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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制度范文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范文第1篇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本社”)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社依法规范运作,维护本社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社《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本社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股东公布的行为。本社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本社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社《章程》等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监管~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也应当予以披露。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本社的持续责任,本社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本社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本社将《眉山日报》作为信息披露的指定载体。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第四条 本社理事会授权本社办公室负责组织和协调本社信息披露事务。本社办公室主任负责有关涉及信息披露有关方面的联系,并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本社公开披露的资料。

第五条 不能以新闻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本社的正式公告。

第六条 本社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本社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本社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七条 本社对外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如经监管~审核后提出审查意见或要求本社对某一事项进行补充说明时,办公室主任应当及时向理事长或理事长指定的理事报告,据其指示及时地组织有关人员答复监管~,按要求作出解释说明,刊登补充公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工作程序及责任

第八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1、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2、办公室主任进行合规性审查并签字;

3、理事长(或授权人)签发。

第九条 本社理事长有权以本社名义披露信息。

第十条 本社有关部门对于事项是否需要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办公室主任或通过办公室主任向监管~咨询。本社不能确定有关事项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报告监管~审核后决定是否披露及披露的时间和方式。本社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监管~。

第十一条 办公室主任的责任

1,办公室主任为本社与监管~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监管~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2、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明确本社各部门的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及保密责任,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理事;向投资者提供本社公开披露过的资料。其他机构及个人不应干预办公室主任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的工作。

第十六条 理事的责任

1、本社理事会全体人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未经理事会决议或理事长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社或理事会向公众、披露本社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十七条 监事的责任

1,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需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办公室主任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2,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3,监事会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本社向股东和媒体和披露本社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4、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主管机关报告理事、主任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本社利益的行为或对涉及检查本社的财务、对理事,主任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本社办公室为本社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的接待机构。除理事长、办公室主任外,任何人不能代表本社回答股东的咨询,更不能披露本社的任何信息。

第十九条 如属于监管~规定的应当披露的某项信息,理事长或其指定的理事不同意披露该信息时,办公室秘书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监管~如实汇报,如监管~认为应披露时,本社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理事长或其指定的理事无论是否同意披露某项信息,均应在信息公告文本上签署同意披露或不同意披露的明确意见。必要时,可在签署意见前征求本社常年法律顾问或其他中介机构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本社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监管~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本社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向监管~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的理由和期限:

1、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露;

2、本社业务经营尚未因该项信息披露所涉及事项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十二条 本社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或者监管~认可的其他情形,披露可能导致本社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本社的利益可以向监管~申请豁免披露。

第五章 定期报告

第二十三条 本社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编制成正本和摘要两种形式。其格式和内容包括:

1、重要提示。内容包括理事会及其理事的承诺、报告编制者及其声明、报告是否审计。

2、本社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注册地、邮编、联系电话、法人代表、联系人、主要财务数

据和指标。

3、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4、理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基本情况。

5、理事会对本报告期整体经营情况的评价。

6、重要事项说明。包括法人治理情况、分红送配、重大业务活动、重大诉讼等。

7、备查文件目录。

8、财务报告及完整的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业务状况表》、《利润分配表》。

本社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四条 本社应当在年度报告经理事会审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监管~报告,经审核后,在《眉山日报》上刊登年度报告摘要,并将年度报告正文和摘要放存本社办公室备查。

第二十五条 本社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应当编制成正本和摘要两种形式。其格式和内容按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编制。

第二十六条 本社应当在半年度报告经理事会审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监管~报告,经审核后,在《眉山日报》上刊登半年度报告摘要,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和摘要放存本社办公室备查。

第六章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 本社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以公告方式通知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会议召集人等事项,并充分完整地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在股东大会结束后,本社应及时将股东大会决议和公告文稿报送监管~,并将股东大会决议和公告文稿放存本社办公室备查。

第二十八条 接收、捐赠资产应在接受、捐赠资产实施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节 本社其他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包括:重大法律诉讼、理事会、监事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变动、重大资产变动等。 (讨论..)

第三十条 本社应当关注传播媒介对本社的报道。对本社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根据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应当媒体信息澄清公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社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股东大会文件,理事会文件,监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八章 信息保密

第三十二条 本社理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本社业务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理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本社业务经营已经受此信息影响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本社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三十三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社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其给予处分,并追究其赔偿的责任。

信息披露制度范文第2篇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本社”)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社依法规范运作,维护本社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社《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本社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股东公布的行为。本社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本社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社《章程》等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监管当局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也应当予以披露。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本社的持续责任,本社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本社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本社将《眉山日报》作为信息披露的指定载体。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第四条 本社理事会授权本社办公室负责组织和协调本社信息披露事务。本社办公室主任负责有关涉及信息披露有关方面的联系,并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本社公开披露的资料。

第五条 不能以新闻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本社的正式公告。

第六条 本社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本社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本社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七条 本社对外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如经监管当局审核后提出审查意见或要求本社对某一事项进行补充说明时,办公室主任应当及时向理事长或理事长指定的理事报告,据其指示及时地组织有关人员答复监管当局,按要求作出解释说明,刊登补充公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工作程序及责任

第八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1、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2、办公室主任进行合规性审查并签字;

3、理事长(或授权人)签发。

第九条 本社理事长有权以本社名义披露信息。

第十条 本社有关部门对于事项是否需要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办公室主任或通过办公室主任向监管当局咨询。本社不能确定有关事项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报告监管当局审核后决定是否披露及披露的时间和方式。本社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监管当局。

第十一条 办公室主任的责任

1,办公室主任为本社与监管当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监管当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2、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明确本社各部门的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及保密责任,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理事;向投资者提供本社公开披露过的资料。其他机构及个人不应干预办公室主任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的工作。

第十六条 理事的责任

1、本社理事会全体人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未经理事会决议或理事长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社或理事会向公众、披露本社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十七条 监事的责任

1,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需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办公室主任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2,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3,监事会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本社向股东和媒体和披露本社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4、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主管机关报告理事、主任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本社利益的行为或对涉及检查本社的财务、对理事,主任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本社办公室为本社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的接待机构。除理事长、办公室主任外,任何人不能代表本社回答股东的咨询,更不能披露本社的任何信息。

第十九条 如属于监管当局规定的应当披露的某项信息,理事长或其指定的理事不同意披露该信息时,办公室秘书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监管当局如实汇报,如监管当局认为应披露时,本社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理事长或其指定的理事无论是否同意披露某项信息,均应在信息公告文本上签署同意披露或不同意披露的明确意见。必要时,可在签署意见前征求本社常年法律顾问或其他中介机构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本社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监管当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本社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向监管当局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的理由和期限:

1、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露;

2、本社业务经营尚未因该项信息披露所涉及事项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十二条 本社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监管当局认可的其他情形,披露可能导致本社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本社的利益可以向监管当局申请豁免披露。

第五章 定期报告

第二十三条 本社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编制成正本和摘要两种形式。其格式和内容包括:

1、重要提示。内容包括理事会及其理事的承诺、报告编制者及其声明、报告是否审计。

2、本社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注册地、邮编、联系电话、法人代表、联系人、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3、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4、理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基本情况。

5、理事会对本报告期整体经营情况的评价。

6、重要事项说明。包括法人治理情况、分红送配、重大业务活动、重大诉讼等。

7、备查文件目录。

8、财务报告及完整的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业务状况表》、《利润分配表》。

本社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四条 本社应当在年度报告经理事会审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监管当局报告,经审核后,在《眉山日报》上刊登年度报告摘要,并将年度报告正文和摘要放存本社办公室备查。

第二十五条 本社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应当编制成正本和摘要两种形式。其格式和内容按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编制。

第二十六条 本社应当在半年度报告经理事会审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监管当局报告,经审核后,在《眉山日报》上刊登半年度报告摘要,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和摘要放存本社办公室备查。

第六章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 本社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以公告方式通知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会议召集人等事项,并充分完整地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在股东大会结束后,本社应及时将股东大会决议和公告文稿报送监管当局,并将股东大会决议和公告文稿放存本社办公室备查。

第二十八条 接收、捐赠资产应在接受、捐赠资产实施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节 本社其他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包括:重大法律诉讼、理事会、监事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变动、重大资产变动等。 (讨论..)

第三十条 本社应当关注传播媒介对本社的报道。对本社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根据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应当媒体信息澄清公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社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股东大会文件,理事会文件,监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八章 信息保密

第三十二条 本社理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本社业务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理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本社业务经营已经受此信息影响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本社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三十三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社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其给予处分,并追究其赔偿的责任。

信息披露制度范文第3篇

 

第一条 为健全和规范洪雅县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以下简称“本社”)的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促进本社依法规范运作,维护本社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社《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本社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以规定的方式向股东公布的行为。本社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本社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社《章程》等的要求,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监管~认为有必要披露的信息,也应当予以披露。

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本社的持续责任,本社应该忠实诚信地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本社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本社将《眉山日报》作为信息披露的指定载体。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第四条 本社理事会授权本社办公室负责组织和协调本社信息披露事务。本社办公室主任负责有关涉及信息披露有关方面的联系,并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本社公开披露的资料。

第五条 不能以新闻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本社的正式公告。

第六条 本社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本社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本社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七条 本社对外的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如经监管~审核后提出审查意见或要求本社对某一事项进行补充说明时,办公室主任应当及时向理事长或理事长指定的理事报告,据其指示及时地组织有关人员答复监管~,按要求作出解释说明,刊登补充公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工作程序及责任

 

第八条 信息披露前应严格履行下列审查程序:

1、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2、办公室主任进行合规性审查并签字;

3、理事长(或授权人)签发。

第九条 本社理事长有权以本社名义披露信息。

第十条 本社有关部门对于事项是否需要披露有疑问时,应及时向办公室主任或通过办公室主任向监管~咨询。本社不能确定有关事项是否必须及时披露的,应当报告监管~审核后决定是否披露及披露的时间和方式。本社公开披露的信息必须在第一时间报送监管~。

第十一条 办公室主任的责任

1,办公室主任为本社与监管~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准备和递交监管~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布置的任务。

2、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明确本社各部门的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及保密责任,负责与新闻媒体及投资者的联系;接待来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理事;向投资者提供本社公开披露过的资料。其他机构及个人不应干预办公室主任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则的要求披露信息的工作。

第十六条 理事的责任

1、本社理事会全体人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未经理事会决议或理事长授权,理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社或理事会向公众、披露本社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十七条 监事的责任

1,监事会需要通过媒体对外披露信息时,需将拟披露的监事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办公室主任办理具体的披露事务。

2,监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3,监事会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本社向股东和媒体和披露本社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4、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主管机关报告理事、主任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损害本社利益的行为或对涉及检查本社的财务、对理事,主任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理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本社办公室为本社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和股东来访的接待机构。除理事长、办公室主任外,任何人不能代表本社回答股东的咨询,更不能披露本社的任何信息。

第十九条 如属于监管~规定的应当披露的某项信息,理事长或其指定的理事不同意披露该信息时,办公室秘书应按照有关规定向监管~如实汇报,如监管~认为应披露时,本社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理事长或其指定的理事无论是否同意披露某项信息,均应在信息公告文本上签署同意披露或不同意披露的明确意见。必要时,可在签署意见前征求本社常年法律顾问或其他中介机构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本社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监管~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本社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向监管~申请暂缓披露,说明暂缓的理由和期限:

1、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露;

2、本社业务经营尚未因该项信息披露所涉及事项发生异常波动。

第二十二条 本社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或者监管~认可的其他情形,披露可能导致本社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或损害本社的利益可以向监管~申请豁免披露。

 

第五章 定期报告

 

第二十三条 本社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当编制成正本和摘要两种形式。其格式和内容包括:

1、重要提示。内容包括理事会及其理事的承诺、报告编制者及其声明、报告是否审计。

2、本社基本情况。包括名称、注册地、邮编、联系电话、法人代表、联系人、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

3、股本变动及股东情况。

4、理事会、监事会、经营班子基本情况。

5、理事会对本报告期整体经营情况的评价。

6、重要事项说明。包括法人治理情况、分红送配、重大业务活动、重大诉讼等。

7、备查文件目录。

8、财务报告及完整的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业务状况表》、《利润分配表》。

本社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四条 本社应当在年度报告经理事会审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监管~报告,经审核后,在《眉山日报》上刊登年度报告摘要,并将年度报告正文和摘要放存本社办公室备查。

第二十五条 本社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应当编制成正本和摘要两种形式。其格式和内容按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编制。

第二十六条 本社应当在半年度报告经理事会审议后的2个工作日内向监管~报告,经审核后,在《眉山日报》上刊登半年度报告摘要,并将半年度报告正文和摘要放存本社办公室备查。

 

第六章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 本社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以公告方式通知股东。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会议召集人等事项,并充分完整地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内容。在股东大会结束后,本社应及时将股东大会决议和公告文稿报送监管~,并将股东大会决议和公告文稿放存本社办公室备查。

第二十八条 接收、捐赠资产应在接受、捐赠资产实施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九节 本社其他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包括:重大法律诉讼、理事会、监事会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变动、重大资产变动等。 (讨论..)

第三十条  本社应当关注传播媒介对本社的报道。对本社正常经营和业务发展根据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应当媒体信息澄清公告。

 

第七章 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档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社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建立专卷存档保管。股东大会文件,理事会文件,监事会文件,信息披露文件要分类专卷存档保管。

 

第八章 信息保密

 

第三十二条 本社理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对本社业务经营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三十二条 当理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本社业务经营已经受此信息影响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本社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三十三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社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应对其给予处分,并追究其赔偿的责任。

信息披露制度范文第4篇

1.证券产品与信息披露。信息披露制度是指证券市场上的有关当事人在证券的发行、上市和交易等一系列环节中,依照法律、证券主管机关或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以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与证券有关的信息而形成的一整套行为惯例和活动准则。信息披露制度之所以会成为证券市场制度的核心,是由证券产品的以下特殊性所决定的。价值预期性,即证券产品的价值与其未来的状况有关;价值不确定性,即证券产品的价值可能会与人们的预期不一致,会随着某些因素的变化而变化;外部性,即证券市场具有公众参与性,证券价格对各方面信息反映非常灵敏,同时证券指数的变化对各经济主体的行为会产生直接的影响;信息决定性,即消费者完全是按照证券产品所散发出来的各种信息来判断其价值。由证券产品的以上特性可知,其交易价值几乎完全取决于交易双方对各种信息的掌握程度以及在此基础上所做出的判断,是一种信息决定产品。而上市公司由于经营决策的不断调整而在为一个动态的信息源,并由此导致证券价格的变化。可见,一个比较公平合理的证券价格应能够随时比较完整地反映影响人们预期的因素。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是决定影响预期因素能否被及时反映到证券价格中及其被反映程度的基础。

2.证券市场信息与信息披露。证券市场上的信息是非对称的,主要表现在:第一,信息在筹资者与投资者之间的分布不对称。根据非对称信息论,通常企业管理人员比投资者更多地了解企业内部经营活动,因此在对弈关系中具有优势地位,而投资者只能通过管理者提供的信息间接评价市场价值,导致证券价格与其内在价值的偏离。信息不对称引起的以下两种机会主义行为更加剧了这种偏离。一是道德风险。在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的现代股份企业中,股东与经理之间呈现“委托-”关系,二者在目标、风险、利益和动机等方面存在着不同的抉择。在信息分布不对称的情况下,企业经理人员可能为了实现自身效用而损害投资者的利益。二是逆向选择,即由于信息的不对称,社会经济资源并不能按照效率优先的原则进行配置。因为这时市场价格的变化并没有反映资源的稀缺程度,那些出高价者可能并不是能产生最大化社会利益的经营者。第二,信息在投资者之间分布不均匀。由于信息分布的不均匀以及信息传播具有一定的时滞,在股票市场中可能出现内幕交易的情况。那些具有信息优势的人,可以事先知道有关部门的政策动向或者公司重大的经营决策,并以此获得暴利;而那些不具有信息优势的人,就可能成为受害者,还会加剧社会财富的不公平分配。

3.证券市场的有效性与信息披露。从经济学意义上讲,市场有效性是指没有人能持续获得超额利润。有效市场有以下几种类型。弱式有效市场。如果市场是弱式有效的,那么证券价格充分反映了由历史上一系列交易价格和交易量中所隐含的信息,从而投资者不可能通过对以往的价格进行分析而获得超额利润。半强式有效市场。半强式有效市场假定历史数据以外的所有公开信息都已反映在现时股票价格中去,公开信息包括盈利报告、年度报告、财务分析人员公布的盈利预测和公开的新闻、公告等。强式有效市场。强式有效市场假定所有有用的相关信息都在证券价格中得到反映,即证券价格除了充分反映所有公开有用的信息外,也反映了尚未公开的或者原本属于保密的内幕信息。

当前对我国股市有效性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我国股市是否具备弱式有效性。有人认为我国股市还够不上弱式有效市场;但更多的实证分析认为当前我国股市具备弱式有效性。但无论如何,纵观目前国内学者关于中国股市有效性的实证研究结果,中国股市目前至多达到弱式有效性。因此,完善我国的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已成为当务之急。

二、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

1.非主动性。不少上市公司把信息披露看成是一种额外的负担,而不是把它看成是一种应该承担的义务和股东应该获得的权利,因而往往不是主动地去披露有关信息,而是抱着能够少披露就尽量少披露的观念,这种认识上的偏差使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上处于一种被动应付的局面。产生这种现象的根本原因是上市公司在其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着较多的不愿让公众知道的暗点,从而对信息披露产生一种害怕和回避的心理。

2.不严肃性。尽管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定了不少的规定,但许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随意性很强,不分时间、场合、地点随意披露信息,更有甚者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擅自决定公布涉及国家经济决策方面的重要信息,这些看似言之有据实为空穴来风的“消息”大大助长了中国股市的投机性。

3.滞后性。上市公司的经营过程是一个动态的过程,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投资者不可能像公司一样清楚公司经营的变化,所以上市公司应毫无拖延地依法披露有关重要信息。目前《公开发行股票信息披露实施细则》中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中期报告,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的前6个月结束后,60日内编制完成,年度报告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120日内编制完成。可见,此规定给上市公司提供了宽松的时间,期间容易造成不合理的内幕交易,并使投资者不能及时得到有关信息。

4.不充分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一是对关联企业间的交易信息披露不够充分;二是对企业财务指标的揭示不够充分;三是对资金投资去向及利润构成的信息披露不够充分;四是对一些重要事项的披露不够充分;五是借保护商业秘密为由,故意隐瞒重要企业会计信息。

5.虚拟性。这是目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中最为严重和危害最大的问题。

三、规范我国证券信息披露制度

1.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健全现代企业制度。上市公司之所以在信息披露方面存在如此多的问题,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其法人治理结构的不完善,内部人控制严重,激励约束机制弱化。只有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才能强化其进行信息披露的责任,弱化其利用信息的不对称牟利的动机。另一方面,企业治理结构的完善,也有利于改善企业的经营效益,减少其对信息披露的畏惧和逃避心理。

2.完善信息披露的监管体制。目前我国对信息披露的监管责任主要在政府管理部门,从立法到执法都由政府管理部门运作;证券交易所直接受证监会指导,处于一线监管位置;行业协会所起的作用较少。今后应参照国外成功的经验,明确几个监管主体的任务和方向,逐步完善由证监会、行业协会共同构成,功能互补的监管体系。其中作为证券市场上立法和执法主角的证监会应集中精力查处内幕交易及其他违反信息披露法规的案件,产生应有的威慑作用;而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监管的核心是通过上市规则和上市协议书来制约上市公司遵守信息披露规则,负责日常的信息披露工作;证券业协会则要充分发挥作用,制定内部自律性管理规则,对违规成员进行相应的处罚。

3.健全信息披露的有关法规制度。从我国目前法律制度的健全程度看,争议较多的是缺乏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投资者在法律上寻觅不到维护自身权益的具体措施。美国和我国台湾对上市公司的虚假信息披露都规定要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们可以借鉴的。

信息披露制度范文第5篇

[关键词]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借鉴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迅速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显著提高,但是经济的发展也带来了许多负面影响,如环境污染、资源枯竭、员工工作环境恶劣、员工生活无保障等社会问题。社会责任会计正是在这样的环境中应运而生。它反映和揭示了企业的社会效益和社会价值,使企业的社会责任意识上升到一个新的高度。社会责任会计兴起于西方,20世纪80年代才传入我国,社会责任会计在我国的运用还很不成熟。

一、我国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现状

从1990年常勋教授提出“社会责任会计”一词开始,理论界众多的学者便开始对社会责任会计各领域进行探索,如社会责任会计的计量方法、报告模式等。但是实务界关于企业披露相关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仍然停留在原始的自发阶段。至今仍然未建立起比较完善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无论是政府还是社会职业团体都没有高度重视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仅有个别部门对此作了相关规定,如1985年财政部公布了评价企业十大经济效益指标,其中仅有两个指标与社会责任有关:社会贡献率、社会累积率,用以考核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情况。由于制度的缺陷以及其他的原因,企业对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披露十分不规范、不完整。因此,难以满足国家管理部门及其他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需求。

总的来说,我国企业在披露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首先,信息披露的内容不全面[1]。根据统计资料,我国企业现有会计报表体系对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如人力资源信息、生态环境信息、员工福利信息等情况反映不足,几乎没有一家上市公司在年报中比较全面地对上述信息进行披露。特别是钢铁冶金、化工材料、煤炭造纸等行业污染比较严重,还要消耗大量生态资源,这类企业年报中对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很少。其次,信息披露的模式单一。大部分企业采用大篇幅的文字叙述方式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没有通过运用具体的会计方法披露量化的会计信息,因此不能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求。最后,现有会计报表体系中缺少社会责任会计科目。例如,企业交纳的排污费、环境绿化保护费等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将公益福利及公益捐赠支出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项目。这样使得相关信息无法在会计报表中体现出来,不利于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披露。

二、西方各国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制度

(一)联合国组织

1997年新经济基金出版了西蒙等人编著的《构建公司社会责任》一书,以企业实施社会报告程序的案例形式全面介绍了社会与道德会计,审计与报告的理论与实务,初步建立了一个社会和道德报告的五步骤模型[2]。

联合国跨国公司中心所属的国际会计与报告准则专家小组于1982年在《联合国跨国公司行为准则草案》中提出了有关建立跨国公司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议。经济优先权委员会(CouncilonEconomicPriorities)是一家长期研究社会责任及环境保护的非政府组织,2001年12月12日发表了SA8000(SocialAccountability8000)标准第一个修订版,即SA8000:2001。这是全球第一个可用于第三方认证的通用社会责任国际标准。该准则包括:企业应支持并尊重国际公认的各项人权;绝不参与任何漠视和践踏人权的行为;企业应支持结社自由,承认劳资双方就工资等问题谈判的权利;消除各种形式的强制性劳动;有效禁止童工;杜绝任何在用工和行业方面的歧视行为;企业应对环境挑战未雨绸缪;主动增加对环保所承担的责任;鼓励无害环境科技的发展与推广等。上述准则在保护员工尊严和福利待遇等方面,发挥了良好作用。

环境保护信息披露作为社会责任的重要组成部分,国际社会也十分重视。1995年3月在日内瓦召开的联合国国际会计和报告准则标准政府间专家组会议把环境问题作为中心议题。会上讨论了《跨国公司年度报告中对环境事项的披露》等文件,标志着环境会计信息披露作为世界发展的课题已开始发展。1998年十五届会议又一次集中讨论了《企业环境会计和报告》,并把这份文件称为《环境会计和财务报告的立场公告》,以使其起到系统、完整、权威性的国际指南的作用。

(二)美国

1968年美国会计学家DavidF.Linones在《会计杂志》上发表的《社会经济会计》首创了“社会责任会计”一词[3]。之后,社会责任会计在美国得到了广泛的重视。理论界众多学者对此进行了研究,1973年,奥斯特斯出版了《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一书,又一次掀起了社会责任会计研究的浪潮。美国政府机构如联邦贸易委员会、环境保护局、职业安全和事故防护局等都要求企业提供社会责任履行情况的信息。美国会计学会(AAA)也要求企业在年报中披露社会责任活动业绩、人力资源、社会费用及企业活动对社会的影响信息。在各方的努力下,美国社会责任会计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幸福》杂志对排名前500名的大公司的调查表明,1971年只有29家公布有关社会责任信息,1989年已达到四百多家,报告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企业数逐年上升。

美国会计准则的制定先后经历会计程序委员会(CAP),会计原则委员会(APB),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三个阶段,每个阶段都涉及到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准则,到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的《财务会计准则公告》中,已经有几十项准则涉及到社会责任问题。例如1992年11月的SFASNO.112雇主对雇用后福利的会计处理,1993年6月的SFASNO.116捐赠收入和捐赠支出的会计处理,1983年8月的SFASNO.74对雇员支付特殊终止津贴的会计处理,1998年2月的SFASNO.132雇主对养老金以及其他退休后福利的披露等。

(三)法国

在工业化国家中,法国是世界上最重视披露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国家。早在1975年,法国在《关于公司法改革的报告》中就建议各家公司每年公布“社会资产负债表”,即“社会报告”。法国政府于1977年以正式法令和政令的形式要求企业实施社会会计。社会会计中要求职工人数超过300人的企业必须编报社会平衡表。从1984年起,所有社会平衡表必须列示最近三年的数据,按整个公司和所属符合标准的企业分别编制。社会平衡表应当包括职工人数、工资成本、健康和安全保护等七项内容。每项内容又分为若干个子目。法国政府这项法令倾向于雇员方面的信息,法令内容具体详细,反映了法国社会中福利主义倾向。同时,法国政府还要求企业注意改善生态环境,如:治理废水、废渣、废气,降低资源消耗,减少稀有资源的耗用及对社会环境治理提供服务和捐赠等。

(四)其他国家

英国对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也十分关注。英国在法律上要求各公司在社会报告(CorporateSocialReporting)中应当披露有关环境保护、人力资源、职工福利、慈善捐赠等信息。1992年英国政府环境管理体系(EnvironmentalManagementSystem)BS7750,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环境管理法制。

此外,德国、瑞典、意大利、加拿大等国的政府或会计职业团体也对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作了一些规定。目前德国有20家最大的公司定期发表社会报告,100家公司撰写社会报告供内部经营管理者使用。德意志壳牌公司发表的“年度社会报告”中将经济和社会数据结合在一起,为公司规定了具体的经济、环境和社会福利目标,以及为实施这些目标所需的经费。还有一些国家要求企业编制增值表,既能提供财务成果又能提供社会责任的履行情况。

三、西方国家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制度评述

(一)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制度在西方日趋成熟。虽然社会责任会计出现的时间不长,但是经过二十几年的发展,社会责任会计在西方已经从空想走向现实,并且日趋完善。早期仅有少数几个生产石油、化学药品的大公司如英国化学工业公司(ICI)、英国石油总公司(BritishPetroleum)披露社会责任会计信息。随着信息披露制度的日趋完善,广大中小型企业也加入到这一行列中来。理论界有不少学者对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制度进行研究,实务界也越来越重视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披露。

(二)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越来越丰富多彩。综合西方各国的实务,社会责任会计报告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主要包括以下领域:环境、雇员、能源、人力资源、社区活动、社会贡献、产品的性能和安全、职工福利、商业道德等方面。各国因国情不同信息披露的内容也有所差异。例如:法国强调公司提供“社会平衡表”,披露与员工相关的问题;美国公司被强制要求披露环境方面的信息,特别是有关土壤污染的问题;英国强调人力资源信息的披露;其他国家围绕社会责任会计问题的某一个或某几个方面进行披露。大部分国家采用货币与非货币信息相结合的方式披露。

(三)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模式多样化。西方国家报告社会责任的方式是多种多样的。不同的国家,不同的企业信息披露的方式都有所不同。有的将信息放在财务报表中,有的将信息放在财务报表注释中。关于社会责任报告的方式,西方国家存在一个普遍的争议,即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模式应该侧重定量反映还是定性反映。大部分企业采取折衷的形式,即既有定性反映又有定量反映。西方国家常见的社会责任报告的形式有以下几种:叙述性反映、在现有报表中添加新项目或以附注形式反映、运用独立报表反映(污染报告、社会资产负债表、增值表等)、经济计量模型(成本效益分析法、投入产出模型)等[4]。

四、西方国家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借鉴

社会责任会计是伴随着现代化社会的发展而产生和发展的。它充实了会计学科的内容,并将会计的作用从微观扩展到宏观,使会计在经济生活中的地位提高。它对企业给社会所产生的社会效益和社会成本加以计量和报告,从而促使社会整体效益的提高。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是社会责任会计工作的重要环节。借鉴西方国家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机制的先进经验,对完善我国信息披露制度具有重大意义。我们可以从西方国家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制度中得到以下启示:

首先,要充实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由于我国正面临着环境污染、资源枯竭、人员下岗失业等一系列的社会经济问题,因此企业在披露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时,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改善生态环境方面的贡献,如治理环境污染、节约资源等情况。对人力资源的贡献,如招募员工人数、员工技术培训、员工工资水平、员工福利情况、工作条件的改善等。对社会的贡献情况等,如对慈善、公益、文化教育事业的捐赠、对社区环境美化、公共交通、娱乐设施等的贡献。企业收益的大小,这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基础,收益信息可以反映企业为社会提供的产品品种和数量、为国家上缴利润情况等。产品和服务的贡献,主要包括产品的使用效能、使用年限、产品的安全信息、产品的售后服务等。

第二,完善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模式[5]。我国社会责任信息披露也应当采取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式。考虑到成本与效益原则,对于小企业和大中型企业可以采用不同的披露模式。对于小企业而言,可以在现有的报表体系中披露社会责任会计信息。将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科目尽可能单列,但是设置新的科目应当与原有科目相对应,例如在“管理费用”科目下单设“环境治污费”、“环境绿化保护费”等科目,在“营业外支出”科目下单设“公益、福利及捐赠支出”等科目。对于无法量化的信息,应当在会计报表附注中用文字表述的方式披露。对于大中型企业以及污染比较严重、资源耗费比较多的小企业,不仅应当在原有会计报表中单列社会责任会计科目,在附注中披露定性信息,而且还应当单独编制“社会责任资产负债表”、“社会责任利润表”、“社会责任现金流量表”等。第一张报表反映企业社会责任资产如环境资产、人力资产、在建社会资产等,社会责任负债及权益,如应交税金、应付工资及福利费、应付环境治污费、绿化保护费等信息。第二张报表反映企业因承担社会责任而发生的收支情况以及社会责任利润情况。第三张报表反映企业因承担社会责任而使现金及现金等价物发生变动的情况。

第三,会计实务界与理论界都应当充分认识到披露社会责任会计信息的必要性和紧迫感,共同努力构建我国社会责任会计体系。政府部门应当聘请专家学者对不同企业、地区的社会责任情况进行调研,及时制定出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准则和指南,对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的内容、模式等给予明确的界定,并将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提升到法律的高度,从而促使企业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同时提高整个社会的效益。

[参考文献]

[1]陈清.完善我国企业社会责任会计信息披露制度[J].上海会计,2006,(4):63—65.

[2]阳秋林.中国社会责任会计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5:121—132.

[3]DavidF.Linones.Socio-EconomicAccounting[J].ThejournalofAccounting,1968,(11):1—48.

信息披露制度范文第6篇

我国并没有建立统一的会计披露管制体系,监督体系还不够完善,存在着监管效率不高的情况。我国没有建立适合国情的惩防体系,对会计信息披露虚假情况没有做统一的规定,使得我国很多上市公司各自为政,披露不规范的现象泛滥,法律法规还不能跟上飞速发展的证券市场要求,出现了不配套的情况。虽然我国规范上市公司虽然我国规范上市公司的法律体系已初步形成,但必须看到,由于我国的证券市场起步较晚,体系还存在许多不足,一些法规出台严重滞后于实践的发展,立法似乎更多地是被动、消极地“堵窟窿”,缺乏预见性和实用性。

2提高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建议

2.1规范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

2.1.1加强对上市公司的治理,加大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违法的处罚力度

由于资本市场对上市公司的巨大利益诱惑,已然上市公司已经是产生、披露虚假信息的源头。首先必须对公司的各项经济活动实施严格控制,规范财务行为,以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与完整。其次提高对信息披露违规案件的查处效率,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规成本,促使上市公司对自己的披露行为严格要求。

2.2健全和完善公司治理机构完善上市公司的法人治理机构,规范上市公司运作。建立合理的股权结构,大力促进上市公司的产权改革,建立健全股东的产权监督机制,协调董事会和监事会的职能,建立起适用于所有董事的受托责任概念,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确保经营者行为的长期规范化。只有健全上市公司治理结构,才可能治理内部人控制问题,预防和制止管理人员不尊重或损害股东利益的行为,从源头上遏制虚假信息的产生。

2.3完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规范信息披露的内部流程

采取措施强化敏感信息的内部排查、收集、传播和报送机制,明确各级信息披露责任人的披露责任和信息披洲露的归口管理,并且要开展普及教育,增强各级管理人员的责任意识,使其明确各自需尽的义务和应负的责任,避免管理人员因不懂而无意识违规。

2.2改进信息披露制度

2.2.1建立合理信息披露管制体系

在我国会计信息披露的现状中,会计信息失真是一个重要问题。近年来,国家规范了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增强了上市公司信息的真实性、充分性和完整性,提高了投资者所获取信息的质量。政府对信息披露进行监管是必要的,但监管并不是万能的,还有监管成本的存在,这个问题的解决主要还是通过发展会计信息的市场调节,通过市场来解决会计信息的失真问题,只有依靠市场各方面共同努力、多管齐下,才能早日达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国际化、规范化的目标。

2.2.2强化注册会计师协会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自律体制制

订并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资格和会计师事务所的资格检查,从而使注册会计师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在会计师事务所内部,除实行多层次复核制度外,还要在会计师之间实行业务轮换,防止注册会计师因与老客户之间达成莫逆而放弃原则。在完善和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的考试、考核和培训制度的同时,要增强社会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主动监督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工作,促使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提高职业道德水平和执业水平,增强责任感和风险意识。

2.2.3建立和完善会计准则

会计准则是进行会计监督的主要手段之一,其主要目的在于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企业的公允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以利于他们做出决策,它同时也是衡量会计信息质量的标准。目前,中国会计准则对上市公司应披露的会计信息的规定并不完善,进一步规范会计准则,提高会计信息披露的可操作性尤为重要。

3总结

信息披露制度范文第7篇

摘 要 在线交易作为一种新型交易方式,对传统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带来了很多新的挑战。西方国家对在线信息披露制度的规定较之我国有其先进之处,本文将详述之。

关键词 在线消费者 知情权 在线信息披露制度

在线交易作为一种新型交易方式,对传统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带来了很多新的挑战,迫使世界各国不得不重新审视传统交易模式下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作出必要的修改与更新,以回应于在线交易下这些新的挑战。本文笔者就在线信息披露制度进行比较法分析,以求对我国在线交易领域的相关立法提供比较法视野的经验借鉴。

一、国外在线经营者自身信息披露的相关制度

1.经合组织的相关制度

经合组织(OCED)在《关于电子商务中消费者保护指南的建议》(以下简称“指南”)中规定,从事电子商务的企业应以易于接受的方式提供自身充分信息,最低限度应包括以下信息:a.企业的身份,包括企业的法定名称及用于交易的名称,主要的商业地址;b.电子信箱地址及其他电子联系的方法或电话号码以及有效的注册地址等;c.与企业进行迅速、简便和有效的交流方式;d.能适当和有效的解决争议、法律程序的服务,经营场所和法律实施的负责人及执行规章的官员;e.企业是任何有关自律性组织、商业协会、解决争议的组织或其他认证机构中的成员,企业应提供消费者适当的联系方式和核实组织成员简便的方法以及获知认证机构的有关法规和规则。

2.欧盟的相关制度

欧盟在《远程销售指令》中规定,在任何远程合同缔结前的适当时候,消费者必须被提供充分信息,其中包括:在线经营者应提供供应商的身份,在要求预付款的合同下,还需要提供供应商的地址,以确保消费者无论如何都必须能够得到供应商营业地的地址,在该地他可以提讼。另外,还明确规定了经营者应予明示自身信息,应以与所使用的远程通讯方式相适应的清晰易懂的方式予以提出。

3.其他国家的相关制度

日本的《ECOM虚拟商店与消费者交易准则》中规定:电子商店必须提供足够信息,使消费者能充分知悉其交易对象为何者而提高电子商务的可信度。应该提供的信息包括:网络经营者公司名称、商店名称、地址、电话、传真、E-mail及依据商业法规所要求经营资格的内容。

我国台湾地区的《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纲领》中规定,企业经营者应至少披露以下信息:登记名称、负责人姓名及公司简介;公司所在地及经营处所所在地;电子邮件、电话、传真等联络方式及联络人;经营型态及核准证照号码;加入的自律机构或计划相关规定与措施及其会员资格确认方式。

二、国外在线商品服务信息和交易信息披露的相关制度

1.经合组织的相关制度

经合组织(OCED) 在《指南》中规定:可使用的和合适的交易信息应包括:a.分别列出企业收取和/或征收的总成本;b.非由企业收取和/或征收的针对消费者的既存其他常收成本提示;c.交付或履行期限;d.付款的期限、条件和方法;e.购买的限制、限度或条件,如父母/监护人许可条款,地域或时间的限制;f.正确使用的说明,包括注意安全和健康警示;g.有关有效售后服务的信息;h.有关撤回、终止、返还、调换、取消和/或退款政策信息的细节和条件;有效的担保和保证。

2.欧盟的相关制度

欧盟的《远程销售指令》中规定,关于商品服务信息和交易信息应充分披露:a.商品或服务的主要特性;b.商品或服务的含税价;c.适当的话,运输费用;d.付款、交货或履行安排;e.有撤销权;f.不按基本比率计算时,使用远程通讯的费用;g.要约或价格的有效期限;h.适当的话,长期履行或经常履行的产品或服务供应合同的最低期限。此外,欧盟指令还要求消费者必须在适当的时候收到适当履行合同所必需的书面信息,以克服电子信息的短暂性、易修改性。

3.美国的相关制度

美国的《BtoC 网络交易指导原则》中规定,交易过程的相关信息必须充分披露,包括:交易条件、交易流程,并告知消费者在何种状况下可以取消交易;以适当的语言表达所有相关讯息,即销往台湾省地区的商品或服务必以繁体中文表述,销往日本者,则必须以日文表述;交易信息必须妥适保存,并使消费者可以随时查询;价格信息透明,包括定价、运费、货币类别、附加税款等;物流处理信息透明,包括运送方式、运送时间等;退换货处理信息透明,包括退货、换货、退款等的相关规定,如鉴赏期长短、退换货流程等。若厂商不接受退换货,则必须在交易尚未完成时就明白告知消费者。

三、国内外在线信息披露相关制度的比较分析

关于在线信息披露的我国部级相关立法包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这些法律文件中的信息披露主要是针对传统交易模式下消费者知情权保护的特点而设计的,因而很多规定很笼统,操作性差,并且已经很多规定无法适用于在线交易的情形。如《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53条规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应当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分公司营业场所的醒目位置。在线交易模式下,在线消费者不可能到经营者的住所或营业场所去查阅经营者执照,这些规定显然在在线交易模式下是无法适用的。另外,北京市政府出台了《关于在网络经济活动中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通告》,上海市政府出台了《上海市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分别对经营者在线信息的披露提出一定要求,但立法层次与适用空间的局限性,使得我国在线交易模式下消费者知情权保护方面的制度立法仍处于空白或低层次的探索阶段。消费者在线知情权的实现是依赖经营者信息的披露程度的,国外相对成熟的立法经验很值得我国借鉴。

参考文献:

信息披露制度范文第8篇

【关键词】控制权;信息披露;对策

会计信息的披露制度是为了适应我国经济的发展而产生的,它产生的主要目的就是维护我国资本市场的稳定与秩序。企业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是否完善已经成为资本市场是否能够健康发展的关键因素。

一、相关概念分析

(一)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概念

会计信息披露制度指的是企业将那些影响用户做决定的,企业重要的会计信息,向社会给予公示,其关键内容在于会计信息披露内容是否真实可靠,信息披露时机是否正确,信息披露内容是否正确,信息披露对象对否严格执行。

(二)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作用

企业信息披露制度关系着企业发展,也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有利措施,应该在最大程度规范企业的信息披露行为,防止一些企业为了自身的利益,对信息的虚假、不完整披露,扰乱资本市场的正常运行。企业的信息披露制度在企业的发展中至关重要。进入21世纪以来,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较为迅速,大量的投资者把投资方向转向证券市场,在证券市场上投资上,投资风险大、收益高,作为投资者要想获得最大的收益,就必须充分了解上市公司的信息,只有信息披露完整、健全的企业才能让投资者对企业做出最好的判断,只有这样才能吸引更多的投资者。因此,企业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完整对证券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公司控制权与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关系

(一)在投资者控制权方面

我们经过实证研究发现,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与股权集中度两者之间不存在显著的相关关系,之所以会产生这种结构,主要原因是由于“一股独大”的现象在现行企业中还是存在的,但从整个市场来看,这种现象已经不占据主导地位,也不再是上市公司的显著特征。此外,随着市场的不断规范,培养人才的制度越来越完善,职业经理人开始成为各大公司经营管理人员的首选。

(二)在管理层控制权方面

在公司信息披露过程中,企业管理者的持股比例,直接影响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程度。管理层持股比例越高就越不利于企业会计信息的披露,如果董事长与总经理这两个职务是相互分离的,则信息披露的质量就越高,反之,就越低。这就充分说明,薪酬是对管理层来说是最大的激励。我国企业实行股权激励的时间较短,并且管理层持股比例较低,对会计信息披露质量的影响不大。

(三)在债权人控制权方面

经研究表明,企业的资产负债比例越高,对会计信息的披露程度越低,两者呈负相关关系。当公司的资产负债率较高时,说明企业的负债较高,并且在长期内企业的偿债能力较差,但是公司为了吸引更多的投资来促进企业的发展,就不得不在信息披露制度上做文章,低真是企业管理者对企业信息有所隐瞒,并没有向公众披露不利于企业发展的数据,一旦低真现象被债权人获悉,将直接影响到企业信誉形象。从利益相关者的角度来看,债权人是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如果该企业的负债较高,并且这些负债有较大部分是来自银行贷款。那么银行就是企业最大的债权人,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密切相关。

三、政策建议

企业的控制权对信息披露的质量能够产生重要影响,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维护投资者利益,是企业发展必须首要考量的因素,完善企业的信息披露制度对促进我国企业的发展与资本市场的健康运营都有重要意义。以下是本文结合企业的控制权与会计信息的披露,对企业提出的几点政策建议,希望能够提高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的质量。

(一)规范上市公司引入股权激励政策

企业在最初建立股权激励制度,目的是降低委托之间的矛盾,使企业投资者与企业经营者的利益一致,减少企业投资者损失。但是,经过实践可以看出,企业管理者持有股权数量与企业会计信息披露真实状况呈现反比关系,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是,我国证券市场发展不规范,并不能对企业管理者给予有效制度约束。这就需要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股权激励,针对不同公司,采取不同激励政策,以有效促进企业披露信息真实性。另外,在实行管理层股权激励的过程中,还要对企业管理者股权份额给予规范,以防止企业管理者与企业控股股东合谋,操纵企业股市发展走向,最终损坏其他股东权利。因此,在实施股权激励的过程中,要结合企业发展实际,给予一定制度规范。

(二)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环境

完善企业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信息的透明度是上市公司的义务,尤其是上市公司公司的董事会与管理层。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失真现象较为严重,披露信息不完善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就需要建立一个良好的公司治理环境,良好的公司治理环境对于会计信息的披露制度有重要的作用,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不断完善与发展,为投资者提供真实的、全面的投资信息。

(三)为债权人获取公司控制权提供制度保障

信息披露制度范文第9篇

一、信息披露制度的变迁

制度变迁是制度的创立、变更、转换及随时间变化而被打破的过程,可以理解为一种效率更高的制度对另一种制度的替代过程。

信息披露制度发展至今已有近200年的历史,大致可把这一期间分为自愿性安排和强制性安排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自愿性安排阶段(从19世纪中期到20世纪30年代)。在该阶段,公司的会计信息被视为商业秘密。会计信息的披露以自愿为主,其目的在于从资本市场筹集更多的资金。因此,信息往往只是在标准的报表格式里填充大量诱人的“筹资广告”。特别是进入19世纪80年代,工业企业的规模进一步扩大,资金的稀缺性相对提高,股票融资方式得到广泛的应用后,资本市场上投机、欺诈行为横行,其整体运作能力呈无序状态,资源配置功能扭曲,最终导致了20世纪30年代初股票市场的大崩溃。到了后期,政府、证券交易所、银行等部门以及一些学者开始探索新的制度。

第二阶段:强制性安排阶段(从20世纪30年展至今)。20世纪30年代初股票市场的崩溃促使政府介入公司的信息披露。美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法》的颁布标志着会计信息自愿性披露时代的结束,依法披露成为股份公司的法定义务。从30年代末开始,会计职业界着手建立和强化会计规范、审计规范,提出以“真实、公允”作为会计信息的质量标准,规范和完善信息披露的格式和内容。在该阶段,“泡沫公司”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扼制,交易成本大大降低,资本市场朝着有效性的方向发展。

但是,即使在带有法律约束力的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框架下,不同程度的会计信息造假事件依然大量存在。

二、信息披露制度变迁的动力机制

1.变迁的内在根源

在现有制度安排外存在着的无法实现的潜在利润是信息披露制度变迁的内在动力。从理论上讲,社会的技术结构决定了社会经济活动的上限,适宜的制度结构可以将经济活动尽力推向上限,不适宜的制度结构则会使得经济活动呈现出收缩、衰退的趋势,可能发生变迁。

首先,分析信息披露制度的创新。到19世纪中期,技术的变迁提升了经济活动的上限,促进了社会分工的发展,使产出在相当范围内发生规模报酬递增,从而导致规模大的股份公司组织的制度安排变得有利可图。但社会分工也是有成本的,它在实现分工与合作所创造收益的同时,也相应地提高了交易成本(如信息成本、成本等)。尤其在股份公司组织的制度安排中,财务资本所有者与人力资本所有者之间的分工合作是通过资本市场联系起来的,属于一种松散的、不对称的合作与竞争关系。在有限理性和机会主义的假设前提下,这种合作关系下的交易成本会显得十分高昂,甚至可能超过分工合作所创造的收益。基于这一背景,为了降低交易成本,最大限度地实现潜在利润,信息披露制度得以产生。上述论述的内在逻辑是:技术变迁规模经济、社会分工股份公司组织安排信息披露制度安排。高昂的交易成本是信息披露制度创新的直接诱因。可见,信息披露制度安排的创新旨在弥补资本所有者与人力资本所有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减少合作竞争关系中的机会主义和不确定性,降低交易成本,以维持长期合作,通过合作者个体利益最大化的达成来实现技术变迁所带来的潜在利润。

其次,分析信息披露制度的再安排。以信息披露制度安排由自愿性安排向强制性安排的变迁为例:自愿性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使股份公司组织安排得到了发展,部分地释放了技术变迁所创造的新的收入流。可如何在财务资本所有者与人力资本所有者之间公平地分割这些新的收入流呢?在自愿性信息披露制度安排下,财务资本所有者可利用的会计信息是由人力资本所有者自愿加工、披露的,显然,财务资本所有者的利益不能得到保证,公平的合作基础会受到虚假会计信息的侵蚀。这种自愿性信息披露制度不仅没能弥补财务资本所有者与人力资本所有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促进股份公司组织安排的完善,反而助长了机会主义行为,导致了交易费用的进一步提高和社会资源的更大浪费,甚至发生“劣币驱逐良币”的效应,导致整个证券市场的土崩瓦解。20世纪30年代初股票市场的崩溃就是例证。在这种制度安排下,个体利益、社会福利的最大化都难以实现,潜在利润仍然大量存在,这足以诱使投资者、企业以及政府去进行信息披露制度安排的创新。其结果促使政府开始介入信息披露,实现了由自愿性信息披露制度向强制性信息披露制度的变迁。分析其他的信息披露制度的再安排也会得出类似的结论。

可见,潜在利润的存在是信息披露制度变迁的内在动力。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公允性,以及财务资本所有者与人力资本所有者之间公平的合作基础,以维系财务资本所有者与人力资本所有者之间广泛、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是信息披露制度安排实现潜在利润的途径。

2.引起制度不均衡的因素分析

(1)社会知识存量的积累。社会科学的进步,加深了人们对事物本质的认识,因而不仅提高了个人管理现行制度安排的能力,还提高了个人领会和创造新制度安排的能力,扩大了制度选择集合,从而产生对制度安排变迁的需求。如:资本金、累计折旧等概念的提出及相关制度的安排主要是人们对经济业务本质的认识提高后的结果,而这一认识的提高又归功于社会科学知识的积累。

(2)技术的变迁。一方面,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技术结构决定社会制度结构。技术的变迁有可能引致信息披露制度安排的变迁。如前所述,信息披露制度的创立本身就是技术变迁的产物。又如: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初期,主要披露企业的财务信息,采用表内披露是在这一需求下的制度安排。随着技术的进一步变迁,人力资本、无形资产等难以用货币度量的因素在企业经营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单一表内披露安排已不能全面反映企业的真实情况,这就促使单一表内披露安排向表内表外披露相结合的安排变迁。另一方面,技术的变迁还能改变特定安排的相对效率,从而引起安排的变迁。如电脑技术的发展促成了账务自动化处理对手工处理的替代,数理统计知识的进步使抽样审计取代全面审计成为现实。

(3)其他制度安排的改变。林毅夫曾经指出,最有效的制度安排是一种函数,尤其是制度结构中其他制度安排的函数。其他制度安排的变迁也可能诱使信息披露制度的变迁。如资本市场的建立和发展使我国原来分行业的会计规范制度被统一的会计规范制度取代。而在其他制度安排中,对信息披露制度变迁影响最深刻、最直接的是政府的政策安排。

(4)经济交往面的扩大。会计既具有社会性,又带有技术性。从其社会性的角度来讲,会计规范涉及到社会个体或集团的利益和地位,不同社会制度结构下的信息披露制度应该存有差异;从其技术性的角度来讲,不同社会制度结构下的信息披露制度安排之间又可以相互借鉴、移植,而且这种制度借鉴、移植有利于降低制度安排的变迁成本。经济交往面的扩大会提高这种制度借鉴、制度移植的可能性。以我国会计规范的制定为例,在对外开放以前,我国的会计规范以学习或照搬原苏联的会计规范为主,变动较少。改革开放扩大了我国信息披露制度的选择集合,加快了制度变迁的节奏,在短短的几年内,我国逐步建立了完善的会计规范和审计规范体系。目前,分析和借鉴国外制度安排已成为我国会计准则制定的必经阶段。近年来我国在信息披露制度建设方面所取得的成就与对外经济交往面的扩大是分不开的。

信息披露制度范文第10篇

「关键词会计管制;信息披露制度;强制性信息披露;适度

迄今为止人们对信息披露之于资本市场的显著作用已确信不疑,但对信息披露是自愿性披露还是强制性披露尚有争议。我们认为强制性信息披露毫无疑问是必要的,关键在于如何把握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度,使之既能满足资本市场透明度的要求又不会过多侵害上市公司的法定权利。

一、会计管制、信息披露制度与强制性信息披露

在古典经济学家看来,只要给公民追求自利的自由,“看不见的手”即市场机制就会自动调节资源配置,引导社会达到最大福利(亚当。斯密,《国富论》),政府只担当守夜人的角色,通过明晰产权以及监督合约履行等手段保证经济活动依法有序地进行。事实上,当经济患上顽疾,市场出现某种程度的失灵时,人们总习惯寻求政府的庇护;当政府管制过严,制度出现一定程度的失灵时,人们又反过来期望市场自由的回归。历史的教训告诉我们,无论是计划经济还是自由市场经济都不可能单纯依靠市场或政府。苏联自20世纪20年代开始实行中央计划经济,一跃成为世界工业强国,但单纯依靠政府又直接导致了苏联的经济崩溃和国家解体;而推崇自由并实行市场经济的西方国家却有着别样的遭遇,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大萧条使他们不得不重新评价政府在经济中的作用,凯恩斯经济思想正是这个时代的产物。历史清楚地告诉我们,市场和政府均不可或缺,两者的有机配合才能确保经济的健康发展。

强制性信息披露发挥着类似政府对经济的作用。强制性信息披露是信息披露制度的一部分,信息披露制度又是会计管制的组成部分,而会计管制属于政府行为。相对自愿性信息披露,强制性信息披露可以缩短上市公司自愿信息供给和投资者信息需求期望间的差距,并维持一个能兼顾公平与效率的理性水平。为了方便强制性信息披露的适度理性的论证,有必要先辩析会计管制、信息披露制度与强制性信息披露三者间的关系。

(一)会计管制与信息披露制度

管制(Regulation)是行政机构通过颁布通则或采取特定行动来改变消费者和厂商供求决策从而直接或间接地干预市场机制的行为(2),就是说,是政府以制度或特定行动方式对经济主体活动的强制性干预。作为管制理论在会计领域的运用,会计管制具备这样的特性:它是政府对会计信息市场的干预,并以制度和特定行动为表现方式。在我国,会计管制的制度形式有《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特定行动如对会计信息质量的抽查等,但实践中以制度居多。内容上,会计管制是对会计信息供求关系、会计信息数量质量以及表现形式的管制(吴联生,2001)。显然会计管制实际上是对会计信息的管制,对会计信息确认、计量和披露等信息生成过程的管制。由于会计确认与计量是会计报告的基础,会计管制归根结底是对会计信息披露的管制。因此会计管制是政府以制度形式对会计信息尤其是对会计信息披露的干预,信息披露制度是会计管制的核心内容。

(二)信息披露制度与强制性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制度又称信息公开制度,是指证券发行者将公司财务经营等信息完整及时地予以公开,供市场理性地判断证券投资价值,以维护股东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一般包含四个层次: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证券基本法律,如《证券法》、《会计法》;政府制定的有关证券市场的法规,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证券监管部门制定的各类规章,如《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证券交易所有关证券交易的实施细则。本文的分析主要针对第三层次。

制度总归有一定的强制色彩,那么是不是所有信息披露制度所规定的信息披露都属于强制性信息披露?首先,从制度的目的看,信息披露制度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保持信息的可比性和强制信息的披露上。考察我国《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中的有关规定,不难发现绝大部分内容均关注如何保持信息的可比性,真正属于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内容较少。从信息披露方式上看,如果披露收益大于成本,上市公司有信息披露的足够动机以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方式披露,(3)信息披露制度对这部分内容的规定是基于信息可比性的考虑;如果披露收益小于成本,上市公司没有信息披露的动机或者信息披露动机不足,就只能以强制性信息披露的方式披露信息,信息披露制度对这部分内容的规定才属强制性信息披露。所以信息披露制度以制度的形式出现虽带有一定的强制性,但并非所有信息披露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都属于强制性信息披露,只有那些上市公司不愿披露而投资者又必须要的信息披露项目才属于强制性信息披露。强制性信息披露只是信息披露制度的一部分。

二、对强制性信息披露适度理性的定性分析

信息披露制度范文第11篇

作者简介:邱龙广(1967-),男,重庆人,博士研究生,副教授,主要从事会计理论与方法研究。E-mail:

刘 斌(1962-),男,重庆人,教授,会计学博士后,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会计理论与方法研究。

摘 要: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中缺失信息披露委员会制度。本文首先分析了信息披露的成因,然后从信息披露的复杂性、解决信息披露存在问题的紧迫性和信息披露战略管理的要求,多个角度探讨了设置信息披露委员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对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委员会的制度设计提出了初步的构想。

关键词:信息披露委员会;上市公司;公司治理

中图分类号:F830.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176X(2011)09-0057-05

美国安然公司会计造假丑闻发生后,美国国会草拟并通过了SOA(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提出上市公司建立信息披露委员会,完善信息披露控制体系的要求。目前部分美国上市公司已经成立了信息披露委员会,并建立了相应的机制以充分发挥信息披露委员会的功能。信息披露委员会被广泛视为公司治理和SOA合规的有效组成部分。而目前我国并没有任何一家上市公司设置了信息披露委员会,国内的研究文献也很少涉及到这方面的研究。本文试图结合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现状探讨设置信息披露委员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对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委员会的制度设计提出了初步的构想。

一、信息披露缘起

企业是一系列合约的连接。上市公司是最现代的企业制度,其在既定的经营环境中从事各种交易,产生各种显性的和隐性的合约关系,形成公司的各种利益相关者。利益相关者理论认为,利益相关者是指企业的参与者,他们被自己的利益和目标所驱动,因此必须依靠企业;而企业为了生存也必须依靠利益相关者。上市公司的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债权人、公司经理、公司职工、供应商、客户、市场中介(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金融分析师、信用评级机构等)、政府机关、社区、社会公众和潜在的投资者。在公司的诸多利益相关者之中,公司管理者直接参与了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尤其是公司的高级管理者拥有公司生产经营全面而综合的信息而处于信息优势地位,而公司的其他利益相关者却处于信息劣势地位。在信息不对称普遍存在的情况下,市场交易中拥有更多信息的一方可能滥用自己单方面掌握的私人信息和隐藏知识,或者出现道德风险,机会主义地采取对方未能察觉的对其不利的隐藏行动,或者隐瞒实情,仅向对方有选择地提供对己方有利的信息,甚至误导或欺骗对方,以牟取己方的额外私利而损害对方的利益。同时,处于信息劣势的一方因不明交易对手“究竟”而进行“逆向选择”,导致“柠檬市场”的出现,不能达成互利的交易结果,从而引起社会福利水平和经济效率的下降。

信息披露是解决信息不对称,减轻逆向选择造成的经济后果的有效办法。公司信息披露政策的会计研究开始于Grossman和Milgrom的重要结果:如果,①信息披露是无成本的,②投资者知道公司有私有信息,③公司能令人信服地把私人信息披露给投资者,④所有投资者以同样的方式回应公司的信息披露决定,和⑤公司知道投资者将怎样回应其私有信息的披露,那么因逆向选择机制,完全信息披露通过“打开隐藏信息思想”产生[3-4]。然而,公司信息披露同时符合上述五个条件是一种理想情况,再加上市场具有不完全性、不确定性和外部性特征,作为“公共产品”的公司信息的生产和披露将出现潜在的不足[5-6-7],为防止市场失灵,政府对公司信息披露提出了监管要求,规定公司信息披露必须满足公司利益相关者决策时的最低信息需要,由此产生了强制性信息披露。目前,各国政府针对强制性信息披露建立了完备的制度体系,我国也形成了以国家基本证券法律为主,相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为补充的全方位、多层次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框架。强制性信息披露是指法律、法规等文件中明确规定必须披露的内容。强制性信息披露规范化、标准化程度高,上市公司按强制性信息披露要求披露时选择余地小,提供的信息难以完全满足公司利益相关者决策时的信息需要。上市公司除了强制披露的信息而外,还留有大量的剩余信息。上市公司基于公司形象,公司利益相关者的关系,回避诉讼风险等动机主动披露信息,由此产生了自愿性信息披露。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在2001年发表的《改进企业报告:提高自愿性信息披露》将自愿性信息披露定义为上市公司主动披露的、未被公认会计准则和证券监管部门明确要求的、基本的财务信息之外的信息。我国深圳证券交易所在2003年4月推出的《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研究报告》中首次正式提出自愿性信息披露,该报告认为,自愿性信息披露是指强制性披露以外的信息披露。强制性披露与自愿性披露的区分不是绝对的,二者之间相互作用。ETI EINHORN(2005)研究发现: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概率独立于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内容,与强制性信息披露的信息质量非单调相关,与强制性披露中的自由裁量权水平负相关,与强制性披露范围正相关。论文结论阐明了强制性信息披露中的信息流或自愿性信息披露中的信息流必须考虑强制性信息披露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相互作用后才能完全地理解。不考虑强制性信息披露的影响,公司提供自愿性信息披露的策略不能孤立地确定;同样,对自愿性信息披露的不理解,就不能恰当地评价强制性披露规定的价值。因此,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应该保持强制性信息披露与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均衡发展。

二、信息披露委员会设立的必要性

1.信息披露复杂性的要求

(1)影响信息披露的因素复杂

①宏观因素:融资体系和结构、法律体系、文化传统和价值观、会计职业团体的规模和发展速度等构成了一国的信息披露环境,对该国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整体质量产生系统性的影响。②公司特征:公司规模、行业(产业)差异、公司业绩、公司成长性、海外上市和国际化程度、公司的负债比例、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等。③公司治理结构:股权结构(股东的性质、股权集中程度)、董事会结构(董事会规模、独立董事比例、董事长是否兼任总经理、审计委员会是否存在、董事的薪酬构成等)、公司高管(尤其是高级经理的薪酬结构)等。上市公司在既定的信息披露环境中,诸多影响信息披露的因素在不同的上市公司中影响程度和方向呈现差异性。

(2)信息披露的经济后果复杂

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会引起公司的利益相关者相应的行为反应,给上市公司带来正面或负面的影响。在资本市场中,信息披露的质量将影响公司在资本市场股票的流动性,获取资本的成本和金融分析师对公司的跟踪;在产品市场上,公司的信息披露可能影响其竞争地位;在经理市场上,公司的信息披露将显示公司的管理才能;公司的福利信息、劳保政策、公益捐赠、环保计划、社区计划、被培训员工数目等信息的披露将影响市场对公司履行社会责任的评价,对公司的声誉、社会形象会产生影响……。总之,公司信息披露的经济后果表现在多个层面上,最终将影响公司资源的获取、投入―产出的效率和公司可持续健康的增长。

(3)信息披露的管理复杂

具体讲,在信息披露过程中,上市公司披露什么,如何披露,何时披露,借助何种手段和表达形式进行披露,如何形成最佳的信息披露流程和信息披露做法,如何确保信息披露质量并防止扭曲、虚假或选择性的信息披露,如何完善公司治理增强信息披露的有效性,等等,涉及一系列十分广泛、具体、复杂的因素和适配条件。

2.解决目前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要求

尽管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总体上呈现逐年提高的趋势,在信息的准确性、信息的广度和深度方面出现了明显的进步,但鉴于“新兴+转轨”的市场特征,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还存在一些问题。

(1)临时报告披露不规范

虽然几乎所有的上市公司的定期报告披露规范性强,但临时报告的披露却很不规范,在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披露内容和披露时机上随意性很强,不分时间、不分场合随意披露信息,以至产生了大量的小道消息和内幕信息,对外进行披露的人员也很混乱,总经理、首席财务官、董事长等都在进行披露,有时候甚至互相矛盾,使得信息披露行为不严肃,容易影响投资者对信息的信任程度。

(2)信息披露不及时

这个问题普遍存在于上市公司当中,年报、半年报、季度报大多会拖到法律法规规定的最后披露时间段内才公布,临时性报告也存在严重滞后披露的情况。众所周知,过时的信息其效用会大打折扣或者根本没有任何的作用。而有些上市公司由于担心其所披露的信息造成的负面影响,往往迟迟不披露。这样,一方面为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行为赢得了时间、创造了条件,使中小投资者利益受损;另一方面则降低了信息的使用价值,造成投资者由于未及时得到该公司的重大信息,或错过获利机会,或被套牢而惨遭损失。

(3)信息披露不充分

信息“充分披露”原则要求只要是对决策者有用的信息,都应无保留予以公开。信息披露的内容可分为自愿性信息披露和强制性信息披露。强制性信息披露是国家《证券法》和《公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必须向公众披露的信息内容。而自愿性信息披露是指除强制性信息披露外,上市公司基于公司形象、回避诉讼风险等动机主动披露的信息,如公司管理当局对公司长期战略及竞争优势的评价、环境保护和社区责任、公司实际运作数据、前瞻性预测信息、公司治理效果等。管理当局披露自主性是自愿性信息披露制度的最大特点。这类信息的披露具有极大的操纵空间。由于法律、法规的局限性,某些重要的信息并未包括于强制信息披露内容中,却对投资者、债权人等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有极大的相关性,管理层可能没有予以披露,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必须要进行披露的信息,也出于某些目的不进行披露,这样就导致了信息披露并不充分。信息披露不充分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关联企业间的交易信息披露不够充分;二是对企业财务指标的揭示不够充分;三是对资金投资去向及利润构成的信息披露不够充分;四是对一些重要的事项的披露不够充分。

(4)信息披露不主动

不少上市公司把信息披露看成是一种额外的负担,不是主动地去披露有关信息,而是抱着能够少披露就尽量少披露、能不披露就尽量不披露的观念,除非是规定必须披露的。这种认识上的偏差使得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上处于一种被动应付的状况。

(5)信息披露缺乏可靠性

由于公司治理固有的缺陷,管理层可能会采取一些过激的方式追求利益,披露虚假的信息。这些不真实不可靠的信息就会误导投资者以及其他的信息使用者,对其造成巨大的损失。国外有美国安然、世界通迅及默克制药的丑闻,国内有银广夏、琼民源、科龙、德隆等事件,严重打击了投资者的信心,扰乱了市场秩序。

(6)信息披露前缺乏保密性

很多公司未建立完善的信息保密制度或者信息保密执行力不强,在重要信息披露之前就已经有小道消息满天飞了,相信其中的大部分并非空穴来风。这就会产生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有人利用特殊的渠道获得这些消息谋取私利,一般来讲都是大股东或是公司重要人士,而中小投资者一般都无法获得这些信息,加大股市的投机性,对他们讲是很不公平的,而且泄露的信息由于没有规范的样本,在传播过程中会失真,从而误导信息使用者。

3.信息披露战略管理的要求

世界经济一体化,使得我国资本市场国际化进程加快,我国上市公司的利益相关者越来越呈现出国际化特征,再加上科学技术的突飞猛进,必将使得未来的信息披露从形式到内容均将发生全面而深刻的变化。作为上市公司应把握信息披露发展趋势,战略性地管理信息披露,与时俱进。

综上所述,由于信息披露的复杂性及解决当前信息披露存在的问题和信息披露战略管理的需要,很有必要在上市公司中建立独立的信息披露管理机构――信息披露委员会。由信息披露委员会集中统一管理信息披露,必将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信息披露的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和公平,能有效地满足公司利益相关者的信息需要,并维护和提升公司的价值。

三、信息披露委员会设立的可行性

中国资本市场已经发展了20年,上市公司的各种信息披露标准,在形式上从无到有,从少到多,从粗糙到精细,从简略到丰富,从局部到完善,出现了巨大的进步。多年来我国上市公司已经按照有关信息披露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信息披露,尽管还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但为了保护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将信息披露置于公司治理的核心地位予以高度重视已经越来越成为市场的共识。我国上市公司建立的一整套公司治理制度安排已实践多年,在原来的公司治理机制中植入信息披露委员会制度,是一种诱致性制度变迁,是在原来的公司治理架构中对公司治理制度的完善,所花成本费用较少,简单易行。

四、信息披露委员会制度设计的构想

1.信息披露委员会的宗旨和目标

信息披露委员会是上市公司董事会的一个专业委员会,通过其功能的发挥,确保信息的生成质量和披露质量,实现信息披露的及时、完整、真实、准确和公平的目标,并确保公司价值的可持续增长。

2.信息披露委员会人员的组成

参考SOA的规定和SEC的要求,并结合我国上市公司的具体情况,信息披露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包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主管、高级法律顾问、风险管理负责人、公关部经理、信息部负责人、熟悉信息披露流程的专家、公司各个营运部门的负责人和独立董事等。信息披露委员会成员应合理分工、协同负责,其中关键是信息披露管理专家要起实质性作用。

3.信息披露委员会的功能

(1)完善信息披露控制体系,增强信息披露的效果

信息披露控制体系是用来确保对所有的重大信息进行收集与汇总,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这些信息进行及时的评估与披露。信息披露控制体系应当包括控制结构和程序,以确保公开报告所披露信息的质量与及时性。信息披露控制体系既包括财务信息的控制体系,也包括非财务信息的控制体系,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体系是信息披露控制体系的一个部分。有效设计与运作的信息披露控制体系需要一整套政策、流程、人员、报告与系统基础架构。例如:建立一个标准的报告体系或流程,指派合适的人员,从下到上向管理层传递必要的信息;列出信息的要求并实时更新,确保所需的政策、活动与特定技能都能得到运用,从而创造出一个有效的机制来识别、记录、处理、总结与报告被要求披露的信息;明确信息披露过程中相关人员的职能、责任和权限,建立信息披露责任制;监控企业内外部变化,评估这些变化对其运营、财务报表与所需信息披露的影响;协调企业各个部门,让部门经理与各流程负责人参与,并让他们成为信息披露控制体系的一部分,研究影响导致负责信息报告的人员丧失客观公正的因素,确保负责信息报告的人员能够做到足够客观公正;记录信息披露控制结构和程序,并向负责人员反馈有关信息,负责执行这些控制结构和程序的人员在收到相应书面文件之后应当以书面文件形式确认他们对文件的理解等等。

(2)建立信息保密制度,确保信息披露公平

信息在披露之前应处于保密状态,否则信息泄漏违背了市场的“三公”原则,将产生较严重的经济后果。信息披露之前应该先生成信息,公司内部应该建立信息生成网络,公司各部门的负责人和财务主管以及其他人员将本部门的各方面的信息录入信息网中,让信息在公司组织内部有序流动,最终汇总至信息披露委员会,然后由信息披露委员会决策如何使用和披露信息。在信息生成和信息的组织内部流动的关键控制点必须落实信息生成、传递签名制度,明确信息相关人员的保密责任。总之,在公司对外披露信息之前,应有相应的制度措施保证信息生成、传递网络的屏蔽性,避免公司的实质信息外泄。

(3)制定信息披露最佳策略,形成最佳信息披露做法

研究公司信息披露的影响因素,充分考虑信息披露的各种经济后果,准确预期信息披露相关各方的博弈反应,根据不同种类信息和不同信息接收者的特点,制定最佳的信息披露策略,形成一套完整的可操作性强的公司内、外最佳信息披露做法,包括良好的信息披露质量控制程序、问责机制、实施机制和风险管理机制等,以实现信息披露的最佳效果。

(4)培育形成健康、适宜的信息披露文化。

信息披露委员会应制定长、短期规划,形成信息披露文化培育的最佳准则,动用必要的人力、物力和财力在公司里推行全员信息披露文化学习实践活动,形成公平、正义、诚信、无害和互利的信息披露文化,让信息披露制度扎根于优秀的文化土壤中,培育出既与国际接轨又彰显出中国资本市场独特的信息披露制度。

总之,信息披露的复杂性、解决当前信息披露问题和信息披露战略管理的需要共同要求对当前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进行完善、整合,在董事会中植入信息披露委员会制度,充分发挥信息披露委员会的功能,确保信息生成和披露的质量,以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公司利益相关者利益满意化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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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System Design of Disclosure Committee

QIU Long-guang,LIU Bin

(School of Economics and Business Administration, Chongqing University, Chongqing 400030, China)

信息披露制度范文第12篇

关键词:股权融资、信息披露、制度

本文获湖北省教育厅科学技术研究计划青年人才项目“基于不完全合同的信息披露规制研究”(Q20132209)的资助

中图分类号:F038.1

我国与美国在经济环境、法律环境、证券市场发展规模、投资者的成熟度等众多方面都存在着较大差异,所以其各自的信息披露制度体系也有着很大不同。可以说美国的信息披露制度体系更为完善,而将我国的情况与之比较,可以让我们更清楚地了解我国信息披露制度将来的发展方向。

一、中美信息披露制度体系的差异

(一)不同发行制度对信息披露的影响

一般的证券发行制度有注册制和核准制两形式。注册制是指首次发行证券的申请人,向市场公开法律规定的与证券发行过程有关的信息资料,而证券主管部门只对申请人所提供的信息资料是否严格履行了信息披露的义务进行审查的一种制度。在这种制度下,证券主管部门只对申请人的注册资料进行形式上的审查,而不会进行实质性的判定,只要申请人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主管部门就会给予注册登记。而在核准制下,首次发行证券的申请人不仅要按要求充分披露其信息外,还要满足证券主管部门对发行证券所要求的实质性要件。美国证券市场的发行制度为注册制,而我国则采用的是核准制。

我国和美国在证券发行时信息披露的主要文件都是招股说明书,但不同的是美国是由律师来起草和撰写,而我国是由保荐人或主承销商来做,且我国的要求要比美国的要求有所放松。而上市成功后,都会要求公司进行持续性的信息披露,同样,美国的要求也高于我国。

美国的信息披露制度之所以要求更高,很大程度是因为所采用的证券发行制度不同,以及市场的成熟度的差异。我国证券市场发展时间短,投资者相对不那么成熟,证券主管部门出于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角度,通过实行核准制设定条件,严格把关,限制不好的公司进入市场,所以经过严格审核过的申请人就不再需要过多的信息披露。而美国在采用注册制下,证券市场的准入条件较低,难免会有一些劣质的公司进入市场,所以对信息披露的要求也就相对较高。

(二)未来信息披露制度的比较

美国将公司未来的信息分为预测性信息和前景性信息,其区别主要是在确定程度和已知趋势上有所不同。对于前者采用的是鼓励的政策,而后者则要求必须进行强制性披露。对于预测性信息,为了避免因自愿性信息披露而带来诉讼,又建立了相应的安全港制度,只要上市公司按照诚实守信的原则、客观真实的披露,并对投资者进行了充分的警示,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我国对未来信息的规定主要有盈利预测和发展规划。对于盈利预测,我国在2000年以前采用的是强制性披露,但由此造成了上市公司虚报信息而误导投资者,所以现行的披露制度将其改为自愿性披露。而对于发展规划,虽然也是对未来的预测,但因为其较为明确,且计划性较强,一般要求在招股说明书或报告中进行强制性披露。

(三)信息披露监管方式的比较

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监管的方式主要有行政监管和自律性监管,前者是利用国家的公权力来保障信息披露的有效性,而后者证券市场的一种自我监管。

美国实行的是行政监管和自律性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模式,而我国也同样实行的这种两者相结合的方式,但行政监管的力度更大一些。相比之下,美国的证券监管部门更具有独立性一些,受上级或其他部门的影响较少,而我国的证券监管部门虽然形式上较为独立,但相关监管权力的行使上依附于其他行政机关,监管力度还有待加强。

二、美国信息披露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一)借鉴注册制证券发行制度的优点

美国证券发行制度属于注册制模式,而我国证券发行制度属于核准制模式。二者互为补充,但也存在差别。注册制体现的是完全信息披露主义,几乎所有的信息都要得到完整、准确、充分、及时、规范地披露,而且对披露文件的格式规范详尽;核准制遵守实质管理原则,需要披露的是必需材料,信息披露细致度不如注册制。注册制要求资料送报审查之前,上市公司不得进行市场推介和承销;审查核定结果出现之前,不可以进行实质销售,但可以与潜在客户接触或进行口头约定;在核准制规定下,大部分上市公司会在招股说明书得到证监会披露之前就进行企业报道宣传,并发出上市消息。注册制对于违反信息披露制度行为的处罚也比核准制的更严格。我国证券发行制度从原来的审批制已经转向为核准制,这是制度的一个发展,能推进对市场主体的公平对待。但要提高证券发行信息披露的效果,应该借鉴美国所采用的注册制所体现的优势,加大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使上市公司更切实地对自己披露的信息负起责任。

(二)借鉴预测性信息披露的“安全港规则”

美国从最初禁止披露预测性信息到现在鼓励披露,预测性信息被认为有助于保障投资者且符合公众利益,美国也是第一个提出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信息披露的国家。在制度的发展过程中,安全港规则发挥了很好的作用,为我国管理层讨论与分析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提供了很好的参考价值。

(三)将社会责任披露制度化

在美国大部分公司的年度报告中都能看到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说明内容,这体现了企业的负责态度。我国部分上市公司对社会责任信息已经进行披露,这是对公司治理信息的一个有效的补充,如果能正式纳入制度体系则能发挥更大的作用。

信息披露制度范文第13篇

随着公司治理理论和实践的深入、各国相关立法的加强、各个利益相关主体的积极争取,以及次贷危机后人们对信息披露制度广泛而深刻的反思,未来信息披露制度将呈现六大趋势:

随着公司治理理论和实践的不断深入,信息披露制度将更加科学和规范。信息披露制度是根据某种特定的公司治理机制而制定的,而这种公司治理机制也影响着信息披露的要求、内容和质量。同时,及时、有效的信息披露能客观、真实地反映公司治理目标和公司治理机制的运行效果。随着公司治理理论和实践的不断深入,世界各国都在强调企业应为所有的利益相关者服务,公司治理理念开始由“股东至上”向“共同治理”转变,从以大股东为主的治理向各利益相关者通过各种途径全面参与治理转变。与公司治理理论和实践的转变相对应,信息披露制度也必将由公司内部驱动的信息披露模式逐步向公司外部驱动的信息披露模式转变,且随着公司治理理论和实践的深入更加趋于科学和规范。

随着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要求的提高,信息披露将更加深入和全面。投资者不仅希望借助信息披露了解公司财务状况,而且希望掌握公司的产业发展前景和长期战略规划,以及行业及其他风险的预警和评估,从而形成系统的投资决策;公司其他利益相关者获取更多的信息,不仅有利于他们自身利益的保护,减少他们所面临的实际风险,而且有利于形成对经营者有效监督的机制,进而增强公司信息的透明度。因此,随着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对信息披露要求的提高,信息披露不仅要反映财务信息,还要更多地反映非财务信息;不仅要反映重大信息,还要更多地反映其他相关信息;不仅要反映信息的梗概,还要更多地反映信息细节;不仅要反映公司现状,还要更多地反映公司未来发展战略;不仅要反映公司自身信息,还要更多地反映本行业和其他相关联行业的发展情况;不仅要反映公司的经营情况,还要更多地反映公司承担的社会责任等。

随着各国对信息披露相关立法和执法的加强,对违反信息披露制度的处罚将更加严厉。信息披露制度的建立和发展都是以各国对信息披露进行相关立法为标志的。现行的信息披露制度不能有效地阻止某些上市公司的冒险行为,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处罚力度不够,或者执法不严,导致违法违规成本过低,在巨大的利益驱使下,很多公司高管就会抱着投机的心态,违背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并对企业的长期发展造成伤害。所以说,未来信息披露制度中,一个十分重要的方面就是要继续出台相关法律,加大处罚和执法力度,使某些上市公司彻底放弃侥幸心理。

随着中介机构独立性的增强,信息披露制度的监督机制将更加完善。独立的中介机构可以利用自身优势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进行客观的审计和监督,保证信息披露制度的健康运行。当然,在以往发生的公司丑闻中也会经常见到中介机构的身影,他们不仅没有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反而协助涉案公司从事公司信息造假行为。究其原因,恰是这些中介机构缺乏必要的独立性,因而当面临利益诱惑时,完全放弃了其监督职能。因此,在未来信息披露制度中,必将强化对中介机构独立性的要求,以及加大对涉案中介机构的惩罚力度,从而使独立的中介机构真正发挥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监督作用。

信息披露制度范文第14篇

关键词:上市公司;证券市场;信息披露;法律规制;原因及建议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0)23-0079-02

公平、公开、公正是证券市场有效运转的重要特征和原则,也是证券市场成熟与规范的集中体现,而这一切都建立在信息披露的规范化基础之上。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不实、误导投资者等事件屡有发生,显示出我国对于相关制度规范的缺失以及公司内部治理环境的薄弱,从而严重影响了证券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随着我国资本市场迭连出现一系列会计造假事件,人们对会计信息的可信性产生了深深的疑虑,从而引发了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信任危机。因此,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范化刻不容缓,建立合理和完备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对于坚定投资者信心、提高中国证券市场透明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问题的深层原因

我国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过程中表现出的最直接、最表象的问题有非主动性、非及时性、不严肃性、不真实性以及不充分性等。

造成这些问题的深层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1公开披露之会计信息的公共性所造成的困境

会计信息的公开披露,使会计信息的使用者享受了免费待遇,而且任何人掌握多少会计信息都不会减少其他人了解该信息的可能性,即会计信息的公共性。正因为如此,会计信息使用者单位的使用会计信息行为无法通过支付价格或承担费用的方式补偿给会计信息的生产者――上市公司管理当局。因此,上市公司管理当局在会计信息的公开披露中自觉或不觉地遵循成本效益原则,节约信息披露成本,从而使会计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1.2对于信息披露的相关规范之缺陷

(1)对于内部控制的信息披露缺乏硬性要求。对于一般上市公司,证监会虽然规定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就公司内控制度是否完善发表独立意见,但是该披露的要求仅仅限于“是否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而并未要求披露公司建立的内部控制的详细信息以及监事会的评价。另外,对于年报摘要,允许公司监事会在认为已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时免于披露,这样在一定程度上为上市公司减少相关信息的披露、逃避责任提供了理由。

(2)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主体责任界定模糊。根据上市公司现行规范的要求,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中涉及的主体,包括董事会、监事会及注册会计师,但在涉及企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许多规范制度中缺少对相关主体责任的明确界定,使相关主体疏于认真履行责任,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仅仅成为一种形式。

(3)“令出多门”的尴尬现状。我国上市公司披露制度的制定有许多机构,如全国人大证券委、证监会、财政部等,各个机构之间在制定披露制度时缺乏协调,甚至相互交叉、摩擦,使制定出来的信息披露制度对上市公司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甚至有漏洞可钻。极其不利于该制度的成熟与完善。

1.3对于内部控制信息的监管不力

我国在上市公司年度报告的信息披露中并没有要求注册会计师对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发表意见,从而难以保证其可信性。这表明我国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监管还很不健全,需要提高和改进。正因为没有强有力的监管措施,上市公司才可以通过各种方法避开相关法规的要求,或者在实际披露内部控制信息时采取表述操纵、文字游戏等方法模糊披露,影响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监管不到位,会对证券公司造成强大冲击,因此加强监管势在必行

并且,我国尚无证券市场的自律性机构,交易所在运作过程中也很少严格约束会员。由于中国证监会力量薄弱,权威性不足,证券市场又是多种利益冲突的焦点之一。一些领导经济工作的同志习惯于用行政管理办法来管理证券市场,不按证券市场的特有规律办事。投资者的素质也还不高,造成有用的会计信息不能全面、及时地传递给投资者和其他信息需要者,也在另一方面加剧了监管不力的负面影响。

1.4处罚力度的不足

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存在问题的另一深层原因是违规成本低廉。表现有二:一是被揭露的概率很小;二是即使被揭露出来,处罚的力度也不够大,违法的机会成本很小。

围绕着公司会计信息造假,涉及到很多单位和人员,有些本来是执法者,但不认真执法,反而与公司串通一气合伙作弊,使造假信息更具隐蔽性,增加了查处的难度。另外,上市公司的数量越来越多,公告的会计信息也越来越多,其中虚假信息占有相当多的比例,可以说查不胜查,被揭露的概率很小。再有,我国现已的一些治假法规,有关惩治造假的规定过轻过宽。我国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主要是通过《证券法》、《公司法》、《会计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注册会计师法》和《刑法》等来规范的,从中国证监会对违法违规案例的处理中可以看出,对上市公司管理人员虚假披露会计信息的行为仅给予较轻的刑事处罚(如3年的有期徒刑等)和额度较小的民事处罚。对审计失败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也仅限于行政处罚和较轻的刑事责任,均缺乏具有威慑力的民事赔偿责任。于是无论是上市公司的管理当局,还是注册会计师,便不惜以身试法,以攫取可观的非法经济利益。

2完善我国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议

2.1建立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控制机制

上市公司会计信息质量控制机制由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注册会计师控制和证券监管部门控制三个要素组成,通过它们正常执行自己的职能及各职能间的相互制约,保证会计信息质量。

内部控制由上市公司内部各相关部门组成,通过公司内部的职能活动来完成。其机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实现:首先,必须合理、有效地设置会计机构。目前必须将上市公司的会计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分立,分属不同领导,分担不同职能。让会计人员真正成为会计信息供给的主体,使会计人员有责任也有能力拒绝管理人员的不合理要求,避免管理人员舞弊;同时,采取措施大力加强会计基础工作,提高会计人员各方面素质,包括职业道德水准。通过上述手段,即可保证信息的源头的真实性和独立性,防止披露信息在公司内部已出现的变质和篡改。

2.2制定信息披露的相关准则

2.2.1强制披露

美国通过了实践的教训,认识到了内部控制的重要性,并于2002年出具了萨班斯法案,对具体的细则做了明确说明,包括强制要求企业进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并要求公司的高层对出具的报告担负起责任。通过分析得知,萨班斯法案力图通过强制性信息披露,使内部控制置于公众监督之下。SEC为了落实该法案,已制定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具体规则。

鉴于我国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没有相关要求的现实状况和美国的经验教训,在资本市场信息披露体制尚不健全的今天,我国应当借鉴其做法,强制披露内部控制相关信息,逐步完善对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才能保证会计信息质量以及金融市场的正常秩序。

2.2.2明确责任主体

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主体责任的不明确,导致信息披露不能深入,应进一步把治理层管理层对内部控制的责任落实到人,实际执掌公司大权的关键人和实际负责公司资产安全和财务可靠性的高级管理人员身上。借鉴萨班斯法案,考虑我国法律现实,应该要求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对内部控制的设计和有效运行负责,并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报告上面签字盖章。

2.2.3准则的具体内容

信息披露规则体系是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规定,是从内容、形式、时间等方面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强制性要求和约束。纵观世界各国证券市场的发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准则至少应该包括:诚信、持续、对称、敏感。

(1)诚信准则。诚信是一种行为规范,也是一种文化和道德。诚信亦应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首要准则。因为上市公司只有讲诚实、守信用,才能自觉地按照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从根本上杜绝造假。

(2)持续准则。持续信息披露要求上市公司在持续经营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披露信息。我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对此均有明确规定。交易所目前所施行的《上市规则》对持续信息披露也有具体要求:当上市公司发生可能对其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履行报告和披露义务。

(3)对称准则。证券市场上,不同投资者之间往往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性。因此,上市公司在披露信息时应采取措施,尽量提高信息的对称性,切实维护全体投资者的知情权。故当遇到可能出现信息不对称的情况时,上市公司要特别考虑到中小投资者这样的弱势群体,有义务使他们能够和其他大股东一样公平地获得相关信息。同时,上市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保证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获得信息。

(4)敏感准则。敏感准则意指上市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所有可能对股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在有关法规、制度对信息披露不可能作出详尽无遗的规定的条件下,上市公司应在“规定动作”之外,主动、及时地完成“自选动作”,以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完整性,而不能以打“球”的办法避重就轻。

2.3加强对违反对相关规定行为的处罚力度

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我国政府有关部门先后制订并了数十项相关的法规和制度,如《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准则》、《上市公司财务报表披露细则》等。这些法规和制度尽管还有待进一步完善,但是只要认真执行,基本能够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更不会出现蓄意造假的现象。所以,目前最大的问题是有的单位知法犯法,阳奉阴违。为此,要加大相关法规、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力度;针对造假违规成本低,对那些敢于铤而走险单位和个人,加大处罚力度。

我们不妨借鉴国外的一些法律条文,例如,法国的刑法规定:“如果公司负责人故意毁灭或隐匿会计文档的,将被处三年监禁和三十万法郎罚款;如果伪造或滥用凭证,将被处一百五十万法郎罚款,并强制宣布其破产。”引入这类严厉的制裁,有利于司法人员对违法造假案件的裁决和执法,并使造假者名声扫地,甚至倾家荡产,饱受牢狱之苦,以警示后来者不敢重蹈覆辙。

参考文献

[1]李晓龙.上市公司非财务信息披露及规范问题探讨[J].财务与会计,2005,(37).

[2]刘肃.对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问题的研究[J].商业经济,2009,(10).

[3]陈雪如.完善我国上市公司非财务信息披露的思考[J].经济视角,2009,(9).

信息披露制度范文第15篇

关键词:环境成本 信息披露 制度 借鉴 创新

1989年,在国际会计和报告准则政府间专家工作组(以下简称专家工作组)会议上,首次提出了环境会计信息披露问题。1998年的《关于环境会计和报告的立场公告》是国际上第一份关于环境会计和报告的系统、完整的国际指南,它标志着环境会计作为世界发展的重要课题已向纵深发展。关于环境会计信息应披露的内容,专家工作组的《环境成本和负债的会计与财务报告》建议的内容包括:环境成本、环境负债、会计政策及其他内容。日本政府制定的《环境会计指南2002》准予企业仅披露环境成本信息。我国也有学者提出了类似观点,如龚雷(2009)提出了编制单独的环境成本报表等。从我国实践看,企业对外披露的环境信息,尤其是定量信息,主要是环境成本信息。因此,本文主要探讨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问题,并在学习、借鉴国际先进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制度基础上,结合国情,探讨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的制度安排及其创新,促进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实践向前发展。

一、我国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制度概述

( 一 )我国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制度概述 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制度是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以此为依据。我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建设始于1973年的《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先后经历了从无到有,并逐步完善的过程。我国环境保护与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制度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1)以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限期治理制度和排污许可证制度为代表的命令与控制政策进行规制阶段;(2)以环境税费制度、押金返还政策和可交易许可证制度为代表的经济激励政策推广应用阶段;(3)以信息公开制度、自愿协议制度、环境认证制度和环境听证制度为代表的政策创新阶段。目前,我国已经制定了《环境保护法》、《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指引》(以下简称《指引》)等一系列与环境保护与信息披露相关的近20部法律、30余部行政法规、70余项部门规章、1300余项国家环境标准。中国已经建立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并建立了由国家环保总局统一监管与地方各级环境监管部门分级分部门监管相结合的监管体系。

( 二 )我国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制度存在问题 (1)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批准制度体系不完善。虽然国家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制定了包括《环境保护法》等近20部法律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但没有一部法律或行政法规涉及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问题,导致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无法可依。(2)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制度执法不严。研究发现,不同地域因政府监管、执法程度差异因素是影响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水平的关键的因素。如绿色和平组织在2009年调查发现,中国18家行业领先企业中没有一家企业按照《办法》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公布污染物排放信息,但有8家跨国公司在其海外工厂公开了污染物排放信息且详细全面。这种内外有别现象与中国相关法规的不完善及监管部门执法不严不无关系。(3)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制度实用性与可操作性差,导致披露水平低。目前,关于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的制度有《办法》和《关于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的公告》等。其中,《办法》它比较详细地规范了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格式、内容、方式等,标志着我国环境信息披露的制度规范方面已经开始有了实质性的举措。但其实用性和可操作不强。据调查,我国重污染上市公司中,2009年仅有142家公司进行了披露,披露比例为42.39%。其他企业中,披露比例则更低。究其原因,客观上缺乏具有可操作的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模式。如缺乏可操作性强的环境会计准则等。(4)企业社会责任与监管机制缺失,导致环境成本信息披露积极性不高,质量较低。目前,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内容不完整、方式不规范、可比性差,环境信息质量较低。究其原因,是企业社会责任与信息披露监管机制的缺失。据中国社科院撰写的2011年《中国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显示,中国企业社会责任得分都少得“可怜”,平均得分仅为19.7分,七成企业严重缺乏社会责任。同时,专家指出,企业社会责任总体水平低的原因是,社会责任管理不成体系。这与我国还没有建立健全包括政府环保监管部门、新闻媒体、民间环保组织和社会公众共同参与、相互协调、互相配合的环境成本信息披露监管体系而导致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积极性不高,质量较低如出一辙。(5)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主体范围窄。《办法》规定环境信息公开的范围为“超标准排放污染物或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规定限额的污染严重”的企业,披露主体范围显得太窄。总体而言,我国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目前还存在制度不完善、实用性差、执法不严、信息披露质量和水平低等问题,严重制约着我国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

二、西方国家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制度概述

( 一 )美国的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制度 美国是世界上制定环保法规较为全面、最早进行环境会计信息披露的国家之一。美国环保法规和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制度要求企业以独立的环境报告方式主要披露环境政策、环境成本和环境负债。为促进企业更好地进行环境成本信息披露,美国制定了与环保法规相对应的关于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的第5号《或有事项会计》、第14号解释公告《损失金额的合理估计》、第19号《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的财务会计与报告》准则等多项会计准则和证券交易委员会第92号专门会计公报等。通过这些环保法规和会计准则,美国要求上市公司在财务会计和报告以及财务分析中考虑环境问题,由此突出企业因环境问题引发的成本增加对公司财务产生的影响,要求定量披露环境成本和负债,并有相应清晰的指导。另外,国家环境保护局还组织编写了《环境会计导论:作为一种企业管理工具》一书,在环境成本计算、成本分配、环境会计信息应用等方面为企业管理实务提供了技术指南。同时,SEC等监管机构还结合企业在环境信息披露方面的情况来确定企业融资、上市等方面的审批结论。

( 二 )欧洲国家的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制度 欧洲各国比较重视环境会计问题,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立法历史悠久。许多国家根据欧盟法的指导意见并结合自己国家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关规定,从而更有效地对环境会计信息进行披露。截止目前,欧盟、英国注册会计师协会(ACCA)等环境信息披露监管机构已实施了约400条指令条例、决定和建议,就环境信息披露的内容(主要是环境成本和环境负债)、方式(强制披露与自愿披露相结合)等进行了规范和严格监管,欧洲的环境会计得到了广泛的实行,尤其是在欧洲一些非政府组织,如欧洲会计师联盟(FEE)的推动下,各类环境信息披露项目开展得如火如荼,十分迅速,效果较为理想。其中,具有代表性有:丹麦、瑞典、葡萄牙和法国等国家根据欧盟“在年度报表和报告中确认、计量和披露环境事项的建议”修正了各自的会计立法,规定企业须在其财务报表中披露环境事项。英国政府环境部在1997年颁布了一份适用于所有企业的文件“环境报告与财务部门:走向良好实务”,鼓励最大的350家上市公司自愿披露其“温室气体”排放情况。欧洲国家实施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历史悠久。

( 三 )日本的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制度 日本在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方面是国际先进国家或地区的后起之秀。截止目前,日本政府先后制定并颁布实施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等700余种环境法律、法规和指令。日本环境厅(省)和日本公认会计师协会是从事生态环境保护和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监管的主要机构,它们积极推广在各企业确立、普及环境会计体系的环境政策,为推行企业环境会计做了大量工作,制定了环境会计指南,帮助、指导企业进行环境成本信息披露,使环境会计信息披露日趋完善,并成为国际上第一个制定专门的环境会计准则的国家。日本的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制度明确规定了企业所应当承担的环境责任,设置了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底线,从而使企业自觉遵守法规条例,自愿披露企业环境成本信息,取得了卓著的成就。如1999年环境厅的《关于环境保护成本的把握及公开的原则》,规定了对环境成本界定、分类、披露。2002年环境省的《环境会计指南(2002年版)》,内容包括环境成本的核算和信息的披露等。2005年环境省的《环境会计指南(2005年版)》增加了按照环境保护措施对环境成本进行分类的方法、系统化环境会计披露格式和内部管理表格等内容。2007年的《环境报告指南(2007年版)》,为上市公司和大型企业提供了更为详尽的参考标准,并把参考对象扩大到了中小企业。同时,日本环境省为帮助企业进行环境成本信息披露,向企业免费提供环境会计软件并给予指导,极大地促进了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

三、我国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制度改革与创新

( 一 )完善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法律体系 “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保证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有法可依,是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前提和基础,是中国发展进步的制度保障。”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如何构成,一般取决于这个国家的法律传统、政治制度和立法体制等因素。因此,完善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必须要符合中国国情。同时,要借鉴美国等先进国家的立法经验,建立健全立法前论证和立法后评估机制,不断提高立法的科学性、合理性,进一步增强法律法规的可操作性。首先,要完善《会计法》。《会计法》是我国会计法律中层次最高的法律规范,将环境成本核算、监督,以及环境成本信息披露列入《会计法》,以法律形式明确它的地位和意义,这是将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付诸实施的最强有力的手段。通过立法形式,明确企业进行环境成本信息披露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确保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有法可依。其次,要完善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标准体系。通过借鉴国际先进经验,对现有《准则》、《办法》、《指引》等进行修订、完善,制定实用性、可操作性强的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标准体系。尤其要通过修订、完善《准则》,甚至制定专门的《环境会计准则》及配套指南,将环境成本列入会计要素,明确环境成本的确认、计量、核算办法,将环境成本纳入报表体系,成为必须披露的内容,并由财政部门和专业中介机构,为企业提供培训、指导和帮助,确保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有章可循。最后,要强化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制度的实用性。完善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制度要考虑其实用性和可操作性。“社会实践是法律的基础,法律是实践经验的总结、提炼。”因此,完善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法律制度必须来源于我国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实践,并考虑实践需求。在这方面,可以借鉴日本《环境会计指南》在制定过程中,就充分考虑了企业内部管理与政府宏观管理的需要的成功经验,根据企业加强内部成本管理与控制及政府环境监管部门加强企业环境成本及其信息披露监管的需要,强化其实用性,完成对现有《准则》等我国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制度的革新,完善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制度体系。

( 二 )确保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制度有效实施 《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指出:“在完善各项法律制度的同时,更加注重保障法律制度的有效实施”。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解决了有法可依的问题,对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则提出了更为突出、更加紧迫的要求。因此,针对我国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过程中政府环保监管部门监管不够积极主动、甚至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可借鉴美国等严格执法的成功经验,通过加大改革与创新力度,修订现有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和执法监督,明确政府环境监管部门在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中的监督主体地位和责任,并通过建立公众监督网络,协助政府部门加强监管的同时对政府监管部门执法情况进行监督,确保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制度得到有效实施。

( 三 )健全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监管体系 为弥补我国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社会基础薄弱、监管体系不健全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可通过加大改革与创新力度,修订相关法律和加强宣传教育等途径来完善。具体内容包括:(1)通过修订相关法律,明确政府环保监管部门和企业的环境保护责任;(2)通过法制教育、新闻媒体等途径,加大对企业、社会公众和其他社会团体的宣传力度,强化其环保与参与环保监督的意识,夯实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的社会基础;(3)通过建立大众监督网络,既可以宣传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的意义,又可以揭示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情况等,协助政府部门监管和社会公众监督;(4)通过改革与创新,积极探索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的财税、金融激励与约束制度。如借鉴《清洁生产促进法修正案(草案)》规定国家拟设立清洁生产资金,“重点支持列入清洁生产强制性审核、实施清洁生产效果明显、完成节能减排指标份额较大的项目”的做法,通过财政、税收、金融等途径筹集建立生态环境保护促进基金,建立并加大对节能减排、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环境成本信息披露等履行社会责任方面做出杰出成绩的企业的财政补贴、税收优惠和金融支持力度,引导企业积极参与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5)借鉴资源税的成功经验,可以通过对高能耗、高排放、高污染企业及其产品或服务征收环境税等税收制度安排,引导企业、社会公众关注企业节能减排和环境成本信息披露等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情况。通过上述多种途径,可以构筑从中央到地方,从政府到企业、社会公众,从企业立项审批到生产、销售和废旧产品回收等全方位、全过程、多维度的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监管体系;可充分调动企业、政府环保监管部门、环保组织和社会公众等参与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及其监督的积极性,促进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制度建设与实践。

( 四 )提升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水平 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制度的建设和完善,尤其是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水平与质量的提升需要理论支持。由于环境会计方法体系的多元化,核算对象的复杂化,尤其是在计量方面存在的瓶颈问题尚未突破,使得当前环境会计缺乏与实务相结合的理论支点,其结果是环境会计实务没有相应的理论指导,环境会计信息披露实践裹步不前。对此,要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突出政府主管部门在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和监管方面的主导地位,尤其要强化国家环保总局与财政部门的主导地位和责任,促进其通力合作,积极组织、领导环境成本信息披露的理论研究、完善相关准则与制度及监督办法,把理论成果真正吸收进入财政部所的会计准则体系与相应会计规范中,以推动我国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取得更大进展,并提升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水平与质量。同时,要引导企业主动参与环境成本信息披露的理论研究与实践,做到理论与实务同步,边研究边实践,相互促进。另外,对企业环境会计信息进行审计鉴证,是推进企业环境会计稳步发展的有力措施。如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等可以积极参与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情况的鉴证研究与实践。

( 五 )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与奖惩体系 借鉴国际先进国家或地区的成功经验,通过政府组织、行业协会或环保组织,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考核和奖惩体系,对于环境信息披露情况良好的企业予以物质或精神等方面的表彰或奖励,反之给予惩戒或谴责。只有做到奖惩分明,才能调动企业重视环境信息披露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企业环境成本信息披露。如日本年度环境报告书奖。这种表彰制度对提升公司形象有着巨大的作用,促进企业自愿进行环境成本信息披露。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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