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门诊支部工作计划范文

门诊支部工作计划范文

门诊支部工作计划

门诊支部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医院科室成本核算单元,是医院内部能够承担医院经济目标,落实核算与成本管理责任,并能够根据绩效大小独立承担奖罚,能将责权利结合起来的科室或部门,它是成本核算的最小单位,划分核算单元时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信息采集满足成本核算的需要

    划分核算单元时应首先考虑该单元的房屋、人员、资产等是否相对独立,房屋面积、设备价值等基础数据信息是否或可能方便、准确的统计和采集,成本费用是否能够合理的归集,以保证成本核算需要。

    (二)核算单元的划分尽量细化

    核算单元是成本核算的最小单位,划分时宜细不宜粗,它的细化划分是为医院成本分析和成本控制提供有力的数据支持的前提,亦为医院开展项目成本核算、病种成本核算奠定了基础,特别是临床服务类和医疗技术类科室在基础信息能够采集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条件尽可能细化,有下属科室的尽量以下属科室为核算单元,例如某医院心超室下设有心电图室、B超室、彩超室,核算单元应按心电室图、B超室、彩超室分别设置;又如对一些规模不大的医院因人力资源多方面的原因,在正常工作时间外的门急诊病人往往由住院科室值班医生承担应诊工作,相应的门诊收入及人员、材料等门诊成本费用若不从该住院科室分离统计核算,必将影响诊次、床日成本核算的准确性,对此类临床类科室可设为门诊和病房两个核算单元,在HIS系统中此部分收入纳入该住院科室的门诊单元统计,其门诊成本若不能单独归集,可采用门诊部同类科室诊次成本作为参数进行测算,即某住院科室的门诊成本=门诊部同类科室诊次成本×该住院科室门诊诊疗人次,从科室总成本分离后计入门诊单元,以符合收支配比的原则。

    (三)类别划分与行政隶属关系相结合

门诊支部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关键词:门诊挂号收费 C/S结构 BDE/ADO

中图分类号:TP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82(2014)04-0002-02

一、引言

随着计算机技术和网络通信技术的日益成熟,使得计算机在医院医疗、管理等方面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应用。计算机化的医院信息系统已成为现代化医院运营过程中不可少的基础设施与技术支撑环境。由于乡镇卫生院信息化程度不高,资金和设备有限,并且和其他大型医院在管理模式存在差别,因此我们应积极探索构建符合乡镇卫生院的信息管理系统。本文主要探讨符合中小型医院的门诊挂号系统收费系统的设计与实现过程,本系统研究是校级研究项目,其最终研究成果会对学院的软件教学提供支持。

二、总体设计方案

1.系统体系结构

根据系统体系结构分析及本系统的实际需要,我们采用三层C/S结构实现。之所以采用这种体系结构是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1.1有利于提高开发和维护效率。增加中间层―应用层服务器,不仅应用程序和数据库隔离开来,而且业务应用程序的业务逻辑和业务界面也分离,应用程序各层开发比较独立、简单。

1.2中间层将应用程序和数据库服务器隔离开来,避免了用户直接操作数据库服务器的可能性,增加了系统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1.3真正的瘦客户程序,偏于系统维护。

1.4分布处理,减少网络的数据流量,提高性能。

1.5对于关键业务系统,如果操作频率较高或数据较多,可以采用应用服务器处理数据避免数据库服务器负载过重,也可以实现离线操作数据。

采用C/S结构系统的可行性、可用性、可维护性较好,正好适合本系统实现,三层C/S结构模式如图1所示。

图1 本系统的三层C/S结构模式

2.开发工具

本系统开发工具采用Delphi 7.0。首先,Delphi具有高效率的数据库管理系统和新一代更先进的数据库引擎,具有强大的数据存取功能,它的数据处理工具BDE/ADO是一个标准的中介软件层,可以用来处理当前流行的数据格式,如xBase、Paradox等,也可以通过BDE/ADO的SQLLink直接与Sybase、SQLServer、Informix、Oracle等大型数据库连接。其次,Delphi支持C/S模式的多层数据结构模式。再次,Delphi允许开发人员建立一个简单的部件或部件集合,封装起所有的规则,并独立于服务器和客户机,所有的数据转移通过这些部件来完成。这样,大大减少了对服务器的请求和网络上的数据传输量,提高了应用处理的速度。

系统选择的数据库是微软的sql server 2005,应根据系统的运行环境、实际需求、开发工具的支持情况而定,由于本系统中运行在局域网环境下,是客户机/服务器模式,因此使用桌面数据库是无法满足系统的性能需求的,在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的情况下,最终采用微软的sql server 2005。sql server 2005是windows上最受欢迎的关系型数据库,不但继承了该类产品的优秀特点,还对许多组件作了适当的扩充,它有丰富的图形化管理工具和编程接口工具,具有很好的伸缩性和可靠性,支持存储过程的创建等。

3.系统业务流程和功能概述

3.1系统的业务流程

病人去医院看病的基本流程:病人首先在门诊挂号处挂号获得确诊的门诊医生工作站及病历本,接着拿病历本去医生工作站进行就诊,医生诊断病人病情,开出检查处方,病人拿检查处方到划价收费处进行划价收费并打印收费单据,病人凭缴费单据到检验或放射科进行检查,检验或放射科检查后会开出检查诊断书,病人拿检查诊断书反馈到医生工作站,医生进行分析,开出处方单,病人拿处方单到划价收费处划价、缴费,获得缴费凭证后到药房拿药。其主要流程如下图所示:

图2 系统业务流程图

3.2系统的功能概述

根据系统的业务需求及职能划分,将系统分为门诊挂号模块、门诊划价收费与退费模块、发药与退药模块、门诊统计模块、基本资料维护模块、系统管理模块六个子系统,每个子系统又包含了若干子功能模块。具体说明如下:

3.2.1门诊挂号模块

门诊挂号模块分为门诊挂号、换号与退号与病案管理,其中门诊挂号又分为普通门诊、专家门诊、预约门诊、初诊等类型。

3.2.1.1门诊挂号

普通门诊:主要是针对大都数的病人看病的,用于挂普通医生的门诊,一般价格比较便易。

专家门诊:主要是针对少数人看病的,用于挂专家医生的门诊,一般价格较普通门诊要贵。

预约门诊:主要是针对病人预约看病的,也分为普通门诊挂号、专家挂号、初诊挂号。

初诊:主要是针对病人初次看病的,也分为普通门诊挂号、专家挂号、预约挂号。

3.2.1.2换号与退号:主要是针对已挂号的病人,换号是先退还已挂的号再重新挂号,产生的挂号费实行多补少退;退号是退还已挂的号及挂号费,不再重新挂号。

3.2.1.3病案管理:主要是对病人的信息,实行增加、修改、查找、打印等,自动生成病人的病案号,对初次看病的人发病案本。

3.2.2门诊划价收费、退费模块

门诊划价收费、退费模块,主要是对医生开的处方进行核价收费,同时对退药的病人也可以退费。

门诊划价:对已挂号未收费的病人,对医生开的处方,包括药品、检查费等进行实际核价。

门诊收费:对已划价未收费的病人进行实际的收费,并打印收费发票给病人。

门诊退费:病人在对不适的药和未用完的药进行退药后,可以退费,并重新打印收费发票给病人。

3.2.3发药、退药

门诊发药:对收费的病人进行实际的发药。

门诊退药:病人在实际的用药过程中,可以对不适的药和未用完的药进行退药。

3.2.4门诊统计模块

门诊统计模块:包括门诊挂号科室、门诊药房库存、门诊核价收费统计。

门诊挂号科室统计:统计各科室在一段时间内挂号金额。

门诊药房库存统计:统计药房各种药品的库存情况。

门诊核价收费统计:统计核价收费在一段时间内收费情况,可以实行按科室、医生、费用类型进行统计。

3.2.5基本资料维护模块

基本资料维护模块:包括科室部门资料维护、挂号类型维护、医生资料维护、医生一周值班维护、药品计量单位维护、药品类别维护、药品信息资料维护、其它收费项目价格资料、初始发票号设定等。

科室部门资料维护:对门诊科室部门的资料进行增加、修改、删除、查找等。

挂号类型维护:对门诊挂号类型进行维护,包括门诊普通挂号、专家挂号等,同时对每一种类型的挂号,可以限制每一天挂的最大人数。

医生资料维护:对医生的资料进行增加、修改、删除、查找等。

医生一周值班维护:对每个科室的医生日常一周值班的安排,主要是修改。

药品计量单位维护:对药品计量单位维护资料进行增加、修改、删除、查找等。

药品类别维护:对药品药品类别资料进行增加、修改、删除、查找等。

药品信息资料维护:对药品信息资料资料进行增加、修改、删除、查找等。

其它收费项目价格资料:对其它收费项目价格资料,包括检查费、输血费、注射费、输液费等各项目进行增加、修改、删除、查找等。

初始发票号设定:对打印给病人的收费发票进行初始发票号的设定,以后以这个号为基数自动增1,以实行发票的流水号。

3.2.6系统管理模块

系统管理模块包括用户注册、修改密码、数据备份、数据备份、计算器、重新登录、退出。

用户注册:系统管理员可以为其他用户以一个用户类型注册一个用户名和密码,该用户就可以以该身份登录,操作相应的功能。本系统用户分为系统管理员、挂号员、划价收费员、药房管理员。

修改密码:当前用户可以修改自己的密码。

数据备份:日常对数据库进行备份,生成备份磁盘文件,以防止数据受到破坏。

数据还原:当数据库受到破坏时,可以用备份磁盘文件进行恢复。

计算器:日常的计算。

重新登录: 注销系统,重新登录系统。

退出:退出本系统。

4.系统数据流图

系统多个模块即可独立工作,又可以相互作用,构成了复杂、庞大的综合管理系统平台,实现了系统管理规范化、信息共享等各项功能,系统顶层数据流图如图3所示:

顶层数据流图:

图3系统顶层数据流图

挂号单1是处理退号与退费的数据流向,挂号单2是处理换号的数据流向,收费明细划价单1表示取药数据流向。

三、系统实现

系统实现是根据系统设计中所确定的功能与任务,采用面向对象的模块化分解方法进行模块划分,然后对各个模块进行具体实现,遵循“模块间低耦合,模块内高聚合”的原则,使得系统得到了较高的稳定性。本系统完全是一个基于C/S架构,要求具有界面友好、交互能力强、操作简单方便、实用型强等特点。

1.数据库的建立

本系统中需要用到的数据表较多,基本数据表主要有:医生信息表、医生工作休息表、实际划价明细表、病人信息表、操作员表、病人病案表、科室部门表、药品信息表、药品库存表、药品类别表、药品计量单位表、计数表、门诊划价总表、门诊划价明细表、门诊挂号类型表、门诊挂号表、门诊收费结算表、门诊收费项目表等。各个表字段数据类型根据所存储数据来定,大于存储数据字节数。建表直接使用sql server2005提供的工具可以很方便的构建这些数据表。

2.数据连接与入库

系统使用的是ADO/BDE数据库连接技术,支持sql server连接与多层结构的信息系统。由于系统使用多层结构的体系,我们可以在客户端建立临时数据库,用中间组件处理,这样在数据库服务器离线也能录入数据,待数据库服务器在线时批量导入。数据入库一般在应用程序界面设计单个数据录入、批量导入等,避免出现用户直接操作数据库而引起数据库破坏等不安全情况。

3.系统实现的部分技巧

3.1注意存储过程的使用

如果数据量不大的话,有些代码能在服务器执行尽量放在服务器执行,这样不仅代码执行效率高,而用户机只需买一般性能的机子就能行,基于这些原因我们可以考虑在数据库服务器建立存储过程,以下是关于发药的存储过程:

create proc sf_药品发出 @id varchar(15)

as

begin tran

-- 划价收费后药房发货

update 门诊划价总表 set 是否发药='是',发药时间=getdate()

where 编号=@id

-- 减少库存

update 药品库存表 set 库存数量=库存数量-数量ALL

from

(select 药品编号,'数量ALL'=sum(数量)

FROM 门诊划价明细表 where 划价编号= @id GROUP BY 药品编号) AS LSJ

WHERE 药品库存表.编号=LSJ.药品编号

commit

GO

3.2注意拼音简码和模糊查询的使用

药品、医生信息都应该设置拼音简码字段,这样在大量输入数据更加快捷迅速,同时也要注意模糊查询使用,以防止输入时查找不到,代码中可以使用 like %查找内容%。

3.3 其他

挂号排队、医生值班表可研究解决该类问题的有效的排队算法来解决。

四、结束语

通过BDE/ADO技术建立的基于Delphi的门诊挂号收费系统,大大简化了开发进程和程序设计难度,顺利地将医院管理过程和计算机技术有机地结合起来,使得管理流程更加清晰、简洁与灵活。

参考文献

[1]郑人杰,殷人昆,陶永雷.实用软件工程(第2版)[m].清华大学出版社,1997,36-73.

[2]谭燕,赵磊,李之明.Delphi高级辅助工具精解[m].北京:中国铁道出版社,2008.

[3]明日科技,刘欣.Delphi程序开发范例宝典(第3版)[m].人民邮电出版社,2012.

门诊支部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关键词】计算机网络;门诊部;应用;管理;效果

通过应用计算机技术与网络技术,将医院管理中的各项工作相结合,实现有效的信息共享模式,可快速处理信息,提高医院管理的现代化、快捷化水平。对于医院管理的各项工作来说,门诊部作为医院的第一战线,需要对病人进行初步诊断,才能有针对性地采取治疗方案与治疗措施;同时,医院门诊部也承担了预防保健、健康检查等常规性工作,具有患者数量多、患者集中化等特征。因此,只有强化门诊部管理手段,全面保障门诊工作的效率与质量水平,才能为医院管理水平的提升迈出坚实一步。

1.计算机网络在门诊部管理中的构成

1.1 挂号系统

当患者进入门诊部进行就诊,挂号是最基础的环节,因此该环节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就诊患者只需要通过系统完成信息登记,就可以挂号当日门诊号并进行预约;如果一些患者由于各种原因不能及时就诊,那么则可通过电话进行预约挂号或者进行退号处理;

(2)由专业人员负责对门诊挂号的相关时间区段进行划分与管理,并最终生成挂号表;例如,对某一天临时增加门诊治疗,可以通过调整号表的方法实现;如果门诊的原有安排出现较大异动,就可以批量删除号表,再根据最新安排完成号表应用;另外,在该系统中还应包括就诊日期、就诊科室、医师职称与姓名等有关信息;

(3)在挂号系统的统计查询功能中,涵盖了对就诊病人的信息查询、挂号与退号情况、医师出诊安排等。

1.2 科室管理系统

在以往的医院科室管理中,可能出现“拉关系”、“找熟人”的现象,甚至出现熟人检查不收费的问题,因此通过应用计算机网络系统,将各项检验及检查医嘱等传输到科室,并由医师反馈报告结果,极大避免出现漏收费现象[1]。

1.3 药房管理系统

完善医院门诊药品库房的出入库登记与管理工作,以计算机网络系统支持库存水平的合理化,根据药品的有效期、批次等有序安排与管理,确保药品入库与药品出库的综合化管理,并做好不同用药的统计工作;同时,药房的计算机网络系统还可以获取通过收费系统录入的处方内容,根据处方向患者发放药物;通过有序、合理的处方发药方法,实现了药房库存的有效管理,也可为门诊收费提供实时库存信息[2]。

1.4 收费系统

基于计算机网络的门诊收费系统,可有效改善高峰期患者划价收费的排长队问题,在系统中录入患者需要检查、检验或者药品处方等内容,实现划价与收费的统一化进程,同时可支持退费管理功能;通过将门诊划价收费与门诊药房的联网,实时了解药品的库存信息,减少退费处理的发生,同时也可将处方信息传递到门诊药房,提高药房工作效率[3]。

1.5 财务管理系统

应用门诊收费系统,可以自动生成收入明细表,其中包括各项业务的收入日报表、月报表以及明细表等,支持有关项目的查询与处理;另外,通过对医院收费标准及调价执行的统一化,可减少由于手工收费差错而产生的失误。

2.计算机网络在门诊部管理中的应用效果

2.1 加大医院收费管理力度

由于采取统一的收费管理系统,因此实现了公平的物价管理,一切检查费用、药品等以计算机自动划价模式为主,实现收费价格的规范性,可一次性完成划价工作,减少繁琐的中间过程,同时也避免由于手工操作而带来的失误,杜绝医院乱收费现象,提高透明度,切实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广泛接受来自患者、物价部门及社会的监督。另外,在计算机网络系统中,可客观反映各项统计数据状况、医生每日接诊量、处方金额等;医院领导者也可以通过计算机随时查看门诊费用状况,极大提高管理效率,规范门诊部日常工作行为。

2.2 实现门诊部管理的规范性

通过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并有效落实和执行,是做好门诊部管理工作的基础所在。随着医院采取计算机网络收费方式,采取“一式三联”的计算机打印收据方式,第一联作为门诊收费人员录入先进收入表的基本依据,第二联交付到各个科室或药房,由科室进行自行核对,以此作为患者治疗或者发药的依据;第三联由患者自行保留。以医院特征为出发点,有针对性地完善制度,并随着工作进程中遇到的不同问题而进行更正与改进;包括门诊岗位责任制、门诊收费管理制等,明确规定门诊部管理的各个环节,以实现科学化、高效化、规范化管理[4]。

2.3 提高门诊部工作效率

过去,门诊部以算盘作为主要的计算工具,给收款人员带来极大的工作强度与工作压力,尤其随着就诊人员的增多,打算盘的速度已经远远不及排队的速度,在强压工作状态下,收款人经常出现差错,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另外,以人工手写、人工收款的方法,不利于财务部门对门诊收费状况的监督与管理,给人为操作或篡改带来可乘之机,存在财务管理的漏洞;通过应用计算机网络收费系统,增强门诊收费效率,同时也为患者提供了方便,获得较好的反响,凭借计算机的快捷性、精准性,基本改善排长队现象,也缓解了收费人员的工作强度。

2.4 强化药品管理工作

随着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应用,给门诊部药品管理工作带来了极大支持,实现了对药品数量、药品金额的全程控制,任何一样药品的出库与入库,都要与账面存数相对应,做到账实相符;如果出现差异,则及时查明原因并进行处理,避免出现医院内部任意换药或者借药行为,提高医院药品收入水平,同时提升药房管理人员工作的严谨性。

2.5 提高退款的及时性

对于门诊部来说,由于患者的流动量非常大,因此收费退款现象时有发生;出现退款的原因有很多种,如药房无药、药品产地与患者要求不同、药物过敏、医院设备故障等等;如果出现退款需求,只需要收款人对退款手续进行审核,然后根据患者的姓名、就诊手册条形码、收款收据条形码以及收费项目和退款金额等[5],输入到计算机中,完成计算机网络的退款过程,以为患者提供方便、快捷、精准的退款服务,极大满足患者需求,提高服务水平。

3.发挥计算机网络积极作用的有效建议

在医院今后的发展中,必须认识到计算机网络的积极作用,并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计算机网络管理的实效性、有益性,切实为患者提供良好服务。

3.1 提高领导的重视程度

只有医院领导率先认识到计算机网络的重要作用,才能确保医务人员树立应用计算机系统的信息,不断接受计算机网络,进而实现医院就医流程的优化,提高门诊部管理效率与服务质量。对于门诊部的计算机网络化管理来说,是一个不断推进的过程,只有领导树立改变的决心,并给予鼓励与支持,才能真正将改革落实到位。一方面,改变医院所有医务人员的思想意识,将网络化、信息化管理视作医院创新发展的重要模式,是现代化管理的必经之路;另一方面,不断出台各项制度,杜绝再采取手工处方或者手工申请单的行为,确保计算机网络的全面落实与应用。

3.2 规范科室的叫号程序

在医院的每个诊室中,贴出叫号管理的操作流程,并向科室负责人及医生说明,如果不按照正确的管理程序操作,给正常工作带来影响,将承担相应责任及处罚;对于分诊护士来说,也要对叫号显示屏进行随时观察,广泛听取、收集来自患者的意见,如果出现叫号错误现象,应及时提醒医生,确保患者的正常就诊,保障就诊秩序。

3.3 完善管理的规章制度

为了避免出现以往排班规划与实际坐诊医生不一致的情况,应完善对医生排班的管理工作,避免造成就诊秩序的混乱,提高患者就医满意程度;在计算机信息中心,应指定专业信息工程师负责诊区的信息统计,提高分诊护士的责任心,确保叫号屏的正常运行,提高就诊效率,减少不必要的纠纷。

3.4 做好计算机培训工作

通过强化医院内部的计算机技术培训,可提高医务人员对计算机常见故障的处理能力,确保计算机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如果计算机操作不熟练、系统故障较多,则可能对患者的就诊质量、就诊效率产生影响,引发患者的不满情绪;另外,还应加强对分诊挂号人员的计算机培训工作,作为计算机网络系统管理的专业人员,应到诊区做好现场辅导工作,确保相关操作人员熟练掌握系统流程,及时发现并处理系统故障,为各项工作顺利开展提供保障[6]。

3.5 加大计算机网络系统宣传力度

计算机网络系统在门诊部管理中的有效应用,必须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与支持,因此需要通过网络、电视、手册等多种媒体宣传方式,宣传全新就诊流程,鼓励患者采用持卡就医方法,提高就诊效率;例如,患者如果预缴足够的资金,就可以免去多次重复排队的麻烦,而科室医生则需要告知患者这种方法可保障资金安全,提高患者的认可度;通过患者接受并使用全新就诊流程,可更好地体验计算机系统的先进性、便捷性。

总之,虽然当前计算机网络在门诊部的应用时间较短,仍存在一些问题有待完善,但是由此产生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不容忽视,极大提高医院门诊部的工作效率与工作质量,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而随着计算机网络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必将在今后的门诊部管理中发挥重要价值。

参考文献

[1]汪林华,李礼义,潘传迪.计算机在优化门诊流程中的应用[J].医院管理论坛,2007(8).

[2]杨云珍.我院门诊部应用计算机网络管理再造服务流程[J].中国卫生产业,2011(20).

[3]赵冰,张亚新,孙亚滨.信息化给门诊部管理带来效益[J].世界标准化与质量管理,2008(8).

[4]高志宏,陈小华.用信息化实现门诊就诊流程的公平性与合理性[J].中国数字医学,2007(12).

门诊支部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关键词:HIS;UML;RUP

中图分类号:R9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599 (2012) 19-0000-05

1 分析问题领域

首先确定业务需求和系统目标。本系统是门诊管理系统,是医院信息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主要完成门诊病案管理、门诊挂号、门诊划价收费工作。门诊挂号完成医院日常窗口挂号业务功能,根据院情设置专科、专家及普通挂号收费标准,支持医保IC卡挂号,支持专家的限号和限时挂号,支持病人自主选医生挂号,自动产生会计凭证供财务系统使用,同时负责病员基本信息维护、查询等功能。门诊划价收费主要满足以收费为核心的管理,完成收费日清月结,随时生成各类门诊收费报表及各种统计报表,支持将划价、收费一条龙的服务模式,包括录入处方及检查治疗单、核算病人的费用、完成现金收费,支持医保病人IC卡联机收费,并打印发票等功能,并增加语音唱收唱付。凡是挂号、划价、收费、退费、门诊查询都属于系统的职责范围,其他如:库房的管理、住院管理、物资管理、院长查询等都不属于本系统职责范围。

门诊系统与其他系统存在着系统的边界,从医院信息管理系统全局数据库中获得基本数据字典,如员工的基本资料,科室编码、物资费用代码,非药品系统类别编码、医保药品及其从药库管理系统中获得药品基本资料表等。

2 系统分析与设计

2.1 用例建模

通过对医院医护人员和相关的行政人员调研,根据医院有关门诊管理的业务流程,基于UML使用面向对象分析方法对门诊系统进行分析,得出系统的用例模型。

图1: 用例图

用例的文字描述:

主要角色:门诊操作员

设计范围:门诊挂号收费处

目标等级:用户目标等级

关系人与利益:

病人——能够根据自身要求进行挂号,得到挂号单

门诊操作员——根据病人要求发号并负责收费

事先条件:病人先到分诊台领号

成功事后保证:病人拿到挂号单

触发条件:病人拿到分诊号前来挂号

主要成功情节/场景:

挂号员根据分诊号对病人进行挂号

挂号员收取挂号费用并打印挂号单及发票

病人根据需要拿到挂号单

扩充情节/场景:

病人是初诊,则挂号员要求此病人提供其基本信息并录入此病人的基本信息,同时系统为此病人分配门诊号

病人是复诊,则挂号员可从系统中提取病人的基本信息情况

病人是预约专家号,检查其预约时间及其预约号是否正确。

若预约时间小于3小时,则给予挂专家号;

若时间超过3小时,挂号员查看专家号记录,若没有超过专家门诊数则给予挂专家号,若超出专家门诊次数,只要专家同意,可继续挂专家号。若不可挂专家号,可询问病人是否转为普通号。

2.2 顺序图建模

在此场景中我们已经提到进行门诊挂号的的角色是门诊操作员,病员只有通过他才能与系统交互,操作员向边界类(窗口)发出消息,进行查看病员信息或是添加病员信息,然后返回门诊号信息及病员主要信息,操作员再向边界类发出查看坐诊记录信息,坐诊记录对象完成查询任务返回,根据病员的意见进行挂号并创建挂号单,同时根据设置的挂号费用对病员进行收费,创建发票对象,发票对象向后台数据库发出记帐消息,后台数据库进行记帐,成功后返回成功信息,打印出发票,并打印出挂号单返回操作员,然后交给病员。

同样可以对划价收费进行顺序图建模,这时病人拿着医生开具的处方到门诊操作员处进行划价交费。如图2所示。

图2:挂号用例的顺序图

图3:划价收费用例的顺序图

2.3 活动图建模

图4: 门诊挂号活动图

2.4 协作图建模

下面就门诊收费发药用例使用协作图来描述对象之间的消息连接关系,如图5所示。

图5: 划价收费协作图

3 系统分析与设计

3.1 类/对象建模

通过分析出系统用例模型、顺序图、协作图等就可以分析出系统的一些基本对象/类来。

病员类:负责处理病员的基本资料。病员类按照费用类别可分为:自费,医保,一般属性应有:病员ID、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血型、婚否、费别、住址、联系电话等,对于医保病人还应该有卡类别、卡号、工作单位等基本信息。其操作应该有增加、查询、修改等。

医生类:负责处理医生的基本资料。又分为普通医生和专家,其公用属性应该具有:编号、姓名、性别、身份证号、职称、学历、科室,对于专家还应有专家号数和专家名称。其操作应该有增加、查询、修改等。

门诊操作员类:负责处理门诊操作员的基本资料。其属性应该有:编号、姓名、性别、职务、部门、登陆名、角色等。其操作应该有增加、查询、修改等。

坐诊排班:负责处理坐诊安排。其属性有:门诊时间、坐诊编号、部门、医生编号、职称、号别、限号数、挂号标准。其操作应该有增加、查询、修改等。

坐诊记录:负责当前已挂了多少号,还有多少号可挂。其属性有:门诊时间、坐诊编号、部门、医生、职称、限号数、已挂号数、挂号标准。其操作为:更新、查询等。

挂号类:其属性有:编号、名称、挂号费用、病员ID、姓名、费用类别、挂号员、日期、发票项目等。其操作应该有增加、查询、修改等。

划价收费类:其属性有:病员ID、姓名、费别、卡号、划价编号(如检查单还是处方)、划价类别(如西药、草药等)、日期、开方部门、应收费用、划价人、划价收费时间、划价收费计算机、收费标志、发药标志、发药药房等。其操作应该有增加、查询、修改、结算等。

发票类:其属性有:发票号、日期、病员ID、姓名、结算方式、卡类别、卡号、金额、收费员ID、日结标志、记帐标志、记帐时间等。其操作有:增加、查询等。

门诊操作员结算类:其属性有:序号、日期、操作员ID、使用发票、作废发票、本次收款、本次交款、余款、收缴员ID。操作有结算、查询。

门诊结算:其属性有:操作员ID、计算机、时间、金额、现金。

角色权限:其属性有:角色、部门、登陆名、角色、系统、模块。

模块:其属性有:编号、名称、系统。

通过进一步合并类和进一步地分析,发现处方类并未在系统中出现,处方仅仅是划价的依据,由于并未实现医生工作站,处方是手工完成的,在划价时要录入处方,因此出现了划价明细类(类似处方类)。

划价明细类:划价编号,类别,序号,编号,名称,规格,单位,单价,数量,总金额等。其操作应有:查询,结算。

为了病员清楚其划价收费各明细,应该给出病员费用类。

病员费用类:其属性有:病员ID,姓名,费用类别,编号,名称,规格,单位,单价,数量,金额,总计,结算方式,执行医生,操作员ID等。其操作应该有:查询,结算等。

通过活动图中可分析出,每个医生、专家都限定挂号数,因此需增加就诊记录类。

就诊记录类:其属性有:就诊日期,就诊时间,就诊序号,坐诊编号,病员ID,姓名,初诊标志,就诊部门,就诊医生,挂号费用,挂怀员,挂号日期,发票号等。其操作有增加,查询等。

各个类/对象之间的关系如下图6所示:

图6:类/对象关系图

3.2 用户界面层设计

图7:用户界面流程图

3.3 配置图建模

门诊管理系统时一个基于网络和数据库的应用系统,系统的各个部分根据需要可以配置在不同节点上,通过网络相互通讯。如8所示系统配置图:

图8:配置图

4 系统实现

.NET平台下的C#语言是目前为止最好的可视化工具之一,现在许多使用C++做项目的开发者经常使用C#来为他们的应用程序创建界面,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因为C#容易使用的屏幕布局特点,同时包含有特别丰富的窗口控件。C#还让开发者创建一个模拟的工作流程的工作变得更为简单。以下各图就是系统最后运行主要的用户界面。图9为系统的登录界面。

图9:系统登录界面

图10:病员基本信息录入界面

图10为病员信息录入界面,为便于用户录入,对于日期、民族、费别、市县、省份等字段,由于其值有限可选,因此提供下拉按钮进行选择。对于病员如果不想提供详细信息,那么只需点击基本信息按钮则屏蔽掉。

图11:挂号界面

图11为挂号界面,首先选择病员:若为自费病人,按快捷键F6自动选择病历卡,在卡号栏中录入正确的病历卡号就会自动从病员信息库中检索出病员信息。若为医保病人则单击F7, 自动读取医保卡,自动检索出医保病人的信息。选择初诊复诊状态:选择初诊自动加收病历工本费。对于科室和医生的选择:在科室栏中录入科室的拼音码或五笔码回车,右部列表中会自动显示当班科室和专家的信息,使用上下箭头选择。选择完毕,会自动根据不同的科室或专家生成相关的费用。在左侧栏中显示挂号名称和费别,当点击右下方挂号按钮时,在界面下方显示总合计。

图12:划价收费界面

图12为划价收费界面,若选择的“卡类别”是病历卡,输入卡号,按回车键,如果病员存在,显示病人姓名,费别。若不存在则显示错误信息,对于可科室和医生,则根据下拉菜单进行选择。界面中部为药品明细输入窗口,同样可在“类别“和“名称”输入栏输入拼音码或五笔码快速选择。根据药品的名称则自动弹出单价,单价不可输入和更改,当输入数量时,则自动产生金额。

图13 :病员查询修改界面

图13为病员发票查询界面,可根据用户的需求进行定向查询,如根据病员ID、根据卡类别、卡号、姓名及其使用姓名五笔码或拼音码进行简单查询,同时根据查询结果选择是否查看详细信息还是进行信息修改。

根据以上的用户界面可以看出,使用.NET平台的进行可视化开发界面十分友好且提供的控件特别的丰富,因此用户十分满意。

门诊支部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根据《*市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的城镇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与相关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职工,包括在职职工、退休人员和其他参保人员。

第三条(管理部门)

*市医疗保险局(以下简称市医保局)是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统一管理。各区、县医疗保险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县医保办)负责本辖区内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市卫生、劳动保障、财政、审计、药品监督、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

本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工作。

*市医疗保险事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是本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费用的结算、拨付以及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以下简称个人医疗帐户)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登记和缴费

第四条(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按照市医保局的规定,向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其中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在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有关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办理本条前两款规定的手续时,应当根据市医保局的要求进行审核,并按照规定及时将用人单位的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市医保局。

第五条(职工缴费基数的计算方式及缴费比例)

在职职工的缴费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上一年度本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本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一年度本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

在职职工个人应当按其缴费基数2%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六条(用人单位缴费基数的计算方式及缴费比例)

用人单位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职工缴费基数之和。

用人单位应当按其缴费基数10%的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其缴费基数2%的比例缴纳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

第七条(医疗保险费的列支渠道)

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

第八条(征缴管理)

用人单位和在职职工缴费数额的计算、缴纳的程序以及征缴争议的处理,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个人医疗帐户、统筹基金和附加基金

第九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医疗帐户构成。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除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计入个人医疗帐户外,其余部分纳入统筹基金。

第十条(个人医疗帐户的建立)

市医保中心在用人单位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后,应当为职工建立个人医疗帐户。

第十一条(个人医疗帐户的资金计入)

在职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本人的个人医疗帐户。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30%左右计入个人医疗帐户。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个人医疗帐户的标准,按照不同年龄段有所区别。

在职职工的年龄段划分为:

(一)34岁以下的;

(二)35岁至44岁的;

(三)45岁以上的。

退休人员的年龄段划分为:

(一)退休至74岁以下的;

(二)75岁以上的。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个人医疗帐户的具体标准及其调整,由市医保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公布执行。

第十二条(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的停止计入)

职工应当缴纳而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或者中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停止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计入资金。

第十三条(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的使用和计息)

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归个人所有,可跨年度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

个人医疗帐户资金分为当年计入资金和历年结余资金。

个人医疗帐户年末资金,按照有关规定计息,并计入个人医疗帐户。

第十四条(个人医疗帐户资金的查询)

职工可以查询本人个人医疗帐户中资金的计入和支出情况,市医保局、区县医保办和市医保中心应当为职工查询提供便利。

第十五条(附加基金)

用人单位缴纳的地方附加医疗保险费,全部纳入地方附加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附加基金)。

第四章职工就医和医疗服务的提供

第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取得执业许可并经市医保局审核后,准予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关系的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经营资格并经市医保局审核后,准予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关系的药品零售企业。

第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服务要求)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为职工提供服务,并根据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用药范围以及支付标准申请医疗费用结算。

第十八条(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用药范围和支付标准)

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和用药范围以及支付标准的规定,由市医保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规定制定。

第十九条(职工的就医和配药)

职工可以到本市范围内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职工可以在定点医疗机构配药,也可以按照规定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

职工的就业地或者居住地在外省市的,以及在外省市急诊的,可以到当地医疗机构就医。

第二十条(医疗保险凭证)

职工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时,应当出示其医疗保险凭证。

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定点零售药店应当对职工的医疗保险凭证进行核验。

任何个人不得冒用、伪造、变造、出借医疗保险凭证。

第五章医疗费用的支付

第二十一条(职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条件)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自缴纳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职工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缴纳医疗保险费的,职工不能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按照有关规定申请缓缴医疗保险费的,在批准的缓缴期内,职工不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应当缴纳而未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足额补缴医疗保险费后,职工方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年限(含视作缴费年限)累计超过15年的,职工退休后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视作缴费年限的计算,由市医保局另行规定。

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后,可领取养老金的当月,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其个人医疗帐户的部分,按照其在职最后一个月的计入标准计入;其医疗费用的支付,按照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本办法施行前已按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在职职工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在职职工一年内门诊急诊就医或者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除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以外的费用,由其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支付。不足部分先由个人支付至门急诊自负段标准,超过部分按下列规定支付(不含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费用):

(一)1955年12月31日前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1500元,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70%,其余部分由在职职工自负。

(二)1956年1月1日至1965年12月31日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1500元,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60%,其余部分由在职职工自负。

(三)1966年1月1日后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1500元,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50%,其余部分由在职职工自负。

(四)2001年1月1日后新参加工作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1500元,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50%,其余部分由在职职工自负。

第二十三条(退休人员门诊急诊医疗费用)

退休人员一年内门诊急诊就医或者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除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规定以外的费用,由其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支付。不足部分先由个人支付至门急诊自负段标准,超过部分按下列规定支付(不含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费用):

(一)2000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300元,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90%;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5%;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退休人员自负。

(二)1955年12月31日前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在2001年1月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700元,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5%;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0%;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75%;其余部分由退休人员自负。

(三)1956年1月1日至1965年12月31日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在2001年1月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700元,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70%;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65%;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60%;其余部分由退休人员自负。

(四)1966年1月1日后出生、在2000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并在2001年1月1日后办理退休手续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700元,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55%;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50%;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45%;其余部分由退休人员自负。

(五)2001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并在之后办理退休手续的,门急诊自负段标准为700元,在一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55%;在二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50%;在三级医疗机构门诊急诊的,超过部分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45%;其余部分由退休人员自负。

第二十四条(门诊大病和家庭病床医疗费用)

职工在门诊进行重症尿毒症透析、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和放射治疗(以下统称门诊大病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在职职工的,由统筹基金支付85%;退休人员的,由统筹基金支付92%。其余部分由其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职工自负。

职工家庭病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职工自负。

第二十五条(在职职工的住院、急诊观察室医疗费用)

在职职工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为1500元。

在职职工一年内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85%。

在职职工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以及由统筹基金支付后其余部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在职职工自负。

第二十六条(退休人员的住院、急诊观察室医疗费用)

退休人员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设起付标准。2000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起付标准为700元;2001年1月1日后退休的,起付标准为1200元。

退休人员一年内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的部分,由统筹基金支付92%。

退休人员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以及由统筹基金支付后其余部分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医疗帐户历年结余资金支付,不足部分由退休人员自负。

第二十七条(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及以上费用)

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70000元。职工在一年内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的医疗费用,以及门诊大病或者家庭病床医疗费用,在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由统筹基金根据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支付比例支付。

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用,由附加基金支付80%,其余部分由职工自负。

第二十八条(部分特殊病种的医疗费用支付)

职工因甲类传染病、计划生育手术及其后遗症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门诊急诊和住院、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全部由统筹基金支付。

职工因工伤、职业病住院或者急诊观察室留院观察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超过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的,超过部分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50%,其余部分以及有关的门诊急诊医疗费用根据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由用人单位负担。

第二十九条(不予支付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统筹基金、附加基金和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不予支付:

(一)职工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配药或者在非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职工就医或者配药时所发生的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用药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

(三)职工因自杀、自残、斗殴、吸毒、医疗事故或者交通事故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医疗费用的结算

第三十条(医疗费用的记帐和帐户划扣)

职工就医或者配药时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凭职工的医疗保险凭证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属于统筹基金和附加基金支付的,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如实记帐;

(二)属于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支付的,定点医疗机构或者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从职工的个人医疗帐户中划扣,个人医疗帐户资金不足支付的,应当向职工收取。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对职工就医或者配药所发生的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应当向职工收取。

第三十一条(医疗费用的申报结算)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对从职工个人医疗帐户中划扣的医疗费用,每月向指定的区、县医保办结算。

定点医疗机构对属于统筹基金和附加基金支付的记帐医疗费用,每月向指定的区、县医保办结算。

职工对根据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所发生的可由统筹基金、附加基金或者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支付的医疗费用,凭其医疗保险凭证向指定的区、县医保办结算。

第三十二条(医疗费用的核准与拨付)

区、县医保办对申请结算的医疗费用,应当在收到申请结算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并将初审意见报送市医保局。

市医保局应当在接到区、县医保办的初审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支付、暂缓支付或者不予支付的审核决定。市医保局在作出暂缓支付决定后,应当在90日内作出准予支付或者不予支付的决定并告知相关单位。

经市医保局核准的医疗费用,市医保中心应当在核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从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中予以拨付;经市医保局核准不予支付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或者职工自行负担。

第三十三条(医疗费用的结算方式)

市医保局可以采取总额预付结算、服务项目结算、服务单元结算等方式,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医疗费用;超出结算标准的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与定点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分担。

第三十四条(申请费用结算中的禁止行为)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或者个人,不得以伪造或者变造帐目、资料、门诊急诊处方、医疗费用单据等不正当手段,结算医疗费用。

第三十五条(监督检查)

市医保局和区、县医保办应当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个人的有关医疗费用结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结算有关的记录、处方和病史等资料。

个人门诊急诊就医的次数或者发生的费用明显超出正常情况的,市医保局可以对其采取改变费用结算方式的措施。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医疗保险规定,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市医保局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追回已经支付的有关医疗费用,并可处以警告、3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中止其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关系或者取消其定点资格。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相关科室和工作人员严重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市医保局可以采取暂停其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支付的措施。

第三十七条(个人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个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规定,或者违反其他医疗保险规定,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市医保局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追回已经支付的有关医疗费用,并可处以警告、1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医保管理部门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医保中心工作人员、、,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流失的,由市医保局追回流失的医疗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

统筹基金和附加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活动,依照国家和本市社会保险基金的有关规定执行。统筹基金和附加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统一管理,单独列帐,专款专用,并应当接受市人民政府建立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组织以及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统筹基金和附加基金的年度预算和决算,由市医保局会同市财政局按规定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四十条(其他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

本市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从事自由职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延长工作年限人员的特别规定)

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根据国家规定暂不办理退休手续、延长工作年限的人员,按照在职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办理退休手续后,按照同年龄段已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社会化管理过渡期)

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的一年内,为本市实行基本医疗保险社会化管理的过渡期,过渡期的具体操作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十三条(门急诊自负段标准、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调整)

门诊支部工作计划范文第6篇

【关键词】 医院数字化管理系统 功能划分 构架

[Abstract]Nowadays, we often adopt such partitioning methods as two main threads method, three main threads method or multi-functional method to describe the functional structure of hospital digital management system (HDMS). However, such kinds of description can hardly provide a clear, comprehensive and stratified impression to hospital managers. In the paper, “pyramid style” partitioning method on functional structure of HDMS is proposed. The three feet of pyramid are patient (client) information, hospital operation information and external information. The head of pyramid based on such three feet is called hospital management and decision supporting information. It is believed that hospital managers and software developers will have more insight into construction of hospital information system thorough “pyramid style” method rather than other methods.

[Key words] Hospital digital management system; Function partition; Structure

引言

目前,医院数字化管理系统建设对软件信息系统功能的划分多采用:(1)两主线划分(或双塔模型)――按临床业务和管理业务划分,或按病人信息和管理业务划分,许多软件提供商也多按这种划分向医院管理者推介;(2)三主线划分――按以财务为主的服务流程、以患者就诊为主的医疗流程、以后勤管理为主的管理流程[1];(3)多元功能混合划分――按软件的具体功能模块划分,如分为门急诊管理、住院管理、医技管理、医疗物资管理,以及收费管理、医保管理、OA系统等等。

以上的医院数字化管理系统功能划分方法虽然在医院信息化的发展进程的不同时期反应了医院管理的实际,尤其是医院内部管理的实际。但面对信息科技发展迅猛的今天及数字化医院建设的未来,对于医院管理十分重要的顾客信息、外部信息、决策信息的要求难以准确、完整的反应出来。或者难以给医院的管理者清晰、全面、有层次的管理功能划分的印象。因此,我们结合现代医院管理的实际,提出医院数字化管理系统 “金字塔”型功能划分架构探讨意见,以期医院管理者及软件开发商有一个新的角度或方式思考医院数字化建设的问题。

其实,一个医院要维持正常的运营要实现的主要功能就是满足病人的就诊、维持内部的管理运营、保持与社会的良好互动三个方面。其中保持与社会的良好互动在今后的医院管理中会变得越来越重要,如政府法规政策、医疗及商业保险、银行支付业务、远程医疗、社区协作医疗或双向转诊、顾客关系管理等等,实际上把医疗保险系统归为医院管理信息或归为病人、临床信息都是不合适的,事实上目前许多医院的医疗保险管理连软件也是政府统一提供的。我们提出医院信息系统功能划分基于“三个基础核心、一个决策核心”、四核心组成的“金字塔”型构架,即:

1.以病人就诊基本及医护信息为核心的“病人(或顾客)就诊信息核心”;

2.以医院的人、财、物、事、资讯等内部运营所需的管理信息为核心的“医院运营信息核心”;

3.以医院与外部沟通所需的信息为核心的“医院外部信息核心”;

4.由以上3方面的信息,对照医院的管理目标或管理需要,经过统计、整合形成的“医院管理决策支持信息核心”。以上四个核心组成以医院管理决策支持信息核心为塔顶的“金字塔”型构架。

一、病人就诊信息核心

病人就诊信息核心就是以病人就诊基本及医护信息为核心的信息系统群组。最为核心的系统或者功能应该包括:

1.医院门急诊临床系统

主要实现门诊、急诊病人就诊功能,具体包括病人基本信息录入,医生医嘱录入,门诊病历简单录入,处方打印,病人复诊时,历次就诊信息查询等功能。

2.住院临床信息系统

住院临床信息系统俗称医生站、护士站,通常包括电子病历的录入、书写首次入院病程记录、手术记录、病程记录、查房记录、出院小结、长期医嘱和临时医嘱的录入、医嘱执行情况、医嘱查对、处方、处方查询、西药成药处方修改、草药处方修改、药品库存明细查询、患者病历病情用药治疗查询,还可打印处方、检查单、通知书、病历等功能。

3.PACS、LIS系统

PACS系统通常包括预约管理、影像采集、存档管理、诊断报告、影像医生站、计费管理、统计分析、影像处理、影像诊断、影像模糊查询等相关功能。LIS系统检验数据通过仪器接口,经运算、整理,形成检验报告形式转发临床科室。

4.移动临床信息系统

在传统临床信息系统基础上,借助于手持终端和条码技术,对医生护士的移动办公提供支持。病人采用二维条码腕带作为身份识别载体,药物外贴条码作为识别和核对载体。通过手持终端,实现护士的移动护理,主要通过条码核对,实现病人身份识别、医嘱执行、床旁体征采集等功能,实现护理文书系统,脱离手工单。

5.病人整体化护理信息系统

在护士工作站信息系统的基础上,在病人在院诊疗的全过程随时增加对其社会关系、经济状况、个人心理或性格习惯的评估信息记录,满足医学模式转化要求,方便提取病人诊疗的各个环节社会、心理的信息,并加以相应的医护措施。

二、医院营运信息核心

医院运营信息核心主要关注医院人、财、物、事、资讯等运营所需的管理信息为核心。

1.医院挂号、收费系统

医院挂号收费管理的主线则为药品和收款金额。住院医师明细分类收入表、住院医师综合分类收入表、住院收费分科室汇总表、住院收费分医师汇总表、住院收费分类别汇总表、患者预交金费用汇总表、住院患者一览表。对门诊医师药品分类金额统计表、门诊医师明细分类收入表、门诊医师综合分类收入表、门诊医师发票分类收入表、分医师患者收费统计表、分医师药品统计表。各种报表通常可由XML导出,和其他系统进行交互。支持顾客自动交费、充值。

2.医院药房管理系统

包含门诊药房和住院药房管理两大部分。两者之间具有基本相同的流程和操作方法,但也有各自的不同特点,主要窗口发药模块、药品入库、统计报表等,完成了药品从购入到发售的全面跟踪,能为管理人员提供科学化管理所需的准确、详尽的数据信息。

3.医院财务管理系统

医院财务管理理念具有一定的创造性。本系统通过严格的控制机制,对会计工作人员岗位设置和岗位分工,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强化了会计流程控制和内部控制,具有多级访问控制管理、日志管理和备份管理等功能,安全性好;具有财务数据采集、数据整理、数据分析、数据输出等功能。

4.医院资产管理系统

医院固定资产管理系统目前通常也结合条形码技术,赋予每个实物一张唯一的条码资产标签,从资产购入医院开始到资产退出的整个生命周期,能针对固定资产实物进行全程跟踪管理。对固定资产实物从购置、领用、清理、盘点、借用归还、维修到报废进行全方位准确监管,并可通过PDA等手持终端设备对医院资产进行盘点查询;结合资产分类统计等报表,真正实现帐物相符。

5.医院移动资产定位及智能调度系统

医院移动资产定位借助在医院大楼内部安装部署的无线网络及其众多固定接入点设备,实时监测网络中的移动节点或标签(TAG)的信号场强等数据,在系统定位引擎中经过一系列测算、比对、校正获取被跟踪对象TAG的相对及绝对位置信息,并在此基础上实现对移动资产设备的库存管理,实时使用调度及贵重资产跟踪、查询等管理功能。

6.医院OA管理系统

医院内部通知、通告,员工联系方式查询,文件传阅及电子审批,发送内部邮件,医院资源(车、会议室等)申请和预定。

7.医院人力资源管理系统

对员工入职、薪酬、员工岗位描述、员工培训、员工考评等信息进行搜集管理,并建立与上网密码、上网权限、电子签名、就餐、门禁等信息系统的信息共享。

8.医院全面目标管理及考核、核算系统

医院对全院的院级、部门级及个人制订的目标信息,对业务技术规范、行政工作制度、新医学模式导向的服务规范等信息,对定时或不定时考核或检查结果信息,进行标准化搜集,并计算、记录考核评分,全部或逐步智能化核算绩能工资,等等。

9.综合信息归集及查询系统

医院所需的临床业务的科技进展信息、地域流行病学信息自动或人工搜集,支持临床医生的疑难病诊疗的及时查询;医院内部图书或外部电子图书的名录信息,支持员工自学;医院内部病案及档案信息,支持员工科研、总结的查询。

三、医院外部信息核心

医院外部信息核心主要负责处理医院外部事务,包括公共卫生服务,全民健康档案,医院信息等,软件开发上注重有利于医院形象的展现及医院安全、保密的要求。

1.医院网站

医院网站是信息化医院向社会展示医院实力,改善医院服务的一个重要门户。通过医院网站,可以显示医院的概括,医院历史、医院专家、医院的动态,也可以在网上为患者提供部分服务,比如网上就诊预约。

2.远程医疗及区域医疗协作系统

远程医疗是指通过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与多媒体技术,同医疗技术相结合,旨在提高诊断与医疗水平、降低医疗开支、满足广大人民群众保健需求的一项全新的医疗服务。目前,远程医疗技术已经从最初的电视监护、电话远程诊断发展到利用高速网络进行数字、图像、语音的综合传输,并且实现了实时的语音和高清晰图像的交流,为现代医学的应用提供了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3.医院客户关系信息管理系统

该信息系统包括预约的准就诊者、出院或转院的病人及其亲友,协作医院、协作医生,电话及咨询顾客,等等单位或个人的信息。

4.医院供应商信息管理系统

全部设备、器材、药品、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等等所有医院采购的供应商信息的记录,产品信息、物价信息的人工录入或自动搜集管理,以及电子票据的导入。

5.社会保险及银行支付结算管理系统

医疗保险机构及其软件的对接,院内银行卡刷卡结算,以及院外互联网自动缴费及充值。

四、决策支持核心

医院决策支持核心可面向医院各级管理者,其设计开发满足即时的综合信息服务系统,解决医院事务处理系统海量信息资源闲置与管理决策应用匮乏之间的矛盾,促进医院信息化建设的深化和管理的现代化。重点满足对医院上述三方面的信息或数据的日结、月结、年结数据与医院历史数据、医院外部信息数据、医院目标数据的直观化对比,并设置必要的报警设定或范围等多种查询功能,或自动形成报告,供领导实时或会议决策使用。并可随时查阅或比对经整理的医院计划或规划信息、医院审计信息,以及医院重大的人力资源、财务、业务、资产、政策变动信息。

医院决策支持系统应改变往日统计在线查询效率低的弊端,统计人员再也不用把时间与精力放在从业务系统中寻找数据,而是充分发挥统计方法,使数据统计更加准确和深入,也为管理人员带来了便利,提高统计和管理决策效率,实现历史数据的长期在线保存;令数据更加准确,统一口径的一致性,为管理人员决策提供科学准确的量化指标。

决策支持,可满足医院各级管理者在数字化条件下对诊疗业务运营的实时监测、疗程控制和同步协调,不仅能提升统计与管理的工作效率,也可大大节省了医院成本,为患者提供更为满意的服务。

综上,四个方面功能的划分可涵盖医院运营管理的全部,医院数字化管理系统应用软件的总平台或总支撑软件就是要求“方便实用、接口标准、易于扩充、运行稳定”的HIS系统,其就是金字塔的“高”,其优劣决定了金字塔的高度,也是决定了医院信息化决策支持水平的高度。同时与HIS系统对接的各个医院信息管理子系统,将分别投射在上述每三个信息核心之间三角形平面的不同位置上,其中三个基础信心核心组成的底面紧密结合医院的智能化布线、信息化硬件及其基础软件平台,这样就形成了完整的数字化医院信息管理体系。

结语

总之,医院在进行医院信息化建设规划时,按上述医院数字化管理系统的”金字塔”型架构划分功能,可以契合了医院的管理内涵和外延,更加全面涵盖了医院运营管理的各个方面,并且有利于减少医院管理人员对医院信息功能划分听起来不明白、感到繁乱的问题。

门诊支部工作计划范文第7篇

【关键词】医院门诊收费管理系统;Oracle数据库;系统设计

1 医院门诊收费管理系统的建设意义

目前,我国大型医院门诊收费主要存在一下几点问题:

(1)医院缺乏财务专业人才,不能够保证及时为医院领导者提供有效的财务管理支持,给医院管理各方面的管理工作带来了被动局面,影响了医院管理的正常运行秩序。

(2)医院管理理念相对落后,管理工作效率较低,无法及时全面掌握医院各项业务运转信息,医疗资源得不到合理的配置,导致经常出现决策盲目的现象。

(3)医院没有高效的收费核算办法,目前,我国大多数医院的收费成本核算都是以每个科室为基本单位,核算内容仅仅包括了日常医疗工作中的各项收支费用,无法准确对医院收益和成本费用进行核算。

由此可见,医院门诊收费管理中存在诸多问题,因此,如何能够加快医院信息化建设工作,提高医院门诊收费管理水平和医疗服务质量是一个亟待解决的关键问题。本文基于实际医院门诊收费管理系统项目建设,按照“以患者为中心”的服务原则,努力为患者提供方便快捷的收费流程,提高医院门诊收费管理的工作效率,实现医院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双丰收。但是,各大软件企业开发设计的医院信息系统价格较高,其特有的通用性也无法满足不同医院的特色需求,而且,随着医院的不断改革发展,业务工作和流程也会发生变化,后期的系统升级维护和功能扩展还需要耗费大量的资金。因此,由医院自行开发设计一套医院门诊收费管理系统可以减少医务工作人员的工作量,也能更好地为患者就诊提供优质服务。

2 医院门诊收费管理系统的总体设计

2.1 系统体系结构设计

本文设计的医院门诊收费管理系统是采用的是C/S模式的双层架构体系,以Oracle数据库系统作为后台支持,基于C/S模式的双层体系结构具有安全性高、处理速度快等特点。医院门诊收费管理系统的体系结构设计如图1所示。

由图1可以得出,本文设计的医院门诊收费管理系统主要业务包括了收费管理、查询管理、统计管理、项目管理和系统维护管理,数据库服务器采用的是Oracle数据库系统。

2.2 系统硬件架构设计

本文设计的医院门诊收费管理系统采用的是客户机和数据库服务器分布部署方案,系统硬件架构设计如图2所示。本文设计的医院门诊收费管理系统的数据库服务器需要专门配备,只需要在客户机安装客户端则可以实现对医院门诊收费管理系统的访问。

2.3 系统业务流程设计

医院门诊收费管理系统作为医院信息系统的关键组成部分,其包含的各项业务功能随着计算机技术和医院实际需求的提高而不断增多。目前,医院门诊收费管理系统主要需要完成患者挂号、诊疗收费、处方录入、诊疗退费和汇总统计等功能。同时,医院门诊收费管理系统需要与医院药房管理系统对接,医院门诊收费窗口的工作人员扫描患者就诊卡之后就可以获取患者的挂号信息,防止重复录入数据,切实提高门诊收费工作的效率。当完成收费之后,患者处方的药品信息会由收费系统传送到医院药房管理系统,由药房工作人员确认患者已经提供了收费发票后将处方药品发放给患者。

3 医院门诊收费管理系统功能设计

3.1 系统功能结构设计

医院门诊收费管理系统主要包括5个管理模块,分别是收费管理模块、查询管理模块、统计管理模块、项目管理模块和系统管理模块。5个管理模块由划分为多个子模块:收费管理模块包括患者挂号收费、诊疗划价收费和相关问题退费;查询管理模块包括患者处方查询,患者费用查询和收费项目查询;统计管理模块包括报表统计、汇总统计、人员工作量统计和收费结算统计;项目管理模块包括医院科室挂号信息维护、诊疗收费项目维护;系统管理模块包括用户信息管理、初始化管理。医院门诊收费管理系统功能结构图如图3所示:

3.2 系统功能模块设计

(1)系统管理模块

医院门诊收费管理系统登陆要对用户身份进行验证,用户必须得到合法身份才能登陆到医院门诊收费管理系统中,同时输入授权用户名和密码。如果用户输入用户名和密码与系统中存储的用户名和密码不符,系统会自动提示用户输入错误,需要再次输入,当用户输入三次且全部错误时,系统则自动关闭登录窗口,禁止用户再次输入。如果用户输入的用户名和密码正确,则能够登录到医院门诊收费管理系统中。而且,需要对用户进行授权和访问控制,保证每个登录到系统中的用户只能在自己所有权限范围只能进行操作。

(2)诊疗划价收费模块

诊疗划价收费模块主要负责与划价收费相关的业务处理,包括录入患者个人信息、处方信息、添加或删除患者化验单明细,完成患者诊疗划价收费之后自动打印缴费收据。

(3)相关问题退费模块

相关问题退费模块主要负责退还患者费用的相关业务处理,包括根据患者姓名查询患者退费信息,删除退费的患者处方项目明细,核算应退还患者的金额等等。

(4)账单查询管理模块

按照不同查询类别输入需要查询的条件,得到患者个人信息和就诊账单信息,将账单信息打印输出。

3.3 系统数据库设计

医院门诊收费管理系统数据库设计是构建整个系统中必不可少的部分,在面向对象程序设计中通常采用实体关系图的方式作为数据库设计工具。同时,UML中的类图能够较好地完成系统数据库建模任务,不但能够作为数据和数据行为的建模工具,而且不会受到数据行为的关注。由此,本文提出的医院门诊收费管理系统构建方案采用的是UML类图工具,以及Oracle数据库作为数据库开发设计工具。

4 结论

综上所述,随着我国医疗改革的持续推进,医院门诊业务发展规模的不断扩大,目前医院门诊收费工作已经无法满足患者人数日益激增的现实需求。因此,本文提出的医院门诊收费管理系统构建方案将信息化建设引入到了医院发展中,不但能够减轻医院门诊收费工作人员的工作量,切实提高医院服务质量,还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

参考文献:

门诊支部工作计划范文第8篇

[关键词]公立医院;规划;设置;财政补助;政策

[中图分类号]R197.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3)12 — 0048 — 02

1 公立医院的内涵、功能与任务

国内外关于公立医疗机构的设立规模、数量研究内容较多,因为全世界各国的几种医疗模式都有公立医疗机构的支撑,但由于各国医疗保障制度的整体运行及内部分工不一样,公立医疗机构都有各自的运转方式,发挥不同的作用。依据我国卫生改革的政策走向,对公立医院提出如下定位思路。

1.1公立医院的内涵

公立医院是指政府及政府部门或高等医学院校经政府批准举办的为特定区域人群解决指定医疗任务而设立的国有医院。医院的内设机构、床位数量、人员编制、经费补助办法统一纳入政府审批,财产国有,执行政府的收费及相关政策,不以营利为目的。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民政部门、医学院校、部队、农场局、生产建设兵团等举办的纳入政府区域卫生规划的国有医院。

1.2公立医院的功能与任务

公立医院的功能与任务主要有:一是承担基本医疗功能。为政府解决特定区域人群的基本医疗(二级)与疑难重症(三级)、传染性、精神性疾病防治等医疗工作;二是承担相应的公共卫生工作,如急诊急救、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公共卫生工作;三是医学教学与科研工作。公立医院是医学院校教学的主战场,不但提供师资,还有实习场所,科研工作是大型公立医院的强项;四是领导干部保健工作;五是开展扶贫与对口支援工作等。

1.3政府与公立医院的责任

即明确政府与公立医院各自的责任。政府有举办公立医院、承担相应经费及实施监管的责任;公立医院有承担基本医疗、疑难重症诊治、急诊急救、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科研教学及稳定医疗市场的责任。

2 公立医院的结构、数量与规模

2.1公立医院的分级

公立医院有部级、省级、地市级、县级,但乡镇卫生院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虽然承担公共卫生任务,国家不按医院来管理,但作为承担基本医疗任务,双向转诊任务,也应该含在公立医院中。

2.2公立医院结构的确定

结构初步分三类。分乡镇卫生院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层防保医院;传染、结核、精神等法定专科医院;县、地(市)、省三级政府办综合医院,医学院附属综合医院、部队、农垦、森工、煤炭、建设兵团综合医院。

2.3公立医院数量与规模的确定

2.3.1各地应该按着区域卫生规划要求,对现有公立医院的数量及资源配置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分级分类处理,从中理出线索。哪些是必须设立的,哪些是可设可不设的,那些是不应设立的。

2.3.2公立医院的数量规划

公立医院数量不能多,要以行政区域为基础,如乡卫生院以乡为基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街道为基数,都是一个区域一个机构,县、市、省也是这样。一个功能的公立医院一般设一所可以,较大综合医院最多不应超两所。除此之外的专科专病治疗技术,高档医疗服务由社会办医去解决。

2.3.3公立医院的规模确定

公立医院的规模有两种考虑,一是单家医院规模多大为好,二是每一地区应设的公立医院总规模。首先在区域卫生规划下按照辖区人口、经济区辐射人口总需求,医学模式、双向转诊等因素考虑总规模。在公立医院的规模上,一级医院建议设100张床以下,二级医院建议设100至500张床,三级医院建议设500至1500张床比较经济,每个档次与医院所处的地域行政级别有关,在数量上,结构上也都有相应的研究。医院的规模与社会医学模式及医保的政策相关性非常强。在影响医院诊疗环境及就诊数量相对稳定的情况下,三级医院,按日均门诊量3000人,日收治住院150人,平均住院9天计算,需要1350张床。平均住院天数11天,需要1650张床。一旦实行双向转诊与分级医疗,一、二级医院的门诊量与床位使用率都会上升,三级医院床位设置自然会下降,但要提高一、二级医院的诊疗与服务水平,医保新农合都要实行联动控制,可以分段计算医疗费用。医保制度在报销范围、额度、比例等方面也要做出有利于分级医疗和降低医疗费用的机制调整。从上述数字可以看出,在一个三级医院,1500张床的情况下,如果平均住院床日缩短两天,可相当于增加300张床的收治能力,而且不会增加固定成本,相当于建一个5000平米大楼带来的效益,否则,财政投入这栋楼的支出就会被增加两天的住院成本低消。

3 公立医院经费补助政策建议

公立医院的经费补助是个复杂问题,首先应该确定哪些成本应该列入补助范围,然后才是以什么方式进行补助。而这又涉及到至少三个部门,即卫生部门管业务,要求公立医院完成政府规定的责任,经费是与业务相对应的。财政部门根据卫生部门的规划核定医院合理的支出。医保部门审核病种费用额,按病种费用标准与个人、医院承担情况核定拨付医院垫付费用。

3.1公立医院的经营成本如何确定

医院的经营成本是医院运营过程产生的人力、物力消耗。医院的基本建设要达到什么样的规模,才算尽到了政府的责任?设备购置要到什么程度,才算是满足了老百姓最基本的医疗服务需求?〔1〕公立医院的支出包括基本建设与设备购置支出,人员工资及福利费支出、药品与材料消耗支出、水电取暖消耗支出、差旅费支出等。还包括重点学科发展和科研项目支出、人力资源培训支出、承担公共卫生服务支出、离退休人员费用等。而医院的上述支出,在制定收费政策时前一部分会考虑到医疗项目上或病种成本上,而后一部分基本没有考虑到补偿范围中,医院的基本支出都应该得到经济补偿。只有如此,医院才能不断进行简单再生产。同时,要加强对公立医院支出的监管,增强资金使用环节的规范透明,规范公立医疗机构的预算管理,财务会计核算,强化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的监管作用,控制医疗费用的过快增长,提高财政资金的效率发挥积极作用。

3.2公立医院经费补偿渠道

医院是特殊的经济实体,医院的预算内项目成本应该得到合理的补偿。公立医院经费的补偿渠道主要有三个,在国家推行全民医保的政策下,95%以上的民众参加了医疗保险。一是医保部门按病种费用补偿给医院;二是财政部门按一定方式对医院的补助;三是患者自付医疗费部分。医保病种费用是根据临床路经设计,按项目数量与收费标准而确定,医保病种费用本身就是对临床路径各项目收费总额的打折,而医疗服务价格考虑对民众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和公平性,医疗服务价格长期以来背离基础价值,应该解决价格扭曲问题,实现医务人员劳务技术价值的补偿。病种费用与病种成本的差,项目收费标准与项目成本的差,都是计算财政补贴的依据。医改要取得成功,加大财政经费投入力度是关键。保障公立医院的公益性质,取消不合理、不合法的业务收入,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后的经常性收支差额采取内部消化、医保资金补偿、财政补助等多渠道补偿的办法,保证正常运转。

3.3公立医院经费补偿方式

在国际上对公立医院有单一财政补偿方式,国家财政全额承担费用,有财政与医保双重补偿方式,虽然各国的具体情况不同,但也有很多借鉴之处。对国内公立医院的补偿范围在国家医改政策中有明确阐述,多项研究成果也基本围绕这一范围有所创新。在方式上,改变过去按人头与床位对公立医院的补偿方式,采取按业务量、服务质量、与医疗资源利用效率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补助。要完善公立医院补偿机制,必须拓宽补偿渠道,加强制度监管,提高运营效率,以实现公立医院体现公益性的社会的目标。公立医院的补偿渠道主要包括政府投入,医保支付和患者支付三部分。在当前仍以按项目付费为主的情况下,后两者的合理性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医疗技术服务价格体系的理顺〔2〕。从世界范围来看,没有哪个国家会用财政资金单存补助医疗机构或补助参保者。恰当的选择应该是“补供方和补需方并重”,补助公立医疗机构,为患者提供公益性的、优质价廉的服务,补患者就是通过建立全体居民的基本医疗保险,政府为弱势群体买单,实现基本医疗筹资公平〔2〕。

4 公立医院经费补偿标准的计算

4.1计算医疗项目收费标准与医疗项目成本的差

国家对公立医院医疗收费采取的是低于成本的收费政策。收费标准F=收费成本P-公益补偿标准D,假如门诊量为Q1,每门诊人次平均公益补偿额为ΣD1=每门诊人次消耗医疗成本ΣP1-每门诊人次收费额ΣF1,计算期门诊部分公益补偿额为ΣQ1D1。住院人次为Q2,住院费按病种计算,病种费用是按临床路径与医疗项目收费标准、项目数量计算的结果,而医保部门在计算病种费用时又将计算结果打折i%。每一住院患者平均公益补偿额为D2=每住院人次消耗医疗成本ΣP2-每住院人次收费额ΣF2,住院公益补偿额ΣQ2D2=住院患者医疗成本ΣQ2P2-医保拨付额ΣQ2F2(1-i%)。计算期内医院消耗医疗成本与医保拨付额及门诊患者支付额的差为ΣQ1D1+ΣQ2D2。这部分收消差是计算财政补助的主要部分。为了计算简略,财政应按年度计算每个医院每门诊人次平均收消差、每住院人次平均收消差,因为医疗收费标准几年调整一次,成本每年上涨幅度较大。

4.2承担的医疗救助费用与公共卫生成本

急诊急救无主患者发生医药费用。没有参保的困难患者及其他患者发生的不可避免的医药欠费。公共卫生及突发事件处理所发生的成本部分。前两种情况发生的费用,经有关部门送达人员签字,医院内部手续完善,财政、民政部门应按实际发生额核拨。后一种情况,经医院申报、卫生部门核实、财政审核后按成本拨付。

4.3公立医院长远发展建设支出

如果对公立医院监管到位,医院遵守医疗收费政策,不采取过渡医疗增加收入,公立医院的资本从理论上计算是不能增值的。政府应该以满足社会需求为导向,对公立医院的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机型统筹规划,并根据不同公立医院的规模,已有硬件设施的配置情况和服务能力与运营效率,结合一线医务人员的需求,对各类公立医院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资本性支出活动进行补偿。〔3〕同时,重点学科发展和科研项目经费,人力资源培养与引进成本等也需财政根据医院规划与发展效果投入。

〔参 考 文 献〕

〔1〕吴凤清.公立医院补偿仍无定论〔J〕.中国医院院长,2011 ,(09):28-29.

门诊支部工作计划范文第9篇

申报程序

凡符合门诊特殊病种的参保患者由本人或单位派人到所在参加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申报审批,并提供以下资料:

1.就医所选定点医院填写的《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审批表》;

2.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提供的病案首页复印件、出院记录(小结)复印件。器官移植与心脑血管介入手术患者需提供手术记录复印件(加盖医院病历复印专用章);

4.门诊特殊病种治疗计划变更的需提供相关指标检查、化验报告单,并由就医所选医院填写《门诊特殊病种治疗计划变更审批表》。

报销比例及费用结算

1.报销范围

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患有特殊疾病的参保人员,在特殊疾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并且与治疗计划相符的门诊医疗费,可以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报销范围。

2.报销比例

凡属门诊特殊病种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支付时每人每年只按照就医医院的级别设立一次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在本市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退休人员报销80%,在职职工报销75%;城镇居民报销70%;使用乙类药品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时个人不再负担10%的医疗费用。

3.异地就医结算

异地安置人员在异地以及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到异地医疗机构门诊治疗时发生的门诊特殊病种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凭有效报销发票、费用明细清单、医师开具的处方、单位介绍信和医疗保险手册,到所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三个月结算一次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报销比例比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报销比例降低五个百分点。

4.补充医疗保险的结算

当年统筹基金支付超过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门诊特殊病医疗费用,参加大额医疗保险的,按大额医疗保险的规定报销。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的人员,可同时享受公务员医疗补助。

就医管理

1.我市范围内一级以上定点医院均为门诊特殊病种的定点医院,参保患者根据本人情况可选定其中的一个医院作为定点治疗医院,选定以后在一个自然年度内不能更改,次年需更改的应提前半个月到所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重新申报审批。

2.定点医院医师在填写《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病种审批表》中治疗计划时,应详细写明诊疗项目和检查、治疗次数,药品名称、用法和用量,定点医院在治疗过程中严格执行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的治疗计划,超出治疗计划的检查、治疗和用药所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由参保患者自付。

门诊支部工作计划范文第10篇

关键词:同业对标 专业管理

1 专业管理的目标描述

1.1 专业管理的理念

建立务实合理的突出企业“一强三优”发展目标和业绩考核要求的同业对标体系,建立科学的分析评估机制,闭环管理机制及持续改进机制。形成学先进,找差距,抓管理,争上游的对标大竞赛。力争通过三年的努力,使公司绝大多数同业对标指标进入全省系统中上游水平,推动公司向“一强三优”的现代公司迈进。

1.2 专业管理的范围

同业对标分析诊断作为一项常态工作纳入公司职责体系,由公司发展策划部负责管理,按照发展部牵头、各个专业部门主导的原则开展工作。指标分析诊断管理部门涉及公司发展策划部、财务资产部、人力资源部、营销部、基建部、运维检修部、安全监察部、调控中心、信息通信公司、物资供应公司、农电工作部、监察审计部、市场服务组、营销稽查组、二次运检组15个部室及直属单位。

对标诊断分析体系按照国网公司差异性分析、阶段性分析、典型性分析和综合性分析四种分析要求,定期开展对标分析工作,并将对标分析与统计分析、经济活动分析等工作有机结合,努力提高分析质量,提升队标管理效果。

1.3 专业管理的指标体系及目标值。

对标分析诊断的指标体系是以国家电网公司同业对标地市级供电公司指标体系为基础,按照山西省电力公司(简称省公司)同业对标指标体系执行。该指标体系以“业绩对标+管理对标”为基本体系框架,形成“一强三优”和“三集五大”的对标体系,包含电网坚强、资产优良、服务优质和业绩优秀四大业绩对标专业;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管理、物资管理、规划管理、建设管理、运行管理、检修管理、营销管理、配套保障和审计管理十大管理对标专业,总共151项具体对标指标。

根据省公司同业对标工作管理相关制度,我公司对标分析诊断工作结果执行“只公布,不考核”的原则,依照月度、季度、年度的时间节点,涉及的15个部门进行对标指标的计算,通过各种比较法,找出影响指标下滑的“短板”因素,制定下月度工作措施。各部门将已制定具体措施通过日常管理工作的执行,保证对标指标的良好。

2 专业管理的主要做法

2.1 对标专业部门指标分析诊断管理建设

部门对标分析管理主要包括三个阶段:指标分析诊断阶段、指标分析汇报阶段、下月指标工作目标执行阶段。

2.1.1 指标分析诊断阶段

部门对标工作是按照时间节点对本部门有关指标进行统计、计算、分析,并根据分析找出影响因素,制定相应可行的措施,形成诊断分析报告。其中指标的统计、计算、分析工作由部门内各相关专责人员进行,形成每个指标分析材料;各专责人员将各自分析资料交给本部门同业对标专责进行汇总,并形成部门对标分析诊断报告。

2.1.2 指标分析汇报阶段

部门同业对标专责将指标分析诊断报告分别报送至本部负责人和公司发展策划部同业对标办公室。部门负责人可根据诊断分析报告内容涉及的下月工作计划、措施,添加自己意见,一起上报至部门分管领导。

2.1.3 下月指标工作目标执行阶段

部门分管领导根据部门递交的对标分析报告,会同该部门负责人共同制定下月部门重点工作计划及目标,并下达至部门各专责人员;发展策划部则根据诊断分析报告中提及的下月计划措施,及时进行跟踪。监督,了解措施实施情况,督促措施及时有效开展,保证下月指标的提升。

2.2 公司对标指标分析诊断管理建设

2.2.1 专业管理工作的流程图

2.2.2 主要流程说明

①每月10号之前,同业对标各有关部门对各自的指标进行分析诊断,并将完成的部门指标分析诊断报告报送至公司发展策划部。

②公司发展策划部审查专业部门报送的分析诊断报告,如审核不通过,则打回至部门同业对标专责处,要求一至两天内修改报告后重新报送;审核通过的部门报告,则由发策部同业对标专责统一进行汇总、编制,形成公司对标诊断分析报告。

完成的公司对标诊断分析报告由发策部同业对标负责人校核后,发送至公司同业对标分管领导审阅,并将报告返给本部门对标专责人。

③发策部同业对标专责人在每月15号将公司对标分析诊断报告上报至省公司同业对标办公司,并将报告在公司内部网站专栏中,共各部门阅览,参考。

2.3 确保流程正常运行的人力资源保证

组织机构:

①同业对标工作领导组

组长:公司经理

副组长:党委书记

各副经理(生产副经理为常务副组长)

成员:发展策划部主任

运维检修部主任

营销部主任

基建部主任

人力资源部主任

安全监察部主任

财务资产部主任

监察审计部主任

信息通信公司主任

调控中心主任

物资供应中心主任

农电工作组组长

市场服务组组长

营销稽查组组长

二次运检组组长

领导组主要职责:研究审议公司同业对标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审议公司同业对标工作规章制度;审议公司创一流同业对标奖励办法及相关事项;研究拟订解决流同业对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方案;对公司同业对标工作负总责。

②同业对标工作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发展策划部。

主任:发展策划部主任(兼)

成员:发展策划部专工、运维检修部专工、营销部专工、财务资产部专工、安全监察部专工、基建部专工、人力资源部专工、监察审计部专工、信息通信公司专工、调控中心专工、物资供应公司专工、农电工作组专工、营销稽查组专工、市场服务组专工、二次运检组专工。

联络员:发展策划部专工

领导组办公室主要职责:

a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省公司及公司领导的要求,归口管理公司同业对标工作。如期完成创一流同业对标指标收集和汇总,分送各部门审核、确认,报请领导组签批,排序和上报工作。

b及时、动态国家电网公司和省公司、公司同业对标信息,形成常态工作机制。

c牵头组织指标承担部门,拟订公司同业对标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d牵头组织指标承担部门,针对公司所处位置,找出机制、管理和指标上的差距,制订相应措施,报领导组审定后,负责分步实施。

e丰富完善管理平台和指标体系,建立工作评价体系,对公司及所属支公司同业对标工作进行评价。

f用制度保证同业对标工作的稳步推进,拟订公司创一流同业对标工作考核制度,并负责具体实施。

g负责公司同业对标日常管理工作。

③发展策划部、财务资产部、人力资源部、营销部、基建部、运维检修部、安全监察部、调控中心、信息通信公司、物资供应公司、农电工作部、监察审计部、市场服务组、营销稽查组、二次运检组15个部室及直属单位各设负责人一名,同业对标专责人一名(均为兼职),其具体职责为:

a认真研究上级有关文件精神,制定切合实际、可操作性强的专业管理对标方案,提出具体的落实措施,并按照要求向公司同业对标领导组报告工作情况,对本专业同业对标工作负总责。

b参与公司同业对标规划和年度计划的拟定,提供相关数据,并提出建议。

c按时完成对公司所属单位上报指标的专业审查。

d针对本专业在全省的指标排序,认真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不足,重点寻找机制和管理上存在的差距,确立标杆,制定相应措施,并指导督促基层单位贯彻落实。

e按照规定时间和内容,提供本专业同业对标指标数据及相关分析材料及相应措施。

f负责本专业范围内基层单位创一流同业对标工作的检查与考核。

2.4 保证流程正常运行的专业管理的绩效考核与控制

公司同业对标工作采取的原则是“只通报,不考核”。公司半年和年终工作总结大会均会对各部门对标工作及指标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公司也会由发展策划部牵头,进行季度对标指标专题分析会议。通过对标成绩的通报及季度指标分析会议,各部门结合自身工作管理情况,制定阶段性指标计划目标(一般以季度为一个工作计划阶段),并形成会议纪要,通过公司内部文件形式,督促关部门抓紧对标工作的开展。

3 评估与改进

3.1 专业管理的评估方法

3.1.1 评估方法

对比分析法

3.1.2 评估的内容

管理体制是否完善,流程是否清晰,责任是否明确,效果是否显著。

3.1.3 评估步骤

同省公司标杆单位的管理体制进行对比。

3.1.4 衡量标准

公司对标分析诊断水平,分析诊断报告的完整性、全面性、可行性,工作流程的闭环管理,公司对标指标的成绩,公司同业对标在省公司的综合排名成绩。

3.2 专业管理存在的问题。

3.2.1 专业体系缺乏管控力度

由于采用的“只通报,不考核”的管理原则,缺乏有效的激励与考核力度,个别部门在对标分析诊断工作中时常缺乏积极性,甚至出现消极怠工现象,影响了整个对标管理工作进行,消弱了同业对标对于公司日常管理制度完善的积极作用。

3.2.2 对标专责人员水平有限

由于公司对标体系建立在国网公司及省公司对标体系基础上,每年对标体系的变更影响公司对标专业、指标、岗位人员的变动,大多对标专责人员缺乏有效的对标知识及管理的培训,在一定程度上对标分析诊断工作产生阻力。

3.3 今后的改进方向或对策

3.3.1 建立检查、考核与奖惩制度

①公司同业对标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分管指标的各部门进行检查、指导。同业对标办公室每季度至少一次到部室检查、指导同业对标工作。

②同业对标工作的考核奖惩纳入公司经济责任制,由公司绩效考核委员会考核。

③年度专业指标每出现一个排序进入省公司与去年同期比前进的,公司同业对标领导小组根据各部门所承担指标完成情况,对指标责任部门、支持部门进行奖励。

凡被省公司确定为对标的标杆部门,公司同业对标领导小组将对其奖励。

④年度单项指标排序每出现一个在省供电公司与去年同期比后退的,公司同业对标领导小组根据各单位所承担指标完成情况,对指标责任部门、支持部门进行处罚。

完不成公司下达的同业对标经济技术指标值每出现一项,对指标责任部门、支持部门进行处罚。

⑤对不按时报送同业对标指标完成值、报表、分析、总结等资料的部门,对指标责任部门、支持部门进行处罚。

⑥在同业对标工作中弄虚作假,每被上级部门发现或通报一次,对责任部门进行处罚。

3.3.2 加强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

公司将加强对标专责人员、指标专责人员进行对标管理及知识的交流和学习。我们将在广泛调研的基础上,举办不同层次的培训班,邀请省公司对标工作专家对公司全体对标管理人员进行授课;组织人员对系统内各单位典型经验进行规范的总结提炼,形成各项业务、各类管理的最佳实践;全面搭建对标学习交流、实施最佳实践的平台,推动公司整体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绩效水平的提高。

参考文献:

[1]孙勇强,武蒙,牛佳庆.培训指标量化 检查纵横结合——衡供“立体式”培训工作对标管理创新实践[J].价值工程,2011(36).

[2]万旭.同业对标系统的设计和实现[D].山东大学,2010.

门诊支部工作计划范文第11篇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本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财政、单位和个人的承受能力,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保障参保人员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建立和完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基本医疗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二)属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实行属地管理;

(三)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共同承担,政府适当补贴;

(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五)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和支付应当体现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的原则,在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政府、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均应承担相应的管理和经济责任。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和个人:

(一)城镇各类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统称参保单位)及其在职职工;

(二)按规定协议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人员(以下简称协缴人员);

(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本统筹地区符合法定就业年龄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非农户籍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四)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下简称退休,含退职,下同)的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

符合上述参保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纳入参保范围之日起3个月内,到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参保手续的,视为中断参保。

按原《*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89号)规定符合参保条件而中断参保的单位和个人,在本办法施行后,参保人员中断参保年限按实累计计算。

第五条*市区(不含萧山区、余杭区)、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分别作为独立的统筹地区,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辖区经济发展水平和经济结构特点,制定本辖区的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核准后实施。

第六条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运行情况,对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及政府补贴比例等作出适时调整,经省人民政府核准后实施。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属的医保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基本医疗保险的日常管理工作。经济、卫生、药品监督、财政、税务、工商、物价、审计、人事、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在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听取同级工会的意见,在研究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套政策和措施时吸收同级工会参加。

第九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编制并组织实施本辖区基本医疗保险的发展规划和总体方案;

(二)贯彻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基本医疗保险的配套政策;

(三)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四)会同财政、审计等部门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收支、运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五)会同卫生、药品监督、财政、物价等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六)会同工会和经济、工商、税务、审计、人事、公安等部门协调处理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相关事宜。

第十条医保经办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具体办理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审核和费用结算等方面的工作;

(二)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的编制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财务和内部审计工作,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分析,及时向上级部门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警报告;

(三)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会同有关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的收费标准、药品价格及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对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理;

(五)承担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配套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医保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由财政部门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在财政预算内核拨,不得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提取。

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十二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按以下规定缴纳,政府适当补贴:

(一)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参照企业参保的单位,以上月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提取95%,其中基数的05%由参保单位按一定比例划入职工个人帐户,9%由参保单位按月向医保经办机构缴纳(其中6%用于建立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统筹基金,3%用于建立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基金)。在职职工(除二等乙级及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外,下同)按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本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本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高于上年本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本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下同)的2%缴纳,由参保单位按月代扣。职工工资总额按国家规定的统计口径计算(下同)。

(二)纳入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上月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按月向医保经办机构缴纳15%,其中基数的6%用于建立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统筹基金(以下简称住院统筹基金),9%用于建立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门诊统筹基金(以下简称公务员门诊统筹基金)。在职职工按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由参保单位按月代扣后向医保经办机构代缴。

(三)协缴人员按市人民政府关于部分下岗职工协议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本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个人(其中非正规组织就业人员由非正规就业组织管理单位)按月向医保经办机构缴纳75%,其中基数的5%用于建立住院统筹基金,25%用于建立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基金(以下简称退休人员门诊统筹基金)。持有有效期内《*市困难家庭救助证》和就业援助证件的灵活就业人员,自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登记手续的当月起,以上年本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五)纳入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以下简称退休人员门诊统筹)的退休人员,每人按上年本统筹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15%的标准一次性缴纳门诊统筹启动资金,用于建立退休人员门诊统筹基金,破产、歇业及改制单位已按规定提留医疗费的退休人员不再缴纳。属参保单位办理退休的人员,由参保单位或接收管理单位缴纳;以个人身份参保的,由个人缴纳,其中,协缴人员和持有有效期内《*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本统筹地区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门诊统筹启动资金。

(六)政府按本年度本统筹地区参保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5%给予补贴(其中部分用于重大疾病医疗补助)。

(七)参保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低于上年本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上年本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高于上年本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以上年本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为基数缴纳。

退休人员门诊统筹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应当按月足额缴纳除门诊统筹启动资金外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减免,不计征税费。

第十四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并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五条参保单位提取、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列支渠道,依照参保单位的不同类别,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用于建立住院统筹基金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国家机关在“经费支出—人员支出—社会保障缴费”科目中列支,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在“事业支出(或经营支出)—人员支出—社会保障缴费”科目中列支,企业在“应付福利费”科目中列支60%,在“劳动保险费”科目中列支40%。

(二)用于建立公务员门诊统筹基金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国家机关在“经费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医疗费”科目中列支,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在“事业支出(或经营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医疗费”科目中列支;

(三)用于建立退休人员门诊统筹基金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在“事业支出(或经营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医疗费”科目中列支,企业在“劳动保险费”科目中列支。

第十六条参保单位依法终止时,必须清偿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七条参保单位发生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变更或参保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八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当年筹集部分,按照同期银行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整存整取银行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积累基金,按照不低于3年期零存整取银行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第四章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

第十九条公务员门诊统筹基金用于建立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公务员)个人帐户和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应当由公务员门诊统筹基金承担的部分门诊医疗费(包括普通门、急诊医疗费和定点药店购药费,下同)。

第二十条退休人员门诊统筹基金用于建立退休人员个人帐户和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应当由退休人员门诊统筹基金承担的部分门诊医疗费。

第二十一条住和吵锘鹩刹伪5ノ话瓷显卤镜ノ蝗恐肮すぷ首?额的6%、灵活就业人员按上年本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协缴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总额的50%等组成。

第二十二条住院统筹基金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应当由住院统筹基金承担的部分规定病种门诊和住院医疗费。

规定病种是指各类恶性肿瘤、系统性红斑狼疮、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及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和列入诊疗项目的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治疗。

本办法施行后,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规定病种的实际医疗发生情况,可对规定病种种类作出适时调整,经市人民政府核准后公布执行。

第二十三条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参照企业参保的单位,其在职职工个人帐户暂由参保单位建立和管理,由医保经办机构负责业务指导,待条件成熟时,由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建立和管理。

公务员、协缴人员和参加退休人员门诊统筹的退休人员的个人帐户由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统一建立和管理。

灵活就业人员在退休前不建立个人帐户,其退休后的个人帐户由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统一建立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参保人员的个人帐户按以下规定建立和管理:

(一)由参保单位建立和管理的在职职工个人帐户资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本人按其上年月平均工资的2%向本单位按月缴纳,并全部划入其个人帐户;另一部分由参保单位根据在职职工的不同年龄段(分为35周岁以下、35周岁至45周岁以下、45周岁至退休前),从参保单位按上月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5%提取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中,按比例划入其个人帐户,具体划入比例由各参保单位结合实际确定。

(二)公务员的个人帐户资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由在职职工按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的2%向医保经办机构按月缴纳,并全部划入其个人帐户;另一部分由医保经办机构根据公务员的不同年龄段,退休前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退休后按本人上年度基本养老金(本人基本养老金低于上年度本统筹地区由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建立和管理个人帐户的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的,按上年度本统筹地区由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建立和管理个人帐户的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的一定比例,从公务员门诊统筹基金中划入其个人帐户。具体划入比例为:

1、35周岁以下的划入04%;

2、35周岁至45周岁以下的划入07%;

3、45周岁至退休前的划入1%;

4、退休后至70周岁以下的划入58%;

5、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的划入68%。

(三)参加退休人员门诊统筹的退休人员的个人帐户资金,由医保经办机构根据退休人员的不同年龄段,按本人上年度基本养老金(本人无基本养老金或者基本养老金低于上年度本统筹地区由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建立和管理个人帐户的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的,按上年度本统筹地区由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建立和管理个人帐户的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的一定比例,从退休人员门诊统筹基金中划入其个人帐户。具体划入比例为:

1、退休后至70周岁以下的划入58%;

2、70周岁以上(含70周岁)的划入68%。

(四)协缴人员退休前的个人帐户资金,按其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总额的50%划入。

(五)个人帐户资金按月划入。

(六)上年度本统筹地区由医保经办机构统一建立和管理个人帐户的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审核确定。

第二十五条个人帐户当年资金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门诊医疗费;个人帐户历年资金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按规定应当由个人承担的部分门诊医疗费、规定病种门诊和住院医疗费(含起付标准部分)。

第二十六条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下年使用和依法继承。

第五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七条参保人员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参保后,应当连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至法定退休年龄,如连续中断缴费3个月,即视为中断参保,自第四个月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发生的医疗费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因参保人员个人原因中断参保的,中断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予补缴。

因参保单位原因导致参保人员中断参保或未按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参保单位按规定予以补缴,参保人员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医疗费,除应当由个人承担的部分外,其余医疗费由参保单位承担。

第二十八条中断参保的人员再次参保时,属本统筹地区非农户籍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属本统筹地区非农户籍以外的人员可以在再次参保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退休时,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足20年的,由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一次性补缴满20年后,方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补缴基数和费率按办理补缴手续时的标准确定。

参保人员在按规定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同时,应补缴重大疾病医疗补助统筹费,其中持有有效期内《*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参保人员,免缴其应补缴的重大疾病医疗补助统筹费。

第三十一条下列情况为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

(一)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

(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视作缴费年限;

(三)*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连续工龄。

以上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施行后,参保人员退休时,其累计中断缴费时间有下列情形的,按以下规定适当提高其退休后的医疗费个人承担比例:

(一)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含补缴年限,下同)为20年,累计中断缴费时间1年以上(含1年,下同)3年以下的,其个人承担的医疗费在规定比例的基础上增加20个百分点;累计中断缴费时间3年以上(含3年,下同)的,其个人承担的医疗费在规定比例的基础上增加30个百分点。

(二)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为20年以上至25年,累计中断缴费时间1年以上3年以下的,其个人承担的医疗费在规定比例的基础上增加15个百分点;累计中断缴费时间3年以上的,其个人承担的医疗费在规定比例的基础上增加25个百分点。

(三)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为25年以上至30年,累计中断缴费时间1年以上3年以下的,其个人承担的医疗费在规定比例的基础上增加10个百分点;累计中断缴费时间3年以上的,其个人承担的医疗费在规定比例的基础上增加20个百分点。

(四)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为30年以上,累计中断缴费时间1年以上3年以下的,其个人承担的医疗费在规定比例的基础上增加5个百分点;累计中断缴费时间3年以上的,其个人承担的医疗费在规定比例的基础上增加15个百分点。

第三十三条参保人员可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选择就医,也可到定点药店购药(处方药须凭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

已按规定领取规定病种专用病历的参保人员,可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中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实时结算医疗费,或选择两家定点医疗机构由个人全额支付医疗费后,经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结算。

第三十四条退休人员门诊统筹实行定点管理。参加退休人员门诊统筹的退休人员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门诊约定医疗机构中选择两家作为本人的门诊约定医疗机构,其中一家必须为社区医疗卫生服务机构,并可根据本人意愿按月调整门诊约定医疗机构。退休人员因病情需要转院诊治的,由门诊约定医疗机构提出转诊意见,转至相应的定点医疗机构诊治。

退休人员选择两家门诊约定医疗机构的具体办理时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五条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住院医疗费按以下规定结算:

(一)住院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以下简称住院起付标准)为: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800元,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600元,其他医疗机构400元。

每次住院均设住院起付标准。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第二次住院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75%计算,第三次及以上住院按规定住院起付标准的50%计算;其中,参保人员因患各类恶性肿瘤需进行多次住院放、化疗治疗的,以及参加退休人员门诊统筹的退休人员因病住院治疗(含多次住院治疗)的,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按首次住院的定点医疗机构等级计算一次住院起付标准。

(二)住院起付标准以下部分的医疗费由个人承担。

(三)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由住院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的医疗费,其最高支付限额为8万元,最高支付限额按年度(以出院日期为准)累计计算,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医疗费通过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办法解决。

(四)住院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部分的医疗费由住院统筹基金与个人共同承担,其中个人的承担比例按以下规定执行:

1、住院起付标准以上至2万元的,退休前个人承担20%,退休后个人承担15%;

2、2万元以上至4万元的,退休前个人承担15%,退休后个人承担10%;

3、4万元以上至8万元的,退休前个人承担10%,退休后个人承担5%;

4、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按退休人员的标准减半承担。

第三十六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按一次住院结算,但不设住院起付标准。该类病人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包括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和住院医疗费。

第三十七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对参保人员的门诊医疗费设置一个门诊起付标准:

(一)退休前为1000元;

(二)公务员中的退休人员为700元,其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为350元;

(三)参加退休人员门诊统筹的退休人员为400元,其中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为200元。

第三十八条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门诊医疗费先由其个人帐户当年资金支付,个人帐户当年资金不足支付的,由个人承担门诊起付标准,门诊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的医疗费按以下规定结算:

(一)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握掌笠挡伪5牡ノ辉谥爸肮さ?由参保单位和个人共同承担,其中个人承担比例为20%左右,个人承担比例超过30%的,须经所在单位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工会组织备案。

(二)属公务员中的在职职工的,由公务员门诊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其中个人承担比例为20%。

(三)属参加退休人员门诊统筹和公务员中的退休人员的,分别由退休人员门诊统筹基金、公务员门诊统筹基金和个人共同承担,其中个人承担比例为15%,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个人承担比例为5%。

第三十九条灵活就业人员退休前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由个人承担。协缴人员退休前发生的门诊医疗费先由其个人帐户资金支付,个人帐户资金不足支付的,由个人承担。

前款规定的两类人员退休后,未按规定参加退休人员门诊统筹的,门诊医疗费先由其个人帐户资金支付,个人帐户资金不足支付的,由个人承担。

第四十条参保人员在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门诊、住院的,其个人承担部分的医疗费为规定比例的120%;在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门诊、住院的,其个人承担部分的医疗费为规定比例的100%;在其他医疗机构门诊、住院的,其个人承担部分的医疗费为规定比例的80%。

参保人员在定点药店发生的购药费,其个人承担部分的医疗费为规定比例的100%。

第四十一条参保人员经医保经办机构批准转市外(限上海、北京两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医疗费,先由个人自理总医疗费的10%,再按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条有关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就医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常驻外地工作3个月以上的参保人员和异地安置(含在异地连续居住满1年)的退休人员,经医保经办机构核准登记后,可在经常居住地附近选择两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中一家为门诊约定医疗机构。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医疗费按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临时外出(含因公出差)的参保人员患临时性疾病时,可选择当地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医疗费按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临时外出的参保人员患临时性疾病时,在本市以外的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的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其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医疗费,先由个人自理总医疗费的10%,再按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办理。其中,因公出差的参保人员,其个人自理总医疗费10%的医疗费,由派出单位承担。

第四十四条参保人员因病需要进行特殊医疗仪器检查和特殊治疗,以及使用基本医疗保险乙类目录药品的,先由个人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自理一定比例的医疗费后,再按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三条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五条参保人员因下列情形发生的医疗费,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在省规定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范围以外的;

(二)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和非定点药店就医、购药的;

(三)因违法犯罪、自杀、自伤、打架斗殴、吸毒、酗酒等发生的;

(四)出国、出境期间发生的;

(五)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大面积食物中毒及其他应当由赔偿责任者支付的;

(六)纳入工伤保险参保范围的工伤和工伤旧病复发的;

(七)纳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的女职工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及其发生后遗症的。

第四十六条参保人员因患大规模暴发性传染病或受大规模自然灾害影响造成的医疗费,由同级人民政府研究解决。

第四十七条为基本保持职工原有的医疗保障水平,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参照企业参保的单位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应当建立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资金用于应由参保单位承担部分的医疗费和职工负担医疗费困难的补助。职工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参保单位的应付福利费科目中列支,福利费不足支付的,其低于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4%以下部分可列入成本。

第四十八条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和1955年至1965年期间由市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表彰命名的先进生产(工作)者和二等乙级及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发生的由个人承担部分的医疗费,先由其个人帐户资金支付,不足支付的,由个人先行支付后,其中参加退休人员门诊统筹的,经市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由住院统筹基金或退休人员门诊统筹基金承担,其他人员仍按原渠道解决。

二等乙级及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发生的符合有关规定的自理部分医疗费,由个人先行支付后,其中参加退休人员门诊统筹的,经市医保经办机构审核后,由住院统筹基金或退休人员门诊统筹基金承担,其他人员仍按原渠道解决。

本办法施行后,国家、省或市人民政府对前二款规定事项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离休干部、老红军享受的医疗保障待遇不变,医疗费按本办法施行前规定的经费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第五十条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参照企业参保的单位,其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的医疗?由参保单位按原规定办理。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子女统筹医疗由医保经办机构统一管理。

第六章重大疾病医疗补助

第五十一条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资金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一)从政府按本年度本统筹地区参保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5%给予的补贴中提取一部分;

(二)参保人员每人每月缴纳3元重大疾病医疗补助统筹费,其中持有有效期内《*市困难家庭救助证》的参保人员免缴。

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资金由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统一管理和支付。

第五十二条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住院医疗费在8万元以上的部分,在三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承担的比例为12%;在二级及相应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承担的比例为10%;在其他医疗机构就医的,个人承担的比例为8%,剩余部分的医疗费在重大疾病医疗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五十三条参保单位的参保人员患重大疾病或长期患病,个人当年承担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医疗费,超过其当年家庭收入(扣除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费标准)的部分,由参保单位或接收管理单位给予解决,参保单位或接收管理单位无力解决的,可通过参保人员医疗困难互助救济办法解决。

参保人员医疗困难互助救济的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章基本医疗保险服务与管理

第五十四条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并经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变更注册取得执业许可证的军队医疗机构,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药品零售药店,均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定点资格,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确定后,向社会公布。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管理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十五条医保经办机构应当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签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十六条建立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制度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制度,形成医疗服务和药品流通的竞争机制,合理控制医药费用水平。

第五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按照医疗诊治技术规范和药品销售规定提供医疗、购药服务,保证医疗和药品质量,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合理的基本医疗服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应当严格执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

第五十八条退休人员的门诊约定医疗机构应当保证退休人员的正常医疗需求,为退休人员就医、转诊和购药提供方便。

第五十九条基本医疗保险证(卡)由医保经办机构负责统一制发。

参保人员凭基本医疗保险证(卡)就医、购药时,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应当予以核验。

基本医疗保险证(卡)不得冒用、出借和伪造。

第六十条定点医疗机构在接收参保人员住院时,可适当收取医疗费预收款。

第六十一条医疗费的结算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应当由住院统筹基金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按月与医保经办机构结算。

(二)应当由住院统筹基金支付的规定病种门诊医疗费,按本办法规定实时结算的,由定点医疗机构按月与医保经办机构结算;由参保人员或参保单位先行支付的,由其与医保经办机构定期结算。

(三)应当由公务员门诊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医疗费,由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按月与医保经办机构结算。

(四)应当由退休人员门诊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医疗费,由市医保经办机构与门诊约定医疗机构实行协议管理、定额考核。

医保经办机构发现参保人员有异常就诊情况的,可在调查期间暂时改变其结算方式。

超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标准及范围的医疗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定额考核的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十二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建立由社会各界代表参加的基本医疗保险社会监督组织,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筹集、管理和使用的监督检查。

第六十三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的监督检查,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的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行为,并将监督检查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四条审计部门应当定期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确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安全。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参保单位未按规定缴纳或代扣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欠缴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直接负责闹鞴苋嗽焙推渌苯釉鹑?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参保单位逾期拒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滞纳金的,由税务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六十六条参保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医保经办机构追回违反规定支出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参保单位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将非参保人员列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范围的;

(二)虚报、重报医疗费的;

(三)伪造虚假证明,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四)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七条参保人员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医保经办机构追回违反规定支出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根据情节轻重,对参保人员可同时暂停其6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一)将本人的基本医疗保险证(卡)出借他人使用的;

(二)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基本医疗保险证(卡)就诊的;

(三)伪造、涂改医疗文书、单据等有关凭证,虚报冒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

(四)通过多头就诊、重复就诊等手段,大量配取与病情或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不符药品的;

(五)贩卖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内药品的;

(六)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医保经办机构追回违反规定支出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违规费用占医保经办机构当月审核医疗费的比例,在定点医疗机构当月申请拨付的医疗费总额中扣除;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整改,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暂停其6个月以上2年以下为参保人员服务的资格;情节特别严重,或拒不整改及整改无效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一)诊治、记账不校验基本医疗保险证(卡),将非参保人员的医疗费、非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支付的;

(二)将不符合住院条件的参保人员收住入院或将符合出院条件应予出院的参保人员继续滞留住院的;

(三)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和用药规定的;

(四)不记载病历或病历记载不清楚、不完整,与发生的医疗费不符的,或发生的医疗费与病情不符的;

(五)接诊时不审阅参保人员以前的病历记载,重复给药,非诊疗需要进行检查、治疗或重复检查、治疗的;

(六)违反收费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或分解收费项目,不执行国家规定的药品价格,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七)不按处方剂量规定,超量给药的;

(八)将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串换成其他药品、生活用品、保健用品或其他物品的;

(九)将自费药品与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药品混淆计价的;

(十)向患者提供假冒伪劣或过期药品的;

(十一)允许或纵容采用冒名就诊、挂名住院的;

(十二)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

第六十九条定点药店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医保经办机构追回违反规定支出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违规费用占医保经办机构当月审核医药费的比例,在定点药店当月申请拨付的医药费总额中扣除;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整改,给予警告,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拒不整改及整改无效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定点药店资格:(一)不校验基本医疗保险证(卡),不按处方规定配(售)药品或超剂量配(售)药品的;

(二)将非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费用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支付的;

(三)将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药品串换成其他药品、生活用品或保健用品的;

(四)将自费药品与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药品混淆计价的;

(五)向患者提供假冒伪劣或过期药品的;

(六)不执行国家规定的药品价格,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七)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条医保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挽回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同时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规定将基本医疗保险费转入个人帐户和相关基金(资金)帐户的;

(二)减免或未按规定程序核销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

(三)擅自更改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或不按规定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标准的;

(四)故意延迟支付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应拨款项的;

(五)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谋取私利、受贿索贿的;

(六)工作严重失职或违反财经纪律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七)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

第七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监察机关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涉及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第七十三条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依照本办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九章附则

第七十四条本办法施行前,已按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仍可按原参保形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门诊支部工作计划范文第12篇

下面不妨以北京。上海和广州这三大城市蓝本,一起来看看个人生病就医时,医疗费用有哪些差异。

最近一段时间天气变化无常,北京患感冒的人数激增,身体一向健壮的某公司职员小周也加入了“感冒大军”中。于是,他到离家近的一家公立医院去看病,挂了普通内科门诊,医生听完他的症状,让他做了一次血常规化验,发现问题不大,然后就开了点感冒药给小周。这次就诊总共加起来花费162元钱,其中小周自己支付了13元,其余均由他的个人医保账户支付。

生活在上海的小程前几天也感冒了,伴有流涕、咳嗽和发烧迹象,为此小程连夜去了上海一家中等医院挂急诊。测量了体温、检查了咽喉和扁桃腺后,医生给小程开了消炎药和葡萄糖注射处方。折腾了3天后,小程终于恢复了健康,但这次感冒花费了她400多元,而且都是自己支付现金。并不是小程没有社会医疗保险,而是工作不久的她每年可用于门急诊的医疗账户资金一共才200多元,所以历年账户资金余额早就归零了,而2007年的资金要到4月份才能入账,所以这次感冒的费用,无奈只能由小程自己全部承担。

我们知道,城镇在职人员和部分退休人员一般都会按国家政策要求参加社会基本医保,看病就医的花费有相当一部分可以通过社会基本医保来帮助支付。但是,由于各地的医保政策略有不同,所以看病的花费也不一样。

下面不妨以北京、上海和广州这三大城市为蓝本,一起来看看个人生病就医时,医疗费用有哪些差异。

个人账户缴纳比例相似

根据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每个参保人员都有一个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和对应的医保IC卡。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门诊、急诊的医疗费用,北京、上海和广州三地的社会医保个人账户都有这一功能。而北京的个人医保卡以及上海针对外来务工人员的“社会综合保险卡”还可以到社保定点零售药店用于支付买药的费用。

但是,由于每年划入个人账户的资金数额不同,而每个人生病的频率、看病花费的多少差异较大,因此有些人已经能够通过个人账户支付每年大部分甚至所有的门急诊花销,而一部分参保人员的个人医保账户资金则远远难以支撑其门急诊的花费。

我们主要还是从最硬性的指标,也就是每个参保人员到底每年有多少可用于门急诊支付的个人医保账户资金来比比看。

北京医保参保人员个人账户里的钱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这是按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的;另一部分则是单位为其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一部分。

按照规定,北京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划入个人账户的标准是:不满3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0.8%划入个人账户;35周岁以上不满4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1%划入个人账户;45周岁以上的在职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2%划入个人账户。同时,从2006年4月1日起,北京调整了参加医保的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办法,70岁(含)以上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每人每月划入110元,全年划入1320元;70岁以下退休人员个人账户每人每月划入100元,全年划入1200元。

上海在职职工个人账户划入资金也由个人缴纳和单位缴纳共同组成。先说个人缴纳部分,在职职工缴纳比例大约为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再说单位缴纳部分,2001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人”,单位每年为其年缴上年度上海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0.5%;2001年1月1日后退休的三类“中人”,单位每年为其年缴上年度上海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0.5%~2%不等。

上海的“新人”去医院门急诊就诊,医保范围内的用药、检查和诊疗等费用都是先由个人账户按规定比例支付,账户资金用完后全部由个人自负。“中人”和“老人”个人账户用完后,自己承担一部分,医保统筹基金负担一部分。

住院起付标准基本接近

住院花费方面,各地社会医保都规定了一个“起付标准”――在这个起付线以下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个人自负;在此数额以上部分,由医保统筹基金和个人分比例负担。

根据2005年5月修改后的《北京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按上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10%左右确定。在一个年度内第二次以及以后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起付标准按上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5%左右确定。

上海城镇医保的起付标准也是上年职工平均工资的10%。如2005年度上海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6823元,那么2006年上海医保的起付标准就是2682元。

广州2007年1月最新实施的医保政策规定,按照一、二、三级医院等级不同,起付标准分别降至上年度广州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3%和6%。按照2005年广州职工平均年工资33893元参考(2006年数据还没有出来),2007年广州各级医院的医保起付标准大约分别为700、1000和2000元。同时,广州“新医保”提出,70岁以下退休人员住院起付标准仍为在职人员的70%,70岁以上的则降低为60%。所以,现在广州市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程度增强了。

最高支付限额方面,北京和上海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在一个年度内的累计最高支付限额都是按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倍确定。北京则规定在一个年度内累计支付最高住院费用数额为10万元。

大病保障略有差异

对于冠心病、糖尿病、高血压、精神类疾病这样的长期慢性病,不需住院治疗,但须长期放疗、化疗、辅助治疗和门诊用药的“大病门诊”费用,上海医保方面不设置起付线,然后个人自负15%左右;广州“新医保”也是不设起付线自动进入个人及统筹金共付阶段――退休人员自付14%,在职人员自付整个治疗费用的20%。

北京方面,对于参保人员累计超过一定数额的门诊、急诊费用和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不含起付标准以下以及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规定建立大额医疗费用互助制度。大额医疗费用互助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缴费工资基数之和的1%缴纳,职工和退休人员个人按每月3元缴纳。职工在一个年度内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000元的部分,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50%,个人支付50%。退休人员在一个年度内门诊、急诊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300元的部分,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70%,

个人支付30%;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80%,个人支付20%。北京这部分大额医疗费用互助金也规定了最高支付数额:一个年度内2万元。

无社保的人群压力更大

通过对前述小程的案例,以及对北京、上海和广州三大典型城市的社会医疗保障政策的具体分析,我们不难发现,社会医保对于参保人员的个人生病就诊的花费能够起到一定的帮助作用,尤其是对于住院医疗费用的“报销”程度还是比较高的。但同样明显的是,目前的医保政策“保而不包”。

比如,每个参保人员的门诊“报销”额度有限,住院费用发生时有一定的起付标准线,住院费用发生后个人要自行承担一定比例,门诊大病也需要个人承担一定比例。再比如,社会医保的药品是按甲、乙两类分别对待的,甲类基本药品可在社会医保中报销,乙类需要部分自负,而大部分重大疾病治疗所需的新特药品由于不属于社会医保范围就完全不能报销,药品开销的实际个人负担额较大,有些病人因经济困难就少用乙类药和新特药,但这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治疗效果。

比如一个2001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上海市区在职职工,他若生病住院共支出5万元,且所发生费用都在社会医保范围内,则个人需自行负担的费用为1万元左右,个人负担总比例也要达到20%~25%左右。如果他选择了不在医保范围内的药品,或是超越社保标准的病床、护理等服务,那么此人的自负和自付程度还将大大提高,甚至到50%以上也是很常见的。

门诊支部工作计划范文第13篇

关键词:泰安市;信息化;建设

泰安市中心的信息系统起步于上世纪90年代初,在院领导的高度重视、统一领导下按照整体规划、分布实施的原则,稳步发展、步步深入,比较早的实现了病人的费用管理,在信息化业务系统建设方面始终坚持规范高效的流程设计规范高效的流程设计,,体现以患者为 中心的服务理念, 医院信息化建设的业务系统主要以HIS 为主,从以财务为中心的经济核算到以病人为中心的临床信息系统,已经建设完成了门诊管理系统、药品管理系统、住院系统、临床医生、护士工作站、医学影像系统 (PACS)、检验系统、病案管理系统、物资管理等子系统, 涉及到医院管理、临床、护理、医技、科研、财务等各个环节,通过全院上下的同努力,信息化的建设已经覆盖全院的所有部门。我们把信息化建设作为方便人就诊、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医院管理水平的主要手段。

医院信息化建设起步于上世纪90年代初,当时是由我院信息中心的工作人员在DOS下用foxpro编写的程序,包含了门诊收费系统,住院收费系统、护士工作站、药品管理系统、物资管理系统等,当时的理念是以财务管理为出发点,以收费为目的,做到对门诊病人和住院病人的费用进行微机统计管理,并没有上升到以病人为中心的,为病人服务的理念上来,同时因为是我们信息中心的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之余在对各个模块进行开发和维护,无论在技术上还是管理流程上都有一定的局限性,此套系统虽然对我院的信息化建设起到了很大的作用。

但是随着医院管理的发展,它越来越不能满足医院发展的需要,于是我们开始对全国的各个做医疗信息管理系统的公司进行了全面考察,最终定下北京方正国际为我们医院上医疗信息管理系统, 经过近十年的发展,我院目前信息系统已实现了如下功能:

1门诊挂号管理系统它既能适用于限号挂号的医院,又可适用于不限号挂号的医院,能满足医院日益增多的诊别、号别(专家、主任医、主治医、普通号等)、号类(即时号、医生预约号、电话预约号)的需要。它的应用,不仅改变了门诊工作的被动局面,改善了门诊的就诊秩序,还能充分利用医疗资源,提高了服务质量。

2门诊划价收费处理系统门诊划价收费电脑化是提高门诊管理水平的重要一环,它将门诊划价和收费合并,操作员录入处方,系统自动划价,打印收据,从而减少了病人排队划价的次数,缩短了病人就诊的时间,减少了因价格调整而造成的差错,还能堵塞人为造成的收费漏洞,使病人感到放心。

3住院病人入院出院及费用管理系统目前,我国的医院信息系统的最大功能之一是借助电子计算机进行病人入出院管理及住院费用的结算。它的核心功能是在病人住院期间,动态追踪实时管理病人的动态和费用,可以使住院病人的医嘱及各种收费管理更加有秩化,做到及时、完整、准确地进行记帐、结帐和收费,避免错收和漏收,较好地维持了医院和病人双方的利益,提高了工作效率。

4病房医嘱处理系统医嘱处理是病房诊断、治疗的关键性环节,应用电子计算机处理医嘱,护士一次录入,即能打印长期医嘱、临时医嘱、注射单、摆药单等,大大减轻了护士的医嘱书面作业负担,同时大量的医嘱由计算机自动划价,不但提高了工作效率,还能有效地控制病人欠费。该系统与检验科等医技科室网联,可以把医嘱中涉及医技科室的请求送出去,又可以把检查治疗的结果收回来,还可以避免化验结果传递的延迟、丢失及其它差错的发生。

5药库药房管理系统随着医院由福利型向经营型的转变,对药品进、耗、存实现现代化管理的必要性、迫切性愈来愈明显。此系统能管理药品从采购入库到出库、发药的全过程,它可以控制各个部门每种药品的上下限和基本库存量,防止药品积压浪费,还能对药品的有效期进行自动跟踪管理。药品由计算机网络管理,使划价速度、准确率大幅度提高,杜绝漏帐现象,提供多角度的数据结果分析,为管理者科学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6检验信息处理系统将检验科主要仪器联入计算机,自动收集数据,通过网络将结果送给不同的病房或门诊,并打印检验单,减少了检验科工作人员抄写、登记和发送报告的时间,避免了化验单的丢失,达到了病人检验信息共享的目的。

7设备管理系统采用计算机收集全院设备的有关信息,实行全程追踪和编制,包括从设备购置、入库、出库、使用评估、维修至报废每一管理环节,及时反映现有设备的配置情况,并能对设备运行进行评估。

8总务库房管理系统总务库房管理内容复杂、项目零散、出入库频繁,容易出错。用电子计算机管理,可以及时反映物品的购入、库存、消耗情况,并能随时清点,使管理人员能做到心中有数,同时还可以与各科联系,了解各科物品使用情况,做到及时补充,方便和支持了临床科室的工作。

9病案管理系统病案管理是医院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病案数量的日益增加,传统的、带有很大盲目性和局限性的病案手工管理面临着许多无法克服的矛盾,采用计算机对病案进行管理,病案由计算机保存起来,既省时又省地,减轻了病案室工作人员的劳动强度,也减少了人为的差错,而且查询迅速,查准率高。

10医疗统计和报表处理系统每天可由门诊、住院、医技、人事财务等子系统直接汇总产生统计数据,能够适应医院对医疗动态信息进行实时统计的需求,大大减少统计部门搜集、汇总、录入的工作量,提高了工作效率。

11院长信息查询辅助决策系统它以图表的方式表达各种信息,做到直观、醒目、便于掌握。还可以实时、动态地查询各类信息,便于医院高层领导随时掌握全院的第一手材料,从宏观到微观全面了解各方面情况,支持院领导对各科室基本情况、财务、临床信息的查询,为院领导科学决策提供迅速、有效的依据,还能评价医院总体目标的实现程度。

12其它管理系统医院信息系统除具有上述功能外,目前还能提供许多功能,如财务管理与经济核算系统,能使财务帐目全部计算机化;人事工资管理系统能够进行人事档案管理和工资管理。还能用于许多业务管理,如血库管理、手术管理、放射医学管理、消毒供应物品管理。

总之,随着信息社会的到来,医院信息系统的前景是十分广阔的,它的使用,将能全面改善医院的各项工作,有力的促进医院由经营管理向科学化管理转化,使医院各部门之间密切协作,同时有力地支持医院适应外部环境的改变,必将能使我们医院的医疗、教学、科研和管理水平得到不断的提高。

门诊支部工作计划范文第14篇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进一步强化政府责任,针对社区卫生服务发展中的难点问题和关键环节,在社区卫生服务政府投入、运行机制、绩效考核、服务模式以及与医疗保障结合等方面不断探索实践,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科学的可持续发展的社区卫生服务公益性运行机制,构建以社区卫生服务为基础的新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加强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公平性和可及性,提高居民公平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的水平,促进和保障居民健康。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落实政府责任;坚持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注重卫生服务的公平、效率和可及性;坚持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并重,中西医并重;坚持因地制宜,均衡发展,稳步推进。

三、工作目标

(一)认真实施《*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发展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市政发〔2006〕12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以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城市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2007—2010年)的通知》(市政发〔2007〕122号,以下简称“发展规划”)精神,建立覆盖城镇居民、布局合理、设施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

(二)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的科学稳定的社区卫生服务筹资和投入机制。

(三)建立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医院和预防保健机构有效合作机制,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六位一体”(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门诊诊疗服务)功能。

(四)建立促进和引导医学人才进社区的相关制度。

(五)建立以服务数量、服务质量、居民满意度为主要指标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机制。

(六)实施社区卫生惠民政策,减轻群众看病经济负担。

四、工作任务

(一)不断调整完善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坚持政府主导,合理配置卫生资源,充分发挥现有基层卫生机构的作用。根据城镇居民的实际需要和城市的发展,调整充实现有的社区卫生规划,重点是城中村、棚户区改造、新建城市居民区以及各县乡镇区域内城镇居民较为集中的社区。规划部门要按照有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建设标准,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有关项目规划当中,并在审批居民社区建设项目时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房屋、设施建设纳入建设项目并配套实施,确保社区卫生服务设施与居民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各区县政府要按照规划的要求,负责落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建设工作,建设投资应以政府投入为主,对规划设置在商品住宅小区内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由开发商按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标准投资建设。小区建成后,开发商应先将所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的产权归属相关资料交所在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在取得区县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同意后,市级房屋管理部门方能为其办理有关销售手续。

各县政府也应按照市政府《实施意见》和《发展规划》的要求,制定社区卫生服务发展规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设置应以现有乡镇卫生院为基础,在居民聚集区设置,开展社区卫生服务工作。

加快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覆盖全体居民的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到2008年底,按照《*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方案》中规定的标准,完成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标准化建设工作,建成科室布局合理、形象标识统一、内部设施完善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区级医院、街道卫生院在整体转型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时,要进行原有集体资产的评估和人员身份的审核,区级编制、人事、财政部门应做好机构编制、单位资产和工作人员的转型设置工作。

(二)加大对社区卫生服务的经费投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从2008年起,市、区县政府要将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体系综合能力建设投入作为卫生事业经费的主要用途之一,在城市新增卫生投入中重点加强社区卫生服务的投入,逐步形成科学、稳定的社区卫生服务筹资和投入机制,切实维护社区卫生服务的公益性质。

落实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按照省政府确定财政补助标准,根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服务人口数(包括非农业户籍人口、办理暂住证人口和流动人口)核定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经费。补助经费实行预拨制,年终按照《*市城市社区公共卫生服务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核拨公共卫生政府补助经费。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施的“五免”惠民政策由财政予以补助。

加大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力度,改善社区卫生服务条件。对规划内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增加非经营性基本建设投资,基本建设经费由省、市、区县统筹基建资金予以落实,并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基本医疗设备的投入计划。区县政府对没有业务用房或业务用房建筑面积达不到国家标准的,应投入资金予以新建,暂时无法新建的,由区县政府负责租用房屋解决,租金由区县财政全额补助,具备购置条件的由区县政府对租用房屋进行购置,用于社区卫生服务。市财政对社区卫生机构标准化改造、设备配备、医护人员培训等给予适当补助。

积极探索推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完善财政补助方式。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结合实际情况探索开展收支两条线管理试点工作,将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收支逐步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管理。财政部门应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实施办法,建立健全收支两条线财务管理制度,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财务监管。各试点区和有条件的区对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实行财政全额预算。

国有企事业单位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按政府规定为居民提供公共卫生服务,根据政府确定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对国有企事业单位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基本建设、基本设备配备、医护人员培训经费,由市、区县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三)实行工作人员全员聘用、分配制度改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根据服务人群、辖区范围、服务模式、服务内容核定人员编制,合理设置工作岗位。工作人员竞聘上岗、公开招聘、按岗聘用、合同管理、绩效考核,推行人事和人事派遣制度。改革职工收入分配方式,完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绩效考核制度。实行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绩效相结合的工资制度,使绩效工资成为职工收入的主体,以充分调动社区医务人员为居民服务的积极性,提高服务效率。取消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经济创收考核指标,严禁医务人员收入分配与医疗服务收入挂钩。

鼓励和引导高等医学院校毕业生、优秀大中型医疗机构离退休医生到社区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大中型医院、预防保健机构间的人员和技术交流。开展社区卫生服务人员岗位培训和规范化培训。从事社区卫生服务的医护人员应经过岗位培训,获得省级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从事社区卫生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人员,还应通过培训获得市人口计生部门颁发的《计划生育技术人员合格证》。建立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制度,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需经过全科医学规范化培训,方可进入社区卫生服务机构。

(四)建立社区卫生服务基本药物制度。对基本用药实行由政府有关部门组织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以降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常用药品价格,减少药品流通环节,弱化药品收入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补偿作用。社区用药的集中采购和统一配送由市级政府指定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市、区县两级政府管理。全市统一组织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药品采购供应工作,以区县为采购和结算单位,由政府公开遴选出具有直接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配送能力的经营企业进行集中配送。

有条件的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经同级政府批准,可对实行财政全额预算管理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试行基本用药零差率销售,同级财政部门予以适当补助。对未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要在实际采购价(中标价)的基础上适当降低其药品销售加价比率。

(五)确定社区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内容。落实社区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按照相应公共卫生服务技术规范,面向辖区居民免费提供规定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转变服务观念,改变坐堂行医的服务模式,发挥社区卫生服务特点和优势,深入开展健康教育活动,实行上门访视、家庭出诊、家庭病床、家庭护理、家庭健康指导、家庭康复指导等“六上门”服务,探索建立家庭医生制度。规范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服务行为,完善社区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规范,推广社区卫生服务适宜技术,实行社区基本医疗服务收费“五免”优惠政策,即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普通门诊诊查费、门诊肌肉注射费、住院诊查费和住院Ⅱ级护理费,做到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主动服务、方便群众、规范转诊,控制医疗费用,切实减轻群众的负担。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属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基本医疗服务项目及价格按《*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全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管理的通知》执行。对承担街道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项目应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收费标准执行。

(六)严格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的准入条件。严禁聘用不符合执业资质的人员上岗,完善社区卫生服务管理制度和技术操作规范;建立社区卫生服务工作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健全社区卫生服务监督管理制度,维护服务秩序,规范服务行为,强化质量控制;建立社区居民广泛参与的民主监督制度。

(七)建立技术支援与业务指导制度。明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医院、预防保健机构职责分工,建立医院、预防保健机构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技术支援与业务指导制度。调整公共卫生服务网络,将由区县疾控、监督、妇幼保健机构承担,且适宜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开展的工作交由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承担,实现公共卫生服务重心下沉和关口前移。大中型医院要建立长期技术帮扶、专家定期指导、开展巡回医疗、免费进修培养等制度,不断提高对口支援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业务能力、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制定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与医疗机构双向转诊规范和基本流程,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工作程序,逐步建立双向转诊制度,对重大疾病患者及时转诊治疗,恢复期病人及时转到社区康复。

(八)建立医疗保障有效衔接机制。建立社区卫生服务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及城市医疗救助制度等医疗保障制度有效衔接的机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参保职工和居民有权选择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提供医疗服务;逐步扩大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将符合规定的社区卫生服务项目(含家庭病床)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增加中医药报销比例。发挥社区卫生服务在医疗保险、医疗救助中的作用,引导参保人员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努力做到一般常见病、多发病和诊断明确的慢性病在社区诊治,提高社区卫生服务的利用效率。

(九)加强部门协作,实现资源共享。整合社区资源,加强社区卫生服务与社区建设、残疾康复、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协调合作,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平台,积极开展残疾人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服务。将社区残疾人康复服务站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设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内,相关部门应提供必要的设施,并给予技术支持和经费补助。经审批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对城镇无业育龄夫妇和流动人口免费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经费实行全省统一票据,统一格式,报送区人口计生局审核拨付。

(十)积极开展中医药适宜技术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配备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和必要设备,发挥中医药技术在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等方面的特色和优势,促进社区中医药的发展。逐步建成一批达到社区卫生中医药服务规范化建设标准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成1—2个全国中医药特色示范区,提高中医药服务能力。

五、工作进度安排

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分为四个阶段。

(一)方案设计阶段(2007年12月前)。各区县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各区的工作实施方案,开展基线调查工作。

(二)方案试点实施阶段(2008年1月—12月)。碑林区、新城区、莲湖区、未央区等4个试点区按照方案,开展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实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同时要做好经验的总结和方案的完善,注意加强监测和督导。

(三)全面实施阶段(2009年1月—12月)。在全市全面开展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作。

(四)调整推广阶段(2010年1月—6月)。根据前期工作情况,进行评估与总结,对工作实施方案进行修订和调整,推广成功经验。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由*市城市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作为我市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机构,负责统筹协调、组织、督促、指导全市的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作,定期召开有关部门工作会议,为各区县提供政策与业务指导,加强信息沟通,开展经验交流,对成绩突出的区县给予表彰,并组织推广。

各区县政府要高度重视社区卫生服务工作,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本区县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为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和经费保障。要认真落实国家关于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有关政策措施,制定具体的工作实施方案,报市社区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备案审核后实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曲江新区、浐灞生态区应按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做好辖区内的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工作。

门诊支部工作计划范文第15篇

为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财务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2003〕3号)和《关于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的指导意见》(卫农卫发[2007]253号)等有关规定,财政部会同卫生部制定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

附件: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基金财务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各统筹地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新农合基金。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新农合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通过参合农民个人缴纳、集体扶持、政府资助筹集的,用于对参合农民医药费用进行补偿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统筹地区财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对基金实行监督管理,并由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基金的日常业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五条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合理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组织落实基金的计划、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的安全。

第六条各统筹地区财政部门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账(以下简称财政专户),专门管理和核算基金。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用于经办机构人员和工作经费。

第七条经办机构应配备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财务会计人员。财务会计人员应按照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做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准确反映基金运行情况,监督基金的安全、有效使用。财务会计人员发生变更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交接工作。

第二章基金预算

第八条基金预算是指经办机构按照新农合制度和管理政策编制的、经规定程序审批的年度基金财务收支计划。

第九条基金预算的编制。年度终了前,经办机构应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根据本年度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影响基金收支的相关因素,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

第十条基金预算的审批。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预算草案,由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汇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经同级政府批准后,财政部门应在15日内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批复预算。卫生行政部门应在财政部门批复预算之日起15日内将预算批复经办机构。

第十一条基金预算的执行。经办机构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并认真分析基金的收支情况,定期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财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逐级汇总上报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省级财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的监控,发现问题立即督促统筹地区财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采取措施解决。

第十二条基金预算的调整。遇特殊情况需调整基金预算时,经办机构要及时编制预算调整方案,并按基金预算编制审批程序报批。

第三章基金筹集

第十三条基金按照国家规定按时、足额筹集。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财政补助标准和辖区内参合农民人口数安排补助资金,纳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并按规定程序及时办理拨付手续。统筹地区政府应组织参合农民按当地缴费标准缴纳参合费用。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擅自减免。

第十四条基金收入包括:农民个人缴费收入、农村医疗救助资助收入、集体扶持收入、政府资助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农民个人缴费收入是指参合农民以家庭为单位,按照规定的缴费标准缴纳的资金收入。

农村医疗救助资助收入是指农村医疗救助资金代资助对象缴纳的资金收入。

集体扶持收入是指乡(镇)、村等集体经济组织扶持新农合的资金收入。

政府资助收入是指各级政府按照规定标准和参合农民人数资助新农合的资金收入。

利息收入是指基金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收入。

其他收入是指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新农合的捐赠收入及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其他收入。

第十五条经办机构一般不设立基金收入户(以下简称收入户),基金收入直接缴入财政专户。

不具备直接缴入财政专户条件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可在财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设立收入户,但一个统筹地区至多开设一个收入户。

收入户的主要用途是:暂存尚未缴入财政专户的各项基金收入。

经办机构应按期将收入户存款汇缴财政专户。收入户除向财政专户划转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支付业务。收入户月末无余额。

第十六条经办机构在收取农民个人缴费、收到集体经济组织扶持资金后,应向对方开具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基金缴款专用收据。

接受社会捐赠资金后,应向捐赠方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捐赠收据。

第十七条实行大病统筹加门诊家庭账户的统筹地区,基金收入分别计入统筹基金和门诊家庭账户基金;实行大病统筹或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的统筹地区,基金收入全部计入统筹基金。

统筹地区应从统筹基金中提取风险基金,规模保持在当年统筹基金总额的10%,主要用于弥补基金非正常超支造成的基金临时周转困难等。风险基金可由基金统筹地区或省级统一管理。

第四章基金支出

第十八条基金支出应按照新农合制度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支出项目和随意提高补偿标准。

第十九条实行大病统筹加门诊家庭账户的统筹地区,基金支出包括统筹基金支出和门诊家庭账户基金支出;实行大病统筹或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的统筹地区,基金支出全部为统筹基金支出,其中实行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的统筹地区,统筹基金支出包括住院统筹基金支出和门诊统筹基金支出。

统筹基金支出是指用统筹基金支付的对参合农民医药费用的补偿支出。其中,住院统筹基金支出是指用统筹基金支付的对参合农民住院费用的补偿支出,门诊统筹基金支出是指用统筹基金支付的对参合农民门诊和健康体检费用的补偿支出。

门诊家庭账户基金支出是指设立家庭账户的地区,用于参合农民门诊费用、住院自负费用和健康体检的支出。可以结转使用,但不得提取现金。

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银行手续费等工作经费不得在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条经办机构可在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设立基金支出户(以下简称支出户),但一个统筹地区至多开设一个支出户。

支出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支付基金支出款项;暂存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划拨该账户资金利息收入到财政专户。

支出户除接收财政专户拨付的基金和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支出户除向定点医疗机构结算垫付医药费用、向参合农民支付补偿费用和向财政专户划拨该账户资金利息外,不得发生其他支出业务。

全部补偿支出实行财政专户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的地区,可不设支出户。

第二十一条经办机构应根据财政部门核批的基金年度预算及分月支出计划,按月填写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用款申请书,并加盖本单位用款专用章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入支出户,或由财政专户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对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和不符合用款手续的,财政部门有权责成经办机构予以纠正。

第二十二条经办机构要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的监管,及时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医药费用。探索通过采取单病种付费、费用总额预付、预付制与后付制相结合等措施,控制医药费用支出,提高基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基金结余

第二十三条基金结余是指基金收支相抵后的期末余额,包括统筹基金结余(含风险基金)、门诊家庭账户基金结余。

实行大病统筹加门诊家庭账户的统筹地区,基金结余包括统筹基金结余和门诊家庭账户基金结余;实行大病统筹或住院统筹加门诊统筹的统筹地区,基金结余全部为统筹基金结余。

第二十四条基金管理应遵循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

统筹基金累计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总额的25%,其中当年统筹基金结余一般应不超过当年筹集的统筹基金总额的15%(含风险基金)。

任何地区、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基金结余进行任何形式的投资。

第二十五条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按下列顺序解决:

(一)动用统筹基金历年结余中的存款;

(二)按程序申请动用风险基金;

(三)经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资金渠道。

第六章财政专户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所称的财政专户是指统筹地区财政部门按规定在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中设立的新农合基金专用计息账户。

统筹地区只能在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开设一个财政专户。

第二十七条财政专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收入、农村医疗救助资助收入、集体扶持收入、政府资助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设立收入户的统筹地区,接收从收入户转来的收入;根据经办机构的用款计划,向支出户划拨基金或直接与定点医疗机构办理基金结算。

第二十八条政府资助收入由财政部门从国库直接划入财政专户,农村医疗救助资助收入通过农村医疗救助资金财政专户直接划转到基金财政专户。

第二十九条财政专户发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计入财政专户,经办机构支出户的利息收入定期转入财政专户,财政部门凭银行出具的原始凭证记账。

第三十条未经过经办机构收入户直接划入财政专户的收入,财政部门要出具财政专户缴款凭证,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经办机构记账和备查。

第三十一条从财政专户直接划拨到定点医疗机构的结算支出,应将支付凭证的其中一联或将支付凭证复印件加盖印章后交经办机构记账和备查。

第七章资产与负债

第三十二条资产包括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含财政专户存款、收入户存款、支出户存款)、暂付款项等。

经办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按照国务院公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进行现金的收付和管理。

经办机构应及时办理基金存储手续,按月与开户银行对账,同时,经办机构、财政部门要定期对账,保证账账相符、账款相符。

暂付款项应定期清理,及时结清。

第三十三条负债包括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暂收款项等。暂收款项应定期清理,及时偿付。因债权人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偿付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后作为基金的其他收入。

第三十四条新农合提高统筹级次及其他特殊情况发生时,应当对本级基金进行清算。基金清算前应对基金的财务情况进行清理。基金清算时按照补偿参合农民医药费、支付定点医疗机构垫付的参合农民医药费、支付其他应付款项和暂存款项的顺序进行清偿。

基金清算后的余额和基金运行中形成的其他资产、未清偿的债务及有关资料一并转入指定的部门或单位。

第八章基金决算

第三十五条年度终了后,经办机构应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和分析基金的年度财务收支及管理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必须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手续完备、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三十六条经办机构编制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应在规定期限内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并汇总,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同级政府批准。批准后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作为基金决算。

第三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应逐级汇总上报本级决算和下一级决算。经办机构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不符合法律、法规、制度规定的,应予以纠正。

第九章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八条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告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和审计部门等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财政专户、收入户和支出户的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同级政府和基金监督组织报告。

第四十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一)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基金;

(二)擅自提高或降低农民个人缴费标准,擅自变更支出项目、调整支出标准;

(三)未按时将基金收入存入财政专户;

(四)未按时足额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付到支出户或办理结算;

(五)未按规定及时足额补偿医药费用;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卫生部门根据本制度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并报财政部、卫生部备案。

第四十二条其他机构经办新农合基金业务工作的,由统筹地区财政、卫生部门根据本制度及省级财政、卫生部门制定的实施办法,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办法,并报省级财政、卫生部门备案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