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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行政工作计划范文

幼儿园行政工作计划

幼儿园行政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省学前教育普及计划》和《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依据国家《城市幼儿园建筑面积定额》、《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新建、扩建、改建居民小区(包括棚户区、老旧工矿居住区、城中村改造项目和城郊农村住房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居民小区)配套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居民小区配套幼儿园布局规划

(一)严格布局规划的编制与审批程序。各区县政府要将居民小区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纳入城镇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规划,按照普及学前三年教育的目标要求,结合人口的数量、分布等情况,组织发展改革、教育、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编制本辖区《居民小区幼儿园布局规划》(规划期5-10年)。中心城区《居民小区幼儿园布局规划》须经市发展改革、教育、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其他区县由区县政府审批。《居民小区幼儿园布局规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按照编制原程序审批。

(二)明确布局规划的编制原则。综合考虑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服务半径等因素,合理布局、科学规划居民小区幼儿园。原则上住宅小区每5000人口配建1所6-8个班规模的幼儿园;每10000人口配建1所12-15个班规模的幼儿园。对非成片开发地块的零星住宅建设或组团开发区域(小区开发建筑面积均未达到15万平方米或未达到5000人口规模的),要根据《省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和区域居住人口测算的生源数量,另行规划预留出幼儿教育用地;开发区块如有个别未达到配套规模的,可根据需要将幼儿园集中规划在邻近较大区块内。

(三)做好布局规划的实施。规划部门在编制和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出具居住小区规划条件时,应落实《居民小区幼儿园布局规划》有关内容;在审批涉及配套幼儿园项目的规划时,应征求教育部门的意见。居住小区规划方案须明确幼儿园位置、建设指标等内容,不符合《居民小区幼儿园布局规划》的,规划部门不予审批。新建居住小区配套幼儿园应当与住宅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四)切实保障幼儿园建设用地。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在制订各类地块出让方案过程中须按照《居民小区幼儿园布局规划》要求,同步做好预留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工作。国土资源部门应将配套幼儿园项目用地纳入小区建设用地,土地用途为教育用地,采取划拨方式供应。配套幼儿园建设用地一经确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严格按照审批程序报原批准机关审批,并就近补还建设用地,补还的幼儿园建设用地不少于原有面积,且应当满足幼儿园对周边环境的要求。小区配套幼儿园的位置、布局、具体建设标准、规模等,应征得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中心城区须征得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涉及幼儿园土地的,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要根据《居民小区幼儿园布局规划》和居民小区建设用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将居民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用地位置、用地面积、建设规模、建筑标准、建设时限以及产权移交等内容纳入《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作为开发地块土地使用权实施出让的前置条件,并在出让招标文件和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二、做好居民小区配套幼儿园项目建设

(一)制定年度建设计划。每年10月份,由区县政府组织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等部门根据《居民小区幼儿园布局规划》,编制下一年度幼儿园建设计划,经批准后,做好项目立项、土地申报等前期准备工作。中心城区年度幼儿园建设计划须经市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规划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其他区县由区县政府审批。

(二)建设主体。新建居民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办幼儿园,按照规划设计标准完成项目建设。项目资金筹措、建设主体等相关工作落实由区县政府确定。本意见施行前已出让给开发企业的幼儿园建设用地,由市、区县政府统一组织,教育、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联合督促开发企业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幼儿园规划位置,限期完成幼儿园建设。超过出让合同开工日期两年未动工的,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和规划等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三)建设标准。居民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应当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和《省幼儿园基本办园条件标准》(试行)等规范进行设计、建设,严格建设标准,保证工程质量。

(四)监管责任。市、区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根据《居民小区幼儿园布局规划》和规划设计条件做好居民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立项和审核;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居民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教育部门参与配套幼儿园的规划设计,审查建设方案,并予以备案。

三、加强小区配套幼儿园的使用管理

(一)新建居民小区配套幼儿园属国有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建、扩建或拆除,不得擅自出租、出售、转让、抵押和改变用途。对已经改变用途的,由所在区县政府限期改正。新建居民小区配套幼儿园建成后,由教育部门管理和使用,并负责相应资产的调配和管理。幼儿园用地按教育用地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幼儿园行政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关键词:学前教育 “三年行动计划” 政府责任 财政支持 培养培训

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是国家大力推进发展学前教育发展的重要政策部署,是各级党委政府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也是解决适龄儿童特别是农村留守儿童“入园难”问题的重要措施。甘肃省各级政府积极贯彻落实《甘肃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出台有效的政策措施,取得了显著成效。据统计,三年来,甘肃省学前教育累计投入资金28.69亿元,新建、改(扩)建城乡幼儿园1300所。截止2013年,在园幼儿54.98万名,幼儿园专任教师20621人,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66.15%。全省14个市(州)、86个县(区)均编制了本区域的《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

一、强化政府职责,将学前教育列入政府议事日程

甘肃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实施以来,学前教育发展得到政府的高度重视,政府的主导性得以充分体现。各级政府都把加快发展学前教育作为一项民生工程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及城镇、新农村建设规划之中,专门成立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工作组,确保计划顺利有效实施。全省进一步实行政府统筹协调、地方分级办园、部门分工负责、教育归口管理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全面建设《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本地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突出问题;多地成立学前教育指导中心,为学前教育发展提供全面、专业的指导与服务。通过政府主导,各有关部门通力协作共同推动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2013年,甘肃省政府教育督导办公室出台《甘肃省学前教育督导评估暂行实施方案》,主要从政府职责、经费投入、园所建设、队伍建设、规范管理和发展水平等6个方面进行评估。对督促地方各级政府认真履行发展学前教育职责,切实解决发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助推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

二、扩大教育资源,初步缓解“入园难”问题

甘肃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总目标是:到2013年全省新建、改(扩)建1000所幼儿园,新增幼儿入园园位27万个,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45%。为实现这一目标,从2011年起,甘肃省开始启动学前教育幼儿园改造建设工程项目,集中建设一批安全、适用的公办幼儿园,提供“广覆盖、保基本”的幼儿教育服务体系。截至2013年,全省在园幼儿为54.98万名,比2010年增加16.25万名,增幅达29.56%;学前三年毛入园率为66.15%,比2010年提高26.47个百分点,超额完成了三年行动计划任务,“入园难”问题在全省范围内得到初步缓解。

三、加大财政投入,保障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甘肃省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以来,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的投入量呈明显增长趋势,三年累计投入28.69亿元,其中中央财政投入16亿元,省级财政投入2.54亿元,市、县两级财政投入10.15亿元;农村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的比例,从2010年的37.83%增长到2013年的65.27%;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共计5.5亿元。三年来,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的投入迅速增加,专项经费逐年增长,实现财政投入以地方为主、省级为辅、中央支持的结构转变,并逐步达到向发展缓慢的农村地区倾斜的目标。

全省全面开展贫困家庭子女入园收费减免、补助工作,已拟定出台《关于开展甘肃省学前一年教育资助的实施意见》,资助对象为孤儿和残疾幼儿;父母双残或单残、家庭主要成员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生活困难的幼儿;革命烈士或因公牺牲军人和警察的幼儿。

四、加强规范力度,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

2013年甘肃省教育厅颁布《甘肃省民办幼儿园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各级政府应统筹规划学前教育,把民办学前教育纳入当地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积极发展民办学前教育。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原则,鼓励和支持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办园或捐资助园,通过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引导民办幼儿园向公益性、普惠性的方向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专项资金,用于鼓励和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奖励和表彰有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激励和扶持民办幼儿园的发展。

五、拓宽补充渠道,促进师资队伍建设

2012年,甘肃省出台《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要求机构编制部门会同教育、财政部门研究制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标准,按标准合理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逐步补足配齐公办幼儿园教职工,优先补充农村公办幼儿园教职工。学前教育资源迅速扩大的同时,确保教师队伍的有效补充、师生比的合理配置,是推动我省学前教育协调发展主要力量。

六、加强培养培训,提升学前教育质量

甘肃省拥有许多学前教育专业的相关院校,如西北师范大学、兰州城市学院等,均根据三年行动计划的要求增加了学前教育的招生计划,扩大了免费师范生学前教育专业的招生规模。在办好现有高校学前教育专业的基础上,全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增设学前教育专业,从源头上促进全省幼儿园教师培养体系的逐步完善。

甘肃省教育厅出台《甘肃省中小学教师培训学分认定与管理办法(试行)》(甘教师[2013]49号),将幼儿园教师参加培训和完成学分的情况作为教师年度绩效考核、评优晋级、职务评聘、骨干教师培养、特级教师申报和教师资格定期登记的必备条件之一。2011~2012年,在省级财政的支持下全面推行幼儿园教师培训计划,全省范围内共培训幼儿园教师19341人,其中:国培计划2787人,省级培训300人。全省在组织好国培计划的同时,建立了甘肃省幼儿园教师远程培训平台,定期开展幼儿园骨干教师培训和全员教师远程培训工作,并举办了省、市两级《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培训会,对各地幼教专干、幼儿教研员、幼儿园园长、幼儿教师进行专题宣传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专业素质和教育实践能力。通过教师培训开拓思路、提高认识、更新观念、提升能力,促进幼儿园教师队伍的整体发展,推动学前教育质量的提升。

甘肃省通过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使学前教育受到空前重视,助推全省学前教育迅猛发展。但由于甘肃学前教育底子薄、欠账多,在教育体系中属薄弱环节,与教育发达省份相比仍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目前,省教育厅正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各地启动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推动甘肃学前教育走向更加美好的明天。

参考文献:

[1] 虞永平.完善体制机制,深入推进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J].人民教育,2012,(11).

[2]全面实施三年行动计划全力推进学前教育发展[J].幼儿教育,2012,(9).

幼儿园行政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工作机制

为推动我县学前教育的健康发展,县政府成立了推进学前教育发展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协调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讨论发展学前教育重大问题和政策、审议学前教育工作的有关重要文件、统筹协调解决全县学前教育事业发展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二)认真编制《县学前教育布局方案(-2020年)》

《方案》明确,到2020年,我县规划建设公、民办幼儿园86所(新建55所,保留23所,暂保留过渡8所),其中公办幼儿园16所、民办幼儿园70所。届时全县学前教育将形成以16所公办幼儿园为中心和示范、70所民办园为补充的公民办并举的格局,城乡学前教育资源相对均衡,基本满足全县学前教育需求。

(三)年在城关新建一所公办园

为盘活学校存量资产,年8月,县政府研究同意,将原三小改扩建成县城关幼儿园,该公办幼儿园占地面积6266.3平方米,建筑面积约为3760平方米。该园建设规模为12个班,360人。目前,主体工程已基本完工,力争2012年春季招生开园。

(四)适当加快公办园建设速度

结合实际,我们对《县学前教育布局方案》中公办园的建设规划进行了调整,适当加快了公办园的建设速度。2012年,计划在和各建一所公办园,目前两所幼儿园的选址工作已经结束,正在进行图纸设计工作。2013年,计划建设三所公办园,、和城关各建一所,2014年,计划建设三所公办园,、和城关各建一所,2015年,计划建设四所公办园,、各建一所,城关建二所,至“十二五”末,全县公办园规模达14所,其中农村地区8所、城关地区6所,基本解决“入园难”、“入园贵”问题。

(五)科学编制、申报幼儿园建设项目

为推进农村幼儿园建设,统筹城乡发展,县政府要求县教育局按照中央文件精神,依托我县布局调整规划中保留的农村小学或教学点现有富余资源,申报了25所附属幼儿园及5所拟改建幼儿园,以满足农村适龄儿童入园需求。

二、多渠道加大学前教育投入

(一)将学前教育经费列入政府公共预算,制定公办幼儿园生均经费标准

年学前教育投入600万元,其中500万元用于城关幼儿园建设。2012年至2015年,县政府每年至少投入900万元用于学前教育建设和经费补助。从2012年开始,实行公办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制度,经费补助标准参照小学生公用经费补助标准执行。

(二)执行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和残疾儿童入园

我县从年秋季开始实行学前教育资助券制度。根据《县学前教育资助券实施办法(试行)》(教〔〕45号),每生每年按照1400元的标准进行补助。-2012学年度全县符合资助条件的在园幼儿110名,资助总额15.4万元,其中市财政下拨资金7.7万元,县财政配套资金7.7万元。

(三)加快普惠性幼儿园建设速度

我县于年秋季开始实施普惠园建设工作。根据《县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年至2013年,我县建设22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年实际申报15所,受惠幼儿2969人。市财政下拨资金47万元,县财政配套资金32.9万元。拿出18.8万元(按每班每年2000元标准从补助资金中提取)对民办幼儿园进行考核,用于改善幼儿园的办园软硬件条件,其余资金61.1万元用于减免保育教育费。

三、加强幼儿园准入管理

(一)严格执行民办幼儿园在硬件设施、师资条件等方面的准入制度

鼓励民办园按《省民办幼儿园评估指标体系》(试行)办园,为广大幼儿提供质量较高的学前教育。年12月,县教育局按照要求批准了2所民办幼儿园(红星幼儿园、天乐幼儿园)。

(二)执行和完善幼儿园年检制度

每年开展一次年检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年检结果,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目前,对已批准设立的42所民办幼儿园进行了年检工作。

(三)分类治理无证办园问题

经摸底调查,全县现有无证园31所,按照“整改一批、取缔一批”的整体工作思路,对无证幼儿园进行分类治理。目前,整改、取缔工作正在进行。

四、强化幼儿园收费管理

县政府要求物价部门核定公办幼儿园和普惠园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降低收费标准。民办幼儿园收费实行备案制度。要求全县所有幼儿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年所有已批准幼儿园都实行了收费备案和公示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多途经加强幼儿教师队伍建设

(一)根据公办园建设速度及规模,合理安排公办幼儿园教师进编计划

公开招聘具备条件的毕业生充实进幼儿教师队伍。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幼儿教师20名。

(二)通过“请进来、走出去”方式,开展幼儿教师和园长培训

积极组织幼儿园长、教师参加各级各类培训,完成每年市级培训20%幼儿教师的任务。年7月,组织并承办了我县市级农村幼儿园长及骨干教师培训活动。先后组织了70名园长和教师赴、南京等地听取专家报告、观摩名师课堂,提高教师对新课改的理性认识。

(三)逐步把幼儿教师纳入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全员培训中

年全县共有幼儿教师121人次参加了“命好题”专题和“国培计划项目”培训。从2012年开始,逐步提高民办幼儿园教师参加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学习的比例,直至把民办幼儿园教师全部纳入中小学继续教育全员培训中,提高民办幼儿园教师的保教水平。

六、坚持科学保教,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发展

积极推进幼儿教育改革,坚决纠正幼儿园教育教学的“小学化”现象。利用电视、网络、教研及培训、宣传材料等方式对学前教育及科学保教方式进行宣传,提高社会及幼儿家长对学前教育的认识。一是在县教育网站上设置民办教育版块,及时更新和链接有关方面的内容,宣传学前教育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二是通过县电视台进行相关政策宣传。宣传的内容主要涉及幼儿教育理念、科学保教方式、学前教育资助券政策及普惠园政策等;同时,发放相关材料进行宣传。三是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教研活动及培训提高教师的保教水平。

七、强化幼儿园安全监管。

根据审议意见,县政府要求县教育主管部门继续加强对全县幼儿园的安全监管,充分发挥现有保安人员和监控摄像设备的安全监管作用。加强幼儿接送车的管理与考核,并继续把幼儿接送车纳入全县学生接送车监管范围。县政府组织人力不定期上路检查学生接送车运营情况。目前,正在进行一周二次的学生接送车运营情况督查,督查超载超速等违规违章现象,确保幼儿上下学途中的道路交通安全。继续开展幼儿园传染病防控、饮食卫生等安全工作的培训和专项检查。年,我们组织了幼儿保健及餐饮卫生专项培训,并协同卫生、药监部门对幼儿园的传染病防控、饮食卫生等安全工作进行督查。强化幼儿园的安全防范意识,加强内部安全管理,要求幼儿园把安全工作作为一项主要工作来抓。

幼儿园行政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充分认识发展学前教育的重大意义,全面落实省市相关文件精神,以大力发展公办幼儿园为突破口,着力解决好适龄儿童“入园难”问题。

二、目标任务

以建设“全市第一、全省一流”的学前教育为目标,县城新建1所县级公办幼儿园(第二幼儿园),使县城的标准化公办幼儿园达到2所;农村每个乡镇建1所公办中心幼儿园,规范整合1所标准化的民办幼儿园,在大王、余下、蒋村、涝店、秦镇、庞光6个人口规模较大乡镇各增建1所公办园;提升现有的、惠安、电厂3所公办幼儿园的办园水平。到年,全县标准化的幼儿园总数达到46所(其中公办园28所、民办园18所),基本形成以省级示范园为龙头、公民办并举、覆盖全县的学前教育网络体系。

年新建、改扩建县级园及乡镇中心园共20所,整合标准化民办园4所,完成我县幼儿园三年建设任务的80%,城镇小区、行政村幼儿园覆盖率达到80%。全县学前两年毛入园率达到85%,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0%以上。

年拟建3所公办村级园,整合6所标准化民办园,城镇小区、行政村幼儿园覆盖率达到85%。全县学前两年毛入园率达到90%,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85%。

年拟建2所公办村级园,整合6所标准化的民办园。幼儿园覆盖全部城镇小区和行政村,全面普及学前一年教育,学前两年毛入园率达到95%,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90%。

办园形式上,新建或在闲置学校原址上建设的幼儿园采取独立办园;在规划撤并而暂时未撤销学校校址上建设的幼儿园采取幼儿园、小学一体化方式。

三、建设步骤

年7月份,第二幼儿园、大王镇中心园、庞光镇中心园等3所新建园和甘河镇中心园、草堂镇中心园、余下镇中心园、秦渡镇中心园、苍游乡中心园、天桥乡中心园、玉蝉乡中心园等7所改扩建园开工建设。

年8月份,甘亭镇中心园、涝店镇中心园、祖庵镇中心园、石井镇中心园、渭丰乡中心园等5所新建园和蒋村镇中心园、涝峪中心园、太平中心园、五竹乡中心园、大王镇康王幼儿园等5所改扩建园开工建设。

年20所公办园在年4月底竣工,9月1日正式投入使用。

年6月前,庞光镇新寨幼儿园、余下镇东屯幼儿园、蒋村镇青阳幼儿园开工建设,12月底竣工。年春季开学前正式投入使用。

年6月前,涝店镇张家幼儿园、秦渡镇父慈幼儿园开工建设,12月底前竣工。年春季开学前正式投入使用。

四、师资配备

(一)多渠道解决教师不足。一是对有幼教资格而又未在幼教岗位的教师和在其他岗位任教的45名有幼教资质人员,进行集中培训,考核合格后,划入幼教岗位任教。二是对撤并学校富余教师经培训合格后转换到幼教岗位,从事幼教工作。三是每年公开招考一定数量具备任教资质的幼儿教师。四是采用合同制临聘办法,解决急需的幼教师资问题。

(二)多形式开展教师培训。一是积极参与市级培训。选派幼儿园园长参加市幼儿园园长培训;选派160名教师参加市幼儿教师培训。二是积极组织县级培训。县教育局7月份组织归岗幼儿教师培训,暑期组织转岗和临聘人员培训。

(三)加强园长选拔培训。公开招选一批幼儿园园长并认真做好培训工作,确保幼儿园发展需求。

五、部门职责

各部门、各乡镇要密切合作,切实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分解工作责任,形成推动学前教育发展的合力。

县编委办负责按照国家、省市有关幼儿园教师配备标准,结合我县实际尽快核定纳入事业单位管理的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

县发改委负责把学前教育发展纳入县经济和社会总体规划,加快幼儿园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把幼儿园建设作为重大项目,积极争取国家、省市项目。

县监察局、审计局负责对幼儿园建设过程中的招投标及公开招聘教师工作全过程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县人社局负责制定幼儿园教师的招考方案,并按相关程序,组织好教师招考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做好幼儿园工程建设的保障工作,对无理阻扰工程建设的人和事,要予以严厉打击,确保幼儿园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加强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加大整治、净化幼儿园周边治安环境力度。

县财政局负责落实幼儿园建设资金,为幼儿园规划建设提供资金保障,每年落实不少于1000万元的学前教育建设专项资金,并积极与省市财政部门联系,争取上级资金和财政资助政策支持。

县国土局负责幼儿园规划用地审批与协调,在建设用地方面要优先保证幼儿园建设用地需求,并及时对建设用地进行审批。

县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负责幼儿园建设的质量监管与报建审批。要简化幼儿园新建工程项目审批手续,加强工程监管,确保建设质量。对于新建居住区,严格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及《市居住区共建配套设施建设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合理设置幼儿园。

县教育局负责幼儿园建设的规划与设计、工程建设、师资培训、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统筹协调各乡镇、部门,加快推进公办幼儿园建设。

各乡镇政府负责协调落实本乡镇幼儿园建设用地,保障施工建设环境,做好村组干部群众思想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快幼儿园建设进度。

县考评办、教育局要加大学前教育督促检查力度,建立完善考核奖惩和问责机制,把推进学前教育发展作为考核乡镇政府和有关部门重点工作,定期进行专项督导检查与评比。

其他部门也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能,密切做好配合,努力营造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确保按时完成全县学前教育发展目标。

六、组织机构

为切实加强对我县学前教育工作的统一领导,加快推进我县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实施,成立发展学前教育工作领导小组。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发展学前教育对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将发展学前教育列入日常重要议事日程,并及时成立以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的发展学前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全力支持幼儿园建设工作。

(二)切实履行职责。各乡镇政府、各相关部门,要明确各自分工,夯实工作责任,认真履行各自职责,高标准、高质量完成各自承担目标任务。

(三)加强部门协作。发展学前教育是一项综合工作,各乡镇政府、相关部门一定要有全局观念,紧密配合、分工协作,全面推进学前教育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幼儿园行政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实施幼儿园建设改造工程是年省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之一。我市新建、改扩建幼儿园共42所,其中县8所、区6所、县5所、县5所、县4所、县4所、县4所、县4所、县2所。省政府要求,幼儿园建设改造工程实行信息月报制度和进度定期通报制度。现将目前进展情况通报如下:

一、安排部署情况

(一)安排部署及时到位。年初市政府将建设改造幼儿园的任务和提高学前教育入园率、创建示范性幼儿园工作一并列入了年全市教育工作要点,安排市、县区教育局及早做好项目申报和建设前期准备工作,并将学前教育工作纳入年教育工作目标责任书的考核内容。月底,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幼儿园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件直接下达到了8个省财政直管县,市财政局、市教育局根据省上件随后也将项目批复和专项补助资金下达到了区。月日,省教育厅召开了全省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暨推进幼儿园建设改造工程座谈会,市、县区教育局长(分管局长),汇报了实施幼儿园建设改造工程情况。省教育厅要求市、县区教育部门要汇报好、传达好、落实好会议精神,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抢抓国家支持中西部地区发展学前教育的历史机遇,高效推进幼儿园建设改造工程。

(二)政策措施保障有力。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学前教育工作,把加快发展学前教育作为贯彻落实国家和全省教育规划发展纲要的重要内容和重要的民生工程,切实摆上位、抓上手。市政府建立了全市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召开了全市学前教育工作现场推进会,出台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政发〔〕31号)和《市学前教育五年发展规划》(政办发〔〕95号),明确要求各县区政府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足额落实市、县区配套资金,多措并举扩大学前教育资源,规定“市级教育发展资金坚持每年安排一定比例支持学前教育;各县区每年应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出让收益教育计提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学前教育;县区级教育发展资金中至少安排30%用于幼儿园项目和保教设施的建设”。

(三)困难问题及时解决。针对项目批复中省上对一些新建项目调整为改扩建后无法实施的具体困难,市教育局安排各县区教育局对项目能否实施进行了摸底确认,对县、县、区要求调整的9个项目向省教育厅和市政府做了汇报。在保持已批复的新建和改扩建项目总数不变的前提下,市政府向省政府呈送了请求调整幼儿园建设项目的专题报告,现已批复同意调整,使这些项目得以尽快落地实施。

(四)目标责任层层靠实。为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月省政府与市政府签订了年幼儿园建设改造工程目标责任书。在项目实施中,市、县区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靠实责任。市上确定分管副市长为全市项目责任领导,市教育局局长为全市项目责任人;各县区分管县区长为该县区项目负责人,教育局长为该县区项目实施直接责任人,市、县区一级抓一级,层层抓好项目实施。

(五)信息制度逐步完善。为准确掌握工程进展情况,省政府要求实行幼儿园建设改造工程进度月报制度和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市教育局结合实际,将包括项目幼儿园名称、建设类别、投资金额、建筑面积、设置规模、新增幼儿园位、工程形象进度、下一步工程计划、竣工时间、政府和教育部门责任人、信息报送人等相关内容制《年市实施省政府为民办实事幼儿园建设工程进度情况统计表》,要求各县区确定专人于每月2日送报工程进度统计表,市教育局汇总后每月3日向省教育厅和市政府汇报全市幼儿园工程实施情况。

二、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项目建设进展看,市政府和省、市教育部门对实施幼儿园建设改造工程的安排部署是及时到位的,相关支持政策、保障措施已经出台,工程进度信息报送制度、督查和考核机制也已建立和运行;各县区在项目建设的前期准备阶段做了大量卓有效的工作,为下一步全力推进工程建设进度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但是,从目前工程实施的效果来看,当前工作与省、市政府的要求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尤其是工程进度上和其他市州相比仍处于靠后的位次。认真分析研究,主要存在着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个别县重视程度不够。仅今年月日和月日,市政府和省教育厅就先后召开了两次重要会议,专题安排部署幼儿园建设改造工程事宜,但是个别县思想认识不到位,没有真正把幼儿园建设改造工程当作重要的民生工程和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个别县的教育局长没有参加省上会议,对会议精神掌握不全面,项目规划设计和省上的要求出入较大,上报的项目工程进度统计表中的规划投资、规模设置、新增幼儿入园园位、工程形象进度等数据审核不够,甚至延误报送时间,直接影响了全市的汇总上报工作。

(二)建设进度相对滞后。截至月日,全市新建、改扩建的42所幼儿园中,开工建设的有县沙湾镇幼儿园、县幼儿园、县城关镇幼儿园、区教场幼儿园、县何坝镇中心幼儿园和县姜席镇中心幼儿园6个项目,开工率仅为14.29%,其余的36个项目还在进行前期准备工作,其中招投标6个,初设30个,开工率为全省倒数第4位。

(三)部分县配套资金没有足额落实。省上下达我市专项补助资金5280万元,按照省政府1:1的资金配套要求,省、市、县区三级财政累计应落实资金10560万元。根据当前各县区上报的资金配套数据,实际落实9090万元,占应配套资金总额的86.08%。其中,县、县、区全额落实了配套资金。县8个项目总量上全额配套了1000万元,其中县城关镇第一幼儿园配套800万元,其余的7个项目均缩减了配套资金和建设规模,累计配套了200万元。县应配套640万元,实际配套162万元,占应配套资金的25.3%;县应配套560万元,实际配套200万元,占应配套资金的35.7%;县应配套640万元,实际配套400万元,占应配套资金的62.5%;县应配套440万元,实际配套168万元,占应配套资金的38.2%;县应配套280万元,实际配套60万元,占应配套资金的21.4%。全市县级财政配套资金缺口1470万元。

(四)部分项目没有按标准规划。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年教育助学4件实事实施方案的通知》(政办发〔〕92号)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下达年学前教育幼儿园建设改造工程专项补助资金的通知》(财教〔〕65号)要求,幼儿园规模设置上新建不少于12个班,改扩建不少于6个班。全市批复的16所新建幼儿园中,县城关镇第一幼儿园、县城西幼儿园、县阿坞乡中心幼儿园、县城关韩家坝幼儿园、县柳林镇幼儿园、县汉源镇幼儿园、区汉王幼儿园、区两水幼儿园、区角弓幼儿园9所幼儿园在12个班以上,县石桥镇中心幼儿园、县雷坝乡中心幼儿园、县支旗幼儿园、县小川幼儿园、县显龙幼儿园、县石坊中心幼儿园、县西峪乡中心幼儿园7所幼儿园没有达到12个班的设置;批复的26所改扩建幼儿园中,有21所达到了6个班,县永坪乡幼儿园、县黄幼儿园、县王磨幼儿园、县鱼池幼儿园、县西高山乡中心幼儿园5所幼儿园没有达到6个班的设置要求。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针对我市目前学前教育幼儿园建设改造工程相对滞后的现状,各县区政府要结合贯彻落实全市上半年经济形势分析会议精神,切实加强幼儿园新建改扩建项目组织领导,统筹协调,进一步靠实责任,落实措施,加快进度,奋力赶超,尽快扭转被动局面。

一要提高思想认识。今年全省投入5个亿,新建、改扩建幼儿园400所,我市项目总数位居全省首位,从项目安排和资金分配上省政府都给予了我市最大的倾斜和照顾,充分体现了省政府和省教育厅对我市的关心支持。项目建后全市将新增幼儿入园园位1.03万个,有效缓解农村幼儿“无园上”、城区幼儿“入优质园难”的问题。各县区政府和教育部门一定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做好为民办实事工程的重大意义,珍惜发展机遇,克服困难,全力落实工作措施,确保这一民生工程按期圆满完。

二要落实项目责任。各县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研究部署,分管领导全力抓好组织落实,对本县区实施的工程项目准确把握进度,细化部门职责,形工作合力,切实加强工程实施和督促检查。采取倒排工期、领导包点、挂牌督办、跟踪督查、限期办结等措施,高效推进项目实施。

三要强化协调配合。各县区政府要充分发挥学前教育联席会议制度的组织协调作用,按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年教育助学工程4件实事实施方案》(政办发〔〕159号)相关要求,协调发改、教育、财政、建设、规划等部门主动履行职责,抓紧解决项目建设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特别是要足额落实县区配套资金,充分利用项目建设的各项优惠政策,加快项目审批,缩短报批时间,保证所有项目8月底前全部开工建设。县、县、县三个县有效施工期短,建设任务重,更要抓住月至月这一黄金施工期,采取有效措施,加快施工进度,以免影响全市全省的整体工程进度。

四要坚持建设标准。各县区政府要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城设字〔〕第466号)要求规划、设计、建设改造,尤其要注重提高幼儿园建设工程的防灾减灾能力,加强质量监管和资金监管,确保新建幼儿园符合标准要求,改扩建幼儿园符合安全要求。对省上批复的新建、改扩建幼儿园不符合规模设置和建筑面积要求的,有关县区要尽快按照新建不少于12个班,改扩建不少于6个班的要求予以纠正。要按照生均建筑面积不少于5㎡,每平方米工程造价2000元(包括购置保教设施资金)的要求进行规划设计,确保省上批复的每所新建幼儿园规划建筑面积不少于1800㎡(包括活动室、寝室、卫生间、衣帽储藏室、音体活动室等),规划投资不少于400万元,改扩建幼儿园规划建筑面积不少于900㎡,规划投资不少于160万元。

幼儿园行政工作计划范文第6篇

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41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学前教育发展的若干意见》郑政〔2011〕6号)要求,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20年)切实解决当前学前教育“入园难”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理顺学前教育管理体制

实行政府主导、分级管理、部门分工负责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区政府负责统筹全区学前教育的规划、布局调整、公办幼儿园建设和各类幼儿园的管理。区教体局作为学前教育的主管部门,要将学前教育列入国民教育计划。负责统筹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和学前教育机构管理工作。区发展和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审计、编制、社保、国土资源、房管、城建、卫生、税务、城管等有关部门要依照国家规定,切实履行职责。

二、规范幼儿园的行政许可、执法制度

颁发办园许可证并每年组织一次复核审验,区教体局负责各类幼儿园的行政许可。审核结果向社会公示。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料理登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对擅自办园、擅自招生、擅自制定收费规范,不符合安全、卫生规范的非法幼儿园,由区政府牵头区教育、民政、卫生、发展和改革、工商、公安和辖区镇(办)组成联合执法组,依法取缔。一年内,依据《市民办幼儿园基本设置规范》由区教体局对民办幼儿园进行重新审核。

三、健全幼儿园等级评审机制

对全区幼儿园实行统一的等级评定制度和升等奖励措施,区政府教育督导部门要依据修订完善后的市幼儿园等级评定方法》和等级评定规范。鼓励民办幼儿园上等级、创示范。

四、启动学前教育政府购买服务专项计划

凡依法设立、质量保证、执行不高于同等级公办幼儿园收费规范、招收本行政区户籍3-6岁适龄儿童的民办幼儿园,自2011年起。以招生人数及上年度区公办园生均公用经费规范,由区财政局会同教体局实行一定比例的生均公用经费补贴。具体方法和比例由区政府确定。

五、加快农村幼儿园建设

结合布局调整,区政府把发展学前教育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优先利用中小学闲置校舍改建幼儿园。要实施“乡镇中心幼儿园创建工程”2015年,全区农村乡镇中心幼儿园公办园比例达到100%积极建议公办幼儿园在各行政村直接举办分园或教学点。

六、加强乡村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

出让商品房土地和安排经济适用房土地时,要把幼儿园建设纳入城区整体布局规划。严格依照相关规定,安排好幼儿园用地。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要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2015年,建设住宅区配套建设幼儿园的公办比例达到60%

七、多种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

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教育资源和其他富余公共资源优先改建幼儿园。鼓励优质公办幼儿园举办分园或合作办园。支持高校、大型企事业单位、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举办幼儿园。

八、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

幼儿园行政工作计划范文第7篇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和《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为指导,坚持以儿童发展为本,重点发展农村学前教育,促进城乡学前教育均衡发展。在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基础上,以全面普及学前三年教育为目标,完善措施,强化管理,推进全市各类教育协调发展。

二、目标任务

(一)总体目标任务

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合理布局本市学前教育资源,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为基础、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格局,以农村为重点、财政投入为支撑,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构建起覆盖城乡、布局合理、体制完备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逐步普及学前教育,全面提高学前教育保障水平和保教质量。普遍改善本市各级各类幼儿园的办学条件,合理配置保教人员,整体提升保教质量,基本满足市民多样化学前教育需求。

(二)分年度具体目标任务

1.年建设目标

(1)新建幼儿园综合性教学大楼,并按照省级示范园标准设计幼儿活动室;改扩建现有的“育苗楼”,用4年时间加大对市幼儿园美化、绿化、净化力度,按照省级示范标准建设,力争在年把幼儿园创建为省级示范幼儿园;改建市嘉佳幼儿园多媒体功能室,改善办园条件,市区公办幼儿园要充分发挥辐射带动作用。

(2)重点推进番阳、毛阳、毛道中心幼儿园的建设。番阳中心幼儿园新建活动及辅助用房、办公及辅助用房、新建生活用房,添置教学设施设备和其他设施设备;毛道、毛阳中心幼儿园改建,新建幼儿盥洗间、办公及辅助用房、生活用房,添置教学设施设备和其他设施设备,加强各乡镇中心园建设,进一步改善办学条件,合理增加乡镇幼儿园教师人数。

2.年建设目标

重点推进南圣中心幼儿园和冲山中心幼儿园建设。南圣中心幼儿园新建活动、办公及辅助用房,新建生活用房,添置教学设施设备和其他设施设备;冲山中心幼儿园新建活动室、办公及辅助用房,新建生活用房,添置教学设施设备和其他设施设备。

3.年建设目标

重点推进畅好乡中心幼儿园和水满中心幼儿园建设,扩建水满中心幼儿园、水满中心幼儿园教学设施设备配备。畅好中心幼儿园新建活动室、办公及辅助用房,新建生活用房,添置教学设施设备和其他设施设备。

年,全市学前三年毛入园率达到55%左右,幼儿教师学历达标率达到85%左右。

4.—年,在新城区规划新建一所公办幼儿园,扩大城区学前教育资源。利用学校布局调整后的富余教学资源改建、扩建冲山红山、番阳布伦、毛阳镇毛兴、在毛阳什稿、南圣铜甲、畅好保国等村级幼儿园,进一步完善我市学前教育结构体系。

(三)规划布局

根据人口发展、分布及推进新城镇建设,“十二五”规划新建及改扩建16所幼儿园。前三年打好基础,各乡镇创办一所公办中心幼儿园,后两年完善设施设备扩大规模,做好新城区幼儿园和村级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进一步完扩大和合理布局城乡学前教育资源,新增学位3240个,需幼儿教师456个编制,总投入经费4285万元。

1.幼儿园:年规划新建综合性教学大楼,面积9000㎡,计划投入1350万元。

2.嘉佳幼儿园:年规划改建多媒体功能室,面积160㎡,加固面积3200㎡,计划投入128万元。

3.番阳镇:年规划改扩建镇中心幼儿园1所,建设活动及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及其他用房共1470㎡,其中新建面积770㎡,改建面积700㎡,计划投入240万元。规划最大规模为12个班,幼儿360人,配备幼儿教师48名,保健医生2名。

4.毛阳镇:年规划改扩建镇中心幼儿园1所,建设活动及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及其他用房共1485㎡,其中新建面积300㎡,改建面积1185㎡,计划投入200万元。规划最大规模为12个班,幼儿360人,配备幼儿教师48名,保健医生2名。

5.毛道乡:年规划改扩建乡中心幼儿园1所,建设活动及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及其他用房共1385㎡,其中新建面积300㎡,改建面积1085㎡,计划投入200万元。规划最大规模为9个班,幼儿270人,配备幼儿教师36名,保健医生2名。

6.南圣镇:年规划新建镇中心幼儿园1所,建设活动及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及其他用房共1500㎡,计划投入300万元。规划最大规模为12个班,幼儿360人,配备幼儿教师48名,保健医生2名。

7.冲山镇:年规划新建镇中心幼儿园1所,建设活动及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及其他用房共1500㎡,计划投入300万元。规划最大规模为12个班,幼儿360人,配备幼儿教师48名,保健医生2名。

8.水满乡:年规划新建乡中心幼儿园1所,建设活动及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及其他用房共1500㎡,计划投入300万元。规划最大规模为9个班,幼儿270人,配备幼儿教师36名,保健医生2名。

9.畅好乡:年规划新建乡中心幼儿园1所,建设活动及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活及其他用房共1500㎡,计划投入300万元。规划最大规模为12个班,幼儿360人,配备幼儿教师36名,保健医生2名。

10.2014—年建设规划。

(1)规划在新城区新建幼儿园1所,建设活动及辅助用房1916㎡,行政办公用房513㎡,生活及其他用房1149㎡,新建面积共计3578㎡,12个班的规模,新增学位360个,配备幼儿教师48名,保健医生2名,计划投入787万。

(2)规划在冲山红山、番阳布伦、毛阳镇毛兴、毛阳什稿、南圣铜甲、畅好保国新建村级幼儿园,每所幼儿园新建园舍650㎡,3个班的规模,新增学位90个,配备教师6名,保健医生1名。6所幼儿园新建面积共计3900㎡,计划投入180万元;需配备教师54名,保健医生6名。

三、促进学前教育发展的主要保障措施

(一)明确工作职责,推进学前教育工作顺利实施

1.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市委、市政府加强对全市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宏观规划、政策制定、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扶持和推进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市教育、财政、人事等相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按照规定尽快配齐专职幼教教研员,确保学前教育保教质量健康发展。

2.多种措施,规范幼儿园管理

(1)实行幼儿园办园准入制度。举办民办幼儿园必须达到准办标准,园舍和周边环境经安监、环保、建设、消防、卫生等部门审核后,报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取得办园许可证,报市民政局登记注册。准办幼儿园应在五年内达到最低等级标准,并积极向高一等级努力。对办园规范、质量合格、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给予奖励,民办幼儿园的用水、用电、用气价格,按照居民价格执行;民办幼儿园在审批注册、分类定级、评估指导、教师培训、教育科研、职称评定、资格认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对非法举办的幼儿园,加大执法力度,依法予以取缔。

(2)加强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和管理。

在城区新建公务员小区、新住宅区建设、水满乡新农村建设时,应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优先保障幼儿园建设用地。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需要配套建设幼儿园的用地,应在进行土地出让前在规划条件中予以说明;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不得批准建设规划;擅自改变幼儿园地性质和用途的,要限期整改。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时使用;幼儿园用地属于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不得随意调整,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城镇小区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产权国有,由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使用。

(3)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公办幼儿园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根据幼儿园的生均教育成本和收费等级,考虑到广大人民群众的承受能力,合理制定收费标准;民办幼儿园根据教育成本自行提出收费标准,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4)建立学前教育督查制度。根据《省级规范化学校督导评估指标》,就办学行为、办学方向等各方面,定期对各类幼儿园进行专项督查。

3.开展学前教育示范乡镇评估活动。对各乡镇学前教育的事业发展、教育质量、经费投入等进行专项督查评估,并将学前教育发展目标列入乡镇政府工作实绩考核目标。同时,定期对各类幼儿园的保育、教育质量和管理水平进行督查评估,并根据考核结果进行表彰,激发乡镇政府发展学前教育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二)多途径实施园舍建设,提升整体配备水平

1.实施校中园园舍提升工程,为师生创建安全优美、舒适的环境。加大财政转移支付的力度,安排专项经费,充分利用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闲置校舍资源,通过改建、扩建、置换、拆并等形式,加快校中园建设,在现有7所乡镇校中园园舍建设基础上,按照《省级规范化学校督导评估指标》进行升级改造,力争7所乡镇校中园园舍条件,达到省定标准,在此基础上推进农村规模化幼儿园建设,积极发展日托、周托幼儿园。加强幼儿园的绿化、美化、净化和园内文化建设,创设良好的园内育人环境。

2.改善幼儿园设施、设备配备水平。幼儿园设施设备按照《省级规范化学校督导评估指标》以及相关的卫生、安全标准配备,保证儿童日常生活和保育教育的需要。逐步添置现代信息技术设备,满足教育教学以及家长与幼儿沟通的需要。

3.配合省政府学前教育未来五年计划,争取省级资金支持。按照上报省教育厅的“‘十二五’乡镇中心幼儿园项目建设规划”,根据人口、地理、交通等条件,确定幼儿园数量、位置、规模,在原有7所乡镇中心园基础上,加快乡村幼儿园建设,能建立幼儿园的取消当地学前班,方便农村幼儿就近入园,使农村适龄儿童享有公平的学前教育机会。

(三)充实师资力量,提高保教人员素质

1.把握幼儿园保教人员需求动态,做好普及学前三年教育所需教师的补充工作。将部分小学超编教师和适合从事幼教工作的小学教师,通过转岗、培训调配到幼儿园工作,将在其他学校工作的幼师专业毕业生调整回到幼儿园工作;有条件的幼儿园可自行聘请教师、保育员等,配足配齐保教人员。新增教师编制要优先考虑学前教育需求,逐步解决幼儿园教师数量不足的问题。

2.健全幼儿园教师培养培训体系。要把幼儿园教师的培训纳入当地中小学继续教育培训规划,落实培训经费,开展多种形式培训,创新培训模式,注重运用现代教育手段,不断提升幼儿园教师整体素质。

城区公办幼儿园应当承担起农村和民办幼儿园园长和教师培训任务。通过园长、教师带教、对口课题指导、教研活动交流等提高乡村、民办园长和教师管理与教学水平。不断拓展幼儿保育员、营养员和保健教师的培训途径,提高保育员、营养员和保健教师的专业水平。

(四)规范办园行为,不断提升学前教育保教质量

1.推行市级示范园评审制度。鼓励符合条件的幼儿园积极申报市级示范园,发挥公办幼儿园骨干示范辐射作用,形成市示范园、市一级园等多层次的办园格局。

幼儿园行政工作计划范文第8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高标准高质量普及15年基础教育为目标,积极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满足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多元需求,切实保障幼儿身心健康、快乐成长。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原则,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机制,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办学积极性,推进学前教育事业发展。

(二)坚持统筹规划和注重质量原则,按照乡镇中心幼儿园、城区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为主,改扩建为辅,新建改建并举的总体思路,落实我县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在按规划扩大学前教育资源的同时,以提高学前教育师资水平为重点,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坚持改革创新,完善体制机制,努力提升保教质量。

(三)坚持因地制宜原则,提供方便就近、灵活多样、多种层次的学前教育服务,让人民群众有更大的选择空间。

三、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机制,以创建公办乡镇(街道)中心幼儿园为重点,通过年至年实施“三个一批”(新建一批、扩建改建一批、置换一批)计划,扩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提升我县学前教育整体水平。

(二)具体目标

年,完成新华幼儿园(公办)迁建工程,新建1~2所民办幼儿园。新建和改建2所农村公办中心幼儿园;创建一所社区早教中心和部分中心幼儿园教学点。全县省三级及以上幼儿园数占幼儿园总数比例达到25%,省三级及以上等级幼儿园在园幼儿数占在园幼儿总数的比例达到40%以上;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人数占在园幼儿总数的比例达到12%。幼儿园专任教师资格持证率达到65%,大专以上学历达60%。

年,新建1所公办中心幼儿园,改建2所公办中心幼儿园;创建部分中心幼儿园教学点。全县省三级及以上等级幼儿园数占幼儿园总数比例达到30%,省三级及以上幼儿园在园幼儿数占在园幼儿总数的比例达到65%以上;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数占在园幼儿总数的比例达20%以上。幼儿园专任教师资格持证率达到85%,大专以上学历达70%。

年,新建2所城区公办幼儿园,新建和改建4所乡镇(街道)公办中心幼儿园,并尝试通过向民办乡镇中心幼儿园举办者回购资产等形式,进一步扩大公办乡镇中心幼儿园比例,健全中心幼儿园管理、指导、服务区域内学前教育的机制;创建部分中心幼儿园教学点;创办一所社区早教中心。全县省三级及以上幼儿园数占幼儿园总数比例达到60%以上,省三级及以上幼儿园在园幼儿数占幼儿园在园幼儿总数的比例达到85%以上;公办幼儿园在园幼儿人数占在园幼儿总数的比例达30%以上。其它各类学前教育机构办园条件、设施设备符合相关规定和安全、卫生要求,保教质量明显提升。幼儿园专任教师资格持证率达到85%。大专以上学历达80%。

到年,完成200人次省、市、县级农村幼儿园骨干教师和园长的培训任务。

四、主要任务

(一)切实抓好规划布局。我县学前教育近期和远期布局规划列入《县教育布局专项规划(—)》中,已于年编制完成。各乡镇(街道)要根据县级规划,统筹本地居民子女和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以及逐步推进“托幼一体化”的需要,结合所在地区住宅布局情况,以行政区域内住宅区规划居住人口和11生/百户标准为依据,规划编制《学前教育布局专项规划和实施计划》,在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和城市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规划编制阶段,明确幼儿园的规划布点。县政府依据规划实施方案安排一定的用地指标,专项用于幼儿园建设。县规划、教育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乡镇街道制定和落实学前教育布局规划工作的指导。

(二)加强城区社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严格按照《县教育布局专项规划(—)》,加快城区幼儿园建设,解决城区居民“入好园难”问题。规划、国土和财政部门要落实幼儿园建设用地和建设资金。在旧城改造(城中村改造)和新区建设时,要根据建设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修订版)》的要求,规划建设好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公建配套幼儿园,每1000户以上小区规划建设1所4个班以上规模的等级幼儿园,并做到与其他建筑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造、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在出让商品房土地和安排经济适用房土地时,应根据学前教育设施布点规划,以教育用地划拨或作为土地竞拍的前置条件安排好幼儿园的用地,项目设计方案审查时应邀请教育行政部门参加。公建配套幼儿园属公共教育资源,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办理幼儿园产权登记手续,并接受国资部门管理,举办公办幼儿园,或举办国有民营幼儿园,或委托他人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属非国有资产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可继续探索多元化办园模式,严禁改变其用途。

(三)加快乡镇、村幼儿园建设。乡镇中心幼儿园坚持政府举办为主,社会力量举办为补充。县政府要督促各乡镇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幼儿园,优先利用中小学闲置校舍,加快乡镇公办中心幼儿园和农村规范幼儿园建设,使中心幼儿园真正承担起本辖区学前教育管理和业务指导的职能,并根据需要下设分园或教学点,原则上85%以上中心村和600户以上的行政村建设1所规范幼儿园(教学点),分园或教学点的行政、业务由中心幼儿园统一管理。在经济相对发达的行政村,鼓励村集体投资举办农村规范幼儿园;在经济发达、人口集聚的城镇,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上档次、上规模的民办幼儿园,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不同需求。

(四)建立灵活多样的办园机制。按“政府扶持、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群众享受”的方针,积极探索连锁、集团化等办园模式,以名园带新园、强园带弱园等办法,通过承办新园、托管薄弱园、举办分园(教学点)等多种形式,形成灵活、多样、开放的办园体制,扩大优质教育资源。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特别是面向大众、规范办园、收费低廉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评估指导、考核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严格执行幼儿园准入制度,对擅自举办的非法幼儿园,由县教育、民政、公安、卫生、物价等部门和当地乡镇(街道)组成联合执法小组,依法予以坚决取缔。对不符合布点规划的幼儿园通过停办、撤并、合办等形式,实行分年度消化。

(五)切实加强幼儿园师资队伍建设。增加公办幼儿教师编制,落实公办幼儿园人员经费。由县编办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公办幼儿园的办学规模,核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确保公办幼儿园教师逐年配备到位。县财政根据各公办幼儿园编制数和定额,足额拨给人员经费。每年从高校毕业生和在岗幼儿园教师中公开招聘录用一定数量的事业编制的幼儿教师,建立从小学教育专业的师范院校毕业生中录用事业编制幼师的机制,以缓解目前幼师需求量大、优质师资少的矛盾。年底前力争每所中心幼儿园有1名公派园长或业务骨干,公办中心幼儿园在编教师比例达到1/6左右。依法保障幼儿园教师在继续教育、职称评审、工资福利、社会保障、评优评先等方面的合法权益。严格实施《教师资格证书条例》和教师准入制度,新进专任教师必须具有幼儿教师资格证书。对目前未取得教师资格证或上岗证的教师,要限期取得任职资格,或逐步解聘。教育部门要加强幼儿园教师培训工作,用好学前教育师资培训专项补助经费,切实提高培训的有效性。要重点加强幼儿园园长和骨干教师培训,打造一批名园长和名教师。加强对学前教育师资队伍的管理,制定民办幼儿园教师管理制度,逐步建立民办幼儿园教师招聘、流动机制。

(六)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提高保育教育工作质量。通过严格学前教育机构的登记注册、审批、年度检查和评估制度,引导全县幼儿园办园行为逐步走上规范。按照《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进一步加强对幼儿园各项工作的指导和管理。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乐中养成,防止和纠正幼儿园教育“小学化”倾向。建立科学的学前教育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学前教育质量。

(七)开展面向学龄前儿童家长和看护人的系统培训工作。县教育、卫生、民政、财政、妇联等部门,要围绕学龄前儿童抚养教育的基本理念、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等内容,制定学龄前儿童家长和看护人的培训大纲和计划,并以幼儿园和社区为依托,有组织、有步骤地做好面向全体学龄前儿童家长和看护人的每半年一次、每次不少于3课时的培训,切实提高学龄前儿童家长、看护人的受训率和早教知识水平。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政府成立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三年行动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府办副主任、县教育局局长任副组长,县委政法委(县综治办)、县农办、发改(物价)、教育、财政、机构编制、人劳社保、国土资源、建设、规划、卫生、公安、民政、工商、质监、安监、食品药品监管、妇联、残联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县幼儿园建设三年行动工作的部署、督查和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负责日常协调工作。教育部门要完善政策,制定标准,加强学前教育的监督管理和科学指导。机构编制部门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学前教育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幼儿园建设发展。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扩大支持学前教育的优惠政策。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和农办等部门要落实城镇小区和新农村配套幼儿园的规划、用地。人事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幼儿园教职工的人事(劳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政策。价格、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幼儿园经费收支的规范化管理,制定幼儿园收费管理办法。综治、公安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安全保卫工作的监督指导,整治、净化周边环境。卫生部门要监督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民政、工商、质监、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根据职能分工,加强对幼儿园的指导和管理。妇联、残联等单位要积极开展对家庭教育、残疾儿童早期教育的宣传指导。充分发挥城市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建立社区和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的机制。

(二)加强经费保障

1.多种渠道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县政府把学前教育经费纳入财政性教育经费预算,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占同级教育经费的比例逐年提高。落实以奖代补政策,鼓励民间资金投入学前教育事业。按计划逐年落实公办幼儿园建设经费,按《关于加快县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决定》(县委决定〔〕1号)规定,在学校建设专项经费中统筹解决。乡镇(街道)每年要安排足够的配套经费。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学前教育经费收支情况的管理和监督。

2.用好学前教育专项经费。继续贯彻落实《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事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精神,修改《县学前教育经费管理和使用办法》,学前教育专项经费做到逐年提升。增设保教用品补助费,用于向准办级以上的收费低廉的普惠性幼儿园派发幼儿教材、学习生活用品、教师备课笔记、学前教育登记卡等。设立学前教育管理经费,用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中心小学对幼儿园的管理。县学前教育专项经费当年度未用完的,列入下一年度公办幼儿园建设经费中,用于补充公办幼儿园建设经费。

3.建立困难家庭子女入园补助机制。将学前教育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纳入国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之中,确保每一个幼儿能接受学前三年教育。县财政每年安排资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标准参照义务教育,资助标准不低于同等级公办幼儿园保育费的50%。

幼儿园行政工作计划范文第9篇

 

一、基本情况

 

我区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以及相关职能部门按照上级提出的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目标和任务,坚持从长远出发、从实际出发,采取有力措施,扎实开展工作,取得良好的成效。目前,全区共有幼儿园96所,其中公办幼儿园31所,所占比例为32.3%;民办幼儿园65所,所占比例为67.7%;其中普惠性民办园46所,占民办幼儿园比例为70.7%;规范化幼儿园72所,所占比例为75%;省一级幼儿园3所,市一级幼儿园9所,市示范性幼儿园3所,区一级幼儿园9所;在园教职工3266人,专任教师1540人,其中学历达标率占98%,大专(含在读)及以上学历占86.5%;在园幼儿28498人,学前三年幼儿毛入园率保持在100%以上。

 

二、主要做法与成效

 

(一)明确政府职责,推进学前教育行动计划的实施

 

第一,建立机构,完善制度,确保政策保障到位。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和计划,我区结合区情,制定了《花都区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花都区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推进方案》,将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主要目标和工作任务进行细化分解,明确了学前教育发展的总体目标、实施三年行动计划的路线图、时间表和各职能部门的责任,并将镇(街)公办中心幼儿园建设作为区政府2011年十件惠民实事之一高标准严要求加以落实。

 

区委、区政府多次进行专题调研,推动学前教育发展。成立了由副区长任组长、各职能部门任组员的区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有关部门参与的学前教育联席会议,明确职责,加强协作,形成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发展合力。

 

第二,加大投入,扶持资助,确保经费保障到位。为推进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我区依法不断完善学前教育投入增长机制,把学前教育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依法加大区财政对学前教育经费的投入。近三年,我区学前教育经费投入51648万元,占教育经费8.54%;我区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投入24532万元,占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4.90%。落实了公办性质幼儿园预算内生均公用经费。按照每生每年300元的标准进行财政拨款, 近三年拨款440.76万元用于补充幼儿园办园公用经费;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近三年安排市、区财政资助资金298.61万元对7114名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本区户籍3~6岁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孤儿、残疾儿童及其他优抚对象进行资助,覆盖率达到10%以上。

 

第三,加强防范,部门联动,科学保障幼儿园安全。近三来,我区严格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度,进一步完善了“党委领导、政府执行、职能部门落实、全民参与”的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保障机制,为广大幼儿健康成长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一是大力开展幼儿园校舍安全排查鉴定工作。二是加强幼儿园人防、物防、技防工作。三是加大“校巴”专项整治力度。

 

(二)多形式扩大学前教育资源,初步建立起“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第一,高标准大投入,积极推进公办中心幼儿园建设工程。

 

第二,重创新多探索,积极推进办园体制改革工程。

 

第三,结合新农村建设,积极推进农村幼儿园建设工程。

 

第四,加强督导评估,积极推进规范化幼儿园建设工程。

 

第五,加大扶持力度,积极推进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建设工程。

 

第六,加强早教指导,积极推进家长科学育儿能力提高工程。

 

第七,加强小区教育资源建设,积极推进小区幼儿园建设工程。

 

(三)完善规范管理措施,全力促进办园行为科学规范

 

第一,重视科学保教与动态监管,确保规范办园。

 

第二,加强示范引领及结对帮扶,提高保教质量。

 

第三,设立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完善奖励机制。

 

第四,加强收费行为的督查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管理。

 

第五,加强无证办园治理整顿工作,杜绝无证办园行为。

 

(四)加强队伍建设,多渠道提高师资整体素质

 

第一,实施名园名师培养工程。根据《花都区实施名教师、名校(园)长工程方案和花都区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职级制试行办法》,坚持“外引内培”原则,大力推进名园名师培养工程,全面开展名园名师的培养和评选活动,促使我区幼儿园一批名园长、名教师脱颖而出。

 

第二,大力实施教师普训工程。一是强化园长在职培训。二是加大师资培训力度。三是加大岗位培训工作。

 

第三,大力实施教师权益维护工程。一是落实编制。根据《印发广东省幼儿园编制标准(试行)的通知》(粤机编办〔2012〕232号),我区编制部门核定了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的编制数。二是明确最低工资标准。我区出台了《花都区民办幼儿园教师工资指导意见(试行)》,明确民办幼儿园教师工资水平不低于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按不同等级园工资结构的要求及时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不断提高民办幼儿园教师的待遇和社会地位。

 

三、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努力方向

 

近几年,花都学前教育在各级政府的关心和支持下,取得显著成效。但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区学前教育的发展与经济社会的发展及人民群众对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还有一定差距,主要问题如下。

 

(一)公办、民办幼儿园发展不平衡

 

区域学前教育发展不平衡,城乡发展水平存在差距。我区城区和农村地区之间学前教育质量还有一定的差距,公办优质学位资源仍未能满足广大家长对子女入读公办优质幼儿园的要求。部分民办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从资金投入、办园条件、办学水平上仍有较大差距。

 

(二)民办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

 

民办幼儿园教师素质发展不均衡,流动性大,优秀师资和持证教师比例偏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幼儿教育质量的提高,制约了民办幼儿园的发展。

幼儿园行政工作计划范文第10篇

一、指导思想

以《国务院关于当前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精神为指针,根据省、市政府的工作部署,认真贯彻落实《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政〔2010〕94号),组织开展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攻坚行动,进一步掀起加快发展学前教育、构建15年基础教育协调发展体系、全面提高教育质量的工作热潮,为基本实现教育现代化打下良好基础。

二、发展原则

1.公益性、普惠性原则。将学前教育作为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来抓,逐步加大公共财政投入力度,构建惠及全县人民群众的学前教育工作体系。

2.多元机制、协调发展原则。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协调发展的机制,提高学前教育整体水平,增强学前教育发展活力,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学前教育需求。

3.因地制宜、科学发展原则。按照就近入园、扩大规模、分级管理、分类指导的要求,合理确定幼儿园的布局,加快农村乡镇中心幼儿园和村级幼儿园建设,促进各级各类幼儿园健康发展。

4.盘活资源、高效节俭原则。坚持学前教育资源配置与中小学布局调整相结合,中小学布局调整后的闲置校舍优先用于学前教育,新设幼儿园优先考虑现有教育资源的充分利用。

三、发展目标

总体目标:在巩固普及学前三年教育的基础上,通过年至年实施“三个一批”(新建一批、置换一批、改造一批)计划,全面扩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全面提升学前教育保教质量。

具体目标:

1.新建幼儿园。到年,全县新建幼儿园6所,其中城区2所、乡镇4所。园舍场地符合浙江省建设厅的《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DB33/1040—2007),有效缓解城区及建制镇学前教育资源紧缺的问题。

2.薄弱幼儿园改造。到年,重点改扩建3所乡镇中心幼儿园,农村遵循“规范办园、就近入园、大村单办、小村合办”的原则,按照服务人口3000人、服务半径在1.5公里以内、在园幼儿不少于60人设1处幼儿园的标准,进行布局和建设。改善村级幼儿园办园条件,基本解决公办幼儿园园舍拥挤、破旧等问题。

3.幼儿园等级提升。到年,全县等级幼儿园达25所以上,每个乡镇都有一所达到省三级及以上标准的中心幼儿园,力争到年等级幼儿园比例达70%,等级幼儿园招生的覆盖面达到80%以上。

4.幼师队伍建设。到年,各乡镇公办幼儿园有事业编制教师,城区公办幼儿园事业编制教师达到50%。完成农村幼儿园省市级骨干教师和园长的培训任务,幼儿园教师持证上岗率达到90%以上,学历合格率达95%以上,其中省一、二级幼儿园教师大专及以上学历达50%以上。幼儿园师资队伍素质全面提高。

四、主要工作及实施步骤

1.实施幼儿园新建工程。到年,全县新建标准化幼儿园6所,计划总投资4200万。其中城区新建幼儿园2所,分别为新兴街幼儿园、海德幼儿园;乡镇幼儿园4所,分别为尖山镇实验幼儿园、尚湖镇中心幼儿园、新城区(药材市场)幼儿园、新城区(上亨堂)幼儿园。此外,预备幼儿园新建项目2个,为县城荷塘社区幼儿园、玉山镇中心幼儿园。分年度建设计划为:

年:尖山镇实验幼儿园一期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海德幼儿园启动建成,争取交付使用。

年:启动新城区(上亨堂)幼儿园、尚湖镇中心幼儿园建设工作,争取年投入使用;完成新兴街幼儿园前期工作;开展新城区(药材市场)幼儿园建设前期工作。

年:启动新兴街幼儿园、新城区(药材市场)幼儿园建设;争取启动荷塘社区中心幼儿园、玉山镇中心幼儿园前期工作。

2.实施乡镇中心幼儿园改扩建工程。通过体制转换、园舍改造(置换、维修)、保教设施添置等措施,加快改变乡镇中心幼儿园条件差、等级低的问题,到年重点改造3所乡镇中心幼儿园,预备幼儿园改扩建项目1个。分年度计划为:

年:完成大盘镇中心幼儿园搬迁及园舍维修改造。

年:完成方前镇中心幼儿园搬迁及园舍维修改造;实施深泽乡中心幼儿园园舍改造。

年:完成深泽乡中心幼儿园改造,争取启动新渥镇中心幼儿园(预备项目)改扩建。

另外,新城区、台地中小学布局优化项目实施后,仁川、新渥、冷水、深泽、玉山等乡镇的闲置校舍优先用于发展学前教育。

3.推进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根据每5000人左右的住宅区规划建设1所6-10个班的幼儿园的标准,配套建设小区幼儿园。新建小区配套幼儿园要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建设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规划不予审批。配套幼儿园作为教育事业的政策性投资,属国有教育资产,交由教育部门举办公办幼儿园。

4.实施民办幼儿园发展扶持工程。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有条件的新建城区幼儿园实行招商引资,按民办、民办公助等模式发展。通过保证合理用地、减免税费、补助公用经费等方式,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特别是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采取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重点扶持在园幼儿人数150人以上的民办幼儿园。严禁非法办园,对尚未取得办园资格的幼儿园要限期整改,经整改后仍无法达到办园标准要求的予以取缔,整顿工作于年月底前完成。

5.加强学前教育管理。加强对幼儿园保教工作的指导,促使各级各类幼儿园深入贯彻《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和学习特点,面向全体幼儿,关注个体差异,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为儿童创设丰富多彩的教育环境。防止和纠正学前教育“小学化”倾向,促进幼儿健康成长;加强对幼儿园教材、教师指导用书、幼儿图书和玩具、教具的配备与选用指导;健全学前教育教研指导网络,引领和倡导各类幼儿园积极开展课题研究与园本教研活动,满足幼儿全面发展的需要;把幼儿园教育和家庭教育紧密结合,重视对家长科学育儿知识的培训和普及,共同为幼儿的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环境。

6.加强幼师队伍建设。①优化幼儿教师结构。根据公办幼儿园的办学规模和定编标准,合理确定幼儿园教师编制,确保公办幼儿园教师逐年配备到位。吸引优秀大学毕业生从事学前教育工作,每年录用一定数量的带事业编制的幼儿教师。从年起,每年安排幼儿教师招考指标5名以上。②提高幼儿教师待遇。制定有利于稳定和发展的幼儿园非事业编制教师工资福利待遇标准,逐年提高幼儿园专任教师的待遇。对长期在农村基层和艰苦边远地区工作的公办幼儿教师,按国家规定实行工资倾斜政策。并按劳动保障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为教职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相关社会保险,保障幼儿园教师的合法权益。到年,公办幼儿园中编外幼师养老保险参保率达100%,民办幼儿园签订劳动合同幼师参保率达100%。③提升幼师队伍素质。严格实施《教师资格证书条例》和教师准入制度,新进专任教师必须符合国家幼儿教师专业标准。幼儿教师持证上岗和完成继续教育情况纳入对各级各类幼儿园的等级评定和年度考核内容。实施学前教育队伍素质提升工程,重视名园长和名幼师的培养,到年培养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名园长5名、中青年骨干园长15名、幼儿教育学科带头人50名。

五、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为加强对实施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工作的领导,县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县长任组长,县府办分管主任、教育局局长任副组长,教育、财政、发改、人劳社保、公安、卫生、规划、建设、民政、妇联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及时研究解决三年行动计划实施过程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教育局,负责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执行和推进的综合协调、督查指导、考核评价等工作。各乡镇、各有关部门要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切实加强对本地、本部门学前教育工作的领导。

2.落实工作责任。县教育局要制定标准,完善管理,加强监督和指导,其他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各司其职,通力合作,做好学前教育的规划、用地、经费保障、工资待遇、职称评定、社会保障、收费管理、安全监督、卫生保健等相关工作,确保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贯彻落实。

幼儿园行政工作计划范文第11篇

20xx年最新安徽民办幼儿园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管理,促进我省民办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民办幼儿园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其他有关的法律、规章,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幼儿园,是指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单独或联合举办,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依法设立的,面向社会招收学龄前儿童,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的学前教育机构。凡在本省行政辖区内举办的民办幼儿园,均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民办幼儿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我省对民办幼儿教育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四条 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 安徽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省民办幼儿教育工作的统筹协调和宏观管理。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民办幼儿教育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督察。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辖区内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和业务指导,其主要职责是:贯彻实施国家相关的政策和规定,负责制定和组织实施本行政辖区内民办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地方性管理规章,对民办幼儿园实施日常管理、业务指导和工作考核。各级人民政府其它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协同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对民办幼儿园进行管理。

第六条 民办幼儿园的日常管理,城市市区由幼儿园所在地的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县城及以下地区由县教育行政部门指定辖区内乡镇中心校(园)负责。乡镇中心校(园)应当在县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具体负责本乡镇民办幼儿园日常的管理、业务指导、检查、考核、师资培训工作。

第七条 民办幼儿园的管理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基教、人事、计划、财务、教研等有关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其中,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核发民办幼儿园办学许可证,配合基教部门对民办幼儿园实施管理;基教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和业务指导;人事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师资队伍的管理、培训、考核和资格认定;计划、财务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的发展规划、布局制定、财务监督及有关数据的统计工作;教研部门负责民办幼儿园的业务指导和教育教学研究工作。

第八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民办园的卫生保健工作,负责对民办园卫生保健工作人员进行上岗前卫生保健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对儿童家长进行儿童卫生保健、营养、生长发育及常见病防治知识等方面的宣传、指导和咨询。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检查、指导民办园的卫生保健工作。

第九条 根据政策规定,民办幼儿园及其职工应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所在地的社会保险,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依法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举办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十条 民办幼儿园的审批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一条 举办民办幼儿园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幼儿园的设置符合本省和所在市、县(市、区)教育发展规划。

(二)幼儿园设置在安全的区域内,周围无污染源,无危险和安全隐患。

(三)有符合国家教育方针的办学宗旨;有符合规范的园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稳定的经费来源。

(五)幼儿园的园舍、场地、设施、设备以及卫生、安全状况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

(六)有合法的幼儿园组织章程、组织机构,有符合国家要求的教职工队伍。

(七)有根据国家和省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课程方案以及教材选用意见制定的课程教学计划和教材选用计划。

(八)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二条 申请举办民办幼儿园,应向审批机关提供下列材料:

(一)幼儿园(班)申办报告及审批申请表;

(二)规范的幼儿园名称和首届幼儿园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三)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四)拟聘任的工作人员的相关资格证明;

(五)拟办园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六)拟办幼儿园的章程草案和发展规划(包括办学宗旨、规划目标、教育教学原则、招收对象和范围、师资队伍构成、课程计划、拟使用的教材等);

(七)拟办幼儿园的建筑平面图、各功能室分布图、设施、设备计划配置情况说明以及场所使用权证明;

(八)公安消防部门提供的消防安全审核意见;

(九)县级及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共同颁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

(十)健康检查单位提供的工作人员健康证明书;

(十一)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十三条 民办幼儿园的审批程序:

(一)举办者向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提出申请,同时提供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提供的有关实证式材料。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布局要求以及申办者的条件进行审批。

(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受理举办者的申请,并牵头会同基教、人事、计划等有关部门共同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初审合格后,由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牵头会同基教部门对幼儿园进行实地考察。考察合格,经上述两个部门共同签署意见后,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发给筹设批准书。筹设工作应在3年内完成。筹设期间,幼儿园未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幼儿园卫生保健合格证》的,须持筹设批准书到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共同考核。幼儿园未经消防安全审核的,须持筹设批准书到当地公安消防部门申请消防安全审核。审核合格,由举办者向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提出正式设立申请,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牵头会同基教部门对幼儿园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发给办学许可证,并告知同级民政、税务、物价等有关部门。筹设工作超过3年的,应当重新申报。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

(三)民办幼儿园的审批情况由民办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及时通告基教部门,以便基教部门及时对新批的民办园实行管理和指导。

(四)民办幼儿园凭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到民政部门进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然后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招生。

第十四条 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班)。已经开办但未履行登记注册和申报审批手续的,由教育部门责令举办者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限期补办有关手续。对不符合办园条件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取缔。对拒不执行教育行政部门处罚决定的,教育行政部门可会同公安、卫生、物价、税务等有关部门联合执法。非法办学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非法办学者承担,其招收的幼儿,由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监督非法办学者妥善安置。

第十五条 停办民办幼儿园,应在停办前两个月到原审批机关办理停办手续。变更举办者,应报审批机关核准。变更法定代表人、园名、地址,应报审批机关审核同意后,到登记机关变更登记。未经审批机关核准同意,不得随意停办幼儿园或变更法定代表人、园名、地址。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民办幼儿园为社会公益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民办幼儿园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在法律允许和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范围内,自筹经费、自聘人员、自主管理。

第十七条民办幼儿园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幼儿教育的法律规章,遵循学龄前儿童的年龄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以游戏为基本活动形式,坚持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幼儿实施体、智、美全面发展的教育,促进其身心健康和谐发展。民办幼儿园不得进行和参与宗教或迷信活动。

第十八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重视安全工作,对幼儿在园期间的安全、健康负责。民办幼儿园应当建立卫生保健、安全防护制度,加强对食品卫生、传染病预防、园舍设施设备、消防安全、儿童接送等工作的管理,严防各类责任事故的发生。民办幼儿园出现重大问题或师生伤亡事故,应当及时向属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或政府报告。

第十九条 民办幼儿园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民办幼儿园不得与其招生、教育、管理等行为不相符合的虚假信息与广告。

第二十条 民办幼儿园的园名应规范,具有教育意义,不得使用带有宗教色彩和迷信含义的字词,不得冠以国际、中国、中华、全国、安徽、安徽省等字样。未经市级或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不得冠以双语、艺术等字样。

第二十一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接受当地卫生机构的业务检查和指导,认真做好入园儿童和在岗员工的体检、卫生、消毒、防疫、儿童营养等各项工作。

第二十二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以及当地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根据办学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属地县级物价、税务、民政和教育部门备案并公示。民办幼儿园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二十三条 民办幼儿园应当到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接受税务管理,申请领购税务发票,依法纳税和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民办幼儿园收费时,必须开具税务发票。民办幼儿园应当加强财务管理,遵守财经纪律,要按照国家《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要求规范会计核算,做到帐目公开,主动接受物价、税务、教育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以及家长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领导和管理,将民办幼儿园纳入到当地基础教育的统一管理之中,实行统一规划,统一部署,统一检查,统一考核。在日常的检查评估、教育教学、教研活动、评优选先、业务培训、评等定级等工作中,应当与公办幼儿园同等对待。民办幼儿园应当主动接受教育部门的领导、管理和业务指导,并积极主动参加教育部门组织的学习、会议、培训、检查等活动。

第五章 园长与师资队伍

第二十五条 民办幼儿园教职工实行聘任(用)制。民办幼儿园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依法同教职工签定聘任(用)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依法保障教师的工资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 民办幼儿园实行园长任职资格和教师资格制度,其任职条件按照同级同类公办幼儿园的有关规定执行。民办幼儿园的园长、教师和工作人员,由举办者按国家规定的有关任职资格要求聘任(用),但必须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或乡镇中心校(园)备案。园长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岗位培训,并取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乡镇中心校(园)应当将民办幼儿教师纳入公办幼儿教师的统一管理之中,保证他们在选聘、选优、表彰、职称评定、培训、考核、晋级、业务活动等方面享受公办幼儿教师的同等待遇。民办幼儿园可参加县级教育部门组织的教师 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其职评数不占公办学校指标,所需经费由参评幼儿园自行承担。

第六章 表彰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或有关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一)改善办园条件成绩显著的;

(二)保育教育工作成绩显著的;

(三)幼儿园管理工作成绩显著的。

第二十九条 民办幼儿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其限期整改、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登记注册,擅自招收幼儿的;

(二)园舍、设施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安全标准,妨害幼儿身体健康或幼儿生命安全的;

(三)教育内容或方法违背幼儿教育规律,损害幼儿身心健康的;

(四)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第三十条 民办幼儿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幼儿园的;

(二)擅自改变民办幼儿园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六)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七)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八)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

第三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教育行政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罚款的行政处罚,或者由教育行政部门建议有关部门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的;

(二)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玩具的;

(三)侵占、破坏幼儿园园舍、设备的;

(四)干扰幼儿园正常工作秩序的;

(五)在幼儿园周围设置有危险、有污染或者影响幼儿采光的建筑和设施的。

第三十二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乡镇中心校(园)应当加强对民办幼儿园的日常检查和监督,对其办学条件、办学行为、教育教学以及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问题严重的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坚决予以取缔。

第三十三条 教育、税务、物价等部门应当加强对民办幼儿园财务行为的检查和监督,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幼儿园对幼儿实施收费的行为,或已取得收费许可证,但收费不提供合法票据的行为,应依法对其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幼儿园行政工作计划范文第12篇

“群众需要什么,我们就干什么!”云南省委、省政府把群众的愿望作为加快发展的目标、把群众的期盼作为推进改革的动力。“十二五”期间,我省紧紧抓住国家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历史机遇,出政策,增投入,抓师资,强管理,全省学前教育事业实现跨越发展。截至2015年底,全省共有幼儿园6 540所,其中民办幼儿园4 284所,占65.5%;在园(班)幼儿129.4万人,其中民办幼儿园68.28万人,占52.76%;学前一年毛入园(班)率92.16%,学龄前儿童入园(班)率79.69%,学前三年毛入园率63.82%;全省幼儿园教职工总数为8.15万人,其中专任教师4.9万人,民办幼儿园教职工5.85万人,其中专任教师3.16万人;全省幼儿园师生比为1∶15.88,其中公办幼儿园师生比为1∶26.57,民办幼儿园师生比为1∶11.67;全省一级示范幼儿园360所,其中一级一等示范幼儿园78所。与2010年相比,全省幼儿园增加2 750所,增幅为72.56%;在园幼儿增加30.71万人,增幅为31.12%;学前三年毛入园率提高26.39个百分点;教职工增加3.45万人,增幅为73.4%。省一级示范幼儿园增加170所,一级一等示范幼儿园增加55所。

“十二五”期间,云南在学前教育发展史上写下了浓墨重彩的篇章。云南紧紧抓住国家实施第一、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契机,先后出台了《云南省学前教育l例》《云南省民办教育条例》《云南省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和《云南省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等文件,保障学前教育健康、快速发展。

“十二五”期间,学前教育的资金投入前所未有。中央和省级共投入学前教育专项资金57.93亿元,实施新建、扩建幼儿园项目1 579个、238万平方米;利用农村闲置校舍改建幼儿园2 067所、155万平方米;在3 136所农村小学增设附属幼儿园,设立10 671个保教班;在7个县设立280个学前教育巡回支教点,招聘629名支教志愿者;对1 704所(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和接收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较多的827所(次)城镇公办幼儿园给予奖补;对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给予每年每生300元资助。州市一级中,昭通市安排奖补资金3 000万元,对每所新建的乡镇中心幼儿园补助50万元;玉溪市2012年投入学前教育专项资金2 000万元,以后每年投入500万元。

“十二五”期间,学前教育的改革创新快马加鞭。2011年,云南被国家确定为“探索政府举办和鼓励社会力量办园的措施和制度改革”试点省份。昆明市积极探索城市“名园办民园、管办分离”的办园模式,有10所省一级园举办或合作举办了20多所优质民办园。巍山县率先在大理州实现了每个乡镇至少有1所公办园的目标。红塔区创新管理模式,以公办幼儿园为中心,将辖区内所有幼儿园混合划分为8个园区,统筹促进公办、民办幼儿园协调发展。红塔区洛河乡结合乡情,采用“大组独办、小组联办”的办学模式,在全乡31个村民小组开办了25个幼儿班,形成覆盖全乡的学前教育网络,全乡适龄幼儿入园率达98.6%。

“十二五”期间,学前教育营养改善计划惠及千家万户。临沧市将营养改善计划向幼儿园延伸,市财政给予每名农村在园幼儿每天2元的营养餐补助。勐海县对一般“建档立卡”贫困户入园幼儿每生每年补助800元,对“建档立卡”贫困户中的“直过民族”家庭入园幼儿每生每年补助1 000元。兰坪县将民办幼儿园教师“五险”纳入县级财政预算予以补助,并投入144.72万元让在园幼儿免费享受营养早餐。龙陵县每年安排财政资金700万元,把县域内的学前教育在园(班)幼儿纳入了营养改善计划保障范围。

幼儿园行政工作计划范文第13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市城区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和建设管理,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省普通中小学基本办学条件标准》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各县区城区内中小学、幼儿园规划与建设管理。

本规定所称中小学、幼儿园,包括各公办全日制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也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城区中小学、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应纳入当地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实行优先优惠政策,与城市建设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分步实施,不断满足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和人民群众的需求。

第四条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具体实施。教育、规划、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互相配合,共同做好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和建设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管理

第五条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编制城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并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后公布实施。经批准的中小学、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六条规划部门在编制和审批新区开发、旧城改造方案时,必须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根据学生就近入学的原则,预留中小学、幼儿园建设用地,并会同教育、国土资源部门核定用地位置和界线,划定红线予以保护。按照《国土资源部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符合划拨条件的新建小区教育用地,由政府划拨给教育主管部门使用,教育用地征地费用计入小区建设用地熟化成本。

第七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预留教育用地按下列标准执行:

(一)每2—3万人口区域内设一处不少于24个班规模的初级中学,每生用地不低于24平方米;

(二)每1—2万人口区域内设一处不少于24个班规模的小学,每生用地不低于23平方米;

(三)每0.5—1万人口区域内设一所不少于12个班规模的幼儿园,每生用地不低于15平方米。

(四)每5—6万人口设一所不少于36个班的普通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普通高中与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按6∶4计算),每生用地不少于26平方米。

中小学、幼儿园的规划建设规模应立足区域实际,科学筹划,预留适当发展余地;现有中小学、幼儿园用地面积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在城市改造时应给予统筹考虑解决。

第八条中小学、幼儿园用地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不得在已规划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上新建、扩建与教育无关的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

第九条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中小学、幼儿园用地使用情况行使监督管理职能。确因城市建设需要改变中小学、幼儿园用地性质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并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要求,就地、就近予以调整、补偿或者重建,调整、补偿或者重建的用地不得少于原有面积。拆迁和重建工作不得影响和中断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条配套建设中小学、幼儿园的选址定点、校园建设规划和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改建、扩建的规划设计等应当符合国家规划标准和建筑设计规范,并严格按照城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要求实施。

所有配套建设中小学、幼儿园的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应报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城乡规划行政部门应会同教育行政部门督促检查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的实施。

第十一条停办、合并、置换、搬迁、扩建中小学,需对原校舍、场地进行调整的,按学校管理权限,由市、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原则提出意见,经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同意,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置换时,应当确保校舍、场地存量资产不减少。凡迁建学校,老校要实行资产变现,所得资金全部用于新校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学校用地周边区域的规划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不得妨碍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身心健康。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十三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时,应按城区中小学、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配套建设或改建、扩建中小学、幼儿园。

第十四条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城乡建设、国土资源、财政、发展改革部门编制确定年度学校建设计划,报市、县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实行年度督查制度。

第十五条城区新建住宅小区要配套建设幼儿园。幼儿园与住宅小区要统一规划、同时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一并交付使用。教育行政部门要参与规划方案的论证、评审及竣工验收。未按规定配套建设幼儿园的住宅小区,规划部门不予审批,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不予验收。

第十六条幼儿园建设要考虑托幼一体化发展需要,按省定标准进行规划建设。配套建设的幼儿园由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不得将其作为营利场所,不得向幼儿园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严禁开发商私自将配套幼儿园出售、转让或租赁给单位和个人。对已经改变性质和用途的,由当地政府限期收回。

第十七条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积极筹措城区中小学、幼儿园建设资金。资金来源渠道:

(一)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拨款;

(二)征收的教育费附加;

(三)政府土地收益;

(四)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专项用于教育部分;

(五)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捐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上述规定的筹措建设资金的具体筹措和管理办法,由各县区政府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鼓励境内外的组织和个人投资建设中小学和幼儿园,并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签订协议代建中小学校舍,代建中小学校舍可减免相关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九条经验收合格的中小学校、幼儿园校舍,根据管理权限,由市、县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接收和管理。

第二十条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教学设施不得擅自转为经营性资产,不得擅自出租、出售或改作他用。对已经形成事实的,要严格控制并逐步纠正。

第四章处罚

第二十一条对违反第十一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规定的,由规划部门、国土资源部门、财政部门分别会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纠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建设中小学、幼儿园的,由规划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侵占中小学、幼儿园规划预留用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责令纠正。

幼儿园行政工作计划范文第14篇

一、提高认识,明确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目标

(一)幼儿教育是我国学校教育和终身教育的奠基阶段,是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良好的幼儿教育,对儿童的后继学习和终身发展,对巩固和提高九年制义务教育的质量和效益,对提高国民素质、促进社会进步和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意义。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幼儿教育的重要性,依法将幼儿教育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积极发展幼儿教育。要把提高幼儿教育的发展水平作为高标准高质量“普九”和“教育强镇”创建的重要工作内容。

(二)要紧紧围绕教育现代化目标,坚持以改革促发展,努力形成以政府办园为骨干和示范,以社会力量办园为主体,面向0—5周岁儿童的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的幼儿教育格局,基本建立起结构布局合理、管理体制完善、师资队伍优化、保教质量优良、充满生机活力的具有*特色的现代幼儿教育体系,进一步满足人民群众对高质量、多样化的学前教育需求。

到20*年,全市幼儿学前三年入园率达到95%,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创建省级示范幼儿园3所,温州市级示范性幼儿园5所,*市一级幼儿园10所;各乡镇均要创建符合标准的中心幼儿园;全市幼儿专任教师学历达标率达到98%,60%以上的园长和40%以上的教师要达到大专学历;培养一批学历层次较高、专业知识和基本功扎实,具有良好师德和较强教育能力的名教师和若干名具有较高的现代科学管理水平的名园长。

按照“积极进取、实事求是、分区规划、分类指导”的原则,乐成、虹桥、柳市、北白象、翁垟和黄华镇要积极整合幼儿教育资源,合理调整网点,幼儿入园率要达到99%以上,并积极探索0—3周岁幼儿早期教育;双峰、智仁、四都、仙溪、龙西、镇安、雁湖、岭底、城北和福溪等乡镇要采取灵活多样的幼儿教育形式,使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达到85%,其他乡镇要加快薄弱幼儿园的建设,不断改善办园条件,学前三年入园率要达到90%。

二、深化改革,进一步理顺幼儿教育的管理体制和办学体制

(一)根据《幼儿园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我省幼儿教育管理体制的通知》(浙政办发〔*〕185号)文件精神,市教育行政部门为全市各托幼园所(班)的主管部门,并负责幼儿教育行政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申报举办幼儿园的单位和个人要经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教育学区辅导中心审核,报市教育局批准,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同时,到同级登记管理机关登记后方可招生办园。市发展计划、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卫生、规划建设、民政等部门及工、青、妇团体组织要密切配合,共同研究和解决幼儿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教育督导部门要积极开展对幼儿教育工作的督导、检查和评估,促进幼儿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二)继续办好公办幼儿园,发挥其示范辐射作用。鼓励和支持实力较强的公办幼儿园通过公有民办或民办公助等形式主办、承办或兼并较薄弱幼儿园,把幼儿园做强做优做大。要积极引导和鼓励乡镇、部门、企业和社会团体及个人创办幼儿教育机构,并提供相应的优惠政策支持。做好引进和稳定民办幼儿园教师队伍的工作,鼓励公办幼儿园教师和幼师毕业生到成规模上等级的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任教。民办幼儿园在招生、职称评定、评优评先、教师培训、分类定级、教育科研、建设用地、规费减免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一视同仁。

(三)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的举办资格,颁发办园许可证,并根据《温州市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对全市各级各类民办幼儿园定期进行检查,对条件不合格、保教质量低下、保教费没有按比例投入改善办园条件的幼儿园,责令限期整改或给予销证、取缔处理。

(四)建立起乡镇政府领导下的以乡镇中心幼儿园(中心学校)为中心的幼儿教育业务管理和指导网络,实行全乡镇幼儿教育统一管理、教师工作统一考核、办园质量统一督导评估的机制。乡镇人民政府要积极支持,努力促成当地有条件的幼儿园通过改造成为本乡镇中心幼儿园。乡镇中心幼儿园由市教育行政部门命名,园长原则上由市教育行政部门任免。

(五)规划建设部门要将幼儿园建设纳入城镇公共设施配套建设规划,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时,规划建设部门要按照国家建设部《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托儿所、幼儿园建设设计规范》的规定配套建设好幼儿园。配套幼儿园的建设规划方案要征求教育行政部门的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必须参与幼儿园建设设计方案的会审。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应当与建设区的住房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对已规划好的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配套幼儿园,规划建设部门要督促建设单位按规划要求实施建设,对不按要求实施建设的要予以严肃查处。

三、拓宽渠道,努力加大幼儿教育经费投入

(一)幼儿教育事业经费,应坚持政府拨款,举办者筹措,幼儿家长缴费、社会广泛捐助和幼儿园自筹等多种渠道解决。市教育行政部门举办的幼儿园事业经费,由市财政统筹安排;市教育行政部门所需的幼教工作经费,由市财政核拨,支持有关教学实验、培训、评估、表彰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要继续扶持幼儿教育,大力提倡和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和家长自愿捐助幼儿教育,切实落实温政发〔20*〕18号文件规定的对捐赠者的优惠政策。幼儿教育事业经费包括幼儿保教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由举办者负责。民办幼儿园必须切实建立社会力量办园教师的保险体系,为保教人员办理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

(二)建立按合理保教成本收费的制度。财政和发展计划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根据上级有关收费规定核定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民办幼儿园(班)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办学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有关部门备案并公示。幼儿园必须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实行收费公示,规范收费行为。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

四、落实措施,切实加强幼儿园师资队伍建设

(一)广泛深入开展幼儿园教师敬业爱岗、乐于奉献活动,把师德作为聘任园长和教师的首要条件。要认真贯彻《教师资格条例》,严格执行《幼儿园园长资格岗位职责要求》。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及民办幼儿园教师职务聘任制度,对保教人员的职业道德、专业水平、工作能力及实绩等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与职称评定挂钩,职称等级与工资挂钩。

(二)继续做好幼儿园园长上岗培训及幼儿园教师的资格认定工作。对未参加岗位培训的园长,要限期参加培训;对尚不具备幼儿园教师资格的教师,要限期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要通过评估、年检等措施,督促广大教师参加学历进修和在职培训,按照《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的要求,将幼儿园教师的培训纳入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做到每五年轮训一次,不断提高幼儿教师文化素养和专业理论水平。

(三)认真执行《教师法》,重视提高幼儿园教师的待遇和社会地位,依法保障幼儿园教师的合法权益。在进修培训、表彰先进、职称评定、工资福利、养老保险、医疗住房等方面,幼儿园教师与中小学教师享受同等待遇。

五、保教结合,全面提高保育教育质量

(一)幼儿园要坚持正确的办园方向,深入贯彻《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进一步转变观念,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儿童观,为幼儿提供健康、丰富的生活和活动环境,满足幼儿多方面发展的需要。幼儿园应尊重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和学习特点,保证幼儿身心健康发展。幼儿园要规范招生工作,严格招生和宣传广告审批制度,未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不得悬挂、张贴招生和宣传广告。

幼儿园行政工作计划范文第15篇

一、明确目标,加快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

(一)“*”以来,在各级政府和广大教育工作者的共同努力下,我市幼儿教育事业得到较快发展,城镇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农村基本普及学前一年教育,幼儿园办园条件不断改善,常规管理普遍加强。但是,也应当看到,目前我市幼儿教育的规模和质量还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幼儿教育的管理体制、办学机制和运行机制有待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少数地方对发展幼儿教育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幼儿教育事业投入相对不足,地区之间、城乡之间幼儿教育发展不平衡,全市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亟待提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实践“*”重要思想、建设教育强市、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高度,充分认识幼儿教育在现代化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切实措施,全面加快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步伐。

(二)从现在起到*年,全市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总目标是:形成以公办幼儿园为骨干和示范,以社会力量兴办幼儿园为主体,公办与民办、正规与非正规教育相结合的发展格局。根据城乡不同特点,逐步建立以社区为基础、以示范幼儿园为中心、多种幼儿教育形式相结合的幼儿教育服务网络。具体目标是:*年全市3-6岁幼儿入园率达80%以上(其中市区达98%、农村达75%以上);*年,全市学前三年幼儿入园率达90%以上,80%的3—6岁儿童家长及看护人能够得到科学育儿的指导,所有镇中心幼儿园达到市示范幼儿园标准,全市省级示范性实验幼儿园达到50所。

二、完善管理体制,切实履行政府职责

(三)认真履行政府职责。坚持实行地方负责、分级管理和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幼儿教育管

理体制。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幼儿教育事业规划、筹措经费、改善办园条件,提高幼儿教师工资待遇;负责公办幼儿园的建设和各类幼儿园的管理,负责管理幼儿园园长和教师,指导保教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对非公办幼儿园给予政策和经费支持。城市街道办事处配合有关部门制定本辖区幼儿教育的发展计划,负责宣传科学育儿知识、指导家庭幼儿教育、提供活动场所和设施、设备。镇人民政府承担发展农村幼儿教育的责任,负责举办镇中心幼儿园;充分发挥村民自治组织在发展幼儿教育中的作用,积极动员、鼓励、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多种形式的幼儿园,开展多种形式的早期教育和对家庭幼儿教育的指导。各级人民政府都有维护幼儿园的治安、安全和合法权益,动员和组织家长参与早期教育活动,指导家庭幼儿教育的责任。

(四)实行部门分工负责制。

教育部门是幼儿教育的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幼儿教育的方针、政策,制订有关规章制度和幼儿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对各类幼儿园的业务管理、领导和监督,建立幼儿教育督导、评估制度,实行分类定级管理;负责托幼机构资格审批和登记注册工作;培养和培训各类幼儿园的园长、教师,建立园长、教师资格认定和考核制度;通过教育人才服务中心,进一步规范幼儿教师的人事、准入、流动、培训等业务;指导和推动幼儿家庭教育;与卫生、妇联等部门合作,共同开展0-6岁儿童家长的科学育儿指导,推动家庭幼儿教育。县(市)、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要配备专(兼)职幼儿教育干部和教研人员,具体负责幼儿教育管理和指导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要将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负责协调幼儿教育事业发展中的有关问题。

人事、编制部门要会同教育、财政部门按照国家编制标准制定幼儿园教职工的编制标准,并按标准配备公办幼儿教师。做好幼儿园的事业法人注册登记工作,对幼儿教育的编制管理及队伍建设进行指导和监督,保证幼儿教育事业发展的基本需要。

卫生部门负责拟订有关幼儿园卫生保健方面的规章制度和标准,监督和指导幼儿园卫生保健

业务工作,负责对0-6岁儿童家长进行卫生保健、营养、生长发育等方面的指导,做好托幼机构举办资格审批、复验达标的卫生保健验收工作。

物价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制定幼儿园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加强对幼儿园收费

的监督和管理,并根据生均培养成本、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承受能力等情况适时提出收费项目及标准的调整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市区民办幼儿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根据幼儿园的类别、办学成本合理确定收费标准,报市物价、教育和财政部门备案并公示,六县(市)和*区分别报所属县(市)、区物价、教育和财政部门备案并公示。

建设、规划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按照有利于就近入园的原则,充分考虑现有幼儿教育资源、

城市及乡镇自然区域和人口状况,合理确定幼儿教育机构的布局和规模。规划部门在进行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等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审批时,严格按规划标准配置幼儿教育用房,进行规划、定点、审批,并负责在竣工后监督建设单位不得改变园舍使用性质。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建设审批、施工图纸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中严格把关,确保规划的幼儿教育用房落实到位;对幼儿教育用房的安全性进行质检,并提出相关质检报告(证明)。小区配套建成的幼儿园必须无偿交给所在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由教育行政部门以适当的方式举办幼儿教育机构。

公安部门要加强幼儿园周边社会治安、幼儿接送车辆和消防等安全管理工作。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把符合条件的在职幼儿教师统一纳入社会保险管理,保障幼儿教师的合法权益和幼儿教师队伍的稳定;配合教育部门开展家政服务中婴幼儿看护人员的培训并颁发给相应的证书。

民政部门要把发展幼儿教育作为社区教育的重要内容,与教育部门共同探索依托社区发展幼

儿教育的管理机制和有关政策;加强对儿童福利机构的管理和指导,重点做好儿童家庭寄养和残疾儿童康复训练等工作。

各级政府妇儿工委和妇联组织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推动幼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工会、环保、房管、经贸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幼儿教育工作。

三、加强管理,稳步推进幼儿教育改革

(五)规范公办幼儿园改制行为。各地要加强公办幼儿园建设,保证幼儿教育经费投入,全

面提高保教质量。不得借转制之名停止或减少对公办幼儿园的投入,不得出售或变相出售公办幼儿园和镇中心幼儿园。对已经出售或变相出售的公办幼儿园和镇中心幼儿园,要尽快恢复其公办性质(固定资产公有、财政性拨款渠道畅通、公办教师不少于60%);或通过新建方式,确保每个镇都有符合条件的中心幼儿园。

幼儿园的改制,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省示范性实验幼儿园改制必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市示范幼儿园改制必须经市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农村幼儿园要坚持“就近入园”的原则,各地可以采取补助政策或“以奖代补”,积极鼓励当地村民创办幼儿园(班),就近接收本村幼儿入园。有条件的地区,要讲究规模效应,努力办好行政村幼儿园。布局调整后空余的校舍要优先用于举办幼儿园。要积极稳妥推进幼儿园的布局调整工作,通过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对布点较为密集和规模较小的幼儿园进行有计划的调整撤并。

(六)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鼓励通过公民投资、个人承办、股份合作等多形式、多渠道办园。支持省示范性实验幼儿园利用其优质资源走集团化办园道路,形成多元化办园的新格局。社会力量举办的幼儿园,在审批注册、分类定级、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教育、保育工作的指导、评估和监督,规范其办学行为,保证正确的办园方向,引导其健康发展。

(七)加强对企事业单位幼儿园的管理。企事业单位在转制后,可继续举办幼儿园,也可以通过实施联办、承办、国有民办等办园体制改革,提高办园效益和活力。

(八)严格执行幼儿园登记注册和评估制度。公办和社会力量举办幼儿园,都必须按照当地

幼儿园布局调整规划设点。县(市)、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的举办资格、颁发办园许可证和登记注册证,并定期复核审验。城镇不再举办单一的学前班和家庭式幼儿园,对城镇举办3个班以下的幼儿园从严审批;积极发展农村幼儿教育,对村办幼儿园(班)从宽审批。卫生、建设、公安消防等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能主动为幼儿园(班)的准入进行有关项目的检查评估,并提供相关评估报告或证明。物价、财政部门负责向已取得办园许可证并办理登记注册手续的幼儿园颁发收费许可证、提供行政事业收费专用票据。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

实行幼儿园类别评估管理制度。市教育局负责市级示范幼儿园和市区幼儿园的评估认定。县

(市)和*区教育局负责一、二、三类幼儿园的评估认定。各级教育部门定期公布、公示各类幼儿园名单,接受社会和家长的监督。

(九)加强示范性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各地要加大优质幼教资源的创建力度,有计划地推动示范性幼儿园建设,逐步形成以各级示范幼儿园为中心,覆盖各级各类幼儿园的指导和服务网络。示范幼儿园由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组织评审认定,实行动态管理,建立复查制度,每年进行年审。对被确认的*示范性实验幼儿园,县(市)、区政府应给予奖励。要充分发挥示范幼儿园的示范、辐射作用,带动本地区幼儿教育事业的整体发展和保教质量的提高。

四、实施素质教育,提高幼儿教育质量

(十)大力实施素质教育。幼儿园要深入贯彻《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

试行)》,全面实施素质教育,把幼儿的安全和健康放在首位,尊重儿童的人格和基本权利,为儿童提供安全、健康、丰富的环境,满足儿童多方面发展的需要。幼儿园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违背教育规律迎合家长不合理要求,不得进行损害幼儿健康的实验和活动。教师应立足教育实践,坚持教育与研究相结合,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的特点和规律,关注个体差异,组织有利于幼儿身心健康发展的教育活动。

教育部门要建立社区和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的机制,建立幼儿教育的科学评价体系。五、加强队伍建设,提高幼儿教师专业化水平

(十一)依据《教师资格条例》有关规定,实行园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严格实行持证上

岗。由县(市)、区教育部门根据省教育部门制定的园长及教师的任职标准及认定办法,认定园长、教师资格,取得幼儿园教师资格的人员被聘任后,纳入教育人才市场进行管理,实行用人单位聘任制。幼儿园主办单位必须招聘具有任职资格的园长、教师,对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园长、教师,由主办单位予以调整。鼓励小学布局调整后原在小学任教的具有幼儿教师专业的教师带编到中心幼儿园工作。

(十二)各级教育部门要制定幼儿教师的培养和培训规划,将幼儿教师培训纳入当地中小学

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加强幼儿教师培养、培训基地建设,幼儿师范学校、幼教培训中心和各县(市)、区教师进修学校要根据我市师资培训规划,深化教育教学改革,适时调整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提高幼儿教师队伍素质。要建立园本培训机制,形成市、县(区)、镇、幼儿园共同构建的幼儿教师继续教育网络。

(十三)认真执行《教师法》,确保幼儿教师与当地中小学教师享受同等的地位和待遇。依法保障幼儿教师在进修培训、评选先进、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资、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稳定幼儿教师队伍六、加强领导,保证幼儿教育改革与发展顺利进行

(十四)各地要加强对幼儿教育工作的领导,把幼儿教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建立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把幼儿教育工作作为考核各级政府教育工作的重要内容,重点加强对县(市、区)农村幼儿入园率的目标考核。建立由教育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的幼儿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幼儿教育发展中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保障幼儿教育事业科学、持续、健康发展。县(市)、区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幼儿教育的管理,指导办好镇中心幼儿园。镇中心幼儿园园长可兼任镇幼教辅导员,纳入中小学编制,享受小学校级干部待遇,负责全镇村办幼儿园(班)的教育教学业务管理工作。

(十五)切实保障幼教经费的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加大对幼儿教育的投入,设立幼儿教育发展专项经费,并做到逐年增长。县(市)、区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财政性幼儿教育经费要保证公办幼儿园正常运转,保障教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并安排一定的专项经费,用于示范性幼儿园和镇中心园建设、师资培训及表彰奖励等活动开展;要设立“以奖代补”经费,扶持农村非公办幼儿园发展。镇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也要安排发展幼儿教育的经费,主要用于镇中心幼儿园的建设、运转和扶持村幼儿园(班)的发展。要制定优惠政策,保证幼儿园(班)的公用事业费(煤、水、电、供热、房租等费用)按小学的标准缴纳。新建、改建、扩建幼儿园按照中小学校建设减免费用的有关规定减免相关费用。要进一步拓宽幼儿教育经费渠道,建立政府支持、举办者投资、幼儿家长缴费、社会捐资、幼儿园自筹等多元投资机制。要切实加强幼教经费的管理。幼儿教育经费专款专用,任何部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幼儿园(班)的管理费和保育费自收自支,镇和中心小学不得截留幼儿园(班)的经费。幼儿园要依照规定管好、用好经费。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财政、物价部门应当加强对幼儿教育经费的监督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