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章网 精品范文 办事处个人工作计划范文

办事处个人工作计划范文

办事处个人工作计划

办事处个人工作计划范文第1篇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

(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二)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第四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五条国务院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并与相关部门有关人口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本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检查和考核;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汇总、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受理并及时处理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举报,保护流动人口相关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价格等部门和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对流动人口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以下称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依法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第七条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第八条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

第九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部门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管理制度;及时向所在地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在办理有关登记和证照等工作中了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

接到通报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及时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

第十条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受下列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一)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

(二)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三)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享受休假等;

(四)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第十一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落实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第十二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三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了解本村或者本居住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相关信息。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结婚证;

(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核查无误的,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即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情况有误、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

第十七条出具婚育证明或者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协助查验婚育证明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涉及公民隐私的流动人口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流动人口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

(三)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或者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查验婚育证明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育龄夫妻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或者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流动人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在3个月内补办;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证明的,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

办事处个人工作计划范文第2篇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

(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二)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第四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五条国务院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并与相关部门有关人口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本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检查和考核;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汇总、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受理并及时处理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举报,保护流动人口相关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价格等部门和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对流动人口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以下称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依法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第七条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第八条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

第九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部门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管理制度;及时向所在地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在办理有关登记和证照等工作中了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

接到通报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及时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

第十条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受下列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一)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

(二)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三)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享受休假等;

(四)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第十一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落实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第十二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三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了解本村或者本居住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相关信息。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结婚证;

(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核查无误的,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即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情况有误、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

第十七条出具婚育证明或者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协助查验婚育证明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涉及公民隐私的流动人口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流动人口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

(三)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或者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查验婚育证明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育龄夫妻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或者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流动人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在3个月内补办;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证明的,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办事处个人工作计划范文第3篇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

(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二)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第四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五条国务院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并与相关部门有关人口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本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检查和考核;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汇总、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受理并及时处理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举报,保护流动人口相关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价格等部门和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对流动人口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以下称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依法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第七条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第八条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

第九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部门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管理制度;及时向所在地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在办理有关登记和证照等工作中了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

接到通报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及时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

第十条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受下列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一)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

(二)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三)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享受休假等;

(四)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第十一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落实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第十二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三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了解本村或者本居住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相关信息。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结婚证;

(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核查无误的,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即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情况有误、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

第十七条出具婚育证明或者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协助查验婚育证明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涉及公民隐私的流动人口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流动人口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

(三)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或者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查验婚育证明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育龄夫妻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或者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流动人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在3个月内补办;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证明的,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办事处个人工作计划范文第4篇

一、基本指标:

BB路街道办事处辖区人口有X5295人,其中常住人口X529人,流动人口有X8766人;已婚育龄妇女X088人,其中本处已婚育龄妇女X310人,流动人口X778人。采取各种节育措施人数X717人,综合节育率为X2.7%,晚婚率为94.8%,领取计划生育“光荣证”人数为X96人,优惠政策兑现率为X7.8%。截止目前我处人口出生为X17人,其中本处常住X4人,流动人口为X53人,出生率为12.53‰,出生人口政策符合率为100%。

二、完成人口与计划生育各项目标任务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领导重视、责任明确、运转协调、经费到位:

1、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实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确保责任、措施、投入落实到位,认真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的各项职责,坚持人口与计划生育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协调相关部门制定有利于人口与计划生育的优惠政策,落实各项计划生育奖励与优惠措施,帮助计划生育家庭增加收入,年初与各村及相关单位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坚决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把人口与计划生育纳入到党建精神文明及经济发展的总体规划中。

2、将中共中央决定和“一法四规”纳入党委中心组学习计划中,并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列入机关干部学习日程中去,今年7月11日之前,组织机关干部学习“一法四规”并进行了试卷测试,成绩较好。

3、办事处党工委积极协调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困难,为计划生育事业办好事、办实事,如:1、领导召开两次会议为计生办调配工作人员,经过工作实际情况,调配懂信息化管理人员到计生办工作。2、解决各村委会优惠政策的兑现,并在原有的基础上,又根据各村情况制定了新的优惠政策,并协调计生经费7万余元,在办公室紧缺的情况下,为计生办配了二间办公室,并配齐了办公用品。

4、加大经费投入,确保计生工作的顺利开展,对费税改革后市财政拔的计划生育事业费实行专户管理,并明确计划生育事业费不得挪用挤占。对各村计生宣传员相关补贴及工资全部落实到位。

(二)改进作风、依法管理、加强培训、强化队伍建设

1、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及AA市计划生育委员会2004年纠风工作目标责任书中要求,我处结合本处实际,制订了纠风工作计划、重点,实施方案及纠风工作责任书,并在辖区各村及单位聘请了5位纠风义务监督员,根据群众较关心的问题对计划生育宣传、政策法规、协会、流动人口管理和群众需求进行摸底调查,对群众提的建议和意见进行了及时整改,一年来我处计生工作严格按照计划生育“七不准”开展各项工作,无违纪违法行为发生。

2、加大干部培训及学习力度,强化计划生育队伍建设,进一步转变计生宣传员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学习作风。为培训一批会工作、想工作、能工作的计生队伍,我处在年初对各村计生宣传员进行了计划生育岗位大练兵活动,通过闭卷考试,评出一等奖2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2名,并对获奖者进行表彰奖励,三月初组织全处计生干部参加市计生委举办的三天业务培训,本处又举办了为期二天的培训,通过各种业务培训及岗位练兵增强了宣传员的服务意识和为民服务水平,通过培训,计生宣传员持证上岗率达100%,群众满意率达85%以上。

3、对当年需生育的已婚育龄夫妇及时将《生育服务证》送上门,并为她们送一份生殖保健宣传袋,在农牧民享受四项节育手术时,及时进行宣传指导,并送“三联单”上门及送避孕节育知识上门,一年工作中能严格按《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办理生育服务证,农牧民四项手术免费服务中也没有1例违反规定开单的事件发生。

(三)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积极开展计划生育婚育新风进万家及“关爱女孩”试点工作。

1、今年宣传教育工作主题围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处领导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召开了专题会议并研究制定了《BB路街道办事处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实施方案》,在实施方案中明确责任、措施,投入三到位,将创建活动与“三学三比”、“巾帼建功”和“创建”五好文明家庭结合起来,确保创建工作的顺利实施,并确定南五工一村、二村、中沟村一组、二组为试点村,从试点村入手,及时总结经验,以点带面,全面推动我处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2、开展各种丰富多彩的计生活动。一是开展读书竞赛活动,活动内容为:“综合改革”、“优质服务”和“婚育新风进万家”人口资源、协会等计生法律法规知识,在办事处形成一种学习高潮。二是建立了计划生育宣传“风景线”,针对过去计划生育宣传档次较低,语言不够温謦等问题。由办事处统一规范了一批以“综合改革”、“婚育新风进万家”协会等宣传标语,并在南五工一村、二村、中沟村建立了优质服务及婚育文化一条路及一面墙,设立醒目、规范的宣传牌及板面,这给我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增添了一道亮丽的风景线,目前我处有一条路4条、一面墙2个,大型喷绘板面8块,灯箱牌105块,布标48幅。三是利用各大节日及科技之冬开展各种培训及咨询活动,在科技之冬安排中,将科普知识、计生知识送到农户手中,利用节日、纪念日举办咨询、文艺节目,一年来共举办培训班15期,参加培训人数达2700人,发放各种宣传材料45000余份,播放电教片8场,举办咨询活动12次,参加人数达4800人次。四是改变过去宣传和服务只针对育龄妇女而忽视了老年人及男性宣传教育及服务工作,今年我处将优质服务和婚育新风活动延伸到男性和老年人群中去,向他们开展了一系列服务宣传活动,并举办了一期男性生殖健康讲座,参加人数达78人,通过男性生殖健康专家的精彩讲课,参加培训的男性反映说,平日里也不知道男性还需保健,经过老师的讲解,才知道以后应多办此类培训班,对老年人除了举办各种宣传活动外,村计生协组织老年人跳健美操,扭秧歌活动来丰富老年人的业余文化生活,使老年人走出家庭,积极参加到各类有益身心的健康的活动中。

3、积极推进“关爱女孩活动”试点工作,深入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营造男女平等、少生优生的舆论环境、政策环境和法制环境,积极为辖区生育一个女孩领证家庭和双女户家庭提供各方面政策倾斜:(1)领证家庭每月享受保健费10元,对生育一个女孩领证的每月发15元保健费。(2)对辖区市场内做生意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妇领证家庭每月发10元保健费,一个女孩领证户每月15元的儿童保健费,双女户每月10元补助。(3)对辖区贫困家庭的女孩在入学有困难的办事处可按实际情况给予资助。(4)对辖区各企事业单位下发《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的通知,要求各单位在女职工怀孕、产期、哺乳期不得降低工资或解除劳动合同,并在工作中对怀孕妇女不得安排夜班及重体力劳动。如:我处辖区CC二村又结合本村实际出台优惠政策,对辖区独女户和双女户家庭(男满60周岁、女55周岁)每月发120元的生活补助,对主动放弃二、三孩生育指标,除每月发10元保健费外,奖励100元物品,对领证家庭和计划生育家庭子女上大学的发放一次性奖励(研究生2000元、本科生1000元、专科生500元、中专生及技工专业200元),目前已有13个家庭的孩子享受了此奖励,其中本科6个、大专1个、中专6个,共计奖励8000元,通过各项优惠政策的制定和兑现,广大育龄群众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得到了进一步提高。

4、我处在辖区开展移风易俗、婚丧事简办新办活动,制定了相关优惠政策,下发了通知,优惠政策为凡婚丧事简办的,办事处为其免费拍照、摄像,送一份宣传袋,送一束献花,办事处在民族较集中的六工庙村召开清真寺阿訇和理事座谈会,在座谈会上就民族中的个别要高额财礼、父母包办婚姻等问题,进行了座谈,通过座谈会的召开,将婚丧事简办、新办和宗教结合起来进行广泛宣传,此项活动深受广大村民好评。

四、加强优质服务,积极推行避孕节育知情选择

1、群众的需求是活动的方向,群众的满意是活动的宗旨,我们根据创建优质服务先进办事处要求,大力开展“四送”活动,以服务带宣传、使工作“有情、服务、感人”让新型生育文化深入人心。“四送”即办理计划生育光荣证时,送一份生殖保健、避孕节育知识材料,办理生育服务证时,为群众送一份“三优”知识材料;上门随访时,为每位产妇,术后育龄妇女送一份术后保健及避孕节育知识材料,为新婚夫妇送一份新婚保健知识及办理生育服务证需知材料。

2、是积极推行避孕节育知情选择,做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知情选择”工作的关键是让育龄群众“真知情”、“会选择”。为此,我处采取了五项措施,以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与群众面对面,心连心,把避孕节育知情选择的内容送到家家户户。一是深入群众开展面对面宣传咨询活动;二是举办已婚育龄群众知情选择培训班;三是开展读书竞赛和有奖知识问答活动,以趣味性的活动吸引群众广泛参与;四是大造社会舆论氛围,印制了知情选择宣传单5千份发到每家每户家中,制作高规格宣传牌块进行宣传;五是为计划生育术后育龄妇女送一份慰问品。通过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各种丰富多彩的“知情选择”宣传,我处长效节育及时率较往年有所上升,使用各种避孕药具有效达98%,药具按计划发放,发放率100%,随访率达100%。对使用各种避孕药具的育龄妇女每两月孕检一次,每年健康检查一次,检查率达98%以上,对当年上环和历年上环,皮埋人员每年查环一次至2次,全年共计查环、查孕1200人次。通过查环、查孕活动的开展,人流、引产率有所下降,为基层育龄妇女的身心健康提供了有效的保障。

五、加强计划生育协会建设,巩固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

1、今年年初我处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协会及时进行了调整,并对村上协会也进行了整顿,召开会议进行民主评议,吸纳了一批热心计划生育事业的基层群众发展到协会中来,村级协会会员承包村上清扫积雪工作,每年5千元的承包费用作协会活动经费,通过活动的开展真正把协会建设成为层层有人管,事事有人管日常工作开展顺利的群众团体,同时积极开展各种协会活动,解决日常工作所必须的活动经费及场所。

2、对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进行巩固和完善。首先在原有各项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又结合各村情况进行了补充,使执行计划生育的家庭真正得到实惠。其次建立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改变过去计划生育部门仅限于管理的局面,通过改革工作思路和方法,在服务中通过利益驱动,政策推动,引导和鼓励广大群众积极实行计划生育。现我处8个村有7个村委会实行了计划生育政务公开,村民自治,通过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的开展,各项工作较以往有了很大改观,尤其是流动人口管理,由于宣传力度的加强,群众执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逐步提高,我处近年没有发生计划外孕育。

六、因地制宜、强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

1、加强建立流动人口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管理机制,进一步提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婚育证的发证率和验证率,认真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与相关部门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与相关部门签订流动人口管理责任书,做到坚持以流入地管理为主,把流动人口切实纳入到常住人口一样管理轨道。

2、计划生育工作重点和难点在流动人口管理上,辖区农副产品交易市场做生意的90%都是流动人口,针对市场内情况,我处在市场内开展“双创”进市场及“关爱女孩行动”试点工作,在市场内制作了各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板面,并与市场内个体工商户签订了计划生育管理协议书,协议中对流动人口育龄夫妇生育一个女孩领计划生育“光荣证”的每月享受15元的儿童保健费,生育一个男孩领证的每月享受10元保健费,对双女户家庭每月可享受10元补助,并可享受年底的生殖健康检查,通过在市场内开展种种活动及优惠政策的制定,充分调动了广大流动人口对计划生育工作参与的积极性,同时也使流动人口自身的权利和义务得到充分体现。

3、制定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政策,成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领导小组,综合治理部门配合,制作辖区居住人员网络管理图,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其重要职责之中,定期和不定期对流动人口进行清理清查,流动人口多的村设专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育龄小组长,由每个育龄小组长负责每个片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服务和基本情况的统计,年终根据其履行职责和完成任务情况给予800-1000元补助。

七、夯实基层基础工作,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

1、按照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要求,我处从计划生育的基础工作抓起,对辖区8个村委会的基础资料制定了统一标准,进行统一整理及建档,基础工作的规范化,为我处计生工作上档次、上水平奠定了基础。

办事处个人工作计划范文第5篇

第一步,确定办事处组织架构。

组织架构是一个组织管理流程和管理体系建立、运行的前提。办事处组织架构一般依企业现状、产品定位、渠道结构、通路模式等因素由企业总部来总体规划,各驻外机构参照执行。对于一个完整的办事处来说,办事处负责人和销售内勤是必备的两个关键岗位。

[案例]

T公司是一家健康滋补饮料生产企业,公司产品于于2005年3月借助央视广告启动了全国市场。T品牌产品主要的销售渠道为商超、中小型餐饮店、及流通便利店。按照T公司总部的组织架构、人员分工、管理流程,笔者为其制定如下的办事处组织架构(红框内的部分为总部组织架构):

由于T企业产品目前主要操作商超、中小型餐饮和流通便利三大渠道,因此在办事处设置商超、餐饮、流通三个直接业务主管,和市场、促销两个非直接业务主管,同时对于有兼管外埠市场的办事处,也可根据需求配备适当的外埠主管。按照上述组织架构图,所有主管和内勤均直接向办事处主任汇报工作,同时各主管部门之间平行沟通,业务部门与非业务部门间既相互服务,又相互监督,从而使办事处内部分工明确,流程清晰。

办事处组织架构确定后,进入各职能岗位人员招募阶段。大部分公司对新组建的办事机构只从总部招募派出办事处负责人,办事处内部人员要通过办事处主任招募到位。办事处主任在组建团队时,要本着循序渐进、分批进人;先到位骨干人员,后到位基层人员的原则,来确保每批次进来的人都对公司文化及产品有深入的领会,并能在最短时间内融入公司,形成旧人带动新人的良性循环。

第二步,制定办事处内部各岗位描述。

岗位描述是企业在某一发展阶段就某一岗位职能的具体定位,是企业内各职能岗位间进行横向、纵向沟通的基础。工作计划和绩效考核围绕岗位描述的要求展开。在岗位描述中,要求对岗位职责的定量和定性指标明确具体。

[案例]

按照确定的组织架构图和实际工作开展的需求,我们为T企业驻外办事处制定了如下的各岗位描述。

T公司办事处各岗位职责描述

一、办事处主任工作职责:

1.办事处辖区市场业务和管理范畴的总负责人,承担办事处辖区市场任务指标,对销售总监负责;

2.负责办事处业务团队的建设,管理,考核,详细制定并描述每个人的岗位职责(注:此项工作实际应由办事处主任完成);

3.负责分解办事处辖区市场各项任务指标,制定达成措施,并进行过程管理;

4.按时间进度详细制定办事处各部门及主管的业绩指标,同时敦促各部门主管详细制定下属的阶段性业绩指标;

5.制定办事处各岗位人员的绩效考核办法,于每月初和月底组织绩效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反馈,帮助被考核人员持续提升绩效;

6.制定办事处会议和报表制度,监控执行过程,分析报表内容,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措施;

7.拜访经销商,重点城市经销商拜访频率不低于(1次/2周),非重点城市经销商拜访频率不低于(1次/月),视情况确定是否协同拜访;

8.定期检查门店陈列及促销活动的开展,开展协同拜访,协同商超经理拜访门店次数不低于6次/月,其中拜访各超市系统总店次数不低于1次/月,协同餐饮主管及流通主管拜访门店次数均不低于4次/月;

9.代表公司开展辖区市场的危机公关,重要或紧急信息于第一时间上报总部对口部门;

10.与公司总部各职能部门保持良好沟通,定期向公司提交各类作业报表,开展月度述职;

11.按要求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

关键绩效指标:业务层面,达成办事处销售任务,经销商服务与管理,终端拜访;

管理层面,团队建设,办事处管理,辖区市场的管理

二、销售内勤工作职责:

1.办事处资料管理,信息管理,物料管理,内务管理负责人,辅助办事处主任做行政管理,对办事处主任负责;

2.与公司总部客服部,销管部,人事部,市场部,财务部等相关职能部门保持良好沟通,确保办事处信息沟通和资源争取的通畅;

3.与总部人事部对接,负责办事处所有人员的上岗,离职,交接手续办理;

4.负责办事处所有人员的考勤记录,每月底最后一天经办事处主任审定后报送总部销管部;

5.负责办事处市场费用,差旅费用核销票据的收集,整理,初审,交办事处主任审核后,按规定时间将相关票据寄达总部,与对口部门对接,直至核销费用到达当事人;

6.负责公司下发政策,文件等在办事处对口责任人中的传达;

7.负责办事处所有市场/销售申请、报告,到总部对口部门的报批过程跟踪,并在第一时间将审批结果通知办事处主任和申请人;

8.负责办事处公章管理,办事处财产、办事处促销物料、促销员押金管理,办公费用控制,电话费用,水电费用的控制,不得超标;

9.负责1次/天的办事处卫生清扫,达到规定标准;

10.辅助办事处主任,负责办事处向总部报表、部分申请等材料的制作,按规定时间向总部对口部门报送《市场工作周报表》,《市场工作月报表》,《考勤表》,及其它临时要求的报表;

11.按要求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

关键绩效指标:信息传递,申请报送,报表报送,财务管理,卫生管理

三、商超主管工作职责:

1.办事处所在地商超系统及部分指定网点业务和管理负责人,承担办事处所在地商超系统及其它指定网点任务指标,向办事处主任负责;

2.与经销商各层级负责人保持良好沟通,有序推动业务工作的进展,组织本部门人员每周与经销商T品牌主管及业务人员召开一周业务协调会,解决存在问题,制定下周计划;

3.负责商超部的业务员管理,考核,分解商超部任务,并按进度制定达成措施;

4.根据商超部月度任务,制定商超部业务员月度订单指标,月度终端开发指标,月度终端拜访和理货指标,月度终端生动化指标,并按天进行过程监控,确保各项任务指标的达成;

5.于每月15日前制定下月特殊陈列等终端活动方案,提交办事处主任审定,到公司报批后,交业务执行;

6.负责办事处所在地商超系统及指定网点针对消费者促销活动的执行,组织对活动执行情况的检讨,提升执行力;

7.负责办事处所在地各商超系统总店客情的建立,维护,发展,配合经销商进行终端月度、季度、年度大型促销活动及其它合同条款的谈判;

8.定期检查门店陈列及促销活动的开展,开展协同拜访,协同业务员拜访门店次数不低于15次/月;

9.代表办事处开展所辖渠道的危机公关,重要或紧急信息于第一时间上报办事处主任;

10.与办事处各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作,提高团队协作效能,定期提交各类作业报表,开展月度述职;

11.按要求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

关键绩效指标:有效终端开发指标,终端生动化指标,终端促销活动执行

四、市场主管工作职责:

1.负责办事处所在地针对终端和消费者促销活动的策划、组织,对办事处主任负责;

2.制定适合公司现状的促销员管理,培训,考核方案,提交办事处主任审定后执行;

3.在办事处主任的领导下,根据产品导入市场各阶段的需求,于活动前半个月制定切实可行的售点外促销活动方案,提交办事处主任审定,到公司报批后,交各业务部门执行,并监督执行过程;

5.开展与目标消费者的深度沟通,每月接触消费者不下40000人次,分析消费者的购买动机,购买场所,购买心理,挖掘消费需求,培育潜在消费者;

6.与经销商方面各级业务负责人保持良好沟通,提高工作效能;

7.定期拜访重点终端店,与卖场主管保持良好沟通,了解终端信息,根据竞争品牌或类竞争品牌的市场表现,灵活调整公司产品政策;

8.与办事处各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作,提高团队协作效能,定期提交各类作业报表,开展月度述职;

9.按要求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

关键绩效指标:售点外活动方案,消费者沟通人次,消费者调研

五、促销主管工作职责:

1.办事处所在地终端促销员直接主管,对办事处主任负责;

2.根据商超部,餐饮部,流通部等业务部门的需求,负责长期和临时促销员的储备,招募,培训,管理,考核,打造优秀的促销员团队;

3.按公司《促销员管理/考核/培训方案》,定期对促销员进行管理,培训,考核;

4.制定长期和临时促销员的工作职责,工作流程,提炼并提高标准促销话术,提高促销效能;

5.与经销商方面各级业务负责人保持良好沟通,提高工作效能;

6.定期拜访重点终端店,与卖场主管保持良好沟通,了解终端信息,按公司要求调整促销员排期,争取店内资源;

7.与办事处各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作,提高团队协作效能,定期提交各类作业报表,开展月度述职;

8.按要求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

关键绩效指标:促销员工作效能,促销员储备/招募/培训/管理/考核

六、外埠主管工作职责:

1.办事处辖区外埠市场业务和管理工作总负责人,承担辖区市场任务指标,对办事处主任负责;

2.负责辖区市场的年度和阶段性规划制定,交办事处主任审定后执行;

3.负责辖区市场经销商,二批商的确定,合同谈判、签订,与经销商保持良好沟通;

4.辅助经销商开发终端客户,保证辖区有效终端数达标;

5.负责辖区市场终端促销方案的制定,与经销商一起执行;

6.负责辖区市场各级客户的服务,客情建立与维护,管理;

7.负责辖区市场业务员,促销员的培训,工作任务下达,过程管理,结果考核,提出整改措施,持续提升工作绩效;

8.代表办事处开展辖区市场的危机公关,重要或紧急信息于第一时间上报办事处主任;

9.与办事处各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作,提高团队协作效能,定期提交各类作业报表,开展月度述职;

10.按要求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

关键绩效指标:经销商开发,终端开发数量,终端促销,报表

七、商超业代工作职责:

1.在商超部主管的领导下,负责目标终端的开拓,拿取订单,完成阶段性销售指标;

2.按既定路线,负责目标终端的定期拜访、维护,提升与门店的客情,按公司要求维持、提升终端生动化形象;

3. 与经销商业务员、主管,所负责门店各级主管保持良好沟通,提高工作效能;

4. 按商超部既定计划,与经销商业务员一起,提前10---15天与各目标门店谈判特殊陈列,保证投入产出效果的最大化;

5. 所负责终端促销活动的现场执行、总结,检查、指导促销员工作,提升促销员工作绩效;

6. 第一时间发现来自终端或消费者的危机信号,并在1个小时内向主管汇报;

7. 捕捉、调查、了解来自终端,竞争品牌,消费者方面的有价值信息,提供参考意见,供主管决策参考;

8. 与办事处各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作,提高团队协作效能,定期提交各类作业报表,开展月度述职;

9. 按要求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

关键绩效指标:订单达成,终端形象,终端促销执行效果

八、商超促销员工作职责:

1.与所促销门店各部门,主管保持良好沟通,营造良好工作环境,提升工作效能;

2.负责门店特殊陈列,货架陈列的维护,争取最好的陈列面和陈列位置,持续改进终端视觉效果,有促销员的门店不允许有常识性的终端形象问题;

3. 熟练掌握公司文化及产品卖点,保持良好的个人形象和礼仪,提升促销技巧;

4. 对公司组织的各类促销活动要领熟练掌握,开展终端促销;

5. 负责终端促销,完成阶段性销售任务;

6. 辅助促销主管和业务员开展终端调研;

7. 积极配合业务员工作,虚心接受业务员的工作要求和指导;

8. 定期提交各类作业报表和总结报告;

9. 按要求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性工作。

关键绩效指标:销售达成,终端形象,个人礼仪,报表

其他岗位职责按岗位描述原则,结合实际工作需求随时制定执行。岗位描述与各阶段工作的实际需求紧密相关,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当岗位需求与原有描述有冲突时,要随时调整执行。

第三步,制定办事处工作计划方法及工作计划模板。

组织架构是团队组建的基础,岗位描述是工作流程的基础。对于一个组织来说,有了目标后,支持目标达成的措施至关重要。因此,一个驻外办事处在拿到公司总部分配的年度任务后,要按季度、月度将任务逐级分解。并且要制定出保障年度、季度、月度任务达成的具体措施,即年计划、季计划、月计划、周计划。即要确保月任务的达成,就要确保月内周计划的达成,要确保周计划的达成,则就要确保日计划的达成。由此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海尔在施行了日清日高的考核办法后,企业绩效就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案例]

按照T公司的情况,我们在帮助他们完成总部和各区域的年度预算后,又为各办事处进行了季度和月度工作计划制定的培训,并为他们制定了办事处内部人员周工作报告。后来在他们周工作计划的执行率达到70%后,又进一步导入了日计划和日总结。其中的部分管理工具如下:

填写说明:

1,此表填写人有:XX、YY、ZZ、…;

2,每周六下午下班前将此表交予办事处主任。

填写说明:

1,此表填写人员:XX、YY、ZZ、…;

2,此表于每周一上午10:00前由部门主管审核后交予办事处主任。

填写说明:

1,此表填写人员:XX、YY、ZZ、…;

2,此表于每周六下午18:00前由部门主管审核后交予办事处主任。

上述看似几张简单的报表,其中却隐含着管理的技巧。例如在主管的周报表中,将本周的总结和下周的计划置于一张纸内,既陈述了本周的工作,检查了过去计划的执行状况,又规划了下月的工作计划,一环套一环,检查起来直截了当。报告要求每周交一份,要求主管从一个周的时间宽度来总结自己的工作,并安排下一步的计划。因此这几张报告对提高各级人员的计划能力、分析问题能力和处理问题能力都大有帮助。

第四步,制定办事处绩效考核办法及绩效考核工具。

现代管理理论与实践均表明,考核是提升组织绩效的有效办法。绩效考核包括绩效指标的设定、绩效计划、绩效实施与管理、绩效评估、绩效反馈面谈、绩效改进计划等一系列过程。前述的组织架构制定、岗位描述、工作计划制定为绩效考核中的KPI设定、绩效计划制定提供了依据。

[案例]

根据T公司的实际状况,我们为其制定的驻外办事处绩效考核办法及对应的考核工具如下:

T公司驻外办事处绩效考核办法

为提升绩效,打造优秀团队,在公司整体人力资源战略指导下,特制定如下绩效考核办法,在各办事处范围内执行。

一、 考核范围:办事处主任外所有人员(办事处主任由总部考核)。

二、 考核时间:

1.由办事处主任组织各级主管,按照各岗位人员职位描述和实际的工作需求,于每月底25日前制定本部门下月重点工作安排,各成员的关键绩效指标,关键指标权重,及完成时间;

2.由办事处主任组织各级主管,于每月初05日前对所有人员上月绩效达成状况进行考核,并由各级主管对其下属上月绩效状况进行回顾,总结经验和提升绩效办法,特殊情况或关键岗位由办事处主任亲自沟通。

三、 考核方式:

对部门主管实行垂直考核法,对办事处内各部门人员实行双重垂直考核法。由办事处主任对各部门主管进行直接考核,各部门内人员由部门主管和办事处主任进行双重垂直考核,考核权重为部门主管占70%,办事处主任占30%,各部门内人员的最终考核结果为部门主管考核分与办事处主任考核分的加权平均值。

促销员由促销主管和负责门店的业务员进行并列垂直考核,考核权重促销主管占40%,业务员占60%,最终考核结果为促销主管考核分和业务员考核分的加权平均值。

考核工具见《T公司办事处绩效考核评估表》。

四、 绩效奖惩:

1.绩效考核结果直接与季度奖金挂钩,间接与职务升降、调动、调整、淘汰等挂钩;

2.在一个季度的考核期内,在办事处全体人员中累计排名前三名的人员,给予奖金、职务升迁、岗位调整、奖品、张榜奖励等奖励;

3.在一个季度的考核期内,在办事处全体人员中累计排名末位的人员,直接予以淘汰;倒数第二、第三位的人员给予黄牌警告,若下月工作经考核仍无起色,给予淘汰。

五、本办法自XX年X月X日起正式执行,考核范围为T公司各驻外办事处所有编内人员。

六、本办法解释权归T公司人力资源部及各驻外办事处。

附:《T公司办事处绩效考核评估表》(只列出部分,其他岗位思路方法相同)

考核说明:

1,自评只作为主管评价的参考,不计入绩效分数;

2,终端业务员最终得分=直接主管考核分*70%+上级主管考核分*30%,其他人员最终得分为考核得分。

考核说明:

1,自评只作为主管评价的参考,不计入绩效分数;

2,终端业务员最终得分=直接主管考核分*70%+上级主管考核分*30%,其他人员最终得分为考核得分。

考核说明:

1, 自评只作为主管评价的参考,不计入绩效分数;

2,终端业务员最终得分=直接主管考核分*70%+上级主管考核分*30%,其他人员最终得分为考核得分。

考核说明:

1,自评只作为主管评价的参考,不计入绩效分数;

2,终端业务员最终得分=直接主管考核分*70%+上级主管考核分*30%,其他人员最终得分为考核得分。

绩效考核一般通过绩效计划和绩效总结两个环节来完成。绩效计划于每个考核阶段开始前制定,而绩效总结则于每个考核阶段结束后进行。由于部分计划可能会受不可抗拒外在因素的干扰,因此须在总结中体现。在无外在不可抗力存在的情况下,一般不主张轻易改变绩效计划,此时,则实现了总结与计划的统一,可直接进行考核。

KPI(关键绩效指标)的设定与岗位描述和工作计划紧密相关。可以说,工作需求是岗位描述的依据之一,岗位描述是工作计划的基础之一,工作计划又是KPI设定的基础之一。因此,KPI设定也是一个动态发展的过程。为了使用的方便,往往将一个时期的KPI都放在一张考核表中,但这并不代表所有的任务描述都要围绕KPI来进行,任务描述只针对本考核阶段的关键绩效指标来进行。同时绩效与各KPI所对应的绩效分值也由各组织根据各阶段的工作重点进行调整。比如主管KPI中的“招商”,在市场启动阶段是重点,会占到30-40分的权重;但在市场发展阶段,其可能只占到5-10分的权重,若无这项工作计划,则不占分值,即权重为0。

第五步,锤炼团队,系统培训,考核上岗。

培训是提升员工技能、熔炼团队文化的最有效办法。对于一个逐渐壮大的外埠办事处团队而言,进行系统培训,并且对培训的结果进行考核是必不可少的。培训工作可以由公司总部专门负责培训的部门或办事处主任开展。《企业文化》、《品牌及产品知识》、《产品推广方案》等都是培训要涉及到的内容,但在一个团队发展壮大的不同阶段,培训内容要各有侧重。

[案例]

T企业外埠办事处组建工作完成后,我们为其制定的首轮《外埠办事处培训计划》如下:

第六步,持续不断的日常过程管理。

在上述建立组织、人员定位、目标制定、设定考核工具、系统培训五步工作完成后,可以说一个组织基本具备了顺畅运转的条件。就像一部刚出厂的机器,已经具备了工作运转的基本条件。但是这部机器在实际工作中能否顺利的良性运转,则还有一个磨合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负责机器运转的司机要及时发现出现的问题,随时解决。

办事处个人工作计划范文第6篇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乡镇或城市市区,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以生育为目的异地居住的18至49周岁的育龄人员。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重点是已婚育龄妇女。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治理,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第四条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卫生、税务、民政、城乡建设、乡镇企业、房地产管理、铁路、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当配合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本辖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五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负责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日常管理,并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计划生育管理。

第六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流动人口进行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查验流动人口的婚育证明。对没有婚育证明或婚育证明不完备的,应限期补办。

(三)对流动人口进行登记,并与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四)定期组织已婚育龄妇女进行生殖健康检查;及时提供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方面的咨询和技术服务。

(五)定期向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的婚姻、生育、避孕节育等计划生育情况。

(六)监督、检查有关部门、用人单位及个人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义务情况。

第七条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帮助和指导已婚育龄人口按规定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二)与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三)出具婚育证明,建立定期联系制度。

(四)为流出的育龄夫妻审批发放生育指标。

(五)对已婚育龄流动人口中独生子女的父母按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过定期联系,了解到已婚育龄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后,不得再要求其回户籍所在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第八条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到现居住地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经查验合格后,方可到有关部门办理暂住、营业、务工等手续。

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属生殖健康检查对象的,应当按照规定期限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寄送一次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第九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申请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应当在其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证。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可以凭其依法办理的生育证,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

第十条有关部门审批流动人口的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许可证、营运证等证照时,应当核查其经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并将审批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没有婚育证明的,不得批准。

第十一条与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负责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机构,应当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督促流动人口办理和交验婚育证明,督促已婚育龄妇女按时参加生殖健康检查,协助做好对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人员的查处工作。对拒不接受计划生育管理的,不得招用和租赁。

第十二条村(居)民委员会应积极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办理和查验、已婚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检查、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等项工作。

第十三条暂住人口管理费按规定用于计划生育工作的部分,应当全部用于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由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依照计划生育法规、规章予以处理。用工单位应予辞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吊销其营业执照,公安机关应注销其暂住户口。

流动人口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在一地已受到处理的,在另一地不得因同一事实再次受到处理。

第十五条流动人口不按照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与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租赁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县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为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的;

(二)出具假婚育证明的;

办事处个人工作计划范文第7篇

一、2006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主要目标执行情况

到9月末,xx区总人口数为417516人,分别为汉族人口391229人,占总人口数的93.70%;少数民族人口26287人,占总人口数的6.30%;其中:常住人口为368538人,占总人口数的88.27%;流动人口48978人,占总人口数的11.73%;农业人口44918人,占总人口数的10.76%。版权所有

全区出生人口2818人,占市下达出生人口计划的56.36%,同比减少308人,全区人口出生率6.75‰,同比下降0.91个千分点;死亡人口2036人,同比增加57人,人口死亡率4.88‰,同比上升0.03个千分点;人口自然增加782人,同比减少251人,人口自然增长率1.87‰,同比下降0.94个千分点;计划生育率99.25%,同比上升0.02个百分点;综合节育率为92.15%,比市下达的目标高0.15个百分点;独生子女领证率为60.63%,同比上升2.46个百分点;出生婴儿性别比为100:105.24。

二、完成全年人口与计划生育各项目标任务采取的主要措施

(一)认真落实党政领导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切实加强对人口与计划生育的领导

为了切实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使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落到实处。我们一是始终坚持以各级党政领导“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为核心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计划生育“一票否决”制。年初,及时召开全区计划生育工作会议,区政府与乡、街道办事处及计划生育共管部门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乡、街道办事处按照计划生育属地化管理的要求,也都召开本辖区的计生工作会议,与居委会、村委会、共管部门、驻辖区的企事业单位,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做到了目标明确,层层分解,责任到人,全区上下形成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目标管理体系。二是建立严密的区乡(街)两级计划生育目标管理监督制约机制,严格进行监控考核,并实行“一票否决”制。区计生局按照评估办法对乡、街道办事处实行半年和年终检查考核制度,并注重强化平时监控。计生局干部全年至少抽出1/2时间深入乡、办事处和村、居委会指导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乡、街道办事处对所属的居委会实行月监控,季度抽样考核,半年和年终考核制度。对所辖单位及共管部门,实行半年、年终考评的制度。今年上半年,按照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要求,四月份,我们对乡、街道办事处及共管部门进行中期目标检查。与此同时,乡、街道办事处检查验收了村(居)及共管部门计划生育责任目标,通过考核强化目标的落实,使计划生育工作稳步达标。三是坚持每月一次的计生例会。通过例会及时总结交流工作经验,查找存在的问题,明确今后的措施。四是为了切实强化党政领导对计划生育工作的责任意识,我们定期召开乡、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参加的全区计划生育工作情况通报会,进一步提高党政领导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视程度,把“一把手”亲自抓落到实处。五是确保计生经费投入到位。xx区是个老城区,市政基础设施差,教育负担重,财政十分困难,但由于区委、区政府对计生工作的高度重视,计生经费能够足额到位,保证了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认真落实“三为主”,巩固和提高基层基础工作水平

1、加大以《条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主要内容的计划生育宣传力度。

今年以来,我们紧紧围绕全面落实“三为主”工作方针,始终把宣传教育放在计划生育工作的首位,开展了以“婚育新风进万家”为主题的一系列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一是注重社会宣传的效果,营造全社会人人都关心、支持计划生育工作的良好氛围。首先利用元旦、春节、元霄节的庆祝活动、慰问活动、灯展活动,进行以《条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主要内容的的见缝插针的宣传;其次,积极开展科普电影宣传月活动。今年,在计划生育科普电影宣传活动中,共放映科普电影26场,育龄妇女、流动人口等1.3万人观看电影;第三,加强平时入户面对面的宣传。我们组织计生干部、计生助理员深入重点人群家中进行宣传,做到了“三上门”,即:送《条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上门、送生殖健康知识上门、送避孕药具上门;第四,举办大型的社会集中宣传活动。今年5月份,按照市计生委的统一部署,我们组织xx乡、11个街道办事处、部分驻区、区属20个单位,共600余人在区委中心广场举办了一次大型宣传活动,收到较好的社会宣传效果。二是注重阵地宣传教育,充分发挥阵地的宣传教育作用。今年以来,乡、街道办事处人口学校对重点已婚育龄妇女进行了《条例》、《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生殖保健知识等内容的系统化培训,共办培训班52期。另外,我们还通过开设固定宣传栏,制作永久性标语,对育龄群众进行潜移默化的教育。通过宣传,进一步增强了广大育龄群众计划生育意识,提高了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2、强化避孕节育措施的落实,推进优质服务

(1)扎扎实实开展服务工作。我们根据群众的要求,积极开展生殖健康系列化服务。即:婚前服务、孕期服务、哺乳期服务和三随访服务等四项服务工作,有效地保障了公民的生殖健康权。

(2)认真开展“三查”(查环、查孕、查病)工作。自去年以来,我们每年组织区计生服务站和妇幼保健所,抽调专门力量组成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小分队,深入到各街道办事处免费为全区育龄妇女开展查环、查孕、查病工作,先后为10050名妇女做了妇科检查,为10005名妇女做了b超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疾病及时给予治疗。xx乡坚持每季为已婚育龄妇女查环、查孕一次,全年共查10800名。“三查”工作的开展,既方便了群众,又保障了育龄妇女的身体健康。

(3)区计生服务站围绕婚、孕、产、育四个方面提供一条龙服务。以婚检为龙头,以保偿保健工作为基础,对育龄妇女提供全方位的医疗、保健、咨询指导服务。今年,不孕门诊共接诊病人50例;公开热线电话,接待咨询有关生殖保健和优生优育等知识300人次;同时,我们建立了“悄悄话信箱”,并有专人负责做好咨询服务工作,还编写了《生殖健康服务指南》手册,印发8000余份。

(4)强化计划生育基础工作,使其规范化。

按照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的要求,我们从计划生育的基础工作抓起,对xx乡和12个街道办事处及村(居)委会的基础资料制定统一标准,进行统一整理规范。基础资料工作的规范化,为我区计生工作上档次、上水平奠定了基础。版权所有

(三)进一步加强了流动人口管理,提高了流动人口管理水平

一是认真落实了“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制。制定了《xx区流动人口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了各共管部门的职责;二是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持验证管理。为保证持验证率达标,乡、街道办事处集中时间,对流动人口进行清理,有效地加强了流动人口管理。全年全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持验证率达到89.5%。比市下达目标高29.5个百分点。三是继续推行了以《条例》为依据,以房东为中心,以合同为纽带的流动人口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了流动人口查验证制度、合同制度、流动人口生育审批制度和查孕制度,有效地促进了流动人口管理的规范化,提高流动人口管理水平。

(四)完善利益导向机制,积极推进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

进一步完善利益导向机制,认真开展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一是结合实际,制定了《xx区计划生育奖励实施意见》,将xx乡双农户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由原来每月5元增至每月10元,按规定发放独生子女费274500元。切实将对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和享有的优惠政策落到实处。二是认真抓好xx乡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制定了《xx区开展计划生育“三结合”工作实施意见》,并狠抓了落实。今年,xx乡按要求落实计划生育“三结合”户72户,并根据“三结合”户的不同情况,重点在资金、就业,承包土地等方面给予优惠,共帮扶资金5520元,优先承包土地61亩,贷款1万元,帮助就业7户,使“三结合”工作落到实处,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计划生育户的关怀和照顾。

(五)结合区情,积极探索村级计生助理员管理的新路子

为了提高村级计生助理员的素质,稳定村级计生助理员队伍,我们对xx乡村级助理员管理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尝试。一是对村级计生助理员实行了“区管、乡聘、村用”三级管理办法;二是制定出台了与“区管、乡聘、村用”相配套的《村级计生助理员管理办法及考核细则》,进一步完善了对村级计生助理员的管理。三是提高并落实村级计生助理员的待遇,将村级计生助理员的待遇由原来的65元提高到120元。2006年,xx乡聘用了39名村级计生助理员,并颁发了证书,实行了一年一聘制。通过实施“区管、乡聘、村用”三级管理办法,调动了村级计生助理员工作的积极性,稳定了村级计生助理员队伍,有效地促进了xx乡的计划生育工作。

(六)加强组织机构建设,认真落实待遇,确保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一是加强基层组织机构、网络建设。全区1个乡、12个街道办事处都设立了计生办公室,乡、办事处至少配备了三名计生助理员,全区共有乡级计划生育助理员48名;全区24个行政村共有39名村助理员,346名居委会主任积极投身计生工作,全区上下形成了狠抓计划生育工作的网络机构。二是保证计生人员待遇的落实。今年以来,我们加大计生经费投入,认真落实了计生人员的相关待遇。此外,乡、街道办事处计生干部享受了每人每年200元的劳保福利待遇。每逢春节,区委、区政府都要对全区的计生干部,村助理员、居委会主任进行慰问。2006年春节,共慰问计生干部村(居)委会主任547人,送去慰问金5.22万元。切实做到了计划生育工作组织机构、人员、待遇三落实。确保了全区计划生育工作的顺利开展。

(七)从制度建设入手,加强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为使计划生育工作常抓不懈,有章可循,今年以来,我们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四个管理制度,一是《计生局干部深入乡、街道办事处指导工作意见反馈制度》,这个制度的实施可以准确掌握计生干部深入乡、街道办事处指导工作的情况及乡、街道办事处在计生工作方面存在的问题。二是《乡、街道办事处对计划生育共管部门验证情况的反馈制度》,这个制度的制定主要目的是准确掌握区计划生育共管部门在办理流动人口相关证件过程中,查验婚育证明的情况,以便督促共管部门进一步做好查验婚育证明的工作,真正体现“一证先行”。三是《关于对乡、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平时目标质量的考核制度》,这个制度主要是用于考核乡、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平时工作目标的完成情况,从而达到监控、督促的目的。四是《建立随时、随机抽查村居委会计划生育工作制度》,建立这个制度主要是强化计划生育经常性工作,检查村(居)委会计划生育工作是否扎实,是否常抓不懈。上述四个制度的推行从整体上切实推进了乡、街道办事处乃至全区计划生育工作的全面发展。

三、计划生育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困难

1、在机构改革和社区规模调整中,部分乡、街道办事处分管计生的领导和计生助理员及居委会主任进行了调整,工作不太熟悉。

2、xx区是个老城区,各方面的条件都比较差,特别是旧城改造过程中,常住人口搬迁变动大,人户分离现象严重,给计生工作造成一定的难度,增加了工作量。

3、由于流动人口具有流动性大,搬迁快的特点,一些从事商业性,临时打工人员,无固定居所,搬迁频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难度大、任务重。

办事处个人工作计划范文第8篇

    第一条  为加强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现居住地不是户籍所在地的下列境内的中国公民:

    (一)在青岛市外从业、生活的本市成年育龄妇女;

    (二)在青岛市从业、生活的外地成年育龄人员;

    (三)在青岛市范围内跨乡(镇)、街道办事处流动的成年育龄人员。

    第三条  流动人口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履行计划生育义务,实行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禁止计划外生育和非婚生育;

    第四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干作,实行目标责任制。

    第五条  对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举报计划外怀孕、生育情况属实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奖励。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辖区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市、区(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是同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按各自职责,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七条  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所在单位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流出成年育龄妇女的管理职责:

    (一)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对已婚育龄妇女落实节育措施;

    (三)与流出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出具婚育证明,并保持定期联系;

    (四)核发生育证,统计上报出生人口;

    (五)落实独生子女优待政策;

    (六)依法处理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行为。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流入成年育龄人员的管理职责:

    (一)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审验婚育证明;

    (三)与流入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定期组织查访和孕检,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

    (四)对未采取节育措施或计划外怀孕,落实节育措施或采取补救措施;

    (五)进行婚育情况登记,将流动人口生育子女和节育情况通知其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

    (六)依法处理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行为。

    第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招用外地成年育龄人员或其他流动人口的,应按本办法及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要求;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注册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做好计划生育工作。

    第三章  生育、节育管理

    第十一条  流动人口的生育政策,按其户籍所在地的规定执行。生育证或允许生育的证明,由户籍所在地发给。

    流动人口应严格执行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自觉遵守现居住地计划生育管理的有关规定,服从管理。

    第十二条  流动人口持有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市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生育证,方可在现居住地怀孕、生育;无证怀孕、生育的均按计划外怀孕、生育处理。

    提倡已生育一个孩子的育龄妇女放置宫内节育器,生育两个及两个以上孩子的育龄夫妇一方落实绝育措施。计划外怀孕的应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

    第十三条  外出从业、生活的成年育龄妇女,外出前须到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领婚育证明。对计划外生育未缴清计划外生育费的或未落实可靠节育措施的,不得出具任何证明。

    第十四条  外来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须在到达现居住地后十五日内,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审验婚育证明、进行登记后,与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合同。对无婚育证明或证明不符合规定的,应责令其限期补办。

    第十五条  对无婚育证明或证明不符合规定的流入成年育龄妇女,公安部门不予办理暂住证,并及时将情况通报当地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婚育证明未经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验的流入成年育龄妇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发营业执照;公安、交通部门不得发给车辆驾驶证和营运证;劳动部门不予核发务工许可证;职业介绍机构不得给予职业中介服务;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雇用;房屋所有权人不得向其出售或出租房屋。

    第十六条  雇用外来劳务团体的单位与外来劳务团体签订经济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计划生育协议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外来劳务团体到达现居住地后十日内,雇用单位应将外来劳务团体中成年育龄妇女的婚育节育情况登记造册,连同《计划生育协议书》副本,报送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对没有签订《计划生育协议书》的建设或施工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第十七条  宾馆、饭店、招待所、旅馆等单位及房屋出租者,应与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计划生育协议书》,监督寄宿人或承租人执行计划生育规定,不出现计划外怀孕、生育,如发现寄宿人或承租人计划外怀孕、生育的,必须及时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为躲避计划生育管理的流动人口提供住宿场所。

    第十八条  城市房屋被拆迁人中属已婚育龄妇女的,搬迁前应到原住地街道办事处登记,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议书》。回迁前,凭区(市)以上医院或计划生育服务站的孕情检查证明和原居住地街道办事处的验审证明办理入户手续。拆迁人应协助当地街道办事处做好被拆迁人中已婚育龄妇女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九条  各医疗单位和医务人员对属于流动人口的怀孕妇女进行首次检查时,应当要求其出示生育证明。发现计划外怀孕的,应及时报告医疗单位所在区(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并配合动员其就地采取补救措施。

    各医疗单位和医务人员,不得为无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实施各种解除节育措施的手术。

    第二十条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做节育手术的,手术费由现居住地雇用单位承担;无雇用单位的,先由本人垫付,回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销。

    第二十一条  外来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应按月向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缴纳管理服务费四元。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市)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除依照本办法第十二条有关规定处理外,并按下列规定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一)不按计划生育第一胎的,按夫妇双方年总收入的百分之十征收,征收总额不足二千元的,按二千元征收;

    (二)符合二胎生育规定而无生育证生育第二胎的,按夫妇双方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征收,征收总额不足四千元的,按四千元征收;

    (三)不符合二胎生育规定而生育第二胎或非婚生育第一胎的,按夫妇或男女双方年总收入的三至五倍征收,征收总额不足?万五千元的,按一万五千元征收;多胎的按胎次累进加倍征收;

    (四)严禁非法收养子女,违者视同计划外生育,并按子女总数计孩次予以处理。

    对有外来劳务团体或雇用单位管理的外来人员征收计划外生育费,由管理单位代收或垫付;无外来劳务团体或无雇用单位的外来人员,由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征收。

    第二十三条  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未按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经其现居住地的有关部门通知后,逾期仍拒不补办或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由其现居住地的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对雇用未按规定办理婚育证明手续成年育龄妇女的或所雇用的成年育龄人员出现计划外生育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流动人口因违反计划生育规定在一地已受处理的,在另外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受处理。

    第二十六条  对侮辱、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和妨碍计划生育工作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计划生育和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忠于职守,依法办事;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或不提起诉讼,又不执行处理决定的,由作出处理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办事处个人工作计划范文第9篇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指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居住在本市的成年育龄人员。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在本市居住、预期将离开的人员除外。

第四条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遵循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优质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经费以常住非本市户籍人口为基数,按照本市户籍人口标准纳入财政预算,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按照流动人口规模予以配备。

第六条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计划,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

(二)拟定并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制检查考核及奖惩办法;

(三)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健全信息资源共建共享机制,做好信息交互、层级监控和个案通报等工作;

(四)加强基层行政执法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联合执法工作,依法查处计划生育违法行为

(五)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双向协作,协调解决服务和管理问题;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机构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七条公安、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民政、城管执法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下列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一)公安部门负责流动人口信息的采集、更新和注销;居住证办理及年度签注时,核对、更新流动人口婚育情况;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查处计划生育违法行为;

(二)卫生部门负责管理、监督医疗机构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公共服务项目;负责流动人口围产期检查、生育、计划生育手术等信息的采集;依法查处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行为;

(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采集流动人口就业信息,推进流动就业人口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事业;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政策纳入就业培训;监督流动就业人口婚、产假的落实情况;

(四)城管执法部门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查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违法行为;

(五)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教育、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婚姻登记、入园入学和营业执照时,宣传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法规,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相关信息。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社会团体应当协助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八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统筹协调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等有关单位,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工作;

(二)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三)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奖励和优待政策;

(四)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和提供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技术服务;

(五)健全现居住地和户籍地之间的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采集更新婚姻状况、怀孕生育、计划生育措施等信息,通过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反馈计划生育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下列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一)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采集、核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二)协助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查验、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市非户籍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卡(以下简称“管理服务卡”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和生育节育联系单等;

(三)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告知流动人口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以及可以免费享受的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服务项目和奖励、优待政策等;

(四)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村(居)民自治内容,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

第十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知识宣传教育,对已婚育龄妇女开展孕环情检查、随访服务工作,承担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咨询、指导和技术服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为已婚育龄妇女实施围产期检查、分娩、计划生育手术等信息登记工作时,应当查看其身份证明、婚育证明;妊娠十四周以上引产的还应当查验其医学诊断意见书或者相关证明。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规定场所设置禁止非医学需要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警示标志,做好超声设备、终止妊娠药品等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

(一)确定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建立已婚育龄妇女档案,依法落实生育保险、奖励优惠和休假待遇等;

(二)聘用已婚育龄妇女时,应当查验婚育证明或管理服务卡,对无婚育证明或管理服务卡的应当督促其办理;

(三)配合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开展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

(四)发现育龄妇女不符合法定条件怀孕或者生育的应当及时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了解流动人口情况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房屋出租(借)人发现承租人或实际使用人违反法定条件怀孕、生育、非法从事胎儿性别鉴定和人工终止妊娠的应当及时向房屋所在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卫生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计划生育协会应当协助人民政府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知识宣传、便民维权、救助帮扶等活动,引导流动人口实现计划生育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

第十四条已婚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向居住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向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第十五条本市实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卡制度。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通过管理服务卡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对流动人口开展计划生育政策宣传,落实责任承诺,实施信息管理和生育管理,提供计划生育公共服务和奖励、优待。

已婚育龄妇女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应当凭本人身份证明、婚育证明到居住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办理管理服务卡。符合办理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7日内予以办理。

第十六条流动人口凭管理服务卡可以享受下列计划生育公共服务和奖励、优待:

(一)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优生优育、生殖健康、家庭保健等知识普及活动;

(二)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三)免费享受本市规定的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等服务;

(四)享受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奖励;

(五)其他计划生育公共服务和奖励帮扶。

第十七条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在本市生育第一个子女,可以在居住地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办理一孩生育服务登记。办理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身份证、居住证;

(二)结婚证;

(三)女方婚育证明或管理服务卡,男方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在本市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的应当出示女方户籍地县级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批准再生育证明。

第十八条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现居住地计划生育管理。

育龄妇女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怀孕的应当及时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机构或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终止妊娠。

流动人口不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生育的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十九条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发现流动人口违反法定条件生育子女,未缴纳社会抚养费或没有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应当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征收社会抚养费时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与当事人户籍地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互相配合、协商征收。户籍地积极配合的现居住地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二十条对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计划生育违法行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查实的举报人予以奖励。

第二十一条参与登记、核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涉及公民隐私的流动人口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十二条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三条公安、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民政、城管执法和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第二十四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职责的分别由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五条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如实提供相关信息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予以批评教育。

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办事处个人工作计划范文第10篇

推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健全完善“依法管理、村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确定在全乡范围内广泛开展争创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合格村、示范村活动,特制定本规划及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通过在全乡范围内深入开展争创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合格村、示范村活动,实现计划生育工作重心下移,逐步建立起县指导、乡负责、村自治、户落实的工作机制,形成村级规范化管理,乡级监督服务,县级调控指导的工作格局,从而推动我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再上新阶。总体目标是:在全乡17个行政村中,100%的村开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活动,争取到2007年底全乡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示范村达到1个、村民自治合格村(含示范村)达到40%。

二、创建条件及标准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合格村的标准条件是:(1)达到“六好、四有、三落实”的要求,即班子队伍好、政策落实好、宣传教育好、管理服务好、制度执行好、干群关系好;有一个坚强有力的领导班子、有一支素质优良的计生工作队伍、有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制度、有一个配套完善的服务阵地;做到人员、报酬、待遇(享受副村级待遇)三落实。(2)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活动开展好;既能完成人口责任目标,又使群众满意。(3)一年内基本达到“五无”,即无计划外生育,无大月份引产,无出生瞒报、漏报,无计划生育集体上访和越级上访,无计划生育恶性案件。(4)基本实行避孕方法知情选择,对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合格村由乡负责验收,计生办备案。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示范村的标准条件是:(1)达到合格村的标准要求;(2)全面实行避孕方法知情选择;(3)连续5年达到“五无”要求。对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示范村由乡负责验收。

非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合格村。全部纳入乡、办事处两级重点帮促范围,采取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教育的等综合措施,层层落实领导包整改责任制,按照合格村的要求,进行重点帮促指导,力争整改出成效,切实加快计划生育村民自治进程。

三、争创办法和步骤

争创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合格村、示范村的创建活动按如下程序进行。

1、抓好试点,培育典型。乡于2007年5月底前,在工作基础比较好的办事处选择部分村进行试点。在创建试点村阶段,乡两委成员(人大)等联系办事处领导,带领计生办、服务站的人员帮助该办事处抓好试点工作。村级干部全力以赴,按照方案要求,积极开展各项工作。试点成功后,及时总结经验,全面推开。期间,其他办事处要按照“一条线或一个面”的要求,在本办事处选择部分村,培育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示范村。

2、组织实施,全面推开。各办事处要按照创建方案,在规范完善原有示范村的同时,按照标准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全面推开各办事处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每个村的争创活动,计生办、服务站工作人员入村进行指导。

3、组织自评,评估验收。今年11月底前,各村自评后已达到示范村、合格村标准的,及时提交评估验收申请,报乡计生办,由分管领导签字后存档。12月份,乡争创活动领导小组组织精干力量对申报村进行评估验收。

四、组织领导

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合格村、示范村创建活动,是农村计划生育管理机制上的重大变革,也是落实“二十字”方针的具体措施,为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

办事处个人工作计划范文第11篇

大家好!

讲两个方面:简单回顾;此次大整治工作部署一下。

我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紧紧围绕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工作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县委县府创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一类县的目标,以计划生育百日大整治活动,全面实施奖励扶助政策为工作重心,立足现状,开拓创新,真抓实干,各方面取得了新的成绩。主要是:

建立完善了宏观调控体系,初步形成人口问题综合治理新格局。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计生工作,把计生工作放到重要位置,建立了党政一把手重视计生决策党政联席会议,对计生工作强化责任追究,行政问责进度通报制度,促进全镇干部和镇属各部门进一步重视计生工作,实行重点村联系制度,切实帮助重点村解决问题,促进转化。

一、创建有效载体,推动各项基层工作。

宣教工作丰富多彩。

我们紧紧围绕计生工作三个不变,即现行生育政策不变,国策地位不变,计生工作任务不变。举行百日大整治文艺演出,开展奖励扶助政策宣传,“5·29”宣传服务周活动开展了关爱女孩活动等。清除部分群众认为生育政策放宽,放松了的偏面理解,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优质服务日益深化。

协会作用日益突出。

突出重心,深化百日大整治工作。

周密部署,行动迅速,抓关键,重实效,求突破,工作方法灵活有效,实施了党员干部包干制度,对各类遗留对象做细致工作,同时限期落实,督促落实。

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总结创新工作方法,利用公安网提供在外人员详尽资料。去年6月下旬,我镇抽调40名骨干力量多次到宁波、上海等地大行动,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同时我们相信群众,依靠群众,镇村联动,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去年的计划生育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特别是百日大整治活动,基本完成了上级下达给我们的任务,在一定情况下缓和了非法生育漫延的态势,在全镇营造了良好的计划生育氛围,群众普遍认为现在计划生育又紧起来了。

但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目前面临的严峻形势。

违法生育量大面广,仍有相当部分对象户超生,全镇非法生育村数,根本难以达到考核的生育率要求。

基层基础薄弱,群众的生育意愿与当前的政策法规要求相差很远,平时说,我们的随访工作,信息化工作远达不到实际要求,因此各项工作机制有等待健全。

社会抚养费征收不高,割麦头做法不仅妨碍了本办事处工作的进一步开展,同时也对全镇其他办事处造成了负面影响,进而导致了全镇社会抚养费征收进入恶性循环。

为了进一步推动我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全面提升计划生育工作水平,确保一类,争创先进的要求,根据县《关于开展全县计划生育百日大整治活动的通知》精神,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在这里召开我镇人口和计划生育百日大整治活动动员大会。

二、工作目标

中央《决定》宣传家喻户晓;“三查”服务率达到县里下达的指标,以来遗留的社会抚养费一律要足额征收,确实有困难的,必须依法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四项节育手术应落实的对象全部得到落实。结扎、上环、引流产、“三查”率和社会抚养费征收等5项工作指标,达到县定目标。

三、工作重点

(一)加强中央《决定》的宣传。

要突出宣传中央《决定》精神,宣传人口和计划生育农村部分计生家庭奖扶制度,稳定低生育水平。我们要及时掌握提供各种信息,大力宣传违法生育造成的严重后果,典型事例,充分利用有较大影响面的正反典型案例,营造良好的计划生育氛围。

(二)强化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

1、成立镇计划生育执法室,配齐人员,严格按《省条例》规定的标准,依法执行,立案率100%,征收率、符合率达到县定要求,全面加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

2、严格按《省条例》规定,对非法生育处理要本着就高不就低标准征收的原则,全面加强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任何个案征收幅度不能突破征收的底线。

(1)对个别一次缴纳确有实际困难的,应自收到征收决定之日起30日内,由对象户向所在办事处提出分期缴纳的书面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由办事处审核后并在当事人所在村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向联系片领导汇报,无异议的,再送交镇党委政府研究决定。

(2)关于对部分高收入对象如何征收问题。对家庭年人均收入明显高于一般家庭的工商业从业人员或其它高收入对象,凡不主动说清违法生育前一年家庭总收入的,上报个案至计生局,再由镇党委、政府负责牵头,组织镇计生办、国税、地税、工商、法院、银行等部门和镇工作人员共同调查其家庭年总收入,依法加收社会抚养费。

(3)关于对拒不兑现案件的处理问题。对拒不兑现的案件,必须在当事人期限届满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确保案件强制执行力。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镇执法室、办事处要认真做好预备工作,主动摸清有关对象的去向和财产状况,及时提交给人民法院。

全镇干部协同法院开展好声势浩大的集中执法行动,对重点对象户和“钉子户”要逐个进行分析,逐个制定执行方案,一个不漏地做好征收工作。在征收社会抚养费过程中,任意降低标准,造成征收幅度突破法律底线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凡是在大整治期间及以后非法怀孕出生的,将从严追究各办事处有关人员负责。

(三)切实抓好四项手术落实工作。

做好知情选择的科学指导,知情选择并非自由选择、放任自由。对遵守生育政策的育龄妇女,应动员落实以上环为主的长效避孕节育措施,对非法超生一胎及以上的对象,要落实以结扎为主的长效节育措施。对非法怀孕对象要及时落实补救措施,尤其对小月份非法怀孕要采取必要的有效措施,动员对象落实引流产。要认真抓好产后术后随访工作,及时为育龄群众提供生殖健康服务。对于非法怀孕的,要实行个案跟踪调查,特别是造成大月份非法怀孕的,要追究失职者责任。

(四)彻底扫清“三查”遗留。

为了从源头上杜绝非法生育现象的发生,各办事处、各村通过摸底,准确掌握遗留底数,逐个查明遗留原因并进行归类造册,及时汇总到镇计生办,由镇计生办上报到县计生局。镇里将遗留扫尾任务逐一分解到办事处、驻村干部、村干部,责任到人,限时催促,确保落实,对遗留数较多的村,镇里组织人员集中上门服务。对做了过细思想工作,仍不参加“三查”的,要一追到底,严格履行计生合同,收取合同违约金,拒不交纳违约金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已查人员名单和遗留人员名单要及时上报镇计生办,进度要真实。办事处、驻村干部、村党员干部要落实联系包干责任制,确保外出育龄妇女在当地指定的机构按时参加“三查”服务,并寄回报告单。

(五)利用市在我镇建立村级卫生、计生服务室试点的平,要求镇计生办、相关办事处齐心协力,认真做好试点工作,选好试点村,确保成功,同时更好地促进“百日大整治”的开展。

(六)充分调动村级党员、干部、计生队伍的工作积极性。今年的何方赵村自行计划生育村规民约,出奖罚措施,自加压力,责任到人,使该村计生工作有人抓,经常抓,长期抓,将三查遗留名单公布于众,限期补检,未检的不享优惠,目前已基本完成。

四、方法、步骤

计划生育“百日大整治”活动时间,从今年4月1日开始到7月10日止,那么大整治分准备阶段、实施阶段、总结阶段三个阶段。具体步骤如下:

(一)准备阶段(3月30日至4月10日)

1、动员部署,召开4个层次会议

(1)镇召开两委扩大会,传达大会精神,分析我镇计生现状,研讨定镇百日动员大会筹备工作,制定下阶段全镇整治活动计划。

(2)召开全镇干部动员大会,并邀请县领导到场指导。

(3)各联系领导牵头各办事处组织各片、各村党员、干部以上会议。各办事处下到各行政村召开生产组长以上村两委扩大会议。

(4)各驻村及农村工作指导员,召开各村生产组长、共青妇、老人协会、村服务员、党员、两委干部以上会议。

2、宣传

镇区内悬挂宣传横幅,各行政村张贴宣传标语,宣传车深入各行政村宣讲。利用各村党员电教室,组织各村党员、干部、村民收看县“百日大整治”DVD片。

3、成立行政执法室

行政执法室人员负责规范办事程序,着重做好依法行政工作、社会抚养费征收工作,与县计生的联系协调工作,合同管理和违约金收取工作。

4、调查摸底

各办事处、驻村干部全面铺开“三查”服务遗留、社会抚养费征收遗留、四项节育手术遗留三项内容的调查摸底工作,全面准确摸清底数,分析原因,分村分类,汇编成册,于4月8日下午4:00前上报镇计生办汇总。

5、镇计生办、各办事处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积极鼓励干部群众检举、揭发违反计划生育的人与事。计生办、办事处认真办理各类交办案件,做好笔笔有记录,事事抓落实,严禁拖压、徇情,违者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实施阶段(4月11日至6月30日)

1、各办事处全面实施社会抚养费征收、四项手术落实、“三查”遗留扫尾三项“百日大整治”重点工作,四项节育手术应落实的对象要全部得到落实,以来社会抚养费一律要足额征收。其它工作指标达到县定一类乡镇规定。为了确保大整治成功,加强力量,各办公室人员统一分三组到各办事处参加“百日大整治”工作。大量的工作以各联系片领导、办事处全体干部为主,具体分组人员:

2、各办事处筛选好一批重点村、重点户,在确定摸清对象户的去向和财产状况后。由镇党委、政府牵头县执法大队、工作队、应急小分队、办事处,集中力量搞几次声势较大的集中行动,以营造浓厚的氛围,为以后的工作打好基础。

3、各驻村送交信息、数据至专干,各专干在每下午4时上报工作进度到计生办,上报例数要实事求是,并附上详细名单。

4、镇“百日大整治”领导小组到各办事处、行政村进行不定期督查,并通报督查结果。

5、从“百日大整治”实施开始,十个办事处开展大整治竞赛,“五项”指标进度每公布,张贴在镇计生大门口旁,以告知全镇。开展月月清考核排名活动,该奖的奖,该罚的罚。

(三)总结提高阶段(7月1日—7月10日)

1、为确保“百日大整治”活动保质保量地在活动期间完成任务,杜绝计划外怀孕、生育现象出现。联系片领导牵头工作队、应急小分队、计生办集中力量对尚未完成任务的办事处进行力量支援。

2、镇计生办根据整治工作情况,总结经验,剖析问题,形成书面材料并上报县“百日大整治”办公室。

五、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我镇人口与计划生育“百日大整治”工作的领导,确保各办公室、办事处人员到位、时间到位、精力到位、措施到位,镇里成立了“百日大整治”活动工作领导小组,并健全下属机构。

“百日大整治”活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党政其他成员及镇属有关负责人、镇计生办、各办事处主任组成。

下设督查组、宣传组,办公室主任由分管镇长汤伟礼兼任。

(二)加强督查,强化责任。

1、由镇纪委牵头,带领督查组将每星期到各办事处督查,对在“百日大整治”中工作不力,对计划生育工作中出现失职、违法等行为的要对照县里有关规定从重从严处理。

2、针对各办事处在结扎、上环、引流产、“三查”服务、社会抚养费征收等五个项目的完成情况,镇党委、政府将出相关奖惩措施。

3、涉及有关非法生育的村,镇里将在发展党员、示范村立项、安排宅基地等实行一票否决。

办事处个人工作计划范文第12篇

一、建立政府领导、部门指导、各方配合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机制

(一)各区(县)要树立全市“一盘棋”的思想,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和自治区《办法》要求,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会综合管理的内容,进一步明确政府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将流动人口纳入流入地人口总数,按照户籍地人口的标准,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正常的预算支出范围,实行专款专用。在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费中安排一定比例的经费,用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各区(县)人口计生部门要专设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街道(乡、镇)及社区应按照常住人口的规模比例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建立与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服务网络。

(三)各级人口计生部门要按照“建立以流入地为主的目标管理双向考核制度”的要求,制定切实可行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考核评估标准和指标体系,纳入年度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工作中。

(四)各齐抓共管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计生部门职责:

1.建立健全流动人口生育、节育和技术服务档案,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和保障措施;

2.制定流动人口生育管理措施;

3.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节育及生殖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

4.督促流动人口落实避孕节育措施,为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

5.与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计划生育部门保持联系,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和协调有关工作。

公安部门职责:

1.为流动人口办理暂住证时,应查验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证明》,同时应对计划生育进行宣传教育工作;

2.协助计划生育部门加强对暂住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并提供准确的人口统计数字;

3.对于扰乱和破坏计划生育工作、伤害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工商部门职责:

1.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纳入管理范围,为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服务提供方便;

2.为流动人口个体工商户办理和换发营业执照时,把婚姻和生育情况列为审查内容,对无婚育证明的,或超计划生育的应当通报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卫生部门职责:

1.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节育手术服务;

2.加强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的管理,对非法开展计划生育手术的个体诊所进行清理检查。对违反国家和自治区法律法规有关规定,擅自为无人口计生部门出具证明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摘取节育器、做输卵管通复手术或开展胎儿性别鉴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和个人进行处罚。

3.在为流动人口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时,负责检查其婚育证明;发现无证生育者,及时通知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区(县)级人民政府人口计生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职责:

1.在为流动人口办理《求职登记证》时,要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无婚育证明的或者超计划生育的,及时通报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2.与育龄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负责被招用的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并接受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区(县)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生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

房产部门、综治部门职责:

1.为流动人口办理租赁房屋手续时,要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无证者或超计划生育的要通知计生部门,并协助计生部门督促其限期补办;

2.发现流动人口怀孕要及时报告当地人口计生部门,如系计划外怀孕,要配合人口计生部门做好节育措施的落实工作;

3.对躲避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不得隐瞒和为其开具证明或者提供住宿。

教育部门职责:

在办理流动人口子女入学手续时,要查验父母户籍地办理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无婚育证明的或者超计划生育的,及时通报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针对流动人口违法生育发现难、查证难、处理难的问题,各部门在履行工作职责时,要明确职责,密切配合,通力协作,互通情况,建立工作联系制度,在全市形成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

二、认真贯彻落实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共同管理的责任

(一)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1.对外出的流动人口进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计划生育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

2.督促外出育龄夫妻落实避孕节育措施;

3.为外出的流动人口出具婚育证明;

4.为外出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发放《生育服务证》;

5.为外出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家庭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和保障措施;

6.与外出的流动人口签定计划生育合同并约定联系方式;

7.加强区域协作,会同流动人口居住地的有关部门做好外出流动人口及其所生子女的统计;

8.与流动人口居住地建立联系制度,及时互通情况。

(二)流动人口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1.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计划生育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

2.查验流入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建立生育节育技术服务档案;

3.为流出的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建立生育节育技术服务档案,落实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和保障措施;

4.组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为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5.与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保持联系,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

6.指导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和有关单位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7.落实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三、建立完善计划生育各项管理制度

(一)建立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经常性宣传教育制度。

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纳入本地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总体规划,通过广播、电视、报纸等媒体及社区计划生育生殖保健服务机构、人口学校等途径,向流动人口宣传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宣传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的好处;宣传计划生育办证程序,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科学知识,增强流动人口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优生优育和生殖健康的意识。

(二)建立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发证、验证和登记建卡制度。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要在育龄流动人口外出前,积极开展办理“生育情况证明”的宣传教育,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办证工作。对已外出未办证的应予补办,努力提高办证率。同时填写好《外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登记表》,热情为流动人口提供各项服务,认真负责地做好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互通信息沟通工作。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要加强对《婚育证明》的查验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对已婚育龄妇女流动人口的日常管理,做好流动人口的发证、验证工作,并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数据信息库;居(村)委会具体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登记建卡工作。

(三)建立完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避孕、节育检查工作制度。

为及时了解掌握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的怀孕生育情况,对已婚妇女应当每季度进行一次孕情检查。受委托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县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要方便外来已婚育龄妇女孕情检查,并使用全国统一格式的《**自治区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填写检查结果,流动人口已婚妇女可将检查结果报告单寄回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其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了解其避孕节育情况后,不得再要求回户籍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的检查。

(四)建立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制度。

各级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为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咨询和医疗服务,在流动人口育龄人群中普及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常见病、多发病、艾滋病的防治知识,指导流动人口落实避孕节育措施,提供避孕药具和紧急避孕服务。动员怀孕妇女要及时到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建立《孕产妇保健卡》,定期做产前检查,降低孕产妇和婴儿死亡率。

(五)建立完善“两地”信息通报协调制度。

现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要通过《流动人口育龄妇女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单》,及时掌握流动人口持《婚育证明》或出现节育措施与证明记载不符合、计划外怀孕等情况,以及有关育龄妇女婚姻、生育、避孕节育、缴纳征收社会抚养费等信息。收到通知单的一方必须及时回复,并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流出和流入人口较多的区(县)计生部门之间,要建立联系会议与协调工作制度,形成全国、全疆、全市“一盘棋”的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格局,定期商定共同管理办法,确保重点、难点问题的妥善解决。

(六)建立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录入和考核制度。

乡(镇)、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完成对流出人口的登记录入和对流入人口建立《信息登记卡》并录入统计,报区(县)、市人口计生委汇总后上报自治区人口计生委。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要纳入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考核内容,重点将考核流动人口计划生育齐抓共管部门工作目标责任的落实情况,考核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婚育证明》办证率、现居住地《婚育证明》验证率及《信息登记卡》建卡录入率、流动人口已婚妇女节育措施落实率、对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的查处及“两地”协调制度的落实等情况。

(七)建立完善检查与监督制度。

各区(县)应建立经常性检查监督制度,对出现管理和服务工作不落实、《婚育证明》办证、验证不及时、办证率不高、信息沟通不畅、协调配合不好、违法生育多、查处不力、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等情况进行通报,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严格禁止侵害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行为

严格执行《办法》中关于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规定,严禁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发生。

(一)不得违反“七个不准”规定,组织流动人口中未婚女青年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二)不得强行要求流动人口返回户籍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三)不得在办理《婚育证明》、开展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检查或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时,乱收费、“搭车”收费;

(四)对流动人口的违法生育行为,现居住地或户籍地中一方已向当事人送达社会抚养费征收通知书的,另一方不得再次向当事人征收社会抚养费。

办事处个人工作计划范文第13篇

建立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新机制工作汇报

近年来,周口市川汇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在川汇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周口市人口计生委的指导下,进一步深化城区计划生育管理体制改革,夯实城区计划生育工作基础,全面落实“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城区计生管理和服务工作新机制,做到“两明确、三加强、建立四项制度”,有力推动了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他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改革城区体制落实属地管理

管理机制是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运行的基础与核心。

1999年以前,川汇区城区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沿用的是“单位负责,条条管理”的管理体制,全市市直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和驻周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市计生委城区科直接管理,1999年由新华街道办事处接管。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加快,城市规模的扩大,城市人口和计生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是:下岗待业人员、失业人员和无固定职业人员大量出现;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入城区;流动人口数量大幅增加;户籍制度的改革使农转非人员和人户分离现象日渐增多等等。这些现象和问题的出现,使原来城区的人口和计生工作以“条条”和户籍为主的管理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新时期的发展。

市委、市政府审时度势,依据《国家计生委、民政部、中国计生协关于加快城市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改革的意见》,成立了以市委副书记为组长,主管计生工作的副市长为副组长,相关的8个委局和5个街道办事处行政正职为成员的人口和计生属地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并以市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两办的名义先后出台了《关于完善城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体制的意见》、《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关于明确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围绕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做到“两个明确”。

(一)、明确属地管理对象。

2003年9月,川汇区城区区划由原来的1个街道办事处扩大为5个街道办事处。市政府适时召开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体制改革会议,对原新华街道办事处管理的191个公共单位和24个社区居委会按照新的管辖区域重新进行了划分,在划分和交接过程中我们明确规定,所有公共单位无论级别高低,无论单位属性,其计划生育工作均有新的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同时,社区居委会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单位和居民的人口和计生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

街道办事处统一管理驻本辖区的所有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工作、居住在本辖区的常住人口、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承担宣传动员、监督检查、组织协调、日常管理及综合服务的职能。辖区单位严格实行法定代表人责任制,自觉贯彻执行人口和计生法律法规和政策,服从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的管理、指导和协调。负责本单位的出生统计、生殖保健、避孕节育等日常业务,落实计生奖励和优惠等有关政策和保障措施。

各公共单位的计生工作既要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负责,又要向本系统的主管委局负责。市委、市政府还规定对有政策外生育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一级机构对其下属的二级机构有政策外出生的负连带责任。近年来,先后对8个二级机构有政策外生育的单位实行了“一票否决”,对其主管的6个委局实施了通报批评和黄牌警告等处理,对单位的正职和主管副职、计生专干分别进行责任追究。

二、加强社区建设,夯实基层基础

社区居委会是城市的基层组织,也是搞好城区人口和计生工作的落脚点。

新的管理体制建立后,他们按照《河南省城市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规范》的要求,制定了《川汇区创建规范化社区居委会计划生育工作实施方案》,首先在新华路街道通桥路社区开展了计划生育规范化社区试点的创建工作,今年三月在5个街道的所有社区开展了计划生育规范化创建活动。通过创建活动达到了“三个加强”。

(一)、加强了队伍建设。

建立健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居民小组(楼院)门栋四级人口和计生管理服务网络。街道办事处成立有人口和计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管理本辖区的人口和计生工作;每个社区居委会配备计生副主任;住宅小区或者若干个住宅楼组成的楼院配备一名楼院长,担任计划生育宣传管理员;选取计生协会会员、社会志愿者、退休老党员、老干部、低保户等人员担任楼长或门栋长。

在楼院长的配备上,他们做到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参加竞聘者要同时具备五个条件:一是女性;二是在本楼院居住;三是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四是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五是没有违反计生政策。通过民主推荐、笔试、面试、民主评议、组织考察,5个街道的24个社区居委会配备了480名计生楼院长,并对她们进行了岗前培训,使她们很快进入角色。为了更好地稳定队伍,调动其积极性,市财政每年增拨12万元经费,使24个社区居委会的计生副主任月工资达到400元。市人口计生委每年从计生事业费中挤出十几万元,给计生楼院长每人每月发放20元的岗位补贴。

(二)、加强了阵地建设。

他们统一明确阵地创建标准,先后投入资金20万元,对社区居委会的计生办公服务场所进行升级改造。每个社区居委会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宣传教育室(人口学校),具备条件的设立健康咨询室(悄悄话室)、社区医疗卫生服务站、图书阅览室、娱乐活动室等。在宣传教育室(人口学校)和康检咨询室设置了优生优育、生殖保健、避孕节育、政策法规等宣传版面,在社区居委会和楼院附近设置了固定的人口和计生宣传版面、标语、宣传橱窗和政务公开栏,使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在社区能及时享受到计划生育的宣传服务。

(三)、加强了软件建设。

根据属地管理的要求,他们设计并统一印制了社区楼院人口和计划生育户口登记表,更新完善了社区居委会的计生台帐。原来的社区居委会计生台帐是以户口为基准建立的,人户分离和空挂户的问题突出。今年三月份开始,他们逐楼逐户逐人进行排查登记,做到辖区不漏楼、楼不漏户、户不漏人、人不漏项。用了四个月的时间按现居住实有人员为基准,重新建立社区居委会的计划生育台帐,做到一楼一册,一户一页,并对已婚育龄妇女实行分类管理。

对居住在辖区内无固定职业、失业的以及与单位脱离劳动人事关系的已婚育龄妇女按主管类管理,由社区居委会负责出生统计、生殖保健、避孕节育等日常的管理和服务业务。

对居住在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职已婚育龄妇女按协管类管理,此类人员由已婚育龄妇女所在单位具体管理和服务,并由单位所属的街道(镇)计生办向社区居委会出具全市统一的《川汇区计划生育管理证明》,工作单位定期向社区居委会通报该职工的生育节育及康检信息,由社区居委会协助单位进行管理和服务。对居住在辖区内的流入已婚育龄妇女按流动类管理,对此类人员和常住人口一样纳入正常的管理和服务,做到同管理、同服务、同宣传、同考核。

经过4个月的努力,他们共建立已婚育龄妇女档案15289人,其中主管类2288人,协管类11669人,流动类1332人。排查出漏档漏管已婚育龄妇女655人,剥离和移交到镇村管理的已婚育龄妇女532人。目前社区居委会达到了“网络队伍建立健全,计生台帐更新完善,管辖区域不留死角,服务阵地温馨美满”。

三、建立完善制度,规范管理措施

为有效地开展城区属地化计生管理服务工作,他们建立了“四项制度”,实现了日常管理规范化。

(一)、建立定期清查和信息采集制度。

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定期对辖区居民楼院集中入户排查登记,对漏管漏档的常住和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及时建立楼院台帐,纳入管理和服务。楼院长、门栋长每周到所辖居民楼院了解情况,收集人口和计生变动信息。社区居委会每月召开一次人口和计生工作例会,收集各楼院的新婚、出生、节育、迁出、迁入、失业、就业、流入、流出等信息,及时变更楼院计生台帐。

(二)、建立信息通报和手续移交制度。

严格落实公共单位与职工居住地社区居委会之间的计生信息通报制度。单位每半年向职工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全市统一格式的《川汇区在职已婚育龄妇女生育节育康检信息通报单》。对辞职、辞退、除名等脱离原工作单位的已婚育龄妇女,由单位在30日内向社区居委会移交计生管理服务手续,社区居委会接收到《信息通报单》和移交手续后向其单位反馈接收信息。

(三)、建立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服务制度。

街道计生办固定专职人员分片包段,主要负责沿街门店和较大的市场中的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服务工作。社区居委会对流入、流出居民楼院和背街小巷的已婚育龄妇女及时上门登记建档,协助街道计生办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办理、查验、康检和催寄康检证明等工作。他们对流动人口全部实行免费办证、免费康检、免费四术、免费发放避孕药具的“四免一上门”服务。

(四)、建立目标管理考核制度。

市委、市政府对各市直单位签订了工作目标责任书,要求其内部要建立垂直负责体系和目标责任制。市人口计生委对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的计生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实行分类考核。对纯属农村的永安路、紫荆路街道办事处按照农村的考核方案进行;对纯属城区的新华路街道办事处按城区的考核方案进行;对既有农村又有城区的杜甫路、孝义街道办事处分别按两种方案考核,其成绩按照城区和农村所占总人口的比例分别记分,合并后记入总成绩。

四、几点体会

川汇区城区的属地化计生管理体制改革之所以取得一些成绩,他们感到主要得益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领导重视是关键。

由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排除阻力,调动各部门、各方面的力量才能推动城区属地化管理机制的进行。为做好属地化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市委、市政府专门召开会议,下发文件,明确了各街道办事处的管辖单位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市、街道两级财政每年都把城区和流动人口计生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足额投入到位,将城区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政府目标工作责任制,由过去的计生部门唱独角戏,转为“党政牵头、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得以真正落实。

(二)、社区建设是基础。

落实属地化管理与服务机制,关键是发挥社区居委会的作用。只有加强社区计生网络队伍建设和阵地建设,确保社区计生工作经费的到位,积极搭建社区服务平台,才能把城区计生工作融入到社区、服务到社区、落实到社区。

(三)、强化责任是动力。小陈老师工作室原创

办事处个人工作计划范文第14篇

建立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新机制工作汇报

近年来,周口市川汇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在川汇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和周口市人口计生委的指导下,进一步深化城区计划生育管理体制改革,夯实城区计划生育工作基础,全面落实“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城区计生管理和服务工作新机制,做到“两明确、三加强、建立四项制度”,有力推动了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他们的主要做法是:

一、改革城区体制落实属地管理

管理机制是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运行的基础与核心。

1999年以前,川汇区城区计划生育管理工作沿用的是“单位负责,条条管理”的管理体制,全市市直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和驻周单位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市计生委城区科直接管理,1999年由新华街道办事处接管。随着城市化的进程加快,城市规模的扩大,城市人口和计生工作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主要表现是:下岗待业人员、失业人员和无固定职业人员大量出现;农村剩余劳动力涌入城区;流动人口数量大幅增加;户籍制度的改革使农转非人员和人户分离现象日渐增多等等。这些现象和问题的出现,使原来城区的人口和计生工作以“条条”和户籍为主的管理模式已经不能适应新时期的发展。

市委、市政府审时度势,依据《国家计生委、民政部、中国计生协关于加快城市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改革的意见》,成立了以市委副书记为组长,主管计生工作的副市长为副组长,相关的8个委局和5个街道办事处行政正职为成员的人口和计生属地管理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并以市政府和市委、市政府两办的名义先后出台了《关于完善城镇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体制的意见》、《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意见》、《关于明确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围绕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做到“两个明确”。

(一)、明确属地管理对象。

2003年9月,川汇区城区区划由原来的1个街道办事处扩大为5个街道办事处。市政府适时召开城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体制改革会议,对原新华街道办事处管理的191个公共单位和24个社区居委会按照新的管辖区域重新进行了划分,在划分和交接过程中我们明确规定,所有公共单位无论级别高低,无论单位属性,其计划生育工作均有新的街道办事处负责管理。同时,社区居委会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单位和居民的人口和计生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

街道办事处统一管理驻本辖区的所有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工作、居住在本辖区的常住人口、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承担宣传动员、监督检查、组织协调、日常管理及综合服务的职能。辖区单位严格实行法定代表人责任制,自觉贯彻执行人口和计生法律法规和政策,服从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的管理、指导和协调。负责本单位的出生统计、生殖保健、避孕节育等日常业务,落实计生奖励和优惠等有关政策和保障措施。

各公共单位的计生工作既要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负责,又要向本系统的主管委局负责。市委、市政府还规定对有政策外生育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一级机构对其下属的二级机构有政策外出生的负连带责任。近年来,先后对8个二级机构有政策外生育的单位实行了“一票否决”,对其主管的6个委局实施了通报批评和黄牌警告等处理,对单位的正职和主管副职、计生专干分别进行责任追究。

二、加强社区建设,夯实基层基础

社区居委会是城市的基层组织,也是搞好城区人口和计生工作的落脚点。

新的管理体制建立后,他们按照《河南省城市社区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工作规范》的要求,制定了《川汇区创建规范化社区居委会计划生育工作实施方案》,首先在新华路街道通桥路社区开展了计划生育规范化社区试点的创建工作,今年三月在5个街道的所有社区开展了计划生育规范化创建活动。通过创建活动达到了“三个加强”。

(一)、加强了队伍建设。

建立健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居民小组(楼院)门栋四级人口和计生管理服务网络。街道办事处成立有人口和计生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管理本辖区的人口和计生工作;每个社区居委会配备计生副主任;住宅小区或者若干个住宅楼组成的楼院配备一名楼院长,担任计划生育宣传管理员;选取计生协会会员、社会志愿者、退休老党员、老干部、低保户等人员担任楼长或门栋长。

在楼院长的配备上,他们做到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参加竞聘者要同时具备五个条件:一是女性;二是在本楼院居住;三是年龄一般在45周岁以下;四是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五是没有违反计生政策。通过民主推荐、笔试、面试、民主评议、组织考察,5个街道的24个社区居委会配备了480名计生楼院长,并对她们进行了岗前培训,使她们很快进入角色。为了更好地稳定队伍,调动其积极性,市财政每年增拨12万元经费,使24个社区居委会的计生副主任月工资达到400元。市人口计生委每年从计生事业费中挤出十几万元,给计生楼院长每人每月发放20元的岗位补贴。

(二)、加强了阵地建设。

他们统一明确阵地创建标准,先后投入资金20万元,对社区居委会的计生办公服务场所进行升级改造。每个社区居委会设立计划生育办公室、宣传教育室(人口学校),具备条件的设立健康咨询室(悄悄话室)、社区医疗卫生服务站、图书阅览室、娱乐活动室等。在宣传教育室(人口学校)和康检咨询室设置了优生优育、生殖保健、避孕节育、政策法规等宣传版面,在社区居委会和楼院附近设置了固定的人口和计生宣传版面、标语、宣传橱窗和政务公开栏,使常住人口和流动人口在社区能及时享受到计划生育的宣传服务。

(三)、加强了软件建设。

根据属地管理的要求,他们设计并统一印制了社区楼院人口和计划生育户口登记表,更新完善了社区居委会的计生台帐。原来的社区居委会计生台帐是以户口为基准建立的,人户分离和空挂户的问题突出。今年三月份开始,他们逐楼逐户逐人进行排查登记,做到辖区不漏楼、楼不漏户、户不漏人、人不漏项。用了四个月的时间按现居住实有人员为基准,重新建立社区居委会的计划生育台帐,做到一楼一册,一户一页,并对已婚育龄妇女实行分类管理。

对居住在辖区内无固定职业、失业的以及与单位脱离劳动人事关系的已婚育龄妇女按主管类管理,由社区居委会负责出生统计、生殖保健、避孕节育等日常的管理和服务业务。

对居住在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在职已婚育龄妇女按协管类管理,此类人员由已婚育龄妇女所在单位具体管理和服务,并由单位所属的街道(镇)计生办向社区居委会出具全市统一的《川汇区计划生育管理证明》,工作单位定期向社区居委会通报该职工的生育节育及康检信息,由社区居委会协助单位进行管理和服务。对居住在辖区内的流入已婚育龄妇女按流动类管理,对此类人员和常住人口一样纳入正常的管理和服务,做到同管理、同服务、同宣传、同考核。

经过4个月的努力,他们共建立已婚育龄妇女档案15289人,其中主管类2288人,协管类11669人,流动类1332人。排查出漏档漏管已婚育龄妇女655人,剥离和移交到镇村管理的已婚育龄妇女532人。目前社区居委会达到了“网络队伍建立健全,计生台帐更新完善,管辖区域不留死角,服务阵地温馨美满”。

三、建立完善制度,规范管理措施

为有效地开展城区属地化计生管理服务工作,他们建立了“四项制度”,实现了日常管理规范化。

(一)、建立定期清查和信息采集制度。

各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定期对辖区居民楼院集中入户排查登记,对漏管漏档的常住和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及时建立楼院台帐,纳入管理和服务。楼院长、门栋长每周到所辖居民楼院了解情况,收集人口和计生变动信息。社区居委会每月召开一次人口和计生工作例会,收集各楼院的新婚、出生、节育、迁出、迁入、失业、就业、流入、流出等信息,及时变更楼院计生台帐。

(二)、建立信息通报和手续移交制度。

严格落实公共单位与职工居住地社区居委会之间的计生信息通报制度。单位每半年向职工居住地社区居委会出具全市统一格式的《川汇区在职已婚育龄妇女生育节育康检信息通报单》。对辞职、辞退、除名等脱离原工作单位的已婚育龄妇女,由单位在30日内向社区居委会移交计生管理服务手续,社区居委会接收到《信息通报单》和移交手续后向其单位反馈接收信息。

(三)、建立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服务制度。

街道计生办固定专职人员分片包段,主要负责沿街门店和较大的市场中的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服务工作。社区居委会对流入、流出居民楼院和背街小巷的已婚育龄妇女及时上门登记建档,协助街道计生办做好《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办理、查验、康检和催寄康检证明等工作。他们对流动人口全部实行免费办证、免费康检、免费四术、免费发放避孕药具的“四免一上门”服务。

(四)、建立目标管理考核制度。

市委、市政府对各市直单位签订了工作目标责任书,要求其内部要建立垂直负责体系和目标责任制。市人口计生委对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居委会的计生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实行分类考核。对纯属农村的永安路、紫荆路街道办事处按照农村的考核方案进行;对纯属城区的新华路街道办事处按城区的考核方案进行;对既有农村又有城区的杜甫路、孝义街道办事处分别按两种方案考核,其成绩按照城区和农村所占总人口的比例分别记分,合并后记入总成绩。

四、几点体会

川汇区城区的属地化计生管理体制改革之所以取得一些成绩,他们感到主要得益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领导重视是关键。

由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排除阻力,调动各部门、各方面的力量才能推动城区属地化管理机制的进行。为做好属地化管理体制改革工作,市委、市政府专门召开会议,下发文件,明确了各街道办事处的管辖单位和相关部门的职责。市、街道两级财政每年都把城区和流动人口计生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足额投入到位,将城区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政府目标工作责任制,由过去的计生部门唱独角戏,转为“党政牵头、部门配合、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得以真正落实。

(二)、社区建设是基础。

落实属地化管理与服务机制,关键是发挥社区居委会的作用。只有加强社区计生网络队伍建设和阵地建设,确保社区计生工作经费的到位,积极搭建社区服务平台,才能把城区计生工作融入到社区、服务到社区、落实到社区。

(三)、强化责任是动力。小陈老师工作室原创

办事处个人工作计划范文第15篇

一、指标完成情况

1、生育控制:2012考核年度出生人口824人,政策内生育800人,符合政策生育率达到97.08%,政策外多孩率0.36%。

2、出生统计:四个年度的人口出生统计准确率98.45%,主要信息准确率99.45%,主要信息缺失率0.02%,全省人口基础信息共享平台信息有效反馈率达到100%,社区对国家及省人口计生委规定启用的信息系统运转良好。

3、优质服务:全面落实“安康计划”各项工作任务,已婚育龄妇女生殖健康服务到位率95.96%;累计长效节育措施落实率85.6%,出生人流比0.019;免费婚前医学检查参检率80.44%。

4、依法行政:计划生育基本项目的免费服务落实率100%;全处15个村(居)都按标准完成计生政务公开栏、办事指南等“三公开”活动;全年查处落实件5起。

5、流动人口: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婚育证明》查验信息入库率95.08%;流出已婚育龄妇女办证信息入库率95.13%;流出重点对象有效联系率95.66%;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筹服务到位率96%。

6、宣传教育: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品进村入户率达到98%以上,已婚育龄妇女(40岁以下)对计生政策、法律法规和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知识知晓率达到95%以上,育龄群众对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满意率达到94.36%。计划生育合格村(居)93.33%,计划生育自治村(居)86.67%。

二、开展的主要工作

(一)不断健全计划生育基层基础。一是进一步强化处、村两级计生工作网络,培训计划生育信息员,提高信息员的素质,增强其责任感。发挥组级计生信息员的作用,实行处、村两级月例会制度。加强出生人口主、协报的通报、协调和落实。二是继续开展村级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基础规范化建设,开展台帐展评。计生办对15个村(居)委会和3个报表单位的台帐进行了百分制评比,书面指出问题,责令限期更改,对前5名进行表彰。三是认真落实出生人口原始信息调查取证和“六证”复印制度,全面、及时、准确地掌握生育、节育、怀孕、人口流动等信息。四是加强村级工作质量平时督查,实行平时工作月督查制,并将督查结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计分。

(二)深入开展生育文明建设。通过开展“婚育新风进万家”、生育文明“三级联创”活动,全处15个村(居)都按标准设办了生育文化大院(墙)、生育文明宣传栏,建立了规范的工作制度。通过开展生育文明示范户的评选活动,充分利用标语、专栏、宣传单、宣传画、宣传车等形式和广播、电视等媒体,营造了生育文明创建活动良好氛围。通过开展关爱女孩行动、生育文化进社区、人口文化进校园等主题鲜明、形式活泼的生育文明创建活动,采取讲座、办宣传橱窗、印发资料等形式,广泛宣传计生法规、避孕节育、知情选择及生殖保健等知识,让计生法规与知识深入广大育龄群众心中。

(三)全面开展全员人口信息数据库建设。2012年,省计生委对数据库的质量要求进一步提高,责任指标规定是全员人口信息准确率达到95%以上,缺失率控制0.5%以下,这对我处的压力非常大。为完成这项指标,处、村(居)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加班加点,反复入户核对、录入系统、信息不断更改和完善。截至目前,全员人口信息准确率99.46%,缺失率0.02%,更改完善信息30万余条,高质量的完成了该项工作。

(四)扎实开展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一是开展企业流动人口登记。对我处所有企业进行走访调查,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摸清流动人口现状,免费提供生殖健康报务,并与企业签订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协议,建立了与企业经常性联系的机制,将政府公共服务和企业生产经营有机结合,既帮企业留住员工,又解决企业计划生育管理难的问题。二是开展村(居)流动人口清理清查。对所有的流入、流出人员进行全面清理登记,摸清已婚育龄妇女流入流出详细地址和联系电话,并在全员人口信息系统核对删减录入,同时,为其提供办证和生殖健康服务。三是开展流动人口PADIS平台的信息反馈和提交信息工作。全年提交信息1747条,反馈信息2028条。

(五)继续深化计划生育优质服务。一是全面落实“安康计划”各项工作任务,做好基线调查,“六个一”服务和红色人群的重点管理服务工作。二是开展已婚育龄妇女优质服务。今年5月、9月分两次到各村(居)委会上门为育龄群众开展环、孕、病检查,育龄群众踊跃参加,参检5000多人次。三是大力开展“生育关怀行动”,实施避孕节育优质服务、出生缺陷干预和生殖道感染干预三大工程,2012年马家店新婚对象908人,参加婚前检测733人,参检率80.44%,优生筛查273人。四是开展节育并发症和病残儿鉴定工作,全处有4例病残儿参加了枝江市、宜昌市的鉴定。五是开展计划生育生殖健康讲座。4月9日,省计生协组织的生殖健康讲座、全国“三八健康使者万里行”知名专家戴钟英教授到我处就女性生殖健康开展讲座,并现场提供咨询服务,得到了1000多名与会者的充分肯定。

(六)严格落实计划生育法规政策。一是严格执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七不准”和“五个一律禁止”的规定,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和收费行为。2012年,我处被申报为全省依法行政示范乡镇。二是认真落实独生子女保健费的发放工作。2012年全处共发放保健费金额302415元。三是完善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2012年全处新增奖扶人员77名,奖扶金额55440元,确认和发放准确率100%。四是认真开展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家庭对象的确认工作。2012年新增特扶人员2名,累计82人,发放特别扶助金93120元,确认和发放准确率100%。五是严格落实农村独生女高考加分政策。2012年,对全处48个符合条件对象进行了核查申报,有12人因为独生女加分跨档录取,无一错报漏报。六是加大违法生育的处罚力度。对违法生育对象均下发社会扶养费征收通知书,严格征收社会扶养费。七是开展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充分发挥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意识,进一步推进计划生育民主管理,自治村(居)达到86.67%。我处熊家窑社区被申报为宜昌市基层群众自治先进社区居委会。

(七)认真开展计划生育协会工作。一是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5月27日,市计生协、处计生协和白家岗村计生协会联合举行庆祝中国计生协会成立31周年纪念大会暨白家岗村计生协会第13个会员集中日活动,表彰优秀协会会员,开展协会知识有奖竞赛,发放计划生育维权宣传资料,慰问计生家庭户,让广大的计生会员和群众充分认识计划生育协会的任务和作用。二是开展便民维权服务活动。每个村(居)建立便民维权服务公开栏,公布计划生育办事指南、程序、联系人和联系电话,维权举报电话,给每个家庭发放一份维权宣传资料,让群众了解计划生育工作,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政策。三是开展生育关怀行动。今年,处计生协共扶助46名计划生育贫困家庭户子女上大学,扶助金额92000元。联系市计生协对熊家窑社区许先锋女儿周茜开展生育关怀,多方筹措为其申请救助资金1万多元。

三、主要做法

(一)坚持党政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一是建立计划生育工作党政班子成员联系点制度。对全处15个村(居)都安排了计划生育工作党政班子联系点,每个班子成员对所联系点计生工作负总责。二是建立每月说事机制。办事处主要领导坚持在每月召开的党政办公会议上听取人口与计生工作汇报,积极为计生工作解决实际困难。三是坚持党政主要领导亲自督办计划生育工作。今年,中石化工化肥分公司在办事处年终考核中漏报4例,办事处主要领导高度重视,亲自督办指导,全程跟踪处理进程,有效推动省化计划生育查缺补漏工作。

(二)建立健全目标管理责任制。办事处与各村(居)、责任单位签定了统筹解决人口问题责任书,并将村(居)完成目标管理责任的情况与工资奖金挂钩。同时,办事处下发了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通知,明确了相关部门的工作责任。办事处与卫生、防疫、妇幼保健等部门召开多次联席会议,着力解决了新生儿出生登记、政策外怀孕、流入人口清理登记、开发房屋人口管理等问题。办事处内部每月召开部门联席会议,先后解决了人员调配、资金安排、工作协调等问题。对市直单位、企业的信息收集等工作,办事处采取召开专题会议,组织业务培训等形式积极进行协调,做到责任制落实不留死角。