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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档案管理范文

宅基地档案管理

宅基地档案管理范文第1篇

[关键词]住宅小区;存在的问题;档案管理

住宅小区工程档案在工程建设中,具有重要的归档保存价值,尤其是住宅小区的房屋结构图纸、文字说明等各种形式的历史记录,对今后房屋的维修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按照《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建设工程档案主要包括:工程准备阶段文件、监理文件、施工文件、竣工图和竣工验收文件等。建设单位在向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收集工程档案时发现了诸多问题,严重影响了工程档案质量,给档案报送移交工作带来了诸多困难。具体包括:收集内容不完整、分类组卷不科学、资料编写不严谨、档案移交不及时。这些问题都对住住宅小区的档案归档问题受到影响。

1.住宅小区工程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

住宅小区工程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较多,也别较复杂,总结来看大致包括如下问题。

1.1建设单位方面的问题

建设单问的问题是住宅小区档案管理的基础问题,之所以出现这样的问题主要是思想问题、人员缺少问题和人员流动频繁问题。

1.1.1“重建设、轻档案”的思想问题

长期以来,在住宅小区建设中,存在的“重建设、轻档案”的思想问题,有些建设单位只重视建设工程的投资、工艺、质量、施工期间的安全与工程建设进度,不关心建设工程的档案收集,大多数都是竣工后,就无法收到到完整的施工档案,缺乏有效的管理措施,直接影响了工程竣工档案的及时归档。

1.1.2缺少专业档案管理人员问题

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由于考虑到人员增加,会提高成本,因此,为节约成本,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通常都不配备专业的档案管理人员,为了工作的需要,常常采取工程技术人员兼职档案管理的方式,这些技术人员由于在上岗前没有参加过档案管理培训,他们只是习惯利用图纸,但缺少档案管理的基本知识,因此很难保证档案管理的质量问题。

1.1.3住宅小区档案人员流动频繁问题

住宅小区档案人员由于工作情况,频繁变动这是常见的问题,这种结果必然造成了档案管理的经手人多,资料分散,尤其是在档案保管条件差的情况下,在施工过程中就难以做到很好的交接工作,必然会出现交接档案流失问题,待整个小区竣工验收时,就必然出现无法顺利移交问题。

1.2 管理部门方面的问题

住宅小区档案管理部门对档案的管理也具有义不容辞的责任,他们的问题主要有以下方面。

1.2.1 住宅小区档案管理部门人力问题。

住宅小区档案管理部门人力有限,影响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由于住宅小区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快,管理人员忙于验收指导,对档案管理疏于有效监控,就会使档案管理无人过问。

1.2.2 住宅小区档案的收集问题。

住宅小区档案收集较为被动,服务不到位。就会使档案管理工作,出现服务指导不深入的现象。这样也使档案管理人员在收集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尤其是住宅小区档案部门坐等施工单位上门交接档案。这种单一的收集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住宅小区档案工作人员的困难,也显现了住宅小区档案管理人员,对档案收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2.做好住宅小区工程档案措施

要搞好住宅小区工程档案工作,要做好如下的管理措施。

2做好住宅小区工程档案措施

2.1完善档案管理制度的措施

住宅小区工程档案是建设项目重要资源,它可以使管理者有效的实施维护,因此要求住宅小区工程档案,必须要求是完整、准确、系统得,这一点非常至关重要。因此,对住宅小区工程档案的收集和整理一定要实行制度化管理。对住宅小区工程档案的管理要制定合理的管理规定,对住宅小区工程档案的管理要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明确。住宅小区工程档案的管理要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职责。这样,才能保证住宅小区工程档案能够做到归档文件材料及图纸内容的准确、齐全和规范,才能使住宅小区工程档案的技术资料记录齐全、签署完备,做到住宅小区工程档案资料的真实可靠。

2.2提高工程档案归档意识的措施

对住宅小区工程档案的归档意识,是做好住宅小区工程档案的基础工作,要充分认识住宅小区工程档案的重要性。要针对住宅小区工程档案的特殊性,采取相应的对策,对住宅小区工程档案的管理必须齐全,在住宅小区工程中,无论是地上、地下的建筑物,都要保证可以随时调用,以确保应对住宅小区工程维修的需要,因此住宅小区工程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型就显得非常重要,它可以为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得到维修保证。尤其是当住宅小区出现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时,住宅小区工程档案,就可以依据档案材料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既方便快捷,又不致破坏整体工程。

2.3 加强职能部门监管作用的措施

住宅小区工程档案的规范管理工作,是住宅小区物业工作服务优秀的保证,它可以指导住宅小区服务工作的跟踪和监控。同时,也有利于加大执法监督,对违法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予以追究法律责任。因此,住宅小区工程档案的管理制度,做好档案工作的检查工作,凡是涉及住宅小区过程问题,都必须按照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严格验收合格手续。这样不仅能确保住宅小区工程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也能使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自始至终就做好档案资料的积累工作,把住宅小区工程单干工作贯彻于住宅小区工程项目过程之中。

3.结语

住宅小区工程档案工作涉及到千家万户的利益,我们要依靠高科技手段做好管理工作,为千家万户提供方便。

参考文献:

宅基地档案管理范文第2篇

1.住宅小区工程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

住宅小区工程档案管理存在的问题较多,也别较复杂,总结来看大致包括如下问题。

1.1建设单位方面的问题

建设单问的问题是住宅小区档案管理的基础问题,之所以出现这样的问题主要是思想问题、人员缺少问题和人员流动频繁问题。

1.1.1“重建设、轻档案”的思想问题

长期以来,在住宅小区建设中,存在的“重建设、轻档案”的思想问题,有些建设单位只重视建设工程的投资、工艺、质量、施工期间的安全与工程建设进度,不关心建设工程的档案收集,大多数都是竣工后,就无法收到到完整的施工档案,缺乏有效的管理措施,直接影响了工程竣工档案的及时归档。

1.1.2缺少专业档案管理人员问题

对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由于考虑到人员增加,会提高成本,因此,为节约成本,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通常都不配备专业的档案管理人员,为了工作的需要,常常采取工程技术人员兼职档案管理的方式,这些技术人员由于在上岗前没有参加过档案管理培训,他们只是习惯利用图纸,但缺少档案管理的基本知识,因此很难保证档案管理的质量问题。

1.1.3住宅小区档案人员流动频繁问题

住宅小区档案人员由于工作情况,频繁变动这是常见的问题,这种结果必然造成了档案管理的经手人多,资料分散,尤其是在档案保管条件差的情况下,在施工过程中就难以做到很好的交接工作,必然会出现交接档案流失问题,待整个小区竣工验收时,就必然出现无法顺利移交问题。

1.2 管理部门方面的问题

住宅小区档案管理部门对档案的管理也具有义不容辞的责任,他们的问题主要有以下方面。

1.2.1 住宅小区档案管理部门人力问题。

住宅小区档案管理部门人力有限,影响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由于住宅小区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快,管理人员忙于验收指导,对档案管理疏于有效监控,就会使档案管理无人过问。

1.2.2 住宅小区档案的收集问题。

住宅小区档案收集较为被动,服务不到位。就会使档案管理工作,出现服务指导不深入的现象。这样也使档案管理人员在收集过程中处于被动地位,尤其是住宅小区档案部门坐等施工单位上门交接档案。这种单一的收集方式,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住宅小区档案工作人员的困难,也显现了住宅小区档案管理人员,对档案收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

2.做好住宅小区工程档案措施

要搞好住宅小区工程档案工作,要做好如下的管理措施。

2做好住宅小区工程档案措施

2.1完善档案管理制度的措施

住宅小区工程档案是建设项目重要资源,它可以使管理者有效的实施维护,因此要求住宅小区工程档案,必须要求是完整、准确、系统得,这一点非常至关重要。因此,对住宅小区工程档案的收集和整理一定要实行制度化管理。对住宅小区工程档案的管理要制定合理的管理规定,对住宅小区工程档案的管理要做到分工明确,责任明确。住宅小区工程档案的管理要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职责。这样,才能保证住宅小区工程档案能够做到归档文件材料及图纸内容的准确、齐全和规范,才能使住宅小区工程档案的技术资料记录齐全、签署完备,做到住宅小区工程档案资料的真实可靠。

2.2提高工程档案归档意识的措施

对住宅小区工程档案的归档意识,是做好住宅小区工程档案的基础工作,要充分认识住宅小区工程档案的重要性。要针对住宅小区工程档案的特殊性,采取相应的对策,对住宅小区工程档案的管理必须齐全,在住宅小区工程中,无论是地上、地下的建筑物,都要保证可以随时调用,以确保应对住宅小区工程维修的需要,因此住宅小区工程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型就显得非常重要,它可以为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得到维修保证。尤其是当住宅小区出现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时,住宅小区工程档案,就可以依据档案材料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既方便快捷,又不致破坏整体工程。

2.3 加强职能部门监管作用的措施

住宅小区工程档案的规范管理工作,是住宅小区物业工作服务优秀的保证,它可以指导住宅小区服务工作的跟踪和监控。同时,也有利于加大执法监督,对违法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法律予以追究法律责任。因此,住宅小区工程档案的管理制度,做好档案工作的检查工作,凡是涉及住宅小区过程问题,都必须按照城建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严格验收合格手续。这样不仅能确保住宅小区工程档案资料的完整、准确。也能使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自始至终就做好档案资料的积累工作,把住宅小区工程单干工作贯彻于住宅小区工程项目过程之中。

宅基地档案管理范文第3篇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情况

目前,济南市有300多家具备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着500多个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服务任务物业管理类型很多,包括多层住宅、高层住宅、写字楼、工业区、政府机关办公楼、医院、学校、车站、码头、宾馆、商场商业街和农民房共11大类。我们要研究的只是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管理中档案管理的问题。目前,济南市的住宅小区物业管理企业从来源上看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类是由承担小区建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属物业部门分离出来成立的物业服务企业;另一类是直接独立注册的物业服务企业。无论其来源如何,他们都以独立法入的形式提供物业管理服务。前者主要以原开发企业建设的住宅小区为服务对象,虽然以独立法人形式存在,但与原所属开发企业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后者与开发企业没有传承和从属关系,一般是经房管部门鉴定取得资质,通过招投标等形式获取对某一小区的物业管理权限。

2004年建设部颁布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要求物业服务企业要建立相应的档案,并加强管理。一方面这是做好物业管理和服务的需要;另一方面也是自觉接受业主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监督的参考依据。因此,加强住宅小区物业档案管理,是物业服务企业在承担住宅小区物业服务任务时应尽的义务,也是做好物业服务工作的必须。

住宅小区物业档案管理现状

住宅小区物业档案从形成过程看,大体可分为开发建设和使用管理两大阶段;从内容和来源看,又可以分为基本建设工程档案、公共配套设施档案、物业服务管理档案三大部分。住宅小区物业档案的形成者主要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市政公用部门所属部分企业、电力和通信企业及物业服务企业等。住宅小区物业档案的拥有者应该是小区业主的代表组织―_业主委员会,但住宅小区物业档案的管理者、使用者和部分档案的形成者主要是为业主服务的小区物业服务企业。

1.基本建设工程档案内容、形成和管理情况

在住宅小区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工程档案的流向应该是:开发建设企业保管一套,移交城建档案部门一套,同时移交物业服务企业―套,保证日常维修维护需要。

济南市现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对住宅小区建设工程档案的移交情况是:以实施城建档案“两书一证”制度为界,在这之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向城建档案部门移交工程竣工档案的数量只能占到总数的5%左右。在这之后,移交给城建档案部门的数量则提高到85%以上。

2007年国务院颁布的《物业管理条例》和2010年住建部颁布的《物业承接查验办法》都明确规定,“在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1)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2)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3)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4)物业管理所必需的其他资料。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就目前情况来看,这个要求尚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落实,特别是没有建立起有效的监督机制,在物业承接验收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很少能按规定把相关档案完整移交给物业服务企业,有些能做到部分移交,有些根本就不移交;同时,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也不力,原因是一方面多数住宅小区人住之初,业主委员会尚没有建立或不够健全,没有良好的运行机制和行使维权监督的能力;另一方面由于业主委员会没有独立的社团法人地位,不具备承担民事主体法律责任的资格,是一个相对松散的组织,如何成立并行使权力大都处于探索阶段,导致物业服务企业合同终止时向业主委员会移交档案几乎成为一纸空文。

2.公共配套设施档案内容、形成和管理情况

所有住宅小区都必须有公共配套工程,主要包括供水、供气、供热、供电及通讯等,多为地下隐蔽工程。这些工程项目,一般是由住宅小区开发企业与供电、供水、供热、通讯等施工单位分别签订协议。这些项目,从设计、施工到日常维护、维修全部由各相关部门负责,同时,这些公共配套工程的档案也分别由以上各部门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据了解,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和通讯等这些企业,对档案管理都有较好的基础,管理制度、管理部门、管理人员和保管条件比较健全和完善,上级主管部门对这些业务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都有比较规范的业务标准。公共配套设施档案虽然分别存放在相关部门和企业,但需要使用时,一般也是由这些相关的部门或企业提供上门维修服务,基本能满足小区内水、电、气、热、通讯等各种地下隐蔽工程维修维护的需要。

3.物业服务管理档案内容、形成和管理情况

住宅小区物业服务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1)企业管理性文件材料。主要包括企业及各职能部门的日常管理制发的各种文件材料等;(2)招标协议性文件材料。主要包括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招投标等文件材料;(3)检查维修性文件材料。主要包括主管部门对各种设备检查记录(消防、电梯、二次供水等)、动用维修资金批准手续、业主信息资料等文件材料;(4)日常记录性文件材料。主要包括有关收费记录、出入库记录、物业采购记录、小区访客登记和投诉处理记录等文件材料。

调查表明,大多数物业服务企业档案管理比较薄弱,基本处于“四无一不”(无管理制度、无专用库房、无专门橱具、无管理人员和档案不齐全)状态。少部分物业企业重要的档案文件相对集中在综合部门保管,其他则散存在各部门;不少物业服务企业几乎全部档案材料都散存在各部门,而且大多未经整理。有些经初步整理的也只是按照不同内容相对集中存放,没有检索工具,档案装具也很杂乱。

加强住宅小区物业档案管理的思路

1.提高社会档案意识,加大舆论宣传力度

一方面通过各种媒体进行广泛社会宣传,引起社会对住宅小区物业档案的广泛关注,增强社会的档案意识和维权意识,让大家都来监督,让各方面尽职尽责。另一方面通过不同形式,对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宣传和业务培训,明确标准,提出要求,提高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做好档案管理工作的能力和自觉性。

2.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大业监管力度

通过与建委和房管部门合作,可以加强物业服务企业档案的行政管理。通过联合物业服务企业协会,可开展一些相关

的活动,积极引导住宅小区物业档案工作的健康开展。同时,要发挥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的监督作用,小区业主委员会要行使好业务职责,加强对住宅小区物业档案的监管,定期对档案管理情况进行检查,保证档案的齐全、完整、准确。

3.从实际情况出发,加大业务指导力度

业务指导应当把握以下重点:一是把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物业服务企业纳入档案业务培训范围,对各单位档案人员开展集中业务培训。二是从管理比较正规,档案工作基础较好的龙头企业人手,加强宣传引导,增强档案意识。

4.针对物业管理特点,加大业务规范力度

国家档案局针对企业制定的《企业档案工作规范》、《工业企业档案分类编号规则》等规定,对物业服务企业来说,尚不能完全适用。物业服务企业有着明显的自身特点,―方面它是管理、服务型的企业,所以,档案内容、形态等,完全不同于生产型企业;另―方面它的档案来源和形成过程比较复杂。一般的企业档案形成者和利用者是统一的,先有单位再产生档案,档案是企业各项活动形成的真实记录,且谁形成谁利用。但住宅小区物业档案不同,有一些档案不是物业服务企业自己形成的,而是从相关单位接收的,在自己承担物业服务的过程中利用,并在管理服务中继续补充和丰富。这就打破了原来的企业档案管理的传统思路。因此,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其行业特点,摸索创新,制定切合物业服务企业特点的档案工作规范,使其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有据可依。

5.从业主利益出发,加大档案移交力度

住宅小区物业档案具有一定的流动性,主要表现在档案的二次移交。一次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将相关项目建设档案移交给承担小区物业服务的企业。另一次是物业服务企业合同期满,撇出前,应当把小区建设、小区管理过程形成的所有相关档案移交给业委会,在下一期承包物业服务的企业进驻后,交给新的物业服务企业。也就是说,住宅小区物业档案的产权归小区业主,而不是归物业服务企业,但承包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有保管利用好和丰富好住宅小区物业档案的责任和义务。

宅基地档案管理范文第4篇

宅基被人强“霸占”维权遭遇大麻烦

许家善是河南省太康县王集乡新户营村的一位村民。他烦恼的起因,源于一处宅基地。2005年11月的一天,一场突如其来的变故,使年逾半百的许家善卷入“旋涡”之中。当天,本村村民江海在未与他协商的情况下,就组织人力和物力,强行在许家拥有的一处宅基地上动工建房。面对“外敌入侵”,许家善虽然据理力争,但终因自家人少势弱,所以就只能求助政府出面解决此事。于是,许家善就到乡政府反映情况。乡土地管理部门调查后,当即责令江海停止建房。然而,江海却置若罔闻,很快将房子盖了起来。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早在1997年,新户营村被乡政府选为试点规划村,进行宅基地统一规划。因许家善有3个儿子,按照政策规定,可分到3处宅基。当时,县政府通过规划部门的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调查登记,在向许家善收取了相关费用后,于1998年5月22日,向许家善发放了3处宅基证,其中一处宅基证载明:用途为住宅,土地使用者为许家善,使用期限为长期。由于诸多原因,许家善没有在该处宅基上建房。可他万万没有想到的是,名正言顺得到的这处宅基地,如今却“旁落他人”了。

面对“从天而降”的不幸,2007年9月17日,许家善手持宅基证,将江海告到太康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停止侵权、排除妨碍,将自己的宅基恢复原状。

可让许家善没有想到的是,在诉讼过程中,江海也拿出了一份宅基证,该宅基地上载明的土地面积和许家善的宅基地面积有部分重合。该证的发证日期是1999年1月16日,比许家善的证要晚七个多月。

一处宅基两家都有证,到底应该支持谁?这让主审法官很是为难。宅基证谁真谁假,看来必须由发证机关――太康县人民政府说了算。为此,法院下发裁定,中止了这起民事案件的审理。

两家同告县政府宅基证最终被撤销

初战失利,许家善并没有气馁。经过了解他得知,江海已经有一处宅基地,而按照国家政策规定,是不能拥有第二处宅基的。而且,江海持有的那份宅基证也不符合村内的统一规划,且其也未向任何部门缴纳任何费用。

许家善据此认为,自己的宅基证在先,江海的宅基证在后,同一处宅基,县政府却为自己发证后又为江海发证,有程序违法、事实错误之嫌,显然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

2007年11月8日,许家善以太康县政府为被告、江海为第二人,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太康县政府为江海所发的宅基证。

富有戏剧性的是,在许家善提起行政诉讼后,江海也提起了行政诉讼,将太康县政府告上法庭,要求撤销太康县政府为许家善所发的宅基证。

为同一处宅基颁发两个有效证件,作为被告的县政府,理应在举证期限内举出自己发证所依据的事实根据。但令人遗憾的是,太康县政府的态度是既不为江家举证,也不为许家举证。

为节约司法资源,减少当事人诉累,太康县人民法院决定将这两个案子放在同一天开庭审理。庭审中,县政府的人是该县王集乡的杨副乡长。

终于见到政府人员出面,许家善“眼前一亮”,满以为胜券在握。但接下来发生的事情,却让他由兴奋变成了沮丧。在他要求撤销江海宅基证一案中,杨副乡长说为江海发证是合法的,应当维持。在江海要求撤销许家善宅基证一案中,杨副乡长却未出庭。

按照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告对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并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答辩状,提供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证据、依据,不提供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的,应认定为没有证据、依据,法院就要撤销其具体行政行为。

本案中,因太康县政府在两次诉讼中都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谁是诉争宅基地的真正主人,所以法院最终只好判决将其发给许、江两家的宅基证都撤销了。

表面上看,两家的宅基证都被撤销,官司没有输家。但眼前的事实是,江海在土地上建好房并在周围拦起围栏,自由自在地使用着土地。而许家善却因此少了一处宅基地。

对此,许家善心里很不舒坦。他认为,自己的宅基地是经过村里统一规划的,办证时应该留有档案,只要拿出村里的规划图和土地档案,一看就知道两个宅基证的真伪。

在此之前,为了找到那张规划图和宅基证档案,许家善曾委托律师到县土地局询问,得到的答复是2000年前的土地档案都在乡政府,由乡政府保管。律师又与王集乡土管所所长联系,但他说村镇规划是乡城建所搞的,土管所没有参与,自己这里也没有他们村的村镇规划图和许家善的宅基证档案,有啥事去找城建所。王集乡城建所所长则说,自己是2001年接管城建所工作的,接手时就没有档案,有问题还得找土管所。

圈子绕来绕去,结果村镇规划图和许家善的宅基证档案还是没有找到。针对这一情况,许家善的律师认为,如果政府能够提供那张村镇规划图,一切问题就能迎刃而解了,但县、乡两级政府不知是真的把村镇规划图给弄丢了,还是不愿提供,这才导致许家善的宅基证被撤销。

而在本次诉讼中,尽管许家善再次要求县政府提供土地档案和村规划图的去向,但结果仍被拒绝。

状告政府不出庭老汉索赔百万元

许家善坚信人间自有公道在。他决定再打一场官司,向县政府讨个说法,让政府为不出庭、不应诉的行政不作为也付出代价。可他却不知道,他的这场官司,开创了中国司法史上的一个先例――政府因不出庭应诉而遭索赔。

2008年3月,许家善勇敢扛讼大旗,第二次将太康县政府告到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太康县政府不出庭应诉的行为违法,并赔偿自己各种损失100万元。

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经审查认为,这是一起新颖的案件,开拓了对政府依法行政监督的范围,应当立案。遂于2008年5月将此案移交到周口市淮阳县人民法院审理。

接到许家菩的索赔诉状后,太康县人民政府在答辩中称,在行政诉讼中,应当举证而未举证的司法诉讼行为,是行政机关参加诉讼的权利,可行使也可放弃。《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放弃诉讼参与是违法”。太康县政府不参加行政诉讼是司法诉讼行为,不是行政行为,不符合行政案件的立案条件。

太康县政府还认为,虽然法律规定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应当提供证据或依据,否则就要败诉,但败诉不等于违法,也没有规定不提供合法证据就是违法。虽然许家善的宅基证被撤销,但对他没有造成任何损失,不应当赔偿。

7月16日,本案在淮阳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庭审中,原告许家善增加了诉讼请求:要求太康县政府为自己补发宅基证并赔礼道歉;请求法庭向有关机关发司

法建议书,追究有关人员的失职之责。

这次,太康县政府的委托人是该县王集乡城建所所长王某,他现场解释了县政府不举证、不出庭的理由:

在那次行政诉讼中,县政府已委托县土管局出庭应诉,但土管局没去。土管局不出庭的理由是,按照规定,符合申请宅基条件的农村村民,应先向村集体提出申请,经村民讨论通过,由村委会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许家善没有向村里申请过,不应发证。另外,在江、许两家所争的宅基地上,有通信光缆,不属于安排宅基的范围,政府无法出庭为许家善维权。

对此说法,许家善当即进行了反驳:既然此处不能安排为宅基,当初为何要收取自己的各种费用,还为自己颁发宅基证?后又给江海颁发宅基证?一处宅基发了两个证,这合乎法律规定吗?

对于许家善要求县政府赔偿100万元这一问题,太康县政府人认为,许家善所要求的100万元损失中,除了2000余元的直接损失外,其他的就是精神损失。而许家善在此事上并没有什么精神损失,故县政府不应当赔偿。

许家善接过话题说:“老百姓之间发生了伤害之类的侵权行为,尚且需要赔偿精神损失,政府侵犯了百姓的权利,伤害了百姓的感情,怎么就不能赔偿呢?

对于太康县政府辩称的“政府参加行政诉讼是司法诉讼行为,不是行政行为,政府不参加诉讼并不违法”这一问题,许家善的律师则认为,我国《行政诉讼法》及相关解释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被告应在收到诉状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许家善的宅基证之所以被撤销,就是因为太康县政府不答辩、不举证、不出庭造成的,其行为违反了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是行政不作为,也是违法行为。

许家善对此亦有同感。他认为,县政府出尔反尔的行为,不但导致自己的宅基证被撤销,也给政府的信誉和他的感情带来极大伤害。几年来的奔波却以宅基证被撤销而结束,自己不但无颜面对家人,在村里也抬不起头,还要承受着别人的流言蜚语。结果使自己不敢出门,整天躲在家里,情绪低落、心情郁闷、失眠,精神受到了严重伤害,日常生活同样也受到了影响。自己之所以提起这样的行政诉讼,主要想通过合法的手段,告诉县政府自己受到了伤害。至于能否得到法院和政府的肯定和支持,还要看县政府怎么看待。

宅基地档案管理范文第5篇

一、县级物业管理公司的现状

县级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范围主要是居民住宅。一般来说,居民住宅中的经济适用住房,其物业管理由房管局下设的物业管理公司负责;其他住宅或者商用楼由原房地产开发商成立物业公司负责管理,很少有专门从外界引入专职的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独立管理和运转。因此,房屋建设方和物业管理方一般都有直接的隶属关系,在经营理念、盈亏补缺等方面都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

从整体的物业管理公司经营情况看,物业管理公司主要负责母公司--房地产开发商所建设的楼盘管理,主要收费有物业管理费、小区停车场收费以及各类代收费用。物业管理收费依据《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主要是分为两种价格模式:一是普通住宅的物业管理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格;二是高档住宅、商业用楼实行市场调节价。根据这一指导原则,我们会同市房管局等相关部门,2004年在召开制定物业管理费听证会的基础上,制定了我市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三级收费方案,并得以执行。但随着城市建设、物业管理水平、城市居民生活水平、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的不断提高,原有的物业收费标准确已不能适应形势的发展,不少物业管理企业认为收费标准偏低,甚至有些单位违反备案管理,擅自调高收费;与此相对应的是消费者对物业管理的要求在逐步提高,对收费标准也充满质疑和不满,反映和意见颇多。

二、目前物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一)借前期物业管理合同的签订,提高物业管理收费。在房地产开发商交房的同时,一般要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合同》,主要是明确物业管理收费,为以后的正式物业管理合同进行铺垫,服务的水平和项目有欠缺;基本上后期正式合同的价格只能高不会低,而且实际服务水准不可能再提高。不少房地产开发商借此机会,一路调高了物业收费标准,而购房的消费者为了拿到钥匙也不得不接受。比如今年交房的物业费均在0.5元/平方米左右,远远高于原来的一级收费标准。

(二)物业管理公司在运转一段时间后擅自调高价格。不少住宅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声称入不敷出,经营处在严重亏损状态,部分公司不履行调价申报制度,也不与业主委员会协商或者征求大多数居民意见,擅自调高物业管理费,时有突破政府指导价的浮动幅度,与业户发生矛盾。如某小区的物业费由原来的一级收费标准一下子提高到了0.7元/平方米,服务水平却未见提高。

(三)部分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不执行价格备案制度和价格公示制度。物业管理费的备案制度是在《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中规定的,因此,作为一项价格管理制度,就必须得到落实。然而有少数物业公司不来备案,对此种行为我们又没有合理准确的处罚依据,《价格法》以及《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中遍寻无果,造成一些物业管理公司的侥幸心理,严重影响了我们执法的严肃性;同时在收费公示方面,也存在着公示内容不全面、公示的标准和服务内容含混不清的问题,甚至有不公示的情况。

(四)住宅小区停车场收费问题存在争议。小区停车场收费属于国家定价,必须办理《收费许可证》。目前规格较低小区内的停车场是免费的,部分高档小区建有地下停车场,车位已经卖给了业主,但物业公司因管理上需要,弥补灯、水、电以及管理人员等开支,收取了车位管理费、租用车位管理费以及临时停车费等费用。如某小区把地下停车场以9万元的价格卖给了业户后,每月还收取车位管理费30元;租车位、临时停车等也收费不等。这些都属于停车收费衍生出的项目,应该采用什么样的价格形式来管理并无恰当依据。

(五)对普通住宅小区和高档住宅小区的定义模糊,造成监管不力。在《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中,明确了普通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实行政府指导价格,高档小区、商业用楼实行市场调节价格。但在这个《办法》中,并没有明确什么是普通住宅小区,什么是高档住宅小区。目前,在县城小区住房建设中,6层以上和有电梯的楼盘、别墅很多,有不少小区是混建的。那么,从价格管理上该怎么划分普通和高档呢?一个住宅小区是不是可以同时存在多种物业费标准?如果说以6层以下、不带电梯的住宅为界线划分普通小区和高档小区的话,那么在《河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和相关的物业管理收费的文件中规定“对住宅电梯和加压供水设施的维护费用实行政府指导价”与此相悖,因为这些是高档小区的设施,应属于高档住宅小区市场调节的价格内容,市场调节价格的原则是自负盈亏。

(六)物业收费管理备案制度存在缺陷。目前我们要求的物业管理费备案,要求物业公司也必须按规定上报与业主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或者是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的合同。这是理论上的程序,在实际中执行不力。因为在房地产商交房时,根本不可能有业主委员会,就是在居住年久的小区内,拥有业主委员会的也寥寥无几。这样,因为缺少了备案硬件,造成物业管理公司备案不合格,甚至有的物业公司干脆就不备案。目前看来,实现了前期物业备案的寥寥无几,提价备案的也是以前备案的公司,少而又少。

三、建议和对策

(一)建议上级物价管理部门尽早协同建设部门、房管部门对普通、高档住宅小区做出规范性定义,至少应该在价格管理方面有个较为明确的界定,以便切实对普通住宅小区的物业收费管理到位,制定切实可行的物业管理收费标准,实现物业管理公司良性运转,解决业主对物业收费疑惑和矛盾;同时彻底放开高档小区的物业收费管理,使物业管理企业自主决定收费项目和标准,发挥物价部门的引导作用,促进物业公司的健康发展。

(二)建议上级物价部门明确下放的物业收费管理权限,以便使当地物价部门能够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及时监审物业管理成本的变动,制定切合本地经济和消费水平的物业收费区域性标准;同时要明确物业管理中存在的其他收费,如停车场收费、车位管理等收费的核定权限、标准以及格管理形式、制定原则,以利于基层物价部门的管理和规范。

(三)认真开展县区的物业管理收费水平的调查研究,按照当地的生活水平和消费水平核定,制定相应的价格标准。笔者以为,应当实现以下目标:对普通住宅小区,应该实现一个总体的区域性的指导价格标准,既要实现一定时期内的稳定,又要兼顾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情况,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对于高档小区,应当本着合理利润的原则,适时开展高档小区物业成本调查,公布社会平均价格,建立高档小区经营成本公示制度,抑制不当得利和虚高收益问题;对于住宅电梯、供水辅助设备等设备维护费用的标准,应该核定社会成本,予以监督;实现一小区多级物业收费标准。

宅基地档案管理范文第6篇

房屋登记与宅基地准予登记范围按照下列原则处理:

一是房地一体的原则。当事人如申请对地上房屋进行登记,则需先行明确准予登记的宅基地范围,对于实际使用宅基地面积超出准予登记面积的,应以权利人指认范围为基础,原则上保持主房的完整,在宗地图上虚线标注宅基地超占部分范围。

二是以房确地原则。围绕主房范围确定宅基地登记范围。对于整个房屋已全部划入准予登记范围,但因基底占地界限超过宅基地准予登记界限的,具备权属来源材料或已按规定出具相关确认证明的,可对该房屋进行登记,超出部分房屋用虚线标注,证书记事栏注记“房屋面积××平方米,对于其中位于准予登记用地范围内房屋面积××平方米予以登记”;对于指认宅基地超占范围时故意将房屋大部分划在准予登记范围外,并要求登记房屋的,整个房屋不予登记。

对于房屋基地占地范围超出宅基地准予登记范围的,符合分户条件的,可以通过分户的方法来扩大宅基地准予登记的范围,从而实现拟登记房屋的完整;对于通过分户也无法解决的,按照上述方法处理。

九、关于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与后期管理的衔接

《天津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了对于实际占用范围超出批准范围、准予登记范围超出宅基地面积标准、房屋面积、准予登记宅基地范围内房屋面积等相关注记事项,为确权登记结果与后期宅基地管理政策的衔接打好基础。对于实际占用宅基地面积超批准面积或宅基地面积标准的,或是房屋超出准予登记用地范围的,在进行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抵押等处分时,应当明确整体处置,转移登记及抵押权实现时应当先对超出部分进行处理后再办理相应的登记。有关政策未明确如何处理的,在转移登记或抵押权实现时按原发证情况继续注记。

十、关于宅基地分户标准的确定

“户”的认定是全国宅基地登记中普遍存在的问题,对于解决“一户多宅”、面积超标等问题都是至关重要的,但“户”的认定标准全国并没有统一的规定,各个地方认定的方法也不相同,天津市在出台《规定》对“户”进行规定时主要出于以下考虑:一是让农民有更多获得感的原则,按照《民法通则》中关于年满18周岁的公民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有关规定作为确定的最低标准;二是城乡统一的原则,参照限购时对“户”的认定标准确定;三是尊重历史、尊重事实的原则,在2013至2014年到各区县国土分局调研时发现,各区县对户的认定标准不统一。例如:武清《武清县农村住宅用地审批管理办法》(武政发〔2000〕9号)“(一)有一个子女满18周岁且具有本村(街)常住户口,三世以上同居一宅……(二)有两个以上子女,一子女满18周岁且具有本村(街)常住户口……”;静海《关于土地依法集约高效利用的实施办法》(静党发〔2010〕23号)规定“18周岁以上男青年应分户”等。因此,在《规定》中为区县留下一定空间来与自己历史上的政策进行衔接。

基于此,在《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了户确定的最低标准,即:“属于‘一户多宅’的,原t上申请人只能选择其中的一处宅基地进行登记发证,其余的只调查不登记。其中,家庭中有18周岁以上成员的,可单独作为一户申请宅基地登记发证,具体‘户’的认定办法由区县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十一、关于不予登记发证的情形

宅基地空闲两年以上或其地上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规定》第五条规定以外的非农业户口居民、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的;违法用地未经依法处理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因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小城镇建设、迁村并镇和村民迁入新建住宅等原因,按规定已分配新楼房,应当拆除地上房屋的原有宅基地或应当交回的原有宅基地;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十二、关于与历史上登记结果的衔接

鉴于此次宅基地及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总登记的方式开展,对于历史上已核发土地、房屋权属证书的,应由权利人申请换发新证书。登记机构应调阅登记档案核实,经核实为依法取得的予以换发新证,只办理土地登记或者房产登记的经登记后换发记载完整土地房产信息的新证书;属于《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原以图解法、勘丈法等测绘并登记发证的土地,需按原范围调查测绘后,重新换发新证”;经核实存在宅基地面积超标情形的,根据《规定》第六条与《天津市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在新证书上作相应记载。对于因登记机构保管不善不能核实登记档案的,登记机构应结合证书记载和现状调查情况进行核实后,按规定换发新证。登记机构不宜以公告形式将原证书作废。

对于个别区县之前核发证书时证载面积未区分年代,无用地批准文件,全部超出宅基地面积标准的问题,建议各区县结合宅基地取得年代、通过分户等方式妥善处理,按照连续、稳定、公平的原则结合实际情况出台相关处理意见。

十三、关于严格规范权籍调查卷及登记卷的制定

为规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调查确权登记工作,按照房地“统一调查、统一测绘、一并申请、一并登记”的原则,天津市在市政府《规定》的基础上制定了《实施细则》,对调查成果标准及登记要件进行了规定,结合不动产统一登记工作,各作业队伍及国土分局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出具调查成果,组制权籍调查卷及登记卷,具体要求如下:

1.调查成果标准

《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就调查卷的组卷和成果资料整理归档做了明确规定。

第三十七条 房地调查成果资料

(一)权属调查成果资料

宗地调查资料:

(1)权利人身份证明,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2)土地房屋调查表;

(3)界址表;

(4)宗地草图;

(5)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村级调查汇总资料:含通告、集中指界通知书、工作底图、村级宗地明细表、地籍总图。

四邻指界是按照实际占用范围指界,主要是为了保证与周围邻居无争议,维护农村社会稳定,避免后续继续扩大用地范围引发矛盾冲突,该四邻指界需在调查阶段完成;确权登记时对准予登记范围的指认只需当事人自行指认,如调查阶段已经进行了的,就在调查卷中如实记载,如调查阶段未进行的,可在申请登记前完成。

(二)测绘成果资料(包含纸质和子资料)

(1)控制测量原始记录与平差资料;

(2)控制点坐标成果表及其点之记;

(3)控制点点位分布图;

(4)地籍测绘技术报告;

(5)地籍图;

(6)宗地图及相关测绘资料(包括宗地示意图、界址点坐标成果表等);

(7)房产测绘成果报告;

(8)房屋分丘图(独用宗地适用);

(9)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共用宗地适用);

(10)以区县为单位的技术报告、质量检查报告。

第三十八条 成果的整理与归档

应建立地籍调查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地籍调查档案整理、归档、管理和使用。在地籍调查工作结束后,应该及时对成果资料进行立卷整理归档。

(一)成果资料整理应检查资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要求,凡发现资料不全、不符合要求的,应进行补充修正。

(二)应按照档案管理规定的要求对成果资料进行整理、立卷、组卷、编目、归档。对权属有争议的宗地要单独立争议卷宗,并做好记录。各种成果资料按照“区(县) -乡镇-村”分级存放,电子数据集中存储。

(三)以宗地为单位,每一宗地立一地籍调查卷;共用宗时,以权利人为单位,分别立卷。

(四)建立以村为单位的资料汇总案卷,案卷内容包括以村为单位的宗地面积总表、建筑面积和建筑占地面积总表、调查指界通知(通告)、工作底图(已经指界盖章)、村内各宗地的宗地情况明细表、纠纷调解情况说明、调查日志等。

(五)卷内文件排列以土地及其地上房屋权属变化、文件材料产生时间及文件主次关系为序。

2.登记成果标准

《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和第四十五条对登记要件及审核要点做出了明确要求:

(一)登记要件

申请人申请集体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要件:

(1)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委托他人办理的应当提交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4)权属来源证明等相关文件;

(5)权籍调查成果。

(二)审核要点

在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审核时,应把握以下要点:

宅基地档案管理范文第7篇

现状一:据不完全统计,黄山市中心城区及辖区内的各区县近十年来,建成了大大小小商业住宅区大约在317个,还有拆迁安置区和单位企业自建住宅区等,这些区建成后,形成了新的人群居住群体,并打破了原有行政区划范围,营造了新的居住环境,改善了居民的居住条件。现行的住宅区比原来的行政村规模、居住户数和人口都要大,在第一轮基层医改中,所有行政村都建有村卫生室,但现在的新建住宅区,数量之多、规模增大,而基本的医疗卫生设施却没有纳入总体规划之中,致使在新环境中生活的居民,缺少最基本的,最便捷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资源,往往一有病痛或是一些中老年人的慢病患者,只能往大医院跑,进而造成综合性医院出现了人满为患的状况,这样就形成了新的就医难问题。现状二:截止2013年底,黄山市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口有26万,占全市总人口17%,而城市老年人口占全市老年人27%。这些老年人绝大部分都居住在社区或新建小区,这部分老年人中又有相当一部分人与慢性病或老年病相随,平时就需要医疗卫生保健;此外,还有15%左右儿童,他们需要日常的医疗卫生保健服务,而现在的新建住宅区里没有为他们提供基本医疗卫生保健服务。他们期盼能建立区域内的医疗卫生保健网络,为他们提供最基本的医疗卫生服务。现状三:据统计,黄山市2013年心脑血管病死亡人数为719人,肿瘤死亡1337人,高血压死亡474人,呼吸系统疾病死亡568人,此外还有大量高血糖、高血脂、脂肪肝等慢性病患者,而这些人群又是当前公共卫生均等化服务的重点对象,每年都需要进行跟踪服务,建立完整的健康和疾病监测档案。由于现行的城市人口聚集,大量的新建住宅区投入使用,原有的居民进行了一轮大迁徙,给基层公共卫生服务机构开展工作带来了困难,老年人、慢病患者和居民健康档案建档不全,档案完整性差,有些档案成摆设或死档,不能为现住居民提供有效的基础健康资料,这也预示着新居民区医疗卫生保健网络建设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2建立城市住宅区基本医疗保健服务网络的基础

2.1黄山市经过十多年的基层医改,已经积累了一整套的管理经验,制定了一系列基层医疗卫生服务的政策,特别是建立了惠顾群众的医疗卫生保健保障机制建立。解决了广大群众基本医疗卫生保健需求。

2.2国家和各级政府已经出台了相关的政策保障。国务院《十二五期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划及实施方案》国发[2012]11号中指出的:“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大实践,是建设现代国家、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举措,是贯穿经济社会领域的一场综合改革”。加快新建住宅区医疗卫生保健网络建设是遵循“保基本、强基层、建制度”基本原则,为进一步提高基本医疗卫生服务水平,真正使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发挥作用。2.3黄山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立,并培养了一大批社区医疗卫生保健的专业人员-全科医生,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向基层延伸,就可以发挥他们的专业优势和作用,即可解决目前新建社区卫生保健网络缺乏问题,又可最大限度发挥全科医生的作用。

3建议

宅基地档案管理范文第8篇

关键词:国土档案管理;档案数字化建设

开展档案数字化建设,是全面推进“数字国土”的必然要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既形成各类土地档案资料,又依赖于这些档案资料开展日常工作,要建设“数字国土”,必须建设数字档案室,随着国土资源综合事务系统的全面应用,建设用地网上远程报批和国土资源管理“一张图”的实施,国土资源管理网上办公的推进,必然要求档案工作紧随其后,实现国土资源档案数字化。

五莲县国土资源局,为此加大资金投入,加快数字国土建设步伐,现已经建立起针对全部室藏的数字档案室,建成“数字国土”,“数字国土”为我们服务县域经济建设发挥了巨大的作用。2012年至2013年连续两年被县委县政府授予“全县经济工作特别贡献奖”。2012年至2014年获得省级文明单位、全省国土资源执法模范县、全市国土资源依法行政中期先进单位、全市耕地保护工作先进单位等荣誉称号。

五莲县国土资源局档案室实现了档案信息数字化、档案管理数字化、查阅网络化,各基层站所、科室足不出户即可在网上共享档案资源,在我市国土系统是首家实现档案网络全覆盖的区县,在全省也处于领先地位,有较高的推广价值。近几年来,通过建立健全各类档案,在争引项目和资金方面为县委、县政府中心工作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以“满足公众需求,服务社会需求,维护公众利益”为基本思路,档案工作积极服务于社会和农村经济发展。在开展的农民土地房屋确权、历史遗留国有划拨用地上无权证房屋土地及房屋权证办理工作、建立基本农田档案、实现连续17年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等方面,档案发挥了巨大的信息资源作用,受到社会公众较高的评价。

一是抓资源保护,坚守“红线”不动摇。切实加大了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力度,逐级签订了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将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逐一分解落实到乡镇、村庄、农户,层层落实保护责任。开展了专项检查,严厉打击各类破坏耕地尤其是基本农田的行为,维护了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严肃性。截止目前,全县耕地总面积93万亩,基本农田面积72万亩,全县共划定基本农田保护片3942处,全部按规定建立了登记卡、统计簿,实现了图、表、卡与实地一致。连续17年实现了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

二是抓住省厅对规划进行微调的机会,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旅游及各乡镇招商引资建设等对土地的需求,通过查阅建设用地类档案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了调整与修改,对部分用地布局进行了重新安排,使其更适应全县发展需要。由于我们早已实现档案数字化,大大提高了查阅速度和查全率,赢得了时间,我们备案全省最早、规模第一。

三是开展了历史遗留国有划拨用地上无权证房屋土地及房屋权证办理工作。在前期的准备工作中,查阅了大量的原始档案,数字化的档案使查阅、统计更加快速和准确,结合原始档案到实地查看等,理清历史地块的用地权属和性质,共接受47个用地单位办理申请,申请办理住宅户数1953户、商业户数192户。目前已办理完134户住宅及2户商业用地手续,收取土地出让金600余万元。预计全部办理完毕后,可收取土地出让金超过1000万元,增加财政收入的同时,切实为群众解决了困扰多年的实际问题。

四是根据县中心工作需要拓展档案业务。2013年编制并了五莲山-九仙山地质公园总体规划,并按规划开展了一系列地质遗迹保护方面的建设工作,于2013年1月揭碑开园;以地质数字档案为依据,编制了全县《地质灾害防治规划(2012-2025年》,为地质灾害防治提供了科学依据;同时,两山地质公园还争引省级地质遗迹专项保护资金450万元。

五是建立农村土地测量档案,服务基层,支持民生事业发展。按照上级统一部署,扎实开展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广泛收集了二调、更新调查、土地详查、人口普查等文件资料和相关图件资料;编写了《技术设计书》,印制了工作表格、簿册等;完成了地籍信息系统建设,将档案网络系统与地籍信息系统有机结合起来,做到资料互通有无,互查补缺,建成了全市首个区县级独立土地登记发证系统,并成功申报了全市“机关工作创新奖”;开展了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截至目前,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发证工作圆满完成,后续资料整理也已基本完成。3月份,顺利通过上级检查验收,检查组对我县做法给予高度评价。同时,完成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宅基地使用权发证外业航拍和数据纠正工作。在松柏镇王家口子村、后沟村和窦家台子村进行试点。现试点工作已结束,共发放宅基地使用权证122本。解析测量完成552个村庄,面积72.1平方公里。分别占全县村庄总数的87.4%、全县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总面积的84.1%。权属调查共完成402个村庄,形成地籍档案81926宗,发证960宗,按村庄完成率为63.6%,按宗地调查完成率为68.3%。

六是为行政务大厅中心窗口大力开展文明服务活动,积极推行“承诺告知制”、“服务限时制”,简化流程,缩短办事时限提供了良好的支撑。因我县行政服务大厅距离我局较远,在未实行档案网络化管理之前,业主办理土地业务时所需资料需返回我局档案室查阅,来回往返也造成了业主不必要的麻烦。实行档案网络化管理之后,在我局窗口就能直接查阅打印出来,省去了来回奔波之苦。能当天办完的当天办结,不能当天办结的,主动说明原因,限期办结;审批方面积极推行“一站式”服务,提高了行政审批效率,树立了良好的社会形象。窗口全年共受理各项业务申请近1300余件,平均每个工作日近6件,全部按时办结。

参考文献:

[1]王晶.谈纸制档案与电子档案的区别[J].科技创新与应用,2010,13(1):24-25.

宅基地档案管理范文第9篇

关键词:高档;住宅区;人性化;设计

改革开放早期,普通住宅区是城市人口居住的主要场所,适应了早期社会主义建设发展的设施需求。我国社会经济正处于高速发展阶段,物质生活水平的改善使得人们对住宅区内的环境要求显著提高。除了中低档次的住宅区外,一些追求高端品质生活的业主更偏向于高档次的住宅区,设计单位在规划高档住宅区域过程中必须考虑广大业主的“个性化”需求。

1 建筑住宅区的发展状况

住宅小区也称“居住小区”是由城市道路以及自然支线(如河流)划分,并不为交通干道所穿越的完整居住地段。住宅小区一般设置一整套可满足居民日常生活需要的基层专业服务设施和管理机构。住宅小区就其个性而言有如下特点:规划建设集中化,使用功能多样化;楼宇结构整体化,公共设施系统化;产权多元化,管理复杂化。我国城市新建住宅绝大多数以住宅区的形式出现,人们要求居住区不仅要创造一个对身体健康有益的、与工作环境相适应的环境,而且还要力求创造一个文雅、幽静、美丽的景观。

随着城市化的发展,城市居民结构呈多元化,现在多数住宅区的居民均来自不同的地方、从事着不同的工作、有着不同的生活习惯,加上工作与居住地点分离,居民大约只有1/3的时间生活在住宅区内,使得住宅区内居民的相同属性减少,这是造成城市居民邻里关系冷漠的内因[1]。以前许多住宅区只重视各自生活上的需要,忽视了居住环境室外交往公共活动场所的规划设计,这是造成人际关系淡薄的外因。建筑、景观设计师如何创造出一些便于居民进行交往的公共活动场所,使居民间相互见面交流机会增多以加强邻里联系,达到构建和谐社区的目的,是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

2 高档住宅区人性化设计的原则

近年来,房地产行业在社会主义市场中占据了绝对的主导地位,与房地产开发、销售等相关的产业经济收益持续增加,吸引了大量资金持有者参与了房产投资活动。相比普通住宅区,高档住宅区所面对的是“高端客户”,业主对住宅区各方面条件的要求极为严格。设计单位在规划住宅区阶段必须严格按照业主的要求,提供个性化住宅区方案。高档住宅区个性化设计的原则:

(1)实用性原则。住宅区是提供居民正常生活居住需要的建筑区域,其配备了最基层的服务设施及管理机构,为业主的日常生活提供了诸多便捷。无论是哪一种层次的住宅区设计,最基本的条件是符合业主的正常使用要求,这是高档住宅区实用性原则的相关标准。尤其是住宅区建筑结构的耐久性达到标准,居住期间不得出现质量问题,严禁住宅建筑发生病害或寿命缩短等问题。

(2)功能性原则。“多功能”是高档次住宅区的象征,这是普通住宅区无法比拟的优势。功能性原则要求设计人员规划住宅区时,注意不同用户群体对住宅功能的使用要求,以提高其在住宅区内的生活质量[2]。如:针对中老年群体,高档住宅区应配备娱乐休闲的场地,方便居民参与户外活动;针对安全需求,小区内要配备安全告警系统,发生意外后可及时通知物业管理人员处理。

(3)环保性原则。塑造原生态居住环境是高档次住宅区的基本要素,环保性设计原则体现在“绿色、节能”两个方面。具体设计要求:一是绿色,设计人员根据住宅区内的面积大小,合理地规划出绿化带,种植花草树木以创造仿原生态的居住环境;二是节能,住宅区建筑内部的各项系统要符合节能的要求,如:给排水系统控制水资源消耗,供电系统控制电能的过度耗损等。

(4)价值性原则。除了正常的居住使用外,高档住宅区也是诸多投资者的投资对象,其潜在的市场价值是不断提升的。从投资角度考虑,住宅区设计应注重其投资的价值意义,不仅为投资者提供了高价值的商品房,也能吸引更多的业主购买住宅区房屋[3]。价值性原则是综合性的要求,设计人员可从环境价值、投资价值、地理价值等多个角度考虑,制定出更加优越的住宅区设计方案。

3 高档住宅区个性化设计的要点

高档住宅区工程建设标志着建筑行业进入新的发展阶段,也意味着城市居民经济收入的显著增长,关系着城市生活“幸福感指数”的高低。社会主义科学发展观提出“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要求建筑行业发展以业主的需求为准,提供更加个性化的住宅环境,这样才能符合住宅区个性化设计的要求。一般情况下,从高档住宅区个性化设计的基本原则分析,其需考虑小区安全、建筑结构、空间布局、病害防范等几个要点。

(1)安全方面。高档小区多数居住着高层次的社会群体,个性化设计注重安全功能的改善,可避免业主受到人生安全、财务安全等方面的危险。比较常见的安全设计,在高档住宅区里设计数字监控系统。利用高精密电子设备对住宅区的情况实时监控,发现异常问题可及时发送信号给控制中心[4]。另外,数字监控系统实现了智能化操作,给物业管理人员的管护带来了很大的方便。

(2)结构方面。住宅建筑内部结构也是人性化设计的重点要求,通过室内结构的优化设置可提高居住的舒适度。设计人员可根据业主对室内居住环境的要求,合理规划室内的结构布局。如:从通风角度考虑,应选择自然通风的方式,既节能又环保;从结构布局考虑,应实现室内结构组合的最优化,卧室、书房、厨房等均要满足业主的使用要求,注重住宅建筑内部结构的调整。

(3)空间方面。整个住宅区内部空间设计的难度较大,特别是高档小区对室外空间环境的标准更高。顾及到住宅区内空间的有效利用,设计师需做好前期勘测工作,掌握住宅区内可规划的空间面积,再适当地设计绿色景观、娱乐场所、休憩区域等。以绿色景观为例,所设计的空间面积不宜过大或过小,以实际场地面积为参考,适当运用植物景观布局,否则会影响到景观绿色效果的发挥。

(4)病害方面。建筑物发生病害不仅影响了结构性能的发挥,对业主的日常生活也带来了诸多不便,情况严重时会危害到生命健康。对于高档住宅区而言,行业标准规定是不允许出现结构病害问题的,对业主、工程单位等双方面均会造成不利[5]。因此,个性化设计方案必须配备专业的病害防御措施,避免竣工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如:结构病害加固设计,小区顶层防雷设计等。

4 结 语

总之,高档住宅区是特殊质量标准的建筑工程,业主对于住宅区内外部环境的居住要求十分严格。设计是住宅区工程建造的初始阶段,设计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业主的使用要求,制定出更加科学合理的住宅区方案。只有坚持个性化设计思想才能满足业主实际居住的要求,才能符合广大高端业主的居住要求。

参考文献

[1] 廉秋雨.谈高端客户群体对建筑工程质量的新要求[J].管理观察,2011,18(14):32-35.

[2] 甄少林.高档住宅区个性化设计思想的执行内容[J].城市建设理论,2011,30(17):61-63.

[3] 彭志松.新时期建筑工程改造项目的弊端及处理方法[J].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学报,2010,22(10):19-21.

宅基地档案管理范文第10篇

调查方式:监测统计

调查对象:京城各热点板块10000元/平方米以上高档房

执行机构:《楼市》市场研究部

数据来源:北京房地产交易管理网

近日,国家对外资投资高档房地产再念“紧箍咒”,在限外令、一系列的加息、土地增值税等市场调控大势之下,高档房陡然“失宠”,但为数不少的优质的高档房项目始终在京城楼市演绎旺销的局势。

自年初伊始,《楼市》市场研究部特针对2007年上半年京城高档房住宅销售状况进行了长期的监测,同时依据政府官方网站的权威销售数据,统计出全市高档住宅销量情况,并推出“2007年上半年京城高档房销量10强排行榜”,本次10强排行,并非探究孰强孰弱,而在于熟知高档住宅热销背后更深层面的市场表现。

优质个案成交行情回暖

自3月起,京城高档房成交行情强势震荡,多数高档房项目成交行情惨淡,房价空涨之下的利益博弈令高档房市场更显剑拔弩张,在紧绷的资金链“炽烤”之下,高处不胜寒的高档房普遍支撑不住,经历数月的有价无市考验后,诸多优质个案楼盘成交行情正小心翼翼地进入上行通道,不少优质高档住宅项目扭转了销售颓势。综合统计发现,排行榜前10强项目,平均日成交量为2套。

分析认为,一方面,“70%・90m2”政策对未来开发中小户型住宅的比例要求抬升了买家对以大户型为主的优质高档住宅售价上涨的预期,从而间接导致高档住宅成交行情走势强劲,如位居10强榜首的泛海国际居住区上半年每月始终维持近100套的销售业绩,位居10强排行榜季军的阳光上东每月成交量亦维持50套上下;另一方面,由于股市的强烈震荡,股市和楼市的跷跷板效应在京城高档房市场表现得淋漓尽致,部分资深的投资者和老股民嗅到了风险的味道,纷纷将股市赚取的收益和部分本金进行房产购置,由此吸引了大批买家纷纷扑回楼市。

东部共六席入榜

2007年上半年,北京东部万元以上在售高档房共计49个,所占比例高达42.2%。

10强排行榜中的热销高档住宅项目呈现一分为二的市场态势,主要分布在东、西部区域,东部区域占据了六席,销售总金额达到了46.5亿元,西部仅占三席,总销售金额为15.3亿元。

本市居民成为购买主力军

据《楼市》市场研究部监测统计,前10强排行榜中,购买客群以本市城镇居民为主,所占比例高达51.49%:属外省个人购买的占33.04%。

此外,统计发现,高档房买家多为二次以上置业,兼顾投资、自住,基于居住环境改善的要求,高档房在景观环境、户型设计、物业管理及配套服务等方面更具优势,如阳光上东二期引入北美E-城景观设计风格。因此该类型住宅项目成为诸多中产精英阶层尤其是二次置业人群首选。

可见,随着城镇居民购房支出迅猛增长,一大批高知阶层改善居住环境的意愿不断提升,加之在金融债券市场风险增加及投资渠道相对较窄的市场大环境下,买家从众、追涨心理加剧,投资增值理念愈加强烈。

八席成交单价超过15000元

宅基地档案管理范文第11篇

在2006年的工作中,我办严格执行了物业管理相关的政策法规,同时按照城市综合管理局的总体工作部暑,结合珲春实际情况,对全市的物业进行了规范的管理工作。具体主要抓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进一步强化单位的制度建设

今年我办进一步加强了单位的规章制度和考勤制度,每周都抽出半个工作日进行学习各项业务知识,要求每位单位职工都要认真做好学习笔记,同时也要求记好个人工作日的工作情况。另一方面在廉政建设方面,我办严格杜绝因工作方面的原因发生的吃、拿、卡、要、报等情况,从提高个人的自身素质建设出发,真正地发挥领导和党员的先进模范作用,使之在工作中都要从服务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切实做好自身的本职工作,从而表现出党员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为我市物业管理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建立、建全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

为保存好我办的相关档案资料,实世界秘书网版权所有,行档案统一管理。今年我办按排一名专职人员到党校学习了档案管理,同时对近年的档案进行了有序整理及分类备档,即:(1)开发建设单位确保自管的房屋;(2)使用房屋进行抵顶维修基金的房屋;(3)欠缴维修基金的房屋;(4)维修基金缴纳比较齐全的房屋;为今后工作查找资料时能够做到及时便捷,大大地增加了工作速度和工作效率。

三、“物业维修基金”的管理工作

(1)、为进一步确保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杜绝维修基金漏缴现象及开发建设单位用房屋抵交维修基金的发生,今年我办与房产局通过业务上的沟通,制定了严禁的收缴维修基金程序,即:维修基金必须由物业买受人自已到我单位缴纳,同时凭借维修基金收据到房产局办理产权手续,房产局并将维修基金收据做为要件存档。取消了开发建设单位代收代缴维修基金的资格。

(2)、为了更好地建立维修基金账户明细,细化维修基金账户管理,今年,我办由会计及业务管理员一起到延吉、汪清学习了维修基金管理经验。同时结合珲春实际情况,将维修基金账户以栋分设账户,有的并以户分设账户明细。从而为今后使用维修基金准备了有效的基础材料。

(3)、催缴“维修基金”的工作:今年,在州领导进行对全州各县市收缴维修基金情况的检查中,对珲春使用房屋进行抵缴维修基金情况指出了不符合规定,要求整改。为此,我办积极地向上级领导做出了汇报,经研究决定,市政府向我市开发单位以通告的形式告知了整改方案。现正在实施当中。

四、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工作

为便于住宅小区的管理,充分体现业主自制原则,今年我办又将具备条件的住宅小区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即成立了靖源小区业主委员会、金台花园业主委员会、国联花园业主委员会,同时又重新审批了海关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并选聘了为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入海关住宅小区进行了物业管理。

五、“基金”的使用情况

今年维修基金的使用,世界秘书网版权所有,主要还是对矿区职工福利房进行维修改造。根据年初计划,现已完成了屋面防水改造(使用彩钢瓦材料)15栋,面积为7627平方米,使用资金为526,263元人民币;屋面增做防寒层共计38栋,面积为27271平方米,使用资金为810,000元。对河南矿区外墙面脱落的房屋维修了5栋。同时因为河南矿区原为商品楼的居民反应强烈,现经市政府相关领导批准后,又对其使用“sbs”防水材料进行补修,现已经补修完工的面积约为8000多平方米。

六、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今年,物业管理企业的三级以下的资质审批下放到地方之后,我办将全市的原物业管理企业又重新进行了资质审批及建档。经过审查,具备三级资质管理的企业共四家,即:珲春市为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珲春富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物业分公司、珲春森林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珲春市万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取消了珲春市城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珲春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物业管理资质。同时对吉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限期办理物业管理资质,否则将要求其退出我市的物业管理行业。从而进一步净化了我市的物业管理市场,推动其逐步走入规范化的轨道上。

七、来年的工作计划

1、大力提倡业主委员会的成立;

2、严格控制好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情况;

3、加强宣传力度,唤起业主及物业企业的法律意识;

4、进一步建立健全“专项维修基金”的收缴制度;

宅基地档案管理范文第12篇

一、进一步强化单位的制度建设

今年我办进一步加强了单位的规章制度和考勤制度,每周都抽出半个工作日进行学习各项业务知识,要求每位单位职工都要认真做好学习笔记,同时也要求记好个人工作日的工作情况。另一方面在廉政建设方面,我办严格杜绝因工作方面的原因发生的吃、拿、卡、要、报等情况,从提高个人的自身素质建设出发,真正地发挥领导和党员的先进模范作用,使之在工作中都要从服务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切实做好自身的本职工作,从而表现出党员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为我市物业管理的发展做出应有贡献。

二、建立、建全单位的档案管理工作

为保存好我办的相关档案资料,实行档案统一管理。今年我办按排一名专职人员到党校学习了档案管理,同时对近年的档案进行了有序整理及分类备档,即:(1)开发建设单位确保自管的房屋;(2)使用房屋进行抵顶维修基金的房屋;(3)欠缴维修基金的房屋;(4)维修基金缴纳比较齐全的房屋;为今后工作查找资料时能够做到及时便捷,大大地增加了工作速度和工作效率。

三、“物业维修基金”的管理工作

(1)、为进一步确保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杜绝维修基金漏缴现象及开发建设单位用房屋抵交维修基金的发生,今年我办与房产局通过业务上的沟通,制定了严禁的收缴维修基金程序,即:维修基金必须由物业买受人自已到我单位缴纳,同时凭借维修基金收据到房产局办理产权手续,房产局并将维修基金收据做为要件存档。取消了开发建设单位代收代缴维修基金的资格。

(2)、为了更好地建立维修基金账户明细,细化维修基金账户管理,今年,我办由会计及业务管理员一起到延吉、汪清学习了维修基金管理经验。同时结合**实际情况,将维修基金账户以栋分设账户,有的并以户分设账户明细。从而为今后使用维修基金准备了有效的基础材料。

(3)、催缴“维修基金”的工作:今年,在州领导进行对全州各县市收缴维修基金情况的检查中,对**使用房屋进行抵缴维修基金情况指出了不符合规定,要求整改。为此,我办积极地向上级领导做出了汇报,经研究决定,市政府向我市开发单位以通告的形式告知了整改方案。现正在实施当中。

四、业主委员会的管理工作

为便于住宅小区的管理,充分体现业主自制原则,今年我办又将具备条件的住宅小区成立了业主委员会。即成立了靖源小区业主委员会、金台花园业主委员会、国联花园业主委员会,同时又重新审批了海关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并选聘了为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进入海关住宅小区进行了物业管理。

五、“基金”的使用情况

今年维修基金的使用,主要还是对矿区职工福利房进行维修改造。根据年初计划,现已完成了屋面防水改造(使用彩钢瓦材料)15栋,面积为762xxxx米,使用资金为526,26xxxx人民币;屋面增做防寒层共计38栋,面积为2727xxxx米,使用资金为810,00xxxx。对河南矿区外墙面脱落的房屋维修了5栋。同时因为河南矿区原为商品楼的居民反应强烈,现经市政府相关领导批准后,又对其使用“SBS”防水材料进行补修,现已经补修完工的面积约为800xxxx平方米。

六、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

今年,物业管理企业的三级以下的资质审批下放到地方之后,我办将全市的原物业管理企业又重新进行了资质审批及建档。经过审查,具备三级资质管理的企业共四家,即:**市为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富达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物业分公司、**森林山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市万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取消了**市城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及**宏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物业管理资质。同时对吉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限期办理物业管理资质,否则将要求其退出我市的物业管理行业。从而进一步净化了我市的物业管理市场,推动其逐步走入规范化的轨道上。

七、来年的工作计划

1、大力提倡业主委员会的成立;

2、严格控制好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情况;

3、加强宣传力度,唤起业主及物业企业的法律意识;

4、进一步建立健全“专项维修基金”的收缴制度;

宅基地档案管理范文第13篇

高校房地产档案资料的精准性,对高校各项指标是否达标意义重大,房地产档案内容是否全面完善,关乎到教职工自身最真实的利益。在住房货币化的今天,对教职工住房面积是否达标,需通过对房地产档案的检索来实现,因教职工在申请住房之时,住房信息中会对教职工的自然信息进行整理与记录,与此同时教职工若申请房屋补贴,则在申请材料中会对教师校外房屋信息进行全面的记录,因此如何快速的检索这些信息,为提高房屋管理工作的质量与效果,笔者认为专业化的房地产档案资料的建设尤为必要。

二、高校房地产文件烦人系统分类

高校房屋可以分为教学、科研、商业、住宅、后勤、商业等类型,其中住宅又可以进一步细分为已售和未售住宅、周转房、单身宿舍等,而高校现有对房地产资料的记录文件又可以分为电子文件、纸质文件两种类型,其中电子文件是伴随计算机的应用而逐渐形成的一种文件存储类型,在电子文件中对学校的房屋信息、教职工的家庭及住房状况、高校拟建房屋资料,甚至包括建筑工程图都有记录,这些数据虽然小,但是涉及到高校房屋信息的方方面面,这为高校历史遗留问题的处理以及房屋货币化发展提供了重要的依据,为高校进行学区规划、用房调整、教职工再购房提供了重要的基础数据,因此需对这些宝贵的资料做好保存,必须建立一套系统性的房产档案管理系统。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

总体而言高校后勤房屋管理依然存在一些问题,包括:首先,档案管理不够规范,尤其是在资料移交、转移过程中,资料丢失严重,对档案的完整性造成严重的破坏,并且不可复制;其次,档案管理人员综合素养不足,尤其是缺乏系统性的档案管理技能学习与培训,导致档案资料整理意识的缺失;第三,房屋档案资料缺乏有效的保护,目前我国高校中有很大比例的高校没有建立专门的房屋档案管理室,文件堆砌严重,久而久之会使得文件出现破损甚至霉变,造成的损失难以估量;第四,住房档案信息缺乏流动。若高校教职工因工作等原因导致人事变动,一旦到了新单位,其住房档案信息依然留存在旧单位,可能会导致一些不符合享受房屋住房补贴标准的人员获得补贴,对高校也是一种损失;第五,因文件的鉴别缺失,导致统计数据出现矛盾。如对同一事件的资料,因记载人或时间间隔较长,导致资料被重复记载的概率大幅上升,这对高校学区规划建设存在隐性的影响。再如因高校住房信息没有实现共享,且工作人员仅仅对与自身业务相关的数据进行整理、统计,直接导致了高校住房面积统计数据结果不一,有些部门按照房屋的净面积进行统计,而有的部门则按照房屋可居住面积进行计算,这也会导致统计数据的矛盾。以上主要的几点原因会导致高校房屋管理出现混乱,也极易导致高校房屋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记录结果有很大的差异性,因此对教职工住房面积是否达标的评判结果也值得怀疑,为确认教职工住房面积是否达标,不得不对纸质文件进行整理,不仅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也使得教职工的利益受到不同程度的损害,因此改进高校房屋管理工作迫在眉睫。

四、建立房地产档案措施

用计算机进行存储,因存储磁盘空间大、存储文件,不仅为我们节省了大量的人力,也节省了大量的物力及财力,使得其经济效益得到充分的发挥,因此笔者认为可以充分利用计算机技术发展的成果,建立一套基于计算机的高校房屋管理信息系统,将笔者以上提及的信息及时的录入到计算机之中,并根据搭建的信息系统管理模块,实现信息的快速检索。如何搭建此系统,笔者认为应紧急结合档案管理工作的具体内容而展开。档案资料管理的规范化的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前提及要求,档案资料必须准确、完整、客观,因此管理信息系统的建立,首要是做好档案文件的检查职能,对于纸质文件可以通过对文件的公章、签名、文件签订时间、时间反生时间等进行检查,对于电子文件则可以对其发生时间与文件起草时间的关联性进行判别;其次,做好档案的归类工作,如以件问单位进行档案的分类,可以分为工程图、公用房文件、未售住宅承租文件、规划许可验证证明、租赁合同、相关部门的未售住宅文件皮肤、买卖契约、房地产证、产权证明、购房申请表、个人证书复印件、夫妻双方证件、商品房产件等。若按照事件发生的年度进度资料分类,则可以分为会议既要、一般文件、来往通知。若按照事件发生的顺序,如房屋产权归属的变化等。其次,房屋信息的录入必须做到准确、完整。如在进行资料立卷之时,对于已经出现泛黄、破损的资料要进行及时的修补与维护,对于容易褪色的资料应做好复印件的存档,并在立卷卷宗中做好备注说明,并将卷宗的目录、标题、档案号、文件数量及内容等信息输入计算机之中,确保录入管理信息系统的资料准确完整;第三,管理系统建立,信息的检索功能不可或缺,这样当相关人员有房屋信息检索需求之时,可以充分发挥计算机的强大运算能力,实现快速、便捷的检索,也可以利用计算机的存储空间,对相关的信息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及归档,之后根据计算机具备的模糊检索功能,及时检索相关的档案信息,以满足不同人员对资料的差异化需求;第四,管理信息系统的建设模块也应包括后台管理职能,对于具体负责房屋信息管理的人员,在管理信息系统中,要甚至权限,权限的设置可以通过身份验证(如姓名、身份证信息亦或是指纹指别等),这样管理人员就可以实现房屋信息的更新,对于非管理人员而言,由于不具备权限,对于房屋信息只具备只读功能,而不具备改写功能,确保房屋资料信息管理的规范性。

五、结语

宅基地档案管理范文第14篇

根据xxxxxxx要求,现就加快推进我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延续。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将其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做好三农工作的重要基础工作,按照国家及自治区的要求,到2020年底完成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完成符合条件的农村宅基地和建设用地登记发证率90%以上,农村不动产的数据库基本建成,初步实现数据汇交。

二、工作原则

(一)身份合法、自愿申请原则。以“农户自愿申请、权属来源合法、产权清晰无争议、面积量算准确”为前提,农村宅基地权利人必须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或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经依法批准使用宅基地建房的,可以申请进行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

(二)“一户一宅、面积法定”原则。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及房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因继承或受遗赠形成的“一户多宅”除外。

(三)依法、便民、高效的原则。农村宅基地及农房确权登记在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坚持乡(镇)主体、部门指导、统筹推进,严格法定程序,简化登记流程,降低登记颁证成本,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切实方便群众。

(四)“四级确认”原则。以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依法确权、和谐稳定为前提,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无用地和建房审批手续的房屋,权利人申请登记的,可按照“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村委会核实—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农业农村局审核”的“四级确认”程序进行。确认结果可作为农村宅基地和农房所有权登记的权源证明材料。权利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登记工作开展范围和要求

工作开展范围为尼勒克县城镇规划区外的农村宅基地及房屋产权登记,包括新农村聚居点、移民搬迁、易地扶贫搬迁、拆迁安置、地灾避险搬迁等已建成的房屋。尼勒克县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以乡(镇)或村为单位,严格落实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及房屋的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要求,收集农户、宗地相关资料,开展地籍调查、房屋产权调查,对符合登记条件的,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一)登记申请人界定

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作为申请登记的权利主体。

2.户籍不在本村,因继承或受遗赠的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在登记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作为申请登记的权利主体。

3.户籍不在本村,因政策性原因回原籍定居的离退休职工、华侨等可作为申请登记的权利主体。

4.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籍迁移至其他集体经济组织,但未再次申请使用宅基地,仍继续使用原宅基地及房屋的,可作为申请登记的权利主体;

建房时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后户籍转为城镇居民,原宅基地及房屋未改扩建、仍继续使用的,可作为申请登记的权利主体。

5.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居民,因移民搬迁、易地扶贫搬迁、地灾避险搬迁等政策性原因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宅基地和房屋的,可作为申请登记的权利主体;

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居民,购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和房屋的,须经三分之二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代表大会同意,且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宅基地和房屋的,可作为申请登记的权利主体。

(二)登记范围的界定

1.经依法批准用于修建房屋的宅基地以及建设的房屋,不同历史时期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用地批文等作为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进行确权登记。不同历史时期颁发的房屋产权证书,相关部门出具的建设规划手续、证明等,可作为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依据。

2.申请所有权登记的房屋必须是具有永久性屋盖、有围护结构且结构牢固的永久性建筑,土木结构房屋不予登记。 

3.新农村聚居点、移民搬迁、易地扶贫搬迁、拆迁安置、地灾避险搬迁等农村集中居住区内依法属于全体村民共有的道路、绿地、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一并申请登记。

(三)宅基地及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不动产权登记或暂缓登记。

1.一户超过一宅的第二处及以上的宅基地申请的,不予受理(继承或受遗赠除外)。

2.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或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及房屋登记的,不予受理。

3.违法占用集体土地建设的房屋,不予受理。

4.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权属有争议(含房屋共有权人有异议的)未经处理或无处理结果的,暂缓受理。

5.不能提供宅基地及房屋权属有效证明文件的或未提供“三级确认”会审表的,不予受理。

6.被依法征收、查封、抵押、没收的房屋,被列入拆迁冻结范围的房屋,不予受理。

7.属于违章建筑或临时性建筑的房屋,不予受理。

8.非法出售房屋后再建的房屋,不予受理。

9.在永久基本农田调划后,新建住房占用基本农田的,不予受理。

10.房屋正在新建还未竣工的,原旧宅基地上的房屋不予受理。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四)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办理登记具体要求

1.以户为单位申请登记,户的确定原则上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的家庭户为单位。

2.符合分户条件又无分户户口簿的,由符合分户的申请人向当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村组签署意见,派出所签署符合分户条件的意见,乡自然资源所所签署符合房屋登记的意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再按程序办理产权分户登记,派出所根据《不动产权证》复印件办理分户户口簿,并将户籍证明抄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存档。

3.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其房屋的面积按照《农村地籍测量规范》和《房屋测量规范》执行。

4.分阶段处理集体经济成员超面积问题。农民集体成员经过批准建房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未履行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982年2月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使用宅基地建房,至今未改建、扩建、翻建的,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按实际建筑面积登记房屋所有权。

1982年2月至1987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超出部分当时已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可按处理后的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按实际建筑面积登记房屋所有权。

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占用宅基地,超过每户最高标准的,将超出的宅基地和房屋面积备注在不动产权证书“记事栏”内。

5.依法确定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非农业户口居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可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时止,非农业户口居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过批准的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7.夫妻一方是城镇户口,另一方是农村户口,且在农村只有一处房屋的,可以以农村户口一方为权利人,在所属集体经济组织内建造的房屋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也可以根据权利人要求办理共有产权登记。

8.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法流转(受让人应具备取得宅基地的条件和资格)和通过法院依法判决等取得的宅基地和房屋可以确权登记。

9.户籍不在本村,因政策性原因回原籍定居的离退休职工等,其宅基地及房屋通过政府批准后或在原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产权现状没有变化的,可依法办理登记,在产权证书记事栏上备注“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0.继承人、受遗赠的权利人,可依法公证或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召集家庭所有权利人进行人民调解,在家庭所有权利人达成一致意见的前提下,出具调解意见(协议)书,作为登记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并在权属证书上注明“该权利人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12.分阶段依法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可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至今仍继续使用的,经所在农民集体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13.其他可以登记的情形。

四、工作流程

(一)调查核实权籍调查单位提供的档案资料,查漏补缺

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村组具体负责开展调查核实工作。调查核实以本村农村户籍册为依据,以户为单位收集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用地、规划审批资料(无以上资料的提供“四级会审表”)、权籍调查表(由权籍调查单位制作,村组负责四邻签字盖章)等资料。

(二)不动产权籍调查

对经权属调查和进行拟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制作《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就地予以公告,并拍照存档。公告期为15天,公告期间集体经济组织、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应及时予以复查。

(三)“四级确认”

在满足登记原则的前提下,从实际出发,按照“权利人申报——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村委会初审(集中初审上报)——乡镇政府审核(组织国土规划集中审核)--县农业农村局审核”的程序进行“四级确认”,解决登记区域内符合宅基地及建房申请条件但无用地和建房规划审批材料的问题。经“四级确认”出具的会审表可作为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所有权的权源证明材料。

(四)提交申请、受理

申请人需提供以下资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2.户口簿、家庭户籍所有成员身份证复印件。3.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建房用地、规划审批等资料。增减挂钩、易地扶贫搬迁、拆迁安置、地灾搬迁等提供用地批文、验收合格证或立项批复等资料。无以上资料的提供“四级确认”审批表。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5.继承的需由合法的继承人共同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或《公证书》;两户及以上共同共有的房屋需权利人共同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需提交财产分割协议等资料。6.承诺书及其他材料。

以户为单位提交资料装入档案袋,以组为单位统一收集,以村为单位集中上报当地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所,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所逐户进行资料审核,待资料审核合格后,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所以村为单位上报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派专人负责再审。

(五)审核、公告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落实工作人员,集中组织培训,具体负责资料的再审核,对不符合登记规定的要注明不予受理的原因或需要补正的资料。对资料齐全,达到办证条件的公告后,由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所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进行受理、资料扫描,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核登薄、制作《不动产权证书》。以村为单位打印整理证书,制作好证书领取台账。通知当地国土空间规划所统一领取。

(六)发证

国土空间规划所统一领证后通知村委会统一领取证书并在领取台账上核对签字。村组干部不得搭车收费或变相收费,一经发现将严格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不得扣留权利人的证书,要将《不动产权证书》及时发放到农户手中。

(七)归档移交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指导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做好登记颁证资料的整理、归档和扫描工作。

五、工作计划:

3月-4月,前期准备阶段。开展设备调试,人员培训,纸质调查档案移交等工作。

5月-6月,登记资料核实阶段。各乡镇收集登记资料,逐户核实。

7月-11月,落宗、受理、缮证、发证阶段。各乡镇以村为单位提交登记资料,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核,审核通过的落宗。再由乡镇上传已落宗资料,不动产登记中心缮证、发证,各乡镇移交办证档案。

12月,收尾阶段。对此项工作查漏补缺。

宅基地档案管理范文第15篇

根据xxxxxxx要求,现就加快推进我县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 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是农村房地一体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延续。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将其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做好三农工作的重要基础工作,按照国家及自治区的要求,到2020年底完成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完成符合条件的农村宅基地和建设用地登记发证率90%以上,农村不动产的数据库基本建成,初步实现数据汇交。

二、工作原则

(一)身份合法、自愿申请原则。以“农户自愿申请、权属来源合法、产权清晰无争议、面积量算准确”为前提,农村宅基地权利人必须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或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经依法批准使用宅基地建房的,可以申请进行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

(二)“一户一宅、面积法定”原则。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及房屋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因继承或受遗赠形成的“一户多宅”除外。

(三)依法、便民、高效的原则。农村宅基地及农房确权登记在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坚持乡(镇)主体、部门指导、统筹推进,严格法定程序,简化登记流程,降低登记颁证成本,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切实方便群众。

(四)“四级确认”原则。以尊重历史、实事求是、依法确权、和谐稳定为前提,符合宅基地使用条件,无用地和建房审批手续的房屋,权利人申请登记的,可按照“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村委会核实—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农业农村局审核”的“四级确认”程序进行。确认结果可作为农村宅基地和农房所有权登记的权源证明材料。权利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登记工作开展范围和要求

工作开展范围为尼勒克县城镇规划区外的农村宅基地及房屋产权登记,包括新农村聚居点、移民搬迁、易地扶贫搬迁、拆迁安置、地灾避险搬迁等已建成的房屋。尼勒克县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以乡(镇)或村为单位,严格落实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及房屋的法律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自治区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的要求,收集农户、宗地相关资料,开展地籍调查、房屋产权调查,对符合登记条件的,颁发《不动产权证书》。

(一)登记申请人界定

1.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作为申请登记的权利主体。

2.户籍不在本村,因继承或受遗赠的房屋占用农村宅基地的,在登记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可作为申请登记的权利主体。

3.户籍不在本村,因政策性原因回原籍定居的离退休职工、华侨等可作为申请登记的权利主体。

4.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户籍迁移至其他集体经济组织,但未再次申请使用宅基地,仍继续使用原宅基地及房屋的,可作为申请登记的权利主体;

建房时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建房后户籍转为城镇居民,原宅基地及房屋未改扩建、仍继续使用的,可作为申请登记的权利主体。

5.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居民,因移民搬迁、易地扶贫搬迁、地灾避险搬迁等政策性原因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使用宅基地和房屋的,可作为申请登记的权利主体;

其他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居民,购买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宅基地和房屋的,须经三分之二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村民代表大会同意,且在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没有宅基地和房屋的,可作为申请登记的权利主体。

(二)登记范围的界定

1.经依法批准用于修建房屋的宅基地以及建设的房屋,不同历史时期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书、用地批文等作为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进行确权登记。不同历史时期颁发的房屋产权证书,相关部门出具的建设规划手续、证明等,可作为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依据。

2.申请所有权登记的房屋必须是具有永久性屋盖、有围护结构且结构牢固的永久性建筑,土木结构房屋不予登记。 

3.新农村聚居点、移民搬迁、易地扶贫搬迁、拆迁安置、地灾避险搬迁等农村集中居住区内依法属于全体村民共有的道路、绿地、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一并申请登记。

(三)宅基地及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不动产权登记或暂缓登记。

1.一户超过一宅的第二处及以上的宅基地申请的,不予受理(继承或受遗赠除外)。

2.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或违法建造住宅,申请宅基地及房屋登记的,不予受理。

3.违法占用集体土地建设的房屋,不予受理。

4.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权属有争议(含房屋共有权人有异议的)未经处理或无处理结果的,暂缓受理。

5.不能提供宅基地及房屋权属有效证明文件的或未提供“三级确认”会审表的,不予受理。

6.被依法征收、查封、抵押、没收的房屋,被列入拆迁冻结范围的房屋,不予受理。

7.属于违章建筑或临时性建筑的房屋,不予受理。

8.非法出售房屋后再建的房屋,不予受理。

9.在永久基本农田调划后,新建住房占用基本农田的,不予受理。

10.房屋正在新建还未竣工的,原旧宅基地上的房屋不予受理。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予登记的情形。

(四)农村宅基地及房屋办理登记具体要求

1.以户为单位申请登记,户的确定原则上以公安部门户籍登记的家庭户为单位。

2.符合分户条件又无分户户口簿的,由符合分户的申请人向当地派出所提出书面申请,村组签署意见,派出所签署符合分户条件的意见,乡自然资源所所签署符合房屋登记的意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再按程序办理产权分户登记,派出所根据《不动产权证》复印件办理分户户口簿,并将户籍证明抄送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存档。

3.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及其房屋的面积按照《农村地籍测量规范》和《房屋测量规范》执行。

4.分阶段处理集体经济成员超面积问题。农民集体成员经过批准建房的,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未履行批准手续建房占用宅基地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982年2月国务院《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村村民使用宅基地建房,至今未改建、扩建、翻建的,按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按实际建筑面积登记房屋所有权。

1982年2月至1987年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农村村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过规定面积标准的,超出部分当时已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的,可按处理后的实际使用面积确权登记宅基地使用权,按实际建筑面积登记房屋所有权。

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后,农村村民占用宅基地,超过每户最高标准的,将超出的宅基地和房屋面积备注在不动产权证书“记事栏”内。

5.依法确定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非本农民集体成员因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

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非农业户口居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范围在《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后至今未扩大的,可按实际使用面积予以确权登记。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起至1999年《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时止,非农业户口居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的宅基地,按照批准面积予以确权登记,超过批准的面积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注明。

7.夫妻一方是城镇户口,另一方是农村户口,且在农村只有一处房屋的,可以以农村户口一方为权利人,在所属集体经济组织内建造的房屋办理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确权登记,也可以根据权利人要求办理共有产权登记。

8.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合法流转(受让人应具备取得宅基地的条件和资格)和通过法院依法判决等取得的宅基地和房屋可以确权登记。

9.户籍不在本村,因政策性原因回原籍定居的离退休职工等,其宅基地及房屋通过政府批准后或在原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及房屋产权现状没有变化的,可依法办理登记,在产权证书记事栏上备注“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10.继承人、受遗赠的权利人,可依法公证或由乡镇人民政府牵头召集家庭所有权利人进行人民调解,在家庭所有权利人达成一致意见的前提下,出具调解意见(协议)书,作为登记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并在权属证书上注明“该权利人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12.分阶段依法确定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使用集体土地兴办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可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至今仍继续使用的,经所在农民集体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依法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后,乡(镇)村公益事业和公共设施用地、乡镇企业用地和其他经依法批准用于非住宅建设的集体土地,应当依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文件,确定使用单位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13.其他可以登记的情形。

四、工作流程

(一)调查核实权籍调查单位提供的档案资料,查漏补缺

乡镇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实施,村组具体负责开展调查核实工作。调查核实以本村农村户籍册为依据,以户为单位收集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用地、规划审批资料(无以上资料的提供“四级会审表”)、权籍调查表(由权籍调查单位制作,村组负责四邻签字盖章)等资料。

(二)不动产权籍调查

对经权属调查和进行拟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制作《宅基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以村民小组为单位,就地予以公告,并拍照存档。公告期为15天,公告期间集体经济组织、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应及时予以复查。

(三)“四级确认”

在满足登记原则的前提下,从实际出发,按照“权利人申报——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村委会初审(集中初审上报)——乡镇政府审核(组织国土规划集中审核)--县农业农村局审核”的程序进行“四级确认”,解决登记区域内符合宅基地及建房申请条件但无用地和建房规划审批材料的问题。经“四级确认”出具的会审表可作为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所有权的权源证明材料。

(四)提交申请、受理

申请人需提供以下资料:1.不动产登记申请表。2.户口簿、家庭户籍所有成员身份证复印件。3.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或建房用地、规划审批等资料。增减挂钩、易地扶贫搬迁、拆迁安置、地灾搬迁等提供用地批文、验收合格证或立项批复等资料。无以上资料的提供“四级确认”审批表。4.不动产权籍调查表。5.继承的需由合法的继承人共同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供《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或《公证书》;两户及以上共同共有的房屋需权利人共同到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申请,需提交财产分割协议等资料。6.承诺书及其他材料。

以户为单位提交资料装入档案袋,以组为单位统一收集,以村为单位集中上报当地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所,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所逐户进行资料审核,待资料审核合格后,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所以村为单位上报至县不动产登记中心,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派专人负责再审。

(五)审核、公告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落实工作人员,集中组织培训,具体负责资料的再审核,对不符合登记规定的要注明不予受理的原因或需要补正的资料。对资料齐全,达到办证条件的公告后,由乡(镇)国土空间规划所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进行受理、资料扫描,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核登薄、制作《不动产权证书》。以村为单位打印整理证书,制作好证书领取台账。通知当地国土空间规划所统一领取。

(六)发证

国土空间规划所统一领证后通知村委会统一领取证书并在领取台账上核对签字。村组干部不得搭车收费或变相收费,一经发现将严格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责任,不得扣留权利人的证书,要将《不动产权证书》及时发放到农户手中。

(七)归档移交

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按照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指导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做好登记颁证资料的整理、归档和扫描工作。

五、工作计划:

3月-4月,前期准备阶段。开展设备调试,人员培训,纸质调查档案移交等工作。

5月-6月,登记资料核实阶段。各乡镇收集登记资料,逐户核实。

7月-11月,落宗、受理、缮证、发证阶段。各乡镇以村为单位提交登记资料,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核,审核通过的落宗。再由乡镇上传已落宗资料,不动产登记中心缮证、发证,各乡镇移交办证档案。

12月,收尾阶段。对此项工作查漏补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