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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宣传方案范文

产品宣传方案

产品宣传方案范文第1篇

一、指导思想

通过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水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法规、相关知识和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提高水产品安全生产和安全消费意识,营造人人关心、积极参与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全区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不断提高。

二、活动主题

关注水产品质量安全,构建和谐。

三、活动时间

年5月开始

四、宣传内容

(一)水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

(二)水产品质量安全知识;

(三)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四)优秀水产品养殖生产企业和优良水产品。

五、宣传形式

(一)学习贯彻。利用局机关学习日,采取集中学习和自学向结合的方式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定》、《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市水产苗种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省、市、区相关食品安全工作部署、要求,提高局机关工作人员水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增强做好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紧迫感和使命感。

(二)现场宣传。组织局相关科室和工作人员深入街道、社区、水产品养殖生产单位,张贴、发放宣传材料和现场咨询,送水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科普知识下乡,强化生产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安全意识、责任意识、诚信意识、道德意识和社会公众的安全消费意识。

(三)媒体宣传。

一是编发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信息,在中国渔业政务网、海上、市海洋与渔业局网站等网络宣传我区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

二是联合电视台制作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新闻报道,使社会公众及时了解区委、区政府针对水产品质量安全所作的管理工作和我区水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取得的成绩;

产品宣传方案范文第2篇

各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所(队):

根据广元市工商局转发市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2017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广元地区活动方案〉的通知》的通知(广工商函〔2017〕56号)要求,为认真开展好2017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结合xx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宣传,营造氛围

今年“4.26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的主题是“创新创造改变生活 知识产权竞争未来”。各所(队)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知识产权知识,扩大宣传面和影响力,增强宣传时效,进一步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各所(队)要组织开展知识产权集中宣传活动,主要宣传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宣传党委政府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宣传打击商标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双打”)取得的成果。向广大社会公众普及知识产权基础知识,增强保护和辨识能力。

二、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是深入开展知识产权宣传普及,提升全社会知识产权意识的重要载体和有效形式,各所(队)要将组织开展知识产权周活动作为二季度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加强队宣传周活动的组织领导和部署落实。围绕活动主题,结合实际,开展好宣传周活动。

三、认真开展宣传周活动

2017年“4.26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时间为:2017年4月20日至4月26日。

(一)各所(队)要组织辖区相关单位加强协调配合,举办假冒伪劣商品展示,积极受理和及时处理商标侵权案件的投诉举报,曝光一批商标侵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典型案件。

(二)利用新闻媒体、张贴标语等形式大力宣传品牌商标。以商标知识产权为主要内容,宣传《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以及商标法律法规,宣传实施商标发展战略和商标监管的成果。同时,大力宣传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助农增收典型事例。

(三)加大对企业商标品牌建设的培育和扶持力度。各所(队)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围绕“商标品牌提升行动”,通过召开座谈会、研讨会、培训会等多种形式,帮助企业进一步提高商标的注册、运用、管理、保护能力,运用商标战略创品牌、抢市场,形成一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知名品牌, 提高企业产品的知名度和市场占有率,使我市企业做大做强。

产品宣传方案范文第3篇

2013年4月1日-30日

二、活动目的

以推进农产品的安全生产和放心消费为目标,增强广大消费者安全消费的信心,发挥消费引导生产和舆论监督作用,增强农产品生产者的质量安全责任意识,推广农产品质量安全控制技术,彰显农业龙头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安全生产示范作用,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和生产水平,确保世博期间供沪农产品质量安全和有效供应。

三、宣传主题

助上海世博会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四、活动内容及日程安排

(一)4月份,在我县县城主要街道挂宣传横幅,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各镇(街道)至少挂一幅宣传横幅,同时在镇报或村报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与标语。

(二)4月份,通过农民信箱分四次向我县农民朋友们宣传农产品质量安全标语、法规、知识等。

(三)4月初,举办“助世博、保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专项行动动员会。布置我县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宣读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承诺农产品安全生产、保障消费安全联名倡仪书;签订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书。

(四)4月初,全县农资打假联合执法行动。

(五)4月中下旬,举办一次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月送科技下乡活动,结合送放心农资下乡,将农民朋友们急需的各种农业生产技术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送到家门口。

(六)4月1日-30日,请县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进行相关报道。

五、有关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镇(街道)农技水利服务中心、畜牧兽医站要高度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月工作,把开展宣传活动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的一项重要工作,切实形成各级农业部门重视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保障百姓消费安全的社会舆论氛围。

产品宣传方案范文第4篇

年于节能宣传周活动方案

为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进一步动员社会各界积极参与节能宣传工作,形成人人参与节能的舆论环境,促进我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全区上下大力倡导节约型生产方式、消费模式和生活方式,把节能变成全体公民的自觉行动。同时,通过开展节能宣传周活动,紧紧围绕今年国家“推广使用节能产品,促进扩大消费需求”主题,重点推广使用高效照明产品、高效节能空调、高效节能电机、节能环保汽车等节能产品,引导公众科学消费、绿色消费。以政府组织为推动,社会参与为基础,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节能宣传活动,使节能理念深入到企业、社区、商场、学校、农村和机关。加大节能监督力度,加快我区“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进程。

二、活动主题

年节能宣传周活动主题为:“节能我行动低碳新生活”。

三、活动时间

年节能宣传周活动时间为6月11日至17日。

四、主办单位

此次活动由区政府主办,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节能工作办公室承办。责任部门包括各街道办事处、团区委、区总工会、区妇联、区政府办公室、区发展和改革局、区经信局、区教育局、区科技局、区城乡建设局、区交通局、区农林局、区服务业局、区文体广电新闻出版局、技术监督于洪分局、环保于洪分局、区旅游局、装备制造配套产业集聚一区、二区开发建设办公室。

五、活动分工

(一)节能宣传周期间,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节能工作办公室要在于洪广场举办各种节能宣传活动,印发节能宣传手册,展示以节能法律法规、节能生活小窍门、节能先进经验、节能产品等内容为主的节能宣传板,传播节能理念,普及节能知识,营造浓厚的节能氛围。各街道办事处(园区开发建设办公室)要在辖区内开展多种形式的节能宣传活动,宣传周活动将纳入年终绩效考核内容。

(二)区政府办公室要积极推进节约型机关建设。以节能宣传周活动为契机,以“绿色办公、低碳生活”为主题,在6月13日开展“绿色出行日”,并结合实际情况在全区公共机构开展形式多样的节能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引导使用节能新产品、新技术。在政府采购中推广高效节能产品,引导机关工作人员率先垂范。

(三)区发改局要积极开展节能宣传活动。利用于洪信息网和于洪广场大屏幕开展节能宣传,开展“网络节能行动”普及低碳知识。积极倡导绿色消费,组织节能产品的宣传。

(四)区教育局要组织开展中小学“校园低碳行动”。利用校园网、广播、黑板报等形式,努力营造浓厚的节能环保氛围。组织开展好校园“四个一”实践活动即节约一滴水、节约一张纸、节约一支笔、节约一度电,引导他们从一点一滴做起,大力营造节能校园文化。

(五)区科技局要组织开展节能创新成果宣传展示活动。通过举办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成果展示及各种技术交流展示活动,努力把先进的节能技术推向市场。

(六)区城建局要积极宣传推广建筑节能最新产品、技术。重点开展《阳市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宣传活动,在全区范围内对建筑节能政策规章、示范项目、科普知识等进行广泛地宣传。

(七)区交通局要大力宣传交通运输行业节能法规。充分利用交通刊物、交通网站、出租车电子显示屏等媒体,广泛宣传节能相关知识。积极开展“节能环保驾驶”活动,鼓励轻踩油门、少踩刹车、怠速熄火、少用空调、常检胎压、减重行驶,宣传节能环保驾驶理念,号召驾驶员养成良好的驾驶习惯,积极参与节能活动。

(八)区农林局要组织开展“节能农村行”活动。积极开展农村沼气利用等节能技术宣传,大力推广其它生物质能、太阳能、节能炕灶等新能源和节能技术。

(九)区服务业局要大力开展服务流通企业节能宣传活动。督促各大商业街、大型超市等悬挂节能宣传条幅;各服务流通企业要积极开展以节约用电、适度消费、抑制过度包装和限制使用塑料购物袋等为内容的多种形式宣传活动,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夏季室内温度不低于26度。引导和鼓励使用高效照明产品、高效节能空调、高效节能电机等节能产品。加大宣传引导,大力倡导节能风尚,引导零售企业销售适度包装商品,引导生产企业实行绿色包装。

(十)区文广局要通过电视等传播渠道开展节能宣传报道,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积极宣传节能新技术、新产品、节能先进单位的典型经验以及日常节能知识,充分发挥舆论的导向作用。

(十一)技术监督于洪分局要积极宣传计量知识和计量科学,宣传能源计量工作和计量检测在节能减排和经济建设中的作用。

(十二)环保于洪分局要组织环保志愿者走进广场、社区宣传节能环保知识。在社区、学校开展以“节能我行动,低碳新生活”为主题的环保宣传活动,通过典型案例,宣传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强化全民环保意识。

(十三)区总工会要组织开展“我为节能做贡献”活动。动员广大职工围绕企业节能开展合理化建议,积极推广应用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十四)团区委要通过开展“青年文明节约先行”活动。积极开展“我为节约做贡献”和“节能宣传-志愿者在行动”等活动,引导青少年增强资源意识和节约意识,推动社会形成资源节约的良好风气

(十五)区妇联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节能知识宣讲活动,普及家庭节能常识与技能,引导家庭成员将节能知识、措施、方法、成果建立起家庭档案。

六、活动要求

(一)加强宣传力度,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在节能宣传周活动期间,集中力量做好系列宣传活动。宣传活动要注重实效,面向基层,贴近公众,大力开展群众性的节能普及活动,创建节能型政府、节能型企业、节能型社区、节能型学校,增强全民自觉节能的意识。

(二)精心组织,加强协作。各责任单位要根据本活动方案分别制定本部门节能宣传周活动方案,要严格按照活动方案的要求,明确分工,加强协作,落实责任,保障各项活动的顺利实施。各成员单位要将本单位节能宣传周活动方案于6月10日15:00前报区节能管理办公室。

产品宣传方案范文第5篇

(一)档案文化意识观念淡薄,缺乏品牌建设社会环境。当前医院档案文化品牌建设面临的首要问题,即档案文化意识观念淡薄,且缺乏品牌建设的良好社会环境。首先,医院档案部门普遍认为档案工作即将所有档案资料进行整理归档,提供档案查阅服务,并没有建立文化品牌的必要。其次,目前的社会环境下,大众也普遍认为其只是一种历史记录,并没有实际文化价值,更不会成为主流文化。久而久之,档案部门在医院文化建设中的参与度较低,影响力越来越弱,无法有效开展档案文化品牌建设。

(二)档案文化研究利用不足,品牌建设缺乏产品支持。由于错误的档案文化观念,档案部门对于档案文化的价值没有正确认识,导致其对于档案研究和开发等相关工作缺失。档案人员只注重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完成本职工作和传统工作,未能在工作上进行创新发展。档案文化研究利用不足,档案编研工作未有效开展,导致档案相关的文化产品缺失,文化记忆工程缺乏产品支持。就品牌建设而言,没有档案文化产品作支撑,即便开展相关工作,也因缺乏具体和高质量的产品而没有说服力。

(三)档案服务和宣传不到位,品牌建设质量受到制约。品牌的形成,重要的手段和途径即通过积极宣传,不断扩大在群众中的影响力,逐渐形成口碑效应,实现价值品牌的建立。而当前医院的档案文化品牌建设工作中,由于档案服务内容较少,服务质量不够高,也就很难形成积极宣传,产生良好的宣传作用。当前开放的档案服务项目极为有限,仅为档案资料的查阅服务,且服务人员的水平有待提高,电子化和信息化档案服务未有效开展,导致品牌建设质量受到制约,很难快速有效建设起品牌。

(四)缺乏专业品牌建设人才,档案室未参与中心工作。要想有效开展医院档案文化品牌建设,就应当具备充足的人才资源,在保证基础档案工作有效开展的同时,通过创新性和高效和宣传,实现文化品牌的有效树立。目前情况是,许多医院缺乏专业的品牌建设人才,档案工作人员仅能完成基础的档案工作,在品牌建设上缺乏专业知识和有效经验。同时,人才的缺失,导致档案室未能参与到医院的中心工作当中,也就无法有效跟进医院的发展和建设,档案文化品牌建设缺乏有效支持。

(五)档案室藏资源利用不足,档案文化特色不够鲜明。医院由建立到如今,经历了较长的发展历史,其积累的档案室藏资源丰厚,对于档案文化建设和档案服务水平的提升具有重要意义。而实际情况时,医院档案部门对于档案室藏资源利用不足,许多具有历史价值和现实参考价值的档案被封存在档案室内,造成极大的浪费和损失。同时,在发展医院档案文化时,未充分展现其特色,既未展示出地方特色,又未展示出室藏特色,对于品牌建设的积极作用未充分发挥出来。

二、新形势下医院档案文化品牌建设的有效策略

(一)创新档案管理工作机制,提高档案管理工作质量。新形势下,要想实现医院档案文化品牌建设,应在提高档案文化意识和观念的同时,积极创新档案管理工作机制,以达到提高档案管理工作质量的目的。首先,建立科学的档案管理机制,使得基础档案管理工作效率和质量大大提高,为档案文化品牌建设打下坚实基础。其次,探索并创新医院档案的数字化和信息化建设,大大提高档案服务的便捷性,提升档案服务的价值。建设电子阅览中心,开通信息交流平台,建立数字档案室,实现档案管理工作质量的有效提升。

(二)树立档案管理行业标杆,主推档案文化品牌建设。当前情况下,医院的档案工作一直处于边缘化地位,对于医院中心工作的参与度不足,在整体医疗行业中的地位也一直没有提升。为有效改变这一现状,就应当积极进行档案工作创新,改变过去的被动模式和地位,在做好基础工作和服务的同时,主动深入到医院的不同工作领域当中,使得档案部门在医院的分量和地位得到有效提升。同时,加强与医院其他部门的交流和合作,促进整体工作效率和质量的提升,树立档案管理的行业标杆,为档案文化品牌建设提供巨大推动力。

(三)建立高素质人才队伍,积极开发医院档案文化产品。高素质人才是实现医院档案文化品牌建设的重要保障,为此,应当建立高素质人才队伍,提供源源的创新动力和品牌维护力量。在档案人才的选拔上,应注重其基础知识水平,还应看重其现代科技知识水平和创新能力、学习能力,确保整体档案人才队伍的素质水平。在此基础上,积极开发医院档案文化产品,深度挖掘档案文化价值,结合医院特色和优势所在,开发出既有医院特色又有创新价值和实用价值、长远价值的档案文化产品。

(四)加强档案服务创新,树立良好档案文化品牌形象。加强档案服务创新,是推动医院档案工作不断进步、提升档案文化价值、扩大社会影响的重要和必要途径。服务创新应首先保证基础服务全面、细致和到位,保证服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进而在服务形式和服务内容上进行创新和发展。注重优质服务的建设,一切以服务医院和社会为主要目标,结合当前的条件,进行服务升级,对于难度较大、过程复杂的服务需求,应利用创新式方法努力满足具体需求,以树立良好的档案文化品牌形象。

(五)加强档案文化宣传,建立医院档案文化宣传基地。加强档案文化宣传,使医院档案文化从被动和偏门地位中脱离出来,被更广大的人员认知并接受,使更多的人体验到档案服务。档案文化宣传的形式可多种多样,在通过口碑实现有效宣传的同时,可开展多种文化宣传活动。建立医院档案文化宣传基地,以举办档案资料展览活动的方式,是宣传方式中较为高效的一种。将医院的档案资料进行有效整合和归纳,制作多样化的档案文化产品,既展示档案历史记录的一面,又充分展示其现代化和便捷化的一面,极大促进档案文化的品牌建设。

三、结语

产品宣传方案范文第6篇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立足畜牧业发展实际,坚持“边培训、边宣传、边普及”,充分发挥现代媒介作用,全面抓好法制宣传和技能普及工作,努力实现宣传覆盖率100%,不断扩大畜牧业执法影响力,增强畜牧从业人员知法、懂法、守法意识,形成人人关心畜产品质量安全的社会氛围,提升我县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二、活动主题

“共建诚信家园、同铸食品安全”,“树立健康养殖理念、拒绝非法添加行为”。

三、活动时间(略)。

四、宣传内容

(一)畜牧业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主要包括《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等重点法律法规。

(二)畜牧业投入品的生产、使用安全规程,安全饲养技术,标准化养殖规程,非法生产、经营、养殖的社会危害和法律责任,尤其是近年来国家打击非法制售使用“瘦肉精”、“三聚氰胺”、“地沟油”等有关文件及会议精神、典型案例等。普及养殖技术和从业职责,规范生产、经营、养殖行为。

(三)畜牧业投入品和畜产品选购与使用常识,畜产品安全消费科普知识。

(四)畜禽产品质量鉴别。

五、宣传方式

(一)多渠道宣传。通过新闻媒体、赶大集、搞展示、举办知识竞赛等形式,宣传畜牧业法律法规规章、投入品及畜产品安全识别、消费科普等知识,公布部门职能及内部机构、举报监督电话。报道全县畜牧系统工作情况和执法动态,让外界客观、全面、快捷地了解畜牧业法律法规、部门职能任务及最新工作动态。

(二)理论宣传。开展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人员和执法人员理论和业务技能培训,开展对畜禽养殖场和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生鲜乳收购运输从业人员的从业操守和法律责任培训。

(三)实践普及。采用边检查边宣传边培训的形式,通过走村入户方式,利用养殖现场、养殖档案、监管记录等,对执法监管人员进行规范执法监管教育;对管理相对人进行宣传告知,发放告知书及宣传材料,并签订质量安全责任书;积极向广大群众宣传相关畜牧业法律法规知识,宣传识别畜禽及其产品质量知识,不断增强群众依法维权意识。

六、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局分管领导任组长,有关股室和防控所负责人为成员的县畜产品质量安全宣传周活动领导小组,明确职责、任务和要求。局办公室负责后勤保障,重点负责有关文件的发放、协调新闻媒体宣传报道等工作。局防控中心负责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畜产品检测方面宣传。局监察股负责协调汇总,重点对饲料、兽药生产经营环节的宣传。乡镇(街道)防控所按照本方案要求负责本辖区宣传各项工作。

产品宣传方案范文第7篇

今年的五一小长假档期,中国电影市场迎来比往年实力更为强劲的好莱坞“对手”——20亿元巨制的3D大片《泰坦尼克号》以及投资高达2亿美元的《超级战舰》,这两艘“大船”的登录,在四月份已经分食了全国百分之七十电影市场的份额。而面对两艘好莱坞“大船”,宁浩、管虎和杨树鹏这三位中国内地的青年导演联手上演了一场国产影片“小联盟”对抗好莱坞“大船”的荣誉之战。截止到5月13日,《黄金大劫案》累计收获票房1.4亿元,《匹夫》和《杀生》分别收获2500万和近2000万票房。总体而言,这样的票房成绩基本在市场预期之中,虽然票房称不上多么出彩,但是国产影片这种不躲不闪、抱团取暖的应战方式,已经向市场传递出了一种积极的信号:面对好莱坞大片,国产片并非不堪一击,甚至有可能以弱胜强。

那么下面,我们不妨一起来看看这三部国产影片的市场表现和营销宣传策略是怎么样的,它们是如何直击五一小长假这一优质档期的。其实这三部影片在营销宣传层面基本都已经做足了常规的基本功课,会、预告片、宣传物料稿、节目访谈、网络营销、找到各自的圈内好友夸赞影片……宣传方式和宣传节奏也都把握的比较稳妥。

而单从电影票房产出角度而言,在这三部小联盟影片当中,宁浩的《黄金大劫案》可以说是拔得头筹。《黄金大劫案》作为一部没有大明星的影片,片方所有的宣传基本上都是围绕着导演宁浩做文章,影片也标榜着“宁浩出品,必属精品”这样一个标签。可以说《黄金大劫案》一片的营销宣传特点就是主打宁浩的个人品牌。在宣传过程中,《黄金大劫案》片方先后推出了“宁浩归来”、“宁浩进化史”、“金科玉律”、“牺牲与成长”、“轰炸黄金城”等多款围绕宁浩的制作特辑。宁浩还自己演唱了该片的插曲《黄金小调》。同时,影片的宣传物料之一——海报,也是该片在宣传中的一大亮点。《黄金大劫案》的“宁浩进化史”这一套六张海报中,宁浩以不同表情和姿态亮相,每张海报聚焦宁浩的一个特质,回顾总结、逐步揭示了宁浩这位青年导演的心路历程,让影迷看到一个不断成长、成熟的导演宁浩。从网络的热门搜索可以看到,“宁浩”、“宁浩新片”、“宁浩电影”成为该片最热门的关键词,这说明网民对宁浩品牌具有了相当的期待度,片方的“宁浩策略”基本成功。

同《黄金大劫案》主打宁浩品牌类似,另一部小联盟影片《匹夫》则是主打黄晓明这张明星牌。黄晓明在《匹夫》中不仅担当主演,同时也是出品人之一,因此在这次的《匹夫》宣传过程中,无论是网络消息的、节目访谈、落地活动,黄晓明可谓是尽心尽力,不辞辛苦。而《匹夫》一片在宣传层面,最突出的特点就是与《黄金大劫案》的“绑定”策略。该片与《黄金大劫案》几乎同时启动宣传,同时召开会,在宣传过程中影片的宣传节奏紧跟《黄金大劫案》一片,以至于到最后上映档期的选择上也调整到与《黄金大劫案》同日起映,这不由得让人想到了当年的《龙门飞甲》与《金陵十三钗》,而此举是否得当,还确实有待商榷。毕竟《龙门飞甲》与《金陵十三钗》属于两种类型题材完全不同的影片,而且年度末贺岁档的市场容量是足够同时消化两部影片。但是《匹夫》与《黄金大劫案》这两部影片从故事到宣传都过于趋同,《匹夫》的自身特点也并不突出,这种相似趋同性很容易造成观众的分流和宣传效果的互相抵销。而这可能也正是《匹夫》票房低于《黄金大劫案》的原因之一。

产品宣传方案范文第8篇

同志们:

今天的会议,主要总结去年国家和省档案宣传工作会议以来全省档案宣传工作,交流经验,表彰先进,部署明年工作。刚才,__同志宣读了省档案局的表彰决定,对全省档案宣传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了表彰。__同志对去年10月以来全省档案宣传工作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总结。我们欣喜地看到,一年来,全省各级档案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和全省档案宣传工作会议精神,把档案宣传工作摆在重要议事日程,主要负责人靠上抓,全员参与,群策群力,丰富宣传内容,活化宣传形式,创作宣传精品,在档案宣传机制建设、宣传品牌建设、阵地建设、队伍建设等方面都取得了新成绩,初步勾勒起档案“大宣传”的格局。希望通过这次会议的召开,进一步加大全省档案宣传工作的力度,为推动档案事业科学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做好档案宣传工作,去年作了较为全面的阐述,今天着重强调一点,就是档案宣传要突出做好特色文章。__月__日,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上的重要讲话中提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必须不断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实践特色、理论特色、民族特色、时代特色。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重要组成部分,档案工作和档案宣传工作也必须体现这“四个特色”,注重理论创造,注重实践探索,注重彰显民族精神,注重高扬时代旋律,切合档案存史、资政、惠民、育人功能作用发挥,做好档案宣传的特色文章。

做好特色文章就是要做结合的文章。从大处讲,无论是中国的革命、建设,还是改革开放,都是在探索特色之路,做结合的文章。这是一条重要的基本经验,也是做好工作的法宝。在革命和建设时期,我们党把马列主义普遍真理与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取得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胜利,建立了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在改革开放的伟大进程中,我们党把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同当代中国实际和时代特征紧密结合起来,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形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建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规制度体系。档案事业发展以及档案宣传工作也应着力做好结合的文章,创自己的特色。近年来,我们认真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把国家档案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档案局的部署要求与山东档案工作实际相结合,创山东档案工作品牌,在档案文化体系建设、理论学习研究、重大活动档案管理、档案教育培训、档案开发利用、编研展示展现、民生档案和新农村档案建设等方面开展了一系列体现山东特色的工作,收到了很好的示范效应。

具体到档案宣传工作,走特色之路,做结合的文章,要在“高”“深”“实”“新”上下功夫。

所谓“高”,就是要坚持高境界、高起点、高标准,具有世界眼光、战略思维、大局意识,善于从全局的高度分析、把握档案工作,开拓档案工作,升华档案工作实践经验和理性认识,努力打造高质量的档案宣传精品。档案工作是党和国家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档案宣传工作是党的宣传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档案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善于登高望远,科学谋划,从世界和国家发展进步的高度审视档案和档案事业。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地方大政方针,积极融入党和国家工作大局,落实党和国家的重大战略部署,自觉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寻找档案和档案宣传工作的着力点、切入点、结合点。档案宣传具有传播信息、普及知识、舆论先导、服务发展、引领公众等重要功能作用,是扩大档案工作影响、提高档案工作地位、促进档案事业发展的重要工作。档案宣传要从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部署,服务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服务全省档案事业科学化发展的角度科学定位,积极作为。无论是档案宣传载体建设还是档案宣传产品创作,都要凸显档案特色,发挥档案宣传的独特优势,注重创意策划,注重精益求精,力求多出有权威、有影响的力作,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高品质的档案宣传文化产品,力创全国宣传知名品牌。

所谓“深”,就是要深化理论与实践研究,注重探讨档案工作以及档案宣传规律、特点,深度挖掘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档案宣传精品。要重视理论学习研究。理论成熟是一个政党成熟的标志。档案理论成熟是档案事业科学化发展的前提要件,也是档案工作者成熟的标志。档案宣传创特色、创经验、创品牌亦必须具备理论成熟。宣传工作源于实践,但不能局限于实践,宣传产品要高于实践。这就要多做挖掘、提炼工作,善于运用马克思主义基本立场、基本观点、基本方法分析生动具体的档案实际,从个性中寻找出带有共性的宣传成果。档案宣传工作者要认真学习研究档案专业理论,通晓档案工作知识,尽量成为档案工作以及档案宣传的专家学者。档案宣传工作者要善于学习,善于研究,善于总结,善于提炼,要多做深化的工作,多在深度上下功夫。

所谓“实”,就是实际。档案宣传要务实,在务实的过程中求档案工作之真、档案工作之是、档案工作之理、档案工作之效。档案宣传要切合档案工作实际,突出档案工作特点,形成以党管档案、依法行政为基本原则的档案宣传工作话语体系,充分运用好档案部门的话语权。要大力发扬实事求是的实践探索精神,通过真实、准确、全面、客观的档案宣传,把国内外每时每刻档案工作的新形势、新情况、新做法、新经验以及重大事件通告公众,包括对热点、难点以及前瞻性问题研究,提供对策性意见、建议。档案宣传要注重发现档案事业发展的先进典型和新生事物,以生动鲜明、活泼的典型引领档案事业发展。特别要注重身边人、身边事的研究,培养典型,倡树新风正气,强化档案宣传的针对性、鲜活性以及亲和力、感染力。通过典型推广、运用,发挥其带动示范作用。同时,要对档案事业发展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发现,认真研究,积极引导。同时,对于工作实践中创造的新知识、新技术、新思想、新观念、新理论予以及时传播。档案宣传与档案工作者应是“零距离”,要自觉贴近、及时抓好档案宣传服务,切合档案工作者的诉求,不断提升档案宣传的实效性、知识性以及服务水平。

所谓“新”,就是要突出时代特色,坚持与时俱进,勇于和善于创新、创造,努力打造档案宣传 新产品。档案宣传要研究内外部宣传环境,把握宣传的大趋势,善于站在时展的前沿阵地思考把握问题。要善于吸收借鉴,一方面要继续发扬光大我们自己在以往实践过程中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另一方面要学习借鉴他人的好经验、好做法,包括全国乃至国外档案工作以及其他行业的好做法、好经验,及时学习吸纳运用。当前,要认真研究新兴传播媒介的特点,发挥好新兴媒介在档案宣传工作中的作用。做好新的文章,关键在创新。要积极探索档案宣传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新路径,务求在新形势下做出新贡献。在宣传策划和工作组织上,要善于借势、借力作为,积极协调党委政府宣传、新闻出版、文化教育、公众媒体等部门,整合资源。在宣传内容上,不断丰富档案宣传内涵,突出宣传重点。在宣传形式上,要顺应信息传播手段发展和各类受众兴趣的变化,进一步拓展宣传形式、手段和载体,丰富和创新传播渠道。在宣传阵地建设上,要发挥好档案报刊杂志等传统档案媒体的作用,办好《山东档案》,学好用好《中国档案报》、《中国档案》杂志等全国性档案报刊。要扩大新兴媒体阵地建设,加强网络建设的管理力度,积极发挥网络宣传优势。档案宣传工作涉及面是全方位的,横到边,竖到底,从党和国家事业、经济社会发展、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到各单位、各部门、各行业无不涉及。因此,档案宣传要突破单纯面对档案工作者的小宣传格局,形成面对社会各方面人群的大宣传格局,强化档案宣传工作的公信力、影响力。

产品宣传方案范文第9篇

一、加强领导,分工明确。为认真开展此次宣传活动,我局由分管局长亲自负责,农机管理站牵头,组织人员编写宣传资料,制做宣传横幅,抽调农机推广站、管理站、农机校技术人员和农机监理站执法人员,组织有资质的部分农机经销企业,开展了5次的放心农机下乡进村宣传活动。

二、多措并举、广泛宣传。一是农机政策、法律、法规宣传,宣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促进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省农机管理条例》、《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农机三包规定》等法律法规;二是农机打假宣传,向农民讲解如何购买农机产品,怎样识别假冒伪劣农机产品及在购买农机时的注意事项,如何避免上当受骗;三是维权宣传,指导农民在购买农机产品时需索要发票、说明书、三包凭证等票据,当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进行投诉以及维权途径等知识;四是农机新技术、新机具的推广运用宣传;五是国家农机购置补贴政策、购机申请和申请方法等宣传。

三、组织放心农机下乡进村。组织了1家有实力、信誉好、质量过硬的农机经销商,利用“双保节”、“春耕生产动员会”“各种现场会”以及“科技下乡”等活动分别开展了一次放心农机下乡进村宣传,现场展示、宣传农机产品。同时,利用拖拉机、收割机等农机具的年度审验,个别农机经销商积极跟进,开展放心农机下乡进村活动。

四、开展案件回访工作。今年全县没有接到一起因生产、销售、使用假冒伪劣农机产品而引起的投诉案件,受理的投诉案件主要涉及新购农机产品出现故障时维修不到位、售后服务不及时等方面。但我局都采取了积极认真负责的态度,要求经销商主动上门与用户沟通协调,充分听取意见和建议,与生产企业、经销商协商,给用户提出合理满意的解决方案。

产品宣传方案范文第10篇

二、说明:体现尊贵、超越、与众不同之气势。

标志设计

传播策略

一、形象主题:上层社会人士生活、休闲乐园

二、物业主题:卓越家园 富贵人生

三、物业概念:精品公寓楼

传播执行

本项目规模小、不可能投入较多营销费用,广告应有的放矢,采取少量、持续的策略,保持一定的曝光率;同时,制造具影响力的软性新闻和文化活动,力求最小的费用投入,产生最大的广告效果,并在成功宣传项目的基础上,打造开发商品牌,提升其在房地产业的知名度,为今后的房产开发夯实基础。

为此,拟先后通过风水咨询、电视专题制作、印刷品制作(售楼书、海报、平面图、及各种图表)、看板(售楼处)、指示牌制作、奠基典礼和 “卓越人生”征文(第一期报纸宣传)、应对wto企业总裁论坛和游园活动(第二期报纸宣传)、促销活动、开盘庆典等(第三期报纸宣传)、国庆庆典(第四期的报纸宣传)、第五期报纸宣传(配合促销)达到预期的宣传目的。其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工作进程表

XX年2月 风水测定

XX年3月 专题片制作

XX年4月 印刷品设计、制作

XX年4月 软新闻(征文)

XX年6月 看板、指示牌制作完毕

XX年6月30日 奠基典礼和软新闻(湖里公园又添新景观)

XX年7月 应对wto企业总裁论坛、游园和软新闻

XX年9月 开盘庆典、第一期报纸广告

XX年10月1日 国庆庆典、第二期报纸广告

XX年10月以后 第三期报纸广告(预留)

一、媒体传播

(一)、报纸 (目前,报纸已成为房地产品牌形象宣传、产品销售和产品质量的最好广告专业媒体)。本案一共计划出三期报纸广告和三次软性新闻,预留一期报纸广告根据本案销售情况再安排

第一期

目的:

结合本案的开盘庆典、“书写卓越人生 畅想美好家园”征文颁奖活动的举行,分别从本案的生态环境、人文气息、设计规划、休闲天地等优势,引导客户认同“卓越园”的生活、休闲、娱乐的全新概念;营造一种诗情画意桃花源头式的空间理念;提升本案文化品味;激发顾客的购买欲,同时,首肯本案开发商品牌形象。

推广主题:

卓越园整体品牌形象的推广造势

广告口号:

珍藏公园美景 开创卓越人生

版面:

半版和1/12版

费用:(略)

内容:

a.口号

b.登出本案全景示意图

c.登出本案的地理位置图

d.简单介绍本案独特的规划设计、现代的物业管理配套情况、优美的环境、良好的生态气息、和睦的人文氛围。

e.公布本次征文活动获奖作品、作者;开盘价格、房型、朝向、付款方式、按揭银行等构房须知和促销内容

效果:

通过第一期的报纸广告、本案开盘庆典现场的营造宣传、征文活动的全面推出本案开发商的品牌形象,为后期的分步宣传打下视觉、理念基础。

第二期

目的:

借举国庆特殊的日子,营造欢庆的氛围,结合具体的促销性活动,抛起“羊群效应”。

宣传主题:

卓越园整体品牌形象的推广造势。

广告口号:

园林居室 卓越人生

内容:

a.口号

b.介绍本案庆典活动的具体内容

c.本案区位图

d.介绍本案规划设计

版面:

1/4版

费用:(略)

效果:

为本案营造现代、超前、高贵的品牌形象,同时提升了本案业主的地位,满足业主的虚荣心理。

第三期

一、 预留1/4版(视具体销售情况而定)

二、sp活动

鉴于本项目规模小、不可能投入较多营销费用,因此,拟先后通过各种活动和制作,宣传本案人文、生态、环境、设计等特征和开发商品牌形象,为销售铺垫。具体安排如下:

风水测定

因项目所在地众多百姓,相信风水之说。“风水学”已引起专家、学者的广泛重视,据称:好的风水地不仅可以让居住人身体健康、事业有成、传宗接代,还可以避邪、避难以保证居住人平安顺利。因此,科学地运用 “风水学”,将为本案的良好销售业绩,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且本案所在地的朝向,又与国人的(坐北朝南)思维模式相悖。

出于以上因素的影响,本司决定邀请在东南亚具有影响力的梵天寺主持厚学法师来为本案测定风水。

目的:

借助厚学法师的知名度和权威性,告知业主本案由于独特的地理位置和独特的设计以及厚学法师认定座南朝北自有的独到之处,引导业主随着我们的思维去确认本案实际上是一块风水宝地;减少业主的后顾之忧。

内容:

请厚学法师为本案测定风水

邀请人员:

梵天寺主持厚学法师(86高龄)(在东南亚和本地知名度高,本地几十幢楼和市政大楼均由他测定风水)

事项安排:

安排厚学法师现场指导,从不同角度拍摄厚学法师测定风水、观看、讲解本案规划设计图纸时的盛况;同时把厚学法师对本案的看法和建议的原音记录,为vcd、售楼书、宣传报道的制作提供材料;有关人员在本案名称的围墙前与厚学法师合影留念。

费用:(略)

参加人员:

项目有关人员。

效果:

借助厚学法师的知名度和权威性以及本案独特的地理位置和设计,利用厚学法师的引导,让顾客随着我们的思维,感觉本案实际上是一块风水宝地,座南朝北其实也有本案自身的独到之处。

专题片(vcd)

目的:

使顾客通过vcd影片,全面了解本案的风水状况、生态环境、人文氛围、休闲空间、规划设计等优势。

宣传主题:

从本案有利的“风水状况、生态环境、人文氛围、休闲空间、规划设计”进行诉求、宣传、包装。

内容:

采用实景拍摄和三维制作相结合的手法,从风水优势、生态环境、人文气息、休闲空间、规划设计等方面展示本案得天独厚的卖点。并通过售楼处播放及派发等渠道,使潜在客户增强对本项目的理性和感性认识,提前直观领略本项目的精彩之处,从而刺激购买欲望,最终完成销售行为。

a、梵天寺住持厚学法师认定本案风水优势的内容

b、生态环境

c、人文气息

d、休闲空间

e、规划设计

费用:(略)

效果:

通过vcd影片全面了解本案的优势所在,引导、刺激客户,使其产生欲进一步亲临其境的念头,从而达到宣传目的。

售楼书、宣传册制作

目的:

通过售楼书、宣传册全面了解本案的优势,引导、刺激客户,使其产生亲临其境的感觉,从而达到宣传目的。

内容:

从风水优势、生态环境、人文气息、休闲空间、规划设计等本案的优势方面,多角度、深层次地描绘项目特质。

费用:(略)

征文活动(题:“畅想美好家园 书写卓越人生”)

目的:

通过征文活动,让广大市民参与、感受卓越人生的精彩故事,营造卓越园浓郁的文化氛围,以提升其知名度(此举也将书写本地新一轮房地产宣传广告新纪年)。

内容:

用第一人称表现手法,书写自身的真实生活经历、成功事业和对未来美好生活的畅想 。

评奖:

通过报刊向市民征文活动的具体事项:

其一、本次活动将聘请著名教授、电台编辑、教育界人士共同进行评选,以示公平。

其二、本次活动将设一、二、三等奖各一名,优秀奖8名。一等奖可获现金5000元和10000元购房优惠(房价让利即:本案的房价确定后,在此房价的基础上再减去10000元。);二等奖可获现金3888元现金和5888元的购房优惠;三等奖可获现金1888元和3888元的购房优惠;优秀奖可获现金888元。参加人员可得到一款x本案内容有关的艺术品(约38元每份)。

其三、9月1日前,将征文寄至规定地点,过期无效。

其四、现场颁奖将在XX年9月本案开盘庆典日,本案入口绿地处进行。

效果:

通过征文活动,让广大市民以自己切身生活经历、成功事业和对未来美好生活的憧憬参与、感受卓越园的精彩故事,营造卓越园浓郁的人文氛围,提高其知名度和开发商的品牌形象。

看板、指示牌

目的:

吸引过往乘车人员、行人、顾客的目光,突出本案的优势和品牌形象。

内容:

看板:一块建在售楼处的顶上(正面一块高6米、长20米;采用本案全景图);另一块立于公园的围墙上与第一块相呼应(高6米、长20米,描绘本案生态环境、人文气息、规划设计、休闲空间等优势)。

指示牌:在交通要道位置(高4米、长16米;)同时在各车站临时租用宣传栏,形成动态广告。

费用:(略)

奠基典礼(结合第二期报纸传播)

目的:

通过第二期的报纸传播(软新闻)和本案奠基现场气氛的营造,昭告广大市民:项目又添新景观,诱使广大市民前来游玩,扩大消费群,制造“羊群效应”。

宣传主题:

着重从生态环境、休闲空间、人文气息三方面推出品牌形象

内容:

a、现场剪彩

b、开工

费用:(略)

效果:

奠基典礼现场气氛的营造,结合软新闻的,全面推出本案开发商的品牌形象,扩大影响范围,吸引顾客前往。

企业总裁论坛、游园活动

目的:

利用崇拜名人心理,吸引看楼、游园人潮,形成“羊群效应”。

宣传主题:

以邀请全国各知名企业总裁来本案为契机,提升开发商和本案的档次

内容:

a、 企业总裁论坛——如何面对加入wto的机遇和挑战,

b、 游园活动——企业总裁与广大市民一起游园

奖项:

每项活动各设一奖项,分别给予物质或现金奖励。

参加人员:

知名专家、本地企业家及目标客户

费用:(略)

效果:

提升品牌形象,形成“羊群效应”,加速销售进度。

开盘庆典、征文颁奖

目的:

结合第一期报纸广告宣传、 “书写卓越人生 畅想梦想家园”征文颁奖(软新闻报道)活动、开盘庆典的举行,分别从本案的生态环境、人文气息、休闲天地、设计规划等优势,引导客户认同“卓越园”的生活、休闲、娱乐空间概念;营造诗情画意的桃花源头式空间理念,提升本案文化品味,激发顾客的购买欲,首肯本案开发商品牌形象。

推广主题:

卓越园品牌形象造势

广告口号:

珍藏公园美景 开创卓越人生

费用:

(略)

内容:

a、邀请新闻媒体现场报道;

b、邀请地方领导、专家、学者现场祝贺;

c、开发商演讲(内容:祝贺项目开盘;报告内部认购期高认购率,阐明本案广受欢迎的原因;优惠政策);

d、客户代表发言(阐述购买动机和购买后心理、情感上的满足);

e、颁奖(公布征文活动获奖作品、作者)

f、请已内部认购业主到现场,营造本案开盘期的活跃场面,现场签约(按揭代款银行、公证处等有关单位现场办公)

g、宣布开盘(准备一些假客户制造销售气氛开始现场销售);

公布本案销售价格、房型、朝向、付款方式、按揭银行等构房须知和促销内容。

效果:

通过报纸广告、开盘庆典和征文颁奖活动的举行,吸引潜在客户的到场感受,刺激其购买欲望,同时,进一步提升本案整体品牌形象。

国庆庆典

目的:

结合第二期报纸宣传,借举国欢庆的特殊时刻,营造欢庆氛围。结合具体的促销活动,掀起抢购热潮。

宣传主题:

以规划设计为切入点,宣传、包装本案尊贵的形象。

广告口号:

精典居室 豪华卓越

费用:(略)

效果:

营造本案出一种现代、超前的品牌的形象。同时也提升、满足了业主的地位和心理。

产品宣传方案范文第11篇

加多宝与广药集团之间的恩恩怨怨在2012 年备受我国知识产权界关注,甚至影响了国人的生活,可谓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在商标许可案刚结,但知名商品包装装潢纠纷案未了之日,广药集团又在广州加多宝虚假宣传,申请法院判决加多宝的多个宣传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并申请诉中禁令。

一、具体案情【1】

原告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在民事状提出了两项诉讼请求:一是请求判定两被告在其广告宣传上使用“王老吉改名为加多宝”或“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或与之意思相同、相近的广告语的行为,是虚假宣传,对原告的商誉造成了损害,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其不能在广告宣传上使用“王老吉改名为加多宝”或“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或与之意思相同、相近的广告语;二是请求判令两被告无条件撤销、撕毁、销毁其在各种广告媒体上含有上述“王老吉改名为加多宝”或“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或与之意思相同、相近的广告语的宣传册、广告牌匾等宣传物品和电台、电视广告、通告。

被告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辩称:2012 年因商标争议,我们将这一产品改名为“加多宝”,但本体并未发生任何变化。2012 年12 月上旬,国家统计局中国行业企业信息中心举行了 2012 年前三季度中国饮料行业研究成果会,会上指出加多宝凉茶占据凉茶行业 72.96%的市场份额。因此加多宝的广告宣传是客观事实。根本不存在广药所称的虚假宣传不当竞争行为。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诉中禁令裁定书,裁定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等被申请人立即停止使用“王老吉改名为加多宝”、“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或与之意思相同、相近似的广告语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本案证据可以推定或确定“王老吉改名为加多宝”、“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系加多宝公司投放或使用。名为“加多宝”的凉茶饮料是加多宝公司近年生产并新投放市场的产品,不存在由其他名称的凉茶饮料改名而来的事实基础。而在此之前,红色罐身名为“王老吉”的凉茶饮料已畅销全国多年,且处于凉茶饮料市场的领先地位。因此,对于相关公众而言,谈及“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首先会联想到“王老吉”凉茶。加多宝公司使用上述广告语会在客观上误导相关公众,使后者误以为两者为同一产品或“王老吉”已改名为“加多宝”。法院认为,为避免正在实施的虚假宣传行为对本案原告即“王老吉”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有必要禁止加多宝公司及在经营场所摆放相关广告牌的彭某实施上述虚假宣传行为,遂作出上述诉中禁令。

本案诉讼双方的是非对错并不是本文要讨论的主要内容,本文关心的是在市场经济背景下,我们如何从学理上认识判定该案所涉及的虚假宣传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需要考虑的各种因素。

二、虚假宣传的界定

虚假宣传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概念。虚假,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跟实际不相符合”的意思。【2】可见,它既包括对事实的歪曲,也包括根本不存在的情况。宣传,《辞海》给出了两种解释,一是宣布传达;二是个人或团体借助于各种媒介表达自己的观念或主张,以影响受众的态度和思想的社会活动。【3】由此,虚假宣传的含义可以解释为,个人或者企业等以跟实际不相符的内容借助各种媒介来表达自己的观念或者主张,以影响市场参与者心里和行为的活动。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上的概念,有关专家降其解释为“以捏造虚构事实、歪曲事实或者其他误导性方式,对商品质量作出的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宣传”。【4】我们现有立法对虚假宣传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但我们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探知一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涉及虚假宣传的规定主要有第 5条,即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第9 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设计、制作、虚假广告。

可见,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虚假宣传包含了几个关键词汇:引人误解和虚假表示、虚假宣传,考虑到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的意思基本相同,这里不做分析。虚假宣传的中心含义是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一般来说,引人误解的真实宣传和不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都不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要调整的虚假宣传的范围之内。引人误解和虚假宣传共同构成虚假宣传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概念的必要内容,二者缺一不可。虚假宣传不当竞争行为的成立,既要有宣传者的虚假行为和引人误解的心里,又要有相关市场参与者确实受到误导。例如本案中,被告加多宝的宣传行为是否符合虚假宣传内涵的本质,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既要判断宣传的内容是否虚假,还要判断其宣传是否误导相关主体。

三、虚假宣传行为判定要素的剖析

虚假宣传行为的科学判定从来就不是亘古不变的,我们应该根据理论和实践发展相结合的原则,以概念、立法规定和 司法解释为工具进行科学分析。概念是对事物本质的最佳描述,概念分析是日常语言哲学的常用方法。【5】对虚假宣传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定,概念分析是必不可少的方法之一。但是概念毕竟是抽象的,有时难以化入到每一个具体的案例当中。因而,在明确概念的基础上,我们必须根据立法的规定来判定,即所谓以法律为准绳。再次,考虑到概念的抽象性和上位及立法的滞后,我们有时还参考反映活生生实践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对司法实践的归纳和提炼,可以说,每一项司法解释都是该领域最新司法实践的结晶。因此,在司法审判中,司法解释的参考,也是重要的方法之一。为了指导法官更加准确地判断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最高人民法院 2007年颁布的《关于审理反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8 条第 3 款规定了一般性的考量因素,即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这说明判断是否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主要是相关经济生活领域的日常生活经验和宣传行为的具体情形,按照相关公众中的一般主体是否产生误解进行判断。这种判断标准虽然具有自由裁量性,但不能脱离一般的社会基础,具有一定的客观约束性。【6】《解释》第 8 条第 1 款就实践中认定虚假宣传行为的几种特殊情形作了列举性规定:(1)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2)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3)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请记住我站域名/进行商品宣传的。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结合上述学理上的概念分析、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我们发现,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本质属性是“引人误解”,通常要具有引人误解的目的或者后果,其构成要件一般应该包括四个要素,一一剖析如下。

(一)竞争关系的存在

竞争关系就是经营者因为其他行为人的行为而受到竞争上的损害所形成的关系。【7】本文认为,这里的竞争关系,不仅仅指狭义上的竞争关系,还包括广义上的竞争关系。早期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通常要求不正当竞争者与受害人之间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现代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新理念则认为,受害的诚实竞争者的范围不受此限。【8】《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法及其注释》第1 条第 6 款指出:本示范规定亦适用于从事某种行为的当事人与因该行为而利益受损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竞争的情况。可见,现代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不要求竞争者从事相同的业务,即使竞争者从事不同的业务,其行为也可能构成虚假宣传的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中加多宝和广药集团生产和销售的都是凉茶,属于相同业务,当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

(二)实施了引人误导的虚假宣传

误导的本质是使他人对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或企业产生不真实的印象,进而左右消费者的信息判断和决策。【9】《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5 条第 1 款的规定,误导性商业行为包括法定情况下的不真实的或者其他的足以导致欺骗的宣传的商业行为。【10】具体而言,《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法及其注释》第 4 条第 2 款进行了详细规定:即误导的概念并不局限于本身即为虚假的言论,或者局限于使消费者已实际产生虚假印象的言论,只要有关言论易于产生误导作用便已足够。可见,在这个因素里,是否产生了误导更为关键。在这里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我国目前流行一种突出的误导方式,即一些行业组织和市场调查机构擅自从事排序、推荐、认定、上榜、统计等活动。这些中介组织违反其宗旨,采取不正当手段对企业搞评比或变相评比活动,以此向企业索取高额费用,而参评企业借此在各主流媒体加大宣传,获得不当的竞争优势。针对这种现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除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批准的各类带有评比性质的信息活动外,禁止在广告中含有排序、推荐、认定、上榜、统计等对企业及其商品、服务进行排序或综合评价的内容。如“全国销量第一”、“市场占有率第一”……【11】司法实践中,法院也采取类似做法。如在四平制药厂诉华康制药厂不正当竞争一般中,法院认为华康制药厂在其药品包装及说明书上使用“国内首创,独家生产”用语,属于虚假宣传,足以引起消费者误解,行为损害了同行业其他厂家的利益,属于不当竞争行为。

另外,我们还需要注意两种特殊的情况:其一,真实的宣传可能构成误导。如法律禁止在饮料中添加多菌灵,若行为人在其广告中强调他生产的饮料中不含多菌灵,这是真实的宣传,但可能欺骗相对人,因为这样的宣传会导致相对人可能以为只有他的饮料中不含多菌灵,暗射其他竞争者饮料中含有多菌灵。这对其他诚实经营者是不公平的,宣传者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其二,过分夸张的宣传可能不构成误导。因为竞争者过分夸张的宣传,虽然与真实不符合,但消费者一般难以相信,因而不会给相对人造成与事实不符的理解。

(三)对诚实竞争者造成了损害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 条规定,“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可见,该法不仅保护诚实经营者,也同时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实践中,不正当竞争行为人的虚假宣传往往可能损及多方利益,一方面,虚假宣传行为可能导致对相关消费者的误导。这里的消费者,应该指通常可能成消费该商品的人。判断是否会误导相关消费者,要根据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进行判断。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并不一定要在市场交易中已经实际造成消费者误解的后果,只要足以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情况产生错误理解,即可构成虚假宣传。另一方面,虚假宣传还可能损害诚实经营者的利益,如导致诚实经营者市场份额的减少、利润的减少等。需要注意的是,是否造成损害应该从是否切实损害了诚实竞争者的利益来分析。因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本质上是调整竞争者之间竞争关系和利益归属的法律,消费者的利益只是该法引申意义上的保护。而且,消费者利益的保护还可以求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本案中,加多宝是否构成虚假宣传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广药集团是否因此受到实际损害是最为关键的因素考量。只有加多宝的行为对广药集团造成了实际损害,加多宝才有可能对虚假宣传不当竞争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四)虚假宣传者有过错

停止侵害与侵权责任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民事责任,他们的构成要件不仅相同。根据传统民法理论,侵权行为是出于过错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侵权责任即损害赔偿责任,在一般情况下,过错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停止侵害不仅是一种实体意义上的法律责任,也可以作为纯粹的程序救济,是指在某些情况下,侵害行为的继续会给相关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需要立即制止,法律允许相关人在前请求司法机关责令侵害人停止侵害,因 而无需具备过错。【12】在分析虚假宣传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过错构成要件时,本文试图区分停止侵权和侵权责任这两种民事责任。对于损害赔偿的责任,应该遵循民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即在损害赔偿案件中,原告必须证明被告的行为存在过错,被告才承担损害赔偿。而且,如果虚假宣传不当竞争行为的本质是虚假的,不真实的宣传,且以误导为目的或者达到了误导的效果,行为人的行为当属于明知而为,故该行为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心里指示下发生的。若是仅仅承担停止不正当竞争的责任,只要证据充分,则无需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无论故意或者过失,均需承担停止不当竞争。如本案中广药集团向法院申请停止加多宝的宣传行为,如果满足条件满足,法院则无需考虑加多宝是否有过错,就可以对其下达禁令。但在判断加多宝是否应该对其宣传行为向广药集团承担损害赔偿时,则必须考虑加多宝是否存在过错,且其错过的程度将影响赔偿的额度。

四、虚假宣传判定中必须注意的新问题

我国的商业受到计划经济的桎梏,商业言论极不发达。改革开放以来三十多年的实践大大改观了我国的商业环境,竞争活跃。尽管如此,商业言论自由和市场透明度与人们的理想还有很大的差距。为此,在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案件判定中考量商业言论自由和市场透明度两个因素,有着极为重要的时代意义。

虚假宣传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重要行为之一,此类行为的规制不仅涉及相关竞争者的利益和相关消费者的利益,还关涉商业言论自由、市场的透明度和消费者的知情权等。因此,在判断是否构成虚假宣传判断时,应该从长远考虑判决结果对商业言论自由和市场透明度等的影响。

(一)商业言论自由

宣传是指个人或者团体借助于各种媒介表达自己的观念或主张,以影响受众的态度和思想的社会活动。由宣传者、宣传内容、宣传媒介、宣传对象诸因素构成,具有目的性、社会性、依附性等特点。企业宣传是指企业自主投资制作文字或图片或动画宣传片或宣传画或宣传书,主观介绍自有企业主营业务、产品、企业规模及人文历史,以提高企业知名度的行为。企业宣传是一种广告行为,也是企业的一种商业言论。言论自由是各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言论可以分为商业言论和非商业言论。关于商业言论,至今没有一个统一而清晰的概念。美国在不同的案例中对其有不同的定义,如“仅仅是提议进行交易的言论”,“与发言者及其受众的经济利益相关的表达”。【13】商业言论的保护在国际上经历了一个发展的过程。最初,商业言论曾经一度被拒绝提供保护。现在,商业言论与非商业言论同等受到宪法的保护,在观念上已经深入人心,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体现。而我国对商业言论的及其严格的管理是值得深思的。政府对商业言论的干预应当有其正当的价值和利益追求,且应该符合法治原则,应该符合市场经济的长远发展和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市场透明度

市场透明度是市场参与者(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政府)对市场行情(即对供求数量、质量、价格及其发展趋势)的了解程度。市场透明度不是市场本身的属性,而是市场参与者的属性,因人而异。市场透明度不仅关涉竞争秩序的有序,还关乎消费者知情权等切身利益。市场透明度是否高,这与国家的法律政策、竞争者的道德素质等息息相关。作为诚实竞争者,在宣传方面,应当以增加市场透明度和保护消费者知情权为目的进行宣传,而不是相反。如果企业宣传的目的是为了澄清事实,而不是以不当竞争或者误导为目的,则不应该划入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范围。比如本案中,如果加多宝宣传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告诉消费者加多宝凉茶“改变的是名称,不变的是配方”这样一个客观事实。这实际上是在增强市场透明度,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是不违背竞争法目的的,更不违商业伦理。相反,这样的宣传行为若能得到保护,不仅能够促进市场公平、公开竞争,还能激励竞争者做诚实经营,维护商业道德和伦理。

综上,虚假宣传的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诚实竞争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扰乱了市场秩序,败坏了商业伦理,理应受到法律的规制,以净化市场竞争环境。然而,我们在具体实践中,在判断经营者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该综合考察各种因素,用理性思维,辨别基本事实,并考量判决的示范效果。毕竟,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仅仅关乎市场竞争秩序、关乎商业道德,还关乎市场经济和法治建设。

五、对本案的相关思考

尽管法院针对本案已经向诉讼双方下达诉中禁令裁定书,但本文认为,就本案而言,若加多宝的宣传行为构成虚假宣传不当竞争,则必然是其行为引人误导。所以,核心问题是加多宝的宣传行为是否导致引人误导。而本案的实情是加多宝生产主体未变,凉茶产品配方未变,仅仅因为广药集团收回王老吉商标而变更了凉茶产品的商标名称,即商标名称由“王老吉”变更为“加多宝”。因此,加多宝改的是商标名称,非凉茶产品配方,所以,加多宝陈述的是事实,非但没有虚假宣传,也没有导致消费者误导,相反,加多宝的宣传行为是澄清了事实,明确了主体,是维护了消费者的利益,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增强了市场的透明度,是一种商业言论自由,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应构成虚假宣传。相反,王老吉虽然商标不变,但配方变了,这才是真正的误导消费者。

注释:作者简介:李芬莲(1976 - ),女,汉族,湖南邵阳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编辑部副部长、副编审。

【1】?tj =1.访问日期:2012 年 12 月 1 日。

【2】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 2005 年版,第 1536 页。

【3】《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 2010 年版,第 4487 页。

【4】孔祥俊:《反不正当竞争法原理》,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293 页。

【5】邱昭继:《法学研究中的概念分析法》,载《法律科学》2008 年第 6 期。

【6】蒋志培、孔祥俊、王永昌:《< 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2007 年第 3 期。

【7】孔祥俊:《反不正当竞争法新论》,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1 年版。

【8】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335 页。

【9】谢晓尧:《竞争秩序的道德解读》,法律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335 页。

【10】范长军:《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律出版社 2010 年版,第 256 页。

【11】国家工商 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含有乱评比、乱排序等内容广告的通知》。

产品宣传方案范文第12篇

加多宝与广药集团之间的恩恩怨怨在2012 年备受我国知识产权界关注,甚至影响了国人的生活,可谓一波未平一波又起。在商标许可案刚结,但知名商品包装装潢纠纷案未了之日,广药集团又在广州加多宝虚假宣传,申请法院判决加多宝的多个宣传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并申请诉中禁令。

一、具体案情【1】

原告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在民事状提出了两项诉讼请求:一是请求判定两被告在其广告宣传上使用“王老吉改名为加多宝”或“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或与之意思相同、相近的广告语的行为,是虚假宣传,对原告的商誉造成了损害,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其不能在广告宣传上使用“王老吉改名为加多宝”或“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或与之意思相同、相近的广告语;二是请求判令两被告无条件撤销、撕毁、销毁其在各种广告媒体上含有上述“王老吉改名为加多宝”或“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或与之意思相同、相近的广告语的宣传册、广告牌匾等宣传物品和电台、电视广告、通告。

被告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辩称:2012 年因商标争议,我们将这一产品改名为“加多宝”,但本体并未发生任何变化。2012 年12 月上旬,国家统计局中国行业企业信息中心举行了 2012 年前三季度中国饮料行业研究成果会,会上指出加多宝凉茶占据凉茶行业 72.96%的市场份额。因此加多宝的广告宣传是客观事实。根本不存在广药所称的虚假宣传不当竞争行为。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达诉中禁令裁定书,裁定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等被申请人立即停止使用“王老吉改名为加多宝”、“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或与之意思相同、相近似的广告语进行广告宣传的行为。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本案证据可以推定或确定“王老吉改名为加多宝”、“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改名为加多宝”系加多宝公司投放或使用。名为“加多宝”的凉茶饮料是加多宝公司近年生产并新投放市场的产品,不存在由其他名称的凉茶饮料改名而来的事实基础。而在此之前,红色罐身名为“王老吉”的凉茶饮料已畅销全国多年,且处于凉茶饮料市场的领先地位。因此,对于相关公众而言,谈及“全国销量领先的红罐凉茶”首先会联想到“王老吉”凉茶。加多宝公司使用上述广告语会在客观上误导相关公众,使后者误以为两者为同一产品或“王老吉”已改名为“加多宝”。法院认为,为避免正在实施的虚假宣传行为对本案原告即“王老吉”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有必要禁止加多宝公司及在经营场所摆放相关广告牌的彭某实施上述虚假宣传行为,遂作出上述诉中禁令。

本案诉讼双方的是非对错并不是本文要讨论的主要内容,本文关心的是在市场经济背景下,我们如何从学理上认识判定该案所涉及的虚假宣传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所需要考虑的各种因素。

二、虚假宣传的界定

虚假宣传是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概念。虚假,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是“跟实际不相符合”的意思。【2】可见,它既包括对事实的歪曲,也包括根本不存在的情况。宣传,《辞海》给出了两种解释,一是宣布传达;二是个人或团体借助于各种媒介表达自己的观念或主张,以影响受众的态度和思想的社会活动。【3】由此,虚假宣传的含义可以解释为,个人或者企业等以跟实际不相符的内容借助各种媒介来表达自己的观念或者主张,以影响市场参与者心里和行为的活动。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上的概念,有关专家降其解释为“以捏造虚构事实、歪曲事实或者其他误导性方式,对商品质量作出的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宣传”。【4】我们现有立法对虚假宣传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但我们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可以探知一二,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涉及虚假宣传的规定主要有第 5条,即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4)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第9 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设计、制作、虚假广告。

可见,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意义上的虚假宣传包含了几个关键词汇:引人误解和虚假表示、虚假宣传,考虑到虚假宣传和虚假表示的意思基本相同,这里不做分析。虚假宣传的中心含义是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一般来说,引人误解的真实宣传和不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都不在反不正当竞争法所要调整的虚假宣传的范围之内。引人误解和虚假宣传共同构成虚假宣传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概念的必要内容,二者缺一不可。虚假宣传不当竞争行为的成立,既要有宣传者的虚假行为和引人误解的心里,又要有相关市场参与者确实受到误导。例如本案中,被告加多宝的宣传行为是否符合虚假宣传内涵的本质,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既要判断宣传的内容是否虚假,还要判断其宣传是否误导相关主体。

三、虚假宣传行为判定要素的剖析

虚假宣传行为的科学判定从来就不是亘古不变的,我们应该根据理论和实践发展相结合的原则,以概念、立法规定和 司法解释为工具进行科学分析。概念是对事物本质的最佳描述,概念分析是日常语言哲学的常用方法。【5】对虚假宣传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定,概念分析是必不可少的方法之一。但是概念毕竟是抽象的,有时难以化入到每一个具体的案例当中。因而,在明确概念的基础上,我们必须根据立法的规定来判定,即所谓以法律为准绳。再次,考虑到概念的抽象性和上位及立法的滞后,我们有时还参考反映活生生实践的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对司法实践的归纳和提炼,可以说,每一项司法解释都是该领域最新司法实践的结晶。因此,在司法审判中,司法解释的参考,也是重要的方法之一。为了指导法官更加准确地判断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最高人民法院 2007年颁布的《关于审理反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8 条第 3 款规定了一般性的考量因素,即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这说明判断是否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主要是相关经济生活领域的日常生活经验和宣传行为的具体情形,按照相关公众中的一般主体是否产生误解进行判断。这种判断标准虽然具有自由裁量性,但不能脱离一般的社会基础,具有一定的客观约束性。【6】《解释》第 8 条第 1 款就实践中认定虚假宣传行为的几种特殊情形作了列举性规定:(1)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2)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3)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结合上述学理上的概念分析、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我们发现,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本质属性是“引人误解”,通常要具有引人误解的目的或者后果,其构成要件一般应该包括四个要素,一一剖析如下。

(一)竞争关系的存在

竞争关系就是经营者因为其他行为人的行为而受到竞争上的损害所形成的关系。【7】本文认为,这里的竞争关系,不仅仅指狭义上的竞争关系,还包括广义上的竞争关系。早期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通常要求不正当竞争者与受害人之间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现代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新理念则认为,受害的诚实竞争者的范围不受此限。【8】《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法及其注释》第1 条第 6 款指出:本示范规定亦适用于从事某种行为的当事人与因该行为而利益受损的当事人之间不存在直接竞争的情况。可见,现代反不正当竞争法并不要求竞争者从事相同的业务,即使竞争者从事不同的业务,其行为也可能构成虚假宣传的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中加多宝和广药集团生产和销售的都是凉茶,属于相同业务,当受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

(二)实施了引人误导的虚假宣传

误导的本质是使他人对自己的产品或者服务或企业产生不真实的印象,进而左右消费者的信息判断和决策。【9】《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5 条第 1 款的规定,误导性商业行为包括法定情况下的不真实的或者其他的足以导致欺骗的宣传的商业行为。【10】具体而言,《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法及其注释》第 4 条第 2 款进行了详细规定:即误导的概念并不局限于本身即为虚假的言论,或者局限于使消费者已实际产生虚假印象的言论,只要有关言论易于产生误导作用便已足够。可见,在这个因素里,是否产生了误导更为关键。在这里需要特别提醒的是,我国目前流行一种突出的误导方式,即一些行业组织和市场调查机构擅自从事排序、推荐、认定、上榜、统计等活动。这些中介组织违反其宗旨,采取不正当手段对企业搞评比或变相评比活动,以此向企业索取高额费用,而参评企业借此在各主流媒体加大宣传,获得不当的竞争优势。针对这种现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除法律规定和国务院批准的各类带有评比性质的信息活动外,禁止在广告中含有排序、推荐、认定、上榜、统计等对企业及其商品、服务进行排序或综合评价的内容。如“全国销量第一”、“市场占有率第一”……【11】司法实践中,法院也采取类似做法。如在四平制药厂诉华康制药厂不正当竞争一般中,法院认为华康制药厂在其药品包装及说明书上使用“国内首创,独家生产”用语,属于虚假宣传,足以引起消费者误解,行为损害了同行业其他厂家的利益,属于不当竞争行为。

另外,我们还需要注意两种特殊的情况:其一,真实的宣传可能构成误导。如法律禁止在饮料中添加多菌灵,若行为人在其广告中强调他生产的饮料中不含多菌灵,这是真实的宣传,但可能欺骗相对人,因为这样的宣传会导致相对人可能以为只有他的饮料中不含多菌灵,暗射其他竞争者饮料中含有多菌灵。这对其他诚实经营者是不公平的,宣传者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其二,过分夸张的宣传可能不构成误导。因为竞争者过分夸张的宣传,虽然与真实不符合,但消费者一般难以相信,因而不会给相对人造成与事实不符的理解。

(三)对诚实竞争者造成了损害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 1 条规定,“为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可见,该法不仅保护诚实经营者,也同时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实践中,不正当竞争行为人的虚假宣传往往可能损及多方利益,一方面,虚假宣传行为可能导致对相关消费者的误导。这里的消费者,应该指通常可能成消费该商品的人。判断是否会误导相关消费者,要根据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进行判断。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并不一定要在市场交易中已经实际造成消费者误解的后果,只要足以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情况产生错误理解,即可构成虚假宣传。另一方面,虚假宣传还可能损害诚实经营者的利益,如导致诚实经营者市场份额的减少、利润的减少等。需要注意的是,是否造成损害应该从是否切实损/!/害了诚实竞争者的利益来分析。因为,反不正当竞争法本质上是调整竞争者之间竞争关系和利益归属的法律,消费者的利益只是该法引申意义上的保护。而且,消费者利益的保护还可以求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产品质量法》。本案中,加多宝是否构成虚假宣传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广药集团是否因此受到实际损害是最为关键的因素考量。只有加多宝的行为对广药集团造成了实际损害,加多宝才有可能对虚假宣传不当竞争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四)虚假宣传者有过错

停止侵害与侵权责任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民事责任,他们的构成要件不仅相同。根据传统民法理论,侵权行为是出于过错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侵权责任即损害赔偿责任,在一般情况下,过错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之一。停止侵害不仅是一种实体意义上的法律责任,也可以作为纯粹的程序救济,是指在某些情况下,侵害行为的继续会给相关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需要立即制止,法律允许相关人在前请求司法 机关责令侵害人停止侵害,因而无需具备过错。【12】在分析虚假宣传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过错构成要件时,本文试图区分停止侵权和侵权责任这两种民事责任。对于损害赔偿的责任,应该遵循民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即在损害赔偿案件中,原告必须证明被告的行为存在过错,被告才承担损害赔偿。而且,如果虚假宣传不当竞争行为的本质是虚假的,不真实的宣传,且以误导为目的或者达到了误导的效果,行为人的行为当属于明知而为,故该行为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心里指示下发生的。若是仅仅承担停止不正当竞争的责任,只要证据充分,则无需考虑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无论故意或者过失,均需承担停止不当竞争。如本案中广药集团向法院申请停止加多宝的宣传行为,如果满足条件满足,法院则无需考虑加多宝是否有过错,就可以对其下达禁令。但在判断加多宝是否应该对其宣传行为向广药集团承担损害赔偿时,则必须考虑加多宝是否存在过错,且其错过的程度将影响赔偿的额度。

四、虚假宣传判定中必须注意的新问题

我国的商业受到计划经济的桎梏,商业言论极不发达。改革开放以来三十多年的实践大大改观了我国的商业环境,竞争活跃。尽管如此,商业言论自由和市场透明度与人们的理想还有很大的差距。为此,在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案件判定中考量商业言论自由和市场透明度两个因素,有着极为重要的时代意义。

虚假宣传作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重要行为之一,此类行为的规制不仅涉及相关竞争者的利益和相关消费者的利益,还关涉商业言论自由、市场的透明度和消费者的知情权等。因此,在判断是否构成虚假宣传判断时,应该从长远考虑判决结果对商业言论自由和市场透明度等的影响。

(一)商业言论自由

宣传是指个人或者团体借助于各种媒介表达自己的观念或主张,以影响受众的态度和思想的社会活动。由宣传者、宣传内容、宣传媒介、宣传对象诸因素构成,具有目的性、社会性、依附性等特点。企业宣传是指企业自主投资制作文字或图片或动画宣传片或宣传画或宣传书,主观介绍自有企业主营业务、产品、企业规模及人文历史,以提高企业知名度的行为。企业宣传是一种广告行为,也是企业的一种商业言论。言论自由是各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言论可以分为商业言论和非商业言论。关于商业言论,至今没有一个统一而清晰的概念。美国在不同的案例中对其有不同的定义,如“仅仅是提议进行交易的言论”,“与发言者及其受众的经济利益相关的表达”。【13】商业言论的保护在国际上经历了一个发展的过程。最初,商业言论曾经一度被拒绝提供保护。现在,商业言论与非商业言论同等受到宪法的保护,在观念上已经深入人心,在司法实践中也有体现。而我国对商业言论的及其严格的管理是值得深思的。政府对商业言论的干预应当有其正当的价值和利益追求,且应该符合法治原则,应该符合市场经济的长远发展和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市场透明度

市场透明度是市场参与者(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政府)对市场行情(即对供求数量、质量、价格及其发展趋势)的了解程度。市场透明度不是市场本身的属性,而是市场参与者的属性,因人而异。市场透明度不仅关涉竞争秩序的有序,还关乎消费者知情权等切身利益。市场透明度是否高,这与国家的法律政策、竞争者的道德素质等息息相关。作为诚实竞争者,在宣传方面,应当以增加市场透明度和保护消费者知情权为目的进行宣传,而不是相反。如果企业宣传的目的是为了澄清事实,而不是以不当竞争或者误导为目的,则不应该划入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范围。比如本案中,如果加多宝宣传的根本目的是为了告诉消费者加多宝凉茶“改变的是名称,不变的是配方”这样一个客观事实。这实际上是在增强市场透明度,维护消费者的知情权,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是不违背竞争法目的的,更不违商业伦理。相反,这样的宣传行为若能得到保护,不仅能够促进市场公平、公开竞争,还能激励竞争者做诚实经营,维护商业道德和伦理。

综上,虚假宣传的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了诚实竞争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扰乱了市场秩序,败坏了商业伦理,理应受到法律的规制,以净化市场竞争环境。然而,我们在具体实践中,在判断经营者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时,应该综合考察各种因素,用理性思维,辨别基本事实,并考量判决的示范效果。毕竟,反不正当竞争法不仅仅关乎市场竞争秩序、关乎商业道德,还关乎市场经济和法治建设。

五、对本案的相关思考

尽管法院针对本案已经向诉讼双方下达诉中禁令裁定书,但本文认为,就本案而言,若加多宝的宣传行为构成虚假宣传不当竞争,则必然是其行为引人误导。所以,核心问题是加多宝的宣传行为是否导致引人误导。而本案的实情是加多宝生产主体未变,凉茶产品配方未变,仅仅因为广药集团收回王老吉商标而变更了凉茶产品的商标名称,即商标名称由“王老吉”变更为“加多宝”。因此,加多宝改的是商标名称,非凉茶产品配方,所以,加多宝陈述的是事实,非但没有虚假宣传,也没有导致消费者误导,相反,加多宝的宣传行为是澄清了事实,明确了主体,是维护了消费者的利益,让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增强了市场的透明度,是一种商业言论自由,应该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应构成虚假宣传。相反,王老吉虽然商标不变,但配方变了,这才是真正的误导消费者。

注释:作者简介:李芬莲(1976 - ),女,汉族,湖南邵阳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中国知识产权研究会编辑部副部长、副编审。

【1】?tj =1.访问日期:2012 年 12 月 1 日。

【2】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 2005 年版,第 1536 页。

【3】《辞海》,上海辞书出版社 2010 年版,第 4487 页。

【4】孔祥俊:《反不正当竞争法原理》,知识产权出版社 2005 年版,第 293 页。

【5】邱昭继:《法学研究中的概念分析法》,载《法律科学》2008 年第 6 期。

【6】蒋志培、孔祥俊、王永昌:《< 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的理解与适用》,载《人民司法》2007 年第 3 期。

【7】孔祥俊:《反不正当竞争法新论》,人民法院出版社 2001 年版。

【8】刘春田主编:《知识产权法》,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7 年版,第 335 页。

【9】谢晓尧:《竞争秩序的道德解读》,法律出版社 2005 年 版,第 335 页。

【10】范长军:《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法律出版社 2010 年版,第 256 页。

【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停止含有乱评比、乱排序等内容广告的通知》。

产品宣传方案范文第13篇

   XX年,全体同志通过开展先进性教育,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时代背景、实践基础、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历史地位的认识进一步深化,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自觉性进一步提高。对新时期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具体标准形成了共识,党员的党性意识得到增强。在先进性教育活动中做到了学习、工作两不误,两提高。全司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总局中心工作的大局,以全面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主线,以修订《商检法实施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为重点,认真做好立法、执法监督、普法、宣传、对台工作和报刊出版管理等各项工作,取得了丰硕成果。

   一、立法工作成果显著

   (一)积极开展法律修订工作。

   会同计量司开展了《计量法》修订工作,进行了地方调研,形成了报局务会的送审稿。目前已提交国务院审议。

   会同标准委开展了《标准化法》修订工作,进行了国外调研,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后,进行了广泛的意见征求。目前已准备提交局务会议审议。

   完成了《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修订启动工作。

   (二)行政法规制修订工作。

   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完成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商检法实施条例》修改工作。同时完成《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商检法实施条例》英文译审工作。 起草完成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修正案)。起草完成了《设备工程监理条例》、《缺陷汽车召回条例》征求意见稿。

   (三)规章制修订工作。

   根据XX年总局立法计划,严格规章立法程序、认真完成规章的立法审查、提请局务会议审议以及规章工作。本年度主要出台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计量标准考核办法》、《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地理标识产品保护规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进出口商品复验管理办法》和《出入境特殊物品管理办法》等13项规章草案的立法审查工作并已通过局务会审议。

   (四)积极协调,扎实有效,做好法律法规征求意见工作。

   一年来,法规司认真完成全国人大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及有关部门转来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草案的书面协调。对涉及质检职能以及关系国民经济重大问题和涉及健康安全的《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草案)》、《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条例》、《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外来物种管理条例》、《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法》、《水污染防治法》、《畜牧法》等200多件法律法规草案进行了协调,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协调,代表总局提出了回复意见并提出了修改意见。

   (五)一丝不苟,按照规定,认真完成质检系统涉台工作。

   随着海峡两岸经贸关系的不断发展,质检系统对台交流活动日益增多,今年以来法规司一方面进一步规范质检系统对台交流工作,对赴台湾地区的对台交流活动,严格执行立项、审批、行前教育、归后总结规定,总共完成十几个团组的赴台工作;另一方面不断增强服务意识,积极宣传赴台各项政策,帮助赴台团组解决困难,积极稳妥地推进两岸检验检疫技术交流。

   (六)办理了人大议案、政协议案。

   承办了全国人大、政协有关食品安全、产品质量、计量、特种设备等方面的议案、提案,圆满完成了答复意见。

   (七)加强对地方的法制工作的指导,对地方局的请示及时做出法律解释。

   二、法制监督扎实有效

   (一)抓好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化。

   重点对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加强系统行政执法工作的外部监督和内部制约,抓好两个典型和一个办法。

   一是抓江苏质量技术监督局实行案件审理委员会公开审理行政处罚案件的典型。9月份,法规司约请了质量技术监督系统部分法制处长共同对江苏盐城质量技术监督局实行案件公开审理进行了实地观摩,并进行了专门座谈研讨。该局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增加行政处罚的透明度,确保自由裁量权的正确使用,坚持公开监督、民主监督,于XX年5月开始对部分行政处罚案件实行公开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充分听取各行业专家的建议,对案件作出正确处理。这种做法得到了较好社会反映,人民日报、新华日报等对此多次做了正面报道。考虑到这项制度实施时间较短,有待于进一步总结完善,法规司已经督促江苏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全省推广的基础上,不断总结经验,力争为全系统的法制监督工作提供较成熟的做法。

   二是抓新疆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层级监督制度方面新做法典型。新疆地域广阔,区局与各下属机构之间往来时间较长、经济成本较高,一些在内地行之有效的执法监督办法在新疆就不一定适应。在此情况下,该局对下属机构行政执法监督管理除常规办法之外,主要是利用计算机系统开发了一套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软件,通过计算机程序来控制案件办理的进度,所有案件办理均在内部局域网上实施,不仅案件办理可以做到内部公开,而且上级领导机构也可以实时监控,该软件有效地抵制了系统外对案件处理的说情等干扰,对于加大行政处罚力度,规范案件审理,提高工作效率,降底行政成本,起到了积极作用。法规司正在总结经验,条件成熟后,上升为指导全局的意见,在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推广。 共3页,当前第1页1

   三是重点抓了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行政处罚程序建设。根据近年来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行政处罚案件业务量上升较快的趋势,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修改后对行政处罚案件也有新的要求,原有的行政处罚程序管理规定需要进一步完善,法规司组织系统有关专家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重点是进一步完善了方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等工作程序和行政处罚文书格式。

   根据完善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要求和工作需要,配合人事司在检验检疫机构设置稽查处的试点工作,探索建立专门的案件调查机构和案件审理机构,提高行政案件办理效率,确保案件办理流程科学规范。

   (二)继续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

   一是为了保证行政许可法在质检系统的贯彻实施,总局党组把对该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作为今年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

一项重要内容。按照总局党组的要求,总局先后下(转)发了《关于对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进行执法检查的通知》(国质检法函〔XX〕178号)、《关于转发<监察部关于监察机关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意见>的通知》(质检办法〔XX〕111号)和《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抽查方案的通知》(质检办法函〔XX〕158号)等三个文件,按照部署,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总局组织6个检查组分赴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和12个直属检验检疫局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的情况进行了抽查。通过这次检查,了解了全系统的总体情况,摸清了底数,发现了问题和不足,为总局下一步工作提供了思路,明确了重点、指明了方向。同时也发现了各地的好典型、好经验和好做法,这次执法检查达到了预期的目的。

   二是法规司进一步研究制定加强后续管理的措施,切实做好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监管工作。配合新修订颁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条例》、《商检法实施条例》的贯彻实施,调整部门行政审批依据;及时对卫生司、认监委的7个许可项目公示的审批程序进行了修改,进一步规范审批程序;总结动植物检疫审批等项目电子审批的实施经验,加快行政许可信息化建设;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权力的制约。

   三是随时掌握国务院的最新改革动态的同时,密切关注系统的相关情况,对系统进行了专项调研,起草了《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意见》。

   (三)抓好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例分析,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根据几年来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经验,几乎每一起行政复议案件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一些问题,通过开展对近年来发生的行政复议、诉讼案件分析,特别是将败诉案件作为重点分析对象,查找出系统业务工作中存在的不足,结合这些案件所在的问题,指导系统行政执法工作做到依法行政。法规司整理了全国上报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例,从中选取了有代表性的、有指导意义的案件进行了分析、汇总,针对每一起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发现的业务工作的不足,及时向业务管理部门提出工作改进建议,从源头上解决发生问题的因素。同时将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典型案例汇编成册,下发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导其行政执法工作;选取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的突出案例,在《国门时报》上开辟以案说法专栏,加强对检验检疫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

   通过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水平,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总局审理行政复议案件逐年较少。截止到目前,受理行政复议案件1件,正在审结过程中。协调处理直接总局行政诉讼案件3件,均未立案。对总局下属单位诉讼案件进行业务指导。指导业务司(局)、地方局案件调查及行政处罚22件。处理投诉、申诉等非行政复议案件40余件。

   三、普法工作取得实效

   (一)认真作好法规宣贯培训工作。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商检法实施条例》后总局及时召开条例宣贯工作会议,会上总局领导作出了重要的动员讲话。分别于10月27日至10月31、11月8日至12日,分两期在北京和广州对系统南北两片的业务骨干进行了《商检法实施条例》培训,对条例的基本原则、基本精神和基本制度进行了概括性的叙述,并对条例逐章逐条进行了讲解。

   组织召开了一期新规章培训研讨会,向省局法规、执法人员宣贯了近期颁发的新规章6件。

   (二)认真做好“四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

   XX年是“四五”普法的最后一年,法规司一是制定了总局“四五”普法验收方案,对江苏、江西、广西进行了检查验收。二是对全系统“四五”普法工作进行了全面总结,向全国普法办递交了书面报告。三是对“四五”普法先进表彰工作进行了部署和安排。

   (三)开展了纪念普法二十周年系列活动。

   为配合纪念普法二十周年,总结质检法制工作,法规司一是设计制作了质检法制宣传画发放全国质检系统、大力宣传质检工作;二是举办了质检依法行政成果展;三是开展了质检法制工作论文征集活动。 共3页,当前第2页2

   四、宣传和报刊出版管理工作成效突出

   XX年,质检宣传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十六大和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为主线,结合总局党组对XX年质检系统工作总体部署和加强新闻宣传工作的要求,大力宣传质检工作在提升我国总体产品质量水平、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方面的实际效果,宣传质检事业发展进程中涌现的先进典型,做好315、质量月系列宣传等重大宣传活动、坚持不懈地结合业务工作宣传质检严格把关、促进外贸进出口发展、从源头抓质量打假扶优的工作业绩,取得良好宣传效果,对树立质检部门的良好社会形象,进一步开创质检工作新局面创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主要做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做好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的宣传。

   (二)按照全国整规办的统一安排,对质检系统“食品质量安全周”工作进行了正面宣传报道。

   (三)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做好XX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系列宣传活动。

   (四)认真组织、精心策划,做好《工业生产许可证条例》和《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的系列宣传活动。

   (五)认真策划,立意创新,做好XX年“质量月”系列宣传活动。

   (六)对总局以质量效益为中心,全面推进以质取胜战略,从源头抓质量增强企业竞争力的具体措施和实际成效进行了宣传和报道。

   (七)积极宣传了质检部门以促进出口为重点,积极为扩大开放服务的新措施和新实效。

   (八)集中力量,做好质检部门按国务院分工和要求做好防治禽流感的宣传工作。

   (九)突出重点,着力宣传了质检部门严格把关,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人民健康安全的措施、做法和取得的效果。

   (十)大力宣传我国认证认可工作和标准化工作进展和成效。

   (十一)继续巩固和扩大宣传阵地,灵活运用多种宣传形式,努力扩大质检工作宣传效果。

   (十二)按照国务院统一安排,积极做好台湾输入大陆的农产品检验检疫工作的宣传工作。

   (十三)做好新闻热点的捕捉和应对工作。

   (十四)进一步加强报刊监管。

   1. 认真开展报刊出版单位自查整顿工作,严格执行报刊出版的有关规定.

   2. 制定了进一步加强报刊监管的措施,规范报刊出版行为。

   3. 完成了“十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

产品宣传方案范文第14篇

XX年,全体同志通过开展先进性教育,对“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时代背景、实践基础、科学内涵、精神实质和历史地位的认识进一步深化,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自觉性进一步提高。对新时期共产党员先进性的具体标准形成了共识,党员的党性意识得到增强。在先进性教育活动中做到了学习、工作两不误,两提高。全司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总局中心工作的大局,以全面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主线,以修订《商检法实施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为重点,认真做好立法、执法监督、普法、宣传、对台工作和报刊出版管理等各项工作,取得了丰硕成果。

一、立法工作成果显着

(一)积极开展法律修订工作。

会同计量司开展了《计量法》修订工作,进行了地方调研,形成了报局务会的送审稿。目前已提交国务院审议。

会同标准委开展了《标准化法》修订工作,进行了国外调研,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后,进行了广泛的意见征求。目前已准备提交局务会议审议。

完成了《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的修订启动工作。

(二)行政法规制修订工作。 配合国务院法制办完成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商检法实施条例》修改工作。同时完成《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商检法实施条例》英文译审工作。 起草完成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修正案)。起草完成了《设备工程监理条例》、《缺陷汽车召回条例》征求意见稿。

(三)规章制修订工作。

根据XX年总局立法计划,严格规章立法程序、认真完成规章的立法审查、提请局务会议审议以及规章工作。本年度主要出台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计量标准考核办法》、《麻类纤维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地理标识产品保护规定》、《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认证培训机构管理办法》、《认证咨询机构管理办法》、《进出口商品复验管理办法》和《出入境特殊物品管理办法》等13项规章草案的立法审查工作并已通过局务会审议。

(四)积极协调,扎实有效,做好法律法规征求意见工作。

一年来,法规司认真完成全国人****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及有关部门转来的法律法规及规章草案的书面协调。对涉及质检职能以及关系国民经济重大问题和涉及健康安全的《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草案)》、《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条例》、《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条例》、《艾滋病防治条例》、《外来物种管理条例》、《纺织品出口临时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法》、《水污染防治法》、《畜牧法》等20xxxx件法律法规草案进行了协调,进行了认真研究和协调,代表总局提出了回复意见并提出了修改意见。

(五)一丝不苟,按照规定,认真完成质检系统涉台工作。

随着海峡两岸经贸关系的不断发展,质检系统对台交流活动日益增多,今年以来法规司一方面进一步规范质检系统对台交流工作,对赴台湾地区的对台交流活动,严格执行立项、审批、行前教育、归后总结规定,总共完成十几个团组的赴台工作;另一方面不断增强服务意识,积极宣传赴台各项政策,帮助赴台团组解决困难,积极稳妥地推进两岸检验检疫技术交流。

(六)办理了人大议案、政协议案。

承办了全国人大、政协有关食品安全、产品质量、计量、特种设备等方面的议案、提案,圆满完成了答复意见。

(七)加强对地方的法制工作的指导,对地方局的请示及时做出法律解释。

二、法制监督扎实有效

(一)抓好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化。

重点对质量技术监督系统加强系统行政执法工作的外部监督和内部制约,抓好两个典型和一个办法。

一是抓江苏质量技术监督局实行案件审理委员会公开审理行政处罚案件的典型。9月份,法规司约请了质量技术监督系统部分法制处长共同对江苏盐城质量技术监督局实行案件公开审理进行了实地观摩,并进行了专门座谈研讨。该局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增加行政处罚的透明度,确保自由裁量权的正确使用,坚持公开监督、民主监督,于XX年5月开始对部分行政处罚案件实行公开审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充分听取各行业专家的建议,对案件作出正确处理。这种做法得到了较好社会反映,人民日报、新华日报等对此多次做了正面报道。考虑到这项制度实施时间较短,有待于进一步总结完善,法规司已经督促江苏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全省推广的基础上,不断总结经验,力争为全系统的法制监督工作提供较成熟的做法。

二是抓新疆质量技术监督局在行政执法责任制和层级监督制度方面新做法典型。新疆地域广阔,区局与各下属机构之间往来时间较长、经济成本较高,一些在内地行之有效的执法监督办法在新疆就不一定适应。在此情况下,该局对下属机构行政执法监督管理除常规办法之外,主要是利用计算机系统开发了一套行政案件办理程序软件,通过计算机程序来控制案件办理的进度,所有案件办理均在内部局域网上实施,不仅案件办理可以做到内部公开,而且上级领导机构也可以实时监控,该软件有效地抵制了系统外对案件处理的说情等干扰,对于加大行政处罚力度,规范案件审理,提高工作效率,降底行政成本,起到了积极作用。法规司正在总结经验,条件成熟后,上升为指导全局的意见,在质量技术监督系统推广。

三是重点抓了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行政处罚程序建设。根据近年来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行政处罚案件业务量上升较快的趋势,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修改后对行政处罚案件也有新的要求,原有的行政处罚程序管理规定需要进一步完善,法规司组织系统有关专家对《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重点是进一步完善了方案、调查取证、听证、处罚等工作程序和行政处罚文书格式。

根据完善行政机关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要求和工作需要,配合人事司在检验检疫机构设置稽查处的试点工作,探索建立专门的案件调查机构和案件审理机构,提高行政案件办理效率,确保案件办理流程科学规范。

(二)继续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

一是为了保证行政许可法在质检系统的贯彻实施,总局党组把对该法实施情况进行检查作为今年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按照总局党组的要求,总局先后下(转)发了《关于对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进行执法检查的通知》(国质检法函〔XX〕178号)、《关于转发监察部关于监察机关对行政许可法贯彻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的意见>的通知》(质检办法〔XX〕111号)和《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抽查方案的通知》(质检办法函〔XX〕158号)等三个文件,按照部署,在各地自查的基础上,总局组织xxxx检查组分赴1xxxx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和1xxxx直属检验检疫局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的情况进行了抽查。通过这次检查,了解了全系统的总体情况,摸清了底数,发现了问题和不足,为总局下一步工作提供了思路,明确了重点、指明了方向。同时也发现了各地的好典型、好经验和好做法,这次执法检查达到了预期的目的。

二是法规司进一步研究制定加强后续管理的措施,切实做好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监管工作。配合新修订颁布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条例》、《商检法实施条例》的贯彻实施,调整部门行政审批依据;及时对卫生司、认监委的xxxx许可项目公示的审批程序进行了修改,进一步规范审批程序;总结动植物检疫审批等项目电子审批的实施经验,加快行政许可信息化建设;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权力的制约。

三是随时掌握国务院的最新改革动态的同时,密切关注系统的相关情况,对系统进行了专项调研,起草了《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意见》。

(三)抓好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例分析,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根据几年来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经验,几乎每一起行政复议案件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一些问题,通过开展对近年来发生的行政复议、诉讼案件分析,特别是将败诉案件作为重点分析对象,查找出系统业务工作中存在的不足,结合这些案件所在的问题,指导系统行政执法工作做到依法行政。法规司整理了全国上报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例,从中选取了有代表性的、有指导意义的案件进行了分析、汇总,针对每一起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发现的业务工作的不足,及时向业务管理部门提出工作改进建议,从源头上解决发生问题的因素。同时将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典型案例汇编成册,下发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指导其行政执法工作;选取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的突出案例,在《国门时报》上开辟以案说法专栏,加强对检验检疫行政执法工作的业务指导。

通过提高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水平,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总局审理行政复议案件逐年较少。截止到目前,受理行政复议案件xxxx,正在审结过程中。协调处理直接总局行政诉讼案件xxxx,均未立案。对总局下属单位诉讼案件进行业务指导。指导业务司(局)、地方局案件调查及行政处罚2xxxx。处理投诉、申诉等非行政复议案件4xxxx件。

三、普法工作取得实效

(一)认真作好法规宣贯培训工作。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商检法实施条例》后总局及时召开条例宣贯工作会议,会上总局领导作出了重要的动员讲话。分别于10月27日至10月31、11月8日至12日,分两期在北京和广州对系统南北两片的业务骨干进行了《商检法实施条例》培训,对条例的基本原则、基本精神和基本制度进行了概括性的叙述,并对条例逐章逐条进行了讲解。

组织召开了一期新规章培训研讨会,向省局法规、执法人员宣贯了近期颁发的新规章xxxx。

(二)认真做好“四五”普法总结验收工作。

XX年是“四五”普法的最后一年,法规司一是制定了总局“四五”普法验收方案,对江苏、江西、广西进行了检查验收。二是对全系统“四五”普法工作进行了全面总结,向全国普法办递交了书面报告。三是对“四五”普法先进表彰工作进行了部署和安排。

(三)开展了纪念普法二十周年系列活动。

为配合纪念普法二十周年,总结质检法制工作,法规司一是设计制作了质检法制宣传画发放全国质检系统、大力宣传质检工作;二是举办了质检依法行政成果展;三是开展了质检法制工作论文征集活动。

四、宣传和报刊出版管理工作成效突出

XX年,质检宣传工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以深入学习宣传贯彻xx大和xx届五中全会精神为主线,结合总局党组对XX年质检系统工作总体部署和加强新闻宣传工作的要求,大力宣传质检工作在提升我国总体产品质量水平、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方面的实际效果,宣传质检事业发展进程中涌现的先进典型,做好315、质量月系列宣传等重大宣传活动、坚持不懈地结合业务工作宣传质检严格把关、促进外贸进出口发展、从源头抓质量打假扶优的工作业绩,取得良好宣传效果,对树立质检部门的良好社会形象,进一步开创质检工作新局面创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主要做了以下几项工作:

(一)做好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xx大精神的宣传。

(二)按照全国整规办的统一安排,对质检系统“食品质量安全周”工作进行了正面宣传报道。

(三)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做好XX年“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系列宣传活动。

(四)认真组织、精心策划,做好《工业生产许可证条例》和《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颁布实施的系列宣传活动。

(五)认真策划,立意创新,做好XX年“质量月”系列宣传活动。

(六)对总局以质量效益为中心,全面推进以质取胜战略,从源头抓质量增强企业竞争力的具体措施和实际成效进行了宣传和报道。

(七)积极宣传了质检部门以促进出口为重点,积极为扩大开放服务的新措施和新实效。

(八)集中力量,做好质检部门按国务院分工和要求做好防治禽流感的宣传工作。

(九)突出重点,着力宣传了质检部门严格把关,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和人民健康安全的措施、做法和取得的效果。

(十)大力宣传我国认证认可工作和标准化工作进展和成效。

(十一)继续巩固和扩大宣传阵地,灵活运用多种宣传形式,努力扩大质检工作宣传效果。

(十二)按照国务院统一安排,积极做好台湾输入大陆的农产品检验检疫工作的宣传工作。

(十三)做好新闻热点的捕捉和应对工作。

(十四)进一步加强报刊监管。

1. 认真开展报刊出版单位自查整顿工作,严格执行报刊出版的有关规定.

产品宣传方案范文第15篇

因此对于虚假宣传行为,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广告法》等部门法都对这一行为进行了规制和调整,在2013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中,更是特意对第二十条(原为第十九条)进行了修改,将“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改变为“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在本文中,特意针对这一变化提出浅显的见解,以期望对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和完善能够有所裨益。

一、虚假宣传行为的概念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第五条第四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做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值的注意的是,广告可以利用报刊、电视、路牌等多种媒体,进行大范围宣传,是社会最主要的宣传方式。一般认为,当商业宣传具有或可能具有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购买或决策能力的,就构成了虚假宣传行为。

由此可知,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在商业活动中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提供与实际内容不相符合的虚假信息,导致交易对象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虚假宣传行为是违法诚实信用原则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方面消费者因为误信了经营者的虚假宣传,没有实现消费目的;另一方面,当消费者因为分不清真假而拒绝接受该同类的产品或者服务,就使得整个商品和服务市场形成了扭曲的信号,连带伤害了诚实经营者。

二、虚假宣传行为的表现形式

(一)利用消费者对专业名词、新概念的无知,玩弄新技术概念。比如以专利申请号代替专利号的方式进行营销宣传,或者以“纳米技术”、“数字技术”等五花八门的新概念来吸引消费者的注意力。消费者由于交易信息的不对等、对高科技的信任、新事物的猎奇,往往宁愿付出高价来购买这些贴上高科技标签的商品或者服务。

(二)名人虚假广告问题。利用名人效应,为虚假宣传行为“贴金”。近年来,我国广告代言人在代言活动中出现的不法和不道德情形接连遭到媒体曝光,他们凭借知名度和良好的形象进行虚假代言,给消费者带来巨大的经济和精神上的损害.遗憾的是,草案第四十四条仅仅增加了在虚假广告中,对“者”的法律规制,对广告代言人并未作出特别规定。

(三)网络已经成为误导消费者行为的经营者惯用的途径。由于网络进入门槛低,导致网上垃圾信息泛滥。而且网络由于其天生的特性,交易双方并不直接见面,交易地往往相隔好几个城市和地区,甚至跨国,使得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失后,请求赔偿的目的更加不容易实现。针对这一新兴和日益突出的问题,草案第四十三条(原第三十八条),对这一问题进行了与时俱进的发展,在“展销会”、“租赁柜台”之外,增加了对“网络交易平台”的法律规定。虽然操作性还不够强,但是也应该充分肯定它的进步之处。

三、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第二十条的立法建议

(一)“引人误解的宣传”比“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取消了“虚假”这一不周延的限定词。前文我们已经提到构成误导结果的标准是是否“引人误解”而非“虚假”。那些依照普通消费者一般消费观念都不会产生误解的艺术夸大,将不被认定为虚假宣传行为。

(二)扩大了虚假宣传行为的调整对象。如果在新的立法中,使用“引人误解的宣传”将会把市场竞争中,具有一定隐蔽性,通过引人误解的真实宣传并不通过虚构事实的欺诈方式来引导公众,但却带来了误导性结果的虚假宣传行为纳入新消法的调整范围。有利于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

(三)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对于虚假宣传行为相对谨慎的扩张态度。对于虚假宣传行为,学界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一个是“扩张说”,一个是“限定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在2007年1月11日出台的《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该行为归结为,对商品做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最高法一直紧抓“引人误解”的本质,不被行为表现形式多样性所迷惑。

参考文献

[1] 刘后红.虚假广告中公众人物的责任分析[J].经济与法, 2011.

[2] 张振杰.简析虚假宣传行为的法律调整[J].法制与社会, 20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