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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协会任职报告范文第1篇
大家好!
从xx年参加工作至今,我一直担任文学院的教务干事。在学院以教学工作为中心工作的大环境下,我一直树立为教学中心工作服务、为教师服务、为学生服务的服务理念,协助教学院长,履行以下工作现职责:
一、履行岗位职责情况
1. 教务工作
作为教学秘书,我深知教学工作的重要性;同时也体会到自己的工作政策性强、业务性强、服务性强,而且工作量很大。但我以自己的细心、耐心和强烈的责任心,协助教学院长做好学院的教学事务。主要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1)协助教学院长及系主任制定学院的教学计划;
(2)依据教学计划制定公共课开课需求及教学执行计划;
(3)学生学籍管理与成绩管理;
(4)组织学生期末的选课及开学初的补选课工作;
(5)协调日常教师调课、补课工作;
(6)协助教学院长参选教学创新团队申报工作;
(7)教学实践环节的落实,包括小学期活动与师范生教育实习工作;
(8)组织全院1600多名在校生的英语四、六级,ab级以及普通话、教育学、心理学、省二级计算机考试以及国家计算机等级考试等报名工作;
(9) xx届458名毕业生的毕业资格审查工作;
(10)每学期教学工作量与其他教学工作量的统计与计算;
(11)期末考试工作与补考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12)协助教学院长做好日常的教学检查工作。
在繁重、琐碎的工作中,我都力争做到事事讲原则,件件有章法,处处善研究。随着工作阅历的增加,我也逐渐的成长。我的每一点进步都离不开学院领导和老师们对我工作的帮助与支持,借此机会,向大家表示感谢。
二、存在的问题
在工作中,我还存在着一些不足:
1. 工作经验不足,做事前思考的不够;
2. 性格比较急躁,总是急于求成;
3. 公文写作方面还有待加强。
三、今后的努力方向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要更加完善自己,不断学习业务理论知识,以五勤(眼勤、耳勤、脑勤、手勤、腿勤)来要求自己,在履行工作职责时想得深、计划远、工作细、有韧劲、勤整理、快反馈,以便能高水平、高质量的完成各项工作。
谢谢大家。
述职人:孙侠
2012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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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稿)
目录
1、固原市苗木协会秘书处工作管理制度
2、固原市苗木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3、固原市苗木协有关重大事项报告的规定
4、固原市苗木协会理事会制度
5、固原市苗木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6、固原市苗木协会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7、固原市苗木协会会员工任用制度
8、固原市苗木协会员权利和义务
9、固原市苗木协会培训管理制度
固原市苗木协会秘书处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协会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协会《章程》,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岗位职责
第二条协会秘书长工作职责
(一)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算;
(三)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报理事会审批;
(五)决定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处理其他日常工作;
(七)秘书长出席理事会会议。
第三条协会工作人员工作职责
(一)负责协会有关文件材料初稿的草拟;
(二)负责协会文件收发机档案管理;
(三)做好协会会议及大型活动的事务性工作;
(四)负责协会年检等工作;
(五)负责协会内部资料编辑及协会公众号管理工作;
(六)协助做好沟通、接待工作;
(七)做好发展新会员的工作,扩大会员覆盖面,并及时更新、掌握会员单位的基本状况;
(八)负责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工作
(九)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人事任免
第三条 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由秘书长根据协会工作需要决定聘任及解聘,报会长批准。
第四条 聘请的工作人员面试后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为3个月。《劳动合同》暂定1年。合同期满,如不发生解聘或离职情况的则自动续约并及时办理手续。员工如不续聘,须在聘用期满前十五天书面通知协会,员工在离职前须完备离职手续,双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工资福利
第五条协会与聘请的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及补贴标准由双方协商订立。
第四章考核
第六条为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监督运行机制,协会实行年度考核;秘书长对工作人员进行全面考评。年末每位工作人员均须做好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
第五章培训
第七条为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协会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不定期组织协会工作人员学习相关政策文件业务知识,根据业务开展的需要,安排工作人员参加有关部门和单位举办的培训学习。
固原市苗木协会协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协会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协会的发展壮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固原市苗木协会章程》有关财务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协会财务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自觉接受协会理事会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坚持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和预算管理。协会各项支出,要量入为出,勤俭节约,反对铺第三条 协会财务管理工作由秘书处具体负责并配备专职财务人员。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四条 协会对财务收支活动实行预算管理。协会各项收入、各项支出及资金筹集等财务收支,均纳入年度预算管理。年度预算根据协会年度工作计划等编制。
第五条 各机构经费使用,按年度编制预算, 报送秘书处汇总并由秘书长签署意见,经理事会审批后执行。
第三章收入管理
第六条 协会的收入是指通过开展行业管理业务和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资金,包括:
(一)会费;
(二)会员、政府、国内外团体和个人的资助或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 协会必须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取得收入。各项收入必须统一建账管理,严禁截留和隐瞒收入、私设小金库。经营性收入必须与其余各项收入严格区分,应依法缴纳各项税费。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八条 协会的支出是指开展行业管理工作及其活动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其支出包括:
(一)事业活动费:用于开展学术交流、调查研究、技术开发、咨询服务、承担委托任务、举办宣传展览、人才培训等的费用。
(二)会议费:协会召开的年会、代表大会、理事会、学术会、报告会、工作会等所发生的费用。
(三)协会办公费用:协会办事机构日常办公、通讯、交通、差旅、设备购置和维修、租用或购置办公用房、订购业务书籍、报刊及上缴团体会费等开支。
(四)印刷费:编印有关资料、简报、文件等所产生的费用。
(五)协会聘用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等。
(六)其它合理开支。
第九条 协会各项支出要严格按预算掌握和控制,严格履行审核和审批程序,划清不同性质支出界限。要坚持勤俭办事的原则。
第十条支出的审核、审批:
(一)协会经费支出执行国家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同时在办理支出的过程中,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并经过认真审核方能办理支出。经费支出无论额度大小,必须有经办人和协会负责人签字的报销凭证,否则视为无效凭证不予报销。
(二)需领取款项时(现金或者支票),经办人员填写借款单,写明用途、金额,经协会法人代表或其委托人审批,方能支取现金或支票。银行印鉴由出纳保管,法人代表印鉴由法人代表或指定的人员保管。
(三)经办人员办理业务完毕后,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方能报销。报销凭证上,必须附上符合国家要求的发票。如购买文具、办公用品,需附上购买物品的小票。
(四)动用大笔资金,应按协会章程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 资产是指协会占有或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十二条 协会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十三条 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团公布。
第六章财务报告制度
第十四条 协会的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情况表、年度财务报告书。
第十五条 协会应按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报告制度。由财务部门负责定期向协会领导报送月份、年度的财务报告,其中应详细说明会费收入进度。年度财务报告还应报送有关部门。协会每年由具备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
第十六条 根据《章程》的规定,协会应对年度会费收支的
情况向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提交报告,经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第七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经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后实施。闭会期间如需修改,由常务理事会负责审定。
固原市苗木协会有关重大事项报告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协会工作管理,充分发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作用,依据协会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依据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凡需会员代表大会做出决议的事项,协会工作部均应提出相应的决议草案,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报告。
第三条 凡属下列重大事项由协会工作部在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秘书长同意后向会长办公会、理事会提出报告,做出相应决议后由工作部执行。
(一)落实会员代表大会各项决议的措施;
(二)协会换届选举的有关人事机构变更调整等重大事项;
(三)有关会员入会、退会、奖惩事项;
(四)有关协会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
(五)有关协会中长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六)有关会员代表大会的会议议程;
(七)会员代表大会的工作报告;
(八)会费收支及捐赠的使用;
(九)组织会员考察技术交流;
(十)影响较大的社会活动;
(十一)其它重大事项。
第四条 第三条所列重大事项,凡涉及需要社团办、市园林绿化局批准的要经会长办公会、常务理事会通过后,再向以上机关报告,批准后方能执行。
第五条 第三条所列重大事项形成决议后,主抄报监事会以便接受监督。
第六条 本规定经协会第二届第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由第二届理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固原市苗木协会理事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固原市苗木协会理事会的管理,依据《宁夏社会组织登记暂行办法》和《固原市苗木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理事人数应占会员人数的1/3左右,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每届4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开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决议,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协会具体工作业务;
(四)制定协会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及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制定协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六)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新申请单位或个人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八)选举、聘任或解聘聘任制秘书长,决定协会内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九)制定内部规章管理制度;
(十)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可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五条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半数以上理事可提议召开理事会。
第六条 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常务理事,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人数的1/3。
第七条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项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八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固原市苗木协会员代表大会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固原市苗木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制度,依据《宁夏社会组织登记暂行办法》和《固原市苗木协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由会员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行使职权。
第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协会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审议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三)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四)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五)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六)制定或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固原市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局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全体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应当由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代表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纪要,并向会员公告。
第六条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制度于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开始执行
固原市苗木协会印章使用管理制度
印章(含印鉴,同下)是明确协会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重要凭证和工具,印章要集中的管理,为明确使用人与管理人员的责权和规范各类印章的刻制、废止、登记、保管和使用的程序和审批,结合协会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使用范围和原则
(一)本协会的印章在协会开展各项工作中具有法定的作用和意义,必须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在本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使用。
(二)协会印章的使用,必须根据相应的工作或业务实际需要,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获得批准。
(三)任何与本协会业务无关事宜或未经批准不得使用本协会印章。
二、审批权限及责任
(一)以本协会名义行文、对外加具意见和签订合同、协议等,须经秘书长或会长审批,加盖“固原市苗木协会”印章。
(二)以本协会秘书处名义行文,须经秘书长或会长审批,加盖“固原市苗木协会”印章。
(三)以本协会名义出具的城市园林绿化企业等级证书、技术服务意见(含专家论证报告)评审报告、培训考核结果、培训证书、对外一般性业务联系函件及签订的日常业务协议等,须经秘书长或会长审批,加盖“固原市苗木协会”印章。
(四)本协会财务印鉴、法人代表私章的使用须经会长审批;发票专用章由办公室指定专人保管使用。
(五)以上各类印章的使用,由审批人负责。未经审批人批准擅自使用或违反规定使用协会印章的,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三、印章管理
(一)本协会秘书处及协会印章均应由办公室指定专人保管,业务专用章由各业务部门专人保管,财务专用章由会计保管,法人代表私章由会长指定专人保管,每次使用都必须认真做好登记备查。
(二)任何人不得携带本协会印章外出,特殊情况须经会长或秘书长同意。
(三)急用章。如会长或秘书长不在办公室可打电话联系同意后,先盖章后补登签字。
(四)本协会印章如有遗失,应及时向协会领导报告,登报声明作废,并查明原因,追究责任。
固原市苗木协会员工任用制度
一、人才的选拔及聘用
1、适用人员标准: --开拓进取、诚实守信--团队协作精神--高度职业责任感及工作热情
2、人员试用:
1)试用期:三至六个月。试用期不满七天者不计薪。
2)建立员工个人档案:员工身份证、应聘履历表、劳动手册、劳动合同、学历证书、工作经历证明复印件、一寸照片。
3)经协会负责人签核决定同意该员转为正式员工。对于试用期间不符合任用条件者将延长试用期或予以解聘。
4)试用期未满,有特殊表现者,经部门建议,呈报协会负责人批示后,可提前正式聘用。
3、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聘用为本协会员工:
1)曾在本协会服务期间被除名,或未经批准擅自离职者;
2)通缉在案者;
3)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尚未结案者;
4)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而录用前未向协会言明者;
5)未满十六周岁者。
4实习生
1)实习生一般由校方推荐,择优录取;
2)实习期一般不少于六个月,实习期享受实习薪资;
3)3)如实习期满后取得相应的毕业证书,有意留在协会任职的,经办公室考核后决定是否留任,并报协会负责人批示;
4)实习生由实习期进入正式录用期一般将不再设试用期,具体情况可视工作表现增设试用期。
二、续聘
员工聘任期满后,根据其工作业绩,协会及其本人皆有意续聘的,报协会负责人批准后,办理签订续签劳动合同手续。
三、解聘
根据劳动合同、劳动法规定及协会的管理规定执行。
会员权利义务
一、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宣传并参与本会的各项活动;
(七)为本会的发展献策出力;
(八)联络方式更改时及时通知本会。
三、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四、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
五、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由本会给予除名:
(一)不交纳会费;
(二)不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的;
(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冒用本会名义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给本会造成严重损害的。
六、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固原市苗木协会培训管理制度
为配合协会的发展目标,提升人力绩效,提升员工素质,增强员工的工作能力,并有计划地充实其知识技能,发挥其潜在能力,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进而发扬本协会的精神,特制定《固原市苗木协会培训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作为协会工作人员培训实施与管理的依据。
一、参加培训是每个员工的权利和义务,全体员工必须按规定完成相应的培训内容。
二、办公室负责制定、组织实施培训方案和年度培训计划。计划要有针对性、系统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
三、培训组织者和实施者必须按培训方案规定的内容组织培训活动,并记好笔记,每次有出勤统计,有过程记载。每学年对员工参加培训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分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无故不参加集中培训三次以上视作不合格。考核不合格的员工,在员工年终考核中扣分。
四、培训的考核情况将作为员工年度考核评优、职务聘任、晋升的必备条件。
五、员工培训的方式要灵活多样,切实可行,不搞形式,不走过场。对不同层次员工提出不同的培训要求,使员工由逐步实现由初任向胜任转化,由胜任向骨干转化,由骨干向知名转化,由知名向专家转化的奋斗目标。
六、做好培训的考核与总结工作。考核要坚持严格、全面的原则;总结中要肯定成绩,发现问题,对培训工作进行全面分析,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措施,保证培训工作向着正确的轨道健康发展。
七、经费保障。协会必须为顺利开展培训提供必要的物质基础,保证培训经费占公用经费的10%以上。
八、明确职责
1、办公室职责
1)制订本协会员工培训计划、建立评估考核措施、建立员工业务档案;
2)定期检查指导培训员工的学习,帮助员工解决学习与中的疑惑困难。
2、员工职责
1)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培训活动;
2)认真学习有关理念,提高自己理论水平,做到读书有笔记,学习有体会;
3)整理自己的业务档案。
附 则
第一条 本办法由固原市苗木协会解释。
第二条 本办法经 2020年12月21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自之日起实施。
计算机协会任职报告范文第3篇
作为经济和财政工作基础的会计工作,以价值形式对各项经济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在进入攻坚期、深水区的改革进程中,会计的改革与发展与之如影随形;在社会各界关注探讨的重点难点领域,会计及其财会相关专业的工作发挥着服务于经济社会的基础性作用、支撑性作用。
在3月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上国务院总理作《政府工作报告》,在“2014年重点工作”章节中表示:“抓好财税体制改革这个重头戏。实施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把所有政府性收入纳入预算,实行全口径预算管理。各级政府预算和决算都要向社会公开,部门预算要逐步公开到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所有财政拨款的‘三公’经费都要公开,要打造阳光财政。”今年的全国“两会”,财政部向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提请审议政府预算报告,这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之后编制的第一本预算报告,也是本届政府首次提出的预算报告,这份“国家账本”从自身内容到安排形式,以及在提交审议时提供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和财政部联合编写的《政府预算解读(2014)》读本作为参考资料这些变化,均释放出强烈的改革信号。
财政部办公厅主任、新闻发言人戴柏华在今年“两会”期间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2014年财政预算报告有着诸多进步和变化的亮点。其一突出改革主题,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预算报告整体贯穿了这条主线,如在预算管理制度方面提出了推进预决算公开、改进年度预算控制方式的措施。其二,重点报告支出预算和政策,这是今后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方向之一,就是预算审核的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在预算报告中对今年财税改革工作重点和财税政策有重点说明,压缩以往报告中的账表,腾出篇幅对重点的支出政策安排的原因、具体实施进行详细的阐述,便于参会者了解财政政策和财政工作,履行监督职责。其三,完整报告了政府预算,政府预算包括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险基金预算,在2013年将以上方面全面报告的基础上,今年首次编报了社会保险基金预算上一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从而实现了政府预算的完整报告,这在加强全口径政府预算管理方面又迈出了重要一步。其四,预算草案内容更详尽,今年预算报告包括报告文字稿、预算草案、中央各部门预算,其中的2014年中央本级支出预算细化到项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预算细化到具体项目,篇幅由去年的298页增加到351页,内容更加丰富,表格更加详细,回应了人民代表和人民群众的期盼。
全国人大代表、甘肃省财政厅厅长张勤和在审议财政预算报告时进一步分析认为,今年财政预算报告的改革亮点值得关注。转变预算编制方式,年度收入预算从约束性转向预期性,弱化对收入预算的考核,从今年开始收入由“任务数”变为“预计数”。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当年超收,原则上用于消化赤字、化解政府债务、补充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出现短收,通过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或削减支出解决;预算执行中原则上不出台新的增支政策。清理、整合、规范专项转移支付,优化转移支付结构,完善一般性转移支付增长机制,增加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比例;严格控制新增项目和资金规模,建立健全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建立结转结余资金定期清理机制。清理规范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增幅或生产总值挂钩事项,编制预算时据实安排重点支出,不再采取先确定支出总额再填项目的办法。严格执行八项规定和“约法三章”,厉行勤俭节约,不得新建、改扩建政府性楼堂馆所,财政供养人员和“三公”经费只减不增;建立健全公务支出管理制度和支出标准体系,强化监督问责。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加快建立以政府债券为主体的地方政府举债融资机制;进一步规范地方融资平台公司举债管理,抓紧剥离融资平台公司承担的政府融资职能;建立债务风险预警、化解、考核问责机制和地方政府信用评级制度。推进税收制度改革,包括营改增改革扩大范围,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完善消费税制度,加快房地产税、环境保护税立法进程。
伴随着每年财政支出规模的稳增,如何将钱用到刀刃上、如何花最少的钱办最多的事成为代表委员热议的话题。“政府怎么花钱、花多少钱干事,需要花钱的过程公开透明,最有效的办法是监督,应该让人民越容易理解越好。”黑龙江甘南县兴十四村党总支书记傅华廷说。全国政协委员、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连起表示,部分发达国家政府以公开透明、公平和效率为基本原则,对民生类公共项目进行全过程的网络公开披露,披露相关图表、注释、审计报告等信息,这有利于提高民生资金的使用效益,在今年的“两会”中得到一定程度的体现。然而,目前我国对财政资金的关注点还是集中于收支上,而对支出后的实际成本很少考核,这将使得资金的使用缺乏约束,需要加快机制的建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全国人大代表、暨南大学管理学院会计系教授卢馨提出“尽快修订《预算法》以及实施细则”的建议。她认为,尽管每年的政府预算报告都有变化和进步,反映我国政治经济社会建设民主化、透明化的进程,然而还应从法律层面上明确预算公开的主体、范围、内容以及详细程度、公开形式和步骤、相关主题责任及其他基本要求。此外,卢馨特别提到,应将人大代表审议预算报告的时间纳入修订工作中,“如至少提前15天送达,保证了解阅读所必须的时间和空间,才能更加公正严谨地审议这份‘国家账本’。”
近年来,我国政府债务规模及潜在较大风险等问题屡次见诸报端。在今年的全国“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推行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并作为重要领域改革的新突破之一。政府财务报告是以财务报表为主要形式,全面系统地反映政府财务状况、运行成果和受托责任履行情况的综合性报告,通常包括政府资产负债表、收入费用表等报表、现金流量表。类似于企业的财务报告,政府在制定经济社会不同阶段整体运行目标时,需要高质量、完整的政府财务报告来反映其资产负债信息,有利于提高政府财政透明度,有利于社会公众更好地了解政府资产、负债、收入、费用情况,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政府资产、债务和预算管理,合理配置政府资源,科学安排财政收支。
2010年年初,财政部首次提出试编部分事项权责发生制财务报告,当时还停留在建立健全政府财政统计报告制度、研究建立全口径的年度政府收支统计制度层面。2011年,时任财政部部长谢旭人表示,要试编政府资产负债表,建立政府财务报告制度。近年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纷纷建言:政府也应该像企业一样定期编制资产负债表,提高决策效率和决策质量,摸清国家的家底,提高“国家财富”管理的透明度;将中短期经济政策的长期成本显性化,有利于社会公众的有效监督。2013年9月,财政部部长楼继伟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当年预算执行情况时表示,要试编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加强政府债务管理,健全债权债务人对账机制,推进政府会计改革,加快建立政府财务报告制度。
此次“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湖南财政经济学院院长伍中信与全国政协委员、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张连起分别提交了《关于政府财务报告问题的提案》、《关于深化预算改革,加快建立政府财务报告制度的提案》。伍中信在提案中写道,我国政府是由五级政府构成的一个整体,不编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无法摸清整个政府的“家底”,迫切需要开发并建立统一的政府会计信息系统,从基层政府层面开始逐级汇总合并,形成各级政府财务报告以及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张连起则建议,记好国家财政这本大账,是国家治理的基础。政府公共部门花钱办事,要反映公共资金使用效果或公共支出效率,凡是政府活动引起的资金运动,就应该纳入政府会计的核算范围。完善财务报告体系,提高会计信息的透明度,按照政府会计制度和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部门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反映政府及其各部门各种货币资金运动的相关信息,为政府宏观经济决策提供参考;反映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国有资产分布和使用、政府采购基金和专项基金的使用等;充分反映各级政府之间资金运动的整体财务信息,同时利用互联网等信息传播方式向社会各界及时、客观披露除国家机密以外的财务信息。
我国政府部门现行的是预算会计报告模式,总预算会计、行政单位会计和事业单位会计各自有一套会计报表,自成体系无法直接合并生成合并资产负债表、资金营运表和现金流量表,无法形成反映政府整体情况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近年来我国相继出台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市场经济体制对政府会计的要求,与我国公共财政改革的进程相适应,是推进我国建立政府会计制度的有益探索,为逐步建立和完善政府会计体系奠定了基础。
中央财经大学会计学院副教授王鑫也关注着我国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的推出。她向记者分析认为,政府预算会计定位于直接为国家预算管理服务,核算、反映和监督国家预算执行情况,其以反映政府预算收支活动为目的,核算范围主要限于财政资金当年的收支流量。与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相对应,预算报告制度是以政府预算收支信息为主要内容,全面反映政府财政资金运行情况的年度报告。它主要满足政府对财政年度内财政收入、支出等流量进行全面管理,并运用财政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等方面的需要,包括管理财政收入结构,完善财政支出结构,实施和调整财政政策等。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与预算报告制度共同服务于履行政府职能的预算管理工作,二者相辅相成各有侧重,其共同基础就是政府会计体系。
全国政协委员、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说,在建立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的过程中,应该围绕预算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处理好其与预算报告制度之间的关系,实现二者功能的有机统一。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与预算报告制度之间的有效对接、有机结合、充分协调,将成为正确处理二者关系的主线,有待于相关各方共同努力,尽快形成相对成熟稳定的全套方案与机制。王鑫则认为,在政府财务报表编制初期,我国可以从资产负债表先行突破,应该尽快优化会计核算制度,对试编的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进一步加以完善,将前期试编调适数与会计日常核算的汇总合并数相互协调,以会计核算及其会计报表为主要依据,并在此基础上编制规范的政府整体综合财务报告,提高财务报告的可靠性。
在作《政府工作报告》回顾2013年工作时,指出,“腐败问题易发多发,公职人员中不廉不勤现象仍然存在。”他在“两会”结束后会见中外记者并回答提问时表示,党和政府“有贪必反、有腐必惩会坚持不懈地做下去”,要用法治的思维,界定权力的边界,用制度来管权管钱,通过一系列的制度性措施,防止滥用权力,让权力寻租行为、让腐败现象无藏身之地。
全国政协委员、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主任王长江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领域中的腐败现象有蔓延之势。市场经济在本质上是要求公平公正的,但其个体利益最大化、等价交换、竞争性的特点,会诱发拜金主义、极端个人主义、不择手段追求私利的副作用,助长了腐败。“遏制腐败,就必须把权力约束起来。”全国政协委员、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蒋洪说,用制度管权管权就是建构机制让社会公众对权力运行形成制约和监督。反腐败从根本上来说要靠制度使其常态化、长效化。
“会计制度体系担负着反对的使命和责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文贤说,在各种制约和监督的制度中,首当其冲的制度设计和建设是会计制度。按照会计的基本职能,会计是一个过程,有记录、计算、分析、预测各个环节构成。任何财富的流动都应该被记录,无论是现金、银行存款、原材料、产品或者固定资产的增减都有原始凭证和账面记录。尽管随着经济活动的需要,会计方法日趋复杂,但其“监督控制”的基本功能始终如一。 “权利失去监督必然产生腐败。” 全国政协委员、辽宁省朝阳市检察院副检察长邢吉华说,财务和会计方面的监督对于防范腐败源头有重要作用。然而,从内部会计监督来看,会计机构、会计人员由于受到单位领导人的制约,会计监督难以得到有效实施,尤其是在对外投资等重大决策问题的监督上显得乏力。依照现实情况,会计机构和人员的地位更多的是充当工具,而不是管理手段,《会计法》所规定的会计机构和人员的会计监督权利,难以落实到位。在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上,会计人员难以施展全部力量,因而内部控制制度经常被打开缺口,会计管理和监督难以形成完整的链条。一部分国有企业的现代企业制度仅建立在形式上,“以权利制约权利”和“分权制衡”在公司治理结构中未得到有效的体现。此外,社会监督会计自律机制未形成,注册会计师行业自律监督制度还不完善,具有监督职能的会计行业自身秩序还尚待规范。
全国政协委员、福建省泉州市政协副主席骆沙鸣说,会计工作的监督职能和政协委员的民主监督职能很相似,从我国反腐败机制建设的现状来看,应强化会计监督管理的职能,切实做好会计监管工作,将之贯穿于经济活动的始终,是反腐源头建设的重要环节。他指出,在一些领域和行业,会计监管有名无实、会计信息失真已成为较为现实的问题。部分单位形成负责人的“一言堂”,会计人员因顾虑受到打击报复,往往不敢违背领导意愿,完整系统监督经济的会计过程形同虚设;受局部利益或个人利益的驱动,部分单位会计信息弄虚作假,财务管理秩序混乱,成为直接酿成贪污、挪用、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原因。在今年的“两会”期间,骆沙鸣提交了《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国会计委派制度》的提案,他认为,会计委派制可以第一时间对出现的问题和矛盾提出更客观、更公正、更科学的解决办法,遏制会计流程中的违规行为。在我国,会计委派制种类有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委派制、国有企业会计委派制等,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在探索建立外部董事制度、外派监事会制度、总会计师选拔任用考核任免机制,但与在重大财政支出中发挥堵漏洞、防贪腐作用的目标相比,仍存在相当距离。
骆沙鸣说,国家治理体系与能力的现代化,也应是制度的完善化和治理的法治化。落实惩防机制不断提高反腐力度,具体在微观经济单位中,会计工作和财务管理应达到的基本要求为,以最经济的方式筹集资金,以最合理的标准运用资金,以最快的速度回首资金,以最佳的比例分配资金,以最严格的的要求进行监督。针对我国会计监管体制不健全,与之配套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会计监管作用未完全发挥的现状,建议加快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条款,使包括会计委派制在内的会计监管工作有一个良好的法律法规条件与制度基础,发挥好会计的监督职能和管理职能。张文贤则进一步分析说,完善的会计制度应包括货币资金管理制度、采购业务管理制度、销售业务管理制度、存货管理制度、固定资产管理制度以及工资奖金福利管理制度等方面。现实中很多案件中在立案侦查时,损失已难以挽回。会计应该发挥防患于未然的作用,资金资产资源的流动出现异常即刻反映,即刻采取行动,形成“不敢贪不能腐”的防范机制。建立完善和健全的会计制度,需要有的放矢的制度创新:对照现有会计制度,检查漏洞和薄弱环节;把会计记录和有关报表作为分析工具,加强财务分析,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增强会计信息透明度,公开政府机关和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形成“阳光报表”和阳光的经济活动;作为经济信息中心的银行,既要保护个人财产和个人隐私,又要保证国家财产和企业财产安全,加强反洗钱的力度,严格跟踪控制大额现金出入。
在作政府工作报告时表示,加大审计力度和审计结果公告力度。今年要对土地出让金收支和耕地保护情况进行全面审计。在会见中外记者并回答记者提问时,进一步表示,要全面审计,让权力寻租、腐败现象无藏身之地。2013年,国家审计署组织全国审计机关对政府性债务进行审计;这一年,多次对审计工作进行考察调研、批示或听取汇报,强调要进一步强化审计工作,用“火眼金睛”看好国家钱财,念好权力监督的“紧箍咒”,要以审计倒逼各项制度的完善,释放改革红利。
审计是国家治理系统中具有预防、揭示和抵御功能的“免疫系统”组成部分之一。综观近年审计结果,揭示了财政、金融、国有资产、资源环境等方面的薄弱环节及潜在风险:连续7年聚焦现行财政体制,直指政府间财权与事权的不匹配,促进深化分税制财政体制改革;连续5年,通过对财政资金的全覆盖审计倒逼预算的全口径管理;部分央企业盲目跟风投资多晶硅、风电、煤化工等项目,而科技投入增长总体滞后于生产经营规模发展,有悖国家产业结构的调整,有悖其发挥国民经济的支柱作用;部分地区和行业债务风险凸显,新型融资方式蕴含风险隐患。
社会公众对2014年的审计工作充满期待。全国政协委员、广东省审计厅副厅长李心在参加今年“两会”前进行了一次调研,被问道“八项规定出台后省下来的钱用途如何”、“每年广东省收了多少社会抚养费,又在如何使用”,这些意见让她意识到“人民群众对审计的托付和期望”。全国政协委员、湖北众环海华会计师事务所总经理石文先提交了《关于加强对社保基金和政府非税收性资金社会审计监督及公开的提案》,在这份提案中他写道: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是国家把企事业职工交的社会保险费中的一部分资金交给专业机构管理,实现保值增值的一种管理方式;罚没性收入、路桥通行费等是政府行使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中产生的非税收性资金。从大量案例反映而出,社保基金、非税资金已经成为了很多地方政府和公职人员滋生腐败、谋取部门利益的重灾区,应加强对这些资金的监督。全国政协委员、国家审计署副审计长余效明在“两会”期间向媒体透露,受中央组织部委托,安排省部级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包括部分省份省长在内。此外还安排了重点商业银行贷款跟踪审计,金融机构领导人员和中央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审计,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及相关资金征管情况审计等。他表示,未来审计与反腐之间的衔接会更加顺畅,发现重大违法违纪问题、揭露大案要案线索,将会成为国家审计署工作的重点。
《人民日报》发表评论称,审计不是目的,公开审计报告也不是终点,相比审计结果,结果的结果更重要更有价值。“从当前来看,审计部门主要还是查账的功能,未被赋予更多的监督职责。比较迫切的一个问题是,审计的职能应该有更多的转变。”中央财经大学财政系教授曾康华认为,审计报告仅仅是一个开始,后续整改力度如何、能不能将更多的科学审计成果纳入决策,决定着相关改革进程的实质性推进。近年来,审计署的审计工作正开始发生变化,审计工作的范围和深度在逐步完善,已经从过去单纯的发现问题,即发现型控制,转向预防性控制,以使审计工作真正起到防患于未然的作用。
审计署审计科学研究所所长崔振龙指出,近年的审计结果揭示出体制机制不完善是滋生老大难问题的“土壤”。2013年审计署组织700名审计人员对转移支付资金的拨付、管理、使用各环节进行了自上而下的全覆盖审计,有42%的资金被结存在各级财政或主管部门,拨付到项目单位的资金又有近2%被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而抽查的项目中23%实施进度缓慢或建成后未实现目标。预算执行过程中挤占挪用财政资金,一直是屡审屡犯的问题,究其原因,往往不是相关人员有意为之,而在于体制机制不完善。目前,中央转移支付占中央公共财政支出比重、规定专门用途的转移支付占中央转移支付比重均高达60%以上。地方政府缺乏资金,只得通过腾挪中央转移支付作为解决方法。这一问题的背后是当前分税制财政体制存在的地方政府有事权无财权这一深刻体制问题,还暴露出财政资金重分配轻管理、重投入轻效果的现状。他说,审计工作管好用好公共资金“守门人”的职责正逐渐得到深化。审计部门从制度层面分析问题、提出建议,审计报告的更多篇幅、更多笔墨着重于揭示制度缺陷与管理漏洞,如通过对财政资金的全覆盖审计倒逼预算全口径管理,并在审计报告中呼吁提高预算的完整性、执行的规范性、决算的准确性;在审计部门的推动下,公开“三公”经费、建立全口径预算制度、制定民间借贷管理办法、建立国企重大决策机制等体制机制系统正在不断完善。曾康华进一步分析认为,单纯的从查处问题角度来看,审计工作是被动、滞后的。如果能从单纯的发现并披露审计单位财务方面存在的问题,转而关注有关单位内部管理等方面的制度缺陷,能够在潜在风险还未造成破坏损失的情况下,把查漏补缺的工作提前做好,对于审计工作的效率和效果会有很大的帮助。
作《政府工作报告会计》介绍2014年工作总体部署时表示:“着力提质增效升级,追求的发展是提高质量效益、推进转型升级、改善人民生活的发展。要在稳增长的同时,推动发展从主要依靠要素投入向更多依靠创新驱动转变,从主要依靠传统比较优势向更多发挥综合竞争优势转换,使经济社会发展更有效率、更加公平、更可持续。”
管理会计的理论和方法对于我国经济社会的“提质增效、转型升级”正当其时。2014年1月1日起,财政部印发的《企业产品成本核算制度(试行)》在除金融保险业以外的大中型企业范围内施行,管理会计成为今后我国会计改革发展的重点方向。管理会计的理念是价值创造、价值维护、价值衡量,财政部部长助理余蔚平,全面推进我国管理会计体系建设意义重大,是适应我国经济转型升级的必然要求。财政部部长楼继伟说,全国有828.7万个各类企业法人单位,有96.5万个行政事业单位,还有一大批小微企业和民间非营利组织,这些企业和单位的基础核算、管理升级、效益提高都离不开会计工作。会计工作在社会经济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不可替代的、支撑、支持和促进作用,必须随着经济发展和市场需求及时进行改革和升级。
“企业实现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管理会计的应用正当其时。从财务报表上看公司整体在盈利,但是不同部门和不同门类业务的运营及盈利状况,这些管理层急切期待了解的内容并没有清晰反映出来,管理方式方法还过于粗放。”中国货运航空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李鸿翔告诉记者。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陈缨介绍说,我国经济发展的方向从依靠大规模投资拉动的增长方式,向资本节约型的高绩效管理模式进行转换。在实际中的体现是资金使用方面实现尽可能少的浪费,在资金运作方面尽可能短的滞留,在决策层面上接近零缺陷,利用现有的资源实现生产价值的最大化。会计是一种通用商业语言,而管理会计则具体到企业个体的管理需要,从不同维度、不同层级,对财务会计数据进行再次分类、加工、整理、计算、分析、报告和运用。她总结管理会计在企业实际运营中发挥的作用在于:日常财务分析评价;投融资、资产重组、并购等资本运营活动的财务分析评价;全面预算管理;绩效管理。
计算机协会任职报告范文第4篇
审计整改落实工作是确保审计监督到位的关键所在,是审计成果转化利用的根本途径,也是推进依法行政、廉洁行政的必然要求。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市审计整改落实工作,确保审计作用充分发挥和审计成果充分转化利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建立健全审计整改落实工作制度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审计整改协调联动制度
建立由财政、税务、工商、公安、司法、国资、发展改革、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参加的联系会议制度。各成员单位要依法协助审计单位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促进落实审计整改。一是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关的款项,以及应清收和解缴国库的罚没款等各种非税收入事项,审计部门要依法提请财政部门暂停拨付与被审计单位违法行为相关的财政款项,清收和解缴相关的非税收入,财政部门按审计决定书和审计部门执法协助函件要求,协助执行法定期间内暂停拨付、扣减拨款、清收和解缴等措施。二是对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被审计单位补缴税款的决定或移送处理意见,税务部门要依法作出处理。三是对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关于被审计单位损害国有资产行为的决定和处理意见,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及时督促落实整改,并依法作出处理。四是对审计机关依法作出的关于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违反相关基建项目管理规定的决定和处理意见,发展改革部门要制定措施,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管理,对项目概算调整和批复应及时通报审计部门,重大项目概算调整和批复前应征求审计部门意见;财政部门应将审计机关作出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审计决定和处理意见作为办理项目决算批复的重要依据。五是监察部门要针对有不履行整改义务,不按要求提交审计资料,管理不善造成损失浪费等行为的被审计单位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六是审计部门发现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有违纪、政纪行为的,要及时移送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相关接收部门应及时受理、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反馈审计机关。各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和配合,注重信息共享、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协调联动,促进审计整改的落实。
二、建立健全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制度
审计、监察、财政、国资等部门按职能负责被审计单位整改事项的回访、督促和检查、处理工作。要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督促检查,重点督促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处理处罚决定情况、审计机关要求自行纠正事项落实情况、采纳审计建议情况、审计移送处理事项情况,要认真研究评估被审计单位整改措施的科学性、可行性及整改的实际效果,必要时对有关部门和单位进行后续审计。对被审计单位未执行审计决定或整改不认真、不彻底的,要查明原因,形成书面报告提交联席会议。审计部门对重大审计项目审计结果的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情况,要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审计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要积极促进被审计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规范财政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审计发现的问题得到全面有效整改。
三、建立健全审计整改督查考核制度
将审计整改结果纳入政府对部门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内容,促使被审计单位及时认真落实审计整改工作。各级政府要将审计整改督查纳入政府督查机构工作职责,由审计部门根据情况提出督查事项报政府督查机构,列入本级政府督查工作事项范围,由本级政府督查机构组织相关部门及时进行督查。重点督查违纪违规行为严重、拒绝和拖延整改并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以及屡审屡犯的部门和单位。审计部门要建立审计结论落实情况台账和审计决定执行信息库,对审计结论落实程度进行评估和考核,将审计结论落实情况作为审计项目质量考核的内容纳入到审计质量控制体系当中,强化对审计机关内部和被审计单位开展审计整改落实工作的督促检查。将审计督办、行业督办、联合督办、政府督办有机结合,形成审计整改监督合力,促进审计整改工作取得实效。
四、建立健全审计整改分析报告制度
被审计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重要审计整改事项应按审计部门要求先行上报审计整改方案,确定整改责任人,制定整改具体措施。被审计单位要在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审计机关、政府督查机构和主管部门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审计部门要及时掌握审计整改情况,定期将审计结论的落实和有关部门协助落实审计结论的情况上报本级政府,每年底将审计整改工作情况汇总分析并专题向本级政府报告。各级政府要根据同级人大常委会对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报告的审议意见,研究部署审计整改工作。对审计查出带有普遍性和倾向性以及反复出现、屡审屡犯的问题,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研究制度措施,建立制度,注重从源头上和根本上加以解决,在体制上和机制上加以完善。
五、建立健全审计整改责任追究制度
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部门和单位自身存在的问题,主要领导要负责整改;下属单位存在的问题,部门领导要履行职责,督促下属单位落实整改;企业经营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相关企业要抓好自身整改,监管部门也要负起监督责任。对因整改措施不力、落实不到位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和损失的相关责任人,要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办发〔2012〕25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有关党纪政纪,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及时对其问责。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领导要切实高度重视审计查出问题整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布置整改工作和了解掌握整改进程,指导协调督办有关审计整改事宜,做到态度坚决、责任明确、措施得力,确保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计算机协会任职报告范文第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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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约日期: 年月日 签约日期: 年月日
合作合同:公司与公司合作协议2017公司合作合同(2) | 返回目录第一章 总则
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共同投资成立_________(以下简称公司)事宜,订立本合同。
第二章 股东各方
第一条 本合同的各方为:
甲方: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住址:__ ___ ____
乙方: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
第三章 公司名称及性质
第二条 公司名称为:_________。
第三条 公司住所为:_________。
第四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_________。
第五条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甲乙丙三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各方按其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四章 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整(rmb_________)。
第七条 各方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如下:甲方:_________;乙方:_________;丙方:_________。
第五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_________。
第九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_________。
第六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十条 各方按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缴纳出资后,即成为公司股东。公司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及董事会并享有表决权;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的规定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六)依照法律、公司合同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合同;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二节 股东会
第十五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六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合同;
(十三)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股东会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有关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及修改公司合同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每年召开-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主持。
第二十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七章 董事和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
第二十二条 《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第二十三条 董事由股东会推选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四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合同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董事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非经公司合同规定或者董事会批准,不得同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与公司业务属同一或类似性质的商业行为,或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四)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五)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擅自将公司资金拆借给其他机构;
(六)未经股东会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七)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或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八)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九)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二十五条 未经公司合同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
第二十六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二十八条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二十九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三十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
第三十二条 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定修改公司合同方案;
(十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聘请经验丰富的,在高新技术领域内有造诣的技术专家及其他管理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辅助董事会进行对管理层递交投资项目的决策。公司董事会可以自行决定以不超过公司总资产80%的资金进行投资,但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产生或决定罢免。
第三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理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董事长应当指定其他董事代行其职权。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董事长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或监事提议时;
(四)总经理提议时。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如有本章第四十三条第(二)、(三)、(四)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决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须在赞成、反对或弃权项中选择一项举手投票。董事会作出的决议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书面或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人的姓名、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留期限为五十年。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所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及投票董事姓名)。
第四十八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合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由会议记录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的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八章 总经理
第四十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五十条 《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第五十一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可连聘连任。
第五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公司合同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三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五十四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以及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总经理有权决定不超过公司净资产20%(含20%)的单项对外投资项目,有权决定不超过公司净资产20%(含20%)的单项贷款与担保。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总经理有权决定不超过公司总资产50%(含50%)的单项短期投资,但须按照公司制订的决策程序进行。
第五十五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合同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聘用合同规定。
第九章 监事
第五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的组成方式及成员的产生由股东会另行通过决议。
第五十八条 《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九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六十条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应由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六十一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合同第四章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六十二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合同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六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五)列席董事会会议;
(六)公司合同规定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十四条 监事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六十五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一章 解散和清算
第六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股东会决议解散;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布破产;
(四)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五)其他引起公司不能持续经营的原因。
第六十七条 公司因前条第(一)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员由股东会决议确定。
公司因前条第(二)项情形而解散的,清算工作由合并或者分立各方当事人依照合并或者分立时签订的合同办理。
公司因前条第(三)项情形而解散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因前条第(四)项情形而解散的,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六十八条 清算组成立后,董事会、总经理的职权立即停止。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
第六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二)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三)处理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七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至少一种报刊上公告三次。
第七十一条 债权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七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七十三条 公司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支付清算费用;
(二)支付公司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三)交纳所欠税款;
(四)清偿公司债务;
(五)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公司财产未按前款第(一)至(四)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股东。
第七十四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认为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七十五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以及清算期间收支报表和财务帐册,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第七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对清算报告确认之日起三十日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公司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第七十七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章 合同修改
第七十八条 本合同的任何修改应由各方以书面形式作出并签署。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九条 本合同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以外不含本数。
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自签约方签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_________ 乙方(签):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丙方(签):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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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协会任职报告范文第6篇
关键词: 破产法;管理人制度;注册会计师
2006年8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通过了新修订的自2007年6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取代了1986年12月2日颁布、1988年1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老破产法),标志着政策性破产、清算主义破产的结束和法律破产、再建主义破产的开始。新破产法将破产案件分为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破产清算三类,其中,管理人制度的设立更是突出的亮点,也对CPA产生了重大影响。既给CPA提供了新的机遇,也带来了新的挑战。
一、管理人制度
管理人是指受人民法院指定,在企业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程序中负责对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项的组织、机构和个人。我国的企业破产法不仅仅是破产清算法,还包括破产预防制度,即再建程序(重整与和解制度),管理人不仅存在于破产清算程序中,也存在于再建程序中。破产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这是将破产重整、破产和解与破产清算三程序受理阶段的合并规定,管理人的工作自案件受理开始贯穿三个程序,使用的是广义的管理人概念,所以称为管理人,而不是破产管理人。在163条的破产法中,第33-130条中共有61条规范直接提及“管理人”,足见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的重要地位。管理人同时也承担着重要的职责,由职业机构或专业人员担任。
(一)管理人的地位
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实际上是一种信托人,即:管理人既不是债务人(破产人)或债权人中任何一方的人,也不是准司法机构,更不是破产财产的代表或者人,它与人民法院、债务人(破产人)、债权人三者之间是一种信托关系。因此,管理人的地位具有多角度、多层次的性质:1. 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受法院委托,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并接受法院和债权人委员会的双重监督。2. 代表债权人的利益,更重要的是代表无担保债权人的利益,如破产申请之前一定期限内,对债务人(破产人)优惠性清偿行为的撤销权等。3. 代表破产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诉讼后果由企业承担。4. 管理人的权利来源于法律规定,债务人无权决定其资格的撤销或权利的终止。
(二)管理人的职责
概括来说,管理人在三类破产安检中均担负着重要的职责:
在重整程序中,接管法院裁定的重整企业、制定重整计划草案、监督债务人对重整计划的执行情况。监督期满,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等。
在和解程序中,接管人民法院受理和解申请的企业、组织有关和解事务、组织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和解协议经过法院认可后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和解程序终结后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等。
在清算程序中,接管人民法院宣告破产清算的企业、组织有关清算事务、财产最后分配完结后及时向人民法院提交破产财产分配报告、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等。
(三)管理人的选任
破产法规定,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管理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如果拟辞去职务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管理人制度中对会计师事务所以及注册会计师可以充当管理人的规定,对注册会计师行业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机遇在于:扩大业务范围、调整工作重心(在国际上,破产清算是CPA的重要业务领域之一),转换工作性质、提高社会地位,扩大国际合作、提高执业品质;挑战在于: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既可以担任管理人,还可以担任管理人聘任的会计人员、审计人员,要求有相应的角色转换能力和执业能力,并面临因过失而承担行政责任、经济责任、刑事责任等法律风险和名誉、地位、社会关系等社会风险。抓住机遇、直面挑战,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优良作风,这既需要有勇气更需要有智慧,应从可以担任的管理人、会计人员、审计人员三个不同角色中把握。
二、作为管理人主体的CPA——管理人
(一)角色
主要有三种角色:1. 破产重整的监督者或组织者,即在重整期间,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管理人负责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可以聘任债务人的经营管理人员负责营业事务;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2. 破产和解的管理者,即组织债权人会议审议和解协议,通过的和解协议、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终止和解程序,管理人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3. 破产清算的管理者。
(二)职责
接管破产企业、从事相应的组织管理、监督工作、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等(如上述)。
(三)权利
1. 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2. 获得人民法院确定的报酬,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3.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有权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事务。4. 经人民法院许可,有权决定下列事项: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借款;设定财产担保;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放弃权利;担保物的取回等。
(四)监督
管理人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要接受人民法院、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委员会、债务人(破产人)等关系人在合法性、公平性、效率性、节约性等方面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