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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范文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加强娱乐场所治安管理,维护娱乐场所经营者、消费者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应当遵循公安机关治安部门归口管理和辖区公安派出所属地管理相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进行治安管理,应当严格、公正、文明、规范。

第三条娱乐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是维护本场所治安秩序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娱乐场所向公安机关备案

第四条娱乐场所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备案;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受理备案后,应当在5日内将备案资料通报娱乐场所所在辖区公安派出所。

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治安部门对备案的娱乐场所应当统一建立管理档案。

第五条娱乐场所备案项目包括:

(一)名称;

(二)经营地址、面积、范围;

(三)地理位置图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四)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

(五)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的保安服务合同及保安人员配备情况;

(六)核定的消费人数;

(七)娱乐经营许可证号、营业执照号及登记日期;

(八)监控、安检设备安装部位平面图及检测验收报告。

设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备案时,除符合前款要求外,还应当提供电子游戏机机型及数量情况。

第六条娱乐场所备案时,应当提供娱乐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及消防、卫生、环保等部门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第七条娱乐场所备案项目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原备案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章安全设施

第八条歌舞娱乐场所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阻碍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屏风、隔扇、板壁等隔断,不得以任何名义设立任何形式的房中房(卫生间除外)。

第九条歌舞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的吧台、餐桌等物品不得高于1.2米。

包厢、包间的门窗,距地面1.2米以上应当部分使用透明材质。透明材质的高度不小于0.4米,宽度不小于0.2米,能够展示室内消费者娱乐区域整体环境。

营业时间内,歌舞娱乐场所包厢、包间门窗透明部分不得遮挡。

第十条歌舞娱乐场所包厢、包间内不得安装门锁、插销等阻碍他人自由进出包厢、包间的装置。

第十一条歌舞娱乐场所营业大厅、包厢、包间内禁止设置可调试亮度的照明灯。照明灯在营业时间内不得关闭。

第十二条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出入口、消防安全疏散出入口、营业大厅通道、收款台前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

第十三条歌舞娱乐场所安装的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应当符合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相关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

闭路电视监控设备的压缩格式为H.264或者MPEG-4,录像图像分辨率不低于4CIF(704×576)或者D1(720×576);保障视频录像实时(每秒不少于25帧),支持视频移动侦测功能;图像回放效果要求清晰、稳定、逼真,能够通过LAN、WAN或者互联网与计算机相连,实现远程监视、放像、备份及升级,回放图像水平分辨力不少于300TVL。

第十四条歌舞娱乐场所应当设置闭路电视监控设备监控室,由专人负责值守,保障设备在营业时间内正常运行,不得中断、删改或者挪作他用。

第十五条营业面积1000平方米以下的迪斯科舞厅应当配备手持式金属探测器,营业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当配备通过式金属探测门和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等安全检查设备。

手持式金属探测器、通过式金属探测门、微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要求。

第十六条迪斯科舞厅应当配备专职安全检查人员,安全检查人员不得少于2名,其中女性安全检查人员不得少于1名。

第十七条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大厅、包厢、包间内的显著位置悬挂含有禁毒、禁赌、禁止等内容的警示标志。标志应当注明公安机关的举报电话。

警示标志式样、规格、尺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统一制定。

第十八条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具有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等游戏设施设备,不得从事带有性质的游戏机经营活动。

第四章经营活动规范

第十九条娱乐场所对从业人员应当实行实名登记制度,建立从业人员名簿,统一建档管理。

第二十条从业人员名簿应当记录以下内容:

(一)从业人员姓名、年龄、性别、出生日期及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二)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和暂住地地址;

(三)从业人员具体工作岗位、职责。

外国人就业的,应当留存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复印件。

第二十一条营业期间,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应当统一着装,统一佩带工作标志。

着装应当大方得体,不得有伤风化。

工作标志应当载有从业人员照片、姓名、职务、统一编号等基本信息。

第二十二条娱乐场所应当建立营业日志,由各岗位负责人及时登记填写并签名,专人负责保管。

营业日志应当详细记载从业人员的工作职责、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及遇到的治安问题。

第二十三条娱乐场所营业日志应当留存60日备查,不得删改。对确因记录错误需要删改的,应当写出说明,由经手人签字,加盖娱乐场所印章。

第二十四条娱乐场所应当安排保安人员负责安全巡查,营业时间内每2小时巡查一次,巡查区域应当涵盖整个娱乐场所,巡查情况应当写入营业日志。

第二十五条娱乐场所对发生在场所内的违法犯罪活动,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二十六条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信息化标准规定,配合公安机关建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实时、如实将从业人员、营业日志、安全巡查等信息录入系统,传输报送公安机关。

本办法规定娱乐场所配合公安机关在治安管理方面所作的工作,能够通过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录入传输完成的,应当通过系统完成。

第五章保安员配备

第二十七条娱乐场所应当与经公安机关批准设立的保安服务企业签订服务合同,配备已取得资格证书的专业保安人员,并通报娱乐场所所在辖区公安派出所。

娱乐场所不得自行招录人员从事保安工作。

第二十八条娱乐场所保安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娱乐场所治安秩序;

(二)协助娱乐场所做好各项安全防范和巡查工作;

(三)及时排查、发现并报告娱乐场所治安、安全隐患;

(四)协助公安机关调查、处置娱乐场所内发生的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十九条娱乐场所应当加强对保安人员的教育管理,不得要求保安人员从事与其职责无关的工作。对保安人员工作情况逐月通报辖区公安派出所和保安服务企业。

第三十条娱乐场所营业面积在*平方米以下的,配备的保安人员不得少于2名;营业面积每增加*平方米,应当相应增加保安人员1名。

迪斯科舞厅保安人员应当按照场所核定人数的5%配备。

第三十一条在娱乐场所执勤的保安人员应当统一着制式服装,佩带徽章、标记。

保安人员执勤时,应当仪表整洁、行为规范、举止文明。

第三十二条保安服务企业应当加强对派驻娱乐场所保安人员的教育培训,开展经常性督查,确保服务质量。

第六章治安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娱乐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出示人民警察证件,表明执法身份,不得从事与职务无关的活动。

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娱乐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应当记录在案,归档管理。

第三十四条监督检查记录应当以书面形式为主,必要时可以辅以录音、录像等形式。

第三十五条监督检查记录应当包括:

(一)执行监督检查任务的人员姓名、单位、职务;

(二)监督检查的时间、地点、场所名称、检查事项;

(三)发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

第三十六条监督检查记录一式两份,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并经娱乐场所负责人签字确认。

娱乐场所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在记录中注明情况。

第三十七条公众有权查阅娱乐场所监督检查记录,公安机关应当为公众查阅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娱乐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并依据娱乐场所治安秩序状况进行分级管理。

娱乐场所分级管理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结合本地实际自行制定。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对娱乐场所进行分级管理,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定期考核,动态升降。

第四十条公安机关建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对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实行信息化监督管理。

第七章罚则

第四十一条娱乐场所未按照本办法规定项目备案的,由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告知补齐;拒不补齐的,由受理备案的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原备案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四十二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八条、第三十条规定的,由县级公安机关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三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娱乐场所保安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三十一条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娱乐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不配合公安机关建立娱乐场所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的,由县级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经警告不予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或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附则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保障节假日期间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丰富人民群众文明、健康的娱乐生活,县政府决定对全县娱乐场所进行专项整治。根据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省、市安全生产及防火工作的要求,努力做到火灾隐患“不增新量,减少存量”,通过专项整治,使我县的娱乐场所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经营,为广大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成立组织

为切实加强对娱乐场所管理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县政府副县长任组长的县娱乐场所整治领导小组,县政府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文化局,_局长兼办公室主任。

三、整治内容

(一)严查未经文化、公安、环保、消防、工商等部门批准,擅自设立的营业性娱乐场所,对不符合开办条件的坚决予以取缔。

(二)严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娱乐场所的不良经营行为。

(三)公安消防部门对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要进行地毯式的检查,消除娱乐场所的火灾隐患。

四、时间步骤

此次专项整治时间个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宣传发动、摸底排查阶段。这段时间内各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对全县的娱乐场所的数量、分布情况、经营情况、规模、法人代表等情况进行详细地摸底排查,并登记造册上报。同时要将此次专项整治行动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标语等形式向社会大力宣传。

第二阶段:为治理整顿阶段。通过第一阶段的工作,对规模较大,环境较好,初步符合开办条件的娱乐场所,经营业主主动向有关单位申请,公安、环保、文化、工商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及业务要求进行严格把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审批。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通过前两个阶段的治理整顿,对符合条件的娱乐场所进行检查验收,进入正常的经营状态,依法纳入各职能部门的日常监管之中;对经过整治仍不符合开办条件的娱乐场所一律予以取缔。

五、职责分工

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是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协调和统一指挥此次专项整治行动。

县文化局牵头负责此次娱乐场所专项整治行动。对申请设立的厅进行调查了解,摸清底数,严把审批许可关;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审批设立的娱乐场所进行听证,对依法批准设立的娱乐场所的日常经营活动负责监督管理。

县公安局、消防大队根据其职责范围负责对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和消防安全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认真把好行政许可前的治安和消防安全关。对不符合申报消防安全条件的娱乐场所,坚决不予办理消防安全意见书。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依法设立和审批的娱乐场所进行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和取缔无证照厅的经营活动。

县环保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有关规定对依法申报的娱乐场所进行边界噪音的监测。

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对辖区内擅自经营的娱乐场所要进行严格监管,切实负起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政府网站等媒体进行报道,做到正面宣传和舆论监督。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根据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省、市安全生产及防火工作的要求,努力做到火灾隐患“不增新量,减少存量”,保障节假日期间歌舞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丰富人民群众文明、健康的娱乐生活,县政府决定对全县歌舞娱乐场所进行专项整治。通过专项整治,使我县的歌舞娱乐场所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经营,为广大人民群众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成立组织

为切实加强对歌舞娱乐场所管理工作的领导,成立由县政府副县长_任组长的___县歌舞娱乐场所整治领导小组,县政府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文化局,_局长兼办公室主任。

三、整治内容

(一)严查未经文化、公安、环保、消防、工商等部门批准,擅自设立的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对不符合开办条件的坚决予以取缔。

(二)严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歌舞娱乐场所的不良经营行为。

(三)公安消防部门对歌舞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要进行地毯式的检查,消除歌舞娱乐场所的火灾隐患。

四、时间步骤

此次专项整治时间3个月,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从1月1日至10日为宣传发动、摸底排查阶段。这段时间内各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对全县的歌舞娱乐场所的数量、分布情况、经营情况、规模、法人代表等情况进行详细地摸底排查,并登记造册上报。同时要将此次专项整治行动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标语等形式向社会大力宣传。

第二阶段:1月11日至3月15日为治理整顿阶段。通过第一阶段的工作,对规模较大,环境较好,初步符合开办条件的歌舞娱乐场所,经营业主主动向有关单位申请,公安、环保、文化、工商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能及业务要求进行严格把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行政审批。

第三阶段:检查验收阶段。通过前两个阶段的治理整顿,对符合条件的歌舞娱乐场所进行检查验收,进入正常的经营状态,依法纳入各职能部门的日常监管之中;对经过整治仍不符合开办条件的歌舞娱乐场所一律予以取缔。

五、职责分工

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是此次专项整治行动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协调和统一指挥此次专项整治行动。

县文化局牵头负责此次歌舞娱乐场所专项整治行动。对申请设立的歌舞厅进行调查了解,摸清底数,严把审批许可关;并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审批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进行听证,对依法批准设立的歌舞娱乐场所的日常经营活动负责监督管理。

县公安局、消防大队根据其职责范围负责对歌舞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和消防安全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认真把好行政许可前的治安和消防安全关。对不符合申报消防安全条件的歌舞娱乐场所,坚决不予办理消防安全意见书。

县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对依法设立和审批的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和取缔无证照歌舞厅的经营活动。

县环保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有关规定对依法申报的歌舞娱乐场所进行边界噪音的监测。

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对辖区内擅自经营的歌舞娱乐场所要进行严格监管,切实负起责任。

六、工作要求

(一)加大宣传力度。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政府网站等媒体进行报道,做到正面宣传和舆论监督。

(二)各职能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共同完成此次专项整治工作。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谁分工谁负责,将各项工作细化到人,认真实行责任制、责任追究制。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娱乐场所安全管理,维护春节期间我市文化市场经营秩序,有效预防娱乐场所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文化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娱乐场所安全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政办发〔20**〕96号)、省文化厅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开展娱乐场所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文市发〔20**〕43号)及省有关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市政府决定从即日起至2009年3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娱乐场所安全生产专项整治行动(以下简称整治行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规范娱乐场所经营行为,加强监管,排除社会不稳定因素,严厉查处存在严重安全问题的娱乐场所,积极查办重大违法经营案件,严惩不法分子,彻底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全市娱乐场所证照齐全,消防达标,卫生、环保合格,为广大人民群众营造一个健康祥和的文化氛围。

二、工作重点

春节前,要集中开展两次突击检查行动。检查的重点包括:娱乐场所是否取得各部门颁发的许可、批准文件;是否超员、超时营业;消防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是否畅通;消防设施设备,应急照明、指示标志等是否完整良好等;严肃查处无证照经营场所、超过限定时间和超出核定消费者人数经营的娱乐场所、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歌舞娱乐场所和非节假日向未成年人开放的电子游戏场所。

三、组织领导和责任分工

(一)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此次整治行动的组织与协调,建立全市娱乐场所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研究拟定娱乐场所安全工作重大政策措施,指导、督促、检查各地娱乐场所安全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执法行动,解决娱乐场所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要问题。联席会议每年要召开1至2次会议,也可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临时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

联席会议召集人由市政府副秘书长高卉、市文化局局长陶希铭担任,成员由市文化局副局长金铁龙、市公安局副局长何立、市卫生局副局长袁晓鹏、市环保局副局长朱江立、市文化行政执法支队支队长安辉、市工商局副局长何畏组成。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负责联席会议的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承办联席会议交办的有关事项。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局,办公室主任由金铁龙兼任,总联络员由市文化局有关科室负责人担任,相关部门各设一名联络员。各县(市)区要建立相应的联席会议制度。

(二)职责分工

各级文化、、卫生、工商、环保行政管理部门要各司其职、互相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多家联动、综合治理的娱乐场所安全工作新格局。

文化部门作为娱乐场所的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娱乐场所违法经营的处罚力度。严厉打击超过限定时间、超出核定消费者人数经营的娱乐场所,严肃查处接纳未成年人进入的歌舞娱乐场所和非节假日向未成年人开放的电子游戏场所;坚决取缔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和擅自从事的营业性演出经营活动;加大对娱乐场所检查频率,建立检查记录制度。对于在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对于不属于文化市场管理部门职权范围内的,要以书面方式通报有管辖权的部门。

公安部门要强化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加大对娱乐场所监督检查力度,加大对娱乐场所营利性陪侍、、吸贩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对为上述活动提供方便的场所,一经查实,除依法处罚有关责任人员外,要提请工商部门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加大禁赌、禁毒、禁娼工作的宣传力度,为娱乐场所的发展营造良好的治安环境。

公安消防部门要认真履行娱乐场所消防监督执法职责。加强对娱乐场所经营人员的消防培训,提高单位、场所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起火灾能力。加大对娱乐场所消防监督检查力度,对存在火灾隐患的场所,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对不能保证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有权依法责令停止使用。文化、工商等部门也要结合各自职责,对发现的火灾隐患,及时通报公安消防部门处理。

卫生部门要开展娱乐场所卫生监督检查及艾滋病、性病防治宣传,并加大工作力度,促进娱乐场所落实各项卫生管理制度;加强对娱乐场所公用物品消毒、空气质量的检查,督促建立卫生管理制度并落实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制度,防止传染病的发生。

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娱乐场所环境污染的监管,对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验收制度的娱乐场所,依法责令限期补办相关手续。在规定期限内未补办的,依法处罚并报工商、文化部门予以取缔;对超过国家规定排放标准排放噪声、废气和废水造成污染的娱乐场所,依法责令限期治理,并予以处罚;对经限期治理逾期仍未达到环保要求的单位,依法报请县级以上政府责令停业、搬迁或关闭,同时由工商部门对其依法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工商部门要加大对娱乐场所的巡查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无证照经营娱乐场所,变相从事娱乐经营活动的场所,超出经营范围从事娱乐经营活动的场所,坚决依法查处、取缔;对有关部门移交的无证照经营场所或不适合继续经营的娱乐场所,要依法取缔。文化、等部门要积极配合,为娱乐场所的发展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四、工作措施及要求

(一)密切配合,做好全面排查工作

此次整治行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进行,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各级文化、公安、卫生、工商、环保等部门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形成合力,对本辖区内的文化娱乐场所进行全面联合检查,特别是对重点场所、重点时段、重点内容要进行反复检查,逐一摸清存在的突出问题和安全隐患,找出本地区、本系统安全工作的薄弱环节,进一步确定整治的重点,确保整治行动取得实效。

(二)依法行政,从严娱乐场所管理

各级相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本着“依法行政、处置及时、从快从严”的原则,认真解决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加大对各类违法经营行为的打击力度,对违法经营和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娱乐场所,该处罚的要坚决处罚,该取缔的要坚决取缔。

对无娱乐经营许可证、有营业执照的经营场所,凡在20**年3月1日前已实际投资新建、改建、扩建,并通过消防安全检查、取得环保批准,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规定程序举行听证的,文化部门可以为其补办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的,工商部门要依法取缔。对依法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未办理营业执照的经营场所,文化部门应要求其在30日内办理营业执照,并报发证的文化部门备案。对既无娱乐经营许可证、也无营业执照的经营场所,暂停营业、躲避专项整治的无证照经营场所,由公安部门配合,工商、文化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对证照齐全的娱乐场所,各级文化执法部门要建立检查记录制度。

(三)健全制度,全面落实娱乐场所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级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落实娱乐场所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值班、巡查、督察、情况通报等各项制度;制定《娱乐场所安全工作应急预案》及《娱乐场所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加强节假日值班值宿工作,认真做好节日期间娱乐场所检查工作,确保责任落实到岗到人,全市娱乐场所管理不出现死角;保持举报电话畅通,发生重大事故要及时上报。

各娱乐场所要不断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制定执行周密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疏散、灭火等安全预案,加强自我检查,出现可疑情况和突发事件要及时处理和上报。

对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未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娱乐场所实施审批、监督检查的地区和部门,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的,要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四)加强宣传,营造良好的氛围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一、提高认识 加强领导

为深入贯彻省厅文件精神,我市庚即成立了由市文化新闻出版和影视局分管副局长为组长,公安、工商分管局长为副组长,各职能科室、执法队伍为成员的游艺娱乐场所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并结合我市实情,召集相关部门,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经反复研究,制订了详细的、切实可行的游艺娱乐场所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同时,向各区县全文转发了《四川省游艺娱乐场所专项整治行动方案》(雅文发【】62号),落实目标任务责任体系,要求各区县要高度重视。

二、重点明确 措施得力

此次联合整治要做到既要分工明确,更要强化协作。我市(区、县)公安、文化、工商部门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优势,明确职责分工,规范工作程序,定期交流沟通。

1、(一)建立了会商机制,我局主动针对游艺娱乐场所中的问题、案件、日常管理等事项召集了公安、工商部门开联席会议,进行会商研究。

(二)建立了联合执法机制。整治期间文化、公安、工商部门加强了协调配合,对游艺娱乐场所经营秩序、场所设立、(变相)、等违法犯罪活动、查处取缔无证照经营等开展经常性的联合执法,既相互支持、相互配合。

(三)建立了信息通报机制。按照管理信息共享、查处情况互通的原则,建立了文化、公安、工商三部门信息通报机制,加强了游艺娱乐场所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等信息交流,及时掌握行业动态,增强监督管理的有效性和实效性:一是确定专人负责信息和宣传工作,专事专项行动情况的收集、整理、报送;二是在文化市场执法稽查队中确定信息联络员,沟通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执法信息;三是重视执法与教育相结合,突出严格执法的同时兼顾人性化执法,说服教育无证经营业主配合调查取证,接受相关处理,积极整改,守法经营。四是及时收集、整理、汇总有关专项整治行动的资料,做好阶段性总结,经主要领导审核把关后及时报送执法数据和相关材料,并在此基础上完善与相关职能部门信息联络员的互动机制,为长期协同合作打好基础。

2 、严把游艺娱乐场所准入关。

(1)新设立的游艺娱乐场所必须使用文化部《游戏游艺机市场准入机型机种指导目录》中的产品。场所不得设置具有押分退币、退钢珠、退奖券、荧屏记分和其他有奖方式等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

(2)开办游艺娱乐场所必须向文化行政部门提供消防、公安、环保等职能部门审批合格批准文件,经文化行政部门实地勘验、公示、举行听证后,方可领取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三、工作情况

(一) 宣传动员和自查自纠阶段(8月10至8月30日)。按照会商部署,我市游艺场所调查整治采取业主自查与管理部门同时排查相结合的调查办法。各区、县分别对有证经营的游艺娱乐场所业主召开了学习动员会。会上组织学习了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公安部《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以及文化部、公安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的通知》(文市发[]4号)的相关相关内容。会上,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此次整治需要业主做到的各方面进行了讲解和要求,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要求限期整改。

(二) 集中整治和明查暗访阶段(8月30日至11月5日)。

从8月30日至10月31日,我市“游艺娱乐场所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对全市7县1区进行了摸底调查。各县、区也积极开展自查和集中整治。截止11月初,出动人员1660余人次,配合工商和公安部门查处取缔了黑网吧5家、歌舞娱乐场所1家、无证电子游戏室18家,扣押违规游戏机74台,查处流动音像制品销售商4名,非法音像制品1165余张,参加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街头宣传咨询活动9次,共印发宣传资料1000余份。

(三) 巩固成果和总结验收阶段(11月5日至11月10日)。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范文第6篇

一、我市歌舞娱乐场所无证经营的现状

目前,全市共有从事歌舞娱乐经营活动的场所114家,其中已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合法歌舞娱乐场所58家(八步区25家,平桂区3家,富川县14家,钟山县8家,昭平县8家),未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即擅自从事歌舞娱乐经营活动的场所56家(其中八步区4家,平桂区2家,富川县36家,钟山县14家),占全市歌舞娱乐场所的49.12%。

无证歌舞娱乐经营场所为了招徕顾客,基本上都集中在居民区、集贸市场、大型商场等繁华地带的附近,而且大部分集中在城区和县城,只有5家场所(平桂区2家,钟山县3家)坐落在乡镇。这些场所经营者为节约成本,往往因陋就简,不少场所根本就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经营条件,存在严重的消防安全、食品安全等安全隐患。

二、我市歌舞娱乐场所无证经营的危害

(一)严重威胁了消费者和周边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无证歌舞娱乐经营场所的经营业主法律观念淡薄,安全意识欠缺,场所普遍存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不健全、消防设备不足、应急通道狭窄、应急通道被杂物堵塞、未安装应急灯等安全隐患,极易发生安全生产事故,严重威胁了消费者和周围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同时也给监管部门带来高风险的安全监管责任。

(二)严重影响了周边群众的正常休息

合法经营的歌舞娱乐经营场所在建设过程中需要投入大量资金安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而无证歌舞娱乐经营场所为了节约成本,往往少安装或不安装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营业过程中经常出现噪声扰民问题,严重影响周边群众的正常休息,群众意见很大。

(三)扰乱歌舞娱乐市场的经营秩序

由于无证歌舞娱乐经营场所在建设过程中投资较少,与合法的歌舞娱乐经营场所相比成本上有一定的优势,因此可以以较低的价格吸引消费者,在经营上对合法歌舞娱乐经营场所形成一定冲击,挫伤合法歌舞娱乐经营场所的积极性,扰乱了歌舞娱乐市场的经营秩序。

(四)损害了歌舞娱乐场所的形象

无证歌舞娱乐经营场所大多是因陋就简,往往两、三个包厢就是一家歌舞娱乐场所,而且为了节约经营成本,往往没有专业的保洁人员,由工作人员兼职打扫卫生,场所基本上都存在脏乱差的情况。给消费者、特别是外地游客留下不好的印象,这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我市歌舞娱乐场所的形象。

三、歌舞娱乐场所无证经营问题的成因

(一)场所硬件条件不合格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和《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房屋用途中含有住宅的建筑内、居民住宅区和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但无证歌舞娱乐经营场所出于节约成本和便于招徕顾客的考虑,基本设置在自家住宅楼、商住两用楼或居民区中,不符合娱乐经营许可证的办证条件,导致无法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

(二)经营者在认识上存在误区

一是2015年国家实行“先照后证”改革后,一些无证歌舞娱乐场所的经营业主不清楚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所需要办理的手续,误认为只要取得了营业执照,就是合法经营。二是大部分无证歌舞娱乐场所经营业主存在侥幸心理。他们心存侥幸地认为无证经营不一定能查到,而无证经营约束少,可以逃避监管部门的监管,有效逃避税费、装修等成本支出,一些经营者宁可冒着违法经营风险,也不愿意去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三)办照办证部门信息沟通不畅、对申办企业提醒不到位

根据《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在申请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之前,先要取得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和消防、环保部门的批准文件。办理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条件较松,只要有合法身份和经营场所就可以,但消防、环保部门的证件较严格。文化部门的许可证必须拥有工商营业执照和消防、环保部门的批准文件才能核办。如果经营业主在办理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时不提醒和宣传不到位,一些申办企业会误以为有工商营业执照就是合法经营了,往往会拿到营业执照后就投入装修,如果得不到消防、环保部门的批准文件或是场所设立不符合法律规定,文化部门无法补办许可证,就会出现新的无证经营场所,查处起来成本很高、难度很大。

四、整治歌舞娱乐场所无证经营问题的对策建议

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和《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的规定,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依法予以取缔。但实际操作中极为困难。一是歌舞娱乐场一般投入资金较大,少则5万—10万元;多则几十或几百万元,立即取缔关门,业主损失很大,抵触情绪较大,执法难度风险大。二是文化部门执法是弱势执法,没有强制措施;无证经营业主往往置文化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的通知不理,照常营业。如果仅凭文化部门去监管查处,收效甚微。不彻底整治歌舞娱乐场所无证经营行为将后患无穷,何时出问题也无法预料。为做到标本兼治、把无证歌舞娱乐场所问题治理好,特提出如下建议:

(一)严格执法,信用惩戒

以日常巡查为主,积极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加大巡查密度和力度,确保市场检查持续不断、严查违法经营持续不断,使良性循环有序检查形成常态化。对检查中发现的无证歌舞娱乐场所,严格按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和《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在责令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场所停止违法行为的同时,将场所经营业主依法列入文化市场黑名单,予以信用惩戒。

(二)加强立法,保障执法

自2017年10月之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修改为《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其中第十二条规定“从事无证经营的,由查处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而目前《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并未进行修改,并未赋予文化部门查处无证歌舞娱乐场所的有效手段,导致文化行政部门在查处无证歌舞娱乐场所时,只能责令其停止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为,而无证歌舞娱乐场所经营者拒不停止的,文化行政部门也缺少相应法律法规和有效的手段予以取缔。建议参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对擅自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的处罚,赋予文化行政部门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给予罚款、查封场所、扣押从事经营活动专用工具、设备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以保障取缔工作的正常开展。

(三)加强办照办证部门信息沟通,负起向申办企业提醒宣传的责任

工商部门在受理歌舞娱乐场所企业申办营业执照时,应向申办企业提示宣传:申办歌舞娱乐场取得营业执照后还必须获得消防、环保部门的批准文件及文化部门的许可才能开展合法经营,否则仅有营业执照就开展经营的属违法行为。同时工商部门受理歌舞娱乐场所企业申办营业执照后应利用信息共享平台告知消防、环保部门及文化部门何时何处何人申办了歌舞娱乐场所企业,方便这三个部门的监管,及时督促申办人办理相关证件。这样才能从源头上减少无证经营的现象产生。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范文第7篇

一、指导思想

以《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在办事处综治委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紧紧依靠广大人民群众,专项治理娱乐服务场所问题,进一步强化管理措施,建立完善场所内部安全管理制度,健全长效管理机制,从根本上遏制娱乐服务场所问题的蔓延,努力为国庆60周年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二、组织领导

为确保此次专项治理行动取得实效

三、工作目标

由于全处范围内没有歌舞厅、迪厅、夜总会、酒吧、洗浴中心、宾馆旅店,这次专项治理主要是出租房屋场所,摸底调查有无人员居住。

四、这次专项治理行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摸底准备阶段(从现在起至8月底)。成立公安、综治办联合工作组,按照工作职责,对辖区问题出租房屋进行重点摸底排查,并登记在册,切实掌握辖区出租房屋安全管理情况,采取明查暗访等手段,认真排查所有出租房屋建立工作台帐,切实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二)整改实施阶段(9月)。各地各有关单位对的出租房屋要坚持边治理边整改。能够当场整改的,责令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督促落实整改方案、责任、措施、时间,限期整改。9月中旬,办事处专项治理办公室要对全处开展一次全面的知识培训班。对房屋出租的,公安派出所要督促房屋出租人如实登记承租人信息,并将承租人信息纳入警务平台进行比对核查,承租人是吸毒人员的,要落实动态管控措施,并定期进行尿检。

(三)检查验收阶段(10月1日至10月10日)。办事处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将组织力量,采取明查暗访的形式对辖区内专项治理情况逐个检查验收。对治理不力,检查验收不合格的,一律重新治理。。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精心组织。各地各有关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把娱乐服务场所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作为今年下半年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制定行动方案,明确治理目标、行动步骤、工作措施和相关要求,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狠抓措施落实,务求取得实效。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范文第8篇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公共娱乐场所经营的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和其他进入公共娱乐场所的人员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下列营业性场所:

(一)歌舞厅、夜总会、KTV房等歌舞娱乐场所;

(二)游乐场(室)、台球室、室、电子游戏室等游艺娱乐场所。

其他公共场所兼营前款歌舞游艺娱乐项目的,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第五条市、县(区)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工作,公安派出所按照职责分工具体负责辖区内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公共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

第六条公共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应当实行责任制。

第七条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治安防范制度,并履行维护场所内治安秩序的义务。

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对场所内治安防范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及时消除治安隐患,并对检查和隐患消除情况予以书面记载。

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和从业人员,不得为、、、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不得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对发生在场所内的、、、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应当采取适当制止措施,并立即向公安机关报告,支持和协助公安机关的查处工作。

第八条公共娱乐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治安安全防范要求:

(一)备有应急照明装置,有两个以上标志明显的出入口,疏散通道畅通;

(二)公共娱乐场所大厅光照度不得低于4勒克司,包厢、包间内不得安装可调光灯,光照度不得低于3勒克司;

(三)在出入口等显著位置张贴禁毒、禁赌或者禁止的警示牌和举报电话。

第九条公共娱乐场所根据治安管理需要,应当配备与营业项目相适应的安全防范设施。

第十条歌舞娱乐场所设置的包厢、包间应在房门上距地1.4至1.7米高处范围内安装不小于0.2平方米能展现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窗,不得有隔挡物,房门不得有内锁装置。

第十一条歌舞娱乐场所实际容纳人数不得超过核定人数。核定人数由公安机关根据人均占用建筑面积不低于2平方米的标准核定。

第十二条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治安管理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治安保卫人员,并将配置情况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备案。

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配备与核定人数相适应的治安保卫人员。

第十三条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治安保卫人员应当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业务、技能的培训、考核。

第十四条公共娱乐场所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贩卖、提供;

(二)吸食、注射或者强迫、容留、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

(三)或者组织、强迫、介绍、容留、引诱他人;

(四)制作、贩卖、传播物品;

(五)从事、色情活动;

(六)聚众或者开设、赌局;

(七)打架斗殴、酗酒滋事;

(八)调戏、侮辱妇女;

(九)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

(十)违反国家规定,买卖、储存、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

(十一)从事封建迷信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活动;

(十二)其他扰乱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十五条公共娱乐场所从业人员和其他进入公共娱乐场所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协助公安机关维护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秩序。

第十六条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在开业前,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供下列材料:

(一)负责人和其他从业人员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二)所处位置示意图和内部结构平面示意图;

(三)治安防范制度。

前款规定的事项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5日内,书面告知所在地公安派出所。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应当指导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制定、完善其治安防范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指导其治安保卫机构和治安保卫人员队伍建设,发现有不符合治安安全防范要求或者存在其他治安隐患的,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

第十八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对公共娱乐场所的治安管理职责,预防、制止和惩治公共娱乐场所内的违法犯罪活动。

公安机关对在治安检查中发现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依法查处;接到公共娱乐场所内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应当及时出警,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十九条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公共娱乐场所进行治安检查时,人民警察不得少于二人,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对确有必要立即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

对治安检查情况应当作书面记载,并在检查结束后5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公安机关依照本条例对公共娱乐场所进行治安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十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建立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工作责任制,明确责任人员、责任内容、工作纪律和考核要求。

市、县(区)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公安派出所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并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对公安派出所主要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索要或者摊派钱物。

第二十二条公安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办或者参与开办公共娱乐场所,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公共娱乐场所的经营活动,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在公共娱乐场所经营活动中谋取非法利益。

第二十三条公共娱乐场所内发生、、行为,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和从业人员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三款规定,不采取适当制止措施并为其提供便利条件的,或者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

公共娱乐场所内发生吸毒行为,经营单位放任不管,不采取适当制止措施,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对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公共娱乐场所未根据治安管理需要配备与营业项目相适应的安全防范设施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经营单位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其停业整顿。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歌舞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未配备与核定人数相适应的治安保卫人员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其停业整顿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警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到公共娱乐场所内有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后,不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致使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遭受损失的;

(二)对公共娱乐场所进行治安检查时收取费用的;

(三)向公共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索要或者摊派钱物的;

(四)开办或者参与开办公共娱乐场所的;

(五)参与或者变相参与公共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范文第9篇

为深入贯彻省厅文件精神,我市庚即成立了由市文化新闻出版和影视局分管副局长为组长,公安、工商分管局长为副组长,各职能科室、执法队伍为成员的游艺娱乐场所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并结合我市实情,召集相关部门,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经反复研究,制订了详细的、切实可行的游艺娱乐场所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同时,向各区县全文转发了《四川省游艺娱乐场所专项整治行动方案》,落实目标任务责任体系,要求各区县要高度重视。

二、重点明确措施得力

此次联合整治要做到既要分工明确,更要强化协作。我市(区、县)公安、文化、工商部门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优势,明确职责分工,规范工作程序,定期交流沟通。

(一)建立了会商机制,我局主动针对游艺娱乐场所中的问题、案件、日常管理等事项召集了公安、工商部门开联席会议,进行会商研究。

(二)建立了联合执法机制。整治期间文化、公安、工商部门加强了协调配合,对游艺娱乐场所经营秩序、场所设立、(变相)、等违法犯罪活动、查处取缔无证照经营等开展经常性的联合执法,既相互支持、相互配合。

(三)建立了信息通报机制。按照管理信息共享、查处情况互通的原则,建立了文化、公安、工商三部门信息通报机制,加强了游艺娱乐场所行政审批、行政执法等信息交流,及时掌握行业动态,增强监督管理的有效性和实效性:一是确定专人负责信息和宣传工作,专事专项行动情况的收集、整理、报送;二是在文化市场执法稽查队中确定信息联络员,沟通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执法信息;三是重视执法与教育相结合,突出严格执法的同时兼顾人性化执法,说服教育无证经营业主配合调查取证,接受相关处理,积极整改,守法经营。四是及时收集、整理、汇总有关专项整治行动的资料,做好阶段性总结,经主要领导审核把关后及时报送执法数据和相关材料,并在此基础上完善与相关职能部门信息联络员的互动机制,为长期协同合作打好基础。

(1)新设立的游艺娱乐场所必须使用文化部《游戏游艺机市场准入机型机种指导目录》中的产品。场所不得设置具有押分退币、退钢珠、退奖券、荧屏记分和其他有奖方式等功能的电子游戏机机型、机种、电路板。

(2)开办游艺娱乐场所必须向文化行政部门提供消防、公安、环保等职能部门审批合格批准文件,经文化行政部门实地勘验、公示、举行听证后,方可领取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到工商部门办理营业执照。

三、工作情况

(一)宣传动员和自查自纠阶段(月10至月30日)。

按照会商部署,我市游艺场所调查整治采取业主自查与管理部门同时排查相结合的调查办法。各区、县分别对有证经营的游艺娱乐场所业主召开了学习动员会。会上组织学习了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公安部《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以及文化部、公安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游艺娱乐场所管理的通知》(文市发[]4号)的相关相关内容。会上,文化、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此次整治需要业主做到的各方面进行了讲解和要求,对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要求限期整改。

(二)集中整治和明查暗访阶段(月30日至月5日)。

从月30日至月31日,我市“游艺娱乐场所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对全市7县1区进行了摸底调查。各县、区也积极开展自查和集中整治。截止月初,出动人员1660余人次,配合工商和公安部门查处取缔了黑网吧5家、歌舞娱乐场所1家、无证电子游戏室18家,扣押违规游戏机74台,查处流动音像制品销售商4名,非法音像制品1165余张,参加各级政府部门组织的街头宣传咨询活动9次,共印发宣传资料1000余份。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范文第10篇

多次对娱乐场所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研究,今年上半年。大会小会,逢会必讲安全工作,思想上时刻绷紧安全工作这根弦。今年初,局制定下发了文化娱乐场所安全生产专项治理工作计划》对全市娱乐场所专项治理的组织领导、工作目标:整治重点、主要措施、实施步骤、经费保障、责任追究都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3月份,市文化局分管领导与各县(区)广电文化局分管领导签订了娱乐场所消防安全工作责任状。

二、从源头抓起,坚持预防为主

在娱乐场所审批和年检时,坚持消防安全一票否决制,必须以其场所消安全合格为前置,否则,对新办的娱乐场所不予审核发证,对有证的娱乐场所不予年检。从年下半年开始到年上半年结束的“网吧”专项治理暨重新审核登记工作,全市上报到省文化厅重新审核的184分家“网吧”,其场所全部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受到省文化厅的好评。我们在核准大型演出活动时,也以场所消防安全合格为前置。为确保该项工作落到实处,全市演出场所的核准与年审、歌舞厅的申办、大型演出活动的核准,一律由市文化局扎口管理。

三、加强日常巡查,注重隐患整改

春节前,市文化局召开专题会议,对全市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进行了具体部署,同时派出由分管局长带队的督查组,到各县(区)督查。从督查情况看,各县(区)广电文化局对此项工作均高度重视,都成立了领导小组,抽调专人、专门车辆、安排专项经费,对娱乐场所进行了排查,发现的隐患,基本整改到位。各县(区)广文局都建立了相应台帐。上半年,市文化局共对各县(区)及市直娱乐场所进行了6次消防安全检查,由局长和分管局长分别带队。在日常巡查和执法检查中,文化市场执法人员把娱乐场所消防安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来抓,依法查处了一批夜间关闭门窗、超时经营的“网吧”,取缔无证游戏室、录室“网吧”和歌舞厅。

四、大力加强宣传教育,不断提高经营户安全意识

4月初,市文化局与市安监局、市公安局联手,对全市丝旦旦l卫生场所负责进行消防安女知识和有关法规培训。上半年还举办了3广场宣传咨询活动,通过挂横幅、发传单和现场咨询等形式,大力宣传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有关法规和要求。市文化局派出专人到各地对“网吧”业主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把消防安全作为培训和测试的重要内容。在查处“非典”防控期间“网吧”关闭门窗私自营业和夜间关闭门窗超时经营案件,以及取缔无证娱乐场所时,均通过市电视台公开曝光,收到了良好的威慑和教育作用。

今年上半年,我们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在市安委办、市安监局的正确指导下,娱乐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取得了一些成绩,但距离上级要还有不足之处,与先进单位相比,也还有一定差距。

同时,我们也面临一些实际困难和问题,如市文化局在机构改革后人员一直未得到补充,人力非常紧张;各县(区)均面临缺乏车辆和经费等实际问题;未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的无证娱乐场所不时地冒出来。今后,我们将继续把安全工作放在第一位,坚“预防为主,安全第一”,警钟长鸣,常抓不懈。

下半年,我们将着重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是加强对各县(区)的指导和督查,确保娱乐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取得明显成效。

二是在娱乐场所的审批和年检过程中,继续坚持消防安全一票否决权。

三是积极与消防支队和宿豫县配合,完成宿迁剧场和工人电影院两家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单位的整改工作。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范文第11篇

第一条为加强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管理,活跃群众的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

(一)歌厅(含有歌手演唱的酒吧、咖啡厅等);

(二)舞厅;

(三)卡拉ok厅(含附设卡拉ok设备的茶座、餐厅等);

(四)其它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

第三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经营管理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满足人民群众的文化娱乐需求。

第四条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是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主管部门。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对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实行分级管理。

第二章申报与审批

第五条申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须出具以下证明文件:

(一)开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申请报告;

(二)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

(三)场所负责人的有关证明资料;

(四)设施设备资料;

(五)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资料;

(六)经营场所房屋使用证明;

(七)经营管理规章。

第六条申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须按下列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后,核发娱乐类《文化经营许可证》;

(二)持《文化经营许可证》和有关申报文件,向所在地县(区)以上公安机关申领《安全合格证》;

(三)持《文化经营许可证》、《安全合格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

第七条申办单位取得《文化经营许可证》、《安全合格证》和《营业执照》后,方可开业。

第八条申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须经所在地县级(含)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文化部直属单位或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立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申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由文化部直接审批。经文化部批准的,除部分指定单位由文化部直接管理外,其余授权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负责管理。

除前款,中央各部门(含部队系统)、国务院各部门、全国性群众团体所属企事业单位申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文化部授权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审批、管理。

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权限,负责本地区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审批、管理。

已经开办的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而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须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第九条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接到申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文件15日内予以答复。

第三章场地与设施

第十条开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歌厅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舞厅面积不得少于80平方米,卡拉ok厅面积不得少于40平方米,设包厢的卡拉ok厅总面积不得少于80平方米,每个包厢面积不得少于6平方米;

(二)场内亮度:舞厅不得低于4勒克司,歌厅、卡拉ok厅不得低于6勒克司,包厢亮度不得低于3勒克司,包厢必须有透明门窗;

(三)歌舞厅扩声系统的声压级,正常使用应在96分贝以下。场外噪声不得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四)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灯光、音响技术要求必须符合国家及文化部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消防设备齐全、有效,放置得当,并备有应急照明设备。

有两个以上保持畅通的出入通道。太平门用红灯标示,向外开启。

第四章经营与管理

第十二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一)营业期间,经理、技术员、服务员、保安员均须佩戴标志,坚守岗位,履行职责;

(二)加强财务、票务管理,建立制票、售票、验票、回票的登记制度;

(三)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有关卫生标准;

(四)各种经营收费项目,必须明码标价;

(五)依法交纳税费。

第十三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聘用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一)凡在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从事演奏的乐队和表演人员,必须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考核,办理演出证;

(二)专业艺术表演团体的演职员在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从事营业演出,须持所在单位开具的证明,到演出地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演出证;

(三)国外、境外演职员在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从事营业演出,须按文化部对外、对台文化交流的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申领演出证。

第十四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使用的激光视盘(录像伴奏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审批。

第十五条经营歌舞娱乐场所不得违反下列规定:

(一)不得聘用未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发证的乐队和表演人员;

(二)售票数和入场人数不得超过核准登记的定额;

(三)不得接待18岁以下未成年人;

(四)不得用色情或变相色情的方式服务,或用此方式招徕、陪随顾客;

(五)不得举办核准登记项目之外的营业性活动;

(六)不准播唱未经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音像制品或曲目;

(七)不准播放或演奏(唱)内容反动、的曲目;

(八)不得出售酒精含量超过38°的饮料。

第十六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禁止下列行为:

(一)衣冠不整入场;

(二)在舞池内吸烟;

(三)篡改歌词或;

(四)在场内起哄闹事、侮辱妇女或从事其它违法活动;

(五)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入场。

第十七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负责人,必须经过岗位培训,经考核合格,并持有资格证书方可上岗。考核标准和资格证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统一制定、签发。

第十八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不得转包经营。

第十九条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稽查人员,凭《文化市场稽查证》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执行公务。持文化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市场稽查证》,在全国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执行公务;持省、地(市)、县(区)文化厅(局)核发的《文化市场稽查证》,在所属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执行公务。

第二十条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对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实行年审验证制度。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的经营者须在规定时间,到原发证部门办理年审验证手续。

第二十一条经批准的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半年内未能营业,视为自动歇业,由原审批部门注销其证照。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对模范执行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表彰或奖励。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予以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停业整顿、扣缴或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等处罚,并提请公安、工商管理部门吊销《安全合格证》、《营业执照》。

第二十四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处罚。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被吊销《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吊销之日起一年内不得重新申办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

第二十七条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罚时,应将《处罚决定书》通知被处罚人,并通告有关管理部门。

第二十八条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处罚决定不服的,当事人可在接到处罚通知15日内,向执罚部门的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中规定使用的娱乐类《文化经营许可证》的式样,由文化部统一规定印制。

《文化经营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为悬挂式,副本为折叠式。

第三十条《文化市场稽查证》的式样由文化部统一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分别印制。

第三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以前的有关规定,凡与本办法有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范文第12篇

一、组织领导

成立芙蓉区娱乐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副区长任组长,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区工商分局、区文体局、区城管局、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部门行政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消防大队,由区消防大队大队长刘兴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整治对象及重点

这次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对象:

1、酒吧、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厅娱乐场所;

2、影剧院、录象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3、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

4、游艺、游乐场所;

5、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重点整治全区尤其是解放西路、人民西路酒吧集中地区的酒吧娱乐场所中以下消防问题:(一)场所是否经过消防审核、验收和消防安全检查合格;(二)是否存在超员营业的现象;(三)建筑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淋、火灾事故应急照明设施、室内消火栓、灭火器材配置是否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是否完好有效;(四)是否存在堵塞安全疏散通道、锁闭安全出口的现象;(五)是否按照公安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落实消防安全巡查值班、消防培训教育、安全用火用电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六)外部消防车道、消防水源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七)是否按照上级要求,开展城市火灾远程监控、人员密集场所火灾公众责任险投保等工作。

三、工作安排和措施

此次专项治理为期3个月,共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组织部署、宣传发动阶段(2012年1月1日——1月15日)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级职能部门,要按照此工作方案,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成立专项治理活动领导小组,并召开会议层层进行部署,动员各娱乐场所按照方案要求,迅速开展火灾隐患和消防违法行为自查自纠行动,并积极配合消防部门进行整改。要充分运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和召开专题会议等进行宣传发动,营造娱乐场所消防专项治理的强大声势。

区公安消防大队、派出所要组织对全区范围内的,特别是对集中位于解放西路、人民西路的酒吧娱乐场所,逐个进行摸底登记,全面掌握辖区内各酒吧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情况,切实做到情况明,底数清,并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为政府决策当好参谋。

(二)集中整治、督促整改阶段(2012年1月16日——3月15日)

区公安分局、区消防大队要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依法下发法律文书督促整改,对未按要求进行整改的,要坚决依法查处到位。依法该处罚的坚决处罚到位,该关停的一律关停,该拘留的一律拘留,该取缔的一律联合取缔,以铁的手腕确保隐患整改到位。

在依法开展消防执法的同时,要热情为单位服好务,开辟绿色通道为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场所快速补办消防审批手续,指导存在火灾隐患的场所科学制定隐患整改措施,认真开展公共娱乐场所消防标准化管理工作。具体做到以下几点:

1、对符合消防安全条件而未经消防审批的场所,督促有关单位在2012年1月20日前补办好消防审批手续;对不符合消防安全条件的场所,要采取坚决措施,依法予以处理。对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整改难度大的场所,要报请当地政府予以挂黄牌督促整改。对隐患整改期间不能确保安全的,要依法责令停业整改。

2、对建筑物内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控制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和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与通风空调系统、消防通讯设备及火灾应急广播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要责令其在2012年1月30日前进行维护保养,确保消防设施运行正常。

3、对建筑物内占用防火间距、破坏防火分区、堵塞消防通道、影响安全疏散的,应责令其在2012年1月20日前依法予以拆除;对建筑物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部位设置栅栏或采取其他形式封堵、封闭的,要立即责令拆除。单位不拆除的,由所在地办事处牵头组织派出所、消防大队、城管执法大队。

4、对建筑物内安全出口上锁或疏散通道上、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消火栓、灭火器材被挪作他用,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违章关闭消防设施,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脱岗等违法行为,应责令其立即改正,依法予以处罚。

5、公共娱乐场所要明确消防工作由场所法人代表负总责,并落实逐级和岗位责任制,健全内部消防工作组织,建立专门的消防值班室。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场所,要组建义务消防队伍,制定应急灭火预案,并加强演练。

6、公共娱乐场所要加强消防宣传培训。内部员工做到人人熟悉本岗位消防工作,会基本的灭火和组织疏散常识。场所在营业开始前,由主持人进行消防温馨提示,或在包厢电视开机前,向客人播放场所消防安全温馨提示。

7、所有公共娱乐场所要按照公安部《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设置声音或视像警报,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消防音响画面,播放音响警报,引导人们安全疏散。并推广安装语音报警安全出口标志灯,便于紧急情况下的人员疏散提示。

8、重点公共娱乐场所要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消防工作的有关要求,开展火灾远程监控系统联网工作和火灾公众责任险投保工作,推广安装漏电火灾报警系统,提高火灾预防的科技含量,减低火灾风险。

9、确保公共娱乐场所外部消防车通道和火灾扑救面符合消防安全要求。要采取有力措施,解决解放西路、人民西路侧面停车影响消防通道问题。要结合街道消火栓布置情况,划定消防车专用停车场地,严禁社会车辆在此停放,由公安交警部门负责督促落实,确保群众停车需要和消防安全需要。对于建筑消防扑救面,由城管部门负责督促,严禁停放社会车辆,便于紧急情况下消防队火灾扑救行动的开展。

10、营业面积较大的公共娱乐场所如设置在高层建筑内且距离消防控制室较远时,宜设置专用的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系统中宜设置消防联动控制设备。该专用的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独立于噪声较大的营业厅的专用值班室内。

11、严格落实公共娱乐场所限员管理制度。由公安部门在公共娱乐场所分别安装进、出安检门,并安装电子记数系统,以便于消防部门检查时能准确统计场内人数,督促单位严格落实限员制度。公安部门和文体局要根据有关法律严厉打击超员营业现象,确保营业人数始终控制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

(三)检查验收、总结通报阶段(3月16日——3月25日)

各地要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组织对全区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开展情况进行检查验收,认真检查和处理专项治理工作中遗漏的单位和火灾隐患以及执法不到位的问题,认真总结经验和做法,并及时通报检查验收情况。

(四)巩固成果、规范管理阶段(3月26日——3月31日)

各地要进一步巩固和保持治理成果,对照这次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的工作要求,总结推公共娱乐场所消防管理工作经验,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共娱乐场所日常管理长效机制,推进全区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

四、治理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开展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活动,是我区深入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推进人员密集场所消防标准化管理、提升人员密集场所抗御火灾能力、预防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发生的重要举措。省、市、区各级政府领导对此高度重视,先后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扎实开展消防专项治理工作,确保公共娱乐场所不发生群死群伤火灾事故。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尤其是区公安消防大队,务必要站在讲政治、保稳定的角度,扎实开展专项整治行动。要结合本地区、本行业实际,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制订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加强领导,周密实施,切实把专项治理工作抓出成效。各级部门和有关单位的主要领导为公共娱乐场所消防整治的第一责任人。

(二)强化宣传,营造氛围。各有关单位要充分利用新闻媒体,跟踪报道整治工作开展情况,营造专项治理的浓厚氛围。要动员公安消防机构防火、灭火人员,派出所专兼职消防民警,业主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及直接管理操作的从业人员,检测、维护的直接从业人员等一切可以发动的力量,投入到专项治理活动中来,形成专项治理的合力。要及时将专项治理的范围、时限、内容和要求在媒体上进行公告,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舆论监督。

(三)严格执法,确保实效。这次检查,务必做到“六个必查”,即必查是否经过消防验收和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必查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必查建筑消防设施是否正常运行;必查建筑内部装修装饰是否符合消防安全要求;必查消防安全组织制度是否健全和员工是否受到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必查是否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严格执行公安部消防安全整治“六个一律”:凡未经消防行政许可,擅自投入使用或开业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凡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封堵,经检查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凡自动消防设施损坏、不能正常运行,经检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凡地下营业性场所安全出口达不到消防安全要求,经检查发现不能立即整改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凡是采用聚氨酯泡沫塑料装修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凡公共娱乐场所使用烟花和火炮的,一律依法责令停产停业整改。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范文第13篇

局一如既往地将消防平安工作特别是文化娱乐场所消防平安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2011年。全县娱乐场所一年来未发生一例消防平安事故,继续坚持近几年来的良好势头。现将我娱乐场所消防平安工作中的主要做法汇报如下:

一、牢固树立“平安第一”意识。

多次对娱乐场所消防平安工作进行研究,今年以来。大会小会,逢会必讲安全工作,思想上时刻绷紧平安工作这根弦。年初,局就对全县娱乐场所专项治理的组织领导、工作目标、整治重点、主要措施、实施方法、经费保证、责任追究都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2月份,县文化局分管领导与所有文化市场经营业主签订了娱乐场所平安生产工作责任状。

二、从源头抓起。

坚持消防平安一票否决制,娱乐场所审批和年检时。必需以其场所消平安合格为前提,否则,对新办的娱乐场所不予审核发证,对有证的娱乐场所不予年检。从2010年下半年开始到2011年上半年结束的文化娱乐场所专项治理暨重新审核登记工作,全县上报到市文化局重新审核的文化市场经营户,其场所全部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受到市文化局的好评。核准演出活动时,也以场所消防平安合格为前置。为确保该项工作落到实处,全县演出场所的核准,歌舞厅的申办、演出活动的核准,一律由县文化局扎口管理。

三、加强日常巡查。

县文化局召开专题会议,年初。对全县娱乐场所消防平安检查进行了具体安排,同时派出由分管副局长带队的督查组,各小湾等乡镇和整个城进行督查。从督查情况看,所有经营业主对此项工作均高度重视,发现的隐患,基本整改到位。一年来,县文化局共对全县娱乐场所进行了6次消防平安检查,由局长和分管副局长分别带队。日常巡查和执法检查中,文化市场执法人员把娱乐场所消防平安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来抓,依法查处了一批夜间关闭门窗、超时经营的网吧”游戏室和歌舞厅。

四、大力加强宣传教育。

文化局与工商局局、公安局联手,2月初。对全县文化市场经营业主进行消防安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上半年举办广场宣传咨询活动1次,通过挂横幅、发传单和现场咨询等形式,大力宣传娱乐场所消防平安有关法规和要求。县文化局派出专人到小湾、营盘等地对“网吧”业主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把消防平安作为培训和测试的重要内容。查处“网吧”关闭门窗私自营业和夜间关闭门窗超时经营案件,以及开展文化娱乐场所行政执法时,均通过电视台公开曝光,收到良好的威慑作用。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范文第14篇

局一如既往地将消防平安工作特别是文化娱乐场所消防平安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2011年。全县娱乐场所一年来未发生一例消防平安事故,继续坚持近几年来的良好势头。现将我娱乐场所消防平安工作中的主要做法汇报如下:

一、牢固树立“平安第一”意识。

多次对娱乐场所消防平安工作进行研究,今年以来。大会小会,逢会必讲安全工作,思想上时刻绷紧平安工作这根弦。年初,局就对全县娱乐场所专项治理的组织领导、工作目标、整治重点、主要措施、实施方法、经费保证、责任追究都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2月份,县文化局分管领导与所有文化市场经营业主签订了娱乐场所平安生产工作责任状。

二、从源头抓起。

坚持消防平安一票否决制,娱乐场所审批和年检时。必需以其场所消平安合格为前提,否则,对新办的娱乐场所不予审核发证,对有证的娱乐场所不予年检。从2010年下半年开始到2011年上半年结束的文化娱乐场所专项治理暨重新审核登记工作,全县上报到市文化局重新审核的文化市场经营户,其场所全部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受到市文化局的好评。核准演出活动时,也以场所消防平安合格为前置。为确保该项工作落到实处,全县演出场所的核准,歌舞厅的申办、演出活动的核准,一律由县文化局扎口管理。

三、加强日常巡查。

县文化局召开专题会议,年初。对全县娱乐场所消防平安检查进行了具体安排,同时派出由分管副局长带队的督查组,各小湾等乡镇和整个城进行督查。从督查情况看,所有经营业主对此项工作均高度重视,发现的隐患,基本整改到位。一年来,县文化局共对全县娱乐场所进行了6次消防平安检查,由局长和分管副局长分别带队。日常巡查和执法检查中,文化市场执法人员把娱乐场所消防平安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来抓,依法查处了一批夜间关闭门窗、超时经营的网吧”游戏室和歌舞厅。

四、大力加强宣传教育。

文化局与工商局局、公安局联手,2月初。对全县文化市场经营业主进行消防安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上半年举办广场宣传咨询活动1次,通过挂横幅、发传单和现场咨询等形式,大力宣传娱乐场所消防平安有关法规和要求。县文化局派出专人到小湾、营盘等地对“网吧”业主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把消防平安作为培训和测试的重要内容。查处“网吧”关闭门窗私自营业和夜间关闭门窗超时经营案件,以及开展文化娱乐场所行政执法时,均通过电视台公开曝光,收到良好的威慑作用。

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范文第15篇

一、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意识

今年以来,我们多次对娱乐场所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研究,大会小会,逢会必讲安全工作,在思想上时刻绷紧安全工作这根弦。年初,我局就对全县娱乐场所专项治理的组织领导、工作目标、整治重点、主要措施、实施步骤、经费保障、责任追究都作了具体明确的规定。7月份,县文化局分管领导与所有文化市场经营业主签订了娱乐场所安全生产工作责任状。

二、从源头抓起,坚持预防为主

在娱乐场所审批和年检时,坚持消防安全一票否决制,必须以其场所消安全合格为前提,否则,对新办的娱乐场所不予审核发证,对有证的娱乐场所不予年检。从年下半年开始到年上半年结束的文化娱乐场所专项治理暨重新审核登记工作,全县上报到市文化局重新审核的文化市场经营户,其场所全部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受到市文化局的好评。我们在核准演出活动时,也以场所消防安全合格为前置。为确保该项工作落到实处,全县演出场所的核准,歌舞厅的申办、演出活动的核准,一律由县文化局扎口管理。

三、加强日常巡查,注重隐患整改

年初,县文化局召开专题会议,对全县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检查进行了具体部署,同时派出由分管副局长带队的督查组,到各小湾等乡镇和整个城进行督查。从督查情况看,所有经营业主对此项工作均高度重视,发现的隐患,基本整改到位。一年来,县文化局共对全县娱乐场所进行了6次消防安全检查,由局长和分管副局长分别带队。在日常巡查和执法检查中,文化市场执法人员把娱乐场所消防安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来抓,依法查处了一批夜间关闭门窗、超时经营的“网吧”、游戏室和歌舞厅。

四、大力加强宣传教育,不断提高经营户安全意识

月初,文化局与工商局局、公安局联手,对全县文化市场经营业主进行消防安知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培训。上半年举办广场宣传咨询活动1次,通过挂横幅、发传单和现场咨询等形式,大力宣传娱乐场所消防安全有关法规和要求。县文化局派出专人到小湾、营盘等地对“网吧”业主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把消防安全作为培训和测试的重要内容。在查处“网吧”关闭门窗私自营业和夜间关闭门窗超时经营案件,以及开展文化娱乐场所行政执法时,均通过电视台公开曝光,收到了良好的威慑作用。

五、存在的不足和今后工作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