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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考察报告范文

监理考察报告

监理考察报告范文第1篇

日本是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由于地处地震和火山活动异常活跃的环太平洋地带和地形、气候等原因,日本也是地震、台风、海啸、火山喷发、暴雨等自然灾害频发的国家。二十世纪五十年代末和九十年代初,日本先后发生了伊势弯台风、阪神大地震等重大灾害,国民生命财产安全损失惨重,严重影响了经济社会发展。同时,伴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事故灾害和传染病蔓延等其他灾害不断增多。面对各种灾害特别是自然灾害的严峻挑战,日本高度重视防灾、减灾工作,经过不断总结完善,形成了特色鲜明、成效显著的应急管理体系。其主要特点是:

(一)应急管理法律体系健全完善

在预防和应对灾害方面,日本坚持“立法先行”,建立了完善的应急管理法律体系。1946年,国家颁布了《灾害救助法》。1961年制定颁布了《灾害对策基本法》。该法对防灾理念、目的、防灾组织体系、防灾规划、灾害预防、灾害应急对策、灾后修复、财政金融措施、灾害紧急事态等事项作了明确规定,是日本的防灾抗灾的根本大法,有“抗灾宪法”之称。根据《灾害对策基本法》,日本还颁布了《河川法》、《海岸法》、《防沙法》等法律法规。目前,日本共制定应急管理(防灾救灾以及紧急状态)法律法规227部。各都、道、府、县(省级)都制定了《防灾对策基本条例》等地方性法规。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显著提高了日本依法应对各种灾害的水平。为了确保法律实施到位,日本要求各级政府针对制订具体的防灾计划(预案)、防灾基本计划、防灾业务计划和地域防灾计划,细化上下级政府、政府各部门、社会团体和公民的防灾职责、任务,明确相互之间的运行机制,并定期进行训练,不断修订完善,有效增强了应急计划针对性和操作性。

(二)应急管理组织体系科学严密

日本建立了中央政府、都道府县(省级)政府、市町村政府分级负责,以市町村为主体,消防、国土交通等有关部门分类管理,密切配合,防灾局综合协调的应急管理组织体制。国家设立“防灾委员会”,负责制定全国的防灾基本规划、相关政策和指导方针,由内阁房负责协调、联络。“中央防灾委员会”的主席是首相,成员包括国家公安委员会委员长、相关部门大臣,公共机构,如赤十字会、ntt电信公司、电台、广播电台和研究行业的有关学者组成。当发生较大规模的灾害时,中央政府成立“非常灾害对策本部”。当发生特大灾害时,中央政府成立“紧急灾害对策本部”,由首相担任本部长。都道府县设有防灾局(下设危机管理课),负责制订地方防灾计划,综合协调辖区防灾工作。辖区内发生较大规模灾害时设置“灾害对策本部”,由知事任本部长。各市町村也有相应机构,负责实施中央和地方政府的防灾计划,是应对灾害的主体。一般情况下,上一级政府主要向下一级政府提供工作指导、技术、资金等支持,不直接参与管理。当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时,成立由政府一把手为总指挥的“灾害对策本部”,组织指挥本辖区的力量进行应急处置。除地震外,上一级政府通常根据下一级政府的申请予以救援。

(三)公众防灾避灾意识强,自救互救能力高

日本十分重视应急科普宣教工作,通过各种形式向公众宣传防灾避灾知识,增强公众的危机意识,提高自护能力,减少灾害带来的生命财产损失。

为纪念1923年9月1日的关东大地震,日本将每年的9月1日定为“防灾日”,8月30日到9月5日为“防灾训练周”。在此期间,通过组织综合防灾演练、图片展览、媒体宣传、标语、讲演会、模拟体验等多种方式进行应急宣传普及活动。同时,将每年的1月17日定为“防灾志愿活动日”,1月15日至21日定为“防灾及防灾志愿活动周”。鼓励公众积极参加防灾训练,掌握正确的防灾避灾方法,提高自救、互救能力。

政府部门及社会团体根据本地区有可能出现的灾害类型,编写形式多样、通俗易懂、多国语言的应急宣传手册,免费向公众发放,普及防灾避灾常识。同时,社区积极组织居民制作本地区防灾地图。通过灾害分析、实地调查、意见收集、编写样本、集体讨论、印刷发放等环节,使居民了解本地区可能发生的灾害类型,灾害的危害性,避难场所的位置、正确的撤离路线,真正做到灾害来临时沉着有效应对。日本将防灾教育内容列入了国民中小学生教育课程,通过理论授课、观看影片、参观消防学校、参加应急训练等方式宣传应急知识,增强应急意识,培养应急能力。同时,教育部规定学校每个学期都要进行防灾演习。9月5日,应香川县知事的邀请,我们参加了香川县综合应急演练,就有近100名中学生参与此次演练,经常的模拟演习不但锻炼了学生的逃生技能,也有助于消除他们在面对灾难时的恐惧心理。在日本的县市,都建立了市民防灾体验中心。体验中心是集防灾教育、防灾训练功能于一体的应急科普宣教基地,由政府出资建设,免费向公众开放。体验中心内设有模拟地震体验室、模拟台风体验室、模拟烟避难体验室、模拟医护急救训练室、消防灭火训练室、防灾影像播放室、模拟灾害处置游戏室、图片展示区、装备展示区等。公众通过体验,感受不同类型、不同程度的灾害,增强防灾意识;通过实践,掌握基本的自救、互救技能。

(四)应急保障有力

一是建立了专职和兼职相结合的应急队伍。专职应急救援队伍主要有警察、消防暑员、陆上自卫队。兼职队伍主要是消防团成员。消防团员由公民自愿参加,政府审查后,定期组织他们到消防学校接受培训,发给资质征,并提供必要的设施和装备。他们平时工作,急时应急,属于应急救援自愿者。消防团员人数较多,是本地区防灾和互助的骨干力量。日本企业消防队员由企业组建,保护企业的自身安全,紧急情况下,也接受政府的调遣。日本消防队伍分布密集,以香川县为例,设23个消防暑,专职消防工作人员1163人;有17个消防团239个消防分团,消防团员达7697人。

二是应急设施齐备。充分利用中小学牢固的体育馆、教室和空旷的操场、公园等,建设了众多的应急避难场所,并在街道旁设置统一、易识别的“避难场所指示标志”,便于指引公众迅速、准确的到达应急避难场所。日本的酒店、商场、机场、地铁站等公共场所都有明确的避难线路图,在线路图中清楚的标明目前所处的位置,消火器材、避难器具的位置及避难线路。所有建筑物的消防通道都标有红色倒三角,一旦发生火灾,消防员即可以迅速由通道进入楼内解救被困人员。防灾公园内有消防直升飞机停机坪、医疗站、防震性水池和防灾用品贮备,并架设电信通讯设施,确保了出现危机时有效发挥防灾功能。

三是应急物资种类多、数量足、质量高。日本建立了应急物资储备和定期轮换制度,各级政府和地方公共团体要预先设计好救灾物资的储备点,建立储备库和调配机制。其中主要食品、饮用水的保质期是五年,一般在第四年的时候更换,更换下来的食品用于各种防灾演习。在日本红十字香川县支部,香川县消防学校、防灾航空大队,三丰市消防团、丸龟川西地区自主防灾会等地方,我们都看到了储备充足的应急物资装备、设施和生活必需品。同时,日本大力开发防震抗灾用品。根据不同的用途和需要,日本现已研制出各种防震抗灾用品。例如,具有一定防火功能的紧急避难用品包,内有各类物品27件,其中包括矿泉水、饮用水长期保存罐、压缩饼干、手摇充电的收音机及电灯、防尘口罩、防滑手套、绳子、固体燃料、急用哨子、护创膏、药棉和绷带等。同时,每次综合防灾训练时,组织部门会邀请防灾用品生产企业参加,既调动了企业投身应急管理事业的积极性,又向公众推广了防灾用品。由于防灾用品产业的快速发展及公众防灾意识的增强,日本基本上家家都储备有防灾应急用品和自救用具。

(五)预测预警和应急通讯系统完善发达

日本依托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建立危机管理研究所,对危机管理、健康危机管理、灾害数据研究、防灾救助等多方面课题进行研究,并将研究成果运用于应急管理工作之中。利用先进的监测预警技术系统,实时跟踪、监测天气、地质、海洋、交通等变化,减灾部门日常大量的工作就是记录、分析重大灾害有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频率,研究制定预防灾害的计划,定期组织专家及有关人员对灾难形势进行分析,向政府提供防灾减灾建议。比如,根据地震专家推测,每隔大约80年至150年,日本就会发生一次震源位于东海、东南海和南海附近的大地震,而现在到了随时可能发生的时期,且震级可能为里氏8级以上。因此,日本各部门都在为应对此次可能发生的大地震做防灾准备。在搞好地震防灾对策知识宣传、防震训练、物资储备等工作的基础上,加大了震情监测和震情快速有效传递的准备工作。日本科学家在水下两千米的海槽上安装检测仪器,通过人造卫星的全球定位系统来密切监视海底地壳板块的活动。积极研究建立全民危机警报系统,当地震、海啸等自然灾害以及其它各个突发事件发生时,日本政府有关方面可以不用通过各级地方政府,而是直接利用“全民危机警报系统”向国民发出警报。

日本各地都建立了都道府县的紧急防灾对策本部指挥中心。指挥中心设有计算机控制的大屏幕显示器,通过网络对所属地区和城市进行监控。指挥中心内还设有政府和商业电视台以及警察总部属的直升飞机的监控画面。发生灾害后,各地政府首脑(知事)和紧急防灾对策本部的所有成员将在指挥中心进行救灾指挥,使灾害紧急处置实现高效化。由于都道府县所属地区都建立了计算机骨干网络,使紧急防灾对策本部的信息中心,通过网络与所属的市町村和警察局、自卫队、水电煤气、道路等管理部连接在一起,以保证信息的通畅和救灾行动的实施。日本的防灾信息网络系统十分严密。它们除了运用计算机网络连接外,还用有线专用线连接以备用;如果以上线路都发生问题时,则利用卫星监控的gps定位系统来指挥救灾,力争做到万无一失。日本政府建立起覆盖全国、功能完善、技术先进的防灾通信网络。包括:以政府各职能部门为主,由固定通讯线路(包括影像传输线路)、卫星通信线路和移动通信线路组成的“中央防灾无线网”;以全国消防机构为主的“消防防灾无线网”;以自治体防灾机构和当地居民为主的都道县府、市町村的“防灾行政无线网”,以及在应急过程中实现互联互通的防灾相互通信用无线网等。此外,还建立起各种专业类型的通信网,包括水防通信网、紧急联络通信网、警用通信网、防卫用通信网、海上保安用通信网以及气象用通信网等。一是日本开发出一种在自然灾害发生后确认人身安全的系统,这一系统的功能由可以上网并带有全球定位功能的手机来实现。中央和地方救灾总部通过网络向手机的主人发送确认是否安全的电子邮件,手机主人根据提问用手机邮件回复后,在救灾总部的信息终端上就会显示每一个受访者的位置和基本的状况。二是发生灾害时,在避难的道路路面上贴上无线射频识别标签,避难者通过便携装置可以清楚地知道安全避难场所的具置;如果有人被埋在废墟堆里不能动弹或呼救的话,内置无线射频识别标签的手机会告诉搜救人员被埋者所处的具置;还可以通过身上携带的无线射频识别标签获得相关信息,以准确地判别其身份。三是开发出了可由摩托车运载,能充当临时无线基站的无线通信装置,可以接收受害者的手机信号,确认他们的安全情况,并把相关情况传递给急救车上的救护人员。四是利用网络技术实现“紧急地震迅速预报”。具体说来,就是把家庭和办公室的家电产品、房门等和因特网连接起来,由电脑自动控制,当地震计捕捉到震源的纵波以后,可在3~5秒后紧急预报,系统接到紧急地震迅速预报以后,能即刻自动切断火源。

二、对我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几点启示

日本在预防和处置地震、海啸、交通和火灾等事故方面有着丰富的理论和成熟的经验。加强双方的合作和交流,充分借鉴日本的应急管理理念和预测预警、应急救援等方面的经验,对推动我省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强化应急管理能力建设,是实现突发事故科学应对的关键所在

应急管理工作作为当前社会管理的新课题,能力建设是关键。当前,一是要加强领导干部、应急管理专业人员培训,推进专家库和人才库建设,完善专家辅助决策机制,提高应急管理决策能力。特别是要设立专家有偿服务资金,以提高专家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二是要加强综合、专业、专职与兼职、志愿者等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特别是要加强各类应急救援队伍的资源整合,加大专业救援队伍的能力培训,不断提高突发事故的预防和现场处置能力。三是加大应急信息平台重点项目建设,加强专业应急信息保障机制。当前,要适应时代的要求,以各级政府应急平台建设为载体,建立纵向贯通、横向集成的应急资源综合管理和应用系统,特别是在我局应急平台建设的同时,加快各市安监局应急信息平台建设的督促和指导,整合现有应急系统资源,实现监测监控、预测预警、信息报告、辅助决策、调度指挥和总结评估等功能;通过建设省级安全生产信息平台和10个设区市的应急信息平台,当突发事故矿发生时,实现省局应急指挥大厅与市级平台视频会议、数据传输、应急语音、互联网接入、移动中继等功能。

(二)加大宣传和培训力度,不断提高基层单位、企事业单位、公民防灾避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县、社区、企业、学校等基层单位和组织处于应急管理工作的前沿,是处置突发事件的第一现场和第一防线。因此,强化基层固本强基,以应急管理工作“进基层、进社区、进企业、进学校”为抓手,加大基层科普宣教涉及面,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广告、网络等媒体平台,利用“活动日”、“宣传周”、“安全生产月”等活动,有针对性的开展应急科普宣教活动,增强公众防灾自救意识和能力,为应急管理健康成长提供肥沃的土壤;加强基层应急力量的整合,建立专兼职结合的应急救援队伍,让基层成为应急救援的第一梯队。要不断完善基层信息报告工作,拓宽信息报告渠道,特别要将应急救援设备、技术向基层倾斜,提高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和应急响应速度能力;要充分利用周末、假期等时间,在中小学校中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应急知识普及宣传活动。

(三)整合现有资源,最大程度发挥现有物资设备等方面的利用

整合现有资源,走集约化建设之路,是当前我们做好应急工作,实现资源最大化的必由之路。由于受经济条件的制约,我省部分行业、领域和企业现有的资源参差不齐,队伍管理、资源调动受一定的制约,各类大型设备、特种设备数量有限,救援人员的素质还有待进一步的提高。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各级政府综合协调,各部门、行业和领域相互沟通支持;需要各职能部门之间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预警预测、监控监测联系联动的工作机制,实现资源共享。特别是应急管理部门,要在摸清家底的基础上,盘活现有资源,用足用活现有资源,防止资源浪费。在增量建设上,要综合考虑突发事件的地域分布、应急救援能力辐射范围等因素,打破区域、部门壁垒,统筹规划,合理分布,实现一专多能、一建我用,防止多头建设、重复建设。

(四)发挥社会团体力量,扩大应急救援途径

组织民间团体和志愿者队伍参与应急管理工作,是有序应对突发应急事件的客观需要,是增强公众自救自护意识和能力的有效方式,是降低政府成本和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手段。与日本相比,我国的公安、消防、矿山等专业应急救援力量偏少,基层基础设施和队伍建设比较薄弱,但是我们的人力资源充足,特别是现有的基层民兵、预备役部队、企事业消防队伍等都是可依靠的重要力量,我们要借鉴日本的民间社团参与应急救援的经验,进一步整合、壮大现有资源,探索适合我省实际情况的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和管理模式。

当前,特别要协调我省公安、消防、煤矿等专业救援队伍,发挥骨干队伍在事故抢捡救援中的作用。同时,重点扶持大中型企业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在资金、设备、补偿等方面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不断提高应急救援人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监理考察报告范文第2篇

——考察……区食品监管情况的报告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安全考察组)

根据市局的安排,6月5日-10日××副局长带领7个分管食品安全工作的领导赴××、××、××等地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进行了考察;其间,还考察了××区分局,由于时间紧促,资料采集有限,虽然仅此一瞥,却也窥到了一点紧要之处,对今后辖区开展取缔无证照食品经营工作颇有启发。

此次考察是带着问题上路的,即:在没有执法权的情况下如何履行“三句话” 职能与角色?如何整治食品的无证生产、无证经营行为?行前,××分局向区政府提交了《汉阳区无证豆腐作坊专项整治方案》的意向稿,巧合的是在××分局找到了类似方案的先行者,信步其街巷的确不见无证食品经营行为。考察小组成员对此表现出极大的兴趣并与上城分局的领导进行了深入的讨论,本文仅就此情况报告以下:

一、 主要做法

××是国务院确定的重点旅游风景城市,也是部级卫生城市,城市面积16596平方公里,2005年末全市户籍人口660.45万人,其中市区户籍人口409.52万人。我们所考察的××区是中心城区,面积18平方公里,户籍人口31.79万人,过去无证经营食品行为遍布街巷。该分局2005年10月18号挂牌,人员编制8人已满编,在创建部级卫生城市和开展食品放心工程的工作中对无证生产、经营食品行为进行了有计划、有步骤的取缔,取得了一套有效的经验:

(一)领导高度重视,区、街行政一把手担任食安会主任 区食安会由一把手区长担任,与市里对应。在管理上: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行业指导,去年区拨给食品安全专项经费15万元;

(二)签定取缔无证责任状,三网建设监管员、信息员由民政局任命 按照浙江省的要求以创建卫生城市为契机结合食品放心工程签定了市、区、街责任状(市政府对省政府、区政府对市政府、街道对区政府),将取缔无证经营食品行为纳入其中,各街还聘任了食品监管员、信息员,统一由区民政局下文任命;

(三)取缔工作以街道为平台,疏堵结合,以疏为主,按照监管环节“谁家的孩子谁报走!” 卫生、质监、工商、城管、环保、公安等执法部门执法人员组成执法队,由街道组织现场办公,具体实施审批办证,适当降低门槛,对低门槛仍不能办证的,是那个监管环节的问题就由那个部门组织进行强制取缔。共有无证生产经营户600家,一年来共规范275家,余下325家已全部取缔;对于众多无门点的经营者由卫生局办发“个人健康证”,并规定8:30前必须全部收摊。信步其街巷确实未见到无证经营食品行为。

(四)取缔后城管部门负责日常巡查防止反弹,起到长效监管的作用。

二、分析与认为

为了将外地经验结合本地的实际加以运用,现从城市人口与食品监管力量比较、食品无证经营户与监管力量比较、食品专项经费比较等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根据《2003——2004中国城市发展报告》给出的中国最具竞争力的城市排名:××排位第6,××排位第10* 我市地处九省通衢,城市规模大于某市,食品监管模式相同,而食品经营秩序、监管实力却与城市规模不符,无证经营食品现象普遍。现将采集到的有关信息比较如下:

表1

食品监管力量比较

单位

监管人员数(人)

辖区户籍人口(万人)

辖区面积(平方公里)

监管人与人口比

人均监管面积(平方公里)

××分局

××分局

××分局

8

11

12

31.79

53.00

72.3

18

102

64

1:39700

1:48700

1:60250

2.25

9.27

5.33

每监管人与人口比

60250人

48700人

39700人

上城局

汉阳局

江岸局

人均监管面积

9.27平方公里

5.33平方公里

2.25平方公里

上城局

汉阳局

江岸局

表2

食品专项经费比较

表3

食品无证经营户与监管力量比较

单位

无证经营户(户)

监管人员数(人)

无证户是监管者的倍数

×××××分局

×××××分局

×××××分局

600

3300

4017

8

11

12

75

300

335

××区无证经营户情况

××区无证经营户情况

从以上图表可以看出,我市食品无证经营约占总数的60-70%,比杭州严重!例如:汉阳区有5000家食品经营户,而无证经营户却占3300户,按一天取缔15户的乐观计算也要220个工作日,仅此可见是个长期艰巨的工作;由于食品经营的成本最为低廉,技能最为普及,社会需求最为广大,而使无证食品有着广阔的生存空间和庞大的从业人群;而我们在监管水平上,一些前置审批部门借用“严格审批标准”的名义来规避风险,借用“依法行政”的名义来推卸监管职责,一些取缔行动缺少“钢性”,从而助长了无证经营行为,随着流动人口和无业人群的增多,无证经营已经到了泛滥的程度,严重破坏了我市食品经营秩序。目前,取缔食品无证经营的难度已远大于取缔“麻木”。

据此认为:取缔工作是场艰巨、矿日持久的大战役,而我们目前的监管实力、监管水平、经费保障等方面还不具有进行这场大战役的实力。

三、建议

虽然,目前尚不具备实施这场“战役”的实力,但可以积极备战,抓好试点,积累经验,在战略部署、战役准备、战术细节上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1、战略部署 继续细化各部门职责与任务,开好动员部署会,在年初将取缔无证食品纳入政府目标考核,省、市、区、街层层签定责任状,成立市、区两级督导组,并建立长效监管机制。

2、战役准备 各区进行二级部署,进一步划分工作任务,保障专项工作经费,确定街道为责任单位,调配执法力量,选择街道进行试点,积累经验再逐街实施。

3、战术细节 条块结合,以块为主, 疏堵结合,以疏为主,多方援手,临阵督导,按照监管环节“谁家的孩子谁报走”:

(1)降低办证门槛是取缔成败的先决条件 由省、市食安会牵头,组织专家结合实际起草一套食品经营的地方性过渡办法与收费标准,适当降低办证门槛。

(2)街道牵头负责是取缔成败的关键 由街道牵头是食品安全“条块结合”,“以块为主”方针的具体落实,同时也能将行政工作和行政执法有效地结合起来,把行政效能提升到最大。卫生、质监、工商、城管、环保、公安等执法部门执法人员组成执法队,由街道组织现场指挥调度,具体实施审批办证,适当降低门槛,对低门槛仍不能办证的,是那个监管环节的问题就由那个部门组织进行强制取缔;在执法部门的高压配合下,街道重点做好疏导工作,鼓励业主、受惠单位多方多形式出资建立一批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生产、经营点。

对于那些无门点的散户,实行“个人健康证”管理制度,划片定时经营,凡有“五病”者不得从事食品工作,将此纳入城管巡查范围。

(3)目标挂钩,临阵督导是胜利的保障 为保证行动的效率,区主要领导挂帅,由食药监分局、区监察局、目标办组成督导组 。

执笔:马踏飞雪

监理考察报告范文第3篇

一、青岛市、胶州市电子监察系统建设管理的基本情况

近年来,青岛市针对行政审批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出现的审批超时、擅自设定许可事项、违反许可办理及暗箱操作、陪标、串标等问题,而传统的事前事中监督乏力、重在事后查处的“消防员”监察方式已远远不能满足工作要求的现状,及时调整思路,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将监督监察理念与电子信息网络技术有机结合,推行了电子监察,变“被动”监察为全面、规范、科学的“主动”监察,有效解决了传统监察方式和手段的不足。其中胶州市的行政审批大厅和公共资源交易大厅及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得到国家有关部门和省市领导的充分肯定。

(一)、搭建电子政务服务及监察平台,推进行政权力阳光运作

青岛市以“金宏”电子政务网为依托、胶州市以胶州政务网为依托,整合了全市各级各部门的政务资源,打造了全市统一的电子政务服务平台,实现了全市政务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全公开。平台突出三大功能:一是政务公开全覆盖。将政策法规、行政审批事项、政务服务事项及办事流程等信息通过网络向全社会,实现政务信息的全覆盖。并根据《政务信息公开考核办法》,对各部门政务信息网上公开情况进行在线监测。二是网上办事全公开。胶州市以市行政服务中心网上审批系统为主导,建起内外网结合的市、镇、村三级网上办理平台,将各部门的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纳入,实行网上审批办理。受理单位、许可依据、办理程序、办理进度等信息全部在网上进行公开,申请人可随时登陆网站对申办事项的办理情况和办理结果等内容进行查询。20xx年以来,胶州市网上共办理事项96218件。三是公众参与全监督。胶州市通过设置纪检监察电子信箱和网上审批投诉举报信箱,受理网上投诉举报和意见建议,接受群众全面监督。为进一步拓宽监督渠道,同时开通了10086短信投诉平台,群众编写投诉内容发送至指定号码,系统自动接收,办理情况也以短信的形式及时进行回复。20xx年以来,共受理网上举报、投诉342件,办结率达98%。

(二)、搭建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平台,变柔性监督为刚性监察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使用面积8700平方米,入驻市级行政许可事项300项、服务事项141项,设置服务窗口125个,入驻部门50个,工作人员346名。胶州市行政审批大厅(正科级事业单位),使用面积2600平方米,行政审批软件及电子监察系统建设投资350万元,本着“能进则进”的原则,将27个具有行政审批职能部门的88项行政许可、36项非行政许可和24项便民事项纳入大厅直接管理,工作人员达150多名;对未进驻大厅的15个部门的66项许可事项负责年终考核。为实现全市所有许可事项“一个窗口对外、一条龙服务”的目标,该市建立网上审批系统,构建了“胶州市网上审批大厅”,将全市42个具有行政审批职能部门的154项行政许可事项,全部实现网上审批。中心通过在网上设立“并联审批”模块和外网信息服务,解决了申请人多头跑、审批部门分别跑的问题。网上审批系统运行以来,共受理事项54112件,平均审批时间缩短了一半。不断延伸行政服务中心职能,在所属镇(街道)设立便民服务站,在各行政村设立便民服务室,构建“三级”便民服务电子网络,使群众实现了“只进一个门,办妥万家事”、“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的目标。胶州市不仅在行政服务大厅及15个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安装了视频监控系统,实时对审批环境、工作秩序、工作纪律进行监督;同时,对网上审批系统进行电子监察。对各种违规行为,系统分别给予“黄牌”、“红牌”警告,通过网络自动通知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进行督促整改和调查处理。

(三)、搭建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察平台,加强对重点领域的监督

公共资源交易既是腐败易发高发地,也是监察工作中的重点和难点,为解决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青岛市、胶州市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公开交易,交易规范运作,运作统一管理”的总体思路,成立了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并创新监察方式,搭建了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察平台。青岛市公共资源交易大厅总建筑面积5800平方米,在独立运行的同时,入驻行政监督部门6个:市建委、市交通委、市水利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和市国资委;入驻交易服务机构3个:建设工程交易中 心、土地储备整理中心、产权交易所。另外,市监察局、市检察院、公证机构驻场监督监察。胶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正科级事业单位),使用面积1100平方米,公共资源交易软件及电子监察系统建设投资300多万元,将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土地出让、产权交易纳入集中统一监管。中心设置了评标区等七大功能区,配套安装了先进的指纹识别等八大智能化硬件监控系统,为公共资源的交易规范化、监督智能化提供了保障。中心建立了领导管理机构、服务工作机构和监督监察机构“三级运行”的管理模式,出台了《关于全市公共资源交易实行集中统一管理的意见》、《市场不良行为记录和公示管理规定》等一系列制度,确保了合法、有序、公平交易。胶州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自20xx年12月开始试运行以来,共完成土地交易35宗,成交额4.14亿元;完成建设工程交易269项,交易额11亿多元,为财政节约资金1亿多元,平均节约率为15%,最高节约率达24%。其中该市机动车排气监测站bot模式的招投标一项,中标额高出标底360万元,仅一项就收回交易中心软件及电子监察系统建设成本。集中统一监管平台的建立,实现了公共资源交易由无形到有形、由隐蔽到公开、由分散到集中、由无序到有序的根本性转变,提高了公共资源的利用效率和配置水平。

(四)、搭建服务百姓面对面视频平台,进一步完善立体舆论监督

胶州市随着三级便民服务体系不断完善,群众办事基本实现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和“只进一家门、办妥万家事”的目标,但存在着诸如咨询反映问题、投诉举报渠道不畅等问题。针对便民服务体系办不了、常规途径办不好的问题,该市不断深化“三级便民”服务模式,建立了“服务百姓面对面”视频网络平台,及时为老百姓释疑解惑、听诘纳议、受理诉求、信息,实现了“远程零距离、异地面对面”。对群众反映的信访问题:积极进行筛查,查找案件线索,能在视频平台进行答复的,当面答复,不能答复的,做出办理承诺,在进行初步调查后及时向群众进行反馈。对群众进行的投诉:采取问题分类别、部门分专区、上线分时段、一对一对口连线的方式,组织部门上线解答群众诉求,接受群众质询。同时,运用网络技术对视频影像、语音进行全程记录存档,对部门承诺办理的事项及时跟踪督办;对视频过程中群众反映部门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安排专人进行督查,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廉政谈话,力争将问题化解在萌芽状态。构建网上举报投诉平台。

青岛市依托“青岛廉政网”,开辟反腐倡廉网络信息中心,设立“信访举报”、“效能投诉”、“反腐谏言”、“结果反馈”等栏目,纪检监察机关在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反馈。同时,青岛市及各区市纪检监察机关要在“明镜信息网”实名注册,安排专人受理和处理网络信访件,形成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和格局,使群众更加便捷地向纪检监察机关进行检举、控告、申诉、投诉。

(五)、搭建公共资金监管电子监察平台,确保资金高效安全运转

青岛市以建设“四项公共资金”电子监察系统为重点,加强对社会公共资金的监管,通过与资金主管部门业务系统间的无缝对接,对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扶贫资金、抗震救灾以及财政专项资金、民生资金和部门管理的重要资金的收缴、管理、使用等关键环节实施网上及时、动态、全程监控。同时,研发和应用专项资金公开运行平台软件系统,设置信息公开、资金追踪、统计汇总、预警报警、监管联运等功能,把专项资金全部纳入网络平台运行,实现对资金分配、拨付、使用、验收、审计等环节的动态性、全过程、全方位监控。

胶州市为规范和约束财政支出行为,加强财政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从源头上预防腐败行为的发生,20xx年搭建了国库统一集中支付平台,建立起覆盖财政、预算单位、银行的国库集中支付网络系统。财政部门实施全过程的电子监管,严格执行财经法律法规,督促单位自觉加强财务管理,现在财政资金的截留、挤占、挪用现象已大大减少。截止目前,已审核不合规单据30多笔,拒付资金150多万元。

二、应借鉴的做法与经验

青岛市电子监察系统是利用多种技术手段对重要行政权力领域进行电子监察。系统应用前提是以电子政务网为依托,以行政服务大厅、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为载体,实现行政审批、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事项效能情况和公共资源市场交易执法监察情况过程的程序化、规范化,核心是其过程的网络化。他们的主要做法和经验,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一)领导重视,措施到位

青岛市行政审批服务大厅、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电子监察建设管理的共同特点是:起点高,运作顺畅,功能齐全,设施一流,并能在创新政府管理、提高办事效率,便民、利民、政务公开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分析原因,主要是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行政服务大厅、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和和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尤其是主要领导能亲自协调和解决建设中的各种矛盾和问题。如20xx年开始建设行政服务大厅、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时,从管理体制、职能定位到场所建设、保障措施等,全部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拍板定案,并多次就中心建设作出批示,要求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出台了《关于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若干规定》和《行政服务监督管理办法》,明确行政服务大厅是集行政许可、招标投标、便民服务“三位一体”的综合行政服务平台,要求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凡批必进,应进全进”。

(二)、精心设计,突出实用性

青岛市、胶州市行政审批电子监察重点针对存在的工作效率、越权审批、违规办理和服务质量等问题开展。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察重点围绕交易市场主体各方,即投标人、招标、评标专家等环节,设置监察模块,建立数据库。

一是细化固化业务流程。青岛根据《行政许可法》、《行政监察法》、《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土地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将经过4次精简保留的154项行政许可事项以及建设工程、政府采购、土地出让、产权交易的业务流程进行细化,分解为若干环节,并对每一个环节设置的办理条件、时限等规范化要素进行固化,植入电子监察系统。根据《招投标法》及相关规定,将工程建设招投标从受理交易登记到中标合同备案整个流程分解细化为18个环节,环节之间形成无缝链接。操作中一旦出现不符合规定的程序、时限、内容和办理条件,系统将会自动锁定,无法进行下一步操作,并生成提示信息和异常信息指令更正。业务流程固化以后,不经授权和开发人员技术支持,工作人员无法自行修改。

二是合理设定监察点。不同的工作事项,监察的重点不同。行政许可审批侧重于对内部工作人员的效能监察,而公共资源交易侧重于对交易市场主体各方的监察。青岛市在系统建设中,合理设定监察点,力求实用。在行政审批电子监察中,设定审批事项受理、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审批程序、证件打印等重点监察点。在工程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事项监察中,设置时限监察、业务监察、投标人监察、招标监察、评标专家监察和综合监察等多个监察点,保证监察的实时性、准确性、直接性和实用性。

三是全面采集分析信息。每个监察点都设置数据库,用于采集行为信息,系统自动根据预先设定的监察规则,对各类数据、信息进行汇总统计、分类综合、对比分析,即时筛选业务流程中的违规和疑似违规信息,在监察点进行提示、预警。在工程招投标监察点设置中,大量采集投标人、招标、评标专家违规或疑似违规信息入库,只要行为人的行为信息与信息库采集的信息相吻合,系统将实时预警。监察部门和相关职能部门既可以通过电子监察系统同步监控整个工作流程,也可以根据系统提示和预警开展监督监察工作,真正实现了事前、事中监察的有效链接。

( 三)、合理链接,注重可操作性

一是把每位工作人员的办公操作,根据细化固化后的程序模块进行合理分段,组合成岗位最佳链接,工作人员只需按照各自权限和系统提示进行选择或输入相关信息,即可完成常规工作。胶州市原来由15个人操作的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现在只需6个人即可完成,极大地提高了工作效率。

二是电子监察系统自动对整个业务过程进行监控,监察部门和职能监管部门可利用网络和视频,全方位了解事项办理的详细情况,跟踪监控业务流程进展,监督各岗位工作人员的工作状况,原来需要同时派出多人来完成各个事项的监督监察,现在只需1人在监控室就可完成。

三是把电子监察系统与绩效考核紧密结合。电子监察系统设定绩效评估功能,自动对各行政审批职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绩效评估,对招标人、投标人、招标、评标专家等进行考核评鉴,并根据评鉴结果做出“刚性监察”,投标人或评标专家若被预警或发黄、红牌,系统将在一定时期内限制其报名和评标资格。

三、几点建议

通过学习考察,我们看到了差距,也开阔了视野,拓宽了思路。青岛市行政审批大厅和公共资源交易大厅建设和电子监察的发展模式不仅取得了很好的经济社会效益,而且得到了国家有关部门的充分认可,代表了今后我省乃至全国科技防腐的发展方向,对我县具有很好的学习借鉴意义。现结合我县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我县电子监察建设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更新理念,争创一流

要打造服务型政府,提高办事效率,创新政府管理,实现阳光行政,青岛市的做法和经验证明,建设软硬件一流、服务功能齐全、管理机制科学的行政服务中心是必然的选择。 近年来虽然我县在政务公开、提高政府办事效率、便民利民等方面取得一定成效,但由于软硬件建设不到位、服务功能和管理机制不健全,无法满足企业和群众的期望。如何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和廉洁、高效、便民的行政环境,对全县经济社会又快又好发展至关重要。我们必须适应新的发展形势,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重视和加强行政服务中心和电子监察系统建设,全面打造阳光型、服务型政府。

一是要高标准建好我县的行政服务中心。建议投资800万,建设一个宽敞明亮、环境优美、设施完备、功能齐全的行政服务中心,行政服务中心为四层,使用面积5000平方米。具体布局设置:一层(使用面积1300平方米)为行政审批大厅;二层(使用面积1000平方米)为民生事项服务综合厅;三层(使用面积1000平方米)为公共资源交易大厅和会计结算中心;四层(使用面积700平方米)为配套设施综合区,设有电子监控室及行政效能投诉受理室、“面对面”视频中心、会议室等。行政服务中心的功能定位就是搭建集行政许可、招标投标、便民服务“三位一体”的综合行政服务及电子监察平台,使企业和群众基本实现“只进一家门、办妥万家事”的目标。

二是要高起点做好行政审批大厅和公共资源交易大厅的职能定位工作。我县行政审批大厅应借鉴青岛 的做法,在服务模式上,实行“一站式”服务,对承诺事项实行“一门登记、多门办理、一门发证”的审批模式,在办理过程遵循“一门受理、抄告相关、同步审批、限时办结”的原则,密切配合,同步审批。在审批方式上,实行网络化审批。在运行机制上,实行“两级”联动和虚实结合,“两级”联动即在乡镇建立便民服务站与县行政审批大厅相连接,县行政审批大厅负责全县的行政审批事项,乡镇便民服务站负责本乡镇便民事项。虚实结合即建立“网上行政审批大厅”,实行大厅审批与网上审批相结合。目前要做的基础性工作就是对全县所有许可事项进行清理审核,按照“成熟一批进一批”的原则,要求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能进厅则进厅,对经清理核定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逐项确认行使依据、内容、程序、时限、责权等,编制审批事项运行流程图,做到流程清晰、权责明确。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市场公开交易、交易规范运作、运作统一管理”的总体思路和“政府领导、统一交易、管办分离、规范流程、电子监察、依法监管”的原则,建设公共资源交易大厅。将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土地出让、产权交易的招投标和交易活动从原主管部门剥离出来,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大厅实行集中公开交易、统一监管。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纳入管理范围的各类项目现行监督体系不变,相关职能部门继续履行行政监督职责当“裁判员”; 公共资源交易大厅按照“交易业务管理系统”实行集中、统一办理当“运动员”;其交易前、交易后的工作仍由主管部门负责,实现“管办分离”。

三是要前瞻性抓好行政服务中心的网络建设工作。青岛、胶州的做法证明,电子监察运行平台软件系统必须与各类业务管理软件系统同时研制、配备才能实现无缝连接。建议投资200万,按照全省科技防腐网络和全市信息化建设的总体布局,结合我们实际和发展趋势,前瞻性地研发或购置行政审批及电子监察软件系统、公共资源交易及电子监察软件系统、公共资金电子监察软件系统,抓好综合电子监察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同时解决好内外网数据共享和保密问题。

四是要科学性搞好行政服务中心的机构设置。建议借鉴青岛的做法,我县行政服务中心为正科级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直接隶属县政府,将行政审批大厅和公共资源交易大厅都纳入中心进行统一管理。工作人员由部门派驻,实行双重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的绩效考核由行政服务中心负责。

(二)上网布线,刚性监察

上网即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网上政务大厅和各行政单位门户网站将政策法规、行政审批事项、政务服务事项及办事流程等信息定期向全社会;将行政审批事项进行流程固化(分内网流程图和外网流程图),编制软件程序,实行受理和反馈统一外网进行,事项办理统一在内网进行。同时受理单位、许可依据、办理程序、办理进度等信息全部在外网上进行公开,最终实现行政审批、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事项效能情况和公共资源市场交易执法监察情况过程的程序化、规范化,网络化、公开化。

布线即以政府政务专网为依托,内外网相联,形成横向联系各职能部门网站与前台审批系统、后台业务系统、电子监察系统的信息资源,通过互联互通,实现网上申报、网上查询、网上反馈、网上监督、网上投诉等多种功能和目标;纵向加快县、乡行政服务中心联动,形成贯通全县上下、高效便捷的行政服务网络,构建大行政服务平台。

刚性监察即借鉴青岛市的做法,纪委在行政服务中心设立电子监察室,将电子监察系统与绩效考核紧密结合,进行“刚性监察”。

首先,对行政审批、公共资源交易进行监管(即抓好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平台和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察平台建设),不仅要在行政服务大厅,还要在具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实时对审批环境、工作秩序、工作纪律进行监督;同时,对网上审批系统进行电子监察。电子监察主要三项内容:一是时限监管。通过细化固化业务流程,在不同业务环节植入办理时限、审批程序等重点环节监察点,每个监察点设置数据库,收集信息进行分析比对,加强时限管理,超时限办理等违规行为将被系统自动“锁定”无法操作;二是预警纠错。对出现的各种违规行为特别是审批超时限、越权审批等问题进行预警纠错,分别给予“黄牌”、“红牌”警告,并通过网络自动通知相关部门和责任人,进行督促整改;三是绩效评估。通过设置绩效评估模块,对各部门的服务质量、廉洁从政、办理流程等方面进行自动打分、考核、分析,并将结果通过媒体、网站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其次,对社会公共资金进行监管(即抓好公共资金电子监察平台建设)。通过与资金主管部门业务系统间的无缝对接,对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扶贫资金、抗震救灾以及财政专项资金、民生资金和部门管理的重要资金的收缴、管理、使用等关键环节实施网上及时、动态、全程监控。

监理考察报告范文第4篇

一、考察预告的适用范围

干部考察预告主要适用于对乡镇(街道)、市级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察。具体包括:

1、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的届中、届末考察,组建和调整班子考察;

2、领导干部的任职前考察;

3、后备干部的考察;

4、其他需要进行预告的考察。

提拔担任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领导职务的,可根据上级要求不实行考察预告。

二、考察预告的内容

考察预告的内容主要包括:

1、考察的任务和时间安排;

2、考察组成员姓名及联络电话;

3、考察对象姓名及现任职务等基本情况;

4、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举报电话。

三、考察预告的形式

考察预告可视不同情况,采用张贴公告、书面通知、开会和新闻媒体预告等方式。领导干部交流后任职不满两年的,还应在原工作单位进行预告。考察预告应在考察前1至3个工作日进行。

四、考察预告的程序

考察预告按以下程序进行:

1、考察组根据考察任务要求制定考察预告书;

2、考察组在考察动员会(述职评议会或民主测评会)上,说明考察预告的内容;

3、经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后,对考察对象进行考察预告;

4、受理群众反映和举报。

五、考察预告的工作要求

1、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在考察预告及考察工作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向考察组或干部监督机构反映考察对象的有关情况和问题,或对考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个人名义反映的,要署上本人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反映的,须加盖单位公章。对故意诬陷他人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2、认真受理群众。对群众反映的情况,考察组要高度重视并在考察中认真调查核实。对署名来信、来访反映和举报的,考察组在了解情况后需向反映者作出反馈。对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汇报。必要时,可请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党组织调查核实,也可视情请考察对象作出说明。

3、严格遵守工作纪律。考察人员要增强法律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遵守组织人事纪律和规章制度,自觉接受群众对考察工作的监督。要落实干部考察责任追究制,对那些不负责任、偏听偏信致使考察失真失实或故意隐瞒事实导致用人失准失误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4、正确对待群众监督。考察对象要正确对待考察预告,对有群众反映或举报的,考察对象要主动配合考察组核实有关情况,不得对考察组了解情况设置障碍,更不允许对反映情况的群众打击报复。对设置障碍或打击报复者,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监理考察报告范文第5篇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察。按任务和需要分为:

(一)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的届中、届末考察,组建和调整班子考察;

(二)领导干部的任职前考察;

(三)后备干部的考察;

(四)其他需要进行预告的考察。

提拔担任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领导职务的,可不实行考察预告。

第三条考察预告内容主要包括考察任务、考察时间、考察对象姓名和现任职务等基本情况、考察组成员姓名及联系电话、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举报电话。

第四条考察预告形式可视不同情况,采用张贴公告、书面通知、开会和新闻媒体预告等。领导干部交流后任现职不满两年的,还应在原工作部门(单位)进行预告。考察预告应在考察前1—3个工作日进行。

第五条考察预告程序:

(一)考察组根据考察任务要求制定考察预告书;

(二)考察组在考察动员会(或述职评议会、民主测评会)上说明考察预告内容;

(三)经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后,按第四条要求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考察公示或预告;

(四)受理群众反映和举报。

第六条在考察预告及考察工作期间,任何个人和单位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向考察组或干部监督机构反映考察对象的有关情况和问题,或对考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个人名义反映的,要求署报本人真实姓名。

以单位名义书面反映的,应加盖公章。无论是以个人名义还是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都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线索清楚。

第七条考察对象要正确对待考察预告,主动配合考察组核实有关情况,不得对考察组了解情况设置障碍,更不允许对反映情况的群众打击报复。对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者,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条对群众反映的情况,考察组要充分重视并在考察中认真调查核实。对署名来信、来访反映和举报的,考察组应在了解情况后向反映者作出反馈。对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汇报。必要时,可请考察对象所在地方及单位党组织调查核实,也可视情请考察对象作出说明。考察

组要严格遵守干部工作纪律,做好对群众反映的情况及反映人的登记和保密工作,自觉接受群众对考察工作的监督。

考察组成员如有违反考察工作纪律的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九条实行干部考察预告制要与差额考察制、干部考察责任制、干部任前公示制等相关制度有机结合,配套推行。

监理考察报告范文第6篇

为进一步深化干部选拔作用制度改革,完善干部考察制度落实群众对干部选拔作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造反权和监督权,全面、准确地了解考察对象的情况,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作用工作条例》(中发[2002]7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察。按任务和需要分为:

(一)领导班子及班子成员的届中、届末考察,组建和调整班子考察;

(二)领导干部的任职前考察;

(三)后备干部的考察;

(四)其他需要进行预告的考察。

提拔担任涉及国家安全、重要机密等特殊领导职务的,可不实行考察预告。

第三条

考察预告内容主要包括考察任务、考察时间、考察对象姓名和现任职务等基本情况、考察组成员姓名及联系电话、组织人事部门干部监督举报电话。

第四条

考察预告形式可视不同情况,采用张贴公告、书面通知、开会和新闻媒体预告等。领导干部交流后任现职不满两年的,还应在原工作部门(单位)进行预告。考察预告应在考察前1—3个工作日进行。

第五条

考察预告程序:

(一)考察组根据考察任务要求制定考察预告书;

(二)考察组在考察动员会(或述职评议会、民主测评会)上说明考察预告内容;

(三)经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后,按第四条要求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考察公示或预告;

(四)受理群众反映和举报。

第六条

在考察预告及考察工作期间,任何个人和单位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向考察组划干部监督机构反映考察对象的有着情况和问题,或对考察荛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个人名义反映的,要求署报本人起初姓名。以单位名义书面反映的,应加盖公章。无论是以个人名义还是以单位名义反映情况都必须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线索清楚。

第七条

考察对象要正确对待考察预告,主动配合考察组核实有着情况,不得对考察组了解情况设置障碍,更不允许对反映情况的群众打击报复。对设置障碍和打击报复者,要按有着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条

对群众反映的情况,考察组要充分重视并在考察中认真调查核实。对署名来信、来访反映和举报的考察组应在了解情况后向反映者作出反馈。对群众反映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汇报。必要时,可请考察对象所在地方及单位党组织调查核实,也可视情请考察对象作出说明。考察组要严格遵守干部工作纪律,做好对群众反映的情况及反映人的登记和保密工作,自觉接受群众对考察工作的监督。考察组成员如胡违反考察工作纪律的行为,按有着规定严肃查处。

第九条

实行干部考察预告制要与差考察制、干部考察责任制、干部任前公示制度等相关制度有机结合,配套推行。

第十条

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考察预告参照本办法执行。

监理考察报告范文第7篇

为加强对派驻(出)县直部门纪检组和各基层纪委的管理,根据州纪委文纪发[200*]3号、州委办公室文办发[200*]40号文件和县委富发[200*]25号《关于在县直部门派驻(出)和建立完善乡(镇)纪检监察机构的实施意见》的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对象

(一)15个乡(镇)纪委、县直机关纪工委、县教育局纪委、县经贸局纪委、县公安局纪委和金坝林场纪委的书记、专职副书记、监察室主任、纪检监察员。

(二)派驻县直部门的纪检组长、监察室主任、纪检监察员。

二、管理原则

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和乡(镇)纪检监察机构履行的职能,是县纪委监察局工作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乡(镇)和部门及所属系统的纪律检查工作和行政监察工作负责,受县纪委监察局和驻在单位党委(党组)以及行政班子的双重领导。县纪委监察局在办理案件时,可根据案件的需要抽调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和乡(镇)纪检监察机构人员实行分片集中、交叉和异地办案。纪委书记、纪检组长年终向县纪委常委会进行一次述职。

三、工作任务和职责

派驻(出)纪检组和基层纪委的工作任务,主要是在上级党委的领导下,协助、配合同级党委、政府或行政班子抓好所在单位或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倡廉工作。主要职责就是履行教育、监督、保护、惩处四项职能,抓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办违纪违法案件、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三项工作格局。具体做好以下六个方面工作:

(一)参加或列席同级党委、行政班子会,监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执行上级人民政府决策,保证政令畅通。

(二)协助驻在单位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开展对党员、干部进行党纪、政纪教育。

(三)督促所在乡(镇)、部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完善各项管理制度,预防和治理腐败行为。

(四)初步核实重大违纪、政纪问题案件,并向上级报告。

(五)受理查处在职权范围内的控告、申诉违纪、政纪案件。

(六)完成县纪委监察局和驻在单位党组织、行政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基本权利

(一)派驻(出)纪检组长、纪工委书记、纪委书记应参加同级党组织会议、行政领导班子办公会及其他重要会议、重大项目决策、重大业务活动等。

(二)纪检组长、专职纪委副书记参加驻在单位同级行政领导班子办公会,也可列席同级党组织的有关会议。

(三)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和乡(镇)纪委在认真执行驻在单位党组织的正确决定的同时,对驻在单位党组织、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其他领导干部进行监督,对所在乡(镇)、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履行职责中发生的问题,提出改正意见和建议。

五、案件处理权限

派驻纪检监察机构和乡(镇)纪检监察机构,依照《》及有关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在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处理如下案件:

(一)对驻在单位及所属系统副科实职(不含副科)以下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的违纪问题,按照有关规定,作出立案检查决定。

(二)对所在单位和所属系统党员干部和监察对象,确认犯有严重错误的,提出停职检查的建议。

(三)对直接立案检查的自办案件按以下要求办理:1、应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报同级党委或机关工委作出处理决定;2、应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行政处分的报同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3、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给予行政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必须报县纪委监察局,由县纪委监察局按程序办理。

(四)对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处理不当的违纪案件或有关问题提出改变的意见或建议。

六、重要案件查办措施

案件查办严格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规定进行。初核案件由各基层纪委、派驻(出)纪检组、监察室按干管权限和有关规定进行初步调查核实,重案、大案和影响较大的案件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一)集中办案。对重案、大案和影响较大的案件的查办,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根据查案需要,可从各基层纪委、派驻(出)纪检组、监察室抽调部份有办案经验和坚持原则、秉公办事的办案人员集中办案。整个查办工作由县纪委监察局统一领导、统一协调。

(二)交叉办案。对重案、大案和影响较大的案件的查办,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可从案发地外的其他纪委、派驻(出)纪检组、监察室抽调部份有能力的办案人员实行交叉办案。整个案件的查办工作由案发地纪委或派驻(出)纪检组、监察室负责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部署,县纪委监察局相关职能室派办案人员协调指导。

(三)联合办案。对重案、大案和影响较大的案件的查办,按规定程序报批后,由县纪委监察局统一组织协调,统一部署和安排,可从检察、审计、公安、司法、组织、人事等相关部门和各基层纪委、派驻(出)纪检组、监察室抽调办案人员联合办案。整个案件的查办由县纪委监察局统一组织实施。

七、工作报告

(一)每月工作情况简报。这是基层干部管理的常规工作。内容有本月出勤及开展工作内容、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二)监督工作报告。主要解决在履行领导班子工作监督职能时,出现的特殊问题。内容为在开展监督工作中遇到具体事项的执行方案与上级有关文件、政策规定不符的,自己无力纠正的情况。

(三)案件查处备案报告,主要预防案件查处中检审合一的问题。各级在查办案件中,依照规定必须履行立案、案检、案审三道工作程序,其中立案、案检在各部门、各乡(镇)党政领导班子中均可进行,如果审、检合一就难免出现量纪奇轻奇重的问题,还会出现程序不合法,因此,必须履行报告审查备案,若有问题,及时纠正。

八、工作目标和干部年度考核

(一)县纪委监察局根据上级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部门的工作部署要求,结合本县的实际,对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和乡(镇)纪检监察机构的年度工作目标实行具体的量化考核。年初由纪检组长、纪委书记代表基层纪检监察机构与县纪委监察局签订《纪检监察工作目标量化考核责任制》,年底由各基层纪检监察机构上报自检自查的情况,县纪委监察局组织检查组,以听、看、查、访等形式,对各基层纪检监察机构落实《纪检监察工作目标量化考核责任制》的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后,兑现奖惩。并以各个基层纪检机构和纪委完成年度工作目标的情况,作为干部晋升(或降级)和调整的重要依据。

(二)派驻(出)纪检组长、纪工委书记、纪委书记和乡(镇)纪委书记、专职纪委副书记、纪检监察员,列入县纪委监察局年度考核的人数基数和优秀比例名额。派驻(出)纪检组长、纪工委书记、纪委书记、专职纪委副书记和纪检监察员的年度考核,先由其所在部门和乡(镇)提出考核等次意见后,县纪委监察局根据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完成年度工作目标的成效及纪检监察干部的综合表现情况,确定其年度考核等次,并把纪检监察干部的《年度考核登记表》移交给县委组织部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审核后,装入其个人档案。

九、干部教育培训

县纪委监察局根据新形势对纪检监察工作的要求及干部的变动情况,除认真组织派驻(出)机构和基层纪委干部,参加中央、省、州纪检监察部门举办的各类培训外,根据形势发展的需要,有针对性地对基层纪检监察干部进行政治理论、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培训。县纪委监察局各室要加强对基层纪检监察机构的业务进行指导,积极鼓励和支持纪检监察干部参加各类学历教育,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十、干部任免

(一)派驻(出)纪检组长、纪工委书记、纪委书记和乡(镇)纪委书记、专职纪委副书记(副科级纪检监察员),由县纪委监察局和县委组织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提出初步人选,县纪委监察局配合县委组织部进行考察,经县纪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后,由县委组织部按干部任免程序提交县委研究决定。

(二)纪检监察员人选由县纪委监察局、县人事局会同驻在单位党组织考察后,由县纪委监察局任免,任免文件送县委组织部和县人事局备案。

十一、干部交流

派驻(出)纪检组长、纪工委书记、纪委书记和乡(镇)纪委书记,除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外,一般不从驻在单位、部门产生。从部门、乡(镇)推荐选的纪检监察领导干部人选,原则上交流到其他部门、乡(镇)去任职。任职满5年的一般应进行交流。

十二、干部待遇

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和乡(镇)纪委的工作人员的党组织、团组织关系、行政关系由所在单位负责管理。其办公用房、办公经费、车辆使用、设备购置、工资、差旅费、福利待遇及退休安排等均由驻在单位负责并享受该单位同级干部的待遇。

所有专职纪检监察干部均享受纪检监察工作岗位津贴,驻在部门有特殊津贴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办理,不得重复享受。

十三、干部管理

县纪委监察局内设干部室,具体负责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的干部管理工作,包括干部的培训、教育和任用的考察、干部交流计划、组织建设等,加强对派驻(出)机构的指导和管理。

十四、纪律责任

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和乡(镇)纪检监察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追究驻在乡(镇)、部门纪检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以此作为干部调整的依据:

1、对驻在单位及所属系统发生严重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办的;

2、不认真履行监督职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违规行为和不正之风失察或发现后不制止、不查处的;

监理考察报告范文第8篇

中共**市**区委组织部 关于2004年度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汇报 2004年以来,我区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委关于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立足我区实际,求真务实,开拓创新,不断加大监督力度,干部监督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现汇报如下: 一、加强制度建设,狠抓干部监督管理各项制度的落实 为进一步做好干部监督管理工作,我区大力加强制度建设,在深入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的同时,相继制定下发了《关于聘请干部监督员的意见》、《关于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关于召开联系通报会议的通知》、《关于实行领导干部警示诫勉谈话制度的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干部监督的意见》等规定,2004年制定下发了《关于选聘街道社区社会监督员的意见》,起草了《关于加强对乡(科)级党政“一把手”管理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等规定,进一步健全完善了干部监督管理工作的制度体系。 一是认真落实联系通报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由组织部牵头,区纪委、法院、检察院、公安分局、审计局、局等部门主要领导参加的执纪执法部门联系通报会议,及时通报掌握每季度干部违法违纪情况。 二是认真落实领导干部任期(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对负有一定经济责任、任职满两年且两年内未进行过审计的领导干部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同时,对准备调整的干部进行离任审计,力求做到、“先审后离、先审后任”。今年,已审计9个单位,领导干部13人。 三是认真执行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制度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要求科级领导干部每半年申报一次个人收入;要求领导干部对本人及家属婚丧嫁娶、升学就业、房产买卖等情况及时进行报告。一年来共组织领导干部收入申报1次,510人。收到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1份。 四是认真落实警示诫勉谈话制度。对2003年度考核和2004年度半年考核中存在问题的领导干部,及时进行警示诫勉谈话,责令其限期改正。2004年共对4名科级领导干部进行了警示诫勉,对1名问题比较严重的科级干部做了降职处理。 五是进一步加强了对科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一把手”的监督管理。起草了《关于加强对乡(科)级党政“一把手”管理监督的若干规定(试行)》,进一步细化了对科级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一把手”的监督内容和监督办法,使干部管理体系更加健全和完善。 六是充分发挥干部监督员在干部监督管理工作中的作用。今年召开干部监督员工作会议1次,认真听取干部监督员工作汇报,部署下半年干部监督工作。同时,为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制定下发了《关于选聘街道社区社会监督员的意见》,在全区15个社区选聘了45名社区社会监督员,对各级领导干部社交圈、生活圈、家庭圈等情况进行监督,这项工作受到社会的普遍好评。 二、强化监督措施,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有效监督 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是防止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最有效途径。按照《干部任用条例》有关规定和要求,我区不断探索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形式,丰富监督内容。一是认真落实考察预告制度。在考察班子和重点考察时,都事先将考察的有关内容和有关情况进行预告,增加考察工作的透明度。二是继续实行干部任前公示制。区委常委会讨论确定被公示人选后,通过电视台和到被公示人单位张贴公告的方式,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设专人、专点、专门电话来接待干部群众的来电、来信、来

监理考察报告范文第9篇

为加强党组织对干部的监督,2009年8月,我们针对领导干部有关事项报告制度的不足,进行了领导干部廉政报告制度的探索,研究出台了《领导干部考察人选报告个人有关情况试行办法》,明确了报告的对象、内容、方法等,强化了对干部的廉政考察。

报告对象更明确,操作性更强。为增强可操作性,我们研究确定在拟提拔干部中率先进行报告。即凡经市委组织部部务会研究确定,经过联合预审,拟提拔为正县(处)级和副县(处)级领导干部的考察人选,都应向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情况。待拟提拔干部报告较为成熟后,再逐步扩展到整个领导干部队伍。

监督关口更靠前,时效性更强。一方面,将报告时间由任后前移到任前,实现了关口前移,突出了源头监督;另一方面,考察对象必须在考察前报告,不报告不提拔,时效性进一步增强。

报告内容更广泛,重点更突出。在原来报告本人婚姻变化,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及因私出国(境),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等有关情况的基础上,增加了配偶及子女的称谓、姓名、出生年月、工作单位及职务等情况,特别是将家庭年总收入、家庭资金总额、私有房产、私有汽车、合计3万元以上债权或债务、配偶及由其抚养的子女经商办企业或者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的投资和股份等家庭财产情况纳入报告范围,监督的面更宽,监督的重点更加突出。

监督手段更直接,处置更及时。我们明确,考察期间,考察组可视情况对报告内容进行适当了解,发现有瞒报、伪报或其他廉洁自律方面问题的,要认真查核;对瞒报、伪报的,终止其考察对象资格。任前公示期间,对涉及拟任人选《报告书》内容不实或廉洁自律方面的举报和反映,由相关职能部门调查核实。调查结果影响任用的,取消任职资格。

随着制度的出台,干部提拔先报告财产,成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一个必经程序。在2009年年底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首批37名拟提拔为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考察对象,均按照规定填写了《报告书》,主动申报了家庭财产等22项个人有关情况。考察人选报告个人有关情况制度的推行,为我们探索建立拟提拔干部廉政报告制度奠定了基础,积累了经验。

今年4月,省委组织部在我市开展探索建立拟提拔干部廉政报告制度的试点工作。我们按照廉政报告制度的要求,研究确定了廉政报告的对象、报告的内容和配套措施。

明确廉政报告对象。从干部管理权限出发,将廉政报告对象确定为:经泰州市委组织部部务会研究确定,经过纪检监察机关、公检法等部门联合预审,拟提拔为正县(处)级、副县(处)级领导干部的考察人选。

拓展廉政报告内容。廉政报告涵盖了财产申报的内容,但不仅仅限于财产申报,还包括干部个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等情况。按照《规划纲要》的原则性要求,结合泰州实际,我们将廉政报告的内容由以家庭财产申报为主拓展为5个方面:1,报告家庭财产等个人有关情况。要求被确定为领导干部考察人选的,应向组织报告个人配偶及子女情况、家庭财产以及有关事项。2,报告本人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的情况。3,报告本人涉及当地干部群众反映突出问题的情况。4,报告公示中群众反映问题的有关情况。5,报告本人其他方面的廉政情况。除上述内容外,其他方面廉政情况,需向组织报告的,拟提拔干部也要向组织作出报告。

完善配套工作机制。一是设计制作《报告书》。被确定为考察对象的拟提拔干部,本人要如实填写《领导干部考察人选个人有关情况报告书》。不愿填写的,视为放弃考察对象资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报告书》由市委组织部负责受理。二是结合考察了解。考察期间,考察组可视情况对考察对象填报的《报告书》内容进行适当了解,发现有瞒报、伪报或其他廉洁自律方面问题的,要认真查核,并将查核结果及时向组织部报告。组织部根据考察组反映的情况进行研究,对瞒报、伪报的终止其考察对象资格。三是送纪委备查。在书记与副书记、分管组织、纪检等工作的常委共同酝酿干部任免事项前,组织部将考察人选填写的《报告书》送纪委备查。四是举报核查。任前公示期间,对涉及拟任人选《报告书》内容不实或廉洁自律方面的举报和反映,由相关职能部门认真调查核实。调查结果影响任用的,取消其任职资格。

目前,我市正在按照工作方案,积极稳妥地推进拟提拔干部廉政报告制度。根据规定,今年以来,已有67名拟提拔为副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考察对象进行了廉政报告。除了填写《报告书》,主动申报家庭财产等个人有关隋况外,我们还要求拟提拔干部向组织书面报告本人涉及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以及任前公示中群众反映的问题,报告的内容比过去有了拓展和深化。

目前,我们在建立拟提拔干部廉政报告制度方面的探索还只是初步的,下一步,要按照上级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拓展,在建立健全拟提拔干部廉政报告制度方面取得新突破。

一是建立健全对廉政报告内容的核查机制。廉政报告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干部监督工作,但如何使制度落到实处,通过建立廉政报告制度,发现拟提拔干部不廉洁的问题,真正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是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为此,我们将建立健全对廉政报告内容的核查机制,通过单位党组织核查、考察组核实、职能部门核定的三重审核,保证廉政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使廉政报告制度不流于形式。

监理考察报告范文第10篇

关键词:持续监管 高管人员 任职资格管理

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是“管法人”的重要环节,是银行业监管中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管好银行业机构必须管好高管。从上世纪90年代

抓好高管“软件”管理,一是要将高管人员年度考核制度化,并将年度考核结果作为高管人员是否称职、是否留任或升迁的重要依据。二是要细化年度考核内容,量化年度考核指标,将一些难以把握和准确定性、定量的模糊概念从考核指标体系中剔除,代之以明确的、易于把握的指标。如高管是否有违规经营行为,违规经营是一次、两次还是多次,是一般性违规还是重大违规行为。三是可以引入黄牌警告制度。本着教育为主、“治病救人”的方针,对一般性违规高管人员实行黄牌警告,辅之以戒免谈话,指出其违规性质,责其整改,并将黄牌警告载入高管档案。四是考核后应将有关情况及时与被监管机构上级主管部门对接,对持续性“软件”管理中表现优异的,要及时提拔,对表现差的要及时调整。

三、高管管理应坚持考察历史记录与考察现实表现相结合,重在考察现实表现

高管人员管理从时间顺序上讲分为历史记录和现实表现两个方面的考察,历史记录表明高管人员过去从业的情况,现实表现则代表当前高管人员履职的状态。做好高管管理必须要考察历史记录,是否有重大违规、是否在履职中有重大违反职业操守的行为。同时,高管管理还须着重在高管的现实表现中去考察是否履职到位、是否对过去的违规情况有所纠正。我国干部管理原则中重要的一条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同时,高管管理的历史记录应分清什么是原则性的问题,什么是非原则性的问题。以笔者之见,未上升到任职资格处理的历史记录应是非原则性的问题,上升到任职资格处理即取消任职资格一定年限的也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属于平时一贯表现良好、只因一时疏忽导致工作失误而被取消任职资格一定年限的,应给一定机会让这些高管能够重新证明自己,而不应“一棍子打死”。

在参考历史记录基础上,高管现实表现考察至为重要。其主要原因是高管人员肩负着银行业金融机构改革和发展的管理重任,其现实表现关系到银行业的荣辱兴衰。监管当局应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一是要加强培训。经常性地组织高管人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经济、金融、法律、法规知识;二是要强化监管。对高管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告诫提醒,从而引起重视,不犯低级错误,少犯错误。对问题严重的要按程序及时做出任职资格处理;三是要把监管当局现实考察情况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考察情况结合起来,建立监管当局与银行(信用社)董事会(理事会)、上级行沟通协调机制。监管当局要及时向银行(信用社)董事会(理事会)、上级行通报高管考察情况,同时,银行(信用社)董事会(理事会)、上级行也应将高管中重大变动情况及时与监管当局沟通,从而起到全方位考察之效;四是考察高管现实表现应结合其业绩和群众评议结果全面评价,而不能片面地只看某一方面。高管的业绩主要通过其经营管理所取得的效果来展现,而群众评议结果则是本单位职工对高管工作的满意度。一般来说,二者往往是一致的,但特殊情况下也可能出现背离。监管当局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公正、公平地结合多方面情况全面评价高管。

四、高管管理应坚持现场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侧重于非现场监管

现场与非现场监管是高管管理的两种方式,现场监管是年度中间对高管人员的动态考核、约见谈话、任职资格处理等监管行为的总称;而非现场监管是监管者通过收集分析各种信息对高管人员是否认真履职作出的判断。这两种监管方式对高管管理都十分必要,缺一不可。但现场监管是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管方式,而非现场监管则是日常性的监管,在当前有限监管资源条件下,非现场监管更为严重。

作为高管非现场监管,应逐步建立一套成熟的体系和机制,一是要建立较为全面的高管人员档案资料,包括(1)个人情况:即家庭现有财产状况、子女就业就读情况、是否有出国护照、住房变化情况、个人负债情况等等。(2)履职情况:即经营业绩、风险状况、案件情况、合规性经营情况等等。(3)历年评价:即任期内监管当局考核情况、群众评议情况、上级评议情况等等。(4)任职资格处理情况。二是完善高管人员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上述高管人员个人情况中若有重大事项变动,要及时向高管所在单位上级和当地监管部门报告,并作为一项制度长期坚持下来。三是监管当局要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即发现个人重大事项中的疑点问题,有权责成高管所在单位纪检监察部门了解情况并及时报告监管当局;发现在履职过程中出现合规性问题、经营风险问题和案件隐患,要及时约见该高管人员谈话;对监管当局动态考核和群众民主测评意见也应及时与当事人交换意见。四是探索对高管人员履职等级评定制度。可以按照优秀、良好、一般、差的标准,根据高管人员履职中的合规性、案件治理、业务发展、经营业绩等方面的情况,对高管人员进行评价,并将评级情况反馈到高管所在单位的上级行或董(理)事会。规定对评定为“一般”及以下的高管人员限制提拔,对评定为“差”的限期调整。

综上所述,高管人员管理是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的一项重要内容,是管“法人”的重要环节,抓好此项工作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管无疑是一项的费省效弘的工程。持续有效地监管好银行业金融机构监管高管人员,对于保持银行业稳健经营,防范与化解风险,保护存款人利益,促进经济、金融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抓好高管“软件”管理,一是要将高管人员年度考核制度化,并将年度考核结果作为高管人员是否称职、是否留任或升迁的重要依据。二是要细化年度考核内容,量化年度考核指标,将一些难以把握和准确定性、定量的模糊概念从考核指标体系中剔除,代之以明确的、易于把握的指标。如高管是否有违规经营行为,违规经营是一次、两次还是多次,是一般性违规还是重大违规行为。三是可以引入黄牌警告制度。本着教育为主、“治病救人”的方针,对一般性违规高管人员实行黄牌警告,辅之以戒免谈话,指出其违规性质,责其整改,并将黄牌警告载入高管档案。四是考核后应将有关情况及时与被监管机构上级主管部门对接,对持续性“软件”管理中表现优异的,要及时提拔,对表现差的要及时调整。

三、高管管理应坚持考察历史记录与考察现实表现相结合,重在考察现实表现

高管人员管理从时间顺序上讲分为历史记录和现实表现两个方面的考察,历史记录表明高管人员过去从业的情况,现实表现则代表当前高管人员履职的状态。做好高管管理必须要考察历史记录,是否有重大违规、是否在履职中有重大违反职业操守的行为。同时,高管管理还须着重在高管的现实表现中去考察是否履职到位、是否对过去的违规情况有所纠正。我国干部管理原则中重要的一条是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同时,高管管理的历史记录应分清什么是原则性的问题,什么是非原则性的问题。以笔者之见,未上升到任职资格处理的历史记录应是非原则性的问题,上升到任职资格处理即取消任职资格一定年限的也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属于平时一贯表现良好、只因一时疏忽导致工作失误而被取消任职资格一定年限的,应给一定机会让这些高管能够重新证明自己,而不应“一棍子打死”。

在参考历史记录基础上,高管现实表现考察至为重要。其主要原因是高管人员肩负着银行业金融机构改革和发展的管理重任,其现实表现关系到银行业的荣辱兴衰。监管当局应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一是要加强培训。经常性地组织高管人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经济、金融、法律、法规知识;二是要强化监管。对高管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告诫提醒,从而引起重视,不犯低级错误,少犯错误。对问题严重的要按程序及时做出任职资格处理;三是要把监管当局现实考察情况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内部考察情况结合起来,建立监管当局与银行(信用社)董事会(理事会)、上级行沟通协调机制。监管当局要及时向银行(信用社)董事会(理事会)、上级行通报高管考察情况,同时,银行(信用社)董事会(理事会)、上级行也应将高管中重大变动情况及时与监管当局沟通,从而起到全方位考察之效;四是考察高管现实表现应结合其业绩和群众评议结果全面评价,而不能片面地只看某一方面。高管的业绩主要通过其经营管理所取得的效果来展现,而群众评议结果则是本单位职工对高管工作的满意度。一般来说,二者往往是一致的,但特殊情况下也可能出现背离。监管当局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公正、公平地结合多方面情况全面评价高管。

四、高管管理应坚持现场与非现场监管相结合,侧重于非现场监管

现场与非现场监管是高管管理的两种方式,现场监管是年度中间对高管人员的动态考核、约见谈话、任职资格处理等监管行为的总称;而非现场监管是监管者通过收集分析各种信息对高管人员是否认真履职作出的判断。这两种监管方式对高管管理都十分必要,缺一不可。但现场监管是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管方式,而非现场监管则是日常性的监管,在当前有限监管资源条件下,非现场监管更为严重。

监理考察报告范文第11篇

缓刑,是对于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项刑罚制度。缓刑的特点是在判刑的同时宣告暂不执行,但在一定时间内保留执行的可能性。如果遵守一定条件,一定期限以后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如果违反一定条件原判刑罚仍须执行。缓刑制度是近展起来的,现已被世界各国刑事立法广泛采用。在西方,缓刑最早产生于1842年的英国。那时,英国对有悔改可能的初犯、少年犯采用训斥,并责令具结悔过,保证不再重犯,交付监督,然后予以释放的方法。但它还不是一种刑罚制度。缓刑作为一种制度起源于1870年北美波士顿的《缓刑法》该法规定只适用于少年犯罪。1878年,美国马萨诸塞州颁布了《保护观察法》,把缓刑制度的适用对象由少年犯扩大到一般罪犯。1889年在布鲁塞尔国际刑法学会议上,正式通过决议,将缓刑作为适用于一切犯罪的刑罚制度予以推广。此后,世界各国相继采用。 我国刑法中的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认为暂不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在一定考验期内,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的制度。缓执行制度在实践中对教育改造罪犯,使之改过自新,预防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然而,缓执行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种种具体问题,难以达到缓刑的真正目的,确有必要进行改革和完善。笔者认为,应结合我国的司法实际,采用暂缓量刑制度,以暂缓量刑来替代现行的暂缓执行。 一、暂缓量刑的定义及特点 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确认已构成犯罪、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人,先行宣告定罪,暂不予以量刑,由特定的考察机构在一定的考验期限内对罪犯进行考察,并根据罪犯在考验期间内的表现,依法决定是否适用具体刑罚的一种制度。 暂缓量刑的特点:①对被告人有罪宣告。被告人的行为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应当作出有罪宣告。缓量刑不同于缓宣告制度,缓宣告,是对有悔改希望的人犯暂时不作刑的宣告,在一定期间内,如果没有新罪就不再作有罪的判决。缓量刑是以宣告行为人有罪为前提,而不是不作有罪判决,更能体现罪行法定原则。②对被告人暂不处于刑罚。缓量刑只作有罪宣告,而不同时判处具体刑罚。缓量刑不同于缓执行制度,缓执行,是人犯受刑罚宣告后于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暂缓执行。缓量刑是暂缓适用刑罚,而不是暂缓刑罚的执行。③考察监管机构和人员健全。对暂缓量刑的人员,由设置的专门机关负责监管,并由专职的考察官进行考察。④考察监管程序规范。对暂缓量刑人员的监管考察,按照规范的程序进行,职能部门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采用暂缓量刑制度,能够真实体现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避免现行缓执行制度存在的弊端,更好地发挥缓刑制度的作用。 二、暂缓量刑的适用对象。 我国现行适用缓刑的条件有三:其一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二是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法院认为不关押也不致于再危害社会;其三是罪犯不属累犯。也就是说,适用缓刑是在犯罪分子已经被判处刑罚的前提下,再考虑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认定其放在社会上是否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是否执行刑罚。如何准确把握适用,关键在于怎样来认定已被判刑的罪犯"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审判实践中,是否适用缓刑完全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由于"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没有统一的考量标准,因而有的考虑被告人犯罪的情节和案发后的悔罪表现、受害人的态度等等,在认定悔罪表现方面也大都将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从轻情节(如自首、立功、从犯、未成年人)、是否退脏退赔或赔偿受害人损失、是否缴纳罚金等作为考量因素,有的甚至将被告人不适宜监禁的因素(如疾病)、家庭因素(如需赡养老人、抚养子女)等一些与被告人相关联的不合法的客观因素作为适用缓刑因素考虑。只注重被告人的悔罪主观意识,缺乏对被告人的平时表现的调查了解,忽略了对适用缓刑罪犯的监管、帮教、改造等客观条件的考虑。正因如此,有些被告人亲属为了能使被告人适用缓刑,免受监禁,表示愿意多交罚金、多赔偿损失,以金钱的付出来体现被告人的悔罪态度,以至使之成为缓刑的交换条件;有些单位组织出于被告人亲属的种种关系,碍于情面,不切实际地乱出证明,一概证明被告人表现良好;有的帮教组织也停留在纸面上,形同虚设,少数帮教成员甚至不知道被帮教的对象;等等。这些现实存在的情况,并不能表明被告人悔罪的真实性,也不能如实反映适用缓刑的客观条件,给法官提供了种种假象,导 致了法官在考虑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时出现偏差。因此说,对被告人归案后是否诚心悔过,适用缓刑是否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实质上都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有待在日后的考察中予以确定。而现行的缓执行制度将这种待定状态交由法官提前认定,确实难于准确把握,以至缓刑期间重新犯罪的时有发生,有的甚至是报复性犯罪。也容易导致法官滥用职权,盲目地适用缓刑,造成重罪轻判,使得某些罪犯逃避了应得的惩罚,有损法律的严肃性。 笔者认为,应对现行缓刑适用条件加以修改完善,规定为:暂缓量刑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所犯罪行属非恶性犯罪,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①过失犯罪的;②犯罪后有自首、立功表现的;③从犯、协从犯,犯罪情节轻微的;④未成年人或者精神障碍的;⑤赔偿被害者的损失或者被害人请求免予处分的;⑥属初犯、偶犯,因判刑失业,家属无人抚养,陷于失学的;(三)未受过刑罚处罚,未因同种行为受过劳动教养或者三次以上治安处罚的。 对缓刑的适用条件进行完善的理由。一是属恶性犯罪的,即使依法可以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也不能适用缓量刑。这是由犯罪性质所决定,恶性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大,历来是重点打击的对象,行为人参与了恶性犯罪,说明其主观恶性较大,存在较大的危险隐患,适用缓量刑放在社会上考察,不利于打击犯罪。二是将适用条件具体化加以明确规定,易于把握。能够准确界定适用范围,防止滥用缓刑,并且能够把罪犯是否"再危害社会"这种不确定状态在考验期间得以实际考察证实,既可以对那些确已改过的罪犯,给予重新做人的机会,体现宽大政策,也可以使那些弄虚作假、无心悔过的罪犯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维护法律的尊严。三是将现行只有累犯不能适用缓刑的限制,扩大为"未受过刑罚处罚,未因同种行为受过劳动教养或者三次以上治安处罚",能更有效地发挥刑法的威慑力。行为人因违法行为受过刑罚处罚、劳动教养或者治安处罚后,理应吸取教训,引以为戒,真心改过,若再犯犯罪或者再实施同种违法行为的犯罪,说明了行为人并无悔过之意,这就有必要进行强制性的改造,不能只强调教育而忽略了惩罚。 三、暂缓量刑监管考察的机构设置及管理 根据《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我国现行缓刑的监管机关是公安机关,缓刑犯的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只是配合公安机关实施监管。目前尚没有对考察的具体操作程序、方法作出统一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监督机关设置不合理,监管考察没有衡量标准,监管考察程序无章可循,诸多方面的原因,导致了对缓刑犯的监管流于形式,甚至监管失控。主要原因是:公安机关所承担的任务繁重,警力不足,不能有效地实施监管考察;监管考察工作在业务上与公安机关的业务并无实质联系,公安干警及缓刑犯的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的人员缺乏专业监管考察素质。表现为:①监管机关的工作制度缺乏具体的操作规则。由于在对缓刑犯的监管交接上没有明确的规定,法院宣告缓刑的判决生效后,有的执行通知书不能及时送达执行机关,有的缓刑犯属异地公安机关管辖,执行通知书则送达当地公安机关造成对缓刑犯的监管交接脱节。②监管组织设置不合理、不规范。公安机关大都没有设置专职的监管人员,单位或基层组织多数也是由临时抽调人员组成,所组成的帮教监管组织只表现在纸面上,监管考察人员缺乏专业经验和责任心,造成对缓刑犯的监管不严、监督不力、考察监督松懈,有的还处于失控状态。监管考察人员随意组合,也没有组织任何培训,缺乏应有的素质,无法对缓刑犯实施有效的监督考察。③监管措施不健全,目前尚未有规范的、可操作的规定,不利于监管工作的开展。④监督机关对缓刑犯监管考察的监督流于形式。监督机关难以及时掌握对缓刑犯的考察情况,进行有效监督。⑤笔者认为,对暂缓量刑罪犯监管考察的机构设置,应当设立专门考察管理机构(组成方式),制定规范的考察管理工作制度,由具备一定素质的社工人员作为缓刑考察官,具体负责对缓刑犯的监管考察工作。由检察机关作为暂缓量刑罪犯的监督机关,负责对缓刑犯的考察情况进行监督。人民法院决定对罪犯适用暂缓量刑后,由检察机关通知考察机构,并办理暂缓量刑罪犯的交接手续,考察机构应指派具体缓刑考察官,并报检察机关备案。缓刑考察官应采取"一对一"的跟踪帮教管理,并以考察机构的名义定期向检察机关报告考察情况。检察机关根据考察机构提出的考察情况报告,及时对暂缓量刑罪 犯的处理向人民法院提出具体建议,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决。 四、暂缓量刑罪犯的处理 根据《刑法》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我国现行缓刑制度对缓刑犯的考察和处理有三种情况:①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③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对于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进行审判或执行原判刑罚,对此没有争议。存在的不妥之处有:(一)规定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如果没有前述情况,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刑罚是国家为惩罚犯罪而创制的,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对犯罪分子适用的强制方法。刑罚是犯罪的法律结果,一经作出就必须执行,只是执行的方法可有所不同而已。缓执行也只是暂缓执行原判刑罚,而不应当是不执行刑罚。"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的规定与刑罚的本质及其强制性是不相容的。(二)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由公安机关宣告。对罪犯的刑罚由人民法院作出,公安机关作为刑罚的执行机关,依据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执行通知书,对罪犯执行刑罚,非经法定的程序,无权改变刑罚的内容。对缓刑犯,公安机关只是缓刑犯的监管考察机关,对缓刑犯考验期满后是否执行原判刑罚,仍需由有权作出刑罚处罚决定的机关决定,不应由公安机关作出决定。况且在实践中,"原判刑罚不再执行"没有统一的法律文书和宣告方式,致使多数公安机关实质上没有进行宣告,缓刑犯也未能得到"原判刑罚不再执行"的有效凭证,处于一种茫然状态。 笔者认为,采用暂缓量刑制度,对符合现行"原判刑罚不再执行"条件的罪犯,可以适用免予刑事处分的方法处理,即将"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的规定,修改为"免予刑事处分"。免予刑事处分是对构成犯罪的人只定罪不判刑,是有罪不罚。由于被宣告暂缓量刑的罪犯,在考验期间已实际悔罪改过,已经达到了刑罚的目的,对其再科以刑罚就没有实际意义了。适用免予刑事处分,这样既可以体现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方针,也可以避免作出刑罚处罚而不执行的状况,以维护刑罚的严肃性。具体的操作程序为:由考察机构对暂缓量刑罪犯在考察期间的表现向检察机关提出考察报告,由检察机关进行核实,将刑罚处罚建议权(量刑建议权)交由检察机关行使,向人民法院提出处理意见,由人民法院分别不同情况作出裁判。①对在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考察,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审理,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并对前罪作出具体刑罚处罚,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②对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考察,作出具体刑罚处罚。③对在考察期间实施与前罪同种性质的违法行为,需要被治安处罚或者劳动教养的,由检察机关分别不同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既可以建议撤销考察,作出具体刑罚处罚,也可以建议直接作出治安处罚或者劳动教养。④对没有上述情形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免予刑事处分。法律规定需要判处罚金的,应当一并作出判决。 总而言之,对现行缓刑制度进行改革与完善,设置专门的监督考察机构,配备专职缓刑考察官,建立健全的缓刑考察规章制度,规范缓刑考察处理程序,将能充分体现缓刑制度的功能,避免弊端,更好地发挥缓刑的真实效用。参考文献:1、《刑法学原理》第三卷 高铭暄主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2、《中国刑法教程》林准主编 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3、《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 4、《缓刑犯考察监督有待完善》 朱润发 法制日报5、《刑法》张炳明主编 四川人民出版社出版

监理考察报告范文第12篇

申报方式标准化

《规定》虽然明确了两条十六款需要报告的事项,但并未就报告形式、监督检查和日常管理方法提出相对统一的要求与标准。为此,我们按照“统一内容、统一格式、统一报告、统一检查、统一评估”的思路编制了《中国飞行试验研究院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手册》。《报告手册》设计了三项常规性填写表格(领导干部基本情况、领导干部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和领导干部家庭境内外相关资产情况)和22项年度填报内容,如:廉洁从业学习教育、述职述廉及民主生活会、境内外不动产变化情况、境外存款情况、个人收入、接受好处费、接受馈赠、本人兼职、本人投资经营情况、配偶子女国内经商办企业情况,等等。同时,还将领导干部需要报告的有关事项格式化,把领导干部廉洁从业和廉洁自律的具体内容一目了然地罗列出来,便于检查,形成了方便实用、标准统一的档案式填报和管理模式,使得《报告手册》成为加强组织监督的一项重要措施和领导干部廉洁从业的有效记录载体。

申报要求制度化

我们制订了包括一个管理办法、一个管理程序和一个管理细则在内的整套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管理规范。一个管理办法即《中国飞行试验研究院院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管理办法》,这是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管理的顶层制度,也是干部管理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履行职责和工作分工的主要依据,它对事项报告的适用范围、报告内容、报告要求、日常管理与监督、审阅管理等提出了明确要求。一个管理程序即《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管理程序》,这是依据管理办法编写的事项报告管理的程序性文件,它规范了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管理流程,并就基层党组织、干部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在事项报告管理中的具体职责进行了划分和明确。一个管理细则即《〈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手册〉审阅管理细则》,这是依据管理程序编写的管理机关监督检查和审阅评价报告内容的操作性文件,是规范事项报告管理行为、保证监督检查和审阅评价客观性与质量的基本标准。以上管理文件全部按照《中国飞行试验研究院院预防和惩治腐败管理体系》的运行要求,每年定期审核,查找不符合项,改进运行缺陷,并及时修订和完善,从而使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管理工作得到持续改进与提升。

申报审阅流程化

为了妥善处理对领导干部的关心爱护和管理监督之间的关系,我们以流程设置固化《报告手册》的审阅管理。首先,将《报告手册》填报的日常监督检查职责赋予基层党组织,重点对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真实性和全面性进行审查。对于填写字迹潦草、敷衍应付以及应报而未报事项或填报内容与实际情况出入较大的,及时提醒教育,并督促领导干部重新填报。基层党组织审阅完毕后,均在《报告手册》上签署审阅意见。其次,赋予干部管理部门和纪检监察部门联合审阅职责。干部管理部门以监督检查领导干部作风建设及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的要求为主,纪检监察部门以监督检查领导干部廉洁从业方面的要求为主。两个部门同时结合测评、考核结果签署审阅意见并加盖公章,以示效力。最后,以审阅总结报告形式提交党委审阅。分工不同、各有侧重的审阅流程,利于基层党组织、干部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全面综合分析领导干部思想、工作、生活情况,对于不良苗头和有关问题提前介入,并通过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限期整改等方式及时加以纠正,在确保《规定》落到实处的同时,也为领导干部筑牢了廉洁从业“防火墙”。

申报结果公开化

基层党组织定期监督提醒和审核,干部管理部门与纪检监察部门每年联合审阅并签署意见,实现了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内部的公开。在此基础上,我们还要求领导干部在年中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和年底干部考核述职述廉中将个人廉洁从业情况和有关重大事项进行报告,接受群众监督和廉洁从业状况测评。测评是党员和职工群众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个人廉政状况进行的无记名民主评议,是对领导干部履行职责、遵守廉洁自律和廉洁从业规定情况的综合性考核与测评。每年进行一次,对班子的测评结果在园区网上公示,对领导干部的测评结果采取点对点方式反馈给本人并记入《报告手册》,为领导干部进行年度总结分析、查漏补缺、提高廉洁自律意识提供积极帮助。多种方式的公开,提高了职工群众对于领导干部的信任度和认可度,同时也实现了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及时监督提醒、定期考查、定期评议、持续改进、动态管理,使传统意义上的“死档案”发挥了廉政教育功能和警示教育作用。

申报管理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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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中社会调查的主体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因为,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是对未成年人案件的办理结果设定的义务,不承担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职能的机构不是社会调查的主体。当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具体工作,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可以委托相关机构进行。至于有的人认为,刑事诉讼法规定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可以进行社会调查,并未排斥相关机构、人员进行社会调查。那么,本文认为,这种观点中的“社会调查”,充其量只能是广义的社会调查,或者是学术性社会调查,而不是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社会调查。因为,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社会调查后形成的社会调查报告,应当是一种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书,具有一定法律效力。

二、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中社会调查的程序

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中社会调查的程序应当包括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启动、社会调查的运行、社会调查结果的使用、社会调查报告的移送等。《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86条第1款、第3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制作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办案和教育的参考;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如重庆市市人民检察院、联合重庆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高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共青团重庆市委员会等单位联合制定了《重庆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全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工作,推进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改革,夯实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基础。

三、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中社会调查的内容

人民检察院要加强对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的研究,提出普遍适用的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要求和工作标准的社会调查内容,并抓好检查落实。检察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中建立社会调查制度,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征、家庭环境、成长经历、社会日常表现以及犯罪原因等进行资料收集、归类、分析等,为因势利导地进行思想教育,最大限度地挽救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重要的材料,也可为处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提供依据。“确定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是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是否具备监护条件和社会帮教措施以及涉嫌犯罪前后表现等情况。”结合司法实践,本文认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社会调查报告可以采用“3+4”模式,即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三项,和道德品德、身心特征、家庭环境、社会日常表现等四项内容。

四、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中社会调查的法律属性界定

(一)从证据的概念分析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生活会调查报告不符合证据学上的证据标准。证据学说中最有影响的是以下几种:一是事实说,就是把证据界定为一种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事实;二是根据说,就是把证据界定为证明案件事实的根据;三是材料说,认为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四是统一说,认为证据是以法律规定的形式表现出来的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不管采纳何种学说,证据必须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与案件事实本身存在客观必然的联系。实践中,社会调查报告一般包括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以下情况:家庭结构,其在家庭中的地位、遭遇和家庭教育管理方法;性格特点、道德品行、智力结构、身心状况、成长经历等;在校表现、师生及同学关系;社区表现及社会交往情况;就业情况及工作表现;犯罪后的行为表现;分析犯罪原因;就量刑及后期的帮教矫治措施提出建议等。由此可见,报告主要体现的是有关被调查人的性格、成长经历、家庭环境、悔罪态度、帮教措施等方面的情况,与案件事实之间并不存在客观的、必然的联系。

(二)从证据的本质特征分析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不完全符合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特点。在对未成年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等进行调查时,会涉及相关社会关系人对未成年人的看法和评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员收集未成年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成长经历、教育背景以及犯罪前后的表现后,还要形成自身观点,最终出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这些评价显然具有相当强的主观性,不具有客观性;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所反映的内容只是与未成年人犯罪成因有一定联系,一定程度上反映未成年人的犯罪动机和主观恶性,对证明案件事实没有实质意义,不具有关联性; 同时,目前立法并没有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的主体、制作程序、相关人员的权利义务等作出具体的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社会调查报告只能说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解释规定的、一种符合立法精神的保护未成年人的措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与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是否有罪、罪责轻重等均无关联。

(三)从证据形式分析

第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并不归属于《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2款规定的七种法定证据形式的任何一类。有人认为,可以把未成年人犯罪背景调查报告视为鉴定结论。然而,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鉴定意见是鉴定人从科学技术的角度,对专门性问题提出的分析判断意见,如法医学鉴定、司法精神病学鉴定、痕迹鉴定等,而调查报告是调查主体搜集相关资料后,对直接感知或传闻的案件事实的客观陈述、主观评价及建议意见,不涉及技术问题,不属于鉴定意见。

第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也不是一种特殊的证人证言。对于有人认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可以视为一种特殊证人证言的观点,本文认为,虽然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与证人证言有一定共同点,如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员与证人对于案件处理结果均没有直接利害关系,但存在本质的不同,表现在一是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而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体现的则是未成年人案件外的其它情况,反映了社会对未成年人的人格评价;二是证人是通过刑事诉讼以外的途径了解案件有关真实情况的人,证人出具证言具有法律上的义务要求,但调查员开展调查则是基于司法机关的委托或聘任,是因为参加诉讼才了解到案情,不符合证人的条件。

综上,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不属于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当然,如果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中,发现未成年人尚有前科等情况,可以通过报告司法机关以法定的取证程序固定,作为证据在法庭上质证,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本身并不是证据。

五、未成年人刑事检察中社会调查的结果运用

(一)在审查逮捕中的运用

人民检察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案件中,应当认真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时候调查报告或者无法进行社会调查的书面说明、办案期间未成年人的表现等材料,全面掌握案情和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作为办案的参考。然而,确定是否有逮捕必要,可捕可不捕的不捕;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不会妨害诉讼正常进行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一般不予批准逮捕;在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前,应当审查其监护情况,参考其法定人、学校、居住地公安派出所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并在《审查逮捕意见书》中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进行具体说明。对于公安机关没有提送案件社会调查材料的,人民检察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公安机关应当提供。

(二)在审查中的运用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审查是指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进行全面审查,依法决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是否提起公诉的活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有助于人民检察院决定是否提起公诉、附条件不。人民检察院要“注重调查,在审查阶段,要注重调查未成年人的家庭情况、成长经历、罪前表现、悔罪态度,从而对其进行人身危险性评估;并了解未成年人所处的家庭、学校及被害人方面的意见,本着教育挽救的原则对涉罪未成年人作出合理的处理意见。”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可以免除刑罚的未成年人,可以作出附条件不决定。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办理案件期间的表现等材料应当随案件移送人民法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486条第4款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制作社会调查报告,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法院,供人民法院在法庭教育和量刑时参考。人民检察院制作社会调查报告,“要综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犯罪后态度、帮教条件等因素,考量逮捕、的必要性,依法慎重作出决定,并以此作为帮教的参考和依据。”不仅如此,王新环 、郑圣果在《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法律属性及其运用》一文中也指出,社会调查报告“除了作为法庭量刑参考之外,调查报告对司法机关对于涉案未成年人作出恰当处遇决定,例如检察机关对情节轻微的涉案未成年人作出不决定、提出适用缓刑、从轻处罚等宽缓的量刑建议,以及采取适当的帮教矫治措施、参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也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六、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检察监督机制

(一)转变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检察监督监督理念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检察监督理念应该从注重打击、惩处、追诉向注重保护、注重挽救转变,真正落实“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强化对未成年人实行司法保护,摒弃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报应惩罚为主”的落后执法观念。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监督职责,确保对未成年人刑事诉讼各个环节的法律监督,包括办理未成年人案件少用慎用强制措施,轻用慎用刑罚制裁,适用分案、快审快结等处置原则。

(二)调整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检察监督监督重心

第一,健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和侦查监督制度。健全未成年人案件立案监督制度。要制定针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立案监督制度,切实履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法律监督职责,对于不应当立案的未成年刑事案件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纠正意见,以保证未成年人及时从刑事诉讼中解脱出来,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健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提前介入侦查等侦查监督制度,切实防止诱供、骗供、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损害。

第二,加大对引诱未成年人犯罪、伤害未成年人权益、影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各类犯罪的监督。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司法行政部门应各司其职,对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和引诱、教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行为,特别是对教唆未成年人刑事犯罪的行为,引诱、容留、强迫未成年人女性的行为,拐卖儿童的行为和引诱、教唆未成年人、吸毒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三)完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监督方式

第一,检察机关全程监督制约。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的形成过程不可避免地要掺入人的因素。不同的人“通过书面审查、问卷调查、查问回访等方式,向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所在学校、社区以及家庭了解其成长经历、家庭环境等情况”,可能由于经验、知识、思维等等因素会对同一件事、同一个人存在迥异的价值评判。人的因素导致的模糊性也是社会调查制度实施过程中必须关注和解决的。因此,必须明确检察机关有权利也有义务对调查工作实施全程法律监督;

第二,两人调查制度。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必须指派二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调查,以确保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过程的公正性。

第三,回避制度。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人员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存在亲属或其他利害关系时,应自行回避;当其在庭审中被申请回避时,由法院决定是否采信其社会调查报告。

第四,保密制度。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人员不得泄露在开展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中获取的社会调查信息及未成年人隐私等信息。

监理考察报告范文第14篇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发办〔**〕15号《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省、杭州市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完善干部考察制度,扩大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和对领导干部的监督,避免考察失真、失实,提高选人用人质量,经研究,现就试行干部考察预告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预告对象:拟提拔任用需要考察的人员;其他需要进行预告考察的人员。

二、预告内容主要是考察任务、考察时间、考察对象姓名和现任职务等基本情况、考察组成员姓名及联系电话、区委组织部干部监督举报电话。

三、预告方式确定考察对象后,通过张贴公告等形式,在被考察者所在单位或系统内进行预告。干部交流后在现单位工作不满两年的,还应在原工作单位进行预告。

四、预告时间一般为考察前1—3天。

五、对反映情况者的要求在预告和考察期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来电、来信、来访等形式,向考察组或区委组织部反映预告对象的有关情况和问题,或对考察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以个人名义反映问题的,要求署报本人真实姓名;以单位名义反映问题的,应加盖公章。反映问题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故意借机诬陷他人的,一经查实,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对反映情况的处理

1、对群众反映的情况,考察组要充分重视并在考察中认真调查核实。对署名、来访反映和举报的,考察组应在了解情况后向反映者作出反馈。

2、对预告期间群众的反映,要严格保密,任何人不得透露反映人的姓名和所反映的具体问题,更不得打击报复。违者要给予严肃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3、考察组在调查核实后,要对干部使用作出建议意见。考察结束后要将情况汇总、存档。

七、本意见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试行。中共杭州市萧山区委**年4月12日主题词:干部考察预告实施意见抄送:中共杭州市委组织部。中共杭州市萧山区委办公室**年4月12日印发附件:考察预告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的要求,为了全面、真实地了解同志德、能、勤、绩、廉等各方面的表现情况,增强干部考察工作的透明度,并接受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现将这次考察工作的有关事项预告如下:

一、考察对象的简要情况

监理考察报告范文第15篇

[论文关键词]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检察监督

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这是我国首次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下文简称社会调查)制度,明确了社会调查工作开展的主体、对象及内容。这项制度的确立,进一步完善了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制度,规范未成年人刑事审判程序,促进对未成年人的量刑更加合理。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的定义和内涵

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尚未对社会调查制度有统一的定义。本文将从我国现行法律、部门规章、司法解释入手,诠释社会调查制度的定义和内容。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的定义

1.新《刑事诉讼法》所阐释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内容。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268条关于社会调查制度的规定,可以明确社会调查的主体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调查的对象为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调查的内容是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但由于新《刑事诉讼法》没有关于社会调查所取得资料性质的规定,因此对社会调查所取得资料的性质主要还是根据公检法三机关的司法解释和部门规定来认定。

2.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对社会调查所取得资料的认定。检察机关对于社会调查所取得资料的性质在《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4条、第16条第4款,以及新修订《刑事诉讼规则》第486条第1款都明确规定是作为检察机关办理未成年刑事案件办案和教育的参考资料。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2款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少年法庭工作的意见》第13条规定是作为量刑时综合考量因素。公安机关在新修订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311条规定是作为在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时,综合予以考虑的因素。由此可知,我国现行的法律、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所取得材料是认定为参考资料,而不是作为定罪的依据,只是便于公检法机关进行正确判断的辅助材料。

3.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目的性认识。社会调查制度的设立,是为了更好地贯彻我国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调查的目的在于更全面的了解犯罪未成年人的情况,以便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采取最有利于教育、感化、挽救犯罪未成年人的措施,促使犯罪未成年人尽快回归社会。

综上所述,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不难得出司法实践中的社会调查制度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时,对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并把相关材料作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同刑事诉讼阶段做出适当处置时予以参考的一项制度。

(二)社会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

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反映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综合情况最直接的材料,报告内容应包括犯罪未成年人基本情况,比如性格特征、成长背景、教育背景、生活背景等内容,同时应摘录社会调查内容,并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综合评价、解释犯罪的原因、评价其人身危险性和人格缺陷,并就如何进行教育、感化、挽救提出意见或建议。社会调查报告为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提供参考依据,并为社区矫正提供可行性的建议。

二、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进行监督的必要性

目前,未成年人犯罪人数逐年递升,犯罪预防工作形势严峻。社会调查制度的实行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和挽救犯罪未成年人方面将起到积极作用。但是由于我国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尚不完善,还存一些问题亟待解决,因此有效的监督是确保社会调查制度健康发展完善的重要保障。

(一)社会调查制度宏观层面上存在的问题

从立法层面来说,我国关于社会调查制度的规定是纲领性的,原则性的,不成体系,缺乏可操作性。从配套机构和调查人员层面来说,虽然新刑事诉讼法规定有权开展社会调查的主体为公检法三机关,但是由于公检法三机关自身人员数量及工作强度的限制,导致在实践中,委托其它组织机构进行调查的现象很普遍。目前主要是委托司法局、共青团、妇联、学校、社区村委、关工委等机构,而这些组织和相关调查人员虽然对未成年人工作有一定了解,但是由于本身机构性质以及调查人员的自身素质存在先天不足,因此对调查过程的公正性和调查报告的真实性进行监督是确保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良性发展的关键。

(二)社会调查在具体实施层面上存在的问题

1.社会调查的启动问题。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公检法三机关都有进行社会调查的权力。但是由于新《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检察机关、公安机关和法院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启动社会调查采用的是“可以”而非“应当”,这就存在一个启动社会调查自由裁量权问题,必然衍生出一系列需要亟待解决的问题,比如如何明确社会调查启动的标准;如何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启动社会调查的公平性;如何解决进行社会调查和没有进行社会调查案件当事人之间的区别对待问题,特别是对于共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何防止借社会调查之行为来实行减轻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处罚之实,以达到谋取不正当利益的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根本之道,在于制度设计的完善,但是由于目前司法实践的局限性,尚无法一蹴而就解决以上问题,这就需要有相应机关对社会调查的行使进行监督,以便确保社会调查之行为的公正与公平。

2.异地委托社会调查问题。据统计2011年我国每年流动人口总量接近2.3亿,占全国总人口的17%。特别是东部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流动人口中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相对突出,对于这类跨地域社会调查,由于启动成本高、难度大,容易造成此类案件社会调查率不高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并结合我国现行司法实践,建立公检法三机关对应同级异地委托社会调查机制是十分必要也是相对可行的。所谓对应同级异地委托社会调查机制是指公检法机关对需要进行异地委托调查案件,可以委托当地对应同级的公检法机关进行社会调查,对应同级公检法机关把调查所取得的材料移送给委托机关的一项制度。建立这项制度,可以极大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更利于保障流动人口中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更好的进行帮扶和挽救,保障未成年人保护的公平性。

3.社会调查报告的形成存在的问题。一般情况下,进行社会调查的机构会根据调查情况制作社会调查报告。因此,社会调查的调查程序、调查内容、调查方式、询问人群、以及调查报告格式等就成为确保社会调查报告质量的关键。目前,对于这些具体内容尚无相关细则出台,实践操作过程缺乏客观标准,主观色彩较浓,这就需要相应机关进行监督,确保社会调查行为能够在正确的轨道上行进。

(三)社会调查报告性质认定上存在的分歧

对于社会调查报告的性质新《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现行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对社会调查所取得的资料是认定为参考资料。从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社会调查的主要内容是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可以推测出,社会调查报告主要是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背景调查,其没有承担证明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构罪的证据职能。社会调查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认定未成年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小,从而便于公检法机关在侦查、起诉、审判等刑事诉讼阶段,按照宽严相济的原则和有利于教育、感化、挽救犯罪未成人目的,做出是否提请批捕、移送起诉、是否附条件不起诉、是否量刑时给予减刑处罚的决定,促使未成年犯罪人更好地回归社会。因此,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社会调查报告给予公检法机关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提供了证据强化的作用,应该属于广义上的证据。

三、检察机关监督社会调查的建议

(一)检察机关对社会调查行为进行监督的法律依据

我国《宪法》第129条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的监督机关。新《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检察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新《刑事诉讼规则》第486条第3项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调查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进行补充调查”。这些法律、司法解释赋予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行为进行监督的权力。检察机关在社会调查制度尚不完善的阶段进行监督是非常重要的,是保证社会调查制度能够良性运转,发挥社会调查的公信力和权威性的前提。

(二)建立以检察监督为中心的社会调查监督机制

检察机关既有社会调查的启动权,也有对社会调查活动进行监督的法律职责。为避免出现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这一尴尬现象,检察机关在社会调查制度实行中应该以行使法律监督职责为主要任务,对公安机关、法院的社会调查活动进行监督。检察机关只有在公安机关和法院应该进行社会调查而没进行社会调查,或者是存在确有必要对公安机关或法院的社会调查工作进行补充调查的情况下,开展社会调查工作。

1.公安机关启动社会调查的监督模式。对于社会调查行为由公安机关启动的,可以分为提前介入监督和社会调查资料审核两种模式。对于重大、社会影响大的案件,检察机关在提前介入侦查监督的同时,应该一并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社会调查行为进行监督。对于普通刑事案件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社会调查进行监督是在审查批准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主要是通过审查社会调查报告以及社会调查过程中制作的笔录、问卷调查等相关调查材料进行审核。判断社会调查人员资格、调查程序、调查方式等是否合法、所反应被调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情况是否真实。对于公安机关立案后,没有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也没有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而是作撤案或行政处罚处理的案件,应当将社会调查情况向检察机关进行备案,以便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社会调查行为进行监督。

2.法院启动社会调查的监督模式。法院进行社会调查的情况主要是:一是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对这类自诉案件进行社会调查。二是补充社会调查。对于公诉类案件法院认为所移送的社会调查材料需要进行补充调查。由于自诉类案件检察机关没有参与,因此应该建立法院和检察院社会调查通报制度。法院进行社会调查主要是作为其量刑的参考,主要是考虑是否存在减轻、免除处罚的情形。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在审查法院社会调查程序是否合法的前提下,主要是审查社会调查所反应的内容是否与其量刑轻重相佐证,是否有对犯罪未成年人的人身危险性、再犯可能性、以帮扶帮教条件、教育、感化、挽救可行性等问题进行分析。

3.检察机关启动社会调查的监督模式。由于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犯罪嫌疑都是成年人,不存这类案件进行社会调查的情况。因此检察机关启动社会调查主要是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是检察机关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社会调查报告后,发现存在问题需要进行补充社会调查。另一种是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和法院没有启动社会调查的案件认为有必要进行社会调查。对于以上两种情况,检察机关以检察建议的形式要求公安机关和法院进行或者补充社会调查,公安机关或者法院没有进行社会调查和补充社会调查,或者所进行或补充的社会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