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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部工作计划范文

技术部工作计划

技术部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xx年9月:

维修办公室电脑,连接网线,方便宣传中心成员办公。

维护网站的正常运行,协助宣传中心的各项活动。

xx年10月:

组织技术部培训,方向有:Dreamweaver网页设计、asp网站程序编写、Flash制作广告横幅、           Photoshop处理图片

重新划分《飞翔论坛》的板块,整理论坛内容后开通,招版主。

xx年11月:

阅读青年园地网站源代码,熟悉网站结构

xx年12月-2008年6月:

组织技术部继续培训,并根据需要适当更新网站页面样式, 优化后台程序。

 

 

武汉工程大学大学生宣传中心

技术部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xx年9月:

维修办公室电脑,连接网线,方便宣传中心成员办公。

维护网站的正常运行,协助宣传中心的各项活动。

xx年10月:

组织技术部培训,方向有:Dreamweaver网页设计、asp网站程序编写、Flash制作广告横幅、 Photoshop处理图片

重新划分《飞翔论坛》的板块,整理论坛内容后开通,招版主。

xx年11月:

阅读青年园地网站源代码,熟悉网站结构

xx年12月-年6月:

组织技术部继续培训,并根据需要适当更新网站页面样式, 优化后台程序。

武汉工程大学大学生宣传中心

技术部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一、 20__年生产完成情况

1、 09年全年完成购电量万kwh,比去年万kwh少完成万kwh,下降 %;扣除化肥电量万kwh,完成购电量万kwh,比去年万kwh少完成万kwh,下降%;供电量完成万kwh,比去年万kwh少完成万kwh,下降 %;今年完成化肥电量万kwh,比去年万kwh少完成万kwh,下降 %;城镇供电量完成万kwh,比去年万kwh多完成万kwh,上升%;农村供电量完成万kwh比去年同期万kwh少完成万kwh,下降%。

2、 09年10kv线路跳闸(次/小时)与去年(次/小时)相比(次/小时);10kv线路接地(次/小时)与去年(次/小时)相比(次/小时);10kv线路停电检修(次/小时)与去年(次/小时)相比(次/小时);10kv线路拉闸限电(次/小时)与去年(次/小时)相比(次/小时);10kv农网改造停电(次/小时)。

二、 积极协调局各生产单位完成局日常生产任务

1、 针对今年修试工区及各个站、所生产任务重,为确保安全工具、避雷器电气试验工作的顺利进行,协助修试工区下发了春季安全工具避雷器试验的通知,短短一星期就完成了对全县系统安全工具及避雷器试验的工作。

2、 每月根据局生产情况编制生产月报表,作到准确及时。每月根据各生产单位工作计划,结合局所属设备存在的缺陷,安排停电工作计划,在安排工作计划时,对条件允许同时工作的,安排同时工作,以减少停电次数和时间;针对农网改造停电频繁,规范了临时停电手续,临时停电必须提前一天办理,安排停电尽量躲过用电高峰,减少了停电的随意性。

3、 协同变运工区、安监工作部对变电站电气设备进行设备定级。

4、 据《安全生产工作决定》的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全局安全生产,结合我局实际,与安监作部共同制定了20__年反事故技术措施和安全措施;确保“三夏”期间安全供电,制定了“20__渡夏迎峰方案”,结合“渡夏迎峰方案”及时调整了城区电网结构。

5、 完成局20__年两措计划、大修计划、科技进步计划、生产费用预算方案、电压质量及无功电压管理制度的制定工作。

6、 为配合用电理论线损管理软件的应用,提高我局科学管理水平,我科室积极协助用电办收集了10kv线路、台区资料。现已完成10个乡镇10kv线路地理接线图的绘制工作。

7、 配合县教委规划、设计了二高10kv高、低压线路工程,积极协调局安装公司、城镇供电所进行该工程的施工。

8、 结合大修计划内容,组织协调有关生产单位完成设备、线路消缺工作,组织并参于了淮路线路抢修消缺工作;结合110kv站预试完成了郸实线、庞清线升高改造及部分35kv刀闸检修。、

9、 积极协调局安装公司、路灯所进行箕城路路灯工程的施工工作,确保此工程在国庆节前顺利完工。

10、 协助用电办完成10kv新增配电变压器及线路的验收工作。

三、协调有关单位完成农网工程任务

1、 作好农网程材料的计划,协助农网办搞好物质招标;在工程施工期间工程的顺利开展,积极与有关供货厂家联系,保证设备、材料及时到货。

2、 结合农网工程预算,配合局农改办进行35kv工程资金的拨付工作。

3、 积极协助有关单位搞好农网工程的勘测、设计及组织工作。现工程(埠口输变电工程、吴村变电站改造工程、栗庄二期增容工程)均已投入运行。

4、 协助完成局农村用电管理系统工程光缆的迁移及调度光缆的施工工作。

5、本文来源:文秘站 积极作好农农网工程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6、 根据农网工程实际编制了工程决算,现工程决算已向市局地电科、审计科上报完毕,财务决算正在编制中。

四、明年工作打算

1、在协调生产科室工作中努力做到科学、规范、合理,使局各项生产进入有序的工作状态,尽力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继续作好技术资料、图纸、台帐等基础工作,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努力作好10kv走径图的绘制。

3、协同变运工区,定期对变电站的设备进行定级,通过定级对变电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找出设备缺陷,为及时消缺提供依据。

4、完善县城10kv图变更工作,力争做到每个设备实际位置和图纸所标位置相符。

5、利用110kv变电站预试时,组织有关人员对35kv出线线路进行一次大修,组织人员对相关35kv变电站进行一次大修。

8、会同安监工作部制定好明年两措计划。

9、作好无功优化配置及电压质量管理工作。

10、在安排好计划停电检修的同时协同调度中心作好临时停电工作。做到在安全保证情况下,进行零点检修,坚持以多供为主导,兼顾解决,该停必停的原则。

技术部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一、 常规工作:

1、 考勤工作。

对早自习期间各班进行早查工作有利于保证各班早自习质量,促进我院良好学风的形成。所以本学期我部将继续组织学习委员,联合精神文明服务中队开展考勤工作。做到每日必查,每周必报。严把早晚自习质量关。

2、 读书会。

经过上学期试验性开展的一次读书会活动,我部积累了宝贵的经验。本学期我们计划将读书会日常化、规模化,扩大其影响力并促使广大同学养成多读书、读好书的习惯,使其可以真正受益于书本。

二、 部门活动:

1、积极筹备第八届“启真杯”辩论赛。湖北民族学院第八届“启真杯”辩论赛即将开始,我部从开学之初已经全力着手此事,起初做好辩手的动员工作,之后并根据实际情况举行多场模拟赛,以便我院辩论队在本次辩论赛中发挥出实力,力争拿到优异成绩。

2、专四讲座。为了迎接一年一度的专四考试,我部计划于三月举行一到两场专四过级讲座,邀请专业老师为广大报考同学做好专业指导,解决广大考生疑难困惑。

3、 英语风采大赛。为了迎接2011年英语专业教学评估,同时给广大同学一个展示自身英语综合运用能力的机会,我部计划于三月中旬在本院开展一次以即性演讲、自由对话,多种形式构成的英语风采大赛。

4、日语对对碰。为了突出我院专业特点,针对广大学生对日语学习兴趣较浓的现状,我部计划于四月中旬开展一场“日语对对碰”交流活动,活动主题为我院日语系全体学生,以达到加强我院各年级日语班同学的相互学习与交流的目的,同时也给日语爱好者们一个更进一步接近日语的机会。

5、 学术论文大赛。为了相应校学生会学术科技部开展学术论文大赛的号召,我部特计划于四月上旬开展院内的学术论文大赛,在加强我院学术之风之余、第22届论文大赛选送出更优秀的作品打下坚实的基础。

6、 争鸣论坛,启真论坛。思想的碰撞能产生火花,我部将从论坛的时效性加以调控,让论坛真正的发挥出交流思想、启迪智慧的作用。

7、 考研讲座。为了给报考研究生的同学给与指导,让他们能更加熟悉、了解研究生内容、方法、技巧等,力争在考研考试取得好的成绩,我部拟定于五月上旬举行考研指导讲座。

8、 积极拟定配合校学生会做好第二届“挑战杯”立项工作。

技术部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1、将全面负责、组织、协调社团的文化娱乐活动。

2、发动和组织学生会参加课余文艺活动,挖掘和培养有文艺特长的同学,充分发挥其才能。

3、自行策划、组织各种形式,有创意的活动及比赛。

4、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重大节目文艺活动的组织工作。

5、充分了解同学们对文艺工作的意见和要求,改进工作方法,推进文艺活动的开展。

6、运用多种形式和途径进行文艺工作的宣传,动员同学们积极参加文艺活动。

7、认真完成交办的其他非文艺类工作。

8、我部将积极配合我系学生会各部门开展的各项活动,在各种大小活动中积极开创新的又有意义的活动,努力拓展同学们的业余生活,并且会仔细的将各项活动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同学们的建议记录、保存下来,并且和各部门密切合作,全方位多层次的开展工作

9、我部各成员还将积极提高自身的工作能力和素质,在提高工作质量的同时提高工作效率,使文艺部的工作开展得更加顺利。

10、充分调动和发挥所有成员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深入了解和发挥文艺部每个人得能力和特长,以及他们对文艺部的发展和建议,加强文艺部成员能力的提高,以共同进步带动文艺部的发展,加强团队合作精神,热情活动,各尽其责,落实工作,努力开创文艺部工作的新局面。

技术部工作计划范文第6篇

随着公司的创精益班组活动开展,班组认真学习精益班组的各项工作要求,结合方策和质量信得过内容制定了创优的活动计划并细化逐月进行实施。

一、现场5S与物流

1、现场提升

全年班组按照5S管理的要求,持续不断的对现场进行改善和提升。

①班组现场围板由于流动性大,不易控制,为此,班组全月利用业余时间每月至少2次以上的整顿现场;

②制作各种适宜的标语,美化现场环境;

③实施班组管理板的更新,更具实效性;

④根据物料的使用性质不同,对现场所有物品进行定置,编写了5S模板;

⑤合成线操作区无明确范围,外单位人员易走进操作区,影响组员操作和现场安全,因此,画定操作区域,设定明显标识。

2、物流与产能提升

①2004年,班组围绕生产能力提升,首先对工位布局进行了调整,将原3个各工位细化为4个工位,对生产现场物流进行了改善,随着品种的变换,不断对物料定置进行适应性调整,一定程度上降低了翻料的浪费时间,提高了工效。通过多方面的努力,拼厢能力已达到当班日产150~160台的目标;

②对班组各工序实施了动作研究,降低动作浪费,年提高生产能力约3000台; 二、成本控制与改善

1、成本管理改善

一对各项成本指标进行了修订。为了让成本更具可控化,班组将成本指标分解到个人,让组员都参与到成本管理中去,建立了成本目视管理看板,实施岗位成本投入产出报表。

二制定了全年降耗减废计划,对前板防划伤、废销再利用及跑、冒、滴、漏进行了改善和整治。

三开展经济运行分析,对领料单回收进行了改善,根据班组标准件、小附件品种较多的现象,为了规范管理,对每一个品种进行产品标识标注。

2、消耗控制 对在产品,班组实行岗位责任制,填报投入产出报表,每周对库存数字和实物进行抽验.

3、工作改善

班组全年提出工作改善94条,经班组筛选有52条认可上报,实施47项,有效改善实施率90.4%,人均提交改善6条,参与率100%。

三、产品质量与工艺管理

1、质量管理

①班组ISO9000体系符合率100%,WSL达标无不合格项目。

②一年来,班组不断加强岗位自控建设,达到缺陷件有标识,建立缺陷信息反馈机制,严格执行“三自一控”,信息基本能够反馈到班组质量员和班长处。

③全年共实现QC成果4个,获厂评比第一名2个、第二名1个、第三名1个。

④全年无批量性或重大质量质量事故发生。

⑤不断深入SPC在过程管理中的运用,依靠数据了解现象,为解决质量问题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在SPC运用的基础上,坚持开展“工序诊断”活动。

⑥修订顾客链结构图及承诺,坚持每月一次顾客链走访和一次质量(工艺、案例)教育。

2、工艺管理

①为适应生产的需要,在技术科的安排下,更换了工艺作业指导卡。

②班组明晰工艺流程,开展工序间质量承诺和服务活动。

③建立岗位作业报表制度,深入反馈生产线上的问题。

④班组根据工艺要求,自主编写了《标准作业指导书》。

四、安全生产与设备维护

1、安全管理

班组在不断巩固“特安评”成果的基础上,全年无安全事故发生。

班组全年安全工作的重心放在了加强人的安全意识上,目的是想以此杜绝人的不安全行为、环境的不安全因素、物的不安全状态,以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为此,班组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安全活动,让组员广泛的亲身参与:组织了安全测试、开展了当一天安全员活动、读安全文章、写安全心得、隐患自查互查。坚持每天晨会说安全,班组所有新员工100%进行了安全教育,同时不断创新安全教育艺术。

班组10月份代表公司参加了在黄山举行的集团安全生产优秀班组交流会,并获得“安全生产优秀班组”称号。

2、设备、工装管理

①完成班组所有设备TPM模板的编写并上墙。

②班组设备、工具两次校对性造册。

③为配合生产能力提升,班组与维修班共同设计完成合成线改造。

④完成日常预防性维修和生产线油漆。

⑤完成部分工位器具的改造。

五、组织建设

1、制度完善

围绕精益创建的含盖内容,建立健全班组各项管理制度,形成班组制度文件汇编。设定明确的质量、安全目标和信得过内容

2、民主管理

07年,班组推行班委负责制,用团队的智慧进行班组管理。晨会进行“大家谈、再总结”的方法,鼓励人人发表意见,班组坚持每月至少一次的民主生活会制度,让大家为班组管理想办法出点子。进行了班委工作民主评议,并将评议结果与各班委见面,提高班委的工作和服务水平。

3、精益推进

班组从7月份开始,进行了精益班组的创建,并取得一定成效。班组实行月度计划、总结制,围绕“精益”二字,在生产、质量、工艺、培训、安全、设备、成本、物流、学习型组织建设等方面不断创新、改善,取得专业厂评比第一名3次、第二名1次、第三名1次。

准时化生产方面,班组力求信息传递简便化、准确化、扩大化,避免等待、寻找、窝工等浪费现象,取得一定成效,特别是二类车信息看板的建立,使二类车的信息掌控变得准确。

班组在细节行为的管理上加大了考核力度,目的是想纠正如茶杯不摆正、脚下杂物不捡起等本是举手之劳却不愿为之的马虎行为。

六、岗位技能和学习型团队建设

班组按照公司统一组织参加40+4培训和岗位练兵,同时计划实施多能工训练,基本达到计划目标,原班组全能工人数有8人,但由于工作岗位的变动,从本班调离5人,新进员工6人,班组一段时间操作水平非常欠缺,经过有针对性的训练,目前能够全线操作的组员有6人,占班组人数的43%,已适应了生产的需要。

为了营造学习的氛围,5月份,班组建立了学习角,不断自购图书,让组员业余时间翻阅。为了让LT活动开展的更有效,班组数次进行了学习型工具的运用探索,并取得一定经验。

为了实现公司的各项最新信息能及时让组员了解,用宣传栏的形式适时的广而告之。

七、一年工作反思及下一步打算:

①成本控制还不够完善,存在一些浪费现象,需在预警和日常控制方面加大管理力度;

②质量缺陷有反复现象,控制手段有待提高,方法需要改进;

③人员操作技能未能向装配和起重以外工种发展,08年计划培养2名点焊操作人员;

④宣传报道工作不佳,要成立宣传报道组,由专人管理;

⑤班委的管理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主要要加大民主评议工作和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活动,暴露出问题。

技术部工作计划范文第7篇

第一条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各级各类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与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时,有权了解自身的健康检查结果和常用避孕节育方法的作用机理、适应证、禁忌证、优缺点、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可能出现的副作用及其处理方法,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负责任地选择适合于自己的避孕节育方法。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在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应充分考虑服务对象的健康状况、劳动强度及其所处的生理时期,指导公民选择适宜的避孕节育方法,并为其提供安全、有效、规范的技术服务。对于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以长效为主的避孕方法。

第四条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

免费提供的技术服务项目包括发放避孕药具;孕情、环情检查;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第五条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设立专项经费予以保障,具体结算标准和结算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国家向城市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发放避孕药具。城市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接受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其费用解决途径为:参加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和其它相关社会保险的,由社会保险基金统筹支付;未参加上述保险的公民,由所在单位或地方财政负担。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对西部困难地区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管理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与条例配套的规章和制度;

(二)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制定生殖保健服务的规划与规范,编制并颁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药具目录;

(三)制定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发展规划,指导各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

(四)组织制定并实施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相关的科学研究总体规划,组织计划生育新技术推广和避孕药具上市后的监测工作;

(五)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进行管理和监督;

(六)管理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各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规划,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遵循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广为覆盖的原则提出,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区域卫生规划。

第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坚持“面向基层,深入乡村,服务上门,方便群众”的工作方针。各级各类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要合理分工,密切协作,优势互补,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共同做好避孕节育和其他生殖保健服务工作。

第九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并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技术发展、新技术引入和推广的总体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推进与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相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发展、新技术引入和推广项目。

国内外企业、基金会、国际组织和社会团体,可以根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申请承担或参与推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发展和新技术的引入和推广。

第二章技术服务

第十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是指使用手术、药物、工具、仪器、信息及其他技术手段,有目的地向育龄公民提供生育调节及其他有关的生殖保健服务的活动,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第十一条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下列内容:

(一)避孕节育与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及其他生殖健康的科普宣传、指导和咨询;

(二)提供避孕药具,对服务对象进行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

(三)对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在手术前、后提供相关的指导、咨询和随访。

第十二条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主要指按照避孕、节育技术常规,为了排除禁忌证、掌握适应证而进行的术前健康检查以及术后康复和保证避孕安全、有效所需要的检查;

(二)各种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鉴定和治疗;

(三)施行各种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术等恢复生育力的手术以及与施行手术相关的临床医学诊断和治疗;

(四)根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卫生部共同制定的有关规定,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五)病残儿医学鉴定中必要的检查、观察、诊断、治疗活动。

第十三条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而申请医学鉴定的,依照《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执行。

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及其父母再生育指导,依照《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暂行标准及再生育指导原则》执行。

第十四条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鉴定和管理,依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执行。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发生的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在城乡基层开展涉及人群的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应按规定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和工作方案,经实施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实施。实施中接受项目实施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涉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广告,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再报同级广告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向实行计划生育的服务对象做必要的解释,征得服务对象的同意。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二)由于服务对象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重,可能对其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三)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四)需收费并可能对服务对象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第十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因生育病残儿经鉴定获准再生育者,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进行性别鉴定的,由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确定,到指定的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鉴定;鉴定确诊后,要求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出具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的鉴定意见和处理意见。

第三章服务机构

第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依照条例规定取得执业许可、隶属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具有医疗保健性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非营利的公益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事业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是指已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依照条例规定设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并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执业许可的医疗、保健单位。

第二十条设置乡级以上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符合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机构设置标准。

村级和城市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依照分级管辖原则办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县、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批准执业的,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载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二条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除可以开展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外,可根据《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申请开展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术、人工流产术以及与避孕、节育有关的临床技术服务;经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逐项审查、批准,方可开展相应的服务项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增加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当依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设置标准,内设计划生育科(室),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执业许可证上载明获准开展的服务项目。

第二十四条乡、镇既有卫生院,又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的,各自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乡、镇已有卫生院而没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不再新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但是,乡、镇卫生院内必须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专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并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乡、镇卫生院内虽设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但无人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或不能满足计划生育工作需要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妥善解决;乡、镇既没有卫生院,又没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必须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第二十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条例规定的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项目之外的其他诊疗业务,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向卫生行政部门申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受理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决定,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作出许可决定的,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批准的单位同时上报卫生部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应根据卫生部会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管理办法申办服务项目申请。

获准开展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服务项目的机构和技术人员,应当按照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技术规范开展服务。

第二十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执业许可和校验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执行。

申报新设置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取得设置批准书和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执业许可证上应注明获准开展的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需要变更名称、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技术负责人的,应到原发证部门登记变更。因歇业、转业而停止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必须向原发证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收回相应的许可证明,或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销相应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原发证部门在收到变更、注销申请之日后30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决定并函告申请者。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其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的,应当自发现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在所在地县级的报纸上刊登遗失证明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未申请补办的,视为无证。

第二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将执业许可证明、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医疗技术常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及其他有关的制度。

第三十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商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后提名,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由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相关医学专家及计划生育、卫生管理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评审;

(二)参与组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考试、考核;

(三)指导病残儿医学鉴定、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及其他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技术鉴定;

(四)协助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科研项目,指导当地计划生育新技术推广应用和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指导和培训;

(五)参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考核和评估;

(六)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调研,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管理和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承担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技术人员

第三十一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是指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并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人员。

第三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及国家有关乡村医生、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管理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暂未达到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护士注册条件,但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3年以上且未发生过医疗事故,并已取得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推荐,由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商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从2001年10月1日起缓期2至3年认定执业资格。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的制度。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各类技术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业务培训,熟悉相关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了解国家和地方的计划生育政策,掌握计划生育技术标准、服务规范,取得《合格证》,按《合格证》载明的服务项目提供服务。

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的《合格证》的审批、校验及其管理分别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第三十四条拟从事咨询指导、药具发放、手术、临床检验等各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均应申请办理《合格证》。

申请办理《合格证》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人填写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表。申请表应清楚注明技术服务项目的类别,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人口政策与计划生育技术基础知识考试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操作技能考核合格的证明文件;

(三)学历、专业技术职称证明文件;

(四)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五条条例实施前已取得计划生育手术施术资格并继续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应换发《合格证》。换发《合格证》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施术合格证;

(二)申请人填写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近3年内无医疗事故,无违背计划生育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行为的证明文件;

(四)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合格证》的申请办理、申请换发和审批,均应注明技术服务项目,获准从事手术服务项目的,应注明手术术种。

已取得《合格证》,要求增加技术服务项目或手术术种的,须向原发证部门申请。

第三十七条《合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持证人应持《合格证》、单位审查意见、近3年内无重大医疗事故、无违背计划生育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行为的证明文件,到原发证机关进行校验。逾期未校验的《合格证》自行作废。受理申请办理、换发、校验的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者。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应制订规划、组织实施本部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不断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

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接受的与执业有关的培训和继续教育的记录,可作为医师执业考核和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的依据。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条例和本细则及其他配套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二)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工作监督、检查并负责组织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数据汇总、分析和结果的;

(三)负责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并发症、不良反应的汇总、分析和信息,指导不良事件的调查、处理;

(四)对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其他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提出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负责其建设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二)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执业许可、登记和许可证明文件的校验;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执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工作;

(五)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出现的事故、并发症、不良反应进行调查处理;

(六)负责病残儿医学鉴定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管理工作;

(七)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涉及人群的计划生育科学技术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八)对违反条例及本细则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九)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配备科技管理人员和执法监督人员,由具有相关专业学历并经计划生育技术执法和管理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依法履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责。

第四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法监督人员在履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证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法监督人员可以向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向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相关人员不得拒绝和隐瞒。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法监督人员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相关人员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员制度,聘请计划生育技术专家、科技管理专家和药品检测专家对本级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执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向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各级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执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标准、服务规范的情况,技术服务质量以及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的应用情况。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受理辖区内机构、个人对销售计划生育药具、相关产品的质量、事故、不良反应以及辖区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质量、事故的举报和投诉,并对举报和投诉进行登记,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作出处理。

第四十六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制度,以及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如实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统计数据、事故、并发症和药具不良反应。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每年的11月1日前,将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所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统计数字通报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四十七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卫生部每年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手术并发症和药具不良反应的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通报,并将药具不良反应数据汇总和分析结果通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本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中发生的事故、手术并发症和药具不良反应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并及时上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卫生部。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八条未取得执业许可,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违反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违规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对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依照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买卖、出借、出租或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第五十一条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在规定的免费项目范围内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第五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时,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做假手术的,由原发证部门依照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技术部工作计划范文第8篇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各级各类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与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时,有权了解自身的健康检查结果和常用避孕节育方法的作用机理、适应证、禁忌证、优缺点、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可能出现的副作用及其处理方法,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负责任地选择适合于自己的避孕节育方法。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在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应充分考虑服务对象的健康状况、劳动强度及其所处的生理时期,指导公民选择适宜的避孕节育方法,并为其提供安全、有效、规范的技术服务。对于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以长效为主的避孕方法。

第四条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

免费提供的技术服务项目包括发放避孕药具;孕情、环情检查;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第五条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设立专项经费予以保障,具体结算标准和结算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国家向城市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发放避孕药具。城市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接受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其费用解决途径为:参加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和其它相关社会保险的,由社会保险基金统筹支付;未参加上述保险的公民,由所在单位或地方财政负担。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对西部困难地区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管理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与条例配套的规章和制度;

(二)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制定生殖保健服务的规划与规范,编制并颁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药具目录;

(三)制定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发展规划,指导各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

(四)组织制定并实施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相关的科学研究总体规划,组织计划生育新技术推广和避孕药具上市后的监测工作;

(五)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进行管理和监督;

(六)管理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各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规划,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遵循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广为覆盖的原则提出,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区域卫生规划。

第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坚持“面向基层,深入乡村,服务上门,方便群众”的工作方针。各级各类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要合理分工,密切协作,优势互补,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共同做好避孕节育和其他生殖保健服务工作。

第九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并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技术发展、新技术引入和推广的总体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推进与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相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发展、新技术引入和推广项目。

国内外企业、基金会、国际组织和社会团体,可以根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申请承担或参与推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发展和新技术的引入和推广。

第二章技术服务

第十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是指使用手术、药物、工具、仪器、信息及其他技术手段,有目的地向育龄公民提供生育调节及其他有关的生殖保健服务的活动,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第十一条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下列内容:

(一)避孕节育与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及其他生殖健康的科普宣传、指导和咨询;

(二)提供避孕药具,对服务对象进行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

(三)对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在手术前、后提供相关的指导、咨询和随访。

第十二条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主要指按照避孕、节育技术常规,为了排除禁忌证、掌握适应证而进行的术前健康检查以及术后康复和保证避孕安全、有效所需要的检查;

(二)各种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鉴定和治疗;

(三)施行各种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术等恢复生育力的手术以及与施行手术相关的临床医学诊断和治疗;

(四)根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卫生部共同制定的有关规定,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五)病残儿医学鉴定中必要的检查、观察、诊断、治疗活动。

第十三条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而申请医学鉴定的,依照《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执行。

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及其父母再生育指导,依照《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暂行标准及再生育指导原则》执行。

第十四条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鉴定和管理,依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执行。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发生的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在城乡基层开展涉及人群的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应按规定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和工作方案,经实施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实施。实施中接受项目实施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涉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广告,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再报同级广告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向实行计划生育的服务对象做必要的解释,征得服务对象的同意。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二)由于服务对象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重,可能对其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三)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四)需收费并可能对服务对象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第十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因生育病残儿经鉴定获准再生育者,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进行性别鉴定的,由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确定,到指定的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鉴定;鉴定确诊后,要求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出具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的鉴定意见和处理意见。

第三章服务机构

第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依照条例规定取得执业许可、隶属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具有医疗保健性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非营利的公益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事业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是指已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依照条例规定设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并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执业许可的医疗、保健单位。

第二十条设置乡级以上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符合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机构设置标准。

村级和城市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依照分级管辖原则办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县、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批准执业的,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载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二条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除可以开展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外,可根据《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申请开展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术、人工流产术以及与避孕、节育有关的临床技术服务;经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逐项审查、批准,方可开展相应的服务项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增加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当依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设置标准,内设计划生育科(室),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执业许可证上载明获准开展的服务项目。

第二十四条乡、镇既有卫生院,又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的,各自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乡、镇已有卫生院而没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不再新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但是,乡、镇卫生院内必须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专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并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乡、镇卫生院内虽设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但无人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或不能满足计划生育工作需要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妥善解决;乡、镇既没有卫生院,又没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必须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第二十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条例规定的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项目之外的其他诊疗业务,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向卫生行政部门申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受理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决定,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作出许可决定的,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批准的单位同时上报卫生部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应根据卫生部会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管理办法申办服务项目申请。

获准开展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服务项目的机构和技术人员,应当按照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技术规范开展服务。

第二十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执业许可和校验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执行。

申报新设置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取得设置批准书和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执业许可证上应注明获准开展的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需要变更名称、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技术负责人的,应到原发证部门登记变更。因歇业、转业而停止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必须向原发证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收回相应的许可证明,或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销相应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原发证部门在收到变更、注销申请之日后30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决定并函告申请者。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其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的,应当自发现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在所在地县级的报纸上刊登遗失证明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未申请补办的,视为无证。

第二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将执业许可证明、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医疗技术常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及其他有关的制度。

第三十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商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后提名,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由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相关医学专家及计划生育、卫生管理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评审;

(二)参与组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考试、考核;

(三)指导病残儿医学鉴定、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及其他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技术鉴定;

(四)协助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科研项目,指导当地计划生育新技术推广应用和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指导和培训;

(五)参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考核和评估;

(六)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调研,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管理和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承担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技术人员

第三十一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是指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并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人员。

第三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及国家有关乡村医生、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管理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暂未达到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护士注册条件,但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3年以上且未发生过医疗事故,并已取得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推荐,由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商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从2001年10月1日起缓期2至3年认定执业资格。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的制度。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各类技术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业务培训,熟悉相关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了解国家和地方的计划生育政策,掌握计划生育技术标准、服务规范,取得《合格证》,按《合格证》载明的服务项目提供服务。

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的《合格证》的审批、校验及其管理分别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第三十四条拟从事咨询指导、药具发放、手术、临床检验等各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均应申请办理《合格证》。

申请办理《合格证》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人填写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表。申请表应清楚注明技术服务项目的类别,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人口政策与计划生育技术基础知识考试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操作技能考核合格的证明文件;

(三)学历、专业技术职称证明文件;

(四)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五条条例实施前已取得计划生育手术施术资格并继续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应换发《合格证》。换发《合格证》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施术合格证;

(二)申请人填写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近3年内无医疗事故,无违背计划生育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行为的证明文件;

(四)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合格证》的申请办理、申请换发和审批,均应注明技术服务项目,获准从事手术服务项目的,应注明手术术种。

已取得《合格证》,要求增加技术服务项目或手术术种的,须向原发证部门申请。

第三十七条《合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持证人应持《合格证》、单位审查意见、近3年内无重大医疗事故、无违背计划生育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行为的证明文件,到原发证机关进行校验。逾期未校验的《合格证》自行作废。受理申请办理、换发、校验的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者。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应制订规划、组织实施本部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不断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

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接受的与执业有关的培训和继续教育的记录,可作为医师执业考核和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的依据。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条例和本细则及其他配套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二)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工作监督、检查并负责组织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数据汇总、分析和结果的;

(三)负责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并发症、不良反应的汇总、分析和信息,指导不良事件的调查、处理;

(四)对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其他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提出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负责其建设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二)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执业许可、登记和许可证明文件的校验;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执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工作;

(五)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出现的事故、并发症、不良反应进行调查处理;

(六)负责病残儿医学鉴定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管理工作;

(七)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涉及人群的计划生育科学技术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八)对违反条例及本细则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九)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配备科技管理人员和执法监督人员,由具有相关专业学历并经计划生育技术执法和管理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依法履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责。

第四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法监督人员在履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证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法监督人员可以向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向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相关人员不得拒绝和隐瞒。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法监督人员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相关人员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员制度,聘请计划生育技术专家、科技管理专家和药品检测专家对本级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执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向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各级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执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标准、服务规范的情况,技术服务质量以及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的应用情况。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受理辖区内机构、个人对销售计划生育药具、相关产品的质量、事故、不良反应以及辖区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质量、事故的举报和投诉,并对举报和投诉进行登记,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作出处理。

第四十六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制度,以及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如实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统计数据、事故、并发症和药具不良反应。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每年的11月1日前,将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所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统计数字通报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四十七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卫生部每年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手术并发症和药具不良反应的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通报,并将药具不良反应数据汇总和分析结果通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本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中发生的事故、手术并发症和药具不良反应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并及时上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卫生部。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八条未取得执业许可,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违反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违规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对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依照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买卖、出借、出租或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第五十一条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在规定的免费项目范围内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第五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时,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做假手术的,由原发证部门依照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技术部工作计划范文第9篇

第一条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各级各类机构及其人员应当遵守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实行国家指导与个人自愿相结合的原则。

公民实行计划生育时,有权了解自身的健康检查结果和常用避孕节育方法的作用机理、适应证、禁忌证、优缺点、使用方法、注意事项、可能出现的副作用及其处理方法,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指导下,负责任地选择适合于自己的避孕节育方法。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在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应充分考虑服务对象的健康状况、劳动强度及其所处的生理时期,指导公民选择适宜的避孕节育方法,并为其提供安全、有效、规范的技术服务。对于已生育子女的夫妻,提倡选择以长效为主的避孕方法。

第四条国家保障公民获得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权利,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

免费提供的技术服务项目包括发放避孕药具;孕情、环情检查;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人工终止妊娠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输卵管结扎术、输精管结扎术及技术常规所规定的各项医学检查;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

第五条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设立专项经费予以保障,具体结算标准和结算形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国家向城市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免费发放避孕药具。城市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接受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其费用解决途径为:参加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和其它相关社会保险的,由社会保险基金统筹支付;未参加上述保险的公民,由所在单位或地方财政负担。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

对西部困难地区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管理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与条例配套的规章和制度;

(二)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制定生殖保健服务的规划与规范,编制并颁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药具目录;

(三)制定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发展规划,指导各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监督;

(四)组织制定并实施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相关的科学研究总体规划,组织计划生育新技术推广和避孕药具上市后的监测工作;

(五)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进行管理和监督;

(六)管理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各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规划,应当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遵循布局合理、规模适当、广为覆盖的原则提出,并报请同级人民政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区域卫生规划。

第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坚持“面向基层,深入乡村,服务上门,方便群众”的工作方针。各级各类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要合理分工,密切协作,优势互补,围绕生育、节育、不育共同做好避孕节育和其他生殖保健服务工作。

第九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并组织实施计划生育科学研究、技术发展、新技术引入和推广的总体规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推进与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相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发展、新技术引入和推广项目。

国内外企业、基金会、国际组织和社会团体,可以根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申请承担或参与推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的科学研究、技术发展和新技术的引入和推广。

第二章技术服务

第十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是指使用手术、药物、工具、仪器、信息及其他技术手段,有目的地向育龄公民提供生育调节及其他有关的生殖保健服务的活动,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

第十一条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包括下列内容:

(一)避孕节育与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及其他生殖健康的科普宣传、指导和咨询;

(二)提供避孕药具,对服务对象进行相关的指导、咨询、随访;

(三)对施行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手术的,在手术前、后提供相关的指导、咨询和随访。

第十二条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主要指按照避孕、节育技术常规,为了排除禁忌证、掌握适应证而进行的术前健康检查以及术后康复和保证避孕安全、有效所需要的检查;

(二)各种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的诊断、鉴定和治疗;

(三)施行各种避孕、节育手术和输卵(精)管复通术等恢复生育力的手术以及与施行手术相关的临床医学诊断和治疗;

(四)根据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卫生部共同制定的有关规定,开展围绕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五)病残儿医学鉴定中必要的检查、观察、诊断、治疗活动。

第十三条因生育病残儿要求再生育而申请医学鉴定的,依照《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办法》执行。

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及其父母再生育指导,依照《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暂行标准及再生育指导原则》执行。

第十四条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诊断、鉴定和管理,依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执行。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发生的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在城乡基层开展涉及人群的计划生育科学技术研究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应按规定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和工作方案,经实施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初审同意,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审查批准后实施。实施中接受项目实施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涉及计划生育技术的广告,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再报同级广告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施行避孕、节育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向实行计划生育的服务对象做必要的解释,征得服务对象的同意。

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二)由于服务对象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重,可能对其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三)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四)需收费并可能对服务对象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第十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不得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

因生育病残儿经鉴定获准再生育者,怀疑胎儿可能为伴性遗传病需进行性别鉴定的,由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确定,到指定的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鉴定;鉴定确诊后,要求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出具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的鉴定意见和处理意见。

第三章服务机构

第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是指依照条例规定取得执业许可、隶属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具有医疗保健性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非营利的公益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事业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是指已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依照条例规定设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并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执业许可的医疗、保健单位。

第二十条设置乡级以上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符合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机构设置标准。

村级和城市社区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标准和审批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依照分级管辖原则办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县、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

批准执业的,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并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上载明获准开展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二条乡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除可以开展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外,可根据《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设置标准》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申请开展避孕和节育的医学检查、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术、人工流产术以及与避孕、节育有关的临床技术服务;经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逐项审查、批准,方可开展相应的服务项目。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增加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三条医疗、保健机构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应当依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设置标准,内设计划生育科(室),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在其执业许可证上载明获准开展的服务项目。

第二十四条乡、镇既有卫生院,又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的,各自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乡、镇已有卫生院而没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不再新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但是,乡、镇卫生院内必须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专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并接受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乡、镇卫生院内虽设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科(室),但无人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或不能满足计划生育工作需要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妥善解决;乡、镇既没有卫生院,又没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必须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

第二十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条例规定的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项目之外的其他诊疗业务,应当依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依法向卫生行政部门申办《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从事产前诊断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受理部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决定,书面通知申报单位,并向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通报。作出许可决定的,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批准的单位同时上报卫生部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应根据卫生部会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管理办法申办服务项目申请。

获准开展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服务项目的机构和技术人员,应当按照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技术规范开展服务。

第二十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执业许可和校验依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管理办法》执行。

申报新设置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参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取得设置批准书和执业许可证明文件。执业许可证上应注明获准开展的技术服务项目。

第二十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需要变更名称、场所、法定代表人、主要技术负责人的,应到原发证部门登记变更。因歇业、转业而停止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必须向原发证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收回相应的许可证明,或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注销相应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

原发证部门在收到变更、注销申请之日后30个工作日之内作出决定并函告申请者。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其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的,应当自发现执业许可证明文件遗失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在所在地县级的报纸上刊登遗失证明后,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发,未申请补办的,视为无证。

第二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将执业许可证明、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悬挂于明显处所。

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医疗技术常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及其他有关的制度。

第三十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商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后提名,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设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委员会由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相关医学专家及计划生育、卫生管理专家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与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评审;

(二)参与组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考试、考核;

(三)指导病残儿医学鉴定、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及其他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技术鉴定;

(四)协助当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有关的科研项目,指导当地计划生育新技术推广应用和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指导和培训;

(五)参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考核和评估;

(六)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调研,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管理和发展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承担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四章技术人员

第三十一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是指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以下简称《合格证》)并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的人员。

第三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中依据条例的规定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服务人员,应当依照《执业医师法》及国家有关乡村医生、护士等卫生技术人员管理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注册。

暂未达到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乡村医生、护士注册条件,但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3年以上且未发生过医疗事故,并已取得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岗位培训合格证书,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推荐,由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商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从*年10月1日起缓期2至3年认定执业资格。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的制度。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各类技术人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业务培训,熟悉相关的专业基础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了解国家和地方的计划生育政策,掌握计划生育技术标准、服务规范,取得《合格证》,按《合格证》载明的服务项目提供服务。

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中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的《合格证》的审批、校验及其管理分别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

第三十四条拟从事咨询指导、药具发放、手术、临床检验等各类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均应申请办理《合格证》。

申请办理《合格证》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人填写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表。申请表应清楚注明技术服务项目的类别,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二)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人口政策与计划生育技术基础知识考试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操作技能考核合格的证明文件;

(三)学历、专业技术职称证明文件;

(四)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五条条例实施前已取得计划生育手术施术资格并继续在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活动的,应换发《合格证》。换发《合格证》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原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施术合格证;

(二)申请人填写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申请表,单位审查、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三)近3年内无医疗事故,无违背计划生育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行为的证明文件;

(四)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合格证》的申请办理、申请换发和审批,均应注明技术服务项目,获准从事手术服务项目的,应注明手术术种。

已取得《合格证》,要求增加技术服务项目或手术术种的,须向原发证部门申请。

第三十七条《合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持证人应持《合格证》、单位审查意见、近3年内无重大医疗事故、无违背计划生育技术规范和职业道德行为的证明文件,到原发证机关进行校验。逾期未校验的《合格证》自行作废。

受理申请办理、换发、校验的部门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者。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应制订规划、组织实施本部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不断提高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

在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接受的与执业有关的培训和继续教育的记录,可作为医师执业考核和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的依据。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对条例和本细则及其他配套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二)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工作监督、检查并负责组织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数据汇总、分析和结果的;

(三)负责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并发症、不良反应的汇总、分析和信息,指导不良事件的调查、处理;

(四)对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其他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提出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网络的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负责其建设和管理的具体工作;

(二)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人员执业许可、登记和许可证明文件的校验;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执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四)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工作;

(五)对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出现的事故、并发症、不良反应进行调查处理;

(六)负责病残儿医学鉴定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管理工作;

(七)对在本行政区域内开展的涉及人群的计划生育科学技术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进行监督管理;

(八)对违反条例及本细则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九)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配备科技管理人员和执法监督人员,由具有相关专业学历并经计划生育技术执法和管理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依法履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管理和执法监督职责。

第四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法监督人员在履行职务时,应当出示证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法监督人员可以向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了解情况,索取必要的资料,向相关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相关人员不得拒绝和隐瞒。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法监督人员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相关人员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建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监督员制度,聘请计划生育技术专家、科技管理专家和药品检测专家对本级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执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向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各级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执行条例和本细则的情况,执行计划生育技术标准、服务规范的情况,技术服务质量以及计划生育技术、药具的应用情况。

第四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受理辖区内机构、个人对销售计划生育药具、相关产品的质量、事故、不良反应以及辖区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质量、事故的举报和投诉,并对举报和投诉进行登记,会同有关部门及时作出处理。

第四十六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制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统计制度,以及技术服务事故、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计划生育药具不良反应报告制度,如实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统计数据、事故、并发症和药具不良反应。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每年的11月1日前,将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所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统计数字通报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四十七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会同卫生部每年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手术并发症和药具不良反应的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通报,并将药具不良反应数据汇总和分析结果通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对本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中发生的事故、手术并发症和药具不良反应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并及时上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和卫生部。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八条未取得执业许可,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使用没有依法取得《合格证》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违反条例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从事产前诊断和使用辅助生育技术治疗不育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据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违规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处罚。

第五十条对买卖、出借、出租或者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依照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买卖、出借、出租或涂改、伪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合格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第五十一条向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时,在规定的免费项目范围内收取费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二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违反条例和本细则规定,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或在执业的机构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第五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时,出具虚假证明文件、做假手术的,由原发证部门依照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技术部工作计划范文第10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执业的应符合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的设置标准和设置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县、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和校验。(本款所列部门以下简称发证部门)

第三条申请新设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申请表》;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材料。

发证部门根据设置标准和当地的设置规划及以上材料对新设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申请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报上级主管部门并备案。

第四条申请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应当具备设置标准规定的条件,填写《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批准书》或《条例》实施前已取得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

(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科室设置情况;

(五)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及主要技术骨干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任职履历证明复印件;

(六)设备清单;

(七)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规章制度;

(八)设区的市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它材料。

第五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审批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由申请单位向审批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提交的材料。

(二)发证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签署审查意见。

(三)对材料审查符合要求的,由发证部门组织3-9名专家和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颁布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评审基本标准》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执业人员基础知识、基本技能进行抽查考核,并提出书面评审意见。

(四)发证部门根据评审结果、服务需求等情况作出是否准予执业及批准执业项目的决定,对准予执业的单位进行注册登记,颁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及副本,并在《许可证》上载明获准开展的项目。对不准予执业的,将评审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通知申请单位。

第六条发证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单位提交本办法规定的全部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发证工作。

第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登记、注册: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标准的;

(二)工作用房不能满足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功能需要的;

(三)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正常运转的;

(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五)消毒、无菌操作、业务技术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的;

(六)聘用不具备资格的人员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的;

(七)提交虚假证明材料的。

第八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校验期为3年。发证部门每3年进行一次校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发证部门申请办理校验手续。发证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收到下列全部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校验: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校验申请表》;

(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校验期内工作报告;

(四)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校验合格的,换发《许可证》,同时在《许可证》副本上做相应记录。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遗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应及时声明和公告,并向原发证部门申请补发。

第九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发证部门可以根据情况给予1至6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一)不符合《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标准》;

(二)超越《许可证》载明的项目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三)在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发现有做假手术、开假证明及重大的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技术事故;

(四)评审不合格或不参加评审;

(五)限期改正或停业整顿期间;

(六)使用未经认可或不宜继续使用的诊疗技术与方法;

(七)擅自聘用不具备资格的人员从事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活动;

(八)违反《条例》有关执业的规定;

暂缓校验期满仍不能通过校验的,由发证部门注销其《许可证》。

第十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项目、床位数的,必须在变更前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变更申请表》;

(二)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四)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它材料。

申请增加服务项目的,按上款规定办理变更服务项目登记。

第十一条发证部门在受理变更申请后,依据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准变更或者不予变更的决定。核准变更的,换发《许可证》,并在副本上作相应记录。

第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停业,应当经原发证部门批准。除改建、扩建、迁移原因,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停业不得超过一年。否则视为歇业,应予注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办理注销,应缴销《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副本、印章。

第十三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名称的命名由通用名称和识别名称构成。

通用名称为:计划生育服务站(中心、所);生殖保健站(院、所、中心);

识别名称为:地名、单位名和核准机关批准使用的名称。

第十四条各级政府设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按下列原则命名:

(一)省级:××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技术指导中心、生殖保健服务中心或者其他由省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的名称;

(二)设区的市级:××市(地区、自治州)计划生育指导中心(站、所);

(三)县级:××县(市、区)计划生育服务站;

(四)乡级:××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站)。

第十五条经审批准予执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在其执业活动中按规定使用“中国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标志。

第十六条发证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将本办法所涉及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置审批、执业许可审批、校验等材料统一归档。

第十七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设置审批、执业许可、校验、变更、评审时,应当交纳费用,具体收费办法和收费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制定。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由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

第十八条《条例》实施前已经执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其时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

技术部工作计划范文第11篇

第一条为做好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以下简称并发症)的鉴定和管理工作,保障受术者、施术机构和技术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的通知》(人口政法[2012]62号)、国家人口计生委印发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分级标准(试行)》和《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省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户籍公民因计划生育手术原因而申请的并发症鉴定和管理。符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二条界定流入的外来人员,因在本辖区内具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的机构中实行了计划生育手术的,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并发症,是指依法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其技术人员,在为公民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中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有关技术规范,操作无过失,而受术者在术中、术后出现非人为因素而不可抗拒的人身损害。

第四条并发症的鉴定和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管理规范。

第五条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工作,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并建立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的医技人员专家库,每次在进行鉴定时采取从专家库随机抽取3-5名专家参与鉴定工作;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由县人口计生部门或县人口计生部门委托的乡镇人口计生办负责。

第二章预防与报告

第六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其技术服务人员必须按照执业许可证批准的服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执业。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诊疗常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及其它有关制度,恪守职业道德。

第七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要注重对其技术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服务规范、医疗技术常规的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设置技术服务质量监控体系或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受理受术人的投诉;制定预防、处置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具体措施和抢救、转诊应急预案。在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过程中,发现可能发生或已发生受术者身体损害的,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尽力避免或减轻对受术者身体健康的损害。

第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其技术人员必须让受术人在知情的情况下指导其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方法,并签署知情同意书。严格按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要求做好术前检查、适应症甄别、手术实施和术后随访。

第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其人员要严格按照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技术服务文书和有关资料。因抢救未能及时书写记录的,应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技术服务文书资料和与此相关联的有关资料是并发症鉴定的重要依据,必须保证其客观、真实、完整。

第十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调换技术服务文书资料和有关实物。受术人有权要求复印技术服务文书和有关资料,复印资料时应双方在场,对所复印的资料必须加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证明印章。

第十一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要按照统计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并发症信息和统计表。因计划生育手术发生受术者死亡或可能导致为二级以上并发症时,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在事发的同时按隶属关系向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与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至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

第三章受理与鉴定

第十二条本办法受理对象为,在避孕节育手术及措施应用过程中,非技术服务过失原因而发生的人身损害者。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属于本办法受理范围:

(一)非计划生育的原因手术而造成人身损害的;

(二)未依法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的机构或人员擅自开展计划生育手术的、获准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或人员超批准服务项目施术造成人身损害的;

(三)已有明显证据证明是由医疗过失造成人身损害的;

(四)经调查核实因受术人或家属在术前隐瞒病史、病情导致适应症选择不当而造成人身损害的;

(五)不能提供曾经接受过计划生育手术有效证明材料的。

第十三条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的申请时限一般为接受计划生育手术之日起二年以内,无特殊情况超过二年的不再受理;但对某些计划生育手术远期特殊并发症患者,在提出鉴定申请时能提交近三年与计划生育手术相关住院治疗且加盖治疗单位行政印章的病历资料原件或复印件的除外。

第十四条鉴定申请人既提出并发症鉴定申请,同时又提出技术服务事故鉴定申请的,暂停并发症鉴定申请的受理。经鉴定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的,对其并发症鉴定申请不再受理;鉴定申请人既提出并发症鉴定申请,同时又向人民法院提讼且已被受理的,对其并发症鉴定的申请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予终止。对人民法院委托的并发症鉴定,应认真配合。

第十五条并发症鉴定实行县、市、省三级鉴定。受术人对县级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市级鉴定,对市级鉴定结论仍有争议的可以申请省级终鉴。

第十六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建立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专家库(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库),由热心计划生育事业、有责任心、临床经验丰富、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相关医学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其中副高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7人)。每次鉴定前在回避利害关系的前提下,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从专家库相关专业组中随机抽取3-5名专家,组成并发症鉴定组,其中副高以上职称的不得少于1人。并由鉴定组成员从中推选1名具有副高以上技术职称的成员任组长。专家组的鉴定结论是处理并发症的依据,其它机构以及专家库成员在非鉴定期间出具的医学证明,不能作为并发症诊断和处理的依据。

第十七条鉴定组受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据《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分级标准(试行)》对提出申请鉴定的对象进行并发症鉴定,作出鉴定结论,提出医学处理和随访复诊意见;

(二)对难以作出鉴定结论的,可提出向上一级鉴定机构申请鉴定的建议;

(三)承担对本级并发症技术鉴定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咨询;

(四)严格执行鉴定程序,遵守鉴定纪律,执行鉴定标准,确保鉴定结论的真实、客观、公正。

第十八条每次鉴定会的召开由鉴定组组长主持。在鉴定过程中,应认真听取受术人及有关方面的情况介绍,全面查看手术记录及相关资料,进行必要的医学检查。再对是否存在医疗过失、是否确有与手术相关的人身损害以及损害程度等分析要点进行综合分析和科学判断,再作出是否属并发症、属何种并发症以及并发症等级的鉴定结论,并提出医学处理和随访复诊意见。

并发症鉴定实行合议制。鉴定结论必须经鉴定组成员三分之二的人员同意方可成立。鉴定结论必须由鉴定组成员集体签名,并加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专用章”,鉴定组对鉴定结论负责。

第十九条并发症鉴定诊断标准按国家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分级标准(试行)》执行。

第二十条在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过程中,一律免收专家鉴定费,确需进行医学辅助检查的费用由鉴定申请人先行自费。经鉴定凡是符合国家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分级标准(试行)》的,对鉴定申请人在鉴定过程中进行必要的医学辅助检查产生的费用,凭鉴定申请人签字的医学辅助检查有效收费单据由县计生服务中心据实将其所发生的检查费用退还鉴定申请人,年终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核审后在年度结算时从县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疗专项资金中弥补;经鉴定凡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分级标准(试行)》的,在鉴定过程中产生的特殊医学检查费用由鉴定申请人自理。鉴定具体程序如下。

(一)本人申请。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申请人应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提出鉴定申请,同时填写《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与计划生育手术相关的住院治疗病历、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医学检查报告等资料。

(二)审核受理。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对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申请人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予受理,并在《申请表》相应栏目内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于受理后的20个工作日内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三)县级鉴定。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分期分批分别在4、8、12月的上旬根据各乡镇报送的《申请表》组织鉴定,并将鉴定结论以书面形式通知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和鉴定申请人。

(四)市级鉴定。鉴定申请人对收到的县级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起30日内,向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提出市级鉴定的申请。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在2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的相关材料报送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的材料和县级鉴定书上报到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待鉴,县级人口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市级鉴定结论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市级鉴定的结论书面通知乡镇人口计生办和鉴定申请人。

(五)省级鉴定。如果鉴定申请人对收到的市级鉴定结论仍然不服的,在接到市级鉴定结论通知书起30日内可再向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提出省级鉴定的申请,并由乡镇人口计生办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由县、市逐级将材料和各级鉴定的结论上报到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进行终鉴。

第四章并发症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并发症鉴定结论和相关规定,对符合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的通知》(人口政法〔2012〕62号)规定和《县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对象适时纳入特别扶助,并发症鉴定及处理的有关资料应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归档保存。

第二十二条经鉴定属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人员实行定点免费诊治。定点单位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建议,同级人民政府确定。治疗、随访和复诊应按鉴定组的意见执行。鉴定申请人应按鉴定组的意见接受随访和复诊,否则产生的诊治费用自理。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经治疗一年后不再复发的即为治愈。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所需的经费,属农业户籍人员的除按农村合作医疗住院治疗规定的比例报销外,其余部分由治疗受益人提供《入院通知》、《出院小结》、《住院费收据》和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凭证原件交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由各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书面专题报告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核实后从县级并发症诊疗专项资金中解决。属城镇居民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或生育保险的已婚育龄夫妇,由社会保险基金统筹支付;未参加上述保险,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负担;无工作单位,参加了城镇医保的除按城镇医保住院治疗规定比例报销外,其余部分参照农村户籍人员执行。

有工作单位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经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诊断证明确需要休息的,休息期间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排好生产和生活。

第二十三条经鉴定属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其鉴定结论要向施术机构通报,施术机构技术服务质量监控组织必须对鉴定结论组织专题讨论,分析原因,总结经验和教训,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经鉴定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分级标准(试行)》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口计生办与申请人现居住地村(居)委会在共同做好安抚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并落实维稳包保责任制。对工作不得力、措施不到位、包保责任不落实而引发越级上访和缠访的,将视其情况在年终给予“一票否决”。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组成员在工作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或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九条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故意扰乱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组的工作秩序,寻衅滋事,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予以制止并批评教育;构成违治安管理条例行为的,由人口计生部门申请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成立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和管理服务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和管理服务相关工作,保障鉴定和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领导小组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科技股设立办公室,由办公室具体承办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管理和术后接待协调工作。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施行前原已鉴定在册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由县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国家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分级标准(试行)》、《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省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和《县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确定的基本原则和标准,以现存档案为依据,组织相关专家按国家新的分级标准重新分等定级,不再重新鉴定。

技术部工作计划范文第12篇

这次全省计划生养技术服务能力建设经验交流会议在全体代表的共同努力下,圆满完成了各项议程,今天就要结束了。这次会议得到国家人口计生委科技司高度重视,巧梅司长不仅亲临会议而且作了重要讲话,为我们进一步做好计生科技工作指明了方向。会上力艰同志传达了中西部地区农村人口和计划生养服务体系建设暨优质服务工作座谈会议精神,对近年来我省计划生养技术服务工作情况进行了总结回顾,并就今后全省进一步加强计划生养技术服务能力建设进行了全面部署。这次会议得到随州市委市政府和曾都区委区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支持,随州市为全省计划生养技术服务能力建设提供了改革、创新和发展的思路、经验和现场。这次会议时间虽短,但主题鲜明,重点突出,内容丰富,与会代表进一步明确了今后一段时期加强我省计划生养技术服务能力建设的思路和主要任务,会议开得很成功,达到了预期的效果,希看各地回往后结合本地实际,将本次会议精神认真学习、深进贯彻、狠抓落实。

下面,我就贯彻落实好本次会议精神再夸大几点意见:

一、要认真分析当前全省计划生养技术服务工作面临的形势,不断深化对加强计划生养技术服务能力建设重要意义的熟悉

多年来,我省人口和计划生养技术服务工作牢牢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充分发挥了重要的引领和支撑作用。各地在开展技术服务工作中,都创造了很多很好的经验。会议上,随州市为全省计划生养技术服务能力建设提供了改革、创新和发展的思路,他们的经验回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各级党政领导高度重视人口计生工作,把技术服务体系建设放在优先发展的位置上,市委、市政府的主要领导亲身调研,认真解决区、镇两级计生服务站建设中的重大题目,同时加大政策支持和财政投进力度,为计划生养服务机构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为进步基层计划生养技术服务能力建设提供了组织保障;二是坚持与时俱进和改革创新,科学定位,丰富内涵,积极探索建立和完善布满竞争与活力的计划生养服务机构运行治理机制;三是坚持计划生养行业特色不变,充分发挥计划生养服务机构的“八项服务功能”,积极推行计划生养技术服务机构“六大创新”,注重加强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努力打造一支高素质的计划生养技术服务队伍,切实加强计划生养技术服务能力建设,彰显行业特色,积极打造计生服务品牌,开创了人口计生服务体系建设新局面。他们的经验值得各地认真学习和鉴戒。

在肯定成绩和经验的同时,我们必须清醒地看到,随着新时期人口计生事业的发展、工作面的拓宽、工作理念的更新,人口和计划生养技术服务工作面临的形势更为严重,承担的任务更为繁重。同时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进步,育龄群众对生殖健康服务的需求越来越高,全面落实优质服务的难度也越来越大,原有的计生治理与服务模式已经不能满足群众多元化的需要,特别是当前一些地方人口计生部分及计划生养技术服务机构还不能很好地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存在“四个不适应”:

1、服务理念与开展计划生养优质服务的要求不相适应。计划生养是一项服务于群众、服务于人民大众的社会事业,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特别在当前,我省正处于稳定低生养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题目的新阶段,要求人口和计划生养科技工作必须强化以人为本、优质服务的理念,把满足广大育龄群众的需求作为全部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针对育龄群众对进步自身生养质量、生活质量和生命质量的多样化需求,及时更新服务理念、调整工作思路,尽快建立起以满足育龄群众需求为主导的优质服务工作机制。但是,长期以来,一些地方习惯于过往那种强有力的行政制约的工作方式,特别是一些工作基础相对落后的地方,重单纯的计生治理,轻优质计生服务,习惯于搞大突击、大结扎等简单的工作方式,工作缺少创新和突破,使人口计生工作走不出被动落后的怪圈。

2、技术服务的硬件建设与加强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的要求不相适应。一是服务站“两化”建设不到位。尽管近年来通过开展创先活动,一部分县市步进了国家、省优质服务先进县市的行列,但在全省仍有部分县市县乡两级计划生养服务机构基础设施落后,房屋陈旧,治理落后,不符合医疗规范,不能适应计划生养技术服务工作的需要。全省1039个县乡服务站中,各地上报完成“两化”建设的服务站只有586个,且在这586个服务站中,还有部分服务站没有严格按照国家“八同一”的要求进行规范化建设;二是技术服务设备配备不到位。县乡计划生养技术服务站目前主要依靠省级装备,通过同级财政和自身积累添置的设备非常少,不少计生服务机构基本设备老化或缺乏,25%左右的县级服务站没有生化分析仪和血液分析仪,不能满足日常基本业务工作的需要。尤其是近几年来我省基层加大了“三查”工作的力度,B超使用率比较高,60%左右乡镇计划生养服务站B超已不能正常使用,处在经常维修的状态,很难保证正常工作的需要;三是部分设备存在闲置现象。近年来,省级为各县站配备的麻醉呼吸机、为乡镇配备的乳腺诊断仪等一些设备使用率不足4成,造成设备的大量闲置浪费。

3、技术服务队伍的服务能力与育龄群众对生殖健康的需求不相适应。一方面,由于乡镇计划生养技术服务机构改制,退失事业单位序列后,一些地方政府对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的公共服务投进不到位,加上计生部分对现行体制下的计生服务机构运行机制和运行模式熟悉有偏差、研究不够,导致乡镇计划生养服务机构职员收进偏低,部分业务骨干流失。另一方面,现有技术服务职员中学历层次不高,有资质的专业职员少,继续教育又不到位,导致一些乡镇服务站连计划生养、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的一些基本业务都不能正常开展。三是部分地方服务站缺乏优质服务的理念和创新意识,计生服务机构的业务拓展进进误区。有的地方计生服务机构服务偏离主航道,导致主导业务单一,只停滞在上环结扎节育手术、查环查孕、常见妇科病查治等服务项目上,没有以生养、节育、不育和生殖健康为核心,突出计划生养/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特色,积极引进计划生养/生殖健康新技术、新产品,不断拓宽人口计生技术服务领域,因此,现有技术服务队伍的服务能力和水平远远不能适应广大育龄群众生殖健康的需求。

4、科技服务投进与新时期人口计生科技工作发展要求不相适应。计划生养事业是一项社会公益事业,积极推进人口计划生养服务中的科技创新,对于稳定低生养水平、进步出生人口素质、进步群众生殖健康水平至关重要。中心和省委《决定》以及有关文件,对加强农村计划生养技术服务体系建设都提出了明确要求,但近年来,少数地方对计划生养服务机构的公益性质熟悉不到位,对新时期人口计划生养治理和服务中的科技创新的重要性、必要性熟悉不足,对计划生养服务体系建设的支持力度有所减小,重视程度有所下降,工作力度有所减弱,没有制定计划生养技术服务网络建设长远规划,投进不足,致使全省计划生养服务网络建设发展不平衡,避孕节育的新技术、新产品推广应用工作滞后,避孕节育措施等基本的免费服务不落实,不能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计划生养生殖健康需求。

优质服务是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在人口计生工作中的生动体现,人口和计划生养服务体系承担着稳定低生养水平、进步出生人口素质、进步群众生殖健康水平的重要任务,是基层直接为广大群众提供计划生养、优生优育、生殖健康优质服务的主要气力,是落实计划生养基本国策不可动摇的基石,在落实计划生养基本国策进程中发挥着不可替换的重要作用。在新的历史时期,稳定低生养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题目对人口和计划生养服务技术及服务能力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各级人口计生部分要充分熟悉抓紧抓好人口和计划生养技术服务能力建设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紧迫感,深进贯彻落实中心和省委《决定》精神,按照全国科技工作会议的要求,努力构建战略研究、技术创新、综合服务、质量监控和产业发展等五大人口和计划生养科技创新体系;要正确定位新时期技术服务工作,处理好科技工作与人口计生全面工作、改革与稳定、建设与治理、服务与创新、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等五个方面的关系;要以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和人口计生事业发展的需求为目标,切实加强以计划生养服务站标准化规范化建设为重点的机构能力建设,加强以培养高素质技术服务职员为重点的队伍能力建设,加强以健全制度、完善治理为重点的规范化建设,努力将我省技术服务能力建设进步到一个新的水平。

二、强化服务理念,明确服务职能,推动计划生养技术服务工作走上规范化治理轨道

1、要强化服务理念。计划生养技术服务工作是新时期人口计生事业发展、群众生殖健康服务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方面,它面向的是全人口及生命的全过程。为此,必须把优质服务的理念贯串于计生工作的全过程,寓治理于服务之中,切实做到“三个坚持”:

一是必须坚持以人为本,满足需求。要以计划生养、优生优育、生殖健康为重点,以满足群众需求为中心,以稳定低生养水平、进步人口素质为目标,围绕生养、节育、不育、生殖健康,开展全方位的优质服务。把计生科技服务工作与进步人民生活生命质量结合起来,与进步人民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结合起来,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结合起来。

二是必须坚持面向基层、便民利民。要树立依靠优质服务来不断丰富新时期的人口和计划生养工作内容的意识,充分发挥基层计生服务机构和活动服务车的作用,实行重心下移,面向村组社区,面向家庭,面向群众,坚持走村串户,服务上门,力求做到把优质服务理念及其运作方式与降低生养水平、保障群众生殖健康、增进家庭幸福同一起来,努力提供多样化、个性化、人性化的服务,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满足群众、服务群众,使群众能够及时、方便、快捷地享受计划生养各项优质服务。

三是必须坚持突出重点,彰显特色。要强化品牌意识,实施品牌战略,在突出计划生养技术服务主业的条件下,围绕生养、节育、不育、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家庭保健,开展特色优质服务,塑造形象、打造品牌。同时要在稳定机构队伍、完善服务阵地、加强能力建设的基础上,努力做到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产业开发协调推进。

2、要明确服务职能。计划生养技术服务工作要围绕人口发展做好服务,必须把稳定低生养水平、满足人民群众计划生养生殖健康需求、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人口计生科技工作的出发点和着力点。为此,各级人口和计划生养服务机构要做到科学定位,明确职能,丰富内涵。

一是要充分发挥宣传教育主阵地作用。充分利用服务站院落和大厅、培训教室、静静话室和咨询服务室,多形式广泛深进开展计划生养、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

二是要优化技术服务,认真落实向实行计划生养的育龄群众免费提供计划生养技术服务的工作。要积极推广和应用避孕节育的新技术、新成果,积极稳妥地推进避孕节育知情选择、出生缺陷干预和生殖道感染防治工程,实行孕前、产后、术后随访制度,全面开展以查环查孕查病为切进点的生殖保健系列服务,为育龄群众免费提供安全、适宜、有效的避孕节育服务。

三是要实行优生指导,认真抓好出生缺陷一级预防工作。特别是要认真总结分析本地区开展免费婚检工作的经验及题目,与卫生、民政部分联手,建立和完善婚检工作的相关制度和规范,确保这项着力进步人口素质的基础工程抓好抓实,收到实效。

四是要认真做好药具发放。广泛开展以送技术、送药品(药具)、送健康知识为主要内容的“三送下乡”活动,建立完善治理制度,确保药具及时发放到育龄群众手中。

五是要及时提供信息咨询。要积极主动加强与卫生、民政、公安等部分的合作,建立信息服务规范,做好信息查询服务,实行信息共享,进步计生服务机构信息化水平,

六是要落实随访服务。及时为育龄群众提供孕情、环情医学检查和随访服务,保证育龄群众避孕效果。

七是要大力实施生殖健康促进计划,努力进步群众生殖健康水平。

八是要注重职员培训,努力进步人口计生服务队伍整体水平。要通过强化人口与计划生养法律、法规的学习及业务知识、服务技巧的培训,不断进步基层计生技术服务职员的工作能力,真正建立一支懂业务、想服务、会服务的计划生养技术服务队伍。

3、要优化服务方式。坚持“面向基层、深进乡村、服务上门、方便群众”的工作方针,以县站为龙头、乡站为主体、村服务室为基础、活动服务车为纽带,在市县乡村建立连锁服务,各有侧重,更好的服务群众。

一是县市计划生养服务机构要重点针对城镇对象,全方位开展生殖健康服务,同时指导、帮助乡镇服务站开展技术服务工作。

二是乡级计划生养服务机构要深进农村、社区,深进农户,落实基本项目的计划生养免费技术服务,在进步质量和效果上下功夫,做到主动服务、上门服务。

三是村级计划生养服务室要重点做好宣传教育、药具发放、孕前服务、随访和孕情监测工作,同时配合县乡计划生养服务机构做好信息采集、统计等工作。

四是充分发挥活动服务车的作用。县乡服务站要坚持巡回乡村,服务上门。这里,特别要提出的是,各地要积极探索县乡计生服务一体化的服务治理模式,积极整合资源,充分发挥县级站的人才、设备、技术上风,确保农村地区、偏远地区和山区的育龄群众及时、方便、快捷地享受计划生养技术服务项目。

4、要规范技术服务。县乡计划生养技术服务机构要健全完善制度、严格依法执业、进步服务质量、加强服务监视,努力树立新的形象。

一是要建立和完善治理制度。各级计划生养技术服务机构,要建立和完善内部规章制度,规范服务程序和服务行为,努力进步服务质量;要以群众满足为目标,建立和完善群众满足的工作机制;要改革分配制度,实行待遇与绩效挂钩,建立完善工作激励机制。

二是要依法开展计划生养技术服务。各级计生行政主管部分,要加强对计生技术服务的治理,严格实行行业准进制度,对从事各类计生技术服务的职员,必须要求其持有《计生技术职员合格证》,从事临床服务的职员必须取得相关医技执业资格。开展《计生技术服务条例》以外的医疗服务项目,必须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接受卫生部分的行业治理。各级计生服务机构和职员,要强化依法执业、依法服务的意识,要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对不具备执业资格的单位和个人要认真清理。

三是要加强监视检查。各级计划生养行政部分要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执法监视,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养服务机构、从业职员、计生技术应用、避孕药具等方面的执法检查和监视治理。依法规范计划生养生殖健康服务秩序,确保计划生养服务质量。

三、落实六项措施,切实提升计划生养技术服务能力

人口和计划生养技术服务机构是落实计划生养基本国策、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社会主义*社会的重要资源,为稳定低生养水平、进步人口素质,促进人口和计划生养事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在人口和计划生养工作进进新的发展阶段后,其作用将越来越大,而且是其他部分不可替换的。加强计划生养技术服务机构和队伍能力建设,要在正确定位的同时,正确把握当前的形势和任务,既要充分肯定其地位和作用,又要深刻剖析自身的不足,积极探索,把握规律,站在高出发点、立足大服务、融进大局势、谋求大发展,在统筹解决人口题目上发挥更大的作用。

根据中心《决定》精神,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人口和计划生养服务体系建设的意见》的要求,要认真抓好六项工作,努力提升计划生养技术服务能力:

1、要进一步深化对技术服务工作的熟悉,正确处理好技术服务工作与全面工作的关系。计划生养技术服务工作是人口和计划生养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推动人口计生事业发展的动力,在人口计生工作中起着支撑、保障和引领作用。这就要求我们各级人口计生部分必须树立“科技计生”理念,把技术服务工作放在优先发展的地位,一把手要亲身抓,用大人口引导大科技,用大科技服务大人口,从而全面推动人口和计划生养事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要建立和完善县(市)、乡(镇)技术服务与质量保证体系,无论是技术服务、服务站的建设还是节育手术的规范,都必须进行科学、规范的质量治理。真正做到以人为本、符合卫生标准、对健康人和亚健康人负责。假如没有质量治理为条件,服务很难优质。因此,质量的意识应该灌输到每个人的头脑中。

2、要加强计划生养服务网络建设,正确处理好改革和稳定的关系。计划生养技术服务机构是公共卫生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新的形势下,要加强服务站建设,增强服务站发展后劲,就必须改革治理方式,改革分配方式,改革人事制度,通过改革,创新服务,强化责任,充分调动技术服务职员的工作积极性。但改革必须以稳定为条件,不能由于片面夸大改革而影响计划生养技术服务工作的开展。

3、要落实计划生养技术服务工作,正确处理好服务和创新的关系。要坚持以人为本,进一步确立优质服务的新理念,要在落实基本项目的计划生养免费技术服务的基础上,全面开展生殖健康服务,坚持实行全方位、立体式、全覆盖、无缝隙、个性化、温馨化、人性化的服务方向,把基本项目的技术服务融进全面的生殖健康服务之中。

4、要加快服务站建设的步伐,正确处理好建设与治理的关系。各级计划生养服务站是服务的平台、是计生的窗口,体现了人口计生部分的形象。要根据形势的变化,按照“机构小设备精、职员少技术精”的要求,坚定不移地抓好基层技术服务网络建设,实现计划生养技术服务机构职能法制化、建设标准化、服务规范化、设备现代化、治理信息化、队伍职业化。要按照《农村计划生养技术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计划生养服务站机构形象规范手册》的要求,抓好服务站的形象化、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加大设备配备的力度,增强服务的能力。同时,要加强治理,健全制度,强化责任,加强培训,进步技术服务职员素质和能力。要开展创建工作,把优质服务站创建、百佳服务站评选作为各级服务机构争先创优的重要内容,切实抓紧抓好。

5、要落实以钱养事经费,正确处理好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的关系。计划生养技术服务是公益性的服务,要坚持以政府投进为主。各级人口计生部分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和相关部分的重视和支持,把计划生养技术服务能力建设的经费纳进公共财政预算、纳进人口计生事业费的必保项目,保证经费及时足额到位。要认真落实国债建设项目和医疗设备装备项目,借助国家加强计划生养技术服务网络建设及国债建设项目支持的机遇,加大对计划生养服务站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进。

6、要加强技术服务队伍建设,正确处理好配好班子与建好队伍的关系。首先是要加强班子建设,一个服务站形象如何,关键在站长、关键在班子,要选拔懂治理、会服务、有技术、有能力的人才担任各级服务站站长。同时,要完善选人用人机制,优化队伍结构,加大培训力度,建立以职业教育为主体,岗位培训、继续教育为补充的职业化教育体系,通过开展技术比武、岗位练兵等多种形式,进队伍伍素质,增强服务能力,努力实现技术服务队伍职业化。

总之,要通过加强服务机构能力和岗位能力的建设,实现服务队伍专业化、服务内容多样化、服务机构连锁化、优质服务大众化,让所有人群都能及时享受全面的生殖健康优质服务。

同志们,计划生养考核年度已结束,自然年度也只剩下三个月的时间,完成今年的各项目标任务,还需要大家继续付出艰苦的努力。近期国家人口计生委将组织职员对各地进行“十一五”规划中期评估,希看各地以此为契机,对“十一五”以来、特别是今年以来的人口计生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回顾,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下一阶段的工作思路,对2009年工作及早安排部署。当前,要重点抓好几项工作:

1、积极推进综合改革,加快建立人口和计划生养新的工作机制。最近,国家人口计生委召开专题会议,对深化人口计生工作的综合改革提出了新的目标、任务和要求。我们必须进一步同一思想熟悉、明确任务、强化措施,将综合改革一以贯之的坚持下往,在抓好试点的基础上,尽快在全省全面推开。

一是要进一步同一思想熟悉。全面推进综合改革、加快建立长效工作机制,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客观要求,是统筹解决人口题目的必然选择,是人口和计划生养事业长远发展的创新举措。我省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改革攻坚的关键时期,农村综合改革、户籍制度改革、婚姻登记制度改革、政府行政治理体制改革以及基层*政治建设等不断深化,对传统的计划生养治理体制和工作方式提出了挑战,当前,人口和计划生养工作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和题目,正是改革不到位、体制不完善、机制不健全的集中反映。要确保人口和计划生养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必须把思想从传统的思维定式中解放出来,把工作从分歧时宜的体制和机制中解放出来,通过深化改革,扫除思想障碍、突破制度局限、改变封闭环境、营造开放格式。国家人口计生委拟于明年7月份召开全国综合改革工作会议,为了加快我省综合改革的步伐,我们必须加大改革创新力度,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推动我省综合改革和长效工作机制建设持续健康发展。

二是要进一步明确综合改革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方向。综合改革的核心是以人为本。要以是否有利于维护群众计划生养生殖健康权益,是否有利于推动人口计生工作良性发展,人民群众是否满足、兴奋、赞成、拥护作为判定改革得失成败的最高标准。综合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中心《决定》精神,对人口和计划生养工作思路、机制和方法进行全方位、深层次的改革创新。综合改革的目标方向是将人口和计划生养工作从稳定低生养水平向在稳定低生养水平的基础上统筹解决人口题目、促进人的全面发展推进,争取到2010年在全省基本建立长效工作机制,促进实现人口发展目标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三是要加快建立人口和计划生养工作新的机制。①要牢牢围绕落实国策、统筹协调的要求,加快建立计划生养领导决策机制。将人口和计划生养工作纳进各级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一把手亲身抓、负总责。建立完善党政领导计划生养联系点制度,充分发挥人口和计划生养领导小组的作用,督促各部分、各方面齐抓共管,统筹兼顾,协调推进,形玉成面深化综合改革、推进长效工作机制建设的协力,确保人口题目的统筹解决。②要牢牢围绕促进事业、保障运行的要求,加快建立和完善稳定的人口计划生养事业投进机制。加大财政投进力度,保证各项奖励优惠政策、计划生养免费基本技术服务、以及人口计生服务治理网络建设、计划生养经常性工作等所需经费投进到位。同时要注重实绩、鼓励创新、突出重点,有所倾斜。③要牢牢围绕关注民生、保障民本的要求,加快建立计划生养利益导向机制。全面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奖励优惠政策,大力实施部分农村计划生养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和特别扶助制度,认真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养家庭一次性奖励制度;加大争取和协调的力度,做好计划生养奖励优惠政策与惠民政策的衔接,大力实施项目扶持,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奖励扶助制度和优先优惠政策,逐步过渡到系统地为计划生养家庭建立系列社会保障制度。④要牢牢围绕科学治理、改革创新的要求,加快建立计划生养目标治理考核评估机制。坚持以群众满足度为标杆,科学设置全面和可操纵的考核指标,增强考核评估的效能,建立明晰的问责机制,鼓励基层因地制宜开展综合改革,创造更多新鲜经验。⑤要牢牢围绕以人为本、服务群众的要求,加快建立计划生养优质服务机制。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理念,努力进步计划生养服务治理质量,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计划生养、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需求。⑥要牢牢围绕*治理、村民自治的要求,加快建立计划生养群众参与机制。启动“阳光计生”行动,推进政务公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制度,保障群众计划生养正当权益。要深化计划生养村(居)民自治,加强*治理监视。充分发挥计生协等群众团体在基层人口计生工作中的新气力作用。⑦要牢牢围绕强基固本、提升能力的要求,加快建立计划生养干部队伍治理运行机制。按照公然、公正、公平的原则,不断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吸引人才、培养人才、让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竞争、激励机制。积极开展生殖健康咨询师试点工作。以能力建设为重点,加大干部队伍教育培训力度,推进队伍职业化建设。

2、认真做好迎接国家人口计生委“十一五”人口发展规划和事业发展规划中期评估督查工作。国家人口计生委将于2008年10月上旬派出督查组,采取召开座谈会、随机访问乡镇服务站、进户访谈等形式,对我省“十一五”时期人口发展规划和事业发展规划进行中期评估,有关督查方案已经在省人口计生专网上。希看各地高度重视、迅速行动,认真做好迎检工作。

一是要要高度重视。各地要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国家督查方案的主要内容和要求,争取当地党政领导的重视和支持,人口计生委主要领导要亲身抓。要按照《县、乡党政领导和相关部分访谈提纲》的要求,就相关题目认真进行研讨和预备。重点督查的县(市、区)要明确参加座谈会的领导和相关部分负责人的具体名单,提前做好座谈预备。

二是要认真预备现场。国家督查组将深进乡村进行调查,主要是随机访问乡镇服务站和随机进户访谈,各地要严格按照服务站建设“两化”要求,对建设比较滞后、服务不够规范的尽最大努力进行完善。要按照进户访谈问卷和社区干部问卷的内容,在社区和农村对群众进行宣传和发动,做好村级和社区进户访谈的预备工作。

三是要突出重点。这次国家督查组来我省的督查工作主要由活动人口治理司负责组织实施,各地要将活动人口的计划生养服务和治理作为工作重点,进一步分析题目、摸清底数、总结经验、部署工作。

四是要认真总结完善。根据国家督查的总体方案要求,各地要对人口发展和事业发展规划的中期评估工作进行认真总结,要将开展中期评估工作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进行系统整理,主要内容应该包括:本地开展人口发展和事业发展规划的中期评估工作的总结;本地《“十一五”人口发展和计划生养事业发展规划自评估表》和自评报告;育龄妇女信息系统(WIS)建设情况;争创国家和省级优质服务先进单位情况;县乡服务站开展标准化和规范化建设的情况;开展计划生养便民维权活动的情况;建立人口和计划生养工作新机制的情况;开展特别扶助制度试点、少生快富工程、计划生养家庭养老保险试点、计划生养家庭医疗保险试点的情况,以及本地区有特色的计划生养利益导向机制的建设情况。

技术部工作计划范文第13篇

关键词:航道工程;施工管理;研究

1.前言

工程技术管理是航道工程项目建设与施工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与完善技术管理工作,对促进生产发展和技术革新、提高技术水平、确保工程质量等都起到极其重要的作用。工程技术管理主要分为工程设计规划管理以及工程施工技术管理两大部分。

2.施工组织整体方案的策划

在工程施工阶段,必须按照项目管理各个要素的特点及现场实际的条件,灵活的采用特定策划手段,通过施工组织设计方式安排来配合整体方案设计。施工策划和管理价值的实现要素同时也是航道工程施工策划的指导思想,必须在工程项目策划和管理过程中全面学习运用。最初的也是最重要的工作是进行周密的策划,这也是科学的组织及精细的管理所要求达到的前提条件,如:(1)抽调足够数量管理、施工经验丰富且组织能力强劲的人才参与到工程策划之中,以应对当前难度大、要求关系配合复杂、现场环境恶劣且危险系数高的建设施工特点。(2)开工之前大篇幅的编制整体施工组织设计,组织各个参战单位针对各自专业子项目具体的情况、协调合作关系内容及技术重点难点内容展开反复的分析研究,并进行优化修正,最后编制成细节描述的大量专业工程细部的施工方案,这样保证了项目实现快速、高效且安全的建设。(3)确定质量控制策划所要涉及到的细节控制内容,挖泥船舶施工质量控制及控制点的重点控制等。第四是完成施工网络进度控制,综合施工工艺及施工建设程序,发掘最佳施工路线,提前进行策划,统筹安排,将资源最优化配置。

航道工程关键线路上的主要施工项目必须重点策划,着重管理施工,既决定着工程的进度更关乎整个航道项目的质量产出和成本投入。施工设备的安排,土质情况的分析,施工期回淤的监测,施工工艺的设计等等问题在航道工程施工项目中必须重点关注。对于施工期回淤问题的处理需要设计院、业主和施工方反复进行现场环境分析和技术研究才能妥善解决。众多的施工中干扰解决和施工质量的保证要在科学的策划基础上,严格认真实行监督管理才能予以实现的,需要大量经验丰富的技术人员从事到管理工作之中。科学、合理且周密的组织策划可以充分的保证各专业的协调配合,掌握各专业工作的特点、资源需求和时间进度需要等材料,制定层次化施工方案。

3.工程施工技术管理

工程施工的技术管理主要是监督承包人严格按照投标文件中的承诺,配置相应资历和数量的技术人员,以及相应的技术管理职能部门 ;严格执行现行技术规范、规程,严格按图施工,不得随意提高或降低技术标准,禁止随意改变设计 ;编制合理的、可操作性强的施工组织设计,确定合理的施工方案和详尽的施工工艺 :积极而慎重地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进行科技攻关和技术革新,精心施工、严格操作,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3.1承包人对设计文件的复核及现场核对

承包人在收到修编的施工设计图纸后,要及时组织有关技术人员进行阅读与核对,了解设计意图,熟悉图纸内容与要求。核查设计中的差、错、漏。核对工程数量,确定施工方案。图纸核对的具体内容有 :核对图纸是否齐全。结构尺寸、平面坐标、标高是否清楚,图纸中是否有明显错误;核对设计图纸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法规、行业技术标准、施工规范的要求 :结构设计、施工机械、施工方案之间是否矛盾,技术上有无困难,方案是否可行 ;核查图纸中是否有疑点、难点需要设计代表在技术交底中进行解答;核对工程地质、水文、气象资料是否清楚齐全 ;核算工程数量是否准确。

承包人应及时将图纸复核和现场核对的意见报告业主,由业主汇总反馈给设计单位,以便使设计单位技术交底时具有针对性。

3.2技术交底

技术交底分为业主组织的由设计单位执行的设计技术交底和各承包人内部进行的施工技术交底。

3.2.1设计技术交底

设计技术交底会议由业主组织召开,设计、监理、各承包人参加,设计单位具体执行,要求各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总工、质检工程师等主要技术人员参加。主要内容有:(1)设计意图、重点,技术标准和规范。(2)施工总部署。(3)筑坝、护岸、疏浚、炸礁、站房、码头和航标等主要工程的特点、技术经济指标及设计参数。(4)控制工程和技术难度大的工程设计要点及施工方案。(5)设计中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情况。(6)施工中应注意的事项。

3.2.2施工技术交底

施工技术交底是在承包人内部进行的,总体工程开工时要进行技术交底,各分项工程开工时也要进行技术交底,是全面的与层层的交底。首先是全面的交底,要求所有参加施工的技术、管理、生产人员参加,包括技术、质检、试验、安全及施工员、工班班长。交底内容应包括工程特点、施工部署、任务划分、进度要求、主要的机械设备及各项管理措施等。施工方案应有详细设计计算,施工操作工艺应符合规范要求,批准的施工方案不得随意变更 ;每道重要工序都必须有文字的技术交底。其次是层层的交底,由技术主管部门下达到工班,各工班在向具体的操作人员进行交底。

4.项目施工总进度的计划控制和施工组织管理

在完成科学严谨周密的策划方案之后,按照计划严谨的进度控制、严肃的执行和严格的管理监督是实现工程项目效率的可靠保障。传统的综合进展率及施工网络进度计划已经难以满足现代航道工程施工进度控制上的管理需求,必须引入四结合管理方式和五点一计划控制形式,前者能够提高设计的质量、保证设计方案稳定性、确保生产正常操作并加快工程进度,后者主要是为了项目分项工程集成化设计、设备工艺设计及采购等过程方面进度控制的力度。当前的工程项目整体上必须按照季度、月度和周计划进行进度要求控制,部分细节方面更要执行日计划控制,对于一些特殊的项目甚至采取半小时计算下进度计划控制。

技术部工作计划范文第14篇

1.在厂长、总会计师领导下,认真贯彻审计法。根据上级审计部门的要求,结合厂部的方针目标,制定审计工作的方针目标,编制年、月度审计工作计划。

2.组织专业审计人员和兼职审计人员对厂内各部门、各经济核算单位,进行常规审计和专项审计。

3.结合干部的任免情况,及时搞好中层干部的离任审计及评价。

4.办理厂领导、上级审计(内部审计)机构交办的审计任务,配合国家审计机关对本单位进行审计。

5.经常深入生产和工作现场,组织开展群众审计工作。

6.制定专项审计方案,并组织实施。

7.审定“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

8.按照审计程序做好审计技术资料的形成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9.及时完成厂长布置的临时工作。

(二)职权

1.对全厂的各经济活动部门、经济核算单位,有权直接进行审计监督。

2.对于不符合财经制度的开支或提高标准的开支项目,有权建议制止、纠正,维护国家和企业的权益。

3.有权调审或就地审计厂属各经济核算单位的经济核算资料,并对其进行科学分析和实绩评价。

4.对审计报告中所列出的问题和改进意见有权检查、督促执行。

5.有权参与对外经济合同的签订。

6.对中层干部的离任、升任,有权配合组织、人事部门进行审计,评价其业绩。

(三)职责

1.对厂内的经济核算单位,不按规章制度办事,违法乱纪,营私舞弊,污盗窃,破坏国家企业财产,损害其经济利益的现象,经过审计对已发现的问题,不报告、不提出意见,造成不良影响负责。

2.对未按工作计划完成审计任务,造成工作上的失误负责。

3.对知情不报、收受贿赂、不秉公办事造成不良影响负责。

4.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与客观事实不符,或严重失实负责。

十七、生产调度部门负责人责任制度文本参考格式

生产调度部门负责人工作责任制度

(一)职务

1.在生产副厂长领导下,贯彻上级有关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根据企业年、季、月度生产计划和厂内各项任务的要求,负责编制生产作业计划和辅助生产作业计划,并组织检查、落实和考核。

2.根据新产品试制计划和生产技术准备综合计划,负责编制本部门生产技术准备计划,并组织检查落实。

3.加强统一指挥,组织并领导全厂生产调度工作,定期召开生产作业会,严格按生产作业计划进行督促、检查,对生产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协调平衡,搞好均衡生产。

4.负责生产管理制度的起草和修订工作,并督促督促贯彻执行。

5.加强在制品、工位器具和工模具管理,定期组织抽查、盘点。

6.负责办理全厂工艺性外委协作和产品零件的外委外购合同的签订,承接外来修理加工任务。

7.根据生产计划和生产需要,向工艺、动力、供应等有关,提出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并检查其完成情况。

8.组织安排工厂各级调度人员的业务学习,提高业务管理水平。

9.做好生产作业统计工作,按时填报生产报表。

10.根据工厂方针目标展开要求,负责本部门内方针目标展开和检查、诊断、落实。

11.完成厂部临时布置的各项任务。

(二)职权

1.有权对车间和生产服务单位下达完成或配合完成生产计划方面的调度命令,并对各单位执行调度命令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

2.在保证完成生产计划的前提下,有权根据生产的实际情况提出调整月度生产计划的建议。有权调整瓷件、附件作业计划和金工模具品种计划。

3.有权检查生产会议决议执行情况和生产计划完成情况,对不执行决议而影响进度者有权追究责任,并向主管厂长报告。

4.根据生产现场需要,有权召开有关车间、科室负责人紧急会议。

5.根据生产计划的要求,有权签订零件加工生产协作方面的合同。

6.对生产的动力有指挥、协调、调配权。

7.对生产中出现的异常情况有临机处置权,事后应向有关领导汇报。

(三)职责

1.对由于计划不周,调度工作不力,影响全厂产量、品种计划的完成或达不到均衡生产的要求负责。

2.对下达调度命令的正确性负责。

3.对因管理不善,造成工位器具工模具和半成品在制品供应不能满足生产需要或储备超过定额,致使资金严重各压负责。

4.对由于管理混乱,所辖库房的库存零件工模具发生丢失、锈损、磕碰划伤、造成损失负责。

5.对因指挥不当,造成人身、设备事故及部门内发生交通、火灾事故负责。

6.对本科方针目标未及时展开。检查诊断和落实负责。

十八、设备动力部门负责人工作责任制度文本参考格式

设备嗑力部门负责人工作责任制度

(一)职务

1.在分管副厂长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设备动力管理和维修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组织安排机修动力车间搞好设备修理和维护工作,确保设备完好率达标,努力降低设备、动力事故频率和修理成本。

2.负责编制年、季度全厂设备和动力管线的预检计划;设备大中修、项修、二保计划;备件制造和供应计划;动力供应计划。

3.根据厂技措计划。技改计划要求,负责金切、锻压、热工窑炉、制瓷、动能、制冷、仪器仪表、晒图复印、计算机等构成固定资产的设备的申请、订货、催交、验收并参加自制设备的验收交接工作。建立健全设备管理制度,做好设备技术资料的形成、积累、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4.负责设备大修的计划和协调工作,并对修理工作进行技术监督,主持修理后的试车验收工作。

5.组织编制设备操作规程,做好对有关工人的技术操作考核,签发操作合格证。

6.负责设备自制和维修机械备件的供应工作。做到及时购置和计划加工储备,确保供应,不误生产。加强对备件库的管理,做到合理储备,帐卡、物相符。收集、整理、宣传国家已淘汰和即将淘汰的设备和元、器件信息并及时通知停止应用。

7.加强对全厂水、电、气、汽的技术管理(包括动力总平面管理),负责基建自营项目中的动力设计工作,保障全厂水、电、气、汽的正常供应。

8.负责对各车间的维修组、机械员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加强设备的管理,督促做好设备维护保养工作。

9.开展群众性的“三好”、“四会”活动,推行三级保养制,拟定预防事故的措施,定期组织全厂设备大检查,作好记录,做好评比考核工作。

10.组织处理重大设备事故,参加一般事故的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对重大事故应及时报告厂部和上级主管部门,按时准确填报有关统计报表。

11.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能源的方针政策,抓好电力供应,领导组织组织节能管理和节能技术改造工作。

12.根据厂长的方针目标展开要求,负责本科方针目标的展开、检查、诊断和落实工作。

13.负责完成厂部临时布置的各项任务。

(二)职权

1.对全厂设备的迁动和精密、大型、稀有、关键等设备的使用、维修有集中管理权。对各单位随意迁动设备或更改动力管线的现象有监督、处罚权。

2.对设备大修有技术监督权,对各车间检修计划和各项维修率济技术指标有督促、检查权。

3.有权监督检查各车间生产设备的正确使用和维护,对违反操作的人员,有权提出处理意见,必要时,有权收回其操作证。

4.按计划要求,有权代表工厂签订设备、备件订货合同。

5.对设备技术管理人员、各车间机械员、设备技术员及维修工人的配备及调动、调整、奖励、晋级有参与审定权。

6.对建反能源政策和管理制度的单位与个人有制止和处罚权。

(三)职责

1.对精密、大型、关键等设备,由于管理不严、纵保养不好、使用不当而降低精密度负责。

2.对由于技术上的差错或工作不深入计划调不周、组织领导不力,影响设备大修质量或完不成修理计划造成经济损失和浪费负责。

3.对设备完好率达不到计划指标要求或发生重大设备事故负责。

4.对设备备件不能按时供应或超储积压,耽误设备维修或超过资金占用指标负责。

5.对动力管线管理不严,造成能源浪费或发生事故负责。

6.对本科方会目标未及时展开、检查、诊断和落实负责。

7.副科长协助科长工作,对科长布置的工作负责。

十九、供应运输部门负责人工作责任制度文本参考格式

供应运输部门负责人工作责任制度

(一)职务

1.在分管副厂长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物资管理方针、政策,负责编制物资(含包装材料)供应计划和采购计划,并按计划做好物资供应工作。

2.核定和掌握所属仓库资金的定额和各种物资的储备定额,加强资金管理,实行储备资金指标下库,组织处理超储积压物资,保证储备资金的合理使用。

3.负责制定材料(含包装材料)、燃料供应定额,严格按定额(或限额)发料,主要生产用料送到车间。

4.根据设备和科提报的计划,负责组织全厂设备电器备件的采购和保管供应工作。

5.加强仓库管理,定期组织盘点,对盘盈、盘亏、丢失、损坏等情况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6.掌握各类物资的收发动态、库存和主要原材料、燃料、油料、贴花纸、包装材料的消耗情况,按时编报物资供应统计报表及分析报告。

7.按照国家的能源政策和法令,负责制订工厂节能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加强能源管理,监督能源的合理使用,不断提高能源利用率,按时填报能源统计报表。

8.加强废旧物资的管理,做好废旧物资的回收、保管、改制、再生利用和对外处理工作。

9.做好本科所属运输车辆的管理和维修保养工作,完成工厂物资运输任务,保证行车安全。

10.加强安全防火的教育和管理。

11.根据厂长方针目标展开要求,负责本科方针目标的展开、检查、诊断和落实工作。

12.负责完成厂部临时布置的各项任务。

(二)职权

1.在计划范围内,有权代表工厂签订材料、工具、备件等物资订货合同。

2.有权检查各部门生产物资使用情况和储备情况。对各部门不合理使用物资或盲目储备,有权制止。

3.有权监督、检查各部门能源管理和能源消耗管理情况。对浪费能源的行为有,权制止和提出处理建议。

4.有权处理多余积压物资和废旧物资。对各单位擅自处理旧物资,有权予以制止。

5.在不影响生产的前提下,有权对外进行物资调剂。

6.有权要求各部门按期提供有关的计划、各类物资消耗统计报表、工艺消耗定额和其它有关资料。

7.有权调配运车辆。

8.对本科下属人员的调动、奖惩、晋级有建议权。

(三)职责

1.对物资供应计划编制不周或物资供应不及时,影响工厂计划任务的完成负责。

2.对供应物资的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要求,影响生产、工作负责。

3.对由于执行制度不严,盲目采购,造成物资超储积压浪费,影响资金正常周转负责。

4.对能源管理不善,使用监督不严,造成浪费,完不成上级下达的能源节约计划指标负责。

5.对由于管理不善,工作失职造成物资(含包装材料)损失或外溢、丢失负责。

6.对由于教育不够,本科人员发生违反政府法令或财经纪律,不遵守市场规定或徇理物资,给工厂造成不良影响经济损失负责。

7.对由于忽视、措施不力,造成人身、设备、交通安全和火灾事故负责。

8.对采购进厂的已淘汰或即将淘汰的物质负责。

9.对本科方针、目标未及时展开、检查、诊断、落实负责。

10.副科长协助科长工作,并对科长布置的工作负责。

二十、总师办公室主任工作责任制度文本参考格式

总师办公室主任工作责任制度

(一)职务

1.在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的领导下,负责全厂技术管理的组织工作和事务工作,负责各技术科室和部门的协调工作。

2.筹备组织总工程师主持召开的有关技术工作会议,整理下发会议决议,督促贯彻执行。并经常调查研究收集整理全厂技术工作情况,掌握生产技术薄弱环节与质量动态,向总工程师汇报,提出建议。

3.组织编制工厂技术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季技术工作计划,组织技术管理的改革和重大科研项目、重大技术关键的攻关安全。

4.编制科研、新产品试制计划和生产技术准备综合计划,下达计划任务书,并组织实施,做到生产技术准备工作确保投产的要求。

5组织编制企业技术改造规划和年度技术组织措施计划,并负责实施管理工作。.

6.负责技术革新的立项和组织鉴定工作。

7.负责制订工厂技术引进、智力引进和探索涉外合作项目的计划,组织技术引进项目的调研、立项考察、谈判、签约及引进设备与设施安装、调试、的技术工作,及时组织对引进技术和消化吸收和资料的形成、积累、立卷归档工作。

8.负责综合技术管理工作,组织技术口各项管理制度、工作标准、工作程序的制订和修订工作,做到制度、标准、程序齐全,责任明确,管理科学,并进行督促和考核。

9.负责对外技术的归口管理,审查各技术业务科(室)对外的技术公文、要件。特别重大事项的请总工程师审批、签发。

10.负责科研新品的管理,组织科研新产品的立项、调研,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和方案论证书,组织鉴定和新产品证书报批、请奖等工作。

11.根据总工程师的方针目标展开要求,负责本室和技术口方针目标的展开、检查、诊断和落实工作。

12.负责完成总工程师临时布置的各项任务。

(二)职权

1.有权检查、督促、考核各车间及有关部门的技术工作和计划执行行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

2.有权协调处理技术管理各部门之间的关系。

3.受厂领导、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的委托,有权召开技术品的工作会议,直接处理或布置、检查有关事宜。

4.有权参加研究技术工作和技术人员的晋升、调资、奖惩与聘任等的有关会议。

5.有权参加各有关部门的技术、质量工作会议。

(三)职责

1.对未完成或未正确履行总师办各项业务工作负责。

2.对年度技术组织措施、新产品开发、科研技改及生产技术准备综合计划未组织落实完成负责。

3.对引进技术不能及时组织投产和消化吸收负责。

4.对各种技术报告、技术文件报表的正确性、及时性负责。

5.对所签署的各种技术协议未经充分论证造成损失负责。

6.对管辖内技术文件、资料立卷归档不及时、不完整和泄漏工厂技术机密负责。

7.对本室年度方针目标未及时展开和检查、诊断、落实负责。

8.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并对主任布置的工作负责。

二十一、工艺部门负责人工作责任制度文本参考格式

工艺部门负责人工作责任制度

(一)职务

1.在总工程师领导下,主管全厂工艺技术工作和工艺管理工作,认真贯彻国家技术工作方针、政策和工厂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工艺技术工作近期和长远发展规划,并制定技术组织措施方案。

2.组织编制产品的工艺文件,制定材料消耗工艺定额;根据工艺需要,设计工艺装备并负责工艺工装的验证和改进工作;设计工厂、车间工艺平面布置图。

3.组织工艺人员深入生产现场,掌握质量情况;指导、督促车间工艺员及时解决生产中出现的技术问题,搞好工艺技术服务工作。

4.负责新产品图纸的会签和新产品批量试制的工艺工装设计,完善试制报告和有关工艺资料,参与新品鉴定工作。

5.负责工艺技术管理制度的起草和修订工作,组织科内和车间工艺人员搞好工艺管理,监督执行工艺纪律。

6.组织领导新工艺、新技术和试验研究工作,抓好艺试验课题的总结与成果鉴定并组织推广应用,搞好工艺技术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7.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对职工的技术教育。

8.积极开展技术攻关和技术改进工作,对技术改进方案与措施,负责签署意见,不断提高工艺技术水平。

9.负责本科人员的管理工作和全厂各单位工艺人员的业务领导和考绩工作。

10.负责本科方针目标的展开和检查、诊断落实工作。

11.完成总工程师布置的各项临时任务。

(二)职权

1.按规定审批程序,对工艺文件、工装图纸有更改权,对制订的工艺文件有解释权,对不符合图纸要求的工艺作业有纠正权。

2.对车间执行工艺的情况有检查、监督权,对违反工艺纪律的行为有制止和处罚权。

3有权向有关部门索取产品质量和原材料消耗的资料。.

4.有权召开全厂性工艺技术人员的专业会议,进行技术交流,组织技术攻关,对技术业务工作进行布置和指导。

5.对全厂工艺技术人员的奖惩、晋升晋级有建议权。

(三)职责

1.对在计划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工艺准备工作,而影响新品试制进度和生产任务完成负责。

2.对因工艺编制或工装设计问题,导致产品大量报废或返修,造成经济损失负责。

3.对解决生产中发生的工艺技术问题不及时,影响生产负责。

4.对审查签署的工艺技术文件、产品技术条件、工艺标准、工艺规程等工艺资料的正确性、合理性、完整性负责。

5.对原材料工艺消耗定额存在计算方法或数值错误,造成浪费或损失现象负责。

6.对由时工艺设计不合理,造成不良影响负责。

7.对本科方针目标未及时展开、检查、诊断、落实负责。

技术部工作计划范文第15篇

关键词:网络计划技术;施工组织;施工管理;应用

引言

网络计划技术方法既是一种编制计划的方法,又是一种科学的施工管理方法,但其在我国施工管理中的应用不容乐观。

1 现行施工企业现状

1.1 普及率不高 我国现有施工企业规模和企业内部人员素质差异较大。据统计,中央直属和省级施工企业管理水平较高,每年应用网络计划组织施工达40%左右;地市级施工企业每年应用网络计划组织施工在15%左右;而县级及其以下施工企业技术管理水平较差,每年应用网络计划组织施工仅为5%左右。

1.2 管理水平低 绝大部分施工企业网络计划技术的应用只停留在编制计划上,对计划执行中的监督与控制及计划调整缺少有效的管理方法。

1.3 深度不够 施工网络计划的编制往往只能反映整个项目中各工作单元之间的相互关系,根据施工方法确定工作单元各项工作的相互关系,编制深度不够,更谈不上网络计划的优化。

2 产生原因

造成网络计划技术在我国施工管理中应用不理想的原因主要是外部环境的影响和施工企业自身素质不高的结果。

2.1 外部环境的影响 外部环境的影响包括工程设计多变、工期的确定受行政干扰多、工程进度付款没有与网络计划紧密联系、工程款拖欠等。工程设计经常变化给网络计划的制定和调整带来很大困难,使施工企业应接不暇,无法使用网络计划实行施工管理;有些工程建设期限的确定违反科学规律,工程竣工日期一再提前也使企业无法按网络计划去组织管理;工程付款不及时以及付款时没有与网络计划紧密结合,也在客观上减弱了企业应用网络计划的责任感。

2.2 企业自身素质的制约 ①传统工作方式的阻碍。传统施工管理采用手工管理,且很多工作都是靠经验来完成的,企业对实施网络计划管理的必要性认识不足。很多施工人员拒绝网络计划是因为觉得它会限制行动自由,没有传统管理方式那样得心应手。②施工管理粗放。施工管理中现场跟踪检查没有形成制度,随意性比较大,进度数据收集不全面、不完整,进度数据的整理、统计、加工、分析能力差,无专人负责等。③缺乏高素质管理人员。

目前大部分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同时又是工程技术人员,他们往往只注重施工技术的研究,进度的管理依赖于横道图管理,对网络计划技术知识的掌握不系统。

3 处理措施

根据上述分析,施工企业提高网络计划技术的应用水平除了从源头抓起,尽快规范建筑管理体制,并制定有效的措施提高企业应用网络计划技术的积极性之外,更重要的是企业自身要从提高市场竞争力的高度,通过全面实施网络计划促进企业管理上质量、上水平。

3.1 规范建筑管理体制,为应用网络技术提供良好的环境 ①加强工程设计管理,合理确定建设工期。通过建立规章制度,促进工程设计和工期确定科学合理,严禁设计的频繁变更和建设工期的主观确定。②完善项目监理制度。工程监理在监督工程质量的同时,要对工程项目的进度进行监理,保证进度控制与质量控制、投资控制的一致性和协调性。③建立严格按网络进度计划拨付工程款的机制。工程款拨付与网络进度计划紧密结合,不仅提高了企业应用网络计划进行施工管理的自觉性,同时也促使网络计划编制更可行。

3.2 适应科学管理的需要,加强人才培养和应用研究 ①制定有关规程,加强标准化工作。结合国情和行业特点,制定网络计划技术编制和管理规程,统一画法、术语和各种类型的网络模型,便于推广和应用。②多途径培养人才。行业协会和行政主管部门应组织编写实用的培训教材,举办网络计划技术与计算机应用培训班,对施工企业的技术领导和施工管理人员进行培训,学习和掌握网络计划技术;高等学校要增加现代化管理技术课程,使学生毕业后即能适应现代化管理的需要。③开发适用的网络进度控制软件。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与施工企业应通力合作,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工程实际,开发实用的网络进度计划与控制的通用软件,培训使用人员。

3.3 提高认识,注重实效,扎扎实实提高企业管理水平 施工企业是应用网络计划技术的主体,施工中全面实行网络计划管理是提高我国施工企业管理水平的关键。

3.3.1 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应用网络计划技术的重要性 网络计划技术方法的最大特点是它能够提供施工管理所需的多种信息,有助于管理人员合理的组织生产。施工管理中推广应用网络计划方法必将取得好、快、省的全面效果,进一步提高施工管理水平。对于这个问题,企业的领导应该有充分的认识,把应用网络计划技术放在关系到企业生死存亡的高度去重视,逐步抛弃传统的凭直觉管理的方式,克服困难,投入一定的人力与资金,推动网络计划的应用。

3.3.2 采用易于控制的形式 横道图是工程技术人员最熟悉的控制形式,具有直观、易懂、绘制简便、所需时间少、费用低的特点,但缺点是不能反映各项工作之间的相互依赖、相互制约的关系,对大中型工程的进度控制困难。

3.3.3 管理人员与技术人员紧密结合 网络计划的编制与实施是建立在已知的施工方法基础之上的,施工管理人员除了熟知网络计划方法之外,还应了解各项工作的工艺及组织。根据网络计划法的性质和特点,并非应用网络计划法就一定能任意缩短工程期限,它只限于给管理人员提供应在哪些工作上合理赶工以及工期与成本的关系等信息,从而使增加的费用最少,成本最低。至于能否实施赶工,最终还是取决于施工组织方法和物质技术条件。因此,管理人员制定科学合理的进度控制计划必须与工程技术人员紧密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