关键词:现代物流;法律环境;中原经济区

一、河南物流法律环境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河南物流业发展迅猛,特别中原经济建设、中原崛起的战略实施,河南物流产业面临一个大发展的春天。但是现有的法律环境无法满足物流产业的快速发展的需要。

(一)河南物流法律体系建设中还存在的问题

1、物流法律、法规中存在着不适应现代物流产业发展的需要,不能满足国际一体化要求。大多数物流法律、法规都是对旧有的法律改造及沿用,以计划经济体制为依托的法律,其适用性和科学性都存在着较大的问题。特别地,加入《WTO》后的经济形势促使物流法律关系多元化,国际化。过去的物流法律、法规显然很难适应发生巨大改变的形势。

2、物流法律、法规缺乏系统性过于分散,在调整法律关系过程中易冲突

由于物流法律事情多、杂、乱,调整的环节多,法律规范过于分散,加之我国的法律建设是在整个物流产业成长过程中不断摸索中进行的,制定法律、法规的体是多个部门,这些部门在物流业发展过程中沟通不够充分,各自为政,致使物流法律、法规缺乏系统性和体系化,甚至出相互冲突的现象。

3、立法层次低

我国物流产业法律调整体系中没有一部完整的物流法,很多物流法律、法规立法层次很低,立法技术和水平低下,致使这些法律、法规的操作性不强,透明度不高,调整范围和效力不够理想。

4、物流法律体系中存在着缺位。

在些物流产业发展伊始主要表现为货物运输,故而当时的物流法律建设主要以制订货物运输法律规制为主。随后的物流法律、法规与物流法律关系的不断完善单位。法律建设又表现为某种滞后性,故此造成一些物流法律关系没法律法规加以调整与规范。

(二)法律关系主体的条件不明确

现代物流在我国的发展时间较短,加之计划经济环境的束缚,真正意义的现代物流企业凤毛麟角,由于河南地处内部,沿海经济区辐射的区域处围,现代物流企业少更是屈指可数。整个的发展态势是绝大多数物流企业仍停留在传统物流经营阶段,规模小 、效率低,只能提供单项营运,而现代物流企业提供网络设计和货物购、运、调、存、管、加工和配送全过程服务。物流系统化、标准化、专业化、共同化现代化远未形成。“弱、小、散乱”,一直以来是业界对河南省物流企业的评价。而 “一间房子、一张桌子、一部 电话”的“三一”物流公司也显然在当下物流国际化的环境中市场竞争力是何等羸弱。从上述物流法律关系主体的状况来看,河南现代物流产业的大发展、大跨越,必须对物流法律关系主体进行一次大的融合,重新界定。对物流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和市场准入条件应进行科学论证并做出明确的规范。

(三)物流行为的规范问题

由于物流行为主体的层次不一,良莠不齐使得物流行为在市场竞争中表现为五花八门,众多的“擦边球”行为极为普遍。更有甚者,物流公司之夜之间人去楼空,客户的货物、货款也不翼而飞。加之物流行为涉及公路、水路、铁路、民航、邮政等众多领域,河南省及至我国这些领域的市场化建设还处于初始阶段,建设还不充分。很多物流企业也只是把物流行为作为一个简单的运输过程,没有从交易环节的角度去设计物流的流程和对各项指标的要求。这一系列的物流行为都要有专门的物流法律、法规加以规范或者约束才能真正保证物流主体的权利,也才能实现现代物流在中原经济区建设中的功能。

在物流纠纷判决结果执行方面也是同样困扰司法界的一个大问题。从执行人员素质和执行手段上都需要进行更进一步的加强。

(四)信息保护的法律问题

物流信息因为关系着流通中货物的安全,在不同物流主体之间的传递时不能有一点失真和丢失。“安全、准确、快速”是物流信息传递的生命。对物流信息的准确、及时传递应当也必须有相关的物流法律加以规范。河南省因物流产业发展不充分、市场不成熟等原因,物流信息法律保护方面还是处于缺位的状态。物流信息的保护大都参照其他部门法的相关规定,这些规定在隐私、准确和安全方面都作出了规范,但快速方面则没有作出明确规定。换言之,其他部门法在调整物流信息传递方面不具有针对性。

二、河南现代物流法律环境的建设的重点

(一)立法规划

物流立法涉及范围广、涉及部门多、法律法规层次多、时间紧迫,完整而长期的立法规划宜早日确定,以维护法制的统一和完整性。

1、涉及范围广。物流中的信息流对应《知识产权法》,商流对应《商法》,资金流对应《金融法》,而物流法又是一个完整的法律领域,物流技术和物流手段不断发展,引入的物流法律问题也会越来越多,故而在对物流立法进行规划时应从全局和通盘考虑。

2、涉及部门多。物流立法由于物流行为涉及到众多领域而与很多部门产生交叉。在物流立法规划中各部门之间的协调是立法目标实现的一个前提条件。

3、法律法规层次多。物流立法有很多层次,有国家层面的的部门立法、法规也有地方的法律、法规。对河南物流立法而言,河南政府的地方法律、法规的制定,也有相关的管理办法、条例和政府政策的制定。在立法工作中也需要末雨绸缪。

4、时间紧迫。物流产业的发展一日千里,物流技术的发展、物流手段的更新、物流信息的管理和传递方式升级周期都在逐步缩短,新的法律问题不断产生。而立法需要遵循严格的程序,一部法律从起草到出台,最少也要三到五年的时间。物流立法的长周期性就与物流立法需求的紧迫性、多变性形成了一对难以调和的矛盾,需要我们不断改善立法机制,尽量适应信息化的需求。

(二)确定立法原则

1、加强协作,统筹规划。法律环境建设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河南是中原经济区主体区域,不仅要解决河南本地各级职能部门的协调工作,还必须解决好本地与外地、地方与中央之间的组织协调工作。政策的制定必须打破条块分割的局限,协调步骤,平衡各方利益,扫除发展的体制障碍。

2、立足实际,适度超前。物流立法必须具有超前性,这样可防止由于物流产业及相关技术和手段的迅猛发展而不断修改法律,有利于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严肃性。但是,这种超前性是适度的超前,不切实际地搞一步到位,其结果往往是过犹不及。

3、国际性与地方性并重。制定物流产业发展政策与法规要适应全球化的要求,借鉴世界物流先进国家和沿海地区立法方面的有益探索,在立法中进行适度的法律移植也未尝不是一个有效的办法。物流政策与法规的制定应与国际接轨,并兼顾中国及地方特色,力求在立法模式和管理模式两方面都有所创新。

三、强化政策引导 突显政府调控

为了使本国物流企业在21世纪继续保持和具有更强的国际竞争力,日本政府在物流系统建设的过程中,始终起着重要的指导和引导作用。重要特征体现为政府较强的主导作用,由政府明确制定发展物流的纲领性政策文件,从总体上引导本国物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对整个物流业的宏观管理以行政政策、措施及规划为主,以市场法律规制为辅。l 996年,日本政府在其《经济结构的变革和创造规划》文件中指出“物流改革在经济构造中是最为重要的课题之一”,并规划:“2000年为止,既要达到物流成本的效率化,又要实现不亚于国际水准的物流服务。”为此日本政府提出“各相关机关要联合起来共同推进物流政策和措施的制定”。根据这一精神,1 997年4月和2001年7月的两次内阁会议所通过和的《综合物流施策大纲》和《新综合物流施策大纲》,促使已经比较先进和完善的日本物流系统又向着更加先进、科学、合理的目标发展

物流业作为一个较为新兴的产业,面临着全新的发展空间。物流技术和物流手段更新的速度极快。而法律的制定周期少则三年、五年,多则十年、二十年。另外法律制订后不经过严格的程序不能随意修改。这就与物流产业的特性形成一个矛盾。这种情况下,政府政策因为具有制定时间短、内容规定灵活而在引导物流业发展中具有独特的优势了。

河南省在促进物流业发展方面做了很多有益的探索,早在2001年,郑州市委、市政府就提出了发展现代物流业的思路;2002年,郑州市委托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为郑州制定了《郑州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2003年,市政府在《规划》的基础上,规划了三个物流园区、十个物流中心;2005年6月,又出台了《关于加快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在税收、土地、收费、市场准人等方面提出了具体优惠扶植政策。2005年9月 20日,2005中国 (河南)国际现代物流展览会在郑州市中原国际博览中心拉开序幕,来自国内外的200多家物流企业参展,而省内l8个省辖市也在现场设立了展台,展示本地区发展物流的规划和设想。这是继2005年9月 9日《中国郑州现代物流中心发展规划纲要》正式出台后,郑州再次获得全省以至全国物流界的关注。郑州,这座内陆城市的“物流远景”再一次被描绘出了真切的蓝图,在这张蓝图上,郑州市的物流发展前景清晰可见:到2010年,它将成为中西部地区现代物流中心,全国重要现代物流中心地位初步确立。到2020年,郑州将建成全国重要的现代物流中心和重要的国际物流结点。在以后的物流业发展过程中,河南省应当以本省的具体情况制订相应的政策引导本省的物流产业几着现代物流的方向发展。

四、建立动态化法制环境

为适应信息化动态化的需求,相应的法制环境的动态性十分必要,它是物流产业对传统法制提出的基本课题,或者说,法制环境的能动性程度决定了其与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契合度。促进现代物流法制环境动态化应当做到以下几点:第一,尽量贯彻立法技术中立原则,抓住法律关系的本质,增强立法的包容性和延展性、保持法律结构上的可扩充性;第二,为适应一些特殊需求,简化立法和修改法律的程序,使立法过程更具灵活性;第三,增大司法的能动性,在一些领域和特定环节,可以考虑给予执法人员更大的自由裁量权,使其在必要时可充分运用法律原则的概括描述作用,创设一些有意义的案例;第四,充分发动民间组织参与法制建设,可以包括评估、认证、调解、出具意见、中介服务等多个环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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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周汉珍.对于加快武汉现代物流业发展问题的思考[J].长江论坛.2006(03)

[7]王微.中国物流产业发展前景与政策[J].物流技术2002,(3):

法律制定流程范文第4篇

一、合同结算前法律审查的必要性

1.合同结算前法律审查是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要求。在国资委的《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中,将企业风险分为五类,即战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运营风险和法律风险。其中防范法律风险的重点是合同管理,而合同管理风险防范又分为事前预防、事中控制、事后补救。加强合同结算前的法律审查,是我们进行合同管理的事中防范风险的重要步骤,也是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要求之一。它能总结法律审查中的工作经验,分析法律审查中存在的问题,找出法律风险源和法律风险点,揭示法律风险防范的重要环节,提炼出合理的管理建议,提早进行风险防范,减少事中风险、事后补救,降低合同纠纷发案率。

2.合同结算前法律审查是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环节。新版《内控手册》增加了合同管理流程,正式把合同管理纳入到了内部控制制度中,并在合同关闭环节明确要求:“合同全部履行完毕后,相关责任部门对合同完成情况进行验收,合同主办单位向法律事务部门申请办理关闭手续,实行合同全过程的闭环管理”。合同结算前的法律审查是合同管理的重要控制环节,也是内控流程中重要的控制点,如果缺少了这一关键环节,那么再严密的合同条款都有可能形同虚设。加强合同结算前的法律审查,有利于节约资金,降低成本,防止纷争,促进公司依法经营,提高资金利用率,堵塞经营管理漏洞,规范公司经营行为的作用,以提升公司运营的效率。

3.合同结算前法律审查是法律事务工作转变职能的一个重要体现。合同管理是企业法律事务的基础性工作,合同管理在企业中经历了从可有可无到不可或缺,合同结算前的法律审查也从无到有。集团公司领导曾谈到法律事务工作的定位,即管理是第一位的,服务是第二位的。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合同管理人员要切实转变工作职能,在结算前法律审查过程中主动作为,加强与财务、工程造价、物资采购以及项目管理部门的沟通,在内控手册中一般合同管理流程的指引下,细化工作流程,落实岗位责任,明确职责边界,将审查内容和要点文本化、审查方式制度化。加强合同结算前的法律审查,不仅在这一阶段体现了法律事务工作职能的转变,而且为扎实推进法制工作三年目标计划奠定了基础。

二、合同结算前法律审查内容

我们按内控要求建立起了“标准化、一体化”的合同管理体系。各合同业务部门按照内控的《权限指引》、合同管理制度及审查审批的流程有序地开展工作,权限指引、审核流程程序及合同管理制度互相支撑,形成一体,成为了公司合同管理日常工作中必不可少的“说明书”。

1.合同结算前法律审查审批的流程。我们公司合同结算审查审批流程如图:

在合同履行完毕,项目通过验收组验收后,达到付款条件时,进入《合同结算审查审批表》流程,首先由合同承办单位说明每笔结算与支付的事实依据,提出建议和意见;其次是合同履行情况验收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接着是法律部门对相应的支持文件审查并签署意见;最后才是主管领导审查并签署同意支付意见后,办理付款手续。每个项目根据合同的付款方式不同,进行结算审查审批流程的次数也不同,一个项目至少要进行两次。整个流程中法律审查是领导审批前的最后一关,是在各部门审查的基础上进行的,是为了从法律角度对付款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实质性审查,堵塞经营管理漏洞。

2.合同结算前法律审查的内容。审查审批流程中法律审查时,主要审查的内容包括:承办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意见、验收报告或进度报告等相关的控制要件。

承办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意见主要包括:合同履约情况说明,付款理由。如果是在质保金支付环节,主要审查经办人提交的项目运行、设备使用情况说明,及使用单位的意见和关联部门、财务部门的意见等。要查看是否预留质保金或提前支付质保金,要查看付款金额是否与合同金额一致。变更、转让、解除合同不符合约定的,合同主办部门应当按原程序重新办理审查审批手续。

验收记录根据项目的不同可分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物资采购验收记录》、《设备验收报告》和《合同终结报告》等。《进度报告》在工程建设项目中需要支付进度款时使用,重点审查工程形象进度与进度款以及合同条款的规定是否相一致。

在实际结算中,为了保证各个合同结算准确无误,我们建立了《合同结算(预付款)台帐》,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随时更新。针对大型施工合同,合同管理部门还与财务部门定期对帐,因为在实际工作中,有的已经审批同意的付款可能实际挂帐未付,有的可能未足额付款。如果两个部门之间沟通不够,则会造成数据不一致。

在合同结算前的法律审查过程中,可能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为了总结经验教训,寻求解决办法,我们将产生的问题用书面的方式记录下来,及时汇报,及时与相关部门沟通,跟踪问题的进展情况,直到问题得以解决。

三、合同结算前法律审查中发现的常见问题

1.合同的质保金条款形同虚设。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会出现一些违反内控规定和操作流程的事情,虽然合同约定了质保期和质保金,但结算时有的合同承办人却申请全额付款或提前支付。2012年底我们曾因工作急需购置了几台设备,金额不大。当时正当年底,各个部门的事情很多,这个项目经过谈判确定后对方就开始实施了。一边是合同正在线上走审批流程,一边是财务人员催着相关人员报账,于是经办人在合同未正式签订而项目实施且发票到位后就直接找财务付款了,而且是全额支付。不仅是合同的质保金条款形同虚设,更是合同都变成了摆设,没有起到约束双方的目的,严重违反了内控规定及操作流程,出现了管理上的漏洞,造成了后期的很多麻烦,而且在设备出现问题时无法及时联系到卖方人员进行维修,给我方工作带来了不便。

2.付款金额与合同金额不符。在实际操作中,财务部门将同一厂商的应付款项归集在一起,其数额是应付款项之和,虽然主体相同,但属于不同合同。随着时间的推移,待承办人员请求付款时,常常是一张申请单包含了若干份合同的应付款项,出现“搭便车”的现象。这就需要合同管理人员在进行结算前的审查时,根据合同内容一一核对应付款项,要求承办人员分合同分项办理结算手续,否则拒绝付款。

3.合同主体相关资料变更未能及时变更。有的合同一方主体变更后需要及时办理相应的法律手续,否则会给结算带来麻烦,有的甚至造成法律纠纷。去年底曾签订一份合同,今年四月份对方公司名称变更,直至合同结算前法律审查时才发现。此时法律人员应立即停止付款流程的审批,要求合同双方签订合同主体的变更协议,或附上新换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机关的公司变更证明,要求对方在复印件上加盖公司登记机关的印章。否则拒绝付款。

4.与付款相关的控制要件不全。合同管理部门在进行法律结算审查时,应严格执行合同管理制度规定,在相关控制要件不全时,应拒绝付款。对外付款有很多相应的控制要件,比如设备采购应当有《验收报告》,建设工程应当有《竣工验收报告》,其他合同应当有《终结报告》。以设备采购为例,合同管理人员要求承办人按内控管理的要件格式填写《验收报告》,包括设备清单、测试结果,并有验收人、保管人和检验人等共同签名;对需要操作培训的设备,还需要有卖方技术人员对我方人员进行的操作培训记录。从而可以弥补由于管理上的脱节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5.合同履行中的各种变更需要及时确认。合同的各要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时会出现变更,大的变更需要签变更协议,小的变更则需要双方及时确认,留下字据,给以后的结算带来结算依据,避免在结算时发生争议。

四、合同结算前法律审查的几点体会

1.认真贯彻落实制度。再好的制度,如果没有得到认真贯彻落实,它的价值实际上等于零。要想推进法律风险防控与全面风险管理、与内控、与日常法律工作等有效结合,推进法律风险防控进制度、进职责、进流程、进岗位,确保法律工作源头介入、全程把关、闭环管理,加强合同履行的监督和结算管理,就必须按制度、按流程全程介入每个项目,认真对待结算前的法律审查,对合同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全程“穿行测试”,及时发现制度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制度规定本身的不足,纠集修正,不断增强制度的操作性、实效性。在实践中要养成按制度办事,凡是制度规定的要坚决执行,还需要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检查评价整改考核机制,努力加强制度建设的闭环管理,提高制度执行力。

2.严格按流程办事。法律人员应全程参与项目管理,确保法律风险全程受控,应重视对倾向性、苗头性、趋势性和普遍性、共性问题的研究、预警和防范,重视法律风险防控的新领域和新动向,切实当好参谋、智囊,做好事前“诸葛”。以前,合同签订后是否得到正确履行,是否合法关闭,合同管理部门均不得而知,法律风险难以有效控制。推行合同结算前法律审查后,合同结算前法律审查与合同签订前会签互相呼应,流程从“入口关”到“出口关”严格把关,环环相扣,堵住了“出血点”,只有严格按流程办事,才能有效节约资金,降低成本,防止讼争,以促进公司依法经营,提高资金利用率,堵塞经营管理漏洞,规范公司经营行为的作用,以提升公司运营的效率。

法律制定流程范文第5篇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5)13017602

企业法律风险是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企业外部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或企业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或约定义务或未按照法律规定行使权利,而对企业造成的负面后果的可能性或可能承担的责任和损失。企业自从设立之日起就面临着各种法律风险,涉及公司法、合同法、知识产权法、税收法等法律法规,其表现形式复杂多变。与其他风险相比,法律风险具有更强的可预知性和可控制性。法律风险管理,是指将法律作为一种管理资源渗透于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中,依据法律和政策的监管要求,遵循风险管理的基本规则,明确法律风险环境信息、法律风险评估、法律风险应对、监督和检查的全过程。它强调从管理的角度对法律风险进行识别、评价与控制,是一个持续循环、不断改善的动态过程。也就是通过系统规范的操作流程增强法律管控能力,促使企业最大限度防控风险,得国内国际竞争优势。

1企业法律风险管理起源及发展

1.1国家法律法规要求企业完善法律风险管理

2006年6月,国务院国资委了《中央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指引》,对合同风险管理工作的总体原则、基本流程、组织体系、风险评估、管理策略、解决方案、监督与改进等进行了系统描述,并将企业法律风险作为企业全面风险管理的重要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法律风险管理是全面风险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战略风险、运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的管理起到支撑作用,把好法律风险这一关对企业风险控制具有统领全局的意义。2008年6月,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银监会、保监会五部门联合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随后《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等配套指引相继出台,明确指出企业应围绕总体经营目标,全面识别、系统分析生产经营中与实现经营目标相关的风险,科学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

1.2企业目标战略实现要求企业完善法律风险管理

美国美孚石油公司于1882年成立法律部以来,至今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在经济全球化的环境下,企业可以在更大的范围和更广的领域合理配置资源,但市场竞争也将更加充分和空前激烈。我国加入WTO后国内外市场正在逐步融合,市场竞争规则越来越规范和透明。尤其近年来,国有大中型企业“走出去”的步伐不断加快,面临的市场竞争环境变得更为复杂,在国际市场上面临的法律风险日益增多。企业需要提高认识,注重防范潜在的金融、市场、地域文化等风险,建立适应国际化要求的有效法律风险管理机制,合理控制风险,将法律风险管理前移,实现“事后补救”向“事前防范”的全面转换,从源头上进行防范和控制法律风险。

2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基本原则

2.1纳入企业全面风险管理原则

企业面临的风险是多方面的,包括自然风险、投资风险、市场风险、财务风险等等,许多风险并不是截然分开的,存在交叉和重叠,往往可能会相互转化。法律风险与其他各种风险的联系最为密切,关联度最高。法律风险管理作为企业风险管理体系的组成部分,法律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的目的就在于以现行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对企业历史数据的研究为基础,通过系统科学的方法对企业法律风险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掌握企业法律风险全局,确定重点,集中力量应对。通过实现企业法律风险与其他风险管理的有机整合,从而提高风险管理的整体效率和效果。

2.2融入企业经营管理过程的原则

法律风险产生于企业的经营管理活动中,其识别、分析、评价和应对都离不开企业经营管理过程。多年来的企业风险管理实践使企业逐渐认识到,发生在企业内部不同管理部门,不同业务领域或不同的生产经营环节的风险,相互此消彼长,如果企业仅从某个部门、某项业务、某个环节角度去考虑风险,可能会造成资源的浪费,乃至贻误风险管理时机。而企业自身更熟悉本企业的经营情况,更了解风险状况,因此,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应根据风险组织的特点贯穿于整个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

2.3全员、全过程实施原则

员工是管理的根本。由于法律风险产生于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法律风险管理不能仅仅依靠法律顾问、法务部门、律师事务所等外部资源,更要发挥企业自身的优势,要企业全员参与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和落实工作,包括企业的法务部门(或人员)、各岗位员工分工负责。注重发挥企业内部资源,将完整的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机制嵌入企业各个部门的实际工作中。与企业日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各个业务流程,乃至各个岗位结合起来,以形成法律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

2.4管理流程规范化规则

企业实施任何行为都需要遵守法律规定,法律是贯穿企业经营活动的一个基本依据。法律风险管理要根据企业经营管理的业务流程,将相应的法律风险管理要求嵌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之中,使其渗透到企业经营的各个方面,实现流程管理。从整个企业运行出发,在充分诊断业务流程各环节,分析业务流程存在的法律风险点及评估法律风险的基础上,以法律为依据,用市场经营的法则,着眼于建立一套统一、完整、清晰的管理流程、管理制度和应对机制,实现法律风险防控与企业管理完全对接,满足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流程化要求。

2.5持续改进原则

企业法律风险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动态发展的,随着内外部法律环境的不断变化,风险种类、性质和表现形式不断发生变化。企业应实时跟踪法律风险环境的变化,通过及时监督检查法律风险管理流程的运行状况,确保应对计划的有效执行,并根据发现问题研究改进方法,对下一周期的法律评估和风险控制管理改进和调整,企业进入下一个法律风险管理循环,对随时产生、发现的法律风险进行识别、分析、控制及效果测评,形成一个动态的法律风险管理和体系,使得法律风险管理流程成为一个可持续运转的闭环。

2.6“预防第一”原则

当前,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作为企业一项基本的战略性的管理方式,就是将企业法律工作重心前移,变事后处理为事前预防,把法律风险防范作为企业一项常规性的管理工作,融入企业和个部门的实际工作中。对企业构建企业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目的在于增强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前瞻性、主动性、计划性和时效性。通过定期法律风险体检,依据严格的法律风险检验流程和规范,对企业法律风险环境和法律风险管理水平做出客观、准确评判,并提出相应预防、改善措施,从而提高企业的抗风险能力,达到清除企业各类法律风险隐患的目的。

3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策略

3.1提升企业法律风险管理能力

加强普法教育、法制宣传和法律风险管理培训,进一步强化企业决策者、管理者和普通员工增强法律风险意识,提高法律风险管理能力。牢固树立“依法、合规、公平、诚信”的理念,使“依法经营、合规经营”真正地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固化于制。一是通过多种形式法制宣传、开展关键岗位人员法律知识培训,以及普法教育进基层、进车间等途径积极组织学法遵法、依法办事,推动形成良好的法制环境。二是在各部门、各单位成立法律风险管理活动联络组,通过各环节法律风险管理情况汇报与沟通,建立贯穿上下级、各单位的风险管理信息传递渠道,实现信息共享和快速响应,形成信息“传递、研判、核实、分析、反馈”闭环机制。三是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明确工作流程,并逐步推进制度和标准进车间、入班组、到岗位,建立健全制度执行、检查、评价、反馈、考核、改进的闭环管理机制,确保制度的严肃性、权威性和执行刚性。

3.2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与企业管理工作有机结合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长效机制建立可以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和风险防御能力。企业通过对内控机制的整合,将法律风险防控机制进一步向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延伸,嵌入人力资源、财务管理、物资采购、市场营销、科技管理、国际业务、生产运营等业务流程,突出重点,进一步优化业务管控流程,构建法律风险防控机制的完整链条,全面提高法律风险事前、事中、事后防御能力,有效地消除和化解风险,全面提升企业法律风险防控能力。根据企业经营管理的业务流程,将相应的法律风险管理要求嵌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之中,将其渗透到企业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将法律风险管理与业务流程和管理环节的完全融合,实现流程管理。

3.3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与企业发展紧密相连

企业法律风险管理的目的在于促进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企业战略目标指导企业法律风险管理行为,有效控制法律风险也是企业的战略资源,企业法律风险管理保障着企业战略目标的实现。因此,法律风险评估和应对等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活动中应充分考虑法律风险与企业战略目标之间的相互关系、影响等因素。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应当根据企业经营管理战略确立管理目标,确定企业整体法律风险种类和法律风险可承受范围。针对企业不同经营周期以及在不同时期的发展重点,对法律风险管理战略和措施进行适时调整,使风险管理切合企业自身发展实际,符合企业不同时期的发展需要,最终实现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战略与企业战略思想和发展目标高度一致。

法律制定流程范文第6篇

关键词:现代物流;法律;策略

21世纪是物流业发展的高速期,物流业逐渐成为企业的“第三利润源”,但是中国物流业的发展大多从传统的运输、仓储等转化而来,社会化、市场化、信息化、网络化程度都很低。尤其是在当前金融危机影响下,物流市场需求急剧萎缩,运输和仓储等收费价格及利润大幅下跌。从整体来看,正是在这种冲击下暴露出了中国物流业体制的不健全。因此,完善中国物流法律制度建设,加快物流业的发展非常必要。

一、对中国物流法律的现状分析

(一)中国物流业发展的现状

物流业是融合运输业、仓储业、货代业和信息业等的复合型服务业,随着各项基础设施的不断完善和经济结构的调整,中国已经具备了发展现代物流业的条件。2008年全国社会物流总额达89.9万亿元,比2000增长4.2倍,年均增长23%;物流业实现增加值2万亿元,比2000年增长1.9倍,年均增长14%;物流业增加值占全部服务业增加值的比重为16.5%,占GDP的比重为6.6%。目前,从全国来看,中国物流业正处在起步阶段,总体规模快速增长,服务水平显著提高,物流基础设施条件逐步完善,发展的环境和条件也不断改善,但总体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偏低,还存在着许多问题。

(二)中国物流立法的状况

“物流”这一概念是20世纪80年代才被引入中国,现行的物流的法律法规涉及了运输、仓储、包装、配送、搬运、流通加工和信息等相关的各个方面。相对发达国家而言中国的物流法律法规体系很不健全。截至目前,中国的物流法律法规主要从法律、行政法规、各部委颁布的规章三个效力层次上颁布的,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运条例》、以及国家经贸委、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等部委印发的规章制度,如《关于加快中国现代物流发展的若干意见》,总体上分散于各法律、法规和规章中,没有形成一部独立的、完整的物流法律体系。

(三)物流法律体系对物流业发展的作用

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在当前法治环境下,任何行业的发展离不开法律法规的规范,物流要实现物尽其流必须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来规范人们的行为,保证管理者和被管理者能够有法可依、依法办事,整合物流各环节各功能有序运行,协调各产业之间依据法律法规规范经营形成行业优势,这样才能保障整个市场稳定运行。

二、当前中国现代物流法律存在的问题

(一)当前形势下总体上存在的问题

1. 物流法律体系不健全。尽管从数量上中国的物流法律法规不少,但缺乏专门的物流法律法规,物流立法大多是根据各个行业中的物流活动来制定的,只能起到维护基本秩序的作用,实施的效果并不明显,从而使物流法律规范缺乏指导性、规范性,不利于整合物流各环节之间的关系,阻碍了中国物流业的发展。

2. 物流法律体系与当前的发展状况不匹配。中国加入WTO以后,物流业作为一个服务行业在面临巨大威胁的同时也带来了良好的机遇,伴随着国际化进程的加快,物流业引进外国的先进技术和管理方法日益国际化,出现了有别于传统物流的新特点,而中国目前大多的物流法律法规体系相对滞后,是继承计划经济体制或是计划经济到市场经济过渡期的体制,从而造成法律体系不能适应当前物流业发展的需要。近年来尤其是随着物流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现代信息技术不断地被应用到物流中去,改变了商品流通方式,现代物流逐步取代了传统的物流,电子商务高速发展凸显物流产业立法缺失。如网站商店销售商品的所有权问题的处理目前在中国的法律中尚属空白,无法可依,这就造成网站商店与商品配送企业双方在责任承担时的互相推诿情形,造成了物流法律法规与相应的物流活动脱节。另一方面,在物流标准化建设方面,物流设施、设备的标准化与国际物流标准之间衔接与配套不够,造成了不必要的重复劳动,增加了物流成本。

3. 当前中国的物流法律政策杂乱无序,缺乏政府的宏观调控。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对物流业的认识比较晚,理论上也不够成熟。目前中国政府只是在政策法规方面提供保障,而调整不适应物流发展的政策,为各类企业参与市场公平竞争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为物流企业的经营和发展提供宽松的宏观环境,特别是为物流业的跨行业、跨区域、跨部门发展创造条件,缺乏从宏观的层面对物流法律政策的指导。

(二)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的法律地位不明确,物流法律法规落后严重影响第三方物流业的发展

随着国际化进程的加快,第三方物流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引起了众人的关注,随着人们对第一利润源、第二利润源关注的淡化,有第三利润源之称的物流业在国民经济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对提高企业的竞争力起着重要的作用,事物通常具有两面性第三方物流在给国家及企业带来巨大的好处的同时也出现了许多问题,例如第三方物流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健全,法律法规内容滞后,各物流立法之间不协调。第三方物流经营人的法律地位和民事责任方面的法律规定都是空白,不存在约束物流企业经营行为的准则,有关物流经营人与货主企业、分包方企业之间的法律关系是模糊不清的,物流经营人的法律地位也无法确定。此外,有关物流方面的法律法规也仅限于运输、仓储等具体物流环节的法律法规。第三方物流的出现改变了传统运输和仓储业的运作模式,给中国的物流立法带来了严峻的挑战。第三方物流业的快速发展与物流法制环境的不协调严重影响第三方物流的发展。

三、完善中国物流法律体系的策略

(一)基于中国当前的物流法律状况,应尽快建立完善的物流法

发展现代物流业,需要一个完善的制度体系,规范物流行业中的无序现象。在市场经济过程中要不断加强和完善物流法制建设,打破地区部门和行业的局限,建立统一开放的市场。首先,作为政府部门要从宏观层面入手,要认真清理、修改当前法律体系中因为时空差异造成的适用范围有误、规制过时的法律法规体系,不断地填补物流法律法规体系中的空白地带,建立健全适应现代市场经济体系和现代物流产业发展要求的物流法律法规体系,以保证中国的物流产业在不断完善的物流法律法规体系中健康发展。同时根据当前的形式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从物流主体法、物流行为法、宏观调控法、国家保障法等方面完善物流法律法规体系,保证各物流主体之间关系协调,在时机成熟的情况下制定《物流法》。其次,作为地方政府部门要根据各地区经济发展的状况、物流发展的规模和水平之间存在的较大差异,在建立全国性的法律法规体系的同时建立适应当地物流产业发展要求的物流法规。各地的物流企业应根据自身的立业素质和融资能力不同,为当地的物流法规建设添砖加瓦,不断地为全国性的物流法律法规体系的建设提供经验和依据,促进各地区的物流企业快速发展。

(二)加快标准规则的制定,填补法律中的“空白地带”

任何行业的发展离不开法律法规体系标准,目前中国在物流标准建设方面相当薄弱,只有中国物资流通协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国家标准――《物流术语》,其确定了当前物流领域己基本成熟的145条术语的定义并在物流业的规范化过程起到了一定的作用。物流业本身是一个环节众多、内容复杂的大系统,一项物流活动的完成,需要众多物流要素共同作用。中国加入WTO以后,伴随着国际化的进程的加快这些问题日益突出。因此要加快对现有仓储、转运设施和运输工具的标准化改造,鼓励企业采用标准化的物流设施和设备,实现物流设施、设备的标准化。推广实施托盘系列国家标准,鼓励企业采用标准化托盘。另一方面要加强完善快递业立法,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切身利益,为和谐社会添砖加瓦。

(三)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力度,净化中国现代物流法律环境,提升物流相关法律的效力水平

观念决定行为,只有在正确的观念下才能产生出正确的行为。因此在现代物流的发展过程中,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转变职能强化服务意识,摈弃传统的从物料管理到物流增值服务的全方位服务观念,要从宏观层面考虑建立现代化的物流产业政策体系,抛弃传统的利用权利大棒粗预市场正常运行和竞争秩序的方式。此外,当前的物流业缺乏系统而专门的法律规定,大多的法律法规是由各部委及地方政府颁布的分散于海陆空等交通运输部门的“办法”、“条令”等,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层次较低难以形成法律效力,形成了多头而分散的局面。因此作为政府部门必须建立起协调机制,由相关政府部门组建的物流法规建设委员会,专门负责研究、清理、制定系统的物流法规体系,形成一个层次分明、结构严谨的法律框架。

(四)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改善第三方物流的法制环境

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科学的管理方法与完善的法律制度是第三方物流发展的必要条件。以美国为例,美国是一个法制健全的国家,虽没有专门的物流法规但是有针对物流各环节的法规条款,政府并不直接制定物流产业政策干预物流发展,而是通过国家发展战略和相关的法律确定物流发展的近期和远景目标,同时特别重视物流活动的监管和标准的制定,完善的法律制度为物流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借鉴发达国家第三方物流发展的经验,改善第三方物流的法制环境应从法律层次和政府的管理方式两方面入手。一方面,根据当前的形势,在时机成熟的情况下制定一部《物流企业法》,明确物流企业的性质、法律地位、权利、义务、责任及其限制、免除等,设立统一的物流管理机构,并规定物流企业设立条件、审批机构、管理机构,对物流业统一进行审批、管理、立法,对全国物流资源进行统一规划、管理,促进物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另一方面,转变政府的管理方式,由原来干预企业的经营转变为科学引导,发挥政府的作用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做到市场竞争秩序的公平、公正、公开和统一,疏通各单行法律规范之间的层次结构以及承接与递进关系,形成一个层次分明、结构严谨的法律框架,为第三方物流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

四、结束语

现代物流起源于美国,发展于日本,成熟于欧洲。伴随着国际化进程的日益加快,尽管中国的物流业发展的非常迅速,但是还存在许多的问题,这种美好的现象将是短暂的,在日益激烈的竞争环境下,只有科学完善的物流法律法规体系才能使中国的物流业始终保持着快速、稳定、健康发展的态势,在当前金融危机的严重影响下,国家出台了“物流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通知,中国的物流业应该借此东风完善物流立法,保证物流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黄志.我国现代物流法律现状与对策[J].商场现代化,2007,(22).

[2]陈金涛.完善我国物流法律制度的理论思考[J].当代法学,2007,(2):119-123.

[3]陈代芬.我国物流法规建中的问题及建议[J].中国物流与采购,2002,(12):31-32.

Discussion on Perfecting Modern Logistics Legislation in China

Peng Xin

(kainuo Economic Development Co. Ltd. Guangzhou 450000, China)

法律制定流程范文第7篇

关键词:钢琴调律技术;流程设计;实施

在钢琴调律各种方法的实践中,虽在具体操作上有许多不同的地方,但其基本方法却是相同的。那就是钢琴调律八度平移法。所谓“调律八度平移法”是指按照平均律调律法先完成一个音组的调律,后以此音组为基准音组,并按八度音程关系分别下行或上行依次逐音逐组完成其它同名音调律的方法。

一、调律技术基本方法与程序

钢琴调律技术的基本程序为:第一步,设置基准音组,俗称“调平均律”;这一步又称“平均律的分配”或“平均律分割”,它有三个过程。首先,在中音区内科学的选择一个合适于听觉调律的八度音组,其次是确定标准音高,并以此音高调试钢琴上第一个基准音,三是采用平均律调律法从第一个基准音开始,将选择好的音组精确地调整平均律,使其成为调整其它同名音的基准音组。这一步骤为钢琴调律作业过程中的最初阶段,也是最重要与关键的阶段。因为,它的音高与平均律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整个钢琴音域的音高与音律的准确性。第二步,“八度取音”,俗称“调八度”,是以基准音组的各音为基准音,按八度音程关系下行和上行依次调整其余各个音组同名音同音弦组中的基准音。第三步,“同度取音”,俗称“调同度”。以同音弦组的基准音为基准,调整同音弦组中其余的音。从以上调律的基本程序中可以看出,只有第一步可称为调律,第二步是音律的平移。同时,也可以看出,钢琴调律从“同度”开始,又以“同度”结束。

二、调律作业流程设计的原则

钢琴调律基本方法和程序,看似钢琴调律十分简单易行,其实不然。实际的钢琴调律作业,在具体操作上需要数个,乃至十多个步骤。这些步骤谁先谁后,要根据钢琴的状态预先给予设计和编制。只有按照设计和编制好的具体操作步骤的顺序进行调律,才能保证钢琴调律作业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通常把设计和编制好的具体操作步骤的顺序,称作“作业流程”或“工艺流程”。 调律作业流程设计和编制客观的存在着一些原则。这些原则是在设计和编制调律作业流程过程中必须遵循的基本规范,是调律作业活动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之间本质联系的反映,是调律作业活动规律的科学概括。这些原则从宏观上指导一切调律作业活动,制约着整个调律作业活动过程。这些原则主要有调律幅度原则、整体原则、合理原则、效率原则等。调律幅度原则。任何一种调律作业流程的设计和编制,其依据首先是钢琴的“调律幅度”。所谓“调律幅度”是指被调试钢琴的标准音高从原有音高调整到所需音高的距离。标准音高的所需音高,一般由钢琴使用者提供或按第一国际标准音高A440Hz确定。钢琴的原有音高则由{律师通过对钢琴标准音高的实际检测获得。在标准音高上这两个音高距离差异大,说明调律幅度就大;反之,说明调律幅度就小。当调律幅度大时,整个钢琴弦张力的变化就会很大;弦张力变化大,对钢琴音高的稳定性影响也就大。调律幅度较小时,整个钢琴弦张力的变化小;弦张力变化小,对钢琴音高的稳定性影响相对也小。为了获得准确而稳定的音律和音高,调律者不得不根据钢琴的调律幅度来设计与编制调律作业流程。一般来说,对调律幅度稍大的钢琴,其调律作业流程要复杂一些;而调律幅度稍小的钢琴,其调律作业流程要简单一些。二、整体原则。任何一种调律作业流程在设计与编制时,必须考虑它的整体性。钢琴调律作业是一个多方面、多层次、多环节相互依赖、相互作用的有机整体。所谓整体原则,即,要求在各具体操作方面合理分工的基础上进行有效的密切协作,形成相互促进、协调一致的实现调律作业目标的原则。比如,为节省制音工具操作步骤,而影响听觉判断的质量;或是需要重复的步骤,而被省去,都会影响整个调律质量和进度。三、合理原则。任何一种调律作业流程在设计与编制时,必须考虑它的合理性。它包括操作步骤的划分是否合理,操作步骤先后的秩序编排是否合理等。它是在调律作业流程设计整体原则指导下的具体体现。

三、实施调律技术作业流程

调律作业具体操作步骤的划分应在根据调律基本方法和程序基础上,要结合钢琴弦列结构形式对调律作业方面的影响,即结合调律音区的分布和听觉判断的需要。具体操作步骤先后秩序的编排也应在根据调律基本方法和程序基础上,要结合该步操作骤对调律作业整体影响力的大小。影响力大的步骤应适当的编排在影响力小的前面。比如,“音叉取音”步骤不是放在作业流程中的前面,而放在后面的话,也就是说,在没有确定标准音高的情况下进行调律,不就是前功尽弃了吗;故需把“音叉取音”放在作业流程中的最前面。再如,低音部调律时其弦张力的变化对高音部音高稳定的影响,要比高音部调律时其弦张力的变化对低音部音高的影响大的多;因此,需把低音部的调律步骤编排在高音部的前面。调律作业活动的效率原则,就是调律者在调律作业活动中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调律效果的原则。虽然,调律作业效率的大小取决于调律作业各构成要素,如听觉判断的准确性、调音扳手操作的正确性、调律作业方法和手段等。同时,也受到调律作业流程的制约。因此,效率原则在贯彻于调律作业的各个方面和各个环节的同时,更要贯彻于调律作业流程的设计和编制之中。

根据以上钢琴调律作业流程设计原则,对于一般使用中的钢琴实施调律,其作业流程可设计为“简单”式和“复杂”式两种流程。“简单”式作业流程适用于调律幅度较小的钢琴,其调律幅度一般不超过8音分。“复杂”式作业流程适用于调律幅度较大的钢琴,其调律幅度一般大于8音分或小于24音分。如果没有特殊情况,一般来说“简单”调律作业流程可在一小时内完成。作业时间大致分配如下表:

参考文献:

法律制定流程范文第8篇

关键词:土地流转;农业用地;法律制度

中图分类号:D922.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5)25-0187-03

一、中国农村土地流转法律

(一)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现状

当前,我国的二三产业发展迅速,农民大量进入城市寻找工作,土地流转仍然增长缓慢。造成这个状况的原因有许多,主要有两方面:一方面是由于缺乏完善的土地流转法律,另一方面是存在于前人心中的土地情结仍未彻底改变[1]。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面积已经超过承包地总面积的30%,出现了一些问题。某些地方热衷搞政绩工程,片面追求流转速度和超大规模经营。一些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后,长时间大面积直接租赁农地,与农民争利。有的已经出现经营不善、引发社会矛盾。有的土地流转后进行非农建设,破坏耕地资源。土地权利流转的种类包括土地所有权流转和使用权流转。由于我国土地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目前土地流转仅指土地使用权流转。农村土地流转应先登记后办理审批,但该条法律并没有具体的实施过程,导致在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有的地方政府强迫农民流转土地,违法了行政法的规定。有的群众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没有相应的合法证明,到了产生纠纷的时候,合理的诉求经常得不到保证。

(二)不同阶段的特点

20世纪50年代,我国政府颁布了《法》,实行农民土地所有制。该时期农地流转法律的特点是农民享有所有权。20世纪60年代以后,农民个人所有的土地变为集体所有,我国建立了土地集体所有制。这一时期,农村土地流转制度的特点是农地禁止流转。1982年《宪法》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买卖、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1988年《宪法》修正案允许土地出租,规定土地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转让。该时期农地流转法律的特点,是农地限制流转。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渐深入,我国的农地流转制度发生了许多变化。这一时期的农村土地流转法律的特点,是土地流转多元化[2]。

二、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法律制度中存在的缺陷

(一)法律规定方面的问题

1.相关法律规定不完善。按照农地流转的概念应是农民享有流转土地的权力,而现实中却是基层政府这些土地所有权者拥有部分土地流转的权力。具体的流转方式都是由地方政府规定,农民的流转权益受到了很大的影响。如关于土地流转的期限问题,主要依赖于土地的承包期限,且越长越有利于农民经营。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物权法》也明确规定承包期届满可以继续承包。但实践中,基层政府却经常根据《宪法》第22条来限制土地承包经营权。由于公共利益的具体法律规定不完善,政府为了地方利益就经常扩大征收土地的范围,从而损害了农民的利益。诚然,以上现象在改革开放初期的确对恢复农村发展,促进经济发展有巨大作用。但是三十年来,我国的情况发生了许多变化,为此我国政府应继续创新,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新的法律规定。

2.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问题。我国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有关的法律有《民法通则》第74条、《土地管理法》第10条、《物权法》第60条等。这些法律与农地流转相关的规定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确。如果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是农民集体,该集体所有权其权利和义务并没有相关的法律加以规定;如果所有权主体是集体经济组织,按照现有法律有村集体、村民小组两类经济组织,其主体并不固定。村民的现有法律知识一般不足,土地集体所有实际上为乡镇或村委所有。二是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内容受限。《民法通则》规定,所有权是所有人对其财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是,我国的《物权法》对集体土地所有权有所限制。如,43条规定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因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土地的处分权仅限制于一定范围内对土地的调整[3]。

(二)法律程序方面的问题

1.缺少规范的操作步骤。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易与普通商品交易区别很大,其程序复杂,需要相应的机构进行管理。目前我国农村土地大部分服务工作都由集体经济组织提供,免不了干涉交易主体的使用权和处置权。各地的土地交易市场功能不完善,数量也不多;土地流转的价格不稳定,政府定价大多不合理,这给交易双方带来了许多不便。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县人民政府批准,应先登记后办理审批。由于规定缺少规范的操作步骤,所以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有些是个人私自流转,有些是征用单位为了获取更大利润擅自流转。还有就是土地征而不用,土地资源得不到有效利用[4]。以上现象发生的原因是由于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法律程序不规范造成的。

2.流转过程中存在行政干预。长期以来,各级地方政府财政压力比较之大,机构人员臃肿,有时必须自己设法增加收入,才能维持正常运转。在税费改革后,乡镇政府不能像以往那样干预农民生产经营,行政干预土地流转可能成为地方政府为增加财政收入而采取的一项措施。有些行政干预既能增加收入且促进当地经济发展,又不违反法律,有些行政干预却属违反法律及加重了人们的负担。如果行政权力超越边界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公民有权提出复议和诉讼。然而,我国大多数农民却不可能这么做,相反他们可能会采取极端行为。因为国家法律体系不完善、人民法制观念淡薄、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作用有限等。自开展农业合作化运动和改革开放以来,农民所拥有的土地逐渐归集体所有,我国制定的法律逐渐对此予以确认,但是农民和基层政府的观念还是没有发生太大变化。农民对于政府在农地流转方面的服务的确存在需求,但是地方政府的干预常超越边界,以致事与愿违。

三、完善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法律建议

(一)完善农村土地流转法律制度的建议

1.完善关于土地所有权的法律。促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土地所有权制度是重点,这意味着首先要在法律上明确土地流出的主体是拥有使用权的农民,明确承包者土地流转权利。第一,要完善土地所有权法律制度。产权制度的确立与实施都离不开政府,因为这些都要靠国家以法律的形式确认,才能得以有效实施。乡村集体拥有土地所有权,土地承包人拥有经营权,两者都有权对土地进行处分。这种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产权已影响土地流转的有序流转,也成为一些乡村政府借土地牟利,损害土地承包人利益的原因。对此,要明确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享有者,赋予集体土地所有权完整权能。《物权法》对此只作了原则规定,对此建议在今后的土地立法中应予以完善。第二,以法律和条例的形式明确界定土地产权的利益各方的权利和责任。目前我国法律对利益各方的权利和责任规定很不完善,导致实践中出现许多问题。为此,我国应该加紧对此项问题的研究,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制定一些合理的法律条款,以保证农地流转利益相关人的权利。

2.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规定。在完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法律后,还要明确土地流转后经营权利的规定。按照大陆法系民法理论,为土地价值进行利用从土地所有权分离出来的享用权而创设的农用土地利用权。其可以表现为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权力:一种为物权制度,如用益权;另一种为债权制度,如农用土地租赁权。从我国法律上讲,农村土地使用权是一种特殊的不动产物权。在农村土地流转的时候,鉴于《物权法》第9条和129条的规定,以及目前农村土地流转的现实,应该以登记作为流转公示的方法[5]。因为,通过登记的方式,可以对农地使用权流转的面积和用途进行书面记录,保护流转当事双方的合法权益,也可以对农村土地流转的过程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建议登记应遵循的原则是:其一,以法定形式记录该土地的面积和用途;其二,明确登记是农村土地流转生效的法定要件。以上措施对于保护流转双方的合法权益有着重要意义。

(二)完善流转法律程序的建议

1.建立土地流转交易市场和价格评估制度。土地流转的价格容易波动,其对流转双方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如果法律不对土地流转进行调控,带来的将是老百姓利益的损失。在现实生活中,土地流转大多是零散进行的,这样发生纠纷时就难以合理解决,增加了政府的行政负担。这种不规范的土地流转,给流转相关人造成了高昂的纠纷解决成本,不利于保障流转双方的权利。通过建立土地流转市场,可以很好地对土地流转进行监管,从而减少流转过程中出现的纠纷,使土地流转可以以较低的价格进行。在土地流转市场中交易,流转的价格、流转人的信息都是公开的,有利于交易量的上升,也有利于法律的规制。当然建立土地流转市场,政府需要予以财政支持,但是这些费用与调解仲裁的成本相比来说还是比较少的,该举措对政府和民众都是弊大于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是土地转入方为获得一定年限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其未来收益支付的代价。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土地流转价格关乎双方的利益。开展农村土地流转价格评估能够及时科学地为土地流转双方提供土地流转参考价格,有利于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功能,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要根据市场实际情况确定农地流转的参考价格,吸收各方面的有益意见,建立起科学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价格评估制度。评估价格仅作为流转交易的参考价格,对双方交易起着指导作用,不应视为交易的指定价格。如此,土地流转过程中将减少许多麻烦,流转的程序公开且公正。

2.法律要对不合理的行政干预进行规制。有些我国政府的公务人员的法律知识并不丰富,经常对一些农地流转事务进行行政干预。加上各级政府可能因为一些行政干预不需要法律授权,从而以行政指导等方式强制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导致农民利益受损。为此,我国有必要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为契机,推动与土地流转相关的行政法律制度之制定,规制地方政府可能变相适用的行政干预,从而维护农民的利益。为减少农地流转中不必要的麻烦,应将《土地管理法》第15条“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改为办理相关手续。并且因政府违反法律规定干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而导致农民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及时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最后,还应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作用等措施解决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行政干预问题,在简易程序中适用,方便农民获得司法救济[6]。要提升流转耕地保护的法制化程度,在已有的多种农村土地流转模式基础上,运用以股份合作为特征的承包地流转模式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直接入市模式等土地流转模式,在土地流入与流出方之间建立紧密的联结机制。

参考文献:

[1] 陈驰.新农村建设中土地流转的法律思考[J].农村经济,2009,(8).

[2] 韩利琳.中国农村土地流转法律制度特征探析[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6).

[3] 张红宇.中国农地调整与使用权流转:几点评论[J].管理世界,2002,(5).

[4] 农业部产业政策与法规司.中国农村政策法规调查与研究:2001―2002年[M].北京:中国农业出版社,2003.

法律制定流程范文第9篇

【关键词】农村土地流转 产权制度 法律化

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经常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纠纷,而这些纠纷无外乎就是土地才产权和产权的利益。所以产权问题是农村土地流转的核心问题,因而目前实现农村土地产权制度的法律化问题是最为更主要的问题。

一、产权问题分析

一是在农村土地流转时,其权属难以清晰的确定,导致土地流转缺乏有序的流转主体,尤其是在界定集体土地所有权时的行使代表的主体较为模糊,但是农村的土地权没有与土地流转同步,导致流转时的土地权利的主体身份较为模糊而影响有序的推动土地流转。加上缺乏实现农村土地产权流转的路径,导致土地流转价值难以体现,尤其是在产权保护上缺乏相应的法律保护,在处理土地纠纷时,往往只能是通过行政干预的方式以及谈判的方式,而且在登记产时缺乏科学规范的流程,使得其缺乏定的保护基础。

二是在农村土地流转时,其存在诸多法律限制。首先是在土地经营权流转方面的法律调整存在缺陷,例如抵押流转的方式受法律的限制较多,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融资的能力较差,所以导致流转大户的投资强度,进而对其产能提升带来影响。其次是目前的继承流转的方式在法律方面只有林地的承包经营权,导致其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被排斥。最后在对其流转口径确定时,导致其存在的土地流转纠纷较多。

三是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对有关农村集体收益分配权进行了规定,但是在法律规定上同样存在一定的缺失,只规定了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而忽视集体收益分配的问题,尤其是产权主体不明确,所以在集体收益分配方面出现不规范的情况。

二、实现途径

一是在立法方面,应尽快承认农村土地财产权的属性,在立法过程中将土地作为稀缺资源的同时还应考虑其增值空间,从而更好地在土地增值收益中将土地权利主体的分配比例提升。与此同时,在立方品位方面,还应将削弱权力给农村土地的寻租空间,所以只有将权利寻租动机消除,确保城乡土地的身份差异得到改善,才能为实现农村土地流转中的产权制度法律化奠定坚实的基础。而在此基础上,就应在法律表述过程中对土地权属进行确定,从而为土地顺畅的流转奠定基础。

二是在法律保护方面,首先是在所有权方面的法律保护,主要是注重主体保护的同时加强权能,这就需要对农村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归属的主体进行明确,而且村民委员会应尽可能地采取村民自治的方式进行组织,才能更好地将其职能发挥出来,同时在政策内容方面也应配套,对农村土集体经济组织的作用进行明确,科学的界定村民委员会和村集体经济的关系,预防政府过度的干预,确保土地的所有权得到有效的明确。其次是在使用权方面的法律保护,这主要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宅基地的使用权保护,这主要是根据农村土地流转实际,在确定农村土地所有权之后,针对农民在所承包的土地中建房销售,就应及时的遏制,否则就会对发包方的利益带来损害,而且发包方就会丧失真正的支配权,所以在土地承包过程中不仅要对于承包者实施法律保护,还应确保农民的合法承包权利不受任何损失。而在宅基地使用权方面的法律保护,虽然农村的集体组织成员能够无偿享受和获取宅基地的永久使用权,但是一户只能有宅基地一处。而在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的今天,大量的农村宅基地被流转,所以必须建立农户宅基地的使用权退出机制,并采取有偿的方式回购宅基地,才能更好地对其权益进行保护。最后是在流转利益方面的法律保护,主要是在对农村土地进行征收时,应及时的建立健全有关农村土地财产的评估机制,对农民出让的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的贡献进行合理的评估,并在增值取值过程中根据土地在改变性质之后的土地收益对农民的利益进行确定。

三是在政策方面,首先对土地的流转流程进行纠偏,由于在权利因素的影响下,加上农民在农村土地产权上的认识不足,所以农民在土地流转方面具有较强的自发性,这就会使得农村土地的流转流程的规范性较差,所以为了更好地对其流程进行规范,就应及时的搭建有关土地流转的信息公开平台,并制定科学合理的合同范本,及时的出台规范的流转流程,对流转登记制度进行不断的改进和完善,从而更好地对现有的流转纠纷处理建立健全相应的机制。其次是应对农村土地流转的市场机制进行不断的完善,才能更好地提高农村土地的产权价值。这就需要成立农村土地流转中心,并对其功能进行不断的丰富和完善。

三、结语

综上所述,农村土地流转中的产权制度法律化问题极大的制约了我国事业的发展,所以我们必须结合农村土地流转中的产权制度法律化的现状,采取有效的措施,尽可能地实现农村土地流转中的产权制度法律化。

参考文献:

[1]刘艳.农村土地流转中的产权制度法律化问题探讨[J].中国土地科学,2014.

法律制定流程范文第10篇

关键词:商业银行 风险法律规制 宏观调控

目前商业银行普遍存在着资产形式单一的问题,资产的大部分被贷款所占据。贷款受合同期限等因素的影响,流动性较差,属于固态资产,其在资产结构中的高占比,必然限制了整个资产的流动性。商业银行的资产主要是现金包括存放中央银行和存放同业、托收未达的现金等。商业银行的资产中固定资产流动性最差,现金资产的流动性最强,贷款和证券视期限和性质而具备不同的流动性。一些针对基本客户发放的短期流动性资金贷款,虽然期限较短,但往往不具有流动性。

我国商业银行的资产大部分表现为贷款,结构单一,证券资产所占比例很小,主要是信贷资产,其中的不良资产又占有很大比重,因此资产流动性堪忧。再说负债,其品种也不甚丰富,主要有人民银行的再贷款、各类存款、大额可转让存单、金融债券等流动性负债,其中后两类的作用还未得到充分发挥;而同时由于储蓄存款中,活期存款可随时提取,定期存款亦能提前支取,造成了负债的流动性较强。资产负债结构的不对称,隐含着很高的流动性风险。

国家宏观调整经济政策,是避免经济和金融市场过度波动的重要手段。要密切关注全球金融市场的最新走势,当出现金融市场过度波动时,国家应及时果断的采取相应的措施救市。为了克服金融市场失灵,必须予以国家干预,与此同时,由于我国选择的是宏观调控下的市场经济体制,因此,法治保障条件下的国家宏观调控,对于保障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具有战略性、方向性的重要意义。

1、建立完善的预警机制

针对全球金融市场持续动荡的走势,金融机构应密切关注抵押信用债券市场的发展,保持对相关风险的敏感程度,及时评估,审慎计提相应减值准备,相机抉择出售相关的抵押支持债券及资产支持债券等,最大限度维护资产安全,保障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 金融机构应该对国际游资进入我国金融市场保持警惕,关注其中国股市和房市的冲击,主动防范信贷风险的加大,尤其是资产证券化衍生产品的信用风险。另外,也要注意美元反弹后游资回流美元市场导致国内资产价格下降泡沫破灭的风险,合理分析和判断利率、汇率走势,为把握投资和交易机会做好充分的准备。

商业银行的预警机制是商业银行主动管理危机的先决条件,也是防范和化解危机的主要手段,充分体现了防范危机比化解危机更为重要的理念。因此,商业银行必须根据不断变化了的市场环境和各个时期、不同岗位的危机管理特点,设置科学、合理的预警机制。

2、对商业银行的法律制约

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及人民银行所的银监管理规章甚为繁多。有些行政法规及规章、之间存在还相互矛盾,相互重复的现象。建议以后有关立法与监管部门在制定规章制度时应进行整体规划,注重法制体系建设的系统性。人民银行要尽可能对近期需要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规划;要作好立法和制定银行监管规章的计划性,也需要制定者具有前瞻性地把握国内金融体制改革的动态,也需要制定者熟悉市场经济体制成熟国家相关制度的具体内容。

加强对商业银行权利的法律保护。《商业银行法》对于商业银行权利的规定较少,而商业银行义务和责任的规定较多,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设置失衡,不给商业银行设定权利也是目前金融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普遍性问题。因此,建议在《商业银行法》里增设“商业银行的权利”一章,对商业银行的各种权利进行归结并具体规定。商业银行的权利至少应当包括业务经营决策权、银行金融产品的开发权、人事管理权、财务管理权、收入分配权等,使商业银行能够依法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3、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防范的法制建设

商业银行的内部风险在很大程度上是制度风险。商业银行应对现有内控制度进行认真清理,由法规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充分研究,待讨论通过后,统一在全行,使预防性控制落实在各业务制度之中。同时,要规范“立法程序”,明确“立法”权限,对内控制度的评价、修改和制定都要在程序上予以明确,以增强“立法”的严肃性与统一性。在建立内控机制上,要坚持三项原则:一是体制牵制原则。体制控制是内部控制的基础,当前,要从体制上着手,重新设计信贷经营与审批、监管三分离的运行机制,业务经营与前台服务、后台支撑的协作机制等,以避免各职能部门之间出现不必要的磨擦和控制环节中的漏洞。二是程序牵制的原则对业务流程的不同环节,应由不同的人员完成,通过业务流程设计使不相容的职务相分离,达到岗位牵制的目的。要坚决杜绝任何个人独揽业务的全过程,否则必然导致管理失控。三是责任牵制原则。内部控制不仅要规定职能部门和个人处理业务的权限,还要明确规定其承担的相应责任。

在建立商业银行内部风险防范机制上,还应重视商业银行内部法律部门的作用,要充分发挥法律顾问事前防范、控制和化解商业银行面临的法律风险的功能目前大多商业银行的法律部门业务限于出现法律纠纷时处理纠纷,法律对业务风险的预防功能没有提到应有的地位,建议商业银行进行法律业务的整合,尤其是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法律对业务风险的预防作用将会日益显现。要充分认识到商业银行的每一项业务行为本身都会引起相应的法律后果,每一笔业务操作对错均应受到法律的最后价值评判,每一次业务活动过程均受到法律规范的调整。应该主动让法律专业人员实现对业务和管理的全面“插手”,坚持以法律手段预防为主,法律部门关口前移。要对行内业务发展中的问题提出法律意见书,从而有效避免风险,防止纠纷。法律与商业银行业务的融合,一方面促进法律对商业银行业务发展的支持与推动,另一方面也会强化商业银行业务对法律的不断需求,由此形成良性循环。

参考文献:

[1]陈晓.《中央银行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7年5月.

[2]王国平.《谈金融监管执法层面的三项基础建设》.《法学》,2002年第二期.

[3]石汉祥.《完善国有商业银行内控管理》.《金融时报》,2002年4月1日.

[4]王华庆.《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制度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1996年3月.

法律制定流程范文第11篇

论文关键词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存在不足 优化建议

一、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规制现状

当前我国主要是以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农村土地承包法》)为核心制定的一系列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性法律法规作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基本法律依据。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l0条第2款对允许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仅作出了原则性规定。此外,2005年由农业部制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体、流转合同的签订、《农村土地承包法》中规定的流转方式等具体内容和法律效力起了补充说明作用,细化了《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部分的规定。我国2007年颁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在用益物权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部分条文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方式及其禁止性规定和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权利变动方式进行了规制,与《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的相关内容不无明显不同。2008年中国共产党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指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从顶层制度设计上为规制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提供了政策导向,是未来城镇化进程中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制定的大方向。

从以上不同层级的法律、部门规章和有关政策的规定可以看出,调整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规范经历了从简到繁,从原则性规范到具体性规范的过程。目前,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法律框架已经初步形成,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关系、基本原则、方式、程序、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体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争议纠纷解决途径等方面均做了相应规定,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

二、现行规范在促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方面的不足

(一)现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规范在适用上存在冲突《宪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农业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是当前我国调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要法律法规。由于颁布时间不同、政策背景不同,造成了这些法律规范之间存在矛盾和适用上的冲突。比如,关于如何界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法律性质,《物权法》明确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以物权的手段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保护。《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予不完全的物权保护。而《农业法》第13条则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给予债权保护。又如:对于土地流转的是否受限的规定,同时存在自由流转和限制流转两种不同的法律条文。《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7条第1款规定:“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可以得出结论,“经发包方同意”受发包方的限制,而“报发包方备案”则相对不加限制。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3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此外,第34条同时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主体是承包方。承包方有权依法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流转的方式。”都作出了自由流转性质的规定。

(二)土地流转方式规定不明确我国《农村土法承包法》中法律明文列举的法定方式有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其他方法流转。但是,“其他方法”究竟还有哪些,法律并未对详细阐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加以确定的流转方式包括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方式,除此之外还规定了入股的流转方式。但是,针对司法实践中广泛应用的如抵押、继承等流转方式,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土地流转方式的不确定势必会制约土地流转的效率。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公示制度有待完善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与流转采用了类似于意思主义的变动模式。该法第22条规定,“承包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该法第23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采用了公示(登记)生效要件主义。该法第38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采互换、转让方式流转,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可以得出其变动模式采用了公示对抗要件主义,其实质也是意思主义原则。这些规定表现为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生效要件不统一,易引发司法纠纷和法律冲突。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体地位不明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初始发包方是土地所有权主体,一般由集体经济组织代为行使其权力,国有农村土地的承包经营权由实际使用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代为行使发包权利,而承包方仅限于集体组织内部农户(‘四荒地’)除外。”然而,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领域,长期以来农民集体组织作用遭到了排斥和弱化。乡(镇)政府村委会实际上控制着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其法律原因在于,我国《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土地承包法》在界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主体以及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时都较为概括。

三、完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制度的立法建议

(一)制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法律适用方面,目前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规范之间存在大量适用上的冲突,立法机构应当对对现有法律加以整合统一,建立不同层级立体的、全方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体系。应当以《宪法》和《物权法》总括性的条文为基础,同时在《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土地管理法》中作具体规定,再辅以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法规为实施细则。首先,应当修订土地流转法律法规中有关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且相互冲突的内容,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规制土地流转行为,与当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实践相符合。其次,应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义务主体,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律关系的方式、程序、性质、管理办法以及权利救济做出明确、系统的规定,进而制定符合国情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法》。在我国目前法律和政策已经许可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背景下,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专门立法已经不存在障碍。尤其在当前城镇化改革初期,为高效利用土地资源,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已成为全国性的大趋势,在土地流转纠纷不可避免的现实情况下,制定一部以调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为主要内容的特别法,可以有效规制土地流转行为,使城镇化进程得 到全面的法律保障。

(二)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我国主要以《物权法》和《土地承包法》中有关条文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方式加以确认。主要方式包括了转包、转让、出租、互换、入股等,对于实际中普遍存在的如抵押等流转方式并未加以明确,此外对“其他方法”缺乏具体解释。法律的缺失造成了不同地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混乱,大量的流转方式缺少法律依据。如土地流转实践中经常运用的土地信托、土地抵押、赠与等方式。所以,关于“其他方式”的具体规定必须在《物权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加以明确。可以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合法方式之一的附条件的抵押作为保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性质的途径。

法律制定流程范文第12篇

一、充分认识建立健全流通法律体系的重要性,高度重视市场流通法律工作

流通法律体系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建立和完善流通法律体系,积极推进流通法制化进程,是建立现代流通体系的迫切需要,是转变政府职能和依法规范管理市场流通的工作基础,也是进一步改革开放和积极应对加入世贸组织的重要举措。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高度重视流通法律工作,深刻认识流通法律工作在保障和促进我国市场流通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认真学习和贯彻落实全国流通工作会议和《国务院关于促进流通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精神和要求。各单位要确定一名主要负责人主管流通法律工作,加强领导,将流通领域的法制建设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商务领域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来抓。

二、建立健全商务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流通工作中的作用

健全的机构和人员是开展流通法律工作的基础。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重视本部门的法制机构建设,在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业务培训等方面给予保障和支持;尚未建立专门机构的要尽快建立起来,已经建立的应结合实际情况,进一步充实力量,配备专门的法制人员;同时要重视和加强对商务法律工作人员的培养,不断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使其能适应流通法律工作的要求。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在流通立法和流通管理、流通执法工作中充分发挥法制机构的作用,维护法律工作的严肃性,支持法律工作人员的工作,重大决策征求法制机构的意见。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法制机构应当切实负责,提高能力,积极围绕本部门流通工作重点做好工作,当好领导的参谋助手。

三、作好地方流通立法工作,促进流通法制建设

建立健全我国流通法律体系框架是今后一个时期流通立法工作的方向和指导。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认真研究并以此为指导,结合本地实践,根据轻重缓急制定并组织落实本地区的立法规划和计划,做好在市场主体、市场行为、市场秩序和市场调控与管理领域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制定工作,推动重点法规和规章的出台,并切实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颁布的流通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配套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确保地方立法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一致性;

(二)发挥地方立法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在国家有关流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出台前,针对流通领域、流通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各地可先行探索,充分利用当地人大、政府的立法资源,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规章予以规范,为全国统一立法积累经验。

(三)开展本地区有关流通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对已不适应当前流通业发展要求的法律文件按照法定程序分别予以废止、修订,作好流通法制建设的基础工作。

(四)建立健全立法工作程序和规范,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完善地方有关立法项目实施年度计划、法规规章审议、规范性文件审核、重大问题法律意见论证等制度,严格按照法律要求和法定程序开展流通法律工作。

(五)结合各地工作实践,认真总结经验,对流通法律工作和建立健全我国市场流通法律体系框架出意见和建议,使市场流通法律体系建设方案日趋完善。

四、加强流通立法调研工作,提高立法质量

针对流通领域问题多,情况复杂,新的流通主体、流通方式、流通业态发展迅速的特点,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应切实加强立法调研工作,使制定出台的各项法规和规章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切实符合当前流通业发展的需要,解决实际问题。调研工作方式应灵活多样,充分吸收国内外立法经验,广泛听取各界意见,积极发挥学术机构和专家学者的作用。

经国务院批准进行流通体制改革试点的省市应按照《深化流通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的统一部署和要求,作好流通领域立法试点工作,加快流通领域的立法进程,局部试行,总结经验,完善规则,推进适用于全国的流通领域法律法规的制定工作。

五、转变政府职能,加强依法行政,做好流通领域行政执法与执法监督工作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流通法律工作中应认真贯彻执行《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针对行政许可的管理方式在市场流通的很多领域已不适用的情况,积极探索、研究在现行法律框架下政府对经济活动进行事后监管的新方式,加强对流通领域的后期管理。

机构改革后商务系统在流通领域执法职能有所加强,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切实做好行政执法与执法监督工作,建立新形势下流通领域行政执法与执法监督工作的新机制,理顺执法关系,明确执法分工,规范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协调,促进流通法律制度的有效实施。

六、加强普法宣传教育工作

针对近年来和今后一个时期流通领域颁布实施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数量多,涉及领域广的特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和商务系统普法工作的统一部署,继续做好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加强对流通领域的法律知识普及和宣传、培训,积极探索法律宣传教育的新形式,提高各级商务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和依法行政的能力,增强流通企业人员法律意识和依法经营观念。

法律制定流程范文第13篇

一、银行信贷业务承担的法律风险

1、银行信贷业务制度存在漏洞

信贷业务的运行流程和规则遵循的是管理制度和规定,而大多数银行管理制度中所包含的只是一般化的操作情况。但业务的实际往来过程是复杂的,其中可能出现各种各样难以应付的问题。对于一些特殊情况的预见和处理,管理制度中没有列出相应的预防措施和解决渠道,管理条例不完善,这就造成了后期发生业务和金融纠纷时没有相应完善的处理机制。管理条例中缺乏与法律条文相对应的实施措施和解决办法,在签订文件的过程中没有确立严格的审查制度,当引起法律纠纷追责时银行可能因此承担损失。

2、法律法规中细节的遗漏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环境结构不断发生新的变化。信贷纠纷的实际情况也因此越来越复杂多样,关于商业银行信贷的法律条款本身在某些地带就存在细节模糊和遗漏的问题。具体情境不断变化,一些条文已经无法适应新的实际应用需要,缺乏操作可行性,就导致了业界短时间内出现法律规定“青黄不接”的情形。由于法规中细节规定不明确,一旦没有严格执行业务操作流程,例如在签章时混淆了责任人等,伴随而产生的就是法律风险。

3、银行从业人员缺乏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宣传

商业银行在以往的从业人员管理中只注重业务知识的强化和操作流程的检验,忽略了相关法律的宣传。工作人员缺乏基本的法律意识,未重视银行文件内的签署条例,为追求银行效益的最大化,无意识的操作产生了法律风险。例如在所有合同中都要有相应的日期签订才具有法律效应,否则就会造成其中期限模糊,还款日期不明确或混淆等情况发生。而有的工作人员虽然具有一定的法律素养,但错误理解了法律规定中所诠释的内容,实行错误商业操作,陷入误区,造成风险的产生。[2]

4、信贷监管执法不当

监督管理部门不当的执法是商业银行法律风险的来源之一。监管部门在执行权利的过程中对某些不合理的商业现象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银行没有意识到自身问题的严重性,继续经营造成法律风险。或者监管部门过度执法,直接导致银行面临法律风险,造成损失。

总的来说,监管过程中主客体不明确、监管落实不到位、监管法律界限不明确都是商业银行法律风险产生的种种原因。

二、银行信贷业务法律风险的防控策略

1、设立专门的信贷法律风险防控机构

在法律风险产生之前预知风险可能发生的方向和构成威胁的因素,有助于减少商业银行因法律风险产生的损失。因此,银行要设立具有专业法律知识素养的风险防控机构,为银行经营提前打好“预防针”。在业务操作的各个流程中建立专业咨询制度,避免从业人员因法律的不专业性走入误区,将强大的法律素质与业务素质有机结合,共同创造优良的信贷服务环境。同时,专业法律风防机构负责的内容还包括明确当前存在的法律风险,为其制定相应的解决和应对策略;帮助业务人员辨识风险,减少风险来源;在银行内部定期开展信贷法律知识普及宣传,加强风险控制管理。

2、加强与执法部门的沟通交流

银行在商业运营的过程中,应该及时与外部监管进行沟通交流,获取最新资讯和动态。从而对内严格要求,在经营范围内,做好自监自省工作,保证尽到法律责任和义务。加强内部操作管理监察工作,通过内部流程监控,防止内部流程漏洞引起内部人员面对巨额利益的诱惑铤而走险。同时,建立针对各个部门专门的监督办法,制定相关危机处理制度,从根本上避免法律危机的产生。

3、与客户建立良好的沟通关系

商业银行信贷所涉及的法律纠纷,大部分与客户有关,因此及时与客户做好沟通,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在业务交往中向消费者宣传信贷法律知识,帮助消费者维护合理权益,完善前期的交易事宜。避免因责任不清,签署项目条款模糊,由客户产生的法律风险。

4、增强银行全体人员的法律意识

商业银行的所有信贷业务流程中都不可避免的要与法律知识打交道,所以要加强银行内部人员从上到下的法律意识。首先,信贷业务人员要有法律风险意识,认识到工作活动中法律意识的缺失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开展法律法规知识学习和宣传培训活动,将法律知识宣传应用列入基本的员工技能培训中,激发员工主动学习法律风控的积极性。法律法规的学习包括法律法规、贷款新规、会计制度,以及银行内部规定。其中银行内部规定是重中之重,银行内部规定的学习让工作中碰到的问题有据可查、有理可依,可以有效的避免合规风险。[3]在危机意识树立的前提下,由银行内部防控机构针对每一项业务流程可能产生的法律危机,制定专门的法律风防制度,形成一个完善、统一的良性循环系统。

5、优化法律诉讼途径,提高应对能力

在危机产生前要注意风险的防控,降低风险出现的几率。但危机的产生是不可避免的,所以当面对法律风险时,银行风控机构要及时采取措施,尽量减少因法律诉讼造成的损失,争取维护自身权益。这就要求银行在诉讼过程中提高诉讼效益,尽可能取得最好的结果,做好前期数据资料的全面备案,及时跟进事件的发展和调查,把握诉讼进程,争取占据有利地位。事后总结经验,做好法律评估分析,避免以后同类危机的出现。

法律制定流程范文第14篇

关键词:物流 物流立法 物流法律体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物流术语》的解释,物流被定义为“经济活动中涉及实体流动的物质资料从供应地向接受地的实体流动过程。根据实际需要,将运输储存、装卸、搬运、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处理等基本功能实行有机结合。”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和经济全球化的持续深入国际市场日益扩大,电子商务等新型运输方式已渗透到物流领域之中,赋予物流业新的内涵,促进物流业迅速发展,成为全球极具潜力的新兴服务行业。我国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物流业的现代化程度和组织水平已经大大提高,2009年全国社会物流总额达到96.65万亿元,成为带动我国国民经济发展支柱性的十大振兴产业之一,但总体来看我国物流业目前仍属于初期阶段,不仅与发达国家的物流业发展差距过大,而且自身存在诸多问题,内不能满足市场需求,外不能适应国际竞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行业的发展必须由法律来规制,目前解决我国物流业困境的关键在于物流法律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一、我国物流业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1、目前我国物流业突出存在的问题

一是效率低、成本高。目前我国物流业满载率低,仅汽车空驶率就高达37%,另外物流成本高,根据国家发改委当前我国物流业运行情况显示,2009年前三季度社会物流总费用与GDP的比率为18%,是美日等发达国家的2倍。

二是市场混乱,竞争无序。我国现存物流企业形式千差万别,缺乏市场准入制度和行业标准,企业服务水平层次不齐、竞争混乱、利益冲突日益加剧。

三是方式落后,设施陈旧、人才匮乏。第三方物流企业所占比例不高,且发展规模偏小和服务范围偏窄,物流设备更新速度慢,物流人才重视和培养力度不够。

2、我国物流业存在问题的主要原因

一是缺乏统一规划。中央对于全国物流业发展缺乏总体掌控和全局思考,对物流业的布局设置没有因地制宜,对地方性物流规划没有适当规制,造成物流业分布不平衡,重复建设、资金浪费和设备利用率低;

二是缺乏宏观调控。国家宏观调控不力,没有统筹兼顾,地方政府、中央部门为一己私利干扰物流市场的健康发展。

三是缺乏系统组织。物流的专业化组织水平不高,社会化大生产、专业化流通的集约化经营优势难以充分发挥,规模经营、规模效益难以实现。

四是缺乏技术支持。有关物流的技术标准、设备标准、操作标准不完善,专业术语滞后,不能适应现代物流业发展。

五是缺乏规范管理。有关物流企业市场准入、资质标准、行业规范和运行保障等管理制度的缺失,造成了物流市场混乱。

总之我国物流业存在问题的根源在于国家政府对物流业发展的前瞻性认识不足,没有实施好宏观调控和及时完善立法,全面运用法律手段对物流业进行规划、组织、引导和监管。

二、我国物流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

物流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与物流活动相关的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的总称。我国至今尚无一部处于核心地位的专门调整物流关系的《物流法》,现行物流法律制度按照法律效力分有以下三类:一是直接为物流而制定的法律,如《海商法》、《铁路法》等 ;二是行政法规,涉及物流的行政法规,如《公路管理条例》等。三是由中央各部委颁布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如《铁路货物运输规程》等。另外还包括有关物流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以及各种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等。调整内容涉及物流活动主体以及物流活动中的运输、贸易、仓储保管、包装、搬运配送、流通加工、货运、保险、电子商务等环节以及市场竞争规制。我国目前的物流法律体系对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物流业发展的确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其弊端突出显露出来:

1、无序

一是缺乏全局性指导。没有法律对全国各地方、中央各部门物流业发展进行统一规划和宏观调控、对物流运行过程中的运输、仓储、信息等各环节业务进行统一系统组织;二是缺乏统一规范体系,有关物流业的多部法律法规涉及面零散,没有法律针对物流业的市场运行主体、行为、责任、保障等方面进行专门的规定;三是交叉冲突多。由于立法分散且缺乏系统性,有关物流的民事法律规范、行政法律规范、地方性法规,铁路、交通、航空等部门规章之间规定交叉重复、冲突矛盾情况较多。

2、滞后

现行的大部分物流法规还属于计划经济时代以及改革开放初期的产物,已不适应现今经济体制、市场环境的变化和科学技术、管理水平的发展,对于电子商务物流等新领域,尤其是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WTO物流法律制度对我国法律制度的影响都没有明确规定。

3、残缺

现行物流法律规范虽然多,但存在不少法律空白,对很多物流关系没有法律法规进行调整和规范,对涉及物流的专业技术标准严重缺乏。

4、低效

现行物流法律法规大多是中央各部委、地方政府制定和颁布的条例、办法、意见、通知,零散且透明度差,查阅掌握十分不便,且效力等级低,直接适用困难,调整作用不强,多数仅能作为法庭审判的参照性依据。

由此可见,我国现有的物流法律法规已严重不能适应现代物流业的发展需要,成为我国物流业健康发展的瓶颈,建立完善我国物流法律体系势在必行。

三、国外物流法发展情况及启示

物流,起源于美国,发展于日本,成熟于欧洲,随着中国物流市场的全面开放将拓展于中国。发达国家的物流业经过多年的发展,呈繁荣兴盛局面,其立法思路和手段十分值得我国借鉴。

1、国外物流立法的发展情况

一是美国物流立法特点。美国未制定针对物流的专门法规,但通过适用不同物流业务环节的各种法律对物流业进行规制。对整个物流业的宏观管理以市场法律规制为主,以行政政策,措施及规划为辅。美国的物流立法和政策从严格管制到放松准入,与其各个时期的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相适应,旨在营 造良好物流市场环境,体现了以政府调控维护市场自由公平竞争机制的特点,同时对物流业的运作、安全、质量、环保等方面的监管丝毫不曾放松。

二是日本物流立法特点。日本颁布了专门调整物流关系的《物流法》,并制定了一系列促进物流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全面指导全国物流业的均衡、有序发展。对物流业的宏观管理则以政府调控为主导,以政策措施和统一规划为主要手段、法律规制为辅,以维护市场自由公平竞争为主要目的,规范物流企业行为,限制垄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保证物流市场运行有序。

三是欧洲物流立法特点。欧洲物流立法以英、德、法三国为突出代表,物流发展经历了从垄断到自由、从强化管制到放松管制的特点。英国的物流政策从严格的准入制度转变为放宽准入、强调市场监管;德国、法国以成熟、完备的立法为前提,成功的实现了铁路政企分离的改革,从而促进了物流市场的公平竞争和物流业的一体化发展,解决了发展瓶颈,推动了物流业的现代化进程。

2、国外物流法律制度对我国物流立法的启示

一是完善立法至关重要。统一完备的物流法律体系是一国物流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前提和保障,现阶段我国无论是改造市场竞争环境,还是规范物流企业运作,都必须以立法作为基础稳步推进。

二是政策调控不可或缺。政策相比于法律法规具有灵活性、全局性和见效快的特点,政策与立法“一动一静、一快一慢”,扬长避短,可以有效调整物流产业发展,同样也适合我国国情。

三是打破垄断大势所趋。物流业发展必须依赖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因此我国应提早打破地方、部门物流垄断格局,迅速增强政府对物流业的掌控力和物流企业的竞争力,从而应对中国加入WTO后物流市场所出现的各种问题。

四是立足国情合理借鉴。发达国家的物流立法始终适应其经济、社会发展趋势,我国物流立法也应立足本国国情特点,合理借鉴国外发展经验才是正途。

四、建立完善物流法律体系的设想

1、统一规划和原则性指导

保障物流业的健康发展政府必须进行统一规划。通过规划逐步平衡各地区物流业的发展规模,规划各种运输方式的运输市场,合理分配物流资源,为经济建设的总体大局服务;同时打破地方、部门保护主义,建立完善公平有序的物流市场竞争环境,大力支持发展综合性的第三方物流企业,增强企业规模和竞争力,使物流业总体发展逐步与国际市场接轨。针对我国现行物流法律法规无序的问题,必须制定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特点的,能够促进物流业发展的和能够使所有物流运行主体共同遵循、适用的物流法体系的基本原则,在同一原则的指导之下,逐步解决有关物流业的中央、地方管理分歧、部门之间的利益冲突,和物流运行各环节的衔接不力。物流法的基本原则也是统领现存多头分散的物流法律法规,构建物流法律体系的前提条件。

2、构建物流法律体系框架

物流法律体系涵盖了与物流相关的各种法律法规文件,因此,应将物流法律体系界定为由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与物流直接或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文件组成的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这个体系应该是系统的、综合的、专业的和现代化的,调整的物流关系广泛全面、类别清晰、层次分明,最大程度的发挥法律法规的功能和作用。商务部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流通法律体系的框架方案,初步确立了以市场流通基本法为基础的市场主体法律制度、市场行为法律制度、市场秩序法律制度、市场监测调控与管理法律制度以及信用管理法律制度五大支柱,为物流法的立法提供了基础,但是目前仍处于讨论阶段,何时出台尚属未知。笔者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立足我国物流发展实际和国情特点,考虑将物流法律体系划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物流主体法律制度。指确立物流主体资格、明确物流主体权利义务和物流产业进入退出机制的法律规范;二是物流行为法律制度。指调整物流主体从事物流活动行为的法律规范,明确物流业的行业规范和法律责任;三是宏观调控法律制度。指国家政府对物流业实施宏观管理、市场调节、市场监管等措施以调整物流主体之间以及其与国家之间的市场关系的法律规范;四是物流技术法律制度。指涉及物流的专业术语、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方面的统一的技术性法律规范。五是物流保障法律制度。指调整物流运行中的各方参与者之间的关系,对物流业实施管理、救济等措施保障物流业平稳发展的法律规范。

3、整合现有物流法律制度

由于我国物流业起步较晚,在物流立法经验和立法技术上距发达国家存在较大差距,建议对目前现行物流法律制度进行整合修订,建立系统的物流法律体系,并随后逐步开展《物流法》的立法工作。

(1)整合现有物流法律制度的优点。

一是节约资源。现存分散的物流法律法规对多项物流问题已有明确规定,对其有效整合可以避免重复立法;二是适应国情。我国物流业处于初级阶段,且市场巨大,比起突然性的大范围推到重来,对现存法律制度的补充修订可以更加确保物流业改革的平稳推进和有序发展;三是增强透明度。系统性的法律体系有利于物流法律制度的查阅和适用,增强了其操作性;四是弥补了法律空白,消除法律滞后。

(2)整合现有物流法律制度的措施。

一是对现行物流法律制度进行修订完善,对其中已经不适应当前经济体制和经济环境的法律法规,根据具体情况,或删除或修订,对调整物流法律关系的“真空地带”进行增补,如对电子商务物流的立法等。二是有机整合,将现行物流法律法规按照调整内容分别纳入物流主体、行为、技术、保障和宏观调控法律制度的框架之下,形成体系,门类清晰,增强法律法规的系统性和集约型。三是综合协调,按照物流立法的指导原则从实际应用的角度,通过法律位阶、统筹协调等手段平衡解决有关物流的部门法、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之间的冲突矛盾之处。四是按照中国入世后作出的开放承诺,修订相关物流法律制度,进一步协调国内法对WTO体制下的国际条约、国际惯例的适用,促进物流产业的结构调整和升级。

4、规范加强地方、部门立法

针对我国物流业发展的地区不平衡性,有必要对地方物流立法进行规范,加大有关物流的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规划政策在地方的落实力度,删减修订与国家政策和上位法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规章以及其它规范性文件,同时鼓励各地方政 府根据自身经济实力、物流业基础和水平,制定完善适合自身发展的物流法规,促进本地区物流业发展。针对目前存在的有关物流的部门规章规定内容、标准不一致的问题,必须使各部门在物流法统一原则的指导之下,以适应新技术发展和物流一体化组织为重点,统筹兼顾,相互协作,统一有关物流业的技术标准和操作规程,抓好物流运行中各部门之间的衔接配合,推进综合物流业的系统化和专业化组织水平。

5、建设物流自律协会组织

应重视物流协会组织在物流业发展中的作用,建立全国及地方的物流行业协会,强化物流业自律控制,分担政府管理职能,这也是适应国外物流企业逐步进入我国和建立完善自由竞争有序的物流市场的必然要求。要从法律法规上对行业协会予以支持,对物流行业协会组织的功能、作用、职权及与政府相关部门的联络和沟通做出必要法律规定,使对物流的管理逐步与国际惯例对接,发挥民间组织所固有的协调功能和专业知识。

6、政府政策作为有效补充

以立法和政策并施的方式对物流业实施宏观管理,适合当前我国没有一部统一完备的《物流法》,且物流业发展尚处初期阶段的现状,也符合我国一直以来计划与市场相结合的经济调控手段和经济发展策略,政府制定实施政策驾轻就熟,操作性强。在立法调整的同时辅以政策调控,从对物流业的产业总体规划、市场机制完善,体制改革推进等多方面入手,能够较好的平衡不同地区、不同部门利益,调节物流市场竞争关系,有效解决物流业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快速发展,推动我国物流业稳步迈向现代化。

法律制定流程范文第15篇

关键词:国有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提升

中图分类号:D92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2-0-02

十二五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国有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骨干,必须把提升管理水平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扎实抓好,常抓不懈,通过强化管理促进转型升级,真正走上创新驱动、内生增长的内涵式发展道路。其中,法律事务管理更因其基础性和不可逆性,成为管理环节中的重中之重。 随着国有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海外市场的开拓,法律事务的管理提升也已经到了迫在眉睫的地步。能否对法律事务进行有效管理,既能提升法律事务的管理效率,又能切实控制企业的法律风险,已成为国有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重中之重。

一、国有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提升的实施背景

(一)提高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水平、提升核心能力的要求

随着国有企业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国际市场的逐渐拓展,以及国内国际法律背景的变化,过去旧的一事一管的法律事务管理模式已经很难适应国有企业发展的需要。在加强基础管理的同时,如何建立一个涵盖全过程,覆盖全方位的法律事务管理体系,真正做到既能有效的控制法律风险,又能提升法律事务管理的效率,实现跨地域、多层次、快节奏的法律事务管理,这已成为众多国有企业面临的一个重要难题。

(二)国际市场开拓的要求

随着世界经济的大融合不断加剧,以及我国经济实力的不断增加,“走出去”已经成为众多国有企业必须面对的现实问题。在进行涉外活动的过程中,企业不可避免的面临经营风险、战略风险、财务风险和法律风险等诸多风险,其中法律风险更是以其高发性、综合性,从而成为众多风险中最难防范的一环。涉外事务一般可预见性低,风险高,稍有不慎就可能给企业带来巨大损失,因此,对涉外法律事务实施有效管理,控制企业涉外法律风险,是企业实现“走出去”战略的重中之重。

(三)企业规模扩张及建设技术主导企业的要求

随着企业规模的不断扩大和科技兴企理念的提出,国有企业法律事务的管理也在发生着不断的变化。在大跨步进行技术创新的同时,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各种纠纷日益增多,企业专利或技术秘密被侵害的情况也屡见不鲜。作为技术主导企业,如何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用法律的武器来充分保障企业的知识产权,已成为大型国有企业法律事务管理的重要课题。

二、国有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提升的运作模式

国有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应该运用系统方法、过程方法和风险管控等现代化的管理方法,以全过程管控为核心,以风险管控为手段,通过风险的全过程管控、内容的差异化实施和流程的标准化再造,实现法律事务管理从事后向事前,从后台向前台的转变,有效地控制风险,优化管理体系,建立健全法律事务管理持续改进机制,强化法律事务人才队伍建设,推动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水平的提升。

(一)因地制宜,确立符合自身模式的管理理念

企业首先应以风险识别和风险控制为手段,通过体系和制度建设,建立标准化的管理流程,最终确立基于效率和安全为核心的全过程风险管控的理念,即“全过程管控”的理念。

(二)量身订做,建立标准一体的管控体系

在确立管控理念之后,企业应将以“全过程管控”为核心的法律事务管理提升作为一项系统工作,从体系化建设入手,建立完善的制度结构。

企业应确立制度建设体系化的方针,根据分权制衡的原则,制订框架型的法律管理制度,在此框架内,对横向的管理内容,以及纵向的管理流程都做详细的规定,明确各业务部门及各子公司、分公司在法律事务管理方面的管理职能,各部门及各子公司、分公司根据自己的权责再分别制订各自的法律事务管理制度,最后将职能与权责细化到每个岗位,确保每个管理人员都既有权又有责,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真正做到法律事务管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全过程规范、透明。

(三)立足风险,形成全过程管控的管理格局

1.建立法律风险预评估模式,实行源头控制

企业通过内部调查与外部调查相结合,全面调查与专项调查相结合,收集项目所涉及的资产、信誉、能力、财务、人力、自然环境、政策环境等所有状况以及所涉及的法规政策,评估潜在的法律风险,建立法律事务风险档案,从而进行有效地源头控制,把风险扼杀在萌芽状态。

2.突出重要风险点,实施全过程监控

在法律事务的管理过程中,企业应通过对项目立项、决策、运营等流程的全程参与,从而有效控制运营中的法律风险。在进行全面流程管控的同时,企业还要突出重点,对重大风险点重点关注,在全面管控的同时兼顾效率,真正将过程管控的思维融入到法律事务的管理之中。

3.规范事后管理,建立项目评价及相应的应急机制

企业在法律事务管理过程中,一方面根据上述做法在事前和事中进行充分的风险评析和预估,通过合理的流程预防可能出现的风险事件;另一方面通过建立充分的风险预警和应急机制,一旦发生风险事件,能够第一时间做到准确的风险定性,并根据该风险内容作出合理的应急措施。

4.规范诉讼管理,形成风险防控的最后保障

法律纠纷一般随机性较强,而且内容差别较大,一直是法律事务管理的一个难题。笔者所在的公司通过多年实践,建立了一套科学化的法律纠纷处理机制,从事前入手,重视资信审查;从证据入手,加强收集和管理;从矛盾入手,消灭潜在隐患;从关键点入手,选择有效手段。这些行之有效的法律纠纷处理机制,使企业在法律纠纷中一直掌握着主动权,也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1)资信考察和评估程序化

企业各相关部门和子系统应该依据一定时期内的接触和合作情况,定期对自己业务的相对方的资信状况、履行能力等进行评估并得出评估报告,报告及时报送法律部门,作为以后如合同的签订、共同项目的合作等涉及相关决策或者法律行为做出的参考,以及风险防范的预警资料来源。

(2)证据留存和管理规范化

企业签订的各类合同文本、协议,相关各类流转单据,相关的会议纪要和记录,招标和投标过程中的相关调研报告、相对方提供的各类证明材料,主管单位和领导签署的各类许可性、授权性文件和文本,以及有可能引起任何法律风险的可视证明材料等都是企业制度应该明确规定的证据不同的证据类型有不同的程序要求。所有证据在相关事宜处理完毕或者履行完结之后都做好相关记录,分类造册并妥善保存,以备查询和提取之需。

(3)潜在法律纠纷处理提前化

潜在法律纠纷,是法律纠纷处理机制中的重要一环。企业应该通过比对前期的资信考察结果和证据留存情况,迅速评估出潜在法律纠纷显性化的可能性及对企业的影响,有针对性地选择对外磋商或者对内整改的不同方式,把握时机,提前介入问题实质,化解纠纷,避免法律风险的发生和扩大,把对公司的影响降为最低。这是化解矛盾、解决纠纷的最好时机。

(4)诉讼、非诉讼案件解决及时化

对已经发生的法律诉讼、非诉讼案件,企业应该以事实为依据、证据为核心,结合案件发生的原因和争议的主要事项,迅速找好解决问题的切入点,并及时准确的判断和预测在不同的情形和对策下该案件对企业造成的法律后果,通过对结果的评估来为解决案件手段的选择做出参考和比较。

在选择合理有效的救济手段后,通过证据的不同组合,一方面合法规避不利的证据点,另一方面形成雄辩的证据链,合理压倒对方,为案件及时解决奠定坚实的基础。

(四)区分内涵,实施差异化的管控方式

1.依据不同的风险等级,制订不同的管控措施

对全流程进行管控的同时,对不同风险级别的法律事务实行不同的管控方式。

企业可以根据多年来法律事务管理的实践,总结归纳形成法律事务风险清单,再根据风险发生的可能性、风险损失度两项内容,对风险清单中的风险点逐一进行定性分析。根据企业对该风险的容忍程度,并结合定性分析的结果,设定基准风险,可以依次将风险等级划分为三个等级,即重大风险、一般风险和较小风险,并施以不同的管控方式。

2.针对不同的管控内容,实施不同的管理方法

企业应因地制宜,结合企业市场、客户的实际情况,量体裁衣,制订适合于企业自身的管理方法。

(1)区分客户,制订相应的大客户管理方法

企业尤其是大型国有企业应结合日常的法律事务流程,制定针对大客户的法律事务管理方法。通过与其签订战略协议的方式,对双方某些权利义务进行确定,这样在实际履行项目或合同的过程中,就能避免重复性的工作浪费,同时也保证了企业的优先供货权和产品质量优先保障,大大提高对大客户的法律事务管理效率。

(2)区分方法,制订合理的个性化措施

大型国有企业在具体法律事务的管理中,可以根据管控内容差异化的特点,分别实施个性化的措施,从而对法律事务实行有效管控。

(五)强化基础,确定标准化的管理流程

1.体系标准化

大型国有企业应建立一套以法律事务管理制度为核心的标准化的制度体系,各子系统法律事务管理部门在此标准体系内,依照其权责,制订相应制度,推行协同一体的标准化管理模式。

2.流程实施标准化

企业可以针对不同的风险等级分别制订标准的管理流程。例如,在合同审核签订的过程中,可以制订标准化的流程管理图,从合同起草到合同审核再到合同签订,根据不同的风险等级,按照合同承办人员、部门领导、公司法律部门、公司领导的顺序,逐级设定批准权限,制定标准化的管理流程,合同承办人员可根据相应流程对自己的合同实施源头管理。这不仅能有效提高合同管理的效率,而且使管理思维、风险意识在基层扎根,真正降低合同风险。

3.合同及项目资料管理标准化

企业应该对合同及项目所涉及的全部资料,包括谈判资料、资信证明、合同资料、往来信函等都规定了标准的归档管理程序。有条件的企业还可以建立电子化法律事务资料库,按照标准化的模式,对企业所有项目和合同资料进行了归档,实现全范围内法律事务资料的快速共享,不仅可以大大提高法律事务反应的速度,还为法律事务管理的持续提升提供了有效快捷的途径。

(六)强化人员培养、建立长效机制

强化人员培养,提升专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大型国有企业要力争打造高层次、复合型人才,加大专业法律人员培养力度,在实战中锻炼,在业务中学习,以更好的适应新型法律事务管理方式的需要,使法律事务管理真正能融入企业,想企业之所想,急企业之所急。

三、国有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提升的重要意义

(一)提高法律事务管理效率

通过对法律事务体系的建设,企业能够实现法律事务管理的快速及时、协同建设,信息共享、资源共享,有效地提高法律事务管理整体效率。

(二)切实控制企业整体的法律风险

建立标准化的管理流程,使企业在管理上形成闭环,相互监督、相互配合,更加及时、准确地识别存在的法律风险,实现了对法律风险的切实管控,最大限度的保护企业的经济利益。法律事务管理持续改进机制能够使法律风险规则意识、风险意识、管理意识深入人心,切实地控制公司整体的法律风险,为企业经营发展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