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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划生育门诊工作计划范文

计划生育门诊工作计划

计划生育门诊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关键词:计划生育;妇科门诊;心理特点;护理管理

计划生育妇科门诊是医院门诊科室组成部分之一,门诊患者疾病类型及疾病严重程度均具较大差异,患者于门诊就诊期多会因疾病、生活、环境等因素表现出不良心理,影响疾病诊疗及预后。故本研究选取2014年3月至2016年3月于我院计划生育妇科门诊就诊的患者共35例为研究对象,探讨患者的心理特点及护理管理措施,现对本研究进行总结,报道如下。

1资料与方法

1.1一般资料

选取2014年3月至2016年3月于我院计划生育妇科门诊就诊的患者共35例作为研究对象,患者年龄21~47岁,平均(28.3±2.1)岁;所研究患者均无精神类疾病,并对本研究知情同意。

1.2方法

(1)心理分析。与所有调查患者面对面交谈,了解患者现有心理状态,掌握不良心理因素,经调查,35例患者不良心理包含烦躁、焦虑:患者因疾病问题于医院门诊就诊时多急于就医,故在医师少、诊室外环境嘈杂状况下易现烦躁及焦虑心理,难以按照正常就诊顺序候诊;自卑:计划生育妇科门诊部分患者属未婚先孕,此类患者于就诊时注重个人隐私,注重疾病保密,担心于医院就诊时遇到熟人,故心理存在较大负担;消极、多疑:部分患者于就诊时多因身体不适导致产生消极及多疑心理,于就诊前担心病情严重;孤单、抑郁:计划生育妇科门诊患者于就诊时其自身生活、工作环境均具有较大个体差异,部分患者生活及工作不如意,在怀孕期间担心工作,担心家庭,治疗时即便花费大量时间、金钱,病情仍无好转,故产生绝望及抑郁等心理。(2)护理方法。对计划生育妇科门诊患者实施心理护理时需针对患者不同心理状态,从护理人员、患者及患者家属三方面予以针对性护理。

1.3评价指标

患者于护理前后均采用心理自评量表:含烦躁焦虑、自卑、消极多疑、孤单抑郁4项,对比护理前后各项分值(共10分,分数越高心理不良状况越明显)。生命质量评分(QOL):含躯体、角色、情感、认知及社会功能五项,对比分析患者生命质量评分。

1.4统计学处理

采用SPSS16.0统计软件进行数据分析,计量资料以x±s表示,组间比较采用t检验,以P<0.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2结果

2.1患者心理护理前后心理状况评分比较

采取心理护理措施后,患者心理状况与护理前比较明显提升,差异有统计学意义(P<0.05).

2.2护理前后患者生命质量评分比较

护理前患者平均生命质量评分为(61.32±7.01)分,护理后为(71.24±7.63)分,护理后患者平均生命质量评分明显高于护理前,差异有统计意义(t=5.6641,P<0.05)。

3讨论

随着现代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于健康问题逐渐重视,对医疗服务水平的需求逐渐上升,计划生育妇科门诊作为医院门诊科室组成部分之一,具有患者多、就诊医师少、环境嘈杂等特征,且患者疾病类型及疾病严重程度均具有较大个体差异性[1],故患者于门诊诊疗期多因疾病、环境等因素产生烦躁焦虑、抑郁等不良心理,影响门诊正常治疗程序及患者疾病诊疗,故于妇科门诊诊疗期加强对患者心理分析、进行针对性心理干预尤为重要。心理护理是临床护理路径之一,具有针对性及人性化特性,于护理时可结合患者疾病类型及具体心理负担予以针对性心理护理及干预,从而有效缓解患者不良心理,具体护理措施如下所述:(1)重视护理人员的作用:妇科门诊患者多具复杂性,地域跨度及年龄跨度较大[2],对于年轻患者而言,患者多有害羞等心理,故护理人员可针对患者心理在接待及就诊时态度真诚、耐心讲解相关事项,对于年龄稍长患者可给予关心,协助其进行各项检查,缓解患者不良情绪;(2)及时了解患者疾病病史、发病背景,分析患者对疾病的认知度,制定针对性护理方案[3];(3)缓解更年期患者心理压力,护理人员可鼓励患者倾诉生活及工作的不快,指导患者进行心理调节,向患者讲解不良情绪的危害,引导其家属多关心患者,增强患者安全感;(4)保护患者隐私,积极转移注意力,理解不孕患者的难处,深度交流,尊重患者,可开放独立诊室,缓解紧张感[4]。除此上之外,还应注重对护理人员专业护理知识及技能的提升,于日常生活中注重护理培训,掌握各类检查及处理的必要性及意义,不断提升护理高效性。综上所述,计划生育妇科门诊患者多现烦躁、抑郁及自卑等不良心理,故于护理中采取针对性心理措施可有效改善患者不良心理,提升患者生命质量,护理效果显著,值得推广。

作者:林朝群 单位: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计划生育中心站

参考文献:

[1]姜银萍,王晶,徐丽丽,等.妇科门诊患者护理特点及管理对策[J].湖南中医药大学学报,2013,33(2):99-100.

[2]吴艳.计划生育妇科门诊病人的心理特征与护理对策[J].健康导报:医学版,2015,20(1):122-122.

计划生育门诊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一、营造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良好环境

加强宣传教育,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各村、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信息网络、墙报、宣传品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现状及性别比失调的危害,使广大群众自觉摒弃和抵制选择性别生育的错误行为,倡导尊重妇女、关心女孩、男女平等的新风尚。积极组织群众性文艺宣传活动,宣传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和生男生女一样好、女儿也是传后人等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宣传女性成才的先进典型,大力加强新型人口文化和生育文化建设,为群众生育观念的转变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镇卫生院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特别是妇产科门诊、超声诊断室、流引产科室等,都要悬挂《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别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全文,并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醒目标志。加强对全镇技术人员的管理和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严格执行《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别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做遵纪守法的模范。镇计生服务站要按月组织计划怀孕夫妇孕前培训,将性别比问题和相关政策规定作为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实施政策推动,促进群众生育观念的转变。要加快建立完善奖励、优先、优惠、扶持、救助、保障“六位一体”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积极实施对独女户、双女户的利益导向和保障救助政策。关爱独女户、双女户女儿出嫁后“空巢”老人的生活,加快发展养老机构和养老产业,解除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后顾之忧。完善和落实好计划生育村规民约,鼓励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消除对女孩的歧视政策和落后习俗,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通过宣传引导、利益导向,树立男女平等的村风正气,促进群众婚育观念的根本转变。积极鼓励广大妇女参与生产经营、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提高妇女的社会地位。

二、规范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制度措施

规范对超声诊断技术监管制度。

一是加强专用医疗设备的管理,建立超声诊断仪购置、使用审批和登记备案制度,镇卫生院和计生服务站要对本单位现有超声诊断仪应用情况进行登记,并分别向县卫生局和人口计生局备案;

二是规范超声诊断使用制度,镇卫生院和计划生育服站要坚决落实禁止使用超声诊断仪和进行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责任制,把超声诊断仪、应用作为内部规范化管理的重要内容,层层落实岗位职责,签订责任书,落实相应的奖惩措施。超声诊断仪使用应用工作实施双人工作制度,落实工作室进入许可、双人共同操作、检查结果共同签字负责等制度;

三是加强对超声诊断仪操作人员的选用和培训工作,要精心选拔政治素质高、纪律观念强、职业道德好、业务素质精的技术人员担任B超机操作员,并实行岗前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签订岗位责任书,强化法制意识和组织观念。

规范和控制终止妊娠药物的流通、使用和管理制度。

一是加强经营管理,规范流通渠道。对于终止妊娠药物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流通渠道进行销售,不得以其他手段进行促销;

二是加强终止妊娠药物专营制度和监督管理。终止妊娠药物属于处方用药,仅限于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药品零售企业和个体行医者不得经营终止妊娠药物。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购买终止妊娠药物应当向供药单位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实行专人专柜管理,严格按医师处方发药,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购买、使用记录;

三是严格检查制度,强化监督管理措施,镇食品药品监督、人口计生、卫生部门要协调其他有关部门,对终止妊娠类药物的经营、使用等环节,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发现违法经营、使用的,依法严肃处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范孕情跟踪管理和孕产期跟踪随访服务制度。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孕前、孕期宣传指导和随访服务,对有生育计划妇女实行孕前孕情跟踪管理告知制度,怀孕3个月内及时掌握并上报孕情。育龄夫妇怀孕后3个月内,应及时将孕情报告镇或村(居)计生管理服务人员。充分发挥基层计划生育机构、医疗保健机构的作用,开展好孕前指导和咨询,做好孕产期保健工作,使已婚育龄妇女从孕前、孕中、产后都能得到及时、周到的服务。通过加强对孕产期人群的随访服务工作,详细记录孕产期各种特殊情况,及时准确地掌握育龄妇女的孕情和服务需求,防止选择性别流引产,保护妇女的身心健康。政策内怀孕未经批准私自流引产的,视为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要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持二孩《生育证》的,收回《生育证》,不再批准其生育申请。

规范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政策内终止妊娠报告审批制度。

一是对伴性遗传性疾病的诊断,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村)、镇计生管理部门出具证明,由县计生服务机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初步审查,初审后推荐到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或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病残儿鉴定组进行诊断。经诊断确实因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可持医学诊断证明到省人民政府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计划生育门诊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做好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以下简称并发症)的鉴定和管理工作,保障受术者、施术机构和技术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的通知》(人口政法[2012]62号)、国家人口计生委印发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分级标准(试行)》和《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省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县户籍公民因计划生育手术原因而申请的并发症鉴定和管理。符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第二条界定流入的外来人员,因在本辖区内具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的机构中实行了计划生育手术的,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并发症,是指依法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其技术人员,在为公民实施计划生育手术中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有关技术规范,操作无过失,而受术者在术中、术后出现非人为因素而不可抗拒的人身损害。

第四条并发症的鉴定和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管理规范。

第五条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工作,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并建立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的医技人员专家库,每次在进行鉴定时采取从专家库随机抽取3-5名专家参与鉴定工作;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由县人口计生部门或县人口计生部门委托的乡镇人口计生办负责。

第二章预防与报告

第六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其技术服务人员必须按照执业许可证批准的服务范围和服务项目执业。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制定的诊疗常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规范及其它有关制度,恪守职业道德。

第七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要注重对其技术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技术服务规范、医疗技术常规的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设置技术服务质量监控体系或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受理受术人的投诉;制定预防、处置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具体措施和抢救、转诊应急预案。在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过程中,发现可能发生或已发生受术者身体损害的,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尽力避免或减轻对受术者身体健康的损害。

第八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其技术人员必须让受术人在知情的情况下指导其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方法,并签署知情同意书。严格按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要求做好术前检查、适应症甄别、手术实施和术后随访。

第九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其人员要严格按照计划生育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并妥善保管技术服务文书和有关资料。因抢救未能及时书写记录的,应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技术服务文书资料和与此相关联的有关资料是并发症鉴定的重要依据,必须保证其客观、真实、完整。

第十条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调换技术服务文书资料和有关实物。受术人有权要求复印技术服务文书和有关资料,复印资料时应双方在场,对所复印的资料必须加盖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证明印章。

第十一条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要按照统计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并发症信息和统计表。因计划生育手术发生受术者死亡或可能导致为二级以上并发症时,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在事发的同时按隶属关系向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与卫生行政部门应立即将有关情况报告至上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卫生行政部门。

第三章受理与鉴定

第十二条本办法受理对象为,在避孕节育手术及措施应用过程中,非技术服务过失原因而发生的人身损害者。有下列情况之一,不属于本办法受理范围:

(一)非计划生育的原因手术而造成人身损害的;

(二)未依法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的机构或人员擅自开展计划生育手术的、获准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或人员超批准服务项目施术造成人身损害的;

(三)已有明显证据证明是由医疗过失造成人身损害的;

(四)经调查核实因受术人或家属在术前隐瞒病史、病情导致适应症选择不当而造成人身损害的;

(五)不能提供曾经接受过计划生育手术有效证明材料的。

第十三条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的申请时限一般为接受计划生育手术之日起二年以内,无特殊情况超过二年的不再受理;但对某些计划生育手术远期特殊并发症患者,在提出鉴定申请时能提交近三年与计划生育手术相关住院治疗且加盖治疗单位行政印章的病历资料原件或复印件的除外。

第十四条鉴定申请人既提出并发症鉴定申请,同时又提出技术服务事故鉴定申请的,暂停并发症鉴定申请的受理。经鉴定属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事故的,对其并发症鉴定申请不再受理;鉴定申请人既提出并发症鉴定申请,同时又向人民法院提讼且已被受理的,对其并发症鉴定的申请不予受理,已受理的应予终止。对人民法院委托的并发症鉴定,应认真配合。

第十五条并发症鉴定实行县、市、省三级鉴定。受术人对县级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市级鉴定,对市级鉴定结论仍有争议的可以申请省级终鉴。

第十六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建立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专家库(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专家库),由热心计划生育事业、有责任心、临床经验丰富、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相关医学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其中副高以上技术职称的人员不得少于7人)。每次鉴定前在回避利害关系的前提下,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从专家库相关专业组中随机抽取3-5名专家,组成并发症鉴定组,其中副高以上职称的不得少于1人。并由鉴定组成员从中推选1名具有副高以上技术职称的成员任组长。专家组的鉴定结论是处理并发症的依据,其它机构以及专家库成员在非鉴定期间出具的医学证明,不能作为并发症诊断和处理的依据。

第十七条鉴定组受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履行以下职责:

(一)依据《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分级标准(试行)》对提出申请鉴定的对象进行并发症鉴定,作出鉴定结论,提出医学处理和随访复诊意见;

(二)对难以作出鉴定结论的,可提出向上一级鉴定机构申请鉴定的建议;

(三)承担对本级并发症技术鉴定人员的业务指导和咨询;

(四)严格执行鉴定程序,遵守鉴定纪律,执行鉴定标准,确保鉴定结论的真实、客观、公正。

第十八条每次鉴定会的召开由鉴定组组长主持。在鉴定过程中,应认真听取受术人及有关方面的情况介绍,全面查看手术记录及相关资料,进行必要的医学检查。再对是否存在医疗过失、是否确有与手术相关的人身损害以及损害程度等分析要点进行综合分析和科学判断,再作出是否属并发症、属何种并发症以及并发症等级的鉴定结论,并提出医学处理和随访复诊意见。

并发症鉴定实行合议制。鉴定结论必须经鉴定组成员三分之二的人员同意方可成立。鉴定结论必须由鉴定组成员集体签名,并加盖“县人口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专用章”,鉴定组对鉴定结论负责。

第十九条并发症鉴定诊断标准按国家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分级标准(试行)》执行。

第二十条在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过程中,一律免收专家鉴定费,确需进行医学辅助检查的费用由鉴定申请人先行自费。经鉴定凡是符合国家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分级标准(试行)》的,对鉴定申请人在鉴定过程中进行必要的医学辅助检查产生的费用,凭鉴定申请人签字的医学辅助检查有效收费单据由县计生服务中心据实将其所发生的检查费用退还鉴定申请人,年终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核审后在年度结算时从县级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疗专项资金中弥补;经鉴定凡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分级标准(试行)》的,在鉴定过程中产生的特殊医学检查费用由鉴定申请人自理。鉴定具体程序如下。

(一)本人申请。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申请人应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提出鉴定申请,同时填写《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并提交与计划生育手术相关的住院治疗病历、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医学检查报告等资料。

(二)审核受理。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对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申请人的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的应予受理,并在《申请表》相应栏目内签署审核意见,加盖公章,于受理后的20个工作日内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三)县级鉴定。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分期分批分别在4、8、12月的上旬根据各乡镇报送的《申请表》组织鉴定,并将鉴定结论以书面形式通知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和鉴定申请人。

(四)市级鉴定。鉴定申请人对收到的县级鉴定结论不服的,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起30日内,向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提出市级鉴定的申请。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在2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的相关材料报送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在2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的材料和县级鉴定书上报到市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待鉴,县级人口计生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市级鉴定结论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市级鉴定的结论书面通知乡镇人口计生办和鉴定申请人。

(五)省级鉴定。如果鉴定申请人对收到的市级鉴定结论仍然不服的,在接到市级鉴定结论通知书起30日内可再向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提出省级鉴定的申请,并由乡镇人口计生办在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由县、市逐级将材料和各级鉴定的结论上报到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进行终鉴。

第四章并发症的处理

第二十一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并发症鉴定结论和相关规定,对符合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的通知》(人口政法〔2012〕62号)规定和《县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的对象适时纳入特别扶助,并发症鉴定及处理的有关资料应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统一归档保存。

第二十二条经鉴定属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人员实行定点免费诊治。定点单位由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提出建议,同级人民政府确定。治疗、随访和复诊应按鉴定组的意见执行。鉴定申请人应按鉴定组的意见接受随访和复诊,否则产生的诊治费用自理。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经治疗一年后不再复发的即为治愈。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诊治所需的经费,属农业户籍人员的除按农村合作医疗住院治疗规定的比例报销外,其余部分由治疗受益人提供《入院通知》、《出院小结》、《住院费收据》和农村合作医疗报销凭证原件交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由各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办公室书面专题报告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核实后从县级并发症诊疗专项资金中解决。属城镇居民参加了基本医疗保险或生育保险的已婚育龄夫妇,由社会保险基金统筹支付;未参加上述保险,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负担;无工作单位,参加了城镇医保的除按城镇医保住院治疗规定比例报销外,其余部分参照农村户籍人员执行。

有工作单位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经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诊断证明确需要休息的,休息期间视为出勤,不影响工资、奖金及福利待遇。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由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帮助其安排好生产和生活。

第二十三条经鉴定属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其鉴定结论要向施术机构通报,施术机构技术服务质量监控组织必须对鉴定结论组织专题讨论,分析原因,总结经验和教训,制定切实可行的预防措施。

第二十四条申请人经鉴定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分级标准(试行)》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口计生办与申请人现居住地村(居)委会在共同做好安抚工作的基础上,建立并落实维稳包保责任制。对工作不得力、措施不到位、包保责任不落实而引发越级上访和缠访的,将视其情况在年终给予“一票否决”。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组成员在工作过程中违反本办法规定,或有其它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九条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故意扰乱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组的工作秩序,寻衅滋事,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的,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予以制止并批评教育;构成违治安管理条例行为的,由人口计生部门申请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成立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和管理服务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和管理服务相关工作,保障鉴定和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领导小组在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科技股设立办公室,由办公室具体承办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的鉴定、管理和术后接待协调工作。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施行前原已鉴定在册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由县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按国家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分级标准(试行)》、《省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省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和《县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扶助制度实施方案》确定的基本原则和标准,以现存档案为依据,组织相关专家按国家新的分级标准重新分等定级,不再重新鉴定。

计划生育门诊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一、营造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良好环境

加强宣传教育,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各村、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信息网络、墙报、宣传品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我国出生人口性别比现状及性别比失调的危害,使广大群众自觉摒弃和抵制选择性别生育的错误行为,倡导尊重妇女、关心女孩、男女平等的新风尚。积极组织群众性文艺宣传活动,宣传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和生男生女一样好、女儿也是传后人等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宣传女性成才的先进典型,大力加强新型人口文化和生育文化建设,为群众生育观念的转变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镇卫生院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特别是妇产科门诊、超声诊断室、流引产科室等,都要悬挂《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别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全文,并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醒目标志。加强对全镇技术人员的管理和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严格执行《省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别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做遵纪守法的模范。镇计生服务站要按月组织计划怀孕夫妇孕前培训,将性别比问题和相关政策规定作为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

实施政策推动,促进群众生育观念的转变。要加快建立完善奖励、优先、优惠、扶持、救助、保障“六位一体”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积极实施对独女户、双女户的利益导向和保障救助政策。关爱独女户、双女户女儿出嫁后“空巢”老人的生活,加快发展养老机构和养老产业,解除实行计划生育家庭的后顾之忧。完善和落实好计划生育村规民约,鼓励男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消除对女孩的歧视政策和落后习俗,保障妇女的合法权益,通过宣传引导、利益导向,树立男女平等的村风正气,促进群众婚育观念的根本转变。积极鼓励广大妇女参与生产经营、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提高妇女的社会地位。

二、规范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问题的制度措施

规范对超声诊断技术监管制度。

一是加强专用医疗设备的管理,建立超声诊断仪购置、使用审批和登记备案制度,镇卫生院和计生服务站要对本单位现有超声诊断仪应用情况进行登记,并分别向县卫生局和人口计生局备案;

二是规范超声诊断使用制度,镇卫生院和计划生育服站要坚决落实禁止使用超声诊断仪和进行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责任制,把超声诊断仪、应用作为内部规范化管理的重要内容,层层落实岗位职责,签订责任书,落实相应的奖惩措施。超声诊断仪使用应用工作实施双人工作制度,落实工作室进入许可、双人共同操作、检查结果共同签字负责等制度;

三是加强对超声诊断仪操作人员的选用和培训工作,要精心选拔政治素质高、纪律观念强、职业道德好、业务素质精的技术人员担任B超机操作员,并实行岗前培训和持证上岗制度,签订岗位责任书,强化法制意识和组织观念。

规范和控制终止妊娠药物的流通、使用和管理制度。

一是加强经营管理,规范流通渠道。对于终止妊娠药物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流通渠道进行销售,不得以其他手段进行促销;

二是加强终止妊娠药物专营制度和监督管理。终止妊娠药物属于处方用药,仅限于获准施行终止妊娠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使用,药品零售企业和个体行医者不得经营终止妊娠药物。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购买终止妊娠药物应当向供药单位提供相关资质证明,实行专人专柜管理,严格按医师处方发药,并建立真实、完整的购买、使用记录;

三是严格检查制度,强化监督管理措施,镇食品药品监督、人口计生、卫生部门要协调其他有关部门,对终止妊娠类药物的经营、使用等环节,定期、不定期进行检查,发现违法经营、使用的,依法严肃处理。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规范孕情跟踪管理和孕产期跟踪随访服务制度。人口计生部门要加强孕前、孕期宣传指导和随访服务,对有生育计划妇女实行孕前孕情跟踪管理告知制度,怀孕3个月内及时掌握并上报孕情。育龄夫妇怀孕后3个月内,应及时将孕情报告镇或村(居)计生管理服务人员。充分发挥基层计划生育机构、医疗保健机构的作用,开展好孕前指导和咨询,做好孕产期保健工作,使已婚育龄妇女从孕前、孕中、产后都能得到及时、周到的服务。通过加强对孕产期人群的随访服务工作,详细记录孕产期各种特殊情况,及时准确地掌握育龄妇女的孕情和服务需求,防止选择性别流引产,保护妇女的身心健康。政策内怀孕未经批准私自流引产的,视为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要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持二孩《生育证》的,收回《生育证》,不再批准其生育申请。

规范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政策内终止妊娠报告审批制度。

一是对伴性遗传性疾病的诊断,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村)、镇计生管理部门出具证明,由县计生服务机构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初步审查,初审后推荐到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或市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病残儿鉴定组进行诊断。经诊断确实因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可持医学诊断证明到省人民政府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

二是对于胎儿患有遗传性疾病、严重缺陷和妊娠妇女患有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妊娠妇女生命安全或严重危害妊娠妇女或胎儿健康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医学诊断证明,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批,在县级以上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或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实施终止妊娠术;

三是对于经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或批准的其他情形,有生育计划孕14周以上自愿要求终止妊娠的,本人须写出书面申请,镇计划生育部门签署意见,以及相关部门证明材料,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批,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查属实出具审批证明后方可实施手术。

规范实施妊娠手术审查通报制度。经批准实施终止妊娠手术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应与有关科室及相关人员签订责任书,规范和完善登记、审验、诊断、施术、报告等各项工作制度,并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对于有生育计划妊娠14周以上的妇女需终止妊娠的,应到县计划生育服务站及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审批后,方可施行手术;孕14周以上自然流产的,当事人要在24小时内向镇人口计生部门报告,由镇计生部门指派两名以上技术人员进行调查核实,写出书面报告,报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备案,否则按选择性别终止妊娠处理。

三、落实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工作职责

镇政府:负责辖区内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综合治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加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完善利益导向政策,改革重男轻女的社会习俗,树立男女平等的生育观念,消除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后顾之忧;积极鼓励广大妇女积极参与生产经营、社会管理、公共服务,提高妇女的社会地位。严格落实孕情跟踪管理制度,有效遏制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现象的发生,确保出生人口性别比的平衡。

计生办:协助政府具体负责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综合治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协调组织宣传教育活动;会同卫生等部门制定B超管理、终止妊娠药物管理、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出生死亡报告等制度,并负责实施;建立孕情检查和访视制度,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生育(重点为二孩)实施全程管理和服务;负责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政策内怀孕流引产审批把关、自然流产审核备案等工作;加强对本单位B超操作医务人员的资格认定、审查和职业道德教育。

卫生院:积极宣传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有关政策规定;加强B超管理、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物使用的技术规范,严格操作;对从事胎儿性别鉴定工作的B超操作医务人员要严格管理,并逐级加强监督检查;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管,严格落实终止妊娠手术审查通报制度;严格执行在医院出生婴儿的统计和婴儿死亡、计划生育手术登记、报告制度,及时与人口计生部门的通报相关人口信息。

食品药品监管站:建立终止妊娠药品流通的管理、监督制度,并定期检查;严禁终止妊娠药品在市场上自由流通。

派出所:依法打击溺杀婴儿和拐卖妇女儿童等违法犯罪行为;结合户口登记和人口统计工作,为人口计生部门提供与出生人口性别比相关的数据资料;及时依法查处妨碍人口计生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违法行为。

文化站:加大人口、资源、环境的国情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力度,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新型生育文化,树立尊重妇女、男女平等、婚姻自由、邻里和睦的良好社会风尚;倡导性别自然选择,宣传人为选择性别的社会危害;禁止出版发表宣扬胎儿性别选择的书籍和文章。

教育办:大力宣传男女平等,宣传我市人口市情和计划生育政策,宣传性别平衡对社会发展的重要性;在实行教育救助等相关政策时计划生育独女户、双女户优先优惠。

民政办:加强婚姻管理,维护妇女婚姻自由的权益;推动妇女参政议政,农村村委会中至少有一名女性成员,提高村民代表中女性成员的比例;进一步完善农村“五保”供养制度,加快敬老院建设,提高敬老院的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加强农村社会救济工作,在制定和落实农村低保等保障、救助政策时对独生子女户、双女户计划生育家庭给予优先优惠。

劳保所:制定和完善促进男女平等就业、男女同工同酬的政策,加强妇女就业培训,提高妇女就业水平,消除对妇女的就业歧视;在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制度中坚持男女平等原则,并对独生子女户、双女户计划生育家庭给予优惠。

农业办:加大对农村妇女的实用技术培训力度,积极发展适合妇女参与的农业产业项目,支持农村妇女发展经济,增强妇女的经济参与能力;在农村土地承包中维护妇女的合法承包权益。

妇联:配合有关部门,推动实施《妇女发展纲要》和《儿童发展纲要》;制定维护妇女权益的政策措施,积极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鼓励妇女参政议政,提高妇女社会地位;加强对妇女知识技能和就业能力的培训,深入开展“双学双比”活动,提高妇女自身素质,支持妇女发展经济,提高妇女的经济地位;深入开展宣传教育和“文明家庭”创建等活动,倡树男女平等的新风正气。

计划生育门诊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扶沟县妇幼保健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在上级业务部门指导下,在妇联、教育、计生等相关部门配合下,通过各级医疗保健人员的共同努力,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为了发扬成绩,查找不足,现将一年来的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妇幼保健服务机构与人群

二、认真做好围产期保健工作,提高孕产妇系统管理率,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三、扎实做好儿童保健工作,提高儿童系统管理率,降低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

四、积极做好妇女病普查普治工作,改善妇女整体健康状况,保护劳动力资源

五、继续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工作,杜绝计划生育手术死亡的发生

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工作,仍是妇幼保健重要内容。县妇幼保健院作为全县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单位,一直注

六、做好妇幼卫生监测工作,为全省实施干预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自1996年以来,我县一直是省孕产妇死亡、5岁以下儿童死亡及出生缺陷监测点。孕产妇死亡监测在全县实施,5岁以下儿童死亡监测在崔桥乡实施,出生缺陷监测在县医院和保健院实施。多年来县医院妇产科、小儿科、保健院保健科、崔桥卫生院防保站,始终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认真的工作作风,踏踏实实、甘干奉献,每季度向上级输送宝贵的科研资料,为全省制定切实可行的妇幼卫生工作方略,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七、实施生殖健康 /计划生育国际合作项目,促进我县妇幼卫生工作紧跟时展步伐

中国—联合国人口基金第六周期生殖健康/计划生育项目在我县实施以来,极大地提升了全县妇幼保健工作服务能力。以人为本,以人的全面发展为中心,以群众需求为出发点的理念已深入人心。项目信息科学管理、青少年保健门诊及计划生育规范服务培训,以及项目县互访参观学习,使我们大开了眼界,把握住了妇幼卫生发展的时代脉搏。青少年保健门诊、孕妇学校、围产期保健、计划生育服务门诊的规范建立与正常运行,使我县妇幼卫生工作跟上了时展步伐,妇幼保健工作面貌一新,优质规范服务及各项健康教育活动的开展,使我县妇女、儿童、男性及青少年受益非浅。

八、实施出生及出生缺陷监测项目,掌握个案信息,锻炼一批专业技术队伍,进一步提高妇幼卫生信息质量

九、做好项目信息管理暨年报培训工作,为做好项目及常年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

扶沟县是联合国人口基金生殖健康/计划生育第六周期项目、淮河流域出生及出生缺陷监测项目、河南省妇幼卫生监测项目,进入9月份以来,国家、淮河流域、省、市相继举办了信息管理及年报培训,为了达到资源共享,综合利用相关信息,我们整合

各项目信息及年报内容,于9月27日至29日,举办了项目信息管理暨年报培训班。各乡镇卫生院、县直医疗保健单位、私立接生医院、计划生育服务站的防保站长、妇幼专职、网络直报及季年报人员40人,接受了培训。为做好项目及常年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

十、加强妇幼保健建设,规范医务人员服务行为,提升妇幼保健及临床医务人员服务能力

妇幼保健的工作方针是以保健为中心,以保障人的生殖健康为目的,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县妇幼保健院借生殖健康/计划生育项目部级督导契机,在年年增设孕妇学校、围产期保健门诊、青少年保健门诊、计划生育服务门诊、门诊手术室的基础上,新增新生儿重症室,并配备了相应的检验、辅助检查设备,扩大服务范围,完善空调、饮水机等服务设施,满足群众日益增长保健需求。制作灯箱广告牌、张贴各种宣传标牌、宣传折页和宣传报架,营造亲情服务氛围,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借保健院医疗质量管理

年验收机会,加强医护质量、控制感染、急诊救护方面规范管理,病历书写体现良好医患沟通关系,突出知情选择人文关怀、优质服务理念,大大提升了保健院的临床综合服务能力,年创业务收入400万元,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十一、妇幼保健工作中面临的困难与建议

1、县、乡妇幼保健人员待遇过低,队伍难于稳定,影响工作质量

县、乡妇幼保健人员待遇都低于临床医务人员收入,新农合开展以来距离更加拉大,势必影响妇幼保健人员工作热情,借专业对口、执业需要调入临床,保健队伍难于稳定,培训知识无法进行,影响工作质量。应单列防保人员的工资,由卫生局统一拨付发放。

计划生育门诊工作计划范文第6篇

生育工作情况汇报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决定》,深化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加强流动人口管理,确保计划生育工作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县府办与职能部门签订的《××××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要求,结合我系统的工作特点和优势,通力协作,今年以来主要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领导重视,分工明确,责任到位

首先,按照目标管理要求,于×月×日由局统一制定下发了关于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有关文件,提出了有关加强流动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的意见,并要求各单位应把流动人口管理、计划生育管理列入本单位日常工作范围,纳入单位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绩效考核,并确定局领导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专管人员具体抓。县妇幼保健院结合自身工作特点,制订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制度,共条,要求全院实行院科二级负责制,建立健全外来人员登记制度,加强外来人员计划生育的管理,加大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督查力度,实行年度评奖,评优一票否决制。卫生监督所在审批办理《卫生许可证》时,督促所管辖的单位在录用外来育龄人员(—周岁)跨乡镇的流动人口时,须核查经现居住地乡镇计生办查验过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某县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在办证窗口登记入册,并将登记情况及时反馈计生局或卫生局。同时于×月×日召开各单位分管领导、责任人、责任科主任参加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会议,由局领导与下属各医疗卫生单位签订了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要求各单位领导根据目标任务要求,加强目标管理,明确职责,确定责任科室,落实专人负责并层层分解责任,单位与下属各科室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位。

二、严格准入,加强监管,确保质量

根据母婴保健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各医疗卫生保健机构内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人员实行准入制度,今年共参加省市县举办的培训班期,培训人数达人,通过培训、考核,共发放上岗合格证书人,严把技术考核关,凡从事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及时做好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考核,以保证生殖保健服务的质量。及时转发省卫生厅()号文件关于严禁非法利用超等先进技术手段鉴定胎儿性别行为,严禁无证取环,实行凭证引产。同时根据浙政办发()号《关于大力开展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治理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与县计生局联合下发()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出生人口性别比治理工作》的文件,提出了六条具体治理措施,严格要求加强对医用超声诊断仪和染色体检测等设备人员的管理,严格执行妊娠妇女使用超声诊断仪和染色体检测的有关规定,严格登记制度。凡辖区内所有超声诊断仪均需按要求以文件形式上报各自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凡孕产妇超检查者,各医疗卫生机构均已建立专门的孕产妇超登记本,并注明被检查者居住地址、姓名、年龄、临床诊断、超诊断结论等方面内容,以备查验,从源头上确保我县出生婴儿性别比保持正常水平,杜绝人为选择性别的非法行为,维护正常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秩序,确保人口安全与经济社会的健康协调发展。各单位在录用临时人员时,不得录用无证育龄人员,医务人员在为孕妇做孕检或分娩前,必须查看户籍地出具的生育证明和居民身份证,对无证孕妇检查和无证分娩者,认真填写《无证分娩报告单》并及时通报当地计划生育部门,做好登记记录,今年—月份已上报例。县卫生监督所在审批办理《卫生许可证》时,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人已登记入册,并向其做好宣传教育指导工作,及时向计生局反馈,受到计生部门的好评。本部门全年共做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手术总人数为人次,其中放置宫内节育器人次,取出宫内节育器人次,流产手术人次,其中人工流产人次,药物流产人次。引产手术例,女结扎人次数为例。严格执行操作常规,确保手术服务质量。全年全县产妇总数人,属地管理外来孕妇名,委托管理名,《发放给外来育龄妇女一封信》多份,把流动人口和计划外孕妇作为重点管理对象,××××年全县孕产妇死亡率为“”。

三、深入优质服务,实施优惠优先措施,加大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力度

根据《某县人民政府关于计划生育优惠优先的实施意见》,今年出台对全县出生的农村独女户家庭、在参与本县农民大病统筹合作医疗时,独女户父母人应承担的个人缴款部分,凭户籍证明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证件,由当地政府和县计生局审核并公示确认后,予以免缴,全县共减免农村独女户缴款总户数户,总人数人,减免经费元。目前县财政补助减免经费款已到位元,以此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积极配合计划生育部门引导群众从根本上转变生育观念,稳定我县低生育水平。另外,凭《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到县人民医院、县中医院、县妇保院就诊者,还可享受“一免四减半”优惠(即免门诊挂号费,检查尿常规、血常规、大便常规、超者按国家规定标准减半收取检查费)。

在加大健康宣传教育力度的同时,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宣传教育力度,不断探索婚前保健改革思路,尤其是××××年×月×日以来,《新婚姻登记条例》正式实施以来,使婚前卫生指导与咨询工作面临尴尬局面,为此,妇幼保健机构在全市率先推出婚检专家定点下乡、下农村办培训班等宣传工作。今年新婚学校共开课场,受教育人,并且在举办婚前培训班的基础上,又于×月×日起为全县集中婚姻登记,提供免费婚检一条龙服务的新措施,千方百计,想方设法积极开展优生优育咨询和生殖健康科普知识教育,今年还开办孕妇学校期,受教育人,吸收好妈妈俱乐部会员人,举办小课教育场,幼儿学校开课期,受教育人,讲座期,受教育人,开展社区健康专栏期,上街宣传次,受教育人,发放资料份,编发报刊期,快讯期,发放母婴保健墙报期,母乳喂养资料份,电视宣教次,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让广大育龄妇女的自身保健意识得到帮助提高,有力地促进我县计划生育工作目标任务的顺利完成。

四、问题和建议。

计划生育门诊工作计划范文第7篇

第二条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其生育的子女因各种原因致病、致残,要求再生育而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病残儿是指因先天(包括遗传性和非遗传性疾病)或后天患病、意外伤害而致残,目前无法治疗或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第四条病残儿医学鉴定是指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专门组织,运用现代医学知识、技术和手段,对被鉴定者作出是否为病残及其程度的鉴定结论,并根据《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提出相应的指导意见。

第五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国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工作。省、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鉴定组织

第六条省级和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建立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聘请认真负责、秉公办事、技术水平高、临床经验丰富、热心计划生育事业,具有副高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称的相关专业人员组成。每次鉴定前根据申请鉴定的数量和病种的分类,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设若干鉴定组,每个鉴定组由5名以上专家组成。每个鉴定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

第七条鉴定组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申报病残儿医学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真实可靠,提出需要补充的有关材料;

(二)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现场实施体格检查并确定相关的辅助检查项目,提出疾病诊断(包括病名、病因、遗传方式)、病残程度、再生育子女出生缺陷再发风险分析,并根据指导原则,提出是否可以再生育及产前诊断的建议;

(三)对暂时难以明确诊断和需要治疗观察的病例,提出处理意见和再次鉴定的时间;

(四)为被鉴定者的父母、亲属做好医学咨询服务;

(五)总结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情况,提出改进鉴定工作的建议;

(六)对本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的本次病残儿医学鉴定负责。

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在鉴定期间履行职责。非鉴定期间,任何机构和个人的意见不作为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依据。

第八条鉴定组确定的有关辅助检查项目,应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机构进行。

第九条鉴定工作由组长或副组长主持。鉴定诊断、鉴定结论必须由鉴定组集体讨论作出。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参加鉴定的成员应当在鉴定结论上署名,并加盖鉴定专用章。

第三章鉴定申请与审批

第十条凡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第十一条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原则上应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户口簿、有关病史资料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资料。

第十二条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查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于鉴定日前30个工作日将所有材料上报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十五条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情况半年或一年组织一次鉴定。

第十六条受当地医疗技术条件限制不能作出鉴定结论的,由设区的市级鉴定组提出进行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书面意见,经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申请省级鉴定。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鉴定组所作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可向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省级鉴定。

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省级鉴定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上报省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十八条省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情况定期对申请再鉴定者组织鉴定。

省级鉴定为终局鉴定。

第十九条省级或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将鉴定结果以书面形式于30个工作日内逐级通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申请鉴定者。

第四章管理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负责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病残儿医学鉴定资料由作出鉴定结论的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长期保存。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对再生育子女健康状况进行随访登记。

第二十一条病残儿医学鉴定的费用(包括鉴定费和辅助检查费)由申请者自理,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核定。

第二十二条鉴定组织依法独立开展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鉴定工作。

病残儿医学鉴定涉及的家系调查、社会调查和医学鉴定均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三条在病残儿医学鉴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依据有关法规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当事人提供伪证或出具假医学诊断证明的;

(二)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三)鉴定人员弄虚作假、循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四)未经正常医学鉴定程序随意作出维持或变更原鉴定结论的;

(五)有其他严重妨碍鉴定工作行为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省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本办法的补充规定。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鉴定结论通知书由省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自行制定,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于1990年9月30日的《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

一、非遗传性疾病因患非遗传性疾病致残,其父母再生育一般不会发生相同疾病。

(一)呼吸系统疾病

1.支气管扩张并发肺脓肿、肺气肿,严重影响肺功能并出现肺功能不全,经胸部X线或支气管造影以及肺功能检查证实,不能手术或手术后不能恢复正常功能者。

2.特发性肺含铁血黄素沉着症,经胸部X线片和实验室检查证实,并出现肺功能不全者。

3.严重的支气管哮喘、慢性肺炎伴有肺源性心脏病,有典型临床表现,反复发作,经胸部X线、心电图、血气分析等检查证实伴肺气肿和肺、心功能不全者。

4.鼻、咽、喉呼吸道严重畸形,严重影响生理功能,手术治疗不能矫正者。

5.严重胸廓畸形、胸膜病变、肺囊肿等不能手术或手术后两年仍影响肺功能者。

(二)消化系统疾病

1.先天性消化道畸形及各种原因引起的消化道损伤,经X线检查证实,不能手术或手术后仍严重影响正常发育,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者。

2.肝硬变,经临床和各种辅助检查证实,经过两年以上系统治疗,肝功能仍有严重障碍者。

(三)心血管系统疾病

1.非遗传性心血管畸形,如:严重的法洛氏四联症、房间隔缺损、室间隔缺损、完全性大动脉转位等,有青紫、缺氧、心衰等典型临床表现。经心脏检查和X线、心电图、超声心动图、心导管、心血管造影等检查证实,不能手术或手术效果不佳者。

2.风湿性心脏病,有典型症状和体征,经X线、心电图、超声心动图等项检查证实可以确诊者。

3.感染性心肌炎,有典型症状和体征,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仍遗留重度心律失常及心功能不全者。

4.原发性心肌病,有临床症状和体征,并有心衰,经X线、心电图、超声心动图等项检查证实可以确诊者。

5.其它心脏疾病,已出现心功能不全,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未愈者。

(四)泌尿生殖系统疾病

1.严重泌尿生殖系统畸形及发育不全,影响生理功能,不能手术或手术后不能恢复功能者。

2.各种病因所致的慢性肾功能障碍,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仍无效者。

3.肾病综合征,有典型临床表现,并经化验检查证实,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未能缓解或发展成为慢性肾衰者。

4.肾血管性高血压,有高血压为主的症状和体征,经核素肾图、肾动脉造影、血浆肾素活性测定等项检查证实,手术治疗无效者。

(五)血液系统疾病

1.再生障碍性贫血、溶血性贫血、特发性血小板性紫癜等,有典型临床表现,并有周围血象和骨髓象检查证实,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无效者。

2.各种白血病,有典型临床表现,经周围血象和骨髓象或其它检查证实者。

(六)结缔组织疾病

结缔组织疾病,如:皮肌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结节性多动脉炎、风湿热等,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无效,并造成组织器官损害或肢体功能障碍者。

(七)神经系统疾病

1.各种神经系统疾病造成的残疾,伴有严重的神经功能障碍及中度以上智力低下,经智商测定,智商指数低于55分者。

2.脑炎、脑膜炎、脊髓灰质炎、脊髓炎等疾患造成严重后遗症和神经功能障碍,有确切的病史、症状和体征,经其它辅助检查证实者。

3.大脑发育不全、脑积水、脑性瘫痪,有典型的症状和体征,经检查证实,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者。

4.脑、脊髓血管畸形,有症状和体征,经辅助检查证实,不能手术或手术后效果不佳者。

5.继发性癫痫,有明显病因和两年以上详细病史,经系统治疗无效,发作频繁,经脑电图及其它检查证实者。

(八)内分泌疾病

1.非遗传性的垂体性侏儒、垂体性巨大畸形、散发性克汀病、儿童期甲状腺功能低下等,有典型症状和体征,经实验室检查证实,已严重影响发育,不能治疗或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无效者。

2.地方性克汀病其疾病严重程度同散发性克汀病,但再现率高,一般不宜再生育。其母亲经系统治疗有效后,可考虑再生育。

(九)运动系统疾病

各种因素引起的骨骼系统畸形、关节运动障碍、脊柱和肢体残疾等,不能正常活动,严重影响生长发育,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无明显效果或不能手术矫正,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者。

(十)后天性眼、耳疾病

1.各种后天性原因造成的盲(含单盲)、聋、哑者。

2.外伤或其它眼疾所致的视力障碍,经治疗,双眼矫正视力仍低于0.3,或一眼视力低于0.2,另一眼视力在0.5以下,生活难以自理者。

(十一)其它疾病

1.经各种检查证实,目前无法治疗或经系统治疗后效果仍不佳的疾病,并严重影响生理功能,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者。

2.各种恶性肿瘤、恶性组织细胞病、组织细胞增生症等,有典型临床表现,经各种检查证实者。

3.大面积烧伤、烫伤、外伤、血管瘤、黑痣等,严重影响功能,不能手术矫正治疗或治疗效果不佳者。

二、遗传性疾病

子女患有下列遗传性疾病致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者,根据遗传方式和能否做产前诊断等因素,按指导原则,综合判断确定是否适宜再生育。无家族史者不一定不是遗传病,如隐性性连锁遗传,隔代才能完全表现出来,故家族史不能只看父母兄弟姊妹,还需扩大范围了解其祖父母、外祖父母、伯、叔、姑、舅、姨、堂表伯叔舅姨,绘出系谱图。有些隐性遗传疾病由于群体基因频率高,虽然血缘关系很远,有时也会偶合而使子女致病,必须了解双方家族史。

(一)常染色体显性遗传病

1.常见病种:如软骨发育不全、缺指、并指症、成骨发育不全、马凡氏综合症、先天性外耳道闭锁、下颌面骨发育不全、先天性肌强直、扭转性痉挛、周期性麻痹、家族性多发性胃肠息肉、膀胱外翻、多囊肾(成年型)、神经纤维瘤、肾性糖尿病、结节性硬化症、先天性小角膜、先天性无虹膜、先天性白内障、视网膜母细胞瘤、先天性球形红细胞增多症、地中海贫血、鱼鳞病、遗传性血管神经性喉水肿、可变性红斑角化症、遗传性出血性毛细血管扩张症、慢性进行性舞蹈病、毛发红糠疹、特发性致纤维化肺泡炎等。

2.指导原则

(1)病残儿的父母之一患病者,其再发风险率很高(50%)。对无可靠产前诊断方法者,不宜再生育。

(2)病残儿父母正常,家系调查又除外家族遗传病史、可能为基因突变所致,再发风险率较低,可考虑再生育。

(二)常染色体隐性遗传病

l.常见病种:如白化病、苯丙酮尿症、半乳糖血症、糖元储积症、低磷酸酯酶症、神经鞘磷脂储积症、粘多糖储积症(Ⅱ型以外的各型)、同型胱氨酸尿症、尿黑尿酸症、家族性黑蒙性痴呆、肝豆状核变性、先天性聋哑、小头畸形、多囊肾(婴儿型)、先天性再生不良性贫血、先天性肾病综合症、进行性肌营养不良(脐带型)、劳蒙毕综合症、恶性贫血(先天型)、遗传性小脑性共济失调、先天性青光眼、先天性小眼球、先天性全色盲、视网膜色素变性、着色性干皮病、垂体性侏儒、早老症、肝脑肾综合征、遗传性Q—T延长综合症、心内膜弹力纤维增生症、婴儿型遗传性粒细胞缺乏症、婴儿型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肺泡微结石症、肺泡性蛋白沉积症、散发性克汀病等。

2.指导原则

(1)病残儿的父母外表虽然正常,但都是致病基因携带者,所生子女每胎都有25%的发病机会,50%为携带者,再发风险率很高。对无可靠产前诊断方法者,不宜再生育。

(2)对新生儿期可以防治的病种,如苯丙酮尿症、半乳糖血症、散发性克汀病等,如第一胎因某些原因已造成不可逆智力低下等,有条件进行新生儿筛查和实验室检查的,可考虑再生育。但生后必须作筛查和实验室检查。若是病儿,应及时用药或饮食治疗;无早期筛查和诊断治疗条件的,不宜再生育。

(三)X连锁隐性遗传病

1.常见病种:如进行性肌营养不良(Duchenne型)、血友病(甲、乙型)。无丙种球蛋白血症、无汗性外胚层发育不良、粘多糖储积症(Ⅱ型)、自毁容貌综合征、肾性尿崩症、慢性肉芽肿、导水管阻塞性脑积水等。

2.指导原则

(1)X连锁隐性遗传病的再发风险率很高,每胎男性有50%机会发病,女性有50%机会为携带者,不宜再生育。

(2)对于Duchenne型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甲或乙型血友病等能做产前诊断的疾病,依产前诊断的结果确定是否适宜再生育。无产前诊断条件的,不宜再生育。

(3)母系家族(舅、外甥、姨表兄弟)无发病者,病儿可能是基因突变所致,可考虑再生育。

(四)X连锁显性遗传病

1.常见病种:如抗维生素D佝偻病、遗传性肾炎、先天性眼球震颤、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缺乏症等。

2.指导原则

(1)病残儿的一级和二级亲属均无病时,可能是基因突变所致,再发风险率比较低,可考虑再生育。

(2)病残儿母亲患病时,每胎子女各有50%机会患病,再发风险率高,不宜再生育。

(3)病残儿的父亲患病时,每胎女性均患病,男性则全部正常,经产前诊断可考虑生育男性第二胎。无产前诊断条件的,不宜再生育。

(五)多基因遗传病

1.常见病种:如先天性心脏病、小儿精神分裂症、家族性智力低下、脊柱裂、无脑儿、少年型糖尿病、先天性肥大性幽门狭窄、重度肌无力、先天性巨结肠、气道食道瘘、先天性腭裂、先天性髋脱位、先天性食道闭锁、马蹄内翻足、原发性癫痫、躁狂抑郁精神病、尿道下裂、先天性哮喘、下降不全、脑积水等。

2.指导原则

(1)动脉导管未闭、先天性肥大性幽门狭窄、先天性巨结肠、先天性腭裂、先天性髋脱位等,手术效果较好,不宜再生育。

(2)对脊柱裂、无脑儿等可做产前诊断的病种,原则上可考虑再生育,但须在产前诊断监测下。无产前诊断条件的,不宜再生育。

(3)不能做产前诊断的病种,做家系调查。一、二级亲属无发病者,再发风险率低于5%,可考虑再生育;一、二级亲属为相同疾病的患者,再发风险高于10%,不宜再生育。

(六)染色体病

1.常见病种:如21-三体综合征、13-三体综合征、18-三体综合征、猫叫综合征、杜纳氏综合征、克氏综合征、不平衡重排及脆性X综合征等。

2.指导原则

(1)染色体病的病儿,应同时进行父母染色体检查,正常时可考虑再生育,但须经产前诊断为正常胎儿者。

(2)染色体病的病儿,若其父母之一为同源染色体易位携带者,再发率为100%,不宜再生育;若其父母之一为非同源染色体易位携带者,可考虑再生育,但须经产前诊断为正常胎儿者。无产前诊断条件的,不宜再生育。

三、其它

计划生育门诊工作计划范文第8篇

第一条为加强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工作,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其生育的子女因各种原因致病、致残,要求再生育而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病残儿是指因先天(包括遗传性和非遗传性疾病)或后天患病、意外伤害而致残,目前无法治疗或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第四条病残儿医学鉴定是指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专门组织,运用现代医学知识、技术和手段,对被鉴定者作出是否为病残及其程度的鉴定结论,并根据《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提出相应的指导意见。

第五条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全国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工作。省、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鉴定组织

第六条省级和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建立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聘请认真负责、秉公办事、技术水平高、临床经验丰富、热心计划生育事业,具有副高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称的相关专业人员组成。每次鉴定前根据申请鉴定的数量和病种的分类,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设若干鉴定组,每个鉴定组由5名以上专家组成。每个鉴定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

第七条鉴定组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申报病残儿医学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真实可靠,提出需要补充的有关材料;

(二)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现场实施体格检查并确定相关的辅助检查项目,提出疾病诊断(包括病名、病因、遗传方式)、病残程度、再生育子女出生缺陷再发风险分析,并根据指导原则,提出是否可以再生育及产前诊断的建议;

(三)对暂时难以明确诊断和需要治疗观察的病例,提出处理意见和再次鉴定的时间;

(四)为被鉴定者的父母、亲属做好医学咨询服务;

(五)总结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情况,提出改进鉴定工作的建议;

(六)对本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的本次病残儿医学鉴定负责。

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在鉴定期间履行职责。非鉴定期间,任何机构和个人的意见不作为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依据。

第八条鉴定组确定的有关辅助检查项目,应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机构进行。

第九条鉴定工作由组长或副组长主持。鉴定诊断、鉴定结论必须由鉴定组集体讨论作出。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参加鉴定的成员应当在鉴定结论上署名,并加盖鉴定专用章。

第三章鉴定申请与审批

第十条凡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第十一条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原则上应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户口簿、有关病史资料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资料。

第十二条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查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于鉴定日前30个工作日将所有材料上报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十五条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情况半年或一年组织一次鉴定。

第十六条受当地医疗技术条件限制不能作出鉴定结论的,由设区的市级鉴定组提出进行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书面意见,经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申请省级鉴定。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鉴定组所作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可向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省级鉴定。

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省级鉴定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上报省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十八条省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情况定期对申请再鉴定者组织鉴定。

省级鉴定为终局鉴定。

第十九条省级或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将鉴定结果以书面形式于30个工作日内逐级通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申请鉴定者。

第四章管理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负责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病残儿医学鉴定资料由作出鉴定结论的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长期保存。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对再生育子女健康状况进行随访登记。

第二十一条病残儿医学鉴定的费用(包括鉴定费和辅助检查费)由申请者自理,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核定。

第二十二条鉴定组织依法独立开展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鉴定工作。

病残儿医学鉴定涉及的家系调查、社会调查和医学鉴定均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三条在病残儿医学鉴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依据有关法规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当事人提供伪证或出具假医学诊断证明的;

(二)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三)鉴定人员弄虚作假、循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四)未经正常医学鉴定程序随意作出维持或变更原鉴定结论的;

(五)有其他严重妨碍鉴定工作行为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省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本办法的补充规定。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鉴定结论通知书由省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自行制定,报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1990年9月30日的《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

一、非遗传性疾病因患非遗传性疾病致残,其父母再生育一般不会发生相同疾病。

(一)呼吸系统疾病

1.支气管扩张并发肺脓肿、肺气肿,严重影响肺功能并出现肺功能不全,经胸部X线或支气管造影以及肺功能检查证实,不能手术或手术后不能恢复正常功能者。

2.特发性肺含铁血黄素沉着症,经胸部X线片和实验室检查证实,并出现肺功能不全者。

3.严重的支气管哮喘、慢性肺炎伴有肺源性心脏病,有典型临床表现,反复发作,经胸部X线、心电图、血气分析等检查证实伴肺气肿和肺、心功能不全者。

4.鼻、咽、喉呼吸道严重畸形,严重影响生理功能,手术治疗不能矫正者。

5.严重胸廓畸形、胸膜病变、肺囊肿等不能手术或手术后两年仍影响肺功能者。

(二)消化系统疾病

1.先天性消化道畸形及各种原因引起的消化道损伤,经X线检查证实,不能手术或手术后仍严重影响正常发育,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者。

2.肝硬变,经临床和各种辅助检查证实,经过两年以上系统治疗,肝功能仍有严重障碍者。

(三)心血管系统疾病

1.非遗传性心血管畸形,如:严重的法洛氏四联症、房间隔缺损、室间隔缺损、完全性大动脉转位等,有青紫、缺氧、心衰等典型临床表现。经心脏检查和X线、心电图、超声心动图、心导管、心血管造影等检查证实,不能手术或手术效果不佳者。

2.风湿性心脏病,有典型症状和体征,经X线、心电图、超声心动图等项检查证实可以确诊者。

3.感染性心肌炎,有典型症状和体征,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仍遗留重度心律失常及心功能不全者。

4.原发性心肌病,有临床症状和体征,并有心衰,经X线、心电图、超声心动图等项检查证实可以确诊者。

5.其它心脏疾病,已出现心功能不全,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未愈者。

(四)泌尿生殖系统疾病

1.严重泌尿生殖系统畸形及发育不全,影响生理功能,不能手术或手术后不能恢复功能者。

2.各种病因所致的慢性肾功能障碍,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仍无效者。

3.肾病综合征,有典型临床表现,并经化验检查证实,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未能缓解或发展成为慢性肾衰者。

4.肾血管性高血压,有高血压为主的症状和体征,经核素肾图、肾动脉造影、血浆肾素活性测定等项检查证实,手术治疗无效者。

(五)血液系统疾病

1.再生障碍性贫血、溶血性贫血、特发性血小板性紫癜等,有典型临床表现,并有周围血象和骨髓象检查证实,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无效者。

2.各种白血病,有典型临床表现,经周围血象和骨髓象或其它检查证实者。

(六)结缔组织疾病

结缔组织疾病,如:皮肌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结节性多动脉炎、风湿热等,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无效,并造成组织器官损害或肢体功能障碍者。

(七)神经系统疾病

1.各种神经系统疾病造成的残疾,伴有严重的神经功能障碍及中度以上智力低下,经智商测定,智商指数低于55分者。

2.脑炎、脑膜炎、脊髓灰质炎、脊髓炎等疾患造成严重后遗症和神经功能障碍,有确切的病史、症状和体征,经其它辅助检查证实者。

3.大脑发育不全、脑积水、脑性瘫痪,有典型的症状和体征,经检查证实,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者。

4.脑、脊髓血管畸形,有症状和体征,经辅助检查证实,不能手术或手术后效果不佳者。

5.继发性癫痫,有明显病因和两年以上详细病史,经系统治疗无效,发作频繁,经脑电图及其它检查证实者。

(八)内分泌疾病

1.非遗传性的垂体性侏儒、垂体性巨大畸形、散发性克汀病、儿童期甲状腺功能低下等,有典型症状和体征,经实验室检查证实,已严重影响发育,不能治疗或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无效者。

2.地方性克汀病其疾病严重程度同散发性克汀病,但再现率高,一般不宜再生育。其母亲经系统治疗有效后,可考虑再生育。

(九)运动系统疾病

各种因素引起的骨骼系统畸形、关节运动障碍、脊柱和肢体残疾等,不能正常活动,严重影响生长发育,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无明显效果或不能手术矫正,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者。

(十)后天性眼、耳疾病

1.各种后天性原因造成的盲(含单盲)、聋、哑者。

2.外伤或其它眼疾所致的视力障碍,经治疗,双眼矫正视力仍低于0.3,或一眼视力低于0.2,另一眼视力在0.5以下,生活难以自理者。

(十一)其它疾病

1.经各种检查证实,目前无法治疗或经系统治疗后效果仍不佳的疾病,并严重影响生理功能,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者。

2.各种恶性肿瘤、恶性组织细胞病、组织细胞增生症等,有典型临床表现,经各种检查证实者。

3.大面积烧伤、烫伤、外伤、血管瘤、黑痣等,严重影响功能,不能手术矫正治疗或治疗效果不佳者。

二、遗传性疾病

子女患有下列遗传性疾病致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者,根据遗传方式和能否做产前诊断等因素,按指导原则,综合判断确定是否适宜再生育。无家族史者不一定不是遗传病,如隐性性连锁遗传,隔代才能完全表现出来,故家族史不能只看父母兄弟姊妹,还需扩大范围了解其祖父母、外祖父母、伯、叔、姑、舅、姨、堂表伯叔舅姨,绘出系谱图。有些隐性遗传疾病由于群体基因频率高,虽然血缘关系很远,有时也会偶合而使子女致病,必须了解双方家族史。

(一)常染色体显性遗传病

1.常见病种:如软骨发育不全、缺指、并指症、成骨发育不全、马凡氏综合症、先天性外耳道闭锁、下颌面骨发育不全、先天性肌强直、扭转性痉挛、周期性麻痹、家族性多发性胃肠息肉、膀胱外翻、多囊肾(成年型)、神经纤维瘤、肾性糖尿病、结节性硬化症、先天性小角膜、先天性无虹膜、先天性白内障、视网膜母细胞瘤、先天性球形红细胞增多症、地中海贫血、鱼鳞病、遗传性血管神经性喉水肿、可变性红斑角化症、遗传性出血性毛细血管扩张症、慢性进行性舞蹈病、毛发红糠疹、特发性致纤维化肺泡炎等。

2.指导原则

(1)病残儿的父母之一患病者,其再发风险率很高(50%)。对无可靠产前诊断方法者,不宜再生育。

(2)病残儿父母正常,家系调查又除外家族遗传病史、可能为基因突变所致,再发风险率较低,可考虑再生育。

(二)常染色体隐性遗传病

l.常见病种:如白化病、苯丙酮尿症、半乳糖血症、糖元储积症、低磷酸酯酶症、神经鞘磷脂储积症、粘多糖储积症(Ⅱ型以外的各型)、同型胱氨酸尿症、尿黑尿酸症、家族性黑蒙性痴呆、肝豆状核变性、先天性聋哑、小头畸形、多囊肾(婴儿型)、先天性再生不良性贫血、先天性肾病综合症、进行性肌营养不良(脐带型)、劳蒙毕综合症、恶性贫血(先天型)、遗传性小脑性共济失调、先天性青光眼、先天性小眼球、先天性全色盲、视网膜色素变性、着色性干皮病、垂体性侏儒、早老症、肝脑肾综合征、遗传性Q—T延长综合症、心内膜弹力纤维增生症、婴儿型遗传性粒细胞缺乏症、婴儿型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肺泡微结石症、肺泡性蛋白沉积症、散发性克汀病等。

2.指导原则

(1)病残儿的父母外表虽然正常,但都是致病基因携带者,所生子女每胎都有25%的发病机会,50%为携带者,再发风险率很高。对无可靠产前诊断方法者,不宜再生育。

(2)对新生儿期可以防治的病种,如苯丙酮尿症、半乳糖血症、散发性克汀病等,如第一胎因某些原因已造成不可逆智力低下等,有条件进行新生儿筛查和实验室检查的,可考虑再生育。但生后必须作筛查和实验室检查。若是病儿,应及时用药或饮食治疗;无早期筛查和诊断治疗条件的,不宜再生育。

(三)X连锁隐性遗传病

1.常见病种:如进行性肌营养不良(Duchenne型)、血友病(甲、乙型)。无丙种球蛋白血症、无汗性外胚层发育不良、粘多糖储积症(Ⅱ型)、自毁容貌综合征、肾性尿崩症、慢性肉芽肿、导水管阻塞性脑积水等。

2.指导原则

(1)X连锁隐性遗传病的再发风险率很高,每胎男性有50%机会发病,女性有50%机会为携带者,不宜再生育。

(2)对于Duchenne型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甲或乙型血友病等能做产前诊断的疾病,依产前诊断的结果确定是否适宜再生育。无产前诊断条件的,不宜再生育。

(3)母系家族(舅、外甥、姨表兄弟)无发病者,病儿可能是基因突变所致,可考虑再生育。

(四)X连锁显性遗传病

1.常见病种:如抗维生素D佝偻病、遗传性肾炎、先天性眼球震颤、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缺乏症等。

2.指导原则

(1)病残儿的一级和二级亲属均无病时,可能是基因突变所致,再发风险率比较低,可考虑再生育。

(2)病残儿母亲患病时,每胎子女各有50%机会患病,再发风险率高,不宜再生育。

(3)病残儿的父亲患病时,每胎女性均患病,男性则全部正常,经产前诊断可考虑生育男性第二胎。无产前诊断条件的,不宜再生育。

(五)多基因遗传病

1.常见病种:如先天性心脏病、小儿精神分裂症、家族性智力低下、脊柱裂、无脑儿、少年型糖尿病、先天性肥大性幽门狭窄、重度肌无力、先天性巨结肠、气道食道瘘、先天性腭裂、先天性髋脱位、先天性食道闭锁、马蹄内翻足、原发性癫痫、躁狂抑郁精神病、尿道下裂、先天性哮喘、下降不全、脑积水等。

2.指导原则

(1)动脉导管未闭、先天性肥大性幽门狭窄、先天性巨结肠、先天性腭裂、先天性髋脱位等,手术效果较好,不宜再生育。

(2)对脊柱裂、无脑儿等可做产前诊断的病种,原则上可考虑再生育,但须在产前诊断监测下。无产前诊断条件的,不宜再生育。

(3)不能做产前诊断的病种,做家系调查。一、二级亲属无发病者,再发风险率低于5%,可考虑再生育;一、二级亲属为相同疾病的患者,再发风险高于10%,不宜再生育。

(六)染色体病

1.常见病种:如21-三体综合征、13-三体综合征、18-三体综合征、猫叫综合征、杜纳氏综合征、克氏综合征、不平衡重排及脆性X综合征等。

2.指导原则

(1)染色体病的病儿,应同时进行父母染色体检查,正常时可考虑再生育,但须经产前诊断为正常胎儿者。

(2)染色体病的病儿,若其父母之一为同源染色体易位携带者,再发率为100%,不宜再生育;若其父母之一为非同源染色体易位携带者,可考虑再生育,但须经产前诊断为正常胎儿者。无产前诊断条件的,不宜再生育。

三、其它

计划生育门诊工作计划范文第9篇

第一条为加强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工作,落实计划生育政策,提高出生人口素质,根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其生育的子女因各种原因致病、致残,要求再生育而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病残儿是指因先天(包括遗传性和非遗传性疾病)或后天患病、意外伤害而致残,目前无法治疗或经系统治疗仍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第四条病残儿医学鉴定是指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专门组织,运用现代医学知识、技术和手段,对被鉴定者作出是否为病残及其程度的鉴定结论,并根据《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提出相应的指导意见。

第五条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国病残儿医学鉴定管理工作。省、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病残儿医学鉴定的组织实施、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二章鉴定组织

第六条省级和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建立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聘请认真负责、秉公办事、技术水平高、临床经验丰富、热心计划生育事业,具有副高级以上医学专业技术职称的相关专业人员组成。每次鉴定前根据申请鉴定的数量和病种的分类,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设若干鉴定组,每个鉴定组由5名以上专家组成。每个鉴定组设组长1名,副组长1-2名。

第七条鉴定组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领导下,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查申报病残儿医学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真实可靠,提出需要补充的有关材料;

(二)进行病残儿医学鉴定,现场实施体格检查并确定相关的辅助检查项目,提出疾病诊断(包括病名、病因、遗传方式)、病残程度、再生育子女出生缺陷再发风险分析,并根据指导原则,提出是否可以再生育及产前诊断的建议;

(三)对暂时难以明确诊断和需要治疗观察的病例,提出处理意见和再次鉴定的时间;

(四)为被鉴定者的父母、亲属做好医学咨询服务;

(五)总结病残儿医学鉴定工作情况,提出改进鉴定工作的建议;

(六)对本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的本次病残儿医学鉴定负责。

病残儿医学鉴定专家在鉴定期间履行职责。非鉴定期间,任何机构和个人的意见不作为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依据。

第八条鉴定组确定的有关辅助检查项目,应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医疗机构进行。

第九条鉴定工作由组长或副组长主持。鉴定诊断、鉴定结论必须由鉴定组集体讨论作出。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参加鉴定的成员应当在鉴定结论上署名,并加盖鉴定专用章。

第三章鉴定申请与审批

第十条凡认为其子女有明显伤残或患有严重疾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要求安排再生育的,均可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

第十一条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原则上应向女方单位或女方户籍所在地的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户口簿、有关病史资料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资料。

第十二条单位或村(居)委会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初步审核,出具书面意见,加盖公章,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第十三条乡(镇、街道)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应对申请病残儿医学鉴定者的情况进行再次核实并进行必要的社会和家系调查后,在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并在接到申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十四条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查申请鉴定的材料是否完备和真实可靠,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于鉴定日前30个工作日将所有材料上报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十五条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情况半年或一年组织一次鉴定。

第十六条受当地医疗技术条件限制不能作出鉴定结论的,由设区的市级鉴定组提出进行省级病残儿医学鉴定的书面意见,经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准后,申请省级鉴定。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鉴定组所作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在接到鉴定结论通知书之日起1个月内,可向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省级鉴定。

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在收到当事人提交的省级鉴定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上报省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十八条省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根据情况定期对申请再鉴定者组织鉴定。

省级鉴定为终局鉴定。

第十九条省级或设区的市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将鉴定结果以书面形式于30个工作日内逐级通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及申请鉴定者。

第四章管理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负责病残儿医学鉴定的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病残儿医学鉴定资料由作出鉴定结论的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长期保存。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对再生育子女健康状况进行随访登记。

第二十一条病残儿医学鉴定的费用(包括鉴定费和辅助检查费)由申请者自理,收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核定。

第二十二条鉴定组织依法独立开展工作,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鉴定工作。

病残儿医学鉴定涉及的家系调查、社会调查和医学鉴定均实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三条在病残儿医学鉴定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依据有关法规给予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当事人提供伪证或出具假医学诊断证明的;

(二)收受贿赂或向当事人索取财物的;

(三)鉴定人员弄虚作假、循私舞弊、提供不实材料,导致不正确鉴定结论的;

(四)未经正常医学鉴定程序随意作出维持或变更原鉴定结论的;

(五)有其他严重妨碍鉴定工作行为的。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省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本办法的补充规定。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鉴定结论通知书由省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自行制定,报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于1990年9月30日的《独生子女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暂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病残儿医学鉴定诊断标准及其父母再生育的指导原则

一、非遗传性疾病

因患非遗传性疾病致残,其父母再生育一般不会发生相同疾病。

(一)呼吸系统疾病

1.支气管扩张并发肺脓肿、肺气肿,严重影响肺功能并出现肺功能不全,经胸部X线或支气管造影以及肺功能检查证实,不能手术或手术后不能恢复正常功能者。

2.特发性肺含铁血黄素沉着症,经胸部X线片和实验室检查证实,并出现肺功能不全者。

3.严重的支气管哮喘、慢性肺炎伴有肺源性心脏病,有典型临床表现,反复发作,经胸部X线、心电图、血气分析等检查证实伴肺气肿和肺、心功能不全者。

4.鼻、咽、喉呼吸道严重畸形,严重影响生理功能,手术治疗不能矫正者。

5.严重胸廓畸形、胸膜病变、肺囊肿等不能手术或手术后两年仍影响肺功能者。

(二)消化系统疾病

1.先天性消化道畸形及各种原因引起的消化道损伤,经X线检查证实,不能手术或手术后仍严重影响正常发育,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者。

2.肝硬变,经临床和各种辅助检查证实,经过两年以上系统治疗,肝功能仍有严重障碍者。

(三)心血管系统疾病

1.非遗传性心血管畸形,如:严重的法洛氏四联症、房间隔缺损、室间隔缺损、完全性大动脉转位等,有青紫、缺氧、心衰等典型临床表现。经心脏检查和X线、心电图、超声心动图、心导管、心血管造影等检查证实,不能手术或手术效果不佳者。

2.风湿性心脏病,有典型症状和体征,经X线、心电图、超声心动图等项检查证实可以确诊者。

3.感染性心肌炎,有典型症状和体征,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仍遗留重度心律失常及心功能不全者。

4.原发性心肌病,有临床症状和体征,并有心衰,经X线、心电图、超声心动图等项检查证实可以确诊者。

5.其它心脏疾病,已出现心功能不全,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未愈者。

(四)泌尿生殖系统疾病

1.严重泌尿生殖系统畸形及发育不全,影响生理功能,不能手术或手术后不能恢复功能者。

2.各种病因所致的慢性肾功能障碍,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仍无效者。

3.肾病综合征,有典型临床表现,并经化验检查证实,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未能缓解或发展成为慢性肾衰者。

4.肾血管性高血压,有高血压为主的症状和体征,经核素肾图、肾动脉造影、血浆肾素活性测定等项检查证实,手术治疗无效者。

(五)血液系统疾病

1.再生障碍性贫血、溶血性贫血、特发性血小板性紫癜等,有典型临床表现,并有周围血象和骨髓象检查证实,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无效者。

2.各种白血病,有典型临床表现,经周围血象和骨髓象或其它检查证实者。

(六)结缔组织疾病

结缔组织疾病,如:皮肌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结节性多动脉炎、风湿热等,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无效,并造成组织器官损害或肢体功能障碍者。

(七)神经系统疾病

1.各种神经系统疾病造成的残疾,伴有严重的神经功能障碍及中度以上智力低下,经智商测定,智商指数低于55分者。

2.脑炎、脑膜炎、脊髓灰质炎、脊髓炎等疾患造成严重后遗症和神经功能障碍,有确切的病史、症状和体征,经其它辅助检查证实者。

3.大脑发育不全、脑积水、脑性瘫痪,有典型的症状和体征,经检查证实,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者。

4.脑、脊髓血管畸形,有症状和体征,经辅助检查证实,不能手术或手术后效果不佳者。

5.继发性癫痫,有明显病因和两年以上详细病史,经系统治疗无效,发作频繁,经脑电图及其它检查证实者。

(八)内分泌疾病

1.非遗传性的垂体性侏儒、垂体性巨大畸形、散发性克汀病、儿童期甲状腺功能低下等,有典型症状和体征,经实验室检查证实,已严重影响发育,不能治疗或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无效者。

2.地方性克汀病其疾病严重程度同散发性克汀病,但再现率高,一般不宜再生育。其母亲经系统治疗有效后,可考虑再生育。

(九)运动系统疾病

各种因素引起的骨骼系统畸形、关节运动障碍、脊柱和肢体残疾等,不能正常活动,严重影响生长发育,经两年以上系统治疗无明显效果或不能手术矫正,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者。

(十)后天性眼、耳疾病

1.各种后天性原因造成的盲(含单盲)、聋、哑者。

2.外伤或其它眼疾所致的视力障碍,经治疗,双眼矫正视力仍低于0.3,或一眼视力低于0.2,另一眼视力在0.5以下,生活难以自理者。

(十一)其它疾病

1.经各种检查证实,目前无法治疗或经系统治疗后效果仍不佳的疾病,并严重影响生理功能,不能成为正常劳动力者。

2.各种恶性肿瘤、恶性组织细胞病、组织细胞增生症等,有典型临床表现,经各种检查证实者。

3.大面积烧伤、烫伤、外伤、血管瘤、黑痣等,严重影响功能,不能手术矫正治疗或治疗效果不佳者。

二、遗传性疾病

子女患有下列遗传性疾病致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者,根据遗传方式和能否做产前诊断等因素,按指导原则,综合判断确定是否适宜再生育。无家族史者不一定不是遗传病,如隐性性连锁遗传,隔代才能完全表现出来,故家族史不能只看父母兄弟姊妹,还需扩大范围了解其祖父母、外祖父母、伯、叔、姑、舅、姨、堂表伯叔舅姨,绘出系谱图。有些隐性遗传疾病由于群体基因频率高,虽然血缘关系很远,有时也会偶合而使子女致病,必须了解双方家族史。

(一)常染色体显性遗传病

1.常见病种:如软骨发育不全、缺指、并指症、成骨发育不全、马凡氏综合症、先天性外耳道闭锁、下颌面骨发育不全、先天性肌强直、扭转性痉挛、周期性麻痹、家族性多发性胃肠息肉、膀胱外翻、多囊肾(成年型)、神经纤维瘤、肾性糖尿病、结节性硬化症、先天性小角膜、先天性无虹膜、先天性白内障、视网膜母细胞瘤、先天性球形红细胞增多症、地中海贫血、鱼鳞病、遗传性血管神经性喉水肿、可变性红斑角化症、遗传性出血性毛细血管扩张症、慢性进行性舞蹈病、毛发红糠疹、特发性致纤维化肺泡炎等。

2.指导原则

(1)病残儿的父母之一患病者,其再发风险率很高(50%)。对无可靠产前诊断方法者,不宜再生育。

(2)病残儿父母正常,家系调查又除外家族遗传病史、可能为基因突变所致,再发风险率较低,可考虑再生育。

(二)常染色体隐性遗传病

l.常见病种:如白化病、苯丙酮尿症、半乳糖血症、糖元储积症、低磷酸酯酶症、神经鞘磷脂储积症、粘多糖储积症(Ⅱ型以外的各型)、同型胱氨酸尿症、尿黑尿酸症、家族性黑蒙性痴呆、肝豆状核变性、先天性聋哑、小头畸形、多囊肾(婴儿型)、先天性再生不良性贫血、先天性肾病综合症、进行性肌营养不良(脐带型)、劳蒙毕综合症、恶性贫血(先天型)、遗传性小脑性共济失调、先天性青光眼、先天性小眼球、先天性全色盲、视网膜色素变性、着色性干皮病、垂体性侏儒、早老症、肝脑肾综合征、遗传性Q—T延长综合症、心内膜弹力纤维增生症、婴儿型遗传性粒细胞缺乏症、婴儿型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肺泡微结石症、肺泡性蛋白沉积症、散发性克汀病等。

2.指导原则

(1)病残儿的父母外表虽然正常,但都是致病基因携带者,所生子女每胎都有25%的发病机会,50%为携带者,再发风险率很高。对无可靠产前诊断方法者,不宜再生育。

(2)对新生儿期可以防治的病种,如苯丙酮尿症、半乳糖血症、散发性克汀病等,如第一胎因某些原因已造成不可逆智力低下等,有条件进行新生儿筛查和实验室检查的,可考虑再生育。但生后必须作筛查和实验室检查。若是病儿,应及时用药或饮食治疗;无早期筛查和诊断治疗条件的,不宜再生育。

(三)X连锁隐性遗传病

1.常见病种:如进行性肌营养不良(Duchenne型)、血友病(甲、乙型)。无丙种球蛋白血症、无汗性外胚层发育不良、粘多糖储积症(Ⅱ型)、自毁容貌综合征、肾性尿崩症、慢性肉芽肿、导水管阻塞性脑积水等。

2.指导原则

(1)X连锁隐性遗传病的再发风险率很高,每胎男性有50%机会发病,女性有50%机会为携带者,不宜再生育。

(2)对于Duchenne型进行性肌营养不良,甲或乙型血友病等能做产前诊断的疾病,依产前诊断的结果确定是否适宜再生育。无产前诊断条件的,不宜再生育。

(3)母系家族(舅、外甥、姨表兄弟)无发病者,病儿可能是基因突变所致,可考虑再生育。

(四)X连锁显性遗传病

1.常见病种:如抗维生素D佝偻病、遗传性肾炎、先天性眼球震颤、葡萄糖-6-磷酸脱氢酶缺乏症等。

2.指导原则

(1)病残儿的一级和二级亲属均无病时,可能是基因突变所致,再发风险率比较低,可考虑再生育。

(2)病残儿母亲患病时,每胎子女各有50%机会患病,再发风险率高,不宜再生育。

(3)病残儿的父亲患病时,每胎女性均患病,男性则全部正常,经产前诊断可考虑生育男性第二胎。无产前诊断条件的,不宜再生育。

(五)多基因遗传病

1.常见病种:如先天性心脏病、小儿精神分裂症、家族性智力低下、脊柱裂、无脑儿、少年型糖尿病、先天性肥大性幽门狭窄、重度肌无力、先天性巨结肠、气道食道瘘、先天性腭裂、先天性髋脱位、先天性食道闭锁、马蹄内翻足、原发性癫痫、躁狂抑郁精神病、尿道下裂、先天性哮喘、下降不全、脑积水等。

2.指导原则

(1)动脉导管未闭、先天性肥大性幽门狭窄、先天性巨结肠、先天性腭裂、先天性髋脱位等,手术效果较好,不宜再生育。

(2)对脊柱裂、无脑儿等可做产前诊断的病种,原则上可考虑再生育,但须在产前诊断监测下。无产前诊断条件的,不宜再生育。

(3)不能做产前诊断的病种,做家系调查。一、二级亲属无发病者,再发风险率低于5%,可考虑再生育;一、二级亲属为相同疾病的患者,再发风险高于10%,不宜再生育。

(六)染色体病

1.常见病种:如21-三体综合征、13-三体综合征、18-三体综合征、猫叫综合征、杜纳氏综合征、克氏综合征、不平衡重排及脆性X综合征等。

2.指导原则

(1)染色体病的病儿,应同时进行父母染色体检查,正常时可考虑再生育,但须经产前诊断为正常胎儿者。

(2)染色体病的病儿,若其父母之一为同源染色体易位携带者,再发率为100%,不宜再生育;若其父母之一为非同源染色体易位携带者,可考虑再生育,但须经产前诊断为正常胎儿者。无产前诊断条件的,不宜再生育。

三、其它

计划生育门诊工作计划范文第10篇

【摘要】目的 通过对门诊病人进行健康教育,使病人在就诊过程中掌握有关疾病的防治知识,改善不良生活习惯,提高自我保健能力,促进身体健康水平。方法 以现代护理观为指导,运用护理程序,因人而宜,采用计划性教育,随机性教育等方法满足病人的需要。结果 通过健康教育,门诊病人掌握了就诊须知及对疾病的治疗,预防,康复,保健等方面知识。结论 健康教育是护理工作发展的必然趋势,是一种治疗手段,通过有目的有计划的教育活动,影响和改变病人的健康行为,获得最好的生活质量。同时也密切了护患关系,提高了护理工作满意度,体现了护士的自我价值。

【关键词】门诊病人;健康教育;实施

健康教育是一门研究传播保健知识好技术,影响个体和群体行为,消除危害因素,预防疾病,促进健康的科学。为了适应护理模式的发展,满足病人对医疗服务的需求,增加患者自身保健能力,提高健康水平,我们运用护理程序对门诊病人开展健康教育,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现将教育过程介绍如下,并进行评价讨论。报告如下。

1 健康教育程序

1.1评估病人和家属的学习需求和能力收集门诊病人的健康知识问题。护士在病人就诊过程中可以通过与病人和家属交谈,咨询,体检,查阅检查结果或门诊已有的病例等方法,了解病人的病情,心理问题,生活习惯,文化职业及其对疾病的认识等,找出问题,确定健康教育内容。

1.2 制定病人健康教育计划,确定学习目标学习目的是提高病人对疾病防治知识的认识,建立良好的遵医行为,配合治疗,减轻心理负担,建立健康的生活方法。健康教育计划根据病人的具体情况,门诊病人病种复杂的特点而分类制定。充分做好各科健康教育处方及小常识卡片等的准备,门诊各项检查注意事项及基本知识等应详细编印,让病人自行取阅,根据季节性疾病的特点,在门诊显著位置设立 防病治疗宣传栏。

1.3 实施在实施过程中,护理工作不仅面向疾病,而且要面向健康,护士不仅是照顾者,而且是教育者。

1.3.1教育方式教育过程中尽量符合病人个体化的需要,就病人具体情况采用多种方式进行教育。随机性教育;根据病人在就诊的每个环节进行随机和有的放矢的健康教育,对他们在掌握疾病知识或信息中提出的疑点,在治疗中护理中提出的问题,均给予认真解答。针对性教育:根据不同个体职业,文化,生活方式,疾病的程度及接受健康教育的愿望,技能,兴趣和已有的知识,再结合个体进行个别指导,健康教育往往可以收到一语胜千言,易懂易记的效果。计划性教育:集中某一病种的开诊日进行有计划的健康教育,利用通俗易懂的语言,深入浅出地向病人讲解有关疾病的基本知识,让病人了解疾病的每个治疗阶段措施使病人更好地配合治疗,提高治疗效果。现身说法教育:让同种疾病恢复较好的病人在就诊过程 中介绍自己治疗的成功的经验,能鼓励和调动其他患者防病治病的积极性,增强病人战胜疾病的信心。示范性教育:根据病人对疾病知识认识的不同,对某些技能性知识护士应予以示范,让病人反复练习后给予回示,了解病人对技术的掌握程度,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更正。如注射胰岛素技术,血糖,尿糖监测技术,基础体温的测量记录方法等。点化教育:为了使健康教育更广泛有效地开展,我院在门诊大厅安置了电子滚动屏幕,播放有关健康知识,自编的医学保健常识,有关医院的环境,设备,信息,专家医生介绍,儿童卫生保健,传染病预防等知识。覆盖面广,患者容易接受,深受门诊病人的欢迎。

1.3.2 教育内容门诊护士应积极热情地接待就诊病人及其家属,耐心解释疾病的相关知识,及时回答病人提出的问题,向其介绍医院的环境,侯诊须知,随诊教育,复诊时间及方法。各种疾病的病因及防治药物使用知识。如心脏病病人嘱其坚持按时服药,定期来院复诊,饮食要清淡,以新鲜蔬菜,水果,海带,谷类,豆制品等为主,忌暴饮暴食,禁食动物内脏,猪油和蛋黄等高胆固醇的食物,同时保持情绪稳定,注意劳逸结合,避免过度劳累和精神紧张。

1.3.3 健康教育的具体做法首先门诊病人的诊疗时间没有住院病人长,与医务人员的接触也不如住院病人那样亲密,病人就诊需历经挂号,侯诊,看病,划价,交费,检查取药等过程。因此,护士必须主动热情,态度和蔼,语言亲切,这样可以消除病人的紧张情绪和顾虑心理,使病人对医院产生信任感。其次护理人员应不断更新护理观念,学习新知识,新技术,拓宽知识领域,不断提高医疗护理的理论水平,还要学习相关学科知识,如心理学,教育学,社会学吗,伦理学,管理学,等其他学科知识,并应掌握一定的健康教育技巧,遵循循序渐进的科学顺序,让患者逐步认识,适应接受的过程,并且尽量符合个体化病人的需要,达到教育的真正目的。

1.4 效果评价评价是检验健康教育目标,计划,实施完成情况和效果的一种客观反映,贯穿于实施教育计划的全过程。观察病人对健康教育的效果,了解病人是否掌握相应疾病的知识。将病人的行为和态度同预先制定的学习目标进行比较,判断病人的学习效果。如糖尿病病人能否自测尿糖,复诊时病情是否得到控制等。

计划生育门诊工作计划范文第11篇

党建工作计划

20__年度帮扶顾高镇工作计划安排表

科技局、教育局、广电局、法院、国税局、科协六部门

20__年度顾高镇帮扶工作计划安排表

文秘站版权所有

时间帮扶工作具体任务责任部门

20__.07顾高镇野庄村建设规划邀请专家对顾高镇野庄村进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规划科技局、科协牵头,各部门参与

组织第1次送科技、文化等下乡针对农时举办农业生产知识培训,组织农业专家针对养殖、种植及加工等方面的技术问题进行现场授课、答疑。

组织第1次农村义诊活动针对顾高镇肿瘤、乙肝等病多发,与有关部门对接联系,组织泰州有关医院知名医生举办卫生知识咨询及义诊活动,义诊持续一天。

20__.08帮扶一批贫困生鉴于目前初中以下学生实行义务教育,今年帮扶贫困生工作侧重于帮扶部分特困学生。各部门参与

举办第1期职业技能培训班根据需要进行订单式技能培训,重点培训当地企业所需的服装专业熟练工人,借助顾高镇现有资源,开办短期培训班。科技局、教育局牵头,各部门参与

20__.09实施学历培训和教育广泛开展中职和高职等学历教育培训,使部分初中、高中毕业不能升学而又无经济能力接受学历培训的学生接受继续教育,列出帮扶学生名单。科技局、教育局牵头,各部门参与

顾高中学新址落成典礼捐赠助学资金

20__.10改善村中心卫生室条件各帮扶部门拨出部分经费,对所挂钩的村因地制宜地进行村中心卫生室诊疗设备的改造,主要措施有:添置1-2张病床;更新常用医疗器材;对卫生室墙壁进行粉刷;修整卫生室地面等。各部门参与文秘站版权所有

20__.11组织第2次农村义诊活动针对顾高镇肿瘤、乙肝等病多发,与有关部门对接联系,组织泰州有关医院知名医生举办卫生知识咨询及义诊活动,义诊持续一天。科技局、科协牵头,各部门参与

20__.12组织第2次送科技、文化等下乡年末组织一次送农业科技、政策法规、税务常识、文化教育等下乡活动,积极引导村民致富。科技局、科协牵头,各部门参与

20__.01送温暖给特困户继续保持各部门中层以上干部年终送温暖的传统,向顾高镇部分特困户提供一些实物,解决一些实际困难。各部门参与

计划生育门诊工作计划范文第12篇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国务院和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各部门联合行动,加大执法力度,在我县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行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二、工作内容和重点

(一)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重点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打击无任何医疗资格的游医、假医,以及借助虚假宣传、招摇撞骗,或打着医学科研、军队、武警的幌子误导和欺骗患者,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非法行医活动。

(二)严肃查处医疗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违法行为,清除医疗机构中的假医生。

(三)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将科室或房屋出租、承包给非本医疗机构人员或者其他机构,以及与境外社会组织或个人合资合作开办“科室”、“病区”或“项目”,打着医疗机构的幌子利用欺诈手段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

(四)严肃查处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地下性病诊所”和未经审批擅自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

(五)严肃查处利用b超非法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三、职责分工

(一)由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专项检查,查处无《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和无任何行医资格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查医疗机构聘用无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行为;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查处非法从事性病诊疗活动的行为;查处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查处未经备案核准的义诊活动。

(二)由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查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行为;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未经批准擅自增加计划生育服务项目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擅自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规定以外的其他临床医疗服务项目的行为;查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聘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行为;查处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查处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三)由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在职责范围内规范医学科研机构的设立审核工作,配合卫生行政部门查处违法从事诊疗活动的科研机构。

(四)由公安机关负责,卫生、人口计生等部门配合,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的犯罪行为;查处暴力抗法行为,对拒绝、阻碍有关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员,要依法予以查处。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由监察机关会同卫生、人口计生、科技等部门,对贯彻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力,违法违规审批,造成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医疗秩序混乱、非法行医问题严重的地区,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部门和地方行政领导的责任;对本次专项行动中,推诿扯皮,行政不作为的案件线索,以及医疗机构等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计划生育门诊工作计划范文第13篇

一、加强教育,提高认识

为了提高全所干部职工对加强计划生育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我们经常利用科主任开会、党员政治学习、职工大会等时间组织学习计划生育政策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宣传计划生育工作的有关规定和制度,通过宣传教育,使干部职工不仅明确了计划生育工作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懂得了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性和自觉性,而且增强了作为医务人员的神圣使命。到目前为止,没有一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二、领导重视,常抓不懈

所领导非常重视计划生育工作,调整成立了计划生育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和集中整治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行为领导小组。由所长__x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副所长__x为第二责任人,主抓计划生育工作;计育兼干__、__x为第三责任人,具体办理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相关事项,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__兼任办公室主任。从而使计划生育工作做到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全力抓,具体工作有人抓的工作格局。

所长和分管所长经常到各科室督查、检查工作,今年共召开计划生育专题会五次,下科室督查12次。

三、健全制度,落实责任

为了把计划生育工作落到实处,单位与科室负责人签订了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与妇产科医生、b超操作人员、药库和药房终止妊娠药品管理人员签订了关爱女孩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行动目标管理责任书,将计划生育、打击“两非”工作捆绑到人。对b超仪器执行了登记备案制度,3台均已备案。同时,为了使计划生育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按照省州有关规定,我们在相应科室张贴了妊娠13周孕妇超声诊断、妊娠14周孕妇终止妊娠手术、终止妊娠药品管理流程图,制定了《妊娠13周以上超声检查管理制度》、《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审批程序》、《药品批发企业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管理制度》、《计划生育奖惩制度》、《终止妊娠药品使用管理制度》、《妊娠14周以上终止妊娠手术管理制度》等,使计划生育工作有章可循,责任明确。

四、认真手术,规范操作

全年来,共接收住院孕产妇1299人,持生育证生育1086人,持证率达85.71%;无证生育181人,无证上报计生部门181人,无证生育上报率达100%;实施终止妊娠手术32例,有效证明32份,实施终止妊娠手术持证率为100%,其中20岁以下实施终止妊娠手术22人,由计生部门开具相关证明6人,死胎死产4人;门诊孕13周以上孕产妇无证对象登记1602例,无证对象上报1602例,门诊孕13周以上孕产妇无证对象上报率100%;孕13周b超检查人数3343人次,医生双签字3343人次,b超双签字率100%。

同时,加强对所内工作人员及家属的计划生育管理,现有45岁以下育龄妇女数27人,其中上环21人,查环查孕应检24人,实检24人,查环查孕年内两次检查率为100%。目前,所内无一人计划外怀孕,所内无流动人口。

计划生育工作既是国策,也是我们妇幼保健机构义不容辞的使命和责任,为了更好地落实计划生育工作,充分体现人性化,我们还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充分解放群众多子多福思想,为构建和谐__、小康__,努力保障妇女儿童健康权益。

计划生育门诊工作计划范文第14篇

以党的全会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政府主导、部门配合、群众参与、综合治理”的原则,广泛开展关爱女孩行动,大力宣传倡导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念,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有效遏制出生人口性别比升高势头,逐步实现出生人口性别比的自然平衡。

二、目标任务

到“”末,基本实现社会男女平等,生男生女顺其自然,形成有利于女孩及计划生育女儿户的利益导向机制,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优质服务更趋完善,全面消除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和溺弃女婴现象,全县出生人口性别比控制在100:110以下。

三、工作重点

(一)深化宣传教育,为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各级各部门要围绕群众生育观念转变,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阵地,多形式、多渠道地开展以“关爱女孩”和“婚育新风进万家”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帮助广大群众树立“男女平等”、“生男生女一样好”、“女儿也是传后人”、“生男生女顺其自然”等科学生育观念,构建新型生育文化;宣传普及保护妇女儿童权益及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法律法规及妇女保健、青春期保健等科学知识;宣传女孩自立、自尊、自强的先进事例和“女子成才”、“巾帼建功”等模范人物。通过广泛深入的宣传教育,在全社会营造人人关注、共同参与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的良好舆论氛围,逐步消除对女孩、计划生育女儿户的偏见和歧视妇女的落后观念,为女孩生存、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强化利益导向,为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提供优先优惠支持。建立健全同等优先女孩和计划生育“两户”的利益导向机制,全面落实农村两女户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特别救助、少生快富制度;扩大农村两女户低保范围,完善和落实对女孩和计划生育女儿户的奖励政策;优先为贫困“两户”实施扶贫项目,积极支持计划生育两女户发展经济;采取多种形式为女孩和计划生育两女户提供法律服务和社会救助;积极为女孩读书升学创造条件,帮助女孩、残疾人、流动人口中的失学辍学女孩完成九年制义务教育,缩小男女孩受教育的差距;努力为农村女孩治病就医创造条件,提高健康保障水平;拓宽妇女就业门路,消除就业性别歧视,实现男女平等就业,保障妇女劳动权益。通过一系列优先优惠政策的落实,不断提高妇女的社会经济地位,消除计划生育女儿户的后顾之忧。

(三)强化管理服务,为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建立有效的约束制度。各级计划生育、医疗卫生机构要切实加强管理,提高服务质量。重点要建立健全、全面落实9个方面的制度:

1.跟踪服务管理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与符合再生育政策、领取了《生育健康服务证》的妇女签订管理服务合同,按月随访,落实“三查”,提供生殖保健服务。同时,要全面落实干部包村包对象责任制,实行对育龄妇女的全程跟踪服务。

2.B超管理制度。凡《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中未注册超声诊断业务项目的医疗机构、个体诊所,一律不得使用B超诊断。已注册超声诊断业务项目的各医疗机构、计生服务站要有专门的B超诊断室,有符合执业资格要求的从业人员。B超室要设立醒目的警示牌,公开操作规程,公开医务人员姓名和举报电话,建立B超诊断情况登记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超声诊断仪、染色体检测和其他技术手段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确因医学需要鉴定的,必须由县级以上人口计生部门根据医学诊断结论出具准予鉴定证明,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从事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业务的医疗保健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实施,并由实施机构组织三名以上资深专业技术人员集体审核、诊断、出具医学鉴定证明。每年由县卫生局牵头对全县从事B超操作的所有医疗卫生和计生技术人员进行一次职业道德和有关法律法规培训。县卫生、计生、食药监部门每半年组织对从事B超诊断等终止妊娠业务的单位进行一次暗访,每年联合检查一次,确保管理制度落到实处。

3.终止妊娠药品监管制度。禁止个体诊所、药品零售企业使用或出售终止妊娠药品;药品生产、批发企业不得将终止妊娠药品销售给个人和未获得施行终止妊娠手术资格的机构;医疗和计生技术服务机构,对终止妊娠药品要实行专人保管,严格登记。禁止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医疗、保健机构自行配制终止妊娠药品。

4.出生分娩实名登记制度。医疗、保健机构对分娩孕妇要主动查验、登记孕妇及其配偶的有效身份证明。对没有或不愿提供有效身份证明的,医疗、保健机构要及时向所在乡镇、街道计生办通报,并核查其相关信息进行登记。对出生分娩婴儿死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出具婴儿死亡证明,并进行登记。出生婴儿在医疗机构以外分娩死亡的,其父母必须在10天时间内上报所在乡镇(街道)计生办,经乡村两级计生专干核实后,方可进行婴儿死亡登记并上报。同时,各级医疗机构每月要向本级所在乡镇、街道计生办报送婴儿出生分娩花名册,乡镇、街道计生办要对出生分娩信息进行核实。医疗单位的工作人员和乡村计生工作人员要如实填写死亡婴儿的性别、发病等情况,不得弄虚作假。

5.引产报批登记制度。符合生育政策怀孕的孕妇,不得终止妊娠。因医学需要而终止妊娠的,须由本人申请,并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医学诊断证明,因离婚、丧偶要求终止妊娠的,应提供民政、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或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判文书,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署意见,报经县计生局审批后,方可施行终止妊娠手术。因病情危急,先行施行手术的,术后须持施术单位治疗病历补办审批手续。施行引产手术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须如实、详细登记引产手术对象情况,建立手术档案,每季度同时向县计生局、卫生局分别报送一次引产手术名单。

6.取环手术管理制度。对再生育的育龄妇女,须持《生育保健服务证》和乡镇计生办取环证明到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卫生医疗保健机构施行取环手术;对放环不适或并发症需实施取环手术的,由乡镇计生办开具证明,到县计划生育服务站检查,凭服务站诊断证明到指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医疗、保健机构施行取环手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私自开展取环手术。

7.弃婴管理制度。符合收养条件收养弃婴的,必须严格按照《收养法》规定程序办理收养手续并向乡镇(街道办)计生办申报登记弃婴来源。无收养手续的,一律按非法收养处理。

8.情况通报制度。计生、卫生、公安、食药监等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定期沟通情况,落实综合治理措施。乡镇之间要及时通报情况,联合打击区域间非法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的违法行为。

9.有奖举报制度。各乡镇、街道办要设立有奖举报电话,并进行公开宣传,发动群众对有“两非”行为的当事人和从事“两非”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举报。经核实后,每次给予举报人不低于1000元的奖励。

(四)规范执法行为,为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各级各部门要紧密配合,把严厉打击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两非”行为作为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的重点工作来抓,定期组织联合执法,开展检查整治,加大查处力度。

1.对发生“两非”行为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由各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进行处理。

2.对民办医疗机构发生“两非”行为的,由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省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终止妊娠规定》处理,并对当事人按《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医疗机构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进行处罚,直至吊销《执业许可证》。对违法生产、批发、零售和使用终止妊娠药品的,由技术监督、药品监管和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符合生育政策怀孕但又非法终止妊娠或者怀孕14周以上自报流产、婴儿死亡、出生送养或分娩下落不明又无法说明原因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配合县人口计生局对当事人进行调查处理。有上述情况且准予再生育的,推迟安排生育。对溺婴弃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各相关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监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要建立并严格执行B超管理制度、出生分娩实名登记制度、引产报批登记制度;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民营医院、个体诊所监管力度,严禁非法胎儿性别鉴定、终止妊娠或私自取环。对因监管不力,发生“两非”案件的,对相关单位年度人口计生工作实行“一票否决”,并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保障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目前,由于受传统生育观念等多种因素影响,导致我县出生人口性别比严重偏高。根据省人口委对全省近十年和“”时期86个县出生性别比排序,我县出生性别比分别高达100:120.72和100:117.95,在全省排列第17位,被列入全省20个出生性别比重点整改县之一。这一问题将严重影响我县人口结构的失衡和计划生育工作水平的进一步提高,也将给人口安全、社会稳定以及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带来巨大隐患。全县各级各部门务必站在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站在为子孙后代和国家民族兴衰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我县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严峻形势,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强化措施,狠抓落实,力争经过五年的努力,使我县出生人口性别比基本趋于正常。

计划生育门诊工作计划范文第15篇

“健康是人全面发展的基础,关系千家万户幸福。”这是十七大报告中有关健康的表述,也是第一次从党的指导纲领中明确健康的地位。它反映了党和政府把保护和促进人们的健康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来抓,同时也反映出,人们的健康幸福不但是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的最终目标,也是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重要条件。

一直以来,医院是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的重要场所。健康教育是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不仅关系到广大职工的身体健康,也关系到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为了不断提高职工的健康意识,养成文明的生活、科学饮食习惯,不断提高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和我院的实际情况,现制定2011年医院健康促进工作计划如下。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

1、在主管院长的领导下,发挥健康促进委员会的作用,落实各项健康政策,加大管理力度,通过各职能部门的积极配合,动员全院职工积极参与,在全院上下努力营造一个促进健康的良好环境,使广大职工及就诊、住院病人不断增加健康知识,掌握更多的健康的技能,建立有益于健康的生活方式。

2、制定2011—2013年医院健康促进工作规划;把落实《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及医务人员控烟为重点,结合公共卫生的大环境、关注健康与食品安全等方面的热点话题,掌握传染病的流行防控动态,明确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工作的重点任务。

3、调整、落实健康教育宣传网络,充分调动宣传网络人员的积极性,配合临床医疗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活动。

4、依托工会开展文娱、体育活动,推动职工参与体育锻炼的自觉性,通过健康讲座提高职工健康知识和健康意识,促进健康干预活动的开展。

5、积极参与社区健康促进工作,传播健康知识,普及预防疾病知识,构建和谐社区,做到人人重视健康,人人讲健康,人人都有健康的体魄。

6、制定健康教育经费的使用计划,争取院领导对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工作的支持,落实必要的健康教育活动经费。

二、提高思想认识,保证日常的工作开展

(一)日常工作

1、保证健康教育健康促进工作每季度有计划,有小结,有条有理工作规范。

2、做好年初健康教育宣传员的调整工作,做到院、科领导重视、积极参与,宣传员落实、各负其责。充分发挥健康教育网络的作用,层层深入,科室合作,推动健康促进工作的开展。

3、依据《北京市健康促进医院工作考核标准》、《东城区2011年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要点》进一步完善院内门诊、病区健康促进考核标准,将健康促进工作纳入医疗管理规划中,加强医疗部门及行政管理部门对健康促进工作的参与指导、监督和管理力度。

4、定期召开健康促进委员会及健康教育宣传员会议,利用院周会有效地向全院职工传达健康促进的新信息。

年度内召开两次健康促进工作委员会会议。

每季度召开健康教育宣传员工作例会。

5、积极参加市、区健教所举办的各项培训活动,按时参加例会。

(二)门诊、病区工作

1、有计划地完成全年各大型宣传日的院、内外宣传咨询活动,大力倡导及普及卫生知识,倡导人们采纳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营造有益健康的环境。全年完成不少于16个卫生宣传日的宣传,及时总结,按时上报活动统计报表。

2、依靠各科宣传员做好门诊病人的日常宣传教育工作,门诊各科有针对性地向病人发放健康教育处方。护士、医生在病人候诊和治疗时适时进行专科疾病知识的指导。

妇产科每周为孕妇播放两次《孕产期保健知识》录像。

3、门诊大厅的电子显示屏定时播放卫生科普知识。候诊区通过电视传媒播放健康知识。

4、继续做好门诊35岁首诊患者测量血压工作,定期进行检查。

5、病区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工作。每周进行一次健康宣教小广播向住院病人宣传健康知识,每月举行一次病人工休座谈会。宣传专栏、健康知识园地为病人提供与本病区疾病相关的健康知识、健康行为等内容的宣教材料。护士、医生向病人传播健康知识,力求宣传内容通俗易懂,提高宣教质量,宣教覆盖率100%。

6、根据病人住院期间的不同阶段有针对性地开展健康教育工作。各病区认真做好病人的入院宣教和出院指导,使病人尽快适应病区环境,减轻病人对医院的陌生感和恐惧感,减轻心理负担,清楚了解疾病恢复期的注意事项,降低疾病复发率,提高病人对医院的满意度。

7、手术室继续做好手术病人术前、术后访视宣教工作,减轻病人术前的焦虑心情,指导术后病人的恢复。

8、做好健康教育总结资料的收集工作,各种健康宣教记录完整。

9、及时与《健康提示栏》承办单位(健康杂志社)沟通,结合形势,针对科室特点,定期更换院内健康教育宣传专栏内容。

(三)社区工作

配合社区在辖区居民中开展健康教育传播、指导,通过卫生宣传日、传染病流行趋势、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适时开展居民健康教育讲座、宣传咨询,普及传染病及慢病知识,提高居民防控疾病的知识水平和自我保健的健康意识。

三、以健康管理为主题,深入细致地开展活动

1、年度内计划举办两次全院性、纳入学分管理的健康教育讲座。

时间

内容

主讲人 小编推荐与 医院健康促进工作计划 关联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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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职称

 

 

 

 

 

 

 

 

 

 

 2、继续开展《中国公民健康素养》的学习,普及“健康素养66条”,针对职工中存在的不良生活方式,开展多种形式的行为干预活动,逐步提高医务人员健康促进观念,强化个人健康技能,充分发挥职工的潜力,以达到身心健康的目的。

3、在有关业务部门的指导下,继续在掌握常见病、传染病,困扰人类健康的“四大杀手”(脑血管病、心血管病、恶性肿瘤、糖尿病)和预防艾滋病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上下功夫,开展健康促进活动,提高职工自我预防能力,扎扎实实做好健康教育工作。2011年健康促进工作要达到:活动参与率>95%;知识知晓率>85%;体育锻炼参与率>70%,健康行为形成率>85%。

4、继续做好职工控烟工作,加强对患者及家属控烟知识的宣传,控制烟草危害与成瘾行为,保持无烟医院的称号。

5、每季度对门诊、病房病人进行健康知识、健康需求及对宣传教育的满意度调查。

四、做好宣传培训,鼓励医务人员撰写健教论文

1、把健康促进的科研纳入医院整体的科研工作中,制定医院对健康促进科研工作的奖励机制,鼓励更多的医务人员参与到健康促进的科研工作中,进一步调动医务人员撰写科普知识文稿的积极性。

2、开展不同层面的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的研讨,鼓励医务人员、健康教育宣传员参与健康教育论文的撰写。 

在新的一年里继续开展健康促进医院的建设,进一步贯彻落实《北京市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工作规划纲要实施方案》;围绕《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66条》、无烟医院、健康促进医院的创建工作开展活动,把医院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推上新台阶。

[2] 小编推荐与 医院健康促进工作计划 关联的文章:

乡镇卫生院工作思路及工作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