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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范文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会计从业资格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人员

2012年12月6日财政部公布新修订《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以下简称新《办法》),要求自2013年7月1日实施。新《办法》的实施,对于规范和促进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提升会计队伍从业能力,方便会计人员从业和继续教育,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等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为此,笔者根据学习新《办法》体会,结合自己粗浅认识,拟探索新《办法》具有十大变化。

一、明确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强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权威性

新《办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实行无纸化考试,无纸化考试题库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建设。”也就是说,今后,有志于会计工作的人员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必须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一律实行无纸化考试,通过微机系统考试及格,才能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进而从事会计工作。经过近几年的努力,我国财政部门已经建设或基本建设完成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考试系统,包括软件系统和硬件设施。这些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考试系统,包括软件系统和硬件设施,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考试试运行阶段,无论试题库,还是考试软件,甚至计算机机房,都在逐步完善,并进一步提升。所有这些工作,为新《办法》的实施创造了良好条件。

同时,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的开展为会计从业人员树立了威信,从而进一步强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权威性。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由一门(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两门(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和基础会计),到新《办法》规定的三门(财经法规与职业道德、基础会计和会计电算化)全部改为无纸化考试,随机抽题,单人单机,单座单题,杜绝考试作弊行为,从而为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取得树立了权威性和公正性。

二、调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免试规定,杜绝“人情成绩”“人情证”

新《办法》不再沿袭计从业资格考试免试规定,新《办法》七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原《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下称“原《办法》”)规定,申请人只要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以及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等条件,并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普通五级)科目。可见,《办法》”规定有中专以上会计专业学历的人员可以免试两门课程。新《办法》重新调整免试科目,不论申请人何种学历,何种专业一律不再免试任何科目。这样,会计类专业有哪些,哪些可以免试,哪些不可以免试,经办人员不必再请相关学校专业人士认定。

同样,对于没有会计专业学历的申请人来说,与有会计专业学历的申请人处在同一水平线上,体现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公平性。同时,也有利于杜绝假学历、假文凭的泛滥。也给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带来认定方面的便利,必然会杜绝“人情成绩”“人情证”。一句话,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单一的考试制度,也就是“凡进必考”。

三、改革学分制继续教育管理模式,方便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

《会计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会计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对会计人员的教育和培训工作应当加强”。新《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提出“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从而适时改革改革学分制继续教育管理模式,废止学时制管理模式。这样,会计从业人员将不再按要求每年接受不少于24个学时的继续教育。新会计从业人员可以根据自己知识结构情况,本着“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根据本人学分积累情况按部就班地接受会计及其相关知识的教育,从而提高会计从业人员的业务水平,强化其知识结构,方便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

四、简化持证人员信息变更手续,动态管理从业人员信息

过去,由于条件的限制,会计持证人员信息变更手续比较复杂。会计从业人员一旦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后,其本人信息库信息很少发生变动。确需变更会计从业人员资料,财政部门工作量大增。由于财政部门对会计从业资格实行了信息化管理。财政部门,亦即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逐渐对会计持证人员建立健全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的相关基础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照片、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从事会计工作时间及情况等,以及会计人员的工作岗位变更、调转单位情况,换发证书、继续教育、受到表彰奖惩等情况。新《办法》第二十条规,“持证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照片、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开始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等基础信息,以及第十九条第(五)和第(六)项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核实相关信息后,为持证人员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

五、取消证书注册登记制度,建立证书定期换证制度

新《办法》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制度。原《办法》要求“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也就是说,原来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按属地原则向单位所在地或所属部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填写注册登记表,进行注册登记后从事会计工作。同样,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也要填写注册登记表,在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实际上,这种登记注册制度在实际工作中往往执行得不到位。

新《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自取得之日起6年内有效。持证人员应当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效期到期前6个月内,填写定期换证登记表,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也就是说,新《办法》建立证书定期换证制度,要求会计从业人员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后,持有时间为6年有效期,持证6年里,遵纪守法,不能出现撤销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所列情形之一;同时,也不能出现注销其会计从业资格所列情形之一者方可按期换证。否则,将被撤销或者注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六、强化会计从业资格后续管理,规范证书遗失、毁损补发程序

新《办法》特别要求,“持证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为新《办法》要求会计从业人员需持证上岗,且实行持有时间为6年有效期换证制度。会计人员持证上岗期间,遵纪守法,按学分进行继续教育、高学历深造、考取会计职称等等,都离不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此,会计从业人员一旦遗失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应当在履行公告程序后,申请补发。

同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一旦出现毁损,持证人员无法对其持证期间办理继续教育、高学历深造、考取会计职称等活动进行登记,有关部门无法审查。故而,会计持证人员就要持毁损证书原件,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七、简化证书领取和调转登记程序,促进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及时公布考试结果,通知考试通过人员在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到指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地点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逾期未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视同自动放弃。

持证人员在各省级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主管单位各自管辖范围内进行调转的,应当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或登陆其指定网站进行调转登记。

八、完善持证人员相关法律责任,保障会计从业人员权益

《新办法》进一步完善了持证人员相关法律责任,从而保障会计从业人员合法权益。《新办法》特别规定了舞弊人员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惩罚期限。强调“考试舞弊的,两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另外,针对《新办法》不再免试规定,取消了原《办法》中规定的“用假学历、假证书等手段得以免试考试科目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并依据《会计法》有关规定,《新办法》《新办法》取消了“单位任用(聘用)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依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九、列举证书撤销和注销情形,规范证书管理制度

《新办法》列举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撤销和注销两种情形。其中,撤销情形有五种;注销有三种情形。

前者主要有:、,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不具备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以及以欺骗、贿赂、舞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者均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后者主要有: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会计从业资格超期以及会计从业资格被依法吊销者等三种情形均注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十、规范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领取方法,督促相关人员及时办理证书

《新办法》在其有关章节规范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领取方法,督促相关人员及时办理证书。《新办法》规定,考试通过的人员,必须在成绩公布后6个月内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逾期不领取证书的,将。新《办法》上述规定,一方面要求申请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时办理证书,不得拖延。一方面规范了不能按期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后果。而不能办理证书者,承办单位不负责任,视同申请人自动放弃。

当然,新《办法》并不尽善尽美,还有应该与时俱进,需要改善的地方。如中央按照大部制管理模式,撤销了铁道部,组建了国家铁路局和中国铁路总公司。新《办法》指出,“财政部委托铁道部负责铁路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则显得不合时宜,有必要尽快修改。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范文第2篇

甘肃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会计工作人员行为,加强我省会计管理工作,根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甘肃省行政区域内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人员,以及具体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本、基金核算;

(四)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五)职工薪酬、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六)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七)总账;

(八)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九)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十)其他会计工作。

第四条 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五条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会计管理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甘肃矿区会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甘肃矿区)负责所属各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其中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由嘉峪关市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

第七条 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以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 县级(市、区)以上会计管理机构应对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人员的报名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允许其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第九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实行网上报名和涂卡报名两种方式,以网上报名为主,特殊情况实行涂卡报名。

第十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珠算科目的考试待考试系统开发完成后,再进行安排。

省级会计管理机构应根据财政部的考试要求和考试安排,向应考人员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合格标准、报考办法和考试安排等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实行无纸化考试,各科目应一次性通过。

省、市(州)会计管理机构应在考试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在甘肃会计网和其他指定的网站上公布考试结果。应考人员参加网上报名考试的,可到报名网站查询考试成绩,并打印考试合格单;应考人员参加涂卡方式报名考试的,到县(市、区)会计管理机构领取考试合格单。

应考人员取得考试合格单后,须在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复印件、1寸近期免冠彩色证件照片2张、考试成绩合格单和填写的《甘肃省会计人员基本信息表》(表1)到所属地会计管理机构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考试合格人员可以委托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当持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方可办理。

第十二条 各级会计管理机构应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的要求,组织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

一、省级会计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下列事项:

(一)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

(二)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软件系统的建设及管理;

(三)接收并管理财政部下发的会计从业资格无纸化考试题库;

(四)组织开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五)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并依法对违规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二、市(州)会计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并对考试工作安排、考试实施情况和考场纪律进行检查,接受省级考试管理机构对考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三、县(市、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应考人员进行报名和代收考务费用。

第十三条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省物价管理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省级会计管理机构按照财政部统一规定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和编号规则,印制全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统一采用第二代身份证号码。

第十五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不得涂改、出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十六条省、市(州)、县(市、区)、甘肃矿区会计管理机构应按照职责为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一、省级会计管理机构主要负责兰州市内(不含三县)的省本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省管企业(管理机构)、其他组织及驻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的证书办理。

二、除省级会计管理机构负责的各单位外,市(州)、县(市、区)会计管理机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的证书办理。

以下考试合格人员可在市(州)会计管理机构办理:

(一)考试合格人员为学生的,由学生学校所在地的市(州)会计管理机构负责办理(需有学生证或学校证明)。

(二)考试合格人员为军人的,由其部队所在地的市(州)会计管理机构负责办理。

三、甘肃矿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对所属单位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的证书办理。

第十七条 按照财政部《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xx]18号),持证人员应接受继续教育,以提高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

第十八条会计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省级会计管理机构负责制定每年的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和培训内容。市(州)、县(市、区)、甘肃矿区会计管理机构根据省级会计管理机构每年的继续教育培训安排,积极开展培训工作。

单位应鼓励和支持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并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持证人员从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第二年起,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第十九条 各级会计管理机构应加强对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对其日常教学情况和培训内容进行监督和指导,规范培训行为,保证培训质量。

第二十条 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实行信息化管理。省、市(州)会计管理机构应通过《甘肃省会计人员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为持证人员及时记载、更新下列信息:

(一)持证人员的相关基础信息;

(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

(三)持证人员的变更、调转登记情况;

(四)持证人员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五)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六)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

(七)持证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情况。

第二十一条 持证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从事会计工作时间等信息发生变化的,持证人员须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变更登记表》(表2)。填好表格(一式两份)后,将相关有效证明原件、复印件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交会计管理机构(或证书签发机关)办理从业相关信息变更。会计管理机构应在核对完提交的相关信息后,为持证人员办理从业信息变更。

第二十二条 持证人员因工作单位或户籍关系发生变动,其所属管辖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办理调转登记手续。

(一)持证人员因工作单位或户籍关系发生变动的,须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表》(简称调转登记表)一式三份(表3),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身份证原件、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到原会计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

(二)持证人员须在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3个月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身份证原件、工作证明(或户籍证明、居住证明),到调入地会计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和相关信息变更手续。

第二十三条 持证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如证书遗失,持证人员应在履行公告(报刊挂失)程序后,填写《甘肃省会计从业资格补(换)证申请表》(简称补(换)证申请表)一式两份(表4),提供本人近期免冠1寸彩色证件照1张,持身份证原件、相关证明材料(刊登挂失报刊),向所属地会计管理机构申请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如证书毁损,持证人员应填写补(换)证申请表(表4)一式两份,持毁损证书、身份证原件、提供本人近期免冠1寸彩色证件照1张,向所属地会计管理机构申请换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发。

第二十四条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6年定期换证制度。

持证人员应当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期前6个月内,填写补(换)证申请表(表4)一式两份,持身份证原件、原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本人近期免冠1寸彩色证件照1张,到证书签发地的会计管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第二十五条 因会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超越法定职权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对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人员作出给予会计从业资格决定情形的,会计管理机构可以撤销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

持证人员以欺骗、贿赂、舞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管理机构应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第二十六条 持证人员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的,会计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第二十七条 会计管理机构应将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办理证书换发、调转、变更登记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相关申请登记表格、范本在办公场所和甘肃会计网及指定的网站进行公布。相关登记表格由申请人从甘肃会计网和指定的网站下载。

第二十八条 各级会计管理机构应加强对持证人员从业信息的管理,并对下列情况实施监督和检查: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二)持证人员换发、调转、变更登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况;

(三)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

(四)持证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

(五)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会计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持证人员应当提供本人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有关情况和材料,有关单位应予以积极配合。

第二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进行检举,会计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

第三十条 持证人员对会计管理机构的处理、处罚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应考人员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违反《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有舞弊行为的,2年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由考试管理机构取消其考试成绩;对已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以后一经发现并经核查考试过程中确有舞弊行为的,由会计管理机构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第三十二条 持证人员不按管理要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计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不参加继续教育或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

(二)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调转登记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信息更新的。

第三十三条 会计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会计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将检举人姓名和检举材料转给被检举单位或个人,或者将应当保密的检举信息对外泄露的,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和外国居民取得甘肃省会计从业资格及相关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十六条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施行之日前,已被聘任为高级会计师或者从事会计工作满20xx年,且年满50周岁、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会计管理机构审核无误后,发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会计管理机构审核无误后,发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七条 符合申请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按照本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提交本人申请和相关材料,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提交个人申请。符合免试条件的须填写《甘肃省会计从业资格免试申请表》(表5),一式三份,提供本人近期免冠1寸彩色证件照1张,经本人单位加盖公章后,持申请表、身份证原件及有关证件和文件(或复印件)到会计管理机构办理。申请表一式三份,本人留存一份,申请人单位留存一份,会计管理机构留存一份。

(二)提供个人有关证件和文件(或资料)。

1、已被聘任为高级会计师的。本人须提供经省级人事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原人事部)备案、具有高级会计师职称任职资格评审权的部门制发的高级会计师证书或获得高级会计师资格的文件,以及现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聘任高级会计师职称的文件原件(或加盖单位人事部门公章的文件复印件)。

2、从事会计工作满20xx年,且年满50周岁,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提供累计20xx年由本人盖章(签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等会计档案的复印件,或由本人单位提供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材料。

3、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目前尚从事会计工作的。本人须提供注册会计师证书原件或证书复印件。

第三十八条留存的各种会计从业资格表格的保管期限为2年。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甘肃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20xx年10月27日的《甘肃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甘财会[20xx]42号)同时废止。

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从业资格是指进入会计职业、从事会计工作的一种法定资质,是进入会计职业的门槛。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人员,以及外籍人员在中国大陆境内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大部分省每年分别在上下、半年设立两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有的省份一年一次考试,大部分省每年分别在上下、半年设立两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约在每年的4月和11月考试。12月和6月报考(不过各个地区的考试时间不大一样,要仔细询问当地的情况,不要错过考试报名时间)

财政部办公厅了《关于印发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修订)的通知》(财办会[20xx]9号)。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3)15-0155-02

一、修订的必要性

旧办法于2005年1月22日,同年3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至今已有八年。旧办法对规范和促进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近年来,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健全和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会计人员队伍已经扩大到近1 400万,会计从业能力要求不断提高,会计人员流动更加频繁,客观上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旧办法的一些规定已经不能适应实践要求,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考试方式和免试条件已不能满足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需要;二是学时制管理模式制约了继续教育方式创新;三是会计从业资格退出机制没有建立;四是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领取手续相对繁琐;五是会计从业资格持证人员信息变更手续比较复杂;六是对会计从业资格持证人员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不够明确。因此,对旧办法进行修订,是新形势下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客观需要。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及原因分析

新办法分别从总则、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法律责任、附则进行了规定,共五章37条。与旧办法相比,新办法主要对以下内容进行了修订:

1.明确了会计从业资格实行无纸化考试。新办法第10条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实行无纸化考试,无纸化考试题库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建设”。将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引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之中,有利于方便考生应考,提高考试组织效率,降低考试管理成本,减少考题泄露风险。同时,统一全国各地区考试试题的类型和难度,有利于保障考试公平、公正。

2.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免试规定。旧办法第10条规定,“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8条规定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二年内(含二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由于中专学历目前无法通过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相关网站查证,并且各类学校专业设置名称不一,会计类专业难以进行准确的界定,在免试认定具体操作过程中容易引发矛盾、尺度不一等现象。同时,其他一些从业资格考试,如银行业从业资格考试、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等,均未规定免试条款。鉴于上述原因,新办法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免试规定。

3.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引入了学分制管理制度。旧办法第20条规定,“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而新办法第16条规定,“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采取学分制管理制度,相关制度由财政部另行规定”。新办法上述关于继续教育的规定,有利于改变目前持证人员继续教育方法单一的局面。财政部通过将参加更高层级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参加学历教育、在经济类媒体发表文章、承担会计类研究课题、撰写会计类专业著作等方式引入持证人员继续教育,从而丰富继续教育形式,充实继续教育手段。

4.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制度。旧办法第23条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旧办法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制度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取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年限的信息。而新办法第19条规定,“会计从业资格实行信息化管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等信息”。该条规定加强了会计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管理,所以不需要再继续保留注册登记制度。因此,新办法取消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制度的有关规定。

5.简化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领取手续。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领取,旧办法分别在第13条、第14条、第15条、第16条和第17条进行了规定,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全科合格的申请人,需要通过提出申请、材料受理、材料审查、颁发资格证书等环节,手续烦琐。而新办法对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手续大大简化,新办法第11条规定,“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指定的地点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即可。

6.简化了持证人员信息变更手续和途径。新办法第20条明确了持证人员及时进行信息变更登记的义务,规定持证人员的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照片、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等基础信息变更以及接受继续教育情况、受到表彰奖励情况等信息变更应当到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其他信息变更可以登陆指定的网站办理,从而方便持证人员办理相关信息变更,提高信息变更工作的可操作性,降低行政管理成本。

7.增加了因遗失、毁损等原因补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有关规定。新办法第22条规定,因遗失、毁损等原因,持证人员可通过公告、提出申请,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可以补发资格证书。增加补发资格证书的有关规定,既解决了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遗失、毁损面临的现实问题,也便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

8.建立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定期换证制度。新办法第23条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六年定期换证制度”。该规定有利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掌握持证人员从业信息,督促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高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水平。

9.增加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撤销和注销的情形。新办法第24条、第25条分别规定了会计从业资格的撤销和注销情形。相比旧办法,新办法补充完善退出机制,便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开展工作,加强会计队伍建设。

10.明确了持证人员的相关法律责任。新办法第30条加大了对考试舞弊的处罚力度,规定了二年的禁考期。此外,增加了持证人员不参加继续教育、参加继续教育未取得规定学分的、未按照规定办理调转登记的、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更新等情形的法律责任,规定由会计从业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

11.不参加考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特殊情况。旧办法明确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但对某些特殊情况考虑不足。如对在能力上已经达到或者超过会计从业资格要求,但因客观原因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目前仍在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如何取得证书未作相关规定。新办法第36条针对上述情形,规定“本办法施行之日前已被聘任高级会计师或者从事会计工作满二十年,且年满50周岁、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发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以及“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目前尚在从事会计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核实无误后,发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新办法的该条规定,更易于被上述情形人员接受,更利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开展工作,更符合会计队伍的实际情况。

参考文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注释本)[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5.

[2]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G].财政部令,2005,(26):2005-01-22.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范文第4篇

财政部近日对2005年颁布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新办法”),从10月24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原办法相比,新办法将原来的“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本办法”修订为“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和管理适用本办法”,将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也纳入新办法的适用范围。

(一)持证人员范围新增兜底条款 随着经济和企业管理的发展,企业衍生出很多新的会计岗位。为适应这一情况,新办法在原来的十类持证人员范围的基础上,新增了“其他会计工作”这一兜底条款,以更好地适应目前以及未来的会计管理工作发展。新办法第三条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出纳;稽核;资本、基金核算;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职工薪酬、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总账;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其他会计工作。

(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有多项调整 和过去的规定相比,新办法对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相关事项作了多项调整。新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条件增加了“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这一条款,明确了会计从业资格各考试科目应当一次性通过。同时规定在考试结束后及时公布考试结果,考试通过人员在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逾期未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视同自动放弃。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可以委托人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新办法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修订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明确取消了过去可以以“珠算五级”代替“会计电算化”的规定。同时取消了过去允许具备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这一规定。此外,新办法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全国将执行统一的考试合格标准。同时,无纸化考试题库将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建设。

(三)增加从业资格证撤销和注销管理 为加强会计人员管理,规范会计从业人员行为,新办法细化了会计从业资格证撤销和注销管理。新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撤销持证人员的会计从业资格: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超越法定职权,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法定程序,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对不具备资格或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作出给予持证人员会计从业资格决定的;持证人员以欺骗、贿赂、舞弊等不正当手段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

持证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注销其会计从业资格: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会计从业资格超过有效期的;会计从业资格被依法吊销的。

(文/程彩清)

(转载自《中国税务报》)

《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化调转暂行办法》若干问题的解答

根据《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化调转暂行办法》(财会[2011]11号),全国自2011年6月1日起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跨省级行政区划、部门网上调转。各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积极行动,及时调整工作部署,升级信息管理系统,制定实施细则,有效确保了调转工作的顺利实施。与此同时,部分地区、部门和个人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也遇到一些问题,希望能得到解答。

一、持证人员申请办理调入手续,但其电子信息未上传至财政部调转平台的,应如何处理?

答:遇有持证人员的电子信息未上传至财政部调转平台的,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根据《暂行办法》的生效日,分以下情况分别处理: (一)持证人员调出日期在2011年5月31日之前的,应按传统纸质材料调转模式办理调入手续。(二)持证人员调出日期在2011年6月1日之后的,应通过调转平台办理调入手续。可待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补充上传持证人员电子信息后,再为其办理调入手续;或将持证人员的纸质调转材料予以退回,由其在调出地重新申请通过调转平台办理调转手续。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及时将退回的持证人员信息重新纳入本地管理系统。

二、持证人员在办理调出手续时无法将拟调入地确定到县级行政区域的,应如何办理?

答:鉴于此种现象较为普遍,财政部已对调转平台作出相应调整,在电子信息中仅填明拟转入省级地区的,也可正常办理调转手续。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定期维护本地管理系统中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代码,保证与财政部调转平台的代码保持一致。

三、持证人员电子信息中部分信息项或信息项之间存在逻辑错误的,应如何处理?

答:如持证人员电子信息中的姓名、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码、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项内容无误的,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在审核其他材料通过的情况下为其办理调入手续,并对错误信息及时办理更正或变更。涉及更正或变更的,持证人员应提交有效证明材料。如持证人员电子信息中的姓名、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码、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项内容有误的,调转申请予以退回,并由原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进行处理。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办理调出手续时应加强对持证人员基础信息的审核,及时发现并更正导出电子信息中存在的错漏,确保相关信息的真实、完整。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范文第5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和人员,不得参加会计技术资格考试或者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各单位不得任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第二章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部门

第三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行属地原则。

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含县级,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20**生产建设兵团负责所属农场、连队等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四条中央在京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委托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分别负责。

第五条中国人民、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铁道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委托中国人民总后勤部、中国民人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和铁道部分别负责。

第三章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六条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和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具备一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

(四)热爱会计工作,秉公办事。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第七条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

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除具备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应当按照规定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或者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帮自行失效的人员,符合重新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条件的,均须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第八条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中专(含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人员,自毕业之日起两年内(含两年)可以直接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不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超过两年未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必须通过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第九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会计基础知识;会计实务;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20**生产建设兵团,另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人民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铁道部(以下简称中央主管部门),负责会计从业资格下列事项的组织实施:

(一)根据财政部制定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考试大纲要求,组织编写考试教材,报财政部备案;

(二)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

(三)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培训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四)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试卷命题,并于考试结束后报财政部备案;

(五)其他考务工作。

第十一条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或者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条件经审查合格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20**生产建设兵团和中央主管部门(以下统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生产建设兵团和中央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上年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发放情况报送财政部备案。

第四章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注册登记和年检

第十二条会计从粞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不得涂改、转让。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十三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由财政部统一设计格式、统一制定编号规则。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20**生产建设兵团和中央主管部门负责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编号、颁发和管理。

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应对本地区、本部门持证会计人员的基本情况分类建立业务档案,加强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后期管理。

第十四条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被聘用从事会计工作时,应由本人或者本人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规定的时间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因工作单位、学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者职称等发生变更时,应当持有效证明,按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因调任等原因离开原工作单位且到其他地区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到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办理从业档案调转手续,并于办理调转手续后的三十日内到新工作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定期年检制度。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年检原则上每两年进行一次。

年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要审核和检查持证人员的下列情况:

(一)完成规定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和学时情况;

(二)工作单位、学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者职称变更情况;

(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登记注册情况;

(四)已经注册登记的持证人员遵守财经法律、法规和会计职业纪律情况,依法履行会计职责情况。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的周期、时间、内容、程序等具体办法,由各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20**生产建设兵团和中央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原则制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六条参加年检的持证人,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内容和要求,由本人或者所在单位逐项如实申报,并经所有单位核签或者本人提供相关证明后,报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应当对参加年检的持证人员报送的年检材料进行审核、检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予通过审检;持证人员无帮不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或者不符合其他规定条件的,不予通过年检。

第十七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应当建立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证上岗情况和持证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制度。具体检查办法由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20**生产建设兵团和中央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的原则制定,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八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持证人员的从业档案,及时记载持证人员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从事会计工作年限、接受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年检和监督检查、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监督检查的情况以及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所记载的其他情况。

第五章罚则

第十九条任用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或者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未经注册登记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单位,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依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持证人员未参加或者未通过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年检的,其持有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自证书载明的有效期限终止之日起自行失效,并自失效之日起两年内(含两年)不得重新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持证人员用假学历等手段骗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自吊销之日起两年内(含两年)不得重新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一条持证人员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要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的,由会计人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吊销其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两年内(含两年)不得重新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情节特别严重的,自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之日起五年内(含五年)不得重新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不得重新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二十二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被吊销或者自行失效情况,并在持证人员的从业档案中予以记载。

第二十三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依法作出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或者处以较大数额罚款决定前,应当告之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举行听证。举行听证的具体程序、要求等,执行财政部的《财政部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被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省、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20**生产建设兵团和中央主管部门可以在不违背本办法原则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审核批准。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范文第6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及相关法律的

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本办法。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二)出纳;

(三)稽核;

(四)资本、基金核算;

(五)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六)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七)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八)总账;

(九)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十)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条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四条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五条财政部委托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各自权限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负责所属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财政部委托铁道部负责铁路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第六条财政部委托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和中国人民总后勤部分别负责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国人民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第二章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七条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第八条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会计从业资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

第十条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前款所称会计类专业包括:

(一)会计学;

(二)会计电算化;

(三)注册会计师专门化;

(四)审计学;

(五)财务管理;

(六)理财学。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和中国人民总后勤部(以下简称中央主管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管理范围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下列事项:

(一)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

(二)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命题;

(三)实施考试考务工作;

(四)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应当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考务规则及考试相关要求,并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试题于考试结束后30日内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二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全科合格的申请人,可以向会—6—计从业资格考试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颁发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确定。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当填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并持下列材料:(一)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三)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免冠证件照两张。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且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成绩合格的申请人,还需持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居民的学历或学位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第十四条申请人可以通过委托人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应当出具书面证明,同时注明日期,并加盖本机构专用印章。

第十六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书面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不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八条财政部统一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和编号规则。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主管单位负责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编号和颁发,并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上年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颁况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九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不得涂改、转让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二十条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

24小时。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并公布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大纲。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中央主管单位负责制定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各单位应鼓励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二十三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单位所在地或所属部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持证人员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办理调转登记。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时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第二十五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下列信息:

(一)持证人员相关基础信息和注册、变更、调转登记情况;

(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

(三)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四)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

(五)持证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情况。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以及前款第(一)至第(五)项内容发生变更的,可以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

第二十六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将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变更、调转登记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关申请登记表格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相关申请登记表格应当置放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公场所,免费提供。申请人也可以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下载。

第二十七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登记情况;

(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

(三)持证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

(四)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持证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进行监督和指导,规范培训市场,确保培训质量。

第二十九条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取消其该科目的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全部考试成绩。

第三十一条用假学历、假证书等手段得以免试考试科目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第三十二条持证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注册、调转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第三十三条持证人员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违纪情形之一,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按照《会计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四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现单位任用(聘用)未经注册、调转登记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单位任用(聘用)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依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范文第7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本办法。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二)出纳;

(三)稽核;

(四)资本、基金核算;

(五)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六)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七)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八)总账;

(九)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十)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条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四条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五条财政部委托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各自权限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负责所属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财政部委托铁道部负责铁路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第六条财政部委托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和中国人民总后勤部分别负责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国人民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第二章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七条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第八条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

第十条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前款所称会计类专业包括:

(一)会计学;

(二)会计电算化;

(三)注册会计师专门化;

(四)审计学;

(五)财务管理;

(六)理财学。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和中国人民总后勤部(以下简称中央主管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管理范围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下列事项:

(一)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

(二)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命题;

(三)实施考试考务工作;

(四)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应当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考务规则及考试相关要求,并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试题于考试结束后30日内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二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全科合格的申请人,可以向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颁发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确定。

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当填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并持下列材料:

(一)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三)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免冠证件照两张。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且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成绩合格的申请人,还需持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居民的学历或学位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第十四条申请人可以通过委托人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应当出具书面证明,同时注明日期,并加盖本机构专用印章。

第十六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书面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不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八条财政部统一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和编号规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主管单位负责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编号和颁发,并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上年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颁况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九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不得涂改、转让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二十条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并公布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大纲。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主管单位负责制定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

各单位应鼓励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二十三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单位所在地或所属部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持证人员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办理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时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第二十五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下列信息:

(一)持证人员相关基础信息和注册、变更、调转登记情况;

(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

(三)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四)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

(五)持证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情况。

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以及前款第(一)至第(五)项内容发生变更的,可以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

第二十六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将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变更、调转登记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关申请登记表格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相关申请登记表格应当置放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公场所,免费提供。申请人也可以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下载。

第二十七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登记情况;

(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

(三)持证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

(四)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持证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进行监督和指导,规范培训市场,确保培训质量。

第二十九条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取消其该科目的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全部考试成绩。

第三十一条用假学历、假证书等手段得以免试考试科目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第三十二条持证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注册、调转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第三十三条持证人员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违纪情形之一,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按照《会计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四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现单位任用(聘用)未经注册、调转登记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单位任用(聘用)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依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范文第8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本办法。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二)出纳;

(三)稽核;

(四)资本、基金核算;

(五)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六)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七)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八)总账;

(九)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十)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条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四条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五条财政部委托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各自权限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负责所属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财政部委托铁道部负责铁路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第六条财政部委托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和中国人民总后勤部分别负责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国人民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第二章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七条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第八条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

第十条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前款所称会计类专业包括:

(一)会计学;

(二)会计电算化;

(三)注册会计师专门化;

(四)审计学;

(五)财务管理;

(六)理财学。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和中国人民总后勤部(以下简称中央主管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管理范围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下列事项:

(一)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

(二)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命题;

(三)实施考试考务工作;

(四)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应当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考务规则及考试相关要求,并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试题于考试结束后30日内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二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全科合格的申请人,可以向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颁发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确定。

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当填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并持下列材料:

(一)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三)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免冠证件照两张。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且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成绩合格的申请人,还需持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居民的学历或学位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第十四条申请人可以通过委托人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应当出具书面证明,同时注明日期,并加盖本机构专用印章。

第十六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能够当场做出决定的,应当当场做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书面决定;不能当场做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做出是否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做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自做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做出不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八条财政部统一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和编号规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主管单位负责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编号和颁发,并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上年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颁况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九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不得涂改、转让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二十条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

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并公布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大纲。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主管单位负责制定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

各单位应鼓励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二十三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单位所在地或所属部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持证人员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办理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时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第二十五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下列信息:

(一)持证人员相关基础信息和注册、变更、调转登记情况;

(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

(三)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四)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

(五)持证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情况。

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以及前款第(一)至第(五)项内容发生变更的,可以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

第二十六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将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变更、调转登记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关申请登记表格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相关申请登记表格应当置放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公场所,免费提供。申请人也可以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下载。

第二十七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登记情况;

(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

(三)持证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

(四)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持证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进行监督和指导,规范培训市场,确保培训质量。

第二十九条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取消其该科目的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全部考试成绩。

第三十一条用假学历、假证书等手段得以免试考试科目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第三十二条持证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注册、调转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第三十三条持证人员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违纪情形之一,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按照《会计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四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现单位任用(聘用)未经注册、调转登记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单位任用(聘用)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依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范文第9篇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本办法。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二)出纳;

(三)稽核;

(四)资本、基金核算;

(五)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六)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七)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八)总账;

(九)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十)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条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四条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五条财政部委托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各自权限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负责所属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财政部委托铁道部负责铁路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第六条财政部委托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和中国人民总后勤部分别负责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国人民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第二章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七条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第八条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并公布。

第十条申请人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且具备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自毕业之日起2年内(含2年),免试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或者珠算五级)。

前款所称会计类专业包括:

(一)会计学;

(二)会计电算化;

(三)注册会计师专门化;

(四)审计学;

(五)财务管理;

(六)理财学。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铁道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和中国人民总后勤部(以下简称中央主管单位),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管理范围负责组织实施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下列事项:

(一)制定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规则;

(二)组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命题;

(三)实施考试考务工作;

(四)监督检查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风、考纪。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应当公布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考务规则及考试相关要求,并将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试题于考试结束后30日内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二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按照国家物价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全科合格的申请人,可以向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和中央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县级以上地方财政部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颁发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确定。

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时,应当填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表》,并持下列材料:

(一)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三)近期同一底片一寸免冠证件照两张。

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且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考试成绩合格的申请人,还需持学历或学位证书原件(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及外国居民的学历或学位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第十四条申请人可以通过委托人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五条申请人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当场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应当出具书面证明,同时注明日期,并加盖本机构专用印章。

第十六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书面决定;不能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准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作出不予颁发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八条财政部统一规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样式和编号规则。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主管单位负责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印制、编号和颁发,并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将上年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颁况报财政部备案。

第十九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是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证明文件,在全国范围内有效。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以下简称“持证人员”)不得涂改、转让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三章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二十条持证人员应当接受继续教育,提高业务素质和会计职业道德水平。

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24小时。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负责制定并公布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大纲。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主管单位负责制定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二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

各单位应鼓励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保证学习时间,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

第二十三条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注册登记制度。

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之日起90日内,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所在单位出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向单位所在地或所属部门、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注册登记。持证人员离开会计工作岗位超过6个月的,应当填写注册登记表,并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备案。

第二十四条持证人员在同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自离开原工作单位之日起90日内,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的证明,办理调转登记。

持证人员在不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填写调转登记表,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及时向原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出手续;并自办理调出手续之日起90日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入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向调入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第二十五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持证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及时记载、更新持证人员下列信息:

(一)持证人员相关基础信息和注册、变更、调转登记情况;

(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

(三)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四)持证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

(五)持证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情况。

持证人员的学历或学位、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以及前款第(一)至第(五)项内容发生变更的,可以持相关有效证明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向所属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从业档案信息变更。

第二十六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将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变更、调转登记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和相关申请登记表格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相关申请登记表格应当置放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公场所,免费提供。申请人也可以从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指定网站下载。

第二十七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下列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一)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登记情况;

(二)持证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和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情况;

(三)持证人员遵守会计职业道德情况;

(四)持证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实施监督检查时,持证人员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各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八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对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单位进行监督和指导,规范培训市场,确保培训质量。

第二十九条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有权检举,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为检举人保密。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舞弊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取消其该科目的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全部考试成绩。

第三十一条用假学历、假证书等手段得以免试考试科目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撤销其会计从业资格。

第三十二条持证人员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注册、调转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第三十三条持证人员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违纪情形之一,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按照《会计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并向社会公告。

第三十四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发现单位任用(聘用)未经注册、调转登记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单位任用(聘用)没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由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依据《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范文第10篇

2、不一定,可以调到户口所在地,如果不调到户口所在地,也不从事会计工作,要办理变更手续。就是说明不从事会计工作,但是不转移管理机构,没有什么意义。

一、会计证申请

首先要确保基储法规和电算化都考试通过:

1、领取基础法规和电算化两个合格证;

2、到财局要一份从业资格证申请表(两份),或者网上申请也可以;

3、申请表填写完毕后上网申请办理日期;

4、到了办理日期需要准备:1.身份证 2.毕业证 3.两个合格证 这些都是复印件和原件都要;小一寸照片5张左右,要红底或者蓝底的照片,不要用打印的照片;

5、财局核对完毕没有问题会给你一个回执,凭回执一个月后领取会计证。二、会计证调转(广州为例,其他省份可以参考)

首先你要确定在哪里上班,比如在a地考的会计证,b地上班:

1、在b地开工作证明;

2、拿工作证明到a地财局填写调转申请表,a地财局审核没有问题给你盖章;

3、带盖章的调转申请表去b地财局注册就完成了调转手续。

注:会计证也叫会计上岗证,也叫会计证从业资格证,都是指的一个证;

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变更登记

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持证人员基础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等)、学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会计行政职务、通讯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时,应填制《宁波市会计从业资格信息变更登记表》一式两份,由单位加盖公章后,携带变更项目的证明材料原件(如户籍证明、毕业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单位聘书或任命文件、相关证明等),到原办理发证(注册登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

四、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程序

会计从业资格持证人员工作单位变动的,需及时办理调转手续,并于办理调出手续后90日内到调入地办理调入手续。

会计从业资格持证人员在同一个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管辖范围内调转工作单位且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填写《宁波市会计从业资格调转登记表》一式2份,由新调入单位在表中“调入单位审核意见”栏内签注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携带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原件,到原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转和注册登记手续。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范文第11篇

一年来,会计科在上级业务部门和局领导的指导帮助下,通过全科同志的共同努力,团结协作,积极做好全区的会计管理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将会计科一年来所做的主要工作总结如下:

一、开展了农村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和乡村财务管理状况调研,探索农村会计管理工作新机制,更好地服务新农村建设。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6]32号)和《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4号)和昭财会[2008]20号文件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为服务好“三农”,切实推进我区基层会计核算体制改革,更好地促进农村经济和谐健康稳步发展,于20098月14日起对辖区内20个乡镇办事处,152个行政村开展调查。对当前农村的财务管理状况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剖析。根据调查结果,我区在2006年己实行村财乡管村用,把原来的农经管理站合并归财政所统一管理。各乡镇办事处把本辖区内所有村级财务集中到乡本级财政所统一管理,开设统一的村级专户。开展农村财务管理体制改革的探索工作。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全面推开,为实现“三个确保”,解决农村财务管理混乱的现状,根据市财政局的有关精神,现将全面推行村级会计委托服务工作。

二、评比表彰先进会计集体和先进会计工作者,学先进、创业绩活动取得阶段性成果。

为加强全区会计队伍建设,促进会计事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财会工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的作用,结合全区“先进表彰”工作安排,对全区财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了严格评选,自下而上评选出了全区共表彰15个先进会计工作集体,56名先进会计工作者。学先进、创业绩活动取得阶段性成果,这项活动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表彰规格高,规模大。区级以区政府名义进行表彰。二是各级领导高度重视,要求严。全区开展的“树榜样、学先进、促发展、创业绩”活动,自始至终得到了局领导的高度重视,在此基础上,严格把关,层层筛选,优中选优,各单位通过党组集体讨论通过,并经过纪检监察部门把关签章认可的。三是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代表性广、素质高,涵盖了各行各业。由于各级领导及财政部门领导的高度重视,工作扎实,措施有力,表彰活动达到了“鼓舞人、激励人、教育人、促进工作”的良好效果,受到了社会各界人士和广大会计工作者的一致好评。

三、积极参与组织全区财政法规知识竟赛工作。

通过自上而下的组织,宣传学习普及财政法规知识,全面提高了财政、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按照本次竟赛的安排和部署,采取各种措施开展财政法规知识竟赛活动。要求全区财政、财会人员进行上网答题,并将答题过程作为学习业务知识和提高业务水平的过程。在全区会计行业形成了人人参与财政法规知识竟赛,学习业务知识的良好氛围。为进一步提高我区财政干部、财会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通过开展“五五”普法法规知识竟赛活动,广泛开展财政法规宣传教育,促进财会人员学习财政法规知识,成绩合格,可作为会计从业人员2009年继续教育的考核内容,确保了全区网上答题成绩的良好性和答题率。

四、新办理2009考试合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办证工作。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改善服务工作,提高办事效率,我区根据市财政局昭财会[200912号文件精神,在申办《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中,本着方便会计人员、缩短办证时间和对工作认真负责的态度,坚持原则、依法行政,认真做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办证、变更、调转等工作。今年共颁发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86本,补发证22本。

五、认真组织开展全区会计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注册登记工作。

进一步加强会计人员管理,对全区持证会计人员1420人,进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为加强和完善会计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到目前为止,全区注册登记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已近1100人,以财政会计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为平台,完善系统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云南省会计条例》、《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实际,对在辖区内办理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进行注册登记。这是实施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后首次进行的注册登记,也是2002年换证结束后,时隔5年以来进行的一次大规模的清理工作。此举主要目的:一是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提高会计人员素质;二是统计在岗和未在岗会计人员,确保全区会计从业人员数据信息库的真实完整;三是完成会计人员学历、职称职务等信息的变更工作,确保会计人员信息真实、准确;四是清理假证,打击制假、造假、做假行为,整顿会计工作秩序;五是清理无证上岗人员,严肃会计法律法规,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六是按属地管理原则,对异地工作的会计人员完成调转工作,规范管理。

六、全面完成了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

通过宣传和组织,热情服务、精心准备,会计类报名考试取得圆满成功。

一是做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工作。2008年我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报名人数为80人,通过考试,合格人数11人(中级6人,初级5人),比上年的99人,减少19人,二是做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工作。注册会计师考试的报名人数为39人,比上年的32人,增加7人,增长21.18%。三是做好会计从业资格全省统一考试报名工作。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人数为261人,比上年的298人,减少37人。

会计考试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责任重大的工作。由于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严格纪律,认真抓好每次考试报名工作,每次报名和考试组织工作都圆满地完成。这对于公平、公开、合理选拔会计人才,促进广大财会人员学习会计专业知识的积极性,提高财会队伍业务素质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七、存在问题

1、会计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还有待提高。

2、仍然有部分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还较薄弱,还需要加强和规范。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范文第12篇

一年来,会计科在上级业务部门和局领导的指导帮助下,通过全科同志的共同努力,团结协作,积极做好全区的会计管理工作,较好地完成了各项工作任务。现将会计科一年来所做的主要工作总结如下:

一、开展了农村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和乡村财务管理状况调研,探索农村会计管理工作新机制,更好地服务新农村建设。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意见》(中办发[2006]32号)和《国务院关于做好农村综合改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4号)和昭财会[2008]20号文件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为服务好“三农”,切实推进我区基层会计核算体制改革,更好地促进农村经济和谐健康稳步发展,于20098月14日起对辖区内20个乡镇办事处,152个行政村开展调查。对当前农村的财务管理状况进行了详细的调查、剖析。根据调查结果,我区在2006年己实行村财乡管村用,把原来的农经管理站合并归财政所统一管理。各乡镇办事处把本辖区内所有村级财务集中到乡本级财政所统一管理,开设统一的村级专户。开展农村财务管理体制改革的探索工作。随着农村税费改革的全面推开,为实现“三个确保”,解决农村财务管理混乱的现状,根据市财政局的有关精神,现将全面推行村级会计委托服务工作。

二、评比表彰先进会计集体和先进会计工作者,学先进、创业绩活动取得阶段性成果。

为加强全区会计队伍建设,促进会计事业健康发展,充分发挥财会工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的作用,结合全区“先进表彰”工作安排,对全区财会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进行了严格评选,自下而上评选出了全区共表彰15个先进会计工作集体,56名先进会计工作者。学先进、创业绩活动取得阶段性成果,这项活动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表彰规格高,规模大。区级以区政府名义进行表彰。二是各级领导高度重视,要求严。全区开展的“树榜样、学先进、促发展、创业绩”活动,自始至终得到了局领导的高度重视,在此基础上,严格把关,层层筛选,优中选优,各单位通过党组集体讨论通过,并经过纪检监察部门把关签章认可的。三是受表彰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代表性广、素质高,涵盖了各行各业。由于各级领导及财政部门领导的高度重视,工作扎实,措施有力,表彰活动达到了“鼓舞人、激励人、教育人、促进工作”的良好效果,受到了社会各界人士和广大会计工作者的一致好评。

三、积极参与组织全区财政法规知识竟赛工作。

通过自上而下的组织,宣传学习普及财政法规知识,全面提高了财政、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按照本次竟赛的安排和部署,采取各种措施开展财政法规知识竟赛活动。要求全区财政、财会人员进行上网答题,并将答题过程作为学习业务知识和提高业务水平的过程。在全区会计行业形成了人人参与财政法规知识竟赛,学习业务知识的良好氛围。为进一步提高我区财政干部、财会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通过开展“五五”普法法规知识竟赛活动,广泛开展财政法规宣传教育,促进财会人员学习财政法规知识,成绩合格,可作为会计从业人员2009年继续教育的考核内容,确保了全区网上答题成绩的良好性和答题率。

四、新办理2009考试合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办证工作。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改善服务工作,提高办事效率,我区根据市财政局昭财会[200912号文件精神,在申办《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中,本着方便会计人员、缩短办证时间和对工作认真负责的态度,坚持原则、依法行政,认真做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办证、变更、调转等工作。今年共颁发新会计从业资格证书86本,补发证22本。

五、认真组织开展全区会计人员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注册登记工作。

进一步加强会计人员管理,对全区持证会计人员1420人,进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注册登记,为加强和完善会计行业管理信息系统。到目前为止,全区注册登记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已近1100人,以财政会计行业管理信息系统为平台,完善系统使用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云南省会计条例》、《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实际,对在辖区内办理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进行注册登记。这是实施新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后首次进行的注册登记,也是2002年换证结束后,时隔5年以来进行的一次大规模的清理工作。此举主要目的:一是加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提高会计人员素质;二是统计在岗和未在岗会计人员,确保全区会计从业人员数据信息库的真实完整;三是完成会计人员学历、职称职务等信息的变更工作,确保会计人员信息真实、准确;四是清理假证,打击制假、造假、做假行为,整顿会计工作秩序;五是清理无证上岗人员,严肃会计法律法规,规范会计基础工作;六是按属地管理原则,对异地工作的会计人员完成调转工作,规范管理。

六、全面完成了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考试、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工作。

通过宣传和组织,热情服务、精心准备,会计类报名考试取得圆满成功。

一是做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工作。20*年我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报名人数为80人,通过考试,合格人数11人(中级6人,初级5人),比上年的99人,减少19人,二是做好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报名工作。注册会计师考试的报名人数为39人,比上年的32人,增加7人,增长21.18%。三是做好会计从业资格全省统一考试报名工作。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报名人数为261人,比上年的298人,减少37人。

会计考试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责任重大的工作。由于精心组织、周密安排、严格纪律,认真抓好每次考试报名工作,每次报名和考试组织工作都圆满地完成。这对于公平、公开、合理选拔会计人才,促进广大财会人员学习会计专业知识的积极性,提高财会队伍业务素质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七、存在问题

1、会计人员业务素质参差不齐还有待提高。

2、仍然有部分单位会计基础工作还较薄弱,还需要加强和规范。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范文第13篇

会计职称介绍信

_____________________财政局:

兹有_________同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为: ),现已被我公司(单位代码为: )聘任从事会计(出纳)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及财政部门的要求,需调出该人员的会计从业档案,请予以办理有关手续。

此致

敬礼

(单位盖章)

二00 年 月 日

会计从业资格证迁出本地的办理流程

1、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证)的人员因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原工作单位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中央有关部门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按《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办理从业档案调转手续,并于办理调转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到新工作单位所在地区或中央有关部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2、需提供资料(由申请人处理):

(1)、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调入方单位出具工作介绍信

(3)、身份证原件、会计从业证原件。

(4)、如果委托他人办理还需提供委托书一份。

3、调转程序(由财政部门处理):

调出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接到会计从业资格档案调转申请后,经逐级审核后由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填写《会计从业资格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二份交由当事人携带给调入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一份留存备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调转登记表》中应记载持证人员的基本情况、年检有效截止日期、继续教育情况、调转时间等内容。请你备齐资料到当地会计从业资格证发证机

关(财政局)办理转出手续。

4、没有参加继续教育的人员调出本地请与调入方财政部门联系,是否同意接收。

5、办理工作时间:即时办理完毕(约30分钟)。

其他规定: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范文第14篇

第二条设立记账机构,以及委托人委托记账机构办理记账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记账机构是指从事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

本办法所称委托人是指委托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记账是指记账机构接受委托办理会计业务。

第三条申请设立除会计师事务所以外的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记账许可证书。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第四条设立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二)主管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健全的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五条申请记账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一)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

(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

(三)主管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四)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五)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第六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审批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记账许可证书。审批机关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省级以下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作出批准决定的,审批机关应当将批准文件抄送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第八条申请人经批准取得记账许可证书后,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第九条记账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的显著位置放置记账许可证书。

第十条记账机构名称、主管记账业务负责人、办公地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审批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一条依法应当设置会计账簿但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记账机构办理会计业务。

第十二条记账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受托办理委托人的下列业务:

(一)根据委托人提供的原始凭证和其他资料,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包括审核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

(二)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

(三)向税务机关提供税务资料;

(四)委托人委托的其他会计业务。

第十三条委托人委托记账机构记账,应当在相互协商的基础上,订立书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应具备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外,应当明确下列内容:

(一)委托人、受托人对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承担的责任;

(二)会计资料传递程序和签收手续;

(三)编制和提供财务会计报告的要求;

(四)会计档案的保管要求及相应责任;

(五)委托人、受托人终止委托合同应当办理的会计交接事宜。

第十四条委托记账的委托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本单位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原始凭证;

(二)应当配备专人负责日常货币收支和保管;

(三)及时向记账机构提供真实、完整的原始凭证和其他相关资料;

(四)对于记账机构退回的要求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更正、补充的原始凭证,应当及时予以更正、补充。

第十五条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委托合同办理记账业务,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二)对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应当保密;

(三)对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当的会计处理,提供不实的会计资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要求,应当拒绝;

(四)对委托人提出的有关会计处理原则问题应当予以解释。

第十六条记账机构为委托人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经记账机构负责人和委托人签名并盖章后,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外提供。

第十七条委托人对记账机构在委托合同约定范围内的行为承担责任。

记账机构对其专职从业人员和兼职从业人员的业务活动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记账机构及其从事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记账机构应当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审批机关报送下列材料:

(一)记账机构基本情况表(附表);

(二)营业执照、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三)专职及兼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

第二十条记账机构采取欺骗手段获得记账许可证书的,由审批机关撤销其记账资格。

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本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在不超过2个月的期限内整改;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撤回记账资格。

第二十一条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批机关应当办理注销手续,并收回批准证书或予以公告:

(一)记账机构依法终止的;

(二)记账机构的行政许可被依法撤销或撤回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记账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公告: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十九条规定又不向审批机关说明原因的。

第二十三条记账机构及其从事记账业务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理。

记账机构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委托人故意向记账机构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委托人会同记账机构共同提供不真实会计资料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对于未经批准从事记账业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规定的审批期限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七条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范文第15篇

现如今,我们对会计工作人员实行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从中我们可以看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中仍然有不少问题,想要在短时间内解决这些问题是不现实的,我们要做好长期工作的准备。

一、实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制度的意义

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是维护会计人员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也是会计工作国际化的要求。按(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国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各单位不得任用没有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没有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者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以及申请取得会计人员的荣誉证书。

会计人员是市场经济活动的特殊从业人员,不仅要有良好的业务素质和专业技能,还应有较强的政策观念和职业道德,要受到法规制度和职业纪律的约束。对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实行从业资格管理,是(会计法)规定的重要管理措施之一。实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对于提高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督促各单位依法任用合格的会计人员具有重要作用。

二、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的内容与方法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原则,这是(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明确规定的。

(一)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基本条件

要想获得会计从业的资格,最基本的要求就是会计人员要有基本的道德观念,遵法守纪,做事有原则性,有扎实的会计基础,喜欢会计这份工作。

(二)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途径

如果想成为一名合格的会计工作者,在符合以上基本要求的基础上还要通过规定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才行。

(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申领、注册登记制度

凡是已经报名参加考试的人员就要按照规定及时参加财经法规、会计基础知识、会计实务的相关考试,通过考核的人员才能合格,另外还要通过相关财政部门的会计电算化以及珠算考试并要获得合格证书,只有这样才有满足申请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要求。

(四)变更、调转登记

1.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在会计管辖范围内转到其他工作单位做会计的应该尽快办理调转登记手续,在办理手续的3个月之内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转登记表和调人单位开具的从事会计工作证明,向调人单位所在地区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办理调入手续。

2.持有已注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因学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等变动的,应办理会计从业资格变更登记手续。由本人填写(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变更登记表),凭有关证明材料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到各级财政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五)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

对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实行定期年检制度。年检工作每2年进行一次。(会计从业资格证)年检,需要审核和检查持证人员的下列情况:

(1)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内容和学时情况;

(2)工作单位、学历、会计专业技术资格或者职务变更情况;

(3)5会计从业资格证6注册登记的情况;

(4)已经注册登记的持证人员遵守财经纪律、法规和会计职业道德情况,依法履行会计职责情况。参加年检的持证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年检的内容和要求,由本人或者所在单位逐项如实申报,并经所在单位核鉴或者本人提供相关证明后,报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进行审核、检查,符合条件的应予通过年检;持证人员无故不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或者不符合其他规定条件的,不予通过年检。

在这个经济发展迅速的时代,我们一定要严格按照要求进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年检工作,只有这样才能保障会计工作的正常运行,提升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净化会计行业,提升会计的工作效率。

三、提高会计从业门槛,实现会计人员优化的基本策略

1.优化会计从业队伍,注重会计人员后续培训

由于我国一直以来采取宽进的会计从业政策,会计从业素质参差不齐。后续素质的培训是较好的补救措施。国家应通过强制性措施,规定会计人员每年参加继续教育的培训内容、形式、学时和时间。并制定相应监督检查措施。必要时财政部门对继续教育工作开展的效果作抽查,敦促负责担任继续教育的部门工作到位,保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落实到实处。同时,对从业人员实施“考评”制度,对在岗的人员素质进行一次梳理,择优淘汰,保证我国会计人员的质量。

2.建立科学的实践考核标准,完善准入考试制度

报考人员考前速成班的培训,主要是基本理论的指导,实践运用能力成为我国会计从业人员上岗的瓶颈问题。会计是专业性和实践性很强的工作。增加会计理论运用能力评价指标,选好从业人员,是提高我国会计人员整体素质的关键,同时可以增强我国会计人员国际竞争力,加速我国会计顺利向国际会计化转变的步伐。考试制度内容、方式、时间、重点和题型的设计应考虑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执业工作的实际需要,以造就一代优秀素质的会计从业人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