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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行政论文范文

城市公共行政论文

城市公共行政论文范文第1篇

近年来,城市规划论文公共政策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现阶段的城市规划过程已经超越了传统的城市规划概念。城市规划公共政策不仅需要考虑城市发展的空间需求,还需要考虑社会心理。除此之外,城市规划公共政策需要调动多个职能部门,需要各个部门的密切配合,以地铁施工为例,需要市政道路、市政排水系统等多个领域的密切配合。城市规划公用政策具有较高的动态性,需要根据城市发展需求进行改变。目前,我国关于城市规划公共政策的研究已经很多,但这些研究成果过于理论化,很多研究成果过度倾向于城市基础设施的规划,忽略城市居民的心理需求以及社会发展需求,下面阐述城市规划公共政策问题现状。 

1、城市规划与公共政策 

根据城市规划的含义,可以将之分为狭义城市规划观念与广义城市规划管理,城市规划的狭义含义是指城市规划的全部工作,包括城市规划的立项、决策、实施等过程,狭义的城市规划忽略了社会因素、政策因素、经济因素的影响,导致城市规划缺乏动态性延伸性。广义的城市规划是指提出问题、寻求方案、环境支持、解决问题等四个过程,广义的城市规划将多个城市主体纳入规划范围,最大限度地保障了各个城市主体的利益。城市规划与公共政策实际上属于一类概念,城市规划实质上属于公共政策的分支。随着现代科学理论的不断发展,城市规划已经不再局限于空间形态的设计,现代化的城市规划实际上属于多学科交叉的结果,城市规划不单单需要考虑空间环境与建筑,还需要将环境保护、城市发展、人口政策等因素但考虑范围,而这些城市发展因素实质上也属于公共政策的管理对象,狭义的公共政策是指关于城市的措施、方案、项目、法令等,广义的公共政策是是研究狭义公共政策的方法,城市政府部门的活动就属于城市公共政策,城市公共政策具有一定价值取向,同时具备权威性与多样性,能够反映居民对社会发展的需求,因此城市规划与公共政策已经形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 

2、基于程序结构的城市规划公共政策 

图1是基于程序结构化的城市规划公共政策体系,基于程序结构化的城市规划公共政策体系是以程序设计的理念进行城市规划,基于程序化结构的城市规划公共政策体系主要包括四个部分:(1)规划过程程序化,规划过程程序化强调了城市规划公共政策的标准性,要求以法律以及非法律性文件规范城市规划公共政策,保证城市规划公共政策的制定按照程序严格执行;(2)资源分配与公共利益的协调,城市规划公共政策不能单纯地以效率理论进行界定,一方面城市规划公共政策的各个主体必须通过标准化的管理模式提高决策效率,最大限度地节省人力成本与经济成本,另一方面城市规划公共政策必须充分保障公众利益、协调多方利益;(3)城市规划公共政策的公平性,现代化的城市规划公共政策必须符合我国和谐社会的发展要求,通过城市规划公共政策协调各种冲突;(4)城市规划公共政策的监督,城市规划公共政策涉及了各种利益,为了保证城市规划公共政策相关资源的高效利用,必须建立多方监督机制。 

3、城市规划公共政策中的问题与保障 

目前,我国城市规划公共政策还面临很多问题,这些问题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1)各个阶段的城市规划公共政策缺乏协调性,导致城市资源利用效率不高;(2)城市规划公共政策的权力过于集中,很多地区的城市规划公共政策权力集中在政府部门,缺乏第三方监督机构;(3)城市规划公共政策体系仍然存在很多漏洞,城市规划公共政策的法律保障体系过度政治化,缺少对城市规划主体的考虑,而且对城市规划公共政策权力的界定不明确。针对以上城市规划公共政策体系中的问题,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改进,最大限度保障城市规划公共政策体系的完整性与合理性:一是通过法治手段约束城市规划公共政策体系,城市规划是城市政府部门的重要公共权力,只有通过法律对该项公共权力进行限制才能保障各个城市规划主体的利益,通过法律手段将城市规划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标准化,避免城市规划的随意性;二是鼓励第三方监督机构参与城市规划,建立城市规划公共政策的惩处机制,公众应该提高对公共权益的保护意识,积极参与城市规划公共政策体系,同时通过立法保证城市规划主体的合法性,保障城市规划主体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等基本权利。 

4、总结 

城市规划公共政策涉及多个部门的协调合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同时需要运用多个学科的理论研究成果,城市规划公共政策是我国城市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直接关系到城市居民的切身利益,城市规划公共政策应该考虑到社会发展的潜在需求,最大限度保证城市规划公共政策的延续性与动态性。本文详细阐述了城市规划与公共政策之间的关系,探究了城市规划与公共政策的内涵,并以程序化结构的思维剖析了我国城市规划公共政策的发展路径,同时探究了城市规划公共政策的问题与缺陷,提出了针对性的保障机制,希望我们的研究有利于我国城市规划公共政策的健康发展。 

城市公共行政论文范文第2篇

    关键词:公共财政;城市公共资源;城市公共资源整合

    城市化既是经济发展的产物,同时又是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条件。而我国城市化的进程带有浓重的转轨经济色彩,改革开放以来城市人口增加基于以下三个主要因素:城市人口的自然增长,经济发展引致城市人口的迅速增加,以及随着计划经济时期被人为控制在各行政区划的人口的解禁而增加的流动人口。

    城市化速度的加快使本来隐性的城市公共资源短缺很快显现出来,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今,城市公共资源短缺的集中爆发从大城市逐渐蔓延到中小城市,并且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如水务问题、公共交通、垃圾处理、供暖问题、城市管网建设等。各城市在极度被动的状态下开始了“兵来将挡、水来土堰”的城市公共资源供给的攻坚战,但政府很快就发现这是个无底洞,政府的投入永远无法满足城市化带来的公共资源需求膨胀,政府开始寻求其他的途径提供公共资源。在这方面实践走在了理论的前面,如PPP(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公私合作体制)模式。在国外比较着名的是英国撒切尔时期进行的私有化改革,在国内较早对这一领域进行探索的是天则经济研究所的公用事业研究。由于转轨经济的特殊性,在我国可参照的经验不多,更无可直接引用的案例,天则的公用事业研究也是边理论边实践,至今已有一些正待检验的案例。因此,可以说在我国城市公共资源的供给从理论到实践尚无比较成熟理论体系和可操作性规范。本文尝试从公共财政的视角分析城市公共资源整合的目标与原则,而这恰恰是进行城市公共资源整合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本文包括如下三部分内容:城市公共资源内涵(本文所讨论概念的界定);城市公共资源管理研究的范围界定;城市公共资源整合的目标与原则。

    一、城市公共资源的内涵

    (一)城市公共资源的界定

    城市公共资源是指自然生成或自然存在的资源以及由政府作为供给主体,被全体人民共享并具有一般公共物品特征的、城市生存和发展中不可或缺的物品。它能为人类提供生存、发展、享受的物质与条件,这些资源的所有权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享有,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共同所有的基础条件。

    (二)公共资源的特点

    城市公共资源属全体人员共同享有,一个物品是公共资源,必须有以下特点:

    1.公共资源具有公共物品的特性。公共物品是相对于私人物品而言的。与私人物品相比,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所有权不属于某个人,而是属于部分成员和全体成员所有。它同时存在多个使用者,每一个使用者不存在竞争性,具有公共性质。

    (1)公共资源的非排他性。一个使用者使用公共资源不会引起另一个使用者的效用减少。公共资源是一定区域内全体人员赖以生存的基础,是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根本。

    (2)公共资源的外部性。一旦公共资源遭到破坏时,对其他使用者来说会产生一种额外支出,例如,同使用一条河流的上下游两用户,上游企业排放污水必然会影响到下游居民正常生活。

    2.公共资源具有稀缺性。在工业化社会以前,各种资源丰富,人们认为公共资源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然而随着工业化带来的经济飞速发展,科技的不断进步以及人口的剧增,人们才认识到了公共资源的稀缺也在日益增加。

    3.公共资源具有整体性。这就决定了一旦某项公共资源受到破坏,将影响到公共资源的整体价值。如城市的环境污染、水资源短缺等会降低城市的整体价值。

    4.公共资源价值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评价公共资源价值不仅偏重于其经济价值的评价,更重要的是偏重于对其公共资源的社会价值的评价,即公益性的评价。

    城市公共资源具体包括:

    1.城市中的自然资源。如空气、水、土地、森林、草地、湿地、矿产、海洋等资源。

    2.城市中的社会资源。主要包括:一是有形资产。可经营资源、城市基础设施、城市生态环境、文物古迹和旅游资源等;二是无形资产。依附于有形资产的名称、形象、知名度和城市特色文化等无形资产的使用权、经营权、冠名权等相关权益。本文所讨论的公共资源问题主要集中在城市中的社会资源。

    二、城市公共资源管理研究范围界定

    通过上述公共资源的内涵分析,以及考察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对城市公共资源管理的沿革,我们将城市公共资源管理的研究对象作如下界定:

    (一)城市公共资源的提供

    城市公共资源的提供主要针对上述分类中的公用事业部分而言。和其他转轨国家一样,我国公用事业也带有较为明显的计划经济的痕迹,因此我们在理论上首先应根据公共财政理论明确哪些是纯公共品,是由政府必须无偿提供的;哪些是准公共品必须由政府有偿提供的;哪些应该由市场提供的;哪些是暂时无法分清的。

    (二)城市公共资源建设的融资模式研究

    主要研究内容包括:全部由财政投资的公共资源;财政与市场共同出资的公共资源;由市场融资建设的公共资源。具体融资形式体现在:财政融资,包括财政预算、国债、政策收费等;银行贷款;企业和项目直接融资等。其中近年来表现尤其活跃的是企业和项目直接融资,涌现出很多重要的做法,包括:企业发行“准市政债券”;以信托为工具的“准市政债券”(如国内第一个成功的案例是上海外环隧道项目);保险资金的进入。2003年底,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投资体制改革方案》,提出鼓励和促进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这些投融资模式应进行操作程序的规范、操作方法的完善,并逐渐将其一般化。

    (三)城市公共资源的经营模式研究

    在城市公共资源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有偿提供的,这是一笔只要城市存在就永远不会枯竭的收入,现在由于经营城市公共资源的大都是国有企业,国有经济效率低是经济学人所共知的,因此现在经营城市公共资源的国有企业大都亏损。而私营经济的目标是利润最大化,在公众利益与其经济目标发生冲突的时候,难免会发生损害公共利益的事情,伦敦机场由于私有化而一度出现滞留旅客无法登机的混乱局面就是先例。城市公共资源经营模式研究从理论到操作细节的设计,以及适用的条件都应有事先的充分准备,而且需要通过区域试验不断积累经验,最终形成法律规范。

    (四)城市公共资源的监管、评价体系研究

    城市公共资源的监管、评价体系是城市公共资源正常有序运营的保障,监管、评价体系的不健全是转轨经济的又一特点,因此监管、评价体系的研究与城市公共资源运营模式研究同等重要。

    三、城市公共资源整合的目标与原则

    (一)城市公共资源整合的目标

    通过城市公共资源的理论研究,以及对具体城市公共资源提供与管理的现状和背景分析,在借鉴国外和国内先进经验基础上,提出具体城市公共资源整合目标:理顺政府对城市公共资源管理的责任、地位和作用;规范市场进入公共资源领域的规制及程序;完善城市公共资源监管体系;建立城市公共资源管理评价体系。

    (二)城市公共资源整合的原则

    1.以公共财政的理念为城市公共资源整合的基本理论指导

    城市公共资源主要解决城市公共品的提供以及外部性的纠正,因此对现有城市公共资源进行整合的理论基础应是公共财政理论,以公共财政理论为基础,对具体城市的公共资源供给现状进行分析,确立政府对城市公共资源管理的责任、地位和作用,确定市场进入城市公共资源领域范围。

    2.以经济环境、人文环境和制度环境的区域性特征为城市公共资源整合的基本出发点

    城市公共资源管理带有较强的地域特征,不同地区的自然情况、经济发展、文化传统以及制度基础对城市公共资源的管理有较大的影响力,特别是在城市公共资源的经营模式上,在尝试改革之前应做本土化的可行性论证和细节推敲。

城市公共行政论文范文第3篇

关键词:公共财政;城市公共资源;城市公共资源整合

城市化既是经济发展的产物,同时又是经济发展不可或缺的条件。而我国城市化的进程带有浓重的转轨经济色彩,改革开放以来城市人口增加基于以下三个主要因素:城市人口的自然增长,经济发展引致城市人口的迅速增加,以及随着计划经济时期被人为控制在各行政区划的人口的解禁而增加的流动人口。

城市化速度的加快使本来隐性的城市公共资源短缺很快显现出来,20世纪90年代中期至今,城市公共资源短缺的集中爆发从大城市逐渐蔓延到中小城市,并且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如水务问题、公共交通、垃圾处理、供暖问题、城市管网建设等。各城市在极度被动的状态下开始了“兵来将挡、水来土堰”的城市公共资源供给的攻坚战,但政府很快就发现这是个无底洞,政府的投入永远无法满足城市化带来的公共资源需求膨胀,政府开始寻求其他的途径提供公共资源。在这方面实践走在了理论的前面,如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公私合作体制)模式。在国外比较著名的是英国撒切尔时期进行的私有化改革,在国内较早对这一领域进行探索的是天则经济研究所的公用事业研究。由于转轨经济的特殊性,在我国可参照的经验不多,更无可直接引用的案例,天则的公用事业研究也是边理论边实践,至今已有一些正待检验的案例。因此,可以说在我国城市公共资源的供给从理论到实践尚无比较成熟理论体系和可操作性规范。本文尝试从公共财政的视角分析城市公共资源整合的目标与原则,而这恰恰是进行城市公共资源整合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本文包括如下三部分内容:城市公共资源内涵(本文所讨论概念的界定);城市公共资源管理研究的范围界定;城市公共资源整合的目标与原则。

一、城市公共资源的内涵

(一)城市公共资源的界定

城市公共资源是指自然生成或自然存在的资源以及由政府作为供给主体,被全体人民共享并具有一般公共物品特征的、城市生存和发展中不可或缺的物品。它能为人类提供生存、发展、享受的物质与条件,这些资源的所有权由全体社会成员共同享有,是人类社会经济发展共同所有的基础条件。

(二)公共资源的特点

城市公共资源属全体人员共同享有,一个物品是公共资源,必须有以下特点:

1.公共资源具有公共物品的特性。公共物品是相对于私人物品而言的。与私人物品相比,公共物品具有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的所有权不属于某个人,而是属于部分成员和全体成员所有。它同时存在多个使用者,每一个使用者不存在竞争性,具有公共性质。

(1)公共资源的非排他性。一个使用者使用公共资源不会引起另一个使用者的效用减少。公共资源是一定区域内全体人员赖以生存的基础,是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的根本。

(2)公共资源的外部性。一旦公共资源遭到破坏时,对其他使用者来说会产生一种额外支出,例如,同使用一条河流的上下游两用户,上游企业排放污水必然会影响到下游居民正常生活。

2.公共资源具有稀缺性。在工业化社会以前,各种资源丰富,人们认为公共资源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然而随着工业化带来的经济飞速发展,科技的不断进步以及人口的剧增,人们才认识到了公共资源的稀缺也在日益增加。

3.公共资源具有整体性。这就决定了一旦某项公共资源受到破坏,将影响到公共资源的整体价值。如城市的环境污染、水资源短缺等会降低城市的整体价值。

4.公共资源价值具有一定的公益性。评价公共资源价值不仅偏重于其经济价值的评价,更重要的是偏重于对其公共资源的社会价值的评价,即公益性的评价。

城市公共资源具体包括:

1.城市中的自然资源。如空气、水、土地、森林、草地、湿地、矿产、海洋等资源。

2.城市中的社会资源。主要包括:一是有形资产。可经营资源、城市基础设施、城市生态环境、文物古迹和旅游资源等;二是无形资产。依附于有形资产的名称、形象、知名度和城市特色文化等无形资产的使用权、经营权、冠名权等相关权益。本文所讨论的公共资源问题主要集中在城市中的社会资源。

二、城市公共资源管理研究范围界定

通过上述公共资源的内涵分析,以及考察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对城市公共资源管理的沿革,我们将城市公共资源管理的研究对象作如下界定:

(一)城市公共资源的提供

城市公共资源的提供主要针对上述分类中的公用事业部分而言。和其他转轨国家一样,我国公用事业也带有较为明显的计划经济的痕迹,因此我们在理论上首先应根据公共财政理论明确哪些是纯公共品,是由政府必须无偿提供的;哪些是准公共品必须由政府有偿提供的;哪些应该由市场提供的;哪些是暂时无法分清的。

(二)城市公共资源建设的融资模式研究

主要研究内容包括:全部由财政投资的公共资源;财政与市场共同出资的公共资源;由市场融资建设的公共资源。具体融资形式体现在:财政融资,包括财政预算、国债、政策收费等;银行贷款;企业和项目直接融资等。其中近年来表现尤其活跃的是企业和项目直接融资,涌现出很多重要的做法,包括:企业发行“准市政债券”;以信托为工具的“准市政债券”(如国内第一个成功的案例是上海外环隧道项目);保险资金的进入。2003年底,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投资体制改革方案》,提出鼓励和促进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这些投融资模式应进行操作程序的规范、操作方法的完善,并逐渐将其一般化。

(三)城市公共资源的经营模式研究

在城市公共资源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有偿提供的,这是一笔只要城市存在就永远不会枯竭的收入,现在由于经营城市公共资源的大都是国有企业,国有经济效率低是经济学人所共知的,因此现在经营城市公共资源的国有企业大都亏损。而私营经济的目标是利润最大化,在公众利益与其经济目标发生冲突的时候,难免会发生损害公共利益的事情,伦敦机场由于私有化而一度出现滞留旅客无法登机的混乱局面就是先例。城市公共资源经营模式研究从理论到操作细节的设计,以及适用的条件都应有事先的充分准备,而且需要通过区域试验不断积累经验,最终形成法律规范。

(四)城市公共资源的监管、评价体系研究

城市公共资源的监管、评价体系是城市公共资源正常有序运营的保障,监管、评价体系的不健全是转轨经济的又一特点,因此监管、评价体系的研究与城市公共资源运营模式研究同等重要。

三、城市公共资源整合的目标与原则

(一)城市公共资源整合的目标

通过城市公共资源的理论研究,以及对具体城市公共资源提供与管理的现状和背景分析,在借鉴国外和国内先进经验基础上,提出具体城市公共资源整合目标:理顺政府对城市公共资源管理的责任、地位和作用;规范市场进入公共资源领域的规制及程序;完善城市公共资源监管体系;建立城市公共资源管理评价体系。

(二)城市公共资源整合的原則

1.以公共财政的理念为城市公共资源整合的基本理论指导

城市公共资源主要解决城市公共品的提供以及外部性的纠正,因此对现有城市公共资源进行整合的理论基础应是公共财政理论,以公共财政理论为基础,对具体城市的公共资源供给现状进行分析,确立政府对城市公共资源管理的责任、地位和作用,确定市场进入城市公共资源领域范围。

2.以经济环境、人文环境和制度环境的区域性特征为城市公共资源整合的基本出发点

城市公共资源管理带有较强的地域特征,不同地区的自然情况、经济发展、文化传统以及制度基础对城市公共资源的管理有较大的影响力,特别是在城市公共资源的经营模式上,在尝试改革之前应做本土化的可行性论证和细节推敲。

城市公共行政论文范文第4篇

城市设计自20世纪80年代引入我国后,其重要性与日俱增,各地纷纷通过举办设计竞赛和委托方式编制城市设计,并将城市设计与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规划相结合,指导城市规划实施与日常管理,从而营造宜人城市环境,提升城市形象,促进经济发展。随着城市设计实践如火如荼地开展,城市设计的理论探讨也逐渐成为国内规划理论界的热点话题之一。就其概念而言,城市设计是指为达到人类的社会、经济、审美或者技术等目标,在形态方面所做的构思,它设计城市环境可能采取的形体[1,2]。城市设计对象包含从微观到宏观三个层次的内容:城市或区域设计、系统设计和工程项目设计[3]。城市设计理论亦分为形态理论和应用理论,其中应用理论认为城市设计是一种关于现实生活的问题,与城市社会、经济、政治结构密切相关。因此,城市形体设计必须作为一个连续的决策过程,即应将城市设计作为公共政策[4],规定土地利用、引导城市开发、改善城市环境、体现人文关怀[5]。然而,在目前国内城市设计实践中,对城市设计形态的关注却远胜于对其编制与实施过程的理性分析,这不仅导致城市历史文脉缺失、城市设计成果难以实施,也间接影响土地收益合理分配。首先,城市设计过程中忽略城市经济社会条件和历史文脉,缺乏对当地经济、社会的深入研究,盲目模仿西方发达国家的城市形态,传统文化和地域文化载体被侵蚀,而浮躁崇洋的速食文化则随着“国际化”的城市设计泛滥,极易形成“千城一面”的城市风貌[6]。此外,由于城市设计过程封闭,缺乏沟通交流,忽视各相关主体利益分析,居民利益在城市设计过程中无法有效表达,难以形成社会共识,从而导致城市设计成果难以有效实施。城市设计缺乏公共性问题,国内虽已有学者提出,然而更多是从提高城市设计法律地位,加强公共参与等角度进行探讨,对于城市设计过程的分析和创新仍有待深入。鉴于此,有必要在理论层面澄清城市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化背景下城市设计与公共政策的关系,在实践层面积极探索城市设计作为公共政策的方法创新。本文将首先从政策目标、实施手段、演变历程角度对城市设计与公共政策的关系加以梳理,然后以玉树藏族自治州称多县住区灾后重建设计为例,讨论借鉴公共政策过程理论,优化城市设计过程的可能模式以及存在问题。

1作为公共政策的城市设计过程

1.1城市设计目标服务于公共利益服务公共利益一直以来都是城市设计的核心内容[7],然而对于如何界定公共利益,各理论流派却长期存在争议,城市设计所服务的公共利益内容也随着经济、社会环境和公众需求变化而不断演进。以美国为例,早期城市美化运动模仿欧洲的对称轴线、林荫大道、放射型道路广场等古典式设计风格,试图为市民创造舒适宜人的城市景观,并展示新兴资本主义国家财富与权力。二战后,现代主义兴起,明确功能分区、大尺度的街道与广场、简洁建筑风格成为这一时期城市设计主要特征。城市设计成为专业规划师和建筑师代表公共利益通过理性方式解决城市环境及社会问题的重要工具,而背后起推动作用的则是追求无限利润的资本家和谋求权力的政治家所结成的政体联盟。之后,现代主义城市设计受到人文主义学者的从阶层、种族和性别视角的批判[8],塑造整洁、生态、具有吸引力的城市空间成为城市设计的新目标,土地混合利用、社会多样性、公共空间可达性和可支付性也被列为城市设计的重要原则。此外,后现代主义学者还对客观、理性的公共利益是否存在提出质疑,认为预先设定的公共利益并不存在,公共利益是各方政治力量妥协的结果。通过展示未来城市形态方案,城市设计为多元主体提供选择可能,而公共利益内容在此过程中可能被拓展或删减,从而改变受益者和利益损失者[9]。按照此观点,城市设计过程不仅是以规划师为主体的设计过程,更重要的是作为实现公共利益的必要途径。

1.2城市设计实施需要与其他公共政策衔接城市设计涉及城市空间环境的营造,然而空间环境并非只是由物质要素构成,同时还包括社会行为、文化活动和社会交往等社会要素。实现空间环境的手段并非局限于物质设计,政策制定对于空间环境影响亦随处可见。就此而言,城市设计过程也是提供公共物品的过程,只不过是一种特殊的公共物品———城市空间环境。由于城市设计涉及土地利用、城市开发、改善城市环境、体现人性关怀、低碳节能,因而与城市规划、土地管理、城市管理等领域的公共政策会产生组合效应。如何在现有的制度框架内,与空间相关领域的公共政策相衔接;如何在多元化社会中,选择、整合和取舍公共利益也是城市设计过程需要解决的问题。例如:在城市空间环境营造实施的过程中需要平衡土地开发经济收益,因此需要与开发控制中的开发权转移政策结合;而采用高层和多层混合的设计策略也为实现各收入阶层多样居住的社区提供了可能。如果城市设计涉及公共利益,与公共政策密不可分,那么就必须在设计过程中考虑公共利益,而非只是在城市设计成果完成之时才邀请公众参与决策。城市设计过程中对于各社会主体的利益取舍不仅会影响下一阶段的城市设计实施,同时也会涉及到土地收益的社会再分配。因此,公共政策过程理论的引入将对优化现有城市设计过程理论产生重要的借鉴意义,并在实践过程中推进城市设计公共政策属性与工程设计属性有机结合。

2.市设计引入公共政策过程理论对于政策过程的研究一直是西方公共政策领域核心议题,其理论发展大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根据“阶段启发法”,哈罗德•拉斯维尔结合政策过程和功能性的政策生活周期(PolicyLife),构建出概念图系(ConceptualMap)以指导认识集体行动的主要阶段,随后提出决策过程的七个阶段:情报、提议、规定、合法化、应用、终止和评估。加里•布鲁尔在此基础上,提出创始、预评、执行、评估、终止五阶段决策过程模型,这从概念角度和操作层面为思考公共政策提供了程序性的方法。阶段启发法在20世纪70年代和80年代初成为政策过程分析的主要工具。查尔斯•琼斯、詹姆斯•安德森、彼得•德利翁等学者都或多或少地在研究中关注这个清晰、连续的政策过程框架并从中获益[7]。第二阶段:80年代末期,“阶段启发法”的局限性在研究和教学中凸现。保罗•萨巴蒂尔对“阶段启发法”提出六点质疑:(1)阶段模型并非真正是一个因果关系模型;(2)阶段模型并没有为经验假设检验提供一个明确的基础;(3)启发式阶段在构建时存在描述不严谨的问题;(4)阶段启发法会受条文主义和自上而下关注的困扰;(5)阶段启发法忽视了政府间的关系系统;(6)阶段启发法没有能够为整合政策分析与贯穿公共政策过程始终的政策取向研究提供有效工具。因此,在阶段模型局限性认知的基础上,政策过程理论变得更加多元化,制度、文化、权力、政策传播途径等因素被引入公共政策过程,并相继出现优化和替代模型,如理性选择模型、支持联盟模型、政策传播模型、因果漏斗模型、间断—平衡模型、权力竞技场模型、文化理论模型和建构主义模型[10]。尽管政策科学领域对阶段启发法存有疑虑,然而阶段启发法把政策过程看作是一个启发式方法来帮助分解不同的无缝隙公共政策处理网络,有助于整合政策事件,阶段分析法在政策过程分析中仍居于主导地位[11]。受拉斯维尔的阶段启发方法影响,公共政策过程被分为问题确认、议程建立、政策规划、决策、政策执行、效果评估、政策修正和政策中介八个阶段,其中前四个阶段属于广义决策部分,而后四个阶段属于广义执行部分,如图1所示。与之相比,城市设计过程包括按照编制过程可分为分析、综合和评估;按照运作过程可以分为设计、编制和实施;依照城市设计实践过程可分为立项阶段、设计阶段、选择阶段、执行阶段、使用评价阶段[12]。与公共政策八阶段过程模型相比,城市设计理论界仍习惯于将设计工作作为一个独立阶段,完成公共部门假定已明确的问题。然而,在实践过程中,城市设计需要解决的问题,或者说服务的公共利益往往是模糊的,不明确的,需要在设计过程中通过政府、公众和市场三方的沟通来实现。规划师不仅作为价值中性的技术人员,同时还可以介入问题确认阶段,考虑城市设计中可能涉及的社会问题,将其列入议题,并作为媒介帮助实现政府、公众和市场三方有效沟通。在城市设计过程中引入问题确认、议程建立、政策规划和决策等公共政策决策过程,将有助于优化传统偏重物质空间的城市设计模式,更好地服务公众。在玉树藏族自治州称多县住区灾后重建城市设计中,规划团队引入问题确认、议程建立、政策规划和决策等公共政策程序,对公共政策决策过程与城市设计结合进行实践探索。

3案例分析

3.1项目背景称多县为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辖县,东邻果洛藏族自治州玛多县,北部、西部与曲麻莱县接壤,东南和四川省石渠县毗邻,西南和玉树县隔河相图1政策过程理论模型(资料来源:谢明.公共政策导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望。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称文镇位于称多县西部,距玉树州府驻地148km,距省会西宁750km,是全县的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2010年4月14日,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发生7.1级地震,造成玉树州州政府所在地玉树县结古镇以及包括称多县在内的周边部分县、镇(乡)房屋倒塌、城市设施损毁严重。在完成应急救灾工作之后,党中央立即组织全国力量开始了灾区重建工作。为更好地推动称多县的灾区重建和提升,受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中国人民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城市规划与管理系和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共同承担称多县城市总体规划编制技术服务工作,住区重建城市设计则是其中一项重要工作内容。与内地相比,称多县城规模偏小,常住人口只有约7000人。县城内很多居住区都是基于农村居民点和村落发展而来,地块划分比较随意,道路设施很不完善。从城市发展长远利益出发,应当借灾后重建的机会对道路设施进行整体改造,这必然涉及到对于居住地块的大规模调整。但是,当地居民对土地归属的意识非常强烈,大规模调整居住地块、改造道路等设施实施难度较大,而让居民灾后在原有地块上重建住房,又无法根本改善道路等基础设施。因此在住区城市设计重建编制过程中,规划项目组借鉴公共政策决策过程,尝试在城市设计中融入公共政策制定中的问题确认、议程建立和达成共识等三阶段。首先,在城市设计要素分析中,注重土地产权类型对于城市肌理形成的影响,并将其列为城市设计应考虑的问题。然后,通过对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社区组织和居民访谈和调查问卷,在尊重现有土地产权基础上,制订居住区灾后土地重划方案,并将其作为方案汇报的重要内容进入政府讨论议程。最后,通过方案宣讲与公示,就灾后住区重建城市设计中土地产权分配的议题,在政府工作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社区组织代表和居民间展开讨论和沟通,规划师作为媒介促进三方的意见表达和交流。

3.2问题确认—基于土地产权的城市肌理分析:称多县城以居住、宗教、商业和行政办公功能为主,这几类功能的土地产权和城市功能也反映在城市肌理上(图2)。第一类为居民自建房住宅区,土地产权主要是本地户籍居民私人所属宅基地,其中部分宅基地已转让外来居民。此类住区由村落自然发展而成,没有统一规划,道路狭窄曲折,供水、排污等基础设施缺乏。第二类为寺庙用地。多依山而建,以高大的寺庙经堂为中心,周边散落大量寺院僧侣住房。这些僧侣住房由其家庭资助修建,家庭之间的经济条件差异也导致僧侣住房空间面积和建造质量参差不齐。此类用地边界不明确,产权也不清晰。第三类为商业区,其城市形态与居民自建住区类似,但是房屋高度、体量,尤其是沿街部门的体量明显高于一般居住区,其使用权大部分属于居民。第四类为政府和事业单位用地,主要用于政府机关、医院、学校,建筑以多层为主,多围合成院落。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但使用权则归各单位,部分用地上盖有单位宿舍楼,使用权归单位职工个人。一般而言,城市肌理分析内容包括物质环境要素(尺度)及其形成的社会环境和生活方式,然而此次项目中确认城市设计中的政策问题被列为重要工作内容之一。基于对城市形态的产权分析,规划团队将居民自建房重建产权问题作为住区灾后城市设计的基础工作,引入公共政策过程确定各方接受的土地重划方案,既可以延续原有城市肌理,同时又改善住区基础设施。

3.3列入议程—沟通与达成共识制订合理的土地重划方案的基础需要各方沟通并达成共识。因此,土地重划方案制订所需的基础工作则是收集与住区重建相关的三方主体(政府、社区组织和居民)的意见。其中政府和社区工作人员以访谈为主,而居民意见收集则主要采用访图2称多县城城市肌理与土地产权数据来源:自绘谈和调查问卷相结合的方法。通过访谈,收集到的政府部门主要建议包括:第一,希望重建后该地区风貌有很大提升;第二,尽可能减少居民搬迁数量,以增加设计的可施行性;第三,改善道路、排水、管线等基础设施。社区和行政村的基层组织则更关注规划方案的实施。第一,希望设计方案的可实施性强,后续工作容易推进。第二,居民自建房用地尽量不要变动。第三,努力配合,作好规划实施的动员工作。而通过问卷方式收集的居民意见则主要关注房屋土地产权。第一,居民大多希望在宅基地原址重建住房(约64%居民选择此方式),即使搬迁,也希望离市中心位置更近。第二,希望政府按照统一标准发放重建资助费用,但是由居民自主支配,这样富裕家庭可在此基础上由家庭出资盖更高标准建住房。第三,希望改善住区的道路、排水等基础设施。第四,大部分居民(约80.85%)可以接受消减部分原有宅基地面积用作公共设施建设用地。其中27%的居民可以接受减少10%的宅基地面积,接受减少20%、30%和40%宅基地面积用于公共设施用地的居民家庭比例分别为24%、13.5%和36%。基于对三方的调研与访谈,规划小组以称多县下庄住区为案例,在尊重土地产权和改善道路与公共设施的前提下,制订了两套宅基地重划方案供居民和政府选择,两方案主要差异在于居民宅基地缩减比例和搬迁人口数量(图3、图4)。如果按照方案一实施,约20%居民需要异地搬迁,留在原址的居民宅基地面积每户减10%,政府所付的搬迁成本较高。依照方案二,居民不需要异地搬迁,留在原址居民每户宅基地需减少25%,该方案不需考虑异地搬迁家庭,政府所支付搬迁成本较低,但是每户居民宅基地面积缩减幅度较大,可能会受到部分居民抵制。方案完成后项目组首先组织了三场宣讲会,分别向政府在职和离退休工作人员、社区组织领导和居民代表详细讲解方案利弊,并接受三方人员的意见回馈进行修改。最终,选择政府、社区组织、居民三方都可以接受的方案二作为深化方案。在住区土地重划问题上达成共识之后,规划团队再进行城市设计的一般工作程序,对景观、高度、色彩、风格、界面等常规城市设计要素进行控制。事后,通过访谈也证实,政府官员、下庄社区组织和居民三方对采用这种工作方式达成的方案比较认可,住区重建中的社会纠纷减少,城市设计的可实施性强。图3下庄住区居民宅基地范围示意图(作者自绘)图4下庄住区两套宅基地重划方案(作者自绘)此次实践案例说明规划师在着手工程设计之前,可以首先分析城市设计中潜在的公共问题,在问题确认的基础上,将其列入公共议程,组织政府工作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社区组织代表和居民进行充分的讨论和沟通,规划师作为媒介促进三方交流。在问题解决方案达成共识之后,再进入设计阶段,这样不仅可以增加城市设计方案的可实施性,还有效缓解了土地再开发中的矛盾与冲突。

城市公共行政论文范文第5篇

城市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政治、经济、人口、文化、宗教等资源的中心。德国学者斯宾格勒认为:“人类所有伟大的文化都是由城市产生的。第二代优秀人类,是擅长建造城市的动物。这就是世界史的实际标准,这个标准不同于人类史的标准;世界史就是人类的城市时代史。国家、政府、政治、宗教等,无不是从人类生存的这一基本形式——城市中发展起来并附着其上的。”①可见,城市化是人类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在世界城市化进程日趋加剧的今天,提升城市竞争力,成了近年来国内外城市管理的新课题。城市形象的塑造与传播,对于优化城市发展的外部环境、凝聚优质资源、提升城市竞争力具有重要作用。城市形象通常是指“构成城市各种要素的综合的外在表现,是城市整体印象和风格的体现,包含了广阔的文化内涵”。②它是包括城市政治文明、经济建设、社会风尚、文化生活等多种因素在内的综合实力的外在表现,是城市的地理、政治、经济、文化等客观特征在公众主观心理上的投射。“城市形象是人们对城市的主观印象,是通过大众传媒、个人经历、人际传播、记忆以及环境等因素的共同作用而形成的。”③一方面,大众传媒本身具有的信息传播、舆论引导、环境监测、文化传承等功能,是城市形象得以塑造和传播的有效途径;另一方面,城市密集的人口、相对集中的资源、开放的文化体系等,又促进了传媒信息的收集和传播。

次国家行为体视阈中的城市外交

传统的国际关系理论,偏重于将国家作为国际关系的主要行为体。随着国际关系理论研究的不断深入,包括超国家行为体和次国家行为体在内的非国家行为体也被纳入国际关系行为体的研究范畴。

美国学者詹姆斯·罗西瑙的“两枝世界理论”认为,当今世界已同时出现了分散化和一体化两种趋势。与传统国家作为一体化趋势的主要推动者相对应,次国家行为体成为分散化趋势的主要推动者。两者相互作用,逐渐演化成了私人事务世界、地区事务世界、全球事务世界等三种不同的世界。这些不同的世界将以国家为中心或以国家之外的多个中心作为划分依据,形成世界政治的“两枝结构”。他认为,“以国家为中心的世界中的国家行为体和多中心世界中的次国家行为体是对等的,它们相互竞争、合作、互动或共存,不断挑战和削弱传统的国家行为体的主导作用,推动世界政治的面貌发生改变。”④这一理论为将城市作为次国家行为体,为城市外交的研究开辟了新的空间。此后,平行外交论、多层外交论、地区国家论、超国际主义理论等都从不同侧面论证了城市作为次国家行为体参与外交活动的理论研究价值和现实可行性。

近年来,以城市为代表的次国家行为体在国际舞台上的身影日渐活跃。有学者指出,一种较为可能也较为现实的前景是:“各国的中央政府将继续主导而不是垄断一国的对外关系,特别是在政治和安全等‘高级政治’领域;而次国家政府将更深地卷入一国的外交政策决策过程,并加强自己在世界舞台上的存在,尤其是在经济社会和文化等‘低级政治’领域。如果双方能够确立这样的共识,即在‘高级政治’领域内中央政府占据支配地位,在‘低级政治’领域中双方形成协调和磋商的关系,那么,一种能够适应21世纪的国际关系形态、中央主导下的共赢外交格局就已经呼之欲出了。”⑤这意味着,以国家为主体、以城市等次国家行为体为主要参与者的外交新格局将逐渐成为一国处理国际事务的主流形态。

世界各国都将城市外交作为国家总体外交的重要组成部分,城市外交主要指:“城市或其附属机构、市民等代表城市与其他国家、城市或其附属机构、市民间相互接触,促进加深理解与交流,旨在构建一种稳定的安全环境,各方能在和平、发展与繁荣的气氛中生活与工作。城市外交也可理解为在国际政治舞台上,城市与其他行为体展现自己,实现相互利益的机制和进程。”⑥城市外交的作用主要体现在配合国家总体外交、参与全球竞争与合作、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等方面。目前,我国已有上海、天津、广东、温州等四省市成立公共外交协会,努力搭建推进城市外交事业的平台,促进与世界各国的交流与合作,推动城市形象的塑造与传播。

城市外交与城市形象传播

城市外交与城市形象传播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一方面,以城市为主体开展的各项外交活动,都是对城市形象的塑造与传播;另一方面,通过传播构建的对于城市形象的评价和反馈,直接影响城市外交的实际成效。因此,应将城市形象传播纳入城市外交战略中,通过正面城市形象的构建与传播,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推动城市外交的开展。

在城市外交中应充分发挥传媒的力量。从媒体的角度来说,通过议程设置、受众细分、媒介整合等途径,增强城市形象传播的广度和深度,不断提升城市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从地方政府这一城市外交主体的角度而言,在重视大众传媒对城市形象传播的同时,还可举办各类公关活动,鼓励市民和游客通过人际传播途径传播城市形象,利用新媒体等拓展新的传播途径,建立舆情研判和反馈机制。

在利用传播媒介推动外交实践中,城市外交可借鉴公共外交的相关做法。公共外交是:“一个国家为了提高本国知名度、美誉度和认同度,由中央政府或者通过授权地方政府和其他社会部门,委托本国或者外国社会行为体通过传播、公关、媒体等手段与国外公众进行双向交流,开展针对全球公众的外交活动,以澄清信息、传播知识、塑造价值进而更好地服务于国家利益的实现。”⑦相对应而言,城市外交是在以城市为主体开展外交活动的过程中,通过大众传媒等载体展现自身形象、促进相互理解与交流、加强国际间交流与合作、构建有利于自身发展的国际舆论环境。可见,城市外交和公共外交在目的、途径、载体等方面都有着相似和交叉之处。

2004年3月,我国外交部设立“公共外交处”,标志着我国正式将公共外交纳入国家总体外交战略之中。几年来,我国在公共外交领域的研究与实践取得了较为丰硕的成果。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的成功举办,国家形象宣传片的制作与播出等,都反映了我国在公共外交实践领域中国家形象传播方式的多元化、传播策略的有效性以及传播成效的显著性。相比较而言,我国的城市外交仍处于起步探索阶段,但已有城市将发展外交事业纳入城市发展的战略规划中。有专家预言,城市外交加公共外交,将构成中国对外关系发展的大趋势。因此,要充分发挥公共外交和城市外交的作用,配合总体外交、加强资源整合、增强传播意识、明确传播策略,构建并传播良好的地区及国家形象,不断提升国际话语权,实现国际竞争力的显著增强。

注释:

①【德】斯宾格勒:《西方的没落》[M],陕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96页

②马瑞:《浅谈省城城市形象力的提升问题》[J],《经济论坛》,2004年12月,第153页

③Foot, J.M. (1999). From boomtown to bribesville;The images of the city.Milan, 1980-97.UrbanHistory, 26, 393~412

④James N. Rosenau, Distant Proximities, Dynamics beyond Globalization, Princen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3, 78

⑤陈志敏:《次国家政府与对外事务》[M],长征出版社,2001年版,第172页

⑥Rogier van der Pluijm, Jan Melissen, “City Diplomacy: The Expanding Role of Cities in International Politics”,http://clingendael.nl/publications/2007/20070400_cdsp_paper_pluijm.pdf

城市公共行政论文范文第6篇

关键词 城市化 新公共管理 中国城市管理 显示意义 探讨

总体而言,新公共管理方式在中国城市管理中的导向性作用是十分明显的。相比于传统的城市管理,这种新的模式具有市场化,自由化等特点,并且也具有明显的竞争性。在中国城市管理中,相关部门遇到了诸多的障碍,而随着新公共管理方式的出现,也相应地为领导者提供了更多中国城市管理的思路和方向。鉴于其中存在的问题,本文主要也将为此提出一些具有针对性的建议,进而有效发挥新公共管理对中国城市管理的现实意义。

一、新公共管理的基本概念

新公共管理作为一种新的城市管理模式,相对于传统封闭的中国城市管理而言,是一种以开放和包容的状态系统来实践和管理的公共事务。关于这一概念的理解,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入手:

首先是从公共管理的权责方面来分析,新公共管理作为公共管理模式中的一种,其管理的重c也开始从内部行政管理向外部行政管理转变,与此同时,由对政府程序和机构的重视也转变为了对其结果和项目的重视。

其次是从新公共管理的开放性特点方面进行分析。由于新公共管理主要内容是通过市场竞争机制的引入,以此来打破政府垄断公共建设的现状,从而促使企业、团体也获得了更多参与到社会服务竞争中的机会。除此之外,新公共管理区别于传统的行政公共管理的地方,还在于它可以动员全社会进行公共管理,也能有效使广大人民群众有机会参与到社会的公共管理中。

最后一点同样尤为重要,由于新公共管理主要是从私营组织的管理方式中吸取管理经验,因此在对城市进行管理的时候,也会潜意识的将私营组织的发展模式、绩效考核评定标准等内容融入其中。并且在一定程度上也变革了政府的职能。

总而言之,相对于传统的公共管理,新公共管理在参与、管理等方面都比较积极,且起到了一定的导向性作用。

二、新公共管理在中国城市管理中的有效思路

(一)积极转变政府的职能

在中国城市管理中,新公共管理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想要实现对中国城市的有效管理,作为政府,必须要积极转变自身的职能。比如在我国市场体系不断完善以及经济体制不断发展的过程中,政府就应该积极转变自身的职能,并不断更新城市公共管理理念,与此同时,还要对新公共管理概念等内容进行深入的理解。特别是在引入市场机制后,城市管理中的很多问题也得到了相应的解决,而这些也都是政府部门加以重视,并自觉转变自身职能的有效结果。

(二)实现城市管理主体的多元化

在新公共管理模式实施的过程中,城市管理主体的重要性依旧是不容忽视的。为了促使这一城市管理模式更加具有有效性,我国城市的城市公共管理除了以政府为主以外,还需要将公共事业团体,社会公众等作为城市的公共管理的主体。比如在公共事业团体中,所使用的资金应在政府部分划拨的基础上,并充分利用基金运作的模式进行相关合理的操作,不过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还应该注意其资金运作负责人的身份和地位,进而有效保证其资金充分合理地运用。

由于第三方主体是在非政府组织的情况下所形成的非营利、非政治的独立组织,所以他们主要是对社会发展的政策进行相关研究。不过在我国现阶段城市的发展过程中,以社会服务为主的非政府组织建设数量还以及比较少,因此也还需要进行更有效的加强。

三、新公共管理对中国城市管理的现实意义

(一)为城市管理提供了崭新的思路

无论是从作用还是重要性而言,新公共管理模式都是凌驾于传统的公共管理范畴以及模式之上的。

比如在应对传统城市公共管理人员在工作中所存在的效率低下的问题时,新公共管理就可以从一些私营部门人事管理中吸取经验,并为此实行绩效工资制、合同雇佣制等方式,进而有效提升城市管理人员的工作效率。由此可见,只有以市场化经营为主线的新公共管理,才能有效提高政府公共管理,以及个体人员的工作效率。

除此之外,在应对传统的城市公共管理投入多、回报少的问题时,则可以从经济学理论和方法中进行有效的学习。类似的新方法和新思路其实还有很多,所以,新公共管理对中国城市管理的影响是多方面的。

(二)促使城市公共管理的范围得到了有效的拓展

由于新公共管理融合了先进的现代科技,因此使得传统的城市管理模式和理念也受到了打破。其实上,新公共管理对中国城市管理的现实意义是多方面的,有两点极具代表性。

一是新公共管理理论和方法使传统管理理念被打破,再对城市进行管理的时候,其中蕴含了政治学、政策学、管理学、社会学等学科的相关理论知识,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为城市的管理提供了理论支撑,而这其实也是城市公共管理范围得到有效拓展的一大表现。

二是新公共管理应用的是当前一些私营组织和工商企业的管理方式和原则,由于这些企业和组织在发展工程中,特别注重政府公共管理服务的市场化以及客户满意度,因此促使新公共管理模式也为此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

四、结语

新公共管理作为一种新型的城市管理理念,对城市经济的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影响和作用。实际上,新公共管理模式的存在也是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不仅为城市的管理和发展模式注入了新鲜的血液,而且也使得整个城市的管理模式更加完善,管理效率更是得到了有效的提高。总之,城市管理还有漫长的路要走,因此还需要我们共同努力,并且在实践应用当中探索出一条更加崭新的道路。本文对此探讨,也是希望城市得到更加美好的发展。

(作者单位为四川大学锦江学院)

参考文献

[1] 袁年兴.论公共服务的“第三种范式”――超越“新公共管理”和“新公共服务”

[J].甘肃社会科学,2013(02).

[2] 张慧娟.以公共服务推进城市管理新模式[J].经营管理者,2013(01).

[3] 郭理桥.现代城市精细化管理的决策思路[J].中国建设信息,2010(02).

[4] 陈拥军.法国城市基础设施的委托管理模式[J].城市管理,2005(09).

[5] 陈迅,尤建新.新公共管理对中国城市管理的现实意义[J].中国行政管理,2003

(02).

城市公共行政论文范文第7篇

(临沂大学体育学院,山东临沂276005)摘要:城市社区体育的发展离不开体育公共,服务的供给,保障城市社区公共体育服务的合理供给是政府的应尽职责。围绕城市社区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中政府责任的内涵、责任维度与限度、责任定位与实现等问题进行了深入分析,认为地方政府是城市社区公共体育服务的提供者、决策者以及监管者。

关键词:城市社区;体育公共服务;供给;政府责任

中图分类号:G8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68X(2015)02-0012-04

基金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项目(EL-A00385),临沂大学博士科研启动基金(20134313074)。

当前,为落实国家《全民健身条例》,使我国全民健身运动真正转入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轨道,继续保持平稳较快发展,必须采取多种措施,确保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与维护,保障人民群众平等享受体育的权利。政府作为城市社区公共体育服务的主要供给主体,资源供给规则的制定者和保障体系的建立者,为了维护城市社区居民的生命健康权益,应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尽可能地满足社区居民对体育公共服务的需求,并毫无疑问地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何为责任?张文显先生在《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一书中对“责任”一词作出了较为全面的考证:(1)“责任”即为份内应做的事,如“岗位责任”、“尽职尽责”;(2)特定的人对特定事项的发生发展变化及其成果负有积极地助长义务;(3)因没有做好份内之事(没有履行角色义务)或没有履行助长义务而应承担的不利后果或强制性义务。概括的说,“政府责任”应包含至少两方面的含义:其一是指政府的行为活动对公民或社会所履行的职责;其二是指政府没能尽其相应的职责所必须承担的后果。那么,所谓城市社区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中的政府责任,就是指政府及其工作人员根据其所承担的职能和职责在城市社区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中所确定的应尽的职责,以及没有履行职责所要承担的不利后果。那么城市社区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中政府为何具有自身的正当性存在,如何对政府责任进行定位,以及在当前政府职能转变、体育体制改革深化的大背景下,从哪些方面实现城市社区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政府职能转换,从而促进有限的体育公共服务在社区体育中达到优化利用的目的,这些问题的探讨对于包括全民健身在内的群众体育发展具有深远的理论意义。

1 城市社区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政府责任维度与限度

1.1 城市社区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中的政府责任维度

1.1.1 政府在城市社区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中要承担法人代表的义务

政府的存在是人们集体智慧的结晶,而政府合法的存在,则必须要履行其所要承担的责任。换句话说,政府之所以具有权利,这种权利是人们集体赋予的,并且政府所要行使的权利是使得人们的生活更加美好。城市社区公共体育服务作为一项促进人们更好生活的方式与手段,理应由政府不遗余力地进行提供,这种供给的行为便是政府应尽的职责与义务。所以,从这个层面来讲,政府在城市社区公共体育服务供给过程中扮演的是法人代表的角色,并且政府有义务扮演好这种角色。

1.1.2 政府在城市社区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中,要做到有所为有所不为

在促进城市社区公共体育服务发展方式转变的过程中,一些地方政府积极采取行动,履行职责,发挥政府在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中的作用。然而,目前也有些地方政府却对自己的职责不甚清楚,对应尽的职责有所倦怠,而非自身职责却又积极为之,导致公共体育服务的供给效果大打折扣。所以,在城市社区公共体育服务供给发展过程中,地方政府理应注意供给的“度”。政府需要明确市场调配才是城市社区公共体育服务供给创新的主体,这也是城市社区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所确定的一条基本原则。为此,在城市社区公共体育服务供给转型和体育产业提升中,政府不应该依赖行政权力干扰乃至垄断市场,控制公共体育服务的项目与市场争利。事实上,由政府主导以及依靠大量的体育资金投入,实现城市社区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转型,很容易形成新一轮“洋跃进”的投资热潮,造成公共体育服务的分散、闲置和浪费。

当然,政府在“为所应为”的同时,还要防止“为所不应为”。当前,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以及公民社会的不断兴起,公共体育服务的供给再也不是政府一家独大。政府应当在以下事务中做到“有所不为”:如不应该干涉市场对于城市社区公共体育服务的供给项目,不能够设立一些“行政许可”或“市场准入”的规则,更不应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对一些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主体实行政策性倾斜,其实质是侵害了国家的利益。

1.2 城市社区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中的政府责任限度

限度是对政府职责的一种限制程度。在城市社区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中,政府的责任限度应该是把资源供给的主导权交给市场,按照市场经济规律来调节城市社区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所谓市场经济是这样一种经济,其中市场机制,即反映市场供求的价格机制在资源供给中起基础性作用。但是,这个问题没有完全解决,政府在许多重要资源的供给中还起着主导作用,尤其是通过各级政府直接控制的公共体育服务,这种主导作用还有增强的趋势。这种情况不但使体育资源供给效率降低,而且易使腐败孳生。因此,政府要明确和社会的事权划分,实施管办分离,把不应该由政府行使的职能转移给体育社会团体或市场。政府只有从市场参与者的角色中退出,由“全能型政府”逐步地转变为“有限型公共服务政府”。事实上,越是在公平竞争的条件下,市场主体越能够提高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效率和竞争力,这种情况能使各类供给主体形成竞相提高城市社区公共体育服务质量和效益的氛围,因而更有利于促进城市社区公共体育事业的稳步发展。

2 城市社区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政府责任定位

2.1 政府是城市社区公共体育服务的提供者

城市社区体育是全面贯彻《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政策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增强城市社区居民身体综合素质、实现当前群众体育和谐发展的重要手段。城市社区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目的在于满足城市社区居民的基本体育需求,不断提高居民的身心健康水平,这种服务在很大程度上等同于公共产品,需要由政府来提供。在这种态势下,只有通过对地方政府的角色进行科学合理的定位,使得政府行为得以规范,才能有效地供给城市社区公共体育服务这一特殊的公共产品,从而使城市社区公共体育服务的公益性、福利性得到体现。二是政府提供城市社区公共体育服务,可以有效监管地方体育部门的服务质量,提高地方体育部门的工作效率,促进体育资源的合理供给与使用。政府提供城市社区公共体育服务,对社区居民的健身方式进行正确的引导,促进了体育公共服务的合理利用,使各级体育政府部门各司其职,提供更优质的服务。避免经济条件稍好的地方体育资源“扎堆”、经济条件落后的地方体育资源“缺失”等,造成体育资源的极大浪费。

2.2 政府是城市社区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决策者

从理论上讲,地方政府作为城市社区公共体育服务的提供者,有责任对其利用情况进行合理的引导、规划和供给。首先,政府应为城市社区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同时加大对城市社区体育的宣传力度,使广大的社区居民对社区公共体育服务有所了解;其次,在城市社区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过程中引入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通过招标的形式,鼓励企事业单位、各类社会团体或者个人等对其进行投资,有利于政府对城市社区公共体育服务进行合理的规划与供给;再次,需要政府通过对地方体育部门进行监管,城市社区公共体育服务的质量信息,避免地方体育部门和社区居民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体育资源的浪费;此外,政府作为城市社区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决策者,还肩负着协调与整合社区公共体育服务机构中相关各部门关系的责任,包括财政、计划、民政、人事、教育、建设、公安、宣传、劳动和社会保障等多个部门,这一作用的发挥程度,决定着能否为城市社区公共体育服务的优化供给创造良好的条件。

2.3 政府是城市社区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监管者

社区是城市居民健身娱乐的重要场所,社区开展体育的状况,比如建设体育场馆设施、举行体育活动比赛以及进行体育健身指导等等,都直接影响着城市社区居民对体育的参与程度,乃至对体育的喜好程度。所以,为了保障具有公共福利性质的城市社区公共体育服务水平,保证广大城市社区居民公共体育利益的实现,政府理应对城市社区公共体育服务的供给过程进行把关与监管,对各类公共体育设施、器材设定严格的产品准入标准,对社区各类体育从业人员的健身指导水平和服务质量进行不定期监测与评估,从而有效确保城市社区公共体育服务的供给朝着规范、合理的方向发展。作为城市社区公共体育服务的监管者,政府一方面可以通过建立民主的监督管理机制,及时听取最广泛社区居民的利益表达,同时设定考核标准,以城市社区居民对社区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是否满意作为指标内容,并制定相应的奖惩制度。另一方面,政府要加大对城市社区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监管力度,并将监管公众纳入到政府行政工作报告中,成为政府绩效考核的内容之一,否则,对城市社区公共体育服务的监管仍将流于形式。3城市社区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中的政府责任实现

为全面落实和实现城市社区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政府责任,首先要了解城市社区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状况,查找城市社区公共体育服务供给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其次是研究制订城市社区公共体育服务优化供给的实施方案,提出有针对性、可操作性的政策建议,可通过以下途径实现。

3.1 通过制定政策积极引导,以市场来完善城市社区非公共体育服务的供给

城市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中政府责任的实现,需要各级政府体育部门制定相关的体育政策:第一,要集中关注与社区居民利益息息相关的政策,比如城市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是否能与社区医疗服务接轨、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的报销比例规定、社区公共卫生的提供方式等诸多方面的内容。第二,政策制定的过程应由各级政府主管部门在充分听取各方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广泛征集社区居民的看法,甚至可以开听证会,经过反复论证定夺。第三,各项政策的制定应该交由各相关部门负责,如财政部门要建立城市社区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专项资金以及安排启动经费;物价部门要制定与完善统一的价格补偿机制;人事部门和体育部门要建立适合当地的社区体育指导员服务制度,建立健全社区体育指导员的任职资格制度等;城市建设规划部门要对社区体育场地设施的建设给予政策上的支持等等。考虑到政府对于市场经济主要行使三项职能:提高效率、增进公平以及促进宏观经济的稳定与增长,对于非公共体育服务的供给应主要依靠市场行为来完善其供给。例如,私人企业或民营企业提供的各类体育资源主要依靠市场行为来进行合理供给,工商部门负责相应的行政监管,维护其公平即可。

3.2 顺应政府机构改革的大趋势,明确体育行政部门的权利与义务

目前,国家实施大部制改革的步伐始终没有停滞,这显然已成为我国政府机构改革的趋势所在。大部制改革的核心要点在于对其业务范围的扩大,从而把以前归由多个部门管辖的具有相关性的业务内容,统一在一个部门管辖范围中,这种改革的最大益处在于,能够有效地避免政府行政机构的职能交叉、政出多门以及多头管理,将有效降低政府的行政成本,最终提高政府工作效率。我国大部制改革的宗旨其实是新公共服务理论在中国的实践体现,目的是要让政府的职责回归到服务,这从另一方面也能够有效规范政府的权利行使。我国城市社区公共体育服务的供给过程中也存在着职能交叉、政出多门现象,如即便是商业性体育赛事在经过工商部门审批的同时,也还要通过相关体育行政部门的备案或报批,这种情况的存在很容易导致各自为战,出现问题时相互推诿、踢皮球,造成管理上的“缺位”;而当有利益出现时则可能互不相让,争名夺利,造成管理上的“越位”。为此,相关体育行政部门应顺应改革大势,专注城市社区公共体育服务供给,把非公共体育服务交给市场,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使其监督管理权。

3.3 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行使社区的公共体育服务供给职能

事实上,我国先后制定与颁布了多项维系体育事业秩序的法律法规,如《体育法》、《全民健身条例》等等,各种法律法规一定程度上起到了规范与惩治作用。所以,作为城市社区公共体育服务的供给者,各相关体育行政部门需要严格按照我国相关法律规定行使其职责。当下,一些作为公共体育服务供给的体育部门涉足了众多营利性的体育产品开发中,造成体育政府部门与市场的界限不清,因而政府自身所应具有的公益性与对利益的追逐性混杂在一起,使得这种公益性变得逐渐模糊,甚至一些部门根本摒弃了应该履行的服务责任,转身投入到最大化追求利益中,完全背离了政府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中第八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事实上,市场经济在一定意义上也是法制经济,市场上的市场主体和市场的管理者都要依法办事,决不能立法、执法、仲裁和解释都由自己全权包办代替。为此,还原体育行政部门本来的服务职责,这既是体育行政部门职能改革的必然趋势,同时也是市场经济赋予政府在城市社区公共体育服务供给中的行为要求。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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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珍妮特.V.登哈特,罗伯特.B.登哈特,新公共服务:服务,而不是掌舵[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130.

[8]左晖.医疗卫生事业管理中的政府责任研究[D].厦门:厦门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6:30.

城市公共行政论文范文第8篇

关键词:城市社会治理;当代治理理念;善治城市;公共利益最大化

自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我国城市社会发展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经济全球化、急剧的市场竞争、资本的快速流动、不断分化的利益群体、紧张的公共财政、公民社会的崛起等。在城市内部,纵向协作的工业企业、科层分明的政府体制、工业时代的核心家庭、清晰可辨的城乡景观已经一去不复返了。这些激烈的变化刺激着人们对当代城市社会的思考,传统的城市社会管理思维,面对全球化、权力分化的城市现状必须寻求新的突破。[1]

与此同时,西方治理理念被引入中国。治理作为促进参与、透明度和问责性的制度模式,被推广到各个层面,企业、政府、社会均致力于寻求治理素质的改善,以达到更佳的效益和更能适应信息时代急剧转变的要求。[2]因此,当人们把治理的分析框架应用于城市社会管理层面时,关于城市社会治理内涵的各种界定,便应运而生了。

一、当前国内关于城市社会治理内涵的代表性观点及其评析

(一)当前国内关于城市社会治理内涵的代表性观点

1、“公权力”说

该类界定的主要特点的强调了城市社会治理中公权力的不可或缺性。认为,城市社会治理就是“如何运用公共权力建设、管理和发展城市的所有规则、实施机制与组织的总称”。[3]

2、“多主体、多渠道、多手段”说

该类界定的主要特点就是强调参与城市社会治理主体的多元化、治理渠道的多样性以及实施治理手段的非单一化。认为,城市社会治理是“城市政府和市场以及其他社会角色,通过正式和非正式的渠道,影响对方的决策和行为的动态互动过程”[4];城市社会治理“是城市政府和其它利益相关者根据城市发展的要求,通过监督、调研、稽查和市民反映发现的经济、社会、环境方面的无序现象和各种矛盾,采取经济的、行政的、法律的手段和方法进行以有序化为目标的整治、矫正、调理的综合性经常性职能”。[5]

3、“冲突缓解”或“利益整合过程”说

该类界定的主要特点是强调,城市社会治理是一个缓解冲突、相互合作、达成共识、利益整合的过程。认为,城市社会治理“是使相互冲突缓解或不同利益得以调和并且在达成共识的基础上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过程,既包括使人们遵守和服从法律、制度和规划,也包括各种人们协商同意并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制度安排;也是由共同的目标支持的、由政府机制和非政府机制共同作用的现代城市管理活动”。[6]城市社会治理“是在平等的基础上按照参与、沟通、协商、合作的治理机制,在解决城市公共问题、提供城市公共服务、增进城市公共利益的过程中相互合作的利益整合过程”。[7]

4、“政府职能稀释与政府管理方式变革”说

该类界定的主要特点是,强调在城市社会治理中政府的部分职能应向社会转移,要求政府善于协调各种治理中存在的关系,政府更具责任性、回应性等特征。认为,城市社会治理“强调政府职能的稀释和政府组织的精干,主张城市的决策不应由政府单方面主导,非政府部门也应被容纳进来,并最终形成多重治理体系,共同影响城市的建设和发展”。[8]城市社会治理过程中“城市政府必须协调其内部、政府与市场间、政府间、政府与经济利益集团间、政府与市民社会及其他组织间的关系,以合力来促进城市的发展和城市竞争力的提高。城市社会治理不仅要求城市政府的有效性、责任性、透明性和回应性,而且要求城市政府管理方式的巨大变革”。[9]

(二)对当前国内关于城市社会治理内涵各种观点的评析

纵览上述各种观点,我们可以发现,目前国内学者对城市社会治理内涵的界定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第一,肯定城市社会治理需要运用公共权力;第二,指出参与城市社会治理的不仅仅限于政府单一主体,政府、私营部门、非政府组织、市民等都是城市社会治理的主体;第三,指出城市社会治理的手段包括经济、政治、法律等各种手段;第四,指出城市社会治理是一个参与、沟通、协商、合作的过程,既包括正式的,也包括非正式的制度安排;第五,指出城市社会治理是一个冲突缓解、利益整合的过程;第六,强调城市社会治理中政府职能与行政方式的变革。

此外,我们需要明确的一点是,治理理论是一套用于解释现代国家与社会结构变化特征的规范性理论分析框架。但是,由于一方面治理理论试图概括现代社会变迁中纷繁复杂、异彩纷呈的现象,所以,其概念体系变得十分复杂,理解起来并非易事;另一方面,由于研究者的视野局限在特定的国家或特定的角度,对初露端倪的或不断变化的现象的把握尺度、采用的标准、得出的结论并不统一。[10]故此,当学者们把治理的理念引入到城市的层面,并试图对城市社会治理的内涵做出界定时,难免会存在顾此失彼、难以准确全面把握城市社会治理内涵的问题。因此,要对当代城市社会治理的内涵做出全面准确的解读,我们需要从当代治理理论出发来展开分析与探讨。

二、当代治理内涵的权威性界定

英文中的治理(governance)一词源于拉丁文和古希腊语,原意是控制、引导和操纵。长期以来它与统治(government)一词交叉使用,并且主要用于与国家的公共事务相关的管理活动和政治活动中。但是,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西方政治学家和经济学家赋予了governance以新的含义,不仅其涵盖的范围远远超出了传统的经典意义,而且其涵义与government相去甚远。它不再局限于政治学领域,而被广泛运用于社会经济领域。[11]

治理理论的主要创始人之一罗西瑙(J.N.Rosenau)在其代表作《没有政府的治理》和《21世纪的治理》等文章中,将治理定义为一系列活动领域里的管理机制,它们虽未得到正式授权,却能有效发挥作用,与统治不同,治理指的是一种由共同的目标支持的活动,这些管理活动的主体未必是政府,也无须依靠国家的强制力量来实现。[12]

研究治理的另一位权威格里・斯托克(Gerry Stoker)对目前流行的各种治理概念作了一番梳理后指出,到目前为止各国学者们对作为一种理论的治理已经提出了五种主要观点。这五种观点分别是:(1)治理意味着一系列来自政府但又不限于政府的社会公共机构和行为者。它对传统的国家和政府权威提出挑战,它认为政府并不是国家唯一的权力中心。各种公共的和私人的机构只要其行使的权力得到了公众的认可,就都可能成为在各个不同层面上的权力中心;(2)治理意味着在为社会和经济问题寻求解决答案的过程中存在着界限和责任方面的模糊性。它表明,在现代社会国家正在把原先由它独立承担的责任转移给公民社会,即各种私人部门和公民自愿性团体,后者正在承担越来越多的原先由国家承担的责任。这样,国家与社会之间、公共部门与私人部门之间的界限和责任便日益变得模糊不清;(3)治理明确肯定了在涉及集体行为的各个社会公共机构之间存在着权力依赖。进一步说,致力于集体行动的组织必须依靠其它组织;为达到目的,各个组织必须交换资源、谈判共同的目标;交换的结果不仅取决于各参与者的资源,而且也取决于游戏规则以及进行交换的环境;(4)治理意味着办好事情的能力并不仅限于政府的权力,不限于政府的发号施令或运用权威。在公共事务的管理中,还存在着其他的管理方法和技术,政府有责任使用这种新的方法和技术来更好地公共事务进行控制和引导;(5)治理意味着参与者最终将形成一个自主网络。这一自主网络的某个特定的领域中拥有发号施令的权威,它与政府在特定的领域中进行合作,分担政府的行政管理责任。[13]

在关于治理的各种定义中,全球治理委员会的定义具有很大的代表性和权威性。该委员会于1995年发表了一份《我们的全球伙伴关系》的研究报告,对治理作出了如下界定:治理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个人和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过程。这既包括有权迫使人们服从正式的制度和规则,也包括各种人们同意或以为符合其利益的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它有四个特征:治理不是一整套规则,也不是一种活动,而是一个过程;治理过程的基础不是控制,而是协调;治理既涉及公共部门,也包括私人部门;治理不是一种正式制度,而是持续的互动。[14]

三、建立在当代治理理念基础上的城市社会治理内涵

城市社会治理是当代社会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基于当代的治理理念和思维模式,将治理的基本理论和观点渗透到推进城市政府行政革新和城市社会公共事务有效管理的各个环节和全部过程中去。一方面,城市社会治理是一种特定区域内的治理,它具有治理的本质和基本特征;另一方面,城市社会治理又具有自身的特色,要体现出城市中各个行为主体的特征和要求。因此,基于以上两点认识,我们认为城市社会治理可做如下界定:

城市社会治理是一个协调与持续互动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城市公共管理权力得以重新配置,城市公共政策形成过程中利益相关者之间博弈与妥协不断展开,同时,城市政府也不断进行自我调整和重新定位,城市公民社会的发育以及政府与社会、公民之间信赖、合作关系不断强化。此外,城市社会治理也是具有强烈现实回应性和未来前瞻性的走向“善治城市”的持续不断的过程。具体而言,当代城市社会治理的内涵可作如下解读:

(一)城市社会治理是城市公共管理权力重新配置的过程

在治理的理念下,参与城市社会管理的主体包括政府组织、社会组织和民间公民组织,在这种主体众多的集体行动中,如何走出“集体行动的困境”,是我们首先需要考虑的问题。因此,作为一种新型制度安排的城市社会治理,首先要解决的就是如何科学、合理地分配城市社会管理权力,这是城市社会治理实践得以进行的基础。其中,最基本的城市社会管理权力分配关系包括:城市公共事务管理的决策权与执行权、财权和事权关系的划分;社会组织和民间公民组织参与城市管理的权力保障;政府、社会组织和民间公民组织的权力范围和边界等。

(二)城市社会治理是城市利益相关者博弈与妥协的过程

城市社会治理行动的主要载体是,为应对城市公共问题而生成的各种利益相关的组织与个人所结成的关系网络,表现为纵向、横向以及纵横交错的、相互交织的城市共同治理网络组织体系。在为应对城市公共问题而形成各种城市公共政策的过程中,城市社会治理网络中的各利益相关的团体和个人通过不同的路径进入到公共政策的决策与实施中来,从各自不同的角度对城市公共政策的制定施加影响,从而使城市公共政策的制定与执行过程充满了谈判、协商、沟通、协调的利益博弈。而正是这种反复博弈的过程,才使得城市公共政策能够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特征,能为城市大多数市民所接受,因而也能得以顺利执行。

因此,城市社会治理在承认政策过程的不同主体利益的差异与冲突、城市集体行动中的讨价还价合理性的前提下始终坚信,城市社会的多元利益主体共同参与的治理进程,能够形成利益互惠和彼此合作的关系。也就是说,不同利益主体在有利于他们共同利益的公共政策面前,有着可以谋求的共同发展以及强化彼此共识的内在机制。因此,城市社会治理理念下的公共政策过程,能够整合各种利益,建立共同愿景,推进资源共享,形成共同认可的目标。

(三)城市社会治理是城市政府自我调适与重新定位的过程

20世纪下半叶兴起的城市治理运动具有其非常明确的目标指向:借助治理的新机制,唤醒各种沉睡的、作用未得以充分发挥的城市社会资源,通过各种城市社会力量各自不同的视野和各种不同的发力角度,共同解决城市的公共问题,改善和提高市民生活的质量,形成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多维度推动力。因此,完成城市社会网络组织的构建、信任关系的形成与合作方式的建立是城市社会治理赖以发挥作用的核心环节,同时也要求城市政府进行自我调整与重新定位。

具体来说,城市政府的自我调整与重新定位包括如下内容:城市政府的角色重新定位;城市政府的职能重新界定;科学安排与设置城市政府机构;城市政府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的改革;与非政府团体与个人的关系调整等。

另外,为确保城市政府自我调整与重新定位的顺利实现,我们尤须注重推进城市政府组织结构的变迁,因为城市政府的组织结构是其角色调整与职能重新定位的重要载体。传统城市社会管理所依托的单一政府中心的、自上而下的垂直权威控制、层级节制,以及公共政策资源主要掌控在城市政府手中的组织结构模式将逐渐被取代,代之而起的是通过城市政府组织结构的变迁,建立起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网络组织结构,以及多样化的社会资源动员的组织体系,从而使城市政府逐渐改变了原有僵硬、刻板的组织体系,建构起以弹性化或回应性为特征的新型组织形态。

(四)城市社会治理是城市公民社会培育的过程

在治理理念看来,治理的成功实施离不开一个繁荣、活跃的公民社会,离不开政府与公民之间信赖、合作关系的加强。因为,公民社会的发展和公民积极参与公共事务共同治理是治理得以运转的现实基础。所以,治理理念要求政府放松对社会的过度管制,逐步授权给社区,授权给公民,大力发展公民自组织社会管理,不断增强公民的参与意识。权力回归于民,民间社会的兴起和城市政府权力的相对弱化,正是治理背景下政府——社会关系变迁和调整的重要表现。

城市社会治理从理念走向实践,社会网络组织体系能够运行,主要依靠的是存在于公民社会中的社会资本力量,依赖于政府与社会、公民之间的相互信任与积极合作态度。这些要素成为城市社会治理过程中资源分享、组织间协调、有效沟通、伙伴关系形成的内在道德基础。

(五)城市社会治理是人们对现实回应和未来前瞻的过程

城市社会治理是人们在寻求解决城市公共问题有效途径的过程中,所引进的一种新型城市管理制度和机制。因此,在城市社会治理的主体确立、网络构建、主体间关系处理、公共政策形成等重要方面,无不体现出适应环境变迁、回应性城市社会需求的特征。城市社会治理的整个体系构建,都着眼于敏锐地判断城市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升城市在日趋复杂的内外环境中,识别、防范和化解危机局势的能力,以求在日新月异的变化中,洞悉并把握城市发展的良好契机。

城市社会治理强烈的现实回应性,推动着城市发展战略目光的形成,使城市发展的战略设计不再将着眼点仅仅局限于当前,而是将目光投向了城市未来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特色、形象等发展走向上,聚焦在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能力锻造上。因为只有这样的城市社会治理,才能向城市社会治理网络中的各类主体展现通过协商与合作后共同发展的前景。

(六)城市社会治理是走向可持续“善治城市”的过程

作为旨在提升城市整体竞争力、推进城市各个构成要素可持续发展的城市社会治理,其本身应该是一个不断寻求更加有效的制度安排,进而实现城市“善治”目标的持续不断的过程。因为,在推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过程中,不仅存在市场的失灵、政府的失败,也存在治理的失效。

那么如何克服治理的失效?不少学者和国际组织纷纷提出了“善治”的概念。概括地讲,善治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玛丽-克劳德・斯莫茨(Marie-Claude Smouts)在《治理在国际关系中的正确运用》一文中指出了善治的四个主要构成要素:“①公民安全得到保障,法律得到尊重,特别是这一切必须通过司法独立,亦即法治来实现;②公共机构正确而公正地管理公共开支,亦即进行有效的行政管理;③政府领导人对其行为向人民负责,亦即实行职责责任制;④信息灵通,便于全体公民了解情况,亦即具有政治透明性。”[15]从斯莫茨对善治的认识出发,我们认为,一个善治的城市应该具有如下特征[16]:

1、合法性(legitimacy)。即尽可能增加城市市民的共识和政治认同感,使社会秩序和权威被自觉认同和服从。

2、透明性(transparency)。即城市公共信息能够及时通过各种传媒为市民所知,以便城市市民能够有效地参与公共政策过程,并且对公共管理过程实施有效的监督。

3、责任性(accountability)。公众、尤其是公职人员和管理机构的责任性越大,表明善治的程度越高。善治要求运用法律和道义的双重手段,增大个人及机构的责任性。

4、法治性(rule under law)。法治与人治相对立,它不仅规范公民行为,更是要制约政府的行为。法治是善治的基本要求,没有健全的法治,没有对法律的充分尊重,没有建立在法律之上的社会秩序,就没有善治。

5、回应性(responsiveness)。公共管理人员和管理机构必须对公民的要求作出及时和负责的反应,不得无故拖延和没有下文。在必要时还应当定期地、主动地向公民征求意见、解释政策和回答问题。回应性越大,善治的程度就越高。

6、有效性(effectiveness)。具有两层含义:一是管理机构设置合理,管理程序科学,管理活动灵活;二是最大限度地降低管理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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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格里・斯托克.作为理论的治理:五个观点[J].国际社会科学(中文版),1999(2).

城市公共行政论文范文第9篇

应该说,在实行经营城市这几年来,许多城市在利用市场机制对城市各种资源进行经营式运作,在筹集城市建设资金,促进城市发展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在这一过程中也出现一些偏差或负面效应,特别是出现一些急功近利的短期化行为。因此,人们对“经营城市”问题褒贬不一。“经营城市”问题也就成为目前学界争论的焦点问题之一。

对经营城市持反对意见的人认为,“经营城市”导致对城市土地的炒买、炒..

“经营城市”这一概念在2001年中国市长协会第三次代表大会上首次被提出以后,便在全国各大城市流行起来。

应该说,在实行经营城市这几年来,许多城市在利用市场机制对城市各种资源进行经营式运作,在筹集城市建设资金,促进城市发展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但是,在这一过程中也出现一些偏差或负面效应,特别是出现一些急功近利的短期化行为。因此,人们对“经营城市”问题褒贬不一。“经营城市”问题也就成为目前学界争论的焦点问题之一。

对经营城市持反对意见的人认为,“经营城市”导致对城市土地的炒买、炒卖、土地收益流失、土地泡沫的形成。也有人认为一些城市政府打着“经营城市”的概念,其实做的是拆房子、倒地皮的活动,还有人甚至认为,“经营城市”偷换概念,缺乏理论依据,因而否定“经营城市”的可行性。

针对“经营城市”过程中出现的以上问题和争议以及“经营城市”之路该如何走的问题,我们想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应加强对经营城市的理论研究

“经营城市”或“城市经营”并非是没有理论依据的遐想。国外城市经营理论的形成比中国大约要早二十多年。在英语中经营和管理是同一个词——一Manasement,但它有别于行政式的管理(Administration),而是一种经营性管理。国外城市经营理论最初是针对政府权力的操纵与资源分配的关系而提出,城市经营实际上也就是连接官僚机构与社会之间的一座桥梁。官僚机构拥有待分配的资源,而社会需要这些资源来提供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国外城市经营理论一经提出,也同样引起了理论与实际工作者广泛的争论。其研究与争论的领域主要集中在城市的性质,城市的社会和经济结构与城市内部权力之间的关系,城市经营的定义,城市经营的参与者,城市政府的合理定位,以及城市经营效果的测试等。(张蔚文,徐建春,2002)

由于“经营城市”概念在中国提出只有几年时间,并且这一概念一经提出,在没有形成一个成熟理论的指导下就很快风靡全国,大张旗鼓地开展起来,其理论研究的滞后以及相关法规的滞后则是近几年来城市经营中不规范行为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因此,加快经营城市理论的研究及相关法规的配套是推动城市经营健康发展的当务之急。

二、加强对“经营城市”必要性的认识

我国经济由计划经济步入市场经济以后,必然要求城市管理适应这一巨大的转变。传统的计划管理模式显然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城市管理。如果城市管理者顺应市场经济发展的潮流,借助市场机制和市场手段来管理城市,其城市管理方式就免不了带有“经营”色彩。我们不能因为“经营城市”过程中所出现的问题或偏差就对其予以彻底否定,或倒退到传统的城市管理模式中去。

从必要性来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竞争机制已经渗透到城市之间。城市之间为吸引有限的资本、资源、投资者和其它要素,客观上存在着竞争,这是不可辩驳的事实,也是目前城市经营与计划经济下城市管理模式的根本区别所在。

关于城市或地区之间的竞争问题,美国学者蒂伯特(Charles Tiebout)提出的“用脚投票”理论深刻地反映了这一问题。虽然这一理论不是专门针对城市经营而提出的,但在促进城市经营理论的形成和发展方面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蒂伯特认为,由于人们偏好的不同及人口的流动性,将制约地方生产和提供公共产品的种类、数量和质量。如果有许多地方,且每个地方分别提供不同的公共产品,那么,对于个人来说,哪个地方提供的公共产品最适合于他的需求偏好,他就会选择前去那个地方居住。“用脚投票”机制的核心就是“偏好显示”,即真实地显示消费者对公共物品的偏好,从而避免在公共物品提供上的市场解法和政治解法的困境,以实现公共资源的最优配置。这表明人们在选择中,无需通过投票来解决,这就是蒂伯特与建立在投票基础上的公共选择观点的不同之处。因此,在这种“用脚投票”机制的压力下,或者说在市场压力下,各地方政府都将尽力提供消费者乐意“购买”的公共产品来吸引“顾客”。(蒂伯特,1956)

各种资源、资本、居民、企业家等在不同城市之间的流动均可看作是对城市政府或城市管理者的取舍,即“用脚投票”。

从可行性来看,城市拥有大量的资源,如自然资源、基础设施资源和人文资源等,这些资源主要由城市政府所支配,城市政府通过市场经济手段对这些资源进行优化整合和市场化运营,可以实现资源的合理化配置和高效利用,从而有利于促进城市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和城市经济的持续发展。

三、消除认识的误区

1.城市经营不能等同于企业经营

经营城市过程中所出现的短期化行为,在很大程度上是企业短期化行为的延伸。经营城市中的一个流行的观点,是把城市看成企业来经营。当然,在经营城市过程中运用一些企业经营的方法也无可厚非,但把城市经营等同于经营企业则显然是定位的错误。这一定位的错误必然要导致经营城市中的短期化行为的出现,不利于城市整体利益的最大化与城市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因为城市毕竟比企业要复杂得多,二者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别。主要表现在,企业有明确的投资主体,即所有者,因而企业的资产具有鲜明的个别性,属于某个或若干个特定的终极所有者,即股东;企业是一个经济实体,具有自负盈亏的责任和义务,而追求利润最大化也就成了企业的唯一目标。而城市建设过程中的投资主体虽然可以是多元化的,但城市的资产不具有个别性,只有整体性;作为经济载体的城市不是一个经济实体,不具有自负盈亏的责任与义务,不是一个赢利机构。其次,企业经营者的职能表现为单一性,主要是经济职能,而城市经营者的职能表现为多重性,包括政治职能、社会职能、生态职能和经济指导职能,其中某一项职能的运行和发挥要与其他职能相协调,而不能产生较大的冲突。因此,虽然城市经营也要追求“利润最大化”,但这并不是城市经营的唯一目标。城市经营除了考虑经济效益以外,还必须兼顾生态、环境、文化、社会福利等众多的因素,城市经营的效益应体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的最佳整合。

因此,在城市资源承载力和容量有限的基础上,对城市资源的分配和利用必须突破传统经济学的局限,这表现在时间上,就是既要考虑眼前利益,更要考虑长远利益;在空间上,既要兼顾局部利益和全局利益,更要追求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最佳结合,以使城市综合效益最大化。

2.城市经营不能等同于土地经营

“经营城市”中出现的较多问题,是把经营城市等同于经营土地,即把经营城市变相为土地炒卖,政府可以从土地经营(即抬高地价)直接获益。有些城市甚至以“以城养城”的名义提高城市公共设施管理费。这种政府“直接获益”的“经营”方式,实际上是政府直接参与经济活动,以其行政权力方面的优势与民争利,与企业争利,其结果不但没有提高城市的竞争力,反而削弱了城市竞争力,这与“经营城市”的初衷或目标是背道而驰的。而“经营城市”成功的城市,如东南沿海的一些城市,政府的收益并不是直接从土地经营中获得,而是通过土地运作吸引投资者,形成产业积聚,带动城市产业的发展而获得。政府直接参与经济活动实际上仍是计划经济模式的延伸。

目前某些城市把“经济效益”,即把财政收入当作主要工作来抓,甚至牺牲其他效益来获取“经济效益”。这一做法显然是错误的。对经营城市行为子以正确的定位是确保城市经营健康发展的前提,注重城市整体利益的最大化和城市经济可持续发展应是经营城市的目标所在。

四、明确经营城市的主体与政府行为边界

关于经营城市的主体,也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主要存在“单主体论”与“多主体论”两种观点。所谓单主体论,即认为经营城市的主体是政府;而多主体论则认为居民、企业和政府都是经营城市的主体,而不仅仅是政府在经营城市。实际上,在市场经济中,影响城市经营的角色是错综复杂的,从政府角度来看,不仅包含本市政府及各公共部门,而且包含上级政府、国家领导人、中央政府部门设立的机构,等等;从社会角度来看,包含各种非赢利组织、城市公益性组织、各种媒体以及城市利益集团、企业和行业组织,等等;从个人角度来看,包含本市居民、外地游客、来本市出差的工作人员、外地投资者,等等;从国际参与者来看,包含跨国公司、外资企业及其办事处、大使馆和领事馆以及与城市有特殊联系的商业性或非商业性机构,等等。当然,目前城市政府直接控制着大量存量资源及公益性资源,必然在城市宏观发展中处于相对主导地位。但是,必须明确的是,政府不能包办城市所有的事务,不能越俎代庖,而要对自己的行为、职权范围进行准确定位,并带动其他“主体”,充分发挥其他“主体”在经营城市中的积极作用。因此,如何界定政府行为边界,即政府“可为”与“不可为”的边界,则是问题的关键。

关于政府经营城市的边界,国外的论述也可以提供一些参考,如麦基尔(McGill,1998)认为城市经营的基本含义应该建立在两个简单但又是基础的目标之上,首先是规划,即规划如何供应和维护一个城市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其次是城市地方政府的合理定位,即地方政府的职责应该是从组织上和财政上确保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供给和维护。在城市经营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应该整合所有的参与者,并进行必要的制度安排,以形成一个互相补充的良性循环。

目前国内学者有关政府边界的确定的思想基本上与麦基尔的观点相一致,即政府的“经营”应限定在基础设施与公共服务范围内,政府不能包办一切,而应善于“整合所有的参与者”。政府的职能是“掌舵”,而不是“划桨”。也就是说,政府应从参办经济实体和社会团体的大量事务中解脱出来,将社会能管理好的事务尽量交给或归还给社会管理。

由于市场失灵的存在,公共物品应由政府来提供,但由于两个方面力量的作用,使公共物品的提供主体发生了一些变化:一是市场力量的作用不断扩大,一些原来由政府提供的准公共物品(甚至包括纯公共物品)也转由市场提供;二是公共物品的公共性也会因技术水平、消费群体、需求弹性等因素的变化而变化,公共物品与私人物品的边界处于动态变化之中,而当公共物品具有更多私人物品性质时,市场就成为这种物品的有效提供者。因此,在市场经济中,政府不是公共物品的唯一提供者,政府的作用除了作为公共物品提供者之外,还要“整合其他提供者”,即建立和维护公平的市场环境,并对某些具有经营性质的公益项目通过竞争机制引入民营资本,实施公益事业民营化。政府还应提供公共物品生产和建设方面的透明度,完善政府采购制度,严格执行招投标制度,防止腐败和“寻租”行为的发生。从发展眼光来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城市应建立一个有效的公共物品提供机制,根据不同的情况动态地选择不同的提供者,并随着市场力量的扩大,逐步实行“国退民进”的战略。

五、逐步完善城市治理结构

城市治理是城市经营的深化,是城市经营向更高层次发展的表现。只有完善城市治理结构,才能避免经营城市过程中短期化行为的发生。

城市治理与企业治理具有某些相似的特征。经营城市和经营国有企业一样,在没有建立有效的治理结构之前,政府既是所有者或出资者,又是经营者,同时还是行业的管理监督者,这样的多重角色很难保证政府或政府成员不产生利用行政手段为自己谋利的行为。政府介入市场造成的典型不利后果包括市场垄断、内部人控制以及政府官员腐败等,这些行为进一步导致了城市公共产品供给的效率损失和城市资源资产的流失、浪费和破坏。

我们知道,股份制公司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主要形式。其特点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即公司由股东聘用职业经理人管理经营,从而在企业的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就形成了一种“委托——”关系。企业所有者自己不直接从事经营,又要有效地规避风险,就必然要通过一系列组织结构来规范经营管理者的运作,形成了所谓的公司治理结构。

“市场失灵”的存在是政府干预的原因。但同样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政府机构的官僚主义作风和低效率、政府组织人员的经济人性质等原因,政府也会产生失灵,即所谓“政府失灵”。治理的出现正是为了克服政府失灵和市场失灵,寻求在日益复杂的环境中经济与社会持续发展的一种方式。

城市治理起源于城市市民社会和城市政府之间的“委托一”关系,后者受前者的委托管理城市公共资源。为避免“道德风险”,达到善治的结果,必须建立一个科学的城市治理结构。如前所述,城市经营主体已呈多元化趋势,城市政府仍为城市治理的核心主体,但它不再是唯一的城市治理主体。城市治理是以政府为主体、多种公私机构并存的新型社会公共事务管理模式,是建立在市场原则、公共利益和相互认同基础之上的国家与公民社会、政府与非政府组织、公共机构与私人机构的合作。政府在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方面可以而且应当将其一部分职能转交给公民社会,并采取多种管理手段与方法,以增进和实现公共利益。

城市治理应处理好城市内部治理和城市外部治理之间的关系。城市内部治理主要探讨如何建立一个机制来约束和激励城市政府,城市市民、城市营利组织和城市非营利组织以及公益性组织如何参与城市政府的决策机制问题。我国城市治理应注重发挥人大的作用,把人大变成城市的“董事会”,既要监督政府预算执行和重要项目的评估审批以及政府的各项财政收支,也要监督政府“经营城市”的活动。

城市的外部治理又包括城市的区域治理和城市的国际化治理。城市的区域治理主要是处理城市政府在多级城市政府中的运行机制和城市与相关利益城市的关系问题,这可以总结为最优城市政府问题和城市竞争优势的获得机制问题。经济全球化加速了生产要素在国际各大中城市的流动。作为经营城市的外部压力,国际组织及跨国公司越来越成为城市治理的不可忽视的主体之一。在这一背景下,城市政府不仅面临着国内制度的约束,而且面临着国际性机制的挑战。城市的国际治理将要解决的是城市政府如何建立与国际组织和跨国公司的运行机制以及跨国公司和国际组织如何参与城市的发展等问题。

总之,“经营城市”对理论与实践工作者来说,都是一个具有挑战性的新课题,也是城市管理者顺应市场经济潮流的一个必然选择。理论研究的滞后与相关法规的配套滞后,必然会导致一些偏差和负面效应的产生。对此,应加强理论和对策的研究。中央政府则应及时出台有关政策、法规,对经营城市中的短期化行为、违规行为进行约束和调控,使“经营城市”的行为保持在正确的轨道上。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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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公共行政论文范文第10篇

21世纪是城市的世纪,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世界其他地方,城市化浪潮从未真正消退,尽管在发达国家出现了所谓“逆城市化”现象。但不可否认的是,世界城市、特大都市不仅是推动世界经济发展的引擎,还是人类集中生活、发展的主要场所。因此,在创新社会管理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着力推进和谐城市建设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构建和谐城市是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的重要方面,加强社会管理创新也将为和谐城市建设提供强大的推动力。2011年2月,总书记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社会管理及其创新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的讲话中再次明确创新社会管理体制的重要性:“社会管理是人类社会必不可少的一项管理活动。在我们这样一个有13亿人口、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的国家,社会管理任务更为艰巨繁重。我们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根本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社会环境。”[1]2011年7月,党中央、国务院了《关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体制的意见》,把社会管理创新提升到一个新的高度,因此,繁荣社会管理体制的理论研究和实践,促进和提升社会管理创新的经验总结,成为我们今后工作的努力方向之一。

从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的视角来看,城市政府的治理、城市社区的重塑、城市与乡村的互动、公民社会的建设和城市法治环境的完善,无论是对创新社会管理的理论,还是对构建和谐城市的实践,都有着重要的启示和探讨意义:引领我们的城市社会管理研究走向城乡互动,走进基层社区,积极地构建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的本土文化的社会管理理论和实践程式,不断把最新的研究成果转化为构建和谐城市的强大动力。

一、“社会管理”与

“社会管理创新”的界定

(一)社会管理的内涵

社会管理是指社会管理者运用各种管理手段直接或间接地对社会进行治理的全过程。具体而言,是指由政府、非政府公共组织和公民所组成的管理体系,共同治理社会公共事务的活动。(1)在内容上,“社会公共事务”包括政治性公共事务、经济性公共事务和社会性公共事务等,法律制度、法治环境、教科卫体、社会服务、环境保护、公民参与、政治选举、政策制定等都是社会公共事务的重要组成部分。(2)在层次上,“社会公共事务”之“社会”是相对的,文中是指在地区(城市)层面上的社会治安和公共设施以及在社区层次上的社区秩序和环境优化等社会公共事务。(3)在方法上,这种公共管理已经开始超越传统的、一般意义上的“管理”,而趋向于“治理”,简约地看,治理理论的精髓可以归纳为“参与、互动、合作、服务”八个字。

基于上述对社会管理主体的认识,从主体间关系以及各主体所承担的角色(作用),可以把社会管理模式分为:(1)“以政府为本位、公民和非政府公共组织依附于政府”的管理模式。这一模式具体又可分为三种,即政府管理的集权化模式、政府管理的民主化模式、政府管理的社会化模式。(2)“以社会为本,政府、公民和非政府公共组织平等合作”的治理模式。这一模式具体又可分为两种,即社会治理的自主化模式、社会治理的多中心模式。目前,我们需要努力发展的是政府管理的社会化模式和社会治理的自主化模式。

(二)社会管理创新的内涵

社会管理是社会建设的重要方面,抓好社会管理可以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然而,由于以往片面追求经济的发展,在社会建设方面却严重滞后,导致了一系列的问题,例如:道德滑坡严重、社会分配不公、阶层分化严重等。如果这些问题解决不好,将会给社会稳定带来一系列的负面影响,将严重加大社会管理的难度。[1]直到近几年发生了诸多、暴力拆迁事件等,才引起了我们对社会问题的关注,由此社会管理创新最终进入了中央决策层的话语范围。因此,大力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就是指要尽快建立健全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民主政治、先进文化以及构建和谐社会相适应的新型社会管理体系,形成社会管理和服务的合力,促进社会和谐发展。[2]

二、城市政府的治理:

构建和谐城市的主导

目前,在和谐城市的构建过程中,无论是政府管理的社会化模式,还是社会治理的自主化模式(事实上,这一模式是政府管理的社会化模式向社会化治理的多中心模式过渡的模式状态),政府治理无疑是起主导[3]作用的。

无论何种城市治理模式,[4]日趋复杂的社会公共事务,使政府再也无法独自承担对社会的管理职能。为此,政府要求社会各方参与到公共事务的管理中来,主动地向非政府公共组织、公民分权,并与它们形成制度化的、以政府为单一中心的分工协作关系,即政府管理的社会化模式。诚然,政府仍然占据着社会管理体系的主导地位,公民和非政府公共组织只是辅助政府管理的得力帮手,对政府仍有较强的依附性。至于社会治理的自主化模式,原来不对等的关系已经被打破,公民和非政府公共组织逐步摆脱对政府的依附,成为社会公共事务管理中完全独立的主体。尽管此时的社会力量已经有了与政府进行平等对话的平台,然而公民和非政府公共组织仍未能形成牢固的、与政府相提并论的中心,政府仍然起到主导性的作用。因此,在兼顾公民和非政府公共组织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需求与能力增强的同时,要合理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体现和谐城市构建中的“和谐城市领导力”。[5]

(一)城市政府部门间的协作

城市社会管理不仅要追求政府不同部门自身工作的最优化,而且要追求不同政府部门之间相互配合的最优化。由于城市政府的主体重复、多头管理往往导致严重的管理低效率,因此在和谐城市的构建中,城市社会管理必须注意横向不同职能部门之间的分工协调和纵向不同隶属关系之间的分权协调,需要指出的是,强调政府部门间的协作应该重于单个部门工作的最优化,也就是要在发挥单体优势的同时,深入挖掘单体之间相互协作的潜力和切合点,力争达到“1+12”的效果。

(二)城市政府与NGO(非政府公共管理组织)的配合

一直以来,我国城市社会管理模式具有大包大揽的特征,政府、企业、社会三项职能往往交叉在一起。而在和谐城市的构建中,政府应该充分发挥非政府组织的作用,将部分权力向公共组织转移,将部分行为转向市场和社会,实行政企分开、政社或政事分开,通过减少政府的直接干预,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积极作用。通过市场化的形式,把政府的职能转移给非营利组织或社会中介组织,提升非政府公共组织管理社会公共事务的积极性,提高社会管理的效率,创造最佳的社会治理效果。

(三)城市政府与公众的协调

和谐城市的构建离不开城市公众的积极参与,现代化的城市社会管理模式提倡公众参与式的城市管理,强调公众参与城市管理,意味着公众不单是城市管理的对象,更应是城市管理的主体;不是只让公众仅仅了解决策的结果,而是应该让他们参加与城市管理决策、实施、监督的全过程,形成“公众自下而上地参与”和“政府自上而下地管理”的合力。加入了城市公众的参与,城市社会的管理将呈现出更加积极的景象,这也是城市社会管理体制创新的一种方式,将会在今后的城市社会治理中产生更加积极的作用,将会给我们的城市建设提供一种全新的管理模式,更加有利于公民社会的形成。

三、城市社区的重塑:

构建和谐城市的基础

社区是居民日常工作和生活活动的场所,是城市社会的细胞,社区和谐是城市和谐的基础。重塑城市社区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总要求,以服务群众为重点,以居民自治为方向,以维护稳定为基础,以文化活动为载体,努力把社区建设成为“管理有序、服务完善、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现代化新型社区,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坚实基础。

以上海2010年世博会为例,世博会举办期间,各种社区志愿者组织、社会力量成为担当世博营运日常工作的中坚。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上海世博会的成功,“自愿组织和社会力量是一个重要因素。没有他们,很难想象世博会会办得这样成功。这里社会力量扮演了非常正面的力量,是政府的帮手。这或许能有助于改变人们对社会力量或者公民社会的负面看法”。正是在世博会期间这些可爱的志愿者身上体现出来的奉献精神和社会共建的力量,让我们看到了一种全新的进步力量,那就是公民社会在不断地形成,社区居民愿意为政府、为社会分担责任,愿意为社会的进步贡献力量,愿意为社会管理体制的创新提供第一手示范资料。

同时,社区公民社会的培育,使之逐步与城市政府达成“二元结构”:一种既互相监督又互补增益的结构格局。这种结构格局不但不会削弱市政府的功能,反而其功能张力以更灵活的形式得到广阔延伸,在社区与政府无形中达成的协议中,我们看到了城市社会管理体制在以一种渐进式的方式发生变化。而这也是一种积极的变化,在这种变化中,我们看到构建和谐城市的图景大有希望。

(一)坚持以人为本,形成社会服务网络化

以民为本、服务群众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永恒主题。建立以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和社区代办站三者构成的服务网络:形成以街道行政便民服务中心和社区代办站为主体,以社区服务站为基础,以社区中介组织和志愿者服务为支撑,以便民利民服务网点为依托,以市场运作为补充,社会单位和居民群众广泛参与、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服务工作网络格局。延续和拓深社区居民参与城市管理的精神,在社区公众之间大力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精神,形成“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的良好社区风尚,构建和谐社区。

(二)创新工作机制,着力建设创新型社区

创新是一个民族进步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创新也是社区工作的活力之源、生机之本。(1)重建社区居民相互信任的社区诚信伦理机制;(2)重建有利于降低风险的社区安全机制;(3)重建有助于增强社区凝聚力的社区居民参与机制和社会保障;(4)重建有助于资源共享的跨界组织管理机制,实现社会资源的全面整合与共享,尤其应加强信息资源整合,建立社区内各相关部门之间的双向告知和信息互通制度;(5)建立健全社区应急控制管理体系,最大程度保障社区安全是重建有利于人与自然和谐的社区生态与文化特色机制。

(三)社区合作共治,推进自治型社区建设

现代的合作治理理念为和谐社区构建提供了思想保障,社区居民积极参与社区管理和社区自治也成为公民社会成长的重要契机和实践平台。(1)要积极发展基层民主,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社区自治;(2)要推进社区居委会专职人员的直接选举,兑现社区居民的民主选举权利;(3)要建立健全居民代表会议制度、居民自治章程等,保证社区居民自治的长期、健康、有序发展;(4)要完善决策听证会、矛盾协调会、政务评议会等社区民主自治制度,把与居民利益有关的社区事务交给居民讨论、决定,畅通和拓宽居民参与管理的渠道。(5)要积极推行网络化管理模式,把社区作为一个“棋盘”,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的原则,合理布局城管、环卫、计生、治安等工作,最终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社区自治管理的有效衔接。

社区居民参与管理模式的建立,有利于提高公民参与社会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利于推动社区居民参与和谐社区建设的主人翁意识,有利于公民社会的快速形成。同时,也为城市社会管理提供了一个研究的范本,在当前形势下,加强对社区参与的研究对建设和谐城市具有重要的意义。

四、城乡之间的互动:

构建和谐城市的动力

城乡之间的互动,更为重要的方面即是乡村的城市化。城市化不同于城市发展,[1]城市化的本义是农村变为城市,农民变成市民,其本质是农村人口转移到城市,在城市定居和工作,城市的人口占全部人口的比重不断增加的趋势。简单地说,城市化就是农民进城的过程。

在经济发展的早期阶段,农民是低收入阶层。因此,城市化的过程又是如何处理好贫富差距问题的一个过程。简单来看,城市化的过程至少包括三个方面:城市化是工业与服务业发展的过程,换言之,城市化是为了更快更好地实现非农产业化;城市化是农民进城的过程,在这个意义上,城市化进程又是“穷人进城”的过程;城市化是土地用途转移的过程,城市化进程要求城市用地、商业用地增加,要求一部分土地的用途发生转换。[1]

城市在发展过程中,将进一步加快居住功能向郊区迁移、商务楼宇向市区集聚、城市基础设施水平明显提高,尤其是中心城区与郊区之间的交通联系将更为便捷,郊区发展的交通制约性条件将有较大改观,大大促进郊区、农村对市区的推动作用。[2]城乡发展的历史,大致是沿着这样一条道路进行演变的:乡育城市―城乡分离―城乡对立―城乡联系―城乡融合―城乡一体,这一演变过程既反映了城乡演变趋势,也反映出城市化进程的阶段性规律。很明显,城乡一体不仅是人类社会发展的最终目标,也是城市化发展的最高阶段。目前我国城乡差别较大,城乡壁垒尚未彻底消除,城市化进程中还存在着影响城乡关系发展的种种阻碍,加强城乡联系,促进城乡共同进步与繁荣,才是我们处理城乡发展的理智态度。

(一)重视郊区城市化现象

郊区城市化,是在城市化过程中必然要上演的一个过程,伴随着中心城区的快速发展,中心城区周边将崛起一批先进郊区。这些先进的郊区经济发展并不滞后,而且也有着明显的向市区追赶的迹象,不仅仅体现在城市建筑上,同时也体现在人们的思想观念上。城区郊区化与郊区城市化互相促动和共存是当前城市化进程的鲜明特征,正在形成一种“大城市,大郊区”的现代城市模式。这种模式将有利于和谐城市的构建,既不至于导致中心城区压力过大,也不至于郊区土地的空置,如此一来,将在市区和郊区之间形成一种良性的互动,共同推动城市社会管理模式的不断更新和进步。

(二)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

可持续发展是一种既关注当代人需要,也关注后代人需要的经济发展模式,既要实现代内公平,也追求代际公平。因此,我们要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实现经济与人口、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要加大环境建设力度,发展绿色循环经济,倡导环保低碳型的生活方式,为子孙后代创造清洁、魅力的家园。

(三)优化城市功能区布局

城市的发展,离不开功能区的优化布局,因此,要进一步优化以中心城市、新城、中心镇为重点的城市布局,加快城乡一体化步伐,推进郊区城镇建设,争取基本建成布局结构合理、功能齐全、多心多层、组团式的城镇体系。要加快建设高等级、综合性、枢纽型,与国内外大交通连接的现代化交通网,延伸市区、贯穿城乡、辐射周边、扩散全国。

在城乡互动中,既要把握郊区居民的需求,也要考虑中心城区的承载力;既要考虑城乡发展不均衡的问题,也要思考如何走向共同富裕的问题;既要注重代内平等,也要追求代际平等,不要断了子孙的路。城乡的互动,对于和谐城市的构建的确会产生极大的推动力,同时也会提出一些新的要求,在不断解决问题的过程中,我们既要坚持过去好的做法,也要不断吸收最新的成果,为和谐城市的建设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五、城市法治环境的营造:

构建和谐城市的保障

法治环境是指全社会主张法律至上、依法而治所形成的特定意义上的社会环境。它是社会管理趋向文明过程中所形成的制度化特征和必不可少的客观基础,对生产力的发展起着维护、保障、促进、规范和巩固的作用,是生产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城市中,由于各种社会关系更加复杂,尤其需要营造一个积极健康、人人遵守、人人践行的法治环境,为和谐城市的建设提供强大的保障。城市法治环境的营造与城市治理、社区自治并不相悖;反而是法治理念一直都未曾离开过城市社会管理工作和社区自治工作。因此,营造良好的城市法治环境对城市社会管理和和谐城市构建而言是一种保障而非阻碍。

(一)城市社会管理离不开法律

在城市公共管理体系构建中,决不能忽视法律的作用,在公共管理的内涵中也蕴涵了“法治”的意味。因此,作为城市管理者(或治理者)必须要面对城市法治环境的营造问题,也就是说要力求形成一种全民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局面,在全民法治的环境下,城市社会管理工作也将更加日益开展,构建和谐城市也将更加具备后劲。

(二)法治环境保障城市和谐发展

法治环境要求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规范生产力的发展。(1)在市场经济体制和法律体系初具规模的今天,要高度重视政府决策的法治化,建立一个良好的规划、决策的法治机制,并辅以法律责任制度,依法规范政府的行为,保证决策、规划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避免主观性、随意性和“长官意志”,将决策失误降至最低限度。(2)以政务环境为重点的地方软环境日益改善,关键在于各级政府必须严格依法行政,切实转变观念,简化办事程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增强服务意识,主动为投资者、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融行政执法于服务之中,保证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公平性、公开性,坚决纠正和防止行政执法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切实改善地方软环境。(3)加强对行政、司法的监督,充分发挥人大监督、司法监督、舆论监督、群众监督、各民 主党派民主监督等各种监督机制的作用,及时有效地纠正违法的和不当的行政、司法行为。在良好的法治环境下,公共管理主体的各项行为都置于监督之下,在法定的程序下合理安排自己的公共管理项目,主动积极提供各项管理服务,因此将为和谐城市的构建提供更加强大的动力。

在良好的城市法治环境下,我们将看到一个更加积极的城市公共管理者的身影,也将看到城市社会管理置于监督之下的科学性和规则性,少了随意性,多了规划性,和谐城市的建设在软件和硬件建设方面都将取得长足的进展。

六、结语

和谐的城市,在社会管理创新的视阈中,即是社会管理的三大主体――政府、非政府公共组织以及公民的平等协商、各司其职、共同治理社会公共事务下的城市(社区)状态。

和谐的城市,是公平公正的城市,无论你是帝王贵胄、文人学者、还是市井小民、凡夫俗子,也不管你是“土著”、“蚁族”或是“漂一族”,只要你在为这个城市的运作、发展尽着自己的一份力量和智慧,这个城市就应给予生存和发展的空间,这是基本的公平公正。

和谐的城市,是以人为本的城市,城市是人的聚合体,城市精神的实质就是人的精神,应体现出城市为人服务,而非人被城市的“异化”,即体现出“人本”。简单地讲,就是要从人类和人性的角度出发,从促进人的全面自由的发展着眼,体现出一个城市所具有的极强的包容性。

城市公共行政论文范文第11篇

关键词: 城市规模;经济发展;公共支出效率;随机前沿方法

中图分类号:F81045;F29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409(2014)02-0011-05

伴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政府逐步从 “经营性政府”转为公共服务的提供者,提供社会保障、文化教育、医疗卫生、住房和公共安全等服务,在公共支出上的投入不断增加。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客观上要求各城市具有相同需求的社会民众享受大致相同的公共服务,但各城市政府的公共服务供给成本却有明显差异,即提供公共服务的效率存在明显差异。存在差异的原因是多样的,其中受到最多关注和存在较大争议的是城市规模对公共支出效率的影响,以及城市经济发展对公共支出效率的影响。研究城市最优规模的一个主要目的就是为了更有效地提供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产品。在经济高速增长和快速城市化进程中,公共品供给效率的下降将会直接造成巨量资源的浪费。因此,这两个问题也是城市化和公共服务均等化进程中的核心问题。本研究希望为此提供一些实证依据。

1 国内外研究综述

11 公共支出效率的测度

在城市规模、经济发展与公共支出效率的关系研究中,公共支出效率的准确有效度量是基础。目前影响其准确测度主要有两方面原因:

一是测度方法局限于非参数的数据包络分析(DEA,Data Envelopment Analysis)。DEA方法不需要提供生产函数或成本函数的形式,也没有考虑随机误差因素的干扰,将产出或投入对生产或成本前沿的所有偏离都视作无效项,故无效项容易被高估。事实上,作为对投入产出效率进行测度的参数方法,随机前沿方法(SFA,Stochastic Frontier Approach)基于生产或成本函数,设定了非对称无效项的分布,区分和测度了随机误差项和无效项各自的影响,经济涵义明确。Greene [1]

利用随机前沿面板分析方法对191个国家的医疗卫生支出效率进行了研究。Boetti,Piacenza和Turati[2]利用该方法研究了意大利地方政府提供公共物品的财政支出效率。国内仅有唐齐鸣和王彪[3]采用SFA方法对我国26个省级地方政府1978~2008年的财政支出效率进行了测算。

二是不适当的数据层面。现有地区公共支出效率度量成果绝大多数基于省级面板数据,但在省和自治区层面,中央财政投入和地方财政投入获得的产出很难区分,影响了对地方财政投入效率测度的准确性。因此,更理想的研究层面是市或县,能大大降低中央财政对地方公共品供给的影响,测算更加准确。

1.2 城市规模和经济发展水平对公共支出效率的影响

影响政府公共支出效率的因素有很多,学术界对部分因素的作用已达成共识:如本地区居民受教育程度越高,其对经济资源有效分配的技能越强,政府的运作效率也就越高;政府出于内生的扩张本能而不断扩大,带来过度的行政干预和过多的显性成本,导致政府规模与政府效率负相关;市场化程度越高,越有利于政府合理配置资源和改善公共产品和服务现状,提高经济效率。

关于地方公共品的供给效率与人口规模问题(如果辖区面积差异较小,即等同于人口密度问题),布坎南的“俱乐部理论”认为存在两种相反的效应:“拥挤效应”和“网络效应”,因此在城市规模与政府公共支出效率关系的实证研究中也得出不同的结论。Athanassopoulos和Triantis[4]与其他学者对欧洲不同地区上百个城市基本公共服务提供的成本和效率分别进行了评估,发现人口众多会对交通条件、环境污染等方面产生压力,产生“拥挤效应”,从而对政府支出产生负面影响。而Grossman,Mavros和Wassmer[5]通过对美国大型城市的研究认为,管理和监督成本与地区人口呈现负相关,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和服务随着居民规模的扩大而产生规模效应。其他学者对欧洲一些城市的政府公共品供给效率评估进一步验证了Grossman的结论。中国绝大部分研究都认为地市、县人口增加产生的“规模效应”大于“拥挤效应”,即人口增加有助于降低人均公共服务成本、提高公共品供给效率。而王德祥和张权[6]通过对中国126个地级市的研究得出相反结论,认为城市化进程中劳动技能较低的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入城市带来的边际成本大于边际收益。本文认为这些争议产生的原因在于公共支出效率与城市规模的非线性关系:城市小于一定规模时,规模效应占优,公共支出效率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而增进;城市超过一定规模时,拥挤效应更为突出,公共支出效率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而下降。另外,王小鲁[7]从经济增长角度研究城市最优规模问题的实证成果也证明了城市的净规模收益(城市规模收益减去外部成本)与城市规模呈现倒U型关系。

经济增长与公共支出效率具有相互作用:公共支出效率能正向且显著地促进经济增长已得到学界一致认同,但经济增长对公共支出效率的影响作用却存在争议。现有研究普遍认为经济发达地区拥有提供公共服务更好的技术和制度优势,经济发展对政府公共支出效率有正面影响。Athanassopoulos和Triantis[4],王德祥和张权

[6]的研究都说明较高的经济发展水平是提高城市政府经营效率的有利外部环境。但也有研究认为经济发展水平与政府公共支出效率呈现负相关,比如:De Borger和Kerstens[8]认为富裕地区的政府财政能力较强,容易人浮于事,同时富裕地区的居民对政府进行监管的机会成本较高,导致政府控制成本及居民积极监管的动力都较弱。陈诗一和张军[9]、续竞秦和杨永恒[10]、唐齐鸣和王彪的研究也提供了人均GDP对地方政府财政支出效率有显著负面影响的证据。本文认为不发达地区公共基础设施普遍薄弱,公共支出投入具有较高回报,随着经济增长和公共基础设施的改善,回报逐步下降;但随着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制度、技术以及人口素质得到质的飞跃,居民监管的动力和能力也增强了,公共支出效率则会得以改善。因此,地区公共支出效率与经济发展可能呈现正U型的二次曲线关系。

通过文献梳理发现,目前既缺乏城市层面公共支出效率的准确测算,也缺乏从政府服务效率角度对城市最优规模等问题的定量研究成果。为此,本文收集了2004~2010年包括直辖市、副省级城市和地级市总共286个城市的面板数据,采用随机成本前沿模型测度这些城市的公共支出效率;并基于城市规模、经济发展水平与财政支出效率的二次非线性关系假设,建立了计量模型,验证该假设并得到公共支出效率最大化视角的最优城市规模和经济发展水平的转折点。

2 研究方法

城市公共行政论文范文第12篇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背景发生了深刻的变化经济、社会和政府管理都处在关键的转型时期我国的城市规划也发生着相应的变化。现如今,中国规划界和学术界以及政府基本达成一种共识那就是城市规划属于公共政策的范畴具备公共政策的属性。

关键词:城市规划;公共政策;管理

中图分类号: TU984 文献标识码: A

前言:

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城市规划具有不同的内涵。近些年来,城市规划越来越多地被认为是一种公共政策,具有公共政策的内涵和外延。于2005年10月28日讨论通过,2006年4月1日开始施行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首次明确了城市规划正式成为政府的重要公共政策,①同时也是国家在新时期对城市规划提出的新要求。李东泉、蓝志勇认为“当前对于城市规划公共政策的讨论日渐增多,但人们对于城市规划作为公共政策的内涵及特征尚未从理论上进行清楚的界定”。在城市规划向公共政策转型的语境下,其价值取向是构成公共政策内涵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新时期城市规划的方向、实践有着重要的指导作用。

一.什么是公共政策

对于公共政策的定义外界给出了多种表述。其中戴维・伊斯顿认为公共政策就是权威地分配全社会的价值;詹姆斯・E・安德森则认为公共政策是政府为处理某一问题或事务组织一个人或一群人进行的目的性活动。国内的专家学者对此也有自己的见解。张世贤认为公共政策是政府为了解决公共问题和达成公众目标而制定的策略;张金马认为公共政策是党和政府拟定的指南和准则用来引导和规范有关机构团体和个人的行动;王巧玲指出公共政策即政府和官员以及普通民众以补充市场失灵状况为目的所作的集体选择;对于公共政策比较权威的定义是:公共政策是在政府的带领下,T属公共机构制定公共管理制度和条例不日用公共资源通过广泛的参与和连续的抉择以及具体实施产生效果的途径为确保社会朝着政治系统所确定、承诺的正确方向发展以达到解决社会公共问题和平衡、协调社会公众利益目的。

由此看来无论怎样定义公共政策,基本上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公共政策基本上上是由政府和社会权威机构制定(一定情况下普通民众可以参与)。第二,公共政策最终要达成一致目标。第三,核心作用是解决公众问题。第四,其性质是一种计划、策略、指南、准则。总而言之,公共政策一般具有公共性、政治性、权威与强制性、价值相关性、调节性等基本特性。

二.城市规划管理目的。

随着经济的发展,人口的增长,城市化迅速发展。不仅是为了社会,同样是为了世界,甚至是为了满足绿色生态、文明社会的需求,要求我们必须认真对待城市的规划与管理,以此来促进城市化高质量的进程。那么,需要从几点入手呢?一共可分为两点:一是硬件设施要跟上脚步,例如:交通、住房和工厂布局等等。二是软件文化,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包括区域性公共服务、社区文化等等,这样,可以使各项设施有一个合理布局。再者,还要明确城市化发展目标,有条不紊的发展城市以及城市的经济,不断的提高人们生活水平和文化水平。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可持续发展与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当然,城市规划的管理不仅仅是为了上述的问题,同时,对城市进行有效的规划管理,可以将城市的使用空间实现最大化,充分的利用每一片土地,也是对土地资源的合理的利用,为我国节省能源资源做出突出的贡献。

三.公共政策与城市规划

根据城市规划的基本内容和相关特点我们可以发现城市规划具备上述公共政策的几条基本属性。(1)城市规划归政府或社会公共机构所管;(2)城市规划始终将解决城市发展的公共问题作为立足点;(3)在城市规划的过程中,我们基本上形成一个共识,就是城市规划要符合当前经济、社会、环境的发展环境,只有才能真正塑造城市可持续的发展前景。(4)区域规划最终要落实到文件或图纸的形式上,指导规划工作。因此城市规划在本质上可以说是一种公共政策。

城市规划作为一种公共政策,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其联系在于城市规划是国家层面的宏观政策在区域层面的反映和细化,实质上来讲城市规划隶属于公共政策而公共政策为城市规划提供相关的制定依据。其区别又在于城市规划不足以解决公共政策所包含的所有问题,因为公共政策还包括其他一些诸如经济政策、环境政策、资源政策等的其他区域政策。另外城市规划是作用于一个城市内部的公共政策而其他公共政策是一个更大的范畴河以作用于同一个区域池可以作用于不同的区域。

城市规划作为一种特殊的公共政策,具有三大基本功能:(1)导向功能 城市规划通过特定的强制性规范,积极引导城市的发展方向;(2)调节功能,即城市规划通过资源分配和空间利用方式积极调解和控制城市内各主体的利益矛盾和其他社会公共问题;(3)分配功能,即城市规划在遵循公共、效率、稳定等原则的基础上,对区内的空间资源进行合理的划分与配置。几乎所有的公共政策都有着三大功能,这也是城市规划在具体操作时的一把利器。

四.公共政策导向下城市规划存在的问题

4.1规划环境矛盾重重

在社会发展的的关键转型时期,国家的政策和体制出现经常性的变动导致城市规划编制与管理主体不明,从而造成计划部门,建设部门和国土部门之间相互矛盾冲突不断。究其原因,三个部门都宣称有城市规划的权利然而实际工作中又各行其事,有时甚至相互掣肘,表现出各部门权力博弈的不良外在表现,这样一来不仅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现实效果而且还会浪费巨额经费和大量精力。从根本上危害到城市规划的权威性。也正是由于城市规划部门职责不清,导致城市规化政出多门从而造成了城市规划时效性不高的局面。

4.2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公共政策能够得以实施和发挥功效强有力的保证。然而我国的城市规划在这一方面长期缺乏明确的法律保障。任何规划纲要文件规定加果没有相关法律为其护驾保航终将是行之不远就会收到受到重重阻碍,因为它根本不具备权威性起不到相应的约束力。

4.3规划编制不合理

我国规划编制过于偏重技术化这样就直接造成了我国城市规划缺失公共政策属性。长期以来我国城市规化编制一直试图从技术角度来分析、预测和推动城市发展的所谓科学合理的进程。这样就导致了编制主体专业素质单一,在编制过程中只注重技术,而忽视了其它一些非常重要的因素。在规划过程中自我封闭从而带来了规划内容华而不实,以及规划成果泛而无物。也正因为各城市过分强调技术性导致个城市规划建设总体布局大同小异遗失了公共政策应有的区域针对性。

五.改进方针及策略

5.1建立有效的城市规划管理机构

针对当前城市规划管理混乱的局面,应当率先建立一个有权威的管理机构统领城市规划各方面的工作部署。可以借鉴一下西方国家双层管理制的体系,即设立董事会制度和监事会制度,在两个层次之间进行明确的分权,监事会应为董事会的上位机关董事会应接受监事会的监督。有一点值得注意它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等级隶属制度这种制度可以协调几个大城市之间的矛盾,是一个协调和解决重大问题的企业化执行组织。

5.2健全法律保障体系

完善的法律体系是城市规划向公共政策转化的基石,没有完善的法律体系作为依托将城市规划纳入公共政策也是一纸空文。健全的相关法律体系要以法律性文件的形式来明确规定区域规划的编制要确定城市规划成果的法律地位。形成一个完善的法律保护体系。

5.3与其他政策密切融合

作为一种公共政策城市规划独自是不能够发挥作用的启必须密切结合其他公共政策的相关内容来定制自己的规划内容。对于国家层面和区域层面的公共政策城市规划要多加考虑其细微部分,以做好必要的细化和补充也要结合财政政策环境政策交通政策等具体政策全方位地进行统筹部署对城市规划提供一定的依据并且起到一定的引导作用。

结论:

随着经济发展城乡一体化的不断推进公共政策导向的城市规划会得到进一步的改革并不断趋于完善。我国的城市发展也会有一个更为广阔的空间。在城市规划的过程中,既需要作为规划主体的城市政府的大力推进,也需要社会主体(社会组织、市民社会等)的民主监督和积极参与,城市政府和社会主体间的协同治理是城市规划的大势所趋。

参考文献:

城市公共行政论文范文第13篇

关键词:城市规划;公共政策;转型;原因;问题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China is vigorously promoting the transformation of the urban planning work to the public policy presents many problems in this transition process, gradually making the transition caused by the strong concern of the stakeholders.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China's urban planning in the transition process to the public policy role of public policy is difficult to play, to talk about promoting the transition to the smooth realization of the need to clarify some issues, in order to promot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China's urban planning.

Keywords: urban planning; public policy; transformation; reasons; problem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城市规划工作直接关系到我国人民的切身利益,推动公共政策属性在其工作中作用的发挥,不仅能够保证城市规划工作得以顺利地实施,还可以使私人的利益以及社会利益得到协调。但是,就我国城市规划工作向公共政策转型的过程中,公共政策在其规划工作中的作用的发挥受到了来自诸多方面的阻碍。本文通过分析公共政策属性难以在我国的城市规划工作中发挥作用的原因,谈论了在推动城市规划工作向国家公共政策转型应该阐明的几点问题,希望可以推动公共政策作用在城市规划中地顺利发挥。

一、公共政策属性难以在我国城市规划中发生作用的原因

21世纪以来,我国的各项工作取得了飞速的进展,而城市规划工作也取得了大力的进步。城市规划工作的实施主要是为了协调城市开发的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以避免城市开发对整体城市空间以及城市的环境品质造成损害,这就使得城市规划工作地运行受到了来自各方面利益的影响。而我国为了推动城市规划工作地顺利实施,近年来逐渐加大了公共政策在规划工作中的参与力度,城市规划工作正在向公共政策转型。

具体而言,我国推动城市规划工作向公共政策的转型,主要就是为了保证城市规划工作能够得到国家政策的调整及规范,促进城市规划工作在社会利益协调分配的基础上对于各个方面利益的兼顾,以推动城市规划工作地有效实施。然而,我国的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由于受到诸多方面的影响,其在我国的城市规划工作中并没有发挥太大的作用。公共政策的作用不能在城市规划工作中得到发挥,大致是由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造成的:

首先,我国的城市规划工作长期以来偏向城市、城区、工业、市民等,其他的诸如郊区居民、农民、轻工业者等则得不到政策的收益,城市规划中的公共政策作用难以得到国家绝大多数公民的认同,其在城市规划工作中地实施就受到了阻碍。而且,我国在城市规划过程中由于对城市和农村实施了较为分立的政策,造成了二者政策在某种程度上的割裂,使得侧重于城市规划的公共政策难以取得农村等地区的配合。还有,我国的城市规划工作中的规划编修工作由于缺乏严格地制度规范,而且工作人员在编修工作中的职责分工不明,工作人员在编定时无法按照制定规划的编修程序以及合理的分工来实施,这就使得公共政策在城市规划工作中得不到有效的践行。

此外,在我国开展城市规划工作的过程中,由于某些城市的规划工作中编制的任务工作量大,而且受到时间的限制,其城市规划的编修质量得不到有效地保证,这也阻碍了公共政策在我国城市规划工作中作用的发挥。总之,在城市规划工作长期的积弊环境中,我国以城市规划作为主导的公共政策极难在短期内摆脱这些原因地阻碍,公共政策作用的发挥还需要国家通过各个方面工作地有效推动来实现。

二、城市规划工作的公共政策转型中应该阐明的几点问题

城市规划工作事关我国全体人民的利益,我国要推动城市规划工作向公共政策的顺利转型,就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来澄清城市规划中的公共政策的相关问题,以取得国家绝大多数人对于这些政策的积极性认知。本文下面谈论一下几点应该阐明的问题:

第一,国家必须阐明城市规划工作赖以运作的指导思想。在城市规划工作中实施公共政策,涉及到国家各个方面的利益,任何一个方面的阻碍都有可能导致公共政策作用的失效。因此,国家在推动城市规划工作向公共政策转型的过程中,必须阐明城市规划工作所赖以运行的指导思想,使人们了解城市规划工作本身的公共属性,以及城市规划工作的相关编制和规定所建立的政策基础,还有城市规划工作实施中牵涉到的成本问题的处理工作等,以取得人们在思想明确的前提下对于公共政策的支持。

第二,国家在推动城市规划工作向公共政策转型的过程中,还应该提前弄清楚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中中需要考虑的各个方面的因素。国家在城市规划工作中制定公共政策,不可以在人民完全掌握政策信息的假设下开展,而是要充分考虑到人民大众在不了解政策信息的前提下,对于国家所制定的公共政策的承受能力。而且,国家公共政策地还要针对人们在不了解政策信息的情况中对于政策会出现的各种反应,对公共政策实施具体的调整,以确保其公共政策得到国家人民的大力支持。

第三,国家在推动城市规划工作向公共政策转型时,还必须弄清楚公共政策的执行可能受到的影响因素。国家通过对人们的各种想法以及已经发生的城市规划工作等进行调查分析,能够在制定政策的过程中对政策执行可能受到的影响因素做出一定的猜想。换句话说,影响公共政策执行的因素是可以被预期的,国家在制定政策时一定要考虑到其执行对于不同群体造成的利益影响。

第四,国家在推动城市规划向公共政策转型的过程中,还必须考虑到这种转型对于城市规划的编制人员以及城市规划的具体编制工作会产生的影响。城市规划工作向公共政策的转型是一次渐进的过程,国家相关工作人员一定不能够急于求成,而是要保证公共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工作在城市规划的编制人员可以承受的情况下地实施。国家制定的公共政策只有得到城市规划人员的承认,才能够避免与他们产生冲突进而受到他们的抵抗。

三、结语:

国家在开展城市规划的工作中,会牵涉到各个方面的利益,其工作向公共政策的转型一定会受到来自诸多方面的影响。因此,国家必须对相关的问题加以仔细地考虑,推动国家的公共政策在城市规划工作中作用地充分发挥。

参考文献:

[1] 徐键. 城市规划中公共利益的内涵界定――一个城市规划案引出的思考[J]. 行政法学研究, 2007(01)

城市公共行政论文范文第14篇

【摘要】在二十一世纪的今天,城市化不仅是我国经济增长的一个支撑点,也是增进国民福利的重要手段,若处理不当则会成为我国经济持续高速发展的障碍。本文在回顾公共物品理论发展的同时分析了当前我国城市公共物品领域的现状,并且提出了一些建议和看法。

【关键词】城市公共物品供给公平与效率

一、城市公共物品定义

城市公共物品现在普遍被定义为:范围局限在一个城市内,以实现城市发展为目标,保证城市居民的健康和人身安全为前提,为城市化社会进步和发展所提供的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例如地方教育、公安、消防、公路、桥梁、供水供电网络,污水处理等。城市公共物品区别于一般公共物品主要体现在他的区域性,虽然具有一般公共物品的特征,但主要作用在一个城市内。由于城市公共物品对于城市的发展至关重要,加之当前我国户籍制度的适度松绑以及城市化政策的推行,城市公共物品的研究变得更具有重要意义。

二、当前国内研究

国内学界当前对城市公共物品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两个领域,即供给主体与供给模式。对于我国公共物品供给现状学界争论不大,由于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以及经济发展水平的限制,加之制度缺陷,我国大陆地区城市公共物品供给不足已是不争的事实。就当前来看,无论是资本性公共物品还是消费型公共物品,供给都无法满足市民需求。截止2007年,我国大陆地区城市化率超过40%。按照当前预测,到2020年我国城市人口数量将超过7亿。加之经济发展和国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届时对城市用水、用电、燃料管道、教育、司法等公共物品的需求将呈几何增长,如不能有效解决公共物品的有效供给问题,我国经济可持续性发展必将受到严重制约。对于公共物品的供给方来说确定何种供给规模才能在满足需求与充分效率两个方面达到平衡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首先应该寻找合适的公共物品供给主体。早期的针对公共物品研究的学者普遍认为公共物品应该由政府提供,但是随着研究的深入以及“非纯公共物品”概念的提出,人们意识到不同“纯度”的公共物品应该由不同的主体来完成供给。

1、纯公共物品的供给

纯公共物品由于其绝对的非排他性与非竞争性,市场根本无法提供,因此必须由政府来供给。城市纯公共物品也是这样,只是这种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是在一定地域内得以体现。至于是由中央政府还是由地方政府来供给当前学界基本倾向于地方政府供给。依据是地方政府更了解辖区内居民对公共物品的需求偏好,此外,不少学者认为不同地区应该有权选择公共物品的种类与数量。

虽然学者们普遍认为城市纯公共物品由城市当局来提供的合理性,但是对于我国当前体制下市政当局公共物品的供给效率学界依然有争论。争论的焦点在于效率与公平。一方面我国现行决策体制充分体现了行为效率,但是经济效率却存在着广泛的质疑。由于政府执行者的收益曲线与公众在这一领域的收益曲线偏离,因此他们的行为与目的也会冲突。执行者的收益取决于其行为是否满足上级官员的偏好而非满足公众对公共物品的偏好。而上级对区域公共物品供给的实际需求了解往往不足甚至偏离。此外,国内当前尽管户籍制度已经放松,但国民依然不可能像西方国家那样低成本的实现“用脚投票”。这种国情直接影响市政当局对公共物品的供给效率。第二,当前我国中央集权制度下地方政府没有税收立法权,费税改革进一步在财政领域剥夺地方当局为提供某些特殊公共物品而选择的收入来源。税收目的不明确以及税收用途的混乱也影响了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最终影响的还是公共物品的供给效率。

2、城市准公共物品的供给

不同于城市纯公共物品、准公共物品具有一定程度的排他性和竞争性,这种物品若使用者过多也易造成拥挤。例如城市道路、供水供电网络、通讯、机场等。这些公共物品的“纯度”相对于司法、公园、博物馆等更低,收取一定费用的可能性也存在。对于此类物品,国内外学者都认为可以实现多元化供给。另外,广西师范大学黄河东教授提出非纯公共物品市场供给的三个条件,即市场经济制度条件,消费排他性技术条件和公共物品非纯性条件。当前我国市政当局针对这种非纯公共物品供给的方式按照“纯度”大概可以归纳成两种:市政当局采用公共方式供给或者市政当局通过市场方式供给。

所谓公共方式供给即政府向消费者无偿提供,但是通过税收来支付其成本。对于部分“纯度”相对较高、外部效益大的产品,如果由市场来提供会造成效率较大的损失,对于这部分产品,政府通过公共方式提供效率会高于私人供给。但是对于这个“纯度”的界定并没有统一标准。这里以城市公路为例,虽然现在大多数国内城市道路是由市政当局采取公共方式提供,然后通过征收养路费(现已改成汽油税)的方式来实现成本补偿。但是不少地方采取吸收私人资本建设经营部分城市道路,设立收费站对过往车辆收费。

除了公共方式供给外,现在我国市政当局也广泛的采用引入私人资本提供公共物品这种方式。在公共物品供给领域引入私人资本有利于公共物品供给效率和竞争性的提高。另外,当前无论是政府还是学界都认识到供给不等于生产,私人资本的引入可以保证在市政财力有限的情况下更好满足公众对公共物品的需求。在我国行政垄断现象严重的国情下,引入竞争机制也可以在相当程度上打破行政垄断以及遏制寻租行为。具体来看学界将我国市政当局引入市场机制供给的方式归纳为三种方式。即BOT模式(build-operate-transfer)及其后来演进而来的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模式、BOO(build-own

-operate)模式、BLT(build-lease-transfer)模式等;“公私合作模式”即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模式;ABS模式(asset-backed

-securitization)是以项目可预期收入为保证,发行国际债券的方式来融资。ABS方式除了融资空间大的优势外还有一大优点,即不增加政府“资产负债表”上的负债率。

三、结论与建议

1、当前面临的问题

尽管学界对私人供给公共物品的必要性认识较为统一,但是对于不同模式的认识程度依然较为混乱。现有文献似乎更多的在注重讨论私人物品与公共物品技术上的划分,也就是通过排他性技术和生产技术划分公共物品的“纯度”,然后罗列理论按纯度套取不同经营或者供给的模式。也有一部分学者重点考虑私人供给效率问题,他们对效率损失的关注点主要来自两方面:一是市政当局作为市民代言人与企业对公共项目成本及盈利信息获取的不对称性;二是质疑私人供给是否能有效消除搭便车现象。然而针对市政当局对本地区公共物品需求偏好了解程度的研究很少,且没有显著成果。此外,虽然学界已经关注到私人资本进入公共物品供给领域需要市政当局以产权明晰作为激励机制,而且也有很多文献阐述了私有资本涉猎公共物品供给效率与价格决定的研究,但是缺乏市政当局引入私人资本投资公共物品领域是否引发新的行政垄断的研究。另外关于如何解决我国市政当局对于私有资本进入公共领域经营的监管缺失以及体制内对于市政当局监管缺失的研究也处于大面积空白状态。

综合来看,通过数十年的研究,我们发现公共物品的问题实际是要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但事实是在现行制度下,我们试图解决由公共物品基本特性引起的市场失灵问题时又引发了新的效率损失。学界一直在思考如解决外部性和产权问题导致的市场失灵问题,当局也在努力弥补由于制度漏洞导致的新的效率损失以及消除公平障碍,但是还有一个老问题并没有得到我国执行当局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的重视,即如何有效显示公众对公共物品的偏好,因此在此后的研究中更有必要基于明晰的产权来综合分析研究如何通过我国现行的委托机制综合显示公众对公共物品的偏好。

2、建议

城市公共行政论文范文第15篇

[论文关键词]规划行政权 规划效率 法定规划 [论文摘要]有效发挥规划行政权的核心问题是寻求权力保障与行政效率的平衡点。作为行政法的城市规划应是积极的和有效率的,并应受到公众的有效制约。公众参与的有效性和规划行政权的效率取决于规划过程的设置。为了更好地发挥规划的引导与控制作用,应明确区分法定规划和指导性规划。 城市规划编制与实施既是增进和保障公共利益的过程,也是对私有财产的制约过程。2011年全国人大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提出:“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与补偿”。宪法修正案不仅提出了要建立产权制度,还提出了要规范政府行政权。城市规划作为政府干预市场、维护公众利益的重要行政权,在公民的财产权利保护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理应按照宪法的要求进行重构。对于如何正确使用规划行政权的问题,本文从现代行政法的角度,探讨规划行政权与制约机制、权利保障与行政效率、公众利益与私有财产保护、规划引导与规划依法控制、规划过程等问题,并对目前城市规划中作为抽象的行政行为的规划编制和作为具体的行政行为的规划行政许可提出改进建议。 1城市规划的现实问题与复杂性 1.1城市规划的现实问题 我国的城市规划作为工程技术已十分完善。虽然在20世纪90年代我国已颁布《城市规划法》,但作为行政法的城市规划,其发展仍然没有较大的进展。“我国城市规划立法均有这样一个普遍的特征:重实体性内容的规范,轻行为实体的约束”(张萍,2000)。姚昭晖(2004)在总结规划管理体制存在的八大问题时提到,城市规划目前存在动机的庸俗化、内容的技术化、过程的简单化、调整的自由化等问题。这些均说明我国目前的城市规划作为行政法是存在缺憾的。 作为对物质要素层面进行控制的城市规划,面对多元化的利益主体和投资主体的博弈,其作用显得十分乏力,规划调整的自由化随之产生。城市规划在处理个体案例时,要么因过于刚性而显得僵化,要么因自由裁量权过大而显得随意。法定规划与指导性规划的界限模糊,导致一任领导一个规划,规划的多变成为一个常见的现象。由于规划编制与审批的效率低下,规划“滞后”成了社会评论规划的常用语,也成了规划在地域空间上遭到肢解的借口。规划的编制程序和实施过程由于缺乏公众参与,公民权得不到有效的保障。这些均是作为行政法的城市规划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所面临的困惑。 1.2城市规划的复杂性 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城市规划制度,必须认识到城市规划的复杂性。城市规划的复杂性可从4个方面来认识:①产权的多元化带来了利益的多元化;②未来的不确定性;③整体性和全面性,即城市的全面发展能提升城市的竞争力;④规划中体现出来的人文精神,即城市规划应公平、公正、透明地介入社会经济的发展之中。这些都使得城市规划如何干预城市发展、如何更好地为城市社会经济发展服务等问题变得更加复杂。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工程技术的城市规划已难以适应引导与控制城市发展的需要,因此我们应从规划行政权的角度来认识城市规划。如何规范城市规划的行政行为,如何建立高效的城市规划制度变得十分重要。规划行政权的发挥与制约,规划行政的效率与效益,对公民合法财产和合法权益的保护,应是目前作为公共行政管理的城市规划要研究的课题。 2积极行政与有效制约 2.1宏观调控与政府职能 城市规划是政府干预市场的一种重要手段。政府的基本职能是促进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其基本作用是调控宏观经济,促进竞争,维护法权,并提供公共物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完全竞争”和“信息不对称”是导致市场失灵的重要原因。市场机制无法解决经济的外部性问题和公共物品的有效供给问题,这是政府介入经济发展的重要依据。对发展中国家而言,政府在现代经济增长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特别是在培育国家竞争力方面表现得更为明显(国研中心,2001)。如果一个地区没有高效的政府行政服务,就难以引进更多的资本、技术和人才,从而导致该地区的竞争力和就业率的下降,甚至造成资金、技术和人才的流失,最终会制约城市的发展。经济学界认为,发展中国家在走向现代化的过程中,政府引导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并且政府和市场是相互补充的关系。虽然政府可以在经济发展中发挥重要 作用,但是对政府的有效性的评价,在很大程度上要以市场的有效性为标准(国研中心,2001)。在新公共管理范式下,关于政府职能的争论焦点是政府如何介入社会经济的发展(张刚,2003)。 2.2积极行政与制约机制 积极行政在制定城市发展战略和引导城市发展中发挥着极为重要的作用。然而,我国的经济学界在讨论市场“失灵”的同时,也讨论政府“失灵”。在培育市场、加速工业化、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过程中,重要的并不是政府所发挥的作用的大小,而是其“定位”和“范围”的合理性,……最重要的是政府要创造有效率的市场环境(国研中心,2001)。因此,在发挥城市规划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应对城市规划行政权进行制约。 传统行政的法治理念是对自由裁量权的限制,运用的是控权论的思想。而新的行政管理则是强调行政机关和行政相对人之间的交流和沟通。罗豪才等学者在分析现代行政法的发展趋势时提出平衡论,认为:“现代行政法应当在维护、监督行政主体依法行政与保护公民、法人、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之间,谋求一种平衡—一种通过对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方的有效激励与制约,实现行政权与相对方权利的结构性均衡,以兼顾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确保社会的持续稳定发展”(罗豪才,2004)。平衡论强调通过博弈实现权利和义务的动态平衡、公民权利和公共利益的平衡,既要防止公民权的滥用,同时也要防止行政权的滥用。而平衡的取得依靠的是公众参与,在充分陈述和辩论的过程中取得妥协或共识。依据积极行政和平衡论的思想,城市规划的行政应是引导型、参与性、效率性和服务型的。 3权利保障与行政效率 3.1产权保护与公众利益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城市投资主体多元化、财产权多元化产生了利益多元化。城市各要素是相互联系的,其外在影响普遍存在。外在影响既包括正面影响也包括负面影响,它影响了相邻土地的发展。土地开发时序、公共设施建设时序均影响了土地的价值。多元的利益主体谋求利益的最大化,使得作为城市发展资源配给机制的城市规划,面临多方利益的博弈。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责是界定和维护产权。要使城市和谐发展,城市规划应致力于产权的保护和公共利益的维护。 城市规划对土地的财产权进行界定、保护及控制是城市发展的基本要求。城市规划可将大产权地块划分为多个小产权地块,也可将几个小产权地块整合成一个大产权地块。同时,城市规划还应根据发展战略对土地发展权进行确定,根据公共利益对房地产权做出相应的规定。城市规划的过程也可以说是对房地产产权的界定、维护和“侵害”的过程。但这种“侵害”是建立在公共利益之上的。因此,城市规划也自然成为一种对财产权进行管理的法规和对财产权进行制约的机制。现代物权制度的核心是界定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同时物权的自由性和不可侵犯性受到了国家与公共利益的制约,以谋求个体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协调发展,其关键是在私有产权和公共利益之间取得平衡。城市规划正是通过发展权的配给、相邻关系的确定、公共利益的维护、财产权的保护,来维持城市的健康和有序发展。 3.2权利保障与行政效率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外部性的普遍存在足以说明,一方面是公民权的滥用,另一方面是公民权保护的乏力。和行政权滥用一样,公民权的滥用不仅会侵害其他公民的权利,同时会侵害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权应在维护公共利益的前提下,给公民最大的自主和自由(罗豪才,2004)。要处理好个体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关系,这要求管理者既不能片面强调公共利益,也不能置公共利益于不顾,应让市民广泛参与,在利益博弈和协调中寻找平衡点。 然而,保障公民权利的程序可能影响行政效率(应松年等,2004)。效率是一个中立的概念,指广义的投入和产出的关系。在公共行政管理的理论中,效率是一种基本的价值观和目标。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的新公共管理运动中,效率也是行政管理的一个重要特征。英国和美国所进行的行政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在保证公平、公正的前提下,追求行政管理的效率。可以说,经济全球一体化背景下的经济竞争,同时也是政府效率的竞争。但是,“对于公共组织,尤其是政府组织来说,过分强调效率,甚至将其视为一种终极的价值观,不可避免地要与公共组织的其它价值标准如正义、公平和参与产生冲突,这种冲突也是公共行政范式不同组分间内在紧张性的根源”( 张刚,2003)。放松管制,也可使经济实现短期繁荣,但行政法的实践表明,自由放任经常会引起经济的波动和社会的无序(罗豪才,2004)。英国的新自由主义城市规划实践表明,放松管制将带来环境污染和交通问题。 因此,城市规划制度的设置不仅要考虑行政的效率和效益,而且还要考虑公平、正义和秩序。 4城市规划过程 4.1规划过程 城市规划的作用在于对未来的预测和引导。目前的城市规划存在重实体、轻程序、轻过程的现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多种因素的影响,城市规划很难对未来进行准确的预测。这要求城市规划应具有渐进的理念。城市规划不仅要有终结目标,而且还应具有程序性和过程性。这种过程既包括实施的过程,也包括决策的过程。对于实施的过程,城市规划既要重视远期目标,也要重视近期目标,并且规划须根据发展形势的变化不断进行调整和修正。对于决策的过程,参照行政学中的行政过程论(湛中乐,2004),城市规划过程可被定义为:城市规划行政主体和其他规划参与者(如立法机关、利益集团、大众媒体、公民)行使各自的权力或权利,相互影响、相互作用,设定并实现政府城市发展政策目标的活动过程。它是各个法律主体之间在城市规划编制、实施、监督和法律救济等阶段相互作用的过程。 4.2公众参与 西方城市规划中的倡导式规划和沟通式规划是通过公民的参与、知情和监督,为公众提供表达和参与的机会。政府通过规划信息的、资料的提供和规划的公开展示,减少规划信息的不对称性,有利于公民的参与,并形成平衡的城市规划机制。随着公民素质的不断提高和参与能力的不断增强,城市规划可逐步具备社会利益表达机制、社会利益平衡和协调机制。在规划编制阶段的公众参与,有利于城市规划更好地表达公共利益,而在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阶段的公众参与,则有利于保障公民的权益,并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使公民的相关权益得到救济。 4.3城市规划程序与行政效率 提高城市规划的行政效率应是社会、经济发展对城市规划的基本要求。梁鹤年(2000)在研究加拿大的开发管理程序时指出,开发程序对开发者而言,程序步骤越多,时间越长,开发成本越高,市场越难把握,开发越没有可预见性。规划的程序无疑直接影响行政的效率。在新公共管理的实践中,在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的同时,应追求审批效率,即简化程序、缩短时间和增加透明度。影响规划程序的最重要的因素是公众参与的过程。公众既可包括个人,也可包括利益集团和专家群体。公众参与既可维护利益相关人的权益,也在如何寻求公共利益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过短的公众参与时间,不利于公众意见的表达。应松年等人(2004)认为,制定行政程序法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保护公民程序性权利,二是提高行政效率。行政管理部门应在保证相对人的基本权利的前提下,尽快做出行政决定。 处理规划矛盾的最佳办法“不是在收到开发者的申请后,才多开会、多聆听,而是在制定总体规划方案和管理程序上多考虑、多研究、多咨询”(梁鹤年,2000)。这说明规划方案和程序的重要性。城市规划编制的质量特别是科学性和民主性,将影响建设项目的行政许可的质量。行政程序应符合权利保护与行政效率的双重要求。一般而言,抽象的行政行为优先考虑公平、公正,同时兼顾效率;具体的行政行为则应优先考虑行政效率,兼顾公平。城市规划编制应设置包括公众参与的程序,而建设项目的审批可在正式程序的基础上配以简易程序、协商程序等非正式程序,以提高行政效率。 5法定规划与指导性规划 5.1法定规划 法定规划的价值取向应重在公平和权利保护,兼顾效率。对物权的保护与制约应以法定的城市规划为依据。根据西蒙的有限理性的理论,任何组织不可能获得完全真实的、充分的市场信息,规划须根据发展形势的变化不断地调整和修正,而作为规划行政许可依据的城市规划应是确定或稳定的。因此,规划的制定既要给行政机关留有自由裁量权,以根据市场发展的变化及时调整规划;又要防止行政机关频繁修改规划,不利于物权的保护,影响行政相对人的利益(王克稳,2004)。由此可见,规划的“稳定与变化”的双重特性要求将稳定的法定规划和适应市场变化的指导性规划相分离;同时要求规划不仅仅是描绘远景蓝图,更重要的是要使规划程序法制化。 中国目前以城市总体规划为法定规划。而大城市的总体规划内容比较宽泛,不适于作为法定层面的规划。而控 制性详细规划太细致,不利于城市规划适应市场的变化。笔者建议小城市采用总体规划,而大中城市采用分区规划作为法定规划(法定图则)。在规划编制时,对于建成区应充分重视现有的财产权,以财产权地块为基本单元,合理确定财产权地块和综合发展地块。综合发展地块的确定应征求财产权当事人的意见。在管理制度方面,可建立公众参与的规划委员会。 5.2指导性规划 目前,我国的指导性规划和法定规划的界线难以区分。面对迅速多变的市场,城市规划的修改或修编也常常发生。为此,我们应将法定规划和指导性规划分离。法定规划应处于相对稳定之中,而指导性规划要适应日益多样化的城市发展的需要。指导性规划可采用形式多样、追求效率的模式。如近期建设规划可被制定成指导性规划,作为政府近期的行动目标或行动规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