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外贸市场经理工作计划范文

外贸市场经理工作计划范文

外贸市场经理工作计划

外贸市场经理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内外贸易、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粮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规章,拟定全市内外贸易、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粮食工作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地方性政策、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提出商贸流通体制改革意见,培育和发展城乡市场,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和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和重要商品供求状况,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整顿和规范商贸流通市场经济秩序。

(三)指导、协调全市外经贸工作,组织实施国际市场开拓工作;建立本市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组织产业损害调查,协调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的工作,协调处理对外贸易纠纷。

(四)负责全市外商投资和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工作;指导外商投资促进工作体系建设;负责境外投资、对外工程承包、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和援外项目的管理工作。

(五)研究提出本市流通行业和生活服务业重点设施布局意见,协调市级商业中心、特色商业街和各类商品交易市场的规划与建设。

(六)负责粮食流通、酒类流通、食盐流通、畜禽屠宰及肉品流通等行业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再生资源流通管理工作。

(七)负责各级储备粮油、仓储设施和安全储藏的管理;监督检查国家粮食收购和销售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八)研究拟定本市会展经济的规划和计划,拟定各类商品和技术展览展销活动的相关政策。

(九)组织协调商贸流通领域的科技开发、技术引进和科技成果推广,推进商贸流通现代化。

(十)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商务局(粮食局)设12个职能处(室)。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综合协调、文秘、档案、翻译、、综合治理等行政管理工作;负责安全生产工作。

(二)政治处

负责机关所属单位党群、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工作;负责组织指导全市商贸、粮食行业的职工培训工作。

(三)财务处

负责专项资金的核拨管理;负责内部审计工作;负责机关财务工作,指导、监督所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四)综合法规处

负责组织草拟全市商业、外经贸、粮食方面的政策、法规、规章,拟定本市现代流通行业发展规划,提出流通体制改革及促进现代服务业发展的政策建议;对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负责牵头协调相关综合业务工作;指导企业改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负责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

(五)市场运行处

负责监测、分析本市重要商品的市场供求状况,负责市场预测、预警和信息,研究提出市场调控的政策建议;研究提出市级商业中心、特色商业街和大型商业设施的建设意见;负责商贸诚信体系建设,规范商业零售业市场经济秩序。

(六)行业发展处

负责餐饮、住宿、美容美发等生活服务行业的管理,研究提出促进行业发展的政策性意见;负责拍卖、旧货、典当、实物租赁、再生资源回收等特殊流通行业的管理;负责成品油零售市场的管理;负责旧机动车交易、报废汽车回收(含拆解)行业的监督管理。

(七)市场监管处(**市酒类专卖局、**市畜禽屠宰加工冷藏行业管理办公室、**市盐业管理办公室)

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及自治区酒类流通、食盐流通、畜禽屠宰及肉品流通的政策、法规,拟定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研究制定行业发展规定;组织实施权限内酒类流通经营者备案登记和酒类商品溯源制度;组织实施食盐零售许可证制度;负责权限内设置定点屠宰厂(场)的审定。

(八)对外贸易处

负责拟定全市对外贸易重点市场开拓计划,提出促进对外贸易发展的政策建议;研究拟定重点商品出口政策,指导出口品牌建设工作;组织产业损害调查,协调全市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协调处理对外贸易纠纷;负责国际市场和国际商情调研和预测工作以及对外贸易运行分析和统计工作。

(九)外资外经处

负责研究提出本市利用外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外商投资的政策建议和管理规章,协调吸引外资重大项目;负责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的审批;负责境外投资、对外工程承包、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和援外项目的管理工作。

(十)粮油管理处

负责组织实施全市粮食宏观调控、总量平衡以及粮食流通的规划、计划;负责全市储备粮油及其仓储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粮食收购许可证制度;负责全市军粮、救灾救助等特殊用粮的供应管理;负责粮食市场统计、监测、分析、预警及信息工作。

(十一)纪检监察室

负责机关及所属单位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

(十二)老干部工作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外贸市场经理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办法》(财企[2000]46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特制定《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市场开拓资金包括中央财政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业务与活动的政府性预算基金和地方财政自行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市场开拓资金分为中央使用和地方使用两部分,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管理。地方使用部分由中央财政预算拨付的专项资金和地方财政自行安排的专项资金组成。

第四条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五条各级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为市场开拓资金的主管部门,共同对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管理。

外经贸部门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业务管理,包括确定市场开拓资金的支持方向和使用范围,提出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审核、论证资金使用项目。

财政部门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预算和财务管理,包括审批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拨付市场开拓资金,提出市场开拓资金的监管要求,并与外经贸部门共同对项目及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管理。

第六条各级外经贸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后,可委托承办单位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具体业务管理工作。

中央使用部分,由外经贸部商财政部委托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小企业办公室”)承办;地方使用部分,可由地方外经贸部门商财政部门委托地方承办单位承办,并报外经贸部和财政部备案。

中小企业办公室和地方承办单位的相关工作,分别接受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中小企业办公室和地方承办单位受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委托,主要承办下列工作:

1、负责受理项目资金计划申请、项目实施申请和项目资金拨付申请并进行初审;

2、根据项目资金计划申请情况草拟年度项目资金计划;

3、负责对项目资金计划申请、项目实施申请和项目资金拨付申请材料进行整理、汇总和统计分析;

4、协助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对市场开拓资金使用情况、使用效果进行跟踪、检查;

5、草拟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6、负责市场开拓资金有关管理规定的宣传和培训。

第三章资金用途

第八条市场开拓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和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企业、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活动。

市场开拓资金优先支持下列活动:

•贯彻市场多元化战略,重点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和东南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活动;

•支持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活动;

•贯彻科技兴贸战略,支持高新技术出口企业和高附加值产品拓展国际市场的活动;

•支持中小企业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

•支持名优产品、本国原产成分高于70%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出口。

•支持已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的中小企业的国际市场拓展活动。

第九条市场开拓资金的主要支持内容是:举办或参加境外展览会;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软件出口企业和各类产品的认证;国际市场宣传推介;开拓新兴出口市场;组织培训与研讨会;境外投(议)标等方面(具体支持内容及标准详见附件一)。

第四章资金管理和使用标准

第十条中央财政安排的市场开拓资金分为中央使用和地方使用两部分。直接由中央使用的资金占当年资金计划安排的30%,地方使用的资金占当年资金计划安排的70%。

第十一条市场开拓资金支持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支持项目所需金额的50%。对西部地区的中小企业,以及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八条所列优先支持的部分开拓活动,支持比例可提高到70%。

第十二条支持方式采取无偿支持和风险支持两种方式。对风险支持,企业在项目实施后未取得开拓市场成效可获得支持资金,否则不能获得支持资金。

第十三条以外币为计算单位发生的费用支出,按费用支出凭证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

第五章项目资金计划管理

第十四条外经贸部和财政部根据年度市场开拓资金计划安排,共同商定下一年度中央使用部分和分配各地方使用部分的资金额度。

每年7月1日前,分配中央使用的资金额度,由外经贸部下达到中小企业办公室;分配各地方使用的资金额度,由外经贸部和财政部下达到地方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地方外经贸部门将地方使用的资金额度下达到承办单位。

第十五条中小企业办公室和地方承办单位,根据中小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的项目资金计划申请,分别草拟下一年度中央和地方使用部分项目资金计划。地方承办单位于8月5日前报当地外经贸部门;中小企业办公室于8月15日前报外经贸部。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内容包括:具体项目、支持内容、支持比例、支持金额等。

第十六条外经贸部和地方外经贸部门,根据中小企业办公室和地方承办单位草拟的项目资金计划及已确定的年度市场开拓资金额度,分别编制下一年度中央和地方使用部分的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地方使用部分项目资金计划,外经贸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于8月15日前报送外经贸部。

第十七条外经贸部根据中央和地方使用部分的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综合编制下一年度全国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资金计划,于9月10日前报财政部。

第十八条财政部审核后,于10月10日前向外经贸部批复下一年度全国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资金计划。

第十九条中央使用部分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由外经贸部于11月1日前下达到中小企业办公室;地方使用部分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由财政部和外经贸部于11月1日前共同下达到地方财政部门和外经贸部门;

第二十条可列入中央使用部分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的项目包括:

1、项目组织单位组织全国或跨地区的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提出的项目;

2、中央企业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提出的项目;

3、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中央企业或中央企业在京办理工商登记的子公司通过中央企业提出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可列入地方使用部分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的项目包括:

1、项目组织单位组织地方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提出的项目;

2、在本地区办理工商登记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中小企业提出的项目;

3、在本地区办理工商登记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中央企业的子公司提出的项目。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和外经贸部可以根据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在执行年度中对下达的本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做适当调整。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根据下达的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拨付资金。其中,分配地方使用部分的资金,根据年度项目资金计划一次或分次拨付到地方财政部门;中央使用部分的资金(中央企业使用的资金除外),根据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按季度拨付到外经贸部。

第六章申请条件

第二十四条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二十六条规定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可以申请使用市场开拓资金。

中小企业独立开拓国际市场活动的申请为企业项目申请;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的申请为团体项目申请。

第二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提出企业项目申请:

1、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拥有进出口经营权或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上年度海关统计出口额在1500万美元以下;

2、近两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3、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第二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组织单位可以提出团体项目申请:

1、组织的活动以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为目的;

2、参加活动的企业在10家以上(含10家),其中70%以上企业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中小企业申请条件;

3、申请支持的资金直接受益于参加活动的企业,以降低参加活动企业的费用和开拓市场的风险,提高企业效益。

第二十七条参加团体项目的企业,不得针对同一项目另外申请使用市场开拓资金。

第七章申请程序

第二十八条项目资金计划申请。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二十六条申请条件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可于每年7月1日至7月31日,按照本实施细则所附的支持内容,向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承办单位提出下一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申请。

第二十九条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在提出项目资金计划申请时,应提交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申请报告、申请项目基本情况(详见附件二),并附相关资料。

第三十条中小企业办公室和地方承办单位根据外经贸部和财政部批复的下一年度项目资金计划,以适当方式回复中小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并对下一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的具体内容进行公示。中小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可根据批复的项目资金计划着手准备有关活动。

第三十一条项目实施申请。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根据批复的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在项目实施30日前向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承办单位提出项目实施申请。

第三十二条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在提出项目实施申请时,应提交项目实施申请、项目实施说明(详见附件三),并附相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承办单位对项目实施申请进行初审,并于5个工作日内分别报外经贸部或地方外经贸部门;外经贸部或地方外经贸部门对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内的项目实施申请,应于5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复。

第三十四条对申请调整项目资金计划内容的项目,中央使用部分由中小企业办公室进行初审后报外经贸部;地方使用部分由地方承办单位初审,外经贸部门商财政部门复核后报外经贸部。

外经贸部和财政部对申请调整项目资金计划内容的项目进行审批。

第三十五条无法在年度内按项目资金计划完成的项目,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应及时向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承办单位提出项目终止或顺延申请;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承办单位审核后分别报外经贸部或地方外经贸部门审批。

第三十六条对企业项目申请,每次给予支持的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对团体项目申请,每次给予支持的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第八章资金拨付

第三十七条市场开拓资金采取事后拨付的原则,即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向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承办单位提出项目资金拨付申请。

第三十八条申请拨付项目资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详见附件四);

2、国际市场开拓活动的项目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费用支出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及存在的问题等;

3、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

第三十九条中小企业办公室根据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对中央使用部分的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初审,按季度汇总整理后报外经贸部。其中,中央企业的项目资金由财政部审核后直接拨付,其它部分由外经贸部负责拨付。

第四十条地方承办单位根据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对地方使用部分的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初审,并报地方外经贸部门审批;外经贸部门按季度报地方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资金。

第九章评估、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一条财政部和外经贸部对市场开拓资金共同实施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项目的审批和执行情况,项目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检查方式可以采用跟踪项目全过程、抽查有关资料或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等。

第四十二条中小企业办公室与地方承办单位、地方外经贸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应建立严格的项目审批和资金审核制度,加强对项目的检查和资金使用效益的评估,确保资金的定向使用,发挥资金的最佳效益。

第四十三条中小企业办公室和地方外经贸部门与财政部门每年要对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并于次年3月底前上报外经贸部和财政部。重大项目(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在项目完成后45日内专题上报。

第四十四条使用市场开拓资金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的专项检查,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章处罚原则

第四十五条凡有下列行为,均属违反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

1、违反市场开拓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

2、截留、挪用、侵占市场开拓资金的;

3、用于个人福利、奖励及消费性开支或用于补充行政经费不足的;

4、同一项目重复申请的;

5、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

6、项目组织单位利用市场开拓资金,直接用于提高自身盈利水平和经济效益的;

7、违反管理办法、本实施细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其它行为。

第四十六条对发生上述行为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财政部门将追回已经取得的项目资金;外经贸部门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在五年内不允许其申请使用市场开拓资金。

第四十七条严重违反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将由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对该项目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承办单位未能按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外经贸部门商财政部门将对其提出通报批评,严重者取消承办资格。

第十一章

第四十九条中央使用部分和地方使用部分的市场开拓资金,根据业务需要,可按不超过3%的比例安排必要的经费,支付聘请承办单位、咨询公司、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承办费用和业务费用支出,保证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评估、论证和审计工作的实施,强化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各地外经贸部门与财政部门可根据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地区市场开拓资金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外经贸部和财政部备案。

外贸市场经理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加强对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以下简称"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试行)办法》(财企[*0]46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特制定《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指的市场开拓资金包括中央财政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各项业务与活动的政府性预算基金和地方财政自行安排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市场开拓资金分为中央使用和地方使用两部分,实行中央和地方两级管理。地方使用部分由中央财政预算拨付的专项资金和地方财政自行安排的专项资金组成。

第四条市场开拓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部门与职责

第五条各级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为市场开拓资金的主管部门,共同对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管理。

外经贸部门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业务管理,包括确定市场开拓资金的支持方向和使用范围,提出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审核、论证资金使用项目。

财政部门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预算和财务管理,包括审批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拨付市场开拓资金,提出市场开拓资金的监管要求,并与外经贸部门共同对项目及资金的使用进行跟踪管理。

第六条各级外经贸部门商财政部门同意后,可委托承办单位负责市场开拓资金的具体业务管理工作。

中央使用部分,由外经贸部商财政部委托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小企业办公室")承办;地方使用部分,可由地方外经贸部门商财政部门委托地方承办单位承办,并报外经贸部和财政部备案。

中小企业办公室和地方承办单位的相关工作,分别接受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七条中小企业办公室和地方承办单位受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委托,主要承办下列工作:

负责受理项目资金计划申请、项目实施申请和项目资金拨付申请并进行初审;

根据项目资金计划申请情况草拟年度项目资金计划;

负责对项目资金计划申请、项目实施申请和项目资金拨付申请材料进行整理、汇总和统计分析;

协助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对市场开拓资金使用情况、使用效果进行跟踪、检查;

草拟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负责市场开拓资金有关管理规定的宣传和培训。

第三章资金用途

第八条市场开拓资金用于支持中小企业和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企业、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活动。

市场开拓资金优先支持下列活动:

贯彻市场多元化战略,重点面向拉美、非洲、中东、东欧和东南亚等新兴国际市场的拓展活动;

支持机电产品出口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活动;

贯彻科技兴贸战略,支持高新技术出口企业和高附加值产品拓展国际市场的活动;

支持中小企业取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等国际认证。

支持名优产品、本国原产成分高于70%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出口。

支持已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和产品认证的中小企业的国际市场拓展活动。

第九条市场开拓资金的主要支持内容是:举办或参加境外展览会;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软件出口企业和各类产品的认证;国际市场宣传推介;开拓新兴出口市场;组织培训与研讨会;境外投(议)标等方面(具体支持内容及标准详见附件一)。

第四章资金管理和使用标准

第十条中央财政安排的市场开拓资金分为中央使用和地方使用两部分。直接由中央使用的资金占当年资金计划安排的30%,地方使用的资金占当年资金计划安排的70%。

第十一条市场开拓资金支持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支持项目所需金额的50%。对西部地区的中小企业,以及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八条所列优先支持的部分开拓活动,支持比例可提高到70%。

第十二条支持方式采取无偿支持和风险支持两种方式。对风险支持,企业在项目实施后未取得开拓市场成效可获得支持资金,否则不能获得支持资金。

第十三条以外币为计算单位发生的费用支出,按费用支出凭证发生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

第五章项目资金计划管理

第十四条外经贸部和财政部根据年度市场开拓资金计划安排,共同商定下一年度中央使用部分和分配各地方使用部分的资金额度。

每年7月1日前,分配中央使用的资金额度,由外经贸部下达到中小企业办公室;分配各地方使用的资金额度,由外经贸部和财政部下达到地方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地方外经贸部门将地方使用的资金额度下达到承办单位。

第十五条中小企业办公室和地方承办单位,根据中小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的项目资金计划申请,分别草拟下一年度中央和地方使用部分项目资金计划。地方承办单位于8月5日前报当地外经贸部门;中小企业办公室于8月15日前报外经贸部。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内容包括:具体项目、支持内容、支持比例、支持金额等。

第十六条外经贸部和地方外经贸部门,根据中小企业办公室和地方承办单位草拟的项目资金计划及已确定的年度市场开拓资金额度,分别编制下一年度中央和地方使用部分的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地方使用部分项目资金计划,外经贸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于8月15日前报送外经贸部。

第十七条外经贸部根据中央和地方使用部分的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综合编制下一年度全国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资金计划,于9月10日前报财政部。

第十八条财政部审核后,于10月10日前向外经贸部批复下一年度全国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资金计划。

第十九条中央使用部分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由外经贸部于11月1日前下达到中小企业办公室;地方使用部分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由财政部和外经贸部于11月1日前共同下达到地方财政部门和外经贸部门;

第二十条可列入中央使用部分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的项目包括:

项目组织单位组织全国或跨地区的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提出的项目;

中央企业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提出的项目;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中央企业或中央企业在京办理工商登记的子公司通过中央企业提出的项目。

第二十一条可列入地方使用部分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的项目包括:

项目组织单位组织地方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提出的项目;

在本地区办理工商登记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中小企业提出的项目;

在本地区办理工商登记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中央企业的子公司提出的项目。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和外经贸部可以根据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情况和使用效果,在执行年度中对下达的本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做适当调整。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根据下达的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拨付资金。其中,分配地方使用部分的资金,根据年度项目资金计划一次或分次拨付到地方财政部门;中央使用部分的资金(中央企业使用的资金除外),根据年度项目资金计划按季度拨付到外经贸部。

第六章申请条件

第二十四条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二十六条规定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可以申请使用市场开拓资金。

中小企业独立开拓国际市场活动的申请为企业项目申请;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活动的申请为团体项目申请。

第二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提出企业项目申请:

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拥有进出口经营权或对外经济合作经营资格,上年度海关统计出口额在1500万美元以下;

近两年在外经贸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

具有从事国际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际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第二十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项目组织单位可以提出团体项目申请:

组织的活动以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和提高中小企业国际竞争力为目的;

参加活动的企业在10家以上(含10家),其中70%以上企业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中小企业申请条件;

申请支持的资金直接受益于参加活动的企业,以降低参加活动企业的费用和开拓市场的风险,提高企业效益。

第二十七条参加团体项目的企业,不得针对同一项目另外申请使用市场开拓资金。

第七章申请程序

第二十八条项目资金计划申请。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五、二十六条申请条件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可于每年7月1日至7月31日,按照本实施细则所附的支持内容,向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承办单位提出下一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申请。

第二十九条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在提出项目资金计划申请时,应提交申请单位基本情况、申请报告、申请项目基本情况(详见附件二),并附相关资料。

第三十条中小企业办公室和地方承办单位根据外经贸部和财政部批复的下一年度项目资金计划,以适当方式回复中小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并对下一年度项目资金计划的具体内容进行公示。中小企业和项目组织单位可根据批复的项目资金计划着手准备有关活动。

第三十一条项目实施申请。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根据批复的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在项目实施30日前向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承办单位提出项目实施申请。

第三十二条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在提出项目实施申请时,应提交项目实施申请、项目实施说明(详见附件三),并附相关资料。

第三十三条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承办单位对项目实施申请进行初审,并于5个工作日内分别报外经贸部或地方外经贸部门;外经贸部或地方外经贸部门对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内的项目实施申请,应于5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复。

第三十四条对申请调整项目资金计划内容的项目,中央使用部分由中小企业办公室进行初审后报外经贸部;地方使用部分由地方承办单位初审,外经贸部门商财政部门复核后报外经贸部。

外经贸部和财政部对申请调整项目资金计划内容的项目进行审批。

第三十五条无法在年度内按项目资金计划完成的项目,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应及时向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承办单位提出项目终止或顺延申请;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承办单位审核后分别报外经贸部或地方外经贸部门审批。

第三十六条对企业项目申请,每次给予支持的资金最高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对团体项目申请,每次给予支持的资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第八章资金拨付

第三十七条市场开拓资金采取事后拨付的原则,即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向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承办单位提出项目资金拨付申请。

第三十八条申请拨付项目资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表(详见附件四);

国际市场开拓活动的项目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费用支出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及存在的问题等;

实际发生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

第三十九条中小企业办公室根据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对中央使用部分的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初审,按季度汇总整理后报外经贸部。其中,中央企业的项目资金由财政部审核后直接拨付,其它部分由外经贸部负责拨付。

第四十条地方承办单位根据年度项目资金计划,对地方使用部分的项目资金拨付申请进行初审,并报地方外经贸部门审批;外经贸部门按季度报地方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资金。

第九章评估、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一条财政部和外经贸部对市场开拓资金共同实施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项目的审批和执行情况,项目资金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检查方式可以采用跟踪项目全过程、抽查有关资料或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等。

第四十二条中小企业办公室与地方承办单位、地方外经贸部门和地方财政部门应建立严格的项目审批和资金审核制度,加强对项目的检查和资金使用效益的评估,确保资金的定向使用,发挥资金的最佳效益。

第四十三条中小企业办公室和地方外经贸部门与财政部门每年要对市场开拓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和分析,并于次年3月底前上报外经贸部和财政部。重大项目(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在项目完成后45日内专题上报。

第四十四条使用市场开拓资金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应按有关财务规定妥善保存有关原始票据及凭证备查,对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的专项检查,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章处罚原则

第四十五条凡有下列行为,均属违反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行为:

违反市场开拓资金使用原则,擅自改变使用范围的;

截留、挪用、侵占市场开拓资金的;

用于个人福利、奖励及消费性开支或用于补充行政经费不足的;

同一项目重复申请的;

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

项目组织单位利用市场开拓资金,直接用于提高自身盈利水平和经济效益的;

违反管理办法、本实施细则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其它行为。

第四十六条对发生上述行为的中小企业或项目组织单位,财政部门将追回已经取得的项目资金;外经贸部门将取消其申请资格,并在五年内不允许其申请使用市场开拓资金。

第四十七条严重违反管理办法和本实施细则的,将由外经贸部门和财政部门对该项目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中小企业办公室或地方承办单位未能按规定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外经贸部门商财政部门将对其提出通报批评,严重者取消承办资格。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中央使用部分和地方使用部分的市场开拓资金,根据业务需要,可按不超过3%的比例安排必要的经费,支付聘请承办单位、咨询公司、评估公司、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承办费用和业务费用支出,保证市场开拓资金项目评估、论证和审计工作的实施,强化项目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各地外经贸部门与财政部门可根据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地区市场开拓资金的具体实施办法,报外经贸部和财政部备案。

外贸市场经理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一、总体目标

从*年7月份起,用三年时间分期分批对全市现有农贸市场进行升级改造,通过升级改造,逐步以设施完善、环境舒适、管理规范的新型农贸市场取代传统农贸市场,努力营造公平、卫生、方便、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切实维护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升级改造的原则、范围、进度和对象

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按照“属地管理、以镇为主、先易后难、稳步推进”的原则,由各所在地镇(区)政府组织实施。升级改造范围为全市现有的农贸市场。其中首批列入升级改造的市场为城区(含开发区)和长江镇(*港区)范围内所有农贸市场,第二批市场为农村镇政府所在地农贸市场,其余市场均列为第三批。具体升级改造的对象由各镇(区)根据城镇建设的要求确定。全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计划在3年内全部完成,其中首批农贸市场必须确保在1年内完成,第二批农贸市场确保在2年内完成。上述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改造达标的农贸市场一律实行关、停、并、转。

今后凡本市范围内按规划新建的农贸市场,包括住宅小区、集中居住区规划配套建设的农贸市场均必须按《*市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和管理规范》(见附件1)要求实施。

三、职责分工

各镇(区)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系升级改造实施项目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协调和督促市场经营单位、产权单位对农贸市场实施升级改造;制定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程进度计划;认真做好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的宣传引导和市场经营户的安置、过渡工作,确保市场改造期间群众生活购物正常和社会稳定;配合物价部门打击以升级改造为名提高租金、哄抬物价等不法行为。

工商局:负责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实施项目的指导、监督,会同各镇(区)政府以及发改委(经贸委)、建设局等相关部门做好农贸市场升级改造的指导工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审定各农贸市场升级改造的具体计划和方案,负责审核改造后的市场内部功能分区布局设置,组织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程考核验收工作和验收后的软件规范管理及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发改委(经贸委):牵头负责并会同建设局、国土局和工商局等部门制定全市农贸市场布局规划;负责按照规划及时办理农贸市场升级改造项目的立项审批手续;会同工商局组织农贸市场升级改造的指导和督查工作;参与实施方案制定和考核;协调农贸市场改造升级工程扶持资金落实等相关事宜。

财政局:负责落实升级改造奖励扶持资金,并会同工商局、经贸委等部门制定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考核奖励办法;协调项目审计工作;依据考核结果及时安排专项奖励扶持资金。

建设局:负责对城镇总体规划范围内农贸市场的规划审批服务;负责协调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程项目改造建设的全程质量监督检查;负责农贸市场升级改造供水用水服务、落实相关用水扶持政策。

国土局:对符合用地规划和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新建农贸市场及时办理土地征供手续,对改建的及用地手续不全的逐步完善相关手续。对各类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建设提出用地方案。

建工局:负责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过程中施工许可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农林局:负责农贸市场农产品质量检测设施配备和使用管理工作。

卫生局:参与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方案审查,参与工程验收。

公安局:负责加强市场治安管理工作,处理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过程中的治安矛盾纠纷,及时疏导交通,确保市场秩序稳定。

行政服务中心:负责指导、督促相关审批部门及时办理涉及农贸市场升级改造项目全过程的相关审批手续和各项优惠政策。

环保局:负责对农贸市场升级改造项目环评文件进行审核并提出环保方面要求,参与后期竣工验收工作。

城管执法局:在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期间,指导相关镇并配合公安局、工商局等部门在市场附近设立临时摊点,以方便居民生活和市场经营户正常经营,牵头负责市场改造期间城镇市容市貌整洁工作。

安监局:牵头负责全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期间及其投入使用后的安全监督管理和督查工作。

监察局:按照市政府统一部署要求,对各镇(区)、部门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进行效能监察,参与项目的考核验收。

物价局:负责各农贸市场收费及物价的监督管理工作,打击借升级改造之机提高租金、哄抬物价等不法行为。

法制办:负责农贸市场管理职能的协调和执法监督工作。

招投标办:负责对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消防大队:负责对农贸市场升级改造的设计施工图纸进行审查,按有关消防法规进行审核,并组织验收。

供电公司:负责农贸市场升级改造供电用电服务。

四、扶持政策

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按照“谁投资、谁收益、谁改造”原则,实行多渠道、多形式、多元化投资方式,统筹各方力量做好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同时市镇两级政府也将给予一定的奖励和政策扶持。

(一)对列入升级改造的市场按照《*市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和管理规范》要求进行提升改造。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升级改造的工程,其中新建或改造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并按《*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综合考核评分细则》(见附件2)经考核验收符合二级标准(140分以上)的市场,市、镇两级政府分别给予市场主办单位给予奖励,奖励资金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其中市政府对新建或改建面积达到3000平方米以上的市场,第一批考核结果名列第一、二、三名的,分别给予相应市场主办单位奖励18万元、12万元、6万元;第二批考核结果名列第一、二、三名的,分别给予相应市场主办单位奖励9万元、6万元、3万元;第三批考核结果名列第一、二、三名的,分别给予相应市场主办单位奖励4.5万元、3万元、1.5万元。同时,对上述组织实施市场升级改造过程中推进有力、成绩显著、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一定的精神和物质奖励。

(二)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升级改造并经竣工验收符合标准的市场,给予三年的优惠期。三年内(自投入使用之日起)每年按原市场实施升级改造上一年度所收各类税、费、基金为基数,超收的部分按地方留成给予全额奖励。

列入升级改造计划改建、扩建、迁建的农贸市场在立项、规划、建设、施工、开发过程中的行政性收费、基金给予减免优惠。

税务部门要对升级改造后市场内经营户给予适当照顾。

(三)为有效调动市场改造者的积极性,解决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成本较高的矛盾,在符合城镇总体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领导组把关,可按照市场升级改造建设的规模,拿出总用地规模的一定比例土地用于商业房地产开发,以弥补市场开发投入资金的不足。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土地必须规范运作,且不得与市场经营管理相冲突。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是推进文明城市创建和放心消费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市政府建立*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领导组,统一组织全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牵头组织全市市场升级改造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工商局。

各镇(区)、各部门务必要提高认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顺利进行。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领导组办公室要按照方案,认真有效地组织市场升级改造工作的计划制定、组织协调、跟踪督查、考核验收等工作。全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进度和结果,列入市政府对各镇(区)年度综合考核。

(二)明确职责,加强协调。农贸市场升级改造是一项系统工程,牵涉面广、政策性强。各镇(区)、各部门要认真组织、协调配合、统筹安排、明确责任、齐抓共管。各镇(区)必须结合城镇规划迅速拿出切实可行的农贸市场升级改造的实施计划,确保两年内各镇(区)辖区内的重点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到位,三年内所有农贸市场全部升级改造到位。市建设、工商、卫生、环保、安监、城管、消防等职能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加强对全市各农贸市场的监督检查。对不能按照全市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规划实施的,各镇(区)要会同相关部门迅速调整完善规划,加快实施进度,确保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同时要积极动员社会各方面包括农贸市场开办者、经营者支持参与。

(三)积极引导,确保稳定。各镇(区)、各部门要做好农贸市场升级改造的宣传引导工作,积极向农贸市场开办者及经营户宣传相关政策,坚决打击以农贸市场升级改造为名提高租金、哄抬物价等行为;要切实做好农贸市场升级改造过程中经营户的安置工作;要做好农贸市场周边居民的稳定工作,搞好市场周边、疏导点的管理,保证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稳步推进。

与此同时,各农贸市场主办单位要向当地政府递交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承诺保证不借升级改造之机将市场改作他用或将市场商铺擅自对外销售。在升级改造完成后,优先安排原市场内的经营户入场经营,同时市场内留足专门区域作为农民自产自销区和合理停车位。

(四)加快进度,保证质量。各镇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实施方案。对产权明晰、规划齐全、无租赁纠纷的农贸市场,可迅速进入升级改造的实施阶段。要做好边升级改造,边核实调整工作,确保按期完成升级改造任务。要加强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作的调度,出现问题要及时报告,妥善解决。要严把质量关、安全关,加强对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工程的监管,确保工程按高质量、高标准一次性完成。

附件:1.*市农贸市场建设标准和管理规范;

外贸市场经理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1、服务贸易总协定中相关内容

在我国加入WTO的谈判中,有关城市规划的内容属于服务贸易谈判,相应的具体承诺是《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组成部分。

服务贸易是服务业的国际交换,《服务贸易总协定》是在世贸组织协定中对全球服务贸易的规则、运行机制进行规范的协定。在《服务贸易总协定》中规定了四种服务的提供方式:第一种跨境交付;第二种境外消费;第三种商业存在;第四种自然人流动。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基本原则和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是—致的。它分为两个部分:

(1)普遍义务和原则。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普遍义务和原则是要求每一个世贸成员无条件遵守的,其中最重要的是最惠国待遇、透明度原则。如透明度原则规定,成员方应及时公布影响《服务贸易总协定》实施的、所有普遍使用的相关措施。成员方新制定或修改的法律、法规和行政措施应及时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当然还有其他一些原则,如非歧视、公平竞争、开放市场等,都是建立在市场经济基础上的。

(2)具体承诺。服务贸易总协定中另一部分重要内容是各成员方在谈判中就服务领域的市场准入、国民待遇等方面做出的具体承诺。根据我国在谈判中所提出的《中国服务贸易减让表》的内容,我国的服务贸易减让包括两部分内容:

A.水平承诺。水平承诺是我国政府在服务贸易领域就商业存在和自然人流动两方面做出的涵盖我国所有服务部门的总体承诺。在商业存在方面包括对外资企业的界定(独资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对中外合资企业外方出资比例的规定、对企业和个人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等等。在自然人流动方面则允许三类自然人流动:第一类,WTO成员国中的公司在中国成立了代表处、分公司和子公司,其经理、管理人员和专家作为高级雇员、公司内部的人员调动,允许入境,居留时间为3年;第二类,WTO成员国公司的经理、管理人员和专家作为高级雇员被中国境内的外资企业雇佣时,允许入境,居留时间为3年;第三类,服务销售人员在谈判推销某种服务时允许入境,时间不超过90天。除此以外我国不允许国外的自然人在中国境内提供服务。

B.部门承诺。部门承诺是各个服务领域就四种服务方式所做的具体承诺。具体到城市规划领域的承诺见表1。

2、加人世贸组织后对我国城市规划工作的影响

加入WTO后,究竟会对我们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应该如何应对?现在有各种各样的想法,但都在认真地思考这一问题。

2.1 对城市规划设计市场的影响

目前我国的城市规划市场格局基本上是一省一院,一市一院,处于一种各有各的工作范围,有时相互支援或竞争一下,但竞争不激烈。随着城市规划市场的开放,境外符合条件的规划设计单位将会逐渐进入我国的城市规划设计市场,还由于打破了国内城市规划设计市场的地区垄断,引发竞争。

(1)规划设计队伍多元化。规划设计单位将会由单一的国内事业单位逐渐发展为事业单位与私营企业、合营(合资)单位及外资企业共存。

(2)自然人的流动。城市规划从业人员,包括各种单位和企业人员也会发生一些变化和流动。

今后会随着竞争的出现和加剧,在一定范围内一定程度上出现我国规划设计队伍的重组,会涌现出一批通过主动迎接挑战,努力提高自身创新能力,技术水平、人员素质、管理能力,因而达到综合实力强的规划设计单位,形成品牌效应。他们不仅可以在国内站稳脚跟,甚至可以走出去。当然,也可能会有一些规划设计单位适应不了这种情况而难以维持。

2.2对城市规划管理的影响

(1)对政府城市规划部门来讲,首先需要对开放规划设计市场做出相应的反应,制定相应的市场规则。这包括进入中国的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的确定,个人执业资格的确认,以及对这些规划设计单位和个人的监督办法等等这需要制定一系列法规、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2)影响更大、更深的,也是更重要的是城市规划作为政府职能而带来的影响。WTO规则的特点之一就是规范和约束成员的政府行为。目前我们的城市规划管理体制和管理方法,虽然经过20余年的不断改进,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革,但它还存在着许多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持续快速的社会经济发展的地方。如透明度不够高,法律法规不够健全完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用地、违法建设屡禁不止的现象还一定程度上普遍存在,对城市规划的行政干预依然存在。这些现象是不能适应加入WTO后的需要的。

2.3 人才的影响

市场竞争说到底是人才的竞争。市场开放后,人才的竞争将更加激烈。目前我们从业人员,据不完全统计有6万余人,但真正规划专业人员是有限的。由于历史的原因从其他专业转来的人员较多。我们已经在现实规划工作中深切地体会到人才数量的不足和素质的不足。我们欢迎优秀人才加入我们的队伍,与我们一起为中国的城市发展和城市化健康有序地可持续发展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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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对规划观念、方法的影响

随着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随着我国经济社会和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随着人民物质生活和精神生活需求的不断提高,我们已经在讨论着、实践着城市规划理论、方法和体制的改革和改进。加入WTO之后随着规划市场的开放,境外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和人才的进入不仅将给我们带来市场的竞争,同时也会带来新的规划理念、规划方法和规划技术。这种影响是无形的,但却更为直接、深入和具体,也对我们加快规划体制的改革和规划工作的改进提出了更为迫切的要求。

3 应对措施

3.1 认真学习世贸组织的有关知识和规则,客观分析自身的状况,研究应对的措施。

我们应当充分认识到,在加入WTO后,机遇与挑战是并存的,有利有弊,利大于弊。我们应当客观分析我们自身的状况,正确认识优势与不足,认真学习世贸组织的有关知识和规则,统一思想,振奋精神,争取主动,迎接挑战。

对规划设计单位来说,就需要深化体制改革,注意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学习别人的先进经验,从而能够增强自身的竞争能力,适应开放后的市场。现在有些城市和单位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已经对入世后可能出现的情况进行了一定的研究,并提出了相应的应对措施。这次会议给大家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机会,相互交流,共同探讨。这也是我们这次会议的主要目的。

3.2 深化改革,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规律要求的政府管理体制和管理机制。

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政府管理工作要转变观念,要从管理向服务转变;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政事分开,不该管的不要再管,该管的要切实有效地管好,把工作重点放在宏观调控、政策引导和法律监督上;改进城市规划的管理方式,要学会用新的办法,要减少行政审批,提高工作效率;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证规划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加强法制、依法行政,规范自身的行为,为城市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做好服务工作。

3.3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法治,坚持依法行政。

城市规划是在建设领域中较早实现立法,从而能够依法行政的行业之一。为了更好地适应新时期的要求,特别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我国正在加紧修订《城市规划法》。此外,为适应加入WTO之后的要求,建设部也正在制定城市规划师注册登记办法,以及有关境外城市规划设计单位和规划师个人进入我们规划设计市场的管理办法。

我们在深入理解、把握世贸规则和具体承诺的基础上,清理现有不符合世贸规则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加快规划立法和标准规范制定,完善规划法规体系,特别是加快地方具体的土地使用和建设管理的法规和标准的制定,以便更好地依法规划,依法建设,依法管理。

3.4 注重人才培养,加快推行注册城市规划师制度

(1)城市规划的教育。城市规划的学校教育和在职继续教育必须得到加强,不仅在数量上,而且在规划教育的知识结构、方法上,在知识更新上要有所改进,并努力使之与注册城市规划师制度相结合,以便为我国的城市规划事业培养出更多的人才。

(2)注册规划师制度。现在我们已经开始实施注册规划师制度。建立这项制度的初衷,就是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以及与国际接轨的需要,提高行业队伍的素质。根据WTO的要求,我们要加快推进这项制度。

外贸市场经理工作计划范文第6篇

根据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国发〔2008〕11号),设立商务部,为国务院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国务院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直接办理与企业有关的评比及品牌评定活动、编报并执行机电产品配额年度进口方案、对引进技术的再出口进行监督的职责。

(三)将进出口企业经营资格备案职责交给地方政府,将贸易投资促进、援外项目招标、主办的相关会展活动等的具体组织工作交给事业单位。

(四)将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制定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入商务部。

(五)加强内贸工作,推动内外贸融合,搞好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状况监测,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大力发展现代流通,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

(六)加强多双边和区域经贸合作,推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维护公平的对外贸易秩序,为企业开拓国际市场提供良好服务。

二、主要职责

(一)拟订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政策,起草国内外贸易、外商投资、对外援助、对外投资和对外经济合作的法律法规草案及制定部门规章,提出我国经济贸易法规之间及其与国际经贸条约、协定之间的衔接意见,研究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合作、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趋势和流通体制改革并提出建议。

(二)负责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流通企业改革、商贸服务业和社区商业发展,提出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三)拟订国内贸易发展规划,促进城乡市场发展,研究提出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

(四)承担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责任,拟订规范市场运行、流通秩序的政策,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按有关规定对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五)承担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的责任,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按分工负责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按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

(六)负责制定进出口商品、加工贸易管理办法和进出口管理商品、技术目录,拟订促进外贸增长方式转变的政策措施,组织实施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总量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大宗进出口商品,指导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

(七)拟订并执行对外技术贸易、出口管制以及鼓励技术和成套设备进出口的贸易政策,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工作,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技术的工作,依法颁发防扩散等与国家安全相关的进出口许可证件。

(八)牵头拟订服务贸易发展规划并开展相关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促进服务出口和服务外包发展的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推动服务外包平台建设。

(九)拟订我国多双边(含区域、自由贸易区)经贸合作战略和政策,牵头负责多双边经贸对外谈判,协调谈判意见并签署和监督执行有关文件,建立多双边政府间经济和贸易联系机制并组织相关工作,处理国别(地区)经贸关系中的重要事务,管理同未建交国家的经贸活动,根据授权代表我国政府处理与世界贸易组织的关系,牵头承担我国在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的谈判和贸易政策审议、争端解决、通报咨询等工作,负责对外经济贸易协调工作。

(十)承担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及其他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的责任,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依法实施对外贸易调查和产业损害调查,指导协调产业安全应对工作及国外对我国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工作。

(十一)宏观指导全国外商投资工作,拟订外商投资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依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事项,依法核准重大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事项,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指导投资促进及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工作,规范对外招商引资活动,指导部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州工业园区、边境经济合作区的有关工作。

(十二)负责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拟订并执行对外经济合作政策,依法管理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制定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负责牵头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拟订境外投资的管理办法和具体政策,依法核准境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

(十三)负责对外援助工作,拟订并执行对外援助政策和方案,推进援外方式改革,编制对外援助计划、确定对外援助项目并组织实施,管理具有政府对外援助性质资金的使用,管理多双边对中国的无偿援助和赠款(不含财政合作项下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对中国赠款)等发展合作业务。

(十四)牵头拟订并执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经贸规划、政策,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部门和台湾地区受权机构进行经贸磋商并签署有关文件,负责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商贸联络机制工作,组织实施对台直接通商工作,处理多双边经贸领域的涉台问题。

(十五)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指导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开展多双边竞争政策交流与合作。

(十六)指导我国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常驻联合国和有关国际组织经贸代表机构以及驻外经济商务机构的有关工作,负责经贸业务指导、队伍建设、人员选派;联系国际多边经贸组织驻中国机构和外国驻中国官方商务机构。

(十七)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商务部设28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

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保密、新闻、政务公开、安全保卫等工作;编辑发行《中国对外经济贸易文告》。

(二)人事司。

承担机关、直属单位及驻外机构的人事管理、队伍建设和教育培训等工作。

(三)政策研究室。

研究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合作、现代市场体系和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趋势并提出对策建议;研究扩大对外开放、国内外贸易流通体制改革并就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研究提出健全现代市场体系的综合政策建议。

(四)综合司。

组织拟订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的发展战略、规划;监测分析商务运行状况,研究商务运行和结构调整中的重大问题,提出相关政策建议;承担有关统计及信息工作。

(五)条约法律司。

起草有关法律法规草案和规章;提出我国经济贸易方面的法规之间及其与国际多双边经贸条约和协定之间衔接的意见;承担国际经贸公约拟订的有关工作;审核多双边经贸条约和协定等谈判文件;组织经贸领域多双边知识产权、投资(保护)协议对外谈判;承担争端解决有关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办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六)财务司。

研究提出与商务工作相关的财税、金融、价格等政策建议;承担商务部归口的各项业务资金、专项基金、援外经费等的具体使用和管理工作,编报预决算并下达预算;承担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基本建设和内部审计工作。

(七)市场秩序司。

承担牵头协调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相关工作;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参与组织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商业欺诈等工作。

(八)市场体系建设司。

组织拟订健全规范市场体系的政策;推进流通标准化;牵头组织规范零售企业促销行为;指导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和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商业体系建设;推进农村市场和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按有关规定对拍卖、典当、租赁、汽车流通和旧货流通行业等进行监督管理。

(九)商贸服务管理司。

承担商贸服务业(含餐饮业、住宿业)的行业管理工作;推动流通体制改革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指导社区商业发展、流通领域节能降耗工作,提出促进商贸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按照有关规定对成品油流通进行监督管理;指导再生资源回收工作。

(十)市场运行调节司(国家茧丝绸协调办公室)。

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承担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相关工作;承担重要消费品储备(肉类、食糖、边销茶、小包装食品等)管理和市场调控的有关工作;承担酒类流通、生猪屠宰管理的相关工作和茧丝绸协调工作。

(十一)反垄断局。

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指导我国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开展多双边竞争政策国际交流与合作。

(十二)对外贸易司。

拟订进出口商品管理办法和目录;承担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总量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编报进出口商品配额、关税配额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拟订和执行进出口商品配额招标政策;指导交易会、洽谈会等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

(十三)服务贸易司。

牵头拟订服务贸易发展规划;拟订技术贸易政策和促进服务出口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技术进出口管理、服务贸易促进和服务贸易统计工作。

(十四)机电和科技产业司(国家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

拟订机电产品和高新技术产品进出口、成套设备出口和加工贸易管理政策和有关目录并组织实施;承担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贸易促进工作;拟订进口机电产品招标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并执行国家出口管制政策,依法颁发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件。

(十五)外国投资管理司。

拟订外商投资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研究外商投资情况并上报动态和建议;审核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其变更事项、重大外商投资项目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指导投资促进及外商投资企业审批工作,规范对外招商引资活动;承担外商投资统计工作;指导部级经济技术开发区、苏州工业园区、边境经济合作区的有关工作;会同有关方面拟订并组织实施促进服务外包发展的规划、政策,推动服务外包平台建设。

(十六)对外援助司。

拟订并组织实施对外援助的政策和方案,推进对外援助方式改革;组织对外援助谈判并签署协议,处理政府间援助事务;编制对外援助计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对外援助项目的实施。

(十七)对外投资和经济合作司。

拟订并执行对外经济合作政策;依法管理和监督对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等对外经济合作业务;拟订公民出境就业的管理政策;承担外派劳务和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相关工作;审核境内企业对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对外经济合作企业经营资格;承担对外直接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和劳务合作统计工作。

(十八)进出口公平贸易局。

承担进出口公平贸易的相关工作;调查对我出口商品实施的歧视性贸易政策、法律法规及其做法并进行相关磋商谈判;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指导协调对我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及相关工作。

(十九)产业损害调查局。

承担产业损害调查与裁决工作;建立并完善产业损害预警机制,开展产业竞争力调查、产业安全应对与效果评估;指导协调产业安全应对工作。

(二十)国际经贸关系司。

拟订并执行多边、区域经贸政策;根据分工处理与多边、区域经贸组织的关系;组织实施自由贸易区战略;牵头组织多边、区域及自由贸易区等经贸对外谈判;承担联合国等国际组织对中国经济技术合作的中方有关管理事务;管理多双边对中国的无偿援助和赠款(不含财政合作项下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对中国赠款)。

(二十一)世界贸易组织司(中国政府世界贸易组织通报咨询局)。

承担牵头组织世界贸易组织框架下的多双边谈判工作;承担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制工作;履行在世界贸易组织中承担的关于贸易和投资等方面的政策审议、通报、咨询义务;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工作。

(二十二)亚洲司。

(二十三)西亚非洲司。

(二十四)欧洲司。

(二十五)美洲大洋洲司。

以上4个地区司的职责是:拟订并组织实施与所负责国别(地区)经贸合作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建立双边、区域政府间经济贸易联委会、混委会等机制;组织双边、区域经贸谈判;处理国别(地区)经贸关系中的重要事务;监督外国政府履行与我国签订经贸协议情况并承担对外交涉工作,协助中国企业获得外国市场准入;管理与未建交国家的经贸活动。

(二十六)台港澳司。

拟订并执行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的经贸规划、政策;牵头组织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有关部门和台湾地区受权机构进行经贸磋商;会同有关方面承担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更紧密经贸关系安排磋商及实施工作;协调处理对台经贸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拟订对台直接通商方案;牵头处理多双边经贸领域的涉台问题;管理和指导对台贸易,协调台商投资管理工作。

(二十七)信息化司。

拟订运用电子商务开拓国内外市场的相关政策、措施;拟订商务领域电子商务相关标准和规则;建立完善商务信息公共服务体系;承担部电子政务及政府网站管理工作;组织进出口预警、市场运行和商品供求监测体系建设。

(二十八)外事司。

拟订部外事工作制度;承担有关外事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局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

商务部机关行政编制为956名(含两委人员编制10名、援派机动编制6名、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编制68名)。其中:首席贸易谈判代表(副部长级)1名,司局级领导职数111名(含部长助理5名、谈判副代表1名、谈判代表助理4名、世界贸易组织谈判专员2名、公平贸易调查专员2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3名、离退休干部局领导职数4名)。

五、其他事项

(一)商务部承担《反垄断法》规定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具体工作。

(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部际联席会议。商务部负责统一受理并答复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申请。其中,属于安全审查范围内的并购行为,由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部际联席会议进行安全审查;涉及新增固定资产投资的,按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管理规定办理;重大安全事项,召开部际联席会议研究。

(三)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编制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的进出口总量计划,商务部负责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确定的总量计划内组织实施。粮食、棉花、煤炭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商务部在进出口总量计划内进行分配并协调相关政策。

(四)《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商务部等部门拟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与商务部联合。

(五)商务部在对外谈判和国内协调时可使用国际贸易谈判代表办公室名义。

(六)商务部在大连、天津、上海、广州、深圳、海南、南宁、南京、武汉、青岛、郑州、福州、西安、成都、杭州、昆明共派驻特派员办事处16个,行政编制120名。

(七)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外贸市场经理工作计划范文第7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贸市场监督管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市场开办者、管理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协调机构,负责对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监督管理进行组织领导、综合协调。

各地、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等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农贸市场发展基金,促进农贸市场的规范管理和健康发展。

第四条 农贸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不得实施不正当竞争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农贸市场管理者)和农贸市场入场经营者(以下简称场内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行业组织。行业组织应当建立行业自律和协调机制,促进行业诚信经营。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农贸市场行政管理工作,依法对农贸市场及场内经营者进行商事登记和监督管理,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参与论证、编制农贸市场网点建设专项规划(以下简称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及相关项目的验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据农贸市场的规模和管理现状等实际情况,在有固定设施的农贸市场设置专门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制定农贸市场管理的行业规范和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负责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及项目验收;推进行业组织建设、开展行业交流和指导行业自律。

第八条 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屠宰、农贸市场内畜禽交易等与动物防疫有关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林业、水产等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依法负责农贸市场内与陆生、水生野生动植物有关的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内食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负责农贸市场内的治安管理,并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落实安全保卫措施,可根据需要在大、中型农贸市场设置民警室。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农贸市场内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农贸市场应建立由农贸市场开办者、农贸市场管理者和场内经营者组成的治安保卫组织,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做好农贸市场的治安保卫工作。

第十二条 规划、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权,配合商务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并按规定进行审核和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三条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外的乱搭建、乱摆卖、乱张贴等行为以及农贸市场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农贸市场开办者开展健康教育宣传、病媒生物防制,依法对不履行病媒生物防制责任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内经营活动中的计量器具和计量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场内经营者销售产品明码标价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与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督促、协调或实施农贸市场新建、改(扩)建;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农贸市场管理者履行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各项责任,推进市场文明建设,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十八条 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会同规划、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工商等管理部门及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编制本辖区的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农贸市场专项规划须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九条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等应当根据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制定辖区内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实施方案,经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制定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实施方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二)农贸市场的选址和规模应当与服务区域居住人口、服务半径相适应;

(三)农贸市场配置应当方便群众生活,满足群众需求;

(四)农贸市场布局应当与其他社区商业服务设施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

第二十条 农贸市场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农贸市场(含基建工程项目配套建设的农贸市场)总平面图时,应当明确农贸市场建筑规模、建筑位置及相关配套设施;属于房产开发项目或旧城改造项目配套建设农贸市场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或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农贸市场建设要求纳入房产开发项目或旧城改造项目规划设计条件。

规划、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征求工商、商务、城市管理等部门以及属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使用政府资金新建、改(扩)建农贸市场的,属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农贸市场开办者签订资金使用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农贸市场的建设标准、使用期限、管理责任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 农贸市场新建、改(扩)建完成后,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申请项目竣工验收,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农贸市场进行规划条件核实时,应当会同工商、商务、城市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属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共同核查农贸市场是否按照规划条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进行建设。农贸市场未按照规划条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或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进行建设的,规划、商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权,分别依法责令农贸市场开办者立即整改。农贸市场整改完毕,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条 农贸市场用地、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拆零转让,不得擅自更改用途。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的农贸市场,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要求但不符合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的,应当进行重建、改(扩)建。

重建或改(扩)建的农贸市场,其经营生鲜农产品的面积不得小于重建、改(扩)建前的面积。

第二十五条 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要求的农贸市场不得擅自拆除或改变用途。

第二十六条 原则上不得设置临时农贸市场。确需设置临时农贸市场的,由属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商、国土、规划、城市管理等管理部门论证通过后,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设置。

临时农贸市场设置期限不得超过两年,设置期满后依法拆除。

第四章 市场开办

第二十七条 鼓励自然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境外投资者投资新建、改(扩)建农贸市场。

第二十八条 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及国家有关建筑技术规范;

(二)具备与农贸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设施、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根据农贸市场布局设计图设立档铺,对场内商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科学合理地划行归市。

以零售为主的农贸市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农副产品自产自销区。

第三十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加强农贸市场设施设备维护,每年从摊位租赁服务费收入中提取一定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用于市场内摊档、道路、通风采光、消防、安保、给排水、用电、卫生、停车等设施设备的维护更新。

第三十一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因自身原因需要终止农贸市场经营或关闭农贸市场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向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该书面报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会同工商、规划、国土、城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论证。

经论证该区域确需设立并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的,属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可以采取协议收购、产权置换、租赁等方式,将该农贸市场交由属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街道办事处确定的农贸市场管理者经营管理;属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与农贸市场开办者、农贸市场管理者无法达成农贸市场收购、产权置换或租赁协议的,按照程序终止该农贸市场经营或予以关闭。

第五章 市场管理和经营

第三十二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立或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农贸市场管理者,对农贸市场进行管理和提供有关服务。

农贸市场开办者与农贸市场管理者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对农贸市场管理者退出管理情形进行约定。

第三十三条 农贸市场管理者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查验并留存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相关文件的食用农产品,须经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入场销售;配备快速检测设备,每天抽查场内食用农产品,及时公布快检结果;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其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其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二)动物及动物产品的防疫职责。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未随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不得进入市场;制止场内活畜、活禽交易及畜禽屠宰。

(三)公示职责。设置公示栏,公布服务项目、摊位租赁服务费收费标准、市场管理制度、食品安全信息等依法依规应当公示的信息。

(四)市容环境卫生职责。保持市场内通道畅通,制止场内出店(摊)占道经营行为;制止随意摆摊设点。根据市场垃圾量设置密闭式垃圾收集容器,保持市场环境卫生整洁和容貌美观,确保无乱摆卖、乱刻画、乱张贴、乱悬挂、乱搭建行为;认真履行门前四包职责;市场公厕安排专人管理并保持设施整洁、完好。

(五)计量监督职责。配备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对经常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并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置符合要求的复检计量器具;设立投诉受理点,公布投诉电话,接受消费者投诉并进行调解,配合消费者协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争议进行调查处理。

(六)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职责。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开展病媒生物灭杀活动,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场内病媒生物密度,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七)制止场内经营者制售法律、法规、规章禁止销售的商品(产品);制止欺行霸市等扰乱农贸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八)配合有关管理部门对农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四条 农贸市场管理者应当与场内经营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以及场内经营者应当承担的食品安全、环境卫生、消防安全、公平交易等责任。

第三十五条 农贸市场管理者除向场内经营者收取市场摊位租赁服务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代收水电费、垃圾处理费等费用的,应当严格按照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不得擅自更改收费标准。

第三十六条 场内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需要办理卫生等其他经营许可手续的,还应当办理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件,并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在指定区域亮证亮照经营。农民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除外。

场内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营业执照或或其他行政许可证件,不得擅自更改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

第三十七条 场内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场地租赁和经营管理协议的约定,在指定地点经营,服从管理,遵守市场各项管理制度;

(二)经营活动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三)对销售的农副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或串通操纵农副产品价格;

(四)遵守国家计量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不得短斤少两;

(五)不得销售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产品);不得进行活畜、活禽交易及畜禽屠宰;

(六)消费者要求其提供购物凭证的,应当依法予以提供;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八条 场内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根据其经营品种及规模,依法配备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持经营场所整洁卫生;应当依法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不合格食品退市等制度,保障食品安全。销售畜禽产品的,应当提供检疫证明;销售猪肉产品的,除提供检疫证明外,还应提供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协调机构负责对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市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

第四十条 农贸市场管理者应当依据其与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签订的协议进行管理,直至协议解除。农贸市场管理者不能全面履行服务管理职责的,农贸市场开办者可以依据协议对其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农贸市场管理者、场内经营者的违法及受表彰信息录入市场主体或个人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的农贸市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农贸市场开办者未对场内商品划行归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农贸市场开办者擅自终止农贸市场经营或关闭农贸市场的,由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农贸市场开办者未设立或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农贸市场管理者对农贸市场进行服务管理的,或者已设立或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农贸市场管理者但未签订协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农贸市场管理者未按规定抽查场内食用农产品质量或未及时公布快检结果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农贸市场管理者未制止场内活畜、活禽交易及畜禽屠宰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农贸市场管理者未履行公示职责的,由有管辖权的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两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农贸市场管理者未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职责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以警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六)项规定,农贸市场管理者未履行病媒生物防制责任,病媒生物密度超过国家标准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以警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场内经营者从事活畜、活禽交易或畜禽屠宰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因农贸市场开办者或农贸市场管理者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农贸市场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给场内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场内经营者可依法要求该农贸市场开办者或农贸市场管理者给予赔偿。

第五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授权其他有关部门行使,事业组织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具体实施。

第五十一条 侮辱、阻挠或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农贸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负责农贸市场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中、、或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规予以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农贸市场,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地、设施,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零售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交易场所。

农贸市场开办者,指依法从事农贸市场投资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农贸市场管理者,指农贸市场开办者依法设立或委托,行使农贸市场经营服务管理职权,承担相应责任义务,依法登记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外贸市场经理工作计划范文第8篇

(二)制订全市对外贸易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并组织实施;监测、分析全市外经贸宏观运行情况,提出总量平衡、结构调整等宏观调控建议,并通过统计、会计、审计等手段予以检查督促。

(三)开展进出口贸易、利用外资和引进技术、设备等方面的应用研究,提出对策和建议。

(四)指导、协调全市对外经贸工作;管理全市进出口商品、服务贸易、科技贸易和加工贸易;申报和管理出口商品配额,审核上报进出口许可登记;管理、指导驻境外经贸企业和境外经贸机构驻乐分支机构;归口管理或组织涉外经贸洽谈会、展销会;负责全市国际货运行业管理,审核、申报国际货运经营权。

(五)管理全市机电产品的进出口及其招标工作;指导机电产品出口生产体系的建设;指导外经贸企业技术改造、高新技术产品出口。

(六)参与制定全市外商投资的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提出全市外商投资的规模、方向和产业导向;编制全市对外招商引资项目库,组织开展对外招商、谈判等活动,指导和管理吸引外资工作;负责审批或申报利用外资合同、章程;受委托发放外商投资企业的指准证书;管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涉外事项;协同有关部门审批或申报利用外资和引进技术、设备的立项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审批或申报利用外资和引进技术、设备的立项工作;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规及合同情况,协调解决有关问题。

(七)研究制订全市境外投资的发展规划、管理办法和具体措施,经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全市境外投资项目和机构的审核、申报工作;指导市内优势产业与专业市场到境外开展加工贸易和设立分市场,参与国际分工和竞争。

(八)管理全市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审核、申报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设计咨询经营权。

(九)负责世界贸易组织规则的通报、咨询;承担我市对外反倾销、反补贴及保障措施相关工作;参与调查处理重大的国际贸易争端,负责指导、协调国外对我市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等事务。

(十)指导全市外经贸行业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对市属外经贸企业国有资产进行监管和内部审计;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外贸出口发展基金;配合做好出口退税和外汇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外经贸统计,提供信息咨询服务;负责全市外经贸标准化、信息化工作。

(十一)指导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工作,协调涉外部门与外经贸有关的事项;参与市政府对口岸工作的管理。

外贸市场经理工作计划范文第9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贸市场监督管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市场开办者、管理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成立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协调机构,负责对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监督管理进行组织领导、综合协调。

各地、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行业组织等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农贸市场发展基金,促进农贸市场的规范管理和健康发展。

第四条 农贸市场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商业道德,不得实施不正当竞争和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农贸市场经营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农贸市场管理者)和农贸市场入场经营者(以下简称场内经营者)可以依法成立行业组织。行业组织应当建立行业自律和协调机制,促进行业诚信经营。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农贸市场行政管理工作,依法对农贸市场及场内经营者进行商事登记和监督管理,查处交易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参与论证、编制农贸市场网点建设专项规划(以下简称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及相关项目的验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据农贸市场的规模和管理现状等实际情况,在有固定设施的农贸市场设置专门管理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制定农贸市场管理的行业规范和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负责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及项目验收;推进行业组织建设、开展行业交流和指导行业自律。

第八条 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屠宰、农贸市场内畜禽交易等与动物防疫有关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九条 林业、水产等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依法负责农贸市场内与陆生、水生野生动植物有关的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内食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负责农贸市场内的治安管理,并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落实安全保卫措施,可根据需要在大、中型农贸市场设置民警室。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农贸市场内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农贸市场应建立由农贸市场开办者、农贸市场管理者和场内经营者组成的治安保卫组织,在公安机关的指导下,做好农贸市场的治安保卫工作。

第十二条 规划、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权,配合商务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建筑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并按规定进行审核和竣工验收备案。

第十三条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外的乱搭建、乱摆卖、乱张贴等行为以及农贸市场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督促、指导农贸市场开办者开展健康教育宣传、病媒生物防制,依法对不履行病媒生物防制责任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内经营活动中的计量器具和计量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价格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场内经营者销售产品明码标价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与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督促、协调或实施农贸市场新建、改(扩)建;督促农贸市场开办者、农贸市场管理者履行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各项责任,推进市场文明建设,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第三章 规划建设

第十八条 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与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并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会同规划、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工商等管理部门及街道办事处组织编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编制本辖区的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农贸市场专项规划须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九条 各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等应当根据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制定辖区内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实施方案,经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组织实施。

制定农贸市场规划建设实施方案,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二)农贸市场的选址和规模应当与服务区域居住人口、服务半径相适应;

(三)农贸市场配置应当方便群众生活,满足群众需求;

(四)农贸市场布局应当与其他社区商业服务设施相协调,与经济社会发展程度相适应。

第二十条 农贸市场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批农贸市场(含基建工程项目配套建设的农贸市场)总平面图时,应当明确农贸市场建筑规模、建筑位置及相关配套设施;属于房产开发项目或旧城改造项目配套建设农贸市场的,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或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农贸市场建设要求纳入房产开发项目或旧城改造项目规划设计条件。

规划、房产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应当征求工商、商务、城市管理等部门以及属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街道办事处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使用政府资金新建、改(扩)建农贸市场的,属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应当与农贸市场开办者签订资金使用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农贸市场的建设标准、使用期限、管理责任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二十二条 农贸市场新建、改(扩)建完成后,市场开办者应当依法申请项目竣工验收,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农贸市场进行规划条件核实时,应当会同工商、商务、城市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以及属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共同核查农贸市场是否按照规划条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进行建设。农贸市场未按照规划条件、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或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进行建设的,规划、商务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权,分别依法责令农贸市场开办者立即整改。农贸市场整改完毕,经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条 农贸市场用地、建筑物(构筑物)不得拆零转让,不得擅自更改用途。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的农贸市场,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要求但不符合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的,应当进行重建、改(扩)建。

重建或改(扩)建的农贸市场,其经营生鲜农产品的面积不得小于重建、改(扩)建前的面积。

第二十五条 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要求的农贸市场不得擅自拆除或改变用途。

第二十六条 原则上不得设置临时农贸市场。确需设置临时农贸市场的,由属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工商、国土、规划、城市管理等管理部门论证通过后,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设置。

临时农贸市场设置期限不得超过两年,设置期满后依法拆除。

第四章 市场开办

第二十七条 鼓励自然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境外投资者投资新建、改(扩)建农贸市场。

第二十八条 开办农贸市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农贸市场建设技术规范及国家有关建筑技术规范;

(二)具备与农贸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设施、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九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公开、公平的原则,根据农贸市场布局设计图设立档铺,对场内商品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科学合理地划行归市。

以零售为主的农贸市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设立农副产品自产自销区。

第三十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加强农贸市场设施设备维护,每年从摊位租赁服务费收入中提取一定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用于市场内摊档、道路、通风采光、消防、安保、给排水、用电、卫生、停车等设施设备的维护更新。

第三十一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因自身原因需要终止农贸市场经营或关闭农贸市场的,应当提前三个月向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报告。市商务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该书面报告后的10个工作日内会同工商、规划、国土、城乡建设等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论证。

经论证该区域确需设立并符合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的,属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街道办事处可以采取协议收购、产权置换、租赁等方式,将该农贸市场交由属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或街道办事处确定的农贸市场管理者经营管理;属地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街道办事处与农贸市场开办者、农贸市场管理者无法达成农贸市场收购、产权置换或租赁协议的,按照程序终止该农贸市场经营或予以关闭。

第五章 市场管理和经营

第三十二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设立或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农贸市场管理者,对农贸市场进行管理和提供有关服务。

农贸市场开办者与农贸市场管理者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对农贸市场管理者退出管理情形进行约定。

第三十三条 农贸市场管理者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食品安全管理职责。建立并执行食用农产品市场准入制度,查验并留存食用农产品产地证明或购货凭证、合格证明文件,对无法提供相关文件的食用农产品,须经检验检测合格后方可入场销售;配备快速检测设备,每天抽查场内食用农产品,及时公布快检结果;审查入场食品经营者的许可证,明确其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其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其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二)动物及动物产品的防疫职责。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未随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不得进入市场;制止场内活畜、活禽交易及畜禽屠宰。

(三)公示职责。设置公示栏,公布服务项目、摊位租赁服务费收费标准、市场管理制度、食品安全信息等依法依规应当公示的信息。

(四)市容环境卫生职责。保持市场内通道畅通,制止场内出店(摊)占道经营行为;制止随意摆摊设点。根据市场垃圾量设置密闭式垃圾收集容器,保持市场环境卫生整洁和容貌美观,确保无乱摆卖、乱刻画、乱张贴、乱悬挂、乱搭建行为;认真履行门前四包职责;市场公厕安排专人管理并保持设施整洁、完好。

(五)计量监督职责。配备专(兼)职计量管理人员,对经常使用的属于强制检定计量器具登记造册,并报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配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及指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在市场显著位置设置符合要求的复检计量器具;设立投诉受理点,公布投诉电话,接受消费者投诉并进行调解,配合消费者协会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争议进行调查处理。

(六)病媒生物预防控制职责。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开展病媒生物灭杀活动,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场内病媒生物密度,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七)制止场内经营者制售法律、法规、规章禁止销售的商品(产品);制止欺行霸市等扰乱农贸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八)配合有关管理部门对农贸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四条 农贸市场管理者应当与场内经营者签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以及场内经营者应当承担的食品安全、环境卫生、消防安全、公平交易等责任。

第三十五条 农贸市场管理者除向场内经营者收取市场摊位租赁服务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代收水电费、垃圾处理费等费用的,应当严格按照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不得擅自更改收费标准。

第三十六条 场内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营业执照,需要办理卫生等其他经营许可手续的,还应当办理相应的经营许可证件,并按照核准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在指定区域亮证亮照经营。农民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除外。

场内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出借营业执照或或其他行政许可证件,不得擅自更改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

第三十七条 场内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场地租赁和经营管理协议的约定,在指定地点经营,服从管理,遵守市场各项管理制度;

(二)经营活动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不得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

(三)对销售的农副产品或提供的服务实行明码标价,不得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或串通操纵农副产品价格;

(四)遵守国家计量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不得短斤少两;

(五)不得销售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明令禁止销售的商品(产品);不得进行活畜、活禽交易及畜禽屠宰;

(六)消费者要求其提供购物凭证的,应当依法予以提供;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规定。

第三十八条 场内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应当根据其经营品种及规模,依法配备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保持经营场所整洁卫生;应当依法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食品安全自查、不合格食品退市等制度,保障食品安全。销售畜禽产品的,应当提供检疫证明;销售猪肉产品的,除提供检疫证明外,还应提供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明。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协调机构负责对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市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

第四十条 农贸市场管理者应当依据其与市场开办者、场内经营者签订的协议进行管理,直至协议解除。农贸市场管理者不能全面履行服务管理职责的,农贸市场开办者可以依据协议对其进行处理。

第四十一条 农贸市场开办者、农贸市场管理者、场内经营者的违法及受表彰信息录入市场主体或个人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建成的农贸市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农贸市场开办者未对场内商品划行归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农贸市场开办者擅自终止农贸市场经营或关闭农贸市场的,由商务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农贸市场开办者未设立或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农贸市场管理者对农贸市场进行服务管理的,或者已设立或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农贸市场管理者但未签订协议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农贸市场管理者未按规定抽查场内食用农产品质量或未及时公布快检结果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农贸市场管理者未制止场内活畜、活禽交易及畜禽屠宰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农贸市场管理者未履行公示职责的,由有管辖权的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两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农贸市场管理者未履行市容环境卫生职责的,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以警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六)项规定,农贸市场管理者未履行病媒生物防制责任,病媒生物密度超过国家标准的,由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采取补救措施,可处以警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场内经营者从事活畜、活禽交易或畜禽屠宰的,由农业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因农贸市场开办者或农贸市场管理者违反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农贸市场被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给场内经营者造成损失的,场内经营者可依法要求该农贸市场开办者或农贸市场管理者给予赔偿。

第五十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授权其他有关部门行使,事业组织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具体实施。

第五十一条 侮辱、阻挠或殴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农贸市场监督管理职责的,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二条 负责农贸市场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农贸市场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纪依规予以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农贸市场,指由开办者提供固定场地、设施,经营者进场进行集中和公开零售交易农副产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交易场所。

农贸市场开办者,指依法从事农贸市场投资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农贸市场管理者,指农贸市场开办者依法设立或委托,行使农贸市场经营服务管理职权,承担相应责任义务,依法登记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外贸市场经理工作计划范文第10篇

155年前,美国有60%的工作人口为农民,而今天,美国务农总人数只占全美总人口不到5%。但是美国农场每年生产总值超过了900亿美元。农产品出口外汇收入每年达450亿美元,是美国外汇来源的最大一个项目。

从目前的世界市场份额上看,美国农产品占有很高的比例:美国小麦出口量占世界总出口量的45%,玉米占70%,大豆占85%,棉花占32%。目前,农产品出口占美国农业总销售的比例高达25%。

美国农业出口战略“与时俱进”

随着科技的进步,农业生产的发展速度大大加快,在农业生产成本不断下降的同时,产量不断增加。但由于国内市场需求饱和,农产品过剩问题越来越突出。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后,美国政府瞄准国际市场,千方百计推动农产品的出口:

一是调整农产品出口方向,把重点转向发展中国家和中等收入国家。美国把一些经济发展快的发展中国家视为市场潜力巨大的“中产阶级”国家,把对这些国家,其中包括中国的出口作为调整的重点。

二是大力增加高附加值农产品的出口比例。近10多年来,世界粮食价格呈逐年走低趋势。因此,美国十分注重将粮食转化成高附加值产品出口的工作,既提高了出口价值,又增加了国内就业,一举两得。目前,美国已经成为牛肉、猪肉、禽产品的纯出口国。

三是努力打破出口障碍,迫使别国降低农产品进口关税并减少农业补贴。目前美国已经同不少国家就农产品出口问题达成了协议,迫使一些国家降低进口关税,从而推动了美国农产品的出口。

美国农产品出口四大支柱

美国能成为全球农产品出口超级大国,是基于以下四个方面的根本原因:

强大,完整的出口促销体系

美国有着庞大的农产品促销体系,农业部、商务部、国际贸易谈判代表等政府部门都对农产品的出口促销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另外,农业协会在农产品出口促销过程中也担当相当重要的角色。

农业部:由各类国家股份公司,如农产品信贷公司、联邦机构和其他机构组成,是直接负责农产品出口促销的政府机构,它集农业生产、农村生态、生活管理,以及农产品的国内外贸易于一身,对农业产前、产中、产后实行一体化管理。

农产品信贷公司:隶属于美国农业部的国营企业。负责多项农产品出口市场开拓计划的实施,同时还肩负着支持农民所得和稳定农产品价格的重任,并与农业协会保持着密切的关系,促进农产品出口。

海外农业服务局:依靠世界上最发达的全球性农业信息通报体系,直接制定并组织执行出口促进计划。一方面为农产品生产者提供国际天气周报、国际农产品生产和贸易行情等信息,指导出口农产品生产;一方面为出口商提供美国农产品分类表、外国买主采购意向、贸易展览会信息、海外农业服务局驻外办公室联系方式等等。

商务部:负责外国农产品贸易壁垒和贸易障碍的申诉和投诉,并帮助农产品出口商解决问题。

贸易谈判代表:下设农业问题助理谈判代表,负责与外国政府进行农产品贸易政策的谈判和协议的管理。

农业协会:美国农产品出口促销体系中的半官方机构,在农产品出口促销体系中起着直接的作用。其主要的工作内容有:农产品的国际贸易展示会、派遣海外贸易代表团、接待国外贸易代表团、开展农产品出口教育和培训、开展国内调查研究、在外国进行针对性的定点推销活动等等。

农产品贸易协会:美国一共有70多家代表美国各州以及不同类别农产品的贸易协会。这些协会也提供各项技术和贸易服务,并经常举办各种促销活动。他们是美国的生产商,加工商和出口商的代表。

除此之外,还有100多个各类农业团体、协会与政府合作,具体承担农产品出口支持计划。它们负责提供全球市场信息,制定生产计划,督促会员使用统一的商标,建立和利用出口价格协调机制,培养消费者对产品的忠诚度等。

周密、完善、长期的国际市场战略计划

美国政府为本国农产品出口境外市场,赢得拓展与竞争的主动权,已经制定了长期周密的国际市场战略发展计划:

国际市场拓展计划:主要资助海外的营销和促销活动,如消费者推销、市场调研、贸易展销和出口服务等。该计划的实施方式是,农业部农产品信贷公司将资金拨给经海外农业服务局审定可参与计划执行的农产品协会,主要用于广告费用和额外费用。

国外市场开发合作者计划:全面支持在产业或全国具有广泛代表性的非盈利性农产品协会或商会,借以开拓新市场,重点扶持高附加值农产品的出口。国外市场开发合作者计划的实施已有40多年历史。

优质样品计划:始于1999年,主要用于支持美国贸易机构向新兴海外市场的进口商提供少量农产品样品,让潜在客户发现美国农产品的优良品质。

新兴市场计划:通过对美国农业和农业综合企业组织的资金支持,开发、保持或扩大美国农产品对国外新兴市场的出口。

特定农作物技术支持计划:主要支持政府和企业针对限制或威胁美国农作物出口的卫生、植物检疫和技术壁垒提出项目建议,为出口商提供援助,冲破限制壁垒。

金融服务措施

商业出口信贷担保计划:根据美国2002年《农场安全与农村投资法案》, 2002至2007年政府每年安排不少于55亿美元,用于农产品短期和中期出口信贷担保。

卖方信用担保计划:该项计划通过鼓励美国出口商为那些得不到普通商品贷款公司的外国进口商付款担保,使美国出口商更容易出口美国农产品。

设施担保计划:设施担保计划1997年12月开始实施,对改善新兴市场农产品贮藏、加工、处理等农业设施的美国资本和服务的出口提供信贷担保。

完整的农业服务体系

食品安全体系:以强有力的、灵活的、以科学为依据的法律及明确行业的法律责任来生产加工食品,在整个国家形成了一个综合性的、有效的、健全的、完善的农产品质量监督服务体系。

农业研发体系:美国农业研究项目大部分是由政府资助的。近几年来,美国联邦政府对农业科技研发的投入一直在20亿美元左右,约占联邦政府研发总投入的2%。

外贸市场经理工作计划范文第11篇

一、突出发展工业,全力组织工业经济新突破

(一)组织现有企业增资扩产和技术改造,支持企业实施品牌战略;支持云硫集团、发电厂等省直管企业扩大经营规模。(市经贸局负责,市科技局、外经贸局、工商局、质监局、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发改局配合)

(二)抓好项目建设,抓紧发电厂三期和华润电厂等重大项目的立项报批。(市发改局负责,市经贸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供电分公司、发电厂配合)

(三)抓好工业园区建设,帮助各县建立一批特色产业园区。(市经贸局负责,市科技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农业局、质监局、工商局、林业局、环保局、发改局配合)

(四)抓好市高新科技园区建设。(市科技局负责,市经贸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农业局、质监局、工商局、林业局、环保局、发改局配合)

(五)大力发展镇域工业。(市经贸局负责,市工商局、科技局、质监局、环保局、发改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配合)

(六)扶持温氏生物制药、雅达电子、郁南天宝生物制药等技术型、非资源型工业发展。(市经贸局负责,市科技局、国土资源局、工商局、质监局配合)

二、提高农业产业化水平,促进农村经济新发展

(七)确保粮食安全生产,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完成省下达我市的粮食播种面积和粮食总产任务;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和建设。(市农业局负责,市粮食局、财政局、水务局、国土资源局配合)

(八)壮大农业龙头企业,推进农业产业化;在全市8个石灰岩苦旱镇分别引进一个以上农业龙头企业。(市农业局负责,市林业局、工商局、质监局、科技局配合)

(九)发展优势农林产业和畜牧水产业。(市农业局负责,市林业局、畜牧水产发展中心、质监局、工商局、科技局配合)

(十)启动民资,有计划地建设一批农林产品批发市场。(市农业局负责,市林业局、工商局、质监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供销联社配合)

(十一)加强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的管理。(市农业局负责,市工商局、质监局、供销联社配合)

(十二)切实加强动植物防疫工作。(市农业局负责,市畜牧水产发展中心、林业局、工商局、交通局、卫生局、海关和检验检疫办事处配合)

(十三)推进农村水利设施建设;确保城市防洪工程提前一年完成;继续抓好市区南山河等10宗城乡水利防灾工程和61宗小型水库除险加固达标。(市水务局负责,市农业局、城乡规划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配合)

(十四)搞好农村交通设施建设。(市交通局负责,市公路局、财政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配合)

(十五)推进林业生态县建设。(市林业局负责,市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公用事业局配合)

三、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壮大全市经济总量

(十六)大力发展县域特色工业。(市经贸局负责,市发改局、国土资源局、科技局、质监局配合)

(十七)大力发展民营经济。(市经贸局负责,市科技局、质监局、国土资源局、工商局、工商联、供电分公司、自来水公司配合)

(十八)帮助各县加快发展商贸、服务业。(市经贸局负责,市供销联社、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工商局配合)

(十九)帮助各县发展房地产业,继续推进小区开发。(市建设局负责,市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配合)

(二十)帮助各县发展旅游业。(市旅游局负责,市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配合)

四、组织外经贸工作新突破,做大外源型经济

(二十一)努力增加外贸出口,优化出口商品结构,拓宽对外贸易的渠道和市场,搞好涉外服务工作。(市外经贸局负责,市经贸局、海关、外事侨务局、检验检疫办事处、贸促会配合)

(二十二)全方位推进招商引资工作,大力整体推介,创新招商引资机制,加强外商投资成本的调研,进一步发挥好我市驻珠三角招商引资联络机构的作用。(市外经贸局负责,市经贸局、外事侨务局、贸促会、工商局、环保局、国土资源局、物价局、广播电视局配合)

五、加强财税工作,增强全市财力

(二十三)强化税收征管。(市国税局、地税局负责,市财政局、经贸局、外经贸局、工商局、海关配合)

(二十四)加强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评估;对市直部门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考核。(市财政局负责,市监察局、审计局、国资委、建设局配合)

(二十五)盘活国有资产和加快政府资源的开发经营。(市国资委负责,市财政局、发改局、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房管局、公用事业局、振云公司配合)

(二十六)盘活市食品集团在市区的连片土地,开发建设大型购物商场。(市经贸局、国资委负责,市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外经贸局、食品企业集团公司配合)

(二十七)加强政府投资工程监管。(市财政局负责,市监察局、审计局、建设局配合)

(二十八)加快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发展资本市场。(市金管办负责,市经贸局、人行市中心支行、银监分局、工商局配合)

六、继续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投资环境

(二十九)尽快动工河口至郁南平台和罗定支线高速公路;启动罗定至岑溪、云城(思劳)至新兴、(郁南东坝)至阳江港高速公路前期工作。(市交通局负责,市发改局、公路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财政局配合)

(三十)抓好324线河口至城区段改造工程;抓好省道352、369、280、276线改造建设。(市公路局负责,市交通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水务局、财政局配合)

(三十一)加快港的报批立项和建设步伐。(市交通局负责,市发改局、港务局、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配合)

(三十二)加强中心城区管理。(市公用事业局负责,市公安局、城乡规划局、环保局、卫生局配合)

(三十三)加快市委党校、档案馆、博物馆、图书馆、金山大道工程建设。(市建设局负责,市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环保局、市委党校、档案局、文化局、公用事业局、房地产开发总公司配合)

(三十四)加快县城和中心镇建设,加快中心镇基础设施建设。(市建设局负责,市农业局、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环保局配合)

七、统筹推进文化、教育、科技等各项社会事业发展

(三十五)大力开展群众性文化活动,整顿、规范和发展文化市场,深入挖掘我市历史和人文资源,打造我市民间艺术品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市文化局负责,市广播电视局、工商局、公安局配合)

(三十六)加快高中阶段教育发展,普通高中和职业教育都要有新进步;确保中学高中校区和各县(市)高中学校新建扩建工程按期投入使用和51所老区学校建设通过省的验收;按省的任务要求抓好中小学布局调整,进一步推进“一机两语”教育;做好创建教育强镇的基础工作。(市教育局负责,市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配合)

(三十七)加快市技工学校建设。(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市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财政局配合)

(三十八)鼓励和扶持骨干企业组建科研中心;推动高校科研成果与我市企业生产合作;健全科技服务体系。(市科技局负责,市经贸局、质监局配合)

(三十九)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工作。(市人事局负责,市科技局、教育局、卫生局、经贸局配合)

(四十)继续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执法和医疗救治三大体系建设,确保市、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改造建设项目在今年10月全面完成;加快创建省农村中医先进市工作步伐,力争年底前通过省的验收。(市卫生局负责,市建设局、国土资源局、城乡规划局、财政局、工商局、公用事业局配合)

(四十一)全面启动创建省级卫生城市。(市卫生局负责,市发改局、经贸局、教育局、民政局、公安局、交通局、水务局、林业局、文化局、环保局、公用事业局、广播电视局、公路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爱卫办配合)

(四十二)加快全民健身广场建设,组织好省运会的备战、参战。(市体育局负责,市财政局、城乡规划局、建设局、发改局、环保局、教育局、公安局、卫生局、广播电视局、机关事务管理局配合)

(四十三)抓好农村合作医疗扩面和服务工作。(市卫生局负责,市财政局、审计局、农业局配合)

(四十四)抓好全市药品招投标工作。(市卫生局负责,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纠风办、物价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

(四十五)进一步规范土地交易市场。(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配合)

(四十六)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市建设局负责,市财政局、审计局、监察局配合)

(四十七)继续规划和抓好第二批生态示范村建设。(市建设局负责,市环保局、城乡规划局、农业局、国土资源局配合)

(四十八)抓好环境保护,重点抓好城区垃圾填埋场建设和西江、新兴江、南山河、南江河的综合整治及重点监控企业的环保监管。(市环保局负责,市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国土资源局配合)

(四十九)合理开发和利用土地;加强项目建设征地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市城乡规划局配合)

(五十)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控制人口出生率。(市人口和计生局负责,市农业局、经贸局、监察局配合)

(五十一)落实优抚政策,兑现优抚对象的生活待遇。(市民政局负责,市财政局配合)

(五十二)创建双拥模范城市。(市民政局负责,市财政局、卫生局、公用事业局、城乡规划局、工商局、教育局、公安局配合)

(五十三)编写好“十一五”国民经济发展规划。(市发改局负责,市府直属各单位配合)

八、千方百计增加群众收入,努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

(五十四)抓好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增加就业岗位;落实再就业优惠政策;加强各类适用技能培训,组织好劳务输出。(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市财政局、经贸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农业局、扶贫办、质监局配合)

(五十五)进一步加强五保、低保工作。(市民政局负责,市农业局、财政局、劳动保障局、社保基金局、卫生局、教育局、房管局、监察局配合)

(五十六)落实农业税全免政策,加强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市农业局负责,市监察局、财政局、教育局、物价局、民政局、人口和计生局配合)

(五十七)加快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提高社会保险待遇尤其是企业早期退休人员的待遇。(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市经贸局、外经贸局、财政局、工商局配合)

(五十八)实施社保全责征收。(市地税局负责,市劳动保障局、社保基金局、财政局、工商局、经贸局、外经贸局配合)

(五十九)争取年内解决18万农民饮上干净水问题。(市水务局负责,市农业局、环保局、卫生局、财政局配合)

(六十)依法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坚决制止和查处拖欠企业职工工资等违法行为。(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市经贸局、外经贸局、总工会、妇联、工商联配合)

(六十一)按要求清理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市建设局负责,市财政局、监察局、劳动保障局配合)

(六十二)清欠农民征地拆迁款。(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市财政局、监察局配合)

九、坚持以人为本,建设和谐

(六十三)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继续加大打击“双抢”、黑恶势力、黄、赌、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市公安局负责,市司法局、法制局、综治办配合)

(六十四)加强政府工作,妥善处理,积极化解各类社会矛盾。(市局负责,市法制局、公安局、司法局、民政局配合)

(六十五)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尤其是道路交通安全等事故多发行业的监督管理,遏制各类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市安监局负责,市经贸局、交通局、公路局、公安局、消防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农业局、海事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质监局配合)

(六十六)规范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市经贸局负责,市工商局、质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卫生局配合)

(六十七)做好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市食品和药品监管局负责,市卫生局、工商局、质监局、农业局配合)

十、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全面提高执政能力

(六十八)加强廉政建设工作。(市监察局负责,市纠风办、审计局配合)

(六十九)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市人事局负责,市监察局、审计局配合)

外贸市场经理工作计划范文第12篇

商务局自年4月12日宣布成立到年底,经过全局干职工齐心协力奋力拼搏,当年就出色完成了各项经济指标和工作任务,实现了“开局红”。行评工作在全市38个经济管理类考核单位中名列第七名,在68个考核单位中名列第11名;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再全市位居前3名。在年全市三级干部会上,被市委市政府表彰为“维稳先进单位”。其主要成绩是:

(一)限上商贸企业跨越式增长

年全市实现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62.2亿元,同比增长23%,限上企业家数已经达到83家,比年底的15家净增67家,限上企业累计完成零售总额18.8亿元,占全年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比重的30.2%,同比增加5个百分点。

(二)全市外贸出口与利用外资超常规增长

年全市完成外贸自营出口总额9103.44万美元,同比增长57%,年度增幅创历史之最,占宜昌追加计划数7250万美元的125.6%;引进外资总额达到1800万美元,占计划数1572万美元的114.5%,同比增长35.1%,创下历史最好水平。

(三)现代服务业和新兴产业稳步推进,惠农工作扎实开展

年全市累计销售各种家电67443台(件),销售金额1.55亿元,已经到位补贴资金万元;汽车摩托车下乡(不含电动自行车)累计销售889辆,销售额1332万元,到位补贴131万元。家电以旧换新工作已全面铺开,目前已有12家企业登记备案取得经营资格和回收业务资格,已换新旧家电2097台,销售金额598万元,补贴资金54.7多万元,电动摩托车下乡登记备案工作已正在紧锣密鼓地展开之中。“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经省、宜昌市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全市198个行政村已建164家农家店和农资农家店。东方超市物流配送中心正在紧锣密鼓的筹备和建设之中,该中心建成后,除了为全市农村164家农家店定向配送商品外,还将枝江面对其他社会商业或用户开展物流配送;年9月底,我们先后引进的国贸、国美电器和薄利电器三家知名商企陆续在枝江设立分支机构,年底再引进国际知名连锁企业肯德基落户枝江。

(四)项目建设与服务取得明显成效

克服载体少、政策扶持不到位等困难,立足“十二五”规划,高起点科学编制规划,大手笔建设商贸大项目,包括筹建28层东方大夏项目、汽摩城项目,以及引进外资出口型、物流等各种业态的商贸批零网点共20多个。

二、年工作目标及工作措施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以及全市三级干部会议精神,以实施“十二五”规划的重点项目为中心,以扩大内需拉动消费为主要增长方式,优先建设商贸流通基础设施新项目和消费升级新热点新网点,着力引导外贸出口稳定增长,突破性引进外资,强化商务综合执法和对各类内外贸企业规范、合法生产经营的主管职能,初步建立一个统一、开放、有序的内外贸市场和主体完整、功能齐全、联系工农、促进生产、满足生活、活跃枝江经济的市域城乡商品流通体系。

(二)工作目标及任务

紧抓产业调整注重扩内需的国家经济战略转变机遇,超常规发展我市商务经济,努力实现枝江经济新的增长极商务经济跨越式发展。具体指标是:全市年外贸出口总额计划完成10500万美元,同比增长15%;拥有进出口自营权的规模工业企业家数增加到18家;全市利用外资总额计划1840万美元,同比增长15%;全市年社会商品零售总额完成73.4亿元,同比增长18%;限上企业家数达到128家以上,限上企业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占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例达到20%,家电下乡销售额争取比年增长18%以上,家电以旧换新销售总额达到5800万元以上。促进摩托车、电动自助车以及建材等新的下乡补贴商品销售。引进1个投资过1亿元和投资过5000万元的项目,实际到位资金7500万元;完成机关整修改造,完成关于枝江市商贸流通业的调研课题。

(三)具体措施

1、以商务经济大发展推动市域经济和产业结构大转型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已经通过了“十二五”规划,并进一步明确了今后几年我国经济发展战略,即加快实现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和发展方式的转型,更加注重经济科学发展和谐发展低碳发展,更加注重发展质量,更加注重服务业的加快发展,GDP不再是地方考核的唯一指标,过去由投资增长型主导的粗放式发展模式不再是拉动经济增长的主要引擎,取而代之的将是由内需主导的扩大消费拉动的经济增长转型。因此,“十二五”乃至今后更长一段时期内,以商贸流通和物流为主体的现代服务业将成为各级各地经济新的增长极和重要支柱产业。年,枝江商务经济要积极适应新的发展大趋势,以此经济转型为契机,以新的商务局成立并逐步走上正轨为动力,一手紧抓外贸出口高增长不放松,保持我市医用纺织和农产品加工等特色出口的高成长;一手大力扶持物流业、农贸市场等新兴商贸流通业,千方百计培植限上商贸企业快速增长;同时,承接沿海产业转移、引进国内知名商企和利用外资三管齐下,形成新的产业投资热潮。

2、以商贸流通繁荣促进工农业满负荷生产

枝江建设湖北新兴工业强市战略的快速推进,必将形成产品丰富甚至库存大量增加的局面;经济通胀预期导致农产品价格的大幅回升趋势,也必将刺激我市传统农业优势的恢复性增长,农产品产量也随之大幅增长。工农业生产双丰收,产品销售的压力必然加大,商贸流通业的地位显得尤其突出和重要。年,我们将以实现“十二五”规划“开门红”为重点,通过建立规模工业企业物流配套服务机构,建设乡镇专业农贸批零市场,充分利用我市庞大的流通网络体系,积极推销白酒、啤酒、化肥、建材等地产品,扩大我市名优工业品的市场占有份额;同时解决我市农产品卖难问题,保持柑橘、梨、桃等水果及蔬菜农产品销售渠道畅通。

3、以商贸项目新建扩规和引进促进流通体系更加完善

商贸业的强盛与繁荣同样离不开流通体系的完善和项目建设的支撑。年,我们要通过向各级对口业务部门争取各类专项资金,通过争取本市财政支持,通过出台优惠政策刺激民间资本进入,通过招商引进内资外资等途径,大力兴建农贸批发市场,新建与大三峡旅游相配套的星级宾馆酒店,扩建城市中心和房地产业崛起的新地段现有的各类超市,引进各地各类资金投入消费升级新兴服务业,鼓励大型商贸企业进驻枝江,或延伸其分支机构,或建立连锁经营,或兼并重组我市各类小型商贸网点;鼓励国内外工业500强企业在我市设立总经销、总店(点),活跃市场,满足人民需要。

4、以开拓农村市场实现扩大内需和刺激消费的大突破

县市级市场说到底还是个农村市场,随着我市新农村建设的大力推进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逐步完善,以及农民收入的大幅提高,年,我们将以遍布全市198个行政村的“万村千乡”农家店和农资农家店为主要载体,以家电下乡和家电以旧换新刺激消费政策为手段,以电动车及建材下乡政策的即将推出为机遇,大力挖掘农村市场消费潜力,全年累计销售各种家电20000台(件),销售金额6000万元;家电以旧换新商家达到18家左右,全年换新家电2万台(件),销售金额6000万元,同时做好建材下乡和电动自助车工作启动基础准备工作。

5、以强化服务和政策倾斜扶持内贸企业不断成长壮大

今年的内贸工作我们将抓大放小,即以培植限上企业“小进限”成长工程和进一步做大做强现有限上企业规模为重点。凡年营业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单位,均作为“准限上企业”进行培植,主要是帮助企业宣传促销,通过农超对接方便农产品经营单位快进快销,通过文化旅游节、运动会、大型产品推介会等各类展销活动扩大销售;通过提供免费登记备案、办证发照、税费减免等多种行政一条龙便捷服务,对税收贡献较大的还要提供水、电、路扩容等公共设施建设,从而使这些小商贸企业快速成长壮大,实力增强,力争全年有40家以上小企业达到限上企业标准。

6、以优化出口和引资结构确保对外贸易持续强劲增长

年我市的外贸出口逆势大幅强劲增长,出现了有史以来在高位大幅不断创新高的喜人局面;年外贸出口在如此高起点上要刷新历史记录难度非常大,随着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型,投资与出口压力重重,因此,我市今年的外贸工作必须在优化出口结构和加大利用外资上做文章,主要是依靠出口结构的调整做大做强外贸企业,重点扶持医用纺织集群、农产品深加工等扩规和技术改造,根据国际市场需求变化,结合我市资源优势,提档升级纺织服装、水产品等加工贸易产业,加大服务外包贸易的比重,大力引进世界500强,新上新能源产业和高科技产业,从而确保我市对外贸易持续高速增长。

7、以商务综合执法和规范市场秩序确保市场健康安全

以认真贯彻落实十七届五中全会上有关民生的系列决定为重点,以全面履行自身主要职责为中心,正确处理发展与规范、服务与管理的关系,既要保证完成各项商务经济指标和保持市场繁荣,又要依法管理好内外贸企业规范经营合法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的消费权益和消费安全,保障市场秩序的稳定;重点是对全市成品油、酒类流通、生猪定点屠宰、再生资源利用、二手车车市场、药品流通、典当等行业的市场准入,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及时依法查处危害市场秩序的各类违法、违规案件,同时加强对登记备案、审批审核类企业的跟踪监督管理,及时调查处理举报案件,对上访事件及时接访,确保市场秩序稳定、规范、有序。积极做好五柳树、马半路市场的移交工作;加强对各类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监督管理,确保全市人民吃上价格相对稳定、质量较好的放心菜、放心肉,确保农产品畅销无阻并增产又增收;同时确保各类下乡补贴惠及民生的优惠政策落实到消费者手中不打折扣。

8、以优化环境和转变政风全面提升和加强机关作风建设

年是我市商务局新成立后开始整年运转的第一年,我们将争创商务历史“开局红”,以“五个基本”“七个体系”建设、“反腐败风险预警防控十个全覆盖”工作、“党务政务公开”、“争先创优”、“优化环境考核评奖”和“政风行风民主评议”等活动为抓手,行评进位2名以上,全力完成和超额完成上级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和工作任务。在新的一年里,全局上下,精诚团结,转变作风,树立形象,扎实工作,为扩大内需、实现经济发展转型和市域经济在全省争强进位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全面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当前就是要迅速收心、提神、鼓劲。收心,就是要把思想、行动、精力迅速由春节长假的休闲娱乐转移到全身心投入到工作中来。“阳和起蛰,品物皆春”,过了立春,万物复苏,一年四季开始了。迎接新春,勤于耕耘,也是春节的题中之意。提神,就是要只争朝夕,时不我待,在新年上班后即以饱满的热情投入工作,抓早、抓紧、抓实;一年之计在于春,耽误春一天,收成误一年。鼓劲,就是要有信心,富于激情,奋发有为,力争上游,用超常规的工作举措迎接每一天。总之,收心、提神、鼓劲,就是要以强烈的机遇意识、作为意识、奋斗意识,迅速、积极投身到新年的各项工作中去,起好步,开好局,实现开门红。

在今年的工作中,我们要贯穿:“四新”,即新理念、新气象、新规范、新生活的思想路线。新理念—勤奋工作,克难攻坚,服务至上,效率为先,团结友爱,共创未来;新气象—改造机关环境,改善办公条件,振奋干职工精神,树立商务局形象;新规范—完善机关制度,强化人员考评,规范办事程序,加强经费管理(保机关建设,保人员福利,压接待,压标准);新生活—注重学习,加强锻炼,崇尚自然,追求健康。

三、年元至3月工作情况

1、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稳中有升,限上占比同比猛增六成。到年2月底,全市社会商品零售总额完成11.96亿元,占全年计划的16.4%,同比增长21.58%,一季度开门红已成定局;限上企业家数达到111家,比年底净增28家;限上企业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达到4.07亿元,比去年同期的2.53亿元增长60%,占全市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例达到34.04%。

2、全市外贸出口2月份下滑趋势减缓。全市年外贸出口总额完成1627.6万美元,同比下降4.48%,与上月下降26.54%幅度相比,下滑有明显的趋稳和减缓;到目前为止,拥有进出口自营权的规模工业企业家数增加到18家,比去年底净增1家。

3、惠农工作全面推进。家电下乡元至二月销售各种家电7046件(台),销售金额1800万元,补贴金额234万元,累计销售74489件(台),累计销售额1.73亿元,累计补贴2242万元。家电以旧换新备案企业14家,元至二月销售2553台(件),销售额663.74万元,元至二月补贴68.37万元,累计销售4650台(件),累计销售金额1260.78万元,累计补贴123.12万元,

外贸市场经理工作计划范文第13篇

一、指导思想

适应##市城市经济发展要求,本着“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抓住辟建##贸易区的有利时机,搞好##市城内市场的总体规划,在##市城内同步或先行启动与互市贸易区商贸城相呼应的高档次、大规模的综合商场建设,带动各类专业市场发育。发挥##在市场建设上的后发优势,提高##在国内的竞争力,逐步将##建成沿边对俄中国商品的重要集散地和进入俄罗斯市场的最佳通道,推动##口岸型经济的发展。

二、建设目标

在##市城内建设一座可与##市场相媲美的综合商场,并以此为龙头,培育果菜、建材等出口商品专业市场,带动##商贸流通业的发展;加快商贸城建设,吸引内地企业入驻,开展加工贸易,逐步形成“前店后厂”格局;依靠更优惠的政策,更完善的服务,更规范的管理,增强##市场对外吸引力和辐射功能,真正成为大市场、大通道,拉动各相关产业,促进区域经济的繁荣和社会进步。

三、主要工作、责任分工和时限要求

1、宣传工作

做好对内宣传。在##电视台开辟专栏,以“##鞋市为何由兴到衰”为题,邀请市内有关人士开展评论,献计献策;进行实地拍摄,介绍##等口岸市场建设成就;对有关部门领导进行访谈,介绍##市场建设的规划、前景。通过加大宣传力度,从上到下形成共识,在全市营造人人为市场建设做贡献的良好氛围。

做好对外宣传。国内,在上海、江苏、浙江等地进行全方位的宣传,在互联网上招商广告。国外,在俄滨海边疆区及整个远东地区,利用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的优势、发展前景、对俄贸易成就、##市场建设现状及长远规划,扩大##市场在国内外的知名度。

在全市广大干部中开展“与##比差距在哪里?”大讨论活动,各部门要对口查找在服务意识、争抢意识、全局意识等方面存在的差距,分析原因,改进工作。

宣传工作由市委副书记、宣传部长负责,宣传部、广播电视局、外经贸局、招商局、各驻俄办事处等部门承办。将对市场建设的宣传做为明年宣传工作的重点,进行细致策划,于2005年9月份掀起高潮。

2、考察论证工作

召开各阶层座谈会,包括旅游企业负责人座谈会、在##经商人员座谈会、在俄经商人员座谈会、在##从事与经贸有关的人员座谈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座谈会等,征求对我市市场建设的意见和建议,为决策提供参考。此项工作由市委副书记、副市长负责,贸易局、外经贸局、工商局等部门承办,于2005年10月前完成。

派出考察组对##等沿边口岸的市场建设进行考察,考察主要内容有:市场规模、经营品种、税费收缴、招商政策、经济效益、管理方式、配套服务等;对俄乌苏里斯克、海参崴市场进行考察,考察主要内容有:市场分布、市场规模、商品种类和档次、商品来源、俄消费者消费水平等。此项工作由市委副书记、副市长负责,贸易局、外经贸局、各驻外办事处等部门承办,于2005年11月前完成。

组织有关部门对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综合整理,吸纳外地经验,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市场近期、长远发展规划,培育市场、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及市场管理办法。此项工作由市委副书记、副市长负责,财贸办、贸易局、招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等部门承办,于2005年12月前完成。

3、规划设计工作

根据##市城总体规划,在我市相应地段规划出综合商场建设用地,相应做好各专业街的规划和专业市场的细分工作。此项工作由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助理调研员负责,建设局、贸易局等部门承办,于2006年2月前完成。

4、招商工作

##市城内综合商场招商工作与##区招商工作共同进行。不分区域、所有制形式和个人身份,只要合法正当,都可参与综合商场建设和经营活动。采取组团招商、载体招商等形式,赴国内重点区域进行招商。此项工作由市委副书记、副市长负责,计委、招商局承办,于2006年3月中旬至5月上旬期间进行。

5、旅游工作

认真分析我市旅游业发展面临的问题及与##的差距,提出改善我市旅游业发展环境的可行性建议;加大与俄方协调力度,提高俄方验关速度和开关时间;加强与口岸查验部门和市内有关收费部门的沟通协调,合理调整对旅游企业的收费;以完善的市场和良好的环境吸引俄游客在##购物消费。此项工作由市委副书记、副市长负责,口岸委、外经贸局、旅游局承办,于2006年3月1日前完成。

6、环境建设工作

搞好硬环境建设。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逐步改善现有宾馆、商、饮、服场所的接待条件,扩大规模,提升档次;规划建设一座三星级宾馆。此项工作由市委副书记、副市长负责,建设局、贸易局、旅游局承办,2005年内应有较大改善。

搞好软环境建设。注重抓好市政管理工作,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抓好市场法制建设和监督管理,保护正当的交易行为,形成竞争有序、活而不乱的市场体系;改善店容店貌,营造良好的购物环境。此项工作由市委副书记、纪检委书记负责,纪检委、公安局、建设局、贸易局等部门承办。做为2006年的重点工作,做到经常性工作与集中整治相结合。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市场建设工作的领导,市委成立市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沟通情况,解决问题。市场建设领导小组在市财贸办设立办公室,负责情况综合和工作协调。

外贸市场经理工作计划范文第14篇

作者:晏栎 陈晓明 单位:湖南大学建筑学院硕士研究生

市商务局提供的数据显示现有的147处农贸市场中,主要分为露天市场、独立式室内市场、连体式室内市场、独立式棚顶市场几种类型,在各区的分布情况见。(表略)可以看出,国内类似于长沙的各大中小城市社区内存在的农贸市场主要有以下几类。第一类是独立建筑,包括独立式室内市场和独立式棚顶市场,农贸市场经营是此建筑的主要功能;第二类是附属建筑,例如连体式室内市场,一般为占用商住楼的底部一到两层建筑面积进行经营的农贸市场;第三类是露天市场,没有建筑物覆盖,一般是受环境等条件影响自发形成的临时市场。这些农贸市场经过常年使用已经非常陈旧,建筑质量不高,毫无自身的特色,反映出建设管理部门在规划时缺乏对农贸市场的景观考虑。室内外环境较差,卫生情况恶劣长沙大部分农贸市场的出入口处人车混杂,小贩众多,造成市场周边交通阻塞,缺乏良好的秩序。市场入口处的标志往往也不是很鲜明,辨识度较低。大部分独立市场都是依靠自然采光,内部光照不足,阴天时尤为严重。市场内部由于缺乏收集处理污染物的设施和专用的上下水道,经营者就地处置污染物的现象随处可见,使得地面遍布垃圾与污水。许多露天市场的环境污秽不堪,不仅对市容市貌产生了严重的影响,也增加了环卫工作的负担,降低了城市环境的质量。而市场在早晚交易高峰时期产生的吵杂声音,熟食和肉类摊档在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大量烟尘,对周边住户的干扰也十分严重。

选址规划城市社区农贸市场在进行规划选址的时候应从宏观、中观、微观三个方面着手,本着结合实际的原则,对城市引力位置、区域环境与景观布局进行综合分析,结合社区人行系统组织、公共交通站点规划、社区活动休闲设施,从不同的角度和层次来统筹整个规划。在规划中结合居民活动的综合目的倾向、场所选择习惯,参考自发形成的街道市场具有的区位优势和弹性发展模式,对居民的主要生活流线进行分析,优化农贸市场的区位选择和规划设计,使城市社区的农贸市场在居民日常生活和出行中成为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作为社区生活和休闲活动的中心,保证市场的稳定发展。3.2微观设计在微观设计方面社区农贸市场受建设条件和建筑用地的影响较大。单向循环主路线以及带状布置具有更多的优点,并且在众多的市场中得到了实际证明,在进行社区农贸市场建设时可以作为一种优先的发展形势来考虑。在建设用地和环境不允许时可以适当利用渠化流线引导设计,在细部设计中将环境与人类心理习惯的差异性结合考虑,使市场环境及流线符合人的行为规律。市场的弹性原则在设计中对温带地区农贸市场的影响也十分重要,由于冬夏城市居民生活习性有所差异,将使农贸市场在经营户的组成和居民参与总量方面产生变化,所以市场需要具有较强的调适能力和能动性以适应季节的变化和区域性的主客观要求。独立式市场的空间应尺度宜人,不必因为追求室外感和高大的形体而使用玻璃顶棚,造成巨大的能源浪费。需要在设计中注意营造亲切舒适的环境,市场内视线通透、内外交流方便、自然采光和通风良好,摊位设计应具有良好的功能性,临客一侧可以调整成较低的尺度,使台面触手可及。市场内通道间距考虑到亲和性,可根据顾客人流大小灵活调整变化。在色彩和环境设计中宜使用简单明快的色彩来营造轻松宜人和具有特色的室内环境。人性化设计在商业空间的设计中加入其它具有吸引力的活动已经在社会上得到了广泛的认同,在社区农贸市场的设计中可以考虑到这一方面,在对居民日常购物不造成干扰的前提下,设计一些室内外相结合并具有多重使用功能的生态空间,在其中可以晒太阳、休憩、下棋聊天、读书看报,还能为小孩提供游戏场所。同时还可以利用一些第二层次的空间开辟部分休闲项目和锻炼设施,满足居民的生活健身需求,为社区增添更多的内涵,增加社区的凝聚力。完善经营管理重视制度建设,打造长效管理机制[2],鼓励居民积极参与监督市场的投资建设、经营管理等方面,强化管理责任、调整好经营管理的关系,杜绝自发摊点和占道摆摊行为的出现,对社区街市环境统一负责。采用居民社会、管理部门、开发商多方互动形式[3],社区居民对于市场环境和经营模式可以具有提出意见和予以否决的权利。可以通过调整市场的开业时间和营业时间、添加防护设施、增加群防和绿植隔离带等方法解决市场的噪声问题。降低农贸市场的综合成本和商品的价格,在维护商品结构完整性的同时保证居民日常购物能够实现“一站式”。

农贸市场是城市社区规划设计发展中重要的内容与环节,应该立足城市和地区的特性,深入调查研究,尊重社区居民意愿、行为规律和心理情感,从区位选址到综合规划、从组织模式到平面布局、从细微环境设计到管理经营,真正以人为本,打造出适应时代需求、适应居民需要的特色化、生活化农贸市场。

外贸市场经理工作计划范文第15篇

一、指导思想适应##市城市经济发展要求,本着“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抓住辟建##贸易区的有利时机,搞好##市城内市场的总体规划,在##市城内同步或先行启动与互市贸易区商贸城相呼应的高档次、大规模的综合商场建设,带动各类专业市场发育。发挥##在市场建设上的后发优势,提高##在国内的竞争力,逐步将##建成沿边对俄中国商品的重要集散地和进入俄罗斯市场的最佳通道,推动##口岸型经济的发展。

二、建设目标

在##市城内建设一座可与##市场相媲美的综合商场,并以此为龙头,培育果菜、建材等出口商品专业市场,带动##商贸流通业的发展;加快商贸城建设,吸引内地企业入驻,开展加工贸易,逐步形成“前店后厂”格局;依靠更优惠的政策,更完善的服务,更规范的管理,增强##市场对外吸引力和辐射功能,真正成为大市场、大通道,拉动各相关产业,促进区域经济的繁荣和社会进步。

三、主要工作、责任分工和时限要求

1、宣传工作

做好对内宣传。在##电视台开辟专栏,以“##鞋市为何由兴到衰”为题,邀请市内有关人士开展评论,献计献策;进行实地拍摄,介绍##等口岸市场建设成就;对有关部门领导进行访谈,介绍##市场建设的规划、前景。通过加大宣传力度,从上到下形成共识,在全市营造人人为市场建设做贡献的良好氛围。

做好对外宣传。国内,在上海、江苏、浙江等地进行全方位的宣传,在互联网上招商广告。国外,在俄滨海边疆区及整个远东地区,利用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的优势、发展前景、对俄贸易成就、##市场建设现状及长远规划,扩大##市场在国内外的知名度。

在全市广大干部中开展“与##比差距在哪里?”大讨论活动,各部门要对口查找在服务意识、争抢意识、全局意识等方面存在的差距,分析原因,改进工作。

宣传工作由市委副书记、宣传部长负责,宣传部、广播电视局、外经贸局、招商局、各驻俄办事处等部门承办。将对市场建设的宣传做为明年宣传工作的重点,进行细致策划,于20__年9月份掀起高潮。

2、考察论证工作

召开各阶层座谈会,包括旅游企业负责人座谈会、在##经商人员座谈会、在俄经商人员座谈会、在##从事与经贸有关的人员座谈会、相关部门负责人座谈会等,征求对我市市场建设的意见和建议,为决策提供参考。此项工作由市委副书记、副市长负责,贸易局、外经贸局、工商局等部门承办,于20__年10月前完成。

派出考察组对##等沿边口岸的市场建设进行考察,考察主要内容有:市场规模、经营品种、税费收缴、招商政策、经济效益、管理方式、配套服务等;对俄乌苏里斯克、海参崴市场进行考察,考察主要内容有:市场分布、市场规模、商品种类和档次、商品来源、俄消费者消费水平等。此项工作由市委副书记、副市长负责,贸易局、外经贸局、各驻外办事处等部门承办,于20__年11月前完成。

组织有关部门对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综合整理,吸纳外地经验,制定符合我市实际的市场近期、长远发展规划,培育市场、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及市场管理办法。此项工作由市委副书记、副市长负责,财贸办、贸易局、招商局、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等部门承办,于20__年12月前完成。

3、规划设计工作

根据##市城总体规划,在我市相应地段规划出综合商场建设用地,相应做好各专业街的规划和专业市场的细分工作。此项工作由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助理调研员负责,建设局、贸易局等部门承办,于20__年2月前完成。

4、招商工作

##市城内综合商场招商工作与##区招商工作共同进行。不分区域、所有制形式和个人身份,只要合法正当,都可参与综合商场建设和经营活动。采取组团招商、载体招商等形式,赴国内重点区域进行招商。此项工作由市委副书记、副市长负责,计委、招商局承办,于20__年3月中旬至5月上旬期间进行。

5、旅游工作

认真分析我市旅游业发展面临的问题及与##的差距,提出改善我市旅游业发展环境的可行性建议;加大与俄方协调力度,提高俄方验关速度和开关时间;加强与口岸查验部门和市内有关收费部门的沟通协调,合理调整对旅游企业的收费;以完善的市场和良好的环境吸引俄游客在##购物消费。此项工作由市委副书记、副市长负责,口岸委、外经贸局、旅游局承办,于20__年3月1日前完成。

6、环境建设工作

搞好硬环境建设。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逐步改善现有宾馆、商、饮、服场所的接待条件,扩大规模,提升档次;规划建设一座三星级宾馆。此项工作由市委副书记、副市长负责,建设局、贸易局、旅游局承办,20__年内应有较大改善。

搞好软环境建设。注重抓好市政管理工作,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抓好市场法制建设和监督管理,保护正当的交易行为,形成竞争有序、活而不乱的市场体系;改善店容店貌,营造良好的购物环境。此项工作由市委副书记、纪检委书记负责,纪检委、 公安局、建设局、贸易局等部门承办。做为20__年的重点工作,做到经常性工作与集中整治相结合。

四、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市场建设工作的领导,市委成立市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沟通情况,解决问题。市场建设领导小组在市财贸办设立办公室,负责情况综合和工作协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