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检察院专项督察报告范文

检察院专项督察报告范文

检察院专项督察报告

检察院专项督察报告范文第1篇

二、视察或专题调研。依照监督法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委员长会议或者主任会议可以组织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本级人大代表,对将要听取和审议的专项工作报告所涉及的有关工作进行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常委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者专题调查研究的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听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这是人大常委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的一个重要发展。这样做,可以充分了解“一府两院”该项工作的实际情况、存在的问题和主要原因,有助于在听取和审议该项工作报告时,更加有针对性地提出批评意见和改进的建议措施,提高审议的质量。

三、汇总并交付意见与要求作出回应。依照监督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将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专项工作报告中对各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作出回应。依照监督法第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人大常委会。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在视察或专题调研中提出的问题,以及人民群众和社会公众提出的问题,提前交给作专项工作报告的部门,并要求经过认真研究在报告中作出回应,能够使报告机关更加准确地检查自己工作中的问题和不足,有利于问题的解决和改进工作。要求报告机关在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先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目的是由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工作机构事先了解报告的内容,保证提到常委会会议上的专项工作报告达到基本要求。人大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提出意见后,报告机关应当对专项工作报告的内容进行修改,并在常委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提交给人大常委会。常委会办事机构应当在举行会议的七日前,将专项工作报告发给常委会组成人员,使他们能够提前阅读报告,做好审议的准备。

四、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依照监督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政府的专项工作报告,由人民政府负责人向常委会报告,也可以委托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人向常委会报告。这一规定强调该专项工作报告是由本级政府对某一专题所作的工作报告,不是由某一个部门向人大常委会作工作报告。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由其负责人向常委会报告,无论院长、副院长,检察长、副检察长,都是代表本级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报告工作。常委会组成人员听取专项工作报告后,进行审议,提出审议意见。依照监督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常委会可以安排参加视察或专题调查研究的人大代表列席常委会会议,听取报告,提出意见。按照监督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常委会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时,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应当派有关的负责人员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依照监督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经审议后,常委会认为必要时,可以对专项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五、形成并交办审议意见。6依照监督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这就要求,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进行审议后,常委会组成人员要分组对该专项工作报告进行审议并提出自己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在汇总、归纳、分析、综合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后,形成最终的审议意见,再交由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处理。“一府两院”应当对审议意见进行认真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把研究处理情况由其办事机构送交本级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或常委会工作机构征求意见后,向常委会提出书面报告。

六、督办审议意见。审议意见及有关报告交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后,有关专门(工作)委员会要督促有关方面进行整改,并及时向常委会汇报整改的进展情况。切实防止重监督检查轻督促整改,听取和审议报告后不了了之。

检察院专项督察报告范文第2篇

【关键词】人大监督 法院 检察院 司法公正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该制度具有稳定性和根本性等特点,人大监督职权的有效发挥有利于更好地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推进依法治国。按照宪法规定,我国构建了相关法律体系对人大监督权进行保障,人大对法院、检察院“两院”的监督成为我国司法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

党的十报告提出,支持人大及其常委会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作用,依法行使立法、监督、决定、任免等职权,加强立法工作组织协调,加强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十报告将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确定为国家监督体制机制的主要部分,为我国人大履行监督职权、促进国家法治建设提供了政策保障。在新时期我国着力推进司法体制机制改革,司法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作用日益凸显的背景下,切实强化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职能,是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扬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与促进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

人大对法院检察院监督的政治法律依据

我国最具权威、最高层次的监督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院、检察院的司法监督具有相应的政治与法律层面的制度依据。

从政治层面来看,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实现人民民主政权的组织形式。在我国,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权力机关由民主选举产生并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拥有立法权、决定权、任免权和监督权,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亦拥有对同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的监督权。

从法律层面来看,《宪法》规定,全国人大是最高权力机关,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唯一机关,有监督宪法实施等职权。而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国务院、最高院和最高检的工作,可以撤销国务院同宪法、法律和法令相抵触的决议与命令。全国人大在其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对特定事项进行调查。现行《宪法》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都由人代会产生,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受其监督制约。《人大监督法》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行使监督职权。”此外,《地方人大组织法》对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职权的行使方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从而使我国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拥有相应的立法权和更为广泛的监督权,夯实了人大对法院、检察院之间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进一步健全完善了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机制。

人大对法院检察院监督的基本制度框架

除了拥有立法权之外,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还依法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具体包括法律监督、执法检查监督等,依法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工作报告进行审议并对其开展的工作进行监督,依法受理人民群众对相关机关工作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对特定问题可以组织调查,依法任命或罢免法院院长、副院长和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宪法监督是其履行监督职责的重要制度。按照我国宪法规定,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法定的程序,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所制定的司法解释是否符合宪法的规定可以进行审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对法律作出解释,全国人大法律解释的位阶高于“两高”的司法解释。同时,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于法院、检察院执行法律的情况进行检查,各级人大还定期对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报告进行审议,对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对其所提出的合理建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必须负责任地听取和执行。

受理申诉、控告和检举,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据我国现行《宪法》的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都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依法受理人民群众对当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意见。很显然,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通过受理人民群众对法院、检察院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对法院、检察院的工作开展有效的监督。

除了上述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院、检察院的监督制度之外,人大及其常委会还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提出质询案,被质询的法院、检察院必须负责任地予以答复。同时,人大还可以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对特定问题开展调查。人大对法院、检察院的监督机制有较为健全完善的法律、组织机构与人员方面的保障,还制定了特定的运作模式。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院、检察院的监督权是集体的权力,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对法院、检察院的监督职权必须遵循民主集中制的原则,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院、检察院提出建议和意见,必须经过集体讨论才能转化为议案、决议和决定。所以,和我国现行体制下设计的其他监督一样,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院、检察院的监督具有明确的监督内容与方式。

当前人大对法院检察院的监督得到逐步加强

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院、检察院的监督是我国权力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切实强化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院、检察院的监督,是司法权力运行规律的客观要求,因为权力天然具有扩张特性,在权力运作的过程中必须进行监督制约,否则必定导致权力的滥用,司法权也不例外,法官、检察官并不会天然地对腐败具有免疫力;切实强化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院、检察院的监督,是进一步促进法院、检察院执法规范化的现实需要,能够更好地实现司法廉洁,促进司法公正,提升司法效益;切实强化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院、检察院的监督,是对现有司法监督体制机制的缺陷进行弥补的现实需要,能够在较大程度上克服当前我国法院、检察院缺乏内外监督的弊端。

长期以来,我国各级人大高度重视对法院检察院的监督工作,着力加强法律监督、工作监督,切实完善工作方式方法。切实健全和完善监督工作,监督并支持最高院、最高检的工作,推动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与此同时,地方各级人大逐步加强对同级法院、检察院的工作监督,促进审判权、检察权的正确行使。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司法工作监督,促进法院检察院工作体制机制的健全完善,顺利推进司法体制机制的改革,有利于司法机关队伍建设的强化、司法行为的规范与司法水平的提升,切实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取得新成效、新进展,人大的监督工作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更加凸显。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胡康生认为,近年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法院、检察院监督逐步得到切实有效的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将立法工作和监督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在依法开展相关监督工作的同时,注重对现行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不完善的方面进行分析,从而为下一步修改完善法律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使我国近些年来法律的修改更具有针对性与可操作性。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将执法检查报告和专门听取专项工作结合起来,在认真听取法院、检察院工作报告的同时开展执法检查,使两者产生互补作用,使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在深度和广度方面都取得更加良好的效果。同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初次监督和跟踪监督有机地结合起来,对其所开展的监督工作专门听取法院、检察院落实的情况报告,并切实开展跟踪监督,督促法院、检察院进行整改,力争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①比如,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制定行政强制法和修改国家赔偿法过程中,坚持正确处理权力与权利、权力与责任的关系问题,既赋予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必要的权力,又对权力的行使进行规范、制约和监督,避免和防止权力滥用,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②在上述立法过程中,全国人大实际上已广泛进行执法检查与监督,在认真总结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行使权力过程中存在问题的基础上,制定《行政强制法》并对《国家赔偿法》进行修改,实际上是将监督工作和立法工作有机地结合起来。

我国各级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据宪法法律和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切实加强了对地方同级法院、检察院的监督,有效地促进了司法公正。各级地方人大常委会不仅定期听取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对法院、检察院工作提出意见建议,还通过直接提出议案的方式,加强了对法院、检察院的监督。同时,各级地方人大还不定期开展法院执行工作、民事审判工作、刑事审判工作、申诉再审工作、行政审判、立案工作的专项检查,不定期听取检察院民事审判监督、刑事审判监督、行政审判监督、审查等方面的专项检查,人大对检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建议,法院、检察院负责人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达到了良好的司法监督效果。

当前人大对法院检察院监督中的问题及对策

当前人大对法院检察院监督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在《宪法》、《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基础上,我国于2007年开始施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在全面总结人大常委会对法院、检察院和行政机关监督实践的基础上,对人大司法监督原则、监督主体、监督范围和监督内容等进行了更为明确的规定,进一步增强了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司法监督的实效性和针对性。总体来看,近些年来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院、检察院的监督工作向纵深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是,目前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严重制约了监督的效能,主要体现在:第一,法院、检察院的工作较为专业,从而导致人大对司法监督的过程中信息不对称,给人大的司法监督工作产生了极大制约作用,严重影响了人大司法监督的效能。比如,人大开展的执法检查和专门听取工作报告,是人大司法监督的重要路径,有利于人大工作人员全面了解司法机关的执法工作。然而,在目前人大开展的执法检查和专门工作的汇报中,主要是听取司法机关的介绍,司法机关提供给人大的报告、相关信息的真实性难以得到保障,并且司法机关可以按照其自身的需要提供信息,人大自身也缺乏必要的信息获取渠道,人大对司法工作的评价可能较为笼统化与表面化,难以真正深入了解司法工作,严重影响监督的实效;第二,人大对法官、检察官缺乏有力的监督。一切司法活动最后均须由法官、检察官具体落实,法官、检察官是司法活动的主体,人大对法院、检察院的监督实际上也必须落实到对法官、检察官的监督中。当前,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官、检察官的监督制约还未制度化、常态化,虽然人大对法官、检察官拥有任免权,但是由于人大代表对法官、检察官并不熟悉,对法官、检察官的法律素养、职业道德等方面的情况难以及时准确地掌握,所以难以发挥真正的监督作用,导致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官、检察官的监督制度的功效无从发挥;第三,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质询、询问等监督方式被闲置。质询、询问、罢免、撤职和特定问题的调查等,是人大履行对法院、检察院监督职责的重要方式,这些监督方式具有较强的“刚性”,一旦这些监督方式得到良好的运用,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功用就能够得到较好地发挥,但是目前由于我国现行监督制度缺乏必要的前置监督环节,导致人大监督中信息来源受限,在实践中较少启动上述各种监督制度。

加强人大对法院检察院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对策建议。当前,我国司法腐败现象在一定程度上存在。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因贪污、受贿被判处无期徒刑;河南省商丘中院原院长郑全成应受贿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宁夏高院原副院长应受贿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新疆检察院原副检察长尼加提·卡德尔因受贿被判处有期徒刑14年6个月等。司法腐败案件给司法公信力造成了极大损伤,每一起司法腐败案件的背后均隐藏司法不公行为,极大地败坏了司法机关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给司法权威带来了严重的挑战。为了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提升司法公信力,国家权力机关必须加强对法院、检察院的监督。强化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院、检察院的监督,必须对各种法定的监督方式进行综合应用,切实开展监督工作的创新,增加人大及其常委会的信息获取渠道,切实加强日常监督,将监督的关口前移,从而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各种监督方式有机地衔接起来,从而实现监督的常态化、制度化和民主化,提升监督的效能,有效促进司法公正。

加强人大对法院、检察院监督促进司法公正的对策建议为:第一,建立常态化的沟通协调机制,解决人大及其常委会、司法机关之间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比如,建立专门的联络工作机构,定期对法院、检察院开展工作的情况进行调查、研究与了解,法院、检察院要经常性地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动态信息,便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全面了解法院工作;第二,围绕热点问题,人大及其常委会不定期听取法院、检察院的专项工作报告。对于相关专项工作,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要求法院、检察院提前做好调查研究,组织人员听取他们的工作汇报。比如,专门听取法院的行政审判工作汇报,可以及时发现法院行政审判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有利于促进行政审判工作的有效开展;第三,切实加强对司法机关的执法检查。司法机关是我国十分重要的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执法活动事关国家经济社会建设全局,人大对司法机关的执法检查必须突出重点,围绕中心和大局,从有利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从有利于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难点问题深入实际地开展好执法检查活动,确保执法检查活动不走过场,取得实效;第四,健全完善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法官、检察官的监督制约机制,建立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司法机关的信息沟通交流机制,全面掌握法官、检察官的法律专业素质、道德品质等履职必须的基本素质。人大及其常委会除了正常的法官、检察官任免之外,还可以适时介入对法官的晋职考核、特定事件调查等。

(作者为新疆大学博士研究生;本文系塔里木大学哲学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项目,项目编号:TDSKSS1309)

【注释】

①胡康生:“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履职学习第四讲”,中国人大网,2013年6月25日。

检察院专项督察报告范文第3篇

我代表最高人民检察院报告完善对检察机关自身的监督机制、促进公正执法的情况,请审议。

党的十六大以来,在党中央的领导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检察机关深入实践“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主题,在加大法律监督力度的同时,注重加强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努力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2005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时,对完善检察机关监督机制、保障公正执法提出了明确要求。最高人民检察院切实采取措施落实会议要求和审议意见,不断完善对检察机关自身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取得了积极成效。

一、加强检察机关执法活动内部的经常性监督

检察机关在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中,为了保障检察权的依法正确行使,不断加强对自身执法活动的内部监督。

(一)建立办案流程监督管理机制。近年来,检察机关认真开展规范执法行为专项整改活动,以加强对办案全过程的监督和控制为目标,以健全执法规范为基础,积极建立办案流程监督管理机制。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制定了审查逮捕案件质量标准、与不案件质量标准、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和主要业务工作规程等50多项规范性文件,进一步健全了执法规范体系。在此基础上,各级检察机关以加强对不立案、撤案、不批捕、不的监督为重点,对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审查、结案、决定移送等环节,建立前后相连、环环相扣的办案流程,严格各环节办案责任和审批手续。上一环节工作没有完成或质量不达标,就不能进入下一环节;下一环节的办案人员要对上一环节办案情况进行监督,应该发现问题而未发现的要承担连带责任。为了增强流程管理的刚性和实效,检察机关积极推进业务、队伍、信息化“三位一体”机制建设,对办案流程进行计算机自动控制,对执法工作实行网上动态考评,把案件监控、执法监督和队伍管理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实行流程管理,强化了对执法办案全过程的监督,促进了办案的规范和质量的提高。

(二)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查办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是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依法履行好这项职能,检察机关始终把加强对职务犯罪侦查活动的监督摆在重要位置,积极探索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2005年1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在全国检察机关逐步推行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要求在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时,必须对讯问全过程进行不间断的录音录像。为保证这项制度真正发挥作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录音录像时必须对讯问起止时间和现场的环境、设备等情况进行记录,讯问活动与录音录像工作必须由侦查部门和检察技术部门分别承担,以全面、真实地录制讯问活动的全过程。这一制度的推行,强化了对检察机关侦查讯问活动的监督,有效防止了刑讯逼供、指供诱供等违法情形的发生,对于增强检察人员依法文明办案意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职务犯罪侦查水平,更好地固定证据,排除对办案的干扰,发挥了积极作用。

(三)健全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工作的监督机制。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为认真落实宪法和法律规定,近年来检察机关不断健全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工作的监督机制,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实行职务犯罪案件“双报批、双报备”制度。规定省级以下人民检察院对职务犯罪案件撤案、不必须报上一级检察院批准,立案、逮捕必须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实行这一制度,有效防范和减少了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立案、撤案不规范等问题,促进了严格执法。二是建立健全办案考评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建立了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以及办理批捕、、抗诉案件等工作的考评制度,统筹兼顾办案的数量和质量,对办案工作进行综合考评、定期通报,引导和督促各地依法公正办案。各地检察机关普遍制定了业务工作考评办法,对下级检察院办案数量、办案质量等情况进行全面、系统的考评,加强了对下级检察院执法办案工作的督促和检查。三是规范和完善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监督制度。今年8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加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工作领导的意见,重点规范和健全了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工作的各项监督制度,规定上级检察院可以要求下级检察院报告工作,派员旁听下级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会议,对下级检察院请示事项和案件进行审查批准,直接指令纠正错误案件和撤销错误决定,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对下级检察院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二、开展对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专项监督

检察机关在完善内部监督制度、加强经常性监督的同时,探索建立对执法办案工作的专项监督机制。根据人民群众和人大代表的反映,梳理出自身执法办案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适时部署开展专项监督,集中时间、集中力量予以解决。2005年以来,开展了以下专项活动:

(一)开展逮捕工作专项检查。为进一步规范检察机关和侦查机关的逮捕工作,有效解决适用逮捕措施中存在的问题,2006年下半年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公安部组织开展了逮捕工作专项检查,从2005年办理的逮捕案件中抽查了10万多件,通过自查、交叉检查、上级检查、联合检查等方式,认真查找侦查机关提请和执行逮捕、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予以整改,并从认定事实、审查证据、适用程序等方面建立健全规范逮捕工作的长效机制,促进了逮捕的依法正确适用。

(二)开展公诉案件质量专项检查。为严把公诉案件质量关,各级检察机关建立了公诉案件质量检查机制,每年定期对不案件和后判无罪的案件开展办案质量专项复查,及时发现和纠正自身执法办案中的问题,实事求是地分析原因和责任,对不负责任、违法违规办案的人员严肃追究,并从规范办案程序、完善监督机制等方面提出改进措施,促进了公诉工作质量和水平的提高。刑事案件的无罪判决率由2002年的1.8‰下降到目前的0.3‰,职务犯罪案件的不率下降了7.8个百分点。

(三)开展对扣押、冻结款物的专项清理。2006年2月,最高人民检察院重新修订了《人民检察院扣押、冻结款物工作规定》,进一步规范了涉案款物的扣押、移交、保管、处理等工作。为确保这一规定的落实,解决少数地方存在的受利益驱动办案等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各地检察机关对涉财案件进行全面排查,对违法扣押冻结款物进行逐案清理,共纠正违法扣押款物案件598件,返还当事人和有关单位款物折合人民币6100多万元,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作了严肃处理。

(四)开展刑事赔偿案件专项清理。为进一步落实国家赔偿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2005年1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了《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刑事赔偿确认案件拟作不予确认决定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的规定》,加强了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刑事赔偿工作的监督。2006年,针对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对刑事赔偿案件执行不及时、赔偿不到位的问题,最高人民检察院组织开展了集中清理专项活动,对2002年至2005年检察机关作出赔偿决定而未执行的541件案件,明确责任单位,限定结案时间,使这些案件全部执行到位,执行金额2674万多元。今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又组织开展了对刑事赔偿案件中,检察机关作出不立案和不赔偿决定等案件的专项检查活动,目前正在进行中。

(五)集中处理涉检案件。检察机关把认真办理涉检案件作为加强执法监督、促进公正执法的实际措施,以涉检进京访案件、长期上访的积案和疑难案件,以及违法插手经济纠纷等案件为重点,先后开展了集中清理解决涉检问题和涉检排查化解专项工作。各级检察机关采取上下级检察院联合接访、带案下访、定期巡访等方式,集中时间、集中力量清查案件,逐案制定方案,逐案落实责任,逐案息诉罢访,依法妥善处理群众的合理诉求。2005年以来,共清查涉检案件14989件,目前已办结13842件,息诉12416件。同时,注意发现执法中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完善和落实检察长接待日制度、领导包案制度、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和责任倒查、责任追究等制度,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涉检的发生。2006年,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案件比上一年下降5.8%,今年1至9月比去年同期下降6.4%。

三、强化对检察队伍的监督

促进公正执法,队伍是根本,也是保证。我们始终坚持从严治检,以领导干部和一线办案人员为重点,不断建立健全队伍监督管理机制,解决队伍建设与业务工作相关联的突出问题。

(一)健全对领导干部的监督机制。各级检察机关把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作为重中之重,在坚持和完善民主集中制、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述职述廉、民主评议等监督制度的同时,着眼于确保领导干部正确行使职权,建立和推行巡视、上级检察院负责人与下级检察院负责人谈话、检察长异地任职和重要执法岗位定期交流等制度,注意及时发现和解决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中存在的问题。2005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13个省级检察院开展了巡视,21个省级检察院共对206个市级检察院开展了巡视,对促进检察机关领导干部廉洁从检和公正执法发挥了积极作用。

(二)健全对执法办案人员的监督机制。检察人员违法违纪问题,大多是在执法办案中发生的。我们把对检察队伍的监督与对执法办案的监督结合起来,突出加强对一线执法办案人员的监督。一是推行“一案三卡”制度。办案人员承办案件时,必须填写“廉洁自律卡”;首次接触当事人时必须告知其诉讼权利、办案纪律及监督电话,并让当事人在“办案告知卡”上签字确认;案件办结后检察机关的纪检监察部门要回访发案单位及相关人员,了解办案人员执法执纪的情况,并填写“回访监督卡”,把办案工作置于纪检监察部门、发案单位和当事人的监督之下。二是推行绩效管理制度。对检察人员的执法办案工作定期进行绩效考核,加强日常监督,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不规范等问题。三是建立执法档案制度。检察人员办理每一起案件的情况都记入执法档案,作为考核评价、晋升奖惩的重要依据。通过加强对执法办案人员的监督,促进了执法作风的转变,检察人员违法违纪案件逐年减少。2006年检察机关受理群众对检察人员的控告、举报比2003年下降了31%,因违法违规办案被追究责任的检察人员下降了37.8%。

(三)推行检务督察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制定检务督察工作规定并成立督察机构,采取明察、暗访等多种形式,深入基层和办案一线,加强对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行使职权、遵守纪律等情况的监督。一些地方检察院开展检务督察工作,对办案区、办案现场和枪支、警械、警用车辆使用情况,进行现场督察;对不立案、不批捕、不、撤销案件以及后判无罪的案件进行重点督察;对上级重大决定、决议和重要工作部署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项督察,着力预防和解决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违纪人员,促进公正执法。

(四)健全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原来的《错案责任追究条例》修订为《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条例》,把处理结果没有错误但程序违法的行为纳入追究责任范围。新条例规定,凡是在执法办案中故意或过失违反法律和有关规定,造成案件处理错误的,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明确了对执法过错线索进行受理、调查和处理的责任部门,健全了执法领导责任制和执法人员责任制,完善了执法过错的追究程序。各地检察机关把追究执法责任与严明检察纪律结合起来,加强对检察人员遵守办案纪律情况的检查,进一步完善了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惩戒机制,加大了责任追究的力度。

四、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监督和有关机关的制约

检察机关不断强化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意识,积极拓宽接受监督的途径,健全接受监督的机制,主动接受人民群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有关机关的制约,努力提高执法公信力。

(一)深入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为了加强外部监督,切实防止和纠正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执法不公的问题,经中央批准,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3年10月部署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明确规定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由人民监督员对检察机关拟作撤案、不处理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三类案件”以及立案不当、超期羁押、违法搜查扣押、不依法给予刑事赔偿和检察人员违法违纪办案等“五种情形”进行监督。几年来,检察机关扎实推进试点工作,逐步扩大试点单位,不断规范监督程序,完善人民监督员选任制度,增强监督的刚性和社会公信力,真心实意地接受监督,取得了明显成效。目前全国已有86%的检察院实行了这一制度,共选任人民监督员22282名;共有18204件“三类案件”接受了监督,其中人民监督员不同意检察机关拟处理决定的824件,检察机关采纳监督意见493件,占59.8%;人民监督员共对“五种情形”提出监督意见407件,检察机关进行了认真核查纠正。四年来的实践表明,人民监督员制度体现了诉讼民主,强化了社会监督,有效地防止和减少了查办职务犯罪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有力地促进了检察权的依法公正行使,也得到了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认同与支持。人民监督员制度先后被写入了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等重要文件中,中央领导同志多次肯定了这一制度。通过实践,检察机关也积累了许多经验。为了更好地发挥人民监督员在保障检察机关严格公正文明执法中的作用,完善对检察工作的监督机制,我们建议:一是抓紧修改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二是在全国检察机关全面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

(二)进一步深化检务公开。在总结近年来各地检务公开实施情况的基础上,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6月制定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人民检察院“检务公开”的意见》,就深化检务公开提出明确要求。一是充实和完善检务公开的内容,将职务回避、执法程序、办案规则、检察纪律等12个方面的事项向社会公布,增强了检察工作的透明度。二是积极推广电子检务公开,建立检察机关门户网站,为当事人和人民群众行使知情权、监督权提供便利。三是健全主动公开和依当事人申请予以公开的制度。对依法可以公开的诉讼期限、办案流程和法律文书等信息,及时主动公开;对具体案件的有关情况,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能公开的尽量向他们公开,提高了检务公开的及时性和实效性。四是建立申诉案件听证制度和检察文书说理制度。针对申诉人对不、不抗诉和上访案件存在的疑问,对这些案件实行公开听证和审查,并在制作法律文书时充分阐明处理的理由和根据,既消除当事人的疑惑,又接受群众的监督。五是完善检察工作情况定期通报制度,省级人民检察院全部建立了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向社会通报检察工作部署和重大案件办理情况。为保证检务公开制度的落实,检察机关还建立健全了相关保障机制,规定检察人员违反检务公开规定,不履行告知义务而影响诉讼参与人行使权利的,要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三)依法接受侦查机关、审判机关的制约。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对侦查机关认为不批捕、不决定有错误要求复议的,及时更换承办人重新进行审查;对侦查机关提请复核的,上级检察机关严格依法进行复核。2005年以来,共办理侦查机关提请复议复核的案件7989件,经复议复核改变原决定680件。依法做好刑事案件审查和出庭支持公诉工作,对审判机关判决无罪的案件逐案进行自查,认真分析原因,深入查找和解决自身办案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努力提高公诉工作水平。严格把握抗诉标准,定期分析抗诉案件改判情况,有针对性地规范和改进抗诉工作。

五、自觉接受人大监督

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做好检察工作的重要保证。各级检察机关自觉坚持和不断完善接受人大监督的各项制度,始终把执法活动置于人大的有效监督之下。

(一)认真负责地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各级检察机关高度重视每年度向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实事求是地总结成绩、查找问题,认真、全面地报告工作情况。对检察工作中的重要部署以及履行检察职权中依法需要向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大事项,及时进行专题报告或汇报。2005年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就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规范执法行为专项整改以及实施检察官法的情况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作了专题报告或书面汇报。地方各级检察院也就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执法办案工作向本级人大常委会作了专题报告。

(二)自觉接受人大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检查。认真贯彻执行监督法,严格落实人大常委会对检察机关的工作评议、执法检查、备案审查等制度,根据人大的要求不断改进执法工作。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的律师法执法检查中,检察机关如实报告执法情况,并根据检查意见,进一步加强了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常委会连续两年对检察官法的执法检查和跟踪检查,在人大的重视和支持下,检察官法实施中的一些问题得到有效解决,促进了检察官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的提高,推动了检察工作的发展。

(三)建立健全接受人大监督的经常性工作机制。根据《关于进一步发挥全国人大代表作用,加强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的若干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制定具体规定,进一步规范和健全检察机关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与人大代表联络、办理人大交办事项等制度,形成了接受人大监督的经常性工作机制。每年全国人大会议及常委会审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和专题报告后,我们都根据会议决议和审议意见,及时专门召开检委会、全国检察系统会议,认真查找检察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将任务逐项分解后明确责任单位,有针对性地加强和改进工作,并及时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内务司法委员会报告整改情况。做好人大代表联络工作,拓宽联络渠道,改进联络方式,健全邀请人大代表视察、走访人大代表、定期通报情况等制度,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征求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对全国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和建议,最高人民检察院都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

几年来,检察机关紧密结合规范执法行为专项整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和检察改革,初步建立起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纵向监督与横向监督相结合、对执法活动监督与对执法人员监督相结合的监督体系,促进了严格公正文明执法,推动了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全面健康发展。但是,加强对检察机关的监督是一项长期任务,已经取得的成效离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差距:一是对检察机关监督的长效机制需要进一步完善,监督体系还不健全、不严密,一些案件管理监督方式尚处于探索阶段;二是一些监督制度执行不力,有的还没有真正落实到执法办案活动中去;三是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领导和监督需要进一步加强,对检察机关监督的总体效能需要进一步提高。由于这些原因,执法办案中的一些问题还未能得到有效解决,有的检察机关和检察人员执法不严格、不规范、不文明、不公正,有的执法作风较差、办案质量不高,有的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极少数检察人员甚至、贪赃枉法,造成恶劣影响。对这些问题,我们将继续高度重视,进一步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刚刚召开的党的十七大强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做到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全国检察机关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积极落实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主题,在建立健全检察机关监督机制、促进公正执法上不懈努力。

第一,进一步严格执行各项法律规定。坚持把抓好法律规定的落实作为加强对检察机关自身监督的重要目标,通过完善监督机制,强化监督措施,促使各项执法活动都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对每一起案件的办理都严格符合法律规定,保障依法公正行使检察权。结合检察工作实际,细化执行法律规定的具体规范和要求,加强办案质量管理,力求使法律规定落实到每一个执法环节。深入开展专项整改和案件清理检查活动,及时发现和纠正执法中的问题,依法妥善处理群众的合理诉求,始终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办案。

第二,进一步健全对执法活动的监督机制。坚持把强化对自身监督制约作为检察改革和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完善落实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制度、检察人员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和执法绩效综合考评机制,加强对重点执法岗位和执法环节的监督。针对业务工作和队伍建设中存在的影响执法公正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制度规范,构建严密的执法规范体系,扎实推进检察业务、队伍和信息化“三位一体”机制建设,努力形成对执法办案活动和执法办案人员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深入推行人民监督员制度,推动这一制度的法制化进程,充分发挥人民监督员的监督作用。不断深化检务公开,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进一步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深入持久地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巩固和扩大教育成果,夯实检察人员“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根基。加大业务培训力度,广泛开展岗位练兵和业务竞赛,提高业务水平和法律监督能力,促进检察队伍整体素质的提升。强化纪律作风建设和廉政建设,坚持从严治检,积极预防和坚决纠正各种损害群众利益、漠视群众感情的行为和不正之风,严肃查处检察人员违法违纪行为,保障司法公正,维护司法廉洁。

检察院专项督察报告范文第4篇

健全完善运行机制全面提高纪检监察规范化建设水平

×市人民检察院

近几年来,为充分发挥纪检监察职能作用,保证依法公正行使检察权,我院把纪检监察工作纳入全院检察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总体规划,紧密联系自身实际,积极探索,大胆实践,从健全完善廉政教育、制度约束、监督监察、考核奖惩四项机制入手,逐步建立起一套程序严密、运转协调、制约有效的纪检监察工作规范,使纪检监察工作走上了规范有序的发展轨道,促进了各项检察工作的健康深入开展。全院查办的自侦案件数量和质量,各类刑事案件的率、有罪判决率一直在全市名列前茅;连续八年无违法、无违纪、无错案、无重大责任事故;连续三年被省院记功表彰;多次被(上级市)市委、市政府授予纪检监察工作先进单位。

一、领导高度重视,把纪检监察工作摆到突出位置

提高思想认识,是抓好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关键。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改革司法机关的工作机制和人财物管理体制,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队伍,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根据这一要求,检察机关在新形势下必须依法创新规范管理机制和工作运行机制,大力加强规范化建设。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是检察工作规范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在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一些人认为检察机关对自侦案件监督不力,对检察机关的侦查权提出质疑的情况下,加强以内部监督制约为重点的纪检监察规范化建设显得尤为重要。基于以上认识,我院党组始终把纪检监察工作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列入“一把手”工程,纳入年度整体规划,成立了由吕光明检察长任组长,一名副检察长、纪检组长为副组长,有关科室局负责人为成员的纪检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在组织领导和人、财、物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在组织领导上,坚持每年年初召开党组会,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执法执纪和办案安全防范工作,在中层干部会和全院干警大会上进行层层动员,与检察工作同部署、同落实;每季度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分析当前工作形势,订出改进措施;检察长每半年听取纪检部门作专题汇报,进行具体指导,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各科室局每季度一总结,向纪检监察部门汇报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干警守法守纪情况,从而在全院形成了齐抓共管、上下联动的好局面。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上,成立了专门的监察室,从全院挑选一名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干警任专职纪检员,确定每个部门一名副职为纪检工作联络员具体抓,分管检察长和部门负责人负总责,并承担连带责任,形成了横到边、纵到底的纪检监察工作网络。在硬件设施上,院里专门为纪检监察部门腾出了两间办公室,先后投入万余元为监察室配备了笔记本电脑、通讯工具、档案橱、办公桌、沙发等办公设施,购置廉政档案夹个、文件盒个,印制谈话纪录等簿册余个,将有关制度和工作流程统一制成版面张挂上墙,保证了纪检监察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健全完善廉政教育机制,规范教育预防工作

抓好廉政教育,是纪检监察部门的基础工作,它起着构筑干警拒腐防变心理防线的重要作用。为了进一步规范教育预防工作,充分发挥教育效能,我们根据上级机关的有关规定,健全完善了政治学习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并将党风党纪教育、专项教育和警示教育制度化、经常化,使广大干警从思想上筑起了拒腐防变的屏障。一是深入开展党风党纪教育,自觉增强拒腐防变能力。院里每年都制定党风党纪学习教育计划,除坚持正常的“”制度外,还规定每周一晚上和周五下午半天为政治学习日,每季度一天廉政教育日,通过座谈会、交流会、演讲会和专家授课等多种形式,进行经常性的党风党纪和思想政治教育。为保证学习教育效果,院里专门建立了图书阅览室,购置了大量有关政治理论和党风党纪的书籍,并配发了学习笔记本,每年组织一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考试,成绩张榜公布。通过这些实实在在的工作,有力地增强了干警的法律法规和党性党纪观念。二是认真开展专项教育,打牢思想根基。根据上级院的部署,我们每年都开展教育整顿、执法作风大检查等专项教育活动,统一制定实施意见,印发配档表,订阅学习材料,进行动员部署,组织干警认真学习,查摆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不定期在全院广泛开展“无违法、无违纪、无错案、无重大责任事故”活动和遵法守纪思想作风整顿。特别是在今年“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服务加快发展”教育活动中,我们配合院党组制定了具体的计划,结合实际开展了参观考察、辅导讲座、理论研讨会、学习讨论等教育活动,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今年教育活动以来,全院干警撰写心得体会余篇,举办学习专栏期,学习交流次。三是积极开展警示教育,强化自律意识。注意经常利用上级通报的检察干警违法违纪典型案例和市纪委下发的专题录像片,组织干警集中专门时间进行深刻的警示教育,剖根源、论危害、敲警钟,教育干警引以为戒,自觉做到自省自重、自警自励。仅今年以来,就联系湖南省原副检察长陈祖吉、邹城事件等违法违纪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活动次,取得了良好的教育效果。

三、健全完善制度约束机制,规范机关和队伍管理工作

建立良好的制度约束机制,是科学管理的标志和有效手段,也是纪检监察部门的重要职责。为了从制度上把好关口,规范干警的廉洁从检行为,我们围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立足于本院实际,逐步健全完善了一系列配套制度,初步形成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用制度规范约束干警行为,具有检察机关特点的制度约束机制。一是健全了机关管理机制。多年的工作实践使我们认识到,检察工作要发展,建章立制是关键。特别是今年省院推行“规范化建设年”以来,先后建立健全了包括队伍、业务、后勤保障等各类规章制度项,这些制度较以前责任更加明晰、工作更加量化具体、奖惩分明,使全院干警动有规、行有矩,机关管理和各项检察工作更加规范有序。同时,配套制定了执行监督办法,成立了由纪检监察部门为主的执行监督小组,对制度落实情况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二是健全了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制度。我们除认真执行上级规定的重大事项报告、收入申报、收受礼品登记等制度外,还健全完善了《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自身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办法》和《廉政档案管理办法》,为中层以上干部建立廉政档案,围绕廉洁自律七项任务,结合工作岗位职责,将廉洁自律项内容列入班子成员廉政档案、项内容列入科级干部廉政档案、项内容列入中层干部廉政档案,做到及时登记、定期填档。并规范检查考核程序,制定了检察长、副检察长和中层干部三种党风廉政建设自我考评表和民主测评表,在个人自我评定的基础上,结合中层以上干部半年和年终述职,由全院干警进行民主评议,将测评结果记入个人廉政档案。同时,我们还按照上级部署,定期开展对领导干部使用小汽车、配偶子女从业以及收受现金、有价证券、借用公款等专项清理工作,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三是完善了干警廉洁从检制度。在认真执行中央、高检和省院的“四条禁令”、“九条卡死”、“六条禁令”等纪律规定的同时,紧密联系实际,制定了《检察干警自律监督报告制度》、《检察干警廉洁自律保证书》和《八小时以外行为监督管理的规定》,明确了“八小时以外”行为的禁止性规范,配发了“八小时以外”行为报告表,并制定了执法执纪月报制度,要求干警每月都要向部门负责人汇报自己廉洁从检、遵纪守法的情况。凡应报告而未报告的,视情节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四是实行了干部谈话制度。将廉洁勤政、执法执纪、安全防范作为谈话的主要内容,坚持定期召开党组专题民主生活会集体谈;检察长与其他党组成员、党组成员与分管的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与所管辖干警个别谈;纪检部门针对不同情况重点谈;对新提拔、调整任免后的干部跟上谈。一级抓一级,各负其责,常抓不懈。并认真做好谈话记录,年终由监察室统一收交备案。今年以来,共进行各类谈话余人次,收到了明显成效。如今年月份,有人反映一名干警“酒局”较多,影响形象,纪检部门及时找其谈话进行批评教育,并给予个人和所在科室黄牌警告一次,使这名干警思想上受到很大触动,深刻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并主动找有关领导承认错误,工作责任心和作风有了明显转变,得到了领导和同志们的谅解。

四、健全完善监督监察机制,规范源头治理工作

加强监督监察,是纪检监察部门的又一重要职责,也是狠抓制度落实,有效预防和减少干警违法违纪的关键所在。几年来,我们注意不断总结强化监督的做法,形成了纵向监督与横向监督相结合、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各业务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确保了队伍和案件不出问题。

(一)加强内部监督。一方面,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制,加强班子成员、中层干部与干警之间的纵向监督。从检察长、副检察长到一般干警,实行一级管一级、一级监督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责任网络体系,对干警发生的违反制度和违法违纪问题,在处理当事人的同时也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在全院形成“下管一级、上连一级”的连带责任制。另一方面,建立干警自律报告制度,加强横向监督。要求干警每月底向检察长写一封署名信,既要汇报个人本月内工作、学习、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情况,又要反映所发现的其他干警违反制度、纪律等方面的不良行为以及对本院工作的建议。这项措施把每个干警置于全院干警的监督之下,从而使干警时时处处都能做到自重自省,严格要求和约束自己。版权所有

(二)加强执法办案内部监督。这些年来,我们认真贯彻上级院关于加强执法办案监督的指示精神,注意在工作中不断探索和完善加强监督的措施,先后补充修订了《执法办案监督办法》、《个案安全防范备查制度》、《安全检查员职责》等项制度,使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工作由过去事后查处转移到现在的案前教育、案中监督和案后奖惩三者并重上来,把监督工作贯穿于办案的全过程。〖×〗一是坚持案前预防。〖×〗根据监督规范的要求,自侦部门在接手案件时,要及时报送“个案安全备查表”,按照“一案双责”的规定,办案人与纪检监察部门签定《个案安全防范责任书》,使办案人明确既是案件质量的责任人,又是办案安全的责任人。同时,纪检监察部门要及时派员参加侦查部门召开的办案预备会,除研究部署办案工作外,还要根据案件的案值大小、危害程度及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素质、身体状况等不同情况,对办案人有针对性地进行案前谈话教育,重申“九条卡死”、“六条禁令”等办案纪律,明确查办案件的要求和注意事项,强调办案的方式方法和安全防范措施,进一步明确责任,有效地防止了违法违纪办案和安全事故的发生。这一经验做法还被《检察日报》刊发。〖×〗二是坚持案中监督。〖×〗省院推行“一案三卡”监督办法后,我们全面落实并在工作中逐步细化完善,在实施中注意做到了“三个明确”,即明确告知事项,制作了卡片式的“告知事项卡”,规定办案人在首次传讯或询问时,必须将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告知当事人;明确回访重点,把自侦、不捕、不诉、抗诉,以及群众有反映、有疑点的案件作为回访重点;明确实施时间,规定办案人在办结案件后三日内将告知卡和自律卡交部门负责人审签。纪检部门定期对落实“一案三卡”情况进行检查,看制度是否落实、填写的内容是否规范完整,从而进一步增强了监督实效。同时,根据形势的发展和办案工作的实际,我们还实行了“三簿跟踪”监督。即建立了“案件程序跟踪”、“赃款赃物跟踪”、“办案安全防范跟踪”三个登记簿,通过及时填报三个登记簿,对办案全过程实施全方位跟踪监督。“案件程序跟踪”,就是规定自侦部门在立案后三日内,必须将立案决定及采取的强制措施告知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登记,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案件从立案到结案执行办案程序问题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督。对发现的超时限传唤、法律文书不规范、执法作风、执法行为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通知有关部门纠正。“赃款赃物跟踪”,就是规定财务人员在对赃款赃物进行扣押、收缴、保管、处理时要到监察室进行登记备案,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办案安全防范跟踪”,就是纪检监察部门通过“五看五查”,对办案安全进行监督。“五看五查”即看现场、查隐患,看嫌疑人、查苗头,看措施、查漏洞,看行为、查纪律,看案卷、查执法,并及时登记备案。对发现的问题,向办案部门发出《办案安全隐患纠正通知书》,限期改正。年以来,我们通过纪检监察监督,先后发现企图碰墙、碰桌子等不安全苗头和隐患起,均妥善解决,防止了安全事故的发生。〖×〗三是坚持案后奖惩。〖×〗根据院里的考核办法,制定了《案后讲评制度》,即每起案件办结后,纪检监察部门都要将监督监察情况告知办案部门,由办案部门进行讲评,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并记录在案,纳入动态管理,作为年终考核依据。通过案后讲评,对发生的违法违纪办案和办案安全事故,按照《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视情节给予政纪、党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我院加强办案安全防范监督的做法也得到上级有关领导的高度评价,先后被市院、省院以简报形式转发,并制成专题片予以推广。

(三)加强社会监督。我们坚持开门纳谏,主动拓宽社会监督渠道,自觉把检察工作置于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建立了《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制度》,坚持由党组成员带队走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时向他们发送有关材料通报工版权所有作情况;从社会各界聘请了人民监督员和特邀执法监督员名,每年召开两次座谈会并向社会公布了检务公开、“六条禁令”内容和执法作风问题投诉电话;在市区主要街道及部分乡镇驻地安装了“检察官信箱”。通过以上措施,密切与社会各界的联系沟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仅今年教育活动以来,全院共走访人大代表余人次,走访当事人人次,发放征求意见信余封,召开执法监督员和社会各界人士座谈会次,共征求到意见和建议余条,落实整改措施项,修订完善规章制度个,促进了各项检察工作的健康顺利发展。

五、健全完善内部工作机制,推动纪检监察工作深入开展

检察院专项督察报告范文第5篇

健全完善运行机制全面提高纪检监察规范化建设水平

×市人民检察院

近几年来,为充分发挥纪检监察职能作用,保证依法公正行使检察权,我院把纪检监察工作纳入全院检察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总体规划,紧密联系自身实际,积极探索,大胆实践,从健全完善廉政教育、制度约束、监督监察、考核奖惩四项机制入手,逐步建立起一套程序严密、运转协调、制约有效的纪检监察工作规范,使纪检监察工作走上了规范有序的发展轨道,促进了各项检察工作的健康深入开展。全院查办的自侦案件数量和质量,各类刑事案件的率、有罪判决率一直在全市名列前茅;连续八年无违法、无违纪、无错案、无重大责任事故;连续三年被省院记功表彰;多次被(上级市)市委、市政府授予纪检监察工作先进单位。

一、领导高度重视,把纪检监察工作摆到突出位置

提高思想认识,是抓好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关键。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改革司法机关的工作机制和人财物管理体制,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司法队伍,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与正义。根据这一要求,检察机关在新形势下必须依法创新规范管理机制和工作运行机制,大力加强规范化建设。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是检察工作规范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特别是在司法体制改革的过程中,一些人认为检察机关对自侦案件监督不力,对检察机关的侦查权提出质疑的情况下,加强以内部监督制约为重点的纪检监察规范化建设显得尤为重要。基于以上认识,我院党组始终把纪检监察工作作为一项严肃的政治任务,列入“一把手”工程,纳入年度整体规划,成立了由吕光明检察长任组长,一名副检察长、纪检组长为副组长,有关科室局负责人为成员的纪检监察工作领导小组,在组织领导和人、财、物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在组织领导上,坚持每年年初召开党组会,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执法执纪和办案安全防范工作,在中层干部会和全院干警大会上进行层层动员,与检察工作同部署、同落实;每季度召开一次专题会议,分析当前工作形势,订出改进措施;检察长每半年听取纪检部门作专题汇报,进行具体指导,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各科室局每季度一总结,向纪检监察部门汇报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干警守法守纪情况,从而在全院形成了齐抓共管、上下联动的好局面。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上,成立了专门的监察室,从全院挑选一名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干警任专职纪检员,确定每个部门一名副职为纪检工作联络员具体抓,分管检察长和部门负责人负总责,并承担连带责任,形成了横到边、纵到底的纪检监察工作网络。在硬件设施上,院里专门为纪检监察部门腾出了两间办公室,先后投入万余元为监察室配备了笔记本电脑、通讯工具、档案橱、办公桌、沙发等办公设施,购置廉政档案夹个、文件盒个,印制谈话纪录等簿册余个,将有关制度和工作流程统一制成版面张挂上墙,保证了纪检监察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健全完善廉政教育机制,规范教育预防工作

抓好廉政教育,是纪检监察部门的基础工作,它起着构筑干警拒腐防变心理防线的重要作用。为了进一步规范教育预防工作,充分发挥教育效能,我们根据上级机关的有关规定,健全完善了政治学习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并将党风党纪教育、专项教育和警示教育制度化、经常化,使广大干警从思想上筑起了拒腐防变的屏障。一是深入开展党风党纪教育,自觉增强拒腐防变能力。院里每年都制定党风党纪学习教育计划,除坚持正常的“”制度外,还规定每周一晚上和周五下午半天为政治学习日,每季度一天廉政教育日,通过座谈会、交流会、演讲会和专家授课等多种形式,进行经常性的党风党纪和思想政治教育。为保证学习教育效果,院里专门建立了图书阅览室,购置了大量有关政治理论和党风党纪的书籍,并配发了学习笔记本,每年组织一次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考试,成绩张榜公布。通过这些实实在在的工作,有力地增强了干警的法律法规和党性党纪观念。二是认真开展专项教育,打牢思想根基。根据上级院的部署,我们每年都开展教育整顿、执法作风大检查等专项教育活动,统一制定实施意见,印发配档表,订阅学习材料,进行动员部署,组织干警认真学习,查摆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并不定期在全院广泛开展“无违法、无违纪、无错案、无重大责任事故”活动和遵法守纪思想作风整顿。特别是在今年“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服务加快发展”教育活动中,我们配合院党组制定了具体的计划,结合实际开展了参观考察、辅导讲座、理论研讨会、学习讨论等教育活动,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今年教育活动以来,全院干警撰写心得体会余篇,举办学习专栏期,学习交流次。三是积极开展警示教育,强化自律意识。注意经常利用上级通报的检察干警违法违纪典型案例和市纪委下发的专题录像片,组织干警集中专门时间进行深刻的警示教育,剖根源、论危害、敲警钟,教育干警引以为戒,自觉做到自省自重、自警自励。仅今年以来,就联系湖南省原副检察长陈祖吉、邹城事件等违法违纪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活动次,取得了良好的教育效果。

三、健全完善制度约束机制,规范机关和队伍管理工作

建立良好的制度约束机制,是科学管理的标志和有效手段,也是纪检监察部门的重要职责。为了从制度上把好关口,规范干警的廉洁从检行为,我们围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立足于本院实际,逐步健全完善了一系列配套制度,初步形成用制度管人、用制度管事、用制度规范约束干警行为,具有检察机关特点的制度约束机制。一是健全了机关管理机制。多年的工作实践使我们认识到,检察工作要发展,建章立制是关键。特别是今年省院推行“规范化建设年”以来,先后建立健全了包括队伍、业务、后勤保障等各类规章制度项,这些制度较以前责任更加明晰、工作更加量化具体、奖惩分明,使全院干警动有规、行有矩,机关管理和各项检察工作更加规范有序。同时,配套制定了执行监督办法,成立了由纪检监察部门为主的执行监督小组,对制度落实情况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二是健全了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制度。我们除认真执行上级规定的重大事项报告、收入申报、收受礼品登记等制度外,还健全完善了《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自身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办法》和《廉政档案管理办法》,为中层以上干部建立廉政档案,围绕廉洁自律七项任务,结合工作岗位职责,将廉洁自律项内容列入班子成员廉政档案、项内容列入科级干部廉政档案、项内容列入中层干部廉政档案,做到及时登记、定期填档。并规范检查考核程序,制定了检察长、副检察长和中层干部三种党风廉政建设自我考评表和民主测评表,在个人自我评定的基础上,结合中层以上干部半年和年终述职,由全院干警进行民主评议,将测评结果记入个人廉政档案。同时,我们还按照上级部署,定期开展对领导干部使用小汽车、配偶子女从业以及收受现金、有价证券、借用公款等专项清理工作,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三是完善了干警廉洁从检制度。在认真执行中央、高检和省院的“四条禁令”、“九条卡死”、“六条禁令”等纪律规定的同时,紧密联系实际,制定了《检察干警自律监督报告制度》、《检察干警廉洁自律保证书》和《八小时以外行为监督管理的规定》,明确了“八小时以外”行为的禁止性规范,配发了“八小时以外”行为报告表,并制定了执法执纪月报制度,要求干警每月都要向部门负责人汇报自己廉洁从检、遵纪守法的情况。凡应报告而未报告的,视情节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四是实行了干部谈话制度。将廉洁勤政、执法执纪、安全防范作为谈话的主要内容,坚持定期召开党组专题民主生活会集体谈;检察长与其他党组成员、党组成员与分管的部门负责人、部门负责人与所管辖干警个别谈;纪检部门针对不同情况重点谈;对新提拔、调整任免后的干部跟上谈。一级抓一级,各负其责,常抓不懈。并认真做好谈话记录,年终由监察室统一收交备案。今年以来,共进行各类谈话余人次,收到了明显成效。如今年月份,有人反映一名干警“酒局”较多,影响形象,纪检部门及时找其谈话进行批评教育,并给予个人和所在科室黄牌警告一次,使这名干警思想上受到很大触动,深刻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并主动找有关领导承认错误,工作责任心和作风有了明显转变,得到了领导和同志们的谅解。

四、健全完善监督监察机制,规范源头治理工作

加强监督监察,是纪检监察部门的又一重要职责,也是狠抓制度落实,有效预防和减少干警违法违纪的关键所在。几年来,我们注意不断总结强化监督的做法,形成了纵向监督与横向监督相结合、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各业务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确保了队伍和案件不出问题。

(一)加强内部监督。一方面,认真落实“一岗双责”制,加强班子成员、中层干部与干警之间的纵向监督。从检察长、副检察长到一般干警,实行一级管一级、一级监督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的责任网络体系,对干警发生的违反制度和违法违纪问题,在处理当事人的同时也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在全院形成“下管一级、上连一级”的连带责任制。另一方面,建立干警自律报告制度,加强横向监督。要求干警每月底向检察长写一封署名信,既要汇报个人本月内工作、学习、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情况,又要反映所发现的其他干警违反制度、纪律等方面的不良行为以及对本院工作的建议。这项措施把每个干警置于全院干警的监督之下,从而使干警时时处处都能做到自重自省,严格要求和约束自己。版权所有

(二)加强执法办案内部监督。这些年来,我们认真贯彻上级院关于加强执法办案监督的指示精神,注意在工作中不断探索和完善加强监督的措施,先后补充修订了《执法办案监督办法》、《个案安全防范备查制度》、《安全检查员职责》等项制度,使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工作由过去事后查处转移到现在的案前教育、案中监督和案后奖惩三者并重上来,把监督工作贯穿于办案的全过程。〖×〗一是坚持案前预防。〖×〗根据监督规范的要求,自侦部门在接手案件时,要及时报送“个案安全备查表”,按照“一案双责”的规定,办案人与纪检监察部门签定《个案安全防范责任书》,使办案人明确既是案件质量的责任人,又是办案安全的责任人。同时,纪检监察部门要及时派员参加侦查部门召开的办案预备会,除研究部署办案工作外,还要根据案件的案值大小、危害程度及犯罪嫌疑人的心理素质、身体状况等不同情况,对办案人有针对性地进行案前谈话教育,重申“九条卡死”、“六条禁令”等办案纪律,明确查办案件的要求和注意事项,强调办案的方式方法和安全防范措施,进一步明确责任,有效地防止了违法违纪办案和安全事故的发生。这一经验做法还被《检察日报》刊发。〖×〗二是坚持案中监督。〖×〗省院推行“一案三卡”监督办法后,我们全面落实并在工作中逐步细化完善,在实施中注意做到了“三个明确”,即明确告知事项,制作了卡片式的“告知事项卡”,规定办案人在首次传讯或询问时,必须将法律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告知当事人;明确回访重点,把自侦、不捕、不诉、抗诉,以及群众有反映、有疑点的案件作为回访重点;明确实施时间,规定办案人在办结案件后三日内将告知卡和自律卡交部门负责人审签。纪检部门定期对落实“一案三卡”情况进行检查,看制度是否落实、填写的内容是否规范完整,从而进一步增强了监督实效。同时,根据形势的发展和办案工作的实际,我们还实行了“三簿跟踪”监督。即建立了“案件程序跟踪”、“赃款赃物跟踪”、“办案安全防范跟踪”三个登记簿,通过及时填报三个登记簿,对办案全过程实施全方位跟踪监督。“案件程序跟踪”,就是规定自侦部门在立案后三日内,必须将立案决定及采取的强制措施告知纪检监察部门进行登记,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案件从立案到结案执行办案程序问题进行全过程跟踪监督。对发现的超时限传唤、法律文书不规范、执法作风、执法行为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及时通知有关部门纠正。“赃款赃物跟踪”,就是规定财务人员在对赃款赃物进行扣押、收缴、保管、处理时要到监察室进行登记备案,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各个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办案安全防范跟踪”,就是纪检监察部门通过“五看五查”,对办案安全进行监督。“五看五查”即看现场、查隐患,看嫌疑人、查苗头,看措施、查漏洞,看行为、查纪律,看案卷、查执法,并及时登记备案。对发现的问题,向办案部门发出《办案安全隐患纠正通知书》,限期改正。年以来,我们通过纪检监察监督,先后发现企图碰墙、碰桌子等不安全苗头和隐患起,均妥善解决,防止了安全事故的发生。〖×〗三是坚持案后奖惩。〖×〗根据院里的考核办法,制定了《案后讲评制度》,即每起案件办结后,纪检监察部门都要将监督监察情况告知办案部门,由办案部门进行讲评,肯定成绩,指出不足,并记录在案,纳入动态管理,作为年终考核依据。通过案后讲评,对发生的违法违纪办案和办案安全事故,按照《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视情节给予政纪、党纪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我院加强办案安全防范监督的做法也得到上级有关领导的高度评价,先后被市院、省院以简报形式转发,并制成专题片予以推广。

(三)加强社会监督。我们坚持开门纳谏,主动拓宽社会监督渠道,自觉把检察工作置于社会各界的监督之下。建立了《加强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系制度》,坚持由党组成员带队走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时向他们发送有关材料通报工版权所有作情况;从社会各界聘请了人民监督员和特邀执法监督员名,每年召开两次座谈会并向社会公布了检务公开、“六条禁令”内容和执法作风问题投诉电话;在市区主要街道及部分乡镇驻地安装了“检察官信箱”。通过以上措施,密切与社会各界的联系沟通,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仅今年教育活动以来,全院共走访人大代表余人次,走访当事人人次,发放征求意见信余封,召开执法监督员和社会各界人士座谈会次,共征求到意见和建议余条,落实整改措施项,修订完善规章制度个,促进了各项检察工作的健康顺利发展。

五、健全完善内部工作机制,推动纪检监察工作深入开展

检察院专项督察报告范文第6篇

一、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在认识上要提升

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必须从观念上根本转变,在认识上实现提升,真正使检察机关在人大监督下,更加独立公正地行使检察权,更加卓有成效的服务发展、服务大局。

(一)接受人大监督是检察机关的“宪法定位”。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由此,检察机关从属于国家权力机关,必须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并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因此,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必须自觉接受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我们的一切权力都是人民赋予的,检察机关只有认真接受人大的监督,才能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责。

(二)接受人大监督是检察权充分行使的“通行证”。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承担着审查批准逮捕、公诉、侦查职务犯罪等多种重要职能,代表着国家行使检察权。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是检察机关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干涉的重要保证。只有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检察工作中的正确部署和决定才能得到强有力的支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才能得到及时纠正和解决,才能使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切实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三)接受人大监督是检察机关公正执法的“防火墙”。随着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方略的实施和推进,检察机关在执法过程中面临着种种风险和考验,一方面在现代经济社会生活剧烈变化的背景下,纠纷矛盾堆积,社会风险叠加,执法办案存在较多潜在风险点,检察工作中不断涌现出新的挑战。另一方面由于执法者个体因素和执法环境的影响,在执法办案中难免会出现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任何公权力的行使必须受到监督制约,检察权也不例外,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更要加强自身监督,勇于接受监督,才能赢得公信、树立权威。从这两层意义上讲,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离不开人大的监督。只有这样,检察机关才能排除各种干扰和阻力,才能严格公正执法。

二、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在落实上见成效

接受人大监督,贵在落实、贵在行动。要多在严格执行人大决议、完善落实措施上下功夫,做到落实有力度,贯彻有深度,方式上讲究灵活,落实上突出效果。

(一)定期不定期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向人民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是人民检察院接受人大监督的最重要、最根本的途径。人大通过听取和审议检察机关的工作报告,掌握检察机关的工作情况,对其行使监督权。因此,检察长每年向人大报告年度工作的同时,还应定期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不同时期的重要工作,对全年检察工作计划、惩治反贪污贿赂、打击刑事犯罪、诉讼监督等重大工作部署以及上级检察机关的重要指示精神,应专题向人大常委会报告,使检察工作全面、自觉置于人大的监督之下。五年来,项城市检察院坚持重要问题、重大决策、重点工作定期不定期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得到市人大常委会的大力支持,解决了在查办贪污贿赂、渎职和诉讼监督等工作中遇到不少问题和困难,有力地推动各项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二)认真办理人大交办案件和事项。办理人大交办案事件是检察机关的自觉接受监督的具体体现。检察机关具体工作实践中必须突出把握三点。一是对人大交办的案件优先办理。正确对待每一起交办案件,坚持做到及时受理、及时查处、及时答复,使交办案件在确保案件质量的前提下,快速高效办理。二是对人大交办的案事件要当面答复。严格执行《代表法》和《监督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对人大常委会及人大代表提出的询问,检察长或分管检察长都能认真负责地当面答复,或者由检察长签署书面答复意见。三是建立人大交办案件档案库。凡是人大交办的案事件都要挂号入档,实行一案一号,由检察长亲自督办,专人负责。五年来,项城市检察院对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案事件,都能在要求期限内办结,并书面报告办理结果;对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转办的件,由控申部门进行登记,以检察长督办令的形式交业务部门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向人大反馈。

(三)开门纳谏,广泛征求代表及群众意见。人大代表经过民主选举方式产生,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具有广泛性、代表性、先进性。检察工作的科学发展必须打破闭门不纳、敷衍塞责的旧思想观念,要有敢于开门纳谏、广开言路的胸襟,敢于让权力沐浴阳光的气度。五年来,项城市检察院注重与人大代表定期联系,专门建立了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沟通联系信息平台,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信息资料入库管理,日常工作中注意征求建议和意见,通过召开座谈会、发放征求意见函、走访人大代表、举行“检察开放日”活动等多种形式,征求代表和群众批评、建议和意见,有力推进检察工作健康发展。

(四)主动邀请人大代表视察检察工作和专项执法检查。接受人大及常委会或者专门委员会的执法检查、人大代表的视察是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一项经常性的重要工作,是对“一府两院”实施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的基本方法和有效途径。检察机关要想正确履行职责,做到公正执法,必须克服孤立办案、机械执法的狭隘思想,破除“执法检查就是找难看、视察工作就会有负担”陈旧观念,要主动接受、正确对待人大代表视察工作和人大开展的专项执法检查。五年来,项城市检察院多次主动邀请人大代表视察检察工作,采取“请进来”的方式,评议自身工作,对执法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认真制定整改措施,及时加以纠正;对代表们提出的建议,及时答复代表,赢得了代表们对检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取得良好的法律监督效果。

三、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在内涵上求创新

自觉接受人大监督,重在持续。要多在长效机制建设上作文章,使接受人大监督成为检察机关的自觉行动和规范动作。

(一)创新接受监督机制。要建立经常性的代表联系制度。成立专门人大代表联络工作办公室,负责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工作,保持检察机关与人大代表联系的经常化;要健全专项工作报告制度,检察机关要按照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安排,围绕确定的议题,主动向本级人大常委会就有关检察机关履行职责、检察工作改革发展、公正执法以及社会稳定大局和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的重点问题作专项工作报告,征求人大的监督和支持。

(二)拓宽接受监督范围。检察机关不仅仅在常态工作、专项评议、办案动态分析、社会关注热点及检察建议上接受人大监督,要在接受监督的广度向检察工作的方方面面拓宽,接受监督的表面性向更深层次延伸,做到“四个转变”即由“被动”接受向“主动”接受监督转变、由“随机性”服务向“经常性”服务转变、由“单一式”联系向“多元式”联系转变、由“常规性”办结向“限时性”办结代表建议转变。实现“两个延伸”即接受人大监督向执法办案过程中延伸、一般工作联系向法律和案件上联系中延伸。

检察院专项督察报告范文第7篇

一、实践情况及典型案例

2012年6月以来,灌云县人民检察院积极探索实践基层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推动建立了“党委领导、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舜笾С帧⒄涸稹⒓觳旒喽健⒉棵潘局啊钡幕阈姓捶喽叫履J健=刂聊壳埃嘣葡厝嗣窦觳煸和ü喽椒⑾中姓捶ㄎ侍12条,先后发出检察建议书、检察意见书、法律监督意见书49份,督促整改问题88项,受理举报32件,向反渎、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线索10件16人,均已立案侦查。典型案例如下:

[案例一]2012年3月20日,灌云县图河乡三舍村新世纪浴室发生锅炉爆炸事件,年逾六旬的柳某在爆炸中身负重伤,其女及外甥女不幸丧生。事故发生后,灌云县人民检察院随即派员介入调查,一举查处了该事故背后工商、质监、安检执法人员案件3件6人。通过对本案的分析及在走访群众调查中,灌云县人民检察院发现,基层某些行政执法人员不作为、乱作为、漠视群众安全利益问题触目惊心,群众很有意见,并对检察监督寄予希望。随后,灌云县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案件分析报告会,会议决定以派驻乡镇检察室为依托,组织安排力量对涉及群众安全的基层行政执法开展检察监督,形成风险研判报告为县委县政府提供决策参考。

[案例二]2013年4月8日,灌云县人民检察院民行检察人员在阅读《苍梧晚报》时发现一则报道称,灌云县同兴镇6户农民因为使用不合格化肥,致使50余亩麦田出现大面积死苗现象,而生产商和经销商均推卸责任。看到该报道,检察人员及时同记者及受损农户联系,准备支持农户。经销商在得知检察院介入后,态度有所转变,与农户达成协议并进行赔偿。灌云县人民检察院民行科就此事展开生产及销售伪劣农药、化肥、种子等农资产品相关案件调查,先后到农产品生产商、销售商以及灌云县农业委员会等地进行走访调查,发现近三年来因生产销售伪劣农药、化肥、种子等农资产品引发的民事纠纷日渐增多,涉及受损农户百余人。据此,灌云县人民检察院向县农业委员会发出督促履行职责检察建议,建议其加强对农资生产经营的监管。灌云县农业委员会收到检察建议后高度重视,并对此检察建议进行回复,表示将加强对农药、化肥、种子等农资产品生产和销售的监督和管理,对于伪劣产品经营者将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处罚,并督促其及时对受损农户进行赔偿,切实维护农户利益。

从实际监督情况看,灌云县人民检察院开展基层行政执法监督的范围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有案不立、有案不送、以罚代刑行为;二是行政执法中存在的不规范、倾向性问题及处罚畸轻畸重、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等引起行政相对人严重不满而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具体方法是在政法委的牵头下,联合县人大内司委、政府法制办等部门组成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组,联合开展分片检查;加强与基层行政执法部门的联系,建立行政执法案件报备制度,全面掌握行政执法信息,及时开展监督;深入街头、村庄、社区宣讲行政执法监督内容,收集和受理行政执法方面的举报和控告,从中发现行政执法监督线索。监督的手段主要有对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渎职、失职、贪污受贿行为进行查处;对联合检查、备案审查、接受控告举报中发现的基层行政执法中的问题,通过《检察意见书》、《检察建议书》、《纠正违法通知书》和社会风险排查研判报告两种形式督促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及时整改。

灌云县人民检察院通过开展基层行政执法行为检察监督,在强化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同时,促进了基层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行政,及时防范和化解了基层一些矛盾隐患和纠纷。但该项工作具体应该由检察机关哪个或哪些部门承担,即监督主体问题,以及监督方式有哪些,在监督中应把握什么样的原则尚需要研究。

二、基层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主体及方式

灌云县人民检察院对基层行政执法开展监督日常工作主要由基层检察室负责,在开展执法检查、专项督查时抽调侦查监督、职务犯罪侦查等业务部门人员参与。根据一年多探索试点情况,我们认为目前检察机关很难有一个部门能履行所有监督职能,建议成立一个专门的监督机构,负责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具体操作是成立一个基层行政执法监督领导小组,下设专门办事机构,由基层派驻检察室、侦查监督、民事行政检察、反渎职侵权检察部门参加。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开展监督:

(一)对具体违法行政行为发出检察建议

检察机关通过参与政法委组织的联合检查或行政执法机关组织的专项检查,对发现的一些违法的具体行政行为,发出检察建议。检察建议不具有强制性,但对行政主体有一定的影响力,行政执法机关一般容易接受。从灌云县人民检察院所发49份检察建议来看,均取得了较好效果。如对灌云县内一些乡镇存在“小产权房”乱开发问题,群众积怨较大,多次到省、市上访,灌云县人民检察院及时向国土部门发了《关于加强土地管理、整治土地开发的检察建议》,国土部门联合公安部门在全县范围内进行打击非法买卖土地专项整治清理活动,有8人因非法买卖土地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有效化解了群众因土地问题产生的积怨。再如,侍庄乡有五家卫生室属合并对象,侍庄医院下达了撤并卫生室的通知。但有的卫生室不愿意合并,继续进行非法行医。针对这种情况,检察院及时向侍庄医院提出了口头纠正检察意见,侍庄医院领导高度重视,认真研究取缔方案,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取缔,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检察院专项督察报告范文第8篇

主动邀请监督打破神秘感

“邀请省人大代表视察调研,目的就是让人大代表全面了解检察工作,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此次受邀的省人大代表来自各行各业,他们先后到省检察院和贵阳市、遵义市、六盘水市、毕节市、铜仁市等地的检察机关视察调研,实地参观了检察机关受案大厅、接待大厅、办案工作区等场所,并与检察官们面对面座谈交流,深入了解检察工作。

这种实地考察与座谈相结合的形式,得到了代表们的认同。省人大代表、省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安正康认为:“由过去被动接受监督,到主动争取监督,再到现在主动邀请监督,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改进工作作风,贯彻落实群众路线的态度和决心。” 省人大代表、独山县人大常委会主任黄永健说:“此次视察调研活动是检察机关主动接受人大代表监督的一次新突破,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就是对人大的负责,更是对人民的尊重。”

代表们认为这种视察调研活动,打破了对检察机关的神秘感。省人大代表、省文史研究馆副馆长靖晓莉说:“这种方式,拉近了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距离,消除了对检察工作的陌生感。” 省人大代表、凯里市第九小学副校长丁琦说:“参加检察机关的视察调研活动是第一次,对检察工作有了深刻印象,希望今后能够继续开展此类活动。”

视察调研了解真实工作状况

“通过视察调研,一是全面了解了检察机关各项工作职责;二是真正看到了检察干警的工作状态;三是对司法体制改革有了初步认识……”省人大代表、原省人大选任联委主任委员何任叔是这次视察调研工作的第一组组长,9月24日他在该组总结会上一一列出视察调研的收获。

调研视察期间,代表们共视察了14个检察院,涵盖省、市、县三级检察院,看到了真实的检察工作状况后,一致认为:全省检察机关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执法办案质量高、效果好、力度大,队伍建设卓有成效,检务公开不断加强,检察工作亮点纷呈。

黄永健代表在实地观摩了检察机关远程视频接访、远程视频审讯和案件网上办理后,感叹三个想不到:想不到检察机关实现了案件网上办理和监管,让人意外;想不到在贵州这样相对落后的地区,检察院科技强检工作推进如此快,让人振奋;想不到我省检察机关有一支过硬的技术人才队伍,案件网上办理、系统容灾等工作走在了全国检察系统的前列,让人感到鼓舞。

“一稳、二亮、三强”是省人大代表、从江县翠里乡党委书记莫南萍视察调研后对全省检察工作的总体印象。她说,“一稳”就是全省各项检察工作稳步发展;“二亮”指我省检察机关预防工作经验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推广,督促工作挽回大量国有资产;“三强”是检察机关的干警业务强、素质强、服务大局意识强。

在视察调研中,代表们从不同角度谈了对检察工作的看法。“检力下沉是检察工作的一个亮点。水城县检察院设置的检民联系室,拉近了人民群众与检察机关的距离。”省人大代表、桐梓县马鬃苗族乡副乡长吴晓杰对水城县检察院的检民联系室印象很深。西南能矿集团公司董事长、党委书记李在文,民建省委秘书长严兴亚等省人大代表则对全省检察机关开展督促专项工作和生态环境保护检察工作留下深刻印象,并给予充分肯定。

长期坚持形成制度化常态化

“只有真正走进检察机关,才能真实感受到检察机关做了哪些工作。”代表们希望检察机关能将此类实打实的视察调研活动长期坚持下去,不断创新检务公开模式,拓展检察宣传途径。

何任叔代表说:“检务公开,不仅要对人大代表公开,更要对所有人民群众公开,只有得到人民群众的理解、支持,检察工作才能越做越好。”省人大代表、贵州黔信公司董事长潘炯彪建议:“检察机关应该利用户外广告、微电影等方式,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加大检察宣传,让普通老百姓都能知悉检察工作,从而使检察工作更加公平、公开、公正。”

9月26日,省检察院召开专题会议,对此次邀请省人大代表视察调研检察工作进行总结。常务副检察长何冀强调,对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梳理,及时整改。他还说,要把邀请人大代表视察调研检察工作制度化、常态化,省、市、县三级检察院每年都要邀请人大代表视察调研检察工作,同时还要不断扩大邀请范围。

主动作为健全汇报制度

近两年来,全省检察机关紧紧围绕全省发展大局,牢固树立“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意识,认真整改落实人大代表的意见和建议,检察工作的亲和力、公信力和人民群众满意度不断得到提升。2014年初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二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袁本朴所作的《贵州省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赞成票得票率为94.5%,为近五年来最高。

2014年全国“两会”代表审议高检院工作报告时,贵州代表团对检察院工作提出了15条意见和建议。省检察院党组高度重视,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全省检察机关对代表意见和建议的整改落实工作,并将整改落实情况书面向高检院、省人大常委会及各位代表报告,得到肯定。

2014年7月29日至31日,贵州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专门听取并审议了袁本朴检察长代表贵州省检察院作的关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的报告,参会委员对全省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给予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

除依法每年向人民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外,全省检察机关还进一步健全完善了全面工作主动汇报、主要工作专题汇报、交办案件及时汇报等制度,积极主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2014年9月,省人民检察院向省人大常委会报送的《关于全省检察工作情况的汇报》,得到省人大常委会主要领导的充分肯定。

检察院专项督察报告范文第9篇

一、突出抓好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

一是明确监督责任。2010年开始,每年召开的市检察机关纪检监察工作会议都通知基层检察院的检察长参加,并在会上由市院检察长与各基层院检察长、市院机关各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市县两级院党组每年都要进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工,将内部监督的责任落实到两级院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身上。近两年,市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和党组副书记、纪检组长等院领导先后在全院干警大会上,主讲了“坚持三个至上”、“关于机关作风建设”、“关于党的领导”、“改造主观世界”等党课。据不完全统计,全市两级检察院2012年度有38名院领导在干警大会上主讲了党课或党风廉政教育课。二是抓好廉政考核。每年底,两级院都要对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副处级以上干部进行述职述廉考核。去年,市院结合基层院班子建设考核,对基层院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了巡视考核,共发放民主测评表526份、收回526份、找291人谈话(其中班子成员85人,中层干部122人,一般干警74人),收集意见、建议150余条。对在党风廉政建设方面有反映的7名基层院班子成员给予了提醒谈话。今年市院纪检组又开展了跟踪回访。三是落实责任追究。为加强和规范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监督,市院建立了党员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制定了《市检察机关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办法(试行)》和《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2—2012年工作规划》实施细则。近三年,有4名副县级以上领导向市院党组写出书面说明。

二、突出抓好对执法办案的内部监督

执法办案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基本手段,是检察权行使的集中体现。强化检察机关的内部监督必须强化对检察机关自身执法办案的监督。一、实行自侦案件“一案三卡”制度。检察机关的反贪、反渎等自侦部门对职务犯罪案件立案后,必须在十天内填写告知卡并与立案决定书一并送院纪检监察组织接受事前监督。在侦查过程中,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并填写廉洁卡报送院纪检监察组织,纪检监察组织可随时随地对侦查活动进行事中监督。案件侦查结束后,纪检监察组织还要对被侦查对象的单位或亲属进行回访,并填写回访卡,对侦查人员进行事后监督。三年来,全市检察机关所有自侦案件都实行了“一案三卡”制度,通过“一案三卡”制度发现和纠正不规范执法办案情形27件(处)。二是组织对自侦案件中的不诉、撤案案件进行专项监督。今年第二季度,全市检察院机关通过基层院自查、市院重点抽查、个案会审、党组集体审议四个层次的把关,对全市检察机关2012年度决定不的自侦案件25件27人、决定撤销的自侦案件5件5人进行了专项监督。口头纠正各类不规范情形17件(处),发出督察意见书3份,并将监督情况进行了全市内部通报。三是组织对检委会决定执行情况进行专项监督。检委会对执法办案作出的决定是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的最高体现,检委会对执法办案决定的执行是否及时、到位,直接关系到检察机关的权威。为此,2012年组织对市院检委会执法办案决定执行情况进行了一次专项监督。此次监督共涉及案件52件,其中市院检委会2006年11月至2010年12月31日研究决定的案件19件。52件案件中,有43件在督察前已经执行和回复,占84.6%;有9件在监督过程中得到了执行和回复。其中有2件为1年以上原来未执行或回复的案件,通过此次监督得到了执行和回复,责令1个基层院向市院作出说明。四是对办案安全进行专项监督。办案是执法的重要手段,办案安全又是执法的生命。2010年5月市院纪检监察组织组织两个监督组对全市检察机关办案安全进行了一次专项监督。通过听汇报、看案卷、查资料和现场察看等方式,共查阅职务犯罪案卷20件、法律文书34份、实地察看办案工作区10个,当场指正和纠正各类不安全潜在因素8个,发出检务督察通报1个、督察建议4份。近三年,全市检察机关没有发生办案安全事故。五是开展对2009年至2012年检察机关自侦案件扣押、冻结、处理涉案款物情况专项监督。2012年5月始,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对2009年至2012年检察机关自侦案件扣押、冻结、处理涉案款物情况专项监督。整个专项监督活动分宣传发动、摸底调查、自查自纠、规范提高四个阶段进行。全市共涉及自侦案件491件,其中市院30件;涉案款物4560万元,已上缴财政3823万元、返还涉案单位和个人634万元。对待处理的99万余元涉案款物,都已要求依法作出妥善处理。六是个案监督,调查处理涉案举报。受理和调查处理群众对检察机关、检察人员的举报是纪检监察组织对执法办案实施监督的有效途径和手段之一。三年来,市检察院纪检组监察室收到涉检人员举报26件(次),其中百分之八十与执法办案有关。对这些举报件,市院纪检组监察室逐件了解、函询和调查,做到了件件有结论。通过对举报件的调查处理,督促2件纳入了国家赔偿程序,返还当事人涉案款物13万余元。七是规范执法办案内部监督程序。为了规范纪检组监察室开展执法办案内部监督工作,市院制定了《市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监督办法(试行)》,明确了监督内容、权限、手段等。市院还重点关注和指导丰城市院成立了检务规范督察中心,按照“五室合一、四岗联动”的模式运作,基本整合了检察机关内部监督资源,实现了对执法办案的全过程监督。

检察院专项督察报告范文第10篇

在党风廉政建设中,长治市人民检察院注重创新教育形式,增强廉政教育的针对性,通过在全市检察机关组织开展巡回廉政警示教育和检务督察活动,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坚决反对“”,严明工作纪律,全面提高检察队伍自身建设,确保了全市检察机关平安创建取得实效。主要做法如下:

第一,加强组织领导,创新思路举措,全方位开展教育督察。为做到有的放矢,市院党组研究出台了《创建平安检察院实施意见》,充分运用教育和督察手段,全面深入地开展督察,教育广大干警恪守职业纪律,严肃纪律作风,督促相关部门将中央八项规定、省院十个严禁、市院改进作风八项措施、机关日常管理十项制度等要求落到实处。纪检组、监察处、督察办以教育为先导,制度为基础、督察为手段,积极创新工作方法,开展了巡回廉政警示教育和检务督察活动。先后组织了题为《立足岗位当先锋,敢于争先做奉献》、《廉洁是人生的根基》等14场涉及10个方面内容的专题报告。组织两级院近千名检察干警集中收看了《小官大贪》、《执法犯法的贪腐恶行―牛安林案件警示录》、《失德之害》等具有代表性的警示教育片,使广大干警受益匪浅。

第二,坚持互动参与,渗透入脑入心,多角度推进教育督察。首先,贴近实际,突出以身边人身边事开展警示教育。市院结合检察机关实际,用发生在身边的系统内部的典型案例来警示教育广大干警。其次,延伸教育,突出以厉行节约为重点培养良好作风。按照中央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及反对奢侈浪费的要求,把一部关于倡导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教育片《狠刹浪费之风》纳入教育活动内容之中。教育干警牢记“成由勤俭败由奢”的古训,激发大家自觉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好传统,自觉树立清贫守节的自励意识和千里之堤溃于蚁穴的危机意识,聚合崇俭抑奢的正能量。最后,触及思想,突出以反思自省举办专题报告会。市院在每个基层院组织一场廉政主题报告会,要求各基层院选派一名德才兼备的干警结合自己的工作、生活体会,用最朴实的语言、最真实的事例、最简单的道理作报告,交流思想,取得了良好效果,引发了大家的共鸣。

第三,坚持四个结合,注重分类分层,多措并举健全长效机制。为扩大廉政教育的覆盖面,针对不同教育对象,开展分类分层廉政教育。一是把巡回教育与日常教育相结合,完善教育机制。各基层院以此次巡回教育为契机,健全日常教育机制,使干警在教育中受到启发,学到知识,得到教训,感到危机,提升素质,强化自律。二是把巡回教育与廉政文化建设相结合,丰富教育形式。走入市院机关和各基层院的办公区,随处可见反腐倡廉的警句格言。一些基层院把自身廉政警示教育基地与预防职务犯罪警示教育基地合二为一,对外预防警示,对内营造氛围。三是把巡回教育与检务督察相结合,深化教育效果。每次巡回教育活动最后阶段,督察部门都要采取明察与暗访、定期督察与突击检查相结合的方式针对领导干部包点联系基层、开展调研、解决群众反映突出问题的情况、干警工作纪律、执法作风、警车使用等方面开展专项督察,及时发现和纠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四是把检务督察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确保监督到位。对督察发现严重违纪行为的,年终考核实行一票否决。按照创建平安检察院的目标要求,共对基层院开展专项督察23次。

第四,健全规章制度,提升巡回教育督察成效。市院先后制定出台了《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措施》、《领导干部联系基层检察院制度暂行规定》等一系列制度规范,建立健全了市院机关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和干警执法档案,通过考核考评运行机制和督察教育机制,使广大干警在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省市有关规定方面更具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同时,全市检察机关采取“职能延伸、监督渗透、管理互动”的方式,建立健全了岗位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和干警执法档案,有效防范廉政风险、规范执法行为;进一步规范了办案安全管理,狠抓办案安全责任制落实以及办案安全巡查,大力防范办案安全事故。2013年,全市未发生一起违纪违法案件;查办的156人职务犯罪案件中,未发生一起错案或因执法不公导致的涉检上访;未发生一起办案安全和机关安全事故,平安创建活动取得阶段性成效。

检察院专项督察报告范文第11篇

高度重视治理商业贿赂

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把关注和保障民生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提出要充分发挥打击、预防、监督、教育、保护等职能,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胡泽君指出,以人为本、执法为民,是检察工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核心要求。强调坚持检察工作的人民性,更加关注保障和改善民生,始终把人民群众的关注点作为检察工作的着力点,促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一方面,围绕人民群众反映强烈、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突出问题,深入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和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国土资源领域腐败问题专项治理,开展查办危害民生民利渎职侵权犯罪专项工作,及时介入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加大对征地拆迁、社会保障、医疗卫生、安全生产、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民生领域职务犯罪的查办力度,依法打击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侵犯知识产权、危害能源资源和生态环境、破坏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犯罪,着力保障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

另一方面,着眼于依法妥善解决群众司法诉求,建立健全联系群众服务群众长效机制。深入开展检察官进社区、进农村、进企业、进学校活动,开通全国统一的12309举报电话,建立综合性受理接待中心和查询服务窗口,完善落实下访巡访、联合接访等制度,推行预约接访、民生热线、视频接访和网上举报、信息查询等便民利民措施,积极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加强基层派出检察室建设,在人口较为集中的乡镇、街道设立派出检察室,通过巡回检察等方式,就地受理控告申诉,提供法律咨询,化解矛盾纠纷,把执法为民的举措落到实处。

关于加强对商业贿赂犯罪的治理情况,胡泽君指出,近年来,检察机关按照中央的部署,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反腐倡廉建设出发,高度重视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坚决依法查办、权钱交易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去年,各地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大查办商业贿赂犯罪案件力度,取得新的明显成效。特别是突出加强对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商业贿赂案件的查处工作,共立案查办工程建设、征地拆迁、房地产开发、医药购销等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发生的商业贿赂犯罪案件6000余件。同时,注重结合办案加强预防,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广泛开展预防咨询、预防调查、警示教育等活动,深入剖析商业贿赂犯罪发案原因,提出完善管理、健全制度、堵塞漏洞的检察建议,有力推动了商业贿赂等职务犯罪的源头治理。

贪污涉农案件占三成

胡泽君表示,近年来,中央出台了一系列强农惠农富农的政策措施,大幅增加“三农”投入,仅2011年中央财政预算中“三农”支出就高达9800多亿元。随着“三农”投入大幅增加,涉农职务犯罪呈增多之势。一些相关部门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农村“两委”干部利用职务便利,套取、侵吞、挪用涉农惠民资金,影响了中央强农惠民政策的贯彻落实,损害了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有的引起群众上访甚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此高度重视,坚持把查办涉农职务犯罪作为工作重点,通过开展专项工作等举措,切实加大查办案件力度。

据统计,2008年1月至2011年8月,全国检察机关共查办涉农惠民领域贪污贿赂犯罪案件2.6万件3.7万余人,占同期查办贪污贿赂犯罪总人数的30%。今年2月,我们又部署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为期两年的集中查办和预防涉农惠民领域职务犯罪专项工作,抓住资金投入规模大、容易出问题的领域、项目和环节,有的放矢地开展专项工作。突出以下八个重点:(1)农田水利工程、公路建设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方面的职务犯罪;(2)农村土地征用、流转、经营和矿产资源开发、转让方面的职务犯罪;(3)退耕还林、水土保持等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职务犯罪;(4)粮农补贴、农机补贴、家电下乡补贴等惠农补贴方面的职务犯罪;(5)农村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专项款物管理方面的职务犯罪;(6)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业政策性保险、农民工培训等方面的职务犯罪;(7)农村养老保险、农村低保等社会保障方面的职务犯罪;(8)各种涉农税费代缴方面的职务犯罪。我们要求各地检察机关深入农村、走进农户,广泛宣传支农惠农政策和检察机关专项工作部署,从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入手,强化办案措施,加大办案力度,加强预防工作,以有效遏制涉农职务犯罪多发势头,切实保障涉农惠民政策落实。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前不久联合通知,对生产、销售“地沟油”犯罪最高可判死刑。针对检察机关在震慑和打击食品安全领域犯罪中如何发挥职能,促进食品安全问题整改等问题。胡泽君表示,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国计民生、社会稳定。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认真贯彻中央的部署和要求,坚持把依法打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和相关职务犯罪作为落实执法为民要求、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内容,积极协同公安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开展食品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和严厉打击“地沟油”违法犯罪专项活动。

2010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下发了《关于依法严惩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活动的通知》。2011年10月,高检院又以加强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办理的监督为重点,与公安部、监察部、商务部联合开展“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专项监督活动”。从去年开始,高检院部署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为期两年的严肃查办危害民生民利渎职侵权犯罪专项工作,并将查办涉及食品安全问题的渎职犯罪作为专项工作的重点任务。各级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切实加大了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和相关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自2010年9月以来,高检院共对155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如制售“问题乳粉”、制售“瘦肉精”、制售“地沟油”等重大案件进行了挂牌督办。同时,我们坚持把查办涉及食品安全的职务犯罪作为办案工作的重点,与有关执法司法机关密切配合,紧紧围绕食品生产、加工、流通、进出口和餐饮服务等监管关键环节,以及乳制品、食用油、肉制品和食品添加剂等与人民群众生活息息相关的重点领域,依法查处了一批食品安全事件背后收受贿赂、、、徇私枉法的国家工作人员。通过这些工作,有力震慑了犯罪,促进了食品安全问题的整改,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发挥了积极作用。

全面推行视频接访制度

为深化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拓宽群众诉求表达渠道,高检院决定建立视频接待群众上访工作机制,今年上半年在全国检察机关逐步推行视频接访工作。胡泽君指出,这一举措,一方面方便群众就地反映诉求,减少劳累奔波之苦;另一方面,有利于上下级检察机关远程联合接访,共同研究解决群众诉求,节约司法资源。

人民群众的举报,是检察机关发现职务犯罪线索的重要来源,对于推进反腐败斗争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来,我们紧紧依靠人民群众的支持和参与推进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举报宣传,开通全国统一的12309举报电话,加强网络举报,落实举报反馈、举报奖励等制度,充分调动了人民群众举报犯罪的积极性。网友提到的举报人保护问题,对此检察机关一直高度重视。早在1991年,检察机关就出台了《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1996年制定《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完善举报保护制度,规定举报线索要专人管理,严格登记,严格审批,在线索的移送、分流、查处、反馈、奖励等环节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对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案件坚决查处等,形成了保密、查处、责任追究“三位一体”的举报人保护工作机制。2009年,高检院对《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进行修订,专门就举报线索的管理和审查进行严格规范,以防止执法不作为、乱作为、线索流失、该查不查等现象的发生,特别是充实完善了举报保护的内容。

比如,规定举报人为了自身安全,可以选择自己认为合适的地方和安全的方式向检察机关举报;对举报线索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举报线索由专人录入计算机,加密码严格管理;严禁泄露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单位;通过网络联系、答复举报人时,应当核对密码,答复时不得涉及举报具体内容,等等。同时,对已发生的打击报复举报人案件,我们坚持依法严肃查处,切实保护公民的举报权利,保护人民群众的举报积极性。

开展保外就医专项检查

胡泽君指出,总体上看我国司法人员执法办案是公正的。同时,我们也清醒地看到,实践中一些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甚至执法犯法、贪赃枉法的问题仍然存在,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加强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神圣职责。近年来,检察机关积极顺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新期待,把诉讼监督工作摆到更加突出的位置来抓。2009年,高检院专门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工作的意见》,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切实负起法律赋予的职责,真正做到敢于监督、善于监督、依法监督、规范监督,并从突出监督重点、完善监督机制、提高监督能力、增强监督实效等方面,提出了加强和改进诉讼监督工作的措施。各级检察机关认真贯彻这个意见,积极采取措施,全面加强对各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

一是加强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针对实践中存在的有案不立、有罪不究、动用刑事手段违法介入民事经济纠纷等问题,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依法督促侦查机关立案;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依法督促撤案;对应当逮捕而未提请逮捕、应当而未移送的,依法决定追加逮捕、追加,做到既有力打击犯罪,又有效保障人权。

二是加强审判监督。完善刑事审判法律监督工作机制,加强对罪与非罪、量刑畸轻畸重等问题的监督,对认为确有错误的刑事裁判依法提出抗诉,确保公正审判。加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既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裁判,依法提出抗诉,又注意对认为裁判正确的申诉案件,耐心做好申诉人的服判息诉工作。去年,我们还与最高人民法院共同出台文件,完善对民事审判活动与行政诉讼的法律监督工作机制,开展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试点工作,进一步拓展了监督范围。

三是加强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监督。针对刑罚执行工作中存在的违法办理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致使罪犯“前门进、后门出”等问题,继续开展保外就医专项检察。建立刑罚执行变更同步监督机制,及时发现和监督纠正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等问题。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派驻监管场所检察室建设,推进与监管场所的执法信息联网和监控联网,加强对监管活动中违法情况的监督。去年,我们还开展看守所械具和禁闭使用情况专项检察,促进依法文明监管,维护在押人员合法权益。

零容忍查处违纪人员

检察院专项督察报告范文第12篇

现在,我代表县人民检察院向大会作2007年度检察工作报告,请予审议,并请各位政协委员和列席的同志提出意见。

二00七年检察工作情况

2007年,我院在县委和州检察院的领导以及县政府的大力支持下,自觉接受人大的法律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十七大精神,认真贯彻全省、全州检察长工作会议精神,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检察工作主题,围绕构建“和谐荔波”,全面加强和改进法律监督工作,以发挥职能化解社会矛盾为主线,以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平正义为根本,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为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一、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依法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为全县经济发展营造安定、和谐的社会治安环境。

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是检察机关首要的政治任务。一年来,我院与公安、法院等部门密切配合,切实履行审查批捕和提起公诉职能,始终保持对严重刑事犯罪的严打态势,突出打击重点,严厉打击影响社会治安和群众安全感的严重暴力犯罪、犯罪和多发财犯罪。全年侦查监督部门共受理提请批捕各类刑事犯罪案件53件100人,比2006年度85件151人分别下降了37.6%和33.8%。经审查,依法批准和决定逮捕50件81人,不批准逮捕3件19人;公诉部门共受理移送审查案件62件87人,比2006年80件133人分别下降了22.5%和34.6%。经审查后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46件66人,退回补充侦查8件10人,不诉8件11人。从受理审查批捕、的刑事案件来看,抢劫、杀人、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比去年同期明显减少,但故意伤害、盗窃案件仍占较大比率,占受理提请批捕案件总数的49%,占提起公诉案件的30.6%。

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的同时,认真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对未成年人犯罪、初犯、偶犯、过失犯以及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的,分别不同情况依法采取轻缓的刑事政策从宽处理,正确处理惩办与宽大、重处与轻缓、从重追究与感化挽救的关系,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全年共不批捕犯罪嫌疑人19人,其中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的10人。对批捕后侵害人和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的轻微刑事案件,从化解矛盾、减少社会对抗出发,建议公安机关依法变更强制措施。在办案中受理公安机关提请复议不批准逮捕案件2件2人,经审查,依法维持原不捕决定;公诉部门在办案中对2名未成年人轻微犯罪作了相对不,体现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取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围绕创建“和谐荔波、平安荔波”,认真落实检察环节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积极参与社会治安防控体系建设和平安创建活动。坚持严打与整治相结合,积极参与创建“青少年维权岗”活动,加强对未成年违法犯罪人员的教育、感化和挽救;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法制宣传;积极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主动配合有关部门依法妥善处理县域内的山林、土地、水事、城镇拆迁等引发的和重大刑事案件的善后处理工作,为维护县域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二、认真履行职责,坚持查办与预防职务犯罪,为县域经济发展营造廉洁的社会管理和服务环境。

2007年,我院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方针,按照上级检察院要求,加大职务犯罪查处力度,在办案中严格依法、规范办案,注重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和办案安全。自侦部门全年共受理职务犯罪案件线索7件8人,初查后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案件3件3人(2件为大案)、渎职侵权案件2件3人。侦查终结12件14人(含上年积存案件),其中移送审查9件10人,法院作有罪判决8件9人,撤回1件1人。撤案3件4人。在追逃专项行动中,抓获在逃的犯罪嫌疑人一名。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近40万元。在抓好查办职务犯罪的同时,深入贯彻《贵州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则(试行)》和荔党发[2003]24号“关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一是突出重点,围绕重点工程建设、政府大宗采购、反商业贿赂等方面开展预防,参加政府大宗采购活动5次,在荔波机场建设项目中,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贯穿于工程建设的始终;二是深入重点行业加大预防职务犯罪宣传力度。到地税局等单位和部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法制宣传,并结合办案中发案单位暴露出来的在人、财、物管理上存在的漏洞或制度不健全,及时发出检察建议,帮助、督促发案单位整改;三是开展个案预防。实行个案预防备查制度,对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逐案登记,提出预防对策;四是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宣传工作。分别在县城、乡镇开展宣传共4场次,发放宣传资料1000余份;在我县公共场所、街巷宣传专栏张贴“惩防并重,反腐倡廉”宣传挂图4场次,接受群众咨询100余人次;制作预防职务犯罪宣传图100余块张贴在县城街巷,增强全社会反腐倡廉的意识。

三、强化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和刑罚执行监督,加强控告申诉工作,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公平正义。

诉讼监督是检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一年来,我院认真开展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和刑罚执行监督,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刑事诉讼监督方面,侦查监督部门加强侦查活动的监督,开展刑事立案监督3件,坚持对重特大刑事案件的适时介入和引导侦查工作,防止违法取证,共建议公安机关追捕犯罪嫌疑人5人,对侦查机关“另处”不当案件进行跟踪监督,纠正漏捕4件5人;公诉部门严把证据关,适时介入侦查5件次,退回补充侦查8件10人,发出检察建议1件。在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中加强审判监督,注重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切实维护司法公正;驻所检察部门强化刑罚执行监督,坚持驻所检察官接待日制度、分管检察长检查制度,继续巩固“二级规范化检察室”达标成果,认真开展核查、纠正监外执行犯脱管、漏管专项行动,对公安机关因没有按照规定对监外执行罪犯落实监管措施及其他原因导致2名监外执行罪犯脱管的情况,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并督促落实。同时坚持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坚持节假日24小时值班制度和安全大检查,确保监管场所安全,注重在驻所工作中开展法制宣传和教育,加强对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法律监督,维护法律权威。

认真开展民事行政案件诉讼监督,维护公平正义、司法权威和当事人合法权益。全年共受理民事行政申诉案件6件,其中一审生效判决申诉案件5件,二审生效判决申诉案件1件。对符合立案审查条件的,及时向县人民法院借卷审查,共立案审查4件,依法息诉2件,已全部审查终结作出终止审查处理。对不服正确判决的申诉案件,认真做好当事人的息诉服判工作,维护司法权威和促进社会和谐。同时在办案中注意发现审判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线索,开展职务犯罪线索初查1件。

控告申诉检察工作是检察机关与群众密切联系的重要窗口。一年来,我院继续以争创“全国检察机关文明接待室”为切入点,制定了详细的工作方案和工作目标,认真对照高检院下发的《检察机关文明接待室评比验收标准》,积极开展争先创优工作,在八年连续三次获得“全国检察机关文明接待室”的基础上,加大工作力度,深化检务公开,认真组织开展“举报宣传周”、“法制宣传日”等活动,分别在县城、洞塘、甲良、朝阳、茂兰、佳荣等地开展宣传,发放宣传资料2000多份。工作中坚持检察长接待日制度和控申首办责任制,对群众来信来访及时分类处理和答复。全年共接待和处理各类案件59件(次),受理各类举报线索8件8人,检察长接待群众16件(次)。控告申诉部门对所受理的各类和举报线索,根据性质和有关规定实行统一管理,及时协调分流或办理,做到事事有答复、件件有结果。

四、不断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高队伍综合素质。

认真组织学习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和十七大精神,按照上级院及县委的部署要求,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机关作风教育整顿活动。投入学习培训经费3万余元,组织干警40余人(次)参加检察业务培训、新进人员岗前培训和公务员培训,不断提高检察干警的政治业务素质。按照组织程序,报县委组织部批复任命反贪局副局长、反渎职侵权局副局长各一名;及时向县委组织部和州检察院报批7名符合检察官等级晋升的干警晋升检察官等级。继续抓好各项管理制度的完善和落实。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检察机关领导干部“一岗双责”责任,进一步强化工作作风和绩效考核管理,加强对干警的监督管理,确保司法廉洁,全年无违法违纪情况的发生。五、强化基础保障建设,加快科技强检步伐,加大检察宣传力度,促进各项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按照省、州检察院关于基层检察院网络信息建设的部署要求,积极向县委、县政府汇报,及时落实网络建设资金20万元,加快了我院局域网和与省州检察院相联的检察机关“三级专线网络”建设步伐。通过积极努力,目前我院局域网络、专线网络、专用审讯室、审讯监控室已全部建成投入使用,视频会议室、机要通道开通,自侦办案实现同步录音录像。基础设施的加强,促进了我院办公现代化、自动化,提高了工作效率和质量。检察宣传和检察信息工作按照上级院的要求开展,全年共编发工作简报、检察信息、调研文章、新闻报道99篇,被省州及新闻媒体采用27篇。同时加强做好检察工作的保密、文书档案管理、财务和计划装备等工作。认真开展检务工作督查,确保政令、检令畅通,保障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和完成。

六、自觉、主动接受人大、社会监督,服务全县中心工作。

我院在检察工作中,对上级检察机关工作部署、阶段性工作、重大疑难和社会关注的案件,均及时专题向党委、人大、政法委汇报,认真及时办理县人大常委会交办、转办的案件和事项。一年来,向县委、县人大、县委政法委专题汇报案件3件次,向县第十五届人大一次全体会议作了《2003至2006年检察工作报告》,向县人大常委会作了《关于开展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工作情况报告》和《关于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报告》。

人民监督员制度是加强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外部监督的一项改革举措。2007年10月,我院认真按照上级院关于人民监督员换任工作的要求,调整了人民监督员工作领导小组,按时完成了人民监督员的换任工作。全年共组织人民监督员对3件拟撤销案件和2件拟不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了监督审查,增强了办案透明度,正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认真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同时,自觉服务于全县中心工作,积极参与全县矿山整治、旅游产业发展大会项目建设、帮乡驻村帮扶、党建扶贫等中心工作。在我县今年筹备和举办省第二届旅游产业发展大会期间,我院按照县委、县政府的安排,抽调人员和车辆参加项目征地、拆迁、安全保卫,积极配合公安、国土等有关部门调查项目建设征地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为国家挽回了较大的经济损失。一年来,我院还采取各种助农活动帮扶扶贫联系点、贫困户、两女结扎户、独生子女户以及受灾群众,解决生产生活困难,单位投入及干警捐款捐物折合人民币2万余元,并联系贵州同茂投资公司帮扶洞塘中学10名特困生。

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及2008年度工作打算

2007年,我院各项检察工作有了新的提高,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也存在的不少问题:一是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离人民群众和上级院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在办案数量、质量和效率上都有待提高;二是深化和创新法律监督工作机制不多,监督方法有待改善,监督实效有待提高;三是检察基本公用经费保障未能很好解决;四是队伍专业化建设缓慢、高素质人才缺乏。

2008年是深入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的开局之年,我院检察工作总体思路是:全面落实全省检察长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和“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总体要求,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和公平正义为目标,以执法规范化、队伍专业化、管理科学化、保障现代化为方向,全面履行检察工作职能,为构建“和谐荔波”,促进荔波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加强批捕、工作,保证批捕案件质量,依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活动;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认真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于,以社会治安、社会和谐大局权衡,慎用强制措施,积极排查、化解矛盾,把影响稳定因素化解在基层,减少社会对立面。

二、深入推进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加大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力度,进一步提高侦查水平,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正确处理办案数量、质量、效率、安全和规范的关系,注重办案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加强举报工作,坚持有案必查,切实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

三、强化诉讼监督,努力维护司法公正、司法权威。全面开展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刑罚执行监督和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监督,工作中既要监督实体法执行情况,也要监督程序法执行的情况,正确使用好抗诉、检察建议、纠正违法等监督手段,做到监督与维护法制权威、监督与相互配合的统一。

四、抓好检务保障,加强科技强检。积极向县委、政府汇报反映,争取按照高检、财政部制定的基层院公用经费保障标准将我院公用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同时加强对现有装备的管理,提高装备使用效率;在抓好信息化硬件建设的基础上,重点抓好信息化的应用,运用信息化手段实行流程管理、过程控制、动态监督。

检察院专项督察报告范文第13篇

其一,监督法第十一条规定:“常务委员会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前,常务委员会办事机构应当将多方面对该项工作的意见汇总,并交由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研究并在专项工作报告中作出回应。”从中可以看出,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之前,办事机构要将视察或者调研中了解形成的意见,提前反馈给报告主体机关,由其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修改,如果照此办理了,在人大常委会会议上对专项工作报告测评再出现“不满意”又该作何解释?究竟是人大常委会反馈的意见不中肯,还是报告主体机关吸纳和回应所提出的意见不认真、不到位?未免使人心生疑惑。

其二,监督法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二十日前,由其办事机构将专项工作报告送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对报告修改后,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的十日前送交常务委员会。”在这项规定中,人大常委会于会议召开前二十天就应收到专项工作报告的征求意见稿,并要表明是否有意见建议的鲜明态度,然后,再由报告主体机关对专项工作报告稿予以修改完善,且于人大常委会会议召开前十天报送。这种程序设计,应该就是充分征询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意见建议的过程。实践中如果确实遵循了这些法定要求,那么在对专项工作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时出现“不满意”情况时,势必会让作报告的主体机关感到委屈,更有损于法律程序设计的效果。

其三,监督法强调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专项工作报告方面,双方互动始终必须要在“报告前”,关键是“规定动作”要及时做到位,其根本目的就是要用时间、空间来换取专项工作报告形成后有较高质量。从这个角度讲,人大常委会在会议上对刚听取和审议完的专项工作报告立即进行满意度测评,既有可能产生不够严谨、不够权威的测评结果,也有仅凭听取完工作报告就仓促下定论之嫌,甚至连有无必要再作出审议意见也就打个问号。

检察院专项督察报告范文第14篇

个案监督之争尘埃落定人大对司法机关具体案件实施监督,即人大个案监督,始于1980年代后期。资料显示,人大最早介入对具体案件的监督是1984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对辽宁省台安县“三律师案”的监督。

1984年年底,辽宁省台安县三位律师因为依法履行辩护职责而被指责犯有包庇罪,两次遭到逮捕,蒙冤长达四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局受理后,根据常委会领导指派,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调查,一致确认这是一起错案,应予纠正。辽宁省鞍山市检察院于1985年纠正了该案。然而两年之后,鞍山市检察院又重新认定三律师犯有“包庇罪”,第二次将他们逮捕入狱。在全国人大常委会领导同志多次过问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干预下,到1988年12月,鞍山市检察院才彻底纠正了这一错案。

台安县“三律师案”后,地方人大开展司法监督开始提速加力。1987年11月,《辽宁省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司法工作的暂行规定》率先对个案监督问题作出规定。此后,各省级人大常委会,甚至市县一级人大常委会相继制定了有关加强人大对重大违法案件监督的规定。其中,广东、江西、江苏等省还专门出台了个案监督的规定。这导致1990年代前后个案监督在地方人大常委会广泛开展。但是,随之而来的是关于个案监督的争论,争论焦点是个案监督的法律依据和运行规程。

支持者认为,宪法和组织法关于人大监督法院、检察院的职权规定,就是人大开展个案监督的法律依据,人大司法监督当然可以包括具体案件。个案监督可以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人大专门委员会及常委会工作机构分别开展。

反对者指出,个案监督缺少具体而明确的法律依据,人大监督案件会影响司法独立。人大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缺乏司法实践经验,在常委会会议上讨论一个案件明显不妥,而以主任会议和工作机构的名义对司法案件的定性判决进行督办或施加影响,甚至以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名义批转督办案件,其程序公正性令人怀疑。

在实践和争论并行的过程中,高层一直以审慎的态度对待个案监督。

198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针对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关于“检察院组织法第三条中规定‘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决定,可以报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这里的‘重大问题’是否包括‘重大案件’?”这一请示,作出的答复是:“重大问题”包括重大案件,但在工作中,对具体刑事案件处理,似以由检察院与上级检察院和有关部门研究处理为好。

1989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中曾有这样的表述:“人大在监督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时,不直接处理具体案件。对法院、检察院的工作有意见,可以提出质询和询问。纠正错案应当由法院、检察院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去办。”

1990年代以后,随着个案监督在地方人大广泛开展,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个案监督的态度开始转变,肯定中包含慎重、稳健。但在公开报道中,尚没有发现这一阶段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机构开展个案监督的实例。

1999年11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座谈会上强调,人大对审判、检察工作中重大违法案件进行监督,要遵循不直接办案,不代行审判权、检察权的原则,事后监督的原则,集体行使监督职权的原则,依照法定程序监督的原则,坚持党的领导的原则等。也就是说,人大即使开展个案监督,也只能是司法判决后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督。

足以表达高层对“个案监督”意图的一件标志性事件是,1999年,为了加强及规范个案监督,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对审判、检察机关重大违法案件实施监督的规定(草案)》,该草案经过两次常委会审议,因引起广泛争议而中止审议,这一规定草案最后流产。

在监督法立法的20年时间里,个案监督一直是个饱受争议的话题。2006年8月出台的监督法,最终没有规定个案监督的内容。

至此,关于个案监督是否上升到立法层面的争论已经尘埃落定。这意味着人大司法监督的内容和方向已经明朗化。监督法通过后,甘肃等省有关司法案件监督的法规和制度旋即被清理、废除。

衡阳“否决”与兴城“特调会”事件谈及人大司法监督,有两个典型的实践案例。

一个案例是,2007年湖南省衡阳市人大否决市中级法院工作报告事件。

2007年1月24日,衡阳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因赞成票未达到应到代表人数一半以上,未能获得通过,原因在于代表们对法院的工作不满。衡阳中级法院被人大代表斥为“有法不依,司法不公;判人情官司,谁有钱帮谁;法院领导开茶楼;法院门难进、脸难看、事难办”。

“否决案”敦促衡阳中级法院“开门整顿”。因整改效果明显,3个月后,即4月29日,衡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临时会议全票通过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工作报告。

人大代表以审议、批评甚至否决工作报告方式实行监督,被公众普遍誉为人大司法监督促进公正司法的经典案例。

衡阳中级人民法院的整改报告显示了“否决”的力量。这一报告显示,针对“有法不依,司法不公”问题,衡阳中院重新复查了公众对法院不满意的88件案件,决定再审的案件7件,纠正执行不当、不快的案件12件,9件呈请上级法院复查,对涉及基层法院的案件,督办26件,限期审查完毕,其中已纠正3件。部分人大代表反映强烈的少数法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成为整顿重点,共收集、查访法官违法违纪线索12条。

另一个案例是,2003年,辽宁省兴城市人大常委会成立红崖子粮库执行案件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并根据自己的调查结果,“责成”兴城市法院撤销原裁定。

据报道,1997年,辽宁省兴城市红崖子粮库卷入一场经济纠纷案。经过初审、二审程序后,粮库的一些财产被兴城市法院查封。法院委托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对财产进行评估,准备给原告抵债。红崖子粮库认为,法院的执法过程中有失公平,不但造成了粮库的直接损失,也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向兴城市人大常委会提出申诉。兴城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后作出决定,就红崖子粮库的申诉案件于2003年7月成立粮库执行案件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介入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兴城市人大常委会作出一项决议,责成兴城市人民法院撤销原裁定,对案件按照法律程序重新审理。兴城市人民法院立刻按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对此案按程序进行了重新调查审理,并于2003年7月8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该法院下达的执行裁定书。

兴城市人大常委会责成法院撤销这一执行裁定的决议,由于牵涉是否“越位”监督法院等敏感问题,引起了激烈的争论。

从兴城市人大常委会成立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做出决议“责成”法院撤销原裁定,到衡阳市人大否决市中级法院工作报告,促使法院复查88件案件,喻示着通过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方式解决司法的共性问题,已成为司法监督的实践选择。

司法监督方向实际上,在现有制度框架内立足宏观的共性问题,而不是微观的个案,渐渐成为高层关于开展司法监督的导向性意见。

“根据全国人大职能,不对个别案件进行监督,以确保司法机关独立办案。”全国人大内司委副主任委员顾金池认为,从根本上保证公正司法还要*司法机关自身的制度建设,比如坚持司法公开,推进司法改等,这是最主要的。司法监督的主要目的是推动司法机关的内部制度建设。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乔晓阳也指出,宪法对各国家机关职权划分明确,人大可通过质询方式监督,最后还可以行使罢免权。如片面强调个案监督,很可能是换一批人腐败。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延续了“宏观监督”这一思路。200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把解决超期羁押问题作为监督重点,督促和支持“两高”和公安部集中开展了全面清理超期羁押问题的专项工作。超期羁押案件由2003年的24921人次减少到2005年的271人次,并形成了一套解决超期羁押问题的长效机制。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共听取和审议“两高”八个专项工作报告,主题分别为加强基层法院和检察院建设、加强审判监督和法律监督、规范司法行为和执法行为等。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人士指出,司法监督工作的指向,着眼于普遍性问题,而不是对具体个案的监督。

正如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杨景宇所说,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人大常委会对“两院”工作的监督,主要是通过听取和审议“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形式,督促司法机关完善内部监督制度,重点解决审判工作、检察工作中群众反映强烈、带有共性的问题,促进公正司法。

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李飞在2006年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的《监督法辅导讲座》一书中,更是提出“类案监督”概念,以区别于个案监督。李飞说:“开展对‘两院’的工作评议,也可以说是类案监督,有利于更好地处理人大常委会监督与保障‘两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关系。”

通过对同一类型案件的监督,可以解析并督促解决类案所存在制度问题、社会问题、司法共性问题,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这是司法监督的具体途径和主要内容,也是监督法关于人大司法监督的立法精神所在。

当然,强调类案监督并不意味着忽视个案。因为类案来源于个案的累积,类案往往需要从个案中发现线索和趋势。可以说,关注个案是类案监督的前提和基础性工作。个案监督毕竟只能解决点上的矛盾,而类案监督则能推进制度性、倾向性、普遍性问题的解决,这正是类案监督优于个案监督的根本所在。

司法监督的规程从现实情况看,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现象仍然存在。为了促进公正司法,对“两院”加强监督是必要的。人大对司法机关进行监督是宪法原则,而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也是宪法原则。开展司法监督,应当体现这两个原则的统一,并且应当依据法定规程进行。

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人大常委会开展司法监督,包括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两个方面。一是法律监督。按照监督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审查“两高”作出的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司法解释,并依法作出处理。2007年元旦,广州律师周玉忠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寄出了一份快递,请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审查,呼吁城乡“同命同价”。全国人大常委会一旦启动备案审查监督的程序,将意味着有明确的处理结果。但是,这一法律程序不会轻易启动。二是工作监督。工作监督包括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开展执法检查,受理人民群众的申诉、控告,询问、质询、特定问题调查,审议和决定撤职案等多种形式。监督法突出了人大常委会对“两院”工作的监督,主要是通过听取和审议“两院”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形式,督促司法机关解决如告状难、执行难、赔偿难、刑讯逼供、超期羁押、错案不纠、司法不公等共性的问题,促进公正司法。

检察院专项督察报告范文第15篇

现在,我代表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向会议报告200*年至200*年全区检察机关开展法律监督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一、200*年以来的工作情况

200*年以来,全区检察机关按照“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检察工作主题和“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总体要求,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九届人大历次会议精神,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共依法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9494人,提起公诉10899人,立案侦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案件413件532人,为维护社会稳定,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切实加强法律监督,努力维护司法公正

依法开展立案和侦查活动监督。重点防止和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和不该立案而立案等问题。200*年以来,共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90件,促使公安机关主动立案39件39人;对不立案理由不成立的,通知公安机关立案18件20人,依法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在审查逮捕和审查工作中,坚持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相统一,执行实体法与执行程序法相统一,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适用法律关,对应逮捕而未提请逮捕、应而未移送的,决定追加逮捕42人、追加30人;对不符合法定逮捕、条件的,决定不批准逮捕1330人,不731人;对违法取证等问题提出纠正意见55件次。

依法开展刑事审判监督。重点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提出抗诉,对审判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坚持依法抗诉原则,严格掌握抗诉条件,明确抗诉案件必须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并实行抗诉案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的制度。共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55件,法院采纳抗诉意见13件(改判12件,发回重审1件),对审判活动中的违法情况提出纠正意见76件次。

依法开展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对违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和不按规定交付执行等情况提出纠正意见102人次;对监管场所存在的各类事故隐患口头或书面提出纠正意见156人次。注重维护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探索建立权利告知制度和被监管人员约见检察官制度,及时受理被监管人员的控告和申诉。充分发挥派出驻监管单位检察室的作用,加强了对监管活动的动态监督。

依法开展民事审判、行政诉讼监督。全区各级检察机关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认为确有错误的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提出抗诉63件,抗诉后人民法院再审41件,已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作调解处理的28件。对不服人民法院正确裁判的367件申诉案件,注意做好当事人的服判息诉工作,进一步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推行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程序的监督方式,共提出再审检察建议82件,人民法院采纳44件,提高办案效率,减轻了当事人讼累。

(二)以开展专项监督为突破口,有针对性地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深入开展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的立案监督专项活动。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针对一些地方在行政执法中对经济违法犯罪行为行政处罚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少的问题,全区检察机关深入开展了打击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专项立案监督,重点纠正在打击制售伪劣食品、药品、农资等严重损害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切身利益的犯罪中存在的以罚代刑问题。共查阅工商、税务、质量监督、盐业等行政执法机关办理的行政案件20538件,发现涉嫌犯罪案件17件,向有关部门发出《检察建议》26份,行政执法机关采纳建议向公安机关移送犯罪案件6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6件。

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的犯罪。200*年5月,全区检察机关开展了为期一年的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犯罪专项工作,共立案侦查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利的犯罪案件10件12人。200*年5月,开展了以纠正刑讯逼供为重点的专项侦查监督活动,依法监督纠正以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的行为,严肃查处刑讯逼供致人伤亡等犯罪案件。共与在押人员谈话273人(次),发征求意见表735份,未发现构成犯罪案件,进一步加强了对人权的司法保障。

集中处理涉法上访问题。根据中央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部署,连续三年开展了集中处理涉法上访问题专项工作,努力化解矛盾纠纷。全区检察机关坚持检察长接待日制度和控告申诉首办责任制,按照“有理推定”的接访理念和“清前抑后”的方法,对受理的涉法上访案件进行全面清理,逐案排查,努力把问题解决在基层,解决在首次办理环节。共受理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涉法上访案件65件,办结62件,依法妥善处理了苏少先不服检察机关不立案决定、蒋少云、毕建学要求返还财产等一批上访多年、久诉不息的案件,解决了群众反映的一些实际问题。同时以办理上访案件为切入点,认真总结分析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教训,加大监督纠正力度,促进规范执法。

集中清理纠正超期羁押。全区检察机关坚持从自身做起,首先解决检察环节的超期羁押问题,同时认真履行监督职责,督促和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清理工作。专项活动期间,共向公、检、法办案单位催办案件340余次,发出督办函20份。结合集中清理工作,进一步加强了制度和机制建设,实行羁押期限告知、期限届满提示、超期投诉和责任追究等制度,初步建立起纠防超期羁押的长效机制。2003年以来,全区检察机关实现了连续三年无超期羁押。

开展减刑、假释、保外就医专项检查。200*年,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会同自治区高级法院、公安厅、司法厅,对2002年以来的减刑、假释、保外就医案件进行了集中清理和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提出纠正意见63件次,从中立案侦查涉嫌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和私放在押人员等职务犯罪案件10件。自治区检察院在查办自治区监狱管理局原副局长熊斌案时,发现自治区监狱局2001年至200*年共违法批准罪犯请假外出就医76人,致使重大毒贩周彦吉脱逃,继续贩毒的问题,及时向司法厅、监狱管理局提出了纠正违法意见,监狱管理局制定了七项措施进行整改,使违法请假外出就医的行为得到纠正。

(三)开展主题活动,加强法律监督制度和工作机制建设

落实检察工作总体要求,深入开展了办案质量年活动。200*年,全区检察机关开展了以“加大办案力度,提高办案质量,促进公正执法”为主题的办案质量年活动,重点解决检察人员在执法观念、执法作风、执法纪律、执法责任心、执法水平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按照自治区院提出的“围绕主题,突出重点,创新思维,综合协调,分步实施,注重效果”的要求,全区各级检察院加强了确保办案质量的制度和机制建设,通过开展争创“十佳”办案标兵、“十佳”办案集体、争办“十佳”精品案件等方式,狠抓办案规范、学习培训和监督制约等机制建设。各级检察院将“办案质量年”活动,同自治区政法委组织的“公正执法树形象”活动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深化“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教育活动有机结合起来,同安排、同部署、同开展,使三项活动相互推动,相互促进,办案数量不断上升,质量不断提高。200*年至200*年,我区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案件增幅连续两年名列全国第一,有15个集体10名个人受到省级以上表彰。

开展执法能力建设年活动,努力提高法律监督能力。200*年,自治区检察院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加强全区检察机关执法能力建设的意见》,提出十个方面的能力建设,并从检察业务工作机制建设、检察业务规范化建设、检察理论和专题研究、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检察业务经费装备保障、科技强检等六个方面,提出了27条措施和办法以及100多条业务部门对口指导意见,进一步提高了我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能力和水平。

以“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为契机,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200*年全区检察机关深入开展了“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根据检察工作实际,我们把职务犯罪侦查、公诉、侦查监督、民事行政检察、控告申诉检察等作为重点整改环节和部位,坚持把制度建设作为中心环节,对原有的600余项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围绕重点问题、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建章立制,制定了《检察业务办案流程》、《侦查监督工作规范》、《自侦案件不适用标准》等100余项规范。以各个工作岗位的基本技能和基本规范为重点,对全体检察人员进行集中培训考核。全区检察机关共有1384人参加了培训考核,占干警总数的98%,全部达到合格标准。200*年6月,自治区检察院组成两个专题调研组,深入全区22个市、县(区)检察院,查找执法过程中的突出问题,形成了《全区检察机关执法活动中存在问题的调查反映》,列举出了重点办案部门和环节上的六个方面29个不规范问题及表现,对查找出的问题,深刻剖析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对检察业务工作机制、检察业务规范化建设、检察队伍专业化建设和保障建设分别作出规定,完善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健全内外部监督制约机制。

(四)深化检察改革,强化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

积极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统一部署,经过认真研究论证,并报告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同意,于200*年10月部署开展了试点工作,按照合法、规范、高效的要求,制定了相关监督规程和制度。对职务犯罪案件中拟作撤案、不处理和犯罪嫌疑人不服逮捕决定的三类案件,一律启动监督程序,由人民监督员进行独立评议并提出监督意见。目前,全区各级检察机关共选任人民监督员89人,监督“三类案件”100件。在已经监督结案的案件中,人民监督员不同意检察机关原拟定意见的5件,检察机关采纳2件。通过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强化了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监督,在规范执法行为、保证办案质量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开展民事行政诉讼监督改革实践。针对法律对民事行政检察监督规定过于原则不好操作的问题,全区各级检察机关加强与审判机关的沟通协调,各市级检察院均同市中级法院就办理民行案件实践中的调阅案卷、抗诉案件的审限、出席再审法庭和检察建议的适用及效力等问题达成了一致,会签出台了相关规定。中宁县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中宁县人大常委会关于民事行政申诉案件实行检察建议引起再审程序的实施办法》,规定了县检察院对同级法院的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进行法律监督的具体程序,明确了检察建议启动再审程序的效力,保障了监督权的行使落到实处。该《办法》实施后效果明显,得到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肯定。

推动地方立法,强化法律监督工作。银川市检察院提请银川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银川市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条例》,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自200*年正式实施以来,银川市两级检察机关运用该《条例》监督案件446件,其中发《检察建议书》监督案件390件,得到有效回复接受建议并整改274件,整改率达70%;发《纠正违法通知书》监督案件56件,得到有效回复并纠正52件,整改率达90%。检察机关监督的主动性明显提高,被监督对象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明显增强。《条例》为开展法律监督消除了障碍,实现了办案质量与效率的同步提高。

进一步改革完善了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实行内部制约的若干规定》,完善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审查逮捕、审查由不同内设机构承办,前后环节互相制约的措施,发挥纪检监察部门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作用。200*年,自治区检察院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监察监督办法》,健全和完善了检察机关执法监督工作机制。自治区检察院对全区各级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提出了“从严治长十项要求”,加大对违法违规办案人员的惩戒力度,查处违纪检察人员10人。共受理不服检察机关处理决定的刑事申诉52件,依法决定给予刑事赔偿16件,赔偿金额35.3万元,有效维护了群众的合法权益。

集中清理自身执法活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200*年以来,自治区检察院每年都组织案件复查组,对全区检察机关办理的不立案、不批捕、不、撤案、法院判无罪等案件进行了重点清理和检查,共复查各类案件1571件,对存在办案程序不严格、法律文书不规范、处理不当等问题的123件案件进行了整改和纠正。同时,开展了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扣押冻结款处理清况专项检查、不案件专项复查和纠正违法插手经济纠纷工作,共涉及扣押款物799.4万元,返还当事人及发案单位427.5万元,上交财政284万元,待处理87.8万元,已按规定解决66.3万元,清理扣押物品95件,已全部返还。

依法接受公安机关、法院对检察机关执法活动的制约。在依法履行职责和与有关部门加强配合的同时,自觉接受公安机关对要求复议的不批捕、不案件的制约,另行指派办案人员复议。共受理公安机关要求复议和复核的不批捕案件64件88人,改变原决定16件17人。在公诉工作中准确把握条件,确保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人民法院判决无罪的案件,逐案认真查找和分析原因,不断加强和改进公诉工作。

(五)自觉接受和依靠人大监督,开展法律监督工作

各级检察机关积极主动向各级人大常委会报告工作,积极争取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支持,不断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司法公正。200*年7月29日,自治区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200*年9月1日施行),进一步促进了预防职务犯罪的开展。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办理全国人大代表交办的案件的规定》,全区各级检察机关认真办理人大常委会批转和人大代表直接转交的申诉控告案件,并及时答复人大有关办事机构或专门委员会和代表本人。对于直接申诉控告到各级人大的案件,各级检察机关都指定专人负责办理,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通过人大的个案监督,各级检察机关有效维护了司法公正。

二、当前法律监督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部分检察人员执法思想不够端正,监督意识不强。执法观念不能适应现代法治要求,不同程度地存在重打击犯罪轻保障人权、重实体轻程序、重协调配合轻监督制约等问题。

二是一些检察人员有畏难情绪,不敢、不善监督。对诉讼活动的监督,有的认为监督多了可能“伤和气”,怕影响与有关部门的关系。有的在审查案件中把关不严,即使发现问题也打不破情面,不能坚持原则,该监督的不监督,该纠正的不纠正。有的面对干扰阻力和地方保护主义影响,缺少敢于碰硬的勇气,不敢监督。

三是检察队伍的执法能力有待提高。有的检察人员的法律监督能力不强,不能及时发现执法和司法活动中的违法问题,致使一些违法现象没有得到依法纠正。有的检察人员执法作风不好,法治意识、群众意识和职业道德意识淡薄,违纪违规办案,损害了检察机关的执法形象。

四是现行法律对监督的程序和手段规定得不够完备,影响了监督效果。现行法律对法律监督规定得比较原则,有的规定在实际工作中难以操作。由于法律对检察机关的知情渠道和监督手段规定得不具体,检察机关难以及时发现违法情况,即使发现也缺乏必要手段进行调查核实;由于法律对有关部门接受监督的义务规定得不明确,被监督机关不愿接受监督,检察机关也无法制约,削弱了监督的效果。

五是法律监督的外部环境和保障机制不完善。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在一些地方得不到有关部门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宪法规定的检察机关上下级的领导体制没有得到很好落实,影响了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检察权。一些基层检察院经费保障不足,检察人才缺乏,检察官队伍面临断档,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法律监督工作的开展。

三、下一步加强法律监督工作的主要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法律监督工作的责任感。当前,中央提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重大任务,给检察机关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全区检察机关将深入开展“强化法律监督,维护公平正义”的主题教育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引导广大检察人员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认识做好法律监督工作的重要意义,克服各种模糊思想。要增强现代法治意识,坚决纠正与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陈旧执法观念;增强保障人权意识,坚持以程序公正促进实体公正,切实维护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增强法律监督意识,提高依法履行职责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不断加强和改进法律监督工作,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

(二)突出重点,加大力度,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认真履行批捕、、查办职务犯罪等检察职能的同时,重点监督纠正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的突出问题。在刑事诉讼监督中,重点监督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纠以及违法插手经济纠纷、不该立案而立案等问题,坚决纠正侵犯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等违法情况。在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监督中,重点监督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以及因贪赃枉法、而导致错误裁判的案件。严肃查处司法人员职务犯罪,坚决清除司法领域中的腐败现象。改进监督方式,创新监督机制,从制约司法公正的重点环节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入手,对于群众反映强烈、重罪轻判、轻罪重判等带有倾向性的司法不公的问题,进一步加大法律监督力度,适时开展专项监督活动。认真做好死刑二审案件开庭审理工作,确保司法公正的实现。希望人大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工作给予大力支持,确保法律监督工作深入开展。

(三)推进检察改革,完善法律监督体制和工作机制。按照中央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部署,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深化检察改革的三年实施意见》,加大检察工作改革的力度。探索对民事审判、行政诉讼实施法律监督的手段和程序;完善对刑事立案和侦查活动中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的监督查处机制,以及对超期羁押和刑罚执行活动的监督制度;探索对司法人员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现和查办机制,健全和完善与法院、公安、司法行政执法等机关的协作配合机制,增强法律监督的整体合力。

(四)加强对自身执法活动的监督制约,确保公正、严格、文明执法。以强化对职务犯罪侦查的内部监督制约为重点,推行讯问犯罪嫌疑人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建立职务犯罪案件撤案、不报上一级检察院批准,以及立案、逮捕报上一级检察院备案制度。继续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发挥人民监督员在促进检察机关公正执法方面的作用。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错案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或纪律责任。在抓好“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的基础上,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全面加强检察工作规范化建设,推进业务、队伍、信息化“三位一体”建设,使检察机关的各项执法活动更加规范和有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