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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饮业税收管理范文

餐饮业税收管理

餐饮业税收管理范文第1篇

【关键词】 餐饮业; 营改增; 税负; 路径选择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5937(2015)14-0077-04

一、引言

餐饮业是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于一体,向消费者专门提供各种酒水、食品,消费场所和设施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业。国外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餐饮业的流转税均征收增值税。我国从2012年1月1日起的“营改增”试点至今,生活服务业尚未纳入“营改增”,餐饮业就包括在内。在“营改增”的进程中,餐饮业征收增值税其实早有迹可循,国税〔2011〕62号以及国税〔2013〕17号公告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并可以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缴纳增值税。餐饮行业“营改增”将有效消除重复征税,解决税收权限划分难题,促进经济结构的优化和产业的专业化分工与协作。我国餐饮业的“营改增”是箭在弦上,待时而发。

二、餐饮业“营改增”税制安排的难点分析

(一)餐饮业“营改增”后的征税对象与税目划分

餐饮业存在的模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兼营模式,如宾馆;二是独立经营模式,如餐馆、冷饮店等;三是单位内部餐饮服务机构,如职工食堂、学校后勤餐饮服务机构等。餐饮业征收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应该涵盖上述三种模式中存在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餐饮劳务,主要包括对食物进行烹饪、调制并销售的服务活动。

税目,是征税对象具体划分的项目,是税法中规定的应当征税的具体物品、行业或项目,是征税对象的具体化,它是适用税率的重要依据。餐饮业征收增值税的税目划分应考虑将性质相同、积累水平相近的课税对象归入同一税目。在我国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餐饮业共划分为正餐服务业、快餐服务业、饮料及冷饮服务业、其他餐饮服务业四大子行业。通过中国统计年鉴2010至2014年公布的2009―2013年的餐饮业相关财务数据,餐饮业中每一个子行业的主营业务成本率与主营业务利润率及变化趋势如图1。

餐饮业2009―2013年连续5年的主营业务成本率均值为50.72%,主营业务利润率均值为43.82%。从图1中可以看出,正餐服务业及其他餐饮服务业的主营业务成本率显著高于快餐服务业与饮料及冷饮服务业,快餐服务业、饮料及冷饮服务业的主营业务利润率显著高于正餐服务业及其他餐饮服务业,不同的餐饮业子行业积累水平存在差异,因此应将他们归入不同的税目,即餐饮业可以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来设置税目,适用不同的税率。

(二)餐饮业“营改增”后税负变化及税率选择

本文以2010年投入产出表 ① 的数据,按照总产出的销售收入法来测算“营改增”后餐饮业的税负变化及税率选择。

投入产出表中存在如下数量关系:总产出=总投入。总产出在统计中有三种计算方法②,餐饮业属于典型的服务业,总产出适用销售收入法,即总产出=销售收入+存货增加。根据2007、2010年投入产出表的数据分析发现,餐饮业的固定资本形成总额、存货增加额均为0,所以餐饮业存在总产出=总投入=销售收入的数量关系。从增值税计算的角度,总投入中,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营业盈余四个项目无法产生进项税额,只有中间投入能产生进项税额,按照前述数量关系,可以利用2010年度投入产出表测算2010年度餐饮业“营改增”后的税负变化及税率选择。税负也称为税收负担率,是应缴税费与应税收入的比率,根据营业税与增值税的计算方法(假设不考虑税收优惠等政策),有如下公式:

税改前营业税税负率=应缴营业税税额/应税收入(含税)=5% (1)

税改后增值税税负率=应缴增值税税额/应税收入(含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税收入(含税)(2)

税改前后的税负变化=税改后增值税税负率-税改前营业税税负率 (3)

要测算2010年度餐饮业“营改增”前后的税负变化,主要计算上述公式(2)与公式(3)的数值。首先,本文假设除生活服务业之外的行业均已完成“营改增”,生活服务业“营改增”的时间处在其他行业“营改增”之后。具体计算过程如下:

1.计算中间投入总产值项目占总投入(销售收入)的比重a=62.77%。

2.计算中间投入各项目占中间投入总产值比重,确定增值税抵扣率,见表1。

3.设2010年餐饮业含税销售收入为I(I>0),增值税税率为R(R>0),中间投入产值所包含的增值税税额能予以抵扣的比率为b(0≤b≤1),根据前步骤的相关比重,计算餐饮业“营改增”后增值税税负率如下:

餐饮业税改后增值税税负率=[I*R/(1+R)-I/(1+R)*a*b*15.05%] / I=(R -b*

9.4469%)/(1+R)

4.当b=1(即中间投入产值所包含的增值税税额能全部予以抵扣)时,R分别取17%、13%、11%、6%四个税率值计算餐饮业“营改增”前后的税负变化。同时,(1)假设餐饮业“营改增”前后的税负变化为0,解得R=15.21%;(2)假设餐饮业“营改增”后增值税税负率为0,解得R=9.4469%。餐饮业“营改增”后增值税税负率及税负变化如表2。

通过表2的计算结果发现,假设中间投入产值所包含的增值税税额能全部予以抵扣(即:b=1),当增值税率等于15.21%时,税改前后税负变化为0;当增值税率大于15.21%时,税改后税负率反而增加,税负变化为正数(如增值税税率等于17%时,增值税税负率等于6.46%,税负增加了1.46%);当增值税率小于15.21%时,增值税税负率相比税改前降低了,税负变化为负数。当增值税税率等于9.4469%时,增值税税负率等于0,相当于没有税收负担;当增值税税率小于9.4469%时,增值税税负率为负数,不予考虑。所以,当中间投入产值所包含的增值税税额能全部予以抵扣时,餐饮业增值税税率R的选择应在[9.4469%,15.21%]的区间内。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我国确定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方法为发票法,即凭发票上注明的税额作为扣税的依据。在一般计税方式下,税改后增值税税负率及税负变化会受到进项税额抵扣情况的影响。分别假设餐饮业“营改增”前后的税负变化与“营改增”后的增值税税负率为0,取b={0,20%,40%,60%,80%,100%}时,进行增值税税率测算,如表3。

从以上分析看出,在确定的增值税税负水平下,R与b之间呈现一次线性关系。

首先,在一般计税方式下即0

其次,在简易计税方式下即b=0时:当05.26%,餐饮企业“营改增”前后的税负变化将为正数,税负将上升。

(三)餐饮业“营改增”后的税收征管难点

1.企业收入的申报额难以查证

餐饮业中大部分经营以现金交易为主,消费人群涉及个人消费、家庭消费、公款消费等多种消费方式,使得发票开具环节成为给纳税人创造违法违规空间最大的一个环节,也是税务机关依法征税最难以控管的一个环节。一些餐饮企业将每天大部分的营业收入表面上用电脑打单给消费者,实则留存在磁盘里,电脑上不显示任何数据;一些餐饮企业会计核算法规制度不健全,使税务人员无法准确掌握其当期实际经营的真实收入额;加之目前我国的餐饮消费者缺乏索要发票的习惯,导致由于未开票、开假发票等使经营者隐匿其收入的机会大大增加。税务机关对企业申报的收入额难以查证,将导致增值税税款流失。

2.企业原料采购发票难取得

餐饮企业很大一部分原材料,例如新鲜蔬菜、水果等的供应商都是规模小的农产品生产性质的个人、个体工商户等,这些供应渠道一般难以进行准确的会计核算,改征增值税后很可能也无法给餐饮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会导致餐饮企业不能足额抵扣进项税额,仍然存在部分重复征税。此外,餐饮业由于长期征收营业税,存在发票管理意识不强,也为增值税的推行制造了困难。

三、餐饮业“营改增”税制安排的路径选择

(一)低税率政策的路径选择

在我国,餐饮企业整体税负水平较高,具体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卫生费、排污费等,占企业营业额的7%~10%。

但是,从国际征税经验看,像美国、中国香港的餐饮业增值税都是低税率甚至零税率,台湾地区小规模餐饮业纳税人税率仅为1%,加之餐饮业由于中间投入的特殊性,其投入中所含的增值税税额可能无法在税额计算过程中全额抵扣,因此,餐饮业增值税的适用税率不宜过高。据前文分析,不同的餐饮业子行业积累水平存在明显差异,可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来设置税目,适用不同的税率。为了保持增值税的税收中性,其税率档次不宜太多,具体规定为:

一是一般纳税人适用一般计税方式,具体税率为:快餐服务业、饮料及冷饮服务业增值税税率为13%;正餐服务业及其他餐饮服务业增值税税率为11%。

二是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征收率为3%。在使原有的行业税负有所降低的税率水平下,能鼓励餐饮业纳税人规范、健全账制建设,更有利于行业结构的优化发展以及税务机关的征收管理。

(二)征管政策的路径选择

1.加强对餐饮业税源的监督与控制

餐饮行业的特点决定了其税源管理和征收管理的难度,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餐饮业类型、规模、核算形式等将餐饮业纳税人划分为重点税源、一般税源和小税源三种类型,进行分类税源管理。对于重点税源类纳税人,积极为其进行会计核算、纳税申报、政策宣传等方面的纳税服务,较为全面地掌握该类企业的营业收入;对于一般税源纳税人,加强对税收的分析、对纳税数据进行定期评估;对于小税源餐饮企业,重点向该类纳税人进行税法宣传,从而实现加强税源监管、减少税款流失的目的。

2.规范餐饮业的发票管理

餐饮业“营改增”后,要进一步完善和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制度。一方面,餐饮企业要推广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提高防伪技术和严谨审核程序,并严惩伪造、倒卖、盗窃、虚开专用发票等偷、骗、逃税等不法行为;充分发挥餐饮业协会等行业组织的监督作用,对餐饮业非法使用发票等不诚信行为与企业资质评级挂钩;提高对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以促进企业依法纳税。另一方面,要加强对餐饮企业财务人员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管理等各个环节的业务培训,保证专用发票正确、有效地使用与管理。

针对我国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发票抵扣制度,可以考虑结合采用账簿法,以账簿记录作为进项税的扣除依据,由单纯的发票抵扣制发展为发票抵扣法与实耗扣除法相结合的制度。

【参考文献】

[1] 陈娟.餐饮业实施增值税问题研究[D].东北财经大学,2011.

[2] 胡国强,何雨恬.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对一般纳税人的税负影响[J].会计之友,2013(18):69-72.

[3] 赵书博.海峡两岸餐饮业税收比较[J].涉外税务,2008(6):44-46.

餐饮业税收管理范文第2篇

关键词:餐饮业;营改增

一、引言

“营改增”是指原来按照营业税征收的部分行业,现在改为按增值税征收。由于营业税具有重复征税的缺点,无益于分工合作与产业结构转型进级。实施“营改增”政策是为了减少重复纳税,帮助企业降低税负。我国从2012年1月1日开始的营改增”试点到现在,餐饮业仍未开始“营改增”。而从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餐饮业作为我国第三产业(服务业)中的支柱产业之一,改征增值税是势在必行。

二、餐饮业实施“营改增”政策的目的

(一)降低税负水平

我国餐饮企业税负水平普遍较高,其中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车船使用税、卫生费、排污费等,占整体营业额的7%-10%。而且主要税目集中在营业税,规定服务业中以营业额的5%来缴营业税,其中推行特殊的是,自2012年1月1日开始,酒店业和餐饮业纳税人销售的食品为非现场消费的还应该交纳增值税,不交纳营业税。

(二)消除重复征税

重复征税是指国家对同一征税对象征收多种税或征税多次。在我国现行的税收制度中,一般有两种流转税,即增值税和营业税。增值税主要适用于制造业,而营业税主要适用于服务业,并且两税种在税收收入中占据很大的比例。由于增值税需要纳税人凭借自身向上下游企业收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减销项税额来计算应该纳税的增值额。因为餐饮业纳税人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下游缴纳增值税的企业向餐饮企业购进餐饮服务也就无法获得进项税额抵扣自身销项税。这样已经在餐饮业缴纳过营业税的餐饮服务又在下游企业缴纳了增值税,形成了这部分的二次征税。而餐饮业实施“营改增”之后将很大程度上消除以上的重复征税,对促进产业专业化的分工与协作和优化经济结构都有极大作用。

(三)解决征收权限难题

增值税、营业税两税并存的现状,使得税收征管复杂化,征管权限划分存在冲突,降低了税制效率。增值税有国税系统负责征管,除了银行总行、保险公司总公司等之外的营业税由地税系统负责征管,两税并存情况下容易产生征管方面的争议,产生税收管辖权方面的矛盾。

三、餐饮业“营改增”政策难点的研究

(一)餐饮业“营改增”后的征税对象与税目划分的难点

只有将征税对象去具体而细致分类才能确定其税目,再依据征税的税目来确立营改增制度下税率。实施“营改增”改革的背景下,划分餐饮业的增值税税目,要根据餐饮业的经营形式、经营性质、经营模式以及盈利的幅度和模式。我国餐饮业的经营模式主要分为独立经营模式、兼营模式、单位内部的餐饮服务机构(学校食堂、政府食堂)这三种模式,营改增制度的征税对象涵盖了以上三种任意一种。营改增制度下,餐饮业增值税税目的分类与餐饮业的经营性质、经营形式、经营模式以及盈利模式和盈利幅度息息相关。餐饮业的经营模式是多样化的,根据不同经营模式,其“营改增”的税制安排也各有差异,因此营改增改革制度的施行给餐饮业的税制设计带来了一定的挑战,特别是餐饮业“营改增”后的纳税人纳税难点与税目划分的困难。

(二)餐饮业“营改增”后税负变化及税率选择的难点

餐饮业投入产出关系可以表现为:总产出等于总投入。而餐饮业的总产出计算方法可按照服务行业去使用销售收入法进行,表示为:总产出=销售收入+存货增加。再就是依照有关数据的统计,餐饮业的存货增加额与固定资本总额都是为零,由此可将总产出计算公式得出为:总产出=总投入=销售收入。营改增制度下,在餐饮业总投入中的营业盈余、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以及固定资产折旧这四个方面都不存在进项税额,其发生进项税额的部份重点是在中间投入部分。所以,实施营改增以后餐饮业的税率选择以及税负变化可以根据上面的关系来确立。而其缴税额的计算方法有这下面几类:(1)税改前营业税税负率=应缴营业税税额/应税收入=5%,其中(应税收入含税);(2)税改后增值税税负率=应缴增值税税额/应税收入(含税)=(销项税额一进项税额)/应税收入(含税);(3)营改增税改的税负变化=税改后增值税税负率一税改前营业税税负率;上述计算方式中(2)、(3)两种计算方式显示:餐饮业税负将上升。

四、餐饮业“营改增”政策完善的建议

(一)加强对餐饮业税源的监督与控制

对于餐饮业,其税源监督与控制存在一定的困难,税务机关在进行管理的过程中,可以采取分区域或者分类型的管理方法。根据餐饮业不同的经营的复杂程度、税收额度、经营规模等采取有差异的管理,注重重点税源纳税人的税务管理,协助复杂程度较高的税源纳税人或者重点税源纳税人进行税务管理的整个流程的活动,例如会计核算、纳税申报等等。同时还可以实施奖励政策。对税收优惠或现金奖励鼓励和表扬活动,建立一个餐饮行业税收模式,鼓励全行业的积极税收,按实际纳税。再就是还应当强化对纳税制度和漏税、偷税等法律条例的宣传,定时地检查和评估重点单位的纳税状况。

(二)低税率路径选择

中国的餐饮业整体税负水平较高,在全面实施营改增之后,也应当适时改善餐饮业的税制安排,本文观点是建议餐饮业增值税税率进行了低税率路径选择。同时可以参照国际增值税征收经验,如香港、台湾地方的规小餐饮机构的纳税税率最低仅为百分之一。受餐饮业特殊的性质的影响,其投入中所含有的增值税税额有时不能够在税额计算当中全部抵扣,因此,内地餐饮业还是应当使用低税率的征税办法。在设置税率的时候,应尽量使用不同的税率,可以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来进行设置。其具体税目设计与税率可以规定为:快餐服务业、冷饮及相近行业税率设置为百分之十三,正餐和其它同类服务行业税率设置为百分之十一;规模较小的餐饮业使用简易计税方法纳税,征税率可设置为百分之三,同时还应当保持行业税负水平的下降趋势,积极提倡餐饮企业管理人员建立健全会计制度和税务计算制度。(作者单位:中南林业科技大学)

参考文献:

[1]胡海.餐饮行业税收征管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J].湖南科技学院学报,2013,(11):146-151。

餐饮业税收管理范文第3篇

一、无锡市区外商投资餐饮企业的分布现状

无锡市第三税务分局共辖管21户外资餐饮企业,分属无锡市南长、北塘、滨湖、崇安四个区。其中16户企业正常经营,这16户外资餐饮企业的基本现状如下:

1、公司规模分布以中型企业为主。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的只有2户企业,这2户企业除经营餐饮外,还从事房地产经营,所以公司规模相对较大。餐饮企业分布较集中的为中等规模企业,投资规模都在二三百万美元左右。另3户为小型餐饮企业,多经营日本料理或韩国烧烤等业务。

2、外商投资分布以外资控股为主。16家外资餐饮企业中,7家是外商独资企业,9家是中外合资企业。这些餐饮企业外资控股的较多,16户企业中外资控股管理的高达81%。引进先进的餐饮管理模式,营造与众不同的就餐环境,吸引中高端客户群,这是外资餐饮与内资餐饮相比存在较大竞争优势之所在。

3、销售收入分布以中小型企业为主。在这16户企业中,销售规模在亿元以上的3家,仅占18.7%;而销售在5000万元以下的企业达到10家,占总开业户的62.5%。销售收入在亿元以上的3户企业中,肯德基和麦当劳这两户洋快餐各占其一;另1户为蓝天新港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以经营中餐为主,是无锡餐饮行业的姣姣者。

4、获利能力较05年有较大幅度提高。2006年餐饮行业营业额普遍高于往年,特别是扎堆的婚宴催生了餐饮业的蓬勃发展,盈利面也不断提高,共计11户企业当年盈利(05年仅有5户企业当年度盈利),占总户数的68.7%,较05年度提高了37.4个百分点。

5、缴税企业明显增多,税收负担率较05年较大增长。2006年缴税企业较05年数量明显增多。在这16户企业中有8户企业已累计获利并缴税,而05年仅有3户企业缴税。另外,所得税的税收负担率也有较大增长。2006年共缴纳外企所得税2385万元,较05年增加605万元,增长34.01%;税收负担率也从2.14%提高到2.48%,较05年提高了0.34个百分点,增长了15.9%。其中肯德基缴纳所得税1898万元,较05年增加405万元,占行业总所得税的79.6%,成为餐饮业中的纳税大户。

二、外商投资餐饮企业的经营特点

1、收入种类繁多。餐饮企业除中餐、西餐、咖啡厅、酒吧、茶室等经营收入外,有的餐饮企业还经营客房、娱乐、桑拿等业务。因此,收入核算品种繁多,税收征管中对收入的完整性核查显得尤其重要。

2、成本核算简单。餐厅的菜肴、点心不能长时间储放,为保证食物新鲜度,餐厅成品很难事先储备,所以商品的库存量很小。特别是鲜活类食品一般不进仓库管理,采用直进直出法,月末再用盘点库存的方法倒算成本,成本核算相对制造业简单很多。

3、固定资产等前期投入较大。餐饮业属资产密集型企业,开业前期投入的固定资产和后期装修费用等都是一笔很庞大的支出。如果经营场所是租赁的,每年的租赁费用也是一笔很可观的支出,对企业的利润率影响很大。

4、工资性费用比重较大。餐饮企业属劳动密集型企业,工资性费用占其成本费用的比重较大。另外,餐饮企业人员的流动性临时用工较频繁,且大多未签订正式的用工合同,因此费用中劳务票的形式较多。

三、外商投资餐饮行业的主要涉税指标

外资餐饮企业的毛利率一般在60%左右(部分国际型酒店其纯餐饮毛利率可达65%-70%),即每一道菜品的成本严格控制在其收入的40%以下。另外,企业的毛利率还会随客房、桑拿、KTV等营业收入比重的变化而有所波动(因行业核算惯例,客房的毛利率基本接近100%)。营业费用一般占15-20%,管理费用占8-10%,财务费用则要根据其贷款的额度而定。总的来说,一个生意红火的餐饮企业连年亏损是极不正常的。我们在平时的税收征管中,要密切关注毛利率偏低、利润率偏低的企业。

四、外商投资餐饮企业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前期服务性调研和专项审计的情况来看,市区外商投资餐饮企业在纳税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一)收入方面

1、营业收入未足额入账申报。少申报收入是餐饮企业较为普遍的一个重大问题。餐饮企业因其特殊性,存在大量的现金交易情况,不主动向消费者提供发票或消费者不索取发票的现象大量存在,这容易给某些企业钻税收上的空子,隐匿部分不开票的收入,达到少缴营业税和所得税的目的。在一些管理者与经营者分开、内控管理较为严谨的企业中基本不存在少申报收入的情况(如经营者委托境内外著名酒店管理,定期缴纳管理费;或外方控股直接参与管理的,这些企业的纳税遵从度较高)。但在既是酒店的经营者又是酒店的管理者的情况下,不分企业规模的大小,或多或少都存在少报营业收入的情况。一般来说,收银员制作的“收银日报表”作假的可能性较小,而存在问题的主要环节在财务人员制作的“收入日报表”上,征管中可通过认真核对两表及入账数据的方法来发现瞒报收入的问题。

2、其他收入计入工会账、用于职工福利。餐饮企业除正常的营业收入外,其他如出租收入、会务费、进场费、垃圾(废弃物)销售费、泔水费、瓶盖费、搭伙费等杂项收入较多,虽然每笔的金额不大,但累加起来金额也不可小觑。有些企业将这些收入计入工会账以充实工会活动经费,有些企业另账记录作为职工福利的补充。由于偷逃税的金额不是很大,一直未引起有关方面足够的重视,已经成为行业内的习惯作法。

3、直接以收入冲抵相关支出。一些餐饮企业在核算收入的时候,直接以扣除租金、佣金、小工提成、管理费等的差额入账,未严格按照收支两条线规定全额申报。调查中发现一经营日本料理的企业,经营场所是租赁某大酒店的,收银也由大酒店代收,月末返还收入时扣除租赁费和管理费,企业入账时也以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部分收入被直接坐支。另外,也发现有部分兼营客房和桑拿的企业,其入账收入也是以扣除给旅行社的佣金和给小工提成后的差额入账。

4、内部招待未视同销售申报。根据国家税务局(89)国税外字第081号文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在本企业对外营业的餐厅宴请宾客,应按照对外营业的计价收费标准计算营业收入额缴纳营业税,不得按成本直接冲减餐厅营业成本。对涉及的所得税问题,企业在以市场价计收入的同时对该内部招待项目计入交际应酬费列支。而企业的一般作法是:宴请招待宾客免单,不计收入,只按成本价计费用。这时,若调整后企业全年交际应酬费未超支,则对所得额无影响;若交际应酬费已超支,则超支部分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调查中发现中等规模的餐饮企业年内部招待费大致在20万元左右,对企业的所得税还是有一定影响的。

5、挂账收入未及时入账申报。餐饮企业允许其长期客户消费时签单挂账,日后统一结账开票。对于挂账客户,特别是在跨年度时,企业往往未及时结转当年度收入,而营业成本却已按正常项目结转,导致当年损益核算不正确,影响了企业所得税的申报缴纳。

(二)成本费用方面

1、发票问题。

(1)发票取得的滞后性。由于餐饮行业购买的物料大多数是食品、蔬菜、鲜活水产类,且需每天购入,发票一般汇总开具,通过应付账款控制,即支付货款的同时索取发票。发票的取得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有的企业甚至拖欠应付账款一年二年以上,造成发票迟迟未到。税务机关一般以所得税汇算清缴为界限,对尚未取得发票已列支成本费用的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发票取得的不规范性。由于餐饮企业的食品供应商大多为农贸市场或个人,发票代开或无发票现象比较多。发票的真伪和金额的真实性很难辨别,特别是规模偏小的餐饮企业这个问题尤为突出,企业往往通过虚开发票列支成本,虚报亏损。

(3)白条列支成本费用。餐饮企业流转税以缴纳营业税为主,缺乏增值税发票的链式管理,很难实现对发票的监控,企业以白条入账的现象较为普遍。尤其是亏损企业,因不涉及所得税的缴纳,租赁费、劳务费、广告费、水电费等以白条入账的较多。

2、劳务工资。餐饮企业需聘用大量的服务员,而服务员的工资相对较低,流动性较强,所以劳务用工现象较为普遍。企业一般通过开具劳务发票的形式列支劳务工资成本。开具劳务发票企业需承担8.05%的综合税金,而所得税税率为33%。两者相比之下,企业更愿意虚开劳务发票多列支工资费用,少缴所得税。正因为劳务工流动性大,所以很难核实其工资发放的真实性。

3、装修费用。餐饮企业竞争较为激烈,为吸引客源创造良好的就餐环境,往往3-5年餐厅就要重新装修。装修费用动辄就要上百万,根据国税函(2000)704号文规定,房屋投入使用后所发生的房屋装修费以及租赁的房屋装修费,按5年平均摊销。而有的企业将装修费直接计入当年度损益,提前进入成本费用,减少所得税额。

4、成本核算。餐饮企业的成本主要是核算耗用的食品和调料等,不包括人员工资和水电等费用,成本核算相对简单。由于食品的保鲜度要求较高,金额大和数量大的鲜活类食品一般不经过仓库管理,全部由厨房直接管理,月末通过盘点存货作假退料处理,计算出当月实际耗用的物料成本。因为存货盘点的真实性无法核实,有些企业甚至连月末存货盘点的资料都不作保存,所以尚未耗用提前进入成本的可能性较大。

五、加强对外资餐饮企业税收管理的建议

(一)加强发票管理。必须全面推行安装税控装置,并与银联收款机联网,使税务部门有效掌握餐饮企业的真实收入情况。餐饮企业的每一笔收入必须由税控开票,逐步取消定额发票的使用,全部采用机打发票,保证“以票控税”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小型餐饮企业,由于其内控制度的缺乏,建议对其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同时督促餐饮企业加强财务管理,采购物品均要指定正规的供应商,以防采购的物品出现无票、假票的情形,规避税收风险。

(二)加强餐饮企业各类表证单书的保管,做到收入成本有据可查。餐饮企业的收银员日收入表、点菜单、账单、存货盘点表等资料,对税务机关核查收入成本有着重要的意义。但是有的企业刻意不作完整保留,对一些以做假账、做两套账、隐匿营业收入等手段进行偷税和不能正确核算营业收入的纳税人;对能正确核算营业收入但白条入账多又不能正确核算成本费用的纳税人,都要严格按照征管法相关规定进行核定征收。

餐饮业税收管理范文第4篇

关键词:餐饮行业;综合治税;以票控税;重点监管;定额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4428(2012)09-52 -02

餐饮业是与人民生活息息相关的民生产业,是区域经济发展的动力源之一。在繁荣市场、吸纳就业、拉动消费和改善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近日,大丰市地税局就该市餐饮行业税收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

一、大丰市餐饮行业税收特点

(一)行业特点

1、投入见效快。行业准入门槛低,投入产出快,菜肴品种和经营管理方式容易被复制,因此行业竞争性大、易主率高。据统计,2011年全市新开张各类餐饮业户298家,易主(关闭)101家。

2、用工人数多。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从业人员流动性强,管理难度较大。

3、现金交易多。一般而言,餐饮行业前期投入大,各季收入差异也大。餐饮业收入多为现金,因此为其采用隐匿营业收入方式逃避纳税义务提供了便利。

4、成本核算难。餐饮业成本分摊核算较为简单,但因其原材料市场价格季节性波动大,加之进货渠道决定其购买原材料发票难以保全,因此容易出现成本列支不规范,虚列成本逃避纳税的情况。

(二)行业税收现状

餐饮业主要涉及的地方税种包括: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税、印花税等。其中: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是税务机关日管的重点监控内容。目前对餐饮业的征收方式主要有两种:查账征收和核定征收。一般对于财务核算制度健全、财务处理规范的企业采用查账征收的方式。所采用的征管手段主要包括:“以票控税”、推广税控机、查账征收、核定征收、高收入个人建档、日常核查、纳税评估和税务检查等。

二、存在问题

(一)收入不实

餐饮行业的交易以现金为主要方式,现金流量占营业收入的90%以上,这给税务机关掌握企业的真实收入情况带来了很大困难。目前,税务机关通过推行税控装置和有奖发票,从技术手段和消费者监督两个层面实现“以票控税”,这就使发票成为反映企业经营收入的关键因素。税务稽查主要是通过对企业账册的检查发现企业在纳税方面存在的问题,而餐饮行业的账册往往不能全面如实地反映其真实收入。点菜的单据、收款的记录以及企业管理系统中的数据,这些第一手资料在税务稽查中难以找到,特别是税务稽查所需的以前年度的数据及资料。

(二)成本不实

“包后厨”是目前餐饮业普遍采取的经营方式,这给税务稽查的成本核算带来很大困难。餐饮企业的供货发票取得渠道丰富,各大蔬菜、海鲜、水产等批发市场内都可按照4%或6%的增值税率取得购货发票,这些发票列支到企业成本中,不仅虚增了成本,掩饰了企业的真实利润,同时造成了企业所得税的流失。除餐饮行业所需的原料供货发票外,企业账册中还大量以装修装潢发票列支。除正常的装修业务以外,企业列支的装修发票主要存在3类问题:一是使用假发票,开票方根本不存在;二是开票单位是跑逃户,真票假开;三是开票单位大头小尾。这些以虚假装修支出增加企业经营成本的做法,降低了企业利润,影响了企业所得税的核算。

(三)个人所得税申报不实

餐饮行业的职工人员流动性大,且有相当比例为流动人口。这为企业进行虚假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申报提供了便利。餐饮企业惯用的方法是:通过多列职工人数、少报个人收入的方法,将高收入人员的工资分摊到多人名下,使分摊后的工资达不到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同时,在成本中多列员工工资,以减少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四)反稽查手段不断翻新

随着餐饮行业的繁荣和人们对税收关注度的提高,经营者的反稽查手段也不断“推陈出新”。一是长期保持稳定合理的纳税申报。经营者为了避免税务机关通过发票数据和纳税申报数据之间的对比发现疑点,往往在进行纳税申报时,使申报的营业收入略高于当期发票的开票金额,并在一定时间内,在发票用量和纳税申报之间,保持合理的逻辑关系。这样,税务机关在评估环节就不易通过发票金额与申报税额之间的逻辑关系发现企业不实申报的疑点。二是普遍使用独立的管理系统。那些具有一定经营规模的餐饮企业大多使用餐饮行业专用的管理系统,系统记录的数据才是企业的真实经营情况。但这些系统软件在市场上版本很多,更新速度非常快。在系统数据保密方面,有的企业为管理系统设定高权限密码,有的定期销毁系统数据,有的则索性定期更换管理系统。据检查,很难发现企业使用同一管理系统累计超过一年,而税务检查所需的两年历史资料更是无从获取。

(五)法律依据不足

在新的经济发展形势下,餐饮行业内部管理手段快速发展,信息网络手段在餐饮行业经营管理中的使用已经越来越广泛,技术更新、进步的速度也逐渐加快。餐饮业真实的经营情况往往不在账册中直接反映,而是依据企业经营管理中使用的点菜系统和收款系统。税务部门在实施行业稽查检查时涉及的多为企业前两个纳税年度的账目,但目前尚没有新的法律法规对餐饮企业经营管理软件和原始单据的使用和留存进行明确规范,这就给税务稽查取证工作造成了困难和障碍。检查人员在检查中缺乏可操作性强的法律依据对涉税物品、资料进行及时有效的证据保全。实际工作中,检查人员按规定要提前3天通知企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这就给企业以充足的时间采取销毁数据、隐匿资料等反稽查手段。如果检查人员没有合法适当的证据保全权力,则只能对企业提供的假账进行形式审查,规范力度明显不足。

三、建议

(一)加强部门沟通联系,加大社会综合治税力度

一是要加强与工商部门之间协调和配合,不定期的开展联合检查,切实做到紧密配合、互相协作,遇到问题及时沟通协调。对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的餐饮业个体工商户进行及时处罚。二是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建立工商、国税、地税资源共享的电子信息平台,个体工商户在三个部门中任何一个部门办理了相关手续,其他两个部门都能够在第一时间及时掌控。即使没有条件搭建资源共享的电子信息平台,也应该通过电子信箱和邮箱在三个部门间定期交换开业、停业、复业、注销等信息,从而有效实现联合控管,及时的掌握税源动态。三是加强日常管理,开展经常性的户籍巡查,做到腿勤嘴勤,定期或不定期的深入纳税人中多了解、多询问,以便掌握纳税户的经营变动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二)加强发票管理,充分发挥以票管税效率

在餐饮行业中,管好了发票就等于管住了税源,加强发票管理就等于在提高征管水平和税源掌控。我们应充分发挥发票对税收征管的基础性作用,切实加强对发票的管理。一是运用“铁的手腕”加大处罚力度,加大纳税人的违法成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六章罚则,第二十五条,第二、三、四、五、六款规定:“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对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前款所列两种或者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因此,餐饮业纳税人无论以何种理由不开具发票或不接受发票检查均属违法。笔者认为应在每查实一次(户)发票违法案件,在对违法纳税人依法进行处罚的基础上,再将其月定额上调10%。从而加大纳税人的违法成本,充分体现税法的刚性。二是广泛宣传,采取多种形式鼓励消费者索取发票。采取在消费场所收银台张贴发票宣传海报、在广播媒体宣传索取发票的重要性等通俗易懂的形式,增强全社会对发票重要性的认识,形成人人关心发票、人人维护税收的全民联动态势,从源头上控制发票违法事件。若两项措施得以实施,长此以往必将形成良性循环,有效实现以票管税。三是对本地身份证纳税人也征收“发票保证金”,征收的目的是:一方面保障纳税人在办理停业、注销等涉税事宜为退回保证金能够到税各机关按章办理,避免非正常户的出现;另一方面,“发票保证金”的征收能够进一步提高纳税人对发票管理的关注和重视度,进而降低发票违法案件的发生。

(三)加强重点监控,提升税源管理质量

一是分级监控。按照税源规模分别建立餐饮业税源监控台帐,年纳税3万元以上的纳入重点监控,年纳税3万元以下的纳入一般监控。同时对于年纳税高于3万元的 应按月进行检查和核查,年纳税低于3万的,应按季度检查和核查。二是分类监控。对餐饮业未达起征点户、税收优惠户、正常纳税户,按不同侧重点进行管理。起征点以下户重点监管其核定营业额是否与实际经营情况相符,密切注意其发票使用情况;对税收优惠户注意其经营人是否发生变换,杜绝假优惠、骗惠出现;对正常户重点做好纳税服务工作,发票检查工作,确保潜在税源监控到位。

(四)科学调整定额,实现税负公平公正

在征管实践中,我们应该综合考虑纳税人经营的地段、规模、经营状况等各方面因素,优化定额核定方法,提高核定水平。。经过调研我们认为,应根据其经营状况和利润率,制定餐饮行业中各行业小类的税收定额新标准,同时,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该征则征,该免则免,该罚则罚,进而实现税收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充分体现税法的公平公正。

餐饮业税收管理范文第5篇

【关键词】 “营改增”; 餐饮企业; 税负

【中图分类号】 F27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6)14-0113-03

一、前言

2016年3月,国家颁布了《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从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全行业开展“营改增”试点,且之前的所有有关“营改增”的政策除另有规定条款外均相应废止[ 1 ]。至此,营业税彻底退出历史舞台,改为缴纳增值税。文件中明确规定了生活服务业“营改增”细则,生活服务业包括为顾客提供饮食消费的餐饮服务。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4年度餐饮业的营业额为4 615.3亿元,比2013年增加了81.97亿元,2014年末餐饮业就业人数达234万人。餐饮业作为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扩大消费、拉动内需和增加就业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2 ]。我国一直以来对餐饮业的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导致重复征税,增加了企业负担,而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对其征收增值税,与国际接轨的“营改增”税制对餐饮业而言是一次巨大变革。本文对餐饮业“营改增”后的优势进行分析,然后从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角度估算对其财务的变化,并分析了“营改增”后灵活的采购和销售管理给企业带来的影响,最后提出了相关的对策建议,对餐饮业的长远发展具有实质意义。

二、“营改增”对餐饮企业的优势分析

(一)消除重复纳税,降低税负

餐饮企业将购进的材料加工成成品提供给顾客消费,从加工原始材料生产和销售产品的角度看,这一业态与制造业极为相似。但是在“营改增”前,餐饮业购入直接材料时需要负担材料的增值税,提供服务时又要以包含材料增值税的营业额为计税依据缴纳营业税,因此存在较大的重复征税。实行“营改增”后,餐饮企业购进直接材料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消除重复纳税问题。同时,房地产业纳入“营改增”范围,租赁的不动产也可以抵扣,餐饮业购买的房产和高昂的物业租金费都可以通过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减少缴纳流转税。我国餐饮业的营业税率为5%,实行“营改增”后,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中小型餐厅的税负将显著降低,相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税也同比例减少[ 3 ]。

(二)减少餐饮业涉税风险

目前大多数餐饮企业不仅提供现场消费服务,还提供外卖服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食品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2号)的规定:“旅店业和饮食业纳税人销售非现场消费的食品应当缴纳增值税,不缴纳营业税。”因此,“营改增”前餐饮业提供现场消费应缴纳营业税而提供外卖服务应缴纳增值税。由于纳税人难以分清是否为现场消费,缴纳税款时随意性较大,增加了企业涉税风险[ 4 ]。“营改增”后,餐饮企业提供的服务统一缴纳增值税,避免了两种税的混淆情况,降低了企业涉税风险。

(三)优化管理和服务,提高竞争力

“营改增”政策的推行对餐饮企业是一场重大变革。餐饮企业会重新进行市场定位,调整自身组织结构,优化采购流程,妥善保管票据,加强财务核算,提升员工素质,以此适应增值税征管特点,减轻企业税负。因此,这一系列变革有利于餐饮企业提高管理和服务的水平,增强竞争力。

三、“营改增”对餐饮企业的财务影响

现假定餐饮企业只提供现场餐饮服务,其营业收入为S,营业成本及费用为C,成本费用中可抵扣比例为N,税率为17%,城市维护建设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税率为5%,企业所得税率为25%。

(一)对小规模纳税人的财务影响

我国餐饮企业数量多,但大多数因规模偏小、会计核算不健全,为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对小规模纳税人的财务影响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税负明显下降。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式计算其应纳增值税额,征收率为3%,相比“营改增”前按5%缴纳营业税税率,下降了40%。同时,附加税缴税基数的下降同比例减少了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税。另一方面是营业利润略有上升。虽然“营改增”后,营业收入的确认由含税价格S转为不含税价格S/(1+3%),其值略有下降,但是增值税为价外税,不同于营业税需要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根据营业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得到“营改增”前营业利润R前=S-C-S*5%*(1+12%),“营改增”后营业利润R后=S-C-S/(1+3%)*3%*12%,“营改增”后营业利润差额?驻R=R后-R前=2.34%S。因此,两者的综合作用使得营业利润略有增加。

(二)对一般纳税人的财务影响

1.对流转税的影响

在餐饮企业推行“营改增”政策前,企业提供餐饮服务产生的营业额,按5%的税率计缴营业税。“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采用购进扣税法计缴增值税,即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其中销项税额采用不含增值税的营业收入计算,进项税额按营业成本中可抵扣费用计算。餐饮企业营业成本主要由人工成本、食材成本、物业租金成本和能源资源成本组成,其中人工成本不能抵扣,食材成本、物业租金成本和能源资源成本“营改增”后可以通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餐饮企业采购物资周期短,成本中可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多,这就使餐饮企业短期内收到税负明显减少的效果。“营改增”后餐饮企业应纳增值税额=S/(1+6%)*6%-C*N*17%=0.057S-0.17CN。餐饮企业“营改增”前营业收入的流转税负率为5%,若保持流转税负率不变,则应纳增值税额/营业收入=(0.057S-0.17CN)/S=0.057-0.17CN/S=5%,得出CN/S= 4.12%,即可抵扣成本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为4.12%时,流转税负率与“营改增”前相同。当餐饮企业可抵扣成本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大于4.12%时,流转税负率小于5%,企业所缴流转税额减少。

2.对税负总额和净利润的影响

“营改增”后,增值税不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这对企业税负总额和利润产生很大的影响。为方便分析,不考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资产减值损失等,而是采用以下方法计算净利润和税负总额:净利润=(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1-25%),税负总额=流转税+营业税金及附加+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营业收入-营业成本及费用-营业税金及附加)*25%。

由上可以看出,X前恒大于X后,即“营改增”后餐饮企业的利润下降了(0.0055S+0.0153CN)元,这是因为企业在“营改增”前所交的营业税抵减了一部分所得税,而“营改增”后营业收入下降且增值税不能抵减;当Y前=Y后时,CN/S=3.02%,即可抵扣成本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大于3.02%时税负总额会下降。

综上分析得出:一是在考虑营业收入不发生变动的情况下,“营改增”后餐饮企业的净利润会略有下降。但是“营改增”后,企业一般会对自己的价格作出相应调整,不会出现利润下降的情形。二是可抵扣成本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重大于5%时流转税额和税负总额均会下降。5%的比例对大部分餐饮企业是能够达到的,然而现实中可抵扣税率还有13%、11%和6%,因此更高的成本费用可抵扣比例才能降低企业税负。

四、“营改增”对餐饮企业经营管理的影响

实行“营改增”政策后,由于不同的税收征管特点,餐饮企业从采购物资到提供饮食服务不仅需要考虑价格因素,还要从多方面进行比较,作出最有利于企业的选择。

(一)进货渠道的选择影响

餐饮企业为了少缴纳增值税,增大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一是要减少向上游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原材料。小规模纳税人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即使小规模纳税人申请由税务机关代开发票也只能按3%税率抵扣。二是采购初级农产品要合理选择供应商。餐饮企业由于提供服务的特殊性,以农产品为主的原材料占成本总额比例较大,选择农产品供应商时应慎重考虑,不同农产品供应商计算的可抵扣进项税额也大不相同。这是因为企业如果购买供货商自产的初级农产品,则可以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如果不是自产产品,购买方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进项税额,二者不同的计算方法造成了不同的进项税额。例如,某餐饮企业从农场购买自产的蔬菜,价格为10万元,企业可以根据农场开具的销售发票计算进项税额,为10*13%=1.3万元;而企业从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商贸企业按同样的价格购买,可以计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0/(1+13%)*13%=1.15万元,比向农场购买少抵扣了约12%。所以,餐饮企业购进原材料时除了要比较价格高低,还需要考虑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影响。

(二)进货材料的选择影响

餐饮企业具备加工原材料的能力,购进食材除了可以购进初级农产品外还可以选择已经加工的产品,经过加工后的产品价格一般高于初级农产品,其适用税率为17%,增大了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例如,某餐厅既可以选择购买10万元的生牛肉,再花费4万元加工成熟牛肉,也可以选择直接购买15万元的熟牛肉。从表面上看,买生牛肉后自己加工要节省1万元,但是,前者的进项税额为10/(1+13%)*13%=1.15万元,后者的进项税额为15/(1+17%)*17%=2.18万元,比前者高1.03万元,超过了节省的成本1万元。因此,企业在购买材料时要综合考虑其价格和适用的可抵扣税率差异影响。

(三)提供服务形式的选择影响

餐饮企业同时提供现场和非现场消费,“营改增”后适用同一税种,但适用不同税率。前者适用的税率为6%,后者属于销售动产的范围,适用税率为17%。根据财税〔2016〕36号的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如果餐饮企业未分别核算销售额导致按17%税率缴纳,将严重增加税收负担。因此,餐饮企业有兼营行为的,一定要做好分别核算销售额的工作。

(四)招聘员工的选择影响

餐饮企业发展需要大量的专业技术、管理和服务人才,人工成本比较大,在招聘人员时不仅要考虑人员的综合素质,还要结合税收扣减事项的规定,从最大程度上为企业减轻税负。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服务型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的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扣减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税和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可以考虑相同业务能力上雇佣退役士兵和下岗失业人员。

五、餐饮企业“营改增”后的对策建议

(一)合理筹划纳税人身份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餐饮企业一般纳税人征税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为3%。从表面上看,小规模纳税人承担的税负更低,但是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当取得较多的可抵扣进项税额超过两者税率差异带来的税负差额时,一般纳税人缴纳的税额反而更低[ 5 ]。例如,某企业拥有分公司A,试点前年应税销售额小于500万元,不满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条件,但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较多,按一般纳税人计缴的增值税额更低。这种情形下,总公司可以将利润率高的业务转移给A分公司,使其年销售额大于500万元,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享受可抵扣进项税优惠。

(二)增加一般纳税人可抵扣进项税额

餐饮企业为加大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采取以下措施:一是与上游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建立长期合作关系,提醒各部门要取得合法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即使供应商为小规模纳税人,也要取得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二是同等水平上优先聘用符合增值税扣减事项的业务人员,比如退役士兵和下岗失业人员。

(三)调整内部结构,降低成本

实行“营改增”后,餐饮企业可推进部分非核心业务外包,比如卫生保洁类、洗涤作业类、水电安装维修类和安保类。以上四类业务外包,企业不仅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还可以调剂劳动力,提高效率,最大化满负荷工作,降低成本。有条件的企业也可以扩大产业链,成立专业服务公司,承接上游专业服务。企业还可以提高智能化和机械化程度,代替使用人工,降低运营成本。

(四)提升员工素质,做好财务管理工作

增值税的管理比营业税复杂得多,对企业是一个新的挑战。餐饮企业需对财务人员进行增值税知识的培训,对增值税有关条例、细则以及“营改增”新规定和注意事项详细解读,并以本企业实务案例演示,方便财务人员对企业“营改增”后的进销存业务做好财务核算及发票管理工作。除了财务人员,其他部门人员也要了解相关知识,以便销售部门做好产品定价,采购部门及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A].财税〔2016〕36号,2016.

[2] 李廷明,刘洋瑞.“营改增”对餐饮行业是利好还是利空:基于乡村基中国有限公司的分析[J].会计之友,2015(21):98-101.

[3] 官波,刘春花.旅行社“营改增”的影响预测及对策[J].税务研究,2016(1):102-104.

餐饮业税收管理范文第6篇

【摘要】国务院总理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宣布,从2016年5月1日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进“营改增”试点工作,将“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到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至此标志着营业税退出历史舞台。餐饮业作为生活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刺激消费、拉大内需、提供就业岗位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本文从"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餐饮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进行分析,提出餐饮企业要树立纳税筹划意识、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提高财务人员综合素质来积极应对“营改增”给企业会计核算带来的变化。

【关键词】营改增 餐饮业 会计核算

一、“营改增”的概念及意义

“营改增”,顾名思义是指企业从缴纳营业税改成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是对每一交易环节的收入全额课征,无论货物或劳务是否在流转环节中产生了增值,只要流转,企业就要缴税。而增值税核心在于只对商品或劳务的增值部分征税,以前环节已征过税的那部分销售额则不再征税,可以避免重复纳税。

“营改增”是我国结构性减税的一项重要措施,其实施从制度上解决了过去“道道征收,全额征税”的重复征税问题,实现“环环征收,层层抵扣”的良好状态,可以减轻企业纳税负担,有利于企业调整产业结构,推动行业飞速发展。

二、“营改增”对餐饮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

(一)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餐饮业作为生活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过去的营业税体系中,按照营业额征收营业税,适用的税率为5%。从2016年5月1日起餐饮业被纳入“营改增”试点。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将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适用3%的综合征收率,具有较大的减税幅度,有助于促进企业发展。而一般纳税人采用6%的增值税税率,税率提高了一个百分点,但是由于有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税有下降的可能。

例如一家餐饮企业某月营业额为300万元,支出130万元,其中:购买食材原料100万元(适用13%税率),购买酒水饮料等原材料30万元(适用17%税率)。(暂不考虑其他因素)如表

(二)对企业收入的影响

由于营业税为价内税,增值税为价外税,餐饮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具体表现形式有餐费收入、饮品收入、服务费收入、小卖部收入及其他收入。餐饮企业就需要将原来含税的营业收入剔除增值税后,还原为不含税的营业收入。例如某餐饮企业取得同样一笔餐费收入1060元,企业在“营改增”前后所填制的记账凭证有所不同如表:

“营改增”之前确认收入为1060元,“营改增”之后确认收入只有1000元,这样在相同的市场条件下,营业收入就比原来减少了。

(三)对企业成本的影响

在餐饮业实施“营改增”以前,营业税一直被纳入到成本范畴,餐饮企业的成本为价税合计数。“营改增”之后,企业的成本核算方式发生改变,企业需要进行价税分离,区分企业的实际成本和进项税额。餐饮业的营业成本不包括增值税金,营业成本入账金额会因为增值税进项税的抵扣而变小。在“营改增”后,能否享受营改增带来的红利,取决于企业选择的供应商能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对企业财务报表的影响

在实行“营改增”后,餐饮企业不再计提营业税,“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科目,因此在利润表中“营业税金及附加”这一项目调整为“税金及附加”。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消费税、城建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及房产税等相关税费在“税金及附加”项目中列示,企业所缴纳的增值税不计入此项目。同时应根据增值税价税分离的特点,将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分别从营业成本和营业收入中剔除,并根据相应科目的发生额,填列在利润表对应项目中。

餐饮企业新购入的固定资产可以允许进项税额抵扣,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减少,导致计提的折旧也相应减少,引起资产负债表上 “固定资产”项目上的变化。由于税种变更,餐饮业不再征收营业税,影响“应交税费”项目的填列。

在现金流量表中,由于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抵扣,使得餐饮企业税负减轻,加快企业的资金周转,提高企业的偿债能力和投资能力,从而会使餐饮企业投资活动的现金流量增加。此外,营业税取消之后,使得餐饮企业的成本费用下降,刺激企业经营活动,使现金流量上升。

三、“营改增”后餐饮企业会计核算的应对措施

(一)树立纳税筹划意识

营改增是国家给予的减税政策,餐饮企业要充分利用政策,在保障国家利益的前提下,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采用合理的纳税手段,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谋求企业利益最大化。餐饮企业首先要合理筹划纳税人身份。小规模纳税人采用3%的综合征收率,不能抵扣进项税额。而一般纳税人获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进行抵扣,可以降低餐饮企业税负。其次作为一般纳税人的餐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购入的固定资产、农产品、烟酒、桌椅板凳、锅碗瓢盆等物资设备和材料,只要取得合法的抵扣凭证,都可以进项抵扣。因此,餐饮企业在供应商的选择上需要转变观念,不能仅仅看报价,还要考虑到不同类别的供应商对未来进项税抵扣的影响,以确保有更多的机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以更高的比率抵扣进项税额。

(二)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餐饮企业要认真学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知识,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提高财务人员的税务风险意识,保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合法、合理使用。按照真实的交易给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杜绝虚开、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真实的交易渠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意辨别真伪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的时限申报进项税,以免错过时效不得抵扣;在抵扣时注意抵扣范围,避免超范围抵扣导致的处罚。

(三)提高财务人员综合素质

由于增值税的相关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比原来的营业税复杂,因此对财务人员的要求也更高。餐饮企业要加大对财务人员专业知识培训的力度,提高财务人员处理账务的能力和纳税筹划意识,使其对“营改增”政策有清晰的认识,掌握增值税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的处理原则,合法合规地保管、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准确把握抵扣范围,避免出现因为不熟悉规则而导致的违规抵扣现象。

四、结语

综上所述,“营改增”的实施改变了餐饮企业原本的缴税方式,在较大程度上影响到企业会计核算工作的各个方面,企业要深入学习和了解“营改增”政策,使餐饮企业充分享受 “营改增”带来的改革红利,推进企业更好地发展。

参考文献:

[1] 陈汝婷.浅谈营改增对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J].财经界,2015,(30).

餐饮业税收管理范文第7篇

关键词:营改增;餐饮企业;影响;思考

营改增在餐饮服务业的全面实施,给餐饮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推动了餐饮行业的迅猛发展。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餐饮行业的赋税压力,另外,在餐饮业的内部管控工作中,营改增也带来了全方位和深层次的影响。

一、对餐饮企业的影响分析。

1.税负方面的影响分析

实施营改增以来,餐饮行业内的百分之八十的企业已经减税四分之一,减税效果明显。根据中国烹饪协会调研的结果上看,小规模纳税人交税压力也降低到原来的百分之六十。大部分一般纳税人的税负也有一定成效的下降。

(1)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影响分析:

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下降是最为显著的。注册为小规模纳税人的餐厅,在营改增实施之后,企业综合缴税比例从原来的百分之五税率,降低到现在的百分之三。大大降低了餐厅的赋税压力。而且从计税方法上看,增值税是价外税,税改后计税基数减小了,所以小规模纳税人整体税负降低了。另外餐饮业很多都是个体工商户,对于营业额不超过三万元的餐饮企业,依然延续原来的优惠政策,免收营业税增值税。

(2)对一般纳税人的影响分析

首先解决了重复征税的问题。餐饮业属于生活服务业范畴,应缴纳营业税=销售收入(含税)×税率,只要营业就得缴税,不考虑采购成本、铺租成本、人员成本等经营成本。而提供服务时要以包含材料增值税的营业额为计税依据缴纳营业税,因此在营改增之前存在较大的重复纳税问题。而增值税是基于商品或服务的增值部分征税,餐饮业通过加工食材向顾客提供餐饮成品,营改增后可以通过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而消除重复纳税。

其次整体来说缴的税比原来还是少的。一般纳税人原来适用的营业税税率为5%,营改增后增值税税率确定为6%,税率相比提高了一个百分点,但应税销售额较之前减少了,而且得益于可以进行进项抵扣。因此有进项抵扣的企业自然税负会减少,而没有或很少有进项抵扣的企业就出现了不减反增的现象。

2.对企业的经营成果的影响分析

餐饮业的营业收入主要来源于餐费收入、饮品收入、服务费收入及其他收入等,营改增前缴纳的营业税是价内税,也就是营业收入是含税的。营改增后,由原来的价内税变为价外税,税收与价格的关系发生了变化,原来含税的营业收入就需要将剔除增值税后还原为不含税的营业收入,这样营业收入就比原来减少了。

餐饮业的营业成本包括原材料成本、用工成本、水电费、折旧费、洗涤费等,还包括缴纳的营业税金,而改为增值税后,若上述成本都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营业成本中就不包括增值税金,显然理论上营业成本是会减少的。而在现实中,这些应税劳务、洗涤费甚至是原材料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一些企业是有一定的难度的,营业成本的降低幅度就很小。因为大部分的餐厅的供货商都不能提供增值税发票,对于供应商企业有些是没有资格开增值税发票,有些是开票会提高成本,提高供货价,这个成本很可能转嫁到餐厅,餐厅在不能提价时,就得压缩利润。经过上述分析,餐饮业的利润很可能会降低。

另外企业大部分固定资产都是在营改增前购入的,普遍存在不能抵扣的现象。以前期g购入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已计入固定资产原值,计提的固定资产折旧所分摊的进项税额不能抵扣,新购入的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包含在固定资产原值中,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减少,导致计提的折旧也相应地减少,也会影响企业的经营成果。

3.对企业管理产生的影响分析

(1)对财务人员的影响分析

餐饮企业在实施营改增之前,营业税的核算比较简单,财务人员只需核算收入,用收入乘以税率就可以算出来,而营改增后对于增值税的计算相对来说要复杂得多,对财务人员提出的要求更高。比如在确认收入的同时要确认销项税额,在确认成本的同时确认进项税额,同时还会涉及进项税额的转出、视同销售行为的税额计算、销售折让等特殊项目的处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判定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都需要财务人员具备一定的理论知识和相当丰富的实际经验,而餐饮业财务人员的现状是缺乏这方面的技能和功底,不能熟练进行业务操作。

(2)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影响分析

餐饮业施行营业税,对开出的发票没有特殊要求;实施营改增后,对开出的发票要求要严格。企业不得不面临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各种问题,当前在增值税使用上就常忽略了以下的问题:不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按规定索取合规的扣税凭证;对增值税法律法规不够了解,能够取得合规扣税凭证的情形却没有取得,丧失了抵扣税款的机会等。

(3)对采购方式及渠道的影响分析

对于餐饮企业的一般纳税人而言,营改增后减税是建立在有进项抵扣的前提下,而进项抵扣就需要取得相应的专用发票。如果餐饮企业每项支出是有发票的,那营改增肯定是能降低公司税负的。反之有些企业的业务无法取得发票或没有发票,就导致了进项税额抵扣不足,税收负担出现了不降反升的情况。比如去菜市场采购食材,小摊贩是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这部分开支就抵扣不了。

二、营改增的实施对餐饮企业产生的影响引发的思考

1.财务人员要加强业务学习

通过各种渠道学习增值税的相关知识,迅速掌握增值税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的处理原则,完善增值税业务的核算流程,建立健全账簿管理。另一方面,要加强与税务部门的沟通,使税务工作规范有序,合理减轻企业负担。

2.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企业就要转变观念,从被动接受变为主动适应,在内控机制上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严格管理,杜绝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的发生;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要提高防范意识,辨别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真伪,对存在疑问的发票可暂缓付款或暂缓申报抵扣,力求提前防范涉税风险;在抵扣时注意抵扣范围,不符合抵扣范围的不抵扣,防范被处罚金和滞纳金的风险。

3.规范采购方式及渠道

企业要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掌握平衡点,规范进货渠道,合理选择纳税人,优化选择供应商,放弃零散、分散的规模小、不规范的供应商,尽可能选择生产经营稳定、财务核算健全、企业规模较大的一般纳税人,以确保有更多的机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以更高的比率抵扣进项税额,这样才能降低税负,促进提高食品的安全保障。但是要注意与供应商洽谈业务时,要预防通过加价方式开取专用发票,避免多支付税款,损失资金。

采购时尽量避免零星采购,采取集中采购的方式,如汽车单独在加油站加油时一般不能开专用发票,但集中采用加油卡加油时,能够取得专用发票。各部门采购材料、物资设备时一定要按规定取得可抵扣的发票凭据。

4.适当改变经营策略

营改增在总体上能达到降低税负的作用,餐饮业要利用这个优势,调整市场定位,发掘新兴市场,加大对婚宴、家宴、旅游等市场的开发;可以贯彻绿色食品的理念,建立自己的小菜园,让顾客自采、自摘,收取部分加工费等方式进行经营策略的调整;还可以利用网络资源,加入美团网等平台扩大销售渠道,尽可能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增加企业的收入。

管理人员要高度重视营改增给餐饮企业带来的变化,了解增值税的相关政策。企业通过重新签订租房、供应、装修和广告等合同,集中享受整个合同期的抵扣t利。另外餐饮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厨师、保洁等岗位可以安置残疾人,残疾人达到一定数量,也可以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总之随着营改增的实施,餐饮企业会逐渐摸索适应,及时转变经营思路,调整管理方式,规范供应渠道,形成完整的抵扣链条,随着国家经济形势的不断向好,一定会整体实现减负,得到国家改革的红利,更好地为国家的民生服务。

参考文献:

[1]耿贵珍,李善星.再议营改增对企业税负的影响[J].财会月刊,2013(2).

[2]周文玲.“营改增”对产业发展的影响及制度设计[D].安徽财经大学,2015.

[3]李真,崔婧.浅谈酒店业“营改增”--以M酒店为例[J].齐鲁珠坛,2015,06.

餐饮业税收管理范文第8篇

关键词:“营改增”;餐饮业;税负变动

中图分类号:F719.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6)25-0052-02

一、引言

回顾餐饮业税收制度历史可以发现,自1994年起,餐饮行业就被纳入营业税征收范围,以营业额全额按照5%的税率全额增税。而由于营业税是价内税,实际税负作为成本是由企业从其营业额中自行作为支出,因此,在本餐饮环节计税后的营业额,要在流转到下一环节在此全额征税,处于餐饮行业下游的各企业会随着流转环节的增多承受更大的税负;流转税的转嫁特性会将所有的税收负担转嫁给最终的购买方,无形之中也就提高了消费者购买餐饮商品所需支付的购买价格。对希望通过价格战来扩大市场份额的餐饮企业造成了不利影响。随着餐饮行业的利润降低,餐饮业各界人士对餐饮业税制改制的呼声也越来越高。与之相反,增值税的计税依据是增值额,可以做到流通环节的逐环节增税、逐环节扣税,因此可以避免重复征税。

国务院总理于2016年4月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进行视察时强调,要确保所有行业税负只降不升。而某些企业却声称“营改增”后税负升高因此需要增加收费。据发改委网站29日消息,为坚决遏制部分经营者以“营改增”为借口哄抬价格的势头,确保重大改革决策顺利实施,发改委组织力量开展执法检查,目前查实6家企业以“营改增”为借口,捏造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扰乱市场秩序,已于近日责成北京、上海、辽宁三地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对6家企业各罚款200万元,共计1 200万元。

二、案例解读

对于此次“营改增”将给餐饮企业带来哪些变化,某报社记者采访的多家企业负责人均表示正在观望和学习中,还需要等新政实施一个月后再看税务报表。而著名餐饮企业海底捞方面则透露,经过多次测算,预测将至少提高3%个利润点,这也是此前眉州东坡作为北京市餐饮行业首例实施“营改增”企业时对外透露的数字。不过据媒体披露,不少餐饮企业声称“营改增”后税负升高而借机涨价。那么实际情况又是怎样的呢?下面就让我们根据下述两家餐饮企业,即位于长春市某大学城附近的“酱骨头家常菜”小饭馆,以及全国连锁的全聚德烤鸭店分别进行虚拟测算。

案例1:假设酱骨头家常菜馆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每月营业额20万元:

则营业税应纳税额=20×5%=1(万元)

增值税应纳税额=不含税销售额×征收率

=20/(1+3%)×3%=0.58(万元)

因此,实际税率为2.91%。

根据测算,“营改增”使得小规模纳税人的实际税率由5%降低至2.91%,该纳税人少纳税0.42万元。“营改增”之后,名义税率降低,因此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营改增”一定会带来节税效应。

案例2:全聚德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每月营业收入为500万元,每月接受文化创意服务(包装设计服务、广告宣传服务)15万元,购买适用13%税率的面粉、油、自来水等原材料50万元,购买适用17%税率的酒水、饮料等原材料和燃料25万元,且都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首先,列出该一般纳税人每月可抵扣的项目(见下页图):

则:“营改增”前每月应交营业税=500×5%=25(万元)

“营改增”后每月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销项税额=500/(1+6%)×6%=28.3(万元)

进项税额=50×13%+25×17%+15×6%=11.65(万元)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16.65(万元)

虽然该一般纳税人在“营改增”之后适用税率升高,但由于计算应纳税额是用当期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在本案中应纳税额仍比“营改增”前的营业税税额有所降低。

三、问题分析

参考文献:

[1] 中华会计网校网站,http:///.

餐饮业税收管理范文第9篇

【关键词】营改增 食品安全 机制 措施

一、背景介绍

(一)食品安全现状及原因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人们开始更加关注食品的质量。但最近几年,我国发生了一系列重大的食品安全事件,如苏丹红一号事件、瘦肉精事件以及震动全国的三聚氰胺事件等等,餐饮行业也未能幸免,地沟油事件、一滴香事件也让人记忆犹新。这一系列事件的发生引起了全国人民的恐慌。在人民群众的强烈呼声中,《食品安全法》于2009年终于颁布实施,但是基于许多客观因素的限制,《食品安全法》对一些监管上体制性的问题并没有做出实质性的突破。

作者认为,就餐饮行业而言,食品安全问题频现关键在于没有从经营者的经济利益着手监管。餐饮行业食品安全的监管属于宏观调控的一个部分,而宏观调控能够起作用的关键在于能够影响市场主体的经济利益。现行的餐饮行业监管恰恰忽视了这一点。

(二)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背景及其与食品安全的内在联系

在这种增值税和营业税并存的税制结构下,增值税纳税人外购劳务所负担的营业税以及营业税纳税人外购货物所负担的增值税,均不能抵扣,这里就出现了重复征税。其实,重复征税的问题与餐饮行业的食品安全也有着莫大的联系。经营者购进的原料含有的增值税和购进劳务所含的营业税均不能抵扣,这直接增加了经营者的负担。从理论上讲,营业税属于流转税可以转嫁,但餐饮行业属于消费产业,无法向前转嫁,只能向消费者转嫁。但是这必然引起消费者的减少,而且市场的价格并不能由单一的商家决定,最终只能从经营成本上做文章。最后的结果就是寻找更低价格的原料,地沟油、一滴香等原料就流向了餐桌。

综上所述,只有通过“营改增”,依靠增值税流通链条进行源头监管,同时只对增值额进行征税减轻经营者负担才能为食品安全提供经济和制度保障。

二、制度构想及配套措施

增值税是对增值额进行征税,只有各个行业适用相同的税率和征收办法才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公平,所以餐饮行业实施增值税的征税办法可以参照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

为让餐饮行业实施增值税能够真正起到促进食品安全的作用,我们还构想了以下配套措施:

首先,加快建立卫生、税收、工商等执法部门的信息联通。税收行为毕竟只是一种经济调控手段,只有直接性的执法部门参与到其中才能起到作用。餐饮行业食品安全的前提是上游食品安全,只有对上游原料企业的监管是到位的,下游企业所生产出的消费品才是安全的。

其次,加强对发票的监管来促进征收管理。增值税实施的是抵扣制,一般纳税人对取得进项的积极性是很大的,所以征收监管的重点就落在了销项税上。对此有两点构想:

1.对餐饮行业的增值税发票类比营业税餐饮行业的发票实施有奖制,这样可以促进消费者对发票的索取,也就进一步促进征收。

2.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招待费时实施认证抵扣,即在依据税法计算招待费扣除数时,只有企业提供的通过税务机关认证的餐饮行业增值税发票才能作为所得税扣除项。在我国,企业的招待费在成本中所占的比重较大,实施这样的制度有利于促进企业消费的索票率。

另外,完善环保部门餐厨收购制。餐厨的不正当重复利用是食品安全事件多发的一个重要原因(地沟油就是最好的例子)。环保部门应建立完备的餐厨收购制度,对依法收购的餐厨开具收购证明,作为企业的扣税依据,从经济利益和法律手段上对餐厨进行监管,杜绝问题的出现。

三、实施的意义和作用的机制

餐饮行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将从经济利益、食品安全事件倒查、威慑上游企业自身监管和违法成本上升四个方面对餐饮行业食品安全产生重大影响。

首先,实施“营改增”之后将由单一对营业额征税改为进销项抵扣税制,这样一来餐饮企业为享受抵扣优惠和节约进货成本,将大量从一般纳税人处采购货物。一般纳税人必然有工商营业执照,在工商部门监管到位的情况下,我们可以认为餐饮企业所采购的原料是安全的。这为最终产品的安全奠定了基础。

第二个方面就是事后倒查的效率将大大提高。实施了进销项抵扣之后,每个企业的原料来源将通过征收系统记录下来。即使发生食品安全事件,我们也能从系统中迅速找到上游问题企业,还能发现相同问题的原料流向了哪里,防止危害扩大。倒查不仅是一种事后监督,也会对上游企业产生威慑,促进他们提高自身安全监管水平。

最后,“营改增”将提高有不良企图企业的违法成本。在未实施“营改增”之前,餐饮企业出现违法行为受到的处罚只限于《食品安全法》和《刑法》。在“营改增”之后,餐饮企业发生违法行为将同时违反《食品安全法》、《刑法》、《会计法》和《增值税暂行条例》,换句话说企业违法将同时受到税务部门、工商部门、卫生部门和财政部门的处罚。这不仅在约束机制上,也会在心里上对其产生威慑。

2013年8月1日,在全国范围内交通运输业将全面实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虽然餐饮业“营改增”还没有提上议事日程,但增值税扩围并最终替代营业税将是大势所趋。餐饮业实施增值税改革的新时代一定会到来!我们的食品安全也一定能借此走上一个新的台阶!

参考文献

[1]贾康.为何我国营业税要改征增值税[J].财会研究.2012(01).

[2]陈娟.餐饮业实施增值税问题研究[D].大连:东北财经大学.2011.

[3]杨志勇.大势所趋下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J].资本市场.2012(01).

餐饮业税收管理范文第10篇

关键词:餐饮业;营改增;税负;经营管理

营业税曾与增值税并行,在我国税收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前者以提供服务、转让无形资产及不动产的营业额为课税对象,后者以销售货物及提供劳务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两税并行,影响了增值税的抵扣,使得增值税的税收中性优点难以得到充分发挥。2016年3月,全面营改增方案在国务院常务会议上得到通过,意味着营业税将全面改征增值税,从此退出历史舞台。全面推行营改增后,餐饮业作为生活服务业中的一部分,也被纳入了营改增试点范围,营改增有助于企业减轻税负,但也对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此次营改增,对餐饮业而言,既是机遇,也是挑战。笔者将从税负、会计利润、经营管理等方面探讨营改增对餐饮业造成的影响。

一、营改增对餐饮业税负及会计利润的影响

1.对流转税税负的影响

营改增以后,依照增值税纳税人规定划分小规模纳税人与一般纳税人,提供餐饮服务属于发生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为一般纳税人,小于500万元则为小规模纳税人。

营改增以前,餐饮业适用营业税税率5%,营改增以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征收率3%。同时,由于营业税是价内税,实际税率等于名义税率5%,而增值税为价外税,实际税率略低于名义税率3%。因此,营改增以后,餐饮业小规模纳税人的实际税率降低,流转税税负降低。

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营改增以后,税率从原来的5%上升到6%,提高了一个百分点,但是,作为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劳务、接受应税行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可以抵扣,税率的提高并不一定导致税负的上升。考虑到餐饮业的经营特征,其购进货物及接受的应税行为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购进低值易耗品(如:碗、杯、碟等)、固定资产(如:桌、椅、空调等)等货物,适用税率17%;二是购进农产品、植物油、食用盐、煤气、自来水等货物,适用税率13%;三是购进运输服务、不动产租赁(店租)等,适用税率11%;四是购进广告业务宣传服务等,适用税率6%。由于进项税额涉及税率较多,为方便计算,假定进项税额适用税率均为6%,营业额S,成本费用C,成本费用中可抵扣部分所占比例为X,从税负平衡角度进行分析,为使“营改增”前后税负相等,应满足以下条件:

增值税税额=S/(1+6%)6%-CX/(1+6%)6%

营业税税额=S5%

税负平衡点满足:增值税税额=营业税税额

计算可得,CX/S=11.67%,也就是说,当成本费用中可抵扣部分占营业额比例大于11.67%时,营改增会带来税负的降低,反之,营改增后税负将会提高。考虑到前述购进货物等适用税率较多,为简化计算,只采用了最低的税率6%,若结合其他税率一起考虑,比例将会更低,营改增后税负降低的可能性更大。

2.对总税负及会计利润的影响

根据营业与增值税的特征,营业税税费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增值税不影响损益,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同时,假定营改增前后营业额及成本费用不变,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成本费用中可抵扣的部分需要进行价税剥离,也会对所得税及会计利润造成一定的影响。为简化计算,现假定城市建设维护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3%,合计10%,对小规模纳税人及一般纳税人的总税负及会计利润进行如下测算。

如表1所示,对小规模纳税人而言,营改增后,虽然企业所得税税税负将上升,但从整体来看,总税负有一定幅度下降,同时会计利润也有一定幅度增加,所以,营改增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总体上是有利的。

对一般纳税人而言,成本费用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应该进行价税剥离,另一部分是不可抵扣进项税额的,不需要进行价税剥离。从表2中可看出,营改增前后总税负及会计利润的上升和下降取决于可抵扣成本费用所占比例,当CX/S大于11.77%时,营改增后总税负下降,会计利润上升,对一般纳税人有利;相反,当CX/S小于11.77%时,营改增后总税负上升,会计利润下降,对一般纳税人不利。因此,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应尽可能增大可抵扣成本费用所占比例,增加可抵扣进项税额,为企业获取更多利润。

二、营改增对餐饮业会计核算的影响

一是成本收入核算方面,对小规模纳税人而言,成本方面的核算与以往几乎没有差异,但对收入进行核算时,需要将增值税款从销售额中分离出来,计入应交税费;对一般纳税人而言,不仅对收入需要价税分别核算,对购进货物中可抵扣进项税额部分也应当注意不能计入成本中;二是会计科目调整方面,“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名称调整为“税金及附加”,并细化了“应交税费”的明细科目;三是增值税对于兼营不同税率的行为如果不能分别核算将会从高适用税率,要求餐饮企业如果兼营不同业务,需要分清业务性质及其适用税率,并准确分别核算;四是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流程相比营业税较为复杂,需经过发票认证、抄税、报税、申报、清卡等流程,而增值税发票又分为普通发票和专用发票两种,对于专用发票的领用、开具和管理上又有严格规定。这些影响对餐饮业会计人员的专业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餐饮业企业应该加强会计核算,重视对会计人员的培训及继续教育,严格按要求开具发票,并及时对可抵扣发票进行认证。

三、营改增对餐饮业经营管理的影响

根据前文营改增对税负及会计利润影响的分析,当成本费用中可抵扣部分占营业额比例大于一定值时,企业总税负将降低,会计利润有所提高,这会促使企业尽可能提高进项税额所占比例。一方面,这有助于刺激企业投资需求,增加对固定资产的投资,促进设备更新换代,推动餐饮业发展;另一方面,餐饮业一般纳税人在选择购货渠道时,会更倾向于与一般纳税人合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得进项税额抵扣。同时,营改增以前,由于对营业额全额征税,无法抵扣,企业为了避免重复征税,往往选择“小而全”“大而全”的经营模式,营改增以后,购进货物或服务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将促使企业将不擅长的业务分离出去,促进企业专业化经营。

参考文献:

[1]柯豫.对餐饮业营改增的思考[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6(03):124.

餐饮业税收管理范文第11篇

一、餐饮企业财务管理的特点

餐饮企业财务管理的第一个目标是保证企?I资金的收支平衡,量入为出,维持企业的正常运转;第二个目标是筹集企业发展需要的资金,企业唯有发展才不会被淘汰;第三个目标是运用资金获取更多的利润,财务管理的目标就是股东财富最大化。餐饮企业的经营方式是生产、销售、服务一体化,现场生产,现场销售,现场服务,一手钱,一手货,不需要入库管理。投入产出快,资金周转快,营业周期短,现金流动性强,这就形成了餐饮企业财务管理的特有要求。

二、餐饮企业财务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货币资金管理不严

很多餐饮企业的出纳是股东的亲属,经常一个人保管办理业务需要的全部印章,比如法人章、财务专用章等银行印鉴,很容易挪用公款。为了节约人工费用,出纳兼任一部分会计工作,比如采购食材的登记工作,很容易造成串通舞弊的风险。付款申请审批制度不完善,付款申请表只需总经理、财务经理、经办人签名,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则不需要签名,这种内控体制不健全,不能很好地发挥部门之间的相互监督作用。现金管理不严格,没有人对出纳的库存现金进行查看和盘点,可能存在白条抵冲现金和公款私用的问题。

(二)实物资产管理不严

固定资产没有归口管理部门,没有落实责任人,损坏丢失由企业承当。低值易耗品领用没有填写出库单,用完就买,成本费用分不清。财产清查流于形式,一个包厢的设备数量乘以包厢数量得出总的设备数量,一张餐桌的餐具乘以餐桌数量得出总的餐具数量;主料、配料的实盘数量一般与账面数量相同,很少发生盘盈盘亏。低值易耗品损坏没有及时告诉财务摊销,固定资产报废没有及时告诉财务清理。物品是否存在、是否完好,没有人监管。

(三)应收账款管理不严

一般情况下,餐厅的个人消费都是现金支付或刷卡,不存在赊账问题。但是,有些定点消费单位和旅游公司经常餐后签名,产生赊账问题。接待宴席的时候,也会产生相当大的欠款余额。为了建立社会关系网,为了扩大销售规模,增加收入,允许发生应收账款,这是正确的经营战略。但是,应收账款不能积累太多,它会增加企业资金的占用,影响资金的周转。有些餐饮企业意识不到这个问题,财务部门等待销售部门催款,销售部门认为是财务部门的事情,互相推诿,欠款客户和欠款余额越来越多。

(四)材料成本管理不严

首先是采购环节有问题,有些采购人员自我约束能力差,虚报数量和单价,造成材料成本偏高。有时议价处于劣势,只能高价购买。有时采购信息不灵通,远途购买增加运费。有时没有计划或乱计划,导致过量采购,浪费材料。材料保管环节也存在问题,保管不妥,变质腐烂,或者被盗,原材料采取实地盘存制的,这些损失都计入材料耗用总成本。餐制品加工环节有问题,厨艺不熟练,造成多投料或少投料。多投料浪费材料,加大成本;少投料导致客源减少,收入减少。成本考核环节有问题,没有人对实际成本与定额成本进行比较,奖惩制度不分明,成本控制没成效。

(五)投资管理不科学

不少餐饮老板在赚钱后继续扩大经营规模,要么接收别人转让的餐厅,要么租下昂贵的楼面进行装饰。投入前没有请专业机构进行财务可行性分析,比如前期的资本化投入,后期的营运资金投入,客源的保证程度,投资回收期,最低投资报酬率等等,经营前就投入一大笔资金。如果厨师技艺不高,或者管理人员服务水平跟不上,客人寥寥无几,收入不够支付租金和工资,用不了多久就会被迫停业和转让,那就是血本无归了。

(六)筹资管理不科学

有些餐饮企业股东最初投入的现金在后续的经营中不够使用,他们不是通过银行借款补充临时资金需要,而是通过往来科目注入资金,比如其他应付款――某某股东在现金富余时转回去。企业虽然不产生利息费用,但是股东产生资本成本。他们忽略了利息的抵税作用,如果股东的资本成本大于税后利息,这种筹资方式是不可取的。有些餐饮企业的股东为了避税,分配股利时通过个人借款形式转走,比如其他应收款――某某客户,超过3年再做坏账处理。其实,超过1年的个人借款也要缴纳个人所得税,这种利润分配方式是不可取的。

(七)税收管理跟不上税制转型

餐饮企业营改增后,对一般纳税人而言,要想方设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抵扣进项税额,否则税负就会很重。但是,有些餐饮企业对抵扣发票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只有大米、面粉、干货、调料等从超市或副食门市购买,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肉、禽、蛋、水产、豆制品及各种蔬菜等,从农贸市场购买或者菜农送货上门,用白条清单充当发票,没有正规发票入账,更谈不上抵扣进项税额。餐饮企业的财务人员习惯于计提营业税,不适应增值税的账务处理,害怕接触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特别强调发生经济活动必须取得抵扣发票,导致企业多交税。

三、加强餐饮企业财务管理的建议

(一)加强货币资金管理

实行不相容职务分离制度,出纳不得兼职会计工作,不得进行账务处理,不得登记收入支出和债权债务账目,不得保管会计资料。明确付款审批权限和程序,手续齐全才付款,严禁未经签名或盖章就支付。银行印鉴由两个人保管,财务经理保管财务专用章,出纳保管法人章,出纳写好支票找财务经理盖章。网上转账也由两个人操作,出纳录入付款单位和金额,财务主管复核通过才支付。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出纳的库存现金进行盘点,向银行询证存款余额,确保财产安全。

(二)加强实物资产管理

实行资产归口管理制度,各个包厢的固定资产由分管领班看管,大堂的固定资产由大堂经理看管,厨房的固定资产由大厨看管,确保物在,正常维修费用由企业承担。低值易耗品领用填写出库单,餐具摔坏由服务员和企业各承担一半。月底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财产清查,在清查?^程中,实物负责人进行清点,行政部门在场监督,并协助移位、过称等工作,财务部门负责登记。每个包厢、每张餐桌都清点,仓库、厨房都清点,保证不漏、不重盘。盘点结束时,参加人员都要签名,以明确经济责任。盘盈的及时补入账,盘亏的由盘点小组提出处理意见,报总经理批复,损失金额大的,报董事会批准,并报税务机关备案。

(三)加强应收账款管理

餐饮企业发生的应收账款时间有长有短,有的尚未超过收款期,有的则超过收款期。财务人员通过编制账龄分析表进行跟踪管理,对不同拖欠时间的应收账款采取不同的收账方法,制定经济可行的收账政策。比如,对过期不长的顾客,避免过多打扰;对过期稍长的顾客,可婉转地打电话催款;对过期较长的顾客,可上门交谈还款;对过期很长的顾客,可采取法律手段收回欠款。避免因拖欠时间过长而发生坏账,使企业承受损失。

(四)加强材料成本管理

在采购环节,做好采购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和提高采购人员的采购技能,对某些食品原料提出采购限价,按限价进行市场采购。做好采购预算,集中采购享受折扣价格。在餐制品制作环节,加强员工的培训,提高技术水平;改进现有产品的设计,开发新产品;采用先进的设备、工艺和材料,有效降低成本。原材料耗费是餐制品的主要成本,加强原材料的保鲜管理,防止变质腐烂,防止浪费材料,控制成本。实行投料定额管理,建立绩效考核制度,人人树立成本意识。

(五)加强投资管理

投资要立项,进行可行性分析。可行性估算包括投入估算和产出估算。投入估算主要估算建设期发生的建设投资和运营期发生的营运资金、各项税金。产出估算主要估算运营期发生的营业收入和结束期收回的固定资产余值、流动资金。产出大于投入,净现值大于零,确定该餐饮项目具有财务可行性。项目开展后严格按照计划确定的进度、时间、金额和方式投出资金。由于评估作弊导致项目超预算或决策失败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六)加强筹资管理

如果临时缺乏营运资金,可通过短期借款的方式解决;如果需要购置大型资产,可通过融资租赁的方式解决;如果扩大规模,或投资新项目,可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解决。不要通过没有用途的其他应付款注入资金,任何资本都是有成本的。对于分配股利,不要通过其他应收款转出,要通过正常的轨道进行,履行纳税义务。即使税务机关没有稽查出超过1年的其他应收款,股权转让时也要交股权转让所得的个人所得税。净资产积累越多,总资产就越多,转让所得就有可能越多,缴纳个税也可能越多。

(七)加强税制转型管理

会计人员要积极地向采购人员宣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抵税作用,争取拿到更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更多的进项税额。餐饮企业可以抵扣的进项发票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农副产品销售发票、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海关完税凭证。采购时,应尽可能选择取得抵扣发票的渠道,比如工厂、养殖场、超市、农副产品销售合作社。也可以向国税部门申请领取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向农户收购时自行开具收购发票。如果税务机关在大型菜市场设置办事处,为菜农代开农副产品销售发票,可以方便餐饮企业抵扣。

四、结语

餐饮业税收管理范文第12篇

一、关于第三条中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业务范围的解读《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中明确,“金融企业发放贷款后,自结息日起90天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自结息日起90天后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暂不缴纳增值税,待实际收到利息时按规定缴纳增值税”。财税〔2016〕140号文件第三条中,将逾期90天应收未收利息暂不征税政策,扩大到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所有金融机构。以上两条政策中的“发放贷款”业务,是指纳税人提供的贷款服务,具体按《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文件印发)中“贷款服务”税目注释的范围掌握。

二、关于第四条“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的解读本条政策主要界定了运营资管产品的纳税主体,明确了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应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主体,并照章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是资产管理类产品的简称,比较常见的包括基金公司发行的基金产品、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银行提供的投资理财产品等。简单说,资产管理的实质就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各类资管产品中,受投资人委托管理资管产品的基金公司、信托公司、银行等就是资管产品的管理人。

原营业税税制下,对资管类产品如何缴纳营业税问题,《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信贷资产证券化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5号)已有明确规定。增值税和营业税一样,均是针对应税行为征收的间接税,营改增后,资管产品的征税机制并未发生变化。具体到资管产品管理人,其在以自己名义运营资管产品资产的过程中,可能发生多种增值税应税行为。例如,因管理资管产品而固定收取的管理费(服务费),应按照“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运用资管产品资产发放贷款取得利息收入,应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运用资管产品资产进行投资等,则应根据取得收益的性质,判断其是否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并应按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餐饮业税收管理范文第13篇

【关键词】企业 餐饮费用 账务 管理

一、业务招待费的相关规定及处理

(一)生产经营活动期间:《工业企业财务制度》(现已经失效,但有关的具体规定仍然具有实际指导作用)中业务招待费的概念是:企业为业务经营的合理需要而支付的费用;财政部印发的《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中规定,业务招待费包括:在接待地发生的交通费、用餐费和住宿费,此规定虽然是针对行政事业单位的,但企业单位可以参考;《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业务招待费规定是: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现在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招待支出应该记入“管理费用”的二级科目“业务招待费用”中,行业财务制度如《工业企业财务制度》曾规定业务招待费可以在限额内据实列入管理费用,但现在执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小企业会计制度》等会计制度和财务制度没有这方面的规定。

从规定可以明白,业务招待费用包括餐饮、住宿等相关费用,业务招待过程发生的餐饮费用可以据实列入“管理费用”的二级科目“业务招待费用”中;业务招待费列支税务方面有限额规定,需要在申报所得税的时候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筹建期间:《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关于筹办期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税前扣除问题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对小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在开始生产经营的当月转入当月损益。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根据2011年注册会计师考试教材《会计》中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应该记入期间费用“管理费用”科目中。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会计方面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用不管计入长期待摊费用还是管理费用都可以据实列支,但税务方面有限额规定,需要在申报所得税时进行相应的调整。

二、会议费规定及处理

《中央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会议费开支包括会议房租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此规定虽然不是针对企业的,但可以参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现已经失效,但对实际工作仍具有具体指导作用)第五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明资料的,应能够提供证明其真实性的合法凭证,否则,不得在税前扣除。会议费证明材料应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内容、目的、费用标准、支付凭证等。

根据上述规定,在实务中,会议费一般是召开会议而发生的各种费用,包括住宿费、餐饮费、交通费等,根据业务事项的不同可记入管理费用或营业费用。税务和会计方面处理一致,都可以据实列支,没有限额,不用调整。

三、福利费的相关规定及处理

财企(2009)242号《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中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是指企业为职工提供的除职工工资、奖金、津贴、纳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补贴、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和补充养老保险费(年金)、补充医疗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以外的福利待遇支出;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中对上述条款的具体内容进行了说明;2012年4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巡视员卢云在国家税务总局网站政策答疑时指出:《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第三条,没有列举职工福利费的全部内容,没有列举的费用项目,如确实是为企业全体属于职工福利性质的费用支出目的,而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原则,以及对支出税前扣除合法性、真实性、相关性、合理性和确定性要求的,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定,在福利费核算的实务工作中,职工加班餐饮费、节假日聚餐费用等职工集体福利性餐饮费用,应该在福利费用中列支,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的;但税务方面超过限额的,在申报所得税的时候需要进行调整。

四、差旅费的规定及处理

《中央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06]313号规定: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工业企业财务制度》规定:差旅费标准由企业参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自行确定。

2012年4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卢云就所得税相关政策答疑时解释到: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单位以现金方式给出差人员发放交通费、餐费补贴应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如果单位是根据国家有关标准,凭出差人员实际发生的交通费、餐费发票作为公司费用予以报销,可以不作为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餐饮业税收管理范文第14篇

税控收款机也是一台功能完善的商业收款机,不仅可方便纳税人报税,还可帮助纳税户实现单品管理、降低经营成本、避免营业员舞弊损耗。那么,企业用户应该怎样挑选合适的产品?

考虑行业特点

税控收款机不仅要满足税务机关的管理需求,还要满足纳税户的使用需求。由于不同行业有不同的经营和管理方式,因此对税控收款机也有着不同的功能需求。普通收款机根据其使用对象不同在功能设置上有着餐饮版和零售版之分,税控收款机也不例外。

对于面向零售业的税控收款机来说,其主要功能和普通收款机没有什么不同,基本上是在单品管理(PLU)、部门管理(Department)、库存管理(Inventory)、营业员管理(Clerk)、营业报表系统(Report)基础上面增加了自动计税、税务发票打印、报税、税务稽查等功能。零售版普通收款机与国税版税控收款机的不同之处,仅仅在于增加了税控装置、改变了发票打印格式、提供了税务报表功能。由于零售用户在场地规模、商品数量以及收款机使用频度方面差异较大,不同档次的收款机有不同的性能和不同的使用限制,这一点对于税控收款机的功能方面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相比之下,餐饮版普通收款机和地税版税控收款机的功能要求和使用方式则有很大不同。餐饮版普通收款机一般只有少量的单品管理,其功能特点是开台挂账、分台付账、转台及套餐管理等功能。而地税版税控收款机由于发票格式的限制和其他因素的考虑,不宜将客户点出的菜逐一打印出来,只能以分项汇总的方式打印,所以它只需要少量的消费项目管理,如“餐费”、“饮料”、“茶水”、“烟酒”等等。对于其他综合性的服务行业,则可以用“住宿”、“交通”、“餐饮”、“服务”、“娱乐”等费用名称来覆盖。因此,对交通、餐饮、服务、娱乐等行业使用的税控收款机就浓缩为消费项目分类管理、营业员管理、营业报表系统、自动计税、税务报表系统、税务发票打印和税务稽查等功能。另外,服务行业还有一个鲜明的特点,那就是先消费再付账。如果客户消费后突然停电,如何收款和开票则成为用户和税局共同考虑的问题,因此不间断电源成了服务行业税控收款机的一个必须配置。

除了上面提到的功能要求外,对税控收款机还有一些共同的要求,如安全认证、电磁兼容性认证、数据安全性、防破坏性、平均无故障时间、使用寿命等基本技术要求。

满足业务需求

作为一个纳税户,如果您仅仅需要开具发票并且不需要打印报表,那么我们建议您选择税控一体机产品。

如果您已经有了电脑,那么我们建议选购税控外挂器和税控打印机连接的产品。这样既能为您节省成本,同时税控打印机也可以帮助您打印简单的商业报表和文件,可以说一举两得。

目前市场上销售的产品基本上按照高、中、低三个档次划分。那么用户如何确认自己需要哪个档次的产品呢?

我们的经验是:日打印发票量小于100张的纳税户,可以选择低档产品;对于那些日打印发票量大于100张的纳税户,可以选择中档以上的产品;如果纳税户使用的是尺寸较大的发票票样并且需要长时间连续打印,那么我们建议选择的产品能够满足连续纸的高速打印。

选择合适价格

根据目前税控收款机行业协会公布的参考价格,税控收款机价格可以分为以下几类:外挂税控器(1430元)、低档收款机(2460)、中档收款机(3100元)、高档收款机(3980元)。

不同纳税户对机器的功能需求不同,税控收款机的价格也就不同。

一般而言,纳税户包括三个层次:第一种是小摊贩、夫妻店、小的个体经商户,一般只用一台税控收款机,PLU部类在1000以下,对税控收款机价格的接受程度在2000元左右;第二种是中小型零售店、连锁店,可能会用到几台税控收款机,PLU在2000以内,可能需要联网,接受价格在3000元左右;第三种是有一定规模的商店、连锁企业、服务行业的营业点等,它们比较注重外观形象,PLU超过10000,要求打印功能强、联网能力强、报税手段灵活,一般采用高挡税控收款机、银税一体机或税控POS,接受价格较高,单机价格在5000~10000元不等。

判断产品性能

由于税控打印机要在各种复杂的环境下连续工作,加之使用者往往是销售或财会人员,这就对税控收款机的稳定性和操作性提出了严格要求。作为普通的使用者,如何判断税控收款机的性能呢?

在这里我们给用户几点选购的建议:

看税控打印机的平均无故障时间。平均无故障时间越长,产品的寿命也越长。

看税控打印机的纸张适应能力。由于税控发票的票样有很多种类,使用的纸张也不尽相同,因此用户在选购时要了解产品的纸张适应能力。

餐饮业税收管理范文第15篇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发票对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有着越发重要的影响。发票是消费者购物或者接受服务的凭证,也是经营者依法纳税的商事凭证,也是税务机关进行税务稽查的重要凭证。经营者拒开发票的偷逃税行为,使国家税收大量流失,也严重影响了我国的税收和发票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同时,拒开发票行为也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针对此种不法行为,急需健全和完善我国税收和发票制度,使得拒开发票行为得到有效的防治,以保护国家的经济利益不受损失,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一、 拒开发票行为的现状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市场上出现了经营者拒开发票的一种违法行为。拒开发票行为大多出现在与大众消费者息息相关的餐饮、服装等行业,而在餐饮行业表现得尤为常见。且经营者拒开发票的理由多种多样。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 以折扣方式拒开发票;发票已用完;拒开小额发票;不报销就不开发票。

二.拒开发票行为的原因分析

(一)法律法规的立法缺陷。我国目前仍实行“以票控税”的税收征收办法,所谓“以票控税”,即以发票这一主要凭证来作为税收征收和管理的切入点,以管理和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所以,发票的管理对于税收的征收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正因为发票是国家税收的重要工具,“以票控税”的弊端也日益显露了出来,由于营业收入具体体现在发票所出具的数目上,那发生交易后只要不开具发票或者开具假发票,就成为了纳税人得以利用发票偷税漏税最常用的的手法。经营者正是抓住“以票控税”的这些漏洞,违反法律法规,侵蚀国家税收利益,导致国家税收流失。目前“以票控税”的征税办法,过分强调了发票的作用,才使得违法商家有机可乘。2、营业税设置不科学拒开发票行为多出现在餐饮等小本经营行业,餐饮行业发展迅速,目前已成为第三产业中最具活力的行业之一,成为拉动我国消费需求增长的重要力量,餐饮业的纳税数额在税收总额中已扮演者不可或缺的角色。就拿餐饮行业来说,该行业拒开发票的偷税漏税行为最为常见。当前餐营业需缴纳营业税、城建税、企业所得税等多种涉税项目,且营业税税率高达5%,税费负担十分沉重。

(二)法律监管存在漏洞。税务稽查局限性多。税务机关是发票监管的主要负责机关,税务机关对发票的监管作用主要体现在税务稽查上,税务稽查工作对于拒开发票现象会起到一定的遏制作用。但是税务稽查工作本身的局限性和其他因素制约了其本该起到的作用。其主要表现在:税务稽查方法不当、稽查取证成本过高、还有就是一些税务稽查工作人员,没有将税务稽查工作落实到实处,从而没有起到相应的作用。

(三)经营者、消费者法律意识淡薄。一些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屡屡触犯法律法规。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的主要表现在:知法犯法,想钻法律的空子另一种表现为;经营者责任意识不强。一些经营者拒开发票除了为了偷税漏税,还有就是为了不给消费者留下消费凭证,以免去可能承担的因质量问题而引起的纠纷。很多消费者在遭遇商家拒开发票时,往往选择了屈服和沉默,而不是大胆的站出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就充分说明了消费者的维权意识淡薄。消费者不索要发票在某种程度上纵容了经营者偷税漏税的行为,间接造成了国家税收的流失。消费者不仅需要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还要有保护国家经济利益不受损失的意识。

三、拒开发票行为的法律规制

(一)进一步完善我国税收、发票制度

1、弱化发票的作用,改善“以票控税”局面。在我国“以票控税”的税收征管办法下,发票的作用是举足轻重的。〖JP+1〗发票不仅是消费凭证,也是税务稽查的重要证据。发票成为整个税收链条中最重要的关键环节,但同时也是最薄弱的环节。如果在发票的管理上出现漏洞,那整个税收程序将变得混乱。我国税务机关普遍是“查票看税”,这就使得一些不良商家抓住发票的弊端,拒绝向消费者开具发票,以达到了偷税漏税的目的,同时也导致了国家税收的流失。我国现行的发票制度赋予了发票太多的功能,消费者维权要靠它,经营者缴纳税款要靠它,消费者和税务机关要是离开了发票,就像脱了线的风筝,找不到方向感了。我国也可以效仿在一些西方国家,弱化发票的作用,使得发票不再是企业或者个人经营活动的唯一凭证,国家除了对发票进行监管外,还可以规定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不能动用大量的现金,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资金的流动都必须通过银行进行,税务机关只要通过银行就可以对企业的资金流动状况实行监管。这不仅保证了企业经营活动的真实性,同时又弱化了发票的地位,也不必担心发票的管理问题会影响整个税制。

2、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加大对偷逃税款的惩罚力度。《税收征收管理法》中明确规定,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于税务机关更加注重税款的查补,而轻于处罚,致使一些不法商家铤而走险,抱着侥幸心理试着去碰碰法律的城墙。所以,对拒开发票来偷税漏税的行为,应加大惩罚力度,必要时可以追究其刑事责任。

3、降低营业税税率。对于消费者众多、拒开发票行为常见的餐饮行业,其税费复杂繁重,餐饮业的营业税要是能降低,不仅能够减轻餐饮业的赋税负担,也能够有效的抑制拒开发票行为的发生。在2013年中国餐饮业年会上,商务部服务贸易与商贸服务业巡视员王惠英透露,商务部正在同有关部门推动降低大众餐饮营业税征收标准,并力争把税率较低到3%。这也是餐饮业和广大消费者的共同期望。

(二)优化法律监管方式。税收稽查是税收征收和管理的关键之处,也是管理和监督拒开发票行为的有效途径。发票是纳税人缴纳税款的纳税凭证,税务机关根据发票来征收税收,税务稽查恰恰对拒开发票行为起到了监督的作用。针对税收稽查成本过高的问题,可以降低税收成本。在税务稽查过程中,可以抓住餐饮、服装等拒开发票行为严重的重点行业,有目的的安排专项检查。对一些隐蔽性较强、取证较难的发票违法、违规行为,可以从一些应酬多、会议多、对外联系多、取得发票多的单位查起,根据其取得的已入账的违规票据、顺藤摸瓜,查出发票违规行为。

(三)完善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措施。如果消费者遇到经营者拒开发票的行为,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措施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拨打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热线申诉或者举报第;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者直接向税务机关举报。经营者的投诉调查处理。也可以走诉讼的途径。目前我国因拒开发票问题而提讼的案列还比较少,可能是由于诉讼成本相对过高,胜诉可能性小的原因。但这也不失为消费者维权的一条途径。结束语目前经营者拒开发票的现象越发常见,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在关于拒开发票方面也有一定的条文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对拒开发票行为起到了抑制作用,但是就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在对于拒开发票的规制上还存在立法缺陷、法律监管不善,普法工作不到位等问题,这些问题都亟需得到解决。相信在国家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努力之下,经营者拒开发票行为会得到有效的法律规制。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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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唐菲.我国发票管理制度研究 [J] .财会通讯,201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