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检察院调研工作计划范文

检察院调研工作计划范文

检察院调研工作计划

检察院调研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一、建章立制,明确责任,进一步规范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联络工作

先后制定了《关于办理省、市人大代表转交案件的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同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联系的意见》等多个规范性文件,使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联络工作更加有章可循。

(一)建立服务人大代表、监督员联系人机制。检察长负责市人民监督员和驻该县的市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的联系工作,其他院领导负县人大代表和驻县的市人民监督员的联系工作,各部门负责人负责乡、村人大代表的联系工作。

(二)建立专职检委会委员、内设机构负责人协助联络工作机制。专职检委会委员和内设机构负责人是院领导服务人大代表和人民监督员工作的协助联系人,主要负责协助院领导约见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汇总、整理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做好向提出建议件和转交案事件的人大代表、监督员的答复反馈工作。

(三)建立定期报告人大代表、监督员联络工作制度。每年6月底和12月底,服务人大代表联系人要向院党组书面报告同人大代表、监督员联络工作的情况、存在问题和针对性解决措施。

(四)建立领导下基层调研、考察、开会期间走访、约见人大代表、监督员制度。院领导下乡调研、帮扶工作期间,要安排专门时间走访、约见乡人大常委会主任和当地县、乡人大代表,介绍检察工作近况,听取意见建议。

二、创新方式,拓宽渠道,进一步密切同人大代表、监督员的日常联系

一是坚持定期向人大代表、监督员通报检察工作情况。每月28日前,广平县检察院人监办工作人员将本月检察工作情况经检察长签批后,送驻本地的市、省人大代表和人民监督员手中,以便他们更好的了解、支持和监督检察工作。各业务部门负责人每个季度第三个月走访一次所负责的人大代表和人民监督员,通报检察业务工作情况,听取批评、意见和建议。

二是主动邀请人大代表、监督员到检察院视察、调研。人监办要主动同当地人大常委会联系,每年邀请一次驻本地的全国、省和本级人大代表和人民监督员到检察机关视察、调研。对视察、调研时人大代表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听取,积极整改,及时反馈。

三是经常邀请人大代表、监督员参与并监督检察机关的重要工作或重要活动。制订了邀请人大代表参加检察机关重要工作或重要活动的计划,报县人大常委会和上级院备案,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向人大常委会和上级院报告计划落实情况。组织的重要工作会议、公开听证、精品案件评选、重要案件庭审、专项工作等重要工作或重要活动,都邀请人大代表和监督员参加,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

四是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同人大代表的经常性联系。在门户网站设立代表联系专栏,并及时进行内容更新;建立人大代表信箱,方便人大代表通过互联网对检察机关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建立手机短信平台,及时向人大代表通报检察机关的重大活动和重要工作情况。不少代表、监督员称赞广平检察院联系及时、措施有力,代表、监督员们纷纷表示要大力支持检察院的工作。

三、严格程序,规范操作,进一步提高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监督员监督自侦案件的效率和质量

(一)完善代表、监督员建议工作机制。院办公室负责统一管理、组织协调、督促检查、统一答复,协调、督促承办部门加快办理进度,提高办理质量。各承办部门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严格按照规定认真办理建议。

(二)严格代表、监督员建议件的办理标准。办理代表、监督员建议件做到四个百分之百,即“承办人员100%地进行调查研究后办理,承办部门100%地与领衔代表见面,所有建议件100%地上领导办公会研究,承办单位将办理结果100%地答复代表”。同时,规范人大代表建议件答复反馈函的格式和人大代表建议件答复反馈程序。

检察院调研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一、当前检察调研工作存在的主要不足

2、许多同志认识不到位,不能正确处理好检察调研和其它检察业务工作的关系。 以我院为例,虽然每年也布置开展检察调研工作,但许多同志由于认识不到位,认为搞调研工作是研究室部门的事,与已无关,我们其他业务部门的同志,只要把自己的业务工作做好了也就完成了任务,这种错误认识存在的原因,是由于把调研工作同业务工作分割开来,是为了调研而调研的错误思想而导致的结果。

3、有些同志不能正确认识检察调研的重要性,存在着作风不扎实、方法不得当、效果不明显等问题。没有认识到检察调研是检察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项基础性、理论性、专业性很强的工作,检察调研过程是发现问题、认识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是对检察实践进行反思或总结、或提高升华、或探讨探索的过程,搞好调查研究不仅是我们正确理解法律、公正实施法律的重要理论基础,同时也是提高检察干警理论水平和执法水平的重要途径。因此,我们一定要克服调查研究是秀才们的事,与本职工作无关、与已无关、办案是硬任务、调研是软任务等不正确的认识;纠正东拼西凑、应付交差、走马观花、作风漂浮的做法,尽量用自己的语言表达自己的思想,形成勤于思考,独立思考,勤于笔耕,独立动手的良好局面。

二、提高检察调研工作质量的措施

1、加强领导,搞好组织发动

领导重视是搞好调研工作的重要前提。一是多汇报、多请示,积极主动地争取领导的关心、重视与支持,争取把检察调研工作列入院党组会或院务会或检察长办公会的议事日程,把检察调研工作提高到重要位置,力争一年内召开几次检察调研工作专题会,认真研究并着力解决调研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就我院目前的情况看,院党组一班人是高度重视此项工作的,每年初,我们均按照上级院研究室的部署,专门召开院务会、检察长办公会专题研究和部署全年调研工作,将此项工作纳入了院领导的议事日程,为推动我院调研工作的开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2、完善工作制度,严格落实责任

首先,要将调研工作纳入院目标管理,制定目标、分解任务,将调研任务落实到每个科室局,落实到每个干警。就我院的作法也是切实可行的。年初由研究室制定检察调研任务工作计划和考核办法,并提供参考选题,然后各个科室定人员、定课题、定时间,并向研究室备案。二是将调研任务纳入到全年的目标考核之中进行量化、细化、落实奖惩,将调研工作与目标考核、评优等挂钩,使调研工作从软任务变成了硬指标,一改过去仅靠研究室单兵作战的局面,形成了各部门共同参与、全院干警积极参与的良好势头。三是建立完备合理的奖惩机制,并严格落实。为强化干警的调研意识, 实行一票否决制, 没有完成调研任务的科室和个人,取消一切评选优秀的资格。对出色完成任务的, 要按照一定标准给予物质和精神奖励。

3、围绕中心、确定调研工作方向

选择调研课题是决定调研质量的关键。一是要围绕检察工作重点,确定年内检察调研工作的攻关重点。围绕上级检察机关的工作部署,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明确本院的检察工作重点。这些重点,也就是我们检察调研的重点。检察调研应当为检察工作服务。例如,坚持严打方针,维护社会政治稳定和经济安全;加大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力度,促进廉政勤政建设;强化诉讼监督,维护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深化检察体制改革,推动检察工作与时俱进;坚持从严治检,加强检察队伍建设和基层建设。这些就是我们今后一个时期的调研重点。

检察院调研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在重大工程建设中开展预防职务犯罪,三峡工程是一个十分成功的范例。几年来,经过社会各方的共同努力,三峡库区移民资金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逐年下降,为实现工程优秀、干部优秀作出了努力。”

据介绍,2003年,高检院突出了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中的专项预防、重点行业和领域的系统预防以及发案单位的个案预防三个预防重点。据上海、安徽、四川等地检察院统计的资料显示,去年,重点建设项目职务犯罪发案率平均下降40%。

同时,检察机关还重点组织了对交通、教育、计划生育、司法领域职务犯罪情况的调研。四川省检察院重点对教育系统和计划生育系统开展调研,派出100余名预防工作人员深入到150个县、900多个乡(镇)村进行了深入调查研究,在此基础上形成调研报告。其中,《当前农村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职务犯罪的特点、原因及预防对策建议》引起了四川省委和四川省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的高度重视,相关部门已经开始采取措施,堵塞漏洞,加强管理,以预防犯罪。

据高检院有关负责人介绍,形式多样的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预防咨询在去年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发挥了基础性作用,预防理论和专题研究工作的加强也推动了预防方法的创新。

相关链接

专项预防:到目前为止,哈尔滨市二环快速干道、哈尔滨国际会展体育中心等黑龙江省39个总投资328亿元的重大工程,没有发现职务犯罪和工程质量问题。这与黑龙江省自2001年实施为期三年的预防职务犯罪工程密不可分。1月6日,由黑龙江省委组织的预防职务犯罪三年工程总结大会在哈尔滨召开,107个先进单位和181名先进个人受到表彰。

检察院调研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近年来,业务立检、科技强检已成为检察事业科学、可持续发展的主要趋势,而提供优质、高效的后勤保障服务和管理,是促进各项检察业务工作顺利、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为此,如何加强后勤保障工作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笔者结合后勤保障工作的特点和面临的问题,提出加强基层检察院后勤保障工作的对策,同大家探讨。

一、基层检察机关后勤保障工作的特点

检察机关后勤保障工作不仅要进行行政事务管理和为广大检察干警的衣、食、住、行提供优质服务,保证检察院正常运转和检察人员正常工作,也要为人民群众到检察院解决诉讼纠纷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起着关键作用。因此,检察机关后勤保障工作搞得好坏与否,直接影响到全院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工作效率以及检察工作的质量。在检察机关内设机构中,检察机关后勤保障部门与其他部门业务工作相比,有其自身的特点:

第一、综合性。,检察院机构改革三定方案,基层院撤销了政策研究室,将原来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政策研究工作合署于办公室工作,办公室就是纯粹的后勤保障部门,具体担负着全院的车辆、行装、财务、统计、基建、文秘、会务、人民监督员、督办、收发、保密、档案、信息、通讯、办公用品、食堂、水电、安全、卫生绿化和地方党委、政府开展的目标考核项目及公共关系等30余项管理、服务职责。因此,后勤保障部门是一个综合性、行政业务项目纷繁、涉及面广的内部管理、保障、服务机构。

第二、服务性。后勤保障服务既是后勤管理工作的出发点,也是后勤管理工作的归宿。基层检察机关后勤保障部门是全院正常运转的能量保障平台,必须不折不扣地对上对下、对内对外服务。主要归纳为五大服务:一是为领导服务。后勤保障部门所处的地位,决定了它首先要为领导服务。领导工作到哪里,后勤服务工作范围就要延伸到哪里。二是为干警服务。检察人员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主体,在分工协作和共同完成目标任务的前提下,为了让干警们全心身地投入检察业务工作,圆满完成各项任务,后勤保障部门必须为全院干警的衣、食、住、行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三是为机关服务。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为保障检察工作正常运转,后勤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筹措资金,改善办公、办案条件,美化院容环境。四是为各内设机构服务。根据检察院各内设机构所从事的职能活动,后勤保障部门往往掌管着全院的财、物,也是确保各业务部门工作正常运转的命根子,这就需要后勤保障部门为其提供有力的服务保障,做好物资合理分配、平衡协调。五是为人民服务。为人民服务是全党的宗旨,也是后勤保障部门一切工作的落脚点。把前面四项服务工作做到家、做圆满,不但保证了检察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更重要的是为人民群众来检察院诉讼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让人民在一个舒适的环境中解决生活中的纠纷。

第三、复杂性。检察院的后勤保障工作是一项系统的、复杂的社会工程。一是表现在后勤保障工作事无巨细,头绪繁多,既有人际关系,又有人与物的关系,而人与物的关系处理不当,又会影响到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检察业务所需的车辆、通讯、办公器材、装备等物资保障以及全体检察干警的生活,样样都要细心考虑周全,精心安排,稍有疏漏,就会影响检察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和检察人员办案的情绪。二是上下左右,纵横交错,涉及面广,既要处理好本院内部各局、科、室、队的关系,又要协调好检察院与外单位诸多方面的关系。

第四、琐碎性。后勤保障工作常常是从一些不起眼的树枝落叶、芝麻小事做起,然而这些被称为小事的工作切不可小看。具体工作中,会议会务需要上传下达、发通知、抬桌子、搬凳子、备水果、端杯子、倒茶水,如果没有这些不起眼的准备工作,就无法保证大事的顺利进行。如检察院举行的新办公大楼奠基典礼,办公室作为后勤保障部门具体承担起这项任务,无论是制订方案、统筹安排的大事,还是买矿泉水之类的小事,都要瞻前顾后,考虑周全,才能保证仪式的顺利进行;还有每天的迎来送往,电话的接进拨出,是再小不过的事,都代表着检察院的文明风貌,若有不慎,将会直接影响上下、内外关系;还有在接待来客和参加对外活动中,小事处理不当,也将会影响到检察机关的形象。

总之,离开了后勤部门的保障服务工作,检察机关的正常运转就会受到不可估量的影响。

二、基层检察机关后勤保障工作面临的问题

后勤保障工作对检察机关开展业务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在现阶段基层检察院后勤保障工作仍面临很多问题。

1、行政经费和办案经费严重不足,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基层院工作的开展。目前,由于经济发展,物价上涨,各项费用开支加大,再加上检察业务的不断创新,对设备、器材的要求越来越高,当地财政拨款已无法满足办案和其它检察业务活动开展的需要。

2、后勤部门任务重,人员少、兼职多,使后勤服务跟不上。作为后勤保障部门的办公室,一方面要接受上级检察机关的计财装备、政策研究、办公室办文等工作的目标任务考评;另一方面,还要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开展禁毒、综合治理、卫生、安全等近20项的单项工作。这种倒金字塔式的机构配置,使基层院办公室人员身兼数职,任务多、项目杂,压力过大,许多事都疲于应付,使服务保障跟不上,不仅直接影响到了办公室行政管理职能的高效发挥,还影响了检务后勤保障的优质服务。

3、后勤保障工作管理、服务机制不科学、制度不完备。后勤保障工作存在着管理方法不科学,服务机制不健全,制度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凭经验办事,靠习惯做法,失范、无序、随意性大,工作中很容易出现漏洞,对检察业务服务就会难上加难。

4、后勤工作管理体制不健全。当前检察机关后勤保障管理在体制上,仍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纵向封闭型,存在着小而全的编制模式,在管理方法上,采取的是以行政手段为主的管理方法;在分配制度上,仍然是铁饭碗、福利型在效率上,存在着高投入、低产出,高消耗、低效率的问题。这一系列的问题,制约和影响了检察后勤保障工作的发展,这也是整个国家机关后勤保障服务工作的通病,因此无论是检察机关还是全国都需要加快机关后勤保障工作社会化的进程。

5、后勤管理者服务意识、管理意识不强。后勤工作者相对存在素质不高的问题,从思想上没有完全树立为全局服务的意识。

6、检察办公设施和办案设备落后,没有专项资金来加强建设,不能适应新时期检察工作发展的需要。

三、大力加强基层检察机关后勤保障工作

虽然检察机关后勤保障工作存在很多问题,但要更好地发挥和强化后勤部门的参谋、助手、协调、服本务、管理等职能作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改善:

1、以争取收入为主攻,全力加大经费保障力度。经费保障,首先取决于收入,其次是使用、管理。把经费保障的主攻方向放在争取收入上,竭尽全力打好这一攻坚战。一是强化领导。检察长一把手应亲自抓经费筹措,疏通渠道,主管副检察长应亲自谋划、具体组织、直接运作,积极协调解决经费保障中的难点问题。二是主动争取。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以及财政等部门汇报、介绍检察机关工作特点、业务发展客观需求、经费困难等实际问题,做到与财政、计划等部门常来往、勤沟通、多协调,使所需经费足额、及时落实到位。三是广开渠道。首先是造好预算,争取财政拨款。做到综合该单位实际需要,把预算打满打足,并做到立项有据、理由充分。其次是强化办案,争取案款返还。充分运用检察机关办案赃款返还的政策,多办案、多上缴、多返还。第三是积极申请,争取上级补助。对于上级专项补助款、扶贫款,要做到早立项、早申请、以获得主动权。同时,对来之不易的经费,突出重点,合理安排,专款专用,把有限的经费用在刀刃上。

2、以两房建设为中坚,全面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办案用房和业务用房是检察机关基础设施建设的主要内容,投资一时,功在长远。要认真负责地抓好两房建设。一是健全机构,加强领导。要成立专门的两房建设领导小组,设两房建设办公室,统一组织 两房建设工作。由专人负责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积极争取政府计划、财政、城市规划等部门的大力支持,做好项目申报、投资申请等工作。二是合理规划,量力而行。两房建设的项目申报、投资申请和施工建设,严格按照上级院规划和本级检察机关以及当地政府部门的实际情况统一计划。着眼于未来形势的发展,树立前瞻意识和科技意识,充分预留出办公自动化、技术网络化和诉讼智能化等发展空间,为将来的发展打好基础。三是严格标准,保证质量。两房建设的项目申报、投资申请和施工建设按照国家《标准》和该院的经济实力等实际情况进行,严格掌握尺度,实行公开招标,坚持优质优料,杜绝豆腐渣工程。

3、以信息化为统领,强力启动科技强检工程。科技强检是新形势下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加强法律监督的迫切要求,是检察机关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一是坚持科技优先。经费使用上,在保证正常业务的情况下,优先考虑高科技装备;装备购置上,在保证与高检院《标准》对号的情况下,优先考虑科技含量高的;项目安排上,在保证应急项目的前提下,优先考虑信息化建设。二是强化组织领导。高科技装备建设要在上级院统一领导下,以担负计财装备职能的办公室和技术部门为主导、业务部门配合,统一规划、统一实施,对项目的设置、经费的申请、购置计划、使用、管理等,做好事前评估与预测,确保科技装备建设有条不紊地开展。尤其是信息网络建设,坚持落实各级岗位责任制,坚持统一科技项目的立项论证、统一技术指标和配置要求,统一到指定供货点集中采购、统调配技术和资源优势,统一实施技术指导和管理。三是实行监督管理。对科技装备建设的购置、招标、评标、方案、审批、工程质量验收、部门配备、材料消耗等各个环节,要实行监督管理,确保科技装备的质量。

4、抓科学管理,勤俭持检。应研究制定一系列健全完善、科学合理的后勤保障制度。一是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各类财务、会计由办公室统一管理,所有开支、报销经院领导层级审批。管好单位固定资产帐目,保证资产不流失、浪费。二是压缩各种办公开支。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统购管理,小额购物支出由各部门申报,办公室工作人员列计划采购后再发放,大额购物支出一律提交党组会研究决定,并由办公室两人以上共同采购。三是合理安排公务接待。由办公室统一接待来客就餐,一律报主管后勤的领导批准后,到院外定点餐厅安排,如实填写接待报销单,避免不必要的开支。四是规范车辆管理。车辆应由党组会统一研究决定分配给科室,原则上车辆由各科长管理、归科室使用,出车要登记行程记录。办公室统一负责车辆维修、油料配给、年审、保险理赔等事项。院内特殊情况用车由办公室统一调度安排。

四、抓财务纪律,廉洁从检。

单位纪检监察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责,健全制度,堵塞管理漏洞。一是认真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定期到各部门检查,严禁部门设立帐户和小金库,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二是实行财务支出月通报制度。每月底,办公室应将本月各项支出制成明细表,由主管领导及监察部门审核后张贴于院公告栏,接受广大干警监督,杜绝不合理支出及超标准支出。三是严格执行警务用车管理规定,严禁公车私用,严禁酒后、违章驾车,避免因违章出现事故而带来的不必要损失。通过上述措施,有效地防止公款消费、铺张浪费等问题发生,确保检察经费及检务设备的有效、合理使用,从面保障检察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

检察院调研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检察机关后勤保障工作属于检察机关内部行政事务管理工作,是为了保证检察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检察职能的充分发挥,对机关事务工作进行合理的组织、指挥、协调、管理、服务和监督等一系列活动,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保障平台。近年来,“业务立检、科技强检”已成为检察事业科学、可持续发展的主要趋势,而提供优质、高效的后勤保障服务和管理,是促进各项检察业务工作顺利、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为此,如何加强后勤保障工作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笔者结合后勤保障工作的特点和面临的问题,提出加强基层检察院后勤保障工作的对策,同大家探讨。

一、基层检察机关后勤保障工作的特点

检察机关后勤保障工作不仅要进行行政事务管理和为广大检察干警的衣、食、住、行提供优质服务,保证检察院正常运转和检察人员正常工作,也要为人民群众到检察院解决诉讼纠纷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起着关键作用。因此,检察机关后勤保障工作搞得好坏与否,直接影响到全院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工作效率以及检察工作的质量。在检察机关内设机构中,检察机关后勤保障部门与其他部门业务工作相比,有其自身的特点:

第一、综合性。,检察院机构改革三定方案,基层院撤销了政策研究室,将原来的计划财务装备工作、政策研究工作合署于办公室工作,办公室就是纯粹的后勤保障部门,具体担负着全院的车辆、行装、财务、统计、基建、文秘、会务、人民监督员、督办、收发、保密、档案、信息、通讯、办公用品、食堂、水电、安全、卫生绿化和地方党委、政府开展的目标考核项目及公共关系等30余项管理、服务职责。因此,后勤保障部门是一个综合性、行政业务项目纷繁、涉及面广的内部管理、保障、服务机构。

第二、服务性。后勤保障服务既是后勤管理工作的出发点,也是后勤管理工作的归宿。基层检察机关后勤保障部门是全院正常运转的能量保障平台,必须不折不扣地对上对下、对内对外服务。主要归纳为“五大”服务:一是为领导服务。后勤保障部门所处的地位,决定了它首先要为领导服务。领导工作到哪里,后勤服务工作范围就要延伸到哪里。二是为干警服务。检察人员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主体,在分工协作和共同完成目标任务的前提下,为了让干警们全心身地投入检察业务工作,圆满完成各项任务,后勤保障部门必须为全院干警的衣、食、住、行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三是为机关服务。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为保障检察工作正常运转,后勤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筹措资金,改善办公、办案条件,美化院容环境。四是为各内设机构服务。根据检察院各内设机构所从事的职能活动,后勤保障部门往往掌管着全院的财、物,也是确保各业务部门工作正常运转的“命根子”,这就需要后勤保障部门为其提供有力的服务保障,做好物资合理分配、平衡协调。五是为人民服务。为人民服务是全党的宗旨,也是后勤保障部门一切工作的落脚点。把前面四项服务工作做到家、做圆满,不但保证了检察职能作用的充分发挥,更重要的是为人民群众来检察院诉讼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让人民在一个舒适的环境中解决生活中的纠纷。

第三、复杂性。检察院的后勤保障工作是一项系统的、复杂的社会工程。一是表现在后勤保障工作事无巨细,头绪繁多,既有人际关系,又有人与物的关系,而人与物的关系处理不当,又会影响到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检察业务所需的车辆、通讯、办公器材、装备等物资保障以及全体检察干警的生活,样样都要细心考虑周全,精心安排,稍有疏漏,就会影响检察业务工作的正常开展和检察人员办案的情绪。二是上下左右,纵横交错,涉及面广,既要处理好本院内部各局、科、室、队的关系,又要协调好检察院与外单位诸多方面的关系。

第四、琐碎性。后勤保障工作常常是从一些不起眼的树枝落叶、芝麻小事做起,然而这些被称为小事的工作切不可小看。具体工作中,会议会务需要上传下达、发通知、抬桌子、搬凳子、备水果、端杯子、倒茶水,如果没有这些不起眼的准备工作,就无法保证大事的顺利进行。如检察院举行的新办公大楼奠基典礼,办公室作为后勤保障部门具体承担起这项任务,无论是制订方案、统筹安排的大事,还是买矿泉水之类的小事,都要瞻前顾后,考虑周全,才能保证仪式的顺利进行;还有每天的迎来送往,电话的接进拨出,是再小不过的事,都代表着检察院的文明风貌,若有不慎,将会直接影响上下、内外关系;还有在接待来客和参加对外活动中,小事处理不当,也将会影响到检察机关的形象。

总之,离开了后勤 部门的保障服务工作,检察机关的正常运转就会受到不可估量的影响。

二、基层检察机关后勤保障工作面临的问题

后勤保障工作对检察机关开展业务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在现阶段基层检察院后勤保障工作仍面临很多问题。

1、行政经费和办案经费严重不足,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基层院工作的开展。目前,由于经济发展,物价上涨,各项费用开支加大,再加上检察业务的不断创新,对设备、器材的要求越来越高,当地财政拨款已无法满足办案和其它检察业务活动开展的需要。

2、后勤部门任务重,人员少、兼职多,使后勤服务跟不上。作为后勤保障部门的办公室,一方面要接受上级检察机关的计财装备、政策研究、办公室办文等工作的目标任务考评;另一方面,还要配合当地党委、政府开展禁毒、综合治理、卫生、安全等近20项的单项工作。这种“倒金字塔式”的机构配置,使基层院办公室人员身兼数职,任务多、项目杂,压力过大,许多事都疲于应付,使服务保障跟不上,不仅直接影响到了办公室行政管理职能的高效发挥,还影响了检务后勤保障的优质服务。

3、后勤保障工作管理、服务机制不科学、制度不完备。后勤保障工作存在着管理方法不科学,服务机制不健全,制度落实不到位的问题,凭经验办事,靠习惯做法,失范、无序、随意性大,工作中很容易出现漏洞,对检察业务服务就会难上加难。

4、后勤工作管理体制不健全。当前检察机关后勤保障管理在体制上,仍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纵向封闭型”,存在着“小而全”的编制模式,在管理方法上,采取的是以行政手段为主的管理方法;在分配制度上,仍然是“铁饭碗”、“福利型”;在效率上,存在着高投入、低产出,高消耗、低效率的问题。这一系列的问题,制约和影响了检察后勤保障工作的发展,这也是整个国家机关后勤保障服务工作的通病,因此无论是检察机关还是全国都需要加快机关后勤保障工作社会化的进程。

5、后勤管理者服务意识、管理意识不强。后勤工作者相对存在素质不高的问题,从思想上没有完全树立为全局服务的意识。

6、检察办公设施和办案设备落后,没有专项资金来加强建设,不能适应新时期检察工作发展的需要。

三、大力加强基层检察机关后勤保障工作

虽然检察机关后勤保障工作存在很多问题,但要更好地发挥和强化后勤部门的“参谋、助手、协调、服务、管理”等职能作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改善:

1、以争取收入为主攻,全力加大经费保障力度。经费保障,首先取决于收入,其次是使用、管理。把经费保障的主攻方向放在争取收入上,竭尽全力打好这一攻坚战。一是强化领导。检察长一把手应亲自抓经费筹措,疏通渠道,主管副检察长应亲自谋划、具体组织、直接运作,积极协调解决经费保障中的难点问题。二是主动争取。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以及财政等部门汇报、介绍检察机关工作特点、业务发展客观需求、经费困难等实际问题,做到与财政、计划等部门常来往、勤沟通、多协调,使所需经费足额、及时落实到位。三是广开渠道。首先是造好预算,争取财政拨款。做到综合该单位实际需要,把预算打满打足,并做到立项有据、理由充分。其次是强化办案,争取案款返还。充分运用检察机关办案赃款返还的政策,多办案、多上缴、多返还。第三是积极申请,争取上级补助。对于上级专项补助款、扶贫款,要做到早立项、早申请、以获得主动权。同时,对来之不易的经费,突出重点,合理安排,专款专用,把有限的经费用在刀刃上。

2、以“两房”建设为中坚,全面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办案用房和业务用房是检察机关基础设施建设的主要内容,投资一时,功在长远。要认真负责地抓好“两房”建设。一是健全机构,加强领导。要成立专门的“两房”建设领导小组,设“两房”建设办公室,统一组织 “两房”建设工作。由专人负责部门之间的协调、合作,积极争取政府计划、财政、城市规划等部门的大力支持,做好项目申报、投资申请等工作。二是合理规划,量力而行。“两房”建设的项目申报、投资申请和施工建设,严格按照上级院规划和本级检察机关以及当地政府部门的实际情况统一计划。着眼于未来形势的发展,树立前瞻意识和科技意识,充分预留出办公自动化、技术网络化和诉讼智能化等发展空间,为将来的发展打好基础。三是严格标准,保证质量。“两房”建设的项目申报、投资申请和施工建设按照国家《标准》和该院的经济实力等实际情况进行,严格掌握尺度,实行公开招标,坚持优质优料,杜绝“豆腐渣”工程。

3、以信息化为统领,强力启动科技强检工程。科技强检是新形势下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加强法律监督的迫切要求,是检察机关提高办案效率、保证司法公正的重要手段。一是坚持科技优先。经费使用上,在保证正常业务的情况下,优先考虑高科技装备;装备购置上,在保证与高检院《标准》对号的情况下,优先考虑科技含量高的;项目安排上,在保证应急项目的前提下,优先考虑信息化建设。二是强化组织领导。高科技装备建设要在上级院统一领导下,以担负计财装备职能的办公室和技术部门为主导、业务部门配合,统一规划、统一实施,对项目的设置、经费的申请、购置“计划”、使用、管理等,做好事前评估与预测,确保科技装备建设有条不紊地开展。尤其是信息网络建设,坚持落实各级岗位责任制,坚持统一科技项目的立项论证、统一技术指标和配置要求,统一到指定供货点集中采购、统—调配技术和资源优势,统一实施技术指导和管理。三是实行监督管理。对科技装备建设的购置、招标、评标、方案、审批、工程质量验收、部门配备、材料消耗等各个环节,要实行监督管理,确保科技装备的质量。

4、抓科学管理,勤俭持检。应研究制定一系列健全完善、科学合理的后勤保障制度。一是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各类财务、会计由办公室统一管理,所有开支、报销经院领导层级审批。管好单位固定资产帐目,保证资产不流失、浪费。二是压缩各种办公开支。办公用品由办公室统购管理,小额购物支出由各部门申报,办公室工作人员列计划采购后再发放,大额购物支出一律提交党组会研究决定,并由办公室两人以上共同采购。三是合理安排公务接待。由办公室统一接待来客就餐,一律报主管后勤的领导批准后,到院外定点餐厅安排,如实填写接待报销单,避免不必要的开支。四是规范车辆管理。车辆应由党组会统一研究决定分配给科室,原则上车辆由各科长管理 、归科室使用,出车要登记行程记录。办公室统一负责车辆维修、油料配给、年审、保险理赔等事项。院内特殊情况用车由办公室统一调度安排。

检察院调研工作计划范文第6篇

一、准确把握实施监督法的基本要领

区人大机关全体工作人员要认真学习监督法和中央领导同志有关人大监督工作的重要讲话,深刻领会监督法的精神实质,准确把握以下要领,并在工作中认真贯彻落实。

1、人大监督,包括工作监督和法律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一项重要职权,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人大监督的目的,在于确保宪法和法律得到正确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

2、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虽然职责分工不同,但总的目标是一致的,都在党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人大依法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既是一种制约,又是支持和促进,必须把监督与支持有效结合、有机统一起来,切实提高监督的实效。

3、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职权由常委会依法集体行使。人大机关是常委会的集体参谋、服务班子。在贯彻实施监督法中,为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职权、开展监督工作当好参谋助手,提供优质服务,是机关各部门的共同职责。

4、办公室作为常委会的协调部门,应努力做好机关实施监督法的协调工作。

二、采取多种监督方式,增强监督实效

依照监督法的规定,总结多年来的实践经验,监督工作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四个相互结合的方式进行。

1、把工作监督与法律监督结合起来。既要对“一府两院”贯彻实施法律、法规的情况、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要部署与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推动有关方面切实解决突出问题,还要通过工作监督与法律监督,对相关法律、法规提出修改完善的建议,确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2、把专项监督与综合监督结合起来。既可以在分别进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把互有内在联系的若干问题集中起来,再进行全面的综合监督,也可以在综合监督的基础上,抓住几个突出问题,深入进行专项监督。

3、把初次监督与跟踪监督结合起来。对年度计划中安排的初次监督事项,在监督检查、提出整改建议以后,为促使整改措施得到落实,必要时应当再进行跟踪监督检查,务求一抓到底,见到实效。

4、把听取专项工作报告与执法检查结合起来。对各个途径反映的关系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带有普遍性的重要问题,综合运用听取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等手段,使监督工作在广度和深度上取得更佳效果。

三、关于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

(一)制定工作计划

1、机关有关部门每年根据监督法第二章第九条的规定,按下列分工收集、综合分析和汇总整理有关反映,提出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建议,确保议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1)常委会在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具体组织实施的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

(2)区人大代表在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及闭会期间对“一府两院”工作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集中反映的问题,由选举联络人事任免工作委员会负责。

(3)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审议时提出的比较集中的问题,由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

(4)机关有关部门在调查研究中发现的突出问题,由进行该项调查研究的部门负责。

(5)人民来信来访集中反映的问题,由办公室科负责。

(6)社会普遍关注的其他问题,由办公室根据媒体报道负责分析归纳。

2、每年12月上旬,负责上述各个途径反映问题汇总整理的部门提出下一年度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议题建议,送办公室综合平衡。

3、办公室提出常委会下一年度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计划的征求意见稿,先交由各工作委员会分别征求和反馈“一府两院”相关部门意见后,再拟定出计划草案,报办公室主任审核,提请下一年度代表大会后的常委会主任会议通过。

4、计划的内容包括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指导思想、重点、时间及负责承办的工作委员会等。

5、计划经主任会议通过后,送办公室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一府两院”,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各委办和各街道人大代表工作室。

6、机关有关部门根据计划,按照职责分工,认真组织落实,及时与“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沟通情况,掌握动态,督促其按照计划的要求,按时提出专项工作报告。

(二)开展视察和调研

1、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可以组织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分区人大代表,对将要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所涉及的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专题调研。具体组织工作由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与“一府两院”有关部门及时联系和沟通,听取他们的意见。

2、常委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调研的区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

(三)准备会议材料

1、有关工作委员会在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应当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区人大代表在视察和专题调研中提出的问题,以及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整理,提前转送“一府两院”,以便他们认真研究,在报告中作出回应。

2、“一府两院”有关部门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20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稿送交有关工作委员会征求意见,并对报告的内容进行修改,有关工作委员会就专项工作报告稿与“一府两院”有关部门交换意见,修改完善,力求在重大问题上达成共识。

3、专项工作报告修改后,在常委会举行会议10日前,送交常委会办公室,有关工作委员会如需提供相关参阅资料,应同时送交。

4、办公室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7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和相关参阅资料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以便他们提前阅读报告,做好审议准备。

(四)听取和审议报告

1、专项工作报告由“一府两院”负责人向常委会会议报告。区政府可以委托政府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向常委会会议报告。

2、常委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后,进行审议。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办公室负责提前通知。

(五)处理审议意见

1、会后,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由有关工作委员会根据会议提出的意见作进一步汇总整理,形成审议意见,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报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签发。办公室将审议意见送交“一府两院”研究处理。

2、在审议意见送交“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后,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督促有关方面进行整改,落实整改建议,改进相关工作,并及时向常委会汇报整改的进展情况。

3、在“一府两院”向常委会提出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前,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继续保持与有关方面的联系沟通,进一步了解情况。在收到“一府两院”提出的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后,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

4、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一府两院”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委会报告,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做好跟踪落实工作。

四、关于计划和经济工作监督

(一)听取和审议计划执行情况报告

1、区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向区人大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执行情况。

区人大财经工委应当在报告之前开展前期调研,向区政府有关综合经济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取得资料,听取意见,形成若干材料,提供常委会审议时参考。区政府的报告和财经工委提供的参考材料在常委会举行会议10日前送交常委会办公室,办公室应当在会议7日前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2、常委会会议听取和审议区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主管部门负责人受区政府委托所作的计划执行情况报告时,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作机构应当分派熟悉情况的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并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要求说明情况、回答询问。办公室负责提前通知。

3、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报告的审议意见,在常委会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由财经工委负责整理,报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签发。办公室将审议意见送区政府研究处理。区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二)审查和批准计划调整方案

1、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区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2、除特殊情况外,区政府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1个月前,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调整方案的议案报送常委会,由区人大财经工委对调整方案进行初步审查,并提出初审意见。财经工委应当及时与区政府有关部门联系、沟通,听取他们的情况通报,认真做好方案初审。

3、区政府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调整方案的议案和财经工委的初审报告在常委会举行会议10日前送交常委会办公室,办公室应当在会议7日前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4、常委会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区政府的计划调整方案和财经工委的初审报告,并作出批准调整的决议。

五、关于预算监督

(一)审查和批准决算、听取和审议预算执行情况报告

1、区政府应当在每年6月至9月期间,将上一年度的决算草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向常委会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本级预算的执行情况。

决算草案应当按照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数或者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并作出说明。

2、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1个月前,将区决算草案提交区人大财经工委,由财经工委结合审计工作报告进行初步审查。

财经工委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之前开展前期调研,向区政府有关综合经济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取得资料,听取意见,形成若干材料,提供常委会审议时参考。区政府的报告和财经工委提供的参考材料在常委会举行会议10日前送交常委会办公室,办公室应当在会议7日前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3、常委会举行会议时,由财经工委提出关于上一年度决算的审查报告。主要内容是:

(1)总的评价,提出是否批准政府决算草案的建议;

(2)预算执行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3)做好财政预算工作的建议。

4、常委会对决算草案和预算执行情况重点监督以下几个方面的情况:

(1)预算收支平衡情况;

(2)重点支出的安排和资金到位情况;

(3)预算超收收入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4)部门预算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

(5)上级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使用情况;

(6)区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预算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5、常委会听取和审议区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人受区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上年度决算草案报告、本年度上一阶段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工作机构应当分派熟悉情况的有关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并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要求说明情况、回答询问。办公室负责提前通知。

6、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报告的审议意见,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由财经工委负责整理,报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签发。办公室将审议意见送区政府研究处理。区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区人大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二)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

1、区预算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作部分调整的,区政府应当将调整方案提请区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2、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整。预算安排的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资金需要调整的,区政府应当提请常委会审查和批准。

3、区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1个月前,将预算调整初步方案提交区人大财经工委进行初步审查。

财经工委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之前开展前期调研,向区政府有关综合经济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了解情况,取得资料,听取意见,对初步方案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4、区政府财政部门在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10日前,将预算调整方案及其报告送交常委会办公室,财经工委的初审意见同时送交。办公室应当在会议7日前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

5、常委会举行会议听取和审议区政府的报告和财经工委的初审报告,并作出批准调整的决议。

六、关于审计工作监督

1、区人大常委会每年审查和批准决算的同时,听取和审议区政府提出的审议机关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

2、区审计机关代区政府起草的关于上一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应当在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决算草案的1个月前,送交区人大财经工委进行初步审查。

3、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由财经工委负责整理,报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签发。办公室将审议意见送区政府研究处理。区政府应当将研究处理情况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必要时,常委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区政府应当在决议规定的期限内,将执行决议的情况向常委会报告。

七、关于组织执法检查

(一)制定执法检查计划

1、制定区人大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的时间、工作分工和程序,按本“意见”第三部分第(一)项所述制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年度计划的规定执行。

2、拟订年度执法检查计划时,在议题选择和时间安排上应当与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年度计划综合考虑,平衡安排。

(二)拟定执法检查方案

1、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根据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就其负责的执法检查项目,在检查实施前1个月制定出执法检查的具体工作方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提交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

2、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根据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做好前期调研工作,并就执法检查的有关工作与“一府两院”做好沟通,请有关方面参与。

3、执法检查工作方案经主任会议审定通过后,由有关工作委员会以常委会办公室的名义书面通知“一府两院”并通知检查组全体人员。办公室协助有关工作委员会做好相应的后勤服务保障工作。

(三)开展执法检查

1、执法检查组的组成参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规定》组织。

2、开展执法检查的有关事项参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规定》执行。

(四)形成执法检查报告

1、有关工作委员会在执法检查工作结束后,协助执法检查组对所检查的法律法规实施现状的评价、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产生原因的分析、改进执法工作的建议、对有关法律法规所提出的修改完善建议等进行综合,形成执法检查报告。

2、执法检查报告由执法检查小组或有关工作委员会主要负责人向主任会议汇报,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

3、受上级人大常委会委托进行的执法检查,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将执法检查情况书面报送上级人大常委会。

(五)执法检查报告的处理

1、常委会会议听取执法检查组组长或副组长作执法检查报告。常委会审议执法检查报告时,“一府两院”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办公室负责提前通知。

2、常委会组成人员对报告的审议意见,在常委会会议结束后7个工作日内,由有关工作委员会负责整理,报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签发。办公室将审议意见连同审议的报告,分送“一府两院”研究处理。

3、在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送交“一府两院”及其有关部门2个月内,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就整改情况听取相关部门汇报,进行跟踪督查,并督促“一府两院”在规定时间内向常委会分别提出改进的措施和改进的情况的书面报告。

4、在收到“一府两院”提出的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后,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由常委会组织跟踪检查,也可委托有关工作委员会跟踪检查。

5、关于执法检查其它事项,参照《*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工作规定》执行。

八、关于通报和公布

(一)向区人大代表通报和向社会公布的内容

1、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的年度计划;

2、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区政府、区法院、区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

3、常委会听取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和审计工作报告及审议意见,区政府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

4、常委会年度执法检查计划;

5、常委会执法检查报告及审议意见,区政府、区法院、区检察院对其研究处理情况的报告;

上述第2、3、5点内容依法向区人大代表通报。

(二)向区人大代表通报和向社会公布的形式。

向区人大代表通报一般采用书面或其他媒体形式。

向社会公布采取刊登《*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刊》、在*区人大常委会网站、区公众信息网、区政务网上公开报道等形式。具体形式是:

1、常委会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等,在《*市*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刊》上刊登,并在*区人大常委会网站、区公众信息网、区政务网上向社会公布。

2、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年度计划、年度执法检查计划,对专项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报告、预算执行情况报告、审计工作报告、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意见以及区政府、区法院、区检察院对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或执行决议情况的报告在*区人大常委会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3、对关系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稳定大局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可以通过区公众信息网、区政务网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三)向社会公布的审签工作程序

1、凡以常委会名义的公告和常委会会议通过的需经媒体公布的决议、决定,经起草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常委会分管副主任签发,送办公室。

检察院调研工作计划范文第7篇

根据十六大关于“形成全民学习,终身学习的学习型”社会的精神以及区、州两级检察工作会议的要求,为全面落实《人民检察院基层建设纲要》,我院开展了争创“学习型检察院”和“争当学习型检察干警”活动,以学习政治理论、学习检察业务、学习经济、学习社会和学习先进典型活动为重点,在全院营造勤奋好学、昂扬向上的良好氛围,力争使干警的科学文化素质和专业知识水平素质明显提高,执法水平进一步增强,工作作风明显好转,能够更好的担负起新形势下检察工作的重任。

一、提高创建意识,牢固树立学习观念

党的十六大报告将形成全民学习,终生学习的学习型社会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按照十六大关于建设司法文明和队伍的革命化、专业化、现代化精神,要求检察人员终身学习,以适应快速发展的国内国际形势下法律监督工作的观点和未来要求。

根据创建学习型检察机关的有关要求,结合我院干警的实际状况,院党组认真研究,制定了《创建学习型检察院工作计划》,明确了目标和任务,并多次召开全院大会组织干警认真学习区、州两院关于创建活动的决定和有关要求,从灵魂深处解决“为什么学、为谁学、怎样学”的认识问题,深刻领会创建活动的紧迫性和必要性,使干警真正从思想上进入学习状态。教育干警加强学习,树立终身学习以及工作学习化,学习工作化的理念,指出提高队伍整体素质对于兴检立院的重要意义,要求干警们思想上高度重视并积极行动起来,深入学习政治理论和检察业务,学习科学技术和市场经济等方面的知识,不断“充电”,提高自身素质,为开展创建活动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以学历教育为载体,鼓励干警自学

我院干警中,现有法律本科学历5人,在读法律本科10人,参加续职培训10人,应当说整体素质基本能适应工作需要,但是与《检察官法》的要求还有差距,因此,树立终身学习和团体学习的理念,不断提高干警的学习力和战斗力,使学习成为一种经常化、普遍化、制度化的行为,对于夯实队伍建设的基础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通过学习有关文件及思想动员,全院干警的思想认识有了明显的提高,增强了学习的紧迫感和使命感。院党组大力支持干警自学业务和理论,为他们的学习积极提供便利。

三、转变学习内容和重点,加大教育培训工作

今年,根据区、州两院的安排,结合市委的有关要求,我院制定了党组中心组的学习计划以及全院的政治理论学习计划,结合实际制定了《2003年至2007年的培训计划》,以及《2004年度培训计划》,学习内容包括四个方面的重点:一是政治理论,继续深入学习“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二是法律专业知识;三是学习市场经济知识;四是结合“两个务必”教育学习先进典型事迹;从过去学习内容的单一化为主转为学习内容的综合化为主,不仅要学习政治理论,确保与时俱进的精神面貌,还要学习法律专业知识,以过硬的业务知识和能力,真正实现维护司法公正的目标,还要学好市场经济知识,正确把握法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适应性和发展性。总之,学习的内容从单一转向综合,内容更加全面和广泛。学习突出学以致用,力求把所学知识与实践结合起来并指导实践。

在学习活动中,我院坚持发挥领导班子的率先垂范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以及广大检察干警的主人翁作用,按照年初计划,认真开展党组中心组学习和全院集中学习,通篇学习了必学篇目,并及时写出了相关的心得体会。高度重视教育培训工作,鼓励干警提高学历,自学业务,为干警参加学习及有关专业考试提供复习时间,创造便利条件,并决定给已获得法律本科以上学历的干警按有关的政策规定逐年解决学费,力争在5年内使我院本科以上学历的干警达60%。对于已经获得本科学历的干警,鼓励、支持他们参加研究生学历的深造以及全国统一司法考试,不断强化专业素质,更新知识结构。今年我院在经费非常紧张的条件下,给已经取得法律本科学历的正在参加法律本科学习的干警每人报销学费1000元,极大的鼓励了干警投身学习的积极性和热情。

同时我院按照年初计划,加大对干警的培训力度,及时选派干警参加区、州、市举办的各类专业技能培训,提高干警的综合素质。于4月25至27日,举办了第一期微机操作培训班,历时三天,院领导和干警20人参加了此次培训,通过学部分干警基本掌握了微机操作的相关常识,目前我院各科室基本上都配备了微机,相关文书、材料由各科室自行打印,为实现局域网建设和办公自动化打下了良好的基础。为规范档案管理,加强公文写作能力,还举办档案知识培训班和公文写作培训班各一期,对规范管理,提高素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三、以科室为学习小组,立足本职,以学促检

在创建活动中,我院坚持把集中学习与科室学习、个人自学相结合,以各科室为学习小组,全面开展岗位练兵,以学促检。各科室按照科室业务的需要在全院学习的基础上自行安排学习内容和学习时间,按照“学取所需,急用先学,学以致用”的原则开展了多种形式的学习活动。

我院民行科两位干警都是2001年通过竞争上岗到民行科工作的,作为民行战线的新手,她们潜心学习,下大力气迅速熟悉并掌握了民行检察工作的相关知识,自去年以来,她们制定了长期学习计划,坚持每周五上午学习与检察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新颁布的司法解释,十六大召开后,又在科室内开展学习十六大报告、新以及相关文件的学习,一年多来每人累计作读书笔记约2万字。此外,他们还注重调研工作,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总结的经验及时加以研讨,撰写了《民事抗诉案件成功率低的原因和建议》等质量较高的调研文章。坚持不辍的学习使她们的业务素质不断提高,也使我院的民行工作不断迈上新台阶,提抗案件及建抗案件数量增加,准确率和支持率也不断上升,真正达到了以学促检的目的。

刑检工作是检察工作的重头戏。我院科人员少,案件多,工作任务较重,但他们始终坚持小组学习,做到有计划,有安排,有总结,以学习促办案,以办案促学习。他们把每周五下午全院政治学习后的时间定为科室学习时间,重点学习刑法、刑诉法、新颁布的司法解释,与办案相关的民法、经济法、行政法及财会知识,同时结合公诉改革,学习讨论被告人认罪案件简化审、庭前证据交换以及不诉案件公开审理等内容,为更好的办理案件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另外,科室还经常组织参加观摩庭,并在庭后对出庭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学习好的经验,不断提高公诉技能;同时经常组织对疑难案件的讨论,通过对疑难案件的分析讨论提高业务水平和自身素质。

检察院调研工作计划范文第8篇

我于年月参加工作,年月调入检察院,在反贪局的前身——经济检察科工作,后调任办公室副主任、调研室主任,负责调研、信息、宣传工作,调研室与政工科合并后,由我负责政工调研工作至今。

参加工作以来,由于本人的不懈努力,加之领导、同事的关心与支持,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得到了群众和领导的好评,多次受到领导机关的表彰与肯定:先后5次被县委县政府评为先进工作者,被市委市政府评为普法先进工作者,被省检察院评为优秀信息工作者,被县委县政府荣记个人三等功一次。本人撰写的《固本强基,树好形象》一文在全市检察机关形象建设研讨会上获论文一等奖,《对反贪工作中适用检察建议的几点思考》和《基层检察院强化行业作风建设的主要途径》等论文,分别被录入《新时期全国优秀学术成果文献》、《中国当代检察文论》和在省检察院组织召开的研讨会上获奖。同时,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全院干警的积极参与下,全院上下形成了浓厚的调查研究氛围,调研工作进入了全市的先进行列,先后有20余篇论文在省、市检察院及市政法委组织的研讨会上获奖;几年来,我院的信息工作一直处于全市的先进位次,曾一度跻身于全省174个基层检察院的前10名。一年多来,在政治处3名同志都是新手的情况下,我们精诚团结,扎实工作,积极进取,奋力拼搏,因而保住了政治工作和纪检监察工作在全市同部门中的先进位次。

基于以上的总结和分析,本人认为自己在政工调研工作方面积累了一些实践经验,总结归纳出一些可行性比较强的工作方法,因而,自我感觉能够具备政治处主任所应具备的岗位职责的基本素质。所以,我决定参与竞聘政治处主任职位。

如果我被聘用为政治处主任职位,我将认真负责地管理好本部门的全面工作,安排好全院各项工作的年度计划和阶段性计划,并积极探索、创造具有自身特色的工作;带领本部门干警认真自觉地执行好上级检察院的各项管理规定,并协助党组制定、修改、完善、落实好本院的相关制度规定;协助党组开展好全院的思想政治工作、纪检监察工作、教育培训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组织开展好寓教于乐的文体活动,并按“一岗双责”的要求,在抓好本部门各项业务工同时,切实抓好本部门的队伍建设。力争使政治工作、纪检监察工作和调研工作在先进位次的基础上再有新的突破。

为了实现上述工作目标,本人将立足本职、着眼全局、力求突破,扎实进取,全面做好政工调研工作,为领导决策当好参谋与助手。

政治处既是院党组的办事机构,又是检委会的办事机构。在对院党组负责的同时,既要对市院的干部处、宣传处、培训处、纪检监察处、研究室和办公室负责,还要协调好与县委办、组织部、人大法制科、纪检委、宣传部、政法委、人事局、相关新闻媒体以及本院各科室局的工作关系,可以说工作千头万绪,包罗万象,但仔细梳理,还是有章可循的。具体地应努力做好如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做好常规性工作

政治处常规性工作包含两大块13项内容:一是人事、劳资、政工内勤工作,包括承办干警任免手续、制定工作目标、组织干警的理论学习、业务培训、修订规章制度等10个方面的工作;二是文件起草、调研、宣传、检委会工作,包括起草文件、安排、协调、开展好调研信息宣传工作,为检委会收集审查案卷材料、记录整理好检委会材料,拟定好检委会研讨课题和报告等3个方面的工作。

为了保质保量地做好上述常规性工作,我将报请党组同意后制作常规性工作及职责分工一览表,在全院范围内对调研信息宣传工作进行量化分解。规定完成篇目及时间,并坚持落实好诸如调研信息宣传工作等各项奖惩措施。

二、做好阶段性工作

一是搞好相关活动的阶段性安排、检查、验收、汇报工作;二是搞好半年及全年工作总结、考评工作。

三、做好应急性工作

一是按市院或县委安排,快速上报经验型、事迹型或者阶段性工作的各类文字材料;二是高质量地完成院党组交办的临时性工作。

四、做好重点性工作

一方面我们要按本院党组的安排,一如既往地抓好队伍的管理工作,搞好“十六大”精神和“七条禁令”的落实工作,切实以队伍的高素质来推动各项检察工作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组织开展好重点活动。协助党组做好老干部工作和从优待警工作。

五、抓好特色性工作

工作不抓特色、不创特色,就会显得平平遢遢,没有生机与活力。所以,必须开动脑筋,集群众智慧,创出特色。我将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全院干警中全力开展好“献一策、写一文、讲一课、答百题、记万言”活动。

以上是如果我被聘用为政治处主任职位的工作目标和工作打算,敬请各位领导、各位评委和各位同事进行评判。

检察院调研工作计划范文第9篇

我于**年7月参加工作,**年7月调入检察院,在反贪局的前身**经济检察科工作,后调任办公室副主任、调研室主任,负责调研、信息、宣传工作,调研室与政工科合并后,由我负责政工调研工作至今。

参加工作以来,由于本人的不懈努力,加之领导、同事的关心与支持,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得到了群众和领导的好评,多次受到领导机关的表彰与肯定:先后5次被县委县政府评为先进工作者,被市委市政府评为普法先进工作者,被省检察院评为优秀信息工作者,被县委县政府荣记个人三等功一次。本人撰写的《固本强基,树好形象》一文在全市检察机关形象建设研讨会上获论文一等奖,《对反贪工作中适用检察建议的几点思考》和《基层检察院强化行业作风建设的主要途径》等论文,分别被录入《新时期全国优秀学术成果文献》、《中国当代检察文论》和在省检察院组织召开的研讨会上获奖。同时,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全院干警的积极参与下,全院上下形成了浓厚的调查研究氛围,调研工作进入了全市的先进行列,先后有20余篇论文在省、市检察院及市政法委组织的研讨会上获奖;几年来,我院的信息工作一直处于全市的先进位次,曾一度跻身于全省174个基层检察院的前10名。一年多来,在政治处3名同志都是新手的情况下,我们精诚团结,扎实工作,积极进取,奋力拼搏,因而保住了政治工作和纪检监察工作在全市同部门中的先进位次。

基于以上的总结和分析,本人认为自己在政工调研工作方面积累了一些实践经验,总结归纳出一些可行性比较强的工作方法,因而,自我感觉能够具备政治处主任所应具备的岗位职责的基本素质。所以,我决定参与竞聘政治处主任职位。

如果我被聘用为政治处主任职位,我将认真负责地管理好本部门的全面工作,安排好全院各项工作的年度计划和阶段性计划,并积极探索、创造具有自身特色的工作;带领本部门干警认真自觉地执行好上级检察院的各项管理规定,并协助党组制定、修改、完善、落实好本院的相关制度规定;协助党组开展好全院的思想政治工作、纪检监察工作、教育培训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组织开展好寓教于乐的文体活动,并按“一岗双责”的要求,在抓好本部门各项业务工同时,切实抓好本部门的队伍建设。力争使政治工作、纪检监察工作和调研工作在先进位次的基础上再有新的突破。

为了实现上述工作目标,本人将立足本职、着眼全局、力求突破,扎实进取,全面做好政工调研工作,为领导决策当好参谋与助手。

政治处既是院党组的办事机构,又是检委会的办事机构。在对院党组负责的同时,既要对市院的干部处、宣传处、培训处、纪检监察处、研究室和办公室负责,还要协调好与县委办、组织部、人大法制科、纪检委、宣传部、政法委、人事局、相关新闻媒体以及本院各科室局的工作关系,可以说工作千头万绪,包罗万象,但仔细梳理,还是有章可循的。具体地应努力做好如下五个方面的工作:

一、做好常规性工作

政治处常规性工作包含两大块13项内容:一是人事、劳资、政工内勤工作,包括承办干警任免手续、制定工作目标、组织干警的理论学习、业务培训、修订规章制度等10个方面的工作;二是文件起草、调研、宣传、检委会工作,包括起草文件、安排、协调、开展好调研信息宣传工作,为检委会收集审查案卷材料、记录整理好检委会材料,拟定好检委会研讨课题和报告等3个方面的工作。

为了保质保量地做好上述常规性工作,我将报请党组同意后制作常规性工作及职责分工一览表,在全院范围内对调研信息宣传工作进行量化分解。规定完成篇目及时间,并坚持落实好诸如调研信息宣传工作等各项奖惩措施。

二、做好阶段性工作

一是搞好相关活动的阶段性安排、检查、验收、汇报工作;二是搞好半年及全年工作总结、考评工作。

三、做好应急性工作

一是按市院或县委安排,快速上报经验型、事迹型或者阶段性工作的各类文字材料;二是高质量地完成院党组交办的临时性工作。

四、做好重点性工作

一方面我们要按本院党组的安排,一如既往地抓好队伍的管理工作,搞好“十六大”精神和“七条禁令”的落实工作,切实以队伍的高素质来推动各项检察工作的健康发展;另一方面组织开展好重点活动。协助党组做好老干部工作和从优待警工作。

五、抓好特色性工作

工作不抓特色、不创特色,就会显得平平遢遢,没有生机与活力。所以,必须开动脑筋,集群众智慧,创出特色。我将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全院干警中全力开展好“献一策、写一文、讲一课、答百题、记万言”活动。

以上是如果我被聘用为政治处主任职位的工作目标和工作打算,敬请各位领导、各位评委和各位同事进行评判。

检察院调研工作计划范文第10篇

一、提高认识,加强学习。通过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我院干警政治思想素质有了进一步提高,执法观念上有了一个明显的改进。今年以来,我们坚持把建设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纪律严的检察队伍作为干警思想建设的重要任务来抓,一是抓好政治理论学习。年初制定了院党组中心组学习计划和全院政治理论学习计划,坚持中心组的学习和每周五全院干警的政治学习,有针对性地开展理论学习,以促进全院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二是开展了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活动。我们以“践行八荣八耻,维护公平正义”为主题,深入开展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采取办班培训,坚持周五学习制度。

二、领导重视,真抓实干。

在培训活动中,我院举办了社会主义法制理念教育培训班。检察长亲自安排、动员、部署,并结合检察实践,从法治理念提出的背景、内涵和检察机关强化法律监督的途径和方式,进行了专题讲座。在教育活动中,我院通过学习、讨论、提高了认识,统一了思想,明确了工作目标,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工作措施,并结合上级院制定的工作目标,卓有成效地开展了案件侦查,法律监督等各项工作。

三、统一思想,积极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

我院按计划举办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践行八荣八耻,维护公平正义”为主题的座谈会,全院检察干警纷纷发表个人意见,谈学习培训阶段中的心得体会;座谈会上,党组成员带头发言,从个人的思想、作风、生活和工作实际,谈认识,讲体会,查找不足,并制定了加强公德教育、严格机关作息等制度。在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中。我们从五个环节入手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其一是开展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学习培训。针对部分干警执法观念陈旧落后的实际,制定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学习培训计划,确定每周五下午为固定学习时间,其他时间另行安排的方式进行学习培训,有计划按步骤地组织学习。其二是开展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研讨活动。为了更好地促进干警的学习,我们要求干警一边学习,一边实践,一边开展理论调研活动,年内每名干警都要完成二篇以上理论调研文章,每名干警参加集中培训不少于10天。其三是重点研读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读本》和中央、省委领导同志的有关讲话;认真学习同志关于社会主义道德“八荣八耻”的论述以及罗干、贾春旺的讲话精神,把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贯穿于教育之中;同时对“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等专题进行了分解学习。其四是本院政研室充分运用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和检察宣传阵地,大力宣传我院开展教育活动的重大意义和教育活动,充分利用当地媒体和各种宣传阵地,营造良好的思想舆论氛围,把我院教育活动不断引向深入。其五是结合实际开展好下一步查摆整改工作。院党组要求全院干警要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这项工作切实抓紧抓好,采取自查、互查、上下帮查、面向社会开门查等形式,认真查找差距和不足,研究制定整改措施,不断提高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度。为更好地开展下一步教育活动打下了基础。

检察院调研工作计划范文第11篇

一、深入理解科学发展观,坚定做好法警工作的信念

科学发展观的提出,是理论创新的一个突出成果,体现了中央新一届领导集体对发展内涵的深刻理解和科学把握,对发展思路、发展模式的不断探索和创新,对我们把握大局、做好法警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1、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是发展。法警的一切工作都必须围绕检察事业发展想,一切围绕检察事业发展忙。把服务于司法体制改革与发展、促进检察事业科学发展放在工作首位,不断在检察事业发展中增强服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保证司法实践在检察机关的正常运转。笔者认为基层法警大队能否服务于检察事业发展,这是衡量法警业务和工作质量的重要标准。应当说,法警工作的立足点和工作重点就是围绕检察工作发展的大局、中心,作好服务法律、服务大局、服务基层、服务机关各项工作。

2、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法警的工作是检察机关文明执法的窗口,有着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所有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都应放在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上,就目前形势来看,当务之急是我们必须弄清树立科学发展观与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认真履行职责与全面服从、服务于检察工作方面的关系。作为纽带和桥梁,就是要多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做好领导耳目,倾听群众声音,掌握社情民意,及时向领导传递群众的呼声,反映基层对检察工作的建议意见,供领导工作中决策。其次,法警队作为检察机关的窗口,必须时时处处维护机关形象,尤其在接待群众来信来访,听取人民意见时,要将心比心、以心换心,必须怀着对人民群众的真情实感,用心倾听群众呼声,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主动消除不稳定因素,为领导减压和分忧,树立良好形象。

3、科学发展观的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这给我们法警承上启下、协调左右、联系内外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特别是工作中要即要学会十个指头弹钢琴,不疏漏每一件小事,树立法警工作无小事的观念,又要善于抓住中心环节,善于发现工作典型,以点带面,通过我们的工作构建和谐机关,促进社会和谐。

二、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提高法警的服务能力

鉴于上述三点认识,本文就法警工作如何具体践行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高服务能力,为促进检察事业又好又快地科学发展,几点心得和体会:

1、工作思路前瞻化。在司法警察队伍发展的思路上,我院从司法警察工作的性质和特点出发,注重队伍建设的前瞻性和后延性。在宏观决策上,响应院党组以改革用人体制为突破口,提高司法警察准入条件,实施一岗双职管理。在对司法警察的管理上,注重点面结合,把个人素质的提高与队伍综合素质的提升结合起来,提出了实现法警素质从应付型向技能型的转变,法警工作从单一型向综合型转变、法警职业从从属型向专业型转变的三个转变的建设目标。这些举措的实施,解决了司法警察综合素质不高的问题,为我院如何构建司法警察职业化注入了新的理念,为将我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引入职业化的轨道创造了条件。

2、管理方式多样化。司法警察管理方式的多样化是伴随着司法警察工作所呈现出的多样化特点而产生的。在司法警察管理模式上,我院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因地制宜,合理扬弃,探索出我院司法警察管理的新模式。首先在管理体制上,我院司法警察以实施司法警察一岗双责管理。管理体制上的创新,为管理方式多样化发展提供了空间,它既是依法治警,从严训警的需要,也是队伍发展重管理、强素质的必然。其次,在管理内容上,我院将司法警察工作依据不同的性质和内容进行划分,具体分解为:组织管理、行政事务管理、教育训练管理、履行职责管理四个方面,并且在实际工作中严格执行《法警察工作流程》。这种法警工作分类管理流程,突出了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操作性强的特点,理顺了工作关系,提高了工作效率,规范了工作程序,将法警工作的管理水平提升到了一个新的层面。第三,在管理环节上,做到管理法警工作事前有计划,事中有监控,事后有考核。事前按照法警工作的总体思路,全年目标、季度任务作出计划,做到胸中有数,严格人与事的落实,注重总体目标和个人目标的结合;事中,加强对计划和任务落实情况的监控和检查,促进法警工作全面有序地开展;事后,按照计划和任务的实施情况,从多个层面对总体目标和个人目标完成的质量进行严格考核,促进目标、任务的实现。第四,在管理手段上,采用量化管理与综合管理相结合。按照我院制定的《司法警察工作绩效管理办法》,将司法警察个人全面履职工作进行分解量化,落实到人,从而为法警履职情况作出全面、客观的综合评价,并据此决定评鉴等次。

3、队伍建设规范化。我院在司法警察队伍建设中“坚持高起点启动,规范化运作,机制上突破,强制性提升”的工作思路。根据《人民检察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和法警工作的性质特点,首先坚持管理制度化,明确了大队长、内勤、司法警察的职责和任务,推出了《班前集合制》、《任务回复制》、《紧急出警责任制》、《调警制度》等20个制度,还结合我院制定的《检察长目标责任管理办法》,制定出了《司法警察工作综合考核办法》,将司法警察履行职责、教育训练、业务技能、综合素质等目标任务实行分解量化,落实到每位法警,以此作为法警考核评定、评先创优、晋级晋衔的依据。同时出台了《司法警察工作综合管理实施办法》与《全员岗位目标管理办法》实行配套管理,加大了司法警察管理力度。其次,加强工作程序化。为了保证法警工作的有序开展,把握司法警察工作的管理科学化和条理性,我院通过积极探索

,在掌握各项管理工作客观规律的基础上,寻求其共性,制定出了《司法警察工作流程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涉及司法警察的组织管理、行政事务、教育训练、履行职责四方面,强调了工作的程序性和条理性。以上管理办法的实施,调动了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强化了司法警察的责任意识、权威意识和服从意识,增强了责任心和荣誉感,正规了司法警察队伍的工作秩序、学习秩序和内务秩序,进一步理顺了工作关系,提高了工作效率,使法警工作管理走向了规范化。 4、警务活动效能化。警务效能化是人民检察院自侦、刑检工作对司法警察工作提出的迫切要求,因此,实现警务活动效能化,一直是我院法警工作孜孜以求的奋斗目标。第一,坚持调警制度的科学管理。调警时,法警大队对调警时间、调警用途、调警人数、装备要求等事项在调警前进行详细通知。为了有效安排警力,一般情况下,法警大队提前4小时按照调警程序进行审批后,将调警通知情况报分管领导处,由法警大队根据调警任务的需要统一调配法警(紧急调警除外)。同时,调警任务完成后,由案件承办人对调警任务的完成情况,作出鉴定,交由法警大队处备案。调警通知和反馈回执的使用,保障了法警队灵活、有效地安排警力。监督机制的建立也强化了司法警察履行职责的责任心,提高了警务活动的效能化。第二,加强警务活动的有效组织。在警务活动中,对警力资源是否能合理、高效地进行配置,是检验法警管理部门能否切实担负起组织和指挥司法警察履行职责的关键。为此,我院司法警察大队在现有人员的情况下,严格管理,灵活机动,充分发挥人员少机动性大的特点,及时调配,一旦有部门需要调用警力,可随时提供警力保障。同时,我院还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从组织机构、警力安排、后勤保障等方面拟订了处置突发事件的预案,建立健全了我院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指挥、协调配合、快速反应的联动机制。第三,提升司法警察的服务意识。接受本院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警察部门的领导。在具体的警务活动中,司法警察必须遵守严密的组织纪律,增强服务意识,既要听从各级领导的指令,又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实现警务活动效能化。

检察院调研工作计划范文第12篇

【关键词】检察机关后勤管理检察财务技术装备科学创新机制

检察机关的后勤管理是近些年才被认可的,有些检察机关设置了后勤服务中心,其实就是行使后勤管理的一个重要职能部门。检察后勤管理以前统称为检察行政管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检察事务发展的日益成熟和检察机制建制的不断完善,源于军队的“后勤”学便引入检察机关并逐渐形成一种机制。从整体上看,检察机关后勤管理是为检察业务服务,有些本身就有检察业务性质,如检察统计管理、档案管理等。笔者针对检察机关后勤管理机制提出几点个人认识。

一、分析检察后勤管理机制,就必须认识后勤管理的深刻内涵

“后勤”,是后方勤务的简称。它源于军队,是一个军事概念和军事术语。现代汉语词典中述:“是指后方对前方的一切供应工作。也指机关、团体中的行政事务性工作”。①鉴于后勤理论研究的历史、现状和深入发展的需要,本着逻辑原则和人们的习惯给后勤下一个定义:后勤是通过筹划和运用人力、物力、财力从物质和技术方面保障军事需要的工作和组织。纵观世界军事后勤的历史和现状,对于后勤的理解至少包括以下几个部分:一是人员、物资、设施,构成后勤工作的本体;二是补给、运输、维修、其它勤务,构成后勤工作的职能表现;三是组织、计划、协调、执行、监督,构成后勤工作的过程。

随着社会不断的发展,“后勤”一词的使用已从军队扩展到机关、学校、团体和企事业单位等各种社会组织。此时的检察机关也不例外。为了实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完成检察机关的工作任务,就需要一定的物质和生活保障。这样,就产生了检察机关后勤工作。

管理(Management)是指同别人一起,或通过别人使活动完成得更有效的过程。这里,过程的含义表示管理者发挥的职能或从事的主要活动。这些职能可以概括地称为计划、组织、领导和控制。

结合后勤和管理我们可以得出,后勤管理与后勤工作是不同的。后勤管理是用科学的方法、手段,通过有目标的组织协调工作,搞好后勤的各项工作。这是后勤工作的一个运作过程。后勤工作是为保证生产、经营、科研和职工生活提供必需的物质条件所做的工作。这是后勤工作的本体和职能的表现。因此,加强检察机关后勤管理应该是一个科学、合理的有益检察事业发展的运作过程。

二、检察机关后勤管理具有自身的独特性

检察机关后勤管理是集行政事务管理和后勤服务保障于一体的综合性工作,是为了保证检察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检察职能的充分发挥,对检察机关行政事务工作进行合理的组织、指挥、协调、管理、服务和监督等一系列活动,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保障平台,其与检察机关内部其他部门相比具有自身的独特性:

1、检察后勤管理是一种综合性工作。检察后勤工作涉及到方方面面,内容繁杂,归纳起来主要有:统计管理、文秘管理、财务管理、物资装备管理,生活服务管理等涉及达20余项管理及服务职责。②

2、检察后勤管理的服务性。后勤保障服务既是后勤管理工作的出发点,也是后勤管理工作的归宿。它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财务保障。财务保障又包括检察干警工资福利保障和正常业务装备、办公用品经费保障。检察机关通过编制及其他方式取得政府财政支持,再通过合理发放和报销制度来保障经费正常开支。二是生活服务管理保障。检察机关后勤部门通过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规范检察人员及各单位的生活。三是统计、文秘信息等管理。检察统计是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的各种数据进行搜集、整理、汇总和综合分析,反映检察工作的真实情况。检察文秘信息是检察工作的社会宣传,是让群众对检察工作的了解和信任。可以说后勤管理是检察机关大厦的基石。是检察机关正常运行的保障和服务机构。

3、检察后勤管理复杂而琐碎。检察后勤工作复杂表现在事无头绪,不仅要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还要处理人与物之间的关系。其琐碎表现在其系统性不强,关系到工作生活中点点滴滴,小到倒茶端杯,大到大件物资采购等。往往会因这些具体工作影响检察形象、检察业务甚至同事关系。

三、我国目前检察机关后勤管理现状

我国目前上级检察机关后勤管理分工较细,系统性较强,管理部门比较明确,而基层检察机关不容乐观,主要表现在:一是后勤部门设置不合理。2001年基层检察院机构改革后,办公室要对口接受上级检察院计划财务装备处、政策研究室、办公室的目标任务考评,这种“倒金字塔式”的机构配置,使基层院办公室任务重,压力过大,不仅直接影响到了办公室行政管理职能的高效发挥,还影响到了检务后勤保障的优质服务。二是后勤部门人员分配不合理。有些基层检察机关后勤人员大多兼职,业务工作综合工作一起抓,起不到服务的实质效果,也有些检察机关后勤人员轻松的太轻松,累的太累,不利调动工作积极性。三是领导对后勤管理不重视。有些基层检察院后勤部门编制严重缺额,人员稀少。领导只重业务,不抓后勤等。而后勤工作涉及达20余项单项工作,这不免使很多后勤人员身兼数职,办事效率不高。四是后勤工作管理、服务机制不科学,制度不完备。后勤工作存在着管理方法不科学,制度落实不到位,服务机制不健全,凭经验办事,靠习惯动作,失范、无序,随意性大,工作中很容易出现漏洞,对检察业务服务就会难上加难。四、强化检察机关后勤管理的几点认识

管理,就是要科学、合理地进行资源配置。检察后勤管理与企业管理有着类似之处的。因此,笔者认为,我们应该用企业管理的眼光来进行检察后勤机制管理改革,加强检察后勤管理的科学统领。

1、争取地方政府和上级领导支持,确保后勤保障经费来源。企业内部管理,大都有一个自上而下的管理结构层,上层直接把握着下层的经济命脉,但高明的高层CEO们往往把权利下放,尤其是经济支配权下放,这不仅是一种业务经费保障,更是让下层发挥能动性的有利途径。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检察机关应该从实际出发,逐步解决制约检察机关工作及发展的深层次问题。要争取中央和地方有关部门的支持,在编制、经费、装备等方面大力对检察院的支持力度。按照中发[2005]15号文件的要求,积极向党委和政府反映,把检务保障、提高检察机关的装备和信息化水平纳入发展规划。在基础建设同时,要勤俭办事。要积极贯彻落实高检院会同财政部门下发的《关于制定县级人民检察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的意见》,做好经费保障③,不能让缺乏经费成为制约业务的“瓶颈”。

2、以人为本,完善检察后勤人事制度。多年来的人事制度告诉我们,检察后勤管理队伍的整体素质与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具有宏观思维和现代司法理念、政治过硬、思想敏锐、办事干练、作风优良、廉洁勤政、甘于奉献”的要求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如很多基层院的做法是把不会办案的干警调入后勤,这种做法较为偏见。以人为本我们首先在选拔用人上要树立科学的人才观、不拘一格的选拔人才使后勤人员做到人尽其才,人尽其用,合理搭配,分工负责。培养一批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后勤保障人才。其次要加强后勤人员素质培养,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等多种手段,加大培训力度,全面提高后勤管理队伍的组织能力、管理能力、参谋助手、服务能力,打造一支“懂经济,会管理,能协调,肯吃苦,洁自身”的复合型后勤管理队伍。复次我们要注重培养稳重、踏实、仔细的工作作风。确保检察干警认真、仔细、耐心地做好每件事情,在细中求精,精中务实,实中求细,取得领导满意、大家满意的好效果。最后,我们要加强感情交流,使干警心理无负担,无跳槽思想而影响工作。

3、加强检察后勤机构科学设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检察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指出“地级检察院和有条件的县级检察院也要设立即划财务装备工作专门机构”。这对检察院设置后勤管理专门机构提供了依据。④因此,笔者认为,检察院应该设立科学、独立性的后勤管理部门。如设立财务装备科或后勤管理部或服务中心等用于后勤服务专项职能机构,同时要列入财政预算,最好是能把办公室文秘、档案、统计等管理进行分离。从而减轻“倒金字塔式”(一人兼有多项工作)的机构设置中一对多的工作压力。附随与检察业务同等的绩效目标管理考核机制,建立科学的综合工作职业标准,这样能使资源得到合理配置,有利于优化检察后勤服务职能。

4、检察后勤干警行使管理职责,要正确处理“管”与“理”。一是要有大胆管的意识。后勤工作纷繁复杂,千头万续,大至钱财管理、安全保卫,小至一张纸、一个信封的使用等等。因此,后勤部门领导要通过多种方式强化管理,狠抓规章制度落实,使每位后勤人员每天都有一个清晰的思路,有超前意识,做到自我管理,自觉管理,养成好习惯、好作风、好传统。二是科室人员要有认真理的意识。全科人员以最小的投入、最低的物质消耗,取得最大的效益为目标,克服资产管理中“重购置轻处置、重使用轻保养,重占有轻管理”的问题,最大限度地满足检察机关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的需要⑤。

5、跟新服务理念,注重创新管理模式。现在的检察院后勤管理体制形成了“大而全”、“小而全”的封闭格局,已远远不能适应现代检察业务工作的需要,应改革服务体制,更新服务理念,创新服务机制。做到从管理方法上,由单位的行政管理向科学的经济管理转变;从服务方式上,由行政型后勤向经营型后勤转变;从服务范围上,由封闭式向开放式服务转变;从经费来源上,由供给型向经营型转变。强化有为才能有位,有位更要有为的岗位意识;强化人人肩上有担子的责任意识;强化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服务意识。后勤管理工作要紧跟法治理念教育服从、服务于检察工作大局,使管理更加科学化、程序化和法制化,使服务更加规范化、专业化、社会化和人性化。

6、加强后勤保障,注重检察后勤管理制度建设。一是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检察后勤工作。领导要高度重视和支持后勤保障工作的开展,并加强管理,结合单位检察工作实际做出一定的规划。二是要完善和健全部门职责、规章制度、工作规程、考核标准、惩罚机制等一系列具有科学性、规范性和长效性的检务保障工作制度。三是要尽量做到财务公开,征求干警意见,尽量满足检察业务要求。

注释与参考文献

①克劳塞维茨:(1780-1830,普鲁士军事理论家,西方近代军事理论奠基者)《战争论》(译)中国社会科学研究会出版社1986年版第11页

②周其华:《中国检察学概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1996年第一次印刷第409页第四章

③《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政治部编写49页载贾春旺2006年1月5日《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上的讲话(摘要)》

检察院调研工作计划范文第13篇

多年来,受地方财力制约,州财政对我院的经费预算严重不足,难以保障我院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XX年我院搬迁工程进入实施阶段,基建投入很大,大宗装备建设任务繁重,加上维持正常运转需要,使得我院长期存在的收支不平衡的矛盾更加突出,为此,我院本着“以收定支,量入为出,保证重点,兼顾一般”的原则制定了经费管理实施细则,实行领导及科室经费包干的办法,在对过去几年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后,给领导及各科室分配一定数额的经费指标,实行限额包干、超支自负的方法,突出了重点工作和重点开支项目,合理安排经费支出,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益,克服了大手大脚和铺张浪费的做法,对经费使用从严控制,从而使得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保证了我院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和检察事业的发展。此外,我院还加强了对财务管理的监督机制,院财务定期通报全院各类经费的开支情况,并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和有关部门的监督。通过我们的不断努力,我院的财务工作未出现任何差错及违规事故,并得到州财政及州会计核算中心的一致好评。

二、加强外部联系,力争得到最大支持。

在加强内部管理,做好“节流”工作的同时,我院还积极“开源”,不定期的向州委、州政府、上级检察机关及州财政局汇报工作,由检察长及主管财务的副检察长亲自跑经费,如实反映我院经费紧张的困境,使党委、政府能更多的了解我院的难处,以得到他们的理解和支持,从而争取较多的预算资金和各种专项资金。同时为了保证我院各项工作的正常运转及全院干警的切身利益,我们还积极协调与医疗保险中心、养老保险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相关单位的关系,并做好联系工作,以保障干警应该享受的福利待遇能够得到保障。

检察院调研工作计划范文第14篇

一、科学选定议题

检察委员会是检察机关的最高业务决策机构。长期以来,检察委员会讨论具体案件偏多,讨论执行法律、工作计划、建立规章制度等其他问题则相对较少,甚至不讨论,以致于部分委员在头脑中对检察委员会讨论重大问题的职能渐渐淡忘,认为检察委员会的职能主要是讨论决定重大案件,造成工作职能错位,未能全面发挥作用。针对这种现状,笔者认为可采取两项对策强化其决策职能作用。一是突出中心,明确检委会工作的指导思想。要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依法办事、精益求精、注重实效的原则,把贯彻地方党委和上级院部署、人代会对检察报告决议和决定业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作为议题确定的指导思想,科学谋划,精心安排,彻底杜绝“重议案、轻议事”,以及“三会”混淆的不良倾向。二是采取措施,进一步强化检委会职能作用。加强同类案件集中研究的办法,减少讨论个案的数量。可以将某一类应当由检委会讨论决定的案件集中起来,先由分管检察长作出初步的处理决定,然后报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决定和备案,从而减轻工作压力,提高议案质量。三是结合实际,积极拓展和优化议题确定途径。主要途径是:1.年初人代会一致通过的检察工作报告中确定的重大事项列入议题重点;2.根据地方党委和上级院部署,对自身检察工作有推动必要,或运行中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列入议题重点;3.根据《检察委员会组织条例》的有关规定,把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政策方面的重大问题、重大案件和疑难案件的处理、检察业务工作上的规定措施、总结检察工作和其他有关的重要事项列入议题重点。除此之外,还要根据工作进展情况,政策调整,突发事件,人民意愿随时对计划作出调整。同时,根据高检院关于检委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完善检委会议事规则和办法,进一步提升检委会工作计划制定的科学性。

二、开展会前审查

检委会对拟提交的审议事项,进行会前审查是提高检委会议事的准确度和工作效率的重要保证。实际工作中,我们要把握三点:一是全面审查。在案件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七日前,各业务部门必须写出有关议题的报告及说明,说明承办人及承办部门意见,经分管检察长签署意见后,并附案件卷宗材料或主要证据材料,交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对案件材料进行程序审查、对案件本身进行实体审查,提出法律审查意见报检察长审核决定,并供检察委员会讨论时参考。二是领导把关。对于经审查不属于检察委员会讨论范围的案件,检察委员会办公室应提出审查意见,报请检察长决定是否提交讨论。凡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其他事项,可由承办部门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讨论事项的议案、审查意见,主题要明确、材料要齐备,经分管检察长审阅后,交检察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初步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并报检察长决定是否提交讨论。三是专家论证。对一些需要经过检察委员会讨论的案件难以把握的,聘请专家进行研究论证。必要时请专家列席检委会,对案件进行剖析,为检察委员会讨论研究案件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三、搞好意见反馈

检委会审议议案或案件报告前,检委会办公室将各方面汇总的意见交由相关承办部门研究,并在议题汇报或案件报告中作出回应,是保证议题审议质量的关键环节。在以往的工作实践中,检委会办公室忽视意见及时反馈,加之对议题及案件报告会前很少提出修改意见,导致一些议题及案件报告不能够充分吸纳各方面的意见,往往在会议审议时分歧较大,很难形成一致意见。为此,为提高检委会审议质量,必须做好报告的完善工作。在实际工作中,应由检委会办公室就每项报告分别提出反馈意见专题材料,经检察长或检察长会议审定后,再反馈具体承办部门,并要求其在报告中作出回应。

四、提高审议质量

为提高检委会议事效率和水平,要把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推行民主程序贯穿检委会审议全过程。一是做好审议准备。在院局域网上开设检委会专栏,对拟上会讨论研究的案件、事项在会前公布,要求干警积极参与(下转第15页)(上接第13页)研讨,为检委会提供参考。并在举行会议的7日前将会议材料发给检委会组成人员,使他们能够提前阅读,围绕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多层次、多角度了解各方面情况,以便审议发言客观、准确,避免了针对性不强、可操作意见少的问题。二是改进审议方法。在审议方式上,检委会召开会议必须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主持人在其他委员发表意见前,不得对议题的处理或定性先做表态或提示性发言;检察长认为委员们对议题的分歧意见较大,可以决定对议题暂不交付表决,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议;出现检察长与多数委员意见不一致的情况时,报请同级人大常委会或上级院决定。为确保议题议深议透,我们推行书面审议制度,由检委会办公室制作包括审议议题、审议人、审议意见等项目在内的审议意见书。在检委会召开前,把会议报告及审议意见书一同交给检委会组成人员,认真填写后,交检委会办公室整理。这样可以解决会议时间紧,审议时间不充分的问题。三是组织好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列席的部门负责人要熟悉情况,不能在检委会组成人员询问时一问三不知。根据议题需要,我们还邀请人民监督员参加,提出意见建议。

五、完善表决制度

为规范议题的表决程序,建议出台《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议题表决办法》,对检委会议案的决定,采取举手表决的方式,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由主持人对各种意见作出统计,由检委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委员一致方能通过。少数人的意见可以保留并记录在卷。对于讨论事项,如果认为不需要检委会作出决定的,责成承办部门办理;委员意见分歧较大的,再行讨论;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委员意见的,报送上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时抄报同级人大常委会。为弥补当场举手表决的局限和不足,实行书面表决制度。即由参加会议的委员就研究的议题在统一制作的表格内填写对议题的表决意见及理由,由工作人员汇总整理后形成会议纪要。

检察院调研工作计划范文第15篇

关键词: 组织机构; 内设业务机构;检察官;功能;设置标准; 方案

中图分类号:DF 83 文献标识码:A

在司法权的运作过程中,特别是在中国的司法背景下,组织机构具有管理学意义之外的诸多关联性属性和功能。作为检察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组织机构,特别是内设机构改革问题在理论研究中处于相对边缘化的地位。在实践中往往表现为以实际需要为基本导向的操作性的、带有行政色彩的机构调整,少有学术研究和论证。从中可见我国司法体制改革过程中对组织机构改革的基本立场。与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过程相比较,结合中国检察改革的发展要求,这种状况值得关注和进一步思考。本文结合对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设置问题的研究成果以及内设机构改革实践的梳理和分析,参考域外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设置的一般规律,在相关调研的基础上,对我国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设置问题提出了我们的研究意见。希望能够推动理论界、司法实务部门对机构改革问题的关注,并提供一个法学研究的新视角。

一、机构改革在检察改革中的地位

中国检察制度的发展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始终贯穿着改革的主旋律。改革对中国检察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具有特别的意义,其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从渊源上看,当代中国检察制度主要不是本土生成的,以移植为主要途径的制度创建形式客观上必然附带一个适应和定型化的过程;二是法治化进程中,检察制度的定位和功能实现需要经过一个理性认同的过程;三是近20多年来中国发生了深刻的社会制度变迁,在实现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检察制度需要顺应其发展要求,实现现代化的发展。这三个方面构成了中国检察改革基本的发展维度,也决定了素有“特洛伊木马”[1]

之称的现代检察制度在中国的发展更多了些摇摆和探索的历程,这也构成了我们研究机构改革问题的一个重要的思考背景。其中,组织机构的改革作为检察改革的有机组成部分,其重要地位可以从如下四个方面加以分析:

第一, 从检察改革的发展阶段看,组织机构改革是现阶段检察改革的重要方面。笔者认为,从改革对于制度建设的贡献看,我国检察改革可以概括为三个发展阶段:首先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的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的确立。这是新中国检察制度从创建伊始摸索前进,直到20世纪80年代检察改革深入发展的主要指向和成就。其次是近20年来的检察改革方向和成就,主要集中在检察职能和职权的完善方面。检察工作的改革结合《刑事诉讼法》等基本法律的修改,使得检察职能和职权朝着更符合社会发展需要,更体现程序法治要求的方向发展。而从现阶段来看,分析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及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的要求和2006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所规定的检察改革的任务和主要内容,第三个阶段的检察改革应当是功能性的强化检察职责。实现这个任务的主要的途径是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和工作机制改革。[注:如《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规定,未来检察改革的主要任务包括:改革和完善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制度,切实维护司法公正,保障人权;完善检察机关接受监督和内部制约的制度,保障检察权的正确行使;创新检察工作机制,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检察机关组织体系,改革有关部门、企业管理检察院的体制;改革和完善检察干部管理体制,建设高素质、专业化检察队伍;改革和完善检察机关经费保障体制,切实解决基层人民检察院经费困难问题。(zEB/OL] /2005-7-30.)]而其中所谓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我们认为主要是在现有的司法制度的框架下的工作体制和具体的职能实现程序的改革与完善。从检察改革的历程来看,现阶段实现这一任务所面临的一个深层次的问题,不是简单的法律修改和制度摇摆,而是组织机构,是人的问题。这一点,在《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中有所呼应:强调了要健全和规范执法责任制与责任追究制度,重点明确执法领导责任制和执法人员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合理确认执法责任;推行检察人员分类改革,对检察人员实行分类管理。我们认为,如何从组织功能的角度促进工作机制的改革与完善,进而强化检察职能,是未来检察改革的基本思路。

第二,机构改革已成为检察工作和检察改革发展的一个瓶颈。近年来,组织机构的设置和运行状况与检察理论研究的发展存在相当的差距。从检察权的准司法属性以及检察权独立行使等基本原则的贯彻和保障上看,检察机关的机构设置以及由此决定的检察权的运行和管理模式,都存在着很多值得研究的问题。检察改革中的诸如“主诉、主办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改革,因其实质直指组织机构和检察官管理体制的改革,而备受理论和实践部门的广泛关注和推行。如今,这些改革在相当程度上陷入停滞状态。如何围绕职权设置机构,科学合理地界定机构的职能定位,迫切需要进一步研究。

第三,经济体制改革的经验表明,组织机构改革是司法改革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关键问题。我国的政治体制和司法体制改革遵循的发展路径显然与经济体制改革是不同的,其渐进性更突出,更注重类似于诉讼程序、权能配置等技术性的问题的改革和完善,而对于司法体制、组织机构、人员管理机制等制度性的问题则较为慎重。这种选择与司法改革本身所具有的国家性、公共秩序性等特性有关,有利于维护基本的政治和社会秩序,减少改革成本。但从体制改革本身的规律性要求来看,检察改革要想取得切实的成效,必然要触动组织机构设置的改革与完善,必然要涉及人的因素。

第四,对实践中冤错案的反思,提示我们关注司法机关内部的权力配置机制。权力配置跟机构设置改革有着相当的联系。谁是司法权的行使主体?现行的司法体制是如何落实司法权的行使主体的?国家应当如何落实和承担司法责任?在整个的司法体制和诉讼实践中,司法人员应当如何承担责任、履行怎样的义务?要确保司法工作实现公众所期待的社会功能,迫切需要关注司法权的行使主体及其组合方式。这是司法工作的内在规律性要求所在。

二、研究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设置问题的两个理论前提

(一)广义理解检察机关的组织机构――在系统中研究内设机构的功能

检察机关的组织机构,是检察权有效运行的组织载体,是检察制度的重要内容。

关于组织机构究竟所指为何,在概念上,有“组织结构”和“组织机构”之分。通常认为:“检察机关的组织结构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检察机关在国家机构中如何建制以及检察机关的不同级别之间和一个检察机关内部如何组织起来,形成一个有机系统,保证检察权的有效运作。”亦即,检察机关的“组织结构”包括“组织体系”和“内部组织机构”[2]。而根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3章“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的任免”中第20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设立若干检察厅和其他业务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分别设立相应的检察处、科和其他业务机构。”通常“组织机构”又与“内设机构”混用,即取狭义的理解。

我们主张广义理解“组织机构”,并且主张从检察权行使的组织载体的角度看,人民检察院的组织机构,是由各级、各类人民检察院及其内设机构和检察官共同组成的,内部密切联系、外部相对独立的组织体系。

[注:此定义也偶见王莉整理:《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修改专题研究材料之三――人民检察院的组织机构》,但是在具体分析时该材料仍然沿用两分法。]亦即,广义的组织机构包括三个部分:组织体系、内设机构和检察官。

将检察官的设置纳入组织机构的视野,超出了传统的概念。我们的观点有几个方面的考虑:一是根据《检察官法》的规定,检察官具有依法行使检察权的主体资格,检察官具有组织机构的意义和价值;二是从组织机构运行的机制和国外相关的立法例来看,强调检察官的主体性涉及到司法规律的遵从问题;三是从机构改革的实际状况来看,组织机构改革与检察官的地位和设置分不开;第四,从词义上进行求证,无论是组织,还是机构,都有是由内部单元和内部单位的构成的有机体的意思,其中有单元的指向。检察官的地位符合这一含义。[注:《现代汉语词典》解释“组织”一词为:机体中构成器官的单位,是由许多功能和形态相同的细胞按一定的方式结合而成的;或:按照一定的宗旨和系统建立起来的集体。而“机构”是指机械的内部构造或机械内部的一个单元;或机关、团体等的内部组织。(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M]商务印书馆,1981:1532,513-514.)]

检察改革中,应当统筹协调三者的关系。其中, 组织体系是检察权运行的制度依托和保障,它解决的是检察权在国家权力结构、国家体制中的地位问题,包括检察权与其他国家权力之间的关系,检察权在各个位阶上的关联关系,即领导体制问题等,进而决定中国检察权的权力禀赋。内设机构,是检察机关内部的职能分解、权力析分和管理形式问题。对于检察权的运行而言,内设机构提供一种工作机制上的影响和保障。而检察官,是检察权运行的基本组织形式和组织单元。就组织机构与检察权的关系而言,组织体系是保障,内设机构是关键,检察官是根本。也就是说,研究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设置的改革与完善问题,必须关注检察机关组织机构的这样一个系统。

(二)对内设机构进行功能定位――在检察职能分解与检察官的独立性之间

我们认为,内设机构是检察职能的分解形态和检察官行使职权过程中的行政组合。

很多国家虽然也在检察机关分设一些内设机构,但由于观念上和制度上将检察官视为一个独立的官厅,其检察机关内部机构设置相对简单,且很少发生变化。[注:例如,德国检察机关只设业务部门承担不同种类的案件办理,检察行政人员不是由统一的非业务部门专门管理,而是受检察长领导。韩国检察机关除根据承担案件的种类划分若干部门之外,设事务局管理非检察官,并且为检察官履行职责提供保障和服务。根据韩国的法律规定,检察厅是统辖检事事务的官署,其对应的不是诉讼意义上的法院,而是作为行政法意义的官署法院;而检事是官厅,对应诉讼法意义上的法院的是检事。(马相哲.韩国检察制度简介(下)[J]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6(2):150.)]内设机构在检察权行使过程中通常并不发挥实质性的作用(日本除外,见本文第二部分),因此,检察机关内设机构一般不占有很重要的地位。我国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则有所不同。在设置上,内设机构是检察制度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内设机构的名称和基本职能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上有原则的规定;在具体地位和作用上,有关法律在规定检察工作的程序时,有明确的内设机构的职责规定。[注:如《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9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或者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由审查逮捕部门办理;第92条规定,审查部门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应当指定办案人员进行审查。办案人员应当审阅案卷材料,制作阅卷笔录,提出批准或者决定逮捕、不批准或者不予逮捕的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请检察长批准或者决定;重大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检察机关的其它职权的行使程序中都有类似的规定。]这表明,内设机构具有较为明确的法律地位和职责。惟其如此,内设机构的功能定位是一个需要思考的问题。我们认为,对内设机构进行功能定位应当重点关注以下两方面:

首先,我国内设机构是检察权分解的结果和组织表现形式。中国检察权一个根本特点在于,它是一项以法律监督权为本质属性的集合性权能。横向划分,检察权由侦查、、诉讼监督等职权构成,这些权能是需要彼此制约,同时也有不同的运行规律的职权。比如侦查强调一体化、强调检察官的相对独立性、诉讼监督包括多个环节的监督,需要不同的监督途径和监督手段,更需要协调进行等等。而国外检察机关的职能大多比较单一,往往是以公诉权为核心,附有侦查权等。与此相关,我国内设机构的设置非常关键,因为它往往承载着类似国外的检察院的管理职责,内设机构之间的关系也受到很多重视。这是因为,检察权运行的合理、有效性首先要通过第一层次的权力分解体现出来,有明确的组织保障是一个必要的判断条件。没有组织保障,检察机关作为一个整体无从实现其具体化运作。这是内设机构在组织结构意义上的位阶和价值所决定的。内设机构附有的管理、协调功能,以及因他的存在而使得相应的主体地位和职权具有合法性的特点,是某一项检察职能运行所必须的。换言之,内设机构是具体检察职能实现的组织载体。而我国检察权权能的符合性的特点决定了内设机构的设置必须以符合检察权的分解为科学标准。这是由检察权之权力的基本特点决定的。[注:当然,某一项检察职能可能会有一个以上的内设机构负责,比如反贪污贿赂局与渎职侵权案件检察部门,就是共同行使检察机关对于依法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权。也可能多项检察职能由一个部门承担,公诉职能和审判监督职能,统一由公诉部门承担。若某一项职能没有任何内设机构承担,则表明该项检察权能实际上不存在或者少有落实,因为,一般而言要发展某一项检察职能,必然要借助于建立和发展相应的内设机构来实现。]在量化关系上,内设机构设置与检察权的分解的关系是正比关系,即职能越多,内设机构则多,职能单一则内设机构少。极特殊的情况下,内设机构可能与上位组织――检察院合而为一,这是由内设机构的划分标准(本文第四部分阐述)决定的。

其次,内设机构是检察官行使检察权的行政组合。如前所述,广义的检察机关组织机构包括组织体系、内设机构、检察官三部分,三者当中内设机构的设置是一个关键。从这个框架来看,内设机构是连接检察机关的组织体系和最基本的元素――检察官――的核心和枢纽。它一方面充实和构成了检察院使其得以形成组织体系;另一方面,它组合了检察官,并被检察官构成和说明着。从内设机构与检察官的关系而言,内设机构不能够完全代表或取代检察官。因为实际上,检察官在内设机构当中,也可能在内设机构之外――比如主诉检察官有权决定法律规定应当由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决定的事项之外的实体和程序方面的事项。对于内设机构的存在和功能,检察官的地位和状况具有说明和支配意义――检察官独立性的大小,说明了内设机构职能作用的大小,其中是一个反相关的关系。即内设机构的职责如果过多,则检察官的独立性小,反之亦然。

上述两方面决定了内设机构的功能定位和发展维度:即它要在检察权的分解及其关系中寻找理论基础,在发展检察官的主体性方面建立界限。

三、国外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设置的基本模式

由于检察机关的性质、职能不同,各国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设置也各不相同。大多数国家的检察机关除设置业务机构之外,均设置非业务机构为行使检察权提供保障。由于我国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设置的主要问题在于内设业务机构如何设置的问题,在此主要从这方面进行分析。

从内设业务机构的角度看,国外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设置大体分为两种模式:[注:以下除了注明资料出处的,都参见高检院有关考察团的考察报告。]

(一)多个内设业务机构并存模式――按照案件种类或者职权加案件种类的标准划分业务机构

检察机关设置多个内设业务机构的国家,有的不设置非业务部门,如德国,有的设置多个业务机构的同时也设置非业务部门,如日本、韩国。其划分内设业务机构的标准主要有两类,一是按照案件种类划分;二是按照职权加案件种类的标准划分。

按照案件种类划分业务部门的,如德国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设置。州检察机关一般设立:法律研究部门、少年犯罪检察部门、交通罪检察部门、谋杀伤害罪检察部门等。市检察院一般设5个业务部门:第一个部门办理经济政治案件,它办理的案件要直接向州检察院报告,市检察院不能直接决定。第二个部门办理谋杀、抢劫、拐卖儿童、等刑事案件。第三个部门办理少年犯罪案件。第四个和第二个部门职责相同,也是办理刑事案件。第五个部门主要是副检察官办理的轻微案件,向独任审判法庭提出。可以看出,其总体上是根据案件来划分的。

多数国家是采取混合的标准设置内设业务机构,即主要根据职权,同时结合特殊的案件种类划分业务机构。如日本、俄罗斯、韩国等。日本各级检察厅内部机构的设置都由政令加以规定,不能随意设置机构、增加人员编制。地方检察厅以上检察厅一般按照部(局)课(室)股的层次设置内设机构。最高检察厅内设机构只有5个,分别是总务部、刑事部、公安部、公判部和事务局;部设部长,下设股;局设局长,下设处、室。高等检察院以及地方检察院的部门主要以下3类:(1)搜查与公诉部门;(2)检察事务部门;(3)事务局。各个高等检察院的内部机构设置不尽一致。地方检察院的内部机构设置分为四种模式:一是设总务部、刑事部、交通部、公安部、特别侦查部、公诉部6个部(东京、大阪和名古屋等地方检察院);二是设总务部、刑事部、交通部、特别刑事部、公诉部5个部(横滨、千叶等7个地方检察院);三是设总务部、刑事部、特别刑事部、公诉部四个部(广岛)。四是设总务部、刑事部、特别刑事部三个部(仙台、高松等地方检察院)。438个区检察院中,只有东京、保土谷、大阪和名古屋等区检察院设有内设机构,其它区检察院不设内设机构。日本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实行首长负责制,检察官办理的案件都要经部(局)长进行审批,部(局)长有权直接更改所属检察官对案件的处理意见。疑难复杂的案件,由部(局)长提请检察总长或次长检事(或检事长、检事正)决定。但检察官独立办案的权力不受干涉。

俄罗斯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的设置也是比较多的采用职权标准。根据1995年《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法》,俄罗斯联邦检察机关是联邦集中统一的机关体系,代表俄罗斯联邦对联邦现行法律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在联邦总检察院,分领导机构设、综合管理机构设[注:有总检察长秘书局、干部局、法律保障局、公文处理局、事务管理局、信息和公共关系处等6个局或局级处。]、业务机构设设置。业务机构有侦查局、法律和规范性文件执行情况监督局、犯罪侦查监督局、法院刑事判决法律监督局、刑罚执行情况法律监督局、保证检察官参与调解程序局、运输和海关机构执行法律情况监督局、联邦安全机关执行法律情况监督局、国际法律局、青年和未成年人事务局、第二局、总检察长重大案件侦查监督处、为政治镇压受害者处、犯罪侦查处、处、接待处、一处、民防事务、非常局势和安全事务处等19个局、处,共计26个内部机构。在联邦主体检察院(相当于地方检察院)和专门检察院里,相应设置[3]。

韩国《大检察厅法》的规定,大检察厅设有企划调整部、中央侦查部、刑事部、强力部、麻药部、公安部、公判讼务部、监察部等8个部,由作为部长的大检察厅检事指挥监督其部和部署课的事务[4]。其特点是检事是对应诉讼法意义上的法院的官厅,其主体地位比较突出,比如在地方检察厅基本不设部,检事作为主体行使检察权;其次是业务机构的划分标准也主要是采取职能和特殊案件来划分的。

(二)相对单一的内设业务机构与非业务机构并存模式――以检察官负责制为依托

还有一些国家检察机关的内设业务机构设置主要体现为单一的业务机构和非业务机构并存,业务机构并不突出的特点,其中以英国为典型。英国皇家检察院总部,由皇家检察长领导,下设6个机构,其中秘书长职位1个、厅长职位5个。秘书长,亦叫行政主管,负责皇家检察院行政事务。秘书长职位比厅长职位高半级,相当于副检察长的职位。5个厅长职位是:业务厅长,办理最严重、复杂和卷帙浩繁的案件,包括涉及恐怖主义、国家安全法、种族仇恨、欺诈、共同谋杀、投诉警察、跨国和有组织犯罪、引渡、欧洲联盟法、没收财产的案件。此外,对于一些过度慈悲的判决就适用法律问题向上诉法院和上议院上诉;政策厅长,负责完善政策,向皇家检察院检察官及辅助人员就法律和程序问题提供具体指导。政策厅长在国际国内刑事司法领域的立法和创制过程中代表皇家检察院的利益,以促进皇家检察院的目的与目标,拓宽刑事司法领域;财务厅长;人事厅长;业务、信息系统厅长。苏格兰检察院总部的主要内设机构为4个:一是执行处,出席高等法院、上诉法院、苏格兰慈善局等准备案件;二是政策处,负责检察政策、实践和议会事务;三是管理处,提供经费、人事、办公场所与互联网等服务;四是案件质量与实践评估处,审核与报告检察工作质量,提出改进工作建议。

美国的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有所不同。业务机构设置单一,其内部分工和设置又带有混合标准的特点。司法部长同时担任总检察长,下设首席检察官和副总检察长一名。司法部内设5大部门:部领导办公室(包括总检察长办公室、副总检察长办公室、助理总检察长办公室、首席检察官办公室)、综合管理部(下设司法管理处、争议处理办公室、监察办公室、立法事务办公室、职业责任办公室)、诉讼部(下设刑事诉讼处、民事诉讼处、民事权利处、反垄断处、环境与自然资源处、税务处、司法区检察长事务办公室)、法律与政策部(下设社区关系处、移民审核办公室、社区关系指导办公室、信息与保密办公室)、调查与执法部(下设联邦调查局、执法部、联邦监狱局、国际刑警组织美国国家中心局、国家反情报中心、美国假释署)。各州检察院和联邦检察院的内设机构设置有所不同,大多是按照诉讼阶段与案件种类相结合的方式划分内部机构的,实质上也是按职能划分的。例如,在伊利诺斯州北区联邦检察官办事处,业务机构设有1个民事处、5个刑事处:刑事收案与上诉处;一般犯罪处;特别处;团伙犯罪处;团伙犯罪执法专业队。再如,在库克县的州检察官办事处,州检察官为领导机构,业务机构设有7个局:刑事局;特别局;调查局;麻醉品局;法律支持局;民事诉讼局;公共利益局。

综上,国外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设置模式有如下特点:一是内设机构基本上分为两类,即业务机构和非业务机构,有的如俄罗斯还分出领导机构一类;二是检察机关的职能、检察权的性质和特点决定内设机构设置类型。检察职能的多少决定了内设业务机构的划分标准和数量,职能多的则主要依据职能划分,职能单一的则业务机构单一,主要根据案件种类划分,所以,原则上,内设业务机构的划分标准是依照职能来划分的,第二位的以及第二个层级的划分才是案件的种类标准。我们称之为:横向的职能划分为主,案件划分为辅,纵向的案件划分为主。

四、我国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设置存在的不足

我国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设置是伴随着检察制度建设的进程逐步发展的。自建国以来,内设机构设置经历了建国初期的初建、1978年检察机关恢复重建至1983年内设机构进一步发展和规范、1983年至2000年内设机构调整,以及2000年至2003年检察机关集中改革完善内设机构设置等4个发展时期。在这个过程中,根据1949年《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检察署试行组织条例》的规定,我国检察机关形成了分3类设内设机构,即领导机构、业务机构和综合管理机构的设置模式。同时,也形成了依据检察职能划分内设业务机构的设置标准。而在规范方面,1979年曾经强调上下相对一致,到1983年则突出灵活性[注:1983年修改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对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设置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需要,设定若干检察厅和其他业务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分别设立相应的检察处、科和其他业务机构。这一规定突出了内设机构设置的灵活性,为实践提供了发展和探索的空间。正如有学者称:“这一规定把内部机构设置的灵活性置于规范性之上,方便了执行,却损失了必要的统一性,导致后来各级检察机关内部机构设置的不稳定和不规范”。(谢鹏程.论检察机关内部机构的设置[J]人民检察,2003(3):41-45.)],2000年始进行综合调整。

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的《检察改革三年实施意见》(2000年)第8项规定:“根据中央关于机构改革的总体部署,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从有利于保障公正执法和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要求出发,科学调整检察机关内部机构,充实加强业务部门,精简、调整非业务机构,根据业务归口的原则,进一步调整检察机关业务部门的职责范围。精简基层检察院的内部机构。”并规定了中央和地方检察机关的内部机构改革在2002年前全部完成。由此,2000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完成了内设机构的改革,内设业务机构设有侦查监督厅、公诉厅、反贪污贿赂总局、渎职侵权检察厅、控告检察厅、刑事申诉检察厅、监所检察厅、民事行政检察厅、铁路运输检察厅、法律政策研究室、职务犯罪预防厅、等11个厅、局、室;综合管理机构设有办公厅、政治部、纪检监察局、外事局、计划财务装备局、机关党委、离退休干部局等7个厅、局;领导、决策机构有检察长和检察委员会,三类共计20个机构。2001年至2002年,省一级人民检察院先后完成了机构改革,其大体上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内设机构对应,大部分省一级人民检察院的内设业务机构和综合管理机构为15个(如重庆市、江苏省)至18个(如江西省、青海省)。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机构改革意见》,地县两级人民检察院的内设机构数量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近年案件受理数量等情况,分类确定,不搞一刀切。2002年上半年地县两级人民检察院的内设机构改革全面展开,目前内设业务机构和综合管理机构为5至15个不等。

纵观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设置状况和运作实践,我们认为其中尚存在的不足或问题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

第一,内设机构的功能定位不甚清晰,有待进一步研究和论证。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比如:从检察职能的分解来看,职责的合并和分设的依据是什么,没有论证;由于检察官制度不完善,检察官待遇难以落实,内设机构担负了太多的解决检察官职级待遇的负担,甚至增设内设机构成为解决干部职级待遇的主渠道;内设机构成为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之下的一个业务决策部门,负有相当的审批案件的权限,检察官的主体性得不到应有的体现;内设机构的行政色彩导致其内部工作机制的科学性不足,比如很多地方存在着案件统一办理,不重视人员和案件的分类办理,而是平均分案,统一由处长管理。

第二,不同层级的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的职能没有很好的区分和体现。这导致实践中片面强调内设机构上下对应,没有体现不同层级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实际需要,乃至于内设机构过多,出现“一人科”、“两人科”现象[注:以广西区崇左市7个基层人民检察院为例,各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共设科(室、局)等内设机构64个,平均每个基层院为9.14个,其中由1人组成的科(室)(即“一人科”)有19个,由2人组成的科(室)(即“二人科”)有22个, “一人科”、“二人科”相加共41个,院均5.85个,占基层院内设机构数的64%。而据资料反映,以上情况在广西乃至全国的基层检察院中是普遍存在的。如广西区人民检察机关2002年控申部门“二人科”、 “一人科”分别占60%、16%,渎检部门亦有近一半基层院只配一至二人,其中“一人科”占14%。安徽省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所属4个县(区)院、安庆市人民检察院所属8个县(区)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所属各县(区)院也都存在上述问题。撇开其他实质问题不说,单从调查取证等检察业务工作应由2名以上检察人员进行的办案要求来看,“一人科”、“二人科”的设置就存在分工过细、力量分散的问题。平时各部门开展办案等业务工作,只能一而再、再而三地向其他科室“借”人,如果其他科室不配合,不肯“借”人,工作根本无法开展。各个部门都有自己的职责、任务,如果各部门各自为政,以完成本部门的工作为首要任务,那么分工过细必然导致互相扯皮和矛盾,形成机构间的壁垒,这不利于检察工作的大局。(黄东基.基层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问题研究[J]gxjc.省略/FACT_WORLD/fzsy.asp?id=875.)],分散有限的人力资源,影响工作效率,工作成本加大。

第三,内设机构设置与检察机关的编制规模和业务工作量之间缺乏科学的统计和测算标准。

第四`,内设机构的整体结构不尽合理。内设机构的整体解构重点不突出,综合管理类机构在其中所占比例过大,如政工、办公、技术、行政装备等非业务机构在基层院为30%至40%,相应的业务部门的人员和资源配置不能适应工作量的要求,影响工作效率和工作积极性,甚至存在检察官不愿意去公诉、批捕等业务量大的部门工作的现象。

五、完善我国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设置的思路

(一)完善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设置的基本原则

检察机关机构改革坚持什么样的原则,直接反映了我们对于机构改革问题的整体认识和把握程度。对此,有三种思路:一是中央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00年――2002年进行检察机关内部机构改革过程中所强调的原则;二是对检察机关机构改革原则的学术研究意见;三是整体司法改革包括检察改革的精神。这三个方面分别是从不同的角度理解内设机构改革的原则,分析来看,其中有联系也有分歧。我们认为,司法改革的原则应当是制约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的一个大的背景,它决定了机构改革的基调,比如循序渐进、严格依法办事等等。而中央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机构改革的总的意见中,反映出机构改革的现实目标,比如精简、统一、效能。学术意见则有助于我们深入思考检察机关机构改革的特殊规律所在,但是,其中也有一些问题值得思考,比如如何科学地区分检察机关与国家行政机关内设机构改革的不同,如何有效地消化和体现“权责一致”、“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优化队伍结构、提高人员素质”、“机构健全”和“内部制约原则”等等要求。

我们认为,在坚持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总体意见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检察改革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应当分别研究不同层面的组织机构改革应当坚持的原则。如,检察机关组织机构改革总体上需要以三个要求或者三项原则为指导:落实检察权行使的组织形式;强化检察工作的法治功能;完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检察制度。而基于对内设机构的地位、功能、价值的分析,其改革应当坚持四项原则:

一是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原则。内设机构的设置标准要科学,符合检察职能的分解理论和检察权的运行程序即诉讼规律。一般来说,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检察机关的各项检察权都应当有相应的内设机构来承担,不能使检察权在组织层面落空。同时,也应当防止经由内设机构而不适当地发展检察职能。

二是保障检察官相对独立行使检察权原则。内设机构的设置应当解放思想,整合资源,促进工作机制的完善,充分发挥检察官的主体地位,避免机械地对口设置。

三是依检察院层级区别设置内设机构原则。区分不同层级检察院的职责、功能和作用,分别设置。对检察工作负有领导职责的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对全面的依照检察职能设置内设机构,有助于其加强对检察业务工作的分类指导和调控,而地方各级检察机关,特别是基层检察机关宜按照业务工作量和人员编制规模,相对集中地设置业务机构,避免分工过细。

四是精简、高效,优化检察人员的结构。这是在普遍意义上尊重机构设置的一般规律。“精简”,就是要少设机构,只有在某种职能的工作量达到一定程度,不设置内设机构就难以维持检察权正常行使的情况下才设置机构。“高效”,要求内设机构设置遵循优化人力资源配置的要求,有利于提高检察机关工作效率。

(二)完善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设置的标准

我们认为,完善内设机构的设置,应当建立如下标准体系:

一是内设机构的划分标准。坚持我国三分内设机构的基本模式,即将内设机构分为领导、决策机构,业务机构和综合管理机构三部分。

二是内设业务机构的划分标准。鉴于我国检察权的属性和权能复合性的特点,我们认为,内设业务机构的划分应当遵从依检察职能为主要标准,同时兼顾特殊案件的办理需要的设置标准,同时基于我国检察监督职能的诉讼化的特点,内设机构的设置应当尊重诉讼规律。[注:这主要是以刑事检察工作为重心而言,而从总的工作来看,案件划分标准是主要的,如:可以将内设业务机构分为刑事检察、民事检察、行政检察等三类。]比如批准逮捕和职能在诉讼规律上是需要分设而不能合二为一。另一方面,各项检察职能有其内在的组合规律,一般认为我国检察权由侦查、、诉讼监督权三大类组成。这应当对内设机构的设置具有基本的指导作用。

三是内设机构数量控制标准。人员编制规模不同的检察院其业务工作量、保障和管理需求也不相同。我国检察工作乃至整个司法工作中,始终缺乏一个科学的案件量统计体系,从调查来看,仅人均办案量都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哪怕是在某一个具体的职能部门中,因此有必要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测定检察业务工作量,在结合以此为基础制定的详细、可行的人员编制配备标准,实现检察机关编制和人员的动态管理,以此为参照实现机构设置的数量控制。

四是内设业务机构分设二级机构的标准。一方面,有相当一部分州市检察院和基层检察院的刑检部门人员编制规模庞大,不实行分设就难以提供有效的检务保障和案件管理。应允许人员编制规模较大的部门分设二级机构,设置的标准是根据工作量确定的编制规模。其中的问题是,采用纵向分设还是横向分设的标准?实践中多是横向,如设公诉一处和二处。我们认为,纵向的分设即统设公诉部门,之下按案件分设可能更有利于管理和协调公诉政策。另一方面,发展检察官分类分组办案模式,是内设机构的发展方向,也是机构与工作机制的关联点。即在内设机构内部实行以案件为标准划分办案组的设置思路。比如建立简易案件办案组、未成年人案件办案组等等。实践中已多有这方面的探索和做法。[注:比如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的公诉和侦查监督部门均建有办案组。这种办法比较符合工作规律,但是在制度上需要有科学、规范的检察官管理制度为依托,否则,与第一种办法相比,其不足之处就是不利于解决检察官的职级和晋升问题。]也有国外立法例可供参考。

(三)内设机构设置改革的方案建议

综合上述分析,对我国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改革方案提出如下初步建议和思路:

第一,坚持和完善三分内设机构的体制。从我国检察制度的特点和检察实践的情况看,分领导决策机构、业务机构和综合管理机构三类设置内设机构比较符合我国的实际,应当在各级检察机关中得到有效的贯彻。在此前提下,需要加强检察委员会的机构建设;有效地精简合并综合管理机构;[注:参照工作量统计和编制统计标准,以及检察官分类管理过程中的检察官比例标准,结合重庆等地的试点经验,合理确定内设业务机构和综合管理机构的比例关系,控制综合机构的数量和规模。而对于内设综合管理机构的精简合并问题,存在着较为普遍的观点,如将机关党委并入政治部、外事局和离退休干部局并入办公厅等等,在此不再论述。(谢鹏程.论检察机关的内部机构设置[J],人民检察,2003(3):41-45.)]重点加强和完善内设业务机构的设置。

第二,不同层级的检察机关内设机构在数量和模式上分别设置。数量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设置,自上而下按照“倒三角形”的状态分布。地县两级人民检察院的内设业务机构不宜设置过多,县级检察机关内设机构数量应当最少。内容上,自上而下采取三种不同的模式设置:

一是最高人民检察院采取按照具体检察职能细化设置业务机构模式,目前的内设业务机构设置,除作必要的增加之外,可以基本保持不变;

二是按照三分检察职能的标准设置地县两级检察机关的内设业务机构,特别是地市一级人民检察院。为此,建议推广重庆等地在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试点过程中探索的“三局两部”或者“三局两部一办”的模式。以重庆市渝中区的“三局两部一办”为例,该模式是将内设机构合并调整为:刑事检察局、职务犯罪侦查局、诉讼监督局、政治部、检察事务部、检察长办公室。这种模式适用于地县级人民检察院。

三是在“三局两部一办”模式的基础上,针对特殊地区,采取特殊的内设机构设置方案。如案件工作量和人员编制规模都比较大的地市级人民检察院,也可以对应省级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设置。而在极个别人少、案件量小、经济欠发达的偏远的县一级检察院,可以依照法定程序,建立“检察长加检察官型”的检察院。

第三,通过发展以案件为线索的办案组合,完善内设业务机构的二级机构建设并推进工作机制的改革和完善。即在每一项具体的职能部门之下,如侦查、公诉和诉讼监督部门之下,基本采取以案件类型为标准(或称为横向分工)确定业务组或检察人员的组合,这一建议意在与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试点的成果相衔接,弱化内设机构的业务职能,突出检察官的主体性、推动检察官相对独立行使检察权。对于案件量过多的地方,可以依照法定程序,纵向规范设立二级机构。

第四,规范刑事检察业务机构设置。建议作如下调整:

一是根据侦查案件工作量和人员编制规模决定侦查机构分设与合并设置问题。我们认为,高检院设置反贪、渎职侵权两个侦查部门是必要的。省级检察机关以合并设置为原则,个别地区根据侦查案件工作量以及侦查人员编制规模,以分设为补充。地县两级检察机关统一设置职务犯罪侦查局。其中分设二级机构或者办案组来完成不同类型案件的侦查。

二是原则上将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归入侦查部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部分省级检察院可以分设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地县两级检察院作为主要的职能和办案检察院,其预防部门分设不利于开展工作,容易造成打击和预防“两张皮”,以及增加工作成本和降低工作效率。

三是单独设置刑事审判监督职能部门。为加强检察机关的刑事审判监督职能,有效地指导全国的审判监督工作,协调解决检察机关的公诉与审判监督职能在理论上和实践中的关系和问题,建议将审判监督业务从公诉厅中分离出来,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单独的刑事审判监督厅。省级检察机关原则上单独设立。地县两级以及如等地可合并设在诉讼监督厅中。该机构承担抗诉等审判监督工作以及死刑案件的监督职责。

四是合理归口检察机关的审查批捕部门。一些地方在试点中将检察机关的审查批准逮捕部门并在部门中,统称为刑事检察部门,并基于实践中所取得的办案质量和效率的成绩,有固化这种设置的主张。我们认为,这是机构设置的改革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关乎检察机关审查逮捕职能的理论与实践的正当性。捕、诉职能在根本上属于两项不同性质、不同层级的权力,合并行使有违程序公正。可将审查批捕即侦查监督部门放在诉讼监督职能部门中,但不能捕诉合一。

第五,民事行政检察机构实行三级设置,地级检察机关的民事行政检察机构可以设在诉讼监督局中。基层检察院可在诉讼监督机构中,指定专人负责接受公民、组织对民事行政裁判提出的申诉,及时移送上级检察院。

第六,法律政策研究室原则上实行三级设置,县级可归入检察长办公室。鉴于地县两级检察院主要是办案部门,承担了检察系统95%以上的案件,大多数研究室主要是进行个案研究,这是一个相对阶段性的状态,这部分工作实际上应当由相应的办案部门完成。有的法律政策研究工作与业务工作存在脱节现象,有些法律政策研究室实际承担的是宣传职能,背离了设立法律政策研究机构的目的。所以,建议在县一级和部分案件比较少的地市级检察机关不单设研究室,相关职能由检察长办公室涵盖。

(四)相关立法与司法改革建议

建议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整合该法与《检察官法》的有关内容,加强检察机关内设机构设置的规范化建设。其中应当明确4条内容:一是将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3条规定放到第3章“人民检察院的机构设置和人员任免”中,总则中的相关规定可以直接表述为检察机关的内部领导体制;二是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法律监督职责需要、办案工作量和编制规模,设置相应的业务机构和综合管理机构,保障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三是适当明确内设机构设置的名称和内容;四是将《检察官》法第1条的规定在《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中加以体现。此外,还应当补充完善《公务员法》,落实《检察官法》关于检察官等级制度的规定;切实推进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改革,推动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改革。唯其如此,机构设置的改革才能够真正取得成效,并对检察改革乃至司法改革作出重要的推动。

参考文献:

[1]林钰雄.检察官论[M].台北:学林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0:66.

[2]孙谦.中国检察制度论纲[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4: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