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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营销方案范文

外贸营销方案

外贸营销方案范文第1篇

    在此本作者结合企业外贸业务经验和国际贸易发展现状,提出一个比较系统的外贸网络营销方案。

    1.1建立企业网站,树立品牌

    第一步:必须明确自己的网站定位;第二步:去申请一个好的域名;第三步:寻找优秀的设计公司去建设站点,费用不高,可以考虑自助网站,几百元就可以或者请请网络公司帮忙设计,费用大概3到5千。有人专门管理更新;第四步:寻找一个快速,经济的虚拟主机为网站安个家;第五步:把网站名称登记一些搜索引擎,宣传和推广。如果公司市场部有足够的人力和策划,应该考虑在作好网站优化的基础上,可以考虑把SEO的英文搜索引擎的事情排到日程上来。制作一个有利于英语搜索引擎的网站。符合目标市场本土客户的查询习惯的网站;第六步:定期维护和更新网站内容。依赖B2B电子商务平台推广的企业往往还有一个毛病就是把信息重点放在平台而不是自身网站建设上。他们经常变换信息主题和内容,但对网站内容却很少去更新或添加内容页面。实际上,网站才是一个独立的营销实体,而平台上的信息或者免费空间只是依托该平台才能起作用。忽视网站自身建设而把主要精力扑在B2B平台上面是策略性失误,舍本逐末的做法。

    1.2使用尽可能多样化的网络营销方式推广本企业和本产品

    尽可能避免一些没有必要的盲目浪费精力。外贸网站推广的直接效果体现就是询单数量和定单数量/金额,前者体现了网站访问量,后者体现了潜在客户的质量。这两个指标———网站访问量和客户质量成为衡量外贸推广效果的关键。例如ALEXA的三个指标及发展趋势。“Reachpermillionusers”可以粗略看到其吸引新人的能力及趋势。“PageViewsperuser”可以粗略看到其内容留住来访者的能力及趋势。“TrafficRank”是一个综合指标。尤其最近3个月、6个月的发展趋势也非常重要。从其网站流量和访问者的群体分析,买家询盘,卖家询盘,行业会员等等,在结合询单定单量就可以比较系统的评估一个网站对该公司该业务的作用。重视国际贸易平台B2B的客户开发,首选目标市场的客户群较多的国际贸易平台B2B。这里推荐几个比较权威的B2。这里要提及的是网站的评估无论对于B2B的免费服务还是对于付费服务都是很重要。在一个企业要对一个投资时,网站评估尤显重要。对几个有意向的B2B平台的综合排名及客户群体排名评估对比,就能够比较清晰的了解那个最贴合公司目前的发展规划和现状。B2B平台虽然在中国如此火暴,在国外并不是所有买家都习惯去供求平台寻找供应商。一些美国、欧洲客户的动手能力强,他们更倾向通过搜索引擎或类似Ebay这样的平台自己去寻找卖家。如果一味将自己绑在某些B2B电子商务平台上,将错失大片市场机会。在国际用户多的B2C网站销售本产品,竞价的方式,拍卖的方式寻找更多潜在客户,宣传本企业品牌和企业文化。依网络发展的趋势,而言通过网络企业有其最厚实的库存信息等支持的实体店和网店结合的方式,将有可能形成一个型新型直销模式,减少了中间商的环节,拉近消费者和企业降低其流通成本,加快了产品和。由于是厂家产品能以最低的优惠价到达终端客户,厂家的常规库存又给费者提供了所有相关产品的更多的选择,又可以起到很好的宣传效果。这里推荐几个比较权威的B2C。例如通过大型的搜索引擎找目标国(或者全世界)的黄页网站(YELLOWPAGE)和工商目录(DIRECTORY),然后好好利用它们。一些外贸企业在开拓重点区域市场时特意寻找目标国家的平台,这个思路表面上看起来不错,但从进口商的角度来看,实际上他们寻找供应商时更多地会去供应商所在国家的B2B平台或在线黄页,所以对供应商来说,选择外贸平台没有必要太强调平台所在国家。人气始终是第一位考虑的因素,一个人气旺盛的外贸平台自然将全球各地的商家都会聚到一起。所以有的B2B电子商务平台故意淡化自身区域色彩,目的也是为了强化国际形象。但是这对于企业而言,重视潜在客户群体更是重要。如果,一个即使排名不是很高但是绝大部分都是你目标市场或区域的客户,那效果就会更明显。通过网络去查询目标国或地区的黄页,进行初步的评估,就可以初步了解这个黄页或商业目录的商业价值。每个行业几乎都有行业网站,你就用关键词搜索。诸如某某专业网,某某行业协会(英语关键词尽可多试)。找到了,一般就会在这些网上看到会员列表,信息量肯定很大的。还有在这些专业网和行业协会网站上有很多相关链接,也很有用啊。尽可能多找些英语国家本土的搜索引擎,再用更多不同的关键词搜索查询客户。大胆地试,结果就不同。这里推荐一个很实用的方法,可以使用很多评估网站系统查询到更多相关的网站。例如Alexa工具的relatedweb,还可以利用alexa的目录查询到各行业,各地域,各种分类目录下的网站。还有一些大型的公司数据库诸如US的THOMPSON网等等。重视各国大使馆经济参赞处的网站,这些地方会有很多关于该国的及时有效商业信息和商业目录等。还有一些新型的客户开发方法,如博客就是目前很有发展前景的一个亮点,尤其一些国外本土的博客在欧美国家也很盛行。根据本人两年的外贸网络推广和客户服务经验,及与很多同行沟通交流,在外国论坛的客户也是很多。往往客户都比较活跃,有效,做外贸网络营销应该多进一些国外的商业论坛。网络营销对于网络的运用,不要固定用一个搜索引擎,同样的关键词,在不同的搜索引擎搜就有不同的结果。还有就是不同的国家有本土的搜索引擎,就如同中文搜索引擎有BAIDU,你尽可能多找些英语国家本土的搜索引擎,再用关键词搜索。注意关键词:只要你愿意多尝试些关键词,就会有意想不到的收获。更何况这样做有助于你对关键词的了解。

    1.3网络营销的同时,网上网下营销方式,双管齐下,互相协调推进

    传统方式也配合宣传和推广,会更有效。网络渠道不会排挤掉已经建立起来的营销渠道,而是对传统渠道的补充。但更加精明的营销人员会将基于互联网的企业网站作为一个营销中心。他们正在改变营销策略,使用营销整合模式来促进他们的网上网下营销更加有效。网络营销的同时,公司或工厂的后方工作必须到位,销售服务必须跟上去,熟悉国际业务操做,产品和服务跟国际接轨。

外贸营销方案范文第2篇

在此本作者结合企业外贸业务经验和国际贸易发展现状,提出一个比较系统的外贸网络营销方案。

1.1建立企业网站,树立品牌

第一步:必须明确自己的网站定位;第二步:去申请一个好的域名;第三步:寻找优秀的设计公司去建设站点,费用不高,可以考虑自助网站,几百元就可以或者请请网络公司帮忙设计,费用大概3到5千。有人专门管理更新;第四步:寻找一个快速,经济的虚拟主机为网站安个家;第五步:把网站名称登记一些搜索引擎,宣传和推广。如果公司市场部有足够的人力和策划,应该考虑在作好网站优化的基础上,可以考虑把SEO的英文搜索引擎的事情排到日程上来。制作一个有利于英语搜索引擎的网站。符合目标市场本土客户的查询习惯的网站;第六步:定期维护和更新网站内容。依赖B2B电子商务平台推广的企业往往还有一个毛病就是把信息重点放在平台而不是自身网站建设上。他们经常变换信息主题和内容,但对网站内容却很少去更新或添加内容页面。实际上,网站才是一个独立的营销实体,而平台上的信息或者免费空间只是依托该平台才能起作用。忽视网站自身建设而把主要精力扑在B2B平台上面是策略性失误,舍本逐末的做法。

1.2使用尽可能多样化的网络营销方式推广本企业和本产品

尽可能避免一些没有必要的盲目浪费精力。外贸网站推广的直接效果体现就是询单数量和定单数量/金额,前者体现了网站访问量,后者体现了潜在客户的质量。这两个指标———网站访问量和客户质量成为衡量外贸推广效果的关键。例如ALEXA的三个指标及发展趋势。“Reachpermillionusers”可以粗略看到其吸引新人的能力及趋势。“PageViewsperuser”可以粗略看到其内容留住来访者的能力及趋势。“TrafficRank”是一个综合指标。尤其最近3个月、6个月的发展趋势也非常重要。从其网站流量和访问者的群体分析,买家询盘,卖家询盘,行业会员等等,在结合询单定单量就可以比较系统的评估一个网站对该公司该业务的作用。重视国际贸易平台B2B的客户开发,首选目标市场的客户群较多的国际贸易平台B2B。这里推荐几个比较权威的B2。这里要提及的是网站的评估无论对于B2B的免费服务还是对于付费服务都是很重要。在一个企业要对一个投资时,网站评估尤显重要。对几个有意向的B2B平台的综合排名及客户群体排名评估对比,就能够比较清晰的了解那个最贴合公司目前的发展规划和现状。B2B平台虽然在中国如此火暴,在国外并不是所有买家都习惯去供求平台寻找供应商。一些美国、欧洲客户的动手能力强,他们更倾向通过搜索引擎或类似Ebay这样的平台自己去寻找卖家。如果一味将自己绑在某些B2B电子商务平台上,将错失大片市场机会。在国际用户多的B2C网站销售本产品,竞价的方式,拍卖的方式寻找更多潜在客户,宣传本企业品牌和企业文化。依网络发展的趋势,而言通过网络企业有其最厚实的库存信息等支持的实体店和网店结合的方式,将有可能形成一个型新型直销模式,减少了中间商的环节,拉近消费者和企业降低其流通成本,加快了产品和。由于是厂家产品能以最低的优惠价到达终端客户,厂家的常规库存又给费者提供了所有相关产品的更多的选择,又可以起到很好的宣传效果。这里推荐几个比较权威的B2C。例如通过大型的搜索引擎找目标国(或者全世界)的黄页网站(YELLOWPAGE)和工商目录(DIRECTORY),然后好好利用它们。一些外贸企业在开拓重点区域市场时特意寻找目标国家的平台,这个思路表面上看起来不错,但从进口商的角度来看,实际上他们寻找供应商时更多地会去供应商所在国家的B2B平台或在线黄页,所以对供应商来说,选择外贸平台没有必要太强调平台所在国家。人气始终是第一位考虑的因素,一个人气旺盛的外贸平台自然将全球各地的商家都会聚到一起。所以有的B2B电子商务平台故意淡化自身区域色彩,目的也是为了强化国际形象。但是这对于企业而言,重视潜在客户群体更是重要。如果,一个即使排名不是很高但是绝大部分都是你目标市场或区域的客户,那效果就会更明显。通过网络去查询目标国或地区的黄页,进行初步的评估,就可以初步了解这个黄页或商业目录的商业价值。每个行业几乎都有行业网站,你就用关键词搜索。诸如某某专业网,某某行业协会(英语关键词尽可多试)。找到了,一般就会在这些网上看到会员列表,信息量肯定很大的。还有在这些专业网和行业协会网站上有很多相关链接,也很有用啊。尽可能多找些英语国家本土的搜索引擎,再用更多不同的关键词搜索查询客户。大胆地试,结果就不同。这里推荐一个很实用的方法,可以使用很多评估网站系统查询到更多相关的网站。例如Alexa工具的relatedweb,还可以利用alexa的目录查询到各行业,各地域,各种分类目录下的网站。还有一些大型的公司数据库诸如US的THOMPSON网等等。重视各国大使馆经济参赞处的网站,这些地方会有很多关于该国的及时有效商业信息和商业目录等。还有一些新型的客户开发方法,如博客就是目前很有发展前景的一个亮点,尤其一些国外本土的博客在欧美国家也很盛行。根据本人两年的外贸网络推广和客户服务经验,及与很多同行沟通交流,在外国论坛的客户也是很多。往往客户都比较活跃,有效,做外贸网络营销应该多进一些国外的商业论坛。网络营销对于网络的运用,不要固定用一个搜索引擎,同样的关键词,在不同的搜索引擎搜就有不同的结果。还有就是不同的国家有本土的搜索引擎,就如同中文搜索引擎有BAIDU,你尽可能多找些英语国家本土的搜索引擎,再用关键词搜索。注意关键词:只要你愿意多尝试些关键词,就会有意想不到的收获。更何况这样做有助于你对关键词的了解。

1.3网络营销的同时,网上网下营销方式,双管齐下,互相协调推进

传统方式也配合宣传和推广,会更有效。网络渠道不会排挤掉已经建立起来的营销渠道,而是对传统渠道的补充。但更加精明的营销人员会将基于互联网的企业网站作为一个营销中心。他们正在改变营销策略,使用营销整合模式来促进他们的网上网下营销更加有效。网络营销的同时,公司或工厂的后方工作必须到位,销售服务必须跟上去,熟悉国际业务操做,产品和服务跟国际接轨。

2国际贸易中理性看待外贸网络营销,应尽量避免一些误区

外贸营销方案范文第3篇

关键词 外贸,网络营销,陶企

1前言

网络营销具有跨越时空、成本低、效率高的优势,通过网络营销开拓外贸业务具有十分广阔的前景。然而,当不少国内陶企开发了英文网站,并尝试在B2B等平台推广时,却发现没有想象的那么美好。于是,许多陶企得出结论:目前时机未到。但是,事实果真如此?

放眼海外,美国科勒卫浴()通过企业网站的建设与推广,每日的浏览量达到18000次,其中海外的访问占23.2%,即每天平均有4500人浏览其网站,企业网站发挥了促进销售、品牌提升、客户服务的重大作用。聚焦国内,一家陶瓷外贸公司的网站()每日访问量在300次左右,99%都是海外的访问者,网站成为获得海外订单的主要渠道。

既然国内外不少的陶企已通过网络营销大获其利,那为什么国内许多陶企没有从网络营销中掘到金,国内目前的现状如何,外贸网络营销离陶企到底有多远?笔者将在下面一一作出分析。

2现状

国内外陶瓷企业外贸网络营销的现状,从表1所示的网站流量情况可见一斑:

根据表1以及与陶瓷外贸人员的交流,笔者得出如下的结论:

(1) 无论从流量还是从网站的建设水平来看,与国外成功的企业网站相比差距仍较大。

(2) 大多数陶企尝试过B2B等网络营销方式,有少数企业已取得良好的效果,但大约有95%左右的国内陶企,包括陶瓷出口的骨干企业,企业英文网站的建设与推广效果都较差,网络营销应用水平仍处于初级阶段,未成为促进外贸业务的有效方式。

3原因分析

既然国内外均有成功的案例,那么为什么国内陶企大多没有充分利用起这一有效渠道呢?笔者在此进行简要分析:

(1) 外贸网络营销是一门新兴的实践性很强的交叉学科,包括如何策划一个可以带来订单的外贸网站,如何选择与利用外贸B2B平台,如何充分利用邮件营销、博客营销、外贸ebay平台、搜索引擎营销等开发海外市场,而大多数从事陶瓷外贸工作的人没有接受过系统的培训。

(2) 对外贸网络营销的认识有限。相关陶企负责人没有意识到外贸网络营销是开发海外市场成本最低、效果最好的一种方式,进而投入的资金与人力不足,也不具备外贸网络整合营销策略的制定与执行能力。

(3) 外贸网络营销的成功案例较少。虽然已有一些陶企取得了较大的成功,但宣传较少,进行案例研究的就更少。或许需要有一两个有影响力的企业在这方面取得巨大的成功,并广为宣传,其它企业才会纷纷效仿。

(4) 不成功的经历。其实不少外贸人员也意识到网络营销的前景,在网络营销提供商的鼓动下,也进行了尝试,但由于欠缺系统的规划以及选择与评估机制,所开展的网络营销大多效果不佳,投入产出比不高,因而最后只能放弃这一渠道。

(5) 网络营销服务商的不足。目前许多网络营销服务商出于利益驱动,以及自身知识面的局限,往往不能给企业良好的指导。

4建议

分析外贸网络营销效果不佳的原因,归根在于对于外贸网络营销不熟悉,因而不知从何下手,或者在网络营销战略制定、推广平台选择、计划执行过程中出现种种失误。因而,当前最迫切的就是要系统地了解外贸网络营销的知识与技能。

关于如何学习,笔者推荐以下方法:

(1) 互联网资源:外贸网络营销网、艾瑞网新经济门户 、中国站长站 。

(2) 书籍:《网络营销――网商成功之道第2版》、《解密SEO――搜索引擎优化与网站成功战略》、《网络营销基础与实践》。

(3) 系统的培训。例如参加相关陶瓷外贸网络营销培训班。

(4) 聘请经验丰富的外贸网络营销顾问,尽快利用外贸网络营销这一优势渠道。

5展望

外贸营销方案范文第4篇

第二条 当中国出口产品在国外被控倾销时,应诉人应为:

(1)在调查期间内向指控国或地区出口(包括转口)被控产品的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和

(2)生产第(l)款所指出口产品的企业。

第三条 各进出口商会或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商会或协会)等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对外反倾销的应诉工作,并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

当被控倾销产品只有少数企业生产或出口时,商会或协会可以指定其中一个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应诉。但商会或协会应随时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建立必要的档案。

第四条 当某一产品被控倾销后,商会或协会应及时在《国际商报》上通知,应诉人应立即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局(以下简称地方外经贸委)和有关商会或协会报名应诉。

第五条 应诉人应及时按调查问卷的要求提供被调查期间有关产品的价格、生产和出口的数量、生产成本等数据和资料,并应指派专人负责应诉,核查以及复审工作。

第六条 在应诉期间应诉人应服从地方外经贸委及商会或协会的协调与安排。

第七条 商会或协会应及时将应诉人的名称、电话、地址、传真号以及联系人名单报告外经贸部。

第八条 应诉人应按调查期间内被调查产品的出口比例按时交纳律师费及有关应诉费用。

第九条 经应诉人委托,商会或协会负责组织对外应诉,并可聘请了解中国情况、专业能力较强的外国律师进行应诉。

第十条 商会或协会可就反倾销案件聘请有此项专长的国内律师参与应诉,包括填写问题单、准备有关法律文书与证据。

第十一条 如有必要,商会或协会可组织应诉人参加国外听证会或进行案件的具体交涉,但须事先征求外经贸部主管反倾销工作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应诉人可与外国主管部门谈判、签定“价格承诺”或“中止协议”并应认真执行。应诉人尚应随时或定期向商会或协会报告协议执行情况。商会或协会对协议的执行应予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商会或协会应及时向外经贸部报告反倾销应诉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第十四条 商会或协会以及应诉人应对反倾销案件归档立案、保持完整的资料,并监视被调查过的每种出口产品的出口变化情况。商会或协会每半年应就反倾销案件应诉等情况做一次总结,报外经贸部。

第十五条 对有证据表明将发生国外反倾销的出口产品或被倾销后仍可出口的产品,商会或协会为避免遭到反倾销或再次出反倾销,应及时向外经贸部提出改进出口管理办法的建议,包括行出口配额或许可证等建议。对于出口价格掌握好的、积极主动应诉的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由商会或协会提供名单,外经贸部在配配额、颁发许可证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六条 商会或协会应做好市场调研,采取必要措施,争取避免发生国外反倾销诉讼。

第十七条 各地方外经贸委在商会或协会受托组织对外应诉的情况下应负责配合商会或协会协调本地区的反倾销应诉工作,包括督促本地应诉人按时应诉、交纳应诉费用。在特定情况下,地方外经贸委经指定亦可负责组织反倾销应诉工作。各地方外经贸委尚应调查了解本地区反倾销案件的发生情况,分析其对出口贸易的影响,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八条 各驻外经商机构应调查了解驻在国外反倾销法律、法规以及涉及中国的反倾销案件的调查与裁决情况,并及时将上述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改进贸易管理及应诉的意见报告外经贸部。对可能以及新发生的反倾销案件要及时通报外经贸部和有关商会或协会。驻外经商机构可建议聘请律师,并监督其抗辩情况。应诉或参加听证的出国团组应接受驻外经商机构的指导,并及时汇报工作情况。

第十九条 外经贸部负责指导全国的反倾销应诉工作,制定修改反倾销应诉工作管理办法,负责与进口国政府磋商有关案件的处理,以使中国出口产品取得公平待遇。

第二十条 对于明知本公司、本企业经营或生产的产品被指控倾销而不参加应诉或不交纳律师费及其它应诉费用在应诉中不予配合的公司或企业,商会或协会应及时报告外经贸部,并有权提出批评或通报。

第二十一条 外经贸部对不及时应诉、不交纳律师费及有关应诉费用或在反倾销调查中不予配合的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可进行通报批评或取消其部分或全部申领出口配额与许可证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部分或全部外贸经营权,并处以罚款。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中的有关条款亦适用于外国政府依据“反补贴”、“市场扰乱”以及“保护措施”等法律所提起的调查案件。

外贸营销方案范文第5篇

讯:2011年,国内的电子商务市场杀声阵阵、群雄争霸。凡客、京东、当当、拉手、淘宝、等门户电商网站如日中天,唯家佳品牌家纺、酒仙网、钻石小鸟、百步商城、中国建材在线等行业网站奋起直追,数以十万计的二线电商平台和传统企业电商平台也在摩拳擦掌。国内外大量资本承随之介入,整个电子商务行业在2010年吸金总额超过10亿美元。在资本力量的推动下,国内电商市场迎来了史无前例的厮杀局面。作者所志国认为相对于国内电商市场的白热化竞争,中国的外贸电子商务市场却在相对平静中将蛋糕越做越大。根据中国海关总署公布的数据显示,2010年中国国际贸易进出口总值为29727.6亿美元,比上年同期增长34.7%,占国内GDP的份额达到了67%,可以说外贸仍是国民经济的支柱。外贸电商行业在2010年的营收规模仅在100亿元左右。相比巨大的传统外贸市场,外贸电商显然有着无比巨大的发展空间。这时,南京科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专业的外贸电商服务公司,打通了传统外贸经营体系与电子商务营销商道,对推动中国外贸电商的快速发展,亦显得致关重要。

一、传统外贸企业大军挥师外贸电商外贸市场利润率较高、竞争环境并不混乱,但凡事有利必有弊。随着世界整体经济环境的动荡,我国的外贸型企业面临原材料涨价、人民币升值、劳动力成本升高、招工难等一系列问题,使得市场份额很难稳定增长。特别是我国大部分的传统企业,都难以解决国外的仓储、物流、销售渠道、服务等问题。众多不稳定因素使得企业,都危险的游离于外贸市场中。此时,电子商务的地域性、透明性和即时性优势,立刻凸显出来。外贸电子商务不仅可以快速开辟更广阔的海外市场、增加销售渠道、降低企业运营成本,还可以避免企业身陷“价格”战中。所以愈来愈多的外贸企业,都抽调出资金、产品、团队,进入了外贸电商市场。特别是服装、3C、家纺、鞋包、玩具、家装材料等行业,更是外贸电商的大热门。但外贸电商有着其特有的差异化、品质化等特殊要素,完全区别于国内的电子商务经营和竞争环境。普通的外贸企业,如果没有专业的运营模式,很难搭建外贸电商渠道,不能实现快速盈收。提供外贸电商的解决方案的营销服务市场,亦随之不断扩大。

二、外贸电商经营模式形成三足鼎立阿里巴巴凭借多年的影响,在2010年占据了外贸电商市场50%的市场份额,但阿里巴巴的外贸企业会员一直只有几十万,相对于中国已经超过3000万的外向型企业,这个市场空间增量极大。特别是应对外贸电商市场,企业的营销服务市场需求更加精准化、全程化、标准化。传统的在线信息共享模式,已经无法满足外贸企业的电商需求。南京科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易唐网等专业的外贸电商服务企业,也愈来愈受到外贸企业亲睐,市场已然出现了三足鼎立的局面:1、阿里巴巴以传统的B2B模式,提供外贸电商信息共享平台和交易平台,解决企业的电商外贸信息交易需求。2、易唐网除了提供在线交易平台,还通过电商平台,帮助企业将产品直接销售到国外市场,满足了企业的市场营销需求。3、南京科泰信息科技有限公司,2009年在国内首推海外营销整体解决方案——“四海商舟”(BizArk)。帮助国内外贸企业扎根海外市场,实现其海外本土化营销、打造本土品牌。相对而言,“四海商舟”体现了外贸电商的体系化和服务化优势,能更快速有效的帮助外贸企业扩大市场收入,切入外贸市场!

三、标准营销体系打通外贸电商商道无数的外贸企业将产生各异的电商营销需求,碰上不同的市场问题,出现个性的服务要求。此时,仍然使用简单的服务流程,显然无法帮助企业实现精准化外贸营销。根据中国外贸企业不同的服务需求,针对中小企业、品牌企业等不同客户,推出多种综合海外营销整体解决方案,则是符合市场需求和经营需求的大势所趋。外贸B2B网站系统、外贸B2C在线销售系统、多币种在线支付、网站设计、定制开发、云计算平台、权威认证、安全认证等功能,是必不可缺。社会化网络营销、网络联盟营销、博客口碑营销、电子邮件营销、比较购物营销、海外媒体通讯、Google关键字广告、多语种客服等服务,也是关键所在。只有具备了这些功能和服务,才能真正打通外贸电商营销商道,解决外贸企业的电商营销需求。“四海商舟”提出的标准营销体系更为精细的,可以说已然打通了外贸电商商道。包括了产品和服务两个大类,23个具体服务模块:自主研发外贸电子商务系统平台,融入了齐备的外贸电子商务功能模块,并且集美观性、安全性、稳定性于一身。专业的用户体验和功能研发团队,可以根据客户的个性需求,做二次设计和研发。基础服务以及权威认证两个部分,可以保证在为企业客户提供标准化到定制化的网站平台之外,提供国际通行的权威第三方安全认证,以提升企业在海外受众心目中的认知度。

在作者所志国看来,不论哪一种外贸电商营销方式,关键之处都在于能够解决企业的外贸电商需求,真正扩大市场收入,推动我国外贸电商不断繁荣的同时,带动国内电商的有序发展。才是最终的王道!也是真正的商道! (文/所志国)

外贸营销方案范文第6篇

第二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或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本办法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的报关验放手续。

第三条商务部是全国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实行全国联网和属地化管理。

商务部委托符合条件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地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受委托的备案登记机关不得自行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备案登记。

备案登记机关必须具备办理备案登记所必需的固定的办公场所,管理、录入、技术支持、维护的专职人员以及连接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网络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登记网络”)的相关设备等条件。

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备案登记机关,商务部可出具书面委托函,发放由商务部统一监制的备案登记印章,并对外公布。备案登记机关凭商务部的书面委托函和备案登记印章,通过商务部备案登记网络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对于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以及未按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备案登记机关,商务部可收回对其委托。

第五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程序

对外贸易经营者在本地区备案登记机关办理备案登记。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程序如下:

(一)领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通过商务部政府网站下载,或到所在地备案登记机关领取《登记表》(样式附后)。

(二)填写《登记表》。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按《登记表》要求认真填写所有事项的信息,并确保所填写内容是完整的、准确的和真实的;同时认真阅读《登记表》背面的条款,并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负责人签字、盖章。

(三)向备案登记机关提交如下备案登记材料:

1、按本条第二款要求填写的《登记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4、对外贸易经营者为外商投资企业的,还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

5、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独资经营者),须提交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财产公证证明;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的外国(地区)企业,须提交经合法公证机构出具的资金信用证明文件。

第六条备案登记机关应自收到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交的上述材料之日起5日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在《登记表》上加盖备案登记印章。

第七条备案登记机关在完成备案登记手续的同时,应当完整准确地记录和保存对外贸易经营者的备案登记信息和登记材料,依法建立备案登记档案。

第八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凭加盖备案登记印章的《登记表》在30日内到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逾期未办理的,《登记表》自动失效。

第九条《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对外贸易经营者应比照本办法第五条和第八条的有关规定,在30日内办理《登记表》的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其《登记表》自动失效。

备案登记机关收到对外贸易经营者提交的书面材料后,应当即时予以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已在工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或被吊销营业执照的,自营业执照注销或被吊销之日起,《登记表》自动失效。

根据《外贸法》的相关规定,商务部决定禁止有关对外贸易经营者在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期限内从事有关货物或者技术的进出口经营活动的,备案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其《登记表》;处罚期满后,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依据本办法重新办理备案登记。

第十一条备案登记机关应当在对外贸易经营者撤销备案登记后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

第十二条对外贸易经营者不得伪造、变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和出卖《登记表》。

第十三条备案登记机关在办理备案登记或变更备案登记时,不得变相收取费用。

外贸营销方案范文第7篇

到2016年底,中国成为世贸组织成员15年,有许多事情值得人们纪念。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以下简称世贸组织)后,中国边干边学,驾驭世贸规则。

公平给予企业贸易经营权

2001年末,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依据《中国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中国加入WTO工作组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中国政府于2004年修订了199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对外贸易法》),入世3年内放开对外贸易经营权(简称贸易经营权),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中央政府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和外汇管制的所有法律法规及其他措施等。

一是中国政府进一步放开贸易经营权,允许自然人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1994年的《对外贸易法》第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照本法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因而,中国入世前,中国的自然人不能够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

2004年修订的《对外贸易法》第八条规定,本法所称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中国入世前后,原外经贸部在各地进行积极探索和试点活动。事实上,在技术贸易和国际服务贸易、边贸活动中,自然人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已经大量存在。因此,2004年修订《对外贸易法》,允许自然人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

二是中国政府取消贸易经营权的审批制度,实行登记和核准管理制度。中国入世前,企业获得贸易经营权,需要中央政府进行审批,其主要依据就是1994年的《对外贸易法》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议定书》第5.1条和《中国加入工作组报告书》第84段(a)款承诺,在加入世贸组织后3年内要取消对外贸易权的审批,放开货物贸易和技术贸易的外贸经营权。因此,原外经贸部2001年7月10日了《关于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的有关规定》,商务部于2003年7月30日出台了《关于调整进出口经营资格标准和核准程序的通知》,2004年修订了《对外贸易法》,中国政府取消了对货物和技术进出口经营权的审批,只要求对外贸易经营者进行备案登记。

一方面,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所有内资企业在进出口经营资格管理方面实行统一的政策。另一方面,商务部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等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进行进出口经营资格的备案登记和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

保障外资企业享受国民待遇

2001年3月15日,全国人大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资法》);2001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以下简称《外资法》);2007年3月16日,全国人大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修订三部涉外企业的基本法律和《企业所得税法》,保障给予外商投资企业的待遇不低于给予本国企业的待遇。

一是取消外商投资企业的关于“外汇(自行)平衡”、“当地含量”等限制。一方面,中国政府1996年取消了所有经常性国际支付和转移的限制,12月1日宣布接受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协定第八条,实现人民币经常项目可兑换;1997年1月14日修正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国家对经常性国际收支和转移不予限制”,从法律上明确了中国已经允许经常项目项下的外汇可自由兑换。

另一方面,世贸组织《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规定:成员方不得实施与关贸总协定第三条关于国民待遇和第十一条关于普遍取消数量限制的投资措施。在该协议“附件-例示清单”中还明确列出了禁止成员使用的强制外商投资企业外汇平衡、当地含量和出口实绩的投资措施。为适应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中国政府取消这些限制。

二是废止中外合资企业的“尽先在中国购买”的规定。改革开放伊始,对外资进入比较谨慎,为保护和促进国内产业的发展,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做了合资企业所需原材料、燃料、配套件等,应尽先在中国购买的规定。随着中国逐步建立了市场经济体制,企业已具备一定的竞争条件和能力,依据市场经济的规律,企业如何采购,在一般情况下应由企业根据市场情况自主决定。与此同时,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保障外商投资企业同国内其他各类企业一样,均享有采购与销售的自由权。

三是取消中外合作企业的“企业生产计划备案”的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应将生产经营计划报主管部门备案,是当时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产物,既不适应中国建设市场经济体制,也不适应中国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在对内资企业不再要求的情况下,对外商投资企业再有这方面的要求,与世贸组织的国民待遇原则不相符。

四是统一国内企业与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2007年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法》废止了1991年4月9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1993年12月13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统一的所得税率。

运用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WTO的规则主要是解决WTO成员之间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等争端。中国作为世界最主要的发展中国家之一,入世后遭遇到一系列贸易争端。中国在实践中学习、掌握和运用WTO规则。这里以纺织品配额、美国钢铁保障措施、中国汽车零部件案件为例,来说明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

积极应对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件。2002年3月5日,美国总统宣布,对10种进口钢材采取保障措施,对中国等国家和地区的钢坯、钢材等主要进口钢铁产品实施为期3年的关税配额限制和征收8%至30%的关税。

根据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的规定,在进入专家组审理程序之前,应进行磋商。同年3月26日中国、欧盟、日本、韩国、瑞士和挪威等成员与美国在世界贸易组织机构内进行多边磋商,未能达成任何解决问题的意向。4月11日至12日,中国、欧盟、日本、韩国、瑞士和挪威等六方在日内瓦与美方再次进行磋商,要求美国立即终止这种保护主义措施,但磋商仍告失败。

包括中国在内的一些WTO成员将本案提交WTO争端解决机构,此案即为“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United States ― Definitive Safeguard Measures on Imports of Certain Steel Products,DS252)。5月22日,争端解决机构同意将欧盟请求设立专家组审理美国钢材保障措施案列入争端解决机构的议程。6月3日,应欧盟的请求,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同意设立专家组,并将日本、韩国的请求列入争端解决机构的议程;中国、中国台北、巴西、日本、韩国、泰国、加拿大、挪威、瑞士均表示将作为第三方参与欧盟申请的专家组的调查和审议工作。

对于中国来说,美国钢铁保障措施案是中国成为WTO成员的第一案。中国与欧盟、日本、韩国、瑞士、挪威、新西兰和巴西等8个方提出了11个法律主张,包括未预见的发展、进口产品定义、国内相似产品定义、进口增加、严重损害、因果关系、对等性、最惠国待遇、措施的限度、关税配额分配、发展中国家待遇等,即指责美国的保障措施在这些方面都违反了WTO规则,几乎涉及了保障措施协议每一个实质性条款的适用和理解。在随后的21个月中,中国政府官员经历了WTO争端解决机构规定的主要法律程序,包括磋商、专家组裁决、上诉机构审议。2003年11月10日,WTO作出终审裁决,认为美国采取的保障措施违背了WTO的有关规则,八国胜诉。2003年12月4日,美国总统宣布取消保障措施,此案宣布全部结束。

妥善处理中国纺织品贸易配额。根据世贸组织的《纺织品与服装协定》、《议定书》第16条(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报告书》第242条款,中国出口的纺织品等数量激增造成其他WTO成员国内市场扰乱,则可根据WTO的《保障措施》进行磋商。

中国成为世贸组织成员后,原来受配额限制的纺织品出现了爆发性增长。表1显示,中国入世后,欧盟、美国自中国进口纺织品与服装大幅增长情况。欧盟15国、美国自中国进口纺织品、服装的年均增长率都是两位数,中国所占市场份额都是逐年增加的,年增加幅度多数超过1个百分点。

在中国纺织品强大竞争优势面前,欧洲、美国的纺织业寻求政策上的保护,他们通过行业组织大举游说政府。欧盟于2005年4月开始启动对中国纺织品出口的应急保护调查,并且宣布对中国出口的部分纺织品设立限制,美国也在5月宣布对中国部分纺织品设立限制。因此,中国和欧美之间有关纺织品的贸易争端开始。在此情况下,中国各级政府、行业组织运用世贸组织规则,积极加强与欧盟的谈判和磋商。

从2005年4月开始,中国与欧盟、美国就部分纺织品出口配额问题进行了多番艰苦的谈判。2005年6月就10种纺织品达成协议,即《中国商务部与欧盟委员会关于中国部分输欧纺织品和服装的谅解备忘录》;中美之间在历经七轮曲折而艰难的谈判之后,2005年11月8日达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关于纺织品和服装贸易的谅解备忘录》,于2006年1月1日正式生效,到2008年12月31日终止。上述备忘录的核心内容主要有“合理确定基数”、“每年合理的增长率”和“克制使用242条款”,欧盟承诺对源自中国的棉布、T恤衫、套头衫、裤子、女式衬衫、床单、女连衣裙、胸衣、桌布、亚麻纱等10类纺织品终止调查,并按照每年8%至12.5%的增长率确定中方对欧出口数量。美国确定了对中国向美国出口的棉制裤子等21个类别产品实施数量管理,2006年增长率为10%至15%,2007年增长率为12.5%至16%,2008年增长率在15%至17%。

吸取中国汽车零部件案件失败的教训。2005年初,中国取消进口汽车配额管理,少数跨国汽车公司利用中国国内整车关税和零部件关税税率差,有意进口汽车零部件,然后在中国进行组装,再在市场上销售,从而规避被征收进口整车关税。为规范汽车零部件进口秩序,海关总署等四部委出台《构成政策特征的汽车零部件进口管理办法》(海关总署等4部委2005年125号令,以下简称《办法》)。该《办法》规定,对等于或超过整车价值60%的零部件征收与整车相同的25%关税,而对于汽车零部件进口,进口关税税率仅为10%。

欧盟、美国、加拿大认为,中国对进口汽车配件的税收政策有歧视嫌疑,中国鼓励汽车生产企业使用国内汽车配件。2006年3月30日,欧盟和美国正式向中国提出了磋商请求,4月13日,加拿大也提出了磋商请求。2006年10月26日,WTO争端解决机构应欧盟、美国、加拿大的要求,决定成立专家组审理此案,即为“中国影响汽车零部件进口措施案”。

2008年7月18日,WTO欧盟、美国、加拿大诉中国汽车零部件争端案专家组报告,裁决中国实施的三部规章违反了WTO的规则,即GATT(即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94第3条第2款、第3条第4款、第2条第1款(a)项和(b)项、以及《报告书》第93条款。三部规章包括《办法》、《汽车工业产业政策》(国家发改委2004年8号令)、《进口汽车零部件构成整车特征核定规则》(海关总署2005年4号公告)。

按照世贸组织争端解决程序,同年9月15日中国就专家组的裁决结果提出上诉。同年12月15日,上诉机构做出最终裁决,认定中国做法违反了GATT国民待遇原则。

学习和驾驭贸易救济措施规则。关于贸易救济规则,世贸组织主要有《关于实施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6条的协定》(即反倾销协定)、《补贴与反补贴协定》、《保障措施协定》。加入世贸组织前,中国贸易救济的法律法规很少,仅有1997年3月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与反补贴条例》,实施的对外贸易救济案件数量较少,甚至没有。

表2显示,1995年至2015年期间,中国长期成为遭受世界贸易反倾销最多的国家,遭受反倾销调查案件数量达到1123起,占全球的比重超过1/5;遭受反倾销措施的案件数量达到820起,占全球的比重超过1/4。

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国务院于2001年11月26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障措施条例》,并于2004年3月31日同时修订上述三个条例。与此同时,原国家经贸委的产业损害调查局并入原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组建商务部的贸易救济主管机构,形成现在的贸易救济调查局。

面对这种情况,中国学习世贸组织的《反倾销协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对外发起反倾销调查,确定国外产品对中国的倾销幅度,确定倾销幅度与产业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是否需要实施反倾销措施,特别是初裁、终裁、复审、价格承诺、(临时)反倾销税等。中国入世后的2002年、2003年、2004年、2005年分别发起30起、22起、27起、24起反倾销调查,并于2003年、2004年、2005年、2006年分别实施了33起、14起、16起、24起反倾销措施(见表2)。

外贸营销方案范文第8篇

反倾销是世界贸易组织所允许采用的抵制外来不公平竞争的手段之一。自20世纪初开始使用以来,反倾销手段在不断完善和强化,目前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和各国贸易政策和贸易救济中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 中国自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和进出口贸易在持续快速增长。但是在我国对外贸易迅速增长发展的同时,外国对中国出口产品开展反倾销调查的案件迅速增加。同时,许多外国产品以倾销的方式大量进入中国市场,对国内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因此,应用合理的法律手段抵制不公平的贸易竞争已经成为中国经济正常发展的必然趋势。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和企业法律意识的不断加强,以及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逐步履行降低进口关税、减少行政限制手段的承诺的情况下,反倾销措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允许及国际通行的维护公平竞争的手段,应成为中国政府和产业界优先考虑和选择的措施,以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和公平竞争,保护国内相关产业的合法权益。 以下主要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结合中国反倾销调查的实践和基本程序,简要介绍我国企业在遇到国外产品以低价倾销的方式进入中国市场时,如何提起反倾销申诉。 一、 我国反倾销调查机构的设置与职责分工 根据《反倾销条例》的规定,我国负责反倾销事务的机关主要有: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在涉及农产品的反倾销案件中,农业部也是负责反倾销事务的机关之一。 (一)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根据《反倾销条例》的相关规定:外经贸部的主要职责为: 1、 受理反倾销调查申请并对申请是否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申请书内容及所附具的证据等进行审查,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 2、 负责倾销及倾销幅度的调查和确定;根据调查结果就倾销作出初裁决定和终裁决定; 3、 对采取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的临时反倾销措施作出决定;提出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和最终反倾销税的建议。 外经贸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是外经贸部具体负责反倾销调查的部门,该局设有专门的处室处理反倾销申诉事宜。 (二)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贸委的主要职责为: 1、 国家经贸委负责与外经贸部共同决定是否对反倾销申请立案调查;2、 负责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的调查和确定,在涉及农产品的反倾销国内产业损害调查时,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农业部进行。根据调查结果,就损害及损害程度作出初裁决定和终裁决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设立了产业损害调查局,该局设有专门的处室处理反倾销申诉事宜。具体案件的处理,由产业损害调查小组负责,最后的裁定有产业损害调查委员会作出,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名义。 (三)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是我国反倾销措施的具体执行机关。负责执行临时反倾销措施和征收反倾销税以及退税等事宜。 (四)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税则委员会根据外经贸部的建议作出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和最终反倾销税以及追溯征税、退税、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倾销税等与“税”有关的决定。 二、 具有法定资格的申请人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 根据我国反倾销法律的规定,除了调查机关自主发起反倾销立案调查的情形外,在其他情况下,反倾销调查应当在收到由国内产业或者国内产业的代表提出的书面申请之后发起。 (一) 申请人资格 通常情况下,提起反倾销调查书面申请,是反倾销立案的依据。那么,哪些主体可以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呢? 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第三章第13条的规定:凡中国境内生产与倾销进口产品同类的产品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依照条例的规定向外经贸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在反倾销法律中,判定提出反倾销申诉的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资格的标准是考察其是否为国内产业或者可以代表国内产业。 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第11条规定,所谓国内产业系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这是从生产者的数量出发的,即从所有中国生产与进口产品同类产品的生产者情况来衡量国内产业的构成情况。 2、总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 全部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这是从国内生产者的产量所占全国总产量的份额来衡量是否构成国内产业。所谓“主要部分”,根据我国反倾销法律的规定,为总产量要达到或超过全国总产量的50%。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关于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的确定,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1、当申请人为我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生产的与倾销进口产品同类的产品的产量占到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以上时,则申请人作为“国内产业”,符合申请反倾销调查的主体资格。 2、在申请人的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不足50%时,则要视支持反倾销调查申请的生产者的生产产量而定。如果表示支持申请和反对申请的国内生产者中,支持者的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的总产量的50%以上,并且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低于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25%的,则该申请应被视为“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符合申请反倾销调查的主体资格。 案例实践: 在目前中国的19起反倾销申诉案例中,其中17起案件均是以国内企业的名义提出的,有两起案件则是以协会名义提出,即涤纶短纤维和聚酯切片反倾销案件。 涤纶短纤维和聚酯切片两起反倾销案件的申请人均为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化纤协会是中国社团法人,拥有会员单位达400余家。在上述案件中,该协会分别提供了18家国内涤纶短纤维生产企业和12家国内聚酯切片生产企业作为支持提出反倾销申请的代表企业,这些代表企业的涤纶短纤维和聚酯切片合计产量均占到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以上,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最后认定化纤协会作为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条件,并与去年8月3日对两案件予以了立案调查。 在反倾销申诉实践中,在产业受到损害最为严重的时候及时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是十分重要的。如果反倾销调查涉及的申请企业过多或分散,或者提供数据企业过多,容易造成协调不利,口径统一困难、收集和提供资料迟延而影响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进度。如果反倾销申请准备时间过长,错过了最佳立案时期,对今后的调查工作将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鉴于反倾销案件的时间性很强的特点,对于企业过多,比较分散的产业而言,如果准备提出反倾销申诉,可以借鉴涤纶短纤维和聚酯切片反倾销案的经验,由协会统一牵头,作为申请人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同时提供产量比较大、损害比较严重、比较有代表性的会员企业积极配合调查,由协会统一协调,以便加快反倾销立案调查申请的进度。(二) 制作反倾销调查申请书 反倾销调查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作为调查机关决定是否立案的主要法律文件,反映了申请人的主张、证据以及相关必要的信息。具体来讲,根据《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应包括下列内容并附具相关证据材料: 1、 申请人的有关情况;2、 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已知生产商、出口商、进口商;3、 申请调查进口产品、国内同类产品的完整说明及二者的比较;4、 估算的倾销及倾销幅度;5、 国内产业受到损害的情况;6、 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7、 申请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关于上述每一项具体需要包括的内容和应提供的证据材料,在我国相关法规(如外经贸部《反倾销调查立案暂行规则》)及实践操作中,均有较为具体的要求,由于时间的关系,在此不再进行详细说明了。 另外,根据我国反倾销法律的规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及证据应当采用中文印刷体形式;国家有统一规定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用语。同时,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外文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该材料的外文全文,并提供相关部分的中文翻译件。 通常情况下,申请书中会涉及大量的商业秘密材料,因此所起草的申请书,应分为申请书非公开部分和公开部分两种版本。 同时,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如果申请人认为所提供的材料涉及商业秘密,其被泄露对申请人或有关利害关系方会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申请人在提出申诉时应予注明,并向调查机关提出对该材料按保密材料处理的申请并说明理由,同时应提供一份非保密性材料概要,以使案件的其他利害关系方能够对保密材料一个合理的了解,如果申请人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应当说明理由。按保密处理的材料,未经提供材料的当事方同意不得被泄露(《反倾销条例》第22条)。 (三) 递交反倾销调查申请书 申请人初步完成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之 后,即可将申请书及相关附件材料的公开文本和非公开文本各正本1份,副本6份提交的外经贸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公开文本除提交正本1份,副本6份外,还应当按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出口国(地区)政府的数量向外经贸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提供副本,如涉及的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出口国(地区)政府的数量过多,可以适当减少但不能低于5份。如果外经贸部有要求,申请人还应当提供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的电子版本。 在向外经贸部递交申请的同时,申请人还应向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提交反倾销调查申请书及其概要、相关附件的公开文本和非公开文本各一式五份,同时提供电子文本(计算机软盘或光盘)一式三份。 申请人可以以邮寄或直接送达等方式将书面申请书及附件材料递交外经贸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和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 申请人正式递交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后,公平贸易局和产业损害调查局将予签收。 三、 初步审查 在对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签收之日起60天内,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将对申请书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对案件立案调查。在此期间内,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可以要求申请人对其反倾销调查申请进行调整和补充。申请人应按照调查机关的要求,对申请书进行相应的调整和补充。如果申请人不调整或补充的或者未按要求的内容和时间调整或补充的,调查机关将驳回申请,并通知申请人。 四、 立案 根据《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外经贸部在对申请书进行审查后,商国家经贸委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另外,根据《反倾销条例》第18条的规定:在特殊情形下,外经贸部没有收到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但有充分证据认为存在倾销和损害以及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可以决定立案调查,即所谓的“自主立案调查”。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很罕见,目前,此程序在中国尚未开启过。 但是,无论哪种方式,按照法律规定,外经贸部应当将立案调查的决定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请人、已知的出口商和进口商、出口国(地区)政府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组织、个人。另外,外经贸部应当在立案公告之前通知出口国(地区)政府。反倾销调查立案决定公布之日为案件的立案日期。 五、 调查期限 反倾销立案后,调查机关应该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反倾销调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26条的规定:反倾销调查,应当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也就是说,我国反倾销案件调查期限最长时间为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8个月。 六、 终止反倾销调查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27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并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倾销、损害或者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三)倾销幅度低于2%的; (四)倾销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属于可忽略不计的; 可忽略不计,是指来自一个国家(地区)的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占同类产品总进口量的比例低于3%;但是,低于3%的若干国家(地区)的总进口量超过同类产品总进口量7%的除外。 (五)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共同认为不适宜继续进行反倾销调查的。 案例实践: 在目前中国的19起反倾销申诉案例中,已经作出裁定的案件有7起(即新闻纸、硅钢片、聚酯薄膜、不锈钢、丙烯酸酯、二氯甲烷和聚苯乙烯反倾销案件)。其中6起为肯定性的最终裁定,有1起即聚苯乙烯反倾销案件,国家经贸初步裁定认为国内聚苯乙烯产业并没有因为倾销产品的进口而遭受到损害,因此,该案件根据法律规定被终止调查。 在目前我国反倾销案件中,因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量属于可忽略不计的范围而终止对某些国家被的被调查产品进行的反倾销调查的案件有两起,即丙烯酸酯和二氯甲烷反倾销案件。 在我国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德国进口丙烯酸酯开展的反倾销案件中,调查机关在最终裁定中认定原产于德国的进口丙烯酸酯的数量在调查期内不足中国同类产品总进口量的3%,因此根据法律的规定终止了对德国进口丙烯酸酯的反倾销调查,而只对日本和美国的进口丙烯酸酯采取反倾销措施。 在我国对原产于韩国、英国、美国、德国、荷兰和法国6国的进口二氯甲烷反倾销案件中,调查机关在最终裁定中认定原产于 法国的进口二氯甲烷的数量在调查期内不足中国同类产品总进口量的3%,因此根据法律的规定终止了对法国进口二氯甲烷的反倾销调查,而只对其他5个国家的进口二氯甲烷采取反倾销措施。在目前的案件中,尚未出现因为申请人撤销申请而终止反倾销案件的情况。 七、 调查机关的调查 (一)反倾销案立案之后,就进入调查阶段。外经贸部将对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调查,国家经贸委对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调查。 (二)调查机关进行调查时,包括申请企业在内的各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调查机关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三)反倾销调查的方式有多种,主要有:向利害关系方发放调查问卷、进行抽样调查、听证会、现场核查、向有关利害关系方提供陈述意见和论据的机会等等。 在调查阶段,对于申请人企业,主要的工作如下: 1、填写国家经贸委的调查问卷 通常情况下,在立案调查公告后约1个月左右,国家经贸委将成立产业损害调查小组,调查小组一般由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官员、财务专家、产业专家、经济专家和法律专家等人员组成。在此期间内,国家经贸委将向申请人企业发放《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 除了上述《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之外,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国家经贸委在调查阶段还可能发放补充调查问卷或者其他类型的问卷。同时,在整个反倾销调查阶段,国家经贸委除了在初步裁定前发放调查问卷之外,还可能在初步裁定之后(初步裁定为肯定性的情况)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再次发放《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以及其他相关补充问卷。 2、接受实地核查或者调查 根据案件的具体进程,通常情况下,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小组将会在收到申请人的答卷(初步裁定前填写的问卷以及初步裁定后填写的问卷)后1-2周内,到申请人企业的生产现场进行实地核查(如果申请企业数量很多,则选择部分企业。如涤纶短纤维反倾销案件中,国家经贸委对18家企业中的6家企业进行了实地核查)。有的时候,根据案件的需要,在案件调查阶段,调查小组也会在其认为必要的时候针对专门的问题到企业所在地进行实地核查或相关调查工作。 经贸委初步裁定前实地核查的主要内容为核实申请书和申请人填写的问卷中提供的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以及核查调查期间内以及核查期间申请人企业的公司结构、生产运营、设备工艺、会计制度和财务状况、安全、产品质量、企业管理模式、投资、技改和发展等情况,核查时间一般每个企业3-5天。 肯定性初步裁定后,在经贸委收回申请人填写完毕的调查问卷后1-2周左右,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小组可能再次对申请人企业进行实地核查。这个阶段核查的主要内容为进一步核实申请书及问卷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并了解反倾销立案及初步裁定后申请人企业同类产品的生产经营和销售等的变化情况。 另外,外经贸部在整个调查阶段也可能根据案件的需要,对申请人企业进行实地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外经贸部实地调查主要侧重于与同类产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产品的用途、原材料使用、产品的理化性质等方面的内容。 3、参加听证会 在反倾销调查开始后一定时间内,应案件有关利害关系方的书面申请,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应当分别进行听证会。如果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自行分别举行听证会。 根据目前中国的反倾销实践做法,在初步裁定作出之前或之后,调查机关均可能召开有关倾销或者损害方面的听证会。 按照法律规定,外经贸部应当在收到利害关系方的书面听证会申请后15天内决定举行听证会,并通知各利害关系方,发放决定举行听证会的通知。同时,外经贸部应在决定举行听证会的通知中所确定的各利害关系方登记参加听证会的截止日期起20天内对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会主持人、听证会会议议程等作出决定,并通知已登记的利害关系方(外经贸部《反倾销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第9、12条)。申请人企业在收到决定举行听证会的通知后,应该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向外经贸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登记参加听证会,并根据通知的内容提交相应的发言概要和相关证据。 根据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裁定听证规则》的相关规定:国家经贸委 应当在产业损害裁定听证会举行前30日,将举行听证的案由、时间、地点、听证会主持人以公告方式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各相关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方在公告发出之日起20日内或者收到书面通知后15日内,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向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举行登记,并提交听证会发言概要和相关证据。 无论是外经贸部的倾销裁定听证会还是国家经贸委的产业损害裁定听证会,参加听证会的利害关系方可以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参加听证会,或者可以在提交书面授权后委托1-2名人参加听证会。另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倾销裁定听证会和产业损害裁定听证会均一律公开举行。 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的听证会的程序基本相同,主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 核对检验听证会参加人身份证明以及人资格;(2) 宣布听证会开始、宣读案由和听证会纪律;(3) 利害关系方陈述;(4) 各利害关系方作最后陈述;(5) 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听证会的目的在于为各利害关系方提供充分陈述意见的机会,不设辩论程序。当事人在听证会上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材料是调查机关做出裁定的重要依据。 4、参加上下游企业座谈会 在反倾销调查阶段,国家经贸委认为必要时,可以就采取反倾销措施对公共利益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调查。就此问题,通常情况下,经贸委将组织由国内生产企业(通常为申请人企业)、申请人企业的上游和下游企业,反倾销案件所涉及产品的下游消费者、贸易商、进口商、相关行业协会等参加的上下游企业座谈会,以综合考虑采取反倾销措施对上下游企业的利益可能造成的影响。 在目前的反倾销申诉案件中,不锈钢冷轧薄板、丙烯酸酯、赖氨酸、己内酰胺等案件均召开过上下游企业座谈会。 5、对各利害关系方的抗辩或评述意见进行相应的反驳和评论 《反倾销条例》第20条第2款规定:“调查机关应当为有关利害关系方提供陈述意见和论据的机会”。因此,在整个反倾销调查阶段,被调查产品的生产商和出口商、进口商和下游企业等各利害关系方均随时有可能针对案件提出大量的相关抗辩和评述意见以及相关请求。针对上述意见和请求,申请人应及时提出反驳及或评论意见并提交相关证据和材料。 为了及时充分的提交相关抗辩和评述意见,在反倾销调查阶段,一方面,在国家反倾销调查机关将相关利害关系方的材料转至申请人企业予以评论的时候,申请人应及时按照要求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评述;另一方面,申请人企业应随着案件的进程主动地向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提出申请,查阅法律规定的申请人可以获得的相关利害关系方提交到调查机关的材料,对其提出相关抗辩和评述意见。 6、及时更新和补充材料,并提出相关请求。 案件立案调查之后,申请人企业应该继续跟踪和收集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价格变化情况、被调查产品在其本国或地区境内的生产经营和市场状况以及其他国家针对被调查产品的相关贸易救济行等情况和信息,及时向调查机关反映并提交更新和补充材料。对有关问题提交进一步补充说明和评论意见,并根据案件情况及时提出诸如追溯征税、要求调查机关披露相关调查信息等的请求。 八、 初裁决定及临时反倾销措施 初步裁定在立案后60天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在目前我国已经作出初步裁定的反倾销案件中,初步裁定时间一般在立案后6-9个月作出。 经过初步阶段的调查,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根据调查结果,分别就倾销、损害作出初裁决定,并就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作出初裁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如果初裁决定认为:倾销、损害、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中的任何一项结论是否定性的,则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并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 如果初步裁定为肯定性,反倾销案件将继续进行。同时,调查机关将给予各利害关系方15-20天的时间对初裁决定予以评论。申请人企业应按照要求对初裁决定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评论,在相关利害关系方提交初裁评论意见后及时申请查阅并相应提出抗辩意见。 如果初步裁定是肯定性的,则调查机关将对被调查进口产品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可以采取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形式,或者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而且临时反倾销税税额或者提供的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担保的金额,应当不超过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目前,中国反倾销案件所采取的临时反 倾销措施均为现金保证金的形式。 根据我国反倾销法律的规定,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 九、 价格承诺 在反倾销案件的调查过程中,如果被调查产品的出口经营者承诺采取修改其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其产品的行为,从而使得调查机关确信倾销的损害性影响已经消除,则调查机关可以中止或终止反倾销调查程序,而不采取临时措施或者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倾销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可以向外经贸部提出价格承诺的请求,外经贸部也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但是,调查机关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而出口经营者不作出价格承诺或者不接受价格承诺的建议的,不妨碍国家调查机关对反倾销案件的确定。 如果调查机关认为接受价格承诺可以消除倾销所造成的损害,而政府部门具备行之有效的措施对承诺予以监控,并且接受价格承诺符合国家利益,则调查机关可以接受价格承诺。 根据我国反倾销法律规定,价格承诺只能在调查机关对倾销以及由倾销造成的损害作出肯定性的初步裁定后进行,否则调查机关不得寻求或者接受价格承诺。 价格承诺的期限与最终反倾销税的期限相同,为五年。 在调查机关与相关被调查产品出口经营者磋商签订价格承诺协议的过程中,调查机关一般会向国内申请人企业询问意见和建议,申请人企业应及时将意见反馈调查机关,同时应注意和考虑以下问题并及时向调查机关提出: 1、出口经营者承诺的措施是否足以消除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如果承诺中价格的提高幅度没有达到足够的水平,则该承诺将会不足以消除倾销的损害; 2、承诺协议一旦达成,其有效期为5年,因此还要考虑到承诺协议期间可能发生的原材料成本变动、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以及汇率波动等多方面的因素。承诺协议中应当规定在上述情况发生变动时可以采取的相应调整机制,以保证协议价格的合理性; 3、承诺协议的签订,还应该考虑到承诺协议的可行性。可行性的考虑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实际或潜在的出口商数量是否众多;(2) 产品的种类规格是否繁多;(3) 产品经常更新换代,规格或技术参数是否经常发生变动;(4) 产品价格是否容易发生波动。 上述因素的存在可能会对承诺的监控造成极大的困难。如果无法对承诺的遵守进行有效的监督,则该承诺应不被接受。 4、出口商不合作的态度通常也是考虑的因素之一。因为如果大部分的出口商对反倾销调查不予合作,则他们可能会通过受益于承诺的其它出口商对我国出口产品,从而达到规避反倾销税的目的。 案例实践: 在中国立案公告的19起反倾销申诉案件中,不锈钢冷轧薄板反倾销案件中出现了签订价格承诺协议的情况。在该案件中,日本川崎制铁株社会社和以浦项综合制铁株社会社为代表的6家韩国公司与外经贸部分别签订了价格承诺协议。上述公司同意从协议生效之日起以不低于协议规定的参考价格向中国出售被调查产品。外经贸部在商国家经贸委后认为该承诺可以消除这些公司倾销对国内相关产业造成的损害,最终接受了日、韩企业的申请,并于2000年12月15日就价格承诺协议达成了一致,该协议于2000年12月18日生效。从协议生效之日起,对这些企业不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的措施,而实施价格承诺协议。十、 终裁决定和反倾销税 在肯定性初裁决定作出后,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将对案件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分别作出终裁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终裁决定一般应在立案公告后一年作出,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180天。如果案件需要延期,则调查机关将在1年期满之前合理时间内延期申明。 如果最终裁定是否定性的,则调查程序结束;如果是肯定性的,则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征收反倾销税。 我国《反倾销条例》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这一期限规定,被称之为“日落条款”(Sunset Clause)。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十一、 行政复审 《反倾销条例》第49条的规定,反倾销税生效后,外经贸部经 商国家经贸委,可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也可以在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并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后,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 第50条规定,根据复审结果,由外经贸部依照条例的规定提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外经贸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或者由外经贸部依照条例的规定,商国家经贸委后,作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价格承诺的决定并予以公告。 复审程序参照条例关于反倾销调查的有关规定执行。复审期限自决定复审开始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同时,在复审期间,复审程序不妨碍反倾销措施的实施。 案例实践: 目前,中国仅有一起行政复审案件,即聚酯薄膜反倾销案件。 2000年8月25日,外经贸部与国家经贸委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的反倾销调查做出最终裁定,决定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征收反倾销税。其中适用于韩国世韩公司的反倾销税税率为33%(其后税率由韩国东丽世韩公司承担)。 韩国东丽世韩公司于 2001年10月11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出申请,要求对上述的进口聚酯薄膜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复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经审查认为其申请存在一些缺陷,如未提交申请书的公开卷,未提供过去一年对中国出口聚酯薄膜不存在倾销的初步证据。该公司又于 2001年11月12日提交了补充后的申请书。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经审查认为,东丽世韩公司的申请提出了修改反倾销税及变更适用反倾销措施的产品范围的初步证据,符合《反倾销条例》第49条的规定,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后,决定自今年1月4日起开始进行复审。目前,该案件处于调查阶段。 十二、 司法复审 《反倾销条例》第53条规定,对依照条例第25条作出的终裁决定不服的,对依照条例第四章作出的是否征收反倾销税的决定以及追溯征收、退税、对新出口经营者征税的决定不服的,或者对依照条例第五章作出的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目前,我国反倾销案件中尚未开启过司法复审程序。

外贸营销方案范文第9篇

中国自1978年实行改革开放以来,经济和进出口贸易在持续快速增长。但是在我国对外贸易迅速增长发展的同时,外国对中国出口产品开展反倾销调查的案件迅速增加。同时,许多外国产品以倾销的方式大量进入中国市场,对国内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因此,应用合理的法律手段抵制不公平的贸易竞争已经成为中国经济正常发展的必然趋势。

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不断健全和企业法律意识的不断加强,以及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逐步履行降低进口关税、减少行政限制手段的承诺的情况下,反倾销措施作为世界贸易组织允许及国际通行的维护公平竞争的手段,应成为中国政府和产业界优先考虑和选择的措施,以维护对外贸易秩序和公平竞争,保护国内相关产业的合法权益。

以下主要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结合中国反倾销调查的实践和基本程序,简要介绍我国企业在遇到国外产品以低价倾销的方式进入中国市场时,如何提起反倾销申诉。

一、我国反倾销调查机构的设置与职责分工

根据《反倾销条例》的规定,我国负责反倾销事务的机关主要有: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在涉及农产品的反倾销案件中,农业部也是负责反倾销事务的机关之一。

(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根据《反倾销条例》的相关规定:外经贸部的主要职责为:

1、受理反倾销调查申请并对申请是否由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申请书内容及所附具的证据等进行审查,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决定立案调查或者不立案调查;

2、负责倾销及倾销幅度的调查和确定;根据调查结果就倾销作出初裁决定和终裁决定;

3、对采取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的临时反倾销措施作出决定;提出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和最终反倾销税的建议。

外经贸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是外经贸部具体负责反倾销调查的部门,该局设有专门的处室处理反倾销申诉事宜。

(二)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贸委的主要职责为:

1、国家经贸委负责与外经贸部共同决定是否对反倾销申请立案调查;

2、负责产业损害及损害程度的调查和确定,在涉及农产品的反倾销国内产业损害调查时,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农业部进行。根据调查结果,就损害及损害程度作出初裁决定和终裁决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设立了产业损害调查局,该局设有专门的处室处理反倾销申诉事宜。具体案件的处理,由产业损害调查小组负责,最后的裁定有产业损害调查委员会作出,以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的名义。

(三)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是我国反倾销措施的具体执行机关。负责执行临时反倾销措施和征收反倾销税以及退税等事宜。

(四)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税则委员会根据外经贸部的建议作出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和最终反倾销税以及追溯征税、退税、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倾销税等与“税”有关的决定。

二、具有法定资格的申请人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

根据我国反倾销法律的规定,除了调查机关自主发起反倾销立案调查的情形外,在其他情况下,反倾销调查应当在收到由国内产业或者国内产业的代表提出的书面申请之后发起。

(一)申请人资格

通常情况下,提起反倾销调查书面申请,是反倾销立案的依据。那么,哪些主体可以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呢?

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第三章第13条的规定:凡中国境内生产与倾销进口产品同类的产品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依照条例的规定向外经贸部提出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在反倾销法律中,判定提出反倾销申诉的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资格的标准是考察其是否为国内产业或者可以代表国内产业。

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第11条规定,所谓国内产业系指: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这是从生产者的数量出发的,即从所有中国生产与进口产品同类产品的生产者情况来衡量国内产业的构成情况。

2、总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全部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这是从国内生产者的产量所占全国总产量的份额来衡量是否构成国内产业。所谓“主要部分”,根据我国反倾销法律的规定,为总产量要达到或超过全国总产量的50%。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关于申请人的主体资格的确定,主要有以下两种情况:

1、当申请人为我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生产的与倾销进口产品同类的产品的产量占到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以上时,则申请人作为“国内产业”,符合申请反倾销调查的主体资格。

2、在申请人的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不足50%时,则要视支持反倾销调查申请的生产者的生产产量而定。如果表示支持申请和反对申请的国内生产者中,支持者的产量占支持者和反对者的总产量的50%以上,并且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低于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25%的,则该申请应被视为“代表”国内产业提出,符合申请反倾销调查的主体资格。

案例实践:

在目前中国的19起反倾销申诉案例中,其中17起案件均是以国内企业的名义提出的,有两起案件则是以协会名义提出,即涤纶短纤维和聚酯切片反倾销案件。

涤纶短纤维和聚酯切片两起反倾销案件的申请人均为中国化学纤维工业协会。化纤协会是中国社团法人,拥有会员单位达400余家。在上述案件中,该协会分别提供了18家国内涤纶短纤维生产企业和12家国内聚酯切片生产企业作为支持提出反倾销申请的代表企业,这些代表企业的涤纶短纤维和聚酯切片合计产量均占到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50%以上,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最后认定化纤协会作为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条件,并与去年8月3日对两案件予以了立案调查。

在反倾销申诉实践中,在产业受到损害最为严重的时候及时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是十分重要的。如果反倾销调查涉及的申请企业过多或分散,或者提供数据企业过多,容易造成协调不利,口径统一困难、收集和提供资料迟延而影响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进度。如果反倾销申请准备时间过长,错过了最佳立案时期,对今后的调查工作将会产生不利的影响。因此,鉴于反倾销案件的时间性很强的特点,对于企业过多,比较分散的产业而言,如果准备提出反倾销申诉,可以借鉴涤纶短纤维和聚酯切片反倾销案的经验,由协会统一牵头,作为申请人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同时提量比较大、损害比较严重、比较有代表性的会员企业积极配合调查,由协会统一协调,以便加快反倾销立案调查申请的进度。

(二)制作反倾销调查申请书

反倾销调查申请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作为调查机关决定是否立案的主要法律文件,反映了申请人的主张、证据以及相关必要的信息。具体来讲,根据《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应包括下列内容并附具相关证据材料:

1、申请人的有关情况;

2、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已知生产商、出口商、进口商;

3、申请调查进口产品、国内同类产品的完整说明及二者的比较;

4、估算的倾销及倾销幅度;

5、国内产业受到损害的情况;

6、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7、申请人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关于上述每一项具体需要包括的内容和应提供的证据材料,在我国相关法规(如外经贸部《反倾销调查立案暂行规则》)及实践操作中,均有较为具体的要求,由于时间的关系,在此不再进行详细说明了。

另外,根据我国反倾销法律的规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及证据应当采用中文印刷体形式;国家有统一规定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用语。同时,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外文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该材料的外文全文,并提供相关部分的中文翻译件。

通常情况下,申请书中会涉及大量的商业秘密材料,因此所起草的申请书,应分为申请书非公开部分和公开部分两种版本。

同时,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如果申请人认为所提供的材料涉及商业秘密,其被泄露对申请人或有关利害关系方会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申请人在提出申诉时应予注明,并向调查机关提出对该材料按保密材料处理的申请并说明理由,同时应提供一份非保密性材料概要,以使案件的其他利害关系方能够对保密材料一个合理的了解,如果申请人不能提供非保密概要,应当说明理由。按保密处理的材料,未经提供材料的当事方同意不得被泄露(《反倾销条例》第22条)。

(三)递交反倾销调查申请书

申请人初步完成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之后,即可将申请书及相关附件材料的公开文本和非公开文本各正本1份,副本6份提交的外经贸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公开文本除提交正本1份,副本6份外,还应当按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出口国(地区)政府的数量向外经贸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提供副本,如涉及的申请调查进口产品的出口国(地区)政府的数量过多,可以适当减少但不能低于5份。如果外经贸部有要求,申请人还应当提供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的电子版本。

在向外经贸部递交申请的同时,申请人还应向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提交反倾销调查申请书及其概要、相关附件的公开文本和非公开文本各一式五份,同时提供电子文本(计算机软盘或光盘)一式三份。

申请人可以以邮寄或直接送达等方式将书面申请书及附件材料递交外经贸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和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

申请人正式递交申请书及附件材料后,公平贸易局和产业损害调查局将予签收。

三、初步审查

在对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签收之日起60天内,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将对申请书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对案件立案调查。在此期间内,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可以要求申请人对其反倾销调查申请进行调整和补充。申请人应按照调查机关的要求,对申请书进行相应的调整和补充。如果申请人不调整或补充的或者未按要求的内容和时间调整或补充的,调查机关将驳回申请,并通知申请人。

四、立案

根据《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外经贸部在对申请书进行审查后,商国家经贸委决定是否立案调查。

另外,根据《反倾销条例》第18条的规定:在特殊情形下,外经贸部没有收到反倾销调查的书面申请,但有充分证据认为存在倾销和损害以及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经商国家经贸委后,可以决定立案调查,即所谓的“自主立案调查”。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很罕见,目前,此程序在中国尚未开启过。

但是,无论哪种方式,按照法律规定,外经贸部应当将立案调查的决定予以公告,并通知申请人、已知的出口商和进口商、出口国(地区)政府以及其他有利害关系的组织、个人。另外,外经贸部应当在立案公告之前通知出口国(地区)政府。反倾销调查立案决定公布之日为案件的立案日期。

五、调查期限

反倾销立案后,调查机关应该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反倾销调查。根据《反倾销条例》第26条的规定:反倾销调查,应当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但延长期不得超过6个月。也就是说,我国反倾销案件调查期限最长时间为自立案调查决定公告之日起18个月。

六、终止反倾销调查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27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并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存在倾销、损害或者二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

(三)倾销幅度低于2%的;

(四)倾销进口产品实际或者潜在的进口量或者损害属于可忽略不计的;

可忽略不计,是指来自一个国家(地区)的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占同类产品总进口量的比例低于3%;但是,低于3%的若干国家(地区)的总进口量超过同类产品总进口量7%的除外。

(五)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共同认为不适宜继续进行反倾销调查的。

案例实践:

在目前中国的19起反倾销申诉案例中,已经作出裁定的案件有7起(即新闻纸、硅钢片、聚酯薄膜、不锈钢、丙烯酸酯、二氯甲烷和聚苯乙烯反倾销案件)。其中6起为肯定性的最终裁定,有1起即聚苯乙烯反倾销案件,国家经贸初步裁定认为国内聚苯乙烯产业并没有因为倾销产品的进口而遭受到损害,因此,该案件根据法律规定被终止调查。

在目前我国反倾销案件中,因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量属于可忽略不计的范围而终止对某些国家被的被调查产品进行的反倾销调查的案件有两起,即丙烯酸酯和二氯甲烷反倾销案件。

在我国对原产于日本、美国和德国进口丙烯酸酯开展的反倾销案件中,调查机关在最终裁定中认定原产于德国的进口丙烯酸酯的数量在调查期内不足中国同类产品总进口量的3%,因此根据法律的规定终止了对德国进口丙烯酸酯的反倾销调查,而只对日本和美国的进口丙烯酸酯采取反倾销措施。

在我国对原产于韩国、英国、美国、德国、荷兰和法国6国的进口二氯甲烷反倾销案件中,调查机关在最终裁定中认定原产于法国的进口二氯甲烷的数量在调查期内不足中国同类产品总进口量的3%,因此根据法律的规定终止了对法国进口二氯甲烷的反倾销调查,而只对其他5个国家的进口二氯甲烷采取反倾销措施。

在目前的案件中,尚未出现因为申请人撤销申请而终止反倾销案件的情况。

七、调查机关的调查

(一)反倾销案立案之后,就进入调查阶段。外经贸部将对倾销及倾销幅度进行调查,国家经贸委对损害及损害程度进行调查。

(二)调查机关进行调查时,包括申请企业在内的各利害关系方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的,或者没有在合理时间内提供必要信息的,或者以其他方式严重妨碍调查的,调查机关可以根据已经获得的事实和可获得的最佳信息作出裁定。

(三)反倾销调查的方式有多种,主要有:向利害关系方发放调查问卷、进行抽样调查、听证会、现场核查、向有关利害关系方提供陈述意见和论据的机会等等。

在调查阶段,对于申请人企业,主要的工作如下:

1、填写国家经贸委的调查问卷

通常情况下,在立案调查公告后约1个月左右,国家经贸委将成立产业损害调查小组,调查小组一般由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官员、财务专家、产业专家、经济专家和法律专家等人员组成。在此期间内,国家经贸委将向申请人企业发放《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

除了上述《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之外,根据案件的进展情况,国家经贸委在调查阶段还可能发放补充调查问卷或者其他类型的问卷。同时,在整个反倾销调查阶段,国家经贸委除了在初步裁定前发放调查问卷之外,还可能在初步裁定之后(初步裁定为肯定性的情况)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再次发放《国内生产者调查问卷》以及其他相关补充问卷。

2、接受实地核查或者调查

根据案件的具体进程,通常情况下,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小组将会在收到申请人的答卷(初步裁定前填写的问卷以及初步裁定后填写的问卷)后1-2周内,到申请人企业的生产现场进行实地核查(如果申请企业数量很多,则选择部分企业。如涤纶短纤维反倾销案件中,国家经贸委对18家企业中的6家企业进行了实地核查)。有的时候,根据案件的需要,在案件调查阶段,调查小组也会在其认为必要的时候针对专门的问题到企业所在地进行实地核查或相关调查工作。

经贸委初步裁定前实地核查的主要内容为核实申请书和申请人填写的问卷中提供的资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以及核查调查期间内以及核查期间申请人企业的公司结构、生产运营、设备工艺、会计制度和财务状况、安全、产品质量、企业管理模式、投资、技改和发展等情况,核查时间一般每个企业3-5天。

肯定性初步裁定后,在经贸委收回申请人填写完毕的调查问卷后1-2周左右,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小组可能再次对申请人企业进行实地核查。这个阶段核查的主要内容为进一步核实申请书及问卷提供的相关资料和信息并了解反倾销立案及初步裁定后申请人企业同类产品的生产经营和销售等的变化情况。

另外,外经贸部在整个调查阶段也可能根据案件的需要,对申请人企业进行实地调查了解有关情况。外经贸部实地调查主要侧重于与同类产品的生产工艺、技术设备、产品的用途、原材料使用、产品的理化性质等方面的内容。

3、参加听证会

在反倾销调查开始后一定时间内,应案件有关利害关系方的书面申请,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应当分别进行听证会。如果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认为有必要时,也可以自行分别举行听证会。

根据目前中国的反倾销实践做法,在初步裁定作出之前或之后,调查机关均可能召开有关倾销或者损害方面的听证会。

按照法律规定,外经贸部应当在收到利害关系方的书面听证会申请后15天内决定举行听证会,并通知各利害关系方,发放决定举行听证会的通知。同时,外经贸部应在决定举行听证会的通知中所确定的各利害关系方登记参加听证会的截止日期起20天内对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听证会主持人、听证会会议议程等作出决定,并通知已登记的利害关系方(外经贸部《反倾销调查听证会暂行规则》第9、12条)。申请人企业在收到决定举行听证会的通知后,应该在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向外经贸部进出口公平贸易局登记参加听证会,并根据通知的内容提交相应的发言概要和相关证据。

根据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裁定听证规则》的相关规定:国家经贸委应当在产业损害裁定听证会举行前30日,将举行听证的案由、时间、地点、听证会主持人以公告方式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各相关利害关系方。利害关系方在公告发出之日起20日内或者收到书面通知后15日内,应当按照规定的方式向国家经贸委产业损害调查局举行登记,并提交听证会发言概要和相关证据。

无论是外经贸部的倾销裁定听证会还是国家经贸委的产业损害裁定听证会,参加听证会的利害关系方可以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参加听证会,或者可以在提交书面授权后委托1-2名人参加听证会。另外,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外,倾销裁定听证会和产业损害裁定听证会均一律公开举行。

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的听证会的程序基本相同,主要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核对检验听证会参加人身份证明以及人资格;

(2)宣布听证会开始、宣读案由和听证会纪律;

(3)利害关系方陈述;

(4)各利害关系方作最后陈述;

(5)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听证会的目的在于为各利害关系方提供充分陈述意见的机会,不设辩论程序。当事人在听证会上的陈述和提供的证据材料是调查机关做出裁定的重要依据。

4、参加上下游企业座谈会

在反倾销调查阶段,国家经贸委认为必要时,可以就采取反倾销措施对公共利益可能产生的影响进行调查。就此问题,通常情况下,经贸委将组织由国内生产企业(通常为申请人企业)、申请人企业的上游和下游企业,反倾销案件所涉及产品的下游消费者、贸易商、进口商、相关行业协会等参加的上下游企业座谈会,以综合考虑采取反倾销措施对上下游企业的利益可能造成的影响。

在目前的反倾销申诉案件中,不锈钢冷轧薄板、丙烯酸酯、赖氨酸、己内酰胺等案件均召开过上下游企业座谈会。

5、对各利害关系方的抗辩或评述意见进行相应的反驳和评论

《反倾销条例》第20条第2款规定:“调查机关应当为有关利害关系方提供陈述意见和论据的机会”。因此,在整个反倾销调查阶段,被调查产品的生产商和出口商、进口商和下游企业等各利害关系方均随时有可能针对案件提出大量的相关抗辩和评述意见以及相关请求。针对上述意见和请求,申请人应及时提出反驳及或评论意见并提交相关证据和材料。

为了及时充分的提交相关抗辩和评述意见,在反倾销调查阶段,一方面,在国家反倾销调查机关将相关利害关系方的材料转至申请人企业予以评论的时候,申请人应及时按照要求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评述;另一方面,申请人企业应随着案件的进程主动地向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提出申请,查阅法律规定的申请人可以获得的相关利害关系方提交到调查机关的材料,对其提出相关抗辩和评述意见。

6、及时更新和补充材料,并提出相关请求。

案件立案调查之后,申请人企业应该继续跟踪和收集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价格变化情况、被调查产品在其本国或地区境内的生产经营和市场状况以及其他国家针对被调查产品的相关贸易救济行等情况和信息,及时向调查机关反映并提交更新和补充材料。对有关问题提交进一步补充说明和评论意见,并根据案件情况及时提出诸如追溯征税、要求调查机关披露相关调查信息等的请求。

八、初裁决定及临时反倾销措施

初步裁定在立案后60天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在目前我国已经作出初步裁定的反倾销案件中,初步裁定时间一般在立案后6-9个月作出。

经过初步阶段的调查,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根据调查结果,分别就倾销、损害作出初裁决定,并就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是否成立作出初裁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如果初裁决定认为:倾销、损害、二者之间的因果关系中的任何一项结论是否定性的,则反倾销调查应当终止,并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

如果初步裁定为肯定性,反倾销案件将继续进行。同时,调查机关将给予各利害关系方15-20天的时间对初裁决定予以评论。申请人企业应按照要求对初裁决定提出自己的意见和评论,在相关利害关系方提交初裁评论意见后及时申请查阅并相应提出抗辩意见。

如果初步裁定是肯定性的,则调查机关将对被调查进口产品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临时反倾销措施可以采取征收临时反倾销税形式,或者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而且临时反倾销税税额或者提供的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担保的金额,应当不超过初裁决定确定的倾销幅度。目前,中国反倾销案件所采取的临时反倾销措施均为现金保证金的形式。

根据我国反倾销法律的规定,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

九、价格承诺

在反倾销案件的调查过程中,如果被调查产品的出口经营者承诺采取修改其价格或者停止以倾销价格出口其产品的行为,从而使得调查机关确信倾销的损害性影响已经消除,则调查机关可以中止或终止反倾销调查程序,而不采取临时措施或者征收反倾销税。

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在反倾销调查期间,倾销产品的出口经营者可以向外经贸部提出价格承诺的请求,外经贸部也可以向出口经营者提出价格承诺的建议。但是,调查机关不得强迫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而出口经营者不作出价格承诺或者不接受价格承诺的建议的,不妨碍国家调查机关对反倾销案件的确定。

如果调查机关认为接受价格承诺可以消除倾销所造成的损害,而政府部门具备行之有效的措施对承诺予以监控,并且接受价格承诺符合国家利益,则调查机关可以接受价格承诺。

根据我国反倾销法律规定,价格承诺只能在调查机关对倾销以及由倾销造成的损害作出肯定性的初步裁定后进行,否则调查机关不得寻求或者接受价格承诺。

价格承诺的期限与最终反倾销税的期限相同,为五年。

在调查机关与相关被调查产品出口经营者磋商签订价格承诺协议的过程中,调查机关一般会向国内申请人企业询问意见和建议,申请人企业应及时将意见反馈调查机关,同时应注意和考虑以下问题并及时向调查机关提出:

1、出口经营者承诺的措施是否足以消除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如果承诺中价格的提高幅度没有达到足够的水平,则该承诺将会不足以消除倾销的损害;

2、承诺协议一旦达成,其有效期为5年,因此还要考虑到承诺协议期间可能发生的原材料成本变动、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以及汇率波动等多方面的因素。承诺协议中应当规定在上述情况发生变动时可以采取的相应调整机制,以保证协议价格的合理性;

3、承诺协议的签订,还应该考虑到承诺协议的可行性。可行性的考虑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实际或潜在的出口商数量是否众多;

(2)产品的种类规格是否繁多;

(3)产品经常更新换代,规格或技术参数是否经常发生变动;

(4)产品价格是否容易发生波动。

上述因素的存在可能会对承诺的监控造成极大的困难。如果无法对承诺的遵守进行有效的监督,则该承诺应不被接受。

4、出口商不合作的态度通常也是考虑的因素之一。因为如果大部分的出口商对反倾销调查不予合作,则他们可能会通过受益于承诺的其它出口商对我国出口产品,从而达到规避反倾销税的目的。

案例实践:

在中国立案公告的19起反倾销申诉案件中,不锈钢冷轧薄板反倾销案件中出现了签订价格承诺协议的情况。在该案件中,日本川崎制铁株社会社和以浦项综合制铁株社会社为代表的6家韩国公司与外经贸部分别签订了价格承诺协议。上述公司同意从协议生效之日起以不低于协议规定的参考价格向中国出售被调查产品。外经贸部在商国家经贸委后认为该承诺可以消除这些公司倾销对国内相关产业造成的损害,最终接受了日、韩企业的申请,并于2000年12月15日就价格承诺协议达成了一致,该协议于2000年12月18日生效。从协议生效之日起,对这些企业不采取征收反倾销税的措施,而实施价格承诺协议。

十、终裁决定和反倾销税

在肯定性初裁决定作出后,外经贸部和国家经贸委将对案件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分别作出终裁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终裁决定一般应在立案公告后一年作出,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180天。如果案件需要延期,则调查机关将在1年期满之前合理时间内延期申明。

如果最终裁定是否定性的,则调查程序结束;如果是肯定性的,则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征收反倾销税。

我国《反倾销条例》规定,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和价格承诺的履行期限不超过5年,这一期限规定,被称之为“日落条款”(SunsetClause)。但是,经复审确定终止征收反倾销税有可能导致倾销和损害的继续或者再度发生的,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可以适当延长。

十一、行政复审

《反倾销条例》第49条的规定,反倾销税生效后,外经贸部经商国家经贸委,可以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也可以在经过一段合理时间,应利害关系方的请求并对利害关系方提供的相应证据进行审查后,决定对继续征收反倾销税的必要性进行复审。

第50条规定,根据复审结果,由外经贸部依照条例的规定提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反倾销税的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外经贸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外经贸部予以公告;或者由外经贸部依照条例的规定,商国家经贸委后,作出保留、修改或者取消价格承诺的决定并予以公告。

复审程序参照条例关于反倾销调查的有关规定执行。复审期限自决定复审开始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同时,在复审期间,复审程序不妨碍反倾销措施的实施。

案例实践:

目前,中国仅有一起行政复审案件,即聚酯薄膜反倾销案件。

2000年8月25日,外经贸部与国家经贸委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的反倾销调查做出最终裁定,决定对原产于韩国的进口聚酯薄膜征收反倾销税。其中适用于韩国世韩公司的反倾销税税率为33%(其后税率由韩国东丽世韩公司承担)。

韩国东丽世韩公司于2001年10月11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提出申请,要求对上述的进口聚酯薄膜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复审。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经审查认为其申请存在一些缺陷,如未提交申请书的公开卷,未提供过去一年对中国出口聚酯薄膜不存在倾销的初步证据。该公司又于2001年11月12日提交了补充后的申请书。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经审查认为,东丽世韩公司的申请提出了修改反倾销税及变更适用反倾销措施的产品范围的初步证据,符合《反倾销条例》第49条的规定,经商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后,决定自今年1月4日起开始进行复审。目前,该案件处于调查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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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反倾销应对策略

当前,国际贸易自由化进程面临着严峻的考验。一方面,贸易保护主义频频抬头。根据 WTO 2006年5月在其官方网站公布的反倾销报告显示,2004年下半年,中国大陆出口产品共遭遇反倾销调查24起,被实施反倾销措施25项;2005年同期,中国再次成为遭遇反倾销制裁最多的WTO成员国,共受到反倾销调查33起,被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22项;另一方面,随着多哈谈判的无限期中止,WTO多边贸易体制受内外多种因素的局限影响,其功能和作用的发挥前景不容乐观。在此背景下,中国今后几年可能会面对更多的国外反倾销指控。这一形势更加迫切要求对中国应对反倾销的策略进行全新的思考。

笔者结合近年来中国遭遇国外反倾销的诸多案例,就如何应对反倾销提供一些策略上的建议:

一、 积极应诉和抗诉,讲究方法和技巧

反倾销调查有着严格的时间表,如果不积极应诉,调查机关可能会使用对当事人不利的信息。因此,企业在遭遇反倾销调查时,应按照世贸组织规则积极应诉和抗诉,尽力配合,争取单独税率。对于受到反倾销调查而不积极应诉的企业,应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例如,2004年,福建漳州共有6家木质家具企业遭遇美国反倾销调查,其中4家主要出口企业由于积极应诉,获得10.92%反倾销税的较好结果。2005年前7个月,漳州向美国出口木质家具达6544万美元,同未遭反倾销调查前的2004年同期相比,反而增长了40.7%。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本案中未应诉的另2家企业被裁以征收198.08%的反倾销税。

积极应诉的同时,应讲究一定的方法和技巧。例如,当今国际经贸领域内贸易争端的协调与解决已经越来越多地依赖于行业协会来进行。对中国而言,行业协会可以通过国家授权制定企业对发展中国家出口产品的最低限价,并通过公布信息,及时引导企业调节出口数量和价格,以便将倾销的隐患消除在国门之内。对于在国外的应诉企业,行业组织可提供有关发展中国家的相关信息和技术支持,必要情况下提供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有价值预案。所以,行业协会集体应诉,就有可能获得单个企业无法取得的条件支持。

二、设法绕开反倾销壁垒,规避反倾销的压力

企业应充分利用国际贸易方式的多样性,来设法绕开反倾销壁垒。具体而言,可通过进料加工、来料加工等贸易方式来生产出口产品,从而使之变为其他国家的产品;或积极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开办专卖店,投资办企业,境外加工生产,收购国外企业或品牌,并参股其中等,来规避反倾销的压力。例如,为应对欧美反倾销的贸易壁垒,康佳2005年推出了“1568大航海计划”,其中的“5”即5个制造基地――墨西哥基地、印尼基地、土耳其基地、泰国基地、中国基地,同时还在美国、日本、韩国、法国、印度等国设立研发中心。所以,尽管康佳保持平均每年近200%出口量增长,但由于其产品完全可不从中国直接出口,从而避开了反倾销措施的限制。

在实现制造基地和研发中心多元化的同时,也要注重探索市场的多元化道路。通过新市场的积极开发,可以拓宽产品领域,均衡市场份额,从而分散和规避出口过分集中化、单一化带来的风险。在2004年土耳其对华彩电反倾销案中,很少做土耳其市场的TCL公司就几乎没有受到此次反倾销的影响。

三、力争市场经济地位、重视企业财务记录的管理

非市场经济地位一直是中国应对反倾销的难点。欧美等国尚未承认中国具有市场经济地位,在对华进行反倾销调查时,随意不认可中国涉案企业财务制度,不采用产品的国内价格而是采用第三国的价格来确定产品的正常价值,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和不公平性,进而导致较高的倾销幅度,使得涉案的中国企业和产业被置于极不公平的困境中,原有的竞争优势丧失殆尽,严重影响了中国公司在应付反倾销指控时的自卫能力。根据浙江省外经贸厅的数据显示,2005年欧盟发起的针对中国的贸易摩擦中,中国仅有61家企业获得欧盟市场经济地位。截止2005年12月,虽然已有50多个国家或地区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但其中并不包括中国最大的贸易伙伴――欧盟和美国。如果市场经济地位的问题不解决,从2009年开始,中国可能遇到更大的反倾销浪潮。因为2008年12月31日,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报告书“242条款”将正式失效,一旦欧美国家与中国发生贸易摩擦,尤其是在纺织品领域,这些国家可能首先选择的是反倾销这一贸易保护武器。

在今后的对华反倾销调查中,中国应积极利用多双边谈判等场合,使更多国家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继续敦促欧美对中国特定产业或部门的市场经济地位的承认,以缓解欧美反倾销诉讼和调查对中国企业和产业的压力。特别需要指出的是,针对国外对华反倾销调查中对中国企业财务制度屡加发难的现象,企业应当注重加强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所有有关生产、销售、管理的重要资料要有专人妥善管理,会计账目要符合会计法规和行规,尽量做到合理、合法、完整。这些措施必将对减少反倾销诉讼和降低反倾销税率起到重要作用。

四、全面提升产业竞争力,与国外产业共同营造双赢

全面提升产业竞争力,是应对反倾销的一个根本举措。在国际贸易中,中国企业应该调整外贸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生产方式转变,以差异化营销策略开拓国外市场。要加强研发投入,提高设计水平和产品工艺,注重技术创新,在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上实现较大的飞跃。拥有自主的知识产权是一个国家科技、经济创新能力和实力的标志。中国应从承接订单、贴牌和来料加工,过渡到培育、开发、推广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际影响力的本土品牌,实施名牌战略,同时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彻底改变中国制造等于低价倾销的产品形象,全面提升产业竞争力。为促使目标的早日实现,有关部门可充分发挥其宏观调控作用,例如,税收杠杆适时适度的运用。2006年9月,中国出台新的出口退税政策,利用出口退税率的升降,区别对待,“舍低就高”,来优化贸易结构,提升产业竞争力。

另外,搞好同业合作,与国外产业共同营造双赢发展,是进行反倾销应对时必须考虑的问题。鉴于“西班牙焚烧中国鞋”事件的教训,中国企业在开拓国际市场时除需要吃苦耐劳、合法经营外,更要考虑现实利润与长远利益、商业目标与社会文化的均衡;既要扩大出口,又不能对当地市场造成过度冲击;既要合法经营,又要做好与当地社会文化的融合。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继续积极发展与国外同行及相关产业间的广泛合作。

五、加大政府反倾销力度,完善中国反倾销法律

尽管WTO的反倾销条款对政府反倾销作了约束,但这并不意味着各国政府在应对反倾销方面无所作为。作为WTO的成员国,中国应当善于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和《反倾销协议》解决与欧盟及以其他成员国之间的反倾销贸易争端,对一些频繁对华实施反倾销但同时也是中国反倾销对象的国家和地区,中国也可考虑以多种方式应对。截至2005年年底,中国共对40种进口产品发起42起反倾销调查,作肯定性裁决并开征反倾销税的达到25起。通过对国外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有力地保护了中国的民族工业,维护了国内产业安全,为国内相关产业发展营造了公平的竞争环境,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威慑了国外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

外贸营销方案范文第11篇

【论文摘要】 当前国际贸易自由化进程面临严峻挑战,贸易保护主义日渐高涨。2005年下半年,中国再次成为遭遇反倾销制裁最多的WTO成员国,研究其有效的应对策略已成为当务之急。本文结合近年来相关的诸多案例,就如何应对国外反倾销以使其损失最小化,提供一些对策上的建议。 【论文关键词】 反倾销应对策略 当前,国际贸易自由化进程面临着严峻的考验。一方面,贸易保护主义频频抬头。根据 WTO 2006年5月在其官方网站公布的反倾销报告显示,2011年下半年,中国大陆出口产品共遭遇反倾销调查24起,被实施反倾销措施25项;2005年同期,中国再次成为遭遇反倾销制裁最多的WTO成员国,共受到反倾销调查33起,被实施最终反倾销措施22项;另一方面,随着多哈谈判的无限期中止,WTO多边贸易体制受内外多种因素的局限影响,其功能和作用的发挥前景不容乐观。在此背景下,中国今后几年可能会面对更多的国外反倾销指控。这一形势更加迫切要求对中国应对反倾销的策略进行全新的思考。 笔者结合近年来中国遭遇国外反倾销的诸多案例,就如何应对反倾销提供一些策略上的建议: 一、 积极应诉和抗诉,讲究方法和技巧 反倾销调查有着严格的时间表,如果不积极应诉,调查机关可能会使用对当事人不利的信息。因此,企业在遭遇反倾销调查时,应按照世贸组织规则积极应诉和抗诉,尽力配合,争取单独税率。对于受到反倾销调查而不积极应诉的企业,应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例如,2011年,福建漳州共有6家木质家具企业遭遇美国反倾销调查,其中4家主要出口企业由于积极应诉,获得10.92%反倾销税的较好结果。2005年前7个月,漳州向美国出口木质家具达6544万美元,同未遭反倾销调查前的2011年同期相比,反而增长了40.7%。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在本案中未应诉的另2家企业被裁以征收198.08%的反倾销税。 积极应诉的同时,应讲究一定的方法和技巧。例如,当今国际经贸领域内贸易争端的协调与解决已经越来越多地依赖于行业协会来进行。对中国而言,行业协会可以通过国家授权制定企业对发展中国家出口产品的最低限价,并通过公布信息,及时引导企业调节出口数量和价格,以便将倾销的隐患消除在国门之内。对于在国外的应诉企业,行业组织可提供有关发展中国家的相关信息和技术支持,必要情况下提供诉诸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有价值预案。所以,行业协会集体应诉,就有可能获得单个企业无法取得的条件支持。 二、设法绕开反倾销壁垒,规避反倾销的压力 企业应充分利用国际贸易方式的多样性,来设法绕开反倾销壁垒。具体而言,可通过进料加工、来料加工等贸易方式来生产出口产品,从而使之变为其他国家的产品;或积极促进加工贸易转型升级,开办专卖店,投资办企业,境外加工生产,收购国外企业或品牌,并参股其中等,来规避反倾销的压力。例如,为应对欧美反倾销的贸易壁垒,康佳2005年推出了“1568大航海计划”,其中的“5”即5个制造基地——墨西哥基地、印尼基地、土耳其基地、泰国基地、中国基地,同时还在美国、日本、韩国、法国、印度等国设立研发中心。所以,尽管康佳保持平均每年近200%出口量增长,但由于其产品完全可不从中国直接出口,从而避开了反倾销措施的限制。 在实现制造基地和研发中心多元化的同时,也要注重探索市场的多元化道路。通过新市场的积极开发,可以拓宽产品领域,均衡市场份额,从而分散和规避出口过分集中化、单一化带来的风险。在2011年土耳其对华彩电反倾销案中,很少做土耳其市场的TCL公司就几乎没有受到此次反倾销的影响。 三、力争市场经济地位、重视企业财务记录的管理 非市场经济地位一直是中国应对反倾销的难点。欧美等国尚未承认中国具有市场经济地位,在对华进行反倾销调查时,随意不认可中国涉案企业财务制度,不采用产品的国内价格而是采用第三国的价格来确定产品的正常价值,具有较大的随意性和不公平性,进而导致较高的倾销幅度,使得涉案的中国企业和产业被置于极不公平的困境中,原有的竞争优势丧失殆尽,严重影响了中国公司在应付反倾销指控时的自卫能力。根据浙江省外经贸厅的数据显示,2005年欧盟发起的针对中国的贸易摩擦中,中国仅有61家企业获得欧盟市场经济地位。截止2005年12月,虽然已有50多个国家或地区承认中国的完全市场经济地位,但其中并不包括中国最大的 贸易伙伴——欧盟和美国。如果市场经济地位的问题不解决,从2009年开始,中国可能遇到更大的反倾销浪潮。因为2008年12月31日,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报告书“242条款”将正式失效,一旦欧美国家与中国发生贸易摩擦,尤其是在纺织品领域,这些国家可能首先选择的是反倾销这一贸易保护武器。 在今后的对华反倾销调查中,中国应积极利用多双边谈判等场合,使更多国家承认中国的市场经济地位。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继续敦促欧美对中国特定产业或部门的市场经济地位的承认,以缓解欧美反倾销诉讼和调查对中国企业和产业的压力。特别需要指出的是,针对国外对华反倾销调查中对中国企业财务制度屡加发难的现象,企业应当注重加强日常生产经营管理,所有有关生产、销售、管理的重要资料要有专人妥善管理,会计账目要符合会计法规和行规,尽量做到合理、合法、完整。这些措施必将对减少反倾销诉讼和降低反倾销税率起到重要作用。 四、全面提升产业竞争力,与国外产业共同营造双赢 全面提升产业竞争力,是应对反倾销的一个根本举措。在国际贸易中,中国企业应该调整外贸增长方式,由粗放型向集约型生产方式转变,以差异化营销策略开拓国外市场。要加强研发投入,提高设计水平和产品工艺,注重技术创新,在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上实现较大的飞跃。拥有自主的知识产权是一个国家科技、经济创新能力和实力的标志。中国应从承接订单、贴牌和来料加工,过渡到培育、开发、推广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国际影响力的本土品牌,实施名牌战略,同时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彻底改变中国制造等于低价倾销的产品形象,全面提升产业竞争力。为促使目标的早日实现,有关部门可充分发挥其宏观调控作用,例如,税收杠杆适时适度的运用。2006年9月,中国出台新的出口退税政策,利用出口退税率的升降,区别对待,“舍低就高”,来优化贸易结构,提升产业竞争力。 另外,搞好同业合作,与国外产业共同营造双赢发展,是进行反倾销应对时必须考虑的问题。鉴于“西班牙焚烧中国鞋”事件的教训,中国企业在开拓国际市场时除需要吃苦耐劳、合法经营外,更要考虑现实利润与长远利益、商业目标与社会文化的均衡;既要扩大出口,又不能对当地市场造成过度冲击;既要合法经营,又要做好与当地社会文化的融合。应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继续积极发展与国外同行及相关产业间的广泛合作。 五、加大政府反倾销力度,完善中国反倾销法律 尽管WTO的反倾销条款对政府反倾销作了约束,但这并不意味着各国政府在应对反倾销方面无所作为。作为WTO的成员国,中国应当善于利用WTO争端解决机制和《反倾销协议》解决与欧盟及以其他成员国之间的反倾销贸易争端,对一些频繁对华实施反倾销但同时也是中国反倾销对象的国家和地区,中国也可考虑以多种方式应对。截至2005年年底,中国共对40种进口产品发起42起反倾销调查,作肯定性裁决并开征反倾销税的达到25起。通过对国外产品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有力地保护了中国的民族工业,维护了国内产业安全,为国内相关产业发展营造了公平的竞争环境,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威慑了国外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 完善反倾销法律体系,不仅可以应对反倾销、创设并维护公平竞争的国内市场经济竞争秩序,而且对促进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立与发展也功不可没。中国在这方面已经迈出了可喜的步伐。例如,2006年8月8日,中国商务部《出口产品反倾销案件应诉规定》,该法令要求在反倾销案件调查期内生产和向调查国或地区出口涉案产品的企业应积极应诉。进出口商会等行业组织应加强行业自律,维护行业经营秩序,负责反倾销案件应诉工作的行业协调,促进会员企业应诉国外反倾销案件。商务部可制定有关促进反倾销案件应诉工作的政策和措施,及时公布与反倾销案件调查或应诉工作相关的信息。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和行业组织在获知有关信息后应立即通知涉案企业,并根据涉案产品的出口情况,做好应诉协调准备。企业应依法规范出口行为,维护行业出口秩序,做好反倾销案件信息的搜集、整理工作,及时向行业组织报送。参加应诉的涉案企业享有决定应诉方式、自主选聘律师、从行业组织获知案件调查整体进展和其他企业的应诉情况等信息、获得行业组织对应诉工作的指导和帮助、针对反倾销案件调查机关存在的歧视性做法等向政府提出应对意见或建议等权利,等等。不难看出,中国反倾销法律体系的完善,标志着反倾销作为国际自由贸易竞争的规则正在逐渐被我国所接受,这表明我国企业经营观念和竞争意识正在不断 更新,在不断努力与国际惯例、与世界经济接轨。在反倾销法律体系的完善过程中,不仅企业依法经营法律意识得到了培养和提高,我国有关政府部门对出口商品的宏观管理与严格执法也得到进一步加强。 总之,未来欧美与中国的贸易摩擦将居高不下,发展中国家对中国发起的贸易救济措施也将迅速增多,对华反倾销将会作为一种常态而长期存在,因此,反倾销应对工作也不可能一蹴而就。正如2006年中国百家制鞋企业共同发表的《重庆宣言》中所倡导的那样,应用对话代替对抗,把压力变为动力,本着促进全球产业持续、稳定、健康、协调发展的态度,本着共同提高产业水平的开放精神,沉着冷静地应对反倾销。

外贸营销方案范文第12篇

国际贸易研究生毕业论文范文一: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

摘要:总而言之,电子商务是国家贸易的一场重要革命,国际市场在该场革命中被重新规划,深化国际贸易创新模式深刻影响着全世界,所以应该对电子商务发展态势予以高度重视,潜心研究电子商务本身的发展规律与影响国际贸易的程度,确保电子商务能够带给国际贸易更大利益,从而使国际贸易能够健康、可持续发展。

关键词:电子商务;国际贸易

近年来,我国网络信息技术发展非常迅猛,以互联网技术为主体的现代化电子商务模式逐渐在世界贸易中兴起。相比于以往国际贸易形势,电子商务的优越性是不可比拟的,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现阶段的国际贸易。

一、电子商务的概念与特点

1.电子商务的概念

所谓电子商务,就是以网络为依托,教育双方在世界范围内无需当面就可以开展相关贸易活动,具体包括网络交易、网上购物以及电子支付等综合性服务的新型贸易运行模式。互联网是当前国家发展潮流,而作为互联网的衍生物,电子商务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人类工作与生活。研究发现,在网上申请贸易许可证的比例已经超过80%,而且国际电子产地证前法律达60%以上。

2.电子商务的特点

不同于以往商务模式,电子商务的运行平台为互联网,数字化技术网络平台将更多虚拟空间提供给电子商务主体,电子商务的具有以下特点:①虚拟化、电子化。以网络的方式开展双方磋商、贸易、合同签订与支付等,交易具有虚拟化;②全球性与开放性。不管在全球何处,只需通过互联网就能够对登录各地、各国网页,直接与他人交流;③无纸化和高效化。可在最短期限内完成产品原料采购、生产产品、销售及运输等相关流程;④交易透明化。也就是说,交易双方自洽谈到交易结束都在互联网中进行,信息传输会计,可彼此核对交易信息,避免信息伪造现象;⑤互通性。交易双方通过互联网直接谈判与交流,将相关意见反馈在商家或者交易一方的网站中,以实现彼此良性互动。

二、现代电子商务对国际贸易交往的影响

1.对国际贸易运输制度的影响

在现代化电子商务平台中,能够创建一个具有非常强大功能的物流系统,而且该系统是交通、仓储、运输以及物流等信息的综合体,以查看物流系统的方式知晓国际贸易运行与物流情况,依照系统查询结果能够有效监控与管理国际贸易运输,由于电子商务在贸易中的不断渗透,国际贸易运输体制也会发生改变。

2.对国际贸易方式的影响

作为一种现代化交易模式,电子商务必须以网络平台的方式展开贸易来往,通常电子商务平台具有非常高的信息量要求,电子商务是将物流、资金、信息以及商品等综合起来的一种贸易流通模式,这种运行模式在很大程度上转变着以往国际贸易形势,为发展国际贸易提供了更为多层次化与全方位的进步与发展空间。

3.对国际贸易范围的影响

通过电子商务平台有助于国际贸易范围的扩充,更加密切了国家和国家、地区和地区以及国家和地区之间的联系,在电子商务平台中就可实施贸易往来,而且不会产生时间矛盾与冲突,同时解决了以往国际贸易中受空间与时间的制约与限制,有效扩充了国际贸易范围。

三、国际贸易中对电子商务的实际应用

1.互联网营销

从根本上说,电子商务的出现,导致国际市场营销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对创新国际贸易营销具有促进作用,而网络营销就是一种新型市场营销模式,相比于传统营销模式,国际网络营销分为网络定制营销、网络互动式营销。其中,网络互动式营销汇总,通过电子营销模式帮助商家考虑企业利润与客户需求,并寻求可以满足顾客需求与增加商家利益的营销策略,这样顾客就可参与到营销活动中,有效提升了国际贸易中顾客的地位,也增强了顾客的主动性与参与选择性。顾客与商家在电子商务中的关系极为密切,由此一对一贸易关系得以形成,该贸易关系在国际贸易中是非常重要的。而网络定制营销是由于顾客与企业彼此了解,可实现国际销售信息的定制性,而现代化电子商务以定制销售为其发展的必然趋势,很多跨国企业采用创建企业网络的方式为顾客提供给服务。互联网营销明显不同于工业时期的营销模式,以往营销以人员推销和传统广告为主要促销手段,而网络营销则以顾客为主动方,网络营销的主要特征是严格遵循网络礼仪的同时能够巧妙运用网络利益,以此取得最佳营销效果。

2.现代化国际贸易方式

应用电子商务对创新国际贸易方式具有促进作用,将传统主要是纸质单据流通的交易方式与国际贸易流程摒弃,以形成最新国际贸易方式。以往纸质文件具有较高重复率、效率低、错漏多以及费用大等不足,所以,纸质文件会对贸易发展产生很大阻碍。而电子商务则对纸质文件问题进行了全面客服,基于以往贸易方式,整体贸易流程环节多达19个,电子商务仅需要7个环节。由此可以看出,电子商务有助于国际贸易流程的变革,从而实现贸易管理信息化、电子化、实时化、自动化以及规模化,有助于国际贸易管理效率的提升,对创新国际贸易方式也具有推动作用。

四、总结

总而言之,电子商务是国家贸易的一场重要革命,国际市场在该场革命中被重新规划,深化国际贸易创新模式深刻影响着全世界,所以应该对电子商务发展态势予以高度重视,潜心研究电子商务本身的发展规律与影响国际贸易的程度,确保电子商务能够带给国际贸易更大利益,从而使国际贸易能够健康、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我国国际贸易中污染产品的跨境转移李慕菡,陈建国,张连众国际贸易问题2005-10-01

2、外商投资与国际贸易对中国沿海地区资源环境的影响马丽,刘卫东,刘毅自然资源学报2003-10-15

国际贸易研究生毕业论文范文二:高职国际贸易实务理实一体化教学

摘要:随着时展,教材和现有网络资源中很多案例已经过时,但大部分教师缺乏一线工作经验,拿不出新的案例。同时有些书本知识已经脱离现实,在互联网时代,支付平台越来越多,而教材中讲授的就只有基本的几种。

关键词:高职;国际贸易;一体化

《国际贸易实务》是以进出口贸易专业基础理论和外贸操作技能为主要内容的课程,是学生获取外贸职业资格证书的职业基础课程,也是高职商务英语专业的一门专业核心课程。因此,在国际贸易实务教学过程中,不仅要讲述国际贸易基本理论知识,还要将理论应用于实践,逐步提高学生的贸易操作技能。当前,尽管高职院校强调实践教学的重要性,也加大了实践教学的比例,但是还是有很多院校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仍然像是两条平行线,理论与实践没有真正结合。理论教学中加入大量案例分析,一定程度上有助于学生应用分析能力提高,但是在案例分析讲解过程中,由于高职院校学生基础差,自主学习能力不足,难以激发学生参与热情,有很多都是教师讲解为主,学生理论应用能力并没有真正提升。笔者经过多次教学实践,结合自己实践操练,初步探索了国际贸易实务课程理实一体化教学模式。该教学模式有效将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结合起来,让学生教中学,学中做,教学做合一,提高学生理论知识掌握程度的同时,进出口实践操作能力得到锻炼。学生在课程学习实践过程中学习积极性和创造性得到提高;对即将要从事的岗位有更深的了解,职业技能和职业素养得到提升,学生的就业竞争力提高。

一、理实一体化教学内涵

理实一体化简单来说就是指理论和实践的有机结合,是集知识传授、能力培养和素质教育于一体的一体化课程模式。理实一体化教学从学生的认知规律出发,将学生的理论学习和技能培训有效融合,以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让学生在学中做,做中学,加强学生技能技巧培养;学生中在掌握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具备较强的实操能力。这一教学模式提高了教学质量,也有利于高职院校高端技能型、应用型人才培养。理实一体化教学改变了传统以教师为主体的知识讲授法,教师作为教学的引导人,除了教授知识以外,更重要的是要对学生进行及时的示范、指导。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合理设置理论课程与实践课程的比例,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引导学生掌握专业知识的同时,锻炼操作技能。以知识讲授为载体,岗位能力培养为目的,让学生边听边做,边做边学,学生的学习兴趣高涨,自身能力得到提升。其次,理实一体化教学更注重学生学习主动性,强调以学生为主体,通过小组分工合作完成各项工作任务。理实一体化教学模式下,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完成各项实操任务,巩固理论知识的同时,提升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锻炼了实践操作能力。这种模式下,发挥了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学生的学习主体地位再次凸显,培养了学生的实践能力、职业能力和创新、合作精神,教学质量提升。理论是实践的基础,实践是理论的应用。理实一体化教学要求理论联系实际,教师的教必须以企业工作过程、各项工作任务为目标;把整个课程分解为企业中各项工作任务,分配给学生,让学生在学习知识的过程中参与企业工作,解决工作任务中的各种具体问题,与小组同学一起讨论,共同完成。

二、国际贸易实务理实一体化教学实践探索

《国际贸易实务》这门课程分为两大项目:出口贸易和进口贸易。笔者根据进出口贸易业务流程特点,将出口贸易和进口贸易分别划分为14项典型工作任务和11项典型工作任务。这些工作任务都是围绕国际贸易的四个模块进行的,即贸易前的准备工作、贸易磋商、合同签订、合同履行。通过外贸业务流程展开教学,在理论知识讲授上引入大量内容贴近的案例,鼓励和引导学生运用已学知识来进行案例分析,采用平时考核的方法来激励学生,让学生成为主体,自己解决问题。同时,在知识的巩固阶段创建不同的情景,让学生分小组扮演出口方、进口方、服务部门、管理部门等不同角色,通过情景模拟和外贸实训软件运用逐步完成单项工作任务,培养锻炼学生的职业综合能力。

(一)贸易前的准备工作。

学生分小组成立进出口贸易公司,一般情况下公司成立需要5个人左右,分别负责进/出口部、单证部、仓储部、人事财务部、总经理部,便于以后工作开展。教师总体上协调,保证都找到贸易伙伴。要求小组内注意协作,出口贸易交易前要选定市场、制定经营方案、建立业务关系等。在了解基本程序后,给出一种产品,就此产品来做交易。这个阶段主要要求学生用心做产品描述,在这个实训周内每天要求做5个产品描述,从不同角度不同侧面,通过实训室软件平台或其他渠道产品信息,进行广告宣传,开发客户,建立业务关系。根据市场调研,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经营计划。进口公司在交易前要对国内外市场做出调查,搞清楚市场行情以及供应商情况。同时做好进口成本核算(后续价格核算具体分析)和进口许可审批。双方为交易做好准备。

(二)贸易磋商。

建立业务关系后,进出口双方就合同所有条款进行磋商。这些条款磋商是国际贸易的核心部分,笔者改变了以前先理论知识讲解,后整体实训的方式方法,在课堂理论讲授的同时进行实务操作。在理论中进行实践,实践中利用理论。通过大量案例列举将理论和实际有效结合,同时结合实训室现有操作软件,模拟交易条款。笔者将合同的每项条款磋商列为一个学习情景,一开始让学生明确学完这一情景需要达到的知识目标和能力目标,从而有的放矢的去学。比如磋商合同标的物条款,笔者先把标的物条款拆分为三项任务,即品名品质条款、包装条款和数量条款。在品名条款部分,通过大量实物名称(比如咸宁的各种特产,桂花糕、桂花酒、赵李桥砖茶、白云山毛尖、通山麻饼等)来讲授品名的表示方法;再要求学生以学习小组为单位说出每种命名方法举出几个例子,本组说的时候,其他小组作为裁判;分享各个地方特产引发学生兴趣的同时掌握了货物品名条款,学习理论的同时应用理论。在这三项任务分项完成后,再来做单元的课堂实训。课堂实训在传统的知识测试基础上,加入了案例分析,再现交易情景,让学生自己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这样通过这种理论和实践交替进行,有效融合的方式,锻炼学生解决具体问题的能力,也让学生在小组学习的过程中体验团队合作的重要性,培养了学生的职业素养。

(三)合同的签订。

买卖双方就各项交易条件达成一致后签署合同。这个阶段主要让学生识别不同的合同形式如:销售确认书、销售合同、协议等等。样本展示后,各外贸公司间自行拟定合同文本,交教师审核。作为之后履行合同的依据。

(四)合同的履行。

合同签订好之后,进出口双方就要开始履行合同的各项条款。出口方要做好备货、落实信用证、租船订舱等工作;进口方要做好申请开立信用证、租船订舱等工作。这个部分我们可以充分地利用Simtrade实训软件,让学生熟悉各职能部门,按照进出口贸易流程,逐步处理模拟外贸业务。在整个实训过程中,教师监督并指导学生操作,对操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给予反馈和评价。

三、国际贸易实务理实一体化教学有待完善之处

随着时展,教材和现有网络资源中很多案例已经过时,但大部分教师缺乏一线工作经验,拿不出新的案例。同时有些书本知识已经脱离现实,在互联网时代,支付平台越来越多,而教材中讲授的就只有基本的几种。虽然教师知道有其他方式,但是不能很好地跟学生讲解。因此,要进一步做好国际贸易实务理实一体化教学就要深入企业,不仅仅是去企业参观访问。把最新的贸易行情、贸易资讯带给学生,更好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将自己顶岗经历转化为各个案例,让学生转化为职场人去处理问题,职业能力得到提高。其次,成立自己的外贸公司为每位学生提供相对应的岗位实践。由于外贸公司特殊性,一般不同时接纳多名实习生。这样学院就不能像其他专业大批量为学生提供岗位实践,而学生要真正实践是离不开岗位实践的,这就促使我们要成立自己的外贸公司,在教师的带领下运营自己的外贸公司,更好地做好理实一体化教学。

参考文献

外贸营销方案范文第13篇

A、国外销售价格低于国内销售价格(正常贸易情况下);在国际贸易条约中尚有一条规定,如果该产品在第三国的销售价格低于在该国销售价格,也不构成倾销,但是这一条规定欧盟却从来不使用。

B、生产成本衡量法,即以产品的成本确定合理销售价格;

目前,中国彩电在欧盟的进口被征收44%关税,而同期的韩国彩电在欧盟的进口关税为0。

2、欧盟对于中国企业申请市场经济地位的新规定

欧盟对中国有一个新规定,符合条件的中国企业可以申请市场经济地位,在欧盟的名单上,中国和俄罗斯等国家属于非计划经济国家(还不是市场经济国家),这对中国企业非常不利。个别出口企业想要获得欧盟的优惠出口政策可以单独申请市场经济地位,但是这种申请有严格的近乎苛刻的要求,中国企业必须向欧盟提供详细的属于企业经营秘密的全部资料,以至于欧盟对中国某些企业的了解甚至比中国政府还要详细准确!

3、欧共体反倾销案调查程序

现在的欧共体反倾销法颁布于1988年,最近又作了部分修改。欧共体课征反倾销税的两个条件是:

A、倾销行为对欧共体产业已造成实质损害或有实质损害之处或实质阻挠了欧共体产业的建立。

B、课征反倾销税对欧共体有利。

欧共体负责反倾销调查的部门有三个:

a.欧共体执委会(The Commission):是欧共体法的制定机构,也是法的执行机关。反倾销只是执委会的职能之一。

b.咨询委员会(Advisory Committee)其职能是,对倾销和损害问题进行协商,对欧共体执委终止反倾销程序提出异议等。重要决议,执委会都要征询咨询委员会的意见。若双方意见不同,就须送交部长理事会作投票裁决。

c.部长理事会(The Council of Ministers)反倾销案件决定的最高层机构。可以否定执委会的决定,并且对最终反倾销税作出决定。

反倾销案调查程序

起诉

依规定提出起诉的个人、公司、或非法人的协会组织,应以代表欧共体行业提出。起诉书以书面形式,内容列出倾销及损害的证据。起诉书可向执委会任一成员国提出,经该成员国转呈执委会;或直接向执委会提出也可以。

立案

欧共体进行内部审查并公布其结果,执委会审查起诉案时,应向咨询委员会咨询。咨询范围包括倾销的事实、计算倾销幅度的方法、损害的范围等。如认为有充分证据可展开调查程序,则应在欧共体公报中刊登公布,宣布反倾销调查程序的开始。(最近,新修改的法规规定,执委会在收到反倾销起诉书一个月内,必须作出是否受理该案的决定,并通知原告)。执委会在公报上公告后,将向涉案出口商寄发问卷。问卷应于37日内填答完毕,寄回执委会。

调查的开始与进行

一旦确定进行倾销调查,欧共体将通知出口国的代表。一般,执委会只在欧共体范围内调查,调查的资料只包括程序开始前6个月期限内的。必要时,在征得有关企业和政府同意后,也可在第三国进行调查,欧共体执委会还经常要求成员国提供资料协助调查。

所以对执委会寄发的问卷,除涉案厂商要积极配合填写外,非涉案的厂商也要小心应对。因为倾销案往往不是个别厂商的事,整个行业都可能受影响。如若不填答问卷,将被欧共体视作不合作厂商,不合作厂商将按同次调查中制定的最高倾销幅度作为计征基础。

裁决

最近新修改的反倾销法中规定,正常情况下,立案调查在一年内结束,最长不能超过15个月。执委会在调查中认为有倾销及损害的事实后,就立即课征临时反倾销税(新法规则规定该临时措施必须在开始调查的9个月内采取)。课征临时反倾销税时,进口商的银行应就反倾销税额提供担保,否则涉案产品不能在欧共体市场流通。

临时反倾销税的有效期不得超过4个月,最多可另延长2个月。在有效期届满后,前述担保除非以后经部长理事会决定予以没收之外,应尽快退还担保人。

如执委会最后认定确有倾销,并导致损害,应将课征反倾销税的建议提交部长理事会。部长理事会应以多数投票表决方式决定是否课征最终反倾销税及税额。依据新法规要有38票(5个成员国以上)反对执委会的建议,才能予以否决。

最终反倾销税应由进口商负担,若出口商想降低利润自行负担,如让执委会知道,将另课征附加反倾销税。

从欧共体反倾销调查程序来看,与美国的不同之处在于,欧共体执委会可自行判定倾销的存在和倾销损害程度,而且只要发现有损害就可征收反倾销税(临时的)。最近的新法规又提出,如果涉案公司或应调查产品项目过多,执委会可自行决定调查对象。同时,为缩短每件案子调查的时间,加速调查进程,执委会还提出可同时分别进行倾销调查和倾销损害调查的建议。

另外,与美国不同的是欧共体反倾销法中虽也规定了,在作出终裁和确定反倾销决定之前,应当事人请求举行听证会,但当事人没有出席听证会的义务。

复查

调查届满一年后可提出复查。

欧共体执委会可随时应成员国或厂商提出的对最终反倾销税或现行价格进行复查。在利害关系人申请复查时,必须提供有关情况已改变的证据,而且复查的申请须在调查至少届满一年后才可提出。复查时又要重新展开调查、寄发问卷、实地调查,程序很繁琐。但基于厂商在欧共体的权益,仍有必要申请复查。

反倾销税及具体保证的有效期一般均为五年,此后自动失效。在到期前6个月,执委会要在欧共体公报上公告反倾销税即将届满的事实,并通知有关的欧共体行业。利害关系人若有异议,得在指定期间内以书面陈述意见。执委会征询咨询委员会后,在欧共体公报。

4、关于中国出口产品在国外发生的反倾销案件的应诉规定

1994年 第 l号

现《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中国出口产品在国外发生的反倾销案件的应诉规定》,自之日起执行。

部长 吴仪

1994年4月4日

第一条 为维护我国生产和出口企业的合法利益,保持我国出口产品的市场,做好出口产品在国外发生的反倾销案件的应诉工作,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下称外经贸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当中国出口产品在国外被控倾销时,应诉人应为:

(1)在调查期间内向指控国或地区出口(包括转口)被控产品的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和

(2)生产第(l)款所指出口产品的企业。

第三条 各进出口商会或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以下简称商会或协会)等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对外反倾销的应诉工作,并应指定专门人员负责。

当被控倾销产品只有少数企业生产或出口时,商会或协会可以指定其中一个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应诉。但商会或协会应随时了解案件的进展情况,并建立必要的档案。

第四条 当某一产品被控倾销后,商会或协会应及时在《国际商报》上通知,应诉人应立即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厅、委、局(以下简称地方外经贸委)和有关商会或协会报名应诉。

第五条 应诉人应及时按调查问卷的要求提供被调查期间有关产品的价格、生产和出口的数量、生产成本等数据和资料,并应指派专人负责应诉,核查以及复审工作。

第六条 在应诉期间应诉人应服从地方外经贸委及商会或协会的协调与安排。

第七条 商会或协会应及时将应诉人的名称、电话、地址、传真号以及联系人名单报告外经贸部。

第八条 应诉人应按调查期间内被调查产品的出口比例按时交纳律师费及有关应诉费用。

第九条 经应诉人委托,商会或协会负责组织对外应诉,并可聘请了解中国情况、专业能力较强的外国律师进行应诉。

第十条 商会或协会可就反倾销案件聘请有此项专长的国内律师参与应诉,包括填写问题单、准备有关法律文书与证据。

第十一条 如有必要,商会或协会可组织应诉人参加国外听证会或进行案件的具体交涉,但须事先征求外经贸部主管反倾销工作部门的意见。

第十二条 应诉人可与外国主管部门谈判、签定“价格承诺”或“中止协议”并应认真执行。应诉人尚应随时或定期向商会或协会报告协议执行情况。商会或协会对协议的执行应予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商会或协会应及时向外经贸部报告反倾销应诉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第十四条 商会或协会以及应诉人应对反倾销案件归档立案、保持完整的资料,并监视被调查过的每种出口产品的出口变化情况。商会或协会每半年应就反倾销案件应诉等情况做一次总结,报外经贸部。

第十五条 对有证据表明将发生国外反倾销的出口产品或被倾销后仍可出口的产品,商会或协会为避免遭到反倾销或再次出反倾销,应及时向外经贸部提出改进出口管理办法的建议,包括行出口配额或许可证等建议。对于出口价格掌握好的、积极主动应诉的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由商会或协会提供名单,外经贸部在配配额、颁发许可证时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六条 商会或协会应做好市场调研,采取必要措施,争取避免发生国外反倾销诉讼。

第十七条 各地方外经贸委在商会或协会受托组织对外应诉的情况下应负责配合商会或协会协调本地区的反倾销应诉工作,包括督促本地应诉人按时应诉、交纳应诉费用。在特定情况下,地方外经贸委经指定亦可负责组织反倾销应诉工作。各地方外经贸委尚应调查了解本地区反倾销案件的发生情况,分析其对出口贸易的影响,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八条 各驻外经商机构应调查了解驻在国外反倾销法律、法规以及涉及中国的反倾销案件的调查与裁决情况,并及时将上述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改进贸易管理及应诉的意见报告外经贸部。对可能以及新发生的反倾销案件要及时通报外经贸部和有关商会或协会。驻外经商机构可建议聘请律师,并监督其抗辩情况。应诉或参加听证的出国团组应接受驻外经商机构的指导,并及时汇报工作情况。

第十九条 外经贸部负责指导全国的反倾销应诉工作,制定修改反倾销应诉工作管理办法,负责与进口国政府磋商有关案件的处理,以使中国出口产品取得公平待遇。

第二十条 对于明知本公司、本企业经营或生产的产品被指控倾销而不参加应诉或不交纳律师费及其它应诉费用在应诉中不予配合的公司或企业,商会或协会应及时报告外经贸部,并有权提出批评或通报。

第二十一条 外经贸部对不及时应诉、不交纳律师费及有关应诉费用或在反倾销调查中不予配合的有外贸经营权的企业可进行通报批评或取消其部分或全部申领出口配额与许可证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部分或全部外贸经营权,并处以罚款。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中的有关条款亦适用于外国政府依据“反补贴”、“市场扰乱”以及“保护措施”等法律所提起的调查案件。

外贸营销方案范文第14篇

此次广东省暂停加工贸易业务和转内销审批的适用范围包括哪些企业?

根据国函[2013]9号文的要求,此次广东省行政审批改革暂停加工贸易业务和转内销审批在广东省试行,试行期三年。因此,《公告》明确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均属于广东省内企业的,暂停加工贸易业务和转内销审批。

暂停加工贸易业务和转内销审批后,企业可不再提交哪些证件?

改革后,在加工贸易合同备案(变更)环节,经营企业可不再向海关提交《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变更证明;在加工贸易内销环节,经营企业可不再向海关提交《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批准证》。

企业不再提交《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联网监管企业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后,在系统录入时要如何填写“批准文号”栏目?

为确保统一执法,在不改变现行信息化系统的情况下,经营企业通过“纸质手册电子化系统(企业端)”、“电子账册系统(企业端)”和“加工贸易内销管理系统(企业端)”录入合同备案(变更)、内销申请表等电子数据时,应在“批准文号”栏目统一填写“1111”,其他情况按原有规定要求录入。

暂停加工贸易业务和转内销审批后,企业是否还需要向海关提交《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为防止无厂房、设备、工人的“三无”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鉴于《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的通知》([1999]外经贸管发第314号)中要求外经贸部门“审核《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的内容,经与商务部沟通,仍保留由外经贸部门核定《生产能力证明》,海关继续收取经营企业提供的《生产能力证明》。

考虑到广东省人民政府粤府令第169号已取消了对省属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的签发,故广东省省属企业不再提交《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作为此条规定的例外情形。

暂停加工贸易业务和转内销审批是否影响企业申请办理贸易管制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比如地图制品、棉花、羊毛等?

不影响。现行规定虽然取消了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审批,但对涉及贸易管制商品,对按照规定需要在备案(变更)环节提交相关批准文件的,并未免予提交。所以,经营企业仍应在备案(变更)时提交相关批准文件,经海关备案后,即可开展相关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

原先海关按照《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上外经贸部门审定的出口制成品返销期限可确定手册有效期。暂停加工贸易和转内销审批后,海关如何确定手册有效期?

《公告》延续了原先对手册有效期的管理思路,明确:“经营企业申报的手册有效期原则上不得超过一年,经主管海关批准可予以延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年”。此外,考虑到飞机、船舶等大型装备制造业的行业特殊性,对开展飞机、船舶等大型装备制造业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可按实际出口合同有效期备案手册有效期。

外贸营销方案范文第15篇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加工贸易管理,维护正常的经营秩序,保证加工贸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国务院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批复》(国函[1995]109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意见的通知》(下称[1999]35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加工贸易,是指从境外保税进口全部或部分原辅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料(下称进口料件),经境内企业加工或装配后,将制成品复出口的经营活动,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

来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外商提供,即不需付汇进口,也不需用加工费偿还,制成品由外商销售,经营企业收取加工费的加工贸易。

进料加工是指进口料件由经营企业付汇进口,制成品由经营企业外销出口的加工贸易。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经营企业是指负责对外签订加工贸易进出口合同的各类进出口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以及经批准获得来料加工经营许可的对外加工装配服务公司。

本办法所称加工企业是指接受经营企业委托,负责对进口料件进行加工或装配,且具有法人资格的生产企业,以及由经营企业设立的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实行相对独立核算并已办理工商营业证(执照)的工厂。

第四条经营企业开展加工贸易,必须事先报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负责管理全国的加工贸易业务审批工作。

第二章审批机关及分级审批

第五条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审批本地区的加工贸易业务,并可根据实际需要,授予部分地(市)和县(市)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加工贸易审批权,但需事先报外经贸部备案。

第六条经授权审批加工贸易业务的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简称加工贸易审批机关,下同)须按照外经贸部规定的统一规格、样式刻制加工贸易业务审批专用章,并由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统一报外经贸部备案。

第七条各级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名单及其加工贸易业务审批专用章(印模)由外经贸部统一送海关总署备案。

第八条各级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应具备使用计算机审批管理系统审批加工贸易的条件,须配备相应的计算机管理设备,加入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并与外经贸部联网。

第九条开展进口原料属于国家对加工贸易进口实行总量平衡管理的棉花、食糖、植物油、羊毛、天然橡胶、原油和成品油等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由经营企业(包括原部委总公司及其子公司)注册地省级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审批,各省级审批机关不得将审批权下放。

其它加工贸易业务由经营企业(包括原部委总公司及其子公司)注册地的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审批。

第三章申报文件和材料

第十条经营企业申请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时,必须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材料:

(一)经营企业出具的书面申请报告及加盖经营企业公章的《加工贸易业务申请表》(格式见附1)。

(二)经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批准文件(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加工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正本(格式见附3),加工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经营企业对外签定的进出口合同(正本)。

(五)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定的加工协议(合同)正本。

(六)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出具的其它证明文件和材料。

第十一条如经营企业或加工企业属于外商投资企业,除出具本办法第十条所规定的证明文件或材料外,须同时提供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的能说明生产经营范围和规模的合同、章程,以及能确认已建成投产,投资方资金已如期到位,联合年检合格的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开展下列特定商品的加工贸易,除按本办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出具证明文件和材料外,须同时按下列规定相应提供其它证明文件和材料:

(一)开展进口料件属于废旧金属或物品的加工贸易,须按有关规定提供国家环保局出具的料件进口批准文件。

(二)开展进口料件或出口制成品属于易制毒化学品、军民通用化学品的加工贸易,须按有关规定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料件进口或制成品出口的批准文件。

第四章加工贸易业务(合同)审批

第十三条各级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在审批加工贸易业务时,须严格按照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审核经营企业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和材料,严禁“三无”(无工厂、无加工设备、无工人)企业开展加工贸易,防止企业以加工贸易名义进行走私等违法活动。

第十四条《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格式见附2)是海关等部门据以办理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相关手续的有效证明文件。对能够按规定提交各项证明文件和材料,且确有加工复出口能力的经营企业,由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审核签发《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并加盖加工贸易业务审批专用章。

第十五条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应认真填制《进口料件申请备案清单》和《出口制成品及对应进口料件消耗备案清单》(格式见附2),并加盖加工贸易业务审批专用章。

第十六条加工贸易审批机关须严格按照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国家工业局制订并分批公布的全国统一的单耗标准审批加工贸易。对尚没有全国统一单耗标准的,加工贸易审批机关要严格审核企业所申报的单耗,征求生产行业主管部门和主管海关的意见后予以审批,海关凭加工贸易审批机关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予以备案。海关监管中发现单耗不符的,将意见函告原审批机关,由原审批机关予以调整,海关也相应办理有关内容的变更手续。

第十七条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在审批时,必须认真审核《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的有效期为一年。

加工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在严格查验加工企业生产能力和经营状况的基础上签发《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必要时,可征求生产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八条国家将加工贸易进口商品分为禁止类、限制类和允许类,将加工贸易企业分为A类、B类、C类、D类(具体分类原则和分类目录按照[1999]35号文件的规定另行对外公布并进行动态调整);国家对开展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和C类企业开展的加工贸易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实转”管理。

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在审批时,应认真审核加工贸易进口商品和企业的类别,如属于限制类商品或C类企业,应在《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备注栏内加注“实转”字样。

第十九条各级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均不得批准D类加工贸易企业(包括经营企业和加工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业务,不得批准任何经营企业开展进口料件属于禁止类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

第二十条A类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但其加工贸易合同事先仍需报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审批。

第五章批准证变更及延期审批

第二十一条《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上规定的出口制成品返销期限原则上按企业出口合同有效期审批,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其中,食糖、棉花、植物油、羊毛和天然橡胶加工贸易的制成品返销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二条经营企业必须按《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规定的期限加工、返销制成品并办理核销手续。如因客观原因确需延长制成品返销期限,须在规定的制成品返销期限内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海关凭批件办理延期手续。

第二十三条延期一般不得超过两次,每次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第二十四条经营企业必须按《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规定的内容加工出口,如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部分项目内容,须在《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规定的期限内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海关凭批件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章配额许可证管理

第二十五条加工贸易进口料件原则上不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但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国家对食糖、棉花、植物油、羊毛、天然橡胶和原油、成品油等加工贸易进口实行总量平衡和配额许可证管理。配额总量由国务院确定,具体分配管理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加工贸易进口配额当年有效,不得跨年度使用。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和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负责按照加工贸易进口配额和省级加工贸易审批机关签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签发加工贸易进口许可证。

加工贸易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规定的制成品返销期限,对需跨年度的,不得超过次年2月底。

第二十八条外经贸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应通过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逐日向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上报加工贸易进口发证数据,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负责向外经贸部提供全国的加工贸易进口发证数据(包括配额许可证事务局的发证数据)。外经贸部将对发证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严禁越权、无配额或超配额等各种违规发证行为。

第二十九条加工贸易制成品如属出口配额管理的,经营企业应凭出口配额和《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申领出口许可证,海关凭有效出口许可证验放。

第三十条加工贸易进口料件或出口制成品如属于易制毒化学品、军民通用化学品,海关凭《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有关部门出具的料件进口或制成品出口的批准文件办理备案手续。

第七章统计监督及跟踪管理

第三十一条各省级加工贸易审批机关须逐日汇总本地区加工贸易业务的审批情况和到期加工贸易业务的核销情况,并通过中国国际电子商务网,统一上报外经贸部。

第三十二条各级加工贸易审批机关要加强对本地区加工贸易核销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跟踪管理,要求经营企业在出口核销后的30天内将海关的核销通知单报原审批机关核销备案。对逾期未能办理核销备案的企业,要查清原因,并暂停批准其开展新的加工贸易业务。

第三十三条外经贸部对各地的加工贸易审批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严禁越权、无配额和超配额等违规审批行为。

第三十四条各级加工贸易审批机关要积极与海关、税务、银行和外汇等部门配合,加强部门间的信息交流与协作,加大对加工贸易的综合监管力度。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应全部加工后复出口。如确有特殊原因,需将保税进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在国内销售或转用于生产内销产品,按《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审批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国家允许开展加工贸易结转深加工复出口业务。但经营企业必须事先报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保税区内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按《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原油、成品油除外),不受一般贸易进口经营分工管理规定的限制,经营企业可自行组织进口。

第三十九条外经贸部对违犯本办法的审批机关,将予以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其加工贸易审批权;对发证机关,将予以通报批评,暂停或取消其进口发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