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停车场管理制度范文

停车场管理制度范文

停车场管理制度

停车场管理制度范文第1篇

一、车辆管理负责人职责

1.依法循章对住宅区(大厦)、交通、车辆进行管理。

2.负责按物价部门收费规定收取车辆保管费。

3.熟悉掌握住宅区(大厦)车辆流通情况,车位情况,合理布署安排,优先保证业主使用车位。

4.负责监督和落实员工岗位职责,对员工进行日考核,填写《员工日考核表》。

5.负责每日工作检查,并填写《车辆管理日检表》。

6.负责对外协调与联系,处理车辆管理方面的问题和客户投诉。

7.负责对员工进行法制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8.负责对员工进行岗位培训,并做好培训记录。

9.定时向管理处主任汇报工作。

二、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及纪律

(一)车辆管理员的职责如下

1.负责对停车场(库)的汽车,摩托车,以及保管站内的自行车管理。

2.实行24小时轮流值班,服从统一安排调度。

3.按规定着装,佩戴工作牌,对出入车辆按规定和程序指挥放行,并认真填写《车辆出入登记表》。

4.遵守规章制度,按时上下班,认真做好交接班手续,不擅离职守。

5.按规定和标准收费,开具发票,及时缴交营业款。

6.负责指挥区内车辆行驶和停放,维持小区交通、停车秩序。

7.负责对小区道路和停车场的停放车辆进行巡视查看,保证车辆安全。

8.负责停车场(库)的消防以及停车场(库)、值班室,岗亭和洗车台的清洁工作。(分别按小区清洁工作手册中《停车场清洁》、《值班室、岗亭的清洁》进行清洁)

(二)车辆管理员的纪律

1.仪容整洁,遵守《仪容仪表规定》。

2.执行公司文明礼貌用语规范,讲究文明服务,礼貌待人。

3.严格遵守《交接班制度》。

4.值班时禁止喝酒、吸烟、吃东西:不准嘻笑、打闹,不准在值班时会客、看书报、听广播,及做其他与值班职责无关的事。

5.爱护各种器具,不得丢失、损坏、转借或随意携带外出。

6.依法办事,廉洁奉公,坚持原则,是非分明。

7.禁止在公司所管物业范围内打麻将;不准借娱乐为名搞变相。

8.团结互助,禁止闹纠纷;不说脏话,不做不利团结的事。

9.遵守《员工宿舍管理规定》,不得带人留宿,来客留宿必须经管理处分管主任(或房管员)批准。

三、门卫管理制度

这里的门卫包括停车场库的门卫和物业区域大门门卫。某些区域,既需保持相对宁静, 又需保证行人的安全和环境的整洁,为此,必须控制进入物业区域的车辆,这便是大门门卫的一部分职责。除救护车、消防车、清洁车、小区各业网点送货车等特许车辆外,其他车进 入物业区域时,都应限制性规定,经过门卫允许后方能驶入。大门门卫要坚持验证制度,对外来车辆要严格检查,验证放行;对从物业区域内外出的车辆也要严格检查,验证放行。对 可疑车辆要多观察,对车主要细询问,一旦发现问题,大门门卫要拒绝车辆外出,并报告有关部门处理。

停车场库门卫一般需设两人,一人登记收费,一人指挥车辆出入和停放。其职责是:

1.严格履行交接班制度。

2.对进出车辆作好登记、收费和车况检查记录。

3.指挥车辆的进出和停放。

4.对违章车辆,要及时制止并加以纠正。

5.检查停放车辆的车况,发现漏水、漏油等现象要及时通知车主。

6.搞好停车场库的清洁卫生。

7.定期检查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如有损坏,要及时通报上级,维修更换。不准使用消防水源洗车等。

8.停车场库门卫不准私自带亲戚朋友在车库留宿,无关的闲杂人员要劝其离开。

9.值班人员不准睡觉、下棋、打扑克或进行其他与执勤无关的事,要勤巡逻,多观察,随时注意进入停车场库的车辆情况及车主的行为,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上级部门。

四、车辆管理员交接班制度

1.按时交接班,接班人员应提前10min到达岗位,在接班人员未到达前,当班人员不能离岗。

2.接班时,要详细了解上一班车辆出入和停放情况以及本班应注意事项。

3.向下一班移交值班记录和《车辆出入登记表》。

4.交接班时应将上一班移交的值班物品如对讲机等及其他设备清点清楚,并在值班记录上签名。

五、停车场管理规定

管理处负责业主(住户)的车辆管理,小区车辆行驶停放,管理处主任负责协调指导停车场(库)的管理工作,房管员监督、检查,车管员负责车辆的存放、保管、放行等具体管理。

1.对进入停车场车辆的管理规定

①进入停车场的车辆须具备一切有效证件,包括行驶证或待办理证明、保险单等,车辆 号牌应与行驶证相符,待办车辆应与待办证明相符。

②进入停车场的司机,须按进出场各种程序办理停车手续,并按指定的车位停放。

③车辆停放后,司机须配合车管员做好车辆的检查记录,并锁好车门窗,带走贵重物品 ,车管员没有帮司机保管物品的义务。

④进场车辆严禁在场内加油、修车、试刹车,禁止任何人在场内学习驾驶车辆。

⑤进场车辆和司机要保持场内清洁,禁止在场内乱丢垃圾与弃置废杂物,禁止在场内吸 烟。

⑥进场司机必须遵守安全防火规定,严禁载有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车辆进入停车 场。

⑦禁止超过停车场限高规定的车辆、集装箱车以及漏油、漏水等病车进入停车场。

⑧进场车辆如不服从车管员指挥,造成本身车辆受损时,后果自负。

2.小区(大厦)交通车辆行驶停放管理规定

①遵守交通管理规定,爱护小区(大厦)的道路,公用设施,不乱停放车辆。

②车辆不准在小区(大厦)内长期停放,临时停放按《车辆保管统一收费标准》缴费。

③小区(大厦)内车辆行驶停放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注意前后左右车辆安全,在指定位置停放

④停放好车辆后,必须锁好车门,调好防盗系统至警备状态,车内贵重物品须随身带 。

⑤机动车辆在本区行驶,时速不得超过15km/h,严禁超车。

⑥机动车辆在小区(大厦)内禁止鸣号。

⑦不准在小区(大厦)任何场所试车、修车、练车。

⑧不准辗压绿化草地,损坏路牌和各类标识,不准损坏路面及公用设施。

⑨不准在人行道、车行道、消防通道上停放车辆,机动车辆只能在停车场、库或道路上 划线停车位内停放,非机动车必须停放在自行车棚或保管站。

⑩除执行任务的车辆(消防车、警车、救护车)外,其他车辆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3.停车场(库)管理规定

①停车场必须有专职保管人员24h值班,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管理制度、岗位责任人姓名和照片、保管站负责人、营业执照、收费标准悬挂在停车场(库)的出入口 明显位置。

②停车场(库)内按消防要求设置消防栓,配备灭火器,由管理处消防负责人定期检查,由车管员负责管理使用。

③在停车场(库)和小区车行道路须做好行车线、停车位(分固定和临时)、禁停、转弯、减速、消防通道等标识,并在主要车行道转弯处安装凸面镜。

④在停车场(库)出入口处设置垃圾桶(箱),在小区必要位置设路障和防护栏。

⑤机动车进场(库)时应服从车管员指挥,遵守停车场(库)管理规定,履行机动车进出车场(库)有关手续,按规定缴纳保管费。

⑥集装箱车、2.5t以上的货车(搬家车除外)、40座位以上的客车、拖拉机、工程车,以及运载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的车辆不准进入小区(大厦)。

⑦不损坏停车场(库)消防、通信、电器、供水等场地设施。

停车场管理制度范文第2篇

1.严格执行公司的车场管理制度,服从上级安排,听从指令;

2.熟悉小区车辆和车场的行驶路线及各种交通指示牌;

3. 熟悉车场的地理环境,各个消防通道、进出口及车位的具体编号情况;

4.熟悉车场消防设施的配备情况,掌握消防器材的使用,以及车场软件配套设施;

5.熟练掌握车辆指挥手势和文明执勤用语;

6.对进出车辆必须坚持“车到人迎,车走人送”的服务宗旨,指挥车辆停放在指定位置;

7.做好进出车辆的登记工作及验证工作,车牌号、车位编号、停车卡号一定要相符;

8.当值必须按公司具体收费标准执行,杜绝收费不撕票或乱收费现象,及时协助收费员催促车主按时交纳停车管理费;

9. 当值必须熟悉业主车辆的车牌号及业主的单元号,以方便开展工作;

10.当值必须坚守岗位,每班提前15分钟交接班,交代清楚停车登记表、车票和岗位情况;

11.定时巡查车场,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记录备案;

12.当值过程中,发现有车门未锁的,一定要先通知领班到场查看,并及时通知车主,若发现有遗留物品,保管并登记等候认领;

13.禁止载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进入,禁止在车场内洗车、修车,闲杂人等不得在车场内逗留;

停车场管理制度范文第3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停车场规划建设,规范车辆停放的管理,保障城市交通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宁夏回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机动车辆停放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银川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应当根据本市车辆增长和停车场发展的情况,加强对公共停车场建设的投入。

鼓励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开办停车场。

第四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车辆停放和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永宁县、*县、灵武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车辆停放和停车场的管理工作,并接受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市规划、建设、工商、价格、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场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停车场的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二章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等有关部门根据银川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停车场的规划,并按规定程序审批后组织实施。

第七条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新建区域、居住区及旧城改造规划时,应当按城市规划标准规划停车场。

第八条市政府应当根据机动车停放需求状况,在停车状况紧张的区域和公共交通与自用车辆换乘的地段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

第九条市规划部门应当根据城市发展和城市规划,组织编制建筑物配建停车泊位标准,并应当征求市建设、公安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的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公共建筑物应当按标准配建停车场。

公共建筑物配建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建筑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公共建筑物,因城市规划的原因,配建、增建停车场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应当就近补建或者补足停车泊位。

建筑物改变功能的,已配建的停车场不得挪作他用;已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改变功能后的配建停车泊位标准的,应当按改变功能后的标准配建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

第十一条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配建、增建停车场;停车泊位不足的,应当及时改建或者扩建。

有条件划定停车泊位的旧住宅区,没有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不足时,经征得与拟划定停车泊位相邻业主同意,并经业主大会通过,可以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划定停车泊位。未经同意,不得在旧住宅区内划定停车泊位。

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不得占用绿化用地和消防通道,不得妨碍居民正常生活,不得阻碍交通。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配建专用停车场:

(一)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办公场所、体育场(馆)、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旅游景点、车站、航空港等公共建筑或者场所;

(二)建筑面积在三千平方米以上的商场、酒店、仓库、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

本条前款规定的公共建筑、经营性场所,在本条例实施前未配建停车场或者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标准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补建停车场或补足停车泊位。

第十三条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并经规划部门审核后,建设部门方可办理施工手续。未经规划部门同意和未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变更停车场的设计方案。

第十四条土地管理部门可以将政府储备的土地,用于设立临时经营性停车场;设立临时经营性停车场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

单位和个人可利用自有空闲土地,按规定申办临时经营性停车场,但学校、幼儿园除外。

第三章停车场的管理

第十五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各类停车场需要具备的设施条件和运营管理制度制定具体规范。

第十六条开办经营性停车场的,应当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设施和经营管理设施及配备与停车场管理业务相适应的专业管理人员,并向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已建成的停车场的功能或者将停车泊位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停车场管理者应当保持停车场照明、排水、通风、消防、防盗等设施的正常运转和环境整洁,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停车场可以由停车场产权人自行管理,也可以出租等方式委托管理。委托管理的其维修责任由双方约定。

经营性停车场的管理人员应当参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业务培训,上岗时佩戴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统一标志。

第二十条停车场的管理者提供车辆停放有偿服务时,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标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停车场管理责任和管理制度;

(二)执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制定的停车场管理规定;

(三)负责进出车辆的查验、登记;

(四)维护场内车辆停放和行驶秩序;

(五)按照核定或者约定的标准收费,使用税务统一发票;

(六)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

(七)协助疏导停车场出入口的交通。

第二十一条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由市价格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机动车所有人已取得停车泊位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其停车泊位的管理服务费由停车场管理者与停车泊位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约定。

第二十二条经营性停车场的管理者对进入停车场停放的车辆应当发放停放凭证,并在车辆离开停车场时查验收回停放凭证;对无停放凭证或者与交验停放凭证不符的车辆,应当限制其离开停车场或者按照停车场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后放行。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驾车进入停车场应当遵守停车场的管理规定,按划定的停车泊位或者准许停放的地点依次停放。进入经营性停车场的,应当领取停放凭证,并按规定交纳停放服务费。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做好车辆防盗的必要安全措施,妥善保管停放凭证。

第二十四条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的停车场应当允许在工作时间前来办理事务的车辆免费停放。

第二十五条大型客货车不得进入住宅区停放。但为清运垃圾、为住宅区内的住户或者商户提供运输服务的车辆需要临时出入的除外。

进入住宅区的机动车不得在发动机运转情况下停放。

第二十六条车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放在公安部门指定的地点。

(一)装载各类有毒化学制品和有毒工业原料的;

(二)装载石油、天然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三)装载其它对人体有害、严重污染环境的危险品的。

第四章道路临时停放

第二十七条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道路交通专业规划,编制道路临时停放方案。道路临时停放方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二)该区域缺少机动车停放场所;

(三)方便市民停车。

第二十八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临时停放方案,设置机动车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临时停车泊位每年至少评估一次,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设情况,减少已有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提出增加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建议。

道路临时停放路段在交通繁忙时应当禁止停放车辆。车辆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放不得超过规定时限。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不得收费。

第二十九条下列区域,不得设置临时停车泊位:

(一)占用消防通道、盲道;

(二)已建成能够提供充足停车泊位的停车场服务半径三百米以内;

(三)道路交叉口和学校、幼儿园出入口、公共交通站点附近五十米范围内;

(四)市区主、次干道、交通流量大的市区微循环道路;

(五)其他不宜设置的路段。

第三十条需设置临时停车泊位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施划。交通情况发生变化时,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撤除临时停车泊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或撤除临时停车泊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临时停车泊位的使用。

第三十一条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临时停车泊位使用、变更前,将设置地点、停车种类、允许停放的时限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公告,并在该路段设置明显标志。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大型活动或者其他特殊情况的需要对临时停车泊位进行临时调整的,应当将调整情况以显著标志予以告知。

对于严重影响机动车正常行驶的临时停车泊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撤销。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停放的车辆阻碍交通或者妨碍执行其他紧急任务的,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将车辆移至指定地点,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机动车驾驶人。

第三十三条经营性停车场的管理者因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或者因不符合停车场管理规范而造成停车场内的车辆受到损毁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因车辆驾驶人的过错造成停车场设施或者其他车辆损毁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有关停车场规划、建设、收费规定的,由市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配建停车场或者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标准的,由市规划部门依法处罚,责令其补建。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停车场功能或者擅自将停车泊位挪作他用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从停用或者改变之日起按每日每平方米5元处以罚款,并责令限期恢复。

擅自设置或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或者设置障碍影响临时停车泊位使用的,处以500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轻重,对停车场管理者或者相关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配置停车场设施或者已配置设施不完善的;

(二)明知车辆装载危险品而允许其进入停车场或者未及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告的;

(三)未按规定划定停车泊位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可根据停车场管理者或者住宅区管理者的请求责令其立即驶离;拒不驶离或者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的,有权将其车辆拖离停放地,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并可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在划定的停车泊位停放车辆或者在机动车发动机运转状态停放的;

(二)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阻碍停车场交通的。

停车场管理制度范文第4篇

关键词:停车管理;物联网;智能交通;信息化

中图分类号:TP3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1302(2014)12-00-03

0 引 言

停车环境的好坏直接影响城市的交通秩序,如何充分利用有限的停车资源来最大程度满足停车需求,解决我国城市停车问题已成为我们的当务之急。因此,充分了解停车管理与服务的管理体制和业务,挖掘停车业务信息化需求对于解决城市停车问题、改善城市交通环境有着十分现实的意义。

1 停车业务管理现状

1.1 行业管理职责

停车行业的管理职责主要设置在市级及市级以下层面,主要职责包括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停车行业的监督管理和服务等。涉及的单位包括交通运输、发改、公安、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国土、质监、工商、税务、园林绿化、民防和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

目前,全国各城市的停车业务主管部门并未统一,主要包括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市容市政管理部门等。如北京、上海、广州等城市的停车业务管理职责设在交通管理部门,天津、西安、武汉等城市的停车业务管理工作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

对管理职责而言,全国大部分城市将停车业务的管理职责定位在服务和监督管理上,因此,本课题的研究将以相应行政管理部门指导和管理停车业务的内容为基础,提出停车管理与服务的物联网应用需求及基于物联网的停车管理与服务信息化体系架构。

1.2 法律法规现状

(1)国家层面法律法规现状

1988年,公安部和建设部共同起草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文件为规范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作出了相应规定。

(2)省级层面法律法规现状

目前,为规范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明确相关的法律责任,适应社会车辆的停车需求,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和畅通,部分省份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了相应的管理规定或管理条例。

如河北省、湖南省、辽宁省分别出台了《河北省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湖南省停车场管理办法》和《辽宁省城市住宅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管理规定》等适用本省的停车场管理条例或管理办法。

(3)市级层面法律法规现状

国内主要的大中型城市都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出台了相应的停车业务相关管理规定或条例,主要对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管理、价格、安全和信息化等方面作了相应的规定。

已出台的相关管理规定有《北京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广州市物业停车场管理办法》、《福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天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哈尔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合肥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石家庄市道路停车场管理办法》、《咸阳市城区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管理试行办法》、《武汉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试行办法》、《成都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郑州市停车场管理办法厦门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西安市机动车停车场(库)管理办法青岛市停车场管理办法》等。

2 停车业务架构分析

依据各地城市停车相关规章制度,各城市对停车业务的管理机构和管理职能各有不同,虽然各地城市停车相关管理规定略有差异,但总体上城市停车管理与服务可分为行业监管、公众服务和企业管理三个方面的业务。

2.1 行业管理

目前,管理部门对城市停车行业运营服务监管主要体现在对企业的行政管理、运营动态监管、辅助决策、价格监管和运营服务质量监管四个方面。

(1)行政管理

行政管理一般分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根据各城市停车相关管理规定,管理部门对从事城市停车运营的企业准入、开业评审、年审、变更、注销等行为实行行政许可或备案,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实行行政处罚。虽然不同方式、不同内容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执行时提交的材料、条件等要求有所不同,但是总体都依据了国家的行政许可法与行政处罚法,因此,行政管理的程序、效力等相同。

(2)运营动态监管

管理部门不参与日常运营,但从提升城市停车服务水平、优化城市交通状况、安全等角度对企业提供的运营服务进行监管。主管部门通过对各停车场停车情况的监管,并结合周边交通情况,进行合理的交通诱导信息,保障城市交通畅通,并为停车场规划建设提供参考。

(3)辅助决策

通过系统的数据处理、数据分析和数据挖掘能力,可提供智能决策功能,对停车场行业的分布情况、停车情况、经营状况,以及停车场管理措施执行效果进行评估,在有力提高行业管理能力的同时,有效地改善行业的服务能力,使停车场资源得到更为充分和高效的利用;系统的建设,将减轻管理人员的工作强度,提高工作效率,从烦琐的事务性工作中解放出来,致力于监管工作。

(4)服务质量监管

管理部门对城市停车服务监管职责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通过现场检查、技术监控、监督检查记录的方式实施企业服务质量考核;二是建立服务反馈与投诉受理制度,公布投诉电话等联系方式,解决或协助解决城市停车服务过程中存在的各类问题。

(5)价格监管

各城市的停车服务费收取规定各有不同,但大部分城市停车服务收费都根据不同性质、不同类型,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等不同的定价方式。停车服务收费标准一般由市物价部门会市财政部门制定。

2.2 企业管理

目前,停车场运营主体主要是企业。部分大城市的停车场运营企业已经建立起较为先进的企业信息化管理体系,实现企业各项管理智能化和信息化,同时兼顾与相关管理部门的信息交换。停车场运营企业的管理业务主要包括运营服务、安全应急两个方面内容。

运营服务主要包括制定企业相关管理制度、维护和管理停车场及设备设施、对从业人员的服务规范以及停车相关信息的资讯服务。

安全应急主要指制定保障运营安全的管理制度,与相应的管理部门共同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2.3 公众服务

管理部门对公众服务职责主要体现在:主导或引导相关部门或企业拓宽服务方式、扩大服务内容,提高整个城市停车行业的服务水平。主要提供行政管理服务和公众停车信息服务。

(1)行政管理服务

为企业提供行政许可办理业务,提供行政许可办理流程、办理结果等政务公开范围内的信息查询。

(2)停车信息服务

停车信息服务主要面向公众出行,服务方式主要有电话热线咨询、网站查询、信息等,信息服务的内容主要为停车场信息、车位信息和停车场周边路况信息等。

3 停车管理和服务的物联网需求分析

停车管理与服务的物联网需求主要包括:通过物联网相关技术的应用,感知并获取车辆、车位等信息;通过对采集信息的综合处理和应用,实现决策支持、运营管理和公众服务等应用。具体需求如下。

3.1 管理部门需求

掌握各个停车场的基础信息和日常运营信息,实现行业数据统计和决策辅助分析等功能,为制定合理的交通规划、政策和制度,创造良好交通环境等宏观决策或规划提供数据支撑。

借助物联网感知、传输和等技术,实现对停车场运营监管,实现对各个停车场的统筹监管,整合应用各停车场的实时运营数据,将各停车场实时车位信息及时向公众,实时合理诱导,缓解行车停车压力。

实现对停车场企业的安全监管,提升对正常损害和自然灾害引起的基础设施破坏的监测能力,提高对突发事故和灾害的反应能力,加强对紧急事件的预警、处置和应急资源调度能力。

需要推进交通信息资源整合和共享利用,实现停车行业信息资源与其他相关部门的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

3.2 运营企业需求

掌握停车设备设施的使用维护状况,实时获取场内的视频监控信息,提高管理水平;实时获取车场内车位的使用情况,并对车位使用情况和预定情况进行统计分析,用于运营策略的调整,提高运营效率和管理效率。

实现对进入停车场车辆的信息和行为识别,实现自动计时收费,减少人工干预,降低管理成本。

与管理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可通过各种终端对社会公众实时车位信息和诱导信息,并自动进行数据更新,提高停车场的使用效率。

3.3 社会公众需求

社会公众对停车服务的信息化建设需求主要包含以下方面:

(1)信息服务需求

①出行前:借助网站、移动终端、呼叫服务等方式实施获取各停车场的车位信息、路线信息,能够实现车位查询、价格查询和车位预订,等方面的停车服务信息。

②出行中:借助车载终端或手持终端和通讯技术获取车辆附近或目的地停车场的车位情信息。

③停车时:可通过车载终端或手持终端实现车位定位和停车导航功能。

④停车后:实现找车导航或自主寻车;如可通过移动终端和通讯技术实现换乘诱导。

(2)便捷支付需求

实现出入停车场的自动控制,并借助便捷的停车电子支付服务,实现停车自动计费扣费,提高通行效率。

(3)服务反馈需求

通过多种渠道及时了解停车行业政策、法律法规和行业信息,并可通过网站、电话和移动应用等方式进行停车服务质量投诉和建议等。

4 结 语

智能交通是我国物联网产业的重要发展方向,停车问题已经成为制约城市交通管理智能化的巨大障碍。本文通过对停车业务架构的梳理,提出了停车管理和服务行业的信息化需求,为通过物联网技术解决停车难问题,打通智能交通要害关节进行了有益的尝试。

参考文献

[1]刘小明.北京交通现状与智能交通系统的发展[J].交通运输工程与信息学报 2003,1(1):48-56

[2]陈宇恒.广州市城市道路停车管理问题及对策研究[D].广州:中山大学, 2008

停车场管理制度范文第5篇

关键字:停车规划布局;停车管理对策;停车场

1 引言

车辆停放是城市交通过程中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对于城市中车辆来说,有行驶也必有停放,每一次出行的起终点,都存在着车辆停放问题。由此可见,停车问题对一个城市交通重要性是不可言喻的。妥善处理停车问题,对解决道路交通拥挤,减少交通事故,提高道路通行能力等均具有深远的意义。

然而近年来,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各大城市的汽车拥有量也以惊人的速度增长,由于城区停车设施供给的增加受到土地、资金等制约,城区停车资源全面告急,停车需求与供给矛盾异常尖锐,静态交通设施规划和建设滞后、管理手段效率低下等问题已经不同程度的影响着城市动态交通的正常运行。

解决好城市停车问题是加强城市交通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从微观层面,应提高泊位供给能力,控制停车需求;从宏观层面,停车问题涉及到政策法规、体制、管理、投融资等诸多方面。因此,为有效解决城区停车难问题,处理好停车供给与需求的矛盾,应在加快停车场专项规划的基础上,结合停车场建设和发展现状,提出停车场发展政策的相关建议,引导城市停车场的健康、有序发展。

2停车场规划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各个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中存在的问题较为普遍,具有共性[1]。经分析,大致可列为以下各个问题。

(1)停车泊位缺口较大,供需失衡

在静态交通基础建设方面,停车场建设的历史欠账太多。长期以来,由于城市的机动化程度较低,对停车问题的认识滞后于车辆的发展速度,致使停车泊位的缺口不但没有减小,反而在加大。以及配件停车场不足,公共停车设施缺乏,造成目前停车泊位短缺,供需失衡。

(2)停车泊位数与城市用地强度不相协调

城区用地强度大的区域停车泊位数相应较多,但一些局部区域停车泊位数与用地强度不协调的现象仍存在。如商业中心区内的停车泊位数在商业用地密集地区过少,而开发强度较弱的区域又有泊位剩余,造成资源的浪费和停车矛盾突出。

(3)大型公共场所停车位不足,占路停车问题突出,学校附近尤为严重

路边停车的设置视局部路段的停车条件和需求而定,具有车辆停放方便、步行距离短的特点。停车泊位不足直接导致车辆路边停放,如大型超市、市场、学校等场所,占路停车影响道路通行效率,以学校最为严重。以学校附近由于缺少停车泊位,在上下学时间段,车辆占路停车,导致道路交通接近瘫痪。

(4)公共停车场分布不尽合理,服务半径太大

公共停车场不仅数量太少,而且缺少统一布置,分布不均匀,离服务对象太远,不利于车辆的使用停放。一些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状况差,停车时间过长,造成停车泊位长时间被一辆车占用,降低泊位的周转率、利用率,不能满足服务范围内停车需求,也缺乏竞争力。

(5)停车场实施和监管不利,使用期间改变性质,挪作它用

停车场在投入使用后,擅自将大型建筑配建的停车场改变使用性质或挪作他用,致使停车压力转到周围的绿化带、人行道上,造成一些地段或单位门前停车秩序混乱,并导致停车难。因此要加大敦促监管力度,恢复原有停车场功能。

3滨海新区核心区停车探讨

3.1滨海新区核心区停车场概述

据统计数据,截至2008年底,塘沽区拥有各类汽车69528辆,其中大型车8326辆,占总量的12%,小型车61202辆,占总量的88%。在小型车的增量中,私家车拥有量的增速尤为明显,2008年全区每百户城市居民家用汽车拥有量为13.5辆,是2004年的9倍。

针对汽车拥有量的快速增加和停车供求矛盾日益突出,区有关部门不断加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自2004年来,共增加停车场110处,增加停车泊位1.5万余个。目前,城区共有停车泊位3.3万个,主要分为两类:一是机动车停车场,201处,停车泊位约2万个,包括公共停车场和企事业单位停车场;二是实施物业管理和居民小区的配建停车场,停车泊位约1.3万个。

按照城市车辆与泊位1:1.2~1.5的比例,即一辆汽车应拥有一个基本泊位,外加20%~50%的周转量的下限计算,滨海新区核心区应设停车泊位8.4万个,按照上限计算,应设停车泊位10.5万个。停车泊位缺口5.1~7.2万个。

3.2存在问题原因分析

3.2.1规划层面

(1)规划未预留停车用地,增建停车场的难度较大

许多城市的中心区是在原老城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滨海新区核心区也不例外。由于缺乏超前意识和追求短期效益,房地差开发等也集中在城区,致使中心区建筑密度、人口密度、建筑容积率较高。与此同时,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出现了用地紧张的现象,增建大型停车场已不尽可能。

(2)配建指标过低,自备停车泊位不足

自备配建停车泊位是停车供给的主体,由于对小汽车进入家庭的速度估计不足和缺乏对停车场重要性认识,开发项目配建停车泊位指标仍然按照1998年公安部、建设部联合颁发的《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试行)执行[2]。致使居民小区、公共建筑、商业场所等区域的停车泊位十分紧张。

(3)规划停车场与客流来向不匹配

以解放路为例,解放路是滨海新区核心区商业聚集地,步行街之一。现状停车场存在与车辆来向明显不匹配的情况,从流量分析可以看出解放路西侧的商业建筑多于东侧,而停车场的布局西侧和东侧之比是1:2.5,在停车布局上西侧应多开辟停车位。但是,由于解放路地区东西侧开发强度的不同和用地现状的制约西侧已经难以开辟大型停车场地。

3.2.2管理层面

(1)缺乏统筹管理和有效制约的体制机制

停车场建设是城市系统化管理的重要环节,涉及到规划、土地、建设、市政、市容、公安交管等多个职能部门,管理职权即交叉又分割,但目前尚无明确一个主管部门对静态交通特别是对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管理总负责。

(3)缺少相应的鼓励政策

首先公共停车场投资较大、运营成本高、汇报周期长,在缺少相关政策支持的情况下,建设投入与停车收入难成正比,造成社会资金建设公共停车场的积极性不高;其次相关部门没有将城市停车当作产业来看待,缺乏有意识的停车产业政策,还未作为普通的开发项目来对待。

(3)管理方式落后,缺少先进管理技术

城市中经营性的停车场,除少数大型公建停车场外,其余都是由政府相关部门直接进行管理,管理模式多采用传统的人工收费,人工填报登记备案,缺乏现代化、智能化的先进管理技术,影响已有资源的充分利用。

3.3相关对策建议

3.3.1发挥规划先导的作用

在城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城市交通管理规划中,统筹协调停车场的专业规划,使其布局合理,用地预留充分,配建满足需求。

(1)确定合理的停车泊位规模。居住地停车泊位规模主要是由小汽车拥有量决定的,而其他区域的停车泊位规模与交通出行方式和特征有很大关系,因此应当根据城市未来车辆拥有量确定居住地停车泊位供应水平,根据道路容量确定其他区域停车泊位供应水平。

(2)分区域应用不同配建标准。同一城市中,由于土地存在性质、功能、区位上的不同特点,使得各区域在停车需求的强度方面有所不同[3]。因此,应修改原配建标准中“一刀切”的规定,采取分区域不同配建标准的方法,根据土地开发强度的不同而作不同的调整。

3.3.2健全完善管理机制

加强城区停车场管理不仅可以规划控制城区停车建设用地规模、合理布局停车场位置、调节城市停车需求分布,还可以疏导城区的车流量,保持城区交通运转顺畅。因此,根据停车场建设、管理相关影响因素,制定合理的停车场管理政策是解决停车问题的关键。

(1)研究制定促进停车产业化发展政策;

(2)制定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在有法可依、有规可循、统一政令的前提下,规范停车场建设、使用、经营和管理。

3.3.3加强停车设施建设

(1)采取有偿服务的方式面对现有停车资源加以整合利用,鼓励企事业单位建设停车设施,并在节假日和夜间错时向周边居民开放,公建配建停车场向社会车辆开放。

(2)建设投资少、见效快的停车场建设项目,将一些闲置的空地、厂房设置为简易公共停车场。

(3)在繁华地区、大型公建、学校医院周边地块设置用地少、效率高的机械化立体车库或地下车库,考虑几个建筑物共建或合建停车场。

(4)运用先进技术,建设停车诱导系统、停车收费管理系统。

3.3.4强化停车秩序管理

(1)严格控制停车占路的区域。主干道和交通流量大的市区道路尽量不设置占路停车场,少量次干道路可设置限时的临时停车场,支路和里巷道路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条件下可设置一定比例的停车场[5]。

(2)加强小区停车管理。针对城区已建成居民区,由于前期规划车位不足、周边可利用空间有限造成乱停车、占道停车等问题,应通过增设临时停车位,将周边夜间车流量小的支路设置为夜间临时占路停车场;开发立体停车位提高单位面积停车效率、利用居民区与企事业单位提供车需求时段的差异,与周边企事业单位车位共享等方式缓解小区地面停车问题。

停车场管理制度范文第6篇

作者:王立颖单位: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静态交通和动态交通是一个有机的整体,静态交通发生在出行的端点,动态交通发生在出行的过程中间,两者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应该均衡协调发展。然而,目前的状况却是静态交通往往处于全面滞后于动态交通的状态,这已成为大城市难以医治的通病。大连亦是如此,具体表现在几个方面:(一)停车需求剧增,供需矛盾突出据调查统计,截止2010年底,大连机动车保有量达到88.55万辆,然而,大连市各类停车场总泊位为13.74万个,每辆车平均只拥有0.16个左右的停车泊位。这与国际通行的每辆车1.25个左右的停车泊位相距甚远,因此,存在很大的供应缺口,而且城市中心城区停车位更是严重短缺。近年来,虽然大连市每年都增加停车场的建设,规模也在逐年扩大,但是停车泊位供给数量的增长仍然是远远滞后于机动车数量的增加和停车需求的增长,供需矛盾日益加大,给人们的日常出行带来极大不便,也给城市动态交通带来不利影响。(二)停车设施供应不足,结构不合理在停车设施总量严重不足的前提下,大连市中心城区停车设施的供应结构也很不合理。根据一般经验,在城市停车设施的总体构成中,配建停车设施应占到75%~80%,路外公共停车设施占15%~20%,路内临时停车设施占3%~5%。而在大连市停车泊位的总体构成中,配建类停车泊位约占总数的70%,社会类泊位占30%,其中社会公共停车泊位仅占总量的0.27%[3]。配建车位总量偏低,供应不足,无法满足实际的停车需求。其原因如下:一是配建标准偏低、执行情况不尽人意;二是由于商业利益,部分开发建设单位人为地降低配建面积,导致建成后提供的车位远不能满足需求;三是部分配建停车场建成后被挪为它用,或因停车位布置不合理而无法使用,并难以向社会开放,导致大量配建停车场闲置。这也是造成停车设施供应不足的主要原因。(三)违章停车、非法占道现象严重在城市停车位供应不足的条件下,大连市路内停车比例较高,占据了城市停车的主导位置,违章停车现象十分严重。根据调查统计显示,大连市中心城区乱停乱放的机动车占到了路外停车总量的30%以上,利用城市次干路或支路停车现象随处可见,而且违章停车屡禁不止。尤其在大连城市的中心城区,由于建筑分布密集,人口和工作岗位密度较大,而且受到丘岭地形特征的影响,道路资源非常有限,而且道路宽度较窄,同时,老城区建筑物的配建使停车设施严重不足,导致了大量的占道停车现象发生,给有限的道路资源带来了更大的压力。节假日期间、各个景区以及中心城区的大型购物场所更是车满为患,道路功能发生变化,成为露天的停车场,对正常的交通通行构成很大的影响。违章停车和非法占道并且占用了大量的城市公共空间,步行等交通空间也受到了较大限制,使公共交通的服务水平下降,不仅影响了车辆和行人的交通效率并且使交通安全也受到严重影响。(四)公共停车场收费缺乏应有的弹性,使用效率低下科学、合理的停车收费标准可以规范、引导人们的停车行为,有效的调控交通需求。由于大连市公共停车场收费缺乏应有的弹性,加上车辆停放的方便程度不同,在同一地区,地面停车场拥挤排队、地下停车库却零零散散;路内停车场超额运营,路外停车场停放不足;结果导致一方面停车供需矛盾依然突出,另一方面大量的车位空闲得不到合理使用。近几年,大连市也投资建设了许多地下公共停车场和停车楼,增加停车泊位供应,但是由于停车收费过高,加之管理不到位,没能发挥应有的效能,投入巨资兴建的停车场,常常空荡无车,效率低下[4]。另外,长期以来人们习惯于免费停车,“有偿停车”的意识不强,不愿意甚至拒绝按照使用成本缴纳停车费用。很多年来实行的“停车低收费”实际上鼓励了人们更多地使用车辆,使停车问题进一步恶化。更有些市民素质低下,很多车辆在路边长时间甚至整天停放,既造成了道路拥堵,也造成了公共停车场资源的严重浪费。(五)管理机制不完善,责任主体不明确城市静态交通的管理是一项涉及很多政府职能部门的巨大系统工程,需要多个职能部门的通力协作与配合。目前,大连市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机构比较分散,责任主体不明确,相互之间缺乏协调性和联动性,难以有效调控供需关系。并且,停车设施的建设和经营管理缺乏市场化运作的政策和机制,导致公共停车场的建设较慢,管理混乱。(六)公共停车场管理的科技化、智能化程度偏低先进的停车诱导系统和信息系统可以有效提高停车场的利用率。国外把先进的信息技术应用于停车场的管理取得了成功的经验。目前,我国具备对城区停车设施进行整体宏观管理技术的城市还很少,只有北京市建立了以网络为基础的“北京市停车电子地图”,既方便了人民群众的出行,也对全市停车场统一管理起到了较好的效果。大连市的公共停车场管理模式目前还多采取人工填报登记,人工收费。智能化、现代化的先进管理技术没能全面普及,管理的科技含量偏低,还没能建立统一的停车信息平台和智能停车诱导系统,不但造成各种资源的浪费,也不利于提高停车场的使用周转率,影响了已有停车资源的总体利用率。

改善城市静态交通,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法制化进程、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以及公民的文明素质相互关联,是一个系统工程。需要从停车供给管理、停车需求管理、停车行为管理等多个方面来解决。(一)合理规划停车设施,寻求停车供需关系的平衡停车供需关系是停车理论研究的核心。停车政策寻求的是停车供需关系的平衡,不加限制大量建设停车位会刺激停车需求,反过来又要求建造更多的停车位。这种循环导致用地浪费,交通环境恶化。过少的停车位或过度控制停车位供给,会使违章停车的案件增多,抑制购车需求,影响城市社会经济发展。因此,要满足合理的需求,抑制不合理需求,最终达到供需平衡。1.加强停车实施建设,增加停车供给依据国内外停车设施发展的成功经验,停车设施的供应应该以配建停车设施为主体,路外公共停车设施为辅助,路内停车设施为补充的合理城市停车结构。构筑设施布局优化、动、静态交通协调的区域差别化停车系统。结合城市公共建筑(包括居住区)的建设,在满足建筑物停车需求的基础上,鼓励超额配建停车设施并向社会开放,增加公共性质停车泊位的供给数量;鼓励多元化投资建设停车场,谁投资,谁受益;鼓励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投资建设、开办停车场,鼓励修建立体式停车楼,增加单位空间停车泊位的最大值,提高土地利用率。2.大力发展公共交通,减少停车需求“公交优先”是世界众多大城市普遍认同并实行的一条原则。发展大容量公共交通,是解决城市交通问题的最佳手段[5]。因此,大连市也应鼓励市民多使用公共交通系统车辆,以缓解严重的交通堵塞和停车难问题。应在以下方面实施“公交优先”政策:首先,政府要给予公交相应的优惠政策和资金的倾斜,在有条件的市区街道设置公交专用道。同时,繁华街区的公交车要增加密度,以吸引更多的人放弃驾驶机动车去乘坐公交车,也可采用“停车换乘”方式,限制中心区停车;其次,要拓宽融资渠道,尽可能地吸引大量的社会资金投向公交行业;再次,政府要促使公共交通设施及出租车合理收费,公交车低价快速舒适的乘车条件将极大地吸引客流量。(二)规范停车行为,加强停车秩序管理1.提高违法停车成本应加大违章停车治理,提高违法停车处罚力度,提高违法停车成本,建议如下:⑴各相关部门必须互相支持与配合,对于拒交罚款的违法当事人,法院应根据执法部门的诉讼申请,启动快捷程序予以受理并执行;⑵对于以身试法,妄自逃脱之徒,公安机关应坚决予以拘留;⑶对于屡教不改的当事人,交警部门应酌情予以扣分或限制其年审等处罚手段。2.普及有偿停车观念应加强对驾驶人“车辆占用土地资源、停车交费”的教育宣传。提高市民规范有序的良好停车习惯和秩序意识,加强动态交通和静态交通知识的宣传,为缓解大连市停车难作贡献。3.完善路边禁停标志为规范管理和便于执法,交警部门应在缺“禁停”标志的路段尽快完善相关标志。同时要实行堵疏结合,建议在一些路段适当保留或加划少量定点限时的免费临时停车位,如菜市场、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区域,以供学校巴士、装卸货车临时停靠和家长接送学生[6]。(三)运用弹性收费制度引导停车行为,合理分流对于地上停车场拥挤不堪、地下停车场零零散散的现象,应该在统一管理基础上实行“按时段和停放时长”弹性收费,以分流停车需求,合理利用资源。建议利用经济杠杆调控原理,按照“中心区高于非中心区、高峰期高于低峰期、白天高于夜间”的原则,实行从城市中心区向城市、由高到低的停车级差价格;对于同一地区公共停车设施,停车价格采取“路内高于路外、地上高于地下、室外高于室内”的定价原则,同时建立不同类型停车场收入调节机制,引导停车资源合理使用,提高路外、地下和室内停车场(库)的利用率。(四)明确停车场管理主体,推行停车场管理产业化首先,停车场作为静态交通的重要部分,应该建立统一的协调管理机构。城市各类停车场(库)在规划、建设、运营管理阶段涉及到政府众多职能部门,客观上需要具有系统管理的特点和统一管理的要求。为克服管理体制上的分散,应当成立城市停车规划建设管理机构,统一负责制定城市停车政策和地方性停车法规,以及路内外停车设施的规划、审批、筹资、建设、管理、价格监控等职责。另外,要实现全市资源的统一管理与标准化,推行停车场管理产业化。运用市场化手段,把停车作为一个产业来培育,是解决城市机动车保有量迅速增长与停车供给滞后矛盾的有效途径。美国停车业每年的营业额高达260亿美元,约占其GDP3.25%,能够提供100万个就业岗位。目前,大连市停车业刚刚起步,因而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制定一些优惠政策,积极引导其向市场化、产业化方向发展。(五)采用先进的停车管理技术,推进停车设施管理智能化近年来,智能停车场管理技术已逐步走向成熟并即将取代人工管理。运用智能交通系统中的交通信息诱导,特别是是高峰时间停车诱导系统可以减少停车巡游现象的发生。进而减少车辆占用道路时间,提高通行能力。日本较完善的停车场指南和停车诱导系统值得国内借鉴。停车场内设立的信息显示牌可向驾驶人员提供空闲停车场的位置、停车位的使用状况、路线指南等信息,引导驾车者更方便、迅速地寻找停车位,能减少因驾车者四处寻找停车位而带来的交通拥挤和环境污染,并可以使停车设施的车位得到更充分的利用,最大限度地提高停车场的使用率[7]。建议在现有大连市智能交通网基础上,运用各种先进技术,诱导停车需求,增加全市停车场分布、收费标准、总泊位和联系电话等信息,以利出行;另外停车场应以电子显示板方式公布泊位动态信息,实现动静态相结合的交通管理,缓解道路拥挤。

城市静态交通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从宏观层面上要提高停车位供给能力,控制停车需求。从微观层面,停车问题更涉及到规划、政策法规、体制、管理、投融资及技术等多方面因素。因此,在机动车迅猛发展的今天要设法通过对城市静态交通的规划、设计与管理,控制城市的交通需求,才是解决停车难问题的根本途径。创造快速、舒适、方便、清洁、有效的城市交通,提升城市形象,实现城市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全社会的高度重视和共同努力。

停车场管理制度范文第7篇

您在《市长电话要情》(第期)中“马路边划线收停车费亟待规范”的批示收悉,我局××局长立即指示有关部门迅速办理。现按照您的指示,将我市停车管理情况报告如下:

一、管理体制

年以前,我市停车场行业管理职能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年政法部门清商时,市委、市政府决定将停车行业管理职能划转到市市政管委。××年月日,政府职能调整,将经营性停车场管理职能由市市政管委划转到北京市运输管理局。由于区县交通体制面临改革,各区县的停车行业管理职能仍由区县市政管委负责。

北京市运输管理局和区县市政管委主要负责经营停车企业的资质管理。市物价部门负责停车价格管理和执法。市城管监察部门负责对停车场违法经营的执法、市交管部门负责对道路停车秩序的管理和执法。市房管部门负责居住小区的停车管理。市规划、交管部门负责对停车场改变使用性质、挪做它用的执法。

二、管理现状

(一)机动车辆发展状况

到××年底,全市机动车保有量已达到万辆,其中小型客车约占%,约为万辆。

(二)停车设施现状

截止××年年底,全市已备案的经营性停车场个,总车位数达到个,分别比上年年底增加了个停车场和个停车位,其中各类停车场的增长情况为:居住小区停车场增加了个,停车位增加了个;路侧占道停车场增加了个,停车位增加了个;立交桥下停车场增加了个,停车位增加了个;公共场地停车场增加了个,停车位增加了个;公建配建停车场增加了个,停车位增加了个;路外专用停车场增加了个,停车位增加了个。

在全市各类停车场中,城八区经营性停车场个,停车位万个,占全市的以上。

全市个区县和地区,共有停车设施(泊位)个,停车场处。其中,占道停车场处,停车位个。路外停车场处,共计停车位个。居住小区停车场处,停车位个。单位大院停车场个,停车位个。通过上述数据不难看出,有将近的停车场、停车位未能被经营管理起来,大量的国有资源被无偿的使用或长期挪用及闲置。

(三)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市机动车数量已经突破万辆,根据交管部门的统计,仅东、西、崇、宣四个城市中心区的纯机动车登记数量为辆(不包括军车和摩托车)。通过对比四个城市中心区的停车资源普查统计数字可以看出,停车位的缺口将近万个。

造成停车位严重不足问题的主要原因,首先是由于我市的停车规划严重滞后。全市停车规划尚未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缺乏全局规划思想。停车场建设作为整体交通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规划工作应具有先行性和前瞻性,应该与城市建设规划同步进行。目前停车规划工作仅作为城市规划的一个附属部分实施,未充分考虑其在城市建设中的重要性,因而在一些大的交通枢纽和公共场合的规划上忽略停车场建设这一重要环节,如宋家庄作为地铁和两条公交线路的转换枢纽,在规划上却没有预留停车场建设用地。

现有停车设施配建指标过低。随着私人小汽车拥有量的增加,两户一位的停车位配建指标已经满足不了居民的需求,现在的配建标准还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具有可发展的体系。另外,旧小区的停车泊位供求矛盾还没有一个很好的解决办法出台。

同时,一些相关主管部门对落实规划及设计指标的监管力度不足,执法不严,也是造成问题的关键原因之一。

其次,缺乏相应的融资渠道,没有很好地吸引社会资金参与停车设施的建设。北京市一些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具有土地出让金高、投资规模大、资金回收期长的特点。如北京站停车场,建安费占总投资的。由于政府在停车设施定位上没有明确的指导思想,在投资政策上体现不出应有的吸引力,社会资金投入少,造成整体上建设资金投入不足。

综上所述,目前市区停车问题可以概括为:停车设施短缺;建设与发展滞缓;管理力度不够,秩序混乱。

⒈城市规划部门对于停车设施的需求发展趋势缺乏足够的预见性,停车设施的规划滞后于实际发展进程。

自年代末以来,北京市私人小汽车发展势头甚猛,年递增率一度超过%,然而年之前的居住区规划配套建设指标中一直没有列入“家庭汽车停车位”的项目,年颁布的《关于本市新建改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实行指标管理的通知》文件中才将停车设施指标纳入,但这个指标明显过于保守(个车位户)。市政府已对此项指标重新修订,并以京政办号文颁布实施。

对于公共停车设施的规划也存在同样的问题。迄今市区大中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车设施规划指标还是依据年市政府第号令《北京市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建设管理暂行规定》,实践证明这些指标明显偏低。

由于城市总体规划中对民用机动车保有量的预计与实际发展状况有很大的出入(总体规划预计年全市民用机动车保有量~万辆,而实际上已经达到万辆),对公共停车位的需求及相应的停车场(库)规划也落后于实际发展。

⒉缺乏切实可行的鼓励政策,难以吸引开发商投资建设和经营公共停车设施。

公共停车设施属于社会公共服务设施,服务收费标准受国家政策与社会承受能力的制约,投资回报率低于房地产开发项目。如果公共停车位收费标准按全部建设成本(含土地出让金、市政配套费、四源费、建安费及各种税费)加上实际运营成本及一定的经营利润测算,已远远超过现行收费标准。

同时,影响投资经营公共停车设施投资积极性的因素还与当前市区停车秩序的管理有很大关系,如无序停车的蔓延,导致车流不能有效引导至停车场等。

⒊管理体制和法规不健全,职责不明晰。

首先,执法管理与经营管理职责不清。目前临时占路停车场的设置(划定合法停车位及对违章占路停车的纠正处罚)由交管部门执法管理,但占道随意设置停车场的情况普遍存在,且占道停车大部分处于无人管理的状态,有的街道办事处等单位还在经营收费,且不能行之有效的进行管理,同时自行车停车经营管理也较为混乱。路外停车设施匮乏,随意占道开办停车设施现象严重,经营管理也非常混乱。

其次,北京市至今尚未就停车设施建设与管理颁布一部完整的法规,对车主自备车位、大型公共建筑配建的附属公用停车设施以及公共停车设施的建设与经营没有全面的法律约束。不仅如此,规划指标的落实也有很大差距。由于缺少对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以致一些公用建筑附建的停车设施不能同步建设,或建成之后改作它用。对停车设施改变使用性质以及违章停车的惩罚也缺乏力度,起不到应有的约束作用。

此外,尚未出台各类公用停车设施(包括自行车存车)经营管理行业法规,经营者(或产权人)的法律责任、义务及权益保障均无明确界定。

⒊执法管理队伍不健全,管理手段落后。

作为停车秩序执法主体的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既无足够的警力,也缺乏先进的管理手段,难以全面担负起停车执法管理工作。近年来,借鉴国外经验,聘用停车协管员协助民警管理停车秩序,虽有收效,但全面推广则缺乏法律依据及必要的组织和经费保证。此外,市区现有街巷临时占道停车缺乏全面规划,没有明确划分准许停车和禁止停车地段,加之驾驶员守法意识淡薄,造成停车秩序混乱。

作为停车经营执法主体的市城管监察部门也由于缺乏足够的人力,同时也没有把对经营性停车场经营性为监督管理纳入日常性的工作,多为临时性地检查处罚,难以形成长效,造成停车企业不办理经营资质,违规经营的现象严重。

⒋停车收费制度及标准不合理,无法发挥价格对停车需求的调控功能。

目前全市执行的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仍依据年由市物价局下发的《关于调整公用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的通知》。除机场及火车站公共停车库之外,现行收费制度大多没有体现不同区位及不同时段停车的价格差别,也未拉开停车时间长短的收费差异(没有对超过一定时限的停车实行累进制计价),因此对停车需求不能发挥应有的调控作用。

路外停车楼(含地下停车场、库)现行收费标准一般在-元小时,远高于临时占道停车场收费标准,由于路外停车楼周边任意设置临时占道停车场,因此停车楼停车需求降低,导致停车楼连正常的运营管理成本都难以补偿,这就使得众多投资者仍在袖手观望,一部分已建成的公用停车设施改作它用。

近年来,我市机动车保有量的快速增长,停车行业也随之快速发展,截止××年月日,全市经营性停车场已达个,车位为个。

二、路侧停车管理基本情况

马路边停车,一般统称路侧停车,是指占用国家道路资源停车的行为。根据《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市政府号令)、《北京市机动车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办法》(市政府号令)等有关规定,××年月日前,我市路侧停车位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设置施划路侧停车位,并将设置施划的市管道路停车位告知给我局,将区管道路停车位告知给区县停车管理部门。目前主要以申请备案方式经营,按行业管理的要求、社会需求的增长、市场的发展状况,为了用好有限的社会资源,今后路侧停车应采取特许经营方式。

路侧停车位经营办理程序是:经营企业到我局和区县停车管理部门办理公共停车场备案手续后,到市物价部门核定收费手续,到地税部门领取税票后方可经营。合法的经营性停车场应具备《北京市公共停车场备表》、物价部门的收费标志牌、划有停车位。

北京市发改委在××年月日的停车收费标准为:露天停车场在四环路内为元半小时,在四环路外为元半小时在王府井、东单、西单等八个高收费地区为元半小时。在经营期内,停车企业将按照标准向市财政交纳停车占道费。目前我市对经营性停车没有任何优惠政策,做为行业主管部门,我们是积极倡导企业招收我市下岗人员做为停车收费人员,可少量解决下岗人员就业问题。但目前因停车收费员待遇低,平均月工资在元到元之间,社会对停车管理工作还缺乏应有的认识、尊重,所以这个岗位对我市下岗人员吸引力不大。部分企业在招收不到下岗人员的情况下,招收了外地等其他人员做为停车收费人员的补充。

按照职能划分,对擅自收费、乱收费等行为由物价部门负责处罚,对停车场不办理备案手续擅自经营、停车场内秩序乱等行为由城管监察部门负责处罚、取缔。

三、目前工作

停车场管理制度范文第8篇

马鞍山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安徽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皖价服〔20xx〕214号)、《关于加强我市城区机动车停放管理的实施意见》(马政办〔20xx〕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范围内依法经营机动车停放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为机动车有序停放和场地占用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未经政府批准收费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含路边市政用地范围,下同)不得收取停车服务费;装有贵重货物的车辆应车主要求需特殊看管的,由双方另行协议确定。

第四条 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选址建设的、公共建筑配套建设的以及在道路范围以外临时占地设置的,主要供社会车辆停放的机动车停放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本居住区机动车停放的停车场所。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政管理部门依法在城市道路上施划的机动车临时停车场所。

第五条 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是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监督管理。各区级人民政府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做好辖区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两种定价管理形式。

(一)下列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1、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公共停车场,主要指车站(含火车站、汽车站、公共交通枢纽站等)、码头、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

2、政府投资兴建的公共停车场和市政工程附属公共停车场;

3、对外开放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的内设专用停车场;

4、经政府批准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5、住宅小区露天、室内或地下配套停车场;

(二)下列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1、非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公共停车场,主要指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写字楼等建筑物的配套停车场所;

2、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含机械式立体停车场)。

第七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按下列原则制定。

(一)实行区域分类管理,调节停车供需矛盾,引导停车分流;

(二)实行城市繁华区高于非繁华区、道路高于公共、公共高于住宅小区、地上高于地下的差别定价政策;

(三)综合考虑建设营运成本、城市发展和供求关系;

第八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营者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拟订执行标准,报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并规范明码标价后方可实施收费。

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由经营者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等因素自主确定,报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经审查符合收费条件,并规范明码标价后方可实施收费。

第十条 住宅物业管理小区内为业主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和设立外来临时停车泊位的,其停放服务收费的管理按《马鞍山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可根据停车场的具体情况,实行计时收费、计次收费和包月收费三种收费方式。

(一)停车区域划分为一类区、二类区,其中一类区设重点路段,类区划分见“马鞍山市停车场类区划分示意图”(见附图)。

(二)机动车车型划分为小型车(载质量小于等于1.8吨或乘坐人数小于等于9人)、中型车(载质量小于4.5吨以下或乘坐人数为10-19人)、大型车(载质量大于等于4.5吨以上或乘坐人数为大于等于20人)、摩托车。

(三)计费时段分为白天和夜间。白天指当日8:00至20:00(含),夜间指20:00至次日8:00(含)。

(四)实行计时收费的停车场应当安装经验收合格的计时收费管理系统,确因特殊原因无法配备计时设施的,经物价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后,可以实行人工计时,但必须书面告知车主进出停车场的具体时间。

经政府批准收费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白天实行计时收费,夜间不收费。

(五)实行包月收费的停车场,不足一月的按一个月收费。

第十二条 对外开放的机关事业单位及公益、公用企事业单位的内设专用停车场,其收费标准可参照公共停车场政府指导价标准以内执行。

重点旅游景点的停车场和其它特殊停车场的停车收费可另行规定;重大活动、重点地区的停车收费经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可实行临时停车收费政策。

第十三条 交通违法、违章被强制拖离现场暂存、暂扣的车辆,按就近指定的停车场所停放的原则处置,其收费标准按所停放停车场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下列情况之一的,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在非收费时段、路段;

(二)执行公务的警车、军车(含武警车辆)、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

(三)收费标准规定的免费时段;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

第十五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服务价格登记证制度。

住宅小区以外的机动车停放场所申请停车服务收费,报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住宅小区机动车停放场所申请停车服务收费,报所在区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

第十六条 申请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申报表》(附件1);

(二)开辟、调整停车场(库)证明材料;

(三)停车场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非企业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四)土地、房屋使用权属证明,停车场(库)规划总平面图复印件;

(五)停车场泊位布置图和场地的街道位置示意图;

(六)停车场管理制度;

(七)停车场收费标价牌样式(附件3);

(八)收费标准成本核算情况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行备案制度,提交下列资料:

(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备案表》;(附件2)

(二)开辟、调整停车场(库)证明材料;

(三)停车场工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非企业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代表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四)土地、房屋使用权属证明,停车场(库)规划总平面图复印件;

(五)停车场泊位布置图和场地的街道位置示意图;

(六)停车场管理制度;

(七)停车场收费标价牌样式(附件3);

第十八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制度。 停车场应当向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监制收费标价牌,并在停车场入口处和缴费地点显著位置公示服务项目、停车场地点、计费单位、收费标准、免费停放时间和监督举报电话,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所同时公示《服务价格登记证》副本,接受群众和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监督。

第十九条 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标价牌由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明码标价牌制作要求:规格1米×0.7米,蓝底白字(以公安交管牌颜色为准),字体为黑体,制作材料不生锈、能持久。

第二十条 停车服务收费实行收费员证制度。收费人员必须佩带市价格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员证》,持证收费,无证收费的,车主可拒绝支付停车服务费。

第二十一条 停车服务收费必须使用税务或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有效票据,实行收费给票和一车一票的制度。

第二十二条 市、区价格监督检查机构应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监督管理。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一)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停车场所不按规定向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申报、办理《服务价格登记证》的;

(二)不执行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擅自定价收费的;

(三)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停车场所不按要求办理备案核准手续的;

(四)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

(四)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收费行为。

第二十三条 各县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停车场管理制度范文第9篇

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确立“以人为本,以民为先”的理念,实施市、区两级联动,促进政府主导力、企业主体力、市场配置力三力合一;采取挖掘道路停车资源、高标准建设配建车位、增加公共停车设施、用好用足存量车位、经济补偿欠缺车位等措施,进一步完善停车场(库)建设规划,加大建设与管理力度,不断改善停车环境,打造破解“停车难”的*模式,共建共享“生活品质之城”。

二、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经济开发区范围内的停车场(库)的建设和管理。

本意见所称停车场(库)指道路以外机动车停车场(库),包括自行式停车场(库)、机械式停车场(库),广场式、地下式和多层式停车场(库)。

本意见所称的分区是指根据《*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试行)划分的Ⅰ、Ⅱ、Ⅲ三个区域。

Ⅰ区:老城核心区(环城北路~天目山路~保俶路~北山路~环城西路~湖滨路~南山路~万松岭路~江城路~环城东路等道路所围合的区域);

Ⅱ区:除Ⅰ区以外的老城区(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6个城区);

Ⅲ区:*市区内除Ⅱ区以外的萧山区、余杭区。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民为本、开拓创新原则。破解“停车难”问题事关全体市民的切身利益,必须解放思想、拓宽渠道、创新机制、强化措施,以最大决心、最强合力、最硬举措、最优服务,拓展地下停车资源,尽可能实现停车资源利用最大化,努力满足市民的停车需求。

(二)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分批建设原则。明确停车场(库)建设管理的组织结构和建设标准,充分考虑停车场(库)建设对周边区域的影响,并对土地集约利用、交通疏解、环境影响、经营管理、产业发展等进行综合论证,统一规划、科学选址,强化规划的刚性约束,实现停车场(库)的合理布局和有效利用;按照杭政办函〔2009〕196号文件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停车场(库)建设行动专项计划,并按年度实施。

(三)坚持高强度投入、高标准建设原则。高度重视停车场(库)建设,加大建设力度,整合停车场地资源,做到不欠“新帐”,逐步偿还“旧帐”。鼓励建筑超配建标准的车位作为公共停车设施,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库)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四)坚持政府扶持、多元投资原则。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的作用,由各级政府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并以科学的规划、优惠的政策鼓励和吸引民资、外资共同参与停车场(库)的开发、建设和经营,扶持停车场(库)建设走产业化道路,通过市场机制破解“停车难”问题。

(五)坚持集约用地、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原则。大力开发地下空间,坚持人防工程、地铁车站、钱江新城、城市综合体、城市集中绿地等建设与停车场(库)建设相结合,有效缓解“停车难”问题。

(六)坚持还位于民、应用尽用原则。清查违法改变用途的停车场(库),挖掘存量车位,坚持租售结合、长租与短租相结合,确保车位非售即租、应用尽用。

四、建设目标和管理目标

建设目标:按照杭政办函〔2009〕196号文件的要求,以提高停车场(库)配建率、使用率、缓解“停车难”为目标,以市场运作、政府适度调控为原则,调动建设(业主)单位的积极性,完成停车场(库)的年度建设和改造任务。

管理目标:用三年时间清理改变用途的停车场(库),盘活存量资源,推行错时停车,实现车位应用尽用、充分利用。

五、建设管理

公共停车场(库)的建设应当按照规划定点予以实施。新建、改建的建筑工程必须按照杭政函〔2009〕95号文件及规划的要求配建停车场(库)。市各职能部门应依据各自职责,做好停车场(库)项目的审批服务工作。

(一)市规划局在发放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时,应在规划条件中规定,按照杭政函〔2009〕95号文件的要求配建停车位。由市建委会同市规划局对新建、改建的配建停车场(库),在方案阶段进行联合审批;受市建委授权委托的*高新开发区(滨江)管委会、政府和*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之江度假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管委会)自行负责方案阶段的审批工作。确因地理因素制约,在采取技术措施后仍无法达到配建标准的,经市建委以及各管委会审批同意,对其机动车位不足部分采取缴纳异地建设补偿金的办法予以解决。

(二)市建委以及各管委会作为市停车场(库)建设管理部门,按照城市规划要求负责做好停车场(库)建设的管理工作。

(三)市公安局交警局作为市停车场(库)管理部门,在市“两难办”的协调下,负责做好停车场(库)建成后的审核、验收、建档、年审、后续监管等管理工作。

(四)市房管局负责做好停车场(库)产权的登记工作。

(五)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做好停车场(库)的用地保障及停车场(库)土地使用权属的登记工作。

五、租售管理

(一)根据《物权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如车位需转让,不得转让给本住宅区或公建业主以外的单位或个人。

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开发企业应按照资源利用最大化原则,将尚未销售的车位向住宅区住户和公建使用人出租。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车库的,开发企业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出租,车库租赁费用标准按照市有关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执行,每次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在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的需要后,开发企业可将车位临时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每次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二)开发企业可对已出租车位进行出售,但应提前一个月告知承租人,住宅区或公建业主承租车位的,可优先购买该车位和优先承租其他空余停车位。

(三)公共停车场(库)停放服务收费可根据停车场(库)的不同类型和用途,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等3种价格管理形式。

六、使用管理

(一)建立停车场(库)使用长效管理机制。按照市局指导、分区管理的原则,由市公安局交警局、房管局等部门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住宅小区停车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杭政办〔2002〕43号)的基础上,尽快制订下发我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市公安局交警局、房管局、国土资源局、城管执法局、物价局、工商局等部门负责做好停车场(库)使用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公安局交警局、规划局、城管执法局、房管局要认真查处将停车场(库)移作他用的违法行为;各区政府应充分调动公安派出所、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基层组织的工作积极性,做好住宅区和公建停车场(库)的日常监管工作,维护住宅区和公建内机动车停车秩序,减少停车位闲置现象。

(二)建立建筑工程停车场(库、位)权属登记发证管理制度。市房管局要会同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局、公安局交警局、人防办等部门加强研究,尽快制订下发车位产权登记及转让、销售管理办法。

(三)停车场(库)原则上不得改变用途。本意见下发前经审批同意改变用途的停车场(库),由市“两难”办牵头清理恢复,由市规划局负责界定该停车场(库)是否属于挪用,市城管执法局负责依法查处,市房管局做好配合工作。确因特殊原因无法恢复的,经市“两难”办界定、市停车场(库)建设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对其机动车位不足部分分别缴纳异地建设补偿金。

(四)住宅区和公建用地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场(库)应当优先投入使用。车库尚未充分利用(包括已售车位改变规划用途和未售车位尚未出租)的,住宅区和公建物业不得在用地区域内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规划以外的车位。市公安局交警局、规划局、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根据各自职责做好监管工作。

七、政策措施

(一)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并以车位异地建设补偿金为补充,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库)建设。车位异地建设补偿金实行市区共享,其缴纳标准根据停车场(库)所处的分区(Ⅰ、Ⅱ、Ⅲ区)位置、按照该停车场(库)停车位建设成本的4倍、3倍和2倍测算。市停车场(库)建设管理部门应尽快启动一批公共停车场(库)项目建设,发挥其示范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入。

1.对新建经济适用房、经济租赁房,以及拆迁安置用房等政府保障性住房,其超出配建标准的停车位的建设费用,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由政府指定部门与建设单位按照建安费用协商投资和划定公共停车区域,作为公共停车设施进行使用与管理。

2.对新建商品住房和公建的停车位(不含地面停车位和机械停车位),超出配建标准并对社会开放的,按照停车场(库)的分区(Ⅰ、Ⅱ、Ⅲ区)位置,分别对超出部分的车位给予适当补助,补助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具体补助细则由市建委商市财政局制订下发。

3.对非财政出资新建独立停车场(库)并对社会开放的,可给予不高于建安成本25%的奖励,以鼓励社会资本投入停车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具体奖励标准根据停车设施建设分类、结构条件和土地类别进行成本测算后统一制订。

(二)加强停车场(库)建设的用地保障,完善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管理政策,地下停车场(库)用地管理和土地登记按照《*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管理和土地登记暂行规定》执行。

(三)对停车场(库)经营企业实施财税优惠政策。一是对经营公共停车场(库)的独立纳税企业,在三年内按其上缴的地方财政收入比上年新增的地方分成部分额度分年度给予补贴,用于支持企业发展。二是对停车场(库)经营单位,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新安置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人数符合一定条件的,可给予减免部分税费的优惠。三是对公共停车场(库)经营单位,按规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对存在严重停车难问题的现有住宅区和公建,在符合规划、环保、消防等要求和征求利益相关住户意见的基础上,可对小区公园、条件成熟的学校操场、绿地地下空间进行综合利用,开发建设地下公共停车场(库)。如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可享受本意见出台的优惠政策,并在建成后由其自行管理;如由政府投资建设,所需资金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人防部门可参与建设符合人防工程建设标准的地下公共停车场(库)。

(五)简化建设审批程序,理顺各部门建设管理职能。将停车场(库)项目纳入审批绿色通道,提高审批效率,优化投资环境。

停车场管理制度范文第10篇

停车难、停车乱是治理“城市病”工作中一个亟待解决的痼疾顽症。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对此高度重视,将其列为重点项目,持续推动政府抓紧做好停车管理工作。

2015年,北京市人大常委会专门督促北京市政府办理了“加强机动车停车服务与管理,构建科学完备的静态交通体系”议案,在监督的同时还将制定“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作榱⒎ㄔぐ秆芯肯钅浚委托北京市交通研究中心从制度层面研究相关规则。北京市政府积极推进停车管理工作,逐步建立了“市级统筹、区级主责”的停车管理工作体制。市级部门负责编制规划、制定政策等宏观事务;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设置及停放管理进行统筹协调,街道、乡镇负责辖区内的具体工作,并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对停车实行自治管理。在这上下一心的大氛围下,街道社区作为基层组织积极行动,在各自的地域内因地制宜,挖潜资源,为实现停车需求与供给平衡建言献策,积极探索实践治理机制下的停车新模式。

以下,本文以北京市核心区二环地带的社区――东城区东直门街道十字坡社区为例,对如何破解城市停车难、停车乱做一简要分析并提出相关建议。

二、十字坡社区探索推出“街道主导、社区组织;居民自治、市场运作”停车管理新模式

十字坡社区位于东二环东直门交通枢纽附近,属于老旧社区,有1277户3876人,机动车240余辆。社区内环境杂乱,管理混乱,有车的住户安装1-2个地锁占车位,无车的住户提前装好地锁为买车做打算,外来车辆也随意进入停放,部分居民由此看到“商机”,安装地锁出租。

2013年,东城区政府投资对社区进行改造,在环境提升的同时,广大居民纷纷要求对停车进行规范管理。东直门街道抓住这一有利时机,积极配合社区居委会开展停车管理工作。十字坡社区居委会采取发放调查问卷的形式征询居民意见,结果表明88.9%的居民支持规范停车管理,75%的车主同意停车收费管理。征集到的居民意见主要包括:第一,同意缴纳较低的停车管理费,可接受的标准为100-400元/月(据调查,目前,北京市大多数社区停车收费标准为150元/月、1600-1800元/年),与有关“居住区露天停车场长期停放收费指导价”的标准基本一致,所以易于被居民接受。第二,赞成进行“四证”管理,即:凡房本、户口本、身份证、行驶证齐全的,本社区居民可以优先发放停车证,外来车辆一律不得进入小区停车。第三,缴纳停车费应固定车位,不同意外来车辆到本社区错时停车,认为这是“停车公司侵犯了居民享有的权益”。在问卷调查和充分听取民意的基础上,2013年底,十字坡社区居委会组织召开了社区居民代表大会并通过决议:采取社区自治、聘请专业停车管理公司入驻的方式,对社区进行停车管理,并很快得到了政府相关部门的停车管理许可。

对十字坡社区积极探索停车管理的做法,东直门街道给予了大力支持,为社区出资15万元,配备停车起抬杆等设施,同时组织地区公安、城管等部门,开展综合整治工作,拆除了大量影响环境秩序管理的地锁和阻车柱等。通过综合整治,社区环境得到了极大改善,停车管理公司进驻后本着能满足、不固定、就近停放的原则规划车位,规定高峰时段严禁外来车辆进入,社区停车秩序由此井然有序,居民们再也不用为抢占车位发生矛盾了。

十字坡社区居民自治,聘请专业停车管理公司入驻的方式具有较强的典型性:一是该社区属于核心区内的老旧社区,社区内没有配建基本停车位,没有物业停车管理;二是该社区属于相对开放式的社区。由于处于中心城区交通枢纽的核心地段,周边有大量写字楼和商场超市,上班族的出行车辆经常停放在社区,加剧了社区车位的供需矛盾。通过社区居民自治,引进企业规范运营、指导规划车位、收费合理、收费公开,充分体现了居民意愿,得到了居民的配合支持,由此较好地破解了社区停车难问题。调研中,笔者还了解到,有的完全封闭式小区(一般以单位宿舍为主体),成立了由本单位员工组建的车委会进行管理,实践表明也比较成功。

当前,北京市人大常委会正在积极推动政府部门做好停车管理工作。政府部门积极行动,基层政府纷纷结合本地实际因地制宜,在实践中采取了解决停车难的多种方式。东直门街道探索推出的“街道主导、社区组织;居民自治、市场运作”模式得到了广大居民的认可,企业也从中受益,由此较好地解决了停车难问题,对北京市如何解决核心区老旧社区停车管理,提供了有益的借鉴思路。

三、完善停车管理制度的对策与建议

(一)停车管理首先是民生问题,其次才是依法管理问题

老旧社区由于设施设置缺失等历史原因造成停车供需严重不匹配,既造成了停车难又带来了停车乱。同时,管理部门对违法停车疏于管理,无形中加大了执法难度。笔者调研发现,某社区附近的一条道路,2008年以来一直未被正式验收,结果成了长期的免费停车场。

停车管理首先是民生问题,其次才是依法管理的问题。“停车入位、停车收费、依法严管”――对供需矛盾不大、阻力较小的区域,完全可以先加强执法,向社会释放法律信号,一方面可以促进占道停车向路外转移,一方面可以培养人们的停车付费意识,客观上也能带动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场的意愿。而对于供需矛盾大、执法难度大的区域,需要因地制宜,完善停车设施。尤其是居住区的基本车位,存在历史欠账,政府部门应当优先解决停车位,否则就会缺乏执法的社会认同环境,损害法治权威。

(二)建议统筹考虑静态交通与动态交通关系,做好停车设施结构比例的长远规划,尤其是要处理好占道停车的比例关系

按照《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年)》,城市停车设施应以配建为主,公共停车场为辅,占道停车位为补充。基本车位一车一位,由建筑物配建解决;出行车位配建供给比例应不低于80%,社会公共停车场在15%以内,路侧占道停车控制在5%以内。据调查,北京市民夜间路边停车比例大幅上升,达到了35.9%。

在城六区范围内,投资新建配套停车设施或公共停车设施都面临土地、资金等瓶颈性难题。为了较快较好地解决居民停车难,政府部门更愿意采取设置简便、即设即用的路内停车泊位。但是过分依赖路内停车泊位有悖于城市停车设施的发展规律,是治标不治本的短期举措,虽能解一时之围,但后患颇多。这是因为,路内泊车一方面加剧了道路交通拥堵程度,一方面引发居民对停车员坐地收钱行为的不满,进而质疑政府的管理能力,同时也刺激了居民对停车需求的o限满足感。在此,可考虑借鉴广东深圳、日本东京的做法。

深圳市规划的占道停车位4.5万个,占规划停车位总量(110万)的4%,已建成的占道车位1.5万个。2014年,深圳市制定《深圳市机动车临时停放管理办法》,将最难最乱的占道停车纳入法制化管理。为此,本文提出以下建议:第一,科学统筹静态交通和动态交通的关系,按照规划要求,控制占道停车位总量;第二,对具备占道停车条件的路段要严格管理,交通主管部门依法划线,由停车单位设置停车标识和收费公示牌,严格人员管理,实行收费公开;第三,政府部门要为周边居民提供夜间免费停车优惠,要向社会公示,坚持好事要办好;第四,对违法占道停车要严格处罚。从停车示范街做起,一步一步推进,强化公众的守法意识。

北京与历史上的东京在人口增长、机动车发展、停车治理等方面非常相似。1955-1985年是东京停车问题的爆发期。东京通过一系列立法,明确停车位供给责任,大量增加停车设施。1958年,东京出台《东京都停车场条例》和《路内停车场设置规划》,明确要配建路内停车场。1985-1995年,东京兴建的停车设备设施开始进入管理期。由于停车设备设施陆续投入使用,停车已不再是难题,从而进入执法管理的轨道。1990年,东京修改《道路交通法》,加大对违章停车的处罚力度;1991年,东京通过《取缔部分路侧停车位》法规,有效缓解了交通拥堵。东京的一系列举措表明路侧停车管理经历了为增加停车位而大量设置-引发道路交通拥堵-减少路侧停车位以缓解拥堵的过程。基于前车之鉴,在考虑路内泊车的问题上,建议北京市政府管理部门统筹考虑静态交通停车与交通拥堵的问题。

(三)动员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停车管理,统筹社会停车资源,实行错时停车,资源共享。注重从制度上规范、从政策上引导社会单位积极参与,有效盘活现有资源

增加停车供给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建设停车设施,一种是盘活既有资源的利用效率,实现充分共享。但是,建设停车设施成本高,见效慢,共享则可以挖潜现有资源,可在短期内缓解停车供需。

从笔者的调研情况分析,2011年以来,十字坡社区附近的一家国有单位与该社区合作,实行错时停车,为该社区居民提供了30多个车位。居民持有该单位核发的停车证有序停车,停车费为月缴150元、年缴1800元,与本社区收费标准相同,实现了资源共享。调研中,大部分的写字楼等社会单位,很少参与错时停车(即非工作日的晚上和周末节假日对周边居民开放提供停车位)。主要原因一是停车费高。中档写字楼一般月缴500-600元,高档写字楼一般月缴800-1000元,超出了周边居民的心理承受能力;二是社会单位担心管理难。很多写字楼的物业提出,一旦提供错时停车,对不遵守停车时间约定、长期占用车位、限号当天无法开走等问题不好处理,干脆本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态,以停车位已卖给产权人为由,不愿意参与错时停车。

2011年,北京市的一项停车普查数据显示:公共建筑停车场开放比例平均不足20%,停车位的夜间利用率低至37%。北京市交通研究中心的数据表明:居住区可挖潜的空间骤减,2014年挖潜的车位数仅为2012年的30%。错时停车难的问题与《北京市全面健身条例》制定中“如何鼓励社会单位向周边社区开放健身设施”的问题非常相似,需要从制度层面加以引导,从政策上鼓励社会单位共同参与城市治理,共同实现对城市公共事务的公共治理。一是要树立停车公共治理理念。政府要正视“挖潜难”这一现实,从推动社会共同参与停车公共治理的高度,将“统筹社会资源、推动错时停车”提上议程,下大力推动。二是创新错时停车机制。由于社会单位的停车位各有各的产权归属,不属于公共资源,立法上无权强制要求其开放共享,只能鼓励、引导,性质上接近行政指导。首先,规定政府有组织地开展错时停车。由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组织登记周边居民的停车需求,基层政府出面,而非单独的居民个人,与有闲置停车位的社会单位进行协商。可以选择一批具备物业管理条件的单位先行试点,总结经验后予以推广。其次,政府要制定鼓励政策,对主动提供停车资源的社会单位,可以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经费补贴或其他方面的优惠。比如,将原本用于新建设施的费用用于补贴社会单位错时停车的支出费用;将参与的社会单位纳入停车资格备案范围,实行合法的收费管理。三是创新纠纷解决机制,为社会单位管理解除后顾之忧。由基层政府出面组织错时停车,可以考虑由基层政府作为第三方,签订错时停车服务合同,约定一旦发生纠纷先由基层政府进行协调,之后再适用民事合同,为社会单位打消管理难的顾虑。

链接

东城区加强停车场管理提升停车管理服务水平

为进一步规范东城区停车管理工作服务水平,东城区市政市容委于前不久会同北京市交通运输管理局东城处、北京公联顺达停车公司组成检查组,对该区东直门外大街,东华门大街、朝阳门南小街,美术馆后街等地区道路两侧停车场的管理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结果表明,东城区停车场基本做到规范设立收费标志,日常管理制度健全,周边秩序有序,管理人员刘位,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良好。东城区市政市容委根据市,区关于加强城市环境和停车秩序管理的工作精神,结合东城区街巷特点,继续采取多项措施,解决停车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改善城市交通状况。

一是进一步规范停车场管理,提升窗口服务形象。要求停车公司提高业务管理能力,合理安排车辆进出路线,提高效率,避免矛盾,同时协调有能力的停车场引入科技手段,加快视频监控等技术手段应用,提升服务水平和质量。

二是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常态考评机制。开展停车场管理服务质量评比活动,与辖区停车场签订了环境卫生责任书,加大日常检查力度,对存在问题较多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根据情节进行处罚;对检查中发现非法停车场,将严格按照《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等法规予以关停。

停车场管理制度范文第11篇

小区车位管理办法一为了加强小区管理和交通秩序特制定车辆停放管理制度。

1、凡本小区有车辆的业主,请主动到门卫室登记、领牌(车牌押金10元),凭牌出、入。

2、外来车辆进出小区时,保安员对其必须进行登记、发临时停放牌,凭其出入小区。

3、车辆应按小区相关规定的要求停放于规定位置。

4、车辆停放好后,拉好手闸,关好车窗门,锁好防盗锁,避免使用带报警音的防盗锁,车内请勿存放现金及其它贵重物品。

5、停车时,应按小区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及现场的标识行车,车速小于10公里/小时,禁止鸣笛。

6、小区内禁止修理车辆、洗车、试刹车、学习驾驶等有安全隐患及影响本小区环境卫生的活动。

7、请勿将有可能对其他车辆或人员构成危险的车辆停泊于停小区内。

8、禁止无牌摩托车进入,业户及访客摩托车、自行车请于指定位置存放,并锁好防盗锁。

9、凡进入车场内和车库内的车辆严禁载放易燃、易爆、剧毒、及各种腐蚀性物品,因此而发生意外事故,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10、进入小区内的车辆必须执行车辆停放管理制度,违者拒停。

小区车位管理办法二1)小区内停车场为收费停车场,提供车位有偿使用服务,所收费用用于弥补管理费之不足。

任何进入或使用本小区停车场之人士,须严格遵守下列停车场制度:

*车辆进出车场时,外来车辆必须进行登记(录),并由车主及管理员对登录内容核实。

*车辆应按管理员的要求停放于规定位置。

*车辆停放好以后,拉好手闸,关好车窗门,锁好防盗锁,避免使用带报警音的防盗锁,车内请勿存放现金及其它贵重物品。

*车场应按管理员的要求及现场的标识行车,车速小于10公里/小时,禁止鸣笛。

*场内禁止修理车辆、洗车、试刹车、学习驾驶等有安全隐患及影响现场卫生的活动。

*请勿将有可能对其他车辆或人士构成危险的车辆停泊于停车场内。

2)摩托车、自行车

禁止无牌摩托车进入,业户及访客摩托车、自行车请于指定位置存放,并锁好防盗锁。

小区车位管理办法三为了维护小区交通秩序,保障车辆、行人安全,制定本制度;

1、遵守交通管理规定,爱护小区的道路、公用设施,不乱停放车辆,外来车辆未经允许不得驶入。

2、小区内车辆行驶停放要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注意前后左右车辆安全,在规定位置停放。

3、非业主车辆不得在小区内停放过夜,若临时滞留必须停放在指定位置。

4、非机动车辆必须按规定的位置停放,严禁在消防通道及楼宇内等随意停放。

5、凡不遵守小区内车辆停放规定及管理人员的指挥,发生一切事故,后果自负。

6、本小区车辆出入小区要出示出入证,外部车辆出入小区时,由值班人员履行登记手续,并服从本小区管理人员指挥。

7、车辆进入小区,司机必须减速慢行,禁止鸣喇叭,注意往来车辆及行人安全。

8、停放好车辆后,必须锁好车门,调好防盗系统警备状态,车内贵重物品必须随身带走。

9、进入本小区车辆严禁携带易燃、易爆、剧毒及各种腐蚀性物品在本小区停留。

10、不准在本小区任何场地试车、修车、练车。

11、不准碾压绿化带,不准损坏路牌和各类标识,不准损坏路面及小区内一切设施。

12、不准在人行道上、车行道、消防通道停放车辆(非机动车必须服从管理人员指定的停放位置)。

13、出租车接送小区住户,上下客后必须马上驶离,不得在小区内招揽客人。出租车司机属来访客人,必须正常办理探访手续。

14、车辆带货驶离小区,必须有相应的证明,属贵重、大件物品或搬家物品,必须由住户登记签字放可放行。

15、除执行任务的车辆(消防车、警车、救护车)外,其它车辆一律按本制度执行。

停车场管理制度范文第12篇

[关键词]智能停车场;收费管理系统;硬件系统

中图分类号:TN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6)16-0122-01

在中国经济快速发展,城市现代化进程不断加剧的背景下,汽车保有量持续增加,这在一定程度上方便居民生活的同时,也造成了停车难等问题。在城市的中心城区或者商务办公楼集中区域,停车场的面积较大、车位多,但是存在着找车位困难,出来时找车难的问题。导致该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传统的停车场系统智能化程度不高造成的。这不但使得停车、找车困难,而且还容易使得停车场的收费流失、管理成本增加、管理劳动成本偏大等问题,不能满足现代停车场对车辆停放安全性、和便捷性的需要。因此,设计一套高效的智能停车场收费管理系统尤为重要。

1、智能停车场收费管理系统的主要特点

所谓智能停车场收费管理系统,就是指应用与现代停车场的停车收费及自动化管理系统的统称,它通过将机械、计算机和自动控制设备与智能IC 卡技术融合起来,实现计算机管理之下的车辆图像对比、自动收费、信息自动存储等功能,同时能够保证该管理系统在脱机状态下运行,在电脑出现故障时依然能够保证车辆的正常出入,是现代化小区建设及物业管理的理想设施。其主要特点包括如下:

(1)收费合理,管理质量高

与普通的人工收费管理方式相比,智能停车场的收费管理系统克服了人工收费方式劳动强度大、工作效率低等问题。同时,还解决了人工收费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乱收费、资金流入私人口袋等问题,降低了停车场的运营损耗;有效的控制了收费过程中存在的失误率,能够解决传统收费管理过程中的作弊情况,有效的维护了停车场的利益。

(2)更好的保障车辆安全

当使用停车场收费管理系统之后,任何进入停车场中的车辆都有一张专属IC卡与之一一对应,这客观上能够提高车辆停放在车场中的安全性。与传统的人工管理方式相比,智能停车场的收费管理系统在保障车辆安全方面具有的优势:① 克服传统人工发卡、收卡可能出现的疏漏情况。因为智能停车场中的任何一辆车出入停车场都需要进行实时记录;② 智能停车场的收费管理系统还能够在车主遗失IC卡之后,依然能够从计算机中获得相应的车辆信息,保证车辆安全。

(3)IC卡具有更好的信息安全保障

IC卡中存储的关于车主的个人信息都是通过特殊的加密技术处理之后获得的,具有良好的信息防卫性,难以被不法分子窃取、仿造,有效的保证了车主信息的安全。

2、智能停车场收费管理系统功能分析

2.1 车辆信息识别功能

车辆信息识别是停车场收费管理系统的基本功能之一,智能停车场可以采用识别车辆的感应IC卡的方式来实现。在IC卡中存储持卡人的相关信息,从而确定车主信息。可以将IC卡设置在车辆的驾驶室中,当设置有IC卡的车辆通过对应的感应区之后,IC卡将自动读取卡片中的相关信息,并将之传递给控制器,有中央控制系统对信息进行核对,若能够与数据库匹配,则车闸将自动开启,同时摄像头开始摄像,将车辆出入的信息,例如车牌号、时间、驾驶员姓名等记录到计算机中。

2.2 临时车辆的收费功能

临时车辆收费功能句式当临时车辆进入停车场时,通过向司机发放临时用的IC卡,而在离开停车场时,车主向管理人员缴费,返还IC卡之后,方能离开。临时收费功能实现的具体流程为:当临时车辆来到入口时,设置在入口位置的地感线圈获得临时车辆到来,并在自动出票位置提示车辆驾驶人员领取临时卡,临时卡在读卡器位置读取之后,车闸将打开,车辆能够进入到停车场中;当车辆需要驶出停车场时,在出口票箱位置设置有对应的读卡器,将读取车主的相关信息及需要交纳的停车费用,车主完成缴费,并通过管理人员确认之后再打开车闸,车辆驶离停车场。

3、智能停车场收费管理系统设计

3.1 智能停车场收费管理系统的硬件设计

按照上文停车收费管理系统的设计实际需求,管理系统应该采用分散控制与集中管理的方式。为了实现该方式,将因特网引入到信息分享与监管当中,将系统管理分为:管理中心、过程管理及现场管理三个级别。在该三个级别中,控制中心的计算机是整个管理系统的中心;控制管理站的则是停车场出入口的计算机;现场控制的则是SPASS 主机和相关的控制设备。通过这种三级管理相互结合的方式能够充分发挥分布管理系统的优势。

因此,智能停车场的收费管理系统硬件主要包括计算机、SPASS 主机、IC卡发卡设备、IC卡自动识别装置、车辆检测设备、监控摄像设备和电子信息提示牌等,一个完整的智能停车场收费管理系统硬件构成如图1所示。

3.2 系统软件总体设计

该系统软件总体设计是根据停车场的具体功能需求来进行设计的。通常,收费管理系统软件的总体设计水平将影响车辆出入停车场的顺畅程度,对提高停车场的运行效率有重要作用。在实际的设计过程中,将出入停车场的车辆用IC卡分为月租卡、时租卡和特殊卡三种,在软件设计过程中要根据不同的IC卡类型进行具体设计。

(1)月租卡设置

月租卡主要用于停车场中的固定出入车辆,月租卡的计费方式为按照时间进行标准收费。月租卡中包含了车辆信息、车主信息卡中的金额和对应的有效时间。当用卡超出了有效时间后,车主即使使用该卡也不能进入停车场。

(2)时租卡的设置

在设计收费方式时,时租卡的计费方式包括按时计费和按次计费两种方式。其中,按时计费就是计算机记录车辆出入停车场的具体时间,当车辆驶离停车场时将获得车辆的总停车时间,然后乘以对应的计费标准即可计算获得停车费用,所有过程均由程序完成;按次计费则是指计算机记录车辆进入停车场的时间和入场的具体标识,而驶离停车场时将按照预设的计费标准对车辆征收对应的停车费用。

(3)特殊卡的设置

特殊卡就是停车场根据自身实际需要而发放的卡,例如对于部分进入停车场的车辆不予收费,但是又必须对车辆的出入信息进行记录,便于后续的统计和查询,这时就需要用到特殊卡。

参考文献:

[1] 刘宁.智能停车场管理信息系统集成技术的研究及应用[D].电子科技大学,2010.

停车场管理制度范文第13篇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

(草案送审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提升停车服务水平,促进城市交通环境改善,引导公众绿色出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设置、使用、管理和机动车停放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管理原则】机动车停车是交通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机动车停车管理应当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社会共治、规范有序的原则,通过分类定位、差别供给、盘活资源、有偿使用、属地负责、精细管理,实现与动态交通体系相协调。

第四条【市级职责】市人民政府领导本市停车管理工作,统筹制定本市机动车停车发展战略,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重大问题。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停车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订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的相关政策,并会同相关部门对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和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停车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财政、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消防、民防、园林绿化、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教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机动车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区级职责】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设施的规划、建设、设置、管理及机动车停放管理的统筹协调。各区停车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管理的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负责做好本辖区内的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本辖区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开展机动车停车自治,依法进行机动车停车的自我管理。

第六条【产业化发展】本市鼓励和引导停车产业化发展,逐步形成投资多元化、经营规模化、管理专业化的产业化格局。

第七条【互联网融合】本市鼓励和推广停车智能化、信息化,鼓励停车与互联网融合发展,支持移动终端互联网停车应用的开发与推广,有序推行电子收费。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八条【停车设施规划】本市按照合理布局、城乡统筹、区域平衡、供需协调的原则,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结合城市建设发展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科学编制机动车停车设施专项规划。

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应当确定城市停车总体发展战略、区域发展策略、停车设施供应体系及引导政策,适度满足基本停车需求,科学调控出行停车需求,统筹地上地下、城市乡村空间资源与布局,明确控制目标和建设时序,并将停车设施与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站紧密衔接。

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应当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组织编制,经依法批准后实施。经批准的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应当纳入控制性详细规划。

各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市机动车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停车设施规划及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用地供给】独立建设的中心城区域配套停车场、驻车换乘停车场、公共汽电车场站和为改善交通管理秩序建设的公益性停车场,是城市交通基础设施,用地实行划拨或者协议出让。

在以划拨方式供地的医院、政府机关、博物馆、展览馆、大中小学、幼儿园及公共服务性设施用地内独立建设的停车场,建设用地实行划拨。

新建、扩建、改建城市道路或者机场、铁路客运站、大型商业中心及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场所,应当按照规划标准确定并保障公共汽电车场站设施用地。

第十条【鼓励政策】本市以规划引导、政策扶持、市场运作、社会参与为原则,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和经营停车场,鼓励建设立体停车场,并给予下列支持:

(一)政府可以采取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支持企业融集资金;

(二)对独立建设停车场的,可以配建一定比例的附属商业面积;

(三)对新建建筑超过停车配建标准建设的停车场和随新建项目同步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可以给予一定的容积率奖励;

(四)对建设独立停车场和设置临时立体停车设施的,应当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相关规定,简化建设项目审批流程。

第十一条【配建标准及动态调控】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城市功能布局、土地开发强度、公共交通服务水平、交通运行状况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我市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和居住区等的配建停车泊位标准,并建立配建停车泊位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第十二条【配建停车场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建筑、居住区,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和规划指标,配建机动车停车场。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时验收、同时交付使用。

核心区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当统筹考虑其所在区域内的居住停车需求,鼓励建设单位在配建指标基础上利用地下空间增建停车场。建设单位应当将增建的停车场对周边居民开放。

第十三条【开发地下资源】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利用地下空间资源开发建设公共停车场。单独选址开发地下资源建设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单位应当办理规划和土地手续,规划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法核发规划用地许可证及地下土地使用证。

开发利用卫生、教育、文化、体育设施及道路、广场、绿地地下空间资源单独选址建设停车场的,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安全论证,征求地面设施所有权人意见,提出建设方案,由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停车管理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民防、园林绿化等部门按照鼓励建设的原则,依法办理相应手续。

依照前款规定建设停车场,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标准和规范,不得影响道路、广场、绿地以及原有设施的使用功能和安全。

第十四条【停车场交评及验收】重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在立项时与主体建设项目同时进行交通影响评价。独立建设的停车场在立项时,应当单独进行交通影响评价。未进行交通影响评价或者经评价对交通环境将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项目,发展改革部门不予立项或者核准,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配建或者独立建设的停车场在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停车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共同进行验收,并将验收信息纳入本市停车综合管理系统。未经验收、验收不合格或者未达到停车泊位配建标准的,建设项目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落客区建设】新建的交通客运换乘场站、中小学校、医院及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场所,应当在项目用地内设置落客区,并与主体工程同步交付使用。

已建成交通客运换乘场站、中小学校、医院及其他客流集中的公共场所,在改建、扩建时,有条件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设置落客区。

周边道路有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上述公共场所周边道路设置出租汽车专用上下客车位,其他车辆不得占用。

第三章 设置与管理

第十六条【设置要求】设置停车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停车设施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并按照标准设置无障碍停车泊位和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停车设施设置后10日内,设置单位应当将停车泊位情况报送区停车管理部门。

居住区、农村社区停车自治设置的停车泊位情况,应当由各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统计后报送区停车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平改立】鼓励对平面停车设施进行改造,设置立体停车设施。

设置机械式停车设施的,应当符合特种设备的规定,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按规定定期接受检验。

第十八条【居住区及周边设置临时停车设施】既有居住区配建的停车场不能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按照物业管理的规定并经业主同意,可以统筹利用业主共有场地设置临时停车设施。

居住区不具备场地条件的,区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在居住区周边街坊路、支路和次干路分时分段设置夜间居住停车泊位。具体时间和路段由各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九条【临时停车设施设置】本市鼓励利用待建土地、空闲厂区、桥下空间、边角空地等场所,设置临时停车设施。临时停车设施的设置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协调。设置临时停车设施,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及地下管线检查井等市政基础设施,不得妨碍消防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影响已批开发项目建设的进度,不得损害相关人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道路停车泊位设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城市区域停车设施控制目标、交通状况和周边停车场增设情况,分时段设置和调整道路停车泊位,并定期进行评估;需要调整的,应当予以公示。

周边停车场车位能满足停车需求的情况下,原则上不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第二十一条【大型活动停车位设置】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者应当协调活动周边停车场,提供停车服务,并在票证上标示活动周边公共交通线路、行车路线及停车场位置;停车场地不能满足停车需求的,承办者应当在票证及其他宣传媒体上提示活动参与者选择公共交通前往活动地点。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采取管制措施3日前向社会公告。周边道路有条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活动场地周边道路设置一定数量的临时停车泊位。

第二十二条【智能化管理】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全市统一的停车综合管理系统,对停车场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实时公布停车场的分布位置、使用状况、泊位数量等情况,并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共享管理信息。

各区停车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停车综合管理系统,建设区域停车诱导系统,并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

各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标准配建停车场诱导设施,并与所在区域停车场诱导系统实时对接。

第二十三条【资源普查】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停车资源普查,并将普查结果纳入停车综合管理系统。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和协助。

第二十四条【收费管理】本市停车收费区分不同类型、不同性质,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道路停车收费属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政府定价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中心区域高于区域、重点区域高于非重点区域、拥堵时段高于空闲时段的原则,确定差别化收费标准和动态调节机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驻车换乘停车场和中心城区域配套停车场实行政府定价,并按照相关规定,享受相应的补贴政策。

其他停车场实行市场调节价,可以根据地理位置、服务条件、供求关系等因素自主定价。

第二十五条【政企内部停车场管理】本市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加强本单位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维护内部停车秩序。本市鼓励政府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机动车停车场实行有偿使用。

第二十六条【备案管理】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并收费的,停车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在手续办理完毕后15日内到区停车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实行政府定价的收费停车场,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到区发展改革部门进行价格核定及明码标价牌编号。

办理备案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二)委托经营的提供委托经营协议;

(三)竣工验收文件;

(四)停车泊位平面示意图和方位图;

(五)符合规定的停车场设备清单;

(六)经营、服务、安全管理制度,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七)停车诱导系统建设技术说明书及管理运行方案。

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设置的停车场提交的备案材料不包括前款第三项、第五项和第七项。

第二十七条【居住区停车管理】居住区内规划用于停放车辆的停车泊位,不得出售给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以外的其他人。

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出租居住区内停车泊位的,应当首先出租给本居住区业主。在满足本居住区业主需要后,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可以将停车泊位出租给本居住区业主以外的其他人,租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二十八条【路侧停车】区停车管理部门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停车管理企业对道路停车进行专业化管理。购买服务费由财政承担。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区停车管理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对道路停车泊位内的停车实行电子收费。

道路停车电子收费的设备设施属于城市道路基础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移、破坏或者拆除。

第二十九条【退出管理】区停车管理部门应当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与委托的道路停车管理单位签订协议。协议应当包括双方权利义务、期限、终止协议的情形等内容。

道路停车泊位管理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区停车管理部门可以终止协议:

(一)发生服务质量纠纷,影响恶劣的;

(二)不执行政府定价政策的;

(三)不按规定上缴相关费用的;

(四)擅自转租转包、挂靠经营的;

(五)未按约定实行电子收费的;

(六)考核不合格的;

(七)多次实施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可以终止协议的行为;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清拖车辆】机动车辆违法停放需要拖移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作出拖移决定,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相关拖车企业实施拖移,拖移及停放费用由财政支出。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交通隔离设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道路实际状况以及维护交通秩序的需要,可以在道路上加装交通隔离设施,设置禁停标志,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移或者拆除。

第三十二条【营运性车辆停车设施】从事旅游客运、道路货运、出租汽车及汽车租赁的经营者,应当通过使用自有或者整体租用停车设施等方式,具备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从事道路危险货物、放射性物品运输的经营者,应当具备符合相关要求的停车场地。

道路运输场站、公共汽电车场站应当划定车辆停放的区域,并根据需要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维护场站停车秩序。

旅游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交通行政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旅游发展规划,在主要景区合理设置或者安排旅游团队车辆上下游客站点或者临时上下车的停车点。旅游景区应当加强对景区范围内停车秩序的管理,优先保障旅游客运车辆停放。

第四章 行为规范

第三十三条【公众停车规范】社会公众应当自觉遵守停车规则,增强规范停车意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在规定地点停放车辆并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

(二)擅自在道路和其他公共区域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阻碍机动车停放和通行,在未取得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停车位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

(三)擅自设置(施划)、撤除道路停车泊位和标志标线,擅自占用道路停车泊位或者将道路停车泊位据为专用;

(四)故意损坏停车设备、设施;

(五)擅自在道路停车设施收费系统设备上涂抹、刻划或者张贴悬挂广告、招牌、标语等物品;

(六)擅自停止使用停车场、将停车场改作他用;

(七)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四条【停车场管理单位规范】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名称、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车位数量及监督电话;

(二)按照明示的标准收费,并出具专用发票;

(三)配置完备的停车设施标志标识,为停车人进出提供明确的引导,为残疾人提供必要服务;

(四)指挥车辆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五)制定停放车辆、安全保卫、消防、环境卫生等管理制度;

(六)对停车管理员进行专业培训、考核;

(七)不得在停车区域从事影响车辆安全停放的其他经营活动;

(八)建立投诉处理制度;

(九)国家和本市其他相关停车管理服务规范和标准;

(十)实行计时收费的停车场,满一个计时单位后方可收取停车费,不足一个计时单位的不收取费用。

中心城范围内的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并收费的,应当24小时开放;按照规定实行限时的临时停车场除外。

第三十五条【收费员规范】停车管理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应当着工装,佩戴工作证;

(二)按照规定引导车辆进出和有序停放;

(三)按照规定收取停车费,不得议价收费、乱收费;

(四)按照规定提供相关票据。

第三十六条【停车人规范】机动车应当在停车设施内停放,并不得超过规定时间。

在停车设施停放机动车的,停车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停车入位且车身不得超出停车泊位;

(二)按照规定缴纳停车费用;

(三)服从引导和管理;

(四)进出停车设施停车泊位的,不得妨碍其他车辆或者行人正常通行;

(五)不得违反规定占用无障碍停车泊位;

(六)做好驻车制动;

(七)不得在车内放置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

(八)正确使用和爱护场内设备。

停车人不遵守本条前款规定的,停车设施管理单位有权劝阻;造成损害的,停车设施管理单位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十七条【营运车辆停车规范】班线客运车辆、公共汽电车应当有相应的客运场站或者公共汽电车场站内停放;旅游客运车辆应当在景点停车场或者交通标志、标线规定的道路停车泊位内停放。

货运车辆应当在停车设施或者装卸区域内停放,其装卸活动不得影响周边道路畅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途中,驾驶人员不得随意停车;因住宿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停放,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

出租汽车应当在允许停车的地点短暂停车候客或者临时停车上下客。

第五章 社会共治

第三十八条【开放共享】本市鼓励政府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机动车停车场向社会开放。

鼓励居住区在满足本居住区居民停车需要的情况下,将配建停车场向社会开放。

鼓励停车泊位所有者、使用者开展错时有偿共享。单位或者个人错时停车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应当予以支持和配合,并为其提供便利。

第三十九条【社区自治】实行居住区停车自治管理的,可以通过制定自治管理章程明确自治主体和规则。停车自治组织在为居住区停车管理服务时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用于自治停车管理或者停车设施建设等,费用收取和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在居住区内公示。

农村社区可以参照前款内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的程序,实行停车自治管理。

调整居住区内业主共有的停车泊位的收费价格时,应当与全体业主协商,并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第四十条【门前承包治理】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划定各单位门前停车管理责任区,并实施监督检查。

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个体工商户等单位,负责本单位门前停车管理责任区内的停车秩序管理工作,发现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不按规定停放车辆的,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的违法停车行为,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四十一条【质量信誉考核】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停车管理部门应当建立行业服务质量评价机制,对经营性停车设施的运营服务实行质量信誉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行业自律】本市机动车停车相关行业社团组织依照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参与停车相关政策法规、行业标准、规范的研究制定和宣传贯彻,规范指导会员经营管理,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组织会员开展行业服务质量评价和培训,提高停车服务质量。

第四十三条【投诉举报】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停车违法或者违法从事停车经营行为予以投诉或者举报。

投诉或者举报者提供的证据材料,经认定符合证据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四十四条【志愿服务】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展停车志愿服务活动,宣传停车管理相关政策法规,协助维护停车秩序,对改进停车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五条【宣传教育】各级停车管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应当加强机动车停车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学校、媒体等有关单位,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宣传倡导合理用车、规范停车、付费停车的理念,营造良好的停车氛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备案规定的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未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擅自从事停车场经营活动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进行查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停车场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对停车泊位进行备案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以每个泊位1万元罚款。

第四十七条【损坏、挪移、拆除相关设备设施的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擅自损坏、挪移、拆除道路临时停车电子收费设备设施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擅自损坏、挪移、拆除隔离桩等设施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八条【私设地桩地锁的处理】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擅自在道路上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迅速恢复交通;擅自在居住区公共区域内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擅自在道路、居住区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具体划定各自在道路及道路、居住区以外其他公共场所相应的职责范围;对尚未明确划定执法管辖权的公共场所擅自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先行对违法行为予以处理。

第四十九条【道路障碍物的立即清理】对擅自设置的地桩、地锁等障碍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相关部门可以决定立即实施代履行。

第五十条【擅自设置和调整道路停车泊位的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项条的规定,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设置和调整道路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可处以每个泊位2000元罚款。

第五十一条【对停车场挪作他用的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将停车场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变停车场用途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并处以每个泊位1万元罚款,同时将违法行为处罚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记录。

第五十二条【违反运营服务规范的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十)项的规定,依照价格、税务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的,未遵守相关服务规范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除上述处罚以外,同时将违法行为处罚信息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记录。

第五十三条【不全天开放的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停车场未实行24小时开放的,由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对违法停车及逃缴费的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机动车违法停放的,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调查取证,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记分和罚款的处罚,并拖移车辆。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不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的,停车场管理单位可以在停车人补交费用之前,拒绝为其提供停车服务;对于拒绝交费并强行停放的车辆,可以采取限制驶离的措施,并及时向区停车管理部门报告,将停车人逃缴、拒缴停车费行为纳入本市公共信用信息记录。

第五十五条【对居住区未按规定程序调整收费标准的处罚】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对未按规定程序调整居住区停车收费标准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万元罚款。

第五十六条【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理】违反本条例,属于违反规划、建设、税务、质量监督、民防、消防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行政机关在依法查处违法行为过程中,应当按照规定将涉嫌犯罪的案件移交公安机关。

违反本条例,有扰乱公共秩序、招摇撞骗、诈骗、妨碍公务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条【履责监管】行政机关在停车管理中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在停车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名词解释】本条例所称停车设施,主要包括停车场、机械式停车设施和停车泊位三种类型。其中:

(一)停车场指停放机动车的场地;

(二)机械式停车设施,是指使用机械设备作为运送或者运送且停放汽车的构筑物;

(三)停车泊位,是指停车场中为停放机动车车辆而划分的停车空间或者机械式停车设施中停放机动车车辆的部位。

本条例所称中心城区域配套停车场,是指在本市中心城一定区域内,根据居住停车泊位需求情况设置的、用来适度满足本区域居民用于居住停车的停车场。

第五十九条【停车场分类】本条例所称停车场包括独立建设的停车场、配建停车场、临时停车场。

独立建设的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并向社会开放的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配建停车场,是指为公共建筑、居住区配套建设的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临时停车场,是指临时设置的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场所,包括道路停车泊位和利用街坊路、支路、次干路以及待建土地、临时空闲场地设置的停车场。

按照空间场所划分,停车场可分为居住小区停车场、单位大院停车场、公建配建停车场、路外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场、立交桥下停车场、驻车换乘停车场及其他停车场。

按照空间维度划分,停车场可分为平面停车设施和立体停车设施。

按照经营行为划分,停车场可分为经营性停车场和非经营性停车场。

按照所有权划分,停车场可分为公共停车场、共有停车场、单位停车场和私人停车场。

按照收费性质划分,停车场可分为收费停车场和免费停车场。

第六十条【泊位分类】停车泊位包括基本车位和出行车位。基本车位,是指满足车辆无出行时长时间停放需求的相对固定停车位。出行车位,是指满足车辆出行时临时停放需求的停车位。

第六十一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相关阅读:关于对《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根据《2017年市政府立法工作计划》,市交通委起草了《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条例(草案送审稿)》及说明,现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17年4月11日至5月10日。在此期间,欢迎社会各界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

停车场管理制度范文第14篇

1.城市停车发展面临的挑战

我国大中城市未来的交通需求发展趋势主要表现为:随着区域社会经济整体发展,对外交通需求增加;城市规模的扩大,城市人口的增加,直接导致出行总量大幅增长;居民出行采用机动化方式的比例逐年提高,个体机动交通得到较快的发展,出行方式将发生改变,出行要求多样化等。这些随城市发展所产生的交通需求既是城市停车发展的机遇,更是停车系统的发展提出几方面的挑战:

(1)机动化发展趋势与人多地少矛盾的冲突;

(2)交通一体化发展要求带来的挑战;

(3)可持续发展要求带来的挑战。

2.国内外城市停车政策经验总结

1.国外大城市停车政策经验借鉴

(1)欧美――停车需求管理

美国是小汽车“自由型”发展的国家,从1980年代开始,随着交通需求管理(TDM)的提出和推行,美国的停车供给政策正式转入强化停车管理,控制停车需求的阶段。欧洲将停车管理作为交通需求管理的重要部分,主要政策包括:实行居民停车许可制度;提出办公地点停车税计划。

(2)日本――推行“购车自备车位”政策,兴建路外停车场

日本于1957年颁布了《停车场法》、1962年制定了《机动车停车场所之确保法》和《机动车停车场所之确保法实施法令》,其基本原则是大力推广和鼓励路外停车场的兴建;在路外适当场所落实自备停车位,提高路外停车场的需求,促进民间投资兴建路外停车场。

2.国内大城市停车政策经验借鉴

(1)上海――规划、建设、管理、收费一体化

制定包括“自备车位”的发展政策、建筑物配建车位的发展政策、路内停车位的发展政策、停车行业的收费政策、发展停车设施的筹资政策、停车系统的立法政策、停车系统开发与经营的政策、停车系统行政管理的政策等。

(2)香港――因时而制定停车发展政策

香港于1990年1月颁布了《香港交通政策白皮书》,指出了寻找停车设施供应平衡的必要性。对于停车场设施的建设与经营,鼓励民营化;政府每隔3~4年对停车需求研究一次,不断对停车政策进行调整,并提出相应措施。

3.对城市停车政策制定的启示

(1)停车需求管理政策势在必行

应该坚决实行交通需求管理(TDM)政策,避免走弯路,严格控制停车需求。

(2)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是必要前提

我国城市地少人多,道路系统不具备充分发展私人交通的条件,必须考虑车流总量抑制措施,发展公共交通为其主要措施。

(3)建立健全停车政策法规体系,规范停车管理是有力保障

停车管理涉及多个部门,我们必须完善健全现有法规,明确主管部门,加强管理力度,对于日趋严重的违规停车现象,坚决给予打击,确保交通安全、顺畅。

(4)营造良好的停车市场机制是必要支撑

学习香港等地区,针对停车市场做专门的调查,通过调查,制定适合城市停车发展的法规、政策等,为城市营造一个良好的停车市场。

3.停车政策制定的目标

城市停车政策的制定应以提升城市整体交通效率和城市总体功能为目标,逐步实现“拥车者自备车位”,达到基本车位供需的基本平衡;逐步实现公共停车位的供应和使用管理与动态交通协调发展;实现停车有位、有法和有序;实现与机动车发展步伐和水平相适应的停车供应;实现停车资源的有效管理和使用。其逐步实现的阶段目标应为:

远期实现交通一体化,停车需求管理为主,扩大停车供应为辅。

近期大力发展公共交通,规范停车管理秩序;扩大停车供应为主,停车需求管理为辅。

4.停车政策制定的原则

(1)一体化原则

停车问题的解决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城市停车政策应是规划、建设、管理和收费相协调统一的政策。

(2)区域差别供应原则

将城区划分成不同区域,根据不同区域的公交发达程度和道路网容量,对居住地、工作地和公共停车采取不同的供应政策。

(3)用者自负原则

居住地停车泊位属于固定用户使用,属于自备车位,其建设和管理费用由使用者承担,停车泊位的价格由市场根据停车泊位供需水平来确定,按照“用车自负”的原则建设、管理和收费。

5.停车政策的内容

城市停车政策应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停车行政管理政策,包括:建立高效、协调的停车发展管理体制与机制;建立停车政策分区,明确差别化的停车政策。

(2)停车规划政策,包括:制定和检讨停车配建标准和准则,建立差别化的基本泊位供应政策;严格规划控制路外公共停车设施的建设用地;保障公交停车用地,重视停车换乘设施的建设;鼓励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

(3)停车建设政策,包括:社会多元化筹资,促进社会公共停车设施建设;制定优惠政策,推动停车产业化、市场化和民营化。

(4)停车管理政策,包括:建立完善法规体系,保障停车系统有序发展;逐步推行自备车位制度。

停车场管理制度范文第15篇

【关键词】城市规划布局;公共场所;停车难;解决方案

1 停车难的问题的出现

面对停车设施供需之间的巨大差额,政府必须依靠鼓励多种形式、各个方面的民间投资,吸引社会团体和个人共同参与停车设施的建设,并对停车设施产业进行扶持,只有这样,才能逐步缓解“停车难、乱停车”现象,消化过去配建不足遗留的停车问题。规划部门在停车设施规划时,就必须面向城市建设,从政府、开发商与使用者等角度综合考虑,保证规划思路系统、科学,规划结果简单、实用,使规划与建设走向有机结合。主要表现为两方面:

1.1 公共停车场点紧缺

目前,市内各区,尤其是河西、和平、南开区可正常开放的公共停车场点较少,车位在200个以上的场点屈指可数,造成车位供不应求。在节假日等高峰时期,以及重要的商业、游乐、公共设施等重点场所,车位紧张的问题更加突出。这样,客观上造成一些车辆违章占道停放,给交通安全和市容造成负面影响。

1.2 居民小区内停车位紧缺

在大多数居民小区内,汽车占道停放的现象十分普遍。有的是因为没有相应配套建设停车场位所致,有的则是因为停车场位售价过高、设计不合理、停放不方便或车位严重不足等原因造成的。汽车乱停乱放的状况,不仅影响居民正常生活,而且影响小区内汽车正常行驶。

2 造成停车难的原因

2.1 观念落后,规划滞后

在过去的城市总体规划中,停车设计仅仅被视为配建工程,主观上没有受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开发商的重视,未进行科学、长远的规模预算和布局规划,使得原规划相关配建的指标过低,难以在后来扩大供应规模,满足城市的发展需求。随着城区人口的不断增长,和机动车的迅速发展,现有的停车场早就不能满足市民的停车要求。

2.2 停车场布局不合理

目前,各类停车场中,居民区配建停车场所占比重相对较高,而公共停车场所数量则较少。市民开车出行主要以购物、休闲娱乐为主,公共场所所需的停车位根本无法满足此类停车人群的需要。

2.3 停车管理体制不统一

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行业管理等分别涉及到多个部门,各个管理部门之间分散管理,使得停车管理缺乏规范化、制度化,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停车系统运转的混乱,降低了有限资源的使用效率。

2.4 建设资金缺乏

停车场建设投资大,涉及建设过程中的各种费用,且建成后运营收费一般难以抵偿建设投资,从而缺乏投资的吸引力。而作为城市基础设施的停车场,政府对其投资力度不够,缺乏优惠政策扶持和引导,开发商不能实质性的加入投资,也是造成停车难的主要原因之一。

3 在规划布局中要拓宽思路,勇于创新

3.1 确定总量控制下的规划建设总量控制是规划宏观调控、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手段,是横向协调的重要保证。近期规划必须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和指导性,规划应当确定近期控制建设规模,既要满足必须的基本停车需求,又能最大限度地实现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的综合平衡。

3.2 指导城市停车设施建设走向有序发展规划应逐步跟上城市发展与机动车发展速度,应合理引导停车设施在路内与路外所占的比例,优先解决停车矛盾突出地区的问题,明确指导停车设施建设的过程和必备条件,鼓励停车设施向占地少,安全性能好,存取方便的立体机械化型式发展。

3.3 形成良性发展的停车设施建设市场只有让停车设施的建设形成市场,市场有充分的活力,才能吸引各种民间资金在该市场中的投入,才能使停车设施的建设真正落到实处,否则规划的一切目标仍将难以实现。在我国,虽然不同的城市存在的停车问题有所不同,近期的停车需求亦不同,但其共性就是缺乏良性发展的停车设施建设市场,许多城市甚至尚未形成市场。

4 提出解决停车问题的方案

法规支撑规划方案的实现,不仅需要方案本身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和较好的效果,还必须有配套的政策和建设、管理、法规措施相支撑,有规范停车设施建设市场,使政府投资与民间投资相结合,形成长期、统一的停车设施建设局面,只有这样,才能使规划与建设融为一体,保证规划的最终实现。针对上述情况和问题,采取下列措施:

4.1 政府应出台鼓励路外停车设施建设的优惠政策作为一种准公共物品,停车设施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很强的社会属性和商品属性。路外停车设施投资数额较大,回报速度相对较慢(尤其是采用了机械设备的现代化停车设施),并有长期亏损的前例。因此,政府首先必须在多方面给予停车设施建设相应的鼓励和优惠,增强投资者的信心,体现“谁投资、谁建设、谁就能获益”的原则,引导社会各方多渠道、多形式投资参与到建设中;同时,政府把停车设施的建设与经营管理权部分转移到民营企业中,促使停车设施的民营化、产业化,将停车设施按商业原则进行承包,这也是国际上发达国家基础设施发展获得成功的宝贵经验。以弥补政府投资有限、建设乏力的缺陷,加快路外停车设施的建设步伐。

4.2 在今后的规划工作中,合理考虑公共停车场位的布局。在交通密集地区合理布局停车场位,充分利用专门场地,或者兼用既有建筑的地下、顶层等部位加以改造,以便缓解车位紧张的问题。另外,在交通密集区域,应该树立醒目的停车场点位置及剩余车位数量方面的实时电子提示版,以便引导停放的车流,提高市区尤其是中心区的停车场位利用效率。

4.3 对于居民小区,尤其是封闭管理的小区,应该强调合理配套停车场点的问题。对新开发小区,应将是否有充足的停车场位配套作为审核项目规划的考虑因素之一。对于使用中的小区,应该引导开发商或物业公司通过改扩建的方式,根据需要改善停车条件,加强车位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