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宪法宣誓制度范文

宪法宣誓制度范文

宪法宣誓制度

宪法宣誓制度范文第1篇

宪法宣誓制度,是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重要体现,对依法治国依宪治国有着重要的意义。

宪法是党和全国人民集体意志的体现,是通过科学民主程序形成的根本法,依法治国必须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必须依宪执政。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行使权力,履行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宪法宣誓正是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最好体现,正如材料所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向宪法宣誓不仅是一个庄严的仪式,也是彰显宪法权威的重要方式,有利于增强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观念,促进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更有利于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

综上,宪法宣誓对维护宪法的根本地位起到了重要作用。我们要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依照宪法,在宪法的基础上执行国家法律。宪法宣誓制度体现了被任命者对法律的敬畏、尊重和认同,强化对自身的约束,增加履职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促使其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建立社会主义法治中国就要始终坚持依法治国,牢牢把握依宪治国这个根本。依法治国的推进才能更加深入更加全面。

宪法宣誓制度范文第2篇

关键词:宪法宣誓;宪法宣誓制度;法治化

一、宪法宣誓制度法治化的概念及要求

(一)宪法宣誓制度法治化的概念

在我国,宪法宣誓是指宣誓主体――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向宪法作出庄严宣誓,表示严格贯彻宪法精神、以宪法和法律来约束自己来行使公权力的行为,也是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表达自己对宪法的忠诚与忠贞的重要表现方式。宪法宣誓制度则是一国公民在就职时宣誓遵守并效忠于宪法和法律的法律制度。宪法宣誓制度法治化既是其的理想模式即法治状态下的宪法宣誓制度,也是人们通过各种途径努力实现这个愿景和理想的过程。

(二)宪法宣誓制度法治化的要求

1.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有序推进。我们必须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加强和改进党对这一工作的领导,打造一支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和维护稳定的干部队伍。

2.必须围绕法治中国建设这个大局。法治中国建设事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长期稳定以及经济社会发展与改革成败和国家长治久安,它的实现需要推进宪法宣誓制度法治化。

3.必须以树立宪法权威为重点。我们必须从宪法现实形态即制度保障上树立宪法权威,进一步规范宪法宣誓的誓词内容、程序、礼仪及监督等内容,才能凸显宣誓活动的庄严与神圣使命感、唤起社会对宪法的尊崇。

二、推进宪法宣誓制度法治化的重要意义

(一)有助于推进依法治国的实施,树立宪法权威。有效实施宪法宣誓制度的根本保障在于宪法宣誓制度法治化。任何组织和个人会以尊重宪法权威为己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自觉接受、主动服从宪法权威,将宪法真正作为其行为准则。

(二)有助于在全社会传播宪法理念,树立宪法信仰。人民在推进宪法宣誓制度法治化中接受了普遍的、很好的宪法教育,对于全社会树立法治信仰和宪法精神具有重要意义,实现全社会尊重宪法、热爱宪法和信仰宪法,分享宪法宣誓制度法治化给人民带来的民主、平等、公正和自由的局面。

(三)有助于激励公职人员忠于和维护宪法,增强其宪法观念。公职人员深知权力来源于宪法、宪法高于权力、宪法约束权力,按照宪法法律规定行使权力,捍卫人民的利益,秉承人民的意志,忠诚为人民服务,竭力为人民工作,建立起与人民之间的政治信任关系;承担并履行好党交付的政治责任、人民委托的公共使命和依法治国的程序安排的责任,不会以任何理由懈怠职责规避责任,更不会中饱私囊、封妻荫子。

三、宪法宣誓制度法治化取得的成效及存在的问题

(一)宪法宣誓制度法治化取得的成效

1.《决定》的公布。《决定》是党的历史上第一个关于加强法治建设的专门决定,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纲领性文件,也是中国未来法治领域改革的路线图,也为推进宪法宣誓制度法治化提高了政策依据。

2.港澳特区的成功实践。如《香港基本法》第104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3.检察官和法官的《宣誓规定(试行)》等宣誓规章制度出台。2010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检察官宣誓规定(试行)》,它的出台是在推进宪法宣誓制度法治化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二)宪法宣誓制度法治化中存在的问题

1.宪法宣誓立法滞后。目前,我国没有宪法意义上的宪法宣誓制度。全国各地如火如荼开展的宪法宣誓实践与制度建设相对滞后是格格不入的,各地、各宣誓机关虽然拟定了实施意见和规范,但在操作和细节上的不相同。

2.宣誓主体的宪法意识不强。当前,公务人员中宪法意识淡薄、对宪法宣誓敷衍了事有之;宪法和法律信仰逐渐地消烛有之;更有甚者渐渐疏远了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将责任使命抛之脑。

3.宣誓活动的程序性保障不够。目前,不统一的制度规定和就职宣誓做法、多数的马虎对待、宣誓者的局限和更严重的部分誓词中无“法律”字眼、“自觉守法”之义导致向宪法宣誓的法律意义难以体现出来。

4.宣誓失效或失信的补救机制缺失。目前,宣誓内容空洞、没有补救性措施和细则化,宣誓内容缺乏针对性、细则化和惩罚性条款。

四、推进宪法宣誓制度法治化的路径选择

(一)建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的事实,可以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之下建立宪法监督委员会,作为监督宪法实施的专门机关,其理由如下:第一,法学(特别是宪法学)、政治学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的团队组成学术性和专业性较强。第二,委员会委员由全国人大主席团提名、经代表大会通过,法律地位较高。

(二)颁布宪法宣誓法[4]。全国人大制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宣誓法》统一的、专门的规定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就职宪法宣誓的原则、范围、内容、执行机关、程序、法律责任等事宜。修改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相应规定中央、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工作人员的宣誓制度。

(三)确立宪法宣誓制度[5]

1.宣誓主体。宣誓人应包括《公务员法》规定的七大系统内的工作人员(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各级行政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各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工作人员)和部分代表大会代表或委员会委员(中国共产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委员,各派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常委和专门委员会成员,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地方工商联执行委员、常务委员会成员和专门委员会成员)。

2. 宣誓内容。誓词应具有以下特点:第一,统一性。誓词应包括宣誓者效忠对象(维护、遵守、保卫国家的“宪法”和“国家利益”)、履行职责(尽忠职守、廉洁奉公)、服务意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和承担责任(接受人民监督、承担法律责任)四个方面。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进行宪法宣誓,应当使用统一的誓词。

3.宣誓失效或失信应当承担的责任。宣誓制度除应有宣誓内容和对宣誓失效和失信必须进行补救的补救机制外,应规定相应的追责条款,对宣誓不成立和违反誓言进行追责。宣誓失效的规定宣誓人应当在发生失误之第二日重新宣誓即可。宣誓失信的规定宣誓人承担法律责任,向公众道歉、遭弹劾等。(作者单位:贵州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 .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闭幕式上的讲话[N],人民日报2013-3-18(1).

[2] 向俊青.以人为本的宪法文化之省思与构建[D].成都:四川师范大法学院,2010年.

宪法宣誓制度范文第3篇

(一)宪法宣誓制度法治化的概念

在我国,宪法宣誓是指宣誓主体――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任职前向宪法作出庄严宣誓,表示严格贯彻宪法精神、以宪法和法律来约束自己来行使公权力的行为,也是维护宪法权威和尊严、表达自己对宪法的忠诚与忠贞的重要表现方式。宪法宣誓制度则是一国公民在就职时宣誓遵守并效忠于宪法和法律的法律制度。宪法宣誓制度法治化既是其的理想模式即法治状态下的宪法宣誓制度,也是人们通过各种途径努力实现这个愿景和理想的过程。

(二)宪法宣誓制度法治化的要求

1.必须坚持在党的领导下有序推进。我们必须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加强和改进党对这一工作的领导,打造一支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和维护稳定的干部队伍。

2.必须围绕法治中国建设这个大局。法治中国建设事关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长期稳定以及经济社会发展与改革成败和国家长治久安,它的实现需要推进宪法宣誓制度法治化。

3.必须以树立宪法权威为重点。我们必须从宪法现实形态即制度保障上树立宪法权威,进一步规范宪法宣誓的誓词内容、程序、礼仪及监督等内容,才能凸显宣誓活动的庄严与神圣使命感、唤起社会对宪法的尊崇。

二、推进宪法宣誓制度法治化的重要意义

(一)有助于推进依法治国的实施,树立宪法权威。有效实施宪法宣誓制度的根本保障在于宪法宣誓制度法治化。任何组织和个人会以尊重宪法权威为己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自觉接受、主动服从宪法权威,将宪法真正作为其行为准则。

(二)有助于在全社会传播宪法理念,树立宪法信仰。人民在推进宪法宣誓制度法治化中接受了普遍的、很好的宪法教育,对于全社会树立法治信仰和宪法精神具有重要意义,实现全社会尊重宪法、热爱宪法和信仰宪法,分享宪法宣誓制度法治化给人民带来的民主、平等、公正和自由的局面。

(三)有助于激励公职人员忠于和维护宪法,增强其宪法观念。公职人员深知权力来源于宪法、宪法高于权力、宪法约束权力,按照宪法法律规定行使权力,捍卫人民的利益,秉承人民的意志,忠诚为人民服务,竭力为人民工作,建立起与人民之间的政治信任关系;承担并履行好党交付的政治责任、人民委托的公共使命和依法治国的程序安排的责任,不会以任何理由懈怠职责规避责任,更不会以权谋私中饱私囊、贪污腐败封妻荫子。

三、宪法宣誓制度法治化取得的成效及存在的问题

(一)宪法宣誓制度法治化取得的成效

1.《决定》的公布。《决定》是党的历史上第一个关于加强法治建设的专门决定,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纲领性文件,也是中国未来法治领域改革的路线图,也为推进宪法宣誓制度法治化提高了政策依据。

2.港澳特区的成功实践。如《香港基本法》第104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3.检察官和法官的《宣誓规定(试行)》等宣誓规章制度出台。2010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检察官宣誓规定(试行)》,它的出台是在推进宪法宣誓制度法治化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二)宪法宣誓制度法治化中存在的问题

1.宪法宣誓立法滞后。目前,我国没有宪法意义上的宪法宣誓制度。全国各地如火如荼开展的宪法宣誓实践与制度建设相对滞后是格格不入的,各地、各宣誓机关虽然拟定了实施意见和规范,但在操作和细节上的不相同。

2.宣誓主体的宪法意识不强。当前,公务人员中宪法意识淡薄、对宪法宣誓敷衍了事有之;宪法和法律信仰逐渐地消烛有之;更有甚者渐渐疏远了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将责任使命抛之脑。

3.宣誓活动的程序性保障不够。目前,不统一的制度规定和就职宣誓做法、多数的马虎对待、宣誓者的局限和更严重的部分誓词中无“法律”字眼、“自觉守法”之义导致向宪法宣誓的法律意义难以体现出来。

4.宣誓失效或失信的补救机制缺失。目前,宣誓内容空洞、没有补救性措施和细则化,宣誓内容缺乏针对性、细则化和惩罚性条款。

四、推进宪法宣誓制度法治化的路径选择

(一)建立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基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的事实,可以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之下建立宪法监督委员会,作为监督宪法实施的专门机关,其理由如下:第一,法学(特别是宪法学)、政治学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的团队组成学术性和专业性较强。第二,委员会委员由全国人大主席团提名、经代表大会通过,法律地位较高。

(二)颁布宪法宣誓法[4]。全国人大制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宣誓法》统一的、专门的规定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就职宪法宣誓的原则、范围、内容、执行机关、程序、法律责任等事宜。修改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法官法、检察官法,相应规定中央、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工作人员的宣誓制度。

(三)确立宪法宣誓制度[5]

1.宣誓主体。宣誓人应包括《公务员法》规定的七大系统内的工作人员(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各级行政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各级审判机关、各级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工作人员)和部分代表大会代表或委员会委员(中国共产党的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专门委员会成员,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常务委员、委员,各民主党派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常委和专门委员会成员,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和地方工商联执行委员、常务委员会成员和专门委员会成员)。

宪法宣誓制度范文第4篇

一、宪法宣誓的缘起和我国宪法宣誓活动的实践探索

宪法宣誓制度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在就职前,必须在公开举行的就职宣誓仪式下,宣誓拥护或者效忠宪法的制度。宪法宣誓制度在国外由来已久,在我国实践中相对鲜见。宪法宣誓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早可追溯至1215年英国《自由大宪章》。作为英国最早的成文宪法文件的《自由大宪章》第六十三条规定,受命于天的英格兰国王兼领爱尔兰宗主以宣誓的形式,将以忠信与善意遵守各条款。英王以宣誓的形式表明忠于大宪章,这一举动可以被认为是宪法宣誓制度的萌芽。它意味着国家公职人员的就职往往与宪法宣誓相伴而生。这一制度在1787年美国联邦宪法中得到沿袭。《美国宪法》第二条第一款对美国总统的就职宣誓规定得十分明确。而第六条则规定了美国参议员和众议员、各州议会议员,以及合众国和各州所有行政和司法官员的宣誓程序。

在大陆法系国家中,1919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魏玛宪法》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了联邦大总统就职时应对国会做出宣誓。自此以后,许多国家纷纷效仿,都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将宪法宣誓制度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就职不可缺少的要件之一。在142个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中,规定相关国家公职人员必须宣誓拥护或效忠宪法的有97个。关于宪法宣誓的主体、内容、程序,各国做法不尽相同,一般在有关人员开始履行职务之前或就职时举行宣誓。

各具特色的各国宪法宣誓制度,告诉我们这样一个事实:宪法宣誓制度将影响着一国的宪政建设。然而在我国,无论是宪法,或是组织法,或是公务员法中,都没有涉及公职人员就职时应当庄严宣誓忠于宪法的制度。仅在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一部分的《香港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条,和《澳门基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有相关规定。追根溯源,我国实际早在民国时期就有此方面的规定。1912年1月1日,孙中山就任临时大总统时,庄严地宣读了总统誓词,启开民国政治宣誓之先河。1930年5月27日南京国民政府颁布了《宣誓条例》,从而使民国时期的宣誓制度走下法制化的轨道。遗憾的是,这一制度随着六法全书的废除而废除。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不断健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逐步形成。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目标。党的十七大更是指出政治体制改革作为我国全面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不断深化。党的十八大再次重申政治体制改革是我国全面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继续积极稳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政治制度的设计和制度的安排要符合现代政治文明发展的普遍要求,契合现代政治文明的前进方向。中国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应在这两方面规定性的辩证统一基础下向前推进。宪法宣誓制度的建立,正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题中之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在全国各地迅速引起反响。一些地方开始探索实行公职人员就职宣誓制度,各方面对此好评如潮。有关宪法宣誓的实践层出不穷,兹择要列举如下:

2014年10月30日,南京市鼓楼区新任28名法官和检察官手持宪法,面对国徽庄严宣誓:忠于宪法和法律,公正司法,执法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自觉接受人民监督。

2014年11月6日下午,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新任命的6名法官身着法官袍,手持宪法文本,高举右手,在该院党组成员、政治处长李明东的领誓下,面对国徽庄严宣誓: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我宣誓: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忠实履行法官职责,惜守法官职业道德,遵守法官行为规范,公正司法。

2014年11月11日,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24位新任职法官在宪法墙前庄严宣誓,立志维护宪法权威,永远忠于法律。这是该法院第一次组织新任法官就职宣誓。

2014年11月14日,深圳市福田区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任命议案后,举行宪法宣誓活动。区人大常委会主任张文监誓,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任健领誓,两位人大常委会工委主任和区政府三位局长,面对国徽,手持宪法,在领誓人的带领下庄严宣誓:我接受任命,谨此宣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忠于国家,忠于人民,依法履职,恪尽职守,廉洁奉公竭诚为福田区服务!这是深圳举行的首次宣誓活动。

2014年12月4日首个国家宪法日。下午9时,整齐洪亮的宣誓声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大厅内响起: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我宣誓: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惜守检察职业道德,维护公平正义,维护法制统一。最高检部分院领导、专职检委会委员和180余名最高检新任和新晋升的检察官,身着统一检察制服,面对宪法,高举右拳,庄严宣誓。当天14时许,最高法中区大法庭,在近200名社区群众、中高校学生、解放军代表和媒体记者的注视下,包括新任、新晋升法官在内的40余名来自最高法和地方法院模范法官在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的带领下,向宪法和国旗庄严宣誓:我宣誓,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忠实履行法官职责,惜守法官职业道德,遵守法官行为规范,公正司法,廉洁司法,为民司法,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奋斗!与此同时,全国各地法院、检察院也都纷纷举行了宣誓仪式,以表达法官、检察官们对宪法和法律的尊重与信仰。

下述事例充分表明,我们已经认识到宪法宣誓不仅仅是公职人员誓言遵守宪法法律,致力于为人民服务的一种承诺方式,而且通过庄严的宣誓仪式,有利于增强公职人员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培育宪法至下的情感,更加尊崇、维护和捍卫宪法法律权威,更加坚定职业良知和法治信仰。正如美国法学家伯尔曼曾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宣誓的过程使得公职人员本身被激发出对宪法的认同、依赖的情感,对宣誓的公职人员本人而言,通过宣誓使得对其的外在约束转化为内在的主动接受监督。在日后的执法过程中每每回想起庄重的宣誓过程,更能时时刻刻警醒自己作为国家公职人员应有的责任与担当。这与下述的培育宪法至下清感是一脉相承的。除此之外,对普通大众而言,更是一次宪法洗礼,是一种法治教育活动和警示活动。人民群众见证了这场神圣的仪式,内心升腾起对宪法的崇敬,从而自觉尊宪、守宪、维宪。宣誓制度无论是增强民众对国家公权力的信任,还是对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都是有百利而无一弊的。正如在谈到宪法宣誓制度时所说:这样做,有利于彰显宪法权威,增强公职人员宪法观念。激励公职人员忠于和维护宪法,也有利于在全社会增强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如今,在中国建立宪法宣誓制度时机已经成熟,将宪法宣誓活动制度化、规范化、法律化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二、宪法宣誓制度的构成与完善

从世界各国宪法宣誓制度的实践来看,宪法宣誓制度的构成,主要包括宣誓的主体、内容(誓词)、时间、程序等几个方面。为避免橘生淮北位枳,我国宪法宣誓制度的构建,应当在借鉴外国法律制度有益成果的同时,结合本国实际,设计出科学合理、符合中国特色的宪法宣誓制度。

(一)宪法宣誓的主体

宪法宣誓的主体,即宪法宣誓人。构建宪法宣誓制度,必须明确规定宣誓人范围。当前,宪法宣誓人的范围需要在以下几种范围中确定。

1.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是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的范围。这部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宪法宣誓人的重点。根据宪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这里的选举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范围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即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县级以下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即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地方人民法院院长、地方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决定任命的范围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任命的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人民银行行长,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即副主席和委员),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的国务院各部部长、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决定的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即副主席和委员)的人选;县级以下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任命的本级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和本级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法律用语中的决定任命有其特定的人员范围,比如,县级以下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决定副省长、自治区副主席、副市长、副州长、副县长、副区长的个别任免;根据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的提名,决定本级人民政府的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的任免。以下这部分人员属于决定任命的范围。而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规定,人大常委会任免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任免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以下这部分人员则属于任命人员的范围。因此,决定任命人员的范围,不含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批准任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院检察长,驻外全权代表,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也不含地方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命、任命、决定的人员。

2.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任命的范围。这个范围显然相对比较宽泛。其中的选举与下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人员范围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范围完全相同,只是这里的任命属于广义的任命范围,既包括人民代表大会任命的人员,如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也包括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批准任命、任命、决定的人员等。

3.国家公职人员的范围。与前述范围相比,国家公职人员的范围更加宽泛。通常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既包括人大及其选举、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又包括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再比如,有的地方法院、检察院对包括助理审判员、助理检察员在内的法官、检察官实行宣誓制度,而有的地方对书记员也实行宣誓。

4.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是否纳入宣誓范围。这是需要研究的一个问题。有人提出,我国的人大代表分为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两种。间接选举是由下一级人大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属于十八届四中全会规定的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进行宪法宣誓;而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不属于十八届四中全会规定的范围。笔者认为,其一,我国的人大代表实行兼职制,不脱离原生产和工作岗位,都属于一种公职,一种国家职务,应当纳人宣誓人范围。其二,无论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还是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都由民主选举产生,从民主选举和选举委托授权的角度讲,也应当纳人宣誓人范围。其三,各级人大代表都是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应当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因此更应拥护和效忠宪法,不应被排除在宪法宣誓范围之外,从而实现依法选举和任命人员宪法宣誓全覆盖。至于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无论全国人大常委会或是地方人大常委会,都是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从本级人大代表中选举产生的,应当属于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规定的范围,也不应被排除在宪法宣誓范围之外。

(二)宪法宣誓的内容

宪法宣誓的内容,即宪法宣誓的誓词。通过对世界各国宪法宣誓制度的分析,可以得出构成宣誓誓词的三个要素,分别是宣誓者应当承担的个人责任(庄严宣誓或郑重声明),宣誓者的职责承诺(忠诚执行总统职务),宣誓者效忠的对象(维护、遵守、保卫国家的宪法和国家利益)。除此之外,关于宣誓内容,我国宪法规定了不同国家机关的性质,这就决定了宣誓内容应当与其职权对应,应当按照宣誓人的类型不同,设计和确定不同的誓词,更加突出职位特点和性质。具体讲,可以采取誓词通用语和誓词专用语相结合的方式。

1.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和决定任命的公职人员进行宪法宣誓,应当使用统一的誓词。例如国家主席、副主席应当强调效忠宪法、服从法律、维护民主和法制、维护国家安全和统一,恪尽职守,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利益的内容。例如,2014年3月17日,新当选的国家主席同志在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闭幕会下宣誓:我深知,担任国家主席这一崇高职务,使命光荣,责任重大。我将忠实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夙夜在公,为民服务,为国尽力,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决不辜负各位代表和全国各族人民的信任和重托。

2.人大机关干部、人民政府其他组成人员、两院其他人员进行宪法宣誓,可以分别使用相应的专用誓词。比如,人大机关干部的宣誓誓词,应当突出人民利益至下,一切为了人民的内容;政府组成人员的宣誓誓词,应当突出执政为民,依法行政,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内容;法官、检察官的宣誓誓词,应当突出为民司法、公正司法、维护公平正义的内容。具体誓词可由下级机关统一确定。比如:最高人民法院使用的誓词是: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我宣誓: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忠实履行法官职责,惜守法官职业道德,遵守法官行为规范,公正司法,廉洁司法,为民司法,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奋斗!最高人民检察院使用的誓词是:我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我宣誓: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忠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惜守检察职业道德,维护公平正义,维护法制统一。

这里仅就一般通用的宣誓誓词,提出建议稿如下:我宣誓:遵守和捍卫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忠于国家,忠于人民,依法履职,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宣誓人:。

(三)宪法宣誓的程序和方式

程序性保障是宣誓制度得以实施的必要条件。宣誓制度应做到有法可依,并且公开、公正。

1.宣誓时间。宣誓时间应当在宣布依法选举和任命后,正式就职前。无论是英美法系或是大陆法系国家,都无一例外的规定国家公职人员必须在就职前进行宪法宣誓,表明效忠宪法的决心。

2.宣誓地点与场所。出于宣誓仪式庄重且易于举行等方面的考虑,人大选举和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人员的宣誓仪式,应当在人大议事场所举行;其他人员的宣誓仪式,可以在统一的场所进行,也可以在公务人员任职的机构进行。

3.监誓和领誓。可遵循谁选举(任命),谁监誓(领誓)的原则。人大选举的干部,宜由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监誓与领誓;人大及其常委会决定任命的干部,宜由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监誓与有关机关负责人领誓;其他人员由有关机关的领导人员或者负责人监誓与领誓。

4.宣誓流程。总结我国已有的宪法宣誓实践经验,宣誓流程可以参考如下:宣誓人面对国徽,手捧宪法文本,着正装。主持人宣布宣誓仪式正式开始后,由领誓人逐句领读,宣誓人复诵。宣誓结束后,宣誓人在誓词下签名。

5.宣誓有效期。宣誓有效期从宣誓人宣誓当天起,到宣誓人任职期满,转任,或免去现任职务之时为止。如出现届期内任职变动,则由任职变动后所在的机构重新举行宣誓。换届连任则由现任机构重新举行宣誓。

6.集体宣誓和单独宣誓。如果是集体举行的选举或任命,则应当集体宣誓。如果出现任职变动或者个别任命等这种人数较少的情况,则可举行单独宣誓。

三、推进宪法宣誓制度法治化

推进宪法宣誓制度法治化,是宪法宣誓制度有效实施的根本保障。我国宪法宣誓实践已在全国各地如火如荼开展,但相关法律制度建设相对滞后。各地、各有关宣誓机关虽然对宪法宣誓拟定了实施意见和规范,但在操作下、细节下各不相同。为了保证宪法宣誓制度这一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有序进行、有效实施,待加强相关法治建设。为此,建议如下:

(一)抓紧制定宪法宣誓的相关法律和地方性法规

域外的宪法宣誓制度大多规定于宪法之中,考虑到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应当加强相关认法。或者由全国人大制定专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宣誓法》,对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就职宪法宣誓的原则、范围、内容、执行机关、程序、法律责任等做出统一规定;或者通过分别修改全国人大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地方组织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分别对中央国家机构领导人员和地方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和工作人员的宣誓制度,做出相应的规定。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应当在修改宪法时将宪法宣誓制度写进宪法。

(二)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就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制定地方性法规或者其他规范性文件

在国家专门法律出台或者法律修改前,有地方认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先行认法,制定专门的地方性法规;没有认法权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可以积极探索,依法行使重大事项决定权,就本行政区域内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做出专门的决议、决定。

宪法宣誓制度范文第5篇

 

宣誓是人类文明的重要仪式,而与一般宣誓行为相比,宪法宣誓制度更具有独特的精神价值。现代宪法的本质特征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并“规定一个受制约的政府”。正因此,与普通国民相比,执掌公共权力的公职人员更需接受宪法的约束。从表面看,宪法宣誓只是一种仪式,但其实质却是追求宪制、民主和法治的尊荣。制度化的宪法宣誓既是宪法权威、主权在民的反复宣示,也是公职人员效忠宪法、接受监督的政治承诺。而其所营造的仪式感、神圣性,在激活公职人员宪法意识、责任担当的同时,亦对其职业道德、政治伦理构成良心的约束。

 

尤其是,当下中国比历史上任何一个时期都更强调依宪治国,但对于一个长期匮乏宪法政治传统的国度而言,实现这一目标殊为艰难,现实中一些公权部门、公职人员的违宪行为屡有发生,即为瓶颈所在。正因此,将上至国家高层领导、下至基层公职人员纳入宪法宣誓之列,旨在唤醒、强化各级官员的宪法意识,促使其铭记权力源于人民、权力服从宪法的真理,以最终达成守宪护宪的观念共识、积聚依宪治国的精神动力。

 

也正因此,宪法宣誓制度不能止于形式。正如美国法学大师伯尔曼所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宪法宣誓制度的终极价值是传递宪法的精神和力量,只有当公职人员根植信仰、敬畏宪法的心理底蕴,作为一项程序性制度的宪法宣誓才能内化于心、外践于行,真正促成口头宣誓走向内心服膺、程序正义走向实质正义、宪法文本走向宪法实践。

 

可以说,宪法宣誓制度只是第一步,宣誓者能否言行一致、兑现承诺,才是检测公职人员政治诚信的试金石。否则,高喊守宪口号却行违宪之实的亵渎,信誓旦旦却连宪法文本都懒得通读的儿戏,很可能使宪法宣誓制度陷入口惠而实不至的形式主义困境,对宪法权威造成更大的伤害。

 

正是从这个意义而言,宪法既需要精神层面的弘扬,更需要现实层面的践行。与构建宪法宣誓制度相比,更为重要的是着力推进、健全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尤其是有效纠正、追究一切背弃誓言的违宪行为。如此,仪式性的誓言约束才能上升为实质性的责任约束,宪法的尊严和权威才能名至实归。

 

同时应当看到,公开化的宪法宣誓制度,也将助推全社会宪法意识的普及和提升,并为全民监督公职人员开辟重要切入点。宪法凝结的是社会共同体意志和国家价值观,其权威并非写在纸上,而是建立在社会共识和行为自觉之上。公民对宪法的情感认同,是宪法彰显伟力的人文底色和心理根基所在。只有宪法信仰深入人心,宪法文化落地生根,宪法至上蔚成风尚,官员普遍以依宪行权为荣,国民人人负起护宪监督之责,宪法才能真正转化成国民的生活方式,真正演变为依宪治国的法治秩序。而公职人员宪法宣誓制度的构建,正是为抵达这一理想图景提供了不容错失的历史契机。

宪法宣誓制度范文第6篇

【关键词】 宪法宣誓制度;程序;法律后果

宪法宣誓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宣誓遵守并效忠于宪法的一种仪式,具有正式性、权威性以及法律效力。联合国193个成员国的现行宪法中,已经有177个规定了宣誓制度,可以说宪法宣誓已经成为国际惯例。[1]然而,我国一直没有规定宪法宣誓制度,这不符合我国依法治国的基本理念,也难以真正确立宪法在国家事务中的权威地位。有鉴于此,党在《决定》[2]中明确规定: “将每年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等举措,为宪法之落实实施提供了政策保障。但是由于法律尚未对宪法宣誓程序进行详细规定,在刚刚过去的“宪法日”中,多地举行的宪法宣誓活动没有统一规范、流于形式,非但没有起到预期效果,反而使民众对宪法宣誓的有效性产生了怀疑。对此,个人认为,可在宪法总纲中增加一条修正案专门进行规制。修宪之后还应当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宣誓法》,具体规定宪法宣誓制度的宣誓主体、形式、誓词、组织实施、以及法律后果等方面的内容。同时还应该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从而建立完备、多层次的宪法宣誓制度。

一、外国宪法宣誓制度及其借鉴之处

1215年英王约翰在英国《大》中明确表示“余等与诸男爵俱已宣誓,将以忠信与善意遵守上述各条款。”由于《大》被视为现代宪法的雏形,因此这里国王的宣誓就看作是宪法宣誓制度的最早来源。自此以后,多部宪法均明文规定了宪法宣誓制度。如德国1919年《魏玛宪法》第42条,美国1787年《美利坚和众国宪法》第2条,菲律宾1973年《菲律宾共和国宪法》序言第8条,意大利1947年《意大利共和国宪法》第91、93条,埃及1976年《阿拉伯埃及共和国永久宪法》第110、155条等,都直接规定了誓词的主体和内容,使得宪法宣誓制度有了法律依据。把宪法宣誓制度规定入宪,可以使这一制度受到宪法的保护,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美国宪法》第2条第1款规定:“总统应在执行其职务之前作如下宣誓或代誓的宣言:‘我谨庄严地宣誓,愿以忠诚执行合众国总统的职务,并尽最大的能力维护、遵守、保卫合众国的宪法。’”仅仅只有44个字就将宣誓主体、担任的职务以及应履行的义务说的清楚明白,易于记忆,便于操作,有很好的借鉴价值。

另外,外国领导人就任宣誓一般采取全国直播的方式,场面庄严肃穆,容易激起民众对宪法的敬畏之情,也有力的证明了就任的合法性。以美国为例,总统宣誓就职的仪式公开、程序严谨、规格极高:前任的政府官员和社会名流应邀出席、数千民众现场参与见证、数百万群众通过流媒体观看总统的就职典礼,使得就职典礼气氛热烈而庄严。这样,既可以树立宪法的权威性,也使得民众参与进来,提高了宪法宣誓的公信力。

二、建立我国宪法宣誓制度的初步设想

通过对比多国宪法,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个人认为,宪法宣誓制度应当包括宪法宣誓制度的法律规定、依据、主体、誓词、宣誓形式、违反誓言的法律后果等方面的内容。

1、宣誓主体

《决定》中明确规定:“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因此,宪法宣誓的主体必须同时具有两个身份:一是国家工作人员,二是由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3]

由于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并非国家工作人员,其任命不是国家行政机关决定,而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人数较少。因此,若单独为其建立宪法宣誓制度有多余之嫌,故而不再单独为其设立宪法宣誓制度。同样的,根据国际惯例,驻外全权代表(尤指大使)一般是在其他国家领导人接受其国书时履职,此时宣誓意义不大。因此也不再为其设立宪法宣誓制度。

这样,经过筛选分析,我国的宪法誓词应该分为四类:国家主席的誓词、人大常委会的誓词、行政机关的誓词以及司法机关的誓词。这种分类是基于各个职务系统的独立性和特殊性所做出的。国家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地位超然,将其誓词单列出来很有必要。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而常委会是其常设机构,主要代表人民,只有进行宣誓才能体现职责的神圣性,才能更好的代表人民意志。而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则是由于职责相差较大,二者各有誓词才能体现分工、明确职权范围。

2、宪法宣誓的法律渊源

宪法宣誓制度需要建立完备、多层次的法律体系,才能保证顺利有序的进行,才能体现其权威性、正式性与法律效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只有在宪法中明确规定宪法宣誓制度,才能体现其权威性。因此,应当在《宪法》第一章总纲中,增加一款,专门规定宪法宣誓制度。建议在第5条后增加一款:“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产生的国家工作人员非经对宪法宣誓,不得履行职务。”

同时,鉴于国家主席的特殊地位,其宪法誓词应写入宪法。《宪法》第8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由于宪法赋予了国家主席代表国家的权能,那么国家主席的宪法宣誓就应该具有最高的权威性。而将国家主席的宪法誓词写入宪法中,就可以最大限度的提高国家主席宣誓的公信力,也可以大大提升宪法在普通民众心里的地位。建议在第81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82条,专门规定国家主席的宣誓词。

另外,根据我国宪法,副主席没有独立职权,只是在主席缺位时,履行主席职责。因此,副主席可以和主席同时宣誓,宣誓词也可以相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宣誓法》。仅仅在宪法中规定宪法宣誓制度是不够的。或者说,应该有单独的法律对宪法宣誓制度做出具体规定,才能使其具有可行使性。因此,应当就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宣誓法》的方式专门对宪法宣誓制度做出规制,理由如下:

其次,根据宪法及法律,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有监督其他国家机关的职责。只有切实履行该义务,才能使国家长治久安,才能使人民当家作主;

再次,作为唯一有权解释宪法的机构,人大常委会必须一切从人民利益出发,为维护每一个公民的合法权利而努力。

(3)行政机关的宣誓词:我谨庄严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忠于人民,忠实履行___的职务,遵守、维护宪法和法律,并尽我最大可能的为人民谋福利。

本誓词与国家主席的誓词略有不同,主要是出于行政机关公务庞杂,涉及范围极广的原因。

其一,行政机关职务很多,不能一概而论,在宣誓词中应根据需要自行填写职务;

其二,在“遵守、维护宪法”中增加了“和法律”,使其变为“遵守、维护宪法和法律”。其实,由于《宪法》第5条规定了:“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从这个层面看,“遵守、维护宪法”当然包括了“遵守、维护法律”。之所以要单列出来,是考虑到在行政行为中,大量的法律法规纷繁复杂,不依法行政的行为时有发生,造成了很多的“官民对立”情况。因此,在本句中加入法律是注意性规定,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其三,“并尽我最大可能的为人民谋福利”更为白话。由于行政机关贴近普通民众的生活,更加平实的言辞更容易拉近与百姓的距离,利于开展工作。

(4)司法机关的宣誓词。我谨庄严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忠于人民,忠实履行___的职务,遵守、维护、执行宪法和法律,平等的对待每一个人,为公平正义的实现奋斗终身。

鉴于司法系统工作的特殊性,其誓词应该与前两者有所区别。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誓词中的空格里,应该根据自己的职务,进行填写;

第二,在“遵守、维护宪法和法律”中增加了“执行”。这是由司法机关的工作性质决定的;

第三,“平等的对待每一个人”是司法独立的标志。作为检察官和法官,必须能够排除外界干扰,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四,“为公平正义的实现奋斗终身”这就是司法工作人员的天职所在。人民赋予他们权利,就是希望他们可以秉公执法。因此,本句就是要司法工作人员做出承诺,尽职尽责。

4、宣誓的组织实施

好的制度必须有相应的程序配合才能有效的实施,才能最大程度的发挥价值。对于宪法宣誓制度来说也是如此。下面将讨论宣誓的时间、地点以及仪式的流程,以期可以发挥宪法宣誓的最大社会效益。

(1) 时间。宪法宣誓应该定于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履职的第一天。在我国,须经选举产生国家工作人员一般在人民代表大会即将闭幕时,方才经选举产生。此时选举产生的,既包括人大常会,行政机关,还包括司法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中央还包括国家主席),人数众多,誓词不同,且时间紧张。此时宣誓容易产生混乱。因此,较好的选择是在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履职的第一天宣誓,好处有二:第一是时间充足,仪式可以充分准备;第二是就职当天,各个被选举人在自己的工作单位宣誓,互不影响。

(2)地点。如上所述,把宪法宣誓的地点放在其就职单位较为妥当。第一,每次人大会议选举产生的国家工作人员人数较多。若规定统一地点,因人数问题,会浪费大量时间。第二,由于每次选举产生的既有行政机关的,还有司法机关的,两个系统的人员誓词不同,若在一起宣誓,易产生混乱。因此,如果宪法宣誓的地点在其就职单位,就可以相互之间不受影响,有序的进行宣誓仪式。

(3)流程。通过下列流程,可以使整个宪法宣誓仪式顺利进行:

第一,面向国旗,唱国歌。国旗是国家的象征,唱国歌是表达对祖国热爱之情的最主要方式之一。因此,在肃穆庄重的场合,面对国旗唱国歌是非常必要的;

第二,由宣誓人所就任职务的前任国家工作人员(无前任则由直接上级领导)双手平持宪法,宣誓人左手放于宪法上,右手高举过头顶,在前任的引导下宣誓。这样做的好处就是将责任交接到继任者手中,使其快速的融入到工作中;

第三,背诵宣誓词。由于誓词较短,不需要引导,直接背诵即可;

第四,在宣誓词下签名。这是非常重要的一步,也是经常被忽略的一步。宪法宣誓是有法律效力的,而不仅仅是一个形式。违反誓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书面签字并存档,也是一种威慑手段。

(4)媒体。国家工作人员的宪法宣誓仪式应当有适当的媒体在场,对仪式录音录像,并予以播放,使人民群众都能作为见证人。由于国家主席地位的特殊性,其就职的宪法宣誓仪式应当盛大且严肃。具体可以借鉴美国总统的就职典礼,邀请前政府要员、社会名流、普通民众到场观礼等,同时可以进行现场直播。这样的仪式设计是为了增强民众的法律信仰。与此同时,全国乃至全球范围内的直播也是对世界的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新任国家主席正式就职,合法有据,提高国际影响力。

5、违誓的法律后果

如果宣誓人违反了自己的誓言,就是违宪行为,必须受到法律制裁。这样的规定可以提高违誓成本,保持队伍的廉洁性与凝聚力。

三、总结

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也是国家权力的来源,因此必须保持对宪法的绝对尊重。宪法宣誓不是一种单纯的仪式,而是提高全民法律信仰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法治国的应有之意。与此同时,也不能把宪法宣誓制度看成是万能的,任何制度都必须有法律作为保障。无论是修宪、修改法律,抑或是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宣誓法》,其根本目的都是为了保障该制度有效的运行。向宪法宣誓目的在于强化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制意识,让他们牢记自己的权力来源于人民,只有为人民尽职服务才能体现自己的价值。另外,严格庄严肃穆的就职宣誓仪式,也可以增强他们的使命感与神圣感。于此同时,还必须加强对宣誓人的监督,对任何违反誓言的行为都要追究。

【注 释】

[1] 王海,杜贵荣.向宪法宣誓.青海日报,2014-12-10.

[2] 2014年10月20日至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3] 根据宪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宣誓主体有:1、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2、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委员;3、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4、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5、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判员、审判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法院院长;6、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和军事检察院检察长;7、驻外全权代表。8、地方各级人大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省级才有)、委员;9、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自治区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10、人民政府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科长;11、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12、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参考文献】

[1] 姜士林等主编.世界宪法全书[M].青岛出版社,1997.1263.

[2] 马红霞.宪法宣誓制度在我国的构建[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5.8.

[3] 张萌萌.宪法的伟力源自信仰[J].浙江人大,2014.11.

宪法宣誓制度范文第7篇

 

从2016年1月1日起,无论是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还是基层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就职时都要公开向宪法宣誓。

 

宪法乃九鼎重器,如何真正通过宪法宣誓对特定的公职人员形成法律和道德约束,有一个内化于心、外化与行的长期过程。

 

宪法宣誓成定制

 

2015年7月1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以153票赞成,0票反对,2票弃权表决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张德江说,决定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建立了我国的宪法宣誓制度,明确了宪法宣誓的适用范围、誓词内容、组织方式、基本规程等。

 

决定明确,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有评论认为,决定正式确立了我国的宪法宣誓制度,开启了依宪治国新阶段。

 

笔者查阅新闻报道发现,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在审议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草案时,对誓词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比如说,方新委员建议,将誓词中的“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拥护”一词改为“忠于”或者“尊重”。还有一些委员建议,将“履行宪法职责”改为“履行法定职责”。辜胜阻委员则建议,“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努力奋斗”改为“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现代化国家而奋斗”,融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内容。这些意见得到了采纳,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誓词,作了比较大的修改,由一开始的65个字,增加到70个字,彰显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理念。

 

知名评论者傅达林认为,誓词从“拥护”宪法到“忠于”宪法,境界要求得到极大提升,不仅需要在行为上遵守、捍卫宪法,而且更应在内心形成宪法信仰。

 

湖南办法注重实施

 

按照决定的要求,宣誓的具体组织办法由省级人大常委会和负责组织宣誓的机关来制定。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根据主任会议的安排,负责组织起草《湖南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草案)》,征求了省直单位、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机构意见、市州人大常委会意见,并就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进行宪法宣誓有关问题请示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2015年11 月23日,经主任会议研究决定后,提请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

 

2015年12月4日,湖南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南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除了沿用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中有关宪法宣誓誓词的原文,该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实施宪法宣誓制度的适用范围、宣誓活动的组织、关于宣誓的基本规程、宣誓仪式场所、宣誓人站位和着装等问题。

 

《办法》对宪法宣誓制度的适用范围规定为全省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获任命、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有人提出,宪法宣誓是否包括由各级人大常委会推选、决定的本级人大常委会、“一府两院”主要负责人的人选?2015年11月30日,湖南省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主任王刚在向常委会会议作《湖南省实施宪法宣誓制度办法(草案)》说明时指出,由于这些人选都是依法从机关副职领导人员中被推选或者决定为人选的,在担任副职领导人员时已经进行过宪法宣誓,没有必要在推选、决定其为人选后再次进行宪法宣誓,外省通过的宪法宣誓实施办法也没有要求人选进行宪法宣誓的规定。

 

关于宪法宣誓的组织,《办法》分不同情况作了具体规定,分别在各级人大会议、常委会会议和“一府两院”进行。《办法》规定,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仪式由本级人大会议主席团组织在本次会议上进行;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本级政府个别副职领导人员和其他组成人员,人大专门委员会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常委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人、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宪法宣誓仪式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在当次会议上进行;由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两院”的国家工作人员和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两院”自行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均由“一府两院”分别组织宣誓仪式。

 

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举产生后如何进行宪法宣誓的问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没有明确规定,外省也没有统一做法。王刚主任在说明中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答复福建省人大常委会类似问题的请示中,同意只有在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命后才能进行宪法宣誓。针对宪法宣誓的场所问题,湖南省人大常委会联工委请示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答复同意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经上一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任命后,在最近召开的一次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上进行宪法宣誓,宣誓仪式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组织。

 

王刚说,鉴于长沙、衡阳、怀化铁路运输法院、检察院已移交湖南省管理,以及省在部分设区的市的管理区设立了人民法院,相关的设区的市人民检察院也在一些地方设立了人民检察院,作为派出机构,考虑到国家司法体制改革发展的需要,在宣誓制度适用具体范围和规程中,与通用的表述相比,增加了人大常委会“依法任命的其他法官、检察官”, 明确宣誓仪式同样由本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组织其在本院就职会议上进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对宣誓仪式的一些基本要素做了原则性规定,如宣誓的形式可以采取单独或者集体的形式,宣誓人或者领誓人要左手抚按宪法,右手举拳,宣誓场所要悬挂国旗或国徽等,但对领誓人的产生没有明确,对宣誓人的站位、着装等也没有规定。湖南省的实施办法进行了细化规定,在进行集体宣誓时,由负责组织宣誓仪式的机关从选举或者任命、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中指派1人领誓。进行单独宣誓时,宣誓人面对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左手抚按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集体宣誓时,领誓人站在宣誓人前方,面对国旗或者国徽站立,左手抚按宪法,右手举拳,领诵誓词;其他宣誓人整齐排列,右手举拳,跟诵誓词。 值得一提的是,《办法》要求“宣誓人应当着正装”。笔者查阅百度百科,其解释为:“正装就是正式场合的装束,而非娱乐和居家环境的装束。如西服、中山装、民族服饰等。”

 

宪法宣誓探路者的历练

 

其实,在宪法宣誓制度实施前,湖南省不乏先行先试的探路者。张家界市永定区较早开展向宪法宣誓。2008年2月,在永定区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上,由该区五届人大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的“一府两院”领导人和常委会会议决定任命的24名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均身着正装,手持宪法,由区人民政府区长领读誓词。永定区人大常委会开展向宪法宣誓由此发端。区人大常委会主任郑遐耀告诉笔者,七年来,永定区有近300名国家工作人员宣誓后就职。同时,加强任后监督,督促国家公职人员践行誓言。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要求建立宪法宣誓制度以后,湖南省各地纷纷开展向宪法宣誓。

 

笔者做了一番统计,此间,宪法宣誓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在国家宪法日组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宣誓。在首个国家宪法日到来之际,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200多位经州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分别在州委书记叶红专、州人大常委会主任彭武长的带领下,向宪法宣誓。在2015年的国家宪法日,由长沙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近300人集体向宪法宣誓。常德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市政协举行了集体向宪法宣誓活动。郴州市的一些县、市、区以及宁乡县、道县、吉首市等地,举行了由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选举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集体向宪法宣誓。

 

另一种是在人大及其常委会会议上进行宪法宣誓。2014年12月,张家界市永定区尹家溪镇召开四届人大二次会议,新当选镇长、副镇长公开向宪法宣誓;2015年6月,在益阳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上,新当选的益阳市人民政府市长许显辉和3名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向宪法宣誓;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2015 年有7名新当选的乡镇长在人大会议上向宪法宣誓,成为湖南省在人大会议上开展向宪法宣誓的先行者。衡阳市、益阳市、郴州市以及长沙市岳麓区、湘潭市雨花区、湘乡市、衡东县、常宁市、湘阴县、澧县、临武县、宁远县、溆浦县、靖州苗族侗族自治县、花垣县等地,人大常委会首次举行了新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宪法宣誓。

 

这些探路者为建立和实施宪法宣誓制度提供了历练,营造了声势,彰显了宪法威仪。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和各地的实施办法,从2016年1月1日开始,向宪法宣誓统一“格式”。

 

2015年11月11日,“天下人大是一家”微信群热议宪法宣誓时,“风飞杨”提出,“宣誓和任命书颁发,逻辑上哪个在先哪个在后?我倾向于先发任命书,后宣誓。”宪法宣誓制度不可能规制所有细节,实施办法还有待于实践完善。

 

宣誓最早起源于古老的祭祀、宗教,宣誓人庄严表示将信守承诺。否则,将受到惩罚。

 

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支振锋看来,宪法宣誓制度以庄严的仪式,彰显宪法的尊荣,对特定公职人员形成法律与道义的约束。湖南常宁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李新华认为,“向宪法宣誓是一种警示和约束。让宣誓人树立对宪法权威的崇敬,依法办事,慎权慎行。”湖南花垣县人民政府副县长石绍成宣誓后道出了敬畏感:“既然宣誓了,就要兑现,决不能当儿戏。”

宪法宣誓制度范文第8篇

论文关键词 国家元首 宣誓制度 西方政治

国家元首是一个国家在实际上或形式上对内对外的最高代表,是国家的象征,在国家机构体系中实质上或象征性地居于首脑地位,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家元首在一国实践中有着重要地位和作用,也因此各国的宪法对于元首制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然而,我国目前的国家元首制度还存在诸多不尽如人意之处,因此以国家元首宣誓制度为切入点来完善我国的元首制度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元首宣誓制度简介

(一)宣誓制度

作为近代宪法标志的《德意志共和国宪法》也可以看做是现代意义上的宣誓制度的起点。其中第四十二条中明确规定了联邦大总统于就职时,应对联邦国会宣誓,并且宣誓时要附加宗教宣誓。德国开了元首宣誓制度的先河后,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都开始沿用此制度,并以宪法或法律确定下来。西方元首制度的内在精神和外在作用都值得我国加以借鉴。

(二)元首宣誓制度

总的来说,元首宣誓制度既是对元首的一种约束,也是一种授权。在西方元首制度的影响下,亚洲的许多国家如印度、新加坡等也纷纷通过宪法将元首宣誓制度确定了下来。虽说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元首是国家主席,但我国的特殊之处在于中国实行的是党的总书记、国家主席、军委主席三位一体的领导体制和领导形式。在这种情况下,国家的权力高度集中,而元首宣誓制度可以对元首有一定的约束作用,并且从宪法层面完成对元首的授权,因此建立起忠于宪法的元首宣誓制度显得十分必要。

(三)国外元首宣誓制度

美国总统宣誓的程序是经过法律明确规定的。就职典礼是美国总统选举的最后一道程序,只有到当选总统宣誓就职完毕才算完成了整个选举的过程。美国总统宣誓必须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当选总统出席教堂礼拜仪式,列队前往国会山:离任总统陪同当选总统前往国会山出席就职典礼,宣誓就职。宣誓就职的仪式通常由最高法院首法官主持。

美国总统宣誓的内容也是由宪法明确规定的。美国《宪法》第2条第1款规定,总统宣誓就职的誓词如下:“我谨庄严宣誓,我必忠实执行合众国总统职务,竭尽全力,恪守、维护和捍卫合众国宪法。”

此外,像德国、印度、新加坡等国也都由宪法或者基本法对总统等国家元首的就职宣誓制度的程序和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比方说印度宪法第60条对总统宣誓作出规定,总统等国家元首应于就职前,按照誓词宣誓并在誓词上签名,监誓为由印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如若缺席则由由年资最深的最高法院法官代替。

二、西方元首宣誓制度的进步与不足

(一)进步之处

1.忠于宪法的宣誓制度为各国宪法普遍确认

国家元首就职宣誓已成为世界各国的趋势,由宪法规定的宣誓词对元首具有约束力,元首必须依照誓词中明确的规定去行为。综观现代世界各国宪法对国家元首的规定,许多国家都有着明确的国家元首宣誓制度的宪法规范,并在政治生活中切实实践着这一制度。与此同时,宣誓制度也是检测元首个人行为、品质的一个道德标准。此外,即使国家元首宣誓制度没有以成文宪法的形式确立下来,很多国家也是通过宪法惯例来确立的。

2.树立维护宪法权威

国家元首的一举一动都会对全国人民起到很大的导向作用,宣誓一般都是庄严、肃穆而神圣的。国家元首就职时庄严地对宪法进行宣誓,这样的行为表达了元首对于宪法的尊重,强调了宪法至高无上的约束力,同时彰显了宪法中所规定的人人平等的原则,无疑会加强宪法在人们心目中的权威性,而元首关于宪法的言辞表述、行为举止自然且必然地会在广大老百姓心目中产生巨大的影响,使公众受其价值观的导向自觉自愿地维护宪法的尊严。事实证明,西方国家元首的宣誓制度的确在维护宪法权威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元首就职宣誓都会通过电视、报纸、网络等多种媒体方式传播,受众十分广泛,必定会在民众中产生很大的影响,自然也会使宪法的权威逐渐在人们心中根深蒂固。

3.有助于提高公众的宪法意识

首先,对于宣誓者来说,宣誓的过程是一个庄严而神圣的过程,在宣誓的过程中,宣誓者往往会产生对宣誓词强烈的认同感,并在宣誓过程中注入强烈的责任感和担当意识。其次,这也是广大的民众接受宪法教育的过程。元首宣誓制度不仅可以加深宣誓者对宪法精神的理解,更有助于提高普通民众的宪法意识。

4.促进公民参与和监督

首先,元首宣誓的对象是宪法,见证者则是全国人民。因此宣誓不仅表明了对宪法的尊重,同时也表明了对人民的负责和尊重。这在无形中会激发人们参与政治的积极性和热情。其次,国家元首在全国人民面前宣誓,也使得他的行为有了更为广泛而强大的约束机制。公民可以以元首的宣誓为依据,对元首的失职、等行为进行监督,甚至是弹劾。从另一个方面也可以加强元首日常行为的规范性,有助于促使其更好地为选民服务。

5.利于权力的制约和平衡

众所周知,美国是将三权分立践行得最好的国家。而总统宣誓制度则是三权分立的一个缩影。美国总统宣誓的对象是宪法,表明行政权要受到宪法的制约,这样可以有效地防止行政权过渡膨胀;主持宣誓仪式的是大法官,说明行政和司法是互相独立的,这样可以保证司法的公正性,也可以加强对行政权力的监督。行政权因其内在的膨胀性很容易造成权力失范,这也是一些国家的民主体制不能良好的运行的重要原因,而司法权却是这三权中最容易被弱化的,美国正是通过元首宣誓制度在内的一系列制度对行政权进行了限制,并且对司法进行补强。

(二)不足之处

1.流于形式

比方说美国的总统宣誓制度,依照美国宪法规定,总统就职仪式的当天正午,无论是否宣誓,就职者都自动成为总统。这种规定看起来与同样是由宪法规定的总统宣誓就职相冲突,那么如果总统不进行宣誓便可自动成为国家元首的话,宣誓制度岂不是要流于形式了。

而且,宣誓制度的作用也要靠一个国家的信仰来支撑的。美国的总统宣誓时要手按圣经,意味着服从内心的信仰,这也是美国人民看重总统宣誓的重要原因。如果一个国家没有统一的强大的信仰,势必会减弱宣誓的作用。

2.宣誓制度的滥用

凡事都要宣誓,宣誓的意义将会呈边际递减甚至不复存在。宣誓的庄严、神圣的特点是其作用的重要保障,如果将宣誓平常化,势必会导致宣誓效用递减。因此本文强调的是“元首”宣誓制度,而并非对于所有公职人员的就职宣誓。宣誓适用于比较重大的场合,也只有依靠重大的场合做支撑才能显示出宣誓的号召作用,二者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互为前提的。因此,要重视宣誓的制度化和法制化建设,明确规定宣誓所适用的场合和程序,这样才能保证宣誓的正面作用,减弱其负面影响。

三、西方元首宣誓制度带来的启示

(一)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虽存在不足之处,但西方的元首宣誓制度在维护宪法权威等方面的确起到了积极作用,在与国际接轨,推动我国建设,完善元首制度,提高政府公信力等方面都值得我国借鉴。

1.更好地与国际的接轨

综观世界各国的元首宣誓制度,忠于宪法的宣誓制度是当代各国宪法普遍确认的制度,也是主流制度和趋势;元首宣誓制度的作用也经过了实践的考验得到了证实,因此在这种情况下,“接轨”将会是一个明智的决定。

2.推动建设

建设是政治文明建设的核心和关键,在我国,政治文明无论在宪法规定中还是在社会生活中,都是摆在国家和整个社会面前迫切需要完成的建设性任务。我国建设的一个重大问题就是缺乏公民对于的号召与探索这一推动力。提高民众的参与意识,增强建设的实践动力是一项必要且艰巨的任务。而元首宣誓制度的建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提高公民的参与意识和意识,从而成为建设乃至政治文明建设的重要一步。

3.进一步完善我国国家元首制度

我国实行的是党的总书记、国家主席、军委主席三位一体的领导体制和领导形式,在这种元首制度下采取宣誓就职,可以让宣誓者树立其身份意识,牢记道德规范,并在工作中以誓词为镜面,时刻鞭策自己、反思自己,将宣誓的内容内化为个人的内在价值取向,从而加强责任意识,加深对自己角色的认识和理解,提高自我控制和约束能力。

4.提高政府公信度

随着公民参与意识的提高,对政府处理公共事务的能力也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然而由于行政人员的身份意识缺失、行政权力失范等原因造成政府的公信力下降。在这种情况下,对政府正面形象的塑造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元首宣誓表现了国家元首对宪法的尊重和对人民的尊重,这无疑是在塑造政府形象方面的重要之举,会在人民心目中留下很好的印象,也会因其对宪法的推崇而提高自己在社会上的公信度,让整个社会更加团结。

5.是仪式更是法制

宣誓就职是一种仪式,是公众知情权得以实现的形式之一,让人们知道就职者是谁,有怎样的心态,敢不敢对国家和人民做出铿锵有力的承诺。宣誓也是民主政治的一种实现途径,所涵盖的意义不仅在于政治的开放性,还在于从政者乐意接受政党、舆论和大众的监督,按照誓词承诺的那样去“言必行,行必果”。

(二)我国元首宣誓制度的具体构想

1.宣誓主体

宣誓制度虽好,但也不能滥用,如果不论职位都要一一进行宣誓的话,势必会削弱宣誓所起到的象征作用。宣誓的庄严和神圣性决定了宣誓的主体应为拥有公权力且具备公共权威的人员。元首宣誓制度宣誓的主体当然是国家主席。但此基础上如有必要课逐步放宽宣誓主体的范围,可以将立法、司法和军事的最高领导职位等也列入宣誓范畴中。

2.宣誓内容

宣誓内容应由国家根本大法即宪法来明确规定。宣誓词一定要确定统一,这样可以增强宣誓的法制性和影响力。同时要简洁且铿锵有力,不能含糊其辞,因为受众是全国人民,元首也要通过宣誓接受社会的监督。最后,内容一定要包括元首的承诺,以便于其在任职期间可以很好地将承诺付诸实践,也有利于人民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

3.宣誓程序

宣誓的程序也应该由法律予以具体规定。参照西方的元首宣誓制度,宣誓的时间应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出新的国家元首后,当选的国家主席在离任主席的陪同下出息就职典礼,仪式可由最高权力机关主持。宣誓应当公开进行,并通过媒体进行实时转播。

宪法宣誓制度范文第9篇

但是,笔者认为,宪法宣誓应当是一种国家仪式,地方化、特色化甚或娱乐化的倾向,都有失中央的决策初衷和宪法的固有威严,亟需尽快加以规范、细化和完善。为此,有必要厘清三个问题:

其一,关于宪法宣誓的定位。从理论上说,宪法是执政者治国安邦的宣言书,是国家权力让渡于普通公民的庄严承诺书,是国家和公民关于权力与权利的政治合约,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最高、权威最高、效力最高。宪法宣誓是宪法实施的重要内容,也可以说是极其重要的一环,是一项神圣而庄严的大事。据了解,在实行成文法的国家,大都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实行宪法宣誓制度。所以,党中央强调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并作出了建立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是一个划时代的重大战略决策,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政策。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要求宪法宣誓要在国旗或国徽下进行,足以说明这不是一个随随便便的组织形式,而是宣誓人对国家的一种法定表态仪式。所以,无论从政治制度的设计,还是法定形式的探索,宪法宣誓都应该是一个国礼,是最高层次的国家仪式之一。这一点,是我们实施宪法宣誓制度的立论前提。

其二,关于宪法宣誓的依据。目前,关于推行宪法宣誓制度的依据,除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两个决定外,多数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了组织实施宪法宣誓制度的办法,市州及以下层面作出相关规定的也不少,而且大都突出了自己的特色。我认为,按照上述第一个问题的论点,我们姑且不说内容的合法性,单就应该由谁制定宪法宣誓的制度或办法而言,这种做法与宪法本身的层级不相匹配。按照宪法的性质地位,起草制定一部权威的、系统的、可执行的《宪法宣誓法》,必须尽快摆上议事日程,而且只能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不宜再行授权或作扩大解释。具体来说,可以有这么三个步骤。第一步,可在宪法序言中增加一段内容,专门规定宪法的实施及宣誓事项,表述上可以综合上述两个决定之阐述。也可以考虑在宪法设立附则,对宪法实施包括宣誓作出原则性规定。第二步,修改立法法,将宪法宣誓列入第八条内容之中。第三步,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一部《宪法宣誓法》,保证全国各地一把尺子量到底。

由此派生出一个法律界限问题,省级及以下人大及其常委会不能对宪法宣誓作出规定,更不能作出适用于某一区域的变通性规定。因为,现行宪法明确规定,监督宪法实施是全国人大的第二项职责,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第一项职责。立法法第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而地方组织法只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保证宪法在本区域内实施的责任。我理解,监督宪法实施自然要先立一个实施宪法的法。保证宪法实施,就是要遵照执行宪法,包括实施宪法的法,而不应去创制乡土法规。当然,目前,在《宪法宣誓法》没有制定出台之前,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相关法规,只要没有背离宪法精神,依然具有法律效力,应当先予执行,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提供案例。

其三,关于宪法宣誓的设计。这个问题主要是关于《宪法宣誓法》应该规定哪些内容。目前,一些关于实施宪法宣誓的地方性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都有一定的可取之处。但是,地方性痕迹比较明显。从正面看,是一种制度创新。从反面看,如此权威的大事,政出多门或者五花八门是对宪法本身的不恭。我个人认为,《宪法宣誓法》除了规定立法依据、立法目的、基本原则、法律适用等内容之外,至少应该突出六个要素。

一是宣誓的组织。关于谁来组织,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中已作了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主持人。我建议:在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由大会主席团以举手表决形式,推举一名常务主席来主持;大会闭会期间,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和地方人大常委会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来主持。委员长、主任或主持工作的副主任确因特殊原因不能主持的,应当办理授权委托书,按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的法定排序,委托一名副主任来主持。这种情况下,宣誓仪式开始前,应由常委会秘书长先宣读授权委托书,然后由接受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宣誓仪式。

二是宣誓的场地。应当明确宣誓时在特定的宣誓台进行,宣誓台的大小、器物标准及摆放位置、参与宣誓人员的站位等都要明确下来,甚至要细化到地面、墙壁的背景图文字体、大小、颜色等。

三是宣誓的主体。一人宣誓的,宣誓人应站在划定的位置。两人以上宣誓的,要划定领誓人和宣誓人的位置以及前后左右的间距。

四是宣誓的监督。宣誓,顾名思义,应当是公开发表誓言,组织三五个人静悄悄地举行是不对的,应当有一定数量的监誓人和见证人,在众目睽睽之下举行。按照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涵,建议每次宣誓邀请一定数量的同级人大代表监誓,邀请一定数量的公民、选民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见证。普通公民有权向宣誓的组织机构进行预约。宣誓的组织机构对于公民的预约,若无特殊事由,应当予以安排。还可以安排一定数量的宣誓人管理对象前来见证。监誓人的职责是监督宣誓过程的合法性,邀请见证人的用意在于日后监督宣誓人是否信守承诺。

五是宣誓的誓词。我完全赞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中规定的誓词。

宪法宣誓制度范文第10篇

 

宪法宣誓制度的实行,意味着自2016年1月1日起,从国家主席、人大委员长、国务院总理等国家领导人,到普通的政府官员、法官、检察官,就职时都需左手抚按住宪法文本,右手举拳,面对人民、公开庄重诵读誓词: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对比过去誓词草案,全国人大此次做了三处重要改动:一是将“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拥护”改为“忠于”,“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属于从“态度”到“信仰”的转变;二是将“自觉接受监督”改为“接受人民监督”。

 

强调了监督的主体是人民;三是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改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明确了尊重宪法是包括但不局限于共产党人的事业目标,而是整个国家的核心价值追求。

 

全国人大此举意义非凡,不独彰显了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价值,影响亦更加深远。

 

约信曰誓,一诺千金,这是中国古人对宣誓的认知。宪法宣誓作为舶来品,民众往往只把它看作一种仪式,其实,它还具有法律化功能。宪法作为民众与政府之间的约法,意味着所有公职机构的权力合法性都由宪法授予,权力主体需服从宪法统治,权力的来源是人民,表达了主权在民的理念。

 

国家公职人员在就职时宣誓忠于宪法,是权力低于法律的公开表达。所以,宪法宣誓制度首先是一份法律化的契约,它是公职人员与民众订下的一份忠于宪法义务的公开协议。

 

宪法宣誓的逻辑结果,必然是对官员执政行为的宪法评价和监督,是对违宪和违誓行为的法律追究。

 

宪法宣誓作为一种公共政治仪式,不仅是一种有象征意义的表达,还是法律展示其客观、公正与神圣所必须的程序。

 

有法学家强调,法律不只是进行立法、判决、执法的一整套规则,它还是分配权利与义务及解决纷争与创造合作的重要程序。法律仪式越庄严,民众通过法律所体验的价值也越神圣。

 

宪法宣誓这一仪式本身,构建了一个宪法与权力和宪法与民众、权利之间的公共交流空间。它让国家公职人员理解到:权力必须受到宪法原则的约束,同时也受到公民权利的限制;强化的是所有公民对宪法的信仰,确立的是宪法权威及对主权在民理念的社会认同。

 

从某种角度看,宪法宣誓作为一种公共仪式,至少可成为宪法信仰文化的起点,不仅能激发宣誓者对宪法神圣性的认知与依赖,还会成为每个有权利意识的公民个体的尊严与归属。

 

从政治意义看,宪法宣誓表明了一种社会共识,从官员到民众,都意识到宪法才是国家共同体最重要的共识,是一切权力与权利之源,是所有国民必须遵从的价值规范。

 

它使宪法之治,从过去模糊的道德要求,转化为明确的法律义务,只有这样,整个社会才能逐渐形成一种尊重和信仰宪法的社会文化氛围。

 

当然,宪法宣誓只是宪法实施的起点,更关键的还是违宪审查和监督制度及宪法解释机制的建立。

 

宪法宣誓能否塑造公民对宪法的信仰,关键在于官员们能否兑现自己的誓言。言行一致是所有宣誓的底线,既然官员履新已公开对宪法宣誓,民众就有了据此监督其执政行为是否合宪的理由。

 

官员只有意识到面对宪法的誓言是“一言既出、驷马难追”,宪法才能真正实现从虚法向实法的进化。之所以先推出“领导干部干预司法责任追究制”,正是对权力违宪的预警、审查与监督。当政府或司法部门出现违宪行为,当公民权利真的被侵害时,纪检和宪法可从行政和法律两方面对权力进行责任追究,为公民提供保护。

 

宪法宣誓是公职人员对权力走进宪法“笼子”的公开表态和承诺,但能否真正走进“笼子”,并始终受“笼子”的约束,才是人们关注的宪法宣誓的终点。

 

众所周知,尽管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的目标,但一些地方仍存在对法治维护主体的法官和律师进行行政干预甚至蛮横打压的情况。

 

这对宪法精神与原则造成伤害——无论是出于维护宪法与法治原则考虑,还是从公权监督的角度,或从维护不同阶层民众的权利看,法官和律师制度都是宪法的保卫者,是实现依宪治国与法治的前提。

 

法官与律师一样,共同肩负着维护司法公正的使命,以期让所有公民都实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权利的法治目标,并防止司法者对法律的认知偏差与司法腐败的发生。

 

一个符合法律规范的司法行动,或一场公正权威的审判活动,有时比宣誓仪式更能让国家公职人员受到洗礼与教育。而维护法官和律师的正当权利,也是对宪法权威与司法公正的捍卫。只有这样,宪法精神与价值才能在一个社会中得以体现。

 

宪法是国家的灵魂,是一切权力和权利的灵魂,也是治国安邦之纲。尊重宪法就是尊重国家的灵魂,是所有公职人员最重要的操守。在有了宪法宣誓之后,只有进一步加强对宪法实施的践行,才能让中国实现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的真正统一。

 

宪法宣誓是宪法进入公众生活的第一步。

宪法宣誓制度范文第11篇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

――《关于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中所规定的国家公职人员就职誓词

问:冯老师,2016年1月1日起,有项新举措,国家工作人员就职要实行宪法宣誓。您怎么看?

答:就职宣誓,在法院检察院,还有律师那边,搞了好几年了。有趣的是,司法部制定的律师誓词(2012年版)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一句,是法官和检察官的誓词所没有的。据说曾招致公开的质疑,因为现在的律师多是自由职业,信奉“法律至上”,宣誓“拥护”就有点难为他了。

国家机关干部就职,手拿或者面朝《宪法》宣誓,这个仪式,据报道,各地一直有“微观实践”。但上升至“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战略高度”,却是2014年10月党的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提出的。据此,2015年7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2016年元旦统一实施。

值得注意的是,《决定》对四中全会的表述有两点变更。一是将宣誓人的范围,从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扩大到人民政府和法院检察院(“一府两院”)系统任命的所有干部。二是规定了宣誓方式:放弃原先的“向宪法宣誓”,改为宣誓人左手抚按《宪法》,右手举拳,诵读誓词。宣誓场所,则要求悬挂国旗或国徽。悬挂的方位,想必不会是厅堂的后墙或两侧;这意味着,宣誓人要面向国旗或国徽。誓词的修订,同之前公布的草案相比,也颇具深意:如变“拥护”为“忠于”宪法,把“自觉接受监督”明确为《宪法》规定的“接受人民监督”(第27条)。最重要的,是将末句奋斗目标的定语确定为《宪法》序言关于“国家的根本任务”的文字,即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这两样,人民监督,或者(“国家的主人”)出场,和重申社会主义道路的普世性,我以为是这誓词的主旨。

问:宪法宣誓的想法,应该来自接轨“国际”的冲动吧。新闻说,全世界193个有成文宪法的国家当中,177个有这一制度。然而,移植了宣誓就一定能“树立宪法权威”,增强“宪法观念,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吗?一些媒体和学者评论指出,中国的体制不同,缺乏一种普遍的或官方的来支持宣誓。

答:哦,那是误会。宣誓要仰赖宗教之力,大约是电视上看到美国总统就职仪式,产生的联想:总统手按《圣经》,口称“愿神助我”(So help me God)。但现代西方式民主国家都是政教分离的,即使有国教,也不许干预政治。这在美国,便是宪法第一修正案确立的原则。宣誓人拿一本外婆用过的《圣经》,祈愿“神助”,是传统仪式,表明其承诺至诚而可信,并非就职的法定要件。倘若当选总统信的是摩门教、藏传佛教或伊斯兰教,抑或竟是个不信神的“自由派”,家里不备圣书,自然也是可以宣誓就职的。这世俗化的宪制,原是国父们的设计。须知那一代英豪都是启蒙运动的斗士,对宗教(尤其是基督教)在欧洲历史上的祸害,保持着十二分的警惕。“灯塔远比教堂有用”,是富兰克林的口头禅。老亚当斯则颠倒了大哲莱布尼茨的名言:假如没有宗教,这世界才是“一切可能世界中最好的那个”。杰斐逊更是毫不留情,把基督教归于有史以来“照临人类的第一堕落的制度”。宗教在他们看来,就像麦迪逊谴责的:或多或少,到处一样,教士傲慢而懒惰,俗众无知又奴性;双方都沉溺于迷信、偏见和迫害[1](引自道金斯,页43)。

其实在西方,追溯传统,宣誓的成立与效力,也不靠神的威能,或违反誓言可能遭致的神的惩罚。所以西塞罗认为,宣誓的要点不在畏惧神明,而是立信、取信于人。起誓,他说,乃是诉诸虔敬之心的一种确认(affirmatio religiosa);面对神明、呼其名号、指其见证而保证实践,只是诺言的形式。故而“众神之怒”尚在其次,“没有也罢”;关键在于宣誓人的承诺,能否对正义并对自己的诚信负责(ad iustitiam et ad fidem pertinet,西塞罗《论义务》3:29:10)。

中国古代,圣贤也有类似的论述。古人说“祭如在,祭神如神在”(《论语・八佾》)。一个“如”字,恰好承认,神灵是否到场、有无威能,全看人的内心虔诚与否。夫子曰:吾不与(参加/赞同)祭如不祭。要是心里不赞同、不敬神,只是走走过场,形式主义,就不如不祭了。再如,所谓“至诚如神”、“可以前知”(《礼记・中庸》),也是看轻仪式,而强调沟通天意,凭借人的精神或信念――不必入哪一门宗教。 “宣誓的要点不在畏惧神明,而是立信、取信于人”

常人的想象,古人敬神,所以发誓要神见证。但古人也是人,也有不老实、不惧“怪力乱神”,甚至拿神圣当幌子敛财作恶的。智者不可不察。否则柏拉图不会建议,庭审取消宣誓。因为他说,较真起来,只怕城邦里头一半公民都犯有发假誓作伪证的罪呢(柏拉图《法律篇》12.948e)。

问:嗯,法不责众?

答:对,哪怕《圣经》里的上帝,万不得已,他也不愿意责众。我们在“法律与宗教”课上讨论过,记得吗?洪水平息,耶和华后悔了,一味屠戮不是个办法呀。于是同挪亚父子及方舟里下来的鸟兽蛇虫立约,将战弓挂上云端化作彩虹,封存了全能者的毁亡苍生之权。还说:我再不诅咒土地了,绝不为人的缘故;即使他从小就心生邪念,我也决不让生灵湮灭,像这次一样(《创世记》8:21,9:8以下)。

问:全能者有所不为。那么宪法呢?宣誓忠于宪法,是否意味着违宪必究?可是我们还没有建立违宪审查制度,宪法“没长牙齿”,这一国情,会妨碍宣誓的效力吗?

答:“没长牙齿”,是西方媒体调侃“中国特色”的比喻。人民法院规定,《宪法》条款包括其中列举的公民基本权利,不可做司法裁判的直接依据――间接地,可以引部门法的“实施条款”主张权利保护而进入司法――当然,也就无所谓通过诉讼提起违宪审查一事。不过这算不上“中国特色”,应该说,是社会主义各国宪法的标准设计。西方学界站在现实主义立场,一般把社会主义宪法视为“纲领式的宣示”。的定义,则是革命成功、夺取政权之后,对既定事实和路线方针的承认。“五四宪法”是他领导制定的,他说立宪主要是两件事。一是总结历史经验,“以自己的经验为主,也参考了苏联和各人民民主国家宪法中好的东西”。二是原则性同灵活性结合,贯彻人民民主与社会主义原则。用一个“总章程”或“根本大法”的形式,把这一对原则固定下来,为全国人民指一条“清楚的轨道”、“正确的道路”(《选集》卷五,页126以下)。

所以你看,“牙齿”的有无,搞不搞违宪审查,这是主义而非“特色”或国情之别。由此出发理解宪法宣誓,就会发现,那誓言的功效,只在确认《宪法》承诺的“正确的道路”,并不指向具体的各项公民权利。因为后者是“自动附着”的,用不着当事人同意,也无须起誓了生效,一如相应的公民义务。宣誓人就职后,被检举查实违背了誓言,严格讲,不是一个违宪问题。纪委和公诉机关只能按照党纪国法的相关规定,追究他违法乱纪的责任。

问:说到宪法的“主义”,您《政法笔记》里有一段话: “遵照无产阶级的理论,社会主义宪法无意成为国家权力的真实或常态的规则与信条。相反,它是新从立宪的政权那里领受的成文法上的认可和祝贺”(页19)。如果事实上,宪法不仅“没牙齿”,它甚至不是“规则与信条之母”,那为什么还要宪法宣誓呢?

答:这个问题好。我们的教材抄域外法学的居多,习惯了把宪法说成是公民权利的清单,标配一套“将权力关进笼子”的制度规范。但三权制衡、司法独立、违宪审查、正当程序、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之类“形式法治”的原则,其历史渊源和日常运作,跟中国宪法上共产党的领导是风马牛不相及的。

于是我们必须追问,党和究竟是什么关系?以宣誓观之,宪法能否承载党的政治伦理?

问:太有意思了!这要看我们怎样界定宪法宣誓,对吗?

宣誓若是解作公民个人的宪法承诺,的确,那仪式是虚的。因为宪法非“规则与信条之母”,宣誓无直接后果,不会给宣誓人增添法律责任。但如果站在倾听方与监督者,即人民的角度,把宣誓人还原为党的干部、先锋队的一员,他的誓言就有了明确的义务担当和具体后果:他是代表立宪的执政党作承诺,彰显的是社会主义宪法的精神。宣誓人任何背离这精神的言行,哪怕未触犯法律,也是党的损失,即失信于民。换言之,宣誓人可以回避个人的法律责任,却让党重申了宪法义务,对人民负责。这意味着,党必须时时澄清宪法精神,发动群众跟、腐败现象作斗争,以证明一元化领导的合法性。因为,每一个不称职乃至腐败的官员不受惩处,都会在人民心中玷污党的形象。而社会主义宪法的要义,可以用一句话概括,就是党(立宪者)对人民(者)的政治承诺。

问:这个承诺,就是誓词说的“忠于宪法”的内容?

答:你想,宣誓人面对国旗或国徽,手按《宪法》,誓言“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并“接受人民监督”,是不是加入那政治承诺?别忘了,中国老百姓对党的领导,是有着强烈的期望和责任要求的。提炼为宪法语言,着眼于党群关系,便是当年邓小平同志反复强调、写进《宪法》序言的“四项基本原则”: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以马列主义为指导思想,坚持人民民主,坚持社会主义道路。这里面,马列同是保证党的领导、走社会主义道路的必要条件。而党的领导的全部合法性,得自人民的历史选择,从土地革命、抗日战争到“三座大山”全国解放。这一选择在革命胜利以后,在今天,惟有一条理由:社会主义。别的道路,再靓丽的规划,GDP数目字、小康社会之类,包括法治本身,都做不成合法性理由。宪法宣誓的承诺,说到底,就是对社会主义道路的确认。

问:如果是这样,冯老师,我们对中国宪法的认识就整个儿变了。

是呀,这在学术上既是极大的挑战,也是深刻的批判。中国宪法的引人入胜处在此。因为,若无批判,依从寄生于统编教材、核心期刊的西方宪法学教义,宣誓就只能是走走过场,伦理失落后的人格分裂。

问:刚才您提到“党的干部”,但宣誓人也有党外人士,是不是?

答:当然。但“一府两院”系统任职和各级人大选举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绝大多数是党员。党员都作过入党宣誓,负有不可背弃(“永不叛党”)的先锋队义务(《中国共产程》第一章第六条)。相比之下,宪法宣誓承诺的,假使“去政治化”的理解,仅为任职期间的守法义务(“恪尽职守、廉洁奉公”)。至于职务纪律,如果感觉受拘束、担风险,辞职即可摆脱。入党誓词的“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那崇高的理想与牺牲精神,也是宪法誓词笼统的、仿佛重复一遍公民义务的文字(“忠于宪法,维护宪法权威”)所不可比拟的。那么,少数党外人士除外,这些干部既已承诺了“解放全人类”的终身义务,每次就职,再办理一趟似乎并无法律后果的宪法宣誓,有何必要呢?

我想,答案只能是,宣誓无关宣誓人的法律责任;他是作为执政党的一员立誓,实践党的承诺。按理说,党员必须是革命者是“革命信念的化身”,“革命的肉身形态”。故而传统上,党员干部就职,跟任何平凡岗位上的革命工作是一样的,不用举拳头发誓。如今宪法宣誓颁为制度,若是允许干部把自己看作一个普通公民,一个“经济理性人”,以“履行法定职责”为借口,降低甚而取消政治伦理,像这些年来许多腐败官员的所作所为,那宣誓仪式就成了“跟党算账”、“等价交换”(丁玲语)的机会主义,不折不扣的投机革命、背叛誓言。 2014年12月4日,首个国家宪法日,全国各地人民法院举行宣誓活动。

问:明白了,宣誓制度的意义,不应脱离宣誓人的党员身份来理解。不过这涉及党、法关系,在学理上,向来是很难处理的问题吧。

答:其实不难,丢开主流教条就成。誓词说了,“接受人民监督”,如同党的一切工作。既然占据主流的教义法学讨厌这个,就应当让道,不得遮蔽中国宪法的要义和基本原则。诚然,宪法挣脱教义、重新解释,需要强劲的学术争鸣。但无论取何视角,绕不开一个根本的问题:社会主义道路。不搞社会主义,党的一元化领导,包括对整个“政法战线”的领导,是经不起质疑、攻击而岌岌可危的。因此,宣誓顺应的是《宪法》序言的表达――即“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才是面对国旗国徽,党的干部能够誓言“努力奋斗”的建设目标。 宪法宣誓,可信与否,那是要人民说了算的

如此,宪法宣誓所重申的党的承诺,直接否定了充斥我们课本的教条。基于这一承诺,我们可以进一步说,这宣誓只需认真对待,必定是对官僚化的形式法治的超越。所谓“人民的监督”,实指团结群众、依靠群众“反对”的民主(《宪法》第27条),而非西方贬抑民主的精英式“程序正义”,或违宪审查。它向宪法发出了邀请,要“根本大法”接纳先锋队的伦理。而且,正因为听取誓言的是者,宣誓人的承诺才变得可以追究责任,系于党员的终身义务,不得以任期和法律漏洞推脱,也无关宪法学说的沉默或自相矛盾。简言之,这人民监督所依据的理论与实践,不是自由主义学人同媒体宣扬的西方宪法学教义,而是那教义的死敌――20世纪中国革命的果实。

问:那么,宪法宣誓作为仪式,应该给人一种庄严神圣的感受,才算有成效吧?

答:前面说了,宣誓的效力,非关神明制裁,要靠宣誓人内心的信念。正是在这一点上,党员干部跟西方官员的就职宣誓分道扬镳了。道理很简单,后者的“神圣”感,可以源自宣誓人的个人信仰,包括;而前者所见证,即请求人民见证的,乃是政治伦理与信仰觉悟的合一,直指马列主义党“解放全人类”的理想。那理想对于真诚的革命者来说,是绝对真实的,因为,它极像人子为之牺牲的天国,绝对不可能在宣誓人的有生之年实现。也就是说,宪法宣誓的实际功效,“神圣”之程度,完全取决于宣誓人的政治觉悟。

问:如此高标准要求,对于相当一部分官员,是否不太现实?

答:这么说吧,宣誓,本质上是一诚信担保,所言所诺真实可靠,目的是取信于人。所以切不可滥用,应了犹太哲人亚历山大城的菲罗的批评:现在的人动辄信誓旦旦,恰说明信誉不佳,缺少信用[2](apistoumenoi,阿甘本,页4)。宪法宣誓若是成了例行公事,念念誓词,反倒失信于民了;不如“什么誓也别立”,遵从耶稣的教导(《马太福音》5:34)。

问:禁止妄呼圣名,这条诫命,您在课上讲过。联系即将实施的宪法宣誓制度,您总结一下?

答:《圣经》的传统,拉比解经,上帝与异教神一个最大的不同,是“言出即成”(ho theos legon ama epoiei),启齿即立誓(hoi logoi tou theou eisin horkoi)。盖因圣言乃创世之言,所指所成,名实绝对相符,不可能有例外。那么,至高者凭什么起誓呢?只能指自己的名了;圣名便是那无所不在的耶和华之言的见证(《创世记》22:16;《出埃及记》32:13)。

先锋队政党,因其实行一元化的领导,坚持人民民主,也有类似的“禁忌”:她只能指自己的名字“共产主义”立誓,承诺所当承诺的,而无法借助任何较低的妥协“务实”的名目,包括西方式或法治。只因为,那些都是这个世界上已经实现了的,无须“随时准备牺牲一切”的担当。或者,假若信仰的逻辑一如菲罗的箴言:上帝非因誓言而可信;相反,誓言乃是因上帝的确认而立。我们也可以说,并非誓言使人变得可信,而是人使誓言成为可信(阿甘本,页22,引埃斯库罗斯,片断369)。

共产党有没有“上帝”呢?有的,那“上帝”就是共和国的一切权力的主人,宪法宣誓的聆听者,中国人民(《宪法》第2条)。宪法宣誓,可信与否,功效有无,是要人民说了才算数的。所以,归根结蒂还是那句老话,点明了党的承诺:为人民服务。

参考文献:

1.冯象:《政法笔记》(增订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2。

2.涂四益:《我国宪法之“公共财产”的前生今世》,《清华法学》2015年第5期。

3.王为衡:《中国共产党入党誓词的演变及其解读》,《中直党建》2015年第7期。

4.易社强:《战争与革命中的西南联大》,饶佳荣译,传记文学出版社2010年版。

注释:

宪法宣誓制度范文第12篇

经过20多年的实践探索,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制度建设尤其是干部选举任免工作机制的完善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制定的《选举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篇章结构严谨,内容条款完备,符合本地实际,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2014年10月23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设立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2014年11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定,将12月4日设立为国家宪法日。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各级人大常委会要积极探索制度建设,完善选举、任命国家工作人员向宪法宣誓和承诺制度。

一是完善任命程序。闭会期间的《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任免程序部分,虽然明确“任免案以人大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通过,表决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并颁发由人大常委会签署的任命书”。但没有明确任命通过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宪法宣誓的内容,必须进一步修改完善。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后,设立国家宪法日,明确建立宪法宣誓制度,凡经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正式就职时公开向宪法宣誓。因此,在《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办法》任免程序部分,应增加“各级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命通过后应当面向宪法宣誓和承诺”的条款。

宪法宣誓制度范文第13篇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和《国务院及其各部门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2016年9月至2017年5月国务院任命的39个部门的62名负责人依法进行宪法宣誓。

上午11时许,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杨晶宣布宪法宣誓仪式开始。全体起立,同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领誓人手抚宪法,宣读誓词。其他宣誓人列队站立,跟诵誓词。

宣誓后,李克强勉励大家铭记誓言,依宪履职、为民履职、勤政有为、清廉守正,不辜负党和人民的重托。

宪法宣誓制度范文第14篇

关键词 孙中山 政治宣誓 中华民国

政治领袖人物甚至国家公务人员在就职前举行宣誓仪式,在许多西方民主国家早已成为一种制度安排。美国宪法第2条第1款规定:“总统在就职前应作如下宣誓或郑重声明:我谨庄严宣誓,我一定忠实执行合众国总统的职务,竭尽全力,恪守和捍卫合众国宪法。 ”第6条规定:“参议员和众议员、各州议会议员以及合众国和各州一切行政和司法官员均应宣誓或郑重声明拥护本宪法;但不得以宗教信仰作为担任合众国任何官职或公职的必要资格。”

在中国,历代帝皇登基时也要举行宣誓仪式,祭拜天地、诏告天下。据传,尧、舜、禹在即帝位的时候,就举行过祭拜天地、昭告天下的宣誓仪式。孙中山一生致力于在中国建立现代民主制度,因其长期的西方教育背景及在美国的生活经历,对美国的政治制度尤为推崇1。早在反清革命时期,孙中山就开始借用了宣誓方式,整合革命力量。民国建立后,孙中山首开总统宣誓之先河。孙中山所为一方面实行了对中国传统的宣誓制度的创造性转换,另一方面使政治宣誓制度在民国时期得到逐步确立。

一、反清革命时期借宣誓仪式使革命分子认同革命纲领

1905年1月,孙中山自美洲抵达欧洲大陆,在留学生中建立革命组织。是月孙中山在比利时首都召集部分留欧学生,商讨筹组革命团体。孙中山说:“会党之宗旨本在反清复明,近日宗旨已晦,予等当然为之阐明,使复原状,且为改良其条款,俾尔辈学生亦得参加。盖会党之规章,成于明末陈近南先生(天地会的总舵主,类似《书剑恩仇录》里的人物陈家洛)。当时陈先生以士人无行,往往叛党,故以最粗最鄙之仪式及一切不通之文字为教条,俾士人见而生恶,不肯加入。”3在孙中山与留欧学生就革命当依靠会党抑或知识分子讨论数日后,大家达成共识,留学生设晚宴款待孙中山。孙中山说:“革命之方略既定,当各言建国之要。”于是各抒所见。夜深,孙中山起立而言:“讨论已三日三夜矣,今晚应作一结束。”众人敬听之,孙中山提出要举行宣誓仪式,诸人又复纷纷持异议,谓: “我们既真心革命,何用宣誓?”孙中山反复辩论宣誓之必要,同人难者愈多。孙中山见众议不决,遂问留学德国的朱和中:“子英兄,尔意如何?”朱曰:“我辈既决心革命,任何皆可牺牲,岂惮一宣誓?”孙中山喜曰:“然则尔愿意宣誓乎?”朱曰:“愿。”孙中山曰:“即从尔起。”朱曰:“可。”大家无言。留学生以纸笔进,孙中山援笔直书:

立具愿书人当天立誓: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建立民国,平均地权。矢信矢忠,有始有卒,倘有食言,任众处罚。天运 年 月 日。某某押(指印),主誓人:孙文。

当即有30余人宣誓入盟4。

同年7月,孙中山抵达日本后,即与各省留学日本的革命分子亲密接触,筹组成立中国同盟会事宜。在30日召开的同盟会筹备会上,孙中山发表了有关革命纲领的演说,与会者无异议,孙中山即拟定盟书,与会者推黄兴和陈天华二人审定。盟书如下:

联盟人,省 府 县人,当天发誓: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创立民国,平均地权,矢信矢忠,有始有卒。如或渝此,任众处罚。天运乙巳年七月 日,中国同盟会会员 。5

随后,孙中山带领大家举右手宣誓。

另据张难先回忆,当有人对此种仪式表示异议时,孙中山坚持认为宣誓手续非常重要。“非此无以表决心,且书载《泰誓》、《牧誓》,自古已然。”6

1906年4月初,孙中山从法国马赛抵达新加坡,陈楚楠、张永福、李竹痴等都到码头迎接。因孙中山“五年不得入境”的限制已经到期,因此可以在新加坡逗留,张永福等便安排他在晚晴园居住。6日,孙中山在新加坡设立“同盟会”分会,以晚晴园为会所。第一次加盟者有陈楚楠、张永福、李竹痴等。宣誓仪式在晚晴园二楼举行。张永福回忆道:“我还记得很清楚,孙先生自己亦写备了盟书,他自己先行起立,举起右手,以最庄严的态度,在我们的面前宣誓。我们心中忐忑,看着他宣读誓书毕,就是李竹痴及永福、楚楠均照孙先生仪式轮流做去。宣誓之后,他就解释那誓章上三民主义的意旨,并严重的说:我这同盟会的组织,是希望发展得很大很大的。我们的责任,当然是牺牲,但是牺牲到什么程度,我们总不能预说。设使牺牲到剩二个人存在,亦算是同盟会存在的一日。这话何等悲壮,我们听了魄战魂摇,感极欲泣!”7“新加坡同盟会分会”的誓词也是“驱除鞑虏,恢复中华,创立民国,平均地权”,与总会的宗旨一样。

辛亥革命前孙中山为筹组反清的革命组织,一直坚持举行宣誓仪式,此举固然带有古代会党“歃血为盟”的色彩,但这又不仅是中国传统的宣誓文化的延续,同时也借鉴了西方民主国家的宣誓文化。

二、民初孙中山开政治宣誓之先河

如果说辛亥革命前革命党的宣誓是为了激发革命党人的斗志和对革命事业的忠诚;那么辛亥革命后孙中山的宣誓,则明显是为了在中国建立现代民主国家所通行的政治宣誓制度;辛亥前是对党章宣誓,辛亥后则是对国民宣誓。

倾覆满洲专制政府,巩固中华民国,图谋民生幸福,此国民之公意,文实遵之,以忠于国,为众服务。至专制政府既倒,国内无变乱,民国卓立于世界,为列邦公认,斯时文当解临时大总统之职。谨以此誓于国民。中华民国元年元旦。8

孙中山旋即发表了《临时大总统就职宣言》(相当于施政纲领,主要内容是强调“五个统一”,即民族、领土、军政、内治和财政之统一)和《告全国同胞书》,宣告中华民国成立。1月3日,各省代表联合会选举黎元洪为副总统,8日黎在武昌宣誓就职。

数千年来,王侯将相,或篡权夺位,或跪拜在皇帝脚下,哪有对国民宣誓!他们总是自命为“天子”,对天父发誓。孙中山第一次把人民置于主人、自己置于公仆的地位,向国民宣誓。此举不仅开民国政府官员就职必须宣誓之先河,也极大鼓舞了数千年来处子民地位的中国人站起来行使自己的公民权。

在西方民主国家,元首宣誓就职时通常要承诺遵守或捍卫国家宪法,但孙中山在就任临时大总统职时,国家的宪法尚未制定,其临时大总统的职权系依照先前“各省都督府代表联合会”通过的《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而南京临时政府正准备起草新的约法以取而代之。所以孙中山的誓词中没有“遵守宪法”的字样。

世凯愿竭其能力,发扬共和精神,涤荡专制之瑕秽。谨守宪法,依国民之愿望,蕲达国家于安全强固之域;俾五大民族,同臻乐利。凡兹志愿,率履勿渝!俟召集国会选定第一大总统,世凯即行解职。9

9日,南京临时参议院决定接受袁氏的誓词。10日袁氏在京就任临时大总统,蔡元培代表孙中山致祝词。袁氏的临时大总统就职仪式就这样在电文的多次往复中于3月8日至10日之间完成的。

尽管袁世凯视宣誓为儿戏,但孙中山在其后的革命生涯中始终未放弃宣誓仪式。1913 年“二次革命”失败后,孙中山于1914年7月8日在日本成立了中华革命党,并规定党员入党时必须立誓约,按指印,以示忠贞不二。孙中山自订的誓约如下:

立誓人孙文,为救中国危亡,拯生民困苦,愿牺牲一己之身命自由权利,统率同志,再举革命,务达民权、民生两主义,并创制五权宪法,使政治修明,民生乐利,措国基于巩固,维世界之和平,特诚谨矢誓如左:一、实行宗旨;二、慎施命令;三、尽忠职务;四、严守秘密;五、誓共生死。从兹永守此约,至死不渝,如有二心,甘受极刑。中华民国广东省香山县孙文(指模) 民国三年七月八日立。10

《中华革命党总章》第七条即明确规定:“凡进本党者必须以牺牲一己之身命、自由、权利而图革命之成功为条件,立约宣誓,永久遵守。” 这次立党“首以服从命令为唯一之要件。凡入党各员,必自问甘愿服从文一人,毫无疑虑而后可”11。要党员无条件服从个人的做法固然值得检讨,但党员必须宣誓忠于革命则是无可非议的。

文以国会诸君不释之故,不得不统摄军政。任职以后,唯当竭股肱之力,攘除奸凶,恢复《约法》,以竟元年未尽之责,雪数岁无功之耻。责任在躬,不敢有贰,诸所举措,亦唯国会诸君实匡逮之。12

10日,孙中山在广州就任陆海军大元帅,发表就职宣言:

文谨受职,誓竭真诚执行国会非常会议所授与之任务,勉副国会代表国民之期望,并告我邦人。谨言。13

文受国会付托之重,膺中华民国大总统之选,兹当就职,谨布所怀,以告国人。…… 文誓竭志尽诚以救民国,破除障碍,促成统一,巩固共和基础。凡我国人,幸共鉴之。15

是日,广州全市20万人执旗结彩游行,晚间举行提灯大会,热烈祝贺孙中山就任大总统。

三、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宣誓制度的建立

《宣誓条例》计11条,分别对文官、军官、自治职员(在训政时期县下的官员称为自治职员)、教职员参加宣誓的级别、誓词、仪式等作了明确的规定。凡文官自委任职以上、军官自尉官以上、自治职员自乡长或镇长以上、教职员自小学教员以上,须宣誓后始得任职,如因特殊情形先行任事者,须于两个月内补行宣誓。

文官的誓词是:

余敬宣誓:余恪遵总理遗嘱,服从党义,奉行法令,忠心及努力于本职,余决不妄费一钱、妄用一人,并决不私营舞弊及授受贿赂。如违背誓言,愿受最严厉之处罚。此誓。

军官的誓词:

余敬宣誓:余恪遵总理遗嘱,实行三民主义,服从长官命令,捍卫国家,爱护人民,克尽军人天职。如违背誓言,愿受最严厉之处罚。此誓。

自治职员的誓词:

余敬宣誓:余恪遵总理遗嘱,服从党义,奉行中央及上级机关法令,尊重地方人民公意,忠心努力于本职。如违背誓言,愿受最严厉之处罚。此誓。

教职员的誓词:

余敬宣誓:余恪遵总理遗嘱,服从党义,奉行法令,并遵守国民政府公布之中华民国教育宗旨及其实施方针,忠心努力于本职。如违背誓言,愿受最严厉之处罚。此誓。16

对宣誓仪式的规定是:应于就职地公开举行,向国旗、党旗及孙中山像举右手宣读誓词。

此外还规定:誓词应由宣誓者签名、盖章,于宣誓后呈送上级机关备案;举行宣誓应由上级机关派员或直属长官莅场监督。

四、民国宪法对宣誓制度确认

由孙中山开其端的政治宣誓因其生前国家尚未进入宪政时期,故法律条文上未作明确的规定。但孙中山的宣誓举动反复向国人传达了政治领袖必须宣誓效忠国家的讯息。宣誓几乎与国会、宪法一样,成为民主政治的象征。官僚政客可以无视其内容,但此种政治符号是不敢背弃的。这是国民时期政治宣誓制度得以确立的重要原因。

大总统就职时,须为下列之宣誓:余誓以至诚遵守宪法,执行大总统之职务,谨誓!

到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国民党为因应国民要求实行宪政的诉求,于1936年5月5日颁布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即《五五宪草》,其第五十条对总统宣誓作了明确的规定:

总统应于就职日宣誓,誓词如下:余正心诚意,向国民宣誓:余必遵守宪法,尽忠职务,增进人民福利,保卫国家,无负国民付托;如违誓言,愿受国法严厉之制裁。谨誓。

总统应于就职时宣誓,誓词如左(下):余谨以至诚,向全国人民宣誓,余必遵守宪法,尽忠职务,增进人民福利,保卫国家,无负国民付托。如违誓言,愿受国家严厉之制裁。谨誓。

至此,由孙中山开其端的政治宣誓得到权威的确认。此时的中华民国已进入了倒计时阶段,但由孙中山开其端的宣誓制度不应因此而失去其应有的价值。

注释:

2冯自由:《中国革命运动二十六年组织史》,1948年版,第15-16页。

3 《辛亥光复成于武汉之原因及欧洲发起同盟会之经过》,《建国月刊》,卷2,第5期。

4 朱和中遗稿:《欧洲同盟会纪实》,载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辛亥革命回忆录》,第六集,[北京]文史资料出版社1981年,第6页。

6 张难先;《湖北革命知之录》,上海商务印书馆1946年版,第104页。《尚书》里记载了先秦时期各国在战前举行誓师的事实,除泰誓,牧誓外,还有甘誓、秦誓等。

7 张永福:《南洋与创立民主》,载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近代史资料编辑组:《华侨与辛亥革命》,[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1年版,第97-98页。

8 《临时大总统誓词》,《孙中山全集》第2卷,第1页。

9 白蕉:《袁世凯与中华民国》,载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辛亥革命》第8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第139页。

10 《中华革命党总理誓约》,《孙中山全集》第3卷,第96-97页。

12 《军政府公报》第1号,1917年9月17日。

宪法宣誓制度范文第15篇

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宪法宣誓誓词:宪法宣誓誓词是各级人大及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以及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就职时应当公开进行宪法宣誓的内容。2018年2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宣誓制度作出修订,新的誓词为:“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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