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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生医疗工作计划范文

医生医疗工作计划

医生医疗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一)推进标准化医疗服务体系建设

进一步加快推进以县级医疗卫生机构为“龙头”,区卫生院为“中心”,乡镇卫生院为“基础”,村卫生室为“网底”的四级医疗服务体系标准化建设,全面实现县、乡、村医疗服务体系“布局合理、功能齐全、流程规范”的目标。

1、2014年完成河西、拉日马、乐安、甲拉西、洛古5所卫生院的标准化建设。同步推进内涵建设;以前村卫生室项目点多、分散,投资少,实施难度大的实际困难,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将滞留资金打捆,拟建设20个标准化村卫生室和购买医疗设备,完成雄龙西乡提坝村、沙堆乡科查村、如龙镇高山村、洛古乡亚所村、麻日乡麦坝村5所村卫生室建设项目。

2、2015年前启动县疾控中心包虫病防控实验室及业务用房建设,日巴、饶鲁、友谊、银多、雄龙西、和平6所卫生院标准化建设。

3、2016年前启动县妇幼保健院、县计生指导站业务用房新建项目。

4、2016年完成全县所有卫生院标准化建设。同步推进内涵建设。

5、2016年前完成30所高海拔地区村卫生室建设。

(二)加快推进均等化公共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加大投入力度,建立健全疾病预防控制、妇幼保健、卫生应急、计划生育等专业公共卫生服务网络。着力实施国家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11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工作,健全工作规范和评价体系,大力推进全民健康生活方式,提升健康指标,到2020年,人均期望寿命达到75岁。

1、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加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施设备配置和更新力度,逐年配置重大疾病防治、食品风险监测、职业病防治设施设备。到2015年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a类检测设备达标率90%以上,a类检验项目开展率达到85%以上,有效提升疾病预防控制能力和水平;加强鼠疫防控,推进肝炎防治,实施包虫病综合防控规划,落实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和艾滋病“四免一关怀”政策。全面建立“政府保覆盖、卫生保质量”的免疫规划工作机制,到2015年,免疫规划接种率达到93%以上,传染病发病率较2012年下降2%;到2020年,免疫规划接种率达95%以上,传染病发病率较2012年下降5%。

2、提升妇幼卫生保健水平,确保母婴安全。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11版)》落实孕产妇及0—6岁儿童健康管理项目;依法开展助产技术准入、管理与指导,健全孕产妇急救绿色通道,提高住院分娩率,到2015年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70%,到2020年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到90%以上;加强产儿科建设,降低孕产妇和新生儿死亡率,到2015年婴儿死亡率控制到12‰以内,2020年婴儿死亡率控制到10‰以内;强力推进预防艾滋病、梅毒、乙肝母婴传播综合服务和补服叶酸预防出生缺陷常规工作;健全妇幼卫生信息网络,加强妇幼卫生与区域卫生信息平台之间的互联互通。

(三)加快推进卫生人才队伍建设

把卫生人才队伍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紧紧围绕造就一支“医德高尚、业务精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相对稳定、充满活力”的专业化卫生人才队伍目标,切实解决卫生人才量少质弱、结构性矛盾突出等问题。

医生医疗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一、支援目标

通过实施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工作,帮助受援医院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改善和加强管理。通过三年的建设发展和对口支援,使受援医院的管理水平、学科建设、服务能力显著提升,并持续改进和提高。

二、支援内容

(一)根据上级文件要求,我们每次需要向受援卫生院派遣3名支援人员,原则上以中级职称为主,根据当地卫生院特色,驻守受援医院开展临床诊疗、教学培训、重点学科建设等技术援助活动。

(二)根据受援地区需求,支援医院不定期派出专家到受援医院进行专题讲座、教学查房、手术示教、危重病例抢救等。

(三)与受援医院建立疑难重症会诊、转诊绿色通道,免费接收受援医院医务人员到支援医院接受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或进修学习。

(四)按照医疗技术分类分级管理的规定,帮助受援医院开展适宜技术和新技术、新业务,结合实际拓展服务范围。

三、具体实施措施

(一)在确保支援工作的持续性和稳定性的前提下,医务人员3个月轮换一次,中途不可换人。轮换人员于各季度首个周一为交接日。为合理搭配资源,医院将各个科室下乡进行了排序,希望各科室严格按照顺序派遣人员完成下乡任务。

(二)如科室有人员进修、休假或者其他因素导致不能下乡的情况,可提前向医务部申请后延。由医务部核实情况后决定该科室是自动后延还是调至最后一批。在所有科室轮转完成前每个科室只可申请后延一次。

(三)如有个别医务人员涉及到晋升职称需要下乡的,可向医务部提出申请,由医务部和申请人及下批下乡科室沟通后优先安排需要晋升人员下乡。

(四)凡是由意外事件导致下乡顺序或人员改变的,由医务部在本月的质控动态上进行公布,请各科室留意质控动态以便及时安排本科下乡工作。

(五)支援人员派驻期间由受援医院统一管理,并参与受援医院的相关业务和管理工作,参与当地义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医疗救治等工作。

(六)所有下乡人员在下乡期间不担负本科任何工作,科室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其从下乡单位调回,如有特殊原因,由科室主任或个人向医务部提出申请,医务部上报领导审批后再行决定。一旦发现科室擅自将下乡人员调回科室工作,或个人无故回科工作的将给予下乡个人及科室每工作日40元的处罚。

(七)下乡人员需要请假并低于3天的,先向受援医院负责人请假,待批准后电话通知医务部备案;需请假3天以上的待受援医院负责人批准后,书面向医务部主任说明原因。

四、下乡考核及奖惩措施

(一)所有派遣人员在下乡期间除日常工作外,必须完成其教学、查房、考勤等考核任务。(具体内容见附表)

(二)教学任务每两周一次,授课时间严格按照两周一次进行,下乡结束时授课低于四次者,或每次授课时间间隔低于一周者均视为不合格;查房任务每周一次,下乡结束时查房低于8次者视为不合格;所有派遣人员在下乡期间必须每天填写考勤表,简单记录当日工作情况,考勤率低于80%视为不合格。

(三)以上三项考核一项未完成扣除一个月的下乡补助;两项任务未完成的扣除两月下乡补助,并通知受援医院不予给其填写《医生到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鉴定表》,三项任务均未完成的,扣除两月下乡补助,不予填写《医生到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鉴定表》,安排其重新下乡进行考核并对其所在科室进行500元的处罚。

(四)在下乡期间,下乡人员的每月考勤将由医务部上报,拿院平均奖。下乡结束后(或下乡结束前一周)将任务考核表及下乡总结交至医务部,由医务部审核完成后给予下乡补助,并通知当地卫生院填写《医生到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鉴定表》。

医生医疗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1.规划范围:县范围内县、乡、村三级医疗机构以及辖区内社会办医、个体诊所等。

2.规划期限:以2016年为现状年份,规划期限为2016-2020年。

二、现状分析

(一)基本概况。县地处大别山腹地,鄂、豫、皖三省七县两区结合部,总面积3814平方公里,下辖23个乡镇、224个行政村,总人口67.11万人(2016年底统计数字),其中农业人口59.03万人(占总人口87.96%),人口自然增长率7‰。2016年全县实现生产总值83.5亿元,财政收入7.78亿元,财政支出34、58亿元(其中卫生事业费支出4、23亿元,占财政支出的12.22%),农民年人均纯收入7762元。

(二)医疗卫生资源

1、医疗卫生机构:2010—2015年全县规划设置医疗卫生机构445所,其中县直医疗卫生机构7所:县人民医院、县中医医院、县妇幼保健院、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县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县卫生进修学校;乡镇卫生院28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所、站12所;村卫生室277所,村卫生站103所,诊所5所,社会办医务室11所。

2、医疗卫生人员:全县现有医疗卫生人员2274名,其中,公办医疗卫生机构人员1446名,社会办医机构人员10名,乡村医生818名。现有卫生技术人员2137名,平均每千人占有卫技人员3.388人。公办医疗卫生机构1446名在职职工中,专业卫生技术人员1311名,占90.7%,其他人员135名,占9.3%。卫生技术人员中,高级职称28名,占2.1%;中级职称318名,占24.3%;取得执业医师资格人员618名,占47.1%;助理级职称235名,占17.9%;员级职称112名,占8.6%。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在医疗岗位工作1176人,占89.7%;公共卫生岗位工作135人,占10.3%。

3、床位设备:全县2016年底共开设病床1452张,其中县级医疗机构739张,乡镇卫生院713张,平均每千人拥有病床2.14张。2016年底县直医疗机构拥有CT、DR或CR、500mAx光机、心电监护仪、尿液分析仪、彩超、生化分析仪、电子胃镜、多功能麻醉机等设备,全县23所乡镇卫生院配有CT、CR或200-500mAx光机、黑白B超或彩超、麻醉机、尿液分析仪、生化分析仪等设备。

(三)居民医疗卫生保健服务的现状与需求。2016年县级医院门诊量255762人次,住院病人34966人次;乡镇卫生院门急诊量751826人次,住院病人30759人次;村卫生室(站)、诊所等医疗卫生机构就诊1073990人次。全县总住院人次中,乡镇卫生院住院比例占33.38%,县级医院住院比例占36.69%,县外医院住院比例占29.93%。

(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现状。目前全县设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24所,其中县计划生育服务站1所,隶属县卫计委直接管理,23个乡镇各设置有1所计划生育服务所,隶属乡镇政府管理。

(五)存在问题

1、医疗卫生资源总量短缺,分布不均衡。由于我县经济发展相对滞后,财政困难,卫生事业投入相对不足,医疗卫生资源(主要指病床、医生、防保和卫生监督人员、房屋、设备等)总量明显低于全国县级平均水平。

2、医疗卫生计生网络基本健全,服务功能有待完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覆盖全县各地,但除县级医疗卫生单位和部分乡镇卫生院外,多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功能不到位,重基本医疗、轻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无法为当地群众提供全面优质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3、监管体制不健全,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尚不稳固。卫生监督管理体制尚不健全,农村卫生监督管理力量薄弱,全县医疗秩序仍然不够规范。一些地方无证非法行医屡禁不止,一室多点、明合暗分现象仍一定程度存在,扰乱了医疗卫生服务市场秩序,妨碍了农村公共卫生任务的落实,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医疗安全,阻碍了医疗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规划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十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树立科学的卫生计生发展观,坚持以健康为中心的卫生发展理念,本着有利于加强公共卫生工作、发挥卫生监督职能、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统筹城乡卫生计生协调发展的原则,对县域医疗卫生计生机构进行适当的调整,使机构设置适应现阶段形势发展的需要,逐步建立起网络布局合理、功能完善齐备、运行机制灵活、管理体制科学的县、乡、村三级卫生计生服务体系,使全县人民较好地享有和利用卫生计生资源,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保证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的顺利实施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落实,积极推进健康建设。进一步完善药品带量采购政策,实行医疗、医保、医药联动,建立覆盖城乡的基本医疗卫生计生制度和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实施食品安全战略,加快小康的建设步伐。

四、规划目标

到2020年,我县医疗卫生计生机构规划设置目标是:深入推进全县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力度,县人民医院保持全市二级甲等综合医院领先水平,新建门诊综合楼,新增介入科、放疗科,扩大血液透析、康复理疗学科规模,创建5个市级重点学科,全面提高综合服务能力;县中医医院加快新病房大楼建设,力争实现2016年底顺利投入使用,强化内涵建设,突出中医特色,巩固提高二级甲等中医院成果,争取“十三五”期间顺利通过三级中医院验收,创建4个市级重点专科专病;提升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服务能力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积极争创部级卫生应急综合示范县;健全以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加挂县妇幼保健院牌子)为龙头的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升全县妇幼保健和计划生育工作整体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建立以妇女、儿童为重点人群的县级综合体检中心,不断提高全县妇女儿童的健康水平;完成卫生计生监督体制改革,整合卫生计生监督机构,提升监督执法水平;全县乡镇卫生院基本达到原卫生部《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要求,实现“人员、房屋、设备、技术、管理”五配套,其中,古碑、双河、南溪三所中心卫生院达到二级医院标准,努力实现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质量双提升;全面巩固提高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成果,贯彻落实基本药物制度、全面实行药品带量采购,进一步规范药品零差率销售;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建成一批规范化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支持鼓励社会资本注入或兴建民营医院,积极引导符合资质条件的人员办理个体诊所。建立健全县乡医疗共同体,逐步推进并最终实施分级诊疗和双向转诊制度。通过建设,我县卫生服务能力及群众利用服务能力不断提高,实现布局合理、管理规范、运转高效,进一步巩固和完善县乡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格。

五、医疗卫生机构设置

(一)配置原则。根据原卫生部《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卫医发〔1994〕25号)和《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精神,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及医疗机构分布情况,以政策引导、适度发展、整体规划、适时调整为要求,公立医疗机构实行总量控制,公立医疗机构的布局能保障群众基本医疗服务需求,鼓励发展上规模、有特色的社会办医院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而实现医疗资源优化配置。医疗机构设置遵循以下原则:

1、协调发展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医疗卫生计生资源,优先发展和保证基本医疗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重点发展社区医疗卫生服务,适度控制公立医院建设规模,在确保基本医疗服务的前提下,发展优质社会办医疗资源,适应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医疗保健需求。

2、优化配置原则。以区域服务人口和延伸服务人群为依据,对现有医疗机构进行布局调整与资源优化,在同一区域中合理设置不同层级的医疗机构,构建由综合医院、专科特色医院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组成,门诊部、诊所作为补充的两级医疗服务体系。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服务半径适宜,交通便利,布局合理,服务群众方便。

3、分级诊疗原则。明确各级医疗卫生计生机构的功能和职责,建立和完善分级医疗、双向转诊的医疗服务体系,引导常见病、多发病诊疗在基层医疗机构,危重急症和疑难病诊疗在县级医院。

4、公立主导原则。以公立医疗卫生计生机构为主导,按照国家规划标准确定城区和主要集镇社会办医的合理比重。原则上维持已有公立医疗机构的结构,完善基层医疗机构布局,支持、引导、规范发展符合规划标准要求和医疗机构基本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实现我县医疗卫生投资主体多元化。

5、需求导向原则。以需求为依据,根据我县发展规划和医疗需求,对现有医疗卫生计生资源合理调整,实现合理配置,调整服务方向和内容,提高服务质量,更好地满足居民多层次的医疗卫生计生服务需求。鼓励举办高起点、有特色、上规模,填补县内专科空白的医疗机构;限制低层次、无特色、小规模的医疗机构。

6.统一规划。原则上以“十二五”医疗卫生资源设置规划为本底,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全县范围内所有医疗卫生计生资源必须依法接受县级卫生计生部门的行业管理,打破行政隶属关系和所有制界限,实现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群众、共享资源。

(二)配置内容

1.针对现状存在的问题,提出医疗卫生资源布点要求。

2.依据县乡村发展规划,考虑未来医疗设施需求量。明确近期医疗资源配置目标,并进行布点。

3.分类、分级设置,明确公立医院布局及规模;在做好乡村医疗卫生服务机构规划,发挥县级医院医疗设备和专业人才方面的优势,结合乡村医疗卫生服务方便群众的特点,形成完整的医疗卫生计生服务体系。

(三)配置标准。结合《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及人口发展情况,按照2020年全县常住人口70万,分类测算所需医疗机构的数量和床位总数。全县设置医疗卫生计生机构434个(见附表),其中:

1、县级医疗卫生计生机构:设置8所,即:县人民医院(包括体检中心、120急救中心、县看守所卫生所)、县中医医院(包括门诊部、健康体检中心、健康养老中心)、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加挂县妇幼保健院牌子)、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包括门诊部)、县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局、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心、县卫生进修学校、产业园区综合性医院。

2、乡镇级医疗卫生计生机构:设置23所乡镇卫生院(加挂乡镇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牌子),其中:乡镇中心卫生院9所,防治结合型乡镇卫生院14所(其中梅山镇卫生院与江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按一般卫生院管理)。卫生院统一核算异地设置的门诊部3所。

3、村级医疗卫生机构:设置村卫生室226所,村卫生站124所。以后根据服务人群及行政区划调整需要,适当增减(撤)村卫生室(站)。

4、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设置2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7所社区卫生服务站。

5、社会办医:设置11所医务室,以后根据需要,在相关条件具备的前提下,适当增设医务室。

6、诊所:设置23所诊所。

7、床位总量设置标准:医疗机构床位数按4.8张/千人配置,以70万人口计算,至2020年全县总床位数应达到3360张,累计新增910张。

县计划生育服务站与县妇幼保健院合并成立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加挂县妇幼保健院牌子)。乡镇卫生院与乡镇计划生育服务所整合,成立乡镇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卫生院与乡镇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站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保障资金投入。各级、各有关部门应支持协助卫生计生部门认真组织实施本规划。多渠道筹措资金,加大对卫生计生事业的投入,特别是对乡、村两级医疗卫生计生机构的投入,加快医疗卫生计生机构房屋、设备建设,使规划内的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完全达到《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要求。

(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促进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发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分类管理,落实基本医疗和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职能,大力推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建立县乡医疗服务共同体,加强各级医疗卫生机构间协作,促进共同发展。

(三)加强卫生计生行政执法,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加强卫生计生监督执法机构建设,加强经常性的卫生计生监督管理工作。加强乡镇卫生计生监督队伍建设,扩大农村卫生计生监督覆盖面。加大卫生计生行政执法力度,坚决打击、取缔无证非法行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

医生医疗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监督检查计划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等法规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山西省2021年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监督检查计划。

一、工作目标

 根据2021年全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更好的贯彻落实《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评价体系和能力建设的意见》的要求,进一步加强我省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日常监测工作,强化风险信号的发现识别,指导企业开展风险评估,推进风险信号的闭环管理,提高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开展医疗器械上市后风险监测意识,确保在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系统中产品注册或备案数量占获准注册或备案产品达到100%。  

二、重点检查项目

1.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系统用户资料注册填报情况;

2.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评价和处置严重不良事件及风险信号情况;

3.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按规定时限编写产品定期风险评价报告情况;

4.创新审批的医疗器械开展重点监测情况。

三、重点检查内容

1.是否在生产质量管理体系中规定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相关制度和人员。

2.是否组织或参加《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相关法规培训。

3.是否在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系统注册、完善用户信息,用户信息中是否填写监测负责人和联系人信息和联系方式,人员变动后是否及时更新。

4.是否在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系统登记全部产品注册(备案)信息,新取得的注册(备案)证书是否在30日内完成录入工作。

5.是否按照规定时限分析、评价严重和死亡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

6.是否对医疗器械风险信号开展风险评价并撰写风险评价报告,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

7.是否按照规定时限要求撰写并向省药物警戒中心提交产品定期风险评价报告。

8.是否按照要求妥善保存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相关记录和资料。

9.是否按要求对创新审批的医疗器械在首个注册周期开展重点监测、撰写并提交重点监测工作方案、重点监测报告和工作总结。

四、工作步骤

(一)3月15日-7月30日为自查阶段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改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组织本辖区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进行自查。省局委托省药物警戒中心组织省内第二类及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开展自查。(见附件1)

(二)7月30日-9月20日为检查阶段

省局组织省药物警戒中心根据各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自查情况和市级监测中心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抽查,重点抽查:1、无菌植入性高风险医疗器械及防疫物资生产企业;2、不认真落实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责任的企业。抽查采取飞行检查模式,对于抽查中发现不符合法规要求的将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按照法规要求予以处罚。

(三)9月20日-11月15日为总结阶段

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改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要认真进行总结,全面分析存在的问题,保证辖区内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在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系统中产品注册或备案数达标。并于2021年11月25日前形成2021年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日常监管总结(含: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监管基本情况、主要措施和经验、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措施、开展检查情况、风险分析管控情况)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监管数据汇总表》(见附件3)报省局医疗器械监管处邮箱。省药物警戒中心于2021年12月10日前形成全省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汇总报告并报我处邮箱。

五、工作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改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落实属地监管责任的基础上,结合辖区工作实际制定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检查方案,对辖区内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采取全覆盖检查。(见附件2)

2.抓好法规培训工作。省药物警戒中心要做好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各市监测及监管人员的法规宣贯培训工作,将《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医疗器械注册人开展产品不良事件风险评价指导原则》等法规及技术指导文件作为主要培训内容,并结合日常检查工作狠抓落实。

3.做好监督抽查工作。省局将根据工作需要,从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改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抽调2名熟悉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的专职人员参与检查工作。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改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6月30日前将专职人员信息(见附件5)报省局医疗器械监管处邮箱。

4.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各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改示范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山西省药物警戒中心对企业报告的风险信号要监督企业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经分析研判,认为企业采取的控制措施不足以有效防范风险的,采取警示信息、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责令召回、要求其修改说明书和标签等监管措施。

 

附件:1.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不良事件自查报告

2.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检查要点(试行)

      3.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监管数据汇总表

4.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现场检查记录表

5.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检查人员信息表

 

 

 

 

 

 

 

 

 

 

 

 

 

 

 

 

 

 

 

附件1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不良事件自查报告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

 

生产地址

 

生产范围

 

注册产品数

Ⅰ类

Ⅱ类

Ⅲ类

 

 

 

产品主要

销往省份

 

一、自查依据

1.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及再评价管理办法》

2. 《医疗器械注册人开展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指南》

注:企业应对照上述两个文件逐条进行自查。

二、企业不良事件开展情况

 

企业可从以下几方面展开说明:1、组织机构与人员;2、持有人职责与义务;3、个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4、群体医疗器械不良事件;5、定期风险评价报告;6、重点监测;7、风险控制;8、再评价。

 

 

 

 

 

 

 

 

 

 

 

 

 

三、自查中发现的问题

 

三、整改措施及计划

  

四、整改结果

 

 

 

 

年    月    日

五、企业认为需说明的其他问题

 

 

 

 

 

 

 

 

附件2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检查要点(试行)

类别

编号

内容

要点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

办法》条款

1、组织机构与人员

1.1

建立包括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工作制度及医疗器械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等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

设立或指定部门开展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

检查持有人的组织结构图和文件。

1.组织构架中应该有负责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的部门或指定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不良事件监测工作。

2.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制度,应至少包含不良事件监测工作领导小组、监测工作部门和人员、监测工作培训管理、不良事件调查、不良事件应急处置、不良事件监测记录管理等相关规定。

第一章第三条

第二章第十四条

1.2

配备与产品相适应的人员从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相关工作。

检查负责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的部门人员的配备情况,包括人员的学历证书、资质证书和培训记录。

1.从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的人员应具有医学、药学或医疗器械相关专业的背景和实际监测工作能力;

2.监测人员应接受过不良事件监测的相关培训及考核,且每年不得少于1次。

第二章第十四条

2、职责与义务

2.1

持有人应当注册为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系统用户,主动维护其用户信息,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持有人应当持续跟踪和处理监测信息;产品注册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系统中立即更新。

1.查看持有人是否有注册用户能够登录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系统,是否及时对产品注册信息进行更新,是否通过该系统按照要求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2.查看持有人在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系统中的信息和监测机构掌握数据是否一致情况。

第二章第十四条

第三章第十九条

第三章第二十条

2.2

持有人应当公布电话、通讯地址、邮箱、传真等联系方式,指定联系人,主动收集来自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使用者等的不良事件信息

通过查看书面文件或与工作人员交流了解持有人器械安全性信息收集途径,评估信息来源是否全面;

查看具体收集途径的有效性,如电话、网站等;

了解如何开展文献检索及报告工作等。

第三章第二十条

2.3

持有人应当建立并保存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记录。记录应当保存至医疗器械有效期后2年;无有效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植入性医疗器械的监测记录应当永久保存

查看持有人是否有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记录,监测记录的保存年限是否符合要求。

第三章第二十二条

3、个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3.1

个例报告:持有人发现或者获知可疑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的,应当立即调查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在7日内报告;导致严重伤害、可能导致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应当在20日内报告。

1.检查持有人是否按照要求报告个例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登录持有人用户直接查看报告情况、核对报告时限;

2.核对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系统,查看是否存在逾期未处理的不良事件。

 

第三章第二十五条

 

3.2

境外报告:进口医疗器械的境外持有人和在境外销售国产医疗器械的持有人,应当主动收集其产品在境外发生的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其中,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境外持有人指定的人和国产医疗器械持有人应当自发现或者获知之日起30日内报告。

1.检查持有人是否按照要求报告不良事件,登录持有人用户直接查看报告情况,核对报告时限;

2.核对境外持有人是否与其指定的人建立了信息传递机制,并采取了及时处理措施。查看相关记录及在线报告情况。

第二章第十五条

第三章第二十七条

3.3

个例报告的评价:持有人在报告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后或者通过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系统获知相关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后,应当按要求开展后续调查、分析和评价,导致死亡的事件应当在30日内,导致严重伤害、可能导致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事件应当在45日内向持有人所在地省级监测机构报告评价结果。对于事件情况和评价结果有新的发现或者认知的,应当补充报告。

1.检查持有人是否在时限要求内按照要求对死亡、致严重伤害、可能导致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事件开展调查、分析和评价工作。

2.是否根据后续调查情况提交了补充报告(必要时);

3.如果各级监测机构对持有人的个例评价结果存在异议的,是否重新开展了调查和评价工作。

第三章第二十九条

4、群体医疗器械不良事件

4.1

群体事件的报告:企业应建立医疗器械安全事件应急预案,持有人发现或者获知群体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后,应当在12小时内通过电话或者传真等方式报告不良事件发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同时通过国家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信息系统报告群体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基本信息,对每一事件还应当在24小时内按个例事件报告。

查看企业是否建立医疗器械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1.检查12小时内电话或者传真报告的证明;

2.检查在线填报的群体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基本信息;

3.检查24小时内填报的群体事件涉及的所有个案报告。

 

第三章第三十一条

 

4.2

群体事件的调查:持有人发现或者获知其产品的群体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后,应当立即暂停生产、销售,通知使用单位停止使用相关医疗器械,同时开展调查及生产质量管理体系自查,并于7日内向所在地及不良事件发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监测机构报告。

查看持有人调查处理过程,调查应当包括产品质量状况、伤害与产品的关联性、使用环节操作和流通过程的合规性等。自查应当包括采购、生产管理、质量控制、同型号同批次产品追踪等。

第三章第三十二条

 

 

群体事件的控制:持有人应当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及时风险信息,将自查情况和所采取的控制措施报所在地及不良事件发生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要时应当召回相关医疗器械。

检查持有人对群体事件采取的控制措施,重点关注是否及时风险信息,是否按时限向监管部门报告,是否及时采取了控制措施。

第三章第三十二条

 

5、定期风险评价报告

5.1

PRER报告提交:持有人应当自产品首次批准注册或者备案之日起,每满一年后的60日内完成上年度产品上市后定期风险评价报告。其中,经药品监管总局注册的,应当提交至国家监测机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的,应当提交至所在地省级监测机构。第一类医疗器械的定期风险评价报告由持有人留存备查。获得延续注册的医疗器械,应当在下一次延续注册申请时完成本注册周期的定期风险评价报告,并由持有人留存备查。

1. 查看产品注册证明文件;

2. 在首个注册周期内的医疗器械,查看既往定期风险评价报告。

3.获得延续注册的医疗器械,查看延续注册申请时完成的本注册周期内定期风险评价报告(如符合)。

第三章第三十九条

5.3

PRER报告内容审核:定期风险评价报告内容应符合要求

1. 报告内容至少应包含:产品基本信息、国内外上市情况、既往风险控制措施、不良事件报告信息、其他风险信息、产品风险分析、本期结论等。

2. 查看定期风险评价报告中医疗器械的风险信息汇总在其生命周期内是否是连续、不间断的。

 

第三章第五节第三十八条

6、重点监测

6.1

医疗器械重点监测品种涉及的持有人应当按照医疗器械重点监测工作方案的要求开展工作,主动收集其产品的不良事件报告等相关风险信息,撰写风险评价报告,并按要求报送至重点监测工作组织部门。

1.持有人重点监测实施方案,包括制定的程序文件及相关文件;重点监测方案报送至相关重点监测工作组织部门的记录;

2.重点监测实施方案的内容应至少包含设立监测点、监测期、监测方法、数据分析方法、同类产品风险文献分析等要点;

3.重点监测实施的过程性记录:包括设立监测点、主动收集不良事件报告、风险评估工作、年度总结报告等;

4.产品风险评价报告及报送记录:应至少包含产品概述、监测情况分析、文献及研究资料分析、风险分析和评价、控制措施等要点。

第四章第四十五条

6.2

创新医疗器械持有人应当加强对创新医疗器械的主动监测,制定产品监测计划,主动收集相关不良事件报告和产品投诉信息,并开展调查、分析、评价。

创新医疗器械持有人应当在首个注册周期内,每半年向国家监测机构提交产品不良事件监测分析评价汇总报告。

1.查看注册证明性文件提出的上市后持续关注和研究的要求,检查创新医疗器械产品持有人是否制定了产品监测计划,并符合了上市前提出的相关持续研究要求。

2.查看产品监测计划程序文件及相关文件。

3.监测实施的过程性记录:是否设立了监测点;查看主动收集、调查、分析、评价产品主要用户的不良事件报告和产品投诉信息的相关记录;

4.查看监测分析评价汇总报告提交记录。

第四章第四十七条

7、风险控制

7.1

持有人通过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发现存在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不合理风险的医疗器械,应当根据情况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并报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持有人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与用械安全相关的风险及处置情况。

查看具体产品风险控制的档案资料,包括是否根据产品风险的情况,采取了控制措施,措施是否有效。

第五章第四十八条

 

7.2

省级以上监测机构在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报告评价和审核、不良事件报告季度和年度汇总分析、群体不良事件评价、重点监测、定期风险评价报告等过程中,发现医疗器械存在不合理风险的,应当提出风险管理意见,及时反馈持有人并报告相应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持有人应当根据收到的风险管理意见制定并实施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查看持有人是否针对收到的风险管理意见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查看监测系统的反馈记录和省级以上监测机构的书面文件,并一对一核对企业是否针对每项风险管理意见采取了措施。

第五章第五十一条

 

7.3

进口医疗器械在境外发生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或者国产医疗器械在境外发生医疗器械不良事件,被采取控制措施的,境外持有人指定的人或者国产医疗器械持有人应当在获知后24小时内,将境外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情况、控制措施情况和在境内拟采取的控制措施报药品监管总局和国家监测机构,抄送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时报告后续处置情况。

查看持有人是否按照要求和时限报告境外医疗器械不良事件情况、控制措施情况和在境内拟采取的控制措施。

第五章第五十三条

8、再评价

8.1

持有人主动开展:持有人主动开展医疗器械再评价的,应当制定再评价工作方案。通过再评价确定需要采取控制措施的,应当在再评价结论形成后15日内,提交再评价报告。其中,药品监管总局批准注册或者备案的医疗器械,持有人应当向国家监测机构提交;其他医疗器械的持有人应当向所在地省级监测机构提交。

1.检查再评价工作方案;

2.检查是否开展以下工作:根据产品上市后获知和掌握的产品安全有效信息、临床数据和使用经验等,对原医疗器械注册资料中的综述资料、研究资料、临床评价资料、产品风险分析资料、产品技术要求、说明书、标签等技术数据和内容进行重新评价;

3.检查再评价报告提交情况,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产品风险受益评估、社会经济效益评估、技术进展评估、拟采取的措施建议等。

第六章第五十五条、五十六条、五十七条、五十八条

 

8.2

监管部门责令开展:省级以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开展再评价的,持有人应当在再评价实施前和再评价结束后30日内向相应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监测机构提交再评价方案和再评价报告。

再评价实施期限超过1年的,持有人应当每年报告年度进展情况。

1.检查持有人是否按照要求在再评价实施前和结束后30日内提交再评价方案和报告。再评价报告应当包括产品风险受益评估、社会经济效益评估、技术进展评估、拟采取的措施建议等;

2.是否根据监管部门的审核意见采取了相应风险控制措施;

3.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持有人开展的再评价结论有异议的,持有人应当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重新确认再评价结果或者重新开展再评价。

第六章第五十九条、六十条

 

 

 

附件3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监管数据汇总表

填报单位:(公章)               数据截止日期:  年  月   日

监督

管理

综合

情况

 

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总计

自查家次

 

 

 

 

自查覆盖率(%)

 

 

 

 

检查家次

 

 

 

 

检查覆盖率(%)

 

 

 

 

限期整改家次

 

 

 

 

整改完成家次

 

 

 

 

填表人:                          联系电话:

 

 

 

附件4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现场检查记录表

单位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

代表人

 

地  址

 

检查日期

 

检查类型

日常监督检查     

跟踪检查

检查方式

通知检查    飞行检查   

产品分类

£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企业

检查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和再评价管理办法》

《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其他                                      

序号

不符合相关法规文件的条款/条款号

(关键项目前加*)

不符合项描述

 

 

 

 

 

 

不符合项共  项:其中关键项  项,一般项  项。

检查组成员签字

组员

 

组长

 

观察员

 

被检查单位确认检查

结果

 

签字:

(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备注

 

附件5

  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检查人员信息表

姓名

性别

单位

部门

联系方式

 

 

 

 

 

 

 

 

 

 

 

 

 

 

 

 

 

 

 

 

 

 

 

 

 

 

 

 

 

 

 

 

 

 

 

 

 

 

 

 

 

 

 

 

 

 

 

 

 

 

 

 

 

 

 

 

 

 

 

 

 

 

 

 

 

 

医生医疗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辖区各级医院建立肺结核报告转诊工作组织体系和制度,确定主管部门、主管人,做到疫情卡与登记本符合率达100%。

1.进一步加强区医疗机构的疫情报告网络体系,加大管理和督察工作的力度,加强对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报疫管理工作者、临床医师、放射医师的培训,提高医务工作者的法制观念和责任心。

2.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的门诊医生、放射科诊断人员、社区站的全科医生及社会办医的医生,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责任疫情报告人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现肺结核患者、疑似患者,必须按《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疫情报告。

3.辖区各级医院要设立疫情报告登记汇总本,放射科、内科门诊、内科病房、检验科设立疫情登记本,放射科设立门诊和住院病人“线诊断登记本”,内科门诊设立包括“初步诊断/印象”项的“门诊病人就诊登记本”。药房设立抗结核药品登记本。门诊医生要采取有效的宣传方式向患者宣传结核病防治知识,做好患者的健康教育工作。

4.区结核病防治机构要进一步加强与辖区各级医院的协调,搞好服务和培训,加大督导工作的力度和频率,采取月督导与季度督导相结合的方法,且每季度抽查比例不低于25%。完善疫情报告及肺结核病人的转诊工作,做好病人追踪工作,提高病人追踪率和追踪到位率,确保辖区各级医院转诊到位率达到85%以上。

二.认真落实新指南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强化肺结核病人的管理,提高督导化疗质量。

在去年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搞好与市结控中心的业务配合与沟通,认真落实dots治疗管理策略,提高dots质量,探索因地制宜的治疗管理模式,保持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覆盖率100%。全面推行双向转诊工作,明确职责和分工,做好与海河医院确诊肺结核病人的转诊和追踪管理工作,完善区肺结核病人纳入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治疗管理工作,加强与市所门诊部的沟通,设专人负责结核病纳入社区管理工作,完成社区18项考核中结核病防治的督导管理。

三、统计监测工作规范准确,提高质量

严格按照项目管理实施方案,规范资料,使结核病防治资料档案化、规范化、标准化,不断提高结核病管理的运行质量。登记本填写项目规范:初诊病人登记本、结核病人登记本与实验室登记本各项填写均相符。按时准确上报各种报表,加强网络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确保网报资料与“三本”、疫情本和病例项目一致性。

四、健康教育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切实提高全民对结防知识的知晓率

开展以“遏制节结核、健康和谐”为主题的结核病知识宣传活动。把重点放在学校和社区,进一步提高学校和社区健康促进工作的广度和深度。针对不同人群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充分利用新闻媒体进行结核病相关知识的普及,使健康教育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多样化,切实提高全民对结防知识的知晓率。

加强培训工作,针对新指南的推行,加强结防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和学习,请有关专家对专业机构人员有针对性的开展培训,提高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开展对社区站全科医师地培训工作。从而提高结核病人纳入社区的管理质量。

医生医疗工作计划范文第6篇

辖区各级医院建立肺结核报告转诊工作组织体系和制度,确定主管部门、主管人,做到疫情卡与登记本符合率达100%。

1.进一步加强区医疗机构的疫情报告网络体系,加大管理和督察工作的力度,加强对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报疫管理工作者、临床医师、放射医师的培训,提高医务工作者的法制观念和责任心。

2.辖区内各级医疗机构的门诊医生、放射科诊断人员、社区站的全科医生及社会办医的医生,均为责任疫情报告人。责任疫情报告人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发现肺结核患者、疑似患者,必须按《传染病防治法》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疫情报告。

3.辖区各级医院要设立疫情报告登记汇总本,放射科、内科门诊、内科病房、检验科设立疫情登记本,放射科设立门诊和住院病人“线诊断登记本”,内科门诊设立包括“初步诊断/印象”项的“门诊病人就诊登记本”。药房设立抗结核药品登记本。门诊医生要采取有效的宣传方式向患者宣传结核病防治知识,做好患者的健康教育工作。

4.区结核病防治机构要进一步加强与辖区各级医院的协调,搞好服务和培训,加大督导工作的力度和频率,采取月督导与季度督导相结合的方法,且每季度抽查比例不低于25%。完善疫情报告及肺结核病人的转诊工作,做好病人追踪工作,提高病人追踪率和追踪到位率,确保辖区各级医院转诊到位率达到85%以上。

二.认真落实新指南的相关要求,进一步强化肺结核病人的管理,提高督导化疗质量。

在去年工作的基础上,继续搞好与市结控中心的业务配合与沟通,认真落实dots治疗管理策略,提高dots质量,探索因地制宜的治疗管理模式,保持现代结核病控制策略覆盖率100%。全面推行双向转诊工作,明确职责和分工,做好与海河医院确诊肺结核病人的转诊和追踪管理工作,完善区肺结核病人纳入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治疗管理工作,加强与市所门诊部的沟通,设专人负责结核病纳入社区管理工作,完成社区18项考核中结核病防治的督导管理。

三、统计监测工作规范准确,提高质量

严格按照项目管理实施方案,规范资料,使结核病防治资料档案化、规范化、标准化,不断提高结核病管理的运行质量。登记本填写项目规范:初诊病人登记本、结核病人登记本与实验室登记本各项填写均相符。按时准确上报各种报表,加强网络报告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确保网报资料与“三本”、疫情本和病例项目一致性。

四、健康教育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切实提高全民对结防知识的知晓率

开展以“遏制节结核、健康和谐”为主题的结核病知识宣传活动。把重点放在学校和社区,进一步提高学校和社区健康促进工作的广度和深度。针对不同人群开展形式多样的活动。充分利用新闻媒体进行结核病相关知识的普及,使健康教育工作经常化、制度化,多样化,切实提高全民对结防知识的知晓率。

加强培训工作,针对新指南的推行,加强结防机构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和学习,请有关专家对专业机构人员有针对性的开展培训,提高理论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开展对社区站全科医师地培训工作。从而提高结核病人纳入社区的管理质量。

医生医疗工作计划范文第7篇

新时期下,我们必须要认识到,计划生育医疗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第一,计划生育医疗档案管理工作属于基层计生服务站的原始资料,它直接体现了服务站的医疗技术水平,同时也非常准确的反映了其发展历程;第二,计划生育医疗档案管理工作能够为科学开展基层计生服务工作提供有价值的基础资料;第三,计生医疗档案材料可以作为医疗服务事故、医疗纠纷发生之后的关键法律凭据,尤其是《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正式实施之后,对于计生服务站的医疗服务工作提出了严加严格的要求。如果在计生医疗服务实施时发生了服务对象人身损害的事故,我们能够依靠的最直接、最关键的证据材料便是医疗档案;第四,计生医疗档案材料能够为计生服务站各项决策提供准确科学的依据。计生医疗档案是人口计生服务统计数字的资料来源,我们对这些材料信息进行分析解读,能够更加科学的进行工作规划,掌握未来工作重心,为计划生育决策提供依据。

二、做好计划生育医疗档案管理的措施

(一)不断更新观念,树立正确认识

对于计划生育医疗档案管理服务人员来说,应当了解和掌握必须的档案专业知识,了解计划生育医疗档案管理服务工作所涉及到的相关知识。计划生育医疗档案管理人员要积极更新思想观念,充分认识到做好计生医疗档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主动为计生工作提供更多准确全面的支持材料,为计生服务站的健康发展提供决策依据,为单位创造越来越多的社会和经济效益,充分发挥出档案管理工作在计划生育医疗、办公室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规范约束机制,完善工作制度

计生医疗档案的收集、建档、管理工作比较复杂,因此必须要有一套健全的管理机制,确保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规范性。应做好《档案法》、《保密法》以及《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等相关法规的宣传工作,树立依法治档意识;在具体的工作过程中,要坚持统一要求、统一标准,计生医疗文书的行文规范,档案收集归档准确齐全;档案管理服务工作人员在归档过程中必须要仔细审查校对,根据相关标准对归档的材料文件逐一检查,遇到不合格的必须重新整理入档,确保计生医疗档案质量。

(三)坚持科学管理,积极改革创新

计划生育医疗档案管理工作方法的改革创新是确保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的关键内容。对于计划生育医疗档案的管理服务工作来说,必须要争取尽快实现科技化、现代化、信息化,尽快摆脱手工操作效率低、速度慢的现象;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借助于信息技术、影像技术以及网络技术等现代化工作方式来提升计划生育医疗档案管理工作的技术水平,让档案管理方式从“旧”转“新”;另外,现代科学的档案管理手段也需要相关档案服务人员具备较强的专业能力和业务功底,能够将自己打造成为一专多能的综合型人才,从而为我国的计划生育事业的发展做出更多贡献。

(四)提升人员素质,强化安全管理

档案管理服务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主要指的是思想素质、业务能力以及职业道德水平等。对于计生医疗档案管理工作人员来说,应当做到严格自律,可以准确的认识自身的职责与权力。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应当树立依法治档的思想认识,避免出现个别抽档、改档的问题,保证计划生育医疗档案的准确性、完整性以及安全性,根据档案管理制度中所要求的内容做好收集归档工作,明确档案查阅权限,做好相关记录和保密工作;此外还应当做好档案库的防火、防盗、防潮等工作。

三、结语

医生医疗工作计划范文第8篇

上午好

今天受秦芸副主任委托,有幸参加**县人民医院第二届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活动周。

改善医疗服务,改进医疗服务流程,创新方便人民群众看病就医的措施,对于促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落实群众路线教育,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医改成效,提高社会满意度,和谐医患关系等具有重要意义。为此,国家卫生计生委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于2015年,在全国医疗系统启动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并提出从2015—2017年,利用3年的时间,力争做到让人民群众便捷就医、安全就医、有效就医、明白就医,医疗服务水平明显提升,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感受明显改善,社会满意度明显提高,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市卫生计生委按照国家、省卫生计生委的有关要求,组织全市医疗系统重点是二级以上公立医院开展进一步改善医疗行动计划。**县人民医院积极落实国家、省和市有关活动的要求,在全院组织开展了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并取得了初步成效,如诊疗服务流程进一步优化、医疗服务模式进一步创新、诊疗服务行为进一步规范等。

今年是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的第二年,为确保此项活动取得明显成效,国家卫生计生委继2015年印发了《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实施方案(2015—2017年)》《改善医疗服务百日宣传活动方案》和《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考核指标的通知》等文件后,今年又印发了《2016年深入落实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重点工作方案 》,并明确了今年的十项重点工作既重点做好预约诊疗、日间手术、医疗质量、信息推送、结算服务、药事服务、急诊急救、优质护理、中医医疗、人文关怀10项工作。

希望**县人民医院以第二届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活动计划周为契机,围绕国家卫生计生委《2016年深入落实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重点工作方案 》中确定的十项重点工作,以分级诊疗、全员首问服务制、临床重点专科建设和提升县级医院综合服务能力等为抓手,加强管理,全面深入推进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努力提升医疗服务能力和水平,切实改善人民群众看病就医感受。同时,也希望**县人民医院总结在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计划活动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并及时报送市卫生计生委医政医管处,以便我们在全市医疗系统推广。

各位领导、各位院长,让我们一起继续支持和关心**县人民医院的发展建设,从而为建设“健康**”添砖加瓦。

最后预祝**县人民医院第二届进一步改善医疗服务行动活动计划周取得圆满成功。

医生医疗工作计划范文第9篇

第一条保障城镇职工生育和接受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要,根据《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省政府180号令)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为其职工、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卫生、财政、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育保险的其他有关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生育保险业务。

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保证为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兑现生育保险待遇。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

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利息;

(三)延迟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生育保险费根据“以收定支,(一)女职工休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二)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三)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四)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按规定享受的奖励费中的部分费用。由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缴纳标准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无法确定工资总额的按上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

第七条生育保险缴费比例。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按缴费基数的0.4%缴纳,由财政负担。其余各类企事业单位按缴费基数的0.7%缴纳。

第八条用人单位必须如实申报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由参保单位每年一次性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缴纳。

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与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缴纳。

生育保险基金统筹层次与基本医疗保险一致,用人单位应当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生育保险。

第九条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女职工休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二)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

(三)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四)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按规定享受的奖励费中的部分费用。

第十条生育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将生育保险基金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费的征缴和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参保单位女职工生育或中止妊娠,下列休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休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休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休假15天;晚育的增加休假30天。

(二)女职工怀孕8周以下(含8周)中止妊娠的休假21天;怀孕8周以上16周以下(含16周)中止妊娠的休假30天;怀孕16周以上28周以下(含28周)中止妊娠的休假42天;怀孕28周以上中止妊娠的休假90天。

给予妊娠妇女围产期补贴,补贴标准为200元。

生育津贴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无法确定工资的按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或中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休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

女职工日生育津贴标准为:上年度用人单位职工生育保险月人平均缴费基数÷30日。日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本人日平均工资(本人月平均工资÷30日)由用人单位补足。

第十三条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所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生育医疗费,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中宫外孕、葡萄胎、妊娠高血压综合症等支付项目,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女职工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治疗并发症的医疗费用,或者休假期间治疗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补贴办法。定额补贴支付限额以内的按实际发生额支付,超过定额补贴支付限额的按定额补贴支付限额支付。

第十四条职工实施下列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实施长效节育手术的

(二)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

(三)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实施长效节育手术后,又实施复通手术的

(四)中止妊娠的但违反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无正当理由自行终止妊娠的除外。

因施行前款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引起的并发症,治疗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由施术单位承担。

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胚胎移植的医疗费用,违反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实行定额补贴办法。定额补贴支付限额以内的按实际发生额支付,超过定额补贴支付限额的按定额补贴支付限额支付。

第十五条对符合《省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实施意见》规定的奖励对象条件的职工,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应享受的一次性2000元的奖励费,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500元。

第十六条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定额补贴标准的50%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男职工在配偶生育期间,可领取15天的生育护理补贴,补贴标准以本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

男职工日生育护理补贴标准为:上年度社会月人平均工资÷30日。

第十七条下列情形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一)计划外分娩或非婚生育的费用;

(二)第二次以上终止妊娠的费用(一个生育保险年度内)

(三)因自杀、自残、斗殴、酗酒、吸毒、伤、其他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医疗事故造成妊娠终止的费用;

(四)生育、施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术、绝育术、输精(卵)管复通术中因医疗事故发生的费用;

(五)自行购买避孕药、避孕工具等费用;

(六)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手段发生的除分娩医疗费用及生育津贴的费用;

(七)涉及婴儿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用;

(八)超出生育保险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其他费用。

第四章生育保险管理

第十八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为参保单位及职工办理参保登记、费用征缴、待遇支付,并为参保职工提供生育保险服务。

第十九条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医疗管理。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当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就医。特殊情况经医保中心批准,可转到长春市级、省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之外和未经医保中心批准的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条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的范围,按照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超出范围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一条女职工领取生育津贴,应当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并提交市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或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者孕妇流产的医学证明。

第二十二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与定点医疗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确定医疗费收费标准,超出收费标准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先由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垫付,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具体支付项目和定额补贴标准,按月或按季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直接结算。超出规定项目和定额补贴标准的医疗费用,由职工本人负担。

第二十三条符合本办法规定奖励条件的凭退休审批表、奖励审批表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经市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核实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领取500元奖励费。

第二十四条男职工配偶无单位的报销,要凭男职工配偶所在地社区、村委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的证明、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证明以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的有效凭据,医保中心审核后按规定报销医疗费。

第二十五条应当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职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期限和标准,并予以一次性计发;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计发并说明理由。

职工或者直系亲属对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依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处理。

(一)将未参保的生育保险人员的医疗费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

(二)将超出规定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和定额补贴标准的医疗费用。并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二十七条职工以非法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虚报、冒领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和奖励费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如数追回虚报、冒领的金额。情节严重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用人单位、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单位或个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相关部门对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擅自多收或减免应当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的

(二)无故延期拨付、擅自增加或擅自减发、停发应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生育保险金的

(三)、、,致使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

(四)截留、侵占、挪用、贪污生育保险基金的

第二十九条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要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由市劳动保障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

(一)将未参保的生育保险人员的医疗费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

(二)将超出规定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和定额补贴标准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

(三)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基金的

第三十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无故不按时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结算生育保险有关费用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也可以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

第六章附则

由于用人单位原因没有参加的职工发生的生育费用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支付。

医生医疗工作计划范文第10篇

1、提高医疗质量;

2、降低整体医疗费用;

3、提高服务质量,改善就医环境;

4、做好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

5、规范民营医院执业行为、加快健康发展步伐。

力争的亮点工作是: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无偿献血工作和加快民营医院健康发展。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要创新、要抓实;无偿献血工作要保持、要创新;加快民营医院健康发展要投入更多的精力,积极探索,促使其健康稳步发展。

一、提高医疗质量

1、继续贯彻医院管理年和医疗质量管理效益年活动,按照医院管理年活动方案抓好督导;三级医院试行iso9000认证;开展医院评价的试点工作;按照《菏泽市医院管理年和医疗质量管理效益年活动考核细则》和《关于在医院管理年暨医疗质量管理效益年活动中建立院长考核评价制度的通知》开展相应工作;对全市各医院医疗质量的薄弱环节、社会反映的热点问题进行督导检查,制定有针对性的措施,促使各医疗机构自觉的抓好医疗质量的环节控制,提高整体医疗质量,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

2、抓好《关于开展创建“优质规范护理服务病房”活动的通知》的贯彻落实工作,对开展较好、取得一定创新经验的单位进行表彰,对取得的经验进行整理,形成规范,全市推广。

3、筹建市120急救指挥中心,使卫生资源共享,统一医疗急救规范,做好医疗急救队伍的技术培训,提高我市医疗急救能力和水平。

4、做好全市血液管理工作,加大对无偿献血的宣传,确保临床用血;加强对血液的检测,提高血液质量,降低输血的医源性感染,严防传染病、爱滋病等疾病经血传播的发生。

5、举办药学、医院感染、卫生部“十年百项”和卫生厅“五年百项”卫生科技推广项目等专业培训班,提高卫生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确保各个专业的医疗质量。

二、降低整体医疗费用

按照省、市制定的相关规定完善措施、开展工作,重在制止乱检查、乱收费、高收费等违法违纪的现象,而不是要降低法律授予的收费标准,从而规范收费行为,树立卫生行业形象,解决人民群众看病贵的问题。配合纪检监察、规划财务做好违法、违规、违纪收费的监管和查处。

三、提高服务质量,改善就医环境

1、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在全市开展惠民医疗服务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医疗服务的通知》和《关于开展创建“优质规范护理服务病房”活动的通知》,在改善服务态度、规范病房管理、提高服务质量、简化就医流程、推行宾馆式服务的规范服务模式、改善就医环境上制定切合实际的措施,抓好落实。

2、深入开展不设床位医疗机构规范化建设工作,进一步改善门诊部、诊所、医务室等不设床位医疗机构的就医环境。

四、做好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

1、继续做好“三夏”期间万名医务工作者支农活动,在活动中间注意做好宣传、组织和督导,使“三夏”期间支农活动开展的扎扎实实、确有成效,起到宣传卫生的作用。

2、按照卫生部、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做的扎扎实实,健全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个人档案,按照100分制的要求,把医院的卫生支农与医院院长考核挂钩,把卫生技术人员支农与职称晋升和执业注册挂钩,使之形成长效机制,真正把城市的医疗服务和医疗水平带到广大农村,使城市卫生支援农村卫生工作落到实处。

3、探索城市居民就医新模式。开展公立医疗机构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或转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试点工作,实行双向转诊制度,下半年全市推广,为下一步实行城市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奠定基础。

以上三项措施要抓紧抓实,确保有显著成效,力争在全省各项卫生工作中卓有成效,形成我市的亮点工作之一。

五、规范民营医院执业行为、加快健康发展步伐

起草的《关于加快民营医院发展的意见》已提请市委、市政府研究,待政府下发该意见下发后,我局将陆续出台一系列措施,加强对民营医院的指导、管理和监督。

六、其他工作

1、制定《菏泽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对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严格执行《菏泽市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关于实行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准入专家审核制度的通知》。

2、医师护士执业考试、注册、变更注册已成为医政科长年性、琐碎性的工作。为规范卫生技术人员的执业行为、提高工作效率、树我局的工作形象,申请成立医师护士注册办公室,加强对注册管理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专业技术培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意识,做好医师护士注册、变更工作,同时协助医政科做好医师护士考试报名、考务和其他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使医政工作人员有更多的精力投入于行政工作,提高行政工作效率。

3、根据《山东省执业医师考核暂行办法》、《山东省医院管理协会管理办法》和《山东省医师协会管理办法》的规定,成立医师考核机构、医院管理协会和医师协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执业医师考核、医院评价、各项技术培训和临床技术出证等项工作。

4、按照局领导的意见,做好全市优秀医师、护士发动、评选、表彰的相关工作,通过表彰先进、激励先进,向社会宣传卫生。[1] 2011年医政工作要点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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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按照新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把好医疗广告的初审关,加强对医疗机构宣传的监督管理,对误导人民群众就医的宣传、虚假医疗广告、未经卫生厅批准的违法广告,依法从严处理。

6、做好卫生科技教育的管理。

根据全省卫生科技中长期发展规划,积极鼓励和扶持我市重点实验室、重点学科和特色专科建设省级评审的申报工作;建立市卫生局卫生科研管理委员会,做好全市卫生科研项目立项和成果的评审。制定在职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规划、指导做好继续医学教育学分登记管理和年度任期考核工作、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扩大试点工作,把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现在的两个三级医院扩大到二级综合医院;做好360工程卫生技术人员二三期培训工作。   

7、做好征兵查体的组织、协调和查体工作;做好医疗事故的调解、协调和处理工作;做好行风热线、市长热线、人大政协提案的解答、落实和处理工作;做好人民来信来访的接待和处理工作,提高处理各种矛盾的效率;做好了领导交办的工作和其他应急工作。

2011年医政工作要点相关:

2011年医院工作计划

2011年计划生育工作计划

2011年感染科、儿科、中医科党支部计划

11年医院工作计划范文

2011年医院企划部企划工作计划

2011年医院健康教育工作计划

2011年医院企划部工作计划

医生医疗工作计划范文第11篇

第一条为了保障城镇职工生育和接受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为其职工、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人口与计划生育、卫生、财政、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育保险的其他有关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生育保险业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保证为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兑现生育保险待遇。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

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利息;(三)延迟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生育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0.7%。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但超过0.7%的,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不得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0.4%,从统筹地区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中划拨,未建立公务员医疗补助的,由同级财政负担。

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如实申报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与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缴纳。

第八条生育保险基金统筹层次与基本医疗保险一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生育保险。

第九条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一)女职工休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二)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三)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四)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按规定享受的奖励费中的部分费用。

第十条生育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生育保险基金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费的征缴和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章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女职工生育或中止妊娠,在下列休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一)女职工生育休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休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休假15天;晚育的,增加休假30天。(二)女职工怀孕8周以下(含8周)中止妊娠的,休假21天;怀孕8周以上16周以下(含16周)中止妊娠的,休假30天;怀孕16周以上28周以下(含28周)中止妊娠的,休假42天;怀孕28周以上中止妊娠的,休假90天。

生育津贴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照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或中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休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

第十三条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所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女职工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治疗并发症的医疗费用,或者休假期间治疗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补贴办法。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会同财政、人口与计划生育、卫生等部门,对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医疗费用制定具体支付项目和定额补贴标准。

第十四条职工实施下列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实施长效节育手术的;(二)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三)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实施长效节育手术后,又实施复通手术的;(四)中止妊娠的,但违反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无正当理由自行中止妊娠的除外。

因施行前款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治疗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由施术单位承担。

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胚胎移植的医疗费用,违反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实行定额补贴办法。统筹地区劳动保障部门应当会同财政、人口与计划生育、卫生等部门,对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制定具体支付项目和定额补贴标准。

第十五条对符合《吉林省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实施意见》规定的奖励对象条件的职工,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应享受的一次性*0元的奖励费,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500元。

第十六条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男职工所在统筹地区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定额补贴标准的50%,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四章生育保险管理

第十七条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医疗管理。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当到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就医。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之外的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八条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的范围,按照国家、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超出范围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九条女职工领取生育津贴,应当到所在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并提交所在统筹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和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者孕妇流产的医学证明。

第二十条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当地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具体支付项目和定额补贴标准,按月或按季度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直接结算。超出规定项目和定额补贴标准的医疗费用,由职工本人负担。

第二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所规定奖励条件的,凭退休审批表、奖励审批表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经所在统筹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核实后,到经办机构领取500元奖励费。

第二十二条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凭男职工配偶所在地居民(社区)、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的证明、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证明以及所发生医疗费用的有效凭据,到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医疗费。

第二十三条职工领取生育津贴、奖励费等,应当向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职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期限和标准,并予以一次性计发;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计发,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有异议的以及对经办机构未按时支付生育保险待遇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依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处理。

对未按规定缴纳、少缴或欠缴生育保险费的,限期补缴所欠金额,并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二十五条职工以非法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虚报、冒领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和奖励费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如数追回虚报、冒领的金额。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用人单位、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单位或个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相关部门对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一)擅自多收或减免应当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的;(二)无故延期拨付、擅自增加或擅自减发、停发应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生育保险金的;(三)、、,致使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四)截留、侵占、挪用、贪污生育保险基金的。

第二十七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无故不按时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结算生育保险有关费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也可以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

第二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要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一)将未参加生育保险人员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二)将超出统筹地区规定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项目和定额补贴标准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三)采取其他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基金的。

第六章附则

医生医疗工作计划范文第12篇

关键词:泰国;30铢计划;全民医疗保险计划

一、引言

泰国位于东南亚地区,国土面积为513,120平方千米,其面积与我国四川省相当。2014年泰国的人均GDP为5445美元,同我国2014年人均GDP7589美元相当,两国同属中等收入国家。两国经济发展水平的相似性为泰国经验引入我国提供了基本的经济基础。同时泰国的人口结构与我国极为类似,农村人口占70%左右,这又为我国引入泰国经验提供了人口基础。

2011年泰国用于健康医疗保险支出占GDP的4.1%(约合141.5亿美元),同年我国用于医疗保障支出占GDP的2.96%(约合3251.13亿美元)。在绝对数额上我国的医疗保险支出大于泰国,但医保支出占GDP的比重低于泰国。以我国的经济实力将医保支出比例提高到4%的水平不难,但是医保支出比例可能只是造成我国医疗保险水平和泰国医疗保险水平存在差距的其中一个因素而已。泰国30铢医疗保险计划(下文简称“30铢计划”)的实施使其成为第一个实现全民医保的中等收入国家,分析泰国30铢计划成功的经验无疑对推进我国医疗保险的改革和发展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

二、泰国“30铢计划”的内容

自2001年泰国实行全民医疗保险计划即30铢计划以来,泰国的医疗保险体系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公务员医疗保险制度(CSMBS),私营部门医疗保险制度(WCS&SSS)以及30铢计划。其中30铢计划是覆盖面最广的医疗保险制度,该制度的实施使得泰国成为第一个实现全民医保的中等收入国家。

(一)泰国“30铢计划”的实施背景

一国医疗保险的政策理念影响着一国实施怎样的医疗保险制度,泰国全民医保的实施有赖于国家对民众的承诺不断加强。1961年以前,泰国对于医疗保险的认识是用来增强国力且在早期的国家社会经济计划中将医疗保险作为对经济增长的长期投资,故泰国在该段时间增加了国内公共医疗设施,扩大对职工的医疗保障,实行了公务员医疗保险制度和私营部门医疗保险制度。1973年泰国认为应该为穷人提供免费的医疗服务,故开始实行低收入计划。到了1977年泰国则认为医疗保健是人民的基本权利,应该保障人民享有平等的接受医疗服务的机会,故泰国开始建立全覆盖的医疗保险制度。

在全民医疗保险计划实施之前,贫困人口和近贫困人口的医疗保险是由医疗福利制度(MWS)和健康卡制度(HCS)覆盖的。所谓的医疗福利制度在1975年开始实施的时候称作低收入计划(LIS),该计划是由一些相对富裕的政府财政支持。当该计划覆盖的人群不断扩大,包括了60岁及以上的老人,12岁及以下的小孩以及残疾人,退伍军人和僧侣等人群时,其改名为医疗福利制度。而健康卡制度是在1983实施,形成社区基金,为社区内的初级医疗服务提供支持,后扩展到全国。但是由于管理水平和金融风险的影响,健康卡制度改制成为一种自愿的医疗保险,并且建立国家医疗保险办公室来管理该项医疗保险计划,主要针对收入在贫困线以上的家庭。但是从这两项制度的发展过程来看,其覆盖范围都是在不断地扩大中,为后面推行全民医疗保险计划提供了实践基础。

(二)泰国“30铢计划”的基本概况

泰国政府在2002年的《国家健康保障法案》中规定30铢计划是覆盖公务员医疗保险制度和私营部门医疗保险制度以外的其他全体泰国民众,由国家健康保险办公室(NHSO)及其在全国设立的13个分部负责负责管理该项目,该机构共有约1000名雇员,直接对卫生部部长负责,受命于全民卫生保健委员会。参保民众到各自所在辖区的诊所,卫生中心和医院看病时,每次只需交30铢费用(约人民币5.5元)就可享受门诊,急诊或住院医疗卫生服务,不需再支付其他费用,其余医药费用由中央政府通过人头付费或按病种付费的形式直接向医疗机构支付。

1、“30铢计划”的覆盖范围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2015年的最新报告显示,泰国的医疗保险计划其中公务员医疗保险制度覆盖了7%的人口,私营部门医疗保险制度覆盖了15%的人口,剩下的76%的人口由30铢计划覆盖。其中30铢计划大约覆盖了约470万的人口。

2、“30铢计划”的筹资方式

30铢计划的基金主要来源于税收和受益人的共付部分,其中税收是基金的主要来源,而受益人付费部分即每人每次30铢。

具体的操作方式是国家医疗保险办公室根据它所统辖区域内的受益人人数和人头税率来从政府获得预算支持。每年国家医疗保险办公室都要对该地的受益人数做出估计,再根据政府提供的人头税率做预算并上报以获得资金。该计划所采取的融资体系与之前融资体系根据医疗服务的供给者的设备规模,员工人数和历史绩效等因素向其分配资金做法的最大区别在于引入了医疗服务采购方和供给方相分离的制度和战略采购制度。30铢计划是将国家医疗保险办公室作为采购方与医疗服务的供给者签订合同,其中最主要的是和卫生部及其下属的公立医院签订合同。合同还可以通过转包的方式使私营医院也加入到医疗服务的提供中来。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公立和私立医院就可以从国家医疗保险办公室获得资金支持。

3、“30铢计划”的支付方式

参加30铢计划的民众,就医首诊必须在保险卡上已经标明的卫生服务中心,如果需要转诊,卫生服务中心就会将病人转到对应的大医院。卫生委员会对卫生服务提供者一般采取两种支付方式:门诊服务和住院服务都实行按人头支付制度或者门诊采用按人头支付,住院实行总额预算下的按病种付费(DRGs)制度。但在具体实施中,各省支付方式也不尽一致。除了支付门诊和住院的费用以外,国家医疗保险办公室还引入了其他一些补充的资金计划来支付预防疾病,提高民众的身体素质计划,紧急服务,康复服务,特殊的高费用状况,有限服务等医疗服务的费用。例如为心肌衰弱,血友病等高费用项目提供支持。

4、“30铢计划”的支付标准

政府向公立医院支付标准是门诊和预防按参加人每人每年700铢付费,住院按照单病种付费方式支付,每个病种的医药费用标准由国家健康保障办公室制定。对私立医院的门诊和住院均按照人头付费,门诊同公立医院一样,住院为每人每年451铢。

三、泰国“30铢计划”面临的问题和挑战

(一)“30铢计划”与不同保险计划之间的协调问题

泰国30铢计划虽然覆盖了75%左右的民众,但是其医疗保险计划并非是单一制度,而是由三个制度共同组成的。因此制度之间的协调就显得非常重要。多制度框架的情况与我国的国情非常相似,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也是由三个制度组成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及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我国想要做到覆盖全民的医疗保险制度,处理好制度之间的关系同样重要。

(二)恒定不变的人头税率带来医疗服务提供不足问题

在30铢计划的筹资方式中提到泰国的国家医疗保险办公室作为医疗服务的购买者需要按照国家给定的人头税率做好一年的资金预算工作以申请到足够的资金,然后通过与公立,私立医院签订合同的方式为民众购买医疗服务。但是这种资金约束的做法往往会带来医院对患者医疗服务提供不足的情况,从而影响患者的治疗和康复。同时随着时间的推移,恒定的人头税率的做法可能导致医院逆向选择的发生,从而使得老人,残疾人等医疗服务的迫切需求者得不到相应的治疗。我国目前采用的依旧是传统的按服务项目收费的方式,但是我们已经意识到这种做法导致的医疗开支庞大,医疗资源浪费等不良现象,并且已经有许多学者建议采用按人头收费的方式。因此泰国如何处理人头税率恒定带来的问题的做法利于我国及早做好防范。

(三)每年的预算平衡机制导致的实际支出往往大于预算支出的问题

30铢计划主要是实现短期平衡,国家医疗保险办公室需要每年做好该地区收益人群的人数估计,然后结合人头税率计算出相应的预算额。但是这种短期平衡的做法出现了实际支出大于预算支出的问题。我国医疗保险同样采取短期平衡的做法,每年个人缴纳相应的保险费视同参保该年的医保计划,如若下一年没有缴费则视同未参保。这样的短期做法无疑会强化个人的“理性经济人”的意识,同时这种做法也弱化了医疗保险的强制性和统筹性。

(四)老龄化社会对医疗保险压力增大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对泰国人口的统计和预测,到了2020年泰国的60岁以上的老年人将达到人口的10.8%,这也就意味着泰国将要进入老龄化社会。随着年龄的增大,人的抵抗力等生理机能会弱化,从而更加需要医疗服务。泰国现在还没有进入老龄化社会,与我国面临的情况相比压力要小的多,其对于老龄化社会即将到来的医疗保险制度的设计同样薄弱。

四、泰国“30铢计划”对我国医保改革的启示

(一)强调不同保险制度质之间的合作氛围

与强行制定各个保险制度的权责范围的做法不同,泰国采取的是营造三种不同制度之间的合作氛围的做法以理顺制度之间的不协调问题。首先成立一个制度间委员会,该委员会每四个月开会一次计划和监督合作的情况。其次建立这三种制度共享的数据库和受益人ID数据库,便于各个制度识别各自的受益人群。例如,受益人已经不符合30铢计划的参保要求,就及时地将其转到公务员医疗保险制度或私营部门医疗保险制度中,利于各个制度资源的有效利用。

(二)利用补充资金计划防止由于资金约束导致的医疗服务供给不足

30铢计划除了包括门诊和住院的费用,还实行一些补充的资金计划来更好地实现疾病预防服务和疾病治疗服务相结合以及提高民众的健康水平的目标。这些补充的资金计划包括预防和健康促进资金(P&P),高费用项目资金支持等。例如对糖尿病、高血压等疾病前期检查的激励资金,为心肌衰弱、血友病等高费用项目提供支持。同时其向医院提供的资本折旧资金支持也有效地防止了医院的逆向选择情况的发生。

(三)采用加收指定用途的税收作为短期平衡资金的弥补

税收有着很强的转移支付功能,增税可以将富人的资金转移到穷人的口袋,但是税收还带有法律强制性,而且很难确保该种税种加收之后能够在长期内弥补实际支出大于预算支出的情况,且税率的制定难度较大,因此这种做法虽然在泰国得以实行,但是我国要考虑和分析该税种的加收是否会增加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的稳定性。

参考文献:

[1] 刘玉娟.泰国“30铢计划”对我国医疗保险的启示[J].卫生经济研究,2011(04):45-47.

[2] 翁玉虎.泰国医疗保险制度对我国的启示[J].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报,2012(03):120-124.

[3] 张奎力.泰国农村医疗卫生体制及其启示[J].社会主义研究,2010(03):112-116.

医生医疗工作计划范文第13篇

关键词:美国;医疗保险;初探

一、美国医疗保险体系概况

在美国,其医疗保障主要是通过大部分私立医疗保险和小部分政府医疗计划来实现的,,旨在为人们应对身体伤害,残疾或意外死亡或其他意外因素致死,或由疾病引起的费用等提供补偿的一种保险。所以,医保体系是由多种非政府私立医疗保险项目、政府对特殊人群医疗照顾和补助项目构成的。其私人或商业的健康保险业和政府或公共健康保险业服务于不同的人群,并提供了广泛的救助和计划。私立医疗保险包括有偿服务计划方案,管理有偿服务的计划,健康维护组织(HMOs),优先提供者组织(PPOs),以及服务点计划(POSs)。政府主要的健康保险计划则包括医疗补助和医疗保险,具体有老年人医疗照顾、低收入人群医疗补助计划、退伍军人医疗照顾、特殊患者医疗照顾等。

美国现代公共和私人医疗保险制度开始于20世纪初。美国的私人健康保险业,也就是我们今天所熟知的,开始于1929年贝勒医院为1200教师开始提供预付款。这个方案就是日后被称为蓝十字保险计划的开始。私人医疗保险计划的数量增长和普及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二战期间,大部分工资被冻结,作为战争的努力的一部分。私营公司,无法提供更高的薪金,开始转向提供医疗福利,以吸引潜在的雇员。到1943年,蓝十字健康保险计划提供43项服务。为我们当前的雇主赞助的医疗保险制度,雇主和一般福利计划的而建立的税收基金会,成立于1913年,当时的美国国会通过了第十六次修订合法化的个人和企业所得税的法案。这些没有在高薪福利征税的公司,开始从他们的企业所得税中扣除税中削减这些福利的成本。现在,雇主依旧在平衡由他们支付给员工的健康保险和由国税局提供的税务豁免之间的关系。

同时,联邦政府规定的商业(或私人)医疗保险的参数健康福利计划是按照综合预算协调法(COBRA)和其他联邦法律来实施的。员工健康计划,以及许多其他的好处,是于1974年制定的受雇员退休收入保障法案(ERISA)演变而来的,法案制定了最低标准,以最优势的私人自愿成立行业计划为个人提供这些计划的保障。员工健康福利计划一般包括如COBRA规定提供的权利,可以在失去工作后的有限时间内继续享受基层医疗,住院保险,心理健康的救助,新生儿和生育救助,以及癌症救助。在某些情况下,联邦法规规定公司该给其员工提供何种福利计划。

联邦政府和州政府提供健康保险给老人,失业者和残疾人。政府的健康保险计划是社会保险的一种形式。社会保险是指以任何保险计划进行或由政府授权,提供经济援助给那些失业人士,老人,或残疾人。社会保险方案的例子包括社会保障,伤残保险,遗属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为65岁及以上的保险。 2005年,社会保险方案占联邦政府支出的37百分比。社会保险项目与福利项目有显着区别。例如,在社会保险方案的参与通常是强制性的还是以大量的财政补贴所致。社会保险不是故意的收入再分配的形式。

二、美国医疗保险体系存在的问题

根据卫生经济学家的看法,现代医疗保险制度正处于危机之中。以雇佣关系为基础的保险和政府保险都在努力向广大民众提供符合成本效益的服务,就业型保险的特点是高的行政成本,成本分担不公平,不能覆盖大部分人口,容易引起劳资纷争,雇主不能采取有效行动让医疗保险更符合成本效益。政府的健康保险,医疗补助和医疗保险,正经历不断上升的参保率和成本支出。

就业为基础的保险在20世纪80年代达到覆盖比率最高峰。在过去二十年导致就业型保险覆盖率下降的因素包括大型跨国公司的增长,工会的作用,从社区额定保费到以精算风险基础额定保费的转换以及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的影响(Enthoven&富克斯,2006)。政府的健康保险方案也遇到问题。政府一直试图通过调整报销策略来控制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成本的不断上升。在20世纪80年代,医疗保险和医疗救助由追溯基于成本的补偿方法改为了前瞻性支付制度。这种变化是设计给医院,更多的激励他们控制费用。这种设计使得对医院的偿还与其实际发生的费用率无关。这种变化导致了许多医生和医院拒绝治疗参加医疗保险和救助的病人。为减少医疗就助和医疗费用的备选方案包括减少医疗服务,雇主强制参保,服务费用,再就业的资格标准以及降低对医生和医院的补偿(卡尔斯特罗姆,1994)。

医疗保险问题主要包括不断增长的成本、多部门的人口覆盖率不足、利益集团,政治家和选民对医疗保险改革的呼吁等。为应对这些问题,医疗改革的重点是以下问题:医疗保险金融改革、免入息审查保险改革、组织和服务提供,质量控制,成本效益取舍改革。提倡对医疗保险改革是渐进还是全面的争论。增量改革战略主要包括雇主的义务,补贴,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健康储蓄账户,管理的竞争,质量奖励等,综合改革措施包括个人的义务,个人支付计划,学券制等。(福克斯和伊曼纽尔,2005)。

三、结论

在最后的分析中,美国医疗保险制度提供了包括雇主赞助的团体健康保险,个人健康保险,医疗保险和医疗补助等许多计划。尽管这些计划有着高覆盖面和广范围,但是仍然不符合所有美国人的健康需求。2005年,近六分之一的美国人没有健康保险。目前,雇主,特别是在小企业领域,通过让员工付出更多,或医疗覆盖率下降的方式来降低福利以达到降低成本的目的。没有医疗保险则越来越多地转向政府健康保险计划,例如医疗补助,医疗保健。2004年,27.2%的美国人参加了政府医疗保险计划。工人,尤其是低工资的工人,为了自身的健康需求参加了政府健康保险方案。而美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似乎是必要的和可能的,但是改革的种类和数量仍需做进一步讨论。

参考文献:

[1]冯国忠,朱亭郦.美国医疗保险制度现状、改革及给我们的启示[J].上海医药,2006,27(7):304-305.

医生医疗工作计划范文第14篇

镇计生办、计划生育服务站、卫生院、派出所及工商所:

为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着力解决非法行医突出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在打击非法行医日常工作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安徽卫生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卫监督秘〔2013〕621号)阜阳市卫生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阜阳市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卫监[2013]345号),结合镇直各相关单位工作职责,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按照“三好一满意”活动和“服务百姓健康行动”工作要求,以提高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的满意度为目标,通过专项行动的开展,严厉打击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黑诊所”、“医托”,等违法犯罪行为,查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依法执业,整顿和规范全镇医疗秩序,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二、工作任务

(一)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行为。一是严厉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的“黑诊所”;二是以人员密集场所为重点,严厉打击坑害群众利益的游医、假医;三是是以零售药店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聘用医师或非医师坐堂行医的行为;四是查处以养生保健为名或以疾病研究院(所)为幌子非法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五是查处使用通过买卖、转让、租借等非法手段获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六是查处使用伪造、变造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七是查处保健按摩机构以保健按摩为名实为从事诊疗活动的行为。

(二)严肃查处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以下简称“两非”)行为。一是查处“黑诊所”和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开展“两非”的行为;二是查处组织介绍“两非”行为的机构和个人;三是查处零售药店违规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行为;四是查处无资质助产单位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和有资质助产单位为非本单位出生的婴儿签发《出生医学证明》;五是严厉打击盗卖《出生医学证明)》和假证,禁止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变相搭车收费。

(三)坚决打击“医托”行为。严厉打击“医托”行骗等扰乱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行为;对雇佣“医托”行骗的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和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从重从严处理。

三、工作安排

(一)组织机构

成立八里河镇进一步整顿医疗秩序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组 长:王新亭(八里河镇镇长)

副组长:满明翠(八里河镇党委委员、分管计划生育)

高 旭(八里河镇副镇长、派出所所长)

成 员:朱 峰(八里河镇卫生院院长)

陈国标(八里河镇计生办主任)

史文颍(八里河镇工商所所长)

(二)职责分工

卫生所、计生办、派出所及工商所根据职责分工和专项行动工作任务,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查处无证行医和医疗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派出所会同有关部门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利用“医托”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依法查处阻碍执法和暴力抗法等不法行为。工商所负责加强对零售药店的监管,查处零售药店违规销售终止妊娠药品的行为,配合有关部门查处零售药店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坐堂行医的行为。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镇直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深入开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以及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充分认识打击非法行医工作的重要性和开展本次专项行动的紧迫性,加强对专项行动的领导,建立完善部门联动工作制度,通过多部门联合执法等方式,形成统筹安排、齐抓共管的局面。镇专项行动领导小组适时进行抽查,力求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二)全面排查,强化社会监督。镇卫生院、计生服务站要充分发挥卫生监督协管员、人口计生专干的作用,全面摸排,不留死角。一并贯彻执行颍上县卫生局、颍上县公安局2013年开展的打击“黑诊所”专项行动,与2013年工商总局等八部门部署的整治虚假违法医药广告专项行动和国家卫生计生委开展的医疗卫生专项监督检查相衔接,从违法医疗广告中及时发现非法行医线索。

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投诉举报电话:0558—4437959(卫生),0558—4412183(人口计生委),0558—4554438(公安),0558—4585222(八里河计生办)。

医生医疗工作计划范文第15篇

第一条为了保障城镇职工生育和接受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为其职工、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人口计划生育、卫生、财政、审计等行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育保险的其他有关工作。

第四条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保证为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兑现生育保险待遇。

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利息;

(三)延迟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的原则筹集。

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定为职工工资总额的0.7%。

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生育保险缴费定为职工工资总额的0.4%,由财政负担。

第七条用人单位必须如实申报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与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同时缴纳。

第八条生育保险基金统筹层次与基本医疗保险一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生育保险。

第九条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女职工休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二)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

(三)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四)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按规定享受的奖励费中的部分费用。

第十条生育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将生育保险基金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费的征缴和生育保险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女职工生育或中止妊娠,在下列休假时间内,享受生育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休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休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休假15天;晚育的,增加休假30天。

(二)女职工怀孕8周以下(含8周)中止妊娠的,休假21天;怀孕8周以上16周以下(含16周)中止妊娠的,休假30天;怀孕16周以上28周以下(含28周)中止妊娠的,休假42天;怀孕28周以上中止妊娠的,休假90天。

生育津贴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照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

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或中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休假期间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

第十三条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所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女职工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治疗并发症的医疗费用,或者休假期间治疗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补贴办法。

第十四条职工实施下列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实施长效节育手术的;

(二)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

(三)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实施长效节育手术后,又实施复通手术的;

(四)中止妊娠的,但违反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无正当理由自行中止妊娠的除外。

因实施前款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引起并发症的,治疗并发症发生的医疗费,由施术单位承担。

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胚胎移植的医疗费用,违反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或者实施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实施定额补贴办法。

第十五条对符合《吉林省城镇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实施意见》规定的奖励对象条件的职工,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应享受的一次性2000元的奖励费,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500元。

第十六条男职工的配偶无工作单位,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照男职工所在统筹地区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定额补贴标准的50%,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三章生育保险管理

第十七条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医疗管理。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当到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就医。职工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之外的医疗单位发生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八条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的范围,按照国家、省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标准等有关规定执行。超出范围的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十九条女职工领取生育补贴,应当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并提交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和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者孕妇流产的医学证明。

第二十条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具体支付项目和定额补贴标准,按月或按季度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直接结算。超出规定项目和定额补贴标准的医疗费用,由职工本人负担。

第二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所规定奖励条件的,凭退休审批表、奖励审批表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经所在统筹地区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核实后,到经办机构领取500元奖励费。

第二十二条符合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凭男职工配偶所在地居民、村委员会出具的无工作单位的证明、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证明以及所发生医疗费用的有效凭据,到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医疗费。

第二十三条职工领取生育补贴、奖励费等,应当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职工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结。符合条件的,核定其享受期限和标准,并予以一次性计发;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计发,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生育保险待遇有异议的以及经办机构未按时支付生育保险待遇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依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处理。

对未按规定缴纳、少缴或欠缴生育保险费的,限期补缴所欠金额,并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二十五条职工以非法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虚报、冒领生育补贴、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和奖励费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如数追回虚报、冒领的金额。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用人单位、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造成单位或个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相关部门对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无故不按时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结算生育保险有关费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也可以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解除服务协议。

第二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要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部门取消其定点资格:

(一)将未参加生育保险人员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