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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责任制度范文

安全责任制度

安全责任制度范文第1篇

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因此,如果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此项规定,并向所有消费者赔偿的话,以该企业生产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数量来计算,赔偿数额将特别巨大。

2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内涵

为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风险,对消费者进行救济补偿,对食品生产经营者提供安全保障,稳定社会秩序,减轻政府财政压力,需要引入保险机构这一第三方社会力量参与食品安全治理,需要健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

2.1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责任的关系

阐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含义,首先要阐明责任保险的涵义。深刻理解责任保险的涵义,就必须区分产品责任和产品质量责任两个概念。

2.1.1概念从概念来看,产品责任是指因产品有缺陷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产品质量责任则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因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质量标准以及合同规定的对产品适用、安全和其他特性的要求,给用户造成损失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产品质量责任”主要包括3种情况:一是违反明示担保义务,即生产者、销售者公开以合同约定、产品标识、实物样品以及广告宣传等就产品质量所作的说明。二是违反默示担保义务,即法律和强制性标准对产品质量所作的要求,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即使未涉及这些强制性义务,生产者、销售者也不能免除违法义务的责任。三是因产品缺陷承担的责任。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因产品存在缺陷,无论是否造成消费者的损害,均应承担产品质量责任。

2.1.2性质从性质上讲,产品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只有在对他人造成损害时才承担责任。产品质量责任是违约责任,也是一种综合责任,既包括产品质量违约和侵权的民事责任,也包括产品质量的行政和刑事责任,只要违反质量义务,不管是否造成损害,均应承担责任。

2.1.3赔偿范围从赔偿范围来讲,产品责任的赔偿范围为因产品存在缺陷而造成的人身损害和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失,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产品质量责任的赔偿范围限于因产品质量问题而造成产品本身的损失以及消费者因此而产生的运输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不包括精神损害。

2.1.4归责原则从归责原则和举证责任制度来讲,我国民法通则与侵权责任法对产品责任均确立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英美法系称之为“严格责任”,指依照法律规定不以当事人的主观过错为构成侵权行为的必备要件的归责原则,即不论当事人在主观上有没有过错,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41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举证责任倒置是依据法律的规定,原告提出自己受到原告某种产品或行为损害的基本事实,而被告则必须提出自己未从事该活动,或者该活动不可能给原告造成损害,或者不可抗力、受害人过错、第三人过错等免责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况,如果被告不能就此举证证明,则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规定,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产品质量责任为违约责任,以合同关系为前提的,依照双方订立的合同承担法律责任,实行“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2.1.5免责原则从免责事由来看,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者不承担产品责任:1)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2)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3)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产品质量责任适用一般归责原则,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不可抗力为违约责任的法定免责事由。

2.1.6诉讼时效从诉讼时效期间来看,《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依据该规定,产品责任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两年。《民法通则》规定,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据此,因质量不合格而产生的产品质量责任纠纷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2.2产品责任保险与产品质量保险的区别

产品责任保险距今已有80多年的历史,最早始于1910年前后的英美等国保险市场上的责任保险

。起初,产品责任保险主要承保与人体健康直接有关的产品,如食品、药品等。其后逐渐扩展到轻纺、机械、石油、化工、电子等个行业的产品,成为重要险种。在美国,责任保险保费收入占非寿险保费收入的50%左右,在欧洲发达国家占35%左右。我国《保险法》第50条第2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一般而言,责任保险被归入广义的财产保险范畴,实质上,责任保险在性质上既不同于人身保险,亦与财产损失保险有所差异。责任保险具有3个特点:1)责任保险的标的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与有形财产为标的的为被保险人本人利益投保的保险不同,责任保险是为第三人利益而订立的保险合同。第三人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是责任保险得以成立和存在的基础。通过责任保险,致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转化为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2)责任保险为限额保险。责任风险比财产风险、人身风险具有更大的不确定性,不像其他财产保险或者人身保险那样规定保险金额。责任保险承保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的发生与否以及赔付责任的大小均取决于多种偶然因素,所以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所约定的保险金额实际为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3)保险偿付具有替代性。责任保险为被保险人分散和转移其赔偿责任的一种方式,亦为受害人取得实际的赔偿创造了条件。在这个意义上,责任保险的保险人承担了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其居于代被保险人向受害人赔偿的地位,这就是责任保险赔付功能的替代性。产品质量保险,也称产品保证保险、产品质量保证保险或者产品信誉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因制造或销售的产品丧失或不能达到合同规定的效能而应对买主承担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19]。产品质量保险的保险金额一般是按保险标的的购货发票或修理费收据金额来确定。保险期限因产品的性能、用途不同而异,一般是以产品质量保证期来确定。产品质量保险的保险责任范围是:1)使用者因缺陷的产品所蒙受的损失和费用;2)赔偿使用者因产品质量不符合使用标准而丧失使用价值的损失和由此引起的额外费用;3)被保险人根据法院的判决或有关政府当局的命令,收回、更换或修理已投放市场的存有缺陷产品所承受的损失和费用。通过比较产品责任保险和产品质量保险的内涵和外延,可以看到两者存在以下区别:2.2.1风险性质和法律依据不同产品责任保险以各国的侵权责任法律制度为法律依据,承保的是被保险人的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民事赔偿责任,不以被保险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合同为条件。产品质量保险以合同法律制度为法律依据,承保的是被保险人的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以合同供给方和产品的消费方签订合同为必要条件。2.2.2法律原则不同产品责任在许多国家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只要不是受害人处于故意或自伤所致,便能够从产品的制造者或销售者等处获得经济赔偿,并受到法律的保护。产品质量保险以违约责任承担原则为基础,针对不同的问题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等。2.2.3责任承担方和受损方不同在产品责任保险中,投保方主要是产品的制造者和销售者。产品责任保险的受损方可以是产品的直接消费者或用户,也可以是与产品没有任何关系的其他法人或者自然人,即只要因产品造成了财产或人身损害,就有向责任承担者取得经济赔偿的法定权益。在产品质量保证保险中,受损方只能是产品的消费者,责任承担者仅限于提供不合格产品的一方,受损人只能向他提出请求。2.2.4承担责任的方式与标准不同产品责任的承担方式,通常只能采取赔偿损失的方式,即在产品责任保险中,保险人承担的是经济赔偿责任,赔偿标准不受产品本身的实际价值的制约。而在产品质量保险中,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一般不会超过产品本身的实际价值。2.2.5诉讼的管辖权不同产品责任保险所承保的是产品责任事故,因产品责任提讼案件应由被告所在地或侵权行为发生地法院管辖。产品质量保险违约责任的案件有合同签订地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

2.2.6保险的内容性质不同产品责任保险提供的是代替责任方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是属于责任保险。产品质量保险提供的是带有担保性质的保险,属于保证保险的范畴。

2.3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含义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指因被保险人生产或销售的食品存在缺陷,导致使用者或第三者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时,保险人在约定的保险责任及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的一种保险。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从原理上是产品责任保险的一种,但也存在不同。在我国,根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由于产品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是经过加工、制作,这就排除了未经过加工的天然品(如原煤、原油等)。在国外,多数国家的立法也未将初级农产品列入产品责任法范围,原因就在于食用农产品易受自然环境因素影响,其产生的潜在缺陷难以确定缺陷来源。但是在我国一直以来食用农产品都没有一个特别明确的定义,食用农产品的范围和监管界限都特别模糊,并且副总理明确提出要将食用农产品的监管纳入食品监管的轨道。因此在实际监管的过程中,为了保证食用农产品的安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应该把食用农产品纳入范围之内。根据上述分析,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种植养殖、生产加工、运输贮藏、陈列销售、餐饮服务等各环节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在保险公司购买限额保险,当生产经营的食用农产品、生产加工食品等存在缺陷导致消费者受到损害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

3设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必要性

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对消费者、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政府等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和功能,构建科学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3.1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对消费具有较强的补偿功能食品安全风险种类多,既包括营养成分不合格、食源性疾病、也包括重金属、农药售药残留,还包括非法添加物等造成的危害,其对健康损害的范围往往蔓延到食品销售和消费的范围,而且危害程度往往难以预测。这就导致一些高风险食品生产经营者,以及中小食品生产经营者,一旦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往往会破产倒闭,没有能力救济和补偿消费者受到的损害。如果没有责任保险制度,即使法律判定致害人应当对受害人进行赔偿,但由于较大的责任赔偿数额,致害人经济实力不足时,受害人应当获得的赔偿也难以真正实现。例如,2003年辽宁海城发生大面积“学生奶”中毒事件,该豆奶生产企业因投保了食品责任险,从保险公司获得了300多万元的赔款,转赔给了中毒学生的家长,从而保障了受害者的权益。责任保险还可直接由保险人承担对受害人的经济赔偿责任,受害人可以很快得到经济赔偿,且不必诉诸于法律,省时省力又省钱。因此,责任保险能很好地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使其及时得到充分赔偿,化解索赔矛盾。

3.2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可以分摊食品生产经营者的损失严格责任之下的产品责任给企业主很大的经济压力,有时甚至是致命的,中小企业往往会因承担产品责任而倒闭。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具有分摊损失的功能,有助于分散行为人的意外责任风险,提高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的能力,帮助被保险人尽快恢复生产和生活秩序,免除其后顾之忧。同时,产品责任险由信誉好的保险公司来提供质量事故理赔承诺,保险公司的公信力无疑给消费者提供了更多的心理保障和实质维护,有助于提高企业信誉和产品的竞争力。

3.3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有助于分担政府责任、降低社会成本一段时间以来,由于缺乏商业保险的介入,当事人财产又远不能足以承担其中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了保持社会稳定大局,政府无奈承担相关损失,以至于出现了“厂家肇事、政府买单、纳税人出钱”的尴尬局面。而且由于政府财力有限,受害者往往对赔偿数额不满意。通过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是将社会力量引入食品安全治理,减轻政府财政负担的有效举措。保险制度是社会运行的剂,通过责任保险手段来解决责任赔偿等方面的法律纠纷,不仅可以使政府相关部门从繁杂的事故处理工作中解脱出来,减轻其工作压力,而且能大大降低社会成本,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因此,责任保险制度有助于妥善处理各类社会矛盾和纠纷,是政府运用市场手段管理社会风险的重要途径,具有重要意义。

3.4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具有专业防控食品安全风险的功能食品生产经营者投保产品责任保险后,把相关的风险转移给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为防范和降低自身的风险,往往会对被保险人的安全管理、质量管理等进行检查,督促厂商不断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客观上能够减少并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对中小企业来说,监督效果更为明显。而且,保险公司掌握着食品安全事故的统计数据,并对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进行长期跟踪分析和研究,具有风险控制的专业知识,可以通过数据交换培养投保人的风险防范意识,可以帮助投保人识别和控制风险,指导其加强风险管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上述功能不断获得社会的认可,通过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强化食品安全社会治理已经成为广泛共识。《国家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中规定,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国发〔2012〕20号),要求积极开展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试点。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2013年食品安全重点工作安排》也明确要求推进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试点。

4完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构想

商业保险一般都实行自愿原则,但是对少数危险范围较广、影响人民利益较大的保险标的,则应实行强制保险。不少国家和地区都特别注重通过强制责任保险来促进公共安全。在德国,有120多种活动要进行强制保险;我国台湾地区的强制保险也比较发达,其强制公共意外责任险,几乎覆盖了绝大多数涉及公众安全的领域。根据我国《保险法》规定,只有法律和行政法规才能设立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交强险是典型的强制保险,世界各国一般都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规定为强制保险的险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我国台湾地区实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食品卫生管理法》第21条规定,经中央主管机关公告指定一定种类、规模之食品业者,应投保产品责任保险;其保险金额及契约内容,由中央主管机关会商有关机关后定之。当前,有必要在食品安全风险较高的品种和环节实行强制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考虑到目前食品生产经营者不积极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现状,要发挥保险机构以第三方在食品安全工作中的治理功能,同时借鉴我国台湾地区相关立法经验,建议实行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具体来讲,在《食品安全法》设立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具体实施步骤和管理办法由食品安全监管部门会同国务院保险监管机构制定具体办法。具体设想是,在婴幼儿食品、学校等集体食堂、特殊人群食品、保健食品等领域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在消费范围广,风险较高的乳制品、肉制品、水产品等产品实行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在其他领域实行自愿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保险监管机构可以根据风险监测、监督抽检、案件办理、消费者投诉举报等情况,来调整纳入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品种和范围。同时,实行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品种和环节可以先在一些省市进行试点,待积累经验成熟以后再纳入强制责任保险品种名单,再全面推广。保险费率建议按照总体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结合食品行业各领域的具体特点确定。

5结语

安全责任制度范文第2篇

1.安全生产责任制规范了矿各单位、各级管理人员和每个员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应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它是贯彻安全生产方针的重要保证,是落实“管生产必须首先管安全”、“安全生产,人人有责”的具体措施,是确保安全生产的重要组织保证,也是实现安全管理目标的有效手段。

2.安全生产管理采用分级负责制。各单位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建立本单位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制度。

**煤矿安全监察部负责对各部门安全生产的制度、目标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各分管领导、各职能部室、队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直接责任人,执行、落实矿制定的安全生产制度,并监督、检查、考核执行情况,形成层次分明、分级管理、监管有序的管理构架。

3.各级领导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和管理权限内,负责组织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部门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在生产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的同时,对安全工作进行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

4.各级领导、职能部室、基层队组及员工要认真履行矿制定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分工明确,责任到人,落实到位,并实行一级对一级负责,真正把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实现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5.矿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各级领导和员工有责任和义务参加各种安全管理(技术)的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自身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生产工作能力,遏制事故的发生。

6.因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造成伤亡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者,除需承担经济与行政责任外,触犯刑法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7.矿井安全生产的主要职责

(1)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应负总体责任;

(2)依法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

(4)持续具备法律、法规、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5)确保资金投入满足安全生产条件需要;

(6)依法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7)如实告知从业人员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应急措施,教育职工自觉承担安全生产义务;

(8)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规则佩戴、使用;

(9)对重大危险源实施有效检测、监控;

(10)预防和减少作业场所职业危害;

(11)安全设施、设备(包括特种设备)符合安全管理的有关要求,按规定定期进行技术检测检验;

(12)依法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落实操作岗位应急措施;

(13)及时发现、治理和消除本单位安全事故隐患;

(14)积极采用先进安全生产技术、设备和工艺,提高安全生产的科技保障水平;

(15)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依法实行安全设施“三同时”;

(16)统一协调管理外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17)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安全责任制度范文第3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TYHI/Z1508-18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明确“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健康及企业财产不受损失,使安全生产工作做到职责分明,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主要负责人(董事长和总经理)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各单位行政第一把手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贯彻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公司各级领导人员和职能部门,必须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对实现安全生产负责。

第三条

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每个职工都必须在自己岗位上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职责,实现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当岗位人员发生变动时,接替人员为自然接任人,必须履行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如下:

1、公司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的事项。

2、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3、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4、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5、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不得因从业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6、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公司提出赔偿要求。

7、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公司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8、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9、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条

公司实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和全体职工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负其责,各尽其责”、“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的原则,在各自的岗位上,对安全生产负责。

第五条

安全生产实行目标管理,公司及各单位每年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承诺书,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公司对各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检查考核。

第六条

本责任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单位和全体职工。

二、岗位责任

第七条

董事长安全生产职责

1、董事长是公司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公司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管理委员会工作,组织对公司重大安全问题进行研究决策。

2、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

3、组织制定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组织制定并实施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5、保证公司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6、督促、检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7、组织制定并实施公司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9、对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保持和持续改进负最终责任,任命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者代表,确保体系持续有效运行。

第八条

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1、总经理是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者代表,按照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手册》任命书的要求,履行相应职责权限。

2、建立、健全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

3、组织制定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4、组织制定并实施公司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5、保证公司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6、督促、检查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7、组织制定并实施公司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9、组织做好各级领导干部的安全业绩和责任考核。

第九条

党委书记、工会主席、综合部部长安全生产职责

1、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并监督执行,对忽视安全生产和违反劳动保护的现象及时提出批评建议,督促改进。

2、监督劳动保护费用的使用情况。

3、监督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劳动保护用品的落实情况和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4、推进安全标准化班组创建活动,支持公司对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给予批评和处罚。

5、按照《安全生产法》的有关内容,做好以下安全生产工作: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6、发动和依靠广大职工群众搞好安全生产工作。

7、领导综合部,协助公司领导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及时转发安全生产文件、资料;做好公司安全生产会议记录,对安全部门的有关材料,及时组织汇审、打印、下发;组织检查落实干部值班制度。

8、组织将各级领导干部的安全业绩和责任考核按照“党政同责”要求,纳入到党纪考核中来。

第十条

纪委书记安全生产职责

1、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有关规定。

2、把安全工作列入纪委的重要议事日程,参与研究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活动和重要问题。

3、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对安全生产的保证监督作用,组织纪检监察部门对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规程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督促。

4、协助党委书记动员和组织党员、团员积极参加安全生产活动,发挥党员、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

5、领导纪检监察部门围绕安全生产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使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第一思想。

6、在干部考核、选拔及思想政治工作评比中,把安全业绩作为重要的考核内容。

7、组织纪检、监察部门有关人员参加死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参与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

第十一条

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1、根据“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副总经理对其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是分管口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总经理负责。

2、负责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政策、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研究工作,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和安全防护装置,组织研究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方案。

4、组织落实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

5、在组织新、改、扩建项目时,做好“三同时”工作(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6、

深入一线,掌握了解职工动态,解决安全生产的各种思想问题,做到防患于未然。

7、把安全工作业绩作为考核各级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对重大责任事故的有关人员分清责任,严肃处理。

8、发生事故后,要做好稳定职工情绪和及时恢复生产的各种准备。

第十二条

生产安全副总经理、生产部部长安全生产职责

1、履行副总经理安全职责,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主要责任。

2、生产安全副总经理是总经理在安全管理方面的具体执行者,在总经理的直接领导下,协助总经理做好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直接领导公司安全环保部的工作,定期听取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或审批有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对公司的安全工作负有领导和监督检查责任。

3、组织制定、修订公司的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4、领导和组织公司安全检查工作,督促各单位对不安全因素及时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落实整改安全生产上存在的问题和事故隐患。

5、宣传倡导企业安全文化,经常对全公司员工进行安全形势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并定期向总经理汇报。

6、组织编制公司安全生产和改善劳动条件的安全项目计划,督促公司合理使用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和安全教育经费。

7、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解决存在问题,负责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组织开展安全竞赛、安全教育、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应急预案演练工作。

8、按照发生事故“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参与对各类事故的调查处理,拟定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采取防范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9、领导生产部,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指挥生产,坚持生产与安全“五同时”,策划好现场定置管理,符合公司要求。

第十三条

经销副总经理、经销部部长、海外业务部部长安全生产职责

1、履行副总经理安全职责,对分管经销业务范围内额度安全工作负主要责任,做好外出业务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做好来访客户的安全保障工作,定期召开经销系统的安全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动态,及时解决安全上存在的问题。

2、坚持安全管理“五同时”原则,定期研究、协调、指导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定解决办法和措施,对分管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

3、参加安全大检查,定期参加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公司安全生产形势,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4、按照发生事故“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参与对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拟定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采取防范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5、负责收集经销活动中相关方对公司安全管理方面的期望,并及时传达到相关部门。

6、对外签订项目合同,必须符合安全法律法规要求,针对项目特点,必须有安全环保技术措施。

7、建立商务合同安全、环保风险控制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财务总监、财务部部长安全生产职责

1、履行副总经理安全职责,对分管财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主要责任。

2、坚持安全管理“五同时”原则,定期研究、协调、指导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制定解决办法和措施,对分管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

3、负责职业健康安全管理资金筹措和拨付;确保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投入费用的专项列支,并监督使用;负责组织公司财产保险和工伤保险及事故后理赔工作;督查保证劳动保护用品、保健津贴、防暑降温费用的执行情况;确保安全奖罚资金专户管理。

4、参加安全大检查,定期参加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公司安全生产形势,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第十五条

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职责

1、在履行副总经理安全生产职责的基础上,总工程师对公司安全生产技术、操作规程的制定等安全技术方面负领导责任。

2、协助总经理做好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解决安全技术问题。

3、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时,同时研究和采取防护措施;设计、制造新的生产设备,要有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职业健康安全防护措施;新、改、扩建工程项目认真执行“三同时”规定。

4、负责组织编制各类安全技术工艺操作规程,审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5、重视新产品、新材料、新设备的使用、储存和运输,督促有关部门加强安全管理。

6、主持或参与公司安全生产大检查,对重大事故隐患要审查制定整改计划,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7、参加事故调查,并做出技术方面的鉴定。

第十六条

团委书记安全生产职责

1、贯彻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在党委的领导下,抓好团员青年的安全思想教育。

2、制定团员培训计划,组织团员学习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技能,提高安全意识和安全技术素质,充分发挥团员在安全生产中的作用。

3、领导各团支部,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4、总结推广团员在安全生产中典型经验,表彰在安全生产中做出贡献的先进人物。

第十七条

职能部门部长安全生产职责

1、对本部门及业务相关人员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2、保证国家和上级安全生产法规、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等在本部门贯彻执行,把部门的安全管理工作摆在重要地位。

3、组织制定本部门安全管理规定、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及落实工作。

4、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教育,定期组织考核,组织经常性的安全活动,及时听取职工提出的建议,对新职工、转、复岗职工进行安全教育。

5、组织进行定期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整改,并报公司备案。

6、督促职工妥善保养、维护安全设施,教育督促职工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7、对本部门发包的相关方作业进行监管,督促办理备案手续,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作业。

8、配备合格的安全管理人员,支持安全管理人员工作,充分发挥他们的作用。

9、做好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工作。

10、对本部门发生的事故要及时报告和处理,注意保护现场,查清原因,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对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八条

质量部部长安全生产职责

1、履行职能部门部长安全职责,对质量管理活动中安全工作负责。

2、制定质量管理相关制度、文件时,注重保障员工安全生产。

3、组织制定工种、工序工艺作业指导书,确保其符合安全技术的要求,并监督实施。

4、加强产品安全装置和安全性能的质量控制,确保出厂产品安全性能安全可靠、有效。

5、做好现场服务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合理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九条

安全环保部部长安全生产职责

1、在主管经理的领导下,负责公司资产范围内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组织落实安全决定;在履行职能部部长职责的基础上,领导安全环保部作好以下工作。

2、组织或参与拟订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3、组织或参与公司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4、督促落实公司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5、组织或参与公司应急救援演练。

6、检查公司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7、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8、督促落实公司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9、做好各单位安全生产的协调、指导、督促工作,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管理的各项活动。

10、参与新、改、扩建项目的设计方案审查、竣工验收,监督“三同时”的实施,督查安全技术措施贯彻落实。

11、负责公司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并做好责任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12、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根据“四不放过”原则,提出事故处理建议和意见。

13、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表彰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好人好事,提出安全目标考核奖罚意见。

14、负责审查相关方安全生产方面的资质和材料,督促各单位并做好公司级检查。

第二十条

物流采控办主任安全生产职责

1、履行职能部门部长安全职责。确保上级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本部门得到贯彻、执行。

2、负责在执行物资采购、工程项目审核发包过程中,初步审核相关方的安全资质、监督相关方按规定办理安全审批手续,并将公司安全生产要求传达到相关方。

3、做好公司安全生产领域的项目招标和物流采控。

4、全体组标人员必须熟知公司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制度,并应用到招标过程中。

5、严格审查涉及安全方面的招标要求、投标承诺和中标保证措施。

第二十一条

信息化办公室主任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公司安全生产信息在办公网上的及时传达。

2、为安全生产在线监测、网络建设等方面提供信息化支持。

第二十二条

党委工作部部长、宣传(统战)部部长安全生产职责

1、履行职能部门部长安全职责。掌握了解职工的思想动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解决影响安全生产的各种思想问题,做到防患于未然。发生事故后,要做好稳定职工情绪和及时恢复生产的各种思想工作。

2、发挥各级党组织在安全工作中的监督保证作用,教育党员起模范带头作用,并带动周围群众做到安全生产无事故。

3、负责收集党内外对公司安全工作意见及建议,做好沟通协调。

4、做好各级领导干部的安全业绩和责任考核,并将考核情况作为领导干部任免的重要依据。

5、通过太重电视台、广播电台、太重报等媒体,做好公司安全环保方面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员安全环保意识。

第二十三条

经济运行部部长安全生产职责

1、履行职能部门部长安全职责。确保上级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本部门得到贯彻、执行。

2、负责将安全管理目标、指标、方案以及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列入公司年度计划,监督完成情况。

3、制定管理制度和职能划分时,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一岗双责”的原则,有效分配安全环保职能。

4、按照责任制组织安全环保绩效考核。

第二十四条

战略规划部部长安全生产职责

1、履行职能部门部长安全职责。确保上级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本部门得到贯彻、执行。

2、编写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时,加入安全生产方面的规划。

第二十五条

设备技改部部长安全生产职责

1、履行职能部门部长安全职责。组织建设项目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预评价、设计的审查,负责组织安全等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的可行性论证,保证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做到新建项目不留隐患。按照“三同时”原则,负责“三同时”的组织落实,保证职业健康安全、环境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2、在编制技改、技措、大修理计划时,编制安全环保措施计划和重大隐患整改计划;负责技改、技措、大修理项目与生产的联系、协调、交接工作。

3、贯彻国家、上级部门关于设备设计、制造、检修、维护保养及施工方面的安全规定和标准,做好主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制定各类机械设备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4、负责各种机械、设备、电气、动力、仪表、管道、采暖通风装置及工业建筑物的安全管理,使其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制度的要求。

5、负责组织工业建筑设备、起重机械、施工机具、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安全附件、气瓶、防尘毒和防静电装置、机械和电气联锁装置、安全装备的定期安全检查、校验工作。及时整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有重大隐患坚决停用。

6、在制定或审定有关设备设计、制造、改造方案和编制设备检修计划时,应有相应的安全措施内容,对安全措施完成情况检查监督。

7、组织设备安全大检查,对检查出的有关问题,要有计划地及时整改,按期实现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事故隐患整改项目。

8、组织压力容器、起重设备等特种设备的登记取证工作。

9、负责设备事故、施工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统计、上报,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参加其它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人力资源部部长安全生产职责

1、在履行职能部部长职责的基础上,作好以下安全管理工作。

2、人力资源部部长对公司全体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负责。

3、组织职工学习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及有关文件,主持制定职工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培训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落实。

4、对新入厂人员(包括实习、代培人员)及时组织入厂安全教育和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分配。会同安全环保部组织对职工的安全技术教育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5、负责对新职工录用健康状况审查,做到严格把关。根据职业禁忌症的要求,做好职业病人的工种调整工作。

6、参加公司安全生产会议,提出安全生产工作的建议措施。

7、参加事故调查,办理事故责任者的惩处手续,组织工伤能力鉴定工作。

8、把安全工作业绩纳入干部晋升、职工晋级和奖励考核的内容。

9、按国家规定,从质量和数量上保证安全环保管理人员、消防人员的配备。

10、编制、修订岗位职责,应有安全环保条款,使岗位职责描述更加合理、清晰。

第二十七条

技术创新部部长安全生产职责

1、履行职能部门部长安全职责。确保上级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本部门得到贯彻、执行。

2、制定科技发展规划和计划时,鼓励和支持涉及安全生产的科技项目和计划。

3、做好公司安全生产方面专利的审查、申报。

4、积极推进公司安全生产领域的的“产学研”合作。

5、把新产品开发中的安全环保符合性作为重要指标考核。

第二十八条

武装保卫部部长安全生产职责

1、履行职能部门部长安全职责。健全安全保卫制度,负责进厂人员的证件检查、临时入厂人员的入厂检查或检查登记,以及对上述人员禁带危险物品进厂的安全检查。

2、参与公司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

3、负责公司防火安全委员会的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公司生产区域内火险的救援工作。

4、负责审批动火作业,提出安全防范措施,并派专人负责现场监护。负责组织公司建设项目消防“三同时”的审查和验收。

5、负责组织消防、交通、治安安全检查、安全竞赛和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6、负责公司生产区域内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协助处理相关的道路交通事故,督促检查交通安全管理及车辆安全状况,确保交通运输安全。

7、负责公司治安管理工作和防汛、抢险救灾工作。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部长安全生产职责

1、履行职能部门部长安全职责。确保上级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本部门得到贯彻、执行。

2、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范围内,安全技术措施项目及其他安全生产项目的审计,监督安全投入专项资金的运作状况。

第三十条

法律事务部部长安全生产职责

1、履行职能部门部长安全职责。确保上级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本部门得到贯彻、执行。

2、为公司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决策、重要规章制度、重大合同谈判及签订提供法律服务,保证其合法性。

3、负责公司安全生产方面法律纠纷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

退管处处长安全生产职责

1、履行职能部门部长安全职责。确保上级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本部门得到贯彻、执行。

2、确保老年活动场所设备设施安全,加强消防检查指导,完善警示标识,做好活动引导工作。

第三十二条

技术中心主任安全生产职责

1、确保上级和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在本部门得到贯彻、执行。

2、负责在产品开发设计过程中,加入并不断完善安全装置和模块,使产品研发向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方向发展。

第三十三条

子、分公司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1、保证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在本单位贯彻执行,贯彻“五同时”的原则,即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监督检查本单位对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失职和违章行为。

2、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工艺操作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3、组织对新工人(包括实习、临时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对职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思想、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教育;组织安全技术考核;组织并参加本单位的安全活动,及时处理员工提出的意见。

4、组织本单位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改,保证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等处于完好状态,并教育职工加强维护,正确使用。

5、对本单位发生的事故要及时报告和处理,注意保护现场,查清原因,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对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6、配备高素质的安全管理人员,充分发挥安全管理人员的作用。

7、对本单位发包的相关方作业进行监管,督促办理备案手续,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作业。

8、做好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工作。

第三十四条

安全员职责

1、组织或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组织或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3、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4、组织或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5、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7、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8、认真履行检查职责,及时发现隐患,果断制止违章作业。

第三十五条

班组长安全生产职责

1、贯彻执行分公司和工部(科)对安全生产的指令和要求,全面负责本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

2、学习并贯彻执行公司、分公司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教育职工遵章守纪,制止违章行为。

3、组织并参加班组安全活动,坚持班前讲安全、班中检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4、负责对新工人(包括临时人员)进行安全操作规程教育。

5、负责班组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组织力量消除,并报告上级。发生事故立即报告,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做好详细记录,参加事故调查、分析,落实防范措施。

6、负责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的检查维护工作,使其经常保持完好和正常运行。督促教育职工合理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正确使用灭火器材。

7、组织班组安全生产竞赛,表彰先进,总结经验。

8、负责班组建设,提高班组管理水平。保持生产作业现场整齐、清洁,实现文明生产。

第三十六条

班组安全员安全职责

1、协助班组长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贯彻上级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并检查督促执行。

2、做好员工的安全思想、安全技术教育工作,负责本班组新进员工的安全教育及班组日常安全教育活动。

3、推进安全标准化班组创建活动,做好相关记录。

4、做好班前、班中、班后安全检点,及时发现隐患,制止违章作业。

5、发生事故立即报告,组织抢救、保护好现场、做好详细记录,参加事故调查分析,落实防范措施。

第三十七条

机关员工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学习和遵守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的各项禁令和规定,履行安全职责。

2、提高安全生产意识,严肃认真地做好各项工作,对本岗位的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3、认真学习并执行安全用火、用电等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

4、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苗头,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在发生事故时,及时地如实向上级报告。

5、妥善保管、正确使用各种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保持工作环境整洁,文明办公。

6、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

第三十八条

生产操作人员安全生产职责

1、认真学习和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违反劳动纪律,不违章作业,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2、精心操作,严格执行工艺纪律,做好各项记录。

3、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隐患,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如发生事故,要正确处理,及时、如实地向上级报告,并保护现场,作好详细记录。

4、按时认真进行巡回检查,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和报告。

5、正确操作,精心维护设备,保持作业环境整洁,搞好文明生产。

6、上岗必须按规定着装,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各种防护器具和灭火器材。

7、积极参加各种安全活动。

8、有权拒绝违章作业的指令,对他人违章作业加以劝阻和制止。

三、考核及附则

第三十九条

考核

1、考核范围为公司各单位、职工及相关人员。

2、安全环保部负责公司领导、各单位及重大安全事项的考核。

3、各部门负责对业务相关方安全活动执行监督考核。

4、公司将设立安全生产突出贡献奖(不定期),以表彰在年度安全生产中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5、公司实行年度考核一票否决,在重伤、死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的个人和集体,不得评选年度安全生产先进。

6、奖罚的具体措施见《职业健康安全、环境管理奖惩制度》。

第四十条

附则

1、公司各单位结合具体实际,按照本制度制定各单位、部门、岗位的安全职责。

安全责任制度范文第4篇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审定、颁发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和健全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组织实施,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2)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实现生产和安全工作的五同时,对重要的经济技术决策,负责确定保证职工安全健康的措施。

(3)审定本单位改善安全条件的规划和年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及时解决重大隐患。保证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

(4)在安排和审批生产建设计划时,将安全技术和劳动保护措施纳入计划,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审定新的建设项目时,遵守安全卫生设施的三同时规定。

(5)组织对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按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事故,并对事故调查、报告、处理和统计的正确性、及时性负责。

(6)组织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坚持新工人入厂后的厂(公司)、车间、班组三级安全教育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评比活动,对安全生产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7)接到安全监督行政部门发出的监督指令后,要在限期内妥善解决问题。有权拒绝和停止执行上级违反安全生产法规、政策的指令,并及时提出不能执行的理由和意见。

(8)搞好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工作,抓好职工个人安全防护用品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9)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职工群众的监督。

二、生产厂长安全生产职责责任制

(1)、生产厂长是全公司安全生产的主要责任者,必须对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及时传达上级下达的安全指令。

(3)、健全领导及全体职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坚持各项安全活动,按时参加安全生产会议。

(4)、主持召开全厂安全生产例会,总结安全生产工作,制订安全生产计划。

(5)、建立安全网,明确责任制,完善落实各项规章制度,以身作则,遵章指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组织处理,确保安全生产。

(6)、经常深入现场,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零件加工及设备修理质量。

(7)、狠抓三违,坚持原则,处理事故坚持三不放过原则。

(8)、优化劳动组合,定岗定责,抓好劳动工资分配,努力提高劳动生产率。

(9)、如遇安全生产发生矛盾生产必须服从安全。

(10)、组织督促业务学习,推广先进经验,推行技术进步,不断提高职工的技术及业务素质。

(11)、发生事故必须亲临现场,直接指挥,认真处理,及时汇报,对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做好善后工作。

(12)、经常检查巡视本厂所用设备,发现问题及时组织处理。

三、企业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协助法定代表人做好安全方面的技术领导工作,在本企业的施工、安全生产中负技术领导责任;

2、领导制定年度和季节性施工计划时,要确定指导性的安全技术方案;

3、组织编制和审批施工组织设计、特殊复杂工程项目或专业性工程项目施工方案时,应严格审查是否具备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其可行性,并提出决定性意见;

4、领导安全技术攻关活动,确定劳动保护研究项目,并组织鉴定验收;

5、对本企业使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从技术上负责,组织审查其使用和实施过程中的安全性,组织编制或审定相应的操作规程,重大项目应组织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6、参加特大,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四、安全员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同时还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隐患继续扩大。

2.参与组织施工现场应急预案的演练,熟悉应急救援的组织、程序、措施及协调工作。

3.参加编制年度安全措施计划和安全操作规程、制度,施工现场应急救援预案制定工作。

4.指导生产班组安全员开展安全工作。

5.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6.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做好工伤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人员提出防止事故的措施,并督促实施。

7.督促有关部门人员按规定分发和合理使用个人防护用品,保健食品和清凉饮料。

8.会同有关部门人员做好防尘、防毒、防暑降温和女工保护工作。

9.监督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的合理使用。

五、财务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1.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及企业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需要,按计划及时提取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劳保保护经费及其他安全生产所需经费,保证专款专用;

2.按照国家对劳动保护用品的有关标准和规定,负责审查购置劳动保护用品的合法性,保证其符合标准;

3.协助安全主管部门办理安全奖、罚的手续。

六、职工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1)、牢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积极参加安全竞赛和安全活动,接受安全教育。

(2)、认真学习和掌握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及有关方面的安全知识,努力提高安全技术,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的各项制度,听从安全人员的指导,做到不违章作业。

(3)、正确使用防护用品和安全设施工具,爱护安全标志,服从分配,坚守岗位,不准随便开动他人使用操作的机械、电气设备,不准无证进行特殊作业,严格遵守岗位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

(4)、随时检查工作岗位的环境和使用的工具、材料、电气、机械设备,做好文明施工和各种机具的维护保养工作,发现隐患及时处理或上报。

(5)、发生工伤事故及时抢救和向上级汇报。

(6)、发扬团结友爱精神,在遵守安全规章制度等方面做到相互帮助,互相监督。对新工人要积极传授安全生产知识,维护一切安全设施做到正确使用,不准拆改。

七、仓库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

(1)、凡进库货物必须进行验收,核实后做好造册登记。

(2)、认真负责搞好仓库内部材料、设备及小工具的发放工作,并应做好登记、签字手续。

(3)、工程需要的材料库存不足时,应提早备足,不至于影响正常施工。

(4)、仓库内应保持整洁、货物堆放整齐、货架堆放的物品应挂牌明示,以便迅速无误地发放。

(5)、严禁非仓库管理人员入内,严禁烟火。

(6)、不得私自离岗。有事外出,应委托他人临时看守。

安全责任制度范文第5篇

⒊组织职工学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工人遵章守纪,不违章作业。

⒋经常组织安全检查,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认真消除事故隐患。定期研究分析工程项目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

⒌发生工伤事故、未遂事故要立即上报,保护现场,并组织本项目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对事故进行调查,提出事故处理报告,总结事故经验教训。

责任人签字:日期:

(五)、技术负责人的职责:

⒈认真贯彻执行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结合本项目技术状况,制订贯彻实施的具体措施。对本项目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技术工作负总的责任。

⒉依据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如脚手架工程、基坑支护、模板工程等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排水排污方案等。(“施工用电”由机电负责人编制)。

⒊配合项目安全员对本项目职工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及时解决施工中的安全技术问题。

⒋参加本项目工伤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技术鉴定意见和改进措施。

责任人签字:日期:

(六)、工长(施工员)的职责:

⒈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对所管辖单位工程(工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⒉认真落实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安全技术措施,针对生产任务特点,向作业班组进行详细安全技术交底,并随时检查实施情况。

⒊随时检查作业现场内的各项防护设施、设备的完好使用情况,随时消除不安全因素,不违章指挥。

⒋配合项目安全员组织工人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开展安全生产活动,督促、检查工人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⒌发生工伤事故,未遂事故要立即上报,保护现场;参与本工种工伤及其他事故的调查处理。

责任人签字栏:日期:

(七)、安全员的职责:

⒈认真贯彻执行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规范标准,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推广先进经验。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检查、监督的责任。

⒉深入施工现场,指导下级安全技术人员的工作,掌握安全生产情况,调查研究生产中的不安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⒊协助项目经理组织安全活动和安全检查。

⒋参加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⒌组织本项目新工人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

⒍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遇有险情有权暂停生产,并报告领导处理。

⒎进行工伤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参加工伤事故调查、处理。

⒏负责本项目部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劳务手续的办理及治安保卫的管理工作。

责任人签字:日期:

(八)、班组长的职责:

⒈认真执行和模范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根据本班组工人的技术、体力、思想等情况合理安排工作,领导本班组安全作业。

⒉认真执行安全交底,组织班组安全活动,开好班前安全生产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⒊经常组织本班组工人认真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 二、公司各职能部门的安全责任:

㈠、生产技术:

⒈合理组织生产,贯彻及执行安全规章制度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加强现场管理。

⒉参加安全检查,对查出的不安全因素,积极配合安全部门提出技术

改进措施。

⒊编制施工方案时必须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责任人签字:日期:

㈡、材料设备:

⒈负责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和回收工作。

⒉对一切机电设备,必须配齐安全防护保险装置;加强机电设备、锅炉和压力容器的检查、维修、保养,确保安全运行。

⒊协同办公室搞好公司所属特殊工种、三机工的考核、招聘、辞退、调配等管理工作。制止无证人员上岗作业。

⒋配合总工、安全部门及政府部门(必要时)搞好大中型施工机械及其他安全设备设施验收工作。

责任人签字:日期:

㈢、财务:

及时将安全措施经费使用计划列入生产财务计划,专款专用,确保经费的落实,并监督其合理使用。

责任人签字:日期:

㈣、安全部门的职责:

⒈配合材料设备部门做好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和回收劳动保护用品工作。

安全责任制度范文第6篇

⒊组织职工学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教育工人遵章守纪,不违章作业。

⒋经常组织安全检查,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认真消除事故隐患。定期研究分析工程项目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组织实施。

⒌发生工伤事故、未遂事故要立即上报,保护现场,并组织本项目安全领导小组成员对事故进行调查,提出事故处理报告,总结事故经验教训。

责任人签字:日期:

(五)、技术负责人的职责:

⒈认真贯彻执行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结合本项目技术状况,制订贯彻实施的具体措施。对本项目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技术工作负总的责任。

⒉依据施工组织设计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如脚手架工程、基坑支护、模板工程等的安全技术措施及排水排污方案等。(“施工用电”由机电负责人编制)。

⒊配合项目安全员对本项目职工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培训,及时解决施工中的安全技术问题。

⒋参加本项目工伤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技术鉴定意见和改进措施。

责任人签字:日期:

(六)、工长(施工员)的职责:

⒈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对所管辖单位工程(工种)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

⒉认真落实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安全技术措施,针对生产任务特点,向作业班组进行详细安全技术交底,并随时检查实施情况。

⒊随时检查作业现场内的各项防护设施、设备的完好使用情况,随时消除不安全因素,不违章指挥。

⒋配合项目安全员组织工人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开展安全生产活动,督促、检查工人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⒌发生工伤事故,未遂事故要立即上报,保护

现场;参与本工种工伤及其他事故的调查处理。

责任人签字栏:日期:

(七)、安全员的职责:

⒈认真贯彻执行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规范标准,做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管理工作,推广先进经验。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负检查、监督的责任。

⒉深入施工现场,指导下级安全技术人员的工作,掌握安全生产情况,调查研究生产中的不安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⒊协助项目经理组织安全活动和安全检查。

⒋参加审查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⒌组织本项目新工人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工作。

⒍制止违章指挥、违章作业,遇有险情有权暂停生产,并报告领导处理。

⒎进行工伤事故统计分析和报告,参加工伤事故调查、处理。

⒏负责本项目部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劳务手续的办理及治安保卫的管理工作。

责任人签字:日期:

(八)、班组长的职责:

⒈认真执行和模范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根据本班组工人的技术、体力、思想等情况合理安排工作,领导本班组安全作业。

⒉认真执行安全交底,组织班组安全活动,开好班前安全生产会;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⒊经常组织本班组工人认真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 二、公司各职能部门的安全责任:

㈠、生产技术:

⒈合理组织生产,贯彻及执行安全规章制度和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加强现场管理。

⒉参加安全检查,对查出的不安全因素,积极配合安全部门提出技术改进措施。

⒊编制施工方案时必须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编制安全技术

措施。

责任人签字:日期:

㈡、材料设备:

⒈负责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和回收工作。

⒉对一切机电设备,必须配齐安全防护保险装置;加强机电设备、锅炉和压力容器的检查、维修、保养,确保安全运行。

⒊协同办公室搞好公司所属特殊工种、三机工的考核、招聘、辞退、调配等管理工作。制止无证人员上岗作业。

⒋配合总工、安全部门及政府部门(必要时)搞好大中型施工机械及其他安全设备设施验收工作。

责任人签字:日期:

㈢、财务:

及时将安全措施经费使用计划列入生产财务计划,专款专用,确保经费的落实,并监督其合理使用。

责任人签字:日期:

㈣、安全部门的职责:

⒈配合材料设备部门做好安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发放和回收劳动保护用品工作。

安全责任制度范文第7篇

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最新版全文一、目的

构建公司安全生产组织保障体系,加强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管理,保障安全生产责任制在安全生产管理中重要作用的充分发挥。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沟通、培训、评审、修订及考核等要求,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

三、术语和定义

3.1 安全生产责任制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企业的一项基本管理制度,主要指企业的各岗位人员对安全生产所负责的工作和应承担的责任的一种制度 (以下简称责任制) 。

3.2 到位标准

在本制度中,指在安全生产过程中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行为和活动的具体要求。

3.3 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四、职责

4.1 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制订、签发本企业各级责任制,对本企业领导班子成员、分管部门领导进行责任制的沟通与评估。

4.2 企业其他负责人负责对分管部门领导进行责任制的沟通与评估。

4.3 行政人事部负责人负责责任制制订的具体实施工作,以及各岗位员工的履职评估。

4.4 安全环保办公室负责企业及各部门领导责任制的编制工作及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考核工作。

4.5 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本部门员工岗位责任制的编制、沟通与评估。

4.6 各班(站)长负责本班组员工岗位责任制的沟通与评估。

五、管理要求

5.1 责任制的制订与

5.1.1 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根据企业安全生产需要,作出责任制制订的决定。

5.1.2 行政人事部负责人接受责任制制订任务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编制完成责任制制订计划。

5.1.3 安全环保办公室负责人应组织开展以下具体工作:

5.1.3.1 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编制完成责任制制订方案。

5.1.3.2 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企业领导、各部门(工段)领导责任制初稿的制订工作。

5.1.3.3 收集汇总安委会成员讨论决议,于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企业领导、各部门(工段)领导责任制的修改工作。

5.1.4 各部门(工段)负责人应根据责任制制订方案,组织开展以下工作:

5.1.4.1 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本部门员工岗位责任制的制订、内部审查及员工意见征求工作。

5.1.4.2 依据内部审查结果及员工建议,于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本部门员工岗位责任制的修改工作,并上报安全环保办公室。

5.1.5 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包括:

5.1.5.1 安全生产职责;

5.1.5.2 到位标准;

5.1.5.3 权限与义务。

5.1.6 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到位标准应包括:

5.1.6.1 贯彻、落实政策法规的行动;

5.1.6.2 组织,参加的安全生产活动;

5.1.6.3 执行安全生产的巡视,检查;

5.1.6.4 参与风险评估研究;

5.1.6.5 参与体系的内审;

5.1.6.6 对评估发现问题的处置;

5.1.6.7 对纠正行为的实施进行回顾;

5.1.6.8 参加应急演练与救援;

5.1.6.9 参与安全事故调查;

5.1.6.10对安全生产风险管理体系进行回顾;

5.1.6.11日常事务包括与相关方沟通安全生产问题。

5.1.7 安全环保办公室负责人应组织收集汇总各部门(工段)岗位人员的责任制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组织评审及修改,并传送公司行政人事部。

5.1.8 行政人事部负责人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责任制的复审及修改工作,并提交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5.1.9 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企业安委会成员对责任制进行审定、签发。

5.1.10审定后的责任制,应交由行政人事部负责人,行政人事部负责人,应组织在5个工作日内以文件形式进行。

5.2 责任制的沟通

5.2.1 责任制沟通应遵循逐级沟通的原则。

5.2.2 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分管副职、分管部门的负责人进行责任制的沟通。特别关注新提拔的中层干部,确保其理解并接受。

5.2.3 企业分管副职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分管部门(工段)的负责人进行责任制的沟通。特别关注新提拔的中层干部,确保其理解并接受。

5.2.4 各部门(工段)负责人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本部门分管副职、专责、班(站)长进行责任制的沟通。特别关注新提拔的中层副职、专责、班长,确保其理解并接受。

5.2.5 班长应在5个工作日内对本班组人员进行责任制沟通。特别关注新上岗、转岗的员工,确保每个员工理解、接受并履行其责任制。

5.2.6 各岗位人员均应熟悉并理解自己的安全生产职责,有疑问时逐级向上反馈,上级应做好沟通和解释。各级人员责任制的沟通应做好记录。

5.3 责任制的培训

5.3.1 安全生产责任制培训应纳入部门级安全教育。

5.3.2 安全生产责任制培训至少每年进行一次,由部门自行组织。

5.3.3 安全环保办负责对各部室责任制培训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5.4 责任制的执行与评估

5.4.1 各岗位人员应严格按岗位责任制履行岗位职责。

5.4.2 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每年应对企业分管副职、分管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制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并将履职评估情况通知行政人事部。

5.4.3 企业分管副职每年应对分管部门(工段)负责人的责任制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并将履职评估情况通知行政人事部。

5.4.4 部门(工段)负责人每年应对分管副职、部门专责、班长的责任制履职情况进行评估。汇总本部门各岗位履职情况报送行政人事部。

5.4.5 班长每年应对班组员工的责任制履职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情况报送部门负责人。

5.4.6 各级岗位责任制的评估结果,应向当事人进行反馈。

5.5 责任制的修订

5.5.1行政人事部负责人每年应结合岗位需求及履职评估情况,对企业各岗位的责任制进行回顾,对发现的问题或不足,按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流程进行纠正或更新。

5.5.2当部门或岗位职责发生变化时,行政人事部负责人应在1个月内,向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提出责任制修订建议,并按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流程组织修订和更新。

5.6 责任制的考核

安全责任制度范文第8篇

[关键词]食品安全;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构建

食品安全问题俨然成为近年来一个急需解决的社会问题。现行的《食品安全法》仅仅对食品安全相关问题进行了事后处理,然而,只有进行有效的事前防范,才能够大大减少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率,维护社会的稳定和谐发展。本文对构建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有如下建议:

一、建议在《食品安全法》中明确规定实行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现行的《食品安全法》对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监管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虽然也规定了食品安全责任主体的法律责任,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发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没有担责能力,导致民事责任承担不能,无法保障受害人的权益。因此,构建我国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必须首先对食品安全基本法,即《食品安全法》进行必要修订,明确规定实行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

二、建议国务院制定专门的《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条例》

为了保障食品安全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食品行业安全,建议国务院根据《食品安全法》《保险法》,制定《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条例》。借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行政法规的形式促使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予以实施,真正发挥作用。

(一)总则

1.基本原则第一,强制性原则。由于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具有强制性的特点,因此要求符合规定的投保人根据法律规定强制投保,具有承保能力的承保主体根据法律规定强制承保,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二,赔偿优先原则。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对受害者进行及时、有效的赔偿是制度设计的主要目的,因此必须优先对受害者进行赔偿,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将损害减小至最低。第三,社会效益原则。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首先要求能够帮助食品生产经营者转移企业责任,分散经营风险,维持稳定发展。其次要求能够对受害者进行及时、有效的赔偿,保障受害者权益。最后要求能够减轻政府的财政负担,平衡各方权益,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2.运营模式现存的运营模式有两种,一种是商业化运营模式,主要是保险公司根据市场规律,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这种模式使得保险公司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降低投保保费,导致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因为资金储备不足而赔付不能,违背了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设立的初衷。另一种是非商业化运营模式,主要是政府主导,保险公司起了一个人的作用,非盈利,由政府承担风险。由于保险公司要追求利润最大化,而这种模式会降低承保主体的积极性,降低对此保险业务的资金投入,导致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业务无法大规模的开展,无法实现其应有的作用。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将商业化运作模式与非商业化运作模式相结合,设计出一种“政府监管与商业化运作并存”的模式。政府在其中起监管作用的同时,给予承保主体一定的经营自由,比如允许承保主体在政府规定的保险费率最高限额内,根据市场规律制定保险费率等。

(二)投保

1.主体第一,承保主体。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承保主体主要是保险公司。首先,参照“交强险”的规定,将保险公司的范围划定为中资保险公司。因为外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外资具有撤资逃避责任的可能性,从而引发更严重的食品安全危机。相比较而言,中资保险公司在承担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赔偿责任方面更具有稳定性,能够最大可能保障受害者要求赔付的权益。其次,考虑能够承保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的规模。由于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造成的结果往往波及范围广、受害者人数众多、赔偿数额巨大。因此,能够承保的保险公司必须具有资金雄厚、赔付能力强、技术成熟、经验丰富等特点。综上所述,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承保主体是规模大、资金充足的中资保险公司。第二,投保主体。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投保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食品行业生产经营者的经营成本,因此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对投保主体是有一定的要求,并不是食品行业全部的生产经营者都需要强制投保。对于规模小、利润少、分布广的个体经营户、小摊小贩经营户等,要求其投保不具有现实性。同时,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在发生大型食品安全事故导致赔付不能的情形时更具有存在价值。根据食品行业的特点,要求食品行业生产经营者具有投保能力,因此,投保主体主要指的是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具有投保能力,同时容易引发大型食品安全事故,具有潜在危险性。我国《食品安全法》中也有相应规定: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2.客体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客体,即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所指向的对象。我国食品行业种类丰富、规模庞大、主体复杂。因此必须对食品行业进行划分,明确规定食品行业必须进行投保的领域。首先,根据食品行业的特点以及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可能性大小,对食用农产品行业、保健品行业、婴幼儿配方食品行业、零食行业、餐饮行业进行强制投保。其次,由于学校等一些单位,存在着用餐人员密集、用餐数量大、用餐集中、用餐人员特殊等特点,一旦食品生产经营者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很容易发生范围大、影响大、受害者集中的食品安全事故。因此,对这些特殊单位也应该进行强制投保,避免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3.权利义务第一,承保主体的权利义务。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合同内容,及时签单,及时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为相对人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情形,有权拒绝赔付,有权对保险标的进行检查,有权在投保人违约时增加保险费。第二,投保主体的权利义务。投保人有权了解合同内容,有权要求对商业信息保密,投保人要如实告知重要事项,保证所提供材料真实有效,按时足额缴纳保费,危险增加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人,必要限度内的避免损失扩大。4.费率厘定保险费率指的是应缴纳保险费与保险金额的比例。参照我国交强险的费率厘定方式。在制定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费率时考虑两个问题,一个是设定统一的基础保险费率,另一个是设定合理的费率浮动。由于我国食品行业种类丰富,有着地区差异性等特点,设定统一的基础保险费率,即投保人投保的最低保险费率,有利于我国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有利实施。同时,由于我国食品行业企业规模各异、数量庞大、种类繁多,因此,应该建立浮动费率,根据企业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综合考虑投保企业的食品生产守法历史记录和日常管理状况,结合投保企业的经营范围、生产食品的特点、食品生产者的技术水平和质量管理等各方面情况,进行有层次的费率设定。5.保险期限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的保险期间定为一年,规定在一些情形下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

(三)赔偿

1.补偿性赔偿原则补偿性赔偿,是指以实际损害的发生为补偿的前提,且以实际的损害为赔偿范围的赔偿。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在被保险人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时,承担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损害赔偿责任,此种责任起到补偿性的作用,不应具有惩罚的性质。如果扩大赔偿的范围,一方面会导致保险费率的增加,加重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负担,降低投保者的参保积极性。另一方面可能会引发道德问题,例如一些消费者为了获取保险赔偿,采取欺诈、扩大事故损失等方式来骗取高额的保险金。因此补偿性赔偿原则,既能够保障受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使其受到的损害得到合理的弥补,又能保证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正常开展。2.赔付范围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赔付主要以实际损害为前提,因此包括以下费用。第一,医疗费用。包括医药费、诊疗费、必要合理的后续治疗费等。第二,致残费用。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第三,死亡费用。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另外,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金是否纳入的问题,由于精神损害认定困难,程序复杂,同时导致保险费率提高,加重了投保主体的负担。因此精神损害赔偿金不应该纳入赔付范围之中。3.赔付免除事由食品安全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食品安全事故的,保险公司在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4.赔付方式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应该规定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我国《保险法》中规定,第三人直接对保险人进行请求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一种是被保险人责任已经确定,第三人在被保险人怠于向保险人请求时才能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受害者只能先请求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行使支付赔偿金请求权,由于受害者与被保险人的地位悬殊,被保险人拖延请求或者请求不及时,容易造成受害者治疗延误,造成严重后果,侵害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因此,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应该规定第三人直接请求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后,受害者能够直接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保障受害人及时获得救助和赔偿,有效减少维权成本。5.救助基金国家设立食品安全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参照交强险有关救助基金的规定,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1)按照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2)对未按照规定投保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食品生产经营者的罚款。(3)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食品安全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4)救助基金孳息。(5)其他资金。

(四)罚则

1.承保主体罚则未经保监会批准,非法从事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业务的,由保监会予以取缔;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保监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保险公司未经保监会批准从事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业务的,由保监会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保险费,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保险公司违法条例相关规定,由保监会责令改正,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或者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2.投保主体罚则符合投保条件的食品生产者、经营者未按照规定投保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暂扣许可证,通知食品生产者、经营者依照规定投保,并处罚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保险标志,或者使用其他食品生产者、经营者的保险标志,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予以收缴,责令停产停业,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附则

安全责任制度范文第9篇

关键词 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 保险人

作者简介:辛程成,北方工业大学,研究方向:经济法。

一、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

(一)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的定义

责任强制保险是指依照国家的法律规定,投保人必须投保,保险人必须接受投保的责任保险,是一种国家为推行社会公共政策而规定的保险,是对契约自由的限制。 本文所要讨论的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理所应当的应属于责任强制保险的一种,根据责任强制保险的定义,笔者认为可将食强险的概念定义为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食品生产、销售领域,强制性要求食品生产、销售企业投保,保险公司必须承保的一种强制性保险产品。

(二)我国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发展情况

二、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从建立食强险制度的必要性角度分析,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事故频发,食品安全问题越发严重,也成为全民关注的焦点。为保障食品行业健康、良性的发展,需要这一具有强制性的保险制度对食品企业的生产、销售过程进行规制与约束。一项制度的建立与有效实施,不仅需要前期的相关立法与制度设置,更需要在实施过程中的有效运行。在实践过程中,我国现有的责任保险产品亦或是已经在全国一部分省、市、县食品企业不同领域开展试点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都未能将所有食品生产、销售或现场售卖的各类型经营者涵盖在内。食强险制度的建立将成为现有责任保险产品和与食品安全责任领域相关责任保险产品的补充,将更多的食品企业纳入到食强险的规制、约束范围内,避免在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出现消费者索赔无门、索赔未果的现象。这一制度是对食品企业的约束,也是对消费者保护,更可在大规模食品安全事故发生时,分散企业的赔付负担,也减少了政府财政的负担。

从制度建设的可行性角度分析,我国关于食品安全的相关法律制度框架已经基本建立,前后颁布实施的《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等都为食强险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法律基础和保障。同时,在实践领域,2006年开始实施的“交强险”为也为食强险的设立与实施提供了很重要的借鉴意义和依据。

三、我国食品安全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构建

(一)保险人的选择

笔者通过对湖南、浙江、山东等省份食责险试点工作的观察发现,目前各试点省、市、县均采取行政机构与保险公司合作的方式开始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试点和推广工作。以浙江省为例,富阳市是省内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第一人,该市选择合作的保险公司是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我国唯一的一家责任保险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该市的餐饮协会负责对注册为协会会员的餐饮企业进行调研,筛选出适合参与试点工作的企业并负责引导这些企业积极的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保险公司则负责对这些参与投保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自身特点和投保内容进行评估和调查,为不同的企业制定相应的食品安全责任险保单,目前该市已有48家企业与保险公司签订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协议。 与浙江省的做法相似,湖南省在试点初期也选择了经营时间长、公信力高、风险负担能力强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合作开展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试点工作,人保财险湖南分公司为参保的7家企业开发了以“基本责任险+附加险”为结构的专属保险产品。我国其他已经开展食责险试点工作的省份在选择该险种的保险人时的考量因素和最终选择的合作对象与上述两个省份大致相同。大多通过行政机构与保险公司合作的方式,即省、市、县食品药品监管局或食品企业行业协会等行政机构与一些经营时间长、经验丰富、抗风险能力强的保险公司合作开展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试点工作。这样的合作模式,由行政机构负责宣传、引导并提供相应的政策保障,由保险公司负责依据不同食品企业的经营特点制定有效防范风险的保单,通过分工合作使得在初期的试点过程中的参与企业和保险公司能切实的感受到食责险在防范风险中的作用,也为持观望态度的食品企业提供了现实的范例,更直观、清晰的展现并宣传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二)被保险人的选择

对于被保险人的选择,笔者同样选择了浙江和湖南两省,这两省为例进行分析。以浙江省为例,目前浙江省内已有富阳、临安、嘉善、海盐、金华等地开展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试点工作。富阳市是省内在餐饮领域试点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第一人,该市于2013年开始有包括富阳市东洲街道花果山酒店在内的48家餐饮服务企业与长安责任保险浙江省分公司签订了《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协议。参保的这48家餐饮服务企业可谓是行政机构、食品企业和保险公司三者间多项选择的结果。首先,行政机构需对市内的餐饮服务单位进行调研,筛选出符合参与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试点的企业并对筛选出的企业进行宣传和引导。其次,食品企业也拥有自主选择是否投保的权利。在行政机构进行筛选,企业自主选择后保险公司还要对选择参保的企业进行考察和评估。据长安责任保险浙江分公司富阳支行负责人介绍,保险公司需要投保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等相关证明,也会实地考察企业经营状况和店面环境,最终选择是否为该企业投保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目前与公司签订的48家富阳餐饮企业在当地都有一定的知名度。从长安责任保险公司的食品安全责任保险条款的第七条中对被保险人哪些行为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规定也可看出,保险公司为规避风险,对投保企业是否取得经营许可证、是否有超越经营范围生产、销售或提供食品的行为、是否在规定的经营场所生产、销售或提供食品等行为十分关注,也是它们在选择是否给企业投保时的标准之一。

参考国内其他已开展试点工作的地区,它们在推行食品安全责任保险的初期,在被保险人的选择上与浙江和湖南两省的考虑与做法也不尽相同。但对于那些还未被大多数地区纳入到食责险试点范围内的中小企业的食品安全该如何保障,潜在的食品安全风险该如何控制。笔者认为,对于将中小型企业纳入到食责险保障范围的做法可以参考湖南省永兴县的思路,为避免由于它们经营时间短、规模小、食品安全意识淡薄、抗风险意识差而引发的问题,可将同一领域的中小型企业纳入到同一食品行业协会中,由食品行业协会会同工商、卫生等部门对其会员的经营资质、经营实际情况进行定期的全程监督。由不同领域的行业协会出面代表该行业的中小型企业与保险公司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保险,起到保险公司与中小型企业间缓冲带的作用,同时利用行业协会所具有的团体优势还可以为中小企业争取到更为物美价廉的保险产品。

(三)责任范围

安全责任制度范文第10篇

一、考核范围

与县政府签订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的乡镇(街道)、部门。

二、考核内容

《县乡镇街道办事处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规定(试行)》、《县部门(单位)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规定(试行)》、《县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规定(试行)》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中规定的内容。

三、考核工作程序

(一)县政府根据市政府的要求,与乡镇(街道)、部门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

(二)县政府安委会组织有关人员成立考核组,对被考核单位的工作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千分制考核。对各乡镇(街道)每季度一次考核,对各部门每半年一次考核。季度考核、半年考核按一定比例计入年终考核总得分。

(三)被考核单位必须制定各项工作措施,按质按量完成目标责任书中的各项指标,若单位有不涉及项,按缺项对待,计分方式为:

实得分

应得分

1、总分=×1000分

2、应得分=1000分—缺项分

四、奖惩

(一)被考核单位安全生产控制指标和工作指标的完成情况,作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评先树优的重要依据。

(二)考核总得分在900分以上的,由县政府授予一等奖,奖励现金4000元;850分以上899分以下的,由县政府授予二等奖,奖励现金3000元,并对以上单位授予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称号。

(三)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由县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四)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或做出特殊贡献的单位,由县政府颁发“特别贡献奖”,并给予表彰奖励。

(五)实行安全生产保证金制度。

1、保证金按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中规定的数额缴纳。该保证金由县财政局、安监局管理,年初缴纳,年末兑现。

2、凡本年度安全生产不突破控制指标,安全工作考核得分900分以上的,按保证金50%的标准奖励;得分在850分以上899分以下的,按保证金40%的标准奖励;得分在800分以上849分以下的,按保证金30%的标准奖励。以上奖金的50%用于奖励党政主要负责人,其余50%用于奖励其他责任人。

3、得分在750分以上799分以下,每少得1分,扣保证金100元,直至将所交保证金扣完。

安全责任制度范文第11篇

2、消防安全管理由公司统一领导,分管理负责,责任到人。

3、对全体员工进行防火教育,普及消防知识,提高自防、自救能力。

4、定期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完善消防措施。

5、制定灭火方案,组织火灾扑救和现场保护工作协助公安消防机关调查火灾原因,处理火灾事故。

6、组织实施防火责任制,完善防火措施。

7、发现火灾及时报警和扑灭。

8、对违反消防安全规定造成火灾事故的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经济处罚,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防火制度安全防火领导小组

组长:总经理

副组长:副总经理

组员:综合部、业务部、财务部、市场部

1、成立安全防火领导小组,各司其职,共同做好防火工作。

2、主要负责人要经常对职工进行防火教育,提高警惕,做到天天防火,日日安全,警钟常鸣。

3、综合部负责每天对厨房防火情况进行检查,其它部门负责本部门的防火情况检查,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

4、下班前做好防火检查,做到烟蒂入缸,纸入篓,电、火源无隐患人走灯灭。

5、严禁在厨房、库房吸烟。

安全责任制度范文第12篇

2008年由三鹿奶粉“三氯氰胺事件”掀起的食品安全风波,于2009年法院宣布三鹿集团的破产后事件得以终止,但法律意义上的终止并不代表该事件的真正结束,受害儿童及家属仍处于巨额的治疗费用无处索赔的窘境[1]。2009年,我国通过了《食品安全法》,其中有规定:凡是违反相关法律规定造成人身、财产安全的,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必须向消费者索赔损失,消费者也可以向生产商或销售者要求支付高出原价额十倍的赔偿金。这一规定仅增加了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的生产成本,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受害儿童的问题,因此,可以说这在法律意义上也无法真正解决上述问题。三氯氰胺事件给人们敲响了警钟,近两年,面对一次又一次的食品安全事故,政府依旧处于束手无策的状态,就会遭受巨大的信任危机和社会压力。

2 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路径选择

首先从被保险人食品经营者的角度分析,目前我国从事食品经营的商家规模较小,资金有限,销售和利润都不高,多数是产品销售区域较小的小企业,稳定性较差,因此,企业在投保产品保险明显就会增加其生产经营的成本,从短期利益的获取来看就不具有任何益处,这就造成了小企业以为这一行为是在为大企业买单的想法,若采取自愿投保的方式,就会出现投保的积极性不高的现象,无人参与保险。再从食品安全事故的特殊性角度分析,食品行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机率很小,小事故的频率较高,而发生小事故时,一些小企业往往会考虑高额的诉讼成本而采取向受害者索赔的方式加以解决,凭借个人力量在付出小成本的情况下就业可以解决;发生大事故时,由于生产规模和销售范围均有限的小企业发生机率小于大企业,大事故产生的索赔责任通常都高于企业的资产和个人资产,该种情况下选择赔偿责任已经难以为其规避风险提供有效的激励[2],一旦发生潜在加害人的资产不足以应对食品安全引发的损失,出于对风险的排斥和厌恶,潜在的加害人通常不会主动购买保险,因此责任保险具有强制性的特点。再从保险公司方面来看,商业保险都是以营利为直接目的,而责任保险却不同于商业保险,不以营利为目的,而是一种主要以维护公共利益的保护促使社会更加稳定、公正的保险制度,其设立遵循了国际惯例保险费率的设定不盈不亏的一般原则。通常市场上的保险公司以商业个体的存在,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责任保险的设立并不能带来收益,反而会使其承担一定的风险,因此,从责任保险的自身性质考虑也有强制性购买的必要。

3 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的内容

3.1 投保人范围

投保人的选择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在一些规模较大的企业必须投保进行试点,再逐渐扩展。首先,需要影响力大、规模大的企业参保,这些企业相比小企业在处理各种食品安全事故时所需的成本较高,因此,他们更愿意参保。其次,食品安全强制责任保险属于一种新型险种,国外也很少有参照,没有足够的经验可以借鉴,因此,选择数量少且发生安全事故的概率较高的企业参保,可以有助于保险公司在短时间内集中力量构建较完善的风险控制和理赔体系。选择大中型企业进行试点,具有较好的示范效果,更能获取公众信任。最后,由于近几年大型企业发生的食品安全事故较多,给无数消费者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对政府公信力也受到较大的影响,更严重的是引发的全民对食品行业的信任危机,以大中型企业为示范,更能有效地重塑消费者对食品行业以及政府的信任。

3.2 保险责任范围

根据保险的原理,从经营效益和风险控制来看,保险公司通常把投保人的重大过失、违法行为以及故意行为排除在保险范围以外,以此预防道德危险的发生。在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中也有这样的范围规定,缺失能够有效规避风险,但在轻质责任保险中,不仅需要分担投保人的责任风险,更在于对事故受害人的积极保护,最终实现社会的分配正义。

3.3 保险赔偿

3.3.1 赔偿限额

重大的食品安全事故造成的危害是巨大的,保险公司作为事故处理的中间者,往往不会愿意冒险承保,即使是强制保险,法律也不应该将巨大风险强加在保险公司,即便保险公司愿意承担风险,也需要收取巨额费用,这会影响投保人的积极性。因此,承保人需要设定固定限额,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上设限,限额越高,保险费也就越高。

3.3.2 保险费率

强制保险主要出于公众利于维护社会正义为目的而设立的,其保险原则应根据国际惯例遵循不盈不利的原则。参照国内外产品责任险的费率厘定标准[3],主要从这几方面考虑厘定费率:(1)产品性质和对人体危害的程度。(2)产品的销售量和销售额。(3)产品的销售范围。(4)产品制造者的技术管理水平。(5)投保产品以往的事故发生率和赔偿金额。(6)赔偿限额的高低。厘定费率并非一成不变,保险公司应根据各项因素的变化灵活调整费率。

安全责任制度范文第13篇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我镇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建立健全安全监管网络体系,明确任务,责任到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山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全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镇人民政府镇长是全镇安生产工作的行政第一责任人,分管副职是本和行业或领域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各包片领导为所包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各下乡干部是镇政府派驻所包村的安全监管员,各村支书和主任是所在行政村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二、全镇安全生产工作实行安全生产领导组实地排查检查与片长、下乡干部、村干部分级负责抓的办法。镇安全生产领导组的主要职责是,领导全镇安全生产工作,加强日常安全监管、安全隐患排查、提出安全隐患整治措施,全程督促和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镇安委会办公室;各包片领导负责所包行政区域内安全的监督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日常安全监管、安全隐患排查、提出安全隐患整治措施,全程督促和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各分管领导和镇安委会办公室;各下乡干(来源:文秘站)部负责所包村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日常安全监管、安全隐患排查、提出安全隐患整治措施,全程督促和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包片领导、各分管领导和镇安委会办公室;各村委主任负责所包村安全生产的监督和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日常安全监管、安全隐患排查、提出安全隐患整治措施,全程督促和落实整改措施并将整改情况书面报下乡干部、包片领导、各分管领导和镇安委会办公室。

三、分管领导和包片领导每周至少开展一次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活动,随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并将活动情况书面报镇安委会办公室,发现重特大安全隐患直接报镇主要领导,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下乡干部每日进点开展一次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活动,随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并将活动情况书面报包片领导、镇安委会办公室,发现重特大安全隐患直接报镇主要领导,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如发现私挖滥采、非法建筑等非法生产立即制止,如制止有困难,立即报镇主要领导和镇安委会办公室;证照不全的责令停产办证;证照齐全但存在安全隐患的责令停产整顿,并将情况及时报告镇安委会办公室。各村委24小时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活动,随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在本村范围内的一切企业的新建、生产、工程建筑等都必须报告镇党委、政府、下乡干部、包片领导和镇安委会办公室,发现重特大安全隐患直接报镇主要领导,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四、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人在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活动结束后,将排查出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出被检查单位,以便被检查单位及时整改。

五、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人要及时收集各类安全生产信息,对于无证非法和违法生产经营活动要严厉打击,坚决予以取缔。不得虚报、瞒报,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六、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人要依法行使权利,不得,以不正当理由干扰合法生产经营单位的正常运行,违者严肃查处。

七、实行向企业派驻安全监管员制度。各村下乡干部兼任所在村企业的安全监管员,职责是发现、报告、排除安全隐患。

安全责任制度范文第14篇

学校的安全关系到学生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家庭的幸福乃至社会的稳定,因此始终是备受人们关注的大事。但一段时期以来,学校和学校周边环境安全以及学校组织的校内外活动安全暴露出来的问题非常尖锐和突出,学生重大伤亡事件频频发生,为此,不少学校注意抓了学校安全防范问题,但着眼点常常放在学生身上,总认为学生发生伤亡事件主要原因是学生的自我保护和防范能力不够造成的,因此力图通过加强安全教育,引导广大学生识别危险,熟悉安全知识和掌握安全技能等,来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控制和减少意外事件的发生。虽然这些工作是重要的和必要的,但也是远远不够。各级各类学校为了保证学生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关键述应当抓好以下三点:

学生安全要讲学校责任。学生还不具备足够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是最容易受到伤害的群体,需要学校的精心爱护、保护。但有些学校没有真正把安全工作摆上突出重要的位置,责任意识淡薄,强调客观原因多,追求表面文章,缺乏行动落实。具体反映在学校安全工作中,制度不落实,措施不得力,存在不抓不动、时冷时热甚至抓而不动、置若罔闻的现象。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在于强调学生安全的学校责任。要进一步明确,学校安全工作是各级各类学校的基本责任。学校对学生负有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职责。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工作责任制,校长是学校安全的当然第一责任人。教育行政部门要把学校安全工作作为考核学校工作状况的基本因素。在学校考核、评估、评优、评奖等活动中,都要把学校安全工作作为基本条件予以考虑,真正实行学校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度。

学校安全要有制度保障。学校安全事件和事故频频发生,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学校管理和安全还很不到位,安全工作责任不落实。学生安全离不开安全教育,但更需要有制度保障,使学校安全纳入制度化轨道。学校应当根据校情和不同年龄学生的生理、心理特点和教育规律,加强安全方面的制度建设,使学校安全建筑在科学、完善的制度保障基础上。学校安全的制度化建设,首先要完善学校内部的各项安全制度,形成安全教育制度、人身保险制度、岗位责任制度、值班巡查制度、技术防范制度、隐患排查制度、活动报批制度,事故报告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制度体系,增强校园内部安全防范能力;其次要强调安全制度的贯彻落实,使制定出来的制度得以贯彻执行,这需要强有力的检查、评估和奖惩,否则最美好的制度也会流于形式,成为一纸空文。

事件发生要有应急机制。学校应牢固树立“预防第一,安全至上”和“责任重于泰山”的思想,警钟长鸣,不能有丝毫的麻痹大意,但绝不是说危及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的事件就不会出现。对于学校来说,一定要有相应的突发事件的应对机制。学校要提高安全工作管理水平和应急能力,制定并定期演练学校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经常性研究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学校易发事故类型、重点部位保护、工作薄弱环节、各类学生安全意识与防范技能等方面情况和问题,在出现火灾、食物中毒、房屋倒塌、拥挤踩踏、自然灾害等情况时,要确保学校领导和有关人员能够第一时间到达岗位,迅速及时报警,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抢救、自救和疏散工作,把损失降到最低。

安全责任制度范文第15篇

第二条学校正职负责人对下列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制度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重大火灾事故;

(二)重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重大建筑质量及危房安全事故;

(四)危险药品和化学危险品重大安全事故;

(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重大安全事故;

(六)大型活动重大安全事故;

(七)外来暴力侵害重大安全事故;

(八)流行传染病重大安全事故;

(九)食物中毒重大安全事故;

(十)其他重大安全事故。

对重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比照本制度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重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学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学校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学校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学校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重大的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责任。

第五条学校应当每个学期至少召开一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学校主要负责人召集有关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学校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第六条学校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学校容易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进行严格检查。

第七条学校必须制定本学校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将安全事故应急处理蓣集报区教体局备案。

第八条学校应当对本制度第二条所列各类重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要立即排除。

第九条学校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关管辖权或者负有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条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学校违反本规定的,对校长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组织者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当按照“学校突发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违反前款规定的,对学校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降级处分。

第十二条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应当迅速组织救助,有关人员应当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十三条重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由教体局协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由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依照本制度对有关负责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其他法律责任的意见。区教体局依据调查报告,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向区教体局举报学校及负责人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教体局接到报告或者举报后,立即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对重大安全事故以外的其他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追究行政责任的办法,由学校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