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家具调查报告范文

家具调查报告范文

家具调查报告

家具调查报告范文第1篇

随着人们的生活水品的提高,对于居住环境越来越重视,人们对于日常生活必备的家具使用前提下对于审美的要求也越高,近几天通过对南大明宫、红星美凯龙等大型家具卖场的调研。我发现随着家具生产企业的增多,生产商花样迭出,款式多样、颜色讨巧、功能强大、颜色各异的家具比比皆是。并且家具行业的市场充分细化,比如,有给儿童房的家具如芙莱莎、星星索等品牌。有给成功人士的家具如南阳迪克、洛卡伊等品牌。

各家店,就板材、款式、耐用度不分伯仲。而当代消费者购买家具已经不是睡睡觉、摆放物件、盛放东西那么简单。家具已经成为一种文化,体现主人独特品味和审美情趣,已经成为一种标签。板式家具、软体家具、红木家具在个家具市场比比皆是,民用、办公用、宾馆用也都在家具市场随处可寻。下面,就举例介绍我所在家具市场调研的成果吧,我把他们都经过了分类进行介绍。

一、关于家具的流行趋势与风格

从目标市场的高低定位来看:

平民百姓、普通工薪族是是低层次、低价位的主要消费群。这一部分的家具目前还是消费的主流。他们的要求是:简洁实用而又有现代美感;功能较多,以便充分利用有限的居住空间;希望中高档次的设计及风格,但价位偏于中低价,心理上能感到物有所值。这是一个庞大的市场群体。这一类消费群还是杂牌的天下,因其

长于抄袭与模仿,拙于原创与设计研发。因此,它们可以利用自身的各项成本优势,吸引了广大的中下层次的消费群。

足了追求不同风格的消费者的需求;如联邦、红苹果、新维思、傲耐、迪信、皇朝、富运等; 也有定位都市新贵或富豪的高层次家私,这部分人居于消费金字塔的顶端。一般都有别墅。乐从国际家私城的二期四楼以罗浮宫为代表家私品牌主要针对这一类消费群。 从原创的流行风格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动感、活力、阳光、鲜亮的现代主义

一般的家具都希望营造安祥平和的室内环境,利用夸张的造型,还有绚丽的色彩(大面积的原色系)营造了一种动感、活力、阳光、鲜亮的室内环境。许多家具能通过移动、调节、组合,成为各种想要的其他功能家具。大红、橙黄、多彩条纹的运用,让眼睛在瞬间被激活。

a)欧美式风格家具。设计方面高贵、典雅、色彩艳丽、线条流畅,通常轮廓和各个拐角都是对称的,并享有金铜,刻画细致,显示出一种贵族气息。欧美家具具有一种很强的装饰性及华丽性,严谨富有浓厚的文化底蕴。相比较而言,美式家具有更强的实用性,不追求张扬。欧美家具多采用框架式,面料多数为皮质及亚麻,内部填充以海面、太空棉为主。欧美家具舒适大方,但是对于小户型及小房价使用不是十分合适,并且价格较高。品牌:露依莎

b)英式田园风格。英式田园风格又称为英式乡村风格。设计方面表现出悠闲、舒适、自然的田园生活情趣。英式田园家具作为田园风格中的典型代表,因其自然朴实又不失高雅的气质倍受人们推崇。给人以自然回归感。纯手工的实木雕刻和香樟木天然的流畅的线条,无处不散发着田园从容淡雅的生活气息。清晰淡雅表面略带雕花工艺,流畅的曲线,勾勒出完美的造型。品牌:温莎情缘

c) 中式木制家具,多以明清式为主。造型浑厚洗练,稳重大方,比例适度,线条流畅。装饰简洁不事繁琐雕琢,装饰线

脚细致,朴实无华,一线一面。重雕工,图案多以龙凤及花鸟鱼虫为主。颜色多以黑红为主,深沉古雅。具有很强的中国名族气息,故价格很高。

d)多功能性家具。多功能性家具造型新颖、舒适而倍受人们的喜爱。多功能家具顾名思义及多功能为一体。占用空间少,功能性极强,具有很强的灵活性,可折可伸。例如最简单的床与沙发的结合。另外多功能性家具虽然节省了空间但是在舒适方面也充分体现了人体工学的要求,做到了舒适。另外在造型方面也非常的新颖,具有现代气息。产品主要材质以环保耐用的氰胺板为主。特别符合年轻消费者追求时尚、现代的口味。

家具调查报告范文第2篇

从目标市场的高低定位来看:

平民百姓、普通工薪族是是低层次、低价位的主要消费群。这一部分的家具目前还是消费的主流。他们的要求是:简洁实用而又有现代美感;功能较多,以便充分利用有限的居住空间;希望中高档次的设计及风格,但价位偏于中低价,心理上能感到物有所值。这是一个庞大的市场群体。这一类消费群还是杂牌的天下,因其长于抄袭与模仿,拙于原创与设计研发。因此,它们可以利用自身的各项成本优势,吸引了广大的中下层次的消费群。

在此之上的是定位于中高层次的消费群的家私生产商。这部分消费者包括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城市“白骨精”(白领、骨干、精英),他们事业有成,思想独立,个性化追求较为明显。对家私的性价比、设计风格、用材、品牌定位较为看重。这部分生厂家较多,他们各自以自己的原创设计及针对目标消费者的技术研发满足了追求不同风格的消费者的需求;如联邦、红苹果、新维思、傲耐、迪信、皇朝、富运等;

也有定位都市新贵或富豪的高层次家私,这部分人居于消费金字塔的顶端。一般都有别墅。乐从国际家私城的二期四楼以罗浮宫为代表家私品牌主要针对这一类消费群。

从原创的流行风格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

·动感、活力、阳光、鲜亮的现代主义

一般的家具都希望营造安祥平和的室内环境,利用夸张的造型,还有绚丽的色彩(大面积的原色系)营造了一种动感、活力、阳光、鲜亮的室内环境。许多家具能通过移动、调节、组合,成为各种想要的其他功能家具。大红、橙黄、多彩条纹的运用,让眼睛在瞬间被激活。如联邦的“加州阳光”系列、香港红苹果,“优越ood”等。

·灵秀、优雅、具明清风格的新古典主义

新古典主义家具凝聚了江南的灵秀与中式传统家具的儒雅,无论从设计还是文化上来讲,都能作为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代言人;他们在是旧有明清家居的基础上,结合现代人追求简约的时尚,删繁就简,添加现代设计元素。将现代的生活方式、审美情趣融入其中,在传统上进行创新设计,格调清雅、隽永而又灵性十足。并配之以梅兰竹菊、琴棋书画作为背景或饰品。如“明清风韵”、联邦家具新明式,紫韵等都继承了传统家具这一风格。

·浸润欧风美雨,彰显个人魅力的西方新古典主义

中式新古典主义是“古为今用”,很多欧式风格的家具却是“洋为中用”。这一类家私既有现代流行的简约风格,又有西方传统的“巴洛克”元素。从各大家私城所见,这一类家私色调大都以黑、白、原木色为主,显得低调内敛,每一张座椅、餐桌都看似简单,实则是功能与艺术的完美结合。独树一帜的风格后面是独树一帜的生活态度:沉着、冷静、理智。

·原木、原质、原味的新自然主义

躲避都市的喧哗,亲近自然,置身于山水田园,是人类最朴素,最本质的想法。功成名就之后的“退隐山林,笑傲江湖”,是追求成功与卓越的奋斗者的心愿。因此,与未经修饰、雕琢的植物亲近,享受原始的、粗糙的、自然的美。从而获得“闹里有钱,静处安身”的愉悦。从本人这次考查来看:各式原木、水草、藤编、麻质的,占有较大的比重。有的原木、藤编、水草家具“整新如旧”,素面朝天。如“艺滕居”。有的略加修饰,淡施粉妆和流行的简约风格结合。显得更现代,更具有消费群。如联邦的“家家具”系列。

从与终端营业员及部分消费者的沟通来看,实木及木质家具的需求保持较高的上升态势;现代板式家具亦受宠爱;藤制家具因其独特的造型将满足文化艺术修养人士的追捧;金属家具平中有降;铁艺家具有小幅上扬;布艺沙发将比真皮沙发赢得更多垂顾,活布套能拆洗的则会更受欢迎;

·稚嫩、单纯、轻松、梦幻的童趣主义

最稚嫩、最单纯、最轻松应是少年儿童,随着经济条件的改善,一部分家庭也为小孩留出展示个性化的空间。我想,部分童心未泯、追求童趣的都市白领也是这一风格的消费群。色彩上,多使用鲜明的浅色或粉色。色彩较为繁富,但又不显缭乱,是极具童趣的一种搭配。

二、关于家具的原创设计

产品是营销的基石,对于家具行业的竞争现状,更应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这里有两个方面的原因。第一,家具业目前尚处于市场发展的初级阶段即产品力到推销力的阶段。经典的营销理论认为,市场的发展将随着竞争发展主要分生产阶段,产品阶段,推销阶段和市场营销阶段。处于产品阶段至推销阶段的行业,企业核心竞争力表现为产品的竞争力。(处于后两阶段的行业不是说产品不重要,但不能称之为核心竞争力)第二,家居设计是一们商业艺术,这和其它耐用消费品不同。我们称之为艺术品的东西都是有原创风格的,是设计者灵感与心血的结晶,是创造者个性的体现,具有美感和收藏价值,随着时间的推移更显珍贵。家具,尤其是自然材质的原创家具更是如此。

那么好的设计是如何产生的呢?好的设计当然要有人(专业化的设计人才,甚至设计大师)与财(研发的资金、成本)支持。还要有好的企业机制。但这里不讨论这些问题,以下我想的多的是设计的原创的思想与灵感来源问题。

任何艺术,包括商业艺术,“只有民族的,才是世界的”。历史越长的国家,文化底蕴也越深厚,值得挖掘的东西也就越多。包括中国的传统文化(如风水、五行、八卦,阴阳),民间文化(如民俗民居、民间艺术),地域亚文化等。这是从事商业设计包括家具设计的灵感之源。同样,中学为体,西学为用,中西合璧,即在我们固有的风格(原创的核心竞争力)中加入西方的设计元素,也是思考的方向之一;

庄子说“天地有大美而不言”,大自然是我们灵感与创造的源泉。当我们以主观的感觉感受大自然的时候,我们看到的是“人化的自然”,因为,我们当时的心情、个人的情趣、素养的不同,即使面对同一自然的时候感受也是千差万别的。当我们把大自然的素材进行创造之后,我们面对的是“自然的人化”。比如联邦家私紫韵系列之“小窗悠记”“香山红叶”等。这些可理解为吸取大自然元素或意象创造的“自然的人化”,“搜尽奇峰打草稿”,我想,这应是家具业进行原创设计的不朽源泉。

流行的元素中,有属于风格、个性层面的东西(如建筑业中的巴洛克、哥特式、洛可可,绘画艺术中的印象派、立体派等),有属于潮流层面的东西(如最近流行的确良简约潮流),也有属于时尚层面的东西。如果把时间作为一个衡量的指标,个性、风格层面的东西没有时间限制,历久弥新。潮流的东西一般五至十年为一个周期轮回,时尚的东西一般一两年就过弃了。因此,从家具设计的角度上分析,属于风格、个性层面的东西要固守。属于潮流的东西要迎合,属于时尚的东西只可拿来点缀了;

三、关于价格与价值

家具行业的竞争尚处于竞争的初级阶段向更高级阶段过渡时期。从终端的零售利润及该行业云集3万家数量的生产厂家来看。制造商、经销商利润下降是必然的趋势。象其它行业如家电业一样,价格战将不可避免。价格战的结果是行业洗牌,留下一些在成本领先、产品设计领先、技术研发领先、营销模式灵活先进、品牌知名度高,以市场为导向的企业。

目前,家具业终端零售价格悬殊,这主要是由于各品牌的市场定位不同而造成的。单纯的打价格战不可能有企业的生存余地,要价值战而不是价格战才是最好的生存策略。

实际上,任何一个品牌的产品,在消费者心中都有一个心理价位,这种价位的差别是由企业的品牌定位,产品设计、技术研发、服务,以及持久的沟通造成的。企业对品牌的定位并不完全等于消费者心目中的对该品牌的定位。造成这种差别的主要原因是品牌沟通出现失误。如产品过于陈旧,研发落伍,品牌诉求混乱,服务较差等。k集团的r品牌就是一典型案例,r产品虽有领先的多项技术,但由于片面性的以价格为手段,忽视了对消费者进行品牌的附加值的沟通,因而造成品牌逐渐老化,在消费者心中竟然属于高知名度的低价位产品。因此,对于价格的问题,不能单纯的以降价提升销量,而应明确公司品牌在消费者心中属于什么心理价位(知道这点有一定的难度,但仍可以通过调研得出),利用各种有效的沟通工具和长远的品牌战略对品牌进行管理,增加品牌的附加值。

四、关于作品牌

作品牌还是做销售,这是营销人员谈的最多的的问题之一,也是营销人员不得不面对的问题。虽然无法得出正确的标准答案,但仍可以去除其中的错误想法。做品牌的唯一目的是为了销售,这是大家的共同答案。一些人谈到做品牌的时候,跳入脑海的往往是铺天盖地的电视,报纸广告和促销。实际上这是对做品牌极端肤浅的认识。广而告之虽然能解一时之渴,却难以解决一个行业或企业深层次的问题。

品牌是什么,品牌是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在消费者心中的定位,品牌的建立依赖于和目标消费者作持之以恒的沟通,这里有两个关键点,一是要有清楚的品牌定位,即对目标消费者说什么。二是企业所有的沟通要素(产品、价格、包装、渠道、现场布置、促销、公关、广告)持之以恒的和目标消费者进行沟通。由此,我们知道,报纸、电视广告只是和消费者沟通的工具之一。对某些耐用消费品(如工业品)甚至不是主要的沟通工具。

品牌的背后是文化,对家具行业更是如此,家具业是少有的过于注重设计艺术的耐用消费品。作品牌,要对品牌进行管理,这是一个长期的系统的工程。我们在进行品牌决策的时候要时时问自己,我们的目标消费者是哪些?我们对目标消费者的利益承诺点是什么?我们的产品能支持这个承诺点吗?如何在文化上、潮流上发展我们的品牌个性?与消费者的切入点在哪里?(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与他们的接触方式如何?(什么样的诉求风格?传播工具的选择?)

理想东西不可能完全实现它,但可以不停的朝它迈进。先进的传播理论也是这样,我们不可能完全意义上的实现科学的品牌管理,但可以用它来指导我们的实践。

建立真正的、长久的品牌资本对于企业是不二选择。因此,塑造品牌,同样要与先进的营销观念、深厚的文化底蕴、目标市场的选择,以人为本的创新设计思想和现代生产技术要素等紧密结合。

五、关于业态的发展与渠道模式变革

家具业的业态,有许多不同于其它行业地方,这些不同之处是属于家具行业本身的特色呢。还是只是一种过渡现象呢?

通过家私业的交易会(还包括互联网等其它手段)寻找加盟商或区域商,利用加盟商或商的卖场或家具城销售产品是较为普遍的做法。也是现阶段业态较为流行的方式。这一做法优点是在市场空白点较多的情况下,可以利用企业的产品优势、品牌优势快速开拓市场;缺点是厂家对经销商的控制力较差,相应的支持也较少,管理较为粗放。同时,商家容易“见风使舵”“见利忘义”,忠诚度不高。第二种方式是设立分公司,在区域家具大卖场自租场地销售。这种经营方式的优点是卖场由于是直营,因此便于控制及精耕细作;缺点是市场中的各种问题要自己处理,过少的直接网点缺少有效的市场覆盖率,过多的网点又要增加厂家人财物等管理成本。

目前,国内家具的渠道大部分都是通过家具卖场进行销售,这种大卖场仅为招商的功能,不参与厂家或商家的经营;如吉盛伟邦、东方家园、好美家等;

随着业态的发展,也出现了部分区域销售家私的经销商,它通过品牌的方式,直接进行家具产品的营销和服务,既为的品牌提高营销效率,也为消费者提供更全面的售前、售中和售后服务。如欧亚、金海马等;

家电业的生产厂家的联盟或厂商之间的联盟或可为家私业提供启示,如科龙与小天鹅结成战略联盟,降低原材料的采购成本。科龙与济南三联的联合,使双方互惠互利,科龙利用了三联家电在山东乃至全国的渠道优势;三联利用了科龙的品牌优势进行b2b,独家经销。因此,一部分家具生产企业或销售商家就可组建销售集团,结成销售或采购联盟,其组织模式可以是紧密或松散型的。

值得注意的是宜家现象,虽然宜家目前在中国由于各种原因还没有形成气候,但它也许代表了未来的发展趋势。宜家是典型的“哑铃型”结构的企业模式,两头大,中间小;即依靠产品设计的优势和渠道优势进行扩张。生产、采购、销售、推广则全球化(成本优势)。宜家的定位很难分清他是厂家还是商家,但先进的营销模式造成的核心竞争力使它将来的发展前景更为广阔。

随着市场的竞争加剧以及中国城镇化步子加快,家具业不可避免的要营销重心下移,以及对渠道的精耕细作,这种趋势六年前在家电业内己显现出来。

综上所述,从产业链的各环节分工与合作来讲,一个企业不可能通吃产业链的所有环节,因此,理论上,专门从事新产品设计、开发工作的设计公司;专门从事半成品的加工、配套工作的加工厂;专门从事家具产品的最终装配成品和树立品牌的家具制造企业;专门从事区域家具推广营销、物流配送的总或总经销;专门从事家具售前、售中、售后等销售服务工作的零售商等都易形成自己的竞争优势,都可以找到自己存在的理由。通过竞争胜出的企业将在产业链的一个或多个环节形成竞争优势,但不可能通吃所有的环节。

六、关于零售终端(自营或加盟)的精耕细作

近些年来,国内开始流行整合传播理论,广告人、营销人言必称整合营销,某些高度市场化、竞争白热化、产品同质化的行业,如家电业,首先成为这一理论的倡导者甚至是最初的实践者。由于目前一般家具生产企业内部组织架构、企业文化和资金实力的滞后,不具有实施和运作“整合营销沟通”策略的能力。因此本着一切从实际出发,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原则,可以吸收整合营销传播理论中的一般原理同家具行业的具体实践相结合。

整合营销传播理论的核心基础就是以消费者为导向,注重沟通。在沟通工具的选择上注重“众口一辞”。家具行业的消费者有三个特点,一是家具属于不易耗的耐用消费品,一般消费者只有在有购买需求时,才会关注这个行业及产品;二是购买、决策的周期较长,属于理智型购买,口碑效应比较明显。三是终端(家具大卖场、家具超市)成为厂(商)家与消费者沟通的主要场所。终端工作的好坏是消费者购买的主要诱因。因此,终端工作就成为家具企业与目标消费者沟通(逛家具市场的一般都是想买家具的,也有部分以休闲为主的顾客)、反馈市场信息、研究竞争对手、塑造品牌形象、提升销售量的关键。

那么,如何对终端进行精耕细作呢?结合本人过去的经验及这段时间的市场考查,以下方法以资借鉴:

第一,卖场的个性化设计,进行持续的维护和提升。好的陈列和差的陈列,对销售额的影响具有决定影响力。对家具业以终端为导向的行业更是如此。店面形象不一定要靠钱来堆,关键是以商品组合为核心,好的布置来源于细节之美,把吸引顾客和维系顾客忠诚度的五大因素:价格、品牌、服务、方便、价值突现出来。做好持之以恒的店面门头形象维护、店内装修维护、家具商品自身维护、卫生清洁维护、饰品的维护等;卖场是展示企业形象的窗口,卖场个性化的设计与装饰应营造一种氛围,一种属于产品定位与风格的文化内涵。而不是冷冰冰的摆设;

第二,不断进行现场以及细分市场的各类促销。现场促销是终端制胜的关键因素之一。我们的家具店也可以效仿快速消费品的模式,做到天天有促销。“精诚所至,金石为开”,只要长期坚持各种形式的促销,我们的商品就会给顾客留下深刻的印象。这里的促销不仅是指让利性质的促销,还包括各种新颖的传播手段的运用。例如针对各个细分市场的促销也是应当考虑的方向。如与房地产市场、家装设计公司的联合促销,中国房地产活跃,必然带动家具的销售。与房地产开发商或家装公司合作可以直接接触目标消费者,并开展有针对性的促销。

针对新婚家具消费市场也是考虑促销的方向,我国每年约有1000万对以上的男女青年进入婚期,新婚家庭的平均家具消费额在5000到10000万之间。

某些企业近二十年的发展,可以说是中国企业的长青树,积累的老顾客数量应不在少数。如果能对这些庞大的用户群进行关系营销,应当对企业的销量提升、品牌输出有较大的促进作用;

目前使用互联网的人也是量极为庞大的群体,精明的企业都已认识到互联网的巨大影响力,我国家具企业,不论是工业,还是商业,可以考虑借助互联网尝试销售,开展促销活动;

此外,以旧换新的消费者亦不在少数,如何与他们接触并开展促销应值得我们深思。

第三,对营业代表进行专业化的持之以恒的专业化培训与考核。营业代表直接面对消费者,从某种角度来说,她们在推销产品的同时也在推销自己。营业代表的自身形象直接影响销售,所以营业代表不仅要有较好的气质与修养,更重要的是要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不仅要知晓产品的卖点、工艺流程、工厂的历史背景、竞争对手的相关信息、家具行业的发展概况,还要具备沟通、引导、议价等方面的技巧和能力。那么如何保障企业能产生优秀的现场营业员呢?优秀的营业员应具备何种素质呢?我们的结论是:保障营业代表队伍高素质的有效机制是压力、动力的有机结合。所谓压力,乃是指企业针对营业代表管理而设计的竞争机制,包括业绩评估、未位淘汰、情感管理、考试制度、临时营业代表制等一系列的制度和思路。所谓动力,乃是指企业针对营业代表管理而设计的激励机制包括星级评定、职业规划、具竞争力薪酬、情感交流、培训制度等。优秀的营业代表应具备的良好素质是沟通力、反应力、执行力、创造力。所谓沟通力,主要指营业代表说服消费者、经销商、公司内部人员的能力;所谓执行力,主要指营业代表将总部经民主集中后的政策、方案、思路不折不扣的执行到市场一线的能力;所谓反应力,主要指营业代表现场把握机会及将市场一线竞争对手、消费者等的情报或信息快速反馈至直属部门的能力;所谓创造力,是指营业代表对导购技巧、方案、策略等业内“游戏规则”创新性运用或提出的能力。(详见本网站拙文:《家电业导购管理的六力合一论》)

七、也谈企业执行力问题

做为新入职的员工,很有必要留心公司的一些内部刊物,以便熟悉公司的企业文化,让自己尽快的融入团队,成为l公司管理人员之后。我公司就执行力问题进行了全员上下的大讨论。我想,这应是家具业的普遍现象。因此,自己也把一些不甚成熟想法和大家沟通。

现在大家都谈执行力,那是因为执行力于企业及个人都很重要。好的执行力是“言必行,行必果”。计划的预期效果在执行当中没有打折,实际的结果达到甚至于超过预期计划当中效果;这是执行力强的表现;

问题的出现应追本溯源,挖掘并分析问题背后的本质原因,也就找到了相应的解决办法。执行力不到位,概况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主要原因:

一是企业的发展己不适应市场,某些企业,甚至于是较为成功的企业,在业态发生变化的时候,仍执着于或者陶醉于过去的成功经验,按过去成功的经验办事,所谓“老革命遇上了新问题”。一些成功的企业在发展的过程当中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但是市场的变化已经不是狭隘的经验所能解决的。越成功的企业超越过去的阻力也越大。k公司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原来市场发展的初期,k公司凭借三大法宝(严格的产品质量管理+敢为天下先的广告+刺激商拼命压货的销售政策)取得了连续多年产销量全国第一的殊荣。2000年以后,市场己完全透支。这时的市场要求以零售为导向,营销重心下移,并对市场进行精耕细作。k公司虽然意识到了这种变化,但心有余而力不足。很多好的想法得不到执行。因为任何的改革都需要触及一部分人的利益,何况是企业的组织机构及营销观念的大变革呢?由于营销观念及营销模式的落伍,执行力不到位是顺理成章的事情;行业第一的位置拱手相让,甚至于以后一蹶不振。

二是计划的制定缺乏严密的、科学的、民主的、从实际出发的论证过程。很多企业流行三拍观念:决策拍脑袋,执行拍胸脯,事后拍屁股;完全的以主观感觉,以旧有的经验、以个人的喜好进行市场决策。因此,这样的决策很难保证在执行过程中不打折扣;

三是计划的执行过程中缺乏严格的分工与合作,责权利不清析,没有织保障系统。,责权利规定该岗位向谁汇报工作、具体工作职责是什么、行使哪些权力、由谁去监督。责权利的明确分工才能明确一个人岗位说明,才不至于推卸责任,逃避困难。

家具调查报告范文第3篇

一、问题的提出

这是一个知识经济的时代,这也是一个瞬息万变的时代,科技正处在发展高峰期,人民的生活水平也在提高,使现代化交通工具迅速进入我们的生活。从前,交通工具种类单一,谁家有一架自行车就已经十分令人羡慕。站在街头,看到的只是寥寥无几的自行车,几乎没有人骑摩托车,更没有多少人敢奢望能有一辆属于自己的轿车。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人们收入水平不断提高,日常交通工具逐步由传统的自行车向舒适便捷型的摩托车、电动助力车转变,现在,质量好、外观美的小轿车更是常见。为了更加具体地了解普通家庭使用的主要交通工具,我对身边的20位亲朋好友进行了调查。

二、调查方法

1、发表格调查20位亲朋好友各自家庭所使用的主要交通工具。

2、查阅书籍、上网浏览,了解交通工具的发展史。

3、询问爷爷奶奶和爸爸妈妈,了解60年代和80年代大多数人选择的交通工具。

三、调查情况和资料整理

1、表格

60年代

80年代

现代

选项

人数

选项

人数

选项

人数

步行

12

步行

3

步行

3

自行车

7

自行车

13

自行车

2

电动车

电动车

电动车

6

摩托车

1

摩托车

2

摩托车

2

小轿车

小轿车

1

小轿车

6

公交车

公交车

1

公交车

2

2、小结

从表格中我发现,随着时代的变迁,经济的发展,选择步行、自行车做为自己的主要交通的人明显减少,大家对这种需要体力的交通工具渐渐疏远了。而“身手敏捷 ”的电动车、速度极快的摩托车、质量好外观美的小轿车则受到了人们的青睐,成为了人们选择交通工具的首选。

四、总结

家具调查报告范文第4篇

实习地点:太原优渥家居

实习工作:家具市场调查

工作简介:在太原各高档消费场所发放问卷,对高消费人群进行调查,了解其对家具的偏好及知道家具卖场的途径,从而为优渥家居制定整体营销策划活动,投放广告等提供依据。

正文:2011年6月,我班在学校的组织下在优渥家居进行了为期6天的实习,实习内容是对太原市高消费人群进行一次调查,了解其对太原市家具卖场的一些看法。我们是通过发放问卷来进行调查的,全班同学共分为6组,每组10人,分别前往不同的高档住宅小区和高端消费场所进行调研。

这次调研对自己来说是一个非常好的机会,可以学习、借鉴和分析调研过程中与其他成员的团队合作能力,了解了家具行业的特点,通过调研,了解了目标顾客的个人消费偏好、消费习惯、消费水平和消费趋势。对家具行业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和研究。我希望在借鉴我们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进一步调查分析,得出有意义的结论,为优渥家居的领导高层制定整体营销策划活动、投放广告等提供依据。

家具调查报告范文第5篇

以下所涉及的问题均是目前家具业普遍关心并待解决的问题。为了考虑发表,我做了一些合理的加工,把原文中的一些属于公司内部资料及对L公司营销建议部分删除。添加了更多的行业分析内容。至于本文是否有建设性和思想深度,我想各位读者是最好的的裁判。

一、关于家具的流行趋势与风格

从目标市场的高低定位来看:

平民百姓、普通工薪族是是低层次、低价位的主要消费群。这一部分的家具目前还是消费的主流。他们的要求是:简洁实用而又有现代美感;功能较多,以便充分利用有限的居住空间;希望中高档次的设计及风格,但价位偏于中低价,心理上能感到物有所值。这是一个庞大的市场群体。这一类消费群还是杂牌的天下,因其长于抄袭与模仿,拙于原创与设计研发。因此,它们可以利用自身的各项成本优势,吸引了广大的中下层次的消费群。

在此之上的是定位于中高层次的消费群的家私生产商。这部分消费者包括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城市“白骨精”(白领、骨干、精英),他们事业有成,思想独立,个性化追求较为明显。对家私的性价比、设计风格、用材、品牌定位较为看重。这部分生厂家较多,他们各自以自己的原创设计及针对目标消费者的技术研发满足了追求不同风格的消费者的需求;如联邦、红苹果、新维思、傲耐、迪信、皇朝、富运等;

也有定位都市新贵或富豪的高层次家私,这部分人居于消费金字塔的顶端。一般都有别墅。乐从国际家私城的二期四楼以罗浮宫为代表家私品牌主要针对这一类消费群。

从原创的流行风格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

·动感、活力、阳光、鲜亮的现代主义

一般的家具都希望营造安祥平和的室内环境,利用夸张的造型,还有绚丽的色彩(大面积的原色系)营造了一种动感、活力、阳光、鲜亮的室内环境。许多家具能通过移动、调节、组合,成为各种想要的其他功能家具。大红、橙黄、多彩条纹的运用,让眼睛在瞬间被激活。 如联邦的“加州阳光”系列、香港红苹果, “优越OOD”等。

·灵秀、优雅、具明清风格的新古典主义

新古典主义家具凝聚了江南的灵秀与中式传统家具的儒雅,无论从设计还是文化上来讲,都能作为中国优秀传统文化的代言人;他们在是旧有明清家居的基础上,结合现代人追求简约的时尚,删繁就简,添加现代设计元素。将现代的生活方式、审美情趣融入其中,在传统上进行创新设计,格调清雅、隽永而又灵性十足。并配之以梅兰竹菊、琴棋书画作为背景或饰品。如 “明清风韵”、联邦家具新明式,紫韵等都继承了传统家具这一风格。

·浸润欧风美雨,彰显个人魅力的西方新古典主义

中式新古典主义是“古为今用”,很多欧式风格的家具却是“洋为中用”。这一类家私既有现代流行的简约风格,又有西方传统的“巴洛克”元素。从各大家私城所见,这一类家私色调大都以黑、白、原木色为主,显得低调内敛,每一张座椅、餐桌都看似简单,实则是功能与艺术的完美结合。独树一帜的风格后面是独树一帜的生活态度:沉着、冷静、理智。

·原木、原质、原味的新自然主义

躲避都市的喧哗,亲近自然,置身于山水田园,是人类最朴素,最本质的想法。功成名就之后的“退隐山林,笑傲江湖”,是追求成功与卓越的奋斗者的心愿。因此,与未经修饰、雕琢的植物亲近,享受原始的、粗糙的、自然的美。从而获得“闹里有钱,静处安身”的愉悦。从本人这次考查来看:各式原木、水草、藤编、麻质的,占有较大的比重。有的原木、藤编、水草家具“整新如旧”,素面朝天。如 “艺滕居”。有的略加修饰,淡施粉妆和流行的简约风格结合。显得更现代,更 具有消费群。如联邦的“家家具”系列。

从与终端营业员及部分消费者的沟通来看,实木及木质家具的需求保持较高的上升态势;现代板式家具亦受宠爱;藤制家具因其独特的造型将满足文化艺术修养人士的追捧;金属家具平中有降;铁艺家具有小幅上扬;布艺沙发将比真皮沙发赢得更多垂顾,活布套能拆洗的则会更受欢迎;

·稚嫩、单纯、轻松、梦幻的童趣主义

最稚嫩、最单纯、最轻松应是少年儿童,随着经济条件的改善,一部分家庭也为小孩留出展示个性化的空间。我想,部分童心未泯、追求童趣的都市白领也是这一风格的消费群。色彩上,多使用鲜明的浅色或粉色。色彩较为繁富,但又不显缭乱,是极具童趣的一种搭配。

二、关于家具的原创设计

产品是营销的基石,对于家具行业的竞争现状,更应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这里有两个方面的原因。第一,家具业目前尚处于市场发展的初级阶段即产品力到推销力的阶段。经典的营销理论认为,市场的发展将随着竞争发展主要分生产阶段,产品阶段,推销阶段和市场营销阶段。处于产品阶段至推销阶段的行业,企业核心竞争力表现为产品的竞争力。(处于后两阶段的行业不是说产品不重要,但不能称之为核心竞争力)第二,家居设计是一们商业艺术,这和其它耐用消费品不同。我们称之为艺术品的东西都是有原创风格的,是设计者灵感与心血的结晶,是创造者个性的体现,具有美感和收藏价值,随着时间的推移更显珍贵。家具,尤其是自然材质的原创家具更是如此。

那么好的设计是如何产生的呢?好的设计当然要有人(专业化的设计人才,甚至设计大师)与财(研发的资金、成本)支持。还要有好的企业机制。但这里不讨论这些问题,以下我想的多的是设计的原创的思想与灵感来源问题。

任何艺术,包括商业艺术,“只有民族的,才是世界的”。历史越长的国家,文化底蕴也越深厚,值得挖掘的东西也就越多。包括中国的传统文化(如风水、五行、八卦,阴阳),民间文化(如民俗民居、民间艺术),地域亚文化等。这是从事商业设计包括家具设计的灵感之源。同样,中学为体,西学为用,中西合璧,即在我们固有的风格(原创的核心竞争力)中加入西方的设计元素,也是思考的方向之一;

庄子说“天地有大美而不言”,大自然是我们灵感与创造的源泉。当我们以主观的感觉感受大自然的时候,我们看到的是“人化的自然”,因为,我们当时的心情、个人的情趣、素养的不同,即使面对同一自然的时候感受也是千差万别的。当我们把大自然的素材进行创造之后,我们面对的是“自然的人化”。比如联邦家私紫韵系列之“小窗悠记”“香山红叶”等。这些可理解为吸取大自然元素或意象创造的“自然的人化”,“搜尽奇峰打草稿”,我想,这应是家具业进行原创设计的不朽源泉。

流行的元素中,有属于风格、个性层面的东西(如建筑业中的巴洛克、哥特式、洛可可,绘画艺术中的印象派、立体派等),有属于潮流层面的东西(如最近流行的确良简约潮流),也有属于时尚层面的东西。如果把时间作为一个衡量的指标,个性、风格层面的东西没有时间限制,历久弥新。潮流的东西一般五至十年为一个周期轮回,时尚的东西一般一两年就过弃了。因此,从家具设计的角度上分析,属于风格、个性层面的东西要固守。属于潮流的东西要迎合,属于时尚的东西只可拿来点缀了;

三、关于价格与价值

家具行业的竞争尚处于竞争的初级阶段向更高级阶段过渡时期。从终端的零售利润及该行业云集3万家数量的生产厂家来看。制造商、经销商利润下降是必然的趋势。象其它行业如家电业一样,价格战将不可避免。价格战的结果是行业洗牌,留下一些在成本领先、产品设计领先、技术研发领先、营销模式灵活先进、品牌知名度高,以市场为导向的企业。

目前,家具业终端零售价格悬殊,这主要是由于各品牌的市场定位不同而造成的。单纯的打价格战不可能有企业的生存余地,要价值战而不是价格战才是最好的生存策略。

实际上,任何一个品牌的产品,在消费者心中都有一个心理价位,这种价位的差别是由企业的品牌定位,产品设计、技术研发、服务,以及持久的沟通造成的。企业对品牌的定位并不完全等于消费者心目中的对该品牌的定位。造成这种差别的主要原因是品牌沟通出现失误。如产品过于陈旧,研发落伍,品牌诉求混乱,服务较差等。K集团的R品牌就是一典型案例,R产品虽有领先的多项技术,但由于片面性的以价格为手段,忽视了对消费者进行品牌的附加值的沟通,因而造成品牌逐渐老化,在消费者心中竟然属于高知名度的低价位产品。因此,对于价格的问题,不能单纯的以降价提升销量,而应明确公司品牌在消费者心中属于什么心理价位(知道这点有一定的难度,但仍可以通过调研得出),利用各种有效的沟通工具和长远的品牌战略对品牌进行管理,增加品牌的附加值。

四、关于作品牌

作品牌还是做销售,这是营销人员谈的最多的的问题之一,也是营销人员不得不面对的问题。虽然无法得出正确的标准答案,但仍可以去除其中的错误想法。做品牌的唯一目的是为了销售,这是大家的共同答案。一些人谈到做品牌的时候,跳入脑海的往往是铺天盖地的电视,报纸广告和促销。实际上这是对做品牌极端肤浅的认识。广而告之虽然能解一时之渴,却难以解决一个行业或企业深层次的问题。

品牌是什么,品牌是企业的产品或服务在消费者心中的定位,品牌的建立依赖于和目标消费者作持之以恒的沟通,这里有两个关键点,一是要有清楚的品牌定位,即对目标消费者说什么。二是企业所有的沟通要素(产品、价格、包装、渠道、现场布置、促销、公关、广告)持之以恒的和目标消费者进行沟通。由此,我们知道,报纸、电视广告只是和消费者沟通的工具之一。对某些耐用消费品(如工业品)甚至不是主要的沟通工具。

品牌的背后是文化,对家具行业更是如此,家具业是少有的过于注重设计艺术的耐用消费品。作品牌,要对品牌进行管理,这是一个长期的系统的工程。我们在进行品牌决策的时候要时时问自己,我们的目标消费者是哪些?我们对目标消费者的利益承诺点是什么?我们的产品能支持这个承诺点吗?如何在文化上、潮流上发展我们的品牌个性?与消费者的切入点在哪里?(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与他们的接触方式如何?(什么样的诉求风格?传播工具的选择?)

理想东西不可能完全实现它,但可以不停的朝它迈进。先进的传播理论也是这样,我们不可能完全意义上的实现科学的品牌管理,但可以用它来指导我们的实践。

建立真正的、长久的品牌资本对于企业是不二选择。因此,塑造品牌,同样要与先进的营销观念、深厚的文化底蕴、目标市场的选择,以人为本的创新设计思想和现代生产技术要素等紧密结合。

五、关于业态的发展与渠道模式变革

家具业的业态,有许多不同于其它行业地方,这些不同之处是属于家具行业本身的特色呢。还是只是一种过渡现象呢?

通过家私业的交易会(还包括互联网等其它手段)寻找加盟商或区域商,利用加盟商或商的卖场或家具城销售产品是较为普遍的做法。也是现阶段业态较为流行的方式。这一做法优点是在市场空白点较多的情况下,可以利用企业的产品优势、品牌优势快速开拓市场;缺点是厂家对经销商的控制力较差,相应的支持也较少,管理较为粗放。同时,商家容易“见风使舵”“见利忘义”,忠诚度不高。第二种方式是设立分公司,在区域家具大卖场自租场地销售。这种经营方式的优点是卖场由于是直营,因此便于控制及精耕细作;缺点是市场中的各种问题要自己处理,过少的直接网点缺少有效的市场覆盖率,过多的网点又要增加厂家人财物等管理成本。

目前,国内家具的渠道大部分都是通过家具卖场进行销售,这种大卖场仅为招商的功能,不参与厂家或商家的经营;如吉盛伟邦、东方家园、好美家等;

随着业态的发展,也出现了部分区域销售家私的经销商,它通过品牌的方式,直接进行家具产品的营销和服务,既为的品牌提高营销效率,也为消费者提供更全面的售前、售中和售后服务。如欧亚、金海马等;

家电业的生产厂家的联盟或厂商之间的联盟或可为家私业提供启示,如科龙与小天鹅结成战略联盟,降低原材料的采购成本。科龙与济南三联的联合,使双方互惠互利,科龙利用了三联家电在山东乃至全国的渠道优势;三联利用了科龙的品牌优势进行B2B,独家经销。因此,一部分家具生产企业或销售商家就可组建销售集团,结成销售或采购联盟,其组织模式可以是紧密或松散型的。

值得注意的是宜家现象,虽然宜家目前在中国由于各种原因还没有形成气候,但它也许代表了未来的发展趋势。宜家是典型的“哑铃型”结构的企业模式,两头大,中间小;即依靠产品设计的优势和渠道优势进行扩张。生产、采购、销售、推广则全球化(成本优势)。宜家的定位很难分清他是厂家还是商家,但先进的营销模式造成的核心竞争力使它将来的发展前景更为广阔。

随着市场的竞争加剧以及中国城镇化步子加快,家具业不可避免的要营销重心下移,以及对渠道的精耕细作,这种趋势六年前在家电业内己显现出来。

综上所述,从产业链的各环节分工与合作来讲,一个企业不可能通吃产业链的所有环节,因此,理论上,专门从事新产品设计、开发工作的设计公司;专门从事半成品的加工、配套工作的加工厂;专门从事家具产品的最终装配成品和树立品牌的家具制造企业;专门从事区域家具推广营销、物流配送的总或总经销;专门从事家具售前、售中、售后等销售服务工作的零售商等都易形成自己的竞争优势,都可以找到自己存在的理由。通过竞争胜出的企业将在产业链的一个或多个环节形成竞争优势,但不可能通吃所有的环节。

六、关于零售终端(自营或加盟)的精耕细作

近些年来,国内开始流行整合传播理论,广告人、营销人言必称整合营销,某些高度市场化、竞争白热化、产品同质化的行业,如家电业,首先成为这一理论的倡导者甚至是最初的实践者。由于目前一般家具生产企业内部组织架构、企业文化和资金实力的滞后,不具有实施和运作“整合营销沟通”策略的能力。因此本着一切从实际出发,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原则,可以吸收整合营销传播理论中的一般原理同家具行业的具体实践相结合。

整合营销传播理论的核心基础就是以消费者为导向,注重沟通。在沟通工具的选择上注重“众口一辞”。家具行业的消费者有三个特点,一是家具属于不易耗的耐用消费品,一般消费者只有在有购买需求时,才会关注这个行业及产品;二是购买、决策的周期较长,属于理智型购买,口碑效应比较明显。三是终端(家具大卖场、家具超市)成为厂(商)家与消费者沟通的主要场所。终端工作的好坏是消费者购买的主要诱因。因此,终端工作就成为家具企业与目标消费者沟通(逛家具市场的一般都是想买家具的,也有部分以休闲为主的顾客)、反馈市场信息、研究竞争对手、塑造品牌形象、提升销售量的关键。

那么,如何对终端进行精耕细作呢?结合本人过去的经验及这段时间的市场考查,以下方法以资借鉴:

第一,卖场的个性化设计,进行持续的维护和提升。好的陈列和差的陈列,对销售额的影响具有决定影响力。对家具业以终端为导向的行业更是如此。店面形象不一定要靠钱来堆,关键是以商品组合为核心,好的布置来源于细节之美,把吸引顾客和维系顾客忠诚度的五大因素:价格、品牌、服务、方便、价值突现出来。做好持之以恒的店面门头形象维护、店内装修维护、家具商品自身维护、卫生清洁维护、饰品的维护等;卖场是展示企业形象的窗口,卖场个性化的设计与装饰应营造一种氛围,一种属于产品定位与风格的文化内涵。而不是冷冰冰的摆设;

第二,不断进行现场以及细分市场的各类促销。现场促销是终端制胜的关键因素之一。我们的家具店也可以效仿快速消费品的模式,做到天天有促销。 “精诚所至,金石为开” ,只要长期坚持各种形式的促销,我们的商品就会给顾客留下深刻的印象。这里的促销不仅是指让利性质的促销,还包括各种新颖的传播手段的运用。例如宜家公司就利用每年的秋季发行产品目录作为他的最为重要的市场宣传手段。

针对各个细分市场的促销也是应当考虑的方向。如与房地产市场、家装设计公司的联合促销,中国房地产活跃,必然带动家具的销售。与房地产开发商或家装公司合作可以直接接触目标消费者,并开展有针对性的促销。

针对新婚家具消费市场也是考虑促销的方向, 我国每年约有1000万对以上的男女青年进入婚期,新婚家庭的平均家具消费额在5000到10000万之间。

某些企业近二十年的发展,可以说是中国企业的长青树,积累的老顾客数量应不在少数。如果能对这些庞大的用户群进行关系营销,应当对企业的销量提升、品牌输出有较大的促进作用;

目前使用互联网的人也是量极为庞大的群体,精明的企业都已认识到互联网的巨大影响力,我国家具企业,不论是工业,还是商业,可以考虑借助互联网尝试销售,开展促销活动;

此外,以旧换新的消费者亦不在少数,如何与他们接触并开展促销应值得我们深思。

第三,对营业代表进行专业化的持之以恒的专业化培训与考核。营业代表直接面对消费者,从某种角度来说,她们在推销产品的同时也在推销自己。营业代表的自身形象直接影响销售,所以营业代表不仅要有较好的气质与修养,更重要的是要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不仅要知晓产品的卖点、工艺流程、工厂的历史背景、竞争对手的相关信息、家具行业的发展概况,还要具备沟通、引导、议价等方面的技巧和能力。那么如何保障企业能产生优秀的现场营业员呢?优秀的营业员应具备何种素质呢?我们的结论是:保障营业代表队伍高素质的有效机制是压力、动力的有机结合。所谓压力,乃是指企业针对营业代表管理而设计的竞争机制,包括业绩评估、未位淘汰、情感管理、考试制度、临时营业代表制等一系列的制度和思路。所谓动力,乃是指企业针对营业代表管理而设计的激励机制包括星级评定、职业规划、具竞争力薪酬、情感交流、培训制度等。优秀的营业代表应具备的良好素质是沟通力、反应力、执行力、创造力。所谓沟通力,主要指营业代表说服消费者、经销商、公司内部人员的能力;所谓执行力,主要指营业代表将总部经民主集中后的政策、方案、思路不折不扣的执行到市场一线的能力;所谓反应力,主要指营业代表现场把握机会及将市场一线竞争对手、消费者等的情报或信息快速反馈至直属部门的能力;所谓创造力,是指营业代表对导购技巧、方案、策略等业内“游戏规则”创新性运用或提出的能力。(详见本网站拙文:《家电业导购管理的六力合一论》)

七、也谈企业执行力问题

做为新入职的员工,很有必要留心公司的一些内部刊物,以便熟悉公司的企业文化,让自己尽快的融入团队,成为L公司管理人员之后。我公司就执行力问题进行了全员上下的大讨论。我想,这应是家具业的普遍现象。因此,自己也把一些不甚成熟想法和大家沟通。

现在大家都谈执行力,那是因为执行力于企业及个人都很重要。好的执行力是“言必行,行必果”。计划的预期效果在执行当中没有打折,实际的结果达到甚至于超过预期计划当中效果;这是执行力强的表现;

问题的出现应追本溯源,挖掘并分析问题背后的本质原因,也就找到了相应的解决办法。执行力不到位,概况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主要原因:

一是企业的发展己不适应市场,某些企业,甚至于是较为成功的企业,在业态发生变化的时候,仍执着于或者陶醉于过去的成功经验,按过去成功的经验办事,所谓“老革命遇上了新问题”。一些成功的企业在发展的过程当中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但是市场的变化已经不是狭隘的经验所能解决的。越成功的企业超越过去的阻力也越大。K公司就是一个典型的案例。原来市场发展的初期,K公司凭借三大法宝(严格的产品质量管理+敢为天下先的广告+刺激商拼命压货的销售政策)取得了连续多年产销量全国第一的殊荣。2000年以后,市场己完全透支。这时的市场要求以零售为导向,营销重心下移,并对市场进行精耕细作。K公司虽然意识到了这种变化,但心有余而力不足。很多好的想法得不到执行。因为任何的改革都需要触及一部分人的利益,何况是企业的组织机构及营销观念的大变革呢?由于营销观念及营销模式的落伍,执行力不到位是顺理成章的事情;行业第一的位置拱手相让,甚至于以后一蹶不振。

二是计划的制定缺乏严密的、科学的、民主的、从实际出发的论证过程。很多企业流行三拍观念:决策拍脑袋,执行拍胸脯,事后拍屁股;完全的以主观感觉,以旧有的经验、以个人的喜好进行市场决策。因此,这样的决策很难保证在执行过程中不打折扣;

三是计划的执行过程中缺乏严格的分工与合作,责权利不清析,没有织保障系统。,责权利规定该岗位向谁汇报工作、具体工作职责是什么、行使哪些权力、由谁去监督。责权利的明确分工才能明确一个人岗位说明,才不至于推卸责任,逃避困难。

家具调查报告范文第6篇

1.处理依据性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按照国务院2007年颁布施行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调查报告经过人民政府批复后,有关机关应当根据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发生单位和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见,经过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是对事故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的依据,也是将涉嫌犯罪的事故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依据。

2.行政确认性事故调查认定在行政法学上属于行政确认行为。行政确认在我国还是一个学理概念,现行法律尚未将其作为一个法律概念使用。行政确认行为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方面来理解,广义的行政确认包括非独立的行政确认行为和独立的行政确认行为。事故调查认定即是行政机关所作的独立的行政行为,其行为效果就是制作生成具有法律意义的事故认定结论。在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经过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具有行政确认的法律效力。

二、事故调查报告作为刑事证据利用存在的问题及风险

1.违反证据裁判原则在刑事诉讼中,法官直接采纳事故调查报告的结论并据以作出刑事裁判有违证据裁判原则。应当承认,事故调查报告完整地阐述了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事故发生原因等内容。经过人民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具有行政法上的效力。相关行政机关必须依据经过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对责任人进行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而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要求,对被告人定罪应由人民法院进行,认定案件事实只能以经过法定程序查证属实的证据为依据。不经过刑事证据认定而直接采纳事故调查报告结论的做法违反了证据裁判原则。

2.违反直接言词原则作为一项证据法原则,直接和言词原则对证据的法律资格提出了专门要求,也就是所有证据必须在法庭上由法官亲自接触,经控辩双方当庭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从消极的角度来说,那些未经法官当庭接触,未经控辩双方当庭质证的证据,原则上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具体而言,这一原则要求所有提供言词证据的证人都应当出庭作证,证人所作的庭外证言不具有证据能力。法院如果对公诉方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不加区分地一律采纳为定案的根据,就违反了刑事证据法的直接言词原则。

3.在崇尚行政权威的法制环境下,事故调查报告容易成为司法机关办案的唯一依据有观点甚至认为,“事故批复的实施机关,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两类国家机关。”这种将司法机关视为行政命令执行者的观点背后所蕴含的司法工具论是不可取的。同时,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法官在面对经人民政府批复同意的事故调查报告时,怠于行使判断权和裁量权,只对其进行形式审查,几乎不可能改变事故调查报告所认定的事实和结论,以求得刑事裁判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高度统一。

三、事故调查报告在刑事诉讼程序中使用的规范和限制

事故调查报告作为刑事证据利用固然存在上述问题和风险,但完全排斥事故调查报告在刑事诉讼中使用的做法也不值得提倡。一方面,事故类犯罪案件与一般刑事案件相比有其特殊性,尤其是在案件事实和责任的认定上,专业性比较强,行政机关比司法机关具有一定的专业优势;另一方面,一律由司法机关重新调查取证的做法也浪费了本已非常紧张的司法资源。应该将解决问题的视角放在如何对待调查报告的证据效力上,即事故调查报告的哪些内容可以作为刑事证据使用,被告人、辩护人对调查报告有异议时如何处理,法官应该如何审查事故调查报告。

1.调查报告应附具原始证据材料国家安监总局印发的《关于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问题的规定》“经过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的正文部分由组织事故调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在政府网站或者通过其他方式全文公开,但依法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据此可知,一份完整的事故调查报告,至少包含了“正文部分”和正文以外的部分。从安监总局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的相关论述中也可以得到印证:调查报告及其证明材料包括主报告及其附具的调查记录、讯问笔录、鉴定报告、物证、书证、视听材料和其他相关材料。所谓“主报告”大致可以视为能够公开的“正文部分”,而调查报告中事实认定所依据的证据,以涉及国家秘密为由不对外公开。但在刑事诉讼中,调查报告所附具的证据材料应当为被告人、辩护人、审判人员所知悉。未附有证据材料的调查报告不得在刑事诉讼中使用,更不得以国家秘密为由,拒绝辩护律师查阅、摘抄、复制调查报告所附具的证据材料。

2.调查报告正文不具有证据效力在刑事诉讼中,调查报告所附具的证据材料应当为被告人、辩护人、审判人员所知悉。不仅如此,在庭审中就事实部分进行的法庭调查环节,公诉人应该优先出示调查报告附具的证据材料,而不是直接引用调查报告正文中的文字内容。这是因为附具的证据材料才是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第一手材料,而报告正文是行政机关根据所调查收集的证据得出的事实认定意见,报告正文不具有刑事证据的效力。调查报告正文只对法官具有参考意义。法官通过审查判断后对于报告主文中的结论意见可不予采信。

3.在辩方提出异议时,调查报告所附言词证据应由司法机关重新收集在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就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关于证据衔接的问题已经有了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结合刑事诉讼法关于证据形式的规定,行政机关收集的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鉴定意见以及勘验笔录等笔录类证据在刑事诉讼中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尚有争议。在事故类犯罪案件中,如果被告人对于行政机关在制作事故调查报告过程中收集的所有证据没有异议,法官对其予以采纳,确认行政机关所收集的证据具有证据资格尚不成问题。但如果被告人、辩护人对于调查报告所附言词证据提出异议时,就不能够对该证据予以采信,应由司法机关重新收集。

家具调查报告范文第7篇

【关键词】社会调查;证据性;鉴定意见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已将社会调查报告制度纳入其中。但在司法实践中还存在调查主体多样、关联性较弱、内容专业性不强、相关诉讼程序不规范等问题。为此,应在肯认该制度价值的前提下,明确社会调查报告的证据属性,提升其证明力,以诉讼证据程序规范运作。

一、社会调查报告存在的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倡导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前调查工作制度。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也对该项工作进行了类似的相应规定。[1]不过,当前的该制度规定较为粗糙,缺乏可操作性。

(一)调查主体问题

根据相关规定,公、检、法都可以成为社会调查主体,但控、辩、审任何一方都难以保证相关事实及分析评价的全面性和客观性。控方指控犯罪的职能很可能影响调查报告内容的客观中立性。尤其对自诉案件而言,问题更为明显。法院过多介入调查既做“裁判员”又做“运动员”,被置于利益博弈的一极。辩护方能控制的社会资源相对有限,能否顺利地开展社会调查存在一定障碍。

(二)报告内容问题

以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制作的社会调查报告为例[2],调查报告分为涉案人基本情况、家庭情况、平时表现、涉罪后表现以及管教条件及措施五大部分。内容包含了对未成年被告人有利和不利的内容,不同内容对犯罪事实认定、量刑判断具有不同影响。报告内容主要由未成年被告人的近亲属、社区组织人员等提供,缺乏人身危险性因素的专业性评价,不符合量刑的规范化目标。

(三)诉讼程序问题

现行相关规定仅为缺少可操作性的倡导性规定,对调查报告的采信、质证等核心制度处于真空状态。更重要的是,相关规定未将调查报告列为法定证据,容易令其成为法官恣意的工具。

二、社会调查报告的证据性分析

案件审理时,一般仅将调查报告作为参考依据。而事实上,其作用有所超越,这不仅存在于量刑阶段,甚至在定罪阶段。有鉴于此,笔者认为益将其作为证据之一种在审判程序中予以规范。

(一)证据关联性分析

一个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材料,应具备实质性和逻辑上的证明力。[3]判断证据是否具有关联性,需要三个连续的推论:一是从证据性事实(证据提出者主张的证据事实)得出推断性事实(依据证据事实进行推断得出的事实)。二是提炼出要素性事实。三是符合法定要件事实。[4]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价值定位在于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对未成年犯实现教育、感化、挽救。确有必要对其家庭环境、平时表现等情况(证据性事实)进行全面调查,据此得出关于犯罪原因、人身危害性以及社会危害性的意见(推断性事实),进而提炼出符合法律规定的要素性事实,为从轻或减轻处罚提供依据。由此可见,调查报告与案件具有关联性。

(二)社会调查报告的科学专业性分析

对报告的认定可分为三个层次。首先,将对未成年人生活环境、社会活动等各方面事实的考察,作为判断未成年人人身危害性等因素的第一层次。然后,专业人士运用心理学知识或其他类似的方法,对未成年人心理进行诊断,做出未成年人人身、社会危害性的专业性评价。最后,由法官从报告中提炼出符合法律规定要件事实的相关要素。

而司法中往往将上述有机统一的完整体系予以割裂,一种倾向于用社会学的方法进行调查;一种倾向于运用医学、心理学等知识,弄清楚未成年被告人犯罪行为与生理精神状况之间的因果关系。[5]实践中,往往将前者用于对过往经历的调查,而将后者用于对未来行为的影响。社会调查与心理干预两种制度被人为区分,不符合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不利于对调查报告法律属性的定位。融入心理干预能提高调查报告的专业性,可将调查报告归为“鉴定意见”这一证据类型。

三、社会调查报告在审判中的程序完善

由于调查报告内容大多涉及个人品格,容易对他人产生晕轮效应,影响裁判公正。所以规范调查主体和质证程序既能降低司法成本,又能防止不公。

(一)规范报告制作和评判两个方面。制作方面,公、检、法应限于报告制作发起人的身份,由社会团体组织或社区基层组织具体负责形成报告中的事实主体部分。评判方面,不宜由审判机关直接进行法律评价。应整合心理干预制度[6],引入专家评价,增强调查报告的证明力。

(二)消除影响公正裁判的“晕轮效应”。一是区别对待报告内容。因报告内容涉及个人品格、性格特征等不具有直接证明力的事实,采纳该类证据易产生偏见,特别是针对被告人的不利证据。因此可通过以下方法修正:(1)用以证明犯罪的不利证据,如仅以被告人的个人品格、性格特征等不具有直接证明力的事实为内容,则不得采信。(2)差别对待有利和不利证据的证明标准。如良好的品格证据,证明标准只要达到“优势证据”即可,而不利的品格证据,则应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7](3)限制调查报告中对未成年被告人不利证据的提出时间。将其严格限制在量刑阶段提出。相反,放宽反映未成年被告人品格良好内容的提出时间,在定罪、量刑两个阶段均可提出。

(三)完善庭审质证和证据采信程序。量刑阶段,可由得出报告结论的专业人员宣读社会调查报告,双方对报告进行质证。证据采信上,若其证明会导致不公正偏见、混淆争议时,则法官应不采信该证据。

四、结语

未成年审判中引入社会调查报告制度,实质上是在量刑时考虑罪犯的品格,帮助法官准确认识罪犯的人身危险性,从而对罪犯科以合适的刑罚。司法实践中已有运用之实,但规范笼统难以确保该制度的功能发挥。当务之急在于尽快明确调查报告的证据性,通过规范证据程序来将该项制度导入正途。

参考文献:

[1]参加《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6条、《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第10条.

[2]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率先在未成年刑事审判中探索社会调查制度的运用,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大影响,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3]【美】乔恩・R・华尔兹著:《刑事证据大全》(第二版),何家弘等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第19页.

[4]【美】罗纳德・艾伦等著:《证据法:文本、问题和案例》,张保生、王进喜、赵滢等译,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第146-158页.

[5]罗芳芳:《的证据学分析》,“证据科学与理论”国际研讨会论文.

家具调查报告范文第8篇

目前我国相关司法解释已经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进行了规定,各地也在实践中探索着这一制度。但是,从这些规定也可以看出,我国并没有建立完善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制度。各个部门都针对本部门的具体情况作出了规定,但整体上没有衔接,缺乏完整的梳理与清晰地系统。社会调查主体规定得比较笼统,而且缺少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的统一规定。社会调查报告的性质和作用在我国的法律以及司法解释中规定得也不完善。法律以及司法解释规定得抽象和不完善导致了实践中司法部门在实施社会调查时的不统一。

目前,结合我国实际建立统一、规范的社会调查制度已成为必然趋势,笔者认为其核心问题主要有:

一、社会调查报告的性质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证据的一个重要特征是具有关联性,而社会调查报告反映的是犯罪人的背景材料和接受帮教的条件,并没有证明犯罪事实本身。因此我们认为社会调查报告不是证据,控辩双方也不能在法庭上对其加以质证。但如果公检法机关发现律师和委托的社会调查员提交的社会调查报告有比较大的分歧,则可以另行委托其他社会调查员进行社会调查并提交报告。社会调查报告是经过调查后作出的书面报告,是司法机关作出决定或者裁判的重要参考因素,其应该具有准法律文书的性质。随着社会调查制度在我国的不断发展与成熟,应该制定出规范社会调查报告的统一格式和必备内容。

二、进行社会调查的主体

1.社会调查主体应具备的条件。社会调查主体是通过走访相关人员、到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生活、学习、社区以及其他关系所在地等进行实地调查,从而掌握该未成年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并作出书面社会调查报告的人。因此其必须满足三个方面的要求:应当对未成年人涉嫌犯罪的情况有比较全面、深入的了解;应当有充足的时间进行社会调查工作;应当具有一定的法律专业知识。

2.社会调查主体的范围。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的律师无论是从自身条件还是从为未成年人辩护需要的角度看都应当进行社会调查,并向司法机关提交社会调查报告。但为避免律师只是从对未成年人有利的角度提交报告而出现报告不准确和不全面的情况,公检法部门作为未成年人司法程序中的控诉方和裁判者,也应当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背景情况。依照我国目前司法解释的规定,控辩双方都可以提交社会调查报告。但是目前我国并没有在公检法部门形成专门针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的系统性制度。以我国实践看来,各级共青团的权益部门、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及未成年人保护办公室中具有一定条件的工作人员可以担任社会调查的工作,他们有相关专业知识,有较高的文化水平,有与青少年工作密切相关的工作经验,同时又能保证中立性,公检法部门可以委托其进行调查。还要特别指出的是,2004年社会工作者被载入中国职业标准目录并逐步专业化。社区的一项主要工作职责就是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管理和监督。随着这个职业走向正轨,社工也就比较适合进行社会调查工作,而且社区在法庭作出判决后可以根据社会调查情况有针对性地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社区矫正。

3.社会调查主体的法律地位。调查主体的法律地位关系到其在刑事诉讼中的身份,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涉及其履行职务的职权保障,决定其制作的调查报告的属性,影响其调查职能的充分发挥。应尽快从立法层面明确界定调查主体的法律地位。赋予调查人员等同于鉴定人的诉讼参与人身份,以使调查人员能以正当的名分参加诉讼,独立自主地提出调查报告并接受各方质证。

三、社会调查开始的时间

虽然目前在理论和实务界比较热衷于讨论审前社会调查,但是笔者认为,律师和公安机关委托的调查员应当自侦查阶段就要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社会调查并提交社会调查报告。因为社会调查报告反映的是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这在很大程度上表明了该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可以作为侦查机关决定是否取保候审以及检察机关作出是否批准逮捕以及是否决定的重要参考因素。

四、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

未成人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主要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未成年人的个人背景材料,另一部分是据此提出的建议。个人背景资料包括基本情况和背景情况。个人基本情况指的是未成年人的出生日期、家庭住址、生理和心理情况、性格特点、是否在校读书等情况,背景情况包括走访未成年人的家庭学校、社区以及关系密切的朋友等了解到其的家庭情况、在校表现情况、社区对其的评价以及社会交往等情况,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情况;未成年人的犯罪原因以及实施犯罪行为前后的表现等情况,受害人遭受犯罪影响的程度、对犯罪人的态度以及是否与犯罪人达成了刑事和解等。社会调查报告中应当尽量附有证明这些客观事实情况的相关文件。社会调查报告中的建议部分是指进行社会调查的律师和社会团体中的调查员依据调查的情况向司法机关提出处理该未成年人的建议,主要包括是否应当取保候审,是否应当被不予批准逮捕,是否可以酌定不,是否可以对未成年人从轻、减轻、免除刑罚或者适用缓刑等。

五、社会调查报告的作用

在侦查阶段,社会调查报告可以作为公安机关讯问未成年人和决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适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强制措施以及检察机关不予批准逮捕的重要依据。在审查阶段,社会调查报告可以成为检察院是否酌定不的依据。在审判阶段,社会调查报告可以作为法院决定对未成年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判处缓刑等轻刑的重要参考依据。法院作出裁判后可以根据社会调查报告提供的信息对未成年人进行帮教。在执行阶段,执行机关可以根据社会调查报告采取针对特定未成年犯罪人的矫正方法,尽快消除其危险性,使其成为正常健康的公民。

家具调查报告范文第9篇

[论文关键词]社会调查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当前我国犯罪案件中,青少年犯罪已经成为社会现象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全国各地区和有关人士的重视。我国历来十分关注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虽然对青少年犯罪的预防、惩罚和处置,制定一系列特殊的法律法规。但是,我国未成年人犯罪仍有上升的趋势,形势还很严峻。就我国目前的实施现状而言,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制度无论在立法还是司法都存在很多问题,与国外发达国家有较大差距。本文通过对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一般理论的阐述结合作者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工作实践,提出完善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建议。

一、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之立法现状及不足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06年)第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考虑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特点,根据其平时表现、家庭情况、犯罪原因、悔罪态度等,实施针对性教育。”第十六条规定:“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事实、主观恶性、有无监护与社会帮教条件等,综合衡量其社会危险性,确定是否有逮捕必要,慎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不捕。”第十六条规定:“审查起诉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听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人、辩护人、未成年被害人及其法定人的意见。可以结合社会调查,通过学校、社区、家庭等有关组织和人员,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个性特点、社会活动等情况,为办案提供参考。”这些规定体现了社会调查制度在检察机关审查批捕和审查起诉中的运用要求。但是,同样也反映出我国现行社会调查制度主要只是涉及了调查主体、调查范围以及应当形成调查报告等三个方面的内容。关于调查方式、手段、措施;调查启动的时间;调查人参与诉讼的方式、时间、诉讼地位、权利、义务;调查报告的内容、属性、法律效力、使用、保管等诸多重要问题,在制度上均无明确具体的规定。

司法实践中适用社会调查制度也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第一,法律依据问题。对于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有可能适用缓刑的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实行判前社会调查,这仅是司法部门的一种实践探索,现行刑事诉讼法尚未对此作出规定。司法解释的少许规定也较原则,并没有具体的规定社会调查实施的程序以及对社会调查报告的运用程序,实际操作上随意性较大,不够统一。第二,社会调查报告的真实性问题。制作社会调查报告的出发点是保证量刑的公正性,但是,量刑的公正要以社会调查报告的准确性为前提。如果这种社会调查报告为部分人利用,内容不真实,必将会影响量刑的公正性。

二、检察机关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机制中存在的问题

(一)调查报告的效力未受法官重视

社会调查报告提出的量刑建议往往比较原则,主要是对法律的强调,表明关爱未成年被告人的立场和态度,为教育、感化、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创造良好的前提条件。但是,同时也带来了法理上的困境。关于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是必须制作,还是可有可无,应当进一步明确。笔者认为,从体现量刑规范化工作的精神实质出发,为确保对未成年人刑事犯罪量刑的准确和公正,全国要求应该统一和明确,即规定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必须具备,而不能可有可无。

(二)适用范围有限,不能贯穿少年司法整个过程

由于相关法律规定的缺失,导致了社会调查报告的实践中的混乱。首先在适用对象上有局限,从各地的做法可以看出,并不是所有未成年犯罪案件都会适用社会调查,有的只是局限在犯罪事实较轻具备管制或缓刑条件。其次适用的阶段,从目前各地的规定来看,调查报告只对未成年罪犯的量刑具有一定作用。另外未成年犯罪的特殊性,就要求社会调查报告在处理未成年案件时,要影响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定罪、量刑、减刑或者假释以及帮教全过程。只有这样,才能全面实现未成年人司法保护。

(三)检察机关参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构建思考

1.明确调查报告的性质。社会调查报告为刑事审判中的道德调查, 是量刑的参考因素, 不影响定罪。故检察机关参与制作社会调查报告,只能作为量刑证据不可作为定罪证据使用。

2.建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员制度,在具体实践中,社会调查的工作重点确定为“三段式”服务,即庭前调查、参与诉讼、跟踪帮教三个过程,基本作法包括五个方面:(1)调查员的选任。在笔者所在院青年检察官联合会中选任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员工作,选任条件为具备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工作作风严谨、认真,具有一定法律专业基础知识,熟悉未成年人特点,热心于教育、挽救失足未成年人工作,从事青少年教育工作或在共青团组织中负责青少年维权工作的人士。(2)调查方式。社会调查员深入到未成年被告人或未成年罪犯的学校、家庭、社区、村委会、工作单位等地,走访家长、教师、亲友、邻居、同事。经与公安机关的协调,社会调查员可以持证到羁押场所会见未成年被告人。(3)调查内容。社会调查员调查未成年被告人及未成年罪犯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实施被指控犯罪前后的表现等非涉案情况,

多方面、深层次地反映和分析其犯罪原因和心理演变过程。对调查的内容均形成了调查笔录,在此基础上形成书面调查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被调查人的性格、成长经历、成长环境等,对其犯罪原因进行分析,对落实监管和矫治措施提出建议。调查一般在十日内完成并形成社会调查报告。

3.明确未成年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具体适用

(1)社会调查在审查起诉阶段的适用。一般而言,作出不起诉决定中的“犯罪情节轻微”应从主客观两方面来评判,客观方面体现在对被害人,对社会实际造成了的伤害,主观方面主要体现在未成年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可以从犯罪原因、犯罪动机及其成长背景、一贯表现、家庭和社会关系、人格特性等方面来综合分析。因此,在审查起诉阶段,社会调查报告是作出是否需要提起公诉决定的重要依据,也是寻找未成年人最佳处罚方式的重要依据。又如检察机关可以依据心理测试的结论,综合判断未成年人的社会危害性等,以此作为对该未成年人是否提起公诉的依据之一,并制定出适合未成年人个性特点的帮助和矫治方案,帮助其顺利回归社会,防止其再次犯罪。

家具调查报告范文第10篇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过程中,在一审判决宣告前,由有关机构或部门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专门调查,并形成书面社会调查报告,为司法机关正确处理和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重要依据的一项刑事司法制度。

以笔者所在的潢川县人民检察院为例,自2012年12月26日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检察科成立以来,共受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4件12人,其中10名未成年人全部制作了社会调查报告,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普及率达到了100%。潢川县法院、公安局则存在部分犯罪嫌疑人社会调查缺位现象。受办案期限等因素影响,最终所形成的社会调查报告存在内容不详实、调查程序不完善、调查形式不规范等问题。如何正确贯彻执行新刑事诉讼法,更好的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益,进行科学、规范、有效的社会调查,是亟待解决的实际问题。

二、当前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内容及法律属性

社会调查报告一般应当包括如下内容:1.未成年人本人的受教育情况、道德品行、价值观念、性格特征、成长经历、健康状况等;2.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情况,其与家庭成员间的关系,家庭成员是否固定、家庭是否出现重大变故、以及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对其的教育、管理方法,是否具有有效的监护条件;3.未成年人经常接触人的情况,与朋友、同学、同事、老师、邻居的关系,在生活、学习中的表现;4.未成年人的社会活动情况,是否参加某些社团组织或经常性从事某种社会活动;5.犯罪前是否经历特殊情况及心理特征;6.犯罪后的行为表现,是否具有自首、立功等法定情节,是否具有坦白、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酌定情节;7.犯罪主观因素和客观因素的分析;8.具体的帮教措施等。

对于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属性问题在司法界存有争议,由于社会调查的内容主要是反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成长经历和接受帮教的条件,而不直接反映案件本身的事实,理论界和实务界普遍认为,它是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量刑的参考材料,并不具有证据属性。但是另一方面来看,调查报告具有证据的客观性,其能够客观的反映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情况、生活、工作、学习情况以及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生理状况、受教育状况、生活经历等,这些因素均是促使行为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客观因素;证据的相关性,又称“关联性”,是指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具有证明力、有助于事实认定者判断或评价要件事实存在可能性的属性。调查报告的内容与法定或酌定量刑情节密切相关,为司法人员全面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考量其主观恶性程度、判断其危险性、更深入地了解案情提供了重要的依据,有利于司法人员本着“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故社会调查报告虽不具有证据属性,但和证据之间存在着一定的的关联性。

三、社会调查报告的运用

(一)关于社会调查报告在审查逮捕中的运用

新的刑事诉讼法第269条规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和人民法院决定逮捕,应当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逮捕作为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应当特别严格,该项规定有利于实行教育、感化、挽救方针,贯彻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检察院机关审查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社会调查报告所载明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原因、主观恶性、有无监护与社会帮教条件等,综合衡量其社会危险性,确定是否有逮捕必要,慎用逮捕措施。其中,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不会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予批准逮捕;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前,应当审查其监护情况,参考其法定人、辩护人、学校、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并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进行具体说明。例,我院2013年1月受理的未成年人毛某涉嫌故意伤害一案,承办检察官在审查逮捕阶段发现毛某年仅15周岁,且为在校学生,通过走访毛某就读中学及其所居住村民组了解到,毛某在校尊敬老师、团结同学,成绩中等,为人比较讲义气,此次事件系哥们义气、一时冲动所为;邻居们反映,毛某在家也很勤快,经常帮助父母、亲戚、邻居等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家务,是一个比较懂事热心的孩子。毛某父母均在家务农,承办检察官积极与毛某父母沟通,多次走访发现其家庭关系良好,毛某作为家庭长子,很受父母重视,父母对其抱有很大希望,确实存在较好的家庭帮教基础,鉴于此情况,我院承办检察官认真制作了针对毛某的社会调查报告,结合其犯罪事实显著轻微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对其做出了不予批准逮捕的处理,取得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关于社会调查报告在审查中的运用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71条至273条设立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附条件不制度。对于符合一定条件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可以作出附条件不决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8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办案和教育的参考。人民检察院制作的社会调查报告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法院。由此可鉴,可以结合社会调查,通过学校、社区、家庭等有关组织和人员,了解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家庭环境、个性特点、社会活动等情况,为办案提供参考。社会调查报告在检察机关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应当提起公诉、综合认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是否需要判处刑罚、需要适用何种类刑罚以及正确行使量刑建议权方面均提供了充足的材料。此外,公诉人在依法指控未成年被告人的同时,还要根据社会调查报告找准未成年被告人犯罪的思想根源,摸清其既往表现情况,针对这些内容进行法制教育和人生观教育,促使其深刻反省,汲取教训。例,我院在受理未成年人杨某涉嫌抢劫一案时,经调查了解到,现年16周岁杨某初中毕业后辗转多地打工,后返回老家,因父母常年在外打工,杨某与年迈的祖母为伴,没有一技之长也没有固定经济来源,多次伙同他人抢劫,在犯罪的道路上越滑越远。案发后,承办检察官数次联系杨某父母,其父母都不愿出面,仅杨某祖母到场一次,表示对其十分失望,家中无能力继续照管他,希望法律的制裁可以使其醒悟。承办检察官到其村民组走访,乡邻们表示杨某基本不回家,整天四处游荡,其祖母年事已高,说的话杨某从来都不听,乡邻们的劝解,杨某也不予理会,老家确实无人可以管教杨某,不具备社区帮教条件。综合分析,制作了详细的社会调查报告,鉴于杨某多次参与抢劫且数额巨大的犯罪事实、其本身的主观犯罪倾向以及无家庭帮教环境等情况,我院依法对杨某以抢劫罪提起公诉。

家具调查报告范文第11篇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各类煤矿(包括与煤炭生产直接相关的煤矿地面生产系统、附属场所)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根据国务院授权,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调查处理。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按照事故等级划分,分别由相应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组织调查处理。

未设立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履行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的职责。

第二章事故分级

第四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煤矿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五条事故中的死亡人员依据公安机关或者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确定,重伤人员依据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确定。

第六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

(一)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含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歇工工资;

(二)善后处理费用,含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赔偿费用;

(三)财产损失价值,含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第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统计直接经济损失。发生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事故发生单位为省属以下煤矿企业的,其直接经济损失经企业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审核后书面报组织事故调查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事故发生单位为省属以上(含省属)煤矿企业的,其直接经济损失经企业集团公司或者企业上级政府主管部门审核后书面报组织事故调查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特别重大事故的直接经济损失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第八条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伤亡人数重新确定事故等级。

第九条事故抢险救援时间超过30日的,应当在抢险救援结束后重新核定事故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重新核定的事故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与原报告不一致的,按照重新核定的事故伤亡人数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确定事故等级。

第三章事故报告

第十条煤矿发生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煤矿负责人;煤矿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报告。

第十一条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较大事故以上等级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接到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上报国务院。

第十二条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接到煤矿事故报告后,应当在2小时内报告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同时通知公安机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人民检察院。

第十三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单位全称、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生产能力、证照情况等);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类别(顶板、瓦斯、机电、运输、放炮、水害、火灾、其他);

(四)事故的简要经过,入井人数、生还人数和生产状态等;

(五)事故已经造成伤亡人数、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六)已经采取的措施;

(七)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以上报告内容,初次报告由于情况不明没有报告的,应在查清后及时续报。

第十四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或者续报。

事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在发生的当日内及时补报或者续报。

第十五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

第四章事故现场处置和保护

第十六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按照规定,有关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协助事故发生地有关人民政府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七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证据。

第十八条因事故抢险救援必须改变事故现场状况的,应当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抢险救灾结束后,现场抢险救援指挥部应当及时向事故调查组提交抢险救援报告及有关图纸、记录等资料。

第五章事故调查

第十九条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或者根据国务院授权,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事故由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较大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一般事故中造成人员死亡的,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没有造成人员死亡的,煤矿安全监察分局可以委托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或者事故发生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条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调查的煤矿事故。

第二十一条因伤亡人数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发生变化的事故,依照本规定应当由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调查的,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可以另行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监察部等有关部门、全国总工会和事故发生地省级人民政府派员组成国务院事故调查组,并邀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

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等级的事故,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事故调查组,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

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事故发生单位和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坚持实事求是、依法依规、注重实效的三项基本要求和“四不放过”的原则,做到诚信公正、恪尽职守、廉洁自律,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不得包庇、袒护负有事故责任的人员或者借机打击报复。

第二十五条重大、较大和一般事故的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煤矿事故调查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人担任。委托调查的一般事故,事故调查组组长由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确定。

事故调查组组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事故调查组开展工作;

(二)明确事故调查组各小组的职责,确定事故调查组成员的分工;

(三)协调决定事故调查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四)批准事故有关信息;

(五)审核事故涉嫌犯罪事实证据材料,批准将有关材料或者复印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事故调查组坚持统一领导、协作办案、公平公正、精简高效的原则。

事故调查组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查明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类别、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隐瞒事故的,应当查明隐瞒过程和事故真相;

(三)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四)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五)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六)在规定时限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七条事故调查中需要对重大技术问题、重要物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可以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或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进行技术鉴定的单位、专家应当出具书面技术鉴定结论,并对鉴定结论负责。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事故调查期限。

第二十八条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特殊情况下,经上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二十九条事故抢险救灾超过60日,无法进行事故现场勘察的,事故调查时限从具备现场勘察条件之日起计算。

瞒报事故的调查时限从查实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基本情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事故救援情况和事故类别;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至负责事故调查的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第三十二条事故调查的有关资料应当由组织事故调查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归档保存。归档保存的材料包括技术鉴定报告、重大技术问题鉴定结论和检测检验报告、尸检报告、物证和证人证言、直接经济损失文件、相关图纸、视听资料、批复文件等。

第六章事故处理

第三十三条特别重大事故调查报告报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批复结案。

重大事故调查报告经征求省级人民政府意见后,报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批复结案。

较大事故调查报告经征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意见后,报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批复结案。

一般事故由煤矿安全监察分局批复结案。

第三十四条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特别重大事故的批复时限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事故批复应当主送落实责任追究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按照事故批复的规定落实责任追究,并及时将落实情况书面反馈批复单位。

第三十六条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依法对煤矿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七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应当接受工会和职工的监督。

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事故责任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家具调查报告范文第12篇

一、技术调查官与鉴定专家的相似之处

(一)功能类似

知识产权诉讼常常会面对一些科技难题。如医药、生化、光电、信息技术等领域,专利的新颖性、创造性和专利范围等问题对于认定是否值得授予专利或是否构成专利侵权具有关键意义,但是对于这些问题,法官囿于知识与经验,并不能做出准确、合理的回答。而技术调查官和鉴定专家正是为解决这类问题而参与到诉讼中。鉴定专家以其具有的专业知识,就特定事项向法院提供专业意见,从而厘清诉争案件中的技术真相; 技术调查官也是以其专业知识来辅助法官突破专业壁垒, 更准确地判断科技证据的真实性、可信性和证明力。

(二)诉讼地位类似

不同于与诉讼标的有利害关系的诉讼当事人, 技术调查官与鉴定专家在诉讼中居于一般诉讼参与人的地位。二者都是凭借专业知识而参与诉讼中到来,同时又不分属于诉讼当事人任何一方, 也不受诉讼裁判文书的约束,拥有一种独立和超然的地位,即基于专业知识而发表客观中立的意见,而不受任何人意志的左右。其实,在知识产权诉讼中, 当事人聘请的诉讼人也可能具有专业的科技知识,因为基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当事人在选择诉讼人时不仅基于法律专业的考虑, 还会基于科技专长的考量。因此,在某种意义上说,诉讼人也可能是诉争标的领域的专家。然而,诉讼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并不中立和超然, 因为他们基于当事人的授权参与诉讼,代表着所当事人的利益。

(三)参与诉讼途径类似

技术调查官与鉴定人都不能因案件所涉及的技术事项属于其专业领域或自己对之有浓厚兴趣而主动参与到诉讼,反而是法官基于审理的需要而通知参与。因此,二者参与诉讼都具有被动性。不过二者参与诉讼的途径还有细微差异,即鉴定人可以基于当事人的申请而参与,而对于技术调查官, 当事人无权申请参与, 只能由法官指派。当然,对于鉴定人,即便有了当事人的申请,还需要得到法官的审核同意,才能参与诉讼。

(四)适用回避规定类似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44条第4款和《行政诉讼法》第55条第3款的规定, 关于审判人员的回避规定也适用于鉴定人。而最高人民法院《暂行规定》第5条规定:技术调查官的回避,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等有关审判人员回避的规定。因此,对于技术调查官与鉴定专家,当事人都有权申请回避,而且都适用关于审判人员的回避规定。

二、技术调查官与鉴定专家的差异

(一)身份差异

按照《暂行规定》第1条第1款的规定,技术调查官配置在知识产权法院, 而实务运作上也是由知识产权法院向社会公开招聘。因此,技术调查官在身份上属于法院内职员,而鉴定专家不属于法院内职员。正是这种身份的差异使得二者在法庭格局中的位置也有差异。按照《暂行规定》第7条第2款的规定,技术调查官的座位设在法官助理的左侧,书记员的座位设在法官助理的右侧。而鉴定人在法庭中处于证人的位置。

(二)与当事人之间关系的差异

在诉讼过程中, 鉴定专家会遭到当事人的质证。例如,《民事诉讼法》第13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发问。因为鉴定报告对于法院认定事实具有关键意义,而质证是人类为了发现真实而发明的最伟大法律机制,因此,为避免鉴定专家的肆意、擅断或错误而影响公正判决, 鉴定报告应当依照法庭证据调查程序进行质证。而当事人虽然可以申请技术调查官回避,但是无权向其发问,反而是技术调查官可以向当事人发问。另外,鉴定人的专业意见(鉴定报告)必须向当事人公开,而技术调查官的专业意见虽然记入评议笔录但无须向当事人公开。因为评议笔录虽然记载着法官裁判形成的过程,会存入法院档案,但只是法院内部文件,因而不须要向当事人公开。

(三)所做意见性质的差异

鉴定人所做专业意见(鉴定报告)在性质上是证据,而技术调查官的专业意见只是就技术事项对法官所做的解释、说明和建议,不是证据。也正因如此,鉴定报告须要在法庭上开示和接受质证, 而技术调查官的专业意见无须经历这样的过程。

(四)诉讼参与程度的差异

技术调查官是法官的技术助手, 在法官指派参与诉讼之后,几乎全程参与诉讼活动。从诉讼文书的查阅到证据保全与调查,再到法庭审判,直至法庭评议,技术调查官都有权参与。而鉴定人员只是在证据鉴定与鉴定报告质证阶段参与诉讼活动,而在诉讼的其他阶段,鉴定专家可以置身事外。质言之,技术调查官是全天候参与诉讼,而鉴定专家只是在某个切面与诉讼发生交集。因此,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的程度要远远深过鉴定人。

(五)获得报酬的差异

技术调查官是法院内职员,即法院内编制人员,其报酬自然是编制内薪酬,而鉴定专家并不隶属于法院,而是服务于鉴定机构,因此,其报酬主要体现为鉴定费。

三、传统专家鉴定人的不可替代及技术调查官介入的必要性

在传统的知识产权诉讼中, 承担专家角色的是鉴定专家,而技术调查官可以说是新型的专家。如前所述,技术调查官几乎全程参与审判阶段, 而鉴定专家只是在证据调查与质证阶段参与诉讼。由于功能与地位的类似性,而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的进程又覆盖了鉴定专家的参与阶段,那么,技术调查官是否可以取代鉴定专家呢? 笔者认为,与技术调查官相比,鉴定专家的不可替代性在于以下两大方面。

第一,专业上的不可替代性。1.专业覆盖范围。由于技术调查官属于法院内职员,受限于经费与编制,法院聘请的技术调查官不可能覆盖各行各业。例如,《学科分类与代码国家标准》共设5个大门类、58个一级学科、573个二级学科、近6000个三级学科。如果法院聘请的技术调查官要想将各个三级学科都包括, 而至少每个学科配备一名专家,就需要6000人,而这对于法院规模来说,是不可想象之事。2.专业分工。鉴定专家主要工作是对证据材料进行鉴识与解读,并形成专业报告。而技术调查官具有专业知识,甚至本身可能具有鉴定资格,但是其居于法官辅助地位,不能直接对技术事项进行鉴定, 而只是对鉴定报告进行理解、判读和审查,帮助法官理解。因此,鉴定专家是证据材料的解读者,而技术调查官是鉴定报告的判读者,二者有着不同的分工。其实就鉴定工作而言,可以分为两个层面:鉴定的工作流程以及流程背后的规范、方法与原理。完成鉴定的工作流程需要借助专门的仪器、设备来进行检验、测定、对比,从而得出鉴定报告。这一部分的工作可由鉴定专家来完成。而对于鉴定报告中术语、推理方法、原理是否科学、合理等层面的工作,则可由技术调查官来分析判断。3.时间成本。即便技术调查官与鉴定专家同处于一个专业领域,由于鉴定工作需要操作精密仪器、实验比对,从而需要耗费相当多的时间与精力,然而,技术调查官虽然也可以进行证据的收集与勘验工作,但是由于其全程参与审判工作,无暇从事费时耗力的鉴定工作。因此,让技术调查官取代鉴定专家在现实面上也是不可行的。

第二,保障诉讼当事人诉权上的不可替代性。由于鉴定报告可以作为法院认定事实的基础, 对于判决结果有着关键作用,因此,鉴定专家与诉讼当事人有着更多的交集。而技术调查官更多的是与法官发生交集。就诉讼当事人的诉权保障而言, 除了当事人有权知晓技术调查官与鉴定人的名单和申请回避这两点相同之外, 相对于鉴定人,当事人还有更多的诉讼权利:1.当事人有权申请鉴定;2.当事人有权获得鉴定报告;3.当事人有权在法庭质证鉴定人;4.当事人有权举发鉴定人的不当行为。

与此同时, 法官与鉴定专家之间关系的传统难题昭示技术调查官介入的必要性。

第一,法官审读鉴定报告的障碍。鉴定报告往往解决诉讼中的核心技术争议问题, 对于审判结果有着决定性作用,因此法官如何判读鉴定报告即成为重要问题。而技术鉴定常常具有高度的专业性与复杂性, 对于鉴定意见的取舍,除了需要一般的理论与经验法则之外,还需要鉴定事项所涉及专业领域的基本观念, 才能判断鉴定意见的合理性。而面对鉴定报告充斥的专业术语、统计数据和推导公式,没有专业基础的法官自然一头雾水,这使得法官在审查鉴定报告时往往放弃实质审查,而是流于形式。法官审读鉴定报告的障碍在实务上表现为以下弊病。1.只要双方当事人对鉴定报告没有异议, 法官就不会劳神费力地评析鉴定报告,而是径直采纳鉴定结论。这就在实务上出现鉴定报告等于判决书的怪现象。法官是否采纳鉴定人的意见,应当有说理上的论据,才能获得鉴定人与当事人的信服。此种说理,当然不只是法律规范的解释而已,还需要科学上理据。相反的,鉴定专家往往希望自己的鉴定报告被法官重视,如意见未获采纳,鉴定人可能误以为法官不尊重专业知识。同时,法官不进行科学上的推理说明, 当事人也可能误会法官被鉴定专家任意摆布。2.对于同一技术事项的多份鉴定报告,法官没有能力从专业角度进行研判, 而是习惯性地认为新的鉴定报告好于旧的鉴定报告, 或级别高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优于级别低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这既是对各份鉴定报告背后的鉴定专家专业素养的不尊重, 也使得当事人不停地要求重新鉴定, 或不断地向更高级别的鉴定机构寻求鉴定报告。3.在证据的证明力上,法官过于信赖鉴定人的专业知识,将鉴定意见凌驾于其他证据之上。这种将鉴定结论奉为神明、过分依赖的心态使得有些法官将错误的鉴定结论作为定为案件事实的有力证据,有可能造成错案。

第二,法官与鉴定专家之间的沟通障碍。由于各自的专业壁垒,法官与鉴定专家之间的沟通障碍时有发生。例如,在德国实务中,法官如果依其生活经验及知识即能发现真相,就不必在诉讼程序中引用鉴定人意见。但是事实上,即使是一位受过训练的内行人,也无法对所有的专业问题有足够的了解, 再加上鉴定人不具有法律知识或对法律规定理解不足, 而法官因欠缺专业知识无法了解专业用语的情况下,就会发生在沟通不畅的情境下,法官对鉴定人意思产生误会, 而鉴定人在看到判决书后也会感到惊讶, 因为觉得他们的鉴定意见在法院判决书中被误解。由于法官欠缺科技知识, 而鉴定人欠缺法律专业知识,这使得二者的关系会陷于一种两难境地:一方面,法官完全信赖鉴定人鉴定报告的结论, 可能形成鉴定人主导裁判的局面;另一方面,法官情绪性地排斥鉴定人的意见,则可能恶化法官与鉴定人之间的关系。又如,在鉴定报告的质证阶段,由于欠缺专业知识与经验,法官不能就鉴定事项做出有意义、有针对性的发问,有时还可能扭曲和误会鉴定专家的意见, 从而不能让鉴定报告质证程序高质有效地完成。此外,由于法官与鉴定专家之间的专业壁垒, 法官可能要求鉴定专家做一些技术事项之外的鉴定工作。以专利侵权为例,若鉴定意见只是述说侵权行为与侵权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 在法官不懂专利技术的情况下, 无法强求法官看了鉴定报告就能了解其中的专业涵意,因此法官多会要求鉴定机构鉴定侵权人有无过错。然而,鉴定是在厘清事实,有无过错实际上是一种法律判断,让鉴定机构鉴定有无过错,就会造成法官与鉴定专家之间的角色错位。再加上法官的判断与鉴定意见的结论不同时,反而无谓地造成当事人对法院判决的误解。

在解决上述法官与鉴定专家之间的难题方面, 技术调查官的引入是一种有益的选择。技术调查官可以在法官与鉴定专家之间发挥桥梁作用,使二者沟通更为顺畅。如果技术调查官在鉴定之前和之后发挥一定功能, 既可以促使当事人简化争议焦点, 也可以帮助法官深入理解鉴定结果与待证事实的关系, 还可以改善长期以来备受诟弊的鉴定实务,专促使鉴定人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朝精致细致的鉴定方向进行。

四、善用技术调查官与鉴定专家,促成二者的合力

毋庸讳言,技术调查官与鉴定专家存在来源重合、功能重叠的可能,因此,如何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提升审判效率,是法官需要面对的一个实际问题。法官需要善用技术调查官与鉴定专家,使二者在诉讼中并行不悖,各司其职,发挥相辅相成的作用。

(一)鉴定前的准备工作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官有权审核何种事项送去鉴定以及审查鉴定人的资格。送鉴事项的圈定和鉴定资格的审查都是鉴定前的准备工作,但是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一个专业技术问题, 因此,法官有时不能做出准确的判断。这就需要技术调查官的协助。具体来说, 技术调查官可以在以下3个方面做好鉴定前的准备工作。

1.鉴定材料的取样。要想获得良好的鉴定质量,前提是所送材料的关键性与未受污染。而什么样的材料是关键的,如何妥善保存这些材料,对于不具技术知识的法官来说, 并不能做出准确的判断, 但是有技术调查官的参与,这些问题就可以迎刃而解。《暂行规定》第6条第3项就规定了技术调查官有权参与调查取证、勘验、保全,并对其方法、步骤等提出建议。因此,技术调查官在这一阶段就可以进入现场,发挥其专业特长。

2. 拟定鉴定事项。对于何种技术事项须要鉴定的问题,一般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但是由于双方当事人各自从自身利益出发, 可能有意扭曲或模糊争议焦点。这时技术调查官就可以发表专业意见,协助法官厘清双方争议焦点, 从而判断争议案件中的证据资料有无送鉴定之必要并使鉴定事项细致明确。例如,专利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在法律上规定得比较抽象,如何压缩争议范围,找到判断新颖性、创造性的技术关键点常常不是法官所擅长,从而需要技术调查官来明确。而待鉴定事项越细致明确,越能精准地找到适格的鉴定机构,而鉴定机构也能更好地有的放矢地做出明晰的鉴定结论。这些都有助于避免鉴定活动方面人力、财力、物力和时间的浪费,从而促进诉讼进程。

3.选任适格的鉴定人。双方当事人就某技术事项发生较大分歧时, 就不大可能对同一个鉴定机构的结论达成一致意见,即不能协商一致,这时就需要法官选定一家鉴定机构来进行鉴定。对于法官选择鉴定机构这一具有技术性的事务,技术调查官即可发挥应有功能。技术调查官可以根据所涉鉴定事项的科技特点而调查鉴定机构的专业领域、技术人员的专业素质、检测仪器的适合性以及鉴定流程的规范性等方面,从而提供专业意见,有利于法官选择适格的鉴定机构。

(二)鉴定后的评估

举凡鉴定人有没有很好的调查技术、所使用的仪器或设备是否合适、有无错误的认知、情感或意识型态上有无偏见、鉴定材料有无遗漏、检验模型和推理是否符合科学原理、鉴定方法是否恰当等实质审查的内容,职业法官囿于科技知识的欠缺而大多主动放弃或有心无力。例如,有些鉴定报告中意见可能是鉴定人本着特别知识与经验而推测甚至臆测出来的, 然而不具有专门科技知识的法官,可能压根看不出来,或者虽内心有所怀疑,但看到鉴定人的博士学历、资深专家、学会委员、科技奖项与荣誉等头衔,而只能屈服其结论,对于鉴定报告照单全收。而有了技术调查官作为左膀右臂, 法官就可以对鉴定报告进行实质评估,而不是流于形式。

(三)法庭调查阶段的发问

鉴定结论必须经过法庭的质证, 但质证往往难以轻易否定其科学性、可信性或证明力。职业法官通常只重视鉴定结果而不重视鉴定过程、方法与推理,而借由技术调查官的帮助,就可以判断鉴定人所采用的方法、原理是否符合当前科学界所普遍接受的原则; 而就种类繁多的研究方法, 技术调查官可以知悉鉴定人所采用的研究方法是否适当以及适用于探明案件事实的准确率的高低。总之,在技术调查官的协助下,法官可以较好地明确问题的本质和关键点, 从而在法庭调查阶段更能切中肯綮地发问,更好地掌握案件事实。

家具调查报告范文第13篇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9-139-02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此款规定旨在落实“教育、感化、挽救”的刑事政策,是刑罚个别化的具体体现。这一规定对于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意义重大,但是由于法律规定的概括性,学界和实务界对于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许多问题还存在认识上的分歧,这些分歧不仅无助于统一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构建,也影响到司法实务中对这一制度的具体运用。有鉴于此,笔者试图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证据属性进行简要的分析。

一、学界研究现状

对于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是否属于证据,学界之间存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属于证据,但对于该证据属于何种类别,学者的意见又表现出差异。罗芳芳认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具有相关性、专业性和科学性、应用性,属于专家证据; 张静、吴燕、杨飞雪等认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具备了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应当被视为证据,其属于品格证据; 而另一种观点认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并不是证据,而仅具有参考作用。 皮艺军认为,“证据必须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然而,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中涉及的内容多指向犯罪原因,与案件事实并不存在客观、必然的联系。因此不应被采纳为证据。 郑圣果认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与刑事证据的概念、本质等不符,只能作为办案时的参考。 对此,笔者较为赞同后者的观点,认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不属于刑事证据之列。

二、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不属于证据的分析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不属于刑事证据主要有以下五个原因:

(一)从证据的定义考察

法谚有云:“不明白某学术上之用语者,亦不明白该学术”。由此可见概念之重要性,因此欲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是否是证据进行判断,必须从证据的定义入手。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而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一般包括未成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监护条件、平时表现等内容,这些内容虽然能够对未成年人的社会危害性进行一定的评估,但是和案件事实却没有必然的关系,即不能证明未成年人是否实施了犯罪、实施犯罪的地点、手段、场合等案件事实,因此难以称之为证据。对此,药家鑫案件或许是最好的说明。案发后根据法庭调查,药家鑫出身知识分子家庭,药家鑫平日在校表现非常好,学习优秀,得过13次奖励,在老师和同学眼中内向平和,是个好学生。然而就是这样一个“好学生”,却在被害人毫无还手之力时对其痛下杀手最终致其死亡。在这一事件中,药家鑫平日的获奖证书、老师和同学对他的评价都不属于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因此不应以证据来认定。

(二)从证据的形式来看

依据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其规定了八种法定证据形式:(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但是从笔者的角度而言,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并不归属于上述分类中的任何一类。

有观点认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属于一种特殊的证人证言,但是笔者以为,这种观点并不能成立。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感知的案件情况向法院所作的陈述,但是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与案件情况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此外,证人在刑事诉讼中必须是自然人,因为对案件情况的了解必须通过自然人的各种感觉器官和大脑才能形成,而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显然不具备这些条件,但是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通常都是由公安机关、检察院等非自然人完成的,因此将其称为证人证言并不妥当。

(三)从证据的特征来看

客观性是证据最重要的特征之一,但是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却并不具备这一特征。通常而言,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会涉及到未成年人平日里的表现、性格特点、社会交往等内容,由于这些内容都是以“意见”的形式作出的,因此难免掺入评价者自己的主观因素,评价者自己的学识、成长经历、社会阅历、其与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关系等都将影响到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因此从这个角度讲,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主观性极强,随意性较大。就我国现实情况而言,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可能存在多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这些报告的结论难免会有差别,这就使得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客观性不复存在,因而难以称之为证据。

(四)从证据的质证来看

在刑事诉讼中,证据一般由控辩双方提供,对于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必须经过质证才能作为法院定案的依据。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质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法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因此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可以自行开展未成年人社会调查,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社会组织进行调查。

由此便出现一个问题,倘若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属于证据,那么其必须经过法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是法院自行调查完成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应当如何完成质证呢?莫非法院还要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这不仅与法院居中裁判的地位不相符合,在实践中也根本无从进行操作。因此从证据的质 证这一方面来看,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认定为证据也是行不通的。

(五)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

1995年《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讯问应当采取不同于成年人的方式。讯问前,除掌握案件情况和证据材料外,还应当了解其生活、学习环境、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心理状态及社会交往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制作讯问提纲。”此规定将未成年人生活、学习环境、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心理状态及社会交往等情况排除在案件情况和证据材料的范畴之外,而这些内容恰恰是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基本范畴,因此这个规定从侧面也反映出我国没有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认定为证据。此外,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共青团中央等六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执行刑罚时,应当综合考虑案件事实和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这一规定将案件事实和社会调查报告列为并列关系,也说明了我国并未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认定为证据。

再者,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也透露出了同样的信息。其第四百八十六条中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办案和教育的参考。”由此可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只是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办案和教育的参考,而并未将其认定为证据。

三、结论

综上所述,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是为了、贯彻落实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而设立的制度。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由于其并不能证明案件事实,而且主观性极强,因此难以称之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而只能作为刑事诉讼中的参考资料。如果强行地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认定为证据,不仅理论上难以自圆其说,实践中也面临也质证方面的困境。

注释:

罗芳芳,常林.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证据法分析.法学杂志.2011(5).

张静,景孝杰.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定位与审查.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5);吴燕、吴翎翎.未成年人品格证据若干问题初探.青少年犯罪问题.2008(5);杨飞雪.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研究——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为例.人民司法.2009(3);张永超,李朋远.社会调查报告的审查可从程序实体两方面进行.检察日报.2012年8月27日.

家具调查报告范文第14篇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9-139-02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此款规定旨在落实“教育、感化、挽救”的刑事政策,是刑罚个别化的具体体现。这一规定对于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意义重大,但是由于法律规定的概括性,学界和实务界对于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许多问题还存在认识上的分歧,这些分歧不仅无助于统一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构建,也影响到司法实务中对这一制度的具体运用。有鉴于此,笔者试图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证据属性进行简要的分析。

一、学界研究现状

对于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是否属于证据,学界之间存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属于证据,但对于该证据属于何种类别,学者的意见又表现出差异。罗芳芳认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具有相关性、专业性和科学性、应用性,属于专家证据; 张静、吴燕、杨飞雪等认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具备了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应当被视为证据,其属于品格证据; 而另一种观点认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并不是证据,而仅具有参考作用。 皮艺军认为,“证据必须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然而,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中涉及的内容多指向犯罪原因,与案件事实并不存在客观、必然的联系。因此不应被采纳为证据。 郑圣果认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与刑事证据的概念、本质等不符,只能作为办案时的参考。 对此,笔者较为赞同后者的观点,认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不属于刑事证据之列。

二、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不属于证据的分析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不属于刑事证据主要有以下五个原因:

(一)从证据的定义考察

法谚有云:“不明白某学术上之用语者,亦不明白该学术”。由此可见概念之重要性,因此欲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是否是证据进行判断,必须从证据的定义入手。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而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一般包括未成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监护条件、平时表现等内容,这些内容虽然能够对未成年人的社会危害性进行一定的评估,但是和案件事实却没有必然的关系,即不能证明未成年人是否实施了犯罪、实施犯罪的地点、手段、场合等案件事实,因此难以称之为证据。对此,药家鑫案件或许是最好的说明。案发后根据法庭调查,药家鑫出身知识分子家庭,药家鑫平日在校表现非常好,学习优秀,得过13次奖励,在老师和同学眼中内向平和,是个好学生。然而就是这样一个“好学生”,却在被害人毫无还手之力时对其痛下杀手最终致其死亡。在这一事件中,药家鑫平日的获奖证书、老师和同学对他的评价都不属于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因此不应以证据来认定。

(二)从证据的形式来看

依据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其规定了八种法定证据形式:(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但是从笔者的角度而言,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并不归属于上述分类中的任何一类。

有观点认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属于一种特殊的证人证言,但是笔者以为,这种观点并不能成立。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感知的案件情况向法院所作的陈述,但是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与案件情况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此外,证人在刑事诉讼中必须是自然人,因为对案件情况的了解必须通过自然人的各种感觉器官和大脑才能形成,而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显然不具备这些条件,但是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通常都是由公安机关、检察院等非自然人完成的,因此将其称为证人证言并不妥当。

(三)从证据的特征来看

客观性是证据最重要的特征之一,但是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却并不具备这一特征。通常而言,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会涉及到未成年人平日里的表现、性格特点、社会交往等内容,由于这些内容都是以“意见”的形式作出的,因此难免掺入评价者自己的主观因素,评价者自己的学识、成长经历、社会阅历、其与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关系等都将影响到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因此从这个角度讲,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主观性极强,随意性较大。就我国现实情况而言,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可能存在多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这些报告的结论难免会有差别,这就使得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客观性不复存在,因而难以称之为证据。

(四)从证据的质证来看

在刑事诉讼中,证据一般由控辩双方提供,对于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必须经过质证才能作为法院定案的依据。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质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法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 ,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因此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可以自行开展未成年人社会调查,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社会组织进行调查。

由此便出现一个问题,倘若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属于证据,那么其必须经过法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是法院自行调查完成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应当如何完成质证呢?莫非法院还要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这不仅与法院居中裁判的地位不相符合,在实践中也根本无从进行操作。因此从证据的质

证这一方面来看,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认定为证据也是行不通的。

(五)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

1995年《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讯问应当采取不同于成年人的方式。讯问前,除掌握案件情况和证据材料外,还应当了解其生活、学习环境、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心理状态及社会交往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制作讯问提纲。”此规定将未成年人生活、学习环境、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心理状态及社会交往等情况排除在案件情况和证据材料的范畴之外,而这些内容恰恰是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基本范畴,因此这个规定从侧面也反映出我国没有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认定为证据。此外,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六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执行刑罚时,应当综合考虑案件事实和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这一规定将案件事实和社会调查报告列为并列关系,也说明了我国并未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认定为证据。

再者,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也透露出了同样的信息。其第四百八十六条中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办案和教育的参考。”由此可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只是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办案和教育的参考,而并未将其认定为证据。

三、结论

综上所述,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是为了、贯彻落实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而设立的制度。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由于其并不能证明案件事实,而且主观性极强,因此难以称之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而只能作为刑事诉讼中的参考资料。如果强行地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认定为证据,不仅理论上难以自圆其说,实践中也面临也质证方面的困境。

注释:

罗芳芳,常林.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证据法分析.法学杂志.2011(5).

张静,景孝杰.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定位与审查.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5);吴燕、吴翎翎.未成年人品格证据若干问题初探.青少年犯罪问题.2008(5);杨飞雪.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研究——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为例.人民司法.2009(3);张永超,李朋远.社会调查报告的审查可从程序实体两方面进行.检察日报.2012年8月27日.

家具调查报告范文第15篇

一份市场调查报告一般具备三个要素。

基本情况。即对调查结果的描述与解释说明,可以用文字、图表、数字加以说明。对情况的介绍要详尽而准确,为下一步做分析、下结论提供依据。

分析与结论。对上述情况数据进行科学的分析,找出原因及各方面因素的影响,透过现象看本质,得出对调查对象的明确结论。

措施与建议。通过对调查资料的分析研究,对市场情况有了明晰的认识。针对市场供求矛盾和调查发现的问题,提出建议和看法,供领导决策参考。

相关链接

市场调查的基本方法有四种,即普查(全面调查),抽样调查,典型调查及重点调查。常用的具体方法主要有:询问法、观察法、实验法、资料研究法。

市场调查报告没有固定的统一格式,结构上一般包括标题和正文两部分。

(一)标题市场调查报告的标题应概括全文的基本内容,做到准确、简洁、醒目。常见的写法有:

单行标题可由调查对象、调查内容(范围)、文种构成,如:

天津自行车在国内外市场地位的调查

可直接揭示调查结论,如:

皮革服装在济南市场畅销

也可提出问题,如:

电动玩具为何如此热销

双行标题一般由正、副两行标题构成,如:

“皇帝的女儿”也“愁嫁”

——关于舟山鱼滞销情况调查

(二)正文一般由前言和主体两部分构成

前言常见的写法有:

交代调查活动的一般情况。写明调查目的、时间、地点、对象、范围、方式、结果等。

介绍调查对象的基本情况。

提出问题。如:

曾经风靡一时的组合家具今年的销售状况如何?市场调查表明:组合家具的销售日趋疲软,已进入衰退期。(《组合家具已进入衰退期》)

主体主体部分也是调查报告的核心部分,一般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基本情况。即调查对象过去和现在的客观情况。如发展历史、市场布局、销售情况等。

分析与结论。对调查所收集的材料进行科学的分析,从分析中得出结论性意见。

措施与建议。根据调查结论,提出相应的措施和建议。

特别提醒

一些小型市场调查报告,反映的是微观的、局部性的问题,它们篇幅短小,在形式上、写法上往往很灵活,但也足以向人们传递市场某一方面的信息。作为初学者,可以多练习写这样的小型市场调查报告。

市场调查报告的写作要领:

要做好市场调查研究工作。写作前,要根据确定的调查目的,进行深入细致的市场调查,掌握充分的材料和数据,并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分析研究判断,为写作市场调查报告打下良好的基础。

要实事求是,尊重客观事实。写作市场调查报告一定要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反映出市场的真实情况,一是一,二是二,不夸大,不缩小,要用真实、可靠、典型的材料反映市场的本来面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